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3-23 15: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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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對被保險人的生命或身體所具有的經濟利害關系,即被保險人的生命或身體遭受傷害或被保險人生存到一定年齡時,均會使投保人在經濟上的支出增加。例如,在一定的親屬關系之間、生意合伙人之間、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雇主與雇員之間、單位與員工之間,就存在這種經濟利害關系。但是,上述經濟利害關系在實際上不一定都可以構成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52條規定,除了投保人對自己具有無限的保險利益外,我國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僅存在于一定的親屬關系之間,即投保人只對配偶、子女、父母以及與其有撫養、贍養或者扶養關系的其他家庭成員和近親屬具有保險利益。至于生意合伙人之間、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雇主與雇員之間、單位與員工之間,雖然在經濟上具有利害關系,但是并不構成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52條的規定,沒有保險利益的個人之間或集體與個人之間要訂立人身保險合同,不管雙方是否具有經濟利害關系,必須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這種被保險人同意他人或集體為其投保人身保險的法律事實,被視作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與上述一定親屬關系之間的保險利益在效果上是相同的。從理論上講,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的投保人,可以為被保險人投保人身保險,不需經被保險人同意。但是在實際上,具體投保哪種人身保險,就要看法律是否規定要經被保險人同意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五條就規定,除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外,投保人為被保險人投保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必須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值得注意的是,同意投保人為自己投保人身保險與同意投保人為自己投保哪種人身保險是有區別的。我國現行的人身保險投保單一般有被保險人的聲明簽名,其要表達的意思主要是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投保該人身保險,當然也同時包含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投保人身保險的意思。后一層意思對沒有保險利益的投保人為被保險人投保的行為是十分重要的,但是對有保險利益的投保人為被保險人投保的行為則無關重要。
對于受益人的分類,中外諸多法學家都有自己的見解,站在我國保險立法的角度,有學者將受益人分為指定受益人和法定受益人。②出于本文研究的需要,我們可以對受益人做出如下分類:
依保單擁有人是否保留變更受益人的權利之標準,將受益人分為可變更受益人和不可變更受益人。可變更受益人是指保單中保留了變更受益人的權利,保單擁有人可依自己的意愿變更受益時所指定的受益人。不可變更受益人指保單中未保留變更受益人權利,保單擁有不可以任意變更受益人時所指定的受益人。這種分類方法的好處很多,首先,人身保險合同的長期性決定了保單擁有人和受益人之間的關系可能出現變化,如夫妻關系的變化。而可變更受益人的指定可以滿足這種需求。然后,受益人與保單擁有人關系密切性決定了他可能代替保單擁有人付保費或履行其他合同義務。因而不可變更受益人即體現了此時權利、義務的一致性。而且兩類不同受益人所擁有的對保險金的權利也不相同,這就決定了在指定變更受益人時的要求亦不同。下文將作細致分析。
二、受益人的指定
受益人的指定包括兩個方面的問題:第一,誰擁有指定受益人的權利。第二,如何指定受益人。我國《保險法》對第二個問題未涉及。第一個問題的具體規定也與其他國家和地區有所不同。所以有必要予以分別闡述。
(一)誰擁有指定受益人的權利
結合我國《保險法》第21條第3款和第60條第2款之規定可以看出:被保險人和投保人均有權指定受益人,但投保人指定受益人需經被保險人同意。可見,依我國保險法之規定,受益人的指定,或者由被保險人實施或者經被保險人授權。投保人無獨立指定受益人的權利。而我國臺灣地區保險法規定:受益人的指定由投保人決定。③比較而言,我國的做法更加合理。
首先,從人身保險合同訂立的目的看,無論是人壽保險、健康保險還是意外傷害保險都是以被保險人的生命或身體為標的設立的,受益人有保險金請求權的場合需以被保險人的死亡為條件,而只有被保險人才最關注自己的生命,所以由被保險人來決定誰是受益人最為合理。同時,受益人與被保險人之間存在著血緣、婚姻、友情等為基礎的情感和經濟上的聯系。這就決定了受益人在獲得利益時也會遭受嚴重的傷害,包括精神上的和物質上的。因而,由被保險人指定受益人既體現了被保險人對自己生命利益的處分,也符合人身保險合同為第三人利益而設的目的。
其次,從防范道德危險的角度看,大多國家的立法對受益人的范圍不作限制。但涉及到被保險人生命的重大問題,道德危險的防范是至關重要的。被保險人自主決定受益人的場合,他會充分考慮有無對自己造成威脅的可能性。如果由投保人指定受益人,就容易出現投保人以自身利益為出發點,所指定的受益人對被保險人的生命關注甚寡的局面。同時,投保人又是人身保險合同的當事人,所以賦予其受限制的指定受益人的權利也是合理的。
(二)如何指定受益人
我國《保險法》中,未規定指定受益人的方法,而對投保人、受益人、保險人來說,明晰、確定的受益人指定是非常重要的。對投保人重要的是因為他買保險的目的就是為了特定人的利益。明晰、確定的受益人指定可以使投保人實現自己的意圖。保險人則可以直接確定誰是受益人,給付保險金后即可免責。受益人和保險人都免去了費時費力的官司糾纏,不適當的受益人指定則會導致許多麻煩,付出許多代價。因而法律規定指定受益人的方法是有現實意義的。因不同類型受益人的性質有所不同,故指定的方法也各異,現分別探究如下:
1.對夫對妻的指定。該類受益人對象單一,易確定,通常的方法有兩種。一種是姓名加夫(或妻),一種是只用夫(或妻),兩種方法均有產生糾紛的可能性。第一種方法易出現雖姓名相符,但夫妻關系已不存在的情況。對于此種情況,美國和我國臺灣地區保險法的做法都忽略夫(或妻)的指定,以姓名為準。④即法律推定雖夫妻關系不存在,但被保險人仍保有對前夫(或委)的受益人指定。如果被保險人死亡時已與指定的夫(或妻)離異再婚。就會出現前夫(或妻)與現在的夫(或妻)誰為受益人的爭議。美國保險法分不同情況處理,如果離婚協議中已規定了對保險金的處理則依協議。如果未規定則歸被保險死亡時的夫或妻所有。綜合兩種方法,以姓名加夫或妻的指定方法更為全面,且更確定,值得我國立法時借鑒。
2、對子女的指定。子女可以指定姓名,也可以指定類別,這兩種方法均有優缺點,以姓名指定子女,受益人易分辨,但除非投保人記得,否則受益人指定后出生的孩子將被排除在受益人范圍之外。依類別指定的方法可以避免這種缺點。類別指定是將若干人作為特定群體指定,而不單獨列出。⑤
3、對其他受益人的指定。除以上對夫或妻、子女的指定外,被保險人還可能指定其他人為受益人。如指定某公益團體、某好友為受益人等。以明晰、確定為目的的指定應滿足以下原則:第一,確實反映受益人的現行環境。第二,確實反映被保險人的真實意愿,在此基礎上采取細節描繪等方式將受益人確定出來。
三、受益人的變更
人身保險合同具有長期性的特征,指定的受益人與被保險人的關系、被保險人的主觀愿望都有可能發生變更。因而賦予被保險人指定受益人權利的同時,賦予其變更受益人的權利才可能真正體現被保險人的意愿。根據前文對受益人所作的分類,受益人的變更是以保單保留了變更受益人的權利為前提的,但保單來保留變更受益權利是否也可以對受益人做出變更呢?
從原則上講,既然保單中未保留變更受益人的權利,所指定的受益人是不可以變更的,因為此時該受益人對保險金的權利已經成為既得權。⑥被保險人已無權再對該權利進行處分了。但有以下兩種例外的情況:
1、受益人同意變更。既然對保單保險金的請求權是受益人的權利,他就可以任意處分,包括同意變更受益人。此時被保險人的變更行為可以分解為幾個過程。首先指定受益人后將受益權委托給被保險人處分,然后才是被保險人的變更行為。
2、法定事由變更。雖然保單中未保留變更受益人的權利,但如果出現法律規定的事由,也可以變更受益人。最為典型的例子就是被保險人和受益人離婚,婚姻關系消滅后,指定原受益人賴以存在基礎就消失了,此時應當允許變更受益人。
在受益人的變更中存在著以下幾個問題。第一,誰擁有變更受益人的權利。第二,變更受益人的方法。第一個問題和前文所述一致,主要研究一下第二個問題。根據我國《保險法》第62條之規定,變更受益人時應書面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收到受益人的書面通知后,應當在保單上批注。可見在我國,受益人的變更采取的是變更人通知加保險人批注保單的形式。依此方法,有一個問題需探討:
有效的受益人的變更是否必須嚴格遵守該法定方法?如果必須嚴格遵守,那么變更行為須同時滿足書面通知,保險人批注兩個條件始能生效。如果不需嚴格遵守,那么變更人書面通知后變更即可生效,即使保險人忘記或遲延批注也不影響變更行為的效力。筆者認為能夠做到后者已足夠。因為變更受益人是被保險人的權利,并非和保險人協商的合同內容,因而無需雙方達成一致,保險人的批注行為也不產生同意變更的效果,他沒有權利去審查和否定被保險人所作的變更。批注既非保險人的職務行為,也非為保險人的利益而設的行為,只是對被保險人履行了通知義務的一種證明。因而只要被保險人能夠證明被保險人已將變更受益人的行為書面通知了保險人,該變更就應當生效,而不應受保險人批注的影響。
以上是我國有關受益人變更方法的分析。從我國現階段保險業發展狀況看,采取這種較為保守和穩妥的方式還是必要的。但是在保險業比較發達的國家和地區,該種書面通知加保單批注的變更方法已經受到了沖擊。比如在美國,有些保險公司規定變更受益人無需提交保險單,僅憑書面通知就可以了,保險人采取歸檔的方式予以確認⑦這種方法對提高保險業的工作效率是大有好處的,值得我國借鑒。
四、受益人對受益權的喪失和放棄
根據我國《保險法》第64條之規定,所指定的受益人有下列故意行為喪失受益權:造成被保險人死亡;殺害被保險人未遂;造成被保險人傷殘或殘疾。
我認為該規定對被保險人的保護是不全面的,因之只保留在被保險人故意的前提下,有時過失行為也可能造成對被保險人的傷害,這就需要作出具體分析:
1、受益人對被保險人的傷害行為構成犯罪的,無論是故意還是過失均應喪失受益權。有些學者認為受益人出于過失行為造成對被保險人的傷害不應喪失受益權。⑧這種看法不足取,被保險人之所以指定其為受益人,首先因為他與自己有一種或親或友的聯系,自然對其信任,這是前提。在被指定成為受益人后,他雖不負有某種法定義務,但至少應當對被保險人更加關愛,所以無論是出于故意還是過失,只要其對被保險人的傷害觸犯了刑法,他的受益權應當喪失。
2、受益人對被保險人的傷害行為不構成犯罪的,應當區別情況對待。如果是故意行為,除受益人為正當防衛或受益人無行為能力的外,均應喪失受益權。過失行為造成被保險人輕傷的則不應喪失受益權。因為人身保險合同期限很長,其間難免發生受益人非因主觀故意而造成的對被保險人的傷害,這不應當影響其受益權。
放棄受益權是指指定受益人在被保險人死亡后做出放棄保險金請求權的意思表示。對于放棄受益權的個體規定,我國《保險法》并未涉及。筆者認為放棄受益權的意思表示應向保險人做出。因為被保險人死亡后,在保險人與受益人之間產生了保險金給付請求權的權利義務關系,所以只有放棄的表示向保險人做出才具有法律效力,向其他人做出均屬無效。
注目:
①④⑤⑦LawandlifeInsurancecontractjanlceE.CreiderMuriel.-L.CrawfordWilliamT.Beadles1984P265、P127、P273、P283頁
②⑨李寶明:《論受益人的若干法律問題》,/2—3—4.ntm
③《臺灣地區保險法》第110條
人身保險合同中的受益人是指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當保險事故發生時,對保險金享有請求權的人。根據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生存與否,人身保險合同的保險金給付可分為生存保險金給付和身故保險金給付。由于我國各保險公司現行險種的條款中均規定,被保險人生存條件下的保險金受益人只能是被保險人本人,并拒絕受理其他指定和變更。因此,保險實務中的受益人一般意義上僅是指身故保險金受益人。
《保險法》第61條規定:“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同意。”第63條規定:“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變更受益人并書面通知保險人;投保人變更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同意。”上述規定中關于投保人指定和變更受益人的規定,對于防范保險活動中的道德風險,保護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無疑是必要的,也是合理的。但該條的規定中卻存在著不容忽視的缺陷。
就人身保險合同而言,投保人和保險人作為合同的雙方,是合同的當事人,而被保險人和受益人則是合同中的關系人。作為合同的當事人,投保人是指向保險公司提出訂立保險合同的請求,并填寫投保單,根據保險合同的規定交納保險費,對被保險人的身體和壽命具有保險利益的人。根據《保險法》的定義,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對于保險標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投保人既可以以自己的身體和壽命為保險標的,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也可以在符合保險利益原則的前提下,以他人的身體和壽命為標的,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當投保人以他人的身體和壽命為標的投保時(即投保人和被保險人非同一人),在身故保險金的受益人問題上,投保人可以有兩種動機:一是為自己的利益,以自己為保險金的受益人;二是為他人的利益,以第三人為保險金受益人。誠然,在以他人的壽命和身體為標的投保時,投保人無論是以自己還是以第三人為保險金受益人,都必須征得被保險人的同意。這對于防范保險活動中的道德風險無疑是必要的。然而,與此同時,在《保險法》第61條和第63條中又同時規定,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可以自行指定和變更受益人,并且不受任何的限制。這不能不說是一個缺陷,并給實務操作埋下了隱患。
首先,從合同法的角度看,保險合同的當事人為投保人和保險人,而被保險人在合同中僅是以關系人的身份出現。合同內容的變更,理應由合同的當事人協商一致后進行。投保人在征得被保險人同意前提下的變更受益人權利,從性質上講,是一種形成權。只需通知保險人即可。而被保險人作為合同的關系人,并不具備當事人這一主體資格。被保險人無論出于何種原因,如欲對其受益人進行變更,只應通過投保人向保險人提出要求,予以變更。
其次,從保險合同本身來看,在符合保險利益原則的前提下,投保人可以以他人的身體和壽命為標的,為自己的利益與保險人訂立合同。這種合同一經簽訂,投保人的利益便應當得到尊重和合理的保護。雖然《保險法》并未對被保險人指定受益人作出任何限制,但在簽訂保險合同時,這并不會對投保人的利益構成不利影響。原因很簡單,如果被保險人指定的受益人不合投保人的意,投保人便不會與保險人簽訂保險合同。民事行為以意思自治為原則,作為民事行為的商業保險不同于具有強制力的政策性保險,它是以自愿參與為前提的。因而,在簽約階段,被保險人的所謂不受限制的指定受益人的權利,實際上是不存在的。但在保險合同成立生效后,被保險人行使這種不受限制的受益人變更權,就可能會對投保人的利益造成實質性的損害。試舉例說明:張某與李某為夫妻,顯然,張某對李某是具有保險利益的。在征得李某同意后,張某以李某為被保險人,以自己為投保人和受益人,向保險公司投保了只含身故保險責任的保險。顯然,張某在這個投保行為中是為了自己的利益在投保。這個保險合同一經成立生效,張某的合法利益便應得到尊重和保護。然而,這里卻存在一個問題。如果被保險人李某在未經投保人張某同意的情況下把保單拿到保險公司去作變更,將受益人變更為張某以外的其他人,則可能構成對投保人利益的損害。依據《保險法》和保險條款的規定,被保險人此時享有的同樣是一種形成權,保險公司對其要求當然不能拒絕。但這一變更卻顯然有違投保人的初衷。并且,在李某瞞著張某作了這一變更之后,張某可能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并不知情,而繼續履行交費義務。直到發生保險事故時,才發現保險合同的受益人已經不是自己了,從而失去了保險金的請求權。這樣的結果,顯然損害了張某作為投保人的正當權益。作為既是投保人又是受益人的張某,為李某投保,是以指定自己作為保險金受益人為前提的。如果受益人不是張某自己,很可能他就不會投保。即便合同受益人的變更不涉及投保人本身,在變更時也同樣不能無視投保人的意愿。目前各保險公司的人身保險合同條款中,大都包含有死亡賠付責任。因此,這種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的確定應當說是一個具有普遍意義的問題,必須給予足夠的重視并進行合理的規范。
一、農村人身保險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對開拓農村保險市場的重要性認識不足,沒有開拓農村保險市場的緊迫感
一是感覺城市業務發展還算順利,還有保源,靠城市業務就能實現增長目標,沒有必要大力發展農村業務。二是認為農村經濟基礎薄弱,保險需求不足,開展業務難度大,有畏難情緒,望而卻步。三是現在農村保險市場競爭還不激烈,沒有看到丟失農村保險市場的危險。
(二)對發展農村人身保險市場沒有特別的政策支持
開展農村業務點多面廣,營銷服務部建設需投入多種費用,如:租賃費、裝修費、辦公費、電話費、宣傳費,應付各種攤派,還有服務工作的跟進、保費的收集上繳、客戶的回訪、賠案的調查、賠款的支付送達等,投入大,成本高,投入產出不成比例,公司從費用角度考慮不合算,基層公司開拓農村保險市場的積極性不高。
(三)農村營銷員開展業務困難,績效差、收入低,積極性受到影響
農村客戶大都是低端客戶,高、中端客戶較少。農民的保險意識不足,展業的難度大于城市,而且件均保費很少。據資料顯示,在我國大中城市壽險件均保費能達到5000元以上,有的城市超萬元。小城市3000元以上,縣城1000元以上,而農村只有500元左右。農村營銷員是勁沒少費、苦沒少吃、汗沒少流,但收效不大,收入很低,積極性受到影響。
(四)發展農村業務風險大
與城市相比,農村的銷售人員和客戶的素質更加參差不齊,業務質量難以保證,利潤、退保率、死亡率等考核指標完成困難。如有的地方農村的住院醫療賠付率年年都在農村人身保險業務的200%—300%以上,虧損嚴重,使得保險公司對該項業務望而卻步。
(五)銷售渠道單一
只有個人人——營銷員直接分散展業一個渠道,其它渠道都不很順暢。
(六)產品對農民的保險需求適應性差
一是普遍存在交費高的問題。如現在各家公司業務規模較大的險種,一般交費都在5000元以上,交費都高,超出了農民的交費能力。二是交費方式不靈活。農民收入的特點是春秋兩季才有糧食或經濟作物的收入,還有就是打工收入,一般是春節回家時,才能發到手,具有時間性。而目前各公司推出的農村人身保險產品的交費方式是定時交費,超寬限期失效。
(七)對營銷員的管理辦法不符合農村業務實際情況
考核標準定的太高,如嚴格執行,每次考核都會有20%左右的主管被降級,15%左右的營銷員被解除合同。幾次考核下來,營銷員隊伍就有垮掉的可能,所以就出現了許多地方都不敢嚴格考核的現象,不利于營銷員隊伍的管理和建設。
(八)保險服務難以到位,保險信譽低,給保險展業帶來困難
由于延伸到鄉鎮的機構、人員、業務量都少,很少或沒有配備客戶服務人員和設備,致使許多對客戶的服務措施,如:上門收取保費、送達保單、送賠款、幫助進行保單保全等,難以到位,使農民客戶對公司服務很不滿意,降低了投保的積極性。
二、開拓農村人身保險市場的對策
(一)提高對開拓農村人身保險市場工作重要性的認識
一是要認識到開拓農村保險市場,服務三農工作是響應中央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偉大號召的重要舉措。二是發揮保險社會管理功能,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體現。在國家還沒有能力在農村普遍建立社會保障制度的情況下,保險公司更應該在農村大力發展商業壽險,使廣大的農民享受到保險保障,解除農民對未來不確定的人生風險的憂慮,補償人們因人生風險損失造成的經濟困難,發揮保險的社會管理功能。三是實施科學發展觀,做大做強保險公司的必然選擇。要做到科學發展,發展戰略就必須符合我國的實際情況。現在我國農村已參保的人群還不到30%,已參保的保障程度也極其有限,所以說這是一個人口眾多、保源潛力巨大的市場,極具開發價值。近年來農村業務所占的比重出現了逐年增加的趨勢,有的地區已從占30%發展到占50%以上,有的地區甚至達到了70%的水平,從某種意義上可以說,只要開拓了農村市場,就為做大做強保險企業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二)制訂規劃,積極實施,梯次推進,加快農村網點建設步伐
一是成立時間長、農村網點多的公司都要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制訂農村網點建設規劃。規劃制訂要遵循:“實事求是、量力而行、積極實施、梯次推進”的原則,既不搞脫離實際的一陣風、一窩蜂、一刀切,盲目大上,也要有積極的態度和明顯的效果。二是在時間要求上要區分不同的情況提出不同的要求。三是總結推廣先進經驗。河南林州、安徽六安、甘肅酒泉的經驗很值得在全國推廣,可通過各種方式推廣他們的經驗,使他們的經驗在全國遍地開花。四是堅持標準,梯次推進。要成熟一個建設一個,逐年分批,梯次推進。鄉鎮營銷服務部建設要遵循“選到一個好主管,建立一種好機制,費用核算不虧損,后續服務跟得上”的原則。選一個好主管這條很重要,對主管的選擇要慎重,可在營銷員或正式員工中公開招聘,優中選優。總之,一定要選到合適人選。建立一種好機制,就是要建立營銷服務部的行政、晨會、業務、收入分配等各項制度,堅持體現績優多得的傭金分配制度,績優晉升制度。費用核算不虧損是指在上級公司加大費用投入后或建設營銷服務部一、二年后能不虧損就可以。后續服務跟得上是指不能一哄而上,否則,會使人力、物力、財力都跟不上,應適量梯次發展,使各項服務措施都能基本到達新建營銷服務部、營銷員和農民客戶。
(三)拓寬銷售渠道
在以營銷員為主銷售分散型業務的同時,尋求其他的銷售渠道。一是與政府有關部門協調,爭取他們支持。如與計生、教育、衛生、農機、交通、公安交警、安全等部門合作,開辦計生系列,學生、農村合作醫療,農業機械手、駕乘人員、旅客、民營企業人員等人身意外、醫療、養老等保險。二是利用各種社會組織開展業務。如:民營企業家協會,各種自發組織起來的農作物、經濟作物、種養殖業的產供銷協會。三是發揮已有的兼業渠道。如利用信用社、郵政網點、各種銀行在農村的機構,各種人身保險業務。四是利用村干部、農村信貸員、農村醫生、電工等聯系農民群眾緊密,又有一定文化,接受保險理念快,在群眾中有一定威信的優勢,讓他們經培訓后壽險業務。
(四)改進壽險產品設計
由于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缺位,現在農民亟需的就是醫療、養老和意外類保險產品。在產品的改造和設計時要根據農村普遍交費能力低的實際情況,遵循“較低繳費、保障適度、手續簡便、風險易控”的原則設計保險條款及費率。人身意外險的交費以不超過40元為宜,養老、醫療、理財類險種每份以不超過500元為宜,保障程度以精算數據為依據,適度保障。手續的設計要盡量簡便快捷,不體檢。風險控制采用加長觀察期,醫療類保險采用病種賠付型和住院補貼型保障,不用費用報銷的補償辦法,以規避造假騙賠風險。
(五)改革人管理辦法
一是降低考核標準,嚴格進行考核。除基準考核值不要設定得太高外,對解除合同的標準,主管職級維持的保費、保單件數、續期保費完成比率、下轄人員、甚至下轄團隊數量的標準都要降低。有的公司做過探索,單降低基準考核值、保單件數、保費、人員數量這幾項,仍會出現大量主管維持不住職級需降級的情況。所以也必須降低下轄團隊數量的要求。在降低標準的情況下嚴格進行考核,這樣才能發揮基本法的激勵和約束作用。二是考核時間限制要放寬。根據農村兩季收入及打工收入是農民收入的主要來源,保費收入具有時間性,按月、按季考核不符合農村的實際情況,要延長考核的時間限制,改為半年或年度考核。
(六)強化推動措施
一是組織推動。各總公司都要設立農村業務部,省市公司也要設立農村業務工作機構,縣區可實行縣城和農村分片管理。從組織上保證農村業務發展。二是目標考核推動。把農村業務列入各級公司年度目標進行管理考核,以引起各級對農村業務的重視。三是選好突破口,強力推動。1.“新農合”是國家在農村為農民建立的第一個社會保障項目,現在還未完全確定經辦模式。河南新鄉、江蘇江陰的“政府主導推動,商業保險管理,醫療機構服務,衛生部門監督”的模式,雖然保險公司增加了工作量,費用上也相對緊張,但對保險公司的信譽和其他業務的帶動作用,已顯示出巨大的好處。2.農村干部養老險。過去有的公司已開辦了一些,現在就有許多農村干部正在領取每月幾十元的養老金。雖然錢不多,但在農村每月能有如此的固定收入也是令很多人羨慕的。而且農村干部的投保資金籌集相對也容易些。3.農民工保險。農民工數量巨大,且長期在城市打工,接觸新事物快、保險意識相對強,有一定的經濟收入,因此要先從農民工人手做工作,見效相對較快。4.農村中收入高的人。選擇收入高的人做工作,對打開缺口相對容易些。5.民營企業、鄉鎮企業、村辦企業及其職工。6.失地農民的保險工作。
(七)做好保險服務工作,提高保險信譽
一、農村人身保險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對開拓農村保險市場的重要性認識不足,沒有開拓農村保險市場的緊迫感
一是感覺城市業務發展還算順利,還有保源,靠城市業務就能實現增長目標,沒有必要大力發展農村業務。二是認為農村經濟基礎薄弱,保險需求不足,開展業務難度大,有畏難情緒,望而卻步。三是現在農村保險市場競爭還不激烈,沒有看到丟失農村保險市場的危險。
(二)對發展農村人身保險市場沒有特別的政策支持
開展農村業務點多面廣,營銷服務部建設需投入多種費用,如:租賃費、裝修費、辦公費、電話費、宣傳費,應付各種攤派,還有服務工作的跟進、保費的收集上繳、客戶的回訪、賠案的調查、賠款的支付送達等,投入大,成本高,投入產出不成比例,公司從費用角度考慮不合算,基層公司開拓農村保險市場的積極性不高。
(三)農村營銷員開展業務困難,績效差、收入低,積極性受到影響
農村客戶大都是低端客戶,高、中端客戶較少。農民的保險意識不足,展業的難度大于城市,而且件均保費很少。據資料顯示,在我國大中城市壽險件均保費能達到5000元以上,有的城市超萬元。小城市3000元以上,縣城1000元以上,而農村只有500元左右。農村營銷員是勁沒少費、苦沒少吃、汗沒少流,但收效不大,收入很低,積極性受到影響。
(四)發展農村業務風險大
與城市相比,農村的銷售人員和客戶的素質更加參差不齊,業務質量難以保證,利潤、退保率、死亡率等考核指標完成困難。如有的地方農村的住院醫療賠付率年年都在農村人身保險業務的200%—300%以上,虧損嚴重,使得保險公司對該項業務望而卻步。
(五)銷售渠道單一
只有個人人——營銷員直接分散展業一個渠道,其它渠道都不很順暢。
(六)產品對農民的保險需求適應性差
一是普遍存在交費高的問題。如現在各家公司業務規模較大的險種,一般交費都在5000元以上,交費都高,超出了農民的交費能力。二是交費方式不靈活。農民收入的特點是春秋兩季才有糧食或經濟作物的收入,還有就是打工收入,一般是春節回家時,才能發到手,具有時間性。而目前各公司推出的農村人身保險產品的交費方式是定時交費,超寬限期失效。
(七)對營銷員的管理辦法不符合農村業務實際情況
考核標準定的太高,如嚴格執行,每次考核都會有20%左右的主管被降級,15%左右的營銷員被解除合同。幾次考核下來,營銷員隊伍就有垮掉的可能,所以就出現了許多地方都不敢嚴格考核的現象,不利于營銷員隊伍的管理和建設。
(八)保險服務難以到位,保險信譽低,給保險展業帶來困難
由于延伸到鄉鎮的機構、人員、業務量都少,很少或沒有配備客戶服務人員和設備,致使許多對客戶的服務措施,如:上門收取保費、送達保單、送賠款、幫助進行保單保全等,難以到位,使農民客戶對公司服務很不滿意,降低了投保的積極性。
二、開拓農村人身保險市場的對策
(一)提高對開拓農村人身保險市場工作重要性的認識
一是要認識到開拓農村保險市場,服務三農工作是響應中央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偉大號召的重要舉措。二是發揮保險社會管理功能,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體現。在國家還沒有能力在農村普遍建立社會保障制度的情況下,保險公司更應該在農村大力發展商業壽險,使廣大的農民享受到保險保障,解除農民對未來不確定的人生風險的憂慮,補償人們因人生風險損失造成的經濟困難,發揮保險的社會管理功能。三是實施科學發展觀,做大做強保險公司的必然選擇。要做到科學發展,發展戰略就必須符合我國的實際情況。現在我國農村已參保的人群還不到30%,已參保的保障程度也極其有限,所以說這是一個人口眾多、保源潛力巨大的市場,極具開發價值。近年來農村業務所占的比重出現了逐年增加的趨勢,有的地區已從占30%發展到占50%以上,有的地區甚至達到了70%的水平,從某種意義上可以說,只要開拓了農村市場,就為做大做強保險企業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二)制訂規劃,積極實施,梯次推進,加快農村網點建設步伐
一是成立時間長、農村網點多的公司都要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制訂農村網點建設規劃。規劃制訂要遵循:“實事求是、量力而行、積極實施、梯次推進”的原則,既不搞脫離實際的一陣風、一窩蜂、一刀切,盲目大上,也要有積極的態度和明顯的效果。二是在時間要求上要區分不同的情況提出不同的要求。三是總結推廣先進經驗。河南林州、安徽六安、甘肅酒泉的經驗很值得在全國推廣,可通過各種方式推廣他們的經驗,使他們的經驗在全國遍地開花。四是堅持標準,梯次推進。要成熟一個建設一個,逐年分批,梯次推進。鄉鎮營銷服務部建設要遵循“選到一個好主管,建立一種好機制,費用核算不虧損,后續服務跟得上”的原則。選一個好主管這條很重要,對主管的選擇要慎重,可在營銷員或正式員工中公開招聘,優中選優。總之,一定要選到合適人選。建立一種好機制,就是要建立營銷服務部的行政、晨會、業務、收入分配等各項制度,堅持體現績優多得的傭金分配制度,績優晉升制度。費用核算不虧損是指在上級公司加大費用投入后或建設營銷服務部一、二年后能不虧損就可以。后續服務跟得上是指不能一哄而上,否則,會使人力、物力、財力都跟不上,應適量梯次發展,使各項服務措施都能基本到達新建營銷服務部、營銷員和農民客戶。
(三)拓寬銷售渠道
在以營銷員為主銷售分散型業務的同時,尋求其他的銷售渠道。一是與政府有關部門協調,爭取他們支持。如與計生、教育、衛生、農機、交通、公安交警、安全等部門合作,開辦計生系列,學生、農村合作醫療,農業機械手、駕乘人員、旅客、民營企業人員等人身意外、醫療、養老等保險。二是利用各種社會組織開展業務。如:民營企業家協會,各種自發組織起來的農作物、經濟作物、種養殖業的產供銷協會。三是發揮已有的兼業渠道。如利用信用社、郵政網點、各種銀行在農村的機構,各種人身保險業務。四是利用村干部、農村信貸員、農村醫生、電工等聯系農民群眾緊密,又有一定文化,接受保險理念快,在群眾中有一定威信的優勢,讓他們經培訓后壽險業務。
(四)改進壽險產品設計
由于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缺位,現在農民亟需的就是醫療、養老和意外類保險產品。在產品的改造和設計時要根據農村普遍交費能力低的實際情況,遵循“較低繳費、保障適度、手續簡便、風險易控”的原則設計保險條款及費率。人身意外險的交費以不超過40元為宜,養老、醫療、理財類險種每份以不超過500元為宜,保障程度以精算數據為依據,適度保障。手續的設計要盡量簡便快捷,不體檢。風險控制采用加長觀察期,醫療類保險采用病種賠付型和住院補貼型保障,不用費用報銷的補償辦法,以規避造假騙賠風險。
(五)改革人管理辦法
一是降低考核標準,嚴格進行考核。除基準考核值不要設定得太高外,對解除合同的標準,主管職級維持的保費、保單件數、續期保費完成比率、下轄人員、甚至下轄團隊數量的標準都要降低。有的公司做過探索,單降低基準考核值、保單件數、保費、人員數量這幾項,仍會出現大量主管維持不住職級需降級的情況。所以也必須降低下轄團隊數量的要求。在降低標準的情況下嚴格進行考核,這樣才能發揮基本法的激勵和約束作用。二是考核時間限制要放寬。根據農村兩季收入及打工收入是農民收入的主要來源,保費收入具有時間性,按月、按季考核不符合農村的實際情況,要延長考核的時間限制,改為半年或年度考核。
(六)強化推動措施
一是組織推動。各總公司都要設立農村業務部,省市公司也要設立農村業務工作機構,縣區可實行縣城和農村分片管理。從組織上保證農村業務發展。二是目標考核推動。把農村業務列入各級公司年度目標進行管理考核,以引起各級對農村業務的重視。三是選好突破口,強力推動。1.“新農合”是國家在農村為農民建立的第一個社會保障項目,現在還未完全確定經辦模式。河南新鄉、江蘇江陰的“政府主導推動,商業保險管理,醫療機構服務,衛生部門監督”的模式,雖然保險公司增加了工作量,費用上也相對緊張,但對保險公司的信譽和其他業務的帶動作用,已顯示出巨大的好處。2.農村干部養老險。過去有的公司已開辦了一些,現在就有許多農村干部正在領取每月幾十元的養老金。雖然錢不多,但在農村每月能有如此的固定收入也是令很多人羨慕的。而且農村干部的投保資金籌集相對也容易些。3.農民工保險。農民工數量巨大,且長期在城市打工,接觸新事物快、保險意識相對強,有一定的經濟收入,因此要先從農民工人手做工作,見效相對較快。4.農村中收入高的人。選擇收入高的人做工作,對打開缺口相對容易些。5.民營企業、鄉鎮企業、村辦企業及其職工。6.失地農民的保險工作。
(七)做好保險服務工作,提高保險信譽
商業人身保險與社會保障體系的關系
社會保障制度與商業人身保險都是社會保障體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都對因生、老、病、死、殘等人身風險而遭遇不幸或困難的人給予經濟上的幫助,二者并行不悖、共同發展,既相互補充,又相互制約、相互影響。
(一)社會保障制度對人身保險發展的影響
社會保障制度是否健全與完善、其發展水平的高低對人身保險的發展有很大的影響,主要表現為:
社會保障的范圍對人身保險的影響。社會保障的覆蓋面越窄,人身保險發展的空間相對越大;反之亦然。因為在經濟發展水平一定的情況下,社會保障范圍越小,即使社會保障標準和待遇維持原有水平,用于社會保障的總費用就越少。而社會保障費用和工資均來源于消費基金,社會保障費用的減少意味著工資部分的增多,即人均可支配收入相應增加,人們參加人身保險的能力也相應增強。
社會保障的保障項目對人身保險的影響。社會保障的保障項目越不齊全,人們對人身保險的需求相對越大。因為在人們的保障需求一定的情況下,社會保障的項目越少,需要由人身保險進行保障的就越多,參加保險的愿望和積極性就越高。同樣,在社會經濟發展水平一定的情況下,社會保障項目越少,用于社會保障的費用越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相應增加,對保險的有效需求上升。
社會保障發展程度對人身保險的影響。社會保障的發展程度是指社會保障的給付標準。在社會經濟發展水平一定和人們保障需求一定時,社會保障發展程度越低,對人身保險發展的促進作用越明顯。
(二)商業人身保險在社會保障體系中的作用
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商業保險與社會保障制度的相互滲透和融合日益加深,商業人身保險在建立和完善社會保障體系方面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將市場機制引入社會基本保險管理,可以提高社會保障體系的運行效率。許多國家都嘗試在社會基本保險的運作,特別是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中引入市場機制,主要途徑是在國家監督之下選擇保險公司管理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政府通過投資限制、績效評估等辦法對其進行監管。保險公司尤其是壽險公司由于其產品特征、資產結構、對長期資本投資管理的豐富經驗等,成為基金經理人的首選目標。在美國,許多保險公司都是公立養老保險計劃的主要基金管理人。實踐證明,由保險公司或基金管理公司等私營機構管理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運作效率比政府有較大幅度提高,在確保基金安全性的同時獲得了較高的投資收益。
商業養老保險作為基本養老保險的補充力量,可以提高社會保障的整體水平。補充性養老保險計劃被雇主視為增強企業凝聚力和提高勞動生產率的重要手段。上個世紀80年代以來,世界各國都在積極引導和鼓勵自愿性職業年金計劃、企業養老金計劃等各類補充性養老保險計劃的發展,不斷提高社會保障的整體水平。保險公司在數理計算、資產運用、繳費記錄管理、養老金支付等方面具有專長,在補充性養老保險領域發揮著重要作用。比如在美國,職業年金計劃最初由人壽保險公司提供全過程服務,在普及到一定程度時,信托和銀行等機構才開始參與。目前,由人壽保險公司承擔的職業養老保險計劃,占美國職業養老計劃資產的四分之一。日本在企業養老金制度運行的初期,也采取了由人壽保險公司和銀行提供全過程服務的方式。在很長的一段時間里,日本的企業養老金業務主要由人壽保險公司和銀行信托等金融機構經營。
多樣化的商業養老與健康保險產品和服務,可以豐富社會保障體系層次。基本的社會保險只能是低水平的,滿足社會保障最基本的需求。同時,補充性養老保險計劃提供的保障水平也是有限的。隨著經濟發展和人們收入的增長,社會成員對退休后生活水平的要求不斷提高,較低的社會保障標準越來越難以滿足社會的需求。商業人身保險可以彌補社會養老保障和社會醫療保障供給上的不足,有利于建立一個多層次的社會保障安全網。
山西省社會保障體系的現狀及存在問題
(一)現狀分析
山西省社會保障體系的沿革和變化與全國大體一致,到2002年全省已建立了獨立于企事業單位之外,資金來源多元化、保障制度規范化、管理服務社會化的社會保障體系,在實現老有所養、病有所醫、弱有所助,和改革、發展、穩定中發揮了重要作用,并形成了一系列帶有地方特色的做法。
養老保險制度獲得重大突破。在參保范圍和對象上對非公企業參保作了有益探索,出臺了“低門檻準入”,“低水平享受”的辦法;在基金征繳方式上,開始由稅務部門征收;在統籌上,堅持以縣市為統籌單位,建立多元、穩定的基金籌措機制;積極探索農村和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思路和對策。失業保險制度進一步完善。1995年率先出臺了《山西省城鎮企業職工失業保險暫行條例》,后又進行修訂,使失業保險的覆蓋率、征繳率和人均月征繳額等幾項主要指標均有所上升。醫療保險制度基本建立。醫療保險制度的基礎管理工作不斷加強,管理體系建設步伐加快,覆蓋范圍開始向城鎮全體勞動者拓展,并在農村開展了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
(二)存在問題
目前,山西省社會保障體系運轉基本良好,保障水平也逐年提高,但由于脫胎于傳統計劃經濟,受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城鄉二元結構等多方面因素的影響,在實際具體運作中存在一些問題和不足。
農村社會保障體系較弱。由于缺乏政策和國家財政支持,加上農民收入較低,參加社會保障觀念落后,意識淡薄等問題,山西省農村社會保障體系還相對薄弱,目前除在最低生活保障、醫療保險、生育保險、社會救助等方面有所探索外,在最核心的社會化養老保險方面做得還遠遠不夠。
不同居民參與社會保障體系的資格和能力存在巨大差異。城鄉人口能否參加社會保險主要取決于是否擁有城鎮戶口;城鎮職工能否享受企業補充養老保險主要取決于企業性質和所從事的行業,如在山西省內已經建立企業年金的企業中,大多數企業屬于壟斷性或資源性行業。
保障資金支付存在較大潛在風險。實現企業養老保險全覆蓋后,部分企業存在拒繳、欠繳現象;基本醫療保險政策體系不夠完善,控制醫療費用增長的難度加大;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政府資金到位率比較低,造成基金支付存在較大潛在風險。
社會保障體系運行效率不高,難以充分調動政府和市場的積極性。政府承擔了大量本應由市場來承擔的職能,例如各地社保部門對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進行管理運作,強制主辦補充醫療保險,不僅效率不高,還存在資金混用等管理風險。在基本養老保險方面,個人帳戶基金迫切需要金融機構專業化的資產管理服務,以及通過保險企業提供年金化領取方案;在企業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個人養老與健康保險方面,由于缺乏稅收優惠政策,限制了企業和個人的選擇空間,不同企業和個人差異化的保障需求無法得到充分滿足。
完善山西省社會保障體系的途徑及措施
(一)具體途徑
在完善社會保障體系的過程中,要使社會保障和人身保險既相互配合又充分發揮各自不同的保障功能,必須找到二者的最佳結合點。就具體途徑而言,可以在以下兩個方面進行積極探索:
大力發展商業養老保險。現階段居民養老的主要形式有家庭養老、社會養老和社區養老。社區養老主要是在一些經濟發達的地區,因經濟基礎較好,有能力提供一定的退休金或建有老人居住的敬老院。從山西省具體情況來看,社區養老事業因受各種因素的影響,發展非常有限,家庭養老仍是最主要的形式。
從人口結構來看,山西省老年人口的比重逐年上升,隨著城鎮化的發展戰略的實施,農村年輕勞動力大量向城市和非農業生產部門流動,加快了農村人口的老齡化;同時,計劃生育政策的推行與“四二一”型家庭結構的大量涌現,將更難滿足老年人的供養需求。原有的養老保險不能適應發展的需求,購買商業養老險逐漸成為實現家庭成員“老有所靠、老有所養、自主養老”的一種重要理財方式。山西省保險公司應抓住機遇,發揮商業保險的網絡機構和風險管理優勢,為地方政府提供精算技術和資產管理服務,同時在企業年金保險和個人養老保險等領域有所作為,特別是為失地農民和農民工群體提供養老保險服務和相關咨詢服務。
大力發展商業健康保險。當前,山西商業健康保險迎來了發展的良好時機。隨著醫療保障制度改革的進一步深化,國家對商業健康保險的地位和作用也做出了明確的規定,還出臺了一系列有利于商業健康保險發展的相關政策。例如:保監會將繼續加強與財政部、稅務總局的聯系,爭取減免個人購買健康保險的所得稅,進一步鼓勵和吸納更多的居民個人參加商業健康保險,加快健康保險專業化進程;同時,明確商業健康保險地位,準確界定與基本醫療保險的界限,規范市場經營環境。《國務院關于保險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中明確提出,要大力推動健康保險發展,支持相關保險機構投資醫療機構;積極探索保險機構參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的有效方式,推動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健康發展。因此,山西保險業要抓住這個難得的發展機遇,努力發揮自身優勢,通過細化市場,研究制定發展戰略、確定經營領域與服務種類、設計合理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加快健康保險專業人才的培養來大力發展商業健康保險。
(二)具體措施
開發適銷對路的商業人身保險險種,優化險種結構。人身保險發展的生命力,關鍵在于險種的生命力。保險公司應審時度勢,根據居民保險需求的變化與差異,加快開發人身保險新險種的步伐,同時要努力調整優化險種結構,以滿足居民的不同需求。建議加強以下方面險種的完善和開發:
完善具有儲蓄功能的人身保險。多數居民認為,如果投保壽險而在保險期內未出險,保費便白交了。但如果到期還本,還能返還較高的利息,居民往往較容易接受。當然這需要保險資金投資收益率的支持。
加強對醫療市場的開發。對大多數居民來說,就醫看病所需要的開支還是比較高昂的。醫療費用居高不下,居民自然而然會尋求醫療保險作為保障。目前,山西省醫療保險開發很不完善,尤其是65歲以上的居民醫療保險,在所有的壽險公司中基本都是空白,可小規模探索或試辦。
團體壽險應加強有儲蓄性質的終身險開發。目前的團體壽險除團體養老保險外,幾乎沒有終身保險的險種,而人們往往更關心退休以后的保障問題。
適度提高保險金額,拓寬保險責任范圍。隨著居民收入水平的不斷提高和生活條件的不斷改善,以及保險公司經營實力的增強,居民愿意獲得的保障水平、保障范圍都大為提高和增加,保險公司應順應形勢,適度提高保險金額,如災害性人身保險的保險金額就應適度增加,同時要拓寬保險責任范圍,特別是意外傷害保險和醫療保險的責任范圍。
適時調節經營戰略,積極穩妥地開發農村地區業務。國家實施的支持農村經濟發展的戰略,為保險公司的業務拓展提供了良好的契機。保險公司應抓住機遇,積極穩妥地開發農村地區業務,在對原來的鄉鎮保險辦事處(站)和營業所進行改造與更新的基礎上,采取新的營銷體制,占領農村市場,贏得先機。山西省的保險深度和保險密度在全國的排名情況一直在中游徘徊,究其原因,都是因為各大壽險公司均忽視了農村這一塊重要領地。在抓牢城市客源的同時,涉足廣闊的農村客戶,不但是省內壽險保險公司可持續發展的途徑,更是人身保險市場完善和發展的必由之路。
加大人身保險的營銷網絡構建力度,提高業務管理體系方面的創新力度。山西省地區的信息分布和傳遞極不平衡,信息來源渠道有限,保險對于廣大普通百姓,尤其是農村居民來說,仍屬新鮮事物,這給保險銷售和服務帶來很多困難,因此推進營銷服務網點建設,加強營銷人員培訓和管理,不斷探索、創新適合山西省人身保險發展的組織形式,也成為推動人身保險市場發展的重要因素。另外,目前山西保險業普遍存在重視開展業務而管理不足的情況,主要表現在客戶服務工作不充分,在客戶回訪和續期收費方面存在的問題比較突出。因此,各家保險公司應健全客戶服務體系,提高客戶服務水平,盡快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續期收費和客戶回訪制度,并不斷提高營銷人員的素質。此外,有條件的保險公司應考慮設立專門的農村保險部門,由專人專崗負責,提高工作效率。
一、我國農村人身保險市場的現狀
第一,農村人口老齡化對醫療、養老保險有極強的需求。目前,我國鄉村人口的老齡化程度比城鎮更嚴重。農村人口老齡化也會逐步改變人們消費及儲蓄結構,提升人們養老的危機意識,為商業養老保險在農村的開展留下廣闊空間。此外,老年人群體是一個各種慢性病高發的群體,這不僅對醫療保險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且由于農村家庭保障功能的日趨弱化,老年人護理問題也日益突出,老年照料護理類的險種,將擁有廣闊市場。
第二,農村家庭結構小型化增加了對養老保險的需求。隨著農村經濟社會結構的變遷,中國農村家庭結構小型化的趨勢日益明顯。農村家庭結構小型化改變了人們“養兒防老”的觀念。農民養老觀念的變化,為農村商業養老保險的發展提供了需求空間。第三,特殊農民群體的人身保險需求。城市化使得大量農民離開相依為命的土地。因此,失去土地后的農民對養老保險提出了高質量要求:希望既能解決當前人口的養老,又能惠及后代人。也就是要為有限土地補償費用尋找一個資金經營者,它可保證資金高效運行,能實現本金的保值和增值,由團體不記名地分享經營利益。失地農民也急需健康保險,以滿足醫療保障需求。第四,農戶對保單質押貸款的需求。當前的正規金融安排不支持農戶資金借貸需求,農戶借貸資金中絕大部分來自民間金融。從實踐層面的反映來看,多功能的養老金賬戶,尤其是能夠對農民的生產生活急需提供靈活貸款支持的養老金賬戶,深受農民歡迎。新疆呼圖壁“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證”質押貸款經驗為保險業提供了較好的啟示。
二、我國農村人身保險發展中面臨的問題
1.真正適合農村市場的人身保險產品的種類和數量均不足
在當前階段,風險保障是農民購買保險的主要目的,但目前為農民設計的保險產品,一是產品未能充分考慮城鄉差異,同質化現象嚴重。二是保險產品價格相對較高,超出多數農民的購買能力。
2.農村人身保險在營銷體系和業務管理體系的建設與創新等方面仍有待加強
總體來看,農村營銷網絡的構筑還未成型,完整、有效的營銷渠道體系的建立也尚需時日。同時我們也應看到,伴隨著農村營銷服務部的建設,教育培訓工作沒有及時跟上,營銷人員整體素質仍有待提高,少數農村地區在客戶回訪、續期收費等方面存在著較為突出的問題,客戶利益難以得到有效保障。此外,在業務管理體系方面,機構、人員、資金、單證等管理亟待加強,業務、財務和管理信息工作亟需改善,以進一步適應農村市場的內控機制和標準化業務流程的建立。
3.農村市場相對脆弱,如果開發不當,極有可能出現從眾性投保、群體性退保等非理,嚴重破壞市場資源
由于我國廣大農村地區民風純樸,農民的自我保護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較弱,市場傳染性強,銷售誤導和無理拒賠的后果可能相對城市來講后果要嚴重得多。正如監管機構所講:農村保險市場的開發就像生態一樣需要保護,如果開發得好,潛力是巨大的,農村保險市場就像一個聚寶盆,挖掘不完;如果開發得不好,由于壽險產品的替代性很強,農民可能就不會再買保險產品,保險在這個地區就無法發展,甚至絕收。
4.外部政策環境還不能滿足農村人身保險的業務發展要求
廣大農村地區的自然條件和經濟狀況決定了發展農村人身保險業務的經營成本遠遠高于城市。同時,幾乎空白的社會保障體系使農村人身保險市場承擔的社會責任也遠高于城市。因而,政府的有效推動是發展農村保險業務的關鍵因素之一,但目前關于財政、稅收等方面的配套政策還不能滿足業務的發展,部分地方政府主動利用保險和保險公司的意識亟需加強,對農村人身保險發展的政策支持力度也有待加強。
三、我國發展農村人身保險的相應對策
1.積極開發真正適合農民需求的保險產品,力求做到條款簡單、保費低廉、保障適度
各家壽險公司應加大農村人身保險產品的創新力度,針對農民的收入狀況和實際需要,重點開發醫療、養老、意外等保障險種。有條件的地區可適當發展投資分紅型產品,但應盡量控制在較低的比例范圍內。在產品設計與推廣上,要調整好躉交、短期和長期業務的比例,保持合理的結構,將壽險小額期交業務放在優先發展的位置,以保護農村人身險業務的可持續性發展。需要注意的是,產品開發上要特別引導以勞動力為主要參保對象,而目前農村市場參保對象多為兒童。
2.加大農村人身保險的營銷網絡構建和業務管理體系等方面的創新力度
推進農村營銷服務網點建設,加強營銷人員培訓和管理,不斷探索適合農村人身險發展的組織形式創新,也成為推動農村人身保險市場發展的重要因素。另外,目前農村保險普遍存在重視開展業務而管理不足的情況,主要表現在客戶服務工作不充分,在客戶回訪和續期收費方面存在的問題比較突出。因此,各家保險公司應健全客戶服務體系,提高客戶服務水平,盡快建立一套適合農村特點的行之有效的續期收費和客戶回訪制度,并盡快提高營銷人員的素質。此外,有條件的保險公司應考慮設立專門的農村保險部門,由專人專崗負責,這樣將大大提高工作效率。
3.針對農村市場的特殊情況,各家保險公司在業務發展過程中要明確城市與農村不同的社會問題,避免社會矛盾的出現
關鍵詞:責任保險;保險市場;法律
責任保險,顧名思義是指保險公司承擔,由被保險人的侵權行為而導致的應依法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的一種特殊的險種。責任保險從本質上說是侵權行為之責任風險轉移,是基于民事責任的一種分散和防范侵權損害的法律技術,是一種愈來愈被人們認可、重視并希望被用來規避責任風險的最有效的途徑之一。現如今,民事責任發生著急劇的變化,特別是在侵權責任領域,無過失責任范圍有日益擴大的趨勢,過錯推定責任具有比以往更為廣泛的普及,使得損害賠償的程度有了大幅度提高,也使得加害人承擔民事責任的可能性和責任程度迅速增加,人們對民事責任的承擔更加難以估計和預測,這也就促使加害人不得不尋找可以轉化其民事賠償責任的方法和途徑,侵權責任制度的變化也就成為社會發展的必然。近幾年,我國責任保險得到了一定發展,但其規模和作用遠遠不能滿足日益增長的國民經濟發展需求。我們必須對責任保險市場存在及其發展的諸多問題做深入研究,以期尋求可持續發展的對策。
一、我國責任保險市場的社會環境要素
(一)責任保險市場的風險環境。風險環境是影響責任保險需求的首要因素。隨著我國經濟的持續快速發展及開放程度的不斷加大,個人和組織的經濟和社會活動在不斷增加,所面臨的事故風險也就會隨著各種經濟活動不斷增加。西方工業化國家發展的經驗表明,人均GDP在1000-3000美元的區間,是各類事故和民事法律責任糾紛案件的高發期。有資料顯示,全國平均每天發生7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重大事故,每3天發生一起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事故,每個月發生一起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特別重大事故,每年因事故造成70多萬人傷殘,每年約70萬人患各種職業病,每年發生的侵權案件約470多萬件,涉案金額5900多億元,而這些風險和涉案金額大多屬于責任險承保的范圍。
(二)責任保險市場的經濟環境。保險業的發展又與一國的經濟發展水平密切相關。責任保險的發展與一國的經濟條件密不可分,責任保險的發達程度標志著一國保險業的發展程度。據預測,到2010年我國人均C-DP將達到1900美元,國民經濟的高速發展帶來了保險業超過30%的年均增速,經濟的飛速發展和人們消費觀念和消費方式的日益多樣化,為責任險的發展奠定了基礎。尤其是近年來國民經濟結構的不斷調整,第一產業比重日趨下降,與責任保險發展較為密切的第二、三產業,如工業、建筑業、服務業的比重則不斷上升。煤炭、建筑已成為重要的支柱產業,而這些領域正是安全隱患較大,是責任事故的高發區,相反經營單位的風險承受能力卻較弱,一旦發生事故,公眾的生命和財產難以得到保障,因此,責任保險在這些領域應該大有作為。
(三)責任保險市場的社會文化環境。一方面,我國的傳統文化中“生死由命、息事寧人”等觀念對人們有著根深蒂固的影響,人們的主動維權意識較弱,遇到侵權事件發生時抱著能忍則忍的態度,放棄索賠,而致害人一方則以種種借口減輕經濟賠償甚至逃避責任。另一方面,社會公眾對于責任保險認知程度較低,保險意識不強也是現階段存在的客觀事實。但隨著公眾的自我保護意識的不斷增強,近年來由責任風險所引起的投訴和糾紛不斷增加。公民維權、索賠意識的增強將為責任保險的發展創造有利的環境。
二、責任保險的法律環境要素
責任保險與法律的完善密不可分,一國法律制度的不斷完善和進步,有利于公眾的維權和自我保護意識的增強,從而刺激責任保險的需求。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一)責任保險的發展與完善和責任歸責原則的發展與完善同步。責任保險發展的歷史,是法律責任歸責原則的進一步完善、發展的歷史。國際司法界和保險界一般都認為,歸責原則基本上經歷了合同責任原則、過失責任原則和嚴格責任原則三個階段:
第一是合同責任原則。最初的產品責任是一種合同責任,是以合同為基礎和前提條件,受害者只有與生產者具有直接的合同關系,才能就因產品缺陷造成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害,對生產者或銷售者提出請求賠償的訴訟,否則無權行使請求賠償的權利。第二是過失責任原則。過失責任原則,是指行為人在主觀上有過錯而承擔責任的原則,是以過錯作為歸責的最終構成要件,無過錯即無責任,并不需要合同責任原則的契約關系。第三是嚴格責任原則。嚴格責任原則也稱無過錯責任原則或絕對責任原則,是指損害發生后,既不考慮致害人的過失,也不考慮受害人過失,只要有損害的結果發生,并有內在的因果關系,即使沒有過錯,致害人也要承擔責任。嚴格責任原則以損害結果的發生作為歸責的價值判斷標準,受害方無須承擔舉證責任。比較過失責任原則而言,嚴格責任原則更有利于保護消費者的利益。
(二)責任保險的發展與完善和法律的發展與完善同步。從責任保險的發展看,法律制度的變遷引發了符合時代潮流和市場需求的責任保險產品的變更創新,如:由于英國在1880頒布了《雇主責任法》,而有了專業的雇主責任保險公司的產生;英國的《1930年道路交通法》催生了強制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保險等等;產品質量法的頒布也造就了產品責任保險,進而推廣到食品和藥品領域,以致到幾乎所有工業制造產品領域,其他各種法律的頒布產生了藥劑師、會計師、律師責任保險等等專業人士的職業責任保險。責任保險的發展和新險種的開發至今仍然活力無限。
關于我國責任保險的發展,我國《保險法》第五十條、五十一條、九十二條從法律層面給責任保險提供了框架,各種責任保險的法律體系目前正處在不斷建設與完善中。隨著加入世貿組織,我國廢止、修訂了大量不適應改革開放需要和不符合世貿組織規定的法律文件,陸續頒布實施或修正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食品衛生條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規,使各種侵權行為的審理有法可依、賠償標準更清晰。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與完善,責任保險也將成為政府部門運用商業手段代替行政手段管理企業的有效方式之一。
三、責任保險發展的趨勢
(一)責任保險作為保險業務的發展趨勢。首先,經濟的發展必定促使保險業的進一步發展。國際保險業的發展歷史表明,責任保險是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法律體系的完善和公民維權意識的提高而逐步發展起來的。一方面,隨著全球工業化程度的進一步加深,大量新技術成果的廣泛應用,工業事故、交通事故、環境污染、產品致人損害等事故必將隨之增多,加之技術成果應用的大眾化,使普通民眾致他人人身或財產損失的可能性也大大提高;另一方面,經濟生活中糾紛的大量涌現,必將促使社會各界轉而求助責任保險以轉嫁其責任風險,從而促進責任保險的進一步發展。其次,責任保險本身所具有的突出的社會管理功能,使得許多國家認識并開始從國民經濟的發展和安定社會生活的戰略高度來看待責任保險的發展問題,這無疑為責任保險的發展提供了強大的政治支持。
(二)責任保險作為一種法律制度的發展趨勢。責任保險與法律制度和法制環境息息相關。法律制度日益健全,為開發責任保險市場提供了較充分的法律依據。責任保險產生之本意在于填補被保險人因故意或過失侵害第三人利益而為損害賠償所造成的損失。隨著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與保護受害人權益思想的發展,責任保險作為一種法律制度,其新的建構體系正在逐漸展現。表現在:第一,在諸多領域責任保險由“自愿責任保險”向“強制責任保險”方向發展;第二,在所承保被保險人的行為方面,由承保被保險人“過失行為責任”逐漸走向承保被保險人的“無過失行為責任”的方向;第三,在責任保險的功能方面,逐漸由“填補被保險人因賠償第三人所受之損失”轉向以“填補受害人的損失”為目的的方向。
四、我國責任保險現狀及滯后原因分析
(一)我國責任保險發展現狀與存在問題。盡管近年來責任保險在我國取得了長足的發展,為建設和諧社會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應清醒地認識到我國的責任保險市場尚處于起步階段,在整個商業保險中所占比例較低,其保險品種、技術含量、償付能力、服務水平都與保險發達國家相差甚遠,需要認真反思。
1、我國責任保險投保率極低。我國責任保險的發展與西方發達國家相比還相對滯后。根據保監會公布的統計數據,2003年,我國責任保險業務的保費收入為34.8億元,占全國財產總保費的4%左右,相比國際上責任保險占財產業務總量的15%的平均水平還有很大差距,與歐美發達國家的差距則更大。在歐美發達國家,這一比重甚至高達30%以上,像英國、德國等保險業發達的國家,責任保險占財產保險業務的30%左右;美國的責任保險業務保費收入在20世紀80年代竟占到整個非壽險業務的40%至50%。與國外相比,顯然我國責任保險的差距還很大。
2、責任保險產品單一,結構不合理。我國的責任保險產品少,承保范圍窄,不能滿足社會經濟和人民生活的需求。在4%的責任保險業務中。絕大部分是產品責任保險和雇主責任保險,而直接關系到千百萬人切身利益的公眾責任保險和醫療責任保險則少之又少。責任保險的投保率雖低,然而,頻發的事故所帶來的災難性后果卻觸目驚心。2003年12月23日,重慶開縣天然氣“井噴”事故,中石油付出了3000多萬元的責任賠償;北京密云“燈會”踩踏事故,密云縣政府的財政也付出了幾百萬元的賠償。然而,在許許多多諸如此類的事故中,由于責任方存在僥幸心理,投保不積極,保險并沒能充分發揮其應有的社會公益性,大部分損失無法通過市場機制予以補償,最終只能由政府善后處理,給國家財政帶來沉重負擔。
3、外資搶占中國市場。在國內責任保險處于初級發展階段的時候,在保險企業對責任保險的推廣還沒有積極性的時候,外資保險公司已開始搶灘中國市場。我國在加入WTO后,保險市場已完全對外開放,吸引了越來越多的外國保險公司進入中國。市場主體的豐富,直接結果就是競爭日趨激烈,發達國家的保險公司相較于國內保險公司具有更多的風險控制經驗和更成熟的保險產品。因此,給國內各保險公司以極大的挑戰,嚴重影響了其積極性。
(二)我國責任保險滯后的原因。我國責任保險滯后是多方面的綜合因素所致。
第一,公眾的保險和維權意識較弱。由于我國現階段保險知識仍未完全普及,很多人尚未形成主動的保險消費意識;還有一些人心存僥幸,對可能發生的人身和財產損失責任缺乏足夠的重視。第二,責任保險產品質量有待提高。目前雖然市場中的責任保險產品為數不少,也不乏新型險種,但很多險種都存在或多或少的“先天不足”,如費率科學性問題、市場不完善、險種設計問題,產品的種種缺陷使責任險不能充分滿足市場的需求。第三,缺少完備的法律體系支持。健全的法律制度體系是責任保險的基礎,尤其是民法和各種專門的民事責任法律和法規。相比歐美一些國家來說,我國的民法體系還有諸多不完善之處:首先,現行的《民法通則》對于歸責原則、賠償標準等內容及條文解釋及表述不夠系統和完善;其次,我國尚未建立完整的侵權法體系,如《產品責任法》、《勞工賠償法》《隱私法》等法律的缺失,無法對于某些本來具有侵權性質的行為實現法律的硬約束。
五、發展和完善我國責任保險的對策建議
1、完善法律法規。優化法律環境。當前,各項保護公民生命財產權益不受侵犯的法律不斷完備,是發展我國責任保險的重要前提,如《產品質量法》、《食品衛生法》、《交通安全法》等一系列法律的實施,大大地促進了責任保險的發展,但我國的民法體系還處于初建階段,諸如產品責任、雇主責任等與現行責任保險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仍需要進一步完善。
2、增加保險產品的有效供給。保險業應切實從市場需要人手,并作好前期的數據搜集,特別要調研司法案例中侵權案件的種類和賠償額,研究和探討產品費率、承保面、責任范圍,以此保證開發出適銷對路的產品。同時,借鑒國外的成功經驗,結合我國的具體國情,引進較為成熟的險種,并加以改造。
3、擴大強制責任保險的范圍。現階段,在公眾對于責任保險的認知度較低的情況下,有必要將一些責任風險事故頻發、損害大、影響大的領域涉及到的責任保險通過立法或制度形式強制實行。如在煤礦、公共場所等高危行業和人群聚集的場所建立強制責任保險,強制企業或行業投保,使得一旦發生大的災難事故,可以通過保險分散損失,既增加了企業的賠償能力,也有效地減輕了國家的財政負擔。
4、需要構建專業化經營模式。責任保險雖屬于財產保險的種類之一,但不同于狹義上的財產保險產品,其風險性質決定了其從費率的制定到賠償方式的確定在某種程度上較其更為復雜。所以,財產保險公司如果大力發展責任保險,在增加了責任保險的保費收入的同時,也無形中加大了經營風險。針對這種情況,國家應該在已經成立的專業責任保險公司的基礎上,鼓勵建立更多的專門經營責任保險的保險企業,專業經營責任保險以滿足社會發展的需要。
5、積極尋求再保險市場的支持。責任保險具有涉及面廣、運作復雜、風險大等特點。根據發達國家發展責任保險的經驗,隨著經濟的發展和法律體系的健全,保險公司為了協調保險的社會管理功能和商業保險公司的贏利性目的,可能會承保一些高風險責任保險。對此,可以探索建立國內責任保險再保體系,或者與國際一流的再保公司建立再保渠道,在中國保監會的推動下,不斷完善分保機制,有效化解責任保險的經營風險,增強風險防范能力,以確保穩健發展。
參考文獻:
農村小額人身保險是以農村低收入人群為保障對象,對他們面臨的疾病、死亡和殘疾等特定人身風險,提供風險保障的保險,具有一定程度的政策性和公益性、保障對象特殊、針對特定的人身風險、保費少和保額低、保障適度、保單通俗、流程相對簡單等特征,是農村風險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使低收入農民不因疾病、自然災害和意外傷害返貧或致貧,實現金融扶貧的一種有效手段。
近年來,我國正在積極開展農村小額人身保險的試點工作。第一階段:2008年6月至2009年4月。2008年6月23日,保監會了《關于印發〈農村小額人身保險試點方案〉的通知》,頒布了《農村小額人身保險試點方案》,這標志著農村小額人身保險試點工作正式啟動。[①]此后,保監會批準了中國人壽、太平洋人壽、泰康人壽和新華人壽等四家保險公司率先進行農村小額人身保險試點。2008年8月12日,中國人壽在山西推出了7款農村小額人身保險產品,這標志著我國農村小額人身保險正式進入試點階段。[②]此后,農村小額人身保險業務在廣西、河南、黑龍江、山西、甘肅、青海、湖北、江西和四川等九個省份部分縣以下的農村開展,推出了14款小額保險產品,主要是定期壽險和意外傷害保險產品。第二階段:2009年4月以后。2009年4月21日,保監會在總結前一階段試點經驗的基礎上,了《關于進一步擴大農村小額人身保險試點的通知》,進一步從試點范圍、試點產品、經營模式、組織領導以及指導監管等方面擴大農村小額人身保險試點。自此,農村小額人身保險在我國得到了進一步的推廣論文提綱怎么寫。在首批試點的九省區內,保監局可根據情況增加試點鄉鎮制約因素,同時,增加河北、內蒙古、安徽、山東、海南、重慶、貴州、云南、陜西、寧夏等十個省、自治區作為試點區域。[③]截止到2009年上半年,共承保超過610萬低收入農民,保費收入超過1.4億元,承擔的風險保障超過810億元。[④]然而,從農村小額人身保險在我國運行的情況來看,存在諸多制約因素,既有宏觀層面的因素,也有微觀層面的因素,下面分別對這些制約因素進行具體分析:
一、宏觀層面
(一)法律、政策因素
農村小額人身保險是向低收入農民提供的保險服務,由于他們的購買力有限,這就需要保險公司在切實滿足農民的風險保障需求的基礎上使保費低廉,然而保險公司是以盈利為目的的,因此需要政府在法律、政策方面給予支持,這有利于調動保險公司的積極性。從國外的成功經驗來看,政府是推動農村小額保險良好運行的重要保證。
從農村小額人身保險在我國試行的情況來看,在法律、政策等方面的支持存在如下不足:①現行保險法主要規范保險公司的商業性保險活動,而農村小額人身保險具有一定的公益性和政策性,農村小額人身保險推行中的很多情況缺乏法律依據,比如:政府的主導地位不明確;經營主體的經營行為缺乏法律保護。②需要政府對農村小額人身保險的發展戰略進行系統性規劃,亟待完善支持農村小額人身保險發展的有關稅收優惠、補貼政策,使之形成整體規劃的長效支持機制,而不只是臨時性、局部的政策。③需要各地政府針對農村小額保險建立風險損失基金,完善風險分散機制,降低保險公司開展農村小額人身保險業務的經營風險,切實保證農村小額人身保險經營的健康運行。
(二)監管因素
農村小額人身保險承保的是低收入農民最迫切的疾病、死亡和殘疾等特定風險,保險費率較低,我國保險公司開展此類業務的經驗不足,可能面臨的經營風險不容輕視。而且,農村小額人身保險是以農村低收入人群為保障對象,覆蓋面較大,一旦保險公司出現經營風險,將產生較大范圍的消極的社會影響。由于此前我國極少開展此類業務,監管部門也缺乏相應的監管經驗,例如:需要深入研究對農村小額保險的經營風險特別是定價風險及道德風險的原因、后果及防范措施,需要完善對經營農村小額保險的保險公司在償付能力、公司治理結構及市場經營行為方面的監管要求,需要健全適用于農村地區的監管方式和方法,需要培養監管農村小額保險業務的專業化監管人員,需要完善風險管理機制。
二、微觀層面
(一)保險供給因素
1.在經營理念上存在偏差
在經營理念上,我國保險公司大多存在“重城市、輕農村”的傾向,缺乏對農村保險市場的經營管理經驗,在這樣的情況下,大多數壽險公司不愿或不敢進入農村小額人身保險市場。比如:在保監會2008年6月下發《關于印發〈農村小額人身保險試點方案〉的通知》后一段時間,我國50多家壽險公司中僅有8家保險公司申請農村小額保險試點資格。[⑤]另外,有的保險公司對發展農村保險市場多停留在口號上制約因素,未能從戰略高度創新經營理念,從而缺乏切實的行動。
2. 農村金融環境薄弱,經營成本較高
農村地區地廣,人們居住較分散,交通不便,相關金融機構如保險公司、銀行、農村信用社的網點較少甚至沒有,其他組織如村委會、村民聯合組等缺乏保險產品的經驗和知識,缺乏合適的直銷和代銷人員。在農村金融環境薄弱的情況下,保險公司要開展小額人身保險業務,面臨開拓渠道、發展隊伍和培育市場的艱巨任務,用于宣傳、渠道建設以及服務的費用較高,制約了眾多商業保險公司進入農村小額人身保險市場。
3.保險產品設計存在不足,定價風險較大
一直以來,保險公司重視發展城市保險市場,缺乏農村小額人身保險產品定價需要的足夠恰當的經驗數據和相關資料。在這樣的情況下,農村小額人身保險只能依據現有的經驗生命表和積累的資料,在很大程度上依靠保險精算師的經驗進行定價,這將使保險公司面臨較大的定價風險。另外,現在一般是保險公司的總公司進行保險產品的設計,由于缺乏對農村小額人身保險市場的充分了解,難以兼顧城鄉之間、不同農村地區之間的差距,使得農村小額人身保險產品的供給與需求之間存在一定的矛盾,不能很好地滿足農民的多樣化需求。比如:農村小額人身保險產品多集中于意外傷害保險和定期壽險,較缺乏適合部分農民需求的養老保險和健康保險產品;有的產品費率和保額較高,繳費期限較長,不適應農民收入較低和不穩定的特點;還需要簡化有關條款的限制,使保險業務的辦理更加便捷。
4.農村人身保險專業人員匱乏
一直以來,保險公司不重視發展農村保險市場,農村人身保險業務萎縮,原來在農村從事人身保險業務的專業人員多改行論文提綱怎么寫。由于保險公司長期不重視對農村人身保險專業人員的培養,缺乏農村人身保險專業人員的后備力量。在開展農村小額人身保險的過程中,為了降低經營小額保險的成本,保險公司只能借助現有的農村保險營銷組織如村委會等開展業務,聘請的農村小額人身保險業務人員的整體素質偏低,相關業務人員缺乏對保險知識的深入了解,制約了業務的開展。另外,由于農村地區點廣,交通不便,工作條件艱苦,難以吸引和留住相關業務人員。
(二)保險需求因素
1.農民的保險支付能力較低
按照馬斯洛的需要層次理論,人們首先要滿足生存需要,其次才是對安全需要的滿足。保險是滿足人們的安全需要的,人們只有在滿足了衣食住行等生存需要之后,才有可能購買保險。近些年來,在我國國民經濟高速增長的背景下制約因素,我國農民的收入有了較大的提高,例如:2007年、2008年、2009年農民人均年純收入分別為4140.36元、4760.62元和5153元。[⑥]但這部分收入要用于生產性和非生產性建設投資以及生活消費,在物價、醫療費用、教育費用高企的情況下,多數農民還是不能或不愿購買小額保險。而且,人均年純收入是就全國的平均水平而言,由于我國不同的農村地區發展不平衡,東西部地區差距較大,有的農村地區還處于相當貧困的狀況,這種地區之間的差異也制約著農村小額保險的健康運行。
2.農民缺乏保險知識和保險意識
從整體上來看,農民受教育的程度偏低,普遍缺乏保險知識和保險意識,加之保險公司一直以來在農村保險市場對保險知識的宣傳很少,由于保險產品的技術性和專業性較強,在現有農村人身保險業務人員素質普遍較低的情況下,農民缺乏對保險產品的了解。由于保險產品具有射幸性,要發生了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保險事故,才能獲得保險賠付,在這種情況下,農民會認為白交了保險費,這就會制約他們對小額人身保險的需求;另一方面,對于單個被保險人而言,交納的保險費要遠低于獲得的保險賠付,有的人可能會為了獲得保險賠付而故意制造保險事故,使保險公司面臨來自需求方的道德風險和逆選擇問題,這會制約農村小額人身保險的供給。
參考文獻
[1]中國保監會網站:circ.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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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劉冀廣.我國保險監管在推動小額保險發展中的實踐與政策建議[J].上海保險.
中圖分類號:F840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10)30-0077-03
一、中國人身保險需求的狀況及其影響因素
1.人身保險需求是指在特定的時期和一定的價格水平下,人們對人身保險商品的需要量。中國人身保險需求的狀況,用保費收入作為衡量標準,截至2008年底,中國的人身保費總額收入已經達到7 337.7億元,增長十分迅速。中國保險深度從1999年的1.63%上升到2008年的3.26%。相比于國際標準來看(1999年):英國是13.35%,日本為11.17%,芬蘭為8.88%,印度是2.86%。① 從1978年恢復中國的保險業,從計劃經濟轉向市場經濟,人身保險需求抑制被釋放,得到大幅度增長,在2001年加入WTO后,中國保險業面臨新的挑戰跟競爭,各保險公司在競爭中優化管理努力創新險種,提升服務質量,使得保險業更加成熟與有效。
2.影響人身保險需求的因素。(1)文化、社會、政治等因素。中國經歷了長達幾千年的封建社會時期,保險這種在以前的中國歷史上從未聽說過的事物,使得大部分民眾都感到陌生,受幾千年文化傳統的影響,人民對于風險的防范或者控制,絕大多數都屬于被動防御型,而不是主動控制型的思維―主動將其轉嫁控制―購買保險。并且由于中國從建國到改革開放初期社會政治制度的影響,一直實行高度的計劃經濟體制,國民的任何行為,像醫療、養老等都由政府、企業承擔,無須個人購買保險,所以中國民眾對人身保險這種新商品認識很低,直到中國實行市場經濟體制后,人們才對保險有了較多的了解。(2)人口因素。從人口結構上看,人身保險需求組成中最大組成板塊是人壽保險需求,人壽保險是以被保險人的壽命作為保險標的,以被保險人的生存或者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一種業務。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醫療技術的進步,人均壽命在不斷的延長,人口死亡率不斷下降,中國現在正面臨著人口老齡化的現象,數據顯示,中國老年人口(65歲以上)占總人口的比重從1988年的6.64%,短短二十年間,上升到2008年的23.68%,差不多平均每五個人里面就有一個老人,而且這一數字還在增加,這就意味著中國壽險的潛在需求量巨大,壽險需求只會有增無減;從人口總量上看,中國是第一人口大國,人口數量龐大,那么相應的,對健康保險、意外傷害險這種適合每個人的保險險種,應該有著巨大的需求。所以總的來說,受到中國人口結構跟人口總量的影響,中國人身保險業有著巨大的市場。(3)保險的替代因素。保險也是一種商品,那么就會存在它的替代品,如社會保障制度,政府跟社會的輔助項目、財政轉移性支出等等。中國目前實施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就是本文研究的商業人身保險的替代因素之一。(4)經濟因素。1)經濟發展狀況。一個國家的經濟發展狀況一般用國民生產總值(GDP),它反映了整個國家全體居民的經濟實力。一般來說,人身保險的需求會隨著經濟增長而同步增長,特別是對于中國這樣一個靠經濟來拉動產業的發展中國家而言更是如此。2)個人可支配收入。根據馬斯洛的需求層次理論,人的需求分為五個層次依次是:生理需求、安全需求、歸屬與愛情需求、被他人尊重的需求以及自我實現需求。所以當人們的基本生理需求達到滿足以后,隨著可支配收入的增加就會有更高層次的需求隨之而來――安全,在人民的溫飽問題得以解決以后首當其沖的就是安全問題。3)保險供給。保險作為一種商品肯定存在其供求市場,就中國目前的市場狀況來看,保險供給主體不活躍,市場體制不健全,保險供給的大小基本上取決于保險公司愿意承擔風險的能力以及它可以提供保險商品的質量。 4)通貨膨脹。通貨膨脹對保險業影響最大的就是壽險行業,因為通過壽險分期支付給被保險人的資金(或者利率)是早在購買保險時就確定的,所以一旦發生通貨膨脹,那么到期所得的資金就貶值了,所以在通貨膨脹時期壽險的需求會下降,人們會轉而把資金存入銀行或投入股市。5)保費費率。保險費率相當于就是保險這個商品的價格,它是有純費率跟附加費率兩部分組成的。就中國而言,由于保險業才發展不久,所以在保費費率制定上存在很大的不足,相比其他國家而言,中國的保費費率普遍偏高。
二、需求模型的建立及回歸結果
1.變量的選擇。(1)被解釋變量:人身保險需求選取1988―2008年的人身保險保費收入――premium,作為衡量指標。(2)解釋變量:我們從上文提到影響因素中選取以下幾個并將其量化。(3)國內生產總值――GDP,中國經濟總量指標。(4)人均收入――per capital income(PCI),用來衡量中國人均收入的上漲對人身保險需求的影響。(5)物價指數――price index,物價指數用來反映通貨膨脹的大小。(6)保險企業職工人數――employee,用保險企業職工數來反映保險供給對人身保險需求的影響。(7)老年人口比重――The proportion of old elderly,用老年人口所占全人口數的比重反映社會人口結構。(8)為了反映中國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對商業人身保險需求產生的影響,本文引入虛擬變量D1。
D1=0(1988―1997年,中國社會養老保險初步建立)
D1=1(1998―2008年,中國社會養老保險做到按時足額發放保險金,并有了進一步的發展)
2.模型的建立與數據處理。采用一般對數模型可以一定程度地避免異方差的產生,所以將模型定如下(е為殘差項):
Ln(premium)=b1+b2ln(GDP)+b3ln(priceindex)+b4ln(elderly) +b5ln(imployee)+b61/PCI+b7D1+е(1)
之所以引入倒數模型①1/PCI是因為,根據恩格爾消費曲線(表明消費者在某一商品上的支出與其總收入或總消費支出之間的關系曲線),隨著中國人均收入的增加,人身保險的需求是不會永無止境地增長下去的,對人身保險這種商品的需求是有一個臨界值的,超過了這個臨界值,收入的再增加也不可能使得消費者消費更多的這種保險商品。
對模型中各解釋變量影響人身保險需求的做如下的預期(正號表示影響是積極的,負號表示影響是相反的負的):
表1
各變量的數據均由1996―2009的《中國統計年鑒》和《中國保險統計年鑒》整理得來。根據最小二乘法,使用EVIEWS 軟件對樣本數據回歸,得到結果(如表2):
表2
從回歸結果看,模型(1)的擬合度R2達到了0.98,F值也達到了114.DW值為1.7,說明不存在自相關問題,模型整體的擬合優度較好。但是在顯著水平為10%的情況下,模型當中有幾個變量不能很好的反映人身保險需求的變化,t統計量的p值較大,是檢驗不顯著的,即支持零假設。如變量price index,elderly,再看各變量系數的估計值,其正負大致與預期相同,但是變量employee與虛擬變量D1的系數估計值與預期不相符。
將模型進行修正,刪除其中檢驗不顯著的變量price index,elderly,得到如下修正模型結果(如表3):
表3
Ln(premium)=b1 +b2ln(employee)+b3ln(GDP)+b41/PCI+
b5D1+e(2)
模型(2)的R2值為0.98,F統計值為258,DW檢驗值是1.5,排除了自相關的可能,在10%的顯著性檢驗下四個變量基本上是可以看做檢驗顯著的。但是解釋變量employee與虛擬變量D1的系數估計值還是與預期的符號不相符。人身保險需求方程大致可寫為: Ln(premium)=-26 -0.6ln(employee)+2.94ln(GDP)+3412.31/PCI+0.7D1
三、對回歸模型的分析與經濟解釋
1.解釋變量GDP估計系數與預期相符為正,說明了中國人身保險保費收入與經濟增長是呈正相關的。GDP與人身保險保費收入之間的彈性系數是2.94,表明中國GDP每上漲1%,人身保險保費收入就會上漲2.94%,說明中國目前高速的經濟增長是保費的巨大推動力,這一結果也符合亞洲地區發展中國家的一般規律,即以經濟增長來拉動保險需求。
2.解釋變量price index(物價指數)在回歸模型(1)的估計系數跟預期相符為負,即中國人身保險需求與物價直接存在負相關性,隨著物價的上升保費收入會減少,這也與前文分析相符,但是這一反映通貨膨脹指標的變量是檢驗不顯著的,它存在66.8%的變異,不能很好的解釋保費的變動。居民與市場間的信息不對稱或者滯后使得大部分人都無法對通貨膨脹作出迅速的反映,直到發現身邊的物價上漲,銀行利率上調以后才意識到通貨膨脹的到來,此時才發現通過壽險得到的錢貶值了,才開始減少對壽險的購買。
3.老年人比重,在模型(1)當中,回歸的估計系數與預期是一致的,都為正數,意味著隨著人口老年人比重的增加,中國人身保險保費也會增加,但是它卻是檢驗不顯著的,存在53%的變異。這個變異源于中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立的逐步完善,很多老年人口都得以通過社保獲得經濟來源,所以商業保險養老的比重就沒有想象的那么大了,以及受傳統思想“養兒防老”的影響,大部分老年人都是由自己的兒女贍養,少有購買商業壽險的想法與舉動。
4.保險供給。本文采用的保險公司的職工人數――employee作為解釋變量來表示保險供給的大小,在模型(1)跟(2)中,其回歸結果的估計系數均為負,與預期不相符,模型表明兩者呈負相關性。目前中國保險市場處于供大于求的階段,市場需求不足,如果保險公司只通過增加員工數量擴大供給來提高保費收入的話,反而會增加公司的銷售成本,使得保費費率中的附加費率上升,導致總保費費率上升,從而使得保險產品的價格升高,反而使得保費收入降低。
5.人均收入對人身保險需求的影響,由于模型中引入的是倒數模型,所以1/PCI的估計系數為正,則反過來說明,PCI對人身保險需求的影響是負面的,這個也與預期不符,中國正處在發展階段,人均收入增長后,居民大部分都是把它儲蓄起來,以應對醫療費、教育費等的支出,而不是購買保險。而且中國財富分配不均,使得在收入標準線以下的人群有保險需求,但是無法支付,而高于標準線以上的卻早已買過保險,不會再次需求。所以人均收入在模型中對人身保險的需求并沒有很大的正效應。
6.表示社會養老保險對商業人身保險保費收入替代作用的虛擬變量D1,模型的回歸結果是檢驗顯著,但是其估計系數與預期確實相反的,由于從1998年政府開始可以足額按時的發放養老金后,人民大眾都開始實實在在的看到養老保險帶來的益處,于是大家開始紛紛投保,也基于對保險的認識加深,人們除了社保以外也開始自己購買需要的保險商品;另一方面,由于國家提供的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只能滿足最基本的生活保障而已,所以隨著人均收入提高,手頭上有閑置資金的人,也紛紛購買壽險,增加自己以后可以得到的養老金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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