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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管理條例匯總十篇

時間:2023-10-17 10:4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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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

 

第二條 下列土地屬于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

 

(一)城市市區的土地;

 

(二)農村和城市郊區中已經依法沒收、征收、征購為國有的土地;

 

(三)國家依法征收的土地;

 

(四)依法不屬于集體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灘涂及其他土地;

 

(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部成員轉為城鎮居民的,原屬于其成員集體所有的土地;

 

(六)因國家組織移民、自然災害等原因,農民成建制地集體遷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屬于遷移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第三條 國家依法實行土地登記發證制度。依法登記的土地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土地登記內容和土地權屬證書式樣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規定。

 

土地登記資料可以公開查詢。

 

確認林地、草原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確認水面、灘涂的養殖使用權,分別依照《森林法》、《草原法》和《漁業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集體土地所有權證書,確認所有權。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農業建設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集體土地使用權證書,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市轄區內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實行統一登記。

 

第五條 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確認使用權。其中,中央國家機關使用的國有土地的登記發證,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登記發證辦法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等有關部門制定。

 

未確定使用權的國有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負責保護管理。

 

第六條 依法改變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的,因依法轉讓地上建筑物、構筑物等附著物導致土地使用權轉移的,必須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變更登記申請,由原土地登記機關依法進行土地所有權、使用權變更登記。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的變更,自變更登記之日起生效。

 

依法改變土地用途的,必須持批準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變更登記申請,由原土地登記機關依法進行變更登記。

 

第七條 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的,由原土地登記機關注銷土地登記。

 

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雖申請續期未獲批準的,由原土地登記機關注銷土地登記。

 

第三章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第八條 全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編制,報國務院批準。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組織本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編制,報國務院批準。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100萬以上的城市以及國務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由各該市人民政府組織本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編制,經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批準。

 

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由有關人民政府組織本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編制,逐級上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其中,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由鄉(鎮)人民政府編制,逐級上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授權的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準。

 

第九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規劃期限一般為15年。

 

第十條 依照《土地管理法》規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將土地劃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

 

縣級和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根據需要,劃定基本農田保護區、土地開墾區、建設用地區和禁止開墾區等;其中,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還應當根據土地使用條件,確定每一塊土地的用途。

 

土地分類和劃定土地利用區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十一條 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經依法批準后,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本行政區域內予以公告。

 

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規劃目標;

 

(二)規劃期限;

 

(三)規劃范圍;

 

(四)地塊用途;

 

(五)批準機關和批準日期。

 

第十二條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由原編制機關根據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批準文件修改。修改后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報原批準機關批準。

 

上一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改后,涉及修改下一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通知下一級人民政府作出相應修改,并報原批準機關備案。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管理,實行建設用地總量控制。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一經批準下達,必須嚴格執行。

 

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

 

(二)耕地保有量計劃指標;

 

(三)土地開發整理計劃指標。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進行土地調查。

 

土地調查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土地權屬;

 

(二)土地利用現狀;

 

(三)土地條件。

 

地方土地利用現狀調查結果,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后,應當向社會公布;全國土地利用現狀調查結果,報國務院批準后,應當向社會公布。土地調查規程,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十五條 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土地等級評定標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根據土地等級評定標準,對土地等級進行評定。地方土地等級評定結果,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應當向社會公布。

 

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狀況,土地等級每6年調整1次。

 

第四章 耕地保護

 

第十六條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為實施城市規劃和村莊、集鎮規劃占用耕地,以及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外的能源、交通、水利、礦山、軍事設施等建設項目占用耕地的,分別由市、縣人民政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建設單位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負責開墾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

 

第十七條 禁止單位和個人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禁止開墾區內從事土地開發活動。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土地開墾區內,開發未確定土地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應當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權限,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

 

開發未確定土地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或者漁業生產的,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可以確定給開發單位或者個人長期使用,使用期限最長不得超過50年。

 

第十八條 縣、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制定土地整理方案,并組織實施。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推進土地整理。土地整理新增耕地面積的60%可以用作折抵建設占用耕地的補償指標。

 

土地整理所需費用,按照誰受益誰負擔的原則,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土地使用者共同承擔。

 

第五章 建設用地

 

第十九條 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中確定的農用地轉用指標;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用的,還應當符合城市規劃和村莊、集鎮規劃。不符合規定的,不得批準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

 

第二十條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為實施城市規劃占用土地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市、縣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擬訂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分批次逐級上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

 

(二)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其中,補充耕地方案由批準農用地轉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準農用地轉用方案時一并批準。

 

(三)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經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按具體建設項目分別供地。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為實施村莊、集鎮規劃占用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擬訂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依照前款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二十一條 具體建設項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建設單位應當根據建設項目的總體設計一次申請,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分期建設的項目,可以根據可行性研究報告確定的方案分期申請建設用地,分期辦理建設用地有關審批手續。

 

第二十二條 具體建設項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的國有建設用地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時,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項目用地有關事項進行審查,提出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報批時,必須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

 

(二)建設單位持建設項目的有關批準文件,向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申請,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擬訂供地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需要上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應當報上級人民政府批準。

 

(三)供地方案經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向建設單位頒發建設用地批準書。有償使用國有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劃撥使用國有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向土地使用者核發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

 

(四)土地使用者應當依法申請土地登記。

 

通過招標、拍賣方式提供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并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土地有償使用合同。土地使用者應當依法申請土地登記。

 

第二十三條 具體建設項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的國有建設用地。能源、交通、水利、礦山、軍事設施等建設項目確需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外的土地,涉及農用地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時,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項目用地有關事項進行審查,提出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報批時,必須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

 

(二)建設單位持建設項目的有關批準文件,向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申請,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擬訂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涉及國有農用地的,不擬訂征收土地方案),經市、縣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后,逐級上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其中,補充耕地方案由批準農用地轉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準農用地轉用方案時一并批準;供地方案由批準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在批準征收土地方案時一并批準(涉及國有農用地的,供地方案由批準農用地轉用的人民政府在批準農用地轉用方案時一并批準)。

 

(三)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經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向建設單位頒發建設用地批準書。有償使用國有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劃撥使用國有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向土地使用者核發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

 

(四)土地使用者應當依法申請土地登記。

 

建設項目確需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外的土地,涉及農民集體所有的未利用地的,只報批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

 

第二十四條 具體建設項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國有未利用地的,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辦理;但是,國家重點建設項目、軍事設施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的建設項目以及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建設項目用地,應當報國務院批準。

 

第二十五條 征收土地方案經依法批準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并將批準征地機關、批準文號、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圍、面積以及征地補償標準、農業人員安置辦法和辦理征地補償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征收土地方案的實施。

 

征收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

 

第二十六條 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收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市、縣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置補助費使用情況的監督。

 

第二十七條 搶險救災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其中,屬于臨時用地的,災后應當恢復原狀并交還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辦理用地審批手續;屬于永久性建設用地的,建設單位應當在災情結束后6個月內申請補辦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第二十八條 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應當自臨時用地期滿之日起1年內恢復種植條件。

 

第二十九條 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的方式包括: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

 

(二)國有土地租賃;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或者入股。

 

第三十條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的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是指國家在新增建設用地中應取得的平均土地純收益。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 土地管理監督檢查人員應當經過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方可從事土地管理監督檢查工作。

 

第三十二條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除采取《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的措施外,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詢問違法案件的當事人、嫌疑人和證人;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現場進行拍照、攝像;

 

(三)責令當事人停止正在進行的土地違法行為;

 

(四)對涉嫌土地違法的單位或者個人,停止辦理有關土地審批、登記手續;

 

(五)責令違法嫌疑人在調查期間不得變賣、轉移與案件有關的財物。

 

第三十三條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的,由責令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直接給予行政處罰決定的上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作出。對于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行政處分決定,上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直接作出;對于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決定,上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人事管理權限和處理程序的規定,向有關機關提出行政處分建議,由有關機關依法處理。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禁止開墾區內進行開墾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五條 在臨時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六條 對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構筑物重建、擴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七條 阻礙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或者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非法所得的50%以下。

 

第三十九條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非法所得的5%以上20%以下。

 

第四十條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耕地開墾費的2倍以下。

 

第四十一條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土地復墾費的2倍以下。

 

第四十二條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第四十三條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逾期不恢復種植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耕地復墾費2倍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 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阻撓國家建設征收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八章 附則

篇(2)

第二條、國家土地管理局主管全國土地的統一管理工作。

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

第三條、下列土地屬于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

(一)城市市區的土地;

(二)農村和城市郊區中依法沒收、征用、征收、征購、收歸國有的土地(依法劃定或者確定為集體所有的除外);

(三)國家未確定為集體所有的林地、草地、山嶺、荒地、灘涂、河灘地以及其他土地。

第四條、集體土地所有者、國有土地使用者,必須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

集體所有的土地,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集體土地所有證》,確認所有權。

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國有土地使用證》,確認使用權。

土地證書式樣由國家土地管理局統一制定。

確認林地、草原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確認水面、灘涂的養殖使用權,分別依照《森林法》、《草原法》和《漁業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條、未開發、使用的國有土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記造冊,負責保護管理。

第六條、依法改變土地的所有權、使用權,或者因依法買賣、轉讓地上建筑物、附著物等而使土地使用權轉移的,必須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所有權、使用權變更登記,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更換土地證書。

依法買賣、轉讓地上建筑物和附著物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過戶登記手續。

第七條、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十九條規定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應當由土地管理部門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注銷國有土地使用證,并由土地管理部門辦理注銷土地登記手續。

第八條、全民所有制單位之間、集體所有制單位之間、全民所有制單位和集體所有制單位之間的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土地所在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個人之間、個人與全民所有制單位和集體所有制單位之間的土地使用權爭議,由土地所在的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處理。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發生爭議需要重新確認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認所有權和使用權,核發土地證書。

第三章、土地的利用和保護

第九條、國家建立土地調查制度。土地調查內容包括土地權屬調查、土地利用現狀調查和土地條件調查。

全國土地調查計劃由國家土地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后實施。

地方土地調查計劃,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備案后實施。

土地調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組織有關部門進行。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應當配合調查,提供必要的資料。

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土地調查成果評定土地等級。

第十一條、國家建立土地統計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會同統計部門依法進行土地統計。統計人員依法行使土地統計職權。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應當提供統計資料,不得虛報、瞞報、拒報、遲報,不得偽造、篡改。

第十二條、全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由國家土地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經國家計劃委員會綜合平衡后,報國務院批準執行。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經同級計劃主管部門綜合平衡后,由同級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執行。

鄉級人民政府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由鄉級人民政府編制,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執行。

經批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修改,須經原批準機關批準。

第十三條、開發國有荒山、荒地、灘涂,必須向當地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批準權限批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辦理。一次性開發一萬畝以上二萬畝以下土地的,須經國家土地管理局批準;一次性開發二萬畝以上土地的,須經國務院批準。

第十四條、單位和個人將耕地改為非耕地的,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五條、單位和個人承包經營的土地和依法確定給個人使用的自留地、自留山,應當按照規定用途使用,不得擅自建房、建窯、建墳、采礦、采石、挖砂、取土。

在前款所指的土地上從事采礦、采石、挖砂、取土等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用地申請,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第十六條、采礦、挖砂、取土后能夠復墾的土地,用地單位和個人必須依照國務院的《土地復墾規定》負責復墾,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復墾的土地進行檢查驗收。

第四章、國家建設用地

第十七條、國家進行經濟、文化、國防建設以及興辦社會公共事業,應當節約用地、合理用地。建設項目設計任務書報批時,必須附具土地管理部門的意見。

第十八條、國家建設用地的審批程序:

(一)建設單位持經批準的設計任務書或者初步設計、年度基本建設計劃等有關文件,向被征用土地所在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建設用地。

(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對建設用地申請進行審核,劃定用地范圍,并組織建設單位與被征地單位以及有關單位依法商定征用土地的補償、安置方案,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

(三)建設用地的申請,依照法定批準權限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給建設用地批準書,土地管理部門根據建設進度一次或者分期劃撥建設用地。

(四)建設項目竣工后,建設項目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部門驗收時,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核查實際用地(城市規劃區內的建設項目竣工后,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土地管理部門核查實際用地),經認可后依照本條例第二章的有關規定,辦理土地登記手續,核發國有土地使用證。

在城市規劃區內申請建設用地,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依照前款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十九條、鐵路、公路和輸油、輸水管線等建設項目用地,應當根據建設項目總體設計,一次申請批準,可以分段辦理征用、劃撥土地手續;分期建設的建設項目,可以根據其設計任務書確定的工期,分段申請批準和辦理征用、劃撥土地手續。

第二十條、搶險救災急需用地的,可以先行使用,但事后必須按照規定補辦臨時用地或者征用、劃撥土地手續。

第二十一條、《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所稱征用其他土地二千畝以上,包括一個建設項目同時征用耕地一千畝以下和其他土地一千畝以上合計為二千畝以上。

《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所稱征用其他土地十畝以下,包括一個建設項目同時征用耕地三畝以下和其他土地十畝以下合計為三畝以上十畝以下。

第二十二條、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十九條規定收回使用權的國有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確定給農業集體經濟組織耕種。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在耕種期間,不得在該土地上興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種植多年生作物,并在國家建設需要使用時按時交還。交還時土地上有青苗的,建設單位應當付給青苗補償費。

第二十三條、建設單位因施工需要,在征用的土地范圍外需要增加臨時用地的,應當向當地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提出臨時用地申請,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在城市規劃區內需要增加臨時用地的,應當先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定點申請,經審查同意后,向土地管理部門提出臨時用地申請。

臨時使用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給予補償。

第五章、鄉(鎮)村建設用地

第二十四條、鄉(鎮)村各項建設應當嚴格控制占用農業生產用地,不得突破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下達的鄉(鎮)村建設用地控制指標。

第二十五條、農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土地的,應當先向村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提出用地申請,經村民代表會或者村民大會討論通過后,報人民政府批準。其中需要使用耕地的,由鄉級人民政府審核,經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審查同意后,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需要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內空閑地和其他土地的,報鄉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二十六條、城鎮非農業戶口居民建住宅需要使用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應當經其所在單位或者居民委員會同意后,向土地所在的村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或者鄉(鎮)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用地申請。使用的土地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民代表會或者村民大會討論通過,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使用的土地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民集體經濟組織討論通過,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二十七條、回原籍鄉村落戶的職工、退伍軍人和離、退休干部,以及回家鄉定居的華僑、港澳臺同胞,需要使用集體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條和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八條、依照鄉(鎮)村建設規劃興建農村集貿市場,需要使用土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九條、農村承包經營戶、個體工商戶從事非農業生產經營活動,應當利用原有宅基地;確需另外使用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必須持有關部門批準文件,向土地所在的村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或者鄉(鎮)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用地申請,由村民代表會或者鄉(鎮)農民集體經濟組織討論通過,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批準權限批準。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的規定,除責令違法者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外,處以罰款的,按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十五元以下的標準執行。

第三十一條、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對違法者除沒收其非法所得,限期拆除或者沒收在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外,處以罰款的,按非法所得50%以下的標準執行。

第三十二條、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除責令違法者退賠外,處以罰款的,按非法占用款數額30%以下的標準執行。

第三十三條、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五十條的規定,除責令違法者交還土地外,處以罰款的,按非法使用土地每平方米五元以下的標準執行。

第三十四條、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對嚴重毀壞種植條件的,除責令違法者限期治理外,處以罰款的,依照耕地保護法規規定的標準執行;對因開發土地造成土地沙化、鹽漬化的,除責令違法者限期治理外,處以罰款的,依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標準執行;對因開發土地造成水土流失的,除責令違法者限期治理外,處以罰款的,依照水土保持法規規定的標準執行。

第三十五條、罰款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逾期不繳納的,每日加收相當于罰款數額3‰的滯納金。

罰款和滯納金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上繳國庫。

第三十六條、未經批準或者采取荒廢耕地等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或者從事其他建設的,限期拆除或者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

依法受到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的處罰的單位和個人,繼續施工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有權對繼續施工的設備、建筑材料予以查封。

第三十七條、虛報、瞞報、拒報、屢次遲報或者偽造、篡改土地統計資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第二十五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八條、侵犯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三條規定作出處理決定后,侵權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的,被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篇(3)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

國家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實行征用。

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第九條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第十五條國有土地可以由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訂立承包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土地承包經營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約定。承包經營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和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

第四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準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準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第四十四條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篇(4)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

第二條、下列土地屬于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一)城市市區的土地;(二)農村和城市郊區中已經依法沒收、征收、征購為國有的土地;(三)國家依法征用的土地;(四)依法不屬于集體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灘涂及其他土地;(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部成員轉為城鎮居民的,原屬于其成員集體所有的土地;(六)因國家組織移民、自然災害等原因,農民成建制地集體遷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屬于遷移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第三條、國家依法實行土地登記發證制度。依法登記的土地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土地登記內容和土地權屬證書式樣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規定。土地登記資料可以公開查詢。確認林地、草原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確認水面、灘涂的養殖使用權,分別依照《森林法》、《草原法》和《漁業法》的有關規定辦理。第四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集體土地所有權證書,確認所有權。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農業建設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集體土地使用權證書,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市轄區內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實行統一登記。第五條、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確認使用權。其中,中央國家機關使用的國有土地的登記發證,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登記發證辦法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等有關部門制定。未確定使用權的國有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負責保護管理。第六條、依法改變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的,因依法轉讓地上建筑物、構筑物等附著物導致土地使用權轉移的,必須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變更登記申請,由原土地登記機關依法進行土地所有權、使用權變更登記。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的變更,自變更登記之日起生效。依法改變土地用途的,必須持批準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變更登記申請,由原土地登記機關依法進行變更登記。第七條、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的,由原土地登記機關注銷土地登記。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雖申請續期未獲批準的,由原土地登記機關注銷土地登記。

第三章、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第八條、全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編制,報國務院批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組織本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編制,報國務院批準。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100萬以上的城市以及國務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由各該市人民政府組織本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編制,經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批準。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由有關人民政府組織本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編制,逐級上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其中,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由鄉(鎮)人民政府編制,逐級上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授權的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準。第九條、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規劃期限一般為15年。第十條、依照《土地管理法》規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將土地劃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縣級和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根據需要,劃定基本農田保護區、土地開墾區、建設用地區和禁止開墾區等;其中,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還應當根據土地使用條件,確定每一塊土地的用途。土地分類和劃定土地利用區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十一條、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經依法批準后,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本行政區域內予以公告。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規劃目標;(二)規劃期限;(三)規劃范圍;(四)地塊用途;(五)批準機關和批準日期。第十二條、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由原編制機關根據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批準文件修改。修改后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報原批準機關批準。上一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改后,涉及修改下一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通知下一級人民政府作出相應修改,并報原批準機關備案。第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管理,實行建設用地總量控制。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一經批準下達,必須嚴格執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二)耕地保有量計劃指標;(三)土地開發整理計劃指標。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進行土地調查。土地調查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土地權屬;(二)土地利用現狀;(三)土地條件。地方土地利用現狀調查結果,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后,應當向社會公布;全國土地利用現狀調查結果,報國務院批準后,應當向社會公布。土地調查規程,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第十五條、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土地等級評定標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根據土地等級評定標準,對土地等級進行評定。地方土地等級評定結果,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應當向社會公布。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狀況,土地等級每6年調整1次。

第四章、耕地保護

第十六條、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為實施城市規劃和村莊、集鎮規劃占用耕地,以及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外的能源、交通、水利、礦山、軍事設施等建設項目占用耕地的,分別由市、縣人民政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建設單位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負責開墾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第十七條、禁止單位和個人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禁止開墾區內從事土地開發活動。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土地開墾區內,開發未確定土地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應當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一次性開發未確定土地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600公頃以下的,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權限,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開發600公頃以上的,報國務院批準。開發未確定土地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或者漁業生產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可以確定給開發單位或者個人長期使用,使用期限最長不得超過50年。第十八條、縣、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制定土地整理方案,并組織實施。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推進土地整理。土地整理新增耕地面積的百分之六十可以用作折抵建設占用耕地的補償指標。土地整理所需費用,按照誰受益誰負擔的原則,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土地使用者共同承擔。

第五章、建設用地

第十九條、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中確定的農用地轉用指標;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用的,還應當符合城市規劃和村莊、集鎮規劃。不符合規定的,不得批準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第二十條、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為實施城市規劃占用土地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一)市、縣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擬訂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分批次逐級上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二)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其中,補充耕地方案由批準農用地轉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準農用地轉用方案時一并批準。(三)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經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按具體建設項目分別供地。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為實施村莊、集鎮規劃占用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擬訂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依照前款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二十一條、具體建設項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建設單位應當根據建設項目的總體設計一次申請,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分期建設的項目,可以根據可行性研究報告確定的方案分期申請建設用地,分期辦理建設用地有關審批手續。第二十二條、具體建設項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的國有建設用地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一)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時,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項目用地有關事項進行審查,提出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報批時,必須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二)建設單位持建設項目的有關批準文件,向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申請,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擬訂供地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需要上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應當報上級人民政府批準。(三)供地方案經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向建設單位頒發建設用地批準書。有償使用國有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劃撥使用國有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向土地使用者核發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四)土地使用者應當依法申請土地登記。通過招標、拍賣方式提供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并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土地有償使用合同。土地使用者應當依法申請土地登記。第二十三條、具體建設項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的國有建設用地。能源、交通、水利、礦山、軍事設施等建設項目確需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外的土地,涉及農用地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一)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時,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項目用地有關事項進行審查,提出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報批時,必須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二)建設單位持建設項目的有關批準文件,向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申請,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擬訂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涉及國有農用土地的,不擬訂征用土地方案),經市、縣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后,逐級上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其中,補充耕地方案由批準農用地轉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準農用地轉用方案時一并批準;供地方案由批準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在批準征用土地方案時一并批準(涉及國有農用地的,供地方案由批準農用地轉用的人民政府在批準農用地轉用方案時一并批準)。(三)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經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向建設單位頒發建設用地批準書。有償使用國有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劃撥使用國有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向土地使用者核發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四)土地使用者應當依法申請土地登記。建設項目確需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外的土地,涉及農民集體所有的未利用地的,只報批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

第二十四條、具體建設項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國有未利用的,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辦理;但是,國家重點建設項目、軍事設施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的建設項目以及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建設項目用地,應當報國務院批準。第二十五條、征用土地方案經依法批準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并將批準征地機關、批準文號、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圍、面積以及征地補償標準、農業人員安置辦法和辦理征地補償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征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征用土地方案的實施。征用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第二十六條、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用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市、縣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置補助費使用情況的監督。第二十七條、搶險救災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其中,屬于臨時用地的,災后應當恢復原狀并交還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辦理用地審批手續;屬于永久性建設用地的,建設單位應當在災情結束后6個月內申請補辦建設用地審批手續。第二十八條、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應當自臨時用地期滿之日起1年內恢復種植條件。第二十九條、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的方式包括:(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二)國有土地租賃;(三)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或者入股。第三十條、《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的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是指國家在新增建設用地中應取得的平均土地純收益。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土地管理監督檢查人員應當經過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方可從事土地管理監理檢查工作。第三十二條、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除采取《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的措施外,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詢問違法案件的當事人、嫌疑人和證人;(二)進入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現場進行拍照、攝像;(三)責令當事人停止正在進行的土地違法行為;(四)對涉嫌土地違法的單位或者個人,停止辦理有關土地審批、登記手續;(五)責令違法嫌疑人在調查期間不得變賣、轉移與案件有關的財物。第三十三條、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的,由責令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直接給予行政處罰決定的上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作出。對于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行政處分決定,上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直接作出;對于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決定,上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人事管理權限和處理程序的規定,向有關機關提出行政處分建議,由有關機關依法處理。第七章、法律責任

篇(5)

附:吉林省監察廳、土地管理局關于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行政紀律處分的規定

(1989年12月6日)

為認真貫徹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切實保護耕地,特制定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政紀律處分規定。

第一條  本規定適用于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和由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企業、事業單位的領導干部。

國營企業職工的行政處分,按國務院1982年4月10日的《企業職工獎懲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條  對違反國家《土地管理法》和《吉林省土地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給予行政處罰外,按照本規定給予行政紀律處分。

第三條  對違反《土地管理法》第43條和《條例》第66條規定的給予下列政紀處分:

(一)違法占用城市市區土地120平方米以下(含本數,下同),耕地2000平方米以下,其它土地6000平方米以下的,給予行政警告至降職處分。

(二)違法占用城市市區土地120平方米以上(不含本數,下同)500平方米以下,菜田2000平方米以下,耕地2000平方米以上10000平方米以下,其它土地6000平方米以上20000平方米以下的,給予行政記過至撤職處分。

(三)違法占用城市市區土地500平方米以上2000平方米以下,菜田2000平方米以上5000平方米以下,耕地10000平方米以上40000平方米以下,其它土地20000平方米以上60000平方米以下的,給予行政記大過至魁留用察看處分。

(四)違法占用城市市區土地2000平方米以上,菜田5000平方米以上,耕地40000平方米以上,其它土地60000平方米以上的,給予行政降職至魁處分。

第四條  違反《土地管理法》第46條第2款和《條例》第70條規定的,給予行政記大過至魁處分。

第五條  按照《土地管理法》第47條和《條例》第58條規定,需給予行政處分的,按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非法交易額一萬元以下,給予行政記過至撤職處分。

(二)非法交易額一萬元以上,給予行政記大過至魁處分。

第六條  違反《土地管理法》第48條和《條例》第66條規定的,按本規定第三條分別給予行政處分。

“無權批準”中屬于非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審批的,對無權批準部門的領導及直接責任者,給予行政記大過至撤職處分。

第七條  違反《土地管理法》第49條和《條例》第62條規定的,除給予行政處分外,有關經濟問題的處理按照《國務院關于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國發〔1987〕58號文件)規定執行。

第八條  違反《條例》第18條規定的,給予行政警告至記大過處分。

第九條  違反《條例》第19條第1款、第31條第1款、第43條規定的,給予行政記過至撤職處分。

第十條  違反《條例》第20條規定的,給予行政記大過至撤職處分。

篇(6)

高等職業教育是一種新型的創新教育,是我國高等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它突出對學生“一精多能”的應用型人才的培養,重視培養人才的創新精神和能力,圖書館是高等職業教育辦學的基本組成部分,是學校的知識寶庫和文獻信息中心。在高職院校發展、培養高技能應用型創新人才和滿足市場人才需要的過程中,圖書館豐富的高品位的藏書資源,顯示著它的教育實力和地位,是素質與創新教育的重要保障。充分發揮圖書館的職能作用,將有力地促進高職院校的創新教育。

基于素質與創新教育的高職教學資源配置與重組,將從過去簡單灌輸,轉向包括圖書館在內的第二課堂,尋求全面素質和創新能力的提高。圖書館是課堂教學的延伸。其形式靈活。它既能通過圖書資源幫助學生在專業領域里迅速提高,又能通過學生利用圖書館的過程,拓寬學生的專業知識過窄之不足,培養獨立獲取知識、檢索文獻信息的能力。各種類型的文獻信息資源,彌補了課堂教學時空的局限性,開闊學生視野,活躍思想,激發創造意識,提高創新能力。圖書館正是通過文獻信息的針對性、連續性和新穎性的不斷研究和完善為創新教育提供了保障,成為學生構建合理知識結構最理想的第二課堂。

一、知識管理的大環境為圖書館成為學生第二課堂創造了有利條件。

知識管理是在知識經濟的大背景下,為了促進知識創新,形成知識生產、傳播、交流和利用的良好環境,并將知識轉化為競爭能力和優勢就運而生的。它是以當代信息技術為依托,對信息資源管理進行繼承、發展和拋棄的一種新的信息管理理論與方法,代表著21世紀人類信息管理的發展方向和最新成果,成為管理學一個熱門的前沿領域。

圖書館知識管理就是對顯性知識和隱性知識的搜集、整理、存儲和應用,并使其充分發揮作用的過程。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一是對顯性知識的序化,即對顯性知識加以序化組織,以便建立知識庫,供讀者使用;

二是對隱性知識的發掘,即強調人是知識管理的核心,圖書館要建立一種創新、交流、學習和應用知識的環境與激勵機制,培養知識型館員,建立人才庫:

三是用知識管理的理念指導圖書館服務,充分發揮服務的價值和知識的價值,走知識服務之路。

圖書館實現知識管理,可以使得自身具備以下方面的優勢:

1、圖書館是人類知識的寶庫,擁有大量有序的文獻信息資源,它收藏著人類文化遺產,它豐富的高品位的藏書知識,顯示著它的教育實力和地位。是素質與創新教育的重要保障。圖書館不僅可以為學生提供尋求書籍的簡單服務,還有能力直接提供知識的增值服務向有需要知識的學生提供最有效率和效益的服務,以實現最充分使用圖書館的各種文獻信息資源。

2、在現代技術條件下,圖書館將突破時空限制充分發揮網絡的優勢,從傳統的靜態服務模式向主動、多維的動態服務模式轉換,千方百計地為學生服務。隨著現代信息技術在圖書館的廣泛應用,在知識傳播和創新環境下的圖書館的功能和服務方式發生了改變,電傳、光盤、校園網、電子郵件、因特網等方法和技術手段的利用,使得學生能從多種渠道獲取知識。從而促進高等職業教育發展。

3、利用知識管理的先進理念,創新和優化圖書館服務,圖書館不僅關注知識的組織,更加注重文獻深層次的開發。還重視知識的需求與應用,以便最大限度地實現知識信息的功能與效益。打造“知識導航”服務,使服務內容的個性化、專業化。同時追求多元化、自動化、網絡化;在服務效果上,更加注重服務的效益。

二、實行創新知識服務,充分發揮圖書館第二課堂的作用。

(一)根據學科特點,打造“知識導航”服務方式

“知識導航”服務與傳統信息服務不同:它是一種面向知識內容和解決方案的服務,是一種用戶目標驅動的服務。是帶有前導性的一種研究活動,它所提供的服務應該是面向實際需要的、有效的和有針對性的,使圖書館能在更高層次、更直接方式、更關鍵性活動和更全面過程中支持用戶的知識應用和知識創新。

1、培養學科館員與建立學科館員制度。

所謂學科館員(subject Librarian),是指具有圖書情報專業背景,熟悉館藏的各種文獻信息資源,并掌握有一門或幾門專業學科知識,熟知這些學科的教學科研情況,能夠勝任某一特定學科領域針對的圖書館專業工作人員。

學科館員制度是指為了保證學科館員與對口的學科或專業人員保持經常性聯系并為其提供專業、精準、深入的信息服務而制訂的一系列保障措施,包括了學科館員應具備的條件、工作職責、工作內容與方法等一系列內容。

學科館員制度最早起源于美國。我國對學科館員研究最早是1989年提出的。清華大學圖書館1998年開始建立學科饋制度,開創了我國圖書館學科饋制度的先河:北京大學圖書館和南開大學圖書館分別于2001年和2002年建立了學科館員制度。目前約有60多所高校圖書館相繼建立了學科館員制度。學科館員制度的建立為圖書館與教學科研人員以及學生之間架起了一座溝通的橋梁,使高校圖書館能夠更好地為學校的教學、科研活動提供了服務。充分拓展并提升了高校圖書館為教學科研服務的職能。高職高專圖書館雖然在許多方面比不上各大名牌高校,但也需要建立學科館員制度。可以根據高職高專層次專業的特點來確定學科館員的工作范圍,

2、挖掘館藏資源采集潛力,努力提高館藏資源的使用效率。

首先,在采集電子文獻之前,圖書館應做好調研工作。高職院校圖書館的經費較少,圖書館的選擇也應該更慎重。如何做到規劃合理、技術先進、投資少、效益好,需要做大量深入細致的考察論證工作,包括對讀者的需求情況,學院的專業設置及重點學科和重點專業,對文獻的特點及適應性、易用性、價格及運行的軟硬件環境等進行調研,并據此來確定館藏的收藏方向和特色。 其次,要選擇多種采集方式,處理好現實館藏與虛擬館藏的比例。對于通用數據庫可采取集團采購方式。因為集團采購可以爭取到比單個圖書館更多的優惠和更好的服務,達到降低費用、減少投入、節省經費的目的。

再次,建立行業、館際聯盟,合作共建特色數據庫。在網絡環境下。特色資源建設是數字圖書館的生命線。高職院校圖書館應利用高職顯明的行業特色,加大力度完整系統地收集本專業信息資源,形成人無我有、人有我獨、人獨我全的某一專業特色館藏。在特色數據庫的建設上,建立行業、館際聯盟。合作共建的方式。

3、推行知識營銷服務,做到學科導航。

知識營銷(Knowledge Marketing)是一種新的營銷模式。強調通過產品知識宣傳,創造市場需求,實現知識產品的商品化和市場價值。圖書館知識營銷應注重與系部建立起結構層次上的營銷關系,即在知識產品與用戶之間的技術結構、知識結構和習慣結構上建立起穩固的關系,使用戶成為圖書館知識產品長期的忠實的消費者。在營銷實踐中,需要配備高素質的專業營銷人才,建立發達的營銷網絡。這是高校圖書館根據讀者的需求,主動將其關心的知識資產推送過去。是知識服務的特色產品。

學科導航是以學科為單元對因特網上的相關學術資源進行搜集、評價、分類、組織和有序化整理,建立分類目錄式資源組織體系、動態鏈接、學科資源數據庫和檢索平臺,為用戶提供網絡學科信息資源導引和檢索線索的導航系統。它與搜索引擎的區別在于所提供的資源是由人工進行過深度加工的網絡資源,具有專業性、易用性、準確性、時效性和經濟性等特點。

挑選出有學科專業背景及業務知識豐富的館員,分配到各院、系、所作為圖書館信息服務的聯系人。負責全面深入了解有關院、系、所的教學、科研任務及其對圖書館服務的綜合需求;為各院、系、所在圖書館主面上提供學科文獻信息導航服務,逐步向重點學科組開展門戶網站的學科信息推送,以定期或不定期的形式組織并聯系有關院、系、所學生參加圖書館舉辦的有關電子數據庫檢索和利用的培訓講座。

總之,圖書館只有把知識管理的理念和策略真正運用到讀者服務中去。以知識和信息作為橋梁和紐帶,以創新服務為手段,發揮知識信息的能動作用。最大限度地滿足學生的需求,才能發揮圖書館第二課堂的作用。

(二)開展多種形式的讀者服務活動,充分發揮第二課堂的作用

圖書館是大學生課外自學的主要場所,圖書館既可幫助學生鞏固課堂所學和知識,又可教會學生掌握開啟知識的鑰匙,培養學生獨立思考的自學能力。圖書館可以開展形式多樣的閱讀輔導活動,激發學生的學習熱情,

1、通過舉辦專題講座、演講、培訓班、展覽等形式,向學生介紹世界科學家發明家、藝術家的成長經歷,激發學生的學習熱情,幫助他們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和價值觀。

2、舉辦大學生學生優秀圖書必讀活動。中外名著書評活動,讀書演講活動等,并使用權之列入學校教學管理考核,使用權圖書館起碼下發揮第二課堂的作用,凈化校園文化風氣。

3、設立“新書報導欄”、“專題書目推薦欄”、“熱點圖書評介欄”或辦“導讀小報”等,指導學生閱讀,提高學生的閱讀質量。

4、圖書館要密切與學生的聯系,重視和支持具有新聞記者性的交流性的學生社團組織活動,如文學沙龍、科技協會等,學科館員應給予具體指導。

5、利用節日、紀念日,如每年的“五一”、“七一”、“十一”邀請知名專家教授和學者來校講座,對學生進行愛國主義教育,增強大學生強國富民的使命感和責任感,從而樹立為中華之崛起而發奮讀書。

6、成立參考咨詢部,及時搜集整理學生對專業書籍的需求,對館藏資源的意見和建議,并及時落實解決。

7、定期聘請1~2名學生讀者,做為館長助理,主要是兼做館內外的學生與圖書館溝通工作。

三、高職高專圖書館知識服務的發展趨勢。

(一)高職高專圖書館為學生生服務的知識信息內容將既專又廣

20世紀90年代,高職院校所探索的以任職崗位能力培養為本位的人才培養模式,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和企業需求的不斷變化,已不再完全適應市場的需求,高職院校培養的人才不僅需要具備高超的技藝,還需要具備創新能力、創業能力、團隊協調合作能力、職業遷移能力、國際視野等方面的素質。人才培養逐漸由職業能力訓練轉變到綜合能力培養。要求圖書館除了能提供給廣大師生廣博的專業知識信息,還能提供培養學生綜合能力的各種知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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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建設規劃及實地勘界,*公司工程建設占用白鶴灘鎮魚壩村和舊營村集體土地245.7畝,其中占用集體荒坡237.7畝,占用魚壩村的集體耕地8畝,涉及村民委員會2個,村民小組2個,農戶22戶,人口84人。

二、土地被征用單位的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五條第三款關于“……村民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管理本村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財產……”及《國土資源部關于切實做好征地補償安置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03〕358號)文件關于“……征用土地方案經依法批準后,市、縣國土管理部門應及時會同政府有關部門,以村(組)為單位擬訂有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和《*縣建設用地管理辦法(試行)》(2003年9月26日*縣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第二十二條第二款關于“一個建設項目征收集體土地涉及幾個村的,分別以各村為被征地單位計算征地補償”的規定,*公司建設征收土地涉及白鶴灘鎮魚壩村和舊營村,因此,*公司建設用地被征用單位確定為魚壩村民委員會和舊營村民委員會。

三、被征用單位的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畝產值的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第九條、第十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細則》第十六條之規定,按照*縣統計局《關于2003—2005年度白鶴灘鎮魚壩村三年平均畝產值的報告》(巧統字〔*〕8號)文件中提供的糧食作物、經濟作物的產量、產值數據資料,魚壩村的耕地被征收前三年的平均畝產值為489元。

四、耕地的征收

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青苗補償費。

(一)土地補償費的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該耕地原土地類型為集體荒山、荒坡,后被魚壩村的部份村民開挖,整理后耕種,經研究,決定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倍,其征收土地的補償費為:8畝×489.00元/畝×6倍=23472.00元。

(二)安置補助費的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關于“……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和《云南省土地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關于“……被征地單位人均耕地在666.7平方米以上的,安置補助費總額為被征收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4倍;人均耕地在666.7平方米以下的,每減少50平方米,增加年產值1倍……”的規定來確定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

1.魚壩村耕地面積為1250畝,農業人口1682人,人均耕地面積為0.743畝(1250畝÷1682人=0.743畝/人),即495.33m2/人。

2.需要安置農業人口為11人(8畝÷0.743畝/人=11人)。

3.土地安置補助費為被征收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7.427倍,即:4倍+[(666.70-495.33m2)÷50]倍=7.427倍,其中:4倍為土地安置補助的基準倍數,(666.70-495.33m2)÷50為應增加的倍數。

*縣*公司建設征收魚壩村民委員會的土地安置補助費為:7.427倍×11人×489.00元/畝=39949.833元。

(三)青苗補償費的確定

根據《云南省土地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關于“……被征收土地上有青苗的,按照當季一茬實際產值補償……”的規定,考慮到被征收耕地農戶的利益,結合實際,被征用耕地的青苗補償按被征收前三年平均產值的一茬給予補償,其青苗補償費合計為8畝×244.5元/畝=1956.00元。

(四)被征收耕地三項補償費的確定

征收魚壩村8畝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23472.00元;安置補助費為39949.833元,青苗補償費為1956.00元,以上三項補償費合計為65377.833元,每畝8172.229元(65377.833元÷8畝=8172.229元/畝)。

(五)*公司建設征收耕地補償費最后確定

根據《云南省土地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考慮到被征土地農民的實際情況,為充分照顧農民的利益,經研究決定:耕地每畝補償費從依法計算的8172.229元提高到8200元。

五、征收集體荒坡的補償費確定為3000元/畝

六、被征收土地地上附著物的補償

(一)*公司建設征收土地的經濟林木補償標準,根據實際的種類和大小定價給予補償(詳見附表)。其它雜木不予補償,由戶主自行砍伐,免收有關費用。

(二)墳墓搬遷的補償:磚石混600元/冢,土石混400元/冢。

七、凡是*公司建設選址堪界后所開墾的耕地一律按荒坡補償,所種植的青苗及樹木一律不予補償。

八、其它

(一)土地被征收后人均耕地不足0.2畝的農戶,由本人申請,經縣人民政府批準,予以轉為非農業人口,享受相關政策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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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包括兩種情況:一種是單純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即收回空地使用權;另一種是收回土地上有房屋等附著物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在具體操作上,一般是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報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后,發出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決定,并對土地使用權人予以補償(有房屋等地上附著物的,對土地使用權連同房屋等地上附著物一并補償),即完成了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法律程序。

上述制度設計和操作程序,存在著以下問題:

從理論的角度看,由于國家以及具體實施機關即縣級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土地管理中身份的雙重性,使縣級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實施收回土地使用權行為時身份不明確,存在以行政權解決民事爭議問題的嫌疑。

按照我國憲法和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城市土地屬于國家所有。國家以所有者的身份(具體由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實施),通過劃撥或出讓的方式,向用地單位提供土地使用權,與此同時,國家通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以行政管理者的身份對土地進行行政管理。因而在實踐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始終扮演著兩種角色,一種是代表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出現,另一種是以行政管理者的身份出現。

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這一行為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無疑是代表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出現的。《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八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第十一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應當按照平等、自愿、有償的原則,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爭議屬于民事爭議,應當通過民事訴訟途徑解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爭議的情形可能包括訂立爭議、履行爭議、變更爭議、解除爭議等。但是,在實踐中不能完全排除國家以所有者的身份通過解除與用地者簽訂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權的可能性。因而在相關的法律規定中,就必須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收回土地使用權”時的身份定位,即以所有者的身份,還是行政管理者的身份。如果是以所有者的身份,就只能與用地者在平等的基礎上,通過民事的方式解決“收回土地使用權”的問題,而不宜采用行政權力解決雙方之間的民事爭議;如果是以行政管理者的身份,法律應當以明白無誤地體現出處置行為的強制性和單方意志性,規定對行政相對人的財產進行處分的手段和程序,以此來解決“收回土地使用權”的問題。

而從《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和《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相關規定的表述來看,沒有對國家在收回土地使用權時的身份作出區分,而是將兩者混為一談。從字面意義上理解,法律法規更突出強調的是國家的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如《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國家對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前不收回,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據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土地的實際年限和開發、利用土地的實際情況給予相應的補償。”《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十九條規定:“國家對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前不收回,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據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實際年限和開發土地的實際情況給予相應的補償。”從這兩個法條的表述可以清楚地看出,國家對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前不收回,以及提前收回的基礎都是出讓合同,而出讓合同的主體一方正是以土地所有者代表身份出現的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因而在這兩個條款里,國家更多的是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出現,加之“收回”屬于中性詞語,并不具有明顯強制性和體現單方意志性,因而也不能表明國家的“行政管理者”的身份。而且如果是以“行政管理者”的身份強制剝奪行政相對人的土地使用權,當然不存在“提前”的問題。這無疑會產生國家以行政權力強行解決與用地者之間的民事爭議的嫌疑。《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和第二項的規定雖然沒有言及出讓合同的問題,但由于繼續使用了“收回”這樣中性的詞語,使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尤其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作為出讓合同的一方,在實施“收回土地使用權”時,對外仍然無法以明確的“行政管理者”身份出現,即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究竟是以“土地所有者”即出讓合同一方的身份,還是以“行政管理者”的身份出現,究竟是解決與受讓方之間的出讓合同的民事爭議,還是解決強制剝奪行政相對人的土地權利仍然是不明確的。

城市房屋拆遷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

消滅被拆遷人的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可以采用兩種手段加以解決。一是由行政機關依法強制剝奪并對被拆遷人給予合理補償后,消滅被拆遷人的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二是由拆遷人通過市場買斷的方式,取得被拆遷人的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只有消滅了被拆遷人的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才能夠啟動拆除房屋的程序。

然而按照現行的城市房屋拆遷制度,在沒有依法消滅被拆遷人的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情況下,就由行政機關許可拆遷人拆遷被拆遷人的房屋,恰恰是越過了依法消滅被拆遷人的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這個必要前提,直接實施了核準拆遷房屋的行為,侵害了被拆遷人房屋的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使得這項行為不具合法性。

同時,行政許可拆遷房屋并未對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出處理,但在拆遷實踐中都是在拆遷房屋的同時對國有土地使用權一并補償,從而在實質上對國有土地使用權作了處置。雖然《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規定了申請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應當向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交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但這一規定與土地管理法律、法規不相符合,無法銜接,在實踐中也無法操作。在土地管理實踐中,并不存在“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這樣的法律文書。作為用地

單位,取得土地使用權依法可以通過三種方式,第一種是符合國家《劃撥用地目錄》要求的項目用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劃撥;第二種是通過出讓等方式從國家手中有償取得;第三種是通過買賣的方式從原土地使用權人手中有償取得。如果采用第三種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屬于市場交易行為,無需政府的批準;如果采用第二種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則是由用地者通過有償受讓的方式從國家手中取得土地使用權,而不是由政府及其土地管理部門批準取得。通過劃撥取得土地使用權需要政府的批準,由政府核發《劃撥土地決定書》,但這種《劃撥土地決定書》也不能等同于《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所稱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而且如果是采用劃撥或者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還必須是在已經依法消滅了被拆遷人的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的前提下才可能實現。

用“征收”制度取代“收回”和“拆遷”制度

筆者認為,為了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應對國家強制力處置的土地使用權和房屋一律實施征收并給予合理補償,即用“征收”代替“收回”和“拆遷”。這不僅有充分的憲法依據,也將使收回土地使用權和城市房屋拆遷中所存在的問題與矛盾迎刃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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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 F323.4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7-5739(2013)24-0345-01

為了搞好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的運行管護,使建成項目長期發揮最大效益,貴溪市農發辦組織有關人員對全市土地治理項目的運行管護情況進行了調研。現將具體調研情況總結如下。

1 項目建設情況

貴溪市自2002年列入國家農業綜合開發縣以來,土地治理項目完成投資5 352.4萬元,改造中低產田4 893.33 hm2,項目區實現了“田成方、林成網、路相通、渠相連、旱能灌、澇能排、路溝渠橋涵閘相配套、農林牧副漁全面發展”的新格局。但由于管護工作沒有跟上,嚴重影響了項目效益的發揮。

2 項目運行管護的現狀

2.1 項目運行管護的總體情況

提出“人員、組織、制度、經費”四落實的管護工作基本要求,制定了《貴溪市農業綜合開發建成項目運行管護辦法》,并就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建設和運行管護與項目區鄉鎮簽訂了責任狀,項目區鄉鎮又與項目區村簽訂責任狀,落實了管護內容、管護人員和管護責任,保證了項目區工程的持續良好運行。

2.2 項目運行管護的主要形式

在組織領導上,采取條塊結合,齊抓共管的方式。縣級由農發辦牽頭,成立有關部門領導和專業技術人員組成的工程管護小組。各項目鄉鎮相應成立了工程管護小組,由分管領導任組長,水利、農技、林業等部門人員為成員。村級由村長負責,每個村民小組配備2名管護人員。近年來,對管護機制進行了改革:一是將資產移交給鄉鎮,再由鄉鎮向受益村逐項辦理資產移交;二是將資產使用權、維護權一并過渡給集體和農戶,每年按工程使用情況收取承包費用[1-2]。

2.3 項目運行管護的主要措施

2.3.1 明確產權,健全制度。對一個村受益的工程,由鄉鎮政府將產權移交給受益村,由受益村負責工程運行管護;對跨村工程,則由鄉鎮政府將產權移交給鄉鎮水利站,由鄉鎮水利站負責工程運行管護。同時制定了工程使用、管理、維護等制度和管護人員考核獎懲制度。

2.3.2 強化領導,建立隊伍。成立了管護領導機構,定期檢查督促,及時解決管護中的困難和問題。同時在尊重群眾意愿的基礎上,項目村成立了由老黨員、老干部和有較高威望的群眾組成的管護隊伍,定期不定期的對工程進行查看和維護。

2.3.3 明確責任,落實經費。一是泵站運行管護。泵站指定專人管理和維修。在農田需水時,能夠立即抽水,出現小的故障能當日排除。二是水利配套工程及林網管護。水利配套設施,即橋涵閘渠等工程完工后,由管護小組指定專人管護,對人為損毀的工程由責任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修復和完善[3]。農田林網,植于大溝、干渠邊的,由管護小組統一管護;植于農戶田頭、地邊的,由農戶自行管護。工程維修和管護經費,一部分由農業綜合開發管護資金負擔;一部分由受益村或村民小組負擔;一部分采取工程有償使用,收取的費用用于工程管護和維修。

3 存在的問題

3.1 產權難以界定

農業開發不僅資金構成復雜,而且受建設、使用、管理及其他方面的因素影響,使農業綜合開發產權界定困難。工程產權不明確導致工程的管護存在“群眾不愿管”、“村里無錢管”、“鄉鎮無權管”的現象。

3.2 產權制度改革難度大

對公益性較強的工程,如電灌站,在進行承包、拍賣等產權制度改革時難度較大。因為產權歸屬個人后,在用水時不利于鄉(鎮)村的統一調度和統一管理。同時由于產權變更給個人,會出現隨意提高收費標準、增加農民負擔的現象。再者隨著農村人口流動性的增加,還會出現延誤工程使用的黃金時間、錯過農時的現象。

3.3 管護資金來源不足

由于政府對項目后期管護的資金投入力度不足,村集體又沒有資金積累,使建成項目的管護缺乏一定的資金支持。

3.4 管護工作不平衡

水田多的地區管護較好,旱地多的地區管護較差;村組干部責任心強的地區管護工作做得較好,責任心差的地區管護較差;工程設施發揮作用好的地區管護較好,發揮作用差的地區管護較差。

4 對策

4.1 完善管護辦法,落實專項管護經費

實行專門管理與群眾管理結合、歸口管理與行業管理結合、行政管理與經濟管理結合、崗位職責管理與承包管理結合。將管理費用納入工程運行成本,由受益人分擔[4];新建工程堅持建設與管理同步規劃、同步實施。逐年提高農業綜合開發管護資金的比例,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作用。

4.2 明晰項目產權,確定管護主體

根據實物的運營作用及實物形態,進行分類分級,明確產權主體[5]。如固定渠、田間林網等分散型基礎設施應明確為集體資產;排灌站、干支渠等大中型基礎設施,應明確為國有資產;在產權的管理上,屬于國有資產的,由縣級農業綜合開發職能部門委托鄉鎮人民政府進行管理;屬于集體資產的,由村級集體經濟組織管理。

4.3 創新管理機制,加強管護監督

對項目區的小型水利設施和建筑物,由受益者進行管護維修;對主要建筑物和大型設施,從受益者提取一定比例的資金用于管護維修;各級產權管理人員必須明確責任,人為造成農業綜合開發資產流失的,要明確追究責任人的責任[6]。

4.4 加大管護宣傳,做到建管并重

采取多種形式向農民進行農業綜合開發政策的宣傳和教育,增強群眾的管護意識以及管護農業開發資產的自覺性,在項目區形成一個建設工程、使用工程、愛護工程的良好風氣[7]。

5 參考文獻

[1] 王鳴鶴.農業綜合開發土地治理項目工程管護情況調研報告[J].農村財政與財務,2011(12):25-27.

[2] 蒙海波,江躍華.荔波農發工程管護四到位[N].經濟信息時報,2008-10-22(3).

[3] 張蘇林.產權管理是農業綜合開發的薄弱環節[J].中國財政,2004(8):41-42.

[4] 李紅征,傅友誼,孫志巖.草原建設亟待明晰產權[J].吉林畜牧獸醫,2005(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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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土地復墾開發整理,是保持耕地占補平衡、保護耕地資源、置換年度用地指標、順利報批土地的必要條件,特別是20**年9月省國土資源廳下發了《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耕地占補平衡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冀國土資地字[20**]42號),進一步嚴格了占用耕地補償制度,要求在補充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后,才能申報建設項目用地,因此復墾土地更成為申報用地必需的先決條件。但要大面積地開展土地復墾開發整理,前提又需要大量的資金投入,解決資金問題單純依靠縣財政的投入還遠遠不夠。依法收取土地復墾費,既可以有效地減輕政府負擔,還能在一定程度上制止個別磚瓦廠超面積取土、浪費土地等問題的發生。因此,在當前從嚴控制土地的形勢下,依法收取土地復墾費,通過土地復墾開發整理置換年度用地指標成為必然選擇,也非常有必要。

二、征收土地復墾費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42條規定:因挖損、塌陷、壓占等造成土地破壞,用地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復墾費。20**年9月30日國土資源部等七部委聯合下發的《關于加強生產建設項目土地復墾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凡從事燒制磚瓦等生產建設活動造成土地破壞的單位或個人是土地復墾法定義務人。復墾義務人必須根據破壞土地面積和類型、復墾標準等,依法繳納復墾費;對1999年1月1日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以后尚未履行復墾義務的,復墾義務人必須依法補繳土地復墾費。

三、征收的范圍和標準

全縣范圍內,正在從事實心粘土磚瓦生產的企業及其他因生產或建設需要而挖損、塌陷、壓占耕地的單位和個人,都要依法繳納土地復墾費。

根據《河北省土地管理條例》第33條規定,土地復墾費的標準是每平方米5-20元。為減輕企業負擔,本著收費從低的原則,我縣暫按每平方米8元的標準收取。

四、征收土地復墾費的時限和方法

截止到20**年年底以前,取土用于磚瓦生產的,按實際用土面積,于2007年6月底前和11月底前分兩次繳清;2007年1月以后,取土用于磚瓦生產的,土地復墾費按實際新增取土面積逐年征收。

縣國土資源局組織地礦股工作人員分赴各磚瓦廠嚴格測量、核定20**年以前的取土面積,根據取土面積征收土地復墾費。2007年1月以后取土生產的,各磚瓦廠應根據新增加的取土面積,主動向縣國土資源局繳納土地復墾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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