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3-14 14:48:19
序論:好文章的創作是一個不斷探索和完善的過程,我們為您推薦十篇印章管理制度范例,希望它們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閱讀品質,帶來更深刻的閱讀感受。
管
理
印章編號
使用人
所在班次
領用日期
印章取樣
QC印章
檢驗01
檢驗02
檢驗03
檢驗04
檢驗05
檢驗06
檢驗07
檢驗08
檢驗09
檢驗10
檢驗11
檢驗12
檢驗13
檢驗14
浙江光隆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檢驗印章管理制度
制定:
審核:
批準:
文件名稱:檢驗印章管理制度
文件編號:
版本號:
制訂部門
發行部門
發行日期:
檢驗印章管理制度
1、目的
對檢驗印章的制作、發放、使用和管理進行控制,確保檢驗印章的法律效力
2、范圍
適用于公司對檢驗員印章、產品檢驗合格專用章的制作、發放、使用和管理。
3、職責
3.1人力行政部負責
a)
檢驗印章的刻制;
b)
產品檢驗合格專用章的發放、監督使用和管理。
3.2品質部負責檢驗員印章的管理。
3.3品質部負責人負責
a)
產品檢驗合格專用章的保管和使用;
b)
檢驗員印章的發放和監督使用和管理。
3.4
檢驗員負責本人使用的印章的保管和使用。
4、檢驗印章的管理規定
4.1
產品檢驗合格專用章和檢驗員印章由人力行政負責統一刻制,任何其他人員不得私自刻制檢驗印章。
4.2
檢驗員印章的發放、使用和管理
4.2.1
檢驗員印章由技術品質部負責發放和管理
4.2.2
檢驗員印章的發放
4.2.2.1
檢驗員經過培訓、考核合格后,由品質部核發檢驗員印章。
4.2.2.2
發放檢驗員印章前,品質部負責人應做好印模樣記,發放時,應有印章領用人的簽字和領取日期。
4.2.2.3
檢驗員印章應有編號,必須專人專用,專崗專用。
4.2.2.4
當檢驗員印章不清晰需要重新刻制發放時,應由印章使用人交回舊的檢驗員印章。新制印章沿用舊印章的編號。
4.2.2.5當檢驗員印章丟失需要重新刻制發放時,印章使用人應向品質部提出書面說明,品質部立刻向公司內部有關部門發出通告,宣布該印章失效。同時刻制新的檢驗員印章補發給印章使用人,印章丟失后補刻時,不得沿用原印章編號,以避免質量責任混淆不清。
4.2.3
檢驗人員應隨身攜帶檢驗印章,不得隨意擺放。檢驗員需對本人加蓋的檢驗員印章負責,不得隨意加蓋印章。
4.2.4
當檢驗人員不再從事公司質量檢驗工作或調離本公司時,應及時交回其使用的檢驗員印章,品質部負責人應作好回收記錄。此印章可在停用半年后重新發放給其他檢驗員使用。
4.3
產品質量檢驗合格專用章的發放、使用和管理
4.3.1
產品質量檢驗合格專用章由品質部負責人向人力行政部領取。
4.3.2
人力行政部在發放產品質量檢驗合格專用章時,應做好發放記錄,由品質部負責人簽收并注明領取日期。
4.3.3
品質部負責人應妥善保管產品質量檢驗合格專用章,不得隨意擺放、以免丟失。
4.3.4
品質部負責人對產品質量檢驗合格專用章的使用負責。只有當產品圓滿完成全部所策劃的檢驗工作并達到規定的要求時,方可加蓋產品質量檢驗合格專用章。
4.3.5
當產品質量檢驗合格專用章不清晰時,可向人力行政部申請重新刻制、發放。重新發放時品質部負責人應交回舊的印章。
4.3.6
產品質量檢驗合格專用章若發生丟失,應書面向人力行政部說明情況,申請重新刻制、發放。
4.3.7
當品質部負責人調離本崗位工作時,應及時交回產品質量檢驗合格專用章,辦公室做好印章回收記錄,并發放給下一任品質部負責人使用。
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印章分為名稱印章、辦事機構印章和專用印章(專用印章分為鋼英財務專用章、合同專用章等),一律為圓形。
由國務院民政部門核準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稱印章直徑為4.5厘米,辦事機構的印章直徑為4.2厘米。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核準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稱印章直徑為4.2厘米,辦事機構的印章直徑為4厘米。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專用印章必須小于名稱印章且直徑最大不超過4.2厘米,最小不小于3厘米。
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印章,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單位名稱,自左而右環行。其中辦事機構印章中的辦事機構名稱及財務專用章、合同專用章中的財務專用、合同專用等字樣,刊在五角星下面,自左而右橫排。
二、印章的名稱、文字、文體
印章所刊的單位名稱,應為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法定名稱;民族自治地方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印章應當并列刊漢文和當地通用的民族文字;有國際交往的民辦非企業單位印章,需要刻制外文名稱的,將核準登記注冊的中文名稱譯成相應的外國文字,并列刊漢文和外文。
印章印文中的漢字,應當使用國務院公布的簡化字,字體為宋體。
三、印章的刻制審批程序
民辦非企業單位刻制印章須在取得登記證書后向登記管理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及印章式樣,經批準后持登記管理機關開具的同意刻制印章介紹信及登記證書到所在地縣、市(區)以上公安機關辦理準刻手續后,方可刻制。
四、印章的管理和繳銷
(一)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印章經登記管理機關、公安機關備案后,方可啟用。
(二)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印章使用管理制度,印章應當有專人保管。對違反規定使用印章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追究保管人或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或法律責任。
(三)民辦非企業單位因變更登記、印章損壞等原因需要更換印章時,應到登記管理機關交回原印章,按本規定程序申請重新刻制。
(四)民辦非企業單位印章丟失,經聲明作廢后,可以按本規定程序申請重新刻制。重新刻制的印章應與原印章有所區別。如五角星兩側加橫線。
(五)民辦非企業單位辦理注銷登記后,應當及時將全部印章交回登記管理機關封存。
(六)民辦非企業單位被撤銷,應當由登記管理機關收繳其全部印章。
(七)登記管理機關對收繳的和民辦非企業單位交回的印章,要登記造冊,送當地公安機關銷毀。
(八)民辦非企業單位未到公安機關辦理準刻手續擅自刻制印章的,由公安機關處以500元以下罰款或警告,并收繳其非法刻制的印章。
2.管理人員如不在單位,應約定用印時間,以不超過半天時間(遇周末等順延)為宜。
3.假期期間,可將印章移交值班領導,以保證及時用印。
二、用印的審批
用印須經過領導審批,已經有領導簽字的文件可以直接用印,文件上未出現領導簽字的,須填寫用印審批單。
三、用印
1.用印人憑領導簽字的審批單或領導簽字的文件,到印章管理人員處用印。
2.用印之后,須在用印記錄表上登記用印人、審批人,如果文件上沒有領導簽字,須將用印審批單粘貼在用印登記表后面,以備查,已經由經費負責人簽字的報銷結算單用印可不再審批但必須登記,用印責任由經費負責人自己承擔。
四、用印登記表作為檔案保留。
1.辦理印章移交應以不違反學校規定為準。
2.該辦法如與上級規定不符的,以上級規定為準。
五、 附表
1.用印審批單
序號
文件名稱
用印人
審批人
2.用印登記表
序號
文件名稱
(一)開戶銀行法律地位尷尬。目前,銀行結算賬戶行政許可程序如下:開戶申請人持有關開戶申請材料向擬開戶銀行提出申請銀行申核后持有關申請材料向當地人民銀行提出申請人民銀行審核后,作出是否許可的決定,并將決定文書交開戶銀行開戶銀行根據人民銀行的決定,是否為開戶申請人開立賬戶。從上述操作流程看,開戶銀行在賬戶許可行政法律關系中處于被許可人的地位。但《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第六條規定:“開戶許可證是中國人民銀行依法準予申請人在銀行開立核準類銀行結算賬戶的行政許可證件”。從文字表述看,《實施細則》中的申請人和頒發對象均為存款人,因此,被許可對象應是存款人。若對上述操作過程中開戶銀行的法律地位作出符合《行政許可法》及《實施辦法》的解釋,則可將開戶銀行視為存款人(開戶申請人)的委托人,其申請開戶許可的行為可視為銀行為客戶提供的一種中介服務。但根據《實施辦法》規定,申請人委托人提出行政許可申請的,應當提供委托人、人的身份證件和委托書。目前,基層央行賬戶許可操作實踐中,由于對開戶銀行法律地位認識不清,因而對開戶銀行人資格沒有作相應的審查,一旦因為開戶銀行的過錯而導致作出錯誤的行政許可決定時,人民銀行作為許可機關涉訴風險較大。
(二)行政許可手續復雜,效率不高。從上述行政許可過程來看,申請人開立賬戶必須經過開戶行、人民銀行,再由人民銀行到開戶行,最后行政許可文書才能到達開戶申請人手上,一旦開戶申請人提供的資料不全,由人民銀行退回開戶銀行,再由開戶銀行通知開戶單位,由開戶單位補齊資料,重新報送,一個賬戶的開立要幾個星期甚至幾個月,許可效率不高。
(三)存款人資料的真實性難以核實。雖然我國在客戶身份確認方面提出了“了解你的客戶”原則,但是基層銀行業金融機構獲取客戶信息的渠道非常有限。由于銀行工作人員不具備鑒別證明文件真偽的專業知識,除了可以通過公民身份信息核查系統確認客戶提交的身份證信息的真實有效性之外,在確認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證等信息真實有效性方面缺乏有效的系統支撐。銀行工作人員對客戶信息的真實有效性只能做到表面化的審查,難以確保賬戶資料的真實性。
(四)賬戶日常使用監管力度較弱。一是監管手段落后。目前的賬戶管理監管工作基本上仍是依賴手工翻閱傳票,查閱開銷戶記錄和分戶賬的方式進行,效率較低。二是監管覆蓋范圍有限。由于銀行金融機構多,賬戶數量大,而作為監管機構的基層央行人力不足,難以實施大面積的檢查與監督。三是非現場監管難度大。目前人行賬戶管理系統沒有與金融機構核算系統聯網,人民銀行對賬戶資金日常流轉情況進行跟蹤監測的難度非常大,非現場監管乏力。
(五)賬戶管理制度存在不足。一是政策制度多而散,缺乏整體性連續性。二是一般存款賬戶的開放式管理與專用存款賬戶的模糊式管理,削弱了基本存款賬戶的統馭地位。《辦法》雖然強化了基本存款賬戶統馭地位,但同時又放開了一般賬戶的開戶條件,擴大了一般賬戶的使用范圍。 部分存款人為了達到多頭開戶的目的,往往將不屬于專項范圍內的資金往來也進入專戶,把專戶當作基本戶來使用,大大削弱了基本賬戶的統馭地位。三是賬戶年檢制度名存實亡。《辦法》雖對年檢作出了規定,但對年檢的方式、時間、開戶單位應提供的資料、開戶銀行如何操作沒有作出詳細規定,銀行各自為政,很不規范。對銀行不遵守規定的行為,也未作出相應處罰規定,使得人民銀行賬戶管理工作缺乏法律支持。
二、建立新型賬戶管理模式的對策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納入國庫直接收付的區屬各行政事業單位(以下統稱預算單位)銀行賬戶(包括人民幣存款賬戶和外匯存款賬戶)的管理。具體包括:區屬行政、事業單位、黨派團體、公檢法司、以及實行自收自支單位等。
第三條預算單位開立、變更、撤銷銀行賬戶,實行單位申請、財政審核制度。
第四條預算單位財務機構統一辦理本單位銀行賬戶的開立、變更、撤銷手續,負責本單位銀行賬戶的使用和管理,非財務機構不得經管銀行賬戶。
納入會計集中核算的單位,由各會計核算中心負責辦理賬戶的開立、變更、撤銷手續。
第五條預算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銀行賬戶的開立及使用的合法性、合規性和安全性負責。
第六條預算單位應在國有商業銀行、國家控股銀行和經批準允許為其開戶的商業銀行(以下簡稱銀行)開立銀行賬戶。
第二章銀行賬戶的設置
第七條預算單位應根據資金的性質和內容,按照本辦法規定由財務部門設立相應銀行賬戶,賬戶名稱應與單位名稱一致。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內設機構、臨時機構,不得開立銀行賬戶。
第八條根據《省直單位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試點財政資金支付管理辦法(試行)》,納入我區財政國庫制度改革試點范圍的單位,在保證預算單位的資金使用權和財務管理權以及會計核算權不變的基礎上,由財政部門為單位開設“預算單位零余額賬戶”,預算單位使用的零余額賬戶是國庫單一賬戶體系的組成部分,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開設。
第九條納入財政國庫制度改革試點范圍的單位,屬會計核算中心集中的,由財政部門在銀行為會計核算中心開設一個預算單位零余額總賬戶,在此賬戶下會計核算中心為被單位設立分戶進行明細核算。
預算單位零余額賬戶和會計核算中心開設的預算單位零余額總賬戶是基本賬戶,主要用于財政資金的授權支付和相關會計核算。
第十條在財政國庫制度改革過程中,目前還需要暫時保留部分賬戶。對于需要保留的賬戶,預算單位要進行徹底清理,在清理的基礎上填寫《預算單位現有各類銀行賬戶登記表》,上報財政部門備案。
第三章銀行賬戶的開戶程序
第十一條預算單位設立零余額賬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十二條預算單位設立零余額賬戶,應報送“設立預算單位零余額賬戶申請報告”,填寫“財政授權支付銀行開戶申請表”。
第十三條財政局國庫管理部門對預算單位報送的“財政授權支付銀行開戶申請表”和開戶申請材料的準確性和完整性進行審核,對符合開戶條件的單位,簽發《預算單位零余額賬戶開立批復書》,并通知銀行。
第十四條預算單位開立零余額賬戶,應提供有關文件和資料。
(1)縣財政局同意開設賬戶的核批文件;
(2)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機構代碼證》原件;
(3)人事部門核發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原件;
(4)編制、人事部門批準成立機構原件;
(5)單位銀行結算賬戶申請書原件;
(6)原基本賬戶開戶許可證原件;
(7)預算單位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的有效身份證原件;
(8)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授權經辦人辦理開戶手續的書面授權書及經辦人的有效身份證原件;
(9)預算單位預留印鑒(與開戶核批文件中批準單位的簽章一致)。
第十五條財政部門對同意單位開設、有明確政策執行期限的賬戶,應在《準許開設銀行賬戶通知書》中注明賬戶使用期限。
第十六條預算單位持財政部門簽發的《預算單位零余額賬戶開立批復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賬戶管理的有關規定,到財政部門指定的銀行辦理開戶手續。
第十七條銀行根據財政部門批準預算單位零余額賬戶的通知文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賬戶管理的有關規定,審查預算單位的開戶資料。核準后具體辦理開設預算單位零余額賬戶業務。
第十八條預算單位零余額賬戶開設后,銀行將所開賬戶的開戶銀行名稱,賬號等詳細情況書面報告財政部門,并由財政部門通知預算單位。
第十九條預算單位根據財政部門的開戶通知,到財政部門領取“預算單位財政資金撥款印鑒卡”。“預算單位財政資金撥款印鑒卡”一式三份,預算單位自留一份,交財政局國庫科、國庫支付中心各一份。
第二十條納入我縣財政國庫制度改革試點范圍的單位,需要開設特設專戶的,需提出書面申請,經財政部門審核同意后,由財政部門為預算單位在銀行開設。設立的程序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四章銀行賬戶的變更與撤銷
第二十一條預算單位發生下列變更事項,應填寫《預算單位變更銀行賬戶備案表》,報財政部門備案。
(1)變更單位名稱但未改變開戶銀行及賬號的.
(2)因開戶銀行的原因變更銀行賬號但不改變開戶銀行的。
第二十二條預算單位確需延長賬戶使用期限的,應提出書面申請報財政部門審批。審批期間,按原賬戶使用期限執行。
第二十三條預算單位的銀行賬戶應保持相對穩定。因特殊原因需要變更開戶銀行的,應將原賬戶撤銷,按本辦法規定重新辦理開戶的有關手續,并將原賬戶資金余額(包括存款利息)全部轉入新開賬戶。
第二十四條預算單位撤銷銀行賬戶,應填寫《預算單位撤銷銀行賬戶備案表》,于賬戶撤銷3日內報財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五條預算單位被合并的,其賬戶按規定撤銷,資金余額全部轉入合并單位的同類賬戶。合并單位應監督被合并單位撤消其賬戶,并負責按本辦法規定辦理備案手續。
不同預算單位合并組建一個新的預算單位的,原賬戶按規定撤銷,按本辦法規定重新申請開立銀行賬戶,并辦理有關開戶、銷戶備案手續。
第二十六條預算單位按規定開設的銀行賬戶,在開立后一年內未發生資金收付業務的,該賬戶應作撤銷處理并按本辦法辦理備案手續。
第二十七條預算單位因機構改革等原因被撤銷的,必須在規定時間內撤銷所開立的銀行賬戶,并按相應的政策處理賬戶結存資金。其銷戶情況按照本辦法規定辦理備案手續。
第二十八條納入財政國庫集中支付范圍的單位銀行賬戶需要變更或撤銷的,應首先報財政部門批準,然后由財政部門決定是否變更或撤銷。
第五章銀行賬戶的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九條財政部門應建立預算單位銀行賬戶信息管理系統,對銀行賬戶實行動態管理,跟蹤監督銀行賬戶的開設、變更、撤銷等情況,建立預算單位銀行賬戶檔案。
第三十條預算單位要按照財政部門和人民銀行規定的賬戶用途使用銀行賬戶,不得將財政性資金轉為定期存款,不得以個人名義存放單位資金,不得出租、出借銀行賬戶,不得為個人或其他單位提供信用。
第三十一條預算單位對一個銀行存款賬戶內核算的各種資金,要建立相應的分類賬進行明細核算。
第三十二條預算單位應加強對所屬單位銀行賬戶的監督管理,建立所屬單位銀行賬戶檔案,定期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應及時督促糾正。督促無效,單位拒不糾正的,應提請財政部門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三條開戶銀行不得為未經財政部門批準的預算單位開設銀行賬戶和有關輔助賬戶。
第三十四條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無論按何種利率計付利息,開戶銀行應將利息全部計入該賬戶,不得為單位另設利息存款賬戶,或將利息計入單位其他賬戶。
第三十五條開戶銀行不得違反規定強拉預算單位在本行開立銀行賬戶,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拉預算單位存款。
第三十六條中國農業銀行xx縣支行應代行國庫管理職能,監督開戶銀行按規定為區級預算單位開立銀行賬戶,查處開戶銀行違反有關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七條開戶銀行在為預算單位辦理銀行賬戶開戶、撤銷手續后,應及時將有關情況上報人民銀行。縣財政局、中國農業銀行巴東支行、縣監察局、縣審計局(以下統稱監督檢查機構)應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預算單位銀行賬戶實施監督管理。
第三十八條監督檢查機構在對預算單位銀行賬戶實施監督檢查時,應出具檢查通知書和有關證件。接受檢查的單位和開戶銀行應如實提供有關銀行賬戶的開立和管理使用等情況,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拖延、拒絕、阻撓。
第三十九條監督檢查機構在日常管理和監督檢查中發現預算單位違反本規定行為的,應按規定進行處理;發現開戶銀行違反本規定行為的,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監督檢查機構認為應追究單位有關人員責任的,應按《關于嚴肅追究擾亂財經秩序違法違紀人員責任的通知》(財監字[1998]4號)填寫《追究有關人員責任建議書》移交監察部門進行處理。
第四十條預算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監督檢查機構除責令違規單位立即糾正外,應通知財政部門,由財政部門決定暫停或停止對違規單位撥付財政資金,同時提交監察部門進行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1)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經批準擅自開立銀行賬戶的;
(2)違反本辦法第二章規定,改變賬戶用途的;
(3)違反本辦法規定,將財政性資金轉為定期存款、公款私存、出租轉讓銀行賬戶以及為個人或其他單位提供信用的;
(4)監督檢查機構在對單位銀行賬戶清理整頓中,認定單位應撤銷的銀行賬戶,單位不辦理撤銷手續繼續使用的;
(5)不按本辦法規定變更、撤銷銀行賬戶的;
(6)其他違反賬戶管理規定的。
第四十一條監督檢查機構發現開戶銀行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提交相應機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并函告財政部門,由財政部門決定取消該金融機構為預算單位開戶的資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1)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經批準為預算單位開立銀行賬戶的;
(2)允許預算單位超額或超出賬戶功能提取現金的;
(3)明知是預算單位的資金而同意以個人名義開戶存儲的;
2、督促抓好全行安全保衛工作。
3、負責開展全行性的思想政治工作和黨建工作。
4、督促“爭先創優”活動和精神文明建設活動的開展。
5、負責全行性重要會議的組織。
6、抓好增收節支和后勤服務。
7、組織協調好本部門各崗位之間的工作。
8、及時貫徹落實行領導交辦的各項工作。
(二)副主任崗位職責
分管安全保衛、黨建(含共青團)、工會、紀檢監察工作副主任崗位職責
1、具體負責安全保衛、黨建(含共青團)、工會、紀檢監察的日常工作。
2、負責安全保衛、紀檢監察、黨建、工會的統計報表、材料上報等工作。
3、負責案件查防、黨風廉政建設、員工思想行為排查和執法監察工作。
4、認真組織黨建活動、共青團活動、“爭先創優”活動開展,籌備職代會和積極組織各種文體活動。
5、負責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對員工教育進行組織指導,對全行優質文明服務進行明查暗訪。
6、負責黨員黨費、團費、員工會員會費的收繳、上劃工作,并負責黨務、工會的財務管理工作。
7、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分管人事、文秘工作副主任崗位職責
1、負責全行勞動人事計劃管理和人事政策的落實兌現。
2、認真搞好基層班子、干部隊伍的考察任免及調配上報工作。
3、全行性的文件起草、來文的處理各部室發文及信息上報的把關,全行性材料的撰寫。
4、抓好全行的檔案管理工作。
5、及時上報信息,完成宣傳報道任務。
三)、人事干事職責
1、負責全行勞動工資、勞動保險發放、收繳工作,及時做好勞資管理的日常工作。
2、抓好全行技術干部和老干部的管理工作。
3、負責“兩證”年檢和機構管理工作。
4、抓好全行婦女及計劃生育工作。
5、按時、按質地完成上級行有關科室規定的各種材料上報工作。
(四)、文書崗位職責
1、做好全行文件的收發文登記、傳閱和分發工作。
2、管理全行公文傳輸工作。
3、做好檔案管理工作。
4、做好全行報刊的分發工作。
(五)、后勤管理員崗位職責
1、搞好車輛安排、管理、維修和駕駛人員的安全教育。
2、做好職工食堂的管理工作。
3、負責全行的物業管理。
4、具體負責全行辦公用品的購置、保管與發放。
5、做好來人接待工作。
6、做好各種會議的后勤工作。
7、負責機關的衛生管理。
(六)、押運(守庫)人員崗位職責
1、守押人員要積極參加區行及本部組織的制度、規定、教育學習。
2、守押人員自覺遵守勞動紀律,嚴格請銷假制度,不遲到、不早退、不無故曠工。
3、不得違反押運、守庫規定和操作規程。
(七)、運鈔駕駛員崗位職責
1、要積極參加區行及本部組織的制度、規定、教育學習;
2、自覺遵守勞動紀律,嚴格請銷假制度,不遲到、不早退、不無故曠工。
3、不得違反對運鈔車使用的各項規定。
4、熟悉押運期間防暴力侵害預案,明確押運防暴力侵害預案的職責分工。
二、考核辦法
(一)主任崗位考核辦法
1、協調辦公室各崗位與區行各部室及各基層辦事處工作。(10分)
如屬于本部門崗位之間與其他部室、辦事處出現推諉扯皮現象而導致延誤工作,根據問題性質扣3-5分。
2、督促抓好全行安全保衛工作。(30分)
如出現工作失誤,根據具體情況扣5-10分。
3、負責開展全行性的思想政治工作和黨建工作。(10分)
如出現工作失誤,根據具體情況扣3-5分。
4、督促“爭先創優”活動和精神文明建設活動的開展。(10分)
如在上述活動中達不到上級行的要求,在上級行檢查中發現問題,扣3-5分。
5、負責全行性重要會議的組織。(10分)
如會議組織不好而造成工作影響的,扣3-5分。
6、抓好增收節支和后勤服務。(10分)
如工作不到位出現失誤、漏洞,根據具體情況扣3-5分。
7、組織協調好本部門各崗位之間的工作。(10分)
如本部門各崗位之間因協調不好出現工作失誤,根據情況扣3-5分。
8、及時貫徹落實行領導交辦的各項工作。(10分)
如出現延誤工作現象扣3-5分。
(二)副主任崗位考核辦法
分管安全保衛、黨建、工會、紀檢監察工作副主任考核辦法
1、具體負責安全保衛、黨建(含共青團)、工會、紀檢監察的日常工作。(50分)
不按規定組織檢查(每月檢查一次檢查面達到100%)少檢查一次扣10分;安全檢查不認真、不細致、不嚴肅、對存在的問題和隱患處理不果斷,對該罰的不罰,該處分的不能提出處分建議,對檢查時該發現的隱患和問題沒發現一次扣10分;對各種自衛器械、報警設備、消防器材、運鈔車等安全設施不完善不達標或失修,存在隱患不能及時消除或不督導員工正確使用安全設施扣10分;未對持管槍人員進行審查考核或用人失查發現員工有問題沒有采取測試扣10分;未經上級行批準,擅自使用臨時工守庫、持槍、押運扣10分;對上級行下發有關制度、規定沒有及時落實,導致違規現象發生一次扣10分;在上級行組織的各種檢查中被發現存在隱患和漏洞并進行通報者一次扣10分;被上級行表彰一次獎10分。
2、負責安全保衛、紀檢監察、黨建、工會的統計報表、材料上報等工作。(10分)
各種報表、材料漏報、遲報或報錯,每次扣3-5分。
3、負責案件查防、黨風廉政建設、員工思想行為排查和執法監察工作。(10分)
各種責任書的簽訂要及時到位,各種檢查按規定進行,不及時簽訂各種責任書、不按規定進行檢查,扣3-5分。
4、認真組織黨建活動、“爭先創優”活動開展、籌備職代會和積極組織各種文體活動。(10分)
如組織不力、措施不到位而出現問題扣3-5分。
5、負責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對員工教育進行組織指導,對全行優質文明服務進行明查暗訪。(10分)
發現問題不及時匯報或瞞報、不及時處理的,扣3-5分。
6、負責黨員黨費、團費、員工會員會費的收繳、上劃工作,并負責黨務、工會的財務管理工作。(10分)
分管人事、文秘工作副主任考核辦法
1、負責全行勞動人事計劃管理和人事政策的落實兌現。(20分)
2、認真搞好基層班子、干部隊伍的考察任免及調配上報工作。(10分)
如考察不實造成影響的扣3-5分。
3、全行性的文件起草、來文的處理各部室發文及信息上報的把關,全行性材料的撰寫。(40分)
如把關不嚴出現問題扣5-10分。
4、抓好全行的檔案管理工作。(10分)
如出現工作失誤,扣3-5分。
5、及時上報信息,完成宣傳報道任務。(20分)
如出現工作失誤,扣3-5分。
(三)、人事干事考核辦法
1、負責全行勞動工資及勞動保險的發放、收繳工作。(40分)
如出現工作失誤,一次扣3-5分。
2、抓好全行技術干部和老干部的管理工作。(10分)
如出現工作失誤,扣3-5分。
3、負責“兩證”年檢和機構管理工作。(20分)
如出現工作失誤,扣3-5分。
4、按時、按質地完成上級行有關科室規定的各種材料上報工作。(20分)
如出現工作失誤,扣3-5分。
5、抓好全行計劃生育工作。(10分)
如出現工作失誤,扣3-5分。
(四)、文書崗位考核辦法
1、做好全行文件的收發文登記、傳閱和分發工作。(30分)
如出現工作失誤,扣3-5分。
2、管理全行公文傳輸工作。30分)
如出現工作失誤,扣3-5分。
3、做好檔案管理工作。(30分)
如出現工作失誤,扣3-5分。
4、做好全行報刊的分發工作。(10分)
如出現工作失誤,扣3-5分。
(五)后勤管理員崗位考核辦法
1、搞好車輛安排、管理、維修和駕駛人員的安全教育。(20分)
如出現工作失誤,扣3-5分。
2、做好職工食堂的管理工作。(20分)
如出現工作失誤,扣3-5分。
3、負責全行的物業管理。(20分)
如出現工作失誤,扣3-5分。
4、具體負責全行辦公用品的購置、保管與發放。(10分)
如出現工作失誤,扣3-5分。
5、做好來人接待工作。(10分)
如出現工作失誤,扣3-5分。
6、做好各種會議的后勤工作。(10分)
如出現工作失誤,扣3-5分。
7、負責機關的衛生管理。(10分)
如出現工作失誤,扣3-5分。
(六)、押運(守庫)人員考核辦法
1、守押人員要積極參加區行及本部組織的制度、規定、教育學習。(10分)
無故不參加學習的扣5分,學習后,對學習記錄內容不記錄、不掌握的扣2分。
1、守押人員自覺遵守勞動紀律,嚴格請銷假制度,不遲到、不早退、不無故曠工。(10分)
不經請假無故曠工的一次扣10分;每遲到、早退一次扣5分。
2、不得違反押運、守庫規定和操作規程。(80分)
(七)、運鈔駕駛員考核辦法
1、要積極參加區行及本部組織的制度、規定、教育學習。(10分)
無故不參加學習的扣5分,學習后,對學習記錄內容不記錄、不掌握的扣2分。
2、自覺遵守勞動紀律,嚴格請銷假制度,不遲到、不早退、不無故曠工。(10分)
無故曠工的一次扣10分;遲到、早退一次扣5分
總公司員工的管理,比照辦理。
第二條本規則所稱員工,以在本公司核定之員工編制名額內雇用的無定期工作契約職員為限,其區別標準如下:
(一)職員:從事管理工作的員工。
(二)技工:具備初中畢業以上程度,并有下列技術工作三年以上工作經驗,經技工轉類考試及格或甄選提升的工人:
1.有關生產各項設備的操作,運轉、制造及裝修等工作。
2.原物料或產品的制造、檢驗、加工、整理及包裝等工作。
3.其他與生產有關的專業性工作。
(三)管理工:具備高中畢業以上程度,并有本業二年以上的工作經驗方可勝任的事務工作,或其他程度相當的非技術性工作經管理工考試及格或甄選提升的工人。
(四)服務生:從事迎賓、托盤、擦抹等對客人直接服務的員工。
(五)普通工:擔任搬運,事務或簡易事務等無需特殊技能或知識的工人。
第三條工人編制名額依據實際需要擬訂,呈報本公司核定。
第四條為配合工作及人事調度的需要,遇有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或特定性工作時,得依實際需要雇用定期契約工人(以下簡稱定期工)。其雇用及管理辦法另定之。
第二章雇用及解雇
第五條雇用員工應由所屬主管單位填具員工采用申請書,送由主管單位簽請負責人核定。
第六條雇用員工以考試方式錄用為原則。
第七條雇用員工應先行試用,但試用期間不得超過40日,在試用期間內,由所屬主管單位負責考核,期滿后依據試用成績,簽請正式雇用或解雇。
第八條雇用工人,得就在崗位工作三個月以上工作成績優良的定期工中選用。前項選用的員工,得不經考試及試用。
第九條雇用工人,以身家清白、身體健壯、年滿18歲以上35歲以下,并具有初中畢業或以上學歷者為合格,但雇用特殊性技能的工人不在此限。
第十條不得錄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員工:
1.曾受刑事處分或宣告禁治產者。
2.患有傳染病或痼疾者。
3.曾服務于本公司及所屬單位因案開革者。
第十一條經雇用的工人應親至勞務主管單位報到,并填繳下列書表,由雇用單位存查或核驗發還。
a)公立醫院出具的肺部透視健康證明,及醫務室健康診斷書各一份。
b)員工調查表二份。
c)學歷證明文件及公民身份證。
d)保證書一份。
1.聯保切結及個人基本資料各一份。
2.2寸半身照片七張。
勞務主管單位對于新雇員工應行填繳的前項各種書表須嚴加審核,其不合規定者應拒絕其到工。
第十二條解雇員工,除依法發給預告期間工資外,并依下列規定加發資遣費:工作每滿一年者給一個月工資。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適用前項規定,即時解雇:
1.有犯罪行為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準易科罰金者。
2.無故連續曠工至三日以上,或一個月內無故曠工積滿六日者。
3.一年內受記大過處分達三次經主管官署核準者。
4.保證人退保或通知調換保人后,經二個月仍不能覓人繼續為之保證者。
5.犯有過失情節重大經會議通過者。
第十三條員工辭雇或解雇時,應將經管及借用公物交還有關單位,并向勞務主管單位辦理離工手續,否則以移交不清論。
第十四條各業務主管單位將人動或工作種類變更,均應送交勞務主管單位統一登記及通知有關單位。
第十五條各單位應按月造具員工動態月報表二份呈報本公司核備。
第三章保證
第十六條員工的保證人以在工作所在地或附近地區有固定住所、或服務機關便于查對,并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為限。
(一)經當地政府登記并給有營業執照工廠或商號。
(二)現任公教人員或有正當職業之人士二人。
經辦出納、原物料保管及收發的工人,以按前項第一款的規定取具保證人為原則,由勞務主管單位簽請主管核定。
第十七條被保證人不得以其直系血親配偶或兄弟姊叔侄及股份公司為保證人。
第十八條員工如有盜竊財物、虧欠款項、或其他不法行為致公司蒙受損失者,保證人應負完全連帶賠償責任。保證書格式另定。
第十九條凡對經管出納、原物料保管及收發的員工,應每半年辦理對保一次,其他工人每一年辦理對保一次,必要時得隨時對保。
第二十條保證人職業、住址或服務所在地有變更時,被保證人應即報告主管單位,如保證人死亡或保證人的工廠商號改組或有其他情事時,被保證人應即自動按規定另行更換保證。
有以上情節的保證人,被保證人不予呈報,事后被察知者,得視情節輕重予以議處。
第二十一條員工因故須更換保證人者,應聲明理由并另行覓妥新保證人填具保證書經繳呈核準后方予發還原保證書。
第二十二條各單位對保證人認為有不當時,應即通知被保證人更換保證。
第二十三條被保證人自離工日起六個月內經查明已無未了事項時,其保證書得予注銷。
第四章工作時間及加工
第二十四條每日工作時間均以八小時為原則,晝夜輪班工作者,其班次每星期更換一次,工作起止時間輪流辦法,由各單位視工作需要另定并公布。
第二十五條員工不按時到工或退工者,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上班時間三分鐘后至十五分鐘以內始行到班者為遲到,超過十五分鐘后到工者,除請假或公出者外,均以曠工半日論,但因偶發事件呈請準予補假者不在此限。
(二)下班時間前十五分鐘以內擅自離工者為早退,超出十五分鐘以前離工者,以曠工半日論。
(三)、遲到或早退積計達三次者按曠工半日論。
第二十六條各主管單位,對于所屬員工出勤、請假務須嚴密考核,并隨時與勞務或警衛主管單位聯系。
第二十七條工人除奉令加工或有正當理由經核準者外,夜間未到工作時間不得擅自進入工作場所,下工后不得任意滯留。
第二十八條員工因工作需要必須延長工作時間者,得由所屬業務主管經工會或勞工同意酌令加工,但每日加工時間不得超過二小時,每月加工總時間最多不得超過46小時。
第二十九條如遇臨時緊要事故,得由工作場地職員或領班先令員工加工,事后呈報所屬主管備查。
第三十條員工加工遇有特殊事故無法進行時,應即報由工作場地職員或領班縮短加工時間,不得故意稽延。
第三十一條員工加工由工作場地之值班職員或領班負責監督進行。工作完畢后,由監督人員于加班命令單證明工作時間后,加班員工應于下工時交由稽查人員,加注出公司時間,轉送勞務主管單位查核登記。
第三十二條例假日、紀念日及政府臨時規定之假日因工作需要必須員工出勤加工時,得商經產業工會同意后由所屬主管通知員工照常工作,并填具假日出勤員工名單送勞務主管單位登記。
第三十三條員工加工時間至40小時時,勞務主管單位應即通知其所屬單位調節控制。
第五章差假
第三十四條員工出差,由所屬主管單位填具員工出差簽派單,呈經主管核準后,交勞務主管單位登記。工人因故延長出差時間時,得于原簽派單位注理由呈請補準。
第三十五條員工于星期例假日、國定紀念日及政府臨時規定之假日,均予給假休息,工資照給。
第三十六條員工請假依下列規定處理之:
(一)因有重要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得請事假,每年最多不得超過14日,假期內不給工資。
(二)因疾病必須治療者得檢具公立醫院或醫務室或指定的醫院證明請給病假,每年不得超過30日,假期內除予醫療外并給予半數工資,住院者,不得超過一年。
超過規定病假20日數不再給予病假津貼。
(三)因結婚者得請給婚假八日,假期內工資照給。
(四)承重孫的祖父母、及父母、翁姑、配偶死亡者,得請給喪假8日,子女得喪假
6日。假期內工資照給。
(五)女性員工分娩者得給娩假8星期,流產并經公產醫院或醫務室證明懷孕三個月以上者給假四星期,其不足三個月者每少一月遞減休假一星期。上列假期內工資照給但到工不足六個月者,工資減半發給。
(六)全月不請假者,給予相當一日工資的獎工一日。
第三十七條員工請假均應填具請假單,呈經所屬業務主管核準后方得離工,否則以曠工論,業務主管應將員工請假單即日送交勞務主管單位辦理。
第三十八條請假逾限或確因臨時緊急事故未及請假不到工而于事后補假者,均應提出確實證明,簽請主管核準。
第三十九條因公傷病經公立醫院或勞保指定醫院或各醫務室證明必須休養者,得呈請主管給予公傷假。
前項休假期間前三日照給工資,第四日起給30%撫恤津貼,休假治療超過六個月者,超過期間給50%撫恤津貼。
第四十條員工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給予公假,但應于事前呈經主管核準:
(一)參加政府舉行的考試或訓練。
(二)參加兵役體格檢查身家調查、或后備軍人教育、動員演習、點名等召集。
(三)擔任村里鄰長民意代表的員工參加地方自治或政府機關召開的會議或訓練。
(四)產業工會理干事辦理會務或參加依法召開的會議。
(五)參加政府或地方自治機關或民防機構的活動。
(六)入營服役常備兵報到前二日。
前項第一至第五款給假期間應由主管視實際需要酌定。
第四十一條請假未滿半小時以半小時計,累積八小時為一日。
第四十二條請假期內所遺工作由直接主管指定人,以不另派加工為原則,工人離工前應將經管工作及有關資料、工具、鑰匙等交由直接主管指定人。
第四十三條因私事必須外出經業務主管核準給有出公司許可證者,在十分鐘以內不予記錄。其因病至醫務室求診經醫師證明呈請主管核準者,不在此限。
第四十四條因病逾限呈請特準給假或停薪留職期間,除房租津貼外工資一律不發,但逾限一年后尚未痊愈無法復工者,得依第十二條規定核給資遣費予以解雇。
第四十五條年中到工的員工,其事病假依第三十六條規定比例核給。
第四十六條員工請假期內不得在外工作,違者從重議處。
第四十七條員工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1年以上未滿三年者7日。
3年以上未滿五年者10日。
5年以上未滿十年者14日。
10年以上者每年加給1日,其總數不得超過30日。
第四十八條員工特別休假,由業務主管擬訂交由勞務主管商同所屬產業工會排定。
前項特別休假,如員工不愿休假或因工作需要不能予以休假,或予以休假后因生產需要中途通知銷假者,應加給該未休假期內的工資。
第四十九條員工特別休假時效應繼續累計,凡排定特別休假日程內,包括星期日及政府規定的紀念日均不補假。
第五十條享有寒暑假的子弟學校及幼兒園的員工不予特別休假。
第六章工資
第五十二條員工工資均按日給制支給,工資等給標準依國家規定辦理。
第五十三條新進員工工資,由所屬主管單位按教育、經驗、智識、責任、技能、體能、環境、危害、及所擔任的工作擬訂,送由勞務主管單位簽請主管核定。
前項工資不得高于同一單位具有相當資格條件的原有員工的現支工資。
第五十四條員工工作未滿一日應按實際工作時間比例計算工資。
第五十五條員工加工,得按每小時計給工資。
第七章獎懲
第五十六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嘉獎:
(一)全年請假(包括與公司無直接關系的公假)積計未超過三日而工作勤奮者。
(二)工作勤慎、效率優良而有具體事實者。
(三)調解較大糾紛因而寧人息事,或勸同仁守法堪為表率者。
第五十七條員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計功:
(一)全年從未遲到、早退、及請假而工作勤奮者。
(二)技術精進對本位工作有良好貢獻者。
(三)愛護公物,卓有成績者。
(四)盡忠職守、工作努力、有事實舉證者。
(五)遇有重大災害,救護出力者。
(六)檢舉員工舞弊盜竊,減少或防止公司損失,其價值相當平均日給工資100倍以下者。
第五十八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記大功:
(一)消滅臨時的重大災害,減少公司損失者。
(二)防杜未發生的重大災害,減免公司損失者。
(三)愛護公物,顯著效果者。
(四)對于增產及技術的改進有重大貢獻者。
(五)檢舉員工舞弊盜竊,因而減少重大損失,其價值超過平均日給工資100倍以上者。
第五十九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從優晉級,優先轉類并報本公司敘獎:
(一)記大功積計三次者。
(二)合于第五十八條各項情形之一并經會議評議,認為特具功勞者。
第六十條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申誡:
(一)在公司內口角、叫囂、吵鬧不聽制止者。
(二)因過失損壞公物,情節輕微其價值在平均日給工資50倍以下者。
(三)在工作時間內偷閑、瞌睡、精神萎靡者。
(四)在工作時間內擅離職守,或集眾談天、嘻笑者。
第六十一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記過:
(一)在公司內斗毆者。
(二)因過失致損壞公物,其價值超過平均日給工資50倍以上者。
(三)故意拖延工作時間者。
(四)工作疏忽貽誤工作者,致公司遭受損失者。
(五)不愛惜公物,浪費原物料者。
(六)工作時間內睡覺者。
(七)在指定吸煙處以外之處所吸煙者。
(八)不注重環境衛生隨地便溺者。
第六十二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記大過:
(一)在公司內毆人、賭博、或飲酒者。
(二)不服從指揮情節重大者。
(三)發現機件損壞,既不修理又不報告者。
(四)侮辱主管負責職員或領班者。
(五)疏忽職務致損壞公物,或傷害他人身體者。
(六)破壞團體名譽或散布謠言,影響工作秩序者。
(七)利用職務之便利私用公司材料,制造或修理私人物件者。
(八)捏名誣控同事者。
(九)疏于檢查或管理不善,致公物失竊者。
第六十三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會議推派代表調查屬實者應予開革:
(一)借端聚眾罷工、怠工煽動工潮者。
(二)故意損壞公物經查明屬實者。
(三)工作疏忽貽誤要務,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失者。
(四)違抗命令情節重大者。
(五)竊取公物者。
(六)見災不救,釀成大禍者。
(七)有舞弊情形經查明屬實者。
(八)在公司內毆人成傷,情節重大者。
(九)威脅主管及負責職員或領班者。
第六十四條未經列舉而與第五十六條至第六十三條各條情節相當者,比照予以獎勵或懲罰,但比照第六十三條規定應予開革者,應提經會議通過。
第六十五條員工獎懲應由業務主管或警衛主管單位簽擬意見,送經勞務主管單位呈請主管核定。
第六十六條員工犯有過失情節重大者,在未確定懲罰前得先行予以停職。
第六十七條檢舉舞弊及盜竊案件,得向公司安全組長為之。并負責為檢舉人保守秘密。
第六十八條員工功過的積計,均以同一年度者為限,在同一年度內功過相當者,得互相抵消。
第八章考績
第六十九條員工考績應于每年年終舉行一次,其在當年六月底以前到工者均得參加。
第七十條年終考績應由所屬主管單位按員工工作、品行、學識三項秉公考評,送經勞務主管單位呈請主管核定。考評項目內以工作60分、品行25分、學識15分、合計100分為滿分。
第七十一條員工年終考績等第、分數,規定如下:
(一)特等:90分以上者。
(二)甲等:80分以上未滿90分者。
(三)乙等:70分以上未滿80分者。
(四)丙等:60分以上未滿70分者。
(五)丁等:50分以上未滿60分者。
(六)戊等:未滿50分者。
前項列特等人數不得超過參加考績總人數2%,列甲等以上人數不得超過參加考績總人數30%。
第七十二條員工在考績年度內,從未請假、遲到、早退者,增加其考績總分數五分;請假在三日內者增加其總分數二分;全年請假積計超過15日未滿30日者,減總分數二分;30日以上未滿60日者,減總分數五分;60日以上者考績列特等時,得晉一級,列其余等級者均不得晉級。
第七十三條員工在考績年度內曠工半日以上者,每滿半日減考績總分數二分。超過二日者不得晉級。
第七十四條員工在考績年度內曾受獎懲者,依下列規定加減其考績總分數,但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規定按其功過事實加減分數者,不在此限:
(一)記大功一次加15分,記大過一次減15分。
(二)記功一次加5分,記過一次減5分。
(三)嘉獎一次加2分,申誡一次減2分。
第七十五條員工在考績年度內曾受懲誡處分而經獎勵抵消后,仍留存記過一次以上的處分者,不得晉級。
第七十六條員工年終考績獎懲標準規定如下,但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及第七十五條規定應予限制獎勵者,從其規定。
(一)特等:晉三級,晉級跨及上一等者照升等級,但原支一等工資的員工,晉級跨及年功級者,晉至一等一級,晉支年功級者,以晉一級為限,其未晉足之一級數或已支最高年功級而無級可晉者,其應晉級數,均予改發相當該晉級數全年收入之一次獎金。
(二)甲等:晉二級,晉級跨及上一等者,照計等級,但原支一等工資的員工,晉級跨及年功級者,晉至一等一級,晉支年功級者以晉一級為限,其未晉足的級數或已支最高年功級而無級可晉者,其應晉級數,均予改發相當該晉級數全年收入之一次獎金。
(三)乙等:晉一級,但已支最高年功級者,改發相當晉一級全年收入之一次獎金。
(四)丙等:仍支原級。
(五)丁等:降一級。
(六)戊等:降二級或提工廠會議通過予以開革。
第七十七條員工考績列甲等以上,其晉級后已達最高年功級,或現任領班職務,已達一等一級工資者,遇高一類有缺得舉辦轉類考試,就考試成績70分上者,按成績依序錄取轉類至額滿為止。
第七十八條前條所列員工至當年年終考績連續三年成績列特等者,得免參加轉類考試,并優先予以轉類。
第七十九條員工經轉類后,依照原支工資改敘轉升工類的等級。
第八十條員工年終考績分數,轉類考試成績分數,或免除參加轉類的考試之資格條件相等,而編制工級不敷分配時,以年資較深者為優先。
第八十一條轉類考試于每年年終考績完畢后,視實際需要舉辦。
第八十二條舉辦員工轉類考試由主管指定五至七人為委員,組織員工轉類
考選委員會,負責辦理。
第八十三條舉辦員工轉類考試,應將考試日期、參加考試員工姓名、考試科目及有關規定事項于考試十日前公告。
第八十四條員工參加轉類考試的順序另訂。
第八十五條員工轉類考試科目如下:
(一)一般學科30分:分為1.國文。2.數學。3.常識(各占10分)。
(二)本業智能70分。
前項考試程度,職員按高中畢業,其余按畢業程度為準,但遇有特殊情形時得酌情提高或降低。
第八十六條轉類考試試題,由員工轉類考試委員會確定。
第八十七條轉類考試成績,由員工轉類考選委員會評定呈經主管核定后公布。
第八十八條員工應征入伍,全年未在公司工作者,其年終考績俟退伍返公司復職后補行辦理。
第八十九條員工年終考績與轉類考試成績以及其獎懲情形,最遲應于次年3月15日前呈報本公司核備,并于當(次)年1月1日起生效。
第九章福利及衛生
第九十條為增進員工技能及知識水準,得視實際需要,在不妨礙工作原則下,舉辦各種講習及教育,員工無故不得拒絕參加。
第九十一條為增進員工福利及提倡員工正當娛樂,公司得由職工福利委員會舉辦各項福利設施及康樂活動。
第九十二條本公司應隨時注意工作環境安全與衛生設施,以維護員工健康。
第九十三條為增進員工健康,公司應設醫務室為員工治療疾病。
第九十四條員工患傳染病者,應予停止工作,依照規定給假治療,經醫師證明確已痊愈后方準復職。
第十章撫恤退休及保險
一、我國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現狀分析
(一)初步確立基本制度框架,相關政策法規需進一步整合
2003年以來,根據《辦法》實施中遇到的問題及業務發展需要,我國又先后了《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關于規范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2006]71號)、《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2007年2號令,以下簡稱2號令)等重要文件。應該說,這些規章反映了近年來銀行結算賬戶的發展需要,但存在制度前后變化較大、內容零散,缺乏系統性、統一性規劃。
(二)依附于銀行結算賬戶的監管內容過多,有悖賬戶監管的本質
由于歷史原因,我國賬戶管理制度肩負了太多非銀行結算賬戶監管的內容,如公款私存、現金管理、三日生效、反洗錢等職能,從近年來實際執行效果看,這種專業化管理的內容被“眉毛胡子一把抓”強加于人民銀行結算賬戶制度后,一定程度上導致了職責不清,重點不突出,執行效果流于形式的現象。
1、商業銀行執行防范公款私存的監管要求難以落實。現行《辦法》要求銀行機構不得有允許“公款私存“的行為,但當單位以票據向個人支付款項時,銀行機構礙于票據無因性原理,不知是否應拒絕受理該類業務;根據《關于改進個人支付結算服務的通知》要求,對于單位向個人轉賬金額超過5萬元且注明付款事由的,不再需要提供收付款依據,銀行在執行“公款私存”規定時有無所適從之感。
2、現金管理職能難以有效實施。《辦法》中滲透了現金管理的若干要求,但與銀行結算賬戶管理的核心職能不相匹配。《辦法》在規范賬戶的使用上,較多地考慮了現金管理的要求,而現金管理規定表現于以《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為核心的若干規范性文件中,人民銀行及商業銀行分支機構的賬戶管理人員普遍感覺難于完全把握。
(三)賬戶管理分類方法有待進一步探討,缺乏對備案類賬戶的控制,風險隱患較大
賬戶分類管理有利于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具體管理措施,增強管理的針對性,但分類方法上有待進一步探討。一是賬戶分類過繁,不易管理。加之人民銀行放開了單位向個人銀行結算賬戶轉款的審核限制,除不能直接提現外,備案類賬戶與基本存款賬戶的功能基本相同,因而越來越多的企業在商業銀行的強大營銷攻式下,選擇開立手續辦理相對簡便的備案類賬戶,并使用備案類賬戶辦理日常結算業務,賬戶監管被實質性流于形式。
(四)賬戶管理缺少政府職能部門的有效配合,銀行“孤掌難鳴”
賬戶管理不僅僅是銀行的責任,而是一項龐大的社會系統工程。特別是在金融企業邁向國際化發展的今天,銀行日趨商業化,不應再承擔更多的政府職能。但由于我國歷史上的客觀因素,銀行在商業化運作的同時,還在承擔部分行政職能。由于缺乏與政府職能部門的聯動,因而賦予銀行的部分職責無法有效開展。
(五)商業銀行權利與義務不相匹配,執行中存在“四難”
商業銀行作為獨立經營的企業,本身不具備行政執行職能,但新《辦法》將諸多應由客戶履行的職能,簡單地交由商業銀行來執行,由于商業銀行缺乏有效措施制約存款人行為的問題,導致在實際執行存在賬戶年檢難、銀企對賬難、賬戶變更難、取現審核難。
二、改革人民幣單位銀行結算賬戶管理制度基本思路和建議
改革人民幣單位銀行結算賬戶管理制度基本思路:從構建和諧的銀行結算環境入手,以強化銀行結算賬戶開戶人身份識別為重點,進一步整合與現金管理、支付結算、反洗錢等監管主體的職能,突出結算賬戶管理重點,有所為有所不為,與其他法規制度共同形成職能清晰、優勢互補、監管有效銀行結算支付體系、從而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一)提升賬戶制度的法律級次,整合、完善現有賬戶管理制度
2003年9月實施的《辦法》作為一部規章,明確開立基本賬戶、臨時賬戶和預算單位專用賬戶實行核準制度。2004年7月實施的《行政許可法》規定,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不能設定行政許可,存在一定沖突;而且《辦法》作為我國銀行結算賬戶的的根本大法,原本應該是行政法規。所以要盡快將目前《辦法》的法律級次上升為行政法規,同時整合現有零散的賬戶管理規定;進一步提高賬戶行政許可的法律效力級次,強化銀行結算賬戶監管力度。
(二)以對銀行結算賬戶開戶人身份真實性監管為核心,重新定位銀行結算賬戶的管理重點
將銀行結算賬戶監管重點從面面俱到轉向賬戶所有人身份真實性確認和識別,借鑒公安部門身份證管理的思路和辦法,由客戶主動到人民銀行進行定期“身份年檢”,對于未年檢的客戶,依托賬戶管理系統和大小額支付系統的聯網,直接控制其結算,同時要簡化現有賬戶年檢內容。取消結算賬戶制度中對現金管理、反洗錢職能等方面內容的規定,交由專門的現金管理、反洗法規制度執行,避免重復和沖突。目前單位賬戶開戶、變更、撤銷,以及更換印鑒等,《辦法》均規定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直接辦理,也可授權他人辦理;他人辦理的,須攜帶授權書和雙方身份證件,但個人結算賬戶的行為目前缺乏授權規定,不利于個人結算賬戶資金安全的維護。
(三)簡化銀行結算賬戶分類方法,強化賬戶監管
根據管理實踐,對目前“四類賬戶”的分類方法進行整合,考慮采用“基本結算賬戶”和“非基本結算賬戶”兩類進行管理,明確兩類賬戶的不同用途,臨時驗資戶作為基本賬戶的“前奏”賬戶,與現行管理一樣,不納入賬戶管理系統。對部分賬戶進行數量控制。對單位賬戶和個人賬戶分別給予數量限制,對超過數量的由客戶提出充分理由,人民銀行進行嚴格審批,從而達到遏制存款人泛濫開戶的行為。
(四)加強部門合作,保持金融秩序穩定
建立人民銀行與銀監、工商、稅務、質量技術監管等行政部門合作溝通機制,加強協調溝通和信息共享,做好行政管理與業務服務,促進賬戶管理水平的提高,以保障對開戶單位資金的管理與監控,維護國家和人民利益。同時,借鑒聯網核查等先進經驗,放開銀行、工商、稅務、質量技術監管等客戶信息的共享,工商、稅務、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提供客戶年檢信息,銀行直接作為年檢信息,避免由客戶提供而增加流程和信息不真實的現象;銀監部門掌握的銀行機構在賬戶方面的違法違規情況和人民銀行掌握的存款人賬戶管理系統信息,通過信息共享提高監督管理針對性,雙方在實施賬戶現場檢查時先期相互通報,以避免重復檢查;簡化賬戶年檢手續,提高賬戶管理效率。
(五)明確商業銀行和客戶各自職能,責權一致,強化執行
在要求商業銀行履行職責的同時,應賦予其相應權利,提供制約存款人的有效手段。同時,積極推進銀行的商業化運作,將取現、年檢等行政管理職能從銀行剝離,銀行的職責應定位為提供日常服務,履行監管報備,避免銀行卷入各類經濟糾紛當中。
作者簡介:朱桐新,男,本科學歷,會計師、經濟師,現任河南省中行國內結算部副總經理;張愛輝,男,研究生學歷,注冊部審計師、會計師,現任河南省中行國內結算部風險團隊主管。
一、我國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現狀分析
(一)初步確立基本制度框架,相關政策法規需進一步整合
2003年以來,根據《辦法》實施中遇到的問題及業務發展需要,我國又先后了《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關于規范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2006]71號)、《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2007年2號令,以下簡稱2號令)等重要文件。應該說,這些規章反映了近年來銀行結算賬戶的發展需要,但存在制度前后變化較大、內容零散,缺乏系統性、統一性規劃。
(二)依附于銀行結算賬戶的監管內容過多,有悖賬戶監管的本質
由于歷史原因,我國賬戶管理制度肩負了太多非銀行結算賬戶監管的內容,如公款私存、現金管理、三日生效、反洗錢等職能,從近年來實際執行效果看,這種專業化管理的內容被“眉毛胡子一把抓”強加于人民銀行結算賬戶制度后,一定程度上導致了職責不清,重點不突出,執行效果流于形式的現象。
1、商業銀行執行防范公款私存的監管要求難以落實。現行《辦法》要求銀行機構不得有允許“公款私存“的行為,但當單位以票據向個人支付款項時,銀行機構礙于票據無因性原理,不知是否應拒絕受理該類業務;根據《關于改進個人支付結算服務的通知》要求,對于單位向個人轉賬金額超過5萬元且注明付款事由的,不再需要提供收付款依據,銀行在執行“公款私存”規定時有無所適從之感。
2、現金管理職能難以有效實施。《辦法》中滲透了現金管理的若干要求,但與銀行結算賬戶管理的核心職能不相匹配。《辦法》在規范賬戶的使用上,較多地考慮了現金管理的要求,而現金管理規定表現于以《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為核心的若干規范性文件中,人民銀行及商業銀行分支機構的賬戶管理人員普遍感覺難于完全把握。
(三)賬戶管理分類方法有待進一步探討,缺乏對備案類賬戶的控制,風險隱患較大
賬戶分類管理有利于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具體管理措施,增強管理的針對性,但分類方法上有待進一步探討。一是賬戶分類過繁,不易管理。加之人民銀行放開了單位向個人銀行結算賬戶轉款的審核限制,除不能直接提現外,備案類賬戶與基本存款賬戶的功能基本相同,因而越來越多的企業在商業銀行的強大營銷攻式下,選擇開立手續辦理相對簡便的備案類賬戶,并使用備案類賬戶辦理日常結算業務,賬戶監管被實質性流于形式。
(四)賬戶管理缺少政府職能部門的有效配合,銀行“孤掌難鳴”
賬戶管理不僅僅是銀行的責任,而是一項龐大的社會系統工程。特別是在金融企業邁向國際化發展的今天,銀行日趨商業化,不應再承擔更多的政府職能。但由于我國歷史上的客觀因素,銀行在商業化運作的同時,還在承擔部分行政職能。由于缺乏與政府職能部門的聯動,因而賦予銀行的部分職責無法有效開展。
(五)商業銀行權利與義務不相匹配,執行中存在“四難”
商業銀行作為獨立經營的企業,本身不具備行政執行職能,但新《辦法》將諸多應由客戶履行的職能,簡單地交由商業銀行來執行,由于商業銀行缺乏有效措施制約存款人行為的問題,導致在實際執行存在賬戶年檢難、銀企對賬難、賬戶變更難、取現審核難。
二、改革人民幣單位銀行結算賬戶管理制度基本思路和建議
改革人民幣單位銀行結算賬戶管理制度基本思路:從構建和諧的銀行結算環境入手,以強化銀行結算賬戶開戶人身份識別為重點,進一步整合與現金管理、支付結算、反洗錢等監管主體的職能,突出結算賬戶管理重點,有所為有所不為,與其他法規制度共同形成職能清晰、優勢互補、監管有效銀行結算支付體系、從而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一)提升賬戶制度的法律級次,整合、完善現有賬戶管理制度
2003年9月實施的《辦法》作為一部規章,明確開立基本賬戶、臨時賬戶和預算單位專用賬戶實行核準制度。2004年7月實施的《行政許可法》規定,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不能設定行政許可,存在一定沖突;而且《辦法》作為我國銀行結算賬戶的的根本大法,原本應該是行政法規。所以要盡快將目前《辦法》的法律級次上升為行政法規,同時整合現有零散的賬戶管理規定;進一步提高賬戶行政許可的法律效力級次,強化銀行結算賬戶監管力度。
(二)以對銀行結算賬戶開戶人身份真實性監管為核心,重新定位銀行結算賬戶的管理重點
將銀行結算賬戶監管重點從面面俱到轉向賬戶所有人身份真實性確認和識別,借鑒公安部門身份證管理的思路和辦法,由客戶主動到人民銀行進行定期“身份年檢”,對于未年檢的客戶,依托賬戶管理系統和大小額支付系統的聯網,直接控制其結算,同時要簡化現有賬戶年檢內容。取消結算賬戶制度中對現金管理、反洗錢職能等方面內容的規定,交由專門的現金管理、反洗法規制度執行,避免重復和沖突。目前單位賬戶開戶、變更、撤銷,以及更換印鑒等,《辦法》均規定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直接辦理,也可授權他人辦理;他人辦理的,須攜帶授權書和雙方身份證件,但個人結算賬戶的行為目前缺乏授權規定,不利于個人結算賬戶資金安全的維護。
(三)簡化銀行結算賬戶分類方法,強化賬戶監管
根據管理實踐,對目前“四類賬戶”的分類方法進行整合,考慮采用“基本結算賬戶”和“非基本結算賬戶”兩類進行管理,明確兩類賬戶的不同用途,臨時驗資戶作為基本賬戶的“前奏”賬戶,與現行管理一樣,不納入賬戶管理系統。對部分賬戶進行數量控制。對單位賬戶和個人賬戶分別給予數量限制,對超過數量的由客戶提出充分理由,人民銀行進行嚴格審批,從而達到遏制存款人泛濫開戶的行為。
(四)加強部門合作,保持金融秩序穩定
建立人民銀行與銀監、工商、稅務、質量技術監管等行政部門合作溝通機制,加強協調溝通和信息共享,做好行政管理與業務服務,促進賬戶管理水平的提高,以保障對開戶單位資金的管理與監控,維護國家和人民利益。同時,借鑒聯網核查等先進經驗,放開銀行、工商、稅務、質量技術監管等客戶信息的共享,工商、稅務、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提供客戶年檢信息,銀行直接作為年檢信息,避免由客戶提供而增加流程和信息不真實的現象;銀監部門掌握的銀行機構在賬戶方面的違法違規情況和人民銀行掌握的存款人賬戶管理系統信息,通過信息共享提高監督管理針對性,雙方在實施賬戶現場檢查時先期相互通報,以避免重復檢查;簡化賬戶年檢手續,提高賬戶管理效率。
(五)明確商業銀行和客戶各自職能,責權一致,強化執行
在要求商業銀行履行職責的同時,應賦予其相應權利,提供制約存款人的有效手段。同時,積極推進銀行的商業化運作,將取現、年檢等行政管理職能從銀行剝離,銀行的職責應定位為提供日常服務,履行監管報備,避免銀行卷入各類經濟糾紛當中。
作者簡介:朱桐新,男,本科學歷,會計師、經濟師,現任河南省中行國內結算部副總經理;張愛輝,男,研究生學歷,注冊部審計師、會計師,現任河南省中行國內結算部風險團隊主管。
3、印章應在辦公室內使用并由專管人員親自用印,力求做到印跡清晰、規范。他人用印時,專管人員不得離開。
4、建立用印登記簿,對印章使用情況進行登記備查,管理制度《印信管理制度》。對各類介紹信存根,要妥善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