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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和個人在管理林業資源時,通常會因為森林的分類標準不明確,片面追求經濟利益,而不顧生態效益,導致森林資源被破壞,因此,要加強保護林業資源,就需將森林的分類標準明確下來,如哪些是商品林,哪些是公益林,在進行經營管理時,應根據不同的類別采取不同的經營管理機制。針對商品林,應改變以往單純的砍伐—買賣式的經營,應遵循市場機制開展經營活動,同時應實施全面的經營管理,認真對比分析投入與產出,選擇一條良性發展的路子,促進循環經濟的發展,以實現最大化的經濟效益。針對公益林,應強化組織管理并需重新建立監督機制,以形成新型的林業資源經營管理機制。在經營管理公益林時,應牢牢把握兼顧社會效益與生態效益的原則,以國家為經營管理的主體,對其進行區別對待,采取單獨管理和核算的方式,以保障生態與社會效益得到最大的發揮。
1.2調整優化林業的經濟結構
經濟是保護林業資源的物質基礎,但當前金平縣的林業經濟結構仍較為單一,主要以第一與第二產業為主,要想獲得可持續發展,就必須對經濟結構進行調整與優化,以提高經濟能力。針對第一產業,應遵循市場原則,根據市場需求開展經濟活動,如可發展周期短的原料林,或是建設其他的原料林,名、特、優、新的經濟林,速生豐產林與竹林等。針對第二產業,應增加研發新產品的投入,開發出滿足市場需求的新產品;同時應積極改變低層次的原料加工模式,應走高層次、綜合、精深加工的發展模式。針對第三產業,可發展花卉業、旅游業。應以“以二促一帶三”為工作的指導原則,對生產力的布局進行調整。將落后產業淘汰,傳統產業加以改造,培育新興產業,促進產業的重組,切實改變不合理的產業結構。此外,需對林產品結構進行調整優化,可進行產品的精深加工,形成金平縣自己的優勢產品,并積極開發木材林產品的新市場,將產業鏈拓展,使產品的附加值增加,提高產品的市場競爭力。
1.3加強建設與管理護林員隊伍
在林業資源的保護工作中,護林員所承擔的職責非常重大,其發揮著無法代替的作用,但在實際中,由于護林員在分散的地點工作,時間相對自由,且整體素質不高,所以應加強對護林員的管理,建設一支有責任、素質較高的護林員隊伍。例如,林業站可通過公開選聘、教育培訓、建立考核獎懲制度等措施來提高護林員的素質與增強他們的責任意識。在公開招聘方面,應嚴格按照公開招聘制度,規范選聘程序,首先是應聘者提交申請書,接著是審批,由村民委員會組成的小組同意后,再統一選拔,然后由鄉鎮人民政府進行審核,在當地進行公示聘用人員,最后是批準聘用,簽訂勞動聘用合同。在進行教育培訓時,應定期開展學習教育活動,向護林員宣教《森林法》、林業管護的工作要求與內容、保護林業資源的重要性等知識,提高護林員對工作的認識,并增強其責任感,切實履行自己的職責。此外,應建立以責任制為核心的考核獎懲制度,明確護林員的職責范圍,要求其定期將工作情況上報,方便上級的管理,同時便于群眾進行監督。
2森林防火管理的有效策略
2.1加強森林防火知識的教育與宣傳
森林發生火災很大的原因是由于人們的防火意識不強,所以加強森林防火知識的教育與宣傳是重點工作。森林防火的教育需要反反復復進行,在進行防火知識宣教過程中,應堅持普及化、專業化、公眾化、基本性、針對性、創新性、難易結合等宣教原則,同時,應向群眾宣講森林防火的相關政策方針、法律法規,可進行警示教育,如可采取標語宣傳的方式,或者舉行防火知識宣傳月活動,向群眾發放宣傳單、宣傳手冊,或是通過電視、廣播、報紙等媒介向群眾宣傳森林防火的重要性與防火的知識,營造濃厚的森林防火氛圍,切實將森林防火的知識普及到家家戶戶。同時,在森林棧道旁應樹立寫明每日森林火險等級的牌子,并設置回收火源的箱子,以提醒野外生產用火的群眾,使防火觀念深入人心。
2.2完善森林防火的基礎設施
金平縣在森林防火基礎設施的建設上仍處于較為薄弱的環節,所以應做好這方面的工作。如建立生物防護林帶、建設滅火物資的儲備倉庫、購置滅火運輸的車輛和滅火器具等。同時應及時維護與修理火險消防通道,避免年久失修情況的發生。此外,應將信息化技術運用到防火工作中。如建立收集防火信息的移動平臺,將森林火險等級、防火護林的管理信息快速發送至護林員手中;或是利用手機定位系統進行動態管理,對護林員的工作進行實時監督。
2.3將防火責任落實到位
領導在防火工作中處于主導性的地位,所以在落實防火責任時,首先應增強領導的防火認識,加強組織工作,明確領導的職責范疇,防止出現工作上的疏忽。要求落實每一級領導的責任,并簽訂防火工作的責任狀,使得責任貫穿于整個防火工作中,保證每一項工作都落實到具體的防火任務上。規定防火工作的硬性指標,集中精力做好防火工作,領導要得力、措施要落實、預防要到位、撲救要及時。按照考核獎懲制度,獎勵表彰工作突出的個人;存在隱瞞火災不上報、不落實責任、對發現的火災隱患不處理等情況,并造成嚴重后果且社會影響惡劣的,應依法追究相關領導與個人的責任。
2.4依法治火,深究森林縱火人的責任
森林公安機關在日常的森林防火工作中,應在遵循相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積極處理森林火災的事故,加大對森林縱火事件的打擊與查處力度,嚴格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與違法必究,切實將依法治火落實到位。若是發現森林縱火人,應查清原因,并從實際的火情出發,決定處理的方式。一方面要對肇事者進行防火知識的教育,糾正其錯誤的觀點意識;另一方面應按照相關法律規定給予縱火者嚴厲的處分。
2.5建立森林防火的預案與應急機制
做好森林防火管理工作,還應建立完善相關的預案與應急制度,以形成嚴密監控、統一指揮、功能齊全、運轉高效、反應迅捷的森林防火應急機制。另外大力推行疏堵結合的野外火源管理辦法。在春耕備耕等野外農事用火高峰期,組織群眾有計劃、有防范地燒除。杜絕田邊、田埂上的可燃物,做到堵疏結合,及時消除火災隱患。引導和支持林農群眾本著民辦、自律、互助、互利的原則,形成以群眾為主體的聯防護林新機制。
在全面完成各項正常工作任務的基礎上,應重點完成以下工作任務(1000分):
(一)營林生產(200分)
1、退耕還林工程建設任務(100分),經檢查:(1)申請書、合同書、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書,作業設計(含已進行調整的報告和設計)及歷年驗收圖、表、卡、冊等資料齊全,檔案管理規范得30分,缺一項扣5分;(2)全面完成補種任務,造林成活率≥85%,造林保存率≥80%得20分(參照自查成果),未達到標準按合格率得分;(3)全面完成退耕還林撫育任務得10分,未完成按撫育率得分;(4)按時足額發放退耕還林補助糧款得30分,無發放表冊的扣5分,在補助款發放中有錯發、漏發、多發、少發現象的扣15分,產生不穩定因素現象的扣10分;(5)全面完成林權發證工作得10分,未完成不得分。另:項目通過上級(國家或省級設計院)年度核檢合格加30分,不合格的工作站,年終目標考核評定為不達標單位。
2、完成全民義務植樹建設任務(50分):(1)按時申報義務植樹作業設計得10分,不按時申報設計扣5分,無設計不得分;(2)按時全額征收上繳義務植樹綠化費得15分,未按時或未全額征收的扣5分,沒有征收的不得分;(3)建設一塊義務樹基地面積50畝以上或較集中四旁植樹造林500株以上基地,造林成活率、保存率≥80%的得25分,未達到標準的按合格保存率得分。
3、完成主要樹種優良種質資源調查任務(45分)。
(1)優良林分(10分)
(2)優良單株(5分)
(3)珍稀瀕危樹種及古樹(10分)
(4)四旁散生優樹、單株特征植株(5分)
(5)及時完成調查表及其數據庫、有關代碼庫、成果統計表、圖像和圖片等資料得15分,缺一項扣5分。
另:有引進樹種及良種項目調查的單位完成合格后加5分。
4、按時上報營林生產報表及進度得5分,遲報、漏報一次扣1分。
(二)林政資源管理(200分)
1、抓好重點生態公益林建設(50分):(1)有專職護林員、護林協議、封禁標牌得10分,無專職護林員的此項不得分;(2)及時、足額發放補償資金和護林員工資,并張榜公示得15分,無公示的扣5分,扣、欠補償資金和護林員工資的此項不得分;沒有出現破壞公益林的人和事,林草完好率達95%以上得25分,林草完好率未達到95%以上的扣10分,每發現一次破壞公益林的人和事扣5分。凡在重點公益林區內發現有非法侵占林地和亂砍濫伐林木現象不及時制止和上報的50分全部扣除。對出現未經批準侵占生態公益林面積20畝以上的,將追究站長責任。(沒有重點公益林管護任務的單位,此項得分分解為2、3、4項考核分)
2、抓好伐區源頭管理工作(40分):(1)做好林木采伐各項服務工作,搞好伐區作業設計,嚴格執行伐區撥交制度得10分,伐區沒有進行撥交的不得分;(2)規范木材堆楞場地,嚴格木材發運管理得10分,無指定堆楞場所的扣5分;(3)強化伐區日常監督管理,配備伐區專職管理人員,每發運一車木材必須要有檢尺員簽字得15分,未經檢尺員簽字的木材每發現一車扣5分;(4)有設計、有方案、有檢查管理記錄得5分,缺一項扣3分。發生重大濫伐林木案件未及時發現或發現后未上報造成嚴重后果的,年終目標考核評定為不達標單位,并追究站長及具體責任人行政直至法律責任。
3、森林防火和病蟲害防治工作(30分):(1)森林火災預防工作有方案、有管理記錄、有總結得15分,每發生一起森林火警扣2分,發生一起森林火災扣5分,森林火災受害率控制在0.5‰以內,火災受害率超出控制范圍的本項不得分,并不得參與評選先進單位;(2)搞好森林病蟲害調查測報,有方案,有管理記錄,有總結,森林病蟲害成災率控制在4‰以內得15分,超過控制范圍的本項不得分。
4、抓好木材流通管理工作(25分):(1)嚴格把好木(竹)加工單位的辦證申報、監督、管理關得15分,發生無證加工行為的不得分;(2)規范木材加工市場秩序,按月填報木(竹)加工單位消耗表得5分;(3)強化縣內外木(竹)運輸流通管理,有檔案、有管理方案、有管理記錄的得5分。
5、加強林地保護管理工作(25分):(1)做好征占用林地申報、監督工作得15分;(2)有管理方案、有管理記錄、有總結的得10分,缺一項扣5分。發生非法征占用林地5畝以上現象不及時制止和上報的25分全部扣除。
6、加強野生動植物資源保護管理,有檔案資料、有管理方案、有管理記錄的得10分,缺一項扣5分,發生重大破壞野生動植物案件此項不得分,情況嚴重的追究站長責任。
7、繼續抓好公路沿線2公里范圍內的封山育林,封山育林應有規劃設計、有公約、有標牌、有專人管護,保證林草完好率達95%以上得10分,缺一項扣3分,林草完好率未到95%以上的不得分。
8、繼續抓好圩鎮企事業單位、中小學校、飲食服務行業改燃節能工作,有管理方案、有管理記錄的得5分,缺一項扣3分。
9、及時、準確上報各類林政報表得5分,遲報、漏報一次扣2分。
(三)經濟管理(100分)
1、做好林業基金征收工作,嚴格按規定征收,做到不漏收、不亂收得20分,發現漏收、亂收、白條收款或收款不開票等現象的不得分,并且倒扣20分。
2、票據管理規范,領用有登記的得20分,無登記的扣10分,票據遺失、虛開票據的不得分并且倒扣20分。
3、強化財經紀律,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做到月清月結,及時、足額繳交各項票據收入得20分,遲交一次扣5分。
4、配合林業局機關搞好債權債務清理工作得10分。
5、搞好增收節支工作,減少不合理支出,支出票據合理、合規,做到站務公開得15分。
6、及時、準確上報報表、資料得15分,其中缺報統計年報扣5分,遲交、缺交生態公益林工資冊一次扣5分。
(四)站務建設(100分)
1、全站人員遵紀守法,廉潔奉公,團結合作,凝聚力強,站容好,面貌新,無違法犯罪行為的得20分。有違法行為被查處的扣10分,有犯罪行為受到查處的不得分。
2、完善工作考勤制度,每月做到記實考勤并及時上報。有制度、有記錄的得10分,缺一項扣5分,遲報、漏報一次扣2分。
3、每月及時書面上報工作動態得10分,遲報、漏報一次扣2分。
4、站務公開,管理規范,每月收支公示得10分,缺一次公示扣2分。
5、積極參加學習(開會),有學習計劃、有學習記錄的得10分,缺一項扣5分。
6、當年上級來文有落實紀載,各種報表數據上報及時準確并建檔的得10分,無檔案的不得分,遲報、漏報一次扣2分。
7、堅持依法行政,掛牌上崗,執法程序到位的得15分,違反執法程序造成冤、假、錯案或者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敗訴的不得分。
8、搞好林業宣傳工作,每月上報林業信息2篇以上,每年在縣級以上報刊發表6篇信息以上得15分,未完成任務的按比例扣分。
(五)林業產權制度改革(400分)
1、村組林改實施方案質量(100分)
(1)、村組林改方案對集體山林確定具體的明晰產權,明確落實經營主體的形式,明確利益分配的對象、方式的得60分,缺一項扣10分。
(2)、通過村組林改方案有會議記錄、簽到冊、表決票的得40分,缺一項扣10分。
2、內業表格及圖冊資料質量(120分)
(1)、完善合同:對已流轉的山林,按照省市的林改政策,組織雙方完善流轉合同;對已分包到戶的責任山,在進一步核查、明晰的基礎上,完善承包合同的得50分,缺一項扣25分,未完成的不得分。
(2)、轉、拼圖,求算面積:內、外業圖紙勾繪準確,外業宗地號與內表的宗地號一致,面積求算誤差在允許誤差范圍內的得30分,未完成的不得分。
(3)、申請表填寫質量:內表中各項因子填寫準確,四至接界人簽字無誤,聯戶勾圖的地形圖、示意圖、內表和委托書等材料完整的得40分,未完成的不得分。
3、鄉鎮內山林糾紛調處情況(80分)
(1)、成立山林糾紛調處機構(有正式文件)的得10分,未成立的不得分。
(2)、建立群眾來訪登記接待制度,認真做好來訪登記的得10分,缺一項扣5分。
(3)、山林糾紛調處必須有記錄、調處后達成的協議書或處理決定書的得20分,缺一項扣5分。
(4)、實行所轄村、組糾紛調處按分級負責的原則,確保調處率達到80%以上的得40分,少一個百分點扣5分。
4、爭取當地黨政支持林改工作(50分)
積極主動,爭取當地黨政對林改的大力支持,結合本鄉鎮林改工作實際,當好當地黨政領導的參謀的得50分。
5、輸機發證完成情況(50分)
按時保質完成林改輸機發證任務的得50分,未按時保質完成的不得分。
6、參加省林改檢查驗收工作組抽檢驗收,經檢查驗收達到基本合格的鄉鎮加30分;未通過檢查驗收的,年終目標考核評定為不達標單位。
二、考評辦法
年終縣局相關股室根據平時所掌握的情況進行各項考評,累計得分900分以上為達標,899分以下為不達標,縣局再從達標單位中綜合各方面情況評出一、二、三名各一名。
三、獎罰
縣局對評為一、二、三名的先進單位分別獎給站長獎金××*元、××*元、××××元,對其它達標單位獎給站長獎金××*元,對未達標單位縣局對站長處罰××*元,并通報批評。
發狀單位:
第二條在本縣行政區域內從事林木培育種植、采伐利用、林木(林地)管理和林木經營、加工、運輸活動,都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縣直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和村委會應當根據生態環境建設需要和全縣國民經濟可持續發展要求,以建設完備的林業生態體系和發達的林業產業體系為目標,不斷增加對林業的投入,提高林業科技水平,組織社會各方面力量,保護好現有林木,常久不懈的開展植樹造林活動,鼓勵發展林木經營加工,確保全縣林木資源不斷增長和有序永續合理利用,加快全縣林業產業化發展步伐,適應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要求。
第四條縣林業主管部門負責縣域內的林木(林地)的管理和保護工作;鄉鎮人民政府林業管理工作站負責本鄉鎮區域內的林木(林地)管理和保護工作。
第二章林木(林地)管理
第五條林木,包括集體或單位和個人所有的各類樹木。林地,包括郁閉度0.2以上的喬木林地、苗圃地和鄉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劃的宜林地。
縣林業主管部門負責縣域內的林木(林地)資源調查、權屬認證和林權證發放工作,并建全林木(林地)資源檔案。
第六條集體、單位、企業所有的林木(林地)和個人通過合法手續所有的林木,由所有者向縣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登記申請,經調查核實,確認所有權,核發林權證。
通過承包、租賃等形式,使用集體所有的林地的單位和個人,要向縣林業主管提出登記申請,核發林權證,確認林地使用權。
林地使用權和林木所有權可依法繼承、抵押、擔保、入股和作為合資、合作的出資或條件。
第七條林木(林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發生爭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在林地林木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之后,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爭議的林木。
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發生的林木所有權和林地使用權爭議,由縣林業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八條工程建設確需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由征占單位依法向林業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占用、征用林地審核手續,并由征占單位按有關規定預繳森林植被恢復費。
需要臨時占用林地的,應當經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批準,臨時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并不得在臨時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滿后,用地單位必須恢復林業生產條件。
第三章林木保護
第九條縣林業主管部門和鄉級人民政府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加強林政稽查隊伍、基層護林組織建設,并督促擁有林木(林地)的基層單位和村委會訂立護林公約,組織群眾護林。
第十條縣林業主管部門要加強林木巡護專業隊、林木病蟲害測報防治專業隊、林木生長管理技術服務專業隊建設。各鄉鎮政府要設立林業站,各村要設立護林員。其主要職責是:推廣林木管理技術,落實防火和病蟲害防治措施,巡護林木,制止破壞林木資源的行為,經上一級主管部門委托處理破壞林木資源的案件。
第十一條林木防火實行轄區行政首長負責制。縣級成立林木防火指揮部。林木防火指揮部辦公室設在縣林業主管部門;鄉鎮人民鎮府也要成立林木防火指揮部,逐級落實行政首長負責制。
第十二條本縣林木防火期為每年十月一日至次年六月三十日。各鄉鎮人民政府根據防火需要,可以延長本行政區域內的防火期,規定林木防火期,劃定林木防火區。
第十三條鄉級人民政府和縣有關技術部門要通力協作,加強林木病蟲害的預測預報和林木植物檢疫工作。林木病蟲防治實行“誰經營、誰防治,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采取化學、物理、生物等方面的措施,組織實施林木病蟲害防治工作。發生大面積暴發性或者危險性林木病蟲害時,當地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應急治理措施,在發生林木病蟲害疫情地區劃定疫區和受威脅區,在疫區內要設立林木植物檢疫檢查站,封鎖和控制疫情傳播。
第四章植樹造林
第十四條經過二至三年的努力,全縣實現人均百株樹,年增千元的目標;林木覆蓋率的最低目標為百分之三十。縣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全縣林業發展總體規劃,結合區域特點,編制植樹造林規劃和年度計劃,下達植樹任務,報縣政府批準,并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植樹造林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黨政機關、社會團體、農村、學校、部隊每年都要組織適齡公民開展義務植樹活動,按照有關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下達的年度計劃規定的數量、質量、時限完成植樹任務。
第十六條宜林地范圍包括:散閑地及廢棄土地、村旁摞荒地、冷耕地、沙化土地、窯廠廢棄地、坑塘、墓地、鄉級兩側的路間路溝,農田林網等。要堅決保護好基本農田。
第十七條縣鄉人民政府和縣有關部門應積極鼓勵利用外資和社會資金造林育林;凡有能力的農戶、城鎮居民、科技人員、企業主、境外投資者、企事業單位和機關團體的干部職工等,都可采取承包、租賃、購買、股份合作、聯營等形式,在縣域內國有和集體所有的宜林地上植樹造林,并切實落實“誰造誰有、合造共有”的政策。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造林者依法享有的林地使用權、林木所有權和其它合法權益。
未經發包方和承包方協商一致,不得隨意變更或解除承包造林合同。
第十八條參與國家、省級項目工程植樹造林的營林者,應當嚴格按項目工程的標準造林、管林、護林,成活率、保存率達不到百分之八十五的,由縣林業主管部門和當地人民政府督促其限期補植。拒絕補植或補植后仍達不到標準的,停止兌現相關優惠政策。
第五章林木采伐
第十九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三十二條規定,采伐林木必須申請采伐許可證,按采伐證的規定進行采伐。
申請林木采伐許可證,包括下列林木:
1、集體或單位所有的林木;
2、個人通過拍賣、承包、租賃等形式獲得的農田林網和河渠道路兩側的林木、成片的用材林和經濟林,以及閑散廢棄地、坑塘、場院、墓地、村莊四旁的林木;
以上范圍的林木采伐許可證由縣林業主管部門審批。
個人所有的房前屋后的零星樹木可不申請采伐證。
縣交通、水務等有關部門需采伐所轄林木時,要與縣林業主管部門共同按有關法規辦理。采伐林木必須使用林業主管部門統一印制的林木采伐許可證。
第二十條采伐許可證必須由林木所有者或者經營管理者(包括個人和法人)申請辦理。
第二十一條采伐林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采伐許可證規定的面積、株數、樹種和期限進行采伐,并按要求完成更新造林任務。更新造林的面積和株數不得少于采伐的面積和株數。
第二十二條鄉鎮政府要對所轄村莊的林木做出采伐更新規劃,進行有序采伐更新,保持村莊綠化。
第六章林木經營、加工、運輸
第二十三條在本縣行政區域內從事木材經營、加工活動的,必須取得縣林業主管部門核發的木材經營、加工許可證。對未取得木材經營、加工許可證的,一律不得擅自營業。
第二十四條我省列入木材經營、加工許可證管理的有原木、鋸木、竹木、小桿、木片;半成品有門窗口料、床板、包裝箱、板;大宗制品用木材及木材加工剩余物為原料生產的膠合板、刨花板、纖維板、細木板、貼面板和各種裝飾材料和各種家具等。
第二十五條申請辦理木材經營、加工許可證應當提交申請書及下列資料:
1、有合法的木材來源渠道;
2、有與經營、加工規模相適應的場地、設施和設備;
3、經營、加工者作出的承諾書;
4、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縣備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六條木材經營、加工許可證由縣林業主管部門核發,并逐級報設區的市和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備案。
縣林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書和有關資料之日起15日內,決定核發或者不予核發木材經營、加工許可證。決定不予核發的,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七條木材經營、加工者應依照木材經營、加工許可證的規定從事木材經營、加工活動,不得收購、經營、加工非法采伐和來源不明的木材。
第二十八條運輸木材必須依法申辦木材運輸證。起運地在本縣區域內的,必須向本縣林業部門申請辦理木材運輸證。對出入縣域未辦理運輸證件的,縣林業主管部門應予以制止。
第二十九條列入木材運輸證管理的木材是指原木、鋸材、竹材、小桿、木片;半成品是指門窗口料、床板、包裝箱板;大宗制品是指用木材及木材加工剩余物為原料生產的膠合板、刨花板、纖維板、細木板、貼面板及各種裝飾材料和各種半成品家俱。
第三十條申請木材運輸證,應當提交下列證明文件:(1)林木采伐許可證或者其他合法來源證明;(2)檢疫證明;符合前款條件的,縣林業部門應當當場發給木材運輸證。
第二十一條向外省運輸木材的,必須辦理《出省木材運輸證》。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運輸木材的,必須辦理《省內木材運輸證》,運輸證由起運地的省級林業部門委托單位和縣林業主管部門辦理;一車一證,證貨相符,全程有效;不準涂改、買賣、轉讓或重復、過期使用。
沒有木材運輸證的不得從事木材運輸活動。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有下列行為的,按濫伐林木追究責任:
1、集體組織未辦采伐證或雖辦采伐證但未按采伐證的規定采伐林木的;
2、農民個人應辦采伐證而未辦采伐證或雖辦理采伐證但未按采伐證的規定采伐林木的;
3、林木權屬發生爭議,在爭議解決以前,一方擅自采伐林木的;
4、集體、個人未辦理采伐證而將林木出售,購買方又未辦采伐證而砍伐林木的,買賣雙方均按濫伐林木追究責任;
5、采伐工具持有人砍伐未取得采伐證的林木按濫伐林木追究責任。
第三十三條有下列行為的,按盜伐林木追究責任:
1、私自砍伐國家、集體或他人林木據為己有的;
2、未取得采伐證擅自砍伐自己承包的國家和集體林木的;
3、采伐工具持有人受雇參于盜伐林木的。
第三十四條盜伐林木,以立木材積計算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樹不足20株的,由縣林業部門責令補種盜伐株數10倍的樹木,沒收盜伐的林木或者變賣所得,并處盜伐林木價值3倍到5倍的罰款。盜伐林木,以立木材積計算0.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20株以上的,由縣林業部門責令補種盜伐株數10倍的樹木,沒收盜伐的林木或者變賣所得,并處盜伐林木價值5倍至10倍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濫伐林木,以立木材積計算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樹不足50株的,由縣林業部門責令補種濫伐株數5倍的樹木,并處濫伐林木價值2倍至3倍的罰款。濫伐林木,以立木材積計算2立方米以上或幼樹50株以上的,由縣林業部門責令補種濫伐株數5倍的樹木,并處濫伐林木價值3倍至5倍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盜伐、濫伐林木和故意毀壞林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林業部門依法處罰或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三條第四款和第二十五條第六款進行處罰。
對不經縣林業部門審批,造成盜伐、濫伐林木的組織、策劃、煽動者,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伐、濫伐林木案件應用法律的幾個問題的解釋》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七條未經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擅自改變林地用途的,由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恢復原狀,并處非法改變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罰款,臨時占用林地逾期不歸還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三十八條非法收購木材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四十三條規定進行處罰。
非法收購明知是盜伐、濫伐的林木的,由林業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收購的盜伐、濫伐的林木或者變賣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收購林木的價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非法經營、加工木材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和河北省人民政府11號令規定進行處罰。
未經批準,擅自經營、加工木材的,由縣林業主管部門沒收非法經營的木材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兩倍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無木材運輸證運輸木材的為非法運輸。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進行處罰。
無木材運輸證運輸木材的,由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沒收非法運輸的木材,對貨主可以并處非法運輸木材價款30%以下的罰款。
運輸的木材數量超出木材運輸證所準運的運輸數量的,由縣林業部門沒收超出部分的木材;運輸的木材樹種、材種、規格與木材運輸證規定不符又無正當理由的,沒收其不相符部分的木材。
使用偽造、涂改的木材運輸證運輸木材的,由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沒收非法運輸的木材,并處沒收木材價款10%至50%的罰款。
承運無木材運輸證的木材的,由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沒收運費,并處運費1倍至3倍的罰款。
第八章附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