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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資監管論文匯總十篇

時間:2023-03-28 14:5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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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資監管論文

篇(1)

Abstract: Many causes made that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problems were prominent with economic growth. Based an international economics perspective, whether 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 improved environmental quality or contributed to environment pollution? Based on 1994-2008 time series, using methods of ADF test, cointegration test and granger causality test, this paper found 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 did granger cause total volume of industry waster water discharge and total volume of industry solid wastes discharged, showing negative correlation, but did not granger cause total volume of SO2 emission, and inverse relationship did not exist.

Keywords: 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 Pollution Emissions;Cointegration test; Granger causality test

一、問題的提出

隨著世界經濟全球化進程的加快,以跨國公司為主體的外商直接投資(FDI)不斷擴張。然而,環境污染可能會通過外商直接投資的形式從一個國家或地區轉移到另一個國家或地區。各國學者對外商直接投資與東道國環境污染關系問題存在以下三種不同的觀點:一是FDI加劇環境污染,二是FDI并未加劇環境污染,三是FDI改善環境質量。作為目前世界上第一大引進外商投資的發展中國家,當前中國政府部門以如何吸引更多外資以促進經濟增長為重,學術界的分析重點在外資對經濟增長的正效應及其作用機制上;且FDI對一國環境安全的影響具有一定的隱蔽性、“合法性”以及長期性,所以,FDI對環境福利影響的研究近些年才逐漸展開。本文擬利用1994-2008年相關數據,采用平穩性檢驗、協整檢驗和格蘭杰因果檢驗的方法,對中國外商直接投資與環境污染的內在機理進行研究。

二、變量、數據與檢驗方法

(一)變量與數據

因為FDI最終會形成資產,并對環境污染做出直接貢獻,所以本文選擇三資工業企業總資產(FTAS,單位:億元)代替投資額,環境污染則選擇污染排放數據,包括工業廢水排放量(WPOEM,單位:萬噸)、工業二氧化硫排放量(GPOEM,單位:萬噸)和工業固體廢物排放量(SPOEM,單位:萬噸)。

數據來源以1995―2009年《中國統計年鑒》和1995―2009年《中國環境年鑒》為主,部分數據來源于2003年《中國工業經濟統計年鑒》。三資工業企業總資產利用CPI進行調整,按1994年不變價格計算,以保證經濟數據的可比較性。同時,考慮到消除異方差的影響和對時序數據取對數后不會改變時間序列的性質和關系,在實際檢驗中對各序列都采用了取對數的處理。

(二)檢驗方法

在經濟研究中要確定一個變量的變化是否是另一個變量的原因,一般用格蘭杰因果檢驗。面板數據格蘭杰因果關系檢驗由Hurlin和Venet于2001年(簡稱HV)提出,它可以解決常規格蘭杰因果關系檢驗時間序列數據長度不足的問題。利用該項技術,不僅可以檢驗三資工業企業總資產和污染排放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還可檢驗因果關系的方向(如果存在因果關系的話)。檢驗過程為:時間序列的單位根檢驗、兩變量之間的協整檢驗和格蘭杰檢驗。

三、實證結果

(一)ADF檢驗

本文采用擴展的迪克―福勒檢驗(ADF檢驗)對數據進行平穩性檢驗,利用Eviews 5.1軟件分析。序列LnFTASt、LnWPOEMt、LnGPOEMt、LnSPOEMt在10%的顯著性水平下的ADF檢驗結果為非平穩序列;進而采用一階差分的方法處理,得到了新的序列LnFTASt、LnWPOEMt、LnGPOEMt、SPOEMt,其ADF檢驗結果表現為平穩序列,所以原序列同為一階單整,見表1。

表2的檢驗結果表明,三資工業企業總資產與工業廢水排放量、工業二氧化硫排放量及工業固體廢物排放量三組指標之間都存在某種協整關系,而且三組變量的調整的協整系數均為負值,說明存在線性的負向相關關系。但還需要作進一步因果檢驗以明確因果方向。

(三)格蘭杰因果檢驗

從表3的檢驗結果來看,在滯后二階的情況下,三資工業企業總資產是工業廢水排放量的格蘭杰原因,卻不存在反向的因果關系;而在滯后四階的情況下,三資工業企業總資產是工業固體廢物排放量的格蘭杰原因,同樣也不存在反向因果關系。而對于三資工業企業總資產與工業二氧化硫排放量,在滯后二階、三階和四階的情況下,兩者之間都不存在因果關系。

(四)結果分析

為什么三資工業企業總資產與工業二氧化硫排放量的格蘭杰因果關系不明顯呢?第一種可能是由于小樣本的緣故。根據周建、李子奈(2004)的研究,變量的不平穩性是造成虛假因果關系最主要的原因,小樣本會犯真實因果關系檢驗不出的錯誤。在樣本數小于20的情況下,如果檢驗結果為不存在因果關系,則不能判定變量之間不存在真實的因果關系。第二種可能是三資工業企業對工業二氧化硫的處理較好,其排放量在總體的排放量中所占比例較小,因而在統計數據上兩者之間的因果關系并不明顯,或者說是非外資因素在工業二氧化硫排放量中作用更明顯些。

為什么污染排放不是外商直接投資的格蘭杰因呢?筆者認為主要原因在于外商直接投資對“污染天堂”并不存在偏好,環境規制水平高低并不是影響外商直接投資的主要因素,發達國家并不存在向發展中國家轉移污染密集型產業的傾向,且發達國家似乎在相互輸出污染密集型產業,其他因素如市場容量、勞動力成本、市場化水平、產業集聚程度、基礎設施狀況等因素對外商直接投資有顯著作用;其次,中國目前的環境保護立法只有6部,環境保護法規及法規性文件亦僅有40份,而且立法時充分考慮到本國經濟和技術支撐能力,所以說中國目前的環境法律法規總體上是比較寬松的,工業企業和有關方面是有能力做到的,外商投資企業更是可以完成的。

四、結論及啟示

上文利用1994-2008年的有關數據檢驗了中國外商直接投資與環境污染的內在機理,ADF檢驗表明LnFTASt、LnWPOEMt、LnGPOEMt、LnSPOEMt這四個序列同為一階單整;協整性檢驗表明三資工業企業總資產與工業廢水排放量、工業二氧化硫排放量及工業固體廢物排放量三組指標之間都存在某種協整關系,而且三組變量的調整的協整系數均為負值,說明存在線性的負向相關關系;格蘭杰因果檢驗結果表明在一階差分、二階滯后的情況下,三資工業企業總資產與工業廢水排放量的因果關系顯著;在一階差分、四階滯后的情況下,三資工業企業總資產與工業固體廢物排放量的因果關系檢驗結果也顯著。因此,從總體來看,外商直接投資增長有利于改善中國環境質量。

外商直接投資為中國經濟增長做出了重要貢獻,同時改善了中國環境質量,因此,中國首先應該進一步加大招商引資力度,充分發揮外資對中國經濟發展的積極促進作用,切忌“因噎廢食”;其次,落實同步發展方針、貫徹三大政策與八項制度及嚴格執行相關環境法律法規,為做好環境保護提供制度保障,正確協調發展與環境的關系;再次,依法監管,進行有效管理,同時督促國內企業向外商投資企業學習更加先進的生產技術與清潔技術,降低污染排放;最后,國內后發地區要盡可能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倡導綠色投資,實行選擇性引資。

參考文獻:

篇(2)

關鍵詞:電子信息產業;經濟運行;態勢

一、電子信息行業運行概況

1.產業規模不斷擴大,經濟效益穩步提高,產品產銷銜接良好,對外貿易增勢平穩。2007年電子信息產業全年實現銷售收入5.6萬億元,增長18.0%;增加值13000億元,增長18.2%;軟件業務收入5800億元,增長20.8%。產業規模繼續在國民經濟各行業中位居領先,銷售收入占全國工業的比重為12%。多數重點產品產量保持平穩增長。產品產銷銜接良好,手機、計算機、彩電等主要產品產銷率均達98%以上。出口較快的主要是計算機和電子元件行業,二者增速分別比全行業高了2.8和10.8個百分點。

2.電子信息產業區域布局日益集中,企業實力不斷增強,科技創新日趨深入。信息產業企業經濟規模不斷擴大,全年電子信息百強企業完成營業收入超過1萬億元,日益成為推動行業平穩運行的中堅力量。企業研發投入不斷提高,全行業研發投入超過1000億元,電子信息百強企業研發投入占銷售收入比重接近4%,其中有11家企業比例已超過6%,海爾、華為等研發投均超過50億元。九個國家信息產業基地實現收入超過3萬億元,成為引領產業增長的重要地區,并發揮重要的帶動示范效應。40個國家電子信息產業園,分別在通信、計算機、家電、集成電路、電子元件、電子器件、電子材料等專業領域處于全國領先地位,合計產業規模占全國的1/4以上。

3.產業優勢逐漸突出:如能源消耗處于較低水平,信息化程度較高,產品價格呈下降趨勢競爭優勢突出。而從能源產品看,電力、原煤、燃料油、柴油占據前四位,分別占全行業能源消耗量的49%、15%、11%、10%。互聯網用戶達到2.1億人,比上年增長7000萬人以上;城鎮居民計算機擁有量達到59.7臺/百戶,彩電擁有量超過151臺/百戶,二者分別比上年提高了15%和5%。國家信息化投資占城市基礎設施投資的比重接近10%,電子政務投入占電信建設投入的比重為12%。企業電子商務不斷推進,電子大中型企業電子商務采購、銷售額占營業額的比重達40%。

另外,電子產品價格不斷下降,2007年,我國主要消費類電子產品價格指數為85.2,降幅較上年增加了0.7個百分點,比全國CPI低19.6個百分點。其中微型計算機價格指數為85,筆記本價格指數80,液晶電視機價格指數78,CRT電視機價格指數為95,手機價格指數85,數碼相機80,激光視盤機價格指數96.5,音響價格指數98.5。電子信息產品價格下降平抑了物價上漲的趨勢,推動居民消費價格漲幅下降0.53個百分點。

二、電子信息產業的特點及面臨的問題

1.產業化鏈條不完善,沒有低成本的配套能力。在研究、開發、產業化等創新鏈的關鍵環節中,產業化既是創新的目的,又是整個創新鏈的歸宿。更重要的是,在產業化的過程中,電子信息產業也是一個獨立的產業鏈形態,包括基礎材料、電子元器件、核心部件、生產線以及規模產能配套條件等在內的完整形態。由于沒有有效的機制,上述各環節的利益共同體難以形成有效的聯動與合力,導致技術發明人、投資人和政府部門出現產業投資不到位、政策不落實、專利實施少、生產規模小的現象。特別是在專用設備、裝備、材料、測試儀器儀表等基礎環節薄弱,更是影響產業化持久發展的基礎。

2.產業鏈的關鍵環節過度依賴外資企業。我國信息產業在充分利用外資的同時,沒有迅速提高自主核心競爭力。電子信息產業鏈中的某些關鍵環節非常薄弱。尤其是微電子、光電子、材料等基礎產業發展嚴重滯后,整機產品所需的關鍵集成電路和重要材料基本依賴進口。主要產品的核心技術掌握在外商手中的后果之一,就是產業發展對外依存度高,對內帶動不夠,缺乏主動權。

3.投資前景不容樂觀

一方面,國家宏觀調控措施將影響投資的增長。目前,國家在2008年實施從緊的貨幣政策,嚴格控制信貸過快增長;同時在土地供應上將采取更加嚴格的措施,特別是東南沿海的工業土地供應日趨緊張,因此產業投資增速受此影響可能有所減緩。但是,如果能爭取國家在投資上對信息產業予以傾斜,并引導地方將信息產業作為經濟結構升級的突破口,調控措施對產業投資的沖擊將有所弱化。

另一方面,加工生產的成本比較優勢弱化,將進一步導致外資轉移的擴大。目前,隨著國家宏觀政策環境的調整,特別是人民幣升值加快、兩稅并軌正式實施、新的勞動合同法生效等,國內生產制造的成本逐步上升,原有比較優勢有所弱化。2008年外資企業開始將部分投資外移轉向越南、菲律賓等國家,這種現象可能有擴大的趨向。相比而言,對外投資前景看好。目前,國內企業的競爭力不斷提高,通過對外投資調整結構的趨動力日益增強,部分大企業國際化經營的探索開始走向正軌;國家為緩解貿易順差過快增長和促進經濟結構升級,出臺了鼓勵對外投資的措施意見,這些都為電子信息企業對外投資的擴大創造了有利條件。

4.內外資企業呈現不同發展格局。從往年看,三資企業一直是拉動產業增長的主要力量,但2007年內資企業各項指標增速均大大高于三資企業。從規模看,三資企業仍占較大份額,比重達到78%,但發展速度明顯低于內資企業,其收入和增加值增速均為19%,分別比內資企業(24%、25%)低了5和6個百分點。從效益看,內資企業利潤增長42%,稅金增長23%,分別比三資企業(15%、8%)高了27和15個百分點。從出口看,內資企業增長35%,比三資企業(25%)高了10個百分點。從投資看,內資企業增長38%,比三資企業(21%)高了17個百分點,其中外商投資企業增速僅為7%。從創新看,內資企業研發投入占銷售收入的比重達到3.6%,比三資企業高了2個百分點以上。

5.技術升級帶來的結構和市場變化十分突出。2007年信息技術轉型對產業和市場結構影響特別明顯。一方面,基礎行業逐步成為拉動產業增長的主要力量。另一方面,整機更換效應尤為明顯,高低端市場呈現不同的格局。由于結構升級,主要產品增幅同比均有所下降,但高端產品增長很快。

三、全球化下我國電子信息產業的發展趨勢

1.全球產業鏈分工和整合的趨勢日益明顯

近年來,全球范圍內信息技術正孕育著新的重大突破,跨國公司日益專注核心技術和業務,產業鏈的分工與整合日趨深入。首先是制造環節代工化。以臺灣地區企業為代表的代工企業基于成本和規模優勢,不斷介入整機制造領域,在產業發展中占據強勢地位,甚至出現產品制造通吃的苗頭,使產業的生產模式發生調整變化。其次是非核心業務外包化。近年來,印度、愛爾蘭經濟取得快速發展,正是大力發展面向歐美跨國公司的信息服務外包業務所致。第三是業務外包的整合化。由于國內企業的業務相對單一,在產業鏈中處于較低的環節,面臨產業鏈的發展變化,亟需加強資源整合,才能適應更高層次的競爭。

由此可見,我們應該從產業鏈條入手,避免產業化過程中的單點突進。信息產業領域的競爭愈發激烈,創新的終端是市場的回報,加強官、產、學、研、商的合作是提高技術創新能力和實現產業化的有效手段,也是建立健全產業化的主要模式之一。在產業化的具體實施中,要加強上下游的產業配套與銜接,打造完整的產業鏈,將政府支持、技術研發、專利申請、建立標準、組織生產和工程化建設以及市場拓展等緊密結合起來,全面支持和促進自主創新的產業化發展。此外,在產業化的鏈式突破過程中,短期內在整個產業鏈上實現產業化,是不現實的,應加強國際經濟技術合作,在產業化過程中充分吸收和借鑒國外先進科技成果,以提高自主創新產業化的起點。而且,要利用在集成創新中積累的人力資源和技術資源,快速內化到自主創新的體系中,為今后的技術跨越進行儲備。

2.伴隨技術升級和產業發展出現的新問題層出不窮隨著產品更新加快,部分產品售后服務(如平板電視機等)跟不上技術發展步伐的問題日益突出,基礎產品標準不統一也對市場規范和環境發展造成一定的沖擊。其二電子廢棄物回收處理形勢日益嚴峻,由于國內法制建設并未健全,導致工作開展相對滯后。其三是代工業快速發展,市場上出現許多無品牌但功能齊全的電子產品,對企業營銷思路和行業監管模式提出了新的課題。另外,隨著產業融合趨勢加快,大型運營商和渠道商不斷介入制造業,基于增值服務的產品定制步伐加快,渠道商開始發展自己的品牌產品,都使國內品牌企業面臨與市場關系割裂的格局。

篇(3)

中國出口產品遭遇外國反傾銷立案調查和被執行反傾銷措施的數量總體呈現上升趨勢。首先,發起調查的國家越來越多。從地域上看,對中國出口商品實施反傾銷的國家不斷增加。1988年以前,僅有美、澳、加和歐盟四大發達國家和地區,但此后,對華反傾銷的國家和地區不斷增多,現已有40多個國家和地區對中國產品提起反傾銷調查,其中不僅有發達國家,也有發展中國家,其中印度和歐盟對我國的反傾銷呈高發態勢。其次,產品范圍不斷擴大。我國出口產品遭遇反傾銷調查的范圍涉及服裝、鞋類、動物商品、蔬菜、加工食品、礦產品、化工商品、塑料制品、皮革、紙漿及紙張、紡織品、玻璃及陶瓷制品、基本金屬、機電設備、車輛、儀器、其它工業制成品等,近年來一些技術產品也開始遭到外國的反傾銷指控。國外此消彼長的反傾銷指控,是我國出口企業面臨的嚴重威脅。

二、我國出口產品遭遇反傾銷的主要原因

(一)濫用反傾銷作為排斥國外產品保護本國產業的最佳辦法

1、國外對我國出口產品隨意立案,認定構成傾銷后采取的臨時措施往往致使我國產品喪失打開市場的良機。

2、對我國使用“非市場經濟國家”的歧視待遇,任意選用的替代國價格使我國產品更容易被認定為傾銷和被裁定較高的反傾銷稅率。

一些國家對我國使用的“非市場經濟國家”歧視待遇短期內很難有所改變。1999年中美在達成中國加入WTO協議時,規定自中國加入WTO之日起,美國可以在15年之內把中國作為非市場經濟國家;歐洲雖然于1998年通過理事長會議正式把中國從非市場經濟國家名單中刪除,但并沒有承認中國是市場經濟國家。美國等國家不會主動對我國放棄使用非“市場經濟國家”條款。

(二)出口企業對國外反傾銷的態度認識不足

1、中國一些出口企業錯誤認為應訴與否結果一樣,或認為應訴代價過大、得不償失。

我國某些企業由于自身存在的問題以及經濟體制本身的不完善,如企業注重短期利益、高額的訴訟費、政府監管弱化等,企業在應對過程中總存在一些不足和缺陷,使應對措施不力或不到位,這對于贏得反傾銷的勝利會大打折扣。

2、還有一些企業抱僥幸心理,企圖借其它企業應訴之功而享免罰之果,結果形成國內同行大家都不應訴的局面。

3、一些企業雖然在認識上和行動上開始重視反傾銷的應訴,但對于國外的不利判決反應消極。

大多數企業放棄上訴的機會,沒有充分利用進口國有關法律和WTO貿易爭端解決機構,很好地維護自身的經濟利益和國家尊嚴。如自2006年10月7日起,歐盟對中國皮鞋征收16.5%的反傾銷,為期兩年。如此不公正的判決盡管引起國內企業的強烈反彈和國外密切相關的企業的不滿,但國內鞋企應戰不樂觀,在涉及的1200多家制鞋企業中,參加的鞋企百分之一都不到。

(三)部分出口企業靠低價競爭來獲取國際市場競爭優勢

大部分出口企業僅僅把自營權當作替代外貿公司做外貿的優惠,滿足于把產品銷售給國外進口中間商來獲得出口額。他們往往靠低價競爭來獲取國際市場競爭優勢,但在獲得一定的市場份額后很容易遭受外國反傾銷調查,極易被進口國認定為產品傾銷,最終有可能再失去市場。

(四)反傾銷預警機制不夠完善,預警時間出現時滯。

我國大部分中小企業由于信息閉塞,其信息源主要來源于政府有關部門的信息渠道,對產品在國外市場的最新反饋出現明顯的滯后。這樣導致絕大多數出口企業對其產品在國外市場遭遇反傾銷情況的獲悉,完全依賴政府部門的信息傳遞,沒有主動開辟多方的信息渠道。而且在政府發出反傾銷預警的時候,國外對出口產品的反傾銷調查已迫在眉睫,這是因為許多國家的反傾銷法案都規定了應訴的期限,尤其是從調查公布到初裁,通常只有40多天的時間。因此,出口商不能做到“防患于未然”。

(五)政府在企業的反傾銷應對中作用有待加強

對整治國內市場的立法方面缺乏懲治的力度,雖然我國的相關職能部門在法規制度方面已做了大量的工作,但法規制度還不夠完善,如有《反不正當競爭法》、《價格法》等法律法規對國內的競相壓價進行約束和打擊,對容易導致國外反傾銷的出口行為有所遏制,但對于反傾銷涉案企業的不應訴、不積極應訴的做法打擊力度不夠,沒有相應的法規對這些出口企業進行相應的處理懲罰,起不到警示的作用;在反傾銷涉案后,我國在對外立法及外交方面對外國政府施加壓力和影響不夠,不利于企業的應訴和勝訴。

(六)“中國”的負面影響

加入WTO以后,我國出口商品結構不斷優化升級,中國正在越來越多的領域起到了舉足輕重的作用。一些資本主義國家對我國暗懷戒心,視我國為潛在的威脅,在世界范圍內散布“中國”,對我國極力防范。之后,“中國”逐漸蔓延到發展中國家。一些發展中國家的,對華不友好的政客、商人和媒介也假借“中國”,大肆渲染中國產品的危害,甚至視中國產品的到來是“經濟侵略”。因此,許多國家在這種謬論的鼓噪下,為阻止中國產品的進入,往往將反傾銷作為重要的防護手段。

三、我國出口產品遭遇反傾銷造成的影響

隨著貿易自由化的發展,世界各國反傾銷案越來越多。反傾銷是由產品進口國政府針對產品出口國企業的傾銷行為而采取的行政措施,如征收反傾銷稅。反傾銷是WTO賦予產品進口國免受不公平貿易沖擊、保護本國經濟和產業安全的一個手段,其宗旨是促進全球貿易自由化進程,但近年來隨著世界范圍內關稅壁壘的降低、傳統非關稅壁壘的弱化和貿易保護主義的抬頭,反傾銷有越用越濫的趨勢。

(一)影響產品的出口

一旦產品被進口國提起反傾銷調查,就會馬上影響該產品對該進口國的正常出口,而一旦裁定傾銷成立,被征收高額反傾銷稅,往往會導致出口產品失去進口國市場,這對我國出口極為不利。目前國外反傾銷的一個重要對象是我國的三資企業,因為在我國目前獲得進出口自營權的18萬家企業中,三資企業就占了17萬多家。三資企業的產品不斷被訴,嚴重影響了其產品的出口,也使我國某些出口企業自動退出國際市場競爭。事實上,一旦出口商品退出國際市場,又給國內市場帶來壓力,連鎖影響國內同類產品生產的發展速度及生產規模的萎縮,使該行業生產能力利用率下降,失業人數增加。

(二)應訴費用過高導致企業虧損

我國企業在應訴反傾銷過程中要承擔律師費用、應訴資料搜集費用、企業聯合應訴費用等一系列高額應訴費,還要配備其工作人員。在聯合應訴過程中,其綜合成本達上千萬元。這種后果連鎖影響其他企業應訴的信心,從而在一定程度上刺激國外廠商對華反傾銷的動力,給我國出口產品生產和行業前景蒙上陰影。

(三)新興工業發展受阻

傳統產業在經濟發展中的地位將逐漸降低,而市場潛力大、附加值高、有國際競爭力的新興產業將逐漸成為支柱產業。

(四)影響中國的外商投資環境

三資企業的產品不斷被訴,在不同程度上減少或失去了國外市場,部分企業被迫減產、停產或轉產,直接損害了外商的經濟利益,從而影響了外商在華投資的信心。

(五)沖擊國內市場

我國出口產品被征收反傾銷稅后,受阻于國外市場,在一時來不及轉移市場或因為反傾銷的連鎖反應而轉移市場無望的情況下,勢必返銷國內市場。這會對國內市場造成沖擊,造成國內市場供求失衡及物價非正常波動,影響國內經濟的發展。

四、我國出口產品遭遇反傾銷的應對措施

(一)早日擺脫“非市場經濟”

對外貿易交往中,要減少貿易摩擦、摘掉“非市場經濟體”的黑帽就應按WTO規則,深化經濟體制改革,轉變政府職能,及早取得完全的市場經濟地位。還要加強與國際社會的廣泛交流,使更多的國家了解中國市場經濟的改革進程,了解中國市場經濟的發展現狀。

(二)保持有序競爭

避免由于自身的不規范行為和缺乏統一行動、低價競爭而導致反傾銷,規范本行業企業行為,實行行業自律,對外統一行動,制定相關產品出口最低價,防止相互削價競爭。

(三)積極應訴

應增強企業和一些地方政府的反傾銷意識,從意識上抓起,確立有訴必應的觀念。可以通過政府、商業協會等組織以各種途徑了解反傾銷的重要性、后果的嚴重性和應對方法。抗辯是法律賦予的合法權利,應積極應訴。

(四)完善反傾銷預警機制

避免因信息閉塞而導致的敗訴。擴大信息源及信息渠道,避免產品在國外市場的最新反饋出現明顯的滯后。出口企業對其產品在國外市場遭遇反傾銷情況的獲悉,不能完全依賴政府部門的信息傳遞,要主動開辟多方的信息渠道。

(五)改變進入國際市場的方式

當一些國家根據WTO規則和反傾銷法律法規為手段,向我國產品課以高額進口關稅,將我國產品拒之門外時,我們可以嘗試其他國際市場進入方式,如貼牌生產、特許經營、合資、對外直接投資等。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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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宋永輝,馬少凌.我國出口產品遭受反傾銷的原因分析及對策研究.集團經濟研究.2007.1

6.葉全良.《國際商務與反傾銷》.2005.人民出版社

篇(4)

企業并購是企業實現跨越式發展和成長為跨國公司的重要方式。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深入發展特別是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以后,外資企業收購我國企業的情況日益增多。但由于我國法律體系不完善等原因,外資對我國企業的并購行為存在著無法可依、審批制度不完善、監督不力等法律問題,亟待依法采取措施加以解決。

一、外資并購我國企業存在的法律問題

(一)外資并購行為無法可依的問題

法律是經濟社會發展的產物,也必然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而不斷進行發展。隨著我國對外開放的不斷深化,我國對涉及外資管理的法律體系日益健全,對我國吸引外來投資,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發揮了很好的法律保障作用。但是,由于種種原因,我國有關外資并購我國企業的法律制度不是很完善。當前,我國用于規范外資并購我國企業的有關法律制度主要是商務部等部委聯合出臺的規章《關于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規定》,法律效力位階較低,不完全適應加強對外資并購國內企業管理工作的需要。涉及外資并購我國企業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均嚴重缺乏,導致對外資并購我國企業的行為管理效果有所欠缺。該規章的內容存在不少欠缺之處。例如,雖然使用外資并購的題目,但卻只能規范股權收購和資產收購行為,沒有對外資兼并境內企業進行規范。因此,如果外資實施了兼并境內企業的行為,很難找到有關法律規定,因而沒有受到相應的規范和管理,直接導致了有關外資兼并境內企業行為的混亂局面。

(二)外資并購行為的審批制度不完善

外資并購我國企業是經濟全球化背景下一種很正常的現象,也是我國市場競爭深入發展的客觀表現之一。但是,世界各國處于保護本國國家安全利益和公平競爭環境等現實需要,紛紛對外資并購本國企業特別是外資并購本國大企業實行嚴格的審批制度,確保外資并購本國企業不會影響本國的國家安全和市場良性競爭。當前,我國對外資并購我國企業的審批制度主要見諸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的反壟斷審查等法律規定。盡管這些外資并購我國企業的審批制度在反壟斷等領域已經發揮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依然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可能導致外資并購我國企業的行為損害我國國家經濟安全和消費者利益。例如,我國尚未建立起完善外資并購審批制度體系,現有涉及外資并購審批規定存在操作性不強的問題,導致外資并購行政審批過程中的審查標準差異較大;現有的外資并購行政審批環節過于繁雜,效率不高,審查質量欠佳;外資并購行政審批實踐存在“因政出多門而導致相關的審批要求各不相同甚至相互沖突的問題”等。

(三)外資并購行為的法律監督不力

我國現有外資并購法律制度的一個重要特點在于重視外資并購我國企業的的審批,對行政審批的材料和環節規定很多,但對外資并購我國企業過程中的法律監督問題重視不足,作出的具體規定較少,對外資并購我國企業后的監管也相對缺乏,加上有關法律規定沒有得到全面落實,導致在外資并購我國企業過程中出現國有資產流失、職工安置不到位等問題。

(四)外資并購的國民待遇問題

國民待遇原則是世界貿易組織的基本原則。我國已經加入了世界貿易組織,必須給予外資企業和內資企業同樣的國民待遇。為了做到這一點,我國在立法上作出了不少努力,但是,有些法律上的外商并購企業的超國民待遇沒有解決。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投資者的實繳資本應一次交齊。但是,根據國務院批準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營各方出資的若干規定》第四條,合資各方可以分期繳付出資,第一期出資達到各自認繳出資額的15%就可以了。根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營各方出資的若干規定>的補充規定》(國務院批準,工商行政管理局令[1997]第2號)規定:“對通過收購國內企業資產或股權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應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3個月內支付全部購買金。對特殊情況需延長支付者,經審批機關批準后,應自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6個月內支付購買總金額的60%以上,在1年內付清全部購買金,并按實際繳付的出資額的比例分配收益。”在招商引資實踐中,為了吸引外來投資(包括外資并購我國企業),很多地方政府紛紛采取地方優惠政策,在土地出讓、稅收返還、費用減免、政府補貼等方面給予外商并購企業超國民待遇,不僅違反了世界貿易組織規則,破壞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引起了內資企業的強烈不滿。有些企業為了享受外資企業優惠政策,進行虛假的外資并購操作,搖身一變成為外資企業,從而最大限度享受各種優惠政策和追求利潤。

二、解決外資并購我國企業法律問題的對策

(一)完善外資并購我國企業法律制度

針對當前外資并購我國企業無法可依的問題,盡快對公司法、三資企業法等涉及外資并購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進行修訂,從所有者權益保護、債權人等利益相關人的合法權益保護、資產轉讓流程、明確公司高管對企業并購的責任等方面進一步規范外資并購我國企業的行為,進一步充實法律內容,完善法律體系,以適應規范外資并購行為的需要。“目前我國尚無獨立的外資并購法,而制定統一的外資并購法對于理清現行的外資并購有關的大量法律或法規有著現實意義。”積極開展立法調研,充分借鑒國外的立法經驗,及時出臺《外資并購法》,從外資并購主體、外資并購前的審批、外資并購中的監督、外資并購后的監管和評估等方面,對外資并購我國企業的行為進行規范化管理,確保外資并購我國企業的行為符合我國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有利于維護和促進市場主體的公平競爭,促進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外資并購法可以作為外資法中的一個獨立的分支,包括外資準入制度、外資的投資方式(例如是通過新設還是通過并購方式)、外資并購的審批、外資并購的限制和鼓勵政策、外資并購的法律后果等等。并著重考慮如何解決有關外資并購中涉及法律的特殊問題,或者對其他法律已涉及外資并購內容做補充性解釋。

(二)加強外資并購我國企業審批工作

行政審批是有效規避外資并購我國企業法律風險和社會風險的重要手段,也是世界各國采取的通常做法。通過行政審批過程的審查,可以對外資并購我國企業可能帶來的市場競爭風險和國家安全風險等進行了全面深入的評估,從而有效防范這類風險的發生,切實維護國家經濟安全和市場的公平競爭。因此,必須采取多種措施,有效加強外資并購我國企業的審批工作。具體措施主要有:嚴格按照外資并購我國企業審批工作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辦事,規范外資并購我國企業審批工作的操作規程,實現外資并購我國企業審批工作的規范化操作,避免過多人為因素對外資并購我國企業審批工作的干擾;改變目前外資并購我國企業審批層級過低的問題,適當上收審批權力,對審批流程進行再造,改變層層報批的審批方式,切實減少審批環節,提高審批效率,增強外資并購審批的權威性和公正性;在反壟斷審批過程中對外資并購申請人的資質等情況進行全面考察,注重對并購程序的審查,加大審查力度,從源頭上控制壟斷問題的發生等。

(三)做好外資并購我國企業的法律監督

任何法律規定要得到全面正確實施,就必須要有相應的落實制度和監督機制。否則,法律規定只能是紙上的法律,不能有效調整現實生活的社會關系。因此,有必要深入分析我國對外資并購我國企業行為法律監督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從法律體系完善、外資并購前的審批、外資并購后的監管、職工合法權益保護等方面加強外資并購的法律監督,促使外資并購我國企業形成外資、被并購企業、被并購企業職工、有關地方政府和市場競爭環境多贏的局面,有效防止外資并購我國企業過程中發生國有資產流失現象,切實維護企業職工的合法權益。針對有些外資企業在并購時通過了審批但在日后經營過程中出現壟斷行為的問題,反壟斷法要制定相應的法律條文規定相應的法律責任,明確予以豁免的適用情形及標準,從而有效規制這種反壟斷審批后出現壟斷的問題。

(四)依法規范外資并購企業國民待遇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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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現代經濟的高速發展,金融業在其中扮演著越來越重要的角色。然而,日益嚴重的金融風險威脅著現代金融業的健康發展,甚至發展成為嚴重危害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的金融危機。中國加入WTO,從總體上講,是進一步擴大開放,深化改革的需要,是加速中國經濟全方位參與國際競爭,進入國際經濟大循環,走向世界市場的必由之路。但是,從目前看,加入WTO對我國金融業的影響是多方面的和深刻的。因此,尋求化解入世給金融業帶來的風險就成為重要課題。

一、我國金融業發展面臨的問題

1.金融市場效率低下。金融市場是由貨幣資金的供需雙方以金融工具為對象所形成的市場,有廣義金融市場和狹義金融市場之分。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金融市場的基本功能是為經濟發展提供融資服務。一國金融市場體系的發育越健全,促進國民經濟增長的潛力就越大;一國金融市場運行的效率越高,整體上的資源配置效率就會越高。我國在從傳統的計劃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體制的轉變中,已初步形成了金融市場的基本框架。然而,從整體上來判斷,目前我國的金融市場仍然比較明顯地缺乏效率。導致金融市場效率低下的重要原因,是在中國經濟的對外開放過程中,金融市場的開放相對較晚和相對不足。主要表現在:(1)金融市場的有效競爭不足,金融業的高度壟斷堡壘仍未打破;(2)金融市場的制度創新不足,限制了公眾在投資市場上的經濟活動;(3)金融市場的工具創新不足。這大大制約了我國金融市場效率的提高。

2.我國銀行的規模較小,不良資產比例過高,銀行業的競爭力較弱。已經進入或將要進入我國的外資銀行,其規模皆較大,有雄厚的資金實力,優良的資產質量,與我國的銀行相比具有較強的競爭力。如美國的花旗集團,資產總額高達7000億美元以上,相當于我國四大商業銀行的資產總和。從資產質量上看,美國商業銀行的不良資產比率僅為0.67%。我國銀行,不良資產總和比例過高,如美林公司1998年估計的中國四家國有商業銀行壞帳的平均比率為29%,J.P摩根銀行的估計為36%,IMF(1997)的估計為20%,高峰期比率則大于25%,與其他發展中國家相比,這一比率是相當高的。如此高的不良資產比率,增大了銀行業自身發展的金融風險,也是不利于經濟穩定發展的。

3.證券監管機制的透明度較差,降低了監管效率,增加了證券市場的交易風險。所謂證券監管機制的透明度是指證券監管機制的監管活動和程序具有相當開放度與公開度。我國證券監管機制的透明度存在許多問題:一是證券監管機構本身包括內部組織機構、機構名稱及工作程序等方面,由于沒有法定性而缺乏必要的透明度,就連業內人士對此也不甚清楚。二是證券監管部門制定規則和決策事項時也缺乏必要的透明度。迄今為止,證券監管部門很少就起草某項規則舉行公開聽證會,因此,造成實踐中許多規則缺乏可操作性。三是在查處證券違規違法事件中,經常性地出現暗箱操作情況。由于透明度差,對案件處理結果,投資者往往不滿意。也由于透明度差,助長了證券市場交易中的內線操作、大戶操縱、虛假信息及權錢交易等腐敗現象的發生。這又增加了證券交易過程中的金融風險,也蘊育著潛在的金融風險,在一定條件下會演化為中國的金融危機,這決不是危言聳聽。

4.保險業面臨嚴峻挑戰。中國在入世談判中已承諾:外資在人壽保險公司的持股比例可達50%;非人壽保險公司和再保險公司可獲準在合資保險公司中的持股比例為51%,并可在三年內成立合資的分公司。這樣優惠的條件,使我國保險業務面臨的壓力愈益增加:一是外資將搶灘中國保險市場,民族保險業市場份額將會下降。目前,我國國民保險人均僅為100元左右,而世界平均水平已近4000元人民幣,經營壓力增大。二是外資資本雄厚,多渠道經營理念對中國保險業造成心理壓力。世界上最大的25家保險公司資產任何一家都比中國保險資產總和都大。三是外資保險業務悠久,開發保險品種多,覆蓋面廣,再加之具有良好的售后服務,也對我國形成強烈的競爭壓力。由于外資保險注重品種開發和售后服務,整個流程注入了科學化管理,這都是我國保險業望塵不及的。四是外資保險先進機制和優厚待遇的吸引,勢必影響我國保險業人才大量流失,而我們的經營模式還有計劃經濟的色彩,與外資保險在市場經濟下的工資、福利、待遇不可相比,難免造成人才流失,減弱民族保險業的綜合實力。

5.金融市場開放將對我國經濟產生重要影響。1999年,經過世界各國艱苦的談判和努力,全球金融服務貿易協議終于正式簽字和生效,我國政府也公開和明確承諾將承擔金融開放的義務,并于近年內連續出臺了一系列金融開放政策,如宣布經常項目下的人民幣可自由兌換、取消外資銀行在中國中心城市設立分支機構的限制等。外資金融機構進入我國,對我國金融業和經濟的發展起到了一定的推動作用,但是,由于我國金融市場尚未發育成熟,金融體系還不完善,金融機構缺乏競爭能力,金融監管經驗不足,因此,開放金融市場對我國經濟也有一定副作用,體現在:(1)對國內金融業形成沖擊。外資銀行爭攬了大量績優的三資企業、外向型企業,使我國銀行遭受了客戶流失的風險。(2)導致“外資替代現象”的出現。企業從外資銀行獲取的部分貸款,實際并非真正意義上的“外資”,而是這些外資銀行在中國獲取的資本。(3)逃避監管。有的外資銀行多存少貸、轉移資金,有的外資銀行則轉移利潤,逃避稅收等,給經濟秩序的穩定帶來不良影響。這些現象的出現與發展,對我國金融業的健康成長構成嚴重威脅。

二、對策與措施:尋求中國金融業健康成長的有效途徑

加入WTO后,中國金融業面臨的危機與困難愈益明顯,如不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中國金融業的健康成長將受到阻滯,這也將從根本上動搖中國經濟的增長速度與質量。

1.提高我國金融市場效率。

(1)增加外商的進入,促使國內金融機構提高效率。實踐證明外資金融機構進入后所形成的競爭壓力,對于改善國內金融機構的效率是明顯的。

(2)提高交易的自由程度,改進外匯市場效率。當前我國存在寵大的外匯儲備,人民幣面臨升值的壓力,這是外匯市場缺乏效率的一個明顯表現。如適當開放股票市場等,可增加對外匯的需求,大大減輕人民幣升值壓力。這有利于我國的國際收支平衡,也有利于提高整個金融資源的配置效率。

(3)擴大金融市場準入程度,提高金融創新效率。通過學習發達國家金融業所開展的金融創新,降低我國金融制度創新和工具創新的經濟成長和時間成本。同時,通過金融業務開放刺激對金融創新的需求,有利于金融創新效率的提高。

(4)改善政府監管效率。推動我國金融業發展的市場化進程,適當放松政府對金融市場的過度干預,政府對金融的監管職能向國際標準靠攏,這對提高我國金融市場效率有重要意義。

2.體制性改革與商業化經營同時并舉,增強中國銀行業的競爭力。中國銀行不良資產很大程度上是由體制性原因產生的,是歷史的長期積淀,主要起因于國有銀行與企業之間“軟約束”的債權債務關系。在處理銀行不良資產問題上,銀行的商業化經營與中國經濟的體制性改革相輔相成,缺一不可。加入WTO后,我國必須實施金融趕超戰略,才能迅速提高我國銀行業的競爭能力。具體為:(1)政府的積極參與與扶持。國際實踐證明,要實現金融趕超目標,必須有政府的扶持。(2)啟動金融趕超,很重要的一條是要有不同質的金融產權主體。(3)抓緊培養高素質的金融管理人才,同時創造良好的用人環境,以吸引和留住人才。(4)嚴格遵循國際銀行業經營管理的統一原則,接受以《巴塞爾協議》為準繩的國際銀行業監管原則、標準和方法。加強全面風險管理,完善內控制度,改進信息披露制度。

3.增大我國證券監管機制的透明度,完善監管機制,提高監管效率。在立法方面,我國立法機關應對證券監管機構的法律地位、組成人員、名稱及其職權等內容明確作出規定,對其運作程序規定更加詳細。證券監管機構本身立法及司法解釋,也應增大透明度。在執法方面,證券監管機構更應增加透明度,特別是對違規、違法交易現象的處理結果及時向公眾公布,這實際上也是增強證管會本身的權威性和社會公眾對證管會的信任度。超級秘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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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F830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3-4161(2008)01-0137-04

1.引言

金融作為現代經濟的核心,對國民經濟的長期穩定增長起著重要的“杠桿效應”和“中樞效應”。而金融市場量的擴張和質的改善離不開其所處環境的支持,所以,金融生態就成為金融市場存在和發展的基礎和前提。就西部地區而言,金融生態的改善不僅可以優化西部金融體系的籌資用資功能、資產流動與重組功能、企業融資的風險約束功能[1],而且可以很好地促進西部地區的資本形成,緩解西部地區發展的資金約束,改善西部產業結構,從而進一步提高西部企業在規模經濟、產業結構、技術層次、內部運行機制等方面的發展水平。

本文首先擬對金融生態水平的衡量建立評估指標體系,然后對1997~2005年西部十二省區的金融生態狀況進行面板數據分析,最后對西部地區金融生態水平進行實證分析,并提出針對性的政策建議。

2.文獻回顧和研究目的

金融生態理論的形成與發展來自于金融現實的發展,隨著全球范圍內經濟貨幣金融化的迅猛發展,國內外學術界對金融生態理論日益關注,在這一理論的形成過程中,產生了一系列有影響的成果。

2.1 西方學者對金融生態理論形成的貢獻

金融生態是一個仿生概念,它的理論來源是生態經濟學。英國生態學家A.G.Tansley于1935年生態系統學,極大地豐富了生態學的內容,為后來生態經濟學的產生奠定了自然科學方面的理論基礎. 20世紀20年代中期,美國科學家Mekenzie首次把首次把植物生態的概念與動物生態學的概念運用到人類群落和社會的研究,提出了經濟生態學的名詞,主張經濟分析不能不考慮生態學過程。在此基礎上,美國經濟學家Kenneth.Boulding在其重要論文《一門科學―――生態經濟學》中,正式提出了生態經濟學的概念[2]。

1973年,美國經濟學家Ronal McKinnon和Edward S?Shaw提出了金融深化理論[3],其主導思想是取消政府對金融系統的一切干預和管制,讓貨幣金融系統按照市場機制自發運行。金融深化理論糾正了傳統經濟理論中對貨幣金融因素的忽視,更加注重金融系統的內在機制運行,從而形成了金融生態學的萌芽。

20世紀末, 演化經濟學獲得了里程碑式的發展。演化經濟學把經濟系統的演化看作一個漸進的變化和發展過程, 認為選擇機制是演化機制的一個關鍵性部分[4]。金融體系作為經濟系統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其發展也會經歷一個由低級到高級不斷優化的演進過程。不斷深化的生態經濟學為我們從生態角度透視金融環境問題奠定了理論基礎。

2.2 國內學者對金融生態理論的研究成果

胡章宏(1998)采用系統論的研究方法, 將金融體系視為有機系統, 提出了金融質性發展和良性發展的概念。這些觀點跳出了傳統經濟學對金融內生發展研究的理論范式, 開始用系統學的觀點審視我國金融體系存在的問題, 并注意到金融業的可持續發展是多種因素綜合作用的結果, 從而為金融生態環境理論的提出提供了較為明確的目標指引。白欽先教授(2001)較早注意到金融生態環境對金融業發展的約束作用, 首先提出 “金融生態環境”這一概念。他當時所刻畫的金融生態環境, 是特定的金融生態環境以其環境容量和 “凈化”能力對經濟活動會產生的約束性影響。蘭州大學高新才教授(2004)針對西部落后地區如何謀求經濟發展,如何縮小與發達地區的差距的問題,提出營造良好金融生態環境的問題[5]。

2004年11月,央行行長周小川博士在經濟學50 人論壇上將生態學概念系統地引申到金融領域,強調用生態學的方法來考察金融發展問題,通過完善法律制度等改進金融生態環境的途徑來支持和推動整個金融系統的改革和發展[6]。隨后,其他學者也進行了相應的研究,蘇寧(2005)研究認為, 金融生態是一個比喻, 它不是指金融業內部的運作, 而是借用生態學的概念, 來比喻金融業運部環境。韓平(2005)認為, 金融生態是指影響金融業生存和發展的各種因素的總和。徐諾金(2005)把金融生態概括為各種金融組織為了生存和發展, 與其生存環境之間及內部金融組織之間在長期的密切聯系和相互作用過程中, 通過分工、合作所形成的具有一定結構特征, 執行一定功能作用的動態平衡系統。

通過比較以上中外學者的研究成果,我們可以看出,由于研究者的學術背景差異和所考察對象空間緯度和時間跨度的不同,其對金融生態的研究側重點也不盡相同。總體而言,筆者認為,目前的學術界對金融生態理論的研究還有以下三點不足之處:一是缺乏對金融生態水平的評估指標的研究;二是對金融生態的定量化實證研究不足;三是對金融生態的作進一步的區域化考察較少。正是本著彌補上述不足,本文試圖結合西部十二省區的面板數據,對西部地區的金融生態水平進行定量化的實證研究。

3.金融生態水平評估指標體系的構建

金融生態是一個復雜而又龐大的系統,它由許多子系統構成。各個子系統均從不同方面對金融市場中的經濟主體產生影響。一般而言,這些子系統包括經濟發展水平、金融市場孕育水平、法制健全水平、信用體系建設水平、市場服務和監管水平等五大部分。

為了方便建立面板數據模型,我們將本著數據的可得性、易量化性和簡潔性等原則來選取相關的評估指標。本文中,筆者選取金融生態系統內的五大部分共16個評估指標來衡量某一區域的金融生態水平。具體指標如下:

3.1 經濟發展水平指標

①GDP增長率

②金融業投資比例=金融業投資額/全行業固定資產投資額

3.2 金融市場孕育水平指標

①經濟的貨幣化程度=M2/GDP

②金融業內主要金融機構的資產總額

③金融從業率=金融業從業人數/全部就業人數

④本地金融機構資金流入與流出狀況

3.3 法制健全水平指標

①金融案件結案率=金融案件結案數量/金融案件案發數量

②金融相關法律法規出臺數量

③金融交易規范化程度

3.4 信用體系建設水平指標

①金融市場交易主體誠信意識、誠信文化的文明程度

②本地金融機構的不良貸款比例=本地不良貸款額/全國不良貸款總額

③企業的資產負債率=負債總額/資產總額

④本地間接融資比例=本地貸款總額/全國國內貸款總額

3.5 市場服務和監管水平指標

①金融中介總數量(包括會計和律師事務所、仲裁機構、信用擔保和資信評估機構)

②政府相關部門的行政效率和監管效率

③金融機構風險控制機制和市場退出機制的完善

當然,經濟體系內還有其他指標對金融生態系統起著作用,但是考慮到建立模型的需要和指標的重要程度,其他因素不予考察。盡管上述各項指標可以很好的在總體上反映某一區域的金融生態水平,但是對其中的一些難以量化但是對金融生態有著重要影響的指標,如金融交易規范化程度、政府相關部門的行政效率和監管效率等,我們在建立模型時對其進行虛擬變量的等級量化。還有一些可以量化但是數據卻很難獲得的指標,如金融案件結案率、金融中介總數量等,我們將其進行剔除。這不會對整個評估體系產生根本上的影響。簡化后的指標體系如圖1所示:

圖1 修正后的金融生態評估指標體系

4.基于面板數據的實證分析

4.1 計量經濟模型的建立

我們對西部金融生態的研究使之所以選用Panel Data的分析方法,主要是因為影響金融生態的因素非常多,再加上數據的限制,我們無法將有關變量納入到計量經濟模型中來,而Panel Data可以很好的避免造成遺漏變量所導致的誤差(omitted variable bias)[7]。

在模型中,我們把西部金融生態的狀況作為模型的因變量,用Y表示,將其劃分為三個等級:較差、一般和良好。同樣,我們也把法制健全水平和市場服務監管水平兩個虛擬變量指標劃分為上面的三個等級。金融生態的各個評估指標:GDP增長率、金融業投資比、經濟貨幣化程度、金融從業率法制健全水平、企業資產負債率、本地市場主體間接融資比、市場服務監管水平等分別用GDP、INVEST、MONEY、JOB、LAW、DEBT、LOAN、SERVICE來表示。從而,根據經濟理論和Panel Data的分析方法,我們建立如下的初始計量經濟模型:

其中,Y、LAW、SERVICE都是虛擬變量,它們的取值如下:

Y、LAW、SERVICE = 1 較差2 一般3良好

4.2 模型框架的說明和數據的來源

模型(1)中μit表示隨時間變化,不可觀測到的因素對金融生態水平的影響,也即隨即擾動項。αi 則表示在時間上恒定的條件下,不可觀測到的因素對金融生態水平的影響。根據Panel Data的相關理論,αi假設的不同,初始模型(1)又可分為混合估計模型;固定效應模型和隨機效應模型三種情況。如果各個截面的αi 都相等為α0,模型(1)為混合估計模型;如果αi 與其他自變量存在相關性,即Cov(Xitj, αi )≠0,t=1,2,...T,j=1,2,...K。則模型(1)為固定效應模型;反之,如果αi 與其他自變量不存在相關性,模型則為隨機效應模型。由于不同的模型具有不同的估計方法和估計值,我們首先應用統計結果作Hausman檢驗,來確定應該選用固定效應模型還是隨機效應模型。然后,再應用相關的F統計量檢驗,來分析混合估計模型和固定效應模型[8]。

數據來源:根據1997~2005各年《中國統計年鑒》、《中國金融年鑒》測算得出。部分數據根據各省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公報測算得出。

注:MONEY=M2/GDP指標中的各省份的M2數據較難獲得,這里用城鄉居民儲蓄存款余額來代替。為了保持統計口徑的一致性,JOB指標中的金融從業人員數量用各年末金融業從業職工數量來表示。同時為了更好地衡量各地的信用狀況,DEBT指標用“三資”企業的資產負債率來表示。

為了使模型更具一般性和代表性,也為了便于比較,我們在選取西部十二省數據的基礎上,又選取了北京、上海、天津三個金融生態較好的東部地區作為樣本數據。本文所選用的數據大部分來自《中國統計年鑒》、《中國金融年鑒》。為了保證各年省級層面數據統計口徑的一致性和準確性,我們對相關指標數據作了變通處理,但這并不影響對評估指標的解釋能力。對于模型中虛擬變量具體值的選取,我們是根據相關材料和各省份具體的經濟表現而確定的。表1提供了樣本中各省份的自變量平均值(mean)的時序變動情況。

4.3 估計結果和模型檢驗

我們對模型(1)分別進行了混合估計模型估計;固定效應模型估計和隨機效應模型估計。具體估計結果見表2.

針對上表中的三個模型的分析結果,我們首先進行Hausman檢驗。利用Eviews5.1可以直接進行Hausman檢驗。檢驗結果Hausman統計量H=34.758364 >x20.01(8)=20.09。所以模型存在固定效應,應該建立固定效應模型。其實在Panel data分析中,隨機效應模型是針對當個體成員單位是隨機地抽自一個很大的總體時來考察總體的情況而設立的,由于本文是考察全部西部十二省的金融生態狀況,所以固定效應模型更為合適。再來比較混合估計模型和固定效應模型的情況。我們根據F統計量的取值來分析:

F=[(SSEr-SSEu)/(T+k-2)]/[ SSEu/(NT-T-k)] (2)

其中,SSEr,SSEu分別表示混合估計模型和固定效應模型的殘差平方和(Sum squared resid)。N為截面數,T為年數,K為解釋變量。根據面板數據的分析結果知:SSEr=14.0057,SSEu=3.142874,帶入(2)式可得,統計量F=27.18983725 >F0.01(8,118)=2.66。所以拒絕原假設,應該建立固定效應模型。從以上分析可以得出,我們最終選擇固定效應模型作為我們分析的依據,著重用固定效應模型來測度西部各省份的金融生態水平。

5.西部地區金融生態水平的評估分析

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西部地區的經濟水平實現了大幅度的提高,同時在資本市場的建設與完善、金融制度的創新、金融環境的改善等方面也取得了可喜的成績。但是,西部各省區的金融生態水平到底在什么樣的水平上?與東部發達地區相比,西部地區金融生態建設的差距又在哪里?通過對這些問題的考察,可以得出西部地區未來進一步加強金融生態水平建設的著力點。本文將根據前文中論述的金融生態評估指標體系,利用西部各省區在1998~2006年的評估指標的平均值來,測度各省區的金融生態水平,然后我們再進行各省區的比較分析。

從上表可以看出,重慶、四川、陜西三省市的金融生態水平Y值介于2和3之間,說明這三個省份的金融生態狀況比較良好。2007年第三屆中國金融(專家)年會將西安評價為西部金融生態城市高速發展的引擎[9]。另外,2007年重慶市政府提出要用13年時間把重慶打造成西部金融中心[10]。本文的數據比較好的支持了這兩種觀點。甘肅、內蒙古、廣西、新疆的金融生態水平Y介于1和2之間,但接近于2,說明金融生態狀況正由一般向良好發展,具有很好的發展潛力。而寧夏、云南、貴州、青海、幾省的金融生態指標值Y較接近于1。這些省份的金融生態狀況不容樂觀,必須予以重視,應大力加強金融生態水平的構建與優化。從固定效應模型的系數值和西部金融生態的差距來看,西部地區金融生態水平建設應該從以下兩點加以考慮:一是要大力強化法制健全水平的建設,因為法制水平的作用在模型中表現特別突出,同時也是西部金融生態水平的軟肋。二是要優化本地區的信用體系水平,加強金融市場的中介服務建設,以吸引金融人才和金融資本的大量進入。三是要著力培育金融在經濟發展中的深化度,特別是要加強資本市場的建設,注意用金融的杠桿作用推動經濟的快速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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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重慶金融宏圖:13年建成西部金融中心[N].第一財經日報,2007.4.9.

[作者簡介]寧文娟(1982- ),女,西北工業大學碩士研究生,主要研究領域:現代西方金融發展理論、西方金融結構理論。

篇(7)

人類社會由男女兩性構成,婦女不僅參與社會生產促進社會進步,還擔負著人類繁衍的重任。孕期正是婦女需要充分保障的時期,對懷孕女職工予以充分保障不僅是為了保護其自身權益,也是為了保護下一代的健康成長。

一、問題的提出

案例1:某女職工在某公司擔任銷售經理,月薪加提成每月收入為3萬余元。后該女職工被確診為懷孕,公司以其無法勝任銷售工作為由,將其崗位調整至前臺從事接收服務,月薪為3千余元。

案例2:某女職工在某公司從事操作員,但從未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單位亦未為其繳納社保,其每月工資也是通過非公司賬戶匯款至其個人賬戶。后該女職工被確診為懷孕,單位口頭將其辭退。該女職工申請仲裁,單位否認與其存在勞動關系,后因女職工無法證明與單位存在勞動關系,致仲裁敗訴。該案訴至法院后,我院在申請人民陪審員時,特指定要求婦聯工作人員擔任陪審員。

案例3:某女職工原是一家外地飾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營業員,雙方訂立了為期三年的勞動合同,該女職工在該家公司已正常工作近兩年。2011年4月30日,該女職工以懷孕為由向公司提出停薪留職申請,并自5月1日起未再去公司上班。同年9月,該女職工發現公司從3個月前起就不再幫其繳納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費。與公司聯系后才知道,公司早自6月起就以她違反公司請假規章制度為由,單方做出了與其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仲裁裁決公司恢復與該女職工的勞動關系,但公司并未履行,該女職工向我院申請強制執行。

上述案例 ,均為婦女懷孕后勞動權益受損的典型情形。法律法規雖然給予女職工特殊的保護,然而女職工勞動權益未得到保護的情形仍然存在。特別是在女職工的孕期、產期和哺乳期間,女職工被辭退或逼退的現象屢見不鮮。主要而言,婦女孕期勞動權益受損情形有三點:

一是用人單位辭退懷孕女職工。未與女職工簽訂勞動合同的單位在女職工懷孕后直接辭退懷孕女職工,簽訂了勞動合同的單位在女職工請產假后以女職工不來上班等為由將其辭退。

二是用人單位對懷孕女職工調崗減薪。在女職工告知單位懷孕事實后,用人單位以各種理由將女職工調至低薪崗位或不適合孕婦工作的崗位,這種行為的目的往往在于變相逼退女職工,想以女職工自行辭職為由來免除單位責任。

三是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導致女職工懷孕后無法享受生育保險。

二、婦女孕期勞動權益保障現狀

目前我國已初步形成了以《憲法》為依據,以《勞動法》、《婦女權益保障法》為主體及其配套法規等諸多法律、法規在內的保障婦女勞動權益的法律體系,最新出臺的相關規定為2012年4月28日國務院頒布施行的《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這些法律規定為維護婦女權益和婦女平等參與社會、參與勞動權利的實施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并且基于女性的生理特點,以法律規范的形式加強了對女性勞動權利的特殊保護,其中就涵蓋了對懷孕婦女孕期的勞動權益保護。主要包括了用工保護制度、工資保護制度、產假制度、生育保險制度等。

(一)用工保護制度

我國法律禁止用人單位非法辭退孕期女職工。勞動法規定了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但對孕期婦女做出了例外規定。依照《勞動法》第29條 的規定,除試用期內發現不符合錄用條件、或違紀、或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外,用人單位不得以一般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解除與懷孕女職工的勞動關系。《勞動合同法》也做出了同樣的規定。《婦女權益保障法》第27條 也規定,用人單位不得以懷孕、產假為由,辭退女職工或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第23條第二款 還規定用人單位不能在勞動合同中規定限制女職工生育的內容。《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五條 也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因職工懷孕,將其辭退或解除勞動合同。并且,根據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 ,勞動者在孕期、產期的,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并且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孕期、產期期滿為止。

此外,我國法律還對孕期女職工的勞動強度、勞動時間做出了安排,禁止用人單位安排懷孕女職工從事不適宜孕婦從事的工作。《婦女權益保障法》、《勞動法》、《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的規定》等法律法規對女性孕期的勞動保護作了專門規定。《勞動法》第61條規定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對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婦女權益保障法》第25條規定:“婦女在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受特殊保護”,“不得安排不適合婦女從事的工作和勞動”。《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6條規定“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并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并且,在《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后的附錄中對女職工在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進行了專門列舉 。

(二)工資保護制度

我國法律不僅保障了女職工不被辭退,不被調至不適宜孕婦工作的崗位,還對孕期婦女的工資進行了明確的保障。按照《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5條 的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降低其工資。《婦女權益保障法》第27條規定“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但是,女職工要求終止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的除外”。這些規定有效防止了用人單位以女職工休產假為由扣減孕期、產期工資或以降低工資的行為逼退女職工。

(三)產假制度

針對婦女孕期的身體狀況,我國法律特別規定了孕期女職工的休假制度。根據《勞動法》第62條 ,女職工可享受最少九十天的產假。《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則做出了更為詳細的規定:“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由此可看出,婦女在懷孕后享受法定的休假期,擁有向用人單位請假的權利。在女職工依法向用人單位請假后,單位應予以準許,并不得以職工不來上班為由辭退。

(四)生育保險制度

《勞動法》第73條規定生育享受社會保險待遇。《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八條規定:“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社會保險法》第六章對生育保險做出了專門規定,用人單位應為職工繳納生育保險,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其中生育保險包括了生育醫療費和生育津貼。我國法律規定將生育保險納入了社會保險繳納范圍,并明確了用人單位的繳納義務,職工有權要求單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

綜上可見,我國法律對婦女孕期勞動權益的保護日益完善。如從勞動強度保護制度、產假制度均可看出法律規定逐步從原則性規定向細則性規定發展,對孕期婦女權益保障更加嚴格細化。但是筆者認為在責任制度和經濟補償方面還有所欠缺。在責任制度上,基本上都是行政責任,即行政處分和行政罰款。這種救濟方式屬于國家公權力救濟范圍,對于受侵害的婦女沒有任何有益的補償,而且行政責任只對行政主體適用,對于“三資”企業沒有什么約束力,使得這些企業中的違法行為得不到有效地追究 。此外,在責任中涉及賠償的規定也沒有具體的賠償標準。

三、婦女孕期勞動權益受損原因

婦女孕期勞動權益受損,懷孕僅是一個誘發因素,從深層次上看,它是由一些先期就存在的問題導致的。

第一,用人單位用工制度不規范。勞動合同是勞動者權益的基本保障。法律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在實際情況中仍然存在不簽訂勞動合同,或者用工單位在勞動協議中訂立苛刻的要求,如“有些單位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在合同中規定女職工在參加工作幾年內,或者在整個勞動合同過程中都不得生育,這樣企業將大大降低雇傭女職工的成本” 。女性在就業中處于弱勢地位,這種無勞動合同保障的情況就更易發生在女職工身上。因此,一旦女職工懷孕后,用人單位便憑借無勞動合同隨意辭退女職工,女職工也無勞動合同保障自己的權益。還有些用人單位即使與女職工簽訂了勞動合同,但會縮短與女職工的合同期限,甚至一年一簽,或在預計女職工要懷孕時表示不再續簽勞動合同,以此種方式來盡量避免女職工因懷孕影響工作的情況發生,逃避用人單位需要承擔的義務。用人單位不規范的用工制度,不僅導致了女職工孕期勞動權益得不到保障,還間接加大了婦女就業的難度,增加了婦女就業的不穩定性。“以江蘇省的情況為例,女工就業簽訂5年以上較長期限合同的占40.82%,而近50%的女職工簽訂的是短期合同,仍有相當一部分女職工與用工單位沒有簽訂任何合同或協議。”

第二,婦女自我保護意識不強。一些婦女的思想落后及自我保護意識的缺乏,導致女職工在孕期時無法保護自己的權益。在就業時,面對用人單位不與其簽訂勞動合同或勞動合同規定的內容苛刻的情形,為了獲得工作,選擇默許。在權益受到損害時,因不了解法律知識,不知道如何運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甚至有的婦女因害怕失去工作而持容忍態度。并且,在實踐當中,相對于用人單位,女職工往往處于一種弱勢地位,也缺乏收集、保存證據的意識,因此即使進入了司法救濟程序,也因無法舉證,導致訴求無法實現,權益無法得到保障。

第三,社會保障制度不夠完善。一方面,有些用工單位不予繳納社會保險。相關法律法規均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各種社會保險。但現實生活中,尚有為數不少的企業沒有依法參加社會保險,有的則欠費嚴重,導致女職工生育或發生工傷事故后,職工難以享受應得的各種待遇。另一方面,在社會保險中的工傷保險和失業保險方面存在盲點。《工傷保險條例》并未確認懷孕女工發生工傷事故,造成女工流產或對嬰兒損害的情形屬于工傷。立法標尺男性化,男子無二位一體的特殊情形,故立法為將女工特殊生理機能和胎兒損害納入其中。女職工只能尋求民事法律救濟。無法獲得工傷對母體的傷害實質上造成對胎兒的連帶侵害這一認知。《失業保險條例》第14條,將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法定條件確定為: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據此,女性在孕期出于確保胎兒健康之目的自動辭職的,不能得到失業保險救濟。其實質將女性特殊生理條件排除在立法之外 。

四、對婦女孕期勞動權益保障的建議

針對上述問題以及原因,結合權益保障現狀,筆者對婦女孕期勞動權益保障提出如下建議:

(一)加大宣傳力度,提高保護意識

要實現婦女孕期勞動權益得到有效保障,提高婦女自身保護意識是關鍵。可由勞動部門、司法部門定期向社會典型案例,將這些案例在各類媒體上進行宣傳,或協同婦聯,以小品、話劇等群眾喜聞樂見的方式走街道、進社區。同時,組織法律人士定期或不定期主動到女職工較多的企業或個體經營組織進行有針對性的法律宣講,提高用人單位的法制意識,增強婦女自我保護意識,增強婦女運用法律武器保護自身權益的能力。

(二)完善法律制度,擴大保護層面

現有的法律對孕期婦女在用工保護制度、工資保護制度、產假制度、生育保險制度等方面都做出了相關的規定,但在法律責任追究機制和經濟賠償方面仍有待健全。要明確責任主體、監管主體;增加如補發工資的民事責任,明確經濟賠償標準;擴大權益受損時的救濟形式,如對于被單位非法辭退的孕期女職工,給予恢復勞動關系或獲得經濟補償的選擇權,讓權益受損女職工可以選擇對自己更加有利的救濟形式。此外,進一步完善社會保障制度,對《工傷保險條例》及《失業保險條例》進行一定的修改,將女職工因工作而導致流產或對嬰兒造成損害納入工傷范圍,對為保護胎兒而自愿辭職的婦女納入失業保險保障范圍。進一步擴大對婦女孕期勞動權益的保護層面。

(三)加大執法力度,加強保護監督

篇(8)

我國正處于工業化、信息化、城鎮化、農業現代化迅速推進的時期,社會經濟發展和信息技術發展日新月異,一方面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正逐步走向農業信息化舞臺,另一方面農業信息化應用主體發育不成熟,亟需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示范帶動,農業信息化作為現代農業發展的重要支撐、重要體現和重要內容,明確農業信息化的新任務,對于推進現代農業,促進四化同步意義重大。

一、新形勢下農業信息化的主要任務

(一)加快推進農業生產過程信息化,創建智慧農業生產體系

1. 加快推進種植業信息化

推廣基于環境感知、實時監測、自動控制的設施農業環境智能監測控制系統,提高設施園藝環境控制的數字化、精準化和自動化水平。開展農情監測、精準施肥、智能灌溉、病蟲草害監測與防治等方面的信息化示范,實現種植業生產全程信息化監管與應用,提升農業生產信息化、標準化水平,提高現代農業生產設施裝備的數字化、智能化水平,發展精準農業。

2. 加快推進養殖業信息化

在國家畜禽水產示范場,開展基于個體生長特征監測的飼料自動配置、精準飼喂,基于個體生理信息實時監測的疾病診斷和面向群體養殖的疫情預測預報,推進畜禽養殖信息化。以推動池塘標準化改造和建設為重點,加快環境實時監控、飼料精準投放、智能循環水處理等專業信息化設備的推廣與普及,構建精準化運行、科學化管理、智能化控制的水產養殖業。

(二)大力發展農產品電子商務,推進新型經營主體經營網絡化

1. 大力發展農產品電子商務

積極開展電子商務試點,探索農產品電子商務運行模式和相關支持政策,逐步建立健全農產品電子商務標準規范體系,培育一批農業電子商務平臺。鼓勵和引導大型電商企業開展農產品電子商務業務,支持涉農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在線交易,積極協調有關部門完善農村物流、金融、倉儲體系、商務流通體系和市場體系。

2. 提升農業企業經營信息化水平

鼓勵農業企業加強農產品原料采購、經營管理,質量控制、營銷配送等環節信息化建設,推動龍頭企業生產的高效化和集約化。鼓勵農產品流通企業進行信息化改造,建立覆蓋龍頭企業、農產品批發市場、農民專業合作社和農戶的市場信息網絡,形成橫向相連、縱向貫通的農村市場信息服務渠道,推進小農戶與大市場的有效對接。

3. 開展農民專業合作社信息化示范

面向大中型農民專業合作社,逐步推廣農民專業合作社信息管理系統,實現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會員管理、財務管理、資源管理、辦公自動化及成員培訓管理,提升農民專業合作社綜合能力和競爭力,降低運營成本。依托農民專業合作社網絡服務平臺,圍繞農資購買、產品銷售、農機作業、加工儲運等重要環節,推動農民專業合作社開展品牌宣傳、標準生產、統一包裝和網上購銷,實現生產在社、營銷在網、業務交流、資源共享。

(三)進一步強化農業政務信息化建設,提高農業部門行政效能

1. 推進農業資源管理信息化建設

建設國家農業云計算中心,構建基于空間地理信息的國家耕地、草原和可養水面數量、質量、權屬等農業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基礎信息數據庫體系;強化農業行業發展和監管信息資源的采集、整理及開發利用;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積極開展區域性、專業性涉農信息資源建設,不斷健全涉農信息資源建設體系,豐富信息資源內容。

2. 加強農業行業管理信息化建設

進一步推動種植業、畜牧獸醫、漁業、農機、農墾、鄉企、農產品及投入品質量監管等各行業領域生產調度、行政執法及應急指揮等信息系統開發和建設,全面提升各級農業部門行業監管能力。推進國家農情(包括農、牧、漁、墾、機)管理信息化建設,對農業各行業進行動態監測、趨勢預測,提高農業主管部門在生產決策、優化資源配置、指揮調度、上下協同、信息反饋等方面的能力和水平。大力推進農村集體資源管理信息化建設。建立農產品加工業監測分析和預警服務平臺,促進農產品加工業健康發展。

3. 加快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信息化建設

完善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制度,推進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臺建設,開發全國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系統。加快建設全國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監管、預警信息系統,實行分區監控、上下聯動。加快推進農機安全監理信息化建設。

4. 完善農業應急指揮信息化建設

建立并加強農業病蟲害、重大動植物疫情疫病、重大自然災害等應急指揮系統,建設上下協同、運轉高效、調度靈敏的國家農業綜合指揮調度平臺,推進視頻會議系統延伸至縣級農業部門,加快應急指揮信息化步驟。

(四)切實完善農業農村綜合信息服務體系,推進信息進村入戶

1. 打造全國農業綜合信息服務云平臺

進一步完善全國語音平臺體系、信息資源體系和門戶網站體系;探索將農技推廣、獸醫、農產品質監、農業綜合執法、農村三資管理、村務公開等與農民生產生活及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行業管理系統植入12316服務體系;推廣12316虛擬信息服務系統進駐產業化龍頭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等新型農業生產經營主體,有效滿足其對外加強信息交流、對內強化成員管理需求。

2. 完善信息服務站點和農村信息員隊伍建設

依托村委會、農村黨員遠程教育站點、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農資經銷店、電信服務代辦點等現有場所和設施,按照有場所、有人員、有設備、有寬帶、有網頁、有可持續運營能力的“六有”標準認定或新建村級信息服務站。加強農村信息員隊伍建設,充分發揮農村信息員貼近農村、了解農業的優勢,有針對性地滿足農民信息需求。

3. 探索信息服務長效機制

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同時更好發揮政府作用。探索市場主體投資農業信息服務。鼓勵村委會與各類企業合作或合資籌建村級信息服務站,采用市場化方式運營,實現社會共建和市場運行。

(五)全面夯實農業信息化基礎,助力農業信息化健康有序發展

1. 推進農業信息化基礎設施建設

積極推進光纖進入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專業合作社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全面提高寬帶普及率和接入帶寬。在國家統籌布局新一代移動通信網、下一代互聯網、數字廣播電視網、衛星通信等信息化設施建設的背景下,探索政府補貼與優惠政策,推進農業信息化基礎設施建設。

2. 加大涉農信息資源開發和利用力度

建立和完善涉農信息資源標準,開展涉農信息資源目錄體系建設,健全涉農信息資源數據庫體系。面向“三農”需求,開發實用的各類涉農信息資源,切實解決農業農村信息服務“最初一公里”問題。探索并完善涉農信息共建共享機制,逐步實現跨部門、跨區域涉農信息系統的數據互通、資源共享和業務協同,避免形成新的信息孤島。

3. 加強工作體系建設

加強市場信息體系建設,積極與有關部門溝通協調,強化工作力量。加強各級農業部門信息中心條件建設,更好地為農業行政管理及信息化推進提供技術和服務支撐。充分利用各類培訓資源,強化對農業行政管理人員、農業生產經營主體、農村信息員及農民的培訓力度,不斷提高應用主體的信息素養。

4. 大力發展農業信息化產業

立足于自主可控原則,加強核心技術研發,加快農業適用信息技術、產品和裝備研發及示范推廣,加強創新隊伍培養。支持鼓勵涉農企業及科研院所加快研發功能簡單、操作容易、價格低廉、穩定性高、維護方便的信息技術產品設備和產品。鼓勵成立農業信息化等領域的產業聯盟,以企業為主體,推進農業信息化產業創新和成果轉化。

二、新形勢下推進農業信息化的對策與建議

(一)堅持需求導向,摸清農民信息需求

深入分析和把握新形勢下的農民特點,吃透民情、把握民意、順應民心,充分滿足農民的各種信息需求,是推進農業信息化建設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因此,在推進農業信息化建設時,要注重調研,切實以農業發展和農民需求為導向,充分發揮信息技術優勢,優先解決農業農村經濟發展中的熱點、難點尤其是人民群眾關心的問題,突出應用,務求實效。

(二)加大投入力度,落實專項工程

研究建立農業信息化支持政策體系,引導和吸引社會資金投入農業信息化建設,完善以政府投入為引導、市場運作為主體的投入機制,按照“基礎性信息服務由政府投入,專業性信息服務引導社會投入”的原則,多渠道爭取和籌集建設資金。設立財政專項經費,用于開展信息系統運維、標準體系建設、典型示范、安全防護及信息資源建設等工作。

(三)積極探索信息補貼政策,促進推廣應用

篇(9)

論文摘要:近年來隨著我國外貿出口的進一步加快發展,我國企業被外方拖欠貨款的問題日益凸顯。我國外貿企業客戶信用風險管理上的欠缺造成的債務拖欠等問題已成為外貿企業發展的瓶頸。文章首先對我國外貿企業貨款拖欠問題的現象進行客觀分析,然后剖析其深層次成因,進而從新的視角為我國外貿企業解決該問題提出建議。

近年來隨著我國對外貿易的迅速發展,出現的經濟糾紛也有所增加。其中國際貿易拖欠,即在對外貿易中應收款不能及時安全收回,大量外匯滯留損失在外,成為困擾我國眾多外貿企業的一大難題。而且隨著人民幣的升值,這一難題造成的損失也在擴大。支付結算是進出口貿易業務鏈上最關鍵的一環。伴隨著科技的發展,支付結算工具日漸增多,這給貿易雙方帶來了周轉與交易的便利,但由于商業信用與銀行信用風險的存在,其中也潛伏了風險。以托收方式為例,若買方違約,拒絕贖單,賣方便無法收回貨款。

一、造成我國出口貨款被外方拖欠的原因

從國外統計數據上我們可以分析一下造成我國出口貨款被外方拖欠的原因:

1.從國際貿易拖欠案起因結構看,我國對外貿易客戶信用風險的直接起因以惡意欺詐為主。具體結構為:有意欺詐的拖欠款占60%;產品質量、數量或交貨期有爭議的占25%;屬于我方外貿企業交易嚴重失當及管理失誤的占15%;交易人員私下默契臺底交易占2.5%;其他性質占2.5%。我國對外貿易的過半貨款拖欠是由客戶的惡意欺詐引起,而非人們通常理解的主要是由諸如產品質量或貨期等貿易糾紛引起。

2.從國際貿易拖欠案件所涉及的海外公司看:(1)海外華人公司(包括我國港、澳、臺公司)占50%;(2)不良外籍公司占20%;(3)純為貨物有爭議的公司占20%;(4)駐外機構占5%;(5)其他占5%。

3.從外貿企業性質結構看,我國對外貿易客戶信用風險導致的國際拖欠所涉及的企業以國內的全資中資企業為主體。具體結構為:80%來自國內的企業,其中的50%為國有外貿企業,30%為私營外貿企業;另外20%來自三資企業。

4.從客戶新舊特征看,過半數的國際貨款拖欠由老客戶造成。而非人們通常理解的國際貨款拖欠主要由資信不良的新客戶造成。

二、外貿業務中普遍存在的問題

幾年來人們經過對幾十起不同類型國際貿易拖欠案件進行調查,發現在外貿業務中普遍存在以下問題:

1.不重視對外商資信調查。資信調查是我國外貿公司對外成交不應缺少的一個環節,外商資信狀況直接關系到外貿公司能否嚴格履行合同,安全收匯、收貨。有些外貿公司在進出口貿易中,對外商既不做資信調查,又輕率采用對出口方具有極大風險的付款方式(D/A、T/T),給國外一些不法商人欺詐行騙造成可乘之機。在對外貿易中,即使多年合作的老客戶資信情況和經營狀況也并非一成不變。當老客戶付款出現異常時,如果缺乏警覺,不及時進行資信調查,了解其目前營運狀況,便會喪失避免風險的機會。

2.貨物質量有問題,履約不嚴肅。出口中不按時交貨,貨物品質、數量、規格與合同不符,導致外方索賠現象時有發生。

3.合同條款有紕漏,業務操作不規范。有些合同貨物品質規格不具體,違約責任不明確,支付條款不對等,出現爭議難以解決。在信用證條件下的交易中,由于不嚴格審證,操作不慎,出現單證不符,遭對方拒付貨款的不乏其例。

4.不重視運用法律手段保護自己的正當權益。在對外貿易中“重關系,輕索賠”是十分普遍的現象,寧可國家利益受損失,也不愿或不善于拆諸法律,有的公司選擇國外不良討債公司追款,反受其害。

從上述現象和存在的客觀問題進行深層次的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結論,國際貿易拖欠的形成,既有國外原因又有國內原因。就國外原因而言,海外一些不良公司利用我國開放之際,積極擴大對外貿易,但相應的法律體系尚不健全,外貿公司業務人員與管理者還未完全熟悉國際操作規范,又有急于求成的心態,用人情或小恩小惠等方式,將我外貿公司僅有的一些原始警戒攻破,或在合同條款和操作方法上設下圈套,為今后拖欠制造理由。據有關部門統計,我國企業逾期未收匯屬于國外方面諸多原因中,進口商信譽差和我駐外機構有意拖欠約占50%的比重。另外,造成我國外貿企業風險損失的原因除了企業主體信用管理觀念的嚴重缺乏外,來自企業產權制度的影響也是至關重要的。

三、我國外貿企業客戶信用風險的成因

具體來說,我國外貿企業客戶信用風險成因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外貿公司體制與現代化的國際經貿發展要求不適應。我國外貿公司并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公司制,雖經轉換經營機制,擴大自,但在經營、企業管理、財務制度等方面沒有建立一套健全的制度,對業務人員和業務活動缺少必要的監督和制約,因此既不能及時發現問題,又不能妥善解決問題。外貿企業產權不明晰,使得很多國有外貿企業管理者為了應付上級主管部門業績考核,不顧企業長遠利益,盲目賒銷;有的企業迫于市場競爭壓力,單純追求銷售額增長,盲目打價格戰。這些行為導致了企業應收賬款上升,銷售費用上升、負債增加,呆賬壞賬增加,效益下降,偏離了最終利潤這一企業最主要的目標。強化企業信用管理,就是要在銷售收入增長和風險控制這兩個目標之間尋求協調一致,保證最終利潤這一根本目標的實現。

2.相關部門缺乏信用風險管理意識,由于從政府到企業信用風險管理意識都比較淡漠,對信用管理工作重視不夠,導致政府對企業缺乏政策引導和有效支持;有的企業雖然感到信用風險管理需要,但苦于所知不多無從下手,且成本較高,在本來利潤率不高的情況下不愿為此支付費用,進而產生畏難情緒,甚至干脆漠視不管。目前中國出口企業的壞賬率超過5%,而發達國家企業卻只有0.25%至0.5%的水平,國際平均水平也只在1%左右。中國企業出口中遇到的很多困難,一開始并不是對方存心拖欠,而是中國企業自己出現制度和管理失誤。

3.企業內部職責不明確,在我國外貿企業現有的管理職能中,應收賬款的管理職能基本上是由銷售部和財務部這兩個部門承擔的。然而在實踐中這兩個部門卻常常職責分工不清,不能形成協調與制約機制,容易造成外貿企業在客戶開發、信用評估、合約簽訂、資金安排、組織貨源、品質監督、租船訂艙、制單結匯等諸多貿易環節出現決策失誤并導致信用損失。外貿企業內部職責不明確已成為企業賬款拖欠趨勢得不到有效抑制的根本原因。

4.一些公司管理水平低和業務人員素質差是造成國際貿易拖欠的直接原因。近年來,過分強調國際市場開拓,忽略了國際市場的復雜性和對風險的防范;過分強調開拓面和追求成交額,放松了對國際拖欠的管理。對外商進行資信調查在我國外貿公司中沒有制度化,業務過程中隨意性大,在調查的案件中,我外貿易公司以D/P或D/A成交的占50%,以T/T、銀行轉賬形式成交的占25%。

5.對外貿企業運作中的行為規范管理不嚴格。有些外貿公司以承包、放權為名,實際是放任自流,致使內外串通、損公肥私、的事件屢禁不止。

6.法律意識淡薄。一些企業負責人和業務人員習慣于用行政手段處理問題,不敢于、不善于動用法律手段解決對外貿易中的問題。有的公司在明顯是外方違約或欺詐,使公司遭受重大損失的情況下,也不采取有效的法律措施。

7.國有資產自我保護機制不健全。在財務和考績制度上不能及時反映企業逾期未收匯的狀況,對造成損失的直接責任者也無相應的懲治措施。主管部門不了解國際拖欠的問題,因而無法設立預警線,難以制定行之有效的監管措施。

8.信用管理方法落后。目前我國外貿企業業務人員信用風險防范意識薄弱,信用風險防范手段單一,沒能掌握或運用現代先進的信用管理技術和方法。對客戶的信用風險缺少評估和預測,交易中往往是憑主觀判斷做決策,缺少科學的決策依據。在銷售業務管理上,由于缺少信用額度控制,在一定程度上給企業銷售人員違規經營、違章操作,甚至與客戶勾結留下可乘之機。在賬款回收工作上更是缺少專業化的方法。

由于經營和管理體制上存在缺陷,國際貿易拖欠問題不斷發生,被拖欠的企業不愿意將事情暴露,所以問題難及早發現,形成一個逃避監管的死角。如不及早研究和解決國際拖欠問題,必然會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

四、避免和解決國際拖欠問題的對策

要從根本上解決問題,只有在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改革中,深化我國外貿體制改革,加快外貿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步伐,使外貿企業的管理機制和運行機制得到徹底改善。對此,應完善制度,強化管理,制定防范措施,最大限度地避免國際拖欠案件的發生,并逐步建立起國際貿易風險的預防、監控、治理機制。

1.提高外貿業務人員素質是當務之急。有關部門應加強對國際貿易風險的研究,外貿企業要注重業務人員防范國際拖欠能力的培訓,對剛剛從事外貿工作的人員和近年來取得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尤為重要。外經貿院校也應開設有關課程,同時各進出口商會應對本行業進出口公司提供國際市場開拓與風險管理的咨詢服務。

2.建立外貿風險管理的規范操作程序。加強內部管理和對外商資信調查,是避免發生國際拖欠的主要措施。尤其以D/P、D/A成交的貿易,需要進行嚴格的評審和有關部門出具的資信調查。從實際經驗看,堅持對新客戶先資信調查后成交,對老客戶定期進行調查或發現疑點及時調查,可使境外拖欠案件下降50%。我國外貿企業對信用風險的防范一直是進出口業務風險防范中一個較為薄弱的環節,特別是在出口貿易中,我國外貿企業因詐騙而受到的損失是很大的。所以,今后我國要新增設信用管理部門,從規范客戶資信管理體系入手,多角度、多方位、動態了解客戶狀況,統一整理分析客戶信息資源,評定客戶資信類型或等級,并隨所掌握信息的變化及時更新評估結果,盡量做到知己知彼。接著要完善客戶信用控制體系,對不同資信類型或等級的客戶應在預付款、信貸擔保、貨款拖欠時間等方面予以不同的對待。

篇(10)

近年來隨著我國對外貿易的迅速發展,出現的經濟糾紛也有所增加。其中國際貿易拖欠,即在對外貿易中應收款不能及時安全收回,大量外匯滯留損失在外,成為困擾我國眾多外貿企業的一大難題。而且隨著人民幣的升值,這一難題造成的損失也在擴大。支付結算是進出口貿易業務鏈上最關鍵的一環。伴隨著科技的發展,支付結算工具日漸增多,這給貿易雙方帶來了周轉與交易的便利,但由于商業信用與銀行信用風險的存在,其中也潛伏了風險。以托收方式為例,若買方違約,拒絕贖單,賣方便無法收回貨款。

一、造成我國出口貨款被外方拖欠的原因

從國外統計數據上我們可以分析一下造成我國出口貨款被外方拖欠的原因:

1.從國際貿易拖欠案起因結構看,我國對外貿易客戶信用風險的直接起因以惡意欺詐為主。具體結構為:有意欺詐的拖欠款占60%;產品質量、數量或交貨期有爭議的占25%;屬于我方外貿企業交易嚴重失當及管理失誤的占15%;交易人員私下默契臺底交易占2.5%;其他性質占2.5%。我國對外貿易的過半貨款拖欠是由客戶的惡意欺詐引起,而非人們通常理解的主要是由諸如產品質量或貨期等貿易糾紛引起。

2.從國際貿易拖欠案件所涉及的海外公司看:(1)海外華人公司(包括我國港、澳、臺公司)占50%;(2)不良外籍公司占20%;(3)純為貨物有爭議的公司占20%;(4)駐外機構占5%;(5)其他占5%。

3.從外貿企業性質結構看,我國對外貿易客戶信用風險導致的國際拖欠所涉及的企業以國內的全資中資企業為主體。具體結構為:80%來自國內的企業,其中的50%為國有外貿企業,30%為私營外貿企業;另外20%來自三資企業。

4.從客戶新舊特征看,過半數的國際貨款拖欠由老客戶造成。而非人們通常理解的國際貨款拖欠主要由資信不良的新客戶造成。

二、外貿業務中普遍存在的問題

幾年來人們經過對幾十起不同類型國際貿易拖欠案件進行調查,發現在外貿業務中普遍存在以下問題:

1.不重視對外商資信調查。資信調查是我國外貿公司對外成交不應缺少的一個環節,外商資信狀況直接關系到外貿公司能否嚴格履行合同,安全收匯、收貨。有些外貿公司在進出口貿易中,對外商既不做資信調查,又輕率采用對出口方具有極大風險的付款方式(d/a、t/t),給國外一些不法商人欺詐行騙造成可乘之機。在對外貿易中,即使多年合作的老客戶資信情況和經營狀況也并非一成不變。當老客戶付款出現異常時,如果缺乏警覺,不及時進行資信調查,了解其目前營運狀況,便會喪失避免風險的機會。

2.貨物質量有問題,履約不嚴肅。出口中不按時交貨,貨物品質、數量、規格與合同不符,導致外方索賠現象時有發生。

3.合同條款有紕漏,業務操作不規范。有些合同貨物品質規格不具體,違約責任不明確,支付條款不對等,出現爭議難以解決。在信用證條件下的交易中,由于不嚴格審證,操作不慎,出現單證不符,遭對方拒付貨款的不乏其例。

4.不重視運用法律手段保護自己的正當權益。在對外貿易中“重關系,輕索賠”是十分普遍的現象,寧可國家利益受損失,也不愿或不善于拆諸法律,有的公司選擇國外不良討債公司追款,反受其害。

從上述現象和存在的客觀問題進行深層次的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結論,國際貿易拖欠的形成,既有國外原因又有國內原因。就國外原因而言,海外一些不良公司利用我國開放之際,積極擴大對外貿易,但相應的法律體系尚不健全,外貿公司業務人員與管理者還未完全熟悉國際操作規范,又有急于求成的心態,用人情或小恩小惠等方式,將我外貿公司僅有的一些原始警戒攻破,或在合同條款和操作方法上設下圈套,為今后拖欠制造理由。據有關部門統計,我國企業逾期未收匯屬于國外方面諸多原因中,進口商信譽差和我駐外機構有意拖欠約占50%的比重。另外,造成我國外貿企業風險損失的原因除了企業主體信用管理觀念的嚴重缺乏外,來自企業產權制度的影響也是至關重要的。

三、我國外貿企業客戶信用風險的成因

具體來說,我國外貿企業客戶信用風險成因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外貿公司體制與現代化的國際經貿發展要求不適應。我國外貿公司并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公司制,雖經轉換經營機制,擴大自主權,但在經營、企業管理、財務制度等方面沒有建立一套健全的制度,對業務人員和業務活動缺少必要的監督和制約,因此既不能及時發現問題,又不能妥善解決問題。外貿企業產權不明晰,使得很多國有外貿企業管理者為了應付上級主管部門業績考核,不顧企業長遠利益,盲目賒銷;有的企業迫于市場競爭壓力,單純追求銷售額增長,盲目打價格戰。這些行為導致了企業應收賬款上升,銷售費用上升、負債增加,呆賬壞賬增加,效益下降,偏離了最終利潤這一企業最主要的目標。強化企業信用管理,就是要在銷售收入增長和風險控制這兩個目標之間尋求協調一致,保證最終利潤這一根本目標的實現。

2.相關部門缺乏信用風險管理意識,由于從政府到企業信用風險管理意識都比較淡漠,對信用管理工作重視不夠,導致政府對企業缺乏政策引導和有效支持;有的企業雖然感到信用風險管理需要,但苦于所知不多無從下手,且成本較高,在本來利潤率不高的情況下不愿為此支付費用,進而產生畏難情緒,甚至干脆漠視不管。目前中國出口企業的壞賬率超過5%,而發達國家企業卻只有0.25%至0.5%的水平,國際平均水平也只在1%左右。中國企業出口中遇到的很多困難,一開始并不是對方存心拖欠,而是中國企業自己出現制度和管理失誤。

3.企業內部職責不明確,在我國外貿企業現有的管理職能中,應收賬款的管理職能基本上是由銷售部和財務部這兩個部門承擔的。然而在實踐中這兩個部門卻常常職責分工不清,不能形成協調與制約機制,容易造成外貿企業在客戶開發、信用評估、合約簽訂、資金安排、組織貨源、品質監督、租船訂艙、制單結匯等諸多貿易環節出現決策失誤并導致信用損失。外貿企業內部職責不明確已成為企業賬款拖欠趨勢得不到有效抑制的根本原因。

4.一些公司管理水平低和業務人員素質差是造成國際貿易拖欠的直接原因。近年來,過分強調國際市場開拓,忽略了國際市場的復雜性和對風險的防范;過分強調開拓面和追求成交額,放松了對國際拖欠的管理。對外商進行資信調查在我國外貿公司中沒有制度化,業務過程中隨意性大,在調查的案件中,我外貿易公司以d/p或d/a成交的占50%,以t/t、銀行轉賬形式成交的占25%。

5.對外貿企業運作中的行為規范管理不嚴格。有些外貿公司以承包、放權為名,實際是放任自流,致使內外串通、損公肥私、以權謀私的事件屢禁不止。

6.法律意識淡薄。一些企業負責人和業務人員習慣于用行政手段處理問題,不敢于、不善于動用法律手段解決對外貿易中的問題。有的公司在明顯是外方違約或欺詐,使公司遭受重大損失的情況下,也不采取有效的法律措施。

7.國有資產自我保護機制不健全。在財務和考績制度上不能及時反映企業逾期未收匯的狀況,對造成損失的直接責任者也無相應的懲治措施。主管部門不了解國際拖欠的問題,因而無法設立預警線,難以制定行之有效的監管措施。

8.信用管理方法落后。目前我國外貿企業業務人員信用風險防范意識薄弱,信用風險防范手段單一,沒能掌握或運用現代先進的信用管理技術和方法。對客戶的信用風險缺少評估和預測,交易中往往是憑主觀判斷做決策,缺少科學的決策依據。在銷售業務管理上,由于缺少信用額度控制,在一定程度上給企業銷售人員違規經營、違章操作,甚至與客戶勾結留下可乘之機。在賬款回收工作上更是缺少專業化的方法。

由于經營和管理體制上存在缺陷,國際貿易拖欠問題不斷發生,被拖欠的企業不愿意將事情暴露,所以問題難及早發現,形成一個逃避監管的死角。如不及早研究和解決國際拖欠問題,必然會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

四、避免和解決國際拖欠問題的對策

要從根本上解決問題,只有在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改革中,深化我國外貿體制改革,加快外貿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步伐,使外貿企業的管理機制和運行機制得到徹底改善。對此,應完善制度,強化管理,制定防范措施,最大限度地避免國際拖欠案件的發生,并逐步建立起國際貿易風險的預防、監控、治理機制。

1.提高外貿業務人員素質是當務之急。有關部門應加強對國際貿易風險的研究,外貿企業要注重業務人員防范國際拖欠能力的培訓,對剛剛從事外貿工作的人員和近年來取得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尤為重要。外經貿院校也應開設有關課程,同時各進出口商會應對本行業進出口公司提供國際市場開拓與風險管理的咨詢服務。

2.建立外貿風險管理的規范操作程序。加強內部管理和對外商資信調查,是避免發生國際拖欠的主要措施。尤其以d/p、d/a成交的貿易,需要進行嚴格的評審和有關部門出具的資信調查。從實際經驗看,堅持對新客戶先資信調查后成交,對老客戶定期進行調查或發現疑點及時調查,可使境外拖欠案件下降50%。我國外貿企業對信用風險的防范一直是進出口業務風險防范中一個較為薄弱的環節,特別是在出口貿易中,我國外貿企業因詐騙而受到的損失是很大的。所以,今后我國要新增設信用管理部門,從規范客戶資信管理體系入手,多角度、多方位、動態了解客戶狀況,統一整理分析客戶信息資源,評定客戶資信類型或等級,并隨所掌握信息的變化及時更新評估結果,盡量做到知己知彼。接著要完善客戶信用控制體系,對不同資信類型或等級的客戶應在預付款、信貸擔保、貨款拖欠時間等方面予以不同的對待。

3.外貿公司在無法確定交易風險程度的情況下,應向保險公司辦理出口信用險;貨款逾期三個月,一定要有追索行動。發現對方逾期不付款,如三個月自己追收不回,應積極尋求外部途徑解決(包括仲裁、訴訟等法律途徑)。國際貿易經驗表明,在貨款逾期三個月時即進行追索,損失可以減少70%左右;外經貿管理部門應對外貿企業逾期未收匯問題進行專題調查;加強對國際經貿法律的宣傳教育,增強法律意識,學會運用法律手段處理和解決問題。從事國際貿易涉及到廣泛、復雜的法律,貿易的每一種方式,交易的每一個環節,合同的每一個條款,都是一種法律關系的體現,涉及不同的權利與義務。因此,在對外貿易活動中,必須依法辦事,嚴格遵守合同,注重發揮律師的作用,這是被國際貿易實踐證明了的成功經驗。

4.我國外貿經營權下放以后初次涉足外貿領域的為數眾多的私營企業,可考慮直接將客戶信用風險管理工作“外包”給信用管理咨詢公司。與企業自己設立專門的管理部門相比,實行信用管理委托制可以節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降低企業的管理成本,具有快速性、專門性和靈活性等優點;借鑒國際通行的信用風險管理手段降低外貿信用風險。我國外貿企業在建立起信用風險管理制度的基礎上,在對外貿易的實踐中應該學會借鑒國際通行的信用風險管理的先進做法和手段。

雖然外貿信用風險還將長期存在,但只要我們認真地正視和研究這個問題,就完全可以把貨款拖欠的難題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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