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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環境治理匯總十篇

時間:2023-07-25 16:5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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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環境治理

篇(1)

根據聯合國報告,到2025年,2/3的世界人口可能面臨用水緊張問題,到2050年,全球用水需求將提高40%。全世界每年因水資源和衛生設施缺乏造成的經濟損失高達2600億美元。

“世界經濟論壇《全球風險2015年洞察報告》將‘水危機’列為全球性關注的第一大問題。未來10年,水資源短缺是世界穩定發展的最大威脅之一。而在聯合國制定的后2015進程里,水資源問題也將成為單獨的目標。”蒲高文表示,水環境的治理已經成為全球性議題。

蒲高文認為,水是重要的供應鏈資源,不論企業或任何社會組織,都在產品或服務中使用水資源,中國政府還通過實行階梯水價的方式,避免水資源使用浪費。此外,聯合國全球契約組織則發起“CEO水資源綱領”,呼吁企業能夠更多地參與到水環境治理的行動中。

以行動落實水治理

為應對全球水資源危機,聯合國在2000年制定千年發展目標,到2015年時,應使無法獲得安全飲用水和衛生服務的人口比例比1990年減少一半。2003年,聯合國宣布從2005年至2015年為“生命之水”國際行動十年,在2015年行動十年結束之前,實現關于水和與水相關問題的一系列國際承諾。

“過去10年來,國際社會在落實千年發展目標中有關安全飲用水和衛生服務的目標方面取得了長足進展。”同濟大學環境科學與工程學院、聯合國環境規劃署-同濟大學環境與可持續發展學院副院長李風亭表示,中國目前已完成聯合國千年發展目標中飲用水和衛生方面的目標。當前中國也在以自己的方式積極主動改善水環境問題,并提出了水污染治理和水資源保護的一系列目標。

2015年4月,國務院正式《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簡稱“水十條”),將是今后全國水污染防治工作的行動指南。“水十條”將在污水處理、工業廢水、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等諸多方面進行強力監管,并啟動嚴格問責制。

“很高興看到中國政府對水治理工作采取積極的態度。在對水質量、循環水用量、廢水排放量的控制與管理方面,政府應該作為水資源保護的組織和倡導者。”蒲高文表示,2020年的階段性目標體現了中國政府治理水環境的努力。

“水十條”釋放投資空間

“近年來APP(中國)一直在主動完善自身的水資源循環利用系統,并對節水設備和水資源循環利用設備進行持續性技術升級,因此目前APP(中國)廢水排放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標一直低于國家限定標準。我們非常愿意與業界同仁分享相關的有益經驗,從而推進整個行業的‘節水’‘減排’。”APP(中國)負責人表示,水資源向來都是APP(中國)環境管理的重點。

篇(2)

早在2012年3月27日,鴻海和夏普就對外宣布將在資本運作和經營業務上開展合作,鴻海持有總計約9.9%的夏普股票,成為夏普第一大股東。確立合作關系后,鴻海還計劃在中國成都投建中小型液晶面板工廠,夏普則將向鴻海提供自家的高精細液晶面板顯示技術。此外,雙方還計劃在手機業務領域展開合作,夏普擬委托鴻海代產智能手機,并在中國市場銷售。夏普于2012年8月2日公布2012年第一財季決算后業績惡化的消息,鴻海為避免更大損失與夏普商討修改入股協議,雙方出現分歧。2012年9月在雙方進行的出資交涉中,鴻海則提出了在成都工廠生產IGZO液晶面板的要求,希望夏普提供IGZO液晶顯示技術,遭到夏普拒絕。雙方的交涉再次延期。

夏普曾在其的2012年度經營戰略中提出,2013年將與鴻海合作,進軍中國的智能手機市場。然而2013年11月,夏普宣布解除與鴻海的電話業務合作。同時,由日本政府主導的日本產業革新機構,為了防止夏普的核心技術外流,產業革新機構曾計劃向剝離液晶業務之后的夏普總公司的出資由2000億日元提升到3000億日元,以此對抗鴻海。

日本產業革新機構欲通過援助夏普掌握其經營權,并進行業內重組,計劃將夏普與東芝白色家電業務等整合,將占據夏普三成收入的面板業務單獨剝離出來,組建一個新公司,之后將一半以上的股份出售給夏普目前最大的國內競爭對手日本顯示器公司。有了日本政府的支持,外界普遍認為鴻海的機會渺茫。

面對日本政府的阻礙,鴻海仍然不愿放棄,其董事長郭臺銘更是親赴日本尋求更多機會。鴻海對包括液晶業務在內的夏普整體最初收購額5000億日元進一步提升,總收購額達到7000億日元規模,這已經是日本產業革新機構的兩倍多。

事情開始出現了轉機,不知出于何種原因,原本提案支持夏普的日本產業革新機構今年年初宣布結案,夏普的救命稻草貌似就只剩下鴻海。

鴻海收購夏普的談判于今年3月25日達成基本共識。鴻海先前提出的出資額為4890億日元,調整后將股票收購價格由每股118日元下調至88日元,鴻海成為持股約66%的母公司這一計劃不變。鴻海將指定最多三分之二的董事名額,夏普也于3月30日決定接受鴻海出資額減少至3888億日元(約合人民幣224億元)的收購條件調整方案,并于4月2日簽署協議。 鴻海收購夏普將促進轉型升級,影響液晶面板行業格局

鴻海作為全球3C(電腦、通訊、消費性電子)代工領域規模最大、成長最快、評價最高的國際集團,目前最缺的就是高端市場品牌形象及先進顯示技術,夏普無疑最缺的就是資金流,鴻海成功入股夏普,將對雙方產生共贏的影響。

篇(3)

但筆者以為,在支持這一新理念的同時,仍有進一步商榷的必要。

關鍵詞 :生態型政府;內涵定位;廣義上世紀70 年代以來,由于環境問題的彌散性,環境因素已成為關涉和平、發展與安全的新變量,生態環境治理被逐步納入政府管理重點范疇。在此背景下,南京農業大學黃愛寶教授在《南京社會科學》2006 年第1 期上發表的《“生態型政府”初探》一文,從內涵定位與基本特征兩個方面提出并闡述了“生態型政府”新理念。以謀求“適應經濟全球化的挑戰,促進政府自身的改革與發展,建構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令人甚感鼓舞。但筆者認為,在支持這一新理念的同時,卻仍有進一步商榷的必要。所支持者,把生態問題納入政府重點治理范疇乃全球環境治理大勢所趨;所商榷者,生態型政府的內涵定位則不應限于狹義。

一、大趨勢:全球環境治理中的政府參與

關于全球環境治理,學界目前尚無明確一致的界定。但根據聯合國1992 年《里約環境與發展宣言》《21世紀議程》、聯合國環境規劃署文件,可以認為,所謂全球環境治理,主要是國際社會通過建立新的公平的全球伙伴關系,經由條約、協議、組織所形成的復雜網絡來解決全球環境問題,以促進人類社會的可持續發展。而由條約、協議、組織所形成的復雜網絡就是全球環境治理機制。

在全球環境治理中,國家(主要指各國政府)是最為重要的國際政治行為體,各國通過加入政府間國際組織來影響全球環境治理政策的制定與執行。

在作用渠道上,在涉及氣候變化、生物多樣性保護、土壤退化與沙漠化防治、危險廢棄物處理、污染防治、水域保護、資源能源開發與利用等較為廣泛的議題領域,各國通過雙邊、多邊對話以及全球環境會議,形成相應的合作體制,簽署國際公約,以促進各國及全球環境問題的共同解決。

在原則規范方面,國家環境主權原則、責任原則、風險預防原則、國際合作原則等已得到大多數國家的承認。同時,各類涉及環境發展問題的國際法律規范也已通過國際公約或會議宣言得到闡明,比如《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防止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及處置巴塞爾公約》等。

在操控方式上,主要包括環境立法、經濟措施、政策調控、資金援助、技術轉讓、建構信息知識網絡、監督評價等,都已在環境治理中得到應用。

在全球環境治理大趨勢下,一方面,世界各國尤其是歐美國家紛紛制定相應的國內環境規劃。通過國內環境立法,在政治決策與社會發展中貫徹環保理念,比如“環境友好”概念以及建設環境友好型社會、環境友好型城市、生態社區等新理念的相繼提出等。另一方面,一大批環保NGO在民間社會自發成立,包括綠色和平組織、地球之友國際等,他們通過發動不同規模、不同類型(如呼吁、示威游行等)的環境運動,既推動了生態環境理論層面的思考,又促進了國內環境治理進程。

中國作為大國,隨著經濟與社會發展水平的不斷提高,采取多種參與方式,包括參加國際環境發展會議或論壇,出席有關國際公約締約方大會,簽署、批準或加入國際環境發展條約、協議、修正案,參與國際環境治理項目合作,主辦大規模高等級的環境發展問題國際會議或論壇。因此,從全球環境治理背景看,把生態環境問題納入政府治理重點范疇已是大勢所趨。

二、內涵定位:從狹義淺生態到廣義深生態

對“生態”一詞的內涵界定,就目前研究而言,在范疇上有狹義與廣義之分,在層次上有深生態與淺生態之別。狹義界定主要指人與自然的自然性和諧,廣義界定則指任一主體與周圍環境趨向生態化的動態平衡與綜合協調的哲學思維。淺生態側重于對環境問題的技術性解決,深生態則傾向于對自然內在道德價值的思考,進而主張政治、文化、社會、經濟等全方位的生態化。黃愛寶教授把生態型政府中的“生態”內涵定位于狹義的淺生態,即追求實現人與自然的自然性和諧;那么,“生態型政府”的內涵就是指“致力于追求實現人與自然的自然性和諧的政府,或者說是以保護與恢復自然生態平衡為根本目標與基本職能的政府”。

狹義的淺生態定位本身并非錯誤,可能有利于突出對自然環境的純粹保護議題。但從深生態哲學、生態政治乃至系統論的角度來說,狹義的淺生態定位并不一定有利于環境治理的實踐進程。

從深生態哲學角度分析,深生態哲學的生態主義思考與我們平常所討論的環境主義思考有所區別。一般的環境主義僅“主張一種對環境難題的管理性方法,確信它們可以在不需要根本改變目前的價值或生產與生活方式的情況下得以解決”。而生態主義則認為:“要創建一個可持續發展的和使人滿足的生存方式,必須以我們與非人自然界的關系,我們的社會與政治活模式的深刻改變為前提。”明確“人以自然而存在,自然以人而存在”的一體共生、內在統一關系,從而“遵循生態學原理和系統科學方法論,針對人類面臨的以生態環境、自然資源等危機狀態為主的各種危及人類生存的重大問題,尋求戰略層次的根本性、長遠性解決”。否則,生態環境危機將在既有的政治與社會生活模式下重復發生,人類社會就將處于循環往復的生存危機之中。

從生態政治角度觀察,生態政治作為一種全新的政治思維,以系統論為認知方法,以綜合協調與動態平衡為理論內涵,從而成為把政治、社會與自然視為三位一體化、緊密聯結的有機系統。要求實現政治與社會的生態化,不僅力求政治體系內的協調與平衡,更謀求政治體系外政治、社會、經濟、自然之間的共生共榮。在“強調社會民主、政治民主和權力分散,追求公民不分種族和性別的自由與平等”的基礎上,主張建立一種“符合生態的分散化經濟結構、社會結構和政治結構的模式”。因此,或許可以通過環境友好型社會、環境友好型城市、生態社區等概念往上推延。那么,一種環境友好型政府進一步說是一種“生態政府”的理念呼之欲出。即:政府不僅是對生態環境問題保持高度關注與關懷的政府,而且應當是貫徹生態原則——協調、平衡、多元化、開放性、兼容性、非集中化的政府。如此,則可以首先從行動理念上縮小甚至避免單方面推進生態環境治理所造成的局限,擴大并深化全方位推進環境治理的有益成果。

從目前環境治理實踐看,單純以環境技術方法推進環境治理進程并不能取得較大成效。無論政府還是社會都已普遍認識到,環境治理是一項浩大長遠的系統工程,必須在環境與發展、環境與社會之間綜合協調。

因此,生態型政府的“生態”內涵,如果定位于廣義的深生態層面,則更為恰當。尤其在新世紀初葉,我國正處于社會轉型、經濟轉型乃至政治改革的大背景之下,處于大力推進“和諧社會”構建進程之中,在公民社會尚未充分發育,仍然需要政府充分發揮帶動引領作用情況下,面向未來應當構建一個什么樣的政府,仍然應該是值得學界與社會深入思考的重大問題。就全球范圍而言,21世紀將明顯是一個“治理”的世紀,而治理的內涵即多元互動協調。定位于廣義深生態內涵的“生態型政府”理念或可作為一種有益于新探索的新啟示。因為,只有具備生態思維的政府,才能引領出一個具備生態思維的社會。

參考文獻

[1] 黃愛寶“. 生態型政府”初探[J].南京社會科學,2006(1).

[2] 黃愛寶“. 生態型政府”初探[J].南京社會科學,2006(1).

[3] [英]安德魯·多布森.綠色政治思想[M].郇慶治譯.濟南:山東大學出版社,2005:2.

篇(4)

上世紀八十年代以來,環境管理的中心就在逐步的由中央政府過度向地方政府。這一模式的轉變有著深刻的實際原因和實踐基礎。隨著環境問題的凸顯,中央政府管理模式的弊端逐步顯現,而地方政府的環境管理顯現出諸多優勢。然而在這個大的趨勢下,仍然有許多體質障礙需要移除,更多的是如何構建地方自治模式。本文將著力研究地方自治的環境管理模式方法。

1 環境管理模式轉變為地方自治的背景

目前,環境管理日益成為政府管理的重要課題,長期以來都沿襲著政府作為主導在環境管理中起絕對作用的模式。時至今日,環境管理的模式的探討與創新推動著環境管理的中心不斷從中央政府到地方政府的轉移。

首先,中央政府的集中管理存在很多弊端,使環境管理達不到理想的效果。無可否認,中央管理以其權威性和宏觀性對環境的管理起到了很多的效果。但是,由于行政層次的繁雜,使得統一的管理勢必要耗費過多的資源,故而形成較高的管理成本。同時,由于難以對每個地方的實際情況全部了解,不能全部針對性的行政管理,難以因地制宜,所以也不會對每個地方都有最好的管理措施。也要注意到腐敗對政策實施的負面影響,環境管理難以上行下效。

其次,從全球環境管理模式轉變趨勢來看,地方政府正日益成為中堅力量。無論是上世紀八十年代的政府再造,還是九十年代的地方變革,都在積極探索合理的政府職能地位。在環境管理方面,政府職權向地方政府轉移已經成為明顯趨勢。環境管理需要地方主體的參與,地方政府與中央相互補充,才能有理想的治理效果。

2 環境管理中地方自治的重要性及必要性

從全球環境治理的發展和現狀來看,地方自治逐漸轉向舞臺中心。地方自治模式日益發揮著重要的作用。

首先,地方自治下行之有效的環節越來越不可替代。與中央政府相比,由于地方政府有著更緊密的群眾基礎,故而在環境治理中的宣傳、治理、監督、預警等環境都能發揮不可取代的作用。

其次,地方治理能影響宏觀環境政策的制定。再次,地方治理中的經驗在管理中的重要性日益增進。除了專業的技術知識,本地的管理經驗更適合本地的特征,有時甚至能決定全局的管理效果。故而即使在專業的管理知識中,地方治理也不容小覷。

最后,地方政府更有利于聯合本地的非政府組織力量。環境治理是個長期而復雜的工程,需要社會中各種力量的配合,地方政府正能在這條路上發揮自己的優勢。而且這種模式已經在各地的實踐中初具規模。

從以上幾點來看,地方自治的重要性日益提升,環境治理的中心向地方政府轉移已順理成章。

3 地方自治模式構建方法研究

地方自治的環境管理因地制宜,能夠密切的聯系當地的實際情況。但是在實施過程中需要群眾廣泛的參與。要杜絕環境管理成本過高、機構冗雜、效率低下的弊端,廣泛的群眾基礎是地方自治模式的大前提。對于地方自治模式的構建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探討。

3.1 充分調動群眾,依靠群眾

環境問題覆蓋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只有調動群眾,才能以最大的覆蓋面來解決問題。首先,地方政府要積極營造保護環境的社會氛圍。只有在社會氛圍下才能提高全民的環境意識。氛圍的營造手段可以多樣化,包括媒體宣傳、針對群體講座、教育、社區活動等等。其次,不斷加快環境法規的完善進程。借此強制實施相應的環境治理措施。同時保證群眾的知情和監督的活動。最后,采取多種措施調動群眾參與環境治理。群眾對于環境的評估與了解有著最直接的發言權。政府需要建立渠道和機制使基層的群眾參與環境問題討論、治理措施制定、實施過程監督等環節。政府可以通過聽證、調研和網絡平臺建設等措施來使群眾最大限度的參與到環境治理中來。從而達到群眾的意見能順暢的表達出來,政府的措施能無阻的實施下去的目的。

3.2 地方政府在自治模式中的管理方法

地方政府對于環境治理優勢之處就在于能夠因地制宜。能夠實事求是的根據當地的環境狀況和建設特點來協調各方。地方政府在治理中可以從以下幾個角度著手。首先,因地制宜,充分統籌當地的環境狀況和當地的文化、經濟、人文特色、法律法規等實際情況。其次,協調好由于環境治理引起的部門間的沖突。對于環境治理要形成具有當地特色的行政規程,保證措施實施的統一性與協調性。再次,加大投入。無論是基礎設施建設、人力財力配備,還是長期的教育宣傳投入,都要加大力度,提高水平。最后,著力于打造帶有地方特色的群眾參與機制,群眾調動規程,群眾監督體制。

3.3 積極聯合民間環境保護組織

地方政府在環境治理中在主導作用的同時,要注意積極調動非政府組織,聯合一切有利的力量,是環保效果達至最佳。目前,我國的行政制度對這些組織的發展和活動有些阻礙,使得它們在實際中并沒有發揮應有的作用。地方自治模式下,政府要完善行政制度,大力支持民間環境治理組織的發展。既要注重組織的數量,更要培育組織的發展質量。同時,注重培養組織的獨立性。充分發揮這些組織在環境治理中的作用。

總之,地方自治的環境自理模式與之前的中央政府模式和市場模式相比,都有著諸多的優勢。在實踐過程中,地方自治的模式也能很好的解決環境問題,協調環境與當地發展。但是必須強調,地方自治模式必須依賴于中央政府放權,依賴于自身體制的改革和不斷完善。同時需要地方政府有作為的探索新的規程與措施。地方自治下的環境治理領域寬廣,任務艱巨,此模式在實踐中任重而道遠。

參考文獻:

篇(5)

中圖分類號:D82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2-2589(2014)01-0053-02

隨著經濟全球化的發展,環境問題越來越成為全球性的問題,也已經成為世界政治議題的重點之一,環境問題的合作已成為促成國際交往的一個重要領域。在這樣的背景下,環境外交應運而生。所謂環境外交,是指各國家及非國家行為體運用談判、交涉、協調等和平的外交方式來調整國際環境關系的外交活動,以達到加強國際環境交流與合作,保護全球環境的目的。中國積極參與國際環境領域的交流與合作,開展好環境外交對于維護中國的環境安全具有重大的實際意義,是我國實現環境安全的一個重要途徑。

一、環境安全是實現我國新安全觀、建設生態文明的重要組成部分

隨著全球性問題的凸顯,傳統的安全觀已經不適應時展的需要,在軍事安全、領土安全、安全等被列為高級政治的同時,以往被認為是低級政治的,諸如環境問題、人口問題、生態問題等越來越受到國際社會的重視,成為國家新安全觀的重要組成部分。其中,環境安全已經成為重中之重。所謂環境安全,是指“人類在促進經濟發展、社會進步的生產活動和其他一切活動中,根據生態學原理,維護生態平衡,避免生態系統破壞,以使人類的健康和生活不受威脅,處在自然與安全的狀態中”[1] 環境安全成為國家安全的組成部分,這已經成為國際社會的共識。由于近年來各種全球性環境問題如溫室效應、酸雨、森林資源枯竭、淡水資源減少等日益突出,已經嚴重影響整個人類的生存和發展,所以把環境安全納入到國際社會總體安全的范圍內,并協力解決,已經不是一國內部的事情,它已經滲透到國際社會經濟、政治、文化、外交等各個領域,成為國際社會的重要議題。

環境安全不僅從我國對外關系的層面,是我國維護國家綜合安全的重要環節,從國內政治的角度,它也是我國建設生態文明的重要途徑。黨的十進一步把建設生態文明、建設美麗中國提高到新的歷史高度,創造良好的生態環境、實現可持續發展已經成為我國新的戰略目標。國內政治是國際政治的基礎,外交活動最終是為國內的政治、經濟發展服務的。因此,在全球環境合作的層面上加強交流,維護我國環境安全,這也是實現國內政治目標的重要途徑,對于建設一個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態共同發展的五位一體的社會主義現代化中國意義重大。

二、保障我國環境安全不能依靠軍事手段

“量變是質變的必要前提,質變是量變的必然結果”。環境因素對各方面產生的影響亦如此。當各種環境因素的影響達到一定程度時,必然會對經濟、社會、政治等方面產生一定的影響,而這一影響主要集中在消極方面,如造成經濟破壞、引起社會緊張、引發政治對抗等,這也是國內或者國家間沖突的根源所在,而沖突必然會引起一國內的動亂或者國家間的對抗和戰爭,在歷史上,因環境問題而引發的戰爭屢見不鮮,中東爭奪水資源的戰爭就是其中一例。可以說,國家安全不僅與軍力和武器有關,還與農耕地、森林、集水區域、生物遺傳資源、氣候等環境與資源狀況等密切相關。因此如何保障一國的環境安全成為各國首要考慮的問題。

因傳統安全戰略思維的局限所在,人們在探討如何應對環境威脅時,首先想到的是能否用軍事手段來加以解決。一種理論認為,環境問題既然被界定為是一種“威脅”,那么就存在被軍事化的可能性。但事實證明,依靠軍事手段來解決環境問題、保障環境安全的,反而出現的是更為嚴重的后果。因為戰爭大規模地消耗稀缺的資源,毀滅利用資源生產出來的財富,破壞人們賴以生存的環境,戰爭中所使用的武器不僅直接破壞地球表面的土壤結構、污染河流,而且還有大量包括生化武器在內的武器將遺留在陸地和水域中,形成持久而可怕的環境隱患。而戰爭造成的大量環境破壞迫使居民逃到其他地區去尋找食物、住處和燃料,形成大量環境難民。因此軍事手段不但沒有解決環境破壞問題,反而使其進一步惡化。

由此看來環境威脅應屬于“非軍事化威脅”,不應使用武力來解決。在環境安全中,“軍事力量不起主要作用”,在實現“經濟福利和良好的生態環境”等目標時,“武力往往不是一種恰當的手段”[2]。世界環境與發展委員會在《我們共同的未來》報告中明確指出:“不能用軍事手段解決環境威脅”[3]。但是在冷戰結束后,仍有一些西方戰略學家在進行軍事戰略調整的過程中,將防治環境威脅作為軍隊新的任務。對此,很多人都提出了尖銳的批評。1992年夏,聯合國安理會首腦會議再次重申,環境惡化只是對國家與國際和平安全構成了“非軍事”威脅,這一定性的目的是排除用軍事手段來解決環境問題。

與其他安全概念相比,環境安全具有一個突出的特征就是“代際轉移”性,即環境安全帶來的效益或產生的成本可能在下幾代、甚至幾十代后才得以顯現。環境危機的生成、作用和消除時間,比起政治、軍事、經濟安全來說都要長得多。因此,解決環境安全問題必須具有前瞻性,它直接關系到整個人類社會能否持續存在和發展,也關系到一個國家的生死存亡。環境安全這種時間上延續性的特點決定了在解決環境問題上各國應避免意見分歧、孤注一擲,而應采取極力合作的態度,應以整個人類的幸福為目標。因此軍事手段不可能保障中國的環境安全。

三、開展環境外交是我國實現環境安全的最有效途徑

在處理全球環境問題上,解決環境糾紛、維護國家環境安全,最重要的就是要通過外交手段。歷史和事實告訴我們,用武力或者軍事的手段解決環境問題是行不通的,往往是和平的外交手段能夠收到良好的效果。具體的外交手段可以采取談判、協商、制定環境規則、搭建環境合作平臺等多種多樣的方法。由于環境是人類共有的,空氣、水是流動的,所以一國環境問題往往并不完全是由本國國內造成的,而是由鄰國或者他國造成的,因此在實際的環境問題中就會出現很多環境糾紛。和平解決環境糾紛是環境外交重要的一個方面,也是實現環境安全的主要方式。比如在世界環境外交中的突出例子美國和加拿大的酸雨外交,就給我們很多啟示。加拿大和美國是鄰國,由于季風的影響,加拿大上空出現的酸雨有60%是由于美國引起的。導致加拿大人口的80%生活在受到酸雨嚴重影響的地區。酸雨問題是自1977年以來一直困擾兩國關系的一個重要方面。經過15年的交涉和談判,1991年加拿大和美國達成協議,簽訂《空氣質量協定》。雖然協定簽訂的過程異常艱難,其中不乏美國以強壓弱之處,但是畢竟兩國通過和平的外交手段解決了鄰國環境問題,在一定程度上使兩國,尤其是加拿大的空氣質量得到改善,不失為國際環境外交中的一次成功范例。相反,如果加美不通過這種和平的方式解決兩國關于環境的糾紛,而動用武力或者采取其他激烈的方式,則不僅不會解決兩國的環境問題,反而會給雙方帶來更大的損害。因此,在國際政治中,環境安全是一種關乎全球或者區域的集體性安全,對環境問題的挑戰人類應該做出的選擇是合作而非對抗。中國只能是通過國際交流與合作,通過參與環境法規的制定、參加國際環境組織、加強國家間環境對話等外交手段,達到維護本國環境安全、促進全球環境合作的目的。

四、我國在開展環境外交中遵循的立場和原則

1.我國應根據不同地區和國家的特點采取靈活多樣的環境外交政策。我國應以地域為主要依托,根據各個地區和國家在外交政策上的特點,以及對我國環境影響程度的差異,采取不同的環境外交政策。首先在東北亞地區,由于我國地處東北亞,該地區的環境問題是對我國影響最大的地區,所以應該格外重視。針對東北亞地區復雜的政治、軍事形勢,以及各國間巨大的經濟差異,我國應積極促進東北亞六國間的環境合作,并力爭在該地區的環境外交中起主導作用,在解決地區環境問題的同時,為高一級的政治問題諸如領土、等問題的解決創造良好的溝通契機。比如對日本,日本是世界上較早重視環境問題并開展環境外交的國家,這也是日本努力實現其政治大國的重要途徑。日本與我國一衣帶水的地理位置決定了環境問題自然成為兩國重要的議題。與經濟、政治等領域相比,中日在環境合作方面是一種比較穩定的關系。中國應繼續加強中日之間的環境合作,消除南北隔閡,以帶動整個東北亞地區的環境合作。其次,對于歐盟。歐盟長期以來一直十分重視環境保護和可持續發展的問題。基于歐盟環境政策具有長期性和穩定性的特點,中國應繼續發展長期的中歐環境合作關系。亞歐會議為中國與歐盟的合作提供了新的平臺。雙方應遵循亞歐合作原則,在相互尊重的前提下,把中歐環境合作推向新的高度。再次,對于美國。美國的全球戰略是不會放過任何一個領域的領導權,在環境外交領域也不例外。基于政治霸權需要而形成環境外交政策,顯然具有不穩定性。美國的環境外交政策會服從于國內政治、經濟形勢的變化,甚至短期內會發生根本性轉變。以本國經濟利益為出發點的環境政策,也導致美國在全球環境外交中經常不遵守承諾,并強調發展中國家應對環境問題負主要責任。鑒于此種情況,我國在對美的環境外交中,要小心謹慎、靈活應變,要善于抓住機會,高效務實地推動中美實質性環境合作的進展。

2.堅持“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推動構建新型南北關系。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在環境合作領域內的主要分歧在于誰來承擔主要責任。雙方能否消除分歧是中國環境外交能否起到良好效果的關鍵。中國應積極開展南北對話,加強溝通。一方面,要堅持平等原則,不能因環境外交而影響到國家,安全仍然是第一位的;另一方面要堅持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申明在環境問題上發達國家應該負有歷史責任,在治理保護環境方面發達國家應該承擔主要責任。同時,中國應致力于推動建立國際經濟政治新秩序,從根本上解決南北矛盾,消除南北分歧,構建新型南北關系。

3.抵制環境殖民主義,推動建立全球環境合作新機制。發展中國家由于科技、經濟等方面落后于發達國家,所以在環境治理方面一直在發達國家已經構建好的現有的環境治理機制中進行,無形中受到諸如生態侵略、污染入侵、環境壁壘等方面暗藏的環境殖民主義的影響。這嚴重影響了發展中國家參與環境治理、開展環境外交的積極性。因此,中國在全球環境外交中,應堅決抵制殖民主義,通過談判、協商等和平手段推動建立新的全球環境治理機制。中國應加強與第三世界國家的聯系,利用第三世界國家的影響力,力爭改變全球環境治理規則,重視各種政府間組織和非政府間組織,建立環境治理機構。積極參加國際環境會議,參與國際條約的制定和修改,主動為各國環境問題的解決搭建交流與合作的平臺,促進全球環境合作新機制的建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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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三十年來,因人口的持續增長、科學技術的進步、及資源消耗的急劇增加,一系列的環境問題不斷浮現,如全球變暖、臭氧空洞 、酸雨、森林減少、土壤流失等,引起了世人的普遍關 注。國家民族、地區間,可能會出現轉嫁污染、爭奪資源的沖突,甚而引發戰爭。環境問題已不再只是單純的 自然問題,也不僅僅是一國的內政事務 ,其無論在影響層面還是解決途徑上,都超越了國家與區域的界限,而與國際社會中政治、經濟、文化等層面密不可分,成為關系到人類生存與發展的重大國際問題。隨著冷戰結束,東西對抗格局的崩潰,包含經濟、文化、科技、環境等非軍事性議題的”低級政治”(1owpolitics)領域日益受到國家和國際社會的重視,并從而促成全球環境政治的興起 。

一、全球環境政治所面臨的問題

在如何 處理或解決全球環境議題時,各國都面臨如下困境:任何國家均無法單憑一己之力解決問題。但很少國家會愿意付出維護其他國家利益的代價,大多數會抱著搭便車 (freerider)的心態 ,希望在不付出的情況下從其他國家的行動中獲益。這樣,在國際競爭壓力下,現實主義所認 為 的國家本質將 明顯浮 現。國家 的 目的不僅在于最大化自己的絕對利益 ,同時也確保自己在國際體系中的相對有利地位 ,即獲得相對利益 。換言之,若要某 國接 受一項對其國家權力和經濟發展不利的環保合作計劃,將是極其困難的。 此外 ,由于全球環境 問題議題牽涉層面 的廣泛 、管轄權 范 圍的跨 國化使得國家內部利益 與 國際利益 交換 的難度 提高 ,國內層次與國際層 次協同行動的機會更加渺茫 。

全球環境政治的基本 邏輯 圍繞在集體 行動 (collectiveaction)的概 念 ,并 由此衍生 出關于相對艴 對所得、國際制度 的角色、權力中心觀、和多樣行為者(如跨國公司、非政府組織)對于合作可能性影響的爭論。

新現實主義與新自由制度主義(以下簡稱新自由主義)可說是目前國際關系理論的兩大主流,現今關于全球環境政治的分析架構也多源于兩者。大體而言,前者偏重國際結構的決定作用,主張在無政府狀態下,各國因擔心遭他國欺騙而危及自身安全,對于國際合作持較為消極的態度;后者則偏重國際體系內成員互動的過程,認為只要有明確的利益,在國際制度的幫助,國際合作是可以形成的,且最終可以帶來互利的局面 。

二、新現實主義的視角

(一)關于國際合作(集體行動)的觀點

1.國際體系結構對國際合作的決定作用:

新現實主義認為國家的對外行為主要受國際體系結構層次所決定,而國家和國內政治,決策者層次均非重要的決定因素。國際體系主要包含國際結構 和國家單位兩部分,而國際結構是由國際無政府狀態、國家、和能力分配所構成,其中真正決定國際結構的是國家間能力的分配,而國家對外行為則是由國家結構決定的。在此情況下,國際合作將很難實現,即使發生合作行為,亦很難維持長久。對于全球環境問題 ,必要的國家合作是不可缺的,新現實主義者對于這種合作的認識 是基于國家的理性考慮的,這種合作大多受到國際權力分配的制約和霸權國家的支配。

2.國際制度與國際合作 :霸權穩定

新現實主義認為國際制度的建立與霸權國家有著密切的關系,當國際強權建立霸權后,各國在國際社會中的地位將隨著權力的大小作不同等級的排列,國際權力分配會形成結構化,霸權國會根據國家利益、意識型態、國家權力等因素,來設立國際制度和機制,有效的維護霸權國的利益和國際社會的安全合作與經濟發展,這就是吉爾平所認為的”霸權穩定論”。國際制度對于國家行為來說僅具邊際效用(marginaleffect)而已。國際制度并未改變國家追求利益的權力主導型態 。

但新現實主義者并未完全否定國際制度的價值,其承認國際制度對于國際關系的運作具有一定程度的功能角色,如果國際制度不存在,所有國家的利益都會受損 。

簡言之,國際制度基本上只是國際權力分配狀態的反映,是強權國家利益和權力的反應,對于國家行為不具有獨立的影響作用,和國際和平合作沒有直接的因果關系。

(二)對全球環境政治的認識

現實主義認為無政府狀態下的國家為了生存,千方百計的追求權力和相對利益,各國之間信息交流不暢,對對方的行為做出最壞的打算,并且國際體系中文化、政治、及經濟的異質性,此外,國際間缺乏制度,也無法穩定期望、防止背叛和搭便車、及鼓勵與擴大國內對于國際合作欲求這些都是國際合作中的阻礙因素。新現實主義者認為的這種割裂的國家體系在面臨全球環境危機時顯得是多么的不合時宜,而正是這種國家體系與生態相互依存之間的矛盾,構成了全球環境政治面臨的問題:集體行動的困境。于是在國際社會中,無政府和沖突是常態,有規律和合作則是例外。

依新現實主義者的看法,當面對全球環境問題時,各國基于理性自利的考慮,主要會關注國際問的權力分配,并且擔心自我努力的成果可能被別人搭便車,導致相對利益的損失,故較為排斥國際間的共同合作,且就算存在國際合作活動及相關國際制度,其也大多受到國際權力分配的宰制和霸權國家的支配。對于全球環境問題方面的合作持比較悲觀的看法。

霸權國家為增強霸權的國際領導地位,并提供國際社會的穩定運作必須提供公共物品,面對全球性的環境問題,所建立的一系列國際制度和機制反應國際權力結構和霸權的利益,霸權國從中獲取安全、政治、和經濟等利益,以確保相對獲利的優勢,維持國際主導地位。全球環境治理中的制度和機制不過是霸權 國的權力和利益的反映。

但是新現實主義者關于相對利益、霸權穩定和單一國家行為體的認識,及其由此而得出其阻礙合作的觀點,是有缺欠的。新現實主義無法深究 造成環境惡化的深層原因,在全球環境政治中為什么國家放棄了某些傳統追求,這些新現實主義都忽略了。

三、新自由主義視角

(一)關于國際合作的觀點

大體而言,新自由主義對于現實主義理論觀點的批判是從關注”相互互賴”(interdependence)現象開始的,相互依賴引出了政治戰略的經典問題。由此展開了后來對于無政府狀態、國際合作、國家與非國家行為者角色、國際制度的作用等一系列論斷。基歐漢將相互依賴表述為一種在交往中產生的,需要有關各方付出代價的相互影響狀態。必須有兩項基本條件,一是代價,二是限制,亦即一方面當事國中止這種關系必須付出代價,他認為,如果交往并沒有帶來顯著的需要各方都付出代價 的結果時,只能被稱作”相互聯系”;同時這種關系會產生某種約束,讓雙方都必須重視現有的情況,以決定外交政策的方向。這樣在相互依賴的政治過程中,國際交往的復雜化提升了獲利的可預期性、和增加對抗行為成本等功能,促使各方采取互惠策略 (strategyofreciprocity),以使國際合作穩定化。霸權指令和單邊主義 (Unilateralism)的效果不高,強國也須與他 國進行政策協調,以滿足需求。國家問在某一議題領域內,存在透過合作就能取得共同利益的可能。

(二)對全球環境政治的認識

自由主義認為隨著經濟相互依賴的增長、國際制度的發展,國際合作的環境已發生重大變化。它們主要從國際制度、組織、和非政府行動者的分析中,找出全球環境危機的管理、解決之道。

首先,新自由主義認為國家追求本 身的絕對所得,而不去考慮他國所得與自己的比較,他們認為當面對全球環境問題的威脅時,各國傾向絕對利益最大 化的行為模式,將使得共同利益較能獲得彰顯,合作也越發可能。

第二,同時全球環境治理也對政治系統形成挑戰,深切影響到各國內部的組織結構,并賦予次國家角色(團體及個人)權利,重視多元跨國行動者,主張國家不再是能滿足治理功能的唯一實體,并且,自由派學者多將環境惡化的沖擊視為互賴增長的結果 之一,故其抨擊國家中心觀的論點,主張”國際政治的無政府狀態不一定不適于合作,重點是合作的努力不一定須來自國家 。”

最后,由于國際合作將牽涉許多層面的行動者,所以其強調國際制度在無政府國際體系下塑造各方期望和行為,從而促成針對環保議題進行合作的重要性 。其認為制度影 響國際社會 中權力分配的走 向,且無論其價值對于某一或某些 強國來 說是否重要 ,或其參與者間的相互關系是否惡化,制度都將繼續存在,故不須藉由霸權國的維持來達成其目的 。全球環境政治中的合作更加傾向于制度的創設和維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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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D996.9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2095-4379-(2017)32-0006-03

作者簡介:葉輝華(1983-),廣東梅州人,華南師范大學城市文化學院法律系,教師,研究方向:國際法與國際關系。

國際體系乃系國際關系學界運用于分析國際關系的邏輯出發點,系指兩個及以上國家之間有足夠的交往,一國對其他國家決策產生足夠影響而促成某種行為時所發生的體系。[1]國際體系具備的諸要素:體系范圍、結構、單位行為體、行為體之間的互動、規則及支撐體系的經濟因素與文化因素。本文從國際法視角闡述國際環境治理體系的變遷。

一、國際關系的體系觀

國際關系學界存在結構現實主義、自由制度主義和建構主義等三大國際體系觀,各自將國際關系置于國際體系內進行分析,各自論證方式不同,結論也不一樣,分別形成的各自體系對應為:結構體系、制度體系和文化體系。

(一)國際體系的屬性認識

結構現實主義的國際體系屬于單向的靜態體系,一方面,國家間的互動不會對國際體系造成影響,只是國際體系對國家間的互動產生作用,謂之“單向”;另一方面,國家之間并不會自己互動,而是由外力(如國家權力)來推動他們互動,謂之“靜態”。自由制度主義認為權力結構對國際體系的重要影響,但主要強調“進程”,從成本-利益角度來論證,將合作互動具體落實為“制度”形式。建構主義認為國際體系是客觀存在的,但它認為是通過行為體人為改變的,而非天然存在的,國家利益和制度都只是通過觀念建構起來的。

(二)對“互動”的理解

結構現實主義認為,國際體系內部行為體之間的互動與單元無須分開,處于單元層次,行為體運行的動力來源于外部力量,每個國家被比喻為球臺上的一個球,當球桿打出之后,球與球之間在外力的作用下發生物理性的互動,并產生某種結果[2]。因此,它認為國際體系內不可能存在合作,即便是有合作,也是程度極低的合作。

自由制度主義認為,國際體系深受行為體自身的權力影響,但各行為體之間的互動仍然對于形成國際體系產生重要作用,行為體之間的互動更多是不考慮權力因素通過合作來達到國家利益的最大化,合作將產生各類制度規范,進而發揮約束行為體行為的效力,同時使得行為體對其行為產生預期。

建構主義所認為,行為體之間不斷的實踐活動將首先消除私有觀念,形成共有觀念,最后產生社會性的觀念結構,謂之“文化”,或以“共同體”之概念來表達。[3]這一過程可以分為三個階段:初始的共同體、上升的共同體和實現行為體的彼此認同,三個階段均基于共同觀念而建立起來的共同遵守的規范則是互動的主要方式。

二、當代國際體系的要素變遷

按照秦亞青教授的觀點,國際體系在發生延續與變革,他從國際體系本體和要素兩個方面對國際體系展開論述,認為體系本體依舊沒有發生質變,但體系要素卻發生了變革。[4]國際體系本體上還是以主權為原則、民族國家為基本單位為體系在運行,但國際體系諸要素已經或者正在發生變革。

(一)行為體:單一主權國家向多元主體轉變

威斯特法利亞體系建立后,單一主權國家都一直是國際體系內部唯一行為體,但以聯合國為代表的一大批組織在二戰之后紛紛成立并在國際社會事務中發揮越發重要的作用,盡管這些組織目前難以取代主權國家,但長遠看來,國際組織有可能具備不亞于民族國家的地位,特別是在諸多需要國際組織參與的領域,比如軍事安全、恐怖安全、經濟危機的處理等方面,已經超越了一國的能力范圍,甚至若干個國家的合作也難以解決問題,需要國際社會的諸多國家共同聯合開展。國際組織可能成為諸多國家利益訴求的共同載體,在解決這些問題方面發揮其重大作用。另外,隨著互聯網的普及,個人在社會中發揮的作用也愈發明顯重要,當然也就包括在國際社會中的作用了,尤其在人權方面,個人或許在不久的將來發揮更加重要的作用。概言之,全球化時代的國際社會,單一主權國家作為國際唯一主體的局面將被多元的國際主體共同支配的現實所取代,而多元主體的行為必將給國際體系帶來更多且更復雜的影響。

(二)結構:硬實力與軟實力并存

國際關系理論談及結構,實質是指結構現實主義的權力結構。權力結構所強調的政治權力是一直以來支配國際體系的硬實力。結構現實主義就是將權力在國際體系內的位置排列看作是國際體系最重要的方面,認為權力是決定國家行為與其在國際體系內位置的唯一重要因素,硬實力對國家行為具有重要的影響作用,甚至決定了一國的對外行為,霸權國家就是實例,20世紀以來,美國取代英國成為世界上唯一的超級大國,以其強大的軍事實力作為支撐,盡管有一段時間因為蘇聯的出現,使得國際社會呈現均勢局面,但這同樣是源于二者擁有其他國家沒有的軍事力量。經歷兩次世界大戰之后,各國認識到戰爭給人類帶來的巨大災難和痛苦,不約而同棄戰轉向將經濟發展作為各自的首要戰略目標,日本和歐盟的經濟實力在戰后得到了巨大發展,各自藉此成為世界多極化的一極。20世紀90年代美國的約瑟夫·奈教授提出軟實力一說,[5]他把經濟、文化等方面的實力都歸為軟實力范疇,與硬實力并列成為國家權力的重要組成部分,甚至在經濟全球化的今天將發揮超越硬實力的作用。經濟與政治之間的關系也在發生微妙變化,二者可以相互影響和作用,自由制度主義為此還創造出“國際政治經濟學”,就是強調國際政治與國際經濟之間的密切關系。

(三)互動:能力與頻率提高

全球化促使互動能力得到極大地提高,而互動能力的提高也使行為體之間的互動更為頻繁。互動的程度首先與科技環境是密切相關的,它是支撐互動的基礎。互聯網和高科技打破了傳統的地緣界限,前者實現了虛擬空間的自由交流,后者使得地理空間上的交通變得更加順暢和便利。人們之間的交流互動頻率不斷增強,社會的流動性不斷增強,國際交往更加廣泛和深入,互動愈加頻繁,國際社會趨于融合,以往國際所呈現出的碎片化正在逐步整合,在行為體的作用下,世界被勾勒出一幅宏觀層面的國際體系圖,這可以被看作是一個不斷在進行過程建構的結果,并且這一結果在未來的時間里將因持續與行為體的實踐活動互相作用而不斷發展。

互動的目的就在于解決某些問題,其結果可能表現為沖突,也可能表現為合作。比如,經濟上的互動,歐債危機和美國次貸危機都顯示出各國在經濟上的相互依賴,彼此之間需尋求更大程度上的合作,在這個過程當中,互動是相當頻繁的。互聯網時代的文化傳播日新月異,各國文化的互動結果則可能表現為沖突。建構主義認為文化就是觀念結構,文化的融合實質上就是其所強調的共有觀念,行為體實踐與其觀念之間的互構其實就是一種互動,觀念在行為體的實踐互動過程中趨于統一與融合,即為共有觀念。

三、國際法對國際環境治理體系的影響

英國學者萊德利·布爾提出國際社會概念,認為國際體系進一步發展就是國際社會,視乎是否出現基于共同觀念所遵守的國際法律規范。從環境治理角度切入,探討國際法律規范在當代國際體系變遷中的重要作用,指出全球環境治理目標實現唯有依靠國際法予以規范達成。

(一)國際關系理論中的國際法

國際體系變遷是一個進程(process),意為國際體系中的個體或曰單元之間的互動方式和互動類型。[6]自由制度主義認為國家通過制度合作能夠實現利益最大化,將國際制度定義為“一系列圍繞行為體的預期所匯聚到的一個既定國際關系領域而形成的隱含的、明確的原則、規范、規則和決策程序”,[7]建構主義所強調的進程是國家通過主動建構國際體系觀念結構的實踐活動,行為體交往的初始行為通過互動產生了主體間意義,在形成共有觀念基礎之上產生社會性的觀念結構,因而形成共同的規范、規則和程序。二者無一例外強調運用規則、原則和程序來保障國際體系進程的實現和維系國際體系的運行。

在國際體系互動進程問題上,借鑒過程建構主義理論得出結論[8]:國際體系乃過程建構的結果,而過程建構將孕育國際法。過程建構主義的基本理論取向是社會性過程理論,強調社會性建構作用,認為社會性是國際關系理論的核心要素,該理論假設之一就是堅持國際社會進化的原則,認為國際關系的運動是變化的,是行為體的能動作用使然,同時相信國際體系的變化是朝著更加符合人類期冀的方向變化,也就是朝著進步的方向變化,而這種變化正是一個不斷地通過主體間的實踐活動來建構的過程,或曰過程建構。在其看來,過程就是指產生社會意義的持續的實踐互動關系,其重要作用在于孕育規范。既然規范是行為體廣泛接受的適當行為的準則,那么,規范的孕育和形成動力之一,就是來自過程本身,就是說,規范不僅是行為適當性的標準,而且也是規范參與者的實踐活動,這種實踐過程使得規范得以塑造實踐者,也被實踐者所塑造。過程的運動既意味著規范通過行為體的社會性實踐被持續不斷地建構和再建構,共同利益不斷地被生產和再生產,也意味著這些被建構的規范和規則反過來對過程的持續又起到了促進作用。

(二)國際法對環境治理體系變遷的功能

國際關系錯綜復雜,國際社會在體系變遷中運行不免失序,國際法無疑是使之更加有序運行的有效路徑。國際關系學對于國際法概念界定,主要從國家行為體的角度將其概括為一種行為準則,分為限制性法律規范和構成性法律規范,前者主要體現為限制,后者則首先體現為構成。當代國際體系已非沃爾茨時代的單一政治體系,經濟、文化等方面已經或正在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宏觀國際體系內部已經或正在建構更多的子體系,縱橫交錯,稍有不慎即可能引發宏觀體系秩序的混亂與無序。國際法的產生、傳播和發展已經與國際體系的運行形成了不可分離的緊密關系。

國際法之于國際體系的作用可謂不可或缺。一方面,多元主體使得規范化趨勢增強。當代國際主體的多元趨勢源于全球性事務的日益增多,并且處于不斷膨脹的過程。威斯特法利亞體系所形成的以民族國家作為單一國際主體的國際體系正在變革,國際組織數量的大幅度增加深層次反映出全球性事務的大量涌現,民族國家作為國際體系的唯一行為體已經難以應付這些全球性事物,比如恐怖組織威脅、環境污染、經濟危機等問題,都是當代所出現的新問題,覆蓋面及其廣闊,甚至延伸至全球范圍,影響整個世界,這些問題涉及各國的政治、經濟等方面,如不加以處理或者處理不當,勢必給各國造成深遠的消極影響,既然一國無力處理好這些全球性事物,只有通過國際組織來解決,在世界無政府的背景下,各國所組成的國際組織只能依靠相互合作來維系,而合作的重要載體就是國際規范,無論是基于經濟學的成本利益考量,抑或基于共有觀念的成形考慮,規范都將通過制度化和社會化而得以實現其效能,國際組織在當中將充當規范制定、執行和監督的平臺作用,使得國際社會能夠依此作為其行為的預期和指引的重要載體。另一方面,問題的互動由國際法保障實施解決。在國際體系理論中,互動是體系必不可少的關鍵要素,互動亦是為了解決某一問題。正如上文所言,全球性事務需要行為體之間的頻繁互動,無論是自由制度主義的國際機制,抑或建構主義(包括西方建構主義和秦亞青教授所提出的過程建構主義)所倡導的規范建構,都以互動作為國際體系的重要內涵視之,各國不同程度地發展多邊關系,互動結果是各方尋求彼此都予以承認或是遵守的共同規則來加以調整和協調,此即國際法。如聯合國這樣的國際組織就是范例,為解決目前及未來所面對的國際性事務,組織內部的各國際組織也分別相應地制定規范性條約來保障通過互動達到解決問題的目標,像核安全問題,聯合國及其相應的內部組織制定相應的規制核行為的一系列規范和原則,在最大可能的范圍內限制全球核危機爆發及保障因核試驗而帶來的戰爭危險。再如世界貿易組織作為全球最大的經濟組織,其內部各成員國所制定的各類多邊協議或者是適應性不一的規范性文件,都在不同程度地保障國際經濟互動的有序進行,同時也能夠在規范的指引下尋找到解決各類經濟問題的途徑。本文以環境治理為例,建構具有普適性的國際法,以此為基礎和依據,各國互動顯其意義。

1.無政府狀態下環境問題的產生

國際體系的變遷并未實質改變其本體,即國際社會仍舊處于無政府狀態。全球環境問題卻愈發嚴重,環境污染和氣候變化在客觀上給人類帶來危害的程度和廣度前所未有,問題的解決顯然需要國際社會的共同努力,在無政府狀態下這就陷入了集體行動困境中,各國愿意搭便車而非主動采取行動來解決涉及公共利益的公共事務。國際社會并沒有一個凌駕于各國政府之上的國際政府像國內政府那樣采取強制性措施統一解決問題,各國從其本國利益出發,觀望之態者甚于主動為之者,諸如氣候減排這類環境合作的困境就在于國家認知其主動減排的成本將遠遠大于收益,最佳方案就是搭便車,等待獲取其他國家主動減排所帶來的公共收益,美國對待氣候變化的政策較為消極的原因便是實例,其認為如果該國主動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盡管可能有所收益,但相對收益會較小,而其他國家可能從中獲取更多的相對利益,這嚴重不符美國的國家利益,美國不應該為了主要是其他國家未來世代的利益而讓國民承擔大量的成本[9]。

2.要素變革下的治理路徑:建構國際環境法律制度

20世紀70年代以來,全球環境治理得到不斷加強,國際環境條約數量和締約國數量不斷增多,[10],盡管并非所有的條約及締約國都能發揮效力和遵守條約;以聯合國環境規劃署為代表的政府間和非政府間環境組織在環境治理上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這歸因于國際體系主體多元化的結果,國際組織功能發揮愈加明顯;公民對環境問題的認知也在很大程度上推動環境問題的全球治理。國際體系變遷中的多元主體趨勢有助于沖破傳統國家利益的枷鎖而使得環境問題得以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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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國際社會由于在政治、經濟、科學等方面存在巨大差異的不同國家所組成這一基本事實決定了各國必須合作。這些差異導致了各國之間存在很多利益沖突,尤其是經濟和正式利益的沖突,這就反感了各國在國際環境保護領域中的協調行動。各國唯有加強國際合作才能克服這些利益上的沖突,共同致力于國際環境的保護。

最后,國際環境立法和國際環境法的實施要求各國進行合作。國際合作是國際環境立法和國際環境法的實施的必要條件。唯有通過國際合作,各國才能克服利益沖突,制定表現為各國之間的協調意志的國際環境法規則。所有國際環境法律文件的形成過程都是國際合作或經過斗爭達到合作的過程。在合作的前提下,各國才能克服利益沖突和政治、司法制度等方面的差異,有效的實施國際環境法。

隨著經濟全球化的發展,世界正在變得越來越小。在這一背景下,國際關系呈現兩種趨勢。一方面,由于科學技術的發展及越來越多的國家參與國際事務的能力增強,加之危機意識的增強、安全概念的擴展,使國家間的利益沖突、權利分配問題敏感而又復雜,體現出一種無法形成“合力”的“離心”傾向,各國均有意強化政府職能,捍衛獨立;另一方面,全球化導致國家間的聯系日益增多,而由此引發的公共問題——無論是金融危機、跨國犯罪、瘟疫流行、環境問題,都使國界形同虛設。這些問題單憑一個國家或幾個國家的努力是不能解決的,無論他們有多么強的實力。為了生存,國家之間需要聯合起來,共同應對這些問題,他們由此產生一種“合力”。

二、國際合作原則的實施現狀

(一)在環境問題上采取自掃門前雪的態度

許多國家和地區不關心其他區域或其他國家的環境整治只關心自己領域范圍內的環境保護。由于區域經濟發展不平衡規律的作用,經濟實力較強的國家和地區有可能將更多的資金投入到環境治理上來,這樣就導致了在一些國家和地區環境問題日益緩和的同時,另一些國家和地區環境問題日益尖銳。這樣全球和地區性的環境問題與矛盾也就往往通過發達和不發達區域顯示出來。

(二)南北雙方在承擔環境保護責任方面存在重大分歧

發達國家在幾百年的發展中排放了大量污染物,最終釀成了當今世界的重大環境問題,如臭氧層破壞、溫室效應、酸雨等全球環境問題,都是長期積累形成的,發達國家利用地球資源的人均數量高出發展中國家幾十倍。而廣大發展中國家普遍面臨著發展經濟與保護環境的雙重挑戰,發達國家理應為發展中國家解決環境問題提供資金和技術。然而,多數發達國家非但沒有積極履行自己的義務,反而回避和推卸責任,甚至利用環境保護限制發展中國家的發展。這就形成了南北之間在環境保護問題上的主要分歧。

(三)南北雙方環境權益的斗爭異常尖銳

長期以來,發展中國家與發達國家的經濟關系,一直是控制與被控制、剝削與被剝削的關系,是一種不公正、不平等和不合理的關系。發展中國家同發達國家在國際生產體系分工、國際金融貿易等方面的斗爭,特別是關于環境權益的斗爭非常激烈。發達國家出于自身利益的考慮,片面強調環境保護的重要性,將環境與發展割裂開來;利用環境保護干涉別國內政,要求各自放棄一些,尤其是在國家對本國自然資源的問題上表現得尤為突出;在國際環境合作上缺乏誠意。發達國家在上述問題上采取的立場觀點是與發展中國家對立的,不符合發展中國家的根本利益。對此,發展中國家從促進發展、推動建立公正合理的國際秩序以及有效解決全球環境問題出發,在一系列原則性問題上始終堅持自己的原則立場。

三、推進國際合作原則實施的途徑

(一)推動全球環境法制化

環境問題對國際關系和國際安全的影響正在逐步加深,環境問題將會引起越來越多的國際沖突。面對環境安全對國際政治的深刻影響,國際社會已認識到環境問題不能停留在各種論壇上的一般性討論,必須尋求制定有法律約束力的國際公約,確保各國加強合作,采取切實有效的行動。國際立法是一種強制性手段,無論哪一國家加入國際環境保護公約,他就在法律上承擔了相關的義務與責任;否則,就要在政治上外交上蒙受國際社會的壓力,或在國際貿易上處于不利地位。近年來,新的全球性、區域性和雙邊環境保護條約不斷出臺,領域不斷擴大。國際環境法的迅速發展增強了國際環境保護措施的有效性和強制性,同時也對各國經濟和社會發展進程產生深刻影響。

(二)開展環境問題上的南北對話和東西協商

我們共享同一個地球,任何一個局部地區的環境惡化都會對全球環境產生重大影響。因而,不發達國家在改善環境時遭遇到資金、技術、設備、人才等方面的障礙時,發達國家基于歷史和未來的考慮,應給予大力幫助。比較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由于環境治理基點的不同,在發展中國家環境投資的邊際成本明顯高于發達國家。可見,從全球來看,環境保護和投資的重點應放在生態環境脆弱的發展中國家,發達國家應支持發展中國家改善環境的各種努力。盡管在環境問題產生的原因上,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之間始終存在爭議,但“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這一環境保護領域特有原則的最終確立,使國際環境合作具有了更加靈活的實現方式。這一原則號召各國積極應對環境危機,克服環境合作中的分歧與困難以達成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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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主義大師哈耶克講過,這個世界上存在著兩種截然不同的秩序,一種是源自于經驗的,是自生自發的秩序;一種是源自于理性的,是人為建構的秩序。①自古以來,無論東方西方,所有的烏托邦――從柏拉圖的理想國,到馬克思的社會主義,均是人為建構的秩序。這些形形的人造秩序,其出發點是為了解決人性中善惡沖突所造成的社會問題,企圖以一種完美的社會架構來消滅人的惡性。然而,事實上,我們永遠不能指望消滅人性中的惡,而是以人性的善來感化惡性。這些人為設計的烏托邦非但沒有產生構建者的哪怕一半的預期,反而給社會造成了極大的負面影響,這也印證了哈耶克所言的人類的“無知”。

環境治理亦是如此。肯定政府能夠自我解決環境治理問題,是上述烏托邦思維的反映,企圖以人造秩序作用于客觀世界,以取得秩序構造者的預期;而否定政府的全能,在環境治理中整合社會多元力量解決環境問題,則是自發秩序的反映。市場不是萬能的,社會也不是萬能的,但政府更不是萬能的。人造秩序的缺陷就在于高估了人的理性能力,夸大了意識對于物質的反作用。

在環境治理中,政府有其限定的作用,這種限定作用在于主動尋求企業、非政府組織、公民的支持,與社會各界建立合作型的伙伴關系,并推行環境管理的地方化及區域合作,從而建立容納多主體的政策制定和執行框架,形成共同分擔環境責任的機制。

一、政府是環境公共產品的提供者

現代國家公共服務的基本職能,在于向公眾和企業提供包括污水處理、廢物和垃圾的收集與處理,保證水體、空氣、生活環境的清潔優美,保證生態環境的安全等等。這些公共服務,通常是私人不愿意提供或經營,或者沒有政府幫助私人很難承擔的,于是由政府直接提供或經營。由于“公共部門所提供的許多服務基本上具有市場的特質”,[1]148這為特定公共物品的市場化提供了可能,因此這些公共服務也可委托給私人企業、社區和非盈利組織直接經營。

另一方面,許多環境問題,或因價格不合理、或因產權無法界定顯示的市場缺陷,就必須由非市場的政府行為來進行干預。 “制度的關鍵功能是增進秩序:它是一套關于行為和事件的模式,它具有系統性、非隨機性,因此是可理解的。……當秩序占居主導地位時,人們就可以預見未來,從而能更好地與他人合作,也能對自己冒險從事創新性試驗感到自信。”[2]30因此,環境治理必須要有一個好的制度。環境能否得到保護,關鍵在于制度設計者的環境理念,以及在這種理念指導下的制度安排。因此,政府在環境治理中的主導作用體現在環境政策上的宏觀調控,包括環境立法和經濟協調。

二、政府是社會力量參與環境治理的倡導者

倡導企業和公眾采取環境保護的自覺行動、倡導政府和企業在環境保護方面建立伙伴關系、擴大公眾參與,是當前環境保護方面的一個重要趨勢。目前,嚴峻的環境形勢表明,在環境管理和環境保護方面,在實行國家干預和經濟刺激的同時,公眾參與也具有重要的意義。在1992年聯合國里約環境發展大會通過的《21世紀議程》認為,公眾的廣泛參與和社會團體的真正介入是實現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條件之一。公眾是環境污染的最終承受者,公眾和社會團體通過環境決策、環境、環境訴訟等法律途徑參與環境管理監督,是政府行為的一種補充。公眾和社會團體的監督為政府提供了環境管理實踐狀況和環境問題狀況的信息,實際上增強了政府管理部門監測環境問題和監督環境管理的能力,因而是政府環境管理行為的有益補充。公眾通過政治參與、社會輿論和市場消費選擇對政府和企業的環境管理進行監督,一定程度上糾正和避免了政府失靈和市場失靈。

從另外一個角度來看,建立、完善公眾參與機制能培養公眾環境意識,公眾環境意識的提高,反過來又促進公眾自覺參與環境管理。加強環境宣傳力度,提高環境宣傳的廣度和深度,保護和扶持各類環境保護社會團體和群眾組織,是實現公眾參與的社會基礎。政府要從資金上保證、技術上支持,正確引導社會團體和群眾組織開展環保活動。因此,政府部門不能僅局限于管理者這一角色,還要起到收集、綜合、信息和引導、扶持并發揮公眾參與的作用。

三、中央政府應成為環境管理地方化及區域合作的積極推行者

在中國的實踐中,中央政府很少主動將環境管理權力下放給地方政府,環境管理地方化通常是中央政府迫于削減政府人員及開支的壓力而不得不采取的措施。正因如此,環境管理地方化的通常做法是只將管理自然資源的責任轉移至地方政府,但并未賦予地方政府決策及分配預算的權力。換言之,地方政府僅僅成了執行決策的機構,而并不具有地方責任。在玻利維亞、菲律賓、印度某些州及其他地區采取的更為真正意義上的環境管理地方化,取得了很好的結果,使人們相信如果執行得好,環境管理地方化可以使環境決策既能為地方人民所接受,又能達到環境管理目標[3]。因此,中央政府應積極推行環境管理的地方化,將環境管理權適當下放,讓地方政府不僅要承擔環保的責任,同時也具有相應的治理權。

總之,環境治理需要政府、社會組織、公民三方參與,在這個過程中,政府應對自己的角色有準確定位,明確環境職能和職責,及時高效地提供環境治理公共產品,積極調動社會力量參與環境治理的積極性,并賦予地方相應的治理權限,從而實現區域合作與共贏的環境治理局面。

參考文獻:

篇(10)

從供需兩端看,綠色金融框架體系的建設,既需要從供給角度做好資金資源的組織、供給與配置,例如大力發展綠色產業基金、碳交易等,也需要從需方層面,探究綠色金融應該重點支持哪些企業,從微觀層面辨析代表產業發展方向的主體,如此方能保障綠色金融的供需均衡,起到真正支持環保產業、促進綠色金融的根本目的。

重點支持第三方環境服務商

第三方環境服務商是中國未來環保行業應該重點發展的商業模式,綠色金融應該重點支持這些領域的優秀企業。

環境服務業的發展是環境產業化的高級階段,是產業演進的必然,因為隨著環境治理基礎設施的逐步健全和完善,環保產業商業模式/盈利模式必然去工程化,轉向以環境設施運營、環保服務提供為主。從國際上看,全球環境服務業產值已經占環境產業產值的近一半,全球環保服務產值多集中在美國、西歐和日本,2008年,這三個國家和地區的環境服務業產值占全球環境服務業產值80.3%。我國環保服務產值占全部環保產業比例還不到15%,具有較大的發展空間。

從實際運營效果看,相比環保設施的建設,真正確保環保設施有效運營才是環保末端污染控制的關鍵,環境污染治理更需要的是專業、責任明確、技術領先、持續穩定運營、能有效控制二次污染的綜合環保服務商。

從我國現實環保產業運營態勢看,經過幾十年的發展,我國很多領域的環保設施硬件條件已和發達國家差距不太大,但環保設施投產后運營的軟件系統管理、現場管理水平、穩定運營能力仍與發達國家存在較大的差距,由此引致污染治理效果差距較大。

在新的環保產業發展階段,獨立、專業、高水平的環境第三方服務提供商對于我國未來環保產業的發展來說意義更為重要。

當前,借鑒國際通行環境治理的通行模式,創新構建我國環境第三方治理模式的環境管理制度逐步成為包括政府監管部門、產業企業運營主體等社會各界的共識。十八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要建立吸引社會資本投入生態環境保護的市場化機制,推行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未來我國的環保產業將從“誰污染誰治理”向“誰污染誰付費,交給獨立第三方處理”轉變。

隨著環保治理模式、理念的轉變與接軌,第三方環保服務提供商將逐步成為中國環保產業的主角,這是社會分工的必然,也是符合資源的最優配置。

按照我國環保部門的定義,我國環境服務包括:環境技術服務、環境咨詢服務、污染設施運營管理、廢舊資源回收處置、環境貿易與金融服務、環境功能及其他服務六類等。未來這些環境服務商將會成為環保產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環境污染治理和環境保護的基礎與保障。未來這些領域將會進一步孕育產生新一批快速成長的優秀環保公司,這些應成為綠色金融體系重點支持、鼓勵發展的細分領域。

推動環保產業集中度持續提升

環保產業發展內生要求行業高集中度、重點依靠大型環保集團,綠色金融體系應致力于推動環保產業集中度的持續提升,促進產業優勝劣汰。

從理論層面簡單分析,環保產業集中度的持續提升具有其內生的驅動誘因,是行業發展的必然趨勢:首先,從監管上看,環保行業集中度的提升可以直接提高監管便利,有利于減少環保監管時間,實現政府“重點聚焦、靶向式”行業監管,政府也會樂觀其成,會持續倡導、鼓勵產業集中的提升;其次,從服務能力上看,環保行業也是資金驅動型行業,行業集中度的提升會驅動龍頭企的業規模實力不斷提升,從而有更強的實力去提供優質環保服務。第三,從公眾層面看或者從環境污染懲罰角度看,只有大體量規模環保公司才有天價環保處罰的承受能力,最后才能對公眾形成可置信、有效的回應或交代,在環保二次污染事件出現時,能夠有能力快速反應,采取有效補救措施。

發達國家環保產業集中非常高,形成以綜合性的大型企業主導市場,如美國的固廢管理公司(Waste Management Inc.)和法國的威立雅集團(Veolia Environnement)等。以美國固廢管理行業發展為例。根據美國環境工業協會數據,美國三家最大的固廢管理企業Waste Management、Allied Waste和Republic Services 占有超過50%的市場份額,市場集中度較高。過去二十多年,隨著兼并收購過程的持續,美國持證危廢處理設施的數量不斷減少,代之而出現的是更大型的危廢處理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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