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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讓金管理辦法匯總十篇

時間:2022-10-04 19:4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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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土地出讓金劃出的農業土地開發資金計算公式為:

從土地出讓金劃出的農業土地開發資金=土地出讓面積×土地出讓平均純收益征收標準(對應所在地征收等別)×各地規定的土地出讓金用于農業土地開發的比例(不低于15%)。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土地出讓平均純收益征收標準是指地方人民政府出讓土地取得的土地出讓純收益的平均值。由財政部、國土資源部根據全國城鎮土地等別、城鎮土地級別、基準地價水平、建設用地供求狀況、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等情況制定、聯合,并根據土地市場價格變動情況適時調整。土地出讓平均純收益征收標準見附件一。

第四條調整現行政府預算收入科目,將“基金預算收入科目”第85類“土地有償使用收入”下的850101項“土地出讓金”取消;增設850103項“用于農業土地開發的土地出讓金”,反映從“土地出讓金財政專戶”中劃入的用于農業土地開發的資金;增設850104項“其他土地出讓金”,反映從“土地出讓金財政專戶”中扣除劃入農業土地開發資金專賬后的土地出讓金。

第五條市(地、州、盟)、縣(市、旗)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根據辦理的土地出讓合同,按季統計土地出讓面積送同級財政部門,同時抄報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財政部門。

第六條市(地、州、盟)、縣(市、旗)財政部門根據同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提供的土地出讓面積、城鎮土地級別、土地出讓平均純收益征收標準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土地出讓金用于農業土地開發的比例(不低于15%),計算應從土地出讓金中劃出的農業土地開發資金,并按照專賬管理的原則和土地出讓金繳交情況,由財政部門在次月5日前辦理土地出讓金清算時,按級次分別開具繳款書,辦理繳庫手續,將屬于本市(地、州、盟)、縣(市、旗)的用于農業土地開發的土地出讓金收入(不低于農業土地開發資金的70%部分)繳入同級國庫用于農業土地開發的土地出讓金收入專賬;將屬于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集中的用于農業土地開發的土地出讓金收入(不高于農業土地開發資金30%的部分)按就地繳庫方式繳入省國庫用于農業土地開發的土地出讓金收入專賬。

第七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要加強對用于農業土地開發的土地出讓金收繳的監督,保證土地出讓金專戶資金優先足額劃入用于農業土地開發的資金專賬。

篇(2)

劃轉不到位。用于農業土地開發的土地出讓金是依據財政部、國土資源部《關于印發(用于農業土地開發的土地出讓金收入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綜[2004]49號)規定,從市、縣政府土地純收益中劃轉的;土地出讓收益30%劃入省級國庫專賬。70%劃入市、縣同級國庫專賬。由于地方保護主義作怪,該項基金不能及時全額劃入專賬,影響了各級農業土地開發的進行。如何妥善處理城市改造和農業土地開發的矛盾,是市、縣級政府面臨的一個考題。

不能及時用于農業土地開發。該項基金的使用存在薄弱環節,基層部門缺乏具體使用管理辦法,使得該項資金使用緩慢,劃入國庫的用于農業土地開發的土地出讓金不能發揮其應有的作用。為使該項資金及時足額劃入專賬,必須加快該項資金的支出進度,規范收繳行為。

針對問題提出對策

督導檢查。依據財綜[2004]49號文件規定,對農業土地開發資金的計提劃繳、預算管理、支出范圍和資金使用等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監督檢查;要求市、縣財政和國土資源部門每季末將農業土地開發資金計提劃繳、使用和管理情況報省財政廳和省國土資源廳,以便發現問題及時糾正。河北省國土資源廳、財政廳為把政策措施落實到位,組織開展了對市、縣用于農業土地開發的土地出讓金的收繳和使用管理工作的專項督導檢查。依據省國土資源廳、省財政廳《關于進一步加強用于農業土地開發的土地出讓金收繳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市、縣先行自查,寫出自查報告,填報“用于農業土地開發的土地出讓金收入情況匯總表”分別上報省國土廳財務處、省財政廳經濟建設處。

針對檢查中出現的問題,河北省財政廳、國土資源廳提出了整改措施,要求市、縣嚴格收繳程序,建立考核制度;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土地出讓項目名稱、出讓合同號、土地出讓面積、征收標準及應繳額真實、準確、及時上報。財政部門負責實際繳庫、應繳未繳及使用情況的真實準確。對真實、準確、及時劃轉及上報的單位給于表彰、獎勵;對劃轉不到位的單位限期糾正,進行公報批評及罰款。

明確土地開發范圍。土地整理和復墾是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開發整理規劃,有組織地對農村地區田、水、路、林及村莊進行綜合整治,對在生產建設過程中挖損、塌陷、壓占及污染破壞的土地和洪災滑坡崩塌、泥石流等自然災害損毀的土地進行復墾。

宜農未利用地的開發是指在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防治水土流失的前提下,對灘涂、鹽堿地、荒草地、裸土地等未利用的宜農土地進行開發利用。

基本農田建設是采取相應措施對基本農田進行改造、改良和保護,促進基本農田綜合生產能力提高和持續利用,包括經國務院、省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確定的糧、棉、油生產基地內的耕地的建設;有良好的水利與水土保持設施的耕地建設;對中低產田的改造;蔬菜生產基地建設;國務院、省規定應當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的其他耕地的建設等。

嚴格支出管理。按照項目管理的要求,農業土地開發資金扶持的項目立項程序有以下三步:1.項目申請單位按有關資金和項目管理辦法或項目指南的規定向所在市、縣(市)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提交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申報標準文本、項目申報書及必要的附件,并按規定提供本單位的組織形式、財務狀況、自籌資金以及項目實施管理和項目績效分析等有關情況。2.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組織有關專家,或委托專門的項目評審機構按照項目指南的規定對項目申請單位提交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申報標準文本進行評審,依據專家或項目評審機構出具的項目評審報告,對擬本級立項或上報上級立項的項目,實行社會公示制度。3.申報省級農業土地開發資金扶持項目,應按照現行財政管理體制和有關專項資金管理辦法、項目指南的規定,由市縣各級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聯合以正式文件上報(另有規定的除外)。省級主管部門和省財政廳組織有關專家或委托項目評審機構對項目進行評審后,提出項目立項和資金分配方案,并下達項目批復或項目實施計劃。資金由省財政廳根據財政管理體制撥付,撥付資金的文件抄送主管部門和項目所在地有關主管部門。

建立績效考評制度。加強對農業土地開發支出項目事前、事中、事后的監督和管理,提高農業土地開發資金使用效益;建立農業土地開發資金項目績效評價工作信息庫,系統收集項目立項決策、及時掌握資金到位和使用情況以及項目建設進度和實施結果等;建立和完善自我評價、自我監督與外部評價、外部監督相結合的約束、監管機制。具體評價辦法如下表:

篇(3)

(一)土地出讓金收入總量增大,增速較財政收入和GDP快

隨著經濟市場化的不斷加深,延邊州經濟得到快速發展,國內生產總值從2009年的450億元增加到2012年的805億元,年均遞增22%。經濟的快速增長,推動了地方稅收收入和土地出讓金收入的高速增長。延邊州稅收收入從2009年的23億元增加到2012年的43.83億元,年均遞增20.96%;土地出讓金收入從2009年的4.55億元增加到2012年的15.83億元,年均遞增55.74%。土地出讓金收入的年均增速遠遠高于地方GDP和稅收的增長。

(二)土地出讓金支出各年增長較大,占財政預算支出比例逐年提高

延邊州土地出讓金支出從2009年的5.36億元增加到2012年的15.68億元,年均遞增47.88%;土地出讓金支出較財政支出年均增幅高25.86個百分點。

(三)房地產市場與土地交易繁榮,同時帶來稅收和財政預算收入的增長

近年來,延邊州房地產市場交易價量上升,并出現繁榮景象。據統計,2012年延邊州完成房地產開發投資68.5億元,比上年增長37.9%。房屋施工面積735.5萬平方米,增長28.2%。商品房銷售面積299.3萬平方米,增長1.2%,其中商品住宅銷售面積267.0萬平方米,增長4.1%。全年商品房銷售額97.4億元,增長12.7%,其中商品住宅銷售額78.6億元,增長15.3%。房地產價格快速持續上漲,促進了房地產及相關產業的快速發展,同樣給地方政府帶來了豐厚的收入,2011年和2012年全州土地出讓金收入分別為9.74億元和15.83億元。從與房地產有關的稅收看,以2011年為例,延邊州財政預算收入雖為增長,但由于房地產市場的繁榮,與房地產相關的稅收收入仍有不錯的增長,其中:營業稅收入9.39億元,同比增長14.65%;契稅收入3.35億元,增長57.27%;房產稅1.23億元,增長4.23%;城鎮土地使用稅0.79億元,增長2.34%。

二、土地出讓金收支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土地出讓金收入占財政預算收入比例不斷走高,若出現較大波動將影響地方財政財源

1、直接影響

在財政預算收入構成中,稅收收入占比下降,土地出讓金收入占比上升,并在2012年首次超過稅收收入占比,成為地方財政預算收入的主要財源。2009—2012年,稅收收入占財政預算收入比例由2009年55.80%下降到2012年的49.35%,幅度達6.45百分點,而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收入占財政預算收入比例由2009年11.04%增長到2012年17.82%,增加6.78百分點。若土地出讓金收入出現較大變動時,將對地方財政預算收入產生直接的影響。

2、延申影響

從近幾年延邊州相關稅款入庫的情況來看,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增長依賴于房地產業,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契稅等也是如此。房地產價格上漲能有力促進地方財政預算收入的增長,但價格短期內持續過快上漲并不利于房地產業及整體經濟的長期健康穩定發展,一旦房地產市場出現拐點,房地產投資和交易下滑,將給地方財政預算收入及地區經濟的持續穩定增長帶來較大的影響。

(二)土地作為固有的稀缺資源,土地出讓金征收制度有待完善目前土地出讓金征收的普遍做法是政府一次性收取土地使用權期限(住宅用地70年、工業用地50年、商業用地40年)內的全部使用費,使用期內不再征收

隨著我國城鎮化的不斷擴大,征收的土地也相應地快速增長,當城鎮發展到一定程度時,速度必然下降,同時,我們必須保留一定的可耕土地和林地,可征收的土地必將減少。而地方政府對土地出讓收入都以“著眼當前,完成任期目標”為出發點,這樣的“土地財政”政策將會對往后的財政增收產生較大影響。

(三)土地出讓金收支監管缺乏透明度

根據《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辦法》規定:“土地出讓收支全額納入地方政府基金預算管理。收入全部繳入地方國庫,支出一律通過地方政府基金預算從土地出讓收入中予以安排,實行徹底的‘收支兩條線’管理”。該規定的出臺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土地出讓金收支不規范,土地收益流失的情況。但由于地方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對土地出讓收支情況一般不作官方的公布,社會群眾所獲得的土地出讓收支情況不多,正是由于相關信息的不公開、不透明、不對稱,土地出讓收支過程缺乏社會性、公眾性的應有監管,為某些土地出讓相關管理部門進行暗箱操作提供可能性。

三、政策建議

(一)改革土地出讓金征收制度

改革目前政府一次性收取土地使用權期限內的全部使用費的做法,讓土地出讓金恢復其地租的經濟學本質,可考慮改成土地使用權的購買者在使用期限內按年度分期支付,這樣才能從源頭上抑制地方政府“土地財政”的舉動和沖動。

(二)強化人行國庫對土地出讓金的監管

篇(4)

中圖分類號:F301;F812.43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6)02-0137-03

一、甘肅省土地出讓金收入的基本情況

2006年,為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國務院辦公廳了《關于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2006]100號)等有關通知。規定從2007年1月1日起,土地出讓收支全額納入地方基金預算管理。即收入全部繳入地方國庫,支出一律通過地方基金預算從土地出讓收入中予以安排,實行徹底的“收支兩條線”。近年來,甘肅省土地出讓步伐加快,土地出讓收入大幅增長。

(一)土地出讓宗數、面積不斷擴大,土地出讓收入規模快速增長

近年來,隨著土地市場的活躍,土地出讓宗數、面積、收入規模不斷增加,分別從2007年的2 528宗、6 298.98公頃、29.27億元增長到2013年的3 847宗、19 116.53公頃、266.03億元,增長了52.18%、203.49%、808.88%。土地出讓收入增速從2008年的48.17%震蕩上升至2013年的118.90%。見圖1。

(二)土地交易以出讓方式為主,交易收入主要來源于拍賣和掛牌

土地儲備中心收儲土地并開發整理后,按政府批準的用地計劃,分期在土地交易中心交易。土地出讓收入包括劃撥收入、出讓收入(協議、招標、拍賣、掛牌)、租賃收入、其他供地方式收入、變更補繳收入。就甘肅省而言,實際繳納價款以拍賣和掛牌兩種方式為主。2010年、2011年、2012年、2013年僅拍賣和掛牌兩類交易金額就占土地出讓收入總額的89.82%、87.51%、82.32%、84.98%,占比均在80%以上,金額占出讓總額的絕大部分。分開看,拍賣交易方式出讓占比逐年下降,從2010年的47.85%下降到2013年的12.98%,而掛牌交易方式出讓占比逐年上升,從2010年的41.97%上升到2013年的71.99%,到2013年掛牌交易已成為土地出讓中最主要的交易方式。見表1。

二、土地出讓金收繳入庫中存在的問題

(一)地方財政對于土地出讓收入的依存度不斷增強,影響地方財政收入的可持續發展

近年來,伴隨著土地市場的活躍,土地出讓收入成為地方財政收入的重要來源,土地出讓收入占地方財政收入的比重有所提高:2007年這一比重僅為12.22%,2013年已提升至27.09%(見表2)。一是地方財政增長對土地依存度的增強,使土地出讓金具有的分配和調節功能沒有得到體現。土地資源的稀缺性決定了其是不可能無限期持續供給,在可預期的將來所獲得的賣地收入將不能得到持續保障,影響地方財政收入的可持續發展。二是土地出讓金容易引發地方政府的債務風險。在地方政府負有償還責任的債務余額中,承諾用土地出讓收入作為償債來源的債務余額比例較大,使一些地方財政和金融體系面臨較大考驗。三是土地出讓金是構成商品房價格的重要組成部分,土地價格的高漲進而導致商品房價格的不斷攀升,既影響中央對房價的調控效果,又加劇房地產泡沫的形成,激化社會矛盾,引發社會不穩定。

(二)土地出讓收入多采用專戶匯繳形式,且繳庫時滯較長

《關于進一步加強土地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財[2009]74號)規定,土地出讓收入原則上采取就地直接繳庫方式,商業銀行應當把收繳的土地出讓收入及時足額劃轉地方國庫。市縣財政部門已將土地收入收繳至非稅收入匯繳專戶的,要嚴格執行10個工作日劃轉地方國庫的規定,不得超時滯留已收繳的土地出讓收入。但在實際收繳過程中,大多數土地出讓收入先繳入商業銀行的財政專戶,由財政部門開具一般繳款書將資金劃轉國庫,至于何時劃轉、劃轉金額多少則由財政部門綜合考慮收入進度和財政庫款情況來控制入庫時間,很多土地出讓收入在財政專戶停留期限較長,有的超過了1個月,甚至更長,嚴重影響了土地出讓金收入入庫進度。同時,開設的用于核算土地出讓收入的財政專戶數量較多,而且存在未經批準和報備違規開設等情況。據調查,2013年,嘉峪關市財政局下發了《關于調整非稅收入匯繳結算專戶的通知》(嘉財字[2013]3號),批準開設非稅收入財政專戶4個,實際開設非稅收入結算專戶共6個。其中,在嘉峪關市建行開設的62001600108050429602賬戶和在嘉峪關農村合作銀行開設的660030122000069690賬戶,未經批準和報備。天水市本級2011年初土地出讓結余34 717.70萬元,2011―2013年共征收土地出讓金143 070.15萬元,3年累計入庫154 986.80萬元,至2013年底,天水市非稅收入管理局土地出讓金結余22 801.05萬元未上繳地方國庫。

(三)土地出讓收入欠繳問題嚴重,未能做到應收盡收

一是出讓合同約定或政府承諾分期付款。為了切實推進地方經濟發展,減輕企業項目落地的資金壓力,在土地供應中,按照國家政策規定,在簽訂合同時,土地出讓金采取分期繳納的方式,造成部分企業土地出讓金暫緩繳納。例如,崇信縣支庫在2014年底應繳納出讓金1 119.65萬元,但實際繳納了 1 104.26萬元,少繳15.39萬元,主要原因是企業按照合同的約定分期進行繳納。二是土地已供應,合同已簽訂,但由于拆遷未完成,在土地出讓條件并不成熟的前提下“帶病”出讓土地,影響競買者(開發商)對土地的開發,造成無法供地或因規劃調整地塊發生變更導致欠繳出讓金。三是由于國家宏觀政策調整、企業資金緊張、經營不善等原因,土地使用權人無法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土地出讓金,造成土地出讓金欠繳。據統計,截至2013年底,甘肅省土地出讓收入合同價款為280.96億元,實際繳庫價款為266.03億元,欠繳14.93億元。

(四)土地出讓制度執行力弱,未按規定收繳違約金

《甘肅省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辦法》(甘肅省人民政府令第42號)第十一條規定,國有土地使用權受讓人不按照土地出讓合同和征地協議等約定時限繳納土地出讓收入的,國土資源部門應根據其欠繳金額按日加收1‰的違約金。《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辦法》(財綜[2006]68號)第三十四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四條也有相關規定。而實際情況是,部分地區國土資源部門并未按規定收繳違約金,這就為受讓人欠繳土地出讓收入提供了“溫床”。據調查:2011―2013年期間,嘉峪關市國土資源局99宗土地的出讓金未按規定時間繳納土地出讓金,也未按規定加收滋生的違約金。

(五)不按規定上解中央農田水利建設資金,少提“教育資金”

根據《財政部、教育部關于從土地出讓收益中計提教育資金有關事項的通知》(財綜[2011]62號)及《財政部、水利部關于從土地出讓收益中計提農田水利建設資金的有關事項的通知》(財綜[2011]48號)文件規定,各級財政應統一按照當年實際繳入地方國庫的土地出讓金收入,按照10%的比例計提兩項費用。由于教育資金屬于政府性基金,專款專用,而計提的農田水利建設資金20%應上劃中央,一些地方財政為了資金使用方便和給自己多留資金,盡量少提“兩項費用”或不按規定上解中央農田水利建設資金。據調查,2011―2013年嘉峪關市少計提“兩項資金”3 253.6萬元(教育資金1 626.3萬元,農田水利建設資金1 626.3萬元),其中影響中央財政統籌的農田水利建設資金226.57萬元。

(六)土地出讓收入管理不透明,監管難到位

長期以來由于缺乏必要的監管措施和手段,難以發揮相應的職能作用對土地出讓金的收繳、入庫、流向及真實使用情況實施有效地監控。地方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對土地出讓收支情況一般不作官方的公布,相關信息不公開、不透明、不對稱,土地出讓收支過程缺乏社會性、公眾性的應有監管,為某些土地出讓相關管理部門進行暗箱操作提供可能性。如我國政策明文規定,任何地區、部門和單位不得以“招商引資”、“舊城改造”等各種名義減免土地出讓收入。但受拉動地方經濟發展、城市建設等利益驅動,通過土地換項目、先征后返、財政補貼等多種形式變相減免企業繳納土地出讓金的現象時有發生。另外,各地的土地出讓金使用與政府融資平臺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部分資金去向的合規性也值得商榷。

三、相關對策建議

(一)減少對土地收入的依賴,增強財政收入的可持續性

建立科學長遠的土地出讓收支管理機制,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改革現行對政府政績考核的機制,遏制地方政府偏賴以地生財、以地融資的動機。以土地政策為杠桿,積極培植稅源,利用好各類產業政策,發展既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又具有地方特色的支柱,優化產業結構,轉變經濟結構發展模式,促進地區經濟發展和地方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實現土地利用和財政收入的可持續發展。

(二)強化土地出讓收支監管,嚴格執行責任追究制度

強化對落實土地出讓收支管理政策的監督檢查,切實維護土地出讓收支管理政策的嚴肅性,對于違反規定拖欠土地出讓收入、越權減免緩繳或變相減免土地出讓收入等行為,要嚴格依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罰,并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強化部門之間的聯動,加大對土地出讓金及滯納金的征收和催繳力度,確保土地出讓金及時足額上繳國庫。

(三)優化土地出讓收繳流程,提高繳庫效率

土地出讓金作為目前主要的財政資金,其繳撥流程應遵循“集中、便捷、安全”的原則,改變部分地區匯總商業銀行財政匯繳專戶再劃繳國庫的方式,使土地出讓收入直接繳入國庫,從而簡化繳庫流程,杜絕在財政專戶中的時滯、延壓現象,全面清理財政專戶,加強收入繳庫管理,加快土地出讓金收繳入庫的速度。

(四)加強土地出讓金收支管理透明度,接受社會監督

地方政府應切實增強土地出讓金收支管理透明度和控制機制,定期公開土地出讓金收支情況,并進行政策披露,受社會監督,杜絕各種形式的非公開出讓土地造成國家財政資金流失現象的發生。

(五)建立信息資源共享平臺,提高征管電子化水平

采用現代化的征管手段,建立由規劃部門、國土、土地儲備機構、建設、房管、財政等部門的部門相互聯網、信息共享的管理平臺,通過信息共享平臺對土地征收、儲備、報批、供地及出讓收支等環節進行全面的監測,確保信息對稱,程序規范,有效防范風險。

參考文獻:

[1] 蔡菊英.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實踐與探索[J].新會計,2009,(7).

篇(5)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用于耕地開發專項資金是指從縣本級土地出讓金中按規定比例劃出的資金及縣本級收取的耕地開(復)墾費。按比例劃出的耕地開發專項資金納入財政預算管理。

第四條縣國土資源部門和財政部門負責提出當年耕地開發項目的計劃任務,報縣政府批準后實施。縣國土資源部門負責耕地開發項目的目標考核及項目的編報、匯總、項目實施的監督檢查及竣工驗收等項目管理工作。財政部門負責耕地開發專項資金的預算審核,資金的撥付和監督管理工作。每年耕地開發項目計劃任務和耕地開發專項資金的預算,須報縣人民政府審批。

第五條縣財政部門對耕地開發資金的支付實行專帳管理,實行宗地核算。縣有關部門要嚴格工程款決算管理,對于開發的新耕地,縣國土部門根據省、市有關部門驗收后合格后,開具驗收合格證明,由縣財政按新增耕地2000元/畝標準做好核算后,報縣政府批準撥付。新開發耕地驗收不合格的不予撥付資金。

第六條10萬元以上的耕地開發項目的實施要進行招投標。耕地開發實施分級審批制度和對新開墾的耕地建立臺帳登記制度。

篇(6)

一、整改工作任務

(一)積極補辦省、市、縣重點項目用地審批手續,并對其違法用地進行立案查處,追繳罰款,處理違法用地相關責任人。

涉及項目:

1、西銅高速公路及引線、咸旬高速公路、208省道改建項目。

2、縣級重點項目14個,其中衛星圖斑12個(列入督察整改10個),非衛星圖斑2個,均為督察整改項目。

(二)堅決拆除一批違法建(構)筑物,恢復耕地,并追繳罰款,處理相關責任人。涉及拆除并復耕的違法用地:

1、年度衛星遙感監測發現的違法用地。

2、非衛星發現的違法用地。

3、違法用地案件處理不到位的15件。

(三)建立和完善土地出讓管理制度,規范土地出讓,嚴格執行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嚴格執行出讓“收支兩條線”制度。對發現的欠繳土地出讓金、低價出讓土地、土地出讓金收支管理及票據不規范、土地出讓方案批復不規范問題進行整改,并追究相關責任人法律責任。

1、文定天下名人街項目(由鑫誠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分公司開發)、鳳麟苑小區項目(由縣城發公司開發)欠繳土地出讓金,要求限期繳納,足額入庫。

2、撤銷與金盾紡織()有限公司、昌茂股份有限公司原低價出讓合同,嚴格按國家相關政策規定,重新確定出讓價款,重新簽訂出讓合同。

二、整改工作責任單位及責任

(一)縣國土資源局負責辦理省、市、縣重點項目用地申報審批手續;立案查處違法用地案件,協調縣法院追繳罰款;追繳欠繳土地出讓金;撤銷低價出讓合同,協同縣招商局按政策規定重新確定出讓價款,重新簽訂出讓合同,追繳土地出讓金差額;制訂土地出讓管理制度,規范出讓程序;配合各鎮拆除違法占地上的建(構)筑物。

(二)縣招商局負責按照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規定,與金盾紡織()有限公司、昌茂股份有限公司協商,重新確定出讓價款。

(三)縣財政局負責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辦法》和《關于進一步加強土地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制訂我縣國有土地出讓收支管理辦法,并對存在問題進行整改。

(四)各鎮負責本轄區內列入拆除范圍的違法建(構)筑物的拆除及復耕。

(五)縣公安局負責配合各鎮做好拆除違法占地上的建(構)筑物工作。

(六)縣監察局負責調查處理相關責任人。

三、整改工作要求

篇(7)

2004年,浙江省磐安縣出臺《統一征地管理辦法》,建立征地調節資金,從國有土地出讓金中一次性撥付500萬元,每年從土地出讓金收入中提取2%充實資金。征地調節資金主要用于墊付征地補償費和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生活保障的補助,以及被征地農民勞動技能培訓經費的補助。2009年4月,諸暨市人民政府出臺《諸暨市集體土地征收規定》(諸政發[2009]29號),提出市政府建立征地調節資金,專項用于政府補助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基金。征地調節基金主要從土地出讓等收入中籌措,籌措標準為:在全市范圍內的出讓土地中,按經營性用地60.0萬元/hm2,其他用地22.5萬元/hm2,由市財政局、市國土資源局(市開發委)在宗地結算中提取。

2設立征地調節金分析

河北省、浙江省磐安縣、浙江省諸暨市等地政府都設立了征地調節資金,但使用范圍卻有所不同。河北省和浙江省磐安縣的征地調節金用于統一墊付征地補償費和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生活保障的補助,以及被征地農民勞動技能培訓經費的補助;浙江諸暨市設立的征地調節資金使用范圍更小,其專項用于政府補助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基金。各地征地調節資金的來源也不同,河北省的征地調節資金來源主要為土地出讓金純收益、土地補償費用和征地安置補助費;浙江省磐安縣和諸暨市的征地調節資金來源為土地出讓金收入。

根據三地征地調節資金的使用范圍、資金來源同口徑對比,河北省和浙江省諸暨市雖然征地調節資金的定義、范圍不同,但資金的實質范圍更一致,即市(縣)政府承擔的費用可在土地出讓金純收益中列支,集體承擔的費用可從土地補償費用中列支,個人承擔部分在征地安置補助費中抵繳。浙江省磐安縣的征地補償費和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生活保障的補助資金,以及被征地農民勞動技能培訓經費的補助資金均來源于土地出讓金收入。

可以看出個人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繳交的保障資金在征地補償費中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提取,而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屬于征地補償費,由征地單位繳交。設立征地調節金的地方,政府繳交部分的保障資金由當地土地出讓金中計取,而未設立征地調節金的地方,則將政府繳交部分的保障資金計入建設項目單位征地成本,直接導致不同地區征地補償口徑不一致。征地調節金征收標準應與當地被征地農民的基本生活保障資金掛勾,建議按被征地農民的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的30%計列。資金使用管理嚴格按照相關社會保障資金管理辦法執行,專項用于被征地農民的基本生活保障。

3結論和建議

篇(8)

一、市房屋土地管理及綜合部門要密切配合,嚴格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加強對本市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的征收和管理。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以下簡稱土地收入)的返還,必須在國有土地出讓合同確定的土地出讓收入全部交齊之后返還,未交齊的不辦理返還手續。

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出讓收入返還是指土地出讓金部分,不含基礎設施配套建設費和土地開發及其他費用。在本通知下發之前簽訂的土地出讓合同,凡在合同中明確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扣除集中上繳中央財政和土地管理部門的業務費)的60%返還;凡在合同中按地價款收繳的,其地價款的40%作為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其中60%(即地價款的24%)返還。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房屋土地管理部門與土地受讓方簽訂土地出讓合同時,應在合同中按地價評估及主管部門所確定的土地收入,分別列出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和基礎設施配套建設費以及土地開發等其他費用;土地出讓合同中未明確規定的,財政部門不辦理返還手續。

三、土地出讓金返還單位,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市屬各局、總公司所屬企業和計劃單列企業(以下簡稱市屬單位)利用原自己取得的劃撥土地進行開發經營,按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需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其中60%返還單位。

(二)各房地產開發公司對1992年6月1日前取得的劃撥用地進行成片開發,按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需要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應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其出讓金不再返還。

(三)1992年6月1日起,各房地產開發公司和各單位利用新增用地進行開發經營,所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扣除集中上繳中央財政和土地管理部門的業務費)的60%返還給用地所在區、縣政府。

篇(9)

(一)地域:定于大連市城區四個行政轄區,即中山區、西崗區、沙河口區、甘井子區。

(二)時間界限:1990年5月19日(即國務院55號令《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之日)至1992年9月2日(即大政發[1992]71號文件《大連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房地產綜合開發工作的決定》之日)期間,將通過行政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連同地上建筑物、附屬物進行轉讓、出租和抵押的。

1992年9月2日以后,已辦理劃撥用地手續但改變土地用途的;各類未經審批、越權審批的違法建筑和占道設施;應交納但未納土地出讓金和有關費(稅)。

(三)內容:追繳應交但未交納的土地出讓金及有關費(稅)。

清理各類未經審批和越權審批的違法建筑、臨時建筑及占道設施。

清理以行政劃撥土地連同地上建筑物、附屬物進行非法轉讓、出租和抵押等房地產隱形市場。

二、清理、檢查的重點及處理辦法

(一)從1992年9月2日至今,凡應交但未交納土地出讓金的建筑項目,一律追繳土地出讓金。

(二)凡與機關、企事業單位等利用劃撥土地私自進行聯建,后以商品房出售的建設項目,均需補辦土地出讓手續,補交土地出讓金。

(三)凡未辦理用地項目審批等手續及各類未經審批和越權審批的違法建筑,除補辦土地出讓手續外,并區別不同情況予以處理。

(四)凡未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和越權審批的臨建及占道設施,區別不同情況予以處理。

(五)凡利用行政劃撥地土及其地上建筑物、附屬物進行非法轉讓、出租和抵押的,除追繳土地出讓金及有關費(稅)外,區別不同情況予以處理。

(六)凡已經市政府批準劃撥的土地兩年內未按規定開發建設的,依法收回其土地使用權。

三、清理、檢查的方法和步驟

為切實做好房地產清理檢查工作,市政府決定成立房地產清理檢查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對全市房地產清理檢查工作的統一領導。此次清理、檢查工作采取條塊結合的辦法進行。條條主要以審計、追繳、征收土地出讓金及有關費用為主;塊塊主要以清理、檢查違章建筑、臨時建筑和占道建筑為主。

清理、檢查從5月20日開始8月20日結束,具體分為兩個階段:

第一階段:從5月20日至6月5日,為各用地單位、建筑單位和個人自檢階段。有關單位和個人須認真填寫市政府統一印發的“調查表”,然后寫出自檢報告連同“調查表”于6月5日前報領導小組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大連市房地產開發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

篇(10)

財政支農工作的主要成效

第一,財政支農資金總量持續增長。省級財政扶持“三農”發展的投入較好地保持了“兩個高于”的要求,全省13個省轄市和多數縣(市、區)在財政支農資金安排上也達到了“兩個高于”的要求。

第二,財政支農資金支出結構有所優化。支持農村基礎建設的投入明顯增多,促進現代農業建設的投入不斷增長,尤其是農民轉移性收入顯著提高。據有關部門提供的資料反映,200年、200年全省各級財政發放給農民的各項補貼資金分別達19.12億元和27.19億元,同比增長126.85%和42.2%。

第三,財政支農管理體制不斷創新。全面實行省直管縣財政管理體制,繼續推進財政支農資金整合“打包”試點,著力減輕縣級財政的項目資金配套壓力。

第四,財政支農監督機制進一步健全。公開財政支農項目信息,強化社會監督;健全財政支農項目管理制度,強化自我監督;開展財政支農資金使用績效評價,強化事后監督。

第五,土地出讓金支農政策的執行有所改善。土地出讓收支財政監管制度初步建立,規定將土地出讓的收入全額納入地方國庫,支出一律通過地方基金預算從土地出讓收入中予以安排。各地政府進一步健全了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辦法,設立了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建立了“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專戶”,有條件的地區逐步將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與城鎮居民的社會保障相接軌。特別是土地出讓純收益支農力度加大:規范了土地出讓平均純收益征收等別和標準,建立健全了土地出讓金支農的財政專項管理辦法;完善了土地出讓金支農的支出結構,各地在繼續加大農村土地整理復墾、耕地質量保護投入的同時,更加注重了支持現代農業基礎設施建設、農業結構調整和綜合開發等方面的投入;此外,還加大了經濟欠發達地區農業綜合開發和農村環境整治的扶持力度。

財政支農工作存在的問題

一是財政支農資金規模與“兩個高于”的規定仍有差距。根據有關資料顯示,全省尚有12個縣(區)的財政支農投入沒有達到“兩個高于”的規定。需要指出的是,一些地方的財政支農投入在賬面上雖已達到“兩個高于”的要求,但有的將上級財政支農資金作為本級財政的投入,有的則把骨干防洪工程、城市綠化等方面的投入列入財政支農項目。

二是農業科技進步方面的財政投入仍偏低。200年,我省農業gdp達1544.9億元,而省級財政用于農業科技研發和推廣的合計支出為5.04億元,200年的預算安排數為5.09億元,占當年省級財政支農支出的比重分別為2.8%和2.4%。省以下地方財政用于農業科技進步的投入更少,有的地方甚至難以保障農業科技推廣的正常開支。

三是農業和農村基礎設施建設投入結構不均衡。200年,我省將農村危橋改造、農村二次改水、機電泵站改造列入了建設計劃,但投入規模與實際需要的差距較大。同時,對解決秸稈焚燒問題和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支持力度仍顯不足。

四是財政支農管理體制創新有待進一步完善。在原有的財政體制下,經濟相對發達的省轄市著眼于區域共同發展的需要,對轄區內經濟欠發達縣(市)能夠給予財政轉移支付的扶持,有的投入力度還很大,但實行省直管縣財政體制后,市和縣變成了相對獨立的預算實體,它們之間進行轉移支付的渠道受阻,導致一些欠發達的縣(市)失去了重要的財政支農資金來源。此外,財政支農資金“打包”的做法,雖然減少了中間環節,但尚需進一步完善財政部門與專業職能部門的銜接機制。調研發現,有的專業職能部門擔心失去項目申報主體資格和項目資金分配權,因而對這項改革持消極態度,有的甚至抱抵觸情緒。

此外,在土地出讓金“征、管、用”方面,有的地方不但未能認真解決業已存在的老問題,而且隨著實踐的發展又產生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

一是土地出讓金監管仍存在不少漏洞。調研發現,一些地方土地出讓金存在著游離于財政預算管理之外的問題。有的地方在出讓土地時,要求開發商無償建設與項目無關的、本應由政府承擔的公共基礎設施,使得賬面上的土地出讓收入銳減,導致應計提的土地出讓純收益支農資金流失較多。

二是土地出讓金收入繳庫進度不快。據有關部門統計,200年上半年全省土地出讓合同總價款為596.80億元,但截至10月份,全省土地出讓金收入繳庫的只有355.69億元,兩者相差240多億元。調研發現,造成這種局面,除全省在執行規范土地出讓金收支管理有關規定的時間因素外,另一個重要原因是國有土地使用權購買者被允許分期付款,其后果是直接阻滯了土地出讓金支農的及時足額到位。

三是土地出讓金支農政策仍未真正落實到位。全省每年幾(來源:文秘站 )百億土地出讓純收益用于支農的提取標準明顯偏低。尤其值得關注的問題是,一些地方既沒有按照政策規定確保土地出讓支農資金應收盡收,也沒有將這筆有限的資金全部用于支農。例如,某市將土地出讓支農資金用于補助高速公路綠化和城市綠化。

四是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進展不平衡。調研發現,一些地方雖已建立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但由于相當部分的農民選擇貨幣補償,因而進入基本生活社會保障的被征地農民比例還不高;有的則因財力不足,難以按照省政府的規定及時足額落實被征地農民的補償資金。由此引發的農民群體性上訪問題,在一些地方比較突出。

進一步加強財政支農工作的建議

1、進一步強化中央和省委財政支農政策執行的硬約束。200年中央1號文件提出了“四個高于”(縣級以上地方財政每年對農業總投入的增長幅度應當高于其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幅度; 財政支農投入的增量要繼續高于上年;國家固定資產投資用于農村的增量要繼續高于上年;土地出讓收入用于農村建設的增量要繼續高于上年)的新規定,各級財政都應本著對“三農”工作高度負責的態度,切實把“四個高于”的規定落到實處。同時,建議對認真落實政策規定的,應給予獎勵;對貫徹不力的,應采取有效措施向當地政府問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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