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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出庭申請書匯總十篇

時間:2023-01-31 11:1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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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請求事項

    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通知證人xxxxxxx出庭作證。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與xxx糾紛一案,……說明案件事實及申請證人出庭的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請人:

篇(2)

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申請書只要一份就可以,可以申請多個證人出庭,需要提供證人的身份信息,按規定的時限交給法官。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五十四條規定,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十日前提出,并經人民法院許可。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的申請予以準許的,應當在開庭審理前通知證人出庭作證,并告知其應當如實作證及作偽證的法律后果。證人因出庭作證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提供證人的一方當事人先行支付,由敗訴一方當事人承擔。

(來源:文章屋網 )

篇(3)

申請證人xxx某出庭作證。

申請理由:

李某訴張某、趙某某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申請人為了辦理涉案房屋的按揭貸款,將申請人與涉案房屋產權人張某的委托人趙某某簽訂的申請人手中僅有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原件及辦理按揭所需的其它相關資料交給建設銀行xxx支行個貸部xxx某經理處審查,xxx支行本應把申請人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原件退還給申請人,但商品房買賣合同原件卻被趙某某從支行個貸部xxx經理處強行取走,致使申請人無商品房買賣合同原件。

為查明案情事實,申請人依據《最高院關于民事訴證據的若干規定》54條的相關規定,向貴院申請證人xxx某到庭作證,證明申請人僅有的提供給xxx支行的涉案房屋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原件被趙某某強行取走。

此致

篇(4)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特聘請律師事務所律師為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辯護人。本委托書有效期自即日起至止。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一: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

工作單位: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二: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

工作單位: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因需到_________________局辦理業務,特委托上述受托人代為辦理。

受托人一的權限為:代為提交相關文件、材料,代為簽收相關法律文書,和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二的權限為:同上,或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對乙方提供出的資料只用于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嚴禁用著其他用途;甲方若將此信息資料用著非法其他用途,由此而產生的一切法律及經濟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擔:

依據河南省發展計劃委員會核準的洛陽市產權交易費標準,按《關于公開處置破產企業有關問題的意見》的要求,甲方按收費標準的1/3向乙方支付有關費用。

委托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委托人聲明:受托人在前述權限內所從事的有關行為均視為委托人自己的行為,由此產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擔。

委托人簽名及蓋章:受托人身份證復印件粘貼處

(負責人簽名、企業公章)

就中關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行政清理工作組(以下簡稱“中關村證券清理組”)個人債權人申報登記債權的事宜,委托人對受托人授權如下:

篇(5)

第一條、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二條和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被告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日內,提供據以作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全部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的,視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沒有相應的證據。

被告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觀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當事由,不能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提供證據的,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證據的書面申請。人民法院準許延期提供的,被告應當在正當事由消除后十日內提供證據。逾期提供的,視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沒有相應的證據。

第二條、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其在行政程序中沒有提出的反駁理由或者證據的,經人民法院準許,被告可以在第一審程序中補充相應的證據。

第三條、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在訴訟過程中,被告及其訴訟人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證人收集證據。

第四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應當提供其符合起訴條件的相應的證據材料。

在起訴被告不作為的案件中,原告應當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經提出申請的證據材料。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應當依職權主動履行法定職責的;

(二)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請的登記制度不完備等正當事由不能提供相關證據材料并能夠作出合理說明的。

被告認為原告起訴超過法定期限的,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

第五條、在行政賠償訴訟中,原告應當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造成損害的事實提供證據。

第六條、原告可以提供證明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證據。原告提供的證據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的舉證責任。

第七條、原告或者第三人應當在開庭審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換證據之日提供證據。因正當事由申請延期提供證據的,經人民法院準許,可以在法庭調查中提供。逾期提供證據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

原告或者第三人在第一審程序中無正當事由未提供而在第二審程序中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不予接納。

第八條、人民法院向當事人送達受理案件通知書或者應訴通知書時,應當告知其舉證范圍、舉證期限和逾期提供證據的法律后果,并告知因正當事由不能按期提供證據時應當提出延期提供證據的申請。

第九條、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人民法院有權要求當事人提供或者補充證據。

對當事人無爭議,但涉及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事實,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當事人提供或者補充有關證據。

二、提供證據的要求

第十條、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書證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提供書證的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屬于書證的原件。提供原件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與原件核對無誤的復印件、照片、節錄本;

(二)提供由有關部門保管的書證原件的復制件、影印件或者抄錄件的,應當注明出處,經該部門核對無異后加蓋其印章;

(三)提供報表、圖紙、會計帳冊、專業技術資料、科技文獻等書證的,應當附有說明材料;

(四)被告提供的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詢問、陳述、談話類筆錄,應當有行政執法人員、被詢問人、陳述人、談話人簽名或者蓋章。

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和規章對書證的制作形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一條、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物證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提供原物。提供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與原物核對無誤的復制件或者證明該物證的照片、錄像等其他證據;

(二)原物為數量較多的種類物的,提供其中的一部分。

第十二條、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計算機數據或者錄音、錄像等視聽資料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提供有關資料的原始載體。提供原始載體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復制件;

(二)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時間、制作人和證明對象等;

(三)聲音資料應當附有該聲音內容的文字記錄。

第十三條、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證人證言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寫明證人的姓名、年齡、性別、職業、住址等基本情況;

(二)有證人的簽名,不能簽名的,應當以蓋章等方式證明;

(三)注明出具日期;

(四)附有居民身份證復印件等證明證人身份的文件。

第十四條、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的在行政程序中采用的鑒定結論,應當載明委托人和委托鑒定的事項、向鑒定部門提交的相關材料、鑒定的依據和使用的技術手段、鑒定部門和鑒定人鑒定資格的說明,并應有鑒定人的簽名和鑒定部門的蓋章。通過分析獲得的鑒定結論,應當說明分析過程。

第十五條、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七)項的規定,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的現場筆錄,應當載明時間、地點和事件等內容,并由執法人員和當事人簽名。當事人拒絕簽名或者不能簽名的,應當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現場的,可由其他人簽名。法律、法規和規章對現場筆錄的制作形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六條、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形成的證據,應當說明來源,經所在國公證機關證明,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證據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

當事人提供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內形成的證據,應當具有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的證明手續。

第十七條、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證或者外國語視聽資料的,應當附有由具有翻譯資質的機構翻譯的或者其他翻譯準確的中文譯本,由翻譯機構蓋章或者翻譯人員簽名。

第十八條、證據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提供人應當作出明確標注,并向法庭說明,法庭予以審查確認。

第十九條、當事人應當對其提交的證據材料分類編號,對證據材料的來源、證明對象和內容作簡要說明,簽名或者蓋章,注明提交日期。

第二十條、人民法院收到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應當出具收據,注明證據的名稱、份數、頁數、件數、種類等以及收到的時間,由經辦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第二十一條、對于案情比較復雜或者證據數量較多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組織當事人在開庭前向對方出示或者交換證據,并將交換證據的情況記錄在卷。

三、調取和保全證據

第二十二條、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行政機關以及其他組織、公民調取證據:

(一)涉及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事實認定的;

(二)涉及依職權追加當事人、中止訴訟、終結訴訟、回避等程序性事項的。

第二十三條、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但能夠提供確切線索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取下列證據材料:

(一)由國家有關部門保存而須由人民法院調取的證據材料;

(二)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證據材料;

(三)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證據材料。

人民法院不得為證明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調取被告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收集的證據。

第二十四條、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調取證據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調取證據申請書。

調取證據申請書應當寫明下列內容:

(一)證據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址等基本情況;

(二)擬調取證據的內容;

(三)申請調取證據的原因及其要證明的案件事實。

第二十五條、人民法院對當事人調取證據的申請,經審查符合調取證據條件的,應當及時決定調取;不符合調取證據條件的,應當向當事人或者其訴訟人送達通知書,說明不準許調取的理由。當事人及其訴訟人可以在收到通知書之日起三日內向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書面申請復議一次。

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作出答復。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申請,經調取未能取得相應證據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原因。

第二十六條、人民法院需要調取的證據在異地的,可以書面委托證據所在地人民法院調取。受托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委托書后,按照委托要求及時完成調取證據工作,送交委托人民法院。受托人民法院不能完成委托內容的,應當告知委托的人民法院并說明原因。

第二十七條、當事人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以書面形式提出,并說明證據的名稱和地點、保全的內容和范圍、申請保全的理由等事項。

當事人申請保全證據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應的擔保。

法律、司法解釋規定訴前保全證據的,依照其規定辦理。

第二十八條、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保全證據的,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采取查封、扣押、拍照、錄音、錄像、復制、鑒定、勘驗、制作詢問筆錄等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保全證據時,可以要求當事人或者其訴訟人到場。

第二十九條、原告或者第三人有證據或者有正當理由表明被告據以認定案件事實的鑒定結論可能有錯誤,在舉證期限內書面申請重新鑒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第三十條、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托的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鑒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一)鑒定部門或者鑒定人不具有相應的鑒定資格的;

(二)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

(三)鑒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四)經過質證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對有缺陷的鑒定結論,可以通過補充鑒定、重新質證或者補充質證等方式解決。

第三十一條、對需要鑒定的事項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無正當理由不提出鑒定申請、不預交鑒定費用或者拒不提供相關材料,致使對案件爭議的事實無法通過鑒定結論予以認定的,應當對該事實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第三十二條、人民法院對委托或者指定的鑒定部門出具的鑒定書,應當審查是否具有下列內容:

(一)鑒定的內容;

(二)鑒定時提交的相關材料;

(三)鑒定的依據和使用的技術手段;

(四)鑒定的過程;

(五)明確的鑒定結論;

(六)鑒定部門和鑒定人鑒定資格的說明;

(七)鑒定人及鑒定部門簽名蓋章。

前款內容欠缺或者鑒定結論不明確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鑒定部門予以說明、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

第三十三條、人民法院可以依當事人申請或者依職權勘驗現場。

勘驗現場時,勘驗人必須出示人民法院的證件,并邀請當地基層組織或者當事人所在單位派人參加。當事人或其成年親屬應當到場,拒不到場的,不影響勘驗的進行,但應當在勘驗筆錄中說明情況。

第三十四條、審判人員應當制作勘驗筆錄,記載勘驗的時間、地點、勘驗人、在場人、勘驗的經過和結果,由勘驗人、當事人、在場人簽名。

勘驗現場時繪制的現場圖,應當注明繪制的時間、方位、繪制人姓名和身份等內容。

當事人對勘驗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舉證期限內申請重新勘驗,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四、證據的對質辨認和核實

第三十五條、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并經庭審質證。未經庭審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

當事人在庭前證據交換過程中沒有爭議并記錄在卷的證據,經審判人員在庭審中說明后,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第三十六條、經合法傳喚,因被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而需要依法缺席判決的,被告提供的證據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但當事人在庭前交換證據中沒有爭議的證據除外。

第三十七條、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應當保密的證據,不得在開庭時公開質證。

第三十八條、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調取的證據,由申請調取證據的當事人在庭審中出示,并由當事人質證。

人民法院依職權調取的證據,由法庭出示,并可就調取該證據的情況進行說明,聽取當事人意見。

第三十九條、當事人應當圍繞證據的關聯性、合法性和真實性,針對證據有無證明效力以及證明效力大小,進行質證。

經法庭準許,當事人及其人可以就證據問題相互發問,也可以向證人、鑒定人或者勘驗人發問。

當事人及其人相互發問,或者向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發問時,發問的內容應當與案件事實有關聯,不得采用引誘、威脅、侮辱等語言或者方式。

第四十條、對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進行質證時,當事人應當出示證據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除外:

(一)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確有困難并經法庭準許可以出示復制件或者復制品;

(二)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可以出示證明復制件、復制品與原件、原物一致的其他證據。

視聽資料應當當庭播放或者顯示,并由當事人進行質證。

第四十一條、凡是知道案件事實的人,都有出庭作證的義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準許,當事人可以提交書面證言:

(一)當事人在行政程序或者庭前證據交換中對證人證言無異議的;

(二)證人因年邁體弱或者行動不便無法出庭的;

(三)證人因路途遙遠、交通不便無法出庭的;

(四)證人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無法出庭的;

(五)證人因其他特殊原因確實無法出庭的。

第四十二條、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人不能作證。

根據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可以就證人能否正確表達意志進行審查或者交由有關部門鑒定。必要時,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職權交由有關部門鑒定。

第四十三條、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并經人民法院許可。人民法院準許證人出庭作證的,應當在開庭審理前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當事人在庭審過程中要求證人出庭作證的,法庭可以根據審理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是否準許以及是否延期審理。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原告或者第三人可以要求相關行政執法人員作為證人出庭作證:

(一)對現場筆錄的合法性或者真實性有異議的;

(二)對扣押財產的品種或者數量有異議的;

(三)對檢驗的物品取樣或者保管有異議的;

(四)對行政執法人員的身份的合法性有異議的;

(五)需要出庭作證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條、證人出庭作證時,應當出示證明其身份的證件。法庭應當告知其誠實作證的法律義務和作偽證的法律責任。

出庭作證的證人不得旁聽案件的審理。法庭詢問證人時,其他證人不得在場,但組織證人對質的除外。

第四十六條、證人應當陳述其親歷的具體事實。證人根據其經歷所作的判斷、推測或者評論,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

第四十七條、當事人要求鑒定人出庭接受詢問的,鑒定人應當出庭。鑒定人因正當事由不能出庭的,經法庭準許,可以不出庭,由當事人對其書面鑒定結論進行質證。

鑒定人不能出庭的正當事由,參照本規定第四十一條的規定。

對于出庭接受詢問的鑒定人,法庭應當核實其身份、與當事人及案件的關系,并告知鑒定人如實說明鑒定情況的法律義務和故意作虛假說明的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涉及的專門性問題,當事人可以向法庭申請由專業人員出庭進行說明,法庭也可以通知專業人員出庭說明。必要時,法庭可以組織專業人員進行對質。

當事人對出庭的專業人員是否具備相應專業知識、學歷、資歷等專業資格等有異議的,可以進行詢問。由法庭決定其是否可以作為專業人員出庭。

專業人員可以對鑒定人進行詢問。

第四十九條、法庭在質證過程中,對與案件沒有關聯的證據材料,應予排除并說明理由。

法庭在質證過程中,準許當事人補充證據的,對補充的證據仍應進行質證。

法庭對經過庭審質證的證據,除確有必要外,一般不再進行質證。

第五十條、在第二審程序中,對當事人依法提供的新的證據,法庭應當進行質證;當事人對第一審認定的證據仍有爭議的,法庭也應當進行質證。

第五十一條、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審理的案件,對當事人依法提供的新的證據,法庭應當進行質證;因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證據不足而提起再審所涉及的主要證據,法庭也應當進行質證。

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第五十條和第五十一條中的“新的證據”是指以下證據:

(一)在一審程序中應當準予延期提供而未獲準許的證據;

(二)當事人在一審程序中依法申請調取而未獲準許或者未取得,人民法院在第二審程序中調取的證據;

(三)原告或者第三人提供的在舉證期限屆滿后發現的證據。

五、證據的審核認定

第五十三條、人民法院裁判行政案件,應當以證據證明的案件事實為依據。

第五十四條、法庭應當對經過庭審質證的證據和無需質證的證據進行逐一審查和對全部證據綜合審查,遵循法官職業道德,運用邏輯推理和生活經驗,進行全面、客觀和公正地分析判斷,確定證據材料與案件事實之間的證明關系,排除不具有關聯性的證據材料,準確認定案件事實。

第五十五條、法庭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從以下方面審查證據的合法性:

(一)證據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二)證據的取得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和規章的要求;

(三)是否有影響證據效力的其他違法情形。

第五十六條、法庭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從以下方面審查證據的真實性:

(一)證據形成的原因;

(二)發現證據時的客觀環境;

(三)證據是否為原件、原物,復制件、復制品與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四)提供證據的人或者證人與當事人是否具有利害關系;

(五)影響證據真實性的其他因素。

第五十七條、下列證據材料不能作為定案依據:

(一)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證據材料;

(二)以偷拍、偷錄、竊聽等手段獲取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證據材料;

(三)以利誘、欺詐、脅迫、暴力等不正當手段獲取的證據材料;

(四)當事人無正當事由超出舉證期限提供的證據材料;

(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以外或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形成的未辦理法定證明手續的證據材料;

(六)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無其他證據印證,且對方當事人不予認可的證據的復制件或者復制品;

(七)被當事人或者他人進行技術處理而無法辨明真偽的證據材料;

(八)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證人提供的證言;

(九)不具備合法性和真實性的其他證據材料。

第五十八條、以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第五十九條、被告在行政程序中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原告提供證據,原告依法應當提供而拒不提供,在訴訟程序中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一般不予采納。

第六十條、下列證據不能作為認定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的依據:

(一)被告及其訴訟人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后或者在訴訟程序中自行收集的證據;

(二)被告在行政程序中非法剝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權利所采用的證據;

(三)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訴訟程序中提供的、被告在行政程序中未作為具體行政行為依據的證據。

第六十一條、復議機關在復議程序中收集和補充的證據,或者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在復議程序中未向復議機關提交的證據,不能作為人民法院認定原具體行政行為合法的依據。

第六十二條、對被告在行政程序中采納的鑒定結論,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證據證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納:

(一)鑒定人不具備鑒定資格;

(二)鑒定程序嚴重違法;

(三)鑒定結論錯誤、不明確或者內容不完整。

第六十三條、證明同一事實的數個證據,其證明效力一般可以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認定:

(一)國家機關以及其他職能部門依職權制作的優于其他書證;

(二)鑒定結論、現場筆錄、勘驗筆錄、檔案材料以及經過公證或者登記的書證優于其他書證、視聽資料和證人證言;

(三)原件、原物優于復制件、復制品;

(四)法定鑒定部門的鑒定結論優于其他鑒定部門的鑒定結論;

(五)法庭主持勘驗所制作的勘驗筆錄優于其他部門主持勘驗所制作的勘驗筆錄;

篇(6)

    3、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書證或者外文說明資料,應當附有中文譯本。

    4、當事人應當對提交的證據材料逐一分類編號并裝訂成冊,在證據清單上對證據材料名稱、份數、頁數及其來源、證明對象和內容作簡要說明,并簽名或蓋章,注明提交日期,同時依照對該方當事人人數提出證據材料副本。

    二、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收集證據的情形和要求5、當事人及其訴訟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的證據有:

    (l)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屬于國家有關部門保存并須人民法院依職權調取的檔案材料;

    (2)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材料;

    (3)當事人及其訴訟人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6、當事人及其訴訟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應當提交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被調查人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住所地等基本情況,并說明無法收集證據的原因,目前的證據線索,需要收集的證據內容以及待證事實。

    三、舉證期限及逾期提供證據的法律后果

    7、當事人應當在收到案件受理通知書或應訴通知書的次日起向人民法院提交相應的證據材料。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并經人民法院認可;由人民法院指定舉證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少于三十日,自當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次日起計算。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

    對逾期提供的證據材料,除對方當事人同意質證外,人民法院審理時不組織質證。

    8、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確有困難的,應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舉證,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9、當事人及其訴訟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和當事人申請證據保全的,均應提交書面申請,并不得遲于舉證期限屆滿前七日。

    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費用,由提出申請的當事人在申請后七日內預交,到期不預交的,則對其申請不予準許。

    申請證據保全的須提供相應的擔保。

    10、當事人申請鑒定,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出,并在提出申請之日起七日預交鑒定費用。對需要鑒定的事項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無正當理由不提出鑒定申請或者不預交鑒定費用或者拒不提供相關材料,致使對案件爭議的事實無法通過鑒定結論予以認定的,應當對該事實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11、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12、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十日前提出,并經本院許可。證人到庭作證的合理費用,由提供證人的一方當事人在申請后七日內預交,到期不預交的,則對其申請不予準許。

    13、符合《規定》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四條規定條件的新的證據的提供期限為:

    當事人在一審程序中提供新的證據的,應當一審開庭前或者開庭審理時提出。

    當事人在二審程序中提供新的證據的,應當在二審開庭前或者開庭審理時提出;二審不需要開庭審理的,應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提出。

篇(7)

1、仲裁協議

仲裁是自愿的,所以各方必須首先同意仲裁。美國仲裁協會的標準仲裁條款為:“任何因本合同或與本合同有關的、或因違反本合同引起的爭議或請求,須根據美國仲裁協會證券仲裁規則通過仲裁解決。由仲裁員作出的裁決可由任何有管轄權的法院執行。”這是合同各方將爭議提交AAA仲裁的前提。如果沒有仲裁條款,則爭議各方可以另行達成仲裁協議。仲裁協議在爭議發生后達成,所以其內容將比仲裁條款更加具體。

2、開始仲裁

爭議發生后,如各方不能自行解決,一方可向AAA提交“仲裁申請書”。該仲裁申請書通知另一方該方依據其權利已提出仲裁。仲裁申請書將提交到美國仲裁協會的地區辦公機構和被申請方。當然,提交仲裁申請的一方必須先付一定的行政管理費用給協會。費用的金額以爭議額為基礎計算。該費用是不可返還的。如爭議金額超過50000000美元,協會會在仲裁費用上給予優惠。

提交仲裁申請后,案件將由AAA分給一個當地稱為仲裁庭行政處的辦公機構,并指定相應的辦公人員,由其負責監督案件從提起到結束的處理(類似CIETAC的經辦人)。行政處將在7天內給雙方各一份仲裁申請收據和供雙方選擇的仲裁員名冊。雙方各有20天的時間來審閱該名冊,劃去不能接受的名字,并把名冊送回行政處。

雖然被申請人不進行答辯被視為對申請人仲裁請求的否認,但被申請人有權從行政處辦理案件起20的期限提出答辯或反請求。

3、加速程序

當所有各方提出的爭議額除去利息和仲裁費外少于20000美元時,爭議將在一個收費僅300美元的特別加速程序下進行。在加速程序中,以電話通知有關情況,在相當短的時間內(通常為10天)提送各種行政文件。行政處提供該5個仲裁員的名字和個人概況。案件由這5位仲裁員中選一人為仲裁員。加速程序的開庭審理通常一天結束,裁決則在庭審完畢后10天內作出。

如爭議金額少于5000美元,則案件將視為放棄口頭審理,只進行書面審理,除非一方對此予以反對。

4、有關仲裁員

仲裁員

美國仲裁協會的仲裁員不是協會的雇員。協會擁有55000名仲裁員。個人在申請作為協會仲裁員時,要經過協會仲裁員名冊管理部門篩選。協會還定期對仲裁員進行培訓。

仲裁員人數

規則對任何一方提出爭議額在除利息和仲裁費外超過20000美元的案件要求由3個仲裁員審理和決定,其它案件由獨任仲裁員審理。如爭議方對仲裁員人數另有約定則不受此規定限制。

仲裁員資格

在加速程序即獨任仲裁員案件中,該獨任仲裁員不能屬于證券業組織。在三人仲裁員案件中,只有1人可以是屬于證券業。在普通程序案件中,每一方將收到一份包括兩套名字的同樣名單:一套包括建議的5個屬于證券業的仲裁員,另一套包括建議的10個不屬于證券業的仲裁員。雙方對這些仲裁員給予評審,并劃去認為不適合、不能接受的名字。協會將從未被劃去的名字中選擇三人組成仲裁庭。其中一名仲裁員從第一套證券業仲裁員中選出,另兩名從第二套中選出。

規則未對“證券業”的含義作規定。但協會通常的界定是:5年內直接或間接地被產業自律組織(SRO)或SRO所屬機構雇傭或作為法律顧問、咨詢者、顧問或律師的人。從代表SRO或SRO所屬機構實質上取得收入的律師事務所的合伙人或其他雇員也屬于證券業。

仲裁員的指定

仲裁員名冊被送回后,行政處將比較他們建議的仲裁員名字是否雙方都接受。相互接受的仲裁員由行政處來聯系,看該仲裁員是否能參加仲裁。如果雙方不能同意任何一個給予的名單上的仲裁員,協會有權依規則指定一個不在名單上的仲裁員。

仲裁員的回避

被指定的仲裁員必須完全公正的審理案件。他有義務披露任何過去或現在與當事人、當事人的律師、證人和其它可能與該案有關人員的親屬或商業、個人的關系。AAA在認為所披露的關系可能影響仲裁的公正性時有權更換案件的仲裁員。

仲裁員的報酬

仲裁員按審理時間來計收報酬。在證券規則下,仲裁員被要求義務服務1天。這樣可以降低當事人的仲裁費用。同時,為了吸引足夠資格的仲裁員審理證券爭議案件,規則規定在一個案件的進行超過1天時,由雙方當事人給予仲裁員第二次開庭及以后審理時的報酬。

5、審理前程序

對于較復雜的證券仲裁案件,仲裁規則提供了一種行政會議或初步審理程序。行政會議由協會高級職員組織,主要討論指定仲裁員的技術資格和方法,報酬協議,估計審理時長,開庭日期,審理地點的設施安排等。初步審理在仲裁員指導下進行,其目的在于建立一個為雙方準備和出庭的較大和較復雜的案子有序的程序。所討論的議題涉及案件請求額大小,反請求,未驗證事實情況,交換材料的安排,包括任何來自專家的報告,證人名單,物證的同一認定等。交換文件和其它材料的指導在庭審前程序中也要確認。

證券仲裁規則還提供一種調解程序。調解須在雙方自愿前提下進行,調解人一般非案件中指定的仲裁員。調解根據商業仲裁規則進行,無需交納額外的處理費用。調解成功,調解人協助雙方達成和解協議,但不能作出約束性的決定或裁決。在美國仲裁協會,調解成功率高達75-80%.

6、開庭審理

在仲裁員確定后不久案件就將安排開庭審理。審理日期通常要征得雙方當事人同意,并且要至少提前14天通知。但在必要情況下,仲裁員/庭也可以自行確定開庭時間。

依據證券仲裁規則,仲裁當事人有權委派律師或其他代表出席庭審。審理以非正式方式進行(相對于法院而言)。仲裁員不受證據的嚴格規則約束,仲裁員在是否接受證據以及接受什么樣的證據上有很大的自由。一些必須程序同法院程序相同,比如,當事人的公開陳述,證據取得及出示,交叉詢問證人和證據引入。

7、裁決

仲裁員的裁決必須在審理結束后30天內做出,除非當事人雙方同意延長。根據證券仲裁規則,只有當事人可以延長首次到期日,協會和仲裁員都沒有這種權力。開庭審理結束并不一定是審理結束,如果雙方當事人在開庭后還準備了法律意見書,則審理并未正式結束。這要等到仲裁員確定的收到該意見書的最后日期才為審理結束。

裁決必須由獨任仲裁員或多個仲裁員中的多數簽字才生效。除非雙方特別要求,裁決一般情況下不附意見。裁決可以援引任何公平或衡平法上的及雙方協議范圍內的任何救濟。

8、其他

AAA證券規則進一步保證了仲裁的快捷和低廉。例如,證券規則特別允許使用電子交換如傳真、電傳、電報等書面形式。在加速程序中,電話也是通知的一種方式。為降低費用和方便當事人,規則還規定一方可以通過繳納300美元文件費的形式提起仲裁,余下的費用在協會行政處理開始后90天內支付。協會還規定對超過5000萬美元的案件給予優惠收費,以減少當事人的負擔。

(二)對我國證券仲裁的反思

根據證券仲裁規則,AAA每年受理300件以上的證券爭議案件,涉及標的幾億美元。從這方面看AAA的證券仲裁及其證券仲裁規則取得了巨大成功,盡管這得益于美國證券業的異常繁榮。我國自建立股票、債券市場以來尤其是在1992年以后,證券業也是飛速發展。1994年國家證券委員會授權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為股票爭議的仲裁機構。同期,STAQ交易系統的國債回購協議也將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解決爭議規定在標準合同中。中國證券仲裁自此開始。筆者曾為此歡欣鼓舞,也經辦了中國第一起證券仲裁案。六年以來,中國股市、債券市場的迅猛發展居世界前列,二板市場也開鑼在即,但中國的證券仲裁依然寥寥無幾。比較紅火的美國證券仲裁,不能不讓我們反思。

證券仲裁的發展外部及前提條件是證券市場的繁榮。市場繁榮帶來證券交易的增加和更多爭議的發生。貿仲在1996、1997年商事爭議仲裁大量增加并創受案量歷史之最,即是緣于這一時期中國進出口貿易的增加和大量三資企業的設立。美國道瓊斯指數的節節攀升,納斯達克指數的翻倍,為美國證券仲裁的發展提供了可能。同樣,中國(以上海為例)上證指數從100點到從破2000點大關,也為中國證券仲裁的發展提供了條件。與美國相比,中國并不缺少證券仲裁發展的外部條件。中國缺少的是證券仲裁的內部條件。

從已經審理的證券仲裁案件看,中國證券仲裁適用的是貿仲國際商事仲裁規則,這一規則規定的程序期限較長,費用也不低,所以很難以此吸引證券爭議的當事人。證券的特點是時效性強,瞬息萬變。所以解決其爭議的第一要求是快速。美國證券仲裁切合證券爭議的特點,既快捷又低廉。無論是電話口頭通知、電子交換方式送達還是在審理結束后30天內作出裁決,都保證爭議快速解決。貿仲組庭后9個月結案,仲裁庭還可申請延期,這相對于證券爭議而言,無疑是稍顯漫長了些。

篇(8)

喪事過后,秋生到住房與建設委員會房屋登記大廳詢問父親在世時的房產,以便和妹妹有個合理的分配。然而秋生得到的答案卻是:“這房子不是你父親王憲卿的名字,一年前就過戶到一個叫王紅丹的人名下了。”秋生一愣,什么時候父親把房子過戶給妹妹了?自己怎么一點都不知道?

父母身先去,兒女興風波

事情還得從秋生的父親再婚說起。

原來,秋生的父親王憲卿中年喪妻,后經鄰居介紹和一個叫谷麗娟的老姑娘結婚,父親與繼母婚后第二年生下了妹妹紅丹。

轉眼秋生也成家立業,日子過得還算紅火,婚后買了兩套房。妹妹紅丹3年前也結了婚,對象是一個外地來京的小伙子,由于房價太高,兩個年輕人根本買不起房,婚后一直跟父母住。父親老年得女,對紅丹一直非常寵愛,多次囑咐秋生要照顧好妹妹,讓妹妹住大房子。秋生每次都默不作聲,自己不想跟妹妹爭,可他哪里做得了老婆阿鳳的主。

父母去世后,秋生居然查出這樣的事實。夫妻倆合計半天,決定先不露聲色,明天到妹妹家打聽虛實。

秋生夫妻倆一進門,妹妹臉上就沒了往日的和氣,也不招呼哥嫂,一直自顧自做家務。阿鳳給丈夫使了個眼色,秋生便跟紅丹說起了房子。妹妹說:“事到如今,我也沒有什么可瞞著的,父母在世前一年,就已經把房子賣給我,只不過怕你有想法就沒有告訴你,不信你看買賣合同和房產證。”

哥哥還沒弄明白是怎么回事,嫂子就不干了:“我們兩口子也贍養老人,你別想拿這兩張紙唬我,我不是你哥,不吃你這一套!你大哥平日對你不薄啊!竟然做出這么忘恩負義的事情來!”王紅丹平日被家里上上下下地寵著,哪里受過這個氣,姑嫂兩人從語言升級到了廝打。王紅丹畢竟年輕,嫂子阿鳳吃了虧,回家后氣得一病不起。

見老婆病成這樣,秋生心里也怪妹妹,再想到自己對父母一向贍養到位,如今房子給妹妹竟然連聲招呼也不打,心里越想越氣。第二天找律師咨詢,律師建議他先去房管登記處查詢一下當初過戶的詳細檔案。在登記處秋生看到買賣合同的落款處雖然“有”父親的簽字,但這個簽字根本不是父親本人的,而是妹妹王紅丹的。

秋生一紙訴狀把房屋所在區的住建委告上了法庭,要求住建委撤銷給王紅丹頒發的房屋產權證書,理由是父親根本沒有把房屋賣給紅丹,合同上的名字是紅丹代簽的,建委給王紅丹頒發房屋產權證屬行政行為違法。法院受理案件后,通知王紅丹為第三人參加了案件訴訟。

【法律點】

為什么法院會通知王紅丹出庭?這個行政訴訟第三人到底是什么?

王芳釋疑:我國行政訴訟法規定,與提訟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可以作為第三人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參加訴訟。

根據該條可知,本案秋生要求確認建委給妹妹紅丹頒發房屋產權證的行為違法,法院認為紅丹作為現在房屋的產權人,與建委頒發房產證的行政行為之間有很大利害關系,因此將其列為了行政訴訟第三人參加行政案件的審理。

兩度“法庭會”,遺愿終成空

經過庭審,雖然買賣合同上賣方的簽字鑒定后確實不是父親的簽字,但住建委卻出示了當初辦過戶手續時,父親王憲卿在其他材料上的親筆簽名。法院認為從雙方舉證情況來看,將房產過戶給第三人,確系王憲卿的真實意思表示,雖然過戶材料有些瑕疵,但這不足以影響該轉讓行為的效力,所以判決駁回秋生的訴訟請求。

秋生兩口子不服,決定找個更專業的律師重新上訴。一個禮拜后,王紅丹接到了法院電話,說是哥哥又把自己給告了,讓她去法院領書和傳票。

秋生這回提起的是民事訴訟,書上寫明要求確認當初紅丹與父親簽訂的買賣合同無效。很快案件如期開庭。

法庭上秋生聘請的錢律師陳述說:王憲卿患有小腦萎縮很多年,早就有行為障礙,已經不能正確表達自己的意思,這種情況下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當視為無效。并當場向法庭提交了一部分王憲卿在醫院看病的診斷證明,上面清楚地寫明王憲卿患有小腦萎縮癥。同時,錢律師申請法院前往王憲卿看病的醫院調取其近些年看病的全部病歷。

紅丹向法官解釋說:“我爸去世前半年是自己騎車去單位交黨費,還能提著籃子去菜市場買菜,怎么可能無民事行為能力?我爸單位的同事和鄰居都能為我作證。”紅丹的人也補充:“小腦萎縮是人類衰老的必經階段,很多老年人都患有不同程度的小腦萎縮,即使患有小腦萎縮也不意味就沒有行為能力。為了證明王憲卿有行為能力,我們要求法庭給舉證期,我方將提交新證據證明這一點。”于是法院宣布休庭。

第二次開庭,法院調取來了醫院病歷記錄,里面記載了王憲卿患有小腦萎縮、流口水、反應呆滯等癥狀。紅丹找到了兩位重要證人出庭作證,一個是父親單位的會計,他證明父親去世半年前曾親自來單位辦理醫療報銷手續和交黨費,當時神志清醒。老街坊也出庭作證,證明王憲卿生前腦子清醒得很。

這時,錢律師把準備好的申請書遞交到法官手上,向法庭提出申請,要求對去世的王憲卿做行為能力鑒定,錢律師還特別說明,要對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的王憲卿行為能力做鑒定。

“給我爸做鑒定?王秋生,你是不是人啊?你要讓九泉之下的爸爸死后不得安寧嗎?”秋生聽到這里,心里也不好受,沒想到錢律師會申請對去世的父親做鑒定,這怎么使得?

【法律點】

父親已經去世,還能做行為能力鑒定嗎?

王芳釋疑:我國法律規定近親屬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認定某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的。

法院接到申請后,首先應按照程序確定有資質的專業司法鑒定機構進行具體鑒定工作,并依據鑒定結果來認定公民的行為能力。本案中被鑒定人父親王憲卿已經去世,那么兒子秋生要提供王憲卿在世時的相關診斷證明、病歷等詳實的證明資料,才可以申請對王憲卿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的民事行為能力做鑒定。司法實踐中把這種給已經去世的人做的行為能力鑒定叫做既往行為能力鑒定。

所以,實際上既往行為能力鑒定并不非要利用尸體才能做司法鑒定,僅憑書面的診斷材料、檢驗報告等也是可以做行為能力認定的。

篇(9)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區縣財政局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可以向所在地區縣人民政府的法制機構提出復議申請;也可以向區縣財政局的上一級主管機關的法制部門提出復議申請。

提起行政復議申請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行政復議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實施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區縣財政局,是行政復議的被申請人(以下簡稱被申請人)。

第三條**市財政局(以下簡稱市財政局)依法履行職責,應當遵循合法、公開、公正、及時、便民的原則,堅持有錯必糾,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實施。

第四條市財政局法制處是市財政局行政復議機構(以下簡稱法制處)。依據法定職責,負責審核、受理行政復議申請、復議案件的審理,以及行政訴訟事項的辦理,具體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法審核行政復議申請;

(二)依法決定是否受理有關**市財政系統的行政復議申請;

(三)依法要求被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有關具體行政行為及其依據的答復書;

(四)依法向有關組織和人員進行調查,取得證據,查閱相關文件和資料;

(五)依法審查被申請人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與適當,擬定行政復議決定;

(六)處理或者轉送對《行政復議法》第七條所列有關規定的審查申請;

(七)對區縣財政局違反《行政復議法》規定的行為依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提出處理建議;

(八)辦理因不服市財政局行政復議決定提起的行政訴訟的應訴事宜;

(九)辦理因不服市財政局具體行政行為提起的行政訴訟;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五條市財政局各內設機構(以下簡稱各處室),應當協助和配合法制處辦理行政復議和應訴事項,具體履行下列職責:

(一)向法制處提交由本單位以市財政局名義作出的、引起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具體行政行為的有關資料或證據,并提出書面答復;

(二)協助法制處審理屬于本單位主管業務范圍內的行政復議案件,并提出書面處理建議;

(三)協助法制處對《行政復議法》第七條所列有關規定進行審查;

(四)參與辦理因不服與本單位有關的市財政局具體行政行為和因行政復議所提起的行政訴訟的應訴工作。

第六條申請人向市財政局提起的行政復議,可以書面申請和口頭申請。行政復議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申請人為自然人的應列明姓名、性別、職業、住所);

(二)被申請人名稱、住所;

(三)申請復議的理由和要求;

(四)提起行政復議申請的日期;

(五)行政處罰決定書或者其他行政決定及其他證據的復印件。

法制處接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應當填寫《**市財政局行政復議申請登記表》(附件一)。

口頭申請的,應當由兩名工作人員予以接待,依據申請人的口述,制作市財政局行政復議申請筆錄,由雙方簽字或蓋章;

第七條市財政局審理行政復議案件,原則上采取書面審理方式。但是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法制處認為必要時,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

法制處會同相關處室對有關組織和人員進行調查、詢問情況時應當有兩名工作人員參加;調查與詢問,應當制作筆錄;交由被詢問人簽字或蓋章。

第八條在集齊《**市財政局行政復議申請登記表》、行政復議申請書正本、副本(或行政復議案件申請筆錄)及相關資料的2日內,法制處處長應當根據該復議申請涉及的內容確定案件的主管處長和承辦人。

申請人未提交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委托人身份證明和委托書、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和有關材料的,法制處在收到行政復議申請書之日起5日內,制發市財政局行政復議審理限期補證通知書,要求申請人限期補證;申請人逾期未提交補證材料的,行政復議程序應當終止。

第九條承辦人應當根據《行政復議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和第十七條規定,在1個工作日內對行政復議的申請的事項進行審查;填寫《**市財政局行政復議申請處理審批表》(附件二);提出是否立案受理的意見,由法制處處長審核后報經主管局長批準。

第十條對于符合《行政復議法》規定的行政復議申請,自法制處收到申請之日起即為受理;自收到行政復議申請書之日起5日內,承辦人應當制作《**市財政局行政復議答復通知書》(附件五)送達被申請人。

對于不符合《行政復議法》規定的行政復議申請,自收到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5日內,應當作出下列決定:

(一)不屬于市財政局管轄的復議申請,應當制作《**市財政局行政復議告知書》(附件三),并告知申請人向具有管轄權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二)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復議申請,應當制作《**市財政局行政復議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附件四);

(三)人民法院已經立案受理的行政訴訟案件,應當制作《**市財政局行政復議案件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附件四)

第十一條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復議申請書副本或者復議申請筆錄復印件之日起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答復書,并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

被申請人提供的證據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一)書證:

(二)物證;

(三)視聽資料;

(四)證人證言;

(五)當事人的陳述;

(六)鑒定結論;

(七)勘驗筆錄和現場筆錄。

申請人、第三人可以查閱被申請人提出的行政復議答復書、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復議機關不得拒絕。提交行政復議答復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被申請人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委托人的姓名、住所;

(二)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事實和理由;

(三)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范性文件;

(四)對申請人的復議請求提出的答復意見;

(五)作出書面答復的年、月、日,并加蓋單位印章。

第十二條行政復議期間,被申請人不得自行向申請人和其他有關組織或者個人收集證據。

第十三條復議申請人依據《行政復議法》第七條的規定,對規范性文件提出審查請求的,或者承辦人在審理案件時認為對具體行政行為依據的審查,需要中止審理該行政復議案件的,承辦人應當自收到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7日內,報告法制處處長并制作《**市財政局行政復議中止通知書》(附件六),送達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即中止審理該行政復議申請。

第十四條行政復議案件中止期間,不計算在復議期限內;中止的原因消失后,應當及時恢復對案件的審理。

第十五條對于規范性文件審查程序:

(一)屬于國務院各部委、市政府頒發的規定,由法制處擬定《**市財政局關于規范性文件轉送函》(附件七),并附行政復議申請書,報主管局長批準,上報有權審查、處理的機關;按照《行政復議法》第二十七條規定進行處理;

(二)屬于市財政局頒發的規定,由法制處填寫擬定《**市財政局規范性文件審核意見函》(附件八),提出審核意見;如果該規定涉及相關處室職權的,送交該處室征詢意見;法制處將征詢意見匯總后,報送主管局長審定;對于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需要撤銷規定的,經主管局長同意,報送市財政局負責人批準,以市財政局的名義撤銷該規定。

(三)屬于市政府所屬委、辦、局,以及區縣人民政府或鄉鎮人民政府頒發的規定,由法制處擬定《**市財政局關于規范性文件轉送函》(附件七),并附上行政復議申請書,經主管局長同意,送交規定的制定部門進行審核。

(四)屬于區縣財政局頒發的規定,由法制處擬定《**市財政局關于規范性文件轉送函》(附件七),并附上行政復議申請書,送交區縣財政局;由其對規定進行審核,出具處理意見,報送法制處;對于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區縣財政局拒不撤銷的或逾期沒有報送處理意見的,法制處可提出法律意見,經主管局長批準,報市財政局負責人批準,以市財政局的名義撤銷該規定。

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需要中止具體行政行為審查的,經主管局長同意;報送市財政局負責人批準后;承辦人應當制作《**市財政局中止審查具體行政行為通知書》(附件十一),送達當事人。

已經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待有關部門提出審理意見后,恢復審理。

第十六條申請人在提起復議申請時,一并提出對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定進行申請審查的,以及市財政局在審查被申請人的具體行政行為時,認為其依據不合法的,市財政局有權處理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依法處理;市財政局無權處理的,應當在七個工作日內,按照法定程序轉送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并告知當事人。

第十七條承辦人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主要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充分;

(二)適用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范性文件是否準確;

(三)具體行政行為的實施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四)具體行政行為是否超越或;

(五)具體行政行為是否明顯不當;

(六)被申請人是否履行法定職責;

(七)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審查的其他內容。

第十八條申請人在提起復議申請時,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賠償請求;對于符合國家賠償法規定應當給予賠償的,市財政局在決定撤銷、變更具體行政行為或者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時,應當責令被申請人依法給予賠償。

申請人提起復議申請時沒有提出行政賠償請求的,市財政局在依法決定撤銷或者變更罰款、撤銷違法集資、沒收財物、征收財物、攤派費用,以及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具體行政行為時,應當同時責令被申請人返還財產、解除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或者賠償相應的價款。

第十九條按照本規定第二十三條審查完畢,法制處應當提出法律建議,經主管局長同意,報送市財政局負責人批準;對于重大或者復雜的案件,應當經市財政局領導集體討論通過,并以市財政局名義依法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一)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的,決定維持;

(二)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決定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三)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決定撤銷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1、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2、適用依據錯誤的;

3、違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的;

5、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

(四)被申請人不按照本規定第十二條提出書面答復、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的,視為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決定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

第二十條議機關在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之前,申請人要求撤回復議申請的,該復議程序即為終止。

第二十一條行政復議期間,申請人或被申請人要求停止執行具體行政行為的,或者復議機關認為應當停止執行具體行政行為的,承辦人應當自收到停止執行具體行政行為申請(或收到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5日內,填寫《**市財政局停止執行具體行政行為審批表》(附件九),由法制處長審核后,報主管局長復審并制作《**市財政局停止執行具體行政行為通知書》(附件十),送達申請人和被申請人。

第二十二條市財政局自受理復議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應當依法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復議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市財政局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經批準延長的,制作《**市財政局行政復議案件延期審理通知書》(附件十二),送達當事人。

第二十三條市財政局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應當制作《**市財政局行政復議決定書》(附件十三),加蓋單位印章;《**市財政局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發生法律效力。《**市財政局行政復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申請人為自然人的應列明姓名、住所);申請人人的姓名、住所;

(二)被申請人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第三人的姓名、住所(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三)申請人提起復議申請的主要請求和理由;

(四)被申請人具體行政行為所認定的事實、法律依據及處理結論;

(五)市財政局所認定的事實和證據,適用的法律依據;

(六)市財政局的行政復議結論;

(七)告知當事人不服市財政局行政復議決定,向人民法院的期限,或者終局的復議決定當事人履行的期限;

(八)市財政局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日期。

第二十四條被申請人應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市財政局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被申請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具體行政行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體行政行為。被申請人不履行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由法制處提出處理意見,報財政局負責人批準后,制作《**市財政局責令履行行政復議決定通知書》(附件十四),送達被申請人。

第二十五條申請人逾期不又不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終裁決的行政復議決定,按照下列規定分別處理:

(一)維持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復議決定,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財政部門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并將執行情況及時告知市財政局;

(二)變更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復議決定,由市財政局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應當制作《**市財政局強制執行具體行政行為申請書》或《**市財政局強制執行行政復議決定申請書》(附件十五)。

第二十六條市財政局作出行政復議決定,具有下列內容之一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備案:

(一)作出撤銷、變更具體行政行為的;

(二)作出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

(三)發生行政爭議的具體行政行為在本地區、本部門有較大影響的;

(四)市財政局認為需要報送的。

第二十七條市財政局應當在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十日內向市政府法制辦報送備案報告;備案報告應當按照市政府法制辦的規定填報,并附上所備案的《行政復議決定書》文本二份。

第二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市財政局應當依法參加行政訴訟: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不服市財政局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行政訴訟的;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不服市財政局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市財政局應當參加行政訴訟的。

第二十九條訴訟人一般由法制處和相關處室的工作人員擔任,必要時可以委托律師擔任。

第三十條市財政局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及時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辯狀及有關證據材料。

對不服有關處室以市財政局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行政訴訟的,由有關處室在收到書副本之日起5日內,提出答辯狀,連同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有關證據和材料送法制處。法制處應當對答辯狀進行審核,報主管局長復審后,報市財政局負責人批準,提交人民法院。

對不服市財政局改變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復議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的,由法制處提出答辯狀,報主管局長復審后,報市財政局負責人批準,提交人民法院。

第三十一條有下列情形的,市財政局負責人作為行政訴訟人出庭應訴:

(一)由法律、法規授權或受**市政府委托,**市財政局以**市政府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而導致**市政府作為行政訴訟案件的被告,應當由**市財政局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處室的主管局長(或作出該決定的簽發人)作為該行政訴訟人;經過相關的委托程序后,**市政府出庭應訴。

(二)**市財政局作為被告的行政訴訟案件中,每年應當至少有一起案件,由局級領導(經單位負責人委托)作為行政訴訟的人出庭應訴。

第三十二條由法律、法規授權或受**市財政局委托,區縣財政局以**市財政局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而導致**市財政局作為行政訴訟案件被告的,該區縣財政局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科室的主管局長(或作出該決定的簽發人)同時作為該行政訴訟人,與**市財政局負責人共同出庭應訴。

第三十三條法制處負責市財政局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匯總統計和報表填報工作。負責統計的工作人員,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做好統計工作。翌年3月底前,將上年度統計報表報送財政部條法司和市政府法制辦。同時,一并報送本年度行政復議統計分析報告。統計分析報告應當對行政復議的案件情況進行分析、研究,總結財政執法工作中的經驗不足;提出財政立法、財政執法中存在的問題,以及改進意見。

第三十四條下列行政復議文書應當加蓋市財政局印章:

(一)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

(二)行政復議決定書;

(三)強制執行具體行政行為申請書;

(四)強制執行行政復議決定申請書;

(五)停止執行具體行政行為通知書;

(六)中止審查具體行政行為通知書;

(七)同意撤回行政復議申請通知書;

(八)責令履行行政復議決定通知書。

(九)訴訟人委托書;

(十)行政訴訟答辯狀。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行政復議文書,可以加蓋法制處印章。

第三十五條市財政局審理行政復議案件,不得向申請人收取任何費用。

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工作所需經費,應當列入市財政局年度專項業務經費預算,由本級財政予以保障。

第三十六條行政復議期間的計算和行政復議文書的送達,依照民事訴訟法關于期間、送達的規定執行。行政復議文書的送達,應當有《送達回證》(附件十六)。

篇(10)

人生苦短,歲月流長。無謂的感嘆已毫無意義,不覺中四十天的暑假即將結束,一個多月的實習生活也隨之成為了美好回憶。在此,我首先要感謝辛主任能同意我在事務所實習,給我提供了這種學習實踐的平臺;感謝李老師和楊律師對我的指導,讓我有自己動手將所學知識用于實踐的機會,讓這種對工作的渴望成為了現實;感謝小姚姐和趙律師對我的幫助與關懷,以及其他律師的尊重和理解,讓我能愉快的度過這個暑假。

 

在這一個多月里,我學到了許多學校里很難學到的東西:為人、處世和工作,特別是大大提高了處理事務的能力和把所學知識運用于實踐的能力。在李老師和楊律師的指導下,我參加庭審三次,外出取證五次、立案三次,參加調解一次,同時書寫了大量的法律文書。其中,法庭記錄五份,調查筆錄六份,取保候審申請書及保證書六份,行政答辯狀一份,民事賠償協議書一份,民事起訴狀三份,詞一份,人身損害賠償清單兩份,通知證人出庭申請書一份,民事裁定上訴狀一份,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一份,訴訟財產保全申請書一份。另外,我還獨立接待咨近二十次,涉及執行問題、離婚和解除同居關系、交通事故賠償、人身傷害及工傷等各方面。對這段重要的人生經歷,也是最可貴的學習經歷,我做了如下總結:

 

一、社會關系方面

 

律師作為法律服務工作者,他的本質屬性是社會服務,因此律師所要處理的社會關系,往往大于純法律關系。除了基本的家庭親友關系、同事關系外,要下大工夫在當事人、證人、公檢法獄政部門等他們身上。對商人來說,顧客是上帝;而對律師來說,這些人都是上帝,哪個也惹不起,哪個也不能得罪。從比較功利的角度來看,他們都是衣食父母。

 

1、家庭親友關系。一支超強戰斗力的作戰部隊,必然有堅實的后勤保障,一個要叱咤職場的律師,當然要有和睦的家庭關系和穩定的親友關系。律師是相當辛苦的一種職業,長期奔波于當事人、證人與法院之間,需要大量的時間和充沛的精力。要是哪個律師經常后院起火,常被家庭和親友的瑣事煩的焦頭爛額,心情老是悶悶不樂,那他哪有精力再去研究當事人委托的案件,哪有時間再去接新案子呢?但要是律師能事先處理好這些關系,不僅會節約大量時間和精力,同時也產生了一個穩定的案源。可謂一箭雙雕,何樂而不為?

 

2、同事關系。世上沒有永恒的敵人,也沒有永恒的朋友,只有永恒的利益。但要是加入一份感情在里面,那這句話就大錯特錯了。人是感情最為豐富的一種高級動物,沒有感情的人幾乎是不存在的,除了植物人和精神病人。同事關系是工作中最基本的社會關系,是社會最基礎的人際關系之一。律師在我們這里作為從業人員較少的一種職業,同事也就不應該限于自己所在事務所里的人,而是本區域內所有法律服務工作者。雖然法律明確規定:同一事務所里的律師不能同時為原、被告雙方。但根據現實需要,同所的律師出現兩軍對壘法庭的情況也很常見。這樣以來,使這種同事關系更加復雜化。在所里大家需要團結融洽、和睦相處;而在法庭上為了自己當事人的利益爭得面紅耳赤,互相給對方難堪。那他們平時在事務所里表現出來的和氣是真的嗎?若是,那這些律師需要多么大的氣量;若不是,那如此虛偽又要多累呢?但我寧可相信他們是前者,那也是大家共同追求的目標。

 

3、與當事人、證人的關系。律師接受當事人的委托,就要盡職盡責為當事人牟取最大利益,而如何取得當事人和證人的信任對律師開展工作十分重要。在實踐中,有些當事人處于對對自身利益的考慮而隱瞞一些事實,很容易導致律師的工作誤入歧途,陷于兩難境地。證人也時常因對某些社會關系的顧忌而拒絕作證或提供虛假證言。這些對律師來說都是非常危險的。因此,如何讓當事人毫無顧忌的把事實講清楚,讓證人放下顧慮能為當事人作證,證明客觀事實的存在,這便體現出律師的執業水平和綜合素質。對這一點,我從楊律師那里學到了許多有用的東西:

 

(1)端正態度、擺正身份、作好應對一切困難的思想準備;預見事情將會出現的最壞結果并設計好解決方案。

 

(2)注意觀察社會環境與生活細節,尋找到與當事人(證人)共同的話題,拋磚引玉,進而進入主題;夾敘夾議,以聊天的形式搜集最有價值的線索。

 

(3)換位思考,從當事人(證人)的角度考慮問題,以情動人,以理服人。

 

4、與公檢法獄政機關的關系。從工作性質上來說,律師與警察、檢察官、法官及其他司法工作人員都不是為自己的利益而奔波。盡管他們各自代表了一方利益,但這種利益只與案件本身有關,也正是這種利益沖突將這些不同職務的人聯系在了一起。對于一個案件來說,無論是在偵查起訴、審理還是執行階段,律師是介入時間最長的一種人。他們要跟與此案相關的各行政、司法機關打交道,而此過程中也常因對案件的認識不同發生一些爭議。對這種情況的出現,律師無能為力,或者說是不可避免的,但如何處理又體現一個律師的水平。雖然法律規定律師應當為當事人的利益盡職盡責,但理論與實踐總是有差距的。在處理這些矛盾時應該注意區分輕重緩急,最好先禮后兵,決不可因小失大,搞僵了與這些國家職能部門的關系。因為人總是有感情的,感情是會延續的,如果那樣后果將不堪設想,留下的后遺癥是會給律師帶來長期的麻煩。

 

二、法律運用問題

 

由于我接觸法律才兩年,有許多課程還沒有學習,加上平時學得并不太扎實,因此在法律規定和法學理論上仍有許多問題;以前又未參加真正的實踐,所以在實踐方面更是一片空白。就像剛來那幾天一樣,我似乎覺得自己每時每刻都在學新東西,接觸到的一切都是新鮮的。關于法律知識和運用方面,我感觸較深或記憶深刻的有以下幾方面:

 

1、基層人民法院的法庭審理規則問題

 

在一個月的實習過程中,我參加刑事審判2次,民事審判1次,參與立案2次,大體看到了基層人民法院的辦案實際情況。也許是我過于理想化,沒有從審判實際出發考慮問題,也許這正是學生的純真與幼稚。但無論怎么理解,問題的確是客觀存在的,這是誰也無法否認的。在我印象里較深的有:

 

(1)基層人民法院所設立的人民法庭的管轄權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庭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規定:人民法庭根據地域大小、人口多少、案件數量和經濟發展狀況等情況設置,不受行政區劃的限制。而在實踐中又該以何為依據呢?派出人民法庭與基層人民法院內設庭之間又是怎樣的關系呢?就麥積區人民法院對周邊區域的管轄而言,開發區法庭、北道埠法庭、馬跑泉法庭之間不以行政區劃為限,那他們的管轄權又是以何為標準的呢?發生管轄權沖突時該如何解決的?不會只是你簽字不管了我再管吧?而實際就是這么做的。我認為至少應該由法院院長簽字才說得過去吧!況且當事人怎么知道他的案子屬于哪個法庭管轄?反正我是沒弄清楚,是因為法院內部自己制定的規章制度嗎?還有特別奇怪的是法院行政庭怎么還在審理離婚一類的民事糾紛?待以后有時間再仔細研究了。

 

(2)關于法庭秩序問題。根據規定,人民法院在開庭審理案

 

開庭時書記員要首先宣讀法庭紀律,可我參加的幾次開庭,無論是刑事審判還是民事審判,都未發現書記員向法庭作過任何有關法庭紀律的表述,即使是隨便的提醒。也許他們認為這沒有必要,但我覺的這正為其它不規范行為埋下了隱患,這是其一。第二,除審判長外,其他審判人員以及公訴人員隨意出入法庭。在刑事審判中,法警幾乎都是老的早該退休的爺爺輩人,假如有被告人逃跑或轟鬧法庭,這些人員能干些什么?不是我瞧不起這些前輩們,只是審判工作真的需要更有力的安全保障。就這樣他們還比較心急,呆在法庭沒幾分鐘就沒影了,要帶被告人候審或需要交換證據時,審判長法錘敲幾下才能把人叫來。在民事審判中,書記員在法庭辯論階段竟然退庭了!第三,參加法庭審理的人員幾乎都沒有關閉通訊工具,甚至有人在當庭接電話。這種情況你說還審理什么呀?內外隨時保持聯系,如何確保能法庭查清的是事實?

 

(3)法官自審自記現象。出現這種情況的原因還是在上面第(2)條。書記員隨意出入法庭,法庭記錄又不能不做,所以只能由審判員大人代勞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庭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5條規定:人民法庭審理案件,必須有書記員記錄,不得由審判案件的法官自行記錄。我個人認為,要是書記員或是其他審判人員確實有十分迫切的事情需要解決,法庭可以宣布休庭幾分鐘,這絲毫不會影響法庭對案件的公正審理,應該是可行之法。

 

2、執行難問題

 

原來在學校學習理論知識時,常從新聞報道或學術文章上看到關于一些案件的執行情況,“執行難”似乎進入標題的可能性比較大。但是還不以為然,認為那些情況只是個案,絕大多數判決應該是可以順利執行的,而從我在所里實習這段時間遇到的情況來看,“執行難”的確是一個很值得關注的問題。

 

記得一天有位當事人來咨詢:他因故借給村小學一筆款,后學校因沒錢還債而被他告上法庭。法院很快有了判決結果:學校敗訴還款。但是,因學校沒錢而使得法院判決成了一張空頭支票,當事人陷入無期的等待。案子放在執行庭已經4年了,可法院給當事人的答復是村小學沒有帳戶,也沒有其他可執行的財產,要當事人自己想辦法。面對這種情況,你說該怎么辦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工作的規定(試行)》的相關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時:(1)人民法院有權向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情況,有權凍結、劃撥被執行人的存款,但查詢、凍結、劃撥存款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2)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3)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而《民事訴訟法》第233條規定“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三條規定的執行措施后,被執行人仍不能償還債務的,應當繼續履行義務。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財產的,可以隨時請求人民法院執行。”那么,人民法院依靠特別授權都無法查明的東西,怎么能讓當事人自己去查清呢?難道真要當事人拿著法院的判決書去到大街上叫賣嗎?艱難的訴訟道路盡頭等你的將是一紙空文,在程序上正義是實現了,可當事人得到了嗎?

 

3、頻發的離婚案件

 

隨著經濟的發展和人們思想的進步,現代人快速的生活節奏也導致了婚姻家庭關系的高速更新。在我在所里這段時間,幾乎每個律師手里都有離婚案件,什么原因呢?以我的能力幾句話也說不清楚,但我對這些案件進行了簡單分類,大體有三類:未領取結婚證(同居)、領證但未共同生活、夫妻生活多年。

 

(1)同居關系。《婚姻法》第8條關于結婚登記的規定,是強制性規范而不是任意性規范。因此,未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法律不承認其關系,不受法律保護。(當然法律規定有1994年2月1日前后之分,但目前現實生活中遇到的大多數都是1994年后的情況。)對于解除同居關系,主要還是涉及兩方面的問題:子女和財產。對子女問題,法律明確規定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權利,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在解除同居關系時對待子女的方法和離婚時所對應的各種情況相同。對于財產,又要看是不是有彩禮:若有,彩禮應該退還,但數額較小時可以不在退還;若沒有彩禮,分清各自所得,不存在共同財產,但可以比照離婚處理共同財產的規定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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