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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證券市場成立之初,政府意識到國有企業公開發行股票意味著社會中的私人部門將持有一部分股權,因此,為避免全私有化之嫌和可能的意識形態上的爭論,保護政府對國有企業的控制權,股票發行時規定國有股的比例不得低于51%并暫不流通。政府部門的這一制度設置為股票市場的下一步發展埋下了重大的制度缺陷。
中國證券市場的這種股權分置制度,與其他市場經濟國家的證券市場制度相比,一方面交易費用高,另一方面資源配置效率極低。其危害主要表現在:第一,股權分置把上市公司股份分成流通股和非流通股,客觀上造成了兩類股東利益的沖突。通過高溢價發行和關聯交易,非流通股股東可以輕易掠奪流通股股東的利益;第二,股權分置使上市公司的并購重組行為呈現出濃厚的投機性特征;第三,;股權流動性分裂造成了股利分配政策的不公平,利益分配機制處在失衡狀態;第四,股權流動性分裂客觀上會形成上市公司業績下降、股票價格不斷下跌與非流通股股東資產增值的奇怪邏輯。
上述危害進一步揭示了公司治理與資本市場的天然“血緣”關系,一方面,現代企業制度下的公司治理機制是資本市場體系的基本構成要素和細胞,沒有科學合理的現代公司治理機制,投資者不會將資本的經營管理權讓渡給經營管理者,現代資本市場也就失去存在的前提而無法形成;另一方面,規范的資本市場為現代公司治理結構提供外部環境和條件,為投資者讓渡資本經營管理權提供規范與安全的場所,投資者利用并通過資本市場行使其對經營管理者的最終表決權,進而促使公司治理結構得以正常運行與鞏固。
因此,隨著我國證券市場股權分置問題的逐步解決,原有市場同股不同權缺陷的改進,中國證券市場將呈現出前所未有的活力。雖然,目前市場還較多關注于一些短期因素,如經濟周期影響、利潤指標下滑以及對價水平的高低相應決定的市場價值的高低等,但是,從成熟證券市場發展經驗看,后股權分置時代下公司治理的改善將會是推動下一步市場上揚的重要動力之一。畢業論文,后股權時代。全流通的市場環境大大降低了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改進成本與交易成本,從而使投資者愿意為其支付更高的溢價,從而推動證券市場的新發展。
當然,股權分置問題的解決不能立刻消除市場頑疾,有些方面可能會比股改以前風險更大,如資本市場的系統性風險將增加,并且全流通后,中國股市依然會存在大股東與中小股東之間的矛盾、上市公司業績不高的矛盾及監管效率的矛盾等,同時,股權分置解決之后,還可能帶來其他一些新問題,例如,全流通的市場上,控制權的爭奪會更為激烈,大股東可能會用更少的資金享有更大的支配力等。因此,公司治理是一個永恒的話題,只要有現代股份制企業結構,公司治理問題就要永遠討論下去。
目前,公司治理改革已經成為全球性的焦點問題,作為在全球市場上的一種競爭優勢,作為可持續增長和發展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完善的公司治理機制對于保證市場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畢業論文,后股權時代。通過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提升上市公司的經營業績和資產質量將成為證券市場的必然選擇。
股權分置改革解決的是非流通股的流通性問題,對公司治理只是通過股權的流通性而間接發揮作用。全流通后,大股東的利益與股價的漲跌有直接聯系,這對改善公司治理的效率具有積極的作用,但也并沒有解決所有問題。股權分置時代存在的大股東侵害中小股東利益行為在全流通后會繼續存在。因此,應采取必要的措施規范控股股東的行為。畢業論文,后股權時代。筆者建議:建立保護中小股東利益的制度及程序;建立控股股東行為合理性評價體系;規范關聯交易,提高上市公司的獨立性。
大量事實證明,信息披露是公司治理的決定性因素之一,而公司治理框架又直接影響著信息披露的要求、內容和質量。一個強有力的信息披露制度是對公司進行監督的典型特征,是股東具有行使表決權能力的關鍵。中國股票市場實現全流通后,相比股權分置時代,無論是控股的大股東或中小股東,都將越來越倚重于股票市場的公開信息進行有關的投資決策。股東和潛在投資者需要得到定期的、可靠的、可比的、足夠詳細的信息,從而使他們能對經理層是否稱職做出評價,并對股票的價值評估、持有和表決做出有根據的決策。
一般而言,信息披露受到內部和外部兩種制度制約。外部制度就是國家和有關機構對公司信息披露的各種規定,世界各國這方面的法律很多,如《公司法》、《證券、證券交易法》等通常都有該方面的規定。內部制度是公司治理對信息披露的各種制度要求,這些要求在信息披露的內容、時間、詳細程度等各方面可能與信息披露的外部制度一致,也可能不完全一致。畢業論文,后股權時代。
但無論如何,公司的信息披露存在邊界,通常外部邊界由信息披露的外部制度即法律法規來決定;內部邊界則由公司框架來決定。畢業論文,后股權時代。可以看到,在許多國家,公司的信息披露不僅限于法律法規地要求,有不少公司的大量信息是基于公司治理的目的而自愿披露的。畢業論文,后股權時代。因此,公司治理信息披露具有內外兩種制度約束及動力。
參考文獻:
[1]秦鳳華.后股權分置時代的中國資本市場[J].中國投資.2006,(3)。
一、股權繼承概述
(一)有限責任公司股權繼承的概念
對于股權繼承的概念,我國學者有不同的提法。有的稱之為“出資繼承”,有的稱之為“股份繼承”,有的稱之為“股東資格繼承”。有限責任公司股權繼承是指公司股東自然死亡或宣告死亡時,尤其合法繼承人依照繼承法、公司法等相關法律的規定承受被繼承人生前所持有的公司股權。
(二)股權的性質
對于股權的性質,學界有幾種學說,主要分為所有權說、債權說、社員說、獨立民事權利說。所有權說認為,股權是股東對公司財產所享有的所有權,而且,公司法人對公司財產也享有所有權。債權說認為,公司對股東的出資財產享有所有權,股東對公司享有獲得股息和紅利的權利。社員說認為,股權是股東基于社員資格而享有的權利。獨立民事權利說認為,股權是是股東所享有的以財產為核心的權利,股權有兩種權能,分為自益權和共益權。自益權具體表現為分配股利的請求權和分配公司剩余財產的請求權等等。而共益權主要表現為管理權,是股東為自己的利益和為公司的利益而行使的權能。[1]筆者認為,獨立民事權利說最為合理。該學說形象地說明了股權的財產性和非財產性的特征。
二、有限責任公司股權的可繼承性
關于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能否繼承,主要存在三種觀點:
第一種是對股權繼承持否定態度,認為有限責任公司具有較強的人合性質,繼承人要成為股東,須經其他股東同意;第二種是對股權繼承持肯定態度,認為從理論上講,繼承人可以按其所繼承的股權額成為公司股東,為了維護有限責任公司和繼承人的利益,法律也應允許繼承人取得股東身份;第三種是對股權繼承持折衷態度,認為繼承人依據繼承法只能繼承股權中的財產性權利-自益權,而對非財產性的共益權則不能繼承。[3]綜上,不難看出關于股權可否繼承的爭論主要集中于兩個方面,一個是股權的自身性質,是否可繼承性;一個是有限責任公司人合之性質是否成為股權繼承的障礙。基于此,筆者即按該種脈絡進行展開,以茲論證股權的可繼承性。
(一)股權本質上是一種財產權,且不具專屬性。鑒于前文對股權性質的分析,筆者認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為一種獨立的民事權利,股權的身份性并不意味著股權是身份權,因為股東成為股東的目的是為了通過公司形式獲取更多的盈余。因此,從最終目的上講股權是一種財產權。股權作為一種財產權,且具非專屬性,符合繼承法關于繼承標的的構成要件,具有可繼承性。
(二)有限責任公司的人合性不是股權繼承的障礙
有限責任公司的性質介于股份有限公司與合伙企業之間,兼有人合性與資合性。我國《繼承法》第3條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該法并未做“除外”規定,由此可見,只要屬于被繼承人的合法財產即為繼承標的,股權本質上是一種非專屬性的財產權,因此,股權符合繼承標的的要件要求。因此股權具有可繼承性,有限責任公司的人合性不能成為股權繼承的障礙。
三、有限責任公司股權繼承中存在的問題
(一)《公司法》股權繼承開始的時間未予明確
《公司法》雖然規定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從而取得股權,但是并沒有規定繼承開始的時間。那么,在這一問題上能否適用《繼承法》的相關規定,即“股權自被繼承人股東死亡時開始繼承”呢?筆者認為是可以的。各個法律之間并不是孤立的,在司法實踐中,在特別法沒有規定的情況下根據法律的基本原則找到可以適用的法律規定以解決現實問題、定紛止爭是法律工作者義不容辭的責任。當股東不再具有行使股東權利的資格,其股東資格所對應的股權處于無人享有的狀態,如果不賦予繼承人相應的權利,不僅可能對繼承人的合法權利造成沖擊,而且可能會對其他股東、公司以及債權人的權利造成損害。因此,股權繼承自被繼承人股東死亡時開始符合各方當事人的利益需要。
(二)繼承人的范圍過大
根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法定繼承人的范圍包括第一順序的配偶、子女、父母和第二順序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同時我國《公司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由五十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在一個繼承人股東可能存在多個符合《繼承法》規定的繼承人的情況下,讓所有的繼承人都繼承股權進入到公司,那么突破《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人數的限制是顯而易見的。
(三)股權繼承與股東優先購買權的競合
在有限責任公司人合性制度的約束下,《公司法》在立法時給予了其他股東在股東轉讓部分或者全部股權時的優先購買權。雖然股權繼承與一般的股東對外轉讓股權有一定的區別,但是如果允許繼承人基于繼承法的規定當然繼承股權而排除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無疑是否定了股權繼承的實質。鑒于有限責任公司具有較強的封閉性,股權繼承也應當以取得其他股東的同意為前提。而股東的優先購買權正是其他股東行使其同意權的一種表現形式。所以,股權可以自由繼承的前提之一也是其他股東放棄優先購買權。
(四)股權繼承人的訴訟權與行使問題
有權利必有與之對應的權利救濟途徑,當股權受到侵犯時《公司法》賦予了股東享有訴訟權利。但是,《公司法》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均規定,股東轉讓股權的,應當辦理公司變更登記。也就是說,即使股權繼承人繼承了股權,在變更公司登記之前股權繼承人享有的也只能法定權利,并未轉化為實有權利。因此,在這期間如果被繼承股權受到公司,其他股東或者第三人的侵害的話,必然存在股權繼承人能否提訟的問題。
四、完善有限責任公司股權繼承制度的建議
我國《公司法》雖然對股權繼承作出了原則性規定,但仍需要作出更具體的可操作性的規定。筆者就股權繼承提出以下建議:
(一)股權繼承的主體
鑒于有限責任公司對股東人數的限制,在股權繼承這一問題上,首先要明確股權繼承人的范圍。以在保障繼承人合法權利的同時最大限度的維護好有限責任公司的人合性。筆者認為將股權繼承人的范圍限定在股東的配偶及其直系血親為宜。根據我國學者調查,大多數被調查者都希望配偶和子女為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父母為第二順序法定繼承人。[3]
(二)股權繼承人的權利
關于股權繼承人享有的權利的問題,筆者分兩個時間段來討論這個問題。第一時間段從被繼承人股東死亡r至繼承人能否繼承股權成為有限公司股東止,在這一階段不妨效仿在學理上構建準股權制度并在處理股權繼承糾紛案件的實踐中參照適用。第二時間段從股權繼承人能否繼承股權成為有限公司股東開始至股權繼承問題解決止,在第二時間段內,無非會有兩種結果出現,一是股權繼承人繼承股權成為公司股東,那么他將享有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規定賦予的股東權利,自然沒有進行討論的必要;二是股權繼承人被公司排除在外,無法成為公司的股東。那么按照現有法律的規定,如果被繼承人股東的股權由公司的其他股東全部購買,其合法繼承人只能繼承股權帶來的收益;如果公司其他股東放棄優先購買權,被繼承人股東的股權可由公司以外的第三人購買。
(三)股權繼承人訴訟權利的行使
筆者認為,為了更好地保護股權繼承人的權利,可以通過準股權制度的設立,當被繼承的股權受到侵害時,可賦予股權繼承人能夠以自己的名義提訟的權利。
有限責任公司股權繼承不僅需要明確實體權利,更重要的是做好程序設計,從而實現各方利益的平衡,期望理論界和實務界共同做出努力。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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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唐新 有限責任公司瑕疵出資人股東資格的認定[期刊論文]-現代企業文化2011(21)
論文關鍵詞:現金股利股票股利股利政策
公司稅后利潤究竟應該分配給股東還是留在公司內部?應該采取怎樣的方式把股利分配給股東?應該分配多少股利給股東?股利分配的金額和方式對公司價值和股東財富有怎樣的影響?這些問題一直沒有得到一致的回答,因而,公司股利政策的問題也成為公司財務領域長期以來的研究熱點和難點。
一、國外研究
西方國家對于上市公司股幣政策的研究歷史較長,最先是和證券估價分析聯系在一起,還沒形成一個專門的研究領域。對股利政策的真正研究開始于20世紀60年代。1961年美國芝加哥大學兩位財務學家米勒和莫迪格利安尼發表了《股利政策、增長和股票估價》一文,股利政策一時成為眾多學者的研究熱點。此后,很多財務學家對此發表了大量的論文,并形成了傳統股利政策理論與現代股利政策理論。前者主要側重于研究股利政策與股票價格的相關性方面,形成了股利無關論與稅差理論;而后者側重于研究股利引起股票價格變動的原因,形成了追隨者效應理論、股利信號傳遞理論和成本理論。
(一)傳統的股利政策理論
傳統股利政策理論認為,投資者更喜歡現金股利,而不大喜歡將利潤留存給公司。這是因為:對投資者來說,現金股利是“抓在手中的鳥”,是實在的,而公司留利則是“躲在林中的鳥”,隨時都可能飛走。既然現在的留利并不一定轉化為未來的股利,那么在投資者看來,公司分配的股利越多,公司的市場價值也就越大。1956年哈佛大學約翰·林納(John.1inther)首次提出了公司股利分配行為的理論模型,拉開了股利政策研究的序幕。
1.“一鳥在手”理論。“~鳥在手”理論主要的代表者是戈登。1962年戈登(Grordon.M.J)和夏普(EliShapiro)在眾多研究的基礎上推導出了戈登模型。該理論基于投資者偏愛即期收入和即期股利能消除不確定性的特點,認為股票價格變動較大,在投資者眼里股利收益要比留存收益再投資帶來的資本利得更為可靠,由于投資者一般為風險厭惡型,寧可現在收到較少的股利,也不愿承擔較大的風險等到將來收到更多的股利,故投資者一般偏好現金股利而非資本利得。在這種思想下,該理論認為股利政策與股東財富息息相關,股利支付的提高將會增加股東財富。
2.股利無關論。最著名的MM股利無關論是由莫迪格利安尼(Modigliani)和米勒(Miller)在1961年提出的,因為兩人姓氏的第一個字母均為M而簡稱為MM理論。Modigliani和Miller認為,在一個信息對稱的完善資本市場里,在公司投資決策既定的條件下,公司的價值和公司的財務決策是無關的,因此,是否分配現金股利對股東的財富和公司價值沒有影響,股利政策與股價無關,公司的股利政策不會影響股票的市價。
3.稅收效應理論。法勒(Farrar)和塞爾文(Sel—wyn,L)通過研究認為,在不存在稅收因素的條件下,公司選擇何種股利支付方式并不是非常重要。但是,如果現金紅利和資本利得可以不同稅賦,如現金股利稅賦高于資本利得的稅賦,那么,在公司及投資者看來,支付現金股利就不再是最優的股利分配政策。由此可見,存在稅賦差別的前提下,公司選擇不同的股利支付方式,不僅會對公司的市場價值產生不同的影響,而且也會使公司(及個人投資者)的稅收負擔出現差異,即使在稅率相同的情況下,資本利得只有在實現之時才繳納資本增值稅,相對于現金股利課稅而言,仍然具有延遲納稅的好處。
(二)現代股利政策
現代股利政策認為,在完善資本市場環境中,股利政策并不重要,每個股東都能無成本地選擇公司的股利政策,以適應自己偏好,所以股利不影響公司價值。但是,在現實經濟中,由于資本市場存在不對稱稅負、不對稱信息和交易成本三種缺陷,公司的股利政策將對公司的價值產生影響,這時股利政策就顯得十分重要。
1.追隨者效應理論。追隨者效應理論是稅差理論的進一步發展。該理論認為股東的稅收等級不同,導致他們對待股利水平的態度不同。有的稅收等級高,而有的稅收等級低。公司應據此調整股利政策,使其符合股東的愿望達到均衡。高股利支付率的股票將吸引一類追隨者,由處于低邊際稅率等級的投資者持有;低股利支付率的股票將吸引另一類追隨者,由處于高邊際稅率等級的投資者持有。
2.信號傳遞理論。股利具有信息內涵的思想萌芽于Lintner,由MM最早提出。Bhattacharya(1979)建立了第一個股利的信號傳遞模型。該學派從放松理論的投資者和管理當局擁有相同的信息假定出發,認為當局與企業外部投資者之間存在著信息不對稱,管理當局占有更多的有關企業前景方面的內部信息。
3.成本理論。Jensen和Meckling(1976)的成本學說為整個公司的委托——問題研究奠定了理論框架和分析基礎。Jensen和Meckling將關系定義為一種契約,在這種契約下,一個人或更多的人(委托人)聘用另一人(即人)代表他們來履行某些服務,其中包括把若干決策權托付給人。由于信息不對稱產生了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問題,由此他們將成本定位為委托人發生的監督支出、人發生的約束性支出和委托人承擔的剩余損失。
4.股利信息不對稱理論、交易成本理論、成長機會理論。信息不對稱是指公司管理者與投資者在有關公司信息方面存在時間及數量上的不一致性。股利信息不對稱理論認為,公司的管理者比外部投資者占有更多的內部信息,且在時間上也比外部投資者早得多。交易成本理論認為,雖然股東可以創造自制股利或將其所獲股利用于再投資,但是在交易中會發生交易成本(如經紀人傭金等)。成長機會理論指的是當公司進入成就期后,通常從某一時刻起開始支付股利,并逐步提高所付股利占凈利潤的比例。經驗證據表明,公司股利政策的模式一般保持不變,當股利政策改變時,股票平均價格會發生重大變化。因此,公司一般保持穩定的股利政策。
二、國內研究
我國的股利政策研究起步較晚,20世紀90年代初期,我國建立了資本市場,90年代中后期逐步開始股利探索。翻譯借鑒西方成熟而完備的股利理論與實證,研究方法結合我國資本市場實際情況的股利研究是我國在這一領域研究的一大特色。目前理論和實證研究對股權結構和股利政策的研究側重點不同。對股權結構主要探討股權結構對公司經營業績的影響并已有多項實證結果。對于股利政策的研究偏向于對股利分配政策的多項因素的綜合分析,較少從股權結構方面展開進行分析。二者之間存在較強的相關關系,兩者均較少涉及股權結構和配政策之間的關系。實際上對于經營業績的研究是針對一個過程的結果,屬于事后控制的范疇,而股利政策具有雙重意義,一方面,選擇不利于公司發展的分配方式,將會直接影響到公司業績;另一方面,公司業績反過來又會成為發放股利的一個制約因素,兼具事中和事后控制的作用,可以幫助投資者及時發現問題并采取措施保護自己的利益。1999年,呂長江和王克敏采用因子分析法在對可能影響上市公司股利分配的38個變量進行主成分分析的基礎上構造了8個與現金股利有統計顯著性的因子,進一步采用逐步回歸分析法研究因子與股利支付水平之間的關系顯示,國有股和法人股控股比例越大,內部人控制度越強,公司的股利支付水平越低;國有股及法人股比例越低,公司越傾向于將利潤留存于未來發展,易采用股票股利代替現金股利的支付政策。
一、我國薪酬激勵中存在的問題
目前,我國企業中經營管理層的激勵方式較為單一,手段較為簡單,影響了企業的經營,主要問題如下:
1、激勵結構失調。主要是:一方面,重短期激勵而輕長期激勵。這主要表現在對經營者的激勵形式以月工資或月薪加獎金居多,而經營者持股、年薪制、期股期權等只在很少一部分企業中得以施行,這種激勵機制的失衡在相當大的程度上造成了企業經營者的短期行為。另一方面,重物質激勵而輕精神激勵。市場經濟條件下,強調了物質激勵而忽視了精神激勵。引起的后果是,一方面造成企業經營者對物質激勵的依賴性加大,激勵成本日益提高,另一方面人們的主人翁精神日益缺失畢業論文提綱,企業凝聚力下降。
2、分配不公。突出表現是:一方面,激勵與業績不掛鉤。這方面主要表現在缺乏績效年薪與股權激勵方面。另一方面,分配不均。有的企業經營者收人一直很低,哪怕企業經營業績很好;相反另一些企業經理的收入卻很高,但企業業績卻不一定就好。
二、EVA的含義
1、引入EVA的必要性
在傳統的會計環境下,稅后利潤額通常被作為企業績效評價的基本指標。現行的會計制度將利潤作為收入與成本的差額,而損益表的費用支出項目并未考慮股權資本的成本,其隱含的意思是使用股權資本是免費的。因此,用會計報表中的稅后利潤作為企業績效評價的指標,將造成對企業績效狀況的扭曲。事實上,只有股權資本的成本像所有其它成本一樣被扣除后,剩下的才是真正的利潤。世界上最好的企業都專注于資本的有效利用,專注于資本回報的最大化,而對資本利用效率的最好測度是EVA經濟增加值。
2、EVA的定義
EVA(EconomicValue Added經濟增加值)是真正的利潤度量指標,它等于稅后經營利潤再減去資本(包括債權和股權資本)的成本。作為公司治理和業績評估標準,EVA是美國思騰思物咨詢公司提出并實施的一套以經濟增加值理念為基礎的財務管理系統、決策機制及激勵報酬制度。在上世紀90年代EVA就已經在工業化國家(以美國為主)的很多公司中得到應用,并積累了豐富的運作經驗,包括如何調整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的相關處資本成本的計算原則和軟件技術近年來的較大機,人們漸漸意識到新的標準和管理模式日趨落能越來越重要,EVA作為才逐漸被人們關注。
三、基于EVA的薪酬激勵計劃
為了有效的解決我國企業存在的上述問題,一種新的薪酬激勵模式——EVA薪酬激勵計劃的提出有望達到這一目標。EVA既經濟增加值,是指營業凈利潤減去權益資本的機會成本,股東把資本交由經營者經營所獲得的收益必須能補償其機會成本,只有當營業凈利潤扣除了權益資本的機會成本后仍有剩余,才可以認為權益資本實現了增值。其計算公式為:
EVA=稅后凈營業利潤-資本總額×加權平均資本成本率==NOPAT-TC×WACC
其中,NOPAT為稅后凈營業利潤,是在會計利潤的基礎上調整商譽攤銷、研發費用、遞延所得稅、先進先出存貨得利、折舊、資產租賃等得到的;TC為資本總額畢業論文提綱,包括權益資本和債務資本;WACC為加權平均資本成本系數。EVA獎金計劃是建EVA基礎上的激勵機制,將EVA作為業績考核指標,并從提取一定比例用于獎勵經營者。其計算公式為:
I=EVA×X%
其中,I代表經營者當年應得的獎金收入;X%為提取比例。基礎上提出了XY獎金計劃,將EVA增量部分作為一個重要核指標,設定獎金等于EVA值固定比例部分與EVA增量的固例部分之和。計算公式為:
獎金額=(X×EVA)+(Y×EVA)
現代EVA薪酬激勵計劃的計算公式為:
獎金額=目標獎+Y(EVA-EI)。
改進后的EVA薪酬激勵計劃對“XY獎金作了兩個重要的改進:一是引入了目標獎金的概念;二是用EVA增量代替了獎金計劃中的EVA。改進后的EVA薪酬激劃的優勢在于:一是EVA增量可以適用于所有企業,而原始獎金計劃只適用于EVA為正值的企業,改進后的EVA獎金激劃有著更加廣泛的適應性;二是改進后的EVA獎金激勵計EVA增量為基礎來計算獎金,可以增強激勵作用,在股東合成本范圍內最大限度地調動管理者的積極性,與股東創造財最終衡量標準相一致。使企業的未來增長值提高。
四、基于EVA的薪酬激勵模式運用中需要注意的問題
雖然EVA本身還有一些難以克服的缺陷,在引入我國企業時還可能產生水土不服的現象,但這也是正常的,不能因噎廢食,只要充分注意以下幾個問題再結合實際情況具體分析,就能讓這種激勵模式產生應有的作用:
1.重視行業特點和企業生命周期
對處于新興市場中的企業,盡管未來年份的EVA預期值是正的,但由于高昂的初期市場開拓費用勢必會導致早期年份的值為負,在這種情況下,用EVA衡量業績是不適合的。同時,企業處于生命周期的不同階段,經理人對EVA的改進程度在一定程度上是受客觀規律支配的。因此。用EVA評價體系衡量業績指標就應充分考慮客觀情況,避免有失公允。
2.注意對普通員工的激勵
EVA激勵模式主要是看重經理人對股東所創造的價值的大小,,這勢必造成經理人和普通員工之間巨大的報酬差異,忽略了普通員工對公司所做出的貢獻,很容易激化內部矛盾。因此,在方案設計中畢業論文提綱,要合理確定目標紅利、分享比例、財富杠桿等,在效率與公平、激勵與風險之間折衷權衡。
3.兼顧社會效益的最大化
使用EVA作為經理人的業績評價指標,就很容易使經理人片面強調個人利益和股東利益最大化,而忽視了社會效益的最大化,從而出現短期行為。例如,通過各種方法直接在賬面上操控會計數字,通過提高收入、降低費用(推遲或不更新設備),從而提高EVA等等。這從長遠來看也是不利于企業的可持續發展和社會效益最大化的。
4.重視經理人的精神激勵
EVA激勵模式還是建立在經理人謀求個人物質利益最大化的基礎上的,也就是忽略了對他們的精神激勵。所以,企業在運用EVA激勵時也必須考慮其他需求層次,確保激勵的有效型和全面性。
5.營造效益最大化企業文化
引入EVA,不僅是經理人激勵模式的創新,更是企業管理方方面面的宗旨,即高效運用企業資源,實現資源效益最大化。企業只有讓這種價值觀念深入人心,才可能讓EVA發揮最大的作用,而不只是一種薪酬制度的改革或只與經理人的利益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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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張純:我國激勵機制的現狀及引進EVA激勵機制的對策[J]。商業研究,2003(17)。
因為合并后形成新的合并主體,因此參與合并的單個報告主體之間發生的業務聯系,對合并主體來講就是集團內部的資產負債的變化不需做業務處理,實際上就等同于單個的報告主體并沒發生業務,這就給我們一種啟示,即在編制抵銷分錄時,就可以將參加合并的單個企業對此所作的業務處理反向沖銷來代替合并報表的抵銷分錄。
例如,A企業和B企業發生合并,合并后經濟實體假設是C,在以A、B為報告主體時,對業務往來雙方都會分別進行單獨賬務處理,期末在基于主體C編制合并報表時就需要做相應的抵銷處理,按照上文論述就可以直接將A、B做的會計分錄分別反做一遍,原來的借記貸,原來的貸記借,再將雙方反做的分錄合并后即可,合并分錄就是合并的抵銷分錄。
一般認為,企業合并過程中涉及到權益交易和非權益交易對上述不同的會計主體來講是有所區別的。下面就上述兩種情況分別舉例分析。
一、合并主體涉及股權交易的抵銷處理
本例中,甲企業對乙企業長期股權投資的數額為1 000 000元,與乙企業所的所有者權益總額正好相等,說明乙企業的股權投資數額均為甲企業所有,通過抵銷分錄將甲企業長期股權投資總額、乙企業的所有者權益總額在編制合并報表時重復計算的因素全部剔除,消除其對企業集團合并報表的影響。編制合并報表時,編制抵銷分錄如下:
借:股本——A 900000
資本公積——A 50000
盈余公積——A 20000
未分配利潤——A 30000
貸:長期股權投資 1000000
下面我們按照上文的分析作相應的處理。
基于甲企業為會計主體,甲企業購買乙企業的業務處理:
借:長期股權投資 1000000 ①
貸:銀行存款 1000000
上述收購業務基于乙會計主體,就是將屬于B股東的權益變為屬于A的權益,實際上可以分解成兩部分:一是A股東購買乙企業的股票;二是乙企業回購原股東B的股票,相應的業務處理如下:
借:銀行存款 1000000 ②
貸:股本——A 900000
資本公積——A 50000
盈余公積——A 20000
未分配利潤——A 30000
借:股本——B 900000 ③
資本公積——B 50000
盈余公積——B 20000
未分配利潤——B 30000
貸:銀行存款 1000000
按照上文我們的分析需要做①、②的逆分錄,分錄③是乙企業與其原股東的回購業務,不屬于我們上文分析的甲、乙企業交易,不在抵銷的范圍內,①、②的逆分錄分別如下:
借:銀行存款 1000000
貸:長期股權投資 1000000
借:股本——A 900000
資本公積——A 50000
盈余公積——A 20000
未分配利潤——A 30000
貸:銀行存款 1000000
將上述分錄合并后,合并報表的抵銷分錄為:
借:股本——A 900000 ④
資本公積——A 50000
盈余公積——A 20000
未分配利潤——A 30000
貸:長期股權投資 1000000這和直接分析合并后經濟實體重復記的項目后抵銷的結果是一樣的,而且是按照合并前后不同會計主體的角度來分析得出的,也就是按上述會計處理,并沒有違背會計主體的假設,但值得注意的是這樣的路徑分析從現實交易的實質角度分析是存在問題的。基于以按照甲企業和乙企業為報告主體,按照上述思路分析,所做出的抵銷分錄業務處理是不符合現實中交易實質的,因為上述收購業務的實質是甲企業和乙企業原來的股東直接進行的股票買賣沒有涉及會計主體企業乙,此時的交易主體是甲企業和乙企業的股東而非會計主體乙。但是上述的思路使我們更加清晰地了解到會計主體的交易過程,這樣就為合并抵銷分錄的編制提供了一種理論依據,對目前一步到位的抵銷處理起到解釋驗證作用。目前的會計準則直接根據合并后的經濟實體為會計主體分析合并造成的重復項目,然后進行相應的抵銷處理,這種方法固然可以一步到位,但是容易造成抵銷分錄借貸方對應關系模糊,不能直接反應業務的實質過程,容易出錯。
二、合并主體涉及非股權交易業務的抵銷處理
例2:甲企業2010年1月1日采用控股合并的方式以貨幣資金900,000元對乙企業投資,取得其100%股權。甲企業向乙企業銷售其生產的商品100件,其銷售價格為9元/件,生產成本為5元/件,乙企業以銀行存款支付,假設乙企業并未對外銷售,不考慮增值稅的影響要求編制抵銷分錄。
首先,我們按照目前會計準則的要求編制抵銷分錄:
①抵銷甲企業未實現的內部銷售收入、內部銷售成本:
借:營業收入 900
貸:營業成本 900
②抵銷乙企業存貨價值中包含的未實現內部銷售利潤:
借:營業成本 400
貸:存貨 400
將上述兩個抵銷分錄合成一個抵銷分錄:
借:營業收入 900
貸:營業成本 500
存貨 400
再次,我們按照上文的分析作抵銷分錄。
上述購銷業務基于甲企業為會計主體,甲企業的處理為:
借:銀行存款 900
貸:營業收入 900
借:營業成本 500
貸:存貨 500
上述購銷業務基于乙企業為會計主體,乙企業的處理為:
借:存貨 900
貸:銀行存款 900
按照上述思路,作為合并主體的抵銷分錄應該是將上述分錄的借記貸,貸記借,即將甲、乙單獨的業務處理分錄反做為:
借:營業收入 900
貸:銀行存款 900
借:存貨 500
貸:營業成本 500
借:銀行存款 900
貸:存貨 900
將上述分錄合并得到合并后形成的新主體的抵銷分錄為:
借:營業收入 900
貸:營業成本 500
一、退出方式的選擇
(一)首次公開上市
首次公開上市是指風險企業的證券(一般都是普通股票)首次向一般公眾發行。1根據發行場所的不同,分為主板市場發行和二版市場發行。主板市場的上市標準高,監管嚴格。風險企業一般為中、小高新科技企業,在凈資產、利潤額等方面難以達到要求。因此,很多國家建立上市條件略微寬松,上市規模偏小的二版市場,為具備成長性的新興中小企業和風險投資企業提供融資服務。
(二)兼并和收購
兼并與收購又稱企業并購,是風險投資中最常見的退出方式。狹義的并購指吸收型并購,即被收購公司解散和法人主體資格消失,并購方仍然存在;廣義并購還包括收購,即一個企業以購買全部或部分股票或股權(股權收購)的方式購買另一企業的全部或部分所有權,或者以購買全部或部分資產(資產收購)的方式購買另一企業的全部或部分所有權。2
(三)股份回購
風險投資家為了防止其投資被“鎖定”,通常在投資契約中規定在投資期界滿,風險企業無法上市或無法出售給其他大公司的情況卜,風險企業應按規定條件回購風險投資家所擁有的風險企業股份。3具體而言,股份回購可以采用管理層回購、員工持股基金回購和運用衍生工具期權來進行回購三種形式。
(四)清算
清算是指企業因破產、解散而清理債權債務、分配剩余財產并注銷企業的行為。險投資投資于風險企業的時間越早,收益越大,相應的風險也越高。在企業瀕臨破產、解散之際,風險企業家往往通過資產轉移、風險轉移等利益沖突行為。因此,風險投資家一旦確認風險企業失去了發展的可能性,無法實現預期的回報,就應盡早收回資金,以期最大限度的減少損失,使機會成本最小化。
據統計,美國30%的風險投資是通過企業股票發行上市退出,23%通過兼并收購,6%通過企業股份回購,32%是因虧損等原因清算退出;不同的退出方式之間的收益相差懸殊,公開上市項目的平均收益率為610%,出售為70%,股份回購為110%,而清算則虧損80%。5
二、風險投資家退出中的保護條款
(一)注冊權
注冊權分為連帶注冊權和請求注冊權。連帶注冊權是指給股東將其股票列入公司為其自身利益或其他股東利益的初次發行或再次發行的股票發行登記中。請求注冊權是指公司必須將請求的股東的股票(但不限于他們)納入一份股票發行登記中。
(二)股份回購權
股份回購,也稱股份回贖,即公司按照一定的程序,重新購回發行在外或流通在外的公司股份的所有權。一般來講,回購具有改善資本結構、保持公司控制權、便于股票期權的實行等作用。對于有限責任公司而言,股份轉讓受到嚴格限制,股東可能因被鎖定而蒙受損失。因此,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通過股份回購條款,在規定的情形出現時,由公司回購股份,從而實現退出,這在風險投資中尤為普遍。
按權利行使主體的不同,股份回購權可以分為風險投資家的回購權和風險企業的回購權。風險企業的回購權,即賦予風險企業以預先商定的形式購買風險投資家持有的股權的權利。風險投資家的回購權,是指賦予風險投資家要求風險企業以預先商定的形式購買其持有的股票。風險投資家要求回購的權利具有兩個作用,一方面,在風險企業無法實現預期目標時收回原始出資,為自己保留一個退出的通道;另一方面,當雙方在經營和退出中有利益沖突時,可以用撤資作為籌碼,來威脅風險企業家。
(三)共同出售權與強制隨售權
共同售出權是指如果風險企業家擬向第三方轉讓股份,風險投資家有權按照擬轉讓股東與第三方達成的價格和條件參與到這項交易中,按原有股東與風險投資家在被投資企業中的股份比例向第三方轉讓股份。如果潛在的受讓人拒絕購買投資者行使共同售出權而售出的股票或其他證券,風險企業家也不得向該受讓人出售,除非風險企業家在出售的同時,以同樣的條件購買投資者的股份。6
強制隨售權也稱拖帶權,指如果投資者欲出售公司股份,出售者有權要求其他股東以同等條件出售其持有的股份。強制隨售權的目的在于提高風險投資家以股權轉讓方式退出風險企業時的議價能力。而且,風險投資者也可以借此轉賣的權利,給作為大股東的風險企業家施加壓力,防止機會主義行為。
三、出資的回收條款
(一)優先分紅權
優先分紅權指在風險企業分紅派息時,風險投資家有權優先于其他股東獲得投資額一定比例的股息的權利。根據風險投資家持有的優先股在參加股息分配時是否具有積累性,優先分紅權可以分為累積性和非累計性優先分紅權。當風險投資家優先獲得分紅后,根據其是否有權繼續參加剩余股息盈利的分配,又可以分為參與性和非參與性優先分紅權。前者指在優先獲得一定數額的股息之后,仍可以在轉換的基礎上,按照股權比例參與剩余股息的分配;后者則不再享有參與剩余股息分配的權利。
(二)清算優先權
清算優先權是指風險投資家在目標企業發生清算或視為清算之時,有權優先于風險企業家獲得投資本金、投資利息及宣布但尚未發放的股息;當風險投資家的清算優先權獲得滿足之后,風險企業家才能參與分配剩余目標公司財產。7
清算優先權保證優先股股東先于普通股獲得清算回報。一般而言,清算回報是優先股初始購買價的1-2倍。優先股股東獲得清算回報后,是否有權參與普通股對剩余清算資產的分配而分為無參與分配權的優先清算權、具有完全參與分配權的優先清算權和附上限參與分配權的優先清算權三種。
參考文獻:
[1]彭丁帶著:《美國風險投資法律制度研究》,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第237頁。
[2]鄒菁:《私募股權基金的募集與運作》,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3]程強:《風險投資法律制度研究》,中國社會科學院2002年博士學位論文。
[4]彭丁帶:《美國風險投資法律制度研究》,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第252頁。
股利分配政策在上市公司財務政策中扮演著十分重要的作用,并對公司市場價值的實現和股東財富的最大化,以及公司的可持續發展有著重大影響。股利政策的制定本應是企業自身的行為,是企業回報投資者與未來發展之間的一個均衡。但在中國當前上市公司股利政策制定隨意性較大的情況下,制定一定的約束措施和建設配套制度,進行引導和規范的必要性已日益凸現。
一、我國上市公司股利分配現狀
1.分配股利的公司數量近年來雖有所增加,但總體來說仍然較少。從1998年以來,分配股利公司的數量總體來說不多,最高才達到了65.17%,這說明仍然有為數不少的一部分公司不進行股利分配。
2.派現公司在分配股利的公司中所占比率仍然較低,但整體呈上升趨勢。特別是2004年,可以說是掀起了一場派現的風潮。
3.股利支付水平盡管有所提高,但仍普遍較低。相比較西方國家,特別是英美法系國家的高額派現,我國現金股利的支付水平整體來說仍然處于較低的水平,平均分紅占公司凈利潤不到50%。
4.超能力派現現象日益嚴重。近年來,“惡性分紅”現象比較嚴重,部分上市公司的現金分紅預案超出了公司的承受能力:每股派現大于每股收益的公司近年來一直呈現上升趨勢,而每股經營現金流量小于零的公司進行分紅的現象也有了急劇增加。這是一種與上述我國上市公司股利分配現狀完全相悖的極端現象,亦應引起人們的重視。
二、我國上市公司股利分配現狀成因
影響股利分配政策的因素眾多,既有公司內部因素也有外部因素,而且各個因素之間又存在相互聯系和相互制約的關系。
1.股權結構不合理。目前我國上市公司的股權尚有流通股和非流通股之分。股票流通權的人為割裂使非流通股東與流通股東缺乏共同利益基礎,不同股東利益關注點的不統一,往往導致股利分配政策制定缺乏共同利益的指導。而上市公司國有股、國有法人股“一股獨大”的股權結構嚴重阻礙了資金的流動和資源的優化配置,是導致上市公司非理性股利政策形成的制度誘因。
2.政策導向影響因素下的企業融資需要。縱觀我國上市公司歷年來股利政策的變化情況,無可否認,政策導向性因素對其具有重大影響。
2000年年底,中國證監會明確要求上市公司配股或增發必須滿足近三年現金分紅的條件;以及隨后在2001年5月的關于審核新股發行也需要關注現金分紅情況的指導意見使得進行股利分配的公司在2000和2001年都有了大幅度的增加。
2003年4月,財政部的《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企業會計準則中規定:年度利潤分配預案中現金分紅在提請股東大會通過之前應在資產負債表所有者權益中單獨列示,并要求追溯調整。這一準則的出臺,使得上市公司不能對凈資產收益率做人為調整,由此引發了2003年上市公司送紅股比例的大幅度增加。
2004年12月,中國證監會明確將再融資資格與現金分紅直接掛鉤,于是2004年上市公司掀起了新一輪的派現熱潮,越來越多的上市公司開始注重對投資者的回報。但由于融資的需要,超能力派現的公司數量也創了新高。
3.公司治理結構不合理。國有股股東的虛設、缺位,使得國有股股份的實際控制權掌握在上市公司管理層手中,即“內部人”控制。管理層為了占有盡可能多的公司可控制資源,也會不惜侵占股東的權益,在沒有很好的投資機會的時候將利潤留存而不愿分配股利。
此外,投資的高投機性,也是造成不理性股利政策的重要因素。投資和被投資雙方都不重視現金股利的分配,實質上也就造成了上市公司少分配或不分配股利的惡性循環。
三、對規范我國上市公司股利政策的幾點建議
1.加快股權分置改革的步伐,加快國有控股股權流通。合理解決股權分置問題有利于上市公司平等分配現金股利,保護廣大流通股股東的權益。自2005年4月25日中國證監會宣布啟動股權分置改革,股改工作開展以來,上市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有了明顯改善,已經實施股改的公司帶頭給了投資者以豐厚的回報。現階段我們應該加快股改的步伐,使國有股、國有法人股等非流通股盡快完全流通起來,真正做到同股同權,同股同利。
2.加強證券市場的法律環境建設,規范我國股利政策制度。應借鑒其他一些國家通過立法形式強制要求上市公司派現的做法,迫使公司“善待股東”,消除留存盈利過多的現象,同時應制定明晰最低現金分紅率,并加強對低派現或不派現公司的信息披露約束,引導公司逐步實現股利政策的理性化。
在重大派現事宜上,應明確引入流通股股東類別表決機制,使中小流通股股東擁有更多的話語權,對那些為了達到再融資目的而進行“惡性分紅”的上市公司起到一定的制約作用。此外,紅利稅的存在使得現金分紅越多,投資者的隱形虧損越大,取消紅利稅也將起到重要的引導作用。
3.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應該按公司制企業的要求,規定清楚公司的各個參與者的責任和權利分布,并且明確決策公司事務時所應遵循的規則和程序,既使所有者不干預公司的日常經營,又保證經理層能以股東的利益和公司的利潤最大化為目標。而獨立董事制度作為完善公司治理的外部手段也應該真正對公司起到監督作用,這樣才能從根本上改善公司治理。
參考文獻:
[1]原紅旗:《中國上市公司股利政策分析》,《財經研究》,2001年第3期
中注協的《會計師事務所內部治理指南》自2008年1月1日起實施至今已經有近四年的時間,具體的實施情況并不樂觀。為了全面提升注冊會計師行業服務社會經濟發展的能力,推動我國會計師事務所做大做強,必須大力加強中小型會計師事務所的內部治理。
一、中小型會計師事務所的界定及特點
(一)中小型會計師事務所的界定
財政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于2010年7月21日聯合下發《關于推動大中型會計師事務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組織形式的暫行規定》(財會[2010]12號)中指出:所稱的大型會計師事務所指在人才、品牌、規模、技術標準、執業質量和管理水平等方面居于行業領先地位,能夠為我國企業“走出去”提供國際化綜合服務,行業排名前10位左右的會計師事務所。截至2010年6月,我國已有會計師事務所7000多家,依據上面的這個標準判斷,我國絕大多數的會計師事務所屬于中小型,由此可見,加強中小型會計師事務所的內部治理,對于提升整個行業的治理水平至關重要。
(二)中小型會計師事務所的特點
與我國的大型會計師事務所相比,中小型會計師事務所的特點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事務所規模較小,主要表現在注冊會計師的人數較少,業務收入不多及注冊資本不高等方面;二是事務所股權相對集中,主要表現在事務所的股權集中掌握在少數幾個發起人手中的情況較為常見;三是事務所的經營激勵與約束機制較為簡化甚至缺失,主要表現為人才流失狀況較為普遍;四是事務所的質量控制制度不規范或者沒能有效的執行,主要表現為執業質量相對不高。
二、中小型會計師事務所內部治理中存在的問題
由于中小型會計師事務所大多成立的時間不長,沒有什么內部治理的經驗,在內部治理方面主要存在以下問題:
(一)決策與監督機制有待于完善
決策與監督機制不健全甚至缺失首先表現為股東(合伙人)結構不合理。中小型會計師事務所規模普遍較小,股權相對集中會計畢業論文,常常出現大控股股東“一兩股獨霸”的情況,進而導致在決策中,未能根據行業“人合”的特性,確定合理的表決方式,其他事務所從業人員的參與議事、討論和決策的權利未能得到有效發揮。其次表現為董事會(合伙人管理委員會)在規模、獨立性等方面存在一些問題,即規模較小,不存在獨立性,因為董事會成員為事務所的出資人,同時又是事務所的執業注冊會計師,肩負著所有者與經營者的雙重身份。再次表現為監事會(監事)機構缺失或者形同虛設,沒能發揮應有的作用。
(二)質量控制未能得到應有的重視
小型會計師事務所目前的服務對象多為中小型企業,相對上市公司而言,其所承擔的業務風險一般不大,于是質量控制意識缺乏,忽視質量控制制度的建立與健全,在審計驗資活動中,未能充分履行必要的審驗程序,缺乏應有的職業懷疑態度,這些都導致了小型事務所內部質量控制狀況的混亂論文提綱怎么寫。中型會計師事務所大多制定有質量控制制度,但在具體的實施中卻未能起到應有的效果,一方面是大股東(合伙人)不重視,不能起到模范帶頭的作用,制定質量控制制度只是為了應付注協等行業及監管部門的檢查,另一方面受到經濟利益的誘惑,在出具審計報告的“黃金”時期,對審計助理人員缺少必要的監督,根本沒有人沒有時間來執行具體的指導、監督、復核等質量控制制度。
(三)員工權益未能很好的得到保障
未能很好的保障員工權益首先表現為職業培訓不足。由于中小型會計師事務所資金較少,業務范圍小,業務量不多,不能夠對新上崗的員工進行適當的崗前培訓,在執業過程中又是重使用,輕培訓,未能對員工進行有效的繼續教育培訓,培訓機制不健全導致員工后勁不足,進而不能盡快的更新知識適應復雜的審計環境。其次表現在員工的勞保權益保障欠缺。一方面制定的工資福利、社會保險、辭退辭職條件與程序等制度未能有效實施,少數大股東(合伙人)憑借其在公司權益中的較高比重而分得了最大的收益,忽視人力資源的首要作用。另一方面事務所信息溝通與披露不順暢,業績評價、薪酬、晉升制度等的具體運作不透明,分配制度不公導致具體干活的人卻不能分得應有的份額,使事務所從業人員沒有很好的激勵機制,不能發揮主觀能動性,高素質的業務人才不斷流失會計畢業論文,內部治理水平的提升也就無從談起。
(四)合伙文化尚未形成
企業文化是被企業成員共同接受的價值觀念、思維方式、工作作風、行為準則等群體意識的總稱。合伙文化是保障中小型會計師事務所和諧、持續發展的內在力量。在目前的中小型會計師事務所中,尚未形成合伙文化氛圍。目前中小型會計師事務所合伙文化的缺失主要表現在:沒有形成竭誠為客戶提供服務和富有團隊合作精神的行為準則;沒有形成為事務所的做大做強共同奮斗的價值取向;沒有形成獨特的事務所品牌形象,不能統一員工價值觀念,未能形成強大的凝聚力。
三、提升中小型會計師事務所內部治理水平的對策
以《會計師事務所內部治理指南》為指導,結合中小型會計師事務所的特點,針對目前中小型會計師事務所內部治理中存在的問題,應主要從以下方面完善中小型會計師事務所的內部治理:
(一)完善決策與監督機制
會計師事務所內部治理應當以法律法規為依據,建立公開透明、相互制衡的事務所治理結構和治理機制。首先應優化中小型事務所的股權結構。股權結構決定著事務所控制權的分布,是事務所能否健康發展最重要的因素。中小型會計師事務所應當以“人合”為基礎,充分發揮審計人員的智力勞動和專業價值在事務所內部決策和管理中的主導作用。其次完善中小型會計師事務所董事會結構和運作機制。從結構上,一方面借鑒上市的運作經驗,吸收獨立董事參與事務所重大問題地決策;另一方面根據行業“人合”的特點,不斷地吸收職工董事參與事務所重大問題的決策,進而優化董事會中董事的構成。從運作機制上,在章程中明確規定董事會職權并嚴格執行。再次應強化監事的作用。監事應當具備與其職責相適應的專業知識、監督能力和工作經驗,切實履行監督職權。同時,可以考慮通過設立各種專門委員會來發揮制衡作用,以有效彌補中小型會計師事務所制衡機制嚴重不足的缺陷論文提綱怎么寫。
(二)加強質量控制
執業質量是事務所的生命線,為了加強執業質量控制,中小型會計師事務所必須堅持“誠信為本,遵循準則”的執業理念,建立建全董事會審議決策制度、風險評估制度、分類管理制度、回避制度、質量控制復核制度、業務報告簽發制度、職業風險基金制度等一系列的質量控制制度。在具體的執業過程中,首先,要求事務所的主任會計師應當以身作責,通過清晰、一致及經常的行動示范和信息傳達,強調質量控制政策和程序的重要性。其次,應當對全體員工進行誠信教育,提高每位執業人員的執業道德水平。再次,應嚴格按照業務準則和相關法規的要求執行各項業務,嚴格執行各項審計程序,特別是不可替代的審計程序,完善相關的工作底稿,認真執行分級復核制度。
(三)保障員工權益
由于會計師事務所是知識密集型的人合性質的組織,事務所的從業人員大多素質較高,從事的是高智力勞動,專業技術、管理活動等要素對事務所收益的貢獻比資本要素的貢獻更大且更重要,所以,中小型會計師事務所為了切實保障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首先,分配制度應當是在按勞(業績)分配的基礎上,考慮公司法中按資分配的原則,將兩者結合考慮會計畢業論文,以按勞(業績)分配為主,按資分配為輔助的多勞多得的分配制度,并提高分配的透明度。其次,在選拔用人方面應當在重使用的同時重視培養,為員工提供外出學習深造的機會;再次,事務所在滿足員工物質需要的同時,考慮員工的精神需要,通過職務晉升等渠道,吸引并留住人才。
(四)培養事務所合伙文化
《指南》要求積極樹立“人合、事合、心合、志合”的事務所治理理念,推動形成誠信、合作、平等、協商的事務所合伙文化。在事務所內部治理過程中,內部治理制度有時是剛性的,由于執業環境的復雜性和事務所內部情況的多樣性,在設計與執行內部治理制度的過程中,難免會存在不盡如人意的情況,這時,事務所合伙文化可以起到柔性的補充作用,確保內部治理的有效性。中小型會計師事務所的合伙文化激勵要從價值觀念的角度來激發事務所從業人員對事業成就的自豪感,使其從社會尊重和認可方面獲得驅動力,從而使事務所的每個職員都明顯地感受到希望所在,形成特有的凝聚力。在具體的文化培養過程中,中小型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在繼承傳統文化精髓的基礎上,以人為本,注重培養合作意識和團隊精神、能夠尊重和包容他人、注重激勵和培養人才、增強溝通與協調等方面的文化內涵。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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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權激勵會計處理的理論基礎
股權激勵的模式多種多樣,其中股票期權在國際上是一種最為經典、使用最為廣泛的股權激勵模式。早期的股份支付交易主要指股票期權,由于股票期權的性質比較特殊,因此一直以來都是國際上公認的會計難題。股票期權應在會計報表內加以確認已經形成了一致觀點,但是應予以費用化還是應作為利潤分配在資產負債表中確認還存在分歧,股票期權是否作為一項費用列入運營成本一直存在著很大的爭議。
利潤分配觀認為,股票期權的實質是經理人對企業剩余收益的分享,應將其確認為利潤分配。股權激勵所產生的費用,既沒有導致資產的流出,也沒有導致負債的增加。而且,由于員工提供的勞務往往不滿足資產的確認條件,因此勞務的消耗也不能視作資產的消耗。因此,應將股票期權確認為企業的利潤分配,而非確認為費用。盧燕(2008)認為這樣的會計處理將不影響利潤表,也不會導致每股收益被重復降低。經理人通過股票期權進行利潤操縱的動機大大減少,進行盈余管理的可能性也消失了。
費用觀認為,股票期權是企業為補償經理人將來要提供的服務而發生的一項經濟利益的讓渡,根據配比原則,應將股票期權交易相關支出在經理人提供服務的期間確認為企業的一項費用,并作為企業的成本列入利潤表。具體來說,授予經理人的股票期權是有價值的,此價值體現為經理人所提供的服務的價值。企業將股票期權授予經理人,從而獲得經理人未來將提供的服務這項資源。當經理人實際提供服務時,相當于企業消耗了這一項資源,勞務這種資源是立即被消耗的,因此應確認為企業的一項費用。另外,股權激勵起到了契約的作用,是員工薪酬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應當屬于薪酬費用項目(Guay、Kothari和Sloan,2003)。我國學者方慧等也贊成“費用觀”,方慧(2003)認為經理人股票期權的經濟實質是一項服務交易,本質上是為購得經理人服務、激勵高管層為公司長期發展工作而給予的薪酬。
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2004年的《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2號――以股份為基礎的支付》(IFRS 2)及相關實施指南和解釋公告等相關規定要求企業將經理人股票期權按公允價值確認為費用。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2004年12月的修訂后《財務會計準則公告第123號――以股份為基礎的支付(修訂)》(SFAS 123),要求企業將授予雇員股票期權的公允價值確認為費用。2006年2月15日,我國財政部了《企業會計準則第11號――股份支付》規定了我國公司股權激勵的具體會計處理方法,準則采用了國際通行的做法,規定要“記入相關的成本和費用,相應增加資本公積”,確立了我國企業會計股份支付業務的會計處理應遵循以公允價值為基礎,股份支付交易費用化的確認計量原則,費用化原則與國際會計準則趨同。
本文贊同費用觀的看法,因為作為經濟利益讓渡的股票期權的價值是企業為了獲得服務應當付出的代價,而這個代價是以股票或股權來支付的,應當作為職工薪酬的一部分在會計報表中確認為費用,并按照公允價值計量。
二、股權激勵費用化對業績的影響
股權激勵是一種長效激勵機制,其激勵作用能有效降低成本,提高公司的業績,但同時其作為一項費用也會降低公司的業績,尤其是在授予管理層較大數額股票期權時,對公司業績具有相當大的影響。我國學者呂長江、鞏娜(2009)認為費用化將對利潤總額和凈利潤指標產生影響,對上市公司的業績產生影響,并且根據股權攤銷年限和集中程度的不同,對業績的影響也不同。伊利集團2007年年報顯示:2006年11月,伊利共授予激勵對象5 000萬股股票期權,這些期權公允價值為每股14.779元,伊利股份將總額7.3895億元的激勵費用在兩年內加速分攤導致了2007年1.1499億元巨虧和營業利潤971萬元的虧損。
可以看出,股權激勵是一把雙刃劍,費用化處理對公司凈利潤造成的影響說明股權激勵計劃在發揮激勵效應的同時也會給公司帶來不利影響,期權費用化的要求在執行股權激勵計劃的前期會極大地影響企業的利潤。所以上市公司必須要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合理規劃計劃的激勵份額與幅度,合理對費用進行攤銷,降低股權激勵計劃帶來的不利因素。另外因為股權激勵著眼于企業的長遠發展,其激勵效益的發揮需要一個較長的過程,并不會對企業的經營狀況產生猛烈的影響,但是計入當期損益的卻是一筆龐大的期權費用,因此執行股權激勵計劃的企業前期對外報告的財務報表上利潤極有可能出現大幅下滑,甚至出現由盈轉虧的現象。財務報告使用者在對其進行財務分析時要理性看待這種現象,分析利潤表時注意披露的股票期權執行情況,關注期權費用處理對當期利潤可能產生的影響,應該著重從剔除股票期權對利潤的影響后來分析企業的經營情況,切莫只看表面不進行實質分析。
三、不同股權激勵形式對每股收益的影響
每股收益(Earnings per Common Share,EPS)是衡量上市公司盈利能力的重要財務指標,綜合反映公司的獲利能力。我國《企業會計準則第34號――每股收益》中要求公司要考慮稀釋性潛在普通股對基本每股收益的影響。股票期權是我國企業發行的潛在普通股之一,其轉換為已發行普通股增加的普通股股數=擬行權時轉換的普通股股數-行權價格×擬行權時轉換的普通股股數÷當期普通股平均市場價格。當普通股股價處于不同的價位水平,股票期權對每股收益所產生的稀釋作用也不盡相同。在其他條件不變的情況下,EPS稀釋程度與股票市價有密切關系。股票市價越高,回購的行權股數就越少,真正流通在外的行權股數就越多,股票期權對每股收益的稀釋作用就越大。當股票市價等于行權價時,行權股數全部被回購,此時行使股票期權不會帶來任何現金流入,所以基本每股收益與稀釋每股收益相等,股票期權不會產生稀釋作用。
作為股份支付兩種代表性方式,股票期權和現金股票增值權都增加了企業的費用,降低企業利潤,進而影響其每股收益,導致每股收益下降。在現金股票增值權方式下,激勵對象沒有獲得真正意義上的股票,不改變股本總額及原有股權結構,不會對公司的股份結構造成影響,也不會產生股權稀釋效應。而股票期權方式下,企業在行權日根據行權情況確認股本和股本溢價,不僅影響了每股收益,還影響了稀釋性每股收益,對公司業績產生影響,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股票期權的激勵效果。股票期權將引起公司股權結構的改變,隨著股票期權占原股本比例的逐漸提高,原有股東的權益所受到的沖擊也就越來越大,由于引入新的股東,原有股東的控制權可能被削弱。因此,在我國上市公司應當考慮適宜的公司治理環境來啟用合適的管理層股權激勵方案,注意采用以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方式帶來的稀釋效應的影響。
四、不同股權激勵形式對現金流的影響
不同的股權激勵模式對企業的現金流量產生重要的影響。實行權益結算方式的股票期權的公司在行權日將收到相應的款項,不僅不會減少企業的現金流,相反將導致企業現金流入。隨著激勵對象的陸續行權,公司將有更多的現金流入。相反,實行現金結算方式的現金股票增值權的公司根據行權情況來支付現金,這種方式一般會導致企業現金流出,但不影響企業的股權結構。
采用以股票的升值收益作為激勵成本的股票期權模式,有利于減輕企業的現金流壓力,且流動性限制的公司會有動機用權益性報酬代替現金報酬以減少現金支出。通過現金股票增值權發放的現金獎勵增加了公司現金流出壓力,如公司股票大幅上漲,可能會使公司無力兌現支付承諾,面臨一定的財務風險,故現金股票增值權適用于現金流充裕且發展穩定的公司,同時股東也會傾向于用現金股票增值權的激勵形式來解決問題。公司在執行現金股票增值權方案時,要適當安排好公司的現金流量。
股權激勵的選擇與企業的財務狀況密切相關,它們之間相互作用,相互影響。在實務中股權激勵的選擇方式應該考慮企業的財務狀況。股權激勵費用化的會計處理并不影響公司的實際經營狀況,但對公司業績會產生明顯的作用。股份支付的兩種結算方式對企業的稀釋性每股收益和現金流量影響各不相同,影響到管理人員的績效考核。以每股收益為業績指標的,應傾向于選擇以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方式。現金流較緊張時,應傾向于選擇以權益結算的方式,反之,可采用以現金結算的方式。總之,股權激勵方案設計人員應在充分了解各種股權激勵模式的情況下,通過對財務狀況影響的分析,充分考慮方案實施所能帶來的影響才能實現激勵效能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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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市公司最優資本結構的優化標準
企業資本結構優化應是企業利潤最大化和投資者投資收益最大化相統一為標準。那么企業利潤最大化和投資者投資收益最大化能否統一為一個標準呢?實際上,由于現實 經濟 生活中資本所有權與經營權相分離的普遍存在,使得這兩者并不統一,企業經營者完全可以利用手中的權力制定有利于自己的利潤分配方案,使得企業即使達到了利潤最大化,投資者也無法獲得最大投資收益。尤其是在我國企業內部治理結構及證券市場都不完善的情況下,存在著經營者在利潤分配方案的制定上擁有過大的權力,保護中小股民的機制還不健全,以及廣大股民對投機套利的過度偏好等問題,激勵政策的不合理還沒有得到廣泛的認識,這一切使得經營者做出損害股東利益的行為成為可能。據此分析,可以判定我國國上市公司資本結構優化的標準應是:企業利潤最大化和投資者投資收益最大化雙重標準的統一。
二、國有上市公司資本結構現狀
(一)負債結構不合理,流動負債水平偏高。負債結構是公司資本結構的一個重要方面,上市公司總的資產負債比率低于全國平均水平,但其流動負債對總資產的比率已和全國企業平均水平較為接近。主要是因為上市公司的凈現金流量不足,導致公司使用過量的短期債務。偏高的流動負債水平將使上市公司在 金融 市場環境發生變化,從而增加了上市公司的信用風險和流動性風險。
(二)國有股權比重高。我國上市公司國有股(國家股和法人股)比例均在60%以上,國有股份比例過大,又沒有對國有資產的約束和監督機制,勢必會形成內部人控制,難以形成有效的公司治理結構。股權過度集中,使中小股東參與權力有限,損害中小股東利益,助長了大股東操縱股票市場的投機行為。資本結構影響法人治理結構,股權過分集中,使得傳統的政府干預企業現象變成了所有者干預企業現象,舊體制做法得以延續。
(三)行業間資本結構存在差異。按照我國的統計標準,把具有同一性質經濟活動的單位劃分為一類企業。由于行業間經濟活動性質的不同,經營業務不同,所以其自有資金和外部資金的需求也有所不同,具有不同的資本結構。
三、對不同行業上市公司資本結構的調整措施
對資本結構的調整有兩種方法:增量調整和存量調整。存量調整為主應該是理智的選擇。我國國有企業的資本結構存在許多不合理的地方,即存量結構不合理。具體措施如下:
(一)針對流動負債過高的問題,實行債轉股
所謂債轉股,是指國家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在依法處置銀行原有不良資產的過程中,對部分企業的銀行貸款,以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作為投資主體實行債權轉股權。債權轉股權是把原來銀行與企業的債權債務關系,轉變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與企業間的持股與被持股或控股與被控股的關系,原來的還本付息轉變為按股分紅。對于債轉股可以通過下列兩個步驟認識:首先,實行債轉股,可以說是對企業的一種優惠。這種優惠體現在:1.債權與股權不同,債權需要到期還本;但股權作為永久性投資,無需還本。
2.債權按期付息,無論企業盈利與否,利息費用通過財務費用在稅前列支;股權具有分紅權利,但在稅后支付,如果企業沒有盈利或盈利很低,股權就不能分紅或分紅很少。由此可見,就債權轉股權的第一步來說,無論如何,都會對企業帶來有益的影響,降低負債比率,減少利息費用,因此許多企業認為這是國家給企業的“免費的晚餐”。其次,隨著債轉股改革的進行,國有企業的債轉股,盡管可以短期內減輕企業債務利息負擔,降低負債比率,但最終還是要承擔權益資本的成本,而權益資本成本高于債權資本成本。因而,債轉股的實質在于使企業在成本負擔上打一個時間差,其最終的出路還在于提高企業收益水平,以補償資本成本。因此,或許在債轉股之初提出的實施債轉股企業的五個條件,就是為完成債權轉股權的第二步做準備的。因為前面研究債轉股對企業的優惠是從單獨的收益分配分析的,但債轉股作為債務重組的方式,應與其他改革結合起來。債轉股后,作為股權擁有者的資產管理公司以股東身份參與企業管理,對于企業來說,在減輕債務比例、減少利息負擔的同時,資本結構發生了重大變化。因此,研究債轉股的量限是一個很重要的問題。如果債轉股數量有限,資產管理公司作為股東,就不足以或不能夠決定和左右企業經營管理,轉換企業經營機制。可見,債轉股最低界限應是資產管理公司能夠持有足以影響企業運營機制的股份。
(二)針對國有股權比重過高問題,實行國有股減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