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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色貿易壁壘論文匯總十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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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色貿易壁壘論文

篇(1)

一、綠色貿易壁壘

(一)綠色貿易壁壘的含義

所謂綠色貿易壁壘,也稱綠色壁壘,是指在國際貿易活動中,一國以保護環境為由而制定的一系列環境貿易措施,使得外國產品無法進口或進口時受到一定限制,從而達到保護本國產品和市場的目的。由于發達國家的產品科技含量和公眾的環境意識普遍較高,他們對環境標準的要求非常嚴格,不僅要求末端產品符合環保要求,而且規定從產品的研制、開發、生產、包裝、運輸、使用、循環再利用等整個過程均需符合環保要求。這無疑會給廣大發展中國家產品的國際競爭力及出口帶來很大的障礙。這一概念的界定基本上立足以下兩點:一是綠色壁壘的外在表現形式是各國采取的法規、政策與措施;二是綠色壁壘的性質,即以保護生態環境或人類和動植物的健康為由而采取的一種技術性貿易壁壘,是非關稅壁壘的一種形式。如果進口國是以保護生態、人身健康和可持續發展等社會進步為動機,制定與實施相應的政策、法規及技術標準,則被可稱之為善意綠色壁壘,是在貿易中應提倡和遵守的。如果進口國是以環境保護為名、行貿易保護之實,目的在于利用其擁有的技術優勢阻止發展中國家的產品進入本國市場的一種貿易壁壘措施,筆者認為這就是惡意綠色壁壘,是在貿易中要加以抵制和防范的。

(二)綠色貿易壁壘的表現形式

目前綠色壁壘主要有以下幾種表現形式:①強制性技術水平標準。發達國家依賴其科技和環境水平,通過立法手段,制定嚴格的強制性技術標準以將來自發展中國家的產品拒之門外。②環境措施。由于我國出口的大多為勞動密集型產品,受環保因素的影響較大,加之我國企業的環境意識不強,使我國越來越多的出口產品受發達地國家環保法規的影響。③認證制度。除了ISO14000系列認證外,發達國家還有各國的實驗認證以及某個行業的認證,對我國出口商品的壓力越來越大。④綠色包裝和標簽制度。

二、綠色貿易壁壘對我國國際貿易的影響

發達國家為維護其長期以來在經濟和資源上的霸主地位,一方面利用自己在經濟和科技方面的優越地位,設置環境壁壘措施,限制其他國家特別是發展中國家產品的出口,從而影響國際競爭,限制貿易自由;另一方面將被污染的廢棄有害物品和污染型產業越境轉移到發展中國家,造成對發展中國家生態資源的大肆掠奪和破壞,加劇全球環境惡化的同時,進一步削弱了發展中國家產品的國際競爭力。

1、影響我國的出口市場。目前中國主要貿易伙伴有美國、日本、歐盟、韓國、東南亞以及中國的香港和臺灣地區,與他們的貿易額占中國進出口總額的85%以上。而這些國家和地區大多數是世界貿易組織“貿易與環境委員會成員”,也是綠色貿易保護主義最為盛行的地區。由于我國長期忽視環保產業的發展,出口產品很難在短時間內達到發達國家制定的環境標準。如果發達國家憑借自身在環保方面的優勢,制定對發展中國家過于苛刻的環境標準,并通過世界貿易組織將貿易與環保緊密掛鉤,這將使我國的外貿出口市場面臨縮小的可能,對我國的外貿出口造成十分不利的影響。

2、削弱我國出口產品的國際競爭力。一些發達國家對我國出口貨物征收綠色關稅和反補貼稅,將使我國出口產品在激烈的國際競爭中喪失競爭優勢。此外,綠色貿易壁壘的制定實施必然會涉及到產品從生產到銷售、使用乃至報廢各個環節的監督和檢測。這樣,我國出口產品的各種中間費用和附加費用將大幅增加,使產品的出口成本大為增加,進而削弱我國出口產品的國際競爭力。同時,也使我國出口產品的生產企業和外貿企業的經濟效益下降。3、影響雙邊或多邊貿易關系,引發貿易摩擦。近年來,發達國家以保護環境為名經常采取單方面的貿易措施,限制外國商品的進口,由此引發雙邊或多邊貿易摩擦日益增多。當前世界經濟區域化和集團化趨勢的不斷加強,像歐盟和北美自由貿易區這一類區域性經濟組織的成員基本上都是發達國家,他們的環保水平和環境標準大致接近,個別成員國存在的差距也在趨于協調一致。

三、應對綠色貿易壁壘的措施和建議

1、依據原則,積極抗辯。我國在面對無理的綠色貿易壁壘時,應沉著應戰、據理力爭。我國可根據雙邊或多邊貿易協定所確定的國民待遇原則和最惠國待遇原則提出抗辯,充分利用環境條約協議對發展中國家的特殊照顧原則,通過采取雙邊磋商、談判解決。

2、加強國際合作。中國作為世界上最大的發展中國家,應與其他發展中國家保持密切聯系,在國際事務中代表發展中國家的利益。

3、加強宣傳教育,提高環保意識。我們必須要有清醒的認識,要通過多種途徑和形式,加大宣傳教育力度,使綠色經濟意識融入每一個人的生產、生活中。建立綠色貿易制度,把綠色貿易思想作為開展國際、國內貿易的一個基本思想和基本原則,順應世界綠色潮流。

4、大力推行環境標準制度和環境認證制度。ISO14000體系是國際標準化組織頒布的關于環境管理的標準體系,該體系由國際標準化組織的專門機構—環境管理技術委員會(TC207)負責起草制定。

5、嚴禁國外污染產品和產業流入我國。發達國家在設置綠色貿易壁壘的同時,正將污染產品和產業轉移到發展中國家。我國對此應提高警惕,加強對進口產業的環境監測。

【參考文獻】

[1]李培良.中美綠色壁壘的法律比較[J].對外經貿實務,2004,(5).

篇(2)

隨著經濟全球化和貿易自由化進程的加快,傳統的貿易保護方式受到了極大的約束;與此同時,經濟與生態環境相協調的可持續發展成為國際社會關注的焦點。綠色貿易壁壘作為一種新型貿易保護措施應運而生,它以實施的隱蔽性和制定的合理性成為現代國際貿易發展的重要關卡。

作為貿易大國,對外貿易發展必然會涉及有關綠色貿易壁壘的問題。事實上,綠色貿易壁壘已影響到我國對外貿易的發展。對綠色貿易壁壘我們必須積極面對,一方面努力促進經濟、貿易與環境的協調發展,另一方面堅決抵制各種不正當綠色貿易壁壘,同時合理地構筑我國的綠色貿易措施體系。

一、實施出口可持續發展戰略

綠色貿易壁壘的出現體現了人類社會追求可持續發展目標的要求,面對正當的綠色貿易壁壘我們只能主動適應:一是樹立可持續發展觀念,協調對外開放與環境保護兩項基本國策;二是樹立環境競爭力意識,把提高環境質量作為提高出口競爭力的重要手段;三是國家應實施扶持綠色產業的政策措施,給予綠色產業以優惠政策;四是企業應把開發綠色產品作為優化出口產品結構的重要舉措。

二、建立綠色貿易壁壘預警和快速反應機制

綠色貿易壁壘具有發展變化的動態特征,我們應密切注意國外綠色貿易壁壘的發展動向,搜集各國環境限制法規和環境標準,研究主要貿易伙伴的技術法規體系、標準體系和認證體系;同時,充分利用WTO規定的各國技術性貿易壁壘信息通報與咨詢制度獲得有關信息。成功應對綠色貿易壁壘的關鍵在于能否獲得并利用相關的信息,而這又有賴于綠色貿易壁壘預警和快速反應機制的建立和完善。

三、積極參與國際產業結構調整

目前我國的產業結構缺乏競爭力,導致我們屢遇綠色貿易壁壘。我國要在全球化浪潮中占有一席之地,必須加大產業結構調整的力度,以信息技術、生物技術、新能源與新材料、環境技術等高新技術為基礎,對傳統經濟結構進行調整。并充分考慮環境因素的影響,提高經濟的環境友好水平。

四、實施標準化戰略,積極開展國際認證工作

國際標準反映了國際上普遍達到的先進的科學技術水平,得到各國的認同,是處理國際糾紛的重要基礎。“目前,發達國家的國際標準采用率已達80%甚至90%以上,而我國國家標準只有40%左右采用了國際標準,與發達國家之間有很大差距”。國際IS014000認證和環境標志認證是企業進入國際市場和沖破綠色貿易壁壘的“綠色通行證”,通過國際認證的企業和產品,相當于獲得了進入別國市場的“鑰匙”。因此,我國企業必須高度重視并積極開展國際認證工作,盡快與國際慣例接軌,建立健全環境管理體系。五、改革環保管理體制,促使環境成本內部化

實現環境成本內部化是深化環境保護和針對貿易與環境新問題的重要措施。在經濟發展中可以采用經濟激勵手段為主的多樣化的環保調節手段,促使環境成本內部化,變末端治理為前端預防,從而免受綠色貿易壁壘之限。在進出口貿易中,逐步建立禁止進口、征收環境稅、補貼和反補貼等選擇性激勵機制,克服國內外企業“搭便車”行為。

六、實施多元化戰略,提高對市場環境的應變能力

發達國家對進口產品的綠色技術標準、包裝標簽、動植物的衛生檢疫、環保等方面的規定過于復雜苛刻,我們可以實施貿易對象國的轉移,以此避開綠色貿易壁壘。我國企業應在鞏固現有市場的基礎之上,實施市場多元化戰略,在一定程度上削弱綠色貿易壁壘對我國出口市場準入的限制。此外,我國出口企業還可以力爭在海外直接設廠,把投資的重點定位在經濟一體化的區域和產品出口的主要市場,就地生產、就地銷售,實現直接跨越綠色貿易壁壘。

七、利用貿易救濟措施抵制不正當的綠色貿易壁壘

對于不正當的綠色貿易壁壘,我們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以WTO/TBT或SPS等協議依據,建立綠色貿易壁壘調查機制,借助法律、技術、貿易等方面的專家力量進行調查取證,必要時申請商務部對進口成員方實施的綠色貿易壁壘進行立案調查。同時,要充分利用WTO多邊貿易體系的談判機制和對發展中國家特殊照顧的規定,向有關國家和國際機構提出交涉或申訴,遏制“環保例外權”被濫用,防止貿易保護主義者動輒實施不正當的綠色貿易壁壘。

八、積極開展環境外交,力爭制定公平合理的貿易與環境新規則

我國應和廣大發展中國家加強合作,使國際環境規則的制定充分考慮發展中國家的實際情況,符合發展中國家的合理要求;應積極參與WTO關于環境方面的貿易規則的修改制定工作以及國際環境公約和國際多邊協定中環境條款的談判,為我國企業開展國際經貿活動爭取主動權。

綠色是人類可持續發展的要求,也是我國的長遠利益之所在,為促進我國外貿的穩定持續發展,必須減少綠色貿易壁壘帶來的不利影響。我們要順應綠色趨勢,積極適應正當合理的綠色貿易壁壘要求,加強環保意識,緊跟國際標準,建立綠色措施保護體系,只有這樣才能保證我國對外貿易經濟持續順利地發展。

參考文獻:

[1]朱京安楊越:對綠色壁壘的理性分析及發展走向初探[J].國際貿易問題,2005,(1)

篇(3)

一、綠色貿易壁壘理論

1、綠色貿易壁壘的概念

從廣義講,綠色貿易壁壘指的是一個國家以可持續發展與生態環境保護為理由和目標,為限制外國商品進口所設置的貿易障礙。從狹義上說,綠色貿易壁壘實際上是一種市場準入的障礙,是指進口方通過制訂嚴格的環保技術標準,復雜的衛生檢疫制度或采用綠色環境標志、綠色包裝制度,以阻止或限制某些外國商品的進口。

2、綠色貿易壁壘的基本類型

綠色貿易壁壘的內容比較廣泛,大致包括以下五種類型:

(1)綠色技術標準。綠色技術標準是通過立法手段制訂嚴格的強制性環保技術標準,限制國外不符合環保技術標準的產品進口,對貿易實施限制。這些標準都是根據發達國家生產水平和技術水平制訂的,對發達國家來說,是可以達到的,但對于發展中國家來說是很難達到的,因而勢必導致發展中國家的產品被拒在發達國家之外。

(2)綠色環境標志。綠色環境標志是一種在產品或其包裝上的圖形,是由一國政府或其授權部門按照一定的環境標準頒發的,用來表明該產品不但質量符合標準,而且在生產、使用、消費、處理過程中符合環保要求,不危害人體健康,對環境無害或危害極小。其基本目的是引導消費者進行綠色消費,從而引導企業自覺調整產品結構采用清潔的工藝。

(3)綠色包裝制度。“綠色包裝”也稱環境之友包裝或生態包裝。綠色包裝一般是指對生態環境和人體健康無害,能循環復用和再生利用或降解腐化,促進可持續發展的包裝。

(4)綠色衛生檢疫制度。綠色衛生檢疫制度是建立在現代科學技術基礎上的。各種檢疫措施不僅極為嚴格,而且繁瑣復雜。基于保護環境和生態資源,確保人類和動植物的健康,許多國家,特別是發達國家制訂了嚴格的環境與技術標準。由于各國環境和技術標準的指標水平和檢驗方法不同,以及對檢驗指標設計的任意性,而使環境和技術標準可能成為綠色貿易壁壘。

(5)綠色補貼。它是指一種將資源環境費用內在化以降低外部經濟效果使成本與效益盡可能在生產和經營者身上得到統一的一種手段。為了保護環境和資源,有必要將環境和資源費用計算在成本之內,使環境和資源成本內在化,發達國家還將嚴重污染環境的產業轉移到發展中國家,以降低環境成本,使發展中國家的環境成本因此而提高。

3、綠色貿易壁壘的特點及實施條件

(1)綠色貿易壁壘的特點

綠色貿易壁壘具有其他非關稅壁壘所不具有的特征:

第一,表現內容上具有合理性。貿易保護主義者抓住消費者的心理,以保護人類、動物的生命或保護環境與資源為理由,表面上符合可持續發展的歷史潮流,也迎合了綠色消費的需要,以達到其貿易保護主義的目的。

第二,保護對象上具有廣泛性。綠色貿易壁壘具有廣泛的保護傾向,不僅對產品本身的質量,而且對產品從生產前的設計一直到消費后的最終處理都有限制。近年來還從產品貿易擴展到服務貿易、技術貿易等領域,呈現出無所不包的態勢。

第三,保護方式上具有隱蔽性。一些國家對某些商品質量、規格、性能和安全等規定了極為嚴格、繁瑣和特殊的標準,檢驗手續繁瑣復雜,而且經常變化,使外國商品難以對付和適應。其目的是利用環保之名行貿易保護之實,使出口方難以預見其內容及變化而難以對付和適應,但又不易產生貿易摩擦。

第四,制訂形式上具有合法性。大多數非關稅壁壘不是通過公開立法來加以規定和實施,而國際貿易中的綠色貿易壁壘則有相應的法律為依據,如1994年的《技術性貿易壁壘協議》(簡稱TBT協議)和《實施動植物衛生檢疫措施協議》(簡稱SPS協議),同時,各國還制訂有本國關注的一些法規,如1989年美國實施的609條款。

第五,動態性。發達國家所制訂的綠色貿易壁壘措施會隨著其貿易伙伴經濟和技術水平的進步而調整,從而使得綠色貿易壁壘出現不斷提高的趨勢。如近年來,日本對進口大米檢驗的量化指標已經從1993年的20多項增加到2000年的104項。有些國家規定,當某種具有綠色標志的產品在其市場的占有率超過2096時,該國對其環境標志的要求就會做出提高的調整。

(2)綠色貿易壁壘的實施條件

綠色貿易壁壘這種貿易保護措施,雖然能有效地阻止外國商品進入本國市場,但并不是所有國家都具有實施壁壘的條件。到目前為止,實施壁壘的主要是發達國家如歐盟、日本、美國,而受影響的主要是發展中國家如中國。這主要是因為:

①綠色貿易壁壘主要是通過規定高藥殘標準來提高農產品的市場準入門檻,如歐盟對氯霉素殘留量的標準規定為0.2——0.3ug/kg,這個標準不僅是我國就是歐盟本身也很難達到標準。

②實施綠色貿易壁壘要具有完善的檢測體系。僅有高藥殘標準是不夠的,必須輔以先進的檢測設備、檢測技術以及高素質的檢測人員。具有先進的檢測技術、設備可以增加應檢農藥的種類,以及最大限度的提高限量標準,這樣就可以對低檢測水平的國家形成壁壘。

二、我國農產品出口遭遇綠色貿易壁壘的現狀及原因分析

1、我國農產品出口遭遇綠色貿易壁壘的現狀

作為世界上最大的農業生產國,我國己經具備相當的農產品競爭力,在水稻、蔬菜、水果和畜產品、水產品、茶葉等方面具有較大的比較優勢。我國以發展中國家的身份加入WTO后,良好的制度條件為我國擴大出口、發展開放型經濟提供了廣闊的空間。然而,“走出去”的道路上并非陽光燦爛,作為我國具有相對優勢的農產品出口首當其沖,頻頻受挫。近年來雖然我國農產品的出口額一年比一年高,但農產品出口增長速度一直低于出口總增長速度,究其原因,除了我國出口的農產品主要是初級產品、產品附加值低以外,農產品出口屢遭國外綠色貿易壁壘是另一大重要原因。

自1996年8月起,歐盟成員國相繼停止從我國進口禽肉和部分水產。我國有關部門和企業按歐盟法規進行了全面整改,并于1997年接受了歐盟獸醫代表團的考察。代表團考察報告對我國的相關工作給予了充分肯定,但歐盟只做出了恢復從我國3家工廠進口兔肉的決定。1998年9月、1999年6月和1999年10月,歐盟獸醫代表團先后三次來華考察。2000年5月,歐方公布決議,認可我國山東、上海可以對其出口禽肉,但未批準我國加工廠注冊。2001年歐方專家來華考察我國動物及動物源性產品殘留物質監控體系,隨后向歐委會提交了一份關于我國殘留監控體系的片面的、不切實際的考察報告,導致我國凍雞出口下降了41%,保鮮蔬菜和暫時保藏的蔬菜的出口分別下降了20%和29%。

近年來,許多進口國更是加大了對我國出口農產品的檢測、檢疫力度,這又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我國農產品出口的難度。2002年日本對我國青島的肉雞產品檢疫項目增加了10個指標,對蔬菜農藥殘留化驗檢測項目,由入世前的4項增加到46項;韓國對我國出口蔬菜的檢測僅農藥殘留的檢測指標最高時就達200多項;歐盟對我國茶葉的檢測項目從過去的6種農藥殘留檢測增加到62種;據《中國新聞網》報道,美國以擔心輸入病蟲害為由,自2005年4月1日起,禁止進口中國的人造圣誕樹等人工木制裝飾品,僅此一項禁令將會影響中國對美國上億美元的出口。

2、我國農產品出口遭遇綠色貿易壁壘的原因分析

使我國在經濟發展過程中的資源浪費、環境污染、植被破壞、水土流失異常嚴重。因此在一定程度上破壞了農產品的生產環境,同時由于各種衛生、農藥標準也因耕作方式不當而常常不合格,從而使中國成為遭遇綠色貿易壁壘的大國。

(1)我國農產品出口遭遇綠色貿易壁壘的國內原因分析

①我國環保意識淡薄,缺乏綠色經濟觀念。我國在向現代農業轉化的進程中,盡管農作物的產量不斷提高,但由于我國環保意識淡薄,沒有及時采取有效的環保措施,致使農業的污染也日趨嚴重。工農業造成的19各種污染,通過周圍的環境(土壤、水等)作用于農作物,使農產品受到污染,導致“問題蔬菜、問題糧食”的產生。此外,由于食品加工、包裝、儲運等環節設施落后,導致食品后續污染問題嚴重,造成食品生產前期污染未消除,后續污染依然存在的狀況。然而,目前美國、德國、日本等發達國家都已建立了環境標志制度,國際標準化組織也推出ISO14000標準認證,其環境管理體系成為世界各國企業跨越綠色貿易壁壘的重要跳板,但我國企業并沒有作出積極的反應。

②我國環境標準過低,農業生產企業認證能力薄弱。環境標準是有關控制污染、保護環境的各種標準的總稱。在我國已有的國家標準中,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的不足50%,高新技術標準嚴重缺乏。此外,國外標準在產品研發階段就已開始制定,而我國的標準制定卻相對滯后,周期也長,沒有嚴格的標準制約嚴重影響了我國農產品的品質。另一方面,我國農產品要進入國外市場,就需要獲得國際上公認的和特定進口國家的綠色認證,一些企業擔心認證會降低價格競爭能力,造成認證不積極,普遍存在僥幸的心理。如在綠色標志認證方面,我國外貿企業要獲取國外認可的綠色標志,不僅要支付大量的檢驗、測試、評估等費用,還要支付不菲的認證申請費和標志的使用年費,使一些企業望而生畏。

③農產品檢疫系統不健全。從中國近年來發生的假大米、有毒奶粉、冠生園劣質月餅事件到最近被查出的“蘇丹紅一號”等事件,“蘇丹紅一號”在十年前就已經被禁了,為什么在今天又查出它存在于大量食品中,在其他國家關注食品安全之際,我國的衛生檢疫系統卻還形同虛設,更為可氣的是,還有一部分官員在開綠燈,使中國農產品生產者對其產品本身的質量要求不高而導致農產品受阻國外的綠色貿易壁壘,因此中國的檢疫系統建設勢在必行。

④環保法律規范不健全,執法力度不夠。正是由于我國法律中有關農產品各種標準的規范不健全,才使發達國家常常鉆我國法律的漏洞。目前我國引進外資、進口等環節中的環境條款還不完善,對國外進口產品和外商投資企業的環境保護要求不嚴,對外國產品和污染密集型企業的進入管制較為寬松。且在事實上,存在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的現象。(2)我國農產品出口遭遇綠色貿易壁壘的國際原因分析

①國際社會對保護生態環境和食品安全的關注日益強烈。隨著經濟的高速發展,人們的生活水平迅速提高,生態價值觀被廣泛接受,人們對自己的生存環境和衛生食品安全日益關注,追求高品位生活的意識也越來越強,對衣、食、住、行的要求越加嚴格,“綠色”成為了一種時尚,一種健康的代言。這促使發達國家政府通過立法滿足國內居民的綠色需求,保護本國產品在國內市場的競爭力。為此,發達國家政府便在國內推行綠色生產、綠色營銷和綠色消費,實施綠色管理,通過制定相關法律與政策,約束和限制國外未達到本國或國際環境標準的農產品進入本國市場。

②將同一標準使用在處于經濟與科技發展不同階段的國家。發達國家的科技水平較高,處于技術壟斷地位,同時有強大的經濟實力作后盾,它們制定了眾多的環保技術標準和環境標志,是想利用生產和銷售綠色產品,發展綠色科技和相關服務,控制未來的世界市場。而發展中國家面臨著極為迫切的經濟增長甚至是溫飽問題,在環保領域的缺口較大,它們既無雄厚的資金,又無可以利用的高科技手段,其環保水平尚處于初始階段,在短期內缺乏實施同一環境標準的能力。而在兩個發展水平不相等同的階段適用同一標準,這本身就是不合理的。這就使發展中國家在環保上始終處于被動局面,導致發中國家的產品被排斥在發達國家之外,極大的制約了發展中國家經濟的發展和環保步伐的加快。

三、我國應對農產品出口中的綠色貿易壁壘的對策

1、強化國民綠色經濟意識,完善國內環保法規

(1)加大傳媒宣傳環保的力度。21世紀經濟的主旋律將是綠色經濟,政府應呼吁提高國民的可持續發展意識,開展環境教育。環境教育的最終目的是為了將環境意識化為公眾自覺的環境行為,因而要充分發揮媒體的輿論作用,鼓勵公眾參與環境保護事業,使其知曉我國經濟的“綠化”是一項公益事業,受益的應是整個國家和每一個公民。同時,政府要注重發揮職能指導作用,提倡綠色生活方式,把綠色貿易、綠色生活的思想融入我們社會經濟發展的全過程,這既可從根本上沖破綠色貿易壁壘,又可保持我國經濟的可持續發展,使之適應全球一體化浪潮,并與國際貿易體系接軌。

(2)制定和完善國內相應的環保法規。在國內立法方面,應加快我國環境保護法律與國際接軌的步伐,縮小與發達國加環保水平的距離。其中,值得注意的是,國際社會在處理貿易與環境爭端案件時,與貿易有關的國際環境法和國內環境法往往倍受重視。從已處理的貿易與環境爭端的一些案例的裁決來看,只要引用的國內環保法律規定準確、有權威性,維護環境利益的一方往往勝訴,而對環境保護不利的一方則往往敗訴。因此,必須加速與貿易有關的環境立法。

2、改善我國農產品生產的外部環境

(1)整治農業環境,治理農業污染。主要是加強對農業環境、漁業水域、草原牧區、特別是土壤環境的監測。一是要定點、定期對主要農(畜)產品污染情況開展例行監測;二是開展對大中城市郊區、工礦企業周圍等重點區域土壤環境例行監測;三是定期對重要水源進行常規性監測。及時掌握農業環境受污染損失狀況,提出相應的治理對策,調整產業結構(例如受污染的土地種植花草等),進行植物修復。

(2)控制農業水源污染,解決湖泊、大中型水庫的富營養化問題。首先要糾正或扭轉偏施、重施氮肥的習慣,推廣節氮施肥技術。調整肥料結構,實行配方平衡施肥,大力發展多元高效肥,推廣專用復合肥,積極推行有機無機肥配套施肥體系,同時應加強改善生態環境的新技術的研究。其次,要推進有機肥工程,以減少化肥的用量,采用多種形式使秸稈還田,集中處理加工畜禽養殖基地的雞糞、豬糞等使之成為商品有機肥料。結合疏浚河道開發利用豐富的河泥資源,大力開展河湖清淤工作,同時實施河湖岸植樹,減少水土流失。

(3)加強對農業環境科學的研究。政府應增加農業環保科技的投入加強農業保護宣傳培訓,提高各級農業管理與技術人員及廣大農民群眾的農業環境保護意識,增加科技投入,引進國外先進的農業環境保護技術模式,引導農業結構合理化,逐步建立起農業經濟、生態環境和社會效益相統一的農業結構體系,努力做到生產技術生態化,生產過程清潔化,農業產品無害化。

3、實施扶持綠色產業的政策措施

(1)制定綠色產業傾斜政策。一是要在稅收上給予優惠,在一定時期內,對綠色產業企業可以減征或免征增值稅,對企業新開發的綠色產品也可以緩征所得稅。二是要對綠色產業企業在貸款利率、貸款額度上實行優惠,鼓勵其上市通過資本市場直接融資。三是要在工商注冊上對綠色產業企業給予照顧,并賦予一些規模較大的綠色產業企業以出口經營自。

(2)建立農產品國際綠色貿易壁壘預警機制。大量事實表明,綠色貿易壁壘之所以能起到限制與障礙作用,其中一個重要的原因是企業對進口國的技術法規、標準和合格評定程序不了解。我們可以借鑒發達國家的做法,組成專門的機構,收集研究我國主要出口農產品可能在哪些國家遇到什么樣的綠色壁壘,提出需要采取的應對措施,形成預警機制,以改變目前這種遇到壁壘就無所適從的狀況。

4、積極推行IS014000標準

國際標準化組織制定的IS014000系列國際標準己于1996年正式公布。該標準以改善全球環境、促進國際貿易為目標,涉及從原材料的開發生產到產品制造使用及報廢處理的所有環節和活動。對于任何不符合該標準的產品,任何國家都可以拒絕進口。因此,為了適應國際市場對出口產品環保標準的要求,我國應制定和實施與IS014000環境體系國際標準配套的國內法律法規以及適合我國國情的環境標志法律法規,通過立法程序把IS014000環境體系國際標準轉化為國家標準,在全國范圍內推廣實施。

5、大力發展綠色農業,開發綠色食品

面對綠色貿易壁壘,開發綠色農業、發展綠色食品將有益于我國農產品出口、提升農產品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具體方法:

(1)實行專業化生產、規模化經營。目前,我國出口的部分綠色農產品多為農戶零星生產,這種小規模分散經營阻礙了農業技術的改進和管理水平的提高,難以降低產品成本,參與國際競爭。要想在國際市場上占有一席之地,采取專業化生產、規模化經營是必然選擇。只有企業聯合起來,才能降低成本、提高質量、增強實力、實現規模效益,從而擴大經營范圍,提高市場占有率和競爭力。應考慮扶持一批綠色農產品出口企業,實行貿工農一體化和企業集團化效益。可采取“公司+農戶”的組織形式或者新的生產經營方式“公司+農場”,實現綠色農產品出口生產的規模化經營。

(2)建立綠色農產品生產基地。我國具有生產綠色農產品的自然條件、技術條件和社會環境條件,可以建立一批綠色農產品生產基地,利用科技成果優勢,實現綠色農業加工增值。

6、積極推行農業標準化工作、推廣綠色技術

農業標準化工作就是以農業科技和實踐經驗為基礎,按照簡化、統一、協調、選優的原則,把先進科技成果和綠色技術轉化為標準,并加以監測、實施,使業生產、加工、管理和服務實現標準化、規范化、程序化的活動。實施農業標準化,既可提高農業科技成果的轉化率,推動我國農業增長方式轉變,又可以促進農產品優質化,增強我國農業的國際競爭能力。我國要加強對國際農業標準的研究,而在這一過程中,就需要企業自主研究和引進先進的環保技術、生態技術,并將其大力推廣,使綠色技術上升為“農業標準化”中重要一部分的。我國根據農產品國際市場的需要,不斷更新農業標準,并使農產品品質標準與安全衛生、分級、包裝、運輸標準相配套,通過逐步完善,形成與國際標準接軌的農產品質量標準體系。從而為我國農產品順利進入國際市場創造有利條件。

參考文獻

1.《國際貿易理論》,龔關,武漢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65頁。

2.《貿易與環境》,趙玉煥著,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142頁。

3.《如何應對貿易技術壁壘》,李志軍著,民主與建設出版社,2001年版,第56頁。

4.《如何積極應對農業綠色貿易壁壘》,李一南著,中國財政,2006,年9月。

5.《淺析綠色貿易壁壘及其對策》,余鵬著,世界經濟情況,2006年7月。

6.《我國出口農產品突破綠色貿易壁壘的對策》,劉翠萍著,山東財政學院學報,2006年4月。

7.《國際綠色貿易壁壘及其突破對策探析》,譚蓉娟著,特區經濟,2006年5月。

8.《如何應對農產品綠色貿易壁壘》,于寶蘋著,遼寧行政學院學報,2006年6月。

9.《淺談綠色貿易壁壘對我國的影響》,頓紅著,科教文匯,2007年6月。

篇(4)

一、綠色貿易壁壘的背景

隨著世界經濟的迅猛發展,帶來了諸如資源短缺、環境污染、臭氧層被破壞、全球氣候變暖、生態失衡等一系列世界性環境惡化問題,以及環境污染對食物的危害等,使人類認識到環境污染、自然生態系統失衡,最終將危及人類自身的生存和發展。許多國際環境公約對以往國際貿易中忽視的環境問題也進行了規范,增加了貿易在內的制裁條款。

綠色壁壘是指那些為了保護生態環境而直接或間接采取的限制甚至禁止貿易的措施。通常,綠色壁壘應由進出口國為保護本國生態環境和公眾健康而設置的各種環境保護措施、法規標準等,是對進出口貿易產生影響的一種技術性貿易壁壘。

二、綠色貿易壁對國際貿易的影響

發達國家基于自身的利益,屢屢打著環保的旗號,采取單方面的貿易措施,限制外國特別是發展中國家產品的進口,頻頻引發雙邊或多邊貿易摩擦與糾紛。

綠色貿易壁壘對進出口的影響取決于它的設立國家及其水平,因此,綠色貿易壁壘對進出口的影響既有正面的,也有負面的。

(一)對國際貿易發展的影響

綠色壁壘是調節進出口貿易的重要杠桿。綠色壁壘措施在調節貿易方面起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日趨增多和復雜的綠色壁壘措施正在對國際貿易產生越來越大的影響,成為各方關注的重點。通過建立綠色壁壘體系來調節貿易進出口,已經迫在眉睫。綠色壁壘和其他貿易壁壘一樣,會對國際貿易的發展起到阻礙作用。設置綠色壁壘之后,受限產品的國際貿易額減少。

但是綠色貿易壁壘也可以促進進出口貿易的發展,為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新產品的國際貿易發展創造了條件。通過建立綠色貿易壁壘,可以促使企業提高科技水平和環境標準,降低污染排放,從而有助于增強國際競爭力。

(二)對進口國的影響

綠色壁壘和其他貿易壁壘一樣,起到限制進口,引起進口國國內市場價格上漲和保護本國的市場和生產的作用。由于有污染的產品被綠色壁壘阻于國門之外,進口國消費者享受到更加健康、安全、清潔的產品,但由于產品價格上升,進口國的消費者必須以更高的價格購買所需的商品,而有關廠商卻從中獲得高額利潤。另外,環保標準的國別差異導致一些發達國家將其有毒有害難以維持的印染、漂洗行業轉移到環保要求較低的發展中國家進行生產,這種不公平現象加劇了發展中國家的困境,使之進入污染不斷加重、貿易利益不斷減少的惡性循環中。

(三)對出口國的影響

綠色壁壘對出口國不同的生產廠商的影響是有所不同的。對于及時改用清潔生產技術、生產綠色產品的生產廠商,其在市場上處于有利的地位,綠色壁壘阻礙了國內許多廠商的出口,競爭對手銳減,出口市場廣闊,而且國際市場上綠色產品價格上升,更使得生產綠色產品的廠商能夠補償由于采用清潔生產技術而增加的成本。對于不能及時改用清潔生產技術,依舊采用舊的有污染的生產技術進行生產的廠商,其境況將嚴重惡化。國內該類產品供給大大多于需求,短期內產品積壓,使得價格下跌,產量減少。

(四)對我國的影響

近年來,我國對外貿易正面臨越來越多來自于發達國家甚至發展中國家的綠色貿易壁壘的挑戰。總體來說,綠色貿易壁壘對我國出口市場份額、貿易機會、企業和商品信譽等方面都產生了不利影響,導致國外消費者對我國部分產品尤其是農產品食品信心下降,對我國出口造成長期的負面影響。具體地說,綠色貿易壁壘對我國對外貿易的影響主要體現在如下幾方面:

1.產品出口的市場范圍

我國目前的主要出口方向仍然是日本、美國、東南亞、歐盟、韓國等國家,而這些國家(或地區)多數是環保主義倡導者和擁護者,也是綠色貿易壁壘的發源地。我國出口商品的市場銷路極易受綠色貿易壁壘的影響。從產品的出口增長速度來看,由于我國的出口市場相對單一、固定,一旦目前的市場銷路受到影響,出口的增長速度必然有所下降,尤其是在一些發達國家專門針對我國的某些商品設置綠色貿易壁壘的情況下,如不及時采取對策,就會影響到整個產業的發展。

2.企業的出口成本和出口效益

由于綠色貿易壁壘多數是以環境標準和標志的形式出現,要想實現其環境標準、獲取其環境標志,就必須投入大量的資金和人力進行技術改造,改善環境質量,使企業出口產品的成本大幅度上升,價格優勢削弱,喪失了國際市場競爭力。比如一次性打火機出口,歐盟就提出一個CR法案,完全的技術壁壘,限制進口的一次性打火機必須安裝安全閥來避免兒童不慎使用的時候的安全性,這一點就給國內的一次性打火機生產廠家就帶來了難題,涉及到了技術和成本的問題。

3.從我國的對外貿易關系

由于遭遇了越來越多的綠色貿易壁壘,我國與主要貿易伙伴國之間的貿易摩擦不斷,稍有處理不當,就會影響到雙邊或多邊貿易關系,因此,必須恰當處理綠色貿易壁壘對我國對外貿易產生的沖擊。

參考文獻:

[1]楊樹明.非關稅貿易壁壘法律規制研究.中國檢察出版社.2007.

[2]顧肖榮.WTO法律規則與非關稅壁壘約束機制.上海財經大學出版社.2000.

[3]劉紹堅.中國紡織品出口過程中的綠色壁壘及法律對策.法律出版社.2004.

[4]唐小波,沈秋明.WTO法律規則與中國紡織業.上海財經大學出版社.2000.

[5]鄭炯.世界組織解決貿易與環境爭議的新實踐.國際貿易問題.1998(8).

篇(5)

人類正經歷著前所未有的生態環境破壞。在此客觀情況下,人類開始關注環境;隨著全球經濟一體化的進程,世界各國之間的貿易往來更加頻繁;為此,貿易與環境成為全球矚目的焦點。當前世界貿易中出現了一種新的動向:發達國家通過制定高于發展中國家的環境標準,作為市場準入的限制條件,來推行新的貿易保護主義,從而使傳統的貿易壁壘逐步演變成綠色貿易壁壘。

一、綠色貿易壁壘對外貿企業的影響

當前,我國在大力發展對外貿易的過程中,面臨著許多雙邊、多邊環保協議及國家環保法規的直接或間接限制,綠色貿易壁壘成為中國加入WTO后遭遇到的第一道檻,也是最難過的一道檻,它直接威脅到我國企業出口貿易的發展。盛行于世界市場的各種綠色貿易壁壘,對我國外貿出口至少產生了三個方面的影響。

(一)商品的出口市場相對縮小。我國出口貿易以低技術含量的制成品、初級產品為主,出口貿易的主要市場是日本、美國、歐盟、韓國、東南亞等發達或較發達的國家。發達國家設置的綠色貿易壁壘,使我國遭受了許多不合理的限制,出口市場相對萎縮。這些國家的產品進口標準,如防污標準、噪聲標準、電磁輻射標準、包裝標準等,大都是我國產品在短期內難以達到的環境技術標準。在農產品和食品方面,由于我國海洋環境不斷惡化,歐盟已不再進口我國貝類產品。1994年以來,中國的牛肉、豬肉幾乎不能出口美國,歐盟也完全禁止中國的牛肉、凍雞肉進入。在服裝和紡織品方面,西方國家通過立法禁止進口含有某些化學成份的紡織品,如1994年4月1日起德國禁止進口含偶氮染料的紡織品,這使我國使用104種偶氮染料的紡織品的出口中斷。

(二)出口企業的生產成本提高。發達國家設置的綠色技術標準使我國出口產品成本大為增加,削弱了該類產品的國際競爭力。我國外貿企業為了獲得國外綠色標志,一方面要支付大量的檢驗、測試、評估、購買儀器設備等間接費用,另外還要支付不菲的認證申請費和標志使用年費等直接費用。在包裝材料及包裝廢棄物的處理方面,美、歐、日等也從自身的資源稟賦、包裝技術、消費者偏好、現有設施等因素著手,制定了許多歧視性規定,使我國出口貨物包裝成本大幅度上升,出口貿易困難重重。在中國輸美商品木質包裝案后,歐盟效仿美國,于1919年6月1日公布了歐盟委員會的決議,要求成員國采取緊急措施,對1919年6月10日后從中國(不包括香港)離境的所有產品的木質包裝實施新的檢疫標準。由于新檢疫規定要求采用熱處理、熏蒸處理或防腐劑處理的木質包裝,我國出口產品包裝費用將增加20%左右。而如果被強行要求采用紙板、塑料等替代材料,包裝成本則會成倍上升。據估算,僅歐盟的包裝決定就影響了中國七十多億美元的對歐出口貿易。另外,在成本內在化及反補貼措施的影響下,一些發達國家通過對我國出口貨物征收綠色關稅,同樣使這些產品在激烈的國際競爭中由于成本提高而喪失價格優勢,制約了我國對外貿易的發展。

(三)與他國的貿易摩擦日益增多。20世190年代以來,工業經濟與生態環境相協調的可持續發展,已成為國際社會共同關注的主要問題。盡管存在國際環保公約、國際環保法規標準,但由于各國所處的發展階段不同,決定了其對環保技術開發、環保資金的投入存在著一定的差距,形成了各國環保標準的差異性,造成了國際貿易的摩擦。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對外貿易獲得飛速發展,目前已經是世界第六大貿易國和最大的發展中國家出口國,貿易流量空前增大,外匯收入和貿易順差逐步增加。在世界經濟增長趨緩、貿易保護主義抬頭的背景下,我國出口產品正面臨著越來越多的綠色壁壘制約,引發我國與其他國家的貿易摩擦增多,影響了我國外貿的發展。

在農產品和食品領域,歐盟自1996年8月1日起禁止我國凍雞肉進入歐盟市場。日本于11919年初出臺《家畜傳染病預防實施細則》,規定進口包括中國在內19個國家的豬牛羊肉及其制品必須經過指定設備進行加熱消毒處理。從2000年下半年起,歐盟執行了新的茶葉農藥殘留限量標準,擴大了檢測項目,大幅度提高了測量標準。美國、澳大利亞、俄羅斯、日本也和歐洲一樣,以食品安全為名提高了對中國茶葉的進口壁壘。在紡織品出口方面,1994年4月1日起,德國正式禁止進口含偶氮染料的紡織品,凡違反此規定者視同犯罪,產品將被銷毀。從上述簡要列舉的事例中可以明顯看到,由于綠色壁壘的限制,我國出口產品所受的沖擊將越來越大,與外國的紛爭將更加頻繁,嚴重制約了我國對外貿易的發展。

二、突破綠色貿易壁壘的對策

我國加入WTO為企業加入世界經濟貿易大循環創造了前所未有的良機,但是如果不能及時把握住“綠色環保”,沖破國外壘起的“綠色壁壘”,企業進軍國際市場的目標就難以實現,在國際競爭中就無法擺脫劣勢。為此,我們應該大力實施綠色戰略,積極開展綠色產品認證,創建一批有口皆碑的名牌綠色產品,突破綠色壁壘,走向國際市場。具體對策如下:

(一)提高綠色環境意識,樹立綠色營銷觀念。我國許多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對于“綠色壁壘”尚處于毫無準備狀態,對綠色產品的認識也僅僅處于剛剛起步階段,對獲得綠色證書的重要意義缺乏清醒、明智、緊迫的認識。要想提高全民環保意識就離不開廣泛的宣傳和教育。在對外經貿與環保方面的宣傳上,特別要在國際環保公約、環境標準的法規上做文章,使得各級經貿工作者及企業領導者充分認識到環境保護在我國外經貿工作中的重要意義。同時,為了徹底消除污染,必須樹立全方位、全過程的環境管理新思想,從產品的研制、生產、包裝、運輸、銷售、消費到廢物的回收、再利用,每個階段都要考慮環保問題。另外,我們還應做好對對外貿易與環境保護負面情況的報道,增加危機感、緊迫感,以適應國際貿易發展的新形勢。例如,山東省凍雞肉由于農藥殘留超標而失去國際市場,造成重大的經濟損失,這些教訓應使我們清醒地意識到環保已不僅是影響企業的發展,而且是企業生存的必要條件。(二)追求技術創新,調整產品出口結構,實施綠色發展戰略。綠色貿易壁壘實質是高技術壁壘,對企業來說,提高產品科技含量是突破綠色貿易壁壘的根本途徑。首先,企業要認清市場發展趨勢,增加科技投入,開發綠色產品。隨著社會的發展,消費者在衣、食、住、行方面的要求越來越高,綠色需求日益擴大,綠色消費成為主導國際貿易的新潮流。據美國克里蘭夫市場預測公司的調查,國際綠色消費正以每年平均12%~15%的速度增長,到2010年世界綠色市場規模將增至12000億美元。可見,要爭奪國際市場、擴大出口,必須適應綠色消費潮流,依托高新技術,及時調整產業結構,大力發展有益于環境和消費者身體健康的綠色產品。目前我國企業研究與開發投入明顯不足,許多中小企業沒有專門的研究機構,許多大型企業的研究與開發經費只占年銷售額的5%左右,只相當于發達國家的中小型企業。因此,必須努力進行技術創新,開發環保成本低、質量優、符合國際環境標準的綠色產品,搶占國際市場。其次,重視對傳統產業改造。通過改造產品設計、包裝,提高產品質量,努力達到各種技術、安全、衛生、環保標準以及包裝、標簽要求,順應綠色消費的潮流,讓自己的綠色產品大規模走向世界市場。我國冰箱年出口量1992年曾達40萬臺,1993年因受“蒙特利爾議定書”影響,出口量下降到20萬臺。經過技術改造,無氟冰箱研制成功,我國冰箱出口迅速擴大,2000年出口達到180萬臺,成為世界冰箱生產第一大國。我國冰箱行業的成功經驗表明,注重對傳統產業、產品的技術改造以符合綠色消費趨勢,是大力發展出口、實現我國對外貿易的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措施。

(三)加快環境管理系列標志認證工作。在綠色標準已成為國際貿易新標準的時代背景下,企業應對綠色壁壘最有效的武器是通過環境管理系列標志ISO14000認證。這一認證就是對企業或社團的環境行為進行兩個方面的規范和評價,它們分別是組織環境管理體系和產品環境標志制度。為適應這一國際潮流、服務于企業出口,國家環保總局、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和國家進出口商品檢驗局聯合組成的中國環境標志產品認證委員會,自1997年正式開展認證工作。但是,很多企業在環境管理上還停留在末端治理階段,對ISO14000標準的理解和應用還不深。因此,我國企業尤其是外貿企業在認證問題上依然任重道遠,要深入了解ISO14000認證的各項標準與要求,扎實做好企業各方面、各環節的工作,綜合提高環境管理水平和能力,爭取早日通過國際認證,適應國際市場“綠色”潮流,走綠色企業發展之路,全力推進外貿企業可持續發展的綠色發展戰略。同時,申請認證還能夠推動企業的內部環境管理體系的建立,引導企業按照綠色要求改進產品種類、生態設計、生產工藝和生產過程,推動企業的管理走向標準化、規范化和國際化,促使企業經營由粗放經營向可持續經營的轉變。

(四)實施綠色營銷,塑造綠色形象。綠色營銷指企業通過交換,為滿足人們的綠色消費需求,履行環境保護的責任與義務,實現自身的盈利所進行的與產品有關的一系列經營活動。企業搞好綠色營銷,要做好以下工作。首先,搞好綠色品牌設計。在給綠色產品設計品牌名稱時應融入綠色概念,一個好的綠色品牌名稱有以下特征:暗示產品類別,支持標示物和標示語,盡量將品牌名與自然風景區的名稱、少污染或無污染的地名及其具有代表性的動植物聯系起來。其次,重視綠色產品的廣告宣傳。在綠色產品的廣告宣傳過程中,應強調產品對環境的友好性,使廣告不僅突出產品的綠色形象,刺激消費者的購買,而且獲得現代公眾的好感與共鳴。在進行綠色產品的廣告宣傳中,可以實施差別策略,最立竿見影的方法有:一是注重產品包裝。許多產品的外包裝如可口可樂紙杯等示意消費者用后投入垃圾箱內,這很容易使環保意識較強的消費者對企業產生好感。從發展趨勢看,可回收、易拆解,部件或整機、包裝物可翻新和循環利用的產品將成為綠色消費的一種選擇時尚,這無疑為廣告產品差別化策略提供了新的訴求點。二是在商品上附上“綠色標志”。綠色標志也稱環境標志,它是一張貼在商品上的特定圖形,標志著該商品不但質量符合標準,而且在生產、使用和處置過程中也符合環境保護的規定要求。目前綠色標志已逐步成為企業產品進入國際市場所必備的通行證,因此,企業應努力取得環境標志并在廣告宣傳活動中對其加以強調,以增加綠色品牌廣告的說服力。據有關資料表明,77%的美國人表示一個公司的環境信譽影響其購買決定,40%的歐洲人更喜歡購買綠色產品。我國青島電冰箱總廠銷往德國市場的電冰箱數量之所以居亞洲之首,就在于該廠將氟利昂含量減少到5%,獲得了德國的環境標志。由此可見,在廣告中宣傳綠色產品的環保性能可以取得顯著效果。

(五)加強國際間的相互合作,抵制環境貿易壁壘。當前環境與貿易問題的實質是改變不平等的國際經濟秩序。我國已是WTO正式成員,可充分利用WTO多邊貿易體系的談判機制、合理對抗機制、報復措施、非歧視原則及對發展中國家特殊照顧的規定,聯合發展中國家共同抵制發達國家故意設置的歧視性綠色貿易壁壘,促進我國對外貿易的發展。為此,要進一步加強國際間的合作,樹立全球經濟伙伴思想,力爭建立環境與貿易相互協調的良性機制;要堅持權利與義務平等的原則,在享受國際貿易帶來的利益的同時,承擔與我國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相稱的環境義務,反對發達國家在環境保護的旗幟下推行“以鄰為壑,獎出限入”的新重商主義行為;要堅持發達國家多承擔義務的原則,要求發達國家對其工業化進程的環境欠賬和現行的高度密集生產及奢侈性消費帶來的環境后果負責,向發展中國家轉讓環境技術,提供資金支持,反對發達國家動輒實施環境貿易制裁,損害發展中國家的經濟利益。

總之,針對目前國際競爭的嚴峻形勢,企業要充分認識到自己的現狀,清楚自己的不足,進而研究具體可行的應對措施,順應形勢,把握市場脈搏,努力改變經營思路,迎接綠色挑戰,樹立綠色觀念,開辟綠色產品,塑造綠色形象,滿足綠色需求,將企業做大做強,從而在激烈的市場經濟大潮中取得競爭優勢。

參考文獻:

〔1〕丁家云.綠色貿易壁壘與我國對外貿易的發展〔J〕.經濟問題探索,2002,(4):75-719.

篇(6)

關貿總協定(GATT)作為協調世界經濟貿易關系的三大國際組織之一,曾對世界上100多個國家和地區以及占世界貿易總量85%的貿易額發揮著影響。GATT制定的基本原則,如非歧視原則、關稅保護原則、公平貿易原則、貿易壁壘遞減原則、互惠原則等對指導世界貿易運行,消減各國之間貿易壁壘和非關稅壁壘,解決各締約國之間貿易糾紛,發揮了重要作用。由于GATT簽署的時候(1947年),環境問題還不具有國際性,所以,環境問題只是被作為例外的特例在第20條(GATT關于自由貿易“一般特例”)中有不太明確的規定:第20條(b)允許把那些“必要的保護人類、動物或地球上生物的生命或健康”的措施作為特例看待;第20條(g)則允許把“與保護不可更新資源有關的措施(如果這些措施同國內生產或消費限制相結合能夠奏效的話)”作為特例看待。隨著國際環境問題重要性的不斷加強,GATT在處理與環境有關的國際貿易爭端中顯得越來越乏力。與此相應,要求“綠化”GATT的呼聲日益高漲。對GATT的批評主要集中在國際貿易政策與環境資源保護的關系上,具體反映在以下三個方面:

1.自由貿易對環境的影響

GATT的基礎是實行自由市場經濟基礎上的自由貿易體制。從自由貿易對環境的影響看,環境可能從以下五個方面承受了自由貿易的后果[1][2]:(1)自由貿易會增加經濟活動,而經濟活動的增加會消耗更多的資源和能源,占用更多的耕地,產生更多的污染,但在技術進步條件下,經濟增長對環境的負面影響未必同比增加。(2)自由貿易可能會導致工業和農業的重新組合以達到規模經濟,規模經濟對環境資源的占有能力、集約利用能力和對環境污染的處理能力都會增加,對環境的影響正負兼有。(3)自由貿易主張廢除補貼,因為補貼是自由貿易的障礙,農業補貼是這方面的典型例子。工業化國家對其農業的保護一般是通過農業補貼保持國內產品價格高于世界市場價格而實現的。但由于農業補貼鼓勵農業過度生產,從而直接造成了耕地退化、徑流污染、林地濕地破壞等生態環境惡果。廢除補貼將大大有益于環境。(4)貿易自由化會促進資源的有效配置,從而使經濟水平進而人們的福利水平提高,這對有效地利用資源、提高人們的環境意識以及制定和實施環境政策均有正面影響。(5)國際自由貿易會增加市場失靈,因為它沒有把環境外部成本計算在內。總之,自由貿易對環境的影響有正有負,如何消除自由貿易對環境的負面影響,是“綠化”GATT的焦點。

2.環境外部成本問題

對GATT的第二類批評是針對基于比較利益理論的貿易慣例忽略了環境外部成本而提出的[1][3]。環境外部成本是指由于環境外部性所造成的損失成本。國際貿易中的環境外部性可以分為單向外部性和相互外部性兩類。單向外部性是指一方造成環境損失,卻使另一方承受損失成本的情況,它可以進一步分為消費外部性和生產外部性。消費外部性指的是進口國對進口產品消費過程中所產生的外部性,如對受到農藥化肥污染的食品的消費;生產外部性則是指出口國在產品生產過程中所造成的環境外部性,如硬木貿易對森林的破壞,水產品捕撈對珍稀動物的威脅等。相互外部性是指環境破壞方和受害方都承擔環境外部成本損失,共同財富被污染和破壞的情況,如氣候變化、酸雨污染、共有水域的污染等。一般來說,生產外部性較之消費外部性更難以及時發現,而其對環境危害的范圍更廣,程度更深。GATT的問題在于,它僅對與產品消費有關的外部性有所考慮,卻忽略了生產外部性。根據GATT的原則,如果能提供外部性的證據,能夠證明某種貿易限制是有效率的,并且能夠證明貿易限制適用于所有國家,那么消費外部性就是一個在第20條之下進行貿易限制的合理理由。與此不同,GATT不允許把生產外部性作為特例看待,認為

如果貿易限制是同生產過程相關而不是同產品本身相關的話,就不能認為貿易限制是合理的。

國際貿易中純粹單向外部性的情況很少見,多數情況下的外部性是相互的(或共有的)。解決共有外部性的有效方法是制定共同遵守的國際協議,而GATT并不支持采用貿易限制來推進環境目標的做法。事實上,大部分具有環境意義的措施都會包含附加的環境條件,含有保護主義因素,許多情況下,很難判別究竟是貿易保護還是資源環境保護占主要地位,因此,批評者們認為GATT應對此有更明確的規定。

可持續性的國際貿易要求國際價格反映資源耗損的真實社會成本,即要把環境外部成本計算在內。依據“污染者負擔”(Polluterpaysprinciple)原則,根據所造成的環境損失對不同的進口貨源采取限制性措施,是緩和貿易政策與環境資源保護矛盾的有效途徑,因為這會促使以破壞環境資源為代價的生產者在生產過程中考慮環境外部成本,增加環境保護投入,減少環境破壞活動。產品價格中包含環境成本,亦會促使消費者減少不利于環境的消費活動。

3.環境規定對貿易的影響

一種觀點認為,環境規定會影響國際貿易的發展,因而不支持在國際貿易規范中引入太多與環境有關的規定[3]。這種觀點不無道理。解決環境外部性的最佳措施是各國制定適當的環境政策來糾正市場失靈,貿易工具只是次優措施,因此,應該小心采用那些出于環境目的而限制貿易的政策。但是,這并不排斥在某些領域,尤其是涉及重大國際環境問題的領域實行統一的環境規定。

國際統一的環境規定是基于國際原則制定的環境保護規范,與公平貿易原則相一致。實行國際統一的環境規定,可以避免個別國家以某種借口濫用公平貿易原則,把本國的單邊環境政策加于其他國家,設置貿易壁壘,從而有利于推動綠色貿易發展。當然,由于各國經濟發展水平的差距,要求各國完全對等地實行環境規定是不現實的,這本身就是不公平。因此,基于國際規則的環境規定應該給發展中國家一定的優惠和差別待遇。

上述有關“綠化”GATT的論爭,促進了GATT對環境問題的重視,在20世紀90年代以來制定的一系列協定中,進一步強調了國際貿易中的環境保護原則,如《技術性貿易壁壘協定》指出:不應妨礙任何國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人類、動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以及環境。在《關于實施衛生與植物檢疫措施的協定》和《服務貿易總協定》中也有類似的條款。

1995年底創建的世界貿易組織(WTO)把保證世界資源的合理利用以及環境與可持續發展目標聯系在一起,作為重要宗旨,并專門設立了“貿易環境委員會”來處理國際貿易中與環境有關的問題。《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議》中明確指出:在符合可承受的發展速度的前提下,允許締約國合理地利用世界資源,以符合各國經濟發展水平所決定的各自需求與利害關系方式,尋求環境得到保護,并提高這種保護的手段[4]。

二、國際貿易中的綠色警戒線

盡管存在著種種分歧和沖突,但綠色貿易的國際潮流已勢不可擋,綠色貿易國際規范條件應運而生,且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國際上現行的綠色貿易規范條件主要有:全球性和區域性環境公約與環境條款;在國際貿易中加強環境技術管理,如制定產品的環境標準,頒發產品的環境標志以及進行環境審計等。這些綠色規范條件就像國際貿易中的綠色警戒線,制約著人們的經濟行為。

毋庸置疑,國際貿易中的綠色潮流在促進貿易與環境協調發展的同時,也成為孕育綠色壁壘的溫床。綠色貿易壁壘又稱環境壁壘,是指在國際貿易中,某些國家借環境保護之名,對外國商品制定過分高于國際公認或大多數國家所能接受的環保標準,或制定比本國商品更高的環保標準,即推行雙重標準,從而限制或禁止外國商品的進口,成為貿易發展的障礙,這是一種新型的非關稅壁壘。

1.綠色貿易壁壘的起因與特征

綠色貿易壁壘的產生與環境問題的全球化密不可分。人類長期以來無節制地攝取自然資源,高消耗、高投入的生產方式,嚴重破壞了我們所賴以生存的環境,隨著酸雨、森林破壞、海洋區域污染等跨地區、跨國家的環境問題的不斷惡化,僅僅依靠傳統的環境技術和環境政策來防治環境問題顯得越來越乏力。在這種背景下,環境因素被納入國際貿易領域,成為防止污染越境轉移的有效措施。這時,在國際貿易中考慮與環境有關的方面并制定相應的法規條款,其初衷在于通過控制乃至禁止對環境有害的產品以及產品生產設備和工藝來減輕其對進口國的環境壓力,本質上講它并不具有貿易壁壘的特征。但隨著國際貿易的迅速擴大,政府對貿易的干預不斷加深。當某些國家為了保護國內企業,以環境保護為名,在貿易規范中設置種種苛刻要求,以阻止外國產品進入本國市場時,就形成了綠色貿易壁壘,其實質是變相的貿易保護主義。

比之其他非關稅壁壘,綠色貿易壁壘具有表面上的合理性、歧視性和隱蔽性等特征。

表面上的合理性——任何綠色貿易壁壘都標榜保護地球生態環境與人類健康,因而極易蠱惑大眾心理。

歧視性——天平的砝碼總是傾向技術先進、資金雄厚的發達國家一方,而發達國家總是以領先者的姿態,無視發展中國家的經濟現實,提出過高標準,甚至遠高于國內標準,而實行雙重標準。

隱蔽性——種種綠色貿易壁壘借環境保護之名,隱蔽于具體的貿易法規規定、國際公約的執行過程之中,成為進口國拒絕外國產品的“尚方劍”。

2.綠色貿易條件與綠色貿易壁壘

綠色貿易壁壘的產生與發展往往寄寓于國際貿易有關環境的規定,如國際貿易協議中的環境條款、國際環境公約、國際環境管理體系系列標準ISO14000、環境標志制度等,國內學術界即有一種論點把上述范疇一概斥為綠色貿易壁壘[5][6],本文認為這種觀點是有失偏頗的。

(1)國際貿易協議中有關環境的條款GATT、WTO以及相關貿易協議中的環境條款本身并非綠色貿易壁壘,但其中一些條款相對模糊的界定的確使某些發達國家為樹立綠色貿易壁壘找到了借口,而當因此發生貿易糾紛時,進口國也容易從GATT或WTO有關自由貿易原則中尋求法律上的支持,因此,逐步完善這些環境條款是國際貿易協議應該努力的方向。北美自由貿易協定(NAFT)雖是區域性貿易規范,卻是兼顧環境保護與貿易發展的典范,該協約充分考慮到貿易中的環境因素,并給予各種國際性環境公約以優先執行權,因而執行中減少了許多不必要的糾紛。

(2)國際環境公約國際環境公約一般是針對某一具體的國際環境問題如熱帶雨林、生物物種、大氣變化等提出的。目前,我國已加入21項國際性環境公約,主要包括:國際保護鯨類公約、瀕危野生動植物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關于消耗臭氧層的蒙特利爾協定書(哥本哈根修訂案)、控制有害廢物越境的巴塞爾公約、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生物多樣性公約、國際木材協議等。其中,生物多樣性公約和國際木材協議及巴塞爾公約本身就是針對國際貿易提出的,體現了保護環境的首要目標,為締約國保護本國環境資源、抵制污染轉移和環境破壞提供了有力依據,因而贏得大多數國家的擁護。此外,我國自1979年以來,已簽署了21項雙邊環境協定,如“中美能源與環境合作倡議書”等,這類協定是雙方協商談判的結果,一般不具有綠色貿易壁壘的性質。

有人提出,由于國際環境公約的制定者主要是發達國家,其條款規定是基于發達國家先進的技術水平,反映的是發達國家的環境利益,因此必然限制發展中國家的產品出口,因而是一種變相的貿易壁壘[6]。筆者認為,上述國際公約盡管在一定程度上沖擊、限制了國際貿易的發展,但它們也有力地促進了保護環境的國際貿易,是有利于全球可持續發展的,反映了全球社會發展的總趨勢,對這些國際公約不應持排斥態度。并且,一旦加入國際環境公約,就有義務履行其規定。客觀地講,國際環境公約乃是多國協商的結果,是基于國際原則的環境規定,它確立了公認的綠色條例,有效地阻止了各種危害環境的行為。所以,國際性、雙邊環境公約作為綠化國際貿易的特別規定,本質上不是綠色貿易壁壘。值得注意的是,由于發展中國家和發達國家履約能力的差異,某些公約的實行往往會使發展中國家處于劣勢地位,如蒙特利爾公約限制、禁用的消耗臭氧層化學品雖然不多,但都是基本化學品種,從而影響到上萬種化學原料和制成品的生產和使用。盡管公約對發展中國家的禁用期限寬限了十幾年,但發達國家的先行一步已經在國際市場上形成了綠色貿易壁壘,這對發展中國家沖擊很大。因此,為保障發展中國家的利益,國際環境公約的制定應該在履約時間、條件等方面向發展中國家合理傾斜,發達國家有義務幫助發展中國家實現順利過渡。

(3)國際環境管理體系系列標準ISO14000該系列環境管理標準是國際標準化組織(ISO)為保護全球環境,促進世界經濟持續發展,針對全球工業企業、商業、政府部門、非贏利團體和其他用戶制定的系列環境管理標準,是國際標準化組織繼ISO9000后的重大舉措。其標準號從14001到14100,共100個標準號,統稱為ISO14000系列標準。ISO14000是個龐大的標準系統,由環境管理體系標準、環境行為評價標準、環境審核標準、環境標志等幾部分組成,ISO14001環境管理體系系列標準是ISO14000的龍頭標準。

ISO14000不是新的綠色貿易壁壘,而是為消除貿易壁壘制定的一套國際標準。眾所周知,正由于某些國家在國際貿易中制定了過高的環境標準,甚至高于本國標準的雙重標準,才形成了對出口國的綠色壁壘。而ISO14000是國際性標準,面對全世界的企業、政府以及一切組織,它涉及從原料開發到產品的制造、使用及報廢的所有活動和過程,對任何不符合該標準的產品,任何國家都可以拒絕進口,這就打破了發達國家支配天下的不公平局面。同時,由于在制定ISO14000系列標準時,從經濟基礎、技術等角度考慮了發展中國家的要求,有利于發展中國家靈活應對發達國家的過高要求,推動自身在原有基礎上進步,因而,可以有效地抵制發達國家所樹立的壁壘,同時獲得本國的持續發展。

(4)環境標志制度(EnvironmentLabel)環境標志制度又稱綠色標志制度(GreenLabel)或生態標志制度(Eco-Label),它是一種產品的證明性商標,是由一國政府或其授權部門按照一定的環境標準頒發的特定圖形。它表明該產品不但質量合格,而且從產品原材料的采掘到最終廢棄物的處置,整個生命周期過程均符合特定的環境保護要求,對生態環境和人類健康無害。環境標志制度的基本目的是引導消費者選擇使用那些低毒少害、節約資源的產品,從而引導企業自覺調整產品結構,采用清潔工藝,生產對環境友好的產品。

自德國首先于1978年實施了“藍色天使”計劃以后,加拿大、日本、法國、北歐五國相繼推出各自的環境標志,目前已有20多個發達國家和10多個發展中國家(地區)實行了環境標志制度,我國也于1993年正式頒布了環境標志認證制度。為了規范各國的環境標志計劃,國際標準化組織將環境標志標準納入ISO14000系列標準中,其目的在于擬訂一系列國際上一致同意的指導原則。

環境標志制度的確立和實施,超越了以往的末端治理模式,強調產品在整個生命周期的無害化或低害化,備受公眾歡迎。在環境意識較高的發達國家,50%以上的消費者會自覺選擇綠色產品,因而取得綠色環境標志,也就取得了通向國際市場的通行證。有些國家便借此大行貿易保護行為,嚴格限制非環境標志產品進口。由于各國技術水平的差異,其環境標志所依據的環境標準不一致,對產品的評價方法也有差異,加之對外國產品的歧視態度,發展中國家往往很難獲得發達國家的環境標志認證,即使有幸獲得,代價往往也太大,最終總會影響其產品的出口競爭能力。當一國規定的環境標志具有如下特征時,它就已經不再是環境保護意義上的政策工具,而是一種變相的綠色貿易壁壘:第一,取得環境標志認證所依據的環境標準過高,即使在進口國本國也只有極少數企業能達到要求;或者設立歧視性很強的雙重標準,令大多數發展中國家只能望“志”興嘆。第二,環境標志適用的產品類別過窄,明顯有利于進口國國內產業布局與發展。由于對產品類別的選擇所需資金以及整個運作過程皆由進口國國內企業參與、提供,廣大發展中國家早已被拒之門外。第三,在認證過程中施行過高、過嚴的生命周期評價(LCA),或對工廠、產品的檢測提出過于頻繁、苛刻的要求,從而增加出口國不必要的經濟、技術負擔。第四,認證費用過高,或對外國企業增加手續,甚至故意刁難。

應當指出的是,不能籠統地把環境標志制度一概視為綠色貿易壁壘。大多數國家施行該項制度仍然體現了保護生態環境,促進人類健康的良好愿望,并且,它符合GATT的基本原則,如非歧視原則、透明原則、市場開放原則。對這種環境標志制度不僅不應該排斥,而且應當主動接軌。

綜上所述,國際貿易協議中的環境條款、ISO14000、國際環境公約、環境標志制度等綠色貿易規范條件本身并不是綠色貿易壁壘,利用這些規范條件派生出不合理的環境標準及以此為據設置的貿易障礙才構成綠色貿易壁壘。認清這一點,是我們制定可持續性貿易政策的前提。

三、順應綠色貿易潮流,沖破綠色貿易壁壘

為促進我國實行可持續性的國際貿易政策,在國際貿易中爭取主動,本文提出以下基本對策建議:

1.提高認識,順應綠色貿易潮流

很顯然,無論哪種形式的綠色壁壘,從來都是發達國家對發展中國家樹立的,這使得本來處于經濟劣勢、貿易困境的后者更加雪上加霜。一些貿易大國在國際貿易中單邊設立的種種綠色壁壘,無疑令廣大發展中國家的出口市場嚴重萎縮,發展中國家因此將長期處于一種自然資源和初級產品的廉價提供者、污染轉移的龐大場所和發達國家大量產品的巨大市場的劣勢地位上,這顯然有悖于可持續發展思想,但這并不是說,所有限制環境有害產品產銷行為的貿易制裁都暗懷貿易保護之心。為了全球社會的持續發展,在國際貿易中引入法規制度以約束、懲治污染和破壞環境的行為是必要而迫切的。發展中國家沖破綠色壁壘,首先必須順應這股綠色潮流。

當綠色貿易大潮滾滾而來時,任何國家都很難置身其外。在其他國家都采取環保措施的情況下,一國如果不采取環保措施,將會在國際貿易中陷入困境。有些國家為求一時的發展,以損害自身環境為代價,提高其在國際貿易中的“比較優勢”,鼓勵與污染有關的產品生產的集中。長期看來,那些以犧牲環境為代價提高國際“競爭力”的國家,將會自愿地成為世界骯臟產業的落腳地。低環境標準國家的資源會加速退化,環境污染加劇,并最終導致競爭力的進一步下降。而高環境標準國家將會從善待環境的技術和產品中獲利,從而在環境保護產業領域占據優勢地位,在國際貿易中更具競爭力。因此,我們應該全面客觀地認識綠色貿易的性質,既要認識綠色貿易規范條件的積極意義,又要分清某些國家寄寓于其中的綠色貿易壁壘,在保護自身正當權益的同時,使我國的發展順應歷史潮流。

2.發揮“環境外交”的作用,進一步關注并參與國際環境與貿易領域的活動

發展中國家沖破綠色貿易壁壘,不能一廂情意地寄希望于發達國家自動地照顧到發展中國家的經濟實力,而必須自覺地積極參與到國際貿易和環境事務中,例如,協商加入各種國際環境公約、參與修訂ISO14000、協商制定統一的國際環境標志等等。只有這樣才能增強在國際貿易談判中的力量,抵制單方面將某個國家的體制與政策強加于人的傾向,從而使上述國際協定向著有利于發展中國家的方向改進。目前環境外交已成為許多發達國家擴大綠色貿易的重要手段,為在環境外交中爭取主動,我國應積極開展關于國際貿易與環境管理方面的基礎理論研究,探討在我國實施最新環境手段的可能性及適合我國國情的技術工作程序,做到心中有數,充分運用外交手段正面反擊各類綠色貿易壁壘。

3.組織高水平的科研隊伍,提高科研技術水平,促進科技進步

組織高水平的科研隊伍,提高科研技術水平,促進科技進步是突破綠色貿易壁壘的根本途徑。這支科研隊伍不同于一般的環境保護和治理技術研究力量,而是國際貿易和環境保護的交叉結合,它擔負著及時辨析國際貿易中的綠色壁壘、提供政策建議和技術改進的重要任務,是國內企業擴大出口,普及清潔生產的推動者。

4.積極向國際接軌,強化宣傳,加強法制

在積極向ISO14000接軌的基礎上,在企業中擴大關于綠色產品、綠色營銷、清潔生產、環境標志等概念的宣傳,提高企業綠色意識,使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自覺兼顧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消除、減少產品與服務對生態環境的不良影響,鼓勵企業自覺向ISO14000和國際相關產品環境標志的認證要求靠攏,并給予人力、物力、財力、技術和信息上的必要支持。我國海爾集團以前瞻眼光實行綠色經營,改進生產工藝,率先取得德國“藍色天使”計劃及歐盟環境標志,使企業樹立了長期的良好形象,擴大了出口業務,正是這方面的成功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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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新貿易保護主義的抬頭是綠色貿易壁壘的根本成因。WTO并未使貿易保護主義消失,競爭的加劇反而迫使各國政府在關稅手段保護程度降低的情況下,尋找更有效的非關稅壁壘以保護國內市場和產業。綠色壁壘的合理、合法及廣泛性特點使其成為貿易保護主義的首選手段。發展中國家面臨著兩難選擇:要么從發達國家市場退出,要么緊跟發達國家,生產與本國經濟實力不相符合的高投入、高技術的“綠色產品”。但無論如何,發展中國家均要付出沉重代價。發達國家從中既保護了國內的產業,又成為標準的制定者。這正是“綠色壁壘”作為國際貿易保護主義新形式得以迅速發展的根本原因所在。

第三,各國技術水平、經濟實力差異是綠色貿易壁壘的客觀原因。盡管人們都認同可持續發展的理念,但在如何實現上卻不盡相同。發達國家由于經濟發展水平和環保技術水平較高,其環保要求和標準也較高。發展中國家由于資金和技術上的限制,根本無法達到發達國家的環保要求。這在客觀上造成了綠色壁壘。加上由于世界商品種類繁多,生產過程和標準五花八門,制定統一的全球環保標準難度極大洛國紛紛基于國家利益的考慮制定各自的環保標準,導致綠色認證和執行體系千差萬別,間接對他國產品造成了歧視,形成了新的綠色壁壘。

二、以綠色營銷應對綠色貿易壁壘

發展中國家要擺脫如上文所述的兩難境況,必須生產出即符合環保標準,又能實現企業盈利的產品來。筆者認為,企業實行綠色營銷戰略是最行之有效的辦法。綠色營銷是指以促進可持續發展為目標,為實現經濟利益、消費者需求和環境利益的統一,企業根據科學性和規范性的原則,通過有目的、有計劃地開發產品及同其他市場主體交換產品價值來滿足市場需求的一種管理過程。企業實行綠色營銷戰略,不僅可以使產品符合環保標準,而且通過貫徹綠色營銷理念可實現成本降低或提高產品附加值,從而實現企業盈利。具體來講,企業必須抓好以下幾個方面工作:

1開發綠色產品:通過貫徹綠色營銷理念來降低企業成本

綠色營銷應建立在綠色生產的基礎之上。綠色產品是指生產、使用及處理對環境無害或危害極小,有利于資源再生和回收利用的產品。生產綠色產品首先可以直接改善生態環境,可減少對人類社會和環境的實際或潛在損害,同時對于以盈利為目的的企業來說更重要的是通過資源的回收利用可以達到降低成本的目的。

綠色生產涉及綠色產品設計、綠色材料使用和使用綠色包裝等幾個內容。在綠色設計中,在保證產品質量的前提下緊緊抓住綠色這個主題,同時充分考慮產品在制造、銷售、使用及報廢后回收利用等問題。設計使用具有可重復使用、可再生、可降解、易處理等特點的綠色材料;注意盡量減少材料種類,提高其再利用的可能性,并使后續處理簡單化,減少廢物產生,降低原材料消耗。這樣不但能達到環保目的,而且還可以降低成本、提高產品的價值,進而提高經濟效益;同時,注重使用綠色包裝。綠色包裝是指節約資源,減少廢棄物,用后易于回收再用或再生,又不污染環境的包裝。綠色包裝在發達國家已廣泛流行,在我國還是剛剛起步。這就要求我國企業在商品包裝過程中,既要努力降低包裝費用,又要考慮到包裝廢棄物對環境的污染程度,不斷研制開發出新型的綠色包裝材料。

2開發綠色技術:通過技術創新來降低成本

現階段我國綠色營銷發展的一個關鍵問題是如何做到“既經濟又環保”,化解這個難題的最徹底的途徑是大力開發綠色技術,實行技術創新。隨著知識經濟時代的到來,世界范圍內高新技術的迅猛發展,一個生態型、綠色化的大學科群體正在崛起,以生態與環保為中心的研究熱潮逐步形成。這就為綠色技術的研究與開發開辟了廣闊的前景,奠定了堅實的基礎。生態化的技術創新將不僅使綠色產品得以迅速普及,而且還將促使生產成本大幅度下降,從而為綠色營銷的迅速普及提供可能。

3樹立企業綠色品牌形象:通過企業品牌的綠色內涵來提高產品附加值

綠色營銷中企業須注重樹立企業的綠色品牌形象,通過企業品牌的綠色內涵來提高產品附加值,從而提高產品的售價。企業可以利用各種傳媒宣傳自己在綠色領域的所作所為,并積極參與各種與環保有關的事務,以實際行動來強化企業在公眾心目中的印象。與此同時,企業還應大力宣傳綠色消費時尚,告誡人們使用綠色產品,支持綠色營銷,引導綠色消費需求。

一旦綠色品牌形象樹立,產品的附加值就會提高。消費者可接受的產品售價自然也相應提高。同時,由于綠色戰略的實施。必然使生產成本有所提高,企業可以在營銷中選擇適當的價格策略進行彌補。比如,可以利用人們求新、求異、崇尚自然的心理。采用理解價值定價法來定價:消費者一般都認為綠色產品具有更高的價值,愿意為此支付較高的價格。另外,根據“污染者付費”和“環境有償使用”的現代觀念,企業用于環保方面的支出應計人成本,從而成為價格構成的一部分。但是。綠色產品價格上揚的幅度不僅取決于綠色產品品質提高的幅度和環保費用支出的多少,而且還取決于消費者對綠色產品價格的理解。在工業發達國家,綠色產品價格上揚幅度較大,消費者也樂于接受。在我國,由于消費者的綠色意識較弱,綠色產品價格上揚幅度不宜過大,在大中城市市場價格則可略高些。

4進行綠色治理:通過變廢為寶來提高企業的盈利能力

綠色治理。是指采取有效措施根治污染。這要求企業不僅要做到對廢棄物中的有用資源利用開發,化害為利,還要開展企業之間的互利合作,將對方的廢棄物作為自己的原材料或能源,變廢為寶,從而達到提高企業盈利能力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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貿易措施,使得外國產品無法進口或進口時受到一定限制,從而達到保護本國產品和市場的目的。由于發達國家的產品科技含量和公眾的環境意識普遍較高,他們對環境標準的要求非常嚴格,不僅要求末端產品符合環保要求,而且規定從產品的研制、開發、生產、包裝、運輸、使用、自我表現再利用等整個過程均需符合環保要求。

其表現形式有:1.綠色關稅和市場準人。發達國家以保護環境為名,對一些污染環境,影響生態的進口產品課以進口附加稅,或限制、禁止其進口,甚至實行貿易制裁。2.綠色技術標準。發達國家的科技水平較高,處于技術壟斷地位。他們在保護環境的名義下,通過立法手段,制定嚴格的強制性環保技術標準,限制國外商品進口。這些標準都是根據發達國家生產和技術水平制定的,對于發達國家來說,是可以達到的,但對于發展中國家來說,是很難達到的。3.綠色環境標志。環境標志也稱綠色標志、生態標志。它由政府管理部門或民間團體按照嚴格的程序和環境標準頒發給廠商,附印于產品及包裝上,向消費者表明:該產品從研制、開發、生產到使用直至回收利用的整個過程均符合生態和環境保護要求。4.綠色包裝制度。綠色包裝是減少廢物,用后易于回收再用或再生,易于自然分解,又不污染環境的包裝,流行于發達國家。5.綠色衛生檢疫制度。基于保護環境與生態資源,確保人類和動植物免受污染物、毒素、微生物、添加劑等的影響,許多國家,特別是發達國家制定了嚴格的環境與技術標準。6.綠色補貼。為了保護環境和資源,有必要將環境和資源費用計算在成本之內,使環境和資源成本內在化。

我國之所以頻頻遭遇綠色貿易壁壘,既由于綠色壁壘所依存的國際法律依據本身的缺陷和發達國家利用這些缺陷給發展中國家在貿易出口中制造的障礙,又由于我國自身在促進貿易與環境協調發展實際工作中存在不足,導致我國經常遭遇別國的綠色貿易壁壘,因此,應盡快出臺一系列應對措施。

二、我國應對綠色貿易壁壘的對策分析

(一)實施出口可持續發展戰略

綠色貿易壁壘的出現體現了人類社會追求可持續發展目標的要求,面對正當的綠色貿易壁壘我們只能主動適應:一是樹立可持續發展觀念,協調對外開放與環境保護兩項基本國策;二是樹立環境競爭力意識把提高環境質量作為提高出口競爭力的重要手段三是國家應實施扶持綠色產業的政策措施.給予綠色產業以優惠政策:四是企業應把開發綠色產品作為優化出13產品結構的重要舉措。

(二)建立綠色貿易壁壘預警和快速反應機制

綠色貿易壁壘具有發展變化的動態特征,我們應密切注意國外綠色貿易壁壘的發展動向,搜集各國環境限制法規和環境標準,研究主要貿易伙伴的技術法規體系標準體系和認證體系:同時.充分利用wT0規定的各國技術陛貿易壁壘信息通報與咨詢制度獲得有關信息。成功應對綠色貿易壁壘的關鍵在于能否獲得并利用相關的信息.而這又有賴于綠色貿易壁壘預警和快速反應機制的建立和完善。

(三)積極參與國際產業結構調整

目前我國的產業結構缺乏競爭力導致我們屢遇綠色貿易壁壘。我國要在全球化浪潮中占有一席之地.必須加大產業結構調整的力度.以信息技術、生物技術、新能源與新材料.環境技術等高新技術為基礎.對傳統經濟結構進行調整。并充分考慮環境因素的影響.提高經濟的環境友好水平。

(四)實施標準化戰略,積極開展國際認證工作

國際標準反映了國際上普遍達到的先進的科學技術水平得到各國的同.是處理國際糾紛的重要基礎。目前.發達國家的國際標準采用率已達80%甚至90%以上,而我國國家標準只有4O%左右采用了國際標準.與發達國家之間有很大差距”。國際IS014000認證和環境標志認證是企業進入國際市場和沖破綠色貿易壁壘的“綠色通行證”.通過國際認證的企業和產品.相當于獲得了進入別國市場的鑰匙。因此,我國企業必須高度重視并積極開展國際認證工作.盡快與國際慣例接軌.建立健全環境管理體系。

(五)改革環保管理體制,促使環境成本內部化

實現環境成本內部化是深化環境保護和針對貿易與環境新問題的重要措施。在經濟發展中可以采用經濟激勵手段為主的多樣化的環保調節手段.促使環境成本內部化.變末端治理為前端預防.從而免受綠色貿易壁壘之限。在進出口貿易中.逐步建立禁止進口、征收環境稅補貼和反補貼等選擇性激勵機制,克服國內外企業“搭便車”行為。

(六)實施多元化戰略.提高對市場環境的應變能力

發達國家對進口產品的綠色技術標準、包裝標簽、動植物的衛生檢疫、環保等方面的規定過于復雜苛刻.我們可以實施貿易對象國的轉移.以此避開綠色貿易壁壘。我國企業應在鞏固現有市場的基礎之上,實施市場多元化戰略.在一定程度上削弱綠色貿易壁壘對我國出口市場準入的限制。此外.我國出口企業還可以力爭在海外直接設廠.把投資的重點定位在經濟一體化的區域和產品出口的主要市場.就地生產、就地銷售.實現直接跨越綠色貿易壁壘。

(七)利用貿易救濟措施抵制不正當的綠色貿易壁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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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綠色關稅和市場準入

發達國家以保護環境為名,對一些污染環境,影響生態環境的進口產品課以進口附加稅、或者限制、禁止其進口,甚至實行貿易制裁。例如:美國食品與藥品管理局規定,所有在美國出售的魚類都須來自經美方證明未受污染的水域。

(二)綠色技術標準

發達國家的科技水平較高,處于技術壟斷地位。它們在保護環境的名義下,通過立法手段,制定嚴格的強制性環保技術標準,限制國外商品進口。這些標準都是根據發達國家生產和技術水平制定的,對于發達國家來說,是可以達到的,但對于發展中國家來說,是很難達到的。因而勢必導致發展中國家的產品被排斥在發達國家市場之外。歐盟啟動的ISO14000環境管理系統,要求進入歐盟國家的產品從生產準備到制造、銷售、作用以及最后處理階段都要達到規定的技術標準。ISO14000系列標準提供了以預防為主,減少和消除環境污染的管理辦法,是解決經濟與環境協調發展的有效途徑,為世界各國在統一的環境管理標準下平等競爭提供了條件,但同時也為發達國家設置環境壁壘提供了依據。

(三)綠色環境標志

環境標志也稱綠色標志、生態標志。它由政府管理部門或民間團體按照嚴格的程序和環境標準頒發給廠商,附印于產品及包裝上,以向消費者表明:該產品從研制、開發到生產、使用直至回收利用的整個過程均符合生態和環境保護要求。綠色標志產生的時間不長,但發展十分迅速,發展中國家的產品只有得到“綠色環境標志”才能進入發達國家市場,因而綠色標志又有“綠色通行證”之稱。從1978年德國率先推出“藍色天使”計劃以來,許多發達國家紛紛效仿,如:北歐四國的“白天鵝制度”、歐洲聯盟的“EU制度”、加拿大的“環境選擇制度”、日本的“生態標志制度”等。環境標志制度對環境保護的獨特作用是勿庸置疑的。但其也為構成貿易壁壘提供了可能。

(四)綠色包裝制度

綠色包裝是節約資源,減少廢棄物,用后易于回收再用或再生,易于自然分解,又不污染環境的包裝。它在發達國家廣泛流行。目前,世界各國在環保包裝方面采取的措施主要有:以立法形式規定、啤酒、軟性飲料和礦泉水一律使用可循環使用的容器;制定強制包裝再循環或利用的法律,如日本的“再利用法”、“新廢棄物處理法”等;稅收優惠或處罰,即對使用可再循環包裝材料的廠商征收較高的稅賦,以鼓勵使用可回收再生的材料。

(五)綠色衛生檢疫制度

基于保護環境和生態資源,確保人類和動植物免受污染物、毒素、微生物、添加劑等的影響,許多國家,特別是發達國家制定了嚴格的環境與技術標志。由于各國環境與技術標準的指標水平和檢測方法不同,以及對檢驗指標設計的任意性,而使環境和技術標準可能成為綠色貿易壁壘。1986年,素以“陶瓷王國”著稱的我國,在美國陶瓷市場的占有份額僅及日本同期同類產品的1/10,致使我國輸美產品大幅下跌的主要原因是:美國認為我國產品中對人體有害的重金屬鉛含量嚴重超標。

(六)綠色補貼

為了保護環境和資源,有必要將環境和資源費用計算在成本之內,使環境和資源成本內在化。發達國家還將嚴重污染環境的產業轉移到發展中國家,以降低環境成本。使發展中國家的環境成本卻因此而提高。更為嚴重的是,發展中國家絕大部分企業本身無力承擔治理環境污染的費用,政府有時只能為此給予一定的環境補貼。發達國家又以這種“補貼”違反關貿總協定和世界貿易組織的規定為由,限制發展中國家向發達國家進口。

綠色貿易壁壘對我國對外貿易的影響

由于世界經濟的不平衡,發達國家對環保的標準和認識往往超過發展中國家。發達國家運用綠色保護來實施其對發展中國家的貿易限制和歧視行為,使發展中國家的產品被排斥在世界市場之外。我國處在發展階段,綠色保護對我國產品出口已經產生很大的影響。主要有:轉(一)對產品出口市場范圍的影響

1995年我國主要的外貿出口市場是香港、日本、美國、東盟、臺灣省、韓國等,對它們的出口份額約占我國外貿出口總額的4/5。這表明我國出口市場主要集中在發達國家和部分新興工業化國家和地區。這些國家多數都是世界貿易組織與環境委員會的成員,環保行動起步早,成效大,公眾環保意識強,環保技術位居世界前列,目前從環保立法進入了環保執法階段。如果這些國家和地區憑借自身在環保方面的優勢,在世界貿易組織中極力要求將貿易與環境兩者緊密掛鉤,并制定對發展中國家過于苛刻的統一環境標準,這將使得我國產品出口市場范圍面臨縮小的可能。

(二)對產品出口增長速度的影響

1994年我國工業制成品出口達1013.3億美元,占總出口比重的83.7%,其中機電產品出口320億美元,比上年增長40.9%,高于總出口增長速度6%,1995年我國機電產品出口總額為438.6億美元,比十年前增長25倍,在出口總額中的比重達到29.5%,成為我國第一大類的支柱性商品。我國作為一個發展中國家,加快機電產品出口是今后我國擴大對外貿易,躋身世界貿易強國之列的必然選擇和重要依托。但面臨的困難之一就是發達國家制定的產品進口標準,例如防污標準、噪聲標準、電磁輻射標準等,為我國機電產品進入發達國家市場增加了難度。另外,烏拉圭回合談判最后簽署的文件不僅包含工業品貿易,而且還包括農產品貿易、服務貿易、知識產權和投資等方面的環境保護問題。如果發達國家在新的多邊自由貿易體制中肆意推進環境壁壘,以保護本國市場為目的而提高產品的環境標準,對于實現我國加快出口的戰略目標將產生影響,產品出口增長速度勢必減緩。

(三)對出口產品成本和企業效益的影響

環境壁壘的制定實施必然會涉及產品從生產到銷售乃至報廢處理的各個環節。它要求將環境科學、生態科學的原理運用到產品的生產、加工、儲藏、運輸和銷售等過程中去,從而形成一個完整的無公害、無污染的環境管理體系。因此產品在流通過程中,制造商為了達到進口國的環境標準,不得不增加有關環境保護的檢驗、測試、認證和簽訂等手續并產生相關費用。產品的外觀裝潢、出口標簽和商品廣告也將作大幅度調整。因此,出口產品各種中間費用及附加費用的增多,將使我國目前出口產品日益上漲的生產成本進一步提高。作為出口產品生產企業的經濟效益將因此受到影響。

(四)對雙邊或多邊貿易關系的影響

近年來,發達國家以保護環境為名經常采取單方面的貿易措施,限制外國產品的進口,由此引發的雙邊或多邊貿易摩擦日益增多。歐盟和北美自由貿易區這兩大區域性經濟組織成員基本上都是發達國家,它們的環保水平和環保標準大致接近,個別成員國存在的差距也在趨于協調一致。因此發達國家可以通過區域自由貿易的形式,以低于區域環境標準為由將來自于區域以外的產品,包括中國產品排斥在巨大的區域市場之外。隨著世界經濟區域化和集團化趨勢的不斷加強,中國也會不可避免地與其它發達國家或區域性經濟組織因為環境問題產生雙邊或多邊的貿易摩擦。

綠色保護除對我國出口有深遠影響外,還對我國招商引資產業導向產生影響。由于發達國家推行貿易壁壘,其本國環境標準已日趨嚴格,在這些國家已被限制或淘汰的重污染產業正在向發展中國家轉移,這種轉移污染行為使發展中國家環境狀況更為惡化,國家利益受到損害,在國際貿易中的地位受到影響。中國作為一個經濟正在快速發展的國家,在伴隨外資大量涌入的同時,少數海外投資者為了獲取可觀的經濟利益和逃避本國高額的污染處罰,利用我國寬松的環境標準,投資興建污染密集型企業(在化工、印染、電鍍、農藥等行業尤為明顯),應引起我國有關方面的注意。

此外,我國也是進口方面環境保護的受害者。近年來,國外一些廢舊的工業垃圾的進口嚴重污染了環境;舊服裝、舊磁帶等生活垃圾的進口嚴重影響了人民的生存環境和健康。

我國目前存在的環保問題

我國作為一個發展中大國,環保法規與標準尤其是與經貿有關的尚不健全,與發達國家距離甚遠。特別是近年來,由于亂上項目,盲目開發,嚴重影響了生態環境的質量。同時我國外貿行業還存在環保意識淡漠、行政管理簿弱、外貿發展戰略存在嚴重缺陷、政策不完善、環保投入不足等問題。這些問題已經危及對外經濟貿易及整個國家經濟的健康發展。具體表現在:盲目開發一些出口產品,造成對生態環境的破壞。據不完全統計,1993年對生態環境影響較大的初級產品的出口額達60億美元;污染較重的中間產品和制成品的出口額達200多億美元;其中農藥、制革、染料等高污染產品的出口額達78.5億美元,尤其是一些外向型鄉鎮企業通過土法煉焦、煉鋅、小電鍍、小造紙等,盲目開發高污染產品的出口給生態環境帶來了可怕的災難。三資企業的控制不嚴導致環保工作失控。一些國家和地區乘機把高污染產業向我國轉移,特別是港澳臺一些企業將保護臭氧層的國際公約限制和禁止的物質的生產轉移到大陸,1991年在沿海地區建立的生產泡沫塑料的企業達29家,投資額為2032萬美元,生產滅火劑、清洗劑、制冷劑等的企業有46家,投資金額達2500萬美元,這給我國履行國際公約增加了難度。據我國外經貿部公布,我國出口產品受影響的主要是以下環境標準:1.陶瓷產品含鉛量。2.皮革中五氧苯酚殘留量。3.為保護臭氧層,對使用受控的物質產品,如冰箱、空調、泡沫塑料及制品的限制,發膠將于1999年停產、禁用,這將沖擊我國50億美元的出口貿易。4.環境標志的廣泛使用沖擊我國40億美元的出口。5.我國一些食品的出口因質量特別是農藥殘留量和其它有害物質超標問題而受到嚴重影響。更為重要的是標準的差異或空白還為某些企圖保護本國市場,對我國實施貿易歧視的國家提供了可乘之機。

針對綠色貿易壁壘我國的對策與思考

(一)加強宣傳教育,提高環保意識

全民環境意識的提高離不開廣泛的宣傳、教育。對外經濟貿易與環境保護方面的宣傳,特別是在國際環保公約,環境標準等法規上做文章,使得各級經貿工作者充分認識到環境在我國外經貿工作中的重要現實意義。我們應做好對外貿易與環境保護負面情況的報導,把環保導入企業的經營決策,樹立危機感、緊迫感。山東省凍雞肉由于農藥殘留量超標而失去國際市場,造成經濟損失。這些教訓應該使我們清醒地意識到環保已不僅僅是影響企業的發展,而是企業生存的必要條件。

(二)建立、健全保護環境的法律、法規,強化貿易環境執法

在污染防治方面,我國雖制定了一些法律、法規,但因與現實需要不相適應,可操作性差,處罰力度不夠;在征收污染物超標排污費與治理成本倒掛,實際上是用經濟手段誘導排污單位購賣排污權,而不是促使其治理。因此,今后應逐步完善各項環保法規,以預防為主,強化監督管理。要強化政府的環境管理職能,對經貿活動中違反環境法規的行為要依法懲處,發揮綠色產品和環境標志的示范作用,加強廣大消費者的社會監督作用,推動綠色產業成為支柱產業,綠色產品成為對外貿易的拳頭產品。

(三)盯住國際標準,適應世界潮流

國際上各種環保法規層出不窮,我國應及時掌握信息,以便盡早采取對應措施,盡量減少損失。對于國際公認的標準、制度更要積極遵守。國際標準化組織于1993年6月正式成立了ISO/TC207環境管理委員會,開展環境管理體系方面的標準化工作,制定ISO14000系列國際標準,這一方面將使不符合該標準的產品排斥在國際貿易之外,另一方面也為發達國家設置環境壁壘提供了冠冕堂皇的理由。為了適應國際市場對出口產品環境標準的要求,我國質量認證和環境保護部門應抓緊對該標準在我國的實施進行可行性研究,并通過行政立法程序將該國際標準轉化為國家標準,在全國范圍推廣使用,與該國際標準有關的國內配套法規亦應盡早制定。該標準的采納實施,有利于促進我國出口產品在環境標準方面達到國際要求,減少國際貿易摩擦,擴大產品出口,積極參與國際市場競爭。轉(四)推行環境標準制度,開發環境標準產品

環境標準顯示的是人類知識和解決環境與發展問題的一個巨大進步。目前世界上,約有20個國家和地區推行了環境制度,我國應盡快完善并實施“國內綠色標志”工作,在出口產品的質量標準、制造工藝和產品認證方面,應參照國際標準和準則,爭取國際社會承認。我們要認真研究主要貿易伙伴綠色產品、綠色標志方面的規定。要積極鼓勵企業爭取國際綠色認證,積極發展無污染的高科技產品出口,嚴格限制乃至禁止高污染、高能耗產品的生產出口。

(五)發展綠色市場、開發綠色產品、開展綠色營銷

隨著保護環境與保護資源意識的不斷加強,一個以環境與資源保護為目的新興行業——綠色產業正方興未艾。同時,它帶動了綠色產品的開發和綠色市場的形成。據估計,未來10年內綠色產品將主導世界主要市場。我國應適應這一綠色潮流,改造產品設計、包裝、提高產品質量,增加環保因素,努力達到各種技術、安全、衛生、環境標準以及包裝提高產品質量,增加環保因素,努力達到各種技術、安全、環境標準以及包裝、標簽規范,順應綠色消費的需求,同時開發環保成本低、質優,符合國際環境標準的綠色產品。在這一新的國際貿易領域打開市場。

(六)加強國際交流合作,利用國際力量,抵制貿易壁壘

雖然烏拉圭回合作出一項《關于貿易與環境的決定》,以提高環境保護意識,并規定一些基本條款,但其中也包含保護發展中國家在國際貿易中免受發達國家歧視的保障條款。因此,我們可以利用相關的一些條款和國際組織的協議,聯合發展中國家,抵制發達國家利用綠色保護而采取歧視政策,以保護我國對外貿易的順利發展。

(七)財政金融部門要向綠色產業傾斜,加大對綠色產業資金投入

要使我國的環境問題得到有效控制,同時增強我國綠色產業的國際競爭力,使綠色產品和技術走出國門,離不開財政金融部門的扶植。財政部門應給予綠色產業以優惠的鼓勵政策,加大對綠色產業的資金投放。金融部門應在信貸資金上給予大力支持,具體做法是:1.把環保因素作為銀行信貸的重要條件,審慎對待每一筆借款,拒絕有污染的產品和項目的信貸支持;2.大力扶持那些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低耗、少污染的產品和產業的出品;3.運用外匯儲蓄引進急需的環保技術和設備;4.試辦中國的“綠色銀行”。

篇(10)

Abstract:The green trade barrieris the strict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measure in the international trade.Thisbarrier with strong elusiveness, low transparency and unpredictability has become the very big barrier for developing nations’ foreign trade, particularly for China’s foreign trade. This article has and analyzed the invalidity of the green trade barrier form perspective of international law, and proposed countermeasures according to China’s current situation. Key words: green trade barrier;invalidity;developing countries 

隨著WTO在國際貿易中的作用越來越大,關稅和非關稅貿易壁壘的使用遭到越來越多的限制,綠色貿易壁壘在國際貿易中的作用越來越突出,它成為發達國家限制發展中國家產品市場準入的常用和有效手段,而中國作為一個貿易大國,也成為遭受綠色貿易壁壘最嚴重的國家之一。面對綠色貿易壁壘,思考如何理性和辯證地看待,探尋積極利用的方式來完善我國的綠色貿易壁壘法律制度,具有現實意義。 一、綠色貿易壁壘的概念 綠色貿易壁壘(Green Trade Barrier),又稱“環境貿易壁壘”,是在國際貿易中環境問題日益突出,甚至威脅到人類生存的歷史背景下產生的一個概念。到目前為止,國內外學者由于立場不同,對綠色貿易壁壘的含義有不同的觀點,有關國際公約或條約也未對其作出官方的界定。

總結起來有以下幾種: 環境名義說:綠色貿易壁壘是進口國以生態環境、自然資源、人類和動植物健康為由而制定的一系列環境貿易措施,禁止或限制外國產品進口,從而達到保護本國產品和市場的目的[1]。

嚴格標準說:綠色貿易壁壘是作為一個市場準入的障礙,進口國政府通過制定一系列嚴格的環保技術標準、復雜的衛生檢驗檢疫制度或采取綠色環境標志、綠色包裝制度等,對外國產品或服務加以阻止或限制的貿易保護主義新措施[2]。

綜合說:綠色貿易壁壘是指一國以保護有限的自然資源、環境和人類健康為由,通過制定一系列苛刻的環保標準,對來自其他國家(或地區)的產品、服務直接或間接加以限制的貿易手段和環境措施[3]。

本人趨同于第三種觀點。對于綠色貿易壁壘應該全面、客觀地加以界定,不能僅僅因為綠色貿易壁壘目前給發展中國家的貿易帶來了種種不利影響而一味強調其消極性,全盤否認它。從實施的結果上看,無論進口國真正目的是保護環境還是保護本國產品和市場,或者兩者都有,在客觀上提高外國產品或服務的市場準入門檻,構成了貿易壁壘,形成一種新的非關稅壁壘,從而逐步成為國際貿易政策措施的重要組成部分[4]。

但是不能否認的是客觀上也都采取環境保護措施,從而有利于保護生態環境、人類的健康和動植物的安全。因此綠色貿易壁壘具有諸多不合理性和合理性,應該根據具體的情況客觀而全面地作出分析和判斷。

二、綠色貿易壁壘的特征

綠色貿易壁壘作為一種新興的貿易保護方式和環境保護措施,具有很明顯的雙重性。和傳統的貿易保護方式相比,有以下突出的特征:

1.名義的合理性 全球經濟發展的同時,也帶來了全球環境的惡化,直接威脅到人類的生存和發展,環境保護的呼聲越來越高。人們關注生態環境,追求綠色消費,迫使各國通過 立法滿足國民的綠色需求。尤其是發達國家紛紛制定相關的法律和政策,在貿易政策上采取綠色貿易壁壘。這種做法不可否認符合可持續發展的要求,保護國民的利益,順應時展的潮流。

2.形式的合法性 綠色貿易壁壘一般是以國際條約、多邊協議和國內立法為依據,特別是充分援引了“一般例外條款”,通過制定行政程序立法的方式加以規定和實施。各國綠色貿易壁壘制度是建立在國家行使對內最高權的國際法主權原則上,是行使國家主權的表現,因而其具有合法的外衣和強制執行的法律效力。

3.支持的民眾性 隨著人類的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環境保護意識的增強,人們對產品品質的環保要求與日俱增。尤其是近年來,有關產品安全問題不斷顯現,直接威脅到人類的健康。綠色貿易壁壘的實施不僅正好迎合人們的綠色消費心理,而且通過制定強制標準來保障安全,得到了民眾的廣泛支持。

4.應用的廣泛性 綠色貿易壁壘涉及的內容和保護的范圍廣。從產品來看,無論是整個產品周期的哪個環節,都要受到綠色貿易壁壘的影響。從領域來看,綠色貿易壁壘不僅涉及產品領域,而且涉及服務領域和技術領域,還呈現擴大的趨勢。從國家來看,各國都紛紛采用綠色貿易壁壘措施,來保護本國的產品和服務,而且還不斷地效仿他國。

5.實行的靈活性 對綠色貿易壁壘的實行,國際上沒有統一的標準和明確的規定,而且是一國行使主權的表現,各國政府可以根據本國的實際情況和環保要求,設置與之相應的綠色貿易壁壘措施。而且各國的綠色貿易壁壘措施由不同位階的行政法規、政府規章構成,這樣不僅修改程序簡單,制定也迅速,各國政府還能隨時根據具體情況來選擇最合適的貿易措施,凸現其靈活性。

6.方式的隱蔽性 綠色貿易壁壘是一國根據本國的環境保護標準和科技發展水平而設置的,以國際條約和國內立法為依據,以保護生態環境、自然資源、人類和動植物健康為名,將貿易保護的目的巧妙地隱藏在具體的操作和實施過程中,很難被明確地辨別和有力地反對。 7.技術的歧視性 綠色貿易壁壘在外在的表現上應該是非歧視性的,許多貿易措施一視同仁,然而各國的經濟實力和科技發展水平存在很大的差異,對不同發展水平的國家設置同樣的市場準入條件,實質是帶有客觀的歧視性。 三、綠色貿易壁壘非正當性的法律分析 綠色貿易壁壘在保護生態環境、人類的健康和動植物的安全起了積極的作用,國際條約、多邊協議有關環境和貿易立法也為其提供了法律依據,有其正當性的一面。但是由于一部分國際規則規定模糊抽象,缺乏法律約束力,被新貿易保護主義者濫用,設置綠色貿易壁壘,變相貿易保護,對國際貿易法律體系和國際法基本原則帶來了沖擊和挑戰,具有非正當性。非正當性具體分析如下:

1.綠色貿易壁壘對WTO基本原則的挑戰

(1)綠色貿易壁壘對非歧視原則的挑戰。非歧視原則是WTO法律制度中最為重要的原則,是世界貿易組織的基礎和核心,是指WTO各成員之間應在無歧視的基礎上進行貿易,相互的貿易關系中不應存在差別待遇。它通過最惠國待遇和國民待遇等條款體現出來[5]。從環境保護的角度出發,用不同生產或加工方法生產出的相同產品盡管最終用途和物理特性一樣,對環境的影響卻可能大相徑庭。很多國家尤其是發達國家以保護生態環境為名,根據《技術性貿易壁壘協議》和《衛生與動植物檢疫措施協議》,對采用嚴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生產方法生產的產品或生產過程中嚴重損害環境的產品制定一定的環境標準,來限制或禁止國外產品的進口。由于在世貿組織成員之間,基于各成員方的經濟技術實力不同,實施的環境標準、環境標志、工藝和生產方法等也存在差異,這種辦法無疑是有悖于非歧視原則的,構成了對相同產品的差別待遇。

(2)綠色貿易壁壘對WTO透明度原則的挑戰。透明度原則是實現WTO總體目標的重要保證,也是維護各成員方正當權益,避免貿易爭端,確保貿易公平、開放、無扭曲地競爭。WTO在《GATT1994》第10條、《SPS協議》第2條、《TBT協議》第7條和附件B中規定各成員方應迅速通知其相關措施的改變,并公布現行的或將施行的有關進口貿易的政策、法令、條例,以及簽訂的影響國際貿易政策的現行協定,以使有利益的成員方對其知悉。然而WTO各協議對一些貿易措施是否應受WTO透明度機制約束尚有爭議,而且對透明度的程度有不同要求,這增加了透明度管理的難度。WTO各協議都規定了事前公布和通 知,建立國內咨詢點對其他成員所提出的相關問題作答復等形式多樣實施方式,但是許多國家以環境保護為名,在不事先通知出口商所應遵循的具體要求的情況下,采取各種綠色壁壘措施,要求進口產品遵守國內的環保技術以及衛生檢疫措施等方面的法令條例,從而為國外產品進入本國市場設置貿易障礙,顯然是違背了透明度原則。

(3)消極環境補貼及污染產業轉移對公平貿易原則的挑戰。公平貿易原則要求成員方和出口經營者不應采取不公正的貿易手段進行國際貿易競爭或扭曲國際貿易競爭。為創立維護公平競爭的國際貿易環境,WTO特別強調各成員不應實行補貼的貿易戰略,出口商不得以傾銷的方式在他國銷售其商品。有些國家制定和實施相對寬松的環境標準,并對企業及其產品提供消極的環境補貼, 本應由企業承擔的環境成本轉嫁給全社會,違背污染者付費原則,從而使本國生產產品無法反映產品的環境成本,而獲得國際競爭優勢,有悖公平貿易原則。一些發達國家企業利用發展中國家的低環境標準,通過對外直接投資的方式,將一批污染嚴重,能耗過高的夕陽產業向發展中國家轉移,從而在獲得產品市場競爭優勢的同時,既大量消耗東道國的資源,又對其環境保護造成極大的損害,不公正地剝奪了發展中國家發展經濟與保護環境的機會,更有悖于公平貿易原則。

(4)綠色貿易壁壘對發展中國家特殊和差別待遇原則的挑戰。WTO基本原則中的“鼓勵發展與經濟改革”原則無疑體現了給予發展中國家優惠待遇的含義。因此,特殊和差別待遇可被視為處理發展中國家問題應遵循的一項基本原則。

對此,WTO除了在《GATT》第36條和第37條作了核心規定之外,還在《TBT協議》序言和第11、12條、《SPS協議》第9、10條、《農產品協定》等專門協定中加以明確,并把該項待遇不僅涉及國際貨物貿易領域,而且擴大到了服務貿易領域和與貿易有關的其他領域。可是在實踐中,協議的實際履行情況只不過是協議制訂者當初的美好愿望而已,發展中國家的特殊和差別待遇無法實現。WTO要求發展中國家和地區采用國際環境標準,提高環保力度。這種沒考慮到不同成員之間由于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而導致不同的環境保護水平的客觀要求,簡單地實行“一刀切”的做法,勢必影響發展中國家的經濟發展速度和水平,進而制約發展中國家環保水平的提高,形成一種惡性循環。而且許多發達國家根本不考慮發展中國家的實際情況,憑借強大的經濟實力和先進的技術優勢,對進口產品不分國別一律規定非常嚴格苛刻和復雜的環境標準,形成一道道無法逾越的綠色屏障。

2.綠色貿易壁壘對國家主權原則的挑戰 國家主權原則是國際法中的最基本的原則。國家主權是指國家有獨立自主地處理其內外事務的權力。雖然自近代以來,對主權有不同的理論解釋,但各國在實踐上都十分重視自己的主權,并特別強調主權平等的重要性[6]。一國以保護生態環境為目的,依據國際條約和國內立法而采取綠色貿易壁壘措施,對他國主權的最大挑戰主要表現在其國內環境標準或措施的域外管轄權問題上。如果承認了國內綠色貿易壁壘措施的域外效力的合法性,必然會導致對其他成員國國內事務的粗涉,違反了國際法上的國家主權原則。最早涉及環境標準域外效力問題的案例是1991年墨西哥等國與美國之間的金槍魚——海豚案①。繼金槍魚案后,印度等四國訴美國禁止蝦及蝦制品進口案也同樣涉及了國內環境措施的域外適用問題②。WTO爭端解決機構總體上傾向否定了一國國內綠色貿易壁壘措施的域外效力。不過讓人擔憂的是,雖然美國以敗訴告終,但是上述機構最終確認了美國法律的合法性,只是因其在實施過程中存在一定的武斷和歧視,無法滿足《GATT1994》第20條序言的要求,而判決美國敗訴。這樣的判決無疑為利用以保護環境之名,行貿易保護之實的綠色貿易壁壘提供了先例,是對國家主權原則的巨大挑戰。 ① 根據美國的《海洋哺乳動物保護法案》的規定,如商業性捕魚技術導致了對海洋哺乳動物的伴隨性殺害,或伴隨性嚴重傷害超過了美國標準,則禁止那些與該捕魚技術有關的商用魚類或者魚類制品的進口。這一規定為那些在太平洋該地帶進行黃鰭金槍魚捕撈的國家設定了海豚保護標準。 ② 為了保護珍稀動物海龜,美國國務院于1996年4月19日修正并頒布了新版《瀕危物種法》的第609條款實施指導細則,禁止從在捕蝦時不使用名為TED的海龜隔離器國家進口海蝦及蝦制品,并將第609條款延伸適用到境外所有國家和地區。1996年5月,印度、巴基斯坦、馬來西亞和泰國請求WTO成立專家組審理此案。

四、應對綠色貿易壁壘的法律對策 面對綠色貿易壁壘變相貿易保護的不正當性,我們應該充分利用國際公約、法規,援引WTO中的貿易與環境條款從國際和國內層面上找出我國應對綠色貿易壁壘的主要法律對策,以此突破綠色貿易壁壘,保護我國的環境和對外貿易,最終實現經濟、社會和環境的協調、可持續發展。

1.國際層面的對策

(1)加強同發展中國家的國際合作,積極參加國際談判。我國必須與廣大發展中國家同舟共濟,加強與發展中國家的國際立法合作,積極參與國際環保公約、條約的談判和國際環保標準、法規的制定,通過各種談判機制加強與發達國家的對話磋商,謀求發展中國家的利益訴求,在切實保證發展中成員方依照WTO各協定享有特殊和差別待遇的前提下,最終制定真正顧及包括我國在內的廣大發展中國家現狀與合理要求的公平的多邊環境貿易規則,堅決反對發達國家濫用環保借口實行貿易保護主義的企圖,建立公平有序的國際經濟新秩序。

(2)根據透明度原則的要求,建立“綠色貿易信息網”。因綠色貿易壁壘而導致的貿易摩擦,有很多是由于信息不對稱造成。因此,我國應該根據透明度原則的要求,由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建立一個加速綠色貿易壁壘有關信息傳遞的“綠色貿易信息網”,提供快捷而且全面的信息咨詢,包括各國綠色貿易壁壘有關的法規、典型案例、環境標準、環境標志、衛生檢疫、綠色產品、綠色包裝、綠色消費等信息,尤其是針對我國主要的或大宗的出口產品,及時而全面本國的該類信息,達到溝通的目的,以此減少綠色貿易壁壘的發生概率,認真履行WTO的透明度義務。

(3)認真研究有關綠色貿易壁壘的經典案例,善于靈活利用WTO爭端解決機制。訴諸WTO爭端解決機制是解決綠色貿易壁壘糾紛的一種非常好的方法。首先應認真、深入研究有關綠色貿易壁壘的經典案例,不斷地總結別國的經驗教訓,利用談判機制,主動申請磋商、斡旋、調解和調停程序,盡量把涉及我國的綠色貿易壁壘爭端控制在磋商階段解決。其次要善于靈活運用WTO爭端解決機制,建立投訴和應訴的快速反應機制。再次,要針對所訴的問題進行自我審查,若我國確實存在違反協定的政策或措施,應及時修改或撤銷。在平等互利的原則上,通過友好協商的方式,使對方在專家組報告通過前撤訴。最后,必須培養熟悉WTO實體規則和爭端解決機制且辯術高超的專業律師隊伍,配合政府參與爭端解決程序,以維護我國在國際貿易中的合法權益。

(4)加強綠色貿易壁壘有關政策和法規的研究,建立綠色貿易壁壘跟蹤預警機制。突破綠色貿易壁壘的前提是享有完整而準確的有關國際貿易的信息,因此,我國應建立綠色貿易壁壘跟蹤預警機制。我國可以利用世貿組織成員按WTO透明度原則設立的國家級咨詢點,及時收集與綠色貿易壁壘有關的公約、法規、技術標準的信息按照行業或產品分類研究,對大型出口創匯的重點企業實行服務跟蹤機制。同時,建立網上在線實時咨詢平臺,及時依據不同影響程度而設置的不同級別的預警信息,及時地將相關信息有針對性地反饋給相關部門和企業。最后,綠色專家咨詢委員會,就國外的政策、法規對我國的影響,提供咨詢意見和相應對策。

2.國內層面的法律對策

我國與綠色貿易壁壘相關的法律法規仍然存在空白,已有的法律法規明顯地存在立法落后、可操作性差、保護力度弱、多頭立法、法律法規之間存在矛盾和重復等問題。我國應根據國際環境公約和國際多邊貿易協定,盡快完善我國的綠色貿易壁壘的法律制度[7]。具體而言,可以從以下幾方面著手: (1)完善我國《對外貿易法》中的環保例外法規。2011年4月6日新修訂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是我國對外貿易的基本法,也是我國首次較為系統地將一般例外和特殊例外以國內法的形式確定下來。《對外貿易法》第十六條第2、4項規定以及第二十六條第2項的規定,相當于《GATT》第20條項下的環保例外條款,但其中也有些不太妥善的地方,與《GATT》的環保例外條款不相符。首先,違反了非歧視原則。

該法第十六條第4款“國內供應短缺或者為有效保護可能用竭的自然資源,需要限制或者禁止出口的”中不符合《GATT》第二十六條g款的“同限制國內生產與消費一道實施”這一要求,造成了內外差別待遇,違反了非歧視原則。建議在該條第4款中增加g款的內容,防止該項環保例外權被濫用,以更好地遵循WTO的非歧視原則。其次,法律用語不嚴謹。該法第十六條和第二十六條前言的用語都是“可以”,屬于授權性規定,而不是強制性規定。各國政府為 保護環境而采取貿易措施,這既是該國的權利,同時也是該國的義務,顯然應將“應當”來代替“可以”。最后,缺乏《GATT》環境例外規則的客觀要件,容易造成權利濫用。該法第十六條和第二十六條前言中沒有規定采取貿易措施的客觀要件,建議應當加上《GATT》環境例外規則中的客觀要件,即增加“不在情形相同的國家之間構成任意或不合理歧視的手段或構成對國際貿易的變相限制”,防止權利濫用,才能使執法機構謹慎運用。

(2)完善我國的環境標志制度。目前,我國的環境標志工作已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在實施過程中也發現我國的環境標志制度尚存在諸多不足的地方。本人認為應從以下幾方面來著手進行完善:首先,盡快通過立法建立環境標志法律法規,并盡快出臺環境標志制度實施細則和管理條例;其次,加速更新環境標志產品的技術指標,盡量與國際接軌。再次,建立國家級的統一認證機構,對產品進行最高級別的統一環境標志認證。同時開展與國際權威認證機構的合作,相互承認對方制定的環境標志,并積極參與國際環境標志會議,以便從制度上消除綠色貿易壁壘對我國的消極影響;最后,將環境標志制度中的“自愿申請”原則改為“自愿和強制相結合”原則。對于那些綠色含量極低并直接危害人類健康的產品,應該采取強制認證的方式。對于綠色含量一般的產品,可以采用自愿認證的原則。

(3)建立健全綠色包裝制度。目前,我國制定了一些有關包裝和標簽的法律、法規。如《清潔生產促進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七條和第三十七條對包裝物的使用、強制回收、不履行包裝強制回收義務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也做了規定。但是,我國沒有獨立的有關綠色包裝制度。對我國制定綠色包裝法規提出幾點建議:首先,應明確限期禁止使用嚴重污染環境的包裝材料、包裝技術和設備;其次,制定減少使用包裝物的措施;再次,明確責任,實施“誰污染誰治理”原則,推行回收再生標志。在實施中包裝物的強制回收制度可結合押金制度來實現強制回收;最后,制定優惠措施和懲罰機制相結合制度,對采用新技術生產綠色包裝材料的企業、在包裝材料上使用可再生資源、使用可重復使用包裝的企業給予稅收方面的優惠;對違反包裝物使用、處置等強制性規定的行為應制定嚴厲的懲罰機制。

(4)完善稅收法律制度,建立健全綠色稅收和綠色關稅制度。為了更好地發揮稅收對環境問題的調節作用,應在稅法中增加綠色稅收和綠色關稅制度。雖然實施綠色稅在一定程度上會增加產品成本,使產品失去國際競爭力,但從長遠角度來看,綠色稅收體制將促進資源的合理利用,促進貿易與環境的協調發展。本人認為應從以下兩大方面著手: 建立健全綠色稅收制度。首先,增加綠色稅種。我國應“清費立稅”,開征污染物排放稅、污染產品稅等稅種,以更好地發揮稅收對企業環保行為的調節作用和資源配置的優化作用;其次,明確納稅主體。涉及污染行為的市場主體(法人、非法人與自然人)都應納入環境稅收的納稅主體范圍;再次,稅款專款專用。國家應將征收的環境稅收全部用于預防和治理環境污染,開發、示范和應用于污染防治新技術、新工藝以及改善生態環境等方面;最后,采取稅收優惠政策,推動環保節能產業發展。我國應在稅法中體現對實行清潔生產、生產綠色產品等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 構建綠色關稅制度。當前,我國的進口關稅結構存在著缺陷,應實施環境關稅制度,實現關稅綠化[8]。

具體措施有:首先,我國可以對進口的相同產品征收同類環境稅收。如環境關稅、環境附加稅等。同時對國內資源型產品,包括原材料、初級產品和半成品征收出口關稅。其次,實行綠色稅率。對于會給消費或生產帶來污染的產品和容易產生污染的加工生產設備應提高進口關稅,而對于資源型產品、環保產品和先進環保生產設備應大幅度降低甚至是取消進口關稅。這樣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嚴重污染環境的產品和設備進口,又可以推動國內環保節能產業發展。最后,所征收的綠色關稅必須符合非歧視性原則。應對進口產品和國內相同產品征收相當的稅費,不搞差別待遇。 (5)完善我國的綠色檢驗檢疫制度。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我國出臺了一系列的調整出入境檢驗檢疫行政關系的法律法規,我國已初步建立了食品安全、動植物檢驗檢疫法律制度體制,并制定了具體實施規章。我國的檢驗檢疫行政執法機構體系已實現“三檢”合一(由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主管出入境衛生檢疫、動植物檢疫以及商品檢驗)和“兩局”合一(將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和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合并為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然而作為執法基礎的法律法規卻仍然陳舊落后,沒有及時做出相應的調整和修正。

有關檢 驗檢疫的法律及其實施細則存在著十分明顯的交叉和沖突,導致各部門職能存在著大量的交叉和重疊,在“法規競合”的情況下享有過大自由裁量權,缺乏行之有效的責任和制約機制。新修訂的《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2005年)作為出入境檢驗檢疫的一項基本行政法規,在質檢法律體系“三法分立”的框架范圍以內進行了最大限度的調和,但并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因此,建議應當徹底拋棄“三法分立”與修修補補的立法現狀,改為采用統一立法的模式,即將調整出入境衛生檢疫、動植物檢疫和商品檢驗行政關系的法律規范集中在一部法律之中,制定統一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檢驗檢疫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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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呂黃生,張亦盟.中國企業如何面對國際綠色貿易壁壘[J].環境保護,2001,(6):28. 

[2] 朱曉勤.WTO與綠色壁壘:若干法律問題分析[J].廈門大學學報(哲學社科版),2001,(4):194-199. 

[3] 鐘莜紅,張志勛,徐 芳.綠色貿易壁壘法律問題及其對策研究[M].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6:33. 

[4] 黃立新.環境與國際貿易的內在沖突與融合[J].外向經濟,2000,(1):136. 

[5] 曾建明,陳治東.國際經濟法專論(1)[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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