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3-08 14:4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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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 G623.7文獻標識碼:A
How to Develop Students' "Music Ear" in Appreciation Teaching
LEI Yun
(Hangzhou Xiasha No.1 Primary School, Hangzhou, Zhejiang 310000)
AbstractMusic is an auditory art, listening is the most basic features of music art. Appreciation teaching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music teaching,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music education. It's and effective way to train students' interest in music, expand musical horizons, develop and enhance the music experience, understanding, appreciation ability. As a music teacher, how to be children's "pathfinder" in appreciation music? How to develop students "musical ear"? The author discusses from the following aspects.
Key wordsappreciation teaching; develop; "music ear"
“欣賞教學是音樂教學的重要內容,是音樂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培養學生音樂興趣,擴大音樂視野、發展和提高音樂感受、理解、鑒賞能力的有效途徑。同時對發展兒童音樂的想象力,創造力具有重要作用。都說音樂是聽覺藝術,聽是音樂藝術最基本的特征。作為一線的教師我們如何當好孩子們欣賞音樂的“引路人”?如何培養學生的“音樂耳朵”?在實際的課堂教學中,怎樣把握欣賞的內容?怎樣欣賞才有效?
1 知己更要知彼:分析學生和教材
1.1 了解學生
一節欣賞課要想上得有效,教師對教學對象的了解是必不可少的。孩子們由于年齡的不同,生活環境和經歷的不同造成了他們對于音樂的理解和領悟往往是不同的。而且現在的學生中有很多都是從小就進行某些音樂技能的學習和訓練。他們與那些沒有接受音樂學習的孩子之間形成了音樂基礎上的差異,從這方面來說教師就要在規定的音樂聽賞的作品中盡量兼顧到這樣的情況,教學設計不能過于淺顯而又不能過于深奧。
興趣是最好的老師,一個對音樂學習非常感興趣的孩子,他在課堂上的注意力是能自覺集中的,但是我們也要看到在學生中也存在著對音樂學習不怎么有興趣的孩子,這樣的孩子他的注意力是很難集中的作為一線的教師我們設計的環節要能夠最大限度調動學生的音樂聽賞積極性。
1.2 把握教材
教師在上課之前要搞清楚:本節課所要欣賞的內容是什么?體現什么?要達到什么教學目標?關于教學目標不是單純寫在教案上的,而是在教學過程中要始終圍繞這個目標去展開活動。也就是我們平時說的一節課上下來到底要學生從中獲取到些什么知識或者是得到怎樣的體驗。
2 凸顯音樂個性明確教學環節
每一門學科都有其獨特的學科特性,音樂課應緊緊圍繞音樂這條主線,對音樂本身進行深刻剖析。欣賞教學自然也不例外。欣賞時要抓住音樂作品的要點,從音樂的元素入手,到具體音樂,再到整個音樂風格,形成清晰思路。
音樂欣賞可以分成知覺性的欣賞、情感性的欣賞和理智性欣賞三個層次,這三個層次可謂層層深入。知覺性的欣賞往往只是停留在感官審美上的,只要耳朵聽起來好聽就可以了。情感性的欣賞相對于知覺性欣賞更深入一步了,不只是停留在感官審美層面,而是通過對音樂的節奏、旋律、和聲、速度、力度等因素的感受引起喜怒哀樂的情感反應。而理智型欣賞是音樂欣賞的高級層次。在教學工作中,我們應該有意識地注意欣賞層次的側重點,對于低段的孩子,應該選擇知覺性為主,逐步向情感性欣賞過渡為側重點。對于中、高段的孩子來說應該選擇情感性欣賞為主,逐步向理智行欣賞過渡為側重點。不能用年齡段、文化程度將欣賞的選擇點機械地卡死。因為教學目的不同,教學要求不同,也可能使欣賞層次的側重點有所變化。
(1)聽辨樂曲的演奏樂器、認識大提琴,感受大提琴低沉、悠揚的音色。
(2)通過聆聽樂曲,領略樂曲的柔美,并能哼唱主旋律。教學目標的正確制定,教學環節的精心設計使這節課獲得了成功。
組織教學:介紹背景(聽《共產兒童團歌》踏步進教室)
初聽歌曲、感受音樂特點:①初聽歌曲,感受音樂形象。②復聽片段,通過踏步感受進行曲的特點。
復聽歌曲。表現形象、感受場景:①欣賞歌舞《游擊隊歌之》。②根據不同的力度跟著音樂配上踏步的動作來表現游擊隊員。
作者介紹,四聽全曲:①介紹歌曲作者:賀綠汀。②再聽全曲,出示歌詞。③師總結。
從這位老師設計的教學過程中我們可以看出欣賞教學的一般過程包括以下幾個環節:(1)導入。這個環節的目的就是要激發學生學習興趣,集中學生注意力。(2)整體性初步領略環節(初聽)。在這個環節中學生一般在教師的引導下完成:①對音樂作品的題材、內容、體裁、風格、情緒、表演形式有個初步的完整的印象。②對音樂作品中的某些側重點內容做較為深入的體驗、并且得出自己的認識結論。③對教師設置的疑問,盡力從音樂作品中找出正確的答案。(3)分析性研究環節,在這個環節是對音樂作品有選擇地進行重點研究。(4)綜合性深入體驗環節(復聽)。在這個環節,要求學生獨立地圍繞音樂作品,把感性的、理性的知識有機綜合在一起,這個環節也可以說是整個欣賞教學活動的收獲環節。
3 綜合運用教學方法
(1)講述法。常常用于講述欣賞知識、作品分作曲家(歌唱家及演奏家等)的生平、作品的時代背景、作品的社會價值及藝術價值等內容,但教師的講解要畫龍點睛,恰到好處,不能成為講解員更不能以自己的想象代替學生的想象。
(2)觀摩法。在課堂教學中,由教師或者學生表演(演唱、演奏等)由其他同學來觀摩欣賞的教學形式。
(3)熟悉主題法。音樂主題是作品的核心,是樂思形成和發展的基本要素。在欣賞作品時,熟悉主題就成為理解音樂作品的重要作用。熟悉主題的方法有:通過教師的演唱、演奏,通過摘聽錄音,通過學生模唱、視唱、背唱等。在熟悉主題的時候最好給學生提供樂譜。
(4)體態律動法。律動法有利于培養學生的內心節奏感、音樂感受力,也有利于培養學生的想象力及表現力。
(5)直觀法。有實物直觀、圖片直觀和觀摩這幾種情況。
(6)對比法。將欣賞對象中相同或相近的音樂要素拿來作對比分析,以便取得最佳教學效果。
(7)遷移表現法。將學生在欣賞過程中產生的聯想與想象通過其他藝術表現形式(圖畫、詩歌、散文……)再現出來的一種的教學方法。
(8)調整樂譜順序法。可以將比較難懂的音樂知識深入淺出的教給學生,又可以將學生的注意力集中在傾聽樂曲和識譜上。(初聽階段)
(9)討論法。常用于作品分析或者音樂評論等教學內容。它容易做到集思廣益、加深理解、互相啟發、溝通情感。從而達到共同提高到目的。
(10)啟發聯想法。多用于欣賞描繪性或情節性的音樂作品中。
(11)啟發想象法。它是通過欣賞音樂并體驗音樂的情感而引起人們廣泛的自由想象。
被告:南京金中富國際期貨交易有限公司(下稱金中富)。
1993年3月2日,張申林與金中富簽訂顧客契約,在金中富開戶從事日盤期貨交易,帳號J1592.同日,張申林與金中富經紀人汪俊簽訂客戶授權委托書一份,授權汪俊代辦遞送交易單據、簽收帳單、簽收保證金催繳通知書等手續。張申林出具的另一份書面委托書聲明,J1592客戶的交易單據委托經紀人汪俊或張東升代填,由張東升簽字后交易單生效。張東升系張申林之弟,1993年1月已在金中富公司參加交易。張申林于1993年3月2日存入保證金人民幣16萬元,3月16日存入保證金人民幣2萬元,3月26日從J1381帳戶上轉入保證金25萬日元,4月14日存入保證金6400日元。張申林從1993年3月3日起開始日盤紅豆期貨交易,至1993年6月7日,帳上存入的保證金共計2772076日元全部虧損。
此外,在1993年2月24日、25日,金中富的日盤副總經理王建國在公司交易大廳對經紀人就日盤紅豆期貨的價格走勢進行行情分析,認為:“日本紅豆期貨價格正處于上升楔形,出現旗桿,還有一段距離要漲,要注意倉內的客單及砍單,倉內空單該砍則砍,不砍要鎖上”等。1993年2月23日至25日,日盤紅豆期貨價格持續上升,2月26日價格開始下跌。
1993年7月10日,原告張申林以金中富日盤負責人王建國副總經理誤導,金中富曾以口頭表示愿意賠償因誤導過錯而致原告損失為理由,向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金中富賠償經濟損失2772076日元。
被告金中富辯稱,王副總經理對價格走勢的技術分析不是誤導,金中富不存在違約、侵權或不履行其他民事義務的行為,對原告的虧損不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審判
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期貨交易中的誤導行為是指期貨經紀公司制造、散布虛假的或容易使人誤解的信息。被告金中富的日盤副總經理王建國在1993年2月24日、25日就日盤紅豆期貨的價格走勢所作的市場行情分析,對期貨交易投資者只能是一種參考,具體交易行為應由期貨交易投資者本人或其人決定。且原告張申林的實際損失發生在1993年3月3日以后,王建國的行為與原告張申林的損失結果之間不存在事實上的因果關系。原告張申林訴訟請求認為被告金中富誤導而造成其經濟損失的證據不足。此外,原告張申林提出,原、被告之間存在有口頭賠償協議,亦無事實根據,本院均不予認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張申林的訴訟請求。
原、被告對此判決均未提出上訴。該判決自1994年6月30日生效。
「評析
期貨交易具有很強的投機性和風險性。從事期貨買賣既能帶來豐厚的利潤,亦會帶來巨額的虧損。客戶在入市前,除與期貨經紀公司簽署《顧客契約》、《客戶授權委托書》外,還須簽訂《風險公開聲明》,并存入必要的保證金,作為期貨買賣風險責任的資金保證。這一點是每個從事期貨交易的客戶必須清醒地認識到的。
此案爭議的焦點是,金中富日盤副總經理王建國對日盤紅豆期貨價格走勢的技術分析,是不是法律所禁止的誤導行為?對此存有不同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