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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市畜牧獸醫局:
本人,女,xxxx年xx月出生,為了帶動會山鎮與東平地區的畜牧業發展,和更好地為當地的養殖戶服務與方便技術指導,本人現申請在東平開一家獸藥店,望貴局批準。
特此申請
申請人:xxx
編號:
xx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我(單位)現向任丘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申請行政許可,并提交如下申請材料:
申請人承諾:以上提交材料真是合法有效。請依法審查并予以批準。
申請人簽字(蓋章)
年月日行政許可申請人名稱/姓名:職務:委托人姓名:聯系方式: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號碼:
工作單位:電話:住址/地址:郵編:電子郵箱:
建設行政許可申請書二:
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石家莊興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現向河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執業資格注冊中心-申請- 二級建造師變更注冊行政許可,并提交如下申請材料:
1、二級建造師初始注冊申請表
2、申請人有效身份證復印件;
3、申請人畢業證書復印件;
4、申請人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證書復印件
5、申請人與執業單位簽訂的制式勞動合同復印件;
6、單位資質證書復印件;
7、帶有條形碼的人員匯總表一份。
申請人承諾:以上提交材料真實合法有效。 請依法審查并予以批準。
申請人簽字:
單位 公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的條約、協定另有規定的,按條約、協定執行。
第三條國家對捕撈業實行船網工具控制指標管理,實行捕撈許可證制度和捕撈限額制度。
第四條漁業捕撈許可證、船網工具控制指標等證書的審批和簽發實行簽發人制度。
第五條農業部主管全國漁業捕撈許可管理工作。
農業部各海區漁政漁港監督管理局分別負責本海區的捕撈許可管理的組織和實施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漁政監督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捕撈許可管理的組織和實施工作。
第二章捕撈漁船和作業場所的分類
第六條海洋捕撈漁船按下列標準分類:
(一)海洋大型捕撈漁船:主機功率大于等于441千瓦(600馬力)。
(二)海洋小型捕撈漁船:主機功率不滿44.1千瓦(60馬力)且船長不滿12米。
(三)海洋中型捕撈漁船:海洋大型和小型捕撈漁船以外的海洋捕撈漁船。
內陸水域捕撈漁船的分類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七條海洋捕撈作業場所分為以下四類:
(一)A類漁區:黃海、渤海、東海和南海及北部灣等海域機動漁船底拖網禁漁區線向陸地一側海域。
(二)B類漁區:我國與有關國家締結的協定確定的共同管理漁區、南沙海域、黃巖島海域及其他特定漁業資源漁場和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
(三)C類漁區:渤海、黃海、東海、南海及其他我國管轄海域中除A類、B類漁區之外的海域。其中,黃渤海區為C1、東海區為C2、南海區為C3。
(四)D類漁區:公海。
第三章船網工具指標管理
第八條農業部報國務院批準后,向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下達海洋捕撈業船網工具控制指標。地方各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控制本行政區域內捕撈漁船的數量、功率,不得超過國家下達的船網工具控制指標,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送農業部備案。
內陸水域捕撈業的船網工具控制指標和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九條制造、更新改造、購置、進口海洋捕撈漁船,必須經本規定第十一條和第十二條規定的審批權主管機關批準,由主管機關在國家下達的船網工具控制指標內核定船網工具指標。
第十條申請海洋捕撈漁船船網工具指標,應當提供下列資料:
(一)制造海洋捕撈漁船
1.漁業船網工具指標申請書(附件1);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個人戶籍證明復印件。
海洋捕撈漁船淘汰后申請制造漁船的,除提供第(一)項規定的資料外,還應當提供縣級以上漁業行政主管部門開具的《漁業船舶報廢證明》和《漁業船舶報廢拆解、銷毀或處理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因海損事故造成捕撈漁船滅失后申請制造海洋捕撈漁船的,除提供第(一)項規定的資料外,還應當提供滅失證明和有關證書注銷證明原件。
申請制造到他國管轄海域作業漁船的,除提供第(一)項規定的資料外,還應當提供與外方的合作協議或有關當局同意入漁的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申請制造專業遠洋漁船的,除提供第(一)項規定的資料外,還應當提供遠洋漁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購置海洋捕撈漁船
1.漁業船網工具指標申請書;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個人戶籍證明復印件;
3.被購置漁船的漁業船舶檢驗證書和國籍(登記)證書原件和復印件;
4.漁業捕撈許可證原件和復印件。
申請購置專業遠洋漁船的,除提供第(二)項規定的資料外,還應當提供遠洋漁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申請購置到他國管轄海域作業漁船的,除提供第(二)項規定的資料外,還應當提供與外方的合作協議或有關當局同意入漁的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申請跨省購置國內捕撈漁船的,除提供第(二)項規定的資料外,還應當提供賣方所在省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同意轉移船網工具指標的證明原件。
(三)更新改造海洋捕撈漁船
1.漁業船網工具指標申請書;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個人戶籍證明復印件;
3.漁業船舶檢驗證書和國籍(登記)證書原件和復印件;
4.漁業捕撈許可證原件和復印件。
申請更新改造專業遠洋漁船的,除提供第(三)項規定的資料外,還應當提供遠洋漁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申請更新改造到他國管轄海域作業漁船的,除提供第(三)項規定的資料外,還應當提供與外方的合作協議或有關當局同意入漁的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申請增加漁船主機功率,增加部分的船網工具指標,除提供第(三)項規定的資料外,還應當提供縣級以上漁業行政主管部門開具的《漁業船舶報廢證明》和《漁業船舶報廢拆解、銷毀或處理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四)進口海洋捕撈漁船
1.漁業船網工具指標申請書;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個人戶籍證明復印件;
3.進口理由;
4.《舊漁業船舶進口技術評定書》原件和復印件。
申請進口專業遠洋漁船的,除提供第(四)項規定的資料外,還應當提供遠洋漁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申請進口到他國管轄海域作業漁船的,除提供第(四)項規定的資料外,還應當提供與外方的合作協議或有關當局同意入漁的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五)補發《漁業船網工具指標批準書》(附件2)
1.漁業船網工具指標申請書;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個人戶籍證明復印件。
3.所在地縣級以上主管機構提供的丟失證明。
第十一條下列海洋捕撈漁船的船網工具指標,向省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省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申請受理之日起20日內完成初步審查,并將審查意見和申請人的全部申請材料報農業部審批:
(一)專業遠洋漁船;
(二)海洋大型拖網、圍網漁船;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之間買賣漁船;
(四)因特殊需要,超過國家下達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船網工具指標的漁船;
(五)其他依法應由農業部審批的漁船。
農業部應當自收到省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的材料之日起20日內作出是否批準船網工具指標的決定。
中央直屬單位申請第一款規定的海洋捕撈漁船船網工具指標的,直接向農業部提出。農業部應當自申請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是否批準船網工具指標的決定。
第十二條除第十一條規定情況外,其他海洋捕撈漁船的船網工具指標,向省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省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申請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是否批準船網工具指標的決定。
第十三條制造、更新改造、進口海洋捕撈漁船的船網工具控制指標應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通過淘汰舊捕撈漁船解決,船數和功率應分別不超過淘汰漁船的船數和功率。
購置海洋捕撈漁船的船網工具控制指標,省、自治區、直轄市之間買賣漁船的,船網工具控制指標隨船轉移。購入方須填報《漁業船網工具指標申請書》,并同時附送賣出方省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同意轉移船網工具控制指標的證明,按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的規定報批。農業部根據審批同意的買賣漁船《漁業船網工具指標申請書》,核增買入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船網工具控制指標,核減賣出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船網工具控制指標,并定期通報。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內買賣海洋捕撈漁船的,船網工具控制指標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行調節。
國內現有捕撈漁船從事遠洋作業期間,其船網工具控制指標予以保留。專業遠洋漁船不計入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船網工具控制指標,由農業部統一管理,不得在我國管轄海域作業。
第十四條申請人憑《漁業船網工具指標批準書》辦理漁船制造、更新改造、購置或進口手續和申請漁船船名、辦理船舶檢驗、登記、漁業捕撈許可證。《漁業船網工具指標批準書》的有效期不超過18個月。
第十五條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指標申請,不予批準:
(一)漁船數量或功率超過船網工具控制指標;
(二)從國外或香港、澳門、臺灣地區進口或以合作、合資等方式引進漁船在我國管轄水域作業;
(三)不符合產業發展政策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第四章漁業捕撈許可證管理
第十六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水域和公海從事漁業捕撈活動,應當經主管機關批準并領取漁業捕撈許可證,根據規定的作業類型、場所、時限、漁具數量和捕撈限額作業。
漁業捕撈許可證必須隨船攜帶(徒手作業的必須隨身攜帶),妥善保管,并接受漁業行政執法人員的檢查。
第十七條漁業捕撈許可證分為下列七類:
(一)海洋漁業捕撈許可證,適用于許可在我國管轄海域的捕撈作業。
(二)公海漁業捕撈許可證,適用于許可我國漁船在公海的捕撈作業。國際或區域漁業管理組織有特別規定的,須同時遵守有關規定。
(三)內陸漁業捕撈許可證,適用于許可在內陸水域的捕撈作業。
(四)專項(特許)漁業捕撈許可證,適用于許可在特定水域、特定時間或對特定品種的捕撈作業,包括在B類漁區的捕撈作業,與海洋漁業捕撈許可證或內陸漁業捕撈許可證同時使用。
(五)臨時漁業捕撈許可證,適用于許可臨時從事捕撈作業和非專業漁船從事捕撈作業。
(六)外國漁船捕撈許可證,適用于許可外國船舶、外國人在我國管轄水域的捕撈作業。
(七)捕撈輔助船許可證,適用于許可為漁業捕撈生產提供服務的漁業捕撈輔助船,從事捕撈輔助活動。
第十八條縣級以上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按規定的權限審批發放漁業捕撈許可證,應當明確核定許可的作業類型、場所、時限、漁具數量及規格、捕撈品種等。已實行捕撈限額管理的品種或水域要明確核定捕撈限額的數量。
作業類型分為刺網、圍網、拖網、張網、釣具、耙刺、陷阱、籠壺和雜漁具(含地拉網、敷網、抄網、掩罩及其他雜漁具)共9種。漁業捕撈許可證核定的作業類型最多不得超過其中的二種,并應明確每種作業類型中的具體作業方式。拖網、張網不得與其他作業類型兼作,其他作業類型不得改為拖網、張網作業。
非漁業生產單位的專業旅游觀光船舶除垂釣之外,不得使用其他捕撈作業方式。
捕撈輔助船不得直接從事捕撈作業,其攜帶的漁具應捆綁、覆蓋。
海洋捕撈作業場所要明確核定漁區的類別和范圍,其中B類漁區要明確核定漁區、漁場或保護區的具體名稱。公海要明確海域的名稱。內陸水域作業場所要明確具體的水域名稱。
第十九條下列作業漁船的漁業捕撈許可證,向省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省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申請受理之日起20日內完成審核,并報農業部審批:
(一)到公海作業的;
(二)到我國與有關國家締結的協定確定的共同管理漁區、南沙海域、黃巖島海域作業的;
(三)海洋大型拖網、圍網漁船;
(四)跨海區界線作業的;
(五)到特定漁業資源漁場、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作業的;
(六)因養殖或者其他特殊需要,捕撈農業部頒布的有重要經濟價值的苗種或者禁捕的懷卵親體的;
(七)因教學、科研等特殊需要,在農業部頒布的禁漁區、禁漁期從事捕撈作業的。
農業部應當自收到省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的材料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發放捕撈許可證的決定。
中央直屬單位申請第一款規定的漁業捕撈許可證的,直接向農業部提出。農業部應當自申請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是否發放捕撈許可證的決定。
第二十條作業場所核定在B類、C類漁區的漁船,不得跨海區界限作業。作業場所核定在A類漁區或內陸水域的漁船,不得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管轄水域界限作業。因傳統作業習慣或資源調查及其他特殊情況,需要跨界捕撈作業的,由申請人所在地縣級以上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證明,報作業水域所在地審批機關批準。
在相鄰交界水域作業的漁業捕撈許可證,由交界水域有關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協商發放,或由其共同的上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發放。
第二十一條除本規定第十九條和第二十條規定的情況外,其他作業的漁業捕撈許可證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發放,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送農業部備案。
第二十二條作業場所的核定權限如下:
(一)農業部:A類、B類、C類、D類漁區和內陸水域。
(二)農業部各海區漁政漁港監督管理局:本海區范圍內的C類漁區,農業部授權的B類漁區。
(三)省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在海洋為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的A類漁區,農業部授權的C類漁區。在內陸水域為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管轄水域。特殊情況需要地(市)級、縣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核定作業場所的,由省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并授權。
第二十三條從事釣具、燈光圍網作業漁船的子船與其主船(母船)使用同一本漁業捕撈許可證,主船與子船功率同時納入船網工具控制指標。
第二十四條申請漁業捕撈許可證,應當提供下列資料:
(一)漁業捕撈許可證申請書(附件3);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個人戶籍證明復印件;
(三)漁業船舶檢驗證書原件和復印件;
(四)漁業船舶登記(國籍)證書原件和復印件;
(五)漁具和捕撈方法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說明資料;
申請海洋漁業捕撈許可證,除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資料外,還需提供:
(一)首次申請和除作業方式變更外重新申請的,提供漁業船網工具指標批準書原件;
(二)重新申請和換發捕撈許可證的,提供原漁業捕撈許可證原件和復印件;
(三)海洋大型、中型漁船再次申請漁業捕撈許可證的,提供漁撈日志。
申請公海漁業捕撈許可證,除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資料外,還需提供:
(一)農業部遠洋漁業項目批準文件;
(二)除專業遠洋漁船外,提供海洋漁業捕撈許可證;
(三)首次申請的,提供漁業船網工具指標批準書。
申請專項(特許)漁業捕撈許可證,除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資料外,還需提供:
(一)海洋漁業捕撈許可證或內陸漁業捕撈許可證原件和復印件;
(二)承擔教學、科研等項目單位申請的,提供項目計劃、調查區域及上船科研人員名單;
(三)租用漁船進行科研、資源調查活動的,提供租用使用協議。
跨省或跨海區作業,依照規定應當申請臨時捕撈許可證的,除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資料外,還需提供申請人所在地縣級以上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第二十五條發放海洋漁業捕撈許可證時,應當同時貼附與漁船主機總功率相等的漁船主機功率憑證。
第二十六條海洋大型、中型漁船應填寫《漁撈日志》(附件4),并在漁業捕撈許可證年審或再次申請漁業捕撈許可證時,提交漁業捕撈許可證年審或發證機關。
第二十七條在漁業捕撈許可證有效期內發生下列情況的,須持《漁業船舶所有權證書》和《漁業船舶國籍(登記)證書》向原發證機關申請換發漁業捕撈許可證:
(一)船名變更;
(二)船籍港變更;
(三)漁船所有權共有人之間變更;
(四)漁業捕撈許可證使用期滿。
第二十八條在漁業捕撈許可證有效期內發生下列情況的,須按規定向原發證機關重新申請漁業捕撈許可證:
(一)漁船作業方式變更;
(二)漁船主機、主尺度、總噸位變更;
(三)因漁船買賣發生漁船所有人變更。
海洋捕撈漁船買賣,以及主機功率和主尺度變更的,須事先按本規定第十條規定重新申請船網工具指標。
批準換發和重新發放漁業捕撈許可證的,應將原漁業捕撈許可證交回原發證機關。
第二十九條在漁業捕撈許可證有效期內發生以下情況的,須向漁業捕撈許可證原發證機關申請補發漁業捕撈許可證:
(一)漁業捕撈許可證損毀無法使用;
(二)漁業捕撈許可證丟失。
漁業捕撈許可證丟失的,持證人須在一個月內向原發證機關報告遺失的時間、地點和原因,由發證機關在有關媒體公告原漁業捕撈許可證作廢后,方可補發新證。媒體公告費由持證人承擔。
第三十條發生下列情況的,持證人應將漁業捕撈許可證交回發證機關,并辦理漁業捕撈許可證注銷手續:
(一)漁船報廢或損毀不再繼續從事許可的捕撈作業;
(二)自行終止許可的捕撈作業。
第三十一條漁業捕撈許可證和漁船主機功率憑證不得涂改、偽造、變造、買賣、出租或以其他形式轉讓。
第三十二條海洋漁業捕撈許可證和內陸漁業捕撈許可證的使用期限為5年。其他種類漁業捕撈許可證的使用期限根據實際需要確定,但最高不超過3年。
第三十三條使用期一年以上的漁業捕撈許可證實行年度審驗(以下稱年審)制度,每年審驗一次。
公海漁業捕撈許可證的年審期為二年。
漁業捕撈許可證的年審工作由發證機關負責,也可由發證機關委托申請人戶籍或企業所在地的縣級以上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第三十四條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為年審合格,由審驗人簽字,注明日期,加蓋公章:
(一)具有有效的《漁業船舶檢驗證書》和《漁業船舶登記(國籍)證書》,持證人和漁船主尺度、主機功率、噸位未發生變更;
(二)漁船作業類型、場所、時限、漁具數量與許可內容一致;
(三)按規定填報《漁撈日志》,未超出捕撈限額指標(對實行捕撈限額管理的漁船);
(四)違規案件已經結案;
(五)按規定繳納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
(六)其他條件符合有關規定。
年審不合格的,年審機關可責令持證人限期改正后,再審驗一次。再次審驗合格的,其漁業捕撈許可證有效。
第三十五條逾期未年審或年審不合格的、證書載明的漁船主機功率與實際功率不符的、應貼附而未貼附功率憑證或功率憑證貼附不足或貼附無效功率憑證的、以欺騙或其他方法非法取得的,以及涂改、偽造、變造、買賣、出租或以其他形式轉讓的漁業捕撈許可證,為無效漁業捕撈許可證。
涂改、偽造、變造、買賣、出租或以其他形式轉讓的漁船主機功率憑證為無效漁船主機功率憑證。
使用無效的漁業捕撈許可證,或未攜帶漁業捕撈許可證從事漁業捕撈活動的為無證捕撈。
第三十六條漁業捕撈許可證的申請人應是漁船所有人,申請人在其申請獲得批準后成為持證人。持證人對其申請從事的漁業捕撈活動負責,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五章簽發人制度
第三十七條《漁業船網工具指標申請書》、《漁業船網工具指標批準書》、《漁業捕撈許可證申請書》和《漁業捕撈許可證》的審核、審批和簽發實行簽發人制度,簽發人簽字并加蓋公章后方為有效。
簽發人負責對前款文件和證書的內容進行審核,并對其真實性及合法性負責。
第三十八條簽發人實行農業部和省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兩級審批制度。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推薦一至兩人為簽發人,并按本條第二款的規定,逐級審核上報有審批權的機關審批并公布。
中圖分類號:D922.1;F20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5336(2013)22-0000-00
1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概述
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是從事工業生產加工企業必須具備的產品質量安全的基本生產條件,是生產許可證制度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由國家質量監督部門制定的實施。列入國家質檢總局公布的許可證目錄產品必須要辦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對于列入許可證許可目錄而沒有獲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不可生產與銷售無證產品,否則將沒收產品并罰款警告。
2企業辦理工業生產許可證滿足條件
根據我國《工業產品生產管理條例》規定,企業想要申請辦理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必須滿足以下條件:(1)企業需要有經過國家注冊的營業執照,經營范圍覆蓋申報的產品;(2)企業要有與產品生產相關的專業的技術人員、產品生產條件以及檢驗手段;(3)企業要有生產產品的技術文件與工藝文件;(4)企業需要有完善的產品生產質量管理制度與檢驗監督制度;(5)企業所生產的產品必須符合國家標準規定、行業標準,保障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與財產安全;(6)企業生產的產品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規定,不存在國家禁止生產與淘汰的浪費資源與污染環境的情況,要符合國家的可持續發展戰略以及產品行業的其他法律法規等。
3企業申請辦理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程序
企業申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要經過以下程序:
3.1申請準備
企業可以網上下載或者是向質量技術監督局索要申請書,企業按照申請書的內容進行填寫,并準備齊全產品生產申請的其他資料,如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等。
3.2提交申請
企業將填寫好的申請書及其他申請資料提交質量技術監督局,并提出申請。
3.3受理申請
質量技術監督局對收到的企業申請書及其他申請資料進行審核,對企業的申請材料滿足產品實施細則要求的,給予批準受理,并在收到企業申請的五日內向企業發送《生產許可證申請受理決定書》。對于企業所提交的申請材料不符合產品實施細則要求但可以通過補正達到要求的,可以告知企業補全申請資料或者在收到企業申請的五日內向企業發送《行政許可申請材料補正告知書》。對于補充材料滿足產品實施細則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受理,對于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及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發出《生產許可證不予受理決定書》。
3.4產品抽樣與檢驗
對于符合生產條件的企業,審查部門應在現場進行及時審查,并按照產品《實施細則》要求進行產品抽樣與封樣。企業將審查部門所封樣的產品在封樣之日起七日內送到相關的檢驗機構。相關的檢驗機構應確保產品的檢驗符合產品《實施細則》的要求,并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產品檢驗工作。
3.5審定與發證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自受理企業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符合發證條件的,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在作出許可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企業頒發生產許可證;不符合發證條件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企業發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有關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按行政許可有關規定聽取行政相對人的陳述和申辯,聽取申請人的意見。
4企業在辦理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期間如何銷售產品
企業在申請獲得國家工商部門的營業執照后,向質量技術監督局申請辦理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質量技術監督局在收到企業的申請材料做出受理決定,并告知企業可以試生產申請取證的產品。企業在獲得試生產后,必須將所生產的產品提交生產許可證檢驗機構進行檢驗,根據產品《實施細則》對于檢驗合格的產品在其包裝或者說明書中標明“試制品”后,企業才可以進行產品銷售。
5企業辦理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所需費用
企業辦理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所需費用根據《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試行條例》向有關部門進行繳納。所需費用如下:(1)企業需要繳納申報材料審查費2200元,每增加一個申證單元則需另加400元的審查費,以此類推;(2)企業將產品封樣送到指定的產品檢驗部門,需要繳納產品檢驗費,費用額度依產品而定,上繳至相關的產品檢驗機構;(3)對于一次沒有通過審查的企業,則需要繳納重新申報的審查費用;(4)對于企業更名更項所需要繳納公告費400元。
6結語
通過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是保證企業產品生產質量的重要措施,所以對于企業辦理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來說,是對企業產品生產各個環節的質量把關,有利于提高企業產品的生產質量,促進企業產品生產質量長期穩定的發展,是企業產品生產管理走向成熟化與規范化的重要標志。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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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食品生產加工、食品批發零售、餐飲服務(包括食堂)、食品攤販、食品添加劑生產加工、舉辦食品集貿市場等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必須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領取食品衛生許可證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未取得食品衛生許可證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
第三條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食品衛生許可和監督工作;衛生監督機構承辦食品衛生許可的受理、審查、發放及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對食品添加劑和保健食品生產單位實施食品衛生許可。市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對直接管轄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實
施食品衛生許可。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對轄區內除省和市級衛生行政部門管轄以外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實施食品衛生許可。
第五條衛生行政部門之間對管轄有爭議的,雙方協商解決;協商未能解決的,報請共同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管轄,上級衛生行政部門應在接到請示后15日內做出決定。
第六條衛生行政部門實施食品衛生許可必須嚴格遵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權限和程序,遵循公開、公平、公正、便民原則,提高辦事效率,提供優質服務。
第七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衛生行政部門實施衛生行政許可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和依法要求聽證的權利,聽證程序按衛生部《衛生行政許可管理辦法》規定執行。
第二章申請受理
第八條申請人申請衛生行政許可證,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申請書格式文本由衛生行政部門提供。
申請人可以委托人提出衛生行政許可申請,人辦理衛生行政許可申請時應當提供委托證明。
第九條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公示下列與辦理食品衛生許可事項相關的內容:
(一)食品衛生許可事項、依據、條件、程序、期限;
(二)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
(三)申請書示范文本;
(四)辦理食品衛生許可證的操作流程、通信地址、聯系電話、監督電話。
第十條申請人申請食品衛生許可證,應當如實向衛生行政部門提交下列有關材料,并對其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一)食品生產加工企業:
1.衛生許可證申請書;
2.工商局核準企業名稱復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職務證明和身份證復印件;
4.房產證(或建筑許可證)和/或租房協議復印件等有效證明材料;
5.生產加工功能間布局平面圖(標注面積)、生產工藝流程圖;
6.從業人員健康和衛生知識培訓合格證明、從業人員相片1張/人;
7.主要生產經營設備、衛生設施設備清單;
8.新建、擴建、改建《建設項目竣工衛生驗收認可書》;
9.衛生管理組織和衛生制度;
10.生產用水的水源、水質資料;
11.衛生質量檢驗機構人員、儀器等資料;
12.衛生行政部門要求提供的其它有關資料。
(二)食品銷售企業
1.衛生許可證申請書;
2.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職務證明和身份證復印件;
3.企業或單位名稱證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單);
4.從業人員健康和衛生知識培訓合格證明;
5.經營場所平面布局圖;
6.衛生管理組織、制度;
7.衛生行政部門要求提供的其它有關資料。
(三)飲食服務企業
1.衛生許可證申請書;
2.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職務證明和身份證復印件;
3.企業或單位名稱證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單);
4.從業人員健康和衛生知識培訓合格證明;
5.經營場所平面布局圖;
6.衛生管理組織、制度;
7.衛生行政部門要求提供的其它有關資料。
(四)食品攤販
1.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
2.生產經營場地使用證明(占道證、設攤證等);
3.生產經營項目;
4.從業人員健康和衛生知識培訓合格證明;
5.衛生行政部門要求提供的其它有關資料。
(五)保健食品生產加工企業:
1.衛生許可證申請書;
2.法定代表人職務證明和身份證復印件
3.營業執照或有關部門批準企業成立證明文件復印件
4.產品劑型、品種名單及保健食品批準(注冊)證書復印件
5.保健食品良好生產規范審查報告
6.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市級以上衛生檢驗機構出具的連續三批產品檢驗報告;
7.產品質量標準
8.產品標簽及說明書樣稿;
9.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有關資料。
上款規定的保健食品生產企業,擬接受產品轉讓或接受其他企業委托生產加工的保健食品生產企業,還需提供轉讓(委托)、受讓(受委托)雙方經公證部門公證的產品轉讓(委托生產)協議(合同)書;本企業無保健食品批準(注冊)證書但擬接受產品轉讓或接受其他企業委托生產加工的,照此規定辦理。
(六)集貿市場:
1.衛生許可證申請書;
2.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職務證明和身份證復印件;
3.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企業名稱復印件;
4.有關部門批準設立集貿市場的批件;
5.房產證(或建筑許可證)和/或租房協議復印件等有效證明材料;
6.經營場所平面布局圖;
7.市場管理人員健康和衛生知識培訓合格證明及照片;
8.衛生管理組織和衛生制度;
9.其它有關資料。
散裝白酒等有特殊要求的經營者,申領食品衛生許可證時,還應符合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相關條件。
第十一條衛生行政部門自收到申請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一)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受理其食品衛生許可申請,并出具《衛生行政許可申請材料接收憑證》及《衛生行政許可申請受理通知書》;
(二)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出具《衛生行政許可不予受理通知書》;
(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出具《衛生行政許可申請材料補正通知書》,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補全的,視為未申請。
第三章審查決定
第十二條衛生行政部門對申請材料審查符合要求后,應當在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衛生行政許可決定;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衛生行政許可決定的,經本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書面告知申請人,出具《衛生行政許可延期通知書》。
第十三條衛生行政部門依法需要對申請人進行現場審查的,于受理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指派兩名以上衛生監督員到現場進行審查,審查內容按照《浙江省食品衛生許可條件》和相應的《衛生許可審查評分表》,進行逐項審查評分,并攝制主要功能間和衛生設施、儀器設備的照片存檔。
第十四條衛生行政部門依法需要對申請的許可事項進行檢驗、檢測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按照技術標準和規范進行檢驗、檢測,并書面告知所需期限。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衛生行政許可期限內。
第十五條衛生行政部門審查不符合法定條件的,作出《不予衛生行政許可決定書》,并說明理由,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六條經審查符合食品衛生許可條件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批準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頒發加蓋衛生行政部門印章的食品衛生許可證。
食品衛生許可證應載明: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業主、許可項目、生產經營方式、許可證編號,有效期限和發證機關及發證日期等內容。
許可項目按《食品生產經營類別和品種》填寫。
《食品生產經營類別和品種》中未列入的食品生產經營項目和品種,由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根據食品生產經營者的具體情況確定項目名稱。
生產經營方式按生產加工、經營(批發、零售)、供應(酒菜面飯)、自制零售等填寫。
第十七條食品衛生許可證分為正本和副本,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企業衛生許可證有效期限為四年,食品攤販、季節性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展銷等臨時從事食品生產經營者頒發臨時衛生許可證,有效期限最長不超過12個月,不設副本,不復核年審。
食品生產經營者在籌建過程中需要證明的,可發給臨時衛生許可證,注明籌建用,有效期限視具體情況而定,最長不超過12個月。
影樓、娛樂廳、酒吧、茶樓等有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公共場所按相應的衛生許可條件頒發食品衛生許可證。
食品集貿市場的食品衛生許可證由市場舉辦者申領;市場內生產加工經營直接入口食品且有獨立固定場所的,應單獨領取食品衛生許可證或臨時食品衛生許可證。
衛生許可證編號格式為:(浙)衛食證字[發證年份]第AA-BB-C-D號,AA指市級代碼;BB指縣區級代碼(市、縣、區代碼按浙江省行政區域代碼);C指生產經營方式:生產加工代碼1、經營代碼2、供應(酒菜面飯)代碼3、自制零售等代碼4;D指順序號。
第十八條食品生產經營者變更企業名稱、法人代表人或業主、生產經營方式、許可項目和擴建、改建生產經營場所的,應向原發證的衛生行政部門提出書面變更申請。經審查符合條件的,衛生行政部門應予辦理變更手續,變更后的食品衛生許可證編號及有效期限與原證保持一致;不符合要求的,不予變更,并作出《不予變更決定書》。
食品生產經營者變更地址、重建生產經營場所,應重新申領食品衛生許可證,如果屬于同一衛生行政部門管轄的,變更后的食品衛生許可證編號與原證保持一致。
第十九條食品衛生許可證每年復核一次,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在領證或復核后滿一年的前30日向原發證的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復核。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發證的食品生產經營者的復核向設區的市或縣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
復核應當與食品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相結合,其食品衛生等級達到A、B、C級的準予年審通過,并在食品衛生許可證上加貼復核標志和食品衛生等級標志;D級單位限期整改,整改后仍達不到要求的,不予年審通過,并作出《不予年審決定書》。
第二十條食品衛生許可證期滿后需要延續衛生許可證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在衛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原發證的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查符合要求的,衛生行政部門應予辦理延續手續,延續后的食品衛生許可證編號與原證保持一致;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延續,并作出《不予延續決定書》。
第二十一條食品衛生許可證必須置于食品生產經營場所明顯位置,亮證經營。
食品衛生許可證遺失的,應登報聲明并向原發證單位補證。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本轄區食品生產經營者的資料檔案,加強對食品生產經營者的監督管理,并按照規定記錄監督管理情況和處理結果,監督管理記錄應當按照要求歸檔。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發證的食品生產經營者的日常監督管理和年度復核工作由設區的市或縣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
第二十三條上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衛生行政部門實施食品衛生許可的監督檢查,發現下級衛生行政部門實施食品衛生許可違反規定的,應當責令下級衛生行政部門糾正或者直接予以糾正。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衛生許可決定的衛生行政部門或上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予以撤消,并作出《撤銷衛生行政許可證決定書》:
(一)超越法定職權作出的衛生許可決定;
(二)違反法定程序作出的衛生許可決定;
(三)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非法手段騙取衛生許可證的;
(四)偽造、涂改、出借衛生許可證的。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注銷衛生許可證,并作出《注銷衛生行政許可決定書》:
(一)逾期未申請復核或延續的;
(二)自行歇業或停止營業六個月以上的;
(三)被工商行政部門注銷或吊銷營業執照的;
(四)復核或申請延續時不符合衛生要求,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達不到要求的。
本辦法所稱取水,是指利用水工程或者機械提水設施直接從江河、湖泊和地下取水。
第三條取水單位或個人,除本辦法第四條、第五條規定的情形外,應當向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取水許可證。
第四條下列少量取水不需要申請取水許可證:
(一)為家庭生活、家庭飼養畜禽飲用取水的;
(二)為農業灌溉年取水量在10000立方米以下的;
(三)用人力、畜力或者其他簡易方式取水的。
前款二、三項取水嚴重妨礙公共用水或者他人用水權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有權限制其取水。
第五條下列取水免予申請取水許可證:
(一)為農業抗旱應急必須取水的;
(二)為保障礦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產安全應急必須取水的;
(三)為防御和消除對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而必須取水的。
第六條新建、擴建、改建的建設項目,需要申請或者重新申請取水許可的,建設單位應當在報送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設計任務書前,持下列文件資料向取水口所在地的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取水許可預申請:
(一)取水許可預申請書;
(二)建設項目建議書的簡要說明;
(三)取水工程取水量保護程度的分析報告;
(四)取水水源已開發利用狀況及水源動態的分析報告;
(五)取水和退水對水環境影響的分析報告;
(六)取水許可預申請標的與第三者有利害關系的,第三者的承諾書或其他文件;
(七)聯合興辦取水工程取水的,由聯合興辦人出具的取水申請人委托書;
(八)需要取用城市規劃區內地下水的,應當附具當地城市建設主管部門簽署同意的審核意見。
不列入國家基本建設管理程序的取水工程,可以直接向取水口所在地的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取水許可申請。
第七條建設項目經批準后,建設單位應當持下列文件向取水口所在地的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取水許可申請:
(一)取水許可申請書;
(二)經批準的建設項目設計任務書的簡要說明;
(三)新建、改建、擴建的取水工程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四)取水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表);
(五)大中型建設項目和供水工程需要取用地下水的,應當附具當地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簽署同意的審核意見。
(六)前條第一款的六、七、八項。
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取水許可預申請或取水許可申請之日起15日內通知申請人補正:
(一)預申請書或申請書內容填注不明的;
(二)應提交的文件不完備的;
(三)取水許可申請與取水許可預申請標的不符的;
(四)形式要件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
申請人應當在接到補正通知之日起30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未申請。
第九條水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取水許可預申請或取水許可申請后,應當按照審批權限和國務院《取水許可制度實施辦法》規定的審批期限,作出批準或不予批準的決定。
第十二條取水許可證有效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期限滿后仍需繼續取水的,取水許可證持有人(以下簡稱持證人)應當在距期滿90日前持取水許可證等有關文件向原審批機關提出更換取水許可證的申請。原審批機關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決定批準或不批準。逾期未作出決定的視為批準。
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請人或持證人可以依法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
(一)認為其申請取水許可符合法定條件而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主管部門不予批準或者不予答復的;
(二)對水行政主管部門作出的取水量核減或者限制其取水量決定不服的。
第十四條因自然原因等需要變更取水地點、取水水源、取水方式或者取水量等取水標的的,持證人應當持需要變更的有關批準文件或資料、經批準的取水許可申請書、取水許可證等文件,向原審批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或重新提出取水許可申請。
第十五條在取水許可證有效期限內終止取水的,持證人應當在終止取水之日起15日內向原審批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第十六條取水單位和個人,除本辦法第四條和第五條規定的情形外,應當依照本辦法規定向取水許可審批機關繳納水資源費。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水資源費的征收標準,應當按水資源的豐缺情況、不同類別、不同用途和不同水質確定。具體標準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報省物價、財政部門核定。
第十七條水資源費按季度征收,取水單位和個人應當在接到繳費通知書之日起10日內到通知書指定地點繳納水資源費。取水許可審批機關在收取水資源費時,應使用財政部門印制的收費票據。
水資源費作為水資源監測、保護管理、開發利用的專項資金,納入同級財政,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具體使用管理辦法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與省財政部門共同制定。
第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并處40O元至500O元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取水許可證:
(一)不依照取水許可證規定取水的;
(二)終止取水而未辦理注銷登記手續的;
(三)不按規定安置取水計量設施或者人為使計量設施慢轉的;
(四)不按規定填報取水報表的;
(五)拒不執行水行政主管部門作出的取水量核減或者限制決定的;
(六)拒絕或者妨礙水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執法人員檢查取水情況的;
(七)拒絕提供取水量測定數據等有關資料或者提供假資料的;
第十九條取水單位和個人在規定期限內,未繳納或未足額繳納水資源費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在15日內繳納,并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所滯納的水資源費3‰的滯納金。
取水單位和個人未按照前款規定繳納水資源費和滯納金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處以應當繳納的水資源費5O%的罰款;抗拒不繳的,吊銷其取水許可證。
第二十條涂改、轉讓、出租取水許可證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吊銷其取水許可證,沒收非法所得,并處以非法所得等額的罰款。
偽造取水許可證或者未經許可擅自取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取水,沒收取水設備和非法所得,并處非法所得等額的罰款。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給他人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觸犯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治安處罰。
第二十二條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拘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給相對人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
第二十四條國務院《取水許可制度實施辦法》施行前已經取水的單位和個人,除本辦法第四條和第五條規定的情形外,應當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9O日內持取水登記表及取水工程的批準文件、設計文件、竣工驗收文件、實際取水記錄等有關材料,向取水口所在地的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取水登記手續,申領取水許可證。逾期不辦理取水登記的,按未經許可取水處理。
第二十五條取水許可預申請書、取水許可申請書、取水登記表、取水報表,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制。
發放取水許可證除按國家有關規定收取工本費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費用。
第三條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以下簡稱廣電總局)負責制定全國廣播電臺、電視臺的設立規劃,確定廣播電臺、電視臺的總量、布局和結構,負責全國廣播電臺、電視臺的設立審批和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廣播電臺、電視臺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國家禁止設立外資經營、中外合資經營和中外合作經營的廣播電臺、電視臺。
第五條廣播電臺、電視臺原則上由縣、不設區的市以上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或經批準的廣播影視集團(總臺)設立,其中教育電視臺可以由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設立。
第六條廣播電臺、電視臺的設立、合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國家廣播電視事業和產業發展規劃以及相關的國家、行業標準;
(二)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廣播電視專業人員、技術設備和必要的場所;
(三)有必要的基本建設資金和穩定的資金保障;
(四)有明確的頻道定位和確定的傳輸覆蓋范圍;
(五)傳輸覆蓋方式和技術參數符合國家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規劃。
第七條中央級廣播電臺、電視臺的設立、合并和相關事項變更,直接報廣電總局審批。地方級廣播電臺、電視臺的設立和變更,由本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向上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逐級審核后,報廣電總局審批。
教育電視臺的設立、合并和相關事項的變更,由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征得同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同意后,向上級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逐級審核后,經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報廣電總局審批。
第八條申請設立、合并廣播電臺、電視臺的,須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一)申請書;
(二)可行性報告。報告應載明以下內容:
1、人力資源;
2、資金保障及來源;
3、場地、設備;
4、節目頻道設置規劃(含頻道定位、欄目設置);
5、傳輸覆蓋范圍、方式和技術參數;
6、運營規劃。
(三)擬使用的臺名、臺標、呼號,并附臺標設計彩色樣稿、創意簡述和電子文稿;
(四)本級人民政府同意設立、合并的批準文件;
(五)籌備計劃。
第九條廣播電臺、電視臺申請調整節目套數和節目設置范圍的,須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一)申請書;
(二)可行性報告。報告應載明以下內容:
1、調整節目套數和節目設置范圍的理由;
2、人力資源;
3、資金保障及來源;
4、場地、設備;
5、節目頻道設置規劃(含頻道定位、欄目設置);
6、傳輸覆蓋范圍、方式和技術參數;
7、運營規劃。
(三)籌備計劃。
第十條廣播電臺、電視臺的臺名、呼號等原則上應與國務院確定的行政區劃名稱一致。
臺標可以由圖案、漢字、數字和字母組合而成,并與其他廣播電臺、電視臺或其他機構已使用的標識有明顯區別,播出時在屏幕左上角標出。廣播電臺、電視臺所屬節目頻道的標識應
以臺標為主體,與頻道名稱或簡稱、序號等組合而成。
第十一條廣播電臺、電視臺申請變更臺名、臺標、呼號的,須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一)申請書;
(二)擬變更的臺名、臺標、呼號及其設計彩色樣稿、創意簡述和電子文稿。因行政區劃變更的,須提交國務院關于變更行政區劃的批準文件復印件。
因其他原因變更臺名、呼號的,申請書中應充分說明變更的理由。
第十二條廣播電臺、電視臺申請變更傳輸覆蓋范圍、方式、技術參數的,須向本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一)申請書;
(二)對技術參數的使用建議、必要的設計文件或技術評估報告。
申請書中應說明變更傳輸覆蓋范圍、方式、技術參數的理由及對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的影響。
第十三條副省級城市以上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或經批準的廣播影視集團(總臺)設立的
廣播電臺、電視臺可以按照國家廣播電視事業、產業建設和技術發展規劃,利用衛星方式傳
輸本臺廣播電視節目。
利用衛星方式傳輸本臺廣播電視節目的,應向本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由本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報經同級人民政府同意后,逐級上報,由廣電總局審批。
第十四條申請利用衛星方式傳輸本臺廣播電視節目的,須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一)申請書;
(二)可行性報告。報告應載明以下內容:
1、以衛星方式傳輸廣播電視節目的理由;
2、人力資源;
3、資金保障及來源;
4、場地和設備;
5、節目頻道設置規劃(含頻道定位、欄目設置);
6、運營規劃。
(三)節目審查和管理制度;
(四)安全傳輸與播出方案、技術方案;
(五)本級人民政府批準文件;
(六)籌備計劃。
第十五條副省級城市以上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或經批準的廣播影視集團(總臺)設立的
廣播電臺、電視臺在合法存續期間,可以向本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申請在本行政區域范圍內
設立分臺,經逐級審核后,由廣電總局審查批準。
廣播電臺、電視臺設立分臺的,須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一)申請書;
(二)可行性報告。報告應載明以下內容:
1、人力資源;
2、資金來源;
3、場地、設備;
4、節目頻道設置規劃(含頻道定位、欄目設置);
5、傳輸覆蓋范圍、方式和技術參數。
(三)臺名、臺標、呼號,并附臺標設計彩色樣稿、創意簡述和電子文稿。
第十六條廣播電臺、電視臺設立的分臺,應于開播前向所在地的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備案,并接受所在地廣播電視行政部門的屬地管理。
第十七條申請人提交的所有申請材料均一式五份。負責受理的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應按照行政許可法規定的期限和權限,履行受理、審核職責。廣電總局對申請材料做最終審查,申請
人的申請符合法定標準的,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
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八條廣電總局對經批準設立的廣播電臺、電視臺頒發《廣播電視播出機構許可證》,并同時對批準開辦的每套廣播電視節目頒發《廣播電視頻道許可證》。
許可證有效期為三年,自頒發之日起計算。期滿后如需繼續開辦,須于有效期屆滿180日前按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規定提出申請,經逐級審核同意后換發許可證。
《廣播電視播出機構許可證》和《廣播電視頻道許可證》由廣電總局統一印制、換發。
第十九條廣播電臺、電視臺終止的,應充分說明理由,并按原設立審批程序逐級上報廣
電總局審批,其《廣播電視播出機構許可證》及《廣播電視頻道許可證》由廣電總局收回。
第二十條廣播電臺、電視臺應當按照批準的設立主體、臺名、呼號、臺標、節目設置范圍、節目套數、傳輸覆蓋范圍、方式、技術參數等制作、播放節目。
第二十一條廣播電臺、電視臺因特殊情況需要暫時停止播出的,應當經省級以上廣播電視
行政部門同意;未經批準,連續停止播出超過30日的或自廣電總局批準之日起超過180日尚未開播的,視為終止。
第二十二條廣播電臺、電視臺頻道可區分為公益性頻道和經營性頻道兩類。允許兩類頻道按照各自不同的特點和目標要求,從機構設置上適當分開,采用相應的組織管理方式和生產
經營方式。具體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條廣播電臺、電視臺可以跨地區合辦經批準設立的廣播電視頻道或欄目。
第二十四條合辦廣播電視頻道及欄目,應由該頻道或欄目所屬廣播電臺、電視臺向本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逐級審核后,由廣電總局審查批準。
合辦廣播電視頻道或欄目的,應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一)申請書;
(二)可行性報告。報告應載明以下內容:
1、合辦廣播電視頻道或欄目的理由;
2、人力資源;
3、資金保障及來源;
4、場地、設備;
5、節目資源及設置規劃;
6、傳輸覆蓋范圍、方式和技術參數;
7、運營規劃。
(三)合作合同。
第二十五條縣級廣播電視臺原則上不自辦電視頻道,其制作的當地新聞和經濟類、科技類、法制類、農業類、重大活動類專題、有地方特色的文藝節目以及廣告等,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公共頻道預留時段中插播。
第二十六條廣播電視付費頻道的審批管理按照廣電總局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廣播電臺、電視臺申報的技術方案、安全傳輸與播出方案、傳輸覆蓋范圍、方式、技術參數應符合廣電總局有關規定。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的,依照《廣播電視管理條例》進行處罰。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20*年9月20日起施行。第一條為規范廣播電臺、電視臺管理,保障廣播電視事業和產業的健康發展,根據《廣播電視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廣播電臺、電視臺是指采編、制作并通過有線、無線、衛星或其他方式向社會公眾播放廣播電視節目的廣播電視播出機構(含廣播電視臺、教育電視臺、廣播影視集團、總臺、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廣播電臺、電視臺分臺等)。
第三條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以下簡稱廣電總局)負責制定全國廣播電臺、電視臺的設立規劃,確定廣播電臺、電視臺的總量、布局和結構,負責全國廣播電臺、電視臺的設立審批和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廣播電臺、電視臺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國家禁止設立外資經營、中外合資經營和中外合作經營的廣播電臺、電視臺。
第五條廣播電臺、電視臺原則上由縣、不設區的市以上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或經批準的廣播影視集團(總臺)設立,其中教育電視臺可以由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設立。
第六條廣播電臺、電視臺的設立、合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國家廣播電視事業和產業發展規劃以及相關的國家、行業標準;
(二)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廣播電視專業人員、技術設備和必要的場所;
(三)有必要的基本建設資金和穩定的資金保障;
(四)有明確的頻道定位和確定的傳輸覆蓋范圍;
(五)傳輸覆蓋方式和技術參數符合國家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規劃。
第七條中央級廣播電臺、電視臺的設立、合并和相關事項變更,直接報廣電總局審批。地方級廣播電臺、電視臺的設立和變更,由本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向上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逐級審核后,報廣電總局審批。
教育電視臺的設立、合并和相關事項的變更,由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征得同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同意后,向上級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逐級審核后,經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報廣電總局審批。
第八條申請設立、合并廣播電臺、電視臺的,須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一)申請書;
(二)可行性報告。報告應載明以下內容:
1、人力資源;
2、資金保障及來源;
3、場地、設備;
4、節目頻道設置規劃(含頻道定位、欄目設置);
5、傳輸覆蓋范圍、方式和技術參數;
6、運營規劃。
(三)擬使用的臺名、臺標、呼號,并附臺標設計彩色樣稿、創意簡述和電子文稿;
(四)本級人民政府同意設立、合并的批準文件;
(五)籌備計劃。
第九條廣播電臺、電視臺申請調整節目套數和節目設置范圍的,須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一)申請書;
(二)可行性報告。報告應載明以下內容:
1、調整節目套數和節目設置范圍的理由;
2、人力資源;
3、資金保障及來源;
4、場地、設備;
5、節目頻道設置規劃(含頻道定位、欄目設置);
6、傳輸覆蓋范圍、方式和技術參數;
7、運營規劃。
(三)籌備計劃。
第十條廣播電臺、電視臺的臺名、呼號等原則上應與國務院確定的行政區劃名稱一致。
臺標可以由圖案、漢字、數字和字母組合而成,并與其他廣播電臺、電視臺或其他機構已使用的標識有明顯區別,播出時在屏幕左上角標出。廣播電臺、電視臺所屬節目頻道的標識應
以臺標為主體,與頻道名稱或簡稱、序號等組合而成。
第十一條廣播電臺、電視臺申請變更臺名、臺標、呼號的,須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一)申請書;
(二)擬變更的臺名、臺標、呼號及其設計彩色樣稿、創意簡述和電子文稿。因行政區劃變更的,須提交國務院關于變更行政區劃的批準文件復印件。
因其他原因變更臺名、呼號的,申請書中應充分說明變更的理由。
第十二條廣播電臺、電視臺申請變更傳輸覆蓋范圍、方式、技術參數的,須向本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一)申請書;
(二)對技術參數的使用建議、必要的設計文件或技術評估報告。
申請書中應說明變更傳輸覆蓋范圍、方式、技術參數的理由及對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的影響。
第十三條副省級城市以上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或經批準的廣播影視集團(總臺)設立的
廣播電臺、電視臺可以按照國家廣播電視事業、產業建設和技術發展規劃,利用衛星方式傳
輸本臺廣播電視節目。
利用衛星方式傳輸本臺廣播電視節目的,應向本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由本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報經同級人民政府同意后,逐級上報,由廣電總局審批。
第十四條申請利用衛星方式傳輸本臺廣播電視節目的,須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一)申請書;
(二)可行性報告。報告應載明以下內容:
1、以衛星方式傳輸廣播電視節目的理由;
2、人力資源;
3、資金保障及來源;
4、場地和設備;
5、節目頻道設置規劃(含頻道定位、欄目設置);
6、運營規劃。
(三)節目審查和管理制度;
(四)安全傳輸與播出方案、技術方案;
(五)本級人民政府批準文件;
(六)籌備計劃。
第十五條副省級城市以上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或經批準的廣播影視集團(總臺)設立的
廣播電臺、電視臺在合法存續期間,可以向本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申請在本行政區域范圍內
設立分臺,經逐級審核后,由廣電總局審查批準。
廣播電臺、電視臺設立分臺的,須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一)申請書;
(二)可行性報告。報告應載明以下內容:
1、人力資源;
2、資金來源;
3、場地、設備;
4、節目頻道設置規劃(含頻道定位、欄目設置);
5、傳輸覆蓋范圍、方式和技術參數。
(三)臺名、臺標、呼號,并附臺標設計彩色樣稿、創意簡述和電子文稿。
第十六條廣播電臺、電視臺設立的分臺,應于開播前向所在地的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備案,并接受所在地廣播電視行政部門的屬地管理。
第十七條申請人提交的所有申請材料均一式五份。負責受理的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應按照行政許可法規定的期限和權限,履行受理、審核職責。廣電總局對申請材料做最終審查,申請
人的申請符合法定標準的,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
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八條廣電總局對經批準設立的廣播電臺、電視臺頒發《廣播電視播出機構許可證》,并同時對批準開辦的每套廣播電視節目頒發《廣播電視頻道許可證》。
許可證有效期為三年,自頒發之日起計算。期滿后如需繼續開辦,須于有效期屆滿180日前按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規定提出申請,經逐級審核同意后換發許可證。
《廣播電視播出機構許可證》和《廣播電視頻道許可證》由廣電總局統一印制、換發。
第十九條廣播電臺、電視臺終止的,應充分說明理由,并按原設立審批程序逐級上報廣
電總局審批,其《廣播電視播出機構許可證》及《廣播電視頻道許可證》由廣電總局收回。
第二十條廣播電臺、電視臺應當按照批準的設立主體、臺名、呼號、臺標、節目設置范圍、節目套數、傳輸覆蓋范圍、方式、技術參數等制作、播放節目。
第二十一條廣播電臺、電視臺因特殊情況需要暫時停止播出的,應當經省級以上廣播電視
行政部門同意;未經批準,連續停止播出超過30日的或自廣電總局批準之日起超過180日尚未開播的,視為終止。
第二十二條廣播電臺、電視臺頻道可區分為公益性頻道和經營性頻道兩類。允許兩類頻道按照各自不同的特點和目標要求,從機構設置上適當分開,采用相應的組織管理方式和生產
經營方式。具體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條廣播電臺、電視臺可以跨地區合辦經批準設立的廣播電視頻道或欄目。
第二十四條合辦廣播電視頻道及欄目,應由該頻道或欄目所屬廣播電臺、電視臺向本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逐級審核后,由廣電總局審查批準。
合辦廣播電視頻道或欄目的,應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一)申請書;
(二)可行性報告。報告應載明以下內容:
1、合辦廣播電視頻道或欄目的理由;
2、人力資源;
3、資金保障及來源;
4、場地、設備;
5、節目資源及設置規劃;
6、傳輸覆蓋范圍、方式和技術參數;
7、運營規劃。
(三)合作合同。
第二十五條縣級廣播電視臺原則上不自辦電視頻道,其制作的當地新聞和經濟類、科技類、法制類、農業類、重大活動類專題、有地方特色的文藝節目以及廣告等,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公共頻道預留時段中插播。
第二十六條廣播電視付費頻道的審批管理按照廣電總局有關規定執行。
為了提高醫療質量,杜絕醫療糾紛,我院原有的手術床和一臺無影燈因破舊無法正常使用,需購置手術床二臺,無影燈一臺,大約需要資金五萬元。
申請當否 請批示!
鄆城縣武安鎮中心衛生院
20xx年3月19日
醫療設備申請書二:
天津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76號《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令第15號《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管理辦法》及天津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津藥監械[20xx]245號《天津市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管理辦法實施細則》通知”的有關規定,特申請《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保證依法經營,并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請審查批準。
企業名稱:天津市恒智美科技有限公司
企業負責人(簽字):
20xx年 10 月 8日
醫療設備申請書三:
長嶺縣衛生局:
長嶺縣醫院是縣內唯一一家二級甲等綜合醫院,為填補縣級醫院無重癥監護室空白,所以醫院擬成立重癥監護室。因科室需要,故急需購置呼吸機一臺(價格約38萬元人民幣) ,血液灌流機一臺(價格約萬人民幣),靜推泵 三臺(每臺價格約萬人民幣),采購方式為詢價、部門集中采購,購置資金來源為醫院自籌,望上級領導早日批準為盼。
2. 企業設立登記
辦理程序:出示《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領取《企業設立登記申請書》;同時領取《企業設立登記申請書》等有關表格。
3. 前置審批
辦理程序:持股東(投資人)資格證明領取《名稱(變更)預先核準申請書》、《投資人授權委托意見》填表(按公司命名要求一次可以最多起9個名稱備查) 交表 領取《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4. 交存企業注冊資金
辦理程序:股東之一本人當面出示所有股東的身份證原件填寫入資單存入注冊資金領取入資原始進賬單。
5. 辦理法定驗資手續
收費標準:注冊資金30萬元(含)以上,按注冊資金的2‰收取;30萬元以下收費600元。提供材料:根據各申辦企業情況不同,提供材料的要求也不同。
6. 工商注冊的審批、領取營業執照
填寫并提交《企業設立登記申請書》等材料領取《準予設立(變更、注銷、撤銷)登記(備案)通知書》5個工作日后持《準予設立(變更、注銷、撤銷)登記(備案)通知書》交費領取營業執照正副本。
7. 企業印章備案及刻制
辦理程序:攜帶營業執照副本到公安分局窗口備案公安分局在營業執照副本上印核準章在指定的刻字社刻制公章、財務章、合同章、人名章等印鑒,收費標準:公安分局備案免費,刻章費:(此為行業規范價格,僅供參考)共計365元。
8. 企業法人代碼登記
辦理程序:領表填表提交單位公章等資料交費(辦理時限過后)領取組織機構代碼證書。
9. 稅務登記
提供材料: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一份或其它主管機關核發的許可證照復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身份證復印件一份(外籍人員為護照復印件一份);企業辦稅人員身份證復印件一份;企業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復印件一份;提供企業銀行開戶許可證復印件一份;辦理新辦稅務登記的納稅人還要提供營業執照所在地的街道和鄉街的名稱。
10. 開設銀行賬號
第三條 北京市房屋拆遷糾紛,由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的房屋土地管理局(以下簡稱房地局)裁決;核發許可證的房地局是拆遷人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
第四條 在房地局公告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對拆遷補償達不成協議的,自搬遷期限期滿第二天起,在許可證規定的拆遷期限期滿之前,一方可以向有管轄權的裁決機關申請裁決。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已簽訂拆遷補償協議,并已開始履行,一方或雙方反悔,向裁決機關申請裁決的,裁決機關不予受理。
搬遷期限未滿,或者已超過拆遷期限,拆遷當事人申請裁決的,裁決機關不予受理。
第五條 拆遷當事人申請裁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是發生糾紛的拆遷當事人;
(二)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三)有具體的裁決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符合本規則第四條關于可申請裁決事項和期限的要求;
(五)屬于接受申請的裁決機關管轄。
本規則所稱拆遷當事人是指拆遷人和被拆除房屋產權證標明的產權人或者租賃合同標明的承租人;拆除因城市建設征用的原農民宅基地上的房屋,其房屋尚未辦理所有權證的,拆遷當事人是指拆遷人和被拆遷人戶口登記簿標明的戶主。
第六條 申請人申請裁決,應當向裁決機關遞交裁決申請書,并按被申請人人數提交申請書副本。
第七條 裁決申請書應當裁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被申請人及其委托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住所,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姓名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裁決請求和所依據的事實、理由;
(三)證據;
(四)申請日期。
申請書應當由申請人簽名或者蓋章。
第八條 裁決機關收到載決申請書15日內,經審查認為符合申請條件的,應予受理,并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本規則第五條規定的申請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
裁決機關收到裁決申請書后,認為裁決申請書不符合本規則第七條規定的,可以要求當事人補正;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未申請。
第九條 裁決機關受理裁決申請后,應當及時將裁決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
第十條 被申請人收到裁決申請書副本后,可以向裁決機關提交答辯書,答辯書應當在收到裁決申請書副本后3日內提交。被申請人未在規定期限內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裁決的進行。
第十一條 當事人委托他人參加裁決的,應當向裁決機關提交授權委托書。
第十二條 裁決機關進行裁決,應當事先告知雙方當事人在裁決中享有的權利和應當承擔的義務。
第十三條 裁決機關進行裁決時;應當召集拆遷當事人調查詢問。調查詢問由裁決人員主持。
裁決機關在調查詢問時,可以進行調解。經調解達成協議的,視為撤回裁決申請,當事人應及時簽訂拆遷補償協議。
第十四條 當事人申請裁決后,可以自行和解。和解達成協議的,視為撤回裁決申請,當事人應及時簽訂拆遷補償協議。
第十五條 申請人經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裁決人員主持的調查詢問或者未經裁決人員許可中途退出調查詢問的,可以視為撤回裁決申請。被申請人經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裁決人員主持的調查詢問或者未經裁決人員許可中途退出調查詢問的,可以缺席裁決;
第十六條 當事人應當對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當事人不提供證據的,裁決機關可以依據已有的證據認定爭議事實并作出裁決。
第十七條 裁決人員應當將調查詢問情況記入筆錄并簽名。
調查詢問筆錄應當由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認為對自己陳述的記錄有遺漏或者差錯的,有權申請補正;裁決人員不予補正的,應當記錄該申請。
第十八條 裁決機關應當在受理裁決申請1個月內做出裁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期的,經裁決機關主管領導批準,可以適當延期。
第十九條 裁決機關作出裁決的,應當制作裁決書。裁決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二)申請裁決的主要請求和理由;
(三)裁決機關認定的事實、理由和適用的法律依據;
(四)裁決結果;
(五)起訴期間和起訴法院;
(六)作出裁決的日期。
裁決書應當加蓋裁決機關印章。
第二十條 裁決書自送達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條 送達裁決書必須有送達回執,由受送達人在送達回執上記明收到日期,簽名或者蓋章。
受送達人在送達回執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二十二條 送達裁決書,應當直接送交受送達人。受送達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由其同住的成年家屬簽收;受送達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法人、組織負責收發的人員簽收。受送達人有人的,可以送交其人簽收;受送達人已向裁決機關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簽收。
受送達人拒絕接受裁決書的,送達人應當邀請有關人員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執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裁決書留在受送達人住所或者收發部門,即視為送達。
第二十三條 直接送達裁決書有困難的,可以郵寄送達。郵寄送達,以掛號回執上注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二十四條 當事人對裁決不服,可以在裁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訴訟期間,如拆遷人已經給被拆遷人提供了房屋的,不停止拆遷的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