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片免费观看影视大全,tube xxxx movies,最近2019中文字幕第二页,暴躁少女CSGO高清观看

水路運輸管理匯總十篇

時間:2022-05-24 08:17:44

序論:好文章的創作是一個不斷探索和完善的過程,我們為您推薦十篇水路運輸管理范例,希望它們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閱讀品質,帶來更深刻的閱讀感受。

水路運輸管理

篇(1)

中圖分類號: C93 文獻標識碼: A

水路運輸是指利用船舶等浮運工具,在水域沿航線載運旅客和貨物的一種運輸方式,是我國我國交通運輸業的重要組成部分,在人們的生產生活中發揮著重要作用。以廣西為例,廣西內河通航里程4521公里,遍及全區73.6%的市縣,水路運輸對促進區內及西南各省經濟發展意義顯著。長期以來,我國對水路運輸的管理主要依賴于地方水運管理機構,其為推動我國水運行業的繼續向前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同時也存在一些問題,現就新形勢下的水運管理新思路進行粗淺探討,以供參考。

1我國水運管理機構的設置

我國的水運管理機構主要分四級,即交通運輸部、省(自治區、直轄市)、市(自治州)、縣(自治縣),具體如下:1)交通運輸部水運管理機構。其具體執行機構主要有海事局、水運局(國內航運管理處)、長江航務管理局及珠江航務管理局,且權責分明:海事局負責事故調查、船員管理、船舶防污染等水上安全監督管理;水運局負責國內水路運輸行業管理,含行業發展政策的制定、相關法律、法規的擬定以水路運政管理隊伍的建設等;長航局則主要對長江干線航運行使政府行業管理職能;珠航局則對珠江內河行使行政主管部門職責。2)省級水運管理機構。省(自治區、直轄市)級交通主管部門分管轄區內的水路運輸行政管理,分兩大模式,即省交通(運輸)廳全面負責省內的航運管理以及省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直屬的行政事業單位具體實施水運管理。以直屬行政單位為例,其機構名稱及具體設置各異,管理方式主要有兩種:一是水路運輸管理與道路運輸管理合一,統一設置于“運輸管理局”中,二是水路運輸與道路運輸分別設立管理機構,如”航運管理局”“港航管理局”“水路運輸管理局”“航務管理局”等。3)市、縣級水運管理機構。市、縣級的水運管理通常與省級的機構設置相對應,即省級交通主管部門設立相關事業單位進行水運管理的,市、縣級也由其交通主管部門下設的運政、航道、地方海事和地方船檢“四牌一門”或者“三牌一門”的獨立事業單位來進行水運管理。

2我國水運管理存在的問題

2.1水路運輸的管理體制不健全,管理混亂現象依然普遍存在

主要表現為如下幾大方面:1)管理體制不科學。當前,水路運輸雖然港口的管理權已經被下放,但很多港口“政企合一”的現象依然存在,在政府的干預下導致港口管理的企業難以樹立起自身的權威性,對港口的科學管理和優化布局不利。2)機構設置名稱不統一、管理難到位。長期以來,由于水運管理機構的設置缺乏法律法規的明確規定,導致各地的設置隨意性強,且職能各異,如同為“港航管理局”,某些地區是管理港口和水路運輸的部門,而某些地區則僅負責水運基礎設施建設,以上種種問題,導致各級管理部門在對水運管理進行協調溝通等問題上造成阻礙。3)水路運輸行業市場行為不規范。在對港口的市場管理工作中,很多運輸企業并沒有營業執照,非法經營現象嚴重,一些船只出于盈利目的私自降低價格承接貨物運輸,導致市場秩序混亂。此外,一些中小型港口管理不夠嚴格,收費名目繁多,項目不規范,亂收費、高收費的現象嚴重,使得市場混亂狀況進一步加劇。4)執法資格與權限存在矛盾。水運管理機構作為事業單位,其管理職能的行使主要來自于政府交通主管部門的委托,而非來自于法律法規的明確授權,因此在執法方面往往存在權威不足、手段薄弱等問題。此外,執法行為由事業單位實施,而行政后果由行政主管機關承擔,造成執法機構權責不一致,給行政相對人的行政訴訟和行政復議帶來很大不便。5)水域立法建設不夠健全。我國涉水立法主要有法律、行政法規和法律實施細則、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其他規范性文件等,但長期以來,我國水路運輸方面的立法相對薄弱,法律法規部健全不完善,造成水路運輸管理難度增強。當前,我國改革開放程度不斷加大,一些國際貿易爭端和摩擦也會越來越多,然而由于水域立法方面的弱勢,導致在出現摩擦時不能準確進行裁定。此外,由于在法律層面缺乏完善的法律依據,導致不同地區執法標準不統一,一個地方一個規矩的現象普遍存在,難以滿足水域法制化的要求加。

2.2風險因素較多,對水路運輸系統的高效性及安全性不利

水路運輸系統主要由樞紐、航道、港口及碼頭、船舶等組成,這些因素同時也是影響水路運輸系統安全性的重要風險指標,具體如下:1)樞紐。有調查指出,我國很多地區樞紐設計年通過能力存在較大差異,升船機的承船廂尺寸也不盡相同,對水路運輸系統的高效性存在巨大威脅。而且各樞紐通過能力及其實際通過量之間的差值越來越大,樞紐通過能力基本不能滿足水路貨運量的需求,隨著該趨勢的加劇勢必造成樞紐的擁堵,威脅水路運輸系統的安全。2)航道。我國一些地區航道維護水深明顯不夠,即便在建設了樞紐大壩有很大的回水區,但維護寬度很小,在一定程度上制約著船舶航行的作業,基本不會形成庫區運輸,對航運的安全性造成威脅。帶來很大威脅。3)碼頭。我國的碼頭數量以及泊位和裝卸設施雖然近年來有了進一步改善,但仍存在一些問題,如碼頭缺乏統一規劃,客、貨碼頭混雜布局不合理;運(渡)碼頭配套設施不全,旅客上下船不便;碼頭集疏運條件差,裝卸多處于半機械化作業狀態效率低,等等,不符合社濟發展的要求。4)船舶。我國船型標準化工作起步較晚,加上部分地區財力緊缺,導致很多地區船舶條件落后,與航道以及其他設施不相匹配,對航運的高效性與安全性構成重大影響。

2.3信息化建設不足,不符合信息時代的管理要求

當前,隨著信息技術的突飛猛進,我國水路運輸行業也加大了信息化建設的力度,相繼引進和培養出一大批高素質的專業技術復合型人才,信息化建設和應用在相當多的領域得到普及,很多省級水路運輸領導部門建設了數據中心,形成了有效的安全監管、應急處置和科學決策機制,為交通運輸信息化向全行業跨部門、跨區域、跨行業的綜合應用發展奠定了基礎。但另一方面,目前我國水路運輸信息化整體水平仍然較低,不能很好地滿足現代水路交通運輸行業發展的需求,如有關水路運輸行業信息化立法的水平較低、水路運輸行業的信息資源安全經常受到網絡環境的威脅,水路運輸行業業務流程不規范、缺乏統一的數據庫標準,水路運輸行業人才缺乏動態信息采集能力不強,等等,不符合信息時代對水路運輸能力的要求。

3 加強水路運輸管理的新思路

3.1健全水路運輸管理體系,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

1)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制度健全是搞好水路運輸工作的基礎,要注重抓好組織落實、制度落實和責任落實,建立安全管理體制、網絡,制訂各種安全應急預案,貫徹落實水路運輸工作獎懲制度。制定水路運輸管理機構,形成管理網絡化、信息化,并抓好制度的落實工作,為水上運輸安全奠基良好的基礎。2)統籌規劃,打破分割。長期以來,水路運輸、港口管理、航道養護以及基礎設施建設等部門都是分門而立,并未實現有效統籌,加上各地區水運管理機構設置不一,不利于水運綜合發展的實現,因此,建議在以航運企業的發展為切入點的基礎上,做好與其他部門的溝通工作,在規劃設計等階段就重視航運企業的發展需求,促進水運的長遠發展。3)確立決策審批權與監督處罰權相分離的管理體制。針對當前很多部門職能交叉、多頭管理、政出多門的現象,要積極理順好管理關系,對企業、船舶、船員實行綜合管理,并將決策權、審批權與監督處罰權相分離。4)完善相關法律體系。水運交通要有規范的發展,必須要有健全的法律法規。應在全面認清立法存在問題的基礎上,積極探索切實可行的立法模式并加以實施,實現水運管理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3.2從人、船、交通條件三方面入手,加強水路運輸的風險管理

影響水路運輸安全的因素主要包括三方面:人、船、交通條件,其中交通條件是基礎,船是根本,人是關鍵,具體如下:1)推進船舶標準化。如前所述,當前很多地區的船舶老齡化嚴重,推廣大噸位尤其是500t級以上船舶有利于淘汰更新一批老舊船舶,改善船舶年齡結構,提高技術性含量,保障船舶航行安全。此外,還有利于減少船舶使用量,進而減小航道通航壓力,改善通航環,并提高碼頭作業效率,提高營運效率。2)加強航道整治建設。實行整治河段的統一規劃,全面治理,采用炸礁、疏浚、筑壩相結合的工程措施,改造河床形態,獲得通航標準所需要的航道尺度。3)加強碼頭建設。在港口水、陸域條件滿足建港要求的前提下,在港址選擇中主要考慮貨物的集疏運,并強調如下幾點:距貨物產地的運距要短;距現有公路、鐵路要近,水路銜接好;碼頭裝卸設備要齊全、機械化程度高;泊位水域環境良好,無紊亂水流、系泊設施齊全;碼頭堆場好、占地面積大等。4)促進水路運輸人員綜合素質的提升。狠抓思想政治教育、職業道德教育以及安全教育,努力提高隊伍的業務素質和管理水平。此外,還要經常組織培訓,從知識及技能兩方面入手,提高全體人員的業務素質。

3.3加強信息化建設,促使水路運輸在信息化道路上穩步發展

面對信息時代的挑戰,水運部門應抓好信息化建設,實現科學快速的發展完善,以求在信息化道路上穩步發展,具體如下:遠完善水路運輸信息化的立法工作;加強人才培養,用科學技術改造和提升水路運輸業;形成跨區域、跨部門的信息化應用系統;加強信息安全工作,保證水路運輸的安全、健康、有序發展;合理規劃信息資源,制定統一標準;切實加強交通運輸動態信息的監測與采集,以行業基礎數據庫建設為核心,力爭形成較完備的行業數據資源體系,等等。

總之,當前隨著我國社會的進步和經濟的展,水路運輸的作用越發顯著,作為水運管理部門,我們應結合時代要求積極采取相應措施,確保水路運輸工作的順利進行,為構建和諧社會增添助力。

參考文獻:

篇(2)

船舶存在的主要問題是:船舶運力結構不合理,總體技術水平低,船舶老化。國際海運船隊中的方便旗船隊比重呈上升趨勢,國旗船隊發展緩慢;船隊結構不合理,普通干散貨船比重高,液體散貨船比重遠低于世界平均水平,超大型油輪和液化天然氣船(LNG)幾乎是空白;船舶大型化發展緩慢,船舶平均載重噸位低;內河運輸船舶技術狀況十分落后,船型、機型、材質雜亂,能耗高,平均噸位低;海事、救助船舶功率小,船速低,功能少,抗風能力弱,船齡老化,難以適應水運事業的發展。

2、基礎設施

沿海港口存在的主要問題是:公用碼頭吞吐能力不足,特別是主樞紐港公用碼頭超負荷運轉;碼頭數量多,深水泊位比例低,大型專業化深水碼頭短缺,尤其是外貿原油和鐵礦石碼頭明顯不足,遠不能滿足我國加大戰略性資源進口的需要;液化天然氣(LNG)和液化石油氣(LPG)碼頭短缺;老港區碼頭改造和港口功能調整的問題突出,早期建設的雜貨碼頭噸級偏低,裝備陳舊落后,一些沿海港口城市老港區位于鬧市區,不僅限制了港區貨物裝卸功能的發揮,而且給城市發展帶來了交通擁擠和環境污染等問題;長江、珠江出海航道以及沿海主樞紐港進出港航道條件不適應海運船舶大型化的需要。

內河航道存在的主要問題是:航道等級結構不合理,高等級航道里程少,水運主通道仍有一半以上未達到規劃標準,江南和珠江三角洲干線航道仍有60%以上未達到規劃標準;具有層次結構的航道網尚未形成,主要內河航區間缺乏有效連接,主要航道的上下游通航標準不一,難以組織高效、經濟的直達運輸;大部分內河港口機械化程度低,專業化泊位少,集裝箱碼頭嚴重缺乏;西部地區航道絕大多數處于原始自然狀態,水運占地少,運量大,能耗小的優勢遠沒有發揮出來。

3、運輸組織

水路運輸存在的主要問題是:管理體制不合理,部門、地區之間仍存在各自為政、條塊分割的現象,港口政企不分;法規體系不完善,水運市場不規范,市場監管存在無法可依、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的現象,宏觀調控缺乏有效政策,管理手段不強,方法落后,部分地區水上“三亂”問題還較嚴重;運輸組織方式不合理,大宗散貨專業化運輸和多式聯運等現代運輸組織方式在運輸體系中尚未占據應有的比重,港口功能過于單一,現代綜合物流剛剛起步。

二、加快結構調整促進水路運輸市場可持續發展

(一)水路結構調整的目標:到2010年,基本建成上海國際航運中心,集裝箱和大型專業化礦石、原油接卸碼頭基本適應需要,建成長江、珠江三角洲高等級航道網;調整船隊結構,實現船舶大型化、專業化、標準化,船舶平均噸位、技術水平普遍提高,平均船齡有所降低,建成具有較強國際競爭力的海運商船隊;在調控內河運力總量穩中有降的基礎上,提高內河船舶船型標準化程度;調整港航企業所有制結構、組織結構和運輸結構,實施企業規模經營和集約化戰略,形成多種所有制并存,適應市場需求和市場競爭要求的企業結構,港航企業的市場競爭力普遍增強。建立和最終形成與其他運輸方式發展相協調的航運體系,把海運大國建成海運強國。

(二)具體措施

1、基礎設施

沿海港口

——基本建成上海國際航運中心,發展長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和環渤海灣港口群;在主要干線港建設大型專業化集裝箱泊位,相應建設集裝箱支線港和喂給港,完善港口集裝箱水路集疏運系統,盡快形成集裝箱一體化運輸體系。

——加大沿海主樞紐港的建設力度,拓展港口物流功能,適應綜合運輸結構調整的要求。加快港口EDI系統建設,擴大港口功能,提高科技含量及效率。

——根據國家經濟安全和產業布局結構調整的要求,加大原油、鐵礦石等大型專業化深水碼頭的建設力度。

——加強對老港區和老舊碼頭的技術改造,結合城市發展的需要進行功能轉換,提高泊位等級及專業化程度,適應鋼材、木材、化肥、糧食等散雜貨運輸的要求。

——加強沿海港口布局規劃,鼓勵建設專業化碼頭泊位。

——加強航道建設,整治浚深主樞紐港出海航道,適應船舶大型化的發展需要。

內河航運

——東部地區,重點建設“兩網一縱”,按四級及以上航道標準建設和完善長江三角洲骨干航道網,達到大型船舶干支直達。按三級航道標準完善珠江三角洲航道網;結合南水北調東線工程,京杭運河按三級航道標準繼續向北延伸。繼續對長江、珠江出海航道進行整治。

——中部地區,結合水利綜合治理工程,治理長江、珠江干線中游航道和淮河干流中上游主要礙航灘險,改善通航條件;按三級航道標準建設湘江、沅水等主要支流航道。

——西部地區,重點建設長江、珠江干線上游航道,建成西部地區溝通東中部地區的水運主通道,加快建設南北盤江、右江、烏江、嘉陵江等支流航道,完成三峽庫區水運設施淹沒復建。

——完善珠江三角洲、長江干流及其主要支流的集裝箱運輸系統,逐步使一些重要的集裝箱港口發展成為集裝卸、倉儲、配送一體化的物流中心。

——加強技術改造力度,提高內河港口的機械化水平,適應專業化運輸需求。

2、運輸裝備

遠洋、沿海船舶要向大型化、專業化方向發展,重點發展大型散貨船、大型油輪、集裝箱船、滾裝船、液化氣船。內河船舶通過調控總量,加快更新運力,重點發展內河自航船、頂推船隊、江海直達船、集裝箱船和滾裝船,適度發展旅游客船,逐步淘汰技術落后的船型,向標準化、系列化和現代化方向發展。支持系統逐步以大功率、多功能、技術先進的救助拖輪替代現有老舊船,確保每個待命點配備技術先進的救助拖輪值班;提高海事船舶航速,加強取證手段;規劃并建設立體搜救體系。

3、運輸組織

——建立和完善水運市場體系,加強市場監管,加快水路運輸法規體系建設,為港航企業改革和發展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

——加快運輸組織結構調整。客運,要加快實現常規客運向旅游化、高速化、客滾化、區域化方向發展,積極發展陸島運輸、旅客聯運。貨運,要大力發展國際、沿海、內河集裝箱運輸,鼓勵干線運輸,推進內支線運輸,不斷提高集裝化水平;發展商品車滾裝運輸,推進煤、油、糧、礦等散裝專業化運輸;推動多式聯運,加強與其它運輸方式的協調,加快運輸結構升級和優化。

——推進航運企業改革和內部組織結構的調整。航運企業要建立比較完善的現代企業制度,主動轉向市場,以市場為中心轉換經營機制,擴大經營規模,提高經濟效益、科技開發能力、市場競爭能力和抗風險能力。全面提高企業經營管理水平和從業人員素質。要積極改革和調整經營方式和運輸生產結構,遵循經濟規律,以資本為紐帶,組建跨地區、跨行業、跨所有制和跨國經營的大型企業和企業集團,實現規模化經營。在國際航運主要領域,國有航運經濟要起主導作用,鼓勵多種經濟成分共同協調發展。

三、在結構調整中注意做好的幾項工作

1、要充分發揮內河航運的優勢

發展內河航運的優勢在于:運量大,不像鐵路和公路那樣受線路通行能力的限制,尤其適合于特長、特大、特重的設備和大宗散貨運輸;能耗低,每噸公里油耗僅為鐵路的三分之一;投資省,渠化航道每公里投資僅為新建鐵路的五分之一到三分之一;占地少,主要利用天然航道,基本不占地。

有一定自然條件的西方發達國家十分重視內河航運,1995年美國內河航運完成的貨運量占總運量的20%,運輸費用僅占2%。在荷蘭,隨著公路運輸交通阻塞嚴重,空氣污染,政府在20世紀90年代又采取了鼓勵內河航運的政策,加大政府對內河航道投資力度,為利用航運的企業提供資金補助等措施。

我國的內河航運自然條件十分優越,長江水系覆蓋全國16個省市,加上南方的珠江水系、北方的黑龍江水系和貫通南北的京杭大運河,流域面積超過半個中國,且幾大水系直通太平洋,但我國優越的內河航運條件未得到充分利用。因此,應當充分發揮內河航運的優勢,首先要加快開發建設長江、珠江、京杭運河的航道和港口,提高通航標準和運輸能力,同時堅持水資源的綜合利用,在有條件的地方推廣“航電結合、以電養航”的有效方式。國家在考慮產業布局時,也應充分考慮沿江設廠,發展沿江產業帶。

2、要重視港站主樞紐的建設

沿海港口在對外貿易中具有獨特的不可替代的作用。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逐步深入和擴大,從可持續發展的角度考慮,必須更加充分地利用國外資源,特別是不可再生的資源。因此要加快建設大型油、礦接卸碼頭。

在沿海港口發展中還需要注意的是老港區和老碼頭的改造。經過五十年的發展,我國港口總體布局已經大體形成。但一些老港在帶動了城市發展的同時,卻也極大地限制了自身的發展。許多老港區位于城市中心或繁華地帶,港口后方被城市蠶食得越來越小,集疏運也極為不便,加劇了城市交通堵塞,同時又對城市造成噪音和粉塵等污染。把城市的黃金地帶用于港口裝卸,從土地利用價值上來說也是不合理的。因此,從可持續發展的角度來看,合理的選擇應當是跳出老港區,到新的合適地點如河口處發展。老港區除發展客運外,應逐步關閉裝卸作業,發展帶有水上特色的旅游業和進行土地開發,所籌集的資金用于發展新港口。

3、要進一步加強交通行業環境保護工作

船舶:在解決水域污染問題時采取以預防為主的方針,除制定必要的法律法規和國際公約外,還要用各種技術措施,如船上安裝防污設備,港口建造防污染凈化處理設施,加強水域監視監督工作等。同時,為節約能源,增加船舶競爭能力,還要積極研制新船型。例如開發淺吃水肥大型船,可節約運輸成本40%左右;研制高速客船,可提高船速2~4倍;此外,還應實現船舶控制自動化,提高運輸效率和運輸安全保障。

港口:對港口粉塵污染和污染物的問題,在新建、擴建、改建港口和碼頭時,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環保政策的規定,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在設計時要充分考慮防塵問題;要結合各港口的實際情況,分期分批有計劃地建立、健全港口污染接受處理設施。

4、加強政策法治建設

(1)制定交通發展戰略和行業政策

抓緊制訂水路交通發展戰略和行業政策,提出交通發展長遠戰略目標、戰略重點、分階段實施步驟和重大政策,對交通行業發展進行指導和規范,使交通結構調整的方向與水路交通發展的重點相一致,以交通發展戰略和行業政策指導結構調整。

(2)加快法制化建設

加強水路交通行業法律法規建設,力爭用5年左右時間建立以《港口法》、《航道法》、《航運法》、《海上交通安全法》、《船員法》、《海商法》等為龍頭,以相應的《水路運輸管理條例》、《國際海運管理條例》、《港口岸線管理條例》等為骨干的配套法規體系,并修正有關法規中與國際慣例不銜接的條款,依法進行行業管理和結構調整,并同時要堅持立法與執法并重,執法與監督并舉。

(3)深化水運體制改革

深化水運體制改革,按照政企分開、責權一致、精簡高效的原則,理順中央與地方的關系,逐步完善辦事高效、運轉協調、行為規范的水運行政管理體系,逐步建立滿足市場監管需要的高素質的水運管理隊伍;積極推進港口管理體制改革,實行政企分開。加強水上運力調控,推進航運企業改革,提高對外開放質量。

5、運用綜合手段加強港口建設管理

港口建設管理模式要從目前以審批項目為主轉向對重點建設布局規劃和岸線資源進行管理,并依據總體規劃和專業規劃,簡化審批程序,適時加快建設進度。制定相應的規章并經批準,鼓勵貨主碼頭向社會開放經營。

綜合運用經濟、技術、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調控運力總量,優化運力結構,提高船舶技術水平。研究建立船舶特別登記制度等政策措施,引導中國資本船舶在國內登記、懸掛五星紅旗。通過制定和推行內河船型標準化、建立船舶更新改造專項補貼基金、建立船齡標準并與船舶技術標準相結合的老舊船舶市場準入和退出制度、推行沿海主要運力投入的招標制度等措施,優化運力結構,削減過剩運力,推進沿海老舊船舶的更新和內河船舶標準化進程。

6、重視與國際水路運輸市場接軌

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范圍,提高開放質量和水平,逐步與國際市場接軌。改革市場準入審批制度,逐步取消班輪、船代、外國航商在華商業存在等方面的數量和地域限制等保護措施,進一步開放我國的國際航運市場。同時,用國際通行的規則來保護我國的航運利益,研究建立我國進口物資運輸權保障機制,清理和規范現有的開放領域。

參考書目:《水路運輸文摘》

《新世紀鐵路、公路、水運、航空、城交交通運輸智能化全書》

《水路交通運輸安全管理》

篇(3)

第一條 為了規范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行為,維護國內水路運輸市場秩序,保障國內水路運輸安全,促進國內水路運輸業健康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經營國內水路運輸以及水路運輸輔助業務,應當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國內水路運輸(以下簡稱水路運輸),是指始發港、掛靠港和目的港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通航水域內的經營性旅客運輸和貨物運輸。

本條例所稱水路運輸輔助業務,是指直接為水路運輸提供服務的船舶管理、船舶、水路旅客運輸和水路貨物運輸等經營活動。

第三條 國家鼓勵和保護水路運輸市場的公平競爭,禁止壟斷和不正當競爭行為。 國家運用經濟、技術政策等措施,支持和鼓勵水路運輸經營者實行規模化、集約化經營,促進水路運輸行業結構調整;支持和鼓勵水路運輸經營者采用先進適用的水路運輸設備和技術,保障運輸安全,促進節約能源,減少污染物排放。

國家保護水路運輸經營者、旅客和貨主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管全國水路運輸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水路運輸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水路運輸管理的部門或者機構(以下統稱負責水路運輸管理的部門)承擔本條例規定的水路運輸管理工作。

第五條 經營水路運輸及其輔助業務,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誠實守信。

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負責水路運輸管理的部門應當依法對水路運輸市場實施監督管理,對水路運輸及其輔助業務的違法經營活動實施處罰,并建立經營者誠信管理制度,及時向社會公告監督檢查情況。

第二章 水路運輸經營者

第六條 申請經營水路運輸業務,除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情形外,申請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備企業法人條件;

(二)有符合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的船舶,并且自有船舶運力符合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規定;

(三)有明確的經營范圍,其中申請經營水路旅客班輪運輸業務的,還應當有可行的航線營運計劃;

(四)有與其申請的經營范圍和船舶運力相適應的海務、機務管理人員;

(五)與其直接訂立勞動合同的高級船員占全部船員的比例符合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規定;

(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個人可以申請經營內河普通貨物運輸業務。

申請經營內河普通貨物運輸業務的個人,應當有符合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且船舶噸位不超過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規定的自有船舶,并應當符合本條例第六條第六項、第七項規定的條件。

第八條 經營水路運輸業務,應當按照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規定,經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水路運輸管理的部門批準。

申請經營水路運輸業務,應當向前款規定的負責審批的部門提交申請書和證明申請人符合本條例第六條或者第七條規定條件的相關材料。

負責審批的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作出準予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予以許可的,發給水路運輸業務經營許可證件,并為申請人投入運營的船舶配發船舶營運證件;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取得水路運輸業務經營許可的,持水路運輸業務經營許可證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后,方可從事水路運輸經營活動。

第九條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做好水路運輸市場統計和調查分析工作,定期向社會公布水路運輸市場運力供需狀況。

第十條 為保障水路運輸安全,維護水路運輸市場的公平競爭秩序,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水路運輸市場監測情況,決定在特定的旅客班輪運輸和散裝液體危險貨物運輸航線、水域暫停新增運力許可。

采取前款規定的運力調控措施,應當符合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在開始實施的60日前向社會公告,說明采取措施的理由以及采取措施的范圍、期限等事項。

第十一條 外國的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不得經營水路運輸業務,也不得以租用中國籍船舶或者艙位等方式變相經營水路運輸業務。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的企業、其他經濟組織以及個人參照適用前款規定,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二條 依照本條例取得許可的水路運輸經營者終止經營的,應當自終止經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原許可機關辦理注銷許可手續,交回水路運輸業務經營許可證件。

第十三條 水路運輸經營者投入運營的船舶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與經營者的經營范圍相適應;

(二)取得有效的船舶登記證書和檢驗證書;

(三)符合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關于船型技術標準和船齡的要求;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四條 水路運輸經營者新增船舶投入運營的,應當憑水路運輸業務經營許可證件、船舶登記證書和檢驗證書向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水路運輸管理的部門領取船舶營運證件。

從事水路運輸經營的船舶應當隨船攜帶船舶營運證件。

海事管理機構辦理船舶進出港簽證,應當檢查船舶的營運證件。對不能提供有效的船舶營運證件的,不得為其辦理簽證,并應當同時通知港口所在地人民政府負責水路運輸管理的部門。港口所在地人民政府負責水路運輸管理的部門收到上述通知后,應當在24小時內作出處理并將處理情況書面通知有關海事管理機構。

第十五條 國家根據保障運輸安全、保護水環境、節約能源、提高航道和通航設施利用效率的需求,制定并實施新的船型技術標準時,對正在使用的不符合新標準但符合原有標準且未達到規定報廢船齡的船舶,可以采取資金補貼等措施,引導、鼓勵水路運輸經營者進行更新、改造;需要強制提前報廢的,應當對船舶所有人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

第十六條 水路運輸經營者不得使用外國籍船舶經營水路運輸業務。但是,在國內沒有能夠滿足所申請運輸要求的中國籍船舶,并且船舶停靠的港口或者水域為對外開放的港口或者水域的情況下,經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許可,水路運輸經營者可以在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規定的期限或者航次內,臨時使用外國籍船舶運輸。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進行船籍登記的船舶,參照適用本條例關于外國籍船舶的規定,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章 水路運輸經營活動

第十七條 水路運輸經營者應當在依法取得許可的經營范圍內從事水路運輸經營。

第十八條 水路運輸經營者應當使用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配備合格船員的船舶,并保證船舶處于適航狀態。

水路運輸經營者應當按照船舶核定載客定額或者載重量載運旅客、貨物,不得超載或者使用貨船載運旅客。

第十九條 水路運輸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關于水路旅客、貨物運輸的規定、質量標準以及合同的約定,為旅客、貨主提供安全、便捷、優質的服務,保證旅客、貨物運輸安全。

水路旅客運輸業務經營者應當為其客運船舶投保承運人責任保險或者取得相應的財務擔保。

第二十條 水路運輸經營者運輸危險貨物,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關于危險貨物運輸的規定,使用依法取得危險貨物適裝證書的船舶,按照規定的安全技術規范進行配載和運輸,保證運輸安全。

第二十一條 旅客班輪運輸業務經營者應當自取得班輪航線經營許可之日起60日內開航,并在開航15日前公布所使用的船舶、班期、班次、運價等信息。

旅客班輪運輸應當按照公布的班期、班次運行;變更班期、班次、運價的,應當在15日前向社會公布;停止經營部分或者全部班輪航線的,應當在30日前向社會公布并報原許可機關備案。

第二十二條 貨物班輪運輸業務經營者應當在班輪航線開航的7日前,公布所使用的船舶以及班期、班次和運價。

貨物班輪運輸應當按照公布的班期、班次運行;變更班期、班次、運價或者停止經營部分或者全部班輪航線的,應當在7日前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三條 水路運輸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優先運送處置突發事件所需的物資、設備、工具、應急救援人員和受到突發事件危害的人員,重點保障緊急、重要的軍事運輸。

出現關系國計民生的緊急運輸需求時,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的部署,可以要求水路運輸經營者優先運輸需要緊急運輸的物資。水路運輸經營者應當按照要求及時運輸。

第二十四條 水路運輸經營者應當按照統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報送統計信息。

第四章 水路運輸輔助業務

第二十五條 運輸船舶的所有人、經營人可以委托船舶管理業務經營者為其提供船舶海務、機務管理等服務。

第二十六條 申請經營船舶管理業務,申請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備企業法人條件;

(二)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三)有與其申請管理的船舶運力相適應的海務、機務管理人員;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七條 經營船舶管理業務,應當經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水路運輸管理的部門批準。

申請經營船舶管理業務,應當向前款規定的部門提交申請書和證明申請人符合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條件的相關材料。

受理申請的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作出準予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予以許可的,發給船舶管理業務經營許可證件,并向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取得船舶管理業務經營許可的,持船舶管理業務經營許可證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后,方可經營船舶管理業務。

第二十八條 船舶管理業務經營者接受委托提供船舶管理服務,應當與委托人訂立書面合同,并將合同報所在地海事管理機構備案。

船舶管理業務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合同約定履行有關船舶安全和防止污染的管理義務。

第二十九條 水路運輸經營者可以委托船舶、水路旅客運輸、水路貨物運輸業務的經營者,代辦船舶進出港手續等港口業務,代為簽訂運輸合同,代辦旅客、貨物承攬業務以及其他水路運輸業務。

第三十條 船舶、水路旅客運輸業務的經營者應當自企業設立登記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水路運輸管理的部門備案。

第三十一條 船舶、水路旅客運輸、水路貨物運輸業務的經營者接受委托提供服務,應當與委托人訂立書面合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合同約定辦理業務,不得強行,不得為未依法取得水路運輸業務經營許可或者超越許可范圍的經營者辦理業務。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第十二條、第十七條的規定適用于船舶管理業務經營者。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適用于船舶管理、船舶、水路旅客運輸和水路貨物運輸業務經營活動。

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制定水路運輸輔助業務的具體管理辦法。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或者超越許可范圍經營水路運輸業務或者國內船舶管理業務的,由負責水路運輸管理的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3萬元的,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 水路運輸經營者使用未取得船舶營運證件的船舶從事水路運輸的,由負責水路運輸管理的部門責令該船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從事水路運輸經營的船舶未隨船攜帶船舶營運證件的,責令改正,可以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 水路運輸經營者未經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許可或者超越許可范圍使用外國籍船舶經營水路運輸業務,或者外國的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經營或者以租用中國籍船舶或者艙位等方式變相經營水路運輸業務的,由負責水路運輸管理的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0萬元的,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 以欺騙或者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許可的,由原許可機關撤銷許可,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負責水路運輸管理的部門自撤銷許可之日起3年內不受理其對該項許可的申請。

第三十七條 出租、出借、倒賣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許可證件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轉讓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許可的,由負責水路運輸管理的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3萬元的,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相應的許可證件。

偽造、變造、涂改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許可證件的,由負責水路運輸管理的部門沒收偽造、變造、涂改的許可證件,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三十八條 水路運輸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機構依法予以處罰:

(一)未按照規定配備船員或者未使船舶處于適航狀態;

(二)超越船舶核定載客定額或者核定載重量載運旅客或者貨物;

(三)使用貨船載運旅客;

(四)使用未取得危險貨物適裝證書的船舶運輸危險貨物。

第三十九條 水路旅客運輸業務經營者未為其經營的客運船舶投保承運人責任保險或者取得相應的財務擔保的,由負責水路運輸管理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該客運船舶的船舶營運許可證件。

第四十條 班輪運輸業務經營者未提前向社會公布所使用的船舶、班期、班次和運價或者其變更信息的,由負責水路運輸管理的部門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 旅客班輪運輸業務經營者自取得班輪航線經營許可之日起60日內未開航的,由負責水路運輸管理的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許可機關撤銷該項經營許可。

第四十二條 水路運輸、船舶管理業務經營者取得許可后,不再具備本條例規定的許可條件的,由負責水路運輸管理的部門責令限期整改;在規定期限內整改仍不合格的,由原許可機關撤銷其經營許可。

第四十三條 負責水路運輸管理的國家工作人員在水路運輸管理活動中、、,不依法履行職責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篇(4)

港口作業區內為船舶、旅客和貨物提供服務的駁運和拖輪經營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國內水路運輸經營按照航行區域分為沿海運輸和內河運輸。

國內水路運輸經營按照經營船舶的種類分為貨船運輸和客船運輸。貨船運輸分為普通貨船運輸和散裝液體危險品船運輸,散裝液體危險品船運輸分為液化氣體船運輸、化學品船運輸和油船(含瀝青船)運輸。客船運輸分為普通客船(含客渡船、旅游客船)運輸、客滾船(含車客渡船、載貨汽車滾裝船)運輸和高速客船運輸。

第四條從事國內水路運輸的企業和個人,應當依照本規定達到并保持相應的經營資質條件,并在核定的經營范圍內從事水路運輸經營活動,不得轉讓或者變相轉讓水路運輸經營資質。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依法對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資質實施管理,其設置的航運管理機構可以承擔具體工作。

第二章經營資質條件

第六條除經營單船600總噸以下的內河普通貨船運輸外,經營國內水路運輸應當取得企業法人資格。

自然人經營單船600總噸以下的內河普通貨船運輸應當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

第七條從事國內水路運輸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經營資質條件:

(一)擁有與經營區域范圍、經營業務相適應的自有并經營的適航船舶,且上述船舶總運力規模滿足第八條的要求;

(二)有滿足經營需要和安全管理要求的經營、海務、機務、船員管理等組織機構、固定辦公場所和國家規定的注冊資本;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以及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等安全管理與生產經營管理制度,并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運公司安全與防污染管理規定》的要求建立安全管理體系;

(四)有與經營船舶種類、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經營、海務、機務專職管理人員,相關專職管理人員應當滿足本規定第九條的要求;

(五)經營客船運輸的,應當落實船舶靠泊、旅客上下船所必需的服務設施和安全設施。

第八條除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的封閉通航水域經營客船運輸外,國內水路運輸企業自有并經營的適航船舶總運力規模應當分別滿足下列最低要求:

(一)經營省、自治區、直轄市之間(以下簡稱“省際”)沿海普通貨船運輸的:普通貨船2000總噸;

(二)經營省、自治區、直轄市內(以下簡稱“省內”)沿海普通貨船運輸的:普通貨船1000總噸;

(三)經營內河普通貨船運輸的:普通貨船600總噸;

(四)經營省際沿海散裝液體危險品船運輸的:危險品船2000總噸,其中經營液化氣體船運輸的:艙容3000立方米;

(五)經營省內沿海散裝液體危險品船運輸的:危險品船1000總噸,其中經營液化氣體船運輸的:艙容1000立方米;

(六)經營省際內河散裝液體危險品船運輸的:危險品船1000總噸,其中經營液化氣體船運輸的:艙容500立方米;

(七)經營省內內河散裝液體危險品船運輸的:危險品船500總噸,其中經營液化氣體船運輸的:艙容300立方米;

(八)經營省際沿海客船運輸的:普通客船400客位,高速客船200客位,客滾船3000總噸并且400客位;

(九)經營省內沿海客船運輸的:普通客船200客位,高速客船100客位,客滾船1000總噸并且100客位;

(十)經營省際內河客船運輸的:普通客船200客位,高速客船100客位,客滾船1000總噸并且50客位;

(十一)經營省內內河客船運輸的:普通客船100客位,高速客船50客位,客滾船300總噸并且50客位。

同時經營油船和化學品船運輸或者同時經營普通客船和高速客船運輸的,總運力規模可以合并計算,但每一船舶種類應當至少擁有一艘自有并經營的適航船舶。

交通運輸部可以針對因市場需求有限,致使從事水路運輸的企業運力規模無法滿足第一款要求的情況,公布低于第一款規定的總運力規模的特定區域。

第九條從事國內水路運輸的企業應當至少配備1名經營專職管理人員,并配備滿足下列數量要求的海務、機務專職管理人員:

(一)經營沿海普通貨船1至10艘的,至少分別配備1人;11至20艘的,至少分別配備2人;21至30艘的,至少分別配備3人;30艘以上的,至少分別配備4人;

(二)經營內河普通貨船1至10艘的,至少分別配備1人;11至50艘的,至少分別配備2人;51至100艘的,至少分別配備3人;100艘以上的,至少分別配備4人;

(三)經營沿海散裝液體危險品船或者客船1至5艘的,至少分別配備1人;6至10艘的,至少分別配備2人;11至20艘的,至少分別配備3人;20艘以上的,至少分別配備4人;

(四)經營內河散裝液體危險品船或者客船1至10艘的,至少分別配備1人;11至20艘的,至少分別配備2人;21至30艘的,至少分別配備3人;30艘以上的,至少分別配備4人。

前款規定的專職管理人員應當與企業簽訂一年以上全日制用工的勞動合同,在合同期限內不得在船上或者其他企業兼職。

經營普通貨船運輸企業的海務、機務專職管理人員應當具有與所經營船舶種類和航區相對應的不低于大副、大管輪任職的從業資歷。

經營客船、散裝液體危險品船運輸企業的最高管理層中至少有1人專職負責安全管理工作并具有與所經營船舶種類和航區相對應的船長或者輪機長任職的從業資歷;其海務、機務專職管理人員應當具有與其所經營船舶種類和航區相對應的船長、輪機長任職的從業資歷。

第十條從事國內水路運輸的企業可以將其所屬船舶的安全與防污染管理委托具有國內船舶管理業經營資格的船舶管理企業代管。

在有效代管期內,委托企業可以不按照第九條第一款中要求的按照經營船舶的規模配備相應數量的海務、機務專職管理人員,但是應當至少分別配備1人。

第十一條從事國內水路運輸的個體經營者應當擁有自有并經營的適航船舶,并取得與其經營船舶相對應的有效內河船員適任證書。

第十二條經營國內水路運輸的船舶應當持有配發的《船舶營業運輸證》,并持有有效的《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船舶國籍證書》、《船舶檢驗證書》或者《船舶入級證書》、《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運公司安全與防污染管理規定》適用范圍內的船舶還應當持有有效的“安全管理證書”或者“臨時安全管理證書”。

第三章經營資質審批

第十三條申請經營國內水路運輸業務的企業和個人,應當向其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提交本規定第二十二條要求的相應申報材料。

第十四條受理申請的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在核實申報材料中的原件和復印件后,蓋章確認復印件的內容與原件一致,將材料原件退還申請人;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路運輸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的審批權限,將初步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逐級轉報至有審批權的交通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五條申請經營國內客船、散裝液體危險品船運輸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申報或者轉報材料后的10個工作日內,根據申報材料和實地調查情況,對申請人是否符合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資質條件進行評估,出具評估報告。評估結束后,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評估報告和申報材料一并轉報至有相應審批權限的交通主管部門。

省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對評估的過程進行監督檢查,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可以組織復評。

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資質評估辦法由交通運輸部另行制定。

第十六條具有相應審批權限的交通主管部門在收到申報或者轉報材料后,應當按照本規定要求的經營資質條件和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作出許可決定,并且向申請人頒發《水路運輸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予許可決定,并且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許可的理由。

第十七條應當事人申請,具有相應審批權限的交通主管部門可以參照本規定要求的經營資質條件,對于籌建期的企業頒發《水路運輸許可證(籌建專用)》。企業憑籌建批準文件和《水路運輸許可證(籌建專用)》辦理購建船舶、工商注冊登記等手續。

第十八條符合下列情形并經交通運輸部批準,中國企業可以租用外國籍船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之間從事不超過兩個航次或者期限為30日的臨時運輸或者拖航:

(一)確實沒有滿足所申請的運輸或者拖航要求的中國籍船舶;

(二)停靠的港口或者水域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開放的港口或者水域。

第十九條租用外國籍船舶進行臨時運輸或者拖航的中國企業應當向交通運輸部提交申請書及能夠證明符合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情形的相關材料。申請書應當說明該申請事項的理由、承運的貨物、運輸航次或者期間、停靠港口、船舶名稱、船舶類型、船舶國籍及船舶的適航狀況等。

交通運輸部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核。符合第十八條規定條件的,作出許可決定并且頒發許可文件;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予許可決定,并且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許可的理由。

第二十條從事國內船舶運輸或者拖航的外國籍船舶,應當遵守國內水路運輸管理的有關規定,并應當按照交通運輸部批準的范圍和期限進行運輸或者拖航。

第二十一條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資質的審批程序和期限,本規定未作要求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路運輸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交通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申請經營國內水路運輸或者擴大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范圍,應當根據不同情況,提交下列相應申報材料:

(一)申請書,包括申請的經營范圍、運力規模及其來源;

(二)可行性報告,包括客貨源市場分析及落實情況、資金來源及落實情況、營運經濟效益分析;

(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籌建的提供《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即可)及其復印件;

(四)企業股東的基本情況和說明股東投資情況的證明文件,法人股東提供《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及其復印件,自然人股東提供身份證及其復印件;

(五)公司章程及其復印件,固定辦公場所使用證明及其復印件;

(六)組織機構的設置和本規定第九條要求的專職管理人員配備情況的證明文件,包括專職管理人員名單、任職文件、身份證、任職資歷材料、勞動合同(籌建的提供意向協議即可)等及其復印件;

(七)包括生產經營管理與安全管理制度在內的企業基本管理制度;

(八)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運公司安全與防污染管理規定》需要建立安全管理體系的,應當提供有效的“符合證明”或者“臨時符合證明”證書及其復印件;符合本規定第十條規定的,應提供其與船舶管理企業簽訂的安全與防污染管理協議、船舶管理企業的《水路運輸服務許可證》和有效的“符合證明”或者“臨時符合證明”證書及其復印件;

(九)擬由其經營并投入國內水路運輸的船舶來源證明文件和有效的《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船舶國籍證書》、《船舶檢驗證書》或者《船舶入級證書》、《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及其復印件,《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運公司安全與防污染管理規定》適用范圍內的船舶還應當提供有效的“安全管理證書”或者“臨時安全管理證書”及其復印件;

(十)經營客船運輸的,應當提供與經營航線停靠站點的港口經營人達成的靠泊港航協議及其復印件,或者已經對客船靠泊、旅客上下船所必需的服務設施、安全設施作出安排的其他證明文件;

(十一)個體運輸經營者,提供本人身份證及其復印件和本規定第十一條要求的相關證明文件及其復印件。

企業籌建應當提交本條第-款第(一)項至第(七)項、第(十)項規定的申報材料。

企業開業應當提交本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十)項規定的申報材料,有籌建環節的需要提供《水路運輸許可證(籌建專用)》及籌建批準文件復印件。

已經取得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資質的企業擴大經營范圍,應當提交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六)項至第(十)項規定的申報材料及原批準文件復印件和《水路運輸許可證》(副本)。

個體運輸經營者申請從事國內水路運輸應當提交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九)項、第(十一)項規定的申報材料。

第四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從事國內水路運輸的企業和個人的經營資質進行監督檢查。

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者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日常監督檢查工作,對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者經營資質的有效維持進行監督。

第二十四條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者取得經營資質后,應當有效保持經營資質條件。達不到本規定要求的經營資質條件的,其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限視情況確定,其中運力規模達不到經營資質條件的,整改期限最長不超過6個月,其他情況最長不超過3個月。

經營企業在整改期間已開工建造但尚未竣工的船舶可以計入運力規模。船舶竣工后,如果該船舶并未由該經營企業實際擁有并經營的,應當繼續進行整改。

第二十五條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者應當積極配合交通主管部門開展的運輸經營資質監督檢查,并如實提供有關憑證、文件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第二十六條發生下列情況后,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者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其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報備,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一)企業主要股東及其股份構成情況、注冊資本發生變化;

(二)公司章程及基本管理制度發生重大變化;

(三)企業海務、機務、經營、船員管理等部門及其職責發生變化;

(四)企業主要負責人以及本規定第九條要求的相關專職管理人員發生變化;

(五)經營的船舶運力規模發生變化;

(六)經營的船舶發生安全責任事故;

(七)符合本規定第十條規定的,其委托的船舶管理企業或者委托管理協議發生變化。

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者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收到有關報備材料后,應當逐級轉報至原審批機關。

第二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資質監督檢查制度,對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者的經營資質實施動態管理,建立預警制度。對于經營資質水平下降或者存在違反本規定行為的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者,應當加強監管措施。

第二十八條經營資質監督檢查包括經營資質定期核查和不定期抽查。

第二十九條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者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將其經營資質維持情況通報當地海事管理機構。

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將有關國內運輸船舶重大以上安全事故情況及結論意見及時書面通知該船舶經營者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國內水路運輸經營企業違反本規定第九條規定,由其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且可以對其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者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規定,由其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且可以對其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篇(5)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內從事營業性運輸的企業和個人的經營資質管理。

港口作業區內為船舶、旅客和貨物提供服務的駁運和拖輪經營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國內水路運輸經營按照航行區域分為沿海運輸和內河運輸。

國內水路運輸經營按照經營船舶的種類分為貨船運輸和客船運輸。貨船運輸分為普通貨船運輸和散裝液體危險品船運輸,散裝液體危險品船運輸分為液化氣體船運輸、化學品船運輸和油船(含瀝青船)運輸。客船運輸分為普通客船(含客渡船、旅游客船)運輸、客滾船(含車客渡船、載貨汽車滾裝船)運輸和高速客船運輸。

第四條從事國內水路運輸的企業和個人,應當依照本規定達到并保持相應的經營資質條件,并在核定的經營范圍內從事水路運輸經營活動,不得轉讓或者變相轉讓水路運輸經營資質。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依法對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資質實施管理,其設置的航運管理機構可以承擔具體工作。

第二章經營資質條件

第六條除經營單船***總噸以下的內河普通貨船運輸外,經營國內水路運輸應當取得企業法人資格。

自然人經營單船***總噸以下的內河普通貨船運輸應當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

第七條從事國內水路運輸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經營資質條件:

(一)擁有與經營區域范圍、經營業務相適應的自有并經營的適航船舶,且上述船舶總運力規模滿足第八條的要求;

(二)有滿足經營需要和安全管理要求的經營、海務、機務、船員管理等組織機構、固定辦公場所和國家規定的注冊資本;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以及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等安全管理與生產經營管理制度,并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運公司安全與防污染管理規定》的要求建立安全管理體系;

(四)有與經營船舶種類、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經營、海務、機務專職管理人員,相關專職管理人員應當滿足本規定第九條的要求;

(五)經營客船運輸的,應當落實船舶靠泊、旅客上下船所必需的服務設施和安全設施。

第八條除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的封閉通航水域經營客船運輸外,國內水路運輸企業自有并經營的適航船舶總運力規模應當分別滿足下列最低要求:

(一)經營省、自治區、直轄市之間(以下簡稱“省際”)沿海普通貨船運輸的:普通貨船*總噸;

(二)經營省、自治區、直轄市內(以下簡稱“省內”)沿海普通貨船運輸的:普通貨船1***總噸;

(三)經營內河普通貨船運輸的:普通貨船***總噸;

(四)經營省際沿海散裝液體危險品船運輸的:危險品船*總噸,其中經營液化氣體船運輸的:艙容*立方米;

(五)經營省內沿海散裝液體危險品船運輸的:危險品船1***總噸,其中經營液化氣體船運輸的:艙容1***立方米;

(六)經營省際內河散裝液體危險品船運輸的:危險品船1***總噸,其中經營液化氣體船運輸的:艙容5**立方米;

(七)經營省內內河散裝液體危險品船運輸的:危險品船5**總噸,其中經營液化氣體船運輸的:艙容***立方米;

(八)經營省際沿海客船運輸的:普通客船4**客位,高速客船***客位,客滾船*總噸并且4**客位;

(九)經營省內沿海客船運輸的:普通客船***客位,高速客船1**客位,客滾船1***總噸并且1**客位;

(十)經營省際內河客船運輸的:普通客船***客位,高速客船1**客位,客滾船1***總噸并且5*客位;

(十一)經營省內內河客船運輸的:普通客船1**客位,高速客船5*客位,客滾船***總噸并且5*客位。

同時經營油船和化學品船運輸或者同時經營普通客船和高速客船運輸的,總運力規模可以合并計算,但每一船舶種類應當至少擁有一艘自有并經營的適航船舶。

交通運輸部可以針對因市場需求有限,致使從事水路運輸的企業運力規模無法滿足第一款要求的情況,公布低于第一款規定的總運力規模的特定區域。

第九條從事國內水路運輸的企業應當至少配備1名經營專職管理人員,并配備滿足下列數量要求的海務、機務專職管理人員:

(一)經營沿海普通貨船1至1*艘的,至少分別配備1人;11至**艘的,至少分別配備*人;*1至**艘的,至少分別配備*人;**艘以上的,至少分別配備4人;

(二)經營內河普通貨船1至1*艘的,至少分別配備1人;11至5*艘的,至少分別配備*人;51至1**艘的,至少分別配備*人;1**艘以上的,至少分別配備4人;

(三)經營沿海散裝液體危險品船或者客船1至5艘的,至少分別配備1人;*至1*艘的,至少分別配備*人;11至**艘的,至少分別配備*人;**艘以上的,至少分別配備4人;

(四)經營內河散裝液體危險品船或者客船1至1*艘的,至少分別配備1人;11至**艘的,至少分別配備*人;*1至**艘的,至少分別配備*人;**艘以上的,至少分別配備4人。

前款規定的專職管理人員應當與企業簽訂一年以上全日制用工的勞動合同,在合同期限內不得在船上或者其他企業兼職。

經營普通貨船運輸企業的海務、機務專職管理人員應當具有與所經營船舶種類和航區相對應的不低于大副、大管輪任職的從業資歷。

經營客船、散裝液體危險品船運輸企業的最高管理層中至少有1人專職負責安全管理工作并具有與所經營船舶種類和航區相對應的船長或者輪機長任職的從業資歷;其海務、機務專職管理人員應當具有與其所經營船舶種類和航區相對應的船長、輪機長任職的從業資歷。

第十條從事國內水路運輸的企業可以將其所屬船舶的安全與防污染管理委托具有國內船舶管理業經營資格的船舶管理企業代管。

在有效代管期內,委托企業可以不按照第九條第一款中要求的按照經營船舶的規模配備相應數量的海務、機務專職管理人員,但是應當至少分別配備1人。

第十一條從事國內水路運輸的個體經營者應當擁有自有并經營的適航船舶,并取得與其經營船舶相對應的有效內河船員適任證書。

第十二條經營國內水路運輸的船舶應當持有配發的《船舶營業運輸證》,并持有有效的《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船舶國籍證書》、《船舶檢驗證書》或者《船舶入級證書》、《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運公司安全與防污染管理規定》適用范圍內的船舶還應當持有有效的“安全管理證書”或者“臨時安全管理證書”。

第三章經營資質審批

第十三條申請經營國內水路運輸業務的企業和個人,應當向其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提交本規定第二十二條要求的相應申報材料。

第十四條受理申請的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在核實申報材料中的原件和復印件后,蓋章確認復印件的內容與原件一致,將材料原件退還申請人;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路運輸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的審批權限,將初步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逐級轉報至有審批權的交通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五條申請經營國內客船、散裝液體危險品船運輸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申報或者轉報材料后的1*個工作日內,根據申報材料和實地調查情況,對申請人是否符合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資質條件進行評估,出具評估報告。評估結束后,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評估報告和申報材料一并轉報至有相應審批權限的交通主管部門。

省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對評估的過程進行監督檢查,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可以組織復評。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資質評估辦法由交通運輸部另行制定。

第十六條具有相應審批權限的交通主管部門在收到申報或者轉報材料后,應當按照本規定要求的經營資質條件和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作出許可決定,并且向申請人頒發《水路運輸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予許可決定,并且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許可的理由。

第十七條應當事人申請,具有相應審批權限的交通主管部門可以參照本規定要求的經營資質條件,對于籌建期的企業頒發《水路運輸許可證(籌建專用)》。企業憑籌建批準文件和《水路運輸許可證(籌建專用)》辦理購建船舶、工商注冊登記等手續。

第十八條符合下列情形并經交通運輸部批準,中國企業可以租用外國籍船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之間從事不超過兩個航次或者期限為**日的臨時運輸或者拖航:

(一)確實沒有滿足所申請的運輸或者拖航要求的中國籍船舶;

(二)停靠的港口或者水域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開放的港口或者水域。

第十九條租用外國籍船舶進行臨時運輸或者拖航的中國企業應當向交通運輸部提交申請書及能夠證明符合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情形的相關材料。申請書應當說明該申請事項的理由、承運的貨物、運輸航次或者期間、停靠港口、船舶名稱、船舶類型、船舶國籍及船舶的適航狀況等。

交通運輸部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核。符合第十八條規定條件的,作出許可決定并且頒發許可文件;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予許可決定,并且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許可的理由。

第二十條從事國內船舶運輸或者拖航的外國籍船舶,應當遵守國內水路運輸管理的有關規定,并應當按照交通運輸部批準的范圍和期限進行運輸或者拖航。

第二十一條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資質的審批程序和期限,本規定未作要求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路運輸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交通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申請經營國內水路運輸或者擴大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范圍,應當根據不同情況,提交下列相應申報材料:

(一)申請書,包括申請的經營范圍、運力規模及其來源;

(二)可行性報告,包括客貨源市場分析及落實情況、資金來源及落實情況、營運經濟效益分析;

(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籌建的提供《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即可)及其復印件;

(四)企業股東的基本情況和說明股東投資情況的證明文件,法人股東提供《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及其復印件,自然人股東提供身份證及其復印件;

(五)公司章程及其復印件,固定辦公場所使用證明及其復印件;

(六)組織機構的設置和本規定第九條要求的專職管理人員配備情況的證明文件,包括專職管理人員名單、任職文件、身份證、任職資歷材料、勞動合同(籌建的提供意向協議即可)等及其復印件;

(七)包括生產經營管理與安全管理制度在內的企業基本管理制度;

(八)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運公司安全與防污染管理規定》需要建立安全管理體系的,應當提供有效的“符合證明”或者“臨時符合證明”證書及其復印件;符合本規定第十條規定的,應提供其與船舶管理企業簽訂的安全與防污染管理協議、船舶管理企業的《水路運輸服務許可證》和有效的“符合證明”或者“臨時符合證明”證書及其復印件;

(九)擬由其經營并投入國內水路運輸的船舶來源證明文件和有效的《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船舶國籍證書》、《船舶檢驗證書》或者《船舶入級證書》、《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及其復印件,《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運公司安全與防污染管理規定》適用范圍內的船舶還應當提供有效的“安全管理證書”或者“臨時安全管理證書”及其復印件;

(十)經營客船運輸的,應當提供與經營航線停靠站點的港口經營人達成的靠泊港航協議及其復印件,或者已經對客船靠泊、旅客上下船所必需的服務設施、安全設施作出安排的其他證明文件;

(十一)個體運輸經營者,提供本人身份證及其復印件和本規定第十一條要求的相關證明文件及其復印件。

企業籌建應當提交本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七)項、第(十)項規定的申報材料。

企業開業應當提交本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十)項規定的申報材料,有籌建環節的需要提供《水路運輸許可證(籌建專用)》及籌建批準文件復印件。

已經取得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資質的企業擴大經營范圍,應當提交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六)項至第(十)項規定的申報材料及原批準文件復印件和《水路運輸許可證》(副本)。個體運輸經營者申請從事國內水路運輸應當提交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九)項、第(十一)項規定的申報材料。

第四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從事國內水路運輸的企業和個人的經營資質進行監督檢查。

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者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日常監督檢查工作,對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者經營資質的有效維持進行監督。

第二十四條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者取得經營資質后,應當有效保持經營資質條件。達不到本規定要求的經營資質條件的,其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限視情況確定,其中運力規模達不到經營資質條件的,整改期限最長不超過*個月,其他情況最長不超過*個月。

經營企業在整改期間已開工建造但尚未竣工的船舶可以計入運力規模。船舶竣工后,如果該船舶并未由該經營企業實際擁有并經營的,應當繼續進行整改。

第二十五條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者應當積極配合交通主管部門開展的運輸經營資質監督檢查,并如實提供有關憑證、文件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第二十六條發生下列情況后,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者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其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報備,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一)企業主要股東及其股份構成情況、注冊資本發生變化;

(二)公司章程及基本管理制度發生重大變化;

(三)企業海務、機務、經營、船員管理等部門及其職責發生變化;

(四)企業主要負責人以及本規定第九條要求的相關專職管理人員發生變化;

(五)經營的船舶運力規模發生變化;

(六)經營的船舶發生安全責任事故;

(七)符合本規定第十條規定的,其委托的船舶管理企業或者委托管理協議發生變化。

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者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收到有關報備材料后,應當逐級轉報至原審批機關。

第二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資質監督檢查制度,對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者的經營資質實施動態管理,建立預警制度。對于經營資質水平下降或者存在違反本規定行為的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者,應當加強監管措施。

第二十八條經營資質監督檢查包括經營資質定期核查和不定期抽查。

第二十九條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者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將其經營資質維持情況通報當地海事管理機構。

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將有關國內運輸船舶重大以上安全事故情況及結論意見及時書面通知該船舶經營者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國內水路運輸經營企業違反本規定第九條規定,由其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且可以對其處以5***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者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規定,由其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且可以對其處以5**元以上*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對取得經營資質后不能保持,經整改后仍然達不到經營資質條件的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者,負責審批的交通主管部門發現其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撤銷原批準的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資質。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規定的其他規定應當進行處罰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路運輸管理條例》執行。

第三十四條交通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有、、等行為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定義:

(一)不得轉讓或者變相轉讓水路運輸經營資質,是指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者不得以任何方式允許他人以其名義從事或者變相從事國內水路運輸經營活動。

(二)自有并經營的適航船舶,是指取得船舶所有權登記且由船舶所有人經營并處于適航狀態的船舶,其中船舶屬共有的,經營人所占該船舶共有份額的比例應當不低于5*%。

第三十六條已經取得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資質的中國企業,要求兼營國內水路運輸業務的,應當按照本規定的要求取得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資質。

第三十七條載客1*人以下的客船運輸以及相鄰鄉鎮、村之間為當地群眾生產生活提供直接服務的鄉鎮船舶(含鄉鎮客渡船)運輸經營資質不適用本規定,由省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制定具體管理辦法。

第三十八條經營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及臺灣地區之間的水路運輸,其經營資質條件不適用于本規定。

篇(6)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內從事營業性運輸的企業和個人的經營資質管理。

港口作業區內為船舶、旅客和貨物提供服務的駁運和拖輪經營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國內水路運輸經營按照航行區域分為沿海運輸和內河運輸。

國內水路運輸經營按照經營船舶的種類分為貨船運輸和客船運輸。貨船運輸分為普通貨船運輸和散裝液體危險品船運輸,散裝液體危險品船運輸分為液化氣體船運輸、化學品船運輸和油船(含瀝青船)運輸。客船運輸分為普通客船(含客渡船、旅游客船)運輸、客滾船(含車客渡船、載貨汽車滾裝船)運輸和高速客船運輸。

第四條從事國內水路運輸的企業和個人,應當依照本規定達到并保持相應的經營資質條件,并在核定的經營范圍內從事水路運輸經營活動,不得轉讓或者變相轉讓水路運輸經營資質。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依法對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資質實施管理,其設置的航運管理機構可以承擔具體工作。

第二章經營資質條件

第六條除經營單船600總噸以下的內河普通貨船運輸外,經營國內水路運輸應當取得企業法人資格。

自然人經營單船600總噸以下的內河普通貨船運輸應當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

第七條從事國內水路運輸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經營資質條件:

(一)擁有與經營區域范圍、經營業務相適應的自有并經營的適航船舶,且上述船舶總運力規模滿足第八條的要求;

(二)有滿足經營需要和安全管理要求的經營、海務、機務、船員管理等組織機構、固定辦公場所和國家規定的注冊資本;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以及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等安全管理與生產經營管理制度,并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運公司安全與防污染管理規定》的要求建立安全管理體系;

(四)有與經營船舶種類、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經營、海務、機務專職管理人員,相關專職管理人員應當滿足本規定第九條的要求;

(五)經營客船運輸的,應當落實船舶靠泊、旅客上下船所必需的服務設施和安全設施。

第八條除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的封閉通航水域經營客船運輸外,國內水路運輸企業自有并經營的適航船舶總運力規模應當分別滿足下列最低要求:

(一)經營省、自治區、直轄市之間(以下簡稱“省際”)沿海普通貨船運輸的:普通貨船2000總噸;

(二)經營省、自治區、直轄市內(以下簡稱“省內”)沿海普通貨船運輸的:普通貨船1000總噸;

(三)經營內河普通貨船運輸的:普通貨船600總噸;

(四)經營省際沿海散裝液體危險品船運輸的:危險品船2000總噸,其中經營液化氣體船運輸的:艙容3000立方米;

(五)經營省內沿海散裝液體危險品船運輸的:危險品船1000總噸,其中經營液化氣體船運輸的:艙容1000立方米;

(六)經營省際內河散裝液體危險品船運輸的:危險品船1000總噸,其中經營液化氣體船運輸的:艙容500立方米;

(七)經營省內內河散裝液體危險品船運輸的:危險品船500總噸,其中經營液化氣體船運輸的:艙容300立方米;

(八)經營省際沿海客船運輸的:普通客船400客位,高速客船200客位,客滾船3000總噸并且400客位;

(九)經營省內沿海客船運輸的:普通客船200客位,高速客船100客位,客滾船1000總噸并且100客位;

(十)經營省際內河客船運輸的:普通客船200客位,高速客船100客位,客滾船1000總噸并且50客位;

(十一)經營省內內河客船運輸的:普通客船100客位,高速客船50客位,客滾船300總噸并且50客位。

同時經營油船和化學品船運輸或者同時經營普通客船和高速客船運輸的,總運力規模可以合并計算,但每一船舶種類應當至少擁有一艘自有并經營的適航船舶。

交通運輸部可以針對因市場需求有限,致使從事水路運輸的企業運力規模無法滿足第一款要求的情況,公布低于第一款規定的總運力規模的特定區域。

第九條從事國內水路運輸的企業應當至少配備1名經營專職管理人員,并配備滿足下列數量要求的海務、機務專職管理人員:

(一)經營沿海普通貨船1至10艘的,至少分別配備1人;11至20艘的,至少分別配備2人;21至30艘的,至少分別配備3人;30艘以上的,至少分別配備4人;

(二)經營內河普通貨船1至10艘的,至少分別配備1人;11至50艘的,至少分別配備2人;51至100艘的,至少分別配備3人;100艘以上的,至少分別配備4人;

(三)經營沿海散裝液體危險品船或者客船1至5艘的,至少分別配備1人;6至10艘的,至少分別配備2人;11至20艘的,至少分別配備3人;20艘以上的,至少分別配備4人;

(四)經營內河散裝液體危險品船或者客船1至10艘的,至少分別配備1人;11至20艘的,至少分別配備2人;21至30艘的,至少分別配備3人;30艘以上的,至少分別配備4人。

前款規定的專職管理人員應當與企業簽訂一年以上全日制用工的勞動合同,在合同期限內不得在船上或者其他企業兼職。

經營普通貨船運輸企業的海務、機務專職管理人員應當具有與所經營船舶種類和航區相對應的不低于大副、大管輪任職的從業資歷。

經營客船、散裝液體危險品船運輸企業的最高管理層中至少有1人專職負責安全管理工作并具有與所經營船舶種類和航區相對應的船長或者輪機長任職的從業資歷;其海務、機務專職管理人員應當具有與其所經營船舶種類和航區相對應的船長、輪機長任職的從業資歷。

第十條從事國內水路運輸的企業可以將其所屬船舶的安全與防污染管理委托具有國內船舶管理業經營資格的船舶管理企業代管。

在有效代管期內,委托企業可以不按照第九條第一款中要求的按照經營船舶的規模配備相應數量的海務、機務專職管理人員,但是應當至少分別配備1人。

第十一條從事國內水路運輸的個體經營者應當擁有自有并經營的適航船舶,并取得與其經營船舶相對應的有效內河船員適任證書。

第十二條經營國內水路運輸的船舶應當持有配發的《船舶營業運輸證》,并持有有效的《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船舶國籍證書》、《船舶檢驗證書》或者《船舶入級證書》、《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運公司安全與防污染管理規定》適用范圍內的船舶還應當持有有效的“安全管理證書”或者“臨時安全管理證書”。

第三章經營資質審批

第十三條申請經營國內水路運輸業務的企業和個人,應當向其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提交本規定第二十二條要求的相應申報材料。

第十四條受理申請的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在核實申報材料中的原件和復印件后,蓋章確認復印件的內容與原件一致,將材料原件退還申請人;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路運輸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的審批權限,將初步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逐級轉報至有審批權的交通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五條申請經營國內客船、散裝液體危險品船運輸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申報或者轉報材料后的10個工作日內,根據申報材料和實地調查情況,對申請人是否符合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資質條件進行評估,出具評估報告。評估結束后,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評估報告和申報材料一并轉報至有相應審批權限的交通主管部門。

省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對評估的過程進行監督檢查,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可以組織復評。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資質評估辦法由交通運輸部另行制定。

第十六條具有相應審批權限的交通主管部門在收到申報或者轉報材料后,應當按照本規定要求的經營資質條件和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作出許可決定,并且向申請人頒發《水路運輸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予許可決定,并且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許可的理由。

第十七條應當事人申請,具有相應審批權限的交通主管部門可以參照本規定要求的經營資質條件,對于籌建期的企業頒發《水路運輸許可證(籌建專用)》。企業憑籌建批準文件和《水路運輸許可證(籌建專用)》辦理購建船舶、工商注冊登記等手續。

第十八條符合下列情形并經交通運輸部批準,中國企業可以租用外國籍船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之間從事不超過兩個航次或者期限為30日的臨時運輸或者拖航:

(一)確實沒有滿足所申請的運輸或者拖航要求的中國籍船舶;

(二)停靠的港口或者水域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開放的港口或者水域。

第十九條租用外國籍船舶進行臨時運輸或者拖航的中國企業應當向交通運輸部提交申請書及能夠證明符合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情形的相關材料。申請書應當說明該申請事項的理由、承運的貨物、運輸航次或者期間、停靠港口、船舶名稱、船舶類型、船舶國籍及船舶的適航狀況等。

交通運輸部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核。符合第十八條規定條件的,作出許可決定并且頒發許可文件;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予許可決定,并且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許可的理由。

第二十條從事國內船舶運輸或者拖航的外國籍船舶,應當遵守國內水路運輸管理的有關規定,并應當按照交通運輸部批準的范圍和期限進行運輸或者拖航。

第二十一條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資質的審批程序和期限,本規定未作要求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路運輸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交通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申請經營國內水路運輸或者擴大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范圍,應當根據不同情況,提交下列相應申報材料:

(一)申請書,包括申請的經營范圍、運力規模及其來源;

(二)可行性報告,包括客貨源市場分析及落實情況、資金來源及落實情況、營運經濟效益分析;

(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籌建的提供《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即可)及其復印件;

(四)企業股東的基本情況和說明股東投資情況的證明文件,法人股東提供《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及其復印件,自然人股東提供身份證及其復印件;

(五)公司章程及其復印件,固定辦公場所使用證明及其復印件;

(六)組織機構的設置和本規定第九條要求的專職管理人員配備情況的證明文件,包括專職管理人員名單、任職文件、身份證、任職資歷材料、勞動合同(籌建的提供意向協議即可)等及其復印件;

(七)包括生產經營管理與安全管理制度在內的企業基本管理制度;

(八)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運公司安全與防污染管理規定》需要建立安全管理體系的,應當提供有效的“符合證明”或者“臨時符合證明”證書及其復印件;符合本規定第十條規定的,應提供其與船舶管理企業簽訂的安全與防污染管理協議、船舶管理企業的《水路運輸服務許可證》和有效的“符合證明”或者“臨時符合證明”證書及其復印件;

(九)擬由其經營并投入國內水路運輸的船舶來源證明文件和有效的《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船舶國籍證書》、《船舶檢驗證書》或者《船舶入級證書》、《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及其復印件,《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運公司安全與防污染管理規定》適用范圍內的船舶還應當提供有效的“安全管理證書”或者“臨時安全管理證書”及其復印件;

(十)經營客船運輸的,應當提供與經營航線停靠站點的港口經營人達成的靠泊港航協議及其復印件,或者已經對客船靠泊、旅客上下船所必需的服務設施、安全設施作出安排的其他證明文件;

(十一)個體運輸經營者,提供本人身份證及其復印件和本規定第十一條要求的相關證明文件及其復印件。

企業籌建應當提交本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七)項、第(十)項規定的申報材料。

企業開業應當提交本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十)項規定的申報材料,有籌建環節的需要提供《水路運輸許可證(籌建專用)》及籌建批準文件復印件。

已經取得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資質的企業擴大經營范圍,應當提交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六)項至第(十)項規定的申報材料及原批準文件復印件和《水路運輸許可證》(副本)。個體運輸經營者申請從事國內水路運輸應當提交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九)項、第(十一)項規定的申報材料。

第四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從事國內水路運輸的企業和個人的經營資質進行監督檢查。

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者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日常監督檢查工作,對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者經營資質的有效維持進行監督。

第二十四條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者取得經營資質后,應當有效保持經營資質條件。達不到本規定要求的經營資質條件的,其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限視情況確定,其中運力規模達不到經營資質條件的,整改期限最長不超過6個月,其他情況最長不超過3個月。

經營企業在整改期間已開工建造但尚未竣工的船舶可以計入運力規模。船舶竣工后,如果該船舶并未由該經營企業實際擁有并經營的,應當繼續進行整改。

第二十五條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者應當積極配合交通主管部門開展的運輸經營資質監督檢查,并如實提供有關憑證、文件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第二十六條發生下列情況后,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者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其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報備,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一)企業主要股東及其股份構成情況、注冊資本發生變化;

(二)公司章程及基本管理制度發生重大變化;

(三)企業海務、機務、經營、船員管理等部門及其職責發生變化;

(四)企業主要負責人以及本規定第九條要求的相關專職管理人員發生變化;

(五)經營的船舶運力規模發生變化;

(六)經營的船舶發生安全責任事故;

(七)符合本規定第十條規定的,其委托的船舶管理企業或者委托管理協議發生變化。

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者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收到有關報備材料后,應當逐級轉報至原審批機關。

第二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資質監督檢查制度,對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者的經營資質實施動態管理,建立預警制度。對于經營資質水平下降或者存在違反本規定行為的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者,應當加強監管措施。

第二十八條經營資質監督檢查包括經營資質定期核查和不定期抽查。

第二十九條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者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將其經營資質維持情況通報當地海事管理機構。

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將有關國內運輸船舶重大以上安全事故情況及結論意見及時書面通知該船舶經營者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國內水路運輸經營企業違反本規定第九條規定,由其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且可以對其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者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規定,由其所在地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且可以對其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對取得經營資質后不能保持,經整改后仍然達不到經營資質條件的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者,負責審批的交通主管部門發現其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撤銷原批準的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資質。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規定的其他規定應當進行處罰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路運輸管理條例》執行。

第三十四條交通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有、、等行為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定義:

(一)不得轉讓或者變相轉讓水路運輸經營資質,是指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者不得以任何方式允許他人以其名義從事或者變相從事國內水路運輸經營活動。

(二)自有并經營的適航船舶,是指取得船舶所有權登記且由船舶所有人經營并處于適航狀態的船舶,其中船舶屬共有的,經營人所占該船舶共有份額的比例應當不低于50%。

第三十六條已經取得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資質的中國企業,要求兼營國內水路運輸業務的,應當按照本規定的要求取得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資質。

第三十七條載客12人以下的客船運輸以及相鄰鄉鎮、村之間為當地群眾生產生活提供直接服務的鄉鎮船舶(含鄉鎮客渡船)運輸經營資質不適用本規定,由省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制定具體管理辦法。

第三十八條經營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及臺灣地區之間的水路運輸,其經營資質條件不適用于本規定。

篇(7)

危險品的運輸一直是社會關注的重點,危險品在運輸的過程中,會因為一些因素的影響,而造成嚴重的安全事故,從而引發嚴重的經濟損失和人員傷亡,在目前的水路運輸中,危險品的運輸量正在逐漸提升,水路危險品運輸安全管理逐漸受到人們的重視,要想能夠使得危險品可以在水路運輸中保證安全,就需要采取合理的安全管理策略,從而可以提升危險品運輸的質量,減少不必要的損失。

1 危險品水路運輸的事故特點分析

所謂的危險品就是指一些具有爆炸性質或者是有毒性質等等一系列的物品,這些物品在運輸的過程中,如果受到一點撞擊或者是處理不得當,就會引發嚴重的安全事故,不僅會造成嚴重的經濟損失,還會造成嚴重的人員傷亡,而危險品如果出現泄漏,還會污染水域,使得水域中的大量生物死亡,因此,要想能夠有效的減少這種事件的發生,就需要采用合理的防護措施,對這些危險品貨物進行防護。如果在水路運輸中,這些危險物品的運輸發生事故,則所造成的后果將會十分的嚴重。而就危險品的水路運輸事故特點來進行分析,包含的主要特點有以下幾個方面:

1.1 危險品船只的技術狀況差

我國用來進行危險品運輸的船只普遍存在技術差的特點,在運輸的過程中,船只可能會因為巨浪的沖擊,而出現肢解的情況,從而使得危險物品沉入到水域中,污染水域,船只的技術差這一問題一直是困擾我國危險品水路運輸安全的主要問題之一。我國在近幾年來,已經淘汰了大量的老舊船只,也開始采用新型的船只來進行危險品的運輸,但是在一些小區域中,還是存在一些企業利用老舊的船只來進行危險品的運輸,其會將一些破舊的雜貨船改造為危險品運輸船,而這樣的船只并不具備良好的穩定結構,在運輸的過程中,被激流一沖擊,就會出現散架的危險,從而導致危險品水路運輸事故的發生。

1.2 人為原因

在對危險品進行水路運輸的過程中,所出現的安全事故一方面也是由人為因素所導致的。很多的危險品運輸人員,其本身的素質并不高,也不具備良好的安全意識和責任意識,而且一些小型的碼頭,所采用的運輸人員以及工作人員其綜合素質更低,完全沒有接受過系統的培訓,對于危險品安全運輸的認識不足,也不具備扎實的專業功底,這樣就會使得危險品在裝載的時候就存在一定的安全隱患,加上運輸途中的各種因素的影響,使得安全隱患爆發出來,導致安全事故的發生。

2 危險品水路運輸的安全管理策略

2.1 對企業和船舶準入危險品運輸市場的資質要進行嚴格的把關

危險品運輸是一項高危的行業,在對危險品進行運輸的時候,要求會相應的提高。對于從事危險品運輸的企事業單位要進行嚴格的考察,查看其是否具備進行危險品運輸的資質,要對企業應用來進行危險品運輸的船只進行合理的檢驗,對船只的構造進行詳細的分析,保障相關的運輸設備可以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需求。從事危險品水路運輸的企事業單位要注重對危險品進入市場后的管理,建立健全的危險品市場準入制度,依據該制度中的具體內容,來對危險品的水路運輸安全進行保障。同時要建立其一套完善的危險品運輸事故應急管理機制,這樣可以使得危險品的運輸管理更加的系統化,也使得危險品的運輸更加的安全和可靠。

2.2 進一步落實危險化學品包裝要求

安全監管部門要采取措施,督促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遵守危險化學品包裝的有關規定,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要求,在危險化學品的包裝內應附有與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并在包裝上加貼或拴掛與包裝內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化學品安全標簽。承運人要檢查承運的危險化學品外包裝是否符合要求,發現危險化學品包裝不符合要求的,可拒絕運輸,并報告有關主管機關。

2.3 加強相關人員的業務素質培養

危險品運輸具有風險高,造成的事故影響大、損失大的特點。從歷年危險品運輸事故中可以看出,人為因素是造成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之一。從事危險品運輸的管理、操作人員都應經過專業知識、專業技能和事故應急處理能力的培訓,高素質的人員隊伍對于危險品的安全運輸顯得至關重要。所有在散裝液體貨船上服務的海船船員必須經過相應的培訓,并經海事機構考試和評估合格后取得《海船船員特殊培訓合格證》方可從事相應工作。

2.4 加強相關職能部門對危險品運輸的監督和統一管理

危險品運輸不同于普通貨物運輸,它涉及公共安全和利益,因此應加強運輸的統一管理。船級社應對船舶的結構強度、設備設施等按照國際公約的要求和國內相關海運法規的要求進行定期的嚴格檢查。船舶經營人應按規定對所經營的危險品運輸船舶定期申請船舶檢驗,以保證船舶始終處于適航、適貨狀態。海事當局對危險品運輸的監管措施包括對危險化學品作業現場進行檢查,對作業活動進行審批,要求危險化學品進出港進行申報等,在動態監控方面,實施現場巡邏,嚴密監視通航環境。

2.5 完善施救網絡,制定事故預案

危險貨物在運輸中一旦發生事故,如果施救不及時或方法失當,極易擴大蔓延,產生不可預想的后果。同時,由于危險貨物不同于普通貨物,因此其施救方法也不同于普通貨物。如滅火方法有的可以用水,有的不能用水、有的需用砂、泡沫劑或二氯化碳等。又如液化氣罐車泄漏,很多人聞之色變,如果不懂貨物性質和液化氣罐車構造,即使人員再多也無濟于事。因此,要求承運人必須制定完善的應急預案,包括各類貨物的應急及施救對策。

結束語

綜上所述,在水路運輸中,危險品造成的安全事故有多種形式,為了能夠減少危險品所造成的安全事故數量,就需要采取有效的危險品水路運輸安全管理策略,以提升危險品運輸的質量,減少相應安全事故的發生,可以適當的應用一些科學化的管理信息技術。我國針對水路危險品的運輸安全也進行了系統化的研究,也得出了一些研究成果,但是這些成果的實際應用效果還有待進一步的探究,針對危險品水路運輸安全管理策略的研究,所產生的信息量較大,所涉及的研究內容較廣,因此,要適當的建立相應的數據管理系統,以便能夠為水路運輸人員提供可靠的參考數據,從而保障運輸的安全性。

參考文獻

[1]張蕊.中國危險品運輸標準化建設勢在必行[J].商用汽車,2012(5).

篇(8)

第二條本實施方法適用于我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水路運輸和水路運輸服務業務(以下簡稱水路運輸業)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水路運輸分為營業性運輸和非營業性運輸。營業性運輸是指為社會服務、發生費用結算的旅客運輸(含旅游運輸)。

不發生費用結算的運輸。非營業性運輸是指為本單位或本身服務。

第四條水路運輸業堅持多家經營、協調發展的方針。制止非法經營。

第五條市、縣(區)交通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水路運輸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從事水路運輸和水路運輸服務業務的單位和個人。

第七條未經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批準。

第八條市、縣(區)水運管理機關職責:

㈠貫徹執行有關水路運輸業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㈡負責對水路運輸企業的開業審批;

㈢協調水運業之間、運輸船舶與港埠企業之間的平衡銜接。查處重大客貨運輸事故;

㈣編制與組織實施水路運輸業的發展規劃;

㈤提供有關水運技術、經濟信息和咨詢服務。

㈥負責水運行業統計。

第二章營運管理

第九條設立水路運輸企業必需具備下例條件:

㈠具有與經營范圍相適應的運輸船舶;

㈡有經營管理的組織機構、負責人和相應的經營場所、固定資產和自有流動資金;

㈢有較穩定的客源和貨源;

㈣經營旅客運輸的應當落實客船沿線停靠港站(點)并具備相應的服務設施:

第十條個人從事營業性運輸的必需具備第九條第一、三項規定的條件。

第十一條申請經營水路運輸業。同時提供有關資料,向縣(區)水運管理部門提交籌建(開業)申請書。

第十二條縣(區)水運管理部門接到申請書后。審核后報市水運管理部門審批;市水運管理部門接到申請書后應在15天(經營客運及特種船舶運輸的7天)內進行審批,符合條件的按申請項目簽發水路運輸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應給予明確答復。

第十三條取得水運運輸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經核準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開業,并應向原簽發許可證的機關領取船舶運輸證(一船一證)

第十四條水路運輸企業和其他從事營業性運輸的單位、個人可以在批準的范圍內自行組織承運。壟斷客、貨源。

第十五條從事旅客運輸的應料理旅客人身意外傷害安全。

第十六條危險貨物運輸應按交通部《危險貨物運輸規則》規定料理手續。

第十七條水運管理機構可組建水路貨運配載中心。

第十八條經營旅客運輸的單位應按規定的航線、班次和停靠站點運輸。未經批準不得擅自取消或變更航線、班次和停靠站點。

第十九條水路運輸服務企業不得壟斷貨源。

第二十條水路運輸企業和其他從事營業性運輸的單位、個人必需依照國家規定繳納稅金、規費(港務費、船舶停泊費、航道養護費和運輸管理費)從事非營業性運輸的單位和個人必需依照國家規定繳納規費。

第二十一條水路運輸企業和其他從事營業性運輸的單位、個人以及石油、煤炭、冶金、商業、供銷、外貿、林業、電力、化工、水產部門。

第二十二條經營水路運輸業的單位和個人必需使用交通部門規定的運輸票據。

第三章罰則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方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交通主管部門依照下列規定給予處分:

㈠未經批準。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3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罰款;

㈡水路運輸企業逾越經營范圍從事經營活動的沒收違法所得。

㈢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收取運費的沒收違反規定收取的局部。

㈣未使用規定的運輸票據進行營業性運輸的視情節輕重。

㈤未依照規定繳納國家規定的規費的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責令補繳欠費款外。

篇(9)

2.水運交通業的比重加大。水運交通業的比重加大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約著我國水路運輸事業的發展。隨著我國提高了對水運交通業發展的重視,增加了對水運交通業的投資,促使水運港口碼頭不斷增加,同時也促使著更多的企業、單位等選擇水運來完成貨物的周轉,同時也有更多的旅客選擇水運渠道來實現城市之間的轉移。因此,在這些因素的影響下,我國水運交通業在交通運輸體系中所占的比重逐漸上升。由上可知,發揮加強經濟管理對我國水路運輸事業的作用勢在必行。

二、加強經濟管理對我國水路運輸事業發展的策略

為進一步發揮經濟管理對我國水路運輸事業的作用,在了解我國水路運輸事業發展現狀的基礎上,加強經濟管理對我國水路運輸事業發展的策略,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下文將逐一進行分析:

1.執行財經紀律,擴大運輸與港口通過能力。擴大運輸與港口通過能力是加強經濟管理對我國水路運輸事業的策略之一。我國水運交通業經濟效益的提高,主要依靠于港口碼頭的通過能力。在執行財經紀律方面,要推進財政改革,規范財政分配行為;加強收入管理,規范收入征繳行為;加強支出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規范銀行賬戶開設;加強國資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與此同時,擴大運輸與港口通過能力,要把握好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提高船舶的效率,促進運輸生產的發展。管理人員必須做好船舶的養護與維修工作,科學安排航線,提高各個船舶之間的協調配合度;二是提高港口碼頭的利用效率與工作效率,管理人員須強化調度能力,以合理安排港口碼頭的使用效率,提高利用效率和經濟效益。

2.加強預算管理,完善水運交通的管理制度。完善水運交通的管理制度是加強經濟管理對我國水路運輸事業的有效途徑。水運交通業的發展促進了我國經濟的發展,但是在另一方面,也給臨港區域的管理增加了難度。因此,國家必須提高重視,加強預算管理,預算編報實行“兩上兩下”的預算編制程序,經過充分醞釀和協調,為編制和細化部門預算提供較為科學的依據。在預算執行時,為實時掌握預算執行情況,制定預算執行管理規定,為加強預算執行控制,對預算調整的原則、程序、權限等作了明確規定,并針對日常工作發現的問題,適時提出管理措施,加強預算管理,增強預算執行的嚴肅性。不斷完善水運交通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的崗位經濟責任制度與專業的經濟責任制度,努力提高水運交通管理人員的綜合素質,以更好地指導水運交通業向著健康的、可持續方向發展,進而為我國創造更多的經濟效益。

3.重視政府采購,加快促進臨港區域的發展。加快促進臨港區域的發展對于我國水路運輸事業的發展也至關重要。在我國水運交通業的發展過程中,應重視政府采購的作用,對于政府采購管理,在機構設置方面,實行“管理、執行、監督”相分離的三層運作模式,一層為財務處負責政府采購政策制度的制定執行、編制政府采購預算和采購計劃、監督管理政府采購活動;二層為政府采購執行部門——即招標辦組織實施;三層是政府采購的監督部門——即紀檢、審計部門負責對政府采購法規制度執行情況、政府采購資金運作情況進行監督。加強經濟管理對我國水路運輸事業發展,將促進臨近區域產業的結構與布局的變動,吸引人力資源與財力資源的涌入,同時帶動相關服務產業的發展。如在我國水路運輸事業的發展中,加快促進臨港區域的發展,可以通過臨港區域的發展,進而帶動旅店、飯店、休閑場所等服務類產業的發展。

篇(10)

第三條水路運輸安全管理應當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堅持誰主管、誰負責和屬地統一管理的原則,建立健全并嚴格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水路運輸安全工作的領導和監督;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路運輸安全的行業管理工作,其所屬的港航機構具體履行管理職責。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鄉鎮船舶、渡口、浮橋的水路運輸安全工作,并可設置相應的機構或人員從事具體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從事水路運輸經營的,必須取得相應的資格,并在核準的范圍內經營。

水路運輸經營資格實行審驗制度。經審驗合格、符合安全運營條件的方可繼續經營。

第六條水路運輸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為社會提供安全、便利、優質服務。其主要負責人應對其經營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全面負責。

水路運輸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卡、收費、罰款和非法攔截、檢查船舶。

第七條水路運輸經營者必須嚴格遵守水路運輸安全生產規定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加強對所屬船舶、設施及人員的管理,嚴格落實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

第八條水路運輸經營者必須按照核定的船舶、航線、班次、停靠港(站、點)從事旅客、旅游及集裝箱班輪運輸,不得擅自取消、變更或者增加、減少航線、班次和停靠港(站、點)。確須取消、變更或者增加、減少的,應提前30日向原批準機關提出申請,經批準后至少提前7日公告。

因不可抗力等因素臨時取消客運班次的,應當及時公告,并辦理乘客全額退票。

第九條從事海上旅客運輸、客滾船運輸的,必須按照《國際船舶安全營運和防止污染管理規則》(ISM規則)建立安全管理體系,明確內部崗位職責權限,制訂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管理程序、應急預案以及環境保護目標。

第十條從事船舶修造的,必須經船舶檢驗機構進行技術認可,并經設區的市以上港機構核準后方可經營。

船舶及其設計圖紙必須經船舶檢驗機構進行檢驗、審查。未經檢驗、審查或者經檢驗、審查不合格的不得銷售和使用。

第十一條船舶航行、作業,必須持有合法有效的證書,配備有效的消防、救生、應急等設施,具備國家規定的適航條件。

客滾運輸船舶、貨物運輸船舶航行、作業,除符合前款規定外,還必須采取有效的加固措施。

嚴禁無船舶證書、無船名船號、無船籍港的船舶航行、作業。

第十二條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單船水路運輸經營者以及不具備船舶檢驗機構核定的抗七級風性能的船舶,不得從事國際、省際旅客運輸。

摩托艇不得從事海上旅客運輸;從事水上旅游活動的,必須在港航機構確定的水域內進行。

第十三條船舶航行、停泊、作業時,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超客、超載、超拖、超航區、超抗風等級航行;

(二)非載客船舶載客;

(三)不符合夜航條件的船舶夜航;

(四)危害其他船舶運輸安全和水上設施、堤防安全;

(五)違法裝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

(六)其他危害水路運輸安全的行為。

第十四條在船舶上任職的船員,必須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接受安全、專業等培訓考試,并取得相應的有效適任證書后持證上崗。

船長除按前款規定取得相應的適任證書外,還必須具備較強的安全責任意識和管理、指揮、操縱船舶的能力,以及豐富的水上航行經驗。

第十五條船長必須嚴格遵守有關運輸安全的規定和制度,全面掌握船舶技術狀況及船員業務素質,檢查落實船舶運輸安全崗位職責,有效指揮船舶安全航行作業及船舶遇險救助,并對船舶的管理和安全駕駛負直接責任。

第十六條輪機長必須全面掌握機艙各類設備的性能和運行狀況,組織輪機人員對設備及時進行維護保養,適時指揮輪機人員啟動并正確操作應急設備,并對船舶輪機的安全運行負直接責任。

第十七條除船長和輪機長之外的其他船員,必須熟練掌握崗位技能,履行崗位職責,嚴格遵守值班規則和操作規程,并對本崗位的安全生產負直接責任。

第十八條新建、改建、擴建港口、碼頭,建設單位應當向當地港航機構提出申請,并由當地港航機構逐級報經省交通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國家和省有關部門批準。

未經審核、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建設港口、碼頭。

第十九條港口或其他貨物運輸碼頭,不得為無水路運輸經營資格或者超越經營范圍的船舶裝卸貨物,不得擅自變更港口、碼頭用途。

漁港、貨主碼頭從事水路運輸經營業務,必須按程序逐級報經省交通主管部門批準。

第二十條從事旅客運輸和旅游運輸的港口、碼頭、客運站、渡口,應當根據旅客流量設置相應的應急、候船、售票等安全服務設施。

第二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港口水域和航道內傾倒廢棄物、養殖、捕撈、種植礙航植物及從事其他影響水路運輸安全的活動。

水產養殖、礙航植物侵占港口水域和航道的,由轄區海事機構責令養殖業戶限期清理。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公安、漁業等部門協助清理。

第二十二條在港口水域和通航水域進行水上水下施工或者從事有礙水路運輸安全的作業、活動,施工或者主辦單位必須事先報轄區海事、港航機構批準,并由海事、港航機構航行通告或者航行警告。

行洪、泄洪影響水路運輸安全時,有關部門應事先通知港航機構,并協助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水路運輸安全。

第二十三條水路運輸經營者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危險貨物運輸的規定,并按規定對旅客進行危險品檢查。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規定攜帶危險物品或者承運人公告的禁帶物品進港、乘船。托運危險物品的,必須按照危險貨物運輸的規定辦理,不得謊報品名、隱瞞貨物性質或者在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貨物。

第二十四條船舶、設施遇難或遇險以及發生交通事故危及船舶、設施安全的,船舶、設施及其所有人、經營人必須立即組織采取救援、求助等應急措施,并迅速向就近的搜救中心或海事機構報告。

搜救中心或海事機構接到報告后,必須立即組織救助。當地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和單位必須采取有效措施,全力、及時救助。有關部門、單位和就近的船舶、設施,必須服從搜救中心或海事機構的統一指揮。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的,由交通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港航機構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理:

(一)違反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1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二款規定的,予以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可處3萬元以下罰款。對有關責任人員,應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九條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可處2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責令改正,并可處3萬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三款規定的,對航行、作業的船舶予以沒收,并可對船舶所有人處船價2倍以下罰款;

(六)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并可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水路運輸安全管理其他規定的行政處罰,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依法追究其經濟責任和行政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上一篇: 幫扶濟困工作計劃 下一篇: 數學遠程研修總結
相關精選
相關期刊
主站蜘蛛池模板: 临沧市| 沅陵县| 东台市| 黄龙县| 星子县| 仁寿县| 孟村| 建阳市| 昭通市| 庆阳市| 华阴市| 申扎县| 舒城县| 灵寿县| 宁城县| 页游| 五台县| 神池县| 兴文县| 文成县| 顺义区| 杭锦旗| 旺苍县| 蒙阴县| 额济纳旗| 齐河县| 广河县| 桂平市| 滕州市| 五台县| 津市市| 阿拉善盟| 东乌| 南丰县| 民丰县| 花垣县| 磐石市| 泸定县| 左权县| 宜宾市| 阜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