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09-20 04:3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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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聯(lián)系人: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
買方: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聯(lián)系人: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
買賣雙方本著公平、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經協(xié)商一致,就_________電子商務簽訂本協(xié)議。
第一條 商品基本狀況
1、商品名稱:_________
2、品質/規(guī)格:_________
3、單位:_________
4、數量:_________
5、產地:_________
第二條 商品價款
商品單價為_________,總價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共計:_________(大寫)元。
第三條 支付條款
1、付款程序選擇以下第_________種:
(1)先付款后發(fā)貨;
(2)先發(fā)貨后付款。
2、雙方商定選擇以下第_________種付款方式:
(1)銀行匯款
買方開戶行: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
(2)郵局匯款
收款地址:_________
收款人:_________
3、根據上述選擇的付款方式,買方應承擔匯款發(fā)生的相關銀行、郵局費用。
第四條 裝運
1、裝運時間:_________
2、裝運地:_________
3、最終目的地:_________
4、貨運單位:_________
5、買方應承擔貨運發(fā)生的一切費用。
第五條 包裝
1、賣方須用_________包裝。以宜于長途海運/郵寄/空運及適應氣候的變化。并具備良好的防潮抗震能力。
2、由于包裝不良而引起的貨物損傷或由于防護措施不善而引起貨物銹蝕,賣方應賠償由此而造成的全部損失費用。
3、包裝箱內應附有完整的維修保養(yǎng)、操作使用說明書。
4、賣方應在每個貨箱上用不褪色油漆標明箱號、毛重、凈重、長、寬、高并書以“防潮”、“小心輕放”、“此面向上”等字樣。
第六條 發(fā)貨通知
賣方應在發(fā)貨后_________工作日內向買方或委托_________向買方發(fā)出發(fā)貨通知。
第七條 退貨
1、買方在到貨日兩天內有權利提請退貨,但必須承擔退貨產生的一切費用,此外還將提取貨款的_________%支付賣方作為賠償。到貨日以運輸單位到貨憑據為準。
2、買方在到貨日兩天后不得退貨,到貨日以運輸單位到貨憑據為準。
第八條 遲延交貨
如果賣方因自身原因未能按合同規(guī)定按時交付所有或部分貨物(包括達成一致的文件),則應向買方支付罰金、罰金應按遲發(fā)貨物每3天收取遲交貨物總金額的_________%計算,少于3日應視為3日。
第九條 終止合同
電子商務時代的到來,給傳統(tǒng)的合同制度帶來了前所未有的挑戰(zhàn)和打擊,電子合同應運而生。電子合同本質上與傳統(tǒng)合同無區(qū)別,只是在網上完成合同的締結的,但是仍然存在諸多差異。
一、電子合同中要約和要約邀請的區(qū)分
筆者對以下幾種在網絡交易中可能出現的情形進行分析:
1.網絡商店所展示的商品圖片、定價及其他介紹等。消費者想要購買某商品,網頁上呈現出消費者想要選購的款式,并呈現了商品圖片,對其特點作了介紹。網站價目表上的標示由網絡商家在網絡上通過服務器將這些信息進行,并由消費者瀏覽網頁了解商品標示,并希望消費者將要約對自己發(fā)出。只有當消費者點擊表示接受該要約邀請,買受人表示其想要購買該商品,此意思表示才能構成要約。
2.可以試聽、試用或試玩的數據化電子商品(digitaxproduets)。如果網站呈現的游戲、軟件、CD等商品可以讓消費者試玩、試用、或者是試聽,此時相對人則可以檢驗商品,如果檢驗的程度與檢驗那些在櫥窗或者貨架上陳列的明碼標價的實物相比較而言為相當或者更嚴格,則是要約。
3.雙方當事人發(fā)出意思表示的方式是電子郵件(E一mail)方式或其他類似的方式。如果當事人受到的E-mail的意思表示是針對該當事人個人,而且意思表示的內容為確定的、具體的,則符合要約的構成要件,該電子郵件則應當以要約來對待。如果該意思表示是針對不特定的多數人,故只能視為要約邀請。
二、電子合同中要約生效的時間
對于電子合同中要約的生效時間,一般采“到達主義”,但是以非對話的方式作出要約,比如以通過EDI或者電子郵件的方式,則存在如何認定“到達”的的問題。有學者認為該意思表示傳送之后,進入受要約人可以占有的范圍是,就為已到達;有學者意思表示處于受要約人可以了解的情況時,或者受要約人可以控制該意思表示的情況下,可以認為該意思表示已經到達。
1.在數據接收人提供了某一系統(tǒng)以接收數據電文,而數據發(fā)到的系統(tǒng)給了不是指定的系統(tǒng)而是接收人的另一個系統(tǒng)時,數據電文的到達時間如何確定。我國《合同法》應補充規(guī)定,在此種情況,仍應以數據電文進入接收人的任一信息系統(tǒng)的時間為到達時間。
2.在網絡上傳送、接受或者儲存電子資料時,很可能會遇到網絡或者電腦故障致使電子資料欲表達的意思表示滅失或者遲延到達,那么此中情況下風險應該如何劃分?
各方當事人可以通過“要約的送達確認”的方式對這些問題予以解決。數據電文的確認,是指根據雙方達成的協(xié)議,接收方收到發(fā)送給他的數據電文后,對收到電文這一事實為一定的行動進行確認。雖然信息確認可能是拒絕或承諾的前奏,但不是拒絕要約或承諾本身。
針對依法要求簽訂確認書的情況,當事人點擊成交之后僅是完成了初步協(xié)議,最終應當以當事人確認書的簽訂而成立合同。
三、電子合同中要約的撤回和撤銷
1.電子要約的撤回。關于電子合同中要約的撤回問題,雖然從法理上看是可以設定撤回期限的的,但是交易時間是是不允許的。因為要約人一旦發(fā)出電子要約,信息幾乎同時到達接收人,基本上沒有撤回的機會。法律上即使規(guī)定了撤回的期限,也沒有實現的機會。所以,認為應該采取 “發(fā)信主義”,要約一經發(fā)出,馬上生效。
筆者認為,電子要約的生效仍然應當采到達主義,要約人應該享有撤回其要約的權利。因為,契約自由原則的要求,同時維護法律一致性的約束,要約人應當享有撤回要約的權利,以使電子合同的成立要件既不優(yōu)于也不劣于普通合同或者以其他方式訂立的合同。同時,撤回要約是要約人的一項合法權利,不應該隨意剝奪,權利的暫時無法行使或者行使的困難并不能影響權利的存在。同時,客觀條件影響電子郵件在互聯(lián)網上的傳輸的可能性較大,承諾和要約的撤回并不是不可能。受到某些客觀因素的影響時,可能使要約、承諾無法及時到達,比如線路故障、網絡病毒等因素。而在這短時間內,如果要約方欲撤回要約,撤回通知依然可以先于或者同時于要約到達相對人。隨著科技的發(fā)展,出現比電子數據的傳輸速度更快的信息傳輸方式的可能性是很大的。
2.電子要約的撤銷。對于電子要約是否具有可撤銷性的討論,主要有兩種對立的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電子資料的傳輸速度特別快,受要約人經常作出自動發(fā)出承諾的設置,所以當受要約人一接收到要約,承諾就已發(fā)出,要約人不存在撤銷要約的時間。第二中觀點主張,從法律規(guī)定的嚴謹性及一致性的角度考慮,電子要約里應具有可撤銷性,不應由于電子自動化的速度快,從而否認要約人撤銷電子要約的權利。
筆者認為,確定電子要約是否可以撤銷,應當區(qū)分兩種情況:
(1)當采用電子數據交換方式訂立合同時,一般不能撤銷,但是依然有例外情況的存在。因為在有的情況下,由于網絡或者計算機的故障,可能導致承諾在要約撤銷的通知之后發(fā)出, 這種情況下,要約理所當然具有可撤銷性。因此,當電子合同的要約是以電子數據的方式予以交換時,以“一般否定+例外”的方法來認定電子合同要約的可撤銷性是較為妥當的。
(2)當訂立合同的方式是電子郵件時,要約一般是可以撤銷的。采用電子郵件的方式訂立合同,受要約人在接受要約到發(fā)出承諾的過程中,受要約人一般會有閱讀、考慮、論證要約的時間,要約人完全可以在這段時間里面發(fā)出撤銷要約的通知。可以看出,此種情況下的要約是可以撤銷的。
參考文獻:
[1]陳欣,胡鵬.電子商務中關于合同訂立問題的探討.中南民族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04年第8期
[2]萬以嫻.《論電子商務之法律問題—以網絡交易為中心》.法律出版社,2001版
[3]鄭昆白.論電子合同成立中的要約邀請和要約.皖西學院學報,2005年第6期
[4].《中國民法總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
一、
電子錯誤是由于系統(tǒng)本身的程序缺陷導致消費者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就我自己的親身經歷而言,我沒有選擇"非常男女"這個收費信息服務,但是系統(tǒng)認定我作出了這項選擇,即便我立即取消了這項服務(前后間隔不超過30秒)。在我和系統(tǒng)之間,就產生了錯誤的意思表示,我的意思表示不真實。而產生這種錯誤意思表示的原因不在于我,而是在于系統(tǒng)本身的程序設計。(為什么認定這是系統(tǒng)程序的原因而不是我的原因,下面論述。)
二、消費者出錯的原因在于商家沒有提供檢測并糾正或避免錯誤的合理方法。這是電子商務合同的提供方在程序設計上的兩點要求:
(一)
商家提供的程序必須包括消費者檢測錯誤的合理方法。就我親身經歷而言,即便我由于錯誤選擇了某收費項目,但程序應該提醒我,否則我無法知道我做了選擇以及我的選擇是否正確。說白了,網易應該在決定收取我的信息費之前,不管用什么方式一定要明確地告訴我,我選擇了某項收費項目。而且,網易的通知不應是事先的通知,而是選擇后的通知。對于網易的"你選擇了下一步就視為同意"條款,這一條款姑且不論是否顯失公平,由于該告知是選擇前的告知,而非選擇后的告知,因此不屬于提供了消費者檢測錯誤的方法。
(二)
商家的系統(tǒng)不僅要提供檢測錯誤的方法,而且要提供糾正或避免錯誤的合理方法。就我親身經歷而言,即便我作出了錯誤選擇,我選擇了"非常男女",系統(tǒng)應當提供一次機會允許糾正我作出的錯誤選擇。實際上,系統(tǒng)給了我取消"非常男女"的選擇機會,但是我取消的效力產生在24小時之后。很顯然,這個程序是存在明顯的人為的設計缺陷。合理的設計應該是選擇"非常男女"的效力產生時間一定要比取消該服務的效力產生時間短。正是由于網易這種設計上的缺陷,才產生了我沒有享受任何服務,網易卻收取了費用。
網易很可能抗辯說,你選擇了這項服務,我們就可以提供這項服務,消費者在選擇以后又取消的責任不在網易。這種講法是一種強盜邏輯。網易可以提供這項服務,不等于網易提供了這項服務。任何國家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都不允許"強買強賣"。
網易很可能抗辯說,這種程序本身的缺陷,不是網易的人為錯誤。雖我不精通電腦技術,但網易既然能夠設計出取消的效力產生在24小時后,當然能夠設計出選擇的效力應當在明確提供網民,且征得網民的明確確認以后。這種"你選擇了下一步就視為同意"的條款不應是網易設計能力的原因,只能解釋為"有意為之"。
再舉一例:我在杭州西湖法律書店訂購一本書,在輸入數字時錯誤將"1"本輸入成了"11"本。如果按照網易的做法,那么我只能夠支付11本的錢買同樣一本書。而杭州西湖書店肯定給我一次看購物欄和確認支付的機會。
誠然,對于高科技企業(yè),我們應該扶持她,讓她盡快成長起來。這是我以及中國的網民對于中國互聯(lián)網業(yè)的態(tài)度。但我們同樣不允許"強取豪奪",不允許"坑蒙拐騙",不允許耍"小聰明"。對于電子交易,消費者應該有一次選擇服務項目的機會,還有一次對自己信息確認的機會。這應該成為電子交易的商業(yè)習慣。
在網易事件中,消費者由于無意的操作而選擇了相關收費短信服務,并因此遭受了扣除相應費用的損失。雖然消費者在發(fā)現自己選擇了本來不愿意選擇的項目后及時刪除了相關服務,但相關費用已經被扣除。這里實際上存在消費者的抗辯權問題。本文試著討論消費者是否有權要求退還相關費用的問題,筆者借用普通法系國家“衡平法”和“普通法”的不同理論基礎進行分析。
普通法認為,“避免錯誤的發(fā)生不能成為廢除合同的一項權利或理由”。網民點擊相關收費項目并確認該選擇,在商家沒有欺詐的情況下,確認行為在到達商家的系統(tǒng)以后,在網民和商家之間就建立了電子合同關系,即所謂的“訪問和同”。結合電子合同的相關判例,“訪問合同”具有法律效力。按照商家提供的合同條款,消費者選擇了“下一步”就視為對“上一步”的確認,這樣一來,商家有權通過移動通信公司扣除消費者的信息費。很顯然,消費者在電子交易中的抗辯權無從得以體現。衡平法認為,如果一方當事人的錯誤對另一方還沒有造成損害,且該方當事人還沒有從另一方處獲取利益,從公平的角度應當允許錯誤方改正其錯誤以避免錯誤方遭受不利的后果。
我國合同法規(guī)定了三種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同時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由于網易系先收取費用后提供服務,因此消費者無法引用上述規(guī)定獲得法律保護。按照電子交易的特點,結合衡平法的理論,法律應當創(chuàng)設消費者的抗辯權。
美國《統(tǒng)一計算機信息交易法》第214條(英文本附后)明確規(guī)定了消費者的抗辯權:在自動交易中,對于消費者無意接受且由于電子錯誤產生的電子訊息,消費者有條件地享受抗辯權。消費者享有抗辯權基于如下兩個條件:
一、消費者在發(fā)現錯誤的第一時間將錯誤通知另一方,同時采取相應的措施保證自己不使用或者可能使用商家提供的服務。
出賣方(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guī),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協(xié)商一致,就 電子屏采購 相關事宜達成如下協(xié)議:
一、供貨概況
2、供貨質量:
乙方對其產品必須按雙方約定供貨.質量應按國家標準負責三包(包修、包換、包退),費用由乙方負擔,
二、合同總價
合同總價:大寫(人民幣)柒拾壹萬倆千元整 ;
三、付款方式貨到一次性付款
四、甲方權利義務
1、甲方需在安裝前說明相關的施工內容,進行技術交底。
2、指派代表,負責合同履行。對乙方供貨質量、進度進行監(jiān)督檢查。乙方必須服從甲方指派代表合理的管理。
五、乙方權利義務
1、乙方必須向甲方提供生產企業(yè)資質證明、營業(yè)執(zhí)照及相關的手續(xù)。其提供的產品,必須符合相關的國家、行業(yè)或企業(yè)標準,并隨貨附帶產品合格證、化驗報告等手續(xù)。
2、乙方負責將貨物運送至約定地點,承擔相應運輸、保管、裝卸費用,并在貨物交付給甲方前承擔風險責任,如乙方提供的貨物包裝、產品規(guī)格質量及安裝不符合要求,或因乙方產品內在質量問題,引發(fā)甲方生產或質量事故,造成甲方損失的,甲方有權拒收,乙方應賠償甲方為此支付的所有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賠償的費用、必要的律師費、罰款等),此責任不因甲方已進行質量監(jiān)測而免除。
六、違約責任
1、甲方按規(guī)定時間及方式向乙方付款。如未按規(guī)定時間付款,每延期一天,則向乙方支付應付款項的5‰違約金。
2、所供材料的品種、規(guī)格不符合本合同規(guī)定時,乙方應負責退、換,由于上述原因延誤交貨時間,每延期一天,乙方應按延期交貨部分貨款總值的5‰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3、如果乙方不能按合同規(guī)定的產品數量交貨,則乙方付給甲方不能交貨部分貨款總值的5%的違約金。
七、免責條款
甲、乙任何一方如確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本合同時,應及時向對方通知不能履行或須延期履行,部分履行合同的理由。在取得有關機構證明后,本合同可以不履行或延期履行或部分履行,并全部或者部分免予承擔違約責任。
八、合同爭議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執(zhí)行中如發(fā)生爭議或糾紛,甲、乙雙方應協(xié)商解決,也可由合同簽訂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協(xié)商或調解不成的,可向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九、合同生效
本合同一式 2 份,甲、乙雙方各持 1 份,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在執(zhí)行期間,如有未盡事宜,可由甲、乙雙方協(xié)商,簽訂補充協(xié)議,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電子書采購合同范文2甲方:
乙方:
一. 經雙方友好協(xié)商,達成本合同條款如下:
二. 采購設備名稱、數量、價格
1. 甲方向乙方采購“同方威視”THSCAN CX100100T 型X射線檢查系統(tǒng)(以下簡稱設備)_柒_ 套。
2. 單臺設備價格為人民貳拾捌萬元(¥28萬元),本價格含設備運輸、安裝、調試、培訓、軟件控制系統(tǒng)、保修一年。
3. 本合同總價格為:人民幣壹佰玖拾陸萬元整(¥196萬元),其中系統(tǒng)硬件為人民幣壹佰壹拾柒萬陸仟元整(¥117.6萬元),“威視股份X射線檢查系統(tǒng)運行檢查軟件V1.0”為人民幣柒拾捌萬肆仟元整(¥78.4萬元)。
三.技術指標、圖像處理功能和安裝條件見附件一。質量保證及責任
1. 乙方提供柒套設備,負責運輸、設備安裝、調試、一年保修,提供技術資料、人員培訓、相關技術咨詢。乙方所提供的技術資料為:系統(tǒng)操作手冊、使用說明書各一本/臺。
2. 乙方所提供設備質量要符合附件一的要求。
3. 保修期為一年,自現場安裝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4. 在保修期內凡屬設備在正常使用條件(環(huán)境、溫度、濕度、電源等)和在正常操作的情況下發(fā)生故障,乙方在接到甲方的通知后48小時內到達現場,免費維修。凡因用戶的原因造成設備損壞(水浸、鼠咬、自行搬運、電壓過高等),所發(fā)生的全部維修費用由用戶承擔。
5. 乙方免費現場培訓操作、維護人員4人/臺。
6. 甲方負責協(xié)調最終用戶,解決符合附件一要求的設備安裝場地、電源及防寒、防雨等工作環(huán)境條件,并將運達現場的設備裝卸到安裝場地,電源要有可靠接地,接地電阻小于4歐姆。
四、驗收
現場驗收:設備現場安裝調試完畢后,由甲方按裝箱單及附件一規(guī)定的圖象處理功能進行驗收并簽署現場驗收報告,乙方向甲方正式交付設備。
四. 付款方式
1. 甲方應以電匯或支票方式,支付至乙方指定的銀行及賬號,乙方開具發(fā)票給甲方。
2. 全部設備完成現場安裝調試經驗收合格后5個工作日內,甲方向乙方支付人民幣 壹佰玖拾陸萬元整(¥196萬元);
五. 交貨地點及交貨時間
1. 設備交貨地點:甲方指定地點。
2. 設備交貨時間:甲方負責于 年月日前確定設備具體的安裝場所,款到后,乙方負責于年月日前完成全部設備的現場安裝調試。 安裝地址:甲方指定地點。 聯(lián)系人:,電話手機: 。
3. 運輸方式及運輸包裝由乙方自定。
七. 售后服務方式
1. 設備的保修期為一年,起始時間從設備安裝調試驗收完成之日算起。如因甲方原因設備到貨后不能進行安裝的,則保修期起始時間從到貨后第31日算起。
2. 保修期內,如果設備發(fā)生故障,威視股份的維護工程師將在接到甲方通知后的48小時內到達用戶所在地免費進行維修。
3. 保修期內乙方提供價值柒萬元人民幣的備件(備件清單間附件二)存放在甲方指定的倉庫用于保修期間的維修服務,備件產權歸乙方。
4. 威視股份設立48小時服務熱線電話,及時為用戶提供設備安裝、維修和技術指導。
5. 保修期外的維修服務雙方協(xié)商。
八. 其他
1. 乙方提供的產品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因設備質量問題造成人員、財產和環(huán)境損失應由乙方承擔責任。因最終用戶違規(guī)操作造成設備、人員、財產和環(huán)境損失由甲方承擔責任。
2. 知識產權與保密:雙方應共同遵守國家有關版權、專利、商標等知識產權方面的法律規(guī)定,相互尊重對方的知識產權,對對方的技術秘密和商業(yè)秘密負有保密責任。如有違反,違約方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3. 不可抗力風險:如發(fā)生地震、嚴重火災、洪水、海潮、臺風等不可抗力事件,受害方應立即通知對方,并協(xié)商解決。如遇其他不可預測事件,并造成嚴重影響的,雙方應協(xié)商解決。
4. 仲裁:由于合同或執(zhí)行合同所發(fā)生的一切爭議,雙方應友好協(xié)商解決。如果友好協(xié)商不能解決,應提交北京仲裁委員會仲裁,其仲裁裁決為最終裁決。
5. 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經雙方友好協(xié)商后簽署的補充協(xié)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一式六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方各持三份。
6.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并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電子書采購合同范文3甲方:
乙方:
甲方因生產需要,經甲乙雙方友好協(xié)商,本著長期合作、互利互惠、誠實自愿、規(guī)范送貨行為的原則,就甲方向乙方采購電源一事,雙方一致達成如下合同內容:
一、合同標的
2500個 10W投光燈電源。
二、合同價格:
1,本合同為非固定總價合同,甲方采購的價格是指乙方出售的現場出售的價格,具體包括原材料費、加工費、包裝費、運費和可能出現的保險費、知識產權費等等,(是否含增值稅需雙方協(xié)商,以采購單為準)。
2,本合同的價格還包含乙方應當提供的伴隨/售后服務費用。
3,本合同的具體價格和是否含增值稅, 以甲乙雙方每次交易確認的四方的采購單為準。
4,乙方提供的貨物運輸人員費用、郵資費用及隨貨物品工具、配件材料費用包含在本合同甲乙雙方商定的價格之內,甲方無須另行支付乙方費用。
三、本合同的有效文件組成
下列有關本采購合同的附件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這些附件包括但不限于:
1, 甲乙雙方確認的甲方的采購單,乙方的送貨單(傳真及掃描件有效); 2, 甲方提供給乙方保管的模具圖紙資料;
3, 乙方企業(yè)法人或企業(yè)營業(yè)執(zhí)照的副本復印件以及國家規(guī)定需要的乙方企業(yè)貨物生產需可證復印件;
4, 乙方必須提供出售給甲方的貨物合格證明、貨物質量保修證明、貨物使用說明書、貨物自檢報告書、符合稅法要求的17%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此項根據采購訂單而定);
5,甲方確認乙方的貨物合格驗收報告或驗收單;
6,必要時甲乙雙方簽定補充協(xié)議。
四、權利瑕疵保證
乙方應保證甲方在使用乙方貨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時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專利權、版權、商標權或其它所有權利的起訴。一旦出現侵犯其他人的合法權益,乙方應承擔全部責任,由此導致甲方經濟損失的,乙方應賠償甲方因此產生的全部經濟損失。
五、質量保證
1,乙方承諾出售給甲方的物品保質期為自甲方驗收合格之日算起;
2.乙方應保證此電源能夠零下40度啟動。
3,乙方應保證所提供的貨物的質量和技術規(guī)格應與甲方采購單中所提出的質量要求和規(guī)格一致,若甲方沒有對貨物進行特別要求,乙方應保證貨物質量達到國家有關部門頒布的最新國家標準和行業(yè)標準規(guī)范。
4,乙方應保證貨物是全新的、未使用過的原裝正品,并完全符合甲方要求或本合同約定的的質量、規(guī)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應保證其貨物在正常安裝、正常使用和保養(yǎng)條件下,在其使用壽命內有良好的性能。貨物驗收后,在質量保證期內,乙方應對由于設計、工藝或材料的缺陷所發(fā)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進行維護和維修,所需費用由乙方全部承擔。造成甲方損失的,所有損失費用由乙方承擔。
5.針對乙方提供的電源如發(fā)生質量問題導致甲方遭索賠,維修費用及甲方該訂單的損失全部由乙方承擔。
六、包裝要求
1,乙方提供的全部貨物均應按國家規(guī)定標準或有利于保護貨物的措施進行包裝,該包裝應適應遠距離運輸、防潮、防震和防野蠻裝卸,以確保貨物安全無損或郵寄抵達甲方公司所在地。由于乙方包裝不善所引起的貨物毀損均有乙方承擔損失,甲方有權拒收毀損貨品。
2,每一包裝單元內應附詳細的裝箱單和質量合格憑證。
七、交貨方式和驗收方法
1,乙方出售給甲方的貨物由乙方負責運送到甲方公司所在地,乙方承擔運費和郵寄費。
2,因貨物在運輸或郵寄過程中發(fā)生毀損、滅失的,由乙方自行承擔損失;在交貨過程中乙方所指派的人員發(fā)生人身傷害的,由乙方承擔。
3,乙方應按照甲方的采購單來交貨,多交或少交,甲方有權利拒收。乙方提前交貨的,甲方有權按照本合同約定的貨款結算方式期限與乙方結算。
4,收貨的驗收標準包括:型號、規(guī)格、外觀質量及包裝是否完整等內容。
5,乙方應提供貨物的送貨單、質量檢查報告、貨物合格證明、質量保證保修證明、使用說明書(說明手冊)及配件、隨貨工具等交付給甲方;乙方不能完整交付貨物及本款規(guī)定的單證和工具的,視為未按合同約定交貨,乙方負責補齊,因此導致逾期交貨的,乙方負責承擔相關的違約責任。
6,甲方在收到乙方貨物后,在( )天內對貨物進行驗收,驗收標準按國家規(guī)定的標準或行業(yè)標準或已經主管部門備案的行業(yè)標準,如甲方提供樣板和承認書的,要求按照甲方的樣板和承認書上的要求為驗收標準。驗收合格以甲方的質檢部門授權代表出具的書面驗收報告并簽字和蓋檢驗章后為準。甲方采取抽樣檢查時,不能視乙方的產品全部合格,以甲方在裝配乙方的貨物在甲方的產品上時為驗收的最后期限,如發(fā)現乙方貨物不符合甲方要求時,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免費更換,甲方有權按約定順延乙方耽誤時間支付乙方貨款,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賠償甲方的實際損失,乙方賠償甲方損失后,仍需履行本合同規(guī)定的義務。
八、貨款的結算與支付
結算方式:甲方以上月的26號與本月的25號之間的送貨為本月的貨款,每月26日為對帳日,乙方每月26號要提供對帳單與甲方對帳,最遲不能超過30號.對帳完成后,乙方應提供發(fā)票等資料給到甲方,以便甲方付款。甲方定于次月的5號前付款,最遲不超過15號。由于乙方的資料提供不完整所造成付款延遲,甲方不付任何責任。
九、違約責任
1,乙方不能按期按約交貨的,甲方有權不向乙方支付貨款并解除合同。
2,乙方違反本合同相關規(guī)定的,除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外,因乙方違約對甲方造成其它損失的,乙方應當賠償甲方因此產生的損失。
3,乙方逾期交貨的,按逾期交貨部分貨款計算,向甲方償付每日千分之五的違約金,并承擔甲方因此所受的損失費用。
4,甲方未按本合同規(guī)定逾期付款的,應按照每日千分之五的比例向乙方償付每日千分之五的違約金。
5,甲方違反本合同拒絕收貨的,應當承擔乙方由此產生的損失。
6,乙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因乙方擅自解除合同或不履行合同義務而造成甲方損失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承擔雙方交易金額的30%做為違約金,甲方因此還有其它損失的,乙方還應當賠償甲方的其它相關經濟損失。
十、保密與保管約定
1,甲方對存放在乙方處的貨品樣品、模具以及相關的技術資料的所有權和知識產權歸甲方所有,乙方有義務對上述物品進行妥善保管;
2,乙方有義務對甲方存放在乙方處的貨品樣品、模具以及相關的技術資料中所涉及的設計方案、知識產權、價格條款、
3,除接受甲方的通知外,乙方不得利用用甲方的貨品樣品、模具以及相關的技術資料為自己或第三方加工相同或類似的貨物產品,乙方違反此條規(guī)定甲方查實發(fā)現市場上有經乙方私自流出的產品,乙方應承擔不低于50萬元人民幣的違約金,并賠償甲方由此產生的直接和間接的相關經濟損失。
4,乙方因保管不善或無正當理由致使甲方存放在乙方處的貨品樣品、模具以及相關的技術資料圖紙損毀的、丟失的,乙方應承擔由此引起的直接和可能引起的其他相關經濟損失。如乙方借口保管不善或其他理由致使甲方存放在乙方處的貨品樣品、模具以及相關的技術資料圖紙損毀的、丟失而有本條第3項情形的,甲方有權按本條第3項的合約內容向乙方提出違約和賠償主張。
5,乙方保管甲方存放在乙方處的貨品樣品、模具以及相關的技術資料期限為甲方收回為止,乙方的保密義務期限在于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終止后止。
十一、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的是指本合同生效后,發(fā)生不能預見并且對其產生和后果不能防止和避免的事件,如地震、臺風、水災、火災、戰(zhàn)爭等,致使直接影響本合同的履行或不能按約定的條件履行。
2,發(fā)生不可抗力的一方應立即通知對方,并且在不可抗力發(fā)生之日起五天內通知對方,并將有關證明文件交給對方。
3,發(fā)生不可抗力事件時,甲乙雙方應協(xié)商尋求一個合理的解決辦法,并盡一切努力將損失降到最低。
4,一方因不可抗力的不能按本合同履行時,可以減免一方的違約責任,一方不能證明不能按本合同約定履行行為不可抗力的,應擔承擔本合同的違約和賠償責任。
十二、解決爭議的方式
因履行本合同發(fā)生糾紛的,由甲乙雙方協(xié)商解決,因本條款所生之訴訟,甲乙雙方均同意以甲方合約所在地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十三、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自簽署之日起開始生效,有效期為一年,合同期滿后,雙方可以協(xié)商續(xù)簽。
十四、其它條款
本合同未盡事宜,必要時甲乙雙方可另訂補充協(xié)議,經甲乙雙方蓋章和雙方授權代表簽字后與本合同有同等的法律效益。
1.1電子合同的法律概念
關于電子合同目前國際上尚沒有統(tǒng)一的法律定義,我國合同法也沒有對電子合同作出明確定義。根據國際上電子商務實踐中對數據電文格式、效力和書面合同的規(guī)定及應用,結合我國《合同法》的相關規(guī)定,我們可以這樣理解:電子合同是當事人為實現一定經濟目的,通過信息網絡以電子形式達成的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協(xié)議或者契約。電子合同是隨著電子商務的產生、發(fā)展而出現的新型的書面合同形式,其載體主要表現為電子數據交換(EDI)和電子郵件(E-mail),實質上就是“無紙化的書面合同”。
1.2電子合同形式的法律確認
我國《合同法》第十條規(guī)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第十一條規(guī)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這說明我國已經承認了電子合同的法律效力,并規(guī)定電子合同形式為書面形式。
聯(lián)合國在1996年12月通過的《貿易法委員會電子商業(yè)示范法》第5條“數據電文的法律承認”規(guī)定,不得以某項信息采用數據電文的形式為理由而否定其法律效力、有效性或可執(zhí)行性;第6條規(guī)定:“如果法律要求信息須采用書面形式,則假若一項數據電文所包含信息可以調取以備日后查用,即滿足了該項要求。”并且在第11條中規(guī)定:“就合同的訂立而言,除非當事各方另有協(xié)議,一項要約以及對要約的承諾均可通過數據電文的手段表示。如使用了一項數據電文來訂立合同,則不得僅僅以使用了數據電文為理由而否定該合同的有效性或可執(zhí)行性。”
這說明國內國際法律規(guī)范都通過和認可了電子合同的合法有效性。
2電子合同的簽訂
2.1電子合同中的要約與承諾
合同必須經過“要約”與“承諾”才能成立,電子合同的訂立也是如此。在國際貿易電子合同簽訂過程中,要約和承諾均是雙方當事人通過電子數據的傳遞來完成的,一方的電子數據的發(fā)出(輸入)即為要約,另一方的電子數據的回送(回執(zhí))即為承諾。但是電子合同是計算機、通信和現代化管理技術相結合的產物,交易雙方是利用計算機以及相關軟件,通過互聯(lián)網絡發(fā)送要約或承諾的,與普通合同比較,訂立的方式和要約與承諾的載體發(fā)生了變化,即它是通過電子介質以數據電文的形式訂立的。
2.2關于電子簽名與電子認證
通過電子介質發(fā)送要約與承諾,因交易雙方在談判、協(xié)商和簽訂時互不謀面,所以其風險、信用和安全保障要求比傳統(tǒng)方式更高,特別是在國際貿易中,這需要專門的機構和方式來進行管理,電子簽名和電子認證就是在這個基礎上產生的。
我國《合同法》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電子合同不是傳統(tǒng)概念下的書面合同文本,雙方當事人的簽字蓋章是另一種嶄新的概念和方式,這就是電子簽名。
根據我國《合同法》的有關規(guī)定,對當事人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行為均實行到達生效主義,即該數據電文需到達相對人方生效。由于合同訂立雙方身處異地,一方在采用電子合同方式做出合同行為的同時無法自動得到對方的接收確認,因此,與普通合同形式相比,電子合同容易形成更大的商業(yè)風險。對這種風險的防范可以通過建立“電子公證人”系統(tǒng)和“電子認證”系統(tǒng)解決。
“電子公證人”系統(tǒng)是公證機關通過網絡技術措施,建立網絡服務器系統(tǒng),充當“電子公證人”,發(fā)送者可將電文發(fā)送給“電子公證人”,再由其轉發(fā)給收件人。電子公證人在接收電文的同時即可證明電文已傳遞,不僅可以證明電文是否發(fā)送,還可以證明是否接收。此外,接收人還可以要求“電子公證人”寄給他一份所收電文的拷貝,以進行內容核實,若兩份電文完全相符則證明內容真實。當然,“電子公證人”并非運用比其他人更先進的技術手段來防范風險,而是通過先進技術與法律程序的結合來達到防范風險的目的。
我國電子網絡的電子認證系統(tǒng),主要是對電子簽名及其簽署者的真實性、數據文件的完整性、事實的時效性等進行驗證并保存相關數據,對防范主體欺詐風險或內容異議風險非常重要。作為一種第三方認證機構,電子認證機構應該是受信賴的中立機構和獨立的法律實體,應具有很高的公信力。以目前現狀而言,我國公證機關作為認證機構完全具備開展電子商務認證業(yè)務的資質。以上方法在國際貿易中有助于對合同主體資格的確認。
3電子合同生效問題
3.1生效時間的確定
世界各國就合同成立方式上存在到達生效主義和投郵生效主義兩種立法例。我國合同法也是采用到達生效主義,規(guī)定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關于承諾的發(fā)出和收到時間在我國《電子簽名法》第11條中了規(guī)定。因此,一項數據電文進入某一信息系統(tǒng),其時間應是在該信息系統(tǒng)內可投入處理的時間,而不管收件人是否檢查或者是否閱讀傳送的信息內容。
3.2生效地點的確定
電子合同的訂立地點,是指電子合同成立的地方。確定電子合同成立的地點涉及發(fā)生合同糾紛后由何地、何級法院管轄及其相關適用法律問題。
電子合同訂立的通信方式是現代電子技術手段,它突破了傳統(tǒng)的地理概念,其收發(fā)裝置的地址都是模擬性的,如電子郵件信箱,隨時隨地都可以通過任何一臺接入互聯(lián)網的電腦收發(fā)電子郵件。所以,一方面人們無法按照一個虛擬的電子郵件地址確定合同成立地,另一方面,以一個當事人可以任意變更的,與合同本身并無合理聯(lián)系的收發(fā)電子信息(承諾)的信息系統(tǒng)所在地,作為合同成立地也是不合適的。既然收發(fā)電子信息的網絡地址和信息系統(tǒng)的實際所在地都不能作為確定合同成立地的依據。那么,電子合同的成立地應以什么標志來確定呢?《電子簽名法》第12條規(guī)定發(fā)件人的主營業(yè)地為數據電文的發(fā)送地點,收件人的主營業(yè)地為數據電文的接收地點。沒有主營業(yè)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為發(fā)送或者接收地點。當事人對數據電文的發(fā)送地點、接收地點另有約定的,以約定為準。同時,我國立法對電子合同意思表示采取的是“到達主義”,所以規(guī)定以收到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其原因是考慮到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和特殊性問題。
據此,電子合同的成立地點,以電子合同的要約人的主營業(yè)地為成立地,確保了收件人與視為收件地點的所在地有著某種合理的聯(lián)系,這一規(guī)定充分考慮了電子商務不同于普通交易的特殊性。
4合同管轄權問題
國際法上的管轄權是指國家對其領域內的一切人(享受豁免權者除外)、物和所發(fā)生的事件,以及對在其領域外的本國人行使管轄的權力。一般來說,管轄權包括領域管轄、國籍管轄、保護性管轄、普遍管轄四個方面。各國均可按照以上四個方面的國家管轄權,對有管轄范圍內的電子商務行為行使管轄權。因此,在電子商務立法與司法管轄問題上,各國的管轄權沖突是不可避免的。
電子商務催生了新的市場和管理方式,成為新的經濟增長點,并給購銷雙方都帶來了便利。“WTO和電子商務是全球經濟和信息技術飛速發(fā)展的推進器,兩者相互促進,相輔相成。中國經濟未來發(fā)展離不開WTO,也離不開電子商務。”電子商務是通過一系列的電子合同文件促成和實現交易的,因此,能否通過數據電文形式成立一個在法律上有效的合同是電子商務安全和發(fā)展的關鍵問題。研究電子商務合同的訂立和效力問題具有重要的社會意義。
一、電子商務合同的訂立
電子商務合同是數據電文形式的合同,就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以數據電文為載體訂立的,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商務協(xié)議。根據商務合同的一般原理,只要當事人之間意思表示達成一致,合同即告成立。那么,通過電子通訊方式達成的意思表示一致當然也能夠促成合同的成立。
各國合同法都認為,合同是經由一方的要約被另一方所接受(即承諾)而成立的。根據我國《合同法》之規(guī)定,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
承諾從何時起生效是合同法中的一個十分重要的問題。因為按照各國的法律,承諾一旦生效,合同即告成立,雙方當事人就要受合同的約束,承擔合同所產生的權利和義務。訂立合同的地點對于確定適用的慣例,在訴訟時確立主管法院,以及對確定適用的國際私法來說都相當重要。由于各國合同法對承諾生效的時間采用不同的規(guī)則,有的國家如英美法系各國采用“發(fā)出生效規(guī)則”;有的國家如大陸法系國家則采取“到達生效規(guī)則”,因此按照不同國家的法律,合同成立的時間與地點也有所不同。一般認為,采取到達生效的規(guī)則對電子商務更為適宜。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對承諾生效的時間,原則上采用到達生效的原則。就電子商務中承諾生效的時間和地點,可以通過對收到數據電文的時間和地點加以確定而確知。我國《合同法》采取的也是到達生效原則。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
由于電子商務承諾生效時電子商務合同成立,因而承諾生效的地點就是合同的締結地,承諾生效的時間就是合同的締結時間。“對于許多廠商來說,他們更愿意眾多潛在的顧客主動向他們發(fā)出要約。原因是,合同一方所表達的是要約還是承諾直接關系到合同雙方中哪一方承擔一定的合同風險。例如,承諾人做出承諾的地點依照一些國家法律即為合同成立地,而合同成立地有時又直接影響到何地的法律適用于該合同,何地的法院對該合同糾紛享有管轄權等重要問題。正因為如此,許多商家都非常留心自己在網上的促銷信息,以保證該信息只構成一個要約邀請,而不會實質上形成一個要約。這樣當商家收到來自消費者的要約時,即可以依自己的意愿自由地選擇接受或者拒絕要約,取得經營的主動權。當然以上規(guī)律也并非絕對的。網絡上某些網站的運行者則希望其在網站上的信息資料能夠構成一個有效的要約,以使對該網站的任何使用行為構成對該要約的承諾,由此約束該網站的使用者,使其遵守網站運行者所制定的某些合同條款或要求。”
最常見的兩類在線合同就是“點擊包裝合同”和“瀏覽包裝合同”。有的電子商務的商家在服務條款的前后設置“我同意”、“我不同意”或者“我接受條款”、“我不接受條款”等標識鍵供對方選擇點擊,此類電子商務合同被稱為“點擊包裝合同”(clickwrapcontract)。有的電子商務的商家在要約中約定,訪問者一旦瀏覽了其網站的主頁,便與該商務主體之間成立了合同,此類電子商務合同被稱為“瀏覽包裝合同”(browsewrapcontract)。可見,網上交易的一方當事人將包含足以使合同成立的基本內容的、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放在網上,即構成有效要約;網上交易的另一方當事人在閱覽網頁上的格式合同后,用鼠標點擊“同意”鍵鈕甚至僅僅網絡閱覽行為本身均可構成有效承諾。
然而也有人擔心,如果一個承諾可以如此方便的構成,則網站運行人很可能會故意利用這一簡單方式,誘使一個不經意的網絡瀏覽者落入一個精心布置的合同陷阱。于是,有的法學家建議,每個網上要約都應當給予受要約人充分、明確的機會考慮接受或拒絕要約;另外,要約中任何不常見的、可能造成承諾人不利的條款均應提請承諾人注意。目前,互聯(lián)網上的一些網站對以上建議做出了積極的回應。在其網站上加入了一個法律性告知的頁面,在該頁面中告知互聯(lián)網瀏覽者,對該網址的任何使用行為將構成瀏覽者對該網頁所列條款的承諾。此外,還可以考慮在立法中明確規(guī)定消費者對這兩類合同享有一個適當的“最終確定期”(或稱“反悔期”)。
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guī)定,要約在生效之前可以撤回,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要約在生效之后也可以撤銷。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承諾在生效之前也可以撤回。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承諾一旦生效,不得單方面撤銷。
從理論上講,電子通信是當今最快捷的通信方式,電子商務合同的信息流傳遞速度目前是最快的。“因為電子商務方式傳遞的速度太快,而且當受要約人的計算機系統(tǒng)收到要約或定單的電子信息后,便可立即自動處理,并發(fā)出承諾的電文,在這種情況下,要約就很難有撤銷的機會。對此,各國法律還沒有制定適用于電子商務的專門規(guī)定。”所以,“國際貿易法委員會認為當事人在建立電子商務關系之前一定要有一項解決這一問題的通訊協(xié)議作為標準。”不過,數據電文要約和承諾,也可能由于網絡本身的原因發(fā)生“堵車”、“遲到”現象。因此,撤回數據電文要約和承諾,以及撤銷數據電文要約仍然有一定的制度價值,但其意義已大為減弱。
提高商務效率始終是商務主體的不懈追求,因而“電子合同”的產生可謂現代通信技術進步與電子商務實踐相結合的必然結果。例如,根據美國《統(tǒng)一電子交易法》(1999年)的規(guī)定,電子商務合同的訂立可以由“電子”自動完成。
正如有的學者所分析的那樣,“電子‘人’雖然并非民事主體,不具有意思能力和責任能力,但它作為一種交易工具,被預先設置了常用的商事意思表示的模式,使之能夠代替其發(fā)出或接受要約。因而具有輔助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的能力,因此它發(fā)送、接收、處理信息實際上就是當事人在發(fā)送、接收、處理信息,因此,應當承認其效力,不承認其效力,一方面等于否認了數據電文形式的合同,一方面等于否認市場主體的民事能力。”在我國的電子商務實踐中,自動和自動交易也是大量存在的,但目前尚未有明確的法律規(guī)制。
總之,在司法實踐和電子商務實踐中,要認定電子合同的成立與否,首先,必須查明合同一方當事人發(fā)出的要約,這種要約,由于計算機網絡的開放性、自動輸入性,故不難查明。開放性使得多家網絡使用者可以接收到這種要約,自動輸入性也使得眾多的網絡用戶可以自動儲存這種要約。其次,必須查明合同另一方當事人的承諾。要查明當事人的承諾,必須查明當事人的收到和回執(zhí),在國際貿易中,收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各國法律均規(guī)定,發(fā)價須經過到達受發(fā)價人,即受發(fā)價人確認收到,方能生效。在這一點上,電子合同也一樣。要約須經對方適當收到并發(fā)出回執(zhí)才能生效。
二、電子商務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生效是指已經成立的合同符合法定的生效要件,法律賦予該合同以拘束力。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guī)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合同法》第五十二條還規(guī)定了合同無效的五種情形,第五十三條規(guī)定了免責條款無效的兩種情形,第五十四條規(guī)定了可變更或者撤銷合同的三種情形。
判斷已經成立的(當事人已經達成意思表示一致的)電子商務合同是否有效,應當主要考察以下幾方面:
首先,合同的主體是否具有相應的締約能力。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當事人是否具有相應的締約能力應依當事人的年齡、智力等客觀因素確定,而不應依據對方當事人的主觀認識。
其次,合同主體各方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電子商務合同的訂立像其他民事活動一樣,都必須遵循自愿原則,在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時,雙方當事人都應出于自愿,不受相對方、他人或行政機關的強制脅迫。
由于電子商務合同的意思表示是在瞬間完成的,極易發(fā)生“誤操作”,因而美國《統(tǒng)一計算機信息交易法》第214條,將“電子錯誤”規(guī)定為消費者的抗辯理由:“(a)在本款中,‘電子錯誤’指如沒有提供檢測并糾正或避免錯誤的合理方法,消費者在使用一個信息處理系統(tǒng)時產生的電子訊息中的錯誤。(b)在一個自動交易中,對于消費者無意接受,并且是由于電子錯誤產生的電子訊息,如消費者采取了下列行為,即不受其約束:(1)于獲知該錯誤時,立即:(A)將錯誤通知另一方;以及(B)使所有的信息拷貝交付給另一方,或按照從另一方收取的合理指示,將所有的信息拷貝交付給第三人,或銷毀所有的信息拷貝;且(2)未曾使用該信息,或從該信息中獲得任何利益,也未曾使信息可為第三方獲得。”該規(guī)定符合我國民法中的公平原則,可供我國在以后立法時借鑒。
第三,合同的內容和形式是否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的強行性規(guī)定,如果違反則無效。
我國《合同法》第十一條規(guī)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合同法》第十一條關于數據電文的規(guī)定,主要目的在于確認電子合同的有效性,可以通過數據電文訂立合同,不得以采用數據電文的形式為理由否定其法律效力、有效性或可執(zhí)行性;不得以其采用數據電文的形式為理由否認其證據效力。我國《電子簽名法》第三條規(guī)定,“民事活動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單證等文書,當事人可以約定使用或者不使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當事人約定使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文書,不得僅因為其采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我國《電子簽名法》第三條的缺點在于以雙方協(xié)商一致作為使用數據電文的前提條件,不利于發(fā)揮數據電文形式的便捷優(yōu)勢,不利于利用和保護信息化生產要素。而1996年聯(lián)合國貿易法委員會《電子商業(yè)示范法》第11條則以雙方協(xié)商一致作為排除使用數據電文的前提條件,規(guī)定“就合同的訂立而言,除非當事各方另有協(xié)議,一項要約以及對要約的承諾均可通過數據電文的手段表示。如使用了一項數據電文來訂立合同,則不得僅僅以使用了數據電文為理由而否定該合同的有效性和可執(zhí)行性。”從促進和保護電子商務發(fā)展的角度看,采納聯(lián)合國貿易法委員會《電子商業(yè)示范法》的立法范式更加有利。
三、電子商務合同的證明效力
如果電子商務合同不僅成立,而且也已經生效,但是,在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時證明力較低,則電子商務合同在電子商務實踐中就失去了其應有的效力意義。從這個意義上說,電子商務合同的證明力就是電子商務合同的極為重要的關聯(lián)效力。電子商務合同在用以維護合法權益時,就成為電子證據。“由于在電子商務中確定交易各方權利和義務的各種合同單證都采用電子形式,電子證據的可采納性、電子證據的證明力及其審查判斷規(guī)則就成為亟待解決的法律問題。”
電子證據的可采性目前已經得到了公認。我國的法律也是承認電子證據的可采性的,但是其證明力的大小則另當別論。證據的證明力,簡稱“證據力”,是指證據的證明價值、證明效力或作為證據使用時的分量。我國現在的民事訴訟,特別是合同糾紛案件司法實踐,基本上是按照書證或視聽資料來對待電子證據的。也就是將電報、電傳、傳真等以紙張為載體,以記載的思想內容來證明案件事實的電文證據,作為一種類似于副本、復印件的書證對待,效力低于原件書證。而將計算機數據等電子數據證據作為視聽資料來對待。書證的原件可以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而書證的副本或復印件、視聽資料如果沒有其他證據佐證則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正如有的學者所指出,“無論從哪個角度上講,電子證據都已經成長為一個十分豐富龐大的體系,盡管它還未得到中國法律的明確確認。”在證明合同的內容時,合同的原件是重要證據,而在電子商務合同中沒有原始數據存在,任何一方所得到的數據都是復制品。根據傳統(tǒng)的合同法和相關的法律,電子商務合同在法律效力上會產生不確定性,從而為電子商務合同的發(fā)展產生障礙,因此有必要采取措施來消除這種障礙。不少國家已經制定了單獨的《電子證據法》,例如《南非1983年計算機證據法》、《菲律賓電子證據規(guī)則》、《加拿大1998年統(tǒng)一電子證據法》等。為了適應我國電子商務發(fā)展的需要,我們應當適時創(chuàng)建新的電子商務規(guī)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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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合同作為合同的一種特殊形式,不存在傳統(tǒng)合同訂立過程中締約各方的面對面接觸與談判,合同雙方當事人是通過網絡來完成談判并訂立合同的。所以電子合同成立在要約和承諾過程中有其特別之處,下面分別論述:
一、電子要約
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電子合同的要約是指表意人通過網絡發(fā)出想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我國《合同法》第14條對傳統(tǒng)交易方式下要約成立要件有比較明確的規(guī)定,即具有訂立合同的意愿且內容具體、確定等。
電子要約與一般的要約并沒有實質性的區(qū)別。電子要約一般都是在網上各種信息和消息,那么這種在網上的信息和消息是否構成要約,則須看其是否符合各種要件:的信息內容是否由具有訂約能力的特定人作出,是否具有訂立合同的意圖,是否包括合同的主要條款,是否向特定的人發(fā)出,是否表明一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關于要約的生效問題,電子要約和一般的要約也沒有實質性的區(qū)別。我國《合同法》第16條規(guī)定:“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tǒng)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tǒng)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tǒng)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tǒng)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這表明,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一旦表意人通過網絡發(fā)出要約,該電子數據到達對方時便發(fā)生效力。
要約的撤回,是指要約人在發(fā)出要約后,要約達到受要約人之前,取消其要約的行為。對于傳統(tǒng)要約的撤回,我國《合同法》第17條規(guī)定:“要約可以撤回,但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同時到達要約人。”但是,在電子合同訂立過程中,由于信息傳輸的高速性,電子要約一旦發(fā)出,受要約人即刻就可收到,要約人根本不可能發(fā)出先于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的撤回通知,所以要約幾乎不存在撤回的可能。所以,有的學者認為,撤回只適用于其他非直接對話的訂約方式而采用數據電文形式發(fā)出的要約一般無法撤回。要約的撤銷是指要約人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并生效后,在受要約人最終作出承諾之前,將該項要約撤銷,從而使要約人失效的行為。而關于電子要約的可撤銷性問題,也存在著類似于撤回的觀點。
對于電子要約的撤回和撤銷,只要要約人的要約尚未獲得承諾,應允許其對要約做出重新安排。理由是,即使要約撤回和撤銷的可能性微乎其微,也不能因此而否認這種合理權利本身。
電子要約的失效,也與傳統(tǒng)要約的失效一樣,依《合同法》第20條之規(guī)定而定。
二、電子承諾
承諾是指對要約的內容表示同意的意思表示。一經承諾并到達要約人,合同便告成立。因此,法律上,承諾要發(fā)生法律效力就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1)須由受要約人向要約人發(fā)出,(2)須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達到要約人,(3)承諾的內容必須與要約內容一致,(4)承諾必須標明受要約人決定與要約人訂立合同。而電子承諾,其特殊性在于承諾人必須借助計算機和網絡才能做出承諾。要使其發(fā)生法律效力,也必須符合上述的最基本的條件。
一項電子合同的訂立有懶于承諾的有效作出,我國《合同法》第22條規(guī)定:承諾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表明可以通過行為作出承諾的除外;該法在第25條和第26條中規(guī)定了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承諾生效,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
承諾的撤回,是指受要約人在發(fā)出承諾通知后,在承諾正式生效之前撤回其承諾。根據我國《合同法》第27條規(guī)定:“承諾可以撤回。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受要約人。”關于電子承諾的撤回問題,與電子要約之撤回相似,在此不做贅述。
關于電子承諾的撤銷問題。嚴格的說,在一般的合同訂立過程中,一旦一方作出承諾,則合同成立。當事人不可能再撤銷承諾,任何撤銷承諾的行為都將構成違約。然而在電子商務中,當事人采用點擊成交的方式時,可能會因為各種原因而未對合同條款進行仔細的思考,所以承諾人的意思表示可能并不完全真實。據此,很多學者建議在點擊成交以后,應當給消費者一段考慮是否最終決定成交的期限,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消費者可以撤銷承諾。這種觀點是比較合理的,因為它既可以保護消費者的利益,又會減少之后因重大誤解而撤銷合同的種種不便和不必要的麻煩。所以,在制定電子商務立法時,應根據不同的電子傳遞方式作出較為靈活的規(guī)定,已適應電子商務發(fā)展的需要。
三、電子合同成的時間、地點
合同成立的時間與地點具有重大意義:合同成立的時間決定合同效力的起始與法律關系的確立;合同成立的地點則直接影響到管轄法院及適用法律的確定。
關于合同成立的時間與地點,英美法系與大陸法系素有分歧。以德國為代表的大陸法國家多采用“到達主義”,即以表示承諾的函電送達要約人之時為合同成立的時間,并以要約人收到承諾函電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英美法國家采用的是“投郵主義”,即合同在受要約人發(fā)出承諾之時即告成立,即使該函電最終并未送達目的地。
顯然,對于電子合同的訂立,“投郵主義”是很難適用的。因為數據電文不僅傳輸迅捷,而且可以在幾乎任何地點發(fā)出,甚至可以用手提式計算機在旅途中發(fā)出。因此,如果采用“投郵主義”,將極易導致合同的成立地與合同之間不存在任何實質的聯(lián)系,從而出現不確定性。
(一)電子商務合同的書面形式合同是否采用書面形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0條的規(guī)定,合同當事人可根據自己的意愿來確定,可以是書面形式也可以是其他形式,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書面合同的好處是形式明確肯定,有據可查。對防止爭議和解決糾紛有積極意義。而以口頭形式訂立的合同的特點是直接、簡便,但口頭合同沒有憑證,發(fā)生爭議后來以取證,不易分清責任,所以在商業(yè)活動中,書面合同仍為人們廣泛采用的方式。與傳統(tǒng)的書面合同相比,電子商務合同具有以下顯著特征:1、在表現形式上,電子商務合同必須依賴計算機才能表現其內容,而傳統(tǒng)的文字毋需依賴機器設備。2、在存儲介質上,電子商務合同實質是一組電子信息,依賴的是諸如計算機硬盤、軟盤等磁性儲存介質,而傳統(tǒng)的書面文件所依賴的主要是傳統(tǒng)紙張。3、在可信度上,基于電子信息的儲存原理,電子商務合同容易被篡改而不留痕跡,可信度較低,而記錄在傳統(tǒng)紙張上的文字原始保真程度較高,被篡改后容易被發(fā)現,因而可信度較高。基于電子商務合同的書面形式的上述特點,要將傳統(tǒng)的書面形式要求照搬到電子商務合同中是根本不可行的。針對此種情況聯(lián)合國國際貿易法律委員會在起草《電子商務示范法》時,采用了一種稱作“功能等同法”的立法技術,這種方法立足于分析傳統(tǒng)的書面對合同的作用,以確定通過電子技術來達到這些目的或作用。《電子商務示范法》第六條規(guī)定:“如法律要求信息必須采用書面形式,假如一項數據電文所含信息可以以備日后查用,即滿足了該項要求。”該條規(guī)定在不要求各國取消其國內法關于書面形式的前提下,擴大了“書面形式”一詞的解釋。將數據電文納入“書面形式”的范疇之內。其目的不是確立這樣一項要求:在任何情況下,數據電文都應起到書面形式的全部功能,而并不注重于信息可以復制和閱讀這一基本核念,實際上是提供了一種客觀標準,即一項數據電文內所含的信息必須是可以隨時查找到以備日后查閱。使用“可以調取”字樣是意指計算機數據形式的信息應當是可讀和可解釋的,使這種信層、成為可讀必須的軟件應當保留。“以備”一詞并非僅指人的使用,還包括計算機的處理。新加坡《交易法令》第十一條規(guī)定:“在法律要求信息、采用文字、書面形式或規(guī)定了未采用書面形式的一定后果的情況下,如一項電子記錄所含信息可以調取以備日后查用,則其應被視為滿足了該項要求”。我國《合同法》第十一條規(guī)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這是在借鑒《電子商務示范法》有關規(guī)定的基礎上,明確規(guī)定電子商務合同也屬書面形式對“書面”作了擴大解釋,使之涵蓋了數據電文,也就是說只要一項數據電文符合書面形式的功能,即所含信息可以顯示且是完整的就被視為書面形式,這種不拘泥于概念本身從功能角度出發(fā)的做法消除了電子商務發(fā)展的一個障礙。在電子商務活動中,中國合同當事人可以以數據電文的形式訂立法律要求的“書面合同”。但電子商務合同作為書面形式的一種對其形式和內容的特殊性應該進一步制定相應的規(guī)范加以約束。
(二)電子商務合同的要約與承諾要約與承諾是合同訂立的一般程序,在電子商務環(huán)境下,由于電子商務合同的意思表示電子化,傳統(tǒng)合同法中關于要約與承諾的制度面臨著重大挑戰(zhàn)。要約,又稱發(fā)盤或發(fā)價,是一方當事人向他方作出的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我國《合同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要約應當內容具體確定,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由于要約與要約邀請的法律后果是截然不同的,所以這里有必要對電子商務合同中的要約和要約邀請加以區(qū)分。對于要約而言,如果對方作出了承諾,要約人即負有與之訂立合同的義務,否則即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要約在有些情況下是不得撤銷的。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fā)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對于要約邀請,其發(fā)出人則不負有要約的這些義務,他完全可以自由的決定是否接受對方的意思表示。我國《合同法》第十五條列舉了要約邀請的幾種常見形式: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yè)廣告。值得注意的是為了避免使人將商業(yè)廣告都理解為要約邀請,該條隨后特別指出,商業(yè)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guī)定的視為要約。在通過網絡所進行的交易中,商家登載于互聯(lián)網上的廣告到底應視為要約還是應視為要約邀請,這是一個十分重要但一直都存在爭議的問題。由于電子商務具有不同于一般交易活動的特點,應將網上交易分為三類:銷售實物、銷售軟件、網上服務。第一種交易中廣告一般應視為要約邀請,廣告一般應視為要約,但這是從交易對象的種類出發(fā),而不是根據意思表示的內容目的來區(qū)分要約與要約邀請,其結果必然是不準確的。譬如,在網上以實物為對象的交易中,相當普遍的情況是商家的廣告內容十分詳盡,覆蓋了標的物、價格、交易方法、時間及地點、付款方式,甚至售后服務、免責事由等諸事項,更為重要的是商家自己實際上己將其視為要約。在此情況下,按照上述觀點,這種廣告仍視為要約邀請,允許兩家可自由拒絕消費者的承諾或隨時撤銷意思表示則于消費者沒有任何公平而言。因此要約與要約邀請的區(qū)分標準仍應回到《合同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的要約符合的條件。《合同法》第二十一條中規(guī)定:“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在電子商務合同中亦是如此。根據《聯(lián)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第十八至二十一條的規(guī)定:“一項有效的承諾必須滿足以下條件:1、與要約的內容保持一致。2、承諾應在要約有效的時間內作出。3、承諾必須通知要約人才生效。
(三)意思表示的撤回與撤銷意思表示的撤回是指在意思表示到達對方之前或與之到達對方的同時表意人又向其發(fā)出通知以否認前一意思表示效力的行為。在合同法中意思表示的撤回包括要約的撤回和承諾的撤回。兩大法系對要約及承諾的撤回均是認可的,我國《合同法》也是明確承認了這一制度,該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要約可以撤回,要約的撤回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承諾可以撤回。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與承諾同時到達要約人”。意思表示的撤銷是指意思表示到達對方之后,對方作出答復之前,表意人又向其發(fā)出通知以否認前一意思表示效力的行為。在合同法中它僅指要約的撤銷,承諾沒有撤銷的問題,因為承諾根本不存在要求對方給予答復的問題。在要約是否可以撤銷的問題上,由于英美法系國家崇尚契約R中原則,所以允許當事人自由提出或撤銷其意思表示,們也有例外的規(guī)定,美國《統(tǒng)一兩法典》第2-205條規(guī)定:(1)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間內向要約人提供了對價;或(2)受要約人對此發(fā)生了依賴,要約人不得撤銷要約,并且不能在要約規(guī)定的承諾期限內撤銷,對于貨物買賣合同,未規(guī)定期限的,在合理期限內不得撤銷,這個合理期限也不應超過三個月。大陸法系中,要約方向他人發(fā)出包括合同訂立的基本條款在內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于到達相對方時生效,這種生效使要約產生了法律約束力,即在要約發(fā)生效力后,要約人不能任意撤銷要約。這個根源于法國合同法的傳統(tǒng)理論:要約是單方面的意思表示,并不當然的具備法律效力,但是考慮到實踐中的交易安全等因素,規(guī)定了要約人在發(fā)出要約后不得任意撤銷。而在有效期內作出的與要約內容一致的規(guī)定是承諾生效的條件,在這里“相一致”是指合同的主要條款一致。我國繼承了大陸法系的傳統(tǒng),《合同法》第十八條規(guī)定:“要約可以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fā)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第十九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1、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2、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做了準備工作。在電子商務環(huán)境中,意思表示的撤回與撤銷是一個十分復雜的問題,從己有的立法(譬如《電子商務示范法》以及新加坡《交易法令》)來看似乎都對這一問題采取了回避態(tài)度。有人認為:數據巴文的傳輸速度極快,從而使得對其的救回與撤銷在事實上變的不可能。這但也有人主張:法律貴在嚴密,即使要約能撤銷的可能性微乎其微也不應完全否認這種己得到廣泛承認的合理權利的本身。只要要約人的要約尚未獲得承諾,應允許其對要約作出重新安排。本人認為:在電子環(huán)境中,由于數據電文的傳遞速度極快,在要約人發(fā)出要約指令幾秒鐘內就會到達對方系統(tǒng),實務上基本不存在其他的更快的方式能夠在要約指令到達之前便撤回的指令到達對方系統(tǒng)。然而,電子要約的撤回雖然非常困難,但并非絕不可能。在系統(tǒng)服務器發(fā)生故障或線路過分擁擠的情況下,就可能耽擱要約的收到時間而使撤回要約的通知先于或同時到達受要約人。因此在特定前提下電子要約存在撤回的可能,盡管這種可能來源于意思表示之外。至于意思表示的撤銷,在電子網絡環(huán)境下,有些情況是可以實現的,例如,要約人以電于郵件方式友出一份可以撤銷的要約,受要約人收到要約后并沒有馬上答復作出承諾,此時,要約人可以撤銷要約。《聯(lián)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公約》第十六條第二款規(guī)定:“如果撤銷通知于受要約人發(fā)出承諾通知之前送達受要約人,要約得予撤銷;寫明或以其他方式表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則不能撤銷;要約人有理由信賴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本著這種信賴行事,則要約不能撤銷。另外,受要約人使用了自動回應系統(tǒng),對符合條件的要約自動進行回復,則要約人可能無法撤銷要約”。所以我們在制定電子商務法時,應根據不同的電子傳遞方式作出較為靈活的規(guī)定,以適應電子商務的發(fā)展需要。
(四)電子商務合同成立的時間與地點合同成立的時間與地點具有重大意義。因為,在一般情形下,合同成立的時間也就是合同的生效時間。我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guī)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因此,確立了合同的成立時間也就相應的確立了合同效力起始與合同當事人開始履行合同義務的時間c合同成立的地點則對確定適用慣例,在訴訟時確定管轄以及對確定適用的法律均有重大意義。關于承諾生效的時間、地點問題,英美法系采用“郵箱規(guī)則”一項承諾生效的時間為投入部箱的時間,生效的地點為投入郵箱的地點。如今這一傳統(tǒng)原則也有所松動要約人有權在要約中規(guī)定,承諾的通知應于送達時才生效。“郵箱規(guī)則”的另一個例外是,雙方當事人以非對話形式如使用電話、電傳打字機或傳真等方式來傳遞要約與承諾,承諾于到達要約手中生效,所以這種即時通訊方式的合同的成立的時間、地點,采用“到達主義”原則。大陸法系采用“到達主義”規(guī)則,即受要約人發(fā)出的承諾只有到達要約人所支配的范圍內生效據此,合同成立于承諾到達之時,合同成立地為承諾到達要約人的所在地。電子商務合同的承諾主效采用到達主義,與大陸法系的到達主義并不矛盾,即使對于英美法系的國家來說,也不沖突,因為英美法系國家有規(guī)定當雙方當事人以非對話的即時通訊方式進行要約承諾,該承諾的生效應應采用“到達主義”原則。所以對電子商務這種即使通訊,他們也傾向于采用“到達主義”原則。關于這一問題,《電子商務示范法》只規(guī)定了“發(fā)出和收到數據電文的時間與地點”并未規(guī)定電子商務合同成立的時間與地點的法律判別標準。我國《合同法》十六條第二款規(guī)定:“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tǒng)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tǒng)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tǒng)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tǒng)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guī)定:“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承諾到達的時間適用本法第十六條第二款”。第三十四條規(guī)定:“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要營業(yè)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要營業(yè)地的,其經營居住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其約定。”可見,在我國電子商務合同的承諾生效規(guī)則采用到達主義,并且也對合同成立的時間與地點有明確規(guī)定。
(五)電子簽名傳統(tǒng)的書面合同,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蓋章時成立,而且手書簽字和蓋章還是合同真實性的證明。然而,就電子商務合同而言手書簽名或蓋章己經無法適用了,那么如何確定合同主體的真實性保障交易安全呢?我國《合同法》沒有正面回答這一問題,而是規(guī)定:“當事人采用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簽定確認書,簽定確認書時,合同成立”。《合同法》這一條文為任意性規(guī)范,建議電子商務合同雙方當事人將在網上達成的合意轉化為“紙面合同”,再以紙上的手書簽名和蓋章為準。這一建議固然不錯,它極大的增加了網上交易的安全性,但是,如果雙方當事人不簽定確認書,不把網上的合同內容記載在紙面上,問題就還沒得到解決。況且如此一來也就大大違背了電子商務合同的快速交易、簡化交易過程而節(jié)約成本的初衷。如果合同一方惡意否定合同的存在或者拒絕履行合同義務,網上的數字化文件記載的內容能否作為證明合同的充分證據,仍然是個疑問。《合同法》之所以回避這一問題,是因為要解決這一問題就必須承認“電子簽名”的效力,并建立一系列的配套制度。聯(lián)合國貿法會制定的《電子簽名示范法》第二條對電子簽名下了一個定義,所謂電子簽名是指“以電子形式表現的數據,該數據在一段數據信息之中或附著于一段數據信息,有邏輯上的聯(lián)系,數據可以用來確定簽名人與數據信息的聯(lián)系并可以表明簽名人對數據信息中的信息的同意”。與親筆簽名相比,電子簽名主要具有如下特征:l、簽署比較復雜。這并不是指簽署的具體過程多么復雜,而是就其所需條件和后果而言。簽名人需要相應的硬件和軟件設施,而不是一張紙和一只筆就能解決問題;簽署的程序對設計者來說可能容易,但對普通用戶而言往往是復雜難懂的;此外,由于對程序的陌生和不需要親臨現場,簽名人并不總是象在親筆簽名那樣知道行為的后果。2、不具有可靠的持久性。從物理層面看,電子簽名只不過是儲存于個人電腦或服務器的硬盤、軟盤或其他介質上的一系列信息位和字節(jié),不能以書面形式儲存,雖然書面文件也不絕對可靠,但稍加注意還是可以長久保存的,電子簽名的持久性除取決于保存者的細心程度外,還取決于所儲存的介質的持久性、所用軟件的持久性等多方面因素。3、不能直接辨別。對親筆簽名可憑視覺辨別:對電子簽名則無法通過感官直接辨別,需憑借一定的系統(tǒng)和程序來鑒別。4、原則上不具有獨特性。一個人只有一種親筆簽名的樣式(雖然字跡可能發(fā)生變化,但至少在一定時期內相對固定,況且變化也可憑字跡判斷人但他可能有多種電子簽名的方式,每使用一個信息系統(tǒng),就可能配發(fā)一個。電子簽名必須借助于某種手段,以采用公共密匙的電子簽名為例,在使用電子簽名之前,簽名一方必須將其公共密匙交由一個可依賴的第三方(即安全認證機構)登記,并由該機構簽發(fā)電子簽證。簽名一方用私人密匙在文件上簽名之后和電子憑證一起交給接收文件的對方。對方通過電子憑證用公共密匙驗證電子簽名的正確性。由于電子簽名具有技術特征,是否要把電子簽名技術特定化就成為兩難問題。一方面如果確定了一種簽名技術,則安全認證等所有制度都必須圍繞這一技術來設置,從而忽略了技術不斷發(fā)展,日趨多樣化的事實。另一方面法律完全不涉及電子簽名技術也是不可能的,電子簽名不是法律簡單的規(guī)定“電子簽名與手書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就能解決的。承認電子簽名的效力就必須建立相應的認證機制,而一定的機制總是與特定技術聯(lián)系在一起,在解決上述立法模式問題上,新加坡《電子商務法》采取了折衷的辦法,一方而規(guī)定了電子等名的一般效力,保持技術的中立性,適用于以仟何技術為基礎的電于簽名;另一方面,又對所謂“安全電于簽名”(即以公共密匙技術為基礎的電子簽名)作出了特別規(guī)定,并建立了配套認證機制。這一立法模式具有開放性和前瞻性,現實性。受到英國、歐盟等發(fā)達國家和地區(qū)的關注和充分肯定。關于電子簽名安全認證機構的審核,從世界范圍看,主要有兩種途徑:一種是由政府組建或授權的機構擔任;一種則是通過市場方式建立。前者以政府信用為擔保,后者以市場信用為擔保。出于促進技術的無拘無束發(fā)展和我國電子商務技術不落后于世界水平的目的,本人建議采用后一種方式,但是政府在其中的監(jiān)督管理功能應得到相當重視。我國現有的法律對于電子商務中簽名問題如何解決仍然不明確。這種狀況對于我國參與國際市場競爭非常不利,同時也不利于我國電子商務的健康發(fā)展,我國應以聯(lián)合國貿易法律委員會的《電子簽名法》為藍本,在將要制訂的電子商務立法中對電子簽名加以規(guī)定。新晨
二、電子商務合同的效力
法定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lián)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買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lián)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買賣雙方本著公平、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經協(xié)商一致,就_________電子商務簽訂本協(xié)議
第一條 商品基本狀況
1.商品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品質/規(guī)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數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產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商品價款
商品單價為_________,總價為_________X_________=_________(元)。
共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大寫)元。
第三條 支付條款
1.付款程序選擇以下第_________種:
(1)先付款后發(fā)貨;
(2)先發(fā)貨后付款。
2.雙方商定選擇以下第_________種付款方式: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guī),本著相互合作、互利互惠的原則,甲乙雙方經充分協(xié)商,訂立本合同:
一、甲方向乙方購買的《__________電子文檔庫》及其后續(xù)更新服務項目如下: 產品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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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金額
小寫:人民幣____________元整
大寫:人民幣____萬____千____佰____拾____元整
二、乙方按甲方的要求提供如下數據:從__________年至今現行有效的國家__________數據和從__________年至今現行有效的地方__________有效數據。
三、乙方按甲方的要求所提供的__________正文數據格式為__________格式,按甲方要求提供的__________目錄格式為__________格式。
四、__________電子文檔庫貨款總額為人民幣_____元整(¥_____元)。年更新費為_____元人民幣。年更新費甲方分______次向乙方支付,每______個月支付______次,每次支付金額為_____元人民幣。
五、乙方在甲方支付各期數據更新費后,及時為甲方提供數據更新服務,更新周期為______個月______次。乙方在甲方數據購買之日起______年內為甲方免費提供數據更新服務。
六、乙方對甲方在數據使用過程中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服務,甲方在使用過程中遇到問題,可通過電子郵件、電話、及其他方式向乙方尋求技術支持。
七、乙方在甲乙雙方簽訂合同后_____周內,將本合同第二條所列數據以光盤的形式交付給甲方。
八、甲方在甲乙雙方簽訂合同后_____周內,向乙方支付預付款人民幣_____元整。甲方應在收到乙方交付的本合同第七條所指的數據光盤后_____個工作日內完成驗收,甲方在_______個工作日內未提出異議的,視為驗收合格,甲方應在驗收合格后_____日內向乙方一次付清余款人民幣_____元整。
九、如甲方逾期支付貨款,甲方應以總貨款萬分之_____的比例按日向乙方支付違約金,逾期支付更新費,應以更新費_____分之_____的比例按日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十、甲方不支付更新費的,乙方有權終止本合同的繼續(xù)履行,甲方支付更新費后,乙方非因不可抗力不提供數據更新服務的,甲方有權終止本合同的履行。
十一、甲方通過本合同獲得文檔庫的使用權,保證所購的__________電子文檔庫僅限于在其內部局域網使用;并保證不將所購買的__________電子文檔庫數據放入互聯(lián)網或出售給任何第三方,否則由此所引起法律責任由甲方承擔。
十二、甲方同意自己承擔使用文檔庫的風險,在適用法律允許的最大范圍內,乙方在任何情況下不就因使用或不能使用本產品所發(fā)生的特殊的、意外的、非直接或間接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不對由此引起的其他衍生性損害承擔任何責任。
十三、發(fā)生不可抗力,導致甲、乙任何一方或雙方未能履行合同義務的,雙方均不承擔違約責任。
十四、如發(fā)生爭議,甲乙雙方應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向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十五、本合同未盡事宜,經雙方協(xié)商后,以協(xié)議附件的方式予以確認。經雙方簽字、蓋章確認的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六、本合同一式_______份,甲、乙雙方各持_______份,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蓋章): ___________________
負責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乙方(蓋章): ___________________
負責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