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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保險論文匯總十篇

時間:2023-03-02 14:5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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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保險論文

篇(1)

(二)雇主責任保險,是被保險人的雇員在受雇期間由于從事業務活動時而遭受意外,被保險人依法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的一種責任保險。隨著各種企業的不斷增多,受雇人員越來越多,因此,雇員的利益保護應該引起廣泛的關注。

(三)產品責任保險,是分擔產品制造者、銷售者、維修者等由于顧客在使用產品過程中因其缺陷而造成人身傷亡或經濟財產損失時,依法承擔的一種民事賠償責任。隨著經濟的日益發展,消費者對產品質量的要求也越來越嚴格,而產品責任保險就分擔了產品生產商的責任風險。

(四)職業責任保險,是分擔各種專業技術人員在從事專業技術活動時,由于行為不當而造成第三者的人身或財產遭受損失,而依法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的一種責任保險。但是由于職業責任保險所分擔的風險比較特殊,目前其體系還不是很完善,因此,還需要大力發展。

(五)第三者責任保險,是分擔保險車輛由于意外事故而造成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經濟財產的損失而承擔責任的一種責任保險。其中,保險車輛可以是被保險人或是其允許的合格的車輛駕駛人員駕駛的。

二、責任保險的特點

作為財產保險的重要組成部分,責任保險同樣可以運用損失分布和大數法則計算保險費率,而且適用于廣義上的財產保險的一般理論。但是,由于責任保險承擔的是各種民事法律責任的風險,不是以實體標的為基礎的。責任保險又會擁有自身的獨特內容和經營風險。因此,明確責任保險的特點,對于研究我國的責任保險的具有重要作用。

(一)保險標的的特殊性。

雖然責任保險也屬于財產保險的行列,但責任保險是以被保險人對第三方應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為標的。雖然也會與物質財產相關的利益與責任有關,但是這種標的卻不能以單獨的物質存在,應該屬于一種無形財產。而一般財產保險卻是以一種有形財產作為保險標的。除此之外,責任保險標的是對未來發生的事故風險的分擔,并不是像一般的財產保險一樣可以現在就能夠預見的確定的標的。因此,在責任保險的合同中也并沒有明確的保險金額。

(二)保險對象的特殊性。

一般財產保險的保險對象是在災害事故中會受到損失的財產或是相關的利益,不會遭受到損害的財產及其相關利益并不是財產保險的對象。而責任保險不同于一般的財產保險,它是以民事損害賠償責任為承保對象的,即除了民事責任之外的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的風險,并不屬于責任保險的承保范圍之內。這既不同與財產保險的物質實體,也與人身保險中人的生命或身體不同。

(三)賠償目的的特殊性。

盡管責任保險和一般的保險都是為了分擔風險,但是兩者有明顯的區別。其中,人身保險和財產保險的設立的直接目的,是為了賠償因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險人自己的生命、身體或者財產的損失,即彌補投保人的人身或財產遭受的直接損失。但是責任保險設立的目的,是為了分擔投保人所應該承擔的賠償責任的風險,彌補其因承擔這種賠償責任所遭受的損失,填補的是一種間接損失。

(四)理賠依據的特殊性。

一般財產保險的沒有損失就不用支付賠償的原則并不能嚴格的應用于責任保險中。這是因為責任保險并不像一般財產保險那樣投保的是物質的財產或相關利益,它補償給投保人的是其因承擔民事責任而遭受的間接損失。將這種無形的民事責任風險轉移給保險人,這并不會有實際的財產損失。因此,若是直接使用一般財產保險中的理賠原則,就會造成理賠不明確的后果。

篇(2)

1.2海上鉆井平臺油污強制責任保險,是指針對海上鉆井平臺的特殊風險

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要求,主管機關強制要求鉆井平臺所有人或者經營人必須投保的特殊商業性保險[5]。根據保險法基本原理,海上鉆井平臺油污強制責任保險,是基于環境污染賠償責任的一種商業保險行為。在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法律關系中,存在三方當事人,即海上鉆井平臺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投保人,也是被保險人)、保險人(保險公司)和第三人(包括國家在內的所有受害人)。海上鉆井平臺因為污染事故給第三人造成損害(包括人身傷害、財產損失以及環境損害)時,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為了適當轉移和分散這種污染賠償責任,從而使清污工作能夠及早并盡快進行,并且使污染受害人能夠及時得到賠償,海上鉆井平臺油污責任保險機制成為一種有效的工具[6]。所謂海上鉆井平臺油污強制責任保險,就是以海上鉆井平臺發生的事故對第三者造成的損害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標的的強制性保險。

2我國法律對于海上鉆井平臺的油污問題規定很不完善

2.1我國法律制度中,能直接適用海上鉆井平臺

油污問題的條款很少雖然關于海上鉆井平臺是不是船舶有很多的爭論,但是海上鉆井平臺一般是在作業過程中才會造成油污,而鉆井平臺在固定位置作業過程中其根本屬性顯然并不屬于船舶,因此也無法適用國際公約及相關法律關于船舶油污的特殊規定[7]。我國制定了一系列的關于防治船舶油污的法律法規,這些法律法規都無一例外地將海上固定式鉆井平臺排除在了船舶的范疇之外。我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對于鉆井平臺的油污問題和船舶的油污問題分別放在了第六章和第八章。相比之下,我國法律對于船舶油污的規定相對比較完善。首先,從國際公約層面,我國加入的1969年《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第七條規定在締約國登記的載運2000t以上的散裝貨油的船舶所有人必須進行保險,或取得其他財產保證,以便按公約的規定承擔其對油污損害所應負的責任。對油污損害的任何索賠,可以向污染企業索賠,也可以向保險人直接提出。《海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六條第二款規定了“實施船舶油污保險、油污損害賠償基金制度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之后在2010年3月1日,國務院頒布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提出航行于中國管轄海域內的船舶,需要投保船舶油污損害民事責任保險或者取得相應的財務擔保,奠定了我國船舶油污責任強制保險制度的法律基礎。作為行政法規,條例首次在國內法層面為我國船舶油污責任強制保險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據,結合我國《海商法》及中國已經加入的《1969/1992年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2001年國際燃油污染損害民事責任公約》相關規定,構成了我國船舶油污責任強制保險制度的基本框架,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我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對于船舶油污保險制度的規定。然而遺憾的是,《海洋環境保護法》并沒有提到石油鉆井平臺的油污強制保險問題,隨后國家也沒有出臺相應的法律和法規對之進行補充,以至于令鉆井平臺油污強制保險問題無法可依[8]。相對于船舶造成的油污來說,海上鉆井平臺在作業過程中一旦發生事故,其造成的后果往往更嚴重。然而遺憾的是,我國并沒有相應的法律法規或者條例與《海洋環境保護法》相互配套和呼應,以至于涉及鉆井平臺油污事故除了寥寥可數的法條可供參考外,幾乎無法可依。國外石油公司深知我國法律制度之軟肋,對我國進行石油資源掠奪的同時,還完全置我國海洋環境嚴重破壞之風險于不顧。

2.2發達國家的油污強制責任保險的模式可供借鑒

從目前發達國際的油污責任保險的模式來看,有很多經驗可供借鑒。美國是強制性責任保險的代表,其在“ExxonValI_Jez”號油輪造成油污事故后,在短短一年多的時間內,便迅速制定并通過了《1990年油污法》,且該部法律還將海上設施(包括石油鉆井平臺)等納入其適用范圍。瑞典在1995年修訂的《環境保護法》規定政府或者政府指定的機構應當按照批準的條件制定保險政策(環境損害保險),其環境損害保險制度是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的補充。從事需要許可證和需要審批的污染危險企業(包括石油鉆井平臺),應當按年度繳納一定數額的環境損害保險費。在保險公司繳納保險費的通知發出后30天內,義務人仍未繳納的,保險公司應當將該情況報告環境監督機構,監督機構責令繳費,并處以罰款等懲罰措施,義務人對該命令不得。德國自1990年12月10日開始實施《環境責任法》,該法第十九條規定,具有污染危險的特定設施所有人必須采取一定的預先保障義務措施,對設施營運可能引起的環境影響和由此引起的人身、財產損害采取強制保險制度。危險企業必須與保險企業簽訂損害責任保險合同,否則主管機關禁止該設施運行。該法還以附件方式,列舉了存在重大環境責任風險的設施名錄,列入該名錄的設施的經營者必須采取責任保證措施,包括與保險公司簽訂損害賠償責任保險合同,或由州、聯邦政府、金融機構提供財務保證或擔保[9]。

2.3海上鉆井平臺投保的現狀

關于海上鉆井平臺的保險,目前以“倫敦標準鉆井駁船一切險保單格式”(簡稱L.S.D.B。F----LondonStandardDrillingBargeForm----AllRisks)為基礎,各大保險公司定有自己的“移動式鉆井平臺一切險條款”。L.S.D.B.F是一個一切險條款,承保范圍較廣,基本能滿足石油公司對財產風險控制的需求,承保了物質損失,施救費用和碰撞責任等,但是并沒有涵蓋油污的責任保險。一些船東互保協會也設置了移動式鉆井平臺的保賠保險,例如挪威的AssuranceforeningenGard和AssuranceforeningenSkuld,涉及了油污的責任保險。1970年,30多家石油公司作為作業者在百慕大建立了互保公司,對作業者的油污責任及其他作業責任進行了保賠保險[10]。然而在我國現實的情況是,雖然早就有保險公司推出了環境污染責任險,極少有企業去購買這類保險,主要有兩方面原因:首先,根據我國國內立法,對由于環境污染事故造成的損害賠償,法律上雖有規定,但是怎么賠和賠多少則規定得很不清楚,有的即便是賠償也要經歷曠日持久的訴訟,這就造成很多企業對現行法律有恃無恐,不愿意為這種小概率事件增加費用[11]。其次,因為沒有良好的推行該保險的環境,對保險企業而言,絕大多數企業不愿購買環境責任險,而只有少數高危行業企業出于風險分擔的目的愿意購買該險種,但是由于保險企業不能在“大數法則”下運營該保險產品,因此很難在收益和賠付上獲得平衡,也就很難推出成熟的保險產品。

3對海上鉆井平臺實施油污責任強制保險的必要性

3.1強制責任保險是嚴格責任制度發展的必然需求。

嚴格責任制度的存在是因為國家認為有必要對特殊的受害群體進行特別的保護,促使生產者加大注意義務并采取合理的預防措施減少和制止損害發生,從而降低社會總成本,增進社會經濟效益。強制責任保險的出現主要是為了適應嚴格責任制度,對嚴格責任的有效實施進行保障,并且有助于賠償功能的強化。油污責任作為一種典型的嚴格責任,需要有強制保險制度對油污的嚴格責任進行支撐[12]。

3.2油污責任強制保險能夠合理地平衡資金負擔,海洋石油工業的持續發展需要對鉆井平臺油污責任實施強制保險。

海洋石油工業發展到今天,已經成為一個高風險、高投入、技術含量高,回報周期長的行業,一般的民事法律規定難以對其進行充分而全面的調整,其巨大的經濟價值和特殊的風險責任都決定了須有專門的法律加以規范的調整;隨著海上鉆井平臺越來越頻繁地出現在世界眾多地區,其所進行的海上作業已經成為重要的、大規模的行業,其經濟和法律問題也日益突出。[13]海上鉆井平臺一旦發生事故,產生重大的油污責任,勢必面臨巨額的賠償責任,對于這樣回報周期長的項目來說,沉重的賠償責任將使鉆井平臺經營人不堪重負,勢必影響石油公司的健康和持續發展,也勢必影響海上石油工業的發展,因此,客觀上需要有保險公司對該風險進行承保來分散石油公司的風險。

3.3與船舶油污相比,海上鉆井平臺更需要實施油污責任強制保險。

首先,船舶一旦發生油污事故,受害人可以通過扣押或者拍賣肇事船舶或者船舶所有人的其他船舶來獲得賠償,也有一套相對完整的法律程序來使受害人獲得其訴求;然而對于海上鉆井平臺來說,顯然扣押或者拍賣不太現實,也沒有相關的法律途徑予以支撐。其次,船舶在運營過程中,有船公司、船級社、港口國、船旗國和保險人等多方對其進行監控,船舶的管理制度也一般比較嚴格,船員也是經過主管機構培訓和發證的專業人員,其應對油污風險的能力相對較強,海上鉆井平臺則不然,目前還只局限在平臺內部或者公司層面的管理[14]。

3.4對海上石油鉆井平臺實施油污強制責任保

險可以拓展保險公司的保險產品,更利于這個行業的發展。如本文2.3所分析,目前保險公司很難推出成熟的油污責任保險產品,是由于購買企業很少,保險公司不能在“大數法則”下運營該產品,很難平衡收益和支出。[15]如果在相關法律的主導下,強制污染責任人投保責任險,則擴大了投保人的基數,保險公司更容易平衡收益和支出,并且降低保險費率,使投保人、保險人、第三人以及政府達到“多贏”的局面。

3.5對海上石油鉆井平臺實施油污強制責任保險可以引入保險人監督機制。

保險公司在評估前來投保環境污染責任險的客戶時,不僅關注保單內容本身以及費率,更加關注投保客戶的風險防范能力和理念。保險公司為了規避本身的風險,降低賠付率,會時時對投保客戶的經營管理狀況進行監控,還會引入第三方檢驗機構對海上鉆井平臺的等級進行評估,對于不合標準的企業會拒絕承保。保險公司不愿承保的企業則會被清除出這個行業,海上石油勘探的準入條件也會因此提高,這樣一來更利于這個行業的良性發展。

4對我國海上鉆井平臺實施油污強制責任保險的立法建議

4.1在有條件的情況下,盡快修改我國《海洋環境保護法》

增加關于鉆井平臺需要投保油污責任險的條款,為鉆井平臺油污強制責任保險提供法律依據。或者由國務院出臺相應的法規或者條例,對《海洋環境保護法》進行相應的完善和補充。

4.2建立海上鉆井平臺油污責任強制保險制度及有關具體實施辦法

包括各大保險公司的鉆井平臺一切險和一些船東互保協會的保賠保險,同時建立鉆井平臺行業油污損害賠償基金制度[16]。用利益導向和強制手段的雙重方式來改觀當前鉆井平臺企業不愿投保的局面,從而擴大保險公司相關業務需求進而提高承保金額并且降低費率,充分實現海上鉆井平臺油污責任保險的目的,使海上鉆井平臺巨大風險得以較好分散。

4.3將直訴保險人這一特殊制度寫入法律,從而引導保險公司行使監督權。

由保險公司委托船級社或者其他監理機構嚴格按照“海上移動式鉆井平臺入級與建造規范”實施專門檢驗,以合理地認定投保范圍、承包金額及相關費率,同時由船級社或者監理機構負責進行監督鉆井平臺作業期間的環境和安全監測系統的運行,乃至當事故發生后,隨同保險公司處理后續的損害鑒定和理賠工作。這樣既發揮船級社和監理機構的專業之長而拓展其業務領域和范圍,也使保險公司理性的發展和壯大這一新型的保險業務,從而更大程度的構筑鉆井平臺保險業完善而特殊的保險體系[17]。

4.4由交通部海事局定期或者不定期對海上鉆井平臺進行安全檢查

除了檢查是否滿足《海上移動式鉆井平臺入級與建造規范》以外,還要檢查是否持有有效的投保油污強制責任險的證明以及相應的財務擔保證書。對于無證的作業者立即勒令停止作業并進行罰款。對于多次違規操作者立即收回作業許可證并將其劃入黑名單,從而淘汰環境污染危險性高的企業。

篇(3)

二、責任保險的特點

作為財產保險的重要組成部分責任保險同樣可以運用損失分布和大數法則計算保險費率而且適用于廣義上的財產保險的一般理論。但是油于責任保險承擔的是各種民事法律責任的風險不是以實體標的為基礎的。責任保險又會擁有自身的獨特內容和經營風險。因此明確責任保險的特點對于研究我國的責任保險的具有重要作用。

(一)保險標的的特殊性。雖然責任保險也屬于財產保險的行列但責任保險是以被保險人對第三方應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為標的。雖然也會與物質財產相關的利益與責任有關但是這種標的卻不能以單獨的物質存在應該屬于一種無形財產。而一般財產保險卻是以一種有形財產作為保險標的。除此之外,責任保險標的是對未來發生的事故風險的分擔并不是像一般的財產保險一樣可以現在就能夠預見的確定的標的。因此在責任保險的合同中也并沒有明確的保險金額。

(二)保險對象的特殊性。一般財產保險的保險對象是在災害事故中會受到損失的財產或是相關的利益不會遭受到損害的財產及其相關利益并不是財產保險的對象。而責任保險不同于一般的財產保險它是以民事損害賠償責任為承保對象的,即除了民事責任之外的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的風險,并不屬于責任保險的承保范圍之內。這既不同與財產保險的物質實體也與人身保險中人的生命或身體不同。

(三)賠償目的的特殊性。盡管責任保險和一般的保險都是為了分擔風險但是兩者有明顯的區別。其中人身保險和財產保險的設立的直接目的是為了賠償因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險人自己的生命、身體或者財產的損失,即彌補投保人的人身或財產遭受的直接損失。但是責任保險設立的目的是為了分擔投保人所應該承擔的賠償責任的風險彌補其因承擔這種賠償責任所遭受的損失填補的是一種間接損失。

(四)理賠依據的特殊性。一般財產保險的沒有損失就不用支付賠償的原則并不能嚴格的應用于責任保險中。這是因為責任保險并不像一般財產保險那樣投保的是物質的財產或相關利益,它補償給投保人的是其因承擔民事責任而遭受的間接損失。將這種無形的民事責任風險轉移給保險人這并不會有實際的財產損失。因此若是直接使用一般財產保險中的理賠原則就會造成理賠不明確的后果。

篇(4)

我國《保險法》第41條規定,重復保險是指投保人對同一保險標的、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分別與兩個以上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的保險。重復保險的成立,必須是在保險標的發生損失時存在兩份或兩份以上補償性保險合同,而且所有保險合同的保險金額總和必須超過保險價值,各保險人賠償金額的總和不得超過保險價值。《保險法》第41條第2款還明確規定,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各保險人按照其保險金額與保險金額總和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保險法》中對重復保險做出規定的目的是為了避免被保險人在兩份或兩份以上保險單中重復得到超過損失額的賠償,以維護保險人與被保險人、保險人與保險人之間的公平原則,并通過重復保險的分攤來確保保險損失補償目的的實現。根據我國《保險法》關于重復保險的規定精神,可以看出我國保險界在實踐中是按比例責任進行分攤的,這種分攤方式在普通財產保險中被廣泛使用,但是在責任保險中,因為沒有保險金額,只有賠償限額,而且有些責任保險單的賠償限額巨大甚至是無限的,這就產生了責任保險中的重復保險分攤的公平問題,如果按照《保險法》的規定處理責任保險的重復保險分攤,必然在保險實務和司法實踐中引起爭議。

一、常規的重復保險分攤辦法引起的公平問題

我國《保險法》并沒有對責任保險的重復保險分攤制定特別的規定,實務中我們只能根據《保險法》的規定來辦理。常規的分攤辦法主要有限額比例、順序責任和平均責任分攤法,鑒于責任保險中只有賠償限額而沒有保險金額或保險價值的特殊性,如果用常規的分攤辦法對責任保險的重復保險進行分攤,每—種分攤法都有其合理性,但都會產生不公平和爭議。

(一)限額比例分攤法

限額比例分攤法是物質損失保險常用的一種方法,但在責任保險中,如上所述,并沒有物質損失保險中的保險金額,只有賠償限額,而且這個賠償限額往往還涉及每次事故的賠償限額和保險期限內的累計賠償限額即保險單的最高賠償責任,如果幾份保險單都是按每次事故賠償限額或累計賠償限額方式分別承保,在重復保險的分攤中則可以使用限額比例分攤法,即

如公眾責任保險存在重復保險,甲保險單的累計責任限額為500萬元,每次事故限額為200萬元;乙保險單的累計責任限額為1000萬元,每次事故限額為500萬元。假定被保險人的實際損失為100萬元,如按累計限額計算,則甲賠償33.33萬元,乙賠償66.67萬元;如果按每次事故限額計算,甲賠償28.57萬元,乙賠償71.43萬。由此可見,按每次事故賠償限額或累計賠償限額來計算結果都不盡相同,甲乙保險公司出于維護自身利益的想法都會認為分攤不公平。

(二)順序責任分攤法

順序責任分攤法在財產保險實務中很少使用,因為這種分攤法對第一保險人很不公平,除非事先在保險合同上特別注明。這種分攤法是按照保險單的出單時間順序,先出單的保險人首先在其賠償限額內賠償,超過這個賠償限額的再由后出單的保險人負責。

(三)平均責任分攤法

平均責任分攤法適用于各保險單的賠償限額較小,而且損失額均小于各單獨的賠償限額。如按上述案例,損失額只有100萬元,每次事故賠償限額都超過了損失額,則按損失額由各保險人平均分攤,甲乙保險單各賠償50萬元。這種分攤對甲保險單也不公平,如果保險費是按責任限額收取,甲收取的保險費小于乙但承擔的賠償責任一樣,而且,如果損失額大于每次事故的賠償限額時,平均分攤就無法進行。

二、國際保險界采取的特別分攤辦法

常規的分攤辦法無論采用哪一種分攤都會出現不公平現象或無法進行分攤。隨著責任保險特別是雇主責任保險和職業責任保險的發展,責任保險固有的獨特性質使得在發生重復保險時會出現更大的分攤難題。為解決此類問題,國際保險界采取一些特別的責任保險分攤方法,以期最大限度地解決分攤難題。

(一)超額責任分攤法

超額責任分攤法類似于常規的順序責任分攤法,但二者具有本質的不同。在實務中,如果保險合同有免于分攤的規定的,如規定“如果有其他同等的保障存在,本保險只負責超過其他保險賠償限額部分”,在其他保險合同足夠提供補償時該保險合同不參加分攤,只有在出現超額責任時再負責分攤。假定另有五份重復保險(單)而且均未特別規定分攤方式,則在這五份保險單賠償完畢后,如果仍未滿足損失額的賠償,這份保險合同才在其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

(二)時間責任比例法

保險的有效理賠必然存在于事故起因、發生、發現、索賠和賠付的全過程,但是在責任保險中,被保險人的過錯行為(或無過錯但導致賠償責任)的發生往往不能立即被發現,損害事故的發生與發現有時要間隔很長時間,保險責任就具有期內發生或期內索賠的復雜性。如果出現重復保險,常規的責任保險分攤方式無法解決,因此就出現了時間責任比例法。時間責任比例法在實務中很少出現,它源于期內發生式的雇主責任保險。在雇主責任保險的索賠中,職業病的索賠是比較復雜的,因為職業病是長時間接觸有害物質或環境的結果,如果雇員在一個321-32作了20年,職業病發作后才提出索賠,雇員工作的20年期間工廠的雇主責任由幾個保險人交替承保,對該雇員的雇主責任賠償就要涉及這幾個保險人,這種賠償就要按承保時間長短的比例在幾個保險人之間分攤。

(三)獨立責任比例法

如果一份保險單使用每次事故賠償限額,另一份保險單則單獨使用一個累計賠償限額,這是兩個完全屬于不同性質的責任限制參數,兩者在一起計算限額比例顯然是不合理的,就是所有保險單均按每次事故賠償限額進行分攤,如上所述,仍然有失公允。在責任保險實務中,保險人的賠償限額越來越趨向于高額或無限額(如機動車輛的第三者人身傷害責任限額,香港為一億港幣,英國等西方國家則采用無

限額方式),如果某一份保險單使用的是無限額方式承保,則上述所有分攤方法都難以處理。為此,國際保險界和司法界推出了獨立責任比例分攤法。

這種分攤方式就是計算出重復保險的保險人假如單獨承保時應該承擔的保險責任,即獨立責任,然后各個保險人按照獨立責任比例分攤被保險人的實際損失。此種分攤方式較好地解決了每次事故賠償限額之間、每次事故賠償限額與累計賠償限額之間以及每次事故賠償限額與組合賠償限額之間的重復保險分攤。公式如下:

以我國機動車輛保險的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為例來說明獨立責任比例分攤方法。如某車主向三家保險公司投保第三者責任保險,甲公司限額10萬元,保險費1000元;乙公司限額100萬元,保險費3000元;丙公司限額1000萬元,保險費5000元。損失額分別為9萬元和200萬元。

按損失額9萬元計算,則甲乙丙三家公司的獨立責任都是9萬元,賠償額均為3萬元。

按損失額200萬元計算,則甲公司的獨立責任為10萬元,乙公司的獨立責任為100萬元,丙公司的獨立責任為200萬元,甲乙丙三家公司分別賠償6.45萬元、64.52萬元和129.03萬元。

按照獨立責任比例法可以解決其它分攤方式無法解決的問題,但是,從上述計算中可以看出,各保險人的賠償金額與其收取的保險費并不是線性比例關系,在損失額較大的情況下,承保較高責任限額的保險人要負責絕大部分的賠償,但其所收取的保險費并不比那些承保較小責任限額的保險人高很多。獨立責任比例分攤方式同樣未能解決分攤的不公平現象。

三、英國商聯保險與海頓案例的判例啟示

從上述重復保險的分攤中可以看出,任何一種分攤方式都可能出現不合理的分攤結果,如果重復保險中出現某些保險單規定的是每次事故賠償限額,另一些是獨立責任限額、累計賠償限額、平均賠償限額或者其它規定等等,這就導致問題會更為復雜。對此,我們可以從國外一些案例得到一些啟示和拓寬處理問題的思路,其中較為典型的案例為英國商聯保險公司與海頓的案例。

1977年發生的英國商聯保險公司與海頓(CommercialUnionAssuranceCo.,Ltd.Vs.Hayden1977)的責任保險重復保險案例在當時的國際保險界引起了很大反響,此案對責任保險的重復保險分攤方式很有啟示。該案中,商聯與勞合社的保單構成重復保險,商聯的每次事故限額為100000英鎊,勞合社為獨立責任限額10000英鎊,被保險人即海頓總的賠償金額為4425英鎊,英國高等法院的判決為商聯承擔10/11的責任,勞合社承擔1/11的責任,即按常規的限額責任比例分攤。但商聯對此分攤有異議,后英國上訴法院的判決改變了這個分攤方法,它的判決認為應該按每個保險人的獨立責任分攤,這樣一來,4425英鎊的損失雙方各承擔50%。當然,如果損失金額超過了勞合社的獨立責任,比如是40000英鎊,則商聯的獨立責任是40000英鎊,勞合社的獨立責任是10000英鎊,分攤下來,商聯賠償4/5,即32000英鎊,勞合社賠償1/5,即8000英鎊。

此案中,商聯是規定每次事故賠償限額,勞合社則為獨立責任的限額,上訴法院的結論是如果索賠金額在兩份保單限額之內的,則保險人平均分攤,如果索賠金額在較高保單限額之內,則較低限額保單最多承擔其限額的50%,其余部分則由較高限額保單負責。此案的索賠金額都在兩份保單限額之內,這種平均分攤方式對雙方來說較為公平合理。但是這種分攤方式的前提必須是損失額小于限額(如存在免賠額,則雙方的免賠額必須相等),如果損失額超過某一個保險合同的限額,按此分攤又會出現新的不公平。

四、妥善解決責任保險的重復保險分攤的思路

涉及到重復保險的,我國《保險法》的規定是“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各保險人按照其保險金額與保險金額總和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我國保險市場上公眾責任保險條款一般的規定是“本保險單負責賠償損失、費用或責任時,若另有其他保障相同的保險存在,不論是否由被保險人或他人以其名義投保,也不論該保險賠償與否,本公司僅負責按比例分攤賠償的責任”。

如前所述,責任保險的保費與責任限額的大小并非呈正線性關系,這樣籠統的規定應用在責任保險上有時就會出問題。責任保險的重復保險分攤必須考慮到實務中可能出現的不同的每次賠償限額、累計賠償限額、超額責任等不同的組合賠償限額,同時還需兼顧到是否存在無限額責任或巨大的限額責任以及不同的免賠額(國際保險市場實務中一般只對第三者財產損失規定免賠額,對人身傷害一般不采用免賠額),任何一種分攤方式都可能使一方(或幾方)受益而另一方(或幾方)受損,在無法達到各方都公平的情況下,《保險法》和保險合同就應該使用明確、清晰的規定,保險人應根據《保險法》的規定在保險合同中載明不同的重復保險分攤方式并確定具體的分攤方式。

篇(5)

一、我國責任保險發展的歷史及現狀

我國責任保險的發展起步相對較晚,最初是在20世紀50年代初期很短一段時期內開辦了汽車第三者責任險,還有一些在涉外經濟領域按照國際慣例辦理的很少量的責任保險。這一時期責任保險不僅業務量小,而且社會輿論對于責任保險是否會弱化法律對致害者的懲戒爭議較大。20世紀50年代后期到70年代末,我國保險業整體進入“冬天”,這部分業務也同時停辦了。1979年保險業恢復經營以后,國內首先開展的責任險業務仍然是汽車保險的第三者責任保險。但是由于社會環境等種種因素,其他責任保險業務仍然只在涉外經濟領域發展。到了20世紀80年代末以后,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和改革的深化及法制環境的日趨完善,為我國責任保險市場的發展提供了契機,《民法通則》、《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醫療事故處罰條例》等有關損害賠償的民事法律法規進一步完善,社會公眾的法律觀念和維權意識增強,為責任保險市場的發展奠定了一定的法律基礎。特別是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向社會頒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的解釋》,有效地激活了保險市場上消費者對責任保險的需求,為開發研究責任保險產品、開拓責任保險市場提供了廣闊領域和難得的發展機遇。而近年來各種安全事故的頻發,企業間競爭的進一步加劇,以及企業主保險意識的不斷提高,各類專業技術人員如律師、注冊會計師、醫療人員、金融服務專業人士面臨的損害賠償責任日益增大等等,都預示著我國責任保險市場具有較好的發展前景。

近幾年來,我國責任保險得到了一定的發展,在社會上日益引起廣泛關注,但受社會環境和市場環境的影響,其規模和作用不能滿足高速發展的國民經濟和日益增長的社會需求的需要。2004年至2007年責任保險保費收入實現從33億元增長至67億元,責任險業務規模一年一個臺階,增長速度均超過當年財產保險業平均增長速度,年均增長20%,保持了持續健康較快增長的良好勢頭(如圖1所示)。然而,我國責任保險總量不大,2007年,占整個財產險業務的比重僅為3.35%(不含機動車輛強制責任險)。與全球責任保險業務占財產險業務總量的平均比重15%以上的水平相比,一方面表明我國責任保險發展明顯滯后,財產保險市場結構亟待調整;另一方面也說明責任保險市場有很大的發展潛力,整個財產保險市場還有很大的上升空間。

二、我國現階段發展責任保險的重要意義

發展責任保險是一項綜合性系統工程。《國務院關于保險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6]23號)進一步明確我國要大力發展責任保險,肯定發展責任保險的積極意義。發展責任保險的意義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有利于維護和實現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

實現人民的愿望、滿足人民的需要、維護人民的利益,是“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根本出發點和落腳點。由于經濟發展和科技進步及新技術、新材料的使用,人類生存和環境保護的矛盾及面臨的各種風險與日俱增,如火災、計算機系統的故障、核泄漏、環境污染等,都可能會給人類帶來災難,損害人民的利益。發展責任保險,可以使保險公司直接介入責任事故的事后救助和善后處理,受害人可以迅速獲得賠償,盡快恢復正常的生活秩序。特別是一些重大的責任事故發生后,在事故責任人無力賠償的情況下,通過建立責任保險制度,可以使賠償更有保障,使人民群眾的生命和財產利益得到有效保護。

(二)有利于保障國民經濟的有序運行

在發展經濟的過程中,市場主體總會遇到這樣那樣的責任風險。如果每一次責任事故的風險都由企業自身完全承擔,很有可能影響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通過責任保險這種機制,能夠分散和轉嫁生產經營和執業活動中的各種責任風險,避免因生產責任事故的發生而導致破產或生產秩序受到嚴重破壞,以保持生產經營的穩定性。保險公司還可以通過采取責任風險事故與保險費率掛鉤,采用差別、浮動費率,根據投保單位的行業風險類別、職業傷害頻率、企業安全生產基礎條件等,劃分不同的費率檔次,將費率與企業一段時間內的事故和賠付情況掛鉤,定期調整繳費標準督促企業改善經營環境,提高安全意識;有針對性地對投保企業進行安全監督檢查,對隱患嚴重的客戶,要提出改進安全生產工作的措施,積極推廣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術和新工藝,促使企業提高本質安全水平。傷亡事故發生后,保險公司為了辦理賠付,將對事故進行必要的調查。這種調查,事實上也是對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一種特殊形式的監督。通過調查,不僅可以劃分責任,同時可以發現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差距和問題,促使企業加強和改進安全管理,防止同類事故的再次發生。

(三)有利于維護社會穩定

據國務院最近的公布的數據,我國近10年平均每年發生各類事故70多萬起,死亡12萬多人,傷殘70多萬人,并且具有特大事故多(尤其是道路交通事故和煤礦事故)、職業危害嚴重(實際接觸粉塵、毒物和噪聲等職業危害的職工高達2500萬人以上)、生產安全事故引發的生態環境問題突出等特點。近年來,交通事故、企業產品缺陷損害事故、企業環境污染事故(如吉林石化爆炸案、甘肅鉛中毒案)、企業工傷事故(煤礦瓦斯爆炸、透水事故)、醫療事故、建造單位造成的工程質量事故等頻頻被媒體曝光,而社會對這些損害事故的關注焦點,除事故發生原因外,幾乎都集中于對事故受害方的賠償處理問題上。通過建立自愿性和強制性的責任保險制度,引入風險分攤機制,由政府、企業、保險公司等共同編織一張責任事故的安全“保險網”,增加社會的抗風險能力,保障正常的社會秩序。特別是在處理突發性的責任事件方面,責任保險為社會提供的不僅僅是保險產品和服務,更是一種有利于社會安全穩定的制度安排,能夠起到十分積極的作用。同時,通過建立責任保險制度,也可以增加公眾的風險意識和保險意識,減少各種事故的發生。

(四)有利于輔助社會管理

國外的經驗表明,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責任保險已經成為災害危機處理的一種重要方式,成為政府履行社會管理職能的重要輔助手段之一。而在我國,對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措施基本上是以政府為主導,市場發揮的作用很小。一些重大的責任事故發生后,政府在事故處理方面承擔了大量工作,財政負擔很重。近年來,由于一些生產經營者經濟能力有限或有意逃避責任,常常在發生重大、特大責任事故后躲藏逃匿,把災后救助和事故善后全部推給地方政府。在一些行業和——些地方甚至出現了“業主發財、政府發喪”的不正常現象,對政府財政形成了很大壓力。

責任保險是政府轉移社會管理風險的有效手段。政府可以按照市場經濟的原則建立多層次和多元化的管理模式,利用保險公司作為經營風險的特殊行業,充分發揮其經濟補償和社會管理功能,有效地轉嫁風險。通過在一些高危行業或企業建立責任保險制度,可以輔助政府進行社會管理,減輕政府財政負擔,提高處理責任事故的行政效率。此外,通過責任保險機制,資金雄厚的保險公司可以直接介入責任事故的事后救助和善后處理,使受害人可以迅速獲得賠償,及時地解決民事賠償糾紛。

(五)有利于促使相關法律的完善

責任保險制度有助于實現民事責任制度的目的,也為民事責任制度的發展變化創造了條件。首先,責任保險可以分散民事賠償責任。民事責任制度遵循填補原則,要求加害人承擔填補受害人損失的賠償責任。責任保險可以有效地轉移其民事賠償責任。其次,責任保險可以彌補民事責任的某些不足。民事責任制度在解決受害人的賠償問題方面存在其固有的三大缺陷:加害人無力賠償時,受害人無法取得賠償;加害人惡意拒絕賠償而隱匿財產時受害人無法取得賠償;賠償的主體為加害人,而加害人作為社會的個體,賠償能力有限,對于巨額賠償難以承受。上述缺陷僅靠民事責任制度內的變革,已無法適應保障受害人利益發展的需要,而責任保險具有分散賠償風險的功能,它將集中于一個人或者一個企業的致人損害的責任分散于社會大眾,做到了損害賠償的社會化,從而實際上增強了加害人的損害賠償能力,可以有效避免受害人不能獲得實際賠償的民事責任制度上的尷尬。再次,責任保險可以推動民事責任制度的改進。責任保險的存在,使民事責任制度具有積極改進的實踐基礎。民事責任制度可以借助于責任保險分散加害人的民事賠償責任的風險的機能,采取更為積極的步驟朝著有利于救濟受害人的方向發展。

三、我國責任保險發展中存在的問題

(一)法制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

1.法制化程度相對落后,各項民事法律制度不健全。法律制度的健全和完善是責任保險產生和發展的基礎。責任險的發展與一國法律的發展密切相關。目前,我國法制環境不健全是制約責任保險發展的主要因素之一。雖然繼《民事通則》之后,我國陸續出臺了《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幾十部損害賠償的民事法律法規,為責任保險市場的發展奠定了一定的法律基礎。但是由于這些法規都僅是針對不同領域做出的個別規定,缺乏系統性。而《民事通則》本身也就不到200條,對民事責任方面的規定相當概括,而且規定的以“過錯責任原則”為主的歸責原則也難以實現對社會公眾的有效保護。政府部門運用保險機制處理經濟社會事務的意識不強,市場機制作用未得到充分發揮有些規定缺乏剛性,特別是與安全生產息息相關的領域,還沒有強制保險的規定。

2.現有法律法規的操作性有待加強。一個完善的法律制度不僅包括制定法律、規定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和所承擔的法律責任,還包括在案件審判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對加害人做出處罰,將法律條款落到實處。如目前我國對于雇傭關系的調整僅僅適用《勞動法》和其他地方性條例,這些地方性條例的差異也很大,工作期間發生意外后,對于雇主的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都沒有明確規定。同時,雖然我國對雇主責任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意味著只有在屬于雇主責任時才給予賠償,但具體賠償規定未明晰。另外,對于執法的監督力度不夠,導致許多法律法規形同虛沒。再如《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規定“客運經營者、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分別為旅客或者危險貨物投保承運人責任險”,在具體操作中,由于地方政府和相關部門執行不力,部分地區并未嚴格施行。

(二)保險主體業務經營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1.責任保險經營技術落后,經營險種單一。國內現有責任保險種類少,主要險種僅有10多個,各保險公司主要保險業務險種大多雷同,而且各司開展責任保險的歷史比較短,積累的數據有限,在定價過程中更多依賴于業務經驗和市場平均費率,難以按照保險精算原理進行合理的定價。這樣,費率無法反映標的風險的大小,保險公司也無法有效地控制風險。由于沒有科學的風險評估手段,對風險較小的標的,本來可以以較低費率承保,卻因為與標準費率相差太大而不敢承保;而對于風險較高的標的,卻因為無法評估或競爭需要,而盲目以低費率承保,造成虧損。因此,受技術、經營經驗及制度的限制,各公司開發新險的積極性不高,新險種的推廣進度也不盡人意,難以滿足人們對保險的需求。

2.再保險等風險分散渠道成本過高,責任保險經營風險大。再保險是責任保險直接業務的重要支持,由于在民事責任中,遲發事故占比較高,很容易造成嚴重的責任累計,給保險人帶來沉重負擔。如20世紀的災難“石棉沉著病”。據統計,現在法國每年因20多年前吸入石棉粉末后導致的石棉沉著病而死亡的人數約3000人,預汁在2010年死亡人數將達到1萬人。從現在到未來,日本因吸入石棉粉末后導致的石棉沉著病而死亡的人數將達到10萬人。在美國雖然沒有統計過此類疾病的具體死亡人數,但是保險賠償金已高達2500億美元。國內外再保險公司對此類業務都十分謹慎,將責任保險特別是職業責任險列入“雜險”范疇,分保時大都需要逐筆談判。實務中除法定分保外,許多保險公司在承保職業責任險時都需要先在再保市場上尋找買者,并根據再保公司提供的費率來測算承保費率。這樣,很難單獨簽訂責任保險的成數或溢額分保合同。而且臨時分保方式又具有成本高、價格相對昂貴以及分保人對業務比較挑剔的不利特點,即使有保險需求,保險公司也不敢輕易承保,錯失商機,業務發展受阻。

3.專業型綜合人才缺乏,培訓力度不夠。責任保險涉及行業廣泛、技術性強,對承保、理賠人員在界定責任方、責任范圍、保險責任等方面的綜合素質要求很高,這就需要對責任險從業人員進行保險理論知識、法律知識方面的培訓,保證保險營銷人員能準確地引導客戶制定合適的投保方案,保證理賠人員能及時為客戶提供優質的理賠服務。但是目前保險公司在人員培訓方面力度不夠,現有的培訓計劃不足以完成對實際工作的有效支持,致使銷售人員不能全面領會公司責任險核保政策,出現銷售與核保的脫節,影響業務的質量和發展。另一方面,有的保險公司發展規劃中將責任保險作為重點發展對象,注重責任險新產品開發,每年都有新的險種推向市場,但是在推廣上,針對新險種的培訓和宣傳資料、輔助材料的發行都相對滯后,導致業務開展中銷售人員更傾向于業已熟悉的傳統險種,這對優化公司業務結構產生不利影響。

4.行業間溝通不足,保險業內非理性競爭加劇。因為保險產品的特點,投保人和保險公司經常處于對立的位置,特別是投保人對風險狀況進行陳述時,常常會隱瞞一些對自己不利的信息。由于行業之間缺少必要的交流和溝通,經常會出現某個投保人在一個保險公司出險后,就轉向其他保險公司投保,其他公司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就按照較低費率承保。有些公司為了保證其業務總規模的發展,違規承保責任保險。如擴展責任保險范圍;違反條款規定,允許投保人不記名投保;將責任保險作為企財險等險種的附加險向投保人搭售,僅收取少量保費等。

(三)社會公眾責任保險意識存在的主要問題

1.公眾對責任保險的認識不夠,市場有效需求不足。目前對責任保險業務的宣傳力度不夠,國內公眾對責任保險知之甚少。有些投保人為追求短期效益最大化,疏于對安全工作的投入和檢查,而且對自己應該承擔的賠償責任也不清楚,對責任保險的轉嫁責任風險機能缺乏了解。有些單位個人即便知道其責任風險,仍存僥幸心理,不想投保責任保險。部分企業法律和誠信意識淡漠,發生損害賠償事故后,以種種形式逃避賠償責任,不愿投保責任保險。這些現象的存在,導致了責任保險的有效需求嚴重不足。

2.社會公眾索賠意識不強,致害者沒有得到應有的懲罰。受害人自我保護意識不強,往往因種種原因而放棄索賠,從而使加害人逃脫賠償責任。隨著我國法制建設的逐步完善,社會公眾的法律意識有所提高,但是索賠意識仍有待提高。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幾點。首先,很多公民對法律規定還不了解,不懂得通過司法訴訟的方式維護自己的權利,或者因為不熟悉法律的相關要求,不能及時、有效的獲取證據,導致權利喪失。其次,由于我國法律缺乏對被告的保護,很多公民在遭到他人侵權損害時,往往不愿采取法律手段保護自己的權利。再次,受傳統思想影響,我國公民還保留有重“名聲”輕“經濟”的想法,這樣在不少案例中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只為“爭一口氣”而已,輕易放棄自己的經濟補償索賠權利。最后,即使提訟,法院判決后存在的執法不力也為加害人不承擔賠償責任提供了可能。

四、規范我國責任保險發展的對策建議

(一)進一步強化法規建設

1.穩步推進法律法規建設,創造責任風險轉移需求。法律制度日益健全,為開發責任保險市場提供了較充分的法律依據。責任保險中所謂的責任,是一種法律的創造,它體現著社會的規范標準,責任保險與法律制度和法制環境息息相關。健全的法律制度是責任保險的基礎,尤其是民法和各種專門的民事責任法律和法規。目前,我國除《民法通則》外,已陸續出臺了《勞動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食品衛生法》、《注冊會計師法》、《律師法》、《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的解釋》等幾十部關于損害賠償的法律規范,為責任保險市場的發展奠定了初步的法律基礎。發展責任保險,必須對有關法律制度進行不斷完善。保險行業要統一行動,通過各種途徑,積極促進各行業涉及民事損害賠償責任和鼓勵責任險的各類法律法規建設。

2.加強相關法律操作可行性,明確經濟賠償責任范圍。現有法律制度對于責任事故的處理隨意性大、處罰力度輕、加害人承擔的責任小、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因此,必須明確責任范圍及具體的損失賠償標準,清晰各方的權利義務,使人們的社會行為處于一定的法律規范約束范圍之內,當其違反這種規范并造成他人的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時,必須承擔由此引起的經濟賠償責任。只有在這種法律環境下,當事人才會積極主動地尋求通過保險等途徑或方式來轉移這種責任風險,從而促進我國責任保險市場需求的增長。

3.對于重要的業務領域,逐步推行強制責任保險制度。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責任保險已經成為災害危機處理的一種重要方式,成為政府履行社會管理職能的重要輔助手段之一。自愿責任保險障礙較多,法制環境不健全、公民法律意識不強和不合理的責任保險費率等因素導致責任保險發展緩慢,為了發揮責任保險的作用,很大程度上必須依靠法律強制推行。為了發揮責任保險的社會管理職能,克服自愿保險中的障礙,對于對社會和諧穩定發展有重要影響的責任風險,有必要通過立法強制的方式,利用現有的保險機構加以管理和分散。事實上,機動運輸工具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旅行社強制責任保險措施的出臺,已經反映了這種社會需求。國外的經驗表明,在責任保險發展的初始階段,適當推行強制責任保險制度利大于弊。因此,對于與人民生命財產安全關系密切的行業、與社會環境保護關系密切的企業和與服務對象利益維護關系密切的職業等應該逐步實行強制責任保險制度。通過實施強制責任保險制度,使得責任轉移的潛在需求變為現實需求,使責任保險供給變為實際供給,從而促進我國責任保險業務規模增長。

(二)不斷提高保險經營主體的經營管理水平

1.培育責任保險供給主體,完善責任保險產品結構。隨著責任保險政策環境逐步改善,發展空間進一步拓寬,各財產保險公司推進責任保險業務的積極性逐步提高。2005年底我國批籌了第一家專業責任保險公司——長安責任保險公司。2006年3月,人保公司成立了“責任信用險部”,專門負責責任保險業務發展。但經營責任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或專門的責任保險公司數量不多,且公司組織形式比較單一,這種狀況容易導致責任保險供給的壟斷或不足。責任保險市場發達的國家,其經營主體通常眾多且組織形式多樣,如美國紐約州責任保險市場主體有股份保險公司、相互保險公司、合作社保險目前,我國責任保險市場上有責任保險產品約400多個。但總體而言,這些責任保險產品不能很好地適應個人和企業的需求。近年來,我國年責任保險保費徘徊在30億元至60億元之間的情況就說明了這個問題。我國可以參照美國責任保險的經驗開拓責任保險條款。首先,要建立以社會需求為導向的責任保險產品創新模式,按照不同行業、不同單位和不同地域的現實需要,開發個性化的責任保險產品;其次,要在注重發展傳統責任保險的同時,進一步開拓新的責任保險領域,設計綜合性責任保險產品。

2.加強風險管理,控制經營風險。從國外責任保險發展歷程看,責任保險曾因為侵權責任認定與責任保險相分離而導致了責任保險危機,即民事責任裁決金額迅速增長導致保險公司成倍地提高責任保險費或拒絕出售責任保險單。在我國,隨著法律法規的不斷完善,民事損害賠償等責任風險也將相應增大,這將增加責任保險的市場風險。為了控制這些風險,各公司應加強對責任保險風險評估和預測分析,開發責任保險產品時應考慮客戶的不同需求和市場的法律環境,對高危行業提高費率,慎重承保,并采取記名承保或按工種確定人數,單獨制定承保方案及再保險方案,嚴格把好理賠質量關,提高定損的準確、合理、科學性,切實防范化解經營風險。

3.重視人才培養,積極引進各方面人才。擁有多方面的專業人才是責任保險創新、發展的關鍵。要建立一支高素質、專業化的隊伍,一方面要加大培訓力度,通過視頻方式、巡回輔導、集中授課等形式進行培訓,尤其應加強法律基礎理論的學習,熟悉和掌握責任保險有關民事賠償的法律法規,有條件的可以選派優秀人才赴國外保險公司或院校學習考察、深造。另一方面可以引進和合理利用各行業的專家,如建筑、農業、企業管理等專家,提高保險公司自身風險管理水平,促進責任保險的發展。例如,環境污染的損失評估難度較大、專業性強,需要環保部門協助進行環境損失評估,提高損失評估的科學性和公正性。

4.加強行業間合作,營造良好的競爭環境。我國保險公司應在開發責任保險市場的競爭過程中努力尋求多種形式的合作,并在合作中展開新的競爭,在競爭中以機制創新、業務創新、產品創新取勝于市場。保險全行業應通力協作、大力配合,在開發責任保險市場的過程中,充分運用市場競爭規律作用,以服務社會、實施社會管理職能為共同目標,在攜手開發國內責任保險市場這一共同利益的基礎上形成新的合作關系。特別是我國處于責任保險發展的初期階段,有必要完善行業自律機制,加強行業間的相互約束、相互管理和相互競爭,吸取經驗教訓,防止保險公司之間不計成本的價格大戰、片面的數量規模和短期性效益行為再現。通過行業自律組織,積極推進保險行業內部實現對有關責任風險的資料和信息的共享;對于費率的擬訂、承保范圍的劃分和賠償限額的確定等方面內容形成制度性規定,報由保監會審批;對于某些目標市場通過合作的方式,聯手開發、共同制定發展戰略;對于有關民事責任的認定及保險人賠償限額的確定,在行業內部應形成一個基本共識,尤其對于涉及高額民事賠償責任的保險,保險公司之間還需采取共同保險、再保險等方式經營,避免風險單位的集中,減低公司經營風險。

(三)發揮政府的支持作用

1.加大宣傳責任保險,普及責任保險知識,增進社會各界對責任保險的了解。政府有關部門應和保險公司一起采取多種形式擴大宣傳覆蓋面,展開立體宣傳。通過各種渠道、采取各種形式和方式加強普法工作和責任保險的宣傳工作,在提高社會公眾維權意識的同時,強化責任人的法律意識,維護法律的權威性,切實保證民事法律責任的貫徹執行,使責任人對受害人的補償落在實處。而且政府部門、行業協會以及媒體機構等獨立于保險公司的第三人,其做的宣傳更容易被公眾接受。

2.促進政府相關機構的合作與交流,為責任保險的開展爭取良好的宏觀政策環境。現階段責任保險的發展離不開政府的支持、政策的支持和行業主管部門的推動。行業監管部門應在與政府相關機構的溝通中起主導作用,通過建立協調工作機制、聯合下發文件、共同確立并指導試點工作展開的方式引導、推動法人單位運用相關的責任保險來防范、化解風險。例如,與公安部聯合發文推動公共場所的火災公眾責任險、與建設部聯合推動建設工程質量保險、與安監總局共同研究高危行業的雇主責任險等。保險業與各部門配合互動機制的主要內容應包括:一是實現保險與消防、安全生產等部門的信息共享,充分利用防災防損、安全技術方面的人員和經驗數據,盡量統一損失統計口徑,支持保險公司在消防和安全生產上發揮積極作用。二是在安全檢查上積極配合,通過加強對保險標的的安全檢查,達到防災防損的目的。三是加強事故發生后的協調工作,研究保險公司和保險公估公司介入事故處理的途徑,幫助其盡快進入事故現場,減少事故影響的程度,及時恢復生產經營。除了與各主管政府機關推動其主管范圍內的責任保險外,保監會還應與稅收、財政等各部門加強溝通,為責任保險的發展爭取政府在稅收優惠政策、人才政策、財政補貼和產業政策等方面的積極扶植與大力支持。近期,教育部、財政部與中國保監會聯合簽發《關于推行校方責任保險完善校園傷害事故風險管理機構的通知》,決定將在全國各中小學校中推行由政府購買校方責任保險的制度。其中明確九年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投保校方責任險所需的費用由學校公用經費中支出,每年每生不超過5元,該措施有效地推動了學校責任保險。

篇(6)

不過從20世紀五六十年代開始,海上責任保險的地位開始發生轉變。在“托利·勘庸”事件后,1969年《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以下簡稱《油污責任公約》)規定了海上油污強制責任保險制度。由于商業保險人拒絕承保船東的上述責任風險,船東互保協會就成為唯一可以向船東提供此類責任風險保障的組織。保賠保險由此引起人們的極大關注,其在海上保險中的地位也得以大幅提升。現在,占世界商船總噸位90%以上的船舶都在保賠協會投保了保賠險,每年“船東保賠協會國際聯盟”的16家保賠協會的保費(會費)收入總額都在10億美元以上。在海上保險領域已經形成了貨物保險、船舶保險和責任保險三足鼎立的局面。

但是,這種“三分法”也并不能真正反映海上責任保險的性質與地位。責任保險雖然也屬于財產保險,但它是一種消極保險,其彌補的是被保險人因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而遭受的損失;而貨物、船舶保險則屬于積極保險,補償的是有形財產的積極損失。二者在承保標的、保險賠償的對象和法律適用等方面都有著重要的區別,因此,嚴格說來,在海上保險中應采用財產保險與責任保險的“二分法”,海上責任保險是與貨物、船舶等財產保險相并列的一種海上保險類型,它不依附于財產保險,具有自己獨立的法律地位和理論內涵。同樣,海上保險立法也將會在責任險與非責任險之間劃清界限,以適應時代的要求。

盡管海上責任保險在海上保險中占據日益重要的地位并有獨立發展的傾向,但是由于海上責任保險內部又有保賠保險與商業保險之分,因此由誰來承擔和推進這一發展趨勢和歷史重任就存在選擇問題。盡管商業保險承保的責任范圍和種類有所擴張,但碰撞責任仍然是最主要的商業責任保險類型。即使在有的國家商業保險人承保“4/4”的碰撞責任,但在很多情況下商業保險人承保的責任仍然要少于保賠保險所承擔的責任。例如在船舶碰撞要適用交叉賠償原則時,本船的船期損失將不能從商業保險人那里得到賠償,而只能向保賠協會請求賠償,這樣即使在財產損失方面也有可能出現船東互保協會承擔的責任要大于商業保險人承擔責任的情況。而且,對于人身傷亡的索賠是由保賠協會而不是商業保險人來承保的。因此即使在碰撞責任方面,保賠保險所承擔的責任也可能大于商業保險人所承保的責任。

除此之外,由保賠協會來承保碰撞責任還具有商業保險人所不具備的優勢。首先,傳統商業保險市場的保費是預先估算和確定的,保險人不能因為保險事故的發生使保險人遭受損失而要求被保險人補交保費,這樣一旦發生巨災風險,就可能給其帶來嚴重損失。而在一些新的責任風險領域,如海上油污責任保險,由于商業保險人無法正確估算其所遭遇的責任范圍的大小,因而也就無法正確估計保險費率,這就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保險人對油污責任的承保。相反,基于保賠保險的相互性、共保性,除了入會時繳納的預付會費外,保賠協會還可以通過向會員征收追加會費和巨災會費等方式,對協會的賠償和費用支出超過會費收人的部分予以彌補,從而使協會在發生不可預期的巨損時仍然能轉危為安。其次,保賠協會可以提供卓越的索賠處理服務。由于保賠協會擁有大量的專業技術人員,而且在世界各地都有通訊處,因此一旦會員船舶發生碰撞事故,就能得到協會及時、專業的處理,可以節省大量的時間和費用。同時,由于通訊處往往熟悉本地的法律和其它情況,因此能夠更妥善地處理問題,減少麻煩。而且,由于保賠協會提供的擔保具有較高的可信度并得到廣泛的認可,因此在船舶被扣押時,保賠協會可以迅速提供擔保幫助船東擺脫困境。

正是因為保賠協會所具有的這些優勢和便利,以及保賠保險在海上責任保險中所具有的絕對優勢地位,有人呼吁將碰撞責任從商業保險人的承保范圍中排除出去,而改由保賠協會承保。因此,傳統商業保險中的責任險可能與商業保險人訣別而投入保賠協會的懷抱。如果這種觀點一旦成為現實,那么保賠保險就成子海上責任保險的同義詞,從而在海上保險領域與海上非責任保險分庭抗禮、齊頭并進。

不過,商業責任保險并非一無是處。商業責任保險的費率是固定的,無需被保險人另行補加。而且,將船舶碰撞責任在船殼險中附加承保不僅便于船東的投保,也便于船東在發生碰撞事故后一并提起索賠和保險公司合并理賠,因為在發生碰撞事故后通常不僅招致船東的責任,同時也會造成船舶的損失。此外,在海上石油污染責任保險方面,美國的實踐也證明商業保險人和其它商業財務擔保公司同樣可以替代保賠協會為船東的油污責任提供經濟上的擔保,并可以實現責任保險立法所預期的效果。因此,保賠保險并不是不可替代的,其所具有的優勢地位并不僅僅是體制和制度的原因,也是歷史形成的,商業責任保險完全可以發揮自己的優勢和長處,成為保賠保險的有力補充。

除此之外,從保險市場的角度來看,商業責任保險的存在使得保賠保險有了競爭的對象,而競爭可以促使保賠保險不斷改進和發展自己,以保持自己的活力和競爭力,競爭也能在一定程度上促進海上責任保險市場的健康、良性發展。從船東們的角度來說,商業責任保險的存在會使他們有更多的選擇,他們可以按照自己的實際情況去選擇最符合自己利益的保障方式。畢竟,他們才是海上運輸和保險的承擔者,沒有他們,就沒有海上運輸和海上貿易,也就不會有海上責任保險。因此,至少從目前來看,沒有廢除商業責任保險的必要,相信商業責任保險還將與保賠保險一道促進未來海上責任保險的發展。

二、海上責任保險立法趨勢

(一)立法更加注重對受害人的保護

雖然注重對被保險人利益的保護已經成為當前保險法與海上保險法的共同發展趨勢,但是在海上責任保險法領域卻更加注重對受害人的保護,強調對受害人利益的保護已經成為海上責任保險立法的一大趨勢。

之所以如此,一方面,是基于保護弱者的法律理念。現代社會進步的一大標志,是對人的關懷和重視,強調對弱者的保護已經深入人心。在海上責任事故中受害的當事人,無論是在社會地位、經濟實力還是專業技能方面,與船東相比都處于弱者的地位,因此強調對受害人利益的保護符合這一理念。另一方面,這是由責任保險的特性所決定的。責任保險作為第三人保險,天然具有保護受害第三人的內核。首先,如果沒有第三人的存在,就沒有被保險人的損害賠償責任,而沒有被保險人的損害賠償責任,也就不存在責任保險了,責任保險天然具有保護受害第三人利益的目的;其次,船東參加責任保險的目的,從直接上看,是為了彌補自己因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遭受的損失,但在間接上,乃是為了給受害人提供充分的補償;責任保險人所支付的保險金,表面上是彌補被保險人因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而賠償給受害人的損失,但最終仍然支付給了受害人。因此,在海上責任保險中強調對受害人利益的保護也就不奇怪了。

在海上責任保險立法中強調對受害人利益的保護是從1969年《油污責任公約》開始的,其標志是強制保險和直接訴訟的確立。由于海上石油污染事故所造成的嚴重后果,船東所要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常常十分地驚人,一次事故就足以使船主破產倒閉;而船主的破產又意味著受害人將無法得到足夠補償,這往往使得受害人陷于經濟困境而無法自拔。為了保證船東具有足夠的經濟補償能力,從而使受害人得到方便、及時和充分的補償,1969年《油污責任公約》創立了強制保險制度,要求船東必須投保責任險或提供其它財務證明,以確保船東具有足夠的經濟賠償能力。當然,僅有強制保險是不夠的,因為在船東無力或拒絕賠償時,保險合同條款中的“先付”或“不得訴訟”等條款往往會使得保險人免于承擔保險補償責任,這樣強制保險對受害人來說就形同虛設。為了避免出現這一問題,1969年《油污責任公約》同時確立了直接訴訟制度,賦予受害第三人直接請求責任保險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權利。這樣,受害人在公約的管轄范圍內就可以獲得最大限度的保障。

由于1969年《油污責任公約》取得了巨大的成功,在它的示范效應下,1996年《HNS公約》、2001年《燃油公約》也都相繼確定了強制保險和直接訴訟制度。也正是出于確保海上旅客運輸承運人履行其賠償義務、保護受害旅客利益的考慮,2002年《雅典公約》同樣也建立起海上旅客承運人強制保險和直接訴訟制度。正在起草中的《沉船打撈公約草案》也將包括同樣的規定。由此看來,強調對受害人利益的保護確已成為海上責任保險立法的發展趨勢。這一趨勢,不僅在思想觀念上為人們所普遍承認和認可,而且具有了立法和制度上的堅實保障。

雖然在上述一些新的領域里確定了強制責任保險制度,不過在傳統的責任保險領域,如碰撞責任、貨物索賠責任等仍然采用自愿投保的方式。由于強制責任保險制度能夠很好地保護受害人的利益,而且海上責任保險具有進一步強制化的趨勢,但是強制責任保險不僅不會全面取代自愿責任保險,而且也不應該取代自愿責任保險,主要因為:

1.自愿責任保險的功能,在于使一般人能夠以保險合同來轉移自己的責任風險和損失,責任保險合同訂立與否,全憑自己對于危險程度的判斷和承擔危險能力的衡量,因此屬于“私法自治”與“契約自由”的范疇。而強制責任保險則含有濃厚的社會公共政策的意義在內,更加注重強制保險的保障功能,從而構成了對“私法自治”與“契約自由”的限制。

但是,“私法自治”與“契約自由”作為私法和契約法上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原則之一,具有重要意義和功能,是不能被輕易限制和剝奪的。在自由的社會里,每個人都會為了追求個人利益和福祉而努力。通過自愿的交易,一方面人們可以最大程度地追求和實現個人的利益,另一方面交易會產生消費者剩余和生產者剩余,二者相加即是此次交易對社會產生的福祉,交易會產生福祉,因此鼓勵交易,藉由更多的交易便能達成更多的社會福祉。由此可見,在通常情況下,契約自治原則上符合公共利益,有利于契約正義的實現。因此,除非有正當事由,當事人依自己的意愿締結碰撞責任險、貨物索賠責任險等的自由不能被無故剝奪。

不過,如果存在不完美的因素,使促進私益的行為無法同時促成公益,或者當私益與公益相互沖突時,契約自由便無法符合社會公益的要求;而且契約正義屬于平均正義,其與實踐(實質,矯正)的正義仍有相當之距離。因此為了促進社會公益和實質正義的實現,有對契約自由進行限制的必要。而對海上油污責任的強制保險正是為了保護受害人的利益、促進海上安全與環境保護的目的而設立的,反觀碰撞責任險、貨物索賠責任險等并無此必要。而且,自愿責任保險作為責任保險的常態,完全因個人或企業的需要而發展、變化,全部代之以強制責任保險也是不現實的。

2.強制保險制度強制當事人締結保險合同,既是強加給當事人的義務,又是對當事人自由與財產的限制和剝奪,因此強制保險除為社會公益之目的外,還必須符合法律保留原則和比例原則。

所謂法律保留原則,是指除非依法律規定,否則不得剝奪人們的自由和財產。海上油污責任的強制保險一般都是通過立法確定的,如在國際公約方面,1969年《油污責任公約》第7條第8項規定了海上油污責任的強制保險制度;在國內法方面,英國通過其1995年《商船航運法》第163條、美國通過其1990年《油污法》第1016條、加拿大通過其《海事責任法》第60條、挪威通過其1994年《海商法典》第10章第197條、俄羅斯通過其1999年《聯邦商船航運法》第18章第323條,分別確立了海上油污責任的強制保險制度。由此可見,對海上油污責任的強制保險符合這一要求。

除法律保留外,對海上油污責任有無采取強制保險的必要,還應該以比例原則進行檢驗。通常認為,比例原則有三項子原則:(1)妥當性原則。所謂妥當性原則,是指限制人民自由權利的措施必須能達成法律規定的目的,如果立法者所確定的限制措施根本無法達到立法的目的,那么該項立法就欠缺妥當性。實踐證明,海上油污責任強制保險制度很好地保護了受害人的利益,實現了其立法的目的,因此它符合妥當性原則的要求。(2)必要性原則。必要性原則,是指在妥當性原則獲得肯定后,立法者必須在所有能夠達成相同法律目的的手段中,選擇對人民自由權利侵害最輕的方法或限制最小的方式。在海上油污保險中,既可以強制船東投保責任險,也可以強制受害人投保意外傷害險,但由于在海上油污事故中,受害者在事前往往是不確定的,而且受害者通常數量眾多,其受到的損失也常常十分驚人,因此強制受害人投保意外傷害險不僅不便于操作,還會構成對受害者利益和社會公益的更大損害。而船東作為海上運輸的承擔者,本身即負有安全保障的義務,違背此項義務即應承擔責任,因此強制船東投保責任險不僅在情理之中,與強制受害人投保意外傷害險相比,也屬于限制最小的方式。(3)狹義性比例原則。狹義性比例原則,是指法律所采取的限制措施,雖然為達成立法目的為必要,但不能因此給人民帶來過度的負擔,也就是說,必須衡量制定該法律所獲得的利益與人民自由權利的侵害是否合乎比例。一般適用該原則時并非積極地來認定兩者間是否存在合理適當的關系,而是消極地來認定兩者有無不適當、不合比例關系存在即可。如前所述,海上油污責任強制保險的目的,在于保障不特定的受害者得到充分、及時的補償,以維護社會公益、促進海上航行的安全和海洋生態的平衡,這與船東的自由與財產權利相比更值得保護,因此可以認為符合比例性原則。

綜上所述,盡管海上責任保險出現了逐步強制化的趨勢,但是海上強制責任保險無法也不應該全部取代自愿責任保險。

(二)海上責任保險法的國際統一化

由于海上運輸的國際性,要實現海上貿易的繁榮發展,就必須有一個統一的標準,這其中就包括海上保險法律和保險條款的統一。

海上責任保險的這種趨勢首先體現在海上責任保險的實踐中,其具體表現為海上責任保險單的趨同與統一。在船舶碰撞責任險方面,碰撞責任險作為船舶保險的附加部分予以承保已經成為各國的普遍做法,而且其內容也都大同小異;而在國際上,目前幾乎有2/3的國家都在采用英國的海上船舶和貨物保險條款,這一數目還在增加,英國的海上保險條款很有可能在不久的將來在全球范圍內被接受,從而實現海上保險條款在世界范圍內的統一。在保賠保險方面,這一趨勢幾乎已經變為現實。由于保賠協會在機構設置、承保范圍以及協會的章程、規則、條款規定等方面并無根本區別,因此保賠保險在實踐中已經趨于統一。

與此同時,在上述責任保險的法律適用方面也出現了這一趨勢。各國的海上保險法律在許多規則和制度方面已經逐步趨向統一,在這方面英國1906年《海上保險法》更是居功至偉,幾乎所有的英聯邦國家的海上保險法都是以1906年《海上保險法》為藍本擬定的,有的甚至不加以任何改變;美國常常以1906年《海上保險法》作為其海商法的依據;有的國家,如我國,在制定自己的海上保險法律時同樣是以1906年《海上保險法》作為參考的。可以說,各國關于海上保險的許多制度和規則已經逐步趨于統一。

除此之外,統一化的努力在海上油污責任保險方面也取得了成功。規范海上油污責任保險的1969年《油污責任公約》及其1992年議定書已有100多個締約國,而且除美國以外大多數國家的國內油污責任保險立法也都以上述公約為藍本制定的,許多幾乎是完全照搬了公約的規定。在其它的領域里,如有毒有害物質運輸、燃油污染、旅客及行李運輸等方面,也在各自領域內實現了立法上的國際統一,并形成了1996年《HNS公約》、2001年《燃油公約》和2002年《雅典公約》等法律文件。盡管上述公約并沒有生效,但其獲得廣泛的認可和適用不過是時間問題。

由此可見,人們試圖統一海上責任保險的努力已經取得了很大的突破。當然,這還遠遠不夠。一項更為雄心勃勃的、旨在尋求海上責任及其保險的完全統一的行動正在計劃和實施之中。這一努力一方面仍是源于人們對統一化的渴望,另一方面,則是由于上述公約的分立帶來的差異和不統一。盡管上述公約在各自領域內實現了一定程度上的趨同和統一,但從整個海上責任保險范圍來看,反而成為海上責任保險未達成統一的明證。而且,在除上述公約之外的其它領域內也并沒有統一的國際法律文件的存在。有鑒于此,有人建議制定一部內容廣泛的公約,要求所有的船舶所有人對所有類型的海上事故提供第三方責任險。于是CMI便創設了一個國際工作小組,來研究是否有可能廢除諸多現存的私法性國際公約,并創設一部單一的、綜合性的公約,以為包括海事請求權人在內的所有請求權人提供保障。這部公約被稱為第三方責任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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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強制的理論基礎

1.環境產品的公共性。環境的利用及治理的受益是普遍的,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競爭性,是一種公共產品。在生產生活中,由于生態環境“私人”使用與社會付出成本的不對稱性,企業在追求自身利潤最大化的同時,可能會給周邊環境帶來污染,出現負外部性問題,這時亟須政府發揮作用,督促企業承擔相應的社會責任,但企業完全承擔環境后果可能會導致生產中斷甚至破產,此時,需要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發揮作用。此外,由于環境的公共性,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較難找到買主和賣主,我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發展不景氣從側面印證這一事實,這種情形下可考慮采取強制的方式。

2.市場失靈。在實際生活中,由于諸多因素的干擾,市場無法達到完成競爭、供需理想狀態,會出現“市場失靈”。環境污染事件中,很多都是信息不對稱的,政府公布環境污染事件后,群眾和保險公司才知道環境污染事故的發生,另一方面,由于目前官員考核的主要指標是GDP,很大程度上公司與當地政府利益一致,很多環境污染事故中,由于地方政府的放縱,企業環境污染的成本其實很低,助長了企業的機會主義行為。而對一些小公司而言,則可能產生“肇事逃逸”問題,污染者在事故一旦發生時反倒不再顧慮可能的污染責任懲罰,對污染不予控制。這些導致企業不愿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產生市場失靈的情況。

3.公民環境權。1970年,日本律師聯合會第十三次擁護人權大會上首次提出了“環境權”的問題。1972年《人類環境宣言》第一條宣告:“人類有權在一種能夠過尊嚴的和福利的生活環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條件的基本權利。”隨著環境權理論的發展,人們的環境權受損時,可主張自己的權利,要求侵權者停止損害并進行損害賠償。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強制正是體現了公民的環境權,是政府介入以保障公民環境權的一種表現。在環境事故發生時,每個人都可以主張自己的環境權利,請求賠償。

(二)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強制的優點

1.強制模式可以減少逆向選擇和保險公司拒保問題。在任意保險的情況之下,會出現較高風險的投保人則傾向于購買保險的逆選擇現象,采取強制模式,會減少這一現象,因為在強制模式下,所有的在規定范圍內的投保人,不論其損失概率,都須投保,只不過保費有所不同而已。環境責任風險涉及人數眾多,損失危害大,環境污染責任保險面臨的賠付往往巨大,保險公司的經營目的是盈利,在任意保險的情況下,保險公司對那些環境風險大,污染頻率高的企業可能會拒保。而強制模式下,保險公司不能拒投保人的投保,但可通過收取的保費的多少來規避自身的風險。

2.推行更快且推行成本較低。我國目前的環境狀況給國民經濟帶來了巨大的損失,環境污染責任保險一方面可以減少政府對于環境救濟的支出,使政府有更多資金專門用于治理環境,另一方面還有利于企業經營的穩健性,減少其因重大環境事故而帶來營業困難等問題的概率,此外,還能通過對環境風險的評估及環境風險管理等手段減少環境污染事故的次數和程度。故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實施對國民經濟、可持續發展有重大作用,特別是在目前這種環境污染導致經濟損失巨大的情況下,所以,推行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刻不容緩。而相比較自愿的方式而言,使用強制方式顯然能夠更快地推行環境污染責任保險。使用強制方式的另一個好處是可以節省資金,省去了保險公司前期宣傳等眾多費用。

二、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強制模式的完善措施

我國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處于試點階段,不盡完善,且強制保險模式本身也存在損害供需雙方自由選擇權等問題。針對這些情況,本文對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強制模式的完善提出了一些建議:

(一)依靠法律予以強制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要形成一個制度就要有法律的保障,而不能只靠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的規定。與行政法規或者部門規章強制相比,由法律進行強制可以使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更加深入人心,發展更加穩固,對于我國現在一直行政手段而非法律手段處理有污染事故發生企業的現狀也是一種發展,且由法律進行強制更加的強有力,可以使推行更加快速,就我國的情況而言,由法律規定強制更加適合。

(二)逐步推行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我國目前還不適宜全面推行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從國際上來看,強制環境責任保險制度在各國也非一蹴而就,大部分國家都是逐漸推進。我國在推行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的過程中,可分地區、分行業逐步推進,先針對環境污染問題比較嚴重的地區及可能發生重大污染的行業和企業,在試點運行成功之后,保險公司積累了一些成功的經驗,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也被逐步接受時再在更廣的行業和區域乃至全國范圍內推行。

(三)一定的任意險作為輔助前文提到強制險也有許多問題,而任意險則剛好可彌補這些不足。對于環境危害程度很小的企業而言,強制其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則損害了其投保自由的權利,對于這部分企業,可以采取自愿投保的方式。此外,環境損害風險分為突發性事故和累積性事故。突發性事件概率小且企業可通過其他的風險管理手段來進行控制,所以對于這部分環境風險,可采用任意險的方式自愿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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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研究背景及意義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不斷完善,社會各界對監理工程師提出了更高的期望和要求。與此同時,隨著我國建筑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工程各項風險責任的落實力度不斷加大,監理人員所肩負的職業責任也越來越大。為了能繼續推動工程監理事業的健康發展,必須要高度重視監理工程師從業人員職業風險的防范。但是,我國目前還沒有形成與現階段國內市場經濟相協調的職業責任制度體系。受建設工程項目的特殊性影響,當有工程事故發生,對監理工程師責任的認定相當困難。因此,合理的劃分和認定監理方在建設工程項目中的所應承擔責任已經成為關系參建各方切身利益的大事。2013年,住建部會執行新版的《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示范文本》。在針對監理人違約責任一項中明確指出:“因監理人違反本合同約定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監理人應當賠償委托人損失。賠償金額的確定方法在專用條件中約定。監理人承擔部分賠償責任的,其承擔賠償金額由雙方協商確定。”這就突破了舊版合同范本中規定的“如果因監理人過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經濟損失,應當向委托人賠償。累計賠償總額不應超過監理報酬總額(除去稅金)。”[1]的賠償上限。監理工程師投保職業責任保險是一項國際慣例,在工程師職業責任保險制度發展成熟和穩定的一些西方發達國家,工程師投保率普遍達到80%以上。然而目前我國國內6600余家監理企業中真正有效開展監理職業責任保險投保業務的不足200家,企業監理責任險投保率僅3%。蓬勃發展的工程監理行業和冷清的監理職業責任保險市場形成了鮮明的對比,造成這種狀況存在很多原因,我國各監理企業對市場上現有的各種監理職業責任保險產品普遍興趣不高,缺少投保主動性。這其中保險產品單一化、保險費率厘定缺乏科學性和針對性是非常重要的一個原因。因此,制定出科學合理的保險費率,既能夠保障保險公司能夠有序開展保險業務,具備充分的資金來對風險進行賠償,提高保險公司產品競爭力;又能夠對監理企業產生足夠的吸引力,使監理企業有興趣參與職業責任保險,形成具備一定規模的社會投保群體,共同分擔風險,最終促進我國工程建設行業的整體健康發展。

2保險費率影響因素和我國職業責任保險產品

2.1國內外對保險費率影響因素的研究成果

國內外很多學者對影響監理職業責任保險費率的因素作了大量的分析討論并取得了豐富的成果。下面舉例分析。①2002年美國AIA,ACEC,NSPE三大機構聯合對數家開展職業責任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進行調查,歸納得到影響保險費率的主要因素有六項,各家公司對這幾種因素重要程度評價并進行排序,如表1。對上述數據進行計算,得到上述六種影響因素的排名順序如下:1)承接項目類別;2)年營業額;3)索賠經歷;4)企業經驗;5)企業所在地;6)承接項目所在地。②2005年天津大學的齊勛在其發表的論文中提出[2],依據調研保險公司、監理協會、監理企業的多位專家對六大因素的評價數據,構架出矩陣模型如下:采用層次分析法(AHP法)計算出上述六種影響因素排序結果如下:1)承接項目類別:2)年營業額;3)索賠經歷;4)企業經驗:5)企業所在地;6)承接項目所在地。③美國AIA/ACEC/NSPE于2006年再一次開展職業責任保險投保業務調研。在本次的調研中重新歸納了七項影響建設工程職業責任保險費率厘定的因素,14家參與調查的公司分別給出了上述七大因素影響費率厘定的重要程度排序。同樣對統計表中的數據進行計算,得到本次調研的七種影響因素排名如下:1)年營業額;2)執業類型;3)索賠經歷;4)項目類型;5)公司經驗;6)公司所在地;7)項目所在地。從上述三例調研和結論分析中,可以看出,雖然各保險公司對厘定職業責任保險費率影響因素的種類及各因素重要性的看法不盡相同,但是對幾個主要因素的認可和排序總體來看還是具有相當強的一致性。

2.2我國現有監理職業責任保險產品情況分析

由于我國開展監理職業責任保險的時間較短,因此國內真正有效開展監理職業責任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并不多,各保險推出的保險產品普遍比較單一。保監會于2007年對我國建設工程監理職業責任保險費率做出如下規定“:監理職業責任保險費率,對于一般的工程監理單位為0.8%,對于通過ISO9000系列質量管理體系認證的工程監理單位為0.7%。并在此基礎上視具體的風險狀況,可作上下30%范圍內的浮動。”下面列舉國內開展監理職業責任保險業務的兩家保險公司的費率方案。①天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建設工程監理職業責任保險費率方案[4]:②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建設工程監理責任保險費率方案:從上面舉例費率表中不難看出,目前國內現行各監理責任保險產品的費率條款中對費率影響因素考慮普遍偏少,甚至對某些風險因素的影響一刀切,不能充分體現不同風險條件的投保差別,無法對投保人形成足夠的吸引力。保險費率的科學厘定是順利推行該保險產品的基礎因素,他直接決定投保人的投保成本和預期補償期望的大小。我國現行監理職業責任保險制度很大程度上是模仿西方發達國家國家的做法,缺少與我國工程建設監理行業實際情況的有效結合,缺乏針對性,必須在此環節加以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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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保險,顧名思義是指保險公司承擔,由被保險人的侵權行為而導致的應依法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的一種特殊的險種。責任保險從本質上說是侵權行為之責任風險轉移,是基于民事責任的一種分散和防范侵權損害的法律技術,是一種愈來愈被人們認可、重視并希望被用來規避責任風險的最有效的途徑之一。現如今,民事責任發生著急劇的變化,特別是在侵權責任領域,無過失責任范圍有日益擴大的趨勢,過錯推定責任具有比以往更為廣泛的普及,使得損害賠償的程度有了大幅度提高,也使得加害人承擔民事責任的可能性和責任程度迅速增加,人們對民事責任的承擔更加難以估計和預測,這也就促使加害人不得不尋找可以轉化其民事賠償責任的方法和途徑,侵權責任制度的變化也就成為社會發展的必然。近幾年,我國責任保險得到了一定發展,但其規模和作用遠遠不能滿足日益增長的國民經濟發展需求。我們必須對責任保險市場存在及其發展的諸多問題做深入研究,以期尋求可持續發展的對策。

一、我國責任保險市場的社會環境要素

(一)責任保險市場的風險環境。風險環境是影響責任保險需求的首要因素。隨著我國經濟的持續快速發展及開放程度的不斷加大,個人和組織的經濟和社會活動在不斷增加,所面臨的事故風險也就會隨著各種經濟活動不斷增加。西方工業化國家發展的經驗表明,人均GDP在1000-3000美元的區間,是各類事故和民事法律責任糾紛案件的高發期。有資料顯示,全國平均每天發生7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重大事故,每3天發生一起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事故,每個月發生一起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特別重大事故,每年因事故造成70多萬人傷殘,每年約70萬人患各種職業病,每年發生的侵權案件約470多萬件,涉案金額5900多億元,而這些風險和涉案金額大多屬于責任險承保的范圍。

(二)責任保險市場的經濟環境。保險業的發展又與一國的經濟發展水平密切相關。責任保險的發展與一國的經濟條件密不可分,責任保險的發達程度標志著一國保險業的發展程度。據預測,到2010年我國人均C-DP將達到1900美元,國民經濟的高速發展帶來了保險業超過30%的年均增速,經濟的飛速發展和人們消費觀念和消費方式的日益多樣化,為責任險的發展奠定了基礎。尤其是近年來國民經濟結構的不斷調整,第一產業比重日趨下降,與責任保險發展較為密切的第二、三產業,如工業、建筑業、服務業的比重則不斷上升。煤炭、建筑已成為重要的支柱產業,而這些領域正是安全隱患較大,是責任事故的高發區,相反經營單位的風險承受能力卻較弱,一旦發生事故,公眾的生命和財產難以得到保障,因此,責任保險在這些領域應該大有作為。

(三)責任保險市場的社會文化環境。一方面,我國的傳統文化中“生死由命、息事寧人”等觀念對人們有著根深蒂固的影響,人們的主動維權意識較弱,遇到侵權事件發生時抱著能忍則忍的態度,放棄索賠,而致害人一方則以種種借口減輕經濟賠償甚至逃避責任。另一方面,社會公眾對于責任保險認知程度較低,保險意識不強也是現階段存在的客觀事實。但隨著公眾的自我保護意識的不斷增強,近年來由責任風險所引起的投訴和糾紛不斷增加。公民維權、索賠意識的增強將為責任保險的發展創造有利的環境。

二、責任保險的法律環境要素

責任保險與法律的完善密不可分,一國法律制度的不斷完善和進步,有利于公眾的維權和自我保護意識的增強,從而刺激責任保險的需求。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一)責任保險的發展與完善和責任歸責原則的發展與完善同步。責任保險發展的歷史,是法律責任歸責原則的進一步完善、發展的歷史。國際司法界和保險界一般都認為,歸責原則基本上經歷了合同責任原則、過失責任原則和嚴格責任原則三個階段:

第一是合同責任原則。最初的產品責任是一種合同責任,是以合同為基礎和前提條件,受害者只有與生產者具有直接的合同關系,才能就因產品缺陷造成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害,對生產者或銷售者提出請求賠償的訴訟,否則無權行使請求賠償的權利。第二是過失責任原則。過失責任原則,是指行為人在主觀上有過錯而承擔責任的原則,是以過錯作為歸責的最終構成要件,無過錯即無責任,并不需要合同責任原則的契約關系。第三是嚴格責任原則。嚴格責任原則也稱無過錯責任原則或絕對責任原則,是指損害發生后,既不考慮致害人的過失,也不考慮受害人過失,只要有損害的結果發生,并有內在的因果關系,即使沒有過錯,致害人也要承擔責任。嚴格責任原則以損害結果的發生作為歸責的價值判斷標準,受害方無須承擔舉證責任。比較過失責任原則而言,嚴格責任原則更有利于保護消費者的利益。

(二)責任保險的發展與完善和法律的發展與完善同步。從責任保險的發展看,法律制度的變遷引發了符合時代潮流和市場需求的責任保險產品的變更創新,如:由于英國在1880頒布了《雇主責任法》,而有了專業的雇主責任保險公司的產生;英國的《1930年道路交通法》催生了強制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保險等等;產品質量法的頒布也造就了產品責任保險,進而推廣到食品和藥品領域,以致到幾乎所有工業制造產品領域,其他各種法律的頒布產生了藥劑師、會計師、律師責任保險等等專業人士的職業責任保險。責任保險的發展和新險種的開發至今仍然活力無限。

關于我國責任保險的發展,我國《保險法》第五十條、五十一條、九十二條從法律層面給責任保險提供了框架,各種責任保險的法律體系目前正處在不斷建設與完善中。隨著加入世貿組織,我國廢止、修訂了大量不適應改革開放需要和不符合世貿組織規定的法律文件,陸續頒布實施或修正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食品衛生條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規,使各種侵權行為的審理有法可依、賠償標準更清晰。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與完善,責任保險也將成為政府部門運用商業手段代替行政手段管理企業的有效方式之一。

三、責任保險發展的趨勢

(一)責任保險作為保險業務的發展趨勢。首先,經濟的發展必定促使保險業的進一步發展。國際保險業的發展歷史表明,責任保險是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法律體系的完善和公民維權意識的提高而逐步發展起來的。一方面,隨著全球工業化程度的進一步加深,大量新技術成果的廣泛應用,工業事故、交通事故、環境污染、產品致人損害等事故必將隨之增多,加之技術成果應用的大眾化,使普通民眾致他人人身或財產損失的可能性也大大提高;另一方面,經濟生活中糾紛的大量涌現,必將促使社會各界轉而求助責任保險以轉嫁其責任風險,從而促進責任保險的進一步發展。其次,責任保險本身所具有的突出的社會管理功能,使得許多國家認識并開始從國民經濟的發展和安定社會生活的戰略高度來看待責任保險的發展問題,這無疑為責任保險的發展提供了強大的政治支持。

(二)責任保險作為一種法律制度的發展趨勢。責任保險與法律制度和法制環境息息相關。法律制度日益健全,為開發責任保險市場提供了較充分的法律依據。責任保險產生之本意在于填補被保險人因故意或過失侵害第三人利益而為損害賠償所造成的損失。隨著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與保護受害人權益思想的發展,責任保險作為一種法律制度,其新的建構體系正在逐漸展現。表現在:第一,在諸多領域責任保險由“自愿責任保險”向“強制責任保險”方向發展;第二,在所承保被保險人的行為方面,由承保被保險人“過失行為責任”逐漸走向承保被保險人的“無過失行為責任”的方向;第三,在責任保險的功能方面,逐漸由“填補被保險人因賠償第三人所受之損失”轉向以“填補受害人的損失”為目的的方向。

四、我國責任保險現狀及滯后原因分析

(一)我國責任保險發展現狀與存在問題。盡管近年來責任保險在我國取得了長足的發展,為建設和諧社會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應清醒地認識到我國的責任保險市場尚處于起步階段,在整個商業保險中所占比例較低,其保險品種、技術含量、償付能力、服務水平都與保險發達國家相差甚遠,需要認真反思。

1、我國責任保險投保率極低。我國責任保險的發展與西方發達國家相比還相對滯后。根據保監會公布的統計數據,2003年,我國責任保險業務的保費收入為34.8億元,占全國財產總保費的4%左右,相比國際上責任保險占財產業務總量的15%的平均水平還有很大差距,與歐美發達國家的差距則更大。在歐美發達國家,這一比重甚至高達30%以上,像英國、德國等保險業發達的國家,責任保險占財產保險業務的30%左右;美國的責任保險業務保費收入在20世紀80年代竟占到整個非壽險業務的40%至50%。與國外相比,顯然我國責任保險的差距還很大。

2、責任保險產品單一,結構不合理。我國的責任保險產品少,承保范圍窄,不能滿足社會經濟和人民生活的需求。在4%的責任保險業務中。絕大部分是產品責任保險和雇主責任保險,而直接關系到千百萬人切身利益的公眾責任保險和醫療責任保險則少之又少。責任保險的投保率雖低,然而,頻發的事故所帶來的災難性后果卻觸目驚心。2003年12月23日,重慶開縣天然氣“井噴”事故,中石油付出了3000多萬元的責任賠償;北京密云“燈會”踩踏事故,密云縣政府的財政也付出了幾百萬元的賠償。然而,在許許多多諸如此類的事故中,由于責任方存在僥幸心理,投保不積極,保險并沒能充分發揮其應有的社會公益性,大部分損失無法通過市場機制予以補償,最終只能由政府善后處理,給國家財政帶來沉重負擔。

3、外資搶占中國市場。在國內責任保險處于初級發展階段的時候,在保險企業對責任保險的推廣還沒有積極性的時候,外資保險公司已開始搶灘中國市場。我國在加入WTO后,保險市場已完全對外開放,吸引了越來越多的外國保險公司進入中國。市場主體的豐富,直接結果就是競爭日趨激烈,發達國家的保險公司相較于國內保險公司具有更多的風險控制經驗和更成熟的保險產品。因此,給國內各保險公司以極大的挑戰,嚴重影響了其積極性。

(二)我國責任保險滯后的原因。我國責任保險滯后是多方面的綜合因素所致。

第一,公眾的保險和維權意識較弱。由于我國現階段保險知識仍未完全普及,很多人尚未形成主動的保險消費意識;還有一些人心存僥幸,對可能發生的人身和財產損失責任缺乏足夠的重視。第二,責任保險產品質量有待提高。目前雖然市場中的責任保險產品為數不少,也不乏新型險種,但很多險種都存在或多或少的“先天不足”,如費率科學性問題、市場不完善、險種設計問題,產品的種種缺陷使責任險不能充分滿足市場的需求。第三,缺少完備的法律體系支持。健全的法律制度體系是責任保險的基礎,尤其是民法和各種專門的民事責任法律和法規。相比歐美一些國家來說,我國的民法體系還有諸多不完善之處:首先,現行的《民法通則》對于歸責原則、賠償標準等內容及條文解釋及表述不夠系統和完善;其次,我國尚未建立完整的侵權法體系,如《產品責任法》、《勞工賠償法》《隱私法》等法律的缺失,無法對于某些本來具有侵權性質的行為實現法律的硬約束。

五、發展和完善我國責任保險的對策建議

1、完善法律法規。優化法律環境。當前,各項保護公民生命財產權益不受侵犯的法律不斷完備,是發展我國責任保險的重要前提,如《產品質量法》、《食品衛生法》、《交通安全法》等一系列法律的實施,大大地促進了責任保險的發展,但我國的民法體系還處于初建階段,諸如產品責任、雇主責任等與現行責任保險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仍需要進一步完善。

2、增加保險產品的有效供給。保險業應切實從市場需要人手,并作好前期的數據搜集,特別要調研司法案例中侵權案件的種類和賠償額,研究和探討產品費率、承保面、責任范圍,以此保證開發出適銷對路的產品。同時,借鑒國外的成功經驗,結合我國的具體國情,引進較為成熟的險種,并加以改造。

3、擴大強制責任保險的范圍。現階段,在公眾對于責任保險的認知度較低的情況下,有必要將一些責任風險事故頻發、損害大、影響大的領域涉及到的責任保險通過立法或制度形式強制實行。如在煤礦、公共場所等高危行業和人群聚集的場所建立強制責任保險,強制企業或行業投保,使得一旦發生大的災難事故,可以通過保險分散損失,既增加了企業的賠償能力,也有效地減輕了國家的財政負擔。

4、需要構建專業化經營模式。責任保險雖屬于財產保險的種類之一,但不同于狹義上的財產保險產品,其風險性質決定了其從費率的制定到賠償方式的確定在某種程度上較其更為復雜。所以,財產保險公司如果大力發展責任保險,在增加了責任保險的保費收入的同時,也無形中加大了經營風險。針對這種情況,國家應該在已經成立的專業責任保險公司的基礎上,鼓勵建立更多的專門經營責任保險的保險企業,專業經營責任保險以滿足社會發展的需要。

5、積極尋求再保險市場的支持。責任保險具有涉及面廣、運作復雜、風險大等特點。根據發達國家發展責任保險的經驗,隨著經濟的發展和法律體系的健全,保險公司為了協調保險的社會管理功能和商業保險公司的贏利性目的,可能會承保一些高風險責任保險。對此,可以探索建立國內責任保險再保體系,或者與國際一流的再保公司建立再保渠道,在中國保監會的推動下,不斷完善分保機制,有效化解責任保險的經營風險,增強風險防范能力,以確保穩健發展。

參考文獻:

篇(10)

近年來,國內發生的多起影響較大、社會反映強烈的重大惡性社會公共安全事件,如中石油川東鉆探公司“12.23”井噴事故、北京密云縣的元宵節事故、哈爾濱天潭酒店大火、遼寧昌圖煙花爆炸、重慶天原化工總廠氯氣泄漏爆炸事故等等,喚起了人們對公眾責任險的重視。如何大力發展公眾責任保險,使其真正起到對百姓生活保駕護航的作用,已經是擺在相關政府部門和廣大保險從業人員面前迫切需要解決的難題。

公眾責任保險內涵

公眾責任是指公共場所的經營人在經營公共場所時由于過失等侵權行為,致使在該公共場所的消費者的人身或財產受到了損害,依法應由責任人對受害人承擔的賠償責任。由于責任者的行為損害了公眾利益,所以這種責任稱為公眾責任。公眾責任保險又稱為“普通責任保險”或者“綜合責任保險”,它是責任保險中獨立的、適用范圍極其廣泛的保險類別,是承保被保險人或者其雇員在從事所保業務活動中,因意外事故而對第三者造成的人身傷害(例如疾病、殘疾、死亡等)和財產損害或滅失,依法應由生產、經營管理者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由保險公司負責賠償。這種民事賠償責任可以是侵權責任造成的,也可以是合同(契約)責任造成的。

公眾責任保險是對公眾責任的保險,由于經營方常常因疏忽或是意外事故造成他人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影響當事人經濟利益及正常的經營活動順利進行,公眾責任險正是為適應機關、企事業單位及個人轉嫁這種風險的需要而產生的。公眾責任保險可適用于工廠、辦公樓、旅館、住宅、商店、醫院、學校、影劇院、展覽館等各種公眾活動的場所。公眾活動場所特別是企業或大型會議、賽事、展覽等的組織者投保公眾責任保險已經是一種國際慣例。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和地區都十分重視公眾責任保險的推行,以保障公民和消費者在公眾場所的安全和權益。

公眾責任保險所承保的危險,限于被保險人因為一次事故或保險期間的任何事故對社會公眾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若希望以責任保險轉嫁其對雇員承擔的賠償責任,應當另外購買雇主責任保險。公眾責任保險包括場所責任保險、電梯責任保險、承保人責任保險等險種。

我國公眾責任保險對第三者人身傷亡無免賠額規定,但對第三者財產損失則一般規定每次事故的絕對免賠額,即無論受害人財產損失程度如何,免賠額以內的損失不是由保險人負責,而是由被保險人自行承擔。

一般情況下,公眾責任保險像其他財產保險業務那樣制定固定的費率表,對賠償限額很高或者是高風險的行業應該根據被保險人的風險情況逐筆制定承保方案和確定費率。保險期限一般為一年的時間,費率多為年費率。保險費按每次事故或者累計的賠償額所適用的業務種類費率計收。

我國公眾責任保險的現狀

我國責任保險雖然起步較晚,但國家對公眾責任保險的發展還是比較重視的,除《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有要求外,1995年國務院辦公廳11號文件和公安部《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規定》以及1995年2月20日國務院辦公廳批轉公安部《消防改革與發展綱要》中都已明確規定:“重要企業、易燃易爆危險品場所和大型商場、游樂園、賓館、飯店、影劇院、歌舞廳、娛樂休閑等公共場所都必須參加火災和公眾責任保險。”

但由于種種原因,這一險種的發展卻很不理想。據《中國消費者報》分別對北京、蘭州、鄭州、深圳、武漢等一些有影響的大型商場和娛樂場所調查分析,除極個別單位投保了公眾責任保險外,90%以上的經營者對投保公眾責任保險不感興趣。據國家保監會統計,從2001年至2003年4月底,保監會共受理各保險公司備案的各類責任保險253個,責任范圍涉及到社會的各個領域;2002年,全國責任保險保費收入36億元,占財產保費收入4.6%,到了2005年上半年,我國的責任險保費收入為23億,占產險比例的3.4%,其間從未超過5%,基本上是處在徘徊狀態。

在發達國家,責任保險費收入一般占財產保險保費收入的20%以上,其中美國的各種責任保險的保費收入占非壽險業務的40%至50%,歐洲一些國家的責任保險費收入占整個非壽險保費收入的30%以上,日本等國家的責任險保費收入約占非壽險保費收入的25%至30%。

我國公眾責任保險發展滯后原因分析

業內專家認為,導致我國公眾責任保險發展滯后的原因很多,但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公眾認識和接受程度不夠

目前,保險業對公眾責任險業務的宣傳力度不夠,國內公眾對公眾責任險知之甚少,對公眾責任事故往往缺乏足夠的維權和索賠意識,發生民事損害糾紛時,一些受害者不知道運用法律手段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即使有的受害者知道通過法院向企業索賠,但因舉證困難、時間耗費過多等種種原因放棄索賠而“自認倒霉”,因為即使訴訟獲勝往往得到的賠償也比較有限。經營者對自己應對社會公眾承擔的責任沒有清晰的認識,對公眾責任險的轉嫁責任風險機能缺乏了解。加之公眾責任事故的發生率并不高,大部分公眾場所業主存在僥幸心理,有些寧可獨自承擔風險,也不愿因投保而增加經營“成本”,且一旦出現大的公眾場所事故,主要依靠政府出面做善后的撫恤處理,根本不知道運用保險管理風險和轉嫁風險的保障機制和手段。

(二)保險公司積極性不高

責任保險雖然是財產險的一個險種,但與傳統的財產保險相比,開辦時間短,所占比例小,公眾責任保險不僅標的分散,保費低廉,而且風險大。在技術、管理上對保險公司的要求較高,加之前面提到的公眾接受程度不夠,有效需求不足,因此都不愿意花大力氣在公眾責任險上,導致了我國的責任險種較為單一,產品開發速度相對較慢,創新力度不夠,在險種開發和創新方面后勁不足。在設計產品時無法將所有風險都考慮在內,加上保險公司自身的技術條件落后以及責任險經營情況不理想,因此,保險公司對發展公眾責任保險的積極性也就不高。

(三)相關法律法規落后

在我國的《保險公司管理規定》中,將責任保險分為法定責任保險和一般責任保險。而我國現階段,有關責任方面的法律法規很不健全。《民法通則》第119條規定: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費等費用、該條只是規定了要賠償,但并沒有說明賠償額。誤工費、傷殘補助費、精神損失費怎么計算,也沒有實際規定。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月《關于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的司法解釋,使法院在審理人身損害案件時有據可依,但具體的賠償標準還不明細,根據各地經濟狀況與消費狀態不同,賠償金結果就相差很大。如同樣是由花盆飛下傷人事件,深圳市一名受害者得到10萬元的賠償金,而哈爾濱市市民僅得到1萬元的賠償。有些行業也通過立法部門頒布了行業的法律法規,如《消費者權益保障法》等,但與責任保險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還不多,特別是對民事賠償責任的法律界定還沒有統一的明確的規范標準,國家保護民事責任受害方合法權益的法律制度還不夠完善。

(四)政策層面的支持力度不夠

保險業整體稅負偏重,營業稅率高于交通、建筑、通信等行業。保險業雖與銀行業同樣執行5%的稅率,但銀行業稅基為利息收入,保險業則為保費收入,以至影響保險企業的自我積累能力的提高。加之政府引導力度偏弱,相關部門與保險企業的協調配合不夠,發展公眾責任保險缺乏有力、有效的推動機制。

發展我國公眾責任保險的積極意義

(一)有利于受害人及時得到補償

當公共場所如公園、旅館、影劇院、歌舞廳、網吧、運動場、商場、醫院、學校等發生意外傷害事故時,由于經營者經濟實力、賠償態度的不同,以及事故原因認定的復雜性等因素,往往導致受侵害人不能及時獲得經濟賠償。而如果經營者投保了公眾責任保險,當意外事故發生后,保險公司可以直接介入責任事故的事后救助和善后處理,受害人可以迅速獲得賠償,盡快恢復正常的生活秩序,特別是在一些重大的責任事故發生后,在事故責任人無力賠償的情況下,通過建立公眾責任保險制度,可以使賠償有所保障,使人民群眾的生命和財產利益得到有效保護。如2004年5月法國戴高樂機場發生的坍塌事故,事故中2名不幸遇難的我國公民的家屬分別獲得了至少400萬元人民幣的賠償金,受害者能夠快速得到如此高額的賠償是由保險公司支付的,這是因為機場投保了公眾責任險。正因為有保險公司在背后支撐,事故的善后理賠才會順利快捷。

(二)有利于保險公司擴大保源

隨著社會經濟活動的多樣化,市場主體多元化,作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擔責任的利益主體,必然需要通過投保來化解和轉嫁無處不在的各種風險,保持經營管理的穩定。從社會經濟發展需求來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為公眾責任保險的發展提供了廣闊的市場空間。保險經營的依據是大數法則,保險的覆蓋面越廣,就越能分散風險。因此,發展公眾責任保險對保險公司來說也非常有利。

(三)有利于保障國民經濟的有序運行

在發展經濟的過程中,經營者總會遇到這樣那樣的責任風險。如果每一次責任事故的風險都由企業自身完全承擔,很有可能影響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如2003年重慶市開縣發生“12.23”特大井噴事故,為補償因毒氣泄漏而造成周邊群眾無辜死傷和財產損失,事故直接責任人四川石油管理局川東鉆探公司僅首期支付賠償款就高達3300多萬元,這無疑將企業拖入了效益的深淵。但如果投保了公眾責任保險,經營單位只需交納少額保險費就可將日常經營中的大額無法確定的巨額風險轉嫁給保險公司。避免因生產責任事故的發生而導致破產或生產秩序受到嚴重破壞,保持生產經營的穩定性。

(四)有利于減輕政府的負擔和壓力

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責任保險已經成為災害危機處理的一種重要方式,成為政府履行社會管理職能的重要輔助手段之一。而在我國,對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措施基本上是以政府為主導的,市場發揮的作用很小。一些重大的責任事故發生后,政府在事故處理方面承擔了大量工作,財政負擔很重。近年來,由于一些生產經營者經濟能力有限或有意逃避責任,常常在發生重大、特大責任事故后躲藏逃匿,把災后救助和事故善后全部推給地方政府。在一些行業和一些地方甚至出現了“業主發財、政府發喪”的不正常現象,對政府財政形成了很大壓力。發展公眾責任保險后,政府可以按照市場經濟的原則建立多層次和多元化的管理模式,利用保險公司作為經營風險的特殊行業,充分發揮其經濟補償和社會管理功能,有效地轉嫁風險,輔助政府進行社會管理,減輕政府財政負擔和壓力。

(五)有利于促進我國和諧社會的構建

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提出把不斷提高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能力,作為黨的五大執政能力之一,這充分說明黨對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高度重視,也反映出構建和諧社會是鞏固黨執政的社會基礎,實現黨的歷史任務的必然要求。通過大力發展我國的公眾責任保險,引入風險分攤機制,由企業、保險公司等共同編織一張公眾責任事故的安全“保險網”,建立健全社會預警體系和應急機制,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處置突發事件的能力,增加社會的抗風險能力,保障正常的社會秩序。這些都適應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要求,堅持以人為本、立法為公,維護大多數群眾的利益,為社會經濟進一步發展提供重要保障,促進了我國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構建的步伐。

發展我國公眾責任保險的對策

(一)加強社會宣傳力度

全社會對保險的認識和理解非常有限,更談不上利用保險管理企業和個人風險。因此,保險業必須充分認識宣傳的重要性,加強宣傳力度,在社會上大造聲勢,以新穎的形式(如宣傳冊、產品推廣會、企業交流會等)和豐富多彩的內容大力宣傳責任保險,引起社會共鳴,提高社會公眾維權意識,強化責任人的法律意識,培育全社會的維權意識和風險轉嫁意識,為推動公眾責任保險的發展奠定堅實的群眾基礎和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

(二)政府提供政策支持

開展公眾責任保險既是一種經濟行為,也是一種公共社會管理行為,反映了國家對人民高度負責的態度,體現了“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的本質要求。發展公眾責任保險,政府責無旁貸,積極發揮引導和推動作用是地方政府的一項重要職責。有關政府部門應提高對公眾責任保險的認識,給予理解和支持,及時解決存在的問題。建議對關系到國計民生的重大公眾責任進行強制保險,或者在稅收等方面對其提供優惠便利條件。但同時也要加強監管,確保保險公司依法合規經營,防范風險,為我國公眾責任保險的發展創造寬松的環境,促進與實現我國公眾責任保險的持續健康快速發展。

(三)不斷完善相關法律法規

人們可能承擔什么樣的責任風險是依據法律的規定,所以說法律制度是責任保險發展的基礎。對公眾責任險而言,最主要的原因是相關法律法規的缺失。有關部門應當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的要求,加快相關法律的研究,對缺少法律調控的領域,盡快制定法律,彌補空白,建議國家應制定《公眾安全法》,并將投保公眾責任保險作為“安全許可”的重要條款寫進法律,實行公眾責任強制保險。如我國不妨把綜合性公眾場所如商場、酒店、娛樂場所等是否投保了公眾責任險、是否具備消防設施一樣,作為準許其營業的一個硬條件。同時應明確責任并應對民事賠償責任的具體額度予以細化,以保證相關案件有法可依,為促進公眾責任保險的發展打下基礎。

(四)加大產品創新力度

當前進行公眾責任保險產品的創新,主要在于以社會需求為導向進行產品創新,針對不同行業、不同單位、不同地域的需要,積極開發有特色的、符合投保人需求的公眾責任險產品,重點開發那些直接關系到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安全的產品,盡快推出一個產品鏈,先通過市場方式進行推廣,以典型案例爭取社會認可。同時也要注重承保標的風險管理,提供優質的理賠服務,為保險能夠發揮其功能提供最終保障。

(五)重視專業人才的培養

責任保險是高風險、高技術性的領域,對從業人員的素質要求較高。首先,由于公眾責任保險涉及法律法規的內容比較多,條款的制定有其特殊性。為了準確地把握責任保險市場的需求,合理控制風險,在設計險種時,需要了解相應的法律法規、精通法律的專業人員以制定合理的條款。另外,有條件的公司可以挑選一些資深的核保人員派送出去進修法律專業,培養出既懂法律又懂保險的專業人才,以利于險種開發和風險控制。其次,精算人才對保險公司的產品開發和風險管理有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因此,我國應盡快培養和儲備一批具有保險、法律和相關業務領域知識的復合型人才,建立責任保險人才庫,為大力發展公眾責任保險、推動業務穩步健康發展打下堅實的基礎。

(六)簡化小額案件訴訟程序

設立專門的小額請求法庭,使小額索賠能夠及時、合理得到補償,為責任保險的迅速理賠處理創造條件,使老百姓更樂于接受和歡迎責任保險。因為對于小額索賠,如果用既有的法定程序去審理,則勢必會因為民事訴訟程序的繁瑣耗時,造成眾多受害人放棄對應權益的追求,也會對保險公司的理賠處理產生意見。因此,針對大量小額賠償糾紛案件,有必要建立小額請求法庭,用簡單方便、收費較少、時間較短的、應訴、調查、審理、判決的程序和方法,及時有效地處理這種小額糾紛,并很快得到保險公司的賠償。

發展公眾責任保險是一項綜合的系統工程,只靠哪一方面的努力都是不夠的。筆者相信,通過政府、保險行業和公共場所經營業主的共同努力,在實現公眾責任險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相統一的前提下,我國的公眾責任險一定會有更快的發展,為我國的經濟建設發揮應有的作用。

參考文獻:

1.潘峰.責任保險任重道遠[J].中國保險,2005.4

2.林春梅.關注公眾利益,健全公眾責任保險[J].經濟與管理,2005.3

3.劉冬嬌,閻石.責任保險的社會管理功能及其實現[J].金融理論與實踐,2005.1

4.徐憲平.積極發揮政府作用,加快發展責任保險[J].中國金融20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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