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8-30 16:38:31
序論:好文章的創作是一個不斷探索和完善的過程,我們為您推薦十篇經濟責任審計的規定范例,希望它們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閱讀品質,帶來更深刻的閱讀感受。
(一)“先審計、后離任”的原則得不到有效貫徹落實,難以保證經濟責任審計成果充分運用到干部的選拔任用工作中去。
按照《縣級以下黨政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的要求,領導干部應當先審計后離任。但許多地方的組織部門在具體操作上,對于領導干部的提拔大部分都是先提拔后審計,有的地方甚至是審計歸審計,任用歸任用,造成了審計機關實施經濟責任審計的目的不明確,給經濟責任審計成果運用帶來了不利影響。
(二)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缺乏體系和標準,評價難度大,難以根據評價任用干部。
運用經濟責任審計成果,其中一個重要前提是審計評價必須客觀公正、真實可靠,經濟責任審計,既屬于審計的一般范疇,又不同于常規的業務審計,具有很強的特殊性。它所評價的對象是領導干部,所鑒定的是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直接目的是為監督和管理干部提供重要依據,最終落腳點是“評人”,關系到被審計者的生命,政策性非常強。一些審計機關在對領導干部經濟責任的審計評價比較籠統,或者對發現的干脆采用寫實的方式進行描述。這在客觀上給組織部門運用經濟責任審計成果增加一定的難度。
(三)嚴格區分責任界限的難度大,影響了經濟責任審計成果的運用。
影響一個單位財政財務收支情況、經濟活動情況的因素是多樣的、復雜的,有的,有現實的,有主觀的,有客觀,有班子集體的,有領導干部個人的。只有將相關因素進行實事求是的,才能對被審計者的功過是非予以準確評價。有些經濟責任的界定沒有明確依據,所以在責任界定問題上存有很大的難度,如鄉鎮黨委書記與鄉鎮長共同行使經濟管理職權,而兩者的職責界定卻沒有明確規定,在經濟責任審計過程中取證和評價的難度較大。另外,當前審計機關審計力量不足,加上明確界定經濟責任的難度和工作量較大,影響到了審計成果質量,也直接影響經濟責任審計成果運用。
(四)經濟責任審計聯席會議制度的協調配合機制尚不完善,影響了經濟責任審計成果的全面運用。
中辦國辦《關于切實做好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意見》中明確要求,要建立健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定期交流和通報情況,重視和利用審計成果,及時和解決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問題。從目前的實際情況來看,各地的經濟責任審計聯席會議制度基本上已建立,但對聯席會議的主要職能各地的認識不一致,且各地普遍沒有出臺具體的聯席會議議事規程,聯席會議的召開和議題的確定都帶有較大的隨意性,在重視和利用審計成果方面的作用也沒有得到充分發揮。同時,會議成員單位協調配合機制也不夠完善,各自的職能都還沒有充分發揮,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審計成果的運用和深化。
(五)經濟責任審計成果運用中的不透明和不具體、影響了利用效果的發揮。
按照規定,經濟責任審計結束后,審計機關根據審計情況寫出審計結果報告,審計結果報告在報同級人民政府的同時,抄送紀檢監察部門和組織部門,審計機關的經濟責任審計結果不公開披露。紀檢監察部門和組織部門如何運用審計結果以及審計結果運用情況如何反饋等沒有明確規定,至于存在什么經濟問題的干部應提醒、誡勉、追究責任以及降職、免職等也沒有具體標準。審計結果不公開、不透明,隨意性大,審計結果運用缺乏標準,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經濟責任審計與領導干部任用脫節的問題,不利于將群眾監督與審計監督相結合。
二、加強責任審計成果運用的建議
(一)堅持“先審計后離任”的原則。
組織部門應該嚴格按照《縣級以下黨政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的要求,在領導干部離任前及時安排審計,保證審計實施所必須的時間,堅持對領導干部“先審計后離任”的原則。同時,審計機關也要根據組織部門的要求優先把經濟責任審計項目列入審計計劃,并根據組織部門考察領導干部的實際需要,突出審計重點,確保審計質量。
(二)盡快建立一整套的審計評價體系和標準,為經濟責任審計成果的更好運用創造條件。
不同部門的領導干部之間的經濟責任范圍有很大差異。經濟責任涵蓋的范圍非常廣泛,紀檢、監察、組織、人事和審計部門必須通力協作,共同確定不同性質的部門其領導干部的評價標準,在此基礎上,形成評價體系,保證經濟責任審計成果的有效性。
(三)應盡快抓緊制定“經濟責任審計成果運用辦法”,積極探索審計成果運用有效途徑。
研究制訂符合實際、切實有效的“經濟責任審計成果運用辦法”,是從制度上保證經濟責任審計成果得以充分運用的根本保障。紀檢、監察、組織,人事和審計部門對此一定要予以充分重視,認真研究并抓緊制定。同時也應該把審計成果的公開作為經濟責任成果運用的一個重要方面,積極進行探索。
(四)進一步明確經濟責任審計聯席會議的職能,完善聯席會議的工作制度,加強協調配合,著力抓好經濟責任審計的成果運用。
中圖分類號:F239.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4)09-00-01
一、問題的提出
提出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時間選擇這一問題原因有二:一是何時實施審計將直接影響到經濟責任審計的質量、效益和風險。舉個簡單例子:如果被審計對象任期很長,而審計只是在離任時進行,則任期內若有什么問題或損失就很難得到及時補救和挽回。二是有關經濟責任審計的理論和制度對審計時間的安排尚無統一的規定和意見。本文擬就經濟責任審計的時間選擇做一下簡要討論。
二、經濟責任審計時間選擇的現狀分析
目前在經濟責任審計的過程中,通常會遇到兩種尷尬的局面:“做不完”以及“沒事干”。由于過去很多年實行對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時間是在“領導干部任期屆滿,或者任期內辦理調任、轉任、輪崗、免職、辭職、退休等事項前”進行的規定,導致對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有效開展帶來了諸多不便。
第一,審計任務與審計力量時常發生沖突。按以往規定,應接受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領導干部是在其任期屆滿或面臨升、降、轉、輪、調、退的時候,導致審計對象需要審計的時間跨度長、涉及內容多,因此審計部門的力量要滿足大批量、多工作量的審計顯然是不可能的;而在平時,由于沒有干部工作變動,組織人事部門沒有審計任務交辦,審計部門專職從事經濟責任審計的人員卻閑著“沒事干”。
第二,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往往缺乏主動性。按照以往規定,經濟責任審計要組織人事部門委托后方才進行。也就是說,如果沒有組織人事部門的委托就不開展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某種意義上,經濟責任審計部門成了組織人事部門的辦事機構,工作被動,審計機關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也不可避免地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制約。
第三,審計質量難以保證,審計風險相應增加。經濟責任審計是全方位的審計,涉及面廣,主要包括領導干部的決策、內部控制、遵紀守法等方面,如果進行大批量的突擊審計,難免會走馬觀花、蜻蜓點水,審計的深度廣度都達不到,這種經濟責任審計并不會對人事部門后續的人事任用產生實質性作用,實則造成了一種資源浪費。
因此,要充分發揮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職能,有必要對經濟責任審計的時間選擇慎重考慮并做相應改進。
三、任期內審計與離任審計的選擇
天津市衛生局下發的津衛審〔2011〕492號文,《關于天津市衛生局直屬單位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規定》第四條提出“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實行任中定期審計、專項審計與離任審計相結合。領導干部任期內應當接受三年一次定期審計和上級相關部門及領導交辦的專項審計;任期屆滿或者任期內因工作調動、轉任、輪崗、免職、辭職、退休等原因離任的,應當接受離任經濟責任審計”。這樣做的好處有以下幾個方面:
1.任期內進行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能更加體現監督的及時性和有效性。對領導干部進行任期內審計較之離任時審計,更能發揮審計監督及時性和有效性的作用,使審計監督的關口前移,以利于防微杜漸,保護領導干部。
2.任期內進行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更有利于干部的健康成長。干部的健康成長是漸進的,干部的考察和培養是一個過程。一次離任審計起不到長期考察培養干部的作用,通過任期內審計,及時發現問題,總結經驗,評價干部的業績功過,促進工作的改進,提高管理經驗,有利于促進干部的健康發展和單位事業的良性循環。
3.任期內進行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有利于將審計結果融入到組織、人事部門對領導干部的考察評價之中。較之離任時審計,任期內經濟責任審計更能及時向組織和人事部門考察干部提供較為經常、及時的信息依據,這樣更有利于對干部的考察和培養。
4.任期內進行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有利于及時發現問題,堵住漏洞,挽回損失。當前有關領導干部涉及的一些經濟案件,涉案追溯時間往往較長,這也跟監督的滯后性不無關系,如果我們能及時定期開展任期內經濟責任審計,對于及時發現問題,保護國有資產安全,同時也保護干部起到重要的作用。
5.任期內進行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還有利于解決離任審計時間緊張的問題。領導干部離任時往往時間倉促,此時安排審計一般審計期間跨度大,會造成審計時間緊張,從而影響審計質量。如期間已進行過任期內審計,一般而言,離任審計時間就會相對較短,這樣就能較好的解決審計時間緊張的問題,有利于保證審計質量,降低審計風險。
需要指出的是,強調了任期內經濟責任審計,并不是不要離任審計,津衛審[2011]492號文件指出無論有否實施過任期內審計,領導干部離任時還是必須進行經濟責任審計的。這是因為離任審計可以對被審領導干部任期內經濟責任履職情況做出評價,對被審領導干部所在單位的經濟狀況進行審計確認,明確離接任雙方的責任界限。
四、審計時間的選擇
單就離任經濟責任審計而言,究竟應該在領導干部離任前實施還是離任后實施?對此時間的安排應該根據不同情況,安排合適的審計時間,經濟責任審計應當有計劃地進行。
1.離任前實施審計。有的領導干部離任有明確的時間表:如到了退二線或退休年齡的、屆期滿后明確不再連任的、所在單位改制合并已有明確期限要求的。對于上述情況,應該安排在離任前實施經濟責任審計。還有一些領導干部離任前,組織人事部門已有明確的意見,如調任(包括平調和晉升)的,審計部門根據具體情況及時安排離任時間。另外,對于群眾意見較多,舉報不斷,且沒有經過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或前次經濟責任時間間隔較長的領導干部,則必須在離任前安排審計,即使已有任命,也要在經濟責任審計結束后再予赴任為宜。
雖然有關法規對經濟責任審計的范圍等有所規定,但并未細化。在實施經濟責任審計過程中,由于各種困難造成了經濟責任審計評價不規范等問題,影響了審計質量,增加了審計風險。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經濟責任審計的評價內容不明確。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細則規定中只說明了什么可以評價,并沒有規定不可以評價或不可以過多評價的內容。因此,在部分高校經濟責任審計中,為使審計報告更容易得到被審計對象的認同,往往存在審計評價內容過于全面化的傾向。表現為:一是充分肯定責任人的成績,對存在的問題只分析問題產生的原因,這種對成績、問題避重就輕的評價,不利于審計目標的實現;二是把被審計單位的社會效益、精神文明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以及把被審計單位可持續發展納入評價內容,增加了審計評價的難度,加大了審計風險。
2、審計內容過多,造成審計評價目的不明確。許多審計單位將經濟責任審計同一般的財政財務收支審計、內部控制制度審計等合并進行,把經濟責任審計建立在單位財務收支審計的基礎之上,經濟責任審計涉及內容過多,這就產生了審計評價目的不明確的問題。為了避免矛盾,審計評價往往就事論事,泛泛而論,只談事實,對經濟責任的歸屬采用回避的態度,違背了審計評價的重要性原則。特別是不能區分被審計領導的個人責任和單位集體的責任。
3、經濟責任的不確定性和審計對象種類的復雜性,給審計評價帶來困難。在高等學校中,經濟責任審計對象的種類非常復雜,涉及院校職能部處、院系所、教輔單位和后勤產業等不同經濟運行模式的單位,以后還有可能涉及到校級領導。有些干部上任后并不知道自己有什么經濟責任,學校沒有直接授權。有些院長、系主任和所長是專家學者型的人物,他們甚至不直接分管其單位的財務和行政工作。審計對象的經濟責任不明確給評價帶來困難。
4、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指標和標準體系未能建立,審計報告文本非標準化。評價最大的困難是沒有指標和標準。雖然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已經有幾年的時間,但是審計評價指標和標準體系未能建立,審計人員在審計評價過程中缺乏標準,比如對重大經濟事項、重大經濟損失的判斷標準不一致,對審計責任大小的評判就難免存在偏差。
此外,高校經濟責任審計的審計報告并未采用嚴謹的、規范的標準文本。在實際評價中沒有嚴格遵照經濟責任審計有關文件規定,往往帶有主觀隨意性,評價用語不夠準確規范,使人難于理解或產生歧義,有些評價結論過于絕對化。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視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將經濟責任審計列入各級黨委、政府的重要議事日程。市委常委會多次專題聽取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匯報,并及時提出指導性意見。市、縣(區)兩級黨委、政府重視審計專職機構建設,在經濟責任審計機構的設置、人員編制、經費等方面全力給予支持。市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領導小組制定了規范的工作運行制度,根據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特點,采取召開座談會、組織理論研討、出臺政策意見、開展質量檢查等辦法,指導全市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開展。同時,積極轉變工作作風,由過去參加會議、聽取匯報、傳閱文件的靜態管理,變為全過程參與、多角度指導的動態管理。部門間協調配合不斷加強,逐步形成堅持“共同研究審計計劃,共同組織召開審計工作會,共同研究審計查出的突出問題,共同反饋審計結果,共同督查審計查出問題整改糾正”的“五共同”工作方法,切實加強了部門之間的配合、互動,真正形成了心往一處想,勁往一處使的良好局面。
二、探索創新方式,實現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新突破
*年,市審計局積極探索創新審計方式,加大審計工作力度,在審計方式、審計方法、審計內容等方面實現新突破。全年共對112名領導干部進行經濟責任審計,其中:任前審計40名,任中審計10名,離任審計63名。黨政機關、群團組織主要負責人87名,企事業單位主要負責人、法人代表25名。
一是在審計方式上實現新突破。規定凡負有經濟責任的縣科級領導干部,提拔之前、離任之后和任職5年仍未離任的,不管是哪個部門,從事哪個崗位,都必須進行經濟責任審計。從過去的單純開展離任審計,向任前、任中審計轉變。二是在審計方法上實現新突破。接受委托的數量有新突破。*年,市委組織部共委托市審計局對112名同志進行經濟責任審計,是*年委托任務的4倍。被審計對象的范圍有新突破。*年,市審計局共組織對23名在縣區換屆調整中離任的縣區常委進行經濟責任審計,對縣區3名檢察長進行經濟責任審計,這在往年的經濟責任審計中是沒有的。審計辦法有新突破。在全市審計系統整合審計人力資源,抽調縣區審計人員組成審計組,進行審計;結合本級預算執行審計、專項審計同時實施經濟責任審計;經濟責任審計過程中,實行“統一方案、統一進點、統一督查、統一審計時間、統一認定處理、統一公文格式”的“六統一”方法,保證了審計的客觀性,提高審計質量。三是在審計內容上實現新突破。經濟責任審計實行“八查”法,即一查任期內年度主要經濟指標完成情況;二查任期內財政財務收支是否真實、合規、合法;三查任期內國有資產的管理情況;四查離任時的債權債務是否真實合法;五查各項收入的來源是否合法;六大經濟開支事項和重大經濟項目的有關合同、協議執行情況;七查資金流向,并延伸下屬預算執行單位;八查任期內執行廉政紀律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情況。近年來,通過經濟責任審計共查出違規違法問題金額7.9億元,損失浪費金額2110萬元,管理不規范金額5.5億元。其中,由領導干部直接經濟責任造成的違規違法問題金額1.4億元,損失浪費金額291萬元,管理不規范金額4384億元。
三、注重審計結果運用,提升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在干部監督管理中的作用
一、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開展現狀
1.審計內容標準未統一。雖然中央和部分省市對經濟責任審計進行了有益探索,頒布了相關經濟責任審計操作指南、意見,但這些指南、意見存在著一個“通病”――重宏觀描述,極少有針對定量指標進行具體化、明確化的規定,因而在實踐中,也難以為審計人員提供統一規范的審計操作指引。由于沒有統一化、規范化的經濟責任審計標準,所以在面對不同經濟責任審計對象時,審計工作就會陷入“審什么、怎么審、評什么、怎么評”的難題之中。再加上經濟責任審計是“人”,審計項目涵蓋政策執行、財務管理、經濟決算、績效考核、推動科學發展等諸多方面,由此確定“審什么、怎么審”的統一標準,成為改善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首要問題。
2.未遵循先審后離原則。政府及相關政策明確規定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必須先審后離。但現實中,部分地方對此規定置若罔聞,對于經濟責任審計及其成果的利用仍然存在“兩張皮”現象。即,對領導干部調動、晉升或調整,以人動為先,之后才進行經濟責任審計,領導干部已調職到崗,組織部門才下達審計委托書,委托審計部門進行經濟責任審計,此時已然“人去樓空”,導致經濟責任審計流于形式,作用有限。此外,還存在一種現象:即,審計機關依照法律法規對被審計領導干部及其單位的違反國家財政財務收支行為作出處罰決定后,由于此次審計是在前任干部離任后進行,使得現任接班領導拒絕接受處罰,認為違規行為是對前任領導的審計,與自身無關,進而導致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無法發揮應有作用。
3.審計結果利用率不足。近年來,地方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有序開展,使得經濟責任審計逐步成為強化地方經濟實力,監督約束地方領導干部的有效管理機制。但在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的運用方面,尤其是在地方領導干部的選任方面仍存在諸多問題,亟待解決。具體地說,一是審計結果利用率偏低,審計結果報告滯后于組織部門選拔、任用干部,導致用人機制和審計制度嚴重脫節。二是缺乏完善的制度保障。經濟責任審計主要涉及組織人事、紀檢監察等多個部門,即便審計項目齊備、審計結果客觀,但缺乏嚴格、規范的保障制度,審計結果難以切實運用。
二、改善地方經濟責任審計現狀的若干建議
1.健全地方經濟責任審計規范體系。地方經濟責任審計內容涉獵面廣而深,因而要求審計人員必須具備較高業務能力。基于前述可知,由于缺乏統一化、規范化的審計標準,使得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在實踐中帶有濃重的“主觀色彩”,不同的審計人員對于同一審計對象,可能會作出不同的審計結果,進而導致地方經濟責任審計質量參差不齊。對此,建立健全地方經濟責任審計規范體系迫在眉睫。具體地說,首先需要國家政府從宏觀角度出發,制定適合社會發展、地方經濟的分類型、分層級的經濟責任審計準則和操作指引,從總體上和類型上對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指導原則、組織協調、審計內容、審計實施、審計評價與結果運用等進行具體、細化的規范。與此同時,地方各級審計部門,也應響應政府號召,結合當地具體情況制定具有可行性、操作性、適合地區經濟發展的責任審計操作標準,使審計人員能夠在統一規范準則和實務指南下實現審計重點突出、審計質量提高的工作目標。
2.切實改變“先離后審”的錯誤局面。對于這一問題的解決,很多學者和審計人員都提出了應對方案,筆者結合工作經驗,認為經濟責任審計的綜合性很強,涵蓋的內容很廣,要糾正“先離后審”的錯誤局面,首先應加大任中審計調查力度,通過調查走訪、實地勘驗、群眾舉報等形式開展審計調查,盡快找準疑點、弱點,找準審計工作的突破口,減少審計工作中的迂回和反復,最大程度避免“先離后審”“先升后審”或者是“邊離邊審”等現象。其次,整合各類資源,將經濟責任審計與財務收支審計、財政審計、效益審計、專項審計、投資審計等項目進行整合,與上級審計機關統一組織項目進行整合,通盤考慮、同步進行,一審多用、一審多果,形成以專門經濟責任審計部門為主、其他業務部門共同參與的審計格局,確保在干部換屆等特殊r期的審計支撐。
3.科學合理轉化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地方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效能的高低,關鍵在于對審計結果的運用。因此,必須科學、合理得轉化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在一定范圍內將審計結果的運用情況予以公開,以起到警示、教育和制約任職期間嚴重違反財政財務收支規定,損公肥私或者,給國家財產造成損失的領導干部的作用,同時也發揮對嚴格遵守國家財經紀律,認真履行經濟責任,工作成績突出的領導干部的表彰和宣傳作用,進而帶動地方各級領導干部執政能力的提高,推動地方經濟、社會的全面、協調和持續發展。
中圖分類號:F23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3)02-0-01
一、經濟責任和經濟責任審計的內涵
1.經濟責任和經濟責任審計的概念。經濟責任是指法定代表人在任職期內對其所在部門、單位的資產、負債、凈資產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有關經濟活動應該負有的責任。
黨政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是指審計機構接受委托,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對黨政正職領導干部任職期間所在部門、單位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黨政領導干部個人履行經濟責任、遵守財經紀律和廉潔自律情況所進行的監督、評價和鑒證行為。經濟責任審計是財務收支審計的深化,深在思路中,化在結果上。
2.黨政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作用。經濟責任審計是為適應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需要而產生的,完善了干部管理監督制度,給考核使用干部提供了參考依據,在嚴肅財經法紀、維護正常經濟秩序、促進黨風廉政建設、增強黨政領導干部的責任感和自我約束意識等方面起到了舉足輕重的作用。
二、事業單位黨政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內容
根據國家財政對事業單位管理的特點,對其黨政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主要內容有以下幾個方面:
1.審查主要經濟指標的完成情況。重點審查事業單位綜合預算執行及其結果是否達到規定的目標,具體考核指標有:資產負債率;經費自給率;人員經費占全部經費比率;公務費占全部經費比率;社會貢獻率;資本保值增值率。
2.審查財務收支活動是否真實、合法、完整、有效。重點審查財政補助收入是否嚴格按照國家規定并按預算級次反映;各項收費是否報經有批準權限的主管部門批準,并按核定標準執行;事業性收費收入和經營服務性收入是否分賬核算;應存“財政專戶”的事業性收費收入是否按規定繳存;經營服務性收入是否依法繳納各項稅費等。
3.審查資產、負債、凈資產。重點審查任職初期和任職終結時的債權、債務;審查賬表、賬賬、賬證、賬實是否相符;各項資產、負債、凈資產是否真實、完整、合法。
4.審查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重點審查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執行是否有效;是否能夠加強單位內部管理、堵塞漏洞,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和單位工作效率。
三、事業單位黨政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程序
審計機關組織實施經濟責任審計的過程開始于經濟責任審計委托的接受,終止于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審計意見書等法律文書的出具或送達。
1.編制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方案。審計機關在接受經濟責任審計委托后,應當根據經濟責任審計的具體要求編制工作方案,對審計的組織方式、分工、協作、匯總、處理等事項做出具體規定。
2.進行審計前調查。要求被審單位提供財政財務隸屬關系、機構設置、人員編制和其他有關情況;職責范圍或者業務經營范圍;銀行賬戶、會計報表及其他有關的紙質和電子會計資料;內部審計機構和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等。
3.編制經濟責任審計實施方案。根據委托部門的要求、審計工作方案和審前調查結果,依據重要性和謹慎性原則,在審計風險評估的基礎上,圍繞審計目標確定審計的范圍、內容、步驟和方法。
4.送達審計通知書。審計機關應當在實施經濟責任審計三日前向被審計領導干部所在單位送達經濟責任審計通知書,并將該通知書抄送領導干部本人。
5.實施經濟責任審計。收集與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有關的資料:被審單位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的報告;有關重大經濟決策事項和重大經營決策事項情況等。
6.起草審計報告并征求被審計單位意見。現場審計結束后,由審計組負責起草審計報告,征求并充分考慮被審計單位和被審計領導干部的正確意見,修正審計報告。
7.出具審計結果報告等法律文書。審計機關根據經濟責任審計的結果制作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報送本級政府主管部門及相關部門。同時向被審計單位出具審計報告,也可以抄送被審計領導干部本人。
四、黨政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方法
1.黨政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內部控制測評方法。內部控制調查方法:通過詢問被審單位有關人員,查閱相關內部控制文件;檢查生成的文件和記錄;觀察被審單位正在進行的業務活動和內部控制運行情況等。
內部控制調查記錄方法:運用調查問卷法、文字表述法、流程圖法等方法對了解到的相關情況做適時記錄。
內部控制測試方法:選取內部控制測試的范圍和重點,運用相互印證式的詢問、實地觀察、審查書面資料的方法對擬信賴的內部控制進行測試,以確定內部控制的實際執行效果。
內部控制評價方法:通過測試不同的控制程序和控制環節,可以確認每個控制環節或業務循環的內部控制是否存在和有效,有哪些弱點,從而確認內部控制是否可以信賴。
2.黨政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實質性測試方法。實質性測試的一般方法:對于經濟責任審計基礎的財務審計而言,應結合具體會計賬戶審計目標,對不同的審計目標采取適當的審計方法,包括:對經濟業務合法性進行審計;對會計記錄完整性進行審計;對會計賬戶真實性進行審計等。
實質性測試的特殊方法:根據復式記賬原理,借鑒西方國家先進的審計理論和方法,對不同的賬戶根據其余額是借方還是貸方的方向性,采用審計測試矩陣,重點測試某個賬戶的借方高估或貸方低估,而不需要對每個賬戶借貸雙方均進行測試,以減輕審計工作量,提高審計工作效率。
總之,為了深入領會全國經濟責任審計會議精神,深化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提高審計人員業務水平,促進黨風廉政建設,強化對權力的制約和監督,從而提高認識,做到廉潔自律。
參考文獻:
引言
進入新世紀以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持續繁榮,企業和事業單位迎來了前所未有的發展機遇和挑戰。一方面,市場規模不斷擴大,企業和事業單位創造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不斷增多。另一方面,經濟責任審計的范圍不斷拓寬,企業和事業單位的審計難度日益加大。經濟責任審計對領導層有重要的約束作用,為了促進企業和事業單位的可持續發展,必須對經濟責任審計和財務收支審計進行對比分析。
一、經濟責任審計與財務收支審計的相同之處
1.根本性質相同
首先,經濟責任審計與財務收支審計的根本性質相同。無論是經濟責任審計,還是財務收支審計,都是非常重要的審計業務類型。在開展上述兩種審計業務的過程當中,相關人員必須對企業或事業單位的財務資料進行審查,保證審查過程的透明性。在確保財務資料數據無誤后,方可以編制審計報告,提供審計評估。經濟責任審計和財務收支審計可以對領導層的行為進行規范、對企業或事業單位的經濟發展情況進行審核、對財務報表作出精確評價。
2.基本方法相同
其次,經濟責任審計與財務收支審計的基本方法相同。在開展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時,需要調查企業或事業單位的財務收支情況,檢查財務報表的各項指標。財務報表上包括企業或事業單位的凈收入、利潤總額等。在開展財務收支審計時,同樣需要查看企業或事業單位的財務報表,對報表上的各項經濟指標進行確認。經濟責任審計和財務收支審計的常用調查方法有抽樣調查法、對比分析法、直接審查法等等。經濟責任審計和財務收支審計的常用調查渠道有召開內部會議、進行財務匯報等等。
3.法定程序相同
再次,經濟責任審計與財務收支審計的法定程序相同。沒有規矩不成方圓,為了規范審計業務,國家對企業和事業單位的審計流程作出了明確規定。一般來說,審計流程包括審計方案準備、審計方案實施、審計報告撰寫等。無論是經濟責任審計,還是財務收支審計,都必須遵循既定的審計流程。審計流程具有科學性和規范性的特征,有利于提高審計管理的效率。國家為審計業務提供了法律保障,經濟責任審計和財務收支審計工作必須在制度之內運行。
4.監察規則相同
最后,經濟責任審計與財務收支審計的監察規則相同。在對經濟責任審計和財務收支審計進行監察時,必須遵循公正原則。經濟責任審計以領導層作為主體,對領導層起著重要的制約作用,如果審計失責,會導致問題的發生。財務收支審計以企業和事業單位作為主體,對企業和事業單位的發展至關重要,如果監察不力,將無法幫助企業預測市場的發展方向。因此在開展上述審計工作時,必須遵循腳踏實地的監察規則。
二、經濟責任審計與財務收支審計的不同之處
1.審計內容不同
首先,經濟責任審計和財務收支審計的審計內容不同。經濟責任審計的內容是對領導層的經濟責任進行審查和核算,一旦領導層出現失責問題,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從這個角度來看,經濟責任審計更偏向于“責任”的內容。財務收支審計是對企業的經營情況作出評價,計算企業在一段時間內所獲得的經濟收益。從這個角度來看,財務收支審計更偏向于“財務收支”的內容。
2.審計資料不同
其次,經濟責任審計和財務收支審計的審計資料不同。在開展經濟責任審計時,企業需要遵循相關法律法規,對領導干部的工作進行督查。一方面,審計部門需要和紀檢部門建立溝通與聯系,獲取領導干部的工作資料、廉政資料等。另一方面,審計部門需要搜集基層意見,對領導干部作出客觀且正確的評價。在開展財務收支審計時,審計部門需要獲取企業的財務報表、財務賬簿等,還有企業其他經濟活動的票據。
3.審計效益不同
再次,經濟責任審計和財務收支審計的審計效益不同。經濟責任審計面向的主體是領導層,對領導干部起著重要的糾偏作用。在開展經濟責任審計后,領導越權行為越來越少,干部工作效率越來越高,企業和事業單位進入了新的發展階段。財務收支審計面向的主體是企業或事業單位,在開展這一審計工作后,企業可以根據審計報告制定發展決策,提升自身的綜合競爭力。
4.審計時限不同
最后,經濟責任審計和財務收支審計的審計時限不同。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需要相關部門的授權,審計部門不能自主決定工作內容。經濟責任審計的時限比較長,最大時限甚至超過了十年。與之相較,財務收支審計的時限比較短,僅僅發生在會計期間。
現階段,經濟責任審計的實施仍處在探索與建設的時期。近年來,越來越多的問題在實施經濟責任審計的過程中暴露出來,這些問題對經濟責任審計的作用及質量產生了嚴重的不利影響,使得經濟責任審計常常無法收到有效的結果。目前,問題主要存在以下幾點。
1.1 審計力量不足
目前我國經濟責任審計任務繁重,特別是在政府換屆期間,各部門的人動較大,在這種情況下,審計人員不得不應對集中下達的眾多審計任務,這就很難保證經濟責任審計任務能夠有效的完成。另外,從審工作人員整體素質無法達到行業性質的需求。被審對象往往是各級黨政領導干部,因此從事審計工作要具有很高的要求與政策性,從審人員往往責任重大,需要不斷提高其業務能力,培養其綜合分析能力,提高其政策水平。我國從審專職工作人員相對較少,能夠全面掌握經濟責任審計要點、準確界定經濟責任、作出客觀評價的專職人員更為緊缺,在審計過程中常常會發生審計評價無法切中要害,審計的深度和廣度達不到要求,未能提供高水平的審計評價等現象。從事經濟責任審計的專職人員的知識層次、實踐經驗、理論素養、敬業精神均亟待提升。
1.2 缺乏合理的效益性目標界定
從審計的目標來看,經濟責任審計主要是為上級部門、監管部門及人事部門考察與任命干部提供科學的評價根據。然而在實施審計工作的過程中,從審人員往往能夠很容易地認定干部任期的微觀經濟效益,對于宏觀經濟效益的確定卻十分困難;能夠準確地認定干部任期的經濟效益,對于社會效益地卻難以作出準確評價;能夠全面地認定干部任期的當前經濟效益,對于長遠經濟效益卻不易作出客觀的評定。無法有效全面地對黨政干部工作期間的各類效益進行評估,往往會導致經濟責任審計的全面性降低。
1.3 缺乏準確的評價標準
長期以來,我國對財政資金使用中的監督大多集中于總量監督和結構監督兩個方面,而忽視對財政資金使用效果的監督。經濟責任審計不能對這個問題進行有效的監督,所以應賦予績效分析和評價的新內容。由于績效審計的對象往往會有很大差別,對被審對象的效益性等方面進行評價所遵循的標準也會有很大差別,難以實現統一標準。首先,現有的審計體系制度不夠全面,存在很多不足之處。現有審計體系僅僅要求從審人員對經濟指標、經濟決策、財政財務收支、廉潔自律等內容監督,局限于經濟責任的內容,然而,對具體的評價方法、評價標準、評價制度未作規定。我國需要建立一個科學的、執行力強的審計理論體系。其次,工作績效信息往往具有多元性、差異性等特點,使得信息的準確獲取具有一定的難度。因此,在對領導干部進行經濟責任審計的同時,需要對其所承擔的社會管理責任、政治責任、機關效能建設責任等工作績效進行評價。
1.4 經濟責任審計結合績效審計上還有瑕疵
近年來,經濟責任審計越來越多地考慮到績效審計的一些思路和理念,有一些部門和領域開展的也還不錯,但兩者在結合上還有瑕疵。績效審計涉及被審計對象任期所處部門經營管理和經濟情況的許多領域,牽扯到的事務繁多,涵蓋范圍廣闊。然而,現有審計體系關于績效審計的內容仍處于建設過程中。例如,對行政事業單位等非營利性組織的績效評價范圍較小,僅對資金閑置、擠占挪用等問題提出了審計要求,而對決策失誤,損失浪費等問題缺乏更深層次的查處,審計揭示和探討的問題缺乏廣度,應涉及單位業績成效的管理,甚至政府的服務宗旨和服務部門任務的定位等更加有深度的問題。
從審人員應掌握多學科專業知識和技能,才能夠應對審計對象的復雜性,克服審計評價標準不一的困難,以實現對審計目標全面、廣泛的績效審計。同時,審計工作組應建立完善的專業人才結構制度,以滿足審計項目要求。然而,我國從審人員在績效審計這一方面存在著很大不足:其一,從審人員缺乏良好的社會科學教育,調查或評價工作經驗較少,對被審計政治領域缺乏深入的了解;其二,雖然我國開展審計工作已有二十多年,但審計人員長期從事就賬查賬工作,很少涉及績效審計工作,缺少績效審從審經驗,這也是影響開展績效審計工作進程的一個重要因素。
2 績效審計的科學性及二者結合的重要意義
績效審計要求宏觀經濟調控政策得以有效落實,在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前提下,不斷提高經濟發展的質量。通過績效審計,不僅可促進黨政領導干部進一步完善社會管理制度,解決民生問題,提高社會服務,且有利于精神文明公平公正建設,使得領導干部更加關注醫療、教育、社保等與人民生活密切相關的問題。有效的績效審計,有利于促進政府職能轉變,改革為服務型政府、責任型政府、法治型政府,可以極大地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以及經濟的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能夠有效地遏制數字出官,官出數字這類不良的社會現象。
審計工作主要是對責任主體部的金融活動和效益的評估,對我們的經濟責任進行準確的評價是進行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關鍵問題。績效審計要按照有關規定和準則,采用審計的程序和方法,監督其財政收支和相關經濟行為的效益,通過有效的分析提煉,進一步監督及評估被審單位或項目經濟活動的有效性及合理性,給出改進意見,提高效益。
另外,績效審計的開展是制衡領導干部權力的一個重要手段,因為它是對經濟、效率、效果的一個綜合評價。經濟責任審計中引入績效審計的目的就是從第三者的角度,向有關利害關系人提供經濟責任履行情況的信息,促進資源管理者或經營者改進工作,更好地履行經濟責任。
3 績效審計視角下的經濟責任審計改善途徑
3.1 加強經濟責任審計力量
隨著社會的發展,我們要面對的問題越來越多,新常態下,新生事物也是需要更多的人力去解決,加強經濟責任審計的理論十分重要。必須要按部就班有計劃,有足夠的力量進行及時的領導干部審計,避免出現審計調查解決問題的審計工作組力量不足的情況,一些財政金融的收入和支出都少的部門,或者沒有金融資源配置和行政審批機關權力的部門,一些質量問題較少的行業,開展專項審計就可以了。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履行相關的范圍之內的授權審核,通過現有的審計可以更清晰地驗證,具體授權范圍內的具體事務的領導干部和檢查、評估、宣傳,在任期間可以安排特別審計調查。建立和完善各級經濟責任審計制度,重要的是提高經濟責任審計人員機構,讓熟悉審計政策,有一定級別的干部從事這項工作。為了盡快適應發展需要加強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加強經濟責任審計力量。
3.2 建立經濟責任審計科學規范的評價體系
在擬定和制定評價體系的過程中,審計部門和紀律檢查和監督以及組織和人事部門必須在協作工作的過程中進行方案的制定,研究擬定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標準和法規的定義,來保證實現經濟責任審計效率和公正性。經濟責任的范圍涵蓋的范圍非常廣泛,不同部門之間的財務責任的領導干部是非常不同的。負責定義和評價應堅持定量和定性的標準,在科學分類的基礎上,準確把握政府部門的本質差異,企業和機構之間的評估標準來確定領導干部。在實踐中,這樣做只要根據評價評分量化方法,可以確定本次審計評價更準確,直接使用經濟責任審計結果。
此外,需要設置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指標體系和綜合使用國有資產和金融資本。
3.3 讓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真正發揮有效作用
進行經濟責任審計的目的就是對領導干部有一個制約,這是經濟責任審計的本質問題,所以,從一定程度上說,讓經濟責任審計真正成為監督和制約干部的手段,就要加入績效這個東西,有了績效,才能真正讓經濟責任審計發揮作用,否則,經濟責任審計只能是走形式,無法發揮它的全部作用。
[中圖分類號]F239.47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8―2670(2010)02―0009―05
作者簡介:劉愛東,女,山東高唐人,中南大學商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湖南省審計學會副會長,中國會計學會和中國審計學會個人會員。主要從事會計與財務理論、現代審計理論與方法、反傾銷會計等領域的研究。主持完成和正在主持包括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課題、省部級及橫向科研課題30余項,其中10項分別獲省部級獎;撰寫并公開出版教材、專著8部,在《會計研究》、《金融研究》、《審計研究》、《國際貿易問題》等國內外知名刊物上發表學術論文100余篇。
經濟責任審計作為一種具有中國特色的經濟監督制度,歷經十幾年的發展,不僅為加強黨政領導干部監督管理,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幫助政府、企事業等單位優化管理,落實科學的發展觀、正確的政績觀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同時,也拓展了審計理論研究的創新路徑。為對這一具有時代特征審計模式的運行有―個基本了解,2007年4月至2007年6月課題組在對長沙、衡陽、永州、岳陽等地經濟責任審計現狀進行實地調研的同時,設計了一套由32題組成的調查問卷,進行了問卷調查(發放、回收問卷18l份,其中有效問卷180份)。通過對調查問卷進行數據處理、統計分析,我們發現了一些十分有價值和值得思考的問題,這正是本文研究的意義所在。
一、經濟責任審計人力資源狀況的調查與統計分析
經濟責任審計人力資源總體狀況,我們選擇了被調查對象的所在單位、年齡結構、學歷構成及經濟責任審計的依據(即相關法規、制度等)指標反映。圖1為調查問卷所訪對象的工作單位分布系列。
圖1的統計結果顯示,國家審計機關83人(占46.11%),地方各級政府部門16人(占8.89%),大中型國有企業72人(占40%),學校/事業單位9人(占5%)。被調查對象基本覆蓋了經濟責任審計相關的各類型代表,包括省、地、市縣各審計主管部門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主管領導,計劃、法制、經濟責任審計處、室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一線人員,被審計單位(對象)的代表,以及其他相關單位的人員。經濟責任審計主體(即審計機關)和經濟責任審計的對象或內容(即經濟責任審計所監督的“人”與“事”的有機結合。“人”――對國家機關和依法屬于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事”――經濟責任審計所監督的“人”在任職期間對本地區、本部門或者本單位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以及有關經濟活動應負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分別為46.11%和53.89%,這就為后續調查研究的客觀性、可采性、有用性提供了保證。
表1和表2分別反映了調查問卷所訪對象的年齡結構及學歷構成。
從表1年齡結構看,無論是所訪對象的總體,還是被訪的審計機關,年齡在45歲以下的占了70%以上,這從某一側面說明經濟責任審計這支隊伍年輕化的基本狀況,預示著經濟責任審計發展的前景。表2的學歷構成顯示,被訪者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占95%以上,且本科學歷為主體(分別占58%和67%),而研究生層次的人才相對偏少(分別僅占3%和4%)。這說明經濟責任審計這支隊伍知識化總體狀況相對不錯,但需要關注高學歷層次人才的引進和培養,優化審計人員的知識結構。
關于經濟責任審計的依據(即經濟責任審計依據的相關法規、制度等),是伴隨經濟責任審計的發展而不斷完善的。從1999年6月中辦、國辦下發的“兩個暫行規定”(標志著黨政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正式確立),中央五部委不斷出臺的指導性意見,各省、市、地區根據自身情況相應出臺的相關暫行辦法、指導性文件等,到2006年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以法律形式對經濟責任審計的明確規定,進一步強化了經濟責任審計的法律依據。作為審計機關的審計人員及其相關人員,對經濟責任審計依據的相關法規、制度等知曉理解、研究狀況,不僅直接影響經濟責任審計的質量,也反映了經濟責任審計人力資源的質量。為此,我們圍繞經濟責任審計的目的、原則及對2006年我國新修訂《審計法》學習、研讀情況進行了調查。調查問卷的統計結果如表3-5所示。
從表3-5調查問卷的統計結果看,盡管在具體調查內容或回答選項上有一定差異,但回答不了解、不清楚所占的比例都比較小(分別為0.45%、2.78%和6.67%)。對新修訂《審計法》關于審計機關職責的相應調整內容,回答不清楚的比例略高(為6.67%)的原因,我們認為可能是被訪審計機關以外的人員或由于新修訂《審計法》實施時間不長的原因所致。這除了啟示我們進一步強化經濟責任審計依據的相關法規、制度等的學習外,也實地測試出了經濟責任審計人員具有較好的政策水平。
二、經濟責任審計的定位、內容的調查與統計分析
經濟責任審計作為一種具有中國特色的新型審計模式,其定位和內容直接影響著經濟責任審計的質量和效果。審計目標決定了審計內容。由于不同類型經濟責任審計的具體目標不同,故相應審計內容的側重點也不同。為此,我們從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目標與側重點的定位、劃分的責任類型、黨政領導干部及大中型國有企業的法人代表等不同類型經濟責任審計應重點進行審計監督的內容等方面進行了調查。調查問卷的統計結果如表6~11所示。
表6、表7的統計結果說明,為廉政建設服務、提升政府管理水平和為組織部門考核、選拔任用干部提供參考,應當是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目標與側重點(占了57.00%);同時,在進行經濟責任的界定和確認時,應重點劃分直接責任和間接責任為首選。表8、表9說明,黨政領導干部進行經濟責任審計應注重“以黨政領導干部管轄的政府性資金運作為主線,圍繞科學發展觀與績效觀展開審計”(占52.12%);而“財政財務收支及相關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和“被審計責任人遵守國家財經法律、法規和有關廉潔自律的規定的情況”次之(分別占25.87%和20.85%),回答“不清楚”的只有3人次(1.16%)。對于黨政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主要具體內容,52.78%的選擇“經濟工作目標完成情況、預算執行情況、重大經濟決策情況、國有資產管理與使用、專項資金的使用效益、遵守財經法規和廉潔自律等”以及“檢查與評價領導干部履行“四權一規定”情況,即經濟決策權、經濟管理權、經濟執行權、經濟監督權和遵守廉政規定”等為其主要具體內容。我們認為,這一統計結果是比較符合目前我國黨政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客觀情況的。
表10、表11是關于大中型國有企業的法人代表和大、中專院校校長經濟責任審計主要內容的統計結果。其中,大中型國有企業的法人代表經濟責任審計的主要具體內容應當是“對所在被審計單位的資產、負債、損益的真實、合法和效益情況進行審計,分析領導干部任職期間企業各項經濟指標的完成情況,以及遵守國家財經法紀的情況”占46.67%,只有3.89%選擇“被審計責任人遵守國家財經法律、法規和有關廉潔自律的規定的情況”;選擇“以上均是”為48.89%,而只有1人不清楚。
我們認為,表10、表11的統計結果,基本反映了大中型國有企業的法人代表和大、中專院校校長經濟責任審計對象的屬性和相應審計的主要具體內容,與相關法律法規的規范和實踐運作要求具有一致性。
三、關于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運行狀況的調查與統計分析
經濟責任審計作為一種保證受托經濟責任有效履行的手段、促進受托經濟責任得以落實的控制機制,自產生以來,是在不斷創新、完善中求發展的。為客觀認識我國經濟責任審計的運行狀況,探尋經濟責任審計效率實現的對策及其未來發展的新趨勢,我們就我國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整體評價、審計結果運用情況、地方政府部門對經濟責任審計的重視程度及與審計部門的協調情況、影響我國審計發展的主要因素和保證經濟責任審計效率實現的對策等問題進行了問卷調查。調查問卷的統計結果如表12~19。
表12―15分別從我國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整體狀況(良好和一般占了約75%)、審計結果運用情況(好、較好和一般占了近72%)、經濟責任審計的重視程度(非常重視和比較重視達55%)和經濟責任審計部門與其他政府部門的協調情況(選擇很好、較好和一般的比例為91%以上)等視角對我國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給與了肯定和較高的評價。但回答存在問題、不理想或不夠重視的也占了相當的比例,應當引起高度關注和思考。
表16―19所調查問題的統計結果,可能會對我們有一些啟示。比如,我們發現,在“影響我國經濟責任審計發展的主要因素”中,“審計管理體制”為首選(45.57%);“經濟責任審計實際運行中最難辦的問題”是“缺乏合理評價指標,難以做出客觀評價”(58.44%);“經濟責任審計對象的審計監督時間窗口”選擇“任中審計與離任審計相結合”的高達86.67%;而“實用、科學合理的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指標體系”(49.54%)也成為“保證經濟責任審計效率實現的對策”的首選。
四、結論與思考
(一)結論
綜上各部分問卷調查結果的統計及分析,主要結論如下:
1 調查對象(或樣本選擇)為審計機關的審計人員和各類被審計、監督的對象,其比例分別為46,11%和53.89%,這是本次問卷調查客觀性、可采性、有用性的基本條件。
2 經濟責任審計人力資源配置具有年輕化、知識化、較好政策水平等總體優勢,但需要關注高學歷層次人才的引進和培養,優化審計人員的知識結構。
3 經濟責任審計的定位和內容直接影響著經濟責任審計的質量和效果,不同類型經濟責任審計的具體目標不同,相應審計內容的側重點也不同。問卷調查的統計結果,基本驗證了不同類型經濟責任審計對象的屬性差異和相應審計的主要具體內容的不同。
4 從我國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整體狀況、經濟責任審計的重視程度和經濟責任審計機關與政府等部門的協調情況等視角的問卷調查統計結果顯示,我國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運行狀況良好。但“審計管理體制”、“實用、科學合理的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指標體系”等被認為是影響我國經濟責任審計發展的主要因素和經濟責任審計實際運行中最難辦的問題,應當引起高度關注和思考。
(二)思考
鑒于上述統計分析主要結論中,“審計管理體制”、“實用、科學合理的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指標體系”等被認為是影響我國經濟責任審計發展的主要因素和經濟責任審計實際運行中最難辦的問題,限于篇幅,我們僅就這兩方面的問題思考如下:
1 關于國家審計管理體制的思考
現行國家審計管理體制始建于80年代初,屬行政型、雙重領導體制,各級審計機關對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負責并報告工作,審計業務以上級審計機關領導為主。這種體制確立的初衷是為了從領導體制上保證依法審計和獨立審計兩項原則的貫徹執行。但在實際操作中,卻暴露出許多缺陷。由于審計機關定位于政府的職能部門,并隸屬于政府部門管理,審計工作被界定為上級對下級的行政約束,政府對經濟運行的管理權和監督權,經濟監督和行政監督,經濟監督權與處理處罰權集于一身,形成自我監督、“自我約束”的局面,制約了審計的監督職能,限制了國家審計的權力,使之一定程度上帶有內部監督的性質。這種審計體制的弊端之一就是弱化了審計主體的獨立性,審計機關對同級政府的經濟活動難以發揮監督和制約作用,審計目標和任務在很大程度上受最高行政權力機構意志的左右,審計發揮作用的程度取決于領導者素質和重視程度,在一些重大審計事項上難以保持審計獨立性,無法突破地方政府保護的屏障。同時地方審計機關作為政府的職能部門,其負責人的任免、調動、獎懲等都決定于本級人民政府,因此,審計機關往往不得不做出偏向同級政府的選擇,以權壓審的現象時有出現,審計結果極易被變通,成為地方政府的維權工具。
1.1、時間緊、任務重、審計壓力大
,縣級以下黨政領導干部調配使用的特點是集中調整多,個別調整少,一般集中在換屆前后。而領導干部從被組織人事部門確定調整到正式任職,時間一般都很短,因而出現組織部門集中交辦、審計部門突擊審計的特點。再加上審計部門對領導干部任期內的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造成每年經濟責任審計的工作量相當大,而且隨著經濟責任審計重要性的日益凸現,各級領導對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提出了很高要求,廣大人民群眾對審計寄予厚望,因此,審計部門在短期內要高標準,高質量地完成這一重任有相當大的困難。
1.2、工作協調有難度,難以有效地發揮經濟責任審計作用
目前,我省各地均建立了由紀委、組織、人事、審計、監察五部門參加的經濟責任審計聯席會議制度,在實施中也規定各部門的具體工作。而事實上,各部門除每年例行的聯席會議外,尚未在工作中形成合力,發揮整體作戰的優勢,僅僅把經濟責任審計看作是審計部門新增加的一項重要工作職能。對審計部門而言,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不同于一般的審計項目,有其特殊性:一是審計機關在工作計劃安排上處于被動地位,隨機性強;二是離任后審計多,審計成效差,一方面被審計單位干部群眾和離任干部配合審計主動性不高,另一方面干部已經調離,審計成了“馬后炮”,發揮不了應有的監督作用。所有這些問題均不是審計部門能單獨解決的,必須是各有關部門相互配合,發揮各自優勢,在工作中增強協調性,才能促進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有條不紊地開展。
1.3、審計部門無法確認或解除被審計者的全部經濟責任
國務委員王忠禹同志在全國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會議上指出:經濟責任審計的結果是對領導干部是否具有從事經濟工作中的必須的素質和決策水平,是否正確履行其經濟職責,是否嚴格執行國家財經法紀的依據的反映。按兩辦暫行規定要求,審計機關實施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應通過對其所在部門、單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效益情況審計,分清領導干部本人應當負有的主管責任和直接責任。在審計的基礎上查清領導干部個人在財政收支財務收支中有無侵占國家資產、違反領導干部廉政規定和其它違法違紀的問題。按以上要求,經濟責任審計實質是對一個領導集體的審計。在這一點多、面廣、量大的工作中,審計部門的職責是通過檢查被審計單位憑證、帳簿等資料揭示領導干部在經濟活動中應當負有的經濟責任,而領導干部在工作中是否具有必須的政治素質、決策水平等則很難用常規的審計手段揭示出來。例如,在經濟責任審計時有時會收到各種舉報,有些舉報與被審計單位會計記錄有關,審計部門可以查證,但還有相當一部分是與單位會計記錄無關的,審計部門無法通過常規審計手段確認其可信性。因而無法確認或解除被審計對象全部經濟責任,往往需要紀檢、監察部門利用其工作職能進行大量的調查,予以查證。
1.4、缺乏規范合理的評價依據,審計定性難
兩辦暫行規定要求,經濟責任審計中,審計部門應對領導干部本人任期內的經濟責任作出客觀評價。在工作中我們發現經濟責任審計的評價要比其它審計項目的評價困難得多。主要原因一是到目前為止,尚未有一套完善的經濟責任審計評價依據;二是審計評價的范圍難以界定。經濟活動中很多內容是普遍聯系的,因而在對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評價時很難區分哪些是直接責任,哪些是間接責任,哪些是主要責任,哪些是次要責任。三是前后任的經濟責任難以區分。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近幾年剛剛起步,很多領導干部接任時未對前任進行審計,不區分前后任的責任則難以評價現任的責任,而前任工作已時過境遷,難以評價。
2、完善責任審計制度的幾點建議
針對上述情況,為進一步深入開展經濟責任審計,提高經濟責任審計的效益,我們認為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促進和完善經濟責任審計制度。
2.1、統一領導,加強協調,實行經濟責任聯合審計制度
建議成立由分管干部工作的領導任組長的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領導小組,統一領導,加強協調。根據經濟責任審計的特點,實行聯合審計制度。審計工作的實施主要由組織、紀檢、審計三個單位來完成,三個單位同時進點,但有明確的分工:組織、紀檢部門根據各自的要求,負責檢查被審計單位的年度工作目標完成情況,重大決策的會議記錄,領導干部的勤政廉政情況,收集干部群眾的反映,并據以調查;審計部門負責檢查憑證、帳簿、報表等會計資料。這樣可以有效地發揮三部門各自的優勢,將審計監督和干部管理及紀律監督有機地結合起來,分工明確,各司其職、各盡其責、各有側重,找準工作的切入點,切實提高經濟責任審計的工作質量。
2.2、建立起經濟監督和行政監督相結合的經濟責任
審計機構,各地雖然開展了經濟責任審計,但由于沒有行政監督權,審計工作僅停留在搞清經濟活動的事實,反映有關情況移交案件線索的階段,還不能完全實行對“人”的監督,難以分清責任,審計評價也因此流于形式,責任追究也就無從談起。為此,應當建立起相對獨立的經濟責任審計機構,并賦予其相應的行政監督權,實現經濟監督與行政監督的有機結合,開展真正意義上的經濟責任審計,真正發揮經濟責任審計的職能,為組織人事部門考核任用干部提供量化的依據,能有效地解決目前審計查帳、紀檢監察追究責任相分離的格局,避免案件移交后紀檢監察部門重復查帳。
2.3、理順干部變動與審計的關系,切實發揮經濟責任審計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