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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 TU992.3 [文獻碼] B [文章編號] 1000-405X(2013)-12-169-1
水對于我們的生命意味著源泉,對生產企業意味這動力,對城市的發展意味著生命。
世界現有人口與日俱增,人口對水的需要逐漸的增高,而城市企業中污水的排放不斷的提升,污水給人們的生活帶來了嚴重的影響。
在對污水的處理中國內外都采用了眾多的人力與物力,通過人力與物力的結合讓污水的處理得到妥善的緩解。
1對于城市的發展污水的處理水資源的保護
在國外許國的國家中早已經開始注重對污水的處理事項,同時投入了大筆的資金成立污水的處理廠家,對排放污水的要求比較嚴格,在美國、德國、日本等這些相對發達的國家中,對污水的處理都有著將近百年的歷史,這些國家中對污水的處理提供的方案比較完善與先進,能使污水更好的排放與處理,國家的環境有著相應的提高,對人口的生活有著保障的作用,大大的提高了人們的生活水平與質量。
我國污水處理的時間較短,在較短的時間里我國有著明顯的提升,但在處理方面存在著相對顯著的問題,不平的地域是最為突出的問題,污水的處理在我國的東部遙遙領先,中部的處理相對平穩,而在西部地區比較落后,對污水處理的設備與建設是不容小視的。
在我國污水處理廠家技術不夠完善,設施的工作效率較低,使我國的污水處理不能及時、徹底的改善,導致了人們生活受到嚴重的影響,人們的生活質量相對降低,在近幾年中我國對污水的處理以有高度的重視,針對污水處理也投入了大量的資金,提高與改善污水處理存在的問題。
我國在2008年中就污水處理建設的方面投入資金高達500多億元,污水處理的廠家一般有兩個組成部分,分為基本的建設費用和實際應用費用,由于在基本的建設費用中支出比較龐大,污水處理廠家會逐漸的降低實際應用所需要的費用,而運行中所需要的成本即被忽視。
污水處理中能源的費用不斷的上升,對正在發展中的污水處理廠家有著重要的影響,部分的污水處理廠家由于能源的消耗導致了排污的正常運行,嚴重的更是處于不能正常生產的現象,我國應對污水處理能源消耗的問題加以更改,可以改善我國污水處理排放艱難的問題,能源消耗的問題得以解決會使我國污水處理問題得到明顯的改善。同時會節儉出更多的人力與資金,在能源消耗的問題上,我國可以采用更耐用、持久的相應設備,加強對設備的保護及愛惜,使設備更長久的發揮出本身的作用與價值,把更過的設備運用到污水處理的廠家中,不但節省了尋找能源的時間,降低了大量了投入,把資金運用到實際應用中,這樣避免了建設費用的大量支出,使得污水處理的兩個方面得到平衡,投入更多的人學習設備的基本常識,在設備出現故障時會有相應的人員進行維修,不以設備損壞而更換嶄新的設備,這樣更能突出的體現降低費用的關鍵。
2我國能耗的表現形式
在我國能耗主要分為科學、系統、可操作、使用四個方面。
科學方面主要是能耗的整體方面要有科學性,根據事實情況證明自我的價值,對能源的評價要有一定的數據性,體現數據與價值的結合。系統性是根據事實的情況來展現不同技術的差異,通過污水處理廠家的規模來制定多需耗材的數據,操作性只要是通過對設備的控制完成污水處理的實踐,可以大量的減少人力,通過簡單的技術達到更好的效果,實用性對所有的操作設備進行評價達到可利用的價值,較少我國在污水處理方面不必要的投入,在降低投入的同時達到更加完善的效果。污水處理能源消耗主要分為對污水的處理、處理的環境、以及地域條件,不同地域的體能條件展現出能源消耗的差別,在建立不同的體系當中展示出污水處理對耗材的影響,更好的利用到污水處理的方案中,才降低對污水處理廠家的相應影響,體現能源系統的重要性,不同規模的企業消耗的電量也是有所差別的,污水處理廠家直接影響到對人們、社會、自然,在我國大量的投入金錢的前提下,污水的處理方面仍然得不到鮮明的提高,是污水廠家應注意與解決的重要問題,怎么樣提高設備的持久性,降低污水處理的耗電是我國應重視的事項。
3總結
大量的文字可以體現出我國城鎮污水處理存在的問題,針對各中指標的研究,多方面的對比,確定出對污水處理顯著有效的方法,同過指出的相應設施能有效的提高我國在污水處理方面存在的問題,建立更加的耐用設施,降低我國在人力以及財力的同時,污水處理方面有這明顯的效果,緩解人們生活環境,提高人們的生活質量,與此同時可以借鑒外國先進成熟的研究方案,運用在我過的污水處理中,會使我國污水處理方面日益增近。
中圖分類號:U664.9+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1 工藝特點
CAST工藝(Cylic Activated Sludge Technology)即循環式活性污泥法是SBR工藝的一種變型,由美國的Goronszy教授開發而成的CAST工藝的一個重要特征是在反應池的進水處設置一生物選擇器,它是一容積較小的污水污泥接觸區,進入反應器的污水和從主反應區內回流的活性污泥(回流量約為日平均流量的20%)在此相互混合接觸。生物選擇器的設置嚴格遵循活性污泥種群組成動力學的有關規律,創造合適的微生物生長條件并選擇出絮凝性細菌。在生物選擇區內,通過主反應區污泥的回流并與進水混合,不僅充分利用了活性污泥的快速吸附作用而加速對溶解性底物的去除并對難降解有機物起到良好的水解作用,同時可使污泥中的磷在厭氧條件下得到有效的釋放;生物選擇器的設置還可有效地抑制絲狀菌的大量繁殖,克服污泥膨脹,提高系統的穩定性;在生物反應器中,回流污泥中存在的少量砂酸鹽氮可得到反硝化。主反應區是進行生物降解和泥水分離的主要區域,在曝氣過程中完成有機物的降解、同步硝化反硝化以及生物除磷,最后泥水分離的上清液通過主反應區末端的潷水裝置排出池外。
CAST工藝每一操作循環通常由四個階段組成,即進水/曝氣、沉淀、潷水、閑置(視運行條件而定)。在曝氣/進水階段,池子中的水位由最低開始上升,同時進行曝氣,完成生物降解過程;在沉淀階段,停止進水和曝氣,在無進水水力干擾、靜止環境中進行泥水分離;潷水階段,由移動式撇水裝置排除池中上清液,使池中水位下降至設定的最低水位。[1]
保定市蠡縣污水處理廠的設計中采用本工藝,水廠于2008年8月正式投產運行以來,至今運行效果良好,出水全部達標排放至月明河。
2 工藝設計
2.1 設計規模及水質
蠡縣污水處理廠的進水以工業污水和生活污水為主,根據2007年9月份環境監測站的有關數據:蠡縣污水處理廠的進水為為生活污水1.8萬噸/天,工業污水為1.1萬噸/天,確定設計規模3萬噸/天。廠址位于蠡縣縣城北環路南側,工業大街西側。根據當地環保部門及發改部門的批復,最終確定進出水水質,并根據《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918-2002)修改單,“城鎮污水處理廠出水排入國家和省確定的重點流域及湖泊、水庫等封閉水域時,執行一級標準A的標準”,因此蠡縣污水處理廠出水水質執行一級標準A的標準,詳見下表:
表1 蠡縣污水處理廠設計進出水水質單位:mg/L
2.2 污水處理工藝設計
根據國家有關污水處理項目建設的要求及保定市蠡縣縣城的實際情況,本工程污水處理設計選用CAST工藝,具體工藝流程如下圖所示:
蠡縣污水處理廠工藝流程圖
2.3 各個構筑物設計參數
(1)粗格柵1座,平面尺寸為9.4m×3.4m,地下部分深8.0m,地上部分高2.0m,設置2臺回轉式機械格柵,格柵渠道寬度1000mm,柵條間隙20mm,安裝傾角75°。
(2)進水提升泵房 1座,平面尺寸為9.8m×9.25m,深9.4m,設置潛污泵4臺,3用1備。
(3)細格柵 1座,平面尺寸為12.8m×5.5m,設置2臺回轉式機械格柵,格柵渠道寬度1100mm,柵條間隙6mm,安裝傾角60°。
(4)旋流沉砂池2座,單池直徑為3650mm,池內有效水深為1.85m,進水渠寬度為400mm,出水渠寬度為800mm,采用砂水分離器進行排砂。
(5)CAST反應池 1座,分4組,每組單池平面尺寸尺寸為50m×24m,池深5.5m,有效水深3.5m~5.0m,單池有效容積6000m3;設計污泥負荷:0.09kgBOD5/kgMLSS.d,MLSS濃度(最高水位)為3500mg/l,MLSS濃度(最低水位)為5000mg/l,污泥齡為21d;每組反應池分為主反應區和預反應區,污泥回流比為20%;運行周期為4h,其中曝氣2.0h,沉淀1.0h,潷水0.5h,延時0.5h。
(6)鼓風機房 1座,平面尺寸為17.0m×9.0m,高為6.0m,內設3臺羅茨鼓風機,2用1備,變頻控制。
(7)絮凝反應沉淀池 1座,平面尺寸為17.82m×20.5m,地下部分深1.5m,地上部分高2.8m,內設潛水排污泵3臺,2用1備。
(8) V型濾池 1座,分3格,平面尺寸為24.5m×25.2m,地下部分深1.5m,地上部分高3.2米,內設3臺反沖洗水泵,2用1備,池內填有均質石英砂濾料,粒徑為0.95mm-1.35mm。
(9)接觸消毒池 1座,平面尺寸為18.9m×18.0m,高為6.0m,地下部分深1.0m,地上部分高3.0m,有效水深為3.5米。
(10)加藥間 1座,平面尺寸為7.5m×16.2m,高為3.5m,內設2臺二氧化氯加氯機和1套一體化溶解加藥機。
(11)污泥脫水機房 1座,平面尺寸為18m×25.2m,凈高為7.0m,內設污泥濃縮脫水系統、絮凝劑制備系統和沖洗水系統。
(12)儲泥池 1座,平面尺寸7m×14.0m,池子深3.3m,有效容積為260m3。
3 運行效果
3.1 生化池運行參數
污水廠自投產以來平均運行水量為3.5×104噸/天,生化池污泥濃度一般在3500-4000mg/L,高于其他活性污泥法,有利于保證低溫生化效果,污泥沉降比為20%-30%,DO控制在2-3mg/L,水力停留時間16h,污泥內回流比20%,無外回流。
3.2 提高水量運行措施
由于夏季降雨及冬季地暖水流入市政管網,為提高污水處理廠日處理水量,對水廠原有設備進行提升改造,在進水泵房處增加一臺揚程15米,流量605m3/L,功率37kw進水泵, 在絮凝沉淀池增加兩臺揚程7米,流量210m3/L,功率7.5kw的潛水排污泵,生化池中潷水器的潷水高度提生20cm,通過以上措施,蠡縣污水廠平均處理水量4萬噸/天。
3.3 運行水質
通過每日監測數據表明,蠡縣污水處理廠的出水指標完全達到設計要求,處理后出水全部按照《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918-2002)一級A標準排放。主要監測數據如下表2所示。
表2 蠡縣污水處理廠運行水質單位:mg/L
4 結語
1、醫鑒檔案管理法規、制度方面的現狀
《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辦法》是對檔案管理宏觀的法律規定。而對于醫鑒檔案,檔案行政管理主管部門及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中華醫學會至今沒有出臺明確的具體規定和規范要求。只有衛生部2002年出臺的《醫療事故技術暫行辦法》第43條作了十分簡單的規定:“醫學會應當將專家鑒定組成員簽名的鑒定結論、由專家鑒定組組長簽發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文稿和復印件或者復制的有關病歷資料等存檔,保管期限20年。”因此,在醫鑒檔案的管理方面,在具體的操作過程中無論在內容上還是順序方面我們都無法可依、無規定可依。山東省醫學會醫療事故技術鑒定辦公室(以下稱醫鑒辦)及各地市醫學會醫鑒辦都是各自摸索著操作,沒有統一的標準。
2、我省醫鑒檔案管理的現狀
2.1 醫鑒檔案管理人員檔案知識缺乏,不能實現專人管理,且醫鑒檔案存儲條件差
由于省、市醫學會的醫鑒辦有的工作人員至今沒有解決編制問題,且人員較少,從事醫鑒工作的人員難以實現穩定化,人員流動也比較大。因此,醫鑒檔案的管理不能實現專人負責,基本上是由醫鑒辦的工作人員兼管。另外我們省、市醫學會醫鑒辦的醫鑒檔案兼職管理人員基本上沒有接受過檔案專業知識的系統培訓和學習,所以很難做到規范整理和積極主動地歸檔。且有的地市醫鑒辦存放的醫鑒檔案的地方僅有一個櫥柜,且零亂不堪,沒有專門的存放醫鑒檔案的檔案櫥,更沒有專門的檔案室存放醫鑒檔案。
2.2 醫鑒檔案內容各異,順序不一
由于沒有一個統一的規范的醫鑒檔案管理規章制度,因此在省、市醫學會醫鑒辦保存的醫鑒檔案中,不僅保存的檔案內容存在嚴重差異,而且文檔順序不統一。如:有的地市醫鑒辦僅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暫行辦法》第43條之規定保存了專家鑒定組簽名的鑒定結論及專家鑒定組組長簽發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文稿和醫患雙方提交的住院病歷或門診病歷復印件。其他的材料如:委托方的委托書、醫鑒辦的受理函、患方的陳述材料、醫方的答辯材料、抽簽材料、鑒定會筆錄、影像資料、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復印件、當事醫師的醫師證、資格證復印件等都未予存檔。由于保存的內容嚴重不統一,檔案保存的順序更無從談起。
3、在醫鑒檔案管理方面的探索與嘗試
國務院于2002年頒布實施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已經八年多了,與醫鑒檔案管理相關的規定至今沒有出臺,山東省醫學會醫鑒辦在檔案管理方面吸取各地市醫鑒辦在檔案管理中好的經驗和做法,并積極做了一些探索和嘗試,起草了在山東省內醫療事故技術鑒定行業《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檔案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利于在全省范圍內在醫鑒檔案管理方面有據可依,更好的管理好醫鑒檔案,也利于更好地進行檔案的開發與利用。
山東省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檔案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檔案的科學化、規范化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行業標準《歸檔文件整理規則》(DA/T22-2000),衛生部、國家檔案局《衛生檔案管理暫行規定》(衛辦發【2008】24號)、參考《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山東省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山東省醫學會醫療事故技術鑒定辦公室及各地市醫學會醫療事故技術鑒定辦公室(以下簡稱醫鑒辦)。
第三條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檔案(以下簡稱醫鑒檔案)是指由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學會醫鑒辦在開展醫療機構或醫務人員的醫療行為與人身損害后果及責任程度鑒定工作中產生的具有保存價值不同形式與載體的文件材料。
第四條 做好醫鑒檔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工作是醫鑒辦應盡的職責。醫鑒辦檔案工作依法接受衛生行政部門和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指導、監督和檢查。
第五條 醫鑒辦應當配備專職或兼職醫鑒檔案管理人員,負責醫鑒檔案的統一管理。
第六條 檔案管理人員應當忠于職守、遵守紀律、保守秘密,具備檔案管理專業知識。
第七條 檔案管理人員的職責是:
(一)執行國家檔案管理工作的有關法律、法規;
(二)指導、監督醫鑒辦工作人員的立卷、整理工作;
(三)負責醫鑒檔案的接收、歸檔、保管和提供利用工作;
(四)完成檔案管理其他工作。
第八條 醫鑒辦檔案保管期限為20年。
第二章 整理、排列、著錄、編號、裝訂、排架、檢索、銷毀
第九條 醫鑒辦檔案的立卷整理工作,實行責任到人的原則,誰組織案例鑒定誰立卷整理,由多人參加的鑒定,由醫鑒辦主任指定其中一人負責整理、歸檔。任何人不得將醫鑒檔案相關材料據為己有或拒絕歸檔。組織鑒定負責人應在案例鑒定完結后30日內完成立卷歸檔工作。
第十條 醫鑒檔案整理應做到分類科學、排列有序、著錄準確、編號合理、裝訂整齊、排架循序、編目有效,保持材料完整和準確,便于保管和利用。
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升,對生態環境也有了全新的要求。在當前社會背景下,傳統固定源廢棄當中顆粒物現場采樣工作模式已經不能滿足社會發展的需求,必須要通過各種現代化的方式對其進行完善,才能從根本上提升固定源廢氣顆粒物現場采樣工作質量,下文也將從采樣位置的選擇、現場采樣前的調查、現場采樣等方面,詳細闡述如何提升固定源廢氣顆粒物現場采樣工作質量。
1 如何選擇采樣位置
對于采樣位置的選擇,優先設置在垂直位置并且盡可能的避開彎頭和斷面急劇變化的部分,并盡量遵循上三下六的原則(針對圓形煙道)。對于現場空間有限,不能滿足上述條件時,可選擇相對來說適宜的管段采樣,但采樣斷面與彎頭的距離最少是煙道直徑的1.5倍,對于監測測點的數量及采樣頻次都要進一步增加。對于采樣斷面的煙氣流速要滿足在5m/s以上。采樣平臺至少應同時容納兩人對儀器進行操作,并符合相關安全規范。
2 現場采樣前的調查
(1)調查廢氣處置采用的是什么除塵設施,是布袋收塵,還是電收塵,如果是采用的電收塵,采樣前儀器要接地,防止靜電將采樣儀器打壞及對采樣人員的損傷。
(2)調查生產設施的運行情況,污染物的排放規律:間斷排放還是連續排放,已確定采樣的頻次、及時間。
(3)現場勘察開孔位置橫截面的直徑、煙囪的高度,必要時查閱煙道的設計圖紙。
(4)調查采樣期間的生產工況,如果是監督性日常監測,采樣期間的工況應當與平時的正常狀況下的運行工況接近。對于監測目的為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監測的項目,其工況應穩定運行、生產負荷需要達到設計生產能力的75%以上情況下進行。對于無法暫時無法調整工況達到設計生產能力的75%以上負荷的建設項目,分為以下兩種情況:a.經過調整工況可以達到設計生產能力75%以上的,驗收監測應當在75%以上負荷或者在滿足國家及地方標準中所要求的生產負荷的條件下進行;b.對于確實無法調整工況達到設計生產能力75%以上的項目,驗收監測的開展應當在主體工程穩定、環保設施運行正常,并且征得環保主管部門同意的情況下進行,同時對實際監測時的工況進行注明。國家、地方相關標準對生產負荷另有規定的按規定執行。
3 現場采樣
(1)將采樣系統連接,開機自檢后,要對整個系統進行檢漏防止系統漏氣,有的儀器自帶檢漏程序,有的儀器需要手動完成。監測前還應注意對系統動壓進行調零。
(2)對煙道的含濕量進行測量,目前我們通常采用的是干濕球法,其原理是使氣體在一定的流速下經干、濕溫度計,根據干、濕球溫度計的讀數和測點處的排氣壓力,計算出排氣中的水份含量,測量含濕量時,加入的最大水量要在刻度線以下,槍要水平進入,監測完畢后,要先將槍下部儲水罐的水倒掉,注意千萬不能倒置。
(3)輸入含濕量、大氣壓、煙道尺寸等參數,裝入濾筒,使采樣嘴置于測點并正對氣流,按顆粒物等速采樣的原理,抽取一定的含塵氣體。根據采樣管濾筒上所捕集的顆粒物和同時抽取的氣體量,計算出排氣筒中的顆粒物濃度,采樣的體積要滿足相關的監測要求。
(4)采樣結束后,應通電讓儀器繼續運行一段時間,排出殘留廢氣,防止殘留廢氣中的一些腐蝕性成分對儀器的損壞。這一過程對采樣整體工作質量的影響是比較大的,而且還會影響到被采樣機構經濟效益,減少對儀器的損壞,提升采樣的科學性。
4 現場采樣的注意事項
(1)對于穩定排放的固定源當采樣前后流速變化(即同一斷面當天所采三個樣品流速之間的變化)大于20%時,樣品無效,應重新采樣。等速采樣時要求顆粒物采樣的跟蹤率為1±0.1之間。
(2)采樣時間應根據廢氣中顆粒物的含量確定,原則上每斷面測定時所采集樣品累計的總采氣量不少于1立方米。
(3)防塵、防毒面具。部分帶正壓的、高濃度的進口監測時的人員現場保護。
(4)其他現場人員安全、防中暑、防治燙傷等物品措施。
(5)脫硫出口可能會遇到煙氣濕度大、濾筒破裂、受到冷凝水倒流及采樣孔套管內脫硫石膏漿液沾污等問題。適當縮短采樣時間,及時清理沾污的嘴子。對于采樣嘴中一些狹窄地方清理不到的,可以選擇在采樣前用實驗室超聲波清洗儀超聲清洗。
(6)長期開展工作的監測斷面,測試風量出現異常偏大或者偏小時,檢查其是否等負荷情況是否波動,也可以查閱排放口風量日常歷史記錄(建議可以考慮建立歷史數據表格,隨身攜帶備查),與以往進行比照,以追溯檢查監測數據的有效性、代表性。
5 結束語
環境科學研究的主要問題,是人與環境之間在進行物質和能量交換活動中所產生的影響。定性、定量化的是研究的基礎上進行的,所以環境監測是確立研究成果的重要手段之一。人類活動一方面影響了自然環境,另一方面來說自然環境反過來又作用于人類。為了追求美好的生存環境,人類應加強對環境的調手,通過環境監測的不斷開展和長期積累,取得大量的監測數據,查出污染的來源,對于污染物在傳輸過程中的分布和變化的規律性要進一步掌握;通過大量數據建立的模型,對環境污染的趨勢作出預測預報并且能準確地評價環境質量,并在此基礎上提出或確定控制環境污染的對策。在這樣的不斷往復中進行,逐步地改善環境。這一切構成了一個科學的研究體系,環境監測是這個體系中的一個重要環節,環境監測是一項繁重、嚴謹的工作,也是具有較高技術含量的復雜工程,環境監測部門必須在實踐和操作中不斷完善環境監測質量管理體系,最大限度提升環境監測水平,確保環境監測結果的準確性和可靠性,以更好的為環境管理部門及廣大人民群眾服務。
參考文獻
[1]王強,周剛,鐘琪,等.固定源廢氣VOCs排放在線監測技術現狀與需求研究[J].環境科學,2013,12:4764-4770.
Abstract: “Brake contactor latching ", is the crane manufacturing industry to prevent the motor operation mode switching between appear transiently will be commonly used design method. But this design has great deficiencies, prone to heavy free fall, causing a serious accident. This paper analyzed the design of line defects and put forward the solution, for the rational design of crane circuit provides reference.
Key words: Contactor fault; Brake; Circuit breaker; Self locking
中圖分類號:U226.8+1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GB/T3811-2007《起重機設計規范》7.4.6 規定:起重機構電動機應設置定子異常失電保護功能,當調速裝置或正反向接觸器故障導致電動機失控時,制動器應立即上閘。對這一規定,有很多不同的理解,也有不同的做法。筆者談談自己對這一條規定的理解,和全國起重機行業的廣大技術人員探討。
這一條規定主要是針對某企業重大事故的起重機控制屏(PQR6402)設計上有“重大事故隱患” 做出的。該企業事故的起重機控制屏的“重大事故隱患”為“起升機構的制動器接觸器自鎖”。“制動器接觸器的自鎖”,是起重機制造行業上防止電動機運行方式之間轉換時出現瞬間搶閘的常用的設計方法。但這種設計方法有一個致命的缺陷,當部分檔位在切換時,正在運行的電動機的方向接觸器斷路,電動機的動力電源會失電,此時一旦有電氣故障發生,制動器就不能制動,發生重物自由墜落。具體過程如下:
①起重機啟動運行后,上升或下降運行的方向驅動接觸器控制線圈的控制回路斷電時:
a.上升方向1~6擋:上升方向運行時, 上升方向接觸器斷電時,電動機失電,制動器不能下閘;
b.下降方向2~3擋:反接制動擋,下降方向運行時,上升方向接觸器斷電,電動機失電時,制動器不能自動制動;
c.下降方向4~6擋:下降方向運行時,下降方向接觸器斷電,電動機失電時,制動器不能自動制動。
②起重機停止在空中后,重物下降方向接觸器線圈斷路,上升方向接觸器完好,往下降方向(下降4、5、6擋)啟動運行時,經過下降2、3擋開閘后,轉為下降4、5、6擋,下降方向接觸器斷路,電動機不能得電,制動器不能下閘,重物發生自由墜落。
出事故的起重機控制屏,采用圖1的控制線路。下降方向接觸器FC控制線圈的控制回路斷路,起重機停止在空中后,直接打下降方向第6擋,經過下降2、3擋開閘后,轉為下降6擋,下降方向接觸器控制線圈的控制回路斷路,電動機動力回路不能得電,制動器不能下閘,重物發生自由墜落。為了避免同類事故的再發生,標準中就出現了“起重機構電動機應設置定子異常失電保護功能,當調速裝置或正反向接觸器故障導致電動機失控時,制動器應立即上閘”的要求。
圖1“起升機構的制動器接觸器自鎖”的某企業出事故的起重機控制屏的電氣控制原理圖
然而,單從字面上分析,筆者認為此條規定還是有不全面的地方,因為在起重機的實際應用中,還有一些其它的電路故障同樣也會引起起重機不能及時抱閘,造成事故的發生。因此我們在起重機的電路設計時,還應做到更深入的考慮。下面來分析一下規定不完善的地方:
1.規定只提到了“電動機定子電源的“每個驅動接觸器”和“制動器接觸器”之間的控制關系,沒提到它們之間的保護關系
這一條規定是規定“接通電動機定子電源(三相交流、能耗制動的直流電源、單相制動等)的“每個驅動接觸器”和接通制動器開閘電源的“制動器接觸器”兩者之間的控制關系”,不存在“正反向接觸器”的“故障保護”功能,即不存在“正反向接觸器”保護“制動器接觸器”的問題,不是“故障保護”關系。也不是“正反向接觸器”之間的“故障保護”功能,而是電動機的“每個驅動接觸器”和“制動器接觸器”兩者之間的“開閘、下閘”控制關系。這個控制關系是:驅動接觸器得電,制動器接觸器同時得電,制動器“開閘”;驅動接觸器失電,制動器接觸器同時失電,制動器“下閘”。而事故起重機正是因為“起升控制屏的制動器接觸器自鎖”導致驅動接觸器失電,而制動器接觸器不能同時失電,而這兩者之間又沒有相應的保護措施,因此導致制動器不能“下閘”,重物墜落,造成事故。因此在設計時還應該考慮“每個驅動接觸器”和“制動器接觸器”之間的保護關系。
2.只規定“調速裝置或正反向接觸器故障”,未規定“調速裝置或正反向接觸器線圈的控制電源回路故障”是不全面的
在起重機的使用過程中,控制回路故障是很常見的,原因也是比較多的。這些故障同樣也會導致類似事故的發生。因此我們必須把控制回路的故障考慮在內。下面我們分析一下控制回路的故障形式:
1)電動機“定子異常失電”有不能得電,或得電后失電兩種情況;其原因有:①電動機的驅動接觸器的本身故障;②電動機的驅動接觸器的本身沒有故障,驅動接觸器的線圈回路控制電源故障斷路。③電動機動力回路或繞組斷相。
2)“電動機的驅動接觸器” 的本身故障有:①得電后,銜鐵故障不吸合;②得電后,銜鐵吸合,傳動系統故障,如卡住,常閉觸點不斷開,常開觸點不閉合。③失電后,常閉觸點不閉合,常開觸點不斷開。④ 控制線圈繞組斷路;
3)接觸器線圈控制電源回路故障造成斷路,使接觸器不能得電或失電的原因有:①控制回路電源的導線折斷;②接線端子的接頭松脫掉落;③回路中的其他接觸器(或自己)的觸點,因燒蝕、變形等原因,造成常閉觸點斷開。線圈控制電源回路故障造成接觸器失電的還有:導線對地短路;
上述這些故障都有可能使電動機“定子異常失電”(不能得電,或得電后失電);我們以圖1為例來分析。①如上升運行1-6或下降2、3檔運行時,ZC線圈回路斷路,ZC失電,電動機“定子異常失電”;② 正在運行時,突然轉換到上升或下降或調速的驅動接觸器線圈控制回路斷路的檔位上,造成電動機“定子異常失電”;如FC線圈回路斷路,上升運行1-6或下降2、3檔運行時,突然轉換到下降4、5、6檔運行時, FC不能得電,電動機“定子異常失電”;③如停在空中,FC線圈回路斷路,突然由零位轉換到下降4、5、6檔運行時, FC不能得電,電動機“定子異常失電”;上述電動機“定子異常失電”,都會發生重物的自由墜落事故。
3.這一規定不包括“電動機動力回路或繞組斷相”,造成的電動機“定子異常失電”
當電動機的定子動力導線折斷,接點松脫等,或者電動機繞組斷路時,就會導致“電動機動力回路或繞組斷相”。這種情況也同樣會導致事故的發生,也應考慮在內。然而這種情況是很好處理的,在電動機另設缺斷相保護就可以了。
根據上述分析,我們以圖一的電路圖為基礎,結合考慮到的各種情況,對電路圖做了相應的修改和完善,以更好的實現“起重機構電動機應設置定子異常失電保護功能,當調速裝置或正反向接觸器故障導致電動機失控時,制動器應立即上閘”。以下是三種經過修改的電路:
⑴刪除制動器接觸器自鎖的控制環節
刪除制動器接觸器自鎖的控制環節,同時還要保留防止瞬間搶閘的控制環節。見圖2。
圖2制動器接觸器自鎖,保留防止瞬間搶閘的控制環節
⑵ 不刪除制動器接觸器自鎖的控制環節(保留防止瞬間搶閘的控制環節),另外設置所有方向接觸器全部斷電時,強迫制動器制動的控制環節,同時也要保留防止瞬間搶閘的控制環節。見圖3。
圖3 不刪除制動器接觸器自鎖,保留防止瞬間搶閘,另外設置所有方向接觸器全部斷電時,強迫制動器制動的控制環節
⑶不刪除制動器接觸器自鎖的控制環節(保留防止瞬間搶閘的控制環節),另外設置所有方向接觸器全部斷電時,強迫解除“制動器接觸器自鎖”的控制環節見圖4。
圖4 不刪除制動器接觸器自鎖,保留防止瞬間搶閘,另外設置所有方向接觸器全部斷電時,強迫解除制動器接觸器自鎖的控制環節
斯蒂格利茨對風險問題的研究,主要集中于他與羅斯柴爾德(M.Rothschild)在70年代早期合作發表的一系列論文之中。
斯蒂格利茨在與羅斯柴爾德合作的論文《遞增風險:定義》(1970)中,首先對風險的傳統定義進行了總結,并提出了新的定義方法。他們認為,人們通常用四種定義來說明一個隨機變量(Y)較另一個隨機變量(X)具有更大的風險(假定二者均值相同),即:(1)隨機變量Y等于隨機變量X加干擾項Z(均值為零的噪音);(2)每一個風險規避者更偏好X,即對一個凹效用函數而言,EU(X)≥EU(Y);(3)與隨機變量X相比,隨機變量Y的概率密度函數在其尾部具有更大的權數;(4)隨機變量Y的方差大于X。通過對隨機變量的偏序進行檢驗,他們指出前三種定義是等價的,而第四種定義則與之不同。為了更準確地把握風險的含義,他們還對“更高的風險”給出了一個正規的定義,即如果一個隨機變量的密度函數是另一個隨機變量的密度函數加上一個“保持均值不變的差”(Mean Preserving Spreads),則該隨機變量具有更高的風險。其中,“保持均值不變的差”是一個均值為零的分段函數。斯蒂格利茨與羅斯柴爾德的這一定義,成為大多數論述風險問題文獻的分析基礎。
斯蒂格利茨在與羅斯柴爾德合作的《遞增風險:經濟影響》(1971)論文中,進一步對遞增風險的經濟影響及其具體應用進行了論述,分別就不確定性對儲蓄收益率的影響、資產組合選擇問題、廠商的生產問題和廠商多期計劃問題等進行了深入的分析和考察,其主要結論包括:(1)均方差分析方法一般會導致錯誤的結論、相關函數的凹行或凸性條件可以用阿羅-普拉特的相對和絕對風險規避概念進行表述;(2)廠商在不確定條件下的產出總是低于確定性條件下的產出,廠商對遞增風險的最優反應是削減產量而非價格(這是新凱恩斯主義經濟學的基石之一)。
這些發表于70年代早期的論文,奠定了斯蒂格利茨的學術地位、并部分地奠定他的研究方向和風格。有人曾經形象地指出:斯蒂格利茨的學術生涯,就是他關于風險和不完全信息的基本思想在整個經濟學領域不斷傳播的過程。
二、委托-和道德風險、信息甄別、不完全競爭等理論
斯蒂格利茨對風險和不確定性的研究,直接導致了他對委托-及道德風險、信息甄別、不完全競爭等問題的研究。這些研究既是它對前述分析工具和基本思想的理論應用,又構成了他對各種具體經濟問題進行分析的立足點。
1.委托-和道德風險。斯蒂格利茨利用不完全信息和非對稱信息,對委托-及道德風險問題進行了研究。主要成果反映在其與阿諾特合著的《對道德風險的基本分析》(1998)、《道德風險與非市場制度》(1991)等論文之中。
斯蒂格利茨等認為,不完全信息和非對稱信息的存在會引起委托-和道德風險問題。由于人和委托人的利益和行為動機可能不一致、且存在非對稱信息,因此,人的行為可能不符合委托人的利益。他們指出,即使發生這種情況(對委托人而言,人的行動并非最優秀的),委托人可能仍然偏好人參與其中的結果、而非沒人參與時的情形。例如在刑事審訊中,殺人嫌疑犯可能更偏愛雇用一個人(律師)所產生的結果(定罪為過失殺人)、而不是沒有人時的結果(判處死刑)。當然,最符合委托人利益的結果(無罪釋放)可能通過人的其它行動(例如向法官行賄、做偽證等)取得。由于委托人不能根據可觀測到的信息完全推斷人的真實行為,因而他對人的能力、人根據委托人的利益采取行動的程度等無法獲得準確的了解。因此,斯蒂格利茨等將委托-關系的特征描述為:委托人由于部分非對稱信息的存在而具有的風險的情形。
將努力函數引入分析模型,使得雙方簽訂的合約對雙方的偏好集和機會集產生了間接的影響、并使得市場活動更趨復雜。據此,阿諾特和斯蒂格利茨(1988)針對意外保險指出:“即使預期效用函數、努力程度與發生意外事故的概率的關系等基本函數是相當良好的,無差異曲線和可行集卻也未必:無差異曲線不必是凸的、可行集必定不是凸的;價格-消費線和收入-消費線可能是不連續的;努力程度一般不是保險政策或商品價格等參數的單調函數或連續函數”。顯然,不連續性將削弱人們對市場機制的自信。此外,他們認為非市場因素會使得道德風險問題進一步加劇。為此,阿諾特和斯蒂格利茨(1991)所得出的結論是:“當發生明顯的市場失靈時,非市場因素至少部分具有克服市場缺陷的強烈動機”。
2.信息甄別模型。阿克洛夫的“舊車市場模型”和斯彭斯-的“勞動力市場模型”,分別對逆向選擇的機理和信號傳遞的作用進行了分析;斯蒂格利茨則提出了信息甄別模型和保險市場模型,大大拓展了經濟學界對逆向選擇和信號理論的研究。
斯蒂格利茨在其所發表的《“信息甄別”理論、教育與收入分配》(1975)論文中,以“受教育水平”作為市場信號,對信息甄別的內在機制進行了研究。而在《質量依賴于價格的原因和后果》(1987)論文中,則考察了價格水平充當市場信號、并具有信息甄別作用的情形,尤其是對信息甄別問題給出了更一般的分析。斯蒂格利茨認為,價格水平除了傳統經濟理論通常所描述的作用外、還具有充當市場信號的功能-它傳遞信息并影響市場參與者的行為。在存在非對稱信息的情況下,價格的變化具有兩方面的效應:在信息不變的條件下沿著需求曲線的移動以及信息的變化引起的需求曲線本身的移動。例如,在保險市場上,愿意支付較高價格的投保者,往往具有更大的發生意外的可能性;保險公司可根據他們愿意支付的價格,將投保人甄別開來、并使不同類型的投保人選擇不同的保險合同。
斯蒂格利茨的這類模型,具有四個突出的特點:(1)許多結論依賴于規模收益遞增的假定;(2)所有模型均包含某種信息不對稱;(3)當存在信息甄別時,某一市場價格上的供給和需求可能不會相等;(4)即使對于完全相同的商品,也會出現多種市場價格,即市場價格是一個分布、而非單一值。在信息甄別模型中,不完全信息和非對稱信息可能使得市場失靈,使得市場均衡偏離最優水平。它們在勞動市場、信貸市場和保險市場上的應用,則為新凱恩斯主義對自由放任的質疑態度提供了微觀基礎。
3.不完全競爭。對不完全競爭的分析是斯蒂格利茨的另一項重要學術貢獻。他在一系列相關論文中均將廠商模型化為面對風險(產出依賴于隨機變量)、市場結構(行業中的廠商數量)內生地決定及采用博弈論思想(進入戰略和退出戰略等)的生產單位。
斯蒂格利茨在其與迪克西特合著的《壟斷競爭與最優產品多樣性》(1977)論文中指出,外部效應、規模經濟和分配公正,是導致不完全競爭的市場結構的主要原因。為此,他們提出了一個針對規模經濟的壟斷競爭模型,對不同假設條件下的市場均衡與社會最優的關系進行了對比。他們首先將規模經濟問題巧妙地轉換為產品種類和產品數量的關系問題。他們認為,在存在規模經濟的條件下,通過減少產品種類、增加每種產品的產出數量,能夠降低企業成本、節省社會經濟資源;與此同時,產品種類的減少將使得消費者產品消費種類的減少,從而引起社會福利損失(消費者更偏愛消費的多樣性)。由此,他們將規模經濟問題變為產品種類和產品數量問題,且其社會福利性質依賴于消費者效用函數的形式(因為效用函數反映了消費者對產品種類多樣化的偏好狀況)。
為了反映產品種類的多樣化在消費者效用函數中的作用,并體現產品替代對消費者效用、從而對社會福利的影響,迪克西特和斯蒂格利茨構造了著名的“迪克西特-斯蒂格利茨效用函數”(后被人們引申為D-S生產函數,在現代內生增長理論、尤其是品種增加型或質量改進型的經濟增長模型中,得到了廣泛的應用),并分別對固定替代彈性、可變替代彈性和非對稱情形下的效用函數及其市場均衡同社會最優的對比進行了討論。他們的研究表明:在固定替代彈性的情形下,壟斷競爭市場的市場均衡和約束最優完全一致,即具有相同的企業數目、同樣多的產品種類和產量;無約束最優擁有比市場均衡和約束最優更多的企業和更多的產品種類,但仍沒有企業達到平均成本曲線的最低點。因此,社會最優并不是將產出擴大到窮盡全部規模經濟的情形。此外,他們還在固定替代彈性情形下,第一次嚴密地推導出了人們熟悉的張伯倫dd曲線和DD曲線。
二、經濟法定義
關于經濟法的概念,目前尚沒有形成一個統一的定論。如前所述,多數學者認為經濟法是調整特定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但是,由于國家性質、社會制度的不同,特定經濟關系的具體內容也不同,所以對于經濟法的概念,只能就各國的具體情況來分別表述。在這里,我們僅就我國經濟法的概念做一個闡述。在我國,正式提出經濟法概念是在黨的之后,我國的法學理論工作者,在概括我國經濟法制建設的經驗及現實狀況的基礎上,對特定的經濟關系作了不同的理解,給經濟法的概念作出多種不同的定義。尤其是黨的十四大明確了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目標是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以后,國家經濟戰略轉向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市場逐漸替代了政府計劃成為對資源配置的主要手段,國家對經濟發展的影響由傳統的直體之間產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這…定義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含義:
1.經濟法的產生必須以現代市場經濟為前提根植于民主政治和市場經濟兩大基石之上。從另一個側面來看,這~定義電是對古代經濟法、近代經濟法的徹底否定。因為古代、近代不具備經濟法植根所需的民主政治和市場經濟土壤,當然不可能孕育現代經濟法。
2.經濟法的價值目標是社會整體利益的可持續發展。這與民法、行政法的價值目標相區別。民法奉行個體權利本位,行政法奉行國家權利本位。而經濟法則以社會整體利益為本位,既側重于社會公共利益的保護,又兼顧市場經濟個體權利的保護,實現社會利益和個體利益的最大協調和平衡。
3.經濟法的職能是修正市場運行缺陷。這里所稱的市場運行缺陷既包括市場缺陷又包括政府缺陷。它不僅是政府干預經濟的有效手段,同時也是政府干預經濟的約束和規范,是政府干預法制化和市場秩序優先的必然要求。我們可以用一個圖表來展示經濟法修正市場經濟的過程:市場經濟體制——市場對資源進行配置——市場失靈——政府干預——政府干預失靈——約束和規范政府干預。在“雙重失靈”和“雙重干預”的基礎上,促進社會整體利益的可持續發展。
4.經濟法律關系在這個定義中也得到充分體現。國家作為一方主體與其它社會主體發生權利義務關系,導致經濟法律關系發生的法律事實是國家經濟管理職能的履行。
5.在界定經濟法的調整對象、處理國家和市場主體之間關系時,我們用的是“管理”一詞,舍棄了協調、諷和干預幾種提法。主要是基于以下幾種的理由:(1)“協調”、“調節”和“干預”的任一提法不利于表達經濟法主體之間的關系,我們可以對楊紫垣教授、漆多俊教授、李昌麒教授等的經濟法定義進行剖析。不難發現,這些動詞的動作發生主體是國家,動作受體卻是經濟關系并非市場主體。我們知道“市場”或“經濟”是指一種關系或過程,沒有法律人格不能成為法律關系主體。(2)“協調”、“調節”和“干預”的提法不足以全面概括現代國家經濟職能的內涵。現代國家的經濟管理職能與管理手段相當龐雜,而且往往針對不同的經濟管理領域采取不同的調整方法。所以經濟法概念的這一提法的內涵必須最大限度的包容這些不同的調整方法,但是很顯然所謂的“協調”、“調節”和“干預”都不能勝任這一要件,比如在微觀規制領域中,國家對壟斷的調整手段是較為強硬的,其行政意志明顯凌駕于違規的市場主體之上。這時候兩者之問的關系無論如何也稱不上“協調”和“調節”,再比如在宏觀調控領域中,國家對市場主體的調控方法往往是間接的、引導性的,這時使用干預這種直接性調整色彩較為強烈接干預轉向間接調控.這時期,對經濟法定義的論爭則更加激烈,占主導地位有以下幾種說法:
(一)國家協調論北京大學的楊紫垣教授認為,經濟法是調整在國家協調本國經濟運行過程中產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其調整對象為特定的經濟關系,這種特定的經濟關系是在國家協調本國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具體包括企業組織管理關系、市場管理關系、宏觀調控關系和社會保障關系。
(二)國家干預論西南政法大學的李昌麒教授認為,經濟法是調整需要由國家干預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其調整的特定的經濟關系是指經濟法應當促進、限制、取締和保護的社會關系,亦指經濟法律關系效力所及的范圍。籠統地講是需要國家干預的社會經濟關系。具體的講包括,市場主體調控關系、市場秩序調控關系、宏觀經濟調控關系和社會分配調控關系。
(三)國家調節論武漢大學的漆多俊教授認為,經濟法是調整在國家調節社會經濟關系過程中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保障國家調節,促進社會經濟協調、穩定和發展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在國家調節社會經濟過程中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簡稱國家經濟調節關系或國家經濟調節管理關系,具體包括市場障礙排除關系、國家投資經營管理關系和宏觀調控關系。
事實上,有些投資人在提出這些質疑時,可能自己也不清楚在說什么。我們根據幾個常見的狀況來討論一下創業公司產品的市場大小,以及創業者和投資人常發生的誤解。
1.利基市場并非問題。
通常當投資人或者創業者講出“市場不夠大”或“產品太利基”時,他們本質上是在否定自己的產業。風險投資產業最終存在的意義是創造出前所未有的全新市場。從這個角度來看,任何創業公司瞄準的市場在早期看起來都會很有限,推出的產品或服務看起來都很利基。
當GoPro的創始人想要設計一臺能夠拍攝自己沖浪影片的相機時,大多數投資人應該都會認為這個市場太小。結果GoPro因此避過所有相機大廠的雷達,創造出今天我們所熟悉的“運動相機”產品類別,并以強大的品牌維持將近一半的市場占有率。
2. 看得到的市場不是市場。
反過來說,一個看得到的龐大市場其實不是創業公司該追求的市場。因為每個人都看得到,一定會有包含大廠和創業公司在內的大量競爭者。
3. 錯誤定義導致錯誤期待。
我常常看到創業者在BP里提到,“物聯網的市場到2020年將會達到2 000億元”,這是一個典型錯誤的市場定義。創業者的物聯網產品雖然可能屬于物聯網市場的一部分,但物聯網總市場到底會有多大,跟消費者要不要購買這個物聯網產品一點關系都沒有。
4. 三句話不離大公司。
[中圖分類號]F27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1673-5595(2012)05-0016-06
一、引言
對市場進入條件的理解是研究市場競爭機制的關鍵所在。所謂完全競爭理論只是市場進入條件的一種極端情況和一種理想狀態。在完全可競爭市場上,進入和退出市場都是無摩擦的,不存在進入和退出的障礙,市場價格必然等于邊際成本。由于在現實中很難滿足這種要求,雖然完全競爭理論被視為經濟理論的基本范式,但是完全可競爭市場只能作為研究現實經濟效率的參照系。在完全競爭理論中,對競爭的理解通常只限于產業中在位企業之間的直接競爭,而完全忽略了潛在進入者對于市場競爭的影響。因而,完全競爭理論對市場競爭機制的分析必然是片面的。
貝恩指出,進入壁壘是市場的重要結構特征,開創了從市場進入條件角度審視市場競爭機制的先河。[1]3在經濟理論中存在著對于市場進入條件的多種不同觀點。其中,最具影響力的觀點是貝恩和施蒂格勒。貝恩認為,潛在競爭的有效性取決于市場的結構因素,如規模經濟、絕對成本優勢等,進入壁壘的存在有其結構基礎。[1]11施蒂格勒則認為,市場結構不能表明進入壁壘的高低,而是對在位企業之間效率差異的反映,絕大多數進入壁壘都是由政府對市場的限制引起的。[2]69此外,處于這兩種極端情況之間的研究還有弗格森、費雪、魏茨賽克、吉爾伯特、卡爾頓和佩羅夫、邁克夫、麥阿龍和威廉姆斯等,他們的研究不僅建立在貝恩和施蒂格勒的基礎上,而且對進入壁壘本身的含義也提出了不同的見解。
對進入壁壘的不當理解會直接影響競爭機制的效率,造成社會福利損失。一方面,如果對進入壁壘界定過寬,將正常的企業行為界定為進入壁壘,則會直接干預和不當限制企業的正常經營;另一方面,如果對進入壁壘的界定過窄,對限制市場競爭的因素視而不見,又會導致資源配置效率低下。在中國市場經濟日臻成熟的今天,清楚理解進入壁壘的含義對于制定適合中國經濟實際的產業政策并指導經濟實踐、促進產業協調發展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本文的目的是厘清這些不同定義的含義和區別,同時,在此基礎上進一步分析規模經濟和絕對成本優勢能否作為進入壁壘。
二、關于進入壁壘的七種定義
貝恩認為,進入壁壘是產業中在位廠商對于潛在進入者的優勢,這種優勢反映了在位廠商能夠在多大程度上維持其價格高于競爭性水平而不會引起新的企業進入該產業。因而,貝恩定義以在位廠商獲取超額利潤的能力作為判別進入壁壘的標準。由此,貝恩提出了幾類進入壁壘:規模經濟、資本要求、產品差異化和絕對成本優勢。[1]4而且,貝恩的實證研究表明,這幾類進入壁壘似乎與高利潤水平正相關。貝恩定義的隱含邏輯是,進入壁壘和超額利潤之間存在直接的因果關系。
施蒂格勒認為,進入壁壘是尋求進入一個產業的企業必須承擔而產業中的在位企業(在某一或每一產出水平上)現在不用承擔的生產成本。[2]69因而,施蒂格勒定義將在位廠商和進入者之間的成本差異作為進入壁壘的判別標準。施蒂格勒的定義比貝恩的定義要窄,貝恩意義上的進入壁壘不一定是施蒂格勒意義上的進入壁壘,但施蒂格勒意義上的進入壁壘都是貝恩意義上的進入壁壘。根據施蒂格勒的定義,只要進入者和在位廠商能夠得到同樣的技術,規模經濟就不是進入壁壘;而且,在規模經濟的極端形式——自然壟斷的情況下,很難說進入壁壘是規模經濟還是需求不足。同樣,資本要求也不是進入壁壘,除非在位企業不需要為此支付成本。產品差異化和絕對成本優勢能否成為進入壁壘需要進行具體分析。
弗格森追隨貝恩,將進入壁壘定義為使進入無利可圖但又允許在位企業超過邊際成本定價并持續獲得壟斷收益的因素。[3]7與貝恩相比,弗格森的定義增加了一個要求,即在位廠商持續得到壟斷利潤。也就是說,在位廠商要持續獲得超過一般水平的利潤,單純定價超出邊際成本的條件是不充分的。原因在于,在位廠商的邊際成本很可能低于其平均成本。這時,即便像貝恩所說的那樣在位廠商的價格超過邊際成本,也并不能保證其得到壟斷收益,只有在價格超過平均成本時才能得到超額利潤。
中國石油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 2012年10月第28卷 第5期 劉廣生,等:進入壁壘的七種基本定義及其意蘊比較費雪認為,進入壁壘是當進入對社會有益時阻止進入的任何因素。具體而言,當市場上存在不必要的高額利潤,而且如果這些利潤通過競爭消失,社會福利就會得到改善,但是企業卻不能進入競爭時,就會存在進入壁壘。此時,潛在進入企業的成本—收益計算并不能正確地反映社會對成本—收益的計算。[4]8在從利潤角度定義進入壁壘的意義上,費雪的定義是追隨貝恩和弗格森的。但是,與貝恩和弗格森定義的一個重要區別在于,費雪的定義更強調社會福利和進入壁壘的規范意義,這導致很多貝恩意義上的進入壁壘都不再構成進入壁壘。
魏茨賽克認為,進入壁壘是一種尋求進入一個產業的企業必須承擔而已經處于該產業的企業不必承擔的生產成本;從社會的角度看,這意味著資源配置的扭曲。[5]10顯然,魏茨賽克的定義是對施蒂格勒定義的一種修正,認為只有在進入者和在位者之間的成本差異減少社會福利時才構成進入壁壘,因而突出強調進入壁壘的社會福利含義。從某種意義上講,魏茨賽克對施蒂格勒定義的修正是非常重要的。因為經濟學家通常隱含地假定進入壁壘會阻礙市場對資源的有效配置并意味著無效率,而魏茨賽克的分析表明,某些進入壁壘的存在對資源配置是有益的。根據魏茨賽克的定義,不僅需要重新審視貝恩意義上的進入壁壘,而且施蒂格勒對進入壁壘的定義也存在問題。比如,考慮某個存在正外部性的產業,即便在位廠商和進入者不存在任何成本差異,從社會的角度看,對于該產業的進入也是不充分的。這時正的外部性就是進入壁壘,而施蒂格勒對進入壁壘的定義顯然沒有考慮到這一點。
吉爾伯特認為,進入壁壘是由于已經在位而得到的租金。①這種定義集中關注在位廠商的優勢而不是進入者的劣勢。由此,進入壁壘是在位企業僅僅由于已經處于某一產業而得到的額外利潤。這種定義的令人費解之處在于,在一般的意義上,利潤的存在是潛在進入者進入某一產業的動力而不是障礙,因而利潤本身并不是一種壁壘,而是壁壘存在的一種結果。從利潤的角度定義進入壁壘,可以將吉爾伯特的定義視為是對貝恩定義的發展。
卡爾頓和佩羅夫認為,進入壁壘是任何阻止企業家隨時在市場上創造一個新企業的因素,長期的進入壁壘是新進入者必須發生而在位企業不必(或曾經不必)承擔的成本。②這種定義追隨施蒂格勒,同時對施蒂格勒定義進行了進一步的發展和修正。卡爾頓和佩羅夫第一次明確從時間的角度提出了關于進入壁壘的定義,因而他們的定義可以分為短期和長期兩個定義。實際上,他們從短期角度對進入壁壘進行的定義并不具備實用性,因為這不僅意味著任何資本要求都是進入壁壘,而且意味著任何需要進入時間的產業都存在進入壁壘③。同時,他們的定義澄清了施蒂格勒定義中在時間上存在的問題。施蒂格勒定義使用的是現在時態,這意味著只要進入者現在需要承擔而在位廠商現在不需要承擔的成本就是進入壁壘,哪怕這種成本是在位廠商在過去進入市場時也是必須承擔的。卡爾頓和佩羅夫的定義顯然注意到了這一點,并不再將這種成本視為進入壁壘。
邁克夫、麥阿龍和威廉姆斯提出了一種劃分進入壁壘的不同方法。④他們將新進入者必須發生而在位企業不必(或曾經不必)承擔的成本——經卡爾頓和佩羅夫修正后的施蒂格勒定義——稱為進入的經濟壁壘;將延遲進入并因此降低了與不存在成本差異的立即進入相比的社會福利的成本——經魏茨賽克修正后的施蒂格勒定義——稱為進入的反托拉斯壁壘。反托拉斯壁壘比經濟壁壘的范圍更廣,所有的經濟壁壘都是反托拉斯壁壘,但是反托拉斯壁壘不一定是經濟壁壘。此外,邁克夫、麥阿龍和威廉姆斯認為還可以將進入壁壘分為基本的進入壁壘和輔助的進入壁壘。基本的進入壁壘指的是本身能夠構成進入壁壘的成本;輔助的進入壁壘指的是,盡管某種成本本身不能構成進入壁壘,但是,如果這種成本存在會加強其他的進入壁壘。④
三、規模經濟、資本要求與進入壁壘
如上所述,貝恩認為規模經濟是一種重要的進入壁壘。規模經濟有兩個重要來源:專業化經濟和貨幣經濟。前者指的是隨著企業規模的擴大可以允許要素在更大程度上進行專業化而帶來的分工經濟;后者指的是隨著企業規模的擴大,企業可以以更低的貨幣價格獲得其所購買或使用的生產要素,也就是說,這種經濟不是來源于實際成本的下降,而是源于進行大規模的采購而使得企業擁有更強的討價還價能力。這樣,貝恩認為規模經濟對進入條件存在兩種影響:一是規模經濟的百分比效應,即最小最有規模產出占據產業總產出的百分比越大,對該產業的進入越難;二是絕對資本要求效應,即企業規模小于最小最有規模時,單位成本上升越快,對該產業的進入越難。
為什么規模經濟的存在會阻止進入呢?貝恩認為,如果進入者以一個足夠小的規模進入,以至于這種進入對于在位廠商的價格和產出不會產生任何能感覺到的影響,這時,不會引起在位企業的報復。但是,在這種情況下,進入者的規模不是最優的,同時成本也比最優規模的成本更高。如果進入者以一個較大的規模(以最優或接近最優的規模)進入,以至于影響到了產業的價格或者產量,假定在位企業決定降低價格而不是減少產量,直到進入者能夠在新的價格下獲得一個市場分額,在這種情況下,進入實際上降低了產業價格,使得進入后的在位者和進入者的價格都比進入之前要低。同樣,如果進入者以一個較大的規模(以最優或接近最優的規模)進入,假定在位企業不是以降低價格而是限制產出的方式以使得進入者獲得一定的市場分額,在這種情況下,結果只能是進入者和在位者共同處于次優規模,并使得它們的成本高于可達到的最小成本。同樣,假定進入者以一個較大的規模(以最優或接近最優的規模)進入,在位者可通過降低價格進行報復以阻止其進入。總之,進入存在明顯規模經濟的產業,或者會導致較高的成本,或者會導致較低的價格,或者兩者同時出現。這樣,在位企業一般可以使價格高于可達到的最小平均成本而不引起進入。[1]55根據貝恩的定義,這就意味著存在進入壁壘。
弗格森認為,規模經濟是進入壁壘,而如果資本要求不是規模經濟的一個來源的話,就不是進入壁壘。[3]10費雪認為,規模經濟本身不能構成進入壁壘,但是,卻可能為進入壁壘的存在提供條件。[4]14如果有效生產的最小規模比整個需求更大時,在位企業就可能得到壟斷利潤。在這種情況下,進入者會根據進入后而不是進入前的情況計算利潤,并發現市場上存在一個以上的最小規模企業對產出的增加導致價格下降到無利可圖的程度。但是,即便如此,如果在最小規模之前成本曲線急劇下降,并且當所有的企業都處于最小規模時市場不能再容納另外一個企業,社會的成本收益計算與私人的成本收益計算是相同的,此時規模經濟就不是進入壁壘。不過,當成本在達到最小規模之前的下降比較平緩時,決定進入者是否進入的是進入者關于進入對在位廠商產量影響的預期。這時,就會存在進入對社會有利而進入者因為不相信有足夠的市場空間而不進入的情況。此時,與規模經濟相關的進入者預期不正確就構成了進入壁壘。
費雪認為,在進入需要進行大量投資的情況下,在位企業可能獲得超過一般水平的利潤,而且通過進入可以使這種利潤消失,這似乎意味著存在進入壁壘。但是,經過適當的分析可以表明,這里實際上并不必然存在社會不希望的高利潤。原因在于,在一個只有企業付出大量資本費用才能進入的產業中,如果從長期看企業的預期利潤不能充分彌補最初的資本投資,企業就不會進入。這時,企業選擇進入的結果是得到比其他地方更低的回報。如果不能保證資本的回報率超過在其他地方的回報率,從社會的角度看,所產生的資本費用就是浪費性的。由此可見,潛在進入者所進行的計算與社會希望它所進行的計算是完全一樣的,選擇不進入正是社會希望潛在進入者所得到的計算結果。因而,資本要求不是一種進入壁壘。[4]26
需要指出的是,費雪的分析忽略了消費者剩余,而消費者剩余只會進入社會計算而不會進入潛在進入者的計算。也就是說,不能排除兩者的計算不一致的可能性。這樣,在某些情況下,盡管從進入者的角度看,進入是不值得的,但是,從社會的角度看,只要消費者從進入中得到的好處大于進入企業的損失,進入就是值得的。這時,根據費雪的定義,就會存在進入壁壘。
根據維茨塞克的定義,資本要求和規模經濟并不能在一般意義上構成進入壁壘。[5]10為了證明這一點,魏茨塞克模型化了一個具有規模經濟的產業,并表明在古諾均衡下,自由進入時均衡的企業數量超過了社會最優時的企業數量,同時,總產量小于社會最優時的產量。[5]25也就是說,自由進入時的均衡企業數量過多,每一個企業的產量又過小,這時,由企業規模經濟所節約的成本比由于企業減少而帶來的損失更大。在這種情況下,“進入壁壘”不但不會減少反而會增加福利。
貝恩認為,在存在規模經濟且在位企業已經達到有效規模時,如果進入者在有效規模水平上進入后的產出超出了產業需求,價格就可能會低于進入者的單位成本,這樣,進入就會無利可圖。這實際上是假定進入者預期,即便進入之后在位廠商也會維持進入之前的產出水平,但是,一旦進入者進入,在位廠商就會希望通過減少自己的產出阻止利潤的消失。在這種情況下,進入者的利潤也不會完全消失,進入者就會預期進入且是有利可圖的。邁克夫、麥阿龍和威廉姆斯認為,只有一部分消費者由在位廠商轉移到進入者的情況下,在位廠商產出的減少才會阻止進入者利潤的消失。但是,由于連續購買比嘗試新產品的風險更低,消費者會忠誠于已經存在的品牌。這樣,只有在消費者對在位廠商的品牌足夠忠誠的情況下,規模經濟才會阻止進入。因此,規模經濟不是基本的進入壁壘,而是可以增強基本壁壘(如品牌忠誠度)的輔助壁壘。④
在規模經濟存在的情況下,貝恩認為,由于產業的剩余容量只能夠容納有效規模產能的一部分,進入就會被阻止。但是,考慮到現存工廠的被更替,以及那些處于增長期的產業,產業容量對進入的限制一般只是一種相當短期的現象。從這個意義上,邁克夫、麥阿龍和威廉姆斯認為,規模經濟是進入的反托拉斯壁壘,但不是進入的經濟壁壘。④
根據吉爾伯特的定義,資本要求是進入壁壘,特別是,當其中的大部分是沉沒成本時。①沉沒成本本身是退出壁壘而不是進入壁壘。退出壁壘可以通過兩種方式影響進入決策。一方面,退出壁壘可以通過影響在位廠商的激勵對進入產生間接影響,如果在位廠商不能在不遭受很大損失的情況下退出,那么,他們在進入之后采取攻擊行動的威脅就是可置信的,這會阻止進入的發生。這樣,在位廠商的退出壁壘產生了進入壁壘。另一方面,退出壁壘還可以對進入產生直接影響。在進入失敗的情況下,沉沒成本會增加進入者的損失,這使得進入后在位廠商的攻擊行為更為可怕。因此,進入者的退出壁壘也造成了進入壁壘。根據吉爾伯特的定義,沉沒成本就是進入壁壘。
施蒂格勒顯然并不將規模經濟和資本要求看成是一種進入壁壘。類似地,卡爾頓和佩羅夫認為,如果進入者和在位廠商能夠同樣地得到規模經濟的好處,在位廠商就不能得到過高的利潤。他們還認為,進入者難以籌集大額資本的觀點也是不正確的。②原因在于,只要資本市場運轉良好,一個同樣有利可圖的大項目就不會比小項目更難以籌集資金。投資者進行投資決策的依據并不是項目的大小,而是項目的好壞。同樣地,根據施蒂格勒式的定義,沉沒成本不是壁壘,因為所有的進入者都同樣要承擔這些沉沒成本。從長期看來,并不存在沉沒成本,卡爾頓和佩羅夫并不將沉沒成本看成是進入壁壘。
邁克夫、麥阿龍和威廉姆斯認為,資本市場的不完全并不能使資本要求成為基本的進入壁壘,④即便資本市場存在無效率。但是,由于對產業前景信息不對稱,大規模的項目比小規模的項目融資不一定難度更大。當然,資本市場的不完全對財富更多和更有經驗的企業比對沒有這種記錄的企業家更有利,但是,前者并不必然是在位廠商。實際上,很多進入某一新領域的企業都是多樣化的大型企業。微軟進入網景瀏覽器業務就是一個典型的例子。既然資金的籌集成本和難度一般與企業的大小而不是其某一具體業務的大小相關[4]29,那么,在那些主要的潛在進入者都是大型多樣化企業的產業中,大量的資本成本就不是進入壁壘。
盡管如此,邁克夫、麥阿龍和威廉姆斯認為,資本成本可以間接地阻止進入。④原因在于,資本成本經常能夠以放大風險的方式增強其他的進入壁壘。如果進入需要支出大量的沉沒成本,這種情況下,進入一旦失敗就會給進入者帶來巨大的損失。此時,在位廠商的攻擊行為可以阻止進入。潛在的損失越大,攻擊行為的威脅就越有威懾力。資本要求就是一種輔助的進入壁壘,特別是當其中的大部分是沉沒成本時。
在位廠商過去必須承擔進入者現在必須承擔的資本成本。根據邁克夫、麥阿龍和威廉姆斯的定義,資本成本不是進入的經濟壁壘。④當資本成本中的一部分是沉沒成本時,這部分成本在進入前是可以進行選擇的。但是,一旦進入就不能再進行選擇。當市場條件存在不確定性的時候,這種選擇權是有價值的。這樣,在市場條件是動態變化的時候,這些成本會延遲進入。根據邁克夫、麥阿龍和威廉姆斯的定義,資本成本可以是反托拉斯進入壁壘。④
四、絕對成本優勢與進入壁壘
貝恩認為,如果潛在進入者的預期單位生產成本在任何規模水平上都比在位廠商的高,換句話說,潛在進入者的長期平均成本或者規模曲線(表示企業的生產規模和大部為成本關系的曲線)處于一種比在位廠商更高的水平,在位廠商就會存在絕對成本優勢。在這種情況下,即便在位企業和進入者都處于自己的最優規模或者最小成本規模,進入者的單位成本仍然比在位廠商的高。如果在位廠商擁有絕對成本優勢,它們就可以在其最小平均成本水平之上定價,同時并不會導致進入者的進入。也就是說,絕對成本優勢構成了進入壁壘。
貝恩指出了絕對成本優勢的四種來源:(1)在位企業控制更好的生產技術,如專利和商業秘密,并能夠拒絕進入者使用或者通過收取使用費來提高進入者的成本。(2)生產要素市場的不完全使得在位企業能夠以比潛在進入者更低的價格獲得生產要素。(3)戰略要素供應,特別是自然資源,為在位企業所有或者控制。這樣,由于得不到這些資源,導致進入者使用較差的資源因而成本更高,或者以一個較高的價格從在位企業那里購買優質資源。(4)投資基金市場或許會對進入者要求比在位企業更高的實際利率。這里,以對自然資源的壟斷權、專利、更優的效率為例進行說明。[1]148
費雪認為,當某種稀缺資源被在位企業全部擁有時,就會存在進入壁壘。原因在于,在位企業可能不會在最大程度上需要使用這種資源,而是儲存這種資源。在這種情況下,如果進入能夠發生并擴大產出就會改善社會福利。[3]11吉爾伯特認為,貝恩的分析中忽略了機會成本的作用。①對稀缺生產要素的使用必然存在機會成本,企業是自己使用這種資源還是將其轉讓給競爭者使用,必須考慮使用該資源的機會成本。如果恰當地計算這種機會成本,則由此帶來的表面上的絕對成本優勢將不復存在。
假如不同的企業具有不同的效率水平,在位企業之間的回報水平就會不一樣:邊際在位廠商只能得到一般的投資回報率,而更有效率的在位企業則得到更高的投資回報率。類似地,如果在位企業比進入者的效率高,在位企業就會得到比進入者更高的回報率。更有效率的在位企業得到更高的收入可以解釋為一種效率租金或企業家要素收入。在位企業是那些企業家密集型企業(擁有更多稀缺投入要素——企業家能力的企業),因此,這些企業需要更少的勞動和其他投入,正如資本密集型的企業對勞動的投入更少一樣,因而表現出會計利潤與企業家密集度的正相關關系。更優的效率是進入壁壘嗎?由于更有效率的企業在位并不意味著資源配置的扭曲,從社會福利的角度考察,更有效率的在位企業不會導致私人收益和社會收益出現不一致,魏茨賽克認為更優的效率不是進入壁壘。
專利是進入壁壘嗎?要與擁有專利的在位廠商競爭,潛在競爭者或者繞過這個專利進行發明,或者得到在位廠商的許可。如果支付專利使用費,這種成本是在位企業不必承擔而潛在進入者必須承擔的。如果潛在進入者選擇自己發明,即便潛在進入者能夠以同樣的成本得到的同樣的研發結果,由于該發明已被申請專利,潛在進入者也必須付出比在位企業更大的成本才能使用得到的同樣的研究成果。根據卡爾頓和佩羅夫的定義,專利就是一種長期進入壁壘。②
由于創新屬于公共產品,對其使用的任何限制似乎都是無效率的。在一項創新產生之后,從短期來看,如果其他企業能夠立即得到這項創新并通過模仿進行生產,社會的福利會得到改善。那種認為專利妨礙了社會從中受益因而構成進入壁壘的觀點是十分短視的。創新者通過專利得到的利潤代表了其對創新進行投資的一種回報,而對創新進行投資是社會所希望的。假定在創新產生后立即進行模仿,創新者的利潤就會消失。但是,這樣做的一個直接后果是導致對創新進行投資變得無利可圖,因而使得創新不再有吸引力。所以,關鍵問題不是對創新的使用是否存在進入壁壘,而是進行創新本身是否存在進入壁壘。如果取消專利,在消除對創新使用的進入壁壘的同時,卻為創新本身設置了進入壁壘,如果專利保護對創新是一種必要的前提,讓人們免費使用這種創新對社會實際上是不利的。從社會福利的角度看,專利不構成進入壁壘。[4]31,[5]5如果沒有專利保護創新也會發生創新,那么,專利保護就構成進入壁壘。[5]5
五、結論
在貝恩的開創性研究之后,人們已經認識到進入條件是決定市場競爭程度的一個重要決定維度,進入壁壘已經成為研究市場定義和市場勢力的核心概念。但是,上面的分析表明,經濟學家對進入壁壘的定義還沒有達成廣泛的一致。這種分歧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第一,從利潤還是成本的角度定義進入壁壘?以貝恩為代表的研究將在位廠商和進入者之間利潤的不對稱性作為識別進入壁壘的條件,而以施蒂格勒為代表的觀點則強調在位廠商和進入者之間成本的不對稱性。首先,通過資本利潤率作為利潤指標通常會導致對利潤的高估。一方面,產生利潤的生產要素并不僅僅是資本一種生產要素。另一方面,就資本本身而言,也存在沒有被資本化的資產,如與廣告、研發和聲譽相關的資產。其次,高利潤往往與高效率相聯系:由于效率更高而得到更高的利潤并不等于進入壁壘的存在。最后,排斥競爭的進入壁壘往往并不會導致高的利潤,而是會導致無效率和低生產率。在這些情況下,進入壁壘和高利潤水平之間并不存在一種嚴格的因果關系。因而,即便進入壁壘和超額利潤存在統計上的正相關關系,也不能因此推斷每一種存在超額利潤的情形都意味著進入壁壘的存在,貝恩的定義必然會擴大進入壁壘的范圍。
第二,正如費雪和魏茨賽克所指出的那樣,對進入壁壘的定義并沒有認真考慮進入壁壘的福利含義。經濟學家在提到進入壁壘時,通常隱含假定進入壁壘會引起資源配置的扭曲,因而,降低進入壁壘就成為競爭政策中的一個重要問題。事實上,經濟學家并不能證明一般意義上的(不管是貝恩還是施蒂格勒所定義的)進入壁壘在所有的情況下都會導致無效率。這樣,單純降低進入壁壘的政策就是不恰當的。人們在得出進入壁壘會限制競爭的結論時,必須仔細考察具體的經濟環境。這樣,在大量的反壟斷訴訟中,是否存在進入壁壘往往成為辯論的中心問題。
注釋:
① 見Gilbert,1989, Mobility Barriers and the Value of Incumbency, in Schmalensee and Willig(eds), Handbook of Industry Organization, North Holland, New York。
② 見Carlton and Perloff, Modern Industrial Organization, MA: AddisonWesley,1994。
③ 實際上,在經濟學中,短期本身就意味著不存在任何新的進入。
④ 見MaAfee, Mialon and Williams,2004,What is a Barrier to Entry?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94,P461465。
[參考文獻]
[1] BAIN. Barriers to New Competition [M]. Cambridge Mass: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56.
[2] 施蒂格勒. 產業組織和政府管制[M]. 潘振民,譯. 上海三聯書店,1996.
關鍵詞: 交換領域/交易公平/外部性問題/經濟法
交易不公平在現實社會經濟生活中普遍存在,正如博登海默所指出的,在交易中,人的正義感在某些情形下會要求在允諾與對應允諾之間、在履行與對應履行之間達到某種程度的平等。一般而言,合同當事人是通過行使其私人自治權來確定他們各自履行行為的價值的。然而,如果當事人在討價還價的能力方面存在著實質上的不平等,又如果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當事人虛報所銷商品的價值或所提供服務的價值,那么法律便會要求恢復一種合理的平等。[1]這里實質上談到了交易領域中的強者對弱者造成外部性的問題,經濟法作為追求實質公平的法律,旨在保證交易中合理的平等,解決交易不公平所致外部性問題應是其基本的任務之一。
一、交換領域外部性問題的產生
外部性的概念最早可以追溯到亞當·斯密(1776)有關市場經濟“利他性”的論述。馬歇爾在《經濟學原理》(1890)一書中首次提出了“外部經濟”的概念。自馬歇爾以后,越來越多的經濟學家從成本、收益、經濟利益、非競爭性、制度等角度對外部性的形成和含義進行了研究。其中比較著名的有庇古、諾斯、奧爾森、奈特、科斯、米德等經濟學家。關于外部性的定義直到目前也還沒有統一。從現有資料文獻中可以看出,不同的經濟學家對外部性給出不同的定義,歸結起來大致有兩類[2]:一類是從外部性的產生主體角度來定義:另一類是從外部性的接受主體來定義。前者如薩繆爾森和諾德豪斯的定義:“外部性是指那些生產或消費對其他團體強征了不可補償的成本或給予了無需補償的收益的情形。”[3]后者如蘭德爾的定義:外部性是用來表示“當一個行動的某些效益或成本不在決策者的考慮范圍內的時候所產生的一些低效率現象:也就是某些效益被給予,或某些成本被強加給沒有參加這一決策的人”。[4]
從法律的視角即權利與義務的視角對外部性進行界定,我認為,外部性不是一個過程而是一種結果,是經濟主體之間權利與義務的不對等而造成的利益失衡。負的外部性是一個經濟主體在行使其權利時將本應該由自己承擔的義務施加給其他經濟主體; 正的外部性是一個經濟主體在行使其權利時將其可由自己行使的權利讓渡給他人且沒有施加任何義務。[5]正如有學者認為,“不同經濟外部性行為的法律特征又決定了經濟行為主體的權利和義務。”[6]本文主要探討負外部性。在市場經濟體制下,有諸多因素會造成交易中外部性的產生,以致于損害弱者的利益。(注:需要補充的是,這里的利益一般是指經濟利益,我們還可以從心理學的角度看交易不公平帶來的外部性。博登海默認為,“當那些認為自己同他人是平等的人在法律上得到了不平等的待遇時,他們就會產生一種挫折感,亦即產生一種他們的人格和共同的人性遭到了侵損的感覺。”(E·博登海默 . 法理學——法哲學與法律方法[M]. 鄧正來譯,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311. )其實,仔細分析,這種引起心理上的外部性在生產、分配、交換、消費四個領域中均有體現,與精神利益損害相似。)換言之,交易不公平的實質是交易強勢主體對交易弱勢主體產生了外部性。(注:按照周林軍博士的說法,這里的外部性是市場內部強制交易產生的。(參見周林軍 . 經濟規律和法律規則[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93. ))具體體現在三個方面:
(一)交易雙方地位失衡帶來的外部性問題這里的地位失衡是指交易雙方的地位、實力存在差異,具體有兩種情況:
1.壟斷者與消費者地位的失衡。這里的地位的失衡主要體現為市場力量(market power)的失衡。鐘瑞慶認為市場力量是交易者影響價格等交易條件的能力。因為,完全競爭市場的存在需要許多嚴格的條件。在實際中由于技術、管理以及法律上的原因,生產集中導致了壟斷競爭、寡頭、獨占壟斷等非完全競爭型的市場結構的形成。從壟斷競爭、寡頭到獨占壟斷,生產者具有程度不同的市場力量。特別是在獨占壟斷情形,整個市場只有一個生產者,使生產者具有強大的影響市場價格的能力,消費者或購買者只剩下“要么接受,要么就走”(take it or leave)的權利。顯然,如果壟斷者所生產的物品為消費者或購買者所必需,那么消費者就只能接受壟斷者所提出的交易條件。因此,在這樣的情形下,交易雙方的地位處于極不平衡的狀態。[7]特別是面對集團化的大型壟斷企業,消費者往往被迫接受壟斷高價。生產經營的集團化、跨國化在形成企業大型化的同時也在不斷的增強經營者的強勢地位,加劇著消費者的弱勢地位從而直接導致交易不公平而產生外部性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