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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會會議記錄要匯總十篇

時間:2022-11-12 19:2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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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會會議記錄要

篇(1)

第二條 本公司的名稱為:

中文:_________

英文: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第三條 投資方名稱_________;法定地址_________;法定代表_________。

第四條 本公司為中國法人,受中國法律管轄和保護,其一切活動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令和_________市的條例、規定并遵守。

第二章 經營范圍與規模

第五條 本公司的經營范圍_________。(法律、法規和國家外商投資產業政策禁止的,不得經營;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專項審批和國家外商投資產業政策限制經營的項目,未獲審批前不得經營;法律、法規未規定專項審批且國家外商投資產業政策未限制經營的,自主選擇經營項目,開展經營活動。)

第六條 本公司的生產規模:_________。

第三章 投資總額和注冊資本

第七條 本公司投資總額為_________人民幣。

第八條 本公司注冊資本_________人民幣。

第九條 公司出資方式為_________。

第十條 公司在經營期間,不得減少注冊資本。

第十一條 投資方繳資計劃:第一期_________元,公司成立后3個月內繳齊,全部注冊資本在_________年內繳齊。繳足出資后,經會計師事物所驗資并出具驗資報告。

第十二條 投資方增資,或本公司吸收其它方參資,或以公司自身積累部分用于再投資等形式來擴大注冊資本時,須經董事會同意并報原審批機關批準。

第十三條 公司若要轉讓資本,不論全部或部分,須經投資方書面同意,并經原審批機關批準。

第十四條 經投資方同意,并經審批機關批準,本公司可與國外其它經濟組織建立合資、合作公司以及在國內其它地方設立分支機構。

第四章 董事會

第十五條 本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為公司董事會成立之日。

第十六條 董事會由_________名董事組成,其中甲方委派_________名,乙方委派_________名,董事長一名,由_________方指定,副董事長_________名,由_________方指定。

第十七條 董事任期_________年,經委派方繼續委派,可以連任。

第十八條 董事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決定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下列事項需由出席董事會會議的董事一致通過決定:

1.修改公司章程;

2.解散公司;

3.調整公司注冊資本;

4.一方或數方轉讓其在本公司的股權;

5.一方或數方將其在本公司的股權質押給債權人;

6.公司合并或分立;

7.抵押公司資產。

第十九條 董事長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長不能履行其職責時,應授權他人代為履行,董事長未明確授權的,由副董事長。

第二十條 董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年會),在公司住所或董事會指定的其它地點舉行,由董事長召集主持會議。經_________名(全體董事人數的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議,董事長應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

召開董事會會議的通知應包括會議時間和地點、議事日程,且應當在會議召開的10日前以書面形式發給全體董事。會議記錄歸檔保存。

第二十一條 董事會年會和臨時會議應當有名(全體董事人數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能舉行。每名董事享有一票表決權。

第二十二條 各方有義務確保其委派的董事出席董事會年會和臨時會議。董事因故不能參加董事會會議,應出具委托書,委托他人代表其出資會議。

第二十三條 如果一方或數方所委派的董事不出席董事會會議也不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會議,致使董事會_________日內不能就法律、法規和本合同(章程)所列之公司重大問題或事項作出決議,則其它方(通知人)可以向不出席董事會會議的董事及委派他們的一方或數方(被通知人),按照該方法定地址(住所)再次發出書面通知,敦促其在規定日期內出席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四條 前條所述之敦促通知應至少在確定召開會議日期的60日前,以雙掛號函方式發出,并應當注明在本通知發出的至少45日內被通知人應書面答復是否出席董事會會議。如果被通知人在通知規定期限內仍未答復是否出席董事會會議,則應視為被通知人棄權,在通知人收到雙掛號函回執后,通知人所委派的董事可召開董事會特別會議,即使出席該董事會特別會議的董事達不到舉行董事會會議的法定人數,經出席董事會特別會議的全體董事一致通過,仍可就公司之重大問題或事項作出有效決議。

第二十五條 不在公司經營管理機構任職的董事,不在公司領取薪金。

與舉行董事會會議有關的全部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五章 管理部門

第二十六條 公司設若干經營管理部門,由董事核定。

第二十七條 公司設總經理一名,副總經理_________名,總經理、副總經理由董事會聘請。

第二十八條 公司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總經理負責制,總經理向董事會全面負責,執行董事會議決,主持領導公司的日常生產、技術和經營管理工作。

總經理的具體職責如下:

1.按照公司的章程,執行董事會會議通過的各項決議、規定和一系列制度,組織公司的生產經營活動。

2.組織編制公司的發展規劃、年度經營計劃,各項經營目標和利潤目標,送交董事會審議,并經董事會批準后負責執行和實施。

3.主持制定公司的經營管理規章制度,財務制度、勞動工資制度、職工考勤、獎罰制度等草案提交董事會審議,經董事會批準后執行。

4.提出公司資金籌措,年度預算、決算草案、基建規劃等交董事會審議批準。監督控制公司的財務收支狀況。

5.按董事會通過的經營目標和年度經營計劃,組織編制年、季、月生產開發和經營進度表組織實施,負責完成量事會提出的各項技術經濟指標。

6.提出適合公司管理的結構設想,送交董事會審議批準,訂立下設部門的職責條例,聘用部門經理,報董事會備案,并按董事會通過的有關規定,決定該類人員的工資等待遇、福利獎懲和提升。

7.負責向董事會提出年度工作報告及其它報告,接受董事們質詢。

8.按各主管部門的要求提交統計報表。

9.負責做好其它應做的經營管理工作,全權處理董事會授權范圍內的有關正常業務,以公司的名義簽發各種文件處理董事會委托的其它事宜。

10.副總經理協助總經理工作,當總經理不在時,總經理的職責。

第二十九條 總經理、副總經理不得兼任其它經濟組織的總經理或副總經理,不得參與其它經濟組織對本公司的商業競爭。

第三十條 總經理、副總經理或其他高級職員請求辭職應提前_________天向董事會提出書面報告,經董事會討論獲準后,交接工作完結方可離任。以上人員如有營私舞弊或嚴重失職行為的,或有損本公司利益活動的,經董事會決議可隨時解聘,并追究其經濟責任。經董事會考核認定不稱職者董事會亦可對其予以撤換。

第六章 財務會計

第三十一條 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應遵照獨資企業財務會計制度和_________市府的有關規定,并結合本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

第三十二條 公司的會計年度采用公歷年制,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一個會計度。

第三十三條 公司的一切憑證、賬簿、報表均需專人妥善保管,任何人不得隨意涂改、銷毀。

第三十四條 公司采用分幣種真實記賬,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外幣同人民幣換算以實際發生之日國家外匯局公布的匯價計算,合營公司采用權責發生制和借貸記賬法記賬。

第三十五條 公司財務會計記賬法應記載如下內容

1.公司所有的現金收入,支出數量。

2.公司所有的物質出售,購入及庫存情況。

3.公司資產及情況。

4.公司注冊資本的交納時間,增加及轉讓情況。

5.公司在與其它經濟組織合資或合作的公司中出資、收益、負債情況。

第三十六條 公司年度會計報表應經中國注冊的會計師審核后提交董事會、投資方、_________市有關部門各一份。

第三十七條 公司董事會或董事有權隨時查閱當月、季、年度會計報表,投資方有權聘請審計師查閱公司賬簿,查閱時合營公司應提供方便。

第三十八條 公司應按中國有關規定,制定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和開辦費的攤銷年限。

第三十九條 公司應在_________市經中國政府批準的銀行開設人民幣及外幣賬戶。

第四十條 公司一切外匯事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列》和_________市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章 利潤分配

第四十一條 公司所提取的儲備基金,公司發展基金和職工獎勵基金,應在公司依法交納所得稅后的利潤中提取,提取比例由董事會確定。

第四十二條 公司依法交納所得稅和提取各項基金后剩余的利潤的分配方案,由董事會確定。但經董事會一致同意另行規定者除外。

第四十三條 公司上一年會計年度虧損未彌補前,不得分配利潤;上一個會計年度未分配的利潤,可并入本會計年度利潤后進行分配。

第四十四條 公司的稅后利潤或儲備基金、公司發展基金轉為擴大注冊資本或儲備基金轉為擴大注冊資本或參資其它經濟組織需經董事會,討論得一致同意后方可進行。

第八章 職工

第四十五條 公司職工的雇傭、解雇、辭職、工資、福利勞動保險、勞動和勞動紀律等事宜,在遵守_________市有關部門有關規定的前提下結合本公司的具體情況辦理。

第四十六條 本公司招聘職工,按_________市的規定辦理,職工進入公司要有試用期進行考查,試用期間要訂立試用合同,試用期滿轉為正式雇傭,應訂立勞動合同,合同上應包括工資待遇、應遵守的事項和雇傭雙方簽名等內容。

第四十七條 公司有權對違反本公司制度、勞動紀律和勞動合同中規定事宜的職工給警告、記過和降薪等處分,對情節嚴重者,可給予辭退、開除、對開除的職工應報_________市勞動人事部門備案。

第四十八條 職工的福利、獎金、勞動保護和勞動保險等事宜,公司將分別在各項制度中加以規定,確保職工在正常條件下從事生產和工作.

第四十九條 公司待遇,原則上參照_________市現工資制度和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制訂,具體方案由董事會審議確定。

第九章 期限終止清算

第五十條 公司經營期限為_________年,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五十一條 公司的投資方若同意延長經營年限,經董事會決議,公司可在經營期滿的六個月前向原審批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批準后方能延長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變更登記手續。

第五十二條 公司一致認為終止經營符合最大效益時,可提前終止經營。公司提前終止經營由董事會召開會議作出決定并報原審批機關批準。

第五十三條 公司經營期滿或提前終止經營時,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令和_________市的規定,組成清算委員會,對公司財產進行清算。

第五十四條 清算委員會的任務是對合營公司的財產、債權和債進行清算,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目錄,制定清算方案,提請董事會通過后執行清算,清算期間如有必要,清算委員會代表公司起訴。

第五十五條 清算費用和清算委員會的酬勞應從公司的現存財產中優先支付。

第五十六條 清算原則。

1.對公司的資產應根據賬面折舊程度,參考當時的價格重新估價。

2.對公司的債務全部清償后,其剩余的財產歸屬投資方或按經董事會討論后一致通過的分配方案進行分配。

第五十七條 清算結束后,公司應按原審批機關提出報告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銷手續,繳交營業執照,同時對外公告。

第十章 規章制度

第五十八條 公司應通過董事會審議批準的規章制度。

1.經營管理制度,包括管理部門的職權和工作規程;

2.職工守則;

3.勞動工資制度;

4.職工考勤、升級與獎懲制度;

5.職工福利制度;

6.財務制度;

7.公司解散時的清算程序;

8.其它必要的規章制度。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五十九條 本章程的修改補充,必須經董事會會議一致通過,并報審批機關批準。

第六十條 本章程用中文書寫,正本一式_________份。

第六十一條 本章程須經投資方法定代表同意和簽字后,并報政府審批機關批準后正式生效。

篇(2)

孿生股票原則:富通集團獨特的股東結構與股東會議

富通控股(Fortis Holding)在法律上實際上是被稱作“母公司”的兩家公司:比利時富通(Belgian Fortis SA/NV)和荷蘭富通(Dutch Fortis N.V.),同時受比利時和荷蘭兩國的公司法管轄,要遵守這兩個國家的公司治理原則。

兩家母公司以50%對50%擁有兩個集團控股公司(Group Holding Companies)――富通布魯塞爾(Fortis Brussels)和富通烏得勒支(Fortis Utrecht)。為了保持最大的透明度,兩個母公司不能持有它們分別在兩個集團控股公司所持股份之外的任何資產。

構成富通集團的兩個母公司和兩個集團控股公司雖然法律上是四個獨立的公司,但實際是作為一個單一實體來運營的。四個公司中每個都擁有董事會、CEO和執行委員會等公司機關,但是它們的人員構成和權利都是完全一樣的,也就是說,四個公司在董事會、CEO和執行委員會三個層次上都是“一套人馬”。母公司和集團控股公司作為一個整體時統稱“富通集團母體結構”(Fortis Parent Structure)。

股東每購買一股富通股票,相當于同時購買了比利時富通和荷蘭富通的各一股普通股。富通股票發行的數量總是等同于比利時富通的股票發行數量,也等同于荷蘭富通的股票發行數量。富通這一獨特的孿生股票原則意味著一個富通股票單位代表著在兩個法律實體中的一股,各自有其國籍。股東擁有在兩個母公司的投票權,可以選擇完全從比利時或者完全從荷蘭獲得分紅。

富通的股東年會通常在每年4月的最后一個星期三舉行。上午時段(比利時富通)在布魯塞爾,下午時段(荷蘭富通)在烏得勒支。在董事會認為有必要時可以舉行臨時股東大會,代表超過10%股份的股東可以召集臨時股東大會。在比利時富通和荷蘭富通這兩個股東大會上討論的議題原則上是相同的,只會因為法律規定而有微小差異。

富通集團的董事會:構成、會議與委員會

除由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規定由股東決策的事項之外,董事會是富通的最高決策機構。董事會的基本義務是為富通提供戰略指導和監督富通的事務。

富通董事會的構成。董事會最多可以由17人構成,實際人數由公司需要而定。董事會成員的多數要是非執行董事,至少有2位執行董事(CEO和副CEO)。在董事任期未到辭職導致成員空缺的情況下,根據比利時法律,余下董事可以任命一位新董事替補,該任命將由下一次股東大會進行確認。荷蘭法律中則沒有類似的程序,任命董事總是要召開股東大會。

董事會的會議。富通的董事會會議總是一件“二合一”事項。任何富通的董事會會議都是董事在一個單一的會議上討論和作出有關富通的決策。但是從法律角度看,是兩個會議在一體化地舉行。通常每年舉行8次董事會例行會議。出于公司業務事項的具體需要,可以以適當的通知在任何時間召開“額外的”董事會會議。2008年富通董事會實際舉行了25次會議。

董事原則上應該現場出席會議。特殊情況下,董事長準許一個或所有董事通過電話和視頻會議方式出席會議。董事可以通過簽署信件或傳真方式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一個董事代表其他董事委托的數量不能超過2個。董事會可以通過所有董事書面一致同意的方式、不實際舉行會議形成董事會決議:這種做法只能在狀態特殊、事項緊急并為公司利益所要求的情況下采用。

董事會的委員會。為了有效地完成董事會的職責,富通董事會設立了提名與薪酬、風險與資本、審計等三個委員會。各個委員會都由非執行董事組成,最少3人,最多5人。2008年9月26日,因金融危機陷入困境之后,另外成立了一個董事會的特別委員會,主要負責建立一個有秩序的危機管理流程及與有關權威部門溝通等, 12月2日該委員會解散。

富通集團的執行管理層:CEO與集團執行委員會

富通的執行管理層由CEO和集團執行委員會組成。董事會決定CEO的義務、權力和職責,并批準由CEO提議的集團執行委員會的義務、權力和職責。

CEO。富通的CEO有代表母公司和集團控股公司的雙重身份,但是在所有有關日常管理及董事會委任的具體事項上,都是作為一個實體的行為。董事會提出CEO人選,由股東大會正式任命。

CEO要清晰地界定和傳播富通價值觀;研究、定義并向董事會提議公司的戰略選擇,執行和落實董事會的決定。主持、組織和領導集團執行委員會,就集團執行委員會的組成、權力和職責向董事會提出建議,并就執行委員會的績效對董事會負責。

集團執行委員會。執行委員會由CEO和執行管理層人員組成,董事會任命執行委員會成員,并任命副CEO。CEO是集團執行委員會的負責人,領導委員會的組織與運作,就委員會的權力行使與職責完成對董事會負責。副CEO在所有的日常事務上協助CEO。同時,副CEO負責集團人力資源管理。

集團執行委員會作為一個小組來運作,同時每位成員也都有具體的職責領域。集團執行委員會中包括業務部門的CEO(零售銀行部、商人銀行部、私人銀行與資產管理部、保險業務部),集團的首席財務官、首席風險官、總法律顧問和首席運營官。

通常,集團執行委員會每兩周召開一次會議。應CEO或兩位委員會成員的要求,可以在任何時間額外召開會議。一半以上或者代表一半以上投票權的成員參加,構成有效的集團執行委員會會議,每一次會議都要有會議記錄。

富通集團管理:法律、運營和區域三個維度的組織結構設置

法律結構

集團控股公司(富通布魯塞爾和富通烏得勒支)是運營公司和服務公司的股東。所有與保險相關的業務均組織在富通保險公司之下,所有與銀行相關的業務(包括銀行、租賃和資產管理等等)均組織在富通銀行之下。

業務和支持組織

整個富通分為四大業務板塊。每一個板塊都是跨國并按統一線路向集團執行委員會報告的。一個業務板塊中包含瞄準特定顧客區間的相關業務活動組合,按共同的目標和戰略進行運營,由一個以一位集團執行委員會成員為主席的管理小組負責。這四大業務板塊分別是:零售銀行,商人銀行,私人銀行與資產管理,保險。

這些業務由幾個職能部門提供支持,每一個職能部門由一個管理小組負責,該小組負責人要向一位集團執行委員會成員匯報工作。

區域/國家組織

富通組織結構的第三個維度是國家和區域性的,按國家和區域建立管理平臺,把所屬區域內的所有實體的關鍵經理人員集中到一起,以確保區域內各種業務之間的協調,以及適當的當地代表性。這一平臺通常是按國家來建立的,從而成為國家管理小組,由一位國家經理擔任主席。國家經理向富通集團副CEO匯報。

平安―富通之爭的啟示:事后維權不如事先行權

篇(3)

審計委員會成立的初衷就是為了提高財務報告的真實性以及外部審計的獨立性等。根據《上市公司治理準則》的規定,審計委員會成立的主要目的就是:(1)提議聘請或更換外部審計機構;(2)監督公司的內部審計制度及其實施;(3)負責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之間的溝通;(4)審核公司的財務信息及其披露;(5)審查公司的內控制度[1]。

但是審計委員會制度經過幾十年的發展,財務舞弊行為仍舊是上市公司頻繁出現的重點監管問題。因此,不論是監管部門還是學術界都應對審計委員會職能難以發揮作用及其監管有效性不足的問題加以分析,并尋找深層原因。在國際上有關上市公司的財務信息披露和內部控制信息的真實度都很大程度上依賴外部審計師以及公司獨立董事的監管。然而在我國,由于公司在選取外部審計師和獨立董事的過程中存在的問題,難以維持其客觀公正的獨立性。而針對上市公司的“圈錢”行為,中小投資者又缺乏話語權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監管與保護,這些情況都導致了我國股市目前出現的嚴重信息不對稱、以及扭曲的資本市場狀態[2]。新興的審計委員會很難達到其原設定的目標,其失效的原因也是多種多樣的,該進行哪些改革以及努力才能保證其行使職權時遵守成立目的和獨立性,發揮其應有的作用,而不成為另一個形同虛設的“監事會”,就是本文要討論的重點。

為了改進審計委員會制度,使審計委員會發揮到最大的功效,既可以從企業的角度出發,也可以從國家的角度采取一些措施。企業和國家政策制定部門應該一起,為審計委員會的改進做出努力。

1 企業改進辦法

1.1 規范審計委員會制度

話說無規矩不成方圓,2008年由財政部、證監會、審計署、銀監會、保監會聯合制定的《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規定“企業應當在董事會下設立審計委員會”[3]。這些規定都沒有強制要求企業成立審計委員會,只是“可以”、“應當”,而不是“必須”。審計委員會的成員都是由公司的獨立董事構成。目前有關獨立董事的規定僅見于中國證監會和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等的有關規范性文件中,并且多為選擇性條款,導致審計委員會目前仍是一個建設性機構的局面[4]。也由于很多企業出現觀念性錯誤,認為審計委員會的設立僅僅是加強社會對上市公司管理處的監督,甚至認為審計委員會履行職責是給管理當局制造“麻煩”,揭企業的“短處”,于是很多企業對于審計委員會的成立不關心,也不支持審計委員會的工作。

因此企業必須有明確的規章制度來確定審計委員會的職能、制度、權力范圍。對于我國的雙層公司治理機構,企業還需嚴格區分審計委員會與監事會的責任,避免審計委員會與監事會職能的重疊。對于股權分散的公司,可以不設置監事會,但必須保證審計委員會的必要工作時間以及暢通的信息來源。隨著經濟的發展,和資本市場的進步,審計委員會將發揮更廣大的作用,以審計委員會作為一種主要的監督模式將會成為一種必然。根據馬克·S.比斯利(Beasley,2000)的實證研究,63%的無不實財務報告企業設有審計委員會,其比率高于不實財務報告企業的41%[5],由此可見設立審計委員會對企業的重要性。

同時應該明確審計委員會對內部審計的直接領導地位,注重審計委員會在溝通內外部審計中應發揮的作用,讓其成為內外部審計溝通的一個橋梁。企業還應該制定相關的關于審計委員會會議制度的條款,明確規定審計委員會一年開的會議次數,于每年年初制定當年的詳細會議日程,并由專人進行會議記錄,每次的會議記錄都應該進行保留,并由所有與會人員進行簽字確認。

1.2 增強審計委員會成員的質量

即使擁有無可挑剔的控制框架,實際執行的人員的素質不足等因素也可能導致內控失敗[6]。在過去,大量的精力都放在了對流程和控制的確認上,很少有人去關注委員會成員個人的行為、能力和職業道德。很多審計委員會成員沒有相關的財務、會計方面的知識,對于企業也不了解,只是一個掛名的獨立董事,沒有花費時間和精力在企業監督方面,沒有很好的履行其自身的職責,僅僅是為了自己的名譽而做獨立董事。亦或者某些獨立董事與某些管理層串通舞弊或對于存在的內控漏洞進行隱瞞,這些都會導致審計委員會形同虛設或影響其有效性。

作為公司審計委員會成員,首先必須是公司的獨立董事。對于獨立董事人員不夠在專業委員會里進行分配這個問題,公司應該完善獨立董事的提名機制。采用累積投票制,把投票權讓給股東大會,讓中小股東有參與公司治理的機會,選取的獨立董事不再是大股東的發言人。

其次審計委員會的成員應該加強其專業素養,具備相關的資格證明和從業經驗,熟悉公司業務流程,具備公司法、投資管理及風險管理知識;具備一定的領導經驗和管理水平。在審計委員會成員選取的時候應該考慮不同素質的成員,盡量使委員會成員的專業素養水平多樣化,才能夠實現技能的平衡性,做到從不同角度去思考問題。審計委員會應該同時具有商業經驗、知識技能、并且理解審計人員的角色,這樣才有助于發揮審計委員會的效應。

最后應該為審計委員會成員設置合理的薪酬機制,可以包括基本報酬和獎勵報酬。其中的獎勵報酬可以使委員會成員發現了公司治理過程中的重大漏洞或不足,并及時提出了改善措施,避免了公司遭受重大損失,亦或是公司當年的業績的分紅。這些報酬機制可以很好的激勵委員會成員,讓其更加忠實于公司,花更多的心思在公司內部控制上面。

2 政府應做的努力

2.1 制定關于審計委員會的法律法規

目前我國關于審計委員會制度的相關規定主要來自于《上市公司治理準則》,而這個準則的法律效應較低,執行力度不夠。其中對于審計委員會的成立也不是強制性的,因此我國可以修改公司法,或者制定一部特定的關于審計委員會的法規,在其中加入關于審計委員會設置、成員任職要求等相關規定。同時還應該規定上市公式審計委員會制定的披露,讓公眾和相關利益者可以明確了解公司審計委員會的成員以及其職能的履行情況,對于失職的人員,企業應該制定懲處措施。

此外,在對審計委員會立法的過程中,應盡量使法律法規直觀具體、詳細并有針對性,而不是僅僅提供原則性的指導,因此需要盡快對審計委員會的具體運作和檢驗標準進行研究,頒布有關審計委員會制度的實施細則,明確審計委員會的運作方式,制定規范的審計委員會章程并保證實施[8]。

2.2 加強理論研究及與實踐的結合

審計委員會制度在實施中遇見的問題,離不開理論的指導,所以首先應該加強理論的研究,借鑒國外一些好的發展經驗和規定條例,如美國《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中的一些有利于我國審計委員會發展的經驗和規定,以此來完善我國的審計委員會。同時審計委員會的發展也離不開注冊會計師協會,因此需要加強對審計委員會的研究工作,注重實務界和理論界的共同聯系,并且加強其與注冊會計師協會的合作,共同致力于提高財務報表質量和獨立性的研究[9]。必要地時候,加強行業內部自律管理也是一種輔助手段,適當的時候還可以在我國證監局的領導下建立審計委員會協會,制定一些行業內部規范,明確規定審計委員會的職能,成員的權利和義務,從而規范審計委員會的執業能力。

3 結語

我國的審計委員會這個概念提出的時間還不長,還有許多不夠完善的地方,但是由于審計委員會的制度有其優越性,所以必須政府和企業還有公眾一起努力,盡量讓這個制度能夠廣泛的推廣,高效的運行,讓其更好的發揮對公司進行公正有效的獨立監督,完善企業的治理結構,促進公司規范運作,幫助企業規避風險,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

參考文獻:

[1]《上市公司治理準則》.中國證監監督管理委員會,2002.

[2]李孟青,李秋燕,金鮮花.《審計委員會設立目標演變及其啟示》[J].會計之友,2010,(01).

[3]《企業內部控制規范》.中國人民財政部,2008.

[4]畢新雨.《審計委員會運行現狀及對策分析》[J].時代經貿,2012年1月.

[5]曾小青,《公司治理、受托責任與審計委員會制度研究》[M].東北財經大學出版社,2005.

[6]肖競.《2011年IIA年會情況報告》[J].中國內部審計,2011年9月.

篇(4)

中圖分類號:F27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8-4428(2012)03-50 -02

企業并購存在嚴重的信息不對稱的現象,財務盡職調查是降低信息不對稱風險的主要手段,是企業并購運作過程中重要的風險防范工具。很多企業在并購后并沒有增加收益、提高企業價值,究其原因,很大程度在于并購前期沒有進行充分的盡職調查,對財務盡職調查不夠重視、調查內容盲目或流于形式。本文首先闡述財務盡職調查的定義和重要性,然后對其目標和內容進行了全面的描述和分析,總結了收購過程的未來財務風險,期以更好地進行財務盡職調查工作。

一、財務盡職調查的定義及重要性

財務盡職調查是投資及整合方案設計、交易談判、投資決策不可缺的前提。在盡職調查中,財務盡職調查主要是指由財務專業人員根據并購目標和范圍,針對被并購企業與投資有關財務狀況的實施、實地和書面調查、文件審閱、口頭詢問、比較分析等調查手段,揭示和報告目標企業的一般投資價值和財務風險的工作過程。基于財務盡職調查,有助于潛在投資者判斷投資是否符合戰略目標及投資原則,合理評估、揭示和降低財務風險(包括潛在風險)或危機;達到規模經濟,降低經營成本,削減競爭對手,獲得市場價格優勢;分析企業盈利能力、現金流,預測企業未來發展的前景;了解資產負債、內部控制、經營管理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合理性,為確定收購價格和收購條件提供依據;便于合理構建整合方案。

二、理解并購目標,確立財務盡職調查目標

不同的戰略意圖會導致不同的并購戰略目標。在深刻理解投資方實施企業并購的目標和戰略之后,財務盡職調查才能準確把握調查的方向、方法,確定相關調查內容。面對金融型投資者,財務盡職調查應重點關注購買所需現金流以及未來能夠帶來的利潤回報是否足夠,同時關注資產質量、或有負債,認清財務風險。面對產業型投資者,應重點了解行業狀況、企業主營類型等競爭類要素,結合資產質量、凈資產存量考慮增長后勁,關注企業擴張的財務風險和投資后盈利水平等。故針對各類投資者,財務盡職調查的著重點和著眼點都會有所差異。只有以評價被并購企業投資價值、揭示投資風險為目標,得出全面、合理和有效的結論。

三、財務盡職調查內容

為對調查期間企業的財務結果作出全面、合理和科學的解釋,財務盡職調查主要包括企業基本情況和企業財務報表等內容。

(一)企業基本情況

企業基本情況主要包括會計主體的基本情況、財務組織構建以及會計、薪酬、稅費等政策情況。

財務盡職調查首先著眼于會計主體的基本情況,如是否具備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驗資報告、章程等;了解股東名冊、股東會議和董事會會議記錄、投資情況等;目標企業的發史;被并購企業本部及所有子公司控股情況、分公司結算情況;了解目標企業的組織架構及管理制度,以對內部控制進行初步評價。

了解目標企業的財務組織構建情況,包括財務組織結構(含控股子公司)、部門職責、財務管理模式(子公司財務負責人的任免、獎懲、子公司財務報告體制) 、財務人員職能權利和義務、企業管理是否完善情況等。

把握相關政策,薪酬政策中薪資的計算方法的合理性、繳納“五險一金”政策的合法性;福利政策的有效性。被并購企業應用會計政策及近3年會計政策的重大變化;與收購公司的差異及可能造成的影響;近3年會計師事務所的名單和審計報告。稅費政策:應了解適用的稅費種類、稅費率、計算基數;稅收優惠政策的應用;并購后稅費政策的變化情況。

(二)企業財務報表

目標企業調查期間的財務報表是財務盡職調查的重點。對于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項目,應注意對其真實性、合法性進行核實,針對貨幣資金注意是否有被凍結的情況;對應收賬款進行賬齡分析及壞賬分析;壞帳準備核算是否合法性;被并購方提供的會計報表反映的應收帳款的余額和凈值是否相符。審核存貨的計算方法、存貨進行盤點;審核發出商品、分期付款的發出商品的情況,計提壞賬準備是否合理;其他應收款,應查詢其內容是否真實、是否有長期掛賬,并進行函證。對長期投資的調查,驗證控股企業的投資情況,分析預計投資回報是否能實現,針對參股企業,了解其投資資料和投資回報情況;在建工程的調查注意是否具有土地有償轉讓協議書、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建設用地批準書等與土地相關的批文,審核工程項目造價、預算、完工程度、工程項目的用途,是否有停工項目;對固定資產中對土地房屋,對照產權證并實地查看,對機器、設備按照固定資產臺賬進行盤點,提取減值準備和折舊方法是否合理和入賬情況、折舊率是否合理;無形資產則分析其種類及取得途徑、無形資產的計價、攤銷的依據負債類,為防止存在未入賬的負債,查看應付賬款的明細賬和分析應付賬款周期、并對所有的供應商進行函證。分析納稅金情況,查閱應付稅金的明細賬、上財稅網查閱與稅務機關溝通相結合,了解各項稅的納稅完稅。

損益類項目。對被并購企業盈利能力進行調查,復核近三年銷售的收入、數量、單價、單位成本、毛利率的變化趨勢,對未來的盈利前景進行初步分析預測。重視關聯交易與非關聯交易的區別及對利潤的影響,對以上各因素的重大變化尋找合理的解釋。審閱管理費用、財務費用、營業費用的支出是否合理、合法及其未來費用進行預測。對其他業務的利潤,通過查閱明細賬和近幾年其他數據,了解其收入是否穩定,與成本是否配比。投資收益的調查,對照其合同,查閱其明細賬,復核各項投資的回報情況。營業外收支:核實內容是否真實、是否有異常情況。

審閱現金流量表,查清每筆資金的來源和去向,了解現金余額發生了什么變化。結合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應用財務分析公式評價獲取現金的能力、償債能力、收益質量。了解財務相關賬外情況,如銀行授信額度,與中國人民銀行進行溝通,掌握貸款證的使用情況、對外擔保和抵押資產情況。

四、財務盡職調查基本方法

財務盡職調查方法一般有審閱法、分析性程序、審核法、訪談法、溝通法和采取函證的財務審計方法等。調查者應綜合應用以上調查方法以得出盡可能全面的調查結論。

審閱法對目標企業的財務報表及其他財務資料分析、研究,以發現關鍵及重大的財務因素。

分析性程序有趨勢分析法、比率分析法、結構分析法三種方法。通過各種渠道取得資料,結合公司目前和歷史狀況,分析和評價公司的經營活動,觀察存在的不正常的變化,發現異常及重大問題。

審核法主要是對合同執行情況進行審核,及時發現或有負債。全面清查目標公司的債權、債務與合同的關系,合同的具體執行情況,為最后形成收購的底價奠定基礎,特別是對于銀行貸款情況進行調查。對照貸款合同、明細賬,了解利率、還款期、抵押、承諾、資產抵押和擔保等情況,計算貸款利息及支付和入賬情況,與銀行積極溝通;訪談法是指與企業內部部門、各職能人員以及中介機構充分溝通,對各類知情人員進行全面而縝密地訪問;溝通法主要通過與行業專家、行業協會進行溝通,對被并購企業的歷史沿革、現狀與發展趨勢進行縝密分析與評述。

采取函證的財務審計方法,及時發現未入賬的負債。不但要對往來賬上的客戶進行函證,也要對與目標公司有過經濟往來的其他客戶做函證,以防范財務風險。如目標公司的客戶雖未掛在往來賬上,但曾經發生過經濟往來,與合同核對(財務部不掌握合同),就會有未來的應收應付款。對被并購企業的辦公場所、生產工廠必要時進行實地考查。對貨幣資金和資產進行核盤。

總之,企業收購過程前期的財務盡職調查是投資方判斷目標企業投資價值和投資風險的重要手段。基于此,財務盡職調查更應當把握并購目標和重點關注區域,制定相應的詳盡的調查方法和擬調查內容,分析研究目標企業的經營內容、各項政策、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以及與其相關的賬外情況,最后形成有效的結論,從而更好的保護未來投資者的利益。

參考文獻:

[1]周霞,馮文紅.企業并購的盡職調查問題探討[J].中國鄉鎮企業會計,2010,(01).

篇(5)

目錄

金融類合同參考文書①

1)總則

2)資本

3)出資額轉讓及資本更改

4)董事會

5)經營管理機構

6)業務

7)銀行分支和附屬機構

8)技術訓練

9)確立銀行設施

10)利潤

11)財務會計與審計

12)稅務

13)保險

14)銀行職員

15)審批及注冊

16)合同有效期

17)終止與清算

18)不可抗力

19)保密及其他

20)調解和仲裁

21)合同文字

22)法定通訊地址

23)附加條款

_____(以下簡稱甲方)、_____(以下簡稱乙方)、_____(以下簡稱丙方)合稱中方和_____(以下簡稱丁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以下簡稱《合資法》,和《經濟特區外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及其他有關法規,按照平等互利原則,通過友好協商,一致同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_共同舉辦一家合資銀行,為此,訂立本合同書。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訂約四方

訂約四方一致同意共同投資舉辦一家合資銀行(以下簡稱銀行)。

第二條銀行名稱及地址

銀行名稱:_____

中文:_____銀行

英文:_____

銀行地址:_____

第三條組織形式

銀行為有限責任公司。訂約四方對銀行的責任以各自認繳的出資額為限。

第四條銀行宗旨

銀行經營商業銀行及投資銀行的業務并提供咨詢服務,為利用僑資和外資開辟新的渠道,介紹先進科學技術和先進管理經驗,增進國際和國內信息交流,努力擴大國際經濟和金融合作,為加速_____和經濟特區的建設服務。

第五條適用法律

銀行經批準成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人。本合同的訂立和履行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銀行的一切活動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令和有關條例規定。銀行的業務活動和合法權益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銀行接受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等有關機構的管理和監督。

第二章資本

第六條資本構成

銀行的注冊資本為_____元。

銀行第一期的實收資本為_____元。訂約四方出資的份額為:

甲方占百分之_____,出資_____元,以現金投資。

乙方占百分之_____,出資_____元,以現金投資。

丙方占百分之_____,出資_____元,以現金投資。

丁方占百分之_____,出資_____。以下列方式提供投資:

(1)以現金_____元投資;

(2)丁方將其在附屬機構的直接和間接的投資轉給銀行,作為對銀行的投資。內容包括_____。

(3)_____和_____兩公司的準備金(不包括壞帳準備金)與尚未分配的滾存利潤。

以上(2)(3)兩項合計共為_____元,應憑丁方聘請的在香港注冊會計師驗證的轉入日期的資產負債表為依據,多還少補。

銀行成立后,銀行董事會應盡快派專門小組對_____和_____的原放款(銀行成立時已有的放款)進行審查,對銀行成立前該兩公司的呆帳、壞帳和銀行成立后一年內發生的該兩公司原放款的呆帳、壞帳均由_____協助清理并負責償還呆帳、壞帳引起的全部經濟損失;對有壞帳風險的放款,專門小組在銀行成立一年內提出意見,轉由丁方負責處理。原方款凡經專門小組審查同意轉期的,其經濟責任由_____和_____自行負責。

訂約四方同意將銀行歷年稅后利潤至少提取百分之_____,經董事會決定后撥作準備金(本合同第二十五條有進一步規定),并經董事會決定可按訂約四方上述出資比例,從該項準備金中提取,分期增加出資額至_____元。

第七條資本提供

訂約四方需要銀行成立后(銀行的成立日期為銀行營業執照的簽發日期)三十天內交足出資額,以現金投資部分應全數存入銀行。丁方提供的股票等,如因技術原因,在銀行成立后三十天內未能辦妥轉入銀行手續時,經董事長及副董事長聯合決定,可以允許再延長三十天。任何一方所應出資的現金,如逾期未交或未交足,應按當天中國銀行公布的短期放款利率支付未交部分的遲延利息。

第八條出資憑證

訂約四方繳付出資額后,應由中國注冊的會計師驗證,出具驗資報告后,由銀行據以發給經董事長及副董事長簽署的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刊載明下列事項:名稱銀行,銀行成立的年、月、日,訂約四方名稱及其出資金額,出資的年、月、日以及發給出資證明書的年、月、日。當按照本合同第六條增加出資額后,銀行將增發出資證明書。

第三章出資額轉讓及資本更改

第九條出資額轉讓

訂約一方如向第三者出售、轉讓、抵押其部分或全部出資額須經訂約其他三方同意,并經審批機構核準。訂約一方轉讓其部分或全部出資額時,應先以書面通知其他三方說明承讓人名稱及轉讓條件,訂約其他三方有優先購買權。且其轉讓條件應與向第三者轉讓的條件相同。如訂約其他三方無意買入,出讓的訂約一方可按照上述通知書的轉讓條件,向指定第三者進行轉讓。違反上述規定的,其轉讓無效。

第十條注冊資本更改

如注冊資本需要變更時,應在指定時間內向審批機構申請批準,并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董事會

第十一條董事會組成

訂約四方同意在銀行成立時組成董事會,董事會由十人組成,中方五人,丁方五人,由中方和丁方各自委派。董事長由中方委派,副董事長兩人由中方和丁方各委派一人。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任期三年,可以連任。

第十二條董事會權力

董事會是銀行的最高權力機構,討論決定銀行的一切重大問題。其具體職權范圍在銀行章程中規定。

第十三條董事會議事規則

董事會會議應根據平等互利、友好協商及互相諒解的原則進行,對有關訂約四方權益的下列重大問題,均應由出席董事會會議的董事投票表決,一致通過,方可作出決議。

1.銀行章程的修改。

2.批準上一年度的年報、審核損益表及資產負債表。

3.超過董事會規定的任何信貸額。

4.超過董事會規定的任何購買或出售銀行固定資產額。

5.銀行政策、目標的修改。

6.其他人擬投資于銀行,銀行擬投資于其他人。

7.銀行擬與其他人進行合并。

8.訂約任何一方擬在銀行增資或出售、轉讓、抵押其在銀行部分或全部出資額。

9.年度業務計劃的重大修改。

10.從銀行利潤中按比例提取準備金、職工獎勵和福利基金。

11.銀行每年分配給訂約四方的紅利。

12.銀行與工會間的勞工合約及職員總人數的制訂。

13.銀行清算及合同終止。

副總經理以上高級職員的聘請和解聘等其他事項可由出席董事會會議的董事或其授權人以過半數通過作出決議。

第十四條董事會召開

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會議一次。在訂約任何一方請求下,董事長可召開董事會特別會議。董事會會議在設于_____的總行召開,或在會議通過書內指定的其他地點召開。

第十五條常務董事會組成

董事會設常務董事會,由中方和丁方各委派兩名董事組成,在董事會休會期間,除第十三條第1、7、8和13項外可由常務董事會代行董事會職權。由董事長或其委托的一位常務董事召集常務董事會會議。常務董事會的決議不得與董事會決議相抵觸。

第五章經營管理機構

第十六條銀行行政管理體制

銀行的行政管理,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總裁、總經理負責制。

第十七條總裁、執行副總裁

銀行設總裁一人,執行副總裁一人,是銀行的主要行政負責人。貫徹執行董事會和常務董事會的各項決議,負責協調、監督銀行及其各分支和附屬機構的業務活動,研究國際金融市場信息,開拓銀行業務。總裁、執行副總裁由丁方和中方推薦,由董事會聘請和解聘。任期均為三年,可以連任。

第十八條總經理、副總經理

銀行設總經理一人,副總經理若干人,協助總經理工作。總經理、副總經理由中方和丁方推薦,由董事會聘請和解聘。總經理、副總經理執行董事會會議的各項決議,負責向董事會和總裁、執行副總裁報告,并組織領導銀行在國內辦理的日常業務工作。根據上述任務,總經理有權處理下列事項:

1.代表銀行對外接洽業務。

2.談判及簽署文件。

3.委任及解雇非董事會委任的職員,并決定其報酬和福利。

4.起草銀行業務條例報經董事會審查批準后貫徹執行。

5.起草年度業務計劃及董事會要求的其他計劃,將上述計劃報經董事會審批后監督該計劃的貫徹執行。

6.向董事會報告銀行業務進度,提出銀行行政管理及業務改進的建議。

7.向董事會報告銀行職工人數,薪給等級及提升標準和制度。

8.提高銀行職員業務及管理水平,制訂銀行職員訓練計劃,監督由董事會批準的訓練計劃的執行。

9.運用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責和權力。

第六章業務

第十九條業務范圍

銀行經營下列業務:

1.本、外幣放款和本、外幣票據貼現;

2.本、外幣投資業務;

3.外幣和外幣票據兌換;

4.股票、證券的買賣和發行;

5.資信調查和咨詢服務;

6.信托、保管箱業務;

7.本、外幣擔保業務;

8.出口貿易結算和押匯;

9.國外和香港、澳門地區匯入匯款和外匯托收;

10.僑資企業、外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和中外合作企業的匯出匯款及進口貿易結算和押匯;

11.辦理國外、香港、澳門地區的外匯存款和外匯放款;

12.僑資企業、外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和中外合作企業的本、外幣存款和透支,外國人、華僑和港澳同胞的本、外幣存款和透支;

13.其他經申請批準的業務。

第七章銀行分支和附屬機構

第二十條分支和附屬機構的成立

銀行根據業務發展的需要,經有關審批機構批準,可在國內外設立分支機構和附屬機構。

銀行同其分支機構和附屬機構之間可以相互調劑使用資金。

第二十一條現有附屬機構

現有_____和_____成為銀行在_____的子公司,_____改名為_____。該兩子公司分別在_____注冊為有限責任公司,根據當地的法律分別成立董事會,由中方和丁方各自委派相等人數的董事組成;各設總經理一人,副總經理若干人,由丁方和中方推薦,由各董事會聘請和解聘。總經理、副總經理負責向董事會和銀行的總裁、執行副總裁報告。

銀行對上述兩子公司是投資控股關系,該兩子公司各自實行獨立經濟核算,其盈利扣除上交稅收和提留準備金后,所余純利應交給銀行;如發生虧損,則分別由其在實收資本的有限責任范圍內自行處理。

第八章技術訓練

第二十二條技術訓練

銀行將調派_____和_____的經理級職員協助銀行開展業務并為銀行引進先進管理技術和培訓職工。

銀行行政及財務高級職員將安排在_____和_____的訓練中心或派往其他地方進行訓練。

關于上述人事訓練的安排將由銀行董事會視銀行業務發展需要及_____和_____的條件而作出適當的決定。

第九章確立銀行設施

第二十三條銀行設施

為了順利執行董事會制訂的業務方針,逐步提高銀行本身服務效率,為客戶提供具有國際水平的銀行及咨詢服務,訂約四方應協助銀行安排需用的樓宇設備及提供其他的便利。

第十章利潤

第二十四條利潤分配

訂約四方按各自提供的出資比例分享銀行利潤,分擔銀行的風險及虧損。

第二十五條準備金、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

銀行每年獲得的利潤,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有關法令繳納稅款后,經董事會決定將稅后利潤至少提取百分之_____撥作準備金,并按董事會決定另行提取一定比例的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其利潤余額如董事會決定進行分配,應按訂約四方前一年會計年度終結的投資比例進行分配。所提取的準備金可按第六條規定再行投資于銀行,而增加出資額。

第二十六條利潤匯出

銀行所有紅利按訂約四方的投資比例進行分紅,由銀行分別給訂約四方的帳戶。

當利潤分配給丁方時,銀行將丁方名下分配到的紅利用_____幣在交稅款后電匯給丁方指定銀行及帳戶。

第十一章財務會計與審計

第二十七條財務會計制度

銀行內部會計制度及固定資產折舊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和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結合銀行的具體情況加以制訂,并報當地財政部門和稅務機關備案。銀行采用國際通用的權責發生制和借貸記帳法記帳。銀行一切憑證、帳簿、報表必須用中文書寫,必要時可用英文書寫。

第二十八條貨幣單位

銀行記帳本位幣為_____幣,除編制_____幣的會計報表外,還應另編折合人民幣的會計報表。人民幣與_____幣之間的兌換率應按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當日牌價(買賣中間價)折算。

第二十九條審計與報表

銀行的帳目將隨時公開以供訂約四方及內部會計師查閱。銀行將對訂約四方提供未經審核的每月財務報表。會計帳冊年報經訂約四方同意,可在中國注冊的一家獨立會計師事務所審核及證明。銀行將免費向訂約四方提交每月財務報表及會計年報,包括經審核的年度損益報表及資產負債表。

第三十條銀行審計師

董事會聘請在中國注冊的一家獨立會計師事務所擔任銀行審計師,依法審核銀行一切財務收支及會計帳目,并向董事會提出報告。

第三十一條會計年度

銀行會計年度采用日歷年制,自公歷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一年會計年度。

第十二章稅務

第三十二條稅款

銀行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的規定,繳納各種稅款。任何免稅或減稅亦按照有關法令、條例的規定進行。

第三十三條進口物資、設備

銀行進口本身需用的一切物資、設備、裝飾用品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規定免交進口關稅和工商統一稅。

第三十四條減稅、免稅及退稅

銀行將努力爭取享受經濟特區的免稅或減稅優惠待遇。中方將協助銀行在適用法律許可下,向有關當局申請減免稅或辦理退稅手續。

第十三章保險

第三十五條保險及付款

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一切保險,應向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人民保險公司或經董事會批準的其他具有資格的保險公司投保。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一切保險應向具有資格的并經董事會批準的保險公司投保。至于銀行所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附屬機構的一切保險投保事宜,則由各附屬機構的董事會各自批準。付給人民保險公司或由人民保險公司償付款項將按有關保險合約條件以人民幣或外幣結付。

第十四章銀行職員

第三十六條銀行職員雇傭

銀行職員的招收、招聘、辭退、辭職、工資、福利、獎懲、勞動保險、勞動保護、勞動紀律等事宜,按照《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勞動管理規定》及有關勞動管理規定辦理。

第十五章審批及注冊

第三十七條審批、生效日期

銀行合同、章程及其他文件由訂約四方簽署后,經丁方的股東大會和中方各董事會通過,按照《條例》規定的報批手續,向審批機構申請批準。

本合同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審批機構批準,發出批準證書后方能生效,批準日期為合同生效日期。合同生效后,對訂約四方均發生法律約束。

第三十八條注冊、成立日期

訂約四方收到審批機構發給批準證書后一個月內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銀行登記手續及領取營業執照,銀行的營業銀行簽發日期為銀行的成立日期。

第十六章合同有效期

第三十九條合同有效期

合同有效期將為永久性的,除非遇到第四十條規定的情況而告終止。

第十七章終止與清算

第四十條終止

當發生下列任何一種情況時,合同可告終止:

1.銀行發生嚴重虧損無力繼續經營。

2.訂約雙方一方不能履行合同規定義務,致使銀行無法繼續經營。

3.因第四十二條不可抗力影響,遭受嚴重損失,銀行無法繼續經營。

4.銀行未達到其經營目的,同時又無發展前途。

訂約任何一方由于上述情況請求合同終止時,董事會將召開特別會議考慮結束事宜,如獲得一致通過,銀行將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審批機關申請解散。

第四十一條清算

當合同終止時,董事會將負責銀行清算事宜。在清算事項未完成前,董事會不能解散。按《合資法》和《條例》清理帳目及劃分資產。董事會將提出清算原則和手續,并任命一個清算委員會。清算委員會應向董事會報告工作情況。按照一般原則,清算過程將包括收回銀行債權,支付銀行債務及按照訂約每一方投資比例撥還其名下投資及劃分剩余資產。清算委員會的報告經董事會批準,董事會將報告原審批機構,并向原登記管理機構辦理注銷登記手續,繳銷營業執照。

第十八章不可抗力

第四十二條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系指下列情況:戰爭、火災、水災、地震、暴風雨、海嘯,以及其他不可抗力事項。

若訂約一方由于不可抗力而阻止其按合同規定執行某職責時,應盡速備同有關不可抗力證據向其他三方報告。受不可抗力影響的訂約一方應采取適當的措施減輕或免除不可抗力帶來的影響,并在最短時間內恢復執行其受不可抗力影響的職責。

第十九章保密及其他

第四十三條保密

有關銀行的業務資料、技術記錄、財務情況均不可向外界泄漏(訂約四方需向政府有關機關呈交的報告除外),除非該資料先前已向公眾公開。

第四十四條中方和丁方相互協助

為了履行本合同,中方在港澳地區和中國境外遇有需要丁方協助事項,丁方將予以協助。丁方為獲得中國政府法令規定所需的各項執照、許可證、簽證和認可書等,中方將予以協助;丁方為獲得中國有關法令規定應享有的各項利益,中方亦將予以協助。

第二十章調解和仲裁

第四十五條董事會內部調整

訂約四方如發生任何爭議時,該爭議事件應先通過董事會本著友好合作、互相諒解的精神協商解決。

第四十六條仲裁

訂約各方如在解釋或履行銀行合同、章程中發生爭議,應盡量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經過協商無效,則提請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對外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調解和仲裁,按該會的程序規則進行。

如交該仲裁委員會后三十天內尚未獲得解決,則訂約任何一方可將爭議事件提交_____仲裁處按照聯合國一九七六年國際貿易法或以后條例作出裁判。上述裁判處將包括三位仲裁人,中方將任命一位仲裁人,丁方亦將任命一位仲裁人,然后再由上述被任命的兩位仲裁人聯合任命一位仲裁人,如中方或丁方不在第一任命后六十天內任命其仲裁人或如上述兩位已被任命的仲裁人不在被任命后六十天內聯合任命另一位仲裁人,有關仲裁人的任命將由_____裁判處作出。仲裁人將考慮四方訂約人在合同中的意向,亦可用國際上接納的一般法則,作出裁決。裁判過程將用中英文作為正式文字。所有聽證資料,索賠或辯護供述和仲裁、裁判及有關理由等,將以中英文書寫。

本條規定下的仲裁裁決將為最后的裁決,對訂約四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

在解決爭議期間,除爭議事項外,銀行訂約各方應繼續履行銀行合同、章程所規定的其他各項條款。

第二十一章合同文字

第四十七條合同文字

合同用中英文書寫。各中英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八條通知書

訂約四方書信往來,董事會通知書與文件,財務會計通知書與報告等應按訂約四方在第四十九條列明的法定地址以掛號航郵、電報或電傳投遞。如某方地址更改時,應用書面通知其他三方。

第二十二章法定通訊地址

第四十九條法定地址

訂約四方法定地址如下:

甲方:_____

乙方:_____

丙方:_____

丁方:_____

第二十三章附加條款

第五十條修改

合同的任何修改須經董事會決定后,呈交審批機關批準,方為有效。

第五十一條前寫合約及照會

本合同經審批機構批準正式生效后,訂約四方所有的前口頭和書面的協議或照會等,如與合同相抵觸時,以本合同為準。

附:金融類合同參考文本②

目錄

(1)總則

(2)經營目的的和業務范圍

(3)出資

(4)合資各方的責任和義務

(5)董事及董事會

(6)經營管理機構

(7)勞動管理

(8)稅務、財務、會計、審計

(9)利潤分配

(10)合資期限、解散及清算

(11)違約責任和爭議的解決

(12)合同的文字、生效及其他

合資經營_____合同

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和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以下簡稱《合資企業法》)及中國的其他有關法規,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經過友好協商,同意在中國共同出資建立合資企業,特簽訂如下合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合同雙方如下:

甲方:

_____(以下簡稱甲1方)

法定地址:_____

法定代表:_____

_____(以下簡稱甲2方)

法定地址:_____

法定代表:_____

乙方:

_____(以下簡稱乙1方)

法定地址:_____

法定代表:_____

_____(以下簡稱乙2方)

法定地址:_____

法定代表:_____

_____(以下簡稱乙3方)

法定地址:_____

法定代表:_____

第二條甲1方、甲2方對于本合同規定的關于甲方所應履行的全部條款,負有連帶責任和共同義務;乙1方、乙2方、乙3方對于本合同規定的關于乙方所應履行的全部條款,負有連帶責任和共同義務。

第三條合資企業的名稱為_____,英文名稱為_____(以下稱“合資公司”)。

法定地址:_____

第四條合資公司為中國的法人,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條例、規定并受其管轄和保護。

第五條合資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合資各方對合資公司的責任以各自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按照各自在注冊資本中的出資比例分享利潤和分擔風險及虧損。

第六條根據董事會的決定,合資公司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后,可以在中國國內、外設立分支機構。

第二章經營目的和業務范圍

第七條合資公司的經營目的是:用科學的經營管理方法,為國內、外用戶提供租賃服務,協助國內企業的技術改造和設備更新,支持國內用戶的出口創匯和機器、設備的出口租賃,促進中國和_____以及其他國家、地區之間的經濟交流和技術合作。

第八條合資公司的業務范圍如下: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內、外用戶的需要,經營國內、外生產的各種先進適用的機械、電器、設備、交通運輸工具以及各種儀器儀表、電子計算機等以及先進技術的租賃、轉租賃、租借和對租賃資產的銷售處理。

2.直接從國內、外購買經營前述租賃業務所需要的技術租賃物。

3.租賃業務的介紹、擔保和咨詢。

第三章出資

第九條

1.合資公司的投資總額和注冊資本均為_____元。甲、乙雙方的出資比例各為_____%,出資金額各為_____元。

2.合資各方出資比例和以現金支付的金額如下:

甲1方:_____%_____元,其中_____元以與其等值的人民幣支付。

甲2方:_____%_____元,其中_____元以與其等值的人民幣支付。

乙1方:_____%_____元

乙2方:_____%_____元

乙3方:_____%_____元

3.在合資公司領到營業執照后_____個工作日內,合資合方應將上述各自認繳的出資額全部匯入合資公司在中國銀行的帳戶。

4.以人民幣出資時,人民幣與美元的換算率,應以繳付日當日的中國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外匯牌價為準。

5.在合資期間,合資公司不能減少注冊資本。

6.合資各方繳付出資額后,應由在中國注冊的會計師驗證并出具驗資報告,由合資公司據以發給出資證明書。

7.合資期間內,合資的任何一方,不得將合資公司發給的出資證明書轉讓、抵押,或作為第三者對合資公司擁有債權的目的物。

第十條

1.合資公司注冊資本的增加、轉讓或以其他方式處置,應由董事會會議通過,報原審批機關批準,然后到原登記管理機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2.合資各方的任何一方,如將出資額的全部或一部分進行轉讓時,其他的合資方有優先購買權。合資方的任何一方向第三者轉讓出資額的條件,不得優惠于向其他合資方轉讓時的條件,本款中的合資各方為甲1方、甲2方、乙1方、乙2方、乙3方。

3.在甲、乙雙方的出資比例保持相等的條件下,甲、乙各方的出資額可以在各自內部相互轉讓。

第四章合資各方的責任和義務

第十一條合資各方發揮各自具有的特點和長處,為支持合資公司的建立和業務開展,承擔上述責任和義務:

1.甲方的責任

(1)負責為建立合資公司向中國政府有關部門辦理報批,領取批準證書和營業執照等有關手續。

(2)協助租借辦公用房和購買辦公用品。

(3)介紹和推薦租賃用戶和項目。

(4)提供國內金融和租賃市場信息。

(5)協助合資公司在中國國內成立分支機構。

(6)向合資公司推薦優秀的經營管理人員及其他人員。

(7)協助為合資公司中的外籍人員辦理入境簽證、長期居留證、旅行證等手續。

(8)協助籌措外匯及人民幣資金。

2.乙方的責任

(1)利用在_____及世界各國的營業網,宣傳合資公司的租賃業務,向合資公司介紹和推薦租賃用戶和項目。

(2)介紹和推薦世界各國生產的技術先進、價格合理的租賃物件。

(3)協助合資公司向國外出租設備,以及承租人產品的出口。

(4)提供國際金融市場、租賃業務的信息以及開展租賃業務所需的各種合同文本。

(5)協助對國外用戶進行資信調查。

(6)在合資公司所在地或_____對公司職員進行業務培訓。

(7)協助合資公司使用注冊資本在外國購買交通工具、通訊設備及辦公用具。

(8)協助合資公司以優惠條件在國外籌措資金。

第五章董事及董事會

第十二條董事的派出

1.合資公司的董事共_____名,其中甲方派出_____名,乙方派出_____名。

2.董事的任期為_____,可連任。董事的替換或缺員補充,要由原派遣方面以書面形式通知董事會,該董事的任期以前任者的任期剩余期間為限。

第十三條董事的職責

1.合資公司董事出席董事會,提出議案,對于需要審查、批準的議案,行使表決權。

2.董事為非駐勤職務,在合資公司不取報酬。但如董事擔任合資公司的駐勤職務時,將享受與職務相應的工資待遇。

第十四條董事長、副董事長

1.合資公司的董事會設董事長一名,副董事長一名。董事長由甲方派出的董事擔任,副董事長由乙方派出董事擔任。

2.董事長為合資公司的法定代表,負責召集并主持董事會。

3.副董事長輔佐董事長工作。董事長在不能履行其職責時,應授權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代表合資公司行使職權。

4.董事長、副董事長的任期與董事的任期相同。

第十五條董事會的召集

1.合資公司的董事會由合資各方派遣的全體董事組成,董事分別具有一票表決權。

2.董事會原則上一年一次,一般在合資公司的營業年度終止后_____個月內,在合資公司總部所在地召開。

3.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經過商議,認為有必要時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議召開會議時,要召開臨時董事會。

4.董事長最遲要在會議召開三周之前,將召開董事會的通知議案,以書面發送各位董事。

5.召開董事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董事如不能出席時,可向其他董事發出委任書,代替出席和表決,但一個董事最多只能代替一人。

6.董事會議記錄應包括會議議程的要點和結論,經主持人和參加會議的董事簽字后,原本保存在合資公司。

第十六條董事會的職責

1.董事會為合資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決定合資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同時對合資公司具有進行領導和監督的權利。

2.董事會職責如下:

(1)修改合資公司章程。

(2)決定延長合資期限、提前終止和解散合資公司等事項。

(3)決定注冊資本的增加、轉讓或其他有關資本的事項。

(4)任免合資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和經營委員會成立以及聘請總會計師等。

(5)決定與其他經濟組織合并、合資公司資產的全部或重要部分的轉讓以及接收其他經濟組織的重要資產等。

(6)國內、外之分公司、子公司、國外機構的設立和撤銷。

(7)批準財務決算、決定合資公司三項基金的提取比例、利潤分配或虧損處理辦法。

(8)確定經營方針,決定各年度業務計劃和財務預算。

(9)決定會計處理規則和資金籌措方針。

(10)決定合資公司組織機構的設置和變更。批準有關職工工資、獎金、福利、醫療、待遇等勞動管理方面的規定。

(11)決定駐勤董事和高級職員的待遇。

(12)審查、批準總經理和經營委員會提出的業務報告。

(13)審查、批準董事提出的議案。

(14)決定合資公司有關經營管理的規章制度。

(15)決定其他重要事項。

3.關于上述(1)--(9)項的決議,應由出席會議的全體董事通過方可作出。關于(10)--(15)項決議,在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后即可作出決定。

第六章經營管理機構

第十七條總經理、副總經理

1.合資公司設總經理一名、副總經理一名。每屆任期為_____年,可以連任。第一任總經理由乙方從派出董事中推薦,副總經理由甲方從派出董事中推薦。經董事會聘任。第一任總經理、副總經理期滿后,每屆總經理、副總經理由甲、乙方輪流推薦,經董事會決定聘任。

經董事會聘請,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可以兼任合資公司的總經理、副總經理。

2.合資公司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總經理負責制。總經理的職責是:

(1)在董事會授權范圍內,對外代表合資公司。

(2)根據董事會和經營委員會的決定,安排領導合資公司日常經營管理業務。

(3)作為經營委員會的主任,召集主持經營委員會會議。

(4)決定董事會授權范圍內的租賃議案,提供信用議案以及資金籌措。

3.副總經理輔佐總經理對合資公司全面業務的管理。并可兼任部門經理。

4.總經理、副總經理不能兼任外部其他經濟組織的總經理、副總經理、不能參加其他經濟組織對合資公司的競爭。

第十八條經營委員會

1.合資公司設立經營委員會。經營委員會由總經理、副總經理以及其他高級人民組成,委員經董事會任命。經營委員會主任由總經理擔任,副主任由副總經理擔任。

2.經營委員會每月召開一次。委員如不能出席會議時,可委托其他委員代替出席。委員會中的任何一名委員如要求召開會議,可隨時召開臨時經營委員會。

第十九條經營委員會的職責是:

1.擬定上報董事會會議討論的議案。

2.批準超過總經理權限的租賃項目以及其他提供信用的方案。

3.批準超過總經理權限的資金籌措。

4.國內業務機構的設立和撤銷。

5.執行董事會會議決定事項。

6.合資公司規則、制度的具體制定。

7.任免部門經理以下的管理人員。

8.根據合資公司勞動管理規定,具體決定有關職工雇傭、解雇、工資、獎金、福利、醫療等事項。

9.決定職工的培訓計劃。

10.向董事會提出年度財務報告、利潤分配方案以及定期業務報告。

上述1--4項的決議,應由全體出席會議的委員全部同意通過后方能決定。第5--10項在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員同意的情況下即可決定。

第七章勞動管理

第二十條合資公司職員雇用、辭退、工資、勞動保護、福利和獎懲事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企業管理規定》及其他實施規定,經董事會制定草案,由合資公司和合資公司的工會或個別簽訂勞動合同規定之。

第二十一條關于甲乙雙方推薦的高級職員的雇用和工藝待遇、社會保險、福利、出差旅費標準等問題,由董事會討論決定。

第八章稅務、財務、會計、審計

第二十二條合資公司按照中國有關法律和條例的規定,繳納稅金。

第二十三條合資公司的財務與會計制定,應根據中國的有關法律和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結合本公司的情況加以制訂,并報當地財政部門、稅務機關備案。

第二十四條合資公司按照《合資企業法》的規定,提取儲備基金,企業發展基金和福利及獎勵基金。每年提取的比率,由董事會根據合資公司的經營情況,討論決定。

第二十五條合資公司以_____幣作為記帳本位幣。根據權責發生制的原則,采用借貸記帳法記帳。

第二十六條合資公司的會計年度,每年從一月一日起到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所有的記帳憑證、傳票、統計表、帳簿都有中文書寫,重要的記帳憑證、帳簿、統計表,要同時使用英文書寫。

第二十七條合資公司在中國銀行開設人民幣及外匯帳戶,也可在經批準和指定的國內、外其他銀行開立帳戶。

第二十八條合資公司的財務審計,應聘請中國的注冊會計師審查、稽核,并將結果向總經理或董事會報告。

第二十九條合資各方,可以向合資公司派遣自己的審計師,檢查會計帳簿,費用由派出方自理。

第三十條合資公司的董事或持有董事委任書的人,可隨時閱覽、檢查合資公司的會計帳簿以及其他計算記錄。

第九章利潤分配

第三十一條公司提取三項基金后的可分配利潤,如董事會決定分配,則應按公司各方出資比例,按會計年度進行分配。

第三十二條在前年度的虧損未被全部彌補前,不得分配利潤,以前年度沒有分配的利潤可以并處本年度利潤分配。

第三十三條乙方分得的凈利潤,在按照中國的稅法規定納稅后,可向國外匯出。

第三十四條每營業年度的最初四個月內,總經理要制定出前年度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計算書和利潤分配方案,向董事會提出,接受審查。

第十章合資期限、解散及清算

第三十五條合資公司的期限為:自合資公司的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_____年。

如任何一方提議延長,并得到董事會通過之后,可以在合資期滿_____年之前,向對外經濟貿易部提出申請。

第三十六條合資公司如發生下列事態之一,經對外經濟貿易部的批準后,可宣布解散:

1.合資公司合資期限屆滿。

2.合資公司發生重大損失,失去了繼續經營的能力。

3.合資公司的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或合資公司章程的規定,致使合資公司無法繼續經營。

4.由于戰爭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合資公司蒙受重大損失,難以維持經營。

5.公司不能達到經營目的,同時又無發展可能。

第三十七條

1.合資公司在合資期滿或按照上條規定中途解散時,董事會要將清算的程序、原則及清算委員會的人選等向企業主管部門提出,接受審查和對清算的監督。

2.清算委員會的人選,一般從合資公司的董事中選出。董事不能作為清算委員會委員或不適合擔任委員時,合資公司可以聘請在中國注冊的會計師或律師作為委員。

清算費用以及清算委員會委員的報酬,從合資公司的財產中優先支付。

3.清算委員會的任務是:就合資公司的財產、債權、債務等進行全面調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目錄,提出財產作價及計算根據之后,決定清算方法。清算方法經董事會決議后,由清算委員會實施。清算期間內,清算委員會可以代表合資公司或應訴。

第三十八條

1.合資公司在合資期限終了或解散時,以其總資產對債務負擔責任。

2.資產進行轉讓或處理時,外匯資產要取得等價外匯以清算外匯債務。

3.不能轉讓或處理的資產剩余時,_____方要以合適的評價額,將剩余資產全部接收,清算債務。

4.償還債務之后的剩余資產,超過注冊資本的增值部分,按照中國稅法的規定納稅后,根據合資各方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5.分配給乙方的剩余財產中的外匯部分,按照中國稅法的規定納稅后,可以向國外匯出。

第三十九條合資公司的清算工作結束后,清算委員會要向董事會提出清算報告,得到董事會批準后,向對外經濟貿易部報告,同時,到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注銷登記和繳銷營業執照的手續,并對外公告。

第四十條因合資期限期滿,解散或其他理由而本合同終止時,合資的任何一方,不能在自己投資的任何公司繼續使用本合資公司的名稱。

第四十一條合資公司解散后,各種文件資料、帳簿的正本由甲1方保存,其副本由甲1方以外的合資各方全體分別保存。

第十一章違約責任和爭議的解決

第四十二條

1.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第九條的規定,如數按期繳付出資額時,則從第十五天起算,每逾期一個月,違約方應向守約方繳付相當其出資額_____%的罰金,逾期三個月,則除繳付累計應出資額_____%的罰金外,其他合資方有權按本合同第三十六條第3款規定,終止本合同,并要求違約方賠償損失。

2.因合資的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時,應由違約方承擔經濟責任。

第四十三條

1.對本合同或合資公司的章程進行解釋或履行時,如發生糾紛,其糾紛的當事者要以不使合資公司的利潤受損為前提,進行友好協商,謀求問題的解決。

2.協商不能解決時,可以提請仲裁。仲裁要在被告的所在國進行。被告者如是甲方,則由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對外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被告者如是乙方,則由_____國_____仲裁協會進行仲裁。

仲裁機構的裁決是最終決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仲裁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3.在解決糾紛期間,除去糾紛的事項以外,合資各方要繼續遵守履行本合同及合資公司的章程所規定的其他事項。

4.仲裁時使用語言為英語。

第四十四條本合同的效力,解釋、履行和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管轄。

第十二章合同的文字、生效及其他

第四十五條本合同用中文和_____文書寫成,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六條

1.本合同在簽字后,報對外經濟貿易部審批,自批準之日起生效。

2.合同條款的修正、變更、補充,由合資各方協商,以書面形式一致同意后,報對外經濟貿易部審批,經批準后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本合同未規定的事項,根據《合資企業法》及有關法律,由合資各方協商決定。

篇(6)

哲學是什么?――批判性思考

通常認為,哲學(philosophy)來源于希臘語,意思是愛智慧。但是,艾略特挖掘出了它另一層實踐性的含義――philosophy根據詞源,還有熱衷于對好奇心的探索和智力培養,艾略特的主張是,“哲學不是簡單的收集一些具有價值的想法和觀點。而是人們以其來行事的策略,這些策略制定的過程應該包括,體系的懷疑,邏輯的分析以及批判性的思考。”

一個具有哲學層面思考的人,在獲悉權威人士的信仰后,會產生這樣的疑問:“這個信仰是怎么誕生的?支持它的背景是什么?它真正的含義是什么?又是怎么獲得這個信仰的?”哲學的精神是批判性的質疑,即對現有的信條加以探索,探索其內在含義、變化及其轉換的價值。要不斷地對已有哲學的信條進行探索,斟酌,質疑,而不是囫圇吞棗地接受。

基于哲學的這個特點,艾略特認為哲學的探究有以下5個特點。《音樂問題――新的音樂教育哲學》也是把這五點串聯在一起,作為音樂教育中的基本原則。第一,哲學研究,可以認為是典型的“大圖片”的繪制;第二,哲學研究是不能僅僅通過觀察、描述或經驗就能闡述;第三,優秀的哲學成果不是提出新的事實,而是對我們思想和行動中約定俗成的構想、信仰、意義等開啟全新的研究視角;第四,研究過去的哲學,對于當前哲學的研究是重要的方法之一;第五,哲學是一個輔、合作性的研究領域,它也同樣包括行動的特質。

音樂教育哲學

1.大圖片理論(Big picture②)

為了闡明哲學與音樂教育有著密切的關系,以及哲學的實踐性含義,艾略特通過一個有趣且生動形象的比喻――“哲學好比一張地圖(Map③),而音樂教育哲學的研究好比是在繪制一張地圖。”

地圖提供的是,一個國家或一個地區,甚至整個世界,整體的地理信息。在地圖上,我們不可能知道某個地方的具體細節,比如在那里的生活狀況是什么等。同樣地,成功的音樂教育哲學也正像一張地圖一樣。我們不能指望它能告訴我們詳細教學環節。它給予我們的是音樂教育的本質、概念、基本原則、方法論等整個音樂教育領域的綱領性的信仰。音樂教育哲學應用到實際情況中,不是被動地使用它來處理具體事情,而是一個主動的過程――即在理論的指導下,對實際中的具體情況是否符合理論提出質疑。

基于艾略特音樂教育哲學的大圖片理論,我們不難理解,作為音樂教育者,在教學之前,應該先具備一套教學信仰,掌握相關的教學理論,然后根據信條和基本原則制定自己的教學目標,再選擇合理的教學法,設計教學環節,此外還要考慮到在教學過程中將會出現的問題。在教學的過程中,依據教學信仰和基本原則,靈活處理在教學環節上臨時發生的意外狀況,最終通過不斷地教學實踐,以及批判性地質疑與思考,發展和完善教學信條和教學理論。

2.兩個前提――音樂的本質及其價值

哲學研究,首先要確定的是,思考的前提是什么。艾略特的音樂教育哲學觀,有兩個前提。第一,音樂教育的本質由音樂的本質所決定。第二,音樂教育的影響取決于音樂在人們生活中的地位。在這兩個前提下,艾略特首先思考了如下一些問題。

艾略特認為,任何“x教育”形式的術語都至少有三個基本含義:(1)教育在x里;(2)為了x教育;(3)通過x的方式教育。同樣地,在音樂教育術語中,也包含這些基本含義,具體表述為:第一,音樂在教育里,涉及有關音樂正規知識的教與學,聽音樂,音樂欣賞,音樂表演,音樂創作,音樂理論等;第二,為了音樂而教育。可能采用兩種方法,要么是把教與學作為音樂實踐或教音樂之前的準備,要么是把教與學作為今后從事音樂工作(比如表演、作曲、歷史學或批判性研究、音樂教師)的準備;第三,通過音樂的方式來教育,比如提升個人的健康,升華內心靈魂。

艾略特主張,為了要解釋音樂教育的本質和音樂教育為什么重要,我們必須首先理解音樂是什么?在第八屆全國音樂美學學術年會上,周海宏教授是這樣解釋的:“音樂這個概念有四個屬性,第一,聲音是其基本構成材料;第二,其結構樣式是人類創造,或經過人類加工、選擇與重組的,而不是自然所固有的;第三,其不可替代的功能是滿足人的聽覺感性體驗需要;第四,其結構樣式具有感情的有序與豐富性。”④

在《音樂問題――新的音樂教育哲學》一書中,艾略特發展了傳統的音樂教育哲學,他主張:音樂教育實踐的哲學。術語“Praxial”強調音樂應當被理解為,音樂的意義和價值的關系體現在,實際做音樂和在特定文化背景下聽音樂。通過命名“音樂教育實踐哲學”,艾略特把音樂教育哲學置于一個顯著的位置,在這樣一個背景下――音樂作為特殊的活動形式,是有目的和情境的。同時,他駁斥了這樣的音樂教育哲學信條――對音樂的理解,僅僅是作為音樂作品的審美。因此,艾略特的“實踐的哲學”主張音樂教育的實踐活動,與他老師雷默音樂教育的“審美哲學”有著根本的區別。

3.哲學對音樂教育的影響――個人、大眾和音樂教育哲學家

艾略特分別從個人的,公眾的,職業音樂教育哲學家,三個層面詳細說明了哲學觀念對于音樂教育的影響。

艾略特認為,作為即將和已經從事音樂教育的個人而言,首先需要建立音樂教育哲學:即關于音樂教育的本質及其影響的一系列理性概念和信條,同時要求個人在應用的過程中,不斷地進行批判性思考來發展和完善音樂教育哲學。

大眾的層面上,艾略特主張哲學與鼓動是有相互關聯的。哲學通過批判性的理性思辨,解釋音樂教育的本質和影響。鼓動通過多種信條積累的方法,使音樂教育在政治和經濟上的支持。鼓吹者應當在音樂教育的哲學中,尋找合理的關于音樂教育的本質及其重要性的觀點。音樂教育最終通過鼓吹者,從而順利地獲得政治上與經濟上強有力的支持。

艾略特要求音樂教育哲學家們,批判性地思考音樂教育的概念、信條、實踐和成果,并在這些方面分析專業論文,研究過去和現在的觀點,查驗方法論和制訂相關課程。

為什么需要音樂教育哲學

在思考為什么需要音樂教育哲學之前,我們先來看看這樣的一些事例:業余學琴的兒童人數正在逐步增長,僅上海地區就有將近20萬琴童;各大中小學校的合唱團、管弦樂團也如火如荼地進行,音樂成了當今孩子們學習和生活中一個非常重要的組成部分。顯然,這么多熱愛音樂的孩子,需要大量的音樂教師給予他們正確的指導和音樂技能等方面的培養。而作為音樂教師首先應該具有正確的音樂教育信仰和信條。遺憾的是,我們很多音樂教師,考慮更多的是教學的內容和具體步驟,而忽略音樂教育哲學。音樂教師在實際教學中不可避免地要進行決策和行動,如果教師各自持不同的音樂教育信仰,那么所作的選擇也將會有明顯的不同。從這個角度來說,音樂教育哲學是音樂教育的中心,即把所有音樂教育的內容整合拿捏在一起的核心理念。

因此,“全面地了解音樂教育哲學,有助于指導教師做出正確的決策,采取正確的行動。堅實的哲學基礎,可以形成教師獨特的觀點和克服困難的策略。”⑤教師只有先掌握各種相關的哲學觀點,然后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批判性地運用相關的哲學信條,才能達到理想的教學狀態。

為什么需要音樂哲學?艾略特和他的老師雷默都認為首先要思考音樂的本質及其價值,在這一點上,他們達成了共識,艾略特也繼承了他老師的思考方式。而這一點,無論是誰,只要涉及音樂教育哲學的話題,“什么是音樂?音樂為什么重要”都是不可避免,也必須思考透徹的問題。雖然是同樣的問題,艾略特和雷默思考的角度不同,所以也會形成他們各自不同的音樂教育哲學觀。雷默是從音樂美學的角度對音樂的本質進行思考,同時更主要的是,他認為,哲學能使人“內心的平靜”(Inner Peace),教師擁有了屬于自己職業生涯的哲學觀,那么在工作中,不會迷失自我,不會失去信心,在教學的過程中,會嚴格地依據自己的哲學信仰,做出正確合理的決策。因此,雷默的音樂哲學觀認為,音樂教育應以審美體驗為中心。艾略特的音樂教育哲學觀,是從哲學這個詞的引申含義著手,哲學在希臘文中除了是愛智慧的含義之外,還有發現和探尋智慧的過程,從而形成了他的“大圖片”理論。因此,艾略特的音樂教育哲學觀主張音樂教育的實踐性。

通過解讀艾略特《音樂問題――新的音樂教育哲學》,讓我們充分意識到,音樂對人們的日常生活有著重要的影響;音樂教育應被廣泛關注;音樂教育哲學在音樂教育學科中占據著統領全局、綱領性的地位。它直接影響音樂教師在實際教學過程中做出怎樣的決策,它對于任何即將或已經從事音樂教育工作的人而言,都是職業生涯中的必需品。但是,它并不是亙古不變,相反,它需要人們在實際教學實踐中,不斷地思考、質疑、批判,這樣才能與時俱進,不斷地發展。如今的中國教育領域經歷了各種外國音樂教育思潮的輪番洗禮后,我們期待的就是在多元的音樂教育哲學視野中,形成有中國特色的音樂教育哲學。

參考文獻

[1]David J.Elliott,《Music Matters: A new Philosophy of Music Education》,1995年版

[2][美]雷默著,熊蕾譯《音樂教育的哲學》,北京:人民音樂出版社2003年版

[3][美]哈羅德•埃伯斯特、查理斯•霍弗、羅伯特•克勞特曼著, 劉沛、任愷譯《音樂教育原理》,北京:中央音樂學院出版社2008年版

①David J.Elliott,《Music Matters: A new PhilosophyofMusic Education》,1995年版

②DavidJ.Elliott,《Music Matters: A new Philosophy of Music Education》,1995年版第8頁

③DavidJ.Elliott,《Music Matters: A new Philosophy of Music

Education》,1995年版第9頁`

篇(7)

第一,公司司法解散有利于推進我國市場經濟的法制化進程。眾所周知,長期的實行計劃經濟制度,使得我國對經濟的控制大多依賴于行政手段。這在公司的解散上表現為,對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作用過分地夸大,這種解決模式完全不符合當代市場經濟發展的內在要求。市場經濟的法制化即是用法律制度規范一切商品經濟活動,通過司法途徑最終解決經濟糾紛,以達到公平和公正的要求。

第二,股東應享有公司解散請求權是由公司的契約性、營利性決定的。股東籌建公司的最終目的在于運營公司并實現營利。然而,在公司管理過程中,股權及管理結構的缺陷往往會導致公司僵局情況的出現。若公司出現僵局且短時間難以消除,則不可避免地對公司股東的收益造成侵害,同時也會造成大量資源的浪費。這也就與公司的存續與設立公司時的初衷背道而馳了。針對以上問題,僅靠公司內部自行調節是難以解決的。如果引入公平公正的第三方,那么這些問題就會迎刃而解。將司法機關作為公平公正的第三方,允許股東在公司無法達到經營目標時通過訴訟的方式解散公司,不僅維護了股東的合法權益,也更有利于社會資源的合理分配。

第三,司法解散制度對于維護小股東的利益也有著積極的意義。長期以來,股東在公司中的地位都會由于股東持股數量不同而有所區別,而“股份平等”原則使得這個問題難以顯現且不易解決。大股東依仗“資本多數決”這一原則,在公司股東(大)會上欺壓小股東,肆意侵占小股東利益,然而小股東卻沒有相應的反擊手段,這難道不是司法漠視合法權利的體現嗎?以往的公司法只保護了小股東的知情權,即股東享有查看公司財務記錄和股東會會議記錄的權利,但對于公司的重大決策和經營管理,大股東可以利用相對多數和絕對多數的原則,不理會小股東的意見,獨占公司決策權。以往的法律在維護小股東利益方面力度較小,這不僅不利于小股東的投資,也難以形成合理高效的公司運作機制。第四,公司司法解散是對控股股東壓迫行為的一種制衡。設立公司司法解散制度以后,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激發股東在表決中更加理性地考慮和吸收別人的觀點,加強配合,增強合作;小股東在受到控股股東的不公平對待時,則可以以解散公司相要挾來制約公司大股東對權利的濫用,促使大股東在作決議的時候針對各方利弊做出更全面的權衡,并且更多地考慮小股東訴訟致使公司被強制解散的風險,從而使自己處于一個相對較為平等的談判地位,增加自己的談判砝碼,這種具有威懾性的規定必能使大股東欺壓小股東、損害公司及小股東利益的狀況得到一定程度的緩解。

二、公司司法解散適用條件的比較法

考察及其啟示公司司法解散制度在我國雖是一個“舶來品”,但其在國外已經發展了一個半世紀之久。關于公司司法解散適用條件,根據有關資料,兩大法系各有相關的規定。英國通過成文法的規定和普通法的判例制度,對公司司法解散的事由進行了“列舉加概括”式的規定。當下列條件出現時,適格當事人向法院提出解散公司的訴訟請求后,法院可以予以支持:其一,設立公司的初衷已經不復存在。譬如,當股東發現公司創設的目的不可能達到或難以達到時,可以向法院提出解散公司的訴求。其二,公司成立的目的不真實或不合法。但公司經營方式或者招股章程上的欺詐,難以構成非法目的,這時請求權人就應對籌措公司的初始目的不合法或不真實提出相應的證據證明。其三,公司在管理上出現了不可避免的僵局。這種情況較少發生,因為在大部分情況下,總有一方在權利上占據優勢地位;但如符合此種情形,一家公司即使利潤頗高,也可據此經裁判解散。其四,公司是一家空殼公司,即從未有過真正的業務。其五,小型非公開招股公司的股東,只要能夠提出正當的理由,其解散公司的訴訟請求都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例如,部分股東的行為造成其他股東無法再與其繼續合作下去。在美國法上,股東請求解散公司的權利經歷了由禁止到許可再到嚴格限制適用的過程。目前,美國《標準商事公司法》在對公司司法解散的立法中運用了廣義上的司法解散,對解散事由運用了列舉式立法模式。由于該種立法模式有不能窮盡所有情形的弊端,判例法在一定的程度上彌補了這個不足。

根據美國《標準商事公司法》的規定,司法解散的事由主要有:

(1)對于檢察長提起的程序,如經證明公司章程是通過欺詐獲得的,或者公司并未遵循法律賦予的權限,而是持續超出或者濫用。

(2)對于股東提起的程序,如經證明公司僵局出現的原因是由于董事經營不當,股東難以打破該僵局,且公司即將或已經收到損害,或者公司的業務和事務因為僵局而不能再為股東創造利潤;證明公司事務的決定權掌握在董事或第三人手中,其以非法、欺詐或壓迫的手段對公司事實做出決斷;證明公司事務在進行投票表決時出現僵局,并且對于任期已滿的董事的繼任者在至少連續兩次年會的一段時間內不能選出;證明公司的資產正在被隨意使用或浪費。

(3)對于債權人提起的程序,如經證明債權人的主張依法得到判決,但并未得到完全執行,且該公司對于到期債務已無力償付;或者該公司承認債權人的主張已到期,并做出書面證明,但并未償付且已無力償付。

(4)對于公司提起的程序,公司要求在法院的監督下繼續其自愿解散程序。與英美法系國家相比,德國公司法對公司司法解散的事由同樣進行了規定,但范圍相對較小。德國法采取的立法模式為概括式,雖然這種模式在邏輯上十分嚴密,但其對于語言的準確性做出了犧牲,從而使得法官在審理案件時有了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間,對司法工作者的專業素質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德國有限責任公司法》第61條對股東申請法院解散公司的事由進行了規定:公司設立的初衷難以達到,或者出現了應當解散公司的重大事項的,公司可以由法院判決解散。日本雖然是大陸法系國家,但是日本公司法對于公司司法解散的規定很大程度上借鑒了美國公司法的做法,運用了列舉式的立法模式。這樣雖然造成了無法應對新型案件的情況,但是它對于法院在同類案件中迅速果斷得出審判結論起到了積極的作用。日本公司法第833條規定,在下列場合,存在不得以(已)的原由時,適格的股東可以向法院提起解散公司的訴訟:一是股份公司在業務執行上具有嚴重困難,并因此造成該股份公司難以復原的侵害,或具有造成無法復原的侵害的可能性;二是明顯不合理的管理或處分股份公司的財產,且可能使該股份公司消亡。我國臺灣地區屬于大陸法系,深受德國、日本等國立法的影響。

我國臺灣地區《公司法》在總則部分第11條對法院判決解散公司進行了概括式規定:

(1)股東出于公司經營出現困難或形成損害的原因,向法院提起解散公司之訴時,法院應當經過兩個必要程序方可裁定解散公司。首先應征詢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意見,其次給公司提出答辯意見的機會。

(2)前項申請發生于股份有限公司時,提出申請的股東應當適格,即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從上述對公司司法解散事由的規定來看,一般都是著眼于公司經營狀況,例如公司的經營若出現了嚴重困難或無法承受的損害,可以申請司法解散。筆者認為,這樣的規定過多考慮了社會整體的利益,而對于小股東利益的保護問題,考慮和保護的力度顯然是不夠的。問題是,在實際經營過程中,公司經營狀況良好,而股東間合作關系已破裂并導致其利益受損的情況時有發生,即公司股東關系破裂有時并不一定反映到公司經營狀況上來。同時,公司經營管理出現嚴重困難,一般而言就是股東間的壓迫、僵局等特別情況而造成合作關系消滅的具體表現。因此,對于認定公司司法解散而言,上述標準和要求不免過于片面和嚴苛。

三、我國現行公司司法解散認定標準中的爭議與評析

當前,理論和實務界根據我國相關的法律規定、司法解釋以及自己的不同理解,對于公司司法解散建立起了三類認定的標準:

一是形式認定標準。

我國《公司法司法解釋二》第1條規定了公司司法解散的三個形式認定標準:(1)公司連續兩年以上無法召開股東會或股東大會;(2)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表決比例難以達到,股東會或股東大會難以形成有效的決議,且持續時間超過兩年;(3)公司董事長期沖突,且無法通過股東會或股東大會解決。一般來說,公司已經無法召開股東會或不能做出有效決議,或董事會長期不合,通過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未能解決,這就標志著公司經營管理陷入了重大困境,公司股東的利益也岌岌可危。當然,有時即使出現上述情況,有的公司仍然可以保持正常經營和盈利。

二是實質認定標準。

實質認定標準是由我國《公司法》第183條確立的,即“公司經營管理發生重大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巨大損失”。通過解釋法條,可以將實質標準進一步分為兩個標準:公司經營管理標準和公司股東利益(關系)標準[10]。立法本意實際上是強調這兩項標準應當同時滿足,才能適用司法解散,否則就不能通過法院強制解散公司,因為司法解散的條件并沒有完全具備。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很多法官也是如此理解該法條,并據以判案的。三是消極認定標準。在我國《公司法》第183條的規定中,消極認定標準即是務必“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方可請求解散公司。另外,《公司法司法解釋二》有更為詳細的規定,即法院對于因以下原因而提起的解散公司之訴不予受理:

其一,股東的知情權、利潤分配請求權沒有得到保護;其二,公司虧損導致債務難以清償;其三,公司營業執照被吊銷卻未進行清算。由此可見,即使公司已經構成僵局狀態,也不能夠馬上提起司法解散,必須先尋求其他解決途徑。只有股東在用盡了其他救濟手段,仍不能保護自身及公司利益時,才能請求解散公司。但是,我們不能機械地理解這一標準,刻板地要求窮盡一切救濟手段,否則不僅浪費司法資源,也實在難以實施和考證。總體來看,公司司法解散作為我國公司法中的一項新制度,相關的立法和司法工作還處于探索階段,理論和實務界有不同理解和總結是完全正常的。也正因如此,我們才有必要借鑒國外乃至我國臺灣地區的立法、司法經驗,結合我國國情,不斷總結經驗,確立我國公司司法解散的認定標準。同時我們應該看到,我國《公司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對公司司法解散的認定標準規定還存在過于原則化的問題,還有不少的缺陷。一是解散事由具有狹隘性。因為從文義解釋的角度來看,公司司法解散的解散事由僅限于公司僵局。雖然后來最高人民法院對其進行了解釋,但仍是將解散事由局限在公司僵局的范圍內。我們知道,公司僵局與公司壓迫并不完全相同,公司壓迫不會必然導致公司僵局的出現,公司壓迫的出現僅表示公司具有出現僵局的可能性。若沒有為那些雖然公司沒有陷入僵局的但卻確實受到壓迫的股東提供解散公司的終極救濟,顯然是不利于保護該類股東的合法利益的。二是標準難統一。法院受理股東提起的解散公司之訴時需要進行形式審查,該形式審查的法律依據為,公司的經營管理發生了嚴重困難,難以存續,否則會對股東利益造成難以挽回的損失。這一事由也是審理股東請求解散公司訴訟時實體審查的法律依據。但實踐中何為“嚴重困難”、何謂“重大損失”、誰來認定等,其實都是很難把握的,認識無法統一。

三是替代性救濟措施規定不明。

司法解散公司對于保護公司、股東及其他利害關系人而言,均可起到較好的保護作用。但是,大量的司法資源將被公司解散訴訟所消耗。與此同時,利用司法程序解散公司,公司的資本將以破產清算價格進行分配,這和正常運轉中的資本相比,將大大貶值,股東和債權人都會因此受損。因此,各國為了幫助公司解決糾紛,又避免公司徹底消亡,在確立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的同時都規定了一些替代性的救濟措施。我國《公司法》在引入公司司法解散制度時,雖然有提供替代性救濟措施的意圖,但是在法律條文中僅僅只規定了“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的這樣一個模糊的條款。雖然最高人民法院通過司法解釋提供了一些明確的替代性救濟措施,但是仍然遠遠不足以滿足情況復雜多變的經濟生活。

四、我國公司司法解散認定標準之具體設想

前已述及,公司司法解散有利于維護公司、公司股東和其他利害關系人以至公共利益,其為公司法人的解散提供了一種新的可能。然而,此制度有可能造成公司難以逆轉的毀滅性破壞,并且此制度有被濫用的危險。所以,一定要構建和完善與之配套適用的防范機制。我國《公司法》第183條規定公司司法解散的認定標準時過于原則化,缺乏具體的操作性規范,難以解決好司法實踐中出現的諸多問題。我們要進一步對該制度進行研究,不斷完善司法解散認定標準中的不足,使其既成為滿足市場自由的有效法律機制,也成為維護市場信用的有力法律武器。針對以上情況,結合國外相關規定和我國特殊的國情,筆者認為可以從多方面完善我國公司司法解散事由。

第一,明確規定替代性救濟措施。司法解散作為解決股東糾紛、打破公司僵局的方法之一,由于其對現有商事秩序有較大沖擊,所以決非法院應優先考慮的最佳方式。有學者指出,公司一經解散即會進行清算,此時公司的資產將會以破產財產的形式進行評估和出售。對于公司的商譽和專有技術則沒有相應的評估,其價值通常會被忽略。由此可見,作為一種極為嚴厲的制裁,公司解散后的眾多法律關系間的協調十分重要。公司司法解散是一種激烈的維護權利的手段,法院在審理該類案件時應當有權在適當的時候運用其替代性措施,以緩和其激烈性。總之,在市場經濟蓬勃發展的今天,公司已經不再單純具有商業性質,它的運作和管理涉及多重民商事法律關系,公司解散必然會造成市場秩序一定程度上的不穩定。為促進社會和諧,法院不應當輕易判決公司解散,而應當盡可能地加大替代性措施的運用比例。譬如,采用變更公司章程、撤銷或變更公司決議或行為、仲裁、非司法調解等措施,替代公司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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