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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城區范圍內所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居民,應當依照誰產生誰負責的原則,按規定的標準交納生活垃圾處理費。
第四條**城區生活垃圾處理費按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執行。
第五條**市環境衛生管理處負責**城區生活垃圾處理費的征收管理工作,街道辦事處、社區負責協助。
物價、財政、稅務、民政、工商、公安、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相關部門應當各司其職,協同做好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管理工作。
第六條**城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醫院、學校、部隊、車站、碼頭、大型生產經營單位、大型酒店(飯店)等單位的生活垃圾處理費由**市環境衛生管理處直接組織征收。
其余小型經營場點的生活垃圾處理費由**市環境衛生管理處委托街道、社區代征收。
第七條**城區居民戶的生活垃圾處理費按物價部門核定的每戶每月6.5元的標準,由**市環境衛生管理處委托**市鴻業廣電網絡公司統一代征收。居民戶在交納有線收視維護費時應一并交納垃圾處理費。
本辦法實施后,小區業主委員會或小區物業管理公司不能收取居民生活垃圾處理費;如小區物業管理費中包含有居民生活垃圾處理費,則由收取者直接全額退還小區居民戶。
第八條生活垃圾處理費應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戶存儲,專項用于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嚴禁截留和挪用。
生活垃圾處理費的財務收支管理工作,應當接受審計、價格、財政、稅務等業務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九條未按規定交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由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整改,逾期不改正的,除依法追繳外,對單位可以處以應交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3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對個人可以處以應交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3倍以下且不超過1000元的罰款。
第十條**城區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含物業小區)及經營戶必須在**市環境衛生管理處辦理垃圾準倒手續,并按指定的時間、地點、方式持證傾倒。
對隨意傾倒、拋灑、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對單位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個人有以上行為的,處以2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一條阻礙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持有規定證件收費的;
(二)擅自變更收費項目和標準的;
(三)截留、挪用垃圾處理費的;
第三條國家鼓勵發展城市生活垃圾的回收利用。城市生活垃圾應當逐步實行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理,逐步實行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的無害化、資源化和減量化,搞好綜合利用。
第四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生活垃圾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必須根據本地區發展規劃,會同規劃、計劃、環保、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規劃,并組織實施。
第六條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場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必須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標準執行。
第七條凡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理服務的單位和個人,必須經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準后,方可從事經營。
第八條城市應當根據《城市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標準》,設置垃圾箱(桶)、轉運站等設施。單位內部上述設施的建設和管理由各單位負責。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監督檢查。
第九條城市居民必須按當地規定的地點、時間和其他要求,將生活垃圾倒入垃圾容器或者指定的生活垃圾場所。
城市生活垃圾實行分類、袋裝收集的地區,應當按當地規定的分類要求,將生活垃圾裝入相應的垃圾袋內投入垃圾容器或者指定的生活垃圾場所。
廢舊家具等大件廢棄物應當按規定時間投放在指定的收集場所,不得隨意投放。
城市中的所有單位和居民都應當維護環境衛生,遵守當地有關規定,不得亂倒、亂丟垃圾。
第十條單位處理產生的生活垃圾,必須向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申報,按批準指定的地點存放、處理,不得任意傾倒。無力運輸、處理的,可以委托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單位運輸、處理。
單位和個人不得將有害廢棄物混入生活垃圾中。
第十一條凡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服務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將生活垃圾運往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生活垃圾轉運站、處理場,不得任意傾倒。
第十二條存放生活垃圾的設施、容器必須保持完好,外觀和周圍環境應當整潔。未經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任意搬動、拆除、封閉和損壞。
第十三條生活垃圾運輸車輛必須做到密閉化,經常清洗,保持整潔、衛生和完好狀態。城市生活垃圾在運輸途中,不得揚、撒、遺漏。
第十四條國家對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理的服務實行收費制度。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委托其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理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收取服務費,并逐步向居民征收生活垃圾管理費用。城市生活垃圾的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所收專款,專門用于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的維修和建設。
第十五條各級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勞動保護的要求,會同有關部門,改善環衛職工的工作條件和減輕勞動強度,采取措施、逐步提高環衛職工的工資和福利待遇,對環衛職工做好衛生保健工作和技術培訓工作。
第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遵守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并有權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進行制止、檢舉和控告。
第十七條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治理城市生活垃圾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十八條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單位分別給予警告、責令其限期改正、賠償經濟損失,并處以罰款。
(一)未經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理等服務的;
(二)將有害廢棄物混入生活垃圾中的;
(三)不按當地規定地點、時間和其他要求任意傾倒垃圾的;
(四)影響存放垃圾的設施、容器周圍環境整潔的;
(五)隨意拆除、損壞垃圾收集容器、處理設施的;
(六)垃圾運輸車輛不加封閉,沿途揚、撒、遺漏的;
(七)違反本辦法其他行為的。
第十九條違反本辦法,同時違反治安管理處罰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件》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條例》的有關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
第二十一條未設鎮建制的城市型工礦居民區,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縣市政公用事業主管部門負責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征收管理工作,其所屬的縣環境衛生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征收工作。
縣財政、物價、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審計等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垃圾處理費征收管理工作。
第四條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按縣物價、財政等部門制定的收費標準征收。具體繳納的數額由縣環境衛生管理機構核定,單位和個人繳納基數有變化的,應及時告知縣環境衛生管理機構重新核定。
第五條以下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由縣市政公用事業主管部門委托有關單位代收:
(—)凡使用縣城自來水的單位和居(村)民用戶,委托供水企業代收。
(二)凡使用自備井供水的,委托縣水資源管理辦公室代收。
(三)不使用縣城自來水的居(村)民用戶,委托該居(村)委會或物業服務企業代收。
(四)經營性道路運輸車輛,委托縣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車輛年審時代收。
(五)農貿市場、集貿市場、工業品市場、裝飾材料市場等各類市場,委托市場管理單位或開辦單位代收。
其他單位和住戶,縣市政公用事業主管部門組織縣環境衛生管理機構收取,或者經協商后委托相應單位代收。
第六條對不使用自來水的財政撥款的機關事業單位,縣環境衛生管理機構核定各單位應繳納的垃圾處理費數額,并征求該單位意見后,提報給縣財政部門,由財政部門從該單位經費中直接劃撥至縣財政專戶。
第七條縣市政公用事業主管部門委托征收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應當與受委托單位簽訂書面委托協議,明確代收范圍、對象、標準、雙方權利義務和考核等內容,并按代收費總額的一定比例支付委托代收手續費。具體比例由縣財政、市政公用事業主管部門制定,委托代收協議報縣財政部門審查備案。
委托代收手續費的支付,由縣環境衛生管理機構向縣財政部門提出撥付申請,縣財政部門審核確認后撥付給縣環境衛生管理機構,縣環境衛生管理機構按照協議規定支付給各代收單位。
第八條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委托代收的,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縣環境衛生管理機構向各代收單位提供各單位和個人屆時應當繳納的垃圾處理費金額和代收票據;各代收單位按照委托協議及時收取垃圾處理費,代收時開具統一的政府非稅收入票據;供水企業代收時,在水費專用發票上標注代收項目和金額;
(二)縣環境衛生管理機構每月日前與代收單位對接收費款項和賬目,匯總各代收單位代收的垃圾處理費;
(三)縣環境衛生管理機構每月日前向縣財政部門報告對賬清單,將匯總的收費通過非稅收入征管系統繳入縣財政專戶。
第九條由供水企業抄表到戶的單位和個人,供水企業在征收水費的同時一并代收垃圾處理費;單位和住宅小區實行總表抄表(包括小區總表、單位總表、雜院總表、租賃房屋總表)的,由水費抄表、代收人同步代收垃圾處理費,在規定的時限內隨水費一并繳納到供水企業。
第十條縣市政公用事業主管部門負責自行征收垃圾處理費的,開據統一政府非稅收入票據后,由單位和個人按規定到銀行代收網點繳納,縣環境衛生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完成統計、稽查、催繳等工作。
第十一條下列對象免繳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
(一)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
(二)縣總工會認定的特困職工家庭;
(三)國家撫恤的居民家庭。
實行義務教育的學校、非營利性的托兒所、幼兒園、福利院、敬老院、救助站等社會福利機構減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
第十二條縣財政、物價、市政公用事業等部門制定具體的代收實施辦法,進行必要的收費系統改造,完善工作網點和代收銀行的代收服務,方便單位和住戶繳費。
每年定期對垃圾處理費的代收情況進行檢查考核,對積極完成代收任務的代收單位進行表彰獎勵。
第十三條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是行政事業性收費,主要用于城市環衛設施規劃、建設和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理等,按照政府非稅收入有關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十四條單位和個人未按規定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縣市政公用事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依據建設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38條規定對單位可處以應繳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3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對個人可處以應繳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3倍以下且不超過1000元的罰款。
逾期既不繳納也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縣市政公用事業主管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五條縣市政公用事業主管部門、各代收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部門或其上級主管部門、監察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亂收費、重復收費的;
(二)不認真履行代收職責的;
(三)擅自變更收費范圍和標準的;
(四)隱瞞、截留、坐支和挪用收費的;
二、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費按照以下規定分類計征:
(一)縣城居民每月每戶6.4元,符合征收條件的建制鎮居民每月每戶6元。剛入住或搬遷的當月,不滿30天按一月計算。縣城居民和建制鄉鎮居民生活垃圾處置費按月繳納。
(二)暫住人員租用或合租城市居民用房的,按城市居民標準繳納城市居民生活垃圾處置費。
(三)縣城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人為單位按在冊職工(含臨時聘用人員)計征,由縣環衛所按年度一次性扣收。
(四)縣城學校、醫院、部隊、廠礦、集貿市場、批發市場按照上年度生活垃圾產生量為基數核定當年生活垃圾處置量計征;
(五)縣城交通運輸、旅館(含酒店)、停車樓(場)按每月每輛、每床、每車位標準征收,凡與運營、住宿、停車業務有關的各項活動,均屬此征收范圍。
(六)商業門店(網點)及其他商業用房按經營面積計征:
1.商業門店(網點)包括:百貨、建筑、金融保險、郵政、電信、娛樂、服務、、旅游、倉儲、租賃、廣告、網吧等;
2.其他商業用房包括:沐浴、理發、洗染、照相、美術、裱畫、謄寫、打字、鐫刻、計算、測試、試驗、化驗、錄音、錄像、復印、曬圖、設計、制圖、測繪、勘探、打包、咨詢、培訓、寫字間等。
三、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飲食服務、單位供餐等活動中產生的廚余垃圾和廢棄食用油脂按實際產生量計征。
四、居民在與本戶、本人居屋相連的處所從事經營服務活動(俗稱前店后居),或機關、企事業單位大院內有居民居住的,除按居民標準繳納垃圾處理費外,還必須按其他行業標準繳納垃圾處置費。經核查的收費基數或收費額,環衛部門應書面告知繳費單位。
五、自備車輛將垃圾運往垃圾處置場的,按實際數量和規定標準執行。
六、連續二個月及以上水、電、氣表走數均為零的居民戶免收走數為零期間的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費;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低保、優撫戶家庭;非營利性的社會福利機構;法律、法規和規章對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費減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并憑有效證件到縣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所辦理減、免手續。
七、征收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費的單位和個人,須持縣發改委核發的收費許可證;收費人員須佩戴縣市政園林局制作的收費工作證,并出具縣財政局統一印制的專用票據。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費發票向縣財政局申領。
自2002年國家計委、建設部、國家環保總局《關于推進城市污水、垃圾處理產業化發展的意見》以來,各地積極推進城市污水垃圾產業化、市場化的進程,河北省政府及相關部門也在2008年先后了《河北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城市污水和垃圾處理設施建設的實施意見》、《河北省城市污水處理費收費管理辦法》、《河北省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收費管理辦法》、《河北省市污水和垃圾處理設施建設省級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根據上述規定,保定市出臺了本市污水垃圾收費的制度和標準。
一、保定市現行污水、垃圾收費方法及其標準
(一)保定市現行污水收費方法及其標準
根據省污水處理費收費管理辦法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我省城市污水處理費標準調整為:按用水量計算,居民用水調整為每立方米0.80元,非居民用水調整為1.00元(含排水設施有償使用費);按排水量計征的,排水量按用水量的85%計算;對持有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優撫戶、持有特困證的特困戶及持有低保證的低保戶的居民城市污水處理費,仍執行原每立方米0.60元。
目前,保定市正常居民生活污水收費標準為每立方米0.85元。其他按照省級規定標準執行。①
(二)保定市現行垃圾收費方法及其標準
根據《保定市市區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收費管理辦法(暫行)》規定,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標準根據我市生活垃圾處理實際水平,具體的收取標準為:②
二、保定市現行污水垃圾處理費用存在的問題
自2008年我省推進城市污水垃圾處理產業化以來,保定市積極配合,現行收費政策產生了積極效應,但仍存在一些不合理的現象。
首先,排污收費存在實際的困難。例如,某常住居民有兩套住房,只居住一處,另一處出租給外來人口,那么,到底是按兩戶居民標準收費,還是一處按常住居民標準,一處按外來人口,此標準由誰來掌握,信息由誰來提供,征收由誰來執行,都缺乏具體有效的措施。
其次,單因子收費不盡合理。例如,非居民用水調整為1.00元,排水量按用水量的85%計算,沒有考慮水的具體用途與處理成本的差異。
第三,部分排污費為濃度收費。例如,根據省物價局、財政廳關于調整排污費征收標準的通知,我省廢氣二氧化硫征收標準由2008年的每污染當量0.96元調整為2009年的1.20元。
第四,收費標準差強人意。某些收費標準沒有綜合考慮本地的經濟水平和居民的承受能力,強行推出。例如保定市居民個人交納的費用與石家莊、承德、衡水、張家口等市持平或略高外,賓館、酒店、醫院、娛樂場所等交納的費用均大大低于其他城市水平,這與保定人均GDP在全省的排位是不相稱的。
最后,費用收繳率較低。雖然垃圾處理費開征面不斷加大,但費用收繳率較低。到2009年底,我省143個市縣已全部開征污水處理費和垃圾處理費(以下并稱為“兩費”),但其中110個市縣污水處理費收繳率不足90%;118個市縣垃圾處理費收繳率達不到80%,其中,污水收費標準達到0.8元/立方米的為141個,垃圾收費標準達3元/月/人的137個。然而,兩費的收繳率明顯偏低:污水處理費收繳率達到90%以上的僅占23.1%,垃圾處理費收繳率達到80%以上的僅占17.5%。2012年3月,有關部門表示,力爭到2013年,市區污水處理率達到90%,各縣(市)污水處理率達到85%以上,使污水處理費征繳率達到85%以上,生活垃圾處理費征繳率達到75%以上。③
但是,就目前而言,在開征面受限、費用收繳率低、總量不足的情況下,想要完全實現污水垃圾處理的“三化”(即投資主體多元化、運營主體企業化、運行管理市場化)是有較大難度的。
三、保定市污水垃圾處理費用改進對策
針對現行收費政策存在的問題,應采取以下對策予以解決。
首先,確定適度的收費標準。污水垃圾處理處理屬于公益事業,完全產業化、市場化是不合時宜的,要區分對待:對于居民的污水垃圾收費采用適度收費,處理費用不足的剩余部分由財政補貼,對于經營單位采用“誰受益、誰負擔”的原則,積極推進市場化程度,按效益高低確定收費標準。
其次,改進現行計費辦法。現行計費辦法過于單一,不能很好地體現量能負擔原則,可以嘗試按戶籍人口法、水系數法、住房面積法綜合測算,由于上述各種方法各有優缺點,所以采用戶籍人口、用水量、住房面積加權計算的方法,可以矯正某一方法的不足。
第三,使用多種收費方式。河北省物價局、建設廳冀價(2008)26號文件規定,對居民和城市暫住人員收取的城市垃圾處理費可委托服務機構(供水、供電、燃氣),居委會或物業單位代收。④當然,規定雖然很明確,但在實際執行中部門之間難以協調,為從根本上解決收費難的問題,需要國家和地方出臺相應的法律法規,同時,妥善選擇污水、垃圾處理費的征收載體,努力提高費用征繳率。有條件的城市可考慮設立公用事業收費聯合服務機構,負責城市水、電、煤氣、有線電視、垃圾處理費等公用事業的收費業務,方便用戶繳費,并通過電子信息手段,實行收費、結算聯網,逐步實現公用事業收費“一卡通”,以此從根本上解決收費成本過高和生活垃圾處理資金不足問題,確保生活垃圾處理產生化工作健康發展。
第四,采取多種舉措有效降低污水垃圾的處置成本。舉措之一是大力提倡垃圾分類回收。采取多種獎勵或補貼措施鼓勵居民進行垃圾分類,加強公眾意識的引導,提高污水、垃圾處理收費的社會認同。當然,也不排除借鑒省外的做法,采用經濟處罰的辦法,使居民養成良好的習慣。例如,2012年9月15日《杭州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已經原則通過,如果不按規定進行垃圾分類,且拒不改正的,對個人處以每次50元罰款,對單位處以每立方米500元罰款。⑤舉措之二是,有效提高垃圾處理技術。由簡單填埋發展為多種處理技術并舉,根據財政水平和支付能力,鼓勵地方建立垃圾焚燒發電、堆肥、沼氣技術,以抵減部分處置成本,提高污水垃圾回收效率。
注釋:
①資料來源:.
⑤資料來源:http:///society/2/detail_2012_09/16/17646374_0.shtml.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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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熊洪斌.關于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的思考[J].當代經濟,2008(8).
[3]吳英.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處置現狀及對策[J].海峽經濟,2009(6).
[4]姜海平.城市垃圾處理產業化發展的對策思考[J].經濟師,2011(2).
本文為2011年度河北省社會科學發展研究課題之階段成果(課題編號:201103379)。
(一)征收范圍
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產生或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
凡江陽區劃、龍馬潭區城市建成區范圍內所有產生生活垃圾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包括交通運輸工具)、個體經營者、城市居民和城市暫住人口等,均應按規定交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江陽區建成區指城區半島、瓦窯壩、藍田、茜草、城南開發區(重灣)等城區范圍;龍馬潭區建成區指小市、大驛壩、城北新區、高壩、魚塘等城區范圍。
納溪區城市建成區依照本辦法執行。
(二)征收標準
征收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應當與*州經濟發展水平和人民群眾的消費水平相適應,既要考慮改善城市環境質量,促進環境保護與經濟建設協調發展,又要考慮社會各方面的承受能力。垃圾處理廠運行初期按"保本微利"原則核定收費標準,其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收費標準詳見附表。
二、征收方式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征收主體為*州市森泰垃圾處理有限公司。由*州市森泰垃圾處理有限公司直接征收或委托有關單位代收。委托代收應與被委托單位簽訂委托協議書。委托代收可按2-5%計付代收手續費。城市垃圾處理費原則上按月計收,也可以按季、半年或按年計收。
三、有關規定
(一)收費單位應及時到市物價局辦理《收費許可證》手續,實行亮證收費。
(二)收費時必須開具專用發票。并須注明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所屬時間、收費金額等。不按規定使用票據或收費不開發票,交費單位或個人有權拒交。
(三)收取的垃圾處理費全額納入財政預算外資金管理,專戶儲存。全部用于支付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運輸和處理費用,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截留、挪用。
(四)涉及下崗職工和失業人員及享受"低保"人員的有關優惠政策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五)征收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后,不再收取垃圾清運代運費,與此有關的文件同時作廢。
建筑垃圾和棄土費仍按原規定執行。
針對我國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投資渠道單一,運行維護資金短缺等問題,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財政部、建設部、國家環保總局等四部委于2002年6月7日聯合下發了《關于實行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促進垃圾處理產業化的通知》(計價格[2002]872號)(以下簡稱《通知》)。《通知》下發以來,全國各地先后開征了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但由于各地措施和力度不一,加之收費工作中存在的各種矛盾和問題,垃圾處理費用的收取率一直較低。據統計,2006年、2007年、2008年我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收取率分別為16.98%、20.22%、23.58%,其他城市的收費情況也基本相同。因此,結合近年來的實踐,對城市生活垃圾收費制度的實施,本文提出了以下幾個觀點供參考。
一、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應定性為行政事業性收費
四部委《通知》指出,“按照垃圾處理產業化的要求,環衛企業收取的生活垃圾處理費為經營服務性收費”,“目前垃圾處理是按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的,要創造條件,結合環衛體制改革,盡快向經營服務性收費轉變”。本文認為,目前處于垃圾處理市場化初期,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定性為行政事業性收費較為實際,更有利于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的推進。
1、堅持“產生者付費”與“誰污染,誰治理”原則
作為生產生活的主體,每個人都直接或間接地產生垃圾,即人人都是垃圾的產生者,都要占用、使用環境資源。經營服務則具有經營和服務的雙重性,對企業來說,只有進行了服務才能收取費用,而對于垃圾產生者來說,可以選擇服務主體,但不論選擇哪一個服務主體,其產生的垃圾最終要納入人類共同的環境進行處理,即從垃圾的最終狀態來看并不存在選擇性。湖南省政府轉發四部委的《通知》中認為“生活垃圾處理費屬于經營服務性收費,收費企業應與收費對象簽訂服務合同,明確雙方權利責任和義務”(湘政發)[2002]34號)。由此看來,假如垃圾產生者不與服務企業簽訂服務合同,那么垃圾生產者就可以不交費,有哪一個垃圾產生者會自愿主動地簽此服務合同呢?既然人人都是垃圾產生者,都得交納垃圾處理費,因此,把它做為一項行政事業性收費更為合理,也更具實踐操作性。
2、稅收問題
如果將生活垃圾處理費定性為經營服務性收費,按照我國現行的稅收制度,還應交納一定的稅費,如果定性為行政事業性收費,就不存在稅收問題。目前我國生活垃圾收費不但收費標準不高,而且征收率低,致使政府每年還要投入一大筆資金用于垃圾處理。推行垃圾處理市場化后,企業既要保持運轉,還要盈利,垃圾處理費征收稅費,不利于市場化的推進。
3、在經營服務性收費的情況下,付費者選擇經營服務企業面臨的問題
隨著垃圾處理水平的提高以及環境保護的需要,不少城市由目前單一的衛生填埋處理向焚燒處理等多種處理方式發展,不同的處理方式產生的環境效益不同,處理成本費用也相差很大。按照市場化的要求,付費者可以選擇處理成本低的企業,這樣,不利于多種垃圾處理方式的發展,不利于高科技含量處理技術的推廣和提高。
4、生活垃圾處理費收繳率低,最主要的原因是缺乏強有力的保障措施
建設部頌布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2007年7月1日起實行)第三十八條明確規定“單位和個人未按照規定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可處以應交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三倍以下且不超過10000元的罰款,對個人可處以應交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三倍以下且不超過1000元的罰款”。《辦法》的這一規定,為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收取提供了強有力的保障措施。然而,按照四部委《通知》明確的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為經營服務性收費的定性以及湖南省政府轉發四部委《通知》中要求“收費企業應與收費對象簽訂服務合同,明確雙方權利、責任和義務”來理解,收費企業與交費者之間是一種合同關系,不交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行為是一種合同違約行為,合同違約只能按照合同約定支付違約金或通過訴訟程序解決,而不應該通過罰款這種行政處罰方式。因此,生活垃圾處理費定性為“行政事業性收費”更符合《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的精神,更有利于該辦法的實施。二、收費主體應該是政府或其委托的政府部門
將垃圾處理費定性為行政事業性收費,其收費主體應該是行政事業單位。但按照四部委的《通知》精神,垃圾處理費為經營服務性收費,垃圾處理費的收費主體為企業。實際上,在垃圾處理的市場化初期,在較長的一段時期內,經營企業很難收取或足額收取這項費用。因為垃圾處理費不像水費、電費及其他公共服務產品,對于不交水費、電費的,水電部門可以采取停水、停電的行業措施,而對于不交垃圾處理費的,不能做到不準倒垃圾也不能夠讓人不產生垃圾。實際上,在征收垃圾處理費的大部份城市,收費主體并非企業,而是政府某些部門。如有環衛部門直接上門收費的,有財政部門代扣的,還有公安、規劃、交通、社區、物業管理等代收的。而收費用途都是用于垃圾處理的各個環節。垃圾處理是一項公益事業,國外許多城市垃圾處理也是以公益性為主,有的具有公共服務和市場化雙重性質,而不完全是市場性的,不能夠完全按照市場的運作機制來調節。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運及處理大都是承包性質的,一般是由政府撥款,國營或私營企業承包來經營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理,而不完全按照市場化運行的。例如:德國一些城市的法律規定經營生活垃圾處理的企業既不得虧損,也不得盈利;丹麥哥本哈根市政府規定生活垃圾焚燒處理廠不能以盈利為目的;加拿大蒙特利爾市的生活垃圾收集運輸一半是由政府經營,一半是由私營公司經營,都以承包方式經營。這些實例表明,城市生活垃圾經營企業的屬性仍然是公益性的。實施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補充生活垃圾治理經費的不足,是許多國家實行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的主要目的之一。政府作為公共服務產品的提供者,有職責籌集資金并加大投入做好垃圾處理工作。因此,盡管垃圾處理推向了市場,但政府的管理、協調、籌資職能不能丟,政府應該承擔垃圾處理費收費主體的職責。
三、收費方式應該突破行業瓶頸,為其提供高效的收費載體與通道
按照《通知》精神,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收費對象包括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包括交通運輸工具)、個體經營者、社會團體、城市居民和城市暫住人口等,涉及范圍非常廣。對如此廣泛的收費對象,靠人力上門收取,其工作效率低,效果差。因此,很多城市都在積極探索通過一種公共載體實行“捆綁收費”,較普遍的做法是通過水費、電費捆綁收取,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但是,由于電力、供水屬不同的行業,受其行業監督管理制約,在實質性的推行中落實緩慢。本文認為,由于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收費對象非常廣泛,為提高收繳率,可以采取多種收費方式。對于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可以由財政部門代扣收取;對個體經營者可以由工商部門代收;對城市居民、暫住人口可以委托社會、公安部門代收;對交通運輸車輛可以委托水、電行業代收。以上方式要靠涉及的部門積極配合,齊抓共“收”,且協調性工作量大,收費成本仍然很高。為提高收費效能,降低收費成本,提高收繳率,應該突破行業瓶頸,在制度上、法律法規上進行修改、完善,以便于各地政府建立一種以水費或電費以及其他公共服務產品為載體的收費通道。
四、實施垃圾處理收費,應該加快制定收費的法律,為收費工作提供法律保障
四部委的《通知》為垃圾處理收費提供了政策依據,但由于該費的收取涉及到千家萬戶,沒有法律做保障,收費制度的推行難度相當大。國外實施垃圾處理收費制度很早,如美國于1924年、日本于20世紀50年代、韓國于1995年就開始實行垃圾處理收費。在多年的實踐中,各國為強化收費手段,制定和完善了收費的法律法規。如丹麥1986年制定和實施了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法令,德國的《避免廢棄物產生及廢棄物處理法》中規定了聯邦政府可以頒布垃圾處理收費條例,法國的《環境污染法》,日本的《廢棄物處理與清掃法》,韓國的《廢棄物管理法》,泰國的《公共衛生法》等都明確了實施垃圾處理收費的規定。我國實施垃圾處理收費制度起步晚,更應該借鑒國外經驗,加快生活垃圾處理收費的立法,為實施垃圾處理收費提供法律保障。
【參考文獻】
[1]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財政部、建設部、國家環保總局等:關于實行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促進垃圾處理產業化的通知(計價格[2002]872號)[R].2002-06-07.
[2]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污染控制司:城市固體廢物管理與處理處置技術[M].北京:中國石化出版社,2001.
【關鍵詞】生活垃圾處理費經營服務性收費行政事業性收費收費載體與通道
針對我國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投資渠道單一,運行維護資金短缺等問題,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財政部、建設部、國家環保總局等四部委于2002年6月7日聯合下發了《關于實行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促進垃圾處理產業化的通知》(計價格[2002]872號)(以下簡稱《通知》)。《通知》下發以來,全國各地先后開征了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但由于各地措施和力度不一,加之收費工作中存在的各種矛盾和問題,垃圾處理費用的收取率一直較低。據統計,2006年、2007年、2008年我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收取率分別為16.98%、20.22%、23.58%,其他城市的收費情況也基本相同。因此,結合近年來的實踐,對城市生活垃圾收費制度的實施,本文提出了以下幾個觀點供參考。
一、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應定性為行政事業性收費
四部委《通知》指出,“按照垃圾處理產業化的要求,環衛企業收取的生活垃圾處理費為經營服務性收費”,“目前垃圾處理是按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的,要創造條件,結合環衛體制改革,盡快向經營服務性收費轉變”。本文認為,目前處于垃圾處理市場化初期,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定性為行政事業性收費較為實際,更有利于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的推進。
1、堅持“產生者付費”與“誰污染,誰治理”原則
作為生產生活的主體,每個人都直接或間接地產生垃圾,即人人都是垃圾的產生者,都要占用、使用環境資源。經營服務則具有經營和服務的雙重性,對企業來說,只有進行了服務才能收取費用,而對于垃圾產生者來說,可以選擇服務主體,但不論選擇哪一個服務主體,其產生的垃圾最終要納入人類共同的環境進行處理,即從垃圾的最終狀態來看并不存在選擇性。湖南省政府轉發四部委的《通知》中認為“生活垃圾處理費屬于經營服務性收費,收費企業應與收費對象簽訂服務合同,明確雙方權利責任和義務”(湘政發)[2002]34號)。由此看來,假如垃圾產生者不與服務企業簽訂服務合同,那么垃圾生產者就可以不交費,有哪一個垃圾產生者會自愿主動地簽此服務合同呢?既然人人都是垃圾產生者,都得交納垃圾處理費,因此,把它做為一項行政事業性收費更為合理,也更具實踐操作性。
2、稅收問題
如果將生活垃圾處理費定性為經營服務性收費,按照我國現行的稅收制度,還應交納一定的稅費,如果定性為行政事業性收費,就不存在稅收問題。目前我國生活垃圾收費不但收費標準不高,而且征收率低,致使政府每年還要投入一大筆資金用于垃圾處理。推行垃圾處理市場化后,企業既要保持運轉,還要盈利,垃圾處理費征收稅費,不利于市場化的推進。
3、在經營服務性收費的情況下,付費者選擇經營服務企業面臨的問題
隨著垃圾處理水平的提高以及環境保護的需要,不少城市由目前單一的衛生填埋處理向焚燒處理等多種處理方式發展,不同的處理方式產生的環境效益不同,處理成本費用也相差很大。按照市場化的要求,付費者可以選擇處理成本低的企業,這樣,不利于多種垃圾處理方式的發展,不利于高科技含量處理技術的推廣和提高。
4、生活垃圾處理費收繳率低,最主要的原因是缺乏強有力的保障措施
建設部頌布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2007年7月1日起實行)第三十八條明確規定“單位和個人未按照規定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可處以應交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三倍以下且不超過10000元的罰款,對個人可處以應交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三倍以下且不超過1000元的罰款”。《辦法》的這一規定,為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收取提供了強有力的保障措施。然而,按照四部委《通知》明確的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為經營服務性收費的定性以及湖南省政府轉發四部委《通知》中要求“收費企業應與收費對象簽訂服務合同,明確雙方權利、責任和義務”來理解,收費企業與交費者之間是一種合同關系,不交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行為是一種合同違約行為,合同違約只能按照合同約定支付違約金或通過訴訟程序解決,而不應該通過罰款這種行政處罰方式。因此,生活垃圾處理費定性為“行政事業性收費”更符合《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的精神,更有利于該辦法的實施。
二、收費主體應該是政府或其委托的政府部門
將垃圾處理費定性為行政事業性收費,其收費主體應該是行政事業單位。但按照四部委的《通知》精神,垃圾處理費為經營服務性收費,垃圾處理費的收費主體為企業。實際上,在垃圾處理的市場化初期,在較長的一段時期內,經營企業很難收取或足額收取這項費用。因為垃圾處理費不像水費、電費及其他公共服務產品,對于不交水費、電費的,水電部門可以采取停水、停電的行業措施,而對于不交垃圾處理費的,不能做到不準倒垃圾也不能夠讓人不產生垃圾。實際上,在征收垃圾處理費的大部份城市,收費主體并非企業,而是政府某些部門。如有環衛部門直接上門收費的,有財政部門代扣的,還有公安、規劃、交通、社區、物業管理等代收的。而收費用途都是用于垃圾處理的各個環節。垃圾處理是一項公益事業,國外許多城市垃圾處理也是以公益性為主,有的具有公共服務和市場化雙重性質,而不完全是市場性的,不能夠完全按照市場的運作機制來調節。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運及處理大都是承包性質的,一般是由政府撥款,國營或私營企業承包來經營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理,而不完全按照市場化運行的。例如:德國一些城市的法律規定經營生活垃圾處理的企業既不得虧損,也不得盈利;丹麥哥本哈根市政府規定生活垃圾焚燒處理廠不能以盈利為目的;加拿大蒙特利爾市的生活垃圾收集運輸一半是由政府經營,一半是由私營公司經營,都以承包方式經營。這些實例表明,城市生活垃圾經營企業的屬性仍然是公益性的。實施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補充生活垃圾治理經費的不足,是許多國家實行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的主要目的之一。政府作為公共服務產品的提供者,有職責籌集資金并加大投入做好垃圾處理工作。因此,盡管垃圾處理推向了市場,但政府的管理、協調、籌資職能不能丟,政府應該承擔垃圾處理費收費主體的職責。
三、收費方式應該突破行業瓶頸,為其提供高效的收費載體與通道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掃、收集、運輸、處置及相關管理活動。
第三條城市生活垃圾的治理,實行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誰產生、誰依法負責的原則。
國家采取有利于城市生活垃圾綜合利用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的科學技術水平,鼓勵對城市生活垃圾實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第四條產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生活垃圾處理費收費標準和有關規定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應當專項用于城市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置,嚴禁挪作他用。
第五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有關規定,并有權對違反本辦法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二章治理規劃與設施建設
第七條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市規劃等有關部門,依據城市總體規劃和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等,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規劃,統籌安排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處置設施的布局、用地和規模。
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規劃,應當廣泛征求公眾意見。
第八條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處置設施用地應當納入城市黃線保護范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變其用途。
第九條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處置設施建設,應當符合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規劃和國家有關技術標準。
第十條從事新區開發、舊區改建和住宅小區開發建設的單位,以及機場、碼頭、車站、公園、商店等公共設施、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規劃和環境衛生設施的設置標準,配套建設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設施。
第十一條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處置設施工程建設的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
第十二條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處置設施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并在竣工驗收后三個月內,依法向當地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送建設工程項目檔案。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確有必要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的,必須經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核準,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環境。
第十四條申請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書面申請;
(二)權屬關系證明材料;
(三)喪失使用功能或其使用功能被其他設施替代的證明;
(四)防止環境污染的方案;
(五)擬關閉、閑置或者拆除設施的現狀圖及拆除方案;
(六)擬新建設施設計圖;
(七)因實施城市規劃需要閑置、關閉或者拆除的,還應當提供規劃、建設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第三章清掃、收集、運輸
第十五條城市生活垃圾應當逐步實行分類投放、收集和運輸。具體辦法,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標準和本地區實際制定。
第十六條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地點、時間等要求,將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場所。廢舊家具等大件垃圾應當按規定時間投放在指定的收集場所。
城市生活垃圾實行分類收集的地區,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分類要求,將生活垃圾裝入相應的垃圾袋內,投入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場所。
賓館、飯店、餐館以及機關、院校等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單獨收集、存放本單位產生的餐廚垃圾,并交符合本辦法要求的城市生活垃圾收集、運輸企業運至規定的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場所。
禁止隨意傾倒、拋灑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第十七條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應當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服務許可證。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服務許可證的企業,不得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活動。
第十八條直轄市、市、縣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招投標等公平競爭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許可的決定,向中標人頒發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服務許可證。
直轄市、市、縣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與中標人簽訂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經營協議。
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經營協議應當明確約定經營期限、服務標準等內容,作為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服務許可證的附件。
第十九條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服務的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備企業法人資格,從事垃圾清掃、收集的企業注冊資本不少于人民幣100萬元,從事垃圾運輸的企業注冊資本不少于人民幣300萬元;
(二)機械清掃能力達到總清掃能力的20%以上,機械清掃車輛包括灑水車和清掃保潔車輛。機械清掃車輛應當具有自動灑水、防塵、防遺撒、安全警示功能,安裝車輛行駛及清掃過程記錄儀;
(三)垃圾收集應當采用全密閉運輸工具,并應當具有分類收集功能;
(四)垃圾運輸應當采用全密閉自動卸載車輛或船只,具有防臭味擴散、防遺撒、防滲瀝液滴漏功能,安裝行駛及裝卸記錄儀;
(五)具有健全的技術、質量、安全和監測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六)具有合法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車輛行駛證;
(七)具有固定的辦公及機械、設備、車輛、船只停放場所。
第二十條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按照環境衛生作業標準和作業規范,在規定的時間內及時清掃、收運城市生活垃圾;
(二)將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運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認可的處理場所;
(三)清掃、收運城市生活垃圾后,對生活垃圾收集設施及時保潔、復位,清理作業場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設施和周邊環境的干凈整潔;
(四)用于收集、運輸城市生活垃圾的車輛、船舶應當做到密閉、完好和整潔。
第二十一條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禁止實施下列行為:
(一)任意傾倒、拋灑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二)擅自停業、歇業;
(三)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
第二十二條工業固體廢棄物、危險廢物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單獨收集、運輸,嚴禁混入城市生活垃圾。
第四章處置
第二十三條城市生活垃圾應當在城市生活垃圾轉運站、處理廠(場)處置。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任意處置城市生活垃圾。
第二十四條城市生活垃圾處置所采用的技術、設備、材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技術標準的要求,防止對環境造成污染。
第二十五條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服務許可證。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服務許可證,不得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活動。
第二十六條直轄市、市、縣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招投標等公平競爭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許可的決定,向中標人頒發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服務許可證。
直轄市、市、縣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與中標人簽訂城市生活垃圾處置經營協議,明確約定經營期限、服務標準等內容,并作為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服務許可證的附件。
第二十七條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服務的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備企業法人資格,規模小于100噸/日的衛生填埋場和堆肥廠的注冊資本不少于人民幣500萬元,規模大于100噸/日的衛生填埋場和堆肥廠的注冊資本不少于人民幣5000萬元,焚燒廠的注冊資本不少于人民幣1億元;
(二)衛生填埋場、堆肥廠和焚燒廠的選址符合城鄉規劃,并取得規劃許可文件;
(三)采用的技術、工藝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四)有至少5名具有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其中包括環境工程、機械、環境監測等專業的技術人員。技術負責人具有5年以上垃圾處理工作經歷,并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
(五)具有完善的工藝運行、設備管理、環境監測與保護、財務管理、生產安全、計量統計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六)生活垃圾處理設施配備沼氣檢測儀器,配備環境監測設施如滲瀝液監測井、尾氣取樣孔,安裝在線監測系統等監測設備并與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聯網;
(七)具有完善的生活垃圾滲瀝液、沼氣的利用和處理技術方案,衛生填埋場對不同垃圾進行分區填埋方案、生活垃圾處理的滲瀝液、沼氣、焚燒煙氣、殘渣等處理殘余物達標處理排放方案;
(八)有控制污染和突發事件的預案。
第二十八條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的企業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處置城市生活垃圾;
(二)按照規定處理處置過程中產生的污水、廢氣、廢渣、粉塵等,防止二次污染;
(三)按照所在地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
(四)按照要求配備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設備、設施,保證設施、設備運行良好;
(五)保證城市生活垃圾處置站、場(廠)環境整潔;
(六)按照要求配備合格的管理人員及操作人員;
(七)對每日收運、進出場站、處置的生活垃圾進行計量,按照要求將統計數據和報表報送所在地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
(八)按照要求定期進行水、氣、土壤等環境影響監測,對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的性能和環保指標進行檢測、評價,向所在地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告檢測、評價結果。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監督管理制度,對本辦法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企業執行本辦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根據需要,可以向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企業派駐監督員。
第三十條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閱復制有關文件和資料;
(二)要求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就有關問題做出說明;
(三)進入現場開展檢查;
(四)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改正違法行為。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配合監督檢查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妨礙與阻撓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
第三十一條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委托具有計量認證資格的機構,定期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場站的垃圾處置數量、質量和環境影響進行監測。
第三十二條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服務許可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活動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辦理延續手續。準予延續的,直轄市、市、縣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與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企業重新訂立經營協議。
第三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撤銷許可證書:
(一)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工作人員、作出準予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或者處置許可決定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或者處置許可決定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或者處置許可決定的;
(四)對不符合許可條件的申請人作出準予許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許可的其他情形。
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
第三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或者處置的企業應當向原許可機關提出注銷許可證的申請,交回許可證書;原許可機關應當辦理注銷手續,公告其許可證書作廢:
(一)許可事項有效期屆滿,未依法申請延期的;
(二)企業依法終止的;
(三)許可證依法被撤回、撤銷或者吊銷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注銷的情形。
第三十五條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的企業需停業、歇業的,應當提前半年向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告,經同意后方可停業或者歇業。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在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企業停業或者歇業前,落實保障及時清掃、收集、運輸、處置城市生活垃圾的措施。
第三十六條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置應急預案,建立城市生活垃圾應急處理系統,確保緊急或者特殊情況下城市生活垃圾的正常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置。
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置的企業,應當制定突發事件生活垃圾污染防范的應急方案,并報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七條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或者處置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勞動保護的要求和規定,改善職工的工作條件,采取有效措施,逐步提高職工的工資和福利待遇,做好職工的衛生保健和技術培訓工作。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單位和個人未按規定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可處以應交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三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對個人可處以應交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三倍以下且不超過1000元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規劃和環境衛生設施標準配套建設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設施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未經批準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隨意傾倒、拋灑、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對單位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個人有以上行為的,處以*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二十五條規定,未經批準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或者處置活動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以3萬元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從事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不履行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義務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企業不履行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義務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未經批準擅自停業、歇業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的企業,未經批準擅自停業、歇業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職權和程序,核發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處理許可證的,由上級主管機關責令改正,并對其主管人員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城市生活垃圾監督管理工作中,、、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八條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適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39號)。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范圍:市城市規劃區北到北外環線、南到南外環線、東到減河、西到河北省交界處區域內出現的各類垃圾的清除。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無主垃圾是指無任何正當理由,在規定垃圾收集點外出現且3天以上得不到清除的垃圾。
第四條市城管執法局為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德城區城管執法局、*經濟開發區市容處、*運河經濟開發區管委會、新城辦事處為各自行政區內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長效管理責任劃分區域內垃圾清除的組織落實。
第二章道路衛生保潔與垃圾收集管理
第五條城市道路的保潔與垃圾收集。東風路、湖濱大道等22條主干道,由市城管執法局負責。市區南起于官屯大橋、北至大學路、東起岔河橋、西至京滬鐵路范圍內(以下簡稱老城區)除市城管執法局管理外的道路,由德城區負責;市區內京滬鐵路以西,由*運河經濟開發區負責;市區內康博大道以東區域(除104國道和高速公路以東的314省道外),由*經濟開發區負責;新城辦區域由新城辦和市城管執法局按原方式共同負責。
第六條城鄉結合部、背街小巷及社區的保潔與垃圾收集。老城區由德城區負責;市區內京滬鐵路以西區域,由*運河經濟開發區負責;市區內康博大道以東區域(除104國道和高速公路以東的314省道外),由*經濟開發區負責;新城辦區域由新城辦負責。“三區一辦”要按照“兩級政府、三級管理、四級網絡”的總體要求和管理重心下移的原則,健全環衛管理機構,完善管理網絡,社區明確專人負責。
第七條住宅小區的保潔與垃圾收集。各居民小區物業管理企業要安排專人對小區內的保潔及垃圾收集進行管理,實行袋裝化收集,并按規定的時間傾倒到環衛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無物業管理的住宅小區及其他居民區的衛生保潔,由其所在街道居委會負責。
第八條商業區、市場內的保潔與垃圾收集。市場開辦單位負責市場的衛生保潔工作,工商部門協調做好各類市場環境衛生的保潔管理。
第九條“三區一辦”及各相關單位要嚴格按照*市道路保潔管理標準的規定,規范道路保潔作業,做到時間統一、標準統一,切實提高道路保潔水平。
第三章垃圾清運管理
第十條市區內康博大道以東區域(除104國道和高速公路以東的314省道外),由*經濟開發區負責;其它區域由市城管執法局負責。道路零星垃圾由市區兩級環衛部門的保潔人員負責清掃并收集到指定垃圾點,再由垃圾清運人員負責清運到垃圾中轉站或垃圾處理場。長效管理責任劃分區域的垃圾,由責任單位負責清除,并運輸到垃圾處理廠。
第十一條建筑垃圾一律由市城管執法局負責統管統運。
第十二條各責任單位發現區域內出現亂倒的建筑垃圾,應在1日內向市環衛處進行投訴,市環衛處應在2日內對其進行徹底清除。如形成垃圾混雜,則由責任雙方分別承擔應清運的垃圾。
第十三條運輸車輛具備全封閉運輸機械裝置或密閉苫蓋裝置、安裝行駛及裝卸記錄儀和相應的建筑垃圾分類運輸設備。
第十四條生活垃圾收集、清運實行規范化作業。環衛部門在道路兩側設置適當的垃圾收集箱(車),規范垃圾傾倒地點。垃圾傾倒每天2次,分別為早5:00—7:00和晚8:00—10:00;垃圾清運每天2次,分別為早5:00—7:30和晚8:00—11:00。提倡垃圾袋裝化,道路保潔人員每天分別于早8:00—10:00和晚5:00—6:00對袋裝垃圾進行收集。規定時間外不得私自亂扔亂倒垃圾。
第四章垃圾處理管理
第十五條生活垃圾實行無害化處理。城區所有生活垃圾必須運送至*市垃圾處理廠(華能電廠以西路南)。
第十六條城中村垃圾處理。按照《*市城市垃圾管理辦法》的規定,由各村委會組織專人對村內垃圾進行管理,并在村內合理設置垃圾點,委托專業垃圾清運單位進行清運,堅決杜絕私拉亂倒的行為。
第十七條中央、省駐德單位、市直行政事業單位及大中型企業、各沿街門店要嚴格遵守《*市城市垃圾管理辦法》的規定,將辦公區域及所屬職工宿舍區產生的垃圾納入到環衛部門的統一管理之中,不得以任何理由推卸責任,不得私自對垃圾進行處理。
第十八條醫療垃圾的處理。市衛生局負責監督醫療機構內醫療垃圾的處理工作;市環保局負責監督醫療垃圾處理中心的集中銷毀工作。
第五章環衛管理隊伍建設
第十九條德城區、*經濟開發區、*運河經濟開發區要成立統一管理的保潔隊伍、垃圾清運隊伍、監理隊伍,經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對其轄區內的環境衛生進行全方位的管理作業,并負責對環境衛生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六章環衛基礎設施建設
第二十條加快垃圾處理廠、垃圾中轉站的建設,購置、更換垃圾運輸車輛及清掃車、灑水車。
第二十一條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大對環衛設施建設的投入,在資金和政策上給予傾斜,使各級環境衛生管理作業的人員、機械設備與實際需求相適應;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要在資金、政策支持的基礎上,切實解決好對環衛投入欠賬的問題。
第二十二條規劃部門要把新建小區的便民市場、垃圾收集點、垃圾中轉站、公廁等設施規劃到位,防止改變用途并督促建設。
第二十三條建設部門建設道路時須按規劃建設配套的垃圾中轉站、公廁、果皮箱等設施。
第二十四條房地產開發企業在住宅小區的開發建設中,要嚴格按照規劃部門的規定,配套建設垃圾轉運站、收集容器,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
第七章市區門前五包管理
第二十五條*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道路兩側所有機關、部隊、團體、院校、企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住戶均為“門前五包”責任單位,應對其生產經營、辦公場所及住所周圍從臨街建筑物外墻到路緣石范圍內(道路建有綠化分車帶的,含各自一側綠化帶)包綠化美化、包衛生保潔、包無亂停亂放、包無亂貼亂畫、包無店外經營。
第二十六條根據《*市城市市容環境門前五包責任制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責任單位應服從管理部門的管理,嚴格履行“門前五包”相關義務,爭當門前五包“文明店鋪”、“文明市民”。否則,將依據有關規定,對責任單位進行處罰并追究責任單位法人代表的相關責任。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單位和個人未按規定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由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的,對單位處以應交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3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罰款,對個人可處以應交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3倍以下且不超過1000元罰款。
第二十八條未經批準擅自拆除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的,由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并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