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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申請書匯總十篇

時間:2023-03-15 14:52:07

序論:好文章的創作是一個不斷探索和完善的過程,我們為您推薦十篇招標申請書范例,希望它們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閱讀品質,帶來更深刻的閱讀感受。

篇(1)

3、本申請充分理解下列情況:

3.1資格預審合格的申請人的投標,須以投標時提供的資格預審申請書主要內容的更新為準;

3.2 你方保留更改本招標項目的規模和金額的權利。前述情況發生時,投標僅面向資格預審合格且能滿足變更后要求的投標申請人。

4、我們確認如果我方中標,則我方的投標文件和與之相應的合同將得到簽署,從而使我方受到法律約束。

5、我們確認,本申請書中所提交的聲明、文件和資料在各方面都是完整的、真實的和準確的:

5.1 完整:申請書中的資料均按統一格式所要求的內容提供,無缺項、缺頁、未經簽署(需要時)等問題;

5.2 真實:資料的內容均可通過合法途徑予以檢驗核實,無編造、偽造、借用、代替等虛假內容;

5.3 準確:附件中各類證書的復印件均采用證書原件復印,復印內容全面、清晰,滿足資格預審要求。

6、我們在此聲明,如果因為我們在申請書中提供的資料不完整、不真實、不準確等原因,導致我們的申請書被拒收、或不能通過資格預審、或雖然通過了資格預審,但在招標會議的證書原件查驗中被發現存在虛假內容并因而被拒絕投標等,我們將自行承擔責任。

7、如果由于通過資格預審的投標人過多,招標人需要選擇其中部分投標人參與投標時,我們接受任何符合規定的選擇方式,并接受經監督管理機構確認的選擇結果。

8、本申請書一式三份,按規定裝訂和簽署后,在該項目招標公告規定的投標申請截止時間內提交交易中心。

投標申請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委托人: (簽字或蓋章)

篇(2)

2、本次招標工程項目的概況如下:

(1)招標工程項目的規模______________、結構類型__________。 招標范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工程建設施工地點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計劃開工日期為______年____月____日,工期______日歷天。

3、 被邀請參加本次招標項目投標的投標人必須具備建設行政主管部 門核發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級及以上和具有足夠資產及 能力來有效地履行合同的施工企業或自愿組成的聯合體(聯合體各方均 應當具備規定的相應資格條件。由同一專業的施工企業組成的聯合體, 按照資質等級低的單位確定資質等級) 。

4、如你方對工程上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招標項目感 興趣,可向招標人提出資格預審申請,只有資格預審合格,才有可能被 邀請參加投標。

5、 請你方按本邀請書后所附招標人或招標機構地址從招標人或 招標機構處獲取資格預審文件, 時間為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 年____月____日,每天上午____時____分至____時____分,下午____時 ____分至____時____分(公休日與節假日除外) 。

6、資格預審文件每套售價__________元人民幣,售后不退,如欲郵購,可以書面形式通知招標人,并另加郵費每份___元人民幣,招標人將 立即以航空掛號方式向投標人寄送資格預審文件,但在任何情況下,如 寄送的文件遲到或丟失招標人均不對此負責。

7、資格預審申請書必須經密封后,在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時以 前送至招標人。申請書封面上應清楚地注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招標工程項目和標段名稱)資格預審申請書“字樣。

8、遲到的申請書(以申請書送到招標人的時間為準)將被拒絕。

9、招標人將及時將申請評審結果通知投標申請人。并預計于___年 ____月____日發出資格預審合格通知書。

10、凡資格預審合格被邀請參加投標的投標申請人,請按照資格預 審合格通知書中通知的時間、地址和方式向投標人購取招標文件及有關 資料。

11、有關本項目投標的其他事宜,請與招標人或招標機構聯系。

招標人或招標機構(蓋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辦公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

篇(3)

2. 本次招標工程項目的概況如下:

()〈說明招標工程項目的性質、規模、結構類型、招標范圍及資金來源和落實情況等〉;

()工程建設地點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

()計劃開工日期為_____年____月______日,竣工日期為____年_____月____日,工期_____天;

()工程質量要求達到國家施工驗收規范_________標準。

(不提供資格予審文件時)

3. 被邀請參加本次招標項目投標的投標人均須具備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建筑業企業資質類別、資質等級)級及以上和具有足夠資產及能力來有效地履行合同的施工企業。以及以下條件:

(1) 項目經理資質等級:_______;

(2) ……

4. 如你方對本工程上述(一個或多個)招標工程項目感興趣,可向招標人提出資格予審申請,只有資格予審合格,才有可能被邀請參加投標。

5. 請你方按本邀請書要求將資格予審資料密封后,在_____年____月______日______時以前送至招標人。

(提供資格予審文件時)

.被邀請參加本次招標項目投標的投標人均須具備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建筑業企業資質類別、資質等級)級及以上和具有足夠資產及能力來有效地履行合同的施工企業。

.如你方對本工程上述(一個或多個)招標工程項目感興趣,可向招標人提出資格予審申請,只有資格予審合格,才有可能被邀請參加投標。

.請你方按本邀請書后所附招標人或招標機構地址從招標人或招標機構處獲取資格予審文件,時間為_____年____月______日至_____年____月______日,每天上午___時___分至___時___分,每天下午___時___分至___時___分(公休日與節假日除外)。

.資格予審文件每套售價______元人民幣,售后不退。如欲郵購,可以書面形式通知招標人,并另加郵費每套______元,招標人將立即以航空掛號方式向投標人寄送資格予審文件,但在任何情況下,如寄送的文件遲到或丟失招標人均不對此負責。

.資格予審申請書必須經密封后,在_____年____月______日______時以前送至招標人。申請書封面上應清楚地注明“(招標工程項目名稱和標段名稱)資格予審申請書”字樣。

8. 遲到的申請資料(申請書)將被拒絕(以送達招標人的時間為準)。

.招標人將及時通知投標申請人資格予審結果,并預計于_____年____月______日發出資格予審合格通知書。

10.凡資格予審合格的投標申請人,請按照資格予審合格通知書中通知的時間、地點和方式獲取招標文件及有關資料。

11.有關本項目投標的其他事宜,請與招標人或招標機構聯系。

招標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蓋章)

單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

招標機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蓋章)

單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篇(4)

“十一五”期間,“863”計劃將繼續堅持戰略性、前沿性和前瞻性,以增強我國在關鍵高技術領域的自主創新能力為宗旨,重點研究開發《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確定的前沿技術和部分重點領域中的重大任務,并積極開展前沿技術的集成和應用示范,培育新興產業生長點,發揮高技術引領未來發展的先導作用。

“十一五”期間,“863”計劃將以信息技術、生物和醫藥技術、新材料技術、先進制造技術、先進能源技術、資源環境技術、海洋技術、現代農業技術、現代交通技術和地球觀測與導航技術等關鍵高技術領域為重點,按照專題和項目兩種方式,組織開展對技術的研究開發。“十一五”期間,“863”計劃將在上述高技術領域安排38個專題和一批重大、重點項目。

專題是將探索性強、代表世界高技術發展方向、對國家未來新興產業的形成和發展具有引領作用,并有望獲得原始性創新成果的前沿技術作為研究開發任務,以增強原始性創新能力和獲取自主知識產權為目標,支持科研人員在確定的前沿技術方向,進行新概念、新方法,以及概念模型和原理樣機的探索研究。鼓勵科研人員開展探索性強、風險較大,但研究思路科學合理性、具有鮮明的創新性的研究,激發科研人員的首創精神。專題每年定期公開課題指南,通過同行評議和評審的方式,擇優確定課題責任人和依托單位,立項結果向社會公開,接受全社會監督。

項目是將集成性強、有望形成未來戰略產品和技術系統、可以進行應用示范、有利于產業技術更新換代,并具備較好的人才隊伍和研究開發基礎的前沿技術作為研究開發任務,以增強集成創新能力和形成戰略產品原型或技術系統為目標,以國家戰略需求為背景,進行組織實施。項目遵循“成熟一個、啟動一個,成熟一批、啟動一批”的原則,分次分批啟動。項目任務通過不定期公開指南、招標(邀標)、定向指南、定向委托等方式落實。

本申請指南適用于公開和定向指南的專題和項目課題申請。

申請程序

1.了解申請信息

“863”計劃課題和項目申請采取網上申報方式,申報通過“國家科技計劃項目申報中心”(以下簡稱“申報系統”,訪問網址program.most.省略/)進行。

擬申請“863”計劃課題或項目的研究人員在申請之前,首先需要認真閱讀“863”計劃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和與申請工作有關的通告、通知,從而了解“863”計劃的性質、申請資格要求等事項。

擬申請者可登陸科技部網站(most.省略/)或“863”計劃網站(省略.cn/)查閱有關辦法、規定和申請指南信息。

2.申請單位注冊

申請者的依托單位和協作單位均需在“申報系統”中進行注冊。注冊成功后,依托單位對課題申請者授予申報用戶權限。鑒于注冊需要一定時間,申請者的依托單位和協作單位應提前在網上進行注冊。

3.撰寫申請書

申請者在確定本人符合“863”計劃課題/項目的申請資格后,應進一步閱讀本年度的專題課題或項目申請指南,選擇合適的技術領域、專題/項目和研究方向,確定申請的研究課題名稱,在申報系統中進行申請書的撰寫。

4.依托單位審核申請書

申請書撰寫完畢,依托單位須對申請書的真實性等進行審核,并在受理期限內通過網絡提交國家科技計劃項目申報中心。

申請者資格

1.申請者的構成

自然人或法人可以申請“863”計劃課題或項目,其中自然人只能申請專題課題,法人可以申請專題課題、項目課題或重點項目。

申請者的主體由申請負責人和依托單位(或項目牽頭申請單位)構成。自然人必須有依托單位。法人是當然的課題依托單位(或項目牽頭申請單位),且須指定一名自然人擔任申請負責人。每個課題(項目)申請只能有一個申請負責人和一個依托單位(或項目牽頭申請單位)。

申請負責人首先應是組織課題(項目)申請和正式提出課題(項目)申請的負責人,同時在該課題(項目)批準后的實施過程中,是該課題(項目)的實際負責人,應保證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從事申請課題(項目)的研究。

2.申請負責人(中國大陸公民)應符合的基本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年齡在55歲(含)以下(按指南之日計算);

(3)具有高級職稱或已獲得博士學位;

(4)每年(含跨年度連續)離職或出國的時間不超過6個月;

(5)過去三年內在申請和承擔國家科技計劃項目中沒有不良信用記錄。

3.申請負責人(港澳臺或海外華人)應符合的基本條件

對于港澳臺的科技人員,在滿足上述(2)~(5)項條件的情況下,只要有正式的合作協議或受聘于課題依托單位,合作期或聘任期覆蓋課題的執行期,且每年在課題依托單位工作時間不少于6個月的,即可向“863”計劃提出課題(項目)申請,并由課題依托單位出具相關證明材料。

對于海外華人科技人員,包括取得外國國籍和永久居留權的,在滿足上述(2)~(5)項條件的情況下,只要正式受聘于課題依托單位,且聘任期覆蓋課題的執行期,每年在課題依托單位工作時間不少于6個月的,即可向“863”計劃提出課題(項目)申請,并由課題依托單位出具相關證明材料。

4.依托單位應符合的基本條件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登記注冊一年以上的企事業法人單位,包括:大學、科研機構等事業法人;中方控股的企業法人。

5.申請者回避規定

科技部及所屬事業單位借調的與“863”計劃相關的人員不能申請或參加申請。

限項申請規定

為保證科研人員能夠高質量地開展研究工作,國家科技計劃實行限制申請及承擔課題數量規定。每個課題負責人同期只能主持一項國家主要科技計劃(包括“863”計劃、“973”計劃、支撐計劃等)課題,作為主要參加人員同期參與承擔的國家主要科技計劃課題數(含負責主持的課題數)不得超過兩項。申請者應按照上述要求進行申請,且在同一批的申請指南中只能申請1項“863”計劃課題或項目。

申請者的責任與義務

1.申請負責人的責任和義務

申請負責人要按照課題(項目)申請指南的要求,認真撰寫申請書,要保證所有提交申請材料的真實性。申請者在申請課題(項目)時,應堅持誠信原則,不得弄虛作假,違背科學道德;不得將已經通過其他經費支持獲得研究結果的課題、重復進行研究的課題,以及研究內容相同或者近似的課題等向“863”計劃再次進行申請。對于故意在課題(項目)申請中提供虛假資料和信息的,一經查實,將被記入信用檔案,并在三年內不受理其提交的任何課題申請。

2.依托單位的責任和義務

依托單位須具備開展“863”計劃課題研究所必要的條件,并應設有專門的科研管理機構,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依托單位需要按照要求在課題申請書受理截止前的規定時間內向“國家科技計劃項目申報中心”進行注冊。沒有核準注冊的單位的課題申請將不予受理。依托單位負責認真審核申請書內容的真實性和經費預算的合理性,承諾在人員和條件上給予保障;并按照規定的受理時間和要求通過網上報送申請書。

申請與受理要求

1.專題

專題下設課題。專題課題分為兩類,一類是探索導向類課題,申請者可以根據課題申請指南,提出具體課題名稱、研究內容和研究目標;一類是目標導向類課題,申請者應按照課題申請指南要求的課題研究內容、目標和指標,提出具體課題名稱和實現的技術路線。申請者可以根據課題申請指南確定的技術方向,結合自身的科研基礎和條件,填寫專題課題申請書進行申請。

專題課題的申請者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自然人必須有依托單位。法人是當然的課題依托單位,且須指定一名自然人擔任課題申請負責人。每個課題申請只能有一個申請負責人和一個依托單位。對于自然人申請者首先應是組織課題申請和正式提出課題申請的負責人,同時在該課題批準后的實施過程中,是該課題的實際負責人,應保證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從事申請課題的研究。課題可以有協作單位,但協作單位數量不能超過3家。

探索導向類課題的支持強度為100萬元以下,目標導向類課題的支持強度為500萬元以下,申請者提出的申請經費不得高于指南規定的經費限額,否則將不予受理。專題課題的支持年限不超過5年。

2.重大項目

重大項目一般下設課題。重大項目任務通過定向委托、公開指南、招標(邀標)、定向指南等方式落實。對于以指南方式落實的課題,申請者填寫項目課題申請書進行申請。申請者應按照項目課題申請指南要求的課題研究內容、目標和指標,提出具體課題名稱和實現的技術路線。

項目課題必須由法人申請。法人是當然的課題依托單位,且須指定一名自然人擔任申請負責人。課題可以有協作單位,但協作單位數量不能超過5家。

申請者提出的申請經費不得高于指南規定的經費限額,并應按照指南的要求提供相應的配套經費,否則不予受理。項目課題的支持年限一般為2~5年。

3.重點項目

重點項目一般下設課題。重點項目任務通過公開指南、招標(邀標)、定向指南等方式落實。重點項目的申請原則上只針對項目整體進行,不接受針對項目部分研究內容的申請,申請者填寫重點項目申請書進行申請。申請者應按照重點項目申請指南提出的項目名稱、研究內容、目標和指標,提出項目的實施方案和下設課題安排。重點項目經評審立項后,項目下設的課題自動立項。

對于參照重大項目管理的重點項目,項目課題申請指南而非項目申請指南。申請者應填寫項目課題申請書進行申請,有關申請要求參照重大項目的課題申請。

重點項目必須由法人提出申請,項目申請單位可以是一家,也可以是多家單位的組合(但不得超過10家),申請單位需提出項目的技術路線、實施方案及課題分解情況。項目申請單位超過一家時,應確定項目牽頭申請單位和項目召集人,項目召集人是當然的申請負責人。

申請者提出的申請經費不得高于指南規定的經費控制額,并應按照指南的要求提供相應的配套經費,否則不予受理。重點項目的支持年限一般為2~5年。

申請書撰寫要求

“863”計劃課題(項目)申請采取網上集中申報,申請書格式類型包括專題課題申請書、項目課題申請書和重點項目申請書。每年使用的最新版本申請書可從科技部網站的申報系統中下載。

申請者登錄申報系統,點擊進入“863”計劃申報界面,根據申請課題(項目)的類型選擇申請書進行在線填寫,也可先下載申請書模板離線填寫,再逐項填寫至申報系統中。

申請書的內容主要包括基本信息、主要人員情況、課題(項目)情況、協作單位(聯合申請單位)情況、附件、審核意見和聲明等幾部分。其中重點項目申請書還需填寫項目實施方案(包括項目任務分解情況、項目下設各課題的目標和研究內容等)。

篇(5)

附件:《樂清市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資格預審辦法》

樂清市規劃建設局

二00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附件:

樂清市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資格預審辦法

第一條為了規范我市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資格預審活動,維護招標投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據《浙江省招標投標條件》及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實行資格預審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資格預審工作由招標人依法組織實施。

第四條資格預審工作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科學、擇優的原則。

第五條資格預審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招標人編制資格預審文件;

(二)招標公告;

(三)出售資格預審文件;

(四)投標申請人編制并遞交資格預審申請書及相關資料;

(五)對資格預審申請書及資料進行評審;

(六)發出資格預審通知書。

第六條招標人應當在招標公告中載明投標報名的條件和獲取資格預審文件的辦法。

第七條招標人應當在發出資格預審文件前,將資格預審文件報樂清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站備案。

第八條資格預審文件一般采用樂清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站編制的《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資格預審文件》示范文本,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資格預審文件前附表和資格預審文件。資格預審前附表和資格預審文件應明確規定資格預審評審的程序、方法和標準,以及確定投標人的方法、數量等其他要求。

(二)資格預審申請書。資格預審申請書包括企業資質和信譽證明、財務狀況、在建工程情況、類似工程業績、擬投入技術裝備和擬派項目經理與主要技術人員等資料。

(三)需要投標申請人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招標人不得在資格預審文件中設置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不得限制符合報名條件的投標申請人參加資格預審。

第十條建設部、浙江省、溫州市、樂清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行政處罰和建設網站上的相關內容可作為資格預審的主要依據之一;招標人可以在資格預審文件中對投標申請人提出兩年內不得有行政處罰或不良行為記錄的條件。

第十一條資格預審可采用合格制或評分排名的方式確定合格投標申請人數量。根據評審標準經資格預審委員會評審合格投標申請人超過15家的,采用隨機抽取l5家以上的合格投標申請人參加投標;經資格預審委員會評審合格的投標申請人在3家以上15家以下的,經樂清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站批準,允許所有合格的投標申請人參加投標;資格預審合格的投標申請人在3家以下的,招標人應重新招標公告。

第十二條經濟利益相關企業不得作為同一工程項目的投標人參加投標,否則以串標行為論處。本條所指的經濟利益相關企業是指同一法定代表人管理的不同企業或一個企業與其參股的其他企業。

第十三條投標申請人應當對其提供有關資格預審的文件材料的真實性負責。投標申請人若提供虛假文件材料的,一經查實,即予取消該投標申請人投標資格,并列入不良行為記錄。

第十四條招標人應當組建資格預審委員會,資格預審委員會由招標人代表和熟悉相關業務的技術、經濟等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單數且不少于5人;專家成員一般在政府部門設立的專家庫中隨機抽取,人數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與投標申請人有利害關系的成員應當回避。

第十五條資格預審評審活動應當在市招投標中心進行。資格預審委員會成員名單在評審結束前應當保密。

第十六條資格預審委員會成員應當按照資格預審文件確定的評審辦法和標準,對在招標公告或資格預審文件中確定的截止時間前收到的所有申請材料進行客觀、公正地評審,對所提出的評審意見承擔個人責任。在規定截止時間后送達的及未按要求密封的資格預審申請書為無效。

第十七條資格預審委員會完成評審后,應當向招標人提交經全體成員簽字的評審報告,闡明意見。招標人應當根據資格預審委員會提交的評審報告作出資格預審決定書。資格預審決定書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資格預審的基本情況,包括提交申請材料的申請人名單、評審程序和辦法;

(二)資格預審委員會成員組成名單;

(三)資格預審委員會的評審報告(含評審記錄表);

(四)經資格預審確定的合格投標申請人名單。

第十八條招標人應將資格預審結果書面通知所有投標申請人:并告知投標人獲取招標文件的辦法。招標人應將資格預審決定書報樂清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站備案。資格預審決定書未經備案不得進入招投標中心。

篇(6)

第三條資格審查活動由招標人(或其委托的具備相應資格條件的招標機構,下同)依法組織實施。

第四條資格審查活動應當接受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實施的監督。

第五條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人資格審查分為資格預審和資格后審。

資格預審,是指在投標前對投標申請人進行的資格審查。

資格后審,是指在開標后對投標人進行的資格審查。

提倡實行資格后審,具體審查方式由招標人根據工程實際情況自行選擇。

第六條采用資格后審的招標工程,招標人應在招標文件中設置專門的章節,明確合格投標人的資格條件、資格后審的評審標準和評審方法,其中合格投標人的資格條件應當清晰明確,易于準確判定。

采用資格后審的,評標報告中應當增加對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的內容。

第七條采用預審方式進行資格審查的,招標人應當根據工程的性質和特點編制資格預審文件。資格預審文件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投標申請人資格預審須知;

(二)投標申請人資格預審申請書格式;

(三)要求投標申請人提供的其他資料的目錄。

投標申請人資格預審須知內容包括:工程概況、資金來源落實情況以及招標人提供的設施、條件和服務等;招標人允許投標申請人選擇招標標段的規定(如有標段劃分);資格預審必要合格條件;確定潛在投標人(資格預審合格且被確定為參加投標的投標申請人)的方式、方法;資格預審申請書的遞交及資格預審的時間安排、預審結果的通知與確認等。

第八條資格預審必要合格條件包括必選條件和可選條件,招標人應當根據本辦法的規定設置資格預審必要合格條件,并在招標公告中明確。

資格預審文件中的必要合格條件應與招標公告中的要求相一致。

第九條資格預審文件一經發出,不得擅自更改。確需更改的,應當將更改的內容通知所有已經獲取資格預審文件的投標申請人;更改涉及資格預審必要合格條件的,還應當重新招標公告,并將更改的內容在重新的招標公告中明確。

招標人按照前款規定重新招標公告的,已經獲取了資格預審文件的投標申請人應當重新報名、重新獲取新的資格預審文件。

資格預審文件出售的,已經獲取了資格預審文件的投標申請人應當免費獲得新的資格預審文件。

第十條投標申請人應當根據資格預審文件的要求編制資格預審申請書。資格預審申請書應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投標申請人的企業概況;

(二)企業及項目經理完成的類似及以上工程情況;

(三)在建工程一覽表;

(四)擬派項目經理、項目技術負責人情況;

(五)擬分包企業情況;

(六)滿足資格預審必要合格條件所需的證明材料;

(七)企業對所提供的資料無弄虛作假內容的聲明(格式由招標人在資格預審文件中規定);

(八)招標人要求的其他資料。

兩個以上法人或其他組織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下簡稱聯合體)投標的,還應當提供聯合體的情況。

第十一條資格預審文件發售截止至投標申請人遞交資格預審申請書及相關材料的時間應視工程情況及資審內容多少確定,應當給投標申請人準備和遞交資格預審申請書留出合理的時間。

第十二條在資格預審過程中,招標人有權要求投標申請人對資格預審申請書中不明確的內容進行澄清,并可對重要的內容進行核實。

第十三條投標申請人資格預審合格必須滿足資格預審文件規定的所有資格預審必要合格條件要求。

第十四條以下條件屬于資格預審必要合格條件中的必選條件(即招標人在資格預審過程中必選的,投標申請人資格預審合格至少應當滿足的條件):

(一)具有獨立訂立合同的能力;

(二)未處于被責令停業、投標資格被取消或者財產被接管、凍結和破產狀態;

(三)企業沒有因騙取中標或者嚴重違約以及發生重大工程質量、安全生產事故等問題,被有關部門暫停投標資格并在暫停期內的;

(四)企業的資質類別、等級和項目經理的資質等級滿足招標公告要求;

(五)以聯合體形式申請資格預審的,聯合體的資格(資質)條件必須符合要求,并附有共同投標協議;

(六)資格預審申請書中的重要內容沒有失實或者弄虛作假;

(七)企業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并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

(八)項目經理無在建工程,或者雖有在建工程,但合同約定范圍內的全部施工任務已臨近竣工階段,并已經向原發包人提出竣工驗收申請,原發包人同意其參加其他工程項目的投標競爭;

(九)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招標人應當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對企業和項目經理資質等級許可的從事建筑活動范圍的規定,合理設置企業和項目經理的資質等級要求以及企業的資質類別要求。若因工程技術原因,需要對企業和項目經理資質提高一個等級要求的,必須經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機構同意。

第十五條資格預審必要合格條件中的可選條件是指:除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招標人必選的必要合格條件外,招標人可以全部或部分選擇、作為資格預審合格的必要條件的條件。

小型工程的資格預審必要合格條件中的可選條件為:

(一)企業承擔過類似及以上工程;

(二)項目經理承擔過類似及以上工程;

一般工程的資格預審必要合格條件中的可選條件為:

(一)企業承擔過類似及以上工程;

(二)項目經理承擔過類似及以上工程;

(三)企業承擔的類似及以上工程獲得過市優工程或省優工程;

(四)項目經理承擔的類似及以上工程獲得過市優工程或省優工程;

(五)企業承擔的工程獲省轄市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評定的“文明工地”或“標化工地”;

(六)項目經理承擔的工程獲省轄市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評定的“文明工地”或“標化工地”;

(七)項目經理獲得過省轄市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優秀項目經理”稱號。

較大工程的資格預審必要合格條件中的可選條件為:

(一)企業承擔過類似及以上工程;

(二)項目經理承擔過類似及以上工程;

(三)企業承擔的類似及以上工程獲得過市優工程、省優工程;

(四)項目經理承擔的類似及以上工程獲得過市優工程、省優工程;

(五)企業承擔的工程獲省轄市及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評定的“文明工地”或“標化工地”;

(六)項目經理承擔的工程獲得過省轄市及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評定的“文明工地”或“標化工地”;

(七)項目經理獲得過省轄市及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優秀項目經理”稱號。

第十六條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各項可選條件中,只要企業或項目經理承擔過、獲得過即可,不應當增加個數要求;上述條件中的獲獎條件還應當包含有效期要求,其中省優工程的有效期為二年,市優工程的有效期為一年;省級“文明工地”或“標化工地”的有效期為二年,省轄市級的為一年;部級“優秀項目經理”的有效期為三年,省級的為二年,省轄市級的為一年。

第十七條招標人可以只選擇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必選必要合格條件而不選擇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可選必要合格條件。在該種情況下,如果資格預審合格的投標申請人不足9家,則招標人必須邀請所有資格預審合格的投標申請人參加投標;如果資格預審合格的投標申請人超過9家,則招標人可以邀請所有資格預審合格的投標申請人參加投標,也可以通過隨機抽簽方式從資格預審合格的投標申請人中確定不少于9家投標申請人參加投標,不允許招標人再增加可選必要合格條件以達到減少資格預審合格的投標申請人數量的目的。

第十八條招標人應當慎重選擇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可選必要合格條件。

如果因可選必要合格條件設置過多、過高,導致資格預審合格的投標申請人不足9家,則招標人必須減少或者降低可選必要合格條件要求,重新招標公告,重新進行資格預審,直至資格預審合格的投標申請人不少于9家為止。

招標人按照前款規定,減少或者降低可選必要合格條件要求后,如果資格預審合格的投標申請人超過9家,則招標人可以邀請所有資格預審合格的投標申請人參加投標,也可以通過隨機抽簽方式從資格預審合格的投標申請人中確定不少于9家投標申請人參加投標。

若招標人按照本條第二款規定,減少或者降低可選必要合格條件要求、直至將原來設定的全部可選必要合格條件全部取消后,資格預審合格的投標申請人仍不足9家,則招標人必須邀請所有資格預審合格的投標申請人參加投標,資格預審工作終止。

第十九條按照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招標人減少或者降低可選必要合格條件,重新招標公告、重新進行資格預審的,招標人應當將有關情況告知已經遞交了資格預審申請書的投標申請人。已經參加過資格預審的投標申請人應當重新報名、重新獲取資格預審文件、重新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書。

資格預審文件出售的,已經參加過資格預審的投標申請人應當免費獲得新的資格預審文件。

第二十條對于所有工程,提倡招標人邀請全部資格預審合格的投標申請人參加投標。

第二十一條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需要采用“隨機抽簽法”確定規定數量的潛在投標人參加投標的,招標人應當在資格預審結束后以書面形式告知資格預審合格的投標申請人舉行隨機抽簽活動的時間和地點(隨機抽簽活動的時間和地點也可以在招標公告中明確),并將資格預審不合格的具體原因告知資格預審不合格的單位。

隨機抽簽活動應當按照預定的時間和規定的程序在建設工程交易中心公開進行,并邀請資格預審合格的投標申請人參加,隨機抽簽的結果應當當場公布。

第二十二條技術特別復雜或者具有特殊專業技術要求的特殊工程,不宜采用“隨機抽簽法”確定潛在投標人的,經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機構同意,可以采用“評分排名法”選擇規定數量的合格申請人參加投標。

采用“評分排名法”優選確定潛在投標人的,投標申請人首先必須滿足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資格預審必要合格條件中的必選條件,除上述條件外招標人應當制定具體的“評分排名辦法”,在招標公告之前報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機構,經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機構審查同意后,在資格預審文件中明確。

采用“評分排名法”優選確定潛在投標人的,應當在招標公告中明確資格預審必要合格條件,以及將要采用“評分排名法”優選確定潛在投標人。

第二十三條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結合當地實際,對本辦法規定的“評分排名法”的適用范圍和評審內容進行細化,出臺“評分排名法”的實施細則。

“評分排名法”的評審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企業業績:包括企業承擔類似工程情況,企業承擔類似工程獲獎情況,企業承擔的工程獲過省轄市及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評定的“文明工地”或“標化工地”情況;

(二)項目經理業績:包括項目經理承擔類似工程情況,項目經理承擔類似工程獲獎情況,項目經理承擔的工程獲過省轄市及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評定的“文明工地”或“標化工地”情況;

(三)企業信譽:企業通過ISO9000質量管理體系認證,企業獲得過“重合同、守信用”稱號等;

(四)項目經理信譽:項目經理獲得過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優秀項目經理”稱號。

第二十四條資格預審結束、潛在投標人確定后,招標人應當向確定的潛在投標人發出資格預審合格通知書,告知潛在投標人獲取招標文件的時間和地點;向非潛在投標人發出資格預審結果通知書,資格預審結果通知書中應當寫明具體原因或理由。

第二十五條資格預審結束后,招標人應當寫出資格預審報告,與招標文件一并報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機構。

資格預審報告應當載明工程概況、資格預審工作情況、評審結果、潛在投標人確定的方法及過程,投標申請人未被確定為潛在投標人的原因或理由以及其他相關內容。

第二十六條投標申請人有權了解本單位的資格預審情況,招標人應對投標申請人提出的疑問給予答復。投標申請人如認為招標人的行為不符合有關規定的,可以以書面形式向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機構投訴。

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機構接到投訴后,應按照《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辦法》(國家發改委等七部委局11號令)進行處理。

在處理投訴過程中,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機構認為可能存在影響資格預審結果的違法違規行為的,可以向招標人下達行政監督意見書,通知招標人暫停招標事宜。

第二十七條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前,若潛在投標人的相關情況發生變化,涉及到資格預審必要合格條件的應征得招標人同意,并須對資格預審申請書中的相關內容進行更新,以證明其仍能滿足資格預審必要合格條件,若達不到相應的資格條件,其投標將被拒絕。

若在遞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前已經確定個別潛在投標人無法滿足相應條件,或者個別潛在投標人確認將不參加投標,招標人不能以此為由補充名額,允許其他資格預審合格的投標申請人參加投標。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所稱的小型工程是指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400萬元以下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以下的裝飾裝修、安裝、鋼結構、幕墻、智能化、土石方、樁基、基坑支護等專業工程。

本辦法所稱的一般工程是指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400-1000萬元之間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400萬元之間的裝飾裝修、安裝、鋼結構、幕墻、智能化、土石方、樁基、基坑支護等專業工程。

本辦法所稱的較大工程是指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0萬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單項合同估算價在400萬元以上的裝飾裝修、安裝、鋼結構、幕墻、智能化、土石方、樁基、基坑支護等專業工程。

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當地實際,對上述小型、一般和較大工程的規模進行調整。

第二十九條有關項目經理與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過渡的有關問題按建設部建市[2003]86號《關于建筑業企業項目經理資質管理制度向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過渡有關問題的通知》執行。

第三十條本辦法所稱的“類似工程”,是指工程在規模、面積、造價、層次、跨度、結構形式、使用功能或特殊施工工藝、特殊施工技術等方面與招標工程相類似。招標人應當根據招標工程的具體情況,選擇、確定部分指標,對“類似工程”加以明確界定,并在招標公告以及資格預審文件中明確。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第十六條所稱的有效期,從發證或發文之日起算起。若發證、發文時間不一致,以發文的時間為準。

第三十二條資格預審過程中的有關證書、文件等業績證明材料,投標申請人必須提供原件核實。如有特殊原因無法提供原件的,復印件必須經原發證部門蓋章確認。

篇(7)

第二條在本縣行政區內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招標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出讓人)招標公告,邀請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加國有土地使用權投標,根據投標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拍賣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出讓人拍賣公告,由競買人在指定時間、地點進行公開競價,根據出價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出讓人掛牌公告,按公告規定的期限將擬出讓宗地的交易條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場所掛牌公布,接受競買人的報價申請并更新掛牌價格,根據掛牌期限截止時的出價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第三條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縣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活動的組織實施。

第四條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商業、旅游、娛樂和商品住宅等各類經營性用地,必須通過公開招標、拍賣或掛牌的方式出讓。

前款規定以外用途的土地供地計劃公布后,同一宗土地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應當采用招標、拍賣或掛牌的方式出讓。

第六條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方案由出讓人會同城市規劃等部門研究擬定,報縣政府批準后實施。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或掛牌方案申報之前,縣城市規劃部門應當制定詳細規劃,提出規劃條件并附圖。

第七條出讓人應當根據土地估價結果和政府產業政策綜合確定標底或者底價。

確定招標標底,拍賣和掛牌的起叫價、起始價、底價,投標、競買保證金,應當實行集體決策。

招標標底和拍賣掛牌的底價,在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活動結束之前應當保密。

第八條招標拍賣掛牌活動結束后,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在10個工作日內將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結果在土地有形市場或者指定的場所、媒介公布;出讓人公布出讓結果,不得向受讓人收取費用。

第九條中標人或者競得人依照《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約定付清全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應當依法申請辦理土地登記,領取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

第十條中標人或者競得人必須按照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條件開發、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變規劃用途和條件。

第二章招標

第十一條土地使用權招標可以采用公開招標或者邀請招標的方式。具體招標方式,由出讓人根據實際情況決定。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公開招標出讓:

(一)除獲取較高出讓金外,具有特定的社會、公益建設條件;

(二)土地用途受嚴格限制。

對土地使用者有資格限制或有特別要求的,可以對符合條件的用地申請者進行邀請招標。

第十三條出讓人應當編制招標文件。招標文件應當包括招標公告或者招標邀請書、招標地塊宗地圖、土地使用條件、評標標準和方法、投標格式文書、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草案等內容。

第十四條公開招標的,出讓人應當于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之前至少30日,在縣級以上主要報刊或者其他媒體招標公告。招標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出讓人名稱、地址;

(二)土地的位置、面積、使用期限、用途、規劃設計要求;

(三)投標人的范圍和應當具備的條件;

(四)投標人索取招標文件及相關資料的時間、地點及工本費;

(五)履約保證金的交付方式、時間;

(六)投標地點和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

(七)評標標準和方法;

(八)開標地點、時間;

(九)出讓人認為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項。

第十五條邀請招標的,出讓人應當于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之前至少30日,向3個以上具有招標地塊開發能力的單位和個人發招標邀請書。招標邀請書應當包括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一、二、五、六、七、八項的內容以及出讓人認為需要載明的其他事項。

第十六條出讓人應當組織潛在投標人踏勘招標土地現場,并對潛在的投標人提出的異議進行解釋。投標人也可自行踏勘土地現場。投標文件一經按程序送達,視為無異議。

第十七條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并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前,將投標文件送達投標地點。出讓人收到投標文件后,應當簽收保存,不得開啟。投標人少于3個的,出讓人可以依據本辦法重新組織招標。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后送達的投標文件,出讓人應當拒收。

第十八條出讓人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進行修改的,應當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之前至少15日進行相應公告,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收受人。投標人可以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前修改或撤回投標文件。

第十九條投標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相互串通投標報價;

(二)與出讓人串通投標;

(三)向出讓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

(四)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

第二十條開標應當在招標文件確定的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公開進行,開標地點應當為招標文件預先確定的地點。

開標由出讓人主持,通知所有投標人參加。

開標過程應當記錄并存檔備查。

第二十一條開標依照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檢查投標文件的密封情況;

(二)點算投標文件;

(三)開啟投標文件;

(四)對投標文件進行審查,對不符合規定的投標文件宣布無效。

第二十二條下列投標文件無效:

(一)招標文件確定的截止時間后提交的;

(二)投標文件不符合招標文件規定的;

(三)重復投標的;

(四)委托他人投標,委托文件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的;

(五)投標文件字跡不清、無法辨認的。

第二十三條評標由出讓人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評標委員會人員由出讓人的代表和有關土地、規劃、經濟等方面的專業人員組成,成員為5人以上單數,其中有關專業人員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評標委員會成員的名單在中標結果確定前必須保密。

第二十四條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和比較,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后,應當向出讓人提出書面評標報告,并推薦合格的中標候選人。

出讓人根據評標委員會提出的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的候選人確定中標人;出讓人也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

評標委員會推薦中標候選人或者直接確定中標人,應當獲得三分之二以上成員通過。

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五條評標委員會經評審,認為所有的投標都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可以否決所有的投標。

第二十六條中標人確定后,出讓人應當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并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投標人。

中標人交付的履約保證金折抵出讓金;沒有中標的,出讓人應當自招標結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退還履約保證金,不計利息。

第二十七條中標人應當在收到中標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文件規定與出讓人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并按合同約定支付出讓金。計劃、城市規劃等部門應當依據簽訂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為中標人辦理基本建設立項、規劃許可等手續。

第三章拍賣

第二十八條出讓人應當編制拍賣文件。拍賣文件應當包括拍賣公告、拍賣地塊宗地圖、土地使用條件、競買申請書文本、拍賣成交確認書文本、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草案等內容。

需要競買人具備一定條件的,應當在拍賣文件中事先載明;未事先載明的,出讓人不得以此限制競買人參加土地競買。

第二十九條出讓人應于拍賣前至少30日在縣級以上主要報刊或者其他媒體拍賣公告。拍賣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出讓人的名稱、地址;

(二)土地的位置、面積、地塊現狀、使用期限、用途、規劃設計要求;

(三)競買人的范圍和應當具備的條件;

(四)拍賣的地點、時間;

(五)履約保證金的交付時間、方式;

(六)給付成交價款的方式;

(七)競買人索取拍賣文件及相關資料的時間、地點及工本費;

(八)參加競買的申請方法和申請的截止時間;

(九)出讓人認為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條出讓人應當按照拍賣文件的要求,對競買申請人的條件進行審查,并對符合條件的登記編號。

第三十一條下列競買申請書無效:

(一)在拍賣文件確定的截止時間后收到的;

(二)競買申請人的條件不符合拍賣文件規定的;

(三)委托他人申請,委托文件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的;

(四)競買申請書字跡不清、無法辨認的。

第三十二條出讓人應當組織競買申請人踏勘拍賣土地現場,并對申請人提出的異議進行解釋;競買申請人也可自行踏勘土地現場。

第三十三條出讓人對已發出的拍賣文件進行必要的修改的,應當在競買申請截止時間之前至少15日進行相應公告,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競買申請人。競買申請人可以在競買申請截止時間前撤回競買申請書。

第三十四條出讓人應當在拍賣文件確定的時間及地點進行拍賣。拍賣過程應當記錄并存檔備查。

第三十五條拍賣會依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競買人顯示標志牌,主持人點算競買人;

(二)主持人介紹拍賣地塊的位置、面積、用途、使用年限、規劃要求和其他有關事項;

(三)主持人宣布起叫價和應價規則以及應價的最低遞增幅度;

(四)主持人報出起叫價;

(五)競買人舉牌應價;

(六)主持人確認該應價后繼續競價;

(七)主持人在拍賣中可根據競買人競價情況調整拍賣增價幅度;

(八)主持人連續兩次宣布同一應價而沒有再應價的,主持人在第三次報出最后應價的同時落槌表示拍賣成交,宣布該應價者為競得人;

(九)出讓人與競得人簽訂拍賣成交確認書。

出讓人對拍賣地塊設有(或沒有)底價的,主持人應當在拍賣前予以聲明。競買人不足三人或者競買人的最高應價未達到底價時,主持人應當終止拍賣。

第三十六條競得人交付的履約保證金折抵出讓金,其他競買人支付的保證金,出讓人應當自拍賣結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予以退還,不計利息。

第三十七條競得人應當在簽訂拍賣成交確認書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拍賣文件的規定與出讓人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并按合同約定支付出讓金。計劃、城市規劃等部門應當依據簽訂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為競得人辦理基本建設立項、規劃許可等手續。

第四章掛牌

第三十八條出讓人應當編制掛牌出讓文件。掛牌文件應當包括掛牌出讓公告、掛牌地塊宗地圖、土地使用條件、競買申請書、掛牌成交確認書文本、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草案等內容。

第三十九條出讓人應當至少在掛牌開始前20日掛牌公告。掛牌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出讓人的名稱、地址;

(二)出讓宗地的位置、面積、地塊現狀、使用期限、用途、規劃設計要求;

(三)競買人的范圍、資格;

(四)掛牌的地點、時間、報價方式;

(五)履約保證金的交付時間、方式;

(六)索取掛牌文件(競買申請書)的時間、地點及工本費;

(七)確定競得人的標準和方法;

(八)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項。

第四十條出讓人應當對競買申請人的資格進行審查,并對符合條件的登記編號。

第四十一條下列競買申請書及報價單無效:

(一)在掛牌文件確定的截止時間后收到的;

(二)競買申請人的資格不符合掛牌文件規定的;

(三)委托他人申請,委托文件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的;

(四)競買申請書字跡不清、無法辨認的。

第四十二條出讓人應當組織競買人踏勘掛牌土地現場,并對競買人提出的異議進行解釋。競買人也可自行踏勘土地現場。

第四十三條出讓人對已發出的掛牌文件進行必要修改的,應當在開始掛牌前15日進行相應公告。競買申請人可以在競買申請截止時間前撤回競買申請書。

第四十四條出讓人應當在掛牌文件確定的時間及地點進行掛牌。掛牌過程應當記錄并存檔備查。

第四十五條掛牌依照以下程序進行:(一)在掛牌公告規定的掛牌起始日,出讓人將掛牌宗地的位置、面積、地塊現狀、使用期限、用途、規劃設計要求、起始價、增價規則及增價幅度等,在掛牌公告規定的土地交易場所掛牌公布,設有(或沒有)底價的,應予聲明;

(二)符合條件的競買人填寫報價單報價;

(三)出讓人確認該報價后,更新顯示掛牌價格;

(四)出讓人繼續接受新的報價;

(五)出讓人在掛牌公告規定的掛牌截止時間確定競得人。

第四十六條掛牌時間不得少于10個工作日。掛牌期間可根據競買人競價情況調整增價幅度。

第四十七條掛牌期限屆滿,按照下列規定確定是否成交:(一)在掛牌期限內只有一個競買人報價,且報價大于或等于底價,并符合其他條件的,掛牌成交;

(二)在掛牌期限內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競買人報價的,出價最高者為競得人;報價相同的,先提交報價單者為競得人,但報價低于底價者除外;

(三)在掛牌期限內無應價者或者競買人的報價均低于底價或均不符合其他條件的,掛牌不成交。

在掛牌期限截止時仍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競買人要求報價的,出讓人應當對掛牌宗地進行現場競價,出價最高者為競得人。

第四十八條競得人交付的履約保證金折抵出讓金,其他競買人支付的保證金,出讓人應當自掛牌結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予以退還,不計利息。

第四十九條競得人應當在簽訂掛牌成交確認書之日起30日內(小宗土地面積的在7個工作日內),按照掛牌文件的規定與出讓人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并按合同約定支付出讓金。計劃、城市規劃等部門應當依據簽訂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為競得人辦理基本建設立項、規劃許可等手續。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條中標人或者競得人未按規定與出讓人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取消其受讓資格,所交付的履約保證金不予退還。

篇(8)

3、招標公告或者發出投標邀請書。

4、對投標資格進行審查。

5、分發招標文件和有關資料,收取投標保證金。

6、組織投標人踏勘現場,對招標文件進行答疑。

7、成立評標組織,召開開標會議。

8、審查投標文件,澄清投標文件中不清楚的問題,組織評標。

篇(9)

第二條本實施細則所稱的招投標,是指符合《關于設立開發區小型項目承發包領導小組及小型項目承發包管理辦公室的通知》內規定的,需要通過公開招標、邀請招標兩種方式中任一方式進行的行為,所有方式原則上采用最低價中標。

第二章公開招標

第三條項目公開招投標工作的步驟如下:

1、擬訂招標信息和招標文件

小型項目承發包管理辦公室依據任務書、申請書等編寫招標信息和招標文件,并報送小型項目承發包領導小組負責人審定。

2、招標信息

小型項目承發包管理辦公室將小型項目承發包領導小組負責人簽發的招標信息公開(登報或網上公開,或者其它公開方式,公開咨詢電話號碼、具體辦公地點、施工單位及項目經理資質要求等內容),招標信息規定的投標人報名時間應當根據項目具體情況確定,但自招標信息之日起,不得少于五日(由于工程時間緊迫等特殊情況不得少于三日)。

3、接受報名

根據招標信息的要求,在規定時間內接受投標人的報名,一個項目經理只可報一個標段。如有需要,報名的同時對投標人進行資格預審。每個標段報名單位應不少于三家。

4、發售招標文件

根據招標信息的要求,在規定時間內向合格的投標人發售招標文件,招標文件發售時間應當根據項目具體情況確定,但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售之日起,不少于三日。在招標文件中應列出工程量清單并設定工程的最高限價或最低限價,以及開竣工時間要求。

5、招標答疑

按照招標文件要求,由小型項目承發包管理辦公室負責對投標人提出的疑問,在規定的時間和地點內進行答疑。

6、確定和通知評標小組成員

評標小組由三人(含三人)以上單數組成,評委由小型項目承發包管理辦公室根據招標項目的實際情況確定。評標小組成員確定后,由小型項目承發包管理辦公室負責通知。

7、接收投標文件和收取投標保證金

在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內,小型項目承發包管理辦公室對投標人報送的投標文件進行審核驗收,同時向投標人按招標文件規定收取投標保證金,投標保證金不得少于合同預算價的2%(特殊項目另行規定)。

8、投標文件密封性驗證

在開標前,投標人或投標人的授權人,共同對全部投標文件的密封完整性進行驗證、確認。

9、唱標

開標工作人員在現場打開所有投標文件,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模式唱標,并作好詳細記錄。

10、評定標

小型項目承發包管理辦公室工作人員負責做評標現場記錄。評標小組經過綜合評定后,按招標文件確定中標人(所有評標小組成員簽字確認評定標結果,否則評定標結果無效)。

同時投標人或投標人的授權人對于確定的中標人有異議的需當場提出,否則將視為默認同意此評標結果。

11、退還投標保證金

開標結束后,退還未中標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并收取中標人的履約保證金,履約保證金不少于工程中標造價的5%(特殊項目另行規定)。

12、發放中標通知書

小型項目承發包管理辦公室向中標人發中標通知書,同時抄送有關部門備案。

第三章邀請招標

第四條項目邀請招投標工作的步驟如下:

1、擬訂招標邀請書、邀標文件和邀標單位名單

小型項目承發包管理辦公室依據任務書、申請書等編寫招標邀請書、邀標文件和列出邀請投標人,邀請投標人應具有相應資質及同類施工經驗,并報送小型項目承發包領導小組負責人審定。

2、發送投標邀請書

小型項目承發包管理辦公室將小型項目承發包領導小組負責人簽發的投標邀請書,發放給通過小型項目承發包領導小組負責人審定的邀請投標人。

3、接受報名

根據招標邀請書要求,接受應邀投標人報名,如有需要,報名的同時對投標人進行資格預審,每個標段報名單位應不少于三家。

其余實施步驟參照上述第二章公開招標第三條4-12款相應內容。

第四章合同

第五條小型項目承發包管理辦公室向中標人發中標通知書后,由項目承辦單位與中標人簽訂合同,合同應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以及違約責任,同時招標記錄送有關部門存檔、備案。

第五章項目管理

第六條對于工程中的一般變更,按變更工程的大小報相關領導審批,審批權限如下:

1、小于10000元的變更,由業主代表審批;

2、10000~~30000元的變更,由主管部門分管領導審批;

3、30000~~80000元的變更,由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審批;

4、對于單項子目超過80000元以上的工程變更或累計變更造價超過中標造價的20%時,應由項目承辦單位會同相關部門召開工程情況說明會,經研究同意后方可進行變更施工,同時將批準變更資料送有關部門備案。

5、村級的小型工程項目,方案在招標前報小型項目承發包管理辦公室同意后,由各村負責實施(包括前期項目承發包,中期項目管理及后期工程驗收、資料歸檔),工程變更的審批權限不超過30000元,如超過30000元的,應由該村將情況上報上級部門,并會同相關部門召開工程情況說明會,經研究同意后方可進行變更施工,同時將批準變更資料送有關部門備案。

第七條工程竣工后,應由施工單位進行申請驗收,由項目承辦單位邀請相關部門共同進行驗收。對隱敝工程應及時驗收、記錄在案、簽證確認。

第八條工程驗收通過后,項目承辦單位將任務書(申請書)、招標文件、中標人投標文件正本、招標記錄、中標通知書、施工合同,竣工資料等裝訂成冊,送相關部門進行工程審核并歸檔。

第六章責任

第九條投標企業在承發包過程中存在串標行為的,沒收投標保證金,情節嚴重者,該投標企業及項目經理一年內不得參與開發區所有工程項目的投標。由小型項目承發包管理辦公室列入名單,送相關部門備案。

第十條施工過程中對于變更增加工程未通過業主及監理工程師批準擅自施工的,此變更增加工程量不予計量,情節嚴重者,該施工單位及項目經理一年內不得參與開發區所有工程項目的投標。由小型項目承發包管理辦公室列入名單,送相關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小型項目承發包管理辦公室在項目管理過程中對于越權審批者按照相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七章附則

第十二條本細則未盡事宜由小型項目承發包領導小組負責研究決定。

篇(10)

第二條政府采購機構資格的認定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政府采購機構,是指經財政部門認定資格的,依法接受采購人委托,從事政府采購貨物、工程和服務的招標、競爭性談判、詢價等采購業務,以及政府采購咨詢、培訓等相關專業服務(以下統稱政府采購事宜)的社會中介機構。

采購機構中由政府設立的集中采購機構,不實行政府采購機構資格認定制度。

第三條政府采購機構資格認定,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便民原則和效率原則。

第四條政府采購機構資格認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以下簡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依據本辦法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實施。

財政部負責全國政府采購機構資格認定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以下簡稱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政府采購機構資格認定管理工作。

第五條政府采購事宜的機構,必須依法取得財政部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認定的政府采購機構資格。

第六條認定政府采購機構資格分為審批資格和確認資格兩種方式。

審批資格適用于招標機構以外的機構申請政府采購機構資格,以及招標機構申請原招標業務范圍以外的政府采購項目采購的資格。

確認資格適用于招標機構申請確認其原招標業務范圍以內的政府采購項目招標的資格。

本辦法所稱招標機構,是指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認定資格的從事工程建設項目等招標業務的機構。

第七條招標機構經財政部門確認資格后,可以從事原招標業務范圍以內的政府采購項目的招標事宜;也可以在依照本辦法經財政部門審批資格后,從事原招標業務范圍以外的政府采購項目的采購事宜。

招標機構以外的機構經財政部門審批資格后,可以從事招標機構業務范圍以外的政府采購項目的采購事宜;也可以在依法取得招標機構資格后,從事招標機構業務范圍以內的政府采購項目的招標事宜。

第八條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向認定資格的政府采購機構頒發《政府采購機構資格證書》。

《政府采購機構資格證書》應當載明政府采購機構名稱、業務范圍、資格有效期限起止日期等事項,并加蓋頒發證書的財政部門印章。

《政府采購機構資格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有效期為三年,不得出借、出租、轉讓或者涂改。

第九條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將認定資格的政府采購機構名單在財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媒體上予以公告。

第十條政府采購機構可以依法在全國范圍內政府采購事宜。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任何方式,阻撓和限制政府采購機構依法自由進入本地區或者本行業的政府采購市場。

第十一條政府采購機構政府采購事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中介服務費。

第十二條財政部門在實施政府采購機構資格認定和對政府采購機構資格進行監督檢查工作中,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章資格認定的一般程序

第十三條申請政府采購機構資格的機構(以下統稱申請人),應當向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提交資格認定申請書。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向申請人提供資格認定申請書格式文本。

第十四條申請人提出資格認定申請時,應當按照規定提供材料和反映情況,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供與政府采購機構資格認定無關的材料。

第十五條申請人向同一財政部門既申請資格審批又申請資格確認的,可以一并提出申請。

第十六條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對申請人提出的資格認定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本財政部門職權范圍的,應當作出不予受理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部門申請;

(二)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本辦法規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四)申請事項屬于本財政部門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本辦法規定形式的,或者申請人已按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資格認定申請。

第十七條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資格認定申請,應當出具加蓋本財政部門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第十八條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并自受理資格認定申請之日起20日內,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財政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一)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應當依法作出審批資格或者確認資格的書面決定,并向申請人頒發《政府采購機構資格證書》;

(二)申請人的申請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應當依法作出不予審批資格或者確認資格的書面決定,并應當說明理由,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三章審批資格的條件與程序

第十九條招標機構以外的機構政府采購事宜,或者招標機構從事原招標業務范圍以外的政府采購項目的采購事宜,應當取得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審批的政府采購機構資格。

第二十條審批的政府采購機構資格分為甲級資格和乙級資格。取得乙級資格的政府采購機構只能單項政府采購預算金額1000萬元以下的政府采購項目。

甲級政府采購機構資格由財政部負責審批。乙級政府采購機構資格由申請人住所所在地的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審批。

第二十一條乙級政府采購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且注冊資本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上;

(二)與行政機關沒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益關系;

(三)具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內部管理制度;

(四)擁有固定的營業場所和開展政府采購業務所需設備、設施等辦公條件;

(五)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以及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

(六)申請政府采購機構資格前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

(七)有參加過規定的政府采購培訓,熟悉政府采購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采購業務的法律、經濟和技術方面的專業人員,其中:技術方面的專業人員,具有中專以上學歷的不得少于職工總數的50%,具有高級職稱的不得少于職工總數的10%。

第二十二條甲級政府采購機構除應當具備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至第(六)項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具有法人資格,且注冊資本為人民幣400萬元以上;

(二)有參加過規定的政府采購培訓,熟悉政府采購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采購業務的法律、經濟和技術方面的專業人員,其中:技術方面的專業人員,具有中專以上學歷的不得少于職工總數的70%,具有高級職稱的不得少于職工總數的20%。

第二十三條申請人申請甲級政府采購機構資格的,應當向財政部提交資格認定申請書;申請乙級政府采購機構資格的,應當向其住所所在地的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提交資格認定申請書。

申請人在提交申請書的同時,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副本及其復印件;

(二)機構章程,內部機構設置和人員配備情況說明,以及符合規定條件的技術方面專業人員的學歷、職稱證書復印件;

(三)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或者上年度的財務審計報告;

(四)擁有固定的營業場所和開展政府采購業務所需設備、設施等辦公條件的相關證明材料;

(五)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證明;

(六)申請政府采購機構資格前三年內有無重大違法記錄的情況說明;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受理申請的財政部門的工作人員應當及時將申請人提交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復印件與副本進行核對,核對無誤后應當及時將副本予以退回。

第二十四條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應當依照本辦法第二章規定的程序進行審查。

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甲級政府采購機構條件的,財政部應當批準其甲級政府采購機構資格,并頒發甲級《政府采購機構資格證書》。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本辦法規定的乙級政府采購機構條件的,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批準其乙級政府采購機構資格,并頒發乙級《政府采購機構資格證書》。

第二十五條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自批準乙級政府采購機構資格之日起15日內,將獲得資格的政府采購機構名單報財政部備案。

第四章確認資格的條件與程序

第二十六條招標機構從事原招標業務范圍以內的政府采購項目的招標業務的,應當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確認資格。

第二十七條已獲得甲級招標機構資格的招標機構,應當向財政部提出確認資格的申請。其他招標機構,應當向其住所所在地的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提出確認資格的申請。

第二十八條招標機構提出確認資格申請的,應當提交資格認定申請書,并提供下列材料:

(—)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頒發的招標機構資格證書;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明;

(三)證明其經營業績和財務狀況良好的材料;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九條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對招標機構提交的申請材料,應當依照本辦法第二章規定的程序進行核實,經核實無誤的,確認其具有原招標業務范圍以內的政府采購項目的招標資格,并頒發《政府采購機構資格證書》。

第三十條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自確認招標機構的政府采購機構資格之日起15日內,將獲得資格的政府采購機構名單報財政部備案。

第五章資格延續與變更

第三十一條政府采購機構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政府采購機構資格有效期的,應當在《政府采購機構資格證書》載明的有效期屆滿60日前,向作出資格認定決定的財政部門提出申請。

申請人提出資格延續申請的,應當提交資格延續申請書,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近三年政府采購事宜的業績情況;

(二)機構章程或者簡介,內部機構設置和人員配備情況說明,以及符合規定條件的技術方面專業人員的學歷、職稱證書復印件;

(三)經會計師事務所審驗的近三年的財務會計報告;

(四)近三年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證明;

(五)近三年接受投訴及行政處理、處罰情況的說明。

第三十二條作出資格認定決定的財政部門在收到資格延續申請后,經審查認為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的,應當受理申請,并應當在申請人的政府采購機構資格有效期屆滿前,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決定:

(一)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應當作出延續政府采購機構資格的書面決定,并重新頒發《政府采購機構資格證書》;

(二)申請人的申請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應當作出不予延續政府采購機構資格的書面決定,并說明理由和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三十三條政府采購機構逾期不申請資格延續的,其《政府采購機構資格證書》自證書載明的有效期屆滿后自動失效;需要繼續政府采購事宜的,應當重新申請政府采購機構資格。

第三十四條政府采購機構情況發生變化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到原發證機關辦理相關手續,逾期未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的,其政府采購機構資格自動失效:

(一)《政府采購機構資格證書》記載事項依法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十日內辦理變更或者換證手續;

(二)解散、破產或者因其他原因終止政府采購業務的,應當自情況發生之日起十日內交回《政府采購機構資格證書》,辦理注銷手續;

(三)分立或者合并的,應當自情況發生之日起十日內交回《政府采購機構資格證書》,辦理注銷手續;分立或者合并后的機構需要政府采購事宜的,應當重新申請政府采購機構資格。

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三十五條財政部應當加強對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實施政府采購機構資格認定工作情況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和依法處理資格認定工作中的違法行為。

第三十六條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監督檢查制度,加強對政府采購機構符合本辦法規定資格條件情況,以及依法使用《政府采購機構資格證書》情況的監督檢查,發現政府采購機構有違法行為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對政府采購機構政府采購事宜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將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并由監督檢查人員簽字后歸檔。

第三十七條政府采購機構在作出資格認定決定的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管轄區域外違法政府采購事宜的,違法行為發生地的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依法將政府采購機構的違法事實、處理結果抄告作出資格認定決定的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

第三十八條個人和組織發現政府采購機構違法政府采購事宜的,有權向財政部門舉報。收到舉報的財政部門有權處理的,應當及時核實、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及時轉送有權處理的財政部門處理。

第三十九條政府采購機構應當向委托人提供方便、穩定和價格合理的服務,并履行普遍服務的義務。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認定、延續政府采購機構資格的,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資格認定、延續,并給予警告。

第四十一條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政府采購機構資格的,由認定其資格的財政部門予以撤銷,并收回《政府采購機構資格證書》。

第四十二條政府采購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取消其政府采購機構資格,收回《政府采購機構資格證書》:

(一)超出授予資格的業務范圍承攬政府采購業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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