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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接方: (以下稱乙方) 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攤位轉讓達成下列協議,并共同遵守:
1:甲方將位于 號攤位轉讓給乙方使用。
2:該攤位的租金已由甲方一次性支付給產權人(房東),為保障乙方的權益,甲方需在轉讓后無償聯系房東與乙方另簽租賃合同。
3:雙方商定轉讓費為人民幣 元整(¥: 元),此金額包含:剩余房租(剩余房租至 )、押金及庫存貨物。
4:轉讓費須簽在訂合時乙方一次性支付給甲方,以甲方開具的收款證明或銀行轉賬發票為據。
5:簽訂合同并完成付款后,該攤位的合同期內使用權及剩余貨物的所有權即歸乙方所有,甲方不再參與和干涉乙方的商業活動。該攤位即由乙方使用自主經營,攤位使用者的權利、義務等一切事務皆由乙方負責。
6:由于是帶貨轉讓,甲方需向乙方無償提品的進貨渠道,以便乙方盡快了解行情,正常經營。
7:此合同一式兩份,簽字付款后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攤位轉讓合同范文2甲方: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攤位轉讓達成下列協議,并共同遵守:
第一條甲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將位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攤位(面積為_________平方米)轉讓給乙方使用,并保證乙方同等享有甲方在原有攤位租憑合同中所享有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條該攤位的所有權證號碼為_________,產權人為丙。丙與甲方簽訂了租賃合同,租期到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日止,年租為_________元人民幣。攤位交給乙方后,乙同意代替甲向丙履行該租賃合同,每月交納該合同約定由甲交納的水電費用(攤位租金仍由甲方續交)。甲與丙的租憑合同期滿后(或者其他原因終止后)由乙的名義與丙續簽租憑合同。
第三條攤位現有產品以_____元人民幣轉歸乙方所有,租賃期滿后不動產歸丙所有,動產無償歸乙方(動產與不動產的劃分按租賃合同執行)。
第四條乙方在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一次性向甲方支付頂手費(轉讓費)共計人民幣大寫______ __元整(¥________元),上述費用已包括甲方交給乙方經營該攤位的所有品牌,第三條所述的裝修裝飾設備及其他相關費用。甲方不得再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費用。
第五條租期內乙方繼續以甲方名義辦理相關手續,但相關費用由乙方經營引起的債權債務全部由乙方負責,與甲方無關。乙方接手經營前該攤位所欠一切債務(包括貨款、水電費、攤位費、人員工資及其他費用)由甲方負責償還,與乙方無關。甲方應該協助乙方辦理該攤位相關證件的過戶手續。
第六條甲方應保證丙同意甲轉讓攤位(并時至 年 月 日),如由于甲方原因導致丙或甲自己中途收回攤位,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擔賠償。
第七條如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因素導致乙方受損的與甲方無關,但遇國家規劃等一切利益補償歸乙方。
第八條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個持一份,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攤位轉讓合同范文3甲方(賣方):
乙方(買方):
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甲方轉讓給乙方攤位事宜,訂立本協議,以茲共同遵守。
1、 甲方同意將座落在xxxxxxxx轉讓給乙方。乙方對甲方所轉讓攤位已充分了解,愿意轉讓其攤位。
2、 甲方雙方同意上述攤位的成交價為人民幣53000元(伍萬叁仟元整),轉讓款一次付清。當甲方收到乙方攤位款后,即刻將該攤位的交款發票交付給乙方。
3、 甲方需協助乙方辦理該攤位的過戶手續,若本攤位的原因不能正常過戶,由甲方退轉讓攤位款53000元(伍萬叁仟元整)給乙方。
乙方: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韻達快遞業務轉讓事宜達成以下協議:
一、甲方承諾將礦區二礦韻達分部的全部業務轉讓給乙方經營。
二、乙方須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轉讓費共計人民幣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____),上述費用包括全部業務及其相關設備費用,此外甲方不得再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費用。
三、甲方至 年 月 日前,結清下屬兩個寄存點的所有費用。其下屬兩個寄存點的風險抵押金(每個寄存點人民幣_________元,共計人民幣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____)一并轉讓給乙方。
四、經甲、乙雙方協商,二礦韻達快遞分部相關手續暫不過戶給乙方,乙方將繼續使用甲方相關手續進行經營,在乙方經營期間,如乙方需辦理過戶手續,甲方將無條件予以配合。
五、自合同簽訂之日起,二礦韻達分部全部業務由乙方負責,甲方不得干涉乙方正常的經營活動;乙方承諾,將嚴格按照國家郵政管理局對快遞行業的相關法律法規及上海韻達總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進行合法經營,如發生違法違規行為,產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全部承擔,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六、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另 注: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韻達快遞轉讓合同范文2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本著自愿平等、互惠互利、合作共贏原則,經友好協商,就乙方加盟甲方所有快遞網絡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授權乙方為甲方在 省 市 縣(區) 鄉(鎮街道)唯一指定點,范圍為民樂縣 。 未經甲方同意不得擅自變更經營范圍區域和私自轉讓經營權。
二、本合同期限為一年,自20xx年 月 日至20xx年 月 日止,合同續簽需提前一個月,否則視為自動終止。
三、乙方作為甲方授權點需向甲方交納風險保證金元,窗口開通費 元。(風險保證金合同期滿可退回,窗口開通費不退)
四、在合同有效期內乙方如私自其他快遞業務,甲方有權收回其經營權并罰乙方違約金 元。
五、乙方須提供有效身份證件給甲方備案,并保證有獨立的經營場所。
六、乙方按照甲方指定的經營模式統一經營快遞業務,對外獨立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獨自承擔法律業務,同事接受甲方業務指導個監督。
七、乙方不得收遞國家郵政法命令禁止郵寄物品:如爆炸物、仿真武器、刀具、、農藥等。
八、乙方收件如(1)遇到發件途中物品短缺或丟失。乙方須積極和客戶協商和賠償。其結果可想甲方報告,后期賠償將按甲方所在公司制度結果核定,如乙方不積極或沒協商好導致客戶投訴所產生罰費用由乙方承擔。(2)乙方在收件過程中需做到100%驗視。如不驗視造成違禁品入職一切責任由乙方承擔。
九、乙方派件延誤、快件遺失造成的相關損失由乙方全部承擔。
十、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協議經雙方簽字后即日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韻達快遞轉讓合同范文3甲方(出讓方): 身份證號:
乙方(承接方): 身份證號:
茲有甲方需轉讓本人承包的韻達快遞業務,經韻達快遞公司同意,甲、乙雙方就有關事項達成以下協議
一、轉讓日期: 年 月 日。
二、轉讓金額:人民幣 元 ( 大寫: 元)
三、雙方約定,轉讓前有關甲方經手的快遞業務及有關問題、糾紛由甲方負責完成,乙方不承擔此責任;轉讓后有關快遞業務及問題、糾紛等由乙方承擔,與甲方無關(甲方交待、乙方認可的遺留問題除外),如發生糾紛,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由濟南市天橋區法院裁決。
四、甲方轉讓后,乙方有業務操作方面的問題需要請教,甲方應及時給予解答。
五、自轉讓之日起,所有一切事宜由乙方全權負責,與甲方無關。
六、此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簽字生效。
身份證號碼:
受讓人(簡稱乙方)
身份證號碼:
轉讓標的:______號出租車及該車隨附的經營權
甲方和乙方在充分協商的情況下,達成以下合同:
一、轉讓標的詳情如下表所列: 序號 內容 詳情 備注 1 車號______ 2 品牌 4 經營權依據 5 經營權期限 6 行駛證號 7 保險單號 8 其他說明
二、現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甲方將轉讓標的以_____元人民幣的 價格轉讓給乙方。
三、本合同簽訂前,乙方已經全面了解了轉讓標的的各項情況及 其存在的瑕疵,乙方對以現狀受讓轉讓標的無任何異議。
四、乙方應于_____年___月___日向甲方全額支付轉讓價款即現 金_____元人民幣。
五、乙方付清轉讓價款后當日,甲方將轉讓標的及下表所列的全 部證照交付給乙方: 序號 內容 具體說明 1 行駛證 2 保險卡 4 保險合同 5
六、轉讓標的的全部過戶手續由乙方負責辦理,甲方負責配合; 因上述手續辦理所發生的全部費用由乙方全部承擔。乙方須辦理的過 戶手續包括:行駛證、保險卡、經營權證書或依據、
七、轉讓標的交付日前,因該車引發的債權債務等民事責任及違 章處罰等行政責任均由甲方承擔;轉讓標的交付日后,因該車引發的 債權債務等民事責任及違章處罰等行政責任均由乙方承擔。
八、因本合同發生的全部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交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因解決糾紛所發生的全部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 (包括仲裁費用、法院執行費用和律師費用)等均由敗訴方承擔。
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字蓋章生效。 若雙方為了履行本合同而另行簽署的有關格式文件與本合同有沖突 的,均以本合同之約定為準。 注明:上文“______”的內容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自行填寫。
甲方: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月___日
車輛轉讓合同范本
售車方(甲方)
購車方(乙方)
為了明確舊機動車時買賣雙方各自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及義務,經雙方自愿同意簽定以下合同:(售車方簡稱為甲方,購車方簡稱為乙方)
一、甲方將車主的轎車,牌號,發動機號,車架號轉讓給乙方,雙方達成成交總額為(人幣),小寫
二、甲方應對該車手續及車輛的合法性負責(包括該車在年月日前所發生的一切交通事故及經濟糾紛)該車自交車之日起(時間年月日起)所發生的交通事故及違法活動均由乙方負責與甲方無關。
三、該車若須辦理過戶事宜,過戶費由方承擔,過戶時雙方應主動配合辦理轉戶所需手續及車輛。該車自交車之日起,該車以后所需費用均由乙方負責購買(包括養路費、年審費及保險費)
四、因雙方交易車輛為舊機動車車輛,故雙方簽定合同時均對(車身及發動機工作狀況表示認同)
五、備注(未盡事宜雙方約定處理)
六、該合同書一式兩份,雙方簽字生效,雙方不得違約,不得對成交金額提出異議,不退車及車款。
售車方(甲方)
聯系電話:
購車方(乙方)
聯系電話: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
受托方: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地址:_________?????????? ? 郵政編碼: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電??話:_________?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民法通則》等相關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本著自愿、平等、協商的原則,就商業用房委托投資經營合作達成以下條款:
一、委托標的。
1、標的物:位于_________的_________廣場(以下簡稱“_________”)內,所購置的房屋為_________層_________號,建筑面積_________平方米。
2、標的用途:_________廣場為 商業 用房,經營范圍以_________廣場有限公司營業執照規定之項目為準。
二、委托方式。
甲方就其擁有的_________廣場的全部投資經營管理權委托給乙方,由乙方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進行合法經營,乙方在保證甲方_________廣場委托前的市場價值的基礎上,全面展開專業有效的經營,提升被委托的商業項目的行業地位、品牌地位及市場價值。
三、委托事項。
甲方授權乙方下述商業經營事宜:
1、全面制定經營方案,引進先進的市場理念、模式、方法;
2、負責甲方的品牌經營,在委托經營期內建立起著名品牌形象;
3、制定統一經營的標準并嚴格執行;
4、全面招商,引進實力雄厚、經營能力強、市場信譽好的國內外品牌廠商,并以_________廣場的名義與最終租戶訂立租賃合同;
5、制訂經營收入標準,收取經營收入,依法向搶欠租金和費用的租戶進行追繳;
6、承擔經營中的全部成本,并制定有效控制成本的方法和標準;
7、組織所有廠商對_________廣場進行系統的營銷策劃,展開積極有效的市場推廣活動;
8、根據具體情況市場變化,對經營方案進行調整和整改;
9、其它與經營相關事宜。
四、委托期限。
1、委托期限:委托期限起始于《商業用房轉讓合同》規定的全款付清之日起,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2、甲乙雙方同意在委托投資經營管理期限內,本合同為不可撤銷合同。
五、合同的存續。
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內,為維護_________廣場整體經營形象,實現統一管理,甲方對所擁有的商用房屋進行產權轉讓時,本合同規定的全部權利和義務,隨之轉移給房屋產權的受讓方。受讓方必須遵守《商業用房委托投資經營合同》之規定。
六、租金支付。
1、租金標準: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乙方保證按每日每建筑平方米稅前_________元人民幣為標準向甲方支付租金,全年按365天計算。
2、支付日期:
(1)乙方按季度向甲方支付租金,每季度第一個月之25日至30日,乙方將當季租金向甲乙雙方共同認定的_________銀行以劃撥方式向甲方一次性付清。
(2)租金自《商業用房轉讓合同》規定的全款付清之日起開始計算。
七、經營收入的處置。
乙方在保證甲方本合同第六條相關條款內容的前提下,將經營總收入扣除租金、物業管理費、物業管理傭金、投資經營管理成本及投資經營管理酬金等經營開支的剩余部分全部上繳給_________廣場有限公司作為儲備金。
八、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委托期內無論乙方的經營是否盈虧,甲方均有權按照約定的時間和標準向乙方收取租金。
2、甲方對乙方的具體經營活動進行監督,保證乙方合法經營。
3、甲方可自由轉讓其擁有的商業用房,同時事先通知乙方,并保證房屋轉讓后受讓人繼續簽署履行本合同。
4、甲方不得單方面解除本合同。
5、甲方對商業用房設定抵押擔保時,須事先書面通知乙方,并保證不影響乙方正常經營管理。
6、甲方在委托乙方經營過程中,不承擔該商業用房的公共維修基金、物業管理及經營管理費用。
九、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1、全面制定經營方案,引進先進的市場理念、模式、方法;
2、負責甲方的品牌經營,在委托經營期內建立起著名品牌形象;
3、制定統一經營的標準并嚴格執行;
4、全面招商,引進實力雄厚、經營能力強、市場信譽好的國內外品牌廠商,并以xx廣場的名義與最終租戶訂立租賃合同;
5、制訂租金收入或其他經營收入標準,收取各項收入,依法向拖欠租金和費用的租戶進行追繳;
6、承擔經營中的全部成本,并制定有效控制成本的方法和標準;
7、組織所有廠商對_________廣場進行系統的營銷策劃,展開積極有效的市場推廣活動;
8、根據具體情況市場變化,對經營方案進行調整和整改;
9、乙方須按期足額向甲方交付租金;
10、乙方在接受甲方委托經營期間,承擔該商業用房的公共維修基金、物業管理及經營管理費用;
11、其它與經營相關的事宜。
十、違約責任。
1、甲方未書面通知乙方,將房產轉讓、出租或設立抵押、擔保,造成乙方無法正常行使經營管理權時,甲方向乙方支付委托投資經營建筑面積房價款的20% 作為違約金。
2、甲方違反本合同約定,即在乙方正常支付約定租金的前提下,干涉乙方行使經營管理權,乙方有權扣除本年度租金的25%作為違約金。
3、乙方無正當理由逾期向甲方交付租金,乙方應按逾期每日依本年度約定租金的0.5‰向甲方支付違約金,同時,甲方有權依《擔保合同》規定,從_________廣場有限公司的經營收入和儲備金獲得保證。
4、甲乙雙方必須遵守《_________廣場物業管理公約》,任何一方違反規定按該公約承擔責任。
十一、合同的解除。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時,本合同自動解除,雙方均不承擔責任:
1、因不可抗力導致本合同無法執行時;
2、本合同有效期屆滿;
3、經雙方同意的其他情況。
十二、爭議解決。
如發生糾紛,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向該房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十三、補充條款。
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訂立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補充協議一式四份,出賣人2份,買受人1份,備案機關1份。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聯系電話:?????
受托方:??????????????
地址:?????????? ?郵政編碼:?????
法定代表人:???????????電??話:??????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民法通則》等相關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本著自愿、平等、協商的原則,就商業用房委托投資經營合作達成以下條款:
一、委托標的。
1、標的物:位于xx的xx廣場(以下簡稱“xx廣暢?)內,所購置的房屋為????層????號,建筑面積????平方米。
2、標的用途:xx廣場為 商業 用房,經營范圍以xx廣場有限公司營業執照規定之項目為準。
二、委托方式。
甲方就其擁有的xx廣場的全部投資經營管理權委托給乙方,由乙方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進行合法經營,乙方在保證甲方xx廣場委托前的市場價值的基礎上,全面展開專業有效的經營,提升被委托的商業項目的行業地位、品牌地位及市場價值。
三、委托事項。
甲方授權乙方下述商業經營事宜:
1、全面制定經營方案,引進先進的市場理念、模式、方法;
2、負責甲方的品牌經營,在委托經營期內建立起品牌形象;
3、制定統一經營的標準并嚴格執行;
4、全面招商,引進實力雄厚、經營能力強、市場信譽好的國內外品牌廠商,并以xx廣場的名義與最終租戶訂立租賃合同;
5、制訂經營收入標準,收取經營收入,依法向搶欠租金和費用的租戶進行追繳;
6、承擔經營中的全部成本,并制定有效控制成本的方法和標準;
7、組織所有廠商對xx廣場進行系統的營銷策劃,展開積極有效的市場推廣活動;
8、根據具體情況市場變化,對經營方案進行調整和整改;
9、其它與經營相關事宜。
四、委托期限。
1、委托期限:委托期限起始于《商業用房轉讓合同》規定的全款付清之日起,即????年??月??日,止于????年
??月??日。
2、甲乙雙方同意在委托投資經營管理期限內,本合同為不可撤銷合同。
五、合同的存續。
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內,為維護xx廣場整體經營形象,實現統一管理,甲方對所擁有的商用房屋進行產權轉讓時,本合同規定的全部權利和義務,隨之轉移給房屋產權的受讓方。受讓方必須遵守《商業用房委托投資經營合同》之規定。
六、租金支付。
1、租金標準: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乙方保證按每日每建筑平方米稅前xxx元人民幣為標準向甲方支付租金,全年按365天計算。
2、支付日期:
⑴乙方按季度向甲方支付租金,每季度第一個月之25日至30日,乙方將當季租金向甲乙雙方共同認定的??????銀行以劃撥方式向甲方一次性付清。
⑵租金自《商業用房轉讓合同》規定的全款付清之日起開始計算。
七、經營收入的處置。
乙方在保證甲方本合同第六條相關條款內容的前提下,將經營總收入扣除租金、物業管理費、物業管理傭金、投資經營管理成本及投資經營管理酬金等經營開支的剩余部分全部上繳給xx廣場有限公司作為儲備金。
八、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委托期內無論乙方的經營是否盈虧,甲方均有權按照約定的時間和標準向乙方收取租金。
2、甲方對乙方的具體經營活動進行監督,保證乙方合法經營。
3、甲方可自由轉讓其擁有的商業用房,同時事先通知乙方,并保證房屋轉讓后受讓人繼續簽署履行本合同。
4、甲方不得單方面解除本合同。
5、甲方對商業用房設定抵押擔保時,須事先書面通知乙方,并保證不影響乙方正常經營管理。
6、甲方在委托乙方經營過程中,不承擔該商業用房的公共維修基金、物業管理及經營管理費用。
九、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1、全面制定經營方案,引進先進的市場理念、模式、方法;
2、負責甲方的品牌經營,在委托經營期內建立起品牌形象;
3、制定統一經營的標準并嚴格執行;
4、全面招商,引進實力雄厚、經營能力強、市場信譽好的國內外品牌廠商,并以xx廣場的名義與最終租戶訂立租賃合同;
5、制訂租金收入或其他經營收入標準,收取各項收入,依法向拖欠租金和費用的租戶進行追繳;
6、承擔經營中的全部成本,并制定有效控制成本的方法和標準;
7、組織所有廠商對xx廣場進行系統的營銷策劃,展開積極有效的市場推廣活動;
8、根據具體情況市場變化,對經營方案進行調整和整改;
9、乙方須按期足額向甲方交付租金;
10、乙方在接受甲方委托經營期間,承擔該商業用房的公共維修基金、物業管理及經營管理費用;
11、其它與經營相關的事宜。
十、違約責任。
1、甲方未書面通知乙方,將房產轉讓、出租或設立抵押、擔保,造成乙方無法正常行使經營管理權時,甲方向乙方支付委托投資經營建筑面積房價款的 20% 作為違約金。
2、甲方違反本合同約定,即在乙方正常支付約定租金的前提下,干涉乙方行使經營管理權,乙方有權扣除本年度租金的25%作為違約金。
3、乙方無正當理由逾期向甲方交付租金,乙方應按逾期每日依本年度約定租金的 0.5‰ 向甲方支付違約金,同時,甲方有權依《擔保合同》規定,從xx廣場有限公司的經營收入和儲備金獲得保證。
4、甲乙雙方必須遵守《xx廣場物業管理公約》,任何一方違反規定按該公約承擔責任。
十一、合同的解除。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時,本合同自動解除,雙方均不承擔責任:
1、因不可抗力導致本合同無法執行時;
2、本合同有效期屆滿;
3、經雙方同意的其他情況。
十二、爭議解決。
如發生糾紛,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向該房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十三、補充條款。
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訂立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補充協議一式四份,出賣人 2 份,買受人 1 份,備案機關 1 份。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聯系電話:
受托方:
地址:郵政編碼:
法定代表人:電話: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民法通則》等相關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本著自愿、同等、協商的原則,就貿易用房委托投資經營合作達成以下條款:
一、委托標的。
1、標的物:位于XX的XX廣場(以下簡稱“XX廣暢)內,所購置的房屋為層號,建筑面積平方米。
2、標的用途:XX廣場為貿易用房,經營范圍以XX廣場有限公司營業執照規定之項目為準。
二、委托方式。
甲方就其擁有的XX廣場的全部投資經營治理權委托給乙方,由乙方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進行正當經營,乙方在保證甲方XX廣場委托前的市場價值的基礎上,全面展開專業有效的經營,提升被委托的貿易項目的行業地位、品牌地位及市場價值。
三、委托事項。
甲方授權乙方下述貿易經營事宜:
1、全面制定經營方案,引進先進的市場理念、模式、方法;
2、負責甲方的品牌經營,在委托經營期內建立起著名品牌形象;
3、制定同一經營的標準并嚴格執行;
4、全面招商,引進實力雄厚、經營能力強、市場信譽好的國內外品牌廠商,并以XX廣場的名義與終極租戶訂立租賃合同;
5、制訂經營收進標準,收取經營收進,依法向搶欠租金和用度的租戶進行追繳;
6、承擔經營中的全部本錢,并制定有效控制本錢的方法和標準;
7、組織所有廠商對XX廣場進行系統的營銷策劃,展開積極有效的市場推廣活動;
8、根據具體情況市場變化,對經營方案進行調整和整改;
9、其它與經營相關事宜。
四、委托期限。
1、委托期限:委托期限起始于《貿易用房轉讓合同》規定的全款付清之日起,即年月日,止于年
月日。
2、甲乙雙方同意在委托投資經營治理期限內,本合同為不可撤銷合同。
五、合同的存續。
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內,為維護XX廣場整體經營形象,實現同一治理,甲方對所擁有的商用房屋進行產權轉讓時,本合同規定的全部權利和義務,隨之轉移給房屋產權的受讓方。受讓方必須遵守《貿易用房委托投資經營合同》之規定。
六、租金支付。
1、租金標準: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乙方保證按逐日每建筑平方米稅前XXX元人民幣為標準向甲方支付租金,全年按365天計算。
2、支付日期:
⑴乙方按季度向甲方支付租金,每季度第一個月之25日至30日,乙方將當季租金向甲乙雙方共同認定的銀行以劃撥方式向甲方一次性付清。
⑵租金自《貿易用房轉讓合同》規定的全款付清之日起開始計算。
七、經營收進的處置。
乙方在保證甲方本合同第六條相關條款內容的條件下,將經營總收進扣除租金、物業治理費、物業治理傭金、投資經營治理本錢及投資經營治理酬金等經營開支的剩余部分全部上繳給XX廣場有限公司作為儲備金。
八、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委托期內無論乙方的經營是否盈虧,甲方均有權按照約定的時間和標準向乙方收取租金。
2、甲方對乙方的具體經營活動進行監視,保證乙方正當經營。
3、甲方可自由轉讓其擁有的貿易用房,同時勢先通知乙方,并保證房屋轉讓后受讓人繼續簽署履行本合同。
4、甲方不得單方面解除本合同。
5、甲方對貿易用房設定抵押擔保時,須事先書面通知乙方,并保證不影響乙方正常經營治理。
6、甲方在委托乙方經營過程中,不承擔該貿易用房的公共維修基金、物業治理及經營治理用度。
九、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1、全面制定經營方案,引進先進的市場理念、模式、方法;
2、負責甲方的品牌經營,在委托經營期內建立起著名品牌形象;
3、制定同一經營的標準并嚴格執行;
4、全面招商,引進實力雄厚、經營能力強、市場信譽好的國內外品牌廠商,并以XX廣場的名義與終極租戶訂立租賃合同;
5、制訂租金收進或其他經營收進標準,收取各項收進,依法向拖欠租金和用度的租戶進行追繳;
6、承擔經營中的全部本錢,并制定有效控制本錢的方法和標準;
7、組織所有廠商對XX廣場進行系統的營銷策劃,展開積極有效的市場推廣活動;
8、根據具體情況市場變化,對經營方案進行調整和整改;
9、乙方須定期足額向甲方交付租金;
10、乙方在接受甲方委托經營期間,承擔該貿易用房的公共維修基金、物業治理及經營治理用度;
11、其它與經營相關的事宜。
十、違約責任。
1、甲方未書面通知乙方,將房產轉讓、出租或設立抵押、擔保,造成乙方無法正常行使經營治理權時,甲方向乙方支付委托投資經營建筑面積房價款的20%作為違約金。
2、甲方違反本合同約定,即在乙方正常支付約定租金的條件下,干涉乙方行使經營治理權,乙方有權扣除本年度租金的25%作為違約金。
3、乙方無正當理由逾期向甲方交付租金,乙方應按逾期逐日依本年度約定租金的0.5‰向甲方支付違約金,同時,甲方有權依《擔保合同》規定,從XX廣場有限公司的經營收進和儲備金獲得保證。
4、甲乙雙方必須遵守《XX廣場物業治理公約》,任何一方違反規定按該公約承擔責任。
十一、合同的解除。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時,本合同自動解除,雙方均不承擔責任:
1、因不可抗力導致本合同無法執行時;
2、本合同有效期屆滿;
3、經雙方同意的其他情況。
十二、爭議解決。
如發生糾紛,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向該房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十三、補充條款。
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訂立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補充協議一式四份,出賣人2份,買受人1份,備案機關1份。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所謂善意取得,是指無權處分其占有物的動產占有人將該物轉讓給他人,善意受讓人依法即時取得該物的所有權或者其他物權。[1]我國《物權法》第106 條確立了善意取得制度,并且將其統一適用于動產和不動產所有權以及他物權的取得。該條將動產的善意取得和不動產的善意取得合并在一起做出規定,從而簡化了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物權法》實施以來,該制度對于確認產權的歸屬、規范物權的變動、保護交易安全發揮了重要作用。盡管動產和不動產的善意取得都會發生物權的變動,但是,動產和不動產的物權變動規則存在明顯的差異,這也就決定了二者的善意取得的適用要件存在區別。既有的研究大多圍繞動產的善意取得展開,而對不動產善意取得沒有給予應有的重視。本文擬對不動產善意取得制度中的構成要件進行初步的探討。
一、無權處分內涵的界定
《物權法》第106 條規定,“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但符合善意取得構成要件的除外。根據該規定,“無權處分”是善意取得制度適用的前提。盡管該條中沒有明確將“無權處分”作為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列舉出來,但由于該條將其作為前提條件,所以,從體系解釋的角度來看,“無權處分”是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之一。
一般認為,所謂無權處分,是指沒有處分權而處分他人的財產。換言之,即權利人無處分權而從事了法律上的處分行為。所謂處分,從最廣義上來理解,包括事實上的處分與法律上的處分,[2]無權處分中的“處分”是指法律上的處分,即通過買賣、贈與、抵押等使所有權發生轉讓或權能發生分離的情形。毫無疑問,動產的無權處分,就是指沒有處分權而處分他人的財產。
但是,對于不動產而言,如何判斷無權處分,則存在較大爭議,主要存在著兩種不同看法:一是“無處分權說”。此種觀點認為,無論是就動產還是就不動產而言,無權處分都是指無處分權人處分了他人(原所有權人)所有的財產。尤其是《物權法》第106 條規定,“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這也意味著善意取得中的無權處分是指無權處分所有人的財產,例如,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記載在夫妻一方名下,登記的權利人處分了全部財產,也構成無權處分。二是“處分權受限制說”。此種觀點認為,即便無權處分人原本享有物的所有權,但是,因特殊原因其所有權受到一定的限制而不能處分其財產(如進入破產程序后的債務人處分其財產),也屬于善意取得中的無權處分。三是“登記錯誤說”。此種觀點認為,在善意取得中,不動產的無權處分實際上是在登記錯誤的情況下,登記記載的權利人處分了該不動產。
應當承認,傳統學說上無權處分都采納第一種觀點。在無權處分的情況下,涉及三方當事人,由于形成了原所有權人的利益與善意第三人利益的沖突和矛盾,因而產生了善意取得制度。如果賦予原所有權人無限制的追及效力,則第三人的信賴利益就不能得到保護;此外,與善意第三人相比,原所有人通常更易于預測到無權處分人處分其物的可能性,更應當承擔向無權處分人追償的負擔和追償不能的風險。[3]此時,第三人通過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所有權,獲得保護。但是,此種理解主要是針對動產的善意取得。一般來說,動產以占有為公示方法,極少出現所有人占有下的動產,其處分權受到限制的情況。但是,對于不動產的善意取得而言,其情況比較復雜。一方面,不動產以登記為權利歸屬的依據,只要進行了登記就明確了其權利歸屬。交易當事人是否有處分權,可以直接根據登記來判斷,所以,登記記載的權利人以外的人處分財產,是很難發生效果的。只是在例外情況下,如登記夫妻一方名下的共有房屋,在處分時未經另一方同意,才可能適用善意取得;另一方面,不動產的處分權受限制之后,其所有人再處分其財產也不可能適用善意取得,例如,不動產之上設定抵押權之后,由于其已經辦理了登記,如果抵押人將抵押物轉讓,第三人就不可能是善意的。
從實踐來看,不動產的無權處分主要是指第三種情況。換言之,不動產的無權處分,主要是指發生登記錯誤的情形下,登記權利人將其不動產轉讓給他人時,受讓人因信賴登記而進行了交易,并辦理了登記過戶手續。例如,甲公司購買了一套房產,委托其辦公室主任乙管理,乙采用欺詐手段將房產登記在自己名下,后來,乙意欲將該房產轉讓給丙,丙查閱了登記,發現乙確實是登記記載的所有人,就購買了該房產,并支付了價款、辦理了登記過戶手續。甲發現以后,要求丙返還給房產。丙認為,其符合《物權法》第106 條的規定,依法取得了所有權。有學者認為,此案中乙的行為并不構成無權處分,而屬于有權處分。此種觀點認為,盡管乙是采取欺詐的手段將房產登記在自己名下,但是,既然乙是登記權利人,其就有權處分該房產。乙將房產出售給丙的行為并非無權處分,而是有權處分。因此,本案不適用《物權法》上的善意取得制度。
應當看到,在有權處分和無權處分之下,雖然都可能導致所有權變動的效果,但是,二者仍然存在明顯區別,其區分直接關系到是否適用善意取得制度的問題。一方面,在有權處分之下,該交易行為是合法有效,不需要借助善意取得就可以使得第三人享有所有權,而如果是無權處分,受讓人要取得所有權,必須依據善意取得制度;另一方面,如果該行為構成有權處分,就沒有探討善意取得的必要,尤其是不需要認定第三人是否構成“善意”。這就會對真正權利人的權利保護不力。因為真正權利人無法主張第三人的惡意,從而再追回其財產。
筆者認為,不動產善意取得中的無權處分,就是指在登記錯誤或其他無處分權的情況下,登記權利人處分該不動產的行為。《物權法》第106 條將善意取得制度統一適用于動產和不動產,掩蓋了二者在認定無權處分方面的差異。不動產善意取得和動產善意取得的重要區別就表現在“無權處分”的內涵不同。對于動產而言,其無權處分的認定比較容易,就是沒有處分權的處分行為,而對于不動產而言,無權處分的認定,則不僅僅包括沒有處分權而處分財產,還要擴大到明知登記錯誤而處分財產。所以,在登記錯誤的情況下,處分他人的財產也構成無權處分,主要理由在于:
第一,不動產的善意取得主要針對登記錯誤的情形。例如,某人將登記在他人名下的房產轉讓給買受人,買受人查閱了登記,發現出賣人并不是登記記載的所有人,仍然予以購買,此時,買受人不是善意的,當然不能適用善意取得。可見,善意取得的適用對象主要是登記錯誤。
如果將登記錯誤視為有權轉讓,就有可能將絕大多數不動產的善意取得排除在適用范圍之外,[4]其結果將導致不動產善意取得制度幾乎沒有存在的意義。考慮到登記錯誤較多地出現在不動產登記實踐中,在發生登記錯誤情況下對第三人的保護尤其重要,因此,無權處分包括登記錯誤的情形,對于正確適用善意取得制度尤其顯得重要。
第二,《物權法》上的權利推定規則應當適用于物權的確認,而不應當適用于登記權利人和第三人的交易。在確認物權時,盡管發生了登記錯誤,登記權利人仍然應當推定為法律上的權利人。而在登記權利人和第三人的交易中,權利推定規則不應適用,而應當依據真實的權利狀況來判斷交易當事人是否構成無權處分。例如,在上例中,乙并非從開發商處購買房屋,因此,他實際上不享有對該房屋的所有權。
第三,登記權利人雖然記載在處分人的名下,但是,他明知該登記錯誤的存在,而仍然予以處分。從登記權利人的處分行為而言,他已經意識到自己的行為構成無權處分行為。因而,將此種行為作為無權處分對待,不會對其造成不測的損害。
綜上,不動產的善意取得制度中,對于“無權處分”應作擴大理解,而不能采取狹義理解的觀念。此處所說的“無權”不一定是無所有權,無處分權同樣也是無權處分,譬如,在登記錯誤的情況下,如果登記簿上錯誤記載的權利人進行處分行為,也構成無權處分,因為錯誤的登記記載并不能使其因此獲得處分權。
需要探討的是,登記權利人將財產一物數賣,是否也可以構成無權處分?例如,甲將其自己的房產先后賣給乙、丙兩人。但是,將房產交付給了丙,并辦理了登記過戶手續。乙主張,甲和丙之間的交易行為構成無權處分,丙必須證明其構成善意取得,否則,不能取得該房屋所有權。筆者認為,登記權利人將其財產一物數賣,如果沒有辦理登記手續,都只是產生了債的關系,不發生物權變動的效果。因此,數個買受人都可以要求出賣人履行合同,出賣人不能履行將產生違約損害賠償責任。但是,出賣人將房屋登記給其中一個買受人,該買受人就取得物權。但此種轉讓行為屬于有權處分,因為出賣人在登記之前仍然享有該房屋的所有權,其通過變更登記將房屋轉讓的行為構成有權處分,從而不適用善意取得。[5]
二、是否需要確認轉讓合同的效力
轉讓人在無權處分財產時,都要與受讓人訂立合同。我國《物權法》沒有將無權處分的合同是否有效作為善意取得的要件,由此引發一個問題,即在適用善意取得時,是否要確認轉讓合同的效力?物權法草案中曾經將轉讓合同本身的有效作為善意取得的成立要件之一,但是在該法最終通過時,這一要件被刪除了。據此,部分學者認為,既然《物權法》最后沒有規定這一要件,那么合同本身的有效就不是善意取得的要件。更何況,善意取得是原始取得,其直接依據法律規定,而不是繼受取得。所以,合同是否有效,不應當影響善意取得效力的發生。也有學者認為,第三人要最后取得所有權,則其與轉讓人所簽訂的轉讓合同必須合法有效。如果合同因無權處分而無效,其根本無法發生善意取得的效果,只能依據合同無效制度而恢復原狀。可見,這種分歧直接影響到法院適用善意取得時,首先要認定合同的效力。
筆者認為,在不動產處分中,第三人善意并非絕對不考慮轉讓合同的效力問題。但是,在無權處分的情況下,如果受讓人是善意的、符合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原則上不應當再考慮轉讓合同的效力問題,而直接依據善意取得規則使受讓人取得所有權。主要原因在于:一方面,如果符合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就不能再依據《合同法》第51 條的規定而由所有人行使追及權,并因此導致合同無效。根據《合同法》第51 條的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據此,有不少學者認為,在無權處分的情況下,轉讓合同本身是無效的。筆者認為,《合同法》第51 條只是對于無權處分合同所作的一般性規定,善意取得是在無權處分情況下出現的特殊情形,前者屬于一般條款,后者屬于特別條款。按照特別條款優先于一般條款的規則,應當先適用特別條款,只要適用善意取得規則,就不應再適用無權處分的一般性規定。因此,不應去考慮無權處分合同本身到底是效力待定還是無效合同的問題。另一方面,如果善意取得要依賴于合同的效力,一旦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被撤銷,則依據《合同法》的規定,要發生恢復原狀的效果,這就會與善意取得制度發生沖突。但是,在符合善意取得要件的情況下,直接依據物權法發生物權變動的效力,不必要考慮轉讓合同的效力問題;法官也無需審查轉讓合同是否具有效力,并據此來決定是否發生善意取得。正如史尚寬先生指出:“受讓人之善意取得占有,惟可補正權原之瑕疵,即惟可補正讓與人權利的欠缺。為權利取得原因之法律事實,必須客觀的存在,假如無權原之瑕疵,其占有人應即可取得其動產上之權利,從而因無效行為或經撤銷成為無效之法律行為,受物之交付之占有人,對于相對人之原狀回復之請求權,不得主張善意取得之保護,而拒絕占有物之返還”。[6]
我們說在不動產無權處分的情況下,符合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時,不必考慮合同效力問題,這并不意味著,只要受讓人是善意的,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考慮不動產轉讓合同的效力。事實上,在受讓人具有善意的情況下,不動產轉讓合同可能存在效力瑕疵。其最典型地表現在如下幾個方面:第一,轉讓合同違法。在不動產轉讓違法的情況下,有可能導致轉讓合同的無效。
例如,非法轉讓集體土地所有權,這些轉讓行為本身就是違法的。第二,轉讓行為不符合法定的程序。譬如,轉讓的財產屬于需要國家有關部門審批的國有資產,或者是國有的自然資源,轉讓需要辦理法定的程序。如果當事人沒有履行這些特定手續,則合同本身是無效的。第三,轉讓合同違反公序良俗。例如,轉讓合同之中明確規定,該房屋購買就是為了開辦賭場等非法活動。在出現《合同法》第52 條中的合同無效情形以后,法院理所當然應當審查合同的效力,并應當根據該法的規定宣告合同無效。一方面,我國《物權法》第7 條規定:“物權的取得和行使,應當遵守法律,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善意取得作為物權的取得方式,其也應當符合該條規定的要求;另一方面,無論是否涉及受讓人的善意,法院都應當主動審查合同的效力。在我國合同法上,合同無效是絕對無效,且法院負有審查的義務。在此情況下,法院有義務審查合同的效力,而不考慮第三人是否善意。一旦合同被宣告無效,就要發生恢復原狀的效果,善意取得自然也無法適用。因為善意取得制度的根本目的在于保護交易安全,所謂的“交易”自然只能是指一種合法的交易,違法的交易的安全自然也不可能受到法律的特別保護。善意取得必須以轉讓人與受讓人之間的轉讓合同合法有效為基本前提,在適用善意取得構成要件時,必須要考慮合同是否具有無效的因素,如果合同不具有無效因素,且符合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即使構成無權處分,真正權利人也不能根據《合同法》的規定主張合同無效。
除了合同無效之外,合同還可能存在可撤銷的因素、效力待定的因素(如無權等),如果撤銷權人主張撤銷或者效力待定的合同最終被確定為無效,也可能發生與前述合同無效相同的后果。但是,在合同可撤銷的情況下,必須要注意,如果讓與人采用欺詐、脅迫受讓人等手段,或者受讓人存在著重大誤解的情況,受讓人本身就可以通過《合同法》規定的相應救濟機制獲得救濟,而無需主張善意取得發生物權變動。
三、無權處分不動產時第三人善意的判斷
善意取得制度的核心在于保護受讓人的合理信賴,“交易安全是法律對物權變動全過程實施控制的指導性原理”。[7]因此善意取得制度的核心要件就是受讓人在取得財產時主觀上處于善意狀態。《物權法》第106 條將不動產善意取得和動產善意取得合并規定,“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才能夠適用善意取得。但是,如何理解無權處分不動產時第三人善意的判斷標準及判斷時點,學界尚缺乏一致的看法。
(一)不動產善意取得中“善意”的判斷標準
應當看到,動產和不動產善意取得中“善意”的判斷標準是不一樣的。《物權法》第106 條規定“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但此處所說的“受讓”因動產和不動產而存在差異。就動產而言,“受讓”是指動產占有的移轉;就不動產而言,“受讓”是指不動產登記的變更。因此不動產受讓人的善意是指在辦理變更登記的過程中,因信賴轉讓人為登記記載的權利人而購買了該不動產。之所以應當以對登記的信賴作為判斷關于不動產“善意”的判斷標準,主要理由在于:
第一,善意取得的結果是物權的變動,因此,不動產善意取得的物權變動標準也應符合物權法關于不動產的公示方法(登記)。由于動產的占有所具有的公信力較低,受讓人不能僅僅憑借占有動產的事實中當然地相信其具有處分權。而且,在經濟生活中出現大量的所有權保留、所有權讓與擔保等占有和所有權相互脫節的現象,占有的公信力更低。在這種情況下,判斷受讓人是否具有合理的信賴時,除了“占有”這一要素外,還必須考察其他一系列因素,如當事人之間的關系、交易的具體環境、交易的場所等,[8]而不能僅憑占有就能夠滿足信賴出賣人享有處分權的權利外觀要求。[9]與動產占有不同,不動產登記有國家信譽的支持,具有相當高的公信力,受讓人有理由相信登記簿上記載的物權狀態就是真實的權利狀態。因此,只要受讓人是善意的,其就可以基于這種信賴獲得保護,第三人信賴不動產登記就可以構成關于不動產權屬狀態的“善意”。[10]
第二,按照登記的權利推定規則,登記記載的權利人應推定為真實的權利人。在處分人未成為登記權利人之前,如果受讓人與其發生交易,受讓人根本沒有理由相信其有處分權,受讓人就不可能是善意的。如果在交易過程中登記發生了更改,受讓人明知登記有瑕疵仍然受讓該動產,這表明受讓人本身并不是善意的,所以其無法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相應的物權。[11]
第三,從體系解釋來看,《物權法》第106 條規定的善意取得的另一個要件是:“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由此可見,對于不動產的善意取得,并非以交付作為判斷標準,而是以登記作為判斷標準。同時,結合《物權法》第16 條關于登記效力的規定(“不動產登記簿是物權歸屬和內容的根據”)可以發現,“受讓”是指所有權的移轉,而并非僅僅指不動產的占有移轉。還需要指出,《物權法》第16條規定了登記對于不動產的權利推定效力,但是,對于動產,《物權法》并未直接規定占有所產生的權利推定效力,沒有像《法國民法典》第2279 條那樣明確地規定:“對于動產,占有相對于所有權的證書”。從這個細微的區別可以看出,在我國《物權法》上,登記對于不動產的權利推定效力,似乎高于交付對于動產的權利推定效力。由此可見,在不動產的處分中,登記的信賴是判斷善意的依據,而并非以占有的信賴作為判斷善意的依據。所以,不動產的善意取得必須以已經辦理登記為要件。
正因為如此,不動產轉讓中的善意判斷標準才具有以下特點:一方面,判斷標準的單一性。這就是說,不動產轉讓中,判斷的標準是受讓人是否知曉處分人不是真正的權利人。在實踐中,通常要求受讓人查閱了登記,了解了登記簿上記載的權利狀況。與動產善意取得相比,不動產善意取得中的善意判斷相對比較簡單,在通常情況下,只要受讓人信賴了登記,就是推定其是善意的,除非其明知登記錯誤,無需向動產買受人善意的判斷那樣,考慮交易的環境等因素,[12]也無需采用綜合判斷標準去判斷善意。另一方面,受讓人必須實施了查閱登記簿的積極行為。在動產轉讓的情況下,受讓人的善意僅僅要求其對于處分人權利瑕疵的不知情,受讓人成立善意并不要求其實施某一積極行為。然而,對于不動產轉讓而言,受讓人成立善意,必然要求其在交易之前查閱登記簿,了解登記簿上所記載的權利狀況,并對此產生合理信賴。如果受讓人怠于查閱,則推定其不構成善意。
(二)不動產善意取得中善意的排除
在不動產的處分中,受讓人的善意采取推定的方式,不過,該善意也可以被反證所推翻,具體有如下排除方式:一是受讓人事先明知登記記載的錯誤。例如,對于登記錯誤的發生,受讓人本身亦是參與者,因此,其了解登記錯誤的發生過程。二是登記簿中存在異議登記的記載。在不動產處分中,如果真實權利人對登記權利真實性提出異議,登記機關將該異議記載于登記簿上,第三人據此至少應當知道該房屋存在權利瑕疵的可能,[13]因此,也不能說其有充分理由相信記載的權利人就是正當的權利人。此時,如果第三人仍然與登記權利人進行產權交易,就應當承擔權利瑕疵的風險。
(三)不動產善意取得中善意的判斷時點
對《物權法》第106 條“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規定的理解,有兩種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善意是指在交付標的物、受讓人接受標的物之時,受讓人是善意的。其理由在于,根據文義解釋,此處使用“受讓”一詞,表明其對于動產和不動產都以交付之時為準,動產和不動產處分中善意的認定時點是交付標的物之時。另一種觀點認為,應當區分公示方法的不同,對于以占有為公示方法的物權,善意的認定時點是交付標的物之時;而對于以登記為公示方法的物權,善意的認定時點是登記之時。[14]筆者認為,在不動產處分中,善意判斷的時點應當以辦理產權變更登記之時或之前為標準。理由在于:一方面,既然善意的判斷標準應當以信賴登記為準,那么,判斷的時點也應當是登記變更之時。另一方面,從善意取得制度的設立目的來看,其旨在保護善意的第三人,如果在變更登記之時或者在登記變更之前,第三人已經知曉無權處分的事實,那么,第三人就不值得保護。
關于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該方擅自處分房屋,受讓人是否構成善意取得?對此,理論界和實務界都存在不同的看法。一種觀點認為,物權法規定登記要件主義,應當以登記簿記載的人為物權人,因此,登記的人處分該物權具有法律效力。《婚姻法》規定,即使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仍然屬于夫妻法定共同財產,一方處分該房屋有效。筆者認為,此種情形應當適用善意取得。盡管該房產為夫妻共有財產,但購買人仍然有對登記簿的合理信賴,如果事后認定該買賣無效,則對買受人顯然不公平。[15]另一方面,從物權法制度的內容和精神來看,夫妻共同財產應當同樣遵循物權法規定的基本原則,應當同時登記夫妻共有人,這也是鼓勵我國夫妻財產制度采取實名登記,避免事后出現太多的爭議,而且可以促進物權法和婚姻法的銜接和統一。此外,如果不適用善意取得,已經取得房屋所有權的買受人可能遭受一些不利的后果,例如,由于房屋增值,導致出賣人一方配偶事后主張另外一方無權處分,嚴重影響到交易安全,而且不利于誠信風氣的建立。因此,只要受讓人事先查閱了登記簿,信賴登記簿上記載的權利狀況,則其可以適用善意取得。當然,為了彌補相關的缺陷,應當允許配偶雙方積極到登記機關變更登記,促進產權登記與事實上的物權狀態完全吻合。
四、關于轉讓合同的有償性
根據《物權法》第106 條的規定,善意取得制度的另一個構成要件是“以合理的價格轉讓”。這就是說,無權處分人將他人財產轉讓給受讓人之后,受讓人必須支付合理的對價才能夠適用善意取得制度。該條確定以合理的價格轉讓作為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首先就排除了無償轉讓適用善意取得的可能性。善意取得是為了實現交易安全而設計的法律制度,只適用于交易行為。[16]雖然廣義上的交易包括有償和無償的財產轉讓,但從狹義上理解,交易只是指支付了對價的交易,而無償轉讓顯然不是交易。此種規定也有助于解決實踐中出現的無償轉讓國有資產造成國有財產流失的行為。這就意味著,凡是無償轉讓國有財產的行為,實際上是不能適用善意取得的。例如,在某些地方對國企改制時,實行零價格轉讓,此種情況即使獲得了有關部門的批準,如果發生了產權糾紛,也不應當適用善意取得。
問題的關鍵在于,如何理解合理的價格?就動產而言,善意取得的適用以支付合理的對價為要件,而價格合理的判斷通常應以市價為標準。比如,一輛價值100 萬元的寶馬車以50 萬元轉讓,明顯不是以合理的價格轉讓。但就不動產而言,如何要求以合理的價格轉讓,則是一個值得探討的問題。一方面,就不動產登記簿而言,其公信力比占有的公信力更強。動產的外在公示手段是占有,但占有的公示方法非常薄弱,因為發生占有的基礎很多,在交易中,如果出讓人以很低的市場價格轉讓動產,通常將使得一個正常的交易人就其是否享有處分權發生懷疑。而不動產善意取得不存在這樣的限制,因為不動產物權變動的方式是登記,與動產占有不一樣,登記具有很強的公信力,在不動產登記之后,交易當事人完全有理由信賴登記所記載的權利人具有處分權利,即使不動產轉讓的價格偏低,也不能影響登記公信力,只要受讓人信賴登記就足以構成善意。另一方面,我國不動產并沒有完全市場化,許多房屋的價格的合理與否難以判斷。例如,沒有辦理登記手續的單位福利房、經濟適用房、房改房等,并沒有確切的市價。這些都導致了轉讓中合理價格判斷的困難。因此,筆者認為,在考慮合理的價格作為善意取得的要件時,必須區分動產和不動產,對于不動產也應當區分具體情況考慮。具體來說:
第一,合理價格主要適用于商品房的轉讓,因為商品房是有明確的市場價格的。當然,判斷商品房的合理價格也要考慮其位置、容積率、開發商的品牌等因素,進行綜合判斷。而在商品房之外的其他不動產,其合理價格不能一概而論。
第二,合理價格并不等同于市場價格。這就是說,在考慮價格是否合理時,也要考慮當事人的主觀因素。例如,房屋受朝向、布局等因素,受讓人支付了低于市場價格的價格,也不能認定其價格不合理。合理價格只是參照市場價格來確定。
第三,在考慮合理價格時,也要考慮履行期限。如果僅僅約定了支付一定的價款,但是,合同中沒有規定履行期限,或者履行期限很長,這實際上可能變相地等同于無償。關于約定的價格是否應當實際支付,對此存在不同的看法。一種觀點認為,只要當事人約定了合理的價格,就表明第三人是善意的,就應當予以保護。另一種觀點認為,雖然當事人約定了合理的價格,但是,既然第三人沒有支付價款,收回該不動產也不會對其產生不利影響。
這兩種觀點都有一定的道理,但考慮到不動產的價格較高,要求買受人必須一次性支付價款,則不太符合交易的慣例,且給買受人強加了過重的負擔。在實踐中,不動產買賣的價款大多是分期支付的。所以,筆者認為,要求不動產轉讓的價格一次性支付全部價款并不合理。但是,如果認為僅僅約定了價款,而實際完全不支付,同樣符合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也可能會產生問題。一方面,善意取得制度的根本價值就在于保護善意第三人的信賴利益,因為第三人可能在與無權處分人交易時支付了一定的價款,如果允許原所有人追回,第三人則面臨向無權處分人追償的負擔和追償不能的風險,但是,如果第三人沒有支付任何價款,即便是原所有人追回后,第三人通常不會發生較大損失。[17]有觀點以當前房地產市場變化劇烈為理由認為會給第三人造成價差上的巨大損失,但是當前房地產價格的劇烈變化并非房地產市場的常態,不能以此作為不支付的理由。另一方面,如果不支付對價也構成善意取得,則可能引起名為有償、實為無償的情形,也有可能是雙方虛構合同關系,實際上規避了法律的基本要求,不符合善意取得保護善意第三人的目的。因此,在適用善意取得時,必須實際支付一定的價款,具體的比例應當根據不動產的情況來判斷。
五、對“必須辦理完畢登記手續”要件的理解
《物權法》第106 條第1 款規定完成公示是善意取得的要件之一,即“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這就意味著善意取得的構成必須以公示方法的完成為要件。據此,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才能適用善意取得。[18]例如,甲將他人的房屋通過各種違法手段辦理了登記過戶記載在自己名下,然后將該房屋轉讓給他人,受讓人因為相信登記而與其完成了這一交易,支付了價款并辦理完畢了登記過戶手續。在此種情況下,就可能適用善意取得制度。如果僅僅只是支付了價款甚至已經交付了房屋,還沒有辦理完登記,仍然不能適用善意取得制度。[19]
具體來說,對于應當登記的財產包括如下幾種類型:第一,應當辦理登記的房屋。在我國,城市的房屋依法應當辦理登記。因此,房屋的買賣只有在受讓人與轉讓人辦理登記之日起才能適用善意取得,僅僅實際交付房屋,并不能夠產生善意取得的后果。第二,應當辦理登記的不動產權利。依據我國法律規定,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出讓、轉讓應當辦理登記,因此,對這些依法辦理登記的不動產權利,只有在辦理登記完畢之后,才可能發生善意取得的問題。但是,對于地役權等適用登記對抗主義的不動產,由于權利往往自合同生效之時產生,因此,沒有必要規定只有在登記以后才發生善意取得的問題。第三,應當辦理登記的動產。對于船舶、機動車、航空器,依據我國《物權法》第24 條的規定,應當適用登記對抗。這就是說,是否辦理登記,當事人是可以選擇的。但是,在判斷適用善意取得時,既然其可以登記,應當還是要辦理登記。因為按照《物權法》第24 條,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既然善意第三人都不能對抗,其未經登記,就更不能對抗原所有權人。
之所以要以辦理完畢登記過戶作為不動產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一方面,是因為只有在完成物權登記手續之后,買受人才能夠真正取得完整的物權,這與《物權法》原則上采納的登記要件主義完全吻合。依據不動產登記要件主義,不動產物權以登記為公示要件,必須辦理了登記之后,才能發生所有權的移轉,而交付不是不動產物權的公示要件。另一方面,如果以辦理登記為不動產物權善意取得的時間點,則在轉讓人辦理登記將不動產記載于自己的名下之后,真正權利人完全可以通過異議登記來及時阻礙轉讓人的無權處分行為。因為受讓人必須辦理登記才能受到善意取得制度的保護,而在存在異議登記的情況下,受讓人就很難認為是善意的,并據此取得不動產所有權。而如果以交付為不動產善意取得的條件,則受讓人完全可以主張自己在受讓之前沒有查閱登記簿的義務,從而主張自己的善意,這就將真正權利人可以通過異議登記或其他制度主張自己權利的機會全部抹殺了。在沒有辦理登記的情況下,所有人將房產一物數賣,買受人占有房屋之后,如果能夠即時取得所有權,也可能與其他買受人發生沖突,因為后者已經交付了全部價款但沒有取得占有。例如,出賣人將房產交付給了善意的第三人,但也可能又將該房產賣給其他人,并辦理了登記,如果第一個受讓人因交付而取得所有權,并由此對抗在后的登記權利人,就會與公示原則發生矛盾。實踐中,大量的不動產交易沒有辦理登記,如果以交付來作為移轉所有權的根據,就會使得大量的不動產一旦占有就可以對抗登記取得的權利。所以,如果不需要辦理登記就可以取得產權,就可能引發產權關系的混亂,也不利于督促當事人及時辦理登記以明晰產權歸屬、提高財產利用效率。
在不動產善意取得中,在完成登記的同時是否還要求以交付為要件,筆者認為,《物權法》第106 條所言的以交付為要件主要是指動產,對于不動產只要辦理了登記,即使沒有交付也同樣可以構成善意取得。當然,對于那些確實需要交付的動產,則還是需要交付才能發生善意取得的效力。
需要指出的是,查閱登記不能以單純的交付權利憑證等來替代。在過去的實踐中,一方如果交付了房屋所有權證書等權利憑證,另一方面即認為已經完成了公示。但是,根據《物權法》的規定,即使交付了權利憑證,如果未辦理登記,仍未完成法定的物權公示程序,因此,不發生善意取得的效果。
注釋:
[1]參見佟柔主編:《中國民法》,法律出版社1990 年版,第243-246 頁。
[2]王澤鑒:《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第4 冊),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 年版,第136 頁。
[3]參見熊丙萬:《論贓物的善意取得及其回復請求權》,《法律科學》2008 年第2 期。
[4] 參見沈曉冬:《不動產善意取得制度對房屋權屬登記的影響》,《房地產行政管理》2008 年第2 期。
[5]當然,此處的分析是以我國《物權法》確立的債權形式主義物權變動模式為前提的,在此模式下,合同的訂立只是導致債權的產生,只有登記或交付以后才能發生物權變動的后果。
[6]史尚寬:《物權法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 年版,第559-560 頁。
[7] [日]鈴木祿彌:《物權的變動與對抗》,渠濤譯,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1999 年版,第176 頁。
[8] MuenchKomm/Quack,§ 932, Rdnr. 32 ff.
[9] H. Hübner, Der Rechtsverlust im Mobiliarsachenrecht, 1955, S. 56 ff.
[10]參見王澤鑒:《民法物權》(第1 冊),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 年版,第124 頁。
[11]參見石晶、張鋒:《不動產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及法律效力分析》,《法學論叢》2008 年第3 期。
[12] Schwab/Prütting,Sachenrecht,27.Aufl., 1997,S.93.
[13]參見常鵬翱:《物權程序的建構與效應》,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5 年版,第304-320 頁。
[14]參見石晶、張鋒:《不動產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及法律效力分析》,《法學論叢》2008 年第3 期。
[15]參見沈曉冬:《不動產善意取得制度對房屋權屬登記的影響》,《房地產行政管理》2008 年第2 期。
[16] Vgl. Haegele-Schner-Stber, Grundbuchrecht, 10. Aufl., 1993, S.157-158.
2、第二條是關于合同存續期間須定期交納的特許權使用費的約定。定期交納的特許權使用費一般確定為銷售額的某一百分比。
3、第三條是關于特許人授予受許人某些權利的約定。如使用特許人的管理系統和操作手冊的權利、對特許人管理系統中改良技術和操作方面信息的使用權、對于特許人的品牌作有限地與餐館有關的其他使用。
4、第四條是關于特許人為受許人提供某些支持(如培訓、咨詢、協助與指導等)的約定。
5、第五條約定受許人的各項義務。共15款,各款內容如下:
第1款約定經營場所的租賃事宜。經營場所既可以由特許人向出租人租賃后再轉租給受許人,也可以由受許人直接從出租人處租賃。如采用前一種方式,則受許人對于經營場所的使用僅與特許人發生權利義務關系,而與房主無關,在受許人嚴格履行轉租合同的情況下,如果房主與特許人發生任何因租賃合同而產生的糾紛致使受許人遭受損失,受許人可向特許人要求賠償;而如果采用后一種方式,則受許人對于經營場所的使用僅與房主發生權利義務關系,如果受許人違反租賃合同招致房主的起訴涉及特許人的品牌而使特許人遭受損失,則特許人可向受許人要求相應的賠償。
第2款約定受許人的經營活動應當始終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所有必要的手續并承擔費用;遵守操作手冊要求和建議的規格、標準和步驟,并隨操作手冊的更新和改進而作適時調整和修改,符合特許人的質量控制標準;不得透露或允許他人復制操作手冊的內容。
第3款約定受許人自行承擔經營活動產生的一切稅費,以及按特許人的要求投保一些保險項目。
第4款約定受許人不得在合同關系存續期間直接或間接地從事其他任何相同或相類似的經營活動,以及違反此項規定時應支付的賠償金額。
第5款約定定期特許經營權使用費的支付方式。
第6款約定受許人應當按約定時間向特許人報告銷售情況,并按規定的方式在受許人的系統中記錄銷售和經營情況。
第7款約定特許人有權在無需事先通知的情況下,即可到受許人的經營場所檢查受許人的經營狀況并檢查、審核復印受許人的各種記錄。
第8款約定對于受許人低報銷售額的懲罰性措施。
第9款約定廣告費的支付方式。
廣告費在特許經營中并非一個簡單的問題。不管是特許人還是受許人都不愿意承擔廣告投資可能存在的風險。如果讓特許人獨自承擔廣告費,而受許人眾多,是否每個受許人都能保質保量地提供服務而不影響廣告宣傳還很難說,況且廣告費數額十分巨大,讓特許人獨自承擔勢必存在困難;而如果讓受許人來承擔廣告費,宣傳的是特許人的品牌,付出的是自己的投資,能否起到促銷的效果、獲得回報還很難說,有時甚至還會因特許人自己品牌的價值不高而使得廣告投資成為一種浪費,因此如果讓受許人承擔廣告費,他們也會心存疑慮。
本合同中所采用的一個兩全之計就是由特許人和受許人約定設立一個廣告基金帳戶,受許人從每周的銷售額中提取約定的比例作為廣告費匯至廣告基金帳戶上,至于具體的廣告方式則由特許人根據廣告基金帳戶上的數額與廣告商協商而定。這樣一來,特許人和受許人都不必事先準備大量資金用于廣告宣傳,而且受許人對于廣告費的支付也采取了一種不需要本錢也不承擔風險的方式。如果受許人的經營狀況好,則付出的廣告費相應的就多,反之則少。不過采取這種方式的問題是,如果特許人將廣告基金帳戶上的部分甚至全部資金挪作它用的話,就等于是間接的提高了受許人的定期特許經營權使用費,無疑又會侵害受許人的利益。為解決這一問題,受許人可以與特許人在合同中約定對于廣告基金帳戶的財務監督管理制度,一旦特許人違反這一制度,受許人有權中止支付廣告基金,特許人還應當向受許人返還廣告基金帳戶上未用于廣告宣傳的資金。
特許加盟合同樣本,
第10款約定受許人不得將特許人的品牌標志與“出售”字樣一起使用。該款約定看上去似乎無關緊要,但事實上并非如此。如果消費者誤認為特許人所擁有的品牌是因為經營狀況不佳而不得已予以出售,必然影響到特許人的商譽,從而給特許人的無形資產造成損失。
第11款()約定受許人的所有付款都必須及時。這樣規定是為了避免受許人因欠款而陷入債務糾紛或因欠稅行為受到處罰從而損害特許人的商譽。
第12款是關于受許人應當按照合同及操作手冊中的規定來進行經營管理的約定。
第13款約定受許人應當僅為經營餐館的目的使用特許人的品牌,而不得為其他任何與經營餐館無關的目的使用特許人品
牌。
6、第六條是關于經營場所變更的約定。主要是要求受許人在變更經營場所之前應當征得特許人的同意。
7、第七條是關于合同期限以及期限屆滿之前合同延期的約定。
8、第八條是關于合同終止的情形及保守商業秘密的約定。
共6款,內容分別規定如下:
第1款與第2款都是具體約定特許人有權終止合同的各種情形(例如受許人不辦理經營活動所需的各種手續、低報銷售額、拖欠特許經營權使用費等等)。
第3款約定在合同終止或屆滿以后,受許人不得在其餐館中繼續保留特許人的品牌特征,也不得繼續使用特許人所有的經營管理系統。
第4款約定在合同終止或屆滿以后1年內,或者在受許人轉讓合同權利義務后的1年內,受許人在一定區域內不得以任何形式參與特許人的其他餐館的經營活動。
第5款約定受許人應當保守特許人的商業秘密,并對某些不屬于商業秘密的具體信息進行保密。
第6款約定在合同終止或屆滿以后,受許人在合同關系存續期間因經營目的而使用的通訊號碼、聯絡地址、網址、域名等等均應歸特許人所有。
9、第九條是關于受許人轉讓合同權利的約定。
受許人轉讓合同權利,應當征得特許人的同意。對于擁有高價值品牌的特許人來說,之所以當初愿意將特許經營權授予受許人,大都是對受許人的資質經過了審查與考慮的,他們不會僅僅為了獲得一筆短期的特許經營權使用費就輕易地將自己的特許經營權授予他人使用,因為一旦不合格的受許人因經營管理不善而給廣大消費者留下不好的印象,則特許人所遭受的無形資產損失是難以估計的。因此,特許人往往會事先與受許人就合同權利義務的轉讓作出約定,如約定受許人必須將合同權利義務轉讓給符合資質要求并能夠立即代替自己經營管理餐館的人,或者是受許人應當要求受讓人必須參加特許人的培訓并經特許人評價同意后才能受讓合同權利義務。
但是,有一種情形值得注意:那就是如果在合同期限以內,作為受許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突發精神病,應當如何處理?實踐中,特許人并不愿意將上述情形約定為合同終止的情形,因為連鎖店數量的減少在某種程度上會對特許人的商譽產生不良影響。從理論上說,如果受許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直接繼承其權利義務;如果是突發精神病,則為了保護受許人本人的權益起見,其監護人應當享有承繼合同權利義務的優先權。但是,特許人無疑會擔心受許人的繼承人或監護人能否勝任經營活動,為此,可以由特許人與受許人事先在合同中約定只要受許人的繼承人或監護人表示不放棄承繼合同權利義務,特許人就應當對其提供指導與培訓,所需費用由雙方按比例分攤。
10、第十條是關于解決爭議的詳細約定。
解決爭議的方式有協商、調解、仲裁和訴訟。在特許經營合同中,特許人比較傾向于將協商、調解和仲裁約定為解決爭議的方式,而不愿選擇訴訟。因為許多特許人都擁有知名的品牌,在社會上影響較大,其一舉一動很容易被人們宣傳。如果發生訴訟,特別是多個受許人聯合起訴特許人,不管具體的案情如何,必然引起人們關注。如果在法院未判決之前就造成誤傳,就有可能會給一部分公眾或多或少留下不良印象。而在協商、調解和仲裁這三種方式當中,特許人又比較強調通過協商和調解來解決爭議,因為特許人是基于格式文本與受許人協商一致后簽訂特許經營合同的,如果是個別受許人違約倒也罷了,只需特許人單獨與該受許人解決即可,但如果是因特許人違反某一條款而被多個受許人提起仲裁,特許人就極容易陷入困境。不過,特許人如果過于強調協商或調解,有時候又容易使受許人要求過高而保持強硬態度。因此,既然不愿意選擇訴訟,那么仲裁條款在特許經營合同中就是必不可少的條款,只有有效的仲裁條款才能從根本上排除進入訴訟程序的可能性。 仲裁地點的選擇對誰有利不可一概而論。例如,某一特許經營合同中,特許人是外國人,受許人是中國人,如果選擇在特許人所在地仲裁,則在特許人違約時,受許人難究其責,從而處于不利地位;但在受許人違約時,即使特許人在其本國提起仲裁并作出受許人缺席的裁決,就目前的現實情況看來,在執行時也會困難重重,因而又對特許人不利。那么選擇在受許人所在地進行仲裁呢?其實,這也得視特許人是否常駐受許人所在地而定,不過,只要特許人是知名的連鎖企業集團,大都會在其受許人所在地設立辦事機構。這樣一來,解決起爭議來就方便多了。
11、第十一條是關于合同條款獨立效力、通知、遲延付款等方面的約定。
12、第十二條是關于合同文字及文本的約定。
13、第十三條是關于適用法律的約定。關于特許經營合同的法律適用問題,如果雙方均為同一國籍,則適用該國的法律比較合適。對于不同國籍的當事人該如何適用法律的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選擇處理合同爭議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那么既然我國目前尚無關于涉外特許經營的專門規定,所適用的法律當然也就可以由當事人約定選擇了。
14、第十四條是關于受許人不得與他人另行訂立特許經營合同的約定。
15、第十五條是關于在餐館的經營過程中應當使用特許人所使用的語言進行交流的約定。特許經營中的許多具體經營活動諸如帳目往來、銷售記錄、培訓項目、經營狀況報告、通知等等既有受許人的參與,也有特許人的參與。例如,特許人的母語為英語時,特許人可能不愿意為眾多的受許人承擔高額的翻譯費用,于是就會要求當受許人不能用英語進行交流時,應當自行承擔翻譯費用。
16、第十六條是關于受許人確認特許人的任何員工、人、代表、附屬機構等未向受許人作任何陳述。
17、第十七條是關于受許人承諾未曾向特許人的任何員工、人、代表、附屬機構等提出過任何索賠主張。
18、第十八條是關于特許人與受許人對于各自的偶然損失(例如因不可抗力而遭受的損失、因餐館的起哄、斗毆或搶劫而遭受的損失等)互不負責賠償的約定。
為了使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甲乙雙方秉承相互促進,相互信賴的原則,經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合同內容和要求
整體品牌形象的塑造,內容包括:標志設計,整體形象、相關策劃設計等。vi導入、vi執行、及vi手冊的整理。
二、費用
推廣過程中的其他當個項目策劃設計費用另計(畫冊、海報、dm等)。
vi導入、執行及vi手冊的整理:費用共計人民幣¥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rmb)。
合同費用總計:人民幣¥_________元整(大寫:_________)(以上費用含印刷裝訂費,裝訂vi手冊共計_________份)。
三、付款方式
1.本合同簽訂后,甲方即向乙方支付合同總費用_________%,即人民幣¥_________元整。
2.標志通過即付項目總額的_________%,即人民幣¥_________元整。
3.vi手冊整理完成,印刷裝訂前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余款,即人民幣¥_________元整。
四、雙方的責任與義務
乙方應按甲方要求按質按量完成相關策劃設計工作。
乙方需在規定時間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完成甲方公司vi手冊的整理工作,并報予甲方簽字認可。
甲方有責任全力配合乙方開展本合同所規定的工作,并根據乙方需要提供相關資料。
因版權、文責所引發的法律責任,經濟糾紛全部由甲方承擔。
五、產權約定
1.乙方對設計完成的作品享有著作權。甲方將委托設計的所有費用結算完畢后,乙方可將作品著作權轉讓給甲方(需另行簽訂轉讓合同)。
2.甲方在未付清所有委托設計費用之前,乙方設計的作品著作權歸乙方,甲方對該作品不享有任何權利。
3.甲方在余款未付清之前擅自使用或者修改使用乙方設計的作品而導致的侵權,乙方有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六、違約責任
本合同簽訂后,甲乙雙方均應全面的履行本合同。
因vi策劃是乙方智力成果整體的體現,其工作特點并沒有明顯的階段性,乙方在開始著手策劃時就已經在全面的履行合同,鑒于此,甲方承諾如提前終止合同,仍承擔向乙方支付全部合同款的義務(甲乙雙方一致同意終止的除外)。
乙方如違約提前終止合同,所收取的費用應全部退還甲方。
合同附件為本合同一部分,本合同壹式肆份,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甲方執貳份,乙方執貳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民法通則》等相關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本著自愿、平等、協商的原則,就商業用房委托投資經營合作達成以下條款:
一、委托標的
1.標的物:位于____________的____________廣場(以下簡稱“____________廣場)內,所購置的房屋為_____層____號,建筑面積____平方米。
2.標的用途:____________廣場為 商業 用房,經營范圍以____________廣場有限公司營業執照規定之項目為準。
二、委托方式
甲方就其擁有的_____________廣場的全部投資經營管理權委托給乙方,由乙方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進行合法經營,乙方在保證甲方____________廣場委托前的市場價值的基礎上,全面展開專業有效的經營,提升被委托的商業項目的行業地位、品牌地位及市場價值。
三、委托事項
甲方授權乙方下述商業經營事宜:
1.全面制定經營方案,引進先進的市場理念、模式、方法;
2.負責甲方的品牌經營,在委托經營期內建立起著名品牌形象;
3.制定統一經營的標準并嚴格執行;
4.全面招商,引進實力雄厚、經營能力強、市場信譽好的國內外品牌廠商,并以__________廣場的名義與最終租戶訂立租賃合同
5.制訂經營收入標準,收取經營收入,依法向托欠租金和費用的租戶進行追繳;
6.承擔經營中的全部成本,并制定有效控制成本的方法和標準;
7.組織所有廠商對____________廣場進行系統的營銷策劃,展開積極有效的市場推廣活動;
8.根據具體情況市場變化,對經營方案進行調整和整改;
9.其它與經營相關事宜。
四、委托期限
1.委托期限:委托期限起始于《商業用房轉讓合同》規定的全款付清之日起,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于____年____月____日
2.甲乙雙方同意在委托投資經營管理期限內,本合同為不可撤銷合同。
五、合同的存續
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內,為維護____________廣場整體經營形象,實現統一管理,甲方對所擁有的商用房屋進行產權轉讓時,本合同規定的全部權利和義務,隨之轉移給房屋產權的受讓方。受讓方必須遵守《商業用房委托投資經營合同》之規定。
六、租金支付
1.租金標準: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乙方保證按每日每建筑平方米稅前_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幣為標準向甲方支付租金,全年按365天計算。
2.支付日期:
⑴乙方按季度向甲方支付租金,每季度第一個月之______日至______日,乙方將當季租金向甲乙雙方共同認定的____________銀行以劃撥方式向甲方一次性付清。
⑵租金自《商業用房轉讓合同》規定的全款付清之日起開始計算。
甲方:乙方:日期:
委托經營合同范文二合同編號:
甲 方:
身份證號碼:
乙 方: 廣西恒通房地產發展有限公司
【封面蓋章】
合同條款內文
商鋪地址: 號(即甲方購買“恒隆匯商業廣場” 簽訂的《商鋪購銷合同》的“ 層 ” 號鋪,購鋪合同編號: 號)
第一條:條款具體內容
甲方在簽訂《商品房購銷合同》時,已充分了解甲方統一運營的經營策略。甲方自愿將下列所購產權商住樓的使用權交給乙方,并可由乙方委托專業公司作統一經營商業運營。
1、合同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共計 年。
2、甲方委托乙方對其購買的商鋪 層 號鋪進行經營,建筑面積為 平方米。
3、甲方同意乙方統一對商鋪實行經營管理,在合同期內全權委托乙方對商鋪租金價格進行定價和收取,甲方在反租期內享受乙方返祖政策,租金反租期內租金收益歸乙方所有,反租期過后,甲方按照當時租金價格享受相應鋪面租賃收益。
4、甲方購鋪用于自營目的的,且不參加乙方返祖政策的,其自營品牌需符合項目整體商業落位布局要求,自營品牌統一報審甲方批復,符合業態要求審批同意后方可入場經營;并服從甲方委托的專業公司統一管理。
第二條:權益歸屬:
1、 甲方擁有該產權商鋪的收益權;參與返祖政策的其商鋪收益權從返祖年限完結后 日的第一個年度開始產生。
2、 甲方同意將該產權商鋪交由乙方作統一經營。
第四條:經營權歸屬:
1、 該產權商鋪經營權歸乙方, 甲方不以任何形式參與經營管理,由乙方用作統一經營 管理。
2、 乙方擁有該產權商鋪經營權和租賃權。
3、 乙方擁有該產權商鋪經營權以及交給第三方經營管理的權利。
第五條:權利及義務
1、 乙方擁有該產權商住樓的經營管理權。乙方有權自行決定其經營使用范圍。
2、 甲方有義務保證乙方的合法的經營權,切實維護雙方利益。
3、 由租賃所產生的稅費,由甲方負責。
第六條:違約責任
在合同期限內,甲乙雙方如有一方提前終止合同,違約方應向對方雙倍返還合同期限內的租金收益,并賠償商鋪經營戶的經營損失和裝修投入。
第七條、水、電、物業管理等費用的交納:
委托經營期間甲方不負責所發生的水、電、物業管理費等費用,對物業管理的相關規定按開發商委托的物業管理公司的規定執行,并由乙方向租戶代收。
第八條、委托經營期滿,乙方對商鋪設施有做好設施保全的責任;
第九條、委托經營期內,商鋪配套設施的正常折舊和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壞,乙方概不承擔責任。由于不可抗力所造成的損失,如地震、戰爭等,乙方不承擔責任;
第十條、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內,為維護項目整體經營形象,實現統一管理,甲方對所擁有的商鋪進行產權轉讓時,本合同規定的全部權利和義務,隨之轉移給商鋪產權的受讓方。受讓方必須遵守《委托經營合同》之規定,否則視為違約,按本合同第六條之約定處理。
第十一條、為保障恒隆匯商業廣場經營品質,提升商鋪的商業價值,租賃過程中,為吸引實力雄厚、經營能力強、市場信譽好的經營戶進駐經營,甲方應對經營戶提出的租賃年限、裝修等有利于經營的相關問題給予配合。
第十二條、甲乙雙方因本合同所發生的一切爭議,應由雙方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爭議不能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則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雙方友好協商解決爭議或在人民法院審理期間,雙方均應繼續履行各自在本合同中所規定尚未到期的的義務和責任。
第十三條、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時,本合同自動解除,雙方均不承擔責任:
1、因不可抗力導致本合同無法執行時;
2、本合同有效期屆滿;
3、經雙方同意的其他情況。
第十四條、其它約定 第十五條、甲方(委托經營戶)的身份證及商鋪的產權證明復印件及《房屋基礎資料表》經雙方共同與原件核對確認無誤后作為本合同的附件;
第十六條、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訂立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條、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執一份;本合同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委托經營戶)簽章 乙方:廣西恒通房地產發展有限公司 委托人: 委托人:
電話: 電話:(0772)3358888
現居住地址: 地址:柳州市文昌路東郡5棟1305室 簽訂合同日: 年 月 日 簽訂合同日: 年 月 日
委托經營合同范文三甲方: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就甲方委托乙方全權經營甲方投資的位于___________省的___________酒吧事宜,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本協議
1.___________酒吧由乙方一人投資興辦。
2.乙方全權委托甲方經營管理上述酒吧。
3.乙方按下列方式支付甲方報酬:
(1)每月固定工資___________元;
(2)若月營業額達___________元(包括___________元),按月營業額___________%計提獎金;
若月營業額達___________元-___________元,按超___________元部分按___________%計提獎金;
若月營業額達___________元以上,則超___________元部分按___________%計提獎金。
(3)乙方領取報酬時間為下___________ 個月的___________日。
4.甲方應按月將經營情況書面告之乙方。
5.甲方應合法經營;并承擔因違法經營而給乙方及酒吧造成的一切損失。
6.甲方與____________就酒吧事宜所簽協議系乙方授權甲方簽署。
7.為方便酒吧經營,乙方出資以按揭方式以甲方名義購買汽車一輛,車輛實際所有權人為乙方。
8.在經營期內,涉及酒吧的一切債權債務由甲方承擔,若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甲方應給予賠償。
9.經營期滿后,酒吧若經營虧損,則甲方應承擔___________ %部分虧損額,乙方承擔___________%部分。
10.本協議有效期自___________ 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至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
11.經營期內,因甲方原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導致酒吧無法經營,乙方有權終止協議。
12.乙方有權根據實際情況,在經營期內以轉讓、出購等方式處置酒吧。
13.本協議期滿后,雙方另訂協議明確是否續簽。
14.本協議經雙方簽字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