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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價值評估匯總十篇

時間:2023-06-22 09: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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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價值評估

篇(1)

近年隨著經濟的發展,人群飲食結構和生活方式的變化,糖尿病發患者數迅速增加,據楊文英教授的最新調查研究,我國目前糖尿病患者已達9000萬,糖尿病是引發腦卒中的獨立危險因素, 糖尿病易并發腦卒中(尤其缺血性腦卒中)已被近年來的研究證實, 腦卒中是糖尿病患者致死、致殘的重要原因之一。本文2型尿病合并急性腦梗塞患者32例經尼莫地平聯合甲鈷胺治療后療效顯著,現報道如下。

1 資料與方法

1.1一般資料 所有觀察對象均為2008年7月~2010年7月在我院住院的2型糖尿病合并急性腦梗塞患者, 急性腦梗塞的診斷符合"1995年全國第四屆腦血管病會議"制定的診斷要點[1],糖尿病的診斷標準按照1997年美國糖尿病協會(ADA)診斷標準[2]。2型尿病合并急性腦梗塞患者共62例,按入院先后隨機分為兩組,治療組32例,其中男20例,女12例,年齡52~80歲;對照組30例,其中男19例,女11例,年齡50~78歲。兩組患者一般資料無明顯差異,具有可比性。

1.2方法 入院后兩組患者均調控血糖、血壓、血脂、活血、抗凝、抗血小板一般治療。對照組靜脈滴注血塞通300mg,1次/d,連續應用10d后改為口服血塞通,療程共1個月;治療組靜脈泵入尼莫地平4mg3~4h泵完,1次/d,聯合肌注甲鈷胺0.5mg,1次/d,連續應用10d后改為口服尼莫地平20mg,3次/d,甲鈷胺片0.5mg,3次/d,療程共1個月。

1.3療效評定 患者分別在入院時、治療10d及治療1個月后進行臨床神經功能缺損程度評分和臨床療效評定。評定標準參照1995年全國第四屆腦血管病學術會議"腦卒中患者臨床神經功能缺損程度評分標準"和"臨床療效評定標準"[1]。臨床神經功能缺損程度評分標準為:輕型0~15分,中型16~30分,重型31~45分;臨床療效評定標準為:基本痊愈:功能缺損評分減少91%~100%,病殘程度為0級;顯著進步:功能缺損評分減少46%~90%,病殘程度為1~3級;進步:功能缺損評分減少18%~45%;無變化:功能缺損評分減少17%左右;惡化:功能缺損評分不變或增多18%以上;死亡。

1.4統計學處理 采用Ridit檢驗,P

2 結果

2.1療效分析 兩組治療后臨床療效比較:兩組患者經治療后,比較神經功能缺損的康復情況,治療組效果明顯好于對照組,其顯效率(包括基本痊愈和顯著進步)和有效率(包括基本痊愈、顯著進步和進步),兩組相比差異均有統計學意義(P

2.2不良反應 1例患者在泵入尼莫地平時出現顏面部、胸部皮膚潮紅,余無不適,于以減慢泵入速度后皮膚潮紅消失,對治療效果未造成影響。

3 討論

缺血性腦血管病是糖尿病的常見并發癥,糖尿病增加腦梗死的發病率。在急性腦缺血損傷中,梗死灶由中心壞死區和其周圍的缺血半暗帶組成。缺血半暗帶內的神經元存在凋亡和存活兩種可能。如果缺血不能及時糾正,處于凋亡的細胞就會死亡,成為永久性梗死灶的一部分。在凋亡發生的過程中,細胞內的Ca2+超載和自由基是重要的機制之一[3-4]。尼莫地平具有防止Ca2+超載,清除自由基的作用。尼莫地平是二氫吡啶類Ca2+拮抗劑,能夠阻止鈣通道內流,抑制細胞內貯存的Ca2+釋放,降低細胞內Ca2+濃度,且透過血腦屏障的作用較強,為一種強的擴張腦血管藥。KORENKOV等報道在腦缺血過程中尼莫地平可以抑制梗死區神經元細胞的壞死和凋亡,能夠有效地調控缺血區腦組織BcⅠ2和Bax的表達,從而達到保護神經元的目的。尼莫地平是臨床上應用最廣的缺血性腦卒中的神經保護劑之一,且價格低廉,通常用于預防性用藥以及梗死后治療,能有效地預防梗死面積的擴大和癡呆的發生。甲鈷胺通過甲基化的功能與體內甲基轉移作用,參與核酸、蛋白質及卵磷脂的合成,并促進髓鞘形成和軸突再生,從而修復受損的神經細胞,改善神經傳導速度。二者聯合能有效改善腦循環,促進患者肢體功能恢復,明顯改善患者生存質量,療效佳、經濟、安全,值得推薦。

參考文獻:

[1]全國第四屆腦血管病會議.各類腦血管疾病診斷要點(1995)[J].中華神經科雜志,1996,29(6):379-382.

篇(2)

耕地資源價值的本質是耕地資源對人類需要的滿足,它源于耕地資源的效用、稀缺性和可控性[4]。長期以來,傳統經濟學對土地價值的認識僅僅停留在單純的或狹義的經濟價值的基礎上,忽視了土地所擁有的生態服務功能、社會保障功能、代際公平等這些外部性價值[3],致使耕地利用效益低下,耕地流失趨勢難以控制,急需重新界定耕地資源價值構成。隨著可持續發展理念的提出,生態經濟學、環境資源經濟學的迅速發展,學術界對耕地資源價值構成從不同角度進行了探討,目前主要形成了3種認識:①從可持續發展理論出發,提出耕地資源總價值應包括經濟價值、社會價值[5-6]、生態價值三大部分[7-10];②按照普遍接受的資源環境價值觀,認為耕地總價值由使用價值和非使用價值兩部分組成[11-13];③以科學合理的自然資源價值論—修正的邊際效用價值論為分析工具,把耕地的價值概括為物質價值、精神價值和綜合價值[14-15]。除此之外,個別學者還從我國耕地產權[16]、土地資產價值[17]等不同角度進行了探討。在重新認識耕地資源價值構成的基礎上,可以發現在現有市場經濟約束機制下僅實現了耕地資源總價值中的一部分。于是,學者們進一步提出,要全面實現耕地資源總價值,應以耕地資源總價值構成內涵為依據,來修正我國當前不合理的耕地征用補償標準[15,18]、確定我國耕地保護區域補償標準[5]、建立我國農地流轉補償機制[19]、重新構建包含耕地資源價值的農產品價值核算體系[19]及完善我國農業補貼政策[20]等。總之,現階段學術界已打破了傳統經濟學對土地價值的狹隘認識,形成的各種價值構成體系都有其相應的理論依據,比較科學,且反映的實質內容是一致的。這為從不同角度進行耕地資源價值研究奠定了理論基礎。但就耕地資源總價值的實現方面,還主要是從理論上進行設想,具體的方法措施和實踐操作研究還不夠,不利于耕地資源價值的全面實現。

2耕地資源價值研究尺度

耕地資源價值研究可以從全球、一個國家、一個地區、甚至一個地塊等不同尺度進行。從國家或地區尺度開展耕地價值研究,可以了解各個國家或各個地區擁有的耕地資源價值情況,也可以認識到區域耕地資源的生產力水平、耕地資源稟賦、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等宏觀因子對耕地價值的影響作用;從地塊尺度進行耕地價值研究,則可以深入認識決定耕地地塊價值的氣候、地形、植被、水文、土壤等內部影響因子。從我國現有研究來看,還主要集中于國家[5,21]和地區[1,6,22-25]這些區域尺度上,對地塊尺度上的耕地價值認識不夠,難以滿足未來從地塊尺度進行耕地保護的需求,應加強基于地塊尺度的耕地價值研究。

3耕地資源價值核算方法

從現階段來看,學術界傾向于采用耕地資源總價值包括經濟價值、社會價值及生態價值這種構成體系,在此即按照該體系進行耕地資源價值核算方法的綜述。

目前,我國學者在進行耕地經濟價值核算時,主要采用收益還原法[22,24,26]。從大量的案例研究中可以發現,該方法在實際應用中存在一定的不足:一是該方法采用的未來耕地純收益是以現狀耕地純收益代替的,從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該方法的科學性;二是現狀耕地純收益的測算,要求待估對象擁有詳細、準確的投入產出資料[7],而我國缺少對耕地具體地塊投入產出情況的記錄,致使學術界研究的對象還主要局限于區域尺度;三是與數學模型法相比,該方法不利于對特定區域內影響地價的因素及其影響程度的認識。總之,現階段單一的核算方法,難以滿足研究的需求,需進一步完善耕地經濟價值核算方法體系。

學術界對社會價值的測算主要是從耕地社會保障價值、社會穩定價值兩方面進行的。耕地社會保障價值主要采用市場替代法進行核算,即用養老保險來代替耕地的社會保障價值[23,27-28〗。但也有學者指出,該方法只有在政府僅為城鎮居民提供大部分社會保險而不為農村人口提供社會保險的情況下,才基本可以采用[21]。社會穩定功能價值的核算目前主要形成了3種方法思路:一是用最低生活保障金額來衡量耕地的社會穩定價值[1];二是選取耕地占用稅、國家或政府所支付的“一免三補”費用兩個指標來衡量[29];三是以國家對占用耕地收取的年費用和國家因保護現有耕地的年支出費用來替代估算[6]。除了現階段研究中常核算的社會保障價值和社會穩定價值,也有學者把耕地發展權價值歸入到社會價值中進行核算[5]。具體核算時,主要是采用周建春學者在其博士畢業論文中設計的耕地發展權價值評估技術方法[21],并且核算出我國耕地發展權價值為50.24元/m2[5]。但由于核算時把研究區域看成同質,忽略了諸如耕地所處的位置及景觀等影響因素對發展權價值的影響,因此現有研究仍需進一步完善。

隨著生態系統服務研究的深入和耕地資源稀缺性矛盾的日益突出,耕地資源的生態價值逐漸引起了人類的廣泛重視,許多學者都開始了專門針對耕地資源生態價值的研究,并主要形成了4種研究思路:一是直接在他人研究生態系統所得生態環境價值數據(異地數據)基礎上進行簡單修正來估算待研究區的耕地生態價值,多以謝高地等人計算的我國耕地資源生態服務的年價值為參考[30];二是根據替代原理,采用影子工程法,以耕地非農化以后,人工開墾耕地代替原來的環境功能所需費用來計算[26,31];三是在對地塊所具有的各項生態功能進行實際檢測獲取檢測數據的基礎上,采用一定的方法測算耕地生態價值[6];四是采用市場模擬法中的條件價值評估法或意愿調查評估法(contingentvaluationmethodCVM)進行耕地生態價值研究[32-34]。4種研究思路各有利弊,研究思路一、二比較簡單,但存在難以準確量化區域耕地生態價值的問題[6];研究思路四簡單靈活、易于操作,但因其在應用中極易出現多種偏差[35],從而使其受到頗多爭議[29,36],如何科學設計問卷及避免評估過程中的各種偏差成為該方法應用的關鍵及難點;研究思路三則是最能體現出直接核算耕地資源生態價值的方法,其在一定程度上減弱了其他3種研究思路準確性差的缺點。雖然目前由于受測量手段及基礎研究不足的限制,仍有部分生態環境功能難以定量測算,但可以預期,隨著耕地資源價值研究的深入,研究尺度由區域向地塊的轉換,以及測量手段的改進,通過獲取區域或地塊各項生態功能的實測數據進行耕地生態價值研究將成為主流方向。

4耕地資源價值影響因素

耕地是土地利用方式中最普遍的利用形式之一,其價值除了受耕地資源系統自身影響外,還受到與其密切相連的社會、經濟、文化等外部環境因素的影響。并且,對于耕地資源持有的經濟、社會、生態不同功能價值,其影響因素是不同的[15]。

關于耕地資源經濟價值的影響因素,諸如土壤生產力、土地生產力、土地改良、土地面積、租金、地均收入、政府支付、利率、農場收入等農業因子是常用變量,除常用變量之外,也包括諸如人口密度、人口增長、距離城市的遠近等其他因子[37-38],具體歸納起來可以概括為耕地地塊的質量[15]、區位條件[12]、技術水平[39]、市場因素[40]和行政因素等方面。對于耕地的社會價值而言,耕地的社會保障價值主要受區域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的直接影響,二者基本呈反向變動關系[40]。為此,有學者提出以全省農業人口人均非農業純收入與縣(市、區)農業人口人均非農業純收入的比值作為社會承載價值修正系數,對耕地資源社會承載價值進行修正[22]。在耕地發展權價值的影響因素中,最主要的是耕地區位置和景觀,具體作用情況為:當耕地離城鎮中心距離越近,其耕地發展權價格就越大,反之越小;并且,在其他影響因素不變情況下,耕地發展權價格會依耕地距市中心距離遠近而發生指數變化;當耕地及耕地周圍的景觀生態較好,其耕地發展權價格就較高,反之較低[21]。

耕地資源生態價值的影響因素主要包括兩大方面:一是從耕地自身出發,直接影響耕地資源生態功能大小的因素,主要包括土地的生物生產能力、生物多樣性、脆弱性等方面[15];二是雖然耕地的生態價值是客觀存在的,但其要在經濟社會發展與市場中真正體現出來,還受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人類的消費水平和人口素質以及其他政策的影響。因此,對于耕地生態價值影響因素的研究,除了考慮其自身影響外,還要考慮其社會背景的影響[2]。研究認為,耕地資源的生態價值是一個發展的、動態的概念[40],一般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人類消費水平和素質越高,人們對耕地生態服務功能的認識水平就越高,對耕地優美環境景觀的需求也會不斷增加,從而使得耕地資源的生態價值得到充分體現;反之,耕地資源的生態價值體現的就越不充分。另外,如果國家和區域政策強調生態環境保護和建設,那么耕地資源的生態價值也更易得到人類的認識與重視,更能得到充分體現[2]。

可見,現階段學術界已普遍認識到耕地自然基礎設施條件、社會經濟發展情況會影響耕地價值,但缺少進行耕地經營主體—農戶行為對耕地價值的影響作用研究,這不利于對耕地價值影響因素體系的綜合全面認識。并且,我國在對各類因子與耕地價值的相互作用關系研究方面,更多的是借鑒國外研究成果進行定性分析,缺少實證研究,難以厘清各類因子對耕地價值的作用機理。

5耕地資源價值研究展望

1)現階段,學術界對耕地資源價值構成體系已有了比較全面的認識,且認識到了需從哪些方面來實現耕地資源總價值,但這僅是第一步,更重要的任務是在實踐中如何得以具體實現。因此,未來要加強研究如何把耕地的社會、生態價值和對后代的價值納入到各種補償補貼和農業效益中來,使耕地利用者和保持者有利可圖[3],從而通過耕地總價值的全面實現來真正提高耕地的比較效益,從根本上扭轉當前耕地的流失趨勢。

2)從現有研究可以發現,由于缺少耕地地塊投入產出等相關統計資料,目前還主要集中于對國家、省(市)、縣等區域尺度上的耕地價值進行核算研究,這不利于對決定耕地地塊價值的氣候、地形、植被、水文、土壤等內部因素,以及人類行為影響因素的認識,也無法滿足從地塊尺度進行耕地保護的需要。因此,基于地塊尺度的耕地價值是一個重要研究視角。

篇(3)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編號:70773047和40901288);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編號:08BZZ026和09CJY021);教育部博士點基金項目(編號:20070504020);教育部人文社科青年基金項目(編號:10YJC790218)。

(華中農業大學土地管理學院,湖北武漢 430070)

摘要 農地城市流轉是城市化、工業化過程中的普遍現象,是土地資源競爭配置的結果,本質上是有限的土地資源在農業用途和非農業用途的合理分配。農地城市流轉具有不確定性,不可逆性和流轉時間延遲性3個特征,因此農地具有選擇價值。采用模型假設法和實證分析法,對農地城市流轉的選擇價值進行估算。對農地選擇價值的計算公式進行推導,得出農地流轉為其他不同用途地類的選擇價值,擁有一期選擇權的農地,流轉為商業用地的選擇價值最高的為173.95元/m2,最低的為4.44元/m2;流轉為居住用地的選擇價值最高的為158.40元/m2,最低的為4.16元/m2;流轉為工業用地的選擇價值最高的為39.52元/m2,最低的為3.58元/m2。影響選擇價值大小的相關因素有農地流轉為市地后的每期凈收益,農地流轉開發為市地過程中的開發成本,市地地價的波動率和無風險利率。

關鍵詞 土地資源;農地城市流轉;選擇價值;影響因素;城市

中圖分類號 F301.3文獻標識碼 A文章編號 1002-2104(2011)06-0049-06doi:10.3969/j.issn.1002-2104.2011.06.009

長期以來,人們對農地價值的認識僅僅停留在狹義的經濟價值基礎上,即產出農產品的價值。就農地產出收益而言,農地單位面積收益僅為工業用地的1/10,商業用地的1/10-1/100之間[1],城市化進程的加快使得工業、商業、居住等對農用地的需求越來越大,而農用地的比較經濟效益低下,這就使得在市場經濟體制下,農用地受利益的驅動有向其他經濟效益高的用地轉換的沖動[2]。對農地價值認識的片面性正是造成大量農地向城市流轉的關鍵性因素之一。近年來,學者們從不同的角度對農地價值展開研究,如對農地價值評估方法的研究[3-4]、對不同區域的農地價值進行估算[5-6]、對農地非市場價值[7-8]、游憩價值[9-10]、存在價值[11-12]進行測算,但是對農地價值中非常重要的選擇價值測算研究甚少。從選擇價值的角度探討農地城市流轉決策的時間問題,在農地流轉過程中不僅要考慮農地的現期使用價值,還應從可延遲流轉的角度將選擇價值納入農地現期價值中,全面考慮農地價值,對提高土地資源的使用效益和配置效率,減緩農地城市流轉速度,起到理論支撐的作用。

1 選擇價值的內涵

國內外眾多學者都對選擇價值的內涵進行了界定[13-22],針對本文的研究,筆者認為選擇價值是人們在開發利用環境資源時,當決策行為具有不確定性、不可逆性及決策時間可延遲性的特征,等待未來未知信息確定的情況下,推遲決策的信息價值。農用地向城市用地流轉,人類未來需求的不確定和土地資源開發能力的不確定性決定了農地資源未來供給和需求具有不確定性,保留未來某個時期做出農地城市流轉不可逆性決策,從而產生了選擇價值。

選擇價值在資源價值分類中的歸屬在學術界存在較大的爭議[23-25]。本文借鑒D.Pearce的分類系統,將選擇價值歸屬于使用價值。同時,國內外學者從不同研究方向對選擇價值進行了估算[21,26-30],本文針對我國城市化進程中農地大量轉為城市用地這一普遍現象,采用模型假設法和實證分析法測算了我國不同城市農地城市流轉的選擇價值。

2 理論推導

2.1 選擇價值存在的前提條件

(1)資源投資開發是不可逆的,至少一部分投資開發必須是不可逆的,如果投資完全可逆,就不用付出任何代價就可以回到初始投資狀態,則沒有選擇價值值得期待。

(2)資源的未來供給、需求或價值具有不確定性,如果沒有不確定性,就可以用成本―效益方法精確計算出何時決策,等待未來外部信息條件明朗就沒有價值。

(3)資源的開發決策具有可延遲性,有能力將延遲投資作為一個可行的政策選擇。

農地城市流轉正好具有不可逆性、不確定性和決策時間可延遲性,因此可計算其選擇價值。在農地流轉前,土地價值農地價值+選擇價值,農地流轉為市地后,土地價值市地價值,選擇價值消失。

2.2 選擇價值公式的理論推導

不確定條件下的農地城市流轉是一個不可逆的決策,開發農地將失去農地的生態功能、景觀功能、糧食安全功能及代際間平等利用農地等其他功能,開發后的城市建設用地地價將根據市場供需變化和政府的宏觀調控產生地價的波動,具有不確定性。若政府面臨一塊農地是否流轉為城市用地的決策,假設:I為農地城市流轉中的相關開發費用(包括土地取得成本、征地過程的相關稅費和土地開發費等),r為無風險利率,F為農地使用價值,C為市地使用每期凈收益,則在t0時農地轉為城市建設用地的預期凈現值為:

NPV0∑∞t0-(I+F)-(F+I)(1)

如果NPV0是正值,根據成本-收益原則,應選擇進行農地流轉開發,但是它忽視了其機會成本。

若農地城市流轉是一個兩期二項式決策,在第一期不做出流轉決策時,可在第二期做出農地是否流轉的決策。在第一期做出流轉決策時,市地地價的每期凈收益已經確定為C,若第一時期不做出農地流轉決策,想延后一期等市場外部信息明確是再做出決定,第二期若政府進行宏觀調控或市場供需發生變化,會對市地地價產生上漲或下跌兩種可能(如圖1所示),其上漲或下跌的變動率分別為u與d,且發生的概率分別為q與1-q,在市地地價上漲時進行農地流轉,下跌時選擇繼續保留農地的農業用途,且第二期的農地開發成本和農地價值不發生變化,則在t0時農地轉為城市建設用地的預期凈現值為:

NPVov [∑∞t1-(F+I)]

[-(F+I)]

-(2)

凈現值法在比較流轉后的市地每期凈收益與流轉前的農地價值和土地開發費的差值后,其計算的預期凈現值(NPV0)作為農地城市流轉決策的依據。在利用傳統的凈現值法確定的農地城市流轉決策時,往往忽略了農地的選擇價值。將選擇價值考慮進去,計算推遲流轉決策等待外部信息明朗時再決定的預期凈現值(NPVOV),將NPVOV與NPV0相減,則得到農地城市流轉的選擇價值。延期開發的選擇價值用公式表示如下:

選擇價值(OV) NPVov-NPV0

--+(F+I)

(3)

2.3 影響選擇價值大小的相關因素

選擇價值大小取決于相關的參數,如:農地流轉為市地后的每期凈收益C,開發成本V,其中VF+I,市地地價的變動波幅σ,無風險利率r,本文使用微分方法分析這些變量對農地城市流轉中選擇價值大小的影響。

2.3.1 農地流轉為市地后的每期凈收益C

<0(4)

其他條件不變的情況下,流轉后的市地每期凈收益與選擇價值是負向變動,當從流轉開發為市地中獲得的收益增加時,保護農地的選擇價值就將減少。

2.3.2 開發成本V

>0(5)

其他條件不變的情況下,農地流轉的開發成本與選擇價值是正向變動,依據農地城市流轉情況,開發的機會成本增加,則延期開發的選擇價值也將增加。

2.3.3 市地地價的變動波幅 σ

(1)市地地價在下一期上漲的幅度u

>0(6)

其他條件不變的情況下,市地地價在下一期上漲的幅度與選擇價值是正向變動,即市地地價下一期可能上漲的幅度越大,其選擇價值也將越高。

(2)市地地價在下一期上漲的概率q

[-]<0(從NPVOV>0導出)(7)

其他條件不變的情況下,市地地價在下一期上漲的概率與選擇價值是負向變動,即市地地價下一期上漲的可能性增加,其農地的選擇價值將減少。

2.3.4 無風險利率 r

>0(8)

其他條件不變的情況下,無風險利率的取值與選擇價值是正向變動,當無風險利率較高時,其選擇價值將增加。

3 實證分析

3.1 參數的取得

如式3所述,選擇價值的計算取決于C、u、d、q、r,F與I,其中u、d、q值,本文依據二項式選擇權定價模型求取,即u、d依市地地價變動波幅σ的歷史資料推估,其中ueσ,d1/u;q依據選擇權規避投資組合得:q(1+r-d)/u-d;r為無風險利率,在σ的值已知的情況下,實際上u、d、q可視為已知值。

3.1.1 無風險利率

無風險利率是指無風險的資本投資利潤率,可以選用同時期的一年期國債年利率或一年期銀行定期存款利率為安全利率。在農地城市流轉中考慮用一年期銀行定期存款利率為無風險利率,因為土地投資是一種收益性投資,銀行存款利率能體現土地投資的收益性。2008年12月23日央行調整一年期存款利率為2.25%,確定其為無風險利率。

3.1.2 流轉后市地地價

農地城市流轉多發生在城鄉交錯區,因此流轉后的市地地價取基準地價的最低級別。中國城市地價動態監測網中收錄了全國各直轄市和省會城市的基準地價(見表1),不同城市基準地價的開發程度、設定容積率和基準日不同,但設定的最高使用年限相同。從全國來看,商業用地的基準地價最低的是哈爾濱,最高的是南京,居住用地的基準地價最低的是長春,最高的是南京,工業用地的基準地價最低的是南昌,最高的是石家莊。最高地價和最低地價相差20多倍,主要原因有不同城市的經濟發展水平相差較大,對土地的需求和供給要求不同,將農地流轉開發為城市用地所需要的費用也相差較大,導致不同城市基準地價有較大差別;其次,有些城市的基準地價的基準日為2001年,以后就沒有進行更新,但是近年來,我國各城市經濟和城市建設迅速發展,而前幾年的基準地價水平與土地市場脫節,導致土地價值不能被市場顯化,有些城市對基準地價進行更新,導致更新后的基準地價遠遠超過之前確定的地價水平。

基準地價是各種用途土地的使用權區域平均價格,是地價總體水平和變化趨勢的反映。簡單來說,基準地價就是土地的初始價,即土地在完成拆遷、平整等一級開發后,政府確定的平均價格baike.省略/view/36571.htm.?;鶞实貎r的最低級別可近似視為農地流轉為城市用地過程中的相關成本。

3.1.3 地價變動波幅

從1999年起,全國開展城市土地價格調查與地價動態監測,至2007年,除拉薩外,全國各直轄市和省會城市已經納入監測體系,2008年將拉薩也納入地價監測體系。根據中國城市地價動態監測網的地價監測數據計算各直轄市和省會城市不同用途地價的變動波幅σ,σ為數列Ln (An+1/An)的標準差,其中A為某一用途地價,n為某一年度,n+1為下一年度,依據2000-2009各年的監測地價數據求?。ㄒ姳?)。拉薩地價的監測數據只有2年,不能計算變動波幅,本文將不計算拉薩的選擇價值。

3.2 選擇價值估算

依據公式4,計算全國各直轄市和省會城市的農地流轉為城市不同用地類型的選擇價值(見表1),從表3可以看出,農地流轉為商業用地的選擇價值最低的城市是哈爾濱,為4.44元/m2,最高的城市是南京,為173.95元/m2;農地流轉為居住用地的選擇價值最低的城市是哈爾濱,為4.16元/m2,最高的城市是南京,為158.40元/m2;農地流轉為工業用地的選擇價值最低的城市是杭州,為3.58元/m2,最高的城市是福州,為39.52元/m2。各城市中商業用地的選擇價值的差距最大,最高值是最低值的39倍,工業用地的選擇價值差距最小,為11倍。產生這種差異的主要原因是流轉過程中的開發成本,從表1可以看出南京商業用地的開發成本是哈爾濱的近21倍,而福州工業用地的開發成本是杭州的近2.5倍,農地流轉的開發成本與選擇價值是正向變動,開發機會成本的差異是產生選擇價值差距較大的主要原因。

4 結論與討論

中國正處于城市化發展的加速時期,在未來一段時期內,農地向城市流轉是不可避免的。在市場經濟體制下,農地的比較經濟效益遠低于城市用地,不可簡單地以預期市地的潛在收益的貼現值是否超過農地使用價值和開發成本之和作為確定農地流轉與否的標準。農地城市流轉的不可逆過程中涉及大量的不確定性,即產生選擇價值,基于本文的研究目的,探討了選擇價值的內涵,并對其計算公式進行理論推導,得出全國各直轄市和省會城市的農地的選擇價值。其中,商業用地的選擇價值最低的城市是哈爾濱,為4.44元/ m2,最高的城市是南京,為173.95元/ m2,居住用地的選擇價值最低的城市是哈爾濱,為4.16元/ m2,最高的城市是南京,為158.40元/ m2,工業用地的選擇價值最低的城市是杭州,為3.58元/ m2,最高的城市是福州,為39.52元/ m2。

選擇價值的大小受農地流轉為城市建設用地后的每期凈收益,流轉過程中的開發成本,市地在下一期上漲的概率、上漲幅度和無風險利率等相關因素的影響。其中,流轉后的市地每期凈收益和市地在下一期上漲的概率與選擇價值是負向變動,農地流轉的開發成本、市地在下一期上漲的幅度、無風險利率的取值與選擇價值是正向變動。

由于不可逆性和不確定性對農地城市流轉決策的影響,決策者對農地價值判斷是否全面、科學是決定農地流轉決策合理與否的關鍵因素。農地流轉的總成本不僅僅取決于農地使用價值和開發成本之和,還應包括農地的選擇價值。在考慮農地選擇價值的條件下,農地是否流轉、何時流轉將取決于農地使用價值、開發成本及相關費用和選擇價值之和與農地流轉市地后的潛在預期價值的差值。將選擇價值計入農地流轉的總成本中,基于成本-收益原則做出的農地流轉最適時間將會大大延遲,從而為我們未來和子孫后代利用農地資源提供更多的選擇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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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udy on Option Value of Rural-urban Land Conversion in Different Regions

CUIXin-lei ZHANG An-lu

篇(4)

引 言

耕地保護是我國的基本國策,事關我國的糧食安全、生態安全和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作為一種稀缺的自然資源,耕地是人類生存和發展的重要物質基礎[1]。盡管我國政府實施了世界上最嚴格的耕地保護政策,耕地資源還是存在數量減少和質量下降的趨勢,近年來耕地資源向非農用途轉變的速度明顯加快[2]。為了保持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減少對國外的糧食依賴,政府和學術界都已認識到必須保護耕地這一重要的戰略資源。但是,傳統經濟學對耕地價值的認識僅停留在狹義的經濟價值上,忽視了耕地資源的生態價值、社會價值和文化價值等非市場價值,從而缺少對耕地資源應有的保護和投入。要從根本上解決耕地問題,實現耕地資源的科學管理和合理利用,必須全面地認識耕地資源的價值,特別是其非市場化的多功能價值。

貴州省是我國喀斯特地貌強烈發育區,山地多、平地少,土層淺薄,土壤貧瘠,土地墾殖率低項目管理論文,水土流失面積已由20世紀50年代占全省土地總面積的14.2%、60年代的19.9%、70年代的28.4%上升到目前的43.5%,石漠化面積已達2.25萬km2,占全省總面積的12.8%,目前石漠化每年仍以508.2km2的速率遞增;水土流失和石漠化使耕作層變薄,甚至基巖裸露(石漠化)、完全喪失農用價值[8],耕地保護更顯得重要和必要。

1.耕地的多功能性

1.1耕地多功能性的概念

耕地多功能性是從農業多功能性演化而來的,是指耕地除具有經濟生產的基礎功能外,還具有社會保障、生態服務、文化傳承等多種延伸功能。近年來,由于人們對耕地資源的多功能價值認識不足,耕地資源過多向非農用途轉變,從而導致耕地資源農業利用的比較收益低下,耕地資源得不到足夠的保護。

1.2耕地多功能性的基本內容

(1)經濟生產功能怎么寫論文。進行適當的生產活動,保障農產品的供給,特別是糧食的供給,是耕地資源的最主要的功能。耕地資源與人類勞動相結合,產出了人類生存和生產所必需的食物和原料,這是農民主要的收入來源。農、林、牧、漁服務業作為基礎產業,不僅為我國人民生存與發展提供了必須的糧食供給,還為二三產業提供原材料,為國民經濟其他部門提供勞動力,對國民經濟發展起基礎支撐作用,突顯了耕地對國家經濟發展的重要性。

(2)社會保障功能。耕地是農業發展的載體,農業作為一個產業能吸納我國農村大量的剩余勞動力,緩和了剩余勞動力的就業壓力,保障了社會的穩定。當前,城市化和工業化吸納勞動力的能力還比較差,今后相當長的時間內,還需要農業的發展提供就業崗位,以減輕社會就業的壓力。耕地這個載體為他們提供了退路和生存保障,成為農村勞動力的“蓄水池”。耕地還是農民養老的保證,是人民生活與社會安定的基本保障。

(3)生態服務功能。耕地及其中的生物所構成的生態系統具有生態服務功能,主要表現在耕地對生態環境的支撐和改善的作用上。包括生物多樣性的產生與維持、氣候調節、營養物質貯存與循環、土壤肥力的更新與維持、環境凈化與有害有毒物質的降解、植物花粉的傳播與種子的擴散、有害生物的控制、減輕自然災害等許多方面。耕地的生態功能,對農業經濟的發展、人類生存環境的改善、保持生物多樣性、防治自然災害、二三產業的正常運行和分解消化其排放物產生的外部負效用等,均具有積極的、重大的作用。

(4)文化傳承功能。土地本身構成的自然和人文綜合景觀能帶給人們的休閑、審美和教育的功能項目管理論文,以及維護原有鄉村生活形態、保留農村文化多樣性遺產、承傳傳統歷史文化的功能。中國是一個農業大國,農業古書、古典、古跡極其豐富,各地形成的種植方式、耕種技藝、農具農器等都充滿了人類發展所凝聚的智慧,是人類文明進步的重要標志。因此耕地是農業文化的起源,是農業文化產生與發展的基礎,且對農業文化的進一步發展與完善起著支撐作用。

2.耕地多功能價值測算思路與方法

(1)經濟生產功能價值。耕地資源的經濟產出價值是耕地年經濟收益的提前支付,通過收益還原法(貼現法)求耕地資源年收益的現值就獲得耕地資源的經濟產出價值,即:VC=a/r,式中:VC是耕地資源的經濟產出價值,a為耕地資源的年收益,r為貼現率。其中,r是一固定值,r=2.1%。

(2)社會保障功能價值。耕地資源的社會保障主要指就業保障價值,公式為:Vs=VS1*KS ,VS1=Ca/Aa,VS1為就業保障價值,Ca為人均固定資產原值,Aa為被評價地區人均耕地面積;KS為修正系數,KS=P0/Pi怎么寫論文。其中,P0為全國平均水平的農業人口人均非農業純收入,Pi為評價地區農業人口人均非農業純收入。

(3)生態服務功能價值。耕地資源的生態服務價值為:VE=VE/r,VE=VA*KE。其中,VA是我國耕地資源生態服務的年價值,為5140.9元/公頃(全國平均值),KE=b/B,KE為生態服務價值修正系數,b為被評價地區耕地生態系統的潛在經濟產量,B為全國一級耕地生態系統單位面積平均潛在經濟產量,據王萬茂等研究成果顯示,B值平均為10.69t/hm2,b值在各農業區域各異。

(4)文化傳承功能價值。耕地資源的文化傳承價值主要指以耕地為載體的鄉村旅游價值,可計算為:Vw=Vw1*Kw,Vw1=L*kw1。其中Vw1是耕地的文化傳承功能原價值,Vw為修正價值。L為評估區鄉村旅游年產值,Kw為修正系數,kw1是以耕地為載體的鄉村旅游產值系數(比例)。

(5)耕地資源的總價值。耕地資源的總價值(V)為耕地資源的經濟產出價值、生態服務價值和社會保障價值的總和:

V耕地多功能價值=VC+VS+VE+VW

3.耕地資源多功能測算評價與案例應用

本研究分別選擇具有不同自然環境條件和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的貴州省普定縣、丹寨縣為對象,以2007年數據為基礎初步測算耕地的多功能價值。

3.1 經濟生產功能價值測算

根據《貴州統計年鑒》、農村經濟統計表,測算得到普定縣耕地年凈收益為19592.50萬元,耕地面積16420公頃,則單位耕地年凈收益為19592.50/16420=1.193萬元/公頃;測算得到得丹寨縣耕地年凈收益為11590.50萬元,耕地面積為7288公頃,則單位耕地面積年凈收益為11590.50/7288=1.59萬元/公頃項目管理論文,因此,耕地經濟生產功能價值為:VC普定=a/r=1.193/2.1%=55.82萬元/公頃,VC丹寨=a/r=1.59/2.1%=75.73萬元/公頃。

3.2社會保障功能價值測算

根據《貴州統計年鑒》,普定縣固定資產原值為25182萬元,總人口為42.26萬人,耕地面積為16420公頃;丹寨縣固定資產原值為18496萬元,總人口為16.81萬人,耕地面積為7288公頃,則耕地就業保障功能價值計算如下:

人均固定資產原值Ca普定=25182/42.26=595.8826元/人,人均耕地面積Aa普定=16420/42.26=0.0389hm2/人,VS1普定=595.8826/0.0389=15336.18元/公頃,又普定縣非農業總收入為163858萬元,全國非農業總收入為221434.9萬元,全國人口132129萬人。修正系數為:P0普定=221434.9/132129=16758.99元/人,

Pi普定=163858/42.26= 3877.38元/人,得:

KS普定=P0普定/Pi普定=16758.99/3877.38=4.3,則:

Vs普定耕地就業價值=VS1普定*KS普定=15336.18*4.3=6.63萬元/公頃

同理:

人均固定資產原值Ca丹寨=18496/16.81=1100.3元/人,人均耕地面積Aa丹寨=7288/16.81=0.0434公頃/人,VS1丹寨=1100.3/0.0434=25378.70元/公頃,又丹寨縣的非農業總收入為32958萬元,全國非農業總收入為221434.9萬元,全國人口132129萬人。修正系數為:P0丹寨=16758.99元/人,

Pi丹寨=32958/16.81=1971.33元/人,得:

KS丹寨=P0丹寨/Pi丹寨=16758.99/1971.33=8.5,

則:Vs丹寨耕地就業價值=VS1丹寨*KS丹寨=25378.70*8.5=21.58萬元/公頃。

3.3 生態服務功能價值測算

根據王萬茂等人研究結果,B值平均為10.69t/hm2,推算得普定縣耕地潛在經濟產量為b普定為10.7t/hm2,丹寨縣耕地潛在經濟產量b丹寨為13.9t/hm2,r取值2.1%,則耕地生態服務功能年價值計算如下:

VE1普定=Va普定*Ke普定,Ke普定=b普定/B,Va普定=0.514萬元/公頃,Ke普定=10.7/10.69=1

VE1普定=0.514*1=0.514萬元/公頃。則普定縣的生態服務價值為:

VE普定=VE1普定/r=0.514/2.1%=24.48萬元/hm2。

同理

VE1丹寨=Va丹寨*Ke丹寨,Ke丹寨=b丹寨/B項目管理論文,Va丹寨=0.514萬元/公頃,Ke丹寨=13.9/10.69=1.3

VE1丹寨=0.514x1.3 =0.6683萬元/公頃。則丹寨縣的生態服務價值為:

VE丹寨=VE1丹寨/r=0.6683/2.1%=31.83萬元/hm2。

3.4 文化傳承功能價值測算

耕地的文化傳承功能價值評估可用替代成本法,即用“以耕地為載體開發的鄉村旅游價值”來代替,通過調查評估區鄉村旅游年產值,測算以耕地為載體開發的鄉村旅游產值即可。根據調查,普定縣2007年鄉村旅游產值為53萬元,以耕地為載體開發的鄉村旅游點產值占30%,可得普定縣耕地文化傳承功能價值為Vw普定=53*30%=15.9萬元。同理,丹寨縣2007年鄉村旅游產值為61萬元,以耕地為載體開發的鄉村旅游點產值占36%,可得普定縣耕地文化傳承功能價值為Vw普定=61*30%=18.3萬元怎么寫論文。

3.5耕地多功能總價值測算

據公式:V=VC+ Vs + VE+VW得耕地多功能總價值分別為:

V普定=55.82+6.63+24.48+15.9=102.83萬元/公頃,

V丹寨=75.73+21.58+31.83+18.3=147.44萬元/公頃。

4.結論與討論

4.1耕地多功能價值的區域差異

從測算結果看出,貴州省西部、東部耕地價值呈現區域差異。由于自然、社會和經濟發展水平以及區位優勢的不同,耕地資源的多功能價值在丹寨縣、普定縣兩個地區呈現出明顯的差異,呈現出丹寨縣生態服務價值與社會保障價值均高于普定縣,丹寨縣耕地總價值明顯高于普定縣耕地總價值的特點。

普定縣總面積16420公頃,總人口有42.26萬人,縣內耕地面積廣,人口基數大,農作物生產勞動力耗費量大;而丹寨縣總面積只有7288公頃,人口基數比普定縣也小很多,因此普定縣的經濟產出高于丹寨縣。而丹寨縣具有獨特的地理環境和優越的自然氣候,自然資源、水資源和生物資源密度均高于普定縣,民族文化、自然景觀、人為景觀也比普定縣略勝一籌。據資料顯示,丹寨縣生物資源中野生植物已定名的木本植物91科230屬519種,草(藤)本植物43科230種,丹寨縣森林覆蓋率62.78%(屬貴州省最高),野生動物和珍稀植物也很豐富,因此丹寨縣生態服務價值高于普定縣。耕地資源的社會保障價值是由人均耕地面積與人均固定資產原值所決定的,丹寨縣人口將近普定縣1/3倍,而普定縣固定資產原值為25182萬元,丹寨縣為18496萬元,普定縣固定資產只是丹寨縣的一倍多。因此丹寨縣人均固定資產原值遠大于普定縣,社會保障價值也高于普定縣。

4.2耕地多功能價值與現行征地標準

根據有關規定項目管理論文,貴州省征地補償標準為耕地年收益(經濟價值)的8倍,則普定縣、丹寨縣征地的補償標準價值為:

VC普定征地= 55.82*8=446.56萬元/公頃,VC丹寨征地= 75.73*8=605.84萬元/公頃。

通過耕地多功能價值評估后修正為:

VC普定征地=102.83*8=822.64萬元/公頃,VC丹寨征地= 75.73*8=1179.52萬元/公頃。

現在的征地標準與耕地價值重建后比較,耕地價值提高了很多倍,耕地資源的價值重建表明,農業用地為社會提供了大量外部效益,本文試圖全面認識耕地資源的經濟、社會、生態和文化等多功能價值,把耕地資源的外部性進行“內化”,這樣一方面提高了耕地的比較利益,另一方面也提高了耕地征用的價值補償標準,抑制了亂占耕地的行為。耕地資源的價值重建利用了市場價格來評估,可以阻止耕地面積的大幅度下降。但是,我們在保護耕地的同時,也應注意控制人口基數的增長,重視生態環境的保護,增加固定資產的投資,為發揮耕地的經濟、社會、生態和文化等多方面的功能創造發展基礎和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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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徐中民,張志強等.生態經濟學理論方法與應用[M]. 鄭州:黃河水利出版社,2003.

篇(5)

國外耕地保護經濟補償的相關實踐主要包括以下五種形式:第一,土地發展權的購買(PDR)或轉移(TDR)。PDR是從耕地“產權束”中分離出土地非農化發展權,并由政府購買,耕地擁有者得到相應補償,必須保持耕地農用,并可交易除土地發展權外的其他土地權屬,非農化只有在耕地擁有者購回發展權時才能夠發生,但有極其嚴格的購回條件[27]。美國通過PDR保護了約200萬英畝耕地,但政府為此支付了高達15億美元的費用[28],高昂的成本催生出了另一種做法,即TDR。TDR與PDR的不同之處在于,由開發商在農地保護區購買土地發展權,并獲得在土地開發區建設更高或更密建筑的許可,政府基本不干涉按照市場機制進行的土地發展權交易過程[29]。英國、法國和加拿大等國家也通過設立土地發展權,補償農地保護者的土地開發機會成本。第二,稅收優惠或減免。美國的農地減稅方法包括,農地的“特惠估稅值”,即不附帶條件的純粹減稅;區別征稅,即依據農地開發時間征收不同比例的稅金;限制性協議,即農地持有者同意在規定的期限內保持農地農用,以獲得稅收減免,否則將歸還減免的稅金[30]。加拿大對農戶之間保持農用的耕地交易征收較低的資產稅。英國、澳大利亞、德國、瑞典和荷蘭免除耕地的一切財產稅,英國的涉農建設也免稅[31]。第三,農業補貼。一類是針對農地質量提高和農業環境改善的直接補貼。例如,美國的耕土地保護計劃,政府對有益于環保的農地保護和利用行為提供獎勵補貼或成本分擔[32];歐盟的環境敏感地區項目(ESA),以每個會員國確定的本國最低良好耕作實踐水平為基準[33],進行第一階段的政府補貼,包括價格支持和農業補貼,若農民通過不懈努力超過基準水平,則相應獲得更多補貼[34]。另一類是通過農地開發、基礎設施建設、為農民提供技術或信息服務等的公共投資,以降低農業生產成本和增強競爭力的間接補貼。美國、加拿大、英國、韓國等國家都有此類做法。第四,生態補償。美國20世紀30年代起就開始關注土壤保護,鼓勵農民休耕或退耕,并給予農民相應的經濟補償,50年代末出臺的“土地銀行政策”就屬于此類。隨著時間的推移,美國生態補償的領域從最初的土壤生產力和土壤侵蝕,擴寬到后來的農業用水污染、野生動物棲息地保護和濕地保護等,都對相應群體提供經濟補償。歐盟也有類似的休耕項目,每年每英畝的補償額高達650美元[35]。德國、日本等國家也有將對耕地保護的經濟補償融入生態補償的政策。第五,為農地的景觀游憩價值付費的鄉村旅游。在以色列和歐洲的一些國家,如德國、奧地利、意大利(南部)和瑞士(北方)等,城市居民到鄉村度假,需要為其享用的農地景觀效益付費,是對農民提供農地外部效益一定程度上的補償[36]。

國內耕地保護經濟補償的理論研究

國內有關耕地保護經濟補償的研究最早體現為對耕地資源價值的研究,隨后是對耕地保護外部性和耕地保護區域補償的研究,近年來才擴展到對耕地保護經濟補償機制的研究。

(一)耕地資源價值研究

起步階段:20世紀80年代末90年代初,由于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和土地有償使用制度改革的開展,學術界對耕地(農地)資源價值和價格的研究應運而生,早期的研究側重于價值理論和價格評估理論。學者們對耕地(農地)資源價值理論的探討可謂百家爭鳴,主要包括勞動價值論、效用價值論、使用價值決定論、多元價值論等[37],其中,馬克思的勞動價值論逐漸成為國內主流的價值理論。耕地(農地)價格評估理論方面,王萬茂和黃賢金提出了農地估價的技術路線和程序等[38~39]。對耕地資源價值的核算僅限于市場價值,采用的方法主要是收益還原法[40~41]。深入階段: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和工業化、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到了90年代中后期,大量農地非農化、征地補償費偏低等問題日益凸顯,迫切需要重新審視耕地資源價值,為我國建立科學的農地流轉價格體系、改革和完善土地征用制度提供理論支撐[42]。該時期的研究側重于對耕地資源價值內涵的挖掘,及其在征地補償標準確定中的應用。學者們逐漸認識到耕地資源不僅具有經濟價值,而且具有社會價值、生態價值等外部性價值,應在征地補償中顯化以上外部性價值。根據所采用的耕地資源外部性價值評估方法,可將已有研究歸為兩類,一類研究多運用替代法、成本法等。郝晉珉,任浩在核算2000年耕地資源價值的基礎上,認為現行征地補償只顯化了平均占耕地資源總價值16%的經濟價值,耕地的社會保障價值和生態服務價值均未體現[43]。陳思源,曲福田等認為農用地轉用價格包括三部分,即農用地質量價格、農用地社會價值量、地面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并結合我國的社會保障體系,創新了農用地社會價值量的評估方法,公式為:農民人均年農業純收入/農民人均年純收入=農用地社會價值量/社會價值量[44]。邊學芳,吳群等以江都市為例,采用假設開發法、替代法、成本法分別測算了耕地所有權價格、耕地社會保障價格和糧食安全價格、耕地生態安全價格,并依此確定耕地的征收價格[45]。王仕菊,黃賢金等依據耕地總價值測算出2007年全國征地補償標準為49萬元/hm2,是現行征地補償標準的2.51倍[46]。另一類研究則運用CVM等資源環境價值評估法測算耕地資源的外部性價值。蔡銀鶯,李曉云,張安錄運用CVM的調查和研究表明,武漢居民每年保護耕地的支付意愿價值為9.67×109元,由此測算出耕地的非市場價值為5917l元/hm2[47]。高魏,閔捷,張安錄運用CVM測算出江漢平原耕地非市場價值每年的支付意愿為5.31×108元~6.46×108元,并對支付意愿的影響因素進行了回歸分析和環境經濟學解釋[48]。張鵬運用CVM評估農地價值,并將該理論數據同實際征收補償數額比較,發現現行土地征收補償政策嚴重侵害了農民的利益[49]。王湃,凌雪冰,張安錄采用CVM估算出武漢市和平農莊休閑農地的存在價值為3.368416667×107元,應在估算農地總價值及農地保護決策中引起重視[50]。聶鑫,汪晗,張安錄基于對四座城市失地農民以及相關主體的調查,運用收益還原法、替代法和CVM法分別測算了農地的經濟價值、社會保障價值和外部效應,結果顯示,基于公平思想的水田、旱地、菜地的總福利補償價值分別為3414447×106元/hm2、3.4269945×106元/hm2和5.1589725×106元/hm2[51]。

(二)耕地保護外部性的研究

耕地保護外部性的研究是構建耕地保護經濟補償機制的理論基礎之一,隨著對耕地資源價值研究的深入,學者們逐漸認識到耕地保護的外部性,并展開了深入探討,研究內容主要包括耕地保護外部性產生的原因、具體表現、負面影響及外部性內部化的方法等。首先,對耕地保護外部性產生原因的探討,范少冉認為是由于我國各地區承擔著不同的耕地保護責任,某地區耕地過度非農化導致其他地區保護耕地的機會成本增加[52]。邵建英、陳美球認為是由于耕地不僅給農民帶來經濟收益,更重要的是為全社會的穩定及生態環境帶來巨大的效益[53]。牛海鵬,張安錄認為耕地的生態效益和社會效益導致了耕地利用和保護的區內外部性問題和區際外部性問題[54]。其次,耕地保護外部性的具體表現,牛海鵬,張安錄認為主要包括具有公共物品屬性的生態效益和社會效益,其中生態效益具體有涵養水源、水土保持、改善小氣候、改善大氣質量、生物多樣性和土壤凈化效益,社會效益具體有糧食安全、社會保障、開敞空間及景觀、科學文化效益[55]。再次,耕地保護外部性的負面影響,范少冉認為,一方面耕地保有量多的地區尤其是糧食主產區,犧牲了自身的多元化發展機會;另一方面極易造成地方政府與中央政府間耕地保護行為和目標的沖突,不利于農業發展[52]。孫海兵,張安錄認為不能在市場中經濟體現的農地外部效益的存在,導致農地比較效益低下,土地資源配置個體決策往往傾向于農地城市流轉,使得農地供給不足,給整個社會帶來不利或損失[56]。牛海鵬,張安錄認為耕地保護外部性問題是耕地非農化速度加快的根本原因,影響和制約著耕地非農化驅動機制的作用過程,決定著耕地非農化驅動力的大小和方向[54]。最后,耕地保護外部性的內部化,錢忠好認為可采取政府直接管制、市場經濟激勵、自愿協商、社會準則或良心效應等四種方法[57]。范少冉認為應建立耕地保護的評價體系和激勵機制,獎勵或激勵包括制定農用地的政府補貼政策、農產品價格補貼與保護政策等[52]。邵建英、陳美球提出應科學評估耕地價值,建立耕地保護的經濟補償機制,重構耕地保護的利益分享機制[53]。孫海兵,張安錄的構想是增設農地外部效益財產權賦予農民,國家籌資組織購買以實現經濟激勵和補償[58]。蔡銀鶯,張安錄運用CVM估算出江漢平原農地保護的外部效益為4.8658×104元/hm2,具有不容忽視的重要地位,應在經濟上實現[59]。牛海鵬,張安錄主張將耕地保護機制和經濟補償機制有機結合起來,建立耕地保護基金,落實對農戶保護耕地的直接補貼[55]。

(三)耕地保護區域補償的研究

耕地保護區域補償是經濟補償機制的重要組成部分,近年來一些學者圍繞補償原因和補償機制架構展開了對耕地保護區域補償問題的探討。對區域補償原因的探討,吳澤斌,劉衛東通過對我國31個省級行政區(不含港、澳、臺地區)耕地保護政策執行力的測度和評析,認為在耕地保護過程中,應充分考慮區域的差異性,把土地利用分區和土地利用收益分配結合起來,通過建立區域間的利益補償機制,矯正耕地保護政策執行較好區域的外部經濟損失問題[60]。方斌等在大量調研的基礎上,從耕地保護易地補充的客觀實際需求出發,結合已形成的易地補充的雛形市場,探討了耕地保護區域經濟補償的可行性[51]。紀昌品,歐名豪從經濟發展帶來的耕地面積減少、區域間耕地保護壓力與機會成本差異、區域間耕地保護責任與義務不對等方面闡述了耕地保護區域協調的客觀性與必要性[52]。對區域補償機制的架構的研究,根據視角的不同可分為兩類。一類主張建立以耕地資源價值為核心的區域補償機制。張效軍、歐名豪等[53~64]提出建立耕地保護區域補償機制的思路:確定補償的價值標準;測算各區域最低耕地保有量,計算耕地赤字或盈余;確定面積標準,折算標準面積;建立耕地保護補償基金。其中價值標準的確定依據耕地資源價值,但并非完全補償,其研究表明,我國耕地的價值為112.68萬元/hm2,經核算,耕地保護區域補償價值標準的全國平均水平為107.03萬元/hm2。紀昌品,歐名豪提出了政府主導型-公共財政轉移支付或市場主導型-區域之間協作的區域補償途徑[62]。苑全治,郝晉珉等以經濟外部性理論為依據,建立了區域耕地保護補償機制的理論模型和經驗模型,理論模型重點模擬區域耕地保護外部性的影響及對策,而經驗模型則探討了補償的主體、補償標準的計算、補償方式、制度保障和機構設置[65]。另一類研究主張建立以農地發展權為核心的耕地保護區域補償機制。臧俊梅等認為農地發展權是國家糧食安全和生態安全的載體,應以農地發展權為基礎構建耕地總量動態平衡下的區域耕地保護補償機制,通過產權手段解決“異地指標調劑”的跨區域耕地保護問題[66]。任艷勝構建了基于主體功能分區的農地發展權補償機制,即由開發型區域(優化、重點開發區)對保護型區域(限制、禁止開發區)因農地保護行為而引發的農地發展權損失進行的補償,補償標準對應于功能分區所造成的受管制農地發展權價值,而農地發展權價值通過農地最高回報價值與農地農業用途價值之差衡量,補償資金分配模式有政府主導性補償與市場補償兩種[67]。

(四)耕地保護經濟補償機制的研究

目前,國內學術界對耕地保護經濟補償機制的研究尚處于探索階段,主要集中于從宏觀層面上探討機制的整體框架問題。首先,建立耕地保護經濟補償機制的原因、依據和基本思路。朱新華,曲福田將耕地保護的外部性補償界定為糧食主銷區對糧食主產區的經濟補償,分析表明糧食主銷區的土地產出效率高于糧食主產區,具有對主產區進行經濟補償的現實條件和愿望,并提出了機會成本稅、GDP增長提成、基于市場貿易的產銷區購銷協作三類補償途徑[68]。姜廣輝,孔祥斌,張鳳榮等認為耕地多功能外溢引發的耕地利用低收益和耕地非農化的低成本,以及耕地保護的巨大機會成本是耕地轉用的根本所在,由此應建立由兩大部分構成的耕地保護經濟補償機制,即基于耕地利用多功能外溢效應補貼的農戶補償機制和基于發展機會成本補償的耕地保護區域平衡機制[69]。周小平,柴鐸,盧艷霞等認為耕地資源配置中的市場失靈和政府失靈是建立經濟補償機制的原因,耕地保護經濟補償是通過重新調整耕地價值分配、使耕地價值的外部性內部化的過程,其基本思路是“公平優先、效率跟進”[70]。其次,耕地保護經濟補償的具體運行機制。原光,任德成認為利益平衡是構建耕地保護經濟補償運行機制的基本原則,補償方式包括資金補償、實物與科技補償、保障補償等,補償標準的確定應以耕地的綜合價值為依據[71]。陳會廣,吳沅箐,歐名豪認為耕地保護補償的理論依據包括外部性理論、公共物品理論、可持續發展理論、生態服務功能理論,提出了以政府為主導的公共財政轉移支付與代際補償和以市場為主導的土地開發(發展)權轉移與交易兩種模式并存的補償機制構建思路,以及加強法律政策、基金運作、土地規劃、標準評估、市場交易等配套體系建設的建議[72]。牛海鵬將耕地保護外部性界定為耕地的生態社會效益,并認為耕地保護總體外部性=耕地保護區內外部性+耕地保護區際外部性,相應的耕地保護經濟補償機制由區內和區際經濟補償機制構成。以河南省焦作市為例,分別運用綜合方法(當量因子法、替代/恢復成本法的集成綜合)和條件價值法測算了耕地保護最高和最低經濟補償標準,表現為彈性區間,并可進行動態修正[32]。周小平,柴鐸,盧艷霞等依據福利經濟學的邊際生產率分配論以及外部性內部化的基本原理得到了耕地保護補償的三大基本條件,指出確定補償提供者和接受者的依據是外部性的提供或接受情況,補償額的上限和下限分別為耕地為其他社會成員提供的正外部性價值和耕地保護主體的機會成本損失,并應根據各地的占地壓力實際進行梯度化補償[70]。雍新琴提出以耕地保護的機會成本損失為依據確定經濟補償標準,地方政府耕地保護的直接機會成本損失等于土地出讓金純收入,農戶耕地保護的機會成本損失等于耕地作為建設用地與用于糧食生產用地的收益差額。補償機制通過建立耕地保護臺賬、簽訂耕地保護合同和設立各級耕地保護補償基金委員會得以運行[73]。

國內耕地保護經濟補償的實踐

篇(6)

二、河南省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總體情況

農業部數據顯示,截至2013年底,全國承包耕地流轉面積為3.4億畝,是2008年底的3.1倍,流轉比例達到26%,比2008年底提高17.1個百分點。我省農村家庭承包耕地流轉面積2824萬畝,占家庭承包面積的29%,高出全國2.8個百分點,是全國農村土地流轉面積占耕地比重較大的10個省份之一,比2010年年底的1313.7萬畝增長了50.9%,增速居全國第二。流轉出承包耕地的農戶達到326.2萬戶,占家庭承包農戶數1978.5萬畝的16.5%,比2010年上升4.82個百分點;簽訂流轉合同220.62萬份,涉及流轉耕地1308.2萬畝,分別比2010年增長40.8%和79.3%;簽訂流轉合同占流轉總面積的67.6%,高出全國6.5個百分點,比2010年增加了9.8個百分點。我省部分涉農機構開展了與農村土地流轉相關的貸款業務,共發放涉及農業龍頭企業、專業合作社等經濟組織貸款余額10.57億元。從放貸銀行看,包括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在內的“三權”抵押貸款主要集中在涉農機構;從貸款對象看,土地承包經營權集中在種養大戶、專業合作社和個體工商戶;從貸款用途看,土地承包經營權主要用于種植業、養殖業;從區縣分布上,不同區縣推進力度不同,我省四個改革試點縣(濮陽縣、杞縣、固始縣、汝陽縣)相對發展較快。

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存在的問題

(一)抵押權難實現。首先從法律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之后,不能改變所有權性質和用途,其次缺乏真正的土地流轉中介組織,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還需要各方自行協商實現。因此,當貸款無法收回時,銀行等金融機構難以處置抵押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二)抵押物價值難確定。一是未成立相應的專業土地承包經營權價值評估機構;二是沒有建立對農村土地價值對應的標準;三是銀行業機構難以準確認定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實際價值,發放貸款的額度控制較低。

(三)貸后管理難。銀行發放貸款后為保證借貸資金的安全,一般會選擇監督資金的用途和項目的運行情況。但是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的借款人的借款目的是從事農業生產,項目地址在農村,但大部分銀行的業務重心在城市,進行貸后管理的成本很高而使得銀行可能忽視或放棄貸后管理。

(四)貸款風險難以掌控。一是農業生產是受自然條件約束,受政府管控嚴格的產業,農產品價格比較難預測。二是操作存在風險,在對貸款項目的審查過程中存在忽略某些環節,如目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存在價值評估不夠規范。三是我國還沒有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設立專門的法律文件,真正發生糾紛時無法得到法律的支持。

(五)金融機構放貸積極性不高

由于農村中、小額貸款的收益和成本同所承擔的風險不成正比,并且由前面分析可知,抵押物變現難在一定程度上會影響金融機構的積極性。加之金融機構,尤其是銀行的業務重心,主要集中在城市地區,往往更看重大企業,更注重大額業務,而忽視小企業,對農民的創業貸款更是慎之又慎。

四、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環境優化

(一)完善法律法規。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是農村經濟發展的關鍵環節,但因《擔保法》、《物權法》等法律法規的約束,抵押處置存在一定的法律障礙。為配合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工作的全速推進,先行先試,建議相關部門進一步加強相關產權的法律框架建設,完善相關法規,出臺較為全面的農村產權抵押融資管理辦法,明確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可抵押性,以便為農村產權抵押貸款制度的推進提供相應的法律保障。

(二)建立土地流轉市場。首先,土地流轉市場的建立能夠進一步促進土地流轉,使土地形成規?;洜I,更有利于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的實施;其次,當借款人無法償還貸款時,金融機構能夠及時的變現抵押物從而獲得補償,并且有正規的、統一的流轉市場也會相應的降低交易費用,這是提高金融機構放款積極性的有力舉措。最后,也有利于有關部門建立制度化,規范化的土地流轉管理機制,加強對農村土地流轉的指導和監管。

(三)設立專業評估機構制定評估標準。設立專業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價值評估機構,制定合理的評估標準,建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價值評估制度。此制度需考慮兩點:一是政府應出臺評估標準細則,對不同等級的農村土地制定相應價值標準以供參考;二是成立獨立的抵押價值評估機構,結合實際,根據農地的地理位置及其他條件,綜合農地流轉價格,制定科學的評估標準和操作辦法。

(四)培育良好的外部環境。一是盡快完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逐步淡化土地的社會保障功能。在農村社會體系尚未完善之前,可以對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設定一定的限制,以保障農民免于破產。二是加快農村信用體系的建設,培育良好的金融生態環境,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業務的開展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

五、風險防范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可能會帶來四種風險:經營風險、轉移風險、貸款風險和社會風險。在這四種風險中,經營風險、貸款風險是社會風險產生的根本原因,轉移風險是社會風險的直接原因,因此,控制經營風險是關鍵,而控制轉移風險則有助于緩解社會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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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權”(指林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居民房屋所有權和宅基地使用權)抵押貸款是盤活農村資源的關鍵性舉措,也是創新農村金融服務方式的有益探索,對于解決農村貸款瓶頸具有重要的意義。

一、基本情況

紅河州銀行業金融機構按照改善農村金融環境的新要求,把農村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作為解決“三農”抵押難、融資難、融資貴等問題的切入點和突破口,根據地方農村經濟發展對金融服務的需求,在信貸產品創新上進行了積極的探索,為“三農”和小微企業發展“量身定做”服務產品,推出了一系列具有本土特色的信貸服務產品。特別是在農村金融改革中,大膽突破、積極探索,開創了農村產權抵質押融資,大力推進“三權”抵押貸款工作,創新金融產品,有效破解農村融資主體擔保難問題,促進農村“死”資源變“活”資產,有效解決了“三農”和小微企業發展的資金需求,促進了地方經濟的發展。截至2014年9月末,紅河州銀行業金融機構共發放“三權”抵押貸款余額20.64億元,共8976筆。

二、存在的困難和問題

(一)“三權”抵押貸款缺少法律制度支持

農村“三權”是寄生在集體土地上的產物,現行法律對農村“三權”的流轉有限制性規定,對銀行來說風險較難撐控。如:我國《擔保法》第37條、《物權法》184條2款均規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和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抵押。《土地法》規定:農村宅基地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其法律意義上是農民只有使用權而無處置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抵押只限制于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的荒山、荒灘等農村土地,經發包方同意,并依法登記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林權證書的,才可以設立抵押,并沒有明確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抵押?!段餀喾ā穭t明確禁止農村宅基地使用權進行抵押。

(二)農村土地價值評估機制和市場交易平臺不健全

由于農村土地長期歸集體所有,沒有進行有效的流轉和買賣,對土地價值的評估還缺少經驗和評判標準,還沒有形成成熟的評估機制。同時,我州目前也無專門的農村土地價值評估機構和專業資質評估人員,評估機構的合法性和專業性都具有一定局限性,導致農村土地價值還無法得到有效的評估。

(三)農業市場風險較大影響信貸安全

農產品易受氣候、溫度等自然因素的影響,加之保險市場不健全,以及貸款期限設置與農作物生長周期錯配,貸款利率市場化發育程度不足等因素,影響到“三權”抵押貸款市場的發展。特別是設施農業前期投入大、周期長、見效慢,一旦出現自然災害,農戶沒有足夠的資金迅速恢復生產,迫切需要保險市場彌補損失,緩釋銀行信貸風險,影響銀行業金融機構通過“三權”抵押擔保方式發放貸款的積極性。

(四)“三農”保險產品單一、覆蓋面低

目前轄內銀行業金融機構開辦的“三權”抵押貸款業務中,保險公司只針對林權抵押貸款開辦了火災保險業務,而未開辦冰雹、雪霜等自然災害保險業務。“三農”保險產品的單一、覆蓋面低,未充分發揮保險的保障功能,不能有效滿足“三權”抵押融資業務發展的需求。

三、對策建議

(一)修改完善相關法律法規

針對“三權”抵押貸款推行過程中遇到的實際困難和問題,建議早日對《物權法》、《土地管理法》和《擔保法》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修改完善,為農村“三權”抵押貸款提供法律支持和政策保障。

(二)建立有效的土地評估機構和交易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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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 F304.6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2-2104(2007)03-0045-05

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及其配套法規的頒布實施,土地利用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以下簡稱“環評”)成為當前規劃環評的研究熱點之一。在新一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過程中開展環評,分析、預測和評估規劃實施后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為決策者提供必要的環境信息,是進一步提高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科學性、促進環境與發展綜合決策的重要途徑,也是滿足法律要求、構建資源節約型與環境友好型社會的必要手段。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綜合性較強,其核心內容為確定或調整土地利用結構和用地布局。生態方面的影響是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環評考慮的重點,主要表現為土地利用宏觀結構調整與布局以及土地開發整理復墾等活動對區域生態系統的影響。然而,由于當前規劃環評的理論方法體系仍不完善以及中宏觀尺度土地利用與生態環境相互作用的基礎研究不足,使很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環評工作的實際效果不盡理想。以土地利用/土地覆蓋變化(LUCC)研究為代表的土地利用變化的環境效應研究,多是從微觀、小流域或長時間尺度等角度考慮土地利用/覆蓋變化對氣候、土壤、水文及不同尺度生態系統的影響[1],較難應用于中宏觀、較短時間尺度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環評。規劃環評中常用的一些定性方法(如核查表法)雖然在環境影響識別時可操作性較強,但在預測、評估復雜宏觀的生態環境影響方面效果并不理想,因為單純定性的結果不能很好地反映環境影響的程度,往往使評價結論缺乏應有的說服力。

作為生態學前沿課題之一的生態系統服務功能價值評估,可以定量反映區域土地利用變化對生態系統的綜合影響。本文在應用生態系統服務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礎上,對生態系統服務功能價值評估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環評中

的應用進行了探討,旨在為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環評中定量地考慮生態環境影響提供一種思路。

1 生態系統服務功能價值估算的研究概況

生態系統服務功能可以理解為生態系統與生態過程所形成及所維持的人類賴以生存的自然環境條件與效用[2],國內外學者對其功能的分類至今還未形成共識,如Daily[2]、Costanza等[3]、歐陽志云[4]等均有不同看法,近年來,生態系統服務功能的研究取得了諸多成果,如對生態系統服務功能價值的劃分[4],對某種生態系統類型服務功能的價值評估[5],對不同類型或尺度區域的生態系統服務功能的價值評估[6~7]等。

如何解決現實的生態問題是當前生態系統服務研究的熱點,特別是生態系統服務功能價值評估為規劃、決策和管理提供定量依據方面的研究引起了國內學者的廣泛關注,如彭建等[8]利用土地利用變更調查資料和TM影像,研究了2000年深圳市的生態系統服務功能價值,為城市生態管理提出了有益建議;于書霞等[9]以生態系統服務功能價值為評價指標,對吉林省生態省建設中土地利用政策的環境影響進行了定量的分析,并針對政策實施引起的負面環境影響提出了改善的建議??梢?,生態系統服務功能價值評估作為生態學的前沿課題之一,其研究著眼點正從單純的自然科學領域向著為滿足社會對生態學的需求過渡。因此,規劃環評的方法體系對于生態系統服務功能價值評估的吸納,開辟了生態系統服務功能研究的新領域,更重要的是為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環評工作提供了有益的工具。

2 生態系統服務功能價值評估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環評中的應用

1969年確立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的美國《國家環境政策法案》明確規定,該法案旨在促進人與自然的和諧,努力預防和消除對環境和生物圈的危害。要求政府部門用系統的、人文和自然等多學科綜合的方法來分析決策可能對環境的影響,使決策在考慮經濟和技術因素的同時,對當前尚不能量化的環境價值給與恰當的評估(nepa.gov/nepa/regs/nepa/nepaeqia.htm)。幾十年來,環境影響評價正是遵循這些核心思想發展起來的。從這點上看,生態系統服務功能價值評估有必要成為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環評理論和方法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環評要對規劃實施前后土地利用變化的生態效益進行估計,而生態系統服務功能價值核算是正確評價土地生態效益的重要基礎。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以確定或調整土地利用結構和用地布局為核心的宏觀戰略措施,其實施將引起區域內各種土地利用類型數量和空間位置的變化,進而影響土地生態系統所提供服務的能力。長期以來,由于土地利用的生態效益難以度量和貨幣化,人們往往更看重單純或狹義的經濟價值,而忽視了土地的生態服務功能、代際公平等外在于市場的價值[10],如何更好地體現人與自然和諧的宗旨,全面、客觀地考察土地利用變化的生態價值損益,為決策提供更加充分、科學的依據,是當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環評的一個重要任務。生態系統服務功能價值評估能綜合評估土地利用變化對生態系統的影響,其評估結果將以對策和建議的形式反饋給規劃決策者,從而促進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更好地發揮社會、經濟和環境的綜合協調作用。

同時規劃環評作為一種實踐性很強的專門技術,綜合性與可操作性是其選擇評價工具的重要原則。生態系統服務功能價值以其指標的綜合性、定量化,以及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空間特點相適應性,可作為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環評的一項定量化指標,這種定量的評價結果對于形象地反映土地利用的生態效益具有積極意義。

基于生態系統服務功能價值評估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環評主要包含以下工作內容:首先,根據規劃所確定的土地利用目標,對規劃實施前后區域內土地利用方式的變化情況進行分析。其次,以生態系統服務功能價值為指標,核算并比較土地利用變化引起的生態系統服務功能價值變化量。第三,根據實際需要及已獲得的數據,可以核算區域生態系統服務功能總價值量變化,也可重點核算某一類用地類型(如農用地、水域等)變化的生態系統服務功能價值量變化。綜合評價。根據生態系統服務功能價值量的計算結果分析規劃目標的環境合理性,比較各規劃方案的環境可行性,并針對顯著的負面影響提出補償或減緩措施。

3 案例研究

選取上一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的一個城市層面的規劃――《武漢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1997~2010年)》(digitalwuhan.省略 /articleshow.asp?NewsId=1923)(以下簡稱“《規劃》”)中土地利用結構調整目標為評價對象,探討生態系統服務功能價值評估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環評中的應用。

3.1 研究方法

3.1.1 土地利用數據獲取方法

依照《規劃》將評價區域劃分為耕地、園地、林地、牧草地、水面、建設用地、未利用地等土地利用類型。土地利用現狀數據和變化數據均源于《規劃》。

3.1.2 動態度

土地利用類型動態度(K)反映了研究區一定時間范圍內某種土地利用類型的數量變化情況。

式中:Ua、Ub分別為研究初期及研究末期某一種土地利用類型的數量;T為研究時段,當T的時段設定為年時,K值就是該研究區某種土地利用類型年變化率。

3.1.3 生態系統服務功能的價值核算方法

對生態系統服務功能的價值進行核算時,供選擇的方法有市場價值法、替代市場法、防護費用法、恢復費用法、補償價值法、生產功能法、造林成本及碳稅法等[11]。Costanza等[3]和謝高地等[12]的方法模型近年來得到了國內學者的廣泛應用。Costanza等[3]將生態系統的功能歸為17類,綜合應用多種評估技術方法對每種生物群落單位面積提供的生態系統服務價值進行估算,然后乘以該生物群落在地球上的總面積,相加后得到地球上所有生態系統服務價值總和。這一研究成果為后續研究提供了重要的理論參考和研究空間。謝高地等[12]參考了Costanza等[3]的理論,并針對其不足(如對耕地價值估計過低、對濕地估計偏高等),結合我國的具體情況,建立了中國不同陸地生態系統單位面積生態服務價值[12](見表1),將表1中不同土地利用類型各項功能服務價值加和得到生態系統服務價值系數(見表2)。本文亦參考上述兩項研究成果,按照公式(2)和表2中的參數,對《規劃》實施前后研究區土地利用結構數量變化引發的生態系統服務功能價值變化量進行計算。

其中:ESV是研究區生態系統服務功能總價值(元);Pi為單位面積上土地利用類型i的生態系統服務功能價值(元/hm2);Ai為研究區內土地利用類型i的面積(hm2)。

3.2 結果與分析

3.2.1 土地利用結構數量變化分析

各種土地利用類型面積、變化率和動態度見表3。對比1996年現狀與2010年規劃目標值可見,土地利用變化的總體趨勢是:園地、林地和建設用地面積將增加;耕地、水面和未利用地面積均有所減少;牧草地的面積沒有變化。其中,建設用地面積增加最多,達到12 417.9 hm2,其次是林地,增加11 495.9 hm2;園地增加幅度最大,達到20.04%;未利用地減少面積最多,達到22 507.3 hm2,幅度為34.77%。土地利用動態度的總體情況是:園地面積增加的速度最快,其次是林地;未利用地面積減少的速度最快,其次是耕地。從土地利用構成來看,耕地和水面仍是2010年研究區主要的土地利用類型。

3.2.2 土地利用結構變化引起的生態系統服務功能價值的變化

按照公式(2)和表2、3計算出研究區不同土地類型生態系統服務功能總價值(見表4)。1996年土地生態系統服務總價值為109.93億元;2010年將達到112.06億元,相當于1996年研究區國民生產總值782.13億元的14.33%。規劃目標年較規劃基準年的生態系統服務總價值增加了2.13億元,增加幅度為1.94%。生態價值的總增加量2.34億元中,林地的增加價值最多,占94.78%;生態價值的總減少量0.21億元中,耕地減少的生態價值損失量占主導地位,為95.27%。但由于林地生態系統單位面積價值高,林地面積增加幅度較大,彌補了耕地和水面減少造成的總體生態系統服務價值的下降。由于缺乏對鹽堿地和建筑用地等相關研究信息,以及未利用地中各類用地結構的變化數據,該估算結果是對研究區生態系統服務功能價值的保守估計。

3.2.3 生態環境影響的綜合評價

總體上看,《規劃》中土地利用結構調整目標對于保護區域土地生態系統服務功能具有積極的意義,特別是林地的增加對于提高整個區域生態系統服務價值具有顯著的作用。不過,耕地和水面生態系統服務功能價值均出現了不同程度的下降,社會用地的增長是重要原因,《規劃》中應加強科學技術手段在區域土地管理開發中的作用,完善對城鎮建設、交通等用地的科學管理和監督措施,以促進土地資源的合理開發、集約利用及土地生態系統的保護。

4 結 論

通過案例分析可以發現,生態系統服務功能價值評估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環評中的應用具有很多優勢,主要包括:把土地利用的生態效益轉化為簡單易懂的貨幣形式,表3 研究區各土地利用類型面積變化和動態度

Tab.3 Change in area of different landuse types and their dynamic degrees of research area

土地利用類型1996年2010年面積(hm2)比重(%)面積( hm2)比重(%)

為決策者提供了直觀的生態信息,是將生態價值納入土地利用規劃決策的重要途徑。生態系統服務功能價值可作為一項量化指標,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目標及規劃方案的生態效益進行綜合評估。核算比較簡單(依據已有的研究成果),有助于節省規劃環評的時間和資源。

當然,生態系統服務功能價值評估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環評中的應用還需要在研究和實踐中加以完善和深入,特別是核算過程中有關參數的確定,需要不斷吸取生態系統服務功能的基礎研究成果,例如對未利用地和建設用地等服務功能價值系數的進一步認識;綜合生物量、空間位置及時間變化等多重因素來確定的各種土地利用類型單位面積生態系統服務功能價值等。目前在沒有更精準和統一的核算參數的情況下,我們使用該方法的重點應放在對于規劃基準年和規劃目標年在生態系統服務功能價值變化量的核算上,并將此作為評估土地利用目標的環境合理性以及比較和選擇環境友好性規劃方案的重要參考。在未來的研究中有如下幾方面值得關注:加強生態系統服務功能價值參數的研究,特別是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空間層次、土地生態系統分類及其特點相結合,建立不同區域生態系統服務功能價值參數的基礎數據庫,為規劃環評工作提供便利。還可以嘗試將生態系統服務功能價值評估與“3S”技術相結合,對土地利用空間布局變化的生態環境影響進行預測和判斷,而不僅僅局限于對土地利用結構數量變化的生態環境影響進行分析。將生態系統服務功能價值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環評的評價指標體系,可以應用于國家、省、市等不同空間層面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環評,如冉圣宏等學者已經針對基于生態服務價值的全國土地利用變化環境影響評價進行了有關的探索[13]??傊鷳B系統服務功能價值評估的引進,實現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環評方法體系從定性到定量的綜合集成,推進了以生態學為基礎的土地利用規劃的科學決策,對于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環評的發展、完善具有重要的理論意義和應用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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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plication of Ecosystem Services Evaluation in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n Landuse Master Planning

TANG Tao ZHU Tan XU He WANG Zhe GUO Liang YANG Fan

(Institute of Environmental Science and Engineering, Nankai University, Tianjin 300071, China)

篇(9)

一、生態補償概念

生態補償是當前生態學、資源與環境經濟學、環境保護法學等領域研究的難點和熱點問題,也是世界各國為實現人類可持續發展采取的重要政策措施。生態補償(Ecological compensation)的概念源于自然生態補償,《環境科學大辭典》將自然生態補償定義為“生物有機體、種群、群落或生態系統受到干擾時,所表現出來的緩和十擾、調節自身狀態使生存得以維持的能力,或者可以看作生態負荷的還原能力?!边@個概念從生態學的角度出發,著眼于生態系統的整體性、可優化性特征,將生態補償理解為生態系統由于遭受外界活動的干擾、破壞后,功能的自我調節、自我恢復。體現了生態系統的內部穩定機制和自我調節作用,強調了生態系統自身的補償,反映出它對人類的生產和生活活動所產生的廢物具有凈化和消納能力。但是,自然狀態的消納自凈容量是有限的,過程也是緩慢的,人類自身的規模及他們生產和生活活動的規模、強度和速率,大大地超出了自然環境系統的承載能力和限度。隨著人類活動越來越多的作用于自然,生態環境的變化遠遠超過了生態系統自身的補償能力,生態補償概念必然有了新的涵義。

毛顯強等認為生態補償是通過對損害(或保護)資源環境的行為進行收費(或補償),提高該行為的成本(或收益),從而激勵損害(或保護)行為的主體減少(或增加)因其行為帶來的外部不經濟性(或外部經濟性),達到保護資源的目的。昌忠梅認為生態補償從狹義的角度理解就是指對由人類的社會經濟活動給生態系統和自然資源造成的破壞及對環境造成的污染的補償、恢復、綜合治理等一系列活動的總稱。廣義的生態補償則還應包括對因環境保護喪失發展機會的區域內的居民進行的資金、技術、實物上的補償、政策上的優惠,以及為增進環境保護意識、提高環境保護水平而進行的科研、教育費用的支出。沈滿洪認為生態補償是通過一定的政策手段實現生態保護外部性的內部化,讓生態保護成果的受益者支付相應的費用;通過制度設計解決好生態產品這一特殊公共產品消費中的“搭便車”現象,激勵公共產品的足額提供;通過制度創新解決好生態投資者的合理回報,激勵人們從事生態保護投資并使生態資本增殖。

從本文研究視角來看,生態補償就是為了解決資源與環境保護領域的外部性問題,利用環境外部成本內部化原理,使資源和環境被適度、持續性的開發、利用和建設,從而達到經濟發展與保護生態平衡協調,促進可持續發展的最終日標。

二、土地征收中生態補償的缺失

(一)征地補償原則的范圍和標準

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第47條第一款的規定,目前,我國土地征收的補償范圍主要包括上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三項。土地補償標準為除地上附著物按實際情況補償外,土地補償費為征收前三年平均產值的6-10倍,每個勞動力安置補助費為前三年平均產值的4-6倍,最高為15倍,但土地補償費和勞動力安置補助費之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產值的30倍。

(二)農地價值分析

農地總價值:經濟價值、社會價值和生態價值。胡靜、陳銀蓉、汪峰等學者在其研究中都將農地總價值劃分成了經濟價值、社會價值和生態價值。所謂經濟價值,主要是指農地所提供的糧食、纖維等農副產品及農業資料的價值。所謂社會價值,由農民的生存保障價值和國家糧食安全保障價值構成。由于我國農村社會保障基本空白,所以農地不僅是生產生活資料的載體,而且對農民具有生活保障、提供就業、直接收益、繼承、資產增值等效用,承擔了農民的社會保障責任??梢灶A期的是,隨著社會的進步,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建立與完善將使得農地的社會保障價值淡化。農地又是提供糧食生產的唯一實體,國家為了在緊急時刻能夠有充足的糧食供應就必須保護農地,以求得國家的長遠利益和糧食安全,由此可見農地糧食安全保障價值的重要性。所謂生態價值,是指農地的景觀價值及凈化空氣、防止水土流失、維護物種多樣性、保育環境等功能的價值。隨著人們對生態環境的重視,農地的生態價值也越來越被重視。

(三)征地中生態補償的缺失

從征地的標準和范圍來看,我國實行的是部分補償原則,即當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必須征收個人或團體的私有土地而給其合法權益造成損害時,國家針對具體損害給予相對人一定的補償。其顯著特點是征地補償數額與土地所有者權益的價值不相等,往往低于被征土地的市場價格。我國征收土地是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的。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僅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的征地補償涵蓋的范圍明顯較小。另外,補償金額是基于農地收益計算的,不能準確反映農地轉為非農用地的預期收益,而目前,相對于土地的增值潛力,土地補償費遠遠低于土地出讓價格,屬于低價征收,沒有以市場決定地價。據王仕菊、黃賢金等人以耕地價值為基礎測算,2007年全國征地的補償標準是現行征地補償標準的2.51倍,且高于耕地最低市場價格。在測算中王仕菊等將耕地價值分為經濟價值、社會價值、生態價值,分別計算各自的價值(見表1)。

征地中生態補償其基本理論是環境外部成本內部化原理。從生態補償與征地的關系看,征地是一種政府行政行為。這種行政行為的后果,不僅改變了土地的資產價值,同時也改變了土地的資源價值。根據生態補償的定義,這種政府行政行為使大量的土地資源改變用途,而作為資源的生態價值也往往受到損害而不斷減少,但當前征地中這種政府行政行為導致的生態價值減少并沒有得到補償(或收費),生態補償缺失。

從理論角度來看,土地征收補償的理論基礎應為資源效用價值理論、生態位理論和外部性等理論,且以“受益者負擔”為原則。在征收補償理論研究方面,理論界就土地征收中農民土地權益遭受侵害的經濟學原因、歷史原因、政策和制度原因等進行了多方面的探討,但都不涉及征地生態補償的內容。而且在土地生態價值及其損失研究方面,日前的重點和熱點主要集中耕地轉型與土地整理、農地的外溢效應、土地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的生態安全研究、農地生態系統服務功能及價值等方面。但這些涉及生態系統服務價值評估的研究都沒有對土地征收后土地利用/土地覆被變化而引起的土地生態功能的變化作為研究對象,沒有針對征地生態補償提出合理的補償機制和補償方式。而土地的雙重屬性――資產屬性和資源屬性又是客觀存在的,作為環境資源,土地生態系統擁有生態服務價值,這是農地價值的一個本質屬性,這一重要內容的缺失恰恰反映了現行征地補償制度的深層缺陷。

三、土地征收中生態補償的缺失的后果分析

(一)綠地較少,生態失衡

由于城市化進程加快,非農建設占用農地,特別是占耕地數量具大。農地特別是耕地被征以后,其農產品生產功能(表現為直接利用價值)和生態環境功能(表現為間接利用價值)隨之不復存在。耕地在很大程度上具有綠地所具有的物質循環、能量轉化、調節氣候、保持水上、生物多樣性維護和環境凈化等多種功能。耕地的不斷減少在很大程度上意味著綠地數量的流失。耕地的流失也使得土地被征前后原有的生態平衡不斷被人為打破,生態環境難以恢復。被征農地的生態服務功能和價值的發展喪失殆盡,但征收者和使用者卻沒有為土地資源的生態服務價值付出任何成本,這顯然是不公平的。因此,生態補償在征地補償中的缺失是不言而喻的。近年來,由于不當征地不僅導致了城郊土地拋荒、閑置現象,還形成了城市周邊的污染帶,已喪失了其應有的田園景觀功能。

(二)土地配置效率降低

土地配置效率的高低不僅要從空間考慮,還要從時間上加以分析。隨著經濟發展,生態環境的惡化,土地持續利用更加注重的是土地利用的生態可持續性。但是目前的征地行為總是在局限條件下追求最大化利益。在征地中,征收者和使用者總是偏向于以較低的征地補償費取得土地,從而忽略生態服務價值等外部性價值,更不會對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進行應有的生態補償,甚至會盡量避開一切不利于自身利益的補償費用。從時間、代際間的持續利用角度看,這種只是維持當前快速的經濟發展速度,而忽視未來成本配置方式影響土地的持續利用。

四、實現我國土地征收中生態補償建議

(一)更新觀念,審視農地價值

要審視農地總價值,改變以往只關注農地較低經濟價值而忽視農地較高生態價值的觀念,明確農地在生態系統中的自然、社會、經濟等價值,明確保護生態環境是人類的共同責任。征地補償是一個系統工程,它涉及到土地的所有者、使用者、管理者及受益者,因此,全體社會成員、政府、投資者和農戶都應該關注被征農地的生態價值。政府及工作人員享有國家的公共權力,是生態補償的直接操作和運作者,對生態補償問題的認識及提高顯得更為重要和迫切;投資者是土地資源的使用者和受益者,其經濟活動對環境的破壞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他們必須把生態保護的觀念植入到生產過程中去;農戶是征地行為的直接受害者,也要轉變觀念,捍衛自身最大的利益。

(二)完善征地補償制度

實現生態補償首先就要解決的是在征地補償中的利益沖突,對現行的征地補償制度進行完善。在對生態補償利益沖突的制度協調中,法律制度是其中核心的內容之一,建立和完善征地生態補償的法律制度,可以有效降低政策協調、經濟協調、觀念協調的主觀隨意性和變動性,最大限度地保持利益平衡和社會穩定。目前,由于技術的原因,土地的生態價值還難以準確量化,耕地轉換后的外部經濟性也很難被量化到每一個社會主體身上。因此,從法理的公平原則出發,可以通過稅收的方法,讓有能力者即土地資源的使用者承擔生態責任。通過對土地使用者征收生態稅等進行征地的宏觀調控等手段,保護失地農民的權益。同時要建立和完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針對不同年齡段的被征地農民,實行多渠道、多形式安置補償,包括就業培訓或公共醫療保障等。對于補償方式,除傳統的征地資金補償外,生態補償可以從實物補償、智力補償、政策補償等方面做起,減緩農民在土地征收過程中生活質量的下降,促進環境、經濟、社會的和諧發展。

(三)加強征地生態補償的理論和生態補償標準研究

從理論上厘清生態服務的提供者和消費者之間的經濟利益關系,區分失地者和用地者的生態責任。尤其亟需建立農地生態補償評價指標及其生態補償標準體系??梢愿鶕徽鬓r地生態系統所提供的生態服務功能價值,或者根據被征農地生態系統類型轉換的機會成本(或恢復成本)來對被征農地進行定價。也可以采取“意愿價值評估法(AVM)”,對征收前的農地及征收后土地覆被發生顯著變化的土地分別進行生態價值估算,通過計量分析乎段揭示影響評估價值的過程變量和主要因素,確定補償標準,或者對農地生態環境質量引入生態補償指數進行綜合評價,進而提出生態補償資金的分配方法。在此基礎上,根據補償者的承受能力和受償者的受償效果,制定合理的補償標準。

(四)多渠道籌措征地生態補償資金

生態是一種全社會的公益性問題,補償費應由社會承擔,不能全靠國家,應按照“有償使用,全民受益,政府統籌,社會投入”的思路,全社會一起來籌集生態補償基金。一方面,可以嘗試采用市場化的運作手段來推行征地制度改革,明晰土地的財產價值和生態價值,推行土地股份制、年租制或發行土地債券等,實行征地生態補償的市場化運作。另一方面,可以建立征地補償金制度,對因開發利用農地生態系統而損害生態功能,或因生產、生活行為導致土地生態價值喪失的征收者和投資使用者收取經濟補償,并對為保護和恢復土地生態及功能而付出代價的農戶進行補償。由于土地的資源屬性決定其許多功能和服務具有公共物品的性質,土地覆被變化中的外部性很難內部化,在補償過程中,無法把鄰地的不經濟性納入到補償范圍。因此,要依靠政府建立不同層次的補償金制度,拓展實現補償的有效途徑。

五、小結

隨著工業化、城鎮化進程的加快,城市規模的擴張,土地征收是不可避免,合理補償標準和補償制度是保障農民利益和社會總體效益的根本。征地中生態補償的實現還需要土地法律體系的不斷完善、權利制度的不斷明晰以及對土地資源價值的進一步認識,土地征收補償制度逐漸重視對土地的資源價值、生態價值、發展價值的補償,擴展土地資源價值的補償的內涵,這不僅關系到土地資源的現實開發、利用和持續發展問題,而目也關系到土地資源利用與代際發展問題,這是我國未來土地政策、制度和法律都不可忽視的重要問題,而征地補償中增加生態補償是解決這種外部性的最為有效的方法。因此,對征地生態補償進行理論探析,有助于解決土地補償實踐中的重大問題,并為此提供理論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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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沈滿洪,陸箐.論生態保護補償機制[J].浙江學刊,2004(4).

篇(10)

耕地是不可缺少的重要農業資源,關系國家的糧食安全和社會穩定。然而,我國各地亂占耕地現象非常嚴重,保護耕地、防止耕地資源流失是當前一項非常迫切的戰略任務。實施耕地資源核算,建立耕地資源核算制度,能夠加強對耕地的監控和管理,是防止耕地資源流失的有效措施。2007年((政府工作報告》強調,一定要守住全國耕地不少于1.2億hm2這條“紅線”,實際上在相當長的時期內,占用耕地的各種因素不會減弱,反而有可能增強,守住這條“紅線”的前景并不樂觀。實施耕地資源核算,能夠從源頭上掌握耕地數量和質量變化情況,適時進行政策調控,有利于加強耕地資源的管理。

1實施耕地資源核算的意義

耕地資源核算是指對一定時刻一定空間范圍內的耕地資源,在充分調查、準確測量的基礎上進行實物量的核算,以及利用合理的價值評估方法,對其進行價值量的測算的過程。耕地資源核算的結果反映耕地數量和質量的存量狀況和動態變化情況。實施耕地資源核算具有以下三方面的重要意義:

1.1實施耕地資源核算是可持續發展戰略的需要

《中國21世紀議程》中指出:農業是中國國民經濟的基礎,農業可持續發展是中國可持續發展的前提和保證。在農業的各個要素中,耕地資源已成為評價和衡量農業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指標。然而,近年來隨著經濟的發展和城鎮化步伐的加快,各地占用耕地的現象非常普遍。國土資源部公布的最新數據顯示,2006年我國耕地面積為1.22億hm2,而2000年我國耕地面積為1.28億hm2,我國耕地6年凈減少約666.67萬hm2。耕地數量的大幅減少必然會影響我國農業的可持續發展,最終影響中國可持續發展戰略的實施。中國要想實現其可持續發展的目標,必須防止耕地資源的進一步流失。當前我國耕地統計核算制度缺乏連續性和系統性,很難及時發現耕地的變化及變化的原因,這無法適應國家社會和經濟持續穩定發展的戰略目標。因此,必須建立更為科學有效的耕地資源核算制度,每年對耕地資源進行核算,發揮其“監控器”和“報警器”的功能,實現對耕地資源的有效控制和管理,確保耕地絕對數量不減少。

1.2實施耕地資源核算是加強耕地管理的需要

由于人口增加、農民生計所迫和社會需求強烈等原因,掠奪式生產經營方式未得到根本改變,致使近年來耕地質量不斷下降,現在耕地中劣質耕地約占耕地總面積的35%—45%。然而,我們國家在耕地管理方面重數量、輕質量的問題嚴重。實際工作只停留在耕地丈量的范疇,缺失質量核算這就使國家無法準確全面地把握土地資源的經濟社會價值現狀,更難以防范耕地資源的隱性流失。實施耕地資源核算將會解決這一問題,耕地資源核算不僅對耕地的實物量進行核算,同時還對耕地的價值量進行核算,客觀地反映耕地的質量情況,能夠對耕地資源作出全面系統的評價,從而提高耕地的管理水平。

1.3實施耕地資源核算是改革國民經濟核算體系的需要

現階段,我國采用的國民經濟核算體系只重視經濟產值及其增加速度,資源消耗無法在國民經濟中反映出來。一個國家的礦產耗盡,森林大量減少,水源短缺,空氣污染,可是國民經濟核算卻表明收益增加,經濟運行良好,這顯然是不合理的。在這種國民經濟核算制度下,必將導致盲目追求經濟增長,造成自然資源的毀滅性破壞。因此,必須改革我國的國民經濟核算體系,將自然資源核算納人國民經濟核算體系中,綜合反映經濟增加值和對資源造成的消耗。然而,我國資源核算的理論和實踐并不成熟,尚未形成涵蓋所有資源的核算理論和方法。實施耕地資源核算能夠進一步充實和完善資源核算的內容,加速資源核算在我國的研究和應用,推動新的國民經濟核算體系(SEEA)的實施。

2耕地資源核算的基本理論

耕地資源核算作為資源核算體系的一部分,其基本理論和資源核算是一致的,其內容以資源核算和土地資源核算為基礎。

2.1耕地資源核算的主體

耕地資源核算的主體是政府。政府應該指定專門的機構(例如農業部、國土資源部、國家統計局等)來實施核算。耕地資源核算至少每年開展一次,實際核算過程應按照行政級別自上而下地進行部署、自下而上地逐級匯總核算。

2.2耕地資源核算的內容

與土地資源核算相對照,耕地資源核算應該包括兩方面的內容,一方面是實物量核算,另一方面是價值量核算。所謂實物量核算,是指對耕地數量方面的測算,側重于“量”的確定,主要使用土地丈量等基本方法,實物量核算是耕地資源核算的基礎;價值量核算,是對耕地的價值水平進行合理的評估,綜合反映耕地的經濟價值,側重于“質”的評定,由于土地的“質”屬于數學上邊界難以準確劃分和界定的處理對象,因此這一過程可通過模糊數學的手段來實現。價值量核算是耕地資源核算的重點,是耕地轉化為貨幣形態的重要過程。

實物量和價值量又都包括存量和流量兩個方面,存量和流量反映耕地資源的不同屬性。存量記錄某一時刻的數值,側重描述量的多少,是靜態數據;流量反應不同期間數值的變化,側重反應變化的程度,是動態數據。耕地資源核算應該包括實物量存量、實物量流量、價值量存量和價值量流量四個數據指標。

2.3耕地資源核算的程序

一項完整的耕地資源核算主要包括界定核算對象,實物量核算,價值量核算,存量和流量核算以及納人國民經濟核算體系等部分。

實施中,首先應該確定核算對象,界定核算的范圍和特征,其次進行實物量核算,之后通過數學模型估計測算耕地的價值量。這時實物量和價值量都是存量數據,最后通過相鄰兩次存量數據的比較得出流量數據,反映耕地資源的增減變化,這就是流量核算。

耕地資源核算乃至資源核算的最終目標是納人國民經濟核算體系,建立以綠色GDP為核心指標的國民核算。但從當前形勢看,綠色GDP核算的實施還存在很大的難度,納人國民經濟核算體系還需要時間。因此,現階段我們先不考慮耕地資源核算納人國民經濟核算體系的問題,等到條件成熟再將其納人國民經濟核算。

3耕地資源核算方法

一項完整的耕地資源核算包括耕地資源實物量和價值量核算兩部分,既要進行存量核算也要進行流量核算。

3.1耕地資源的實物量核算

耕地資源實物量核算主要反映耕地核算期初和期末的實物存量以及期內的變動情況,目的是采集有關耕地屬性的精確數據。實物量核算主要是耕地測量,在技術方面主要采用土地丈量的方法,隨著技術的進步,土地丈量已發展為更為先進的技術和手段,主要有GPS技術、電磁感應技術等。耕地實物量核算的應用技術已經比較成熟,不是本文研究的范疇。

實物量核算可以借助賬戶來完成,這些賬戶通常都采用會計賬戶形式和復式核算方法,一般包含期初結存數、本期增加、本期減少和期末結存數等內容。這些內容滿足基本平衡關系:期末存量二期初存量+本期增加一本期減少。

3.2耕地資源的價值量核算

價值量核算賦予耕地資源一種貨幣性價值,是反映和揭示耕地質量的一種方法。耕地價值量核算的方法比較多,目前能夠為多方面接受的是收益還原法。這種方法以土地收益為理論依據,認為土地價格是土地收益的資本化,土地價格的高低取決于土地收益的大小。

這種方法的基本公式為:

MV=a/r

其中MV為耕地的市場價值,a為耕地的年純收人,r為耕地的還原利率。

首先要確定耕地的年純收人,其在數值上等于耕地的總收益減去耕地的總費用。

耕地總收益的計算取決于各種農作物的種植面積以及主產品和副產品當年的產量和市場價格。計算時可根據各種作物的種植面積,對各作物收益進行加權求和。用公式表示為:

其中R為耕地總收益,m;為第i種農作物的客觀產量,P"為第i種農作物的平均市場價格,k;為第i種農作物的播種面積,n為農作物種類數。

耕地總費用主要包括物質費用、人工費用、投資機會成本和相關的農業稅費等,其中人工費用采用工作日乘以勞動日工資價格來計算,投資機會成本等于物質費用與社會平均利潤率的乘積。

其次要確定還原利率。還原利率的確定是評估耕地市場價值的關鍵。具體測算耕地的還原利率時,通常采用”安全利率+風險調整值”的方法進行測算。通常取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為安全利率。對于一般種植業用地來講,其風險調整值可以在1%—2%左右,而種植多年生經濟作物的農地風險調整值可以大于5%甚至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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