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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國歷史街區保護的發展歷程
我國對于歷史文化遺產的保護初始于對文物建筑的保護,然后發展成為對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后來在此基礎上增加了歷史街區保護的內容,形成重心轉向歷史文化保護區的多層次歷史文化遺產的保護體系。
1982年國務院公布了第一批國家歷史文化名城,要求“特別對集中反映歷史文化的老城區……更要采取有效措施,嚴加保護,……要在這些歷史遺跡周圍劃出一定的保護地帶,對這個范圍內的新建、擴建、改建工程應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我國在這一時期限雖然還沒有形成歷史街區的概念,但已經注意到了文物建筑以外地區的保護問題。
1986年國務院公布第二批國家級歷史文化名城時,針對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工作中的不足和面對舊城改建新的,正式提出保護歷史街區的概念。主要原因有:首先,歷史文化名城概念及其保護內容不清晰。歷史文化名城的概念是“保護文物特別豐富,具有重大歷史價值和革命意義的城市”,這個標準明顯的弊端就是重個體傳統遺產保護而輕城市整體文化環境保護。第二,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范圍沒有明確界定,造成保護規劃實施、管理和資金保障上的諸多不便。第三,保護與發展的矛盾并沒有得到解決。由于歷史街區的現狀條件與現代化生活的要求相去甚遠,面對大規模舊城改造的沖擊,名城保護工作更為艱難。在這種情況下,我國的許多歷史文化名城表面上是整個名城保護,其結果往往是名城整體保不住,常常只成為一“名城”招牌,許多歷史街區受到“建設性破壞”,歷史風貌遭到嚴重破壞。
1985年5月,建設部城市規劃司建議設立“歷史性傳統街區”,國務院采納了這個建議,提出“對文物古跡比較集中,或能較完整地體現出某一歷史時期傳統風貌和民族地方特色的街區、建筑群、小鎮、村落等也予以保護,……核定公布為地方各級“歷史文化保護區”。同時該文件明確地將“具有一定的代表城市傳統風貌的街區”作為核定歷史文化名城的標準之一,這標志著歷史街區保護政策得到政府的確認。
1996年“黃山會議”明確指出“歷史街區的保護已經成為保護歷史文化遺產的重要一環”。1997年8月建設部轉發了《黃山市屯溪老街的保護管理辦法》,對歷史街區保護的原則方法給予行政法規的確認,也為名地制定歷史街區管理辦法提供了范例。
1996年,在著名科學家錢偉長等專家的建議下,國家設立了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專項資金,主要用于重點歷史街區的保護規劃、維修、整治。1997年麗江、平遙等16個歷史街區共得到3000萬元的資助,此后每年有10個左右的歷史街區得到了這項資助。
歷史街區保護制度的確定使我國歷史文化遺產的保護上了一個新臺階,標志著我國歷史文化遺產的保護向著逐步完善與成熟階段邁進。
2.我國歷史街區保護的現況
2.1我國近年來歷史街區保護和整治的成功實例
歷史街區保護制度確立以來,我國的歷史街區保護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績。許多歷史街區的保護和整治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近年來我國歷史街區保護比較成功的部分實例有:
(1)平遙南大街。南大街位于平遙古城中心區,1997年的整治,將架空電纜和電訊線埋入地下,并把瀝青路面恢復為條石鋪砌,鼓勵沿街居民開店鋪和辦民俗展覽。經過修整,該街區很好保存了歷史風貌,同時又繁榮了經濟、發展了旅游。
(2)麗江。第一批接受國家資助的歷史街區,利用這筆資助,麗江對古城街區的排水工程和照明工程進行改造,促進了古城的保護和經濟的發展。
(3)黃山市屯溪老街。在清華大學朱自煊教授的具體指導下進行規劃和整治,1995年被定為建設部試點保護的歷史街區。政府投資改善基礎設施,居民自已出資整飾店面。
現在屯溪老街的旅游業發展良好,成為黃山旅游者的必游之處。
(4)臨海紫陽街。國家第一批資助保護的歷史街區,在同濟大學國家歷史文化名城研究中心制訂的保護與整治規劃的指導下,采取先試點、后推廣的方式,使紫陽街得到了很好的保護和利用,成為展示歷史文化名城臨海的重要窗口。
(5)桐鄉市烏鎮古街。烏鎮是風貌保存比較完整的江南古鎮。1999年起在同濟大學國家歷史文化名城研究中心的指導下,桐鄉市組織成立了專門機構,制定一系列政策文件,有步驟地對歷史街區進行了環境和建筑整治,完整地保護恢復了原業的歷史風貌和景觀。烏鎮用舊料來更換修補老屋、老街、老橋的辦法,重現古鎮原貌,“三線入地”,沿街每戶設抽水馬桶,旅游事業得到很快發展。
(6)揚州東關歷史街區。市政府專門成立了東關歷史街區工作領導小組,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文件,對工程的實施、資金落實和使用、拆遷補償和安置辦法等做出規定,保證了歷史街區保護和整治工作的順利進行,取得了較好的效果。
(7)泉州中山路。近代形成的騎樓街,長約2.5km,寬12m,在泉州市統一規劃領導下,采取政府補助、業主和居民部分出資的方式進行全面整治。根據不同情況用“洗臉”、“鑲牙”等貌,同時也振興了街市商業,改善了環境。
2.21990年代以后對歷史街區的破壞及原因
20世紀90年代,隨著房地產市場的興起,掀起了舊城地段的建設開發的。由于許多城市沒有重視歷史街區的保護,用一般的城市舊區的拆建改造的方式,使得很大一批歷史街區在經濟發展大潮的沖擊下受到破壞。
以福州市為例,城市總體規劃中確定了兩個歷史街區:
三坊七巷和朱紫坊。1994年福州市請人做了三坊七巷地區的改建規劃,使得歷史街區的傳統風貌喪失殆盡。朱紫坊最近也做了完全拆遷居民、拆除舊街巷的規劃,這兩個歷史街區面臨被破壞的厄運。又如沈陽市,幾年內就將保留著城市原來的歷史風貌、文化遺存和地方風情的舊城區基本拆遷改建完畢,傳統風貌蕩然無存。再如徐州的戶部山僅留存了幾幢保存完好的傳統民居,其它房屋全部拆光,卻申報為歷史街區。還有昆明,拆除了歷史風貌完整的青云街,僅存的歷史街區勝利堂文明街也成為房地產商開發爭奪的目標。值得注意的是類似的破壞目前仍在繼續,許多歷史文化名城,特別是一些較大的城市,至今已難以找到較為完整的歷史街區和歷史地段。
這些情況在1990年代的出現不是偶然的,有著歷史、經濟等多方面的原因。1980年代的城市建設熱潮,主要是以擴大城市規模和建設新的開發區為主,舊區還不是開發的熱點。
1990年代以后,國家針對1980年代的開發帶來的城市規模過大、開發區過多過濫等問題出臺了一系列調控政策,嚴格控制占用耕地和開發區的審批。以后城市新區開發的步伐明顯放慢,城市管理部門和房地產商就把舊區作為一輪的開發熱點。
我國歷史城市是以舊城為中心慢慢發展形成的,城市的舊區一直是城市的生活和經濟中心,有著很好的區位優勢,舊城區就是房地產商爭奪的黃金地段。許多有影響的國內外投資者在這時期紛紛介入舊城改建項目。同時,舊區又是居住條件較差的地段,居民有著改建的迫切要求。這種需求和房地產商的對經濟效益的追求在這個特定的歷史時期中結合在一起形成一股很大的力量,對歷史街區的保護提出了嚴峻的挑戰。
2.3我國目前對歷史街區保護的幾個誤區
歷史街區的保護在我國還是一個比較新的課題,由于許多城市規劃建設部門對這項工作還不是非常熟悉,在歷史街區的保護工作中出現了一些錯誤的理解和做法,這些錯誤往往會對歷史街區的保護帶來無法彌補的損失。
(1)現在流行一個不恰當的說法是“要提倡積極保護,反對消極保護”。保護就是維護保護對象的原有價值不受損害,無論對文物建筑還是歷史地段,都應該有明確的保護要求。如要利用,一定要符合保護的前提。提出“積極、消極”說的實質是要降低保護的要求,以滿足一些眼前利益的要求。
(2)近年來一些人看到歷史街區可以帶來旅游收益,將歷史街區僅僅看作是旅游資源,而將保護看作為開發旅游的手段。這從理論上說是本末倒置,在實踐上也會帶來許多錯誤的做法。
一種情況是以保護和發展旅游為名拆舊建新,從北京琉璃廠拆除原有傳統建筑建新的仿古建筑開始,全國陸續出現了承德的清代一條街,開封的“宋街”,沛縣的“漢街”,使許多有價值的歷史街區淪為“假古董”。其中有些“假古董”在短其內也取得一定的經濟效益,以至出現競相仿效的情況。但后來它們不再成為人們熱衷的對象,旅游收益迅速減少,使得歷史文化遺產的保護和旅游開發都誤碼率入歧途。
論文包括以下內容:
封面、內容提要與關鍵詞、目錄、正文、注釋、附錄、參考文獻。其中“附錄”視具體情況安排,其余為必備項目。如果需要,可以在正文前加“引言”,在參考文獻后加“后記”。
二、各項目含義
(1)封面
封面由文頭、論文標題、作者、學校名稱、專業、年級、指導教師、日期等項內容組成。
(2)內容提要與關鍵詞
內容提要是論文內容的概括性描述,應忠實于原文,字數控制在300字以內。關鍵詞是從論文標題、內容提要或正文中提取的、能表現論文主題的、具有實質意義的詞語,通常不超過7個。
(3)目錄
列出論文正文的一二級標題名稱及對應頁碼,附錄、參考文獻、后記等對應的頁碼。
(4)正文
正文是論文的主體部分,通常由緒論(引論)、本論、結論三個部分組成。這三部分在行文上可以不明確標示。
(5).注釋
對所創造的名詞術語的解釋或對引文出處的說明,注釋采用腳注形式。
(6)附錄
附屬于正文,對正文起補充說明作用的信息材料,可以是文字、表格、圖形等形式。
(7)參考文獻
作者在寫作過程中使用過的文章、著作名錄。
三、論文格式編排
第一、紙型、頁邊距及裝訂線
畢業論文一律用國家標準A4型紙(297mmX210mm)打印。頁邊距為:天頭(上)30mm,地腳(下)25mm,訂口(左)30mm,翻口(右)25mm。裝訂線在左邊,距頁邊10mm。
第二、版式與用字
文字、圖形一律從左至右橫寫橫排,1.5倍行距。文字一律通欄編輯,使用規范的簡化漢字。忌用繁體字、異體字等其他不規范字。
第三、論文各部分的編排式樣及字體字號
(1)文頭
封面頂部居中,小二號行楷,頂行,居中。固定內容為“成都中醫藥大學本科畢業論文”。
(2)論文標題
小一號黑體。文頭居中,按小一號字體上空一行。(如果加論文副標題,則要求:小二號黑體,緊挨正標題下居中,文字前加破折號)
論文標題以下的行距為:固定值,40磅。
(3)作者、學院名稱、專業、年級、指導教師、日期
項目名稱用小三號黑體,后填寫的內容處加下劃線標明,8個漢字的長度,所填寫的內容統一用三號楷體,各占一行,居中對齊。下空兩行。
(4)內容提要及關鍵詞
緊接封面后另起頁,版式和字號按正文要求。其中,“內容提要”和“:”
黑體,內容用宋體。上空一行,段首空兩格,回行頂格:“關鍵詞”與“內容提要”間隔兩行,段首空兩格。“關鍵詞”和“:”用黑體,內容用宋體。關鍵詞通常不超過七個,詞間空一格。
(5)目錄
另起頁,項目名稱用3號黑體,居中排列,上下各空一行;內容用小4號仿宋。
(6)正文文字:另起頁。
(7)論文標題:用二號黑體加粗,居中排列,上空一行;下標明年級、專業、作者,作者姓名另起一行,四號楷體,居中排列;下空兩行接正文。正文文字一般用小四號宋體,每段起首空兩格,回行頂格,單倍行距。
(8)正文文中標題
一級標題,標題序號為“一、”與正文字號相同,黑體,獨占行,末尾不加標點;
二級標題,標題序號為“(二)”,與正文字體字號相同,獨占行,末尾不加標點;
三級以下標題序號分別為“1.”和(1),與正文字體字號相同。為避免與注釋相互混淆,不可用“①”。可根據標題的長短確定是否獨占行,若獨占行,則末尾不使用標點,否則,標題后必須加句號。每級標題的下一級標題應各自連續編號。
(9)注釋:正文中加注之處右上角加數碼,形式統一為“①”,同時在本頁留出適當行數,用橫線與正文分開,空兩格后定出相應的注號,再寫注文。注號以頁為單位排序,每個注文各占一段,用小5號宋體。引用文章時,注文的順序為:作者、文章標題、刊物名、某年第幾期〈例如:①龔祥瑞:《論行政合理性原則》,載《法學雜志》1987年第1期。);引用著作時,注文的順序為:作者、著作名稱、出版者、某年第幾版、頁數(例如:②[英]威廉·韋德著:《行政法》,楚劍譯,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7年版,第5頁。)。
(10)附錄
項目名稱為小四號黑體,在正文后空兩行空兩格排印,內容編排參考“示范文本”。
(11)參考文獻
項目名稱用小四號黑體,在正文或附錄后空兩行頂格排印,另起行空兩格用小四號宋體排印參考文獻內容,具體編排方式同注釋(參考的著作可不寫第幾頁)。
(12)頁碼
首頁不編頁碼,從第二頁起,居中編排。
范文賞析:城市環境保護中污水治理的問題與建議
摘要:在最近幾年來,我國城市建設速度越發加快,城市人口數量越發增多,城市污水治理問題越發嚴重,已經影響了我國城市環境和人們的正常生活。基于此,現對城市環境保護中污水治理的問題與建議進行了分析和探討。
關鍵詞:城市;環境保護;污水治理;問題;建議
中圖分類號:X703文獻標識碼:ADOI:10.11974/nyyjs.20161132200
在我國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中,伴隨著愈加嚴重的城市水污染問題,亟需人們予以重視并采取措施進行有效解決。但是由于現階段城市環境保護中污水治療的觀念較為落后,并受到治療技術以及體制建設等的制約,城市環境保護污水治療中存在較多的問題,需要得到政府、企業等各方面的協作,不斷完善體制建設,加大配套設施及資金的投入,為城市污水治療提供強有力的保障。
1城市環境保護中污水治理的問題
1.1建設污水治理體制建設的不足
在我國城市化進程不斷加快下,城市污水排水量日益漸增,但結合實際情況而言,我國很多新建的污水處理廠沒有投入正常的使用中,甚至有的污水處理廠已經建立很長時間了,但由于技術不到位、資金缺乏等問題很難正常運作。污水收集過濾網過于落后,導致負荷率太低很難正常進行工作。此外,有的污水處理廠污水治理體制建設不健全,并未構建起相應的體制,影響了城市污水環境治理工作的順利進行。
1.2不配套的污水收集管網
城市污水的來源有工廠排放的工業污水、居民排放的生活污水等,這些污水在城市排水管網處匯集統一輸送到污水處理廠進行處理。因此,城市建設應該建立起一套健全的污水收集管網,但是很多城市污水收集管網都有不足。在污水收集管網建設后,污水處理廠或者廠家選址和建設并未結合原有的污水收集管網進行,只是依據主干道進行建造。大多數城區都是雨水與污水共同運用管道城市污水處理,因為收集管網不配套致使污水治理工作效率低。
1.3忽視了城市污水的處理
在城市長期的建設和規劃下,城市污水處理始終都是關注的重點。但在城市的快速發展下,城市建設重點從處理污水轉移為擴大城市建設規模,在追求城市規模和吸引外資企業投資城市建設下,忽視了城市污水處理的進行。同時,建設和維護城市污水處理廠需要大量的人力、財力、物力,尤其是財力。城市建設資金通常來源于政府撥款和外商的投資,但污水處理廠的建設則需要城市自己解決。這樣就造成了地方政府很難滿足建設和維護污水處理廠的資金需要,導致建設和維護污水處理廠工作始終停滯不前。
2解決城市環境保護中污水治療問題的幾點建議
2.1構建起完善的治理機制
地方政府和污水處理有關部門,想要處理好城市污水,必須要了解城市污水排放的實際情況,進而制定出與之相符的處理政策。因地制宜才能更加快捷、高效的處理城市污水。在此基礎上,還需要征集其他群眾的建議,群眾的建議是廣泛的,治理污水涉及到群眾的利益,可以說群眾比工作人員更加了解污水排放的實際情況。先要從源頭上進行污水治理,監督污水處理器,采用科學的、合理的污水處理技術來處理污水,確保污水處理工作的順利實施,并達到預期的效果。
2.2實施配套的管網
加強污水治理水平和效率,既需要健全污水處理設施,也需要使污水處理設施充分發揮作用,想要做到這樣,就必須做到管網配套。掌握已使用的污水處理設施的實際情況,找出其中存在的問題,及時的解決好問題,確保現有設施設備的穩定運作;了解污水的來源渠道,對于一些建設完善的輸送管道,但還未實施收集支管與接戶管的區域推行和完成配套管網讓污水可以正常的、順利的流入污水主管道內;改造雨污分流,確保城區的雨水和生產用水都能順利的進入污水處理廠,實施統一的處理。
2.3拓展資金籌集途徑
我國各地方政府都需要加大對籌集社會資金的力度,重點處理污水工作,建立起長期的、有效的資金來源,不但需要政府撥放資金,而且還應該拓展資金籌集渠道,確保城市污水建設和維護有充足的后備資金。對城市污水處理進行宣傳,加大宣傳力度,讓更多的工作人員和人們意識到處理污水的重要性。推行多種籌資形式,如:向銀行借款、發行地方債券、發行股票等,在最短的時間內完善城市污水處理系統,確保城市污水處理系統正常、有效的運作。
2.4提高處理污水技術和水平
一、國際貿易與環境保護的沖突
為了經濟發展要追求最大限度的貿易自由,為了可持續發展的環保目標要限制或禁止某些國際貿易,兩者之間存在沖突。亞歷山大o基斯說:”在國際貿易與環境保護的關系中存在著兩個對立的趨勢:一方面是為了環境保護控制某些國際貿易的愿望,另一方面是為了自由貿易取消所有貿易障礙的愿望。”所以,國際貿易與環境保護的沖突表現為下面兩種具體的形式:
(一)國際貿易對環境保護的限制影響
當代世界各國都在努力尋求貿易自由,減少各種各樣的貿易障礙,以提高人類的生活水平和根據可持續發展的目標最佳地利用世界資源。貿易自由化可以促進世界經濟的發展,貿易自由化要力求掃清各種貿易障礙。但貿易自由化的放任自流則會造成生態資源的過度開發,使生態環境遭受嚴重的破壞。其主要表現是:
首先,發達國家利用大國優勝和不合理的國際經濟舊秩序,推行環境殖民主義,發展中國家出口以初級產品為主,這是建立在對其國內資源的高強度開發甚至掠奪性開發的基礎上,是用生態破壞和環境污染作高昂代價換來的,而發達國家卻以低于實際資源價格的(即沒有考慮環境資源價值)的市場價格購買初級產品。
其次,新一輪環境侵略將使環境安全面臨新的威脅,長期以來,一些發達國家向發展中國家轉移污染和危害環境的工業,設備,產品和有害廢物,進行環境侵略(也稱生態侵略,生態殖民)。隨著國際貿易自由化和經濟全球化,發展中國家遭受環境侵略的可能性大大增加。
(二)環境保護對國際貿易的制約
正是由于貿易自由帶來了新的環境問題,所以整個國際社會都試圖在貿易中考慮環境保護,來協調好貿易自由與環境保護的關系。具體來講,是在貿易規則中考慮相關環境因素,在環境規則中對與環境有關的貿易進行規定、限制,甚至禁止一定的國際貿易。這樣,環保措施在實現其環境保護目的的同時,對國際貿易必然構成一定的障礙,其主要障礙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環境保護對國際貿易構成的法律障礙
首先是國際法中與環境有關的貿易規則。這類條約以促進貿易自由化為目的,在規定貿易規則的同時考慮了相關環境因素。最為典型的是gatt第20條。其次是國際法中與貿易有關的環境規則。這類規則以保護環境為目的,規定了影響環境的有關貿易規則。
2.環境保護對國際貿易設置的經濟障礙
第一,課征環境進口附加稅。進口國以保護環境為理由,對某項產品的出口,除征收一般進口關稅外,還另外加征稅款。第二,綠色壁壘。它是進口國以保護國內的環境,人民和動植物的健康和安全為目的而采取的各種措施,這些根據wto,gatt的相關規定的條款制定的措施在一定程度上成了限制和約束國際貿易的隱蔽壁壘。第三,環境貿易制裁。即一國針對另一國違反國際條約而采取的強制性貿易制裁措施。
3.各國環境保護對國際貿易形成的行政障礙
各國為保護本國環境會制定一系列環境管制措施,環境管制是指為環保目的而采取的貿易限制措施。各個國家實施環境管制的主要措施包括:第一,以保護環境為名,征收環境進口附加稅。第二,采用強制性措施,限制或禁止進口,其依據是進口產品的生產制造方法不符合本國的環境要求。第三,推行國際標準,即對未達到國際組織制定的環境標準的產品禁止或限制進出口。第四,政府環境補貼。即政府以政治原因或經濟原因(如因經濟困難商無力支付污染防治費用)而對廠商進行環境補貼。因此,國際組織和各個國家制定的環境法規和貿易規則構成了環境管制的法律基礎和依據。隨著環境貿易政策的增多,環境管制措施日趨多樣化,由此引發的貿易問題也日益增多,從而對國際貿易的發展提出了挑戰。
二、國際貿易與環境保護沖突的實質
(一)利益的沖突
環境保護與貿易自由化的目的不能同時達到是一種表面上的沖突,更深層的沖突是南北國家之問的沖突;是南北之間在經濟發展水平、環保水平上的差異所造成的沖突;是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在經濟利益、環境利益上的沖突。發展中國家尚處于工業化的過程中,希望擴大對外貿易特別是出口貿易以推動本國經濟的發展。盡管過量開發自然資源可能破壞環境,但這些國家迫于貧困很難為了保護自然環境而放棄出口收入。另外,它們對環境保護的意識還很淡薄,環境法規極不健全,環境標準相對低下,且無力支付改善環境狀況的高昂費用。發達國家已完成工業化過程,環境污染的一度加劇,公眾環境意識的提高,迫使這些國家逐步完善其環境法規,在產品的生產、加工、運輸、銷售的各個環節都有相關的環境標準和環境措施。所以,環境與貿易之問的沖突其實是不同的經濟發展水平、不同環境意識基礎上的不同利益的沖突。
(二)規則的沖突
國際上環境與貿易爭端日益成為焦點,案例之多,種類之多,是空前的。這里還有一一個重要的原因,便是打規則仗,各種各樣的規則為爭論的各方所援引。而規則的模糊性、規則的不協調正是造成沖突的重要原因。發展中國家和發達國家各自的環境標準截然不同(其中發達國家的環境標準相對嚴格),難以協調,從而導致發達圍家與發展中國家在追求環境保護與追求貿易自由上矛盾更趨尖銳復雜。問題的復雜性還在于,保護環境是目前國際社會的人趨勢,將環保措施納入到周際貿易的目標和規則中,發達國家的這一行為似乎代表了歷史發展的大趨勢,但發達國家同時又運用各種規則中的例外規定來為自己辯解,規則的原則性、模糊性為其援用提供了一定的便利。這就需要國際社會從全局考慮問題,綜合考慮問題的各個方面,以求規則的協調統,減少因規則不協調引起的糾紛,加強規則的可操作性和明確性。
三、國際貿易與環境保護沖突的協調
㈠國際貿易與環境保護沖突的法律協調途徑:
1.不斷完善國際法
首先,賦予發達國家更多的國際義務。根據圈際環境法上共同但有區別責任原則,賦予發達國家在環境保護上更多的義務和責任。各國負有保護全球環境的共同責任,但存各國之間,豐要是發展中國家與發達國家之間,這個責任的分擔不是平均的。一方面,發達國家要對一些對環境有重大影響物質的生產、排放進行控制,率先采取相關措施,列出時間表,而適當給予發展中國家一定的寬限期。另一方面,發達國家應當在技術、資金上給予發展中國家額外的資助。所幸的是,這些已經在一些國際性的條約、協定中有所體現,也引起了同際社會的共同關注。
其次,標準的協調。我們應當尋求產品標準的協調。產品標準的高低表明一國在制度選擇上是環保優先還是貿易優先。環保優先會阻礙貿易,貿易優先會降低某些國家的環保水平,所以,在全球范圍內,產品標準的協調也顯得尤為重要。
2.國內法與國際法協調發展,在協調環境與貿易關系上,除了國際法的完善,各國尤其是發展中國家的國內法也應作相應調整,把國際法、多邊協議的內容以國內法的形式規定下來,履行國際義務。保護環境不能以經濟”零增長”為代價,應當在參與經濟全球化的過程中實現發展與環保的雙重目標,所以要完善環境貿易法規,在環境立法中積極考慮外貿行為,在外貿立法中考慮環境管理;推廣”清潔生產”工藝和技術,開發綠色產品,發展環保產業;推廣實施iso 14000國際標準;制定和完善外商投資法規:等等。通過這‘系列措施協調好環境保護和國際貿易的關系,達到環保水平和貿易自由的共同提高。
3.完善解決爭端機制,環境與貿易的沖突源于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利益的沖突,且這種沖突短時期內不會消失。環境保護與貿易自由表面目的的不一致和根本目的的一致性,環境與貿易之間不可分割的聯系決定了這兩者必然會發生交叉和沖突,并最終協調融為一體,但這個協調過程也是漫長的。所以,現階段,一旦發生沖突,還是要有相對完備的救濟機制,妥善解決環境.貿易糾紛與爭端,促使兩者走上良性循環,在發展經濟的同時保護好地球環境,實現全球的共同繁榮和可持續發展。
(二)國際貿易與環境保護沖突的經濟協調途徑:
首先,廣大發展中國家要立足于本國,加強彼此之間的團結合作,積極開發環境無害技術,環保工業產品,實行傾斜扶持政策,發展綠色經濟,以科學技術為推動力,應用清潔生產技術,資源節約技術等等,來協調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的關系;同時要抓住機遇,加強與發達國家繁榮交流合作,借鑒吸收其先進技術與經驗,爭取早日達到發達國家的水平。
其次,改變舊的、不平等的國際經濟秩序,建立新的,平等的國際經濟秩序。只有本著建立新的,平等的國際經濟秩序和新的,全球伙伴關系的思想,各國共同努力,調整現行多邊國際貿易制度與多邊環境條約之間的關系,貿易與環境保護的協調和人類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才能實現,因此發達國家應從技術,資金,人力等方面伸出援助之手,使發展中國家在內外因素的雙重作用,迅速走出生存經濟狀態,提高其參與國際競爭的能力。發展中國家要積極參加國際社會有關貿易與環境問題的會議,爭取與發達國家一起制定公平合理的環境貿易政策,措施,保證其透明度,以免形成新的貿易壁壘,或不利于其本國的環境保護。
對于環境保護這一工作來說,國家在水利、衛生等領域不斷增加資金的投入,從而建立起了水利和衛生的環境檢測體系。在畜牧養殖業上,國家對于個別養殖基地實行了產品安全計劃和無公害的基地建設。但是,對于其他更多的養殖基地來說,由于體制機制、實際情況的限制,基礎設施的建設不完善甚至是缺失,導致產品安全監測工作無法正常開展。
1.2沒有監測管理部門
在環境監測管理體系中,目前,有農業環保科研所、農墾環境監測中心、環境監測站及漁業監測中心等機構,在環境的保護工作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相比之下,在畜牧養殖方面,缺少相關的專門性機構進行整體上的監測管理。部分經濟比較發達的地區自行建立起畜禽的無害化處理中心,開展獸藥、飼料、產品的監督工作;對于更多的經濟欠發達地區,環境保護的檢測、研究、管理工作是比較滯后的。
2畜牧養殖中主要的污染來源
2.1畜禽糞便污染
畜牧養殖中,畜禽糞便中有機物的含量十分高,經過發酵就會產生多種有害氣體,甚至具有一定的毒性,常見的例如:甲烷、硫化氫、氨氣、糞臭素、二氧化碳等。這些糞便的危害具體表現為以下3個方面:①糞便直接對自然環境產生影響;②糞便會有助于蚊子、蒼蠅等害蟲的生長,從而大量傳播疾病;③糞便自身存在的有害物質,能夠通過食物鏈的方式間接危害人畜的健康。
2.2藥物殘留污染
為預防傳染病,通常會使用藥物對畜禽進行寄生蟲病的治理。這些藥物只有少部分會留在畜禽體內,其余大部分會流失在體外。存在于體外的藥物,會有一部分由于沒有分解而具有危害性,它們進入水源、土壤、甚至畜禽體內,形成反復污染,不僅直接影響到畜禽的健康,也會間接對人體和環境造成危害。
2.3飼料帶來污染
①在畜禽食用的飼料中,含有植酸磷物質,它們并不能被畜禽所吸收,因此會被排出體外,從而造成了磷污染。②飼料中的氨基酸經過畜禽降解后排出體外,會造成氮污染。③為了促進畜禽的生長,飼料中往往加入了骨粉、血漿粉、動物下腳料等,隨畜禽排出體外,會造成環境污染,同時,對人體有危害。④飼料中的抗生素、激素直接影響到肉類和奶類的安全,從而危害人體。
3防治畜牧養殖環境污染的措施
3.1樹立環保意識,加強監督管理
相關領導和部門應該立足于畜牧養殖業的穩定和發展,樹立以人為本的理念。為了保障人們的健康、保護環境,應該減少養殖過程中的污染,生產無公害的產品。在日常工作中,政府的主要職責在于組織,相關部門的主要職責在于協調,工商部門的主要職責在于市場管理,質監部門的主要職責在于監督。只有這樣,才能夠各司其職,全面落實監管措施。
3.2增加資金投入,做好基礎建設
一方面,在原有的畜禽無害化處理中心的基礎上,不斷完善獸藥、飼料、產品的監督工作。另一方面,要增加資金的投入,建立環境保護的監測管理機構,對必須使用的儀器設備進行購買,對專業技術人員進行培訓,對養殖場、飼料廠、產品加工、市場進行動態監管。
3.3利用科學技術,進行綜合防治
畜牧養殖業發展的過程中,除了經濟利益,還要關注環境效益。這就要求在建設畜牧業的時候,走生態畜牧業的道路,利用科技進步的產物,同時提高人員素質。例如:①在動物疾病診斷上,可以采用聚合酶反應技術或基因工程。②在畜禽的種群選育上,可以應用轉基因技術或逐代選育的方法。③在飼料的營養價值方面,可以利用微生物的新陳代謝或者菌體的繁殖。④通過生物方法,來防治病蟲害。
公民的環境權利(或稱為公民環境權)是指公民擁有享有良好環境的權利,通常包括環境使用權、知情權、參與權和請求權。它區別于:(1)公民、集體或國家對環境資源的開發和利用權;(2)國家在環境保護過程中擁有的立法、行政和司法的權力;(3)私法上與環境保護相關的所有權、人身權和相鄰權;(4)傳統人權理論中的生存權和發展權。在當今國際社會,公民的環境權利作為一項新興的基本人權而受到廣泛關注。本文試圖說明,我國現行環境保護法律體制存在倚重行政環境權力而輕視公民環境權利的弊端;為實現我國環境的有效保護,我國法律應當具體確認公民的環境權利;法律確認進路應兩路并行:與環境保護的公權力結合和與傳統私權利融合。
1環境保護中公民環境權利問題的提出
立法出于技術考慮,并不必然在法律規則中既對要素(假定條件、行為模式、法律后果)做出規定又對所要保護的權利內容進行宣稱。如我國《民法通則》(文中涉及的法律法規均為簡稱)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損壞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該規則就并未對國家、集體和公民享有財產權及其內容進行表述。一般地,這樣簡潔的表述在司法實踐中并不會產生理解上的困難,因為這樣的表述不言自明或者是在另外的法律條文中對所要保護的權利及其內容進行了明確的規定,在這些法律規則的背后,存在著一張清晰的權利譜系。然而在權利規定比較模糊的時候,法律規則實現對權利的保護則無疑會受到一定的影響,我國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正面臨著這樣的問題。
我國從1978年首次在憲法中規定“國家保護環境和自然資源,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以來,經過近30年的發展,我國形成了包括憲法、環境保護基本法、環境資源法、環境保護專項法、環境保護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性規章、環境標準、國際環境保護公約以及刑法、民法相關規定在內的龐大灼環境保護法律法規體系,并從“國家保護環境”出發,衍生出了與環境保護相關的一系列行政權力和義務。在我國實行的是各級政府對當地環境質量負責,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監督管理,各有關部門依照法律規定實施監督管理的環境管理體制。環境保護方式呈現出了以政府管制為主的特征。在政府管制的模式下,政府對于環境保護享有廣泛的權力,宏觀上包括制定和完善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及政策,引導經濟結構調整,制定環境保護的規劃、目標和計劃,制定環境保護的標準并監督執行,進行跨行業、跨部門、跨區域的協調等。微觀領域包括環境行政許可權,環境行政處罰權等等。政府通過行使環境權力,對環境違法主體科以相應義務,從而達到保護環境的目的。此外,國家公權力還通過刑事手段介人環境保護,我國97刑法第六章第六節“破壞環境資源罪”的規定就是重要的體現。
在政府控制的模式下,相對于國家的環境權力而言,我國公民環境權利的規定則顯得薄弱并且模糊不清。政府權力介人環保領域,并沒有明確以保護環境權利為目的。如《環境保護法》的立法目的是“為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與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社會主義現代業化建設的發展”(第1條)。這里的“保護環境”和“保護環境權利”雖然密切相關但是并不相同,前者從實用主義出發,以解決實際問題為目的,而后者以價值目標為導向,事實上是環境保護的基礎,也是目的和手段。我國從憲法到具體的行政法規,沒有專門對環境實體權利做出明確的規定,因此有學者認為我國對于公民環境實體權利的規定是“隱形規定”。對于程序性權利,除了受到環境侵害的訴權以外,我國《環境保護法》還規定有檢舉控告權,《環境影響評價法》和《水污染防治法》規定在一定條件下享有知情權和建議權④,但都并不完善。此外,盡管有一些權利與環境保護密切相關,并在實踐中發揮著保護環境的作用,如所有權、人身權及相鄰權等的正面規定,但這并不是真正意義上的環境權利,因為其主旨并不是保護環境法益。傳統民事權利制度對于環境保護力不從心,盡管現代民法理論中的財產權、人格權及侵權理論都在發展,但它們離環境保護的要求相去甚遠。如北京市某建筑工程公司在施工中因產生大量噪聲、震動和粉塵,嚴重影響了周邊四戶村民的正常生活,四戶村民向北京市某區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訴訟,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但某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后,以“不屬民事審判范圍”為由,駁回了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的訴訟請求。
2公民環境權利對于環境保護的意義
環境權利為人類一直自然地享有,并不隨著法律的改變而改變,因此也可稱為一項自然權利或基本人權,其正當性是不證自明的。隨著工業革命帶來了嚴重的環境污染,人類開發利用環境的財產權與享有良好環境的權利產生沖突,才引起了現代意義上公民環境權利的關注和討論。即便是在這種沖突中,公民環境權利的正當性也是不容質疑的,問題的關鍵在于如何確定這種沖突中各種權利的位階關系和如何協調沖突。美國當代著名學者彼得·S}溫茨(PeterS.Wenz)教授在《環境正義論》一書中寫到,“倘若發生沖突,財產權至少在某些時候應該做出讓步”,“人權如此重要,不能為了更小的目標而妥協。例如,人們不應該為了他能夠擁有更廉價的電力而遭受癌癥的痛苦”。
就公民環境權利與環境保護的關系來說,公民環境權利是環境保護的基礎,同時也是目的和手段。政府權力對環境保護的廣泛介人,有著深刻的合理性,環境外部的不經濟性⑤和為避免環境的公地悲劇⑥都需要政府權力的介人才能予以克服。在國家,環境保護的行政權力固然來源于憲法的授權,但最終來源于民眾的授權。可以說,權力都是直接或間接源于公民權利。英國早期啟蒙思想家托馬斯·霍布斯(ThomasHobbes)在論及國家的起源時認為,人類是為了避免“一切人對一切人的戰爭”的自然狀態才“把大家所有的權力和力量付托給某一個人或一個能通過多數的意見把大家的意見轉化為一個意志的多人組成的集體”,這個個人或集體就是者,即霍布斯所說的“利維坦”。繼后的英國政治思想家約翰·洛克(JohnLocke)同樣認為,“開始組織并實際組成政治社會的,不過是一些能夠服從大多數而進行結合并組成這種社會的自由人的同意。這樣,而且只有這樣,才會或才能創立世界上任何合法的政府”。這些思想后來為1776年美國《獨立宣言》所采納,《獨立宣言》宣稱“我們認為以下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賦予他們若干不可剝奪的權利,其中包括生命權、自由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利。為了保障這些權利,人們才在他們之間建立政府。而政府之正當權力,是經被統治者的同意而產生的”。時至今日,各國憲法基本都確立了“在民”,這是各國政府及公權力存在的合法性依據。我國憲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因此,在權利與權力的關系上,權利是權力的來源和基礎,權力為保護權利而存在。環境保護的行政權力,同樣地來源于公民所具有的環境權利,公民環境權利是環境權力存在的正當性所在。從這個意義上講,公民環境權利為政府參與環境保護提供合法性的基礎,環境保護應以保護公民環境權利為目的。
公民環境權利不僅為政府參與環境保護提供合法性的基礎,也是公眾參與環境保護的合法性基礎。近年來,我國因環境問題引發的以年均29%的速度遞增,人民群眾改善環境的迫切性與環境治理長期性的矛盾突出,環境問題已成為引發社會矛盾的“焦點”問題。這種非制度化公眾參與環境保護屬于公眾參與的非常態,由于非常態的公眾參與表現為組織的非程序性,動機的多層次性,性質的復雜性,行為的非理性以及后果的消極性,對國家的穩定和社會發展有諸多的消極影響。公民有了法律上確認的環境權利,就可以依據環境保護的權利實施相關行為,可以要求義務主體為或不為一定的環境行為,在受到侵害時可以獲得法律上的救濟,同時也明確了公眾環境保護行為正當性的邊界。因此,公民環境權利的確立對于公眾參與環境保護具有重要的意義。
公民環境權利不僅是主體參與環境保護的合法性基礎,而且在實際運行中起著對公權力的制約作用。在公共選擇理論看來,政府在提供大多數(包括清潔環境在內的)共用品和服務方面是低效的,表現為浪費、冗員和低生產率,在行政權力介人市場的時候,可能還存在權力尋租的問題。政府低效的原因在于,政府是有自身利益的社會主體。在公共選擇中,實際上并不存在“根據公共利益進行選擇”的過程,而只存在各種特殊利益之間的“締約”過程,社會上并不存在所謂的政府所追求的公共利益。從公共選擇理論上講,權力需要制約。從政治文明的發展來看,權力的制約問題可分為三個階段,即以權力制約權利階段、以權力制約權力階段和以權利制約權力階段。以權利制約權力,是指公民用自己的法律權利制約政府權力,以防止政府權力的變異和濫用,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和社會整體利益!。環境保護是利益沖突比較集中的領域,政府可能會為了地方經濟發展而不顧環境保護,也可能會為利益集團的利益而犧牲環境利益,加上政府行為的低效性,公眾參與環境保護以權利制約權力就顯得尤為重要。
3域外公民環境權利考察
公民環境權利主要是由各類國際會議和文獻倡導的。1970年國際社會科學評議會在東京發表的《東京宣言》提出,“我們請求:把每個人享有其健康和福利等要素不受侵害的環境的權利和當代傳給后代的遺產應是一種有富自然美的自然資源的權利,作為一項基本人權,在法律體系中確定下來”。1972年6月在斯德哥爾摩召開的聯合國人類環境會議通過了《人類環境宣言》,該宣言表達了這樣一種信念:人類有在一種能夠過尊嚴和福利的生活的環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條件的基本權利。1973年在維也納歐洲環境部長會議上制定的《歐洲自然資源人權草案》中,環境權被認為是新的人權并將其作為《世界人權宣言》的補充。1986年作為地區性人權文件的《人類與人民權利非洲》第24條規定,所有人民應該享有能夠適合他們發展的一般的令人滿意的環境權利。1987年2月國際環境法專家組擬訂的《環境保護和可持續發展的法律原則建議》指出:全人類對能滿足其健康和福利的環境擁有基本的權利。1989年《哥斯達黎加促進和平與可持續發展的人類責任宣言》在序言中寫到:認識到國際社會確認人類有在保障尊嚴和福利的環境中生活的基本權利。1991年《關于國際環境法的海牙建議》確立了這樣一個原則:國家應該承認對于確保健康、安全和可持續生存與精神福利的個體與集體的基本環境人權。1992年《里約環境與發展宣言》宣稱,人類享有以與自然相和諧的方式過健康而富有生產成果的生活的權利。1995年國際自然保護同盟起草的《環境與發展國際公約草案》第十二條規定:締約方努力逐漸全部實現任何人對環境的權利以及為了其健康、福利和尊嚴的足夠的發展水平。
在全球化的對環境權的呼吁中,部分國家以憲法的形式確立了公民的環境權利。如1980年《智利共和國憲法》第3章第19條規定:“所有的人都有權生活在一個無污染的環境中”。1980年《秘魯政治憲法》第2章第123條規定:“公民有保護環境的義務,有生活在一個有利于健康、生態平衡、生命繁衍的環境的權利”。1987年《菲律賓憲法》規定:
“國家保障和促進人民根據自然規律及和諧的要求,享有平衡的健康的環境的權利”。1993年《俄羅斯聯邦憲法》第42條規定:“每個人都有享受良好的環境和獲得關于環境狀況的信息的權利,都有要求因生態破壞導致其健康或財產受到損失而要求賠償的權利”。1993年《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憲法》第12條規定:“共和國公民有享受有益于生活和健康的環境的權利”。據統計,全球有四十多個國家即全球五分之一的國家通過的憲法或法律中都規定了環境權。其中,20世紀70年代以后通過的憲法和憲法修正案都沒有忽視這一權利。
除了憲法的規定外,部分國家還在環境保護的法律或法規中確立了公民環境權。如1979年美國《國家環境政策法》規定:“國會認為,每個人都應當享受健康的環境,同時每個人也有責任參與對環境的改善和保護”。1998年《法國環境法典》規定:“有關的法律和法規明確規定每位公民均有權擁有一個有益于健康的良好環境,并且由他們確保城市和鄉村地區之間的平衡與協調發展”。2002年《俄羅斯聯邦環境保護法》第11條第1款規定:“每個公民都有享受良好環境的權利,有保護環境免受經濟活動和其他活動、自然的和生產性的緊急狀態引起的不良影響的權利,有獲得可靠的環境狀況信息和得到環境損害賠償的權利”。
綜觀國外公民環境權利的文獻,我們可以發現:(1)非官方領域對于公民權利的呼吁或宣稱對于公民環境權利在法律上的確立起著巨大的推動作用。這既反映了現代工業社會環境問題的嚴峻態勢,也反映出了公眾對于環境保護所蘊含著的巨大熱情和力量。(2)公民環境權利是一項基本權利,這一過去自然就獲得和享有的利益在受到侵害過后,開始尋求法律的保護,在傳統的人權內容不能涵蓋環境權利內容的情況下,不少國家直接將公民的環境權利明確寫人了憲法當中,豐富了基本權利的內容。公民環境權利也主要是被規范在憲法當中,是作為一項基礎性權利而存在的。(3)環境權的表述上各個界定并不相同,反映出了內涵的豐富性,但其權利主體上并不包括國家,權利內容并不包括主體對環境的開發和利用。因為國家對于環境保護具有的是權力和職責,與環境權利相去甚遠,而對環境的開發和利用屬于傳統財產權規定的范圍,環境權利是與環境保護的需要相聯系的。
4我國公民環境權利的法律確認進路
環境權利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這一權利在現實地受到威脅和侵害的時候,需要法律的確認和保護。我國面臨的環境保護的形勢是嚴峻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超過環境承載能力,流經城市的河段普遍受到污染,許多城市空氣污染嚴重,酸雨污染加重,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危害開始顯現,土壤污染面積擴大,近岸海域污染加劇,核與輻射環境安全存在隱患。生態破壞嚴重,水土流失量大面廣,石漠化、草原退化加劇,生物多樣性減少,生態系統功能退化。發達國家上百年工業化過程中分階段出現的環境問題,在我國近20多年來集中出現,呈現結構型、復合型、壓縮型的特點”。環境保護面臨的嚴峻形勢與制度層面公民環境權利的缺失有關,公民環境權利是環境保護的基礎、目的和手段。在相對單一的環境行政管制方式下,公民的環境權利訴求未能充分實現,環境保護組織不發達,司法權力保護環境的成效不明顯(環境公益訴訟難以得到支持)。因此,我國確立公民環境權利,既是正本清源明確環境保護的真諦,也是環境保護的現實需求。
環境保護是針對當前的環境問題來說的,目前環境污染日益嚴重,為了協調人類與自然環境的和諧發展,保證經濟的穩定運行,加強環境保護已經刻不容緩。雖然我們國家近年來經濟得到了快速發展,但是環境污染問題也越來越嚴重,同時也具自身鮮明的特征,對此本文中將進行深入的分析。
1 環境保護的重要性分析
雖然我國經濟近些年來有了突飛猛進的發展,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但隨之而來的是環境問題的日益加劇。人類發展歷史已經表明:以犧牲環境來換取經濟發展的方式是不可取的,是無法真正實現人類社會的進步。想要真正促進我國經濟和社會的全面進步,就需要協調好經濟發展和環境保護兩個方面。先發展經濟后治理污染的路子并不是促進我國進步的最好途徑,反而是一種錯誤的方式。從另一個角度來講,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使得我國需要更多的能源,這使得我國需要加大能源開采的力度,這勢必會對我國環境帶來問題。再加上當前人們的環保意識較差,公眾參與環保活動的途徑和次數都是不足的,環保相關制度的缺失,都使得我國環境保護工作無法有效開展下去,而我國的環境問題仍然較為嚴重。加大對環境保護的力度成為了當前的重點工作,是我國可持續發展戰略能否有效開展的重要基礎。由此可見,環境保護是非常重要的。
2 環境保護存在的問題
2.1 社會公眾認知和參與程度低
環境保護與社會群眾的利益息息相關,是每一個公民所應具有的責任和義務,也應該是公眾參與度最高的一項工作。但是,現實生活中人們對環境保護的認知程度不夠,對環境保護缺乏自主意識,往往將環境保護看做是政府的責任,是生產企業的責任,而與個人關系不大。而且,社會上很多人對環境保護的概念缺乏基本認識,從來沒有想過環境污染會給自己和社會帶來危害,平時不會去關注環境保護,更無法理解環境保護和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性。因此,社會公眾對環境保護缺乏自主了解,同時,對環保活動等公益性活動參與度也不高。
2.2 環保部門監管不力
環保部門在實際工作中并沒有將關于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政策時執行到位。其中還有部分工作人員存在執法不嚴甚至違法亂紀的現象,以至于國家用于環境保護的專項經費并沒有真正落到實處。某些職能部門的干部自身也存在嚴重問題,人在其位卻對相關業務缺乏基本常識,不了解環境保護的重要性,在工作中對環境保護的投入力度也遠遠不夠,導致對污染的監管失職。有此地方為了提高財政收入,采取保護性政策,對具有較大污染的工業企業的制裁力度較輕,使得環境最終遭受很大的破壞。
2.3 農村環境保護工作問題突出
1978年我國農村實行了聯產承包責任制以來,農業生產缺乏統一指導和管理,我國農業生產的化肥農藥污染,畜禽養殖污染、農村生化垃圾污染、廢水污染和工業污染問題越來越嚴重,農村的生產生化環境越來越惡化。我國的農業生產中化肥和農藥的使用量越來越大,化肥的使用量1995年是1978年的4倍,2009年化肥使用全國5404.4萬噸,是1978年884.0噸的近7倍。由于大量的使用化肥和農藥,使得土地板結,質量下降,同時由于化肥和農藥的利用率只有30%,化肥農藥的流失,加劇了湖泊和海洋的富營養化,污染了湖泊和河流海洋。隨著我國畜牧養殖業的大力發展,集約化程度大大提高,我國養殖業的排污量劇增,又由于我國畜禽糞便的利用率還不足30%,大量的糞便得不到有效的利用,直接成為環境破壞的源頭。再加上我國農村工業的發展,工業廢水、廢渣、廢氣的排放,導致了我國農村1.5億畝土地不同程度的污染。
2.4 環境污染方式的多樣性
經濟的發展帶來科技進,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新的發明運用于生產領域,給生產活動帶來便利的同時也導致了新的環境問題的出現。造成環境污染的方式也越來越多,呈現多樣化。除了工業產生的廢水廢氣廢渣、居民生活污水、市里的汽車尾氣等傳統環境污染,如今又產生了很多新的環境污染,如放射性環境污染,電磁波污染,光化學污染等。科技更新速度加快,技術的應用日新月異,未來可能出現什么樣的環境污染,是難以預料的,從環境保護角度來看,我國環保技術創新能力薄弱,抗污染技術以及自主開發創新的能力還是十分欠缺。
3 對策與建議
3.1 加大力度,重視環境保護工作的開展
加大環境保護的宣傳力度,增強公眾的責任心和提高公眾的主人翁意識,教育強化公眾的環保意識,使社會大眾能高度認識環境保護的重要性,積極參與到環境保護的行動中來。公眾是環境保護中的生力軍,只有充分發揮社會群體的主人翁地位,大家的環保意識提高了,對環境有了強烈的保護意愿,才能形成一個上下聯動的環境保護機制,才能將環境保護工作落實到位,才能事半功倍。所以政府應該加大環保宣傳力度,通過各種行之有效的措施和方法,使得環保意識深入民心,人人有責,人人有權,作為國家的主人,使社會大眾意識到環境保護是每一個人的義不容辭的責任,也是每個人應該享有的權力,這樣才能增強廣大群眾的環保決心和環保信心。同時,國家需加大環境保護經費的投入,保障環保工作的順利進行。
3.2 強化各級環保組織的監管力度
協調各部門的職能范圍,使各環保組織各司其責,能嚴格執行各項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在實際施行過程中,杜絕徇私情,,以權尋租等情況發生,給環境造成巨大的污染。聯動企業和公眾,形成政府、企業和公眾三位一體環保機制,使環境保護工作有效開展。
3.3 重視農村環境保護工作
國家政府要重視農村的環境保護工作。首先,強化我國農村村民的環保意思,我們剛才在上文中提到了這個問題,我個人覺得在農村表現更為嚴重,他們的環保意思薄弱,認為只有發展經濟才是硬道理,對環境破壞給生產生活帶來的影響認識不足,所以國家政府一定要加大力度提高村民的環保意思。這樣才能微環境保護工作奠定群眾基礎。其次是國家加大對農村環境保護經費的投入,保障農村環保工作順利進行。
3.4 促進環境保護的科技創新
如今科技時代的到來也意味著環境保護工作也應進行科技創新,只有技術不斷開發和完善環保技術,才能做到環保生產。所以在新的發明、新的科技運用于生產之前,需要對其進行嚴格地檢測和反復地論證,確保這些發明和技術確實不會產生嚴重的環境污染,再運用到生產領域,才能使環境污染的發生率降低到最低,這是對環境的負責,也是對自身健康的負責。同時,企業也應該尋求可持續發展。任何一個企業要獲得長久的發展,就必須以企業為主體,注重對企業的環保技術創新體系的開發,從內而外的實現企業的可持續發展。對此,國家要從政策上進行鼓勵和引導,加大力度致力于環保技術的開發和研究。
4 結語
現今,經濟發展建設工作正加快步伐,國民的物質生活及精神文明建設都有了顯著的提高,居住條件也日漸優越。但是,發展建設就面臨著環境受到破壞,所以環境保護工作也面臨著嚴峻的考驗。我國關于環境保護的處理方式還落后于很多發達國家,所采取的相關措施也不到位,如何合理有效地解決環境問題任重道遠,需要全體國民的不斷努力。
參考文獻:
[1]董英林.淺談環境保護存在的問題及對策[J].科技與企業,20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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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目前,隨著經濟社會的持續、快速、健康穩定的發展,人們對水環境保護方面的意識逐漸加強,建設人水和諧的水環境已經成為增強城市競爭力、提升城市品位、發展經濟的一項重要舉措。其中維護河流生態平衡,保護河流生態環境具有重要的歷史意義,因河道污染會給生態環境造成了嚴重的損害,為了保護生態環境,恢復河道原來的生態系統,開展河道綜合治理是一種有效的方法。
一、河道治理及水環境保護的意義
水是人類賴以生存和發展的基礎。水環境是居民生存的重要組成部分。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 人們對水環境的保護意識和要求日趨強烈。居民不僅關心城區河道防洪排泄的能力,更關心河道的水生態環境。目前我國河水污染也日益嚴重,由于工業農業等人為原因的破壞,使得水資源嚴重受損,水中生物也不斷的減少;河道淤堵嚴重、堤岸失穩等等,尤其中小河流更是如此。以上這種種情況都急需我們對河道進行整治。
二、河道治理與水環境保護方面存在的問題
1、截污治污難度相對較大
需要指出的是隨著工業的快速發展,以及城鎮人口的大規模增加,污水大面積出現。當前污水處理廠的處理能力還不能滿足排放量的整體要求。當前的污水處理能力與城市發展的水平還不相吻合,導致河道成為主要的吸納污水的場所。在河道內進行截污需要有一個前提性的條件,也就是污水要能找到一定的出路,這勢必需要建立大型的污水處理廠和相關的管網配套設施。但是該目標實現,既需要大量的資金投入,還需要一個長期的過程,尤其是在舊城區管網改造的操作中還有一定困難。此外,農業面源污染成為河道水質污染的重要因素之一。面源污染的治理需要推進農業節水灌溉方面的技術,并控制好化肥與農藥的使用數量,強化禽畜養殖污染的控制等措施,這實際上也需要經歷一個較長的過程。
2、生態護岸技術需要進一步推廣
從當前的基本情況來看,生態護岸技術還處在起步期,探究其原因主要有兩點:一是,受到傳統水利理念方面的長期影響,河道在設計理念上較為單一,采取漿砌石擋墻、直立式護岸等方式還在進一步的使用之用。二是,生態護岸內涵還需要進一步界定。對生態護岸的定義進行全方位的了解,需要不斷進行研究并大量積累經驗,確保護岸結構在能真正滿足結構安全之時,還能實現水體自凈、水土交換以及水氣交換等多個方面的要求。
三、河道治理和水環境保護的有效措施
1、實施截污納管
控制污染源是河道整治首要考慮的重要問題之一,應加大資金投人力度,將沿岸直排河道的生活污水截流,統一接入市政污水管網系統,排入污水處理廠處理,達到排放標準后再進行排放。應當著重加強截污、治污的管理工作,建立污水處理配套措施,通過沿河埋設管道,設立分級沉淀池對居民生活區的生活污水進行截留、沉淀,將其中對水體有害的物質排除后,再將其排入河道;同時,在建設主要行洪通道的基礎上,還應設立多功能的攔污柵,采取一定的保潔措施,對已整治好的河道進行保護,以保證其功能的正常發揮,實現治理的目的。對于沒有條件統一納管的鄉村地區,應在小范圍內建立簡易的污水處理設施,經初步處理后再排入河道。此外,加強畜禽養殖污染控制也是截污的一個方面。
2、運用經濟手段,保護城市河流生態環境
對城市污水處理系統,排水設施的建設與管理實行國家補貼,地方政府與企業共同承擔的原則,實行多渠道積資政策,執行排水許可與排污收費政策。同時也可將污水處理進行市場化,根據污水處理需要,按標準收取污水處理費,采取公平公正的原則,提供公平竟爭的平臺,實行全新的治理污水理念,減少城市河道的排污量。
3、進行河道清淤施工
在河道清淤施工中,施工人員主要做了以下措施:首先,沿著河道淤泥外側挖一條排水溝使水歸槽,并使用鏟車將土方堆在槽邊,這樣能夠保證施工過程中少量河水能夠通過排水溝排水,再進行河道疏掏的過程中自上而下依次疏掏。其次,該河流周邊道路比較通暢,白天、夜晚都可安排施工,為此施工人員根據淤泥量和施工工期制定了詳細的疏掏計劃。由于淤泥量比較大,在施工過程中一方面增加了施工車輛,另一方面增加了夜間施工的次數。再次,具體的清淤工作由挖掘機械和人工挖淤共同進行,對于淤泥較深,不方便挖掘機械進入的采用人工挖淤方法,對于適合挖掘機械的盡量使用挖掘機械,以便于保證施工進度。最后,在泥沙傾倒中,適合建筑作業使用的砂石料,由市政部門或建設單位拉走,用于工程建設。對于淤泥較多的主要采用各種坑道填實,部分堆在倒土場。
4、建立河道水面清障責任制
由于河道水面清障事關防洪安全,涉及經濟利益,是一項政策性很強、時間要求緊、人際關系復雜的工作。阻水建筑物形成的原因及其影響都不盡相同。河道清障的困難往往并不來自清障本身,而是清障涉及的利益甚至某些局部的社會問題。一般來說,在沒有洪水或洪水較小時,阻水建筑物的確會給一些單位或個人,以至當地的經濟發展帶來一些利益,而清障必然要損害既得利益。解決這樣的問題,必須由政府負責。《河道管理條例》授權防汛指揮機構對限期不清除的河障有權強行清除,大大加強了清障的法律手段。《河道管理條例》體現了在河道清障中強化了地方政府的作用。
5、合理規劃,明確目標,建立完善的體制
在城鎮的規劃方面應當做到科學合理,加強污水處理力度,同時還要對一些企業的污水排放進行限制,對出入境水質進行檢測,保證其排水能夠達標,降低其對河流的污染,實施污染源地區向被污染地區進行經濟補償。此外,在治理方案的篩選方面應當擇優而取,盡量控制投資成本。加大河流管理力度,建立完善的管理體制,尤其是對行政交接區域河流的管理工作,中央要和地方協同管理,避免出現管理空白。加強水污染防治,大力調整產業結構,推進清潔生產,淘汰關閉浪費水資源、污染水環境的小企業。實施污水排放總量控制,加強點源污染治理,組織開展水污染防治工作。
6、水環境的生態修復
水環境的生態修復中,本工程主要是從污染源治理與截污入手,加強各類截污工程建設力度。同時,加強該流域周邊各類企業清潔生產的監督檢查工作,保證各類污水的達標排放與處理,使該河流的水質能夠達到一般質量要求。為了保證水環境的修復效果,施工人員還運用了土壤滲濾技術、人工濕地技術、穩定塘技術等先進技術。所謂的土壤滲濾技術主要是指利用河流周邊的農田、林地、草地等土壤的微生物和植物過濾作用,大量固定和降解水中的各類污染源的目的,改善周邊環境中的水質。而人工濕地技術則是利用了基質、植物、微生物與多濕環境的優化組合來實現對河流中的廢水進行處理。穩定塘技術則是利用生物和非生物技術強化合理的自然凈化能力,達到處理水中各類污染物的目的。
結束語
河流是形成一個城市的載體,也是一個城市發展中最重要的資源,它作為整個城市生存、發展的關鍵因素,極大的影響著城市的風格以及環境。河道治理與水環境保護密切相關,對河道治理要避免過去單一工程措施對環境產生的破壞,而在綜合性、協調性、自然性和經濟性原則的要求下,進行河道生態建設,治理過程中要因地制宜,采取綜合治理措施,從而對水環境保護起到積極作用,實現河道治理的目標,生態、環境要求,從而促進水生態系統的良好循環,。
參考文獻
【關鍵詞】路橋施工;環境保護;影響;管理
路橋施工是國家基本建設工程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其施工質量問題直接影響著工程投產后的社會效益及經濟效益的變現。而與此同時,路橋施工的環保問題在當前來說的影響程度也非常大。即不論從社會角度還是從工程項目施工角度看起,其仍然是當前路橋施工建設的熱異性問題之一。也就是說,路橋建設施工周期較長、且動工規模較大,實踐建設時會在一定程度上改變了原有地貌、地形等,對周圍環境造成的負面影響比較突出。如,施工建材管理不當會造成施工垃圾形成;施工作業噪聲影響,會對周圍居民生活造成干擾等。
1 路橋施工施工建設對環境的負面影響
1.1 地表的負面影響
施工過程中由于建設需要,必然會進行填土、開挖等工作,進而在一定程度上使原有的地表基礎、生物植被等遭受到了破壞,嚴重時會導致大面積土石外露,水土嚴重流失等。因此,必要的防治措施應當到位且全面,否則不僅使施工過程造成的環境負面影響不能得以降低,還會造成泥沙沉積、水土流失、周圍土體與水體遭受損害或污染等。
1.2 空氣污染
空氣污染是所有建筑施工建設時期普遍存在的環保問題之一。在路橋建設階段導致空氣污染形成的原因很多。如作業原料的堆放問題、人為管理不當、作業工序設計不合理等。其中,以原料供應管理涉及到的空氣污染最為嚴重。由于堆放的混凝土集料、瀝青拌和料等的大量粉灰擴散,還有材料供應運輸過程中的若管理不當也會造成粉塵擴散。同樣,由于干燥季節也是石灰、粉煤灰等極易產生揚塵的高發時節,所以也會加劇空氣污染指標提升。
1.3 水污染
水污染主要指路橋項目工程在建階段產生的水污染。如,施工供應材料的清潔、機械設施的定期清洗、施工易燃原料的存放不當造成的水污染、以及有害與刺激性較大的原料導致的水污染、以及包括生活用水與施工作業用水的混合造成的水污染等。
1.4 噪聲污染
噪聲污染強調的施工作業階段所產生的噪聲擾民現象,其中影響范疇包括學校、企事業組織機構、機關單位、以及民用建筑等。由于施工作業機械設施的作業分貝較大、或者路橋建筑施工現象的加工作業開工強度較大,導致某些工藝可能集體動工,進而產生了較大噪聲污染。
2 路橋施工環境保護管理措施研究
路橋施工建設周期內產生的嚴重環境污染問題應當引起相關行政管理機關、以及施工企業單位的高度重視,并從實際出發,采取控制舉措,以求施工作業能夠和環境生態保護協調發展,互相促進。在實踐中,建設單位相關負責人應當配合第三方監理單位做好施工建設的環境保護指導宣傳工作,盡可能做到施工設計、實踐施工進度上能夠充分體現綠色環保、綠色低碳等價值,避免施工作業對周圍環境、生態建設造成負面影響。
2.1 設立環保監督機構
建設設單位應主動與環保行政職能部門相配合,成立環境保護管理辦公室,負責對施工單位施工階段的環境保護措施及其實施情況進行檢查和監督,對于不利于環保的措施和操作程序提出改進意見,并監督進行整改。
2.2 落實項目在建階段的環保監測
施工周期內,由環保行政組織機構的責任單位對施工過程中的毀林占地、水土流失、噪音侵擾、大氣污染、水體污染、以及景觀破壞等現象展開全程監測。一旦發現監測指標超標或者嚴重違規行為,應當立即同時施工方進行責任整改,并配套采取改進控制措施,嚴重時可以追求相關責任單位的法律責任。
2.3 監督執行作用要高效發揮
監理工程師在環保管理中的作用很重要,不僅要抓好安全、質量、進度、投資的控制,合同、信息的管理,還要負責對施工單位的環保工作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工程設計中不利于環保的各種工程隱患;檢查環保工程設計是否得以實施、質量是否達到要求;檢查環保工程資金的使用是否落到實處。此外,在項目建設周期內,施工單位如果明知該工藝、該工藝的執行對環境造成嚴重影響,卻正常進行作業,瞞報上級單位,應當根據國家現行環保建設相關的法規條例、規章機制對其進行加以治理,要求其整改施工技術或施工工藝或改進管理配套措施等。
3 路橋施工環境保護控制措施探索
3.1 控制水土流失
首先,要結合實際填土、開挖作業執行時的土體結構進行分析,設置合理邊坡、合理排水系統等。其中排水系統的設置,應當結合土方填挖具體施工工藝內容展開周全考慮,目的是避免雨水積聚、沖蝕現象的發生;其次,邊坡的坡面設計應當強調邊坡綠化、具體合理夯實工藝等,力求施工進度與生態綠化同步進行,降低水土流失比重過大。再者,對于施工工序用到的建材、原料等應當合理采砂,并做好棄土棄渣的處理。
3.2 空氣污染控制
控制好施工現場的空氣污染程度是避免造成建設階段空氣污染過大的有利控制手段。因此,項目作業場地應當定期分時段展開灑水、及時清運等工作,目的是降低揚塵的集中程度,此外還要在安全責任管理機制、施工作業規程相關管理制度中明確提出揚塵控制方法等,目的是灌輸施工作業人員安全責任觀念與環保意識。此外,對于臨時路面層作業可以采用礁渣、碎料、細石瀝青等原料,目的是控制作業時揚塵的集中程度。于此同時,搬運土方原料、作業時產生的廢棄渣物等,也會造成浮塵、揚塵產生。因此,應當保證材料卸運、進場、庫房保管、現場集料拌和等環節的處理措施合理。
3.3 水污染控制
水污染在路橋施工階段要側重控制好拌和、攪拌作業的材料安排,如混凝土、砂漿等原料應當設置好合適的沉淀池,經過必要次數沉淀后,才能排入污水系統,條件允許時,也可以回收再次利用,用以灑水除塵。同時,對于路基的表土清淤,應也當指定廢棄、棄置地點,不得隨意處理,以防止對水體、河道造成污染等。
3.4 噪聲污染控制
在路橋施工建設階段,一旦噪聲污染形成,尤其處在人口、人流量密集的區域,應當控制好作業時間,目的是避免對周圍居民的噪音侵擾。如果,由于工期緊張或必須進行連續趕工時,應當上報上級相關責任單位,待到上級批復后,辦理好夜間作業的相關手續才能展開較小規模施工,否則會在夜間對周圍居民、以及其他組織機構造成作息影響,引起不要的問題糾紛事宜。
結語:
路橋工程作業在項目在建階段不可避免會對周圍環境帶來不利的負面作用及影響。所以,基于此種情況下采取合理的控制舉措勢在必行。因此,對于路橋施工建筑企業而言,首要應當提高環保意識與責任觀念,其次要保證路橋設計與施工作業工藝、技術內容等達到一致、統一,能夠囊括環保建設觀念,以此才能保證各項環保建設實行的控制措施能夠配合各作業工序順利進行,將施工過程中造成的環境負面影響程度將至最小狀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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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劉青嶺, 管斌君, 何林.道路工程綠色施工技術措施的探討[J]. 山西建筑, 2009,(33)
自從人類進入工業化時代以后,雖然帶來了經濟上的繁榮,但是付出的環境代價是慘痛的,近年來嚴重的環境污染問題已經是社會焦點話題,特別是重金屬的污染情況已經嚴重的危害到了人們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工業的重金屬的排放形式主要是以水污染的方式進行排放的,工業重金屬污水排放已經成為重要的環境污染問題[1,2]。根據污水的渠道進行劃分可以分為:礦產資源開采重金屬污水、工業生產重金屬污水、民用生活重金屬污水和農藥重金屬污水等。而自然狀態下重金屬的污染來源主要是由地質風化作用造成的。重金屬污水中重金屬元素具有難以消除、危害性大等特點,有的重金屬甚至是含有劇毒性,還有一些重金屬元素是嚴重的致癌元素。
1重金屬水體污染分析
Cd、Cr、Mn、Ni、Pb、Hg、Ge、Co、Zn等元素都會對水體造成嚴重的重金屬污染。在通常的狀態下,及其微量的金屬元素是不會對水體產生污染,但是這些金屬元素一旦超過一定的標準時,就會對水體產生一定污染危害。在自然界下的水質當中本身會含有一定的金屬元素,但是這些金屬元素含量及其微小不會對水質產生影響,因此,在自然狀態下水質中的重金屬元素不會對水質和水中的動植物產生影響。但是由于人為因素向水中排放大量的重金屬元素,除非使用相對應的處理方法,否則很難在自然狀態下進行沉淀和過濾。按照排放量進行排名主要的工業排放企業包括:礦產資源企業、金屬熔煉企業、化工企業、造紙相關行業、制革產業、染燙行業等等,在這些工業領域中排放大量的污水同時帶有Ni,Pb,Cd,Cr,Hg等重金屬元素。重金屬超標的污水中是含有一定的毒性,不僅僅會對水質中的生物產生影響,重金屬污水還會通過地下水污染地層水源,水源被植物吸收后會在植物體內進行沉積,人類或者是動物吃了吸收了重金屬污水的植物后會對身體產生一定的毒副作用。
2重金屬污水處理技術
對含有重金屬污水的處理和凈化方法已成為社會輿論和環境研究的重點之一,根據目前的技術對重金屬污水處理方法主要包括有物理方法、化學方法、生物方法等。
2.1物理方法
吸附法是最常見的物理方法,利用一些具有多孔性物質作為吸附劑投放到重金屬污水中去吸附水中重金屬陰陽離子。活性炭是目前使用最早,并且運用最為廣泛的吸附物質,活性炭表面積大、吸附能力強,但是使用成本較為昂貴,并且難以脫附,由于成本的原因限制了活性炭在重金屬污水處理中的發展[3]。所以,尋找一種吸附能力強并且價格低廉的吸附材料是當今研究熱點話題。除了活性炭以外,還經常使用礦物質材料、工業廢料以及農業廢棄物等作為廉價的吸附材料。沸石是最早的重金屬污水吸附材料,沸石的骨架結構比較復雜有很大的接觸面積,具有很強的吸附性。
2.2生物方法
微生物絮凝法是最常見的生物凈化污水的方法,微生物絮凝法利用微生物或細菌生物進行新陳代謝產生一定的絮狀物,通過這些絮狀物進行絮凝沉淀去除重金屬的方法[4,5]。微生物絮凝法對重金屬污水的處理效果好,并且使用安全、方便、無毒,不會對水質產生二次污染,微生物新陳代謝的絮狀物還是水中植物的廢料,并且沉積的重金屬元素可以很方便的進行分離,對重金屬污水處理的微生物培育方便生長環境要求低,比較適合大量的工業重金屬污水過濾所使用的。利用微生物進行絮凝沉淀法對重金屬污水處理效果如表所示。
2.3化學方法
化學沉淀法是根據重金屬能夠與某些化合物進行反應,生成不溶于水的重金屬化合物。這些不溶于水的化合物會在反應區進行沉淀。化學沉淀法所利用的原理都是根據重金屬的化學性質所決定的,重金屬污水在經過一系列的化學反應區后,讓污水中的重金屬離子由原來的游離狀態變成金屬化合物沉淀下來,在通過進一步的化學反應進行分離。目前為止最常使用的化學沉淀法主要分為:凝聚沉淀技術、酸堿沉淀技術、三氧化二鐵沉淀技術、礦化物沉淀技術以及反應鹽沉淀技術等等。
中圖分類號:D922.6 文獻標識碼:A DOI:10.11974/nyyjs.20150501209
近幾年來,環境保護問題一直是我國所面臨的重點問題,為此我國特立《環境保護法》來對我國的相關環境問題進行相應的管理依據與約束手段。然而,“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在我國的環境保護執法中一直沒有產生足夠的力量。從而使得我國的環境問題非但沒有徹底解決,反而與所制定的質量目標的差距越來越大。
1 環境保護執法狀況中的問題
在環境執法中,作為對于法律法規的建立與遵守的根本基礎的執法過程,如果不能夠針對各種違法行為給出明確的、不可更改的法律后果,不能夠有效的控制影響和危害國家環境與公眾健康的行為的產生與蔓延,不能夠從根本上對破壞者進行遏制與教育,那么,這場名義上是以保護國家環境為目的的環境保護執法是難以成功的,也就會大大降低違法者對于法律的正確認識與遵守,大大的降低了我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公正性與紀律性。在傳統的環境保護執法手段中,由于法律不完善,執法手段有限,越來越多的企業與個人正逐步的認為,我國的環境保護執法程序是在通過對于各個不合乎國家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行為。因此,我們需要反思傳統的環境保護執法手段的效果,并研究找出傳統的環境保護執法手段中所存在的弊端,針對這些問題進行及時的改正與完善。
2 環境保護執法狀況的解決對策
2.1 完善法律法規,重理各個立法之間的關系
我國環境保護執法狀況一直不能夠有效的對環境產生保護效果的最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我國的《環境保護法》等法律法規不夠完善,在很多方面都有很多漏洞,讓違法犯罪分子有了可乘之機。因此,改善我國環境保護執法狀況的前提條件就是高度完善我國環境的相關法律法規,擴展法律法規的覆蓋面,力求法規內容全面、制度合理適當,對我國法律法規中不適當、不合理的部分進行謹慎、果斷的修改,建立健全我國的環境監督法律體系,對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條例的行為進行強力的遏制。與此同時,我國相關工作人員應該將我國的各項有聯系的法律法規賦予合理、明確、以及直接的關系。另外,在法律法規中亦應當新加入一些在日后的執行過程中可以操作的法規、條例,使得我國的環境相關法律法規更加靈活、更加完善。
2.2 健全體制機制,建立科學的環保管理體系
目前,面對我國嚴峻的環境形勢,推進環境管理體制改革勢在必行,可以試行把地方環保部門歸國家或省級垂直管理,強化環境監管力度,必將有力地加強環保法律法規的落實,同時也能很好的避免地方政府的“行政干預”和“地方保護”現象的產生。隨著市場經濟的進一步完善發展,繼續沿用舊體制下的管理和執法模式,已明顯不能適合當今形勢發展的需要,積極探索環保執法新思路,完善環保執法機制已成為當務之急。因此,要有力提高環境監管水平,我們應積極探索和推行各項監督管理機制。
2.3 加強能力建設,全面提高環境執法水平
基層環境保護的執法工作考察的不是單個人的工作能力,而是需要執法隊伍的綜合能力表現。基層工作的特點是復雜度高、工作范圍廣等,加強能力建設和隊伍建設尤為重要。強化環保部門的執法權力,提高環保執法威性。新《環保法》將賦予環保部門查封、凍結、扣押等必要的強制執行權力,使環保執法真正地硬起來,可以借鑒國外成功經驗,在環境監察隊伍的基礎上,建立剛性的環境警察制度,提高環保執法的權威性和嚴肅性。同時更加要改變執法技術裝備落后的局面,應多方籌措資金加強基層執法裝備。但目前許多地方尤其是縣級環保部門的技術物質裝備還較落后,執法的設施還不健全,缺乏必備的技術手段,難以適應形勢要求。
2.4 培養優秀人才,提高環保人員的綜合素質
要努力打造一支能吃苦、懂政策、會辦事的環保執法隊伍,是新形勢下做好環保工作的前提。各級環保部門抓住環保執法人員進入口,實行“凡進”必考制度,充實到環保執法隊伍中去。同時,各級環保部門應加強環境執法人員的培訓,積極提高環境執法人員的整體素質,培養政治素質過硬,作風正派,業務素質好的環保執法隊伍。除了進行相關的素質培訓以外,執法人員負責人的工作態度、以及一絲不茍的工作作風也是改善我國環境保護執法狀況的重要因素。因此,為改善我國的環境保護執法狀況,加強執法人員的素質培訓與相關管理迫在眉睫。
綜上所述,我國的環境保護執法狀況不容樂觀的主要原因在于我國在環境方面所制定的法律法規不是十分健全,存在著很多漏洞。因此,在這些方面,我們應該采取一定的措施,加強各相關部門之間的配合,為解決我國環境保護執法狀況中存在的問題而共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