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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前的金融監管法律制度體系不夠齊全,顯得系統性不夠強。當前我國的金融監管立法主要包括了《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保險法》、《證券法》以及《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其中都對金融監管進行了規定。但是以上立法中往往具有大量原則性的規定,但是卻缺乏具體可操作性的條款,同時,監管的內容過于簡單,大大落后于我國金融業的實際發展狀況,并且隨著我國農村金融市場的發展隨之而得到持續發展,對于一部分新型金融業務與金融產品尚缺少一定的法律規定,尤其是對農村地區的民間融資沒有采用法制化的方式加以引導,對于高利貸僅僅按照傳統社會上的公德意識來加以制約,而且就如今的金融監管法制總體結構來觀察,規章的比例太大,一實施就缺少足夠的權威性。同時,在構成目前的金融監管法制體系之中的各項規范性法規之中,部門規章所占比例太大,一旦實施起來就缺少權威性。(2)法律規范所具有的操作性不夠強。在目前我國的金融監管體系之中,對于市場準入、市場督查、市場退出等均已有所覆蓋,但是更多的則是原則性規定,缺乏相應的實施細則,因而可操作性不大。
(二)缺乏公平競爭的農村金融監管工作理念
制度不但要富有效率地合理安排權利資源,而且還應當更加公平地安排權利資源,從而實現各類金融市場主體權利實施平等性保護。缺少公平正義目標的金融市場并非是現代金融市場,而脫離開正義理念的金融監管法制并非是現代法制所倡導的制度性安排。如今的農村監管法律制度體系體現出對于民間資本以及非公行業的漠視與不公。筆者覺得,民間資本與國有資本均為社會資本中不一樣的形式,而是應當分別享有相同的國民待遇。農村民間借貸監管機制應當積極促進而且體現出民間借貸監管機制之形成與發展,而不是為保護少數市場主體所具有的特殊利益,特別是不應當成為我國國有金融機構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經濟體制之下謀求壟斷利益或者政府部門實現自身利益之工具。
(三)忽略甚至漠視農村地區群眾的金融權利
在相當長的時間中,我國的金融法律制度體系把金融問題看作是經濟發展層面上的問題,也就是看作是資源配置方面的問題,在具體制度的設計上對于民生保障這類問題的考慮不夠周到,甚至會為了金融之穩定而選擇犧牲公民自由融資之權利。盡管我國政府已有充分認識并且采用小額貸款的方式,允許設置村鎮銀行與借貸公司等形勢盡可能多地增加農村資金之供給,但是這些基本上均為具體手段層面上之改革,整個農村金融監管機制在基本的理念上尚未產生根本性轉變。因為農村金融市場在監管法律體系上具有局限性,所以也就產生了農村地區金融資源在總量上的不足,當前,我國金融資源在分布上具有顯著的地域上的不平衡性,諸多農村資本外流,從而極大地削弱了我國農村金融在供給上的能力,同時也造成了弱勢農村群眾在金融資源上獲得之不足,尤其是對農村小微企業以及廣大農戶的金融供給上有所不足。我國農村金融市場監管體系在相當大的程度上限制了農村金融市場取得新的發展,造成了我國農村地區尚未真正形成能有針對性地面對不同客戶和不同需求層次,能夠提供顯著差異性金融服務的現代農村金融監管體系,以至于造成了我國農村金融產品以及金融服務的種類相待單調,難以滿足我國新農村建設中對于金融服務具有多樣化與多層次之需求,進而造成廣大農民群眾無法分享到金融改革之成果。
2進一步健全我國農村金融監管法律制度的策略
(一)形成完善的農村金融監管法律制度體系
現代金融屬于法治金融,而政府的權力對于金融市場所進行的監管主要是運用金融監管法制調整與規范加以實現的。健全而完善的法律體系是監管機構實施依法監管的重要前提,集中了監管績效和金融監管立法之健全完善與否、質量優劣等具有非常直接的關系。為更好地促進我國農村金融市場實現更為健康的發展。隨著我國農村金融服務質量的不斷提高,應當積極順應農村金融市場所出現的新變化,及時而有效建立健全符合我國實際的農村金融監管法律制度體系。具體來說,在今后的一段時間,我國應當積極強化農村地區的基礎性金融監管法建這一基礎,積極順應中國農村金融市場發展進程之中的趨勢性要求,從而健全完善我國農村金融監管法律制度體系。(1)要及時健全完善農村金融監管的主體性法制體系,制定出與之相適應的具體實施細則,從而強化可操作性,并且對有關法律制度加以清理,尤其是對不適應條款加以廢除或者進行修訂。(2)要依據中國農村金融市場的具體發展狀況、監管情況和我國農村金融市場改革之趨勢,形成合理的法律法規制度,進而彌補我國在農村金融監管立法領域之中的空白。(3)要積極順應我國農村金融改革發展之趨勢,以保障我國農村金融市場的安全以及促進農村資本市場的發展為基礎,制定出能夠兼顧實效性、操作性與相應前瞻性的現代農村金融監管法律制度體系,進而實現對農村金融市場所進行的監管,維護農村經濟的可持續發展以及社會的穩定。
(二)著力凸顯公平保護的法律工作理念
金融監管是依據經濟發展之所需而誕生的,其主要目標是推動經濟的發展,而且金融業安全并非是金融監管之重要目標,也不是金融業目前存在與發展之最終目標。從這一視角來看,農村金融監管的最終目標應以全面滿足農村金融業的繁榮發展為目標,從而促進我國社會經濟更為穩定的發展,提升社會福利。因為我國農村經濟社會結構相對來說較為特殊,而農村金融并不完全屬于商業金融之范疇,農村現代金融機制應以促進我國農村居民更加公平地獲得發展良機與結果為其主要目的。
(三)保障公民金融權利的實現
生存權與發展權是人權中的重要內容,切實維護與保障我國公民的存在權與發展權,這是所有法律一定要加以堅持的基本價值取向。金融之本質在于為民眾的生產與生活提供資金領域的融通,切實保障民生。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之中,主體和利益變得愈來愈多元化,大量公民進入到市場中開始從事生產經營類活動,因為資金也就成為人們開展生產經營的重要條件,特別是在農村地區,融資實質上已成為公民生存和發展的重要條件,融資權已經成為公民生存權與發展權的基本構成部分之一。在當前我國的金融資源配置顯著不均衡與不合理的條件之下,各中小企業以及農戶得到融資顯得相當困難,農戶與農村工商業者在資金的需求上從未得到滿足,而民間借貸也就具備了更加突出的能夠解決民生問題之功能。就這一意義而言,監管制度能夠嚴格地限制甚至禁止各類非正規金融機構之存在,全面懲罰私自放貸人員。所以,我國農村金融監管法律制度建設之本質是為各位公民的融資提供相應的安全保障,而不是簡單地排斥或者壓制資金上的流動。
(四)強化監管制度施行金融創新
我國農村金融監管對于金融創新作用主要表現為:(1)金融監管機制之制定應當具備前瞻性。金融監管方面的政策措施應當適應于我國金融業今后的發展與變化的趨勢。為有效防控金融風險與金融危機,我國金融監管機構應當在制定金融機構穩定性指標過程中充分考慮到今后金融市場的創新問題與金融機構資產變化問題等。同時,要通過健全完善農村金融監管預警體系,強化對金融體系所施行的社會性監測,從而確保農村金融體系得到穩健地運行。(2)大力鼓勵農村金融創新。金融監管所造成的影響是多種多樣的,應當盡可能地發揮出其所具有積極性,也就是鼓勵實施金融創新,與此同時還應當盡可能地抑制其不利的一面,也就是要控制消極的金融創新。唯有如此,才能運用金融監管讓金融創新成為促進金融改革的生力軍。(3)改進農村金融監管的模式。因為金融監管部門對于金融創新弊端所作出的反應通常比較慢,而金融行業協會的反應則相當靈敏,所以,對于金融創新所實行的監管需要更加多地依賴于實施內部監管,從而適時地調整金融監管,進而適應金融創新取得新的發展。
(一)農村資金供求失衡
一方面,資金需求旺盛。隨著農村經濟結構調整不斷深入,農村經濟發展的資金需求呈現剛性增長態勢;另一方面,資金外流嚴重,信貸資金流向、流量發生了新的變化。因此,農村經濟對信貸資金需求量的剛性增加趨勢與農村資金外流之間的矛盾較為突出。
(二)政策性農村金融機構支農職能發揮不充分
支持“三農”除需要財政資金的投入以外,政策性金融機構應當發揮其特有的扶持功能。但從目前的實際情況看,政策性金融功能缺位,制約了金融支農作用的有效發揮。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作為我國唯一的農業政策性金融機構,目前僅限于單一的國有糧棉油流通環節信貸服務,基本上只負責糧棉油收購資金的發放和管理,其他政策性業務,如支持農業開發、農業產業化和農村基礎設施建設等功能并沒有有效運作起來,對改善農業生產條件、調整農村產業結構和促進農民增收的作用乏力。
(三)農村信用社孤軍作戰,力量不足
從目前情況看,我國農村金融體系發展過程中存在著諸多不可持續的現象:農村商業性金融機構撤并、重組,形成了農村金融服務的盲區。
(四)民間借貸活躍,但缺乏規范
長期以來,由于體制內金融服務嚴重不足,造成體制外民間金融包括高利貸行為興起。由于沒有法律保護和監管約束,民間借貸良莠不齊,糾紛頻發,矛盾四起,增加了農民債務負擔和農村金融風險。
(五)金融創新和服務滯后
近年來,隨著農村工商業的迅速發展和經濟市場化程度的提高,農村經濟對金融服務的要求趨向多樣化。但是大多數農村金融部門仍沿用傳統金融服務手段,金融業務仍然以傳統的存、貸、匯為主,缺少信貸服務品種創新,已不能完全滿足農村經濟發展的需要。
總的來說,解決上述問題必須改變當前農村金融的非均衡狀態,形成農村金融均衡發展的態勢。其要點可以歸結為形成高效穩健的農村金融資源配置機制,形成充滿活力的農村金融競爭機制,形成健康有序、可持續發展的農村金融體系。
二、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引,建設新型的農村金融體系
推動農村金融體系改革,形成健康、高效、競爭適度,“功能完善、分工合理、產權明晰、監管有力”的農村金融體系,保證“三農”資金投入,切實提高金融服務于“三農”的水平,規范民間金融,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是促進農民增收,最終解決“三農”問題的重要途徑。農村金融體系改革是科學發展觀在農村金融中的實現途徑,具體思路應當是,以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為契機,加強農村信貸政策服務引導和金融監管,規范發展適應農村特點的金融組織,健全農村金融市場,改善農村金融服務,強化政策性農村金融,引導商業性農村金融,創建農村小額信貸組織,促進農村金融組織機構、運行機制、產權方式的有機結合,以此轉變農業增長方式,落實工業反哺農業、城市支持農村的方針。
(一)進一步推動農業發展銀行在承擔政策性金融業務的基礎上拓展開發性金融業務
農村公共產品的有效供給是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重要內容。在國家財政投入有限的前提下,迫切需要政策性金融機構在控制風險的同時,拓寬信貸支持領域,加大信貸投入力度。農業發展銀行應當健全和完善政策性金融功能,繼續支持國家糧棉油儲備體系建設,履行為糧棉油收購資金供應和管理等政策性業務,在加強糧油貸款營銷和管理的同時,整合政策性金融業務,創新信貸服務,改進經營方式,拓展新的業務,開辦農村綜合開發、農村基本建設和扶貧等貸款業務,把農村基礎設施建設、農業產業化等納入支持范圍,拓展對農業、農村的服務范圍,增加支持農業和農村發展的中長期貸款等開發性金融業務。
(二)發揮商業銀行的金融支持作用
目前工行、中行、建行已經逐步撤出農村領域,農業銀行成為我國商業銀行在農村領域的主要力量。在新的歷史時期和市場條件下,應當充分發揮商業銀行的優勢,將農業銀行定位于服務農業的專業銀行。一是分拆機構,形成集團控股模式,鞏固和穩定縣域農業銀行分支機構,以資本為紐帶發揮系統優勢,給予縣級金融機構更大的自,擴大基層機構的信貸權限,增強其融資功能。二是明確要求其在農村吸收資金的60%用于發放農業貸款。三是充分考慮不同地區間的差異性,制定更加符合基層實際的信貸管理方案和信貸政策。四是按照城鄉統籌發展的要求,在防范風險的前提下,重點支持農業經濟組織、龍頭企業和農業產業化經營等新型發展模式,逐步提高涉農貸款的總量和占比。
(三)繼續深化農信社改革
農村信用社的改革要在明晰產權的基礎上,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切實轉換經營機制,強化內部管理和自我約束。一是制定和完善內部管理制度,完善貸款審批、利率定價、風險防范和內部財務等內控制度,建立動態的激勵、約束機制和良性的運作方式。二是建立健全不同產權模式和組織形式下的法人治理結構,理順理事會、監事會和經營管理層有效管理、相互制衡的運作機制。三是實施有效監管,強化股東和社員風險、股權意識,提高信息披露水平,建立監管部門交流和協調機制,構建有效監管網絡,對出現問題的信用社,要啟動限制分配分紅、差別準備金率、限制或停止部分業務等及時校正機制,防止農村信用社在人民銀行票據兌付后走下坡路。四是控制改革后的新風險,建立風險防范長效機制。農村信用社應當按照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要求,牢固樹立為“三農”服務的宗旨,拓寬服務領域,改善服務方式,增加服務品種,增強服務功能。
(四)穩妥推進商業性可持續小額貸款公司的發展
現階段,我國很多地區仍存在較為嚴重的二元經濟結構,發展農村經濟,統籌城鄉發展已成為新農村建設的重點。縱觀近期文獻,農村經濟的發展和農村金融的發展呈現正相關的關系,但這種關系表現得并不明顯,主要原因在于,我國農村金融發展的阻滯給農村經濟的發展帶來威脅。
一、相關關系原因分析
(一)四大國有商業銀行退出農村金融市場
從2000年開始,在我國農村,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相繼撤出縣級及縣級以下地區。從而導致農村金融供應機構以及資金供應出現嚴重缺口,與當時農村經濟機制改革產生重大矛盾,隨著矛盾的日益尖銳,我國農村經濟發展面臨著積重難返的威脅。
(二)缺乏良好的農村金融環境
現階段農村經濟的發展缺乏良好的農村金融運行環境:一是我國目前的農村金融機構還都缺乏明確的法律規范;二是缺乏有效的宏觀政策支持;三是缺乏對農村進行教育、醫療、法律等公共產品充分供應;四是應加強農村社會保險等方面的配套改革。
(三)農村非正規金融行業沖擊金融市場
在農村,私人借貸極為普遍,構成了農村借貸的主要方面。農戶的支出比例從大到小依次為教育、生活、醫療和生產,當入不敷出時,農戶往往更傾向于通過私人借貸的方式獲得資金。有數據顯示,農戶從正規金融獲得的借款占全部借款的比重不到1/3。這主要是因為通過正規農村金融機構獲得借款非常困難。調查顯示,農民借貸的問題并不在于利率的高低,而是根本借不到錢。非正規金融的存在顯然有其必要性,但問題是非正規金融游離于法律之外,可能蘊含著極大的風險。
(四)存款保險體系不健全
存款保險制度作為金融穩定的重要保障因素,增強金融機構抗風險能力、防止擠兌危機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而現行我國農村金融體系缺乏相關的存款保險制度,從而為農村經濟的發展埋下了隱患。
二、政策建議
(一)改革缺乏有效的協調機制和外部支持環境
現有農村金融監管力量,分別來自于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各省政府金融監管部門,往往出現職責上的分工問題,或者造成監管漏洞,監管不到位,或者監管過度。因此應該加強監管部門的監管力度。
農村金融改革同時需要一個良好的金融運行環境。一是需要相應的法律和制度支持,我國目前的農村金融機構還都缺乏明確的法律規范;二是需要相關準備金管理,再貸款利率等方面的宏觀政策的支持;三是需要對農村進行教育、醫療、法律等公共產品充分供應,促進農村商業金融服務的改善;四是加強農村社會保險、醫療保險等方面的配套改革,以促進農村金融市場的發展。
(二)推進農村金融改革與城市金融協調發展
金融改革始于城市,這就造成了農村金融改革與城市金融改革脫節。農村金融改革落后于城市金融,農村金融供給不能適應需求的變化。農村經濟和農業結構的戰略性調整帶來了農村金融需求的變化。經濟發展的過程在逐漸地削弱二元結構特征,城鄉統籌、縮小城鄉差距也成為政府現階段經濟工作的重心。池小萍在“農村金融和農村經濟的互動式發展”一文中提到,與城市金融相比,農村金融服務對象的特殊性、服務地域的廣闊性而導致經營管理難度較大,而使以利潤為導向的金融機構望而卻步。因此,應注意農村金融系統改革與城市金融系統改革推進的協調性。
(三)完善我國農村存款保險制度
鑒于我國目前存在的良莠不齊的農村信用環境,設置強制投保可以避免“劣幣驅逐良幣”效應。并且強化準入機制,提高市場準入門檻,將經營效益差的信用單位排出農村金融市場,確保農民的財產安全。
(四)注重農村金融的多元化發展,實現小額信貸組織創新。
雖然非正規農村金融市場充斥了正規農村金融市場,但我們不能否認非正規農村金融市場對農村經濟發展的重要意義。不同性質市場的存在可以形成一個良性的競爭環境。為了獲得更多的收益,雙方會不約而同地改善經營模式,加強管理,而最終獲益者為廣大農民,為“三農”問題的解決提供保障。
例如,進行以利潤為導向、成本收益平衡、運行效率高的小額信貸組織創新,通過降低運營成本、提高利率的方法從多個渠道減少對捐贈的依賴。
(五)區別化對待,滿足不同地區的農村建設要求
我國不同地區農村的經濟狀況、耕作環境、教育水平等方面差異顯著,因此出臺政策應區別化對待,切勿“一刀切”。比如,將農村信用合作社按照行政區的等級劃分,逐層削減規模,使農村信用合作社真正的深入農村,切實為農民解決問題。這樣,既可以節省農民辦理事務的成本,又能提高合作社的工作效率,從而加快新農村建設的步伐。
(六)完善金融所有制結構,加快資金回流
有數據顯示,農村建設常出現資金運用不合理的情況。因此可規定對資金運用達不到規定比例的,要求其增加信貸資金投入,或者減少存款,或者自動退出農村存款市場。加快資金的回流,為農村的建設提供充分的資金流支持。
參考文獻
[1] 周霆,鄧煥民.中國農村金融制度創新論[M].中國財經出版社,2005.
[2]薛紅,賴景生.基于城鄉統籌視角下重慶市農村金融與農村經濟相關關系分析[J].管理學家.2009(04).
論文摘要:改革開放以來,我國農村地區對金融服務的需求日益多樣化和高度化,但目前的農村金融體系所提供的金融支持與金融服務遠遠不能適應其要求,出現農村金融的缺失。農村金融缺失的原因很多,制度經濟學認為,農村金融的制度缺陷是農村金融缺失的一個重要根源,因而可以采取一系列的制度安排,以構建一個功能完善,分工合理,產權明晰,監管有力的農村金融體系。
我國是一個人口眾多,農村人口占大多數的發展中國家,農業在我國是安天下、穩民心的基礎產業和戰略產業。隨著農村工商業的迅速發展和農村經濟產業化、市場化程度的提高,資金需求呈現剛性增長態勢,對金融服務的要求也趨向多樣化。但是,在現階段農村金融體系所提供的金融支持與金融服務遠遠不能適應農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要求,農村金融體制的改革相對落后于農村經濟結構和產業結構的調整步伐,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受到嚴重的資金“瓶頸”。這種農村金融支持的缺失,使農村陷入了一種“資金少——效益差——農村貧困——資金更少——效益更差——農村更貧困”的惡性循環當中,嚴重制約著農業生產的發展和農民的增收,使得許多地區尤其是中西部地區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因缺乏金融支持而無法正常啟動。
一般認為,農村金融支持的缺失與農村經濟的發展水平和市場化程度不高密切相關,但從理論上講,相關的制度安排不合理以及缺乏必要的政策引導也是不容忽視的因素。制度經濟學認為,金融制度是一種節約交易費用與增進資源配置效率的制度安排,其產生與變遷既不是隨意的,也不是按照某種意志與外來模式人為安排的,它并不僅僅是一種有形的框架,而是一系列相互關聯的演進過程的結晶。也就是說,我國農村金融扶持的缺失很大程度上是由制度因素引起的。因此,中央連續5年的1號文件都提出要加快改革和創新農村金融體制,提出要針對農村金融需求的特點,按照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要求,建立一種既能彌補“市場失靈”,又能避免“政府失靈”的充滿生機和活力的融資機制,引導社會資金回流農村,建立健全功能齊全、結構優化、產權明晰、機制完善、監管有力、具有可持續發展能力的農村金融體系,加強和改善農村金融服務,促進農村社會經濟全面發展,滿足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合理資金需要。具體而言,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完善農村金融支持的制度安排。
一、國家或政府層面
首先,應該完善農村金融的法律法規建設,強化農村金融支持的制度環境。-_一方面,根據農村金融的特點,加強農村金融的立法工作。一是在《商業銀行法》的基礎上,針對農村金融發展實際,盡快制定出臺專門的農村金融服務法、農村金融監管法,如《農村金融法》或《農村合作金融法》等,就農村金融性質、法定存款準備金、市場準入退出機制等方面作出明確規定,使各種合法資金放心進入農村金融組織,結束農村金融機構長期以來參照《公司法》和《商業銀行法》經營管理的無序局面;二是借鑒國外的實踐,制定有關支持或鼓勵農村金融發展的法律法規,如《農村金融服務促進法》、《農業保險法》等,支持農村金融的發展;三是要盡快修訂完善《破產法》、《刑法》、《擔保法》、《物權法》等法律法規,為農村金融的良性運轉提供法律支持。另一方面,大力推行依法行政。在處理和協調農村經濟金融事務中要真正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地方政府要自覺克服地方保護主義,大力支持司法公正,保障政府信用,杜絕不應有的行政干預。
其次,國家和政府應該大力推進農村信用體系建設,完善農村信用擔保和失信懲罰機制。一個良好的農村信用環境是農村金融和農村經濟健康發展的重要保證,因而要著眼長遠,突出重點,注重實效,建立起有效的農村信用體系,改善農村信用環境。在這方面,應該充分發揮國家和政府的主導作用。一方面,是政府要帶頭講誠信,提高行政的公信力;另一方面,政府和司法機關要把農村信用體系建設列為政績考核指標,以形成齊抓共管、綜合治理的農村信用環境工作機制。此外,工商、稅收、金融、司法、新聞媒體等有關部門要聯手打擊逃廢債務行為,運用行政、經濟、法律等多種手段對失信者進行嚴厲懲罰,為農村信用體系建設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
另外,國家還應該要大力推進農村金融體系的配套改革,包括農村土地產權政策、財政金融政策、農村社會保障政策等改革,比如構建農村金融財政補償機制和稅收優惠機制等。
二、金融機構層面
(一)正規性金融層面
我國農村地區的正規性金融機構主要包括四個部分:農村信用社、四大國有商業銀行、郵政儲蓄和政策性農村金融機構即農業發展銀行。由于他們各自的立足點不同,因而應該根據各自的業務重點進行相應的體制創新,以促進農村金融的發展。
第一,繼續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堅持農村信用社支農地位不動搖。農村信用社改革的根本目的就是激活其作為農村金融主力軍和聯系農民金融紐帶的作用,真正成為服務“三農”發展的社區性金融機構,但目前的農村信用社改革已經出現了“去農化”傾向,有著強烈的商業化趨向,主要表現在“合作”性質退化,“商業”性質增強。因此,農村信用社的改革務必堅持“三農”方向,防止“去農化”,堅持為“三農”服務的宗旨不能動搖。當前要著力抓好法人治理結構和機制建設,大力抓好經營和發展,壯大農村信用社的資金實力,進一步增強支農服務功能,發揮好支農主力軍作用。
第二,大力推動商業性金融立足農村市場,尋找新的利潤增長點。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改造是大方向,但這并不意味著將從農村市場全面退出,應該通過市場化手段發揮支農作用,在農村市場尋找新的利潤增長點。即在加強風險控制的同時,發掘優質客戶,并根據農村市場的特點,積極進行金融產品和服務的創新,開發出適合農村經濟發展的存、貸款種類,在支持“三農”的同時,兼顧自己的盈利目標,開拓經營范圍。
第三,加大政策性金融支農力度,增強其“三農”服務功能。一是對農業發展銀行重新定位,將其營業網點鋪設到縣級及中心鄉鎮,并延伸服務對象,在做好傳統的糧棉油購銷儲備信貸業務的同時,應適當拓寬業務范圍,積極介入農村基礎設施建設、農業科技開發推廣、農業綜合開發等政策性金融業務,辦理其他金融機構、外國政府和國際組織的轉貸、委托業務,開展形式多樣的支農活動,探索農村政策性金融的新路子。二是充分發揮開發性金融的作用,將開發性金融推進到“縣域經濟”和“三農”領域。進一步擴大國家開發銀行的“開發性金融”的功能,使國家開發銀行能夠參與“三農”開發,發揮開發性金融的杠桿作用,引導金融資源流向農村。
第四,加快郵政儲蓄機構的改革,組建郵政儲蓄銀行,充分發揮其網絡優勢,更好地為“三農”服務。目前,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已被批準籌建,其業務重點將是面向城市社區和廣大農村地區,與其他商業銀行形成良好的互補關系,來支持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
(二)民間金融層面
由于我國農村地區正規性金融的長期缺失,使得農村民間金融異常活躍,在農村經濟發展中發揮著不可或缺的作用。但是,農村民間金融缺乏必要的金融監管,蘊含著極大的金融風險,影響到農村地區的安定與團結。’因此,應該積極推動民間金融合法化,引導民間金融的合理、健康運行,使之成為農村正規金融的有效補充。可制定《民間融資法》等相關的法律使民間金融合法化,這樣既可以規范民間金融行為,又能使其獲得應有的權益和保護;同時降低市場準入門檻,減少行業行政許可審批,允許民間以多種形式興辦金融業,特別是大力發展小額信貸組織和互助合作金融組織,條件成熟時可考慮設立民營銀行,構建競爭性的農村金融組織體系,更好為“三農”服務。此外,銀行監管部門不僅要加強對民間金融的監管,更要根據實際情況,在民間金融組織內部建立有效的內部監管機制,及時、準確地披露經營狀況和經營風險。
三、其他層面
農村民間金融是指由農村中的個體、家庭和微小企業等經濟實體投資和經營,依靠民間信用,在官方監管之外的金融交易。主要形式有:民間借貸、合會、銀背、私人錢莊、農村合作基金會等。近幾年,中國農村民間金融呈現出:資金規模較大、分布地域廣、發生率存在地區差異、利率浮動大的特點。農村民間金融雖然表現出極強的自生能力和可持續性,但相對于制度化的正規金融組織而言,我國農村民間金融組織一直沒有合法地位,處于灰色地帶。
一、我國農村民間金融成因分析
我國農村民間金融之所以能夠廣泛存在,表現出極強的生命力和持續性,主要有以下幾方面原因。
1.新農村建設中,資金需求旺盛是民間融資發展的重要原因。伴隨著新農村建設的全面展開,農民收入和消費水平的逐步提高,正規金融的信貸支持已遠遠不能滿足農村經濟發展和消費的增長。一方面,隨著收入增加,農民傾向于把大量的資金用于建房、買車等炫耀性消費上,而不是投資生產。這種消費方式具有很強的負的外部效應,刺激其他農民效仿,結果造成私人赤字,對付這種赤字的手段不外乎:民間借貸、正規金融的信貸支持。另一方面,農村大型的農用機械及耐用消費品的購買更需要大量資金,盡管國家給予購買農機具予以財政補貼,但是并沒有完全滿足農民的投資需求,因而農民需要依賴民間借貸。
2.農民人均收入逐年增加,閑置資金較多,投資渠道狹窄,為民間融資提供了充足的資金來源。新農村建設過程中,農村地區的經濟快速發展,農民個人收入顯著提高,社會閑散資金也就隨之增多,為民間金融提供了資金保證。由于銀行存款利率較低,大量的民間資金便急于尋找出路。農村資本市場落后及投資信息體系不發達,相關的配套設施缺乏,農村沒有證券營業部,農民無從獲得股票、外匯市場的即時信息,再加上證券公司、保險公司、基金公司等金融機構對農村市場的開發不夠重視,對其產品的宣傳沒有深入到農村市場。適合農民需要的金融理財產品的缺乏,造成農民投資渠道狹窄,為民間融資提供了充足的資金來源。
3.農村正規金融服務“三農”功能弱化。我國的農村金融體系由股份制商業銀行、農業發展銀行、農村信用社和郵政儲蓄組成,而資本市場、信托等其他金融形式在農村幾乎不存在。現有的金融機構越來越呈現出“脫農”的特征:(1)股份制商業銀行從農村市場退出,農村金融服務功能弱化。(2)隨著糧棉流通體制改革的深化,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的政策性金融業務空間越來越窄,難以充分發揮政府金融支農的作用。(3)農村信用社體制改革,不少選擇了商業銀行、股份合作制模式,使得農村信用社改革越來越遠離合作金融。(4)郵政儲蓄只吸納存款,不發放貸款,吸收的存款除少部分以支農貸款形式返回農村外,絕大部分流出農村。據統計,平均每年全國通過銀行、郵政儲蓄兩條渠道從農村抽走的資金在6000億元左右,平均每個縣3億元。
4.國家的宏觀調控政策進一步緊縮了正規金融供給,客觀上促進了民間融資的活躍。2004年以來,針對我國投資增長過快、糧食和能源原材料價格大幅度上漲等經濟發展中的一些不穩定因素,中國人民銀行為了平抑物價、遏制經濟過熱,采取了適度偏緊的貨幣政策,如調高了法定存款準備率和利率、減少了貨幣供給、收縮了銀行信貸等,使得市場資金趨緊。造成農村中小企業生產周轉資金缺口進一步擴大,轉而尋求民間融資的現象,客觀上促進了民間融資的活躍。
5.民間金融運作自身所呈現的獨特優勢。(1)民間金融信息成本、管理成本低。民間金融由于交易雙方在地緣、人緣和血緣上的便利,因而能夠低成本收集和處理借款人的信息,“軟信息”的把握使得貸款人能夠較好識別借款人的還款能力,及時了解貸款的風險程度,進而降低貸款的監督成本。(2)民間金融的門檻較低、程序少。銀行貸款手續繁雜且收費較高,與農村中小企業和廣大農戶資金需求短、快、急的特點不相適應。而民間金融經營方式靈活,手續簡單,一般情況下,既無需貸前調查,也無需貸后檢查。(3)民間金融的擔保機制靈活。民間借貸雙方居住地域相近且接觸較多,許多在正規金融市場上不能作為抵押和擔保的可以用于民間借貸市場中,如房產、土地、設備等。同時,民間金融市場上存在一種社會擔保機制,借貸雙方在確立信用關系的同時,信譽擔保會給借款人施加更有效的約束。
二、新農村建設中民間金融的績效評價
民間金融在我國廣大農村地區廣泛存在,具有天然的生存優勢,為農村經濟的發展提供了強有力的資金支持。任何事物的存在都是一把“雙刃劍”,民間金融對農村經濟的影響既有積極的一面,也有消極的方面。
1.民間金融對農村社會、經濟積極影響。(1)緩解農戶的信貸約束,滿足農戶的消費需求。由于信息不對稱、農戶收入不確定性以及抵押品不足等原因,正規金融對農戶貸款,尤其是消費性貸款普遍存在著“惜貸”行為,而農戶往往需要預支未來進行消費,比如婚喪嫁娶、修繕房屋、看病買藥等。特別是在欠發達的西部地區,農村金融不發達,農戶的信貸約束在正規金融組織中得不到緩解。而民間金融在一定程度上填補了這一空白,緩解了農戶的信貸約束。在經濟相對發達的東部地區,正規金融雖然發揮了一定的作用,但農戶的消費需求仍不能完全得到滿足,信貸約束仍然存在。該地區活躍的民間金融組織,則為農戶提供了更多的金融服務,使得農戶受到的消費限制進一步降低。因此,無論正規金融發達與否,地區民間金融始終在放松農戶信貸約束、克服其消費的資金限制方面,發揮了重要的作用。(2)有助于解決農村中小企業融資問題,促進其持續發展。農村金融資源短缺對農村中小企業發展的約束已是社會各界的共識。資金瓶頸一直是其發展的重要障礙。從我國金融機構涉農貸款比例偏低以及鄉鎮企業貸款余額占金融機構貸款余額的份額逐年減少的現狀可以看出,我國農村中小企業很難獲得銀行的貸款支持。民間融資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農村中小企業的這種壓力,提供了一種較為靈活的融資渠道。國際金融公司對北京、成都、順德和溫州等六百多家私營企業的調查表明,對中小企業而言,民間金融市場是其外源融資的最大來源。(3)優化資源配置。金融體系對資源的有效配置有兩個條件:一是資金的價格由市場自主形成,反映市場供求;二是金融機構能充分利用信息,對資金需求者進行甄別,通過交易對象的選擇來控制風險,客觀上起到優化資源配置的作用。農村民間金融的利率不受國家管制,由市場自主形成,比較真實地反映了資金的市場供求關系,而且能充分利用社區內的信息,對交易對象做出全面的判斷和選擇,回避風險的同時也就相對有效地配置了有限的金融資源。(4)推動農村金融市場形成多樣化競爭格局。在農村金融市場中,由于民間金融機構的參與,其中的利益分配必將發生許多變化。這有利于增強農村金融市場的競爭氣氛,形成多樣化的競爭格局,尤其對打破我國農村金融市場中事實上的壟斷局面更是具有直接意義。民間金融的存在和適度發展對農村正規金融施加壓力,這種壓力有助于農村正規金融挖掘內部潛力、提高金融服務質量,同時農村正規金融的這種回應行為也有助于民間金融把較高的名義利率降下來以便增強自身的市場競爭力,非正規金融和正規金融之間的這種良性互動關系對我國農村金融市場的發育是至關重要的。(5)為農民提供更多的就業機會,緩解就業壓力。農村民間金融業通過直接和間接兩種形式為農村社會提供了就業機會。其一,通過促進資本投入量的增加吸納更多的就業人數;其二,農村民間金融領域直接吸納了從業者。
2.民間金融對農村社會、經濟的消極影響。(1)民間金融在一定程度上削弱金融宏觀調控的力度。民間金融的運作導致一部分資金從正規金融機構體系中分流出來,造成資金的“體外循環”。如果過多的資金流入政府控制之外的民間金融市場,則意味著國家經濟宏觀調控能力的減弱,政策效果下降。例如,當經濟過熱,政府實行緊縮性貨幣政策時,處在政府貨幣政策作用之外的民間金融反而會利用正規金融力量減弱之機,加強信貸活動,以牟取更多利潤,這將抵消貨幣政策的緊縮效果,使得經濟難以“軟著陸”。另外,民間金融活動的隱蔽性導致有關民間金融活動的稅收無法收繳。按照國家規定,儲戶利息收入必須繳納所得稅,但在民間金融活動中,國家沒有相應措施對其進行有效規范,減少了國家的稅收收入。(2)民間金融在一定程度上會擾亂正常的金融秩序。當前我國農村民間金融的運作機制還不規范,內在風險較大,一旦釋放出來,不僅造成金融秩序的混亂,而且可能導致社會的不安定。民間金融的發展容易導致信用危機,我國的國有商業銀行有國家信用做保障,而民間金融組織不但沒有國家信用作擔保,甚至連基本的法律保證和法律規范都沒有,因而潛在風險極大。此外,由于民間金融缺乏政府必要的監管和約束機制,加之一些民間金融組織具有投機性和非法集資等特點,與廣大群眾的利益攸關,一旦產生風險,很有可能引起社會震動。(3)民間金融的存款安全性得不到保障,經營風險大。處于農村地區的大部分民間金融機構,沒有建立規范的內部控制制度,沒有嚴格的財務管理及審計稽核制度,其籌資、征信、信用審核、授信、風險承擔等能力低下,人員素質也不高。此外,民間金融機構大多不提取存款準備金和呆賬準備金以抵御風險,經營風險極大。(4)一些民間金融組織依靠暴力手段維護民間信用體系的運轉,有可能演變成為具有黑社會性質的經濟組織。這種情況在東北地區比較嚴重。東北地區的民間金融不同于南方,南方的民間金融是建立在中小經濟的需求之上的,頗具民營中小銀行的雛形。東北則不同,民間金融更多的是同“地下經濟”聯系在一起,存在著嚴重的非法性,甚至牽涉到黑勢力,潛伏著無法預計的危機。
三、新農村建設中民間金融的監管制度創新
目前,我國現有相關法律法規對農村民間金融監管還比較滯后,因此我們應當轉變觀念、承認民間金融積極作用的前提下,構建適合農村民間金融發展的監管體系,克服其消極影響,使其更好地為新農村建設服務。
1.健全相關的法律制度,規范管理農村民間金融組織。由于民間金融機構具有分散性和地方性的特征,使其風險大、可控性差。面臨道德風險、尋租風險、流動性風險、內部人控制風險、經營風險以及退出風險等,為此,應加快建立健全與民間金融發展有關的法律法規。通過立法著重解決兩個核心問題,一是明確國家對民間金融的宏觀政策,通過國家法律形式對民間金融進行必要的界定,使民間金融有法可依;金融監管當局必須依照法律法規和條例監管農村民間金融組織的業務活動,規范農村金融秩序;農村民間金融組織也必須按照法律規范經營,以減少經營風險。二是明確民間金融管理的主體、職責和內容,對民間金融的用途、期限、利率做出指導性的規定。另外,還應加快農村保險和信用體系建設,包括農業保險制度、存款保險制度、信用擔保體系等。
2.加快利率化市場改革,允許農村民間金融組織的利率與經營風險掛鉤。以小額信貸為例,由于貸款主要用于農業生產,而農業易受自然條件、市場等多種因素影響,因此貸款風險較高,再加上每筆貸款數額雖小,但都需進行貸前審查貸后監管等,相應管理成本較高,這些都需要市場化的利率來彌補。然而,如果農村民間金融組織的合法化意味著將其納入國家金融監管體系,那么目前的低利率管制和有限的利率浮動空間將無法補償農村民間金融的高風險和高成本。因此,必須加快利率市場化改革,通過農村金融監管組織,對利率變動情況進行定期監測。在此基礎上,合理確定利率,這是農村民間金融合法化的制度條件之一,也是金融資源按市場規律有效配置的基本標志。
3.探索適合農村民間金融發展的監管機制。加強農村民間金融監管是在農村金融市場運作中保證民間金融機構安全和提高資產質量的內在要求,也是農村經濟發展的重要保證。為此,對農村民間金融的發展要做好以下兩個方面的工作:一是建立農村民間金融風險預警機制。其作用是及時轉移和化解民間金融組織出現的風險,防止危機的蔓延。設立由有關金融專家組成的危機評估機構,與監管責任部門配合,監測區域內外各種風險、危機對本區域內各金融機構的影響,進行追蹤分析、預測,建立警報機制。二是建立有效的危機處理機制。危機處理機制最直接的作用就是在金融體系的某一部分出現嚴重問題時,對其采取有效措施處理,避免危機的蔓延。危機處理體系主要通過兩種方式發揮作用:一類是救的,主要是針對經救助后有可能繼續維持經營,并能逐步化解風險的金融企業,救助的方式主要有股東注資、新募股、債轉股等自我救助方式以及收購、兼并、政府注資、央行再貸款等外部救助方式。另一類是處置性的主要針對危機嚴重惡化、救助成本極大、或雖經救助仍可能無法繼續經營的金融企業,處置的方式主要是有條件破產,如兌付個人存款后行政關閉、兌付個人存款后托管、清理完債權債務后清盤破產等。
4.發展和完善正規金融,鼓勵民間金融與非正規金融的連接,構筑一體化金融市場體系。現有農村民間金融存在的原因之一是由于我國正規金融的服務不到位所導致的。因而要大力發展和完善正規金融機構和服務,鼓勵正規金融機構的金融服務創新,替代部分農村民間金融。另外,要充分利用正規金融機構的資金優勢和民間金融的信息和履約機制的優勢,將二者連接,構筑一體化農村金融體系,從而更好地為民營經濟發展提供資金支持。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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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控制農村信用社的金融風險在促進我國農村信用社的改革以及確保農村金融健康發展等方面有著極其深遠的意義。
1.農村信用合作社風險的特殊性
1.1 農村信用合作社風險的特點
(一)涉及面廣涉及到信貸、存款、投資、融資、結算、財務會計等業務的方方面面,幾乎每個業務領域均有違規、違章以致違法現象。信貸業務是農村信用社的主要資產業務,也是操作風險多發部位,造成的危害也最大。
(二)危害性大,以侵占資金為目的由于農村信用社操作風險涉及面廣,發生的頻率高,而且大部分操作風險是主觀性的以侵占資金為主要目的的道德因素引起的,因此對農村信用社危害性相當大,從而大大降低了貸款的質量。
(三) 基層違規操作較多,涉案人員低齡化從案件發生的層級看,縣級聯社和基層機構發生操作風險較多。過去由于農村信用社多級法人體制,一些縣聯社及基層農村信用社負責人權利很大,在法人治理結構不健全的情況下,一個人說了算的問題比較普遍,很少甚至沒有監督制約。
1.2 農村信用合作社性質
農村信用合作社(Rural credit cooperatives)是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設立、由社員入股組成、實行民主管理,主要為社員提供金融服務的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農村信用合作社其實也是獨立的企業法人,以其全部資產對農村信用社的債務承擔責任,依法享有民事權利。其財產、合法權益和依法開展的業務活動受國家法律保護。
1.3 農村信用社金融風險的特殊性
1)隱蔽性。因為我國農村小型金融機構有著國家信用這個堅實的后盾,所以不管存款者經營業績如何,總是能通過充足的信息來應對難關,即使有部分的支付危機出現,也完全能夠撥云見日,這樣就降低了農村小型金融機構在金融風險面前的警惕性。2)相對獨立性。由于農村地區金融機構一般規模比較小,彼此之間的關聯程度也較小,因此引發大范圍系統性風險的可能性也較小。3)收益與風險的逆向波動。由于我國金融機構的政府壟斷與金融市場的不完善,往往會出現農村金融交易所呈現出來的高資本投入與低資本回報的異常狀況。況且在實際運行中,像農村信用合作社這類小型金融機構等,在面對某些較大的貸款需求面前,往往迫于行政壓力,會給予貸款者存款利率,這樣就不難解釋為何 “高風險,低收益”這類現象普遍存在農村信用合作社。
2.對于農村信用合作社金融風險產生的原因分析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金融業發展迅速,金融體制改革取得了很大的成效,金融逐步成為我國經濟的核心,但同時我國農村金融市場的發展中也暴露出一些問題,潛在的金融風險成為擺在政府面前揮之不去的難題。因此有效的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既是農村信用社自身發展的迫切需要,同時也是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轉變經濟增長方式的迫切要求。
2.1 內部原因(企業原因)
企業和農村信用社管理存在漏洞以及體制上有缺陷。由于農信社法人機構臃腫且經營的規模過小 ,導致在金融風險面前抵御能力小,從而整體優勢得不到發揮。一、系統資金調劑的優勢不能發揮,有的社會資金閑置然而有的社會資金卻不足。二、不通暢的結算渠道。由于發展滯后,大部分農信社并沒有成立結算系統,僅僅只有縣轄結算等業務開辦,并且只有小部分的信用社能夠辦理全國性的特約電子匯兌業務 。三、人力資源管理體制存在缺陷。上崗競聘機制沒有得到引入,不健全的員工培訓制度都導致了員工的責任感較低。四、激勵機制的缺失。由于員工的工資參照了銀行的工資分配條款,在收入分配上并沒有借鑒收入激勵制度 ,因此員工的工作積極性往往較低。經營管理體制發生偏差 。對于管理層而言,不健全的決策機制以及員工層的信貸人員權責模糊,都會導致經營管理體制發生嚴重偏差。
2.2 外部成因(社會原因)
外部環境不夠寬松。一、政府偶爾的失靈。由于某些地方政府過于追求政績,對金融機構盲目投資,部分投資項目管理不善以致于信貸資金難以回籠。二、金融風險形成的潛在原因還在于金融市場的發展遠遠滯后于企業資金的需求,導致企業融資渠道狹窄,企業對銀行機構信貸形成了嚴重的慣性依賴。三、最后是企業往往利用資產重組以及破產等方式來逃避商業銀行和農信社的銀行債務。
3.農村信用合作社金融風險的防范與化解
解決農村信用社金融風險的根本方法是對農村信用社實行體制改革。而改革的具體實施可以從以下幾方面來進行:
3.1 外部運營結構的優化
一、為了最大程度的降低農信社的金融風險,需要本著“多予、少取”的方針,加大對農村經濟建設的投入,而且還要增強農村經濟主體的經濟活力。二、為了改善農村信用環境,需要在增強農戶信用意識以及提高失信者的失信成本等方面著力下功夫。三、為了減少信心的不對稱性,需要打造農村經濟主體信息征集體系。四、深入加強銀行監督部門對農信社的進行風險監督,一來著力化解已暴露和潛在的風險,另一方面控制住新的風險的產生。
3.2 通過人民銀行,進一步加強完善和加強金融監督
人民銀行從監管內容上要處理好金融創新和金融監管的關系,這既有利于農村信用合作社不斷開發出滿足市場需求的金融新產品,增加收益,也有利于中央銀行營造繁榮穩定的金融市場并不斷提高監管水平。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這對范疇其實是對立統一的。金融創新是推動監管制度創新的主導力量。通過持續不斷的創新,創新主體獲得收益,對監管部門也提出了新的要求。作為監管部門應勵和推進農信社的中間業務創新,支持小型金融機構發展網絡銀行等新業務.同時,還要隨時防范金融風險。
3.3 大力發展農村合作金融一、以合作金融為農村金融市場建設作為重中之重
一、大力扶持農信社。由于我國目前的農村經濟現狀非常不樂觀,分散而且規模很小等因素都制約其發展,所以進行農村金融合作這一舉措無疑對于農村金融市場的建設來說是最優化的選擇,而像商業性金融和政策性金融等舉措只能作為有效果的輔措施。建設農村合作金融必須堅持合作化原則,堅持“一人一票”的制度,才能保證合作金融發揮應有的制度績效。
二、放寬金融的政策。在市場經濟環境中, 農村的合作金融需要按照商業原則開展業務,第一要克服運行成本,第二要擴大貸款資本金來源,而且為了達到降低資金成本和克服運行成本這兩個目的,農村合作金融一方面需要通過直接吸儲、吸收股份來融入低成本資金,另一方面可以適當提高資金貸出利率。因此國家的銀監機構需要為農信社創造一個更為寬松的融資和利率浮動政策環境。
三、必須逐步建立專業的合作金融監管或者行業管理機構,并從一開始就重視行業自律。農村合作金融始終堅持合作制原則而非過度的商業化對于發揮其在農村金融市場的制度優勢有非常重要的意義,所以外部監管或者行業管理對于其相當重要。目前,我國的金融監管能力很弱,專業監管中還沒有合作金融監管,所以首先應該有一個行業管理機構對其運用行政和法律手段進行管理,并且要重視行業自律,以節省管理成本。
四、需要進一步做好富余資金的營運工作,從而提升經營效益。由于信貸規模的控制可能將導致富余資金明顯增加,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為了進一步提升經營效益需要對資金營運工作進行科學部署的重新梳理,還有工作重點和方向必須明確,而且確保資金營運工作能夠高效、穩健的運行。還有準確匡算資金和關注資金動向,盡量降低非生息資金的擠占,通過委托存放、購買債券、存放同業等方式,來積極營運富余資金,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從而努力實現農村金融合作社資金營運效益的最大化。
4.結語
綜上所述,只有深化農村信用社金融體制的改革,才能及時、有效地防范金融風險的形成。(作者單位:湖南先鋒信用社)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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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陳永躍.農村金融[M].西南交通大學出版社.2005
黨的十七大報告提出“堅持把發展現代農業、繁榮農村經濟作為首要任務”。而發展現代農業的基礎,必須實現農業的產業化經營。我國的農業產業化經過十多年的發展,其總體水平還處在初級階段,發展中面臨著很多問題,其中最主要的就是信貸資金和金融服務缺失的問題。本文在認真剖析現行金融制度對農業產業化發展的制約的同時,從現代金融發展理論和功能視角出發,提出了金融支持農業產業化發展的對策和建議。
一、現行金融制度對農業產業化發展的制約
(一)農村金融體系不完善,農業產業化的發展缺乏金融扶持
從產業經濟和金融經濟相關聯的角度來看不同的產業性質決定不同金融機構的滋生和發展…。我國目前農業的生產特點和農業產業化發展水平,迫切需要與此產業性質相對應的金融機構產生,農村信貸資金和金融服務要素的缺失,恰恰是農村金融機構缺失的充分體現。我國農村金融體制雖然經過十多年的改革和創新,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是與農村經濟發展特別是農業產業化的快速發展不相適應。從現行農村金融機構來看,其市場定位雖然是為“三農”服務的,但從貸款的額度、期限和服務方式上很難滿足農業產業化發展的需要 ,更不用說需要大量資金支撐的農業開發和農村基礎設施建設等項目的發展。同時 ,對農業產業化發展一直處于主導地位的國有商業銀行,深化改革后調整了其發展戰略,在縣域及農村的分支機構向中心城市收縮,信貸業務向大中城市傾 斜。據統計,4家 國有商業銀行從1998年開始至今 ,共撤并 3.1萬個縣及縣以下機構,上收了貸款權限,縣域網點功能萎縮。
(二)農業產業化發展的融資特別是直接融資制度缺失
盡管我國資本市場發展較快,但農村直接融資所占比重很小,間接融資仍然占主導地位。一是股權融資渠道狹窄,占比較低。我國較嚴厲的企業股票上市條件,只對大型企業特別是國有大型企業上市有利,導致金融供給結構與需求結構嚴重不對稱。據有關部門統計,在中國農村經濟發展和農民收人增長中發揮重要作用的農業產業化國家龍頭企業,上市的僅有 10%,絕大多數國家龍頭企業資金供給主要依靠間接融資。二是債務融資渠道單一。在中國債券市場發展嚴重滯后的情況下,長期以來以中小企業為主體的農村企業,外部融資的主要渠道是債務融資,而債務融資的90%以上來源于銀行。在不能獲取信貸資金支持的情況下,農村中小企業就不得不以非正規金融形式融資,造成企業成本上升,影響了其發展。
(三)農村金融利率市場改革緩慢,致使大量信貸資金從農村流出
農村經濟因受自然風險與市場風險的影晌,生產效果和經營效益存在著較大的不穩定性和難估測性;農業實行產業化經營出現的眾多中小企業,分布廣泛,監測、管理成本相對較高。因此,金融機構投到農村的信貸資金,必須獲得與其風險監管相對應的回報,但是由于我國利率市場改革步伐緩慢,國家對利率的控制較嚴,投向農村的信貸利率,不能覆蓋整個風險,不僅國有商業銀行不愿發放貸款,而且農村金融機構發放的貸款也經常出現非農化的現象。據統計,從2000年至200年9年間我國農村資金金融系統外流量累計高達27 344億元,且每年呈遞增趨勢。
(四)金融中介組織不到位,使眾多中小企業缺少擔保服務
我國銀行業的改革,不但使金融體制發生了重大變化,而且日常經營管理也更加嚴格、規范和有序。源于民間資本興建起來的農業中小企業發展過程中達不到銀行貸款所要求的條件,加之縣域范圍內基本沒有為中小企業融資提供服務的擔保公司、信托公司或者租賃公司等金融中介服務機構,中小企業在急需信貸資金支持時,由于沒有相應的中介機構為其提供擔保服務,不能獲得足夠的資金支持,只能依靠自身力量來發展,喪失了很多發展機會,企業在緩慢發展中求增長求生存,很難取得規模效益。
(五)集體土地產權制度與抵押擔保制度的矛盾,使農業企業有資產而無法抵押
廠房抵押是當前銀行信貸通用的一種擔保形式,也是金融機構防范風險的重要途徑。《擔保法》明確規定:“鄉(鎮)、村企業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抵押”。但大多數農業企業建在鄉鎮或村組,廠房用地多是集體用地、宅基用地,由于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在法律上的模糊,造成在實際工作中集體土地所有權很難確定,這種房屋所有權與宅基地使用權在抵押上的錯位,已成為眾多農業企業難融資、金融機構難變現、擔保機構難擔保的“死結”。
(六)民間融資長期得不到政府的承認與支持,削弱了民間資金對農業產業化發展的促進作用
民間借貸自古有之,特別是在我國廣大農村地區更是普遍存在。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持續、快速發展,使民間積累了大量的財富;同時農業企業的興起和發展,也需要大量資金的支持。在銀行信貸資金缺位的情況下,民間借貸起到了很好的補充作用,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農業產業化的發展。據統計,目前我國農村地區通過民間借貸的融資高達 8 000億元至 14 000億元。民間借貸雖然有發展的必然性,也有存在的必要性,但是在歷次金融改革中都沒有受到足夠的重視,地位得不到認可、發展得不到支持,致使農村金融市場出現了“有資金的不能發放、需求資金的又得不到資金”的困境。
(七)農村信用體系不健全,農業企業信用等級普遍較低
我國金融機構的征信工作不完善,全國統一的征信系統還不普及,不用說是在農村,就是在城市對貸款客戶的認定也有困難。由于廣大農村地區征信工作開展得較晚,對貸款客戶資料的收集存在不少困難,目前農村的各類企業法人和農民的信用檔案沒有真正建立起來,而少有的中介機構服務又不規范,信息經常失真,使得農村企業信用等級普遍不高,難以得到銀行的支持。再加上當前農村逃廢債務的現象時有發生,法律“白條”增多,金融勝訴案件執行不到位,兌現的資金甚至不足以彌補維權的成本開支,使得銀行在涉農貸款的發放上更加謹小慎微,不利于農業產業化的發展。
(八)統一的金融監管制度,削弱了農村金融服務的效能
農村金融天然具有較高風險,其服務對象是我國的弱勢產業(農業)、弱勢群體(農民)、弱勢區域(農村)。在當前我國尚未全面建立農業保險體系的情況下,農村合作金融機構面臨的信用風險更高于其他商業銀行,但是金融監管部門在制定監管指標和進行日常監管工作時,大多數還是實行統一的監管制度和辦法,沒有考慮農業經營成本高、收益低、風險大的行業特征,區別情況,分類對待。
二、金融支持農業產業化發展的對策
(一)根據農業產業化的特點和金融需求,構建新型農村金融體系
我國農業產業化發展具有較強的地域性和層次性,各種需求主體對金融服務的需求也表現出較強的多樣性。因此,在構建新型農村金融體系時,應從功能視角出發,以有利于農業產業化發展為標準,逐步開放農村金融市場,健全和完善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政策性銀行、郵政儲蓄銀行、中小企業銀行、村鎮銀行、小額貸款公司、借貸組織等多種形式并存、功能互補、協調運轉的機制,打破和消除壟斷格局,真正形成基于競爭效率的多元化農村金融組織體系。國有商業銀行要把在縣域經營的重點放在農村新的經濟增長點——農業產業化發展上,根據農業產業化發展的實際需求,不斷創新信貸產品種類,積極拓展金融服務方式,擴大金融服務領域,在推動現代農業發展的同時,不斷壯大自身實力。
(二)擴大直接融資渠道,培育農村資本市場
由于種種原因,中國資本市場發育較晚,農業運用資本市場又更為滯后。農業的產業化和現代化,是一個資金大量投入的過程,也是一個資產負債結構不斷優化的過程。要提高農業的國際競爭力,必須依靠資本市場、培育和發展資本市場。一是深化農業產業化國家龍頭企業產權制度改革,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組建規范的股份有限公司,實行股份制運作;二是制定優惠政策,鼓勵農業產業化國家龍頭企業進入證券市場,充分發揮股票、債券等金融工具直接在證券市場上為涉農公司融資的作用,為農業產業化的發展提供持久的動力。
(三)加快推進農村利率市場化進程,解決農村信貸資金外流問題
風險不同,要求的收益也不同,這是經濟學的基本原理。農村金融服務的對象是分散、小額、風險狀況各異的眾多農戶和農村企業,客觀上要求農村金融機構有足夠的利率自主權對不同的客戶收取不同的利率,從而減少風險、增加收益。金融市場利率放開后,農村地區資金價格一般會呈現出較高的水平,不僅能有效地動員農村地區的資源、調動農村居民進行貨幣積累的積極性,而且能夠極大地吸引非農資金流人、擴大資金供應。同時,資金將會更為有效地使用,從質和量兩個方面保證農業產業化投資的順利進行。
(四)健全金融中介服務機構,為農業中小企業融資提供擔保服務
黨的十七大報告提出“堅持把發展現代農業、繁榮農村經濟作為首要任務”。而發展現代農業的基礎,必須實現農業的產業化經營。我國的農業產業化經過十多年的發展,其總體水平還處在初級階段,發展中面臨著很多問題,其中最主要的就是信貸資金和金融服務缺失的問題。本文在認真剖析現行金融制度對農業產業化發展的制約的同時,從現代金融發展理論和功能視角出發,提出了金融支持農業產業化發展的對策和建議。
一、現行金融制度對農業產業化發展的制約
(一)農村金融體系不完善,農業產業化的發展缺乏金融扶持
從產業經濟和金融經濟相關聯的角度來看不同的產業性質決定不同金融機構的滋生和發展…。我國目前農業的生產特點和農業產業化發展水平,迫切需要與此產業性質相對應的金融機構產生,農村信貸資金和金融服務要素的缺失,恰恰是農村金融機構缺失的充分體現。我國農村金融體制雖然經過十多年的改革和創新,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是與農村經濟發展特別是農業產業化的快速發展不相適應。從現行農村金融機構來看,其市場定位雖然是為“三農”服務的,但從貸款的額度、期限和服務方式上很難滿足農業產業化發展的需要,更不用說需要大量資金支撐的農業開發和農村基礎設施建設等項目的發展。同時,對農業產業化發展一直處于主導地位的國有商業銀行,深化改革后調整了其發展戰略,在縣域及農村的分支機構向中心城市收縮,信貸業務向大中城市傾斜。據統計,4家國有商業銀行從1998年開始至今,共撤并3.1萬個縣及縣以下機構,上收了貸款權限,縣域網點功能萎縮。
(二)農業產業化發展的融資特別是直接融資制度缺失
盡管我國資本市場發展較快,但農村直接融資所占比重很小,間接融資仍然占主導地位。一是股權融資渠道狹窄,占比較低。我國較嚴厲的企業股票上市條件,只對大型企業特別是國有大型企業上市有利,導致金融供給結構與需求結構嚴重不對稱。據有關部門統計,在中國農村經濟發展和農民收人增長中發揮重要作用的農業產業化國家龍頭企業,上市的僅有10%,絕大多數國家龍頭企業資金供給主要依靠間接融資。二是債務融資渠道單一。在中國債券市場發展嚴重滯后的情況下,長期以來以中小企業為主體的農村企業,外部融資的主要渠道是債務融資,而債務融資的90%以上來源于銀行。在不能獲取信貸資金支持的情況下,農村中小企業就不得不以非正規金融形式融資,造成企業成本上升,影響了其發展。
(三)農村金融利率市場改革緩慢,致使大量信貸資金從農村流出
農村經濟因受自然風險與市場風險的影晌,生產效果和經營效益存在著較大的不穩定性和難估測性;農業實行產業化經營出現的眾多中小企業,分布廣泛,監測、管理成本相對較高。因此,金融機構投到農村的信貸資金,必須獲得與其風險監管相對應的回報,但是由于我國利率市場改革步伐緩慢,國家對利率的控制較嚴,投向農村的信貸利率,不能覆蓋整個風險,不僅國有商業銀行不愿發放貸款,而且農村金融機構發放的貸款也經常出現非農化的現象。據統計,從2000年至200年9年間我國農村資金金融系統外流量累計高達27344億元,且每年呈遞增趨勢。
(四)金融中介組織不到位,使眾多中小企業缺少擔保服務
我國銀行業的改革,不但使金融體制發生了重大變化,而且日常經營管理也更加嚴格、規范和有序。源于民間資本興建起來的農業中小企業發展過程中達不到銀行貸款所要求的條件,加之縣域范圍內基本沒有為中小企業融資提供服務的擔保公司、信托公司或者租賃公司等金融中介服務機構,中小企業在急需信貸資金支持時,由于沒有相應的中介機構為其提供擔保服務,不能獲得足夠的資金支持,只能依靠自身力量來發展,喪失了很多發展機會,企業在緩慢發展中求增長求生存,很難取得規模效益。
(五)集體土地產權制度與抵押擔保制度的矛盾,使農業企業有資產而無法抵押
廠房抵押是當前銀行信貸通用的一種擔保形式,也是金融機構防范風險的重要途徑。《擔保法》明確規定:“鄉(鎮)、村企業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抵押”。但大多數農業企業建在鄉鎮或村組,廠房用地多是集體用地、宅基用地,由于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在法律上的模糊,造成在實際工作中集體土地所有權很難確定,這種房屋所有權與宅基地使用權在抵押上的錯位,已成為眾多農業企業難融資、金融機構難變現、擔保機構難擔保的“死結”。
(六)民間融資長期得不到政府的承認與支持,削弱了民間資金對農業產業化發展的促進作用
民間借貸自古有之,特別是在我國廣大農村地區更是普遍存在。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持續、快速發展,使民間積累了大量的財富;同時農業企業的興起和發展,也需要大量資金的支持。在銀行信貸資金缺位的情況下,民間借貸起到了很好的補充作用,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農業產業化的發展。據統計,目前我國農村地區通過民間借貸的融資高達8000億元至14000億元。民間借貸雖然有發展的必然性,也有存在的必要性,但是在歷次金融改革中都沒有受到足夠的重視,地位得不到認可、發展得不到支持,致使農村金融市場出現了“有資金的不能發放、需求資金的又得不到資金”的困境。
(七)農村信用體系不健全,農業企業信用等級普遍較低
我國金融機構的征信工作不完善,全國統一的征信系統還不普及,不用說是在農村,就是在城市對貸款客戶的認定也有困難。由于廣大農村地區征信工作開展得較晚,對貸款客戶資料的收集存在不少困難,目前農村的各類企業法人和農民的信用檔案沒有真正建立起來,而少有的中介機構服務又不規范,信息經常失真,使得農村企業信用等級普遍不高,難以得到銀行的支持。再加上當前農村逃廢債務的現象時有發生,法律“白條”增多,金融勝訴案件執行不到位,兌現的資金甚至不足以彌補維權的成本開支,使得銀行在涉農貸款的發放上更加謹小慎微,不利于農業產業化的發展。
(八)統一的金融監管制度,削弱了農村金融服務的效能
農村金融天然具有較高風險,其服務對象是我國的弱勢產業(農業)、弱勢群體(農民)、弱勢區域(農村)。在當前我國尚未全面建立農業保險體系的情況下,農村合作金融機構面臨的信用風險更高于其他商業銀行,但是金融監管部門在制定監管指標和進行日常監管工作時,大多數還是實行統一的監管制度和辦法,沒有考慮農業經營成本高、收益低、風險大的行業特征,區別情況,分類對待。
二、金融支持農業產業化發展的對策
(一)根據農業產業化的特點和金融需求,構建新型農村金融體系
我國農業產業化發展具有較強的地域性和層次性,各種需求主體對金融服務的需求也表現出較強的多樣性。因此,在構建新型農村金融體系時,應從功能視角出發,以有利于農業產業化發展為標準,逐步開放農村金融市場,健全和完善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政策性銀行、郵政儲蓄銀行、中小企業銀行、村鎮銀行、小額貸款公司、借貸組織等多種形式并存、功能互補、協調運轉的機制,打破和消除壟斷格局,真正形成基于競爭效率的多元化農村金融組織體系。國有商業銀行要把在縣域經營的重點放在農村新的經濟增長點——農業產業化發展上,根據農業產業化發展的實際需求,不斷創新信貸產品種類,積極拓展金融服務方式,擴大金融服務領域,在推動現代農業發展的同時,不斷壯大自身實力。
(二)擴大直接融資渠道,培育農村資本市場
由于種種原因,中國資本市場發育較晚,農業運用資本市場又更為滯后。農業的產業化和現代化,是一個資金大量投入的過程,也是一個資產負債結構不斷優化的過程。要提高農業的國際競爭力,必須依靠資本市場、培育和發展資本市場。一是深化農業產業化國家龍頭企業產權制度改革,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組建規范的股份有限公司,實行股份制運作;二是制定優惠政策,鼓勵農業產業化國家龍頭企業進入證券市場,充分發揮股票、債券等金融工具直接在證券市場上為涉農公司融資的作用,為農業產業化的發展提供持久的動力。
(三)加快推進農村利率市場化進程,解決農村信貸資金外流問題
風險不同,要求的收益也不同,這是經濟學的基本原理。農村金融服務的對象是分散、小額、風險狀況各異的眾多農戶和農村企業,客觀上要求農村金融機構有足夠的利率自對不同的客戶收取不同的利率,從而減少風險、增加收益。金融市場利率放開后,農村地區資金價格一般會呈現出較高的水平,不僅能有效地動員農村地區的資源、調動農村居民進行貨幣積累的積極性,而且能夠極大地吸引非農資金流人、擴大資金供應。同時,資金將會更為有效地使用,從質和量兩個方面保證農業產業化投資的順利進行。
(四)健全金融中介服務機構,為農業中小企業融資提供擔保服務
國外經驗證明,中小企業因受自身條件限制達不到銀行貸款所規定的條件時,完善的金融中介服務便是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的有效途徑。因此,應由政府出面或者出政策,成立各種類型的擔保公司,為產品有訂單、經營有效益的中小農業企業貸款提供信用擔保,同時積極推動民營資本參與組建擔保公司,拓寬擔保公司資本金的來源;發展信托業務,通過為農業企業發行各種信托產品籌集發展生產所需資金;大力興辦金融租賃公司積極發展金融租賃業務,為農業企業發展壯大提供租賃服務。
(五)創新農地擔保制度,解決農業中小企業貸款抵押難問題
修改現行有關法律法規,明確農村土地所有權主體,將宅基地歸農民所有,擴大集體用地的使用權,使建在集體土地上的農業企業真正享有包括使用權、收益權、處置權(含抵押)在內的土地經營權。建立農地使用權登記管理制度,引入市場競爭機制,促進農地的流轉,將農地使用權這種固定的財產價值變成流動性較高的價值,優化資源配置,擴充農地貸款資金來源。
(六)放開民間借貸,盡快出臺《貸款人條例》,為農業產業化多渠道融資開辟合法的途徑
實踐證明,一個經濟體健康持續的發展,應該是以民問和社會投資為主體。特別是在當前,不經過銀行體系的實體經濟投資活動,還有助于減少貨幣創造。因此,政府及有關部門要順應經濟發展要求,加強對民間融資的引導與規范,盡快制定《貸款人條例》等法律法規,賦予民間融資應有的地位,明確其性質、活動范圍、運作方式和借貸原則等,建立長效管理和監測機制,適時向社會進行信息披露和風險提示,為民間融資的健康發展提供法律和制度保證,以便更好地發揮其彌補農村金融市場信貸資金不足的作用,為縣域經濟和農業產業化發展服務。
(七)加快農村征信工作進程,為農業產業化的持續發展營造良好的信用環境
一個良好的信用環境,是增加金融有效供給實現經濟與金融互動發展的根本所在。因此,要在現有基礎上加大對農戶、農業中小企業等征信工作的宣傳力度,提高他們對征信工作的認識,促使其逐步建立健全財務管理、統計報表等規章制度,提高與銀行打交道的能力。同時,要不斷完善征信評價機制,規范對農戶、農業中小企業信用評定的管理工作,提高其信用等級,促進農業產業化金融信用環境長效機制的建設。
(八)創新監管制度和模式,對農村金融機構實行差別監管
農村金融服務對象的弱質性,決定了對農村金融機構的監管不能同商業銀行一樣,應給予其更加寬松的監管環境和優惠政策。除了在存款準備金率、存貸款比等方面實行差別監管外,還應在市場準人、資金拆借市場、投資保險、中間業務發展等各方面給予優惠政策,壯大農村金融機構實力,從而支持農業產業化的發展。
[參考文獻]
[1]鄭秀峰.中國農村金融深化的產業約束分析[J].財金問題研究,2004,(4):57-62.
[2]何廣文.中國農村金融轉型與金融機構多元化[J].中國農村觀察,2004,(2):12-20.
一、問題的提出
當前我國農村金融機制建設比較滯后,農民融資較為困難,甚至僅有傳統的民間借貸可供選擇,但是民間借貸成本高昂,風險巨大,導致農民缺乏創業資金,致富無望。農村金融機制的創新是我國農村建設中的重點內容,村鎮銀行屬于農村金融機制創新的重要組成部分。村鎮銀行對于盤活農村經濟,發展農村金融,解決農民創業的資金之渴具有積極意義。村鎮銀行作為一種新型金融機構,在2007年以來迅速發展,在農村金融體系中扮演了重要的作用,對于農村經濟發展具有積極的推動作用。“村鎮銀行是順應農村經濟發展,以農村為主要客戶群的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具有經營機制靈活、管理成本低、決策鏈條短、反應速度快、經營目標和市場定位明確等優勢,在很大程度上推動了農村經濟的發展”。“但作為新生事物,由于受到各種內外部因素的制約,村鎮銀行在發展中不可避免的遇到了許多具體問題”。村鎮銀行在發展過程中所遇到的這些問題既有我國金融環境、金融政策和金融體制層面的原因,更有金融法律層面的原因。本文主要對我國村鎮銀行發現現狀、村鎮銀行發展過程中存在的法律問題進行分析,并探討如何構建相應的法律機制,從而促使村鎮銀行在發展過程中獲得基本的法律保障,使村鎮銀行在良好的法律環境中發展壯大,充分發揮其在農村經濟建設中的作用。
二、我國村鎮銀行面臨的相關法律問題
(一)村鎮銀行市場準入問題我國當前雖然在立法上明確村鎮銀行的高度開放性,即向一切市場主體開放,但是村鎮銀行的市場準入還存在一些特殊的規定。當前村鎮銀行市政準入方面存在的問題主要表現為:(1)村鎮銀行在事實上成為銀行業金融機構的附庸,或者僅僅成為銀行業金融機構在農村地區的分支機構,其獨立性已經失去了保障;(2)銀監會作出上述規定可能考慮到了利用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資金優勢、專業優勢,拓展村鎮銀行的發展,但是事實上,銀行業金融機構本身就可以在農村地區開設分支機構,且社會信譽度比較高,容易得到老百姓的信賴,因而銀行業金融機構“投資參股村鎮銀行只是他們退而求其次的選擇,各商業銀行對這一規定更多的理解為是一種‘政治任務’。”(3)排斥了其他市場主體進入村鎮銀行投資渠道,并未真正有效拓寬農村金融渠道。由于銀行業金融機構在村鎮銀行中占有絕對性的優勢地位,因而農村金融服務市場其實依然被銀行業金融機構所壟斷,尤其是被國有銀行所壟斷。村鎮銀行并沒有真正地向民間資本開放,無法解決民間資本缺乏投資渠道,而農村市場又亟需資本的矛盾。
(二)村鎮銀行法律監管問題當前我國在村鎮銀行的法律監管方面采取了“嚴厲監管”的對策,而嚴厲的監管顯然會增加村鎮銀行的合規成本,使原本就力量薄弱的村鎮銀行承受過于沉重的負擔。從這些所謂的嚴厲監管措施來看,其主要的內涵有如下兩個方面:第一,政府主導為主,突出了政府主導性,降低了村鎮銀行經營的自主性,不利于村鎮銀行實現服務創新。政府“保姆式”的監管事實上并不利于村鎮銀行真正發展壯大,并提高服務質量;第二,目前的嚴厲監控對于村鎮銀行的吸儲行為防范尤甚,如禁止村鎮銀行異地吸儲,這就從根本上決定了村鎮銀行無法實現擴張。目前的監管政策之所以防范村鎮銀行吸儲中可能存在的違法違規行為,其根本原因是對非國有或國家控股金融機構的不信任,并維護國有或國有控股金融機構對存款市場的壟斷。對于村鎮銀行的吸儲行為監管過嚴,固然有維護金融秩序、防范金融欺詐的目的,但是也從根本上決定了村鎮銀行會面臨資金枯竭,缺乏資金來源,無法深入拓展業務。由此可見,目前采取的嚴厲監管的思路并不利于村鎮銀行的發展,為了減輕村鎮銀行的合規成本,正確的做法是采用“輕監管”的思路,降低村鎮銀行的合規成本,以促進村鎮銀行發展。
(三)村鎮銀行風險防范問題村鎮銀行在經營過程中面臨的風險主要有政策風險、法律風險和信用風險。政策風險是指村鎮銀行在經營過程中如果違反銀監會的相關政策性規定,有可能會面臨處罰,甚至被撤銷;法律風險是指村鎮銀行在經營過程中面臨法律上的障礙與困境,如公司治理結構不完善所導致的公司僵局等風險;信用風險是指村鎮銀行由于身處信用環境并不良好的農村地區而可能遇到的故意違約、貸款詐騙等風險。其中,“信用風險是村鎮銀行面對的主要風險”。
對于政策性風險和法律性風險而言,村鎮銀行可以采取一定的措施進行防范,如聘請法律顧問和合規人員,使村鎮銀行在經營中遵守法律法規,避免產生違法法律和政策的現象。但是對于信用風險的防范,則由于村鎮銀行資金比較薄弱,可能難以有效平攤風險,極易造成違約風險,并對村鎮銀行的正常經營活動造成負面影響。
三、我國村鎮銀行發展中相關法律制度的完善
我國村鎮銀行在發展過程中需要完善相關法律制度,從而使村鎮銀行在良好的法制環境中得以發展壯大。如下幾個方面法律制度的完善有助于村鎮銀行的發展:
(一)拓寬村鎮銀行市場準入當前村鎮銀行的設立必須有一個發起行,該發起行屬于銀行業金融機構,且銀監會還對村鎮銀行中各方占股比例作出了規定,其結果是銀行業金融機構極易在村鎮銀行中一股獨大,并在一定程度上壟斷村鎮銀行市場,而民間力量、民間資本則無法順利進入農村金融市場,或者依然以民間高利貸、地下錢莊等灰色形式存在,不利于民間資本力量的正規化、合法化。
建議進一步拓寬村鎮銀行的市場準入制度,應放松民間金融資本進入農村金融市場的準入機制,從而拓展農村金融的資金來源,同時也為民間金融資本獲得新的利潤點,其理由在于:農村金融業務屬于小微金融,大型商業銀行對于農村金融業務并不熱心,例如,“由于農業貸款單位貸款成本高、回報率低、風險相對較高等原因,大型商業銀行對西部地區參股成立村鎮銀行普遍缺乏動力”。而民間資本則對民間金融市場青睞有加,目前的村鎮銀行市場準入機制將銀行業金融機構與村鎮銀行“捆綁”,不利于真正提高村鎮銀行服務質量,因而有必要以更寬松的準入機制促進村鎮銀行的發展。基于這一理念,建議允許民間資本直接成立村鎮銀行,而不必仰仗銀行業金融機構,取消銀行業金融機構在村鎮銀行中必須占有不低于20%股份的規定。這一舉措并不會對金融安全帶來負面影響,相反會有效地促進社會資本投資農村金融市場的熱情,從而提振農村金融市場的信心,使農村金融市場的資金更為充裕。
2007年3月1日,中國首家村鎮銀行――四川儀隴惠民村鎮銀行在四川省儀隴縣金城鎮正式掛牌開業,揭開了我國村鎮銀行發展的序幕。2007年10月,在總結內蒙古、吉林、湖北、四川、甘肅、青海6省(區)村鎮銀行試點工作的基礎上,將試點范圍由6省(區)擴大至31個省(區、市)。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規劃目標是,到2011年底,我國村鎮銀行發展至2 000家,即有條件的地區一個縣一家(劉明康,2009)。村鎮銀行的建立與發展,對解決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網點覆蓋率低、金融供給不足等問題,合理配置金融資源,培育健康、多元的競爭性農村金融市場體系,有效增強對農戶和中小企業的金融服務具有重要意義。與此同時,我國村鎮銀行發展過程中也出現了很多問題,一些突出問題已發展成為影響村鎮銀行可持續發展的制約因素。認識村鎮銀行發展中的主要問題,對其進行科學分析,提出應對之策,顯然是當前我國村鎮銀行發展過程中亟待解決的重要課題。
一、我國村鎮銀行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村鎮銀行的市場定位問題
我國醞釀設立村鎮銀行始于2006年。2006年12月20日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關于調整放寬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準入政策,更好地支持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若干意見》提出了調整放寬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準入的相關政策,鼓勵和引導金融機構和境內外各類資本加大對農村地區的金融投資,增設網點,設立村鎮銀行。可見,村鎮銀行設立的初衷是為“三農”服務,緩和農村發展中的“貸款難”問題。而一些村鎮銀行經營者坦言,村鎮銀行的股東都是為賺錢才來投資的,各家村鎮銀行為吸引股東都制定了近期盈利分紅計劃,不可能只考慮政策性金融的需求。他們認為村鎮銀行首先要解決生存問題;其次是發展問題,只有在發展壯大后,村鎮銀行才能更好地為“三農”服務。
由于多數農民無法像企業一樣出具企業財務報表來證明個人資信狀況,因而,村鎮銀行對于農村貸款的程序相對一般商業銀行要更簡單,一些村鎮銀行甚至還推出了兩萬元以下貸款無需擔保的優惠政策。從村鎮銀行運作四年來的情況看,貸款程序的簡化和這些優惠政策為農民群眾在村鎮銀行貸款提供了便利,但在一定程度上也加大了村鎮銀行的信用風險,一旦出現問題貸款,農民能夠提供的抵押品諸如農產品、農業生產資料、小企業廠房設備、沒有房產證的房屋等是很難變現的。基于上述因素,村鎮銀行往往為降低風險,實現利潤最大化,將貸款悄悄地轉向城市企業等盈利性較高、風險相對較低的客戶,從而背離了村鎮銀行設立時服務“三農”金融機構的市場定位,這一做法也違背了村鎮銀行賴以存在和持續發展的根本宗旨――面向“三農”。
(二)村鎮銀行的“吸存難”問題
村鎮銀行從誕生開始,就面臨著與各類商業銀行的激烈競爭,“吸存難”是我國村鎮銀行的普遍問題。從村鎮銀行自身發展和經驗環境的角度看,我國村鎮銀行“吸存難”有以下主要原因:
首先,村鎮銀行由于成立的時間較短,規模小,一般居民對村鎮銀行不了解,社會認知度不高。據浙江龍灣農業合作銀行對100戶居民的調查,82%的居民認為村鎮銀行是“雜牌軍”,錢存進去會打了水漂;45%的居民希望將錢存入勢力較強的信用社;37%的居民希望將錢存入國有銀行;僅10%的居民愿意將錢存入村鎮銀行,支持村鎮銀行發展;另有10%的居民將錢存入村鎮銀行,目的是希望得到優惠貸款(數據重疊部分為多項選擇)。浙江象山縣經濟形勢不錯,象山農民村鎮銀行也獲得了象山各政府機關的大力支持,但在當地人眼中,它只是一家“個人銀行”,因而他們不愿到近在咫尺的象山農民村鎮銀行存錢,寧肯排隊等候在各家商業銀行或農信社,象山農民村鎮銀行加大宣傳力度,仍然應者寥寥,究其原因,多數農戶質疑將錢存在村鎮銀行是否安全。
其次,受自然災害和市場條件影響,農業生產一直風險較高,且收益相對較低、不穩定,農村存款總量有限,也導致村鎮銀行吸納農戶存款較少。
最后,一般村鎮銀行網點較少,且沒有加入銀聯,村民存款、取款都必須要到網點來,很不方便,也是導致村鎮銀行不容易吸納存款的主要原因。
(三)村鎮銀行的治理結構問題
2007年1月22日銀監會的《村鎮銀行管理暫行辦法》規定:“村鎮銀行發起人或出資人中應至少有一家銀行業金融機構,最大銀行業金融機構股東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村鎮銀行股本總額的20%,單個自然人股東及關聯方持股比例不得超過村鎮銀行股本總額的10%,單一非銀行金融機構或單一非金融機構企業法人及其關聯方持股比例不得超過村鎮銀行股本總額的10%。”按照這一規定,村鎮銀行的最大股東必須是銀行業金融機構。對于這一規定,各銀行業金融機構持審慎樂觀態度,因為各商業銀行更熱衷于異地開設分支機構,投資參股村鎮銀行只是他們退而求其次的選擇,各商業銀行對這一規定更多的理解為是一種“政治任務”。從村鎮銀行的治理結構來看,與其他正規商業銀行類似,其組織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應有完備的法人治理結構。雖然各村鎮銀行設立了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三會一層”的議事機構,但因為主發起行為最大股東、董事長均由主發起人銀行人士擔任,擁有強大資金支持和影響力,促使村鎮銀行獨立法人自主決策無法充分體現出來,法人治理不可避免地向主發起行傾斜,從而極大地削弱了其他法人治理的力量,導致村鎮銀行的其他股東權力逐步被邊緣化。
此外,人才瓶頸問題、經營的外部環境問題、風險控制問題及監管方面的問題都會對村鎮銀行可持續發展產生或多或少的影響。
二、大力發展村鎮銀行的政策建議
(一)加強金融監管,明確“三農”的目標定位
組建村鎮銀行是一項具有長遠意義的戰略決策,讓一些有擴張需求的優質金融機構的服務延伸至村鎮,既是對優質金融企業的發展引導,又能為農村弱勢群體提供金融服務,還可以通過股份制等企業組織形式,吸納民間游資,解決農民、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過程中的融資難問題,促進農村經濟又好又快發展、農業升級換代、貧困農民盡快富裕起來,實現城鄉的協調發展,整個社會的和諧發展。因而,組建村鎮銀行是一項具有前瞻性、全局觀的重大決策,是我國農村金融體制的一項重大創新,是我國落實科學發展觀、促進城鄉協調發展、支持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大舉措。
服務“三農”是村鎮銀行生存發展的前提和基礎。當前,我們并不缺少大銀行,缺的是能解決農民貸款難問題特別是能為貧困落后地區的農村農民服務、貸款門檻較低的小銀行,解決農村地區金融機構網點覆蓋率低、金融供給不足、競爭不充分等問題。因而,在此背景下,金融監管部門必須加強監管,明確村鎮銀行服務“三農”的目標定位,新的村鎮銀行設立,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以縣為單位,扎根農村,重點放在金融機構服務力量薄弱和農村信用社網點分布不到位的貧困邊遠農村地區。村鎮銀行特色在于“三農”,基于“三農”而生,偏離“三農”方向其存在即不合理。金融監管部門應當建立起對村鎮銀行服務“三農”的考核體系,特別要對其服務“三農”的貸款情況進行考察評價,同時,建立相應的退出機制,對違背“三農”服務宗旨的村鎮銀行應有相應的懲戒措施直至退出農村金融市場。
(二)加強村鎮銀行自身建設,破解“吸存難”問題
從源頭上講,有關各方要嚴格村鎮銀行主發起行的遴選,確保其有良好資質,主發起行應選擇創新能力強、對農村小客戶比較熟悉、精于管理的高級管理人員。在經營管理方面,能穩健經營,加強風險控制,尤其要以良好的業績、豐厚的利潤回報股東;加強企業文化建設,引導職工恪盡職守,消除經營中的信用風險、操作風險和道德風險;加強內涵建設,以優質的服務和舒適的環境吸引客戶,以現代化的手段為客戶提供方便,不斷提高經營管理與服務水平,為村鎮銀行可持續發展創造良好聲譽。在加強自身內涵建設、吸引客戶的同時,也要加大自身宣傳力度,讓公眾了解村鎮銀行的業績和主要業務,增強一般民眾對村鎮銀行的認同感。此外,村鎮銀行應加強政企互動,與地方政府建立日常聯系制度,積極參加政府經濟工作會議,爭取地方政府和地方企業的大力支持,努力爭取地方政府和地方企業的存款。
(三)完善村鎮銀行治理結構,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金融監管部門應支持業績優良的村鎮銀行擴大股東人數,防止一股獨大,這樣既能擴大村鎮銀行的資金來源,實現資本構成多元化,又可以改善村鎮銀行的治理結構;應注重維護村鎮銀行作為獨立法人的經營管理的自和決策權,推動完善法人治理結構。金融監管部門要建立健全村鎮銀行相關法律法規,對村鎮銀行實行適當的優惠政策,如降低存款準備金率、給予政策性貸款利差補貼、允許申請央行再貸款、減免稅收等,為村鎮銀行茁壯成長創造良好的條件。
三、結語
近幾年我國村鎮銀行迅猛發展,一方面是因為農村經濟發展對農村金融服務有強烈的內在需求;另一方面也得益于中央和各級金融監管部門的大力支持與推動。因為村鎮銀行發展很快,累積的問題自然也不少,有些問題,比如村鎮銀行的治理結構問題,要予以關注研究,但也有可能在村鎮銀行的發展過程中,伴隨著增資擴股等,這個問題在發展中被解決掉了;有些問題,如村鎮銀行偏離服務“三農”的問題,現在必須高度重視,下大力氣予以解決,因為服務“三農”是設立村鎮銀行的根本目的,偏離這一宗旨,村鎮銀行便失去了存在的必要,村鎮銀行服務“三農”的效果也事關整個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大局。村鎮銀行發展中的問題解決一方面要靠村鎮銀行自己抓住難得的機遇,不斷加強自身內涵建設,又好又快地發展,在發展中解決問題;另一方面也有賴于各金融監管部門建立健全村鎮銀行相關法律法規,科學規劃、給足政策、嚴格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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