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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冊 號:
個體工商戶變更登記申請書 業 戶 名 稱: (蓋章) (簽字)
負 責 人 姓 名: 行 業: 網址:
咨詢電話:96633 廣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 廣州市工商局:
廣州市工商局: 本工商戶申請變更登記,承諾本申請書所填內容及所有提交的文件、證件是真實的、有效的, 本工商戶申請變更登記,承諾本申請書所填內容及所有提交的文件、證件是真實的、有效的,符合國 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并承擔因材料虛假所引發的一切法律責任。所提交的文件、證件如下: 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并承擔因材料虛假所引發的一切法律責任。
所提交的文件、證件如下: 規定 在對應欄 序號 文件、證件名稱 內打鉤 ⒈ ⒉ ⒊ ⒋ ⒌ 負責人簽署的《個體工商戶變更申請登記書》 場地使用證明,即產權證復印件和租賃協議(變更經營地址者提交) 名稱核準通知書 新的合伙人身份證明即身份證、計生證和暫住證(非廣州市戶口人員)等資料 復印件及壹寸免冠近照一張(變更合伙人的提交)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報經有關部門審批的批準文件復印件 謹此確認。
經聯系電話: 營 者: (簽字) 通訊地址: 年 月 日 填寫須知: 申請人應仔細閱讀《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及本申請 填寫須知:
1、申請人應仔細閱讀《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及本申請 》、《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書每頁注解說明; 書每頁注解說明; 提交的文件、 紙及資料中提交復印件的必須核對原件;
2、提交的文件、證件應當使用 A4 紙及資料中提交復印件的必須核對原件; 所填內容不應涂改,如不慎錯填,應在修改處加蓋負責人加蓋名章或按手印。
3、所填內容不應涂改,如不慎錯填,應在修改處加蓋負責人加蓋名章或按手印。 填寫本申請書應當字跡工整,并使用鋼筆、簽字筆或毛筆填寫或簽字
4、填寫本申請書應當字跡工整,并使用鋼筆、簽字筆或毛筆填寫或簽字。
注意事項
1、登記機關收到申請人提交的文件材料后進行查驗,在“對應”欄中打鉤。 對應”欄中打鉤。 該欄還應填寫負責人的通訊地址、郵政編碼、聯系電話。
2、該欄還應填寫負責人的通訊地址、郵政編碼、聯系電話。 首問責任人審查情況: 首問責任人審查情況: 責任人簽字: 責任人簽字: 年 月 日 申請人簽字確認: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1079號)二、2008年應稅銷售額超過新標準的小規模納稅人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的,主管稅務機關應按照現行規定為其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令2008年第50號)
第二十九條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其他個人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非企業性單位、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可選擇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第三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按銷售額依照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二)除本細則第二十九條規定外,納稅人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未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的。
因此,對達到一般納稅人標準的納稅人應及時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法規中并沒有排除個體工商戶。
個體工商戶一般納稅人的具體規定
一、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標準的小規模企業及個體經營者小規模納稅人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以不視為小規模納稅人,依照本條例有關規定計算應納稅額。(摘自《增值稅暫行條例》)
會計核算健全,是指能按會計制度和稅務機關的要求準確核算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和應納稅額。(摘自《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標準的小規模企業,會計核算健全,能準確核算并提供銷項稅額、進項稅額的,可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摘自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1994]059號文件,市稅務局京稅一[1994]228號文件轉發)
年應稅銷售額未超過標準的小規模企業(未超過標準的企業和企業性單位),帳簿健全,能準確核算并提供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并能按規定報送有關稅務資料的,經企業申請,稅務部門可將其認定為一般納稅人。(摘自國家稅務總局國稅法[1994]116號文件,市稅務局京稅一[1994]321號文件轉發)個體經營者符合條例第十四條所定條件的,經國家稅務總局直屬分局批準,可以定為一般納稅人。(摘自《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個體工商戶一般納稅人納稅的好處
1、一般納稅人容易與一般納稅人洽談生意,通常大公司都是一般納稅人,因此生意能做得更加大。
2、一般納稅人的財務、稅務、管理要求規范,財務人員要求高,可以減少經營風險、涉稅風險。
3、一般納稅人取得增值稅進項票可以抵扣,稅負比較合理,毛利低一點的生意也可以做,因此生意也容易作 大。
結論:企業要做大買賣,一定要做一般納稅人。
4、可以開具稅率為17%的增值稅發票,以供應客戶的需求;
5、 可以享受出口退稅〈在國內采購并取得17%的進項增值稅發票的,按13%退稅?!?/p>
6、可以享受免,抵,退稅;
7、 免稅:出口免稅,免征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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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鎮待業人員,包括:
1.受完義務教育、年滿十六周歲的待業青年;
2.刑滿釋放、勞教解除后無職業的人員;
3.經單位批準的退職、辭職或解除工作的人員;
4.被單位辭退、除名、開除的人員;
5.其他社會無業人員。
(二)農村村民,包括受完義務教育、年滿十六周歲的農村青年和其他農村富余勞動力。
(三)國家政策允許的其他人員,目前主要指退休、離休職工,其條件一般為男性在65周歲以下,女性在60周歲以下,身體健康,從事社會急需行業的,或有技術專長、經營經驗,能帶徒傳藝的。
第二條申請從事個體經營的人員除應具備生產、經營能力外,還應具備與經營該行業相適應的資金、場地和設備等條件。
第三條凡符合個體經營申請條件,申請從事與城鄉居民生活密切相關的修理、服務等行業的,在同等條件下優先發給營業執照。
第四條個體工商戶的家庭經營,指以一家一戶為單位的生產經營活動。家庭經營的成員應是在一起共同生活的符合個體經營申請條件的家庭成員。
第五條除《條例》、《細則》規定之外,從事下列行業的,在申請登記時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一)申請從事涉及易燃易爆行業的,須提交公安、消防部門的批準件;
(二)申請從事涉及“三廢”或噪音的行業,須持有環保部門的批準件;
(三)申請從事煙、酒銷售的,須持有煙、酒管理部門的批準件;
(四)申請經營書報雜志的,須持有郵電、出版等部門的批準件;
(五)申請從事文化教育、技術培訓、幼托、醫療工作的,須持有文化、教育、衛生等部門的批準件;
(六)申請從事機動車船客貨運輸的,應出具本人的駕駛執照、實習駕駛執照或學習駕駛執照。
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在申請登記時應當提交有關文件的,按法律、法規和規章辦理。
第六條申請從事信托寄賣行業的,限于一般民用生活用品的收購、出售和寄售。
從事修理服務行業的,除可上門服務外,經批準還可以流動服務。
個體工商戶要求從事批發或零售批發兼營的,從嚴掌握。
第七條個體工商戶的字號、名稱,應與經營業務的性質、規模相符合。在市區申請登記的,須冠以所在區名稱;在郊縣申請登記的,須冠以所在縣、鄉(鎮)名稱。不準直接冠以“*”或“*市”字樣;不準冠以“中國”、“中華”、“華東”等字樣。
個體工商戶一般可使用“鋪”、“場”、“坊”、“社”、“店”、“部”等名稱。從事加工、生產,并具有相當規模的,可酌情稱“廠”。民辦科技服務機構可使用“實驗室”、“服務所”、“事務所”、“咨詢服務部”等名稱。不準小店(廠)起大字號,不準使用具有仿冒性質或易與名店(廠)及國家機構相混同或含義不清的名稱。
個體工商戶的字號、名稱必須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審定,準許登記后,方可使用。
個體工商戶經營服裝、百貨、照相、修理、飲食、旅社等行業,其字號、名稱在門面的招牌上可以不寫所在地名稱。
第八條本市個體工商戶可以申請跨區、縣經營。其辦理原則是:在戶籍所在地申請,由經營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審核發照并管理;去外?。ㄊ校┙洜I的個體工商戶,應提出書面申請,經原登記發照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同意,并開具《外出經營證明》和稅務部門的《固定工商業外出經營稅收管理證明單》。
外省(市)持有正式營業執照和縣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外出經營證明》的個體工商戶,來本市經營土特產品和從事直接與居民日常生活有關的修理服務行業的,根據需要,可適量接受;其中開廠設店的,須經區、縣經濟協作辦公室批準。
第九條個體工商戶請幫手、帶學徒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市區不得聘用郊縣農民,市區和郊縣城鎮均不得聘用外省(市)人員;農村個體工商戶可以聘用外省(市)人員,但外省(市)受聘人員必須持戶籍證明并經戶口所在地鄉、鎮以上政府同意。
第十條個體工商戶請幫手、帶學徒必須與幫手、學徒簽訂書面合同。合同內容應包括以下主要條款:
(一)服務(學習)項目、名稱、要求;
(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三)勞動(學習)時間、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
(四)福利待遇,因工致傷致病的費用;
(五)聘用(招收)和解聘手續;
(六)合同的起止時間等。
第十一條個體工商戶改變從業人員、人數、資金數額等,須向原登記發照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未經批準,不得擅自改變。
第十二條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的具體手續,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市個體工商戶登記工作程序》辦理。
第十三條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個體勞動者協會應教育廣大個體工商戶遵紀守法,講究職業道德,做到文明經營。對模范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并有突出事跡的個體工商戶,應給予表揚或獎勵。對個體工商戶中的違章違法行為,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其他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對違章違法的個體工商戶進行處理時,應堅持教育為主、處罰為輔的原則,認真做好宣傳教育工作,大力提倡文明管理。
第十四條有下列違章違法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給予警告:
(一)擅自改變經營者姓名或指定的經營場所的;
(二)擅自增加從業人員的;
(三)請幫手或帶學徒不簽訂合同或協議的;
(四)不亮證經營的。
第十五條有本規定第十四條所列各項行為,經警告后重犯的,以及有下列違章違法行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處以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罰款:
(一)擅自刻制本店本廠圖章的;
(二)擅自復印營業執照的。
第十六條有下列違章違法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處以二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一)申請登記中隱瞞真實情況的;
(二)雇用在校學生和未滿十六周歲的少年為從業人員的;
(三)冒領國營、集體企業執照,從事個體生產經營的;
(四)擅自改變字號名稱和擅自起字號名稱的;
(五)遺失營業執照后不向發照機關報失,不登報聲明作廢,繼續經營的;
(六)臨時營業執照期滿,不辦理換照手續,繼續經營的;
(七)未經核準登記,擅自開業的;
(八)擅自改變經營方式或超越經營范圍的;
(九)出借、出賣、出租、涂改營業執照及其副本(包括臨時營業執照)的;
(十)擅自經營不得由個體工商戶經營的商品的;
(十一)持假營業執照或假副本經營的。
有本條前款第(十)、(十一)項行為的,罰款額可達一千元;有本條前款第(六)至(十一)項行為的,還應沒收其非法所得。
第十七條有下列違章違法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沒收非法所得,并處以非法所得額一至五倍的罰款:
(一)借用、租用、購買他人營業執照從事個體經營的;
(二)營業執照被注銷、吊銷后仍繼續經營的;
(三)經營活動中缺斤少兩的;
(四)套用國營、集體單位資金,牟取利潤的。
第十八條有下列違章違法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注銷營業執照:
(一)不按規定時間驗照的;
(二)領取營業執照半年后無故未開業的;
(三)技術水平低,給顧客造成經濟損失,短期(三個月)內無法提高或改善的;
(四)因違法被公安機關送勞動教養或被司法機關判刑的。
第十九條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一)有本規定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九)、(十)項行為,情節嚴重的;
(二)欺行霸市、強買強賣,情節惡劣的;
(三)違反稅務、衛生、交通、城建、公安等法規、規章,情節嚴重,除由有關部門處理外,需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配合處理的;
(四)申請登記時隱瞞真實情況,騙取營業執照,情節嚴重的;
(五)經區、縣工商行政管理局認定有其他嚴重違法行為的。
第二十條個體工商戶應于每月十日以前向經營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交納前一個月的管理費;逾期不交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限期補交,并按應交額5%的比例逐日計收滯納金。拒不交納的,按應交額處以一至二倍的罰款。
第二十一條對個體工商戶處以五百元以上的罰款和吊銷營業執照時,必須經區、縣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長批準。
第二十二條個體工商戶被注銷營業執照不滿三個月、吊銷營業執照不滿六個月的,不得重新申請從事個體經營。
一、基本情況
截止2004年12月31日,我縣已登記注冊的個體工商戶3594戶,從業人員7396人,注冊資金12802萬元。其中:城鎮1106戶,從業人員3484人,注冊資金1448萬元。今年以來,我局按照省、市工商局規定,對個體工商戶的驗照貼花工作采取集中與滾動相結合的方式,收到了良好的成效?,F已集中驗照2538戶,滾動驗照306戶,驗照貼花率79%。
二、主要做法
1、認真學習,精心部署。省、市工商局文件下發后,我局立即組織有關人員認真學習,深刻領會文件精神,同時對今年的驗照貼花工作作出了具體安排部署,要求各工商所要結合實際,采取集中驗照與滾動驗照相結合的方法,切實搞好驗照貼花工作。
2、廣泛宣傳,及時告知。今年,我局采取多種形式,廣泛宣傳《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和省、市工商局文件精神,大力宣傳集中驗照和滾動驗照的有關規定,及時告知參加驗照貼花的個體工商戶名單,切實履行提前告知程序。
3、嚴格審查、手續完備。在今年的驗照貼花工作中,我局各工商所按照有關規定,嚴把前置許可關,對個體工商戶的經營范圍中涉及前置許可項目的,嚴格審查,對前置許可證件失效、過期的,責令其補辦許可手續后,再予辦理驗照貼花手續。并要求個體工商戶在驗照貼花時,認真填寫登記、經營情況,提交有關證件。各工商所認真審查,對經核準驗照的個體工商戶,在營業執照上加貼驗照貼花標識,及時返還到個體工商戶。
特此報告。
**縣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五年五月十三日
關鍵詞:流動攤販 合法身份 法律地位
近幾年來,流動攤販與城市管理部門的沖突不斷見諸媒體,引起社會廣泛關注。2009年7月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公布的《個體工商戶條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條例》)規定:“無固定經營場所的攤販,申請登記為個體工商戶的,登記事項不包括經營場所?!币恢芎?城市管理部門提出反饋意見,并稱流動攤販合法化是媒體誤讀。之后,媒體就此組織或展開了討論,一時間,這一問題成為社會熱點問題。下文對此進行探討。
現行商事登記制度層面上的流動攤販合法化問題
把《條例》的規定稱為“流動攤販合法化”的一個邏輯前提是,現有制度不允許流動攤販通過商事登記進行經營活動。如果根據現行制度,流動攤販一概非法,流動攤販不能通過商事登記取得經營資格,且在實踐中沒有合法流動攤販的存在,實踐中存在的流動攤販都是非法的。要使流動攤販合法,必須修改現行法律制度,那么,就有一個在制度建設層面上需要通過制定或修改法律使流動攤販合法化的問題。否則,就不存在制度建設層面意義上通過制定或修改法律使流動攤販合法化的問題。
但是,現行法律并沒有明確禁止流動攤販,與1987年實施的《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配套實施的《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六條規定:登記的主要項目中:……經營場所,可以是本轄區流動經營的范圍??梢娫缭?987年,我國就允許流動攤販申請登記為個體工商戶。另外,從實踐來看,即使沒有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的流動攤販,也并非一律被確認為非法。許多地區在集市貿易的規定中就沒有要求所有進入集市銷售商品的流動攤販辦理工商登記,而是采取市場登記證的做法取得合法身份。國務院1992年6月頒布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中也沒有禁止在城市各類公共場所擺攤設點??梢?從現行商事登記制度層面來講,在我國流動攤販并非非法經營的同義語,不存在需要解禁而使流動商販合法化的問題。把《條例》的規定解讀為“流動攤販合法化”,確屬誤讀。
流動攤販存在必然性及管理現狀
如何使無證照攤販實現“合法化”,和地方市容管理法規以及執行制度的政策導向寬嚴程度把握有關。雖然現行商事登記制度中允許流動經營形式存在的個體工商戶,沒有禁止流動攤販,但是,實踐中執行現行工商管理法律制度的普遍認識和做法是,所有流動攤販的活動被視為一種經營活動,只有經過工商登記取得執照才合法。即使在實踐中一些地方允許某些未取得營業執照的流動攤販活動,但也要通過發放許可證或登記證等方式批準,限時、限地。由于流動攤販的活動范圍大多是路邊、公園、胡同、街區等一些城市公共空間,客觀上占用了一部分公共空間,在一定程度或一定時間內影響了道路交通,再加上流動攤販流動性的特點確實也帶來了影響環境衛生的問題。出于城市管理工作中交通、環境衛生等方面的考慮 ,當地政府在制定及實施制度的過程中,存在限制流動攤販的政策導向。通過制定城市市容與環境衛生管理方面的地方法規,不同程度地增加了對流動攤販的活動予以限制甚至禁止的內容。對流動攤販登記為個體工商戶流動經營時,盡量控制批準流動攤販數量,有的城市甚至曾經提出過創建“無攤城市”的目標。再加上申請營業執照涉及到費用和稅收問題,許多流動攤販不愿意申請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使得經登記或批準而取得合法身份的流動攤販數量有限,這樣大多數的流動攤販因沒有取得營業執照或者在未經批準的區域(含不允許的區域)銷售物品,而被認定為無照經營違反了工商登記管理法規或者影響市容違反了地方城市市容與環境管理法規,處于違法狀態。
長期以來,城市管理部門普遍的做法是根據《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和當地市容管理法規對無證照攤販以無照經營或未在允許地域經營影響市容予以處罰。這樣的處罰雖然不能說沒有法律依據,但并沒有從根本上解決這一社會問題。是繼續堅持以往的城市市容管理理念和政策導向,繼續嚴格控制流動攤販,對無照證攤販或超出批準區域的攤販繼續采取封堵政策,還是換一個角度出發,改變思路,轉換觀念,從執行制度的政策導向放松流動攤販申請登記的條件、擴大其活動范圍,從而使目前處于違法狀態的流動攤販多數實現合法化,這是需要認真研究的問題。從這個意義上說,實際的問題是如何在市容管理法規和執行制度的導向上把握好寬嚴尺度,從而避免大量的流動攤販處于違法狀態。
流動攤販是否納入商事主體的考量
流動攤販不宜一律納入商事主體的范疇,而應由當事人自由選擇,其身份的合法性并非必須通過商事登記而取得。在我國,工商登記的性質是商事登記,經過工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意味著取得商事主體資格。流動攤販是否必須要經過工商登記取得營業執照才合法,實際上是在法律地位上要明確流動攤販是否應納入商事主體的范圍,流動攤販的活動是否視為一種經營活動。在實踐中往往把流動攤販出售物品的行為理解為一種經營活動,把流動攤販作為一種經營主體對待,但是,在相關制度上,流動攤販的法律地位是不明確的?,F行工商登記法規允許個體工商戶經營場所流動,但沒有明確流動攤販是否必須經過工商登記取得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稐l例》也面臨同樣的問題。筆者認為,確定流動攤販身份的合法性是否必須通過工商登記而取得,前提是要明確如何確定商事主體的范圍,界定哪些主體應當納入商事主體,從行為內容的營利性以及營業性標準基本可以解決大部分商事主體的界定問題,特別是以組織體形態存在的商事主體。但是,在我國存在大量的個人從事經營的情況,其從事營利性活動時如符合前面所說的行為要件標準,是否都確認其屬于商事主體,應當具體分析。界定商事主體的目的是使其適用相關的規則,從而實現商法價值目標,并不意味著不是商事主體就不能通過某種活動獲取財產利益。個人反復從事有償獲利活動是否應納入商事主體的范疇,取決于其在社會經濟生活中所起的本質作用。
筆者認為,個人從事營利性活動,除了行為特征符合前面所說的要件外,還需要在主體存在形態上具備以下兩個條件:字號;相對確定的場所。因為無字號則在經營活動中完全體現的是自然人角色,“商人的個別交易行為與他本人的其他交易行為之間,仍然有著不可分割的關聯,他所有的交易行為共同構成其‘商務’,這個相對于他本人愈來愈獨立的整體以一個特殊的名稱―商號而存在,并以此名義與它的常設人分離?!比魺o固定場所則其營利活動與其個人或家庭的其他活動在事實上或外在顯示上無法區分,而且從現實情況考慮,既無字號、又無場所的個人經營者,基本上都是將此作為謀生、就業的手段,談不上追逐利潤的程度,一旦發展到實現財富增值、追逐利潤的程度,也就需要用特定的字號、確定的場所進行了。
從這個意義上講,流動攤販和個體工商戶的形態和功能不同,前者的基本形態是單個個人沒有附加任何其他要素,后者還存在一定的“商”的要素;前者的功能是解決生存需求,后者在此基礎上有了營業性的因素。并且按照現行《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和《條例》的規定,個體工商戶應當納稅、建立賬薄、繳納登記費,這對于僅有微薄收入的流動攤販來說無疑是較大的負擔,如果強行要求他們通過工商登記為個體工商戶才合法化,他們往往因不愿意承擔稅費而規避登記,仍處于非法狀態。如果對流動攤販免于承擔上述稅費義務而登記為個體工商戶,盡管流動攤販都愿意,但是這樣就形成了流動攤販與有固定經營場所的個體工商戶享有相同權利卻不承擔相應義務的情況,同樣是個體工商戶,流動攤販不納稅,不收登記費,其他個體工商戶要建立賬薄、納稅、繳納登記費,二者處于不公平對待的境地,從而對個體工商戶的正常經營以及工商管理帶來不利,也影響了國家稅收。
所以,不具備字號和場所的攤點、流動攤販等個人經營者應按照自然人從事一般的民事活動對待,沒有必要把他們列為商事主體要求其進行商業登記。既然流動攤販沒有必要必須納入商事主體的范圍,那么流動攤販身份的合法性就并非必須通過工商登記成為個體工商戶而取得。流動攤販作為一種以單個自然人形態存在的主體,與其他自然人一樣,應屬于民事主體的范疇,流動攤販的合法性是與其自然人的主體資格同時存在的,不需要經過商業登記。流動攤販的活動應當視為民事主體解決其就業生存需要的一種謀生手段,不應視為一種經營活動,只要不違反其他法律規定,其活動應當是合法的、自由的,也不應當按照無照經營予以處罰。至于流動攤販愿意經過工商登記取得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取得商事主體的權利、承擔相應的義務,則也是他的自由,應當允許。
參考文獻:
個體工商戶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根據《民法》、《企業登記管理規定》、《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經友好協商,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簽訂本轉讓協議,以資雙方共同遵守。
一、個體工商戶的轉讓
1.轉讓方同意將該個體工商戶的資產(評估價為人民幣_______元)及個體工商戶的名稱和印章轉讓給受讓方。
2.作為受讓該個體工商戶資產和名稱的對價,受讓方應向轉讓方支付人民幣_______元(以下簡稱轉讓價款)。
二、定金及付款安排
3.為保證本協議的順利履行,在本協議經雙方簽字后____日內,受讓方應將全部轉讓價款人民幣_______元支付到轉讓方的指定賬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違約責任
5.如果受讓方未按本協議第3條規定的期限內向轉讓方支付定金或轉讓價款,則每遲延一日,受讓方應向轉讓方支付數額為逾期金額的1‰的滯納金,逾期十個工作日的,轉讓方有權解除合同。
6.一方違約,經另一方發函催告并明確告知所將遭受的損失的,違約方仍拒不履行的,違約方須賠償守約方該經濟損失。
四、協議的生效及其他
7.本協議經雙方簽字后生效。
8.協議雙方應對本協議所涉及的對方的商業資料予以保密,該保密義務在本協議履行完畢后5年內仍然有效。
9.因履行本協議所發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當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則通過訴訟解決。
個人獨資企業,是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
合伙企業,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訂立合伙協議,共同出資,合伙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并對合伙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營利性組織。分為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
公司制企業,是指依據公司法登記,經政府注冊的營利性法人組織。一般分為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在這三種形式的企業組織中,個人獨資企業占企業總數的比重很大,但是絕大部分的商業資金是由公司制企業控制的。個人獨資企業規模擴大到一定程度,發現該組織形式的固有缺點限制企業的進一步發展壯大時,一般都會通過正常的法律程序轉變為合伙企業或公司制企業。
而在以上所述的三種企業組織形式之外,還有一種類似企業形式的組織,它是依照規定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從事工商業經營的公民,法律上稱這些有經營能力的公民為個體工商戶。雖然民間通俗地也將這些個體工商戶特別是從事工業性事務的個體工商戶稱作“企業”,但至少在稅法上是將這些個體工商戶作為自然人對待的,如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九條第二款、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九條第二款、消費稅暫行條例第二條第二款以及資源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條第二款均“不約而同”地稱:所稱個人,是指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
為表述方便,本文將公司制企業的自然人股東、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合伙企業的合伙人及個體工商戶的注冊登記經營者,統稱為“企業主”,亦將個體工商戶作為“企業”之一種特殊情形。
二、家庭消費支出的對象及種類
按現行相關稅收法規的規定,企業主的家庭消費支出的對象包括企業主本人、企業主家庭成員以及與企業主相關聯的其他人員。
家庭消費支出的種類,主要包括以下三類:
1.生活費用支出。主要指用于維持日常生存所需的消耗,如購買柴米油鹽,支付的水、電、煤氣費用,以及其他日常生活開支等。
2.消費性支出。主要指用于提高生活品質、享受生活樂趣等所發生的支出,如購買珠寶玉石、金銀首飾、高檔化妝品、外出旅游休閑等。
3.財產性支出:主要指購買長期性資產所發生的支出,如購買小汽車、購買居住用房產等。
實際生活中,上述三類支出或許并沒有十分明確的界限,如企業主為自己的豪華別墅購置的中央空調系統,既可歸類為財產性支出,也可歸類為消費性支出;企業主購買并穿用的高檔衣物如毛皮等,既可歸類為消費性支出,也可歸類為生活費用支出;購買小汽車,既可歸類為財產性支出,也可歸類為消費性支出;等等。
三、家庭消費支出的所得稅處理差異
(一)公司制企業的處理
公司制企業的所得稅政策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規定:企業發生的稅款滯納金、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贊助支出,以及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等,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
作為一條兜底條款,截止目前,尚未有相關文件或教材對“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進行明確的范圍界定,但零星見于專業網絡或資料上的專家答疑活動中的內容,主要包括:因債權擔保等原因承擔連帶責任而履行的賠償、己出售職工住房的維修支出及物業費、為職工家屬提供保險、企業負責人及其家庭成員的個人消費、與企業經營活動不相關資產的折舊、代關聯方支付與企業經營不相關的費用等等。而其是否與企業的收入有關,一個重要的判斷標準,就是看取得的開支票據上的付款單位名稱是不是該公司(如費用性的支付憑證),或相關資產的產權是否屬于該公司(如固定資產),或雖然相關資產的產權屬于該公司但實質上是否為公司的生產經營活動提供了服務(如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的維修費、保養費)等。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的《關于規范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以下簡稱“財稅[2003]158號”)第一條第三款規定:除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以外的其他企業的個人投資者,以企業資金為本人、家庭成員及其相關人員支付與企業生產經營無關的消費性支出及購買汽車、住房等財產性支出,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第四款特別強調:“企業的上述支出不允許在所得稅前扣除”。
按上文對“企業”組織形式的分析,該條款中所稱除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以外的“其他企業”,即是指含有限責任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在內的公司制企業。
也就是說,除稅收法律法規特別規定外,對于公司制企業而言,與其取得收入無關的所有支出,包括企業主及家庭的生活支出、消費支出以及財產支出,無條件地均不得于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二)個人獨資企業與合伙企業的處理
根據《國務院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征收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發[2000]16號)的文件精神,自2000年1月1日起,對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停止征收企業所得稅,其投資者的生產經營所得,比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實行查賬征收方式的個人獨資企業與合伙企業的個人所得稅,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在《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財稅[2000]91號)中,對企業主的生活費用能否稅前扣除進行了明確。其第六條第三款規定:投資者及其家庭發生的生活費用不允許在稅前扣除。投資者及其家庭發生的生活費用與企業生產經營費用混合在一起,并且難以劃分的,全部視為投資者個人及其家庭發生的生活費用,不允許在稅前扣除;第四款規定:企業生產經營和投資者及其家庭生活共用的固定資產,難以劃分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企業的生產經營類型、規模等具體情況,核定準予在稅前扣除的折舊費用的數額或比例。
而財稅[2003]158號第一條第二款則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的個人投資者以企業資金為本人、家庭成員及其相關人員支付與企業生產經營無關的消費性支出及購買汽車、住房等財產性支出,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利潤分配,并入投資者個人的生產經營所得,依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捌髽I的上述支出不允許在所得稅前扣除”。
因此,相對公司制企業而言,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在所得稅稅前扣除方面有所“松動”:企業生產經營和企業主及其家庭生活共用的難以劃分的固定資產按稅收政策所計提的折舊金額,可按核定數額或比例予以稅前扣除。
(三)個體工商戶的處理
對于個體工商戶企業主的家庭生活支出的稅前扣除問題,國家稅務總局于1997年03月26日在《關于印發的通知》(國稅發[1997]43號)的文件中進行了明確,該通知第三十一條規定:個體戶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與家庭生活混用的費用,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分攤比例,據此計算確定的屬于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費用,準予扣除。
但是,對于個體工商戶企業主的消費支出及財產性支出的稅前扣除問題,迄今為止尚未見有明確的處理規定。但按照通常的法理,“法無明文規定”者,不得實行。因此,雖然個體工商戶企業主家庭混用的生活費用可按核定比例分攤并稅前扣除,但其消費支出及財產性支出不得按核定比例分攤并予以稅前扣除。
也就是說,個體工商戶企業主的家庭生活費用支出,是上述幾個相關所得稅處理政策中最為“寬松”的;至于其他的消費性支出及財產性支出,則一概不予稅前扣除。
四、差異原因辯析
之所以出現上述同為企業主的家庭生活費用開支,但卻存在不同的所得稅稅前扣除的處理結果,筆者認為,其原因應從企業主對企業各自承擔的不同責任方面分析。
相關的法律法規對各企業或企業主的責任規定如下:
公司法第三條規定: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個人獨資企業法第十八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在申請企業設立登記時明確以其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的,應當依法以家庭共有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個人獨資企業的出資人在一般情況下僅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合伙企業法第二條規定:普通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組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個體工商戶條例第二條規定:有經營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條例規定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從事工商業經營的,為個體工商戶。個體工商戶可以個人經營,也可以家庭經營。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個體工商戶的組成形式,包括個人經營和家庭經營。
從以上對比可以看出,公司制企業的企業主的個人或家庭財產是與其投入企業的財產完全分開、互不關聯的,其僅以投入企業的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有限責任。因此,企業主個人或家庭發生的生活性支出、消費性支出及財產性支出,均與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無關,與企業主對企業的責任無關,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在企業所得稅前予以扣除。
個人獨資企業的企業主需以其個人財產或家庭共有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而作為企業主家庭所有的固定資產,典型者如汽車,既用于企業的生產經營,也共用于企業主及其家庭生活,既有企業主個人所有的部分,也是其家庭全體成員共有的財產,當發生法律規定的情形時,其無疑應作為企業債務責任的承擔者;同樣的道理,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時,其與家庭生活共用的固定資產亦“難逃厄運”。因此,這類固定資產的折舊可按核定比例或金額在所得稅前扣除(筆者認為,因有限合伙人只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其類似于公司制企業的企業主,因而其家庭生活共用的固定資產折舊不應稅前扣除)。
而個體工商戶的經營形式更加靈活,既可以個人經營,也可以家庭經營,甚至根本就是“混合”經營。典型的情況是,有些家庭利用自家私人所有房屋的臨街門面,或從事副食百貨等商品的批零業務,或從事縫紉、修理等簡易加工業務,也有的從事餐飲、娛樂等服務業務。他們大多以家庭為單位,有的“全家兵”上陣,有的以某一、二個人為主,其他家庭成員則利用休息時間上場“替補”。視經營規模及工作量大小,他們有的也會請若干幫手,或者帶三、五個學徒工。他們的工作場所通常與生活場所是共用的,生產經營費用與家庭生活費用也是混雜不分的。這種經營模式下,根本無法分清哪些生活費用是企業主個人的,哪些生活費用是家庭共用的。但為了不至增加個體工商戶企業主的稅收負擔,稅務部門立足現實,按核定比例分攤家庭共用生活費用準予其稅前扣除。
五、綜述
綜上分析,不管是公司制企業、個人獨資企業或合伙企業,還是個體工商戶,其企業主發生的家庭生活共用的費用,根據稅收的明晰性、確定性等要求,按照配比的原則,由稅務部門確定是否按核定比例或金額在所得稅稅前扣除,而其消費性支出及財產性支出,一概不得稅前扣除。
注銷稅務登記是指納稅人發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它情形,不能繼續履行納稅義務時,向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終止納稅義務的稅務登記管理制度?!吨腥A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十六條規定,納稅人在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前,應當向稅務機關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罰款,繳銷發票、稅務登記證件和其他稅務證件。當前的政策法規只規定了稅務登記證的注銷時的稅務的行政事項的處理進行規定,但對納稅人的財產事項并沒有明確的規定。庫存商品是企業的資產的重要組成部分,注銷稅務登記應如何處理,當前的政策法規沒有做出明確的詳細的規定,這樣使稅務機關在稅務登記審批時存在各種不統一的執法標準,納稅人賬面的存貨應當如何處理,是否需要繳納稅款,如果需要繳納稅款應如何繳納當前的稅收法律法規均沒有明確的規定,由于規定不明確導致納稅爭議。在注銷清算時如何處理賬面的存貨,非常值得我們探討。筆者將在本文中和讀者探討注銷時存貨處理中的增值稅繳納問題。
一、注銷稅務登記時納稅人名下的存貨是否必須進行變賣清理,納稅主體不同的法律身份,不同的處理方式
在稅收管理實踐中會根據納稅人的法律性質分為個體工商戶和企業,不同的性質決定了不同的處理方式。
個體工商戶是商事自然人可以不對存貨進行清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增值稅細則)第九條規定:條例第一條所稱單位,是指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單位。條例第一條所稱個人,是指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可見《增值稅細則》明確規定了個體工商的性質是個人。個體工商戶在注銷時注銷的是工商登記所登記的名號,而非個體工商戶的責任主體,根據《民通意見》第41條規定,起字號的工商戶,在民事訴訟中,應以營業執照登記的戶主(業主)為訴訟當事人,在訴訟文書注明系某字號的戶主,可見個體工商戶的責任主體是個體業主而不是工商登記時的商號,商號注銷,但責任主體沒有消滅,也就是說個體戶業主的財產是與個體工商戶混同的所有權自始沒有轉移過,沒有流轉就不需要征收增值稅,所以不存在存貨清理的問題。
公司法人類企業在注銷時應對存貨進行清理。根據公司法第3條規定,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诜ㄈ巳烁癃毩⒗碚摚ㄈ耸菙M制人,法人的財產是獨立于股東,如清算時不清理存貨,法人注銷后存貨將成為無主物,依據《民法通則》第79條規定無主物收歸國有。另,如果由股東回收,即屬于法人與股東之間得買賣,應征增值稅。所以筆者認為基于以上的法理來推斷,公司法人在注銷清算時有存貨清理的義務。
二、如果納稅人必須清理存貨要按何種標準計量并繳納增值稅
存貨是指企業在日?;顒又谐钟幸詡涑鍪鄣漠a成品或商品、處在生產過程中的在產品、在生產過程或提供勞務過程中耗用的材料、物料等,存貨區別于固定資產等非流動資產的最基本的特征是,企業持有存貨的最終的目的是為了出售。存貨的賬面是生產過程中成本持續計量的結果,存貨的賬面價值具有成本屬性,也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存貨當時的社會的生產成本。按照一般市場規律,商品的社會銷售價格應該大于其成本,所以稅法原則上不允許其計算應納稅額的銷售價格低于賬面價格,但事實上并不是如此。
(一)一般情況下低于市場價處理存貨,應以什么價格申報增值稅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規定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應按按納稅人或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又或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七條規定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銷售額。但何為“價格明顯偏低”、何為“正當理由”稅收相關法律法規沒有明確的規定。在當前的稅收實務當中也沒有統一的做法,應按實際銷售價格征納增值稅或者按不低于成本價格征納增值稅,又或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那個更合理合法?
那納稅人在經營中的情況是千差萬別的,納稅人常常為了利用低價格吸引顧客,在銷售低價商品的同時搭售高價商品,或為了滿足經營現金回流,減少融資損失,常常會對部分商品進行大幅度折價,那折價銷售作為一種民事行為應該如何判斷其價格是否合理?在相關稅收法律法規沒有做出規定的情況下,什么幅度的折價才是合理。既然銷售行為是一種民事行為我們試從民事法律的角度來看其合理性,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法釋[2009]5號第十九條規定轉讓價格達不到交易時交易地的指導價或者市場交易價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視為明顯不合理的低價。可見一般的折價銷售只要不低于指導價或者市場交易價百分之七十時是合理的。因為納稅人的經營是一種民事行為,根據民法公序良俗原則,法無明文禁止即可為。民事法律法規沒有明文禁止的經營行為的都是正常的行為,法釋[2009]5號第十九條明確界定了合理與不合理的標準,另,稅收執法行為是一種行政行為,依據行政合法原則,行政行為是法無明文規定即為禁止,即在稅收相關法律沒有明確授權行政機關可以為何種行為前稅務機關應當保持不作為。相關的法律法規沒有就《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七條規中的“價格明顯偏低”做出規定前,稅務機關如果僅因納稅人的銷售價格低于市場價而對納稅人的交易進行核定,是對納稅人合法行為的一種否定,而這種否定又沒有明確的標準,基于以上筆者大膽推論,這種否定方式是一種以不明確否定明確,在行政執法中難免有濫用職權之嫌。
(二)納稅人注銷時可以按低于成本價格處理商品嗎?
如果納稅人因為注銷清算而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存貨,是否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是否需要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七條規定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銷售額?由于當前的稅收相關法律法規沒有對《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七條的“正當理由”的具體規定進行明確規范,那些情況可以下可以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存貨就很值得我們探究。
納稅人在注銷清算時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存貨,該行為在民事上是否違法?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一條規定:下列行為低于成本價銷售商品的合理情形:(一)銷售鮮活商品;(二)處理有效期限即將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積壓的商品;(三)季節性降價;(四)因清償債務、轉產、歇業降價銷售商品。《反不正當競爭法》是認同在行為主體在不再經營時可以行為低于成本價銷售商品,即注銷可以成為低于成本價銷售商品的“正當理由”,并且該行為是一般的市場行為。另,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改制中資產評估減值發生的流動資產損失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2]1103號)文件規定:由于是庫存積壓商品,屬于市場發生變化造成價格降低,價值量減少,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的非正常損失,因此不需要做進項稅轉出,可見稅務機關在公布“國稅函[2002]1103號”文件釋法時,是認同市場經營過程中存在市場變化會形成市場價格波動,企業折價銷售是一種正常的市場行為。
第二條 (適用范圍)
凡在本市國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遷個體工商戶作為固定營業點的自用私有房屋或者租用的公有房屋(以下稱營業用房)的,適用本辦法。
拆遷個體工商戶作為固定營業點的租用的私有房屋,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拆遷營業用房的安置)
拆除個體工商戶沿街底層的營業用房,拆遷人應當根據個體工商戶經營項目的性質,按照被拆除的營業用房的建筑面積,用其他適宜于營業的沿街底層房屋或者非沿街底層房屋安置。
拆除個體工商戶非沿街底層的營業用房,拆遷人應當按照被拆除的營業用房的建筑面積,用其他適宜于營業的非沿街底層房屋安置。
拆遷人無法提供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安置房屋的,可以按照下列兩種方式之一安置被拆遷的個體工商戶:
(一)申請被拆除的房屋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統一安排被拆遷的個體工商戶的營業場所,并按照被拆除的營業用房的建筑面積,用其他居住房屋安置;
(二)給予被拆遷的個體工商戶一次性經濟補助,并按照被拆除的營業用房的建筑面積,用其他居住房屋安置。
第四條 (拆遷居住、營業兼用房屋的安置)
拆除個體工商戶居住、營業兼用的房屋,拆遷人應當按照被拆除的房屋的建筑面積進行安置,并可以根據安置房屋的規格,將居住用房與營業用房分開或者合并安置。
第五條 (易地安置標準)
拆遷人易地安置被拆遷的個體工商戶的,應當根據下表所列百分率,增加安置房屋的建筑面積:
被拆除 安置房屋地段
房屋地段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
一 - - - 20% 40% 80%
二 - - - 20% 40% 80%
三 - - - 20% 40% 80%
四 - - - - 20% 40%
五 - - - - - 20%
前款所列房屋地段,由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以下簡稱市房地局)另行劃定。
拆除個體工商戶在六類地段的營業用房,被拆遷的個體工商戶從較好的區位遷入較差的區位的,增加安置房屋面積的具體標準,由被拆除的房屋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制定。
易地安置的個體工商戶保留房屋產權的,根據本條第一款規定增加的安置房屋面積部分,按照新房成本價結算。
第六條 (營業場所的安排)
拆遷人按照本辦法第三條第三款第(一)項規定安置被拆遷的個體工商戶的,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除的房屋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簽訂協議,并按照每戶3-5萬元的標準向區、縣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繳納營業場所安排費。營業場所安排費的具體繳納數額,由被拆除的房屋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根據所安排的營業場所面積、結構及地段確定。
拆遷人繳納的營業場所安排費,專項用于被拆遷的個體工商戶營業場所的建設。
區、縣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應當及時、妥善地安排被拆遷的個體工商戶的營業場所,并對被拆遷的個體工商戶給予免繳1年營業場所租金的優惠。區、縣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安排的營業場所的使用面積每戶不少于4平方米,
第七條 (一次性經濟補助)
拆遷人按照本辦法第三條第三款第(二)項規定安置被拆遷的個體工商戶的,給予個體工商戶一次性經濟補助的標準為:
(一)個體工商戶從事經營活動3年以上的,按照前3年實際繳納的生產經營稅款總和乘以2計算;
(二)個體工商戶從事經營活動不滿3年的,按照實際繳納的生產經營稅款總和乘以2計算。
前款所稱實際繳納的生產經營稅款總和,不包括被拆遷的個體工商戶在暫停核發營業執照的公告后補繳的稅款。被拆遷的個體工商戶按照規定享受稅收減免優惠的,實際繳納的生產經營稅款總和按其應繳納的生產經營稅款總和計算。
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計算后,一次性經濟補助不足5000元的,按5000元給予補助。
第八條 (停業損失補償)
除本辦法第三條第三款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拆遷人在安置被拆遷的個體工商戶時,造成個體工商戶暫停營業的,拆遷人應當給予個體工商戶一定的經濟補償。補償標準按照本市上一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乘以實際停業天數計算。
第九條 (房屋裝飾損失補償)
拆除個體工商戶的營業用房,房屋裝飾后使用不滿1年的,拆遷人應當按照裝飾費的70%給予經濟補償;使用1年以上、不滿2年的,按照裝飾費的50%給予經濟補償;2年以上、不滿3年的,按照裝飾費的30%給予經濟補償;使用3年以上的,不予補償。
裝飾費根據個體工商戶提供的費用支付憑證確定;當事人對裝飾費有異議的,根據本市房屋裝飾工程預算定額標準確定。
第十條 (應用解釋部門)
**市工商局于XX年12月下發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做好XX年度個體工商戶驗照工作的通知?》,強調今年驗照工作的重點及注意事項,我局各工商分局、所根據轄區驗照工作點多面廣的實際情況、因地制宜,積極采取措施,精心組織,認真進行安排部署,將驗照任務指標分片細化,責任到人,為順利完成驗照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礎。XX年3月又下發了《關于進一步加強XX年度個體驗照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分局、工商所進一步加強驗照工作,采取多種措施,抓緊最后二個月的時間,確保按時保質完成XX年度驗照工作。在市局、各分局、工商所的共同努力下,我局圓滿完成了XX年度個體驗照工作。
二 全局個體驗照基本情況
截止XX年12月31日,我局應驗照個體工商戶戶數為8407戶,到XX年6月10日止,我局實際驗照數為8038戶,失蹤戶數為121戶,未驗照248戶,驗照率為97.05%;驗照中無正當理由未參加驗照的122戶,占應驗照數1.45;由于前置許可無法辦理或無法辦理年檢,造成營業執照無法驗照的94戶,占應驗照數1.12;由于其它原因未驗照的32戶,占驗照數的0.38。在驗照期間,全局共辦理開業登記1264戶,注銷登記1599戶。
三、驗照工作的方法和經驗
為了將一年一度的個體工商戶驗照工作做實做好,局領導高度重視,對XX年度的個體工商戶驗照工作進行了安排部署,認真落實“簡化驗照流程、深化驗照宣傳、強化監管效能”,做好“三個結合”,?一是驗照與宣傳工商法律法規相結合。在驗照期間,采取不同形式向個體戶宣傳國家政策、法規及證照管理日常法律知識,號召個體戶要知法、懂法、守法、用法,提高自身的法律素質,維護其合法權益,做到誠信經營、守法經營。二是驗照與日常監管工作相結合。按照“誰管理、誰驗照、誰錄入”的原則,要求片區監管責任人員在驗照的同時,負責片區內食品、農資、危險化學品等重點行業的檢查及新辦經營戶回訪等巡查任務,把經濟戶口做真、做實、做全,做到片區底數“一口清”,真正發揮經濟戶口在監管工作中的應有作用。三是驗照與清理取締無照經營工作相結合。我局要求各片區監管責任人員在驗照期間認真開展清理取締無照經營工作,排查、摸清片區內無照經營業戶的自然情況,加大實地驗照和審查力度,加強個體戶主體資格信息審查,強化對有違法違規記錄的個體戶審查和監管。
四、存在的問題
1、由于部份經營者守法經營意識淡薄,我局人員多次上門提醒,但遲遲還是沒來換照。
2、個體工商戶停歇業后執照不能主動及時繳回,退出市場也不主動到工商部門辦理注銷手續。
3、部分個體工商戶年檢驗照的意識不強不按時進行年度驗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