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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協議書匯總十篇

時間:2022-08-17 03:36:56

序論:好文章的創作是一個不斷探索和完善的過程,我們為您推薦十篇調解協議書范例,希望它們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閱讀品質,帶來更深刻的閱讀感受。

篇(1)

打架調解協議書范文1甲方: 身份證號碼:

乙方: 身份證號碼:

丙方: 身份證號碼:

甲乙丙三方于20__年8月26日因故發生打架事件,造成三方各有受傷但甲方受傷相對較重,為妥善解決此事化解矛盾,三方根據有關規定達成如下和解協議:

1、三方就各自不理智行為表示遺憾并對對方表示道歉和相互諒解。

2、乙方同意在本協議簽訂后一次性補償甲方醫藥費、誤工費、營養費、精神損失費等各種損失共計人民幣叁仟元整(小寫:3,000元)。

本賠償包括了甲方所有損失,甲方承諾全額得到此賠償金后,不得再向乙方及乙方相關方提出任何賠償要求。

3、甲方請求公安機關不再處理本案,并不再追究乙方及乙方相關方所有法律責任。

4、丙方系乙方的朋友,也在本次事件中受傷,乙方同意全額負責丙方醫藥費等費用,并同意給與丙方一定的經濟補償。

丙方聲明在本協議簽訂后,不得再向甲方及甲方相關方追究此事。

5、丙方請求公安機關不再處理本案,并不追究甲方及甲方相關方所有法律責任。

6、本協議簽訂后乙方立即將賠償金交付給甲方,甲方出具收款收據。

7、本協議一式四份,甲乙丙及公安機關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三方簽字后生效。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丙方簽字:

簽約日期:年8月26日

打架調解協議書范文2甲方:____X 法定監護人:____X

乙方:____X 法定監護人:____X ____X 法定監護人:____X

玉溪工業財貿學校

經雙方協商一致,現 (甲方)與 (乙方)就20__年3月23日在學校發生的學生傷害事故,經地方公安派出所及校方多次調解,本著平等、自愿、公平原則,經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愿一次性賠償給乙方醫療費、誤工費、交通費、住宿費,精神撫慰金等合計人民幣______元,此賠償款直接由公司從甲方工資中扣除支付給乙方。

二、上述費用支付給乙方后,由乙方自行安排處理,其安排處理的方式及后果不再與甲方有任何關系。

三、甲方 履行賠償義務后,乙方 保證就此事不再以任何形式和任何理由向甲方 提出其他任何賠償費用要求。

四、甲方履行賠償義務后,就此事處理即告終結,甲乙雙方之間不再有任何權利、義務。以后因這次賠償事故的`結果亦由乙方自行承擔,甲方對此不再承擔任何責任。

五、本協議為雙方平等、自愿協商之結果,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公平、合理。

六、本協議內容甲乙雙方已經全文閱讀并理解無誤,甲乙雙方明白違反本協議所涉及后果,甲乙雙方對此協議處理結果完全滿意。

七、本協議為一次性終結處理協議,本協議書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字或捺指印后生效,雙方當事人各應以此為據,全面切實履行本協議,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糾纏。

八、乙方今后身體或精神出現任何問題均與甲方無關。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見證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打架調解協議書范文3甲方:__

乙方:__

____年__月__日,初三年級的__x與初二年級的__發生口角廝打,廝打過程中致初二年級的__x腦部受傷,事發后學校立即將__送往鄉醫院治療,后轉__人民醫院、__人民醫院、__醫學院檢查。目前經治療初步康復。為了妥善解決甲方受傷事宜,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愿、互諒互讓的原則,經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1、乙方繳付甲方自受傷之日起截止本協議簽訂之日所實際發生的和其它應當由乙方支付的醫療、檢查及其他費共計3898.00元(大寫:叁仟捌百玖拾捌元人民幣),______各自支付1299.30元(壹仟貳百玖拾玖元叁角)。

2、乙方支付甲方可能發生的`后續治療、康復、生活等費用1000.00元(大寫:壹仟元人民幣)。

其他費用和相關事宜由甲方自行決定,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擔。

3、甲乙雙方簽署本協議后,打架致傷糾紛即行終止。

同時甲方承諾不再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就打架致傷事宜向乙方要求其他任何費用或承擔任何責任。

4、甲乙雙方應該堅持和平友好的原則,教育各自的孩子健康成長,認真做人。

5、本協議為雙方平等、自愿協商的結果,是雙方真實意愿的表達,并且公平合理。

6、本協議為一次性終結處理協議,雙方當事人應該以此為斷,全面切實履行協議,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糾纏,甲方今后身體或精神出現任何問題均與乙方無關。

7、本協議內容甲乙雙方已經全文閱讀并理解無誤,甲乙雙方清楚違反本協議所涉及的后果,甲乙雙方對此協議處理結果完全滿意。

8、本協議一式五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學校執一份,派出所執一份,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甲方簽字:__

乙方簽字:__

見證人:__

打架調解協議書范文4甲方:身份證號碼:

乙方:身份證號碼:

經雙方協商一致,現(甲方)與(乙方)就20__年__月__日在科技大學南門打架至甲方受傷賠償事宜,本著平等、自愿、公平原則,經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乙方愿全額支付甲方醫療費、手術費誤工費、交通費、住宿費,精神撫慰金等費用,此賠償款由乙方直接以現金形式當面支付給甲方。

二、上述費用支付給甲方后,由甲方自行安排處理,其安排處理的方式及后果不再與乙方有任何關系。

三、乙方履行賠償義務后,甲方保證就此事不再以任何形式和任何理由向乙方提出其他任何賠償費用要求。

四、乙方履行賠償義務后,就此事處理即告終結,甲乙雙方之間不再有任何權利、義務。以后因這次賠償事故的結果亦由甲方自行承擔,乙方對此不再承擔任何責任。

五、本協議為雙方平等、自愿協商之結果,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公平、合理。

六、本協議內容甲乙雙方已經全文閱讀并理解無誤,甲乙雙方明白違反本協議所涉及后果,甲乙雙方對此協議處理結果完全滿意。

七、本協議為一次性終結處理協議,本協議書一式三份,雙方和派出所各執一份,經雙方簽字并捺指印后生效,雙方當事人各應以此為據,全面切實履行本協議,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糾纏。

八、甲方今后身體或精神出現任何問題均與乙方無關。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見證人:

20__年__月__日

打架調解協議書范文5甲方: 身份證號碼:

乙方: 身份證號碼:

丙方(見證人):身份證號碼:

茲因甲乙雙方于年 月 日發生糾紛沖突,現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一、雙方互相道歉(或有錯方向無錯方道歉),并取得一致諒解。

二、乙方給予甲方一次性賠償(經濟損失和人身損害賠償) 元。

三、賠償款一次性付清后,雙方不得反悔,雙方也不再追究或承擔任何責任。

四、本協議雙方簽字后立即生效。

五、本協議一式三份,雙方各執一份,見證人一份。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篇(2)

調解協議書是民事訴訟程序中經常出現的一種法律文書。根據民事訴訟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從中包含了兩個方面的要件,一是調解書必須送達雙方當事人簽收。二是調解書必須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才能生效。對調解協議的相關規定,是貫徹我國民事訴訟法中人民調解原則、自愿與合法原則的重要體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89條第3款規定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來源:文章屋網 )

篇(3)

(一)人民調解協議及其性質

人民調解協議是在人民調解委員會的主持下,糾紛當事人依照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社會主義道德,在查清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通過平等協商、互相諒解,對糾紛的解決自愿達成一致意見的意思表示。在此條件下,糾紛當事人和進行調解的工作人員要解決矛盾糾紛,應當充分認識和了解,本著自愿、協商、諒解,才能在不違背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社會主義道德的前提下解決矛盾糾紛。就人民調解協議有兩種形式:

一是口頭協議。對于簡單的糾紛,在當事人同意的情況下可以達成口頭協議。這里著重在同意。

二是書面協議。根據《人民調解工作若干規定》第34條的規定,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解決的糾紛,有民事權利義務內容的,或者當事人要求制作書面調解協議的,應當制作書面調解協議。這就不難看出,書面協議:①有民事權利義務;②當事人要求。

人民調解協議的性質,在《人民調解工作若干規定》第5條規定十分清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的,有民事權利義務內容,并由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調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性質。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已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調解協議。”從這一規定可以看出,/,!/凡是符合下列四個條件的人民調解協議,也就具有民事合同性質:

第一、主持調解的必須是人民調解委員會;

第二、調解協議必須具有民事權利義務內容;

第三、調解協議的形式是書面協議;

第四、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

具有民事合同性質的人民調解協議就有民事合同的效力,當事人就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已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調解協議。這就充分體現了人民調解協議的實質所在,反之,則成為在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下達成的不具有民事權利義務內容的調解協議,不具有民事合同性質。

它的性質是:①人民調解組織主持協商,認可和制作的;②糾紛當事人雙方同意的;③具有一定權威性和社會約束力的群眾自制組織的調解文書。這種調解文書雖然也具有一定的群眾權威性和社會約束力,但是卻不具有不可爭議的國家權威性和強制執行力。因此,任何一方反悔,對協議的合法性、公正性與可行性提出質疑,都是正常允許的。

(二)人民調解協議應具備的條件、內容

就人民調解協議應具備的條件,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中,為有效的人民調解協議規定了三個實質要件:

第一、當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所謂當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是指當事人具有能夠獨立實施任何民事法律行為的資格。依《民法通則》第11條規定:“18周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公民,以自已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第二、“意思表示真實”。

即調解協議正確反映當事人的意志,并非因重大誤解、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訂立的調解協議或者訂立調解協議時顯失公平的。

第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人民調解協議必須同時具備《司法解釋》規定的三個條件才能有益效。另外,《司法解釋》第五條作出了關于人民調解協議無效的情形,也作了實質性規定:

1、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2、以合法的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3、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4、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人民調解委員會強迫調解的,調解協議無效。

人民調解協議的內容體現在,人民調解協議是人民調解委員會工作水平和質量的集中體現,制作符合規定要件的人民調解協議是人民調解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

合法的調解協議書應當是:

主體合法。即雙方當事人應當具有民事行為能力;

內容合法。是雙方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

形式合法。應采用書面形式。

同時,人民調解協議書制作要規范,其格式按照司法部統

一制定的模式制作。根據《人民調解工作若干規定》第35條中明確規定,調解協議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是雙方當事人基本情況。包括:雙方當事人的姓名、性別、民族、年齡、職業、單位或住址等自然情況。

二是糾紛簡要事實、爭議事項及雙方責任。即當事人雙方產生糾紛的主要原因、過程,所爭議的具體事項及內容,以及在該糾紛中雙方當事人各自承擔什么樣的責任。在這里需要說明的是,由于人民調解活動是在雙方當事人自愿的基礎上進行的,目的在于增進群眾之間的團結,消除紛爭。因此,在制作調解協議時,應避免使用過于激烈或尖銳的語言,并且使當事人都能夠接受。只有這樣,才能起到更好地疏導矛盾糾紛,化解紛爭的作用。

三是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即通過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當事人應在互諒互讓、平等協商的基礎上,達成解決糾紛的一致意見。這是人民調解協議最關鍵的部分,也是調解活動獲得成功的具體體現。因此,在調解協議書中,當事人雙方應當享有什么樣的權利、承擔什么樣的義務必須清楚、明確和具體,不能含糊其詞、責權不明,以免在實際履行過程中產生爭議,影響和削弱調解效果。

四是履行協議的方式、地點、期限。履行調解協議的具體方式有許多種,具體適用哪一種或幾種方式都要在協議中寫明。同時,調解協議的履行地點、具體期限要在調解協議中加以明確,避免因方式、地點、期限不明導致協議無法得到實際履行,當事人的權益無法得到及時保護。

五是當事人簽名或蓋章、調解主持人簽名或蓋章,人民調解委員會加蓋印章。調解協議書制作完成后,要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蓋章,表明雙方當事人對該協議的認可,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由調解主持人簽名或蓋章和人民調解委員會加蓋印章表明該調解協議是在人民調解委員會的主持下達成的。調解協議書制作完成后,由糾紛當事人各執一份,人民調解委員會留存一份,以便查閱歸檔。

(三)人民調解協議書的特點

人民調解協議書是人民調解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由于人民調解協議書是人民調解組織依照司法部頒布的規章規定程序,對所受理的民間糾紛作出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質的書面協議,有其相對固定的特點。規范調解協議書,需要廣大的人民調解員充分掌握人民調解協議書的性質、作用及其特點:

1、人民調解協議書的權威性。人民調解協議書是民間糾紛調解活動的載體,是調解矛盾糾紛后人民調解員制作的特殊“產品”,記載民間矛盾糾紛全過程。與調解筆錄相對比,調解筆錄僅能客觀地反映調解過程,而人民調解協議書則是人民調解組織對民間矛盾糾紛調解過程及結論的總結,是基層人民調解組織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以及公序良俗原則所作出的最后結論,故具有極大的權威性。

2、人民調解協議書的法律性。人民調解協議書是人民調解組織制作的法律文書;人民調解協議書產生的過程是依照受理、調查、調解、記錄、履行、回訪等程序進行的;人民調解協議書對矛盾糾紛爭議事項的調解結論是依照法律規定和社會道德規范作出的;人民調解協議書的語言是規范性、嚴肅性的語言,記載的是人民調解員真實的工作實績。因此人民調解協議書具有較強的法律性。

3、人民調解協議書的準確性。制作人民調解協議書,要具體把握:一是人民調解協議書的用詞造句要嚴謹,每一個詞,每一句話,甚至每一個字和措辭,只有一個解釋,不能模棱兩可。二是人民調解協議書要適當,不夸大、不縮小、不渲染,要實事求是,不能使用形容詞。三是語言要精確,使人一看就懂。四是用詞要規范。要使用法律和當通行的標準化語言,忌用方言土語,更不能把當事人攻擊性的、謾罵性的語言寫進人民調解協議書內。

4、人民調解協議書的邏輯性。人民調解協議書的邏輯性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是指人民調解協議書的結構是三段論的邏輯推理關系。調解協議的通篇結構,除了首部和尾部,可分為認定事實、調解依據、調解結果三大部分。這三大部分是三段論的邏輯推理關系。認定事實是小前提,調解依據是大前提,調解結果是結論。如:事實是張三違約;調解依據是違約應承擔民事責任;結論是張三應如何承擔責任。如果認定的事實不清,所依據的證據不足,則是小前提不成立;如果適用法律不當,則是大前提不成立。無論是小前提不成立還是大前提不成立,都可能導致推理出的調解結論錯誤,即矛盾糾紛的調解結果錯誤。人民調解協議書的邏輯性體現的另一個方面,是在認定事實和確定當事人的責任時,通常運用邏輯推理的方法進行證明。

5、人民調解協議書的證明性。就證明性而言,應從調解矛盾糾紛的實際工作考慮。一是對矛盾糾紛當事人雙方權利義務關系結論的證明。當事人一方向人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總是在某一方面發生了矛盾糾紛,對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發生了爭議。而人民調解組織的調解結果確定了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人民調解協議書就是法律意義上的證明書。二是對結論產生的合法性、正確性的證明。調解協議通過對認定事實、適用法律的詳細闡述,證明人民調解組織對矛盾糾紛實體處理的合法性和正確性。三是對調解程序正確性、公正性的證明。

6、人民調解協議書的公開性。人民調解協議書應當公開表述矛盾糾紛的調查過程;公開表述矛盾糾紛調解過程中當事人的舉證、質證和人民調解組織的認證情況;公開表述人民調解組織對所調解事項適用法律、法規的意見。也就是說,除調解組織內部討論矛盾糾紛調解意見等情況不公開以外,其余矛盾糾紛調解情況應當全部在人民調解協議書上公開。

7、人民調解協議書的公正性。人民調解是增強人民調解社會公信力的渠道除了調解過程,就是人民調解協議書。人民調解協議書通過公開人民調解組織所采用證據、認定事實、適用法律等情況,充分展示調解結論的公正性,使人民調解協議書成為增強人民調解社會公信力的載體。從另一個意義上說,能夠參加調解的人員畢竟有限,甚至有的矛盾糾紛當事人只委托其近親屬作為人參與調解,本身未能親身感受人民調解所獨有的魅力。另外,一件矛盾糾紛的調解過程只是歷史上的一個瞬間,時間久了,人們就會淡忘。而人民調解協議書可以為許多關心矛盾糾紛調解過程的人所閱讀,可以永久保留。

(四)人民調解協議的履行、回訪和變更

人民調解協議的履行,指當事人遵照人民調解協議,實現雙方權利義務的活動。它是人民調解活動的繼續和完成。履行人民調解協議的意義:一是實現協議所規定的權利;二是增強人民內部團結;三是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和社會公德。

履行調解協議的方式,可以區分為自覺履行和督促履行兩種:

1、自覺履行。就是在調解協議中負有義務的一方當事人(亦稱義務人),不需要人民調解組織的督促和享有權利的一方當事人(亦稱權利人)的催促,自覺主動地履行協議中確認應盡的義務事項和具體要求,使協議得以兌現。

在人民調解工作中,大多數當事人能夠自覺履行調解協議,因為調解協議的達成執行了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社會主義道德,在內容上體現了當事人的意志,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特別是協議的達成是在當事人提高了認識的基礎上,出于自覺、自愿的心理,心平氣和地進行協商的結果。

2、督促履行(也稱說服教育履行)。就是在協議確認的履行義務的時間已到或者已經超期,而義務人還沒有履行義務的情況下,人民調解組織去提醒、催促義務人履行義務。在此需要強調的是,督促不是強制,而是促使當事人在自愿的前提下,積極履行自已所承擔的義務。《人民調解工作若干規定》第37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協議的,應當做好當事人的工作,督促其履行。”

在人民調解工作中,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達成調解協議之后,最關心的事情就是當事人雙方能否信守履行協議。沒有自覺履行,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在確認其沒有不履行協議的正當理由后,對不履行調解協議的當事人進行說服教育,告知其相關法律、法規關于當事人應當自覺履行調解協議的規定,并講明不履行協議的利弊關系。作為調解協議,只有在雙方自愿信守、自覺履行 協議規定事項之后,具體矛盾糾紛才完全徹底消除,調解才算最后成功。所以,人民調解委員會在達成協議后,還要進行回訪,了解思想動態,繼續進行法制宣傳與道德教育等思想工作,督促雙方履行協議,鞏固調解成果。

在人民調解工作中,有一個十分突出的特點,就是自始至終沒有國家權力強制性,就意味人民調解不存在執行問題和執行程序。它只有履行,而履行是出于當事人自覺自愿的行為。因此,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后反悔,拒不執行,或者履行了協議規定的部分義務而不履行剩余的其它部分義務,那么人民調解委員會可以采取:

①經人民調解委員會研究決定,認為反悔有理,雙方當事人又請求或者同意人民調解委員會重新調解的,可以重新調解;

②對反悔有理,但不再接受人民調解委員會重新調解的,以及經人民調解委員會研究決定,認為反悔無理,再次說服教育,講明無理反悔后果,動員自覺履行而無效的,都應先告知雙方當事人自愿選擇其他解決矛盾糾紛的方式。人民調解委員會應正告當事人切不可實施違法、犯罪行為,也不可擴大矛盾糾紛,造成嚴重后果。

在現實工作、生活中,確有當事人在沒有任何正當理由的情況下,拒不履行已達成的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后又反悔的。對于這種情況《人民調解工作若干規定》第37條第三款規定:“對經督促仍不履行人民調解協議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請求基層人民政府處理,也可以就調解協議的履行、變更、撤銷向人民法院。”基層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通過行政和司法程序,審查人民調解協議,對正確的予以糾正,從而對人民調解協議實施保護與監督。《人民調解工作若干規定》第38條規定:對當事人因對方不履行調解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后又反悔,到人民法院的民事案件,原承辦該糾紛調解的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配合人民法院對該案件的審判工作。

3、人民調解工作的回訪、變更

《人民調解工作若干規定》第36條第二款規定:“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對調解協議的履行情況適時進行回訪,并就履行情況做出記錄。”

回訪指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達成調解協議后,適時派員了解、掌握、檢查調解協議的履行情況,聽取當事人和有關群眾的意見,鞏固調解成果。回訪的意義和作用在于:其一,通過回訪及時了解情況,總結調解經驗和改進調解方式、方法;其二,通過回訪,可以及時發現并采取措施解決可能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使矛盾糾紛得到徹底的化解;其三,回訪工作是對群眾進行法制宣傳教育的重要方式之一。做好回訪工作,應堅持做到:

第一,必須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要本著對當事人負責的精神,認真進行,講求實效,不走過場。

第二,回訪工作必須及時。人民調解委員會要在調解協議達成后的適當時間內派員進行回訪,以便及早發現和解決新出現的情況和問題,減少工作中失誤的影響擴大。

第三,回訪應當有重點地進行。對那些比較復雜、疑難的矛盾糾紛,或者協議的履行有一定難度的矛盾糾紛,或者當事人思想情緒尚不穩定、容易出現反復的矛盾糾紛,要列為重點回訪的對象,堅持適時回訪。

第四,回訪必須注意發現問題,加強對當事人說服教育工作。如當事人思想出現反復,或是有些問題尚未落實的,或是未能完全履行協議的,調解人員都應當及時發現,針對不同情況及時采取措施加以解決。

人民調解協議一經達成后,當事人雙方就應當自覺履行,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在實踐中,由于客觀條件的復雜性和情況的不斷變化,以及調解人員和當事人的主觀條件限制,在調解過程中難免出現疏漏,比如對矛盾糾紛的主體、事實認定有誤,調解時適用的法律、法規不當等等,這就需要調解組織對協議的部分甚至全部內容進行修改和變更。

調解協議的變更,主要指協議雙方權利、義務的變更,即標的的種類、品種、規格、數量、質量等的變動,以及履行協議的時間、地點、方式或者其他權利、義務的變更。

根據《人民調解工作若干規定》第37條的規定,調解協議的變更,一是調解人員在回訪中發現原來的協議有錯誤或不當之處而提出變更;二是當事人認為原調解協議有不當之處要求變更。無論是哪種情況,都要尊重當事人的意愿,在取得雙方當事人同意的基礎上,進行重新調解。經重新調解,對調解協議進行修改或者撤銷原調解協議,達成新的調解協議并進行登記。

人民調解協議變更的后果是在當事人之間形成了新的權利義務關系,要求當事人按這種新的關系行使權利,履行義務。同時,原調解協議所確立的權利義務關系自然失去效力。

(五)調解協議書的效力及其法律效力表現

所謂效力是指一種行為或文件發生一定的效果,也就是該行為或文件在社會上所產生的作用。一種行為或文件能否在社會上發生效力,是由它自身的性質決定的。因此,不同性質的調解協議就有不民的效力。例如,人民法院主持協商達成的法院調解協議,它的性質是國家審判機關審理案件所作出的一種具有國家權威性的法律文書,所以經合法送達當事人后,既不允許反悔,也不允許以同一訴訟標的再向人民法院或上訴,它就具有不可爭議和強制執行協議的效力。

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下達成的調解協議,它的性質是群眾自治組織的調解文書,具有合同性質的法律效力。但不等于強制執行力。調解協議主要靠當事人的誠信自覺履行,只有經過人民法院確認的調解協議,才具有法律強制執行力。

調解協議書的法律效力首先表現在,它是由國家法律規定設立的人民調解委員會的主持下達成的解決矛盾糾紛的協議,作為法定的調解組織主持達成的協議,對當事人應當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

其次表現在,協議是依法達成的,對有過錯的當事人來說,具有依法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的約束力。

篇(4)

20 年 月 日, 駕駛豫 8號寶馬牌小型越野客車沿 路北行至 路口,因操作失誤,先后共撞十輛車輛,后撞上 等六人,其中 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現甲乙雙方就交通事故民事賠償部分達成如下內容。

一、乙方需賠償甲方 萬賠償金,前期需先行支付 萬,現已支付 萬,剩余 于協議簽訂后當即結清,剩余10萬作為押金,本押金押于 律師事務所。

賠償金61萬元是甲方的全部損失,包括但不限于:喪葬費、死亡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處理事故家屬誤工費、交通費、住宿費,以及財產損失等。

此款項為雙方解決本次事故一次性、終結性的賠償款項。甲方收到賠償款后,不得再以任何理由要求乙方承擔任何形式的賠償。

二、乙方支付46.5萬元后,甲方當即給乙方出具事故諒解書。若乙方違背上述條款,甲方將不予出具諒解書并不出庭作證。若甲方不按約定出具諒解書并出庭作證,應雙倍返還乙方支付的費用。

三、甲方應配合乙方辦理事故保險理賠所需手續,提供有關證明資料(如:診斷證明、社區居住證明、死亡證明、戶口注銷證明、村委會出具的下葬證明等相關證明)。

四、乙方將10萬元押金交于 律師事務所后10日內,甲方將上述證明材料交于乙方。若甲方不提供上述材料,10萬元押金歸乙方,賠償協議書甲方所收費用也應返還乙方。

五、甲方應保證沒有其他權利人就此事故再向乙方主張權利,若因此造成乙方損失由甲方賠償;甲方保證其提供的資料真實有效,若甲方提供的資料不真實而造成不能按城市標準計算死亡賠償金,而按農村標準計算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退回多計算部分。

六、乙方在開庭時甲方必須出庭作證,并當庭表示諒解乙方,要求法院對乙方處于緩刑,如有違背10萬元押金歸乙方。

七、甲方出具諒解書,乙方立即將10萬元押金打到 律師事務所賬戶后,甲方將諒解書交給乙方。

八、甲方收到乙方51萬之后,給乙方開出收據證明,以證明51 萬已收到。本案終結后,剩余10萬由 律師事務所轉交給甲方;甲方收到10萬元后給乙方開出收據。案件終結同時本調解賠償協議聲明作廢

九、以上本協議書甲乙雙方須嚴格共同遵守,如有一方違約,后 果自負,承擔全部法律責任。

十、本協議一式4分,甲乙雙方各一份,雙方律師各一份。

篇(5)

住所:

乙方:

住所:

調解單位:

乙方為甲方員工,于 年 月 日15時30分許,在甲方工作時因操作不當機器切傷左手,于 年 月 日入院治療。經 司法鑒定中心評定為六級傷殘,乙方及其直系親屬提議,在調解單位協調下,本著平等協商、互諒互讓的原則,甲乙雙方達成如下調解協議條款:

一、協議各方經過充分磋商,完全理解并同意按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和云南省政府有關工傷補償標準進行一次性補償;本協議經各方簽字蓋章后生效,任何一方均不反悔。

三、楊建章在事故發生后的住院醫療期間,所有的醫療費用根據醫院出具的憑證,已由甲方據實承擔,共計 元。

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工亡補償范圍包括傷殘補助金、后期治療費等在調解方的主持下,經雙方共同協商一致同意由甲方于本協議簽訂之日支付乙方人民幣

元(大寫: 元整),甲乙方任何一方不得再就此事向對方主張任何民事及其他權利。

五、本協議簽訂后,在甲方向相關部門或單位辦理手續時,乙方應積極配合甲方和相關單位和部門的工作,如果因為乙方不配合甲方的工作造成了甲方不能向相關單位和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包括工作保險賠償手續)時,乙方應當賠償因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失。

六、本協議簽訂時,雙方均是在自愿的情形下簽訂的,不存在任何重大誤解或顯示公平的情形,本協議所涉及的賠償是一次性終結賠償,甲方支付乙方費用后,今后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張任何權利,甲方不再負有任何賠償責任。

八、本協議一式四份,效力相同。甲方執二份,乙方執一份、調解單位執一份。

本協議簽訂地點:

篇(6)

茲就乙方解除與甲方勞動關系糾紛事宜,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以期共同遵守。

一、對于*****之違紀事宜,甲方已經充分理解到自己的做法確實給乙方造成了不良影響,甲方對此向乙方表示歉意,對乙方因此解除勞動關系之決定不再持有異議。

二、考慮到甲方在乙方工作期間的實際情況,及目前的實際處境,乙方經研究決定向甲方支付一次性補助金,金額為人民幣兩萬元整;乙方支付甲方之補助費用,已經充分考慮了甲方的實際情況,并本著以人為本的原則,充分體現乙方對甲方的人文關懷,而做出的一次性補助。

三、本協議書簽訂后,甲方須在三日內向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雙方間的勞動爭議案件提出撤回申請,并向乙方提供該仲裁委員會制作的撤回申請裁定文書,乙方在收到甲方提供的該裁定文書后當日支付一次性補助費用。

四、乙方將以工資形式支付甲方一次性補助費用,將該補助費用直接存入所代甲方開立的銀行存折,甲方或者其人簽收領取該存折后即視為乙方已經履行完畢支付義務。

五、甲方承諾自本協議履行完畢后,甲乙雙方之間不再存在任何

其他未了糾紛,甲方承諾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乙方主張任何其他民事權利。

六、甲乙雙方約定,雙方均應積極履行完畢本協議第三條約定的事項,乙方應按約定向甲方或者經其特別授權的人交付上述約定款項,甲方(或者特別授權人)收到后應簽署收款憑據。如果乙方不按照約定履行付款義務,應該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七、本協議自雙方人簽字之日起生效。

八、本協議一式四份,雙方各執一份,由乙方向有關部門備案二份。

甲方:

篇(7)

    事故時間:

    年 月 日 時事故地點:

    市 路當事人情況: 張三(行人):姓名、性別、年齡、住址、身份證、聯系方式 李四(駕駛員):

    事故經過: 何年何月何日在何地因何原因發生了何交通事故,造成了何后果(后果應盡量描述詳細)。雙方各自承擔多少責任。(詳情見 公交認字(200 )第 號)

    經調解協商,雙方共同達成如下協議: 因此次交通事故給行人造成損失共計人民幣多少,由李四于何時前一次性賠償張三。

    當事人簽字: 年 月 日

篇(8)

甲方: (身份證號碼: )

乙方:(身份證號碼: )

*年*月*日,甲方騎摩托車不小心撞傷乙方后,甲方及時履行報警和救助義務,并支付了乙方就醫、康復冶療、生活補助、營養費、交通費護理費等費用共計人民幣45000元(大寫:肆萬伍仟元整),目前乙方要求甲方一次性解決,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及充分了解相關法律法規的基礎上,并征得處理交通事故的大安交警同意,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乙雙方依據交通事故處理的一般原則達成一次性賠償協議,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人民幣18000元(大寫:壹萬捌仟元整)。

二、在甲方支付人民幣18000元后,乙方保證今后絕不以任何理由和任何形式就此事再向甲方要求各種名義補助、補償等費用,后續事宜及費用均由乙方自行處理和承擔。

三、在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人民幣18000元后,此事處理即告終結,甲乙雙方之間不再存在任何權利義務,乙方承諾不再提起任何與此事相關的訴訟和仲裁,也放棄向司法機關提起針對本協議的任何訴訟權利。以后因此事衍生結果亦由乙方自行承擔,甲方對此不再承擔任何責任。

四、本協議的所有條款均是雙方共同協商議定,甲乙雙方已全文閱讀并理解無誤,甲乙雙方完全明白本協議內容所涉及后果,甲乙雙方均對此表示理解并尊重本協議所達成目的,甲乙雙方對此處理結果完全同意。

五、乙方在收取甲方一次性損害賠償金時,必須同時將所有的醫療費用票據、病案材料、其他費用票據、各相關證件等全部交付給甲方,并保證票據材料的真實性,由此造成的甲方向保險公司索賠失敗,乙方應雙倍退還不實部分。在甲方向投保保險公司理賠時,乙方有義務協助甲方提供相關證件、票據等資料。

六、本協議為一次性終結處理協議,本協議為雙方平等、自愿協商的結果,并且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本協議自雙方簽字按手印后立即成立生效。

七、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交管部門存檔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交管部門:

簽字時間: 年 月 日

交通事故調解協議書二

甲方:_____ (肇事者),委托人:_____

乙方:_____ (受害方),委托人: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時左右,甲方駕駛_____號_____車,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處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導致_____不幸死亡。現甲方和死者的所有近親屬(乙方)經友好協商,本著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則,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一次性賠償乙方醫療費、搶救費、誤工費、交通費、住宿費、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老人贍養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項賠償款共計人民幣(大寫):_____圓整(_____元整)。

二、死者_____ 的尸體由其家屬自行安葬。

三、上述款項支付給乙方所有近親屬后,由乙方所有近親屬內部自行分配、處理,其分配、處理的方式、后果與甲方無任何關系。

四、乙方收到上述款項后,向甲方出具收據,并保證放棄對甲方在本次事故中所有的追償權。本協議簽署后,本次事故為一次性全部處理終結,甲乙雙方永不糾纏。

五、根據甲方的真誠表示,乙方考慮到甲方之違法行為系過失所致,主觀惡意小,社會危害輕,按照構建和諧社會的原則,本著治病救人的精神,乙方對甲方的行為給予諒解,不再追究甲方的一切責任,并希望司法機關或相關部門對甲方從輕、減輕或免于處罰。

六、本協議甲乙雙方已全文閱讀并理解無誤,甲乙雙方完全明白本協議內容所涉及后果,甲乙雙方對此協議處理結果完全滿意,決不反悔。

篇(9)

一、人民調解協議書的基礎效力

在論述調解協議書之前,我們首先要弄清什么是調解。調解是由第三人(調解機構或調解人)出面對糾紛的雙方當事人進行調停說和,用一定的法律規范和道德規范勸導沖突雙方,促使他們在互諒互讓的基礎上達成解決糾紛的活動。[2] 調解第三人包括人民法院、仲裁機構、人民調解委員會、行政機關,也可能是當事人所信賴的公民個人。本文討論的調解是指人民調解委員會或社區矛盾調解中心主持下進行的調解。在人民調解委員會或社區矛盾調解中心主持下,經過雙方當事人多輪的商討、互相讓步最終達成一致意見,最后簽訂的協議即是人民調解協議書[3]。

花費了大量精力簽訂的人民調解協議書,是否除了當事人自愿履行外沒有任何效力呢?我們認為,并非如此。“調解書具有合同的法律效力。如果一方當事人違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尋求新途徑解決爭議。”[4] 另一方當事人向法院起訴后,法院應認定調解協議書具有合同(契約)的效力,應判定不履行調解協議書的一方當事人承擔違約的法律責任,除非不履行調解協議書的一方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調解協議書(1)違背自愿原則,協議內容歪曲了雙方當事人當時的真實意思,或者該方當事人是在受脅迫或欺詐下簽訂的;(2)違背合法原則,協議內容違反了國家法律的強行性規范或公序良俗原則;(3)重大誤解或者顯失公平。

為什么人民調解協議書具有合同(契約)的效力呢?人民調解委員會和社區矛盾調解中心調解的范圍僅為民事性糾紛,屬于私法的范圍。而私法以私人平等和自治為基本理念,[5] 意思自治的真諦在于尊重選擇,其基本點則是自主參與和自己責任。調解協議書是當事人在平等和自愿的前提下簽訂的,雖然雙方可能都做出了讓步,犧牲了自己在糾紛發生時要求的部分利益,然而他們最終發現,“只有與對手彼此都接受雙方同意的約束,即契約,才是唯一現實的選擇,”[6] 這正是當事人自主參與的結果。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市民尊奉私法自治理念去參與生活,必須把理性判斷作為交往的前提。自主參與者對于參與所導致的結果負擔責任,即自己責任,這是自主參與的必然邏輯。如果當事方不履行調解協議,意即當事方存在過錯,根據意思自治理念,有過錯的加害人必須對加害行為負責,即過錯責任。既然我國的《民法通則》承認意思自治原則[7],作為國家司法機關的人民法院有何理由不尊重當事人自治的結果呢?

人民法院在訴訟中認定人民調解協議書具有合同的效力,同時也符合程序法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6條第2款規定:“人民調解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根據自愿原則進行調解。當事人對調解達成的協議應當履行……”在此法律規定,當事人應當履行調解協議,在人民調解協議書的效力問題上法律做出的是強行性規定,當事人沒有履行或是不履行自由選擇權,反言之,當事人不履行調解協議就要承擔法律責任。該款隨即規定:“當事人……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該規定并沒有說,當事人因反悔而不履行調解協議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從條文規定中也推導不出這樣的意思。反過來,如果認為推出這樣的意思,顯然與該條文的前半句“當事人對調解達成的協議應當履行”是矛盾的,立法者不可能在同一條文中做出相反的意思。該條規定只是賦予當事人在不履行調解協議時除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之外的另一解決爭議的新途徑,即訴訟。法律賦予當事人的是起訴權,而不是勝訴權。在此情況下,無論是反悔方起訴,還是對方起訴,在民事實體法上,反悔方都要承擔不履行協議的法律責任,除非法院認定調解協議無效。[8]

二、人民調解協議書與法院調解書的效力銜接

通過第一部分的論述,我們解決了人民調解協議書的基礎效力問題,然而人民調解委員會和社區矛盾調解中心主持下達成的調解協議書沒有法律上的強制執行力,一方當事人違約,另一方當事人不能以此為依據申請法院強制執行。這對于社會資源來說是一種浪費,同時也不利于樹立人民調解的威信,這樣大量的標的小、社會影響不大的民間糾紛將會涌到法院去解決,勢必增加人民法院的訴累。

在我國的民事訴訟法及仲裁法中都有調解制度的規定,而法院調解書與判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具有給付內容的法院調解書具有強制執行力。為賦予人民調解協議書以法律強制效力,我們設想,把人民調解協議書與法院調解書銜接起來,即人民法院可以應當事人的申請,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根據人民調解協議書的內容制作調解書,該調解書即具有法院調解書的法律效力,當事人可以以此申請強制執行。實行這種銜接制度,不僅具有現實上的重大意義,而且具有法理上的可行性。

仲裁制度為我們進行調解銜接提供了參考藍本。《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2000年)》第48條規定,當事人在仲裁委員會之外通過調解達成和解協議,可以憑當事人達成的仲裁協議和他們的和解協議,請求仲裁委員會指定一名獨任仲裁員,按照和解協議的內容作出仲裁裁決書。新仲裁規則的規定可有效保證和解書具有強制執行力。在我們設想的調解銜接制度中,人民調解委會員主持達成的人民調解協議書可視為此處的“和解協議”,法院可參照該條仲裁規則,作出法院調解書。

從法理上講,法院調解是民事訴訟活動的一部分。進行民事訴訟活動必須存在民事訴訟法律關系,而一個民事訴訟法律關系的產生前提是一個“訴”的提起。因此,要想使人民調解進入到法院調解,首先必須構造一個“訴”。訴的要素有三個,即當事人、訴訟標的、訴的理由。[9] 人民調解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確認人民調解協議書的法律效力,具備了訴的三個要素:(1)訴的當事人分為起訴一方與被訴一方。提出申請的一方可視為起訴方,被申請方則為被起訴方,雙方都申請時可視為訴與反訴的合并;(2)訴訟標的,該訴為確認之訴,確認的客體為當事人之間具有人民調解協議書規定的權利義務關系;(3)訴的理由,即訴的依據,此處是人民調解協議書。訴的提起要具備兩個要件:一是由當事人提出;二是向法院提出。根據前面所述,人民調解協議書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具備了訴提起的兩個要件。至此,一個完整的“訴”形成了。

具備了“訴”的要素與提起要件后,還需要有人民法院的受理,才能產生民事訴訟法律關系。人民法院受理人民調解協議書當事人的申請,可依據民事訴訟的主管與管轄的一般原則。在主管方面,人民調解委員會和社區矛盾調解中心受理的民間糾紛基本上都屬民事訴訟的適用范圍。在管轄方面,級別上一律應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地域上應由人民調解委員會或社區矛盾調解中心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人民法院審理人民調解協議書的程序

人民法院對人民調解協議書的審理,在遵循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和基本制度的前提下,主要適用法院調解制度的規定,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并可以借鑒仲裁法的一些做法,使原則性與靈活性相結合。本部分就審理程序進行簡略論述。

1、法院受理的根據。主要有兩個條件:一是有效的調解協議書;二是當事人的申請書。有效的調解協議書,應是在人民調解委員會或社區矛盾調解中心主持下,依據當事人自愿、合法原則達成的書面協議。[10] 在形式要件上,協議書應采用司法行政部門印制的統一格式,由糾紛當事人和人民調解員的簽名,加蓋人民調解委員會和社區矛盾調解中心的印章。當事人的申請,可以是一方申請,另一方同意;也可以是雙方達成申請協議,共同申請。當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請,也可以委托社區矛盾調解中心向法院提交申請。

2、法院審理的方式。法院受理后,依簡易程序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人民調解委員會或社區矛盾調解中心應將案件的案卷材料和有關證據移送法院。法院以書面審理為原則[11],如果審判員認為有必要時,可以通知當事人或證人到庭進行詢問,以核清事實。獨任庭可以通知調解人到庭或以其他方式詢問案件情況,調解人應如實回答。法院審理期限,應比一般簡易程序要短,一般的應在15日內審結,復雜的可延長至一個月。

3、法院審理的結果。法院對人民調解協議書的審理結果可能有幾種情形:(1)一般情況下,經過審理,獨任庭認為人民調解協議書協議內容清楚、合法的,應依據人民調解協議書的內容制作法院調解書,要求雙方當事人要調解書上簽字,加蓋人民法院印章。(2)如果獨任庭認為人民調解協議書協議內容不清或者違法或者有欺詐、強迫等情形的,應認定協議書無效。在雙方當事人愿意再行調解的情況下,可以主持當事人達成新的協議,并以此制作調解書。(3)如果在獨任庭制作調解書前,當事人雙方撤回申請的,應裁定撤銷案件;一方當事人撤回申請或不同意法院調解的,另一方當事人堅持不撤回申請的,應駁回申請,告知不撤回一方可以另行起訴。法院受理起訴后,在審理時人民調解協議書具有合同的效力。

四、人民調解協議書適用證據規則問題

2002年4月1日開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67條規定:“在訴訟中,當事人為達成調解協議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協所涉及的對案件事實的認可,不得在其后的訴訟中作為對其不利的證據。”人民調解協議的效力是否與這一規定發生沖突呢?我們認為,不發生沖突。

第67條的規定是針對法院主持的調解或當事人庭外和解而作出的,其目的是消除當事人害怕在調解或和解中因承認案件事實而在其后訴訟中給自己帶來不利的顧慮,鼓勵當事人在調解或和解中作出讓步,從而促進調解或和解協議的達成。從條文的規定,我們可以看出,這項證據規則只對達不成調解協議的情況下才適用,如果雙方當事人在法院的主持下達成調解協議,一般情況下不適用該項證據規定,除非當事人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80條[12]的規定提起再審。因為當事人一旦簽收了法院制作的調解書,調解書即具備了法律效力,本案已經結束,不存在“其后的訴訟”,第67條證據規定失去適用條件。當事人要按照調解書的內容履行義務,當事人由于妥協而產生的對己不利的后果一旦列為調解書的內容,當事人同樣必須履行。

人民調解委員會或社區矛盾調處中心主持下進行調解與法院主持調解同樣適用第67條證據規則。在人民調解過程中,當事人為達成調解協議作出妥協所涉及的對案件事實的認可,同樣不能在訴訟中作為對其不利的證據。但是當事人之間一旦達成協議,簽訂人民調解協議書后,人民調解協議書就具備了合同的法律效力,當事人則不能就人民調解協議書的內容在訴訟中引用第67條證據規則,除非當事人證明人民調解協議書無效。如果人民法院根據人民調解協議書的內容,審核后制作法院調解書,則適用法院調解書的效力,如前段的分析,一般也不再適用第67條證據規則。

[1] 詳見趙震江主編:《法律社會學》,北京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第419頁。

[2] 見陳桂明、宋英輝主編:《訴訟法與律師制度》,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32頁。

[3] 《上海市人民調解工作指導委員會關于加強人民調解工作的若干規定》第29條規定:“人民調解協議書是經人民調解委員會或者社區矛盾調解中心調解,糾紛當事人自愿達成解決糾紛的協議。”

[4] 黃進、張麗英主編:《國際法·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67頁。

[5] 張俊浩主編:《民法學原理》,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第4頁。

[6] 同上,第22頁。

[7]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4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原則。”詳細闡釋參見彭萬林主編:《民法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4年版,第35~37頁。

[8] 此處法院認定調解協議無效并不應是隨意的,而是應依照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與可撤銷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58、59條、《合同法》第52、54條),并參照人民法院對仲裁裁決的審核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58條)來進行。

[9] 參見陳桂明、宋英輝主編:《訴訟法與律師制度》,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55頁。

篇(10)

甲方: (身份證號碼:)

乙方:(身份證號碼:)

*年*月*日,甲方騎摩托車不小心撞傷乙方后,甲方及時履行報警和救助義務,并支付了乙方就醫、康復冶療、生活補助、營養費、交通費護理費等費用共計人民幣45000元(大寫:肆萬伍仟元整),目前乙方要求甲方一次性解決,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及充分了解相關法律法規的基礎上,并征得處理交通事故的大安交警同意,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乙雙方依據交通事故處理的一般原則達成一次性賠償協議,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人民幣18000元(大寫:壹萬捌仟元整)。

二、在甲方支付人民幣18000元后,乙方保證今后絕不以任何理由和任何形式就此事再向甲方要求各種名義補助、補償等費用,后續事宜及費用均由乙方自行處理和承擔。

三、在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人民幣18000元后,此事處理即告終結,甲乙雙方之間不再存在任何權利義務,乙方承諾不再提起任何與此事相關的訴訟和仲裁,也放棄向司法機關提起針對本協議的任何訴訟權利。以后因此事衍生結果亦由乙方自行承擔,甲方對此不再承擔任何責任。

四、本協議的所有條款均是雙方共同協商議定,甲乙雙方已全文閱讀并理解無誤,甲乙雙方完全明白本協議內容所涉及后果,甲乙雙方均對此表示理解并尊重本協議所達成目的,甲乙雙方對此處理結果完全同意。

五、乙方在收取甲方一次性損害賠償金時,必須同時將所有的醫療費用票據、病案材料、其他費用票據、各相關證件等全部交付給甲方,并保證票據材料的真實性,由此造成的甲方向保險公司索賠失敗,

乙方應雙倍退還不實部分。在甲方向投保保險公司理賠時,乙方有義務協助甲方提供相關證件、票據等資料。

六、本協議為一次性終結處理協議,本協議為雙方平等、自愿協商的結果,并且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本協議自雙方簽字按手印后立即成立生效。

七、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交管部門存檔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交管部門:

簽字時間: 年 月 日

2017交通事故處理調解協議書二

甲方:

委托人:

乙方:

*年*月*日,甲方***在***市*******發生交通事故后死亡,交警懷疑此事可能與乙方有關系,但尚未定論。另外,甲方***平時喜歡喝酒,出事故之前給家里說過,因找不到合適工作心情不好,甲方覺得事故發生也可能與***本人有關。

基于以上兩點,經甲乙雙方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1、乙方考慮到甲方年事已高,且家庭困難,出于善意愿意一次性提供人民幣***萬元的困難幫助款,如事后交管部門確定此交通事故與自己有關,則該困難幫助款轉化為全部應賠償款項。

甲方同意接受該困難幫助款,不論日后發生何種情況,甲方不再向乙方另行索賠。

該困難幫助款分兩次給付,在本協議簽字時給***萬元,離開***市時給剩余的款項。

2、該幫助款包括醫療費、搶救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等各種費用。

3、在乙方支付上述幫助款后,甲方保證今后絕不以任何形式就此事再向乙方要求各種名義補助、補償等等費用,后續事宜及費用均由甲方自行處理和承擔。

4、在甲方收到上述幫助款后,此事處理即告終結,雙方之間不再存在任何權利義務,以后因此事衍生結果亦由甲方自行承擔,乙方對此不再承擔任何責任。

5、在甲方收到上述幫助款后,保證不再以任何理由、任何借口向乙方主張權利,不再追究乙方的一切責任。甲方希望司法機關對乙方從輕、減輕處理,不要追求乙方的一切責任。

6、本協議為一次性終結處理協議,本協議為雙方平等、自愿協商之結果,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現,雙方簽字之日為本協議生效之時。

7、本協議甲乙雙方已全文閱讀并理解無誤,甲乙雙方完全明白本協議內容所涉及后果,甲乙雙方均對此表示理解并尊重本協議所達成目的,甲乙雙方對此處理結果完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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