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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安全生產事故隱患(以下稱事故隱患)是指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的規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物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
一般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小,發現后能夠立即整改排除的隱患。
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并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
第三條各縣(市、區)、各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以下簡稱有關部門)應根據本制度要求,結合本行業、本領域實際,制訂實施細則。
第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事故隱患,均有權向有關部門舉報。
有關部門接到事故隱患舉報后,應當按照職責分工立即組織核實并予以查處;所舉報事故隱患應當由其他部門處理的,應當及時移送,并履行交接程序。
第五條事故隱患的排查治理
(一)生產經營單位是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責任主體。應當把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貫穿到生產活動全過程,建立實時檢查、班組檢查、日常排查等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確排查地點、項目、標準、責任,將隱患排查治理經常化。應當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檔案臺賬制度、監控和應急管理制度、掛牌制度、限期整改銷號制度、專項資金使用制度、崗位責任制度、統計分析制度、公告公示制度、定期報告和舉報獎勵等制度,組織事故隱患排查,及時發現并排除從業人員存在的各類違章行為和帶病運行的設備、設施及生產場所的各類事故隱患。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負責。
(二)生產經營單位應定期組織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和其他相關人員排查本單位的事故隱患,并逐級落實從主要負責人到每個從業人員隱患排查治理的范圍和責任,確保不留空檔,不留死角。
(三)生產經營單位應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要求制訂具體方案,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落實責任、安全管理組織體系、資金投入、人員培訓、勞動紀律、現場管理、防控手段、事故查處以及安全生產基本條件、工藝系統、基礎設施、技術裝備、作業環境等方面組織自查。
生產經營單位應每月至少排查一次事故隱患,并落實崗位、班組、車間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責任。
(四)生產經營單位應加強對自然災害的預防。對于因自然災害可能導致事故災難的隱患,應當及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預防措施,制訂針對性的應急預案。在接到有關自然災害預報時,應當及時向下屬單位發出預警通知;發生自然災害可能危及生產經營單位和人員安全的情況時,應當立即撤離人員、停止作業、加強監測,并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報告。
(五)生產經營單位接到有關部門下達的責令停產整改指令,必須立即停止生產,制訂整改方案,由主要負責人及時組織實施,并報送有關部門。
停產整改方案應確定整改項目、整改目標、整改時限、整改作業范圍、從事整改的作業人員,落實整改責任人、資金,還應包括安全技術措施和應急預案,以及職工安全教育和培訓等內容。
第六條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監管
(一)市、縣有關部門應當督促指導生產經營單位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規程的要求,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等各項制度,監督生產經營單位依法開展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發現存在難以解決的重大問題時,應及時報告地方人民政府。
(二)市、縣有關部門對企業上報和檢查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要及時登記,分類編號,建立檔案或隱患管理臺賬,對企業制訂的重大隱患整改計劃、整改責任人等有關情況資料備案。
(三)市、縣有關部門應每季度召開一次例會,主要負責人和內設機構負責人參加,通報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情況,研究解決隱患排查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安排隱患排查治理階段性工作,確定由本部門掛牌督辦和公告的重大事故隱患。
對于涉及公共安全或需要協調多個部門才能整改的重大事故隱患,市、縣人民政府安委會辦公室應當召開會議,提出由政府掛牌督辦的重大隱患,報同級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同級人民政府掛牌督辦,并指定責任部門跟蹤督促整改。
(四)市、縣有關部門應結合本單位安全生產日常監管工作,組織執法人員,定期對本行業(領域)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事故隱患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依法查處。
第七條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報告
(一)生產經營單位應及時向當地有關部門報告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情況。每季、每年對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進行統計分析,并分別于下一季度10日前向有關部門報送隱患排查治理情況。
(二)有關部門在下一季度15日內,應對本行業(領域)生產經營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進行統計分析,針對存在的問題制定相應的對策措施,并向上級主管部門和同級人民政府報告本行業(領域)隱患排查治理情況。
(三)有關部門應當每季度總結本行業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時向所監管的生產經營單位和下級部門通報工作情況,提出下階段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要點。
第八條重大事故隱患的公示公告
(一)生產經營單位對本單位自查和有關部門檢查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要予以公示。對本單位存在的重大事故隱患應當在排查或檢查發現的3日內進行公示。
(二)縣級以上有關部門應及時將本行政區內生產經營單位存在的重大事故隱患,按照分級管理與屬地監管相結合的原則進行掛牌督辦并向社會公告。原則上,市級有關部門每半年公告一次,縣級有關部門每季度公告一次。
(三)有關部門、生產經營單位應主動接受社會輿論監督,及時公開重大事故隱患的治理情況。
第九條重大事故隱患的跟蹤督辦和逐項銷號
(一)各級有關部門對企業重大事故隱患整改,要落實跟蹤督辦的內設機構和責任人,督促企業落實各項防范措施,對企業重大事故隱患的治理情況進行跟蹤督辦。
(二)督促整改的責任人應當每周至少深入現場一次,跟蹤檢查有關防范和監控措施落實情況,及時掌握重大事故隱患整改進度,督促企業按整改方案對重大事故隱患進行治理并徹底消除。
(三)重大事故隱患整改結束后,整改單位應向督辦單位提出復產驗收申請。接受申請的部門應當在10日內組織有關人員進行現場核查。對責令停產整改的企業或責令停止使用的大型設施設備核查驗收合格并經驗收人員簽字后,方可恢復生產經營和使用。
整改后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予以關閉。
(四)重大事故隱患在整改期限內徹底治理,經有關部門驗收合格后,各級有關部門應及時摘牌銷號,將有關檔案或臺賬整理后歸檔管理。
第十條重大危險源監控管理按照晉城市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制度要求辦理。
第二條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以下統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實施監管監察,適用本規定。
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安全生產事故隱患(以下簡稱事故隱患),是指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規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物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隱患分為一般事故隱患和重大事故隱患。一般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小,發現后能夠立即整改排除的隱患。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并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
第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負責。
第五條各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按照職責對所轄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排查治理事故隱患工作依法實施綜合監督管理;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生產經營單位排查治理事故隱患工作依法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事故隱患,均有權向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接到事故隱患報告后,應當按照職責分工立即組織核實并予以查處;發現所報告事故隱患應當由其他有關部門處理的,應當立即移送有關部門并記錄備查。
第二章生產經營單位的職責
第七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規程的要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嚴禁非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第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是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責任主體。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建檔監控等制度,逐級建立并落實從主要負責人到每個從業人員的隱患排查治理和監控責任制。
第九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保證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資金,建立資金使用專項制度。
第十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定期組織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和其他相關人員排查本單位的事故隱患。對排查出的事故隱患,應當按照事故隱患的等級進行登記,建立事故隱患信息檔案,并按照職責分工實施監控治理。
第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事故隱患報告和舉報獎勵制度,鼓勵、發動職工發現和排除事故隱患,鼓勵社會公眾舉報。對發現、排除和舉報事故隱患的有功人員,應當給予物質獎勵和表彰。
第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出租的,應當與承包、承租單位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并在協議中明確各方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職責。生產經營單位對承包、承租單位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負有統一協調和監督管理的職責。
第十三條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事故隱患監督檢查職責時,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積極配合,不得拒絕和阻撓。
第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每季、每年對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進行統計分析,并分別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有關部門報送書面統計分析表。統計分析表應當由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簽字。
對于重大事故隱患,生產經營單位除依照前款規定報送外,應當及時向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重大事故隱患報告內容應當包括:
(一)隱患的現狀及其產生原因;
(二)隱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難易程度分析;
(三)隱患的治理方案。
第十五條對于一般事故隱患,由生產經營單位(車間、分廠、區隊等)負責人或者有關人員立即組織整改。
對于重大事故隱患,由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組織制定并實施事故隱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治理的目標和任務;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經費和物資的落實;
(四)負責治理的機構和人員;
(五)治理的時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
第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在事故隱患治理過程中,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發生。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員,設置警戒標志,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對暫時難以停產或者停止使用的相關生產儲存裝置、設施、設備,應當加強維護和保養,防止事故發生。
第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強對自然災害的預防。對于因自然災害可能導致事故災難的隱患,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和本規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預防措施,制定應急預案。在接到有關自然災害預報時,應當及時向下屬單位發出預警通知;發生自然災害可能危及生產經營單位和人員安全的情況時,應當采取撤離人員、停止作業、加強監測等安全措施,并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八條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及有關部門掛牌督辦并責令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治理的重大事故隱患,治理工作結束后,有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組織本單位的技術人員和專家對重大事故隱患的治理情況進行評估;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重大事故隱患的治理情況進行評估。
經治理后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向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有關部門提出恢復生產的書面申請,經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有關部門審查同意后,方可恢復生產經營。申請報告應當包括治理方案的內容、項目和安全評價機構出具的評價報告等。
第三章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指導、監督生產經營單位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規程的要求,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等各項制度。
第二十條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監督檢查制度,定期組織對生產經營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開展監督檢查;應當加強對重點單位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的監督檢查。對檢查過程中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應當下達整改指令書,并建立信息管理臺賬。必要時,報告同級人民政府并對重大事故隱患實行掛牌督辦。
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對生產經營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開展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非法和違法行為及其責任者。
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發現屬于其他有關部門職責范圍內的重大事故隱患的,應該及時將有關資料移送有管轄權的有關部門,并記錄備查。
第二十一條已經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生產經營單位,在其被掛牌督辦的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結束前,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加強監督檢查。必要時,可以提請原許可證頒發機關依法暫扣其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二十二條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把重大事故隱患整改納入重點行業領域的安全專項整治中加以治理,落實相應責任。
第二十三條對掛牌督辦并采取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治理的重大事故隱患,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收到生產經營單位恢復生產的申請報告后,應當在10日內進行現場審查。審查合格的,對事故隱患進行核銷,同意恢復生產經營;審查不合格的,依法責令改正或者下達停產整改指令。對整改無望或者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整改指令的,依法實施行政處罰;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依法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予以關閉。
第二十四條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每季將本行政區域重大事故隱患的排查治理情況和統計分析表逐級報至省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備案。
省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每半年將本行政區域重大事故隱患的排查治理情況和統計分析表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備案。
第四章罰則
第二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未履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給予警告,并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建立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等各項制度的;
(二)未按規定上報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統計分析表的;
(三)未制定事故隱患治理方案的;
(四)重大事故隱患不報或者未及時報告的;
(五)未對事故隱患進行排查治理擅自生產經營的;
(六)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經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審查同意擅自恢復生產經營的。
第二十七條承擔檢測檢驗、安全評價的中介機構,出具虛假評價證明,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單處或者并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同時可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生產經營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對有前款違法行為的機構,撤銷其相應的資質。
第二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過程中違反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規程規定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九條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的工作人員未依法履行職責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章附則
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安全生產事故隱患(以下簡稱事故隱患),是指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規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物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隱患分為一般事故隱患和重大事故隱患。一般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小,發現后能夠立即整改排除的隱患。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并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
第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負責。
第五條各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按照職責對所轄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排查治理事故隱患工作依法實施綜合監督管理;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生產經營單位排查治理事故隱患工作依法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事故隱患,均有權向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接到事故隱患報告后,應當按照職責分工立即組織核實并予以查處;發現所報告事故隱患應當由其他有關部門處理的,應當立即移送有關部門并記錄備查。
第二章生產經營單位的職責
第七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規程的要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嚴禁非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第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是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責任主體。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建檔監控等制度,逐級建立并落實從主要負責人到每個從業人員的隱患排查治理和監控責任制。
第九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保證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資金,建立資金使用專項制度。
第十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定期組織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和其他相關人員排查本單位的事故隱患。對排查出的事故隱患,應當按照事故隱患的等級進行登記,建立事故隱患信息檔案,并按照職責分工實施監控治理。
第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事故隱患報告和舉報獎勵制度,鼓勵、發動職工發現和排除事故隱患,鼓勵社會公眾舉報。對發現、排除和舉報事故隱患的有功人員,應當給予物質獎勵和表彰。
第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出租的,應當與承包、承租單位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并在協議中明確各方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職責。生產經營單位對承包、承租單位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負有統一協調和監督管理的職責。
第十三條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事故隱患監督檢查職責時,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積極配合,不得拒絕和阻撓。
第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每季、每年對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進行統計分析,并分別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有關部門報送書面統計分析表。統計分析表應當由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簽字。
對于重大事故隱患,生產經營單位除依照前款規定報送外,應當及時向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重大事故隱患報告內容應當包括:
(一)隱患的現狀及其產生原因;
(二)隱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難易程度分析;
(三)隱患的治理方案。
第十五條對于一般事故隱患,由生產經營單位(車間、分廠、區隊等)負責人或者有關人員立即組織整改。
對于重大事故隱患,由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組織制定并實施事故隱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治理的目標和任務;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經費和物資的落實;
(四)負責治理的機構和人員;
(五)治理的時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
第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在事故隱患治理過程中,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發生。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員,設置警戒標志,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對暫時難以停產或者停止使用的相關生產儲存裝置、設施、設備,應當加強維護和保養,防止事故發生。
第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強對自然災害的預防。對于因自然災害可能導致事故災難的隱患,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和本規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預防措施,制定應急預案。在接到有關自然災害預報時,應當及時向下屬單位發出預警通知;發生自然災害可能危及生產經營單位和人員安全的情況時,應當采取撤離人員、停止作業、加強監測等安全措施,并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八條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及有關部門掛牌督辦并責令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治理的重大事故隱患,治理工作結束后,有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組織本單位的技術人員和專家對重大事故隱患的治理情況進行評估;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重大事故隱患的治理情況進行評估。
經治理后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向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有關部門提出恢復生產的書面申請,經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有關部門審查同意后,方可恢復生產經營。申請報告應當包括治理方案的內容、項目和安全評價機構出具的評價報告等。
第三章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指導、監督生產經營單位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規程的要求,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等各項制度。
第二十條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監督檢查制度,定期組織對生產經營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開展監督檢查;應當加強對重點單位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的監督檢查。對檢查過程中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應當下達整改指令書,并建立信息管理臺賬。必要時,報告同級人民政府并對重大事故隱患實行掛牌督辦。
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對生產經營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開展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非法和違法行為及其責任者。
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發現屬于其他有關部門職責范圍內的重大事故隱患的,應該及時將有關資料移送有管轄權的有關部門,并記錄備查。
第二十一條已經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生產經營單位,在其被掛牌督辦的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結束前,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加強監督檢查。必要時,可以提請原許可證頒發機關依法暫扣其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二十二條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把重大事故隱患整改納入重點行業領域的安全專項整治中加以治理,落實相應責任。
第二十三條對掛牌督辦并采取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治理的重大事故隱患,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收到生產經營單位恢復生產的申請報告后,應當在10日內進行現場審查。審查合格的,對事故隱患進行核銷,同意恢復生產經營;審查不合格的,依法責令改正或者下達停產整改指令。對整改無望或者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整改指令的,依法實施行政處罰;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依法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予以關閉。
第二十四條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每季將本行政區域重大事故隱患的排查治理情況和統計分析表逐級報至省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備案。
省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每半年將本行政區域重大事故隱患的排查治理情況和統計分析表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備案。
第四章罰則
第二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未履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給予警告,并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建立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等各項制度的;
(二)未按規定上報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統計分析表的;
(三)未制定事故隱患治理方案的;
(四)重大事故隱患不報或者未及時報告的;
(五)未對事故隱患進行排查治理擅自生產經營的;
(六)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經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審查同意擅自恢復生產經營的。
第二十七條承擔檢測檢驗、安全評價的中介機構,出具虛假評價證明,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單處或者并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同時可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生產經營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對有前款違法行為的機構,撤銷其相應的資質。
第二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過程中違反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規程規定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九條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的工作人員未依法履行職責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章
二、工作安排
排查整改時間:1月13日至3月15日。
1月13日至1月31日,部署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全面開展隱患排查,并督促企業積極開展隱患整改。
2月1日至2月28日,對使用單位尤其是重要監控單位、重點行業和重點場所等的特種設備事故隱患再排查再整改工作情況,以及質監部門落實集中開展再排查再整改行動情況進行督促和檢查。
3月1日至3月15日,對特種設備事故隱患再排查再整改情況進行“回頭看”和再檢查,重點檢查特種設備安全責任制落實、重大事故隱患整改和隱患排查整改長效機制的建立等。
三、工作內容
(一)貫徹落實《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和質檢總局、省局關于加強特種設備安全監管工作的部署情況;健全特種設備安全責任制情況;貫徹落實1月11日全省安全生產電視電話會議精神和特種設備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開展冬季、“兩節”、“兩會”特種設備安全大檢查工作情況;重大事故隱患報告及掛牌督辦情況。
(二)特種設備使用單位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特種設備安全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規范情況;落實特種設備安全主體責任、建立健全特種設備安全操作規程和管理制度情況;落實“三落實、兩有證、一檢驗”情況;制定特種設備專項預案及預案演練情況;落實重大事故隱患整改情況。
(三)重點監控設備、重點場所、重點行業的特種設備隱患再排查再整改工作情況。重點設備主要是三類壓力容器、電站鍋爐、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以及重要壓力管道等。重點場所主要是學校、商場、車站、碼頭、集貿市場、游樂園、風景區等人員密集場所。重點行業主要是化工、冶金、電力、建筑施工、氣體充裝等行業。尤其要做好罐區貯存危險化學品壓力容器(球罐、臥罐)以及各種施工用起重機械等隱患再排查再整改工作。
(四)極端天氣和重要時段特種設備應急管理情況。
(五)特種設備安全“三項行動”和“質量安全年”活動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整改情況。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精心部署。局成立特種設備隱患再排查再整改行動領導小組。領導小組要高度重視特種設備事故隱患再排查再整改工作,制定特種設備隱患再排查再整改行動方案,協調、指導全縣范圍內特種設備隱患再排查再整改行動,同時將方案印發到相關企業,督促企業開展自查自糾。
一、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目標
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隱患,狠抓隱患整改,仍是年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內容;以深化重點行業領域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推動安全生產責任制和隱患排查治理責任追究制的落實;完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建立健全生產經營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主體責任及重大事故隱患掛牌督改的長效機制。
二、隱患排查治理范圍及內容
排查治理范圍:全鎮所有的生產經營單位、場所和設施等。
排查治理內容:全面排查治理各生產經營單位及其工藝系統、基礎設施、技術裝備、作業環境、防控手段等方面存在的隱患,以及安全生產體制機制、制度建設、安全管理組織體系、責任落實、勞動紀律、現場管理、事故查處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環節等。
三、認真履行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職責
為了切實加強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領導,鎮安委會成立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領導小組,由分管副鎮長擔任組長、成員包括安監助理、鎮安監所的全體同志,以及公安派出所、交巡警中隊、供電所、工商分局、建設服務中心、社事服務中心、農業服務中心、鎮公路管理站、水利站、分管負責人擔任;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立在鎮安委辦,由安監所所長兼任主任,鎮各有關部門和村居相應建立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領導小組(并報鎮安委辦備案),明確職責,落實責任人。
鎮、部門和村居安全生產隱患排查組的工作職責是:負責對管轄(職責)范圍內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組織、監督和協調,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專題會議,并形成會議紀要;及時排查管轄(職責)范圍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及時研究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問題,及時研究落實解決安全生產事故隱患的措施,負責組織管轄(職責)范圍內重大隱患的掛牌督辦、專家評估、社會公示、監督檢查、審查摘牌、舉報查處、統計上報工作。
四、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責任分工
1、鎮安委辦、鎮安監所:負責督查各村居、部門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以及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非煤礦山等高危行業企業及其生產、儲運等各類設備設施方面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2、鎮公安派出所、交巡警中隊:負責全鎮道路交通、鐵路、公共娛樂場所、網吧、寺廟、人員密集場所及危險化學品公共安全管理等方面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3、鎮公路管理站:負責村居、社區公路、鐵路等的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4、鎮社事服務中心:負責文化、娛樂、寺廟、網吧、圖書、劇院等場所的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5、鎮供電所:負責全鎮供、用電設備、設施的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6、鎮中心校:負責全鎮各類學校、幼兒園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7、鎮建設服務中心:負責全鎮建筑企業、建筑工程建設、建筑制品企業、裝飾裝潢企業、新建、改建工程項目和燃氣、飲水等方面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8、鎮農業服務中心:負責全鎮的農用機具等方面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負責全鎮漁業、農業資源開發、農藥銷售、儲存、使用、運輸等方面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9、鎮水利站:負責全鎮水利工程建設和防洪設施等方面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10、鎮衛生所:負責全鎮食品、醫療衛生單位、中心醫院等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11、市工商局:負責全鎮商(超市、市)場和無證照生產經營單位等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12.鎮環保站:負責全鎮環境保護方面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13.鎮郵政支局:負責本系統及所屬郵路、線路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14.鎮廣電站:負責對廣播電視系統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15.鎮房管所:負責職責范圍內房屋修繕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16.工行、建行、農行、信用社、郵儲行:負責本銀行系統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17.鎮電信支局:負責本系統及所屬線路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18、鎮財政所:負責隱患排查治理經費、隱患治理所需裝備費、專家評估經費、重大隱患警示標牌制作費、舉報有功人員獎勵費、宣傳教育、技能培訓費用等的籌措和安排。
19、各村居、社區:負責各自管轄范圍內所有生產經營單位,特別是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非煤礦山等高危行業企業和易受臺風、暴雨、洪水、暴雪、雷電等自然災害影響的單位和場所,以及近年來發生一般以上事故單位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20、各生產經營單位:按照“誰生產經營,誰負責排查,誰負責治理”的原則。嚴格履行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主體責任,嚴格履行治理責任。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要全面負責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對掛牌督辦的重大安全生產隱患,認真制定整改方案,建立隱患整改資金使用專項制度和檔案,保證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資金,確保整改措施、責任、人員和時限“五落實”,整改結束及時向所在村居、社區和鎮安監所申請驗收,確保按期消除。
五、規范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一是實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宣傳教育制度。各村居、各部門和企事業單位要將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納入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內容,以“安全生產月”、“安康杯”、職工安全生產知識培訓等活動為載體,廣泛開展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宣傳和技能培訓,不斷增強全社會排查治理事故隱患的責任意識,提高廣大從業人員排查治理事故隱患的的技能,鎮安委辦(安監所)要根據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整治工作,適時召開安全生產專題會,通報安全生產形勢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要充分利用電視、廣播等新聞媒體,及時報道、推廣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先進和典型經驗,加大對重特大事故和重大事故隱患典型案例的曝光力度,營造社會廣泛關注、人民群眾積極參與的良好社會輿論氛圍。
二是實行安全生產事故隱患舉報獎勵制度。鎮安監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要設立專門的安全生產隱患舉報電話和電子郵箱,建立完善舉報信息收集、核實、受理和查處的程序和規章制度,明確工作職責,專人負責安全生產隱患舉報的受理,對舉報有功人員要給予獎勵(獎勵辦法另定)。依法保護舉報人員的合法權益,依法嚴肅查處打擊報復舉報人員的單位和個人。
三是實行事故隱患排查情況分級量化報告制度。各村居、社區和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在每月9日組織排查隱患,每月20日前向鎮安監所報送《隱患排查統計報表》,發現重大隱患必須及時報告;對排查出的事故隱患進行評估分級,逐級上報;列入重大隱患掛牌整改的實施單位及所轄部門、所在村居,必須在每月20日前一并向鎮安委辦書面報告整改情況。并報告上月和當月管轄范圍內事故隱患整改、排查情況。
四是實行重大事故隱患掛牌督辦、公示和摘牌制度。對已確認的重大隱患實行分級掛牌督辦。三級以上重大事故隱患分別由市、市和省人民政府掛牌督辦。經確認掛牌督辦的重大隱患向社會進行公示,并在被公示單位和場所懸掛隱患內容及危害的警示標志牌;公示內容包括重大事故隱患基本情況及可能造成的危害、重大事故隱患整改責任人和責任單位。掛牌督辦的重大隱患治理結束后,責任單位對治理情況組織進行評估,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提出書面摘牌申請。鎮及相關部門收到責任單位的摘牌申請后,在10個工作日內組織驗收或審查。重大事故隱患必須在本年度整改到位,原則上一般不超過半年。對重大事故隱患整改不力或拒不執行整改的,提請依法處理。
五是實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建檔制度。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建檔按監管職能歸屬范圍管理,“一患一檔”、分級負責,一般隱患由生產經營單位負責建檔和管理,三級以上重大事故隱患由掛牌督改事故隱患單位所屬部門或法定部門負責建檔和管理(一檔二份),并報鎮安委辦(安監所)。重大事故隱患臺賬包括:1、隱患單位營業執照。2、企業概況表。3、隱患位置圖。4、責令改正指令書。5、重大事故隱患登記表。專家評估意見、隱患整改方案。6、現場檢查記錄。7、隱患整改前后照片。8、整改復查意見書整改方案、應急防范措施和重大事故隱患整改驗收登記表、專家評審或法定部門驗收意見等。
一、指導思想和工作目標
(一)指導思想。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以健全規章制度、完善安全標準、提高技術水平為重點,強化監測監控、預報預警、隱患排查治理措施,督促企業加強安全生產管理
,完善隱患自查自糾自報工作,推進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體系建設,構建“企業自查自糾自報、專家現場檢查診斷、政府實施掛牌督辦、部門執法督促整改”的運行機制,及時發現和消除隱患,有效
防范各類事故發生,為建設宜居幸福的現代化國際城市創造良好的安全生產環境。
(二)工作目標。借助安全生產網格化監管系統,按照“先重點、后一般”的原則,上半年率先在高危行業企業(礦山開采、建筑施工、冶金、船舶修造、道路運輸、水路運輸及危險物品生產、經營、
儲存和存在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企業)和規模以上企業實施,下半年逐步在所有行業企業全面展開。年內高危行業企業和規模以上企業隱患自報率達到100%;其他行業企業隱患自報率達到80%以上;
2013年達到90%以上。隱患整改率達到100%。通過開展企業隱患自查自糾自報工作,進一步規范企業安全生產經營行為,增強企業誠信意識和社會責任感,促使企業自覺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提高企業
本質安全生產水平,各類安全生產事故明顯下降,全市安全生產狀況明顯好轉。
二、職責分工
(一)企業職責
企業是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防控和報告的責任主體,要認真履行相關法定職責,根據行業部門制定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指導標準,編制符合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和適合本企業崗位、工藝、設
備要求的隱患自查標準,并按照標準定期組織開展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做到整改措施、責任、資金、時限和預案“五到位”。對隱患排查治理情況要按照管理層級和行業分類,通過網格化監管系統及時
上報有關部門。要鼓勵、發動職工發現和排除事故隱患,發揮專家作用,定期聘請專家進行“診斷式”檢查,形成群眾參與、專家診斷的排查治理機制。
(二)各級政府、經濟功能區職責
各級政府、經濟功能區要制定實施方案,組織本級監管企業開展安全生產事故隱患自查自糾自報工作。指導、督促區市行業監管部門、鄉鎮(街道辦事處)做好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現場審查工作;有針對
性地對本轄區內事故隱患集中或危險性較大的領域進行專項整治,對重大事故隱患實施掛牌督辦、集中整治、驗收銷號。
(三)行業監管部門職責
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的要求,制訂本行業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指導標準,組織本級監管企業開展安全生產事故隱患自查自糾自報工作,每季度按比例進行現場核查,組織開展行業內互診
和區域間互查;定期對企業隱患自查自糾自報情況統計分析,結合執法檢查情況,找準本行業領域薄弱環節,適時開展專項整治。
(四)綜合監管部門職責
充分發揮綜合監管職責,抓好企業安全生產事故隱患自查自糾自報工作的協調、監督、考核;聘請有關專家對各行業部門制定的指導標準進行評審、及時。完善安全生產網格化監管系統,強化隱患
排查治理模塊功能,實現條塊結合、信息共享,增強安全生產預警和輔助決策能力。
三、實施步驟
(一)宣傳發動階段(2012年3-4月)
1.宣傳發動。市政府安委會組織召開動員會議,對開展企業安全生產隱患自查自糾自報工作進行動員部署。各級、各部門要結合任務分工和行業實際,制定實施方案,采取各種形式,組織宣傳發動,使
企業充分認識開展事故隱患自查自糾自報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明確隱患排查任務,掌握排查標準和上報程序,增強工作緊迫感和責任感。
2.制定標準。市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等,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或修改完善企業安全生產事故隱患自查指導標準,并適時予以。
3.培訓教育。分層次開展培訓。市政府安委會負責組織區市安監部門、市直有關部門、市直及中央、省駐企業分管領導和工作人員的培訓。各區市政府按照責任分工,制定培訓計劃,抓好屬地企業主要
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和工作人員的培訓。市政府有關部門結合實際自行組織行業內相關人員的培訓。通過全面培訓和嚴格考核,使有關人員熟練掌握隱患排查標準、網格化操作、自查自報程序等,保
障各項工作的順利開展。
(二)全面實施階段(2012年4-12月)
1.企業自查自糾自報
隱患自查。企業依法組織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和其他相關人員,按照企業事故隱患自查標準,排查事故隱患,建立隱患排查檔案。
隱患確認。企業按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定義及分級》(附件1),組織安全技術負責人或聘請相關專家對事故隱患進行風險評估,確定隱患等級。
隱患自糾。企業對排查發現的一般事故隱患,應立即予以排除;對不能及時排除的重大事故隱患,應依法組織制定隱患治理方案、及時組織實施,并采取有力措施,確保重大事故隱患整治過程中的安全
。
隱患上報。企業對排查治理的事故隱患,通過因特網登陸網格化監管系統上報隱患自查自糾情況,并定期進行綜合分析。高危行業企業要于每月最后一個工作日前、其他行業企業于每季度最后一個工作
日前,將排查出的事故隱患綜合分析后,上報安全監管和有關部門。對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隱患,按照行業分類、監管層級,即時將隱患現狀、危害程度和治理方案等內容的專項報告,通過網格化監管系
統上報安全監管部門和行業監管部門。
隱患評估。企業重大隱患整改結束后,組織專家、技術人員或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重大隱患整治情況進行評估。重大隱患整治評估結果、連同評價報告等相關材料,通過網格化監管系
統上報安全監管部門和行業監管部門。
2.政府部門監督管理
組織重大事故隱患現場確認。各級、各部門接到企業重大事故隱患報告后,應及時組織專家進行現場審查確認,根據事故隱患危害程度,督促企業采取防控治理措施。
抽大事故隱患整治情況。各級、各部門要綜合分析重大事故隱患整治情況,每季度按照本級不少于50%、下級不少于10%的比例,對所監管領域的重大事故隱患整改情況進行現場抽查;對抽查中發現
的違法行為或問題,應立即制止或提出整改措施。
實施重大事故隱患掛牌督辦。對企業自報和執法檢查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按照屬地管理和“誰主管、誰負責”原則,通過網格化監管系統和新聞媒體等形式,實行分級掛牌督辦。公布督辦責任部門、
整改責任主體和整改時間,接受社會各界監督,確保重大事故隱患及早整治完畢。本級政府掛牌督辦的重大事故隱患應報上級政府安委會備案。
組織重大事故隱患整改驗收。企業掛牌督辦的重大事故隱患整改結束后,應向掛牌督辦部門提交驗收銷案書面申請和評價報告。掛牌督辦部門接到申請后,應組織相關人員或專家對重大事故隱患整改情
況進行驗收。經審查同意后,方可恢復生產經營。驗收不合格的,依法采取相關措施。
定期報告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各級政府、行業監管部門對本領域企業事故隱患自查自糾自報情況每季一總結、每季一匯總,形成專題報告,填寫《企業安全生產事故隱患自查自糾自報匯總表》(附件2)
,一并上報本級或上級政府安委會。
(三)總結階段(2012年10-12月)
1.總結提升。各級政府、各部門按照全市統一要求,及時總結提煉企業開展隱患自查自糾自報工作的好經驗、好做法,分析隱患排查治理規律與特點,研究提出階段性工作對策和措施,不斷提升隱患排
查治理工作水平。
2.考核評估。從2012年10月至12月,市政府安委會將組織對區市政府、部門落實企業隱患自查自糾自報工作進行考核。利用網格化監管系統進行綜合分析、科學評估,確定考核檔次,納入年終安全生產
工作考核。同時,根據工作運行情況,科學制定下年度工作計劃,不斷規范管理,實現事故隱患自查自糾自報工作常態化監管。
3.總結表彰。以企業開展事故隱患自查自糾自報和標準化工作為重點,組織開展“安全生產示范企業”評比活動,評選標準和條件,對達到標準和條件、事故隱患自查自糾自報做出突出成績的企業
,年終給予表彰獎勵。同時,對事故隱患排查不力的單位進行通報批評。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完善監管系統。各級政府、各部門要按照屬地為主和“一崗雙責”要求,把企業隱患自查自糾自報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主要領導要親自抓,分管領導靠上抓,確定責任部門,
明確專人負責,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建立由城鄉建設、公安、交通運輸、安全監管等部門參加的重大事故隱患自查自糾自報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定期組織召開會議,加強組織協調、研究解決突出問題和
新情況。市安全監管部門要根據企業事故隱患自查自糾自報工作需求,不斷完善網格化監管系統相關功能模塊,融企業隱患上報、統計匯總,以及重大事故隱患危害程度、影響范圍分析,評估結果和整
治效果為一體,以便各級各部門適時掌控企業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及時采取相應措施。
(二)實施分類監管,強化工作措施。各級政府、各部門要根據企業隱患自查自糾自報情況,客觀分析、突出重點,實施差異化監管。對“零隱患”上報的企業嚴格落實“必查”制度,立即對企業進行
執法檢查,一旦發現問題從嚴查處。對企業存在的嚴重違法行為,要加大執法力度或實施聯合執法。對重大事故隱患要確保整治資金,強化跟蹤督辦措施,及早整治消除。對一些關聯性突出問題要集中
研究、聯合會商、找出解決辦法,推進工作落實。各級政府要督促企業開通企業網格化監管系統,自覺開展事故隱患自查自糾自報工作,對未按規定上報事故隱患的企業,依法予以查處。
一、工作目標
(一)按照“屬地管理”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全面排查本轄區、本行業存在的事故隱患,做到不留死角和漏洞。
(二)掌握本轄區、本行業存在的事故隱患情況,一般事故隱患及時整改,重大事故隱患要做到措施、責任、資金、時限、和預案“五到位”,按時整改率100%。
(三)完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建立健全生產經營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主體責任和長效機制。
二、工作機制
堅持安全生產專家查隱患制度,定期幫助企業診斷排查隱患,逐步形成“專家查隱患、政府搞督查、部門抓監管、企業抓落實”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機制。堅持重大事故隱患政府掛牌督辦制度,充分發揮縣安委會各專業委員會的綜合協調作用,對排查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按照等級納入各鄉鎮(辦)、園區掛牌督辦體系。進一步強化對行業邊界不清和容易形成監管空缺的安全生產薄弱環節的監管,及時調整和明確有關部門和單位的安全監管(管理)職責,加強監管力量薄弱的部門和基層單位的工作力量。
(一)部門監督管理。安監、公安、住建、交通、質監、氣象、海洋與漁業等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政府部門,要切實履行監管(管理)責任,研究建立本行業、領域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制定事故隱患分級分類標準,積極推動生產經營單位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活動,牽頭負責本行業、領域事故隱患的治理和驗收工作。
(二)屬地推動落實。各鄉鎮(辦)、園區要定期研究、部署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時解決重點、難點問題。要督促生產經營單位主動開展排查、及時治理和上報事故隱患,同時適時組織專項事故隱患排查。排查發現的所有重大事故隱患應納入政府督辦體系,分級管理。
(三)企業全面負責。生產經營單位是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責任主體,必須全面落實《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建檔監控等制度,逐級落實排查治理和監控責任。對一般事故隱患要立即組織整改,重大事故隱患要及時、主動上報所屬鄉鎮(辦)、園區,并制定治理方案,積極組織整改。
(四)社會廣泛參與。落實事故隱患排查報告獎勵制度,形成群眾廣泛參與監督機制。建立企業違法不良記錄制度,記錄企業安全信用情況,充分發揮安全生產協會、中介機構等社會力量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中的作用。充分利用新聞媒體,加大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宣傳報道和對重大事故隱患的曝光力度,切實強化社會輿論監督。
三、工作要求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按照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總體要求,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圍繞建設“平安上虞”的戰略部署,標本兼治,對重大事故隱患進行全面整改,建立健全安全生產長效管理機制,促進我市安全生產形勢穩定好轉。
二、總體目標
集中一個多月時間,全面開展重大事故隱患的排查與整改活動,督促從業單位加大安全生產投入,加快安全設施更新,消除事故隱患,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提高從業人員安全素質,建立并完善重大事故隱患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完善事故應急救援設施,提高事故救援和防御能力,堅決遏制重特大事故的發生。
三、排查與整改重點和內容
(一)排查與整改重點
1.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主要為列入紹興市政府和省20*年、20*年底前分期搬遷(或關閉)計劃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經營和使用從業單位;沿江沿河特別是曹娥江、杭州灣沿途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和使用從業單位;在20*年6月30日前未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生產從業單位;最近三年內發生過危險化學品事故的單位;生產、儲存、經營和使用易燃、易爆、高致毒、擴散性的危險化學品且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依據GB18218辨識)的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使用危險化學品數量較大、安全條件較差、安全責任不落實、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危險化學品使用從業單位等。
2.道路交通、礦山以及“三合一”從業單位等。20*年全市要重點整治的5處道路交通事故黑點(段)和安全隱患;鄉鎮礦山及地下礦;火災隱患及“三合一”從業單位;學生接送車輛及客運車輛(含公交車輛);建筑施工場所;漁船捕撈和水上交通運輸等。
(二)排查與整治內容
1.生產、儲存、經營、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是否根據危險化學品的種類、特性,在車間、庫房等作業場所設置相應的監測、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泄漏、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設備;是否按照國家標準和有關規定進行維護、保養,保證符合安全運行要求。
2.危險化學品運輸是否采取有力措施,對液氯、液氨、液化石油氣、劇毒溶劑等重點品種道路運輸實行嚴格監控,建立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監控管理系統,打擊超載、超速,防范翻車引起的泄漏事故。
3.鄉鎮露天礦有否按要求采用中深孔爆破技術,地下礦有否二個安全出口及規范開采。
4.廠房、校舍、道路交通安全設施、車輛(船舶)及設備,是否符合國家規范與標準,是否確保安全生產及符合安全運行要求。
5.各類從業單位是否存在“三合一”或“多合一”現象,人員密集場所是否達到“五化”標準和暢通要求。
6.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崗位操作規程是否健全、完善;從業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及其他從業人員是否按規定培訓考核并持證上崗。
7.高危行業及特種設備,是否依法開展安全評價和安全檢驗,是否落實安全評價與檢驗中提出的整改意見和措施,安全評價報告和安全檢驗報告是否在有效期內。
8.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執行情況,特別是對生產作業過程中存在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和違反勞動紀律“三違”現象的處理情況。
9.各類應急救援預案是否完善,應配置的各種應急救援設施設備是否齊全,應急救援演練有否開展;各項安全措施是否到位,對防范重大事故的措施是否編制專門方案。
四、方法步驟和時間安排
開展“重大事故隱患整改攻堅月”活動分動員部署排查摸底、整改落實、核查驗收三個階段,時間定為5—6月。各鄉鎮、街道、市直有關部門和單位可結合實際,采取從業單位自查、部門督查、政府組織核查等辦法,確保這次活動有效開展。
(一)動員部署排查摸底階段(5月25日—6月5日)
1.各鄉鎮、街道、市直有關部門和單位要成立專門工作機構,結合各自實際,制訂詳細的工作方案,明確排查與整改目標,認真研究部署,層層落實責任,確保排查工作有序開展。
2.各鄉鎮、街道、市直有關部門和單位要組織力量核實并全面掌握本轄區內安全生產存在的隱患,尤其是重大事故隱患從業單位的基本情況和重大事故隱患(排查表見附件)。
(二)整改落實階段(6月5日—6月10日)
根據摸排情況,各鄉鎮、街道、市直有關部門和單位要督促從業單位對存在的安全隱患切實加以整改,確保整改到位。
1.對存在嚴重隱患,易發生事故的要堅決予以停產整改,該關閉的要堅決予以關閉。對一時難以整改的,必須制訂積極有效措施,加強監督,分步整改到位。
2.要督促高危行業的從業單位依法開展安全評價,當前特別要做好危化品從業單位、鄉鎮礦山的安全評價工作,按照安全評估報告提出的整改建議或意見落實整改措施,消除事故隱患。
3.對從事特種作業的崗位,要督促從業單位制定安全操作規程并認真加以落實。未經培訓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一律不得上崗作業。要嚴肅查處無證上崗作業的單位和相關責任人,對存在嚴重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和違反勞動紀律而導致發生死亡事故的從業單位,要堅決予以停產整頓。
4.對已列入今年整治或整改的重大事故隱患,各單位要制定切實可行的實施方案,協調有關部門督促從業單位自覺整改。
(三)核查驗收階段(6月10日—6月20日)
1.各鄉鎮、街道、市直有關部門和單位要組織核查驗收小組,對隱患整改單位逐一進行核查驗收,對仍存在重大安全隱患、驗收不合格的從業單位,必須實施停產整頓。
2.各鄉鎮、街道、市直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對這次重大事故隱患排查與整改工作情況進行登記備案,建立相關信息庫,對整改落實情況及時跟蹤監督,加強日常監管,確保各類事故隱患不回潮、不反彈。
3.安監部門要依據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結合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指導、幫助和督促從業單位落實安全生產的主體責任,建立自我約束和自我完善的安全管理長效機制,夯實安全管理基礎,消除事故隱患,努力使每個從業單位成為本質安全型從業單位,確保整治工作不斷深化,取得實效。
五、工作要求
(一)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各鄉鎮、街道、市直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充分認識當前安全生產形勢的嚴峻性,牢固樹立責任意識和安全發展的理念,切實負責地抓好這次“重大事故隱患整改攻堅月”活動,制定具體實施方案,集中時間和精力,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整改,做到不留死角,不走過場。
(二)嚴格落實工作責任。這次“重大事故隱患整改攻堅月”活動,各鄉鎮、街道、市直有關部門和單位要落實責任,安監、公安、交通、消防、建管等部門要相互配合,按照活動的要求和時間安排,充分發揮部門職能,對存在的安全隱患開展一次全面細致的大排查和大整改,結合春季安全生產大檢查活動成果,要將目標責任層層落實到基層,分解到每個責任人。各級責任人要及時掌握工作進展情況,督促、指導各項工作有序開展。有關部門要按照工作職責,加強協調,密切配合,齊抓共管,務求取得實效。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按照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總體要求,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圍繞建設“平安*”的戰略部署,標本兼治,對重大事故隱患進行全面整改,建立健全安全生產長效管理機制,促進我市安全生產形勢穩定好轉。
二、總體目標
集中一個多月時間,全面開展重大事故隱患的排查與整改活動,督促從業單位加大安全生產投入,加快安全設施更新,消除事故隱患,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提高從業人員安全素質,建立并完善重大事故隱患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完善事故應急救援設施,提高事故救援和防御能力,堅決遏制重特大事故的發生。
三、排查與整改重點和內容
(一)排查與整改重點
1.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主要為列入市政府和省*年、*年底前分期搬遷(或關閉)計劃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經營和使用從業單位;沿江沿河特別是曹娥江、杭州灣沿途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和使用從業單位;在*年6月30日前未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生產從業單位;最近三年內發生過危險化學品事故的單位;生產、儲存、經營和使用易燃、易爆、高致毒、擴散性的危險化學品且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依據GB18218辨識)的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使用危險化學品數量較大、安全條件較差、安全責任不落實、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危險化學品使用從業單位等。
2.道路交通、礦山以及“三合一”從業單位等。*年全市要重點整治的28處道路交通事故黑點(段)和安全隱患;鄉鎮礦山及地下礦;火災隱患及“三合一”從業單位;學生接送車輛及客運車輛(含公交車輛);建筑施工場所;漁船捕撈和水上交通運輸;*年要重點整治的9處重大事故隱患和3處重大火災隱患等。
(二)排查與整治內容
1.生產、儲存、經營、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是否根據危險化學品的種類、特性,在車間、庫房等作業場所設置相應的監測、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泄漏、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設備;是否按照國家標準和有關規定進行維護、保養,保證符合安全運行要求。
2.危險化學品運輸是否采取有力措施,對液氯、液氨、液化石油氣、劇毒溶劑等重點品種道路運輸實行嚴格監控,建立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監控管理系統,打擊超載、超速,防范翻車引起的泄漏事故。
3.鄉鎮露天礦有否按要求采用中深孔爆破技術,地下礦有否二個安全出口及規范開采。
4.廠房、校舍、道路交通安全設施、車輛(船舶)及設備,是否符合國家規范與標準,是否確保安全生產及符合安全運行要求。
5.各類從業單位是否存在“三合一”或“多合一”現象,人員密集場所是否達到“五化”標準和暢通要求。
6.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崗位操作規程是否健全、完善;從業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及其他從業人員是否按規定培訓考核并持證上崗。
7.高危行業及特種設備,是否依法開展安全評價和安全檢驗,是否落實安全評價與檢驗中提出的整改意見和措施,安全評價報告和安全檢驗報告是否在有效期內。
8.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執行情況,特別是對生產作業過程中存在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和違反勞動紀律“三違”現象的處理情況。
9.各類應急救援預案是否完善,應配置的各種應急救援設施設備是否齊全,應急救援演練有否開展;各項安全措施是否到位,對防范重大事故的措施是否編制專門方案。
四、方法步驟和時間安排
開展“重大事故隱患整改攻堅月”活動分動員部署排查摸底、整改落實、核查驗收三個階段,時間定為5—6月。各地各部門可結合實際,采取從業單位自查、部門督查、政府組織核查等辦法,確保這次活動有效開展。
(一)動員部署排查摸底階段(5月8日—5月15日)
1.各縣(市、區)和市級有關部門要成立專門工作機構,結合本地、本部門實際,制訂詳細的工作方案,明確排查與整改目標,認真研究部署,層層落實責任,確保排查工作有序開展。
2.各地各部門要組織力量核實并全面掌握本轄區內安全生產存在的隱患,尤其是重大事故隱患從業單位的基本情況和重大事故隱患(排查表見附件)。
(二)整改落實階段(5月15日—6月10日)
根據摸排情況,各地各有關部門要督促從業單位對存在的安全隱患切實加以整改,確保整改到位。
1.對存在嚴重隱患,易發生事故的要堅決予以停產整改,該關閉的要堅決予以關閉。對一時難以整改的,必須制訂積極有效措施,加強監督,分步整改到位。
2.各地各有關部門要督促高危行業的從業單位依法開展安全評價,當前特別要做好危化品從業單位、鄉鎮礦山的安全評價工作,按照安全評估報告提出的整改建議或意見落實整改措施,消除事故隱患。
3.對從事特種作業的崗位,要督促從業單位制定安全操作規程并認真加以落實。未經培訓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一律不得上崗作業。要嚴肅查處無證上崗作業的單位和相關責任人,對存在嚴重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和違反勞動紀律而導致發生死亡事故的從業單位,要堅決予以停產整頓。
4.對已列入今年整治或整改的重大事故隱患,各地要制定切實可行的實施方案,協調有關部門督促從業單位自覺整改。
(三)核查驗收階段(6月10日—6月20日)
1.各縣(市、區)要組織核查驗收小組,對隱患整改單位逐一進行核查驗收,對仍存在重大安全隱患、驗收不合格的從業單位,必須實施停產整頓。
2.各地各部門要對這次重大事故隱患排查與整改工作情況進行登記備案,建立相關信息庫,對整改落實情況及時跟蹤監督,加強日常監管,確保各類事故隱患不回潮、不反彈。
3.各級安監部門要依據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結合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指導、幫助和督促從業單位落實安全生產的主體責任,建立自我約束和自我完善的安全管理長效機制,夯實安全管理基礎,消除事故隱患,努力使每個從業單位成為本質安全型從業單位,確保整治工作不斷深化,取得實效。
五、工作要求
(一)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各地各部門要充分認識當前安全生產形勢的嚴峻性,牢固樹立責任意識和安全發展的理念,切實負責地抓好這次“重大事故隱患整改攻堅月”活動,制定具體實施方案,集中時間和精力,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整改,做到不留死角,不走過場。
(二)嚴格落實工作責任。這次“重大事故隱患整改攻堅月”活動,各級政府要落實責任,安監、公安、交通、消防、建管等部門要相互配合,按照活動的要求和時間安排,充分發揮部門職能,對存在的安全隱患開展一次全面細致的大排查和大整改。要將目標責任層層落實到基層,分解到每個責任人。各級責任人要及時掌握工作進展情況,督促、指導各項工作有序開展。有關部門要按照工作職責,加強協調,密切配合,齊抓共管,務求取得實效。
二、活動時間
安全事故的集中排查治理活動從現在起到9月中旬,為期一個半月。
第一階段:全面組織排查和檢查,梳理事故隱患;
第二階段:落實重大隱患的跟蹤、論證和上報;
第三階段:開展重大事故風險的分析評估,落實控制措施。
三、排點和分工
㈠危險化學品經營、儲存和使用單位安全隱患。由區安監局牽頭負責。
㈡建筑施工工地、直屬公房、道路和橋梁設施等安全隱患。由區住房和建設局牽頭負責。
㈢道路交通、危化品運輸單位安全隱患。由公安交警大隊牽頭負責。
㈣人員密集場所及“三合一”、“群租房”等安全隱患。由消防大隊牽頭負責。
㈤各街道辦事處按照年度目標責任書及“屬地管理”原則,負責其所屬區域安全生產工作。
其他領域的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由關監管部門負責。
四、工作要求
㈠各有關單位要充分認識當前安全生產面臨的嚴峻形勢,按照方案部署深入細致開展拉網式大檢查,做到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真正做到全領域、全方位、全過程實現隱患排查治理。要繼續堅持“以塊為主、條塊結合,政府組織、部門落實,企業負責、社會參與”的原則,切實加強領導,明確責任,落實分工,不折不扣推進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要嚴格工作問責,對排查不力、工作敷衍、隱患嚴重的部門和單位,要嚴肅追究領導和關人員的責任;對由此造成重大事故的,要依法嚴處,絕不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