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7-03 16:0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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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我國擁有960萬km2的國土,地大物博,幅員遼闊,但是我國可利用的土地資源并不充裕,從最為受關注的耕地資源來講,我國可利用的耕地資源現狀并不樂觀,雖然總量大,但是人均耕地資源占有量少,高質量耕地資源少,耕地后備資源少,因此完善土地資源管理、更加有效地保護和節約土地資源是我國土地管理工作的當務之急。土地資源管理,近些年相關部門進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和調整,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是仍然存在許多問題,比如土地資源管理相關法規不健全,法規執行力度不夠,落實不到位等問題。
1 我國土地資源管理現存問題
1.1 相關法律法規不完善
雖然當前我國已經具有了規定土地資源管理的專項法律法規,但是由于法規制定較晚,發展時間不夠,因此具有很多不完善之處,比如某些方面法律約束的缺失,或者法律條文中某些含義模糊的字詞,都會給土地資源的依法管理增加難度。例如我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中規定的“國家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集體所有土地實行征收或征用并給予補償”這里對“公共利益”一詞并沒有明確的界定,這就使得管理時的土地征收過程中容易產生異化問題。再如,第十八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編制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確保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總量不減少”這里“總量不減少”并沒有提出需要保證耕地質量和生態條件的等值,這就很有可能造成占優補劣現象。另外,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不完善還體現在其滯后性,由于我國當前的土地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的適用對象偏向城市,對農村土地管理制度的約束和完善相對較少,因此在應對新出現的問題特別是農村地區的問題時沒有相對應的法律規范可以遵從,例如在解決特殊群眾集體性土地資源糾紛時無法可循,這使得我國土地資源管理容易趨向于被動形式。
1.2 法律法規執行力度不夠
法律法規執行落實效果差是我國土地資源管理現存的又一重要問題,相關政策和法律法規已有成文規定,但是卻由于多種原因沒有被有效的落實執行,比如雖然有明確的法律條文規定禁止單位和個人非法征用土地,但是許多地區濫征土地現象嚴重并且無人制止。
1.3 管理體制不健全,責任落實不到位
土地資源管理體制不健全,某些部門存在責任劃分不明確,職能重合,這種現象容易導致在出現問題時互相推諉責任,從而降低我國土地資源管理的執行效率。
2 我國土地管理現存問題解決措施
2.1 完善土地管理法律法規
對土地資源管理相關法規特別是《土地管理法》的完善,首先需要明確政府的保護耕地的職能,用法律來要求各級政府采取積極有效措施保護耕地,維護排灌等相關服務設施。其次,對占用耕地的規定,如果是經批準的非農業性建設,應該遵循“占多少,墾多少”的原則,并明確開墾土地質量和生態條件與被占用耕地相當。再次,要規定明確的土地用途改變批準流程,土地使用權的享有者或承包經營者利用的土地為耕地時,應限制其使用權和承包權,如果權力享有者想變更土地用途,將土地變為非耕地,應按照正規審批流程爭得縣級以上政府批準,方可進行變更。最后,由于基層管理部門與群眾聯系緊密,對我國土地管理問題也有更切合實際的了解,因此縣級及以下基層土地管理部門應該積極配合土地資源管理相關法律的立法單位,在做好本職工作的同時,及時向上級反映當前土地管理工作的新趨勢和新動向,做好高層與基層的溝通,促進土地資源管理立法更加實用和有效。
2.2 完善土地管理體制建設
完善土地管理體制建設,主要是對土地管理部門職能進行明確規定和詳細劃分,在保證明確無異義的前提下,將土地管理的各項責任落實到不同部門當中。
2.3 加大土地管理執法力度
促進土地資源管理的法制建設需要加大執法力度,如發現有濫征耕地和土地破壞性開發的現象,應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并依據“誰破壞,誰治理”的原則,責令破壞者進行土地資源的修復和功能完善。其次應該建立健全領導問責制,當相關的領導在決策上出現失誤,以及由此造成的嚴重損失,甚至是群眾極度不滿事件的發生,都要追究相關領導的責任。
2.4 提升管理人員素質
促進我國土地資源管理的法制建設,更加根本的一環就是提升管理人員的素質和法律意識,土地資源管理工作涉及的知識技術層面較多,如果要實現對土地資源的依法治理,需要提升管理人員的專業知識和能力,并注重培養高素質專業人才,將經濟、法學、管理學、區域學等諸多學科的人才集中起來,組建完備的土地資源管理隊伍,以更好地實現土地資源的依法有效管理。
3 總 結
經過近些年的建設和發展,我國土地資源管理方面取得了一系列的成就,但是仍存在很多問題,今后我國土地資源管理工作的改革和進步方向,仍是完善土地資源法制建設,促進依法管理。首先需要完善立法,當前我國的土地資源管理法律還不夠完善,特別是法律條文的細節和含義方面,應該更加細致明確,讓法律的約束效力更加充分的發揮。其次需要完善管理部門的體質建設,明確部門之間的責任劃分,避免出現職能交叉現象,再次,應該提升管理人員的綜合素質,提升其法律意識,并注重健全管理隊伍的人才建設,保證管理過程對多學科知識應用時有專業人才負責,從而有效保證我國土地資源管理的依法有效進行。
參考文獻
中圖分類號:G322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國土資源(territorial resources)是指在一個國家領土范圍內,所包含的所有資源(社會資源、自然資源、經濟資源等)。國土資源按照存在形式的不同,分為土地資源、礦物資源、水資源、生物資源、海洋資源等等。國土資源是一個國家及其居民賴以生存的物質基礎,對整體國民經濟協調、持續發展有巨大影響,為進一步提高國民經濟協調、持續發展的水平,加強國土資源的規劃管理研究有極其重要的意義[1]。
1.國土資源規劃管理的必要性
國土資源是社會持續發展的基礎,合理地規劃管理國土資源尤為重要。國土資源規劃管理,是指在保護國土資源的基礎上,進行合理的開發與利用,以便促進社會、環境、資源、人口及經濟的協調發展。
國土資源是人類賴以生存的土地保障,通過合理的國土資源規劃管理,有利于人類生存環境的調節,中國屬于人口大國,如若國土資源沒能得到合理的規劃及管理,社會將會陷入一片混亂,且直接影響到人類的生存問題。因此,只有進行國土資源規劃管理,才能保證社會各方面的協調發展。
國土資源規劃管理,有利于提高國民經濟水平,帶動整個國家經濟的迅速發展。國家利用資源優勢對天然礦產資源進行開采,充分利用礦產資源帶動經濟增長。只有進行國土資源規劃管理,才能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持續性發展。
2.國土資源規劃管理的現狀及問題
2.1國土資源規劃管理的現狀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的國土資源規劃管理也緊跟社會發展的腳步不斷進行改善,相關的國土資源相關法律不斷的出臺及更新,這其中就包括土地管理法、礦產資源法等。國土資源規劃管理從傳統的計劃分散管理,改進到目前市場經濟體制下的統一集中管理。目前,國土資源規劃管理,始終與國土資源的開采利用方面存在很多的矛盾。比如,耕地保護和建設用地之間的矛盾;國家征用土地建設與園林保護間存在的矛盾。這些矛盾都會導致資源利用、分配的不平衡,進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受到影響。
2.2國土資源規劃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2.2.1國土資源規劃管理的體系較落后
中國國土資源規劃管理起步比較晚,同時發展也比較緩慢,因此難以適應社會主義制度下市場經濟的迅速發展。尤其是陳舊的國土資源規劃管理體系在現代科學發展觀的嚴格要求下還存在許多問題。由于國土資源體系的落后,導致國土資源難以實現市場的優化配置,違法、違規的用地、亂開采資源的現象層出不窮。沒有一個完善、先進的體系,國土資源規劃管理中監察力度也難以提升;國土資源規劃管理的方法、措施也相對落后,直接制約中國國土資源規劃管理工作的有效開展。
2.2.2國土資源規劃管理的相關法規不夠完善
與國外發達國家的國土資源規劃管理的水平相比,中國的國土資源規劃管理不僅體系比較落后,且發展也不平衡。由于國家對國土資源規劃的重視度還不夠高,因此有關國土資源規劃管理的法律法規的制定還不夠完善。即使制定了與其相關的《國家國土綱要》、《國土規劃編制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但這些法律法規所規定的內容及要求,只是對國土資源規劃管理作了簡單說明及初步規劃[2]。沒有實際操作性的法律法規,對于一些迫切需要解決的實際問題沒有做出相應的規定及措施。這種不夠完善的法律法規,對于中國政府征用土地與農民耕地件的矛盾沖突、建設經濟開發區用地與居民住宅拆遷等問題,沒有實際性的明確規范,進而導致一些沖突事件的發生。目前中國還未建立完善的國土資源規劃管理的法規,因此,國土資源在市場經濟中仍然沒有得到合理的優化配置,且經常因此引發各種社會矛盾。
2.2.3國土資源規劃管理的實施力度不夠
在國土資源規劃化管理中,具體實施階段是最關鍵的,但在中國國土資源規劃管理中,實施的力度仍然比較薄弱[3]。城市、農村、城鎮的國土資源開發都顯得極度不平衡。國土資源規劃管理的相關職能部門未能做到國土資源統籌性的規劃,及資源開采,利用實施過程中沒有進行的嚴格監督控制。國土資源規劃管理實施力度的薄弱,導致一些城市經濟開發區建設肆意地破壞農業耕地及自然環境保護區等等。除此之外,一些礦產開發商也會利用國土資源在規劃管理中,監控方面的不足來進行違法違規開采,導致水土流失、山體崩塌,泥石流等現象發生。因此,國土資源規劃管理實施力度的薄弱,導致資源利用開發是不合理、不健康,一些可控性的自然災害頻頻發生,后果不堪設想。
3.加強國土資源規劃管理的措施
3.1 創新國土資源規劃管理的體系
針對國土資源規劃管理體系的落后情況,創新和改進國土資源規劃管理的體系,對國土資源的持續開發利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因此,國家在進行國土資源體系的建設時,應結合社會、經濟、資源、人口等多方面的實際情況,建立一套完善的國土資源規劃管理體系。比如,目前面臨自然災害頻發的現象,應對國土資源規劃管理中的災害預測、防治體系進行創新與改進。對于土地、礦產資源的亂開采現象,應該對國土資源規劃管理的監控體系進行完善,以便更好地進行資源合理利用方面的監控管理。
3.2 完善國土資源規劃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
國土資源是國民經濟發展的基礎,在社會發展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國土資源的規劃管理必須在法律的嚴格監控保護范圍內進行。國土資源的相關法律法規是國土資源規劃管理的合理、有序進行的保障。逐步完善礦產、土地、海洋等自然資源方面開發利用及保護的法律法規,可以加強國土資源的優化配置。因此,國家應該對國土資源管理相關的法律法規,比如《國土規劃法》、《國土規劃編制辦法》等進行修訂,確保國土資源的開發利用及保護有法可依。同時在修訂和改進國土資源相關法律法規時,還可以吸收國外先進的相關法規制度,結合本國國土資源情況,科學地完善國土資源規劃管理的法律法規,對更好地進行國土資源規劃管理,提供基礎性的法律支持。
3.3加強國土資源規劃管理的實施力度
國土資源的規劃管理關系著社會各方面的持續發展,是社會主義經濟發展的載體。因此,應結合政府和人民的力量加強國土資源規劃管理,提升國民經濟的持續發展力。在城鄉統籌發展規劃、經濟開發建設、自然環境保護區建設等方面,加強規劃管理的實施力度。比如在資源開采、土地建設時,應該以相應的法律法規作為準則,科學合理地加強強制力實施的力度。
另外,在國土資源規劃管理的監控方面,作為國土資源規劃管理的執法監控機關,應積極履行國土資源管理的監控職能,加強監管力度。對于一些亂開采、強建設的開發商及破壞自然環境的組織或個人予以強力的監管、懲治。在提升監控力度方面,國家還可以賦予公民監督的權力,利用民眾參與的力量,科學、有序地進行國土資源規劃管理,還可以減少社會矛盾及沖突事件的發生。
4.結束語
面臨21世紀經濟市場化、資源全球化的挑戰,有效地進行國土資源規劃管理,提升經濟發展水平,是社會持續發展與進步的基礎。要做到科學、有效地進行國土資源規劃管理,必須建立先進的管理體系、完善的法律法規并加強實施管理的力度。通過這些方面的改進,更好地處理國土資源開采、土地征用、環境保護之間的各種矛盾。加強國土資源規劃管理,促進資源與經濟以互利共贏的方式協同發展,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具有重大意義。
【參考文獻】
一旦農村土地流轉放活之后,城市資本允許進入農村土地,掌握大量資本的城市居民可以擁有幾千畝、甚至上萬畝的土地,他自己不耕作,雇傭原地居民耕作,這樣就可能出現農民將大量土地賣給城市居民的現象,當然這只是一種假設。如果政府不采取措施強制規定,就會有一些地方政府為了推行所謂的“規模經營”,通過各級政府的權力,很有可能將大片土地轉讓到城市居民手中,導致出現城里的所謂“大地主”。而這不是我省推進農業“適度規模經營”的初衷。因此,有必要采取一定措施,對相關法律法規進行修訂完善。此外,鑒于現階段農村土地的社會保障功能,如果不把保護農民土地財產權放在首位,對個人最高農地擁有量進行限制,則很有可能出現一邊超大規模的“地主”,一邊無地農民的情況,導致農村兩級分化,影響社會穩定。
2、保證土地的使用效率
農村土地流轉的出發點是要合理配置土地資源,確保土地的使用效率,實現土地適度規模經營。從目前農村土地利用情況看,“”,經營規模過小,增加了農業生產的管理成本,從而難以形成規模經濟效益,難以形成有效競爭,也不利于農業科技水平的提高1。這阻礙了土地利用效率的提高,造成土地資源的浪費。因此,今后必須改變這種狀況,一方面,加大先進科技成果的應用推廣,提高農業生產率,調動農民生產的積極性,通過規范土地合理流轉,實現土地適度規模經營,防止出現土地拋荒現象。另一方面,改變現有農戶家庭半自給性、小規模土地承包經營基礎上的農民兼業化,追求土地經營目標投入產出收益的最大化,提高土地配置效率。
二、農村土地流轉后的合理使用
1、 嚴格按照相關政策法規進行土地流轉,確保土地農業用途不變
當前,我省仍是一個農業大省,而且土地資源十分有限,耕地數量更是有限,無論從土地作為農民的社會保障角度來講,還是從糧食安全角度考慮,嚴禁借用土地流轉之際隨意改變土地農業用途就顯得格外重要。因此,有必要按照產權明晰、用途管制、節約集約、嚴格管理的原則,不斷完善農村土地管理制度,堅持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規范農村土地流轉及流轉后的使用。
2、加大土地流轉宣傳力度
加大土地流轉的宣傳,提高農民“土地是財富之母”的意識,特別要讓農民了解土地流轉的前提條件和農村土地流轉應遵循的基本原則,熟悉土地流轉的相關政策法規;同時,還應讓農民知道,土地不僅僅是就業和生存的手段,更是一筆龐大的資產,加快土地流轉正是合理利用這一資產、增加要素收入的有效途徑,因此,一定要規范土地流轉,確保土地性質和用途不變。此外,還可通過板報、村民廣播等載體,讓農民了解到除建設依法征用集體土地外,村集體無權在承包期內單方面不簽合同、不發證書、解除承包合同、強行收回和調整農民承包地,進一步規范農村土地流轉,確保土地合理使用。
3、 加強土地流轉監管,規范土地農業用途
當前,各級國土資源部門一定要加強流轉土地用途的監管,堅決禁止以土地流轉為名改變農用地用途特別是基本農田用途的違法行為。同時,要建立健全全省各地農村土地流轉市場體系,培育土地流轉主體,加強農村土地流轉的管理和服務,鼓勵引導專業大戶、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業龍頭企業等主體,發展多種形式的適度規模經營,鼓勵引導農民以轉包、出租、互換、轉讓、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防止出現土地撂荒和粗放經營等現象。
三、 農村土地流轉的產權主體
當前,我省農村土地流轉存在由于土地權屬不明而導致的流轉混亂、效率低下等問題,相關法律法規對土地所有權主體的經濟地位、法律地位、財產地位及其職能范圍、行為方式等沒有明確規定,這不利于農村土地流轉的有序健康進行。
1、健全農村土地流轉的相關法規政策,明晰農村土地產權制度
一、農村墳地的現狀
農村墳地存在于廣大的農村地區,雖然為了國家的發展考慮,國家提倡改變傳統的土葬為火葬,但是傳統的土葬的風俗習慣已經深深植根于農村人民的心中,他們認為人死后總歸是要入土的,這樣人的靈魂才能得到安寧。而且他們認為墳地中安放著祖先的靈魂,是他們情感的寄托之地。在清明節、春節等傳統農耕節日里,他們帶上祭祀品去上墳,告慰祖先的亡靈,讓祖先保佑他們。目前國家對于這方面沒有強制的措施,很多農村地區仍然會采取土葬的形式。墳地的法律歸屬問題至今也沒有明確的立法規定,因此圍繞墳地產生的糾紛很多。但是在這些糾紛處理中,很難做到保護死者的權利,因為我國的法律條文多針對的都是在世的我國公民,而死者享受的權利是很有限的。[1]在發生墳地糾紛的時候,法院將當事人的血緣很近的親屬們作為主體,但是現實中不是所有的死者都有親屬,沒有親屬的死者的權利該由誰來保護?一些無主的墳地里死者的權益又有誰來保護?
將死者的近親作為法律的主要主體,還沒有考慮到近親對于死者的權利侵害的行為。法律中存在著的個別漏洞以及一些不可預料的問題都成為了墳地糾紛多發而且無力解決的原因。[2]我國曾經有一些地方的墳地糾紛引起人們的廣泛關注,比如說發生在河南周口的平整耕地的運動,引起了當地人們的不滿,也引起了國家的關注,為此專門調整了關于墳地的法律規定。所以對于墳地的法律屬性的明確是很重要的,而研究墳地的現實社會價值也是很有必要的,這兩者之間常常產生沖突。如何很好地平衡墳地的法律屬性,以及墳地的社會價值,值得深思。
二、農村墳地現象產生的原因以及研究現狀
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步伐,社會經濟以一個驚人的速度發展著。與此同時,伴隨經濟發展的是我國的城市化以及工業化的進程也在不斷加快,因此直接就導致了我國城市各種用途建設用地的需求量大大增加,而城市用地與農村用地之間的矛盾也因此暴露出來并進一步加劇,并且這種矛盾在沿海的經濟發展較迅速的地區表現得尤為突出,比如說,以上海為中心的江滬以及東北江浙沿海等地區的用地矛盾已經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如何妥善合理解決這一問題,是建設和諧社會,實現中國夢的重要環節,也對于我國城市化進城的發展以及農民的切身利益有著重要的意義。
而針對上述現象,結合我國國情,在保證符合我國的法律法規和耕地數量的前提下,目前主要有兩種手段來解決。首先是將城市一些可以用做建設用地的閑余用地充分進行再利用。[3]比如說廣東省等東北沿海的省市,在近年來就針對用地矛盾問題而在城市里面進行了“三舊”改造措施,將城市中其他功能不明顯的用地改造成城市建設用地。其次就是將區域內的土地資源進行整合分析,將農村中一些住宅面積較大以及無人居住的村居、占地面積超出標準的鄉鎮政府用地進行復墾改造成耕地,這樣就節余下更多用地用于城市建設。當然,除了上文中提到的兩種主要的解決方法之外,仍有其他的方式手段可以緩解城市建設用地以及農村用地之間的矛盾,比如說對于一些沒有經過政府相關部門的合法手續審批就在閑余用地進行建設的民居等其他用途的建設等,相關的部門可以進行清查以及復墾,將這些非法建設用地最終轉化為農村用地或者是城市建設用地用來實現兩者之間的平衡,從而促進共同發展。
當前我國的專家學者對于農村用地這個問題上進行的相關研究也比較綜合全面,總結下來,重點主要集中在對于農村違法建設用地方面的相關法律的制定以及規范上。[4]對這個問題的研究趨勢又呈現出兩個主流研究方向。首先就是對這個問題的綜合全面性地研究,綜合全面性主要體現在對于農村違章違法的建筑不進行類型上面的區分,不論何種類型種類的違章建筑都進行研究分析,對于各種類型違章建筑所產生的不同問題,就其所涉及到的相關法律法規進行全面綜合性的整理以及研究。另一種研究方向與上文中所提到的研究方向完全不同,這種研究方向主要是專注于某種特定類型的違章建筑所涉及到的相關法律法規進行研究分析,不斷發掘其中所存在的各種問題,深化研究深度。而在近幾年,由于我國的“小產權房”現象層出不窮,而因此引發的問題也成為了社會關注的焦點。這也使相關領域的大部分學者對這個現象以及造成該現象的原因進行了分析以及研究,研究方向大部分集中傾向于某種特定類型的違章建筑所涉及到的相關法律上,而這種特定類型的違章建筑就是住宅類型的建筑,對于其他類型的違章建筑研究比較少見。這也就直接導致了對于其他類型的違章建筑的相關法律法規不完善,不全面,無法對其他類型地違章建筑行為進行有效的規范。[5]這就提到了本文中關于農村違法建設墳地的問題,對于農村中違法建設墳地的這種現象,相關的法律文獻中幾乎沒有涉及并規范,這也直接就使得這種現象愈演愈烈。當然,違法建設墳地這一現象所涉及到的問題比較廣泛且零散,涉及到用地建設用途管理、耕地保護、殯葬規范等方面的相關規定,這也就無法對這種現象的法律法規進行一個清晰的界定。與此同時,由于墳地建設本身具備占地面積小、建設地點零散、建設時間跨度大等特點,再加上墳地建設由于受傳統觀念的影響,進行規范重整的難度較大,因此無法進行有效的整頓,屢禁不鮮。因此,針對上述情況以及各種問題,本文就對違法建設墳地這一現象進行概括性的分析,重點介紹對于該種現象的行政解決措施,希望能夠對解決違法建設墳地這一問題提供一些建議。
三、農村墳地的法律屬性研究
墳地屬于土地的一種,要對墳地進行研究,我們首先要對土地進行研究,通俗來講,對土地的法律屬性進行研究,主要是從所有權以及使用權方面進行的研究。[6]在城市當中,土地的所有權是歸國家的,在農村當中,土地的所有權是屬于整個村子集體的人所有的。使用權指的是對于房屋的建筑、改造等一系列的權利。對于墳地來說它所占據的墓地的土地所有權是屬于誰的,而對于那片墳地的使用權的歸屬方又是誰,我們必須弄清楚。墳地和農村居民自身的住宅用地的屬性比較相近,也采取和農村居民住宅基地一樣的法律屬性。墳地的建造以及墳地內部的一系列財產都屬于死者的親屬,因為一般來說也是死者的親屬建造的,但是墳地所占的土地也還是屬于農村的集體所有。所有權在死者的親屬這里,一般的墳地糾紛案件的主體當事人也是死者的親屬。但是就像前文所說的,由于時間的問題,很多死者的親屬都找不到了。而且一些案件中死者的親屬卻是損害了死者利益的人。關于墳地所有權的法律問題得以解釋清楚,但是還有很多墳地的法律問題需要解釋,比如說很多人是承包了一些土地在上面去建造墓地的,但是既然是承包的土地,必然就會涉及到一個使用權限的問題,墓地是要存在很長時間的,但是近些年來隨著經濟的發展,農村人口的流動加快,這也使得承包了的土地常常會產生易主的情況。尤其是當后世的子孫去祭拜去世很久的親屬的時候,這種問題尤為明顯。他們已經離開了這片土地,這片土地的承包權早就已經屬于別人了。 而且由于離開土地的時間也過久,很有可能與新的土地承包人沒有什么關系,這樣一來為祭拜祖先又增加了不少的難度。后代的子孫去祭拜的時候難免會給別人帶來困擾,比如說踩壞別人家里的田地等。[7]這些糾紛的處理,我國的法律并沒有給出明確的規定,一般都是現在的主人出于人道主義以及孝道的考慮,允許他們去自己的土地祭拜前輩,但是人情作為一種情感的因素有著很多的變故,萬一主人不允許他們去祭拜,又或者是對于土地主人的財產損害過于嚴重,引起主人反感等都很容易引發糾紛。因此需要進一步完善法律。
四、墳地的社會功能分析
墳地首先是作為在世的人對于去世的人的一種情感的寄托,我國傳統上就有這種祖先崇拜,古代人選擇墳地的時候要考慮風水,而且一些貴族的墳地是比較考究的,說明古代人對于喪葬的一種重視,而且古代哪怕是貧窮的人家也要最起碼的保證可以使自己的親人入土為安。到了現在,這種喪葬的習俗雖然有所簡化,但是喪葬在現代人尤其是受著古代的傳統習俗深深影響的農村人來說,還是非常重視的。而且許多農村的宗族關系都要靠對祖先的祭拜來維系。雖然確實有很多人提倡火葬代替土葬,國家也提倡火葬的方式,但是在農村,他們對祖先的拜祭有著很深的傳統,很難讓土葬完全消失。[8]土葬有著長期的發展歷史,而且它的存在是孝道的一種證明,對于維系宗族的感情有著重要的作用,墳地的存在有著重要的社會功能?,F代出現的許多平整墳地的事情有著很大的爭議,而且引起了村民強烈的不滿,在他們的心中,祖先的墳地中安放著祖先的靈魂,祖先會保佑他們的后代幸福生活,平整墳地傷害了村民的感情,也強行斷掉了他們的情感寄托。[9]對于墳地社會功能的研究可以讓我們更加理解墳地帶給人民的一種心理寄托,從而找到更好的方法去解決墳地占用土地過多的問題,而不是強制地平整墳地。
五、對于墳地建設的相關法律法規的保障體系研究
(一) 關于保護墳地建設行為的相關法律依據
就像上文中已經敘述過的內容,墳地整體的權利以及歸屬是要分為兩個部分的,因此對于墳地進行保護的相關的法律法規也應該分為兩個方面。第一方面就是對于在建設墳地過程中所采用的建設設施以及在墳墓中所埋葬的棺木等物品的最終歸屬權,都是直接由死者的法律繼承人或者是直系親屬擁有,是繼承人的合法私有財產。由于我國的憲法進行過規定,“公民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因此,對于墳地所涉及到的相關財產歸屬權以及其他問題,都可以直接采用民事法律進行解決和界定。而對于那些已經建設較長時間的墳地,雖然說歸屬權擁有人在短時間之內無法找到,但是墳地相關物品的歸屬方并不會發生變化,從法律的角度而言,這些私有財產永遠被死者的繼承人所擁有。
除此之外,對與墳地中所體現的私有財產的所有權歸屬以及保護,相關的法律規定也要顧及到前任所有者,即也要保護死者的相關合法權利。一般而言,在墳地中的大部分物品都是死者在生前通過自己的能力進行購買的,因此死者對于這些物品擁有完全的歸屬權,并且根據自己的意志,有權力對這些物品的最終歸屬方向進行決定和分配,而后人將這些物品最終放置于墳墓中一起埋葬,也是出于對死者對這些物品的處分權的尊重。[10]因此,只要公民對于自己生前所擁有的物品進行不管何種方式的處分以及分配,并且這種處分得到了公證,在公民死后,這些物品的最終歸屬權以及處理方式都是由其生前的處分想法進行最終的處理。也因為如此,每個公民在其死后無論是否擁有繼承人或者是其他擁有血緣關系的親人,其墳地的安寧都不應該被打擾或者是侵犯。而我國的憲法也對于這種情況進行了法律上的保護,“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
市國土局:
根據XX市國土局《關于轉發開展第15個全國“土地日”宣傳活動的通知》精神,現將我局開展第十五個全國“土地日”宣傳活動情況匯報如下:
一、高度重視精心組織
按照省、市國土資源部門要求,我局黨組高度重視,認真準備,召開會議,專題研究和部署開展宣傳活動的內容和具體措施,成立了以分管局長為組長,各股室負責人為成員的宣傳工作領導小組,全面負責此次宣傳工作。并行文下發《關于開展第十五個全國“土地日”宣傳活動的通知》文件到全縣各鄉鎮土管所,要求認真開展緊扣主題、講求實效、形式多樣的宣傳活動。
二、宣傳活動形式多樣
(一)我局從6月20日起就開始到全縣各鄉鎮督促和指導宣傳工作,并根據各鄉鎮實際情況,本著求真務實的精神,在所轄區的繁華地段、集貿區、村莊交通道張貼和懸掛宣傳標語。部分鄉鎮土管所還組織召開了群眾座談會和村級土地信息員聯席會等,充分宣傳目前的土地政策和有關規定,在建制鎮還設立“6.25”土地日宣傳咨詢臺,接受群眾的咨詢、做好解釋工作。
堅守耕地紅線、貫徹落實耕地保護制度,大力推進高標準基本農田建設、耕地占補平衡及永久基本農田劃定工作,做好耕地占補平衡工作,禁止耕地“非農化”,確保耕地數量不減少,質量不降低。
二、具體措施
(一)分解下達2016年度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指標。及時將耕地及基本農田保護責任目標下達到各鄉,明確耕地保護的責任和義務,確保耕地質量不減少,質量有提高。
(二)做好鄉“十三五”耕地保護責任目標終期考核。2016年為“十三五”耕地保護責任目標的實施情況的開局之年。我鄉要履行耕保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職責,進一步落實耕地保護共同責任機制,細化完善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責任考核工作,配合鄉考核辦完成對各村耕地保護責任目標的中期考核,并密切配合鄉耕地保護領導小組對各村的耕地保護責任目標終期考核。
(三)2016年耕地保有量面積不低于721.44公頃,基本農田保護面積不低于652.79公頃。要不斷提高對保護基本農田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認識,特別是領導干部要提高認識,自覺、積極、主動地抓好這項工作。進一步加強基本農田保護的基礎性工作。建立、健全基本農田保護統計臺帳,使基本農田保護工作做到六定:定面積、定位置、定質量、定標志(保護標志)、定責任(保護責任人)、定措施(保護措施)。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基本農田上建窯、建房、建墳、挖沙、采石、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進行其他破壞基本農田的活動。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閑置、荒蕪基本農田;禁止占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加強基本農田基礎設施建設,努力提高土地肥力,鼓勵基本農田承包經營者增施有機肥料,及時制止污染基本農田行為。進一步完善基本農田保護責任制度。將全鄉的基本農田保護任務和保護面積通過層層分解,落實到具體的農戶和地塊補充耕地、基本農田保護和建設資金保障工作。
(四)根據土地利用變更調查成果,做好鄉2016年度耕地增減變化情況和新增建設占用耕地及補充耕地計劃執行工作,重點做好建設占用耕地、災害損毀耕地及設施農用地占用耕地的占補平衡工作。
土地最寶貴的莫過于耕地,它是非常關鍵的農業資料,其對于維護國家的糧食穩定,保證社會和諧有著非常關鍵的作用。在當前時期,對耕地開展的保護活動牽扯到的成員或是組織一般有如下的一些,即中央政府、地方政府、非農企業和農民,由于這些群體本身的社會地位等有一定的差異,而且監督和信息等也有缺陷存在,所以發揮的效益是不一樣的。在這些群體中,農民是最為直接和實際的使用以及管理人,其對于土地的總數以及品質等非常了解,不過在我們國家的保護模式中,農民在耕地保護中理應扮演的角色,卻沒有被太多考慮。因為他們沒有被放到上述的責任模式中,農戶也未將自身當成是土地保護的關鍵方,所以他們就無法形成較為濃厚的保護意識,不能積極的服從管控,此時耕地就得不到有效的利用。在這個前提下,本人經由長久的分析得知了干擾保護的常見要素,指出了一些應對方法。
1 農民參與耕地保護的內涵
具體的講,該內涵涵蓋如下的幾點。第一,從總數到品質的綜合化的管控,同時更為關注品質維護。第二,要主動的對那些違法活動檢舉,同時農戶在他們本身的權益受到其他組織的干擾時,要依法處理,認真補救。
2 干擾保護的要素
2.1 群眾的參與思想太低
該群體是耕地最為直接的使用人,不過在農村中因為教育太過于落后,而且有很多的封建思想,此時就會在群眾的頭腦中形成一種權力要超過法律的思想。還有部分區域的農村干部的綜合素養較差,這也干擾到總體的建設工作的開展,使得農戶的參與思想非常低。針對耕地保護活動來說,也就不能夠認真的參加了。我們國家的現行耕地維護模式里,因為農民不能夠積極的參加,此時就會使得總體的保護活動無法正常有效的開展。
2.2 農戶的法規意識較差
公眾參與是法治國家的一項重要制度,在我國《憲法》的第2條、第41條相應規定都有充分體現。關于耕地保護,《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5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基本農田的義務,并有權檢舉、控告侵占、破壞基本農田和其他違反本條例的行為”。第7條規定:“國家對在基本農田保護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然而,中央政府沒有一部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公眾或農民參與耕地保護以及對抗耕地違法行為的具體措施、有效途徑以及獎懲的方式。有關公眾包括農民參與耕地保護的法律法規大多流于形式,農民幾乎被排除在耕地保護體系之外。
2.3 沒有穩固的經濟前提
要想確保群眾積極的參加到該項活動中,就要保證有特定的物質背景和方法。如今很多農村的經濟基礎不是很好,這就使得土地的保護缺少必須的物質前提,干擾到群眾參加到活動中的積極性。對于那些經濟較差的區域來講,大部分的青年群體都外出務工,基本沒有心思去關注該活動。在很多人看來,土地歸自身所有,因此把自己的地轉租給別人,此時別人有時候就會將耕地用作別的方向。
2.4 群眾和耕地之間的利益聯系不密切
在馬克思看來,人參加一項活動的前提是有特定的利益,并非是一種本性。對比農戶參加到該項保護活動的情況來看,該群體大體上認為當前的利益是最為實際的。在很多的區域中,尤其是在那些經濟欠發達的區域,存在以戶為個體,進行小面積種植的現象,其效益很差。很多農戶外出務工,家中只剩下弱小,此時就無法積極的參加到耕種活動中,很顯然這就導致了利益關聯度不高。
2.5 群眾沒有積極的參與效能感
人們參與的主動性與對參與的效能感有關。效能感是指公民對自己的參與行為影響政府決策的自我主觀評價。一般來說,參與效能感強的人比參與效能感弱的人會更多地參與某項公共活動。對于個人而言,參與效能感是影響其參與的最主要因素。
3 應對方法
參加到耕地保護工作中,不但是所有的公民要享受的權力還是一項必然的義務。對于農民來講,要想實現好的效果,就要做好如下的活動。
3.1 不斷的完善相關的法規條例
農戶參加到耕地保護工作中,第一就是要切實的提升群眾參加到耕地保護中的思想,特別是法規思想。要做好再教育工作,真正的提升群眾的素養。經由多項方法,提升其民主思想。而且,還要經由多種媒體和方法,確保群眾了解到耕地面積減少的危害性,提升其保護意識。
完善相關法律法規。首先應盡快制定一部《耕地保護法》,并將農民參與作為該法的一個重要原則加以明文規定,使其法制化。其次是將農民參與的原則、具體方式、內容和程序具體細化,讓農民參與耕地保護能真正貫徹落實。
健全和完善農民參與耕地保護的制度規定。首先要從抓好農民參與耕地保護的“合法性”,即制度支持上入手。
3.2 構建新型的農地產權體系
農地產權的完整性是農民有效參與耕地保護的基礎,完整的產權必須滿足以下條件:產權必須是完全界定的,產權必須是排外的,產權必須是可以流動的,對財產權必須加以有效控制。完整的、可流動的、可繼承的產權可以激勵農民盡心盡力地保護耕地。
以產權明晰、長期有效、市場化流轉為目標,完善農村產權制度和構建新型的農村產權體系。新型自啵村產權體系庇設定“集體土地所有權”、“農地承包使用叔”和“耕地經營流轉權”三種主要的產權形態,其三種產權形態應是相互分離的,各自產權界定應是清晰的,并賦予每種產權具體而明確的權利和義務。
3.3 做好補貼工作
站在農民的立場上來看,耕地帶給他們的利潤不高,假如硬將其束縛在土地種植上很顯然是不合理的。生產資料所占據的費用比例很大,而且還要進行水利投資以及勞動力,但是其帶給我們的產值卻不高。眾所周知,農民是當前我們國家最為龐大的社會組織,他們的利益的保證是當前國家的一項關鍵工作。因此務必將農民降低負擔,增加收入當成是當前工作的關鍵點,設置積極婚禮的體系,輔助農民搞好農業生產,確保其收益增加,使農民獲取社會生產的平均收益。
4 結束語
農民參與耕地保護的積極性或驅動力源自農民保護耕地所帶來的收益,農民收益的高低直接關系到耕地保護的成敗,即農民增收這一問題能否很好的解決,在很大程度上成為國家耕地保護目標能否順利實現的決定性因素。因此我們要通過多種方法來切實的保護農戶的利益,特別是長遠階段的利益,上述內容是目前耕地保護工作的關鍵點。建立這樣的政策,則需要政府建構以農民參與耕地保護為基礎的耕地保護體系,通過完善農民參與耕地保護的法律法規,建立農民的土地產權,制定合理的耕地保護補貼辦法,實現耕地保護、糧食穩產增產、農民增收和農民參與耕地保護“四位一體”的耕地保護體系。
參考文獻
[1]朱紅波.中國耕地資源安全研究[M].成都:四川大學出版社,2008.
工作組的工作:1.使非采群眾進一步了解有關政策和相關法律法規,停止非采行為;2.增強廣大群眾耕地保護意識,勸導群眾不得擅自改變耕地用途,不得擅自出租耕地用于非法采金;3.增強環境保護意識,維護好我縣青山綠水。
二、工作時間
自年3月1日至3月31日,為期一個月。
三、組織保障
為確保派駐工作組取得實效,強化工作協調,決定成立派駐禁止采金采砂工作領導小組,組成人員如下:
四、工作方式及步驟
(一)宣傳發動。于年3月1日在鵝湖鎮召開動員大會,動員部署派駐工作。同時,由整治辦牽頭,在全縣組織開展一次聲勢浩大的宣傳活動。
(二)宣講政策,調查摸底。從年3月1日至年3月15日,時間十五天。
通過走村入戶,向群眾特別是非采人員宣講國家政策、法律法規,調查了解非采人員情況及農戶出租耕地情況,勸導非采人員停止非采行為,恢復采挖點原貌,現有采挖設備自行作相應處置。對出租耕地用于非法采金采砂的農戶進行政策宣講,勸導其停止非法出租行為。
(三)舉辦學習班。從年3月16日至年3月17日,時間2天。
由有關鄉鎮組織,工作組組織人員授課,將所在鄉鎮非采人員全部集中組織一次學習,重點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同時表明政府狠抓非法采金采砂的態度,學習班各工作組組長和鄉鎮黨委書記作主旨講話。通過學習,了解政策,督促其自覺停止非采行為,學習班結束后,原從事非采人員要與鄉鎮政府簽訂停止非采責任狀,明確不再從事非采,明確非法采金設備(挖機、滾筒)自行處置時限。
(四)總結清理。從年3月18日至年3月31日,時間十三天。
各工作組對階段工作進行跟蹤清理,對非采人員的采挖設備自行處置情況逐戶跟蹤登記,對采挖點恢復原貌情況逐點現場勘察登記。對未落實到位的,對非采人員及非采設備依法依規予以處理。同時,全面總結下一個月的工作,對下步工作提出建議。
五、相關要求
中圖分類號:P922.3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914X(2015)10-0362-01
土地是寶貴的不可再生資源,是人類賴以生存和發展的基礎。我國雖然幅員遼闊。但人口眾多,隨著我國經濟發展和城市化進程的較快。人地關系日益緊張。無論從政治、經濟還是民生角度來講,合理利用土地資源、加強土地管理,都是刻不容緩的頭等大事。
一、我國土地資源利用和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1、土地利用粗放,沒有對土地進行合理規劃和科學使用,降低了土地的使用效率,造成土地資源浪費。
2、在經濟發展和城市化進程過程中,片面追求經濟效益和基礎設施建設,造成用地結構失衡,一方面導致大量農用土地被侵占,耕地面積變小,另一方面導致一些公路、建筑物、綠化地等利用效率不高,長期閑置造成浪費。
3、土地市場混亂,非法圈地、私搭亂建、低價轉讓等現象時有發生。一些地方為了吸引投資,采取“以租代征”、未批先用等非法手段,影響了土地節約集約管理。使土地資源遭到嚴重破壞。
4、相關法律法規不健全,執法力度不夠、監察監管工作不到位、一些領導干部缺乏節約集約土地管理意識,對于土地的審批和使用不能隨時監管、動態巡查,使土地管理陷入松散、被動的局面。
5.土地利用效率低,耕地單位產量不高、
土地開發復墾整理空問不足;建筑用地設計
不合理、造成土地資源浪費。
二、有效利用有限土地、加強土地管理的意義
1、保障人類生存促進社會發展
土地是不可再生資源,在人們社會活動和經濟活動日益頻繁的今天,對于土地的消耗程度也逐漸加大。如果不對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并加強管理,就會導致土地資源數量越來越少、質量越來越差,發展到最后人類將失去生存與發展的物質基礎。
2、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提高農民生活水平
農村經濟要發展、農民要致富,必須依賴肥沃富饒的土地資源。如果不能加強土地管理,保護土地資源,那么“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就只能成為一句口號,解決三農問題、解決全國糧食供給問題也將成為一句空話。只是合理保護和科學利用土地資源、提高農業生產的科技水平、提高土地使用效率,促進入與土地的可持續發展,才能從根本上提高農民的生活水平、推動農村的經濟建設、保證全社會的和諧穩定。
3、推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
土地資源作為市場的重要因素之一,其受保護程度和優化配置程度直接影響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完善與發展。通過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加快土地市場建設,能夠促進我國市場經濟的健康、穩定發展。
4、維護社會穩定
農業的穩定,關系到整個社會的和諧穩定。耕地的數量與質量,直接關系到農作物的產量與質量,關系到六億農民的安居樂業、關系到十三億人口的溫飽問題。因此,加強土地管理,是維護我國和諧發展、長治久安的關鍵。
三、合理利用土地資源、加強土地管理的途徑
1、建立健全法律法規
要建立完善的政策制度,建立健全相關法律法規,為土地資源的合理利用與管理建立法律基礎和政策保障。
首先,要采取相應的政治和經濟手段,加強土地管理。強化節約和集約利用土地,嚴格執行土地保護政策和制度,堅決杜絕土地資源的濫用以及耕地亂占現象發生。
其次,要堅持土地統管政策,切實執行土地審批制度,從不同角度采取不同措施消除土地浪費現象。嚴厲打擊破壞土地資源和資產的行為。
最后,要制定切實可行的措施,保護土地資源、促進土地節約,構建土地管理的法治環境。
2、樹立節約土地資源的工作理念
各級政府要站在全局的戰略高度,把經濟工作的重點集中在資源節約利用上,杜絕土地資源和資產的浪費,積極構建節約型社會。各級政府機關及下屬企業要充分認識到土地資源的重要性以及當前土地危機的現實,加強土地法制建設,杜絕以地換效益、換利潤、換政績的行為。
3、節約土地集約經營
進一步研究和完善建筑用地的定額指標,嚴格執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大力推廣和實行土地的用途管制機制,嚴格審批各類開發區用地,避免侵占耕地和造成土地資源浪費。對于建筑用地侵占耕地的行為,要采取占用耕地補償的措施,嚴格審查補充耕地方案和資金落實情況,開墾等同面積和質量的耕地作為補償,并提高占用耕地的成本投入,保護耕地不受侵害。
4、規范土地市場打擊違法行為
進一步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加大耕地保護力度,維護土地市場規范。首先,要加強土地執法監察隊伍建設,建立分管機制,做到各級單位各司其職、各負其責、權責明確;同時,要加強公安、司法、稅務等部門的協同合作,清除土地管理中的腐敗現象,維護土地管理的良好秩序:
(1)對于違反土地調控政策、非法建筑和開采、浪費和破壞土地資源的行為,要做到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2)對于為了一己私欲。非法低價轉讓國有土地,破壞土地資源、侵害民眾利益的行為,要追查到底、嚴肅處理。其次,要制定統一的征地制度,維護農民的土地權益,激發農民保護耕地的主動性。
5、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首先,加強農田建設,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增加農作物產量。深入開展土地整理復墾和開發,在原有耕地面積的基礎上提高糧食產量,增加農民收入。在調整農作物產業結構的過程中,不能縮減耕地面積、破壞耕地質量,保護農用土地資源。其次,加強建筑用地管理,提高建筑容積率,加強對地下空間的利用和建筑立體空間的開發,爭取用最少的土地,解決最多的問題。
6、挖掘土地資源潛力優化用地結構
首先,要定期普查存量建設用地資源,對于閑置用地進行整治和管理,充分利用閑置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其次,要實現土地集約利用和管理,加強土地使用前的審批、建設中的管理和使用后監督工作,杜絕圈占土地、粗放用地現象。
總之,正視目前我國土地利用與管理中存在的問題,明確加強土地管理的意義,積極實施加強土地管理的相關措施,是維護我國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發展的需求,也是構建和諧社會、實現持續發展的需求。因此,我們一定要堅定不移的走土地節約集約利用的道路,保護土地資源,加強土地管理。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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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全國土地供應結構進一步優化[J]. 國土資源通訊. 2008(14)
土地是國家民生發展和經濟建設的根本,土地問題也是困擾國家發展與建設的重要問題。土地管理作為解決三農等問題的重要方式與途徑,實施嚴格管理極其必要,只有做好土地管理,遏制現在濫用土地的趨勢,才能夠通過嚴格有效的制度化管理做好與開發。下面針對土地管理的必要性和有效策略進行探究。
一、土地管理的必要性
加強土地管理是我國經濟發展的必然選擇,也是解決三農問題和土地開發應用等問題的關鍵,因此,做好土地普查,完善管理制度,做好土地管理勢在必行。我國雖然幅員遼闊,擁有九百六十多萬平方公里的土地,但是由于人口基數大,平均下來人多地少,且這些土地中可用土地資源比例更是非常低,因此,對于中國來說,嚴格控制土地資源,尤其是稀少的耕地資源,是未來確保國家能夠得以長久生存和發展的關鍵。我國農用土地現狀為數量少,后備資源不足,即使通過開發等手段也只能得到較少資源,所以,在考慮到當代人生存的基礎上,從長遠需求出發,做好土地普查與管理將會是我們國家未來發展的必然選擇,也是子孫后代生存與發展的基礎。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不僅僅是為了保護和利用好現有的每一寸土地,更是為了國家與民族的長遠生存。從保證國家糧食生產與安全的角度考慮,做好土地管理,保護耕地,提升農業生產力,是十分必要的。近年來隨著耕地面積的減少、農業人口的外移,耕地廢置現象嚴重,可用耕地面積不斷下降,但是糧食需求卻一直在不斷增加,且隨著生活水平和生活需求的提升,這種矛盾更是越來越激化,因此,土地管理勢在必行。如果不趕緊實施強制性的管理手段解決當前的這些問題,未來肯定是因為耕地廢置、糧食安全等問題影響國家發展,其后果不堪設想,必須引起警覺。因此,為了日后更好的工業化與城鎮化,現在必須加強土地管理。對于不少地區盲目圈地現象和濫用耕地等問題都要深入調查,嚴格管理,通過國家的強制性手段做好耕地保護和土地使用,提升土地資源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長遠續航保護能力,在未來實現對工業化和城鎮化的支持。土地是生存的基礎,它除了能夠提供眾多的生產資料外,還是人民賴以生存的基礎保障,目前大量耕地的被占用使用使得不少地區的農民群眾失去了土地,且為了謀求當前發展利益,壓低地方補償安置標準,不僅縱容了貪污,且對于農民群眾來說也是一大傷害。這些人在無崗無業無社保身份的情況下生活現狀越加窘迫,因此,加強土地管理,也是確保社會安定,保護弱勢群體的重要措施,否則,將會激化社會矛盾,不利于國家長遠經濟發展和民生建設。
二、土地管理有效策略分析
加強土地管理要從多方面入手,綜合利用各方力量實現管理目標,要嚴格執行相關法律法規,運用行政力量切實加強領導與管理,做好土地規劃與用途管制,運用市場價值機制調控土地應用,保障弱勢群體利益,提升土地使用效益。從律法角度來看,土地管理首先要完善立法,完善相關法律法規,與時俱進,緊跟時代潮流,為當前土地管理中出現的眾多問題提供法律依據。通過法律的力量督促各級政府加強土地管理,做好嚴格執法,有法必依,對違規操作嚴厲處罰,形成威懾性力量,減少土地管理方便的腐敗。針對土地管理中執法行為要做好監督,對各級部門和各單位的行為做好管理,減少違法行為。在運用形成力量加強領導與管理方面,要做好各省市各級領導的培訓教育工作,將緊抓土地管理作為第一要務。堅持貫徹和執行國家提倡的科學發展觀,樹立正確的政績觀,做好土地管理,從國家全局發展和子孫后代生存的角度考慮,不盲目追求一時利益,損害后代利益。在各省市、各單位設立專門負責人,土地管理責任到人,做好土地保護。在土地規劃和用途管制方面,要加強耕地保護,積極開發,確保糧食安全,保障農民利益,引導和鼓勵農民多使用有機肥料,減少耕地污染和破壞。在用途管制方面,以節約和保護為準則進行開發和使用,遵循國家整體土地規劃原則,進行開發與利用,避免在法律范圍外設立各類開發區,嚴格控制用地,避免超計劃用地。對土地的管理和保護,除了要使用法律的強制性力量、國家的行政力量之外,還要積極運用市場化手段,憑借價格機制來調控土地的應用,在切實保障廣大弱勢群體利益的基礎上,最大程度的開發土地的使用效益。尤其是針對我國目前土地利用率低下浪費現象嚴重的情況,積極開發土地潛力,在節約用地的基礎上緩解當前凸顯的供求矛盾,尤其是現在,要通過大力推進土地集約化利用等方式更好的促進土地應用生產,用國家政策保駕護航,多建設基礎設施和公益性建設項目,做好保護性開發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