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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旅行社 負責人:
乙方: 身份證: 根據《中國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武漢市有關勞動管理辦法,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同意。自愿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各項條款。 第一條 本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開始,至 年 月 日終止,其中試用期一個月。
第二條 乙方同意在甲方從事前臺接待及旅游顧問工作,并保證與甲方保持勞動合同關系至少半年以上。
第三條 甲方每月20日支付乙方上月工資,每月基本工資 元,試用期間每月工資為 元
第四條 甲方承諾按一定標準給予乙方提成獎勵,結算期為一個季度,即酬勞沒三個月結算并發放,具體辦法和標準另行商定。
第五條 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8小時,甲方保證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日。乙方在法定假日(春節除外)照常工作,甲方應對乙方按每日基本工資3倍予以補助。
第六條 甲方負責為乙方辦理綜合意外險,保險金額 萬元/年
第七條 乙方承諾自行繳納社會保險費,自行負擔因病,因傷等發生的醫療費用,不以任何理由想甲方提出追償要求。
第八條 甲方執行國家有關勞動的法規,規章,為乙方提供勞動安全和衛生設施。根據從事工種的需要,發給乙方勞動保護用品和配置生產,工作必需的勞動工具。
第九條 本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合同無法履行的,經甲方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合同中的有關內容。
第十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除視為乙方違約外,甲方可以隨時解除本合同:(1)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甲方規章制度;(2)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3)被依法追究責任的。
第十一條 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合同,但應該提前七日通知乙方;(1)乙方因病或者因傷不能從事原工作的;(2)甲方認為乙方工作未達到要求的;(3)甲方雙方不能依據本合同第九條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十二條 乙方解除本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十三條下列情形之一,除視為乙方違約外,甲方可以隨時解除本合同:(1)甲方以暴力、威脅、監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2)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規定支付勞動報酬或提供勞動條件的。 第十四條 違約責任追究。如屬甲方違約,甲方需額外支付乙方一個月工資;如屬乙方違約,甲方有權扣除乙方一個月的工資及結算期所以提成獎勵,乙方另需還甲方代為辦理的綜合意外保險保費。
第十五條 合同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合同期滿或者甲方破產倒閉時,本合同即行終止。 第十六條 乙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違反合同約定的保守商業秘密事項,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應按有關規定賠償甲方損失。
第十七條 其他約定:
第十八條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勞動爭議,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內向有關勞動爭議仲裁定。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九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自行協商。
第二十條 本合同書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一份。
甲方負責人簽名(蓋章) 乙方簽名(蓋章)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旅行社勞動合同范文二
甲 方:北京北大維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住 所:北京海淀南路30號航天精密大廈10層
乙 方:住 所:
戶 名:
帳 號:
開戶行:
甲方委托乙方組織安排有關20xx高層專家會議(活動),乙方接受委托。為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達成如下協議:
一、 基本情況
1、 會議(活動)時間:20xx年 月 日 月 日
2、活動安排:由雙方另行商定并由授權代表蓋章,作為本協議附件。
3、活動人數:350人(具體人數按照實際人數計算)。
4、活動地點:濟州島
二、 委托事項
甲方委托乙方組織和安排本次20xx高層專家活動(會議),包括活動的日程安排、與會人員的交通、食宿、接送及甲方要求的其他服務項目,具體內容可由乙方向甲方提供方案,經雙方授權代表蓋章后作為本協議的附件,雙方應嚴格執行。
三、 費用
單人活動費為人民幣 元/人,甲方為本次服務須向乙方支付會議(活動)費合計人民幣 元(大寫: )。費用明細見行程表。
本協議生效后七個工作日內甲方向乙方支付首付款人民幣 元,20xx年 月 日之前,甲方向乙方支付第二筆款項 元人民幣;本委托事項履行完畢后,乙方提交實際費用明細表,甲方在收到費用明細表后五個工作日內將剩余款項劃入乙方指定的銀行賬戶。乙方在收到每筆款項后五個工作日內向甲方出具發票。
會議(活動)期間,應甲方要求或客觀情況變化,在不增加乙方損失的情況下,上述費用因會議(活動)有增加或減少時,應由雙方授權代表簽字認可,甲乙雙方按照實際發生金額結算。如果該項變化要求給乙方造成損失,或者乙方提出該項變化給甲方造成損失,并且該項損失無法挽回時,提出方應當對此損失予以賠償。
四、 乙方的義務
1. 按照甲方的要求事先提交本次商務(會議)活動安排方案,并取得甲方授權代表的同意;如甲方在上述方案確定后提出取消或增加等更改服務項目的要求,乙方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應積極配合妥善解決。若該等取消或變更產生實際損失時,則該損失由甲方承擔。
2. 完成甲方要求及前款方案確定的事項、任務和標準;如乙方提供的服務未達到前款方案要求,乙方應向甲方退還未提供服務部分的費用。
3. 為保障參加人員在會議(活動)期間的安全,為參加活動的人員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事宜。
4. 其他法律法規規定或本協議約定的義務。
五、 甲方的義務
1. 事先明確對活動安排的要求,及時審核乙方提交的安排方案,并為乙方組織安排本次商務會議(活動)提供必要的協助。
2. 對參加會議(活動)人員應盡到管理職責。因非乙方原因,參加會議(活動)人員的行為造成乙方或第三方損失時,應當先行履行賠付義務。
3. 按照約定支付活動費用。否則,每逾期一天,甲方應向乙方支付遲延支付費用萬分之三的違約金,同時應賠償乙方因此造成的損失。
4. 其他法律法規規定或本協議約定的義務。
六、 協議的變更
1. 本協議簽訂后,任何一方未經另一方書面同意不得擅自變更協議條款或轉讓協議項下權利義務,但乙方為履行本協議項下義務需要將部分工作委托第三方完成的不在此限。
2. 一方在取得另一方書面同意后變更協議內容的,應當確保另一方的權利不會受到損害;因該變更行為而增加的費用由提出一方承擔,造成另一方損害的,應當給予充分補償。
七、 第三方責任
對由于航班延誤或取消、第三方侵害等不可歸責于乙方的原因導致甲方及其參加會議(活動)人員人身、財產權益受到損害的,乙方不承擔責任,但應當積極協助解決甲方與責任方之間的糾紛。
因乙方委托的第三方的違約或侵權行為給甲方及其參加會議(活動)人員造成損失時,乙方負有賠償義務。但對于因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害賠償,甲方及其參加會議(活動)人員在獲得乙方賠償的同時,應當將其追償權利書面轉讓給乙方。前款所述的乙方委托的第三方,不包含負責運輸甲方及其參加會議(活動)人員從居住地(或出發地)到會議(活動)地,以及從會議(活動)地返回居住地(或出發地)的航空、鐵路、輪船及其長途汽車的承運人,乙方只是代購此項運輸的相關運輸服務,不產生委托的法律后果。若因提供此項服務的承運人的責任,造成甲方及其參加會議(活動)人員人身、財產損失時,甲方及其參加會議(活動)人員應當依據相關運輸票據向責任人及相關保險機構行使賠償主張,乙方不負任何賠償義務。
八、 補救責任
因一方違約發生損失后,守約方應當積極采取措施配合違約方防止損失擴大,沒有及時采取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就擴大的損失應當自行承擔責任,無權要求違約賠償。
九、 免責條款
任何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有關證明。
十、 爭議解決
因履行本協議所發生的一切爭議及與本協議相關的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通過訴訟解決。
十一、 其他約定
1、成團人數為參考人數,具體旅游者人數按照甲方提供的名單人數計算,但甲方最遲不能晚于2011年 月 日向乙方提供人員名單。
2、活動費用單價為固定價格,即 元人民幣/人;暫估總費用為 元(具體金額按照實際人數*固定單價的方法進行核算)。
3、如遇到住宿需要住單人房間,每個住單間者需要補 元/人的住宿差價;
4、乙方保證甲方所有參團人員能夠成行,如果因機票、酒店房間或其他乙方的原因而導致甲方人員未能全部成行,乙方除應立即雙倍退還未能成行人員的所有旅游費用。如未能成行人員超過20人的,甲方有權立即解除合同,乙方應當返還給甲方已經支付的費用。
5、實際抱團人數未達到成團人數標準的,屬于因客觀原因導致的不成團,甲方不承擔責任。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乙方應當將甲方已經繳納的費用全部返還(已經發生的費用可以予以扣除)。
甲乙雙方可以就本協議的執行簽訂補充協議或其他形式的文件,該補充協議或其他形式的文件構成本協議不可分割的部分,雙方應當履行。補充協議可以由雙方授權代表或會議(活動)負責人簽署。
本協議自雙方加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后生效,之前甲乙雙方簽署的補充協議或其他形式的文件內容與本協議有沖突的,以本協議為準。
甲方: 乙方: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旅行社勞動合同范文三
甲方(單位): 陜西朗淇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乙 方 : 訾東林
簽訂日期:20xx年 6月 16日
陜西朗淇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勞動合同
甲方(用人單位):陜西朗淇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乙方(勞動者):姓名訾東林 性別 男 年齡 35 民族 漢 籍貫 陜西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在平等自愿、誠實信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本合同。
一、勞動合同期限
甲乙雙方簽訂有固定期限合同。期限1年,自20xx年06月16日至20xx年06月15日。 其中試用期為1個月。
二、工作內容及工作地點
(一)甲方根據本單位的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從事 項目經理 職務,并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甲方可根據工作需要,按照合理誠信原則,變動乙方的工作崗位,乙方必須服從甲方的安排。
(二)乙方應當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內容及要求履行勞動義務,按時完成規定的工作數量,達到規定的質量要求。 (三)甲乙雙方約定勞動合同履行地為:陜西省西安市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一)甲乙雙方在工作時間和休息方面協商一致確定平均每周工作__5__天(每天8 小時)。
(二)甲方嚴格遵守法定的工作時間,控制加班加點,保證乙方的休息與身心健康,甲方因特殊季節工作需要必須安排乙方加班加點的,應與乙方協商同意,依法給予乙方補休或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三)甲方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規定,按照乙方實際情況安排帶薪年休假。
四、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一)甲方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崗位,應當向乙方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并對乙方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發生,減少職業危害。
(二)甲方必須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如安排乙方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應定期為乙方進行健康檢查。
(三)乙方在勞動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勞動生產安全操作規程,愛護甲方財產。乙方對甲方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有權拒絕執行。
(四)甲方按照國家關于女職工、未成年工的特殊保護規定,對乙方提供保護。
(五)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甲方應當執行國家關于醫療期的規定。
五、勞動報酬
乙方的每日勞動報酬為150元。甲方應當每月至少一次以人民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乙方的工資。乙方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工資不得低于西安市職工最低工資標準1150元。
六、勞動紀律
甲方制定的勞動紀律應當符合法律、法規、政策的規定,履行民主程序,并向乙方公示。乙方必須遵照執行。
七、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甲乙雙方約定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八、勞動爭議處理
(一)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勞動爭議,可以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甲方違反勞動法律、法規和規章,損害乙方合法權益的,乙方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有關部門舉報。
九、其他
(一)勞動合同期內,乙方戶籍所在地址、現居住地址、聯系方式等發生變化,應當及時告知甲方,以便于聯系。
(二)本合同未盡事宜,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國家沒有規定的,通過雙方平等協商解決。
(三)本合同不得涂改。
(四)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五)本合同自乙方到甲方單位簽名報到,并參加工作之日起生效。
甲方(蓋章): 乙方(簽名):
“女兒高考之后,想領她去南方旅旅游。”長春市民韓女士最近和旅行社打的交道較多,她說,目前旅游線路有很多人都在提前報名,在5月末6月初,旅游線路整體上都會漲價。省內某旅行社總經理劉先生說,6月開始,隨著中高考的結束,出游高峰期到來,各景區的酒店、機票、餐飲價格等都會出現不同程度的上漲,旅行社的發團費用自然會“水漲船高”。
多家旅行社均表示,在暑期出游高峰到來前,整體旅游線路的價格將會上漲。
旅游陷阱前要擦亮眼睛
隨著高峰出游期的到來,一些旅游陷阱也悄悄“潛伏”到了游客身邊,影響出游好心情,尤其是合同陷阱,市民不得不防。
陷阱1:霸王條款
今年6月,長春一位市民參加了含有漂流加探險項目的旅行團,但最終她只玩了漂流,合同承諾的探險項目并沒有得以履行。
此外,旅行社當時承諾的是十菜一湯、四星級酒店,結果到目的地后,卻變成了四菜一湯、快捷酒店。
陷阱2:臨時換車
市民孫先生隨旅行社出游時,途中車壞在了景區,所有游客苦苦等了4個小時,才坐上另一輛大巴。
孫先生說,這4個小時全部算在了游客的時間里,而且換的車也不舒適。
陷阱3:模糊字眼
一游客參加旅行團去新馬泰旅游,住宿的酒店與“五星級”標準相差甚遠。仔細看合同才發現,寫的是“某某五星級連鎖酒店或同級”。參加自費潛水活動,廣告宣傳說30分鐘的潛水,將會看到五光十色的海底珊瑚,結果卻只有15分鐘的水底面包喂小魚。
甲方: 旅行社 負責人:
乙方: 身份證: 根據《中國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武漢市有關勞動管理辦法,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同意。自愿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各項條款。 第一條 本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開始,至 年 月 日終止,其中試用期一個月。
第二條 乙方同意在甲方從事前臺接待及旅游顧問工作,并保證與甲方保持勞動合同關系至少半年以上。
第三條 甲方每月20日支付乙方上月工資,每月基本工資 元,試用期間每月工資為 元
第四條 甲方承諾按一定標準給予乙方提成獎勵,結算期為一個季度,即酬勞沒三個月結算并發放,具體辦法和標準另行商定。
第五條 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8小時,甲方保證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日。乙方在法定假日(春節除外)照常工作,甲方應對乙方按每日基本工資3倍予以補助。
第六條 甲方負責為乙方辦理綜合意外險,保險金額 萬元/年
第七條 乙方承諾自行繳納社會保險費,自行負擔因病,因傷等發生的醫療費用,不以任何理由想甲方提出追償要求。
第八條 甲方執行國家有關勞動的法規,規章,為乙方提供勞動安全和衛生設施。根據從事工種的需要,發給乙方勞動保護用品和配置生產,工作必需的勞動工具。
第九條 本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合同無法履行的,經甲方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合同中的有關內容。
第十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除視為乙方違約外,甲方可以隨時解除本合同:(1)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甲方規章制度;(2)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3)被依法追究責任的。
第十一條 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合同,但應該提前七日通知乙方;(1)乙方因病或者因傷不能從事原工作的;(2)甲方認為乙方工作未達到要求的;(3)甲方雙方不能依據本合同第九條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十二條 乙方解除本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十三條下列情形之一,除視為乙方違約外,甲方可以隨時解除本合同:(1)甲方以暴力、威脅、監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2)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規定支付勞動報酬或提供勞動條件的。 第十四條 違約責任追究。如屬甲方違約,甲方需額外支付乙方一個月工資;如屬乙方違約,甲方有權扣除乙方一個月的工資及結算期所以提成獎勵,乙方另需還甲方代為辦理的綜合意外保險保費。
第十五條 合同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合同期滿或者甲方破產倒閉時,本合同即行終止。 第十六條 乙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違反合同約定的保守商業秘密事項,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應按有關規定賠償甲方損失。
第十七條 其他約定:
第十八條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勞動爭議,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內向有關勞動爭議仲裁定。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九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自行協商。
第二十條 本合同書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一份。
甲方負責人簽名(蓋章) 乙方簽名(蓋章)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旅行社勞動合同書范文二
甲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 乙方:姓名__________性別_________
居民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
導游證號: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有關規定,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一致,自愿簽訂本勞務協議,共同遵守本協議所列條款。
第一條、甲方是旅游行政主管機關批準成立的合法旅游企業,乙方是在導游服務管理中心正式注冊并持有導游證書的社會導游服務人員。
第二條、1.乙方接受甲方聘請以其導游知識和專業技能為甲方提供勞務,甲方根據乙方提供的勞務支付相應報酬
2.乙方簽訂合同日期起應上交導游資格證由甲方統一管理,合同終止時甲方可歸還導游相關的證件
第三條、本協議期限為________年。于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生效,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終止。
第四條、乙方承擔的勞務內容為:按照甲方的安排和團隊運行計劃,以導游服務規范和旅游行業標準以及行業公認的勤勉盡業精神,提供道路、景區、以及甲方安排的消費場所的引導、導游講解、安排游客的食宿等優質導游服務,以合理謹慎的態度協助甲方完成接待任務。
第五條、乙方提供勞務的方式為:按團提供勞務。由甲方提前一天向乙方發出要約,乙方承諾后根據雙方約定領取團隊運行計劃單及導游輔助工具,辦理財務手續。
第六條、乙方認為,根據其目前的健康狀況,能依據本協議第四條、第五條約定的勞務內容、要求、方式為甲方提供勞務,乙方也愿意承擔所約定勞務。
第七條、乙方應協調處理好其接受的甲方勞務任務與其接受的其他單位勞務任務以及乙方勞動關系所在單位的工作任務之間的關系,防止發生沖突,影響甲方及其他單位的工作,否則法律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擔。
第八條、乙方負有保守甲方商業秘密的義務。1、乙方負有保護義務的商業秘密包括:在提供勞務過程中得悉的甲方的經營類信息:甲方經營的旅游產品成本、客戶資料、酒店等合作單位的協議、甲方的財務數據、操作運營方式、經營狀況、業務資料、甲方尚未公開的旅游產品;甲方其他不便于為外界所知曉的經營秘密以及甲方認為未經其許可不得向外擴散的信息。
2、乙方除不能自我使用上述商業秘密外也不得將其泄露或提供給第三人使用。乙方的保密義務持續到該秘密信息被甲方公開或為公眾所知之日。
3、乙方違反本條規定的保密義務,侵犯甲方的秘密信息的,甲方有權依法追究乙方的侵權責任,包括刑事責任。由此產生的調查取證費用、聘請律師費用等相關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九條、勞務報酬的標準、方式、時間:甲方按照乙方提供勞務的團隊情況、帶團天數支付勞務報酬:1、外出全陪: 50 元/天;2、不加不購團 50 元/天;3、地接團:常規團 30 元/天、學生團為 50 元/天、老年團為 50 元/天。勞務報酬在本年的10月15日統一結清。如乙方在帶團過程中存在甩團,推團不帶等行為,甲方有權利扣除勞務報酬。乙方在提供勞務過程中存在傭金費用的,視為乙方已取得勞務報酬。
第十條、為保障乙方提供勞務時的人身安全,乙方應投保參加人身意外保險,如乙方為甲方提供勞務超過 50 天由甲方承擔該費用。
第十一條、勞務協議終止的時間、條件
1.本協議期滿的;
2.雙方就解除本協議協商一致的;
3.乙方由于健康原因不能履行本協議勞務內容的;
4.法律、法規規定。
第十二條、甲、乙雙方若單方面解除本協議,須提前7天通知對方。如一方未及時通知對方,單方面解除合同的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予賠償。
第十三條 乙方若未經過甲方同意私自給別的公司帶團,乙方應承擔相應的責任。本協議終止、解除后,乙方應在一周內將其承擔的勞務遺留事項向甲方移交完畢,并附書面說明。但如協議終止時乙方承擔的勞務尚未完成,該協議效力直至乙方承擔的勞務任務完成。
第十四條、依據本協議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約定終止或解除本協議,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五條、違約責任:
1、乙方應當本著誠信謹慎的態度提供勞務,防止事故和客戶投訴。由于乙方違背導游規范或違反約定,未盡合理義務導致甲方損失的,甲方有權追究其違約責任并拒絕支付其勞務報酬,乙方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2、乙方應當謹慎保管由于完成勞務需要由其借用或領用的甲方資金及其他財產,防止丟失、損壞、盜搶、滅失。其借用或領用的甲方資金及其他財產丟失、損壞,造成甲方財產損失的,由乙方承擔賠償責任;如損失由第三人侵權所致,乙方承擔賠償責任后可向侵權人追償。
3、雙方對勞務任務的完成無爭議,甲方未按規定支付勞務報酬的,乙方有權單方主張解除本協議,并要求甲方按勞務報酬的數額根據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利息。
第十六條、因本協議引起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爭議,均提請青島市仲裁委員會按照該會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第十七條、本合同首部甲、乙雙方的通訊地址為雙方聯系的唯一固定通訊地址,若在履行本協議中雙方有任何爭議,甚至涉及仲裁時,該地址為雙方法定地址。若其中一方通訊地址發生變化,應立即書面通知另一方,否則,造成雙方聯系障礙,由有過錯的一方負責。一方或仲裁委只需按照協議地址或按上述方式變更的地址發出書面通知。
第十八條、本協議未約定內容,可由雙方協商補充,補充協議作為本協議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九條、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旅游局備案一份
甲方: 乙方:
旅行社勞動合同書范文三
甲方(用人單位)名稱:河源市美美旅游公司
地址:河源市源城區中山路二街3號
性質:旅游服務業
法定代表人(委托人):孫文紅
乙方(勞動者)姓名:陳麗麗
性別:女
出生年月:1990年1月2日
家庭住址:河源市源城區東風路5號
居民身份證號碼:4168751199001021234
導游資格證號碼:8205533620
導游證號碼:33664402100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同意訂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合同期限
1、甲乙雙方在簽訂本合同之時開始生效,2013年5月5日起至2016年5月5日止,共3年。
二、工作內容、要求
1、甲方安排乙方擔任導游工作。
2、乙方應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時完成規定的工作數量,達到規定的質量標準。
3、甲方要求乙方將《導游資格證》掛靠甲方公司。
三、工作待遇
1、甲方負責購買三險(即: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
2、工資采取與經濟效益掛鉤考核的辦法,多勞多得。
3、乙方組團出游,乙方獲利潤的10%酬金。
4、帶游客到河源大賓館住宿提5%酬金。
5、由旅行社委托的接:150元/次。
6、外出帶團300元/次。
7、公司提供勞動保護,公司根據規定配發工作服,帶團外出含個人旅游保險,利用淡季免費對導游進行各地景點考察學習。
8、一個月有四天休假,休假時間由公司安排,員工也可以根據自身情況提出安排休假時間。
四、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和續訂
1、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本合同相關內容或解除本合同。
2、甲乙雙方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必須符合《勞動法》第25條、第26條、
第27條、第31條和第32條的規定。乙方有《勞動法》第29條規定情形的,甲方不得隨意解除本合同。
3、本合同期限屆滿,勞動合同即可終止。甲乙雙方經協商同意,可以續訂勞動合同。
五、經濟補償與賠償
1、甲方依法解除乙方勞動合同,應執行勞部發[1994]481號文件關于支付乙方經濟補償金的規定。乙方依據《勞動法》第32條第(二)、第(三)項規定解除本合同,甲方也應按勞部發[1994]481號文件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
2、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資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要在補足低于標準部分的同時,依法支付賠償金。
六、勞動爭議處理及其它
1、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勞動爭議,甲乙雙方均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不愿調解或調解不成,一方要求仲裁的,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另協商解決;與今后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等有關規定相悖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3、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旅游者和旅行社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就國內組團旅游的有關事宜經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 旅游者情況
旅游者人數為_________人,姓名、性別、年齡、身體健康狀況為:_________。
第二條 旅游內容及安排
(一)合同報價以_________人成行基準。
(二)成行團號:_________(或在行前說明會告知)。
(三)參團方式:1.獨立成團;2.散客成團;
(四)行程時間共計_________日,行程中的在途時間包含在內。
(五)出發地點及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返回地點及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旅游線路:(主要景點應當注明保證旅游者實際游覽的最少時間,具體內容詳見附件2:《旅游行程表》)_________。
(八)成人旅游費用為________元(人民幣)/人,兒童(____歲)旅游費用為________元(人民幣)/人,總計為_______元。
(九)住宿時如遇單人房間,住宿差價的解決辦法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關于旅游費用的特別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一)旅游費用的支付方式、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二)交通工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三)住宿標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四)餐飲標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五)購物安排:購物次數不超過_________次,購物場所經營品種主要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合同權利義務的轉讓
(一)旅游者轉讓合同的方式:出發前經旅行社書面同意,旅游者可以將其在本合同中的權利義務轉讓給第三人,由此增加的費用由口旅游者承擔口第三人承擔。
(二)旅行社轉讓合同選用第_________種方式
1.出發前經旅游者書面同意,旅行社可以在保證不降低旅游服務標準的前提下將旅游者轉至其他旅行社合并組團。如出現質量問題或其他損害旅游者權益行為,由原旅行社就本合同內容對旅游者承擔先行賠償責任,賠償后,原旅行社可以向受讓旅行社追償。
2.出發前經旅游者書面同意,旅行社可以在保證不降低旅游服務標準的前提下將旅游者轉至其他旅行社合并組團,旅游者應當與受讓旅行社就本合同重新達成協議,并由受讓旅行社對旅游者承擔責任。
第四條 不成團安排
(一)報團人數未達到成行基準時,旅行社應當提前3日(不含)通知旅游者,雙方按下列第_________種方式解決:
1.解除合同,旅行社向旅游者一次性退還全部旅游費用。
2.旅行社建議將旅游者轉至其他旅行社合并組團。
3.旅行社建議旅游者延期或更改旅游線路,如旅游者同意則改簽旅游合同,費用如有增減,由旅行社退回或由旅游者補足。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旅行社未提前3日通知旅游者的,應當按照《游客報名須知及責任細則》第8條的有關規定承擔解約責任。
第五條 爭議解決方式
本合同項下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或向有管轄權的旅游質監所、 消費者協會等有關部門投訴;協商、投訴解決不成的,向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訴,或按照另行達成的仲裁條款或仲裁協議申請仲裁。
第六條 其他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條 本合同的附件包括
1.游客報名須知及責任細則;
2.旅游行程表。
第八條 本合同一式三份,游客一份,營業部留存一份,上交旅行社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條 本合同自簽定之日起生效。
旅游者(簽章):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
旅行社(簽章):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
附件
游客報名須知及責任細則
第一條 旅游者的權利
(一)自主選擇旅行社的權利。旅游者有權自主選擇經營旅游業務的國際、國內旅行社,并接受其提供的旅游服務。
(二)知悉旅行社服務真實情況的權利。旅游者有權要求旅行社如實提供《旅游行程表》和《行程須知》,并有權要求旅行社告知住宿、餐飲、交通、服務標準等方面的真實情況。
(三)要求旅行社提供約定服務的權利。旅游者有權要求旅行社按照合同約定和《旅游行程表》安排旅行游覽并協調處理相關事宜。
(四)自主購物和公平交易的權利。旅游者有權要求旅行社帶團到合法購物場所自愿購物,有權拒絕違反合同約定的購物安排。
(五)自主選擇自費項目的權利.旅游者有權拒絕旅行社推薦的合同約定以外的自費項目。
(六)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受尊重的權利。
(七)對旅行社服務進行監督的權利。旅游者有權對旅行社侵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批評、建議,或向有關部門投訴、舉報。
第二條 旅游者的義務
(一)遵守國家和地方的法律及有關規定。旅游者不得在旅游過程中從事違法活動。
(二)不得侵害他人的權利和利益。旅游者在行使權利時,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三)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旅游者應當尊重旅游服務人員的人格,與團隊成員之間互相尊重、互相協助;尊重當地的民族風俗習慣和風土人情;嚴禁在景觀、建筑上亂刻亂畫,不得有隨地吐痰、亂扔垃圾等不文明行為。
(四)如實提交相關材料,告知相關信息。旅游者應當在報名和行程中提供健康、身份等方面的情況,如實填寫有關資料,履行合法手續。
(五)遵守合同約定,協助旅行社完成旅游服務。旅游者應當確保自身身體條件能夠完成旅游活動,并對旅行社的服務活動予以積極配合,不得因個人原因強迫旅行社改變旅游團隊的行程或擅自離團活動。
(六)努力掌握旅行所需知識,提高自我保護意識。旅游者可以自行選擇和購買旅游,人身意外保險及其他保險,旅游過程中應當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貴重物品應當隨身攜帶或采取其他保護措施。
(七)旅游過程中與旅行社發生糾紛,應當本著平等的原則協商解決或在行程結束后按本合同中約定的爭議解決方式解決。旅游者不得以服務質量等問題為由,拒絕登機(車、船),或采取其他方式拖延行程、擴大影響及損失,以強迫旅行社接受其提出的條件。
第三條 旅行社的權利
(一)核實旅游者提供相關信息資料的權利。
(二)按照合同約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部旅游費用的權利。
(三)按照合同約定選擇交通工具、酒店、地接社,以及安排旅游配套服務的權利。
(四)拒絕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約定的不合理要求的權利。
第四條 旅行社的義務
(一)向旅游者出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二)按照《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的規定》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
(三)通過告知網址、統一公示等方式為旅游者提供本合同涉及的國家旅游局有關文件的查閱條件或方法。
(四)在出發前向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表》和《行程須知》,就旅游的具體行程安排、各項服務標準、有關注意事項等情況向旅游者做如實陳述,不得做虛假、誤導性的書面或口頭宣傳,并應當向旅游者推薦旅游人身意外保險及其他保險。
(五)按照合同約定為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務,且不得低于國家旅游局頒發的《旅行社國內旅游服務質量要求》和《導游服務質量》等國家及行業的標準。
(六)所提供的服務符合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的旅游服務項目,應當向旅游者做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發生的措施。
(七)旅游過程中不得強制旅游者購物,安排合同約定以外的自費項目,應當征得旅游者同意。
(八)應當向旅游者提供發票等消費憑證。
第五條 旅游費用
(一)旅游費用包含以下費用:
1.代辦證件、手續的費用;
2.交通客票費:如遇票價調整,客票費的退、補按照《合同法》第63條的規定執行;
3.餐館住宿費:含航班等交通工具上提供的免費餐館;
4.游覽費;
5.旅游服務費:含地接社及旅行社服務人員的服務費。
(二)旅游費用不包含以下費用:
1.非合同約定行程發生的費用;
2.自費項目有關費用;
3.自由活動期間的費用;
4.行程中發生的旅游者個人費用,包括: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費餐飲費、行李超重費;住宿期間的洗衣、電話、電報、飲料及酒類費;個人傷病醫療費、尋回個人遺失物品的費用及報酬等;
5.在人力不可抗因素發生時,多產生的費用;
6.“(一)”款中未列明的其他費用。
(三)對旅游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應當在合同中予以注明。
第六條 旅游手續
本合同涉及的各項旅游手續除另有約定外,均由旅行社代為辦理。雙方約定由旅游者自行辦理的,旅游者應當保證自備手續符合旅行要求,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七條 旅游內容變更
(一)行程中因不可抗力(自然災害、政府行為等)或不可歸責于旅行社的意外情況(天氣變化、道路堵塞、列車航班晚點等),導致無法按照約定的線路、交通、食宿安排等繼續履行合同的,旅行社可以在征得團隊內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后對相應內容予以變之,但團隊成員無法達成三分之二多數意見或因情況緊急無法征求意見時,由旅行社決定,因變更而超出的費用由旅游者承擔,節省的費用應當返還旅游者。
(二)除前款規定的情況外,旅行社不得單方變更旅游內容。
第八條 責任約定
(一)違約責任
1.旅游者違約責任
(1)旅游者未按照合同約定支付旅游費用的,應當每日按照遲延支付費用0.3%標準支付違約金。
(2)旅游者因違約、自身過錯、自由活動期間內的行為或自身疾病引起的人身、財產損失由其自行承擔;由此給旅行社造成損失的,旅游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旅游者因違反國家或地方的法律規定而被拘留或被追究其他法律責任的,相關責任和費用由其自行承擔,由此給旅行社造成損失的,旅游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旅行社違約責任
(1)在代辦旅游手續或旅游的過程中,旅行社因未盡妥善保管義務而遺失、毀損旅游者證件、手續的,或代辦的手續因旅行社過錯存在瑕疵的,旅行社應當積極協助旅游者補辦相關手續,并承擔補辦手續所需直接費用及其他應當支付的合理費用;因上述行為影響旅游行程的,旅行社還應當賠償由此給旅游者造成的損失,該損失包括因滯留而必須支付的費用、無法繼續履行的合同部分涉及的旅游費用等。
(2)旅行社提供的旅游服務未達到合同約定或《旅行社國內旅游服務質量要求》確定的標準的,按照《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賠償試行標準》進行賠償。除為滿足旅游者的特殊要求以外,若旅游過程中實際提供的餐飲、住宿、交通等標準高于合同約定的,增加的相應費用由旅行社承擔。
(3)屬于《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賠償標準》規定以外的因旅行社過錯給旅游者造成的人身、財產損害,根據《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的規定》由保險公司按照有關標準賠付,旅行社應當積極向保險公司辦理理賠事宜。
(4)旅行社委托的地接社有違反本合同約定行為的,視同旅行社違約,應當由旅行社按照本合同約定向旅游者承擔違約責任。
(5)旅行社擅自將旅游者轉至其他旅行社合并組團的,旅游者有權解除合同,并可以要求原旅行社賠償由此給其造成的損失;旅游者在出發時或出發后才得知存在擅自合并組團情況的,除有權要求原旅行社賠償損失外,還有權要求原旅行社按照旅游費用總額5%的標準支付違約金。
(二)補救責任:因一方違約發生損失后,未違約方應當積極采取措施配合違約方防止損失擴大,沒有及時采取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就擴大的損失應當自行承擔責任,無權要求違約方賠償;但為防止損失擴大而發生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三)成行前的解約責任
1.旅游者解約責任:因旅游者原因解除合同的,旅游者:
(1)應當提前3日(不含)書面通知旅行社,并承擔代辦證件、手續等實際發生的費用。
(2)未提前3日通知旅行社的,應當按照旅游費用總額的10%支付違約金,并承擔代辦證件、手續、訂票損失等實際發生的費用。
(3)未能按照約定時間及地點集合出發,也未能中途加入的,視為解除合同,應當依據前款的規定承擔解約責任。
2.旅行社解約責任:因旅行社原因解除合同的,旅行社:
(1)應當提前3日(不含)書面通知旅游者,并承擔代辦證件、手續等實際發生的費用。
(2)如未提前3日通知旅游者的,應當按照旅游費用總額的10%支付違約金,并承擔代辦證件、手續等而實際發生的費用。
3.安全解約責任:因旅游線路涉及的城市、景點發生社會動蕩、恐怖活動、重大傳染性疫情、自然災害等有可能嚴重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況,且雙方又未能達成變更協議的,雙方均可在出發前解除合同,旅游費用在扣除實際發生的費用后返還旅游者,解約方無需承擔其他解約責任,但應當書面通知對方。
4.對通知時間和方式雙方另有約定的,應當在合同中予以注明。
(四)行程中的解約責任
1.旅游者在行程中單方要求解除合同或自愿放棄某項旅游項目的,旅行社有權不予退還相應旅游費用。旅游者未能按照合同約定及時參加旅游項目或未能及時搭乘交通工具的,視為自愿放棄。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2.旅行社除為旅游團隊根本利益以外,在行程中不得單方解除合同,否則應當承擔由此給旅游者造成的實際損失。
中圖分類號:D923.6 文獻標識碼:A
1案情簡介
2013年3月,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合作協議。協議約定:甲乙雙方簽約后,乙方成為東南亞、海島地區線路產品供應商;甲方在銷售乙方旅游產品時,須與客戶簽訂《國內旅游合同》或《出境旅游合同》并提供相關票據;乙方對于甲方提供的客源,要保證接待和操作質量,重點做好全陪的培養與選派工作,地接社的選擇與規范工作;在乙方負責接待的旅游過程中,如發生事故或其他安全問題,乙方應及時將情況通報甲方,并將相關情況資料收集取證待查,凡是在團隊行程中發生的事故,乙方應積極妥善處理,在乙方事故處理工作中,甲方應積極配合,如因乙方過錯造成事故以及其他安全問題,致使客戶人身以及財產權益受到損害的,乙方應承擔相應責任。
2013年11月,李某某與甲公司簽訂出境旅游合同,約定李某某、焦某參加甲公司組團赴泰國旅游。合同的通用條款載明,組團社所提供的服務應當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的旅游項目,應當向旅游者做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發生的措施。李某某在安全告知書上簽字。焦某在友情提示上簽字,其中有“因無法預測水下狀況及不適合開展水上活動項目的天氣狀況,旅行社要求游客根據自身的情況謹慎參加水上或水下項目,要求游客不要參加沒有安全保障的自費項目,如游客執意參加發生意外,旅行社不承擔責任”的條款。
旅游過程中,焦某在參加行程包含的浮潛項目時溺亡。為處理焦某溺水事故善后事宜,乙公司支付各項費用近6萬元。后焦某繼承人就其溺亡損害賠償事宜將甲公司訴至法院,法院認定甲公司在安全警示的內容和形式上存在較大缺陷,同時選擇的景點缺乏必要安全保障設施和人員,在焦某處于危險狀態時未能及時采取專業救援措施,最終導致焦某死亡,甲公司在此過程中未盡到合理的安全保障義務,具有過錯,判令其賠償焦某繼承人各類損失共計81萬余元。
甲公司認為是乙公司在履行過程中未盡安保義務造成焦某溺亡,故提訟,要求判令乙公司向其支付賠償款81萬元。
乙公司則認為,其只是旅游合同的履行輔助人,并已經盡到合同義務,甲公司作為組團社未盡提示義務存在過錯,且主要過錯在甲公司,其作為履行輔助人僅同意承擔不超過20%的責任。
2裁判要旨
2.1組團社及履行輔助人的含義
新修訂的旅游法規定,組團社是指與旅游者訂立包價旅游合同的旅行社(包價旅游合同是指旅行社預先安排行程,提供或者通過履行輔助人提供交通、住宿、餐飲、游覽、導游或者領隊等兩項以上旅游服務,旅游者以總價支付旅游費用的合同);履行輔助人則是指與旅行社存在合同關系,協助其履行包價旅游合同義務,實際提供相關服務的法人或者自然人。
2.2合同效力及責任分擔原則
法院認為,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的合作協議合法有效,當事人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義務。
協議約定了損害賠償責任的分擔問題。在焦某溺亡后,甲公司作為焦某旅游合同的相對方對焦某繼承人承擔了賠償責任。但法律規定,由于地接社、履行輔助人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旅游者可以要求地接社、履行輔助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要求組團社承擔賠償責任;組團社承擔責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輔助人追償。故在甲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后,其與乙公司之間應根據各自過錯程度對責任進行分擔。
2.3雙方在旅游合同中的地位及過錯程度
訴爭合同約定,甲公司的合同義務為銷售乙公司的旅游產品,與客戶簽訂《國內旅游合同》或《出境旅游合同》;乙公司的合同義務為負責產品,并保證接待和操作質量。故結合前述關于甲公司與焦某所簽訂合同的情況,可知甲公司與李某某簽訂的為包價旅游合同,甲公司為組團社,乙公司為履行輔助人。
焦某損害賠償案民事判決認定,對于組織去海島進行游玩并安排了浮潛行程的游客,甲公司不能僅在簽訂合同時進行注意人身安全的寬泛提醒,而應有針對性地詳細告知浮潛的注意事項和可能存在的危險,并在旅游過程中遇到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旅游風險時,進行特別提示。故由此可見,甲公司在為焦某提供旅游服務的過程中存有過錯。
【案情】2006年2月,吳某和于某夫婦與某旅行社簽訂了自由行出境旅游合同,前往馬爾代夫旅游。按合同約定,旅行社承擔的義務是:代訂機票、機場和酒店之間的往返快艇接送、代訂房間和早中晚三餐。
吳某夫妻倆住在馬爾代夫滿月島水上屋。2006年3月23日,吳某下海浮潛時死亡。馬爾代夫警方出具報告,死亡原因是“溺水導致吸入性肺炎死亡”,是吳某在浮潛時受到海洋中鰩的驚嚇導致嗆水而休克死亡。
2006年9月,吳某的家人將旅行社到法院。要求旅行社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撫慰金等各項費用共計1195722元。理由是,吳某與被告簽了正式的旅游合同,旅行社就應該做到保障游客的人身安全。馬爾代夫浮潛是旅行社推薦的運動項目。在旅行須知上,旅行社提醒游客帶浮潛的用具,戴眼鏡等,唯獨沒有提醒游客浮潛時應注意的危險事項,且此前已有游客發生類似的死亡案件。所以旅行社沒有盡到這個告知義務。
旅行社認為,吳某夫婦是自由行,完全是自由活動,自己所要負責的就是四項代訂服務,吳某死亡與旅行社沒有關系,完全是屬于自身的過錯造成的。因此,不同意承擔法律責任。
一、 引言
合同關系在其發展的過程中,除給付義務外,根據合同發展情形,將發生其他義務,例如,出賣人應告知買受人產品的使用方法、注意事項等?!逗贤ā返?0條第2款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此類義務是根據誠實信用原則而發生的義務,理論上稱為附隨義務。
許多學者認為,附隨義務應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附隨義務是在合同關系發展的各個階段均可發生的,當事人依誠信原則所應負擔的義務,包括先合同義務和后合同義務。我國《合同法》中的附隨義務采用的是狹義的概念,即僅指合同履行中的附隨義務。附隨義務是相對于給付義務而言的,是依附于給付義務,為了保證合同給付義務的順利履行,基于誠信原則而規定產生的,它的內容是隨著合同給付義務完成的情況變化而不斷變化的。所以,狹義的附隨義務應定義為: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為輔助實現債權人之給付利益或周全保護債權人之人身或其財產利益,債務人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而履行的通知、協助、保密、保護等給付義務以外之義務。筆者贊同應將我國的附隨義務界定為狹義的附隨義務。
二、附隨義務的種類
1.附隨義務的種類概述
附隨義務是根據誠實信用原則、具體案情及合同的發展,由法官作出的認定。因此,關于附隨義務的內容,很難窮盡,每個學者有不同的歸納?!逗贤ā贩謩t中的某些規定,有學者認為屬于附隨義務,但也有學者認為屬于給付義務。如有學者認為,《合同法》第256條的承攬人、第278條的承包人、第309條的承運人等諸如此類的“通知”義務為附隨義務。此外,《合同法》規定的格式條款提供者對免責或限責條款的說明義務,也被認為是附隨義務。但筆者認為,合同法中上述明確規定的“通知”、“說明”等義務應屬于給付義務,而不是附隨義務。理由是:
第一,給付義務不以合同約定或法定而論。盡管給付義務絕大多數是由當事人直接約定,但不排除由法律直接作出規定。法律規定給付義務的情形主要有兩種:一是為了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平衡當事人各方的權益,法律對某種義務直接作出規定。如,旅客不得攜帶易燃易爆等危險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格式條款中的說明義務等;二是彌補合同的漏洞。如合同法第62條關于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的處理之規定。上述義務,一方面是由法律直接規定,另一方面,該規定屬于債務人的給付義務,而不是附隨義務。
第二,附隨義務是指當事人未約定、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義務,而是根據合同類型、案情等,由法官根據誠實信用原則作出解釋。而上述合同法中規定的義務是法律已明確規定的義務。
根據上述分析,《合同法》中諸如第256條等,已經明確規定的義務不屬于附隨義務,而是當事人依法應當履行的給付義務。
2.附隨義務的種類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60條規定,附隨義務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通知義務。 通知義務又稱告知義務,指合同當事人應將對合同相對方利益有重大影響的事項告知對方的義務。告知義務包括使用方法的告知義務、說明義務;瑕疵告知義務;業務上的告知義務;給付不能的告知義務等。
(2)協助義務。協助義務是指合同當事人應協助對方履行義務,提供必要照顧和便利,以使合同能順利履行的義務。在合同關系上,債務人所負的履行義務多數是積極的給付義務,以滿足債權人利益為目的。而債權人要現實地享有合同利益,就必須以自己的行為接受債務人的履行,配合債務人完成履行行為。如果沒有債權人的配合、創造必要的條件,合同將無法得到履行或不能達到履行的效果。為平衡當事人之間的利益,誠實信用原則要求債權人負協助義務。
(3)照顧義務。債務人履行合同時,應以謹慎、誠實的態度照顧合同相對方及合同中的標的物。照顧義務分為對債權人的照顧義務、對標的物的照顧義務以及對特定第三人的照顧義務。
(4)保護義務。即當事人履行合同時應保護對方人身和財產利益。當事人的生命健康及其財產不受侵害本就屬于合同當事人的固有權益。附隨義務中的保護義務,論其性質,相當于侵權責任法上的安全義務。附隨義務所要保護的法益,不是給付利益,而是相對人的固有利益。違反附隨義務,可能既構成違約,也可能構成侵權,二者發生責任競合。
(5)保密義務。合同當事人因合同關系而知悉的對方的秘密負有保密的義務?!逗贤ā返?3條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無論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該商業秘密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保密義務是一種消極義務,只要義務人消極的不作為,即不得向第三人泄露其所了解、知悉的對方的秘密。
(6)注意義務。注意義務是對債務人在履行債務時的一般要求,即債務人應盡到如同管理自己事務的注意。債務人的注意程度因其地位、職業、判斷能力及債務的性質而有所不同。一般而言,當事人應作一個善良管理人并像管理自己事務那樣做到盡職盡責,以盡保護對方合法權益的義務。
三、違反附隨義務的法律責任與歸責原則
1.違反附隨義務的法律責任性質
違反附隨義務,債務人承擔何種性質的法律責任,理論界觀點不一。第一種觀點認為,違反附隨義務的法律責任屬于違約責任。債務人不履行附隨義務,往往造成債權人人身或財產損害,構成不完全履行或不適當履行,而不完全履行責任屬于違約責任。第二種觀點認為,屬于侵權責任。因為違反附隨義務責任主要表現為損害賠償責任,因而附隨義務責任屬于侵權責任。第三種觀點認為,在違反瑕疵告知等附隨義務導致債權人人身及財產利益受損的情況下,構成加害給付,屬于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第四種觀點認為,違反附隨義務責任既不同于違約責任,也不同于侵權責任,而是一種獨立的民事責任。
筆者認為,違反附隨義務原則上屬于違約責任的范疇,在加害給付的情況下構成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是單純的違約責任,還是責任競合,取決于違約所引發的后果。單純的違約責任,是合同義務人沒有履行附隨義務,但并未因此給債權人造成人身或財產損壞。但違反附隨義務大多數情況構成責任竟合,原因是債務人違反附隨義務的結果往往造成債權人固有利益的損害,即造成債權人人身或財產損害,同時構成了侵權責任,債權人可以就產生的損害請求損害賠償。所以,違反附隨義務構成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
2.違反附隨義務的損害賠償
附隨義務的目的之一是保護債權人的固有利益,即保護債權人的人身和財產不受侵害,屬于法定義務的范疇。債務人違反附隨義務,往往給債權人人身或財產造成損害,在此情況下,構成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債權人可以主張損害賠償,主張侵權之訴或違約之訴均可,請求對方當事人賠償其因未履行附隨義務造成的損失。
3.違反附隨義務與違約金
違反附隨義務能否主張違約金,同樣存在不同的看法。筆者認為,僅僅違反附隨義務,不存在違約金問題。因為,附隨義務的功能一是促進實現主給付義務,使債權人的給付利益獲得最大可能的滿足,例如花瓶的出賣人應妥為包裝,使買受人能夠安全攜回。如果盡管對產品未進行妥善包裝,但不影響產品的運輸、使用等,沒有盡說明義務,但購買人能夠正確使用,就不存在違約。如果因違反附隨義務而造成債權人人身損害的,受害人多主張侵權責任。基于上述理由,違反附隨義務但沒有影響主給付義務的履行,或者因違反附隨義務而造成債權人人身或財產損害,幾乎沒有適用違約金的法律空間或者條件。
4.違反附隨義務的歸責原則
違反附隨義務的責任,通說認為,采用過錯責任原則。理由是,附隨義務的理論基礎是誠實信用原則,如果義務人違反附隨義務但無過錯,不能認為其違反誠實信用原則而對其追究責任。沒有過錯而要求債務人承擔責任,反而是不誠信,有悖于誠實信用原則。所以,應適用過錯責任歸責原則。
一、引言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國家行政權力對社會關系的干預日益廣泛,其干涉的手段也呈多樣化的趨勢,其中行政合同作為一種較為新奇而有效的治理方式已為現代國家所普遍采用。行政合同也可以稱之為行政契約,就是指“行政主體為一方當事人的發生、變更或消滅行政法律關系的合意”它在我國的經濟治理活動中也有所體現,如在實踐中出現的國有土地轉讓合同、計劃生養合同、國有公路經營權轉讓合同、糧食棉花訂購合同等等。但由于我國正處在激烈的社會轉軌過程中,涉及行政合同的相關社會事實尚未定型,有關行政合同的理論也在逐步的完善之中,一些理論題目還存在著諸多的爭論。在這其中,有關行政合同的性質題目是一個非常重要的方面,對于這個題目的正確熟悉可以幫助我們理清很多理論上的含混之處,因此,筆者在本文中擬就這一題目談一些粗淺的看法。
行政合同的魅力就在于它是行政權力因素和民事契約精神的有效結合:一方面作為簽約一方的行政主體具有公權力的身份,運用行政權力保證了行政目的的實現;另一方面與行政主體行使權力的一般方式不同之處在于它是行政主體與相對人通過相互的交流與溝通而成的協議,留出了公民發揮積極性與主動性的余地。在這里,原本看來似乎“水火不相容”的兩個概念“行政”與“合同”被奇妙的融合在一起,從此處也可以看出行政合同的性質必會具備行政與合同兩種行為的某些特征。概括說來,行政合同的性質可以回納為兩個:一是行政性;一是合同性。
二、行政合同的行政性
當社會發展的歷程步進現代,近代國家“守夜人”的角色發生了轉變。現代國家的通過各種手段參與各方面的社會關系,政府對社會經濟治理的程度日益深化、范圍也日益擴大,這種發展趨勢使得更多的經濟關系包括合同關系被納進公法的調整范圍,政府的意志也深進了合同的領域,傳統的唯當事人意志的合同關系也出現了特殊的表現形式,既行政合同。政府的主要職能在現代社會是實現社會公共利益已成為不爭的事實,行政合同則是政府以公共利益為目的而干預社會經濟的重要方式之一。在這個過程中,政府為了實現其目的不可避免的要將自己的權力意志滲透其中,因此行政合同的性質之一就首先表現為行政性。具體說來,行政合同的行政性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行政合同的主體特征表明了它強烈的行政性。行政合同的主體與民事合同的主體不同。行政合同的主體一般都有行政主體作為至少一方確當事人。行政主體包括了國家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以及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它是作為一種上風地位確當事人簽定行政合同的,而不是以機關法人既同等民事主體的身份成為合同當事人的。而行政主體的上風地位就表現在它是擁有行政職權的確當事人,這也表明了行政合同始終是與行政職權聯系在一起的。具體說來,行政合同存在著以下幾種主體的情形:
1.主體與普通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之間的行政合同。這是最常見,最廣泛的行政合同的形式。最典型莫過于政府采購合同。
2.行政主體與行政主體之間的行政合同。大多數學者都以為行政主體之間可以簽定行政合同。但也有學者以為治在行政主體和相對人之間存在締結行政契約的可能性,從而將行政機關之間簽定的合同排斥在行政契約之外,另稱之為行政協議,其理由是行政機關間的合同不適用“行政優益權”原則,且不宜優法院主管。筆者以為,行政合同的是在行政領域形成的發生行政法律效力的雙方合意,這種合意自然可以在行政主體間存在,這一點也被西方國家行政法理論與實踐所肯定。如德國行政法理論上就肯定行政機關之間可以訂立合同,日本公共團體間以行政合同的方式達成行政目標的事例也很多,因此應該承認此種合同的存在。此外,還存在著一些有爭議的類型的行政合同。如有學者以為行政主體與行政機關工作職員之間簽定的招收、聘用合同也可以稱之為行政合同。
第二,行政主體一方享有“行政優益權”。行政機關對其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簽定的合同,可以根據國家行政治理的需要,單方依法加以變更或解除,但作為當事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不享有單方面的變更合解除權。這就是所謂的“行政優益權”,它也體現了行政合同強烈的行政性。行政機關之所以享有行政優益權,主要是由于行政合同的終極目的是為了國家、公共利益,國家為了保障行政機關有效的行使職權,履行職責,往往賦予行政機關很多職務上的優益條件,以保證行政合同制度的正確執行。這在國外也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如在德國的《行政手續法》,澳門的《行政程序法典》及臺灣地區的法律都有累似行政優益權的規定。當然,這種行政優益權也受到嚴格的限制。首先,這種權力的行使必須是于法有據,不能違法越權行使此種權力。其次是必須有合乎合同原則的理由、情況出現,使履行合同需要被變更或被解除,而且應當給予公道的賠償,此項權力不應當使行政機關為所欲為的行使。
第三,行政合同是以業已存在的行政法律關系為基礎建立的,并且它就是實現具體的行政法律關系的行為形式。行政合同訂立的目的就是為了實現國家的行政治理之需要,行政機關與相對人之間訂立行政合同圍繞的目的始終是如何實現行政治理的目標,履行行政機關的職責。行政機關與相對人之間的的行政法律關系他們訂立行政合同的基礎,只有在行政法律關系的范圍內,也就是說在行政機關具有相應的職責權限,相對人也具有相應的行政法義務的條件下,行政合同才有可能訂立,沒有在這種行政法律關系的主體,行政合同永遠也無法實現。并且,行政合同所確立的雙方之間的特定的法律關系要受到當事人之間已經存在的行政法律關系性質的決定與制約,有什么樣的行政法律關系,就會有什么性質的行政合同。如政府與相對人之間才有可能簽定政府采購方面的的行政合同,私人之間就不可能簽定。又如只有計劃生養部分才有可能簽定有關計劃生養方面的行政合同,而不是稅務部分,并且它也不能簽定另外性質的行政合同,如軍事采購合同等。行政合同的行政屬性不僅僅表現在合同與賴以建立的行政法律關系上,還表現在行政合同的是將這種行政法律關系通過合同的形式具體化、特定化,使雙方當事人之間在合同所涉及的特定事項、范圍內,建立起一種具體的行政法律關系,終極實現行政目的。所以行政合同條款所規定的事項總是特定的行政事物,其中的權利、義務、手段、目標和責任,無一不是具有行政特色。
第四,行政合同的目的就在于實現行政治理的目標,它本身就是執行公務或履行行政職責的手段。行政合同總是與它在整個執行公務或履行行政職責的過程中的地位、作用和目標相適應的,它必須按照行政法的規定和行政法律規則簽定和履行。行政合同的興起是政府治理方式從“硬性行政”到“柔性行政”轉變的重要標志,但是不論其外在的形式如何的變化,目的都是為了更好的實現行政治理的目標。行政合同是一種具體的行政治理行為,是一個特定的法律行為,而不是泛泛意義上的行政治理。它是一
——*種具體的行政行為,能引起行政法律關系的發生、發展和消滅。值得留意的是,行政合同成為行政治理的一種法律手段,必須是直接意義上的,而不是間接意義上的。
所謂“直接”就是指行政合同不需要憑借其他的法律行為與法律關系,而直接與行政機關履行或執行公務相聯系,它本身就構成執行公務、履行在職責的法律行為。如公安機關為了治安治理的需要,要求轄區內單位的住戶必須安裝防盜門,而后各單位與生產安裝防盜門的廠商訂立了定貨、安裝合同,這個合同就不是行政合同,由于在這里合同不是作為直接執行公務的手段,而只是間接的與公務目標相聯系。
三、行政合同的合同性
行政合同的另一個重要的性質表現在它所具有的合同性之上,這也是行政合同同其他行政行為的主要區別。這一性質主要表現為行政主體在執行公務時需要與相對人相互協商,經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后才能實施。這一性質使得行政合同主要通過訂立契約的方式將國家所要達到的目標固定化、法律化,并用合同規范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也因此使行政合同比較單方面的行政行為來說更能充分發揮相對人的積極性和創造性。
行政合同制度就其本源上來說是民事契約制度在行政領域中的具體運用,其帶有明顯的合同性,具體表現在:
第一,行政合同以合同的形式確立確立行政主體和相對人之間的法律關系。由于行政機關與相對人選擇了合同的形式來確立彼此之間的法律關系,那么合同就應當成為規定雙方基本權利和義務的基本框架,對于合同雙方確當事人來說就應該按照合同來行事,處于上風地位的行政主體固然享有“行政優益權”,但這項權力并不能被濫用,受到嚴格的限制,在一般情況下,行政主體也應該和相對人一樣受到合同條款所規定的權利與義務的約束,不能隨意的違反合同,應該格守行政的誠信原則。
第二,行政合同的訂立也需要貫徹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意思自治原則是民法中的經典原則之一,也是合同法的重要原則。它是指“當事人依照自己的理性判定,往設計自己的生活,治理自己的事物。意思自治的真諦是尊崇選擇,而其基本點則是自主參與和自己責任?!蓖瑯?在行政合同簽定的過程中,合同的條款、內容要由雙方當事人協商達成,原則上不能由一方將自己的意思強加于對方當事人。行政合同的內容涉及個人利益和與行政職權相關的利益兩個方面。對于前者當事人當然可以自主選擇,題目主要在于對后者來說,與行政職權有關的權益可否進行協商。筆者以為這需要具體的分析,就其中行政機關自由裁量權部分來說,在職權的行使方式、手段、期限、具體目標等方面有一定的自由度,這種自由度就給雙方當事人自主協商提供了客觀的可能性,可見,從行政合同所涉及的內容上來看,固然有些條款會受到法律規定與行政機關行政優益權的限制,但仍然可以有雙方當事人協商的余地。
當然,行政合同固然具有與民事合同相似的合同性,但他們之間還是存在著很多的差異。總體來說兩種契約的差異主要在于所形成的法律關系不同。行政合同中當事人之間形成的法律關系是行政法上的權利義務關系。而民事合同中形成的則是民事的權利義務關系。法律關系的不同也就導致了對兩種契約的理論基礎、法律調整方式以及救濟的不同。前者優先考慮公共利益,通過行政法來調整,以行政訴訟的方式來解決設訴題目。后者則以意思自治原則為基礎,由民法來調整,通過民事訴訟的方式來解決糾紛。在進一步具體說來,它們的差異主要表現在:
第一,行政合同中,對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的設置是為了達成特定的行政目的之需要,這種權利義務的設置經常相行政主體一方傾斜,主要表現為行政主體居于上風地位為特征的雙方地位不同等。而民事合同中雙方地位同等是最重要的原則,這種同等原則在行政合同中是不適用的。
第二,行政合同中,行政主體的權力和義務是相一致的,或者說具有相對性。這種權力與義務在法律上是不能放棄的,也不能隨意的轉移給他人的。而民事合同上的權利義務則不同。由于民事合同是由同等地位的雙方當事人訂立的,因此里面的權利主要是為了權利者本身的利益而設的,即使該權利消滅,也不會對公共利益產生影響。因此,權利人可以放棄自己的利益,而義務人則可以根據權利人免除其義務的意思表示而免除義務。
四、結語
可見,行政合同是一種特殊性質的新型合同,它兼具行政性和合同性兩方面的性質。在社會經濟日益發展的今天,簡單的命令性行政已經不夠用了,人們越來越熟悉到國家治理的高效率不僅象通常所以為的那樣來自于權力的作用,而且更“重要的是來自于公眾的認同”。而行政合同順乎了上述觀念的變化,成為國家樂于接受的行政治理方式,使“硬性行政”走向“柔性行政”,可以想見在今后會發揮越來越大的作用。
參考文獻:
1.余凌云·行政契約論·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
我國《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條規定:“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據前條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四)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請求履行,但是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p>
因此,對于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合同,債務人和債權人可以隨時履行,但是要給對方一定的準備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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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社會經濟發展迅速,人民生活水平普遍有了較大程度地提高,旅游越來越多地成為了人民群眾休閑、放松、度假的一種生活方式,旅游業也隨之興起。但是,旅游行業快速發展的同時,相關的立法卻沒能跟得上行業發展的腳步?,F行通用的旅游合同存在著相當大的法律漏洞,容易引起糾紛。旅游合同的存在,初衷是為了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雙方的權利,規范雙方的義務,為了使旅游變得更加便利,避免出現一些不必要的糾紛。可是現行的《合同法》中并未明確規定旅游合同的相關細節,按規定屬于無名合同。無名合同,即非典型合同,是法律上尚未確定一定的名稱與規則的合同,這樣旅游合同就只能參照合同法總則的一些相關規定進行糾紛的裁定,并沒有細節上的說明和對應,現實中出現的旅游合同糾紛往往解決起來就沒有明確的依據。如果能在立法上對旅游合同有所限定和明確,成為有名合同,對旅游業的規范和發展將起到不可限量的作用。
一、關于旅游合同的相關問題
1.旅游合同的概念,一般有廣義和狹義兩種說法。從廣義上說,旅游合同是旅游業的經營者和消費者之間簽訂的設立、變更、終止法律關系的契約,凡是旅游活動中的所有契約都包括在內。從狹義的角度說,旅游合同,即旅游業經營者和消費者所簽署的合同。
從學術研究的角度說,廣義說無法顯現旅游合同與其他類合同的不同,不利于具體的分類研究。從現行《合同法》關于旅游合同的規定來說,狹義說更符合國家法律的規定,本文采用狹義說的概念進行研究。
2.旅游合同的法律性質分析。從法律性質上講,旅游合同可以是買賣合同,可以是委托合同,可以是服務合同,可以是行紀合同,也可以是承攬合同,甚至還可以是居間合同。我國現行《合同法》并未明確規定旅游合同屬于哪類合同,但是有一些國家和地區的法律史有明確規定的,如德國規定是承攬合同,臺灣地區也是這樣。在我國的學術界也有類似的說法。本文認為,旅游合同是有著以上有名合同的一些特征,但不能完全歸屬于以上任何一類合同,應該在立法上對旅游合同進行專門規定,即前文說的有名化。
二、我國旅游合同的立法現狀
1.未指定旅游行業基本法。目前我國并沒有一部專門的旅游行業的基本法,因此對旅游行業的諸多方面都沒有明確的規定,主要依照一些現行的政策性法規和地方法規進行管理。我國的旅游性目前發展勢態迅猛,需要這樣一部專門的法律,規定旅游行業的經營,維護行業秩序,切實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2.屬于無名合同的旅游合同。前文對這一問題已經有過探討,在1999年修改《合同法》的時候,曾有專家提出將旅游合同作為與現行有名合同并列,但因為種種原因并未獲得通過。因此,目前解決問題的依據主要是《合同法》總則的一些規定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一些規定。這兩種法律都缺乏具體、明確地對旅游合同中主體、服務、權利、義務、責任等規定,在現實中有時很難有效調整旅游糾紛。
3.目前主要旅游行業法律法規的立法層次較低。目前針對旅游行業運行中出現的一些問題,我國主要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的一些規章制度和一些地方性法規作為處理的依據。具體處理的方法也常常是行政手段而非法律手段,旅游行業法制化管理還任重道遠。
三、旅游合同有名化立法建議
1.制定旅游行業基本法。國家有必要對旅游行業進行立法,把《旅游法》作為這一行業的基本法,依法規范行業經營和管理,規范行政管理行為,規定旅游行業各主體的權利和義務,從宏觀上指導行業運行。從公法的角度看,這部基本法可以作為旅游主管部門對行業的管理依據;從私法的角度看,可以明確經營者和消費者的相應權利和義務。國家旅游局對此十分重要,已經多次論證,相信在不久的將來,這部基本法必將出現。
2.有名化旅游合同。修改現行的《合同法》,將旅游合同作為有名合同,與現行《合同法》中的有名合同并列,具體規范合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出臺規范的旅游合同范本,強制要求旅游業經營者按法律規定的范本與消費者簽訂合同。由于旅游本身有著消費者對于精神上的追求,因此經營者的違反合同行為勢必對消費者精神上造成一定的傷害。有名化的旅游合同可以對旅游糾紛中精神損害的認定和賠償進行具體規定,既能夠促使經營者避免違約行為,提高自身服務水平和服務人員素質,必將有效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也能夠避免消費者濫用權力,對經營者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3.國際化旅游合同。經濟的國際化,國際交流的日益頻繁,旅游行業的國際化已經開始出現。那么,旅游法律法規,包括旅游合同的國際化就十分必要。因此,旅游行業法律法規的立法,還要能夠與國際接軌,積極借鑒《旅行契約國際公約》的相關規定,對外國公民來我國旅游和我國居民出國旅游的各項細節進行認真探討,形成一套有效地、切合實際的辦事流程,對繁榮旅游行業,能夠起到相當深遠的影響。
綜上所述,在立法上推動旅游合同的有名化十分必要。有名化的旅游合同,能夠有效應對旅游糾紛,促進行業發展,規范行業運行,使旅游業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參考文獻:
【1】 姜丹.我國旅游合同的立法思考[J].信仰農業高等??茖W校學報. 2009,第1期
1、購銷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交貨地點有約定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沒有約定的,依交貨方式確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貨方式的,以貨物送達地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貨地為合同履行地;代辦托運或按木材、煤炭送貨辦法送貨的,以貨物發運地為合同履行地。購銷合同的實際履行地點與合同中約定的交貨地點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2、加工承攬合同,以加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
3、財產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
4、補償貿易合同,以接受投資一方主要義務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
另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履行地點不明確的,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合同法中關于買賣合同履行地的規定主要見于《合同法》第61、62、141條。其中,第61、62條是總則中的規定,第141條是分則中的規定。
第61條規定:“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第62條規定:“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
(三)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
第141條規定:“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地點交付標的物。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一)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應當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以運交給買受人;
(二)標的物不需要運輸,出賣人和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出賣人應當在該地點交付標的物;不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應當在出賣人訂立合同時的營業地交付標的物?!?/p>
綜上,買賣合同履行地的確定,首先以合同雙方當事人的約定為準;若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可由雙方當事人協商達成補充協議;若仍達不成補充協議的,則按合同有關條款或交易習慣確定合同履行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