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3-22 17:33:14
序論:好文章的創作是一個不斷探索和完善的過程,我們為您推薦十篇風險識別論文范例,希望它們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閱讀品質,帶來更深刻的閱讀感受。
(二)企業法律風險的特征1.企業法律風險具有不確定性。不確定性是風險的本質,企業法律風險也是如此。企業法律風險的發生具有偶然性,法律風險所產生的不利后果只是一種不確定狀態或者說具有某種產生不利后果的可能性,并不一定轉化為現實的損失。因為,企業法律風險要轉化為現實的不利事件,需要同時具備其他的條件。如,有發生法律糾紛的一方當事人違法,另一方當事人依法維權;或者是雖然發生法律糾紛的一方當事人沒有違法,但是另一方當事人認為自己的合法權利和利益受到了損害,因而依法維權。2.企業法律風險具有客觀性。風險的客觀性意味著風險是人類活動的衍生物,有人類活動即有風險,而法律是人們的行為準則,是人類維護正常秩序的客觀實在體。法律的客觀實在性和人類活動風險的客觀實在性共同成就了法律風險的客觀性。這種客觀實在性表現為法律關系主體因行為目的不達而盡失成本費用的客觀存在,同時也表現為其人身財產損害及承擔法律責任的客觀實在性。毋庸置疑,法律風險是客觀存在的且可以通過一定的方法進行佔計的,如企業被宣告破產的風險[2]。可見,企業法律風險并不是人們憑空想象的事務或者現象,而是受諸多客觀條件影響的,并由諸多客觀條件決定的。3.企業法律風險具有危害性。法律風險一旦發生而變為現實,表現為法律關系主體行為目的不達、人身財產損害以及承擔法律責任。行為目的不達不僅使法律行為主體預期利益不能得以實現,而且行為過程中投入的成本和費用不能冋收。[3]企業法律風險的危害性意味著風險的發生給企業帶來的物質損失和非物質損失。根據2006年4月統計,近三年來,國資委收到重大法律糾紛221件,涉及央企110多家,直接涉案金額達269億元,間接涉案金額達500多億元。其中,2004年,國資委共受理央企重大法律糾紛案件,直接涉案金額114億元,2005年是75件,直接涉案金額70多億元。[4]企業法律風險一旦發生,還可能使企業的名譽受到損害,降低企業在消費者和商業伙伴中的形象,使企業的市場占有率下降,降低企業獲取資源的能力。4.企業法律風險一般具有可防控性。企業法律風險兼具可防控性和不可防控性的特點。大多數的法律風險具有可防控性。法律風險因其行為及相關法律而生,因之,法律行為人于行為之前對規范其行為的法律作深入研究,不僅可預測其行為引發的法律風險的可能性,且可通過糾正其行為的非法性而規避、防控法律風險損失。此所謂法律風險的可習得性,即可以通過學習和研究以減少不確定風險。因此,人類智慧在法律風險管理中有了用武之地,同時形成了新的智慧因素———風險智慧。[5]風險智慧使人類有了有效權衡風險的能力,涉及對風險的分類、本質、等級,涉及快速的習得、儲存和檢索風險信息。利用相關風險信息行動、有效交流、對新環境進行適應性調整等。這種可習得性迥異于其他風險如自然風險、經濟技術風險的隨機性,隨機性意味風險處于無規則的混沌狀態,難為人類所監測和控制。[5]少數的企業法律風險具有不可防控性,這是由于企業的外部因素造成的企業法律風險,企業無法通過自身的努力去影響那些風險的形成因素。
二、企業法律風險的識別
企業法律風險具有不確定性、危害性、客觀性、可防控性的特征。而要避免危害,就必須進行企業法律風險的識別。在企業的法律風險事故發生之前,運用科學的風險識別方法全面地、系統地、連續地、準確地對企業法律風險進行認識、辨別,可達到全面、系統和準確地描述企業法律風險的目的,進而采取必要的措施規避這些風險。企業法律風險的識別是指在企業的法律風險事故發生之前,運用科學的風險識別方法全面地、系統地、連續地、準確地對企業法律風險進行認識、辨別的活動。法律風險識別的目的是全面、系統和準確地描述企業法律風險的狀況,為下一步的法律風險分析明確對象和范圍。進行法律風險識別時要掌握相關的和最新的規范企業行為的立法和司法狀況,必要時,需包括法律適用的背景信息,特別是法律法規的變化信息。除了識別可能發生的法律風險事件外,還要考慮其可能的原因和可能導致的后果,包括所有重要的原因和后果。不論法律風險事件的風險源是否在企業的控制之下,或其原因是否已知,都應對其進行識別。[6]企業法律風險識別的對象至少包括如下幾方面的內容:第一,風險事件的識別。風險事件是指引發潛在危險轉化為現實損失的具體行為或事件,是風險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第二,風險因素的識別。風險因素是指引起或增加風險事故發生的機會或擴大損失的幅度的條件,是風險事故發生的間接原因。第三,風險結果的識別。風險結果是指風險事故發生后會給企業帶來的負面的責任或后果。[6]法律風險識別的根據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根據企業主要的經營管理活動進行識別(2)根據企業組織機構設置進行識別,即根據企業各業務管理職能部門、崗位的業務管理范圍和工作職責的梳理,發現各部門機構內可能存在的法律風險。(3)根據利益相關者進行識別,即通過對企業的利益相關者(如供應商、承包商、客戶、員工、政府等)的梳理,發現與每一利益相關者相關的法律風險。(4)根據法律風險源進行識別,即通過對法律環境、違規、違約、侵權、怠于行使權利、行為不當等梳理,發現企業存在的法律風險。[6](5)根據法律風險發生后承擔的責任梳理,即通過對刑事法律風險、行政法律風險、民事法律風險的梳理,發現不同責任下企業存在的法律風險。(6)對不同法律領域進行識別,即通過對不同的法律領域(如合同、知識產權、招投標、勞動用工、稅務、訴訟仲裁等)的梳理,發現不同領域內存在的法律風險。(7)根據法律法規進行識別,即通過對與企業相關的法律法規的梳理,發現不同法律法規中存在的法律風險。(8)根據以往發生的案例進行識別,即通過對本企業或本行業發生的案例的梳理,發現企業存在的法律風險。企業可以根據自身的不同需要,選擇以上不同的角度或組合來識別法律風險。[6]根據所選擇的法律風險識別角度,可采用問卷調查、訪談調研、頭腦風暴、德爾菲法、檢查表法等方法。法律風險的識別,首先是查找企業各業務單元、各項重要經營活動、重要業務流程中存在的法律風險,然后對查找出的法律風險進行描述、分類,對其原因、影響范圍、潛在的后果等進行分析歸納,最終總結出企業的法律風險點,以對企業法律風險有一個全面、準確、系統的認識和把握。在此基礎上來確定防范、控制風險等決策。
三、企業法律風險的防控
既然企業法律風險是不恰當的、危害的,客觀的,又是可以防控的,那么為了避免風險,就應該實現企業法律風險防控的制度化,將其作為提高企業內部管理水平,改善企業的形象,增加企業的價值的重要舉措。建立和執行健全的法律風險防控制度,可以提高企業的內部管理水平,改善企業的形象,增加企業的價值。企業法律風險的防控措施包括:
(一)提高企業的法律風險意識法律風險意識是指在法律實施過程中,預先判定由于企業外部的法律環境發生變化,或由于包括企業自身在內的各種主題未按照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而對企業造成負面法律后果的思維。[6]每個企業都存在多少不一的潛在的法律風險,法律風險一旦發生,如果沒有預先的防范意識,往往給企業帶來一定的損失,嚴重的甚至會造成致命的打擊。企業管理決策者法治意識的強弱,很大程度上決定了這些潛在的法律風險是否演變成現實災難。所以,企業必須具備風險防范意識,從而才能制定完善的風險防范機制,做到防患于未然。[6]當前,有相當一部分企業的法律風險意識不高,沒有認識到本企業法律風險的本質及危害性,因而沒有主動識別本企業的法律風險,不知道本企業存在哪些法律風險點和每個法律風險點的來源,也不知道法律風險形成的原因是什么,不會積極主動地采取法律風險防控措施。由此導致的嚴重后果是,一旦發生重大的法律風險,這些企業無力應對而破產倒閉,或者被依法撤銷。更嚴重的是,即使企業因為遭受法律風險而毀滅了,但是,相關的企業負責人也從來沒有想到,如果事前能夠主動識別企業的法律風險,并采取有效的法律風險防范措施,也許企業的命運將是截然不同的。可見,提高企業的法律風險意識,不僅是企業負責人應有的法律責任,而且也是相關的政府主管部門不可推卸的責任。增強企業法律風險意識是現代企業管理制度的重要內容。企業負責人有義務主動學習有關企業法律風險的知識,并將所學到的知識用來分析自己經營管理的企業。政府主管部門作為社會公眾利益和國家利益的代表,為了發展經濟,提高就業率,提高財政收入,有義務保證所管理的企業的健康發展,因此,政府主管部門應該對所管理的企業負責人經常進行不定期的法律風險培訓。通過上述兩種途徑,達到提高企業法律風險意識的目的。
(二)建立和執行完善的內部管理制度內部控制是指一個單位的決策層與管理層,為了保護其財務信息的真實、安全和完整,確保經濟活動的準確可靠、協調經濟行為,有效控制經濟活動,通過優化單位內部分工而產生的相互制約,相互聯系的工作關系。企業內部控制決定企業各項工作質量的好壞,如果管理意識不到位,控制制度不健全,控制環境差,就如同裝滿破舊零件的汽車,故障不斷,最終釀成大事故。[7]對于公司治理,李嘉誠說:“一定要靠制度,靠人絕對不行;最信任的人,也一定要有監察與制衡。”[8]此觀點同樣適用于企業法律風險的防控,即企業法律風險的防控也必須建立和執行嚴格和完善的內部管理制度。內部控制制度是現代企業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有效的內部控制可以幫助企業實現既定的發展目標,提高資源利用效率,減少企業經營所面臨的風險。而內部控制的失效往往會給企業帶來發展過程中的某種不協調,有時會帶來災難性的后果,各國對企業內部控制的研究也越來越重視。在此推動下,企業內部控制不斷發展,目前,已經進入到企業法律風險管理階段。[9]2008年5月22日,財政部、證監會、審計署、銀監會、保監會關于印發《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下文簡稱《規范》)的通知。《規范》第二條規定,該規范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大中型企業,小企業和其他單位可以參照本規范建立與實施內部控制。然而,目前的大多數企業并沒有很好地執行這個《規范》,即絕大多數的企業沒有建立和執行嚴格和完善的內部管理制度,其法律風險的發生與企業內部控制制度的卻是不無關聯。從這個意義上說,如何提高內部控制質量并防范經營風險與財務風險,從而有效防控企業法律風險,發揮內部控制制度對企業管理及經濟實體“監督和服務”的職能,是擺在每個企業管理人員面前必須高度重視并予以解決的一個重要課題。建立企業內部控制制度,就是要制定一系列具有控制職能的方法、措施、程序,并予以規范化,系統化,使之成為一個嚴密的、較為完整的制度體系。可見,企業的內部控制制度體系也是一個系統的管理工程。接下來,企業必須嚴格按照所制定的內部管理制度來運行,使得所制定的內部管理制度得到實際的執行。只有這樣,才能從企業內部最大限度地防控法律風險。
(三)建立和執行有效的企業法律顧問制度企業的法律風險涉及的業務領域和范圍十分廣泛,法律風險本身較為復雜,具有較強的專業性和技術性,不具備法律專業知識、實踐經驗和業務技能的人員很難勝任法律風險工作崗位。因此,各國主要是確立企業法律顧問制度,由專業律師來處理企業法律風險的識別和防控問題,取得了較好的效果。美國的企業法律顧問制度起源于19世紀末,二戰后得以廣泛發展,發展歷史悠久,發展程度高,企業法制化程度高,法制環境好,法律意識強,企業無論其規模大小、性質如何,都會有自己的法律顧問。美國企業法律顧問的工作模式相當細致深入,滲透到公司各個管理層面,具體在每個層面分工也顯示出專業化、細致化。往往一個公司設有多個法律顧問,一般地有:合同法律顧問;專利商標法律顧問;廣告法律顧問;生產質量、環保法律顧問;稅收法律顧問;涉外法律顧問;人才資源法律顧問;反壟斷、反傾銷法律顧問;訴訟法律顧問等。[10]企業法律顧問在企業中地位高,待遇好。美國企業法律顧問在企業中地位較高,體現在其專業性和待遇方面。美國的企業有一種強烈的法律意識,認為只有將總法律顧問放在副總經理的位置上才能真正負起責任、做好法律工作,否則,對公司的影響可能是致命的損失。另一方面,從管理工作的角度考慮,處于副總經理的位置便于協調公司各部門或對外的各種法律關系,更好地發揮作用。美國企業法律顧問由于地位越來越高,是受人尊敬、令人羨慕的行業,當然對其專業素質要求也很高,既懂法律、懂電腦,又懂企業經營管理的復合型人才才能勝任。同時,企業也給予他們比同階層更高的薪水和待遇,如帶薪休假,獲得公司股票、期權等。[11]我國的企業法律顧問制度還處在較初期的階段,除了極個別大型中央企業集團在極個別省份的公司聘請有幾個法律顧問之外,很多的中小型中央企業一般在一個省或者市級行政區域只聘請一名法律顧問。即使是在極個別聘請法律顧問較多的央企,也沒有做到法律顧問專業化分工。我國絕大多數的私營企業根本沒有聘請企業法律顧問。正因為我國企業沒有認識到法律顧問的重要作用,因此,企業法律顧問在企業中的地位極低,企業法律顧問的價值沒有得到真正的體現。法律顧問在企業中更多的是扮演著“救火隊員”的角色,企業發生了法律問題才想到要找法律顧問,很多法律顧問處于“顧而不問”的狀態之中,這導致我國大多數企業面臨較大的法律風險。有鑒于此,我國企業有必要借鑒美國的法律顧問制度,重視法律顧問的重要作用,提高法律顧問在企業中的地位和待遇,才能更好地防控企業法律風險。
【關鍵詞】海外投資風險防范
海外投資當然有許多成功的事例,然而正如上面的數據顯示,在降低成本、追求利潤和布局網點的過程中,由于中國企業對海外投資的投資環境和法律風險沒有充足的認識,而存在諸多風險,企業損失慘重。
一、海外投資的主要風險
1.政治風險
在資源豐富的非洲和拉美等國家,政局往往很不穩定。在政權更迭之后,對外資政策也會相應發生重大變化,特別是一些激進的民族主義者掌握政權之后,他們往往對于外國投資者采取敵視政策。撕毀前任政府的正式承諾甚至書面合同,通過強制性方式剝奪外國投資者的權益的現象經常發生,令外國投資者損失慘重。也有一些國家政府的外資政策朝令夕改,令外國投資者投訴無門。
2.投資決策風險
決策的正確與否往往決定企業的目標能否實現。境外企業是在不同的國家和社會環境下活動,必須充分了解東道國的經濟、政治、文化、習俗等各方面的情況,才能在此基礎上做出正確的投資決策。
3.海外融資風險
中國企業海外投資普遍存在資金短缺問題,原因如下:一是金融障礙,即中國銀行提供的跨國服務基本上局限于傳統的常規銀行業務,自身投資參股于工商企業活動的很少。由于受傳統體制的束縛,中國銀行還不能對中國跨國公司的海外融資起到足夠的支持作用。而跨國銀行的海外分支機構一般不愿支持中國海外企業的融資,擔心中國企業規模小、收益低、風險大,會給銀行帶來損失;二是企業對國際融資環境的研究和重視不足,對國際融資環境還不熟悉,利用國際融資的能力不強。
4.政府管理及服務風險
一方面,由于中國對境外投資缺乏統一的導向、協調,各部門各地區之間以及企業之間各自為政,在有關國外一般性商務信息和政策法規的情報搜集和傳遞方面,還未建立一個有效的渠道,因此對外投資隨意性大,造成海外重復投資、惡性競爭,影響中國境外投資的整體效益;另一方面,保護本國企業投資者境外投資利益的制度還很不完善,沒有境外投資法,境外投資保險覆蓋面窄,支持力度小,投資保護協定簽訂工作滯后。
二、海外投資風險的有效防范措施
根據商務部研究所的一項數據表明,中國在海外投資的企業65%是虧損的。吳田平認為,企業到海外投資應當建立在科學的、對目標市場全面分析論證的基礎之上,特別是在選擇合作伙伴和咨詢機構時要保持謹慎。
1.投資前做好可行性研究
細究中國一些企業在海外投資失敗的原因,常常是因為沒有對項目和當地情況進行認真地考察,沒有做出一個符合實際的項目可行性研究,致使項目先天不足。因此,中國企業一方面要舍得付出成本對當地實際情況進行調查研究,爭取拿到各方面的數據,這是做出投資決策的前提;另一方面,要有科學的項目可行性分析程序。做可行性研究要循其規律進行,按照人們對事物的認識過程進行探詢,領導者的主觀臆斷常常是投資失敗的重要原因。
2.強化行業協會和政府的服務功能
行業協會要發揮指導作用。行業協會要教會企業如何規避風險、如何尋找合適的合作方式、如何選擇投資方向、如何避免惡性競爭等。協會應該就企業擬投資國家的基本情況提供咨詢和指導,有條件地,對企業海外投資過程中碰到的問題進行主動協調。
大多數發達國家設立特別金融機構,對本國投資者在海外的投資活動,用貸款或出資的方式加以支持,如美國海外私人投資公司;此外,加強對境外投資的指導和加快相關立法的建設、加強對境外投資的信息服務及對涉外企業的稅收優惠保護等都是政府宏觀服務的體現。
3.了解相關的法律及保險制度
中國企業在海外遇到的法律問題很繁雜。如江蘇昆山一家生產童車、玩具的企業,在進入歐美市場的同時,就申請了專利和商標等知識產權的保護,但東道國市場的其他競爭者仿冒其技術,侵犯了企業的知識產權,由于缺少資金和法律援助,企業一直無力提訟。
投資的組織形式應該屬于投資所在國的管轄范圍,應依照該國關于投資的法律規定辦理。但是,無論在哪個國家投資,從控制法律風險及限制和減少經濟責任看,有限責任公司的法律形式無疑是最佳的方式。另外,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建立也有利于眾多海外投資企業分散風險。
4.做好海外投資的結構性安排
如果投資目標國是美國、加拿大、歐盟等發達國家,可以限于股權、債權、服務合同等方面的常規性考慮;如果投資目標是法治欠缺的發展中國家,以股權形式投資會面臨財產被當地合法侵蝕的風險。就投資的行業而言,制造業和服務業的海外擴張,為了保證制造品質量和品牌價值,對海外企業進行內部控制是有必要的;而資源性企業的產出并不是與大眾市場打交道的消費品,持股反而增加企業的海外產權風險,不妨以保證資源供給為首要目標,采取無股權但有長期服務合同的形式。
另外,通過購買跨國公司股份的形式介入海外經營也是值得考慮的。依照公司法律,美國和歐盟對外國投資者的持股基本沒有限制。中國公司可以通過公開購買股份,成為占較大股份的股東,進入董事會參與跨國經營。這樣,外國公司在第三國獲利以后,中國也能夠分得一部分,這比自己去直接投資更安全。
5.加快培育國際化經營人才
海外投資是一項復雜的跨國經營活動,不僅要求經營者通曉國際投資、金融、貿易等必要的專業知識,熟悉國際慣例環境和國際市場,還要求對東道國的歷史、文化背景、政治環境、法律制度、經濟情況有一定的了解,幷具備較強的管理技能。因此,長遠看來,中國要制訂出培養人才戰略,加強培養一批高素質的外向型經濟人才,從而增強中國企業海外投資的競爭力。
綜上所述,欲進行海外投資的企業應借助各方力量共防風險。這樣才能盡量將風險控制在可以接受的合理水平內,降低因某一筆投資失誤而導致企業承受滅頂之災的可能性。
關鍵詞科技評估風險投資風險管理
1科技評估
1.1科技評估的概念
2000年12月28日科技部頒發的《科技評估管理暫行辦法》將科技評估定義為“是指由科技評估機構根據委托方明確的目的,遵循一定的原則、程序和標準,運用科學、可行的方法對科技政策、科技計劃、科技項目、科技成果、科技發展領域、科技機構、科技人員以及與科技活動有關的行為所進行的專業化咨詢和評判活動”。從更廣泛的意義上來講,科技評估是對與科學技術活動有關的行為,根據委托者的明確目的,由專門的機構和人員依據大量的客觀事實和數據,按照專門的規范、程序,遵循適用的原則和標準,運用科學的方法所進行的專業化判斷活動。其結果要歸結為能夠回答委托者特定目的評估結論和評估分析。
1.2科技評估的范疇
科技評估的范疇主要是職能性評估和經營性評估兩大方面,職能性評估是指對政府科技活動有關行為進行的客觀的、科學的評價和判斷,為政府有關部門發揮決策、監督職能提供服務。經營性評估是指對企業或其他社會組織與科技活動有關行為進行的客觀的、科學的評價和判斷,為他們對被評事物的決策、判斷提供參考依據。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科技評估作為一種咨詢活動,不應僅僅只為政府決策服務,還應深入到市場中的各類科技活動之中,接受非政府機構委托的評估任務,如企業投資項目的科技評估、風險投資機構投資的科技評估、企業產權交易中的科技評估等。
1.3科技評估的分類
科技評估可從不同角度分類。從評估時間上,可分為事先評估、事中評估、事后評估和跟蹤評估四類。事先評估是在某項科技活動實施前所進行的評估,主要包括實施該項活動必要性和可行性兩方面內容。它常常帶有預測的性質,但不同于一般的預測分析;事中評估是在科技活動實施過程中進行的監督性評估,著重檢驗是否按照預定的目標、計劃執行,對前面工作的進展與預期效果進行比較,并對未來進行預估,以發現問題,調整或修正目標與策略;事后評估是科技活動完成后進行的評估。另外,從評估空間上,可分為國家評估和地方評估;從評估規模上,可分為宏觀評估、中觀評估和微觀評估;從評估方法上分,可分為定性評估、定量評估及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評估;從評估形式上,可分為通信評估、會議評估、調查評估、專訪評估和組合評估等。
1.4科技評估的方法
評估方法有廣義和狹義兩種概念,廣義概念包括評估準備、評估設計、信息獲取、評估分析與綜合、撰寫評估報告等評估活動全過程的方法,狹義概念特指評估分析與綜合的方法。
科技評估可選用的方法多種多樣,關鍵是要依據不同對象,有針對性地選擇評估方法。常用的分析評價方法有定性和定量結合的方法、多指標綜合評價方法、指數法及經濟分析法和基于計算機技術的評估方法等。
2風險投資的風險管理
風險管理是通過對風險的識別、衡量和控制,以最少的成本將風險導致的各種不利后果減少到最低限度的科學管理方法。風險投資的風險管理的出發點和歸宿,都是企圖運用系統的、綜合的現代科學管理方法,有效地擴大投資活動的有利因素,控制和抑制不利因素,達到以最小的成本,安全、可靠地實現風險投資利益的最大化。
2.1風險識別
風險識別是風險管理的第一步,是指對企業面臨的,以及潛在的風險加以判斷、歸類和鑒定風險性質的過程。存在于企業自身周圍的風險多種多樣、錯綜復雜,無論是潛在的,還是實際存在的,是靜態的,還是動態的,是企業內部的,還是與企業相關聯的外部的,所有這些風險在一定時期和某一特定條件下是否客觀存在,存在的條件是什么,以及損害發生的可能性等,都是在風險識別階段應予以回答的問題。在風險投資中,風險一般可以分為兩類:系統風險和非系統風險。系統風險是由公司之外的各種因素引起的,如戰爭、經濟衰退、通貨膨脹、高利率等與政治、經濟和社會相聯系的風險,是不能通過多角化投資而分散的,因此又稱作不可分散風險或市場風險。重要的系統風險有政治風險、法律法規風險和政策風險等。非系統風險也被稱作可分散風險,它是由公司本身的商業活動和財務活動帶來的,如企業的管理水平、研究與開發、消費者需求的改變、市場營銷風險以及法律訴訟等,其可以通過多角化投資組合而分散,是公司特有的風險。重要的非系統風險有決策風險、財務風險、信用風險、完工風險和市場風險。作為風險投資者,其關心的往往只是項目的系統風險,因非系統風險完全可以通過合理的投資組合而得到分散。
2.2風險衡量
風險衡量對已經識別的風險進行分析評估,以確定其損害程度的過程。風險衡量的方法分為定性風險評價方法和定量風險評價方法兩大類,定性風險評價方法又可分為主觀評價法和客觀評價法,傳統的主觀評價法主要有觀察法、資產負債表透視法和事件推測法等。現代的主觀風險評價方法致力于將傳統主觀方法涉及到的因素綜合在一起,并且設法將傳統上的主觀方法的定性分析特征轉向定量分析上,由此而將主觀分析擴展到能夠同時完成綜合評價風險因素與測量風險臨界值的雙重任務。現代客觀風險評價法中,最具代表性的是“Z記分”方法。作為一種綜合評價風險企業風險的方法,“Z記分”方法首先挑選出一組決定企業風險大小的最重要的財務和非財務的數據比率,然后根據這些比率在預先顯示或預測風險企業經營失敗方面的能力大小給予不同的加權,最后將這些加權數值進行加總,就得到一個風險企業的綜合風險分數值,將其對比臨界值就可知企業風險的危急程度。定量風險評價方法主要有風險圖法、決策樹法等。
2.3風險控制
風險控制是指在對風險進行全面的分析之后,實施各種風險控制工具,力圖在風險發生之前消除各種隱患,減少損失產生的原因及實質性因素,將損失的后果減少到最低限度。實施風險控制的步驟是風險預測——風險決策——實施決策方案——方案的成果評價。風險控制的主要方法有風險規避、風險預防、風險分散、風險轉嫁、風險補償、風險抑制等。
3科技評估與風險投資的風險管理
科技評估與風險管理既有聯系也有區別,科技評估作為一種專業化判斷活動,在介入風險投資的風險管理后,其任務便是對風險進行識別和衡量,其結果作為風險投資機構投資決策和制定風險控制實施方案的依據。可見,在風險投資的風險管理中,科技評估實質是風險的識別和衡量的過程,而風險管理還包括了風險控制的實施過程,這樣科技評估就可以作為風險管理一個組成部分,實現兩者的有機結合,促進共同發展。科技評估與風險投資的風險管理的關系如附圖所示:
3.1科技評估是提高風險投資管理效率的重要手段
科技評估經過近十年的發展,已有一整套較為完備的評估規范和技術方法,在評估設計、評估信息采集、綜合分析、評估質量控制等方面的研究已較為成熟,同時,由于科技評估機構長期致力于國家和地方各類科技計劃、科技項目、科研機構等方面的評估,對于科技產業、科技政策等方面的研究也是其他咨詢機構無法比擬的。而我國風險投資業尚處于起步階段,國家還未出臺較為完備的有關風險投資事業的行政法規,風險投資機構的風險管理機制還很不健全,對風險管理人才培訓的投入和重視程度還遠遠不夠,因此,將科技評估運用到風險投資的風險管理中將能充分發揮其作用,提高管理效率。
3.2科技評估方法是衡量風險投資風險的有效工具
定量和定性方法相結合是科技評估方法應用的基本思路,這與現代風險評價所采取的方法既有相近又有其獨到之處,科技評估中最常用的方法是多指標綜合評估方法,它是在對多個影響因素進行分析研究之后,設計一套相應的評估指標體系,并對每一個評估指標都制定具體的標準和統一的計算方法,使其能對金額、人數等可計量的指標進行定量評估,同時對社會影響等因素亦可做定性評估的描述。這與上面介紹的“Z記分”方法僅依靠可計量的數據作為評價基礎相比較更為有效。采取科技評估方法衡量投資風險也更為準確、可信。
3.3科技評估是推動風險投資管理創新的動力
引入評估機制,使風險投資機構的投資選擇與投資決策相分離,使得風險投資管理更為透明化,也遏止了內部人員的“暗箱操作”等種種不良現象。通過獨立的、專業化的評估中介組織的運作,將能使風險投資機構的管理層能更客觀地認識到投資風險,從而可集中精力于投資決策,通過管理體制的創新,保證投資的科學性和安全性,也提高了投資成功率。
3.4科技評估參與風險投資管理是其自身發展的需要
科技評估工作現階段主要是為各級科技行政管理部門,主要是國家和省、市科技管理部門服務,而且大部分科技評估機構是由科技管理部門所屬的有關單位,如軟科學研究機構、科技咨詢機構、科技情報機構等部門產生,但由科技管理部門所屬的單位評估科技管理部門的科技項目、科技計劃等等,在一定程度和一定范圍內不可避免的受到科技管理部門的影響。因而,評估水平難以提高。因此,科技評估機構作為一種社會中介服務機構,和各類資產評估機構一樣,應逐步社會化和多元化,如參與到風險投資管理的咨詢工作中,只有社會化、多元化,才能充分引進競爭機制,優勝劣汰,提高評估水平,促進科技評估事業的發展。
3.5科技評估促進風險投資實現動態管理
風險投資從進入到退出的全過程中,無時無處不存在著風險,實施某項投資決策前需要進行深入分析以確定各種存在風險的影響程度;進行投資后,還應深入到所投資的企業進行跟蹤調查分析,對企業生產經營、財務狀況,市場競爭狀況,企業的發展趨勢與步驟等,經常進行科學的、系統的分析與判斷,發現潛在的風險,及時采取有效措施,杜絕它的發生或降低它的危害;風險投資退出后,還要對風險投資的效果進行測評,總結經驗與教訓,作為今后投資決策的參考。可見,風險投資的風險管理是一個動態的過程,實現管理目標需要實施一系列的評估,科技評估的事前、事中和事后評估能夠滿足這一要求,促進風險管理動態管理。
參考文獻
1引言
個體知識分享并不是自然發生的,它是個體在復雜環境影響下產生的行為。許多學者基于心理學、社會學和經濟學理論對其進行了研究。鑒于知識分享的社會化性質,基于社會學理論的研究受到較多關注,人們利用社會交換理論、社會資本理論等對知識分享進行了大量的研究。社會資本理論認為組織社會資本能夠通過更成功的集體行動創造價值,影響組織內資源交換的數量和范圍,并通過影響知識交換和整合的動機、機會和能力影響智力資本的創造。那么,組織社會資本通過何種路徑以及如何影響知識分享動機的產生,在現有的文獻中并未做詳盡說明。本文借助計劃行為理論對行為產生的心理學解釋,說明組織社會資本影響知識分享的原理和過程。
2個體知識分享行為產生的心理學闡釋
個體是否分享他們工作中的知識,取決于他們的知識分享態度,行為態度影響行為意圖從而影響行為,因此應研究影響個體知識分享態度的因素。知識分享不會自然發生,個體致力于知識分享的意愿是持續知識分享行為的關鍵,因此個體知識分享的意愿或動機成為行為發生的源泉和起點,知識分享研究的重要部分是識別何種刺激能促使個體產生分享知識的意愿。個體行為意愿在心理學中有許多探討,計劃行為理論(Theoryofplannedbehavior,TPB)克服了期望理論、理性行動理論(Theoryofrationalaction,TRA)等的缺陷,系統全面地分析了個體意愿的產生。
TPB是在TRA之后由Ajzen[11991年創立,它彌補了TRA假設的缺陷,期望能夠對個體行為的預測及解釋更具適當性。根據TPB,影響行為的因素是行為意愿,而意愿又受行為態度、主觀規范和知覺行為控制的影響。其中,行為態度是個體對執行某特定行為喜愛或不喜愛程度的評價,它受行為信念影響;行為信念是個體擁有的行為結果發生的可能性及對結果的評價。主觀規范是指個體在決定是否執行某特定行為時所感知的社會壓力,它反映外部環境對個體行為決策的影響,受社會標準規范的影響。知覺行為控制是個體感知的執行某特定行為時的難易程度,它反映個體對促進或阻礙行為執行的因素的知覺。當個體認為掌握的資源與機會越多,所預期的阻礙就會越少,則知覺行為控制就越強。
根據影響行為態度、主觀規范和知覺行為控制的因素,如果個體所在的社會群體在價值觀念、主觀規范、共同信念等方面認可知識分享行為,個體感知的外部因素(組織規范、價值觀念、組織結構、組織氣氛、組織支持等)能夠支持、促進知識分享行為,行為者認為通過該行為實現目標的概率大而且結果不會對自己不利,則個體的行為態度、主觀規范和知覺行為控制就越正向,從而就越有利于知識分享意愿和行為的產生。
3組織社會資本影響知識分享的路徑分析
3.1組織社會資本
由于對社會資本研究的主體和視角不同而產生了不同的概念表述。Leana等2002年認為社會資本是一種共有資源而非某個體或團體所控制,組織層面的社會資本是企業內反映社會關系特點的資源,它通過成員層次的共同目標和共享信任實現,通過有效的集體行動創造價值,是有益于組織(為組織創造價值)和員工(提高技能)的一種資產Ⅲ。該觀點同時強調社會資本的公共物品性和私人物品性。Adler等認為社會資本因關注主體內部還是外部的關系的不同而不同,員工企業內社會資本對員工來說是外部的但對企業來說是內部的,內外觀點不是相互排斥的。集體內部“膠粘”(bonding)而成的社會資本,是內部成員或群體間的組織內聯系結構,能夠增強集體凝聚力,促進對集體目標的追求。
本文借鑒Leana等1998年的定義,認為組織社會資本是反映組織內社會關系特點的資源。它通過組織成員的共同目標和共享信任實現,同時擁有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的特征,既有利于組織也有利于個人。它既有“膠粘”而成的社會資本性質,能夠給予集體凝聚力,促進集體目標的追求和實現,又有強聯系的特征,利于組織內復雜信息和隱性知識的傳遞。
3.2影晌路徑及模型建立
1998年Nahapiet等從社會資本自身特性出發,將其劃分為3個維度:結構維度、關系維度和認知維度。結構維度是把社會系統和關系網絡作為一個整體,描繪個體或單位間的聯系模式,說明可以聯系誰及怎樣聯系,重點分析網絡特點如聯系的強弱、網絡的密度、中心性、互動等。關系維度則描述了人們通過長期過程發展起來的信任、認可、認同的人際關系網絡,強調影響行為的特殊關系比如尊敬、友誼、信任、共享等,說明整個網絡聯系的本質和質量。認知維度是指網絡成員間的共享語言、編碼、價值觀念等,有助于成員進行更有效的溝通和交流,能促進利于整體目標的個體或群體行為。這3個維度的劃分為社會資本在組織理論和管理學中的應用提供了一個清晰的分析和測量框架哺],是檢驗組織內社會資本的一個非常理想的模型。
組織是由眾多節點構成的網絡(內部網絡),員工、部門等節點在正式關系的基礎上形成了非正式的社會關系網絡,構成了組織社會資本。組織社會資本同樣可從結構維度、關系維度和認知維度進行分析。結構維度表示組織內節點的聯系模式、網絡密度和互動強度,關系維度表示成員問、成員與組織問的信任程度和聯結性(associability),認知維度則是組織成員的共享語言、編碼、價值觀及愿景。組織社會資本的3個維度構成并說明了組織內的社會關系環境,它們通過對行為信念、標準規范和知覺行為控制的影響進而影響知識分享意愿及行為的產生,如圖1所示。
4組織社會資本影響知識分享的具體過程
4.1結構維度對知識分享的影響
結構維度是由雙邊互動和多邊互動形成的網絡,互動是結構資本形成的基礎。互動為信息流動和信息獲取提供了機會和渠道。通過互動,知識發出者可以了解組織、同事和上級對知識分享行為的看法,判斷組織和上級對知識分享的贊成程度以及給予的評價和獎酬、個人分享知識后的得失情況,從而形成對該行為的好與壞的判斷。經常和親近的社會互動還可以促進互相了解和理解,分享共同的信息,形成共同的觀點,達成對知識分享的共識。互動關系不僅交換與工作有關的信息和資源(如任務建議和戰略信息),還會傳播與組織有關的集體規范、上級支持、組織支持等信息,利于形成個體與組織一致的主觀規范和價值觀念。另外,互動增加的溝通機會,可以降低知識發出者的知識發出成本和接受者的搜尋成本,提高個體感知的環境支持及控制水平,提高個體通過行為實現目標的概率。因此,結構維度從態度、規范和感知等不同方面促進分享意愿的產生。
4.2關系維度對知識分享的影響
關系維度說明了整個網絡關系的質量,其核心是信任關系和聯結性。由于知識分享的風險及成本,知識發出者會判斷知識分享行為的影響。互信關系可以減少發出者對分享伙伴機會主義行為的恐懼,增加對方的可預測性,不必擔心別人占他的好處,從而提高知識分享的信念,改變知識分享態度。Coleman曾指出,社會資本會促使人們在信任的基礎上付出自己的幫助和行為,并相信未來會得到回報。如果沒有一定程度的信任,組織就不會存在。同時,互信關系利于形成對事物的共同判斷,產生共同信念和規范。共同信念和規范可以促進組織成員大膽地說明自己的想法,勇敢地從事有利于組織的行為而不必擔心環境會產生副作用。互信關系可以使下級信任和感知到組織和主管的能力、品德,感知到組織制度的公正性及對個體行為的支持,進而提高感知的行為控制強度。聯結性是個體將個人目標服從或聯結于集體目標的程度。個體不僅有接受共同目標的意愿,而且還有定義共同目標的能力。良好的聯結性使個體行為更符合組織的要求,進而得到更多組織支持,個體知覺行為控制增強。
4.3認知維度對知識分享的影響
認知維度主要是共享愿景和語言。共享愿景體現了員工共同的目標和期望,可以避免成員交流與溝通中的誤解。在共同目標和期望下,員工更愿意成為工作伙伴,不會害怕某人對利益的追求而傷害自己,使個體對行為結果產生積極判斷,并產生積極的分享態度。
中圖分類號:DF51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3-8330(2012)06-0087-08
裁判文書的公開是審判公開的應有之義,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書公布管理辦法》的規定,上網亦是公布裁判文書的重要形式。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第三個五年改革綱要》進一步指出,要加強和完善審判與執行公開制度,研究建立裁判文書網上制度和執行案件信息的網上查詢制度。正是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大力推動下,裁判文書上網得到了很好的開展。最近的調研顯示:923%的高級人民法院和83.7%的中級人民法院都在其網站上設有裁判文書公開欄目。①誠然,裁判文書的上網是一項落實審判公開,實現“以公開促公正”的有力措施,但伴隨著網絡的巨大影響力,在裁判文書逐漸透明的同時,當事人隱私所受到的威脅也會不斷增加,因而,如何在公開裁判文書的過程中妥當地保護當事人的隱私權就成為一項重要問題。
在信息技術高度發達的美國,2002年通過的《電子政府法》就要求政府機關在提高公眾對政府信息與服務的獲取能力的同時,進行隱私影響評估,以促進對個人信息的保護。實際上,美國聯邦司法會議 (The Judicial Conference of the United States)早在2000年11月就已著手研究裁判文書電子化與隱私保護的問題。2007年,我國臺灣地區“司法院”也就“判決書公開兼顧個人隱私政策”舉行聽證會,討論判決書公開與隱私權保護的問題。反觀我國大陸,就裁判文書上網的討論,多數聲音都以“大詞”表示贊同,而就裁判文書上網對隱私權可能造成的侵害卻未有關注,②相關制度安排自然亦未對此作細密協調。一個明顯的例子就是,目前很多法院通過網絡公開的裁判文書中,既未對當事人的姓名、住址、聯系電話等個人信息有所遮掩,甚至當事人的身份證號碼,未成年人的姓名也“昭然若揭”,未有遮蔽。
司法的公正與權威從來不在于我們去提出如何宏大的話語,而是更深刻地蘊含在司法的每一細節當中。就此而言,裁判文書上網雖然有助于司法公開、公正、公平的實現,但我們仍不能僅僅因為裁判文書上網之利而不顧甚至放任其隱含的問題。因此,切實保護當事人及相關利害人的隱私,應當是決定裁判文書上網之命運的大事——若未對隱私的保護預先作妥善處理,則網上公開裁判文書的舉措就很可能會遭到“質疑”,甚至其正當性亦會被動搖。故筆者對此問題展開研究,以期啟迪司法,為妥當協調二者的關系提供思路。
一、充分尊重當事人的選擇權原則
就目前各地法院網上公開裁判文書的實際情況來看,通過網絡所公開的裁判文書基本上都是那些經公開審判案件的裁判文書。也就是說,非公開審判的裁判文書大多未予公開。不公開審理案件的裁判文書不得通過網絡公開的做法當然是正確的,③但能否說,只要是公開審理案件的裁判文書都可以通過網絡予以公開?
在筆者看來,正是這一疑問遮蔽了我們在討論網上公開裁判文書時對隱私保護問題的關注。由于公開審判的案件,任何公民都是可以申請旁聽的,因而這似乎也就意味著,在此類案件中,當事人的隱私已經存在被公開的可能,所以很多人就想當然地認為,將公開審判案件的裁判文書上網并不會侵害當事人的隱私。
然而,這樣的推斷并不正確。首先,我國現行法所規定的公開審判案件的范圍過于寬泛,這就導致很多原本不應公開審理的案件被不恰當地公開了。比如現行法沒有將婚姻等人事訴訟納入必須不公開審理的范圍,這就導致諸如離婚等本不應公開審理的案件常常會被公開審理。④此時,當事人的隱私在公開審理的過程中就已經被不當地公開了,而通過網絡對裁判文書的進一步公開,則無疑會將這一侵害予以擴大,顯屬不當。
其次,法庭的公開審理與通過網絡的公開傳播,二者對當事人利益的影響也是有重大不同的。據筆者觀察,雖然公開審理的案件是允許群眾旁聽的,但在絕大多數公開審理的案件中,除了近親屬以外,實際上并不會有群眾來旁聽。正如我國臺灣地區學者所言,國民實際上大多未監控民事審判,即使民事審判庭的旁聽者,也常常不對其系爭之問題多加關心。⑤事實上,相關調查也表明,普通群眾并沒有主動去旁聽案件的意愿。⑥因此,公開審判的案件也并不必然意味著當事人的隱私會被公開,而且隨著時間的推移,參加旁聽的群眾對于案件情況是會逐漸淡忘的。⑦但是網上公開的裁判文書卻會永久地存在,并且對任何人都開放。這樣一來,人們就可以通過技術來整合、匯集當事人的“個人信息”,使任何人在任何時候都可以知曉相關信息。⑧這種威脅顯然是法庭的公開審理所沒有的。換言之,公開審判與通過網絡或其他方式公開裁判文書,二者是有很大差異的,只有極為麻木的人才會對兩者在現實世界里的差別視而不見。⑨正是由于這一差異的存在,所以以研究網絡時代的隱私權保護見長的Solove 教授就強調指出,我們應當對此時的信息公開問題予以重新審視。⑩
當然,從根本上說,上述疑問的解決需要以對公開審判制度,特別是公開審判的意義有一個正確的認識為前提。目前司法界普遍站在司法本位的角度,將審判公開制度的價值定位為維護司法公正、加強司法民主、提升司法權威,而對于公開審判制度對當事人的權利保障價值的認識則相對淡薄。B11由此就導致在網上公開裁判文書的問題上,很多法院都只將其視為是“加大法院審判、執行工作的透明度,切實增強法制宣傳效果”B12的一種工具,而未對裁判文書上網中當事人的利益予以重視。這顯然是存在重大缺失的。
直觀而言,審判公開制度體現了國家審判權的運作方式。從現行法來看,我國審判公開制度也確實被定位為“權力”范疇。B13但是從深層次上看,審判公開制度卻滲透著確認和保護公民權利的精髓。正如有論者所言:公開審判制度雖然規定的是規范法院、法官的審判行為準則,但就其本質而言卻是源于公民權利,并服務于公民權利。B14因此,審判公開制度是對審判權的監督和制約,是對當事人權利和審判程序公正的一種保障,應被定位為當事人的一種權利,而非法院的一項“權力”。
事實上,從產生的歷史背景看,公開審判也是被作為當事人的一項權利來看待的。B15歐洲中世紀盛行的宗教裁判本質上是秘密裁判,它為司法專橫、法官擅斷提供了極大的空間。在貝卡利亞倡導的公開審判思想問世以后,為保障當事人獲得公正的裁判,公開審判原則在各國相繼確立。當今國際社會所公認的《世界人權宣言》、《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等國際公約也都把公開審判制度從審判權的行使方式轉變為公民的權利加以確認。B16既然作為審判公開之方式的網上公開裁判文書的出發點及最終目的都是為了保障當事人的利益,那么對于案件當事人來說,決定是否公開相關的裁判文書就是其享有的一項權利。換言之,是否在網上公開裁判文書,公開哪些內容,公開的程度,都應該取決于當事人的意愿,法院不能依所謂的“職權”而越俎代庖。
而且,在厭訴、無訴的中國傳統文化下,卷入訴訟,不論是原告抑或被告,亦不論是勝訴或是敗訴,都不見得是件光彩的事。如果敗訴了,當然是承認自己有過錯;即便是勝訴了,也可能會落下好斗、爭強好勝的“壞名聲”。事實上,糾紛,尤其是民事糾紛,在實質上仍屬于當事人的私事,不當然地具有公共性質,因而圍繞糾紛解決而形成的裁判文書,亦不當然地具有公共性質。就此而言,網上公開裁判文書就與當事人的利益具有重大關聯,自然理應得到當事人的同意。
因此,筆者認為,裁判文書的全文上網原則上應首先征求當事人的意愿:如果當事人愿意公開,則應按照其意愿進行公開;如果當事人不愿意公開,則除非有其他更重要的理由,否則就不應當公開。事實上,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愿,也是個人信息主體自決權(individual’s control of information)的要求。B17
二、比例原則下的隱私權與知情權之協調
在決定是否通過網絡公開裁判文書時,征求當事人的同意實際上是尊重當事人隱私權的體現。但當事人的隱私權亦非絕對,其仍要受到社會公共利益的限制。而在網上公開裁判文書的過程中,社會公共利益又往往是通過知情權的形式出現的。
在普通民事案件中,由于其實質是當事人的私人糾紛,通常不會涉及社會的公共利益,即此時原則上不能承認社會公眾對民事案件的裁判文書享有知情權。但是在一些公益訴訟以及刑事訴訟中,相關的裁判文書就可能因為具有公共性質,而會涉及公眾的知情權問題。特別是在刑事訴訟中,由于《刑事訴訟法》以保護國法(刑法)為目的,關涉公共利益。B18因而,相較普通民事訴訟而言,刑事訴訟具有更為強烈的公共服務功能。B19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改革委員會隱私問題小組委員會亦認為,刑事定罪記錄是公共記錄,而不可能是私事。B20
這里需要指出的是,不能僅僅因為刑事案件與公共利益有關而將刑事案件裁判文書的所有內容全部上網。從社會的角度來看,使公眾知曉刑事案件的相關情形主要是為了預防犯罪。但是,當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被判處刑罰后,其通常已經失去再次威脅公共安全的能力了。相反,一覽無遺地公開裁判文書,則很可能會使被告人遭受“雙重處罰”——在刑期執行完畢后,無法正常返回社會。正如法國國家資料處理及自由委員會主席Gentot所指出的那樣:雖然有很充分的理由去公開關于判刑的資料,但是匯編、儲存及保管這些刑事紀錄的過程必須保密,否則諸如重新融入社會及更生精神等重要價值(簡單來說,就是忘記過去的權利)便會嚴重受損。B21
在著名的Lebach案中,德國法院也特別強調了“使罪犯重新融入社會”這一利益的重要性。聯邦憲法法庭指出:即使是一個罪犯,其仍然是社會的一個成員。他的人格權依舊受憲法保護。如果有關罪犯已被檢控并被刑事法庭判定有罪,那么引起公眾關注的罪行,在事實上已經按照公眾利益的需要而受到了社會的應有處罰。因此,在正常情況下沒有充分理由再去增加、繼續或再次侵犯該罪犯的私人領域。B22德國聯邦之所以高度關注被告人的隱私,并將被告人重返社會的問題作為考量是否公開被告人信息的一項重要衡量標準,主要是因為個人的再社會化是人格權所保護的重要權利,其目標是使被公開的對象能夠在社會中立足并適當主張權利。因此,此種權利若遭受相當程度的損害,即構成對其人格權的侵害。B23
上述認識在其他國家亦被贊同。在Melvin v. Reid 案中,美國法院總結認為,凡是那些已經努力改過自新的人,社會都應該讓他在正確的道路上繼續前行,而非讓他重返羞恥或罪惡的生活。B24在Briscoe v .Reader’s Digest Association Inc. 案中,法庭則進一步解釋說:“法律程序一旦終止,而疑犯或罪犯亦已經被釋放,公開疑犯或罪犯的身份通常無助司法工作。公開他的身份不再能夠引導證人挺身而出,亦不再對受害人有幫助。除非他另外做出一些與該事完全無關的事情,使他再次受到公眾注意,否則這樣做對公眾的唯一‘好處’通常只是滿足公眾的好奇心。”B25新西蘭的判決也特別指出,已公開的事實(例如過往的定罪紀錄)隨著時間的推移,是可以變為私人事實的。B26英國《1998年資料保護法令》(Data Protection Act 1998)則規定,關于個人刑事紀錄的資料屬于七類不能公開的“敏感個人資料”之一。
必須強調的是,即使是在刑事訴訟中,上述介紹僅表明網上公開裁判文書也應對被告人的隱私權予以適當關注,而不是說基于隱私權的保護就可以將相關裁判文書一概不予公開。換言之,如果裁判文書中既含有不應當公開的隱私內容,又包含有應當公開的公共內容,那么比較妥當的做法就是:在公開之前,對裁判文書作技術處理。這就是所謂的可分割性原則。自比較法而論,很多國家的信息公開立法都體現了這一原則。比如《日本行政機關擁有信息公開法》第6條第一款規定:“被請求公開的行政文件中記錄有不公開信息時,記錄有該不公開信息的部分容易被區分和除去的,行政機關的首長應將已除去該部分內容后的其他部分向公開請求人公開。但是,除去該部分內容后的其他部分未記錄有意義的信息的,不受此限制。”實際上,我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22條也規定:“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的內容,但是能夠作區分處理的,行政機關應當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信息內容。”立法之所以確立可分割性原則,其主要目的是為了保證隱私利益不受影響的前提下,充分保證公眾知情權的實現。可見,可分割性原則合乎比例原則,是一種比較妥當的利益平衡方案。
三、個人信息的“可識別性”原則
適用可分割性原則的前提是判定裁判文書中的哪些內容屬于不應公開的隱私信息?而作此判斷的標準就是個人信息的“可識別性”。所謂“可識別性”,就是指個人數據信息與其主體存在某一客觀確定的可能性,即通過這些數據信息能夠把當事人直接或間接地辨認出來,不論是單個的還是集合的,也不論是主體自己顯示的,還是他人通過一定方式推演出來的。B27據報道,1999年美國新罕布什爾州的一位高中生被害,兇手就是從網上購買到她的社會保障號碼進而查到她的地址才找到她的。B28在我國臺灣地區,也曾頻繁發生歹徒利用所掌握的個人信息進行敲詐勒索的案件。B29由此可見,在網上公開裁判文書的過程中,我們應當特別注意保護那些具有“可識別性”的個人信息。
那么,裁判文書中哪些內容屬于具有“可識別性”的個人信息,對此的判斷需要就個案的具體情形來決斷。不過,域外相關做法也值得參考。1974年美國《隱私權法》規定,個人記錄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的姓名或其他標識而記載的一項或一組信息”。其中,“其他標識”包括別名、照片、指紋、音紋、社會保障號碼、護照號碼、汽車執照號碼以及其他一切能夠用于識別某一特定個人的標識。而從美國的司法實踐來看,下列隱私受到隱私權保護:婚姻狀況、子女地位和合法性、福利救濟、家庭糾紛與名譽、身體健康狀況、出生日期、、國籍狀況、社會保險號、刑事犯罪歷史、性取向等。B302007年12月1日生效的聯邦上訴程序規則、聯邦破產程序規則、聯邦民事程序規則和聯邦刑事程序規則,則要求將法院文書檔案中的下列個人身份信息予以屏蔽:個人的社會保障號碼、納稅人識別號、未成年人的姓名、金融賬戶號碼、出生日期以及在刑事案件中的家庭住址。實際上,我國的一些法院也規定,裁判文書涉及當事人通訊地址、家庭情況、身份證號碼和企業代碼的一律刪除。B31
在此需要專門討論的是,當事人,尤其是自然人的姓名是否也應當予以屏蔽,從我國現有情況來看,即使是做得比較好的法院也沒有將裁判文書中當事人的姓名予以遮蔽。比如,按照河南省的做法,如果當事人為自然人的,仍應保留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和年齡。
在我國臺灣地區,早在1998年網上公開裁判書全文時就對當事人欄后的出生年月日、身份證號、住址予以了刪除。從2003年6月起,則開始遮隱裁判書全文中的身份證號,2005年10月又對當事人住址的鄉、鎮、街道名予以了遮蔽。但民眾仍不斷反映,因裁判書中公開姓名造成其困擾,希望進一步遮隱姓名。為此,“司法院”經多次開會研商后,決定裁判書公開宜盡量隱匿個人資料,以兼顧當事人隱私。于是,2007年臺灣地區“司法院”規定,除律師、公司、機關行號等不替換外,其余當事人的姓名均以“甲OO”、“AOO”等代號依次替換。B32也就是說,裁判文書中的自然人姓名也應予以遮蔽。不過,這一做法卻引起了島內媒體和學界的強烈反對。媒體和學者認為,此舉使判決缺乏可讀性,并不當限制了新聞采訪權利和民眾的“知情權”。B33因而,在2008年5月提出的“法院組織法修正草案”又對此特別提出修正,要求仍應公開自然人的姓名。2010年11月29日,臺灣地區“司法院”新通過的有關裁判書公開方式的修正案規定,即日起,民眾可以直接以當事人的姓名查詢11月26日以后公開的裁判書。
其實,自比較法而論,就是否應當公開當事人姓名的問題,各個國家和地區并未統一。比如,澳門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通過網絡公開的判決書中就用甲、乙、丙等類似的符號來代替當事人姓名。另外,日本、英國的法院在網上公開判決書時,也會用A、B來替代當事人的姓名。而德國的法院在以網絡形式公開判決書時,則干脆僅以“原告”、“被告”等稱之。但是,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等國的法院在網上公開裁判文書時卻沒有將當事人的姓名予以遮蔽。
應當說,單純公開姓名一般是不構成侵權的,但在裁判文書中公開姓名,卻可能會使公眾將姓名與案情相互對照,從而識別出當事人的身份,進而有損其名譽或使其受到其他不利影響。換言之,由于姓名是具有“可識別性”的個人信息,B34因此,在公開裁判文書的同時一并公開姓名,在很大程度上就會使原本屬于私人的訴訟和判決變為公開。所以,荷蘭國家登記署就主張,在出版判決時,應將當事人姓名從判決中隱去。B35
除了姓名、身份證號等具有“可識別性”的個人信息以外,還有一些雖不具備“可識別性”,但若被公開則很可能會損害個人利益的信息也是需要保護的。比如,民事判決中高額的損害賠償金以及離婚案件中的具體細節,都不應當通過網絡予以公開,以免危及當事人的人身安全。實際上,日本《信息公開法》第5條第1項所規定的不公開的信息也包含兩個部分,即“與個人相關的信息中,包含姓名、生日以及其他可以識別特定個人的信息(包含與其他信息相互對照時可以識別特定個人的信息)或雖不能識別特定的個人信息但因公開可能損害個人權利利益的信息。”而高額損害賠償金以及離婚案件中具體細節的公開,就很可能會給當事人的利益帶來危險。
當然,基于隱私保護的需要而在裁判文書中隱去當事人的姓名等個人信息亦非絕對。實際上,是否隱蔽當事人姓名的問題主要還是一個利益衡量的問題。因此,基于公共利益的考慮,有些當事人的姓名等個人信息是應當被公開的,比如公眾人物或者公益訴訟中當事人的姓名就有必要公開。如此看來,個人信息的“可識別性”就不僅僅是一個單純的事實認定問題,亦有了價值判斷的色彩。而決定這一價值判斷的基本標準就是“比例原則”。B36
四、“被動”人群的特殊保護
除了當事人的隱私權需要保護以外,還需對一些特殊群體的隱私保護問題予以特殊關注。首先是刑事案件被害人的隱私保護。應當承認,無論案件的性質如何,被害人的隱私都不屬于社會公眾知情權的對象。申言之,對于被害人及其家屬而言,被害人的姓名、地址及其他個人信息,都是可以讓其感到尷尬或悲傷的訊息;而對于社會公眾而言,被害人的信息只不過是其閑聊的話題而已。特別是性犯罪等暴力犯罪的被害人,不加遮掩地對其個人信息予以公開,無異于對其精神的再次傷害。在Regina v. Canadian Newspapers Co Ltd.案中,B37加拿大最高法院就認為,為保護被犯的人的身份,使其不會因為被廣泛報道而精神受創,引致尷尬和受辱,并希望借此以鼓勵他們挺身而出舉報罪案,所以應當禁止性犯罪案件受害者的資料。正是由于認識到被害人隱私權保護的特殊需要,所以歐洲議會部長委員會曾專門建議各成員國的政府按照下述指引,檢討國家的法例及實際做法:“政府制訂(與調查和審訊刑事案有關的)資料政策和公共關系政策時,應該適當地考慮到有需要保護受害者,以免有過分影響他的私生活或尊嚴的報道出現。如果有關罪行的類型或受害者的特殊地位(或他的處境和人身安全)令他需要受到這種特別保護,判決前的審訊便應該以非公開形式進行,否則當局應該在適當的范圍內限制個人資料的披露或;當表面上有這個需要,特別是如果案件涉及有組織罪行的話,受害者及其家人便應該受到有效的保護,以使他們不會受到恐嚇,也不用面對作案者報復的危險。”B38
其次是證人的隱私權問題。在R v .Socialist Worker Printers and Publishers Ltd. exparte AG案中,Widgery大法官指出,“如果庭審是公開的,而只有證人的姓名沒有披露,則公眾旁聽所帶來的好處幾乎是齊備的,因為此時公眾唯一不知道的是證人的名字。但很多時候除了因為病態的好奇心之外,公眾根本不理會證人的名字。審訊的實際進程,即被告人成功辯護與否,也不取決于這些事情。”B39在筆者看來,即便為了確保證人證言的真實性,要求證人應當出庭,但也不能認為可以將證人的隱私通過網絡的方式無限制地、永久性地公布于眾。如果是這樣,就會阻嚇很多證人出庭作證。正是基于這樣的考慮,加拿大《刑事法典》第486(4.1)條就規定,法庭可以在任何刑事法律程序[但與法典第486(3)條所指明的罪行有關的法律程序除外]頒令,指示不得在任何文件或廣播時段公開受害者或證人的身份(或公開可以披露他們身份的資料)。
最后是未成年人的隱私權問題。鑒于兒童心智發育不完全,辨識能力低下,容易受到不法侵害,因此,很多國家的立法都對兒童的隱私權利給予特殊保護。B40比如,美國早在1998年就制定了《兒童網上隱私保護法》。在我國,雖然《未成年人保護法》對兒童的隱私給予了一定的保護,但是就網上公開判決書的實際情況來看,很多離婚判決書、調解書都沒有將未成年人的姓名等個人信息予以隱蔽,未成年子女的個人信息被毫無保留地通過網絡公開了。這顯然存在極大風險,并且也不利于兒童的成長,必須予以糾正。
事實上,之所以要對被害人、證人以及未成年人的隱私給予特殊保護,根本的原因仍在于維護其對個人信息的自決權。因為被害人、證人參與訴訟,并由此而使其個人信息被載入案件的裁判文書,均非其自愿的結果。換言之,被害人、證人參與訴訟是“被動”的,因此有必要保護其信息自決權。而作為未成年人而言,由于其尚不具備完全行為能力,無完全的認識和判斷能力,因此,未成年人的個人信息被載入裁判文書也是缺乏自愿的。
五、調解書的不公開原則
在我國,法院調解曾一直被視為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的一種方式,甚至被基層法院作為解決民事糾紛和輕微刑事案件的一種主要工作方式。由此就導致在實踐中經法官主持而達成的調解書會被當然地視為法院裁判文書的一部分。因此,網上公開裁判文書也就自然地包含了調解書的公開。比如《巢湖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判文書網上公布管理暫行辦法》第3條就明確規定:“本辦法所稱生效裁判文書是指本院辦理的訴訟案件和執行案件所作出的生效判決書、調解書和裁定書。”又如上海高級人民法院制定的《全市法院關于涉外商事、海事生效法律文書上網規范》也明確規定,生效的涉外商事、海事案件的判決書、裁定書及調解書都應在中國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審判網上。實際上,我們通過很多法院的網站也能查閱到大量的調解書。
基于糾紛的性質特別是民事糾紛的私人性質,如果法院是在當事人自愿的基礎上進行調解,則實屬正當。但問題在于,由此而達成的調解書是否就必然要求公開?從本質上說,調解是雙方當事人合意解決糾紛的活動,屬于意思自治的范疇,法院只是居中斡旋,或者提出解決方案,以促使當事人達成合意。B41“像這種第三者(調解者)始終不過是當事人之間自由形成合意的促進者,從而與能夠以自己的判斷來強制當事人的決定者區別開來的場面,可以視為調解過程的基本形態”。B42可見,調解與審判在本質上是兩種根本不同的解決糾紛的方式,調解并不屬于法院行使審判權的方式。因此,我們完全可以將調解書理解為當事人在糾紛發生后達成的一項協議。既然調解書本質上是屬于“私契”,則又有何自動公開之理?就此而言,審判公開并不意味著由法院主持的調解也要公開,或者說,網上公開裁判文書并不當然包含調解書的上網。當然,如果當事人愿意在網上公開調解書,則另當別論。
六、結論與建議
學者曾將網上公開裁判文書視為最低限度的司法公開要求,同時也是一項惠而不費的并具有實質意義的司法改革舉措。B43然而,福禍相依,網上公開裁判文書在便利知情權實現的同時,也對隱私權造成了重大威脅。就此而言,化解網上公開裁判文書風險的關鍵就在于妥當地協調知情權與隱私權的矛盾。
在現代社會,基于人性尊嚴之維護、個人主體性之確保以及人格之自由發展,隱私權已經成為人民不可或缺的一項基本權利。因此,基于隱私權的特殊價值,筆者主張當事人對于裁判文書的全文上網享有同意權。當然,如果裁判文書涉及公共利益,B44則當事人的隱私權亦應受到限制。但是這一限制應當符合比例原則,不得過度。按照比例原則的要求,筆者引入了“可分割性原則”來協調隱私權與知情權的沖突。也就是說,即使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應當通過網絡公開裁判文書,那么對于當事人的姓名、生日以及其他可以識別特定的個人的信息(包含與其他信息相互對照后可以識別出特定個人的信息)或雖不具備“可識別性”,但若被公開則很可能會損害個人利益的信息也不應予以公開。此外,被害人、證人、未成年人這類“被動”人群的隱私利益應予特殊保護。最后,基于調解書的“私契”性質,筆者亦不主張通過網絡來予以公開。
注解
① 萬學忠:《中國司法透明度年度報告 公開裁判文書給力》,載《法制日報》2012年2月21日。
② 蘇力教授雖然對裁判文書的上網提出了質疑,但也主要是從成本與收益的比較視角來展開的。參見蘇力:《謹慎,但不是拒絕——對判決書全部上網的一個顯然保守的分析》,載《法律適用》2010年第1期。
③ 但也有不同意見,認為不公開審理與不公開判決是有差異的。參見李友根:《裁判文書公開與當事人隱私權保護》,載《法學》2010年第5期。
④ 參見郭美松:《民事公開審判原則的相對性》,載《理論與改革》2005年第1期。
⑤ 參見邱聯恭:《程序制度機能論》,三民書局1996年版,第243頁。
⑥ 羅小平:《當事人不公開審理選擇權的探討》,載中國知網(中國優秀碩士學位論文數據庫):江西財經大學2006年碩士學位論文,第17頁。
⑦ Dep’t of Air Force v. Rose, (1976)425 U.S. 352, 380-81.
⑧ Anita L. Allen, Dredging Up the Past: Lifelogging, Memory, and Surveillance, (2008)75 U. CHI. L. REV,p.47.
⑨ E Paton-Simpson, Private Circles and Public Squares: Invasion of Privacy by the Publication of “Private Facts”, (1998) 61 MLR ,p.327.
⑩ Daniel J. Solove, Privacy and Power: Computer Databases and Metaphors for Information Privacy, (2001)53 STAN L. REV. p.1456.
B11 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課題組:《公開審判制度調查報告》,載《法律適用》2007年第7期。
B12 參見《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判文書網上公布試行辦法》、《巢湖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判文書網上公布管理暫行辦法》、《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判文書網上公布試行辦法》。
B13 參見《憲法》第125條。
B14 參見張永泉:《司法審判民主化研究》,中國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162頁。
B15 李嬋媛:《尋找“公開審判”的黃金分割點》,載《湖南公安高等專科學校學報》2008年第5期。
B16 [美]韋恩·R.拉費弗等:《刑事訴訟法》(下),卞建林、沙麗金等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第1196頁。
B17 Caren Myers Morrison, Privacy, Accountability, and the Cooperating Defendant: Towards a New Role for Internet Access to Court Records, New York University Public Law and Legal Theory Working Papers, 2008, p.34.
B18 [日]高木豐三:《日本民事訴訟法論綱》,陳與年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6年版,第13頁。
B19 陳智:《民事公開審判制度的理論探討及實證研究》,載中國知網(中國優秀碩士學位論文數據庫):蘇州大學2008年碩士學位論文,第8頁。
B20 參見《侵犯私隱的民事責任》11.65、11.70。
B21 Michel Gentot, Access to Information and Protection of Personal Data, in the HK Privacy Commissioner’s Office: 21st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Privacy and Personal Data Protection, 14 september 1999, p.207.
B22 B S Markesinis, A Comparative Introduction to the German Law of Torts, Oxford: Clarendon Press, 1994, p.390.
B23 參見陳耀祥:《論大眾傳播媒體報道SARS疫情與人格權保護之沖突》,載《臺灣海洋法學報》2004年第2期。
B24 297 P 91, p.93 (Cal Dist Ct App, 1931).
B25 57 ALR3d 1, p.9.
B26 Tucker v. News Media Ownership Ltd (1986) 2 NZLR 716 ,pp.731—733.
B27 蔣坡主編:《個人數據信息的法律保護》,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8年版,第4頁。
B28 前引B27,第22頁。
B29 參見田禾主編:《亞洲信息法研究》,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第143頁。
B30 李廣宇:《政府信息公開訴訟:理念、方法與案例》,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97—98頁。
B31 參見《巢湖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判文書網上公布管理暫行辦法》第6條。
B32 資料來源:http:///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job_id=123905 &article _category_id =2070& article_id=60107,訪問時間:2012年3月1日。
B33 李惠宗:《裁判書上網公開與個人信息自決權的沖突》,載《月旦法學雜志》第154期。
B34 參見王志榮編著:《信息法概論》,中國法制出版社2003年版,第331頁;前引B29,第89—90頁。
B35 徐昕:《信息時代的民事訴訟:一個比較法視角》,載《司法改革論評》(第2輯),中國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
B36 對于比例原則的展開,詳見蔡宗珍:《公法上之比例原則初論——以德國法的發展為中心》,載《政大法學評論》1999年第62期;姜昕:《比例原則研究:一個的視角》,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B37 52 DLR (4th) 690 (1988).
B38 Recommendation No R(85)11 of the Committee of Ministers to Member States on the Position of the Victim in the Framework of Criminal Law and Procedure, adopted on 28.6.1985.
B39 (1975) 1 QB 637, 651-652.
B40 參見張新寶主編:《互聯網上的侵權問題研究》,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第221頁。
B41 劉敏:《論司法公開的擴張與限制》,載《法學評論》2001年第5期。
B42 [日]棚瀨孝雄:《糾紛的解決與審判制度》,王亞新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4年版,第13頁。
B43 參見賀衛方:《建設透明法院》,載《南方周末》2003年5月8日;賀衛方:《判決書上網難在何處》,載《法制日報》2005年12月15日。
B44 這種公共利益首先是基于裁判文書的性質而生的,比如刑事案件的裁判文書就要比民事案件的裁判文書要更可能會涉及公共利益。另外,即使是民事案件的裁判文書也可能會因為法學研究的需要而涉及社會公共利益。正如患者的隱私也可能會因為醫學研究之公共利益的需要而被公開。但這種公開顯然是應當受到限制的。協調二者的基準即是比例原則。
Restraint of Right to Privacy on Publication of Case Judgments Online
為“提高”不舍晝夜
據記者了解,在這次最高規格的研討會上,大會特邀了方丕華、方全、郭繼鴻、黃從新、劉仁光、盧喜烈、馬長生、王方正、楊虎、楊鈞國、楊延宗、楊躍進、張海澄、張澍、周金臺等國內心血管領域的專家學者蒞會,就基礎心電圖、起搏心電圖、急重癥心電圖、無創心電學技術新進展、心臟性猝死、暈厥、心律失常相關進展和最新國際指南解讀等50余個專題,展開了全方位的探討和交流,并向與會代表講授各自在臨床實踐及學科研究方面的新成就和臨床診療方面的豐富經驗。
談及這次研討會召開的背景,方丕華教授回顧說:“實際上,自2006年開始,中華醫學會心電生理和起搏分會與我們中國醫學科學院阜外心血管病醫院,就已成功舉辦了七屆‘全國心律失常與心電學新進展研討會’。歷屆研討會的成功召開,都讓廣大普通內科醫師、全科醫生、心內科醫師及心電圖工作者,逐步了解了心律失常與心電學的新進展,并通過參加這個研討會,提高了心律失常與心電學方面的專業知識和臨床診療水平;所以,過往的每一屆研討會,都獲得了來自全國的廣大學員和專家代表的普遍好評和高度贊賞……”
方丕華教授繼續說:“在上幾屆研討會取得豐碩成果的基礎上,我們再次舉辦了2013年度國家繼續教育項目——第八屆‘全國心律失常與心電學新進展研討會’,并又一次迎來了全國各級臨床醫師和廣大的心電圖工作者踴躍參加。”
而作為本次研討會執行主席之一的方丕華教授,在繁忙的會務工作之余,不僅主持了多場專題學術研討,還做了多場專題學術報告。方丕華教授的辛勞與忙碌,我們從他的會議日程表上即可窺見一斑——
6月9日,方丕華教授在本次研討會分設的“心律失常進展”論壇上,不但主持了本論壇,還相繼做了《疑難心電圖薈萃與專家點評》《冷凍消融治療難治性心律失常的臨床應用》《心律失常最新研究進展》等的專題發言及學術報告;
同日,他主持了本次研討會分設的“基礎心電圖”論壇,并在該論壇上做了題為《心向量和心電圖產生原理》的專題學術報告;
同日,他在本次研討會同期舉行的“第二屆心電圖讀圖爭鋒賽”上出任主席,主持了“基礎心電圖”爭鋒大賽,并做現場點評發言。
6月10日,他繼續出任“第二屆心電圖讀圖爭鋒賽”主席,并主持“心電圖讀圖爭鋒大賽”,同時做了現場點評發言;
同日,他在本次研討會分設的“急重癥心律失常與心電圖”論壇上作題為《疑難心電圖薈萃與專家點評》專題報告。
6月11日,方丕華教授繼續主持本次研討會分設的“基礎心電圖”論壇,并在該論壇上做題為《寬QRS波群心動過速的鑒別診斷》的專題學術報告……
從上述有關方丕華教授的滿滿的會議日程中即可看出,在為期3天的研討會上,方丕華教授可以說是“不舍晝夜”,并傾其全部的激情和熱忱,在為大會的組織工作全身心地付出的同時,還以其多年豐厚的學術積淀為基礎,向與會代表傳授著他在臨床科研等方面所取得的寶貴經驗。
談及他如此不辭勞苦的原因和動機,方丕華教授感慨地說:“眾所周知,心電檢測對心律失常的臨床診治及其病理研究,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然而,在我國從事醫療衛生工作的861萬人員中,真正在一線從事心電圖的醫務工作者,只有將近10萬人;即使在這區區不足10萬的醫務人員中,真正精通心電監測的醫生所占在職醫生總數的比例也非常低;而另一方面我們面臨的問題是,隨著現代診療技術日新月異的迅速發展,人們對日常應用最廣泛、最基本的心電圖技術的重視程度卻有所下降,這是導致精通心電圖的醫生占在職醫生總數的比例非常低的原因之一。”
談到這里,方丕華醫生話鋒一轉說:“從心電圖對臨床診療工作的重要性來說,心電圖工作者、全科醫生、內科醫生、醫學生,甚至心血管專科醫生,都需要學習和提高心電圖知識。因為心電圖對許多疾病都有輔助診斷的作用,特別是對冠心病和心律失常的診斷作用更大,多數情況下,是確診相關疾病的重要依據。這就是為什么我們要堅持舉辦‘全國心律失常與心電學新進展研討會’和‘心電圖讀圖爭鋒賽’的主要原因之一。我們期待通過每一次的研討會和爭鋒大賽,能夠全面促進心電學領域的新概念、新技術、新進展和新成果的推廣應用和提高。這實際上就是我不遺余力地參與這類學術交流和研討活動的最重要的宗旨和動機……”
為“規范”鍥而不舍
采訪前記者還了解到,在前不久的2012年4月26日至29日,由中華醫學會心電生理和起搏分會主辦的第七屆全國心電學與心律失常新進展研討會在北京召開,方丕華教授仍出任大會執行主席。據記者了解,第七屆全國心電學與心律失常新進展研討會專家陣容同樣強大、研討內容同樣豐富,講者的結構和課題設置的亮點十分獨到和精彩。
談及那次學術盛會,方丕華教授回顧說,那次大會邀請了近百名國內活躍在心電學和心律失常領域的專家學者進行專題發言和研討。會議就“心電圖基礎與心律失常”、“起搏心電圖”、“心電圖學新技術”、“急重癥心律失常與心電圖”、“心電圖學與心律失常相關指南解讀 ”等方面,進行學術交流和經驗分享;內容涉及心電圖基礎知識、心律失常診斷基礎、起搏心電圖的閱讀和故障識別和處理、心源性猝死的診斷和預防、暈厥、遺傳性心律失常的診治、各種心律失常的導管消融、急性冠脈綜合征、肺栓塞等急重癥心電圖的診斷、心肺功能運動試驗等50余個專題,涵蓋心電學和心律失常領域的各個方面,全面展示了近年來心電學和心律失常領域的新概念、新技術、新進展和新成果。
方丕華教授繼續介紹說:“從剛剛我談到的會議內容設置情況可以看出,‘心電圖學與心律失常相關指南解讀’是那次會議的主要研討內容之一;同時,有關心電學和心律失常的國際指南的解讀內容,也在那次研討會上占了很大的比重,這是因為那些指南都是由國際上各種專業學會組織許多國際上著名的頂尖級專家,在總結了目前所有重要研究成果后提出的規范化文件,它們對指導基層臨床診治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我們在那次會議上邀請專家結合我國國情,對那些重要的指南進行解讀,對認識、應用和推廣指南,使我國在這些醫學領域的發展水平與國際接軌,讓我國廣大患者接受符合國際指南的規范化診治方案,進而根據相關指南和專家共識,規范這一學術領域的各種‘亂象’,提高我國在相關領域的診療水平,有著非常重要的意義!”
在采訪中,談到“規范”問題,方丕華教授特別強調了在房顫治療過程中必須規范化,無論是在抗凝治療和抗心律失常中藥物的使用,還是射頻消融的應用,都必須遵循指南的重要觀點。
方丕華教授特別指出:“大家都知道,房顫分藥物治療和介入治療兩大類方式。在臨床上,藥物治療一般大家都比較熟悉。在2006年的ACC會議上推出了房顫的藥物治療指南,對房顫治療有詳細的規定,而且在中國房顫的治療結合中國的國情與國際接軌方面,中國的心內科醫生們做了很多工作,但介入治療就另當別論了。介入治療分為‘導管消融治療’和‘外科微創手術治療’兩大類。外科微創手術治療是在不開胸的情況下用微創的方法,經過胸壁小的切口進行微創治療,也是消融手術,只是經過胸腔的途徑,切一個小口進行治療。目前,我們阜外醫院和安貞醫院及一些具備技術力量的大醫院,都有相應的專家進行這方面的工作,但在基層醫院,就亟需在這方面進行普及、提高和規范了。這也是我們目前需要努力工作的原因之一……”
為“學術”上下求索
從方丕華教授的從業經歷中可以看出,他于1982年畢業于湖南醫科大學醫學系,畢業后一直從事內科醫療臨床工作。自1992年起,方丕華教授即在中國協和醫科大學專攻心血管內科和臨床電生理,并先后獲得碩士和博士學位。自1993年開始,方丕華教授先后對冷凝消融治療心肌梗死后頑固性室性心動過速和激光消融治療心律失常進行了深入研究,填補了國內在這一領域的空白。1998年10月至2001年9月的3年間,方丕華教授先后在意大利著名的Insubria大學和美國的Wake Forest 大學醫療中心從事博士后研究,主攻心律失常的標測和介入治療。他在著名的意大利電生理學家Salerno教授和美國的Fitzgerald教授的指導下,對心電生理的各種標測技術Carto標測、非接觸標測和超聲標測技術進行了系統、深入的研究。2001年年底學成回國后,專門從事心臟起搏和心律失常的介入治療。此外,方丕華教授還在國內率先應用先進的CARTO三維標測系統指導不適當竇性心動過速、反復單形性室速及房顫的射頻消融,在國內率先開展冷凍消融的基礎研究和冷凍導管消融室上速等,均達到了國際先進水平……
從上述資料即可看出,方丕華教授在心律失常和心電學領域建樹頗豐。據記者了解,近些年來,方丕華教授尤其是在無創心電學方法對心臟性猝死進行危險性分層方面,做了大量的研究。當記者問及他在該領域所取得的新進展以及對于心電監測在疾病診斷中的應用等方面都做了哪些探索時,方丕華教授首先介紹說:“猝死,是指各種原因引發的急性癥狀出現后1小時內的死亡。猝死占總死亡的15%至20%,嚴重威脅著人類的生命安全。在導致心臟性猝死的疾病中,冠心病占 80%;而心臟性猝死的直接原因主要是心律失常,約占88%。其中室性心動過速占62%,尖端扭轉性室速占13%,特發性室顫占8%,緩慢性心律失常占17%。心臟性猝死發生后,通過心肺復蘇能夠救治患者的時間非常短暫,總共約10分鐘,每延誤1分鐘,搶救成功的希望就減少十分之一。目前,盡管學界在藥物治療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公認救治心臟性猝死的唯一有效方法,是植入心臟轉復除顫器……”
方丕華教授繼續說:“實際上,心臟性猝死在相關疾病如心梗后心功能減退患者中發生率較高,但是,心梗后心功能正常或輕度減退者的基數則相對較大,因而發生于這類人群的心臟性猝死的數量反而大于前者。這就導致一般的心電學檢測方法在預測心臟性猝死時的敏感性和特異性都不高。那么,如何從茫茫人海中找出具有潛在心臟性猝死危險的患者,并確定哪些患者需要積極的干預治療和需要植入心臟轉復除顫器呢?這是醫學研究者一直探討的問題。”
方丕華教授介紹說:“基于上述情況,近些年來,我們主要是聯合應用無創心電學技術如心室晚電位、心率變異性、竇性心律震蕩和T波電交替等觀察其對心肌梗死后患者猝死的預測作用。經過大量研究我們發現:急性心肌梗死后1到4周內檢測到異常時域T波電交替的患者,發生心臟性猝死的風險較高,若結合其發生的頻率,可有助于進一步提高預測能力。我們這些研究中的部分相關的研究成果,已發表在了美國心電學雜志上。”
同時,方丕華教授長期從事導管射頻消融治療方面的研究,因此,在采訪中,他還談及了如何把握房顫射頻消融治療后服藥物及抗凝治療和抗心律失常藥物治療的相關問題。
方丕華教授認為:“對于射頻消融后的抗凝治療,我們的原則跟國際指南是一致的,要求房顫射頻消融后無論有無房顫都應該抗凝至少兩個月;如果患者條件允許的話,就堅持服用三個月;如果患者條件不允許、或者比較差的情況下,就至少服兩個月;如果患者房顫發作了,就需要長期堅持服用。而對于射頻消融后的抗心律失常的治療,在手術過程中,如果發現患者的心房肺靜脈的觸發點非常明確,發現患者某個肺靜脈里面有早搏頻發的誘發房顫,可在我們消融過程中早搏消失了、房顫終止了,對于這類觸發機制比較明確的病人,我們消融以后抗凝的藥物還需要服用,但先不服抗心律失常的藥物;如果在手術過程中沒有發現明顯的觸發灶,就進行常規環肺靜脈隔離的手術,然后給病人常規服抗心律失常的藥物三個月。”
談到導管消融手術治療問題,方丕華教授介紹說:“我們阜外醫院從2000年前后就開始進行房顫的射頻消融,到現在為止已經做了數千例的手術了。而根據病人的房顫類型,射頻消融的效果也不一樣,現在效果最好的是陣發性房顫,成功率能達到90%左右。沒有明顯的器質性心臟病的陣發性房顫,我們主要是在carto的指導下進行環肺靜脈的隔離。這種方法對陣發性房顫的效果是非常好的,但術后還是有復發的,有一部分患者需要做第二次手術,80%到90%的病人一次就做好了,很少部分病人需要做第二次手術。現在做第二次手術的很多病人是早期時候的手術病人,那個時候房顫手術技術還不像現在這樣成熟,隔離的時候包括使用的功率、溫度都沒有現在控制的這樣好。當時很擔心出現并發癥,相對現在要謹慎、保守一些,但現在我們經過多年的探索,已經了解了它的安全性,這樣治療的一次成功率就大幅度提高了……”
方丕華教授還介紹說:“我在擔任檢測中心主任期間,還兼任著我院心律失常22B病房主任,主要從事心律失常疾病的診斷、治療和研究工作。我們科室技術力量雄厚,治療水平精湛,充分發揮了阜外醫院的技術特色及技術優勢,整個團隊貫徹‘以病人為中心’的指導思想,以嚴謹負責的工作作風、熱情謙和的工作態度,形成了臨床綜合實力及科研水平都很高的團隊。目前,我們已開展最前沿的心律失常介入診療手術,包括導管射頻消融術、冷凍消融、心臟起搏器、三腔起搏器和埋藏式自動心臟復律除顫器植入術及感染起搏電極導管拔除術等。目前,我們以介入性心血管病治療為重點,使醫療、教學、科研各方面得以全面發展;承擔了北京市、國家、部委等多項研究項目,還承擔了全國進修醫師、碩士生及博士生的教學和培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