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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經營權論文匯總十篇

時間:2022-08-14 01:4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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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經營權論文

篇(1)

(一)通過頒布相關文件,使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有據可行比如,遼寧省法庫縣為了促進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的推行,先后頒布了專門的指導意見和管理的暫行辦法。武漢市先后頒布了相應的農村產權價值評估和登記托管管理辦法,以指導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重慶市在試點過程中,也頒布了專門的“三權”抵押融資管理辦法。這些規范性文件的頒布,一方面使得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有據可行,便利于土地權利人將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抵押貸款。另一方面,這些規范性文件還規定了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的相應程序。這就提高了該制度在運行中的可操作性,避免了現實運行中所產生的程序混亂,從而更有利于保護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利益。

(二)采取多種模式推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在實踐中,各地結合當地實際情況探索出了各具特色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模式。比如,寧夏回族自治區同心縣采取的是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協會,吸納農民以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成為會員,從而附加以多戶聯保以及協會總擔保的形式進行抵押貸款。而武漢市則是依托武漢農村綜合產權交易所作為中介推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重慶市則是采取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抵押模式、流轉大戶業主抵押模式再到農戶直接抵押模式逐步推進的。這些模式契合了當地實際情況,促進了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制度的推廣。這也告訴我們,在今后推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時,各地要深入考察當地實際情況,實事求是地總結出一套行之有效、符合法律規定的模式。

(三)采取措施防范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風險推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一方面,抵押人面臨著因無法按期償還貸款而產生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被處置的風險,喪失賴以生存的生產資料。另一方面,抵押權人面臨著因農村土地交易市場不完善而產生的無法處置土地承包經營權的風險,使得不良貸款多發影響自身效益。因此,在實踐中,各地采取了相應的對策防范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風險。比如,各地都普遍規定抵押人不得將自身享有的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抵押貸款,而是規定只能將部分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抵押,保留了滿足其生存需要的土地。比如,武漢市充分發揮農村綜合產權交易所的作用,通過建立起土地承包經營權交易市場化解金融機構處置抵押物不能的風險。比如,重慶市成立農村產權抵押融資風險補償專項基金、完善涉農保險、成立擔保公司等來防范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風險。

二、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存在的問題

中長期、較大額度貸款投放不足是農村地區的突出問題,這與當前農業發展不相適應。信貸作為一種要素投入對農業增長起到較突出作用(林毅夫,2003),目前投放的農村信貸以短期貸款為主。農戶之所以難以獲得長期大額度貸款,一個極為重要的原因是農戶缺乏有效的抵押擔保物。對于從事農業生產的人而言,最具價值的資產便是承包或流轉而來的農村土地,利用它向金融機構進行抵押融資,便可以解決抵押擔保物缺乏的難題,從而破解中長期、較大額度貸款投放不足這一瓶頸問題。

(一)抵押權難實現首先從法律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之后,不能改變所有權性質和用途,其次缺乏真正的土地流轉中介組織,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還需要各方自行協商實現。因此,當貸款無法收回時,銀行等金融機構難以處置抵押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土地承包經營權難以變現。

(二)抵押物價值難確定一是未成立相應的專業土地承包經營權價值評估機構,未培訓和配置相應技能水平評估人員;二是沒有建立對農村土地價值對應的標準,土地價值的評估沒有參照,土地承包經營權價值評估主觀判斷成分較大,實際價值難以合理確定,評估價值往往低于土地承包經營權實際價值;三是銀行業機構難以準確認定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實際價值,發放貸款的額度控制得較低。

(三)貸后管理難銀行發放貸款后為保證借貸資金的安全一般會選擇監督資金的用途和項目的運行情況。但是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的借款人的借款目的是從事農業生產,項目地址在農村,但大部分銀行的業務重心在城市,進行貸后管理的成本很高而使得銀行可能忽視或放棄貸后管理。

(四)貸款風險難以掌控一是農業生產受自然條件的約束。農業生產的政策風險,農業是受政府管控嚴格的產業,農產品價格比較難預測。二是操作存在風險,在對貸款項目的審查過程中存在忽略某些環節,如目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存在價值評估不夠規范或者完全不走貸款抵押物價值評估這一操作程序,擔心付出較高的貸款抵押物價值評估費,而忽略這一程序。三是鄉鎮建設用地、招商引資項目建設用地、公共事業用地、國家高速公路用地等也會對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實現帶來風險。四是我國還沒有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設立專門的法律文件,真正發生糾紛時無法得到法律的支持。

(五)法律不完善與產權不明晰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尚無明確的法律依據。根據我國《物權法》的規定,除買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的四荒地等農村土地可以抵押外,其他方式承包的農村土地是不允許抵押的。現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試點工作已全面鋪開,然而法律保障工作卻沒跟進,這無疑會給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工作帶來困擾。

(六)金融機構放貸積極性不高由于農村中、小額貸款的收益和成本同所承擔的風險不成正比,并且由前面分析可知,抵押物變現難在一定程度上會影響金融機構的積極性。加之金融機構,尤其是銀行的業務重心,關注熱點,主要集中在城市地區,往往更看重大企業,更注重大額業務,而忽視小企業,對農民的創業貸款更是慎之又慎。并且適合農村特點的電子化、票據化設施不足,農戶辦理業務不方便。

三、完善我國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的路徑

(一)培育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的外部良好環境1.完善法律法規。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是農村經濟發展的關鍵環節,但因《擔保法》、《物權法》等法律法規的約束,抵押處置存在一定的法律障礙。為配合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工作的全速推進,先行先試,建議相關部門進一步加強相關產權的法律框架建設,完善相關法規,出臺較為全面的農村產權抵押融資管理辦法,明確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可抵押性,以便為農村產權抵押貸款制度的推進提供相應的法律保障。2.建立土地流轉市場。首先,土地流轉市場的建立能夠進一步促進土地流轉,使土地形成規模化經營,更有利于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的實施;其次,當借款人無法償還貸款時,金融機構能夠及時地變現抵押物從而獲得補償,并且有正規、統一的流轉市場也會相應地降低交易費用,這是提高金融機構放款積極性的有力舉措;最后,也有利于有關部門建立制度化、規范化的土地流轉管理機制,加強對農村土地流轉的指導和監管,從而消除土地流轉中損害農民權益的現象。此市場的主要功能:一是農地流轉信息系統,及時收集與農地流轉信息,使供求雙方能及時獲取土地流轉信息;二是促使供求雙方達成交易,并提供相關的交易服務;三是涉農機構或者擔保公司可以通過該市場在較短時間內把抵押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變現,提高其開辦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的積極性。3.設立專業評估機構制定評估標準。設立專業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價值評估機構,制定合理的評估標準,建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價值評估制度。此制度需考慮兩點:一是政府應出臺評估標準細則,對不同等級的農村土地制定相應價值標準以供參考;二是成立獨立的抵押價值評估機構,結合實際,根據農地的地理位置及其他條件,綜合農地流轉價格,制定科學的評估標準和操作辦法。對評估人員進行從業資格認證考核,憑證上崗,定期對評估人員進行培訓,確保評估水平。4.培育良好的外部環境。一是盡快完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逐步淡化土地的社會保障功能。在農村社會體系尚未完善之前,可以對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設定一定的限制,以保障農民免予破產。二是加快農村信用體系的建設,培育良好的金融生態環境,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業務的開展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

篇(2)

2地理信息的概念及在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發證工作中推廣的必要性

地理信息是指與空間地理分布有關的信息,表示地表物體和環境固有的數據、質量、分布特征、聯系和規律的數字、文字、圖形、圖像的總稱。其中它所具有的空間信息和屬性信息的統一管理特點是其它信息系統不具備的。我們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發證工作中存在大量的空間數據(地塊圖件)和與之相關聯的屬性信息(發包方、承包方)。以上這此特點為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發證工作中推廣使用地理信息技術提供了必要。同時由于系統處理數據的嚴密性,保證不會出現邏輯錯誤。

3實例研究

①此項目的工作底圖以正射影像圖為主,獲取方式可以用無人機航空攝影或購買衛星影像。無人具有機動靈活的特點,通過外野航飛獲取地面分辨率為0.15米的單張照片及pos數據,外業控制測量,然后進行內業空三加密,生成正射影像圖。

②二輪土地承包臺賬包括的內容有發包方,發包方地址,身份證號碼、電話號碼等基礎信息;承包方、承包方地址、身份證號碼、電話號碼等基礎信息;家庭成員姓名、,性別、身份證號碼、與戶主關系等基礎信息。我們輸入時,所有信息全部錄入之后通過承包方姓名在gis中和地塊信息中的承包方姓名進行關聯,以獲取承包地塊信息表、農戶信息表,家庭成員信息表的一致性,這樣數據入庫時準確度比較高。

③外業人員通過正射影像圖和農戶承包地登記基本信息表,入戶實地進行承包地塊權屬調查,由農戶進行確認。對存在爭議的地塊,待爭議解決后再登記。按照農村承包土地調查技術規范對承包地塊進行勾繪,并標注權利人、地塊編碼、地塊名稱和面積,形成承包土地地籍草圖。核實每一個地塊的承包方基礎信息和發包方基礎信息等,包括承包方姓名、性別、住址、身份證號碼、電話號碼;家庭成員姓名、性別、身份證號碼、與承包方的關系以及發包方代表姓名、性別、身份證號碼、住址等信息。本次調查的信息,通過內業人員的錄入之后和二輪承包臺賬進行對比,關聯,以查出錯誤和差別。使得數據建庫時要錄入的承包地塊信息表、家庭成員表、農戶基礎信息表更加的得到了完整性和準確性。

④將調查地塊的信息輸入GIS系統中。GIS系統具有空間和屬性的分析空能,承包經營權工作在此項流程中首先作業員要在CASS系統中進行地塊數據信息等的處理,入庫所需四個表的編排(承包地塊信息表、農戶基礎信息表、家庭成員信息表、發包方信息表),最后通過GIS系統進行數據的輸入。建立以村為單位的數據庫。

⑤利用GIS的工具將屬性信息與空間信息關聯、建立數據庫。數據庫建好之后,利用GIS系統的工具進行承包方,小地塊名,地塊編碼,承包方編碼,地塊類別,是否基本農田、土地利用類型,土地用途、所有權性質等地塊屬性信息的掛接和空間信息的關聯等。使數據庫的信息更加完整。也使輸出的成果信息更加完整。

⑥拓撲一致性、屬性邏輯性進行檢查。在屬性掛接完整之后要進行拓樸一致性和屬性邏輯性的檢查,這是關鍵的一步,在此項工作中,利用GIS系統工具,能夠完整的檢查出拓樸一致性的錯誤,所有檢查出現的錯誤情況可以在本次流程中一一解決。

⑦公示資料制做。完成錯誤的檢查之后,可以出公示資料,包括公示圖及相關表格,利用GIS軟件的制圖工具,進行承包經營權的公示圖的制作;利用屬性處理工具導出公示表格。公示圖中主要標注了承包方、小地塊名、面積、地塊編碼順序碼和社號等信息。此圖信息齊全,在公示期間由外野調查人員入戶由農戶進行確認簽字,錯誤之處進行標注。由內業作業員進行修改。

⑧修改公示中發現的錯誤。公示期間發現的錯誤由外業作業員進行標注,返回內業后由內業作業員進行修改,主要的錯誤有,承包方姓名,小地塊名,社號等的錯誤。在此項工作中如果社號錯誤,會產生一連串的編碼的錯誤,主要是承包方編碼的錯誤,這就需要修改數據庫地塊的屬性和四個表的承包方編碼。因此入庫所需四個表編碼的編排和四表的一致性是數據庫建設的關鍵。作業員必須要仔細認真。

⑨檔案打印。檔案歸檔打印由內業作業人員利用GIS系統工具對數據庫進行修改完善完整之后對進行歸檔的資料輸出編輯及部分資料的打印。包括1:1000標準分幅簽字蓋章圖的編輯打印、歸戶表的輸出編輯打印、登記簿的編輯打印,地塊登記宗地圖的輸出編輯打印、登記臺賬的制作、承包合同的輸出編輯打印、承包地塊信息表的輸出編輯等資料的歸檔。

⑩發證、建立歸戶卡。最后進行發證和建立歸戶卡,在本次工作中要利用GIS系統專用發證系統進行承包經營權的證的打印,以及歸戶卡的編輯打印。

4質量控制

在二軟承包地合同簽定中,各種資料的質量檢查幾乎沒有控制。應用地理信息系統,大量檢查可通過計算機自動實現。實際工作中主要是應用了一些基于規則的邏輯檢查,如:地塊的不封閉,地塊的重疊,組級行政區的不合理、四個信息表編排錯誤導致的與地塊屬性邏輯掛接錯誤等。

篇(3)

關鍵詞: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完善

眾所周知,我國是一個農業大國,農業是國民經濟的基礎,因此加強農業的基礎地位,穩定和發展農村經濟具有重要的戰略意義。農村經濟的穩定與發展的核心是土地問題,沒有良好的土地制度的支撐,農村經濟的發展也就無從談起。構建我國良好農村土地制度的一個重要方面就是要建立科學合理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機制,以此來促進農村土地要素在法律范圍內的合理流動,從而達到土地資源的合理配置,提高土地資源的開發利用率,發展我國農村經濟。但由于相關法律制度的極不完善,加上規范的農村土地市場尚未形成,導致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過程中出現很多問題,不利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健康有序地流轉,也不利于農村經濟的穩定與發展,因此必須盡快完善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制度。我國理論界對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制度給予了充分的關注和研究,紛紛從不同的立場和視角提出各自的看法和建議,有力促進了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理論的豐富和發展。但是,由于農村土地權利本身的復雜性,以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作為較為新生的社會現象,進入人們研究的視野的時間不是很長,也由于其他社會因素的制約,目前,我國理論界關于農村土地權利流轉的研究成果較為有限,未形成深入系統的學術專著,其理論研究的深度和廣度有待加強。本人在借鑒和吸收他人的研究成果的基礎上,對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進行了深入思考,提出了一些自己的看法和建議,以求對完善我國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制度的有所裨益。由于本人的學識有限,錯誤紕漏之處在所難免,敬請指正。

一、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概念及特點

(一)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概念

我國法律雖然對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作了一些相關規定,但是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在立法上仍未有一個準確的定義,理論界對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也理解不一。有人認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是指在農村土地承包期內,承包方以轉包、轉讓、出租、入股、互換等方式將承包土地的使用權轉移給第三方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經濟現象”[1];還有人認為“農村土地使用權流轉就是指在保持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不變、確保家庭承包經營制度長期穩定的前提下,土地使用權在不同市場主體之間的轉移與交易”。筆者認為,所謂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是指在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物權性質得以確定的前提下,在不改變農村土地所有權性質及土地的農業用途的基礎上,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法自愿將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以轉讓、轉包、出租、互換、入股、抵押或其他方式轉移給他人的行為。這一定義需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理解:

第一、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是一種用益物權變動的行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首先在立法上應將其界定為一種物權,這是構建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制度的基礎。我國新頒布的《物權法》明確規定了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相關內容,這是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物權屬性的有力明證,從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權利內容來看,它是一種排他性的支配權,這也完全符合物權的特點。此外,將土地承包經營權界定為物權,對農村土地流轉的實踐操作及權利受到侵害后的司法保護具有積極意義。因此土地承包經營權是一種用益物權,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是用益物權的變動行為。

第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未改變農村土地所有權性質。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不管以何種方式進行,農村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始終不變,其性質仍然是農村集體所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只是一種新型的用益物權,而不是完整的所有權。承包人只享有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部分的處分權,不包括最終的處分權,因此承包人對土地的掌控是有限的”[2],這就決定了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過程中土地集體所有的性質不會改變。

第三、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不改變土地農業用途性質。土地是極其寶貴的資源,我國的基本國情是人多地少,耕地面積有限。為保護我國日益減少的耕地資源,實現農村經濟的持續發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都明確規定:受讓方應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改變流轉土地的農業用途。因此,對于流轉后的土地必須用于農業生產,絕不能挪作他用。所以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是一種不改變土地農業用途的權利轉移。

(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特點

根據調查,當前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呈現如下特點:

1、土地流轉規模擴大,速度加快

自我國加入WTO以來,增加農民收入,調整農業結構成為農村工作的重點,不少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高度重視農村土地的流轉問題,并采取有效措施大力促進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在政府部門的大力倡導之下,土地流轉的規模擴大,速度加快。

2、土地流轉區域不斷擴張

過去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主要發生在農村二、三產業比較發達,農民非農收入較高且穩定的沿海發達地區以及大中城市的郊區和郊縣,非發達地區的農民因為就業途徑較少,家庭收入對土地依賴度高,土地流轉情況很少發生。但隨著社會的發展和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非農產業的發展和農村剩余勞動力的流動,現在發生土地流轉的地域擴展到四川、湖北、湖南、江西、安徽、黑龍江、河北等內陸省份。

3、土地流轉形式多樣化

目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有多種形式,大致有轉包、轉讓、出租、互換、繼承、入股、抵押、反租倒包等形式。對于上述方式,我國法律明確規定的有轉讓、轉包、出租和互換四種,其他方式雖未被法律明確規定,但在我國農村土地流轉實踐中客觀存在。筆者認為,既然法律將土地承包經營權界定為一種用益物權,其以何種方式流轉應充分尊重權利人的意愿,只要不違背法律的基本原則及相關法律規定,權利人可按照自己的實際需要靈活地選擇各種方式進行流轉,因此,當前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具有多樣化特點。

4、土地流轉的利益分配的多樣性

農村土地流轉的利益分配正從過去“先有集體統一收入,再分配補償給流轉土地的農戶”的單一形式,發展為集體統收統分、農戶直接轉包獲取土地流轉收入、農戶入股合作經營、集體與農戶共同入股參與分紅等多種形式共存。因此,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利益分配呈現多樣性[3]。

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制度所存在的問題

我國法律雖然已允許土地承包經營權以一定的方式進行流轉,但“法律對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規定過于籠統而簡單,未形成完備的法律體系,其系統性、針對性、可操作性不強,其缺陷和不足顯而易見”[4]。但我國法律在缺位的同時又給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作了一些不必要的限制,如對流轉主體資格、流轉范圍和方式等進行過于嚴格的限制。由于缺乏完善的法律制度的保護和支撐,加之現實中不利因素的影響,如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市場極不成熟、相關配套制度缺失等,導致土地承包經營權在流轉過程中面臨各種障礙、出現各種問題,如農民利益受損、非法改變土地用途、流轉程序混亂、流轉糾紛增多、土地資源的效益未能充分發揮等等。這些問題的存在嚴重制約著土地承包經營權合理有序地流轉,使得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不僅不能達到預期的社會效益,反而產生負面效應,從而影響農村的穩定與發展。因此必須將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中的問題逐一進行深入分析,然后找出相應的對策和措施,建立健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機制。筆者現從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制度在立法方面的缺陷以及在現實中所存在的問題這兩方面來進行分析。

(一)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制度的立法缺陷

1、土地產權規定不明確

土地產權是市場交易的基礎,產權關系明晰是市場經濟的客觀要求,也是農村土地市場健康運行的基礎,而我國現行法律并未對農村土地產權進行明晰界定,導致農村土地產權關系極不明確。《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村集體土地屬農村集體所有,然而,我國存在三級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分別為鄉(鎮)集體、村民委員會和村民小組掌握,因此農村土地所有權的代表不明確。此外,農村集體同時扮演著土地所有者和經營管理者的雙重角色,其職責規定不明確。由于土地產權關系混亂,導致各方的權責利不明確,使得各利益主體行為極不規范、利益分配也不合理,因此土地制度難以形成有效的激勵和約束。這種模糊不清的產權關系不利于土地資源的優化配置,從而直接阻礙了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合理流轉[5]。

2、流轉方式規定不明確

《土地承包法》第32條規定:“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經營權可以依法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其它方式流轉”。我國法律對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方式的規定,筆者認為存在如下缺陷:

第一、“其他方式”規定不明確。“其他方式”到底是何種方式,是否可以任意創造,不得而知。而且,也不能從任何其他規定中看到相關的說明。新頒布的《物權法》也沿襲這種提法。筆者認為不妥,雖然法律規定的兜底條款既有靈活性的一面,適應與時俱進的需要,但對廣大農戶而言,如果沒有法律和政策上的明確指引,必然會影響其對土地流轉可能性的判斷,從而影響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順利進行。

第二、關于抵押方式規定不明確。《農村土地承包法》第49條規定,通過家庭承包以外的其它方式如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承包“四荒”(荒山、荒溝、荒丘、荒灘)農村土地所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抵押,而家庭承包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則未允許抵押。此種規定很不合理,隨著社會的發展,一些動產、不動產所蘊含的動態經濟潛能已經大大超過其靜態價值。這些財產被過多限制或不能抵押,其經濟效用就不能得到最大程度的發揮,從而阻礙農村經濟發展[6]。既然我國法律已允許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轉讓,就應該允許其可以進行抵押,這也符合擔保法的原理。從新頒布的《物權法》依然不認同抵押的流轉方式來看,筆者認為立法者的價值取向還沒有改變,仍然覺得抵押風險性太大。這種想法,低估了農民的經營能力和對風險的估測能力,事實上“農民是理性的,他們并不保守,也不反對現代化。他們對價格有足夠的反應,他們在行為努力上具有與其它社會階層同樣的人性,即追求自身效用的最大化”[7]。因此,我國的現實情況不是農民的市場和經營意識有無達到立法和政策層面的問題,而是農民手中沒有足夠的流動資金,無法擴大生產,進行集中經營。行之有效的辦法就是允許農民以手中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融資,從而促進農業資源的合理利用。所以,筆者認為我國法律應認同抵押這一流轉方式。

第三、關于繼承的方式表述不明確。我國現行法律在土地承包經營權繼承問題上沒有使用“繼承”這一概念,而是變通地表述為“由繼承人繼續承包”。而新頒布的《物權法》則對繼承沒有做出任何規定。筆者認為,這是立法上的失誤,既然林地能夠繼承,為什么草地、耕地就不能繼承?同一權利因客體不同而賦予不同的法律后果,容易造成法律適用上的混亂;而且,禁止耕地、草地的經營權繼承,會嚴重影響農民對土地的長期規劃,不利于發揮其積極性。因此,從立法的同一性和著重保護農民利益的角度出發,法律應允許土地承包經營權以繼承的方式流轉。

3、流轉存在嚴格的限制性規定

我國現行法律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主體和范圍進行嚴格限制。如《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的必須經過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受讓方應當具有農業經營能力”;互換則要求是在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承包方之間進行;轉讓要求受讓方只能是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農戶且轉讓方必須有穩定的非農職業或者有穩定的收入來源;入股則限定在承包方之間;轉包則限定在本集體組織內部等。這些限制性的規定使得“農民退出土地的成本非常高”[8],導致一些缺乏經營能力而又想退出的農民可能被禁錮在土地上,而一些富有管理經驗、擁有先進技術設備的經營組織和承包個人則無法進入農地從事生產經營,從而使得土地的利用率和農戶的種地積極性受到極大影響,農業的市場化和規模化進展緩慢。同時,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須經發包人同意的規定也極不合理,我國法律并未對同意的條件做出明確的界定,如發包人不同意,即使能產生高效益的轉讓亦屬無效,這項規定極大束縛了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有效流轉。

(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制度的現實問題

由于立法的缺陷和現實中各種不利因素的制約,我國現行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機制在土地流轉實踐中運行不暢,面臨諸多問題,現分述如下:

1、農村土地流轉市場極不成熟

農村土地流轉需要成熟的土地市場的支撐,健全的土地市場能為土地流轉提供規范的交易場所,從而促進農村土地快捷有效地流轉。但現實當中,我國的農村土地市場還只是初具雛形,極不成熟,其主要體現在:第一、農村土地市場沒有完備的地價評估體系,土地承包經營權價格的估算缺乏相應的參考標準。第二、缺乏完善的市場運行機制,農村土地市場的供求機制、價格機制、競爭機制尚未形成,土地流轉受地方政府的控制較大,土地產權還不能實現跨區域流動。第三、缺乏完善的中介機構的服務,當前農村土地流轉缺乏完備的中介服務機構,如資產評估機構、委托機構、法律咨詢機構、土地保險機構和土地融資機構等。由于缺乏完善的市場服務體系和有效的市場運行機制,農村土地流轉市場極不成熟,導致土地供求信息受阻,信息輻射面狹小,從而導致土地市場供求失衡;同時使得農村土地的商品化程度偏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資產價值不能充分體現,市場化操作相當困難,因而嚴重阻礙了土地承包經營權合理有序的流轉。

2、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過程中侵權現象嚴重

近年來,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過程中,農民權益受到嚴重侵害的問題較為突出,主要體現在:一是以權力剝奪農戶的自主決策權,有些地方違背農民意愿,隨意改變土地承包關系,搞強制性的土地流轉,把土地流轉作為增加地方收入和福利的手段,抑或作為政府決策者“政績”的形象工程;有些地方為了降低開發成本和便于招商引資,借土地流轉為名,隨意改變土地的農業用途,并強迫農民長期地價出讓土地承包經營權,這些強制性的土地流轉,勢必損害農民的切身利益;二是隨意調整承包地,分出所謂的“口糧田”、“機動田”,在本已分到各戶的承包地中切出機動田,由集體甚至村干部個人掌握;三是在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過程中與民爭利。這些行為嚴重侵犯了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影響了農民的正常生產生活。

3、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程序不規范

農戶之間的土地轉包、互換等土地流轉,多是自發性的流轉,相互之間只是口頭協議,沒有簽訂書面的文字合同或契約來規范流轉雙方的權利義務,這就造成土地承包關系的混亂,致使土地流轉工作無序進行。有的農戶之間雖簽有協議,但協議內容簡單,標的物不明確,權利義務規定不清楚,違約責任不祥,易引發合同糾紛。此外,農戶之間自發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期限較短而且極不穩定,流轉雙方大多約定為一年一變,使得受讓方沒有長期保障,不肯對土地作較多投入,只維持現狀,生怕資金無法收回,從而造成土地資源的浪費。這都不利于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有效流轉。

4、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缺失

我國農村并沒有建立完備的社會保障體系,農民只能牢牢地依附于土地,將土地作為最基本的社會保障,以化解失業、疾病等風險,“均等地占用土地并盡可能多地擁有土地資源是一種最有效的社會保障,中國農村現行票據分配土地的制度安排是一種最典型的土地型社會保障制度”[9]。因此,在我國農村社會,土地依然承擔著主要的社會保障功能。由于土地的最低社會保障功能沒有一個替代物,因此大多數農民仍把土地看作是“活命田”,寧可粗放經營,甚至荒蕪棄耕,也不輕易流轉土地。由于不能使農民和土地有效分離,這就極大地限制了土地的流轉,導致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效率低下。

5、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糾紛解決機制的缺失

《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因土地承包經營或流轉發生糾紛的,可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協調解決,也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而當前的現實情況是,一方面,大多數地方政府或法院有關機構尚未形成處理土地糾紛的規范化制度,也缺乏相關的法律條文與仲裁根據,另一方面,現在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范圍和規模卻越來越大,許多程序不規范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導致了越來越多的糾紛,這二者的矛盾使得農村中許多土地流轉糾紛無法得到及時合理的解決,從而阻礙了土地承包經營權的順利流轉,也影響了農村的穩定。

三、完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制度的對策及建議

如前文所述,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制度極不完善,既有立法上的缺陷,也有現實中的問題,從而制約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健康有序地流轉,影響了農村社會的穩定,阻礙了農村經濟的發展。因此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制度亟待完善,這就要求:一方面要從立法上完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相關規定,使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法律制度具有針對性、系統性和可操作性;另一方面又要加強農村土地流轉市場的建設與發展,加快相關配套措施的建立與完善。同時,政府要切實履行自身的職責,采取有效措施,加強對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服務引導與規范管理,這樣才能促進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合理有序地流轉,實現農村土地資源的社會效益。筆者現具體從以下幾個方面來進行集中論述。

(一)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制度的立法完善

1、建立健全農村土地產權制度,明確土地產權主體

土地產權明確是交易的前提,沒有明晰的產權制度,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過程中就會導致相關物質利益關系的混亂,農民的合法權益易受到侵害。明確土地產權,就是要明確土地所有權的主體代表,其關鍵問題是要統一集體所有權的主體,取消鄉(鎮)、村以及村民小組三級所有的分化現象。具體做法是明確農村土地產權的主體是村集體,按照我國有關法律法規和農村實際情況,應當確立村民委員會作為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的代表。因為村民委員會是農民民主選舉產生的基層組織,具有較高的威信,能夠代表農民的共同意愿獨立行使權利,承擔民事責任,最適宜充當農村土地所有權的代表,法律應賦予其相應的權利義務,使其很好地行使土地所有權人的職責并承擔相應的義務。其他組織因缺乏相應的資質和條件,不便充當農村土地的所有權的代表。鑒于農村土地產權的重要性,筆者強烈建議立法機關根據當前我國農村的實際情況,制定頒布《農地產權法》來確立合理的農村土地產權制度,進一步穩定和明確農村土地產權關系,以加強對農民土地權利的保護。

2、修改法律關于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不合理規制

如前文所述,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設置了許多不合理的限制規定。法律對土地經營權流轉的不合理限制與土地經營權的物權屬性不相吻合,其實質是對農民行使土地權利的一種干預,我國新頒布的《物權法》既然已經把土地承包經營權明確界定為物權,就應該賦予農民相應的支配權,“所謂物權之直接支配性,指物權人得依自己的意思,無須他人意思或行為之介入,對標的物即得為管領處分,實現其權利內容之特性”[10]。立法對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進行限制的本意是考慮到農村保障制度并未健全,土地依然是農民的生活保障,盲目轉讓土地的風險性太高,容易造成農村社會的不穩定,其實這種擔心是多余的,既低估農民的經營能力,也不符合社會實際,農民是理性的,他會根據自身利益的需求來決定是否處分其土地承包經營權。同時,在現實生活中,隨著農村二、三產業的發展及市場經濟的建立與完善,農民的就業途徑更為廣闊,收入來源也日益多樣化。農民與土地的關系也日趨松散,依賴土地而生存的現象將越來越少。因此,法律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做如此嚴格的限制完全沒有必要,只會造成土地流轉的成本過高,導致土地的閑置,阻礙土地流轉和土地效益的發揮,進而阻礙農村經濟的發展。因此,筆者建議取消對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不合理限制,尤其是廢除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讓須經發包人同意的規定,從而為土地承包經營權自由流轉創造一個良好的法律環境,實現土地資源的優化配置。

3、完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方式

(1)要賦予農村土地承包經營者的農地抵押權。我國法律對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基本持否定態度,這與物權屬性不相吻合。農地如果不能作為抵押物進入市場,既不利于土地資源的優化配置,也不利于農村非農產業的發展,更延緩了農村信用市場的發展,也與市場經濟條件下農業發展對融資的極大需求不相適應。此外,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物權,物權人對其權利在效力上具有可處分性。因此,我國法律要賦予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的抵押權。

(2)要允許土地承包經營權以繼承的方式進行流轉。從保護耕地、鼓勵承包人對土地持續投入以及促進農業穩定發展的角度,允許其繼承人繼續承包利大于弊。考慮到社會公平,為平衡農戶間的利益及農村集體的利益,可以采取繼承人與發包人簽訂新的合同方式,適當增加新承包人的義務。在具體設計時,可作如下規定:第一,在發生土地承包經營權繼承時,應當首先遵守《繼承法》的基本原則,其次,還要遵守《物權法》、《土地管理法》、《農業法》等有關農地管理的規定。第二,可借鑒臺灣地區的立法,從事農業生產的繼承人可優先于非農產業的繼承人分得農地使用權,對于非務農的繼承人,可以繼承其他財產。如其他財產不足其繼承份額,可以進行金錢補償,由在村繼承人耕作利用土地。第三,如果繼承人均為非務農人口,除非該繼承人自此從事農業生產經營活動,否則應在規定時間內,將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給從事農業生產的其他人[11]。第四,不得將同一塊土地使用權進行登記上的分割,否則會導致農地的零碎化。如果繼承人有兩人以上,并且被繼承人擁有多個農地使用權,則在保證使用權完整的前提下公平分配;如不足分配,則對未分得的繼承人折價補償,對于多余的地塊或無法分配的情形,則由繼承人共有,或將土地承包經營權變賣或折價。因此,無論是在理論上,還是在實踐中,土地承包經營權完全可以以繼承的方式流轉。

(3)其他流轉方式可予以一定的明確,同時,我國法律還應鼓勵土地承包經營權人采取多種方式流轉,如入股、出典、委托轉包、家庭聯產承包合作經營、交付土地承包經營權由他人代耕代種等等。

(二)加強政府在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中的作用

1、加強政府的服務與管理職責

在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過程中,作為直接管理的政府部門應當發揮積極作用,切實履行其對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指導、服務與管理職責。筆者建議設置專門的職能機構如農村土地流轉中心或管理委員會等,負責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管理工作。其具體職能可設定為:在堅持農民自愿有償的前提下,積極引導符合流轉條件的農民實行土地流轉;規范操作程序,指導農民依法簽訂好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書面合同,并建立健全土地流轉檔案,詳細登記流轉農地的面積、位置、質量、等級、價格與期限;仲裁處理土地流轉糾紛;監督流轉后土地的利用,防止非法改變土地用途的行為發生等;為農民提供法律、金融、市場、信息等方面的服務,幫助農民解決在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過程中遇到的實際困難[12]。

2、規制政府行政權力、保障農民權益

在明確政府指導和監督管理的職責的同時,對于政府部門的行政權力也必須予以一定的規制,以防止其權力的濫用,避免對農民合法權益的損害。因此,必須通過嚴密的監督和制約體系將政府部門的行政權力納入法制的框架下,使其做到依法行政。為了更好地督促、規范和方便政府部門行使職權,保障農民的合法權益、促進土地承包經營權健康合理地流轉。筆者建議各地方立法機構,可按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制定符合地區實際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地方性法規和實施細則,使政府部門的指導、服務與管理工作落到實處,從而促使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有效流轉。

(三)完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制度的配套措施

1、培育農村土地流轉市場

如前所述,我國當前的農村土地市場極不成熟,其市場功能還不能很好的發揮和體現,那么如何培育我國農村土地市場呢?筆者認為,除了要建立規范的土地產權制度,明確農戶是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市場的直接交易主體之外,現階段必須作到如下幾點:

首先,要著手研究建立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市場的運行機制,重點是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價格機制、土地承包經營權交易的中介機制、土地承包經營權收益分配機制的建設。就農地承包經營權的價格機制而言,要實行公平地價制度,運用科學的方法確定與國有土地使用權價格相協調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市場的基準地價,由土地管理部門定期公布;就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中介機制而言,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市場的發展需要配套的市場中介服務體系,要建立包括咨詢、地價評估、仲裁等機構及相關制度,并做好農村土地流轉的保險等工作;就農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收益分配制度而言,應當使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收益在交易當事人之間合理分配,以保護各方的合法權利。

其次,要建立健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價格評估制度,即由具有地價評估資格的地價評估單位和評估師評估地價,并報請土地管理部門審定。

最后,要使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交易活動公開化、契約化、貨幣化,提高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市場的透明度。建立健全法律法規約束、金融約束、產權約束、內部責任義務約束等。

2、規范流轉程序

鑒于我國目前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程序極不規范,流轉糾紛日益增多,為促進土地承包經營權健康有序地流轉,穩定和發展農村經濟,必須建立相應的機制來規范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程序。針對農村社會土地流轉現狀,筆者建議采取如下具體措施:

第一,修改合同法的相關內容,在合同法里邊增設有關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有名合同,明確規定流轉主體的權利義務關系,使雙方權利義務法定化,對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主要合同條款予以明確規定,以供當事人在簽訂土地流轉合同時予以借鑒,同時法律應強制規定當事人在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時必須簽訂書面合同,把書面合同作為合同生效的要件之一。第二,設立合同備案程序,即當事人簽訂土地流轉合同后必須報專門的職能機構備案,如果合同內容不符合法律規定或有不適當的地方,職能機構可以建議當事人對其進行補充和修改。第三,在合同履行過程中,設立監督程序,即由土地管理機構對當事人履行合同的情形進行合法監督,以保證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依法有序地履行。

3、加快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建設

篇(4)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法定財產權地位和物權的特征表明在征收時應獲得必要的補償。1998年修訂的《土地管理法》規定,征收耕地的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2002年《農村土地承包法》進一步明確:“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補償”。作為設置在我國農地上的一種重要土地權利,土地承包經營權實質上體現為一種穩定的經濟收益權。從承包地的功能上看,承包地如果剝出其社會各方面的功能,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只是一種生產要素而已,和資本、技術、勞動力一樣,是進行生產活動的基本資料。作為生產要素在與其他生產要素結合進行生產,必然要取得相應的經濟報酬。對承包土地的農戶而言,其經濟意義在于利用土地生產更多的有效益的產品。特別是現階段,農民解決了溫飽問題,糧食供求基本平衡時,承包土地的經濟功能突顯,目前是大多數農民致富的主要途徑。《農村土地承包法》頒布實施后,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我國農民享有的重要財產權利,其法律地位進一步明確,而且通過二輪承包工作使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得到了有效保護。到2003年為止,中國農村98%以上的村組開展了第二輪土地承包工作,92%的耕地承包期延長到了30年,98%的農戶與發包方簽了土地承包合同。與此同時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有些地方為了減少征地成本,降低征地補償標準,忽視失地農民的就業和生活安置;有些地方補償費的分配沒有充分體現農民的受益主體地位,以各種名目拖欠、挪用、截留土地補償費。

土地承包經營權補償存在的主要問題

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的權利主體地位被忽視。在農村實行聯產承包責任制以前,由于集體土地所有權與經營權統一由農民集體享有,在國家征地時,征地補償完全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無可爭議。但是,在實行農村土地家庭聯產承包以后,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一種獨立的法定權利而存在,并在權利內容上已承受了土地所有權的大部分權能。在承包的土地上便出現了作為所有者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作為使用者的承包經營權人兩個權利主體。國家的征收行為,既征收了農民集體的土地所有權又征收了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從權利內容上來看,后者應更具有發言權,因為在土地征收中,農民失去了土地承包經營權這一法定的土地財產權,失去了幾十年經營土地的收益來源。如果這時國家僅對集體土地所有權進行補償,顯然不符合法治社會下權利救濟的原則。從法律關系上來看,集體土地所有權與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兩個不同的權利,所有權的轉移并不必然地發生用益物權的轉移。在集體土地征收中,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是與集體經濟組織具有同等地位權利主體,并不理所當然地依附于集體土地所有權人。

土地補償程序不完善、欠缺司法救濟。土地補償程序包括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報批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土地補償登記、實施補償安置方案和交付土地等5個方面。其中,最重要的是公告和聽證。實踐中,補償過程中雖有公告和聽證的規定,但缺乏農民實際參與聽證的保障渠道。法律規定征地補償方案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補償方案制定后才公告告知農民,對農民提出的意見只在確需修改的情況下才改動補償方案,極大地限制了農民的參與權。另外,發生糾紛后,法院往往以征地補償案件不屬于民事案件為由不予受理,司法保護不能實現。現有的土地征收補償法律法規沒有規定對裁決不服的救濟途徑,《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的規定主要是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權屬糾紛的救濟途徑,而不包括土地征收補償糾紛的處理。根據現行《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征收各方不能對征地補償標準達成一致意見的,由征收部門裁定,而且該裁定為終局裁定,相對人不能向人民法院。這種制度安排,給征收方以過大的權力,而被征收方連起碼的司法救濟權都沒有。雙方的攻防武器嚴重失衡,極易造成對被征收人利益的損害。

完善土地承包經營權補償制度的建議

篇(5)

②前引①,第104頁。

摘要:農民股東用以入股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構成公司對債權人擔保的“責任財產”,但其目前又承載著事實上的生存保障功能。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責任財產性”與“保障性”形成明顯的沖突與緊張關系,由此產生農民股東與債權人之間的利益沖突。分別探討公司成立階段、運營階段、清算階段的農民股東與債權人之間的利益沖突的表現形式及其解決方案,尤其對于清算階段的利益沖突,在評析當前各家學說利弊得失的基礎上,提出“優先購買權+入股保險+入股風險基金”的三位一體的立體化解決思路,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關鍵詞: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民股東債權人利益沖突

中圖分類號:DF521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3-8330(2013)03-0020-08

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是其用益物權屬性的題中應有之義。從法律科學的角度出發,股份合作社和農民專業合作社均不宜作為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的組織形式。①有限責任公司的“資合性”、“營利性”與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的資本化本質相契合,其“人合性”以及較大的“自治性”更是為對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過程中權利義務關系的靈活配置提供了較大的法律空間。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的適宜的組織形式應為有限責任公司。② 盡管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已經提上了執政黨的議事日程,但社會保障的城鄉一體化的完全實現尚需時日,法律上用益物權性質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仍具有事實上的保障性,入股農民需要依賴于來自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收益為其提供生存保障。目前,在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實踐中,普遍確立了農民股東的“保底分紅權”、“退股權”、“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回購請求權”、“土地承包經營權不作為責任財產進行清償”等做法。

在普通公司中,債權人與股東之間的利益平衡是通過維系公司資產的獨立性與完整性來實現的,但在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的有限責任公司中,公司資產的獨立性與完整性受制于土地承包經營權事實上的保障性,其債權人面臨的風險也比在普通公司中要大得多。而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公司債權人也是理性的“經濟人”,盡可能地規避風險、保證交易安全也是其必然的經營之道。如果不能實現債權人與農民股東利益的再平衡,必然導致農地入股公司的商業機會的減少甚至完全消失。沒有商業機會的公司顯然也不可能為其股東帶來投資回報,農民股東依賴來自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收益解決其生活保障的期待也必然落空,最終也不利于農民股東的利益維護。因此,平衡農地入股公司中的債權人與農民股東之間的利益成為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

一、 公司設立階段的利益沖突

(一)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價值評估

資本確定原則要求公司成立時,其注冊資本必須確定,以保證公司有一定的資產清償對債權人的債務。對股東的出資財產進行價值評估是資本確定原則的必然要求。《公司法》第27條規定: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作價的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在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有限責任公司中,保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價值評估結論的客觀性和科學性對于平衡農民股東與債權人之間的利益沖突具有重要意義。因為,若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價值被高估,則實為虛假出資,公司的清償能力降低,債權人利益受損;若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價值被低估, 由于農民股東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出資是其分享股東權利義務的依據,則會導致農民股東的利益受損。

③參見李啟宇:《基于城鄉統籌的農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制度創新研究》,載中國知網中國博士學位論文全文數據庫:四川農業大學2010年博士學位論文,第85頁。

④王斌、劉程程、于紅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價值評估研究》,載《價格理論與實踐》2009年第11期,第56頁。

⑤蘇曉鵬、馮文麗:,《論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價格評估問題》,載《價格理論與實踐》 2009年第3期,第67—68頁。

⑥孫中華、羅漢亞、趙鯤:《關于江蘇省農村土地股份合作社發展情況的調研報告》,載《農業經濟問題》2010年第8期,第33頁。

⑦前引⑥,第30頁。目前,由于法律法規和專業評估機構的欠缺,我國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價值評估難以保證其評估結論的客觀和公正。具體而言,表現在如下幾個方面:首先,缺乏專業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價格評估機構。在專業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價格評估機構缺失的情形下,許多地方就將農村土地流轉服務中心作為評估機構。例如,成都市雙流縣農村土地流轉服務中心截至2008年11月就評估了雙流縣宗富枇杷種植專業合作社等4宗土地,評估面積189.81畝,評估總價達274.22萬元。③雖然這樣操作對于在約束條件下促進土地流轉具有現實意義,但其專業性、科學性很難得到保證。其次,流轉價格確定的依據不清、隨意性大。資產評估一般有成本法、市場法和收益法等方法。由于土地是自然本身的產物,成本是虛擬的,很難定量,成本法難以實際運用;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讓目前為法律所限制,農村土地的流轉機制發展時間不長,市場上的可參照物不僅量少而且可比性差,市場法在農村土地經營權的評估中也不可行。因此,一般使用收益法來評估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價值,④估測土地承包經營權未來預期收益并折算成現值,即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價值等于其預期未來收益的現值之和。⑤目前,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試點實踐的作價原則一般為,按近三年的平均畝凈收益與剩余承包期的乘積。例如,江蘇省常熟市董浜鎮金龍稻米專業合作社的評估方法為,平均每畝土地每年收益250元,乘以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剩余年限20年,得出每畝土地的承包經營權作價5000元。⑥問題在于,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的目的就在于實現土地的規模經營,以目前細碎化經營下的土地凈收益作為依據來評估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后的預期收益,難謂合理。此外,雖然現行法律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期限是30年,但土地承包經營權“長久不變”的政策已經確定,僅以30年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期限為依據計算入股的剩余期限收益,也有失公平。再次,在只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的情況下,實踐中土地承包經營權往往沒有折價。例如,江蘇省金壇市28家土地股份合作社中有26家屬于這種類型,占92.8%。⑦在只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的情形下,確定股東之間權利義務的依據相對簡單,憑入股土地的數量即可。但由于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股東的出資,其評估的價值關涉到公司的資本總額,關涉到股東承擔責任的范圍,關涉到債權人債權實現的程度,不進行評估顯然不利于債權人利益的保護。因此,完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價值評估的法律法規、建立專業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價值評估機構尤為緊迫。

篇(6)

1978年通過農村改革實行了以家庭聯產承包為主的責任制,確立了農戶的市場主導地位。1984年土地承包期確立為15年,1993年陸續到期,第2輪土地承包期確定為30年。1997年全國全面開展延長土地承包期30年的工作,到2000年第2輪延包基本完成,確立了新一輪土地承包關系。農民普遍獲得了30年的農村土地使用權,為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和進一步發展提供了前提。現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意義及形式總結如下。

1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意義

我國總體已進入統籌城鄉發展和加快改造傳統農業、建設現代化農業的關鍵時期。農業稅全面減免,國家實行強農惠農政策,農業比較效益提高,農地價值提升,農業投資開發機遇增多,各類農業經營組織的農地需求擴大。隨著經濟的發展,農民工進城就業的機會和就業環境改善,農村勞動力轉移步伐加快。承包農戶的農地供給增加,發展現代化農業也迫切需要大量的土地來進行規模化、集約化、產業化、高效化的生產經營,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也越來越顯得迫切和重要[1-2]。

1.1有利于改造傳統農業,促進現代化農業發展

過去的小規模分散經營、生產經營組織化程度低,抗自然和市場風險能力低,生產技術科技含量低,農業機械化成本高。通過土地流轉,在保證流出方經濟利益的前提下,有利于擴大農地經營規模,發展規模經營,有利于先進農業生產技術的實施和推廣,有利于現代化農業機械裝備的使用和推廣,有利于提高農業集約化水平,有利于發展家庭農場、專業大戶、農民專業合作社,提高農業組織化程度。

1.2有利于農地資源配置,促進土地合理利用

通過土地經營權流轉,有利于農民安心外出務工經商,增加了農民收入,有利于防止承包土地粗放經營,甚至拋荒,減少土地資源的閑置和浪費,有利于科學配置和合理利用農地資源,促進農業生產結構調整和優化。

1.3有利于完善家庭承包經營,鞏固基本經營制度

堅持農村基本經營制度,核心是穩定和完善土地承包關系。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必須明確土地承包經營權歸誰、誰有權流轉、采取什么方式流轉。有利于加快農村土地確權與登記頒證,落實農民對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權力,賦于農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而保證現有土地承包關系穩定并長期不變[2]。

2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主要形式

2.1轉包

轉包指承包方將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以一定期限轉給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其他農戶從事農業生產經營。轉包后,原土地承包關系不變。原承包方繼續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接包方按轉包時約定的條件對轉包方負責。轉包是人民群眾自發創造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形式。這種形式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進行,運作簡便,方式靈活,是農戶間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主要形式,對穩定和促進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防止耕地撂荒、擴大土地經營規模起到積極作用,但也有一定的局限性[3]。

2.2出租

出租是指承包方將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以一定期限租賃給他人從事農業生產經營。出租后原土地承包關系不變,原承包方繼續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承租方按出租時約定的條件對承包方負責。出租是農戶將承包土地租賃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農戶、單位、個人及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的通稱。

2.3入股

入股是指實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間為發展發業經濟,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股權,自愿聯合從事農業合作生產經營;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將土地承包經營權量化為股權,入股組成股份公司或者合作社等,從事農業生產經營。土地入股可以使農戶與土地實際經營者的利益有機結合起來,最大限度地獲得土地經營的增值收益,但入股農戶也要承擔相應的經營風險。隨著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將會帶動土地入股形式的發展。土地入股只能用于從事農業合作生產,不能組建公司法人。這是因為在農村社會保障體系不健全、不完善和保障水平較低的情況下,農戶所承包的土地仍是農戶最可靠的生活保障。如果允許承包地入股組建股份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在企業出現經營風險需要債務清償時,可能導致農民失去承包地和生活保障,導致社會的不穩定。《農村土地承包法》《物權法》等法律也沒有允許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組建公司法人的規定[4]。

    2.4其他方式

除以上3種形式外,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形式還有轉讓、互換等。

3結語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包和出租這2種形式是當前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主要形式。對農戶來說,既保留了承包土地的權利,又無需直接經營土地就可以獲得穩定的租金收入,也不承擔風險,因此農戶積極性高。其不利之處在于租金收益相對較低,也不能得到承租方土地經營的長期紅利。土地承包經營權是設立在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基礎上的用益物權,其流轉形式是由法律規定的。流轉雙方采用何種方式、流轉期限如何確定等都要符合法律規定。一些地方探索創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形式,有的違反法律規定,要予以規范。總的來講,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發展速度和規模要受到當地農村經濟發展水平、非農產業吸納農村勞動力的能力、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完善程度、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市場的發育程度、現代化農業組織方式發展狀況等多種因素制約。要進一步完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方式和方法,為全國的糧食安全、農民增收做出更大貢獻,就必須綜合考慮各種因素,處理好各因素之間的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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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 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 市場風險 民生風險 防范機制

雖然我國《擔保法》、《物權法》、《農村土地承包法》對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或禁止,或避而不談,但隨著新農村的建設導致農民融資需求與日俱增以及國家批準成都、重慶兩個改革試驗區的設立,使得實踐中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現象層出不窮。在目前還沒有統一的具體完備的規范性文件指引的情況下,十八屆三中全會所推動的新一輪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浪潮不可避免的會產生一系列風險。

一、 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之風險

(一) 信貸市場風險

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是一種突破現有法律法規約束的制度,在沒有一套統一完備的規范對其加以規制的情境下,地方政府往往各自為政,增加該領域的信貸市場風險。此外,由于農作物產出收益的不穩定導致抵押人無法償還到期債務的可能性就很大。加之土地承包經營權存在變現風險,使得金融機構的經營風險也會隨之增加。

(二) 民生風險

現階段農村土地依然承載著較強的社會保障功能,失去土地在某種意義上意味著失去生活保障。對于經濟條件不甚好的農民來說,他們雖有利用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融資的需求,但基于土地的社會保障功能其不敢抵押貸款,而這又反過來限制了農業的多樣化發展及其自身經濟條件的改善。更多的情況是這部分農戶雖然進行了抵押貸款但由于到期不能償還債務,此時銀行實現其抵押權就導致社會保障風險,即民生風險。

二、 風險防范機制之構建

在還沒有出臺全國性法律法規對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所產生的問題進行調整的情況下,只能在現有法律與制度框架下建立一套切實可行的風險防范機制。

(一)信貸市場風險防范機制

信貸市場風險是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較為活躍地區的主要風險,為避免形成全國性危機,筆者主張應當堅守分步走的方式,即首先允許城鄉統籌試驗區在區內進行試點,其次逐步擴大到全部的城鄉統籌試驗區,再次擴大到經濟發達的省份和地區,最后覆蓋全國。同時,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市場的相關參與方有必要聯立起來,共同促進該市場的平穩發展。

1.金融機構的自我防范

信貸市場風險的受害方首當其沖是金融機構,因此其自身要建立以風險管理為中心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體制。

(1)事前審查。首先,以申請人取得地承包經營權為抵押貸款之必要條件,防止權屬不清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成為抵押標的。其次,對于工資性收入占家庭收入比例較高的農戶來說,土地的保障功能日漸弱化。金融機構在審查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申請時要注意申請人對土地的依賴程度,盡量選擇大戶。

(2)事中監控。即建立有效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跟蹤機制。金融機構要尤其關注逾期貸款的催收、貸款合同的展期、債權保全的訴訟時效,及時發現和控制新增風險。并監督貸款去向,確保債務人所取得的貸款用于農業生產開發。

2. 健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市場

目前,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市場發育程度較低,導致供求雙方信息不對稱,金融機構往往不能獲得抵押物詳細信息,以致經常出現信貸風險。因此,培育一個健全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市場迫在眉睫。

(1)廣泛建立土地交易所。土地交易所可以提供交易場所和充分信息,這一方面能夠促成抵押關系的建立,另一方面也為抵押權的實現提供了場所和方式。抵押權人不僅可以通過與抵押人協議折價優先受償,還可以公開拍賣以其價款受償。

(2)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確權登記與抵押登記。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確權登記,既是完善土地交易市場的前提與基礎,也是家庭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的首要步驟,既對權利人起著確權和公示的作用,又為政府管理提供依據。有效的確權經驗可以借鑒成都市溫江市的做法,即先對村里的土地進行測量,由地方國土資源局等相關部門參與,然后將測量的結果公示,以此為依據,再由當地國土局發放各種權證,確保農民拿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我國《物權法》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實行登記對抗主義,筆者認為登記生效主義能夠增強物權的公示性,便于利益相關者查看土地權利變動及抵押登記的順序情況,為是否進行抵押以及抵押合同的內容提供幫助,有利于防止抵押糾紛,從而一定程度上防止信貸風險的產生。

(3) 健全土地承包經營權價值評估體系。我國土地市場發展起步比較晚,目前各地尚無專門的土地經營權價值評估機構,缺乏一個相對科學的評估價值作參照。而價值評估是衡量土地承包經營權交換價值的必要環節,其對于防范銀行信貸風險和最大程度發揮土地融資功能具有重要意義。而價值評估應由獨立的第三方進行,在考慮各種自然因素的情況下根據市場供求變化釆取基準地價系數修正和收益還原法來進行確定。在抵押期間,由于土地價值有可能發生變化,因此,在承包經營權抵押實現時或者再抵押時,應該對其價值進行重新評估。

3.抵押擔保模式多元化

為了能夠把農地融資過程中的風險降到最低程度,我國應該借鑒國外農村土地抵押成功的經驗,創建多元化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擔保。

(1)農戶與農戶之間的共同聯保。實踐中金融機構在往往青睞于農業生產大戶,這對于規模較小又具有融資意愿的農戶來說是極為不利的,因此,在申請貸款時,農戶之間可以組成利益共同體,互為對方擔保,承擔連帶責任。

(2)農戶與農業企業之間的共同擔保。這種擔保方式的前提是農業企業能夠將自身承包的農地交付給農戶進行生產,同時為農戶提供銷售渠道,確保生產的農產品不滯銷。這樣就提高了農戶承擔責任的經濟實力,而且由農業企業承擔相應連帶責任也降低了金融機構的信貸風險。

(3)農戶與農業擔保基金的共同擔保。這種模式將承包經營權和擔保基金組織的基金作為擔保物,承擔責任時,貸款農戶和該基金組織承擔比例責任。

4.發展農業保險

農業保險是以保險公司市場化經營為依托,政府通過保費補貼等政策扶持,對種植業、養殖業因遭受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提供的直接物化成本保險。其可以最大限度減少農戶與金融機構損失。

首先,由點到面推廣農業保險。政府農業主管部門、保險監管部門以及行業協會可通過開辦農業風險管理學習班和農業保險知識講座等方式加強宣傳,提高農民對農業災害風險的認識,提升其投保意識,為農業保險發展營造良好的外部環境。

其次,擴大農業保險財政支出。我國自實行農業保險保費補貼政策以來,農業保險取得了長足發展。當前應加大對農業保險的財政支持力度,明確對農業保險的財政補貼和稅收減免政策。有針對性地向利用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融資的農戶推薦符合其經營項目的保險產品,同時對具有地方特色的農業經營項目提供或增加保費補貼支持。

(二) 民生風險防范機制——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為重點

對于相當部分農民來說,鑒于農村社會保障制度供給的嚴重不足,他們雖然具有將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融資的強烈需求,其出于生存的后顧之憂依然沒有很高的意愿去“冒險”,而對于真正敢于“冒險”的農戶來說,當金融機構實現其抵押權時,又確實會陷入生存困境。因此健全農村社會保障機制農村社會保障體系,不僅能夠消除農民對土地的生存依賴,提高其抵押積極性,又能夠解決其生存的后顧之憂。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國家為保證農村貧困人口維系正常生活所需制定的一種保障措施。它是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最后一道防線,由于其在保障目標上與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保障功能基本一致,因而可以成為土地承包經營權保障功能的替代制度。誠然,我國自建設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來,已形成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初步框架。但實際操作中還存在一些問題必須予以完善。

1.合理確定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和變動規則

目前我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僅體現在食物保障方面,導致了農村低保標準偏低。地方政府應結合本地區社會經濟發展水平選擇科學合理、反映本地區財政狀況的測量方法,按照公共基礎服務均等化原則逐步縮小城鄉差距,制定科學合理的救助金額。

2.多渠道籌集最低生活保障資金

地方各級政府要分情況確定由哪級政府財政予以補助。即對極貧困地區的低保資金由中央財政直接轉移支付,欠發達地區的低保資金由省級財政補助支付,發達地區的農村低保資金由地方財政負擔。此外,大力發展社會捐贈、福彩收益再分配等多種籌資渠道,確保低保資金能夠足額到位。

3. 擴大低保覆蓋范圍

各級地方政府應根據本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來界定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的農戶范圍,事實上,收入水平低于本地區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農民都應被納入。如此才能確保廣大生活貧困農民獲得國家資金救助,保障其生存權。

4. 加強對低保資金使用的社會管理和流向監控機制

當前,我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因沒有規范的程序和有效的監督機制,為地方政府的腐敗行為提供了可乘之機。因此,必須建立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管理監督機制。首先,完善省、市、縣農村低保工作機構,使其各司其職;其次,減少審查與資金發放中間環節,嚴格規范操作程序,保證“應保盡保,不能保的堅決不保”。最后,落實政務公開,通過農村低保信息網絡建設、加強宣傳教育等途徑設立群眾監督機制確保農村低保政策落到實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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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從當前存在的法律規范來看,涉及的內容較多,如民法通則、合同法、農村土地承包法、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以及中央不同時期的農村政策。另外,村民組織法、土管法、農業法、繼承法、擔保法、婚姻法等規范也有涉及。如何在司法審判中適用好相關的規范,解決好溯及力問題,厘清在合同簽訂、履行、效力認定、行為合法或合理判定等方面的司法確認問題,確保糾紛的合理解決是審判機關需要認真研究的問題。①一、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的受理范圍。《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條規定: “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②為了進一步明確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圍,法釋[2005]6 號第一條列舉了法院具有管轄權的具體情形,同時排除了兩類不應受理的情形。可見,因合同違約引起的違約糾紛或因他人侵權引起的侵權糾紛以及承包經營權的繼承糾紛等具有可訴性,法律已有明確規定。但審判實踐中仍存在諸多的問題: 其一,如何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問題。這類糾紛當事人往往不是直接提出一個確認之訴,絕大部分是以侵權的理由提起一個給付之訴,法院經過審理后發現并確認原告是否享有承包經營權是案件解決的關鍵。實踐中,當事人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糾紛有多種原因,有的因權屬證書之間、權屬證書與行政登記或權屬證書與承包合同相互矛盾引起,有的因承包主體資格引起。對于這類糾紛的處理,目前主要有以下觀點: 一種意見認為應對證書或合同或清冊登記或者成員資格做實質審查進而確認原告是否享有經營權; 一種意見認為,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應適用《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規定,以政府處理為前置條件,對處理不服的,只能通過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途徑加以解決。③從實踐來看,人民法院在處理類似案件時是區別對待的,并未一概而論。實際上,從最高法院原副院長在關于法釋[2005]6 號的新聞會上的講話精神看,司法解釋對此問題的實質內涵應該包含兩層意思,一是本來就沒有經營權的; 二是原來享有經營權后來發生爭議的。對于第一種情況的當事人,如果提起實質為確認經營權的訴訟,應該適用《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和司法解釋第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不予受理或駁回起訴并告知其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解決。對于第二種,因戶口遷出本集體經濟組織、外嫁、發包方調整土地等客觀原因導致經營權是否仍然保留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該受理。對于就同一土地簽訂有兩個以上合同的,承包方均主張取得承包經營權的,不能簡單地以權屬爭議為由不予受理。

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的效力。

1. 關于違反民主議定原則的土地承包合同的效力。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十五條,《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九條第二款第( 五) 、( 六) 項,《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條第二款、第十八條第二款第( 三) 項、第四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如果發包方違反上述強制性規定,越權發包,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承包合同無效。法釋[2005]6 號雖未涉及村民要求確認合同無效的情形,但法釋[1999]15 號第二條、第二十五條規定: 承包合同簽訂滿一年,或雖未滿一年,但承包人已實際做了大量的投入的情況下,人民法院不因發包方違反法律規定的民主議定原則越權發包而確認該承包合同無效。

原則上,只要合同形式合法,未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即為合法有效的合同,應予以支持。其次,因違反法定發包程序導致村民群體與他人簽訂的合同無效的,原則上應認定無效; 對于承包人因此發生的損失,可予以適當的補償。

2.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沒有登記或備案的合同效力。

《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八條規定: “土地承包經營權采取互換、轉讓方式流轉,當事人要求登記的,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請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在審判實踐中,人們對沒有登記的合同效力認識不一。筆者認為,合同的效力與物權的變動是兩個不同的概念,登記是物權變動的公示方法,不動產登記是物權轉移的標志,是否登記主要是表明物權是否轉移,是合同履行問題。合同是否有效要根據合同法的規定來認定,如果當事人之間對物權的設立和轉移達成合意,只要這種合意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行性規定和公序良俗原則,即便沒有完成登記,也應當認為合同已經成立并生效。④在承包或流轉過程中,沒有登記并不影響合同的效力。但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條規定: “土地承包經營權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采取轉讓方式流轉的,應當經發包方同意; 采取轉包、出租、互換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的,應當報發包方備案。”⑤對未經備案合同效力如何認定,同樣存在不同認識。其實,承包方通過與發包方簽訂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在集體所有的土地上設立土地承包經營權,并不影響土地的歸屬,土地所有權仍歸本集體經濟的農民集體所有,發包方有權通過承包地備案了解承包經營合同的履行情況和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變動情況,但是,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備案制度雖然具有重要性和必要性,但備案不是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生效的必要條件。

三、家庭內部承包經營權的分割。

我國現行法律及司法解釋,主要是對承包人與政府、集體經濟組織和其他人之間的關系進行規范,對家庭內部之間的關系鮮有涉及,這給家庭內部承包經營權分割糾紛的處理帶來了難題。由于人們觀點的不統一,加上法律適用的難度與實際操作的難度,致使法院對這類案件“敬而遠之”,不予受理,使相當多的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沒有得到應有的保護。筆者認為,審理好家庭內部承包經營權的分割糾紛,首先應明確,在一個家庭中,哪些人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有人認為,只有承包土地時分得承包地的人和承包人死亡后的法定繼承人才享有承包經營權。筆者認為,享有承包經營權的人除上述人外,還包括這個家庭新出生的人。

首先,土地作為農民生活的主要來源和基本保障,是農民最基本的生產資料,與農民利益密切相關。農民對土地的渴望是基于其樸素的生存和發展權利,也是農村經濟發展的原始動力。土地承包經營權一方面反映的是對集體土地的經營,另一方面反映農戶對土地利益的分配。故土地與其他財產不一樣,剝奪了新生人口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無異于剝奪了新生人口的生存權。其次,《土地承包法》第五條規定: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任何組織和個人均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故承包經營權是一種成員權,隨著成員資格的取得,任何組織和個人均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

四、如何保護婦女及上門婿的合法權益。

從調查情況來看,目前農村侵害婦女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問題時有發生,原因在于傳統的道德觀念和農民的法律意識以及人們對村民自治的模糊認識,婦女自我權利保護意識不強,甚至婦女自身對這種侵害也感到“理所當然”。關于婦女土地承包權的保護問題,土地承包法作為一個重要問題進行了規范。《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條規定: “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承包地……”該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發包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承擔停止侵害,返還原物、恢復原狀、排除妨害、消除危害、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七) 、剝奪、侵害婦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土地承包法》明確規定了婦女作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平等享有承包該集體經濟組織土地的權利,對出嫁女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保護作出了特別規定,但在實際操作中仍存在著一些問題。法釋[2005]6 號第三十四條對離婚糾紛中的承包經營權分割進行了規定。但這些維護婦女土地承包權的國家法在很多地方還受到“民間法”的嚴重挑戰,甚至有些地方基于“搞活土地經營使用權”還出臺了與國家法律和中央政策相違背的政策。出嫁女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無論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是結婚后從新居住地取得,還是保留結婚前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總的原則是不能使其權利落空。在個案處理中可以區別情況對待: 對承包期內當事人結婚后從新居住地取得承包土地的,發包方可以收回其原承包地; 對結婚后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對離婚糾紛中婦女分割承包地的請求,只要她作為家庭一員享有承包地的,就應依法予以保護。對于上門婿承包地問題,和出嫁女類似,可參照處理。

五、關于客觀情況變化致合同履行顯失公正的問題。

涉及土地流轉的合同,由于受到簽約當時的社會經濟條件和法律、政策背景的影響,雙方權利義務的約定僅適合于合同簽訂時的情況。而客觀上土地問題極易受社會經濟發展和國家政策的影響,隨著不同時期的客觀條件變化及國家農業政策的調整,客觀上會導致合同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嚴重失衡,從而引發糾紛。法釋[2005]6 號第十六條借鑒了情勢變更原則,為解決相關問題提供了法律依據。這類案件實踐中當事人往往起訴要求確認合同無效,但事實是并非合同無效,法院不能簡單地對合同的效力進行認定,而應根據客觀事實綜合社會效果加以評判。因此,對歷史的原因或政策性原因引起的流轉合同糾紛,不能簡單地以簽訂合同不完全符合法律規定、權利義務失衡為由宣布無效,造成高成本的善后處理工作的發生。因此,為救濟因客觀原因導致當事人雙方在合同中的權利義務嚴重失衡的現象,法官應對當事人進行法律釋明,分析發生權利義務失衡的客觀情況,依照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以情勢變更為理由,調整承包期限,變動承包金數額,以化解矛盾,消除糾紛,將國家惠民政策落實到村民頭上,從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兩方面,使案件得到妥善處理。

注 釋:

①邵書慧。《科技創業月刊》當前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的調查與法律思考———基于淮南市八公山區的調查,2009 - 10- 10.

②《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1999 年 1 月 1 日施行

篇(9)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是家庭承包經營制度的完善和發展,是構建現代農業模式,實現產業結構調整的客觀需要。近年來,隨著工業化、城鎮化不斷推進,農村二、三產業加快發展,農村勞動力大量轉移,農村土地流轉趨于加快,規模逐年擴大,呈現出了經營主體多元化、流轉形式多樣化、利益關系復雜化的發展局面。在新的形勢下,如何促進農村土地流轉的健康發展,是值得我們思考和研究的問題。

1、當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中存在的問題

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反映了生產要素的合理流動和優化配置,總體是健康、有效的,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

1.1政策措施不完善

首先,隨著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規模擴大、速度加快、流轉對象和利益關系日趨多元,迫切需要地方政府出臺相關的具體措施,加強管理和服務,但目前除中央出臺的宏觀政策外,各地區尚未制定出臺指導土地流轉的具體政策措施,土地流轉缺乏政策的引導和規范,制約了農村土地的流轉。

其次,對土地流轉的支持不到位。農業生產投入大、周期長、風險高,收效慢,對大資本缺乏吸引力,而中小投資又往往受制于資金技術等原因不愿甚至不敢投人,加之目前我國許多地方的農民流轉意愿不強,寧愿拋荒土地也不愿流轉,從目前的實際來看,各級政府尚未出臺針對流轉農民和流人種田大戶、專業合作社和企業公司的具體支持政策,嚴重制約了農村土地的流轉。

1. 2管理機制不健全

土地流轉市場尚未形成,轉出轉人之間缺乏足夠的信息聯系,阻礙著土地流轉在更多方式、更大范圍和更高層次上進行。轉包費、租賃費缺乏科學依據,沒有與之相關聯的評估、咨詢、公證、仲裁等中介機構。農村土地流轉服務機構處于空缺狀態,致使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信息網絡無法建立,土地流轉供求信息不能及時有效溝通,而且二輪土地承包的一些遺留問題也得不到及時處理,不少地方存在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落實不到戶,承包合同簽訂不到戶、不規范、承包經營權證書發放不到位、流轉合同不規范等問題。

1.3流轉運作不規范

現在農戶之間的土地流轉多是口頭協議,未通過簽訂流轉合同來規范流轉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即使簽訂合同也存在手續不規范、條款不完備等問題,土地流轉登記管理難度大,特別是農戶以口頭協商流轉的土地,縣、鄉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難以掌控,更無法登記備案。由于口頭合同穩定性差,雙方利益無法受到法律保護,不便于管理,而且也為以后產生不必要的糾紛留下了隱患。同時口頭協議的隨意性也造成接包方缺乏長期經營的打算,舍不得增加投人,積極性不高,不利于農業的長遠發展。

1. 4服務保障措施不到位

首先,我國農村的社會保障機制尚未形成,土地對農民來說仍具有十分重要的社會保障和就業功能,這就決定了農民不肯輕易離開土地。加之我國大部分城鎮化和縣域經濟發展仍較滯后,二、三產業接納農村勞動力的能力有限,許多農戶仍靠種地維持生計,不敢也不能放棄土地承包經營權,土地流轉只能是小規模和短期流轉,影響了土地資源的優化配置和使用效率的提高。其次,土地流轉服務缺位。絕大多數鄉鎮、村尚未成立土地流轉的服務機構,缺乏合理的引導和組織,沒有真正建立起資產評估、委托、法律咨詢、信息服務、流轉中介等服務機構,供求雙方很難找到一個合理的交易平臺。

1.5流轉違法現象時有發生

少數地方的基層干部對維護農民的土地權益和堅持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重要性認識不足,不顧客觀實際,盲目對流轉下指標定任務,違背農民意愿強行流轉。有的地區為了片面地追求農業規模經營和村集體經濟發展,隨便改變土地承包關系,用行政手段將農戶的承包地轉租給企業經營,嚴重影響了農民正常的生產和生活;有的地方為了降低開發成本,更多地招商引資,借土地流轉之名,隨意改變土地的農業用途,并強迫農民長時間,低價出讓土地經營權。這些問題如不加以糾正,將引發許多矛盾,甚至動搖農村基本經濟制度。

2、促進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對策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是一項復雜的、政策性很強的工作,事關農民的切身利益,事關農村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大局。因此,要促進農村土地的流轉,加快現代農業建設步伐,就必須要明確思路,抓住影響土地流轉的關鍵環節和問題,突出重點,積極推進,確保農村土地流轉的順利進行。

2. 1深化思想認識,確保“五個堅持”

一是堅持穩定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是農村的基本經營制度,是黨的農村政策的基石,必須毫不動搖地堅持。要賦予農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現有土地承包關系要保持穩定并長久不變。二是堅持尊重農戶的土地流轉主體地位。尊重農戶的選擇,流轉與否、采取何種方式流轉、流轉價格如何確定,要由農戶來決定。要按照依法、自愿、有償的原則引導農戶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不能強迫農民進人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市場。三是堅持農村土地流傳中“三個不得”原則。土地流轉的只是承包經營權,不能在流轉中變更土地所有權屬性,侵犯農村集體利益;農地只能農用,不能搞非農建設和開發;受讓方和農村基層組織不能以任何借口強迫流轉或者壓低租金價格,侵犯農民的合法利益。四是堅持因地制宜。土地使用權的流轉不能搞一刀切、一個模式,在條件尚不具備的地區,應提倡農戶對自身所經營的土地進行勞動積累,提高土地產出率。而在一些經濟相對發達地區,農民從事非農生產的機會多且能獲得較穩定的收人,應鼓勵其進行土地流轉。五是堅持管理、規范、有序。要切實加強對土地流轉的管理指導,建立健全流轉制度,強化流轉信息服務,規范流轉合同并加強管理,及時調節流轉糾紛,維護各方利益,確保土地流轉和規模經營規范有序。

2. 2抓緊出臺制定促進土地流轉的政策措施

各省要結合實際,盡快制定出臺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實施意見,明確農村土地流轉的指導思想、總體目標、基本原則以及加快農村土地流轉、推進規模經營、提高土地經營效益等方面的政策措施,指導和規范農村的土地流轉,加強管理和服務,使土地流轉有法可依。同時,各級政府和各級部門要盡快制定出臺支持土地流轉的具體措施,對土地流出的農民進行獎勵,做好各種保障服務,解除農民的后顧之憂,提高流轉意愿;加大對種田大戶、專業合作社和一些龍頭企業的扶持力度,提高他們的投資意愿,推動規模經營;建立健全土地流轉的服務機構,不斷完善服務措施,規范農村土地流轉。 轉貼于

2. 3切實解決好農村土地二輪承包遺留問題

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系,把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長久不變的政策落到實處。按照有關法律和政策要求,二輪承包時簽訂的耕地承包合同,承包期限不達30年的,要補簽到30年;對尚未簽訂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合同簽訂不規范的,要補簽或重新簽訂規范的書面合同;對沒有按照國家規定式樣制發承包經營權證書的,縣(市、區)要安排落實經費印制,補、換發到戶;土地承包合同檔案資料不健全的要收集整理歸檔,妥善保管。

2. 4規范土地流轉行為,確保流轉規范有序

以實施流轉合同制和備案制為重點,規范流轉行為。按照農村土地流轉合同示范樣本,結合本區域的實際,指導流轉雙方簽訂規范性合同文本,報發包方和鄉(鎮)農經管理機構備案。建立農村土地流轉合同鑒證制度,對流轉合同及有關資料進行歸檔并妥善保管。建立流轉情況登記冊,及時記載和反映流轉情況,對以轉包、出租或其它方式流轉的要及時辦理相關備案登記,以轉讓、互換方式流轉的要及時辦理有關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變更手續。

2. 5完善流轉市場體系,加強流轉管理服務

首先,建立健全土地流轉服務網絡和信息體系,搭建土地流轉信息平臺,做好流轉規劃、匯集信息、溝通供求、價格評估等工作。在有條件的市、縣建立農村產權擔保公司等中介機構,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進行行為擔保,開展土地評等定級和估價工作,加強地籍管理和土地市場管理。其次要構建農村土地承包糾紛調解仲裁體系。在縣級成立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委員會,鄉鎮成立農村土地承包糾紛調解委員會,村級設立土地承包糾紛調解小組。鄉鎮農村土地承包糾紛調解委員會或村級土地承包糾紛調解小組負責對土地承包及流轉糾紛進行調解。縣級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委員會負責對雙方當事人不愿協商、調解或協商、調解不成,申請仲裁的糾紛進行仲裁。

2. 6健全農經管理機構,加強對流轉的指導

篇(10)

    在我國,圍繞著《物權法》草案的出臺,物權法學界對如何制定這部法律進行了熱烈的討論,如中國到底應該不應該制定一部物權法,究竟是用大的財產法概念還是局限于物權法這一概念,我國的物權法制定中什么是最關鍵的,立法技術與立法政策在物權法制定中的作用哪個更重要,等等。本文筆者對下面幾個問題加以分析:

    一、關于一些重要的物權制度

    1.所有權。制定物權法,只規定一般的所有權制度是遠遠不夠的,必須對國家所有權、集體所有權、私人所有權作出區分。因為,我國有大量的國有財產存在,有大量的集體財產存在,又有大量的正在日益增長的私人財產的存在。如果不注意這些情況,只是籠統地講財產所有權,就很難體現出我國的基本經濟制度。由于我國物權制度改革的重中之重是國家所有權的實現方式,因而,我們首先要把國家所有權的要害問題說清楚。另外,對集體所有權,人們常常說不清楚其權利主體。我們必須明確集體成員,了解集體所有權怎么行使,同時弄明白集體所有權是不是特殊的一種成員的共有權,成員的權利應該如何得到保護。另外,所有權是集體的,那么如何使其成員享有物權呢?因此,集體所有權下面必須有一個能夠得到法律堅強保障的承包經營權,并保證承包期限且使其能夠轉讓、抵押并能夠出租。其實質是使我國的農民有一份自己的物權。只有這樣才能使中國農民能夠用這一點財產走出土地,轉向其他行業。

    2.物上請求權制度。物上請求權是指物權的圓滿狀態受到妨害時,物權人得請求妨害人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一般包括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恢復原狀、返還原物等權利。

    3.物權的公示與公信制度。就不動產而言,物權以登記作為公示的方法,而動產物權以占有作為權利享有、以交付作為權利變更的公示方法。在此前提下,即使公示出的物權有瑕疵,法律對于信賴此公示方法所表示的物權而與之為交易的人,仍然承認有和真實物權相同的法律效果。這一保護第三人善意取得的制度已經越來越成為現代法治國家在市場經濟下有力提高市場交易安全度而努力倡導的原則。

    4.取得時效制度。取得時效制度是指無權利人以一定狀態占有他人財產或行使他人財產權利,達一定期間即取得其所有權或其他財產權利的制度。

    5.用益物權。傳統意義上所說的用益物權,實際上就是不動產的用益物權,而且不動產用益物權更多的是土地的用益物權,連房屋都沒有用益物權。所以,在制定物權法時,應考慮對房屋的用益權作出相關規定。另外還有空間使用權、典權,也是應該考慮納人物權法。當然,如果能夠把無形財產即知識產權的一些基本的法規也

    2.以王利明先生為代表的學者反對采納物權行為理論。他們認為我國民法從未承認動產所有權的移轉必須具有物權合意,同時我國法律也不承認在不動產轉讓合同中存在債權合同和物權合同兩個合同,不動產的交付也是依據不動產買賣合同所產生的義務,而不動產的登記也要以不動產買賣合同為依據。

    3.以梁慧星先生為代表的學者們主張采納物權行為的獨立性,但不采納物權行為無因性觀點。他們認為,物權行為理論的重點在于物權變動與原因行為的區分和物權變動以登記和交付為生效要件,而不在于“物權行為”及其“無因性”。因此物權法草案不采物權行為無因性理論,而應明文規定物權變動與原因行為的區分原則和公示原則。

    筆者認為,物權行為理論作為德國民法典的基礎理論之一,在保持法典體系完整、邏輯嚴密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但是,在我國法律體系中由于存在善意取得、瑕疵擔保等制度,同時物權行為理論本身也存在嚴重缺陷,如嚴重損害出賣人利益,而且其內容也是晦澀難以理解,因而,筆者主張,我國物權立法中不應采納這種理論。

    三、關于禁止農民轉讓或抵押農地使用權問題

    判斷一項財產權利的法律規則是否正當合理,除了要看其規范目標是否正當以及能否達到目標外,重要的是看該法律規則實際上如何分配了財富和風險,如何影響人們的行為。

    在已經出臺的幾部《物權法》建議稿中,梁慧星教授主持的建議稿中關于土地承包經營權是以“農地使用權”取代“土地承包經營權”。他們認為土地承包經營權其實是一種債權,而不是物權,需留給土地轉承包人。這種農地使用權的規定或許是基于中國農村已經取得的經驗基礎,目的是為實現農地使用關系的物權化,保護承包農戶的合法權益,但建議稿中關于“農地使用權不得轉讓或抵押”的規定,在物權法層面上來說,其正當合理性是值得研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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