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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衡南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楊 進 蔣華平
2022婚假請假申請書尊敬的公司領導:
我于20__年__月__日登記結婚,屬于晚婚,根據國家及單位的相關規(guī)定,本人可申請__天婚假。現(xiàn)特向領導申請休婚假,自20__年__月__日到20__年__月__日共計__天,請予以審批。
此致
敬禮!
申請人:申請書模板
__年__月__日
婚假申請書尊敬的單位領導:
本人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民政局登記結婚,屬于晚婚。根據《四川省人事廳關于國家機關、黨派、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請婚假問題的通知》(川人福19933號)第一條“工作人員本人結婚,由本單位領導批準,給予五個工作日的婚假”和《四川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二條“實行晚婚的,除國家規(guī)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本人可享受25天婚假。現(xiàn)特向領導請求自____月____日到____月____日(共計25天)休婚假,請領導審批!此致
敬禮!
申請人:申請書模板
__年__月__日
公司不按規(guī)定給員工放婚假怎么辦公司不按規(guī)定給員工放婚假,員工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xié)商解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七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fā)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xié)商解決。調解原則適用于仲裁和訴訟程序。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九條,勞動爭議發(fā)生后,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婚假多少天依據《婚姻法》和《計劃生育法》的規(guī)定,新人可參考的國家法定婚假如下:
1、按照法律規(guī)定的結婚年齡結婚的新人【女方滿二十周歲,男方滿二十二周歲】,可以享受三天的結婚假期。
2、即便是符合晚婚年齡結婚的新人【女方滿二十三周歲,男方滿二十五周歲】,也不再享受晚婚假期,一樣只能享受三天的法定婚假。
3、結婚的時候,如果新人雙方不在同一個工作地點的,可以視路程的遠近,額外給予路程假。
4、在探視父母期間結婚的新人,不額外給予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者與初次結婚者一樣,等同享受法律規(guī)定的婚假。
今委托被保險人×××的母親×××,女,系××縣×××鎮(zhèn)×××村五組村民,身份證號碼:××××××××××××××××××, 辦理被保險人×××的保險理賠事宜,特提出理賠申請 望予以接納辦理
此致
申請人:×××
**年**月**日
保險索賠申請書2
__交警隊:
申請人: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號:聯(lián)系電話:住址或單位
請求事項
一、請求___賠償申請人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yǎng)費等共計_____元。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與___于____年__月__日__時__分,在________路段發(fā)生交通事故,未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現(xiàn)請求貴隊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事宜進行調解。
此致
__交警隊
2、仲裁受理: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五日內將申訴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
3、開庭審理:仲裁庭應當于開庭的五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對申請人按照撤訴自理,對被申請人可以做缺席裁決。
被申請人:,男,年月日出生,地址:
申請事項:撤回申請人與被申請人離婚糾紛一案的起訴。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于年月日向貴院起訴與被申請人因離婚糾紛一案,因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己通過協(xié)議離婚,現(xiàn)決定撤回起訴,請求貴院予以準許。
此致人民法院
申請人:
年 月 日
【2】離婚撤訴申請書范文
申 請 人:XXX,男(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
請求:撤回(20XX)普民一(民)初字第36XX號的起訴。
申請理由:
申請人訴XXX離婚糾紛一案,貴院已以(20XX)普民一(民)初字第xxxx號立案受理。因申請人欲XXX庭外達成調解協(xié)議,故向法院申請撤訴。
此致
XX區(qū)人民法院
申請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3】離婚撤訴申請書范文
申請人:_______,男/女,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______族,住__區(qū)__路__號樓__單元__室,電話:________
被申請人:________,男/女,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__族,住__區(qū)__路__號樓__單元__室,電話:________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離婚糾紛一案,貴院已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受理。
現(xiàn)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已就離婚事宜(包括子女撫養(yǎng)、財產分割等問題)達成離婚協(xié)議。
故申請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31條的規(guī)定,特申請撤回對被申請人的起訴,請予準許。
此致
______市人民法院
各級主管機構調查處理漁業(yè)水域污染事故運用本規(guī)定。
第三條本規(guī)定所稱的漁業(yè)水域是指魚蝦貝類的產卵場、索餌場、越冬場、洄游通道和魚蝦貝藻類及其他水生動植物的增養(yǎng)殖場。
第四條本規(guī)定所稱的漁業(yè)水域污染事故是指由于單位和個人將某種物質和能量引入漁業(yè)水域,損壞漁業(yè)水體使用功能,影響漁業(yè)水域內的生物繁殖、生長或造成該生物死亡、數量減少,以及造成該生物有毒有害物質積累、質量下降等,對漁業(yè)資源和漁業(yè)生產造成損害的事實。
第二章污染事故處理管轄
第五條地(市)、縣主管機構依法管轄其監(jiān)督管理范圍內的較大及一般性漁業(yè)水域污染事故。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主管機構依法管轄其監(jiān)督管理范圍內直接經濟損失額在百萬元以上的重大漁業(yè)水域污染事故。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政漁港監(jiān)督管理局管轄或指定省級主管機構處理直接經濟損失額在千萬元以上的特大漁業(yè)水域污染事故和涉外漁業(yè)水域污染事故。
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政漁港監(jiān)督管理局成立漁業(yè)水域污染事故技術審定委員會,負責全國重大漁業(yè)水域污染事故的技術審定工作。
第七條下級主管機構對其處理范圍內的漁業(yè)水域污染事故,認為需要由上級主管機構處理的,可報請上級主管機構處理。
第八條上級主管機構管轄的漁業(yè)水域污染事故必要時可以指定下級機構處理。
第九條對管轄權有爭議的漁業(yè)水域污染事故,由爭議雙方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級主管機構指定機關調查處理。
第十條指定處理的漁業(yè)水域污染事故應辦理書面手續(xù)。主管機構指定的單位,須在指定權限范圍內行使權力。
第十一條跨行政區(qū)域的漁業(yè)水域污染糾紛,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六條的規(guī)定,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協(xié)商解決,或者由其共同的上級人民政府協(xié)調解決,主管機構應積極配合有關地方人民政府作好事故的處理工作。
第三章調查與取證
第十二條主管機構在發(fā)現(xiàn)或接到事故報告后,應做好下列工作:
(一)填寫事故報告表,內容包括報告人、事故發(fā)生時間、地點、污染損害原因及狀況等。
(二)盡快組織漁業(yè)環(huán)境監(jiān)測站或有關人員赴現(xiàn)場進行調查取證,重大、特大及涉外漁業(yè)水域污染事故應立即向同級人民政府及環(huán)境保護主管部門和上一級主管機構報告。
(三)對污染情況復雜、損失較重的污染事故,應參照農業(yè)部頒布的《污染死魚調查方法(淡水)》的規(guī)定進行調查取證。
第十三條漁業(yè)執(zhí)法人員調查處理漁業(yè)水域污染事故,應當收集與污染事故有關的各種證據,證據包括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鑒定結論、現(xiàn)場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
第十四條調查漁業(yè)水域污染事故,必須制作現(xiàn)場筆錄,內容包括:發(fā)生事故時間、地點、水體類型、氣候、水文、污染物、污染源、污染范圍、損失程度等。
筆錄應當表述清楚,定量準確,如實記錄,并有在場調查的兩名漁業(yè)執(zhí)法人員的簽名和筆錄時間。
第十五條漁業(yè)環(huán)境監(jiān)測站出具的監(jiān)測數據、鑒定結論或其它具備資格的有關單位出具的鑒定證明是主管機構處理污染事故的依據。
監(jiān)測數據、鑒定結果報告書由監(jiān)測鑒定人員簽名,并加蓋單位公章。
第四章處理程序
第十六條因漁業(yè)水域污染事故發(fā)生的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當事人可以向事故發(fā)生地的主管機構申請調解處埋,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
第十七條主管機構受理當事人事故糾紛調解處理申請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必須是雙方當事人同意調解處理;
(二)申請人必須是與漁業(yè)損失事故糾紛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單位或個人;
(三)有明確的被申請人和具體的事實依據與請求;
(四)不超越主管機構受理范圍。
第十八條如屬當事人一方申請調解的,主管機構有責任通知另一方接受調解,如另一方拒絕接受調解,當事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
第十九條請求主管機構調解處理的糾紛,當事人必須提交申請書,申請書應寫明如下事實:
(一)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yè)、住址、郵政編碼等(單位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二)申請事項,事實和理由;
(三)與事故糾紛有關的證據和其他資料;
(四)請求解決的問題。
申請書一式三份,申請人自留一份,兩份遞交受理機構。
第二十條主管機構受理污染事故賠償糾紛后,可根據需要邀請有關部門的人員參加調解處理工作。
負責和參加處理糾紛的人員與糾紛當事人有利害關系時,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也可提出回避請求。
第二十一條主管機構應在收到申請書十日內將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被申請人在收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答辯書和有關證據。被申請人不按期或不提出答辯書的,視為拒絕調解處理,主管機構應告知申請人向人民法院。
第二十二條調解處理過程中,集雙方座談協(xié)商。經協(xié)商可達成調解協(xié)議。
第二十三條調解協(xié)議書經當事人雙方和主管機構三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當事人拒不履行調解協(xié)議的,主管機構應督促履行,同時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
第二十四條當事人對主管機構調解污染事故賠償糾紛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
(1)標題。應當居中寫明“強制執(zhí)行申請書”。
(2)當事人的基本情況。主要應當寫明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寫法與一般文書大體相同。
(3)申請事由。主要應當寫明申請執(zhí)行的生效法律文書的制作單位、文書標題、制作日期和編號,并向法院提出強制執(zhí)行的申請。
2.正文。正文主要應當寫明事實與理由以及請求事項。在事實部分,應當概括敘述雙方當事人發(fā)生爭議后由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員會或公證機關以何種法律文書確認申請人享有的權利和被申請人應盡的義務,以及被申請人拒不履行或不履行法律文書中規(guī)定義務的事實情況。在理由部分,應從事實上、法律上闡明被申請人拒不履行或不履行法定義務是錯誤的,積極執(zhí)行法律文書規(guī)定的義務是應盡的職責。說理要有理有據,合理合法。在請求事項部分,應具體明確地提出申請執(zhí)行的事項。
3.尾部。尾部包括結尾和附項。結尾主要應當寫明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稱、申請人簽名或蓋章,注明年月日。律師代書的,可寫明代書律師的姓名和職務以及律師事務所名稱。附項主要應當寫明生效文書的份數、被申請人執(zhí)行財產所在地。
值得注意的是: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雙方或一方當事人是個人的,申請執(zhí)行的期限為I年;雙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執(zhí)行的期限為6個月,均從法律文書規(guī)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guī)定分期履行的,則從規(guī)定的每次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計算。強制執(zhí)行申請書必須在法定的執(zhí)行期限內提出。
強制執(zhí)行申請書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一案,業(yè)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員會)于--年--月--日作出( )字第--號民事判決書(或裁決、調解),被申請人拒不遵守判決(或裁決調解)履行。為此,特申請你院給予強制執(zhí)行。
事 實 與 理 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寫明各種生效法律文書中的主文部分涉及到的財產執(zhí)行內容。被執(zhí)行人應當給付
事項的種類、范圍、數量等;被執(zhí)行人沒有履行的情況,寫明被執(zhí)行人逾期拒不履行
法律文書中指定義務的情況。)
此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請人:
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附:生效判決書(裁定、調解書) XXX 份。
強制執(zhí)行申請書范文
強制執(zhí)行申請書
申請人:王XX,女,1976年8月20日出生,漢族,XX市XX區(qū)XX廠職工,住XXXX市XXXX區(qū)XXXX街道XX樓XX單元XX號,電話:XXXXXXXXXX。
被申請人:XXXX市XXXX廠
地址:XXXX市XX區(qū)XX街道XX號
法定代表人:鄭XX 職務:廠長
電話:XXXXXXXX 郵編:XXXXXX
申請事項和理由:
申請人李XX訴被申請人XXXXXX廠工傷索賠一案,貴院于XXXX年XX月XX日已審理完結,下達了【XXXX】XX法民初字第XX號民事判決書,并于XXXX年XX月XX日發(fā)生了法律效力。該判決書規(guī)定,被告XX市XX廠在本判決生效后XX日內賠償給XX工傷期間工資、醫(yī)藥費、一次性工傷補助金等等共計XXXX萬元。可是,被申請人對貴院的上述判決拒絕履行,本應于XXXX年XX月XX日以前歸還的XXXX萬元,至今分文未付,使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不應有的損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16條、第232條之規(guī)定,特請求貴院依法執(zhí)行,強令被申請人如數付給限定期間內的款項,并加倍支付拖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承擔申請強制執(zhí)行的費用,以便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XX市XX區(qū)人民法院
1、被評定人應攜帶加蓋辦案單位公章和辦案人簽字的傷殘評定申請書;
2、攜帶縣級以上醫(yī)院的診斷證明,檢查結果以及損傷初期和治療終結后的CT、X片及診斷報告;
3、從治療醫(yī)院借閱有關手術病歷和檢查記錄;
法律依據: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依法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發(fā)生的土地權屬糾紛的調解和處理(以下簡稱調處)工作。
第四條 人民政府調處土地權屬糾紛,必須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尊重歷史,照顧現(xiàn)實,充分協(xié)商,妥善調處。
農村集體土地權屬糾紛,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條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調處。
第五條 土地權屬糾紛實行地域管轄、分級調處:
(一)個人與個人之間、個人與法人之間的土地使用權糾紛由鄉(xiāng)(鎮(zhèn))或縣級人民政府調處。
(二)法人與法人之間的土地權屬糾紛,由爭議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或市以上人民政府調處。
(三)跨行政區(qū)域的土地權屬糾紛,由雙方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調處。
第六條 在土地權屬糾紛未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爭議范圍內的土地現(xiàn)狀,不得破壞土地上的附著物、生長物或挖掘地下的礦產和埋藏物。
第七條 申請調處土地權屬糾紛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申請人與土地權屬糾紛有直接利害關系的;
(二)有明確的請求調處對象、具體的調處請求和事實根據;
(三)符合人民政府調處的范圍。
第八條 申請調處土地權屬糾紛的當事人應向人民政府遞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并按當事人另一方人數提交副本:
(一)爭議雙方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yè)、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調處土地權屬糾紛的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第九條 當事人對自己的請求負有舉證責任。當事人申請調處土地權屬糾紛,應根據不同情況提交下列相應的有關證據材料:
(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核發(fā)的土地證書;
(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門依法批準征用、劃撥土地的文件、附圖和有關的補償協(xié)議書、補償清單;依法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合同書和交付地價款的憑證;規(guī)劃部門批準規(guī)劃用地的文件及紅線圖;
(三)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依法批準農民建房用地的文件;
(四)土地資源詳查工作中,按規(guī)定形成的土地權屬界線核定書及附圖;
(五)生效的人民政府的調解書、處理決定和人民法院的裁定書、判決書以及有關土地權屬協(xié)議書;
(六)法律規(guī)定可以作為證據的有關文件、資料。
第十條 人民政府在接到申請書之日起15日內,凡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并通知申請當事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當事人,并說明不受理的理由。
第十一條 人民政府應當在受理申請書之日起5日內將申請書的副本發(fā)送給另一方當事人。另一方當事人收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20日內,向人民政府提交有關爭議的證據材料。
另一方當事人未提交有關爭議證據材料的,不影響調處程序的進行。
第十二條 申請當事人可以放棄或者變更申請請求。另一方當事人可以承認或者反駁申請請求,可以提出反請求。
第十三條 人民政府對雙方當事人所提供的證據材料,應當進行調查核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第十四條 人民政府受理的土地權屬糾紛案件,能夠調解的,應當根據自愿和合法的原則,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進行調解,促使當事人互相諒解,達成協(xié)議。
調解不成的,應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第十五條 雙方當事人對土地權屬糾紛達成協(xié)議的,雙方應在協(xié)議書及有關界線圖上簽名蓋章。任何一方未經對方和有權調處的人民政府同意,不得修改協(xié)議內容和界線圖。
第十六條 人民政府受理土地權屬糾紛案應在受理之日起6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應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
第十七條 土地權屬糾紛的處理決定應加蓋人民政府的印章并寫明:
(一)案由、申請請求、雙方當事人提出的事實和理由;
(二)處理認定的事實、理由和適用的法律;
(三)處理決定。
第十八條 當事人對人民政府處理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理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政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在接到處理決定之日起30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理決定的,由作出處理決定的人民政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十九條 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生效的調解書、處理決定或人民法院的裁定書、判決書等組織測定土地權屬界址、界線、拐點坐標及埋設界樁,辦理土地登記。雙方當事人必須遵守和執(zhí)行。
實地測量土地權屬界址、界線、拐點坐標及埋設界樁的費用,由當事人雙方負責。
第二十條 違反第六條規(guī)定者,由負責調處的人民政府沒收其非法所得或責令其恢復原狀;當事人一方給另一方造成經濟損失的,還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偽造、毀滅重要證據或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未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理。
第二十二條 土地權屬糾紛解決后,仍故意損毀、移動界樁者,由負責調處的人民政府責令其恢復界樁,并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當事人造成其他經濟損失的,還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