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09-23 13:47:39
序論:好文章的創作是一個不斷探索和完善的過程,我們為您推薦十篇網絡傳播權論文范例,希望它們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閱讀品質,帶來更深刻的閱讀感受。
政府網站作為少數民族事務、公布新聞的網站,具有一定的權威性。在此,以民族宗教網為例,可看出少數民族政府網站的傳播內容和話語權的表達。民族宗教網是民族委員會部門的網站,該網站主要包括“組織機構介紹、民族工作、宗教工作、政策法規、調查研究、八協工作、蒙古語文”幾個分欄,除此之外,該網站在首頁上設置了“興邊富民行動、扶持人口較少民族發展、民貿企業、民族團結”四個專欄和便民服務、網站滿意度反饋幾個部分。
在網站首頁從2011年3月1日至2012年3月1日一年的54條政府要聞中,會議新聞占22條,政府官員調研新聞19條,慰問新聞6條,表彰新聞4條,政策新聞2條。可以看出該網站以政府公務新聞為主,不涉及民眾新聞和批評性新聞。由此可以看出,政府少數民族網站的新聞傾向于國家政策法規的貫徹實施和地區特色工作的開展,民生新聞較少、且新聞性不強。
2.傳統媒體網站話語權
從20世紀90年代中期起,傳統媒體紛紛上網,因特網開始發揮大眾傳播媒介的作用。我國大型的新聞網站有共同的特征:時效性強,頁面豐富而緊湊。下面我們以內蒙古新聞網為例,淺析傳統媒體網站的內容和話語權流露。內蒙古新聞網由內蒙古互聯網新聞中心創立,是經國務院新聞辦批準的自治區唯一一家重點新聞網站。互聯網新聞中心由自治區黨委宣傳部整建制劃歸內蒙古日報傳媒集團。該網站內容包括“內蒙古新聞、政務、國際國內、民族文化、道德法制、自然地理、文體娛樂、草原社區、影像日記”等10多個分欄,現有20個行業頻道、33個盟市旗縣區頻道。
在網站首頁有各地區新聞頻道的鏈接,并設有新聞搜索、地區聯盟活動展示鏈接、部分廣告和公司網站鏈接。網站表現形式除傳統的文字新聞外,兼有圖片和視頻新聞,并獨辟論壇以供網民討論。通過以上對該網站的內容分析,可以看出少數民族傳統媒體網站新聞內容豐富、時效性強,關注與百姓生活切實相關的新聞,將政府政策、少數民族文化以新聞背景形式傳播,并間接肯定政府對少數民族文化的重視,關注與網民的互動,有部分商業性,批評性報道較少。
3.商業網站話語權
少數民族文化傳播并不是他們的義務,但這些網站是否應該承擔部分文化傳播的任務,有待商榷和考量。在此,僅以搜狐網為例,可看出少數民族文化在商業網站傳播的內容和話語權流露。搜狐網主頁包括新聞、體育、娛樂、財經等20個分欄,在搜狐網首頁還包括“創業商機”、“商訊動態”等小專欄,放在分欄新聞的右側。
在首頁的上千條新聞中,沒有找到有關少數民族的新聞和“少數民族文化”的內容。由以上分析統計可以看出,商業網站對于少數民族傳統文化傳播的責任意識較弱,這些網站關心的是自身在互聯網競爭中的生存能力,并因此關心所提供信息的市場效應,因此,此類網站與本文例舉的其他傳播少數民族傳統文化的網絡具有本質的不同
二、結語
比較對象的選取是對比中外頂級科技期刊網絡傳播效果的前提,為此本文設置了四個遴選原則:(1)同時擁有,即對比雙方均有自己獨立的網站,依托數刊聯合網、主辦單位網、學科信息網、數據庫平臺設立的期刊網頁予以排除;(2)同一時期,即選取2014年最具影響力的科技期刊對應的網站;(3)同一領域,即參與對比的科技期刊所處的學科領域相同;(4)級別對等,即影響因子均處于同類期刊前列,國外期刊選取“JournalCitationReports(ScienceEdition)”影響因子在專業排名前5的科技期刊對應的網站,國內期刊選取“TheHighestInternationalImpactAcademicJournalsofChina(2014)”影響因子在專業排名前5的科技期刊對應的網站。通過篩選,最終梳理10種國際頂級期刊網站以及對應的國內10種頂級期刊網站作為本次的比較對象,詳見表1。
二、對比維度分析
1.關于網絡傳播途徑科技期刊除自辦網站外,還可通過專業科技類網站、綜合類門戶網站、社交網絡、移動終端無線網絡等多種方式,傳播科技信息,實現論文資源共享,提高本刊影響力。國外科技期刊比較注重開拓社交網絡的應用,[9]如EnvironmentalScienceandTechnology期刊網站上就有Facebook社交入口鏈接、Nature期刊網站上有Blogs入口鏈接,用戶可點擊鏈接進入相關主題討論。從單純的新聞媒體與社交網絡的傳播優先順序來看,國外科技期刊論文更傾向于借助媒體的優勢進行內容公開,并依托媒體的社交網絡工具實現與公眾的互動;而國內的科技論文在選擇網絡傳播方式時,更傾向于在作者自我控制力較強的微博、博客、微信等社交網絡工具首先進行公開,獲取廣泛影響力后再轉入新聞媒體的轉播視野。移動終端閱讀作為一種節能環保、經濟的綠色閱讀方式正受到期刊網站的青睞,Cell的導航條即具有Mobile功能,用戶可以通過此下載移動客戶端,ChineseMedicalJournal也支持iPad閱讀功能,但總體上科技期刊網站支持移動終端閱讀的比例較低。在論文新聞化方面,國外期刊如Science、Nature等除通過自己的官方網站科技新聞外,還定期向各大門戶網站及各科技網站推送自己依據科技論文轉化的科技新聞,而國內的期刊網站在這方面做得相對不夠。近幾年,國內科技期刊與新聞媒體逐步聯手構建最新科研成果大眾化傳播的有效機制,實現多方共贏,但相對于國外多渠道的網絡傳播機制,目前國內的期刊與期刊、期刊與媒體、期刊與網絡出版商的合作形式總體上還處于較低水平。為鼓勵公眾參與,國外期刊網站一般都設有論壇、群組、留言板等一系列的互動功能,公眾參與度也較高,如在Nature的用戶交流頁面中,用戶可以暢快地泡論壇,自如地添加標簽,快捷地找到自己感興趣的話題或資料,而國內期刊網站的相關功能有擺設之嫌。
2.關于主頁內容安排上述國內外頂級期刊網站主頁均居中分布,網頁布局總體分上、中、下三層:最上層大多放置反映期刊特色的logo與導航條;中間層是各功能分區,主要包括期刊介紹區、新聞公告區、檢索瀏覽區、用戶登錄區、友情鏈接區及其他擴展功能,內容最為豐富;最下層主要是期刊版權聲明、聯系方式、幫助等提示性欄目。在個性化要求日益突出的今天,上述三層之分也非嚴格限定,最上層有時也放置相對重要的信息,如廣告條、重大公告等。國內頂級期刊網站中間功能區從左至右分兩至三個豎條,具體內容排版由期刊根據自身特色設定,如ChinesePhysicsLetters期刊網站將通知公告放在左列,而JournalofMolecularCellBiology將事件公告放在右列。國內頂級期刊網站的當期文章目錄與摘要占據整個網頁的絕大部分,如ChineseChemicalLetters期刊網頁幾乎全是論文的簡明目錄,由于過多強調期刊網站主體功能容易導致其他相關功能的不足,布局略顯單調、呆板,風格上也缺少國外期刊網站那種隨和與自然。頁面的底部區域,國內的科技期刊網站一般設有ICP備號、地址、郵編、聯系方式等本土特色鮮明的信息,在設計上應當考慮增強網頁內容的整體視覺效果、減少結尾部分的突兀感。需要說明的是,上述10個外國期刊網站中,Nature、NatureNanotechnology、NatureBiotechnology、NatureMaterials是同一出版機構下屬的多種期刊,其主頁布局風格十分相似,說明同一出版機構下屬的各期刊傾向于采用相同的網站設計團隊,而這種模式可大大降低網站的建設成本。
3.關于頁面形式設計可視化圖像比文字更容易吸引人們的注意,借助視覺形式動力指引人們目光移動的順序,[11]最快速、直接地向大眾解讀所要傳達的主題信息。國內期刊網頁在可視化程度上明顯比國外期刊網頁低,除期刊封面、廣告位圖外,整個網頁中很少有其他圖片,論文內容可視化更是不足,10個國內頂級科技期刊網頁,只有NanoResearch期刊網站在數字刊目推介中配有相應的圖片,以輔助理解論文內容。而國外期刊網頁,圖像占比率相當高,如Cell期刊網頁充滿各種圖片,即便是通俗易懂的內容也傾向于用相應圖片展示。從設計學的角度看,國外期刊網頁的圖片質量較高,如Science期刊網站將2014年11月14日的封面懸掛其上,把閃電與城市的大小比例無限放大,給人們展現一種非常規的視覺體驗,整個城市被一層紅色的濃霧籠罩,閃電從空中畫出一道道痕跡,畫面以紅色系的冷色調給人一種警示、恐懼的效果,通過視覺語言有力地詮釋出全球變暖對閃電活動的影響,見圖1;而ChineseScienceBulletin期刊2014年11月的封面則以專業化極強的學術圖片搭配紅色的抽象背景,普通大眾很難通過視覺語言解讀封面故事,見圖2。國外期刊網頁除有圖片外,還有音頻和視頻內容,如TheLancet期刊網站專門設有“Multime-dia”一欄,提供各種視頻、音頻;而對應的ChinesePhysicsLetters期刊網站幾乎沒有一幅圖片,更不用說視頻、音頻。此外,也有國外期刊網頁將大尺寸、高清晰的圖像專門存放在相關鏈接中,如Science論文頁面中有專門的“Viewlargerversion”鏈接,可點擊查看高清圖片,并可以教學幻燈片形式下載。
4.關于主體功能外的擴展服務與增值服務科技期刊網站的主要目的在于推介本刊的重要科技論文,由此衍生出諸多擴展服務與增值服務,如RSSFeeds、E-mailAlert、ProfitService等。國內期刊網頁大多設有“訂閱指南”,提供相關紙質本的訂閱信息,很少有RSS鏈接;而國外期刊網站RSS訂閱已成共性,訂閱內容的分類方式也不盡相同,JournaloftheAmeri-canChemicalSociety期刊訂閱內容分為JournalArticle、CASSection兩類,Nature期刊有ScientificAmerican、NatureResearchJournals、NatureReviewsJournals、Na-turePublishingGroupJournals、NewsServices等多種類別。如今,期刊網站以E-mailAlert(電子期刊派發)方式可對自立身產品進行營銷推薦,并可根據用戶的需求自動地發送信息(如雜志的當期目錄、摘要等),Na-ture郵件提醒服務細化了服務內容,依出版物A-Z字母索引,按用戶的個性選擇予以提供;而提供E-mailAlert服務的國內期刊網站只有ChineseMedicalJournal、ChinesePhysicsLetters、ChineseChemicalLetters三家。在期刊網站運營盈利方面,國內期刊網站盈利水平較低,大多處于無收入狀態,而國外科技期刊網站的運營經驗則較豐富,如NaturePublishingGroup為作者提供有償英語語言編輯服務和黑白或彩色抽印本訂購服務;Science為企業提供信息服務和網頁廣告收入等。雖然“會員制”服務模式被國內外期刊網站普遍采用,但國內大多數期刊網站在實踐層面較為膚淺,注冊會員除閱讀電子期刊外,很少能享受到其他特色服務;國外期刊網站的“會員制”服務,則較為全面,如JournaloftheAmericanChemicalSociety期刊網站除上述功能外,還為會員提供來自學會的教育、培訓機會,給予項目基金資助,推送行業信息報告,組織就業指導培訓,會員的求職信息等。
三、改進策略
1.增加科技期刊網絡建設評價指標,促使期刊重視網絡傳播科技期刊的傳統評價體系主要是基于中國科技論文統計源期刊,選取總被引頻次、影響因子等重要指標進行科學統計與分析,將各期刊排序在相應學科下,作為期刊質量的衡量標準。近年來,又增加了基金論文比、地區分布數、他引率等修正指標,改進了期刊評價工作,每年均出臺新的《中國科技期刊引證報告》(含核心版與擴展版),但該評價體系尚未引入科技期刊的網絡建設因素。因此,可將期刊網絡影響力作為單獨的一項評價指標,并在期刊評價總指標體系下進行相應的賦權。一套融合了網絡傳播指標的評價體系,對期刊網站建設具有重要導向作用,激勵各期刊加大網站建設投入,努力爭取較高評分。而且,在當前發展“互聯網+經濟形態”的風口,“互聯網+期刊”建設更應受到重視,信息不對稱帶來的信息咨詢和知識交易可通過科技期刊網站這一載體進行。
2.拓展科技期刊網絡增值服務,樹立為用戶服務的理念在網絡信息資源爆炸時代,科技期刊提供科技文獻的目次、摘要、全文以及期刊介紹等信息的基本服務與科技信息自身價值的實現之間存在巨大的鴻溝,也無法應對用戶多層次、差異化、定制式的信息需求。期刊網站當務之急是要以科技期刊論文為核心開發豐富多樣的服務項目,如在科技期刊網站設置用戶交流社區、內容推介區、圖書情報機構專家在線咨詢、文獻計量統計分析模塊等等,[12]通過樹立為用戶服務的理念,在注重內容學術性的同時,也關注內容服務的高容量性、新穎性、時效性、趣味性,使用戶擁有更多的選擇的同時更愿跟蹤了解學科最前沿信息,增加用戶體驗、提高互動效果,轉優勢為增值服務。期刊數據庫,如知網、維普、萬方等,可通過適當降低使用費用、降低集中式授權比例、靈活采用分散式授權方式、與信息分析單位合作,為用戶提供除單純論文下載外的情報分析信息。
3.發揮編輯的作用,提升期刊網站的管理運營能力科技期刊網絡傳播涉及網絡科技新聞的傳播、科技論文在社交網絡中的傳播、移動終端電子期刊的傳播等各種傳播途徑,每一種傳播途徑的開拓與維護都需要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13]前述科技期刊網站的內容組織與形式設計都需期刊編輯的積極參與,也對編輯各方面素質提出更高要求。先前是期刊編輯將內容進行選排后由網站設計公司進行線上傳輸,而今要求編輯對即將出版的論文進行篩選和推薦,并對重點論文進行精辟點評、概括及配圖,這就要求編輯具有良好的專業知識背景和明晰的新聞傳播意識。此外,多樣化的文章體裁、多指向的超鏈接等,要求編輯做好統籌安排,嚴格把關層級結構關系。編輯個人的風格偏好將密切影響期刊網站相關模塊甚至是整體的風格,其應當建立起與可視化圖形圖像設計者的密切聯系,借用他人新穎的頁面設計、契合的動靜圖像組合將嚴肅的科技期刊及其網站辦得生動、活潑,實現協同管理。
中圖分類號:G221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2-8122(2010)09-0092-02
一、研究設計
本文以《新聞與傳播研究》、《國際新聞界》、《新聞大學》、《現代傳播》為研究對象,以2009年末為限,從中國期刊網上搜索到了網絡傳播論文579篇,其中158篇網絡效果論文構成內容分析的對象。由于選取的期刊種類有限,樣本篩選及歸類過程均為人工操作,因而在信度和效度上難免有一定損耗。
1.研究者情況。包括姓名、身份、所在院系和合作研究情況。研究者身份分為正、副教授、講師、助教、博、碩士、本科生、研究員、業界人士、其他人員等。所在院系分新聞傳播、中文、信息管理等。按CSSCI的慣例,每篇文獻的分值被限定為1,多人合作時按一定權重來分配。兩人合作時第一、二作者比例為0.6U0.4;三人合作為0.6U0.25U0.15;四人合作為0.6U0.2U0.1U0.1。合作研究情況分獨立研究、學科內合作、跨學科合作、其他四類。
2.研究主題。分為傳統效果理論、網絡形態、政治效果、經濟效果、文化效果、新聞傳播效果(網絡對新聞傳播業的影響和效果)、綜合效果、個人效果、其他九大類。
3.研究方法。對研究方法的歸類一直存在實證、批判、詮釋及思辨、定性和定量分類法的分歧。思辨研究屬于人文方法典范,源于哲學思辨傳統,以操作概念為主;定性和定量研究均屬于實證方法典范,源自社會科學傳統,以操作事實為主。卜衛認為,批判典范更像一種類似結構主義、的方法論,而不像用于某種研究的工具。但在某項具體研究的過程中,批判典范研究綜合采用定性和定量方法,所以仍屬實證范圍。詮釋典范強調對文本意義的理解,直接操作的對象也是事實(文本),因此亦為實證方法典范[1]。本文認為第一種分類法更多是在方法論層面上對研究范式所做的分類,第二種分類法更為具體可行。其中定性研究包括參與觀察、深度訪談和焦點小組等,定量研究包含調查研究、控制實驗、文獻研究(內容分析和二手資料為主)等。由于實證尤其是定量研究歷來被認為是效果研究的最佳方法,故對其做了進一步細化,將研究方法分為思辨、定性、調查、實驗、內容分析、二手資料、定性和定量綜合、思辨與實證綜合。
4.理論使用情況。據布萊恩特等統計,1956~2000年國際傳播學核心期刊上“議程設置”與“使用與滿足”在所有理論中使用頻率并列第一,“涵化”理論緊隨其后。2001~2004年對六本知名國際新聞傳播學刊物的內容分析發現,排名前六位的理論分別為架構、議程設置、涵化、中介模式⁄理論、第三人效果、使用與滿足。中國網絡效果研究在理論使用上是否具有類似特征?是否發展出自己獨有的效果理論?本文將“理論使用與否”分為無理論、單一理論、多種理論綜合三類,然后在“主要理論”這一變量下,劃分為框架、議程設置、涵化、第三人效果、沉默的螺旋、知溝、使用與滿足等多種理論類型。
5.課題資助情況。分有資助和無資助兩類。
兩位編碼員獨立完成了編碼,信度檢驗Scott指數=0.85。
二、研究結果與發現
1.論文數量。效果研究占網絡傳播論文總量的27.3%,數量總體呈上升趨勢,在2000~2002年達到第一個高峰,2003年開始下降,2005年以后又逐年上升,2009年呈井噴式爆發,這與《國際新聞界》及《新聞與傳播研究》近幾年的改版擴容有關,互聯網在社會生活中地位的快速上升更是重要原因。
2.研究者情況。研究者73.1%來自高校和研究所,業界人士僅6.6%。論文的獨立和第一作者以正、副教授居多。對研究者姓名做頻次分析并根據合作研究的不同分值比例處理后發現,出現一次以上的研究者14位,二次以上僅4位。新聞傳播學研究者占絕大多數,其他學科參與度很低。獨立研究居多,合作主要存在于本學科內,可見此領域與其他學科之間應有的良好互動并未形成。
3.研究主題。“新聞傳播效果”在日漸豐富的研究主題中成果最多且發展最穩定,其次是“個人效果”、“文化效果”及“傳統效果理論”,致力于探討個人在網絡環境下認知、態度和行為變化的“個人效果”和以驗證傳統效果理論在網絡中適用情況的“傳統效果研究”從2001年起發展較穩定。“政治效果”成為近兩年最受重視的領域。盡管研究日益深入細致,但對宏觀“綜合效果”的討論仍占一席之地。互聯網發展日新月異,博客、播客、SNS、網絡惡搞、網絡游戲、網絡語言等網絡應用和網絡形態風生水起、影響深廣,2004年以后的論文充分體現出緊跟熱點,關注現實的特點。
4.研究方法。單一思辨法使用最多,2000年前幾乎一統天下。新世紀以來,傳播學在方法上向社會學借鑒之風日盛,實證方法越來越多被引入網絡傳播效果領域,定性研究占總數的14.6%,思辨與實證、定性與定量方法并用的比例分別為2.5%和4.4%。調查法在定量研究中最常用,占8.3%;其次是文獻研究,內容分析因資料搜集的易控性和成本較低受到青睞,占5.7%,也有少數研究者采用百度指數或國外權威機構的免費調查數據進行二手資料研究;在西方廣為使用的實驗法并未出現,可能因其對網絡傳播研究操作性較差。
主題與方法的交互分析顯示,少數領域以實證為主。網絡興起后,許多學者對傳統效果在網絡環境下的應用和變革產生濃厚興趣,紛紛依循傳統效果研究的路徑,采用實證方法進行探討。問卷調查作為一種典型的自我報告法,非常適宜于評價個體感受和外顯行為,因而在對個人效果的研究中受到了重視。
5.理論使用情況。未使用、使用一種及綜合運用多種理論的研究分別占60.8%、25.9%、13.3%。在理論使用中,議程設置理論居首,使用與滿足及第三人效果理論位居前列,一定程度上呼應了布萊恩特等人的研究。以信息社會所帶來的知識分化為研究旨趣的知溝理論和以新事物推廣為著眼點的創新擴散理論因與互聯網的天然契合受到重視。網絡的推廣普及程度與國家、地區的發展水平密不可分,一些學者注意到了互聯網在農村的推廣與地區發展之間的互動關系。由于網絡去中心、自由匿名的特性,傳統的把關人理論、沉默的螺旋理論受到一定沖擊,成為研究者津津樂道的話題。麥克盧漢媒介理論、哈貝馬斯公共領域理論伴隨網絡時代的到來再次流行。隨著網絡應用日益向縱深發展,作為工具與作為媒體的互聯網交相輝映,從“人與機器”的時代邁向“人與人”的時代,六度分離、社會網絡理論的價值被重新開掘。但除了2004年由《連線》雜志主編Chris Anderson提出的長尾理論外,并無專屬于互聯網的理論。
6.課題資助情況。受資助論文為13.3%,總體比例偏低。但從02年起情況有很大改善,最近兩年更是呈明顯的快速上升趨勢。
三、主要結論
1.網絡傳播效果研究呈現出較明顯的階段性特征。1994~1999年,研究從無到有,緩慢上升。介紹解釋性的宏觀思辯研究居多且不夠深入。2000~2002年,多年醞釀后迎來第一個期。數量明顯增多,主題有所擴展,方法更為多樣。研究者開始注意到網絡對個體的微觀影響,有意識地將傳統效果理論引入網絡研究,加之實證方法的運用,使研究更顯嚴密、學術色彩更濃,受資助的研究開始出現,效果研究作為網絡傳播領域中的一個獨立方向初具雛形。2003~2005年,研究熱潮降溫。論文數量銳減,但主題分布較均勻,內容分析受到重視。2006~2009年,進入快速發展的第二個期。論文總數及受資助研究劇增,主題全面開花,某一具體網絡形態以及個人效果成為研究熱點,研究不斷深入。近兩年互聯網在重大事件中頻頻發力,“政治效果”研究急劇升溫,網絡作為改變當前政治格局的重要力量,影響已不容小覷。實證與思辨研究呈分庭抗禮之勢,定量研究多于定性研究。
2.研究者整體水平較高,但以單打獨斗為主,長期致力于網絡效果研究的人員不足。副高職稱以上教師構成了研究主力,包括閔大洪、彭蘭等知名網絡學者,但長期以網絡效果為主要方向的學者不多,影響了研究的連續性和深度。此外,合作研究尤其是跨學科合作明顯不足。事實上難度較大的研究常常需要多人合作才能完成,加之傳播學作為一門邊緣學科需要來自其他學科的滋養,但它在社會科學體系中又長期缺乏和其他主流學科對話的資本,因而網絡效果研究需要和其他學科進行合作以開拓思路,吸取新鮮血液,進而為提高傳播學在社會科學中的地位貢獻一份力量。長遠看來目前的狀況對提升本領域研究水平極為不利。
3.滿足于對已有理論的運用和測試,理論使用集中且缺乏創新。大眾傳播效果研究發展到今天,似乎進入庫恩所謂的“常規科學”階段,效果研究領域更多地呈現以幾篇經典論文為基礎的“倒金字塔現象”――大量論文都直接或非直接地與處于塔頂的幾篇論文發生聯系,不斷重復驗證和發展著已有的少數經典理論或假設,只是將之應用于新的媒介、新的內容、新的國家和地區,或增加新的變量,影響了原創性理論的產生[2]。158篇論文共使用21種理論,其中6種理論被使用了5次以上,4成理論使用集中于議程設置、知溝、把關人三大經典效果理論。自1980年代以來,真正意義上的傳播效果原創理論僅“第三人效果”一種(長尾理論最早被用于描述亞馬遜和Netflix之類網站的商業模式,嚴格說來應歸入網絡營銷,算不上真正的效果理論),無怪乎《大眾傳播效果研究的里程碑》。作者德弗勒1998年曾發出“里程碑消失”的感慨,看來在網絡領域問題同樣十分突出。
16年來中國網絡傳播效果研究取得了一定成就。但受學術訓練、研究方法和經費等制約,相對西方而言實證研究數量仍然偏少,實證方法運用不夠熟練,目前仍處于起步階段,但總體發展勢頭良好。
中圖分類號:D912.29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002-2589(2016)05-0149-02
根據2014年7月15日中國新聞出版研究院出版的《2013―2014中國數字出版產業年度報告》數據顯示,2013年我國數字出版全年收入規模比2012年增長31.25%,高達2540.35億元人民幣[1]。其中,數字化期刊實現逐年平穩增長,我國絕大部分學術期刊也已經基本實現了數字化傳播,知網(CNKI)、萬方、維普、龍源等大型期刊數據庫都是實現學術期刊數字化傳播的有效平臺。與此同時,數字化閱讀已經成為科研人員進行創作研究的重要手段,數字化傳播不僅僅在學術期刊的出版與傳播方式上帶來了革命性的改變,同時也引發了在信息時代有關于學術期刊版權保護的熱烈爭論。毋庸置疑,學術期刊是學術界科研工作人員展示最新研究成果的重要載體,傳承思想,催生創新,對我國科學技術的發展有著不可估量的潛在推動作用。這種作用無論是在紙本時代還是數字化時代都是無法忽略的,相較紙本時代,數字化閱讀對于閱讀者更凸顯方便快捷,科研人員能夠通過特定搜索引擎在數據庫中準確查找所需的學術資源并予以合理利用。數字化傳播已經成為學術期刊可持續發展的必然趨勢。然而,在現行法律框架和倡導資源共享的自媒體時代,加強對學術期刊的電子版權侵權的法律規制,并實現一定程度內的學術資源共享,這是一個值得深入探討的問題。
一、學術期刊的數字化傳播
1996年,美國學者尼葛洛龐帝的《數字化生存》一書進入公眾視野,數字化生存成了人們耳熟能詳的新理念,此書被譽為“20世紀信息技術及理念發展的圣經”[2]。數字化傳播亦可稱之為網絡傳播,是伴隨著數字化技術和網絡技術的發達而產生的一種新的信息傳播方式。1997年,中國學術期刊數字化光盤面世,1999年,世界上全文信息量規模最大的“CNKI數字圖書館”的建成以及《中國知識資源總庫》的正式啟動,在我國學術期刊數字化傳播發展歷程中具有里程碑式的重要意義。之后,萬方數據庫、維普期刊網、龍源期刊網等網絡平臺進一步推動了學術期刊的數字化傳播的進度。當前,幾乎絕大多數的學術期刊除了傳統的傳播途徑外,都加入了數字化傳播的行列中。這已經是不可逆轉的時代大趨勢。
二、學術期刊數字化傳播遭遇版權保護瓶頸
追根溯源,版權是源自英美法系的法律專業術語,側重于保護權利人的經濟權利;著作權是源自大陸法系的概念,側重于保護權利人的精神權利。因此版權和著作權都是舶來品,如今,二者之間在概念上的差別逐步縮小,這也是兩大法系不斷融合和相互借鑒的發展趨勢。在我國法律領域,并沒有嚴格區分版權和著作權,我國的版權保護主要是通過《著作權法》《民法通則》《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以及相關的規章制度的法律條文得以體現的。為了順應時代的變化,迄今為止,我國的《著作權法》歷經三次修訂,但隨著學術期刊進入數字化時代,以及隨之而來的公眾獲取和傳播資源的便捷程度愈高,現有的《著作權法》和《民法通則》相關條例在數字化期刊版權保護方面遭遇瓶頸,現有的為適應網絡環境指定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的效力還沒有完全發揮出來。
(一)學術期刊數據庫的版權保護主體設定
學術期刊數字化傳播的正規載體是學術期刊數據庫,這里并不涉及一些網絡服務提供商,如百度文庫、豆丁網、道客巴巴等,他們更容易成為版權侵權行為的主體。學術期刊全文電子數據庫涉及三類版權方[3]。其一是單篇學術論文的寫作者,我國《著作權法》第2條規定,“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不論是否發表,受本法保護。”其二是出版者,根據《著作權法》第14條“以改編、翻譯、注釋、整理等方式利用已有作品而產生的新作品為演繹作品,其著作權由演繹者所有”以及第16條“匯編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構成作品的數據或者其他材料,對其內容的選擇或者編排體現獨創性的作品,為匯編作品,其著作權由匯編人所有。”因此,出版者基于對期刊的設計、編排享有一定的演繹作品版權和匯編作品版權。此外,《著作權法》第30條、31條還專門規定了出版者享有的其他相關權利。其三是期刊數據庫同樣依據著作權法第16條對編輯整理的數據庫文獻資源享有匯編作品版權。
(二)當前學術期刊數據庫版權保護遭遇瓶頸
1.論文作者的版權保護亟須進一步健全
對論文作者的版權保護在《著作權法》中主要體現在復制權的規定上,事實上大量的網絡復制行為并沒有得到及時有效的法律規制,近年來頻頻發生的網絡知識產權侵權行為案件完全能夠說明對于論文作者的著作權并未得到真正完整的保護。此外,目前國內三大期刊數據庫都是以收費形式運作的,通常是以下載頁數作為單位計算來收取用戶費用的,但論文創作者卻被排除在經濟利益分配之外。基于上述情況,目前對于論文創作者的版權保護還更多地停留在文本層面,實際侵犯版權的行為仍然時常發生。
2.網絡環境下的侵權行為舉證更為困難
據不完全統計,我國目前擁有各類學術期刊五千多種,實現數字化傳播的一半以上,用戶可以通過一次性付款獲取想要的學術資源。與此同時,也可以通過計算機技術再次上傳至網絡進行大范圍傳播,且不論其是否從中牟利,最重要的是并未取得著作權人許可,這是在《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中有明文規定的。對出版社而言,通常被大量傳播的是單篇論文而非整本雜志,因此沒有太強的法律訴求。而對于論文創作者,此種行為已經侵犯了其享有的著作權,但在復雜的網絡環境下,舉證著實成為一項難度極大的工作。3.數字化傳播背景下的侵權隱患
如今,網絡已經成為科學研究不可獲取的重要工具,為了進一步給科研人員提供便利,開放存儲期刊(OpenAccessJournal,簡稱OAJ)作為一種學術信息共享的自由理念和出版模式在20世紀90年代末興起[4]。“付費發表,免費閱讀”是OA倡導的一種一個全新的、顛覆性的理念[5]。中國科技論文在線(http://paper.edu.cn/)由教育部支持,是目前國內規模最大、發展較好的開放存儲期刊平臺。目前OA期刊的版權模式主要有三種:版權保留、版權分攤、部分版權轉讓[6]。由此而知,OA論文的使用也是視具體情況來使用的,并非籠統的全部免費,否則可能構成侵權行為。
三、健全數字化學術期刊版權保護的對策建議
(一)樹立全社會的尊重版權意識
公民的版權意識是市場經濟倡導法治的重要體現,同時也是促進文化創新和科技進步,激發國家文化軟實力不斷提升的極為重要的激勵因素。版權侵權之所以在我國屢禁不止,在數字化時代更是頻繁發生,最根本的原因是全社會缺乏版權意識,久而久之便形成了全體公民默認的一種“習慣”。盡管,很多專家用“任重而道遠”來形容培養公眾版權意識的艱巨性,但唯有全社會尊重版權,整個社會才會進步,法律制度和秩序才能擁有預設的尊嚴。
(二)加強技術保護措施的法律保護
版權的技術保護措施是版權人的私利救濟方式,歐盟對其做了如下界定:“是設計用于阻止侵犯版權以及與數據庫有關的特殊權利的設備、產品或方法。”[7]技術保護措施無非兩類,一是控制接觸作品,二是控制任意使用作品。從理論上講,如果技術保護措施到位,將會大大增強版權保護安全。但防止版權人的權利濫用又是一個值得探討的問題,因《著作權法》中版權期限是有限制的,超過一定期限就應進入公共領域。因此,技術措施保護的初衷是保護版權,但在具體的操作過程中應關注利益平衡,推動整個社會和諧發展。
(三)提高網絡服務商的準入門檻
網絡服務商是數字化期刊侵權中無法繞開的話題,無論是百度文庫、新浪愛問共享、豆丁網等知名網絡服務商都曾無一例外被曝侵權,用戶上傳大量未經授權的文獻資料廣泛傳播,而網絡服務商不經審核一概準予,在法律責任的承擔上難辭其咎。被社會認可的大型網絡服務商尚且如此,其他資質較低的網絡服務商為了謀取利益,就更是對用戶上傳文獻不加分辨。因此,提高網絡服務商的準入門檻,規范其運行機制,國家版權局可加強與網絡管理部門及公安機關的合作,對涉嫌侵權行為的網絡服務商采取相關法律措施。
(四)確立參與廣泛的社會監督機制
網絡是一種新型的信息傳播媒介,網絡信息傳播手段的誕生,打破了以往信息傳播媒介易受時間和空間制約的局限性,網絡信息傳播以一種超常的魅力受到社會各界的關注,在此背景下對網絡信息傳播現狀進行分析和探討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和理論指導意義。
一、網絡傳播
了解網絡傳播之前,我們需要對傳播進行科學的定義。郭慶光教授在《傳播學教程》一書中對傳播的定義為:“所謂傳播,即社會信息的傳遞或社會信息系統的運行”。網絡傳播就是指以多媒體、網絡化、數字化技術為核心的國際互聯網絡為媒介進行的信息傳播,它是現代信息革命的產物(《國際新聞界》2000年第6期第49頁)。中國現代媒體委員會常務副主任詩蘭給網絡傳播下的定義是:以全球海量信息為背景、以海量參與者為對象,參與者同時又是信息接收與者并隨時可以對信息做出反饋,它的文本形成與閱讀是在各種文本之間隨意鏈接、并以文化程度不同而形成各種意義的超文本中完成的(《國際新聞界》2000年第6期第49頁)。 根據筆者的研究和和總結,我們傾向于這樣定義網絡傳播:所謂網絡傳播其實就是指通過計算機網絡的人類信息(包括新聞、知識等信息)傳播活動。在網絡傳播中的信息,以數字形式存貯在光、磁等存貯介質上,通過計算機網絡高速傳播,并通過計算機或類似設備閱讀使用。網絡傳播以計算機通信網絡為基礎,進行信息傳遞、交流和利用,從而達到其社會文化傳播的目的。網絡傳播具有三個基本的特點:①全球性,網絡傳播的全球性是伴隨著網絡技術的不斷成熟和計算機技術的普及而不斷發展的。成熟的計算機技術、網絡技術和低廉的網絡運行成本為網絡傳播的全球性提供了軟硬件保障;網絡操作的簡便化和大量網民的存在又為網絡信息瀏覽提供了人才支持;②交互性,交互性是網絡傳播相對于其它媒介的最顯著的特征之一,相對于報紙、廣播、電視等媒介,網絡傳播的互動性更強,信息者和信息接受者之間可以進行良好的、實時的、暢通的交流。③超文本鏈接方式。這是網絡傳播的獨有特征,網絡上的信息傳播是以網絡地址的形式存在,進行信息傳播和接受就是反復切換不同的超文本鏈接。網絡信息傳播實現了信息傳播媒介的多元化,實現了傳播手段的創新。
二、網絡信息傳播現狀分析
網絡自誕生以來便被迅速地運用于信息傳播,網絡傳播媒介的誕生豐富了信息傳播的媒介,當前網絡傳播媒介體現出以下的一些特征:
(一)網絡傳播的優勢分析
網絡媒介相對于報紙、期刊、廣播、電視等傳播媒介而言,其在信息傳播方面具有即時性(網上進行信息不需要煩瑣的制作程序,簡單、運行快速,從而保證了信息的即時性)、便捷性(在網絡上進行信息,不需要掌握高深的技術,不需要特定的空間和時間,只需要一臺運行正常的電腦和聯通的網線)、低成本性(網絡傳播的低成本性是由于其對設備、技術的要求簡單)、高參與性(網絡傳播的高參與性是與便捷性、低成本性緊密聯系在一起的)、高互動性(高互動性是網絡傳播的一大特征,網絡傳播轉變了信息接受主體的被動地位,使其由被動的信息接受者轉變為主動的信息獲取者,可以在網絡的信息庫里任意索取自己感興趣的信息)。網絡傳播媒介的這些優勢使得網絡媒介在很短的時間內成為社會主流媒介并得到了良好的應用。
(二)網絡傳播的不足分析
事物總是辨證的,網絡傳播也不例外。網絡傳播在體現出良好的應用前景的同時,也存在一些不足,需要我們在今后加以克服。
1.加強信息管理,營造和諧良好的網絡信息環境
網絡傳播與報紙、廣播、電視等傳播媒介而言具有便捷性、即時性、低成本性、高參與性和高互動性的特征,這同時會導致網絡傳播監管的復雜性。事實上,一臺電腦、一根網線就能實現的網絡傳播目前日益表現出其監管的難度。當前網絡上存在著大量的虛假信息(如詐騙信息等等)、違法信息(如黃、賭、毒信息和其他法律、法規進行的信息等)這些信息的存在一方面破壞了和諧良好的網絡信息環境,給網絡用戶造成了不便,另一方面,對信息接受著傳遞不良信息,危害了和諧社會的建設。當前我國正在進行的嚴厲打擊網上黃賭毒信息就是網絡監管難的反映。因而必須加強對網絡傳播的監管力度,加快制訂網絡信息傳播的相關法律法規,明確相關監管主體的權利和義務,嚴厲打擊不良網上信息傳播行為。
2.加強網絡技術安全保護研究,提高網絡信息傳播的安全性
安全性是進行信息傳播的重要要求。當前由于大量黑客、計算機病毒等的存在網絡信息傳遞的安全性不強。信息者的信息可能會在信息傳輸過程中丟失,甚至被篡改,從而難以實現信息的初始目的;源信息和保存下來的信息儲存在電腦中也可能會由于木馬、病毒、黑客的攻擊而造成損壞無法使用。因而必須加強電腦網絡安全技術的研究,提高防火墻、殺毒軟件等在網絡安全保障中的性能。
網絡媒體目前由于其良好的應用優勢而得到了廣泛的認可和應用,其存在的不足,我們相信將會隨著網絡技術的進一步發展以及相應的法律法規的完善而被克服。
參考文獻:
[1]畢耕著,《網絡傳播學新論》,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2007年.
[2]中國外文局對外傳播研究中心主辦,《網絡傳播》,網絡傳播雜志社2004年.
[3]程潔,張健著,《網絡傳播學》,蘇州大學出版社2007年.
一、教育信息傳播的現狀中分析數字化發展的必要
根據《2005年中國互聯網絡信息資源數量調查報告》,報告指出我國信息資源增長迅猛,全國域名數約為259.2萬個,比上年增長40.0%,以下統計數字是截止于2008年1月,可以部分的反映其發展的規模:
上網計算機數:我國的上網計算機總數超過7000萬臺,接近8000萬臺,比起2005年7月增長了快一倍,是1997年10月第一次調查結果29.9萬臺的270多倍。上網用戶人數:我國的上網用戶總人數超出20000萬人,同2005年7月調查結果的上網用戶人數相比多了一倍半。WWW站點數:我國WWW站點數為150多萬個,是2005年7月2倍多。CN注冊域名:我國CN注冊域名900萬個,是2005年7月的50萬左右的18倍。網絡國際出口帶寬數:我國網絡國際出口帶寬數370000多M。是2005年7月的80000多M的4、6倍多一些。
本次調查結果顯示,教育資源在提供知識信息服務的同時,需要注重少數民族人員的信息技術教育和應用與信息化人才培養發展的速度。我國作為多民族國家,應重視少數民族教育,更應該重視少數民族教育資源的數字化建設。
二、目前數字化建設中存在的問題
1、數字化權問題
一般來說,獲取數字化教育信息資源的來源于:一是接收少數民族語言書寫的應歸類的電子文件及其元文本:二是對館藏傳統介質教育資源進行數字化,通過數據壓縮技術、數字攝像技術等手段,將紙質、聲像等傳統介質的作品和文獻資料進行數字化處理,轉化成數字化館藏文件。根據2001年修改后的《著作權法》第22條第8款規定:“少數民族教育資源在陳列或保存中以傳統載體形式存在的作品數字化則無需取得授權,亦無需支付報酬”在對這些受著作權保護的少數民族作品進行數字化時,都要事先取得權利人的授權,經得著作權人的同意后方可數字化,否則就構成侵權。
2、信息網絡傳播權問題
傳統介質的少數民族教育資源通過網絡實現數字化文本信息的和傳遞,也會受到權利人專有權的控制。但是目前受傳統文化熏陶較深的大部分少數民族人員,都是在學習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專業領域和利用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工作崗位,對于利用著作權法去保護已存和現著的教育資源有很大的不足。而圖書館等將受著作權保護的少數民族教育資源數字化信息放在網絡中傳播時,會涉及到權利許可問題,其中信息網絡傳播權的網絡公開展覽權和傳統的展覽權有很大區別。我國新著作權法第10條第8項將展覽權規定為:“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這表明,數字化作品無論何種方式傳播,教育資源管理者必須經過著作權人的授權,否則就構成侵權。
3、著作權的合理使用問題。
著作權能夠實現鼓勵創作、促進傳播、繁榮文化、推進人類文明的利益平衡的根源在于其的合理使用這一限制著作權人專有權的制度。然而少數民族教育資源的合理使用中,其創作者、傳播者、使用者三者之間的關系往往處于一種很不協調的狀態,以及在處理公共利益和個人利益的關系時界限不明。
三、少數民族教育資源的數字化建設的幾點對策
1、從傳統語言和文本載體到數字化載體的轉變
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教育資源應當充分發揮信息化教育教學模式的四個要素,即學生、教師、教學信息、學習環境。高校教學和科學研究服務機構要想建構數字資料館,必須著眼于少數民族語言和文字特殊性,將其教育資源數字化。目前有的學者從邏輯結構上對數字化校園進行分析,其中比較有代表性的是把它分為三個層次:理念層、應用層、物理層。首先做好:采集各種類型的少數民族文獻資料并進行科學的加工整理和管理:開展流通閱覽和讀者輔導工作:開發數字化的教育資源,統籌、協調各大高等院校的教育資源交流工作并開展學術研究:參加少數民族教育資源的整體化建設。其次將館藏數字教育資源加工與:把傳統形式的信息通過國語和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以及其他多國語言文字轉化成數字化信息:運用電子技術儲存和管理已經生成的數字化信息,在傳播和利用中注意涉及到版權和著作權等知識產權的問題:還要提供數字化藏書館的訪問查詢技術,做好少數民族文字查詢端口,例如藏族有班智達、喜馬拉雅、同元、桑布扎等輸入法。
2、網絡環境下數字資源傳播權保護
少數民族教育資源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侵權案件的賠償問題有其特殊性,表現在權利人的損失、侵權人的違法所得、權利人因侵權人的侵權行為導致的其復制品市場銷售量減少的數量難以計算。我國《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18條規定:“可以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可處以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沒收主要用于提供網絡服務的計算機等設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但其未規定法定賠償額度,應盡快規定關于信息網絡傳播權的法定賠償額度。
參考文獻:
[1]2005年互聯網信息資源數據與2008年清華大學版計算機網絡教材配套ppt的統計圖,以此與作比較得出,
[2]劉艷玲,《解決我國館藏檔案的數字化權問題的策略》[J],《蘭臺世界》理論版,2006
[3]謝宇紅,《信息網絡傳播權法律問題研究》,西南政法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7
中圖分類號:D923.4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3-2596(2016)12-0179-02
期刊作為主流媒體之一,其編輯、出版、傳播也經歷著數字化變革。數字化期刊是未來期刊發行的發展方向。數字化期刊可以使讀者根據需要瀏覽、閱讀、下載所需內容,從而避免對于需要和不需要的內容只能一一接受的被動局面。由于網絡本身的特點,數字化期刊的出版并不限于通過光盤、磁盤等期刊復制方式,還包括網絡傳播等其他方式,因此,數字化期刊比傳統的紙質版期刊更容易被復制、剽竊和重新。數字化期刊的網絡化特性有利于期刊的傳播和利用,但其共享性和開放性與著作權的專有性不可避免地產生矛盾,網絡傳播的廣泛性和可復制性使得數字化期刊的著作權保護問題更加突出,客觀上增加了版權保護的難度。
一、數字化期刊所涉及的著作權問題
數字化期刊是期刊社把以傳統紙質形式存在的作品輸入計算機變成二進制的數字編碼,并通過網絡傳播或發送到用戶終端,供用戶瀏覽、閱讀或下載。它具有網絡傳播、檢索便捷、多向互動和成本低廉等特點,中國期刊全文數據庫、中文科技期刊數據庫、萬方數字化期刊、維普網是其代表。隨著數字技術的發展以及由此造成的現行著作權制度的相對滯后,使數字化期刊的編輯制作、出版發行、開發利用遇到了新的著作權問題。任何人只要點擊鼠標就可以獲得作品,并將其再次傳播,從而產生了侵權的可能。譬如,網站未經著作權人同意進行鏈接、轉載、轉發甚至篡改,未經著作權人許可授權將紙質版的作品數字化且上傳網絡或將期刊的光盤或網絡版錄入數據庫,諸如此類侵犯作者或期刊社著作權,侵犯著作權人利益等現象比比皆是。以下分別就期刊數據庫制作、電子期刊傳遞和網站建設等三方面,分析其中涉及的著作權問題。
(一)期刊數據庫制作中涉及的著作權問題。期刊數據庫的制作涉及對大量既有作品的利用。萬方、維普等大型數據庫的建立,使讀者坐在家中,就可以通過關鍵詞、題目、年份、作者、刊名等多種檢索方法,從數據庫中即時、精確地檢索到自己所需的文獻。這些大型數據庫超文本鏈接,讀者可以最大限度地打破傳統期刊文獻之間孤立的狀態,隨時進行分類檢索獲取文獻。期刊數據庫的著作權問題首先是對其所使用作品的權利劃分與保護問題。無論是紙質版期刊還是數字化期刊,以及由紙質期刊或者獨立的數字化期刊制作而成的電子期刊數據庫,都受到法律的保護。期刊數據庫在制作過程中,應核實進行授權的期刊社是否已經獲得期刊中所有作品作者的授權,并且明確作者授予的是什么權利,如果權利歸屬不清,期刊數據庫仍然走不出版權困境。重慶維普是我國最早的期刊數據庫制作商之一,其以掃描錄入方式收錄了我國8000多種期刊,未經許可也未支付著作權人報酬,以營利為目的,侵犯了作者的著作權。事實上,重慶維普在案件發生前在努力做授權工作,但因取得授權的覆蓋面很小,有相當部分是在沒有同作者協商情況下的越權授權,沒有法律效力。所以,數據庫制作商即使能找到每一位權利人,也不排除存在署假名、匿名的問題,權利人身份難以鑒別,授權談判仍然不是件容易的事,數據庫制作商仍免不了受到侵權的指控。無論是數據庫制作商向著作權人取得授權,還是著作權人向數據庫制作商授權,都需要在雙方之間建立一種聯系機制,數據庫制作商向著作權人取得授權是解決問題的途徑。因為:如果制作數據庫涉及對期刊整體的復制權,那么必須取得期刊社的同意即授啵黃誑社掌握大量本刊所登載論文的作者信息,且有的期刊社已經從作者那里受讓了著作權,因而在取得特定期刊文章作者授權的過程中簡化了授權程序,節省了授權成本,也提高了授權的成功率。
(二)電子期刊傳遞中涉及的著作權問題。電子期刊是隨著互聯網的發展與普及而誕生的,它以全新的面貌淡化了紙質版期刊“刊”與“期”的概念,更適應信息傳播的特點。電子期刊伴隨著存儲媒介的發展,經歷了軟盤、光盤、網絡等三種形式。它是借助計算機網絡,完全以電子化、數字形式組稿、審稿、制作、出版和,并以計算機網絡為傳播工具,沒有相應紙質版或其它類型電子版,定期或不定期連續出版且每期均附有編號和日期標識的連續性電子出版物。電子期刊較紙質期刊有著不可比擬的優勢,它更新及時、類型多樣化、傳遞速度快、界面互動友好性、可獲得性強、數據可靠性穩定等都是紙質期刊所不具備的。相對于傳統的紙質版期刊,電子期刊的版權保護面臨的情況更復雜。因為電子期刊的復制和傳播更加便捷、隱匿、難以控制。無論是網絡服務商還是電子期刊作品本人,均無法得知進行復制、傳播、制作的行為人是否有權復制和傳播作品,更無法得知其復制行為是否為我國著作權法規定的“個人欣賞、使用和學習”等“合理使用”的情形。網絡環境下出現了新的版權模式,電子期刊進入開放存取時代。開放存取是網絡環境中一種全新的模式和重要的知識交流方式,它以“免費獲取”、“自由利用”為發展理念。開放存取的電子期刊受到保護的主要是作者的署名權和作品的完整權,使用開放資源必須注明論文題目、論文作者和論文出處,以此保障作者的“原創權”和研究成果的可見度。
(三)期刊網站建設中的著作權問題。網站是期刊社將經編輯部編輯加工、定稿后的文章上網,是期刊社對外的窗口和形象。創建網站首先是個技術問題,但更重要的是知識產權問題。網站建設的成果屬于作品范疇,所以網站知識產權的核心是著作權保護。這涉及作者的著作權、期刊社的著作權,網站應取得作者和期刊社的雙重授權。有的網站為提高知名度、點擊率,既未取得作者和期刊社的同意也未支付報酬,就將已公開出版的期刊整體上網有償或免費供公眾瀏覽或下載,這種行為就侵犯了期刊社和作者的著作權。期刊社受讓的著作權主要有復制權(包括數字復制權)、信息網絡傳播權、發行權、演繹權、表演者權、錄音者權以及部分精神權利。為了更好地保護網站的著作權,筆者認為,在網站建設中應增設網站版權聲明,內容包括:版權歸屬、法律依據、權利確認、合理使用、侵權形式、救濟措施、免責條款、技術保護措施等。
二、數字化期刊著作權保護策略
(一)構建合法的數字化使用機制。法律制度的相對滯后,使得現行《著作權法》和《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對數字化出版不具備可操作性。《著作權法》的修改雖增加了信息網絡傳播權,但沒有明確其侵權范圍,期刊數字化的發展受到了制約。在完善法律體系的基礎上,首先要建立國家數字版權交易平臺。借助網絡技術手段,把版權的信息、權利人的信息和交易、認證等都匯集于網絡交易平臺,結合線上線下進行交叉服務,建立一種商業性或半商業性的服務。其次要建立期刊網絡數據庫備份制度,一是為了便于國家對期刊網絡出版物的安全性的監控;二是對期刊網絡服務商的版權使用合法性進行有效監督;三是便于在相關版權案件糾紛中,快速準確地找到期刊網絡服務商是否侵權的證據。
(二)建立網絡文獻認證管理制度。數字化期刊比傳統的紙質版期刊更容易被復制、剽竊和重新發表,著作權管理信息容易被篡改,署名權的歸屬難以確定,財產權更加難以保證。數字化期刊的交互性和可改變性使網絡信息傳播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受到威脅,這就使確認網絡文獻權利主體具有了必要性。為避免發生著作權糾紛及糾紛發生后侵權證據搜集困難,數字化期刊必須由一個權威機構對其著作進行存儲,對著作的時間內容進行鑒定,這就是網絡文獻認證管理制度。網絡文獻認證管理制度主要是起到記載作用,它對網絡文獻的發表時間和內容都有一個準確的記錄。
(三)利用技術措施保護版權。數字化期刊是建立在數字化和網絡技術基礎上的,因此其保護也要借助網絡與數字技術。歸納起來有以下幾類保護措施:接觸控制的技術措施、控制特定使用的技術措施、保護作品完整性的技術措施、對接觸或者使用信息能夠記錄的技術措施。譬如,通過設置權限,免費開放論文摘要,只有期刊社授權才可瀏覽全文;對電子光盤以技術手段加密,使復制和傳輸行為受到限制;網站注冊制度實行會員制、電子期刊下載實行購買制等。技術措施是在期刊數字化過程中權利人的自救措施,因此應積極發揮其保障功能。
(四)兼顧或平衡信息合作雙方的利益。數據庫收錄了幾乎全部公開發表的期刊文本,其傳播速度和范圍是紙質期刊所無法比擬的,但作者和期刊社獲得的文章上網的費用是一次性的,因此作者和期刊社獲得的利益與其付出的勞動是不對等的。良好運行合作機制并兼顧各方利益,是加快整個期刊數字化進程的關鍵。因此應建立期刊社與數據庫網站互惠互利的合作關系,網絡服務商、期刊社和作者就權利使用的范圍、期限等相關內容訂立合同,通過合同明確各自的權責,以公平為原則,提出合理的付費標準。既讓權利人的作品能夠在網上傳播并且獲得利益,又能讓網絡服務商獲得利潤,萬方就是成功的例子,尊重作者利益的基礎上,制定了利用信息和獲得利益同步共享的合作原則。對進入數據中心的信息,一年內進行免費服務,吸引讀者擴大影響和聲譽,從而確立在線版的地位;一年后進行有償服務,所獲利益按約定比例分成,有效地理順了信息合作雙方的利益。
(五)提高公眾著作權保護意識。由于網絡環境和模擬環境中的著作權保護具有不同的特點和規律的,這就需要我們對期刊的著作權保護策略和具體措施加以重新認識。網絡環境中,期刊社有可能因為作者的侵權行為而承擔連帶侵權責任,所以作者的著作權保護素質對期刊社的利益也是至關重要的。網絡知識產權的保護必須與網上的道德教育相結合,以此提高網民的著作權保護等法律意R。無論是著作權人,還是期刊社或網站都必須具有知識產權保護意識,這樣才能有效地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提高全社會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才能為數字化期刊的著作權保護提供良好的環境。
參考文獻:
〔1〕秦珂.試論電子期刊的著作權保護[J].圖書館工作與研究,2004,(04):34-35.
〔2〕陳銳峰,等.新形勢下數字化期刊的版權保護[J].編輯學報,2011(03):201-203.
〔3〕阮建海.純網絡雜志發展之影響因素分析[J].圖書情報工作,2004(07):62-65.
〔4〕姚亞楠,等.原創版電子期刊發展中問題的思考[J].中國科技期刊研究,2010,(05):565-567.
〔5〕薛虹.網絡時代的知識產權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497.
〔6〕朱鴻軍.破解期刊數字版權難題“六解”[J].傳媒,2010,(08):24-29.
關鍵詞 網絡環境 著作權糾紛 法律問題
一、著作權、信息網絡傳播權相關概念
著作權即版權,是指文學、藝術、科學作品的作者對其作品享有的權利(包括財產權、人身權)。版權的取得有兩種方式:自動取得和登記取得。《伯爾尼公約》規定版權的獲得方式為自動獲得。在中國,按照著作權法規定,作品一經完成就自動有版權。目前絕大多數的國家都遵照公約采用版權自動獲得制度。通過版權制度,版權人能獲得有效的保護并獲得合理的報酬。版權的權能包括了發表權、署名權、復制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發行權、出租權、展覽權、表演權、放映權、廣播權、信息網絡傳播權、攝制權、改編權、翻譯權及匯編權等多項內容②。
信息網絡傳播權屬于版權財產權利的一項獨立權能,《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根據《著作權法》將其界定為:即(作品權利人)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表演或者錄音錄像制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表演或者錄音錄像制品的權利③。
二、信息網絡傳播權特點
關于信息網絡傳播權的特點,需要討論以下問題:
1.傳播方式的特定性,即以有線或無線的方式
信息網絡傳播權必定需要以互聯網傳播為前提,但無需對網絡傳播的具體方式進行逐一列舉,更不能以偏概全。網絡傳播技術在不斷更新,但復雜的技術問題不應帶來復雜的保護制度,任何網絡傳播技術革新帶來的只是傳播方式的多樣性,但通過該傳播技術向公眾提供了作品都應屬于法律規制的范圍。因此對信息網絡傳播權中的傳播方式界定應堅持技術中立性的原則。
2.權利內容的復合性
信息網絡傳播權是一種復合性的權利,不同于一般的著作權。這種復合性權利的特點是由作品在計算機網絡傳播中的特殊方式決定的。作品在網絡傳播過程中,產生了一系列涉及作品著作權的行為,主要包括復制、發行、展示和表演播放等。其中以復制行為最為突出。網絡傳播行為本身就包含了對作品的多種使用方式,而且數種使用方式具有高度的復合性,因此作為著作權人專有權利之一的網絡傳播權的內容就有了復合性的特點④。在很多網絡傳播行為中,確實存在信息網絡傳播權與復制權競合的問題。但須肯定的是,在確定信息網絡傳播權的同時,不能否認復制權的獨立存在。
3.權利行使的限制性
一種權利制度設置的動因來自于經濟利益的驅動,對利益的平衡保護以促進社會的進步乃是權利制度設置的一項基本目標。在市場經濟的環境下,每一個市場主體的行為都必然要受到利益的驅使,這是十分正常的事情,尤其是在涉及到消費方面的情況時更是如此⑤。信息網絡傳播權是絕對權,但同時又受法定許可和合理使用等權利限制,即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行使須考慮到權利專有與社會公共利益的平衡點。在保護信息網絡傳播權的同時,也須兼顧其他利益對信息網絡傳播權應予以適當限制。
從上述特點我們可以延伸出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的技術原則與限制原則。限制保護原則是因為社會公眾需要方便的接觸作品,否則資源得不到共享會增加個體的研究成本并使得社會進步的進程會減緩;版權制度本身的價值取向也不是使創作者對作品的傳播和使用進行絕對壟斷,而是通過賦予創作者有限的壟斷以鼓勵和刺激更多人進行原創。要充分對版權人的權利予以保護,但同時需要充分考慮版權保護帶來公共利用幅度減小、甚至也會阻礙網絡技術的發展的影響。各國對技術措施均采取即保護又限制的原則是合理協調和維持版權人和使用者、其他權利人、社會公益之間利益平衡。
三、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中的具體問題
1.網絡內容提供者(ICP)的版權保護責任
網絡內容提供者,英文為Internet content providers,簡稱ICP,是指擁有自己的主頁或網站,通過互聯網定期或不定期的向不特定的上網用戶提供信息服務并以此為業的個體和組織。在版權關系中,ICP是網絡空間中版權作品內容的傳播者,其職能包括選擇、加工和傳播作品,直接進行版權作品的網絡傳播行為。其中歸責原則與責任主體是實踐中重點、難點問題。
在我國網絡內容提供者的版權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是過錯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規定“出版物侵犯他人著作權的,出版者應當根據其過錯、侵權程度及損害后果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已經在變通適用嚴格責任原則,即除非網絡內容提供者有法定免責的情形,否則版權人只要證明網絡內容提供者創建的網站上存在非經授權的網絡作品,網絡內容提供者就須承擔侵權責任。因此當證據證明網絡內容提供者確實傳播了非經許可的網絡作品時,網絡內容提供者已經被推定為有過錯,網絡內容提供者也就不能以已經盡到了必要的審查義務或因傳播量太大不可能進行逐一審查等理由而主張沒有過錯從而免責。
在網絡傳播領域爭議較大的鏈接主要是“深度鏈接”。深度鏈接是指,當用戶點擊鏈接時,計算機會自動繞過被鏈接網站的首頁,而直接指向具體內容頁。在鏈接的整個過程中,設鏈網站的服務器并沒有復制被鏈的信息材料,它所起的作用只是為用戶的瀏覽器提供被鏈對象的網址,而不是被鏈網頁的信息內容。在鏈接的指引下,用戶實際訪問的是被鏈網站的網頁。其計算機內存中形成被讀材料的暫時復制件的實際來源是被鏈網站的服務器而不是設鏈網站的服務器。理論通說認為鏈接行為通常不侵害權利人的著作權,但權利人明確提出停止鏈接被侵權的作品后,出鏈者未積極反應,致使侵權狀態得以延續,這種結果對權利人不公平,有悖于民事主體的合法權利不受侵害的法律原則,被告應對其過錯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我國司法界認為是否承擔侵權責任應當以其是否明知為前提,對于不知道鏈接侵權內容的設鏈者一般不應承擔責任,但被警告后仍未停止侵權的例外。
2.網絡服務提供者(ISP)的版權保護責任
網絡服務提供者,英文為Internet Services Provider,簡稱ISP,網絡信息傳播提供技術支持和服務的主體,包括網絡接入服務提供者和提供服務器空間、系統技術支持的網絡平臺提供者。ISP對版權作品的網絡傳播起著間接性、幫作用。
在我國如何判定一個網站的性質是屬于網絡連線服務還是內容服務?因我國對對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實行備案制度,所以最簡單的方法就是查看網站的備案許可號是ICP還是ISP。例如在信息產業部備案的云南只有8家互聯網網絡服務提供者(ISP)。但是須注意,這里所指的經備案的ISP實質指網絡接入服務提供者,如中國電信、中國聯通等。
3.搜索引擎的法律地位及責任
搜索引擎是指自動從互聯網搜集信息,經過一定整理以后,提供給用戶進行查詢的系統。用戶向搜索引擎發出查詢請求(或指令),搜索引擎按照用戶的請求(或指令)在索引數據庫中檢索,進行必要的邏輯運算,最后以鏈接的方式給出查詢結果。通常搜索引擎會在這些鏈接下提供相應的摘要信息,以幫助用戶判斷此網頁是否含有自己需要的內容。我國2006年7月1日起實施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為服務對象提供搜索或者鏈接服務,在接到權利人的通知書后,根據本條例規定斷開與侵權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的鏈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明知或者應知所鏈接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侵權的,應當承擔共同侵權責任。”
判斷行為人有無過錯,要看行為人對其行為的不良后果是否能夠和應當預見,并且要以行為人的預見能力和預見范圍為基礎,應區別通常預見水平和專業預見水平等情況。因此對于網站經營主體而言,不能將“避風港原則”作為逃避自身義務的萬能法則,法院也應通過判例具體確立網站經營主體尤其通過網站以各種方式營利的主體負有義務審查被鏈接的內容,也有義務采取措施提高審查的能力,只有盡到審慎審查義務的主體才能受到“避風港原則”的保護。
4.P2P模式下網絡平臺提供者的責任
P2P是peer-to-peer的縮寫,peer在英語里有“(地位、能力等)同等者”、“同事”“伙伴”等意義。這樣一來,P2P也就可以理解為“伙伴對伙伴”的意思,或稱為對等聯網。目前人們認為其在加強網絡上人的交流、文件交換、分布計算等方面大有前途。但很容易使中間服務提供者逃避責任,導致未經授權分發版權作品泛濫,導致權利人的利益無法得到保證。因為在客戶機―服務器模型下,中間服務提供者對于所傳輸的內容沒有監督義務,只有在明知或者得到適當的警告后仍對侵權行為不采取終止服務或者刪除相關侵權內容等措施的,才承擔侵權責任或者賠償責任,即所謂的“通知―刪除”責任。由此產生了非中心化(也稱分布式)的P2P技術,以便ISP逃避責任的承擔。
我國電影P2P侵權領域第一個P2P侵權判決。2007年10月,北京海淀法院判決了電影《七劍》著作權人訴P2P(點對點)軟件開發者和經營者的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件⑥,P2P(點對點)軟件開發者和經營者敗訴。軟件開發者對外宣傳PP點點通軟件是中國目前用戶最多、影響力最大的中文P2P軟件,并稱現有注冊用戶3500多萬,網絡用戶使用PP點點通軟件可對該軟件其他在線網絡用戶的硬盤共享文件進行搜索。PP點點通軟件根據網絡用戶的搜索指令由程序自動完成搜索并建立相應鏈接,網絡用戶點擊相應鏈接可以直接下載該軟件其他在線網絡用戶的硬盤共享文件。
當前各國都認為類似P2P軟件的提供者雖然沒有直接進行侵權行為,但是提供了方便下載的軟件給直接侵權人使用,而且提供軟件的主體主觀惡意明顯,非常清楚其提供軟件的行為實質上促成或誘使侵權行為的發生,因此提供軟件的行為被認定為幫助侵權行為,軟件提供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5.證據保全
實踐中在權利受到網絡侵權時權利人固定證據的方式一般有如下幾種:
(1)權利人自行固定網絡侵權的直接證據,并以此為證據向侵權人主張權利。在權利人自行收集證據并以此主張權利的情況下,受到侵權人否認證據合法性、真實性的幾率在90%以上,這樣權利人會陷入一無其他證據來證明獲取的證據是真實的。這樣加大了權利人的舉證責任,放縱了侵權行為的延伸。
(2)向網絡監控等中介機構購買監控資料或者在監控中介機構的網站上獲取侵權的證據。比如從“web信息博物館”上獲取的證據。針對這種證據,同樣面臨的就是侵權人對證據真實性的否認。實踐中采用這種形式獲取的證據,如果沒有其他證據來進一步證明,形成證據學上的證據鎖鏈,一般也不會得到法院采信。一是監控中介機構本身的公信力不足;二是證據認定者本身的原因。
(3)向法院申請訴前證據保全。訴前證據保全的前提是證據容易滅失,以后難以取得。依照司法實踐,當事人申請訴前證據保全必須做到:首先,提供權利證明并說明其基本情況,以證明自己是軟件著作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其次,提交初步的證據或材料。但當前現狀是司法資源有限,法院工作太忙,不可能有更多的時間進行保全;法院訴前證據保全程序復雜,不利于證據保全的操作。
(4)向公證機構申請證據保全。這是實踐中采用最多的固定證據的方式,也是司法中最容易被采信的證據形式,但是這類公證保全形成的證據這幾年同樣遭遇侵權人的否認,主要集中在如下幾個方面:證據保全公證申請人的主體資格;保全過程中的技術問題,包含所用軟件、獲取證據的程序與方式問題等等;虛擬上網的問題;陷阱取證的問題。
(5)其他主管部門。公安機關的網絡監測機構,工業與信息產業部門等的職能或者法律要求這些部門對網絡信息的傳播內容進行監管并保存的內容。在權利人已經收集到相關侵權證據被侵權人否認的情況下,權利人可以要求這些國家機構提供監測的證據比對,以便證明侵權證據的真實與否。
四、結語
在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中平衡雙方利益,保證著作權人權利,同時對著作權進行合理、適度和限制性保護,促使作品盡可能傳播,滿足人們與日俱增的精神文化生活需要,是個需要權衡與統籌的問題。在當前形勢之下通盤考量信息化進程、技術保護的障礙以及恰到好處的限制政策。結合我國司法實踐以及政治層面科學發展觀中對創新的高度要求,強化知識產權保護是提高民族創新能力,融入經濟全球化的必然法律選擇。
注釋:
①王遷.論"網絡傳播行為"的界定及其侵權認定.法學.2006(5):63.
②著作權法,第十條.
③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二十六條.
關鍵詞:中國流行音樂;音樂傳播學;音樂產業;展望
ABSTRACT
The globalization of economy, internet, biology and information technologies have speeded up the music-culture communication among different countries in the world. And the popular music of the mainland is also developed rapidly as the reform and open-door policy have been carried out.
The Practice against Copyright Law in Editing Sci-tech Journals
Ma Jianping Luo Dongping
(China Three Gorges University, Yichang, 443002)(College of Law and Public Management, China Three Gorges University, Yichang, 443002 )
[Abstract] The general sorts of illegal practice, which are violations of The Copyright Law of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n editing the academic articles submitted by the authors, are pointed out with analysis of the legal obligations of the editors in the general cases as well as the corresponding solutions.
[Key words] Sci-tech Journal Editing Copyright Illegal practice
文化產業又被稱作版權產業或版權相關產業。所謂版權,就是指著作權,這說明文化產業的生產和著作權具有十分緊密的關系,二者相融共生,相輔相成。如果沒有知識產權的保駕護航,現代文化產業就會成為無源之水,無本之木,缺乏生存發展的基礎條件。科技期刊作為文化產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同樣面臨諸多著作權問題,而且涉及組稿、審稿、編輯加工、復制、發行等編輯出版工作的各個環節。由于編輯出版人員的法律意識淡薄和知識結構欠缺,或由于法律法規修訂變更而編輯出版人員舊有的法律知識沒有得到及時更新,或思想認識比較模糊,對相關法條的理解不透徹,都可能產生著作權認識上的誤區,使編輯出版日常工作中對著作權的實際運用和執行偏離正確的軌道,造成侵犯著作權的事實,讓期刊社處于被控侵權的司法訴訟法律風險當中。因此,澄清和糾正科技期刊編輯人員著作權認識上的誤區,依法依規處理編輯工作實務,不僅能有效保障作者的合法權益,也能促進科技期刊的健康發展。
1 “文責自負”難以規避著作權侵權連帶責任
所謂文責自負,是指作者對其作品的政治性、內容真實性、保密性以及是否涉及侵犯其他公民或組織合法權益等事項負責,并獨自承受作品發表后所產生的社會后果,期刊社不承擔連帶侵權責任和賠償義務。科技期刊通常采取諸如“來稿文責自負,如有侵權,全部責任由作者承擔”的聲明方式,來規避因發表作者論文可能帶來的連帶侵權責任后果。這樣做的原因有二:一為減輕編輯人員的工作壓力,將審查文稿的義務加諸作者;二為預防萬一因編輯審查把關不嚴引起侵權糾紛,可將全部責任轉嫁給作者。但這種免責聲明或條款并不能達到實際免責的效果。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規定,無論出版者是否盡到合理注意義務,只要存在出版物侵犯他人著作權的情況,出版者都應根據其過錯、侵權程度及損害后果等事實承擔民事侵權賠償責任,只是承擔的輕重程度不同而已。即未盡到合理注意義務,出版者承擔賠償責任;盡了合理注意義務,只承擔停止侵權,返還其侵權所得利潤的民事責任。例如沈陽市2006年審理的十大經典知識產權案例之一――張某訴某報社侵權一案,雖然報社審查了著作權正規來源,盡到了合理注意義務,仍被判承擔返還其侵權所得利潤的民事責任[1]。
我國對民事侵權的認定一般采取過錯責任原則,即只要證明行為人具有故意或過失,并因自己的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結果,又無法定的免責事由,則該行為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2]。但在我國司法實踐中,事實上實行的是無過錯責任原則,即不以過錯的存在判斷行為人應否承擔民事責任,只要侵權行為造成對他人的損害后果,不論行為人主觀上有無過錯,都要承擔民事責任[3]。這樣的司法訴訟制度給編輯出版人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所以科技期刊必須切實擔負起全面審查文稿的職責,對文稿的授權、合法性來源和署名(包括排序)、內容等嚴格審查把關,以百倍的認真和細心,不放過任何疏漏,盡一切努力避免侵權事實的發生,不能以文責自負放棄編輯應盡的職責。比如,登載介紹國外工程技術的翻譯文章,要審查翻譯作品是否征得原作品著作權人的許可并支付了報酬,并且應當在翻譯作品上注明原作者的姓名。如果刊發有關科研項目研究成果的論文,需要審查論文是否征得全體課題研究人員的同意并按實際貢獻大小合理排序作者名單。有的科研論文屬于原創作品,但其中包含有著作權屬于他人的圖片、公式、數表等內容,編輯人員要仔細審查其授權合法性。在編輯出版工作中,普遍采用三級審稿責任制審查稿件,但編輯大都側重于對論文的政治性、學術水平、體例等的審查,而忽略了對論文是否侵犯他人著作權的審查。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期刊社與作者訂立的授權使用合同中的免責條款只對締約雙方具有約束力,不及第三方,如發生侵害他人著作權的情況,作者和期刊社將面臨共同侵權的指控,需要共同承擔賠償責任。但在合同中訂立免責條款并非毫無價值,因為期刊社可以根據免責條款就賠償第三方的金額向締約作者進行追償,以彌補連帶侵權責任造成的損失。
2 濫用修改權導致對作品的歪曲、篡改
學術質量是科技期刊的生命,編輯對論文進行修改加工和整理是提高論文質量的必經環節,是編輯的職責所系,也是對讀者負責的表現。通過編輯精心的修改加工和整理,使稿件的主題更加集中、鮮明,結構更加緊湊、合理,層次更加分明,邏輯更加嚴密,文字更加流暢、精練,消除一般技術規范性、常識性差錯,防止出現政治思想性等原則性錯誤,使之符合出版要求[4]。由于作品的修改權屬于作者,是著作人身權,不能轉讓,故編輯修改權的取得,一是來自作者的授權,二是來自法律的規定,如《著作權法》(2010)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報社、期刊社可以對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刪節。對內容的修改,應當經作者許可。”但對“文字性修改”和“內容性修改”,法條只作了模糊籠統的原則性規定,因此在編輯工作中如何正確理解和行使修改加工權,即如何把握修改的尺度是最困難的,也是編輯感到困惑和頭疼的事情。
編輯學研究認為,文字性修改是對書稿的文字、詞語、邏輯和表達、修辭、標點符號、數字用法、量和單位、行文格式規范及常識性錯誤等方面問題的修改,屬于編輯技術性的修改加工,采用的方法主要有修飾潤色、改錯、校訂、增刪整理等,其依據是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如《中華人民共和國通用語言文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定計量單位》《標點符號用法》《出版物上數字用法的規定》《科學技術期刊編排格式》等,這種文字性修改、刪節一般不會引起侵害著作權的后果。關于“內容的修改”,筆者認為,凡是能引起著作權糾紛的修改都可視作對內容的修改,也就是對作品進行實質性的修改,主要包括對作品的署名、文題、觀點、定義、概念、原理、圖表、公式、數據、參考文獻等方面的修改。對涉及內容的修改可能歪曲、篡改作品的主題,侵犯保護作品完整權,引起作者的不滿并提起侵權訴訟。
(1)作品的署名表明作者是著作權的主體,合作作品署名的先后反映著各個作者對作品的貢獻和作用的大小差別,并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到社會對作者成就的評估。編輯不能隨意更改作者的排列順序和增刪作者,更不能將作者的名字弄錯,張冠李戴,侵犯作者的發表權,讓真正的作者蒙受社會名譽和財產損失。
(2)文章的標題體現作品的主旨,是對文章內容的凝練和高度概括,是作者反復斟酌、精心加以選擇和比較的結果,對標題的修改被認為是對文章的實質性修改,編輯不能主觀武斷地更改,如果編輯覺得標題不妥,可以給作者提出建議,請作者自己決定,切不可自作主張,越俎代庖,否則有可能吃力不討好[5]。
(3)參考文獻反映作者研究的廣度和深度,是作者學風嚴謹的表現,但凡科技論文都應列載參考文獻。出于排版的需要有時編輯會刪掉部分參考文獻,這不僅損害作品的完整性,還造成作者對被引用作品的侵權使用,使合理引用轉化為“剽竊”,造成對第三方的著作權的共同侵犯。
(4)作品的觀點與定義、數據、圖表、公式等通過作者的論證有機地組成一個整體,是作者創新成果的表達和自由思想意志的體現,編輯對其中任一部分的修改都有可能破壞作品的完整性,減弱作品的邏輯力量,違背作者的真實意圖,甚至把作品改得支離破碎,面目全非。編輯切不可把自己的思想和觀點強加在作者身上,應鼓勵不同思想觀點的交鋒和碰撞,如此才能促進學術創新和進步。
在編輯工作中有時候很難分清哪里是對形式的修改,哪里是對內容的修改,因為一定的內容總是通過特定的形式來表現的,對形式的修改可能會影響原作的思想和風格,造成讀者的誤解。所以說編輯加工整理工作最能體現出一個編輯人員的學識水平和編輯加工技能的高低。如果改不誤為有誤,只能適得其反,嚴重損害期刊的聲譽。為避免因編輯濫用修改權而導致著作權糾紛,編輯人員一定要充分尊重作者的權利,對著作權保持敬畏之心,嚴格遵守下列三條原則:一是要保持原作的風格和體例統一;二是改必有據,該改的一定改好,忌無知妄改;三是依據規范,忌濫施刀斧,不該改的一定不改。對內容的修改,最好由作者自己改;如果編輯一定要改,則無論是否有權修改稿件,或將稿件修改到何種程度,最好在排版付印之前將稿件清樣送交作者親自審閱校驗,讓作者簽字認可,這樣可以有效地避免因修改而產生的著作權糾紛,也為日后應對可能的侵權訴訟保留必要的依據。
3 泛化理解和運用轉載、摘編權引致著作權糾紛
轉載、摘編權實質上是一種法定許可權利,是為了平衡著作權人和公眾的利益,避免信息壟斷,鼓勵優秀文化的廣泛傳播,滿足廣大人民對文化科技知識的精神需求而對著作權人權利的一種限制,有嚴格的限定條件和適用范圍。根據《著作權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權人聲明不得轉載、摘編外,其他報刊可以轉載或者作為文摘資料刊登,但應當按照規定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規定:“著作權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轉載,是指報紙、期刊登載其他報刊已發表作品的行為……”因此,法定轉載、摘編應當全面符合以下五項條件。一是作品來源要求。被轉載、摘編的作品只能來自其他報紙或期刊,不能來自其他類型出版物或其他媒體。二是轉載、摘編作品的行為主體是報紙或期刊出版單位。三是著作權人沒有規定禁止。四是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五是應當注明被轉載、摘編作品的最初出處[6]。在實際操作層面由于對轉載、摘編權的誤讀濫用,將侵犯出版權的行為包裝成合法的轉摘行為的大行其道,不同程度地損害了著作權人的利益。
3.1 單方面禁止轉載、摘編的聲明
有些科技期刊出于競爭需要和維護紙質期刊發行銷售市場的考慮,在稿約或期刊的顯著位置登載“未經本刊許可,禁止轉載、摘編本刊文章”的聲明,聲稱對所發論文擁有專有出版權。從前述對已發作品轉載、摘編權的法律規定分析可知,禁止轉載、摘編的聲明只有作者本人親自作出或授權委托期刊社,并在刊登相應作品時附帶說明才符合法律規定。如無特別約定,原作品的著作權屬于作者而不是期刊社,科技期刊社獲得的僅僅是非專有使用權,所以無權代位作者行使作品使用的禁止權,不僅期刊社此種權利聲明無法律效力,而且有侵犯作者權利之嫌。作品初次刊登后,如無著作權人的禁止性聲明,其他報刊可以用轉載、摘編的形式再次使用該作品,事后只要向作者付酬就可以了,這是法律賦予的法定許可權。期刊如要禁止他人轉載、摘編,需要與作者簽訂合約取得作品的專有使用權或轉讓權,成為作品新的著作權主體,如此才能以自己的名義單獨禁止轉載、摘編的聲明。
3.2 擅自以圖書的形式出版輯刊、精華本
某些科技期刊將多年來自己的特色欄目刊發的優秀文章精選出來,以圖書出版的形式制作輯刊、精華本之類銷售,這屬于衍生品開發,提供的是一種市場化的增值服務,是用品牌創造效益,對于提升期刊的市場價值,延展出版產業價值鏈具有重要意義[7]。那么這種行為是否具有合法性呢?任何人對于作品的利用,除卻合理使用和法定許可,普遍遵循“先授權、后使用”的基本原則。就作者投稿和科技期刊刊發文稿涉及的著作權關系來說,作者授予的只是以期刊形式匯編作品的權限,沒有授權期刊社出版圖書,作品的其他著作權能作者仍然保留,期刊社并不因為刊發了作者的作品而自然擁有轉授權。期刊社以圖書形式出版輯刊、精華本改變了作品的用途和使用方式,超出了作者的授權范圍,因而侵犯了作者的匯編權(圖書形式)、獲酬權等合法權益,是一種侵權行為。
有期刊社以法定許可權抗辯,認為出版輯刊、精華本屬于轉載、摘編行為,但根據著作權法規定,轉載、摘編只限于報刊之間,圖書不能轉載、摘編報刊上已發表的作品,所以,科技期刊社在以圖書形式出版輯刊、精華本之前,需要獲得作者的再次授權,不能自行決定編印。不過,期刊制作合訂本是符合《期刊出版管理規定》的行為。
3.3 任意下載網絡作品用于紙質期刊
為了豐富紙質期刊內容或版式補白,科技期刊有時需要從網絡上下載一些資料作補充。但網絡作品也有著作權,屬于著作權法保護的對象。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作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包括……作品的數字化形式。”“將作品通過網絡向公眾傳播,屬于著作權法規定的使用作品的方式,著作權人享有以該種方式使用或者許可他人使用作品,并由此獲得報酬的權利。”網絡作品也不屬于報刊可以轉載、摘編的對象,期刊社如果要下載網上作品并用于紙質期刊,在審查作品的真偽和合法性來源的基礎上,同樣要事先征得著作權人的同意并付酬[8]。這里特別要指出的是,根據《期刊出版管理規定》第二十八條,報紙或期刊“轉載、摘編互聯網上的內容,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對其內容進行核實,并在刊發的明顯位置標明下載文件網址、下載日期等”。這與《著作權法》相矛盾,但《著作權法》是上位法,如果其他行政法規與之抵觸,應以《著作權法》為準。
4 通過稿約一攬子解決所有著作權問題缺乏法理依據
早期的稿約主要是介紹刊物的辦刊宗旨,說明刊登作品的范圍和稿件應達到的格式規范要求,直到著作權法頒布后才增加了著作權授權內容。關于稿約的性質和法律地位問題,眾說紛紜,莫衷一是,缺乏權威的司法認定和被各方一致采信的法律解釋。目前較有代表性的提法有格式合同說、要約說和要約邀請說。對于格式合同說,從合同法的基本原則和合同訂立的基本要件以及形式來看,稿約離格式合同相去甚遠,因此該說已被大家否棄,不值一駁,文獻已有詳細論述[9],此處不再贅述。期刊出版界堅持要約說,如編輯出版人員職業資格考試用書《出版專業實務》(2011年)就認為稿約為出版合同要約文書,以作者主動投稿的行為來表示將該作品的出版權及其他權利授予期刊出版單位,即“簽字同意”。對此,筆者不敢茍同。合同法理論認為,要約是希望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一般來說,要約的構成要素包括特定的要約人、特定的受要約人、具體明確的要約內容以及一經受要約人承諾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四個條件[10]。以此觀照稿約,多有相悖之處。第一,稿約是針對不特定的人即泛眾發出的,因刊登文稿具有質量要求,科技期刊并不必然采用作者的稿件,所以稿約并非以訂立合同為主要意圖,期刊社與作者并不受稿約約束。第二,要約須以送達受要約人并知曉要約內容為前提,受科技期刊自身的影響力、稿約刊登的頻率及可接觸性等因素的影響,作者是否看到稿約具有或然性。第三,作者的投稿行為僅表示將作品的出版權和匯編權授予期刊社并希望獲取相應報酬,而非如稿約所愿包含信息網絡傳播權等其他權利,這從科技期刊的出版性質可以合理推定,即對稿約內容雙方并未達成一致。實際上在期刊社處于強勢地位的情形下,作者的投稿行為只是一種不完全自愿許可,所謂接受稿約之說只是一種無奈之舉。第四,作者以投稿的行為來表示對稿約的承諾是以“行為默示”的方式作出的,這是當前頗為流行的“著作權默示許可”之說。“默示許可”毫無疑問為今后解決著作權授權之困指明了一條解決之道,但為避免使用者對作者著作權事實上的剝奪,其內容需要由法律作出明確規定并對其適用范圍進行嚴格限定,此說僅僅停留于理論探討階段而不能作為實際工作中著作權授權的法律依據。由此看來,稿約只是一種要約邀請,是訂立合同之前的預備步驟,是為了引起廣大投稿人的注意并以投稿向期刊社發出要約,期刊社以接受刊登稿件作為承諾,以退稿表示拒絕,這都是期刊社享有的權利,所以稿約對當事人雙方并無實際約束力,各方也不必為此承擔法律后果。
科技期刊界普遍崇尚稿約,奉之為萬應靈符并在法理上力證其合法性,有其自身的利益訴求。科技期刊每期發文數量較多,出版周期短,后續利益不如圖書大,加之編輯人員有限(一般每個編輯部3―4人),如果要取得作品的專有使用權或轉讓權就必須與每位作者反復溝通協商,程序復雜,過程繁瑣,需要花費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時間,會牽扯編輯的許多精力,操作困難很大。為提高效率,節約成本,簡化授權流程,關鍵是圖省事,于是便想利用稿約一攬子解決所有的著作權使用問題,防范可能產生的一切著作權侵權風險。這種做法簡則簡矣,卻存在巨大的法律漏洞和侵權隱憂。考察稿約的內容,凸顯的都是期刊社的權利和作者單方面的義務,利益的天平始終傾向于期刊社一方,而對作者的權益多有忽視甚至是漠視,可以說一則小小的稿約把期刊社的權利安排得滿滿當當,把可能承擔的風險推得干干凈凈,卻把作者的權利壓縮至最低限度。期刊社還可以根據情況變化隨時修改稿約內容,刪除對自己不利的條款,增加新的權利要求,這背后隱含的邏輯就是:我已經這樣做了,我還將這樣做,你要么同意,要么走開,無須事先商議,一切由我說了算,照做就是。期刊社所處的強勢地位導致稿約不能完全體現當事人雙方的合意,僅憑一紙稿約就簡化掉法律規定的必要授權程序過程,輕而易舉取得作品的授權實在令人匪夷所思,違反了公平、自由、平等和協商一致的現代契約精神,充斥著強者的話語霸權,視稿約為一紙布告通知令倒更為恰當。
目前,我國法律缺乏對稿約法律效力的規定,不利于規范稿約的、使用及其內容的合法性審查,從而難以發揮稿約調整非書面著作權合同雙方權利義務關系的作用[11]。顯然,科技期刊稿約只是單方面的聲明或廣而告之而已,實難承載解決著作權授權全部問題之重。
5 信息網絡傳播權授權模式存在隱憂
科技期刊正在向數字化出版的道路邁進,加入數據庫傳媒平臺是當前科技期刊數字出版的主要形式,伴隨著作者著作權意識的覺醒,針對網絡傳播侵權的案件糾紛日益上升,其問題的核心無一不聚焦于網絡作品的合法性使用授權問題,因而如何合法有效獲取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成為化解網絡環境下著作權保護困境的前提條件。
科技期刊刊發的作品眾多,編輯對作品的選擇和結構性組配付出了創造性勞動,從整體上看科技期刊是一部匯編作品,理所當然擁有其著作權。根據《著作權法》第十四條規定,匯編作品的著作權由匯編人享有,但在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被匯編作品的著作權,即對構成期刊的獨立的各篇文章作者仍然享有著作權,期刊整體著作權的行使要受到單獨作品著作權的制約,也就是說匯編作品具有雙重著作權主體。另外,科技期刊還擁有版式設計權。《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二條規定:“權利人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受著作權法和本條例保護。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將他人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提供,應當取得權利人許可,并支付報酬。”2006年11月20日,為配合《條例》的施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作了修訂,從2006年12月8日起,網絡轉載報刊作品不再是合法的法定許可行為。數據庫出版商作品采取的是全真掃描錄入方式,根據以上分析,數據庫出版商要在網絡上傳播作品,前提是必須得到期刊社和每篇論文作者的雙重許可并支付報酬。要取得海量信息的海量許可,對數據庫出版商來說是難以完成的任務,所以其采取與各期刊社合作的模式,直接從期刊社獲得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于是在數據庫出版商、期刊社、作者三方利益鏈條中,如何從作者那里取得信息網絡傳播權就成了全部問題的關鍵。當前期刊社主要采取稿約聲明的方式,如“本刊已加入xx數據庫,作者投稿的行為即視為同意以數字化方式復制、匯編、發行、信息網絡傳播全文,其著作權使用費與本刊稿酬一并支付”。由于缺乏法律依據,這種授權模式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受到普遍質疑,不能成為侵犯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免責的尚方寶劍,在司法審判實踐中也未得到支持。例如2010年6月頗具代表性的魏劍美訴龍源期刊網侵犯網絡傳播權一案就以網站敗訴告終,龍源期刊網聲稱已從合作期刊社獲得作者的信息網絡傳播權許可并未被法庭采信[12]。這說明,試圖僅憑一紙稿約聲明取得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存在巨大的漏洞和風險,應該引起期刊社的深刻反思,改弦更張,努力去尋找一條真實有效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授權許可模式。
筆者認為,要避免著作權糾紛,嚴格規范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最好與作者簽訂著作權轉讓合同。這里順便澄清一個許多研究者對《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的曲解,該條規定,“使用他人作品應當同著作權人訂立許可使用合同,許可使用的權利為專有使用權的,應當采取書面形式,但是報社、期刊社刊登作品除外”。其真正含義是報刊社取得專有使用權可以不必與作者訂立書面合同,可以采取口頭或其他形式,但反過來是不成立的,即報刊社使用他人作品沒有書面合同獲得的一定是專有使用權,這不符合《著作權法》的規定。即使報刊社取得的是專有使用權,它也無權進行再許可,要將作品的著作權轉授給第三方使用,取得的必須是轉讓權。根據《著作權法》第二十五條,“轉讓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如無書面合同作為書證,日后一旦發生糾紛就會說不清,道不明,法院只能裁定“合同”無效。與作者簽訂著作權轉讓協議符合國際慣例,是科技期刊市場化必須采取的法律舉措。要鼓勵一切解決網絡環境下著作權糾紛的努力和嘗試,如中華醫學會所屬醫學期刊集體與萬方數據庫的合作模式、通過期刊采編系統與作者簽訂電子合同授權書的技術措施等,共同營造尊重知識,尊重法律的氛圍,打造合法、有序、健康的著作權授權法律環境。
6 結 語
編輯出版工作與版權相伴隨行,編輯人員一個不經意的舉動都可能涉及著作權問題,由此產生相應的法律后果,給期刊出版單位帶來或積極或消極的影響。因此,作為一名合格的編輯人員,除了要具備相關領域的專業知識和技能外,還要認真研讀版權理論知識,正確理解相關法律法規的涵義及其適用范圍,樹立著作權意識,正確運用法律法規指導編輯工作實踐,凈化知識產權執法環境,利用法律武器維護著作權各方合法權益,減少侵權糾紛訴累。
注 釋
[1]譚德明,王曉英.淺論出版者的合理注意義務[J].遼寧行政學院學報,2007(10)
[2]付立慶.著作權糾紛[M].北京:中國檢察出版社,2004:93
[3]常青.論出版者對出版行為的合理注意義務[J].科技與出版,2006(3)
[4]全國出版專業職業資格考試辦公室.出版專業實務[M].上海:上海辭書出版社,2011:48
[5]龔桂明.編輯行使修改權時應注意的幾個問題[J].中國編輯,2004(1)
[6]中國版權保護中心.著作權案例評析[M].上海:上海辭書出版社,2009:239
[7]馬建平.市場化環境下高校學報的盈利模式探析[J].傳播與版權,2014(2)
[8]謝艷華.報刊與互聯網相互轉載作品涉及的法律問題探析[J].河北工程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1(1)
[9]馬建平,駱東平.一稿多發的合法性分析[J].科技與出版,2012(1)
[10]陳慶安.學術期刊“稿約”的法律責任分析[J].河南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