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3-13 11: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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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民營企業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具體體現雖然民營企業近年來發展迅速,但其仍存在一些問題,在這之中最為突出的就是企業產權糾紛、市場準入權利的不平衡待遇及民營企業財產權利無法得到保障等問題。本文將主要分析民營企業的產權及市場準入權利問題。在企業產權方面,產權是人們對某種具有使用價值的資源所享有的一系列權利約束。若民營企業的產權問題無法解決,企業的發展將會受到極大阻礙。我國的現行法律制度已無法滿足當前民營企業的發展。因此,進行產權制度改造并做好各方面的配套措施,是十分重要的。應在憲法層次,通過相應的、原則性的法律,為民營企業提供了最高的法律保障,幫助民營企業走出困境。在市場準入權利的不平衡待遇方面,在一些壟斷和半壟斷行業,民營企業難以進入;在某些非關系國家安全的領域中,民營企業也很難投資;并且有些行業,即使允許民間投資進入,但投資比例、投資形式受到許多限制。
1.1家庭教育缺失與偏差
農村留守兒童單親監護、隔代監護、親朋監護和自我監護的現實決定了其教育主體缺失和教育內容偏差的問題。單親監護中長期缺少完整的親情教育;隔代監護中監護人都年齡偏大,一是沒有精力去系統地教育自己的孫子或外孫,二是由于自己學歷低,沒有能力去教育他們,即使進行了所謂的/教育0,也會偏失正確的方向;朋友監護也只是注重孩子吃飽穿暖,重養輕教;自我監護更是散漫、自由、我行我素,處于/放任自流0的狀態中。
1.2學校教育薄弱與失衡
農村和城市相比,教育的軟件和硬件方面懸殊較大。硬件方面,農村教育的資金投入嚴重短缺,更沒有針對留守兒童教育的專項資金;教育設施滯后,教學場所狹小且陳舊,實驗器材短缺。軟件方面,一是教育觀念落后,對留守兒童和非留守兒童/一視同仁0,沒能給留守兒童更多的親情呵護和教育資源的傾斜;二是師資隊伍薄弱,教師無力也無意識對留守兒童投入特別的關注和教育,沒能真正做到因材施教;三是教學水平失衡,留守兒童作為一類特殊的教育對象,對教育者和教育資源要求較高。然而,農村較為落后的教育條件使農村留守兒童教育教學水平/雪上加霜0,與城市相比,懸殊很大。
1.3社會教育短視與零散
農村留守兒童教育問題是一個系統工程,需要學校、家庭和社會密切配合,構筑家庭、學校、社會三維一體的教育網絡。其中,家庭教育是基礎。家庭教育作為育人的最早場所,是學校教育和社會教育的基礎,是配合和支持學校教育的重要教育形式。學校教育在人的成長過程中承擔著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處于中心地位,是教育的主體,起著主導作用。社會教育具有極強的整合作用。要完成此項系統工程,社會教育不僅要參與其中,而且要發揮整合作用,走系統的可持續發展道路,而不是/三天打魚,兩天曬網0、/零敲碎打0的短視路子。
2農村留守兒童受教育權缺失的現狀及影響
由于父母缺位而導致農村留守兒童受教育權的缺失,加之相應的法律保障沒有跟上,給這些正處于義務教育階段的孩子身心發展帶來了諸多不良影響。
2.1受教育權破壞嚴重影響學業
受教育權是5憲法6、5教育法6和5義務教育法6等相關教育法律賦予我國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而農村留守兒童由于缺乏父母正確和及時的引導,大部分人學習目的不明確,難以形成正確的學習觀。在學習過程中,缺少有效的監督和管理,學習自覺性和進取心較弱,無法從學習中獲得應有的成就感。諸多學者通過調查發現,農村留守兒童的學習狀況整體不容樂觀。例如,在對江西五千余名留守兒童的調查結果顯示,68.0%的留守兒童平時在學習上是有困難的,學習成績在班級中/名列前茅0的只占到8.1%;/一般0及以下的占54.5%[2]。周宗奎等在湖北的調查也顯示,78.4%的教師認為/父母外出打工以后,孩子的成績差了0,只有9.3%的教師不同意這一說法。多達54.5%的教師認為/父母去打工的孩子學習成績一般較差0,對此表示不太同意的教師占26.5%[3]。正是學業上的不成功,導致了許多農村留守兒童出現逃學、厭學、學習適應不良等現象。貴州畢節因到垃圾箱內取暖而窒息身亡的5名留守兒童中,4個處于輟學狀態。他們多次離家外出,當老師動員其返校時,均以/成績不好,不想讀書0為由拒絕上學。
2.2受監護權轉移使性格形成出現偏差
我國5民法6規定,未滿18歲的成年人在身心健康各方面還發育不全,仍需要父母的照顧、監督、和保護。但是,大部分農村留守兒童主要是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照顧和教育。由于祖父母年紀普遍偏高,與孩子之間存在明顯的代溝,彼此之間的交流與溝通普遍偏少。同時,交流的內容單調,大都限于生活方面,而關于心理、性格形成等方面幾乎很少涉及。長此以往,孩子也失去了和祖輩交流的興趣,平日生活和學習中的快樂與不如意失去了分享與傾訴的家庭對象。同時,由于父母長時間不在身邊,加之留守兒童的年齡又偏小,他們中的許多人因為缺少父母的堅強后盾而感到缺乏自信,進而會有所保留地與老師、同學等他人交流,許多想說的話便埋藏于自己的內心世界,進而可能在情緒上、交往上和人際關系等方面,出現抑郁、情緒不穩定、心理壓力過大和社交焦慮等不同程度的心理問題。有學者調查發現,很大一部分的農村留守兒童的性格出現了偏差,諸如依賴性強、以自我為中心、膽怯等,甚至有55.5%的留守兒童表現為任性、冷漠、內向、孤獨。另外,在留守兒童普遍感覺孤獨無助,心理壓力增加時,有37%的留守兒童經常不想跟任何人說話;30%的留守兒童經常感到孤獨。處于這個年齡階段的兒童、青少年,身心發展上處于情感和性格變化的轉折期,而長期與父母兩地分離使得他們在生理和心理上的種種需求得不到滿足。而這些長期受消極情緒困擾和影響的孩子,變得自卑、沉默、悲觀、孤僻,或表現為任性、暴躁、極端等性格[4]。
2.3發展權的限制使道德品行產生偏離
如前所述,作為未成年人的農村留守兒童是新農村建設的生力軍,需要德、智、體、美全面發展。我國5未成年人保護法6明確規定了未成年人的發展權,從人權的角度來看發展權是人基本的生存權之一。但是,農村留守兒童無法實現與父母的情感交流、互動,從而造成親情的缺失。一個孩子,只有通過經常與父母進行情感交流,在接受父母關愛的基礎上,才知道如何去關愛他人,理解他人。而對于那些缺乏與父母情感溝通的留守兒童來說,大多數情感冷漠,不懂回報感恩,從而影響了正常情感的形成。另外,由于父母的缺位,農村留守兒童思想和行為上的偏差不能得到正確的引領和及時的矯正,從而在道德觀念、道德情感和道德行為等方面出現不同程度的偏差。監管人或代管人主要負責他們的日常生活,而對一些小的不良行為習慣大都采取放任的態度。這就使得相當一部分的農村留守兒童漠視社會行為規范,造成許多不良行為的產生,如不服管教、打架斗毆、拉幫結派、小偷小摸、迷戀網吧等,有些孩子甚至還走上了違法犯罪的道路。
3解決農村留守兒童受教育權缺失問題的法律途徑
對于農村留守兒童這個群體而言,教育上出現的主要問題就是受教育權的缺失問題。法諺有云:/有權利必有救濟0。權利的實現源于法律的救濟,/救濟不僅是在實體權利發生糾葛時,為實體權利提供解決糾紛或沖突的途徑,而且使實體權利的合法實現或義務的普遍履行成為可能。[5]0因此,法律救濟是解決農村留守兒童受教育權缺失問題的一條重要路徑,具體有如下三種解決途徑:
3.1對農村留守兒童進城給予法律救濟
在現階段,我國正處于城市化進程的過渡時期。大量的農民游離于鄉村,工作于城市,經濟收入主要源于城市務工,而農村經濟來源對他們來說已經很少甚至微不足道了。但是,這些進城務工人員的歸屬感依然在鄉村。經濟上,他們對城市生活支付能力依然有限;文化上,城市的不完全接納造成自身的不完全融入;鄉土情懷還未完全淡漠。而從社會發展的趨勢來看,在不久的將來,大量的農村人口隨著進城務工工作的穩定和所獲得的經濟地位的提升,他們必將轉變為城市人口。目前,我國的城市人口比率還遠低于世界城市人口比率的平均水平,城市化率還有很大的提升空間。/未來30年,中國還將有3億左右農村勞動力需要轉移出來進入城鎮,將形成5億城鎮人口、5億流動遷移人口、5億農村人口-三分天下.的格局。[6]0這一發展趨勢預示著大部分農村留守兒童將逐漸融入城市之中,與自己的父母共同生活。目前,隨父母進城的農民工子女只占總數的20%到30%,還有70%到80%的農民工子女留在老家[1]?;诖?為保障農村留守兒童受教育權,國家應為其早日進城就學與父母團聚制定合理的優惠政策和條件,從而補償父母的家庭教育權和兒童受家庭教育權。5義務教育法6第十二條明確規定/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在非戶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適齡兒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義務教育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為其提供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條件。0但是,現實中城市內的學校并沒有打破原有戶籍的界限,無法為農民工子女提供平等的義務教育資源和條件。農民工子女只能進入城市內軟、硬件較差的農民工子弟學校就讀。而要想進入正規的市內學校要繳納高額的額外費用,這對于普通的農民工家庭是望塵莫及的。因此國家應加強法律的落實,同時應制定一些有利于農民工教育的法律政策,/一個公正的社會不能是在剝奪弱者的基礎上使強者更強的社會,而應是強者扶助弱者從而使弱者變強的社會。[8]0
3.2制訂父母返鄉就業的相關法律和保障制度
當前,農民之所以進城務工主要是因為農村的就業機會較少,賺錢的途徑有限,不足以承擔家庭的正常開銷。面對這種狀況,國家需要制定一些有利于農村發展的優惠政策,加快我國/三農問題0的解決進程。地方政府(縣、鄉鎮、村)要積極加強招商引資,加大各種資源的開發利用力度,把具有地方特色的東西做大做強。在工業和農業有發展潛力和前景的農村地區加大對土地的開發和利用率,提升農村種植業和養殖業的經濟收益,加強鄉鎮企業建設力度,使新農村建設落到實處,這樣可以使農民不用外出打工或就近打工就能實現豐碩的經濟收益。與此同時,國家和地方政府要積極鼓勵和引領農民在當地自主創業,尤其是返鄉的農民工。通過在外打工的實踐,他們開闊了眼界,掌握了相關的技術和本領。同時,他們也接受了城市中諸多先進的創業觀念。地方政府要積極主動地把握這部分有益于地方發展的力量,給予他們政策上的支持和制度上的保證,實現地方的有效、持續發展。這一舉措也是加快地方縣鎮的城市化進程,實現城市化合理發展,避免特大城市畸形發展的有利途徑。在為返鄉農民工積極提供就業機會的同時,國家和地方政府要加強農村基礎教育建設,打消農民對其子女能否受到優質教育資源的擔憂。在有條件的農村,要盡量以城市的標準來進行農村基礎教育建設,實現農村教育軟、硬件的大幅提升。如現階段正在實行的教師績效工資制度,就有利于實現城鄉教師工資的無差別化。此外,還要借鑒外國發展農村教育的有益經驗,如日本實行邊遠山區農村的教師特殊待遇計劃,實現農村教師的優質化進程。落實我國5教育法6第五十六條的法律條款:/國務院及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教育專項資金,重點扶持邊遠貧困地區、少數民族地區實施義務教育。0
目前,我國在災害緊急救助方面存在的主要問題有:一是缺乏政府各部門之間在應急方面的組織協調機制;二是缺乏專業緊急救助人員和應急方面的訓練,對緊急事件反應較遲鈍,快速處理能力不強,缺乏針對處理緊急事件的研究;三是緊急救助所需的裝備、技術和物資支持系統能力不足;四是社會的警覺性較差,公眾缺乏自救、互救意識和能力。存在上述問題的根本原因,在于缺乏相關的法律,以規范國家、社會、組織和公民在緊急狀態下的責任和行為。因此,要提高我國的災害緊急救助能力,就必須盡快制定災害緊急救助方面的法規。
災害緊急救助法規在救災工作中具有重要的作用,一是保障災民能夠及時地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憲法賦予了公民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廣泛權利。如果沒有相應的法律制度加以具體化,憲法中原則性的規定就容易流于形式。二是有利于救災工作的順利開展。通過法規,規定政府、組織和公民在緊急狀態情況下可以做什么,應當做什么和禁止做什么,承擔什么責任和義務,從而確保緊急救助工作的順利進行。三是有利于維護社會穩定。緊急救助的主要任務,就是通過資金、物資救助和精神慰籍,使災民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心理上有安全感,以利于社會安定。四是有利于保護和發展社會生產力。通過救災法規,比較規范地保障災民的基本生活和簡單再生產,通過保護生產力而達到發展生產力的目的。五是有利于鞏固救災工作改革成果。多年來,民政部門在各級黨委、政府的領導下,進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和探索,取得了不少成功的經驗,這些改革的成果應當用法律的形式確定下來。
制定災害緊急救助法規,可以從根本上解決目前在災害緊急救助方面的問題。一是規范政府、社會團體和公民的相關責任。緊急救助工作涉及面廣、時間要求急,需要全社會各方面的共同努力才能完成,因此,應以法律形式確定政府建立緊急救助協調機構,規定社會各方面的權利和義務,建立有效的社會支持體系,發動社會力量,開展社會幫扶活動,為災民及時提供必要的服務。規范慈善團體等非營利組織參與緊急救助活動。二是規范災害緊急救助人員、資金和物資保障。堅持專業隊伍建設和群眾相結合的原則,地震、衛生、林業、水利等有關部門要建立專門的災害緊急救助隊伍。加大宣傳力度,提高社會公眾的減災意識和救護能力;堅持以政府投入為主的原則,各級政府要建立災害緊急救助基金,強化財政預算,加大財政投入,增強緊急救助的資金保障能力,克服目前有些地方救災預算出現的“列而不支”或“列而少支”的現象;對災害緊急救助物資的儲備、使用等作出規定,確保緊急救助所需物資的供應。三是規范查災、計災和報災辦法,頒布科學的災害等級標準,按受災程度準確劃分特大災、大災、中小災等。同時,嚴格報災程序,對突發性的、特大的災情,要隨時報告當地政府和上級民政部門,克服有的地方為了多要資金而多報災,有的地方為了出政績而報喜不報憂等現象。四是規范災害緊急救助工作手段,配備災害緊急救助所必需的有關裝備,提高快速反應能力。建立災害管理系統和救災輔助決策支持系統,制定災害評估、統計、緊急救援辦法,探索災情科學預報、評估、合理分配救災款物的新途徑,提高災害緊急救助的科學化管理水平。五是規范災情信息程序。在當前信息傳播速度極快的情況下,要建立救災部門和新聞媒體在緊急救助時期的信息聯系制度,在必要的情況下,召開新聞會,及時向新聞界提供災情和救災工作信息,糾正社會上有關災害的謠言,穩定災區人心,樹立政府形象。六是規范災害緊急救助的獎勵、懲罰機制。對在災害緊急救助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進行獎勵,并對違法亂紀行為進行處罰。
一、現有民營企業創新法律保障體系的不足
我國對民營企業的創新成果,即自主知識產權和知名品牌的保護制度,主要集中在知識產權法,并散見于刑法、民法、公司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勞動法等法律、法規的相關章節。知識產權法(著作權法、專利法、商標法的統稱)從整體上明確了專利、商標的申請和維護程序,以及侵犯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的刑事、行政、民事責任。而其他部門法則各有針對性地制定了民企創新的保障規則。如刑法設專章對假冒注冊商標等七類侵犯知識產權的犯罪行為的定罪和刑罰做出規定;民法(本文主要指民法通則和合同法)對于侵犯企業的知識產權、商業秘密的民事責任的認定方法和承擔方式加以原則性規范;公司法和勞動法本著杜絕職工侵犯企業創新成果情況的發生,綱要性規定了職工保密和同業禁止的義務;而反不正當競爭法則對侵犯商業秘密、假冒注冊商標等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界定,并規定其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由上可見,我國已經初步建立了法律保障體系,以懲治各種侵犯自主知識產權和知名品牌的行為,保障民營企業的合法權益。然而,在實際操作中,民企創新成果的保護不盡如人意,相關制度設計及司法實務中的問題不容忽視:
1、保護力度不夠。首先,對于侵權行為的處罰,無論是刑事、行政或民事制裁,法律規定的處罰標準都不嚴厲,不足以懲戒仿冒行為,以最嚴厲的處罰即刑罰規定標準看,最高刑僅為七年,和侵犯知識產權所獲得違法收益相比,犯罪成本相對較低;其次,在處罰實踐中以罰(行政罰款)代罰(刑事處罰)較普遍,侵權者只要繳納較少的罰金(和侵權所獲收益相比)就可以躲過刑罰;再次,侵權的民事賠償機制并沒有實質性地建立起來,知識產權和品牌遭受侵犯的民營企業即便提起民事訴訟,也無法獲得足額的資金賠償;最后,民營企業的知識產權如遭受侵犯,通常需要自行搜集證據應訴,成本和敗訴風險都很高,也弱化了創新成果法律保障的效果。
2、各法律、法規之間的配套銜接不夠。目前,雖有刑法、知識產權法、民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分別規定了侵犯知識產權和品牌的刑事、行政、民事責任,但對于刑事制裁、行政處罰、民事賠償的適用標準,法律并沒有清晰的劃分和認定依據,以致當事人對應運用哪一部法律、采用何種方式進行權利救濟深感困惑;另外,各部門法分別賦予專利、商標、工商、公安等行政機關監管權,多頭管理不可避免地造成了各機關相互推卸責任的情況屢有發生,該現象在民營企業作為受害方時尤其明顯,以致很多民營企業轉而傾向采取其他不正當或消極的方式解決問題。
3、現行法律仍存在許多約束空白。比方說對于民營企業的高管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經營與其任職公司同類業務而損害原企業利益的行為,刑法并不認定為犯罪,這使得民企高管人員利用原企業銷售渠道、技術優勢以謀求私利有恃無恐。再如,勞動法中關于職工違反同業禁止和保密協議義務的規定較模糊,缺乏強制效力,也不具備應訴指引價值,法律的預警功能形同虛設?,F在,有很多民營企業負責人表示,不敢聘用和培養外來員工擔任高管人員,因為一旦這些員工掌握了企業的核心技術和銷售渠道,他們就會另設爐灶。顯然,沒有健全的勞資協調約束機制,民營企業只能采用家族式管理的模式,這將嚴重影響民營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不利于民營企業的自主創新。
二、完善我國民營法律保障體系的建議
就筆者之歸納民營企業的法律保護就當前之情勢,應當樹立以下兩個理念:
(一)平等主義的理念。事實上,我國的企業立法非常復雜,幾乎可以認為,有多少種企業,就有多少種企業立法,并且我們對企業的分類標準不一,有的是按企業所有制的性質進行的分類,如:國有企業、集體企業、股份制企業、合伙企業、個體工商企業、外資企業;有的則是按照企業的組織形式進行的分類,如:公司企業、非公司企業;有的甚至是按照企業所從事的業務類型的分類,如:外貿企業、金融企業、航空運輸企業、“三來一補”企業等等。分類標準的不一,反映在對企業的立法上,也是紛繁復雜,令人眼花繚亂。加入世貿之后,專家學者幾次呼吁要徹底改變按照企業的所有制性質進行立法的舊模式,而應當按照世界各國通行的做法,區分不同的企業組織形式進行立法,這種改革不僅具有理論上的意義,同時在實踐當中,也可以有效的避免國有企業在國際市場上受到的不公平的待遇。
所謂的民營企業并非一個嚴格意義上的法律范疇,而是社會學家和經濟學家在中國獨特的經濟轉型時期提出的一個概念,如果從法律上仔細分析,民營企業應當稱之為民有企業更加準確,或者稱之為私有企業更能夠說明其本來面目,由于我們刻意的去淡化企業的所有制性質,所以將私有企業帶上了一層溫情脈脈的面紗,而稱之為民營企業??梢娒駹I企業的稱謂更多的是從所有制的性質上進行的企業類型的劃分。我們市場經濟的理念就是要求市場主體的平等,就是要變身份的社會為一個契約的社會,因而以往的以企業的不同身份進行立法的模式已經成為市場經濟的阻礙,我們主張的民營企業的法律保護應當是立法上對民營企業與其他所有制性質的企業不做區分的平等保護,而不是個別化的不平等保護。
(二)差別化保護的理念。既然我們強調民營企業與其他所有制性質的企業平等保護的理念,那末,我們如何看待世界各國普遍存在的一些鼓勵民營經濟發展的立法呢?日本的經濟發展如此迅速,與其推行的一系列的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立法是分不開的,在我國,也有一些官員和學者意識到這一舉措的重大意義,各地方政府更是相繼推出了一些促進民營經濟發展的措施。那么,如何評價這些措施呢?“法律在不喪失其基本價值的同時,還能與時代一起前進?!蔽覀冊诿芮嘘P注由身份到契約的運動進程中,還有一個不容忽視的與其相反的運動,那就是由契約到身份的運動的似乎從來沒有停止過,我們的法律從來沒有忽視對勞動者的關心,對消費者的特殊照顧,發達國家的企業立法似乎也從來沒有否認過對不同類型的企業應當給予不同的保護。因此,我們說由身份到契約的運動歷程是社會的巨大進步,它打破了封建的身份社會的法則,催生了資本主義;而在此之后的由契約到身份的運動同樣不容忽視,它了現實生活中人人具有同等的能力的假說,賦予了社會弱者更多的法律關懷,其巨大的進步意義已經不容置疑。我們提倡的民營企業應予特別保護的理念實質上就是建立在民營企業相對于其他類型的企業比較脆弱這一現實基礎之上的,我們的國有企業身披“國字號”的外衣,外資企業有優惠政策的支持,而弱小的民營資本根本無法與前二者在市場上進行公平的競爭。因此,筆者在此也提倡對民營企業給予法律上的關注,但這種關注或者保護應當是建立在使民營企業不受岐視,能夠達到與國有、外資企業同等對待的理念之上,如果偏離了這個理念提倡所謂的民營企業的法律保護只會人為的制造市場主體的不平等,對我們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百害而無一利。
由身份到契約的運動與由契約到身份的運動是兩個并行不悖的歷史潮流,前者打破身份之差別,對市場經濟的催生貢獻甚巨;后者破除了市場主體實質公平的抽象假設,意識到平等背后的實質不平等,主張對市場弱者給予適當的同情和保護,對于建立實質的社會公平和市場經濟的正常運行意義重大。對民營企業的保護,我們一方面應當堅持市場主體平等這一要義,另一方面必須清醒的意識到在我國轉型時期,市場主體的絕對平等還只是一種不切實際的假設,尤其法律上的、意識形態上的壓力依然象不散的陰云籠罩在民營企業的頭上,因而我們主張對民營企業給予適度差別的法律保護也是對我國現實狀況反思基礎之上的反應。
三、警惕三個不良傾向
在我們主張對民營企業進行平等和差別相結合的法律保護的理念的同時,也應當看到目前社會上存在的三種不良傾向:
(一)以政策取代立法的傾向。有些地方政府出于地方
局部利益的考慮,千方百計通過各種途徑促進民營企業的發展,有的甚至提出給予民營企業稅收優惠、貸款優惠,創辦企業手續從簡、驗資從寬等措施。這些舉措其動機無可厚非,但我們也應當清醒的認識到稅收優惠與否只能由國務院決定;地方政府給予所謂的貸款優惠可能存在干預銀行貸款自的嫌疑;創辦企業手續從簡、驗資從寬可能會與《公司法》的規定相背離。我們在給予民營企業法律保護的時候應當注意這種不良傾向。
(二)對民營企業不法行為普遍淡化的傾向。我們在倡導對民營企業進行保護的同時,也應當警惕保護民營企業并非對民營企業的一些違法行為置之不理。時下,我們一些地方領導為了表示其保護民營企業的決心,對一些民營企業違反勞動法、產品質量法、稅法、海關法的不法行為網開一面,表面上看是保護民營企業,實則危害社會公平,違背市場規則,長遠看對民營企業的發展也百害無一利。
(三)要求民營企業承擔過多的社會責任的傾向。
二、轉基因生物法律保障立法理念及原則
1.風險監測的程序性原則
由于轉基因生物存在著未知的風險,加上人類認識的局限性也可能導致其給自然和人類社會產生風險,而以現有科技尚不能完全預測,從而還不能采取有效的方法控制和消除危害的發生;此外,人類生活中對轉基因生物產品的使用過程中可能會吸收抗生素或過敏源等,或可引發人體基因突變。同時,轉基因科技還會帶來環境的破壞,危害一旦爆發,將是大規模的、不可逆轉的。因此我們必須加強風險監測,將轉基因技術研究和應用的各個環節納入法律調節的范圍中來,對可能帶來的安全風險進行評價、檢測和追蹤,盡可能地規避并減少其損害。
2.公眾參與原則
由于存在著政府失靈,政府自身的缺陷和公共事物本身的復雜性等諸多因素,致使單靠政府的力量已很難制定出科學、合理、公正的公共政策。公共政策的過程是公眾與公共權力的互動過程,公眾參與是公共政策的基石,公眾參與程度是衡量一個國家民主化的一個重要指標,也是保證公共政策公共性的必然。因此鼓勵公民參與公共政策,提升公共政策的公共性,已達到很多國家政府的共識。
3.公共利益原則
公共利益通常解釋為不特定多數人的利益。由于轉基因生物科技的使用涉及人類環境、健康以及物種的延續,在對于這類事關社會重大利益的立法上,應采取“公共利益原則”。對轉基因產品,相對合理的基于公共利益考慮做法是“不安全推定”,而非“安全推定”。轉基因食品是否安全在科學上還沒有定論,短期來看轉基因食品對人類健康的直接危害很小,但長期的累積和間接的效應還很難說;轉基因食品的跨物種感染問題可能性較小,但它的危害特別大,還是應該引起我們的重視和警惕。如果我們不能證明轉基因食品是安全的,就先假設轉基因食品是不安全的,對它實行科學的檢測和嚴格的管理,趨利弊害,確保人類健康。
4.消費者知情原則
由于轉基因生物及其產品的安全性尚未在科學層面得到確定,一旦產生危害,將會對消費者健康帶來影響,所以有必要按照《卡塔赫納生物安全議定書》要求,對于那些相信轉基因產品無危害的消費者,須保證其可以選擇轉基因產品權利;而對于那些相信轉基因產品可能具有危害性的消費者來說,也有必要使其能夠選擇非轉基因食品。這是最基本的選擇自由,體現了法律對最基本的人權保護。
三、我國轉基因生物安全規制完善
我國政府對轉基因生物產品的安全管理非常重視,先后出臺了相關的管理條例和辦法,如:頒布了《基因工程條例》、《農業生物基因工程條例》、《關于農業轉基因作物的安全管理條例》等,旨在加強生物技術與GMO的安全管理。在我國,建構并完善轉基因生物安全領域的法律制度框架是極為重要的,也應當是相關立法過程中應當解決的首要問題。
1.明確立法原則
一個國家若要指定出符合本國國情、順應歷史潮流的法律規范,必定要在相關的理念和原則的指導下來進行。首先,轉基因生物及其產品的風險包括環境風險和健康風險,且風險具有不確定性、潛伏性、大規模性及不可逆轉性。出于對生態環境與人類自身的尊重,中國應當借鑒歐盟法律中的“預防原則”,確立風險預防原則為轉基因生物產品安全保障的首要原則。其次,如果立法采取管控措施,轉基因作物及食品的推廣速度會延緩。但是與保證人類的健康、安全和環境的完整相比,付出延緩某些技術發明的推廣速度的機會成本也是值得的。因此,在轉基因作物及食品的立法上應以保護社會公共利益優先為原則。對于一項新科學技術的研究,先做公共利益上的判定,符合公共利益予以鼓勵,對風險未確定的新型科技成果的市場化和商業化,則應采取謹慎態度。最后,以公眾參與原則和消費者知情原則為輔佐。轉基因生物產品與人類健康關系密切,公眾應該積極參與其管理過程。提高公眾的生物安全意識是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方面。給予廣大消費者知情權,使他們對接觸使用的轉基因生物及其產品的潛在風險有所了解,給予消費者選擇使用或不使用轉基因產品的權利。
2.相關制度設計
目前我國轉基因生物安全立法中消費者知情同意、公眾參與制度、損害賠償制度、基金制度存在空白,而這幾項制度是轉基因生物安全保障的重要制度,因此下文將重點對此進行分析。
(1)加強對消費者知情同意權利的保護
現代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基本理念是信息透明原則。轉基因食品、食品成分或最終食物中含有轉基因的添加劑或加工助劑不加標簽,事實上使轉基因技術公司通過信息不對稱,獲取了巨大的利益,同時也損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標識”制度的設計是欲通過對轉基因生物作出特別的標注以加強安全監督和風險管理。為切實保障、尊重消費者的知情選擇權,應在生產或銷售過程中,對轉基因食品進行標識。具體的改進措施如下:擴大轉基因生物標識制度的對象范圍及標注范圍,不僅對是否含有轉基因成分或是否為轉基因生物進行標注說明,對過敏性、倫理學評價、風險提示等也應增加進標注的范圍內;明確劃定相關法律用語的范圍,如對于界定生物中含有多少轉基因成分,可設計一個參照數值并以其為基準。
(2)公眾參與
政府自身并不完美,其不可避免的缺陷和轉基因生物安全性包含著復雜的因素,致使單靠政府的力量很難制定出科學、合理、公正的公共政策。公眾參與是保證公共政策公共性的重要條件,在公眾與公共權力的互動過程中,可以提升公共政策的公共性和決策的適用性、科學性。因此應加強轉基因安全法律制定、實施過程中公眾參與的力度。授權普通大眾參與到轉基因生物安全的相關安全評估及管理工作中去,通過向相關政府主管部門進行有關的專業問題咨詢,對國家的轉基因生物安全工作的開展提供寶貴意見,配合政府進行國家的生物安全建設。在政府制定轉基因生物政策、法規、規劃的預案和可行性論證時,通過問卷調查、專家咨詢、公眾聽證會等形式,征詢、聽取公眾的意見,并可派公眾代表參加論證會來決定該政策是否可以通過;在轉基因生物及其產品的開發、研究、銷售以及售后問題等決策的實施過程中,可開設相關的信息交流通道如熱線電話、生物安全郵箱、官方微博等,以征求、聽取公眾建議、接受其監督;
大連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視農民工問題,采取一系列政策措施,著力解決農民工勞動工資、安全衛生及社會保障問題,取得了很好效果。農民工勞動安全衛生與社會保障問題,不僅僅是經濟問題,也是事關社會和諧穩定的政治問題,必須從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統籌城鄉發展,堅持以人為本、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高度,從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推進和諧大連建設的現實需要出發,高度重視、妥善解決農民工勞動安全衛生與社會保障問題,加快構建農民工安全保障體系,實現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創新工作機制推進農民工安全保障體系建設近年來,大連市安全生產監管局認真貫徹落實大連市委、市政府的部署,會同各有關部門,努力創新工作機制,不斷探索解決農民工勞動安全衛生的突出問題。
一是從規范外來施工隊伍和外來勞務人員治理入手,探索農民工安全保障新模式。我們針對新時期企業勞務合作關系、生產組織方式的新變化,安全生產面臨的新情況、新問題,積極探索保障農民工安全的方法和途徑。一方面是政府出臺政策規章,規范勞務派遣、外來務工人員安全治理,從宏觀上、制度上為農民工提供安全保障。另一方面,加強監管,從前置條件入手,嚴把安全準入關。實行勞務公司、外協隊伍審查、備案制度,對勞務公司、外協隊伍的企業資質、人員安全資格與培訓,以及繳納工傷保險情況等進行審查備案。同時,定期或不定期進行檢查,保障農民工勞動安全與職業衛生權益。非凡是針對一些大型裝備制造、修造船等企業使用農民工比例較高的實際,采取強化外來施工隊伍安全資質審核、人員安全培訓,建立與項目承包額掛鉤的安全業績考核機制,實行安全風險保證金制度等措施,不斷完善農民工安全保障體系。
二是建立完善農民工培訓考核機制,大規模、全方位實施農民工安全教育培訓工程。一方面,從普及安全基礎知識入手,抓好農民工日常宣傳教育工作。大連市安全生產監督治理局組織編輯出版了《安全常識讀本》,采用通俗的語言、有趣的漫畫、生動的事故案例,讓農民工把握最基本的安全常識和操作規程;另一方面,有計劃、有步驟地開展集中教育培訓工作,力爭用3年時間,全市90%以上農民工接受正規安全培訓,到2010年,初步形成一個符合安全保障要求、富有地方特色的農民工安全培訓體系和培訓機制,預計到今年年底農民工培訓率將達到30%。在不斷擴大農民工培訓覆蓋面的同時,我們將逐步實行限制錄用制度,強制用人單位對農民工進行培訓。計劃到2008年上半年,高危行業農民工必須持有大連市安全生產監管部門簽發的《安全培訓合格證書》方可上崗;到2009年底前,全市所有行業農民工必須持證上崗。為確保這一強制性措施的落實,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將適時組織有關部門開展聯合執法活動,發現未經培訓上崗或培訓不符合要求的,強制用人單位限期整改、停產整頓,直至依法關閉。
三是推動構建適合農民工特點的社會保障機制,全力維護農民工勞動安全衛生權益。農民工社會保障問題與勞動安全衛生息息相關,社會保障是勞動安全衛生保障系統的重要支撐。目前大連市陸續制定出臺了農民工工傷保險和醫療保險實施辦法。按照這一辦法,農民工工傷保險參保更加方便,待遇支付更加靈活,在外地注冊、大連進行生產經營的用人單位,可在大連市參保,因工傷亡或致殘的農民工,可自主選擇一次性和定期待遇支付方式等,既方便了農民工參保,又盡可能地保障了農民工的權益。同時,勞動保障部門大力實施“平安計劃”,確定用3年時間,把來連務工的農民工全部納入工傷保險覆蓋的總體目標。目前,通過積極努力,全市共有22萬農民工參加了工傷保險,占全市有相對穩定勞動關系農民工的60%以上,遠遠高于全國的平均水平。在推進農民工社會保障機制建設的同時,大連市各級工會組織高度重視,針對農民工勞動安全衛生權益保護熱點問題,全力構建農民工維權體系。大連市總工會通過組織推行基層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制度、勞動安全衛生和傷亡補償接待制度,采取設立農民工維權窗口,開展包括送安全在內的“五送”系列活動等有效措施,有效地維護了農民工的勞動安全衛生權益。
從深層次解決農民工勞動安全衛生權益問題
通過強化政策引導、制度落實、加強監管等有效措施,探索解決農民工勞動安全保障問題,取得了初步的成效,但制約農民工勞動安全衛生保障的深層次問題尚未解決,假如長期以來城鄉分割的二元結構體制不打破,相關的法律、法規不健全,政策、法制不完善,農民工勞動安全衛生權益缺失的問題就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必須不斷通過改革發展的途徑,采取綜合措施,系統解決這一問題。
1.進一步完善體制、機制,確保農民工包括勞動安全衛生在內的各項權益的完整性。積極推動勞動就業制度、戶籍制度、社會保障制度三項制度改革的步伐,建立城鄉統一、平等競爭的勞動力市場和就業服務體系,實行適合農民工特點,符合國情的農民工社會保障辦法,完善全國社會保險網絡和機制,盡快實行城鄉一體的全國社會養老保險“一卡通”制度,使其更好地適應農民工正常流動的需要。要按照市委十屆三次全會的部署,積極探索構建繳費低、廣覆蓋、可轉移、能銜接的農民工養老保險新模式,為保障大連市農民工勞動安全衛生權益提供更有力的支撐。
二、化工園區規劃環評法律制度運行中的現實困境
隨著工業化進程加快,我國出現了大規模的化工業“造園運動”,已建成和在建的化工園區數量和規模龐大,但參差不齊。規劃環評制度在實際中也暴露出自身的不足,不能有效地從源頭上規制化工園區的環境風險、推動化工園區循環經濟發展?!跋葘徟蟓h評”現象嚴重。規劃環評的根本作用在于源頭預防。我國《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條例》第10條規定:編制專項規劃,應當在規劃草案報送審批前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這就要求工業園區專項規劃的環境影響報告書應當在決策審批前完成,為決策提供依據。在實際生活中,“先審批后環評”現象嚴重,違背了規劃環評的立法初衷,不能發揮規劃環評在前期介入和預防的作用。循環經濟理念并未被納入到規劃環評之中。我國現行法律并沒有把循環經濟理念納入到規劃環評之中,這使得規劃環評的實施缺乏先進的理念指導,難以從根本上規制環境風險,實現可持續發展,缺乏規劃環評制度保障的循環經濟則容易淪為口號?;@區規劃環評缺乏替代性方案。我國《環境影響評價法》規定,化工園區專項規劃需要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專項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內容包括對環境可能造成影響的預測、評估以及相應的減輕和預防措施,但并未規定替代性方案。對于行政機關的風險決策而言,最優方案的產生一般包括三個環節:一是分析和考慮實現既定風險規制目標的各種可選方案及相應手段;二是評估每種方案實現目標的有效程度;三是挑選能最大限度實現目標的方案。通過定量分析的方式,將各種方案的風險值計算出來,在精確計算和評估的基礎上,分析每種方案實現目標的有效程度和成本,然后通過成本收益的方法分析來選擇最優方案。沒有選擇就沒有比較,缺乏替代性方案,只能對單一方案進行審查,在單一方案的基礎上進行修補,不能保障行動方案的可行性和合理性,審查的效果就會大打折扣,無法實現最優選擇。規劃環評的公眾參與程序缺乏可操作性。我國《環境影響評價法》雖然對專項規劃的公眾參與做了程序要求,要求規劃的編制機關在規劃草案報送審批前,通過舉行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形式,征求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對環境影響報告書草案的意見,對公眾意見采納與否的說明也須一起送審批機關審查。但對公眾具體怎么參與并沒有明確規定,例如,報告書草案如何公布、何時公布,公眾如何查閱報告書,公眾提出意見的期限,規劃編制機關如何反饋等并沒有具體規定。公眾參與程序具體規定的不足使得其缺乏可操作性,我國規劃環評的公眾參與難以真正實現,公眾的環境知情權、參與權成為空談。環評報告書審查過程流于形式?;@區專項規劃在政府正式批準前,應當由政府指定的環境行政機關或其他機關的代表和專家組成審查小組,對環境報告書進行審查,并提出書面性審查意見,最終的審查意見將成為決策的重要依據。審查小組是行政部門主導下的臨時性工作機構,缺乏獨立的法律地位。在行政部門的主導下,審查小組難以起到中立審查的作用,審查效果不容樂觀。這就使環評報告書的審查缺乏有力的外部監督,審查過程難免流于形式,難以起到實質的約束作用。
三、完善化工園區規劃環評的對策
強化審批機關的責任,保障規劃環評的早期介入。規劃環評的重要意義在于決策之前的早期介入,對環境影響進行綜合評估,確定最優的規劃方案,為決策提供依據?,F實中“先審批后環評”的做法違反了程序性要求,應當強化違法審批的責任。從法治的角度而言,環評作為一項法律程序,其作用在于規范人們的行為?!跋葘徟蟓h評”的做法違反了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本身就失去了法律意義,因此是無效的。這就迫使行政部門為了順利通過環評而嚴格按照法定程序辦事,法定程序并不能保證制定出來的規劃具有絕對的實質正義性,但在絕大多數情況下能保障規劃的科學性和合理性,促進規劃環評發揮有效的作用,推動化工園區循環經濟發展,達到預防環境風險的目的。將循環經濟指標納入到規劃環評之中。規劃環評和循環經濟追求的目標具有一致性,應當把循環經濟的先進理念應用到規劃環評中,建立規劃環評的循環經濟指標評價體系,預防環境風險,建設循環經濟化工園區,推進循環經濟發展,構建循環型社會。在環境影響報告書中加入替代性方案?;@區專項規劃環評環境影響報告書中并未規定替代性方案,路徑選擇的單一性制約了決策的科學性和合理性。在環評報告書中加入替代性方案,可以為決策者提供多種選擇方案,以進行最佳決策,最大限度地降低可能產生的不利環境影響,防止不可逆轉的環境問題產生。從成本收益的角度來看,決策前制定替代性方案的成本遠低于環境問題產生后的補救成本,況且就實際情況而言,替代方案的制定并不需要增加太大的成本,因此,從總體來說,在環評報告書中加入替代性方案是利大于弊的。在規劃環評中加入替代性方案,是平衡現實利益和長遠利益的理性選擇。完善公眾參與制度。法律以保障利益為主要目標。化工園區的建設會對周邊居民的環境和健康產生直接影響,公眾作為利益方當然有權利要求參與到環評決策中來,以維護自身利益。環評決策是一種風險決策,對未來的影響進行預測是相當困難的,所以,應將規劃環評定性為科學判斷基礎上的價值判斷,而非單純的科學事實判斷。規劃環評應成為一個風險溝通的平臺,在這個平臺上,公眾的意見得到了表達,雙方進行了溝通,增進了對于決策的認知和理解。無論公眾意見最后是否被采納,都是經過討論的結果,這就增進了公眾對于政府決策的接受度,增強了政府的公信力。在項目前期決策中征求公眾意見,可以相應減少后期對抗式參與的數量,對于預防環境至關重要。我國現有的環評公眾參與最大的不足在于缺乏程序性保障。因此,應建立信息公開制度,向公眾及時有關規劃環評的信息,拓展信息的渠道,讓公眾及時了解信息。同時,建立信息反饋機制,及時反饋公眾的環評意見,搭建風險溝通和決策的平臺。完善環評審查機制。現有的規劃環評審查機構缺乏獨立的法律地位,審查過程受到較多制約,審查的客觀性和公正性受到影響。筆者認為,應從法律層面賦予審查機構獨立的地位,在環保部下設一個環評審查委員會,各省、市建立地方環評審查委員會,成員由各級環保專家組成,由其獨立、統一地行使審查規劃環評職權。中央、地方實行垂直統一管理,人事、財政獨立管理,保證其作為審查機構的中立性。
論文關鍵詞:旅游權利殘疾人旅游弱勢群體旅游社會公平
一、引言
“不論旅游業的經濟效益多么現實、重要,都不會、也不可能是各國做出鼓勵發展旅游業之決策的唯一標準?!薄恶R尼拉世界旅游宣言》。
二、旅游是人的基本權利
1旅游權利的原始定性
從人類旅游現象的發展歷程來看,旅游的發展大體經歷了少數人自發出游、群體性自發出游、社會有組織(管理)出游3個階段。而在前兩個階段,旅游的社會性沒有引起人們的廣泛關注。真正對旅游的性質及社會影響、社會地位進行定性的是1980年9月27至10月10日在馬尼拉召開的世界旅游大會上通過的世界旅游領域的綱領性文件——《馬尼拉世界旅游宣言》,該文件強調了旅游的社會作用:“在旅游實踐中,精神因素比技術和物質因素占有更重要的地位”,精神因素主要為以下幾點:
——徹底實現人的自身價值;
——不斷地推動教育的發展;——各國命運的平等;
——本著尊重他人人格和尊嚴的精神解放人;——承認文化屬性并尊重各國人民的精神遺產。
在此基礎上,《馬尼拉宣言》原始性地對“旅游權利”進行了定性,強調“旅游應是人人享有的權利”。
眾所周知,自19世紀中葉現代旅游產生開始,旅游就不再是“很私人”的活動,它已經由“有限富人的活動”轉化為一種“廣泛與社會、經濟生活相聯系”的社會現象,在實現人的權利、提高人類素質、發展地方經濟、增進文化交流、促進國際交往與世界和平等方面發揮著巨大作用。
而對于人類個體而言,旅游成為提高個人綜合素質、實現自我價值的最重要的途徑。正因為如此,作為世界旅游領域的綱領性文件,《馬尼拉宣言》進一步發揚了《世界人權宣言》中“人人有享受休息和閑暇的權利,包括工作時間有合理限制和定期給薪休假的權利”的理念,更加明確地強調:“旅游也是人類社會的基本需要之一”,“旅游應是人人享有的權利”,“旅游是人們的一種積極休息,能夠強烈而深刻地表達人的本性?!?/p>
作為現代社會人的基本權利之一,旅游應為全社會成員所共享,國家、政府、企業及其他社會機構應本著以人為本的理念,從人文精神出發,為人們實現旅游的權利創造條件和便利,這是政府、企業和社會機構的責任和義務。
2旅游權利的實現與旅游發展的功利化
毋庸置疑,旅游的實現需要一定的條件:一是要具備一定的經濟基礎。這既包括國家、地方的經濟基礎,也包括個人和家庭的經濟基礎。二是要有政策、制度的保障。旅游既是一種個體行為,也是一種社會現象,它的規模化、社會化發展需要政策、制度的保障和支持,甚至需要政府的導向和引領,包括休假制度、旅游產品開發與供給制度、旅游產業政策與旅游法規等。
由此,有兩個相關問題需要引起特別關注:
一是如何處理好“權利意識”與“功利化”的關系。旅游作為現代社會人的基本權利,不是政府賜予的福利,這是各級政府必須確立的基本理念。雖然發展旅游能夠獲得經濟收益,國家和地方政府、相關企業也應該通過發展旅游來增加收入、發展經濟,但政府、企業和社會機構不能功利化地把發展經濟作為促進旅游的唯一目的。對于中國來說,旅游業的發展經歷了30年的經濟導向發展階段,積累了管理經驗和產業基礎,具備了規模。而在更加注重以人為本、全面發展的今天,旅游業也應該走向本質的回歸——由單純的產業導向走向社會導向,即更加注重旅游對于提高人民生活質量和人類綜合素質、實現人類個體自我養成上來,這也是我們今天制定《國民休閑計劃》的根本目的。正像《馬尼拉宣言》所強調的那樣,通過發展旅游來獲得經濟收益、發展區域經濟并不是唯一的標準和目的,相反,實現人類的旅游權利,才更應該是各級政府和社會機構的責任。從這個意義上說,《國民休閑計劃》無論是哪個部門主持擬定,無論在哪一級政府層面上出臺,都不能把它作為政府的福利性“恩賜”,更不能把它作為經濟低迷時期的行業救市計劃。
二是低收入群體和特殊弱勢群體的旅游權利如何實現。這是一個非?,F實的問題,既然旅游是人的基本權利,就應該人人共享,包括低收入群體和其他的弱勢群體,這部分人旅游權利的實現考驗著一個國家、社會的發展水平和文明程度。
三、低收入群體旅游權利的實現途徑
無論在什么樣的社會背景下,社會財富都不會是平均分配的,必然會有部分低收入群體存在。這些低收入者,一般包括因身體的缺陷無法就業者、智障者、青少年無收入者及其他因各種原因生活在低保水平的社會群體,而在一些經濟相對欠發達的國家和地區,即使是就業的“工薪階層”也可能無法獲得較高的收入,沒有多少可自由支配的收入供旅游消費支出。正因為如此,《馬尼拉宣言》也特別強調,要建立“社會化”的旅游機制,為那些低收入者實現旅游的夢想——“社會化旅游是每個社會為那些最沒有機會行使其休息權利的公民所設立的目標”;而且還特別指出,“由于青年比其他旅行者或度假者收入少,所以青年旅游應得到最積極的關注。一種積極的政策應給青年提供極大的鼓勵和設施,同樣也應對老年人及殘疾人旅游予以重視?!?/p>
而在現實社會中,國家和地方政府、社會機構等通過怎樣的政策與措施來保障低收入階層實現旅游權利,則是一個非常具有現實意義的問題?!恶R尼拉宣言》中所倡導的“社會化”旅游機制,是通過怎樣的途徑來實現人類普遍的旅游權利呢?
1帶薪假期——制度保障
帶薪假期,是國家或地方政府通過法律、法規確定的勞動者的基本權利,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的《勞動法》都在《世界人權宣言》的框架下規定了就業人員享受休假的權利。
中國是發展中國家最重視勞動者休假權的國家之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章“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中除規定用人單位在法定元旦、春節、國際勞動節、國慶節等節日期間要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外,第四十五條還專門規定,“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庇匈Y料顯示,世界上許多國家都實行了帶薪假期制度,如法國、西班牙每年30天,比利時24天,英國20~27天,德國、意大利5~6周,韓國20天,泰國10—20天,澳大利亞30天以上;日本出勤率在80%以上或連續工作6個月以上者每年可享受10天的帶薪休假,6年工齡以上者每年可以有20天的帶薪假期,日本公務員帶薪休假時間一般在30天以內。美國企業一般規定,職工上崗半年后獲得5個工作日(節假日不算)的帶薪休假,滿一年帶薪休假增加為10個工作日,5年后為15個工作日,10年后為20個工作日;一些大公司為獎勵老員工,會在此基礎上繼續予以增加。帶薪休假可以在年內1次用完;也可以分成多次使用,1次用半天或幾天,有些公司還準許職工按小時使用。瑞典提倡在職人員自愿脫離工作崗位休假,2002年開始試行自愿休長假制度,自愿脫離工作崗位休假12個月的員工可以在休假期間領取85%的失業保險金。
帶薪休假制度,是政府通過法律、法規的形式對勞動者休假權的法律認定,同時也是對業主的強制性約束,這一制度保障了公民實現旅游的兩個最重要的條件:一是閑暇時間,二是可自由支配的收入,而這種假期里的“帶薪”又往往被看作是勞動者的“旅游專項資金”。
2“免費日”和“免費”——人類資源人類共享
自然和文化遺產區、博物館、藝術館、旅游景區等場所定期實行免費開放日,是實現人類資源人類共享的有效手段,也是實現社會公平的重要途徑之一。
在歐洲,許多國家的博物館、藝術館,將每周的某一特定時間確定為免費日,如丹麥首都哥本哈根每周三博物館免費,梵蒂岡每月最后一個星期天免費開放,瑞士洛桑博物館每月第一個周日免費,日內瓦大多數博物館常規展覽常年免費,英國倫敦大多數博物館包括大英博物館都是免費參觀的。
隨著社會的發展,許多國家的博物館開始由定期設立免費日過渡到完全免費。中國在2008年由幾個相關部門聯合下發《關于全國博物館、紀念館免費開放的通知》,全國各級文化文物部門歸口管理的公共博物館、紀念館,全國愛國主義教育示范基地將全部實行免費開放。
由博物館、藝術館的免費日,開始逐步向公益性旅游景區延伸。如杭州市政府投資幾十億元開發的西溪國家濕地公園確定每周一“向所有的地球人免費開放”。許多城市的一些兼具休閑游憩功能的城市公園、園林等也逐步走向免費開放。
公共資源、公益性旅游景區由收費到設立免費日、到完全免費,不僅僅代表著經濟水平的提高,更重要的是,它是人類公平思想得以認同和實現的象征,讓所有的人都能夠享受到人類的自然遺產和文化財富,讓所有的人都能夠在旅游中受益。
3“旅游券”——政府、企業對責任與義務的暫時兌現
政府和旅游企業發放旅游免費券和旅游折扣券,是承擔責任、義務的政府和企業對公民旅游權利的一種暫時性的兌現。
2009年1月杭州市政府出臺政策,宣布自2009年2月到4月啟動“杭州人游杭州”優惠季活動,使用杭州市民卡到杭州所屬旅游景點旅游可以享受五折優惠。3月開始,當地旅游部門通過廣場促銷和郵政直郵投遞,向上海、江蘇等地市民發放總金額4000萬元的杭州旅游券,游客可以持券在指定的旅游景區、游船公司、餐館、茶樓、足浴和旅游演藝場所抵價使用。
政府在費用上的資助、發放免費旅游券,企業的價格折扣等,從本質上說,應該是一種對責任和義務的擔當,而不能異化為某一個特定時段的促銷或救市計劃。但值得注意的是,在現實中,有時會被一些不良企業所利用;一些地方政府也推波助瀾,僅僅把這些行為作為營銷的手段,而忽視了擔當的社會責任。這是應該引起社會、特別是政府關注和重視的。
4社會化機制——政府、企業應承擔的義務
要想從根本上實現社會公平,使所有的社會群體都能夠享有旅游的權利,需要建立一種社會化機制,國家通過法律、法規和制度,保障所有人都能夠實現參與旅游。
據英國《泰晤士報》報道,受經濟衰退的影響,2009年夏天畢業的近30萬英國大學生中,預計8萬人既無法就業也無法繼續深造。英國政府計劃撥款資助這些“失業”畢業生參加由英國“羅利國際”青年組織發起的海外(旅行目的地包括馬來西亞、哥斯達黎加、尼加拉瓜、印度、加納和斐濟等)旅行活動。在為期數月的旅行中,參與者除觀光外,還充當志愿者,幫助當地民眾建造學校和衛生設施等。“羅利國際”旅行項目人均花費3000英鎊(約合5007美元)。政府首批計劃贊助500名畢業生,贊助總金額50萬英鎊(約合83.45萬美元)。
英國政府的這一行為仍屬于暫時性的;社會化的旅游機制,應是建立在國家法律法規基礎上的一種長效機制,涵蓋多個層面、多種模式、多種途徑的旅游促進體系,包括以下幾個基本領域:
——貫穿于全部教育過程的修學或游學旅游制度;
——政府、社區福利制度下的旅游資助機制;
——企業的獎勵旅游、福利旅游、成長(培訓)旅游制度;
——殘疾人福利機構、慈善機構的制度化資助機制;——政府與金融機構合作的低息或免息旅游借貸,等等。
四、現代社會要更加關注殘疾人群體的旅游權利
殘疾人是一個特殊的弱勢群體。
根據聯合國文件的定義,殘疾人是指肢體、精神、智力或感官有長期損傷的人(《殘疾人權利公約》,聯合國大會2006年12月13日通過)。據聯合國公布的數據顯示,全球約有6.5億殘疾人,約占世界人口的10%。據我國第二次全國殘疾人抽樣調查數據推算,中國有各類殘疾人8千多萬人,占全國人口總數的6.34%。
1殘疾人的旅游權利和旅游愿望
旅游對殘疾人而言是一個“奢侈的夢”。在殘疾人群體里,有90%的人渴望旅游,卻只有不到10%的人有能力出游。由于身體方面的缺陷,殘疾人出行有很多困難,而在旅游消費中他們又屬于低消費的目標市場,致使殘疾人旅游市場的規模一直發展不起來。對于旅行社等企業來說,經營殘疾人旅游成本高、風險大、收益低,所以許多旅游企業都不愿意開發和經營殘疾人旅游產品;即使是政府部門,也往往忽視了殘疾人的旅游需求和愿望,到目前為止,國內幾乎沒有任何一個城市的旅游部門專門研究過殘疾人旅游產品的開發問題——人們過于功利化地為發展經濟而發展旅游,卻普遍忽視了殘疾人旅游的權利。成都一位多次組織殘疾人出游的盲人唐柯曾說過一句令人深思的話:“雖然我們眼睛看不見東西,但我們可以用心靈去感受世界?!?/p>
2殘疾人旅游的專門性設施和服務被普遍忽視
正因為殘疾人的旅游權利被忽視,所以導致了為殘疾人這個特殊群體服務的專門性旅游設施和服務的嚴重缺失。
在旅游景區中,專門針對殘疾人的配套設施和服務往往成為“盲點”:雖然有無障礙通道但常被占用,沒有專為殘疾人使用的衛生間,沒有為殘疾人準備基本的助行器具——輪椅、拐杖等,沒有通往景區的無障礙客車等,一些賓館內缺乏殘疾人專用的雙門電梯,劇院、博物館等沒有殘疾人使用的洗手間、停車場及視聽設備等。
公共設施的完善程度特別是對特殊群體和弱勢群體的服務功能,反映了城市的經濟實力、文明程度和人文意識。一項關于城市道路和交通的調查表明:對殘疾人來說上公交車困難的占70%,公交車的多階踏步對下肢殘疾人是最大的障礙,車內缺乏為殘疾人預留的專用座位,缺乏為視力殘疾人提供語音報站服務和為聽力殘疾人提供電子視頻報站服務;城市道路上的導盲帶經常被車輛、攤位等占用;交通路口沒有設置交通音響信號、防滑路面和欄桿等;醫院、銀行、郵局等場所沒有專供輪椅者使用的低位服務臺;賓館內沒有設置便于殘疾人出入的專用電梯、個性化房間、衛浴設施和就餐的低位餐臺;旅游景區內沒有殘疾人專用的坡道、客車和廁所等等;劇院、博物館或景區內都沒有配備針對聾啞人的手語翻譯服務,也沒有針對視力殘疾人的專門服務。
而從市場供給上看,旅游市場上針對殘疾人提供專門服務項目很少,主要表現在:(1)經營殘疾人旅游的旅行社企業少,由于殘疾人較高的出行成本和不穩定的市場,旅行社一般不把殘疾人旅游作為經營的內容;(2)缺乏針對殘疾人群體進行個性化服務的專業人員,如朗讀員、手語譯員等;(3)缺乏針對殘疾人服務的信息手段,如旅游區基本沒有盲文解說系統(包括標記語言、字幕、觸覺交流、大字本、無障礙多媒體以及書面語言、輔助或替代流方式等);(4)缺乏相應的旅行保障機制,保險公司不負擔殘疾人的意外險,殘疾人的人身安全得不到切實保障,旅行社承擔的潛在風險級別相應提高,從而抑制了殘疾人旅游市場的開發。
3發展殘疾人旅游是實現社會公平的重要標志
一、知識產權融資的概述和必要性
知識產權融資是債務人和第三人用自己合法的知識產權出質,向債權人做出擔保債權實現,獲得貸款的融資方式。我國對于知識產權的法律依據見于:《擔保法》第75條第3款規定:“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可以質押,并簽訂合同,相關本門登記自登記起生效?!敝R產權質押融資在歐美發達國家已十分普遍,在我國則處于起步階段,《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明確指出要“促進自主創新成果的知識產權化、商品化、產業化,引導企業采取知識產權轉讓、許可、質押等方式實現知識產權的市場價值?!?/p>
我國的科技型中小企業的的融資需求大,而信用低,有形資產少,無形資產價值少并且未被充分利用,而銀行和中介金融機構的經營理念傳統的負面影響,知識產權的未來使用費的風險大,貶值高成為了其擔保的障礙和觀念的誤區,并且法律的相關漏洞使融資得不到保障。在我國,中小企業擁有的專利占總量的65%,新產品占80%,創造的最終產品和服務價值占GDP(國民生產總值)60%,上繳稅收占稅收總額53%。所以知識產權的融資的市場和機會很多。并且加強知識產權的融資,可以提高企業的創新能力和經營管理的能力,減少政府的負擔,符合我國“科教興國”的戰略,提高整體對外的競爭力和適應力,有利于經濟的發展和國家創新能力的增強。
二、我國現存知識產權融資法律規定所存在的問題
(一)知識產權的法律規范不清,權利界定過于籠統
我國雖然有相關的《擔保法》,《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的出臺,但是對如《擔保法》:
第七十九條以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第八十條本法第七十九條規定的權利出質后,出質人不得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可以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出質人所得的轉讓費、許可費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質權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
規定過于籠統,對于知識產權等無形資產其操作的復雜性和風險性并不能完全涵蓋。但對于專利、商標、著作權之間的交叉問題應適用何種法律也沒有完整的規定,質押融資事件中面對復雜問題更無所適從。并且其規范的范圍過于狹窄,沒有商業秘密權,商號權,植物新品種權和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并沒有包括在內,也沒有專門或集合立法,導致很多權利的真空和爭議侵權的產生。還有擔保法與物權法的銜接性較差。如《擔保法》第79條對知識產權質押合同生效的表述是:“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而《物權法》第227條則規定:“以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質權自有關主管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從嚴格的語義角度解讀,“設立”與“生效”是兩個法律后果截然不同的概念,兩者相互矛盾,不利于法律的適用。
(二)知識產權融資的評估不完善
知識產權的資產評估的是整個融資擔保的核心和關鍵,知識產權評估的內容包括:所含權利及限制、知識產權的價值、確定和保護知識產權的法律是否明確和規范三個方面,但是由于我國的評估水平較低,標準的不統一,形式的不一致,并且缺乏權威性和穩定性,又沒有使用不同類型的評估,使得評估并不科學風險的不確定性加大。
(三)知識產權的市場交易不成熟
由于知識產權的擔保價值主要是它的未來所產生的現金流,而知識產權本身的變現的難度大,風險和貶值的可能性高,而公開的市場交易規則不規范,其融資成本高。并且專利的時效性使得很多專利可能瀕臨浪費和報銷,而且沒有市場的交易的統一規范,是知識產權的交易秩序十分混亂,風險上升。還有就是知識產權難以轉化,或轉化條件高,例如專利權很可能依靠大的機器和設備進行,使得成果轉化的效率很低。
(四)知識產權融資的中小企業和銀行的信息不對稱
由于科技型中小企業的自身內控制度和信息公開制度不健全,使得銀行對于科技型中小企業的了解和信息甚少,自身的信用等級很低,很多的銀行不敢把錢貸給中小企業,而又缺乏相關的調查和咨詢,雙方的溝通和聯系并不緊密。銀行為了降低風險,會提高融資的門檻和費用,并且對于其的流動性和用途進行細致而有限定性規定,大大影響了中小企業貸款的積極性。
(五)我國的知識產權的登記制度混亂
我國的知識產權的登記程序十分復雜,難度極大,有數十個部門進行監管,而且權力過大,費用過高,有些擔保重復,而有些擔保沒有,不允許“未來財產”和“數量浮動的財產”作為擔保物,使得登記的難度和成本增加。并且不同的知識產權種類,如專利和商標進行雙重的質押,其流程和所經和部門就更難以操作。加之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當著作權因交易而移轉或設定質權時,因缺乏公示機制。使情況更加復雜。
(六)知識產權的擔保形式單一
對于專利的有較強的時間性和實用性來說,專利的質押不利于整個專利的使用和專利的升級,其的價值被大大限制,而且,知識產權擔保物的擔保價值不完全基于擔保物的轉讓,更多地基于知識產權的預期現金流量;知識產權擔保價值更接近于抵押價值,而非轉讓價值。因此,知識產權質押是值得質疑的。
三、對于知識產權融資解決方法和對策
(一)對于政府未來完善知識產權融資擔保的建議
1.制定詳細全面的法律規范和權利界限明細
首先體現在,對于一些其他的知識產權的抵押擔保,我國也應做出相應規定和規范,例如《商號權抵押登記的暫行管理辦法》、《植物新品種權和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的擔保條例》。并且統一相關的法律規范和理念確定消除法律之間的不一致和邏輯的不統一。銀監會要盡早制定知識產權質押貸款的規章,規定相應監管標準、專門的質量管理要求,設定特定風險容忍度,出臺特別操作規范、明確免責范圍的規定,為銀行貸款提供參考。以及《信托法》對于著作權擔保是否要求登記和私募基金的限制做出新規定。
2.對于地方的試點進行相應的推廣,推出特有的地方模式
對于我國的地方模式,上海,北京,和廣州等地已經對于科技型小企業的融資做出表率,例如“展業通”將融資限額做出規定,并且鼓勵私募基金和風險投資的加入,政府并且對于企業的資質和相關的資本金做出相關的規定,規定其的用途和貸款的期限,并且鼓勵和接受混合的質押,要求知識產權要有一定比例,使得即使是壞賬,也還有一部分的資產可以得到清償和拍賣。
3.政府政策輔助促進金融機構職能轉變
政府可以成立相關的知識產權的信用管理部門,專門對于知識產權的交易進行處理。對于知識產權進行擔保和風險的分攤,對于銀行可以以一部分的資金進行先期一定比例的擔保,使得銀行沒有后顧之憂,提高銀行的承貸的積極性,政府成為最后的追償人,對于知識產權權利人進行追償和訴訟。
4.對于無形資產的登記制度進行簡化,加強電子公示
建立統一的登記制度,去除多個行政部門的登記,效率是融資登記的主要追求的價值,減少多單位的登記也可以減少權力尋租和可能性,對于多個知識產權打包質押于一個單位,減少社會資源浪費。通過電子公示的方式來進行登記的公示,既方便又廉價,可以銀行可以通過電腦就可以進行擔保和相關的查詢,可以提高整體的效率。
(二)對于金融機構的未來改進和完善的建議
1.建立知識產權證券化的規范和推出鼓勵科技型企業融資的辦法
大力推廣知識產權的證券化的建設,破產隔離制度很好的減少了一部分風險,減少ABS發行的相關費用,對于提高信用評級水平,政府進行擔保和支持,對于SPV,要其資本金要求進行降低,加強對于SPV的監管的控制,發揮知識產權的融資杠桿的作用,提高融資效率,運用公共保險為其未來的使用費作擔保,提高其的信用等級,并且創設獨立知識產權板的方便其上市發行。尤其是倡導知識產權的債劵融資一方面可以減少稅基,有稅盾的功效,與股權相比,不會降低對于公司控制的影響,稀釋股權。
2.制定多層次的估價標準,估價定位科學性
落實國家《關于加強知識產權質押融資與評估管理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通知》的通知,中國資產評估協會要加強相關評估業務的準則建設和自律監管,促進資產評估機構、注冊資產評估師規范執業,進行建立統一而又規范的資產價值評估標準,使銀行敢于向中小企業進行融資,而對于不同的知識產權我們要根據其特點,類型,條件進行不同的評判,不能籠統的歸為一類。做出一手的數據,整理出相關的數據庫,進行數據的資源共享,要對相關的知識產權的評估機構進行管理,頒發相關的資質的證明,構建的“知識產權價值評估師資源管理信息庫”可以讓金融機構和權利人清楚明晰的做出選擇。
3.鼓勵多方金融機構的參與,加強風險防范的措施
在鼓勵中小企業融資的同時,還有大力加強保險業的配合和發展,因為知識產權的自身的風險和不確定性,導致侵權的發生等情況,保險人為被保險人提供訴訟費用和因此耽誤的損失,這也是一種風險分攤的機制,有利于整個的運作。還可以加強仲裁庭等高效的方式解決。
(三)未來對于國際的借鑒和接軌的建議
1.借鑒國外模式,加強無形資產融資管理
國外有100多個國家承認應收賬款的信貸,并且國外的知識產權擔保已經十分傳統,而對于知識產權的界定已經十分明晰,學習國外的先進的管理理念和機制來,從而也好和國際接軌,與英美法系的公司學習先進的信用評級、管理理念、設立信托、證券承銷、信用增強、證券管理的方法,以及知識產權的信托和保險等等。例如引進美國業界發展出知識產權融資保證資產收購價格機制和美國知識產權保險制度主要分為兩大類:知識產權執行保險和知識產權侵權保險。
2.加強國際合作,積極加入國際合約,融入世界
關鍵詞:電子公文電子政務互聯網
一、子公文及其特點
電子公文是指以電子形式表現的并通過網絡傳送的,用于政府機關相互之間聯系事務的專用文件。電子公文的特點是基于電腦和互聯網聯網的特性而產生的,因為電子公文的制作、發送及接收都需要通過電腦和互聯網這兩種媒介來進行。首先是電腦,它的最大作用是將政府公文中所有具體的信息都進行了數字化的改變,這里所說的數字化是指電腦將輸入的具體信息以“1”和“0”來進行存儲和運作,這不像傳統的政府公文是以具體的書面形式來表示的。其次是互聯網,互聯網將電腦里的數字化信息在各個政府機關之間迅速地傳送?;ヂ摼W本身有其特殊性,即公開性和全球性。所謂公開性是指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地進出互聯網,而全球性是指信息在互聯網上的傳遞是沒有邊界障礙的。根據上述分析,較之傳統的政府公文,電子公文有以下幾個方面的特點:
(1)電子公文是一種數字化的、虛擬化的文件形式;(2)電子公文的傳送是在公開環境下,通過互聯網進行的;(3)電子公文的傳送可以在各個地區、國家乃至全球范圍內的政府之間進行;(4)電子公文的廣泛應用能夠極大地提高政府的辦事效率。
顯然,信息技術的發展給政府機構帶來了一場深刻的變革。傳統的公文傳送方式使政府機構背負著沉重的時間負擔和經濟負擔。傳統公文在這一場變革中受到了電子公文這一新生事物的強有力的沖擊。電子公文的制作、發送和接收可以突破時間和空間的限制,給人們以快速和便捷??墒请娮庸漠吘故墙陙聿砰_始出現的新生事物,很多技術上的問題還有待解決。特別是,由于電子公文剛剛開始啟用,有關電子公文的法律紛爭還頗為鮮見。就世界范圍來說,還沒有專門的法律規范,也無強制性的原則可以遵循??梢哉f,其中還有很多值得研究的問題擺在我們的面前。
二、電子公文應用中存在的安全問題
目前,電子公文應用中出現的安全問題主要有:
1.黑客問題。黑客入侵網站的消息在近年被頻頻報道。以前黑客們往往挑選美國國防部和雅虎這些安全防范體系堪稱一流的硬骨頭啃。而隨著各種應用工具的傳播,黑客已經大眾化了,不像過去那樣非電腦高手不能成為黑客。如果安全體系不過硬的話,黑客便可以肆意截留、毀滅、修改或偽造電子公文,給政府部門帶來混亂。
2.電腦病毒問題。自電腦病毒問世幾十年來,各種新型病毒及其變種迅速增加,而互聯網的出現又為病毒的傳播提供了最好的媒介。不少新病毒直接利用網絡作為自己的傳播途徑。試想一個完整的電子政府體系中某個環節受到病毒感染而又沒有被及時發現,電子公文系統全面癱瘓,那將會產生怎樣的后果?病毒的感染會使一些電子公文毀滅或送達延誤,整個電子政府將會指揮失靈、機構運作不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