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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創意產業的概念匯總十篇

時間:2023-07-20 16:30:38

序論:好文章的創作是一個不斷探索和完善的過程,我們為您推薦十篇文化創意產業的概念范例,希望它們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閱讀品質,帶來更深刻的閱讀感受。

文化創意產業的概念

篇(1)

創意產業的概念

目前學界對創意產業的概念并無統一的說法。根據國內外有關創意產業的研究成果,有關創意產業較有影響的定義主要有: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在蒙特利爾會議上對創意產業定義:按照工業標準生產、再生產、儲存及分配文化產品和服務的一系列活動。根據這一概念,創意產業是指從事文化產品的生產經營活動以及為這種生產和經營提供相關服務的行業。

另一個被多次提及且引用較多的是英國1998年出臺的《英國創意產業路徑文件》中明確提出的概念創意產業是指起源于個體創意、技巧及才能,透過知識產權的開發與利用,而有潛力創造財富和就業機會的產業。在這一概念中,創意產業的核心內容是文化和創意,它推崇創新與個人創造力,強調文化藝術對經濟的支持及推動,蘊含了一種新興文化理念和經濟實踐。

有創意產業之父之稱的英國經濟學家霍金斯在其《創意經濟》一書中將創意產業界定為其產品都在知識產權法的保護范圍內的經濟部門,認為版權、專利、商標和設計產業4個部門共同構建了創意產業和創意經濟。他的定義強調知識產權在創意產業中的作用,擴展了創意產業的內涵,把屬于自然科學中各個部門的專利研發活動也納入創意產業,有效地解決了創意活動中科學與文化藝術相分離的問題。

篇(2)

[DOI]1013939/jcnkizgsc201643135

文化創意產業的理論淵源可追溯到1947年,法蘭克福學派代表人物阿多諾與霍克海默在《啟蒙的辯證法》中首次提出“文化工業”(culture industry)的概念,用來描述大眾文化及其產品過程[1]。目前由于各國國情不一,文化創意產業的發展程度各異,學者對文化創意產業還沒有統一標準的定義。英國文化、媒體與體育部DCMS(1998)首次提出“創意產業”概念,是指源于個人創造力、技能和才華,可以產生知識產權并加以利用,從而具有創造財富和就業機會的潛力的活動[2]。

Caves從文化經濟學的角度,認為創意產業是提供寬泛的與文化的、藝術的或僅僅是娛樂的價值相聯系的產品和服務[3]。Hesmondhalgh 認為文化產業是基于交流、復制、感受、探索社會秩序的象征性體系,主要生產具有社會意義的文本和象征物,包含影視廣播、出版、音樂、廣告和行為藝術[4]。Hartley從技術與新媒體角度,認為創意產業是傳統文化產業與新媒體、新技術結合后的新表現形式[5]。Howkins認為,創意產業是其產品都在知識產權法保護范圍內的經濟部門,包括版權、專利、商標和設計四個部門。Howkins擴展了創意產業的內涵,把屬于自然科學領域的、不同行業中的技術研發活動,甚至只要是以新產品、新工藝開發為特點的科技園區都納入創意產業范疇[6]。Hesmondhalgh(2002)認為文化產業是文本的生產,包括形象文本和語言文本。而法蘭克福學派所處年代文化產品的手工生產正被大眾生產替代,因此有必要區分核心文化產業(大眾文本生產)和邊緣文化產業(藝術文本生產)[7]。Boggs(2009)在分析前人研究的基礎上,圍繞四個維度即產出結果是否是文本、產出過程是否是大眾生產、產品是否必須在特定地點消費、產品是否包含創新,總結出關于“文化創意產業”概念的四種類型(Typology)。提出了第四種“文化內容―創新”模式,以是否包含創新和是否是文化產品兩個維度來衡量,區分了創意文化產業、非創意的文化產業、非文化的創意產業以及非創意非文化產業,即創意并非文化產業獨有[8]。Su-Hyun Berg 和 Robert Hassink(2014)指出歐洲與東亞對創意產業的定義有所不同,歐洲分為核心新創意產業和邊緣創意產業,亞洲的定義內涵更廣泛[9]。Reese(2010)等借助產業和職業分類法,認為創意產業不僅包括藝術、音樂和寫作,還應納入教育和高科技產業[10]。由于文化創意產業定義的爭議性、分類的模糊性使得難以搜集到精確、權威、及時的數據,因此研究分析和發展導向也比較分散(Cunningham,2009)[11]。

國內學者對文化產業、創意產業、文化創意產業也從不同角度進行解讀,大致可分為三種態度。

一是認為文化產業與創意產業有區別、有交叉,各有側重。這種觀點有助于區分二者內涵與本質,但不同場合諸多概念的不同使用又容易引發混淆。如單世聯(2009)認為“創意產業”包括了研發、設計、數字軟件等更為技術性的產業,更多地內在于工業生產、產業部門之中,是在當代社會、科技條件下經濟轉型、產業升級的必然結果。“文化產業”更多是指文化藝術的生產、服務、傳播、消費與經濟系統的融合。“創意”更多與個體的自由想象相聯系,“文化”更多與民族傳統、國家體制、政治價值觀相聯系[12]。胡惠林(2009)認為“文化產業”是一個同時包括“創意”和“復制”兩個最主要的文化a品生產階段的系統整體概念。大規模機械復制是界定文化產業最主要的尺度之一,“創意產業”雖然揭示了文化產業的某些本質方面,但是卻不能包括構成文化產業最主要的生產方式和產業制度[13]。

二是認為創意產業是文化產業進一步發展的產物,適應新的社會經濟環境而出現,其內涵比后者更廣。這種觀點突出個性、自由與創造力,弱化意識形態色彩,更強調新技術與經濟屬性,迎合了當代社會對推動經濟發展與結構優化轉型的需求,因而傳播與使用范圍日漸擴大。如金元浦(2006)認為創意產業是文化產業發展到新階段的產物,是一種在全球化的消費社會的背景中發展起來的推崇創新、個人創造力、強調文化藝術對經濟的支持與推動的新興的理念、思潮和經濟實踐[14]。

三是認為并不需要對二者予以區分,可以通用,進而促使了“文化創意產業”這一概念的流行。這種做法誠然覆蓋的范圍更全面,但由于產業內涵太廣泛也容易模糊重點。如羅建幸(2012)對文化創意產業予以分類,包括第一,指藝術創作、傳統的和現代的藝術作品、藝術展覽和文化傳播活動;第二,指與商業運作、聽眾和觀眾規模以及藝術作品的傳播擴大能力有關的商務活動;第三,指源于文化元素的創意和創新,經過高科技和智力的加工產生出高附加值產品,形成的具有規模化生產和市場潛力的產業,文化創意產業范圍的界定是文化產業和創意產業的交集[15]。蔣絢(2013)認為創意產業具有極強的滲透力和輻射力,能夠與不同產業、產業內不同環節融合,任何產業,一旦有創意元素滲入,該產業的經濟增長和產業結構就會發生變化,從而被視為創意產業,因此對創意產業的界定不應標準化,而是廣泛的界定[16]。

基于上文的分析可以看出,文化創意產業內涵隨著不同的具體情形而具備不同的內涵,是應用性很強的產業,因而在學術角度之外增加市場因素可能有助于對文化創意產業的理解。英國政府經濟轉型的考慮大力發展創意產業,可見創意產業從誕生之初就頗具有政府色彩,而文化產業的意識形態屬性則更為濃烈,“創意產業”和“文化創意產業”都是政策性概念,文化不再是精英的,不在等同于高雅藝術,其欣賞也不必大費周章,而是融入于日常消費中。而文化產業從提出之初,就強調文化的經濟屬性,文化的市場化,隨后創意經濟又突出技術與新經濟的重要性,而作為市場主體之一的文化消費者卻未受到足夠重視。市場化條件下,任何產業的良好發展必須以市場和市場主體為中心,在全球消費社會背景下,發展文化創意產業,應該充分重視文化消費者。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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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John HowkinsThe Creative Economy: How People Make Money from Ideas[M].Penguin Global,2002

[7] Hesmondhalgh,DThe Cultural Industries [M].Thousand Oaks,CA: SAGE,2002,144-171

[8] Jeff BoggsCultural Industries and the Creative Economy-vague but Useful Concepts[J].Geography Compass,2009(3/4):1483-1498

[9] Su-Hyun Berg,Robert HassinkCreative Industries From an Evolutionary Perspective: A critical Literature Review [J].Geography Compass,2014(8/9):653-664

[10] Reese,LA,Faist,JM,& Sands,GMeasuring the Creative Class: Do We Know it When We See it [J].Journal of Urban Affairs,2010,32(3):345-366

[11] Stuart CunninghamCreative Industries as a Globally Contestable Policy filed[J].Chinese Journal of Communication,2009(2):13-24

[12]問懶本自同根生相煎何太急――關于“文化產業”與“創意產業”的一點思考[J].學術探索,2009(5)

[13]胡惠林對“創意產業”和“文化產業”作為政策性概念的一些思考[J].學術探索,2009(5)

篇(3)

文化創意產業,有時又稱創意產業(CreativeIndustries),已成為近年來各國經濟中一個炙手可熱的新概念。對文化創意產業的定義有不同的說法,英國創意產業工作組給出的定義是“源于個人創造性、技能與才干,通過開發和運用知識產權,具有創造財富和增加就業潛力的產業”。2006年12月,北京市統計局、國家統計局北京調查總隊聯合制定《北京市文化創意產業分類標準》,將文化創意產業定義為“是以創作、創造、創新為根本手段,以文化內容和創意成果為核心價值,以知識產權實現或消費為交易特征,為社會公眾提供文化體驗的具有內在聯系的行業集群”。

越來越多的學者認為,在經歷了以生產要素為動力和以投資為動力的經濟發展階段后,人類社會正在走向以創意為動力的經濟發展新階段。越來越多的國家依靠文化創意產業帶動了本國的產業升級與經濟進步,以英國為例,在經歷了傳統制造業持續衰退的打擊之后,1998年,布萊爾政府成立創意產業工作組并制定《創意產業路徑文件》,指導和推動本國文化創意產業的發展并取得了巨大成就。在美國,創意產業更被認為是知識經濟的核心與動力,成為美國保持和提升國家經濟競爭力的關鍵性因素。發達國家的成功加深了我們對文化創意產業價值的認識,從21世紀開始,國內發展文化創意產業的呼聲日高,措施迭出,成果可喜。北京、上海、杭州、深圳等大城市的文化創意產業已初露鋒芒,業界熱情高漲,政府積極支持。

創意與創新、創造的區分

創意與創新、創造語義相近,容易混淆。一般而言,三個概念都是指通過人類的創造性勞動,產生一種前所未有的事物或思想。然而,三個概念在外延上還是存在明顯的區別。創造常常與發明聯系在一起,指人們在自然科學和工程技術領域“首創前所未有的事物”(見《辭海》),雖然創造一詞也常被引申到其他領域,但其核心含義仍是指在科學技術上取得新成果。至于創意,應理解為在社會文化領域的新觀念、新思想、新設計,與人類的精神文化活動相聯系。盡管在很多情況下,創意也會借助于某種物質載體表達出來,例如新穎的服裝設計,獨特的產品造型等,但其滿足的仍然是人類的一種精神文化需求,提供的仍是一種文化體驗。創新是一個使用頻率極高的概念,按照熊彼特的觀點,創新是指"企業家對生產要素的新組合",這包括:引進一種新的產品;采用一種新的生產方法;開辟一個新的市場;獲得一種原料或半成品的新的供給來源;實行一種新的組織形式。創新并不等于發明,一種發明只有應用于經濟活動并成功時才能算是創新。不難看出,創新更多的是指經濟商務層面的創造性活動。

事實上,在不十分嚴格的語境下,上述三個概念常常被混淆,例如,單純的技術發明有時也稱為創新,而有助于一種技術發明的新設想、新觀點也被稱為創意等。于是一部分學者主張將任何形式的具有創造性和創新特征的產業統統歸結為創意產業,并據此認為在稱謂上應以“創意產業”代替“文化創意產業”。筆者認為,這種泛化創意概念的做法對正確認識文化創意產業的內涵和特征是十分不利的。至少在現階段,將創意界定于社會文化領域,將其與科學技術領域的創造和經濟商務領域的創新區別開來,這對于發現和研究文化創意產業的獨特價值、推動和扶持文化創意產業的發展都是十分必要的,應保留目前文化創意產業的稱謂,以突出創意的文化特征。

文化創意產業與文化產業界定

突出創意的文化特征,并不是要把文化創意產業與文化產業混為一談,事實上,當代的文化創意產業之所以倍受關注,其根本原因在于創意本身,正是創意的巨大潛在經濟價值吸引了人們對文化創意產業的關注。各國在推動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的過程中,通常會列舉本國文化創意產業的范圍,例如英國定義的文化創意產業就包括廣告業、設計業、電影、表演藝術、出版業等10余種產業。北京市統計局劃定的北京地區文化創意產業包括:文化藝術;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軟件、網絡及計算機服務;廣告會展;藝術品交易;設計服務;旅游休閑娛樂;其他輔助服務等9大類。從傳統的產業分類視角看,文化創意產業與通常意義上的文化產業有著很大程度的重合,這導致許多人把文化創意產業誤認為是文化產業的一種新的表述。筆者不同意這種混淆文化創意產業與文化產業的觀點。文化創意產業不是傳統國民經濟統計意義上的產業概念,文化創意產業產生于新技術條件之下,是對產業鏈的分解重組,滲透于產業鏈的各個環節。文化創意產業的核心與關鍵是創意,只是因為文化產業中的創意性活動更為直接、更為密集,才使得各國在沿用傳統的產業分類概念來界定文化創意產業的范圍時,將許多屬于文化產業范圍的完整產業包含其中。

從總體上看,文化創意產業所生產的產品可以分兩大類:一類是消費性文化創意產品,即直接滿足大眾消費的文化產品,例如電影電視作品、電子游戲、文學作品、音樂及表演藝術等,提供此類產品的產業類似于傳統產業分類中的文化產業;另一類則是生產性文化創意產品,即為包括文化產業在內的各產業提供中間產品,如劇本、服裝設計、工業品外觀設計、廣告方案、軟件等,這些屬于相關產業的文化創意,為產業鏈中的重要乃至關鍵環節,但本身卻不能用文化產業加以概括。

文化創意產業與產業的文化創意二者的關系

文化創意產業超越了一般的產業概念,打破了傳統的產業界限,是對產業鏈中文化創意環節的提煉、分解與重組。文化創意產業已經滲透到從制造業到服務業,從文化產業到一般產業的所有產業之中,任何產業都會因成功的文化創意而獲得價值的提升。那種試圖沿用傳統觀點,將文化創意產業限定在某種成型的、完整的產業范圍之內的做法,無助于我們對文化創意產業巨大價值的認識。

產業中的文化創意因素無所不在,并占據產業價值鏈的高端。產品設計、建筑設計、手工產品的制作、藝術品設計與制作、廣告創意等等,創意活動與幾乎所有的產業相關。發掘每一個產業中的文化創意因素,以文化創意來提升產品的附加價值,培育只屬于自己的核心競爭力,這不僅是文化創意產業的題中應有之意,更成為體現文化創意產業價值的關鍵。意大利的成功就是對這一觀點最好的詮釋。當物美價廉的“中國制造”因規模化生產和低廉的勞動力成本而行銷全球時,意大利制造業卻利用自身優勢,摒棄規模化的工業生產老路,以文化創意產業為基礎,在汽車、時裝、工藝品等工業設計、時尚創新及手工制作等方面闖出一條獨特的發展之路,不僅使本國的文化創意產業蓬勃發展,也使著眼于精細生產、個和高附加值的“意大利制造”在世界市場獨樹一幟。“中國制造”由于附加值較低,給中國的經濟帶來的貢獻到底有多大,歷來存在較大的爭論,與此不同的是,“意大利制造”無可辯駁地推動了該國的經濟復興。

毫無疑問,產業中的文化創意才是文化創意產業的核心,認識到這一點是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的。在文化創意產業大行其道的今天,仍有很多人對于文化創意產業的價值存在疑問,其根源就在于沒有重視產業中的文化創意因素,僅僅把那些能夠提供成熟文化產品的產業(例如影視產業、出版業等)看做是文化創意產業的全部。以北京為例,對于北京發展文化創意產業的良好基礎與有利條件,人們所持的觀點是比較一致的,但對于文化創意產業能否成為北京的支柱產業則有很多異議,部分學者或政府官員認為,文化創意產業不可能象制造業,如汽車、鋼鐵等行業那樣,在解決就業和貢獻稅收方面發揮巨大作用。筆者認為,之所以會有這種觀點,主要是對文化創意產業的認識存在片面性,忽視了產業中的文化創意因素。應該看到,文化創意產業是以文化為基礎、以創意為核心,具有高滲透性的產業,可以與其他產業部門相互融合,促進產業的升級。將文化創意產業與傳統產業對接,可以有效地提升產業的競爭力、提升城市的競爭力。作為國家的首都和政治、文化中心,北京的產業發展面臨資源和環境的巨大壓力,發展文化創意產業則為北京走出目前的產業發展困局,創造首都經濟新的輝煌提供了一條重要的路徑。

篇(4)

中圖分類號:G122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2-2589(2014)07-0155-02

在一個越來越強調國家軟實力競爭的時代大背景下,文化創意產業競爭力水平已經成為衡量一個國家綜合國力的重要標志,是一個國家經濟科技發展水平和文明程度的必要體現。在一些國家和地區,文化創意產業帶來了許多新的經濟增長點,推動了經濟和文化的二次發展,對于提高產業可持續的發展能力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提高文化創意產業的競爭力具有多重的意義。由于文化創意產業是新興的產業和嶄新的研究領域,無論是國內還是國外,對其研究的理論成果都不多,研究的力度也不大。筆者認為,學術理論研究的前提是對基礎理論概念有準確的把握。本文的重點就旨在闡明相關概念的界定和劃分。

一、文化創意產業的概念

德國的經濟思想家熊彼德早在1912年就提出了“資本和勞動力已然不是影響當今社會經濟發展的主要原因,如今創新才是經濟發展的根本動力。”在1986年也同樣有經濟學家羅默提出“占據市場和創造財富需要的是有創新理念在其中的新產品。”但是,當代的研究成果表明,學術界還沒有達到對文化創意產業統一口徑,例如文化創意在美國被稱為版權產業,而在英國則叫創意產業,在中國、荷蘭、新加坡、日本、德國、韓國等國家被叫作文化產業。

究其根源,到底什么才是我們今天所理解的文化創意產業呢?研究中國過去的文獻,不難發現文化創意產業在過去僅僅表現在理論也就是意識形態的層面,很多情況下都折射哲學及美學的概念,大多數的學者們忽略了其基本的屬性而是批評和擴大了它的商品屬性。隨著近些年來我們對文化創意產業發展越來越重視,學術界對文化產業相關概念的研究和探索也在不斷深入,過去的一些片面的觀點得到了澄清和理解,對于文化創意產業概念的研究也逐漸進入了大眾視野。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對文化創意產業的界定是“依靠創意人本身的智慧、天賦、技能,借助于高科技手段對現有文化資源進行提升和創造,通過對知識產權的開發以及運用,而產生高附加值的產品,具有一定創造財富能力和就業潛力的產業。”[1]文化創意產業包含了文化產品、智能產權和文化服務三項內容。

在國內,北京市統計局于2006年12月聯合頒布的《北京市文化創意產業分類標準》,將文化創意產業定義為“以創作、創造、創新為根本手段,以文化內容和創意成果為核心價值,以知識產權實現或消費為交易特征,為社會公眾提供文化體驗的具有內在聯系的行業集群。”[2]

綜合以上定義,本文所理解的文化創意產業可以簡潔概括為結合特有的區域環境,以經濟效益為最終結果導向,研發其巨大的潛能,從而改變文化產業目前的經濟發展現狀。

二、文化創意產業的特征

1.二重性。文化創意產業所生產出來的文化產品既有營利性的也有非營利性的,營利性的則具備了商品的特征,揉入了其作為商品本身的價值。之所以人們創造它,就是為了滿足人們的一定的精神或者是物質的需求,這就不可避免地與人類的意識形態發生了緊密的聯系,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社會的價值。然而文化創意產業本身的動力則是因為其在滿足群眾物質、精神需求的同時,也獲取了一定可觀的經濟效益[3]。

2.創造性。文化創意產業最核心的屬性就是它的創新和創意,生產出以前沒有的東西,沖破原有的陳規,為其受眾提供前所未有,獨一無二的服務和產品。文化創意產業只有具備了創造性,才能夠體現出產業本身的價值,萌發出新的經濟增長點。文化創意產業的發展更多地依賴于現有的地域環境和創造者的靈感。

3.高附加值性。文化創意產業與人的意識形態領域息息相關,它與傳統的第一和第二產業相比,最大的不同就是更多地將人文因素以及創新思維作為推動行業發展的主要動力,它服務的更多的是人們的精神領域。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生活品質的提升,越來越多的人喜歡去消費文化與科技相融合的產品與服務,文化創意產業帶來的經濟價值越來越凸顯。

4.可復制性。文化創意產業的可復制性也是其區別于傳統產業的一個重要方面。主要體現為文化產品的多媒體形式以及便捷的傳播方式。它的這個特性決定了好的文化產品能夠在短期內帶來巨大的經濟和人文效益,這一點是勞動力密集型或者資本密集型產業所無法比擬的。

三、文化創意產業競爭力的概念

縱觀所有有關文化創意產業的文獻可以得到,目前關于文化創意產業的內涵還沒有得到明確的解釋和統一的定論。目前,國外研究文化創意產業主要從軟環境上進行研究,如影響其行業的法律法規、自身市場的需求、整個產業鏈的凝聚力和國家政策支持力度以及產業價值鏈等。在我國,則主要研究其硬性環境、如生產環境、生產效率、產品效益和勞動資源等。

1.WEF和IMD的觀點。國際競爭力評價權威機構WEF(世界經濟論壇)和IMD(瑞士洛桑國際管理開發學院)認為:一個國家的競爭力主要是指其生產、設計和輸出的文化產品和文化服務可以搶占多少可觀的國際市場,在價格上是不是可以較其他國家更加具有優勢。

2.祁述裕的觀點。祁述裕認為文化產業競爭力從國家的角度談是一個比較概念,是指和其他國家相比自身文化產品和文化服務的產出量和銷售量以及占據市場份額和獲取利潤的能力[4]。

3.花建的觀點。花建在《文化產業競爭力的內涵、結構和戰略重點》一文中指出,文化創意產業競爭力是指一個國家或地區通過對生產資料和相關產業進行合理配置,保證其穩定、持續的生產出相比其他國家或地區更多的文化產品,提供更優秀的文化服務,從而獲取相對較多財富的能力[5]。

筆者認為從競爭力的要素出發,可以這樣闡釋文化創意產業競爭力:

1.從競爭的主體來看。文化創意產業的主體就是特定的文化創意的產業,作為產業,其最基本的內涵就是“同類產品及其可替代的產品”,它既可以理解成一個產品的集合,也可以理解為一種產品的生產過程,更能將兩者結合。文化產業的競爭力也就是相應的產品或者服務能否作為替代品得到消費者的認可,本文是從狹義的角度進行理解。

2.從競爭的對象來看,文化創意產業的競爭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個是在原料也就是資源上的競爭;另一個是在受眾,即市場占有率的競爭。只有在這兩個方面都占有競爭的優勢,才能更好地提高產業的產出率,使文化創意產業的價值得到更大程度的發揮,在競爭中占有優勢。

3.從競爭能力來看。競爭能力在兩者的比較中才能顯現出來,在現實的產業競爭中,很多因素都影響著競爭能力的強弱,比如說創新軟實力,產品的受歡迎程度,營銷的策略和方式,產業的集聚規模等等,競爭力的強弱是衡量產業發展好壞最直接的指標。

4.從競爭結果來看,文化創意產業競爭力最終體現在了產品的市場占有率和盈利水平兩個方面,市場占有率和盈利水平的高低,直接影響到產業的影響力,從側面又制約和影響著競爭力的提高[6]。

綜合以上的分析,可以把文化創意產業競爭力定義為:某國(或某地區)的文化創意產業憑借高于他國(或其他地區)的生產率水平,生產出了比他國(或其他地區)具有競爭優勢的文化創意產品,這些產品能夠在國際(或國內)市場上占有較高的市場份額,創造了價值,擴大了某國的文化影響力。

四、文化創意產業競爭力的構成要素

通過查閱文獻我們得知,關于文化創意產業競爭力要素在學術界還沒有得到一個統一的標準,大致可以分為以下幾個方面:以市場需求為主要目的進行生產開發創新產品的創新能力、通過優化產業結構可提高的產業可競爭力、完善的產業鏈及每一環節的配合、基于追求更大經濟價值的產業空間集聚能力、高新技術的研發和用于實踐的能力和影響產業競爭能力的外部大環境等等。國內對這個問題研究的成果比較少,大多數學者認為文化創意產業競爭力的主要構成要素有以下幾點:產業的創新能力、產業的生產力、產業的效益、產業的資源、產業的結構和產業的環境等。雖說國內外學術界對這個問題有自己不同的研究體系和理論成果,但是其中的一點已經達成了共識,就是文化創意產業的競爭力是多種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是各種因素構成的系統產生的系統化的功能性力量,各種因素在構成系統時的空間、時間、質量、數量的不同組合形式決定了競爭力的強度和影響力。

筆者認為,文化創意產業競爭力有多種表現形式。從投入與產出兩個方面來看,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生產效率的角度,文化創意產業的競爭力的高低表現為在一定投入的情況下是否實現了產出的最大化;從文化創意產業系統內部要素構成的維度出發,文化創意產業競爭力的高低表現為了各要素的整合能力,各要素的優化組合是否可以帶來整體能力的最大化;從對大眾精神層次滿足的角度來看,文化創意產業的競爭力則表現為一個國家可以滿足民眾精神文化需求和創造特色文化產品的能力。在研究文化創意產業競爭力各要素之間關系的同時,我們不僅要關注其顯性因素,還要深度挖掘影響產業競爭力,造成競爭力差距的深層次因素,綜合分析顯性因素和隱形因素對競爭力的影響。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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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

關鍵詞 :

挪威 文化創意產業 政策 阿格德爾地區

中圖分類號:G11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0069(2015)09-0143-02

挪威地處斯堪的納維亞半島,是四個北歐國家之一,國土面積38萬多平方公里,人口510多萬,人口密度比較低。自19世紀開始,挪威就對文化領域進行補助。二戰以后,挪威政府和地方管理部門不斷采取各種措施,加強對文化領域的支持,努力將文化與藝術發展成為公民福利。近十幾年來,隨著國民經濟進入知識經濟時代,文化創意產業在挪威國內得到了快速發展,并拉動了地方經濟的增長。

1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概況

隨著挪威體驗經濟的發展,文化創意產業已經在挪威經濟中成為了越來越重要的部分。根據政府機構的統計,2000年到2009年的十年間挪威國內從事文化產業的員工數量增加了50%,創造的價值增加了77%。2009年挪威從事文化產業的企業增加到2.7萬家,擁有的員工數量增長到7.5萬人,占到了挪威勞動力的4%。2009年文化創意產業創造產值約為25.7億歐元,而在2014年增長到44.9億歐元,年增長率超過了12%,這比挪威其他行業增長的都要快。

2挪威文化創意產業概念的提出

2.1國際背景

1998年,英國創意產業工作組在向政府提交的《創意產業專題報告》中第一次提出了真正意義上的文化創意產業概念,將文化創意產業定義為:從個人的創造力、技藝與才能中獲得發展動力,并通過開發和運用知識產權來創造財富、增加就業的產業。

繼英國之后,許多發達國家都提出了以文化創意產業為核心的經濟發展模式,文化創意產業的發展被提升到了國家經濟文化發展的戰略層面。不同國家和地區之間經濟文化發展歷程和產業結構具有差異性,導致對文化創意產業概念的界定各不相同。

2.2挪威文化創意產業的提出

篇(6)

近年來,文化創意產業逐漸成為政府部門、各機構組織以及專家學者研究和關注的焦點,在對文化創意產業的研究中采用了各種各樣的定義,但對其概念一直沒能形成統一的認識,這直接導致了計量、比較和與文化創意產業同步的經濟研究方面的困難,且對其概念的內涵與外延的理論探討很少。因此筆者試圖從文化創意產業的定義方法、文化創意產業的發展脈絡,文化創意產業與創新經濟理論之間的關系等方面對其進行一些探索。

一、文化創意產業的概念

“文化創意產業”、“文化產業”、“創意產業”、“內容產業”、“版權產業”、“體驗產業”、“注意力經濟”等,在寬泛的經濟學研究中,普遍被視為同一概念,雖然每種定義所包含的產業部門不盡相同。在這里作為概念的回顧,姑且也認為它們是同一產業,對于其區別與聯系則在下文的分析中給出。

(一)文化創意產業定義回顧

一般認為,對產業進行定義有兩種方法:分析式定義和枚舉式定義。分析式定義是一種“產業特征+屬概念”的定義方法,枚舉式定義則是例舉出產業所包含的所有產業部門。分析式定義是一種普遍適用的方法,通過分析式定義可以建立產業的精確界限,并可以根據該定義建立枚舉式定義。枚舉式定義一目了然,使人易于接受和理解,且利于對產業的統計和計量。目前,研究文化創意產業的文獻中,使用最多的是枚舉式定義或分析式+枚舉式定義。

凱夫斯(Caves)認為,“創意產業是提供寬泛地與文化的、藝術的或僅僅是娛樂的價值相聯系的產品和服務的產業,它們包括書刊出版、視覺藝術(繪畫與雕刻)、表演藝術(戲劇、歌劇、音樂會、舞蹈)、錄音制品、電影電視、甚至時尚和玩具”。托斯(Towse)對創意產業的定義:“目前,文化產業也叫做‘創意產業’,是批量生產具有豐富創意和文化內容的產品和服務的行業,其重要特征是規模的工業生產和文化內容的結合。文化內容多數源于生產文化產品時雇傭的經過專業訓練的藝術人員(創意藝術家、表演家、匠人等),同時也來源于附著在消費品上的社會重要性”。斯羅索比(Throsby)對文化產業的定義包括三個方面:“(1)在生產中融入某種形式的創意;(2)與象征意義的產生或傳播有關;(3)它們的產出至少潛在的包含某種形式的智力財富”。霍金斯(Howkins)把創意產業界定為其產品都在知識產權法的保護范圍內的經濟部門。知識產權有四大類:專利、版權、商標和設計,每一類都有自己的法律實體和管理機構,每一類都產生于保護不同種類的創造性產品的愿望,每種法律的保護力量粗略地與我上述所列順序相對應。斯科特(Scott)認為那些生產作為工具服務于娛樂、溝通、怡情養致、裝飾、社會地位等的商品或者服務的產業屬于創意產業范疇,并且它們存在于兩種“純”藝術中,正如電影或音樂所反映的那樣,或是結合更為適用的功能,如家具或服裝等。

分析式+枚舉式定義主要出現在各國的研究報告和國際組織的文獻中,由于枚舉產業大同小異,且占用大量文字篇幅,在此不作詳述。國內也有很多學者給出了各自的定義,但其內容與以上定義類似,也不再贅述。

(二)從定義看文化創意產業特征

由于“特征+屬概念”的分析式定義方式,能夠明確的劃分產業界限,因而也是文化創意產業定義的理想方式,所以在這里,有必要對文化創意產業的特征進行分析。凱夫斯的定義中,創意產業的特征是與文化、藝術或娛樂有關,如果將藝術和娛樂歸結為廣義的文化中,那么凱夫斯描述的創意產業特征即是文化內容。托斯則明確指出了創意產業的重要特征是規模的工業生產和文化內容的結合,因而,與凱夫斯的定義相比,托斯定義的內涵更加狹窄,因為其多了規模工業生產的限制。與托斯的定義相比,斯羅索比對文化產業的定義是相對寬泛的,因為他沒有提及工業規模生產的標準,可以看作是純文化產業。但又是相對狹窄的,因為其包含了另外兩個標準,符號內容和智力財富。符號內容這一點,指出了創意產業是處理符號、信號等內容的,這與斯科特的認為數字和信息技術在生產過程中發揮著主要作用,符號形式的生產更多地并不依賴于人類體力和智力勞動的大量投入的觀點是相一致的。智利財富標準與霍金斯的受到知識產權保護相一致,這一標準指出了創意產業是與版權緊密相連的,但筆者認為,智力財富不能作為創意產業的特征出現,因為版權不是一個穩定的概念,其受到版權的實質性修改的影響,且智力財富不僅僅包含文化內容方面的智利財富,也包括技術創新等方面的智利財富,因而,智利財富是創意產業的一個必要條件,而不是充分條件。

根據以上分析,可以發現,無論哪一種定義都將文化內容這一特點包括在內,因而文化內容是文化創意產業的最核心特征,僅用此一項特征來衡量的是最寬泛的文化產業的定義。而符號內容和規模工業生產則是創意產業的重要特征。

(三)各種命名方式之間的異同

以上我們提出了文化創意產業的不同命名方式,在這部分,將對這些名詞進行正式的梳理和分析。下表為不同國家和國際組織對文化創意產業的命名方法。

透過這些命名方法,針對這些產業所包括的部門進行比較,其所包括的行業大同小異,因而內在必然存在一定的聯系。在這里,筆者試圖通過邁克爾?波特在《競爭優勢》一書中提出的價值鏈(valuechain)方法對其做出分析。波特在書中指出:企業的每一項生產經營活動都是創造價值的活動,企業的一切互不相同但又互相關聯的生產經營活動,形成了創造價值的動態過程,這項動態過程稱為價值鏈(Value Chain)。

在分析制造業價值鏈的過程中,他將整個價值的生產過程分為5個階段:(1)輸入后勤;(2)制造;(3)輸出后勤;(4)營銷;(5)服務。那么相應的文化創意產業的生產也可以劃分五個階段:(1)引入:這是將文化內容引入創意產品生產的過程,文化內容直接決定了產品的基調。(2)產品形成:這一過程是經理、生產商、編輯、設備供應商、電影和照片實驗室、技師等擁有不同技能的人共同創意,并形成產品的過程。從知識產權的角

度看,這一過程是專利、版權和商標所要保護的核心內容。(3)流通:這是文化產品流通的過程,其中的參與者主要是商、發行人及各種參與促進流通的中間人。(4)發送:這部分是與消費者的直接接觸點,也是產品流通的末端,主要包括劇院、電影院、書店、音樂廳、電視頻道、博物館、雜志等。(5)售后:包括批評家的角色、消費者評價收集等。

根據對文化創意產業生產五個階段的劃分,可以看出在不同階段其所側重的重點不同。引入階段,側重于文化內容的挖掘與導入,是一個“原料”投入的過程,所以將這一環節看作產業核心的人將其命名為內容產業。產品形成過程凝結了眾多擁有不同技能人員的創意勞動,因而也形成了產品的版權核心,所以將這一環節看作產業核心的人或將其命名為版權產業。流通是一個產品宣傳和傳播的過程,通過這一過程吸引消費者的注意力和眼球,為下一步的發送做必要的準備,所以這一環節可稱為注意力經濟。最后,發送和售后是將產品交給消費者的過程以及聽取反饋的過程,這個過程帶給消費者的是一種體驗,因而可稱作體驗產業。同樣是由于側重點的不同,將文化內容看做這個產業核心的人,將其命名為文化產業。將創意過程看做產業核心的人則將其命名為創意產業,而文化創意產業是二者的折中,但在價值鏈這個分析框架下,筆者認為這三個詞的含義應該是相同的。

另外,對文化創意產業這個詞也有兩種不同的理解。一種是文化產業(狹義的文化產業,即藝術產業)+創意產業,這是一種包含了傳統藝術生產的一種廣義理解。另一種是將文化作為形容詞,表示以文化為內容的創意產業,這是對文化創意產業的一種狹義理解。本文以上關于價值鏈的分析,也使用了這種狹義的理解。因而廣義的文化創意產業包含了狹義的文化創意產業和傳統的藝術產業。事實上,傳統的藝術生產的生產方式,相當于一種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其產業規模可以說微不足道,但卻為創意產業生產提供了藝術內核,所以筆者認為兩種理解都是合理的,只要在使用和統計計量中加以規定了區別就可以了。

二、文化創意產業的發展脈絡

(一)從文化到文化產業

要了解文化產業首先應先了解什么是文化。文化是一個比較抽象的概念,一般來說可以從三種角度進行理解:(1)最狹義的將文化理解為“藝術”,如舞蹈、繪畫、表演、攝影等述用“意識”來完成的工作,具有高度的主觀性。(2)人類學或社會學框架下的用來描述一個群體所分享的一套態度、信仰、習俗、價值和實踐。這個群體可以被定義為政治上的、地理上的、種族的或者具有其他共同特點的人,如愛爾蘭文化、猶太文化、青年文化、企業文化等。(3)文化作為一個產業部門的劃分工具,這種定義具有更多功能的導向。斯羅索比在他的著作《文化經濟學》中認為這種對文化的定義“由一群人完成的活動,這些活動的產品起到對人們啟迪或教育的作用。這里文化被用作形容詞(如:文化產業、文化部門、文化產品等)。如果說文化是一個藝術或社會學的范疇,那么從斯羅索比的定義開始,文化已經具有了經濟學的意義,文化產業就是文化和經濟的相互融合。關于文化經濟到底是文化的經濟化還是經濟的文化一直存在爭論,但文化產業作為一種新的產業形式則是實實在在存在的。之所以叫做文化產業是因為文化的生產已經不僅僅停留在藝術或共同價值的創造上面,而是形成了整個的文化生產的產業鏈。如攝影作品,已不僅僅是由攝影師獨立完成,自產自銷,而是要經過攝影師的創意拍攝,平面設計人員的技術制作,廣告媒體的宣傳包裝,經濟人公司的管理協調,營銷人員的推廣銷售等多個環節才能進入最終消費品市場。再如文化旅游業,其已經不再停留在對某一種文化信仰、風俗習慣內涵的挖掘,而是通過對一種文化內涵的詮釋帶動一整個產業鏈的發展。文化旅游對經濟發展的帶動作用不僅僅是門票收入這么簡單,還包括旅游推介過程中攝影攝像行業的發展,廣告宣傳媒體的業務,旅游圖片書籍的出版發行行業,各類相關旅游紀念品的開發,餐廳、賓館、零售、客運等行業的發展。因而,文化旅游產品的開發是一個更長的產業鏈條。

(二)從文化產業到創意產業

相對于文化產業,創意產業是一個相對新的詞匯,無論從學術、政策還是產業的角度。根據上文提到的文化的含義,最狹義的文化產業是指的就是藝術產業,這也是最被大眾所接受的一種理解。在西方,將商業廣播、電視、電影列入文化產業則是在20世紀70、80年代。而這一時期,我國這些行業仍然是計劃經濟體制下由國家投資、國家經營的。進入90年代,新經濟的興起和ICT產業部門的繁榮給文化產業的發展注入了新的活力,文化產業已經不再是藝術、或媒體本身,而是與數字技術密切結合在一起。新經濟技術和組織優勢改變了產業與消費者和公眾之間的關系,文化消費逐步擺脫了以來中央媒體的生產模式和現場消費模式,互動、趨同、網絡成為產業的關鍵。同時,與傳統的藝術產業相比,由于創意產業的商業化模式,其產品大多數是工業規模生產的,這一點也是創意產業與狹義文化產業的一個主要區別。另外,創意產業很少是國家層面的,而往往是全球化的或者地方化的。創意產品已成為很多西方國家的最重要出口產品,2007年美國的視聽產品出口僅次于航空業和食品業。1998年,英國最大的單項出口為與辣妹相關的產品。1996年英國的搖滾音樂家對英國國際收支作出的貢獻已超過了鋼鐵工業。而在格拉斯哥等歐洲文化之都的創造過程中,每個城市都體現了強烈的地方化風格。總之,創意產業的概念是對原來狹義文化產業概念的生發和拓展,它是以新經濟為基礎,以工業規模生產,全球化或地方化為特征的產業。但如我們在文化創意產業概念回顧中所分析的,創意產業離不開文化內容,所以其最精煉的經濟學概括應該是將傳統的文化內容作為中間投入品進行規模化生產的產業。

(三)從國有部門到私人部門

這一點只是針對一些國家來講的,因為在美國,只有極少數部門是國有化的,文化產業最初就是商業化經營模式。其文化堅持的一個基本原則是,在市場競爭機制下,依靠商業運作,讓最好的文化產品流行于市場,為媒體等社會潮流的引領者認知和接受,繼而影響大多數民眾。在這種理念的指導下,目前美國文化產業的經營總額已高達幾千億美元,文化產品出口全球第一。正是美國商業式的文化在全球的流行與風靡,迫使歐洲、日本、韓國包括我國在內,對文化部門進行重新思考,并進行改革。

自18世紀工業革命一直到20世紀70、80年代以前,歐洲文化都處于世界領先的地位,其中包含著一

條十分明顯的軌跡:一方面,由古典殿堂文化位居主流,到近代市民文化興起,再到當代大眾文化大發展;另一方面,文化由精神活動轉變為大規模的文化產品生產。在這個過程中,很多歐洲國家都經歷了文化產業由國有部門到私人部門的逐步轉變,這一轉變主要體現在文化預算占國家總預算的比例,以及各文化團體接受國家資助占其自身收入比例等指標上。例如,德國目前的文化產業經營有三種模式:由國家直接投資,如博物館、圖書館、劇院、市民業余進修學院等;由集體企業經營,如文化協會、文化聯合會、文化基金會等;由私有文化企業通過市場機制運作,如私營文化公司、音樂制作公司等。20世紀90年代,我國的改革也緊隨其后。90年代以前,我國的劇團、電影院、出版和報刊等行業都是由國家出資,國家直接經營,并從行政角度進行強制性管理,其產品屬于一種國家訂貨。但隨著西方文化的大量涌入,特別是加入WTO以后,引進境外圖書、影視作品的力度逐步加大,文化產業的外部生存環境急劇變化,而國家也因財政等方面的原因,對文化部門做了商業化調整,眾多的文化組織、團體面臨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市場競爭。同時,一些文化組織、社團,文化公司、廣告公司、經紀人公司等如雨后春筍成長起來,競爭機制的引入提高了文化產品的制作手段、制作能力和制作水平,管理也更加科學。雖然此時的文化產品依然具有公共產品的某些性質,但其從經營主體和運作方式來看,其已經商業化了。

三、創意產業與創新經濟理論

以上討論了文化產業中“文化”一詞的含義,那么在這里有必要強調一下“創意”一詞的含義。首先“創意(creativity)”包含著“創新(innovation)”、“發明(invention)”、“創造(creation)”的含義,如“時尚創意”、“藝術創意”、“文化創意”等。隨著越來越多的文化經濟學家將創新經濟理論引入文化創意產業的分析,創意產業中的“創意”與創新經濟學之中的“創新”有何異同,一般的組織創新是否也適用于藝術組織等問題成了很多人關注的焦點。托斯強調“創意是文化或創意產業的中心,它在文化創意產業中起到的作用于創新在其他產業中起到的作用相同”。舒馬克(Tschmuck)認為“現有的創新經濟理論幾乎不能解釋創意”。這些都反映了在狹義的文化經濟學當中,“創意”僅僅指文化產業中的創新,在這里,“創意”用來作為創意產業和其他部門創新的劃分標準。而在國內,一些學者就直接將創意與創新等同起來,認為只是中文翻譯的不同形式。

(一)創新經濟理論回顧

美籍奧地利經濟學家約瑟夫?阿羅斯?熊彼特(Joseph AlosisSchumpeter)在其1912年發表的著作《經濟發展理論》中,首次提出了他影響深遠的創新理論,熊彼特所說的“創新”是一種從內部改變經濟的循環流轉過程的變革性力量,本質是“建立一種新的生產函數”,即實現生產要素和生產條件的一種新組合,創新包括以下5種情況:(1)生產一種新的產品,或者開發一種產品的新屬性;(2)采用一種新的生產方法,新方法既可以是出現在制造環節的新工藝,也可以是出現在其他商務環節的新方式;(3)開辟一個新的市場,不管這個市場以前是否存在。(4)控制原材料或配件的一種新的供應來源,不管這種來源以前是否存在。(5)實現任何一種產業的新的組織,比如造成一種壟斷地位,或者打破一種壟斷地位。羅默(P.Romer)在1986年的《收益增長和長期增長》一文中也指出,新創意會衍生出無窮的新產品、新市場和財富創造的新機會,所以創意才是推動一國經濟成長的原動力。索洛(R.Solow)用總量生產函數的方法對技術變遷在經濟增長中的貢獻作了定量研究。美國管理學家德魯克(Drucker)則進一步發展了創新理論,認為創新包括技術創新和社會創新。技術創新作為一種特殊的實踐活動,其主要內容是知識和知識的流動,技術創新的主要原料是知識。而后是創新經濟理論的大發展時代,創新也被總結為:觀念創新、技術創新、制度創新、組織創新等等。

(二)“創意”與“創新”

篇(7)

[DOI]10.13939/ki.zgsc.2016.42.045

自20世紀70年代以來,西方工業化國家逐漸由福特主義轉向后福特主義,勞動力空間分割、經濟重組等首先出現在制造業,隨后非傳統領域也出現變化,文化/創意產業逐漸興起。

文化/創意產業的理論淵源可追溯到1947年,法蘭克福學派代表人物阿多諾與霍克海默在 《啟蒙的辯證法》中首次提出“文化工業”(culture industry)的概念,用來描述大眾文化及其產品過程,并指出文化產品具有同質性和可預料性兩大特征,文化工業具有欺騙性,讓人們不再獨立思考,從而維護占統治地位的階級其權威和統治秩序。[1]總體上法蘭克福學派從批判角度否定文化工業,但其另一位代表人物沃爾特?本雅明在某種程度上肯定文化工業的積極價值,《機械復制時代的藝術作品》一文中指出,借由技術得以對原創作品進行復制,得到的復制品甚至可以達到原創作品無法達到的水平,因此向文化作品的“氛圍”(可信性、權威性、自主性、距離感)提出挑戰。他還關注意義和消費的關系,認為意義由消費過程決定。[2]

本文主要從文化創意產業概念、特點、產業集群、從業人員、對發展中國家的研究以及研究方法五個方面闡述國外文化/創意產業的研究。

1 文化/創意產業的概念

目前由于各國國情不一,文化/創意產業的發展程度各異,各有特色,美國是以版權為核心的文化產業的發展,多用“版權產業”,英國多用“創意產業”,澳大利亞則更傾向于文化、休閑產業。學者對文化/創意產業還沒有統一標準的定義,DCMS(1998)首次提出“創意產業”概念,是指源于個人創造力、技能和才華,可以產生知識產權并加以利用,從而具有創造財富和就業機會的潛力的活動。[3]

Hesmondhalgh(2002)認為文化產業是文本的生產,包括形象文本和語言文本。法蘭克福學派所處年代文化產品的手工生產正被大眾生產替代,因此有必要區分核心文化產業(大眾文本生產)/邊緣文化產業(藝術文本生產)。[4]Boggs(2009)在分析前人研究的基礎上,圍繞四個維度即產出結果是否是文本、產出過程是否是大眾生產、產品是否必須在特定地點消費、產品是否包含創新,總結出關于文化創意產業概念的四種類型(Typology)。提出了第四種“文化內容―創新”模式,以是否包含創新和是否是文化產品兩個維度來衡量,區分了創意文化產業、非創意的文化產業、非文化的創意產業以及非創意非文化產業,即創意并非文化產業獨有。[5]George Morgan和Xuefei Ren(2012)認為“創意”(creativity)一詞的含義經歷了兩次大的變革,一是文藝復興時期,藝術創作者獲得了合法地位,人得以成為知識、文化的創造者而不再是神的附庸;二是工業化時代,西方哲學家將工作與創意對立起來,如馬克思就認為資本主義剝奪了工人的創造性,使其成為機器的工具。[6]Su-Hyun Berg 和 Robert Hassink(2013)指出歐洲與東亞對創意產業的定義有所不同,歐洲分為核心新創意產業和邊緣創意產業,亞洲的定義內涵更廣泛。[7]由于創意產業定義的爭議性、分類的模糊性使得難以搜集到精確、權威、及時的數據,因此研究分析和發展導向也比較分散(Cunningham,2009)。[8]

2 文化創意產業的特點

Bagwell(2008)認為創意產業追求藝術目標更甚于經濟價值,企業規模更小,基于項目導向且傾向于雇用臨時員工。[9]Cunningham(2009)認為隨著創意產業在全球興起,其發展模式更具有地域特點,并充滿不確定性。[8]John Hartley和 Lucy Montgomery(2009)指出創意產業充滿活力,富于變化,失敗率高,試驗性強,結果難以預見,可以迅速適應快速的增長環境。[10]Su-Hyun Berg 和 Robert Hassink(2013)⒋匆獠業特點歸納為專業化(specialization)、本地化(localization)、地域趨近(geographical proximity)以及與制度框架互動(interaction with the institutional framework)。[7]

3 創意產業集群

Florida(2002)認為創意階層的比例越高越有利于城市經濟發展,而城市設施的良好組合會使之更吸引創意者,從而吸引需要創意員工的產業。好的設施往往出現在中心城市而非都市邊緣區,因而中心城市能最大化利用這些資源優勢。政府應構建文化設施完備、多樣化、高質量城市環境。[11]Scott(2006)將創意城市的概念置于新經濟大背景下,追溯創意集聚、創意城市與技術、生產結構、勞動力市場、區域集聚等方面的轉變。并指出要成為真正的創意城市,不僅僅需要創造力,還要解決城市中社會、文化、經濟不平等問題,讓所有社會階層充分聯合,融入城市生活,給與公民創造力以自由空間。[12]Pratt(2000)指出社交網絡對于創意產業集群的重要性,以硅谷的新媒體產業為研究對象,認為盡管最小化交易成本等傳統集聚因素在此并不適用,但由于對“面對面交流”的強烈需求空間集聚對新媒體產業仍然很重要。[13]Currid 和Willianms(2010)研究了空間集聚對創意產業重要的原因,認為創意產業的生產價值是品位驅動而非績效驅動,消費偏好、文化產品品位的形成以及集體分享等促進了空間集聚。[14]

4 創意產業從業者以及創意階級

Florida(2002)提出“創意階層”(creative class)的概念,用來指不同層次的專業人士、知識分子和文化工作者;城市經濟的重建和發展離不開創意階層,并將城市吸引力歸結為人才、技術、寬容(Talent、 Technology、Tolerance,3Ts)三個要素。[11]Scott(2006)指出新經濟尤其是創意產業需要大量高質量且有創意的職業、管理及技術人員;另外,在產業下游對低薪資、低技能員工的需求也迫切存在。[12]Cunningham(2009)認為文化傳媒工作的特點是合同工日益增加,多種職業路徑,全球機遇與挑戰增多,市場監管減少,專業人員與業余人員界限模糊。[8]George Morgan和Xuefei Ren(2012)認為創意不只是存在于創意階層之中,更存在與日常生活實踐中,創意植根于社區。[6]關注“創意下層階級”(creative underclass)的生存狀態,并揭示了創意階層從核心到邊緣的復雜構成,指出政府應該意識到企業導向的城市重建會導致邊緣化群體的產生,應借助創意下層階級尋找新的平衡。[7]

5 Ψ⒄怪泄家的研究

John Hartley 和 Lucy Montgomery(2009)將創意產業置于國家化框架之下,對比發達國家與中國的政策和產業策略,以媒體、廣告、旅游、教育(MATE)四個領域為代表,探索中國是如何來發展經濟文化的,說明對發達國家至關重要的創意產業,同樣可能在中國以及其他發展中國家取得發展。[10]Potts(2009)引入了經濟學內容,基于現代經濟增長理論研究創意產業,并以當代中國經濟的發展為例,發現創意產業在促進經濟、社會、政治有機互動協調發展中發揮了關鍵作用。中國正在經濟轉型的關鍵時期,對信息服務、傳媒產業的需求更大,從“中國制造”到“中國創造”的轉變之路上,傳媒創意產業將會是現代、后現代經濟發展的首要動力。[15]

6 評價與啟示

國外對文化/創意產業的研究較早,但由于文化創意產業本身的復雜性,也未能形成體系,對文化創意產業的概念還沒有統一的標準的界定,產業行業分類在國與國之間也存在差異,一方面阻礙了文化創意產業研究理論框架體系的形成,不利于按照統一指標進行國家、地區之間的比較;但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各國學者從不同的國情背景研究,使之更具多樣性、可操作性。應在總結國外對文化/創意產業概念的界定上,結合我國國情,做出適宜的文化創意產業定義以及科學的行業分類。

創意產業日益集聚,傾向于項目導向和彈性雇用員工,從政府層面看,合理規劃城市建設,為創意產業園區提供區位優勢;完善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提升城市文化內涵,包容、開放、海納百川;優化資源配置,為中小企業發展提供投資、融資方面的便利;推進勞動力自由流動,戶籍制度、社會保障制度改革,改善農村勞動力在城區的工作生活環境。從企業層面看,應采用靈活的組織架構,如事業部制、網絡結構等;構建鼓勵創新的企業文化,建立學習型組織;建立創意人員的勝任力模型,吸引合適的員工以人崗匹配。

金融危機等使得發達國家也遇到諸多發展問題,國外逐漸開始關注發展中國家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狀況,旨在相互借鑒。中國作為文化大國如何將其充分利用并發揮其在經濟轉型中的巨大作用吸引了眾多學者的興趣。在全球化大潮中,我國創意產業更多是處于下游產業,應鼓勵創新,推進從“中國制造”到“中國創造”的轉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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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

文化創意產業作為一個新興產業,它主要以知識經濟作為基礎支撐,逐漸成為了促進區域經濟快速發展的重要力量。文化產業的核心要素即為文化創意產品,它的市場營銷活動能夠帶動起整個產業的生產與銷售,繼而得到了理論界與實物界的廣泛關注,龐大的市場需求與忠實的消費群體凸顯出了文化創意產品的巨大發展潛力。文化創意產品本身具有著差異性、體驗性與個性化等特征,在建設營銷渠道時不僅要充分考慮好文化營銷的理論內容,同時還要兼顧到引發消費者的價值共鳴,以此來支持文化創意產業的長足發展。

一、文化創意產業的概念

文化創意產業具有著其他產業所無法比擬的豐富內涵,由于受到了不同民族的文化背景、地域特點、價值導向以及戰略方針等因素的影響,目前尚未形成統一的概念。例如,英國的研究學者會從文化設計、文化創造、文化活動策劃等角度來分析;美國會從知識內涵市場需求的角度來分析;日本則會從產品內容的豐富性較多來著手分析等等。為此,筆者針對由國內外眾多學者所提出的一些主流觀點進行了簡要的闡述。

1.外國對于文化創意產業的概念定義

早在1998年,在英國發行的《創意產業路徑文件》中明確表示,創意產業即為“從個人的創造力、技術才能和天分中獲取成長動力和發展動力的企業,以及那些通過對知識產權的開發和運用具有創造財富和就業機會的潛力的活動集合。”創意產業的快速發展提高了英國的核心競爭能力,讓其在國際競爭環境中更快的脫穎而出;來自于美國的著名文化經濟理論家理查德?凱夫斯曾表示,創意產業本身包括了表演、視覺、演唱、影視、圖書等多個產業,可以將其定義為是生產文化、藝術以及娛樂產品的服務類產業;英國著名經濟學家約翰?霍金斯基從知識產權保護的角度對文化創意產業進行了分析,認為文化產業應當是專利、版權、商標以及設計這四個產業的總和,其不僅在原有的基礎之上賦予了創意產業以全新的內涵,同時還將自然科學領域當中的專利研發活動也融入其中。

2.國內對于文化創意產業的概念定義

我國的研究學者厲無畏表示,文化創意產業是一個全所未有的產業維度,其不僅掙脫了傳統文化產業的概念束縛,同時還衍生出了一些自有的文化元素。具體表現為,文化創意產業所重視的是文化的經濟水平與產業的文化水平,著重強調的是文化產業同三次產業之間的高度融合;金元浦等人認為,創意產業是隨著時展所衍生出來的一種新興產業,它的存在目的是為社會大眾提供能夠滿足精神需求的文化、藝術以及娛樂產品。創意產業需要得到全球化市場背景的支持,并同時具備跨領域、跨部門、跨國家、跨行業的特點。

綜合上文中所提及的有關于文化創意產業的概念定義內容來看,筆者認為,文化創意產業應當將文化知識作為發展基礎,將創新理念作為發展核心,將思想內涵作為發展動力,同時借力于高科技手段來將文化資源進行深度融合,從而衍生出具備高附加值的文化產品與文化服務。

二、文化創意產品分析

1.文化創意產品的內涵

歸根結底來看,文化創意產品事實上就是精神產品的一種,因此其最主要的核心要素應當是精神內容本身。對于消費者來說,針對精神內容所產生的消費欲望是來源于心理和情感上的需求,因此也就會更加的青睞于品牌所具備的文化內涵與社會象征。舉個簡單的例子,很多消費者在購買手機時,會將其基本功能放到次要的考慮地位,而是將手機的品牌設為自己的首要選擇要素,這也就表現出了品牌形象所具備的情感歸屬與社會地位。在當前的時代背景中,精神內容早已經成為了文化創意產品消費者的核心關注對象,其不僅能夠同產品本身所具備的基礎功能實現層層疊加,同時也可以作為賣點而獨立存在。

事實上,如果從產品的有形性角度來進行分析,我們可以將文化創意產品分成精神內容與物質載體這兩個方面。其中,精神內容是文化創意產品的核心所在,其需要通過產品的整體風格、款式定位以及品味內涵來加以展示。文化創意產品的售前服務、售中指導以及售后維護均是對精神內容所做出的有效傳遞,以此來保證消費者能夠充分的感受到產品的價值。例如,小說的精神內容相較于音樂、電影來說存在著較大的差異性,從而也就衍生出了不同類型的文化產品精神內容,它們主要表現在面向消費者的體驗方式與服務模式上,而膠卷作為承載電影內容的物質載體來說,其本身的價值要遠低于電影本身。更加直白一些解釋,文化創意產品的精神內容才是消費者的主要購買對象,而不同類型的物質載體僅僅是傳播精神內容的發輔助手段而已。

2.文化創意產品與公共產品

文化創意產品應當被歸屬于知識產品的范疇當中,通俗一些解釋,文化創意產品是人類在漫長的發展歷程中,運用自己的智慧、天賦、知識所發明出來的文化產品與文化服務,它是想象力、創造力的物化表現。針對我國現有的產業分類情況來看,文化創意產業主要包括新聞出版、廣播電視、文化藝術、計算機軟件、廣告傳媒、藝術品交易、旅游休閑等多個分支產業。

再從知識產品的角度來進行分析,文化創意產品具有著明顯的公共產品特征,曾經也有很多學者將某些種類的文化創意產品定義為是公共產品。例如,美國著名學者W.C.Prist曾指出了公共產品屬性是信息產品的一個重要外在特征,傳媒經濟學者皮卡也表示“廣播電視是公共產品”。在筆者看來,這些針對文化創意產品所作出的類型解讀雖然有著一定的道理基礎,但如果作出絕對化的結論就會表現的太過于片面。由于產品的經濟性質一方面是由其自身的基礎屬性所決定的,另一方面則是來源于產品在生產與營銷過程中所遇到的諸多約束條件。一些產品雖然已經達到了成為公共產品的天然條件,但這并不意味著產品就完全被賦予了公共屬性。一旦來自于外部的約束條件出現了一些突發性的變化,那么將徹底改變文化創意產品的經濟性質,“某種產品屬于公共產品是預設了約束條件的,也就是說,通過改變約束條件,公共產品也可以成為或接近于私人產品。”由此可見,在對文化創意產品的概念進行定義時,我們必須要充分考慮到來自與外部環境的約束條件與諸多變化因素。

三、文化創意產品市場營銷渠道的建設建議

1.另辟蹊徑,運用電商渠道來提高文化創意產品的市場影響力

在當前的信息時代背景中,電子商務的快速崛起為文化創意產品的推廣與宣傳提供了嶄新的渠道,文化創意產品可以通過建立銷售網站的方式來實施網絡自營策略,同時也可以依托淘寶網、天貓網、京東商城以及當當網等知名度較高的電子商務平臺來進行網點營銷。然而,由于絕大多數的知名電商平臺中所暢銷的都是那些消費群體龐大的普通產品,很多受眾范圍較小的文化創意產品并不適合在此類平臺中進行銷售。基于此,文化創意產品還可以通過微博、微信、博客等更加精準化的社交平臺來吸引更多的特定消費者,繼而打造出辨識度較高的電商營銷渠道。

再從營銷策略的角度來著手分析,由于很多文化創意產品的消費群體都比較的專業化,他們有著明確的消費需求和不易改變的消費習慣。因此,文化創意產品的營銷者可以專門針對這一部分消費者群體來開通相應的微信公眾號與交流論壇,利用一些專業性與實用性較強的文章來吸引消費者,從而在潛移默化的過程當中改變其原有的消費習慣,挖掘出更多的消費需求。除此之外,營銷者還要加強同消費者之間的交流與互動,一方面要在第一時間解答由消費者所提出的疑慮與問題,另一方面還要為消費者提供精準的個性化服務,減少不必要的銷售環節。

更加重要的是,文化創意產品的營銷者應當進一步加強電子交易渠道的安全等級,不僅要提高對消費者的安全意識宣傳力度,同時還要打造出完善的網絡信用體系制度,以此來保障文化創意產品電子商務營銷活動的順利開展,

2.創新意識,全面深化文化創意產業的體制改革

文化產業的體制改革,不僅僅要局限于文化領域當中,同時還要兼顧到社會經濟的發展形勢,只有賦予產業改革以應有的思想性與文化性,才能夠為文化創意產品營銷渠道的建設打下夯實的基礎。

文化產業的體制改革需要嚴格遵循“區別對待、分類指導、循序漸進、逐步推開”這四項原則,通過整合文化信息資源的方式來將文化創意產品的商品屬性與精神屬性緊密的關聯到一起。如果這兩種屬性出現了營銷模式上的沖突,那么則需要將精神屬性放到優先考慮的位置中。即使是得到政府支持的文化事業,也需要盡可能的去迎合公眾多元化的文化選擇。在這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一味的將文化產品看作是一種獲得經濟利益的銷售商品,那么會因文化內涵的缺失而對年輕人的價值觀念帶來無法彌補的負面影響。為此,在積極改革文化創意產業結構的基礎之上,要著重凸顯出過國家文化的第一地位,并且要充分保證好國家文化的安全。

3.降低交易成本,為消費者創造更多欣賞文化創意產品的有利條件

文化創意產品的營銷者需要從消費者的角度來進行營銷渠道的反向設計,優先考慮怎樣才能夠為消費者的交易活動提供最大化的便利,而后再去制定具體的銷售策略。此種設計方式的主要目的是降低文化創意產品的購買難度。以往的定價方法為“價格=成本+利潤”,雖然從表面上看來毫無瑕疵,但實際上卻是將消費者放到了定價體系之外,并不利于消費活動的促成。在具體的營銷活動中,只有讓消費者感覺到自己所付出的金錢可以換回超額的價值,才能夠達到刺激消費的目的。基于此,文化創意產品的營銷者要將足夠多的內容價值回歸給消費者,雖然在短期內會出現成本增加且利潤減少的情況,但是經過一段時間的營銷活動以后,將會為文化產品本身賦予更多的市場價值,從而得到更大的經濟收益。

4.凸出個性化需求,提高文化創意產品的靈活性

文化創意產品在進入到市場營銷渠道以后,就會難以避免的被貼上商品的標簽,為了盡可能的滿足消費者的個性化需求,文化創意產品的營銷者要最大化的保留文化產品本身的藝術性,讓消費者充分感受到精神層面的滿足感。此外,營銷者還要去積極的發掘潛在的消費者群體,進一步擴大文化創意產品受眾群體的同時,提高產品營銷模式的靈活性,進而在行業中占據更多的市場份額。

參考文獻:

[1]沈山.論文化創意產業與藝術授權經營[J].經濟前沿,2014(12):56-57.

[2]盛磊.創意產業:現代服務業新的增長點[J].經濟導刊,2015(7):78-82.

篇(9)

一、引 言

2009年底,詹姆斯·卡梅隆再次以《阿凡達》驕人的票房,突破自己曾以《泰坦尼克號》創下且保持了12年之久全球票房第一的紀錄。在第82屆奧斯卡金像獎的角逐中,《阿凡達》獲得三項大獎,“最佳藝術指導”、“最佳攝影”和“最佳視覺效果”。該片提供2D、3D和IMAX-3D三種制式,在中國國內,不僅出現了連夜排隊搶票的景象,在一些沒有IMAX-3D制式影院的城市,甚至出現了組團去附近城市只為看到效果最佳的《阿凡達》的“壯舉”。這樣的瘋狂和癡迷,從現實的角度,展現了新媒體藝術的絕佳魅力。

新媒體有三個基本特征:一是改變了傳統媒體的傳播形態、狀態,二是增強了信息傳送的互動性和即時性,三是實現了高科技、多技術、多媒介的融合。

而新媒體藝術以信息科學和數字技術為載體,以現代藝術為內容,以大眾傳播科學理論為綱領,將信息通過媒介的傳播技術將科學與藝術的高度融合,應用到文化、藝術、商業、教育和管理領域,并且,以此對文化藝術本身和文化產業產生重大影響。

二、文化創意產業中的新媒體藝術元素

(一)文化創意產業的概念界定

文化創意產業這一概念的生成主要來自以英國為首的各個國家和地區的政策文件,因此帶上了濃重的地方色彩,各自的概念界定往往與其國家本身的文化產業發展狀況和認知有著密切聯系。因此,具有全球普遍認同意義的概念目前還未產生。我國近年來的官方文件,包括《文化產業振興規劃》、《文化部關于加快文化產業發展的指導意見》、《關于金融支持文化產業振興和發展繁榮的指導意見》中,仍未采納“文化創意產業”這一說法,而是保留了過去的稱謂“文化產業”。

澳大利亞昆士蘭科技大學教授、澳大利亞創意與創新重點研究中心研究室主任和項目主管、美國斯坦福大學教授、知名文化創意產業學者約翰·哈特利認為,文化創意產業著力描述一方面在于創意藝術,這主要表現在個人才能上,另一方面在于文化產業即質量因數,這兩方面的結合。它是近些年來在新知識經濟范圍內的信息通訊技術,就是我們所說的新媒體技術的語境下,它們在理論和實踐中提供城市消費者交互式運用的概念[1]。

而我國文化創意產業研究領域領軍人物中國人民大學教授金元浦認為,文化創意產業是在當今全球化條件下,以新媒體傳播方式為主導,以藝術文化消費時代人們的精神需求為基礎,以高新技術傳播為支撐,以文化經濟全面結合為自身特征的,國家、行業、技術領域交叉或創建的新型產業集群[2]。以上二位國內外著名學者對文化創意產業區別文化產業的認識中,都強調了新媒體技術和網絡等新傳播方式這類要素的創意地位。

而各國關于文化創意產業的分類也不盡相同。英國將其分為13類,包括廣告、建筑、藝術品交易、工藝品、時裝設計、電子出版、時尚、互動休閑軟件、影視、音樂、表演、電視廣播。 美國依舊版權分為4類:核心版權產業、交叉版權產業、部分版權產業、邊緣支撐產業。聯合國則分為傳媒、卡通、電影、娛樂、網絡游戲、旅游、文化、網絡信息、音樂、戲劇藝術、藝術博物館等。

(二)新媒體藝術的概念

新媒體藝術的先驅羅伊阿斯科特認為,連結性與互動性為新媒體藝術最明顯的特征。它的表現形式包括:影像及互動裝置、虛擬裝置、網絡技術、多媒體技術、動畫動漫、影視廣告、網絡游戲、數碼藝術設計、數字插畫、CG靜幀、數字特效、DV、數碼攝影等。新媒體藝術的表現形式非常多,但共通點就是被大眾所接受的途徑以及作品的直接互動,通過人的觸摸、空間移動、聲、光、電等的效果,參與到作品的創作中。新媒體藝術創作需要經過:聯系、融入、互動、轉化、展現這五個階段。首先必須有人與裝置之間的聯系,并全身融入其中,而非僅僅在遠距離觀看,通過與系統和人產生互動,這將導致藝術作品與人的意識之間的轉化,最后展現出全新的影像、關系、思維與效果。

將當代新媒體藝術與傳統藝術相比較,其發展有著獨特的時代背景。它已不再僅僅依賴個體藝術家的才華和靈感,而是依賴整個藝術創作體系、藝術傳播過程及方式、藝術媒介手法與參與方式等的全面創新。圖像時代、消費時代以及“數字化生存”是新媒體藝術發展的現實語境。

首先,圖像成為人獲取信息的重要途徑和資源,對許多人來講,甚至是最主要的方法之一。科技時代的圖像主要集中于用聲、光、電為載體的多媒體種,而不再集中于平面中的圖像、文字等這類靜態印刷物中。“當代藝術及文化正在變成一種視覺、聽覺的感官藝術文化,而不再是平面的印刷文化,這已經是不容小覷的事實。”[3]

其次,當今世界消費主義的盛行,使得商品的價值已不只是其使用價值,人們消費商品,也可能是為了滿足內心需要的符號消費、儀式消費等,消費也成為藝術活動的基本方式。藝術經紀人出現后,處于藝術家和群眾之間,他們了解并熟悉藝術家,懂得藝術欣賞,自身又賦有很強的營銷能力,清楚明白市場需求,最重要的是他們富有經驗,可以通過消費的方式把藝術推向大眾。

再次,MIT著名教授尼葛洛龐帝筆下的“數字化生存”時代已經日漸成熟,科技的發展引起傳媒形式的變化,藝術的多媒體化以數量越來越多、類型越來越新穎的大眾文化產品進入人們的日常生活為標志。通過媒介,文化藝術傳播的速度更快,范圍更廣,效率更高。而且,媒介融入了藝術的創作的整個過程,真正可以成為藝術中的一部分。藝術傳播與媒介技術之間的關系以及它們帶來的語境的分離和重構,也讓人們從根本上重新認識了藝術創作對生活的傳統觀念的反應。

(三)新媒體藝術與文化創意產業的融合現象

當今,數字媒體就像是文化藝術創意產業的發動機,它以IT 技術和CG技術為核心,極大地推動文化經濟的發展,主要表現在影視、動漫動畫游戲研發、廣告、多媒體信息技術的開發與信息產業、建筑、工業、服裝等一系列的藝術設計、系統仿真、圖像分析、虛擬裝置等領域,并涉及到科技、藝術、文化、教育、營銷、經營管理等諸多領域[4]。

首先,分解文化創意產業,可以看到新媒體藝術與文化創意產業的融合。文化創意產業可以分解為三組概念,即文化、創意和產業。第一,文化(包括藝術)傳播借新技術革命下的新形態媒介,提高了傳播效率,又增加了受眾的審美感受,并通過“點擊”、“復制”等形式,擴大了傳播的接受范圍和接受頻次,增加了受眾的“被卷入感”,從而,產生了新媒體藝術的最重要傳播特點——交互性。第二,新媒體的使用使創作者的“創意”能夠更大限度地發揮,因而,提高了作品“創意”的表現力。第三,新媒體的傳播特點,帶來了受眾的數量激增,創造了更多的文化消費需求,使文化具備成為一個產業,并保持盈利性的必要條件。

其次,考察文化創意產業的分類,仍然可以看到新媒體藝術與文化創意產業的融合。電影電視廣告是新媒體藝術介入較快較多,也是進入大眾視野最多的領域;動漫和軟件開發業運用新媒體藝術的虛擬現實和交互性更多,并且發展主要依賴新媒體技術的個性;隨著人們生活中電子產品的增多、閑暇時間的減少以及閱讀習慣和獲取信息習慣的改變,數字出版的興起和發展正在日益增加與新媒體藝術的融合;而旅游會展業,在近年來更加注重新媒體藝術要素的融入,北京2008年奧運會和上海2010年世博會中,新媒體、聲光電的運用給觀眾帶來了大量的美感體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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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新媒體藝術之于文化創意產業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一)復興文化產業,保護文化遺產,提高文化商品的附加值

首先,與傳統的文化產業相比,誕生于知識經濟時代的文化創意產業更加強調創意的重要性,創意是其核心,并表現出多樣性而非同質化、分眾消費等諸多特點。新媒體藝術開放、自由、復制成本低的特點,能夠充分考慮到受眾個體喜好以及內心需要的相異,在提高其自主選擇權的同時,有利規避了文化產業過去成本高、風險大這一缺點,并通過技術含量和知識產權的技術保護,保障了文化商品的使用價值。

其次,文化遺產作為地區人群民族認同感和歸屬感的重要中國的物質文化遺產名錄共27處,非物質文化遺產更是數量豐富。我國目前是世界上擁有世界非物質遺產數量最多的國家,共4項,另外,我國的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還有1175項。物質文化遺產易被破壞和非物質文化遺產不易保留的特點決定了這兩者都需要借助科學技術,而在繼續承擔文化藝術傳播功能的過程中,同時使自身被保護和保留。新媒體藝術的虛擬現實功能以及數字化保存方式可以在保護物質文化遺產和保存非物質文化遺產方面貢獻巨大力量,從而促進了文化的流傳。

再次,新媒體藝術本身就是一種高附加值的文化商品,它將過去一味依賴創作者才華和名氣或者物品歷史的文化商品的價值,轉嫁到技術帶來的高附加值中,以可感互動的體驗增加藝術文化產品的附加值,提高文化創意產業的創意含金量,可以更加有力推動文化經濟的發展。新媒體是文化藝術傳播的重要載體,是文化創意產業的重要技術手段,是提高創意產業競爭優勢的重要砝碼。因此,融合新媒體技術與文化藝術要素的新媒體藝術成為文化創意產業的重要內容。

(二)實現文化創意產業推廣體驗經濟與美學經濟的載體

首先,新媒體藝術是文化創意產業實現一種叫“體驗經濟”的重要載體。“體驗經濟”即繼農業經濟、工業經濟、服務經濟之后的一種新的經濟形態。所謂體驗,就是企業以服務為平臺、以商品為道具,以消費者為中心,從而創造出值得消費者回憶的行為。眾所周知,商品是客觀存在即有形的,服務是無形的,而創造出的體驗是會給人留下記憶的。與以往不同的是,商品、服務對消費者來說都是外在的,但體驗是主觀存在,即內在的,存在于個人心中,是個人在身體、感情、意識上參與所獲得的。沒有兩個人的體驗感受是完全一樣的,因為體驗是來自每個人的感受與商品之間的互動所得的感情[5]。在這里,大致總結了5種體驗,娛樂體驗、教育體驗、情緒體驗、審美體驗和情感體驗等。新媒體藝術交互、虛擬的特點增加了受眾的被卷入感,例如在四維影院中我們親身體驗到虛擬現實技術借助聲音、音樂、光線、電子影像、機械互動裝置、遙控器等多種媒體相結合,打造出幻真的虛擬世界。新媒體藝術帶來的體驗是借助數字技術,通過虛擬現實,使消費者得到沉浸感、交互性和構想性。

其次,新媒體藝術的低門檻對于美學經濟的普及具有重要意義。美學經濟指“立足于美學價值,通過向潛在消費群體提供審美服務產品(或將審美要素大量滲透到商品中),以提升商品的文化附加價值,使消費者獲得審美愉悅為目的而獲得利潤的經濟形態”[6]。美學經濟的題中之義是強調藝術生活化,通過將美附著在能夠更多接觸到人們生活中的實用物品或商業服務,來推廣美的體驗,實現審美教育和審美享受的普及,從而達到文化藝術的“平民主義”,即平民美學。新媒體藝術使藝術生活化,藝術生活化是文化成為產業的基礎。文化創意產業以商業形態給我們創造了一個更公平、更包容的文化語境的構建契機,就是在這樣一種轉向中將高雅,高端文化推向邊緣、消解它的光環的同時,也將它們的泛化促使形成更加公平的藝術文化共享空間,以便大眾容易接受、理解這些藝術文化層面的享受,這無疑可以使社會文化更快更好地整體進步。

四、結 語

新媒體藝術為文化創意產業的興起和發展提供了多種優勢,具有重要意義。 文化傳播與文化創意產業是中國可以盡快步入世界前列的產業類型[7]。我國在推動文化傳播與文化創意產業的發展中,對新媒體藝術予以了多方面的支持和重視。2005年國務院出臺《推進試點單位有線電視數字化整體轉換的若干意見(試行)》,有力地推動了電視數字新媒體的發展。根據國家廣電總局的規定,我國每個電視臺每天必須播出超過10 分鐘的動畫片(省臺要求30 分鐘以上) ,其中60 %必須是國產片。國家火炬計劃批復的全國唯一的以文化創意產業為主的專業集聚區,成立于2005年12月31日,這是北京市首批認定的文化創意產業集聚區之一;該基地還在2006年的首屆中國北京國際文化創意產業博覽會上光榮地被評為“最具投資價值的創意基地”。 我國文化創意產業在未來的發展中,還需要加強對新媒體藝術的研究投入以及一條適合自己的發展道路,并尋找實現新媒體藝術商業價值和藝術價值的更多可能模式。

參考文獻

[1] 金元浦.當代世界創意產業的概念及其特征[J].電影藝術,2006(3).

[2] (美)丹尼爾·貝爾.資本主義的文化矛盾[M].北京:三聯書店,1992.

[3] 肖永亮.數字媒體在創意產業發展中的地位[J].現代傳播,2005(5).

[4] 田忠利,付琳,龔小凡.關于數字新媒體藝術發展的思考[J].北京印刷學院學報,2007(10).

[5] 金元浦.文化產業與體驗經濟[J].21世紀商業評論,2006(1).

[6] 金元浦.文化創意產業的高端融合[J].中關村,2010(11).

篇(10)

文章編號:1674-3520(2015)-09-00-01

一、文化創意產業與知識產權的關聯性

文化產業,是文化可以作為生產要素進行生產的產業,是通過技術介入和產業化的方式制造、營銷不同形態的文化產品的行業。

創意產業的概念,最早見于1998年英國的《創意產業路徑文件》,該文件明確指出:“所謂創意產業,就是指那些從個人的創造力、技能和天分中獲取發展動力的企業,以及那些通過知識產權的開發可創造潛在財富和就業機會的活動。”

雖然文化產業、創意產業在世界范圍內迅速興起和發展,并且已有半個多世紀的歷史,但是至今仍沒有統一的名稱和定義,其在美國叫版權產業,在西班牙叫文化消閑產業,英國重視“創意產業”的提法,日本一些國家卻強調“內容產業”的內涵。

為此,英國經濟學家John Howkins于2005年12月在上海舉辦的“上海知識產權論壇”上發言時說,所謂創意產業,就是一切利用人腦的創造力創造財富和就業的產業。他的這一觀點,在于強調文化產業、創意產業的“文化”、“創意”成果,都是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內容和體現。

目前,我國關于文化創意產業的認識應該說是學術界在原有文化產業、創意產業,以及相關產業理論的基礎上進一步研究、發展和完善的一個顯著進步,是對文化產業理論研究的一個重要補充,也為政府進一步改善投融資環境,制定產業政策,實施市場營銷戰略、人才培養戰略和國際化戰略以及加強對知識產權的保護等提供了非常重要的理論依據和科學指導。

文化創意產業最大的特點就是推崇創新,是文化創造性與先進科學技術有機結合并體現高附加值的過程,是藝術的創造性成果與市場開發完美結合以實現價值的最高取向的活動。文化、創意能力,在某種意義上已成為國際企業競爭力的核心本能。盡管如此,如果沒有知識產權的保護,這種“核心”,也只能是“創意”的本身,甚至不會由“文化”、“創意”衍生出產品,或發展為產業。

關于知識產權的概念,是源于《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第2條第(8)款的規定。隨后又被WTO《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的第一部分第1條所引用。上述兩個國際法律文件對知識產權劃定的范圍,是當今世界各國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立法基礎和普遍通例,迄今,世界上大多數國家的法學著作、法律規范,乃至國際條約,都是從以上兩個公約和協議所劃定的范圍出發,來明確知識產權概念和定義的。據此,知識產權是指:發明、發現、作品、商標、商號、反不正當競爭等一切智力創作活動所產生的權利。

文化創意產業與知識產權的關系,應該是文化創意產業行業標準與知識產權保護范圍的關系。因為知識產權的保護,是法律授權許可范圍的保護,是在法律授權保護行業標準規范下的保護,因此,這種保護的程度必然受行業標準的規范和約束。

從知識產權法律的角度說,知識產權法只保護文化創意產業中具有人類創造特征的智力成果,其法律制度涉及文化創意產業中的知識產權的產生、獲得、使用和維護。

二、文化創意產業的產生背景與經濟學理

(一)城市創意產生發展的文化內升需求

文化創意產業就其產生的時代背景而言,是城市化進入中后期出現的一種新產業形態。目前我國大部分城市正處于從工業化中期向工業化后期,或從工業化后期向后工業化初期過渡的階段,不少城市甚至同時具備兩個過渡期的顯著特征。這個階段正是由工業經濟主導向服務經濟、知識經濟主導轉變的關鍵時期,城市經濟結構的轉型特征明顯,產業結構調整面臨的問題突出,矛盾尖銳,尤其是出現的以特大城市為代表的“巨型城市”、“都市圈”、“城市帶”后,城市面臨環境退化、資源短缺、設施緊張、傳統文化缺失、道德敗壞等諸多“城市病”。正是因為城市乃至整個人類面臨的這些問題,無污染、可持續發展的創意產業才逐漸被人們所熟悉和接受,甚至成為某些代表性城市的支柱產業。在這個過程中,城市的功能、城市人的行為和城市文化業開始發生改變,向創意型發展。

(二)城市文化經濟提升的產業經濟特征

所謂文化創意產業,是由文化產業和創意產業兩部分組成的,在概念上不可籠統稱之。對文化產品的消費需求是創意產業興起的初始動力,而創意產業是文化產業的源頭和推手。文化產業主要服務于消費領域,而創意產業則服務于消費和生產兩個領域,即生產過程本身也是可以當做一種創意商品出售,如動漫的拍攝和制作過程就可以讓消費者付費參與和觀摩。在產業屬性上,文化產業帶有一定的公益性和廣泛性,而創意產業具有明顯的逐利性,是針對明確的生產和消費群體的。在生產特征上,文化產業是規模化生產,注重標準化,而創意產業是小批量生產,注重差異化。文化產業強調國家和族群的普適價值和意義,創意產業是世界不同文化的雜糅融合。大量見諸媒體的創意園、各級各地政府目前正力推的文化項目和創意經濟,應為文化產業和創意產業的結合,兩者在實踐中是密不可分的,從政策、操作規范等角度出發,明確一個項目是屬于文化產業還是屬于創意產業沒有實際意義,本文也因此合稱文化創意產業。 所以,如何充分利用知識產權法律制度有效保護文化創意產業中的知識產權,是促進文化創意產業良性、快速發展的關鍵,也是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的重要基礎,因此,知識產權是文化創意產業核心競爭力的重要體現。

參考文獻:

[1]白慶祥,李宇紅.文化創意學[M].北京:中國經濟出版社,2009.

[2]蔣三庚.創意經濟概論[M].北京:首都經濟貿易大學出版社,2009.

[3]石杰.文化創意產業概論[M].北京:海洋出版社,2008.

[4]尹宏.現代城市創意經濟發展研究[M].北京:中國經濟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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