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10-24 10:48:09
序論:好文章的創作是一個不斷探索和完善的過程,我們為您推薦十篇融資的資金回報方式范例,希望它們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閱讀品質,帶來更深刻的閱讀感受。
“融資瓶頸”也在一定范圍內長期存在。企業該如何激流勇進,尋找有效的融資方式?本文提出幾種非主流的融資方式,為中國民營企業探索更多的適合自身的融資途徑拋磚引玉。
一,組合貸款融資。1、銀行+企業資產。企業可以通過現有資產作抵押,以取得銀行貸款。大午集團賬面固定資產達1.7億,可以請驗資機構進行資產評估,以資產抵押給銀行,取得貸款。2、銀行+信用擔保機構+企業資產。企業以資產抵押給信用擔保機構,然后再通過擔保機構在銀行的信用等級,以取得銀行貸款。3、銀行+擔保企業+企業資產。企業以資產抵押給第三方企業,成為企業之間的互保關系取得貸款。
二、貿易融資。對于有進出口貿易的企業來講,貿易融資作為一種與進出口貿易結算相關的短期融資或信用便利也不失為一種有效、快捷的融資方式。如打包放款,即出口商收到進口商所在地銀行開立的未議付的有效期信用證后,以信用證正本向銀行申請,從而取得信用證項下出口商品生產、采購、裝運所需的短期周轉資金融通。此外銀行也可以為外匯票據持票人辦理票據融資,即銀行在外匯票據到期前,從票面金額中扣除貼現利息后,將余額支付給外匯票據持票人。出口押匯和進口押匯也是一種短期便利的貿易融資方式。
中圖分類號:F83 文獻標識碼:A
高速公路是經濟發展的基礎,在我國國民經濟的發展過程中起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2004年12月17日國務院在《國家高速公路網規劃》中提出,我國要用30年的時間建成8.5萬公里的高速公路網。在2005年2月交通部頒發的《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公路、水路交通發展目標》中進一步提出:到2010年底,高速公路里程將達到6.5萬公里,到2020年底,高速公路里程將達到8.5萬公里,總投資為1.2萬億元,可以看出高速公路的建設需要有龐大的資金作為支撐。我國現階段基礎設施建設的資金相對來說比較緊張,籌資將是“十一五”高速公路建設任務完成的關鍵。光靠財政或是交通規費等預算內外資金難以滿足投資的需求,這就要求高速公路的建設項目需要進行一系列的融資活動。但是項目融資是一種有限追索或者是無追索性質的融資項目,公司需要承擔著相當大的責任風險,用以保證項目債務資金償還的資金來源主要是依賴項目本身的經濟強度。為使項目公司的價值達到最大化,企業必須控制融資成本,使融資成本達到最低。
一、融資成本
融資成本是指企業在籌集資金過程中發生相關的費用,包括一些顯性的成本,也包括一些隱性成本。具體體現在三個方面:企業融資的機會成本、企業的風險成本、企業融資所支付的成本。
高速公路建設可用的融資模式一般有:項目融資、債券融資、ABS融資(即資產證券化融資)、TOT方式融資(即轉讓經營權方式融資)、BOT方式融資、股票融資。但不同融資模式其融資成本也就有所不同。下面簡要介紹一下BOT方式融資。
二、BOT融資方式
BOT是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的縮寫,也就是“建設-經營-轉讓”的意思。它是指政府和項目發起人簽訂特許權授讓協議,使私營項目公司參與到國家項目(一般是指基礎設施或是公共項目的開發與運營),然后由項目發起人組織成立的項目公司來承擔高速公路的設計、建設、營運、維護及融資任務。并且有一個規定的特許經營期限,在這個規定的經營期內,項目公司擁有該項目的所有權并且收取費用,用所取得的收入來清償項目所產生的債務、彌補經營開支并且會獲得預期的投資回報。在規定的特許經營期結束之后,將項目無償地移交給政府。我們可以看出政府機構與私營項目公司之間就形成一種“伙伴關系”,并且在互利互惠、商業化及社會化的基礎之上分配與項目計劃和實施有關的資源、風險和利益。相對于傳統的信譽融資、擔保融資或是實務資產抵押融資來說,BOT方式融資則具有更大的風險,供款方只能對項目公司的股本資本進行追索。并且該借款不會在借款方的資產負債表當中顯示出來,也不會影響其財產擁有或是原公司的信譽。因此,BOT方式融資又被稱為是資產負債表外融資或是有限追索融資。
自我國公共基礎設施投資主體多元化的改革目標明確以來,公用基礎設施企業運用BOT投融資模式在國內引起廣泛注意和越來越多的實踐操作。從總體上看,運用BOT融資方式具有以下優點:
(一)緩解了建設資金不足與基礎設施不足的矛盾。BOT方式融資利用外來的資金進行基礎設施的建設,實現了雙贏并促進了社會經濟的長期發展。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中央和地方都充分認識到交通運輸的狀況將會成為加快發展的瓶頸,建立健全的交通運輸網絡具有重要的意義。然而,隨著交通運輸等基礎建設的不斷增多,資金成為建設的最關鍵問題。目前,我國的交通建設資金來源比較的單一且非常緊張,而且交通基礎設施的資金需求也比較大,在短期內經濟效益比較低下,但是交通建設對于經濟的持續發展來說又是必不可少的,那么引進外來資金進行高速公路的建設就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而BOT融資方式的出現對于解決此問題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二)有助于我國交通建設資金管理和使用效率低下問題的解決。我國交通建設資金大體上是以國家投資為主,市場融資為輔這樣一個狀況,使得我國交通建設資金的使用效率比較低,并且工程的質量也很難得到有力的保障。BOT融資方式的引入就避開了這一問題,在BOT融資方式之下,交通建設的資金由公司自己籌集,工程項目的建設也由公司自行管理,完工之后在協議規定的期限內由項目公司經營,政府只是作為一個監督者和控制者這樣一個角色,因此效率方面的問題也被解決。
(三)可以引進先進的管理經驗和技術。在BOT融資方式之下,我方只是起監督和控制的作用,關于項目的籌資、建設管理以及較長一段時間的經營管理都是由外資方面進行負責,特許經營期滿后無償的交由我方管理控制。在這個過程之中,外資方的先進管理經驗和技術將會被我方所汲取,這對于發展我國的高速公路建設具有重大的意義。
(四)對我國拓展引進外資渠道和調整所利用外資的結構具有有利的影響。基礎建設需要投入巨大的資金,因此更多地吸引外資是必要的。目前,我國利用外資的主要方式有外商直接投資和借用國外貸款兩種。BOT融資方式與這兩種方式既有一定的聯系,同時它又有其特殊性。雖然BOT融資方式在一定意義上與中外合作經營的企業類似,但是在與政府的關系或是資金的來源等方面都存在著較為明顯的差別。BOT融資方式突破了利用外資的形式,為高速公路建設引進外資新增了一條途徑。另外,BOT融資方式全部由外商解決,無需政府擔保,也沒有增加國家的外債,這既緩解了政府償債的壓力,同時又調整了利用外資的結構。
BOT融資方式雖然有以上優點,但是它也存在一些不足,其中較為重要的一點就是融資成本過高。
BOT融資方式因為涉及面比較廣,結構比較復雜,需要作大量有關風險的分擔、稅收結構及資產抵押等技術工作,并且貸款人可能要求附加保險而加大其支出,在項目融資過程中貸款人較之傳統融資方式承受了較大的風險,因而貸款利率較高,這都使得BOT融資方式的融資成本較傳統融資成本高。據統計,BOT融資方式利息成本一般要比同等條件公司的貸款利息高0.3%~1.5%,這與貸款銀行在融資結構中承擔的風險和對項目借款人的追索程度密切相關。
1994~1996年期間上海運用BOT融資方式引進外資的南浦大橋、楊浦大橋以及大浦隧道、滬嘉高速公路、徐浦大橋、滬寧高速公路上海段等項目中,我方均許諾給對方年固定回報率為12.5%~15%。如果人民幣利率下降,中國企業的年平均報酬率、凈利率等就會下降,所以實行這樣固定的回報率就顯得很不合理。如果我們對于BOT融資方式不夠熟悉,對于人民幣的利率變化估計不足,使得在使用BOT融資方式時銀行利率處在較高的位置上,在此時向投資方許諾給予高額的固定回報,由此造成的風險很難規避,并出現融資成本過高的局面。
我們如果繼續采用BOT融資方式進行融資,應該總結以往的經驗教訓,通過縝密的財務計算,使談判簽約的各項條款能夠更好地兼顧政府和投資方雙方的利益,把過高的融資成本降下來。首先,由于人民幣的利率比較低,如果采用BOT方式融資,建議盡量采用與人民幣利率掛鉤的浮動利率,而不是采用固定回報率方式。但是,為了保證外商合理的收益和調動其積極性,我們可以給予一個保證基數,比如4%~5%。與此同時,我們應該對現有大量的各地未到期的BOT合同項目進行梳理,就爭議的解決方式和外方進行商討。其次,有些項目通過測試,可以采用一次性還款的方式來解決問題,即從合同簽約到現在,以固定的回報率進行計算和清理,所需要的美元可以向外國銀團或是通過離岸的金融市場籌借到。當美元利率處于歷史低谷時,我們可以在此時通過借款進行一次性還款,實現借低還高,一次性了斷,對于我國企業或是政府都比較有利。第三,我們可以爭取通過談判,讓外資的固定回報轉作股權,如果我們用擔保的方法給外商固定的回報,這顯然對我方非常不利。如果能夠讓外方的投資轉為股權的投資,我方將會減輕壓力。當回報完全取決于經營的好壞,并且采用不保底、不封頂的時候,可以完全調動外資在經營以及管理技術上的積極性。第四,我們應該建立應對BOT融資方式的風險機制。一是要有遠見的規避未來的風險,如政治風險、技術風險、融資風險以及市場風險等;二是要在合同中盡量增加防范風險的相關條款;三是要建立與外方談判的專業隊伍,努力提高我方的談判水平。
BOT是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的縮寫,意為“建設―經營―移交”。其基本含義為“東道國政府授權或委托某一外國投資者(項目主辦人)對東道國某個項目(通常是基礎設施或公益項目)進行籌資、建設并按約定的年限經營,在協議期滿后將項目無償移交給東道國政府或其指定機構的一種方式”。其具體做法一般是以東道國政府與外國投資者簽訂協議方式,授權或委托該外國投資者對本國某一重大項目進行設計、籌資、建造和經營。這些項目通常是投資數額大,建設周期長,而投資回收慢的基礎設施項目或大型公益項目。該外國投資者可根據東道國的法律、法規以獨資、合資、合作的形式成立一個項目公司,來專門負責項目建設的一切事宜。項目建成后,該外國投資者可以在協議規定的期限內享有該項目的所有權、經營權和收益權,以收回投資和賺取利潤。待期限屆滿后,則必須依協議規定將該項目無償移交給東道國政府或其他指定機構。由于項目實施時間、地點、外部條件以及政府要求的不同,BOT還有BOO、BOOT、BOD、BRT等演化形式,這些演化形式的運行方式與BOT大同小異。
以BOT方式承建基礎設施項目,國際慣例是采用項目融資(Project Financing)方式來籌集大部分建設資金。從這個意義上講,BOT不僅具有投資性,還具有融資性,甚至主要還是其融資性,因此,BOT也被歸結為項目融資的一種方式。項目融資與一般貸款方式的區別在于:一般貸款是銀行貸款給借款人,由借款人用于投資,銀行注重借款人的自身信用,并要求借款人以自身資產作擔保;而項目融資是銀行直接將款項貸給某一投資項目,銀行注重的是該投資項目基本建成后的經營收益和資產,償還貸款本息的義務由項目公司承擔,而不是由投資者承擔。基于項目融資的這種特性和BOT的融資性,使得BOT不同于一般的直接投資方式。
BOT投融資方式之所以這幾年來在全球范圍內盛行,原因在于它對項目所在國及外國投資者(項目主辦人)均有益處,尤其是發展中國家在基礎設施的建設中越來越多地采用BOT投融資方式,究其原因是因為較傳統的投資方式而言,BOT具有減輕政府直接的財政負擔、能夠提高項目的運作效率、降低項目的投資風險等諸多優點。
二、中國利用BOT投融資方式急需解決的幾個問題
雖然利用BOT投融資方式對我國基礎設施建設具有積極的現實意義,但由于BOT投融資方式本身的復雜性以及我國經濟環境的特殊性,在實際運作過程中,BOT項目投融資方式遇到了許多障礙。如政府承擔了許多責任,BOT項目談判比較困難以及BOT項目容易出現依賴性等。鑒于此,筆者認為要充分發揮BOT投融資方式的積極作用,有以下幾個問題急需解決:
第一,外匯的兌換與匯出擔保問題。外匯的兌換與匯出擔保是外國投資者最為關注的問題,這是由BOT的性質決定的。如前所述,外國投資者通過BOT方式進行基礎設施建設,而基礎設施基本上本身無出口創匯能力,項目產品主要出售給當地政府、居民,收入形式是當地貨幣,故投資者尤為關注項目收益能否兌換成自由外匯以及如期足額償付銀行的貸款。我國屬外匯管制國家,人民幣實行經常項目下的可兌換,隨著我國外匯交易市場的開放,外國投資者在中國通過BOT方式投融資,需要中國政府為其分擔的外匯風險主要表現為人民幣兌換成外匯的風險,即保證外國投資者的經營收入能自由進入我國的外匯交易市場進行兌換,并保證其享有某種程度的優先權。為鼓勵外商投資于基礎設施項目,國家應對此作出保證,以滿足外國投資者償還貸款的需要。但中國外經貿部于1995年1月16日頒布的《關于以BOT方式吸收外商投資有關問題的通知》第3條規定:“政府機構一般不應對項目做任何形式的擔保或承諾(如外匯兌換擔保、貸款擔保等),如項目確需擔保,必須事先取得國家有關部門的同意,方可對外作出承諾。”這條規定,就從法理上對我國政府就BOT項目對外國投資者關于外匯的兌換作出了限制性規定。在我國的人民幣成為完全自由兌換貸幣前,如果我國政府不能對外匯的匯出和兌換作出最低限度的保證,將關系到我國能否以BOT方式吸引外資的根本問題,故上述規定已構成我國引進BOT投融資方式的法律障礙之一。
第二,投資回報率問題。基礎設施有著超常的投資風險,利潤低。政府為吸引外資弱化投資者風險,一般給予投資者一定的投資回報保證。國際上BOT項目的投資回報率一般有三種模式。一種是“固定比率式”,即由項目所在地政府按照事先協商確定的投資回報率承擔投資回報數額,而不論實際經營狀況如何;第二種是“浮動比率式”,即政府和項目發起人通過談判確定投資回報的上限和下限,經營收入超過回報率上限的部分屬于政府所有,經營收入低于回報率下限時由政府補貼,在回報率上下限范圍內的經營收入都歸項目公司所有;第三種是“自負盈虧方式”,即項目公司自負盈虧,承擔經營后果。在這三種投資回報方式中,除“自負盈虧方式”外,政府對項目公司均作了投資回報的保證。不同的BOT項目談判,外國投資者會要求不同的投資回報模式。對那些投資額巨大、經營期短,且東道國政府擔保不充分,項目經營風險較大的BOT項目,外國投資者通常會要求采用“固定比率式”或“浮動比率式”的投資回報方式,在這兩種投資回報模式下,盡管政府要承擔項目的主要經營風險,但只要國家政局穩定,經濟持續發展,項目經營狀況良好,政府在償還一定比率的投資回報之外,也會有相當的盈余收入。但我國國家計委、電力部、交通部的《關于試辦外商投資特許權項目審批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項目公司也要承擔融資、建造、采購、運營、維護等方面的風險,政府不得提供固定投資回報率的保證”,該規定顯然是不合理的,也是不切實際的。在英法海底隧道的建設中,項目發起人歐洲隧道公司未獲政府給予的投資回報率等擔保,結果陷入嚴重的債務危機之中。而菲律賓政府又因向項目發起人提供投資回報率等過多擔保而使政府本身面臨債務風險。因此,我國政府應根據項目的投融資總額、經營期限、政府擔保程度及項目經營風險大小等綜合情況來決定對外國投資者的投資回報模式,而不能一刀切。
第三,項目產品的服務價格問題。BOT項目投資的回報率的高低,很大程度上依賴BOT項目的服務價格。在服務價格依據的確定上,各國有不同的做法。其中成本定價法對外國投資者改善經營、引進新技術、降低成本有積極的促進作用,值得我國借鑒。為了合理的確定產品的成本價,政府應對BOT項目有一個全面的了解和可行性研究。在確認項目經營收費價格時,應該綜合考慮項目所屬行業的投資回報率、通貨膨脹率、匯率變化、國際資本市場利率變化趨向、項目債務和股東比例等因素,使外商既不能獲暴利,也不能因非經營等因素而嚴重虧損。由于BOT項目引進的是國際私人資本,與國有資本相比,私有資本要求較高的回報,這就不可避免地導致項目產品的最終用戶支付較高的服務價格。如果我國政府在與外商談判時,是基于最終用戶價格的確定,而不是投資者回報率的確定,將更有利于促進我國基礎設施的建設和運營業績。
第四,控股權問題。由于基礎設施的重要地位,國家曾對外商投資于基礎設施的股權作過限制性規定,這是正確的。但是BOT項目設施的經營權期滿后,將移交給政府和公共機構,不存在外商永遠占有的問題。同時,雖然投資者對BOT項目的投資是一種商業行為,但這種行為的受益者首先是項目所有國,而且所有國政府可以通過法律、法規對BOT項目進行管理。故在符合產業政策的前提下,可以不必一味著眼于這種商業行為中的大部分股權控制,某些項目可以讓外商獨資或控股經營(機場、港口、碼頭除外)。靈活的控股政策,加之有效的管理措施,將有利于中國基礎設施的發展。
“一帶一路”戰略的提出與實施,勢必推動大量港口項目建設,依靠傳統的融資方式已經難以滿足如此龐大的建設需求。本文以互聯網金融為媒介提出一種新的港口融資模式,為大型港口投資集團提出了具有可操作性的投融資流程,為社會資本投資港口領域提供新方式。
關鍵詞:
PPP;互聯網金融;港口
目前我國港口主要投融資模式包括國家專項資金、資金自籌、銀行貸款、企業投資等,其中國家和交通部專項資金約占總投入的8%,剩余部分主要由地方、企業和銀行貸款籌措。近年來,由于各級、各地方政府的債務問題,導致建設資金短缺,項目進度推進緩慢,這已經直接影響到了國家港口戰略的布局。為化解地方政府債務風險,解決港口工程融資難的問題,國家大力推進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但PPP項目總體簽約率并不高,項目落地難,這與港口工程PPP運作模式的運作缺陷和過高的投資門檻不無關系。首先,現行的PPP合同為行政合同而不是民事合同,公私雙方地位不平等,在生產經營活動過程中,民間資本缺乏應有的話語權,而PPP項目的手續繁瑣,政府的履約時間較長,往往會出現違約的情形。其次,港口項目的資金投入很高,投資門檻動輒千萬,具備如此體量社會資本的企業數量并不多,并且港口項目周期普遍達到20年以上,長期而密集的投資增加了資本風險,一旦項目開工,在較長時間投資人難以進行集中撤資。這些問題引發了社會資本對資金回報前景的擔憂,直接導致了港口工程融資難的現狀。
一、模式提出的背景
引入社會資本進入港口產業是緩解當下港口建設壓力的必然選擇,而募集資金的途徑對于吸引社會投資的成功與否十分重要。互聯網金融模式由于其融資成本低、效率高、覆蓋廣、發展快,可以較好的解決港口工程投融資群體小、融資效率低、發展緩慢的問題。但互聯網金融行業總體水平良莠不齊,監管薄弱,存在大量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假平臺。而港口建設需要政府層層審批,不存在非法集資的風險,這能夠有效解決互聯網金融監管弱、風險高的缺陷。兩種模式存在一定的互補性,因此以互聯網金融作為港口融資的渠道具備一定可行性,但操作方式不能走傳統PPP模式的老路。由于PPP模式要求民營機構與政府聯合成立具備特許經營權的特許經營公司,而互聯網金融的投資群太太廣會導致股權過于分散,現有的PPP和互聯網金融法律并不支持。而且互聯網金融投資群體普遍不具備金融、水運等相關專業知識,無法在港口項目的選擇以及相關的招投標環節做出專業的判斷,也無法在港口建設運營階段進行成熟規范的運作,容易導致建設、運營效率低下。因此社會資本進入港口領域投資時,應當選定一個合作對象,在港口投資中提供相應的幫助。中國有大量專業的港口投資集團,直接對港口、碼頭等相關產業進行投資。這類企業多具有國資背景,具有資金和信譽保障。港口投資涉及的專業面廣、利益方多、事務雜,并且一些地方政府在挑選合作對象時,往往傾向于國有企業,對于民企和外企設置較多準入門檻。因此國有港口投資集團是社會資本的合作的理想伙伴。社會資本依托港司專業的港航人才、成熟的制度體系、優質的人脈資源,彌補自身背景和專業能力不足的問題。港投企業通過引入社會資本,既緩解了集團的資金壓力,又響應了國家盤活民間資本以及混合所有制改革號召,實現了互利雙贏。基于以上分析,本文提出了基于大型國有港口投資集團的新型港口投融資模式:港口投資集團根據項目實際資金需求,通過出讓自己在項目公司股份的方式,向小微企業及個人為主的社會投資人募集港口所需的長、短期資金。由于投資人基數大、本金多為閑散資金,該模式既能夠分攤港口項目風險,又能夠通過共同持股的方式,保障社會投資人權益,為企業提供來自社會的監督。
二、運作模式
作為一種新型的港口融資模式,該模式的核心就是建立一個專業的港口互聯網金融平臺,這個平臺直接承擔著金融產品、募集投資資金、工程動態信息等關鍵作用。通過眾籌融資為港口工程的股權募集資金,或是以類似于P2P的借貸方式向社會投資人募集建設貸款。
1.發行金融產品
我國港口具有投資價值的主要為經營性工程設施,如生產性碼頭泊位、倉庫、堆場等。依照目前銀行及互聯網貸款類定期理財產品收益率,具有吸引民間資本能力的年化收益率應達到5.5%以上,而港口行業的基準收益率收益率應達到8%,具備良好的投資吸引力。對于經營性泊位,可以發行的合理收益產品有兩種,第一種是建設貸款類產品,第二種是港口股權類產品。對于第一種產品,目前基礎建設貸款的平均年化利率在6%-7%之間,按年還本付息,總體回報穩定,風險低。第二種產品的投資對象為待建港口的股權,通過持有港口的長期股權,獲得港口在經營中產生的分紅。這種模式的投資收益與港口經營情況直接掛鉤,風險較貸款類產品高,同時收益也更高。港投集團牽頭完成完成港口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文件和招標文件后,根據工程實際情況確定應募集民間資本的額度,并在平臺具有可靠預期收益的金融產品。投資者認可投資項目后,通過第三方的支付系統進行資金支付,客戶資金由符合條件的金融機構存管。若產品后未達到預期募集額度,企業應具備承擔該部分資金的能力,以保證項目能夠順利開工。
2.投資資金的使用
在完成對社會資本融資后,港投集團將網上募集的資金按照投資人意向分為股權投資類和建設貸款類。對于股權投資意向資金,在國有港司確定項目公司的注冊資本金的投資計劃后,將集團持有的項目公司股份按照募集資金的額度出售給互聯網金融投資者,與社會資本共同持有項目公司的股份,形成利益共同體。對于貸款類產品,按照基礎建設類貸款還款方式向投資人按年還本付息。項目公司注冊資本金繳納完畢后,作為建設方的國有港投集團負責牽頭協調各方利益、全程負責港口工程的建設。從初步設計階段開始,及時項目動態信息,對投資者的疑問進行解答,履行建設單位應盡的職責直至項目建設結束。
3.資本回報及退出方式
在項目竣工后,通過政府有關部門驗收后開始運營。在碼頭經營期內,項目公司根據投資者購買的產品類型,通過分紅或還本付息的方式向投資者支付相應的投資回報。但是,對于大部分港口項目,項目投資回收期一般能達到十年,而運營期則可能達到數十年。這樣的項目周期對于大部分的投資者而言過于漫長,因此想要獲得社會資本的青睞就需要為港口互聯網金融模式設立合理的退出機制。根據港口工程實際情況,該模式可以采用以下幾種資本退出方式:
(1)股權回購或轉讓:在一定的年限后,政府、港投企業對投資者手上的股權進行回購,或將老投資者手中股權或債券轉移給新投資者。
(2)資本證券化:在項目運營成熟后,通過將項目公司的資產上市或是進行資產注入,獲得投資收益,實現投資的退出。
三、模式的優勢
1.捆綁公私利益,提振資本信心
目前很多基層政府舍不得把含金量高、收益率高的“好項目”拿出來,只拿出回報率低的港口工程來應付社會投資者。并且很多地方政府在港口開發合作上會傾向于國有企業,這都大大打擊了投資者的信心。而通過這一模式,以共同持股的方式,捆綁公私間的利益。港口投資集團利用企業的人脈、專業等優勢獲得優質的港口資源,確保投資回報,對政府的違約行為能夠起到有力的約束作用,從而降低政府違約的風險,提升社會投資者的信任度。由于社會資本對資金的投資效率更為敏感,這就對國有港口投資企業的費用、工期等指標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能夠提升國有企業的工作效率,為項目建設提供更透明的監督。
2.規范互聯網金融行業
“港口+互聯網金融”模式的投資標的為港口工程,需要通過政府部門層層審批,保證了項目的真實性。優質國有港口投資企業擁有優良的信譽及充足的資金,從根源上杜絕了平臺跑路、資金自融等風險,相比于目前互聯網金融的P2P、股權眾籌安全性顯著提高。除此之外,港口互聯網金融平臺具有信息的透明等服務優勢,能夠提供人性化的理財方案,實現相關信息全程上網、新媒體實時推送項目動態的服務,同時以熱線、留言等方式實時解答投資者疑問,能夠讓投資者獲得更好的投資體驗。
3.投融資便捷,回報吸引力大
港口行業的投資回報比較可觀,行業基準收益率為8%,優質的港口項目的投資收益可以達到15%以上,相比起目前P2P類5%-7%的年化收益有著極大的優勢。而且國家正大力推進資本證券化業務,一旦項目公司資產能夠上市,將為投資者帶來巨大的回報,這樣的前景能夠獲得社會資本的青睞。相比于傳統的港口從銀行的間接融資融資模式,港口投資企業通過港口通互聯網金融平臺直接向投資人進行融資,減少了很多的中間環節,大大地提升了融資的效率。社會投資人的投資流程也大幅簡化,無需辦理復雜的申請手續,直接通過平臺就可以對港口進行投資,會給投資人提供比傳統的銀行理財高得多的回報。
4.分散投資風險,降低投資門檻
由于互聯網金融投資人數眾多,人均投資額較低,在項目初期就可以實現良好的風險分配,有效降低了集中撤資的風險。以往社會資本想要進入港口領域進行建設,都要至少具備千萬級別的資金量,而具備這樣體量的投資者并不多,這就導致社會資金并不能夠充分的進入港口產業的投資。而這一模式擴大了投資群體,大大降低了投資者的資金門檻,讓社會閑置資金也能進入港口領域進行投資,在有效發揮資金余熱的同時也緩解了政府的債務壓力。
四、模式存在的問題和意見
1.優質港口不愿出讓控股權
由于民間資本的介入,港口的股權結構將發生改變,這就涉及了多方利益間的博弈。對于某些優質的港口項目,地方政府可能不會輕易的對外進行引資,存在“肥水不流外人田”的思想。而且民間資本持有港投企業的股份后,對港口的股權結構會產生直接的影響。其他股東是否能夠港口股權的變動是一個未知數,會帶來一系列更多矛盾與爭端。這就需要政府有關部門牽頭協調各方利益,以大局為重,放寬視野,積極響應中央混合所有制的改革路線,為民間資本的介入提供一個友好的環境。
2.相關金融法律不完善
2015年,央行制定出臺了《關于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提出了一系列鼓勵創新、支持互聯網金融穩步發展的政策措施。但目前有關互聯網金融眾籌的法律仍存在較大空缺,如港口通過互聯網進行股權眾籌時,沒有相關的法律法規確定同一投資者募集資金的上限;在轉讓港投企業使用股權基金買入項目公司股份時,也存在若干法律、監管問題。這就需要金融部門進一步更新陳舊的立法理念,樹立科學立法理念,盡快健全完善互聯網金融創新發展的法律體系。
3.監管力度不到位
目前地方政府債務問題嚴重,很多地方政府有打著PPP的旗號圈錢的想法,地方有可能對一些盈利前景較差的港口項目進行包裝,通過與港口投資企業之間的利益輸送,共同拿劣質的港口工程忽悠投資者,這將嚴重損害投資者的信心和回報。未防止此類現象的出現,需要上級政府提供更加嚴格的監管,建立地方政府的的PPP信用評級,將PPP履約情況納入地方政府行政績效考核,并通過建立項目終身問責制,將地方官員短期決策與長期責任相匹配。
參考文獻:
中圖分類號:F83
文獻標識碼:A
中小企業是推動國民經濟發展、構造市場經濟的主體,是促進社會穩定的基礎力量。一直以來,資金是制約中小企業發展的最大障礙。當前中國的企業的融資主要依賴于以銀行貸款為主的間接融資,而銀行所能夠提供的信用貸款根本無法滿足企業對資金的需求。股權眾籌作為一種直接融資的工具,其增加了企業的融資方式、降低了企業融資的門檻,因此股權眾籌的健康發展對于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融資貴這一難題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中國的股權眾籌仍處于起步階段,其真正實現幫助中小企業融資還有很多問題需要解決。而且,股權投資作為一項風險投資方式,能否有效地控制其風險是其能否實現有效運行的前提條件。這就需要我們對其風險進行進一步的分析和研究。
1股權眾籌的相關概念
1.1股權眾籌的概念
眾籌的概念最早是由美國學者邁克爾?薩利文提出來的,他首先使用了“Crowd funding”這一詞語,到我們國內這個詞語就被翻譯為群眾籌資,即眾籌。而眾籌又分為商品眾籌和股權眾籌。關于商品眾籌與股權眾籌的區別,如表1所示,本文的主要研究股權眾籌方面。百度百科指出:“股權眾籌是指公司出讓一定比例的股份,面向普通投資者。投資者通過出資入股公司,獲得未來收益。這種基于互聯網渠道而進行融資的模式被稱作股權眾籌”。
1.2中國股權眾籌的發展
國內出現的第一個具備股權眾籌理念的平臺“天使匯”成立于2011年11月。然而由于國內沒有股權眾籌的法律支持,再加上中國股權分紅少、公司經營不穩定等眾多因素的限制,這使得我們國家股權眾籌發展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如杭州首家眾籌咖啡店“聚咖啡”于2015年4月份停業。“聚咖啡”在2014年掛牌營業,開始由110為股東出資,一共籌到大約60萬元的資金用于咖啡館的運營,然而沒過多久就因為各股東之間意見多決策效率低下,股東對其前景不看好等原因而被迫選擇停業。與此類似的還有美微創投被證監會緊急叫停。美微在淘寶上公開發售會員卡,這張會員卡除了具有“訂閱雜志”的權益,購買者還可以擁有其100份股份。4天美微傳媒就籌集到了80萬元的資金。然而美微傳媒的眾籌試水遭到了網友的質疑,認為其有非法集資的嫌疑,最終也被證監會叫停。上面兩個案例中我們不難看出,股權眾籌的確具有相當高的效率和力量。與此同時,我們也應該注意到,相關法律和監管體系的缺失是阻礙國內股權眾籌發展的最大障礙。
2股權眾籌的風險
2.1股權眾籌的法律風險
雖然我們國家頒布了《私募股權眾籌融資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以及《關于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這些法律還不夠形成完整體系。這使得其所遭受的法律風險要比其他行業要多得多。
首先,股權眾籌面臨著非法集資的法律風險。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關于取締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中明確規定:“非法集資是指單位或個人未按照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準,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其它債權憑證等方式向社會籌集資金,并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或其它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其它回報的行為。”非法集資這一犯罪行為產生的根本原因還是企業對資金的迫切需求和正規途徑融資難、融資貴。企業為了獲得足夠資金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他們一般以較高的資金回報率來吸收大眾資金。企業一旦出現經營不善發生資金鏈斷裂,這往往會波及眾多出資人,進而造成比較惡劣的社會影響。可以概括出非法集Y的三個特征:向公眾推廣;約定資金使用的年限;約定回報方式和回報率。而股權眾籌是私募資金互聯網化,這就必不可免使得股權眾籌觸及到非法集資中第一條――向公眾推廣。其次,利用股權眾籌平臺進行籌資的企業大多是新興企業,他們很難在前期獲得收入。但他們為了籌集資金往往會以每年按照一定比例分紅或者以溢價回購的方式,這實際上有觸及到非法集資中以約定回報方式給予回報這一底線。因此,股權眾籌最容易在非法集資這一方面出現風險。
其次,股權眾籌還面臨著集資詐騙的風險。集資詐騙發生的根本原因就是出資方和籌資方信息的不對稱。在成熟的集資方式中,無論是銀行貸款還是股票、信托所募集的資金都必須要有特定的用途,銀行、信托和券商都會對資金的使用進行跟進和追蹤。而股權眾籌由于信息披露體制尚未完全形成,許多平臺沒有設置和提供相應的資金使用信息。資金使用方向信息披露不明確,這往往會使得一些項目發起人產生挪用資金的“念頭”。一旦資金鏈發生斷裂導致最初目標無法達到時,在無法給出資人合理解釋的情況下發起人往往會攜資潛逃。這無疑會給出資者帶來巨大損失,而且損失面也較為廣。其帶來的不良影響也是可想而知的。
一、引言
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推動城市經濟發展的重要基礎,其不僅直接貢獻于城市經濟發展,并且對于城市總體社會經濟環境具有基礎性、外部性和先導性價值。在我國由于政府一直充當著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主體,因此城市基礎設施建設一直處于依靠政府自身財力進行建設、管理和運營的封閉式的運行和循環的狀態。隨著我國經濟發展帶來的城市化進程不斷加快,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規模日趨擴大,城市建設資金的需求不斷擴張,政府財政已逐漸難以滿足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資金需求,基礎設施建設資金短缺問題日益突出,而這在我國的中小型城市表現尤為突出。國內有很多學者也進行了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投融資方面的研究。已有的研究盡管為我國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投融資平臺的發展與創新提供了研究思路,但研究的主體主要是針對我國的大型城市以及省會級城市,研究重點更多側重于對投融資平臺建設與發展過程中的投融資資金來源、投融資渠道等具體性問題,缺少針對我國中小型城市,以整體化、系統化的視角,研究適合于我國中小型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投融資平臺發展與創新問題的專門性文獻。因此,本文根據我國中小型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與發展對于投融資資金需求不斷擴大的實際,圍繞基礎性設施建設投融資平臺發展與創新,提出中小型城市基礎設施投融資平臺建設與發展的系統性地構想,并進行了分析研究。
二、城市基礎設施投融資平臺發展與創新模式設計
(一)投融資平臺發展創新模式基本思路:模型結構 目前我國大部分城市的融資體系中無論是銀行債權融資還是資本市場融資,政府的主導功能都十分突出,因此在構建融資體系的問題上,應該基于政府信用,逐步走市場化的道路。因此筆者認為,結合中國自己的制度背景和基本國情來進行全面綜合的考慮以及基于“路徑依賴”的考慮,我國中小型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投融資平臺發展與創新可考慮以政府信用為基礎、公司化運作的融資模式,即“政府信用+項目打捆+四項建設”的融資模式。基本設計框架如圖(1)所示。
(二)投融資平臺發展創新模式基本方式:項目打捆 所謂項目打捆是指無投資回報或者投資回報不足的項目與有投資回報的項目進行捆綁組合,形成一個所謂的“投資包”,由同一個投融資主體進行投融資活動,將投資負擔和投資回報相結合,形成以有投資回報項目作為無投資回報(或投資回報不足)項目的信用保證,實現現金流均衡的融資方式。由于“項目打捆”具有穩定的回報,因而其對社會投資人吸引力較強,克服了基礎性設施項目建設本身的融資劣勢,提升了投融資效率和能力。
第一種,個人融資。若有一個投資規模不大、投資回收期短的項目,如我們常說的“短、平、快”,通過熟人、朋友、親戚、同事的介紹,也能引起人們的興趣。于是張三出300,李四拿1000,不多時就會籌集到項目所需資金。在西方,這種融資方式多用于家庭、個人小型項目操作,由此產生Closed Corporation(私人小公司)或Family Trust(家庭基金),這在國內大概還不為大家所熟悉。
第二種,企業內部集資。若公司員工對自己公司的項目有信心,也可以掏出腰包里的錢來支持業務的發展,這種方式在國內恐怕比國外還更流行一些,但是,操作起來的差異也許就大不相同了。在西方,即使是內部集資,也會通過專業會計或金融公司審查評估,而且對資金使用時限、具體用途、最低回報率都會有明確規定。項目進展和資金使用狀況,要定期向員工做出清晰而坦誠的匯報。而中國的一些公司,能做到如此負責任的并不是太多。而且,集資而不能如期返還,專款而非專用的情況也時有發生。
第三種,風險投資。所謂風險投資,就是將自己的錢拿出來投入到看來有較高回報率、但包含有許多不確定因素的項目或公司之中,以期事業成功之時自己或者能得到高額回報、或成為項目或公司的股東之一。在西方,這是很多小公司、新公司創業之時選擇的主要融資方式。筆者的一位同事早年在大學做研究,后來創辦了一家小型礦業公司,其所需資金完全來自于風險投資市場(Venture Capital)。而且他告訴筆者,那些資本家手里有了許多的錢,只要是一個好項目,有優秀管理人才,到他們那里要錢簡直是非常容易的。
比較而言,中國的風險投資還并不被大多數人們所熟悉,也并未得到政府方面的足夠重視,甚至缺乏對這方面進行管理和指導的法律法規。難怪有人說風險投資在中國尚處于萌芽階段。
第四種,項目融資或銀行貸款。借錢消費,用別人的錢來做自己想做的事,這在西方社會中是一種十分流行的思想。就個人而言,體現在大量的貸款買房、買車、賒銷、信用卡透支等諸方面。就公司而言,體現在項目融資、銀行貸款的充分利用,用別人的錢來賺錢是最好不過的了。有了一個好的項目,就有了一個好的融資基礎,只要有可能,要盡量讓銀行拿錢出來資助項目的建設啟動,即使公司有現金積蓄,也盡量不要拿自己的錢作為資本入股。因為投入的股本金越少,將來的投資回報率就會越高,而且有銀行進來共同承擔風險,也使項目的成功多了一份保證。當然,這樣做的前提是項目資本投入的回報率應該高于銀行的利息率,這也是一個好項目能得以建立的基本前提之一。正是看到資本家的這種追求投資回報率的貪婪性,一些金融、證券監管、會計、審計事務所等對公司的負債率都做了一些規定,由此設置資金財務方面的安全線,以防“炒空”。反過來,中國許多人對負債經營這一思維方式并不十分了解,就像我們的文化所影響的那樣,借別人的錢總不是件好事。在個人方面體現在“先攢錢后買房”、“有多少錢辦多少事”的行為準則,在經營公司時也照此辦理。對此本人深有體會。聽別人說過有一項由中外雙方共同建立的合作投資項目,從技術、市場、投資環境等各方面看都非常好。按中國法律規定,合資企業的最高負債率可達70% 。于是,外方建議項目資本的50%應通過銀行融資解決。中方開始時堅決反對借貸經營,理由是既然雙方是合資經營,當然各自得從腰包里面掏出現金來建設這一合資企業,不然要外方合資有何用呢?外方當初對中方的理由十分不解,既然中國政府的政策允許合資企業可以通過項目融資,又有金融機構愿意向這樣一個好項目貸款,何樂而不為呢?并且,還就此問題邀請國際知名金融專家來給中方做專題講座,用實例分析說明項目融資的好處。最后,中方做出讓步,而且用他們自己的話說是很大的讓步,同意將項目投資的20%由銀行貸款解決。而外方也只好適用這種有中國特色的思維方式了。
中圖分類號:TL372+.3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
引言:BT模式作為一種新型融資建設模式,近年來在中國一些工程建設項目中逐步得到發展和應用。BT模式是由項目發起方通過招標的方式確定投資方,然后由投資方負責項目資金籌措和工程建設,并承擔項目的建設風險,項目建成竣工驗收合格后,項目發起方按照簽署的回購協議接管項目,并向投資方支付回購價款的一種融資建設方式。BT模式一般應用于非經營性的基礎設施和公益性項目建設,是一種以各參與方的“共贏”為合作理念的現代融資與實施模式。
1、合同中的回購基價與回購總價構成
項目回購基價在BT項目回購合同中占據重要地位,該費用是回購期的相關費用計算的基礎,回購期的相關費用都是根據此費用來進一步核算的,包括回購期自有資金的回報和銀行貸款利息,項目回購基價與回購期自有資金投資回報額及貸款利息構成項目回購總價。具體組成如下圖所示:
圖 1項目回購總價構成圖
1.1回購基價。回購期開始時通過雙方回購協議中約定的回購價款構成內容與計算方式核定而形成的政府方應該支付給投資方的全部費用,包括工程建設費用與建設期融資費用。
1.2回購期自有資金的回報及貸款利息。項目完成后,投資方的資金被繼續占用而發生的資金成本,隨回購價款的逐期支付而減少。
1.3建設工程費用:是指項目在運作過程中發生的建筑安裝工程費用(土建費用)、配套設備及工器具購置及安裝費用以及工程建設其他費用。
1.4工程建設其他費用包括:建設單位管理費、前期工作咨詢費、工程設計費(包括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勞動安全衛生費、監理費、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費、環境影響評審費、施工圖審查費,工程保險費、勘察設計費等。
1.5建設期自有資金的回報及貸款利息:常包括企業向外部融資產生的籌資費用(即財務費用)、建設方自有資金的資金成本以及建設期貸款利息。其中籌資費用包括貸款合同印花稅、貸款利息、抵押物評估、登記費(抵押貸款)、擔保費(擔保貸款)等。建設方自有資金的資金成本即資金投資回報。
1.6合同價格調整:合同價格的調整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由于BT項目建設周期長、涉及的經濟關系和法律關系復雜、受自然條件和客觀因素的影響大,導致項目的實際建設情況與項目招標時的情況相比會發生一定變化,。一方面可能是由于項目實際實施過程中設計變更(包括設計圖紙變更和施工條件變化)所引起的合同價格的調整;另一方面可能是由于某種原因需要增項引起的合同價格的調整;再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利率的變化,物價波動、法律變化等都可能引起回購總價的變化。
2、回購價款的影響因素分析及應對措施
本文僅以浮動總價合同為例,針對影響回購總價的各關鍵因素進行定性和定量分析。同時為了保證BT項目能夠順利進行和完成,提出項目中可能導致糾紛的關鍵控制點,進一步明確了融資費用的變化機理,為政府和投資方實現互利共贏提供決策依據。
2.1建筑安裝工程費
一般情況下,工程項目合同簽訂后,建筑安裝工程費依據國家計量計價標準經預算后不會有大的改變。但在項目具體實施過程中,會產生相當一部分工程變更,繼而影響回購基價,回購總價也會產生相應的變化。因此,工程變更是雙方必須嚴控的關鍵點。
2.2工程建設其他費
工程建設其他費政府方和投資方可選擇包干形式計取和分項計取兩種方式。在選擇包干記取時,包干費用以外的費用由投資方承擔,這樣可以減少糾紛。在選擇分項記取時,政府方和投資方需在合同中明確工程建設其他費增加部分需由誰來承擔,是單獨記取,還是計入回購基價中。
2.3合同價格調整
回購合同中可能存在材料漲價和利率波動等因素,從而影響回購總價,為了避免產生糾紛,維護雙方共同的利益,在合同中必須詳細明確的規定利率不變和利率調增的具體范圍。
2.4自有資金回報及建設期貸款利息
針對自有資金的回報及建設期貸款利息的影響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
2.4.1資金的投入方式是不容忽視的重要因素,資金的投入方式直接影響到資金的成本,優秀的決策者在項目開始之前,會對項目進行整體的分析,會對項目中的關鍵環節進行重點把握,項目中的關鍵環節是我們安排資金投入計劃應該考慮的關鍵點。
例如某BT項目總投資估算為2億元,按照國家規定要求投資方自有資金比例為35%,計劃工期為24個月,回購期按合同約定3年,考慮政府方選擇BT模式實施項目較從銀行貸款的優勢,往往要求投資方自有資金的成本低于銀行利率,銀行利率按6.40%測算,自有資金投資回報率按下浮1.00%測算,計息周期按半年測算。
經計算:自有資金為0.8億元,貸款資金為1.2億元,資金分四次投入。
方案一:考慮項目開始時投入資金比較大、貸款銀行實力雄厚、自有資金的籌集周期較長、項目時間緊等因素;同時考慮本項目為政府項目,有良好的貸款信譽基礎,因此先選擇銀行貸款投入。銀行貸款1.2億元等額投入。
方案二:考慮到自有資金的投資回報率較低,銀行貸款利率價高,同時為了項目政府證明投資方是有資金有能力完成項目,選擇自有資金的先期投入能夠增強政府對企業投資方的信譽,使企業在以后的談判中能夠占據主導地位。
方案三:不區分自有資金和貸款資金,以一個平均利率作為基準5.9%((6.4%+5.4%)/2),分四次等額投入。
表1 周期——費用表
依據建設期貸款利率的計算公式對上表融資費用進行計算,如表所示。上表說明資金投入方式的不同對融資費用的影響不同,這就要求投資者選擇合理的方式進行資金的投入,可有效地控制回購基價。
2.4.2合同中回購期限對投資回報率(利息及財務費用)的影響。假定建設期2年,投資方即出資同時建設,下表為回購期分別為2、3、4、5年時,年投資回報率的變化表。
假定項目完成的時間為2012年7月6日,同時合同中簽訂的回購開始日期為2012年7月6日,此時銀行的同期貸款利率為:1至3年(含三年)貸款為6.15,3至5年(含五年)貸款為6.40,按照如下投資回報率按經驗公式測算:
表2 回購期-年投資回報率表
由上表可見回報率會隨著回購年限的增加而降低。因此告訴我們投資者應該在不同的建設期時限條件下合理的選擇回購期時限,選擇的原則是年投資回報率是否達到了投資者的期望值。同時也是政府方和投資方博弈的一個關鍵環節。(n=“建設期”,m=“回購期”,r=“同期貸款利率”)
2.4.3回購期計息單期時限對回購總價的影響
假定回購基價1.3億元,投資回報率與銀行基準利率按6.9%+1.5%=8.4%,回購期限4年,以等額本金方式支付。(一期)按等額本金支付計算。
經計算我們可以發現,單期時限越小,回購總價越低,這是因為單期的減少縮短了價款的計息時限,從而降低了我方利潤,對政府方有利。
3、結語
本文介紹了BT項目的工作流程,BT項目回購價款(包括回購基價和回購總價)的組成以及回購基價影響因素作用機理,并定量的分析了回購價款的影響因素并提出應對措施,闡述了相關經濟學原理,為投資者提供決策依據。
參考文獻:
隨著我縣經濟的快速發展,城市化進程已成為我縣當前經濟發展重中之重的問題。而在這其中,關系城市化發展進程最為緊密的問題就是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問題。可以說,檢測一個地區城市化水平最為重要的指標就是城市的基礎設施情況。在我縣,從實踐中看來,資金的短缺已成為制約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最大的瓶頸。因此,未來我國城市化的進程能否保持高速發展,關鍵就在于城建資金不足的問題能否得到解決。
一、我縣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投融資現狀
改革開放以來, 我縣基礎設施建設籌資重任幾乎全在政府肩上, 但在我縣經濟增長快速的環境下, 這種方式陷入進退維谷的困境。加上經濟發展過程中資金普遍短缺, 投向基礎設施的資金更加有限。長期以來,融資成為了基礎設施建設最為重要最為關鍵的一環,直接關系到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成敗。基礎設施項目的重要性、壟斷性和社會性以及社會制度決定了其控制權必須掌握在政府或國有經濟手中, 但基礎設施建設的巨額資金需求不是政府撥給有限的財政資金及銀行貸款能夠滿足的。如何主動運用非政府資金,減輕財政的壓力,是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融資環節中亟待解決的問題。
二、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融資存在的問題
(一)政府擔負了過重的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資金壓力
我認為,這是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融資方面現存的最重大的問題。目前我縣的城市基礎設施建設,主要的融資方式是成立了一個城市建設投資公司和交通投資公司,公司性質是國有獨資性質。為一個項目融資時,是以城市投資公司或交通投資公司的名義向銀行借款,政府會向城市投資公司撥付土地或與城市投資公司簽訂回購協議作為借款的抵押,最后的本金和利息都由市財政償還。因此,項目的資金壓力可以說是全部轉移給財政。為此,政府為城市的基礎設施建設承擔了過重的壓力,勢必會造成財政資金的緊張,對于城市其他方面的建設不利。
(二)資金來源渠道單一
我縣現有的基礎設施建設資金來源主要有以下幾種:財政投資、銀行貸款、城市自籌資金及民營資本等。但從目前實踐中了解到的情況來看,我縣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一般的資金來源都是銀行貸款。對于政府而言,依靠銀行貸款先行啟動項目,再用幾年后的財政收入將本金利息還給銀行是最好用也可以說是唯一的融資渠道。而對于銀行來說,由政府作為強大的信用保障,還有土地作為抵押,如此優良的貸款何樂而不為。因此,銀行對于此類貸款一般都非常愿意提供。久而久之,就形成了這種基礎設施建設的貸款依賴性,貸款也就成為了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可以說是基本上唯一的渠道。
(三)投資環境不健全,致使很多非政府資金難以進入
這已經可以說是一個老生常談的問題了。雖然資本市場經過長年的建設已經取得了長足的進步,然而不論是軟件還是硬件方面都存在相當的不足。尤其是政策因素的限制,導致民間資本很難進入到基礎設施建設的領域。如何完善法律,制定相關政策可以說是急需我們解決的問題。
三、解決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融資難問題的策略
從上述分析我們可以看出,現階段我縣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融資最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就是融資渠道單一,難以滿足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因此要解決融資難的問題,最大的關鍵就在于開拓新的融資渠道。以下幾種方式可供參考:
一:對于項目本身無回報或很少回報的公益性項目
(一)搭建市場化運作主體,要變資源優勢為資金優勢
國家出臺了兩項重大政策:一是出臺了《國務院關于投資本制改革的決定》,提出要“建立起市場引導投資、企業自主決策、銀行獨立審貸、融資方式多樣、中介服務規范、宏觀調控有效的新型投資體制”;二是國務院先后下發了《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和《關于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等文件夾,提出要對經營性用地實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制度”。現在武平已經步入新一輪發展期,各方面都需要建設資金,再走依靠財政投入的老路子難以為繼。由于城市基礎設施是個基礎性、先導性的行業,事關城市的承載能力、輻射能力、投資環境和人民群眾的生活質量。以加強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這個薄弱環節作為突破口,這與國家開發銀行一貫秉持的“政府熱點,雪中送炭,規劃先行,融資推動”的開發性金融理念不謀而合。城市基礎設施項目屬于建設周期長、投資規模大,國際上的普遍做法是納入公共財政支出的范疇,這在我縣吃飯財政的體制下顯然不太現實。自2006年以來僅縣里市政公用基礎設施投資就在上億元以上,傳統的以土地使用權抵押的融資方式,難以滿足城市建設資金需求。必須利用好政府手中掌控的城市資源進行市場化融資變現,變資源優勢為資金優勢。對城市基礎設施進行適度超前建設,國家開發銀行作為政策性金融機構,具有資金優勢。為此,必須進行深入調研和科學測算, 因‘地’制宜,建立規范的土地市場,以土地出讓金政府收益權質押進行融資,建設新型城市建投融資體制。以基礎設施建設帶動城市價值提高,進而加快城市化和城鄉一體化進程,促進武平整體經濟社會全面發展。
(二)理順體制,健全機制
做實投融資平臺,武平縣必須和國家開發銀行共同探索建立的城建投融資體制,將中長期貸款引入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改變了傳統的信貸方式,利用基礎設施改善帶來的土地增值和相關收益作為還貸基礎,封閉運作。為推進城市化進程探索了一條以開發城市資源為依托,以城市資源有限增值為重要償債來源的城市建設整體發展的新路子,這種模式有三個突出特點:一是創新城建貸款擔保方式,打通融資瓶頸傳統的城建項目貸款; 二是構建新型信用平臺,整合城建資源,推動基礎設施建設投融資體制不斷完善為“借好、用好、管好、還好”大額貸款; 三是采取市場化手段,以制度建設和政府的組織優勢為保障,確保大額貸款的償還;四是資金封閉運作,加強現場跟蹤與服務。承貸方、土地整理中心、項目承建方、施工方均在國家開發銀行開設賬戶。開發銀行全程監控資金的運行制訂《項目建設資金專戶管理辦法》,建立了項目資金專戶監管制度,商業銀行結算委托監管機制。五是引入審計與監察部門,建立國家開發銀行與武平縣政府的聯合執法機制。
(三)勇于創新
以國家開發銀行貸款來進行城市建設資金持續高強度的投入,增強了城市競爭力。促進了財政增收、就業增加和國家開發銀行貸款項目的實施,提高了政府對房地產市場的調控能力,促進了房地產業的平穩較快發展以建立國家開發銀行貸款良性償債機制為契機。
(四)促進了土地出讓金政府收益的增加,提高了償債能力和抗風險能力,隨著以國家開發銀行貸款項目為代表的城市基礎設施持續高強度的投入。
建立“立足于不需政府擔保、實行政資分開,以市場為導向,有借貸銀行、有承貸主體、有項目依托、有監管機制、有償貸來源”的新型投融資體制。
二:對于項目本身有回報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
我縣的城市污水處理廠及配套污水管網和垃圾無害化處理場項目,根據中央、省、市要求,可采用BOT、BT形式完成產業化建設。簡單的理解BOT是:投資-運營-回收;BT是:投資-回收。城市基礎設施重大項目引入 “政府投資引導、社會投資跟進”的方式。如何更好地采用BOT、BT形式呢?
(一)政府亟需建立有效的監管
“有效的監管”是正確實行基礎設施改革的最關鍵的促進條件。監管可以為維護投資者和消費者兩方面的利益提供可信的承諾,對于吸引長期私人資本以滿足對充足可靠的基礎設施服務的需求是十分重要的。通過特許權經營制度來建立有效的監管。監管又稱規制,涵蓋的內容比較廣泛,其中對價格的監管尤為關鍵。
1、價格的確定與調整應走向制度化、透明化
城市基礎設施的特許權經營,涉及到地方政府、其他社會資本、市民公眾這三個主體。資本希望得到滿意的回報,公眾一是希望得到優質服務、二是希望付費低廉;這兩種不同的價值期望,匯聚在基礎設施產出服務價格這個焦點上。產出服務價格是最敏感的因素。這不僅是指價格與項目盈利性密切相連、價格變動會極大地影響投資回報率,而且是指價格變動會產生較大的社會反響,所以必須施行規制。
2、寓監管、調控于合同之中
住房與城鄉建設部的《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中,規定主管部門的責任之一是“提出價格調整意見”。實際上在特許權經營期內,民營基礎設施服務價格的確定和調整應該只受特許權經營協議的制約;同時,政府作為協議的簽約方之一,不應該有單方面更改合同的權力。 通過特許權經營協議確認價格和價格調整方式,對其他社會資本投資者來說是得到一個可以預見的政策環境,避免承擔政策風險;對政府來說則是寓監管、調控于合同之中,改變傳統的不受任何制約的“宏觀調控”模式。 城市基礎設施的服務價格本來就控制在城市政府手中,政府完全可以在特許權經營協議里以價格規制的方式降低投資回報、壓縮投資者的盈利空間,從而使市民們享受較低價格的基礎服務。
3、政府信用風險大大高于市場風險
城市基礎設施有著與一般商品市場完全不同的風險特性,其他社會資本投資者必須注意規避風險。另一方面,地方政府應該認真改善投資軟環境,特別是認真豎立誠信的形象,絕不能以欺騙的手段對待其他社會資本。從許多案例反映的情況來看,政府的信用風險要大大高于市場風險。一是政府缺乏信用觀念仍然是較普遍的現象 ;二是其他社會資本要有風險規避意識。 為實現投資收益,其他社會資本的動作可以歸納為三部曲:第一,認真測算投資回報率(測算結果未必與政府所測結果一致),認真分析構成投資回報的所有投入、產出要素;第二,把分析與測算的結果反饋到與政府的談判中去,積極爭取在特許權經營協議里達成合理而又有利的條款;第三,特許權協議簽訂后,通過加強管理來降低建設期投資及經營期成本,力求獲得更高的回報率。
(二)制度環境改善措施,引導社會資本進入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在上,具體應從以下三個方面加以完善:
1、就是在政策法律環境上需要完善。基礎設施特點是第一投資大,第二回收期長,第三由于資本壟斷的特性,我們縣的污水處理,垃圾處理項目投入以后,它的投資的沉淀性非常強,不可轉移,而且相對來說建設成本是非常大的,它的投資是不可分割的,要在政策法律上保護他們進入建設投資領域的合法權益。
2、就是完善政府的誠信,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投資,實際上是和政府建立起一種合作的關系,作為政府來講,必須要以自己良好的誠信來維護各類資本的投入。
3、完善利益激勵機制,在公共事業的價格管理方面有許多需要完善的地方,沒有回報,或者回報率過低,就很難進行這個行業的投入。
4、頒布并實施《城市基礎設施特許經營辦法》,就實施城市基礎設施特許經營的范圍、方式、項目確定、實施程序、職責分工等要進行專門規定,逐步建立起開放基礎設施建設和經營市場的制度框架,為在基礎設施領域引入社會投資提供了政府規范。對于供水、供氣、供熱、污水處理、垃圾處理等存量設施或新建設施,采取公開向社會招標形式選擇企業的經營單位,由政府授權特許經營。
5、設立了投資回報補償基金,以保障投資者利益,增強基礎設施項目對社會投資者的吸引力。確需政府補貼的項目,由財政補貼。對于我縣的污水、垃圾項目,前期運營都必須財政補貼。
眾籌,譯自crowdfunding一詞,即大眾籌資,具體指融資者借助網絡平臺向廣泛的投資者募集創新項目資金,并回報以實物、服務等(國外包括股權)。作為以“小商品、小項目”為對象的民間融資的創新模式,眾籌是金融的互聯網居間服務的典型應用模式之一,可謂互聯網金融的新秀。
眾籌可分為股權制、募捐制、借貸制和獎勵制四大類,不同類型在運營模式、項目屬性、目標客戶、法律風險等具有差異性。美國首創眾籌商業模式,并出臺《促進創業企業融資法案》(下稱“JOBS法案”)為眾籌提供法律保障;采用獎勵制的Kickstater是目前全球最大的眾籌平臺,以Amazon支付平臺支持資金流通,為創意類項目提供網絡融資渠道。我國的眾籌模式處于初級階段,如“點名時間”、“眾籌網”、“大家投”等眾籌平臺,漸成為小微企業融資的新途徑。但受法律等因素制約,我國還沒真正意義上的股權類眾籌網站,投融雙方的融資行為實為平等主體之間簽訂了買賣合同,而眾籌平臺與融資者之間多為有償或無償的居間合同關系。
眾籌的商業模式分析
通過網絡平臺,每個眾籌項目設定籌資目標和天數,若在設定天數內達到目標金額即成功,發起人可獲得資金,支持者可獲得相應回報,網站也將按比例收取傭金;反之,資金全部退還支持者。作為平臺式的商業模式,眾籌通過網絡平臺對接融資方和投資方,減少了交易環節和成本,提高融資的效率,而且融資來源不再局限于銀行、風投等機構,而是廣泛的互聯網用戶。主要有如下三個特點:
(一)回報方式的多元化
眾籌最普遍的回報方式是產品權利、股權、期權、可轉債等。以美國Prodigy Network的摩天大樓融資項目為例,投資人通過購買摩天大樓的權益,可獲得租金和地產增值的機會,并可通過轉讓計劃進行權益買賣,相當于二級市場。國內則有所不同,回報多以實物居多,尚未涉及股份和債券等資本回饋。如典型的眾籌成功案例《大魚?海棠》,它是以電影票、海報、DVD等作為投資標的。而美微傳媒公司在淘寶網銷售原始股的行為被證監會叫停,被定性為“新型非法證券活動”。
(二)投融資雙方目標的多重化
眾籌平臺的牽線功能突出,既能助創業團隊驗證項目受歡迎程度,也能為投資者(甚至專業投資者)找到具有一定投資意義的項目。對融資者而言,商業價值已非唯一標準,也為了實現夢想、獲得技術或管理經驗的幫助等,簡稱為“籌人、籌錢、籌資源”。投資者的目標不一,通過預購個性產品提升生活水平、參與共同創新的過程、以股權方式共享項目收益,甚至無償助人等都成為眾籌的特色。以“很多人咖啡廳”經營模式最為典型,由很多人集資、很多人管理,采用人才分組模式(如財務組、后勤組),出資人在相關領域的特長和管理愿望轉化為對咖啡廳的協同管理。目前,該模式的盈利能力較低,但卻滿足了投資者的精神層面。
(三)融資手段的多樣化
從效率維度而言,眾籌以其自由運作的特點影響著“需求-供給”關系,進而影響著生產資本,即通過讓消費者的消費資金前移,提高了生產和銷售等環節的效率。事實上,這是將生產的決定權交給消費者,讓原本也許無法成型的新產品獲得絕對的生產保障,也滿足了小眾用戶更細致化和更個性化的需求。再以Given眾籌約禮為例分析消費環節,用戶可在Given平臺上選好其他電商平臺的商品為禮物,并通過網絡平臺將心愿單分享給好友,好友可投入數額不等的資金,一旦湊資足夠,Given系統便自動下單。這既節約了眾多送禮者在單人挑選禮物所花的時間和精力成本,也能更恰當地滿足許愿者的心愿。簡言之,投資者也是消費者。
眾籌運行的法律障礙體現
(一)眾籌的合法性未明
眾籌的法律定性不明,缺乏專門法律予以規范,而國內嚴厲打擊“非法集資”,眾籌平臺往往淪落為產品打廣告或新產品試用的平臺,背離了融資初衷。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未經許可、向社會公開宣傳、承諾一定的回報、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構成非法集資,眾籌游離于合法邊界。此外,現有法律規制的銜接不佳。除合同法、知識產權的法律,眾籌現多以電信條例、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等互聯網法律為指引,而非針對性強的互聯網金融法。雖然從法理角度分析,眾籌參與的三方主體明顯不存在存貸款、借貸款的關系,但執法部門的意見往往能左右生死,眾籌的未來仍不算明朗。
(二)資金監管有待完善
國內外眾籌在投資者的保護措施上主要體現在資金發放和監督層面的差異。國外項目成功了,資金立即全額發放給融資者,同時,如Crowd check中介服務能為企業提供確認眾籌資格服務,眾籌行業協會提倡平臺自律,進一步降低融資風險。而國內為了保護投資者,資金一般先匯入平臺開立的賬戶,再根據項目進度分次發放,確定投資者都已收到回報,融資者才能獲得全額資金。眾籌平臺的資金管理已涉及資金代管業務,按慣例應納入金融監管范疇,因此,央行已明確眾籌的監管主體為證監會,相關指導意見有望近期出臺。
(三)知識產權保護不力
眾籌平臺上的多為創意項目,國內的知識產權保護現狀仍不樂觀,僅靠《著作權法》及其實施條例、《互聯網著作權行政保護辦法》等法律保護過于薄弱。對于項目發起人而言,需要將創意通過外觀圖片、設計思路等內容公布在眾籌平臺上以引起網友的關注,面臨創意被抄襲的風險。而眾籌平臺的防御門檻不高,加之項目從募集成功到產品生產的周期一般較長,此時山寨產品可能早已在市面上銷售,這導致了眾多的創意項目不敢登陸眾籌平臺,影響了眾籌平臺的可持續發展。
眾籌發展路徑的法律探析
(一)為眾籌的合法性正名,適當放開股權制眾籌
明確劃分眾籌和非法集資,并在完善信用體系的前提下進一步放開股權制眾籌,能積極推動新型網絡融資發展。以商業模式和資金流動為角度,我國現有的眾籌僅以非資金的方式予以回報,類似“團購+預購”預消費形式,和非法集資有本質和目的上的差別,其合法性應予以明確。而美國政府適時推出JOBS法案,正式將股權制眾籌合法化,值得我國借鑒:通過立法為眾籌的合法性正名,完善信用體系構建,并加強法律監管,適當放開股權制眾籌,讓眾籌的多元化特性助力民間融資。當然,適當參考金融行業的規定,避免演變成與銀行貸款、投資類似的金融零售產品,才能保證眾籌用戶群的大眾化。
(二)完善金融監管,規范眾籌的資本運作
金融創新和金融監控是統一的。如何保證資金運用的有效性,金融監管機構如何監管資金的流入、流出,對國際性的洗錢活動的監察等監管問題仍待解決。眾籌融資主體多為小微企業,盈利能力仍達不到稅收監管的范圍;眾籌往往聚集著社會的閑散資金,本土信用體系的不完善勢必加大社會風險。現有非法集資司法解釋主要規范線下活動,線上集資行為仍為監管的空白。而美國以JOBS法案明確平臺禁止從事的業務、信息披露要求、投融雙方的限制、發行者的法律責任等綜合保護投資者的權益,為我國的監管模式提供借鑒。
(三)引入第三方支付平臺,獨立于資金管理
眾籌的籌款、管理費扣除、向融資者發放資金等全程涉及資本運作,應明確資金管理的義務歸屬。改變現有的直接經手資金的方式,引入第三方支付平立運作資本,可降低眾籌平臺自身的風險,與非法集資相區分。國內的眾籌平臺應效仿Kickstarter網站,借助第三方支付平臺,投資者的資金全部打進第三方支付平臺,再根據項目進程將發放資金指示傳送給第三方支付平臺。
(四)讓律師等配套資源進駐眾籌平臺,助力實時風險防范
從初始兩個月的項目“預熱期”的知識產權保護、隱私權的保護,到項目信息披露、融資風險的提示、資金運行等所涉及的權利義務關系,甚至是項目融資失敗后的后續問題等都會引發法律風險。現有眾籌平臺一般只標明了簡明的法律風險提示,若產生法律糾紛也只能后續化解。“眾籌網”和北京市版權交易中心合作建立“版權保險箱”的同時,也引入了北京聯合創業投資擔保有限公司投資擔保機制,該做法值得推廣。鑒于國內的眾籌模式仍處于初步階段,眾籌網站的盈利能力弱,融資者更缺乏盈利保證,因此,為了減少法律成本,眾籌平臺應引入律師等專業人才,進行全程的法律風險防范。同時可嘗試建立專門調解互聯網金融糾紛的平臺,以實現互聯網的跨領域糾紛解決,減輕訴訟成本。
(五)擴大目標客戶,提升知識產權保護
眾籌未來的發展之路可聚焦在擴大融資目標客戶方向,從現今的零散個體投資者擴大到企業客戶上,能提升眾籌三方主體的競爭力。正如“點名時刻”CEO張佑所言:個人籌資偏向感性支持,注重與項目發起人的互動與共鳴,而企業偏向理性經濟人角度,注重估量產品的市場前景,兩者正能相互補充。首先,立足于國內小微企業創新不足的現狀,項目發起者的創意產品正可彌補企業的研發能力。其次,對項目發起人而言,企業參與融資,企業的市場經驗及抗風險能力無疑為項目的成功提供了更多的保障。進一步而言,僅向有投資意愿的企業闡明詳細的項目創意,也能更好地保護創意。最后,眾籌平臺在對單一群體促進項目轉讓或合作的過程中,避免了非法集資的法律風險,也獲得更多的利潤,有效改善了現今難以盈利的局面。
(六)實現跨金融領域合作,創新資本交易模式
互聯網金融模式在未來20年將成為主流,傳統的資本交易模式已走在與網絡融合的探索路上。早前,阿里巴巴集團、騰訊和中國平安聯手成立眾安在線財產保險公司,表明保險行業正式踏足互聯網金融領域。接著,長安責任保險攜手眾籌網推出一款名為“愛情保險”的意外險的附加險種,成功“眾籌”1萬份愛的承諾后,成功啟動在線產品預售。對眾籌網而言,擴展了其互聯網金融應用場景。而對長安保險而言,公開預定的方式開辟了保險銷售的全新渠道,獲得更多的關注度的同時保證了投保數據量,從而通過大數法則來分散風險。此外,眾籌與創意緊密相連,因此,打造跨領域的合作,迎接新舊結合的挑戰,讓傳統的交易模式獲得新生力量,能不斷完善眾籌的商業模式。
結論
在國外,眾籌已被正式界定為互聯網金融的新模式,并出臺了針對性的法律規范助力眾籌發展。而眾籌與我國傳統的融資法律體系產生了不適性:合法性未明、缺乏監督機制等,暗藏較大的法律風險。正視眾籌通過互聯網搭建的民間融資的便利平臺的積極性,眾籌發展的良徑亟待探尋。從宏觀層面而言,通過為眾籌的法律地位正名,在完善信用體系的基礎上進一步對股權制眾籌進行法律豁免,以區別非法集資;并對眾籌的三方主體實行適度的金融監管,可規范眾籌的運行機制。從微觀層面而言,平臺應通過引入第三方的支付平臺進行資金獨立管理、律師進駐等配套資源及時化解法律風險;而將融資目標客戶擴大到企業、拓展跨金融領域的互聯網商業模式,為眾籌的可持續發展提供多元化的力量。
參考文獻:
1.謝平.互聯網金融模式研究[J].中國金融四十人論壇,2012(8)
2.黃健青,辛喬利.“眾籌”―新型網絡融資模式的概念、特點及啟示[J].金融前沿,201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