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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得稅管理匯總十篇

時間:2023-08-21 17:2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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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得稅管理

篇(1)

企業所得稅是我國現行稅制中最主要的稅種之一,也是諸多稅種中業務性最強、涉及財務、會計、稅收政策等最廣的稅種,有行業之別、權限之別、內外資之別,因此對企業所得稅進行有效管理也就成了稅務工作中的一個難點。

目前所得稅管理的基本現狀是:從制定和執行的所得稅稅收政策上看有沿襲成規的也有適應市場而新制定的;從管理方式上看有據實申報征收也有核定征收、定率征收的;從所得稅的稅收收入看,無論是個人所得稅還是企業所得稅基本上是一年一個臺階,成為稅收收入總量中不可缺少的稅種,起到了舉足輕重的作用。從執法、被執法者的社會反響看有嚴格執法守法的,也有人認為政策過多過雜、不宜掌握、不便操作、政策界限不嚴密、不切合實際,經過多年的工作實踐,我認為目前企業所得稅稅收管理中存在著許多亟待解決的問題。

1目前的所得稅稅收管理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1.1稅源控管方面

1.1.1對現行征管范圍劃分政策的理解存在分歧。目前國、地稅征管范圍的劃分是按照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國稅發[2002]8號和國稅發[2003]76號文件規定,按照企業在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設立(開業)登記的日期和性質確定國、地稅務機關所得稅征收管理范圍。調查中發現,實行新的所得稅收入分享體制后,進一步規范了中央、地方之間的分配關系。但是由于國、地稅務機關對其所得稅征收管理范圍的理解不一致,戶籍管理數據沒有實行實時共享,缺乏相互間的配合、協調,稅源管理手段薄弱,導致管理上產生不該有的“盲區”,出現個別漏管戶和國、地稅重復征管戶,增加了日常事務性的工作量,給納稅人造成不該有的麻煩和負擔,難以開展深層次的稅收管理服務。

1.1.2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控管存在很大難度。按現行企業所得稅有關規定,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納入所得稅征管范圍。伴隨著我國對事業單位企業化的改革,經過幾年的努力,我省國稅系統對事業單位的所得稅管理已逐步走上了正軌,并積累了一定的經驗。而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作為一種從事社會服務、社會公益事業的非盈利性的組織,由于其成立之日起就不是以盈利為目的,不同于企業,這就決定了本身征管的難度;如果不納入管理范圍,將違背國家稅法規定;如果納入征管,管理又會遇到很大的阻力。

1.1.3有關部門信息交流不暢。所得稅收入分享體制改革不僅涉及稅務部門,也與工商等相關部門聯系密切。當前絕大多數基層國稅機關與這些部門都缺乏橫向聯系,信息資源無法共享,信息交流不暢。個別地方國、地稅稅務登記數與工商、民政等主管部門登記的企業、事業單位及社會團體數目存在較大差異,導致稅收征管出現空檔,產生新的漏征漏管戶。

1.2征收管理方面

1.2.1核定征收矛盾突出。長期以來,國稅系統征管的企業財務核算較為健全,基本實行查賬征收所得稅方式。新辦企業納入國稅系統征管,遇到新的矛盾和問題。主要有:一是納稅人的經營方式、經濟性質、經營規模等方面將發生很大的變化,單一的查賬征收方式已難以適應;二是總局規定應稅所得率操作起來難度很大。一方面各區、各行業的營利水平難以準確測算有失公平,另一方面存在與地稅征管戶稅負不均衡的問題,否則,造成同一地區同一行業稅負差距明顯,影響到稅務機關的執法形象。

1.2.2匯總納稅單位地方監管乏力。對保險、郵政、電信等機構改變會計核算辦法變為非獨立核算單位的,集中到市級核算。監管成員單位上劃后,對企業所得稅管理工作的影響主要是:縣局由于企業已上劃,不便監管,而核算地稅務機關由于對企業特別是在縣區的非獨立核算單位的具體經營不很了解,監管力度比就地監管時要差。其原因是:地方政府發展經濟興辦企業,而創造的所得稅收入又匯總到上級財政收入,地方沒有財政收入的好處,大大挫傷地方政府支持熱情。因此建議,取消企業所得稅的匯總繳納,改為就地繳納,年終匯算清繳總機構匯總繳納憑在當地繳納入庫的完稅證明抵繳稅款。

1.3政策制定方面

1.3.1個別政策規定滯后。由于企業所得稅收入分享體制改革的有關政策與征管實踐不能統一,給稅務機關執行政策和納稅人辦理有關涉稅事宜帶來較大困難。例如:如何加強飲食、娛樂、交通和運輸等服務行業的管理,如何對財務不健全的中小企業進行核定征收,如何規范名為集體實為個體承包納稅人的稅負核定等,政策都沒有明確規定,從而導致產生稅收征管漏洞。另外,納稅人對部分稅收優惠政策意見較大,主要還是政策規定與現實脫節。

1.3.2政策規定不方便基層操作。如國家稅務總局《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暫行辦法》(國稅發[2000]38號)第十條規定:“企業經營多業的,無論其經營項目是否單獨核算,均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其主營項目,核定其某一行業的應稅所得率”。也就是說,實行“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其應稅所得率的確定應按其主營項目而定。這里同樣有一個如何確定其主營項目的問題。特別是對新辦第1年的企業,因為無法確定某項收入占全部營業收入的比例,則只能按工商登記的主營項目確定其應稅所得率,年終再以企業某一納稅年度的某項收入占全部營業收入比例重新確定其應稅所得率,進行所得稅匯算清繳。這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基層征管工作量。

1.4征管力量方面

機構分設以來,基層稅務機關普遍沒有專設所得稅崗,所得稅管理隊伍不同程度地存在“斷層”,熟悉所得稅業務的管理人員嚴重不足,“疏于管理,淡化責任”的現象依然存在。據了解,大部分地級市國稅部門稅政科(股)專門從事所得稅管理工作的人員僅有2~3人,縣局更多是兼職,致使一些工作處于應付狀態,有關政策落實難以到位,工作質量難以保證。由于受稅收管理體制的影響,基層稅收征管的注意力往往集中于增值稅等流轉稅方面,所得稅處于邊緣化的狀態,大部分國稅干部的所得稅政策業務不熟練,工作力不從心,成為制約所得稅管理工作“瓶徑”。

因此,根據實際情況我認為,應圍繞“管好稅基、完善匯繳、加強評估、分類管理、強化預繳”來落實科學化、精細化管理的要求,以加強企業所得稅的日常管理。

2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的若干措施

2.1以稅收管理員制度為依托,加強戶籍管理,強化稅源監控,實行分類管理

2.1.1摸清納稅人底數是稅收征管工作的基礎和前提。如對房地產業、服務業企業所得稅征管,由于營業稅由地稅部門征管,國稅部門對其所得稅管理的重視程度不夠,僅滿足于這些企業的按期申報,對其申報的準確性缺乏必要的監控,甚至有部分企業開業很久,依然沒有納入正常的稅務管理。對此,應該結合稅收管理員制度的落實,加強稅收管理員的巡查和調查,調查核實分管納稅人稅務登記事項的真實性;及時掌握納稅人合并、分立、破產等信息,了解納稅人外出經營、注銷、停業等情況,掌握納稅人戶籍變化的其他情況;調查核實納稅人納稅申報事項和其他核定、認定事項的真實性;了解掌握納稅人生產經營、財務核算的基本情況,對當年或當期申報的涉稅信息重點進行分析、評價,并與同行業、同規模企業的納稅情況進行比對分析,及時掌握納稅人的生產經營、財務核算和納稅的變化情況,提高企業所得稅征管質量和效率。

2.1.2要根據掌握的情況及時調整征管手段,采取分類管理的辦法。一是要抓住重點,改進方法,更加全面、準確地掌握重點稅源戶的情況,不斷調整不同時期的重點稅源戶,在日管中予以重點監控。二是加強行業管理,在充分調研的基礎上合理制訂出行業的平均贏利水平,以便對照分析。三要對財務核算不健全的企業試行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等方法保障稅款的及時足額入庫。

2.2強化納稅評估、日常檢查和稅務稽查,密切相互之間的聯系和信息共享

納稅評估是稅源管理的一個基本環節和重要手段,也是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的一項主要工作。現行的納稅評估比較側重于對增值稅納稅情況的評估,而對所得稅的評估則比較欠缺。由于企業所得稅以應納稅所得額為計稅依據,以會計利潤為基礎,所以,企業常常通過種種方法縮小稅基或隱瞞收入、虛列或擴大成本。這就要求我們在日常的征管中要注意信息的采集、分析和研究,密切關注企業的生產經營全過程,加強對企業稅前扣除的成本、費用、損失的真實性審核管理,對企業超出稅前扣除范圍或標準的,一律不得稅前扣除;加強對企業費用、購入資產的原始發票的合法性審核,對不能提供真實、合法、有效憑據的支出、不規范的原始憑證(發票),堅決不予進賬;加強對企業成本核算的監督,對那些虧損大戶,更要具體分析,查清原因。對納稅評估和日常檢查工作中發現的偷稅情況移送稽查,加大對違法行為的威懾力,從而使納稅評估、日常檢查和稅務稽查構成一個完整的管理體系,對企業的涉稅業務進行全面監控。

2.3要改進匯繳方式,提高匯繳質量

2.3.1要加強對稅務機關執法人員的業務培訓和對企業稅法宣傳的力度,提高征納雙方所得稅征稅、辦稅綜合素質和技能。在日管中,雖有明確的相關規定,企業在扣除項目方面依然存在著誤區,如在工資、福利費及開辦費攤銷等項目稅前列支時不符合稅法規定。因此只有統一掌握政策執行尺度和標準,著力提高征納雙方匯繳綜合素質和技能,才能確保所得稅政策得到及時、準確的貫徹和實施。

2.3.2要改變現行的匯繳方式。在現行制度下,企業所得稅在年后15日內申報,4個月內匯算清繳。由于企業戶數多、時間緊,匯繳的質量難以保證。為此可以把一部分匯繳工作(如應納稅所得額比較小的企業)由有資質注冊稅務師來完成(注冊稅務師更多地是按照稅法的規定來處理相關會計業務),以確保稅務機關有足夠的精力和人力對重點企業的匯繳進行審核。

2.3.3要加強對有關事項取消審批后的后續管理。應重點檢查事前審批改成事前備案的項目、稅收優惠政策享受是否符合規定等,確保所得稅征管重大事項執行得正確規范,防止企業混水摸魚、自行擴大扣除項目范圍等現象的發生,以嚴格管理挖掘稅源,從源頭和根本上遏制住惡意偷逃稅違法行為,進一步加大所得稅秩序的規范和整治力度,凈化稅收的社會環境。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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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

(一)企業方面存在問題:

當前房地產企業在所得稅申報方面普遍存在故意少申報收入多申報成本、費用,少計當期應納稅所得的現象。具體包括以下幾方面:

1、隱匿預收房款。有幾種方式,一是將預收購房者的預付款掛在“其他應付款”等往來賬上,或記入“短期借款”等科目,賬面不反映收入;二是用自收憑證收取預收房款,存入非基本賬戶或其它銀行卡上,故意打埋伏,這種做法隱蔽性較強。故然開發企業最終會因購房者需要開具發票而作收入處理,但明顯減少了當期收入,減少當期應繳稅金;三是將預收的定金以購房者的名義存入銀行改頭換面不作預收款申報收入等等。

2、延遲結轉收入。大多數開發企業都以辦理竣工決算為收入結轉的時點,通過延遲辦理竣工決算拖延收入結轉的時間,或者部分開發企業以款項收齊開具正式發票為結轉收入的時點,收入確認由企業人為控制,這兩種做法在房地產企業較為普遍,總局新的31號文件明確了完工產品的三個條件,新的文件有效的遏制了企業故意延遲結轉收入的現象。

3、成本費用支出不實。房地產企業的成本費用項目多,構成復雜,專業性強。因此雖然大都數企業成本費用的列支取得的票據是合法的,但稅務部門審核時對其支出的真實性和合理性難以準確界定。主要有四種情形:一是開發項目分期進行,對先期開發部分的成本確認困難。;二是實際開發成本超出預算的企業不能提供確鑿的證據。有部分企業存在開發成本的實際支出數明顯超過工程預算,企業一般只提供最終的決算資料,并不能提供相關的合同變更書,給出成本增加的合理理由,由中介機構出具的房地產企業決算資料因各自的利益關系和原因并不能真實反映企業的實際開發成本,由此給稅務部門的審核帶來難度;三是人員變動頻繁,公司前后的管理模式和資料的保管出現脫節。房地產開發項目立項后或已開盤銷售后,一些企業因投資人之間合作關系不佳或實際運作時資金困難等諸多因素撤資換人,由此帶來投資人和企業財務人員變動頻繁,相關資料保管不善,對審核中發現的有些問題無法給出合理的解釋,造成稅務部門審核難;四是部分期間費用的支出數額過大,與實際經營需要不相符。這種情況也較為普遍,有些企業費用中出現大量的辦公費支出、勞保用品支出以及工資支出等,沒有附物品采購明細,沒有許多的人員用工,明顯存在以虛開、代開的發票或工資支出單列支各種隱性支出使不合法變為合法的現象。

4、人為多結轉銷售成本。主要有兩種現象:一是加大先期開發成本費用。現有的大部分開發企業均為項目開發,開發項目雖不大,但多數分期滾動開發,這就給企業人為加大先期開發費用有機可趁。企業在整個開發項目完工前按土地出讓合同分期付清土地出讓金、拆遷補償費,在項目開發前期付清規劃設計費等前期工程費、基礎設施建設費,企業全部計入開發成本,不按分期開發的項目分配計算當期的開發成本,必然加大本期計稅成本。二是按預算預估開發成本。房地產開發企業會十分注重資金的時間價值,在未形成工程決算時,一般不會按合同總價款全額支付工程款,因此開發企業也就無法取得對方的合法票據,他們會從自身利益考慮根據已付的工程款計算開發成本,或者干脆按工程預算計算開發成本。這兩種方式都違背了《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__)84號)文件第三條及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業務征收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__〕31號)第八條第4、5款要求開發產品成本必須真實、合法的基本原則,由此帶來同樣的后果就是加大可售面積單位工程成本,和已銷開發產品的計稅成本,減少了當期應納稅所得。

5、混淆期間費用和開發成本的界限。主要表現在:一是混淆開辦費和開發成本、期間費用的界限。有些開發企業將正常開工建設后發生的業務招待費、業務宣傳費、添置的固定資產等均作為開辦費,待工程開工后作為期間費用一次性稅前扣除;二是混淆當期費用和開發成本的界限。最常見的是將成本對象完工前發生的各種性質的借款費用直接在當期費用中列支,售樓部、樣板房的裝修費用未單獨核算時企業未記入開發成本直接作期間費用稅前扣除。

6、財務核算欠規范。會計科目設置和運用的較為隨意,多數房地產企業都未設立“開發產品”科目,對完工的確認從財務資料上無法判斷。“預收賬款”、“其他應付款”等往來科目的運用較為隨

意。預收房款時繳納的地方稅金直接記入“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在20__年以前稅前扣除,未通過“遞延稅款”這一過渡科目核算。7、視同銷售行為不確認收入。企業一般對這類行為不會主動向稅務部門申報,被稅務部門檢查或評估發現后再確認收入,如以房屋回建的形式作為拆遷戶的補償、將開發產品轉作固定資產、用土地使用權換取開發產品等等,不作少記當期收入。

8、利用關聯關系轉移利潤。一是成立仍屬于自已的房地產銷售公司,轉移利潤少繳稅。二是關聯企業之間開具施工發票、預收預付款只記借款費用,不記應收利息收入等。

9、房地產企業沒有把及時向稅務部門報告開發銷售進展當作企業應盡的責任和義務。

(二)稅務部門管理存在的問題

一是政策不明朗。主要表現在:

1、國稅發(20__)83號文不完善的方面:完工結轉的時點不明確,期間費用的扣除不統一,總局31號文下發前各地根據自行對政策的主觀理解去執行,帶來完工確認的時間不一致,收入結轉不一致。預售期間發生的期間費用是否應并入當期申報,執行口徑也不統一,影響到房地產稅收政策執行的嚴肅性和公平性。

2、總局的關于房地產企業所得稅管理的兩個文件列出公式注明均按總成本和總可售面積計算單位銷售成本,以此作為結轉已售開發產品的計稅成本,這種方法顯然存在一定的弊端,其確認的計稅成本與不同售價產品所確認的收入不配比,造成既有商品房又有商鋪開發的企業商品房先售出的先期實現的利潤小,后期商鋪賣得好實現的利潤大,但如果商鋪遲遲賣不出去將會出微利或虧損的現象。某城區以商貿經營為主,但商鋪的價格定位較高,與商品房相比高出70以上,有的甚至2-3倍,除個別處于市中心商鋪相對好賣、資金回籠快有較高的利潤外,大部分中小規模的企業均出現商品房已售完但商鋪遲遲賣不出去的局面,多數是微利或虧損,因此采取這種計算方法顯然違背了國稅發(20__)84號關于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規定的收入與成本費用相配比的基本原則,影響了當期稅收的實現。

3、20__年以前文件未規定企業向稅務部門反饋房地產開發相關信息應作為納稅人的義務,在征管力量不足的情況下造成稅務部門不能及時掌握企業的開發進展,管理不到位。

4、對賬證不健全擬實行核定征收的,實際操作有難度。總局31號文明確新辦房地產企業事先不得直接核定征收,那么對通過核查后擬核定征收的企業如何核定應繳稅款。31號文只表述為“對其以往應繳的企業所得稅按核定征收方式進行征收、管理并逐步規范。”那么實際征收時會涉及三個問題:一是這里所指的:“以往應繳的企業所得稅”是當年應繳的還是房地產企業開工以來應繳的企業所得稅,未予明確;二是按國稅發(20__)38號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暫行辦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是“根據納稅年度內的收入總額或成本費用等項目的實際發生額,按預先核定的應稅所得率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的辦法”,對房地產企業來說,如從開工以來計算則與38號核定征收辦法規定的“年度內的收入總額或成本費用”相悖,如按當年預收收入、銷售收入或當年發生的成本費用計算核定稅款則又因房地產企業成本按整個項目累計滾動計算而無法核定,三是由查賬征收改核定征收后,按38號文第六條規定:“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鑒定工作每年進行一次,時間為當年的1至3月底。”再有31號文上述引用的政策告訴我們,按核定征收辦法后要促進企業“逐步規范”,這說明核定后仍可再視企業建賬的規范程度在每年的1至3月份對企業改按查賬征收,那同樣存在再實行查賬征收,如何計算企業的開發成本和計稅成本,因此新的31號文在核定征收的具體操作上仍存在缺陷,以至于對實行過核定征收又改按查賬征收的企業,如何進行稅款清算,都需要一個適合房地產企業特點的更便于基層一線操作的所得稅管理辦法。

二是稅務部門自身征管力量不足。當前稅務部門具有一定房地產管理經驗的人員很少,專職管理更難以到位,管理人員的業務水平和工作能力制約了房地產企業的所得稅管理質量。

(三)管理難和溝通難不利于房地產管理。一是房地產企業管理難。房產開發周期長,少則三、四年,多則十年以上,成本費用支出項目多,工程建設編制的預算、簽訂的合同、變更書,各級項目審批部門的批文等企業沒有作為稅務機關必須審核的資料妥善保管,或者無法提供,造成稅務部門對成本確認困難,加之跨年度審核工作量大、企業法人、財務人員變更頻繁,資料保管不善,帶來審核工作難以到位。二是房地產業各相關部門的管理信息溝通不到位,國地稅分設,部門之間信息的不對稱和各自為政,使總局提倡的實行房地產企業一體化管理難以在短期內到位。

二、加強房地產企業所得稅管理的對策和建議

(一)摸清與房地產開發項目的相關信息。有針對性的對房地產行業開發項目、開發地段、完工情況、銷售情況等進行的調查摸底。并對其售樓處進行調查,向售樓處的工作人員了解被調查企業整個樓座的建筑總面積、已售數量、最低售價、預付款比例等內容,推算出企業的銷售收入和應預繳的所得稅數額。

(二)建立涉稅信息傳遞和協作機制,全面掌握房地產企業的第一手基礎信息資料。一是建立與房管、規劃、建設、金融和地稅等部門信息溝通制度,全面掌握房地產開發企業的立項、開工日期、預計完工日期、建筑面積、銷售進度、現金流量和預收房款情況、已交付產權情況等各種信息,力求通過信息交換和分析比對,最大限度地掌握有關涉稅信息。二是加強信息分析比對,對差異戶進行實地核查,及時發現和解決漏征漏管問題。三是加強信息交換,進一步了解掌握房地產項目開發的經營規律,進而準確審核納稅申報資料,強化控管。

(三)健全票據領、用、存制度,加強票據管理。根據房地產開發企業的現實情況,對房地產開發企業使用的收據,如預收房款收據、代收各種集資款收據視同發票進行規范管理,實行統一印制、發放和繳銷,規范領、用、存。對沒有按規定使用統一票據支付結算、偷逃稅款的企業嚴厲處罰。

(四)加強銀行賬戶預收款和關聯方等信息的監控。爭取銀行部門的合作,對設立的預售房款賬戶進行有效監控,掌握銷售收入情況,實現源頭控管。通過實地調查了解等方式,及時掌握樓盤銷售的進度,加強對售樓情況的適時監控,保證銷售信息、預收房款真實、準確,確保稅款及時、足額入庫。到企業關聯方進行走訪調查,了解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關系,看其收入、費用的劃分是否合理、合法。

(五)加強對虧損、微利和低價出售等疑點納稅戶的重點檢查。用房地產抵付各種應付款項(包括以房抵債,以完工房地產抵付借款、銀行貸款,抵付回租租金,換取其他單位、個人的非貨幣資產、抵付各種應付的建筑安裝工程款、廣告支出和其他支出,抵付職工獎勵支出等等)、以低價銷售給內部職工等應作為重點檢查對象,對查實偷稅的,嚴格按規定補稅罰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對不符合查賬征收條件的,嚴格按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核定稅款征收。

篇(3)

一、指導思想和主要目標

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的指導思想是: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堅持依法治稅,全面推進企業所得稅科學化、專業化和精細化管理,切實提升企業所得稅管理和反避稅水平,充分發揮企業所得稅組織收入、調節經濟、調節收入分配和保障國家稅收權益的職能作用。

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的主要目標是:全面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認真落實企業所得稅各項政策,進一步完善企業所得稅管理和反避稅制度及手段,逐步提高納稅人稅法遵從度,提升企業所得稅管理的質量和效率。

二、總體要求及其主要內容

根據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的指導思想和主要目標,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的總體要求是:分類管理,優化服務,核實稅基,完善匯繳,強化評估,防范避稅。

主要內容是:

(一)分類管理

分類管理是企業所得稅管理的基本方法。各地要結合當地情況,對企業按行業和規模科學分類,并針對特殊企業和事項以及非居民企業,合理配置征管力量,采取不同管理方法,突出管理重點,加強薄弱環節監控,實施專業化管理。

1、分行業管理

針對企業所處行業的特點實施有效管理。全面掌握行業生產經營和財務核算特點、稅源變化情況等相關信息,分析可能出現漏洞的環節,確定行業企業所得稅管理重點,制定分行業的企業所得稅管理制度辦法、納稅評估指標體系。

由國家稅務總局負責編制企業所得稅管理規范,并在整合各地分行業管理經驗基礎上,編制主要行業的企業所得稅管理操作指南。對全國沒有編制管理操作指南的我省較大行業,由省局負責組織編制企業所得稅管理操作指南。對于全國或全省均未制定操作指南而在當地屬較大行業的,由所在市地稅局負責編制企業所得稅管理操作指南。在行業所得稅管理操作指南前,各地可根據總局的有關文件精神和實際情況,對交通運輸、房地產、建筑安裝、餐飲等行業實行集中統一的管理辦法。

2、分規模管理

按照企業生產經營規模和稅源規模進行分類。對占本地稅源80%以上的重點稅源戶,實行精細化管理。全面了解企業生產經營特點和工藝流程,深入掌握企業生產經營、財務會計核算、稅源變化及稅款繳納等基本情況。對于稅源發生重大變化時,應及時向上一級地稅機關反映。

對生產經營收入、年應納稅所得額或者年應納所得稅額較大的企業,要積極探索屬地管理與專業化管理相結合的征管模式,試行在屬地管理基礎上集中、統一管理,充分發揮專業化管理優勢。科學劃分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和上級稅務機關的管理職責,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負責企業稅務登記、納稅申報、稅款征收、發票核發等日常管理工作。對生產經營收入、年應納稅所得額或者年應納所得稅額中等或較小的企業,主要由當地稅務機關負責加強稅源、稅基、匯算清繳和納稅評估等管理工作。縣、市以上稅務機關負責對企業的稅收分析、納稅評估、稅務檢查和反避稅等工作事項。實施分級管理,形成齊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3、分征收方式管理

根據企業財務會計核算情況,對企業實行不同的征收管理方式。帳證健全,財務會計核算規范準確的,實行查帳征收方式;帳證健全,財務會計核算相對準確,可以查帳征收,但個別收入或成本項目需要核定的,可實行查帳與核定相結合的征收管理模式,或采取預計利潤率方式預征,年終匯算清繳;對達不到查賬征收條件的企業,按照總局制發的《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的有關規定,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在企業完善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的基礎上,達到查賬征收條件的及時轉為查賬征收。

4、特殊企業和事項管理

匯總納稅企業管理。在國家稅務總局建立的跨地區匯總納稅企業信息管理的平臺上,實現總分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信息傳遞和共享。總機構主管稅務機關督促總機構按規定計算傳遞分支機構企業所得稅預繳分配表,切實做好匯算清繳工作。分支機構主管稅務機關監管分支機構企業所得稅有關事項,查驗核對分支機構經營收入、職工工資和資產總額等指標以及企業所得稅分配額,核實分支機構財產損失。建立對總分機構聯評聯查工作機制,省、市局分別組織跨市、縣總分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共同開展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納稅評估和檢查。

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管理。通過稅務登記信息掌握其設立、經營范圍等情況,并按照稅法規定要求其正常納稅申報。加強非營利性組織資格認定和年審。嚴格界定應稅收入、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分別核算應稅收入和不征稅收入所對應的成本費用。

減免稅企業管理。加強企業優惠資格認定工作,與相關部門定期溝通、通報優惠資格認定情況。定期核查減免稅企業的資格和條件,發現不符合優惠資格或者條件的企業,及時取消其減免稅待遇。落實優惠政策適用范圍、具體標準和條件、審批層次、審批環節、審批程序等規定,并實行集體審批制度。對享受優惠政策需要審批的企業實行審批臺賬管理;對不需要審批的稅收優惠,實行相關資料的備案及跟蹤管理。各市單筆減免稅金額超過100萬元的,需通過公文處理系統(ODPS)書面報省局備案。

異常申報企業管理。對存在連續三年以上虧損、長期微利微虧、跳躍性盈虧、減免稅期滿后由盈轉虧或應納稅所得額異常變動等情況的企業,作為納稅評估、稅務檢查和跟蹤分析監控的重點。

企業特殊事項管理。對企業合并、分立、改組改制、清算、股權轉讓、債務重組、資產評估增值以及接受非貨幣性資產捐贈等涉及企業所得稅的特殊事項,制定并實施企業事先報告制度和稅務機關跟蹤管理制度。要專門研究企業特殊事項的特點和相關企業所得稅政策,不斷提高企業特殊事項的所得稅管理水平。

5、非居民企業管理

強化非居民企業稅務登記管理,及時掌握其在中國境內投資經營等活動,規范所得稅申報和相關資料報送制度,建立分戶檔案、管理臺賬和基礎數據庫。

加強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常駐代表機構等分支機構管理、非居民企業預提所得稅管理、非居民企業承包工程和提供勞務的管理、中國居民企業對外支付以及國際運輸涉及企業所得稅的管理,規范非居民企業適用稅收協定的管理。

(二)優化服務

優化服務是企業所得稅管理的基本要求。通過創新服務理念,突出服務重點,降低納稅成本,不斷提高企業稅法遵從度。

1、創新服務理念

按照建設服務型政府的要求,牢固樹立征納雙方法律地位平等的理念,做到依法、公平、文明服務,促使企業自覺依法納稅,不斷提高稅法遵從度。結合企業所得稅政策復雜、涉及面廣和申報要求高等特點,探索創新服務方式。根據企業納稅信用等級和不同特點,分別提供有針對性內容的貼近式、全過程服務,不斷豐富服務方式和手段。

2、突出服務重點

堅持依法行政,公平公正執法。在企業設立、預繳申報、匯算清繳、境外投資、改組改制和合并分立等重點環節,及時做好企業所得稅政策宣傳和輔導工作。提高“12366”納稅服務熱線工作人員素質,及時更新企業所得稅知識庫,通過在線答疑、建立咨詢庫等形式,為企業提供高質量咨詢解答服務。加強稅務部門網站建設,全面實施企業所得稅政務公開。通過各種途徑和方式,及時聽取企業對有關政策和管理的意見建議。嚴格執行保密管理規定,依法為企業保守商業秘密。

3、降低納稅成本

針對各類納稅人、各類涉稅事項,健全和完善各項工作流程、操作指南,方便納稅人辦理涉稅事宜。加強征管信息系統在企業所得稅征管中的應用,避免重復采集涉稅信息。減少企業所得稅審批事項,簡化審批手續,提高審批效率。逐步實現企業財務數據采集信息化。

(三)核實稅基

核實稅基是企業所得稅管理的核心工作。要加強稅源基礎管理,綜合運用申報、審批、備案、評估、稽查等方式,采取綜合比對等方法,加強收入管理、稅前扣除管理、關聯交易管理和企業清算管理,確保企業所得稅稅基真實、完整和準確。

1、稅源基礎管理

通過企業辦理設立、變更、注銷、外出經營等事項的稅務登記,及時掌握企業總機構、境內外分支機構、境內外投資、關聯關系等相關信息。加強納稅人認定工作,正確判定法人企業和非法人企業、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獨立納稅企業和匯總(合并)納稅企業、正常納稅企業和減免稅企業。加強國稅和地稅部門之間、與相關部門之間的協調配合,全面掌握戶籍信息。充分發揮稅收管理員職能作用,實行稅源靜態信息采集與動態情況調查相結合。強化企業所得稅收入分析工作,及時掌握稅源和收入變化動態。引導企業建立健全財務會計核算制度,提高財務會計核算水平。

明確納稅人備案管理事項。對納稅人下列涉稅事項進行備案管理:

(1)納稅人實行的會計核算制度和方法。

(2)納稅人采用的存貨計價方法。

(3)納稅人固定資產折舊方法、折舊年限和預計凈殘值比例。

(4)納稅人預提費用項目及預提標準。

(5)主管稅務機關確定的其他備案事項。

以稅收管理員為依托,落實稅收管理員工作制度,及時掌握納稅人的經營情況,為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奠定基礎。

加強跨國稅源管理,建立健全國際稅源信息匯集和日常監控機制,對企業跨境交易、投資、承包工程、提供勞務和跨境支付等業務活動的應稅所得加強管理,防范侵蝕我國稅基和延遲納稅。建立健全企業所得稅法與稅收協定銜接機制,防范跨國企業濫用稅收協定偷逃稅。

2、收入管理

依據企業有關憑證、文件和財務核算軟件的電子數據,全面掌握企業經濟合同、賬款、資金結算、貨物庫存和銷售等情況,核實企業應稅收入。加強與相關部門的信息交換,及時掌握企業股權變動情況,保證股權轉讓所得稅及時征繳入庫。依據財政撥款、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專用票據,核實不征稅收入。依據對外投資協議、合同、資金往來憑據和被投資企業股東大會、董事會關于稅后利潤分配決議,核實股息、紅利等免稅收入。對分年度確認的非貨幣性捐贈收入和債務重組收入、境外所得等特殊收入事項,實行分戶分項目臺賬管理。

充分利用稅控收款機等稅控設備,逐步減少手工開具發票,掌握納稅人的經營收入。利用稅收征管信息系統,比對分析企業所得稅收入與流轉稅及其他稅種收入數據、上游企業大額收入與下游企業對應扣除數據等信息,準確核實企業收入。

3、稅前扣除管理

加強成本管理,嚴格查驗原材料購進、流轉、庫存等環節的憑證。依據行業投入產出水平,重點核查與同行業投入產出水平偏離較大而又無合理解釋的成本項目。

加強費用扣除項目管理,防止個人和家庭費用混同生產經營費用扣除。利用個人所得稅和社會保險費征管、勞動用工合同等信息,比對分析工資支出扣除數額。加大大額業務招待費和大額會議費支出核實力度。

對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長期股權投資損失、虧損彌補、投資抵免、加計扣除等跨年度扣除項目,實行臺賬管理。

加強原始憑證管理,保證扣除項目真實、合法、有效。特別要加強發票核實工作,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前扣除憑據。對按規定應取得合法有效憑證而未取得憑證的稅前扣除項目,一律不得稅前扣除。

加強現金交易真實性的核查工作,有效控制大額現金交易。

加強財產損失稅前扣除審批管理。對企業自行申報扣除的財產轉讓損失、合理損耗、清理報廢等損失,一律實行備案登記,加強審核和事后跟蹤管理。對大額財產損失要實地核查。各市財產損失審批金額超過200萬元的,需報省局備案。

加強不征稅收入對應成本、費用的扣除管理,認真落實不征稅收入所對應成本、費用不得稅前扣除的規定。

4.關聯交易管理

對企業所得稅實際稅負有差別或有盈有虧的關聯企業,建立關聯企業管理臺賬,對關聯業務往來價格、費用標準等實行備案管理。拓寬關聯交易管理信息來源渠道,加強關聯交易行為調查,審核關聯交易是否符合獨立交易原則,防止企業利用關聯方之間適用不同所得稅政策以及不同盈虧情況而轉移定價和不合理分攤費用。加強對跨市大企業和企業集團關聯交易管理,實行由省局牽頭、上下聯動的聯合納稅評估和檢查。

5、清算管理

加強與工商、國有資產管理等部門的相互配合,及時掌握企業清算信息。加強企業清算后續管理,跟蹤清算結束時尚未處置資產的變現情況。對清算企業按戶建立注銷檔案,強化注銷檢查,到企業生產經營場所實地核查注銷的真實性和清算所得計算的準確性。

(四)完善匯繳

匯算清繳是企業所得稅管理的關鍵環節。要規范預繳申報,加強匯算清繳全程管理,各市地稅局應結合工作實際制定匯算清繳的規范流程,不斷提高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質量。

1、規范預繳申報

根據企業財務會計核算質量以及上一年度企業所得稅預繳和匯算清繳實際情況,依法確定企業本年度企業所得稅預繳期限和方法。對按照當年實際利潤額預繳的企業,重點加強預繳申報情況的上下期比對;對按照上一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平均額計算預繳的企業,重點提高申報率和入庫率;對按照稅務機關認可的其他方法預繳的企業,及時了解和掌握其生產經營情況,確保預繳申報正常進行。對企業申請按照小型微利企業預繳所得稅的,應根據省局《小型微利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做好認定和管理工作。認真做好預繳稅款的催報催繳,依法處理逾期申報和逾期未申報行為。

2、加強匯算清繳管理

做好匯算清繳事前審批和宣傳輔導工作。按照減免稅和財產損失等稅前扣除項目的審批管理要求,在規定時限內及時辦結審批事項。審批事項不符合政策規定不予批準的,在規定時限內及時告知企業原因。分行業、分類型、分層次、有針對性地開展政策宣傳、業務培訓、申報輔導等工作,幫助企業理解政策、了解匯算清繳程序和準備報送的有關資料。全面推進年度申報管理軟件,運用信息化手段處理納稅人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引導企業使用電子介質、網絡等手段,有序、及時、準確進行年度納稅申報。

加強受理年度納稅申報的審核工作。認真審核申報資料是否完備、數據是否完整、邏輯關系是否準確。重點審核收入和支出明細表、納稅調整明細表,特別注意審核比對會計制度規定與稅法規定存在差異的項目。發現申報錯誤和疑點后,要及時要求企業重新申報或者補充申報。

認真做好匯算清繳統計分析和總結工作。及時匯總和認真分析匯算清繳數據,充分運用匯算清繳數據分析日常管理、稅源管理、預繳管理等方式,及時發現管理漏洞,研究改進措施。

3、發揮中介機構作用

引導中介機構在提高匯算清繳質量方面發揮積極作用。對法律法規規定財務會計年報須經中介機構審計鑒證的上市公司等企業,要求其申報時附報中介機構出具的年度財務會計審計鑒證報告,并認真加以審核。企業可以自愿委托具備資格的中介機構出具年度財務會計審計鑒證報告和年度納稅申報鑒證報告。

4、建立匯算清繳檢查制度

每年匯算清繳結束后,由稅政部門統一組織,由各市稽查局統一實施,組織開展企業匯算清繳重點稽查。對未按規定進行匯算清繳的企業按規定予以處罰。

(五)強化評估

納稅評估是企業所得稅管理的重要手段。要夯實納稅評估基礎,完善納稅評估機制,建立聯合評估工作制度,創新納稅評估方法,不斷提高企業所得稅征管質量和效率。

1、夯實納稅評估基礎

要全面、及時、準確地采集企業年度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和來自第三方的涉稅信息。建立省局企業所得稅納稅評估數據庫,逐步積累分行業、分企業的歷年稅負率、利潤率、成本費用率等歷史基礎數據。研究按行業設立省級企業所得稅納稅評估指標體系。根據行業生產經營、財務會計核算和企業所得稅征管特點,建立行業評估模型。

2、完善納稅評估機制

通過比對各種數據信息科學選擇評估對象。根據行業生產經營、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特點,分行業確定企業所得稅納稅評估的重點環節,確定風險點,有針對性地進行風險檢測、預警。運用企業所得稅納稅評估模型比對分析年度納稅申報數據和以往歷史數據以及同行業利潤率、稅負率等行業數據,查找疑點,從中確定偏離峰值較多、稅負異常、疑點較多的企業作為納稅評估重點對象。

充分運用各種科學、合理的方法進行評估。綜合采用預警值分析、同行業數據橫向比較、歷史數據縱向比較、與其他稅種關聯性分析、主要產品能耗物耗指標比較分析等方法,對疑點和異常情況進行深入分析并初步作出定性和定量判斷。

按程序對評估結果進行處理。經評估初步認定企業存在問題的,進行稅務約談,要求企業陳述說明、補充舉證資料。通過約談認為需到生產經營現場了解情況、審核賬目憑證的,應實地調查核實。疑點問題經以上程序認定沒有偷稅等違法嫌疑的,提請企業自行改正;發現有偷稅等違法嫌疑的,移交稽查部門處理,處理結果要及時向稅源管理部門反饋。

3、完善評估工作制度

構建重點評估、專項評估、日常評估相結合的企業所得稅納稅評估工作體系。實行企業所得稅與流轉稅及其他稅種的聯合評估、跨地區聯合評估和國稅與地稅聯合評估。總結企業所得稅納稅評估經驗和做法,建立納稅評估案例庫,交流納稅評估工作經驗。

(六)防范避稅

防范避稅是企業所得稅管理的重要內容。要貫徹執行稅收法律、法規和反避稅操作規程,深入開展反避稅調查,完善集中統一管理的反避稅工作機制,加強反避稅與企業所得稅日常管理工作的協調配合,拓寬反避稅信息渠道,強化跟蹤管理,有效維護國家稅收權益。

1、加強反避稅調查

嚴格按照規定程序和方法,加大對轉讓定價、資本弱化、受控外國公司等不同形式避稅行為的管理力度,全面提升反避稅工作深度和廣度。規范調查分析工作,實行統一管理,不斷提高反避稅工作質量。要針對避稅風險大的領域和企業開展反避稅調查,形成重點突破,起到對其他避稅企業的震懾作用。選擇被調查企業時,要根據當地經濟發展狀況、行業重點、可能存在的避稅風險以及對國家稅收影響大的行業和企業等具體情況,進行綜合分析評估,確定反避稅工作的重點。繼續推進行業聯查、企業集團聯查等方法,統一行動,以點帶面,充分形成輻射效應。

2、建立協調配合機制

要重視稅收日常管理工作與反避稅工作的銜接和協調。通過加強關聯交易申報管理,全面獲取企業關聯交易的各項信息,建立健全信息傳遞機制和信息共享平臺,使反避稅人員能夠充分掌握企業納稅申報、匯算清繳、日常檢查、納稅評估、稅務稽查等信息和資料,及時發現避稅疑點。稅政部門要積極向其他稅收管理部門提出信息需求,做好信息傳遞工作。

3、拓寬信息渠道

要充分發揮數據庫在反避稅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拓寬信息資料來源,積極利用所得稅匯算清繳數據、國際情報交換信息、互聯網信息以及其他專項數據庫信息,加強分析比對,深入有效地開展好反避稅選案、調查和調整工作。增強反避稅調查調整的可比性。

4、強化跟蹤管理

建立結案企業跟蹤管理機制,監控已結案企業的投資、經營、關聯交易、納稅申報額等指標及其變化情況。通過對企業年度財務會計報表的分析,評價企業的經營成果,對于仍存在轉讓定價避稅問題的企業,在跟蹤期內繼續進行稅務調整,鞏固反避稅成果。

三、保障措施和工作要求

企業所得稅管理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必須進一步統一思想,提高認識,統籌協調,狠抓落實,從組織領導、信息化建設和人才隊伍培養等方面采取有力措施,促進企業所得稅管理水平不斷提高。

(一)組織保障

1、強化組織領導

各級地稅機關要把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作為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稅收征管的主要任務來抓,以此帶動稅收整體管理水平的提升。主要領導要高度重視企業所得稅管理,定期研究分析企業所得稅管理工作情況,協調解決有關問題。分管領導要認真履行職責,認真組織開展各項工作。要由所得稅和國際稅務管理部門聯合牽頭,法規、征管、計財、人事教育、信息中心等部門相互配合,各負其責,確保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的各項措施落到實處。

各級地稅機關要加強調查研究,對新稅法貫徹落實情況、稅法與財務會計制度的差異、企業稅法遵從度和納稅信用等重點問題進行分析研究,對發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要及時向上級稅務機關反饋。要不斷加強企業所得稅制度建設,建立健全企業所得稅管理制度體系。正確處理企業所得稅管理與其他稅種管理的關系,加強對各稅種管理的工作整合,統籌安排,協調征管,實現各稅種征管互相促進。

2、明確工作職責

各級地稅機關要認真落實分層級管理要求,各負其責。省局強化指導作用,細化和落實全國企業所得稅管理制度、辦法和要求,組織實施加強管理的具體措施,建立納稅評估指標體系,開展省內跨區域聯評聯查和反避稅等工作,組織高層次專門人才培訓。市局要做好承上啟下的各項工作,細化和落實總局和省局有關企業所得稅管理的制度、辦法、措施和要求,指導基層地稅機關加強管理。縣局要負責落實上級稅務機關的管理工作要求,不斷加強稅源、稅基管理,切實做好定期預繳、匯算清繳、核定征收、納稅評估等日常管理工作,著重提供優質服務。要完善企業所得稅管理崗責考核體系,加強工作績效考核和責任追究。

3、加強協同管理

建立各稅種聯動、國稅和地稅協同、部門間配合協同的機制。利用企業所得稅與各稅費之間的內在關聯和相互對應關系,加強企業所得稅與流轉稅、個人所得稅、社會保險費的管理聯動。加強稅務機關內部各部門之間、國稅和地稅之間、不同地區稅務機關之間的工作協同與合作,形成管理合力。基層地稅機關要注意整合企業所得稅管理與其他稅種的管理要求,統一落實到具體管理工作中。加強企業所得稅稽查,各市每年可選擇1至2個行業進行重點稽查,加大打擊偷逃企業所得稅力度。配合加強和規范發票管理工作,嚴格審核發票真實性和合法性。各級地稅機關要加強與國稅部門在納稅人戶籍管理、稅務稽查、反避稅工作等方面相互溝通,加強與外部相關部門的協調配合,逐步實現有關涉稅信息共享。

(二)信息化保障

1、加快專項應用功能建設

完善涵蓋企業所得稅管理所有環節的全省征管信息系統專項應用功能,增強現有征管軟件中企業所得稅稅源監控、臺賬管理、納稅評估、收入預測分析、統計查詢等模塊功能。加強匯總納稅信息管理。

明確總分機構主管稅務機關之間信息交換職責,規范信息交換內容、格式、路徑和時限。各市局要按規定將所轄總分機構的所有信息上報省局,由省局上傳總局,由稅務總局清分到有關稅務機關,實現總分機構主管稅務機關之間信息互通共享。

2.推進電子申報

加快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及其附表和企業財務會計報表等基礎信息的標準規范制定,加強信息采集工作。研究開發企業端納稅申報軟件,鼓勵納稅人電子申報,統一征管系統電子申報接口標準,規范稅務端接受電子信息功能。加強申報數據采集應用管理,確保采集數據信息及時、準確。

(三)人才隊伍保障

1、合理配置人力資源

各級地稅機關應配備足夠數量的高素質企業所得稅專職管理人員。跨國企業數量較多的市局應配備足夠數量的反避稅人員。國際稅務管理部門應配備一定的非居民企業管理專業人員。

2、分層級多途徑培養人才

建立健全統一管理、分級負責的企業所得稅管理專業人才培養機制。按照職責分工和干部管理權限承擔相應的管理人才培養職責。省局重點抓好高層次專家隊伍和領導干部隊伍的培養,市局和縣局主要負責抓好基層一線干部隊伍和業務骨干隊伍的培養,重點是提高稅收管理員的企業所得稅管理能力。通過內外結合的方式強化企業所得稅管理人員的業務知識培訓。

3、培養實用型的專業化人才

在培訓與實踐的結合中培養實用型人才,著力培養精通企業所得稅業務、財務會計知識和其他相關知識,又具有一定征管經驗的企業所得稅管理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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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F810.423 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10)08-0086-03

在稅收分配關系中, 征納是一對矛盾, 征納雙方存在著對立性和相互競爭性,因此,自從稅收產生那日起,稅收征納雙方的博弈就沒有停止過。隨著我國稅收征管體系的完善和稅務機關對偷逃稅打擊力度的加大,納稅人偷逃稅的風險和成本越來越高。但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納稅人作為自利的經濟人,追求稅收成本最小化的本質卻沒有變,在這種形勢下,避稅就成了許多納稅人必然的選擇。目前,對反避稅的研究主要是集中在國際反避稅領域,對國內反避稅的研究較少,但國內避稅活動卻愈演愈烈。企業所得稅是以會計利潤為基礎計征的稅種,征管復雜、彈性大,更便于納稅人利用避稅的手段追求稅收成本的最小化。本文從避稅的角度,梳理國內企業所得稅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并提出相應的改進建議,以期為企業所得稅管理提供有益的啟示。

一、國內避稅定義的界定及危害

對避稅,國內外學術界有許多不同的定義,筆者歸納為:避稅是納稅人利用稅法的漏洞和不明確之處,規避、減少或延遲納稅義務的一種不違法行為。可見避稅與偷逃稅之間存在著本質的區別,避稅是不違法的,而偷逃稅是違法的。

雖然避稅是不直接違法的,但它是一種違反立法精神的行為,會對稅收造成一定的危害。其危害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第一,它會減少稅收收人, 損害國家的稅收利益。第二,納稅人如果成功避稅, 其稅負就會下降, 這樣就會造成從事同一經濟活動的納稅人避稅者與非避稅者之間的稅負不公,從而不利于構建公平競爭的稅收環境。第三,破壞了稅法的穩定性和權威性。由于經濟行為的多變性,使防范避稅行為的反避稅立法難以確立其穩定性,避稅行為會破壞稅法的權威性,不利于營造遵從稅法的治稅環境。第四,避稅造成了社會資源的浪費,破壞了征納雙方的博弈關系。因此,作為稅法執法部門的稅務機關有必要對避稅采取措施以維護國家的稅收利益,促進公平競爭。

二、國內企業所得稅避稅的成因及手段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納稅人追求稅收成本最小化是避稅的原動力;稅法存在漏洞和不明確之處是避稅產生的法律原因,而稅法的漏洞是通過征管的漏洞表現出來的,但征管的漏洞卻不僅是由稅法缺陷造成,很多是稅務管理人員對稅收法規理解的偏差和自由裁量權的濫用造成的。這些稅收管理漏洞的存在才是避稅行為產生的客觀原因。這種問題在企業所得稅管理中尤為突出。下面,筆者就以企業所得稅管理中常見的避稅案例進行分析,以探究避稅產生的現實成因以及規避的手段。

(一)利用企業所得稅征管方式的不同進行避稅

依據《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國稅發〔2008〕30號文)規定企業所得稅可有兩種征收方式,即按查賬征收和核定征收,核定征收又分為定額征收和定率征收。稅務管理人員可根據納稅人收入、成本的核算情況確定征收方式。不同的征收方式會造成稅負的差異,盡管該文件強調了核定企業所得稅額和應稅所得率時,要從高掌握,努力縮小核定征收與查賬征收之間的差距,嚴格控制實行核定征收方式的范圍,加強企業的賬證管理,督促、幫助企業建賬建制,積極引導企業向查賬征收方式過渡等征收方式核定原則,但在管理中還是產生了漏洞,從而被避稅行為所利用。例如以下案例:2008年,山西A煤礦將該礦的產權全部轉讓給B國有煤礦, A煤礦是一家有限公司,注冊資金為3000萬元,所有權科目下沒有資本公積余額,股東均為自然人,共三人。按協議轉讓價格為2.7億元,以出售股權方式轉讓。依據《個人企業所得稅代扣代繳暫行辦法》,B國有煤礦負有代扣代繳個人企業所得稅的義務,應代扣個人企業所得稅為:(27000-3000)×20%=4800萬元。A煤礦股東認為稅負太高,就委托北京一家會計師事務所進行稅收籌劃,注冊會計師提出了如下稅務籌劃方案:三個自然人股東各自成立一家個人獨資有限責任公司,并將各自持有的A煤礦股權投入各自的獨資公司,并對A煤礦的股權進行變更。這樣,A煤礦的股權結構就由自然人股權變成了法人股權,B國有煤礦就不再負有扣稅義務;三家獨資公司分別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辦稅務登記,并申報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為按收入定率征收。上述籌劃方案順利得以實施,這樣A煤礦股東就將個人企業所得稅轉化成了企業所得稅。獨資公司所在地規定該項所得應適用10%的應稅所得率,三家獨資公司應繳企業所得稅為:27 000×10%×25%=675萬元,稅負大大降低。盡管這一稅收籌劃方案并沒有使轉讓資金直接歸屬股東個人,但在當前的金融條件下,對于一個沒有法人治理結構的獨資公司來說,稅務機關要對其資金流的監控幾乎是不可能的,因此,實際上轉讓所得資金已由其股東自由支配了。

(二)變股利為薪酬避稅

原稅法對內資企業的工資薪金支出實行計稅工資扣除,《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34條改變了內資企業的工資薪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 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 準予稅前全額扣除。盡管對工資薪酬支出加上了“ 合理” 這一限制條件, 但因缺乏進一步的限定性要求,這一款政策的調整仍成了許多企業規避稅收的工具。例如,企業可以通過對在企業任職的股東或其親屬多發工資變相分配股利, 規避稅收。因為稅務機關合理的判斷, 主要是從雇員實際提供的服務與報酬總額在數量上是否配比,以及當地同行業相同相近崗位的人員報酬來進行判定, 實際操作中缺乏客觀標準,進行調整的難度很大。納稅人是怎樣利用工資薪酬進行稅務籌劃的呢?我們通過數據進行分析,對個人企業所得稅來說,工資薪金適用的是九級超額累進稅率,股利分紅適用的是20%的比例稅率,利用標有速算扣除數的工資薪金稅率表經試誤計算,可算得只要含股利或勞動(技術)分紅的月工資薪酬不超過39 750元,使用工資薪金應納個人企業所得稅就少于股利應納稅額,從企業與股東整體避稅角度,若考慮工資稅前扣除的抵稅效益則工資支付沒有上限要求。

(三)金蟬脫殼避稅

采用這種避稅方式的企業以技術密集型企業和房地產企業最為典型,下面筆者就以房地產企業為例進行探討。與其他類型企業相比較,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產品的周期長、金額大,經營方式較為復雜。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業務征收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31號文)規定,開發企業開發、建造的住宅、商業用房等開發產品,在其未完工前采取預售方式銷售的,其預售收入先按預計計稅毛利率分季(或月)計算出當期毛利額,扣除相關的期間費用、營業稅金及附加后再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待開發產品結算出計稅成本后再行調整。現行的《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國稅發[2009]31號)第九條做出了類似的規定。盡管上述文件只規定了房地產企業應稅所得率的下限,但據筆者了解,目前各地稅務機關都是按上述文件規定的最低應稅所得率標準執行,應稅所得率過低使開發商很容易以此避稅,造成企業所得稅的流失。實踐中,大多數開發企業以遵照會計準則關于收入確認條件的規定為由,以辦理竣工決算并移交產權為收入結轉的時點,這樣從預售到收入的結轉往往需要兩三個會計年度甚至更長時間,拖延了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的發生,這也給一些開發企業避稅提供了充足的時間。開發企業往往是一個項目注冊一家公司,在一個項目竣工前就開始運作下一個項目,在支付了大量前期費用后,再設立另一家公司接下該項目;原公司則以新項目失敗為由列支大量費用,減少利潤進而清算注銷,如此滾動操作就可延遲甚至逃避納稅義務,因為企業一旦進入清算程序即便有欠稅也往往難以追繳。

三、針對國內企業所得稅避稅問題應采取的對策

《企業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對避稅問題進行了充分的關注,該法借鑒國際慣例,在第六章“特別納稅調整”中制定了八個條款,進一步完善和加強了對企業和關聯方稅務管理的規定,對防止關聯方轉讓定價也做了明確規定;第47條又進行了保底性規定:“企業實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安排而減少其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企業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120條規定:“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是指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這些法律條款均能成為我們反避稅的有力武器,但這些規定需要我們強有力的日常管理和稅務稽查去維護和執行,同時法律法規是有滯后性的,法律法規也難以對千變萬化的現實情況一一做出明確規定,這就需要我們的稅務管理和稽查人員保持敏銳的職業判斷力,才能對納稅人的避稅行為有清晰的洞察并采取有力的措施。為此,筆者認為,我們有必要采取措施,以強化稅收管理,使企業所得稅避稅危害降到最低。

(一)轉變反避稅管理的觀念

長期以來,反避稅調查以國際避稅案為主,對國內的避稅問題則主要通過稅法的完善來解決,忽視了對國內避稅行為的管理,立案調查少,管理措施不到位,從而助長了國內避稅行為的發生。因此,應盡快轉變反避稅管理觀念,加強對國內避稅案件的立案調查力度,有效遏制避稅行為的進一步發展。

(二)加快反避稅專業隊伍建設

避稅行為多是經過復雜的流程設計,巧妙地運用稅收和相關財經法規為其庇護,稽查難度大。因此,反避稅工作對稅務人員的綜合素質要求很高。目前,我國稅務機關還沒有專門的反避稅機構,多是抽調人員進行專案形式的反避稅工作,不利于反避稅專門人才的培養。反避稅專業人才缺乏,力量薄弱,是制約我國反避稅工作充分拓展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加大反避稅人才培養力度,逐步建立專職反避稅工作機構,穩定反避稅崗位人員,是提高反避稅工作質量的必然選擇。

(三)恰當引用經濟法規破解避稅難題

長期以來,反避稅人員對法規的適用原則存在一個錯誤的認識,認為反避稅必須依據稅法的規定進行,從而忽視了有關經濟法規的學習和運用,實際上,合同法,公司法等經濟法規的恰當引用可以解決困擾稅務機關的許多避稅難題,征管法對代位權和追償權的引入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又如,公司制納稅人利用資本弱化和股東承擔有限責任逃避稅收一直是困擾稅務機關的一個難題。《公司法》給我們提供了新的思路,該法第20條第三款規定,“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該條規定是對公司法人人格的否認制度,它為反避稅人員追究“換殼”公司的欠繳稅款問題提供了法律依據。

(四)審慎進行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鑒定

利用征收方式的差異是企業常用的避稅手段,為杜絕此類情況的發生,筆者認為應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嚴格按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確定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推進納稅人建賬建制,引導納稅人向查賬征收方式過渡。二是按公平、公正原則科學核定企業所得稅,在不低于國稅發〔2008〕30號文和國稅發[2009]31號規定最低應稅所得率的下限前提下,由基層征管部門根據納稅人的經營規模、收入水平、利潤水平等因素核定其應稅所得率,并建立相關的審批和考核機制進行控制。

參考文獻:

[1] 劉曉虹.美國反避稅措施初探[J].國際關系學院學報,2007,(2).

篇(5)

新企業所得稅法的實施提出建立法人所得稅制的立法原則,對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實行匯總納稅。匯總納稅是企業發展的必然要求,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總分機構的納稅風險,有利于實現稅負公平。但匯總納稅由于制度和機制的缺失,全國各地缺乏統一執行標準,尤其是省內跨市及市內跨縣總分機構管理,問題層出不窮,使總分機構所在地的稅務機關之間征管矛盾日益突出,稅收分配問題、稅收管轄問題、各部門信息共享問題等嚴重制約了稅收工作的順利開展。本文針對新企業所得稅法下總分支機構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管理中存在的問題進行探討,并針對出現的問題提出完善我國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管理的相關建議。

一、總分機構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管理存在的問題

(一)總分機構地區間利益分配不均衡

現行匯總納稅辦法規定總機構匯總應繳納稅款的50%由總機構就地預繳,50%由二級分支機構按照分攤比例在其所在地預繳,匯算清繳后補繳的稅款由總機構向當地稅務機關申報,由此不難看出只有在總機構和二級分支機構所在地才有稅款入庫,三級及以下分支機構所在地無稅款入庫,其應納稅款匯總到所屬二級分支機構統一繳納,造成有稅源無稅收的問題。從經濟發展形勢來看,企業總機構或部分二級分支機構大多設在發達地區,三級及三級以下分支機構絕大部分設在不發達地區,而現行匯總納稅辦法規定三級及以下分支機構不就地預繳,造成貧富地區間利益分配不均衡。

(二)總分機構地區間預繳比例計算未按“所得”

目前預繳方式為各分支機構按以前年度經營收入、職工工資和資產總額占總機構相應指標比例確定分攤所得稅款,三因素的權重依次為0.35、0.35、0.30,這種方式下分支機構預繳稅款與是否有應納稅所得額無關,違背了企業所得稅以應納稅所得額為征收依據的初衷,造成獲利多的分公司并不必然多繳稅,而沒有所得額,甚至是虧損的分公司也要預繳企業所得稅。

(三)總分機構地區間稅源征管矛盾升級

新納稅方式下稅收分配職能由企業、稅務、財政三方來承擔,企業計算稅款預繳分配比例總分機構稅務機關征收入庫財政部門調整入地方金庫,這樣不僅增加了分配環節,加大了分配難度,也造成了地區間的征管矛盾。一是部分地方政府為了確保本地區經濟利益,通過行政手段干預企業經營模式,對經營效益好的企業提高優惠標準,加大總機構和二級分支機構招商引資力度,排斥三級及以下分支機構,嚴重影響了企業在市場經濟模式下的自主經營;二是國地稅之間對于一些分支機構企業所得稅管轄權也經常發生“好稅源搶,孬稅源讓”的現象。

(四)分支機構主體資格認定混亂

機構資格是否為二級分支機構,成為稅務機關判定其是否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的唯一依據。現行規定下二級分支機構的必備條件是“總機構對其直接管理”及具有非法人資格的“營業執照”(見國稅函[2009]221號),后者憑借企業注冊時的工商營業執照容易操作,但如何確定總機構對其財務、業務、人員等直接進行統一核算和管理,有一定的難度,分支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由于缺乏必要的信息渠道,造成資格認定標準不統一,出現同一總機構下設的同類型分支機構在不同的經營地區實行不同的級別管理,而三級及以下分支機構主體資格認定標準尚為空白,資格確認更加困難,造成了分支機構主體資格認定混亂的局面。

(五)分支機構稅源監管出現空白

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分公司應稅所得要匯總到總公司匯算清繳。大多數企業的總機構與分支機構主管稅務機關不一致,造成管轄權空白區域較多,一方面,總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難以核實總機構年度申報數據質量如何,對納稅調整真實性難以掌握,匯繳中即使發現問題和疑點需要核實,要耗費大量的時間和精力。因此,總機構主管稅務機關要對全部分支機構進行管理,工作難度大,成本高,效果不明顯,勢必造成多頭管理多頭靠,形成新的征管漏洞。另一方面,分支機構主管稅務機關稅務檢查、稅務稽查查補稅款的入庫問題、企業所得稅優惠后續管理、稅前扣除項目管理等方面都沒有明確的文件,這不僅弱化了征管力度,也影響了分支機構所在地企業所得稅管理工作的整體穩定性。形成了總機構稅務機關想管管不了,分支機構稅務機關能管沒法管局面。

(六)總分機構主管稅務機關信息交流不暢

新匯總納稅辦法最初實行,國家稅務總局就提出了建立“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信息交換平臺”的構思,而時至今日該平臺仍未開通,絕大部分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與總機構主管稅務機關交流主要通過信函或電話方式進行聯系,其工作效率和管理效果可想而知。一是分支機構稅務機關對企業生產經營情況了解卻無法與總機構稅務機關及時交流,總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對諸多的分支機構的稅收管理又鞭長莫及,總分支機構企業所得稅稅源管理效率因缺乏行之有效的信息渠道而難以提高。二是對總分機構分別隸屬國地稅管理的情況,一方稅務機關的單項溝通協調勢單力薄,無法解決總分機構間稅收信息溝通問題。基于此,國地稅之間信息共享只能依靠總局信息交換平臺。

二、完善總分機構跨地區經營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的建議

(一)改變分支機構預繳分攤指標,均衡地區利益分配

針對分期預繳匯總納稅的弊端,建議企業匯總納稅預繳比例改變計算方式,將三項指標改為按所得額計算分攤比例,各級分支機構(含三級及以下)均可在年度會計利潤基礎上調整納稅所得額,將各分支機構納稅調整期提前到次年3月底,4月份征期內預繳本分支機構實際應負擔的稅款,總機構在5月底之前完成匯總納稅。此舉既可解決總分機構管理中的前三個問題,又可以確保法人所得稅制的地位不動搖,達到以下管理效果:一是稅款可在各分支機構所在地及時足額入庫,有利于提高各分支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管理的積極性,更有利于實現地區利益均衡。二是按所得額計算分攤指標充分體現了“所得稅依所得計征”的本質思想。三是對于稅率不統一的總分機構從根本上簡化了繁瑣的分配計算過程,有利于提高征管效率。四是所有分支機構所在地均可分享到管理的成果,可以從根本上避免各地區之間和國地稅之間爭奪稅源。

(二)明確細化分支機構主體資格判定標準,減少自由操作空間

為解決分支機構認定混亂,政府部門行政干預企業經營機構設置,各地主管稅務機關出于理解上的偏差造成界定錯誤等問題,建議從以下兩方面強化管理:一是細化總機構對分支機構經營權限、內部機構設置、業務范圍等指標的管理和控制,如對財務負責人直接委派或聘任,具有總機構聘書或任職文件,統一財務核算內部口徑,如營業成本計算、固定資產折舊等;二是對加盟店、掛靠單位等具有獨立經營權的特殊分支機構,作為獨立納稅人進行管理。上述措施便于操作,易于執行,可以減少資格認定自由裁量權,有利于提高征管水平。

(三)明確總分機構管理職責,充分發揮分支機構主管稅務機關管理權

為解決當前總機構稅務機關“心有余力不足”,分支機構“力有余權不足”的困境,總局應盡快明確總分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管理職責。一是總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應負責審核總機構計算、分攤各地預繳企業所得額的準確性,督促總機構按時向其二級分支機構提供匯總納稅分支機構分配表。如發現總機構在計算分攤各地預繳稅款過程中有失公允,立即制止并嚴格按征管法的有關規定追究總機構的責任。二是賦予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日常管理檢查權,將分支機構視同獨立納稅人;負責審核分支機構匯總上報預繳所得稅分攤指標的準確性;賦予三級及以下分支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稅前扣除項目審核權,即上報年度匯繳數據前需先經審核確認,總機構統一匯總清算后還有權復審復查,凡發現不繳或少繳的稅款,連同滯納金和罰款一律全額就地補征入庫。

(四)盡快完善總分機構匯總納稅信息交換平臺,提高工作效率

建議總局盡快完善信息交換平臺,一是從總分機構辦理稅務登記開始采集信息,各級主管稅務機關應將總分機構的登記時間、注冊資金、人員規模、工資支出及經營情況等關鍵信息導入信息平臺,并及時予以更新、維護,保證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二是實現國稅、地稅信息共享,對管理部門不一致的總分支機構能及時查找到所有涉稅信息,真正實現總分機構在各主管稅務機關之間的信息共享;三是明確總分機構主管稅務機關之間信息交換、備案具體程序,規范信息交換內容、格式、路徑和時限,確保總分機構之間的涉稅資料和數據快速、準確傳送。

參考文獻:

[1]靳萬軍,付廣軍.法人所得稅制必須妥善解決收入分配問題財政研究2008,(1)

篇(6)

一是有限合伙企業的所得稅納稅義務人。稅收法律作為稅收管理的特別法,在稅務管理上的效力要高于普通法。有限合伙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由于不是自然人,因而征收的所得稅是企業所得稅。即對企業的同一項生產經營所得,就不同身份的投資主體,既要征個人所得稅,又要征企業所得稅。但《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一條明確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但合伙企業不適用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條明確,合伙企業是指依照我國法律、行政法規在我國境內成立的合伙企業。在我國境內成立的合伙企業包括有限合伙企業,所依照的我國法律、行政法規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財稅[2008]159號文件的出臺也明確了合伙企業以每一個合伙人為納稅義務人,有效地彌補了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漏洞,有利于規范合伙企業中的有限合伙人的所得稅管理。

二是有限合伙企業所得稅的管轄機關。修訂后的《合伙企業法》明確了有限合伙企業的法律地位,為投資者創辦有限合伙企業奠定了制度基礎,有助于擁有資金的有限合伙人和擁有技術的普通合伙人的優化組合,推動我國經濟的發展,這種類型的經濟組織將會大量登記設立。按照現行的所得稅征管范圍劃分體制,個人所得稅由地方稅務局征管;企業所得稅由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共同管轄,其中2009年以后按納稅人流轉稅的主體稅種確定主管稅務機關,即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的納稅人企業所得稅由國家稅務局管轄,繳納營業稅的納稅人企業所得稅由地方稅務局管轄。新增的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仍由國家稅務局管轄。2009年以后登記設立的有限合伙企業,流轉稅的主體稅種是營業稅的,其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應由地方稅務局管轄。2009年以后新登記設立的有限合伙企業,流轉稅的主體稅種為增值稅、消費稅的,其個人所得稅仍然由地方稅務局管轄;但從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新增企業企業所得稅管轄機關的標準來看,其企業所得稅應為國家稅務局管轄,特別是當有限合伙人為外國企業時,企業所得稅更應由國家稅務局管轄。在這種情形下,將會出現一個企業的同一項生產經營所得,由兩家稅務機關共同管轄所得稅,普通合伙人所得由地方稅務局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限合伙人所得由國家稅務局征收企業所得稅。整個所得的計算和確定過程都是依據個人所得稅的有關政策,最終分化到不同的合伙人身上,由兩家稅務機關征收兩個所得稅。按照財稅[2008]159號文件要求,合伙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稅”的原則,具體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按照《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財稅[2000]91號)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65號)的有關規定執行。實際上,現行個人所得稅與企業所得稅同屬所得稅,但在收入確認、扣除標準、優惠政策、避免雙重征稅等方面存在諸多差異。在兩個所得稅政策明顯不對等的情況下,對有限合伙企業同一項生產經營所得征收不同的所得稅,必然使矛盾放大,既給基層稅務機關征管帶來不便,又會增加納稅人的辦稅成本,從而不利于推動有限合伙企業的發展。因此,筆者認為,短時期內應維護稅法的統一性和嚴肅性,不論有限合伙企業從事何種經營范圍,其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應統一由一家稅務機關管轄。鑒于合伙企業的所得是依據個人所得稅政策核算的前提,最佳的管轄機關應該確定為地方稅務局。

三是有限合伙企業有限合伙人的適用稅率。遵循“先分后稅”的原則,合伙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需要在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之間進行分配,分配后再按不同稅種的要求征收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按照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稅目征收,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規定較為具體且統一,便于操作執行。企業所得稅雖然采用比例稅率,但由于存在稅收優惠,有限合伙人適用稅率的認定就顯得較為困難了。新《企業所得稅法》法定稅率為25%,但對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優惠稅率。由于有限合伙企業只對有限合伙人征收企業所得稅,假定有限合伙企業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均符合優惠條件,企業分配給有限合伙人的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也不超過30萬元,該情況下有限合伙人是按法定稅率25%申報,還是按低稅率20%申報,相關政策并未明確規定。而且,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是服務于整體企業的,其貢獻包括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因此從合理性角度分析,還應對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按一定比例在兩個稅種間進行分配,從而給適用稅率的選擇帶來困難。因此,國務院財稅主管部門應明確有限合伙企業的有限合伙人可以適用低稅率優惠待遇,對于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的限制指標宜采取整體企業的指標,無需在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間進行分配。

四是有限合伙企業利息、股息、紅利的所得稅管理。現行個人所得稅稅制是分類計征,共有11個稅目,對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的個人所得稅屬于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為避免重復征稅,合伙企業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不再并入收入總額征收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稅目的個人所得稅,而是對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在合伙人之間進行分配后,單獨計征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稅目的個人所得稅。如果合伙企業的合伙人都是自然人,這樣征稅不存在問題,但如果是有限合伙企業,有限合伙人所分配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不適用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不存在繳納利、股息、紅利所得個人所得稅問題。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除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外,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其他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屬于免稅收入。投資主體不同,在稅收待遇上出現如此大的反差,不符合市場經濟的公平原則。因此,為了公平稅負,理應對同一企業的對外投資收益不再區分投資者身份性質不同,適用相同的稅收待遇,對有限合伙企業對外投資取得的收益,分配給有限合伙人的作為企業所得稅的免稅收入,分配給普通合伙人的作為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的免稅收入,不再單獨征收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個人所得稅。

篇(7)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對小型微利企業的認定標準是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并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一)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二)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由于2008年預繳企業所得稅時,企業無法計算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從業人數及資產總額,無法確定企業2008年是否屬于小型微利企業,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預繳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251號)第一條規定,企業按當年實際利潤預繳所得稅的,如上年度符合《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條件,在本年度填寫《企業所得稅月(季)度納稅申報表(A類)》(國稅函〔2008〕44號文件附件1)時,第四行“利潤總額”與5%的乘積,暫填入第七行“減免所得稅額”內。

也就是說,企業在2008年預繳企業所得稅時,首先按照2007年的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從業人數及資產總額來判定是否屬于小型微利企業,如果2007年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可以將利潤總額與5%的乘積填入“減免所得稅額”項目內。

同時,對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從業人數及資產總額指標的計算口徑,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預繳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251號)第二條規定,小型微利企業條件中,“從業人數”按企業全年平均從業人數計算,“資產總額”按企業年初和年末的資產總額平均計算。

在2008年末,稅務機關將根據2008年的有關指標,核實企業當年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如果確定2008年不符合條件卻按小型微利企業已進行預繳申報的企業,需要將已享受的5%的企業所得稅減免稅額在匯算清繳時進行補繳。

另外,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8〕28號)第十二條規定,上年度認定為小型微利企業的,其分支機構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

高新技術

企業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預繳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7號)第一條規定,2008年1月1日之前已經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在按照新稅法有關規定重新認定之前,暫按25%的稅率預繳企業所得稅。上述企業如果享受新稅法中其他優惠政策和國務院規定的過渡優惠政策,按有關規定執行。

也就是說,如果將原已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全部不再予以承認,在2008年預繳時,如果不享受新法及國務院過渡優惠政策的原高新技術企業,全部暫按25%的稅率預繳企業所得稅。

房地產企業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所得稅預繳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299號)第三條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按當年實際利潤據實預繳企業所得稅的,對開發、建造的住宅、商業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著物、配套設施等開發產品,在未完工前采取預售方式銷售取得的預售收入,按照規定的預計利潤率分季度(或月)計算出預計利潤額,填報在《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國稅函〔2008〕44號附件1)第四行“利潤總額”內。

但原預繳申報表的填表說明中規定,從事房地產開發業務納稅義務的利潤總額應包括本期取得的預售收入計算的預計利潤。分析得知,原預繳申報表中的利潤總額不僅限于本期取得的預售收入計算的預計利潤,還應包括在預售期間發生的未計入開發成本的相關期間費用及稅金附加。

新的預繳申報表的填表說明規定,“利潤總額”填報會計制度核算的利潤總額,其中包括從事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在本行填寫按本期取得預售收入計算出的預計利潤等。從新申報表及其填表說明來看,營業收入、營業成本及利潤總額之間沒有必然的勾稽關系,因此,對采用預售方式銷售的房地產開發企業而言,利潤總額應包含未計入開發成本的相關期間費用、稅金附加、預計利潤率計算的預計利潤,同時在預售收入轉為銷售收入當期時,還應從利潤總額中減除將原已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原預售收入計算的預計利潤。

篇(8)

一、實行簡易備案管理的企業所得稅減免優惠項目

實行簡易備案管理的企業所得稅減免優惠項目,由納稅人在匯算清繳結束前(包括預繳期)按下述規定報送相應的資料,稅務機關受理后,納稅人即可享受該企業所得稅減免優惠。

1.國債利息收入(《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

報備資料:企業所得稅減免優惠備案表,(國稅部門使用的格式見附件一、地稅部門使用的格式見附件二,下同)。

2.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

報備資料:企業所得稅減免優惠備案表。

3.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

報備資料:

(1)企業所得稅減免優惠備案表;

(2)加蓋公章的登記設立證書復印件;

(3)有權單位出具的非營利組織的認定證明。

4.投資者從證券投資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以下簡稱財稅〔*〕1號)第二點第二款)

報備資料:企業所得稅減免優惠備案表。

5.軟件生產企業和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所退還的稅款(財稅〔*〕1號第一點第一款、第六款)

報備資料:企業所得稅減免優惠備案表。

6.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

報備資料:

(1)企業所得稅減免優惠備案表;

(2)加蓋企業公章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證書復印件。

7.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件生產企業或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財稅〔*〕1號第一點第三、第六款)

報備資料:

(1)企業所得稅減免優惠備案表;

(2)有權部門公布的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件企業或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名單文件或證明復印件。

8.其他

報送資料:

(1)企業所得稅減免優惠備案表;

(2)其他

二、實行備案登記管理的企業所得稅減免優惠項目

實行備案登記管理的企業所得稅減免優惠項目,由納稅人按下述規定報送相應的資料,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備案申請,主管稅務機關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登記備案工作,并告知納稅人執行。具體包括預繳期可開始享受和只在匯算清繳期享受的減免優惠兩種情形:

(一)預繳期可享受企業所得稅減免優惠的項目

納稅人享受預繳期登記備案的企業所得稅減免優惠項目,可在預繳期間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下述規定的預繳期報備資料,主管稅務機關受理后,納稅人即可在預繳企業所得稅時享受該企業所得稅減免優惠;年度匯算清繳期,納稅人享受下列第1至第8點減免優惠項目的,應按下述規定提交匯算清繳期補充報備資料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稅務機關接到納稅人備案申請后,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登記備案工作,并告知納稅人執行。納稅人在預繳期享受上述減免優惠項目的,應單獨核算預繳期可減免的金額,否則應在匯算清繳期進行備案后享受該項減免優惠。

1.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

預繳期報備資料:企業所得稅減免優惠備案表。

匯算清繳期補充報備資料:農、林、牧、漁業項目或農產品初加工的說明及核算情況表(附件三、附件四)。

2.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

預繳期報備資料:

(1)企業所得稅減免優惠備案表;

(2)有權部門核準從事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的核準文件;

(3)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的原始憑證、記賬憑證、明細賬等復印件。

匯算清繳期補充報備資料: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情況及核算情況表(附件五)。

3.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三款)

預繳期報備資料:

(1)企業所得稅減免優惠備案表;

(2)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的原始憑證、記賬憑證、明細賬等復印件;

匯算清繳期補充報備資料: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情況及核算情況表(附件六)。

4.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四款)

預繳期報備資料:

(1)企業所得稅減免優惠備案表;

(2)加蓋企業公章的技術轉讓合同復印件。

匯算清繳期補充報備資料:取得技術轉讓所得的情況及核算情況說明(附件七)。

5.企業綜合利用資源(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三條)

預繳期報備資料:

(1)企業所得稅減免優惠備案表;

(2)《資源綜合利用認定證書》復印件(*年取得省經貿委頒布證書的企業在*年度申報時提供)。

匯算清繳期補充報備資料:資源綜合利用情況及核算情況說明表(附件八)。

6.軟件生產企業或集成電路設計(生產)企業(財稅〔*〕1號第一點第二、第六、第八、第九款)

預繳期報備資料:

(1)企業所得稅減免優惠備案表;

(2)有權部門頒發的軟件企業證書(名單)或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證書及年審證明復印件。

匯算清繳期補充報備資料:軟件生產或集成電路設計企業獲利年度及核算情況表(附件九)。

7.經濟特區新設立高新技術企業(國發〔*〕40號)

預繳期報備資料:

(1)企業所得稅減免優惠備案表;

(2)加蓋企業公章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證書復印件。

匯算清繳期補充報備資料:經濟特區新設立高新技術企業稅收減免情況表(附件十)。

8.證券投資基金及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財稅〔*〕1號第二點第一、三款)

預繳期報備資料:

(1)企業所得稅減免優惠備案表。

(2)加蓋企業公章的證監會批準文件復印件。

匯算清繳期補充報備資料:證券投資基金免稅收入情況及核算情況表(附件十一)。

9.民族自治地方企業(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九條)

預繳期報備資料:

(1)企業所得稅減免優惠備案表;

(2)省級人民政府的批準文件。

10.其他

預繳期報備資料:

(1)企業所得稅減免優惠備案表;

(2)其他

(二)匯算清繳期享受的申請備案登記管理的企業所得稅優惠項目

納稅人享受匯算清繳期登記備案的企業所得稅減免優惠項目,應在匯算清繳間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下述規定的資料,主管稅務機關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登記備案工作,并告知納稅人執行。

1.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

(國稅部門仍執行廣東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實行備案管理的通知》(粵國稅發〔*]〕149號)及相關文件)

匯算清繳期報備資料:

(1)企業所得稅減免優惠備案表;

(2)小型微利企業情況表(附件十二)。

2.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第一款)

匯算清繳期報備資料:

(1)企業所得稅減免優惠備案表;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開發項目計劃書和研究開發費預算;

(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開發專門機構或項目組的編制情況和專業人員名單;

(4)自主、委托、合作研究開發項目當年研究開發費用發生情況歸集表(附件十三);

(5)企業總經理辦公會或董事會關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開發項目立項的決議文件;

(6)委托、合作研究開發項目的合同或協議;

(7)納稅人研究開發項目的效用、研究成果報告等相關情況及核算情況說明;

(8)《企業研究開發項目審查表》(*年已通過科技或經貿部門初審的企業在*年度申報時報送);

(9)無形資產成本核算說明(僅適用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形成無形資產情形)。

3.安置殘疾人員及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所支付的工資(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第二款)

匯算清繳期報備資料:

(1)企業所得稅減免優惠備案表;

(2)在職殘疾人員或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工資表;

(3)為殘疾職工或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購買社保的資料;

(4)殘疾人員證明或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的身份證明復印件;

(5)加蓋企業公章的納稅人與殘疾人或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簽訂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復印件)。

4.創業投資企業(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一條)

匯算清繳期報備資料:

(1)企業所得稅減免優惠備案表;

(2)有權部門確定其為創業投資企業的證明資料;

(3)創業投資企業的章程;

(4)被投資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基本情況、章程及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證書復印件;

(5)向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合同的復印件及投資資金驗資證明等相關材料。

5.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加速折舊或攤銷(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二條、財稅〔*〕1號第一點第五、第七款)

匯算清繳期報備資料:

(1)企業所得稅減免優惠備案表;

(2)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加速折舊或攤銷情況表(附件十四)。

6.企業購置專用設備稅額抵免(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四條)

匯算清繳期報備資料:

(1)企業所得稅減免優惠備案表;

(2)購置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情況表(附件十五、附件十六、附件十七);

(3)加蓋企業公章的所購置相關設備的支付憑證、發票、合同等資料復印件;

(4)購置設備所需資金來源說明和相關的原始憑證、記賬憑證、明細賬等復印件。

7.其他

匯繳期備案資料:

(1)企業所得稅減免優惠備案表;

(2)其他

篇(9)

二、所得稅征管過程中薄弱環節和存在問題

1.由于企業財務人員業務水平參次不齊,不少企業對企業所得稅政策不夠熟悉。 

由于所得稅計算復雜、政策性較強,不少企業的財務人員對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項目的基本規定、扣除依據、扣除比率等掌握不夠全面、準確,部分企業出現了超標準提取列支費用、超年度攤銷費用、把有標準控制的費用列到沒有標準控制的費用里、有享受減免稅的企業擅自胡亂調整納稅申報等問題,這些問題不僅影響了稅收政策的正確貫徹執行和企業財務核算的真實性,同時也增加了納稅人的納稅成本和稅務機關的征稅成本。同時有部分企業對新的《企業會計制度》也是一知半解,大多數企業會計知道一些大致內容,但也只是比較淺顯一部分,多數掌握不夠準確,有的甚至不知道。應當說,納稅人對所得稅相關政策的了解不全面、不準確與稅務機關稅法宣傳深度不夠不無關系,當前的稅法宣傳形式單一,方法簡單,或只重形式,不重效果,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納稅人準確了解和經常性了解稅法的難度。 

2.由于對企業所得稅的管理缺乏科學性,部分地稅機關在執行政策時并不到位。 

目前,地稅部門管理企業所得稅在方式上還存在一定不足,管理手段比較落后。主要表現在所得稅征收、管理的各個環節:一是對納稅人申報表的審核手段落后。多年來,對所得稅申報表的審核全部依靠人工進行。

以我局為例,對所得稅申報表的審核一直沿襲納稅人每季按時申報,征收人員按申報數據打印繳款書這一模式,稅務人員對申報表的審核絕大多數是就表審表,只要邏輯關系正確就認定企業申報沒有問題,且審核一直以人工方式進行,沒有進行實質性的深入研究;二是管理環節中對所得稅檢查方式落后,沒有針對性。管理人員進行專項檢查時,檢查對象的選擇也主要依靠人工進行,沒有科學的方法甄別納稅人當年或以前年度所得稅申報的真實性,從而造成部分企業仍沿用老的習慣作法,在所得稅征繳額度上討價還價,要求多支一點,少調整一點,不罰或少罰一點,同時,極少數稅務人員甚至憑感情定稅,隨意性特別太,缺乏依法征管的嚴肅性。 

3.由于企業所得稅業務培訓的力度不夠,不少稅干的業務素質不能完全適應工作需要。 

一方面,干部的政策業務素質亟待提高。目前,在多數縣、市局,比較全面掌握所得稅政策、能熟練進行日常管理和稽查的干部,不到人員總數的8%,特別是比較年輕的干部,多數沒有接觸過所得稅業務,不能適應企業所得稅政策性強、具體規定多且變化快、與企業財務核算聯系緊密、納稅檢查內容多、工作量大等對干部的整體素質的要求。多數干部管理方法欠缺,經驗不足,對企業財務會計知識掌握不夠全面,一知半解。另一方面,企業所得稅業務培訓相對滯后,分稅制后,稅務機關和相關部門雖然舉辦了一些有關企業財務和所得稅方面知識的培訓,但由于企業所得稅稅制本身的復雜性和多變性,造成了對稅干的所得稅業務培訓相對不足,日常工作中常出現“個別政策規定連內行都看不明白”的現象,讓更多的稅務干部更好地理解和掌握會計制度和所得稅相關政策已是刻不容緩。 

篇(10)

(一)企業所得稅納稅核算混亂,既需要加大管理層面的規范力度,更需要稅制層面的進一步明確

一方面,企業所得稅稅制特點決定了其稅收征管上的難度。相對于其他稅種而言,企業所得稅的核算與企業財務會計的關系更為密切,涉及面廣、政策性強、計算過程復雜,要求企業財務人員不僅要精通財務知識,還要熟悉掌握稅收政策的具體規定。目前由于納稅人對所得稅政策了解不夠全面、掌握不夠準確,尤其對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項目的基本規定、扣除依據、扣除比率等掌握不夠全面準確,對同一個政策,不同的企業有不同的理解,導致企業所得稅的核算比較混亂。另一方面,新企業所得稅法對一些概念界定上的模糊和執行口徑的不明確以及相關配套政策滯后給稅收征管帶來新的困難,亟待進一步明確和完善。

(二)企業所得稅國地稅分管造成征管中的諸多矛盾,需要從政策層面根本解決

一是造成了地稅部門稅收任務增長與所得稅稅源匱乏之間的矛盾。現行所得稅政策一方面使地稅部門無新的所得稅稅源注入;另一方面是部分老企業為享受新辦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通過重組、改制、更名、兼并、合資、遷址等方式進行稅收轉移,地稅原有稅源受到蠶食。二是造成了加強征管與稅收管理權喪失的矛盾。迫于稅收收入形勢的壓力,地稅部門對企業所得稅的管理更為嚴格,因此造成企業對地稅部門的不理解,產生抵觸情緒,“避重就輕”的本性客觀上更加速了他們在地區之間、不同征管部門之間轉移的進程。三是造成加強企業所得稅征管與加強其他稅種征管的矛盾。企業所得稅稅種的特殊性,決定了稅務部門只有管住企業所得稅,才能實現對整個企業的控管,同時為對其他稅費的控管創造有利條件。在企業所得稅稅源逐年萎縮的情況下,稅收任務要求收入快速增長的壓力必然會落在營業稅、車船稅、房產稅等地方稅種上,加大了對其他稅種的征管難度。四是國稅、地稅因管轄權而引發的矛盾。企業所得稅實行分享體制后,同一個稅種、同一個集團所屬不同的子企業由兩個稅務部門征收,由于所處位置不同,對政策的理解角度不一,因企業管轄權問題,引發了國地稅部門之間的諸多爭議。

(三)企業所得稅管理精細化程度不夠,需要進一步加強

由于企業所得稅采取預繳的辦法,大多數管理人員認為日常的監管沒有實際意義。加上時間精力有限,稅源管理部門對企業所得稅的納稅情況和稅收增減變化往往不夠重視。缺乏深入實際的調查研究,缺乏對相關稅源信息及時、全面、準確地分析和判斷,在企業所得稅的稅源監控和管理上既缺乏主動性,又不夠精細。

(四)企業所得稅管理手段滯后,有待進一步改進

一方面,在對納稅申報的審核方面,缺乏科學、有效的稽核手段和稽核方法,主要依靠人工審核的手段,而且是就表審表,僅僅關注表內的邏輯關系,再加上人員素質的差異,對申報表的審核流于形式。另一方面,由于對企業所得稅的稅收分析缺乏可靠的基礎、納稅評估工作開展不夠深入,對企業所得稅的日常監控缺乏針對性,沒有科學有效的方式方法用以甄別納稅申報的真實性,從而不能進一步對可能存在問題的納稅人進行針對性的檢查,這無疑會助長納稅人偷逃企業所得稅的僥幸心理。

(五)息化應用水平與所得稅日常管理矛盾突出

企業所得稅政策復雜,日常管理中需要調用的數據繁多,急需利用信息化管理來提高質量和效率。由于目前信息化數據利用程度不高,利用信息化手段管理企業所得稅的問題還不能得到有效解決。

(六)基層所得稅管理人員的素質無法適應管理需要

由于企業所得稅政策性強,具體規定多、變化快、計算復雜,又于企業財務會計核算聯系密切,納稅檢查內容多,工作量大,因此,對所得稅管理人員的素質要求更高。而目前在基層,比較全面掌握企業所得稅政策和企業財務知識的干部較少從而導致一些問題不能及時發現和糾正。加之目前全區地稅系統人員年齡老化程度比較嚴重,多年未招錄新人。因此企業所得稅管理人員的現狀已成為制約所得稅管理工作的瓶頸問題,管理力量和人員素質亟需充實提高。

(七)納稅評估機制有待進一步加強

當前企業所得稅納稅評估工作在稅收征管過程中所處的地位不明確,大部分稅務部門并沒有沒立專門的納稅評估機構,部分單位把它當作一項可有可無的工作,實踐中經常與稅務稽查相混淆。加上納稅評估指標體系不夠完善,評估人員專業素質不高,造成指標體系數據采集困難,選案隨意性大,評估方法過于簡單,評估質量不高,評估各自為政,缺少統一標準等問題。雖然目前全區地稅系統已經開展了納稅評估工作,但是納稅評估基本是就表到表,流于形式,走過場,納稅評估收效甚微。

二、新法框架下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的對策建議

(一)實行地方企業所得稅統一歸口管理,建立企業所得稅征管協調機制

一是實行地方企業所得稅統一歸口管理。除了中央企業以外,其余地方企業所得稅應該歸口統一由地稅部門征管,切實做到公平稅負,以利切實加強企業所得稅的征管。二是進一步明確新辦責任有限公司的征管范圍,特別是對“換湯不換藥”的改制企業、僅注入少量資金就變換名稱的企業等予以具體明確。三是建立企業所得稅征管協調機制。對國稅、地稅對企業所得稅征管交叉和執行政策標準不統一問題,兩家稅務機關要建立征管協調例會制度,定期召開聯席會議,共同研究所得稅征管范圍界定、政策執行及稅基管理等問題,做到溝通配合,及時解決征管過程中存在的分歧。四是強化所得稅稅收政策管理,嚴格執行企業所得稅政策,保持所得稅政策的一致性,反對擅自制定各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防止執行所得稅政策的不統一、稅基管理不一致的情況。

(二)加強對企業所得稅法的宣傳,規范企業財務核算

一是積極做好新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宣傳輔導工作。通過各種途徑幫助納稅人及時準確掌握新稅法精神、政策規定、納稅申報要求、新稅法及實施條例與原法的主要區別以及稅收優惠政策鼓勵的對象、新舊稅法征管辦法的銜接等等,提高納稅人對新稅法的遵從度。二是加強財會人員的業務輔導。三是加強日常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的審核和管理。要充分利用綜合征管系統、納稅預警系統、納

稅評估系統等信息資源,對納稅人的企業所得稅申報情況進行對比分析,評估其納稅申報的真實性和準確性。

(三)加快實施企業所得稅科學化、精細化管理

一是加強對企業收入總額、應稅收入,免稅收入的核實工作。加強對關聯交易的管理,建立一方企業稅前扣除項目和另一方企業收入確認的關聯審查制度,加強比對,強化同期確認。二是按企業規模、納稅信用等級、行業、征收方式等,合理確定分類管理的標準,對重點納稅人實際工作中要實行查賬征收,以全面管戶為主,以稅源監控和日常管理為重點,按季(月)分析企業的生產經營情況和稅源變化情況。三是嚴把審批關,保證正確貫徹落實所得稅政策。四是開展經常性的、切實有效的稅收執法檢查,認真落實稅收執法責任追究制度,將稅收執法的結果與年度考核獎勵掛鉤,形成上下級之間、征納稅雙方之間相互聯動的監督制約機制。五是充分利用現代信息技術,使企業的開業、變更、注銷登記、生產經營、納稅中報等數據信息在各職能部門間實現資源共享。加強與地稅,工商、銀行等部門的溝通協調工作,定期相互傳遞稅務登記戶數、變更戶數、注銷戶數等信息,在所得稅管戶的登記、檢查、核實方面加強合作,從源頭上杜絕漏征、漏管戶現象發生。

(四)加快企業所得稅信息化建設,提升所得稅管理科技含量

當前企業所得稅管理信息化相對滯后,功能不完善,管理信息采集和傳遞相當部分還采用傳統手工方式,不能適應新形勢下加強企業所得稅征管的客觀需要。特別是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后,總分機構全面實行匯總納稅,稅源控管、稅款入庫、匯算清繳更需要以信息化為支撐。目前,“金稅工程”三期建設準備工作已經啟動,必須將企業所得稅信息管理化全部納入整個稅收管理信息化建設中通盤考慮,逐步建立全國稅務系統企業所得稅信息交換平臺。要完善綜合征管軟件的企業所得稅應用管理功能,增加以管理為核心的匯算清繳,納稅評估、涉稅事項審批等管理功能。規范計算機稽查選案、網上稽查、審理的功能,避免稽查工作的盲目性、隨意性,全面提高企業所得稅管理水平。

(五)深化兩個系統應用,提高所得稅申報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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