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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購房借款/擔保合同
(20xx年版)
借款人:
貸款人:
抵押人:
出質人:
保證人:
特別提示:借款人和擔保人在簽訂本合同之前,請務必仔細閱讀本合同全部條款,特別是對黑體部分予以重點關注。如有任何疑問或不明之處,請及時向貸款人及專業人士咨詢。本合同一經簽訂,即視為各方理解并同意本合同全部條款。
本合同各方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為明確責任,恪守信用,簽訂本合同,并保證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 借款條件
第一條 貸款種類與金額
貸款人根據借款人的申請,同意向其發放以下第 種貸款,金額為人民幣 元(大寫: )(大小寫不一致時,以大寫為準)。
A、個人購置住房貸款
B、個人購置商用房貸款
C、個人自建房貸款
D、其他:
第二條 貸款用途與擔保方式
2.1 本合同項下貸款用于購買/自建坐落于________________,建筑面積______平方米的房屋及坐落于________________,建筑面積______平方米的車位。未經貸款人書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將貸款挪作他用,貸款人有權通過賬戶分析、憑證查驗或現場調查等各種方式監督、核查貸款的使用。本合同項下貸款為個人購置住房貸款的,所貸款項用于購買家庭第 套住房(相關認定標準按照監管規定處理)。
2.2 本筆貸款的擔保方式為 ,具體約定見本合同相關擔保條款。
A、抵押
B、質押
C、保證
D、其他
第三條貸款期限
本合同項下貸款期限為 ,實際放款日與到期日以借款憑證為準。借款憑證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條貸款利率
4.1 貸款利率以貸款發放時適用的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為基準利率, (上/下)浮 %確定,據此確定的利率以借款憑證記載為準,并按下列公式換算:月利率= 年利率/12,日利率=年利率/360。
4.2 貸款發放后遇基準利率調整,貸款利率按以下第 種方式處理:
A、貸款期限在一年(含)以下的,執行本合同利率,不分段計息;貸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自每次基準利率調整之日的次年1月1日開始,按該次調整后的基準利率(如基準利率在一個日歷年度內經兩次或兩次以上調整的,以該日歷年度內最后一次調整的基準利率為準)及上述第4.1條約定的利率浮動比例確定并執行新的利率;
B、在貸款期限內不調整;
C、其他: 。
4.3 貸款人根據借款人的申請,在貸款期限內采用固定利率的,各方須另行簽訂《固定利率補充協議》,該協議為本合同附件,未涉及條款按照本合同條款執行,本合同中其他內容繼續有效。
第五條 放款
5.1 貸款發放或繼續發放的前提條件是以下第 項:
A、本合同項下擔保已經生效(以尚未取得產權的房屋做抵押的,已辦妥預售登記備案或預告登記手續,且房地產開發商已提供有效的連帶保證擔保或借款人已提供經貸款人認可的其他階段性擔保方式)并持續有效;且借款人在本合同項下未發生任何違約情形。
B、已辦妥抵押權預告登記或貸款人認可的其他貸款保障措施生效并持續有效,且借款人在本合同項下未發生任何違約情形。
C、其他
5.2 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及貸款人的相關管理規定,貸款采用受托支付方式的,貸款人可根據借款人的提款申請和支付委托,將貸款資金支付至借款人指定的符合本合同約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對象賬戶。借款人對其提供的收款賬戶的性質與真實性負責。
借款人要求貸款采用自主支付方式將貸款資金直接發放至借款人賬戶的,應向貸款人提出提款申請,并按照貸款人要求提交相關證明材料。經貸款人同意采用自主支付方式的,借款人應定期報告或告知貸款人貸款資金支付情況。
借款人承諾本合同項下貸款不以任何形式流入證券市場、期貨市場和用于股本權益性投資、房地產項目開發,不用于借貸牟取非法收入,不用于其他國家法律法規明確規定不得經營的項目。如違反上述承諾,貸款人有權宣布貸款提前到期。
5.3 借款人授權貸款人按以下第 種方式發放貸款,貸款利息自實際放款日起計算:
A、將貸款一次性劃入下列賬戶:
戶名:
賬號:
開戶行:
B、將貸款分次劃入借款人指定賬戶,每次放款的具體條件以貸款人與借款人另行簽訂的協議為準。
5.4 貸款從貸款人賬戶劃出即視為貸款人的貸款義務履行完畢,劃出日即為實際放款日,因貸款資金劃付產生的費用由借款人承擔,除貸款人的過錯外,錯劃、無法劃入指定賬戶產生的法律后果均由借款人承擔,不影響其履行本合同項下的所有義務。
5.5 本合同生效以后,貸款發放以前,抵押物因毀損、滅失等原因造成價值減少,或涉及房屋質量、權屬等糾紛,或貸款人無法聯絡借款人、擔保人,或借款人、擔保人不履行或有可能不履行本合同中約定義務的,貸款人有權免除貸款發放的義務或要求借款人提供其他擔保,且不承擔由此給合同其他方造成的任何損失。
第六條 還款
6.1 經協商一致,借款人按下列第 種方式償還貸款本息:
A、按月等額本息還款法(按月計息);借款人自愿選擇每月 日為還款日;如借款人未指定還款日,則還款日與貸款實際發放日相對應,無對應日的,當月最后一日為還款日。最后一期還款日為貸款到期日。借款人應從貸款發放的次月開始還款。
每月本息還款額=
(1+月利率)還款月數-1
貸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還款月數
B、按月等額本金還款法(按月計息);借款人自愿選擇每月 日為還款日;如借款人未指定還款日,則還款日與貸款實際發放日相對應,無對應日的,當月最后一日為還款日。最后一期還款日為貸款到期日。借款人應從貸款發放的次月開始還款。
+(貸款本金-已歸還貸款本金)×月利率
每月本息還款額=
貸款期月數
貸款本金
C、按月等額本金還款法(按日計息);借款人自愿選擇每月 日為還款日;如借款人未指定還款日,則還款日與貸款實際發放日相對應,無對應日的,當月最后一日為還款日。最后一期還款日為貸款到期日。借款人應從貸款發放的次月開始還款。
+(貸款本金-已還本金)×日利率×本期實際天數
每月本息還款額=
貸款期月數
貸款本金
D、按 (周/兩周/三周)等額本息還款法(按日計息),每期利率為每期實際天數與日利率之積;第一期還款日與實際放款日以及各相鄰期次還款日間的時間間隔為 周(還款周期),最后一期還款日為貸款到期日。
每期本息還款額=
(1+每期利率)還款期數-1
貸款本金×每期利率×(1+每期利率)還款期數
E、按 (周/兩周/三周)等額本金還款法(按日計息),每期利率為每期實際天數與日利率之積;第一期還款日與實際放款日以及各相鄰期次還款日間的時間間隔為 周(還款周期),最后一期還款日為貸款到期日。
+(貸款本金-已還本金)×日利率×本期實際天數
每期本息還款額=
貸款期數
貸款本金
F、隨心還,借款人與貸款人約定每期最低還款額為人民幣(小寫) 元,借款人每期本息還款額不得低于最低還款額;最低還款額遇利率調整保持不變,但若借款人一直按照最低還款額償還貸款,利率調整可能會導致最后一期的還款金額與本條款約定的最低還款額顯著不同,借款人應合理安排并調整每期還款額度,并于貸款到期日前的15個工作日內向貸款人主動獲取最后一期應還款金額信息。
每期還款日,借款人本筆貸款還款賬戶余額均視為借款;借款人與貸款人約定每月日為還款日,從貸款發放后次;G、到期一次性還本付息;;H、按月付息,按(月/三個月/六個月/一次性)還;I、其他:;6.2借款人(享有/不享有)寬限期,寬限期為,自;6.3本合同項下貸款發放日和約定的還款日為非對應;6.4借款人指定其在中國工商銀行開立的以下個人結;還款賬戶A:;戶名:;
每期還款日,借款人本筆貸款還款賬戶余額均視為借款人本期的還款金額,超過最低還款額的部分視同提前還款,提前還款后,每期最低還款額保持不變,貸款期限相應縮短(由此造成貸款期限發生變化的,未償還部分按原貸款利率計息)。若借款人需要降低每期最低還款額的,須向貸款人申請,并于貸款人同意后的次月按新的標準執行。
借款人與貸款人約定每月 日為還款日,從貸款發放后次月 日開始還款;最后一期還款日為貸款到期日。
G、到期一次性還本付息;
H、按月付息,按 (月/三個月/六個月/一次性)還本;借款人可自愿選擇每月 日為還款日,如借款人未指定還款日,則還款日與貸款實際發放日相對應,無對應日的,當月最后一日為還款日。最后一期還款日為貸款到期日。借款人應從貸款發放的次月開始還款。
I、其他: 。
6.2 借款人 (享有/不享有)寬限期,寬限期為 ,自實際放款之日起開始計算。在寬限期內,借款人僅按照約定還款方式確定的還款周期支付貸款利息,不償還貸款本金;寬限期滿后按照約定的還款方式償還貸款本息。
6.3 本合同項下貸款發放日和約定的還款日為非對應日的,其首期和末期還款按第四條約定的利率和實際占用天數計收利息。
6.4 借款人指定其在中國工商銀行開立的以下個人結算賬戶作為還款賬戶:
還款賬戶A:
戶名:
賬號:
開戶行:
還款賬戶B:
戶名:
賬號:
開戶行:
6.5 在每期還款日前,借款人應向還款賬戶中足額存入應償還的貸款本息,并授權貸款人于每期還款日按照先還款賬戶A后還款賬戶B的次序從還款賬戶中劃收;借款人有未償
付的貸款本息或其他費用的,應及時存入還款賬戶,并授權貸款人隨時劃收。如果還款賬戶中的款項不足以支付本合同項下的到期應付款項,貸款人有權決定費用、利息(包括罰息、復利)、本金的清償順序。
6.6 若還款賬戶發生掛失、凍結、止付、注銷,或借款人需要變更還款賬戶的,借款人應到貸款人處辦理還款賬戶變更手續。在變更手續生效前,若原還款賬戶已無法足額劃款,借款人應到貸款人處辦理柜面還款。借款人未及時辦理還款帳戶變更手續或未及時到貸款人柜面還款導致未按期足額清償到期貸款本息及其他費用的,借款人應承擔違約責任。
第七條 提前還款
7.1 借款人提前償還全部或部分貸款的,應向貸款人提交書面申請,在獲得貸款人審批同意后辦理提前還款。
7.2 借款人提前還款應滿足下列條件:
A、借款人同意如在(約定的貸款合同期間內;貸款發放后的 月內)申請提前還款的,則按如下標準向貸款人一次性支付提前還款補償金:提前還款補償金=提前還款金額×貸款執行月利率× 個月。
B、部分提前還款的,還款金額不少于:
C、在提前還款時,在本合同項下不存在到期應付未付的任何款項,包括但不限于貸款本金、利息、罰息、違約金、補償金和其他費用。
D、
7.3 提前還款部分按第四條約定的利率和實際占用天數計收利息;借款人提前償還全部貸款本金的,應結清全部利息。
7.4 由于借款人提前還款而造成貸款期限發生變化的,未償還部分按下列第 種方式確定貸款利率:
A、按原貸款利率計息;
B、自縮短期限之日起,貸款利率按調整后的實際貸款期限所對應的基準利率和第四條約定執行,但縮短期限前已計收的利息不予追溯調整。
第八條 貸款展期
借款人不能按期歸還本合同項下貸款,需要辦理貸款展期時,應在貸款到期前30天向貸款人提出書面申請,經貸款人審查同意展期的,雙方另行簽訂展期協議。如貸款人不同意展期,則借款人仍應按本合同約定償還貸款本息。
第九條罰息
9.1 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日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償還的貸款,貸款人有權按罰息利率按日計收利息;對不能按時支付的利息,按罰息利率計收復利。罰息利率按在第四條約定的利率基礎上加收 %確定。
9.2 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使用的貸款,貸款人有權按罰息利率按日計收利息;對不能按時支付的利息,按罰息利率計收復利。罰息利率按在第四條約定的利率基礎上加收 %確定。
9.3 貸款利率按第4.2條的約定進行調整的,利率調整后罰息利率亦相應變動,其變動周期與利率變動周期一致。
第十條 保證擔保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范圍按下列第 種方式確定:
10.1 全程連帶責任保證:保證人對本合同項下全部貸款本金、利息、罰息、復利、違約金、補償金、貸款人實現債權的費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應付費用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10.2 階段性連帶責任保證:保證人對本合同項下全部貸款本金、利息、罰息、復利、違約金、補償金、貸款人實現債權的費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應付費用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但滿足下列第 項條件的,保證人對該項條件滿足之日后到期的借款人的債務免除保證責任:
A、本合同第20.2條約定的正式抵押登記手續已辦理完畢,且貸款人收到記載有上述正式抵押登記信息的房屋他項權證書。;
B、本合同第20.2條約定的抵押權預告登記手續已辦理完畢,且貸款人收到記載有上述抵押權預告登記信息的證明文件。
第十一條 爭議解決
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糾紛,各方應積極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A、提交 仲裁委員會在 進行仲裁。
B、向貸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C、向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合同簽訂地: )。
D、其他:
第十二條 合同生效
12.1 本合同自各方當事人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12.2 本合同一式 份,合同當事人和 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條 補充條款
抵押物清單
單位:平方米,元
質物清單;單位:元,%;第二部分通用條款;第十四條違約及違約責任;14.1發生下列一項或多項情形的,構成借款人違約;A、借款人未完全、適當地遵守或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B、借款人或擔保人提供虛假資料或隱瞞重要事實;;C、以未取得產權的房屋做抵押的,抵押人未在約定時;D、借款人所購房產或抵押物、質物發生質量、權屬等;E、借款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失蹤或被宣告失蹤,
質物清單
單位:元,%
第二部分 通用條款
第十四條違約及違約責任
14.1 發生下列一項或多項情形的,構成借款人違約:
A、借款人未完全、適當地遵守或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任何承諾、保證、義務或責任;
B、借款人或擔保人提供虛假資料或隱瞞重要事實;
C、以未取得產權的房屋做抵押的,抵押人未在約定時間內辦妥預售登記備案或抵押權預告登記手續,或未在約定時間內辦妥正式抵押登記手續;
D、借款人所購房產或抵押物、質物發生質量、權屬等糾紛, 已經或可能影響借款人在本合同項下義務的履行的;
E、借款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失蹤或被宣告失蹤,或者成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而無繼承人、受遺贈人、監護人或財產代管人,或其繼承人、受遺贈人、監護人或財產代管人拒絕代借款人履行本合同項下義務;
F、借款人涉及刑事案件、訴訟、仲裁、糾紛或借款人因被羈押、刑事拘留、勞動教養等被限制人身自由,對其償債能力產生不利影響的;
G、借款人的其他任何債務在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后未予清償,或者借款人不履行其應當承擔的擔保責任或其他義務,已經或可能影響借款人在本合同項下義務的履行的;
H、本合同項下擔保發生了不利于貸款人貸款債權的變化,借款人未另行提供貸款人認可的新的擔保的;
I、未經貸款人同意借款人與賣房人、第三方因任何原因達成房屋處分相關協議的; J、抵押登記辦妥前,未經貸款人同意,抵押人轉讓、出租抵押物或以抵押物為第三人提供擔保的;
K、抵押房屋被有權機關查封、被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員會裁決以物抵債、被裁決給第三人的;
L、借款人連續三個月或累計六次未按時足額償還貸款本息的;
M、本筆貸款存續期內,借款人在與中國工商銀行簽訂的其他借款合同項下違約的; N、影響貸款本息按期足額償還的其他情形。
14.2 借款人發生14.1條約定的違約情形的,貸款人有權采取下列一項或多項措施:
(1)要求借款人限期糾正違約行為;
(2)要求借款人另行提供貸款人認可的擔保;
(3)停止發放本合同及依據貸款人與借款人之間其他合同項下的貸款和其他融資款項,部分或全部取消借款人未提取借款和其他融資款項;
(4) 宣布本合同和貸款人與借款人之間其他合同項下未償還的借款和其他融資款項立即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償未償還款項以及所產生的利息、罰息及其他費用;
(5)解除本合同;
(6)要求借款人賠償因其違約給貸款人造成的損失;
(7)法律法規規定、本合同約定或貸款人認為必要的其他措施。
第十五條 共同借款
本合同如涉及二人以上(含)共同借款,任一借款人均應履行本合同項下義務,對全部貸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貸款人有權向任一借款人追索未償還的貸款本息和應付未付的其他費用。
第十六條 扣收
16.1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償還本合同項下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貸款本金、利息、罰息、違約金、補償金或其他費用的,貸款人有權從借款人開立在中國工商銀行的所有本外幣賬戶中扣收相應款項用以清償,直至借款人在本合同項下的所有債務全部清償完畢為止。貸款人扣收款項不足以清償借款人所有債務的,貸款人有權決定清償順序。但是貸款人應當通知借款人(從約定還款賬戶中扣劃本合同項下已經到期的貸款本金、利息、罰息、違約金、補償金或其他費用的除外)。扣款通知發出后3日即視為送達,貸款人在發出扣款通知的同時,有權對擬扣收款項實施凍結。借款人對扣收有異議的,應當在扣款通知送達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貸款人提出。
16.2 貸款人扣收借款人未到期的定期存款時,需全部提前支取的,按支取日掛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計付利息;需部分提前支取的,提前支取部分按支取日掛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計付利息,其余部分到期時按該筆定期存款開戶日的定期存款利率計付利息。因扣收而產生的利息損失,由借款人承擔。
16.3 扣收款項與本合同幣種不一致的,按扣收日貸款人適用的匯率進行折算,扣收日至清償日(貸款人根據國家外匯管理政策將扣劃款項兌換成合同幣種并實際清償本合同項下債務之日)期間產生的利息和其他費用,以及在此期間因匯率波動而產生的差額部分由借款人承擔。
第十七條 費用
訂立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登記、公證、評估等費用,以及由于借款人和擔保人沒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貸款人為實現債權而產生的律師費、評估費、拍賣費等所有費用由借款人承擔。貸款人為保障自身利益先行墊付的費用,貸款人有權隨時向借款人追償,并從貸款人墊付之日起計收活期存款利息。
本合同項下貸款由借款人或第三方提供抵押擔保時,抵押人承諾并遵守如下條款:
第十八條 抵押物
18.1 抵押人自愿向貸款人提供抵押擔保,抵押物詳見《抵押物清單》。《抵押物清單》作為本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8.2 《抵押物清單》對抵押物價值的約定,不作為貸款人處分該抵押物時的估價依據,不對貸款人行使抵押權構成任何限制。
18.3 貸款人抵押權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產生的孳息、抵押物的從物、從權利、附屬物、添附物,以及因抵押物毀損、滅失或被征用等而產生的保險金、賠償金、補償金或其他形式的替代物。
18.4 抵押人應妥善保管和使用抵押物,保證抵押物的完好,貸款人有權隨時檢查抵押物的使用管理情況,抵押人應予配合。
18.5 本合同簽訂后,抵押權設立前,抵押人出租抵押物的,應當經貸款人書面同意;抵押權存續期間,抵押人出租抵押物的,應當通知貸款人并將抵押事實告知承租人,且出租期限不得長于貸款期限。本合同簽訂后,抵押人轉讓抵押物、為第三方設立擔保或以其他方式處分抵押物的,應事先征得貸款人書面同意,并將抵押事實告知買受人等相關人員。由此取得的收益,按照第18.9條的約定處理。
18.6 抵押物發生或可能發生毀損、滅失的,抵押人應及時告知貸款人,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及時向貸款人提交有關主管機關出具的毀損、滅失證明。
18.7 抵押房屋被劃入拆遷范圍,抵押人和借款人需在拆遷公告后10日內告知貸款人,抵押人和借款人未及時履行告知義務或者盡管告知了貸款人但未向貸款人另行提供貸款人接受的擔保亦未按照貸款人要求提前清償借款人在本合同項下全部貸款本息的,貸款人有權利要求借款人提前歸還全部貸款本息,要求抵押人以拆遷補償款歸還借款人在本合同項下的貸款本息或對貸款本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18.8 抵押人的行為足以使抵押物價值減少的,應立即停止其行為;造成抵押物價值減少時,抵押人應及時恢復抵押物的價值,或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
18.9 抵押人所獲得的抵押物的賠償金、補償金、保險金以及處分抵押物所得收益,貸款人有權選擇下列方式進行處理:
A、清償或提前清償借款人在本合同項下的債務;
B、存入貸款人指定帳戶,以擔保借款人債務的履行;
C、用于修復抵押物,以恢復抵押物的價值;
D、雙方約定的其他方式。
抵押人或借款人提供符合貸款人要求的新擔保的,抵押人可將上述價款自由處分。 18.10 抵押人因隱瞞抵押物存在權屬爭議、被查封、被扣押、已設定抵押或已出租等情況,而給貸款人造成損失的,應向貸款人予以足額賠償。
第十九條 抵押擔保范圍
抵押擔保范圍包括:本合同項下全部貸款本金、利息、罰息、復利、違約金、補償金、貸款人實現債權的費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應付費用。
第二十條 抵押登記
20.1 本合同簽訂后,抵押人應及時到有關登記機關辦理抵押登記手續,抵押登記證明在貸款全部還清之前由貸款人保管;抵押登記事項發生變化依法需進行變更登記的,抵押人應及時辦理變更登記;貸款人應對抵押人辦理有關登記事項給予必要協助和配合。抵押人將抵押登記變更為最高額抵押登記的,須另行向貸款人提出書面申請。
20.2 抵押物為尚未取得產權的房屋的,應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30天或貸款人另行要求的合理時間內辦妥預售登記備案或抵押權預告登記手續。抵押人獲得房屋所有權證書后,應在30天或貸款人要求的合理時間內辦妥正式抵押登記手續。抵押人同意貸款人代為申請抵押權預告登記和正式抵押登記,相關登記事項如需抵押人協助,抵押人應履行必要的協助義務。在貸款人取得房屋他項權利證書之前,抵押人的房屋所有權證書原件應交由貸款人保管。如抵押人未在上述時間內辦妥正式抵押登記手續,并由此給貸款人造成損失的,應向貸款人予以足額賠償。
20.3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完畢各項義務后,貸;第二十一條抵押物的處分;21.1發生下列情形之一,貸款人可以與抵押人協商;A、貸款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借款人未予清償;B、發生第18.8條所述情形,抵押人未及時恢復抵;C、貸款人依法可以處分抵押物的其他情形;21.2處分抵押的所得在償還抵押擔保范圍內借款人;21.3貸款人處分抵押物時,抵押人應予積極配合
20.3 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完畢各項義務后,貸款人應積極協助抵押人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第二十一條 抵押物的處分
21.1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貸款人可以與抵押人協商以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抵押物,以所得價款優先受償或按第18.9條約定的其他方式處理;雙方未就抵押權實現方式達成一致的,貸款人可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物。
A、貸款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借款人未予清償;
B、發生第18.8條所述情形,抵押人未及時恢復抵押物的價值或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
C、貸款人依法可以處分抵押物的其他情形。
21.2 處分抵押的所得在償還抵押擔保范圍內借款人的全部債務后還有剩余的,貸款人應將剩余部分及時退還抵押人。
21.3 貸款人處分抵押物時,抵押人應予積極配合。對本合同項下依法設定抵押的抵押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居住的房屋,在人民法院裁定或判決拍賣、變賣或者抵債后,抵押人應當在六個月內主動騰空房屋。如果貸款人同意向抵押人提供臨時住房,抵押人應當向貸款人支付租金;已經產生的租金,應當從房屋拍賣或者變賣價款中優先扣除。
21.4 貸款人在處分抵押物過程中產生的實現債權的費用,應當從拍賣或者變賣價款中優先扣除。
本合同項下貸款由借款人或第三方提供質押擔保時,出質人承諾并遵守如下條款:
第二十二條 質物
22.1 出質人自愿為借款人在本合同項下的債務向貸款人提供質押擔保,質物詳見本合同附件《質物清單》。《質物清單》作為本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2.2 《質物清單》對質物價值的約定,不作為貸款人處分質物時的估價依據,不對貸款人行使質權構成任何限制。
22.3 貸款人質權的效力及于質物所生的孳息,以及因質物毀損、滅失或被征用等而產生的保險金、賠償金、補償金或其他形式的替代物。
22.4 質物價值發生了不利于貸款債權的變動的,貸款人有權要求借款人或出質人補足質物價值或另行提供相應擔保,借款人或出質人應在貸款人要求的時間內補足質物價值或另行提供相應擔保。
22.5 貸款存續期間,根據質物價值與貸款余額的比率,本合同項下質物設定下列警戒線和平倉線:
外幣存款、個人外匯資金的預警線為1.1,平倉線為1.05;
基金的預警線為1.2,平倉線為1.1。
黃金和外幣個人理財產品的預警線為1.1,平倉線為1.05。
當質物價值下降到警戒線時,出質人應當在貸款人要求的期限內追加擔保以補足因質物價值下降造成的質押價值缺口;當質物價值下降到平倉線時,貸款人有權處置質物并以所得價款優先受償。
貸款人有權調整警戒線和平倉線,調整時通過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網站予以公告。
22.6 貸款人負有妥善保管質物的義務,因保管不善造成質物滅失或者毀損的,貸款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貸款人不能妥善保管質物可能使其滅失或者毀損的,出質人可以要求貸款人將質物提存,或要求提前清償債務而返還質物。
22.7 出質人所獲得的質物的賠償金、補償金、保險金以及處分質物所得收益,貸款人有權選擇下列方式進行處理:
A、清償或提前清償借款人在主合同項下的債務;
B、存入貸款人指定帳戶,以擔保主合同項下債務的履行;
C、用于修復質物,以恢復質物的價值;
D、雙方另行約定的其他方式。
出質人或借款人提供符合貸款人要求的新擔保的,出質人可將上述價款自由處分。
第二十三條 質押擔保范圍
質押擔保范圍包括:本合同項下全部貸款本金、利息、罰息、復利、違約金、補償金、質物保管費用、貸款人實現債權的費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應付費用。
第二十四條 交付和登記
24.1 本合同簽訂后,出質人應將質物或權利憑證交付貸款人,貸款人驗收無誤后應向出質人出具收押憑據,質物的保管費用由出質人承擔。
24.2 本合同項下質物依法須辦理質押登記的,出質人和貸款人應及時到有關登記機關辦理質押登記手續;登記事項發生變化依法需進行變更登記的,出質人和貸款人應及時辦理變更登記。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完畢各項義務后,貸款人應積極協助出質人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并將相關權屬文件退還出質人。
第二十五條 質物的處分
25.1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貸款人有權將質物拍賣、變賣、兌現、提現,以所得價款優先受償或按第22.7條約定的其他方式處理;或經與出質人協商將質物折價以抵償借款人所欠債務:
A、貸款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借款人未予清償的;
B、發生第22.4條所述情形,出質人或借款人未按貸款人要求補足質物價值的;
C、質物價值下降到第22.5條約定的警戒線,出質人未按貸款人要求追加擔保,或質物價值下降到第22.5條約定的平倉線的;
D、貸款人與出質人約定將質物兌現或提現償還到期債務;
E、貸款人依法可以處分質物的其他情形。
25.2 質物的兌現或提現日期先于債務履行期屆滿日的,貸款人可以在質物到期日兌現或提現,并與出質人協商,將所得價款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存入貸款人指定賬戶,以擔保借款人債務的履行。
25.3 質物的兌現或提現日期后于債務履行期屆滿日,出質人授權貸款人在實現債權時可提前兌現或提現并以所得價款清償債務,因此產生的損失由出質人承擔。
25.4 處分質物的所得在償還質押擔保范圍內借款人的全部債務后還有剩余的,貸款人應將剩余部分及時退還出質人。
第二十六條 保證方式
保證人自愿向貸款人提供連帶責任保證。若保證人與貸款人另行簽訂保證金質押協議或保證人與貸款人簽訂的相關協議中包括保證金質押條款且本合同項下貸款屬于約定質押擔保范圍的,無論保證人是否僅以保證人的名義在本合同中簽章,保證人還應對貸款承擔保證金質押擔保責任;本合同關于保證擔保的相關約定與貸款人、保證人簽訂的其他合同沖突的,以本合同的約定為準,針對本合同簽訂的補充協議除外。
第二十七條 保證期間
保證期間為本合同項下貸款到期之日起兩年;貸款人依據合同約定宣布貸款提前到期的,保證期間為貸款提前到期之日起兩年。
第二十八條 扣收
保證人不按本合同約定履行保證擔保責任的,保證人授權貸款人從保證人開立在中國工商銀行的所有本外幣賬戶中扣收相應款項用以清償,直至借款人在本合同項下的所有債務全部清償完畢為止。貸款人扣收款項不足以清償借款人所有債務的,貸款人有權決定清償順序。扣收保證人的定期存款的,按第16.2條的約定執行。貸款人扣收時應當通知保證人,扣款通知發出后3天即視為送達,貸款人在發出扣款通知的同時,有權對擬扣收款項實施凍結。保證人對扣收有異議的,應當在扣款通知送達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貸款人提出。
第二十九條 轉讓
29.1 貸款人無需征得借款人和擔保人同意,可將其在本合同項下的權利轉讓給其他方。貸款人權利的轉讓應當通知借款人和擔保人,通知可以書面通知或在公開媒體上公告等形式作出。由于貸款人權利轉讓需要變更抵押或質押登記的,抵押人或出質人應予配合。
29.2 未經貸款人書面同意,借款人和擔保人不得將其在本合同項下的任何權利、義務轉讓給其他方。
第三十條 借款人和擔保人承諾
30.1 貸款發放后,借款人與售房人就所購房屋質量、權屬或其他事宜發生的任何糾紛,均不減少或免除借款人的還款責任,也不限制、減少或免除擔保人的擔保責任,本合同應正常履行。
30.2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無需經擔保人同意,擔保人仍應繼續按照約定履行擔保責任:
A、借款人和貸款人協商同意變更借貸條款,包括但不限于提前還款、變更還款賬戶、變更還款方式、變更還款日、縮短還款期限等情形;
B、貸款人宣布貸款提前到期的;
C、貸款利率依據第四條約定進行調整而導致利息增加的;
D、貸款人將其在本合同項下的權利轉讓給任何其他方的。
30.3 主債權同時存在一個或多個物的擔保或第三人保證的,不論相關物的擔保是由借款人提供還是由第三人提供,貸款人有權自行選擇實現擔保的順序,即貸款人有權選擇先就任何物的擔保實現債權,或先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或同時要求借款人與保證人、物的擔保人同時履行擔保責任,擔保人放棄針對貸款人選擇清償順序的抗辯權。
第三十一條 保險
31.1 如果貸款人要求,抵押人/出質人應辦理抵押物/質物保險,保險期限應不短于貸款期限,保險金額應不低于貸款金額。保險費用由借款人或抵押人/出質人負擔。
31.2 保險單中應當注明貸款人為第一受益人,并且保險單中不應有任何限制貸款人權益的條款。保險單中應當特別約定,一旦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應將保險賠償金直接劃付貸款人指定賬戶。保險賠償金應按照本合同第18.9條或第22.7條的約定處理。
31.3在貸款人在本合同項下的債權未得到全額清償;由中斷或撤銷保險;如保險中斷或撤銷,貸款人有權代;和抵押人/出質人承擔;31.4借款人在保險手續辦理完畢十日內,將保險單;第三十二條公證;如果貸款人要求,各方應對本合同進行強制執行公證;證后具有強制執行效力,借款人或擔保人不履行本合同;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第三十三條通知;發生下列情形之一,借款人和擔保人應
31.3 在貸款人在本合同項下的債權未得到全額清償前,抵押人/出質人不得以任何理
由中斷或撤銷保險;如保險中斷或撤銷,貸款人有權代為辦理保險手續,相關費用由借款人
和抵押人/出質人承擔。
31.4 借款人在保險手續辦理完畢十日內,將保險單正本交貸款人保管。
第三十二條 公證
如果貸款人要求,各方應對本合同進行強制執行公證。借款人和擔保人同意本合同經公
證后具有強制執行效力,借款人或擔保人不履行本合同項下義務的,貸款人可以依法向有管
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第三十三條 通知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借款人和擔保人應當立即通知貸款人,應通知未通知的,貸款人有
權利采取本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的措施:
33.1 借款人的其他任何債務在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后未予清償,或者借款人
未予履行其應當承擔的擔保責任或其他義務;
33.2 涉及刑事案件、訴訟、仲裁、糾紛,對其償債能力產生不利影響的;
33.3 地址、聯系方式、工作單位發生變更;
33.4 抵押物被查封、扣押、凍結、征用、被列入拆遷范圍或發生權屬爭議的;
33.5 擔保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其經營機制發生變化,包括但不限于:股份制改造、
承包、租賃、合并、分立、聯營、合資或合作;歇業、解散、停業整頓、被吊銷營業執照、
被撤銷工商行政登記;企業章程、法定代表人、股權等發生變更;
33.6 借款人與房屋出賣人協議解除買賣合同或者以訴訟、仲裁方式解決買賣合同糾
紛時,借款人應在得知該情形之日起10個銀行工作日內告知貸款人,由借貸雙方共同與房
屋出賣人協商解決購房款的處理。如果借款人不履行告知義務,貸款人有權按照本筆借款
合同金額的5%追究借款人的違約責任。若給貸款人造成其他損失的,借款人承擔相應責任;
33.7 借款人婚姻狀況發生變化;
33.8 影響或可能影響貸款本息按期足額償還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條 保密
貸款人應依據有關法律規定,對借款人和擔保人為訂立和履行本合同向貸款人提供的有
關非公開信息保密,但下列情形除外:
34.1 貸款人有權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或其他規范性文件的規定或金融監管機構的要
求,將有關本合同的信息和其他相關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身份、性別、職業和居住
地址等個人基本信息、在個人貸款、各類信用卡和對外擔保等信用活動中形成的交易記錄
等個人信貸交易信息以及其他相關信用信息)提供給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
庫、企業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和其他依法設立的信用數據庫,供具有適當資格的機構或個
人查詢和使用,貸款人也有權為本合同訂立和履行之目的,通過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信用信
息基礎數據庫、企業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和其他依法設立的信用數據庫查詢借款人和擔保
人的相關信息和信用報告,借款人和擔保人同意對貸款人作上述授權。
34.2 借款人、擔保人在本合同項下發生違約行為時,貸款人有權視違約情況公開違
約信息,或為催收之目的將有關信息提供給催收機構。
34.3 法律法規或其他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條 獨立性
35.1 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本合同任何條款的無效或不可執行,不影響其他條款的有效
性和可執行性,也不影響整個合同的效力。本合同借貸條款全部無效/被撤銷或被解除,不
影響保證條款的效力,保證人仍應按照約定承擔保證責任。本合同抵押條款、質押條款因本
合同借貸條款全部無效、被撤銷或被解除而無效的,抵押人、出質人應依法承擔相應民事責
任。
35.2 本合同各條款的標題僅為方便查閱而設,不對合同條款的內容和解釋構成任何限
制和影響。本合同中的“擔保人”分別指抵押人、出質人或保證人;本合同項下有兩種或兩
種以上擔保的,“擔保人”指所有提供擔保的合同當事人。
35.3 貸款人未行使或部分行使或遲延行使本合同項下的任何權利,不構成對該權利或
任何其他權利的放棄或變更,也不影響其進一步行使該權利或任何其他權利。
第三十六條 送達
36.1 借款人、擔保人承諾,本合同項下約定的本方送達地址正確無誤,如送達地址變更,借款人、擔保人有義務及時書面通知貸款人。貸款人向約定的送達地址或借款人、擔保人另行書面通知的地址寄送相關文件,即視為已向受送達人履行了通知義務,如因地址變更未及時通知貸款人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借款人與擔保人承擔。
36.2 若貸款人向借款人發送相關通知,該通知送達任一借款人時,即視為已送達全部
借款人。
第三十七條 通知方式
除信函方式外,借款人同意接受電話、短信作為通知、催收方式,并對貸款申請時所預
留聯系電話的真實性負責,借款人聯系電話號碼變更后,應在當月扣款日之前通知貸款人。
貸款人已提請借款人和擔保人對本合同各條款,特別是黑體部分作全面、準確的理解,
并應借款人和擔保人的要求對相應條款作了說明,借款人和擔保人確認對本合同內容不存
在誤解或疑義。
貸款人(蓋章“公章或個人信貸業務合同專用章”):
授權人(簽字):
借款人(簽字):
證件類型: 證件號碼:
送達地址: 郵編:
其他送達方式:
共同借款人(簽字):
證件類型: 證件號碼:
送達地址: 郵編:
其他送達方式:
保證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人(簽字或蓋章):
地址: 郵編:
送達地址:
郵編:
其他送達方式:
抵押人(簽字):
證件類型: 證件號碼:
送達地址: 郵編:
其他送達方式:
抵押物共有人(簽字):
證件類型: 證件號碼:
送達地址: 郵編:
其他送達方式:
出質人(簽字):
證件類型: 證件號碼:
送達地址: 郵編:
其他送達方式:
質物共有人(簽字):
證件類型: 證件號碼:
致___________分行:
根據你行與______(下稱借款人)在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簽訂的貸款合同向借款人提供______的貸款。現我______(下稱擔保人)愿意擔保:當借款人不論由于什么原因不能按與你行簽訂的貸款合同規定履行還本、付息及支付有關費用時,擔保人愿承擔借款人履行上述貸款合同的連帶責任。
擔保人在此聲明和保證:
一、擔保人是在______注冊登記的經濟實體,任何改變擔保人本身性質、地位的事件、事項發生或有可能發生時,擔保人保證及時通知你行。
二、本項擔保金額最高額為貸款合同中規定的貸款金額即______及由此而產生的利息和有關費用。如你行允許借款人的貸款到期后展期,只要擔保金額不超過貸款合同的金額,擔保人不會因此而解除或減少擔保責任。
三、擔保人在收到你行出具的要求擔保人履行擔保責任的付款通知書后,不管你行是否向借款人追索,保證按付款通知書規定的付款日、付款金額主動、一次向你行付清全部應付款項。你行出具的付款通知書是終結性的,對借款人和擔保人均有約束力。
銀行貸款信用擔保書(二)
_______有限公司:
本保證人_________自愿為__________________公司(下稱債務人)完全履行其與貴司已訂立的或/即將訂立的所有合同(主合同)項下的全部義務向你司提供連帶責任保證,特立本擔保書,向你司保證下列各項:
一、范圍:保證債務人完全履行主合同項下全部義務,及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主合同而應向你司支付的貨款本金、利息、費用、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及你司為實現債權的費用等。
二、期間:兩年,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三、本保證為連帶的、無條件的、不可撤銷的、獨立的,本保證的效力不受主合同效力的影響,不因主合同無效而無效。保證人對債務人因主合同無效而應承擔的責任。
四、本擔保書生效后,主合同的任何條款的更改或補充,包括同意債務人延期履行,不論是否征得保證人的書面或口頭同意,保證人均繼續根據本擔保書承擔責任。
五、保證人保證在債務人付清或由保證人代為付清本擔保書項下的所有款項前,不向債務人追償。
六、保證人同意,在接到你司通知將債權全部或部分轉讓他人時,本擔保書繼續有效,受讓人享有與你司同等的權利,而無需辦理任何手續。
七、 本擔保書受你司所在地法院管轄。
八、 本擔保書自簽發之日起生效。
保證人(簽字):
簽發時間: 年 月 日
附:保證人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
住所地:
聯系電話:
郵政編碼:
銀行貸款信用擔保書(三)
小額貸款擔保書范本
中國____銀行股份有限公司____支行:
本單位(________小額貸款擔保中心)同意為 ________在貴行申請的貸款(貸款金額________萬元,貸款期限______個月)提供擔保,以本單位在貴行開立的存款賬戶資金作質押,賬號________________,擔保范圍為借款本金和利息,擔保期間為借款合同確定的借款到期之次日起一年,如貸款到期借款人不能償還貸款,本單位同意貴行從上述賬戶中扣劃資金,用于償還所欠貸款本息。
擔保中心(公章) 銀行(公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
銀行貸款信用擔保書(四)
銀行貸款擔保書范本
致中國_____銀行_____支行:
根據你行與________(下稱借款人)在________ 年________ 月 ________日簽訂的貸款合同向借款人提供________萬元貸款,現我________(下稱擔保人)愿意擔保:當借款人不論由于什么原因不能按與你簽訂合同規定履行還本、付息及支付有關費用時,擔保人愿意承擔借款人履行上述貸款合同的連帶責任。
擔保人在此聲明和保證:
一、擔保人姓名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 ,住址:________ ,任何本人財務重大變化等事件、事項發生或者有可能發生時,擔保人保證及時通知你行。
二、本項擔保金額最高為貸款合同中的規定的貸款金額即人名幣(大寫):____________ 元及由此而產生的利息、罰息和有關費用。
三、擔保人在收到你行出具的要求擔保人履行責任的付款通知書后,不管你行是否向借款人追索,保證按付款通知書規定的付款日、付款金額,主動、一次性的向你行付清全部應付款項。你行出具的付款通知書是終結性的,對借款人和擔保人均有約束力。
四、如果擔保人未按你行通知規定的期限及金額付款,擔保人在此授權你行從擔保人開立在你行的個人賬戶中扣收,并可加收逾期利息。
五、本擔保是一項持續性的擔保,只要借款人在貸款合同項下,按有關條款規定承擔了任何現在的、將來的或者可能發生的債務和責任,擔保人就始終承擔本擔保項下的所有連帶責任。你行給予借款人的任何寬限只要不增加擔保人的擔保金額,擔保人在此擔保書項下的責任均不會解除或減少。
六、只要不增加擔保人的擔保金額,本擔保人不會因為借款人與你行同意對貸款合同條款的任何修改、補充、刪除或因借款人與其他方面簽訂的任何合同而受到影響或失效。
七、如果借款人將財產或權益抵押給擔保人,在本擔保項下的貸款金額沒有全部償還之前,擔保人不會行使有關抵押書項下的權利,也不會取代你行對借款人的債權人地位。
八、如果借款人破產或者與其他公司合并,或更改名稱等類似情況出現,并不解除擔保人在此貸款擔保書下的責任。
九、擔保人的繼承人將受本擔保書的約束,并繼續承擔本擔保項下的責任。未得到你行事先書面同意,擔保人不會轉讓其擔保義務。
十、你行如將本擔保項下的貸款合同的債權轉讓他人,并不影響債權人向擔保人要求履行擔保的責任。
十一、本擔保書是無條件不可撤銷的擔保。擔保人與任何其他方面簽訂的任何合同(協議或契約)均不影響本擔保的真實性、有效性、和合法性。
擔保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
擔保人地址: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銀行貸款信用擔保書(五)
人貸款擔保書范本
______農村信用社:
我叫________,______縣________________,月工資收入______元,今受________(以下簡稱被保證方)的委托,同意作為被保證方向貴社申請人民幣貸款________元償還貸款本金和利息的擔保人。
我的擔保責任、義務如下:
1、我保證被保證方不論在任何情況下都按被保證方與貴局所簽訂之貸款合同的規定,歸還人民幣貸款的本金和利息。
2、我保證,如果我收到貴局發出被保證方未按期償還人民幣貸款本金和利息的通知或在貴局委托銀行收貸款通知書,我將以個人工資收入為擔保,在被擔保方未償還貸款本金和利息的情況下,在規定的時間內向貴局匯交所欠的人民幣貸款本金和利息。
擔保人(簽字):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銀行貸款信用擔保書范本 相關內容:個人擔保貸款申請書范文3篇 上世紀80年代,為了降低我國銀行業的高不良貸款率,國有銀行率先開始了擔保貸款的探索之路,時至今日擔保貸款在我國的開展已有30多年的歷史,且已成為我國商業銀行主要的貸款業務。本文是個人擔保貸款的申請書范文,僅供參考。
個人不可撤消擔保書 致:XX公司鑒于貴公司將?用 ,簽訂(試用期)一年期勞動(務)合同,經 請求,本保證人同意出具本擔保書,自愿為 在貴公司經營活動或工作期間發生的債務(含Υ法和過失給貴公司造成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保障責任,具體保證事項如...
工作單位經濟擔保書 本文是小編為大家帶來的擔保書范文,歡迎大家閱讀借鑒。經 濟 擔 保 書擔保人:被擔保人:一、擔保人_____________愿意為____________ 作經濟擔保。
五篇個人擔保書優秀范文 擔保書是指擔保人為了替被擔保人進行擔保而寫下的協議書,擔保書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有些擔保書還約定了擔保人的擔保責任,那么個人擔保書應該怎么寫呢?下面是小編給大家帶來的個人擔保書范文,歡迎大家閱讀參考,我們一起來看看吧!五篇...
各種擔保書的范文 擔保是指法律為確保特定的債權人實現債權,以債務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財產來督促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制度。下面是小編給大家帶來的擔保書范本,歡迎大家閱讀參考,我們一起來看看吧!擔保書范文(一)履約擔保書根據本擔保書,___________...
履約擔保書
根據本擔保書,______________(承包人名稱)做為委托人(以下稱“承包人”,)和________________(擔保公司,證券公司或保險公司名稱)做為擔保人共同向債權人______________(雇主名稱)(以下稱雇主)承擔支付人民幣_________元的責任,承包人和擔保人均受本擔保書的約束。
鑒于承包人已于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同雇主簽署了_________(合同名稱)的書面協議,下文中的合同包括合同中規定的文件、圖紙、規范和修改;本擔保書的條件是:如果承包人迅速地忠實地履行了上述合同,本擔保書的責任失效;否則將保持有效。一旦雇主提出承包人違約,而雇主又履行了自己的責任,擔保人將迅速彌補違約的損失,或者迅速:
1.根據合同要求完成合同;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按合同條件提供雇主合格的投標書,在雇主和擔保人確定了評標價最低響應性投標人后,安排投標人和雇主之間合同,在施工過程中提供足夠的資金,支付“合同價余額”以外完工所需的費用,包括擔保人有責任承擔的賠償費,但總數不超過上述第一段中提到的金額。這里所說的“合同價余額”指雇主按合同應付給承包人的總額減法已合理地付給承包人的金額;或
3.付給雇主按合同條件完成合同所需的金額,但不超過本擔保書的限額。
本擔保人不承擔大于本擔保書限額的責任。任何有關本擔保的訴訟,必須是在缺陷責任證書發出后一年內提出的為有效。除了雇主以外,任何人都無權對本擔保書的責任提出履行要求。承包人和擔保人的法人代表在此簽字蓋公章,以資證明。
擔保人(公章):_________ 承包人(公章):_________
代表(簽名):___________ 代表(簽名):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
擔保書范文(二)
財產保全擔保書
擔保人:(基本情況)
被擔保人:(基本情況)
擔保人愿做被擔保人的擔保人,為被擔保人向你院提出的訴訟財產保全申請做如下擔保:
一、擔保人負擔采取訴訟財產保全措施所需全部費用;
二、如被擔保人訴訟財產保全申請錯誤,擔保人愿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全部損失。
三、將擔保人定期(存折,現金______萬元)交你院作抵押,可從中支付一、二項所需費用。
此 致
________人民法院
擔保人:(簽字或蓋章)
年 月 日
擔保書范文(三)
經濟擔保書
擔保人:被擔保人:
一、擔保人_____________愿意為____________作經濟擔保。
二、被擔保人___________在_________________聘用期間,若出現貪污、盜竊、挪用公款或貨款(物)不還,違反公司相關制度等行為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本人無力償還的部分由擔保人承擔并負責償還。
三、擔保人概況:
姓名: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作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及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擔保人與被擔保人關系:_______________
五、擔保人簽字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請擔保人工作單位證明其擔保資格的真實性:
擔保人工作單位負責人簽字蓋章:______
擔保人工作單位蓋章:____________
填寫時間: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備注:
1、請附擔保人和被擔保人身份證復印件。
2、擔保順序為:配偶、父母、兄弟姐妹及其他人員,員工的經濟擔保人應依此順序選擇。擔保人必須具備的條件: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合法公民;有較穩定的收或固定資產;愿意為被擔保人承擔風險。
3、擔保人工作單位只為擔保人的擔保資格的真實性作證明,不負任何經濟責任或連帶責任。
4、擔保人工作單位對擔保資格的真實性證明時應加蓋單位法人章或人事部門章。
5、擔保書一式三份,用人單位、擔保人、被擔保人各持一份。
擔保書范文(四)
借款擔保書
出借人: 電話: 身份證號:
借款人: 電話: 身份證號:
保證人: 電話: 身份證號:
鑒于出借人_____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向借款人_____提供借款人民幣_____元(大寫:元整)(以下稱借款金額),且雙方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就該筆借款簽訂了借款合同(該借款合同附件后),依據上述借款合同該筆借款期限為_____,利率為_____。保證人已了解并同意上述借款合同所有條款,應出借人的要求,保證人同意為上述借款提供擔保,現向出借人保證如下:
一、本保證人保證借款人全面履行借款合同。如借款人未能按借款合同規定償付到期應付款項,包括本金、利息、罰息、違約金和賠償金(以下稱“到期應付款項”),不論由何原因造成,對此到期應付款項的_____%(即相當于借款金額_____%【人民幣_____元】的本金、利息、罰息、違約金和賠償金),保證人保證按下述第二條規定承擔連帶償付責任和連帶賠償責任。
二、如果借款人未能按借款合同規定如數償付上述到期應付款項,出借人即有權直接向保證人索償,而無須先行向借款人追償或處分抵押品,本保證人保證在收到出借人第一次書面要求還款通知后 天內,即無條件按通知要求將保證人擔保范圍內的所有款項主動支付給出借人,應支付額計算至本保證人實際支付日。上述要求還款通知書,即作為付款憑證,對保證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三、如果本保證人未能按前條規定期限履行上述擔保責任,由此造成的延付 利息和出借人的其它經濟損失由本保證人承擔,保證人保證不提出異議和抗辯。 四、本擔保合同自保證人和出借人簽字之日起生效,保證期間為借款合同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三年。
五、在執行本擔保書過程中如有爭議,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經協商不能解決的,應向出借人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六、本擔保書正本一式二份,出借人和保證人各執一份。
出借人: (簽字或蓋章)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保證人: (簽字或蓋章)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擔保書范文(五)
員工擔保書
本人,xx,男,身份證號碼為:______________愿意為_______先生/女士作擔保,其身份證為:_______(以下簡稱被擔保人),按下列條件為其擔保。
擔保范圍:
(一)保證被擔保人嚴格遵紀守法,嚴格遵守貴公司規章制度;
(二)保證被擔保人在貴公司履行職務或工作期間,不以盜竊、商業侵占、挪用公司資金、收受賄賂等任何手段侵犯貴公司或貴公司客戶利益,不做有損于貴公司形象和聲譽的事;
(三)保證被擔保人不從事與貴公司相同或相似的營業,不做任何兼職工作;
(四)保證被擔保人嚴格保守貴公司營銷網絡、工藝、技術等商業秘密;
(五)保證被擔保人對因其工作失職、瀆職、失職以及損毀公司財物而給貴公司造成的損失及時賠償;被擔保人品行優良,勤奮認真,相信他一定能履行自己職責,努力工作。
擔保人簽名:______________
與被擔保人關系: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
附件:擔保人身份證復印件及房產證復印件以及被擔保人身份證復印件
20xx年/xx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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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公司同意承擔的保證范圍為:
1.債務人所借債權人的款項,也包括債務人就該筆借款單方所做出的借款合同之外的承諾和義務。
在暑假留校期間不與社會上的不法分子交往,不私自引校外人員到學校,出入大門自 覺接受值班人員或保安人員的檢查。
2.保證金額為債務人借款的本息、罰息、違約金、實現債權所支出的訴訟費、仲裁費、律師費等合法合理的一切費用。
二、本公司承擔保證責任的方式為連帶保證責任。
三、本公司承擔的保證期間為:《借款合同》約定的借款到期之日起兩年內。
四、本公司放棄對其他擔保措施的優先償債抗辯權。
五、本保證為獨立保證,不受主債權及其他相關合同效力的影響,主債權及相關合同無效,該保證仍然有效,且為不可撤銷之保證。
六、主債權經債務人及債權人同意展期,無論是否通知本公司,本公司仍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且保證期間相應順延。
茲有--------------------------公司(下稱債務人),于-----年-----月-----日簽署了《委托擔保承諾書》,承貴中心接受委托為其提供-----------------萬元(大寫)借款擔保,為維護貴中心的合法權益。本人以個人所有財產及權益,以無限連帶責任的方式向貴中心提供反擔保,并承諾如下:
七、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執或糾紛,可向《借款合同》簽訂地xx市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
八、本擔保書從債權人為債務人提供借款之日起生效。
九、其他
1、在簽訂本擔保書之前,本公司已充分知曉并理解本擔保書和所涉及合同及其他相關合同、
協議的全部條款,并對所有條款不持任何異議。
2、簽訂本擔保書是本公司自由意識之表達,對于本擔保書所有條款,本公司已充分閱讀理解并不持任何異議。
委托人:李斌華,該支行科長。
委托人:沈曉偉,北京市鼎銘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被上訴人:防城港星港假日酒店。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區友誼大道5號。
法定代表人:劉長泉,總經理。
委托人:黃大川,紫光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被上訴人:防城港星光海鮮酒樓。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區友誼大道5號。
法定代表人:鄭建華,總經理。
原審被上訴人:鄭建華,男,住所地:香港西環上美菲路43號。
原審上訴人中國人民銀行防城港市中心支行(簡稱防城港人行)與原審被上訴人防城港星港假日酒店(簡稱星港酒店)、防城港星光海鮮樓(簡稱星光酒樓)、鄭建華借款合同抵押擔保糾紛一案,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1999年6月1日作出(1996)桂經監字第66號民事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2001年10月26日本院以(2001)民二監字第328號民事裁定,決定對本案進行提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1993年元月12日,鄭建華以防城港東港電子有限公司(簡稱東港公司)的名義與防城港人行的下屬金信服務中心(簡稱金信中心)簽訂一份資金拆借合同,約定:由金信中心借款1000萬元給東港公司,月利率9.8‰,期限從元月12日至2月12日止。合同簽訂的當日,金信中心根據東港公司的指令將1000萬元轉入防城港銀豐貿易公司在防城港農行的賬戶上。1993年元月21日,鄭建華又以東港公司名義與金信中心簽訂一份協議書,約定:由東港公司向金信中心借款2800萬元,期限2個月,不計利息,如逾期按月利率15‰計付利息;東港公司根據金信中心與中山粵海進出口公司簽訂的購銷合同,承擔金信中心的違約責任。星港酒店在兩份借款協議簽訂的當天,出具了兩份不可撤銷抵押擔保書,此后又先后開出財產抵押清單四份,星光酒樓在清單上也加蓋了公章。鄭建華在協議書上表明以其個人資產為該債務擔保。元月21日協議簽訂后,金信中心又劃款2800萬元到東港公司在中行的賬戶上。東港公司于1993年6月至1994年7月共計還款952萬元,其中本金602萬元,利息350萬元。1994年6月3日,東港公司經法院宣告破產,防城港人行申報債權為本金3498萬元及利息。1995年9月13日,東港公司破產還債程序終結。東港公司仍實欠防城港人行的借款本金3198萬元及利息。東港公司已無財產清償債務。防城港人行于1994年6月6日向防城港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星港酒店、星光酒樓及鄭建華對東港公司的債務承擔擔保責任,星港酒店、星光酒樓用設定的抵押物清償債務。
另查明:金信中心是防城港人行所屬金融市場資金拆借中心的非獨立核算金融性中介服務機構。根據中國人民銀行(1993)166號文件的規定,防城港金融市場資金拆借中心及金信中心被撤銷,其業務及債權債務由防城港人行接收。
還查明:星港酒店是中國廣西國際經濟技術合作公司發包給香港森發貿易公司經營的企業,當時星港酒店的法定代表人是發包方委派的朱瑞洪,總經理是承包方香港森發貿易公司委派的鄭建華。星光酒樓是防城港海濱企業有限公司與香港森發貿易公司共同于1993年3月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但合資雙方均未出資,只是將星港酒店的部分財產用作合資企業財產進行工商登記。鄭建華作為香港森發貿易公司的代表,同時也是星光酒樓的法定代表人。
防城港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金信中心與東港公司于1993年元月12日簽訂的資金拆借合同,是借貸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該合同應確認有效。金信中心1993年元月21日與東港公司簽訂協議書,除對借款利息的約定違反了國家金融法規規定定無效,應依照國家規定的借款利率計算利息外,協議的其他條款及擔保條款應確認有效。星港酒店出具的不可撤銷抵押擔保書及其提供的財產抵押清單是真實意思表示,并且均已加蓋公章,該財產抵押并不違反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抵押關系成立。星港酒店主張抵押手續是后補的,是虛假民事行為要求確認抵押無效的理由不成立。星光酒樓在星港酒店開出的財產抵押清單上加蓋公章,亦應確認抵押關系成立。鄭建華自愿用其個人的全部財產對東港公司借款未還部分的本金、利息承擔保證責任,應確認其保證有效。星港酒店、星光酒樓及鄭建華為東港公司的借款提供財產抵押和保證,因東港公司破產,已不能歸還所欠防城港人行借款本金及利息,依法應由抵押人用抵押財產清償,保證人鄭建華用其所有財產承擔保證責任。于1995年12月29日作出(1994)防中法經初字第53號民事判決:一、星港酒店、星光酒樓應以財產抵押清單上所列抵押財產清償借款人東港公司所欠防城港人行借款本金2998萬元及利息5358384元(借款期內按銀行利率計,逾期部分按每日萬分之五計息至1994年6月3日)。二、鄭建華應以其個人全部財產對東港公司所欠防城港人行的借款本息承擔連帶責任。案件受理費211702元,其他訴訟費21170元,合計232872元。由防城港人行負擔42340.4元;被告星港假日酒店負擔84680.8元;被告星光酒樓負擔42340.4元;被告鄭建華負擔42340.4元。
防城港人行以一審判決少計金額200萬元為由提起上訴。
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一審對本案事實的認定,合同效力的確認,承擔責任的理由是正確的。但判決認定欠款數額有誤,少計金額200萬元。對此,債務人東港公司法定代表人鄭建華在庭審中也承認其欠款為3198萬元。故應變更本案債務為3198萬元。于1996年4月2日作出(1996)桂經終字第99號民事判決:一、維持防城港市中級人民法院(1994)防中法經初字第53號民事判決的第二項。二、撤銷防城港市中級人民法院(1994)防中法經初字第53號民事判決的第一項。三、被上訴人星港酒店、星光酒樓負責清償東港公司欠防城港人行借款本金3198萬元及該款利息(利息合同期內按銀行規定計付利息外,逾期部分加付每日萬分之五罰息,時間從1993年元月13日起計至本判決規定履行期止,此后利息依法另計)。一、二審訴訟費各232872元,合計465744元,由星港酒店負擔186297.6元,星光酒樓、鄭建華各負擔139723.2元。
星港酒店不服該判決,向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再審認為:防城港金融市場資金拆借中心本身沒有從事短期資金周轉借款業務的職能,不能向社會企業放貸,其設立的金信中心沒有經工商注冊登記領取營業執照,也未取得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依照工商及金融管理法規的規定,金信中心不能從事金融業務。因此,金信中心與東港公司簽訂的本案借款合同及協議因金信中心不具備貸款主體資格無效。借款合同無效,其抵押擔保亦無效。星港酒店對本案借款合同的達成和貸款不能收回無過錯,星港酒店和星光酒樓對擔保無效無需承擔無效的過錯責任。原判認定借款合同有效,星港酒店和星光酒樓承擔擔保責任不當,星港酒店的申請再審理由成立,應予支持。鄭建華自愿用其個人的全部財產對東港公司的本案債務承擔責任應予確認。于1999年6月1日作出(1999)桂經監字第66號民事判決:一、撤銷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1996)桂經終字第99號民事判決;二、駁回防城港人行對星港酒店,星光酒樓的訴訟請求;三、鄭建華以其個人全部財產對東港公司尚欠防城港人行的借款本金3198萬元及該款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對企業流動資金貸款利率分段計息,時間從1993年元月13日起計至本判決規定的自動履行期限止)承擔清償責任。案件訴訟費共計698616元,由防城人行負擔349308元,鄭建貨負擔349308元。
防城港人行不服再審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稱:1.防城港金融市場資金拆借中心有從事短期資金周轉拆借的職能,其設立的金信中心經授權具有短期資金拆借的業務范圍。2.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的再審判決沒有準確地把握在一九九三年上半年前全國金融秩序混亂時,國家在金融秩序整頓中對金融市場跨同業拆借的政策性規定,而將其簡單地統歸于“不能向社會企業放貸”,必然得出與金融秩序整頓政策相反的錯誤的認定。金信中心的跨同業拆借行為,發生在一九九三年元月,這正是在全國金融秩序混亂時所為,也是同業拆借和金融市場從無到有,逐步發展中遇到的新的問題,在一九九三年下半年全國金融秩序整頓中,國家已對這種跨同業拆借的不合規性有了明確的政策性處理意見。
星港酒店答辯稱:1.金信中心沒有領取《金融業務許可證》,也沒有辦理工商登記手續,領取工商營業執照,是一個非法成立的機構,不具備從事金融業務的主體資格。金信中心與東港公司簽訂的借款合同是無效合同。2.借款合同無效,抵押擔保也無效。鄭建華在沒有星港酒店法定代表人簽字授權的情況下,利用其掌管酒店公章的條件,出具兩份《不可撤銷抵押擔保書》,不是星港酒店的真實意思表示。此外,星港酒店委托人在本院再審庭審中提供兩份《不可撤銷抵押擔保書》的原件,答辯稱,兩份擔保書的落款日期是1993年元月12日和1993年元月21日,上面蓋有“防城港星港假日酒店”和“星光海鮮酒樓”的公章,當時星光酒樓還未成立,抵押財產清單上的財產當時根本不存在,不可撤銷抵押擔保書和抵押財產清單都是虛假的。對無效抵押擔保,星港酒店沒有過錯,不應承擔合同無效的民事責任。
本院認為: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廣西區分行《關于同意設立防城港金融市場的批復》,防城港金融市場是經中國人民銀行廣西區分行批準成立的全民所有制金融機構,是防城港人行的直屬事業單位,中國人民銀行廣西區分行頒發了《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書》。金融市場下設三個分別核算的中介金融機構,其中資金拆借中心的經營范圍包括“辦理本地和跨地區同業短期資金拆借”。2000年9月5日,中國人民銀行條法司在答復本院咨詢的復函中明確回復:“金信中心是經中國人民銀行防城港分行批準設立的、資金拆借中心的下屬事業單位,不必辦理工商登記。資金拆借中心、金信中心批準成立時,所在防城港區并未實施事業單位法人登記制度,不存在編制列入編委的問題。金信中心經資金拆借中心授權,可以辦理短期資金拆借的短期資金周轉業務”。據此,應認定金信中心具備從事資金拆借業務和短期資金周轉業務的主體資格。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在銀傳(1993)75號文件《關于繼續糾正和清收違章拆借的幾項政策規定》中也規定:“加強對未收回拆借資金的風險管理,確保資金的安全,對那些可能有風險的資金,尤其是直接拆借給非金融機構的資金,要重新核查手續的合法性,沒有辦理擔保抵押的要補辦擔保抵押”。可見,在清理整頓中,對于直接拆借給非金融機構資金的行為要重新核查手續的合法性,補辦擔保抵押,不是一概以無效的原則處理。中國人民銀行有權根據當時清理整頓金融秩序的情況作出相應的政策性規定。防城港人行的下屬金信中心與東港公司1993年元月12日簽訂的資金拆借合同,是借貸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該合同應確認有效。金信中心1993年元月21日與東港公司簽訂協議書,除對借款利息的約定違反了國家金融法規規定無效,應依照國家規定的借款利率計算利息外,協議書的其他條款及擔保條款應確認有效。鄭建華作為合資一方的香港森發貿易公司的代表、星港酒店的總經理以其經營管理的財產作抵押擔保屬職務行為,應認定有效。星港酒店委托人在本字再審庭審中提供兩份《不可撤銷抵押擔保書》的原件,上面蓋有“防城港星港假日酒店”和“星光海鮮酒樓”的公章,意在證明當時“星光海鮮酒樓”尚未成立,兩份《不可撤銷抵押擔保書》是后補的。而原告防城港人行起訴時提供的兩份《不可撤銷抵押擔保書》的原件,上面均只蓋有“防城港星港假日酒店”的公章,且該兩份原件經一、二審庭審質證,星港酒店均未提出異議,應當作為本案有效證據采信。星港酒店委托人在本院再審庭審中提供兩份《不可撤銷抵押擔保書》的原件,與防城港人行舉證的原件不一致,喪失證據效力,本院不予采信。星港酒店出具的不可撤銷抵押擔保書均已加蓋公章,該財產抵押并不違反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抵押擔保關系成立。星港酒店辯稱,四份抵押清單均為星港酒店為避免星港酒店、星光酒樓的財產被外地法院扣查于1994年5月30日補辦的,大部分財產在93年元月份尚未購置。由于兩份擔保書都承諾“以本擔保書開具后所續進財產一并列入抵押。”后續進財產的清單都經蓋章確認,因此,即使在93年元月份尚未購置,直至94年5月30日后續進的財產也應列入抵押財產內。鄭建華自愿用其個人的全部財產對東港公司借款未還部分的本金、利息承擔保證責任,應確認其保證有效。星港酒店、星光酒樓及鄭建華為東港公司的借款提供財產抵押和保證,因東港公司破產,已不能歸還所欠防城港人行借款本金及利息,依法應由抵押人用抵押財產清償,由保證人鄭建華用其所有財產承擔保證責任。據此,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原二審判決并無不當,再審判決認定借款合同無效,星港酒店和星光酒樓不承擔擔保責任不當。防城港人行申請再審的理由成立,應予支持。依照《借款合同條例》第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九條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一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1996)桂經監字第66號民事判決;
二、防城港星港假日酒店、防城港星光海鮮樓以財產抵押清單上所列財產清償原防城港東港電子有限公司所欠中國人民銀行防城港市中心支行借款本金3198萬元及利息(從1993年元月13日起計至本判決規定履行期止,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息)。
三、鄭建華以其個人全部財產對原防城港東港電子有限公司所欠中國人民銀行防城港市中心支行的借款本金3198萬元及銀行利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1.定義與釋義
1.1 定義 為合同目的,下列術語具有所指明的含義:
“美元”或“¥”指美國的合法貨幣。
“付款日”具有第2.2條中該術語的含義。
“付息日”就利息期而言,指這種利息期的最后一天。
“違約事件”具有第11.1條中主語的含義。
“利息期”指在付款日開始(就首個利息期而言),或在前一個利息期的最后一天開始就任何后續利息期而言,并且在與付款日日數相應之日或其后第6個月最后一天終止的時期。
“貸款”……
“貸款承諾”……
“貸款分行”……
“倫敦銀行同業拆放率”……
“銀行工作日”……
“參考銀行”……
“子公司”……
“終止日”……
1.2 釋義 本文條款的標題僅供查閱方便之用,不影響本文任何條款的含義或解釋。
2.承諾、付款
2.1 貸款承諾 每個銀行按照本條例的條款和條件,分別地但不連帶地同意,通過其貸款分行,向借款人提供與該銀行的貸款承諾相等的本全數額貸款。
2.2 通知與借款承諾……
2.3 付款……
3.還款
3.1 還款 除本合同另有明文規定外,借款人分九個半年期償還貸款。每期的數額相等于貸款的九分之一。但頭一期每期均應進位到1美元的完整倍數,最后一期為全部清償未償還的貸款余額所必要的數額。每期貸款應在自第八個付息日開始的連續付息日支付。
3.2 自愿提前還款 借款人得在付息日以_________萬美元的完整倍數全部或部分提前還款。如果不遲于借款人愿意提前還款之日前15個銀行工作日紐約時間下午5時,借款人應向行發出有關上述日期和提前還款數額的不可撤銷的通知。所定數額連同到付息日利息應在該日并對各行按對其提前償還數額百分之二分之一(1/2%)的升水支付。部分提前還款應按在貸款中的比例分攤,并按第3.1條規定的分期,按倒序償還。提前償還的數額不得根據本合同重新借用。
3.3 非法行為 如果任何銀行在任何時間確定,任何法律、條例或條約或其中的任何變動,或其解釋或適用的任何變動,使銀行進行貸款或繼續貸款或索取或收受任何應付數額的行為不合法時,該銀行應將上述決定通知借款人。如果在該筆貸款支付之前發送該通知,則該銀行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將因發送通知而告終止。如果在上述貸款支付之后發送,則借款人應在緊接著通知日之后的付息日有償還全部貸款;或者,如果該銀行確定,在付息日之前需要提前償還貸款,則根據該銀行的要求,不需支付升水但應連同支付該貸款提前償還之日應付的利息,以及借款人應付給該行的所有其他金額。
4.利息
4.1 基本利率
(1)除第4.2條或4.3條另有明確規定外,每筆貸款在第一利息期應付利息,自利息期的第一天起(包括第一天在內),到該利息期的最后一天(但不包括最后一天在內),年利相當于該利息期利差加倫敦銀行同業拆放利率的金額。
(2)除本合同另有明確規定外,貸款的應付利息應在每一付息日支付。
(3)行應在每次決定倫敦銀行同業拆放利率后,立即通知借款人和各行。
4.2 遲延支付的利息……
4.3 替代利率……
5.費用
5.1 承諾費 借款人每年支付給銀行貸款總額0.5%的承諾費。
5.2 管理費 借款人應支付給管理行相當于貸款總額1%的管理費,在當日支付。
5.3 費 借款人應支付給行費,費包括……
6.稅款
6.1 不得抵消、反索或扣交、補足條款 根據本合同,借款人所應作出的每次付款或開出的票據,均不得抵消或反索,并不得扣交由任何地點或其任何政治分支機構、或稅務當局征收的任何性質的、目前或將來的稅款。但是,如果法律規定從上述支付額中扣交稅款,則借款人應為銀行或行扣交,并按時支付給主管當局。其后付給各行和行另外一筆金額,以保證該行或行除去稅收的實際所得凈值,與如果對筆支付沒有扣交稅額時的所得相等。所有上述稅款均應由借款人在支付罰金或付息之日前支付。但是,如果任何上述罰金或利息到期應付,借款人應向政府主管當局立即支付。如果行或任何銀行應支付上述稅款、罰金或利息的任何金額,則借款人一經要求,即應用美元如數補償行或銀行。如果借款人應交任何稅款,則應在交稅后30天之內,將證明上述交稅的官方稅收收據或證明副本交付行。
6.2 印花稅 借款人應支付與本合同或票據有關的任何管轄地征收的注冊稅或轉讓稅,印花稅或類似的稅款以及應付的罰金、利息。如果行或任何銀行支付了任何上述稅款、罰金或利息,則借款人一經要求即應如數補償行或該行。
7.付款、計算
7.1 款項的支付
(1)借款人按照本合同的應付款項或票據,應在上述應付之日紐約時間上午_________時為止,用美元,用紐約銀行時間清算系統清算的資金,或按照行其時決定的、為在紐約市用國際銀行交易慣用的,以美元結算的其他資金,支付給行在abc銀行開立的賬戶,或行通知借款人指定的其他賬戶。
(2)凡根據本合同或根據票據寫明到期應付款項,或任何利息期的終止日在某規定月份的特定日,如果沒有相應的日期,則應在該月最后一個銀行營業日付款或終止。凡寫明上述支付的到期日或任何利息期的終止日不是銀行工作日,則在下一銀行工作日支付或終止利息期,除非下一個銀行工作日跨月。在這種情況下,應提前在上一個銀行工作日支付或終止。
7.2 計算 根據本合同應付的利息和承諾費,應按1年360日和實際過去的天數計算。
8.先決條件
8.1 付款日前應滿足的條件 各行貸款的義務須根據下列條件而定:即行應在不遲于付款日前5個銀行工作日的紐約時間下午5時收到經簽署的副本以及經確認的副本若干份,或另外經確認的副本若干份,足以使所有的銀行都持有下列文件,每份注明交送日期,其形式和內容均應為行所滿意:
(1)借款人證明書,其格式基本按照附錄4的規定格式,以及其中所規定的附件。
(2)借款人律師的意見書,基本上按照附錄5所規定的格式。
(3)當地法律事務所、行和銀行特聘的當地律師出具的意見書,基本上按照附錄6規定的格式。
(4)行和銀行特聘的紐約律師出具的意見書,基本上按照附錄7規定的格式。
(5)__________________信箱作出的不可撤銷的書面承諾,接受指定作為借款人的人以接受傳票,基本上按照附錄8規定的格式。
8.2 付款時或付款之前應滿足的額外條件 各行貸款的義務應根據下列額外條件而定:
(1)在付款日沒有發生或沒有繼續存在任何違約事件,或沒有由于發出通知或時間屆滿,或者由于兩者而可能構成違約事件。
(2)行在貸款付款時或付款之前已收到(i)證明各該行貸款承諾的9份票據,總額相當于該行貸款總額。而每張票據的金額與貸款的每期償還金額相等,這些票據基本上按照附錄2的格式,并根據第3.1條確定,經正式簽署和交付,而且注明支付日期;以及(ii)一份經簽署的文本和經確認的文件副本若干份,或額外簽署的副本若干份,使所有銀行足以得到為行和任何銀行合理要求的這種其他文件,其形式和內容應為行滿意。
9.聲明與保證
9.1 聲明與保證
借款人向各行聲明與保證如下:
(1)借款人是根據_________地法律正式成立并有效存在的公司,有權擁有自己的財產,從事目前從事的營業,并完成本合同預計的交易。
(2)借款人已經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動,授權簽署和遞交本合同以及與本合同有關的其他文件,并履行其在本合同以及票據項下的義務,完成本合同預計的交易。
(3)本合同已經借款人正式簽署和提交,與經過借款人簽署和交付時的票據均構成借款人合法的、有效的和有約束力的義務,并按各該條款可對借款人執行。
(4)批準貸款或為本合同或票據的有效或強制執行所必需的所有政府許可和措施,已經取得或得到履行,并仍繼續有效。
(5)沒有發生或沒有繼續存在任何違約事件,或沒有由于發出通知或時間屆滿,或由于上述兩者而可能構成違約事件,或借款人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合同中包含有對所借款項的義務或提供信貸的義務時,沒有違約事件,而且在貸款時,亦將不發生上述違約事件。
(6)借款人或作為借款人的任何子公司作為一方當事人,對合同的條款,不需要借款的債權人或任何子公司的債權人同意或批準,或向其通知本合同或票據的簽署或提交,或本合同或票據項下的義務的履行,或本合同預定的交易的進行。上述簽署、提交、履行和進行,不會違反對借款人或任何子公司的公司章程或細則,或任何合同、文件,或對借款人或子公司或其財產適用的判決,命令、法律法規或條例構成違約行為。
(7)借款人目前沒有尚未結案的,或據借款人所知,也沒有或將提起的訴訟、審理程序或索賠要求,此項訴訟案件或索賠要求,一旦敗訴,可能對借款人以及子公司的綜合財務狀況具有重大不利影響或損害借款人履行本合同或票據項下義務的能力,或影響本合同或票據的有效性或強制執行力。
(8)除第10.6條但書所指的留置權類型,借款人對其財產擁有完好的和可以出售的所有權,在其財產上,沒有一切留置權和其他抵押權。借款人在本合同和票據項下的義務,至少與借款人或所借款項或發放信貸的保證人的所有其他義務處于比例平等的排列次序。
(9)借款人和子公司在1981年12月31日及截止該日為止的會計年度綜合財務報表是完整和準確的,是按照__________________地為良好的會計慣例普遍接受的原則,準備和經常適用的,并且為獨立會計師事務所證明為公正地反映了該日借款人和子公司綜合財務狀況,及其在該會計年度經營活動的綜合結果。
(10)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以來,借款人和子公司的綜合財務狀況或借款人履行其在本合同或票據項下義務的能力沒有重大不利的變化。
(11)無論借款人或是其財產均不得根據主權或其他事由,就本合同有關的任何訴訟或審理程序享有不受管轄,在判決前后不受扣押或強制執行的豁免權。
(12)在此之前提交給行或任何銀行的有關借款人的、并與本合同有關的所有情況,在一切重要方面是完整而準確的。
9.2 重要聲明與保證 第9.1條所規定的第一項聲明與保證,視同在支付貸款之日當日和在每一利息支付日當日所作出的聲明與保證一樣。
10.約定事項
10.1 收入的利用……
10.2 政府許可……
10.3 財務報表……
10.4 檢查權……
10.5 違約通知 借款人應將每一構成違約的事件,或由于發出通知或時間屆滿,或由于二者而不能構成的違約事件,以及對其根據本合同或票據項下的義務的履行能力具有或可能具有重大不利影響的每一其他事件,立即通知行。
10.6 留置權和抵押權 如果借款人就其作為借款人的義務,或對所借款項或提供的信貸作為擔保人的義務,在其財產上沒有或允許產生任何留置權或其他抵押權,上述留置權或抵押權應平等地、按比例地保證本合同和票據項下全部應付的金額得到支付;并且在設立任何上述留置權或抵押權時,應作出明文規定,任何銀行對此不負擔任何費用。但是,本條不適用于:
(1)購買時在財產上設立的任何留置權僅僅作為支付財產購買價格的保證;
(2)在銀行交易的一般過程中產生的留置權,用以保證在最初發生之日后一年內到期的債務;
(3)對于庫存設立的留置權,用以保證在最初發生之日一年內到期的債務,該項債務由出售庫存所得中付還。
10.7 保險……
10.8 免稅通知……
11.違約事件
11.1 違約事件 如果發生下列一種或一種以上違約事件,或該違約事件正在繼續,行以及各行應行使第11.2條規定的補救方法。
(1)借款人未能支付本合同項下的應付款項;
(2)借款人未能履行或遵守本合同項下應由借款人履行或遵守的任何約定事項或合同(但不是第11.1條中所指的事項),如果上述不履行或不遵守發生之后30天內沒有得到補救。
(3)借款人在本合同中所作的任何聲明或保證,或在遞交的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其他文件中的聲明或保證,證明其在作出、重復作出或認定其作出或重復作出時,在任何重要方面是不準確、不完整的或使人誤解的;
(4)借款人或任何子公司未能履行或遵守任何其他借款或提供信貸合同中的任何約定事項或合同,在該合同中,借款人或作為借款人或保證人的子公司是合同的一方當事人;
(5)借款人或任何子公司將被解散;沒有付清或不能付清到期債務;在破產程序中自愿開始破產清理案件,或根據影響債權人權利的任何類似法律,尋求任何其他補救措施的任何其他訴訟或審理程序;在破產程序中,對開始強迫破產清理案件或任何其他此類訴訟或審理程序,用答復或其他方式表示同意;在破產程序中或任何其他訴訟或審理程序,已經開始強迫破產清理案件訴訟,如果該案或任何其他訴訟或審理程序在案件提起時60天內未被駁回或中止,或如果任何上述駁回或中止不再有效;
(6)借款人履行本合同或票據項下的任何義務所必須的任何政府許可不再有效和繼續有效;
(7)多數貸款權銀行合理地認為,任何政府、當局或法院所將采取的任何行動,對借款人以及子公司的狀況有不利影響,或對借款人履行其本合同或票據項下的義務的能力有不利影響,如果這項行動在采取以后30天內沒有撤銷或撤銷決定不再有效;
(8)借款人應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處置其全部或絕大部分的財產,或不再經營其目前經營的全部或絕大的部分的營業。
11.2 違約補救 如果發生任何違約事件并且違約事件正在進行,行根據多數貸款權銀行要求,可以,并應通知借款人:
(1)宣布各行根據本合同的義務宣告終止,以及或者
(2)宣布在終止日之后到期的借款人應付的全部金額立即到期并應該支付;因此所有上述金額應立即到期和應付,不需要等待、提示、要求付款、作成拒絕承兌證書或任何種類的通知,所有這些都已經借款人明示放棄。
11.3 抵消權 如果本合同項下任何應付金額到期未付,借款人授權各行不需事先通知即可根據抵消權、銀行留置權或反索權,對于任何時候在該行或其任何附屬銀行、分支機構或辦事處所占有的借款人任何幣值的資產提起訴訟,以全部償付其支付給各行的金額。提起訴訟的任何銀行應立即就該行根據本條款提起的訴訟通知行。
11.4 非排他性權利 本合同規定的各項權利是累加的,并不排除法律規定的其他利利、權力、特權或補救方法。
12.適用、分配以及支付額的分攤
12.1 適用以及支付額的分配 行根據本合同或票據(但不是根據3.3或14.4條)收到借款人的全部支付額,應不考慮借款人所指定的適用而作如下分配:首先根據第14條到期未付的任何數額,但不是根據第14.4條應付的金額;其次,用于第5條到期未付的任何費用;第三,任何根據第3.2條到期未付的保險費;第四,任何到期未付的貸款利息;第五,償還貸款本金。上述支付額應按照所收到的資金,按第14條應付的各該金額和按第5條應付的各項費用。到期未付的保險費、利息或本金按比例在行和各行間分配。
12.2 支付額的分攤 如果任何銀行在任何時是到按照本合同應付的全部或部分金額(不是指根據第3.3條或第11.3條或14.4條,或根據第12.1條由行進行的分攤),該行應立即將所得金額付給行,行應根據第12.2條分配上述金額,如同該款為借款人所付還。但是,如果任何銀行在任何時候通過行使抵消權、銀行留置權或反索得到本合同項下應付金額的全部或部分款項,該行應立即向其他銀行購買這些銀行的貸款參與權,使購買貸款參與權的該行能按比例與其他銀行分攤上述金額。再者,如果此后從購買銀行得到上述金額的全部或部分,則購買應予以撤銷,而購買價格應按補償程度恢復。但對利息所作的調整應當是公平合理的。借款人同意,根據本條從另一銀行購買參與權的任何銀行可以在法律允許的最大限度內,充分實行其所有有關該參與權的支付權利,如同該銀行是借款人上述金額的直接債權人。上述規定不會以任何方式影響各該銀行保有本合同或票據項下以外的債權所得到的金額。
13.行
13.1 行
(1)各行授權行代表該行實施本合同專門委托給委托行的權力及其他所有合理的附加權力。行和各行之間的關系僅為人和本人的關系,而決不能將行視為任何銀行的信托受托人,或對人規定本合同明示條款規定以外的任何義務。
(2)無論行或其任何董事、職員、雇員或其他人,都不對下列事項承擔任何責任:
(i)借款人未履行其在本合同或票據項下的義務;
(ii)在本合同中所作聲明與保證或提供的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其他文件的真實性;
(iii)本合同或票據的有效性或強制執行性。
(3)無論行或其董事、職員、雇員或其他人對與本合同或票據有關的作為或不作為,除重大過失或故意的不良行為外,不負任何責任。行有權善意信賴經認為是真實的、并由適當的人遞交或簽署的任何文件,信賴由它選擇的任何獨立的法律顧問或其他專業顧問的意見,并對任何其他當事人由于上述信賴的結果不負責任。
(4)各行已對借款人進行了有關貸款的資信情況的調查和評估,并確定作出這項貸款是適當和謹慎的。除本合同明確規定以外,行沒有責任向任何銀行提供與借款人有關的信用或其他情報,不論這些情報是在撥付貸款之前或之后得到的。
(5)行應立即
(i)向各行傳送其收到借款人給或要求各行采取某項行動的每份通知或其他文件;
(ii)在收到第7.1條的所有文件時,通知每家銀行;
(iii)在收到第7.2條的所有文件時通知各行;
(iv)將收到的各銀行的全部票據轉交該行;以及
(v)將根據第6.1條遞交行的任何文件的副本轉交各行。行應盡快將根據第8.1條和8.2條收到的文件副本轉交各行。
(6)行沒有責任詢問借款人履行其在本合同或票據項下的義務。但是:行應立即向各行通知其作為行收到關于違約事件的通知,或由于通知或時間屆滿,或由于兩者而構成違約的事件。
(7)除本合同另有明確規定外,行沒有義務向任何銀行說明由于它或它的附屬機構貸款而收到的金額或其利潤。行及其附屬機構得向借款人貸款,接受借款人存款,并一般地與借款人進行各種經營活動,如同不是行一樣。
(8)根據本合同,行可將各行視為為所有目的而提交給該行的票據持有人,除非或直到向行通知轉讓或讓與。任何票據持有人的任何請求、許可或同意應是決定性的,并對任何后手持有人有約束力。
(9)行在任何時候都可以辭職,以書面通知各行和借款人,多數貸款權銀行也可說明理由或不說明理由地通知行予以撤換。在作出上述任何一種通知時,多數貸款權限行應有權指定一個接替的行。如果在作出上述通知的30天內接替的行沒有被指定和沒有接受這種指定,則已卸任的行可以指定一接替的行,這種指定的行其綜合資本和盈余至少有_________萬美元或與其相等的其他貨幣,或者是這種銀行的一個附屬機構。接替的行一經接受指定為行時,即應接替并賦予卸任的行的一切權利、權力、特權和責任。卸任行應被解除本合同項下的義務。盡管卸任的行辭職或被撤換,在它根據本合同和為行時所作所為或不作為,本條的各項規定應繼續對它有效。
13.2 償付的約定事項 各行應按其各自決定的份額按比例償付行(就借款人未補償部分)在執行其作為行職責時所發生的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師和其他特聘的顧問的合理費用,如果行需要在支付貨款之前支付上述費用,則按該行各自的貸款承諾確定。如果在此之后,則按其在這個時候所保持的貸款金額確定。
13.3 行未收到的資金
(1)除非在本合同的付款到期日之前行已經收到借款人的書面通知,借款人在該日不打算全部支付,否則行可以推定借款人在到期日已經支付,并據此推定,行可以在該支付日向各行提供與該行推定應支付部分相等的金額。如果借款人事實上并未支付行,一經各行要求,應立即償付行提供的金額,連同從支付之日起(包括該日在內),到償付之日(不包括該日在內)每日的利息。由行確定的年利率是行提供的倫敦同業銀行市場的該日美元存款的隔日利率。
(2)行在支付之日應有權推定各行(但已經向行發出相反通知,行在支付前已收到該通知的任何銀行除外)已經按照第2.3條向行提供資金。根據上述推定,行可以(但不必)把相當于所有銀行(沒有從它收到上述通知)各自貸款承諾總額的資金貸記入借款人。如果未發出上述通知的任何銀行沒有根據第2.5條提供資金,并且行已經將相當于該行貸款承諾的金額貸記入借款人按照第2.2條開立的賬戶,行應有權根據其選擇,從該行或借款人立即索還上述金額(不影響借款人對上述銀行的權利),以及從支付之日起(包括支付日在內)到索還之日(不包括該日在內)上述金額每日利息,行確定的年利率為行提供的倫敦銀行同業市場的該日美元存款的隔日利率。
14.補償
14.1 開辦費 借款人應以美元立即償還行代表借款人或經理行談判、準備和簽訂本合同的票據以及有關銀團貸款發生的一切合同費用。上述費用應包括,但不限于,印刷和復制費用,旅行和通訊費用,本合同規定的交易所附加的任何廣告費以及行的各行特聘顧問的特聘的律師的各項費用。
14.2 修改和強制執行費用 借款人應立即以美元補償行和各行由于
(1)對本合同的任何修改、變更、談判、準備或履行,
(2)任何違約事件,或
(3)保持或執行本合同或票據項下任何權利,或與之有關而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師費用。
14.3 其他費用 如果借款人
(1)在發出第2.2條所指的通知后,沒有在規定執行各項條件之時或之前執行第8條規定的各項條件,或用其他方式不履行其根據第2.2條不可撤銷的承諾;
(2)到期應付而未付本合同項下任何應付金額;或者
(3)不是在支付利息日,支付任何貸款的本金,借款人應以美元立即向各行支付所有清償的費用,或使用獲得的存款進行貸款的費用,以撥付過期的金額或在作出支付的利息期內撥付該項貸款(視具體情況而定)。
14.4 增加的費用 借款人應以美元即期向每家銀行支付由上述銀行確定因該銀行的貸款或其履行本合同項下的義務而發生的全部費用和已收或應收金額的減少部分,以及因法律、條例或條約的公布、變化或解釋,或由于該行遵守任何政府當局的命令、要求或請求(不論是否其有法律效力)而發生的全部費用以及已收或應收金額的減少部分,包括,但不限于,產生于
(1)任何稅款的征收或變更,但不是
(i)以該銀行或其貸款分行凈所得計算并由該行總行或貸款分行所在地征收的任何稅款,以及
(ii)第6.1條所指的任何稅款的征收或變更;或者
(2)對該行準備金、專門存款的征稅或變更,或對該銀行資產、負債或其賬上存款或貸款的類似要求的任何上述費用或減少。
15.一般條款
15.1 法院的選擇 本合同受紐約州法律的管轄。并據此釋義和解釋。
15.2 管轄權
(1)借款人同意凡與本合同或任何票據有關的訴訟或審理程序都可在紐約州法院或紐約南區聯邦地區法院提起并執行;借款人不可撤銷地接受各該法院管轄,不可撤銷地指定__________________信箱(該信箱在紐約設有辦事處,位于__________________街)為其收受任何上述訴訟或審理程序送達的傳票或其他法律傳喚的人。借款人同意,如果不能保護該人,任何傳票或傳喚得按本合同通知規定的地址,用掛號郵件郵寄送達借款人。
(2)借款人并同意,可以在_________地或可以找到借款人或其任何財產的任何其他管轄地的法院,提起任何上述訴訟或是程序及執行,并不可撤銷地接受上述法院管轄。
(3)借款人不可撤銷地放棄就本合同或票據有關的任何訴訟或審理程序不受在美國紐約州_________地,美國紐約南區巡回法院或任何其他國家或管轄地法院的管轄,在判決前后不受扣押及執行的所有豁免權(不論是以主權或其他為依據),并同意在有關任何上述訴訟或審理程序時不提起或不主張任何豁免權。
(4)借款人在法律允許的最大限度內,不可撤銷地放棄對現在或以后在紐約州最高法院、紐約縣或紐約南區巡回法院提起的,以任何方式與本合同或任何票據有關的訴訟或審理程序指定的審判地點提出異議,對在上述法院提起的訴訟,不可撤約南區巡回法院提起的,以任何方式與本合同或任何票據
有關的訴訟或審理程序指定的審判地點提出異議,對在上述法院提起的訴訟,不可撤銷地放棄以出庭不便為理由而提出的請求。
15.3 貸款貨幣
(1)根據第14條規定需要償付的費用,如果原來是以美元以外的貨幣支付的,借款人同意應以相當于美元的金額償還,即發生上述費用的人,根據正常的銀行程序,在原費用支出之日以上述其他貨幣購買美元所應支付的金額(在升水和兌換費用之后)。借款人并同意,根據第4.2條,上述金額應付的利息應根據其金額以美元計算。
(2)本合同每一條款述及的美元是至關重要的。根據本合同或票據,借款人對于任何到期金額的義務,盡管以任何其他貨幣支付(不論根據判決或其他),應僅以美元計算的金額履行,即以行或上述銀行根據正常的銀行手續,于收到上述支付款項之后的銀行工作日立即以其他貨幣購買的金額(在升水和兌換費用之后)履行。如果由于任何理由,購買的以美元計的金額不足原來到期日的金額,借款人同意以美元支付為賠償上述不足金額所必需的上述附加金額。借款人沒有因這種支付而解除的債務應作為單獨和獨立的債務到期,并在本合同規定解除之前應繼續充分有效。
15.4 票據的替換 由于票據丟失、被竊、被毀或殘缺不全,
(1)在丟失、被竊、被毀的情況下,借款人收到他可以合理地滿意的補償或擔保(除非票據持有人是公認可靠的金融機構,則持有人自身關于補償的協議應被認為是令人滿意的);或者
(2)如果票據殘缺不全,則在向借款人出示該殘損票據時,借款人應自負費用簽署并遞交一份新的票據,注明支付日期和相同的本金金額代替殘損票據。
15.5 通知 除本合同另有明確規定外,所有通知應按照本合同以電傳或電報或派人送交的書面通知,用傳真發送或航空郵遞,郵資已付。上述所有通知應遞交給附錄1指定的收受人的電傳號或地址(視具體情況而定),或上述收受人通知其他當事人已指出的其他號碼或地址。所有上述通知應在收到時有效。
15.6 補救和棄權 行或任何銀行沒有或遲延行使本合同項下的權利不應視為放棄或損害上述權利。單一地或部分地行使上述權利應不排除以任何其他方式行使或進一步行使上述權利或其他權利。除非以書面形式表示,否則上述權利的放棄應屬無效。上述任何權利的放棄不能視為本合同任何其他權利的放棄。
15.7 變更 本合同只能由當事人書面簽的文件變更。
15.8 轉讓
(1)本合同對借款人、行和各行及其各自的繼承者和受讓人的利益有約束力。但是,如果行以及所有銀行沒有事先書面同意,借款人不能轉讓其在本合同項下的任何權利或義務。
(2)各行得在任何時候讓與或轉讓其在任何票據或本合同項下的權利或義務。但是,任何銀行都不得以根據任何管轄地的公司法或票據法需要登記的形式或方式作出上述讓與或轉讓。借款人應經常根據任何銀行的請求,簽署并遞交為讓與或轉讓發生充分效力所必需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該銀行應簽署和遞交的以換取該銀行持有的票據的新票據。如果任何銀行讓與或轉讓其在本合同項下的任何權利或義務,則本合同中所指各行,就其各自利益而論,應指各個被轉讓和義務的銀行和個人。
15.9 行或任何銀行的決定 行或任何銀行的每一決定,在沒有明顯錯誤時,應是最終的,對當事人有約束力。
15.10 繼續有效 借款人在第6.1條、6.2條和14條項下的義務,在償還貸款,取消票據及終止銀行和行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時仍然有效。
15.11 語言 有關本合同提交的每份文件均應為英文,或附有英文譯文,由必須提交上述文件的當事人確認為完整和準確。
15.12 條款的可分割性 本合同中任何管轄區禁止或不能執行的任何條款就該管轄區而言,在上述禁止或不能執行限度內無效,并不使合同的其他條款無效,或者影響該條款在任何其它管轄區內的有效性和可執行性。
15.13 副本 本合同可以簽署任何數量的副本,所有上述副本合起來應視為構成同一合同。
15.14 術語的統一性 本合同包括關于標的事項的當事人之間的全部合同,并取代所有口頭陳述和以前的書面文件。
雙方于合同開端所述日期在紐約正式簽署和交付本合同,以資證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人,借款人____________
簽人: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銀行,行____________
簽人: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
xyz銀行,管理行
簽人: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
abc銀行,管理行
簽人: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
各行:貸款承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銀行_____________美元
簽人: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銀行_____________美元
簽人: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銀行_____________美元
簽人: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銀行_____________美元
簽人: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
貸款承諾總額:__________________萬美元
個人銀行貸款擔保合同2017銀行貸款合同(2) | 返回目錄致:a銀行(作為下述債權人的人)
b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借款人”),擬借款作改造(“項目”)之用。由a銀行所安排的銀團,同意向借款人提供_________貸款。a銀行作為行及安排行及各貸款人(其名稱詳列在下述貸款協議附表一)在_________簽訂貸款協議,貸款人同意按貸款協議的規定向借款人提供_________元貸款(“貸款”)。
c有限公司鑒于貸款人同意按貸款協議規定向借款人提供貸款,我司(以下簡稱“擔保人”)愿意向貴行a銀行(“人”)(代表其本身即安排行及行及作為各貸款人的人,行、安排行及貸款人以下統稱“債權人”)為此項貸款提供擔保,內容如下:
1.在借款人未能按貸款協議規定支付到期應付款項時,擔保人在任何時間在人書面要求下,無條件地及時以借款人在貸款協議下的應付貨幣支付及清償借款人在貸款協議項下到期應付但未償還的所有款項(上述款項以下統稱“債務”)。
2.在第1條所述責任之范圍內,擔保人須在收到人書面還款要求時即時支付本擔保書內擔保人承諾支付的所有債務。若擔保人未按時支付款項,擔保人必須支付到期未付的應付款項的利息。利息計算日期自人書面要求擔保人清付債務之日起至該款項完全償還之日為止。年利率按貸款協議第6.4條規定有關債務逾期利息計算,到期應付而未還清的利息每月累積成為債務之一部分。
3.作為一獨立保證及在不影響本擔保書第1條的前題下,擔保人無條件及不可撤銷地承諾及保證擔保人將按第l條的規定,在人要求時,即時賠償所有人及債權人因借款人未有按時償還債務或履行其在貸款協議項下的責任而蒙受的、相等于債務金額的一切損失。若本擔保書第1條所規定的擔保因任何原因變成無效,沒有約束力或不能執行,本條款的賠償責任將依然生效并對擔保人仍具約束力。
4.擔保人承諾及確認由人或其授權職員簽署并列明確定債務數額及到期的文件對擔保人有約束力,有明顯錯誤除外。
5.人及債權人可將在本擔保書收到的款項放人一個獨立的暫記帳戶,而不須即時將該等款項用于償還債務。一旦借款人或任何人士破產或清算或解散或重組時,人及各債權人可以向清算人索償借款人或該人士的所有債務,而無須扣除在暫記帳戶的款項。但無論如何,若人及/或各債權人由此共得之款項超過借款人所欠的債務,余額須歸還擔保人。
6.擔保人在本擔保書和其在本擔保書項下的一切責任和義務,均不會因下述情況而解除、減輕或受到影響:
(a)人及/或任何債權人給予借款人或任何其他人士以時間寬限或付款延期;
(b)借款人或擔保人清算或破產;及/或
(c)人及/或任何債權人持有借款人或其他人士就債務償還作出的其他抵押、擔保或保證;及/或
(d)人及/或任何債權人對借款人或任何人士處分、行使、不行使、放棄、解除或改變任何貸款協議或其他就債務償還作出的保證書或抵押書所賦予的權力(包括放棄任何貸款協議規定的貸款先決條件或其他條件)或權利或抵押權;及/或
(e)貸款協議或其他就債務償還所作擔保書或抵押書項下的任何責任變為不合法、無效或不可執行或借款人或任何人士無權力簽署或履行貸款協議或該擔保書或抵押書下的責任;及/或
(f)任何如沒有本項的條款將導致本擔保書或擔保人的責任解除、減輕或受到影響的行為或事件的發生;
但無論如何,如果人和/或債權人與借款人對貸款協議作出任何修改和/或變動,從而會增加了擔保人在本擔保書的義務和責任,人須得到擔保人確認后該修改和/或變動方為有效。
7.擔保人在此向人(作為債權人的人)作出以下聲明和保證:
(a)擔保人是依照_________法律正式成立及有效存在的_________,具有獨立法人地位,能夠以其本身名義起訴和應訴及擁有其資產和經營其現在或計劃經營的業務;
(b)擔保人有充分的法定的權利、權力和權限簽訂本擔保書和履行本擔保書下的責任;
(c)本擔保書在貸款協議生效時同時生效,即對擔保人構成合法、有效和具約束力的義務,可以按其條款付諸實施,并可以隨時在_________法庭執行;
(d)擔保人在簽署及/或履行本擔保書都不會違反或觸犯任何法律或條例、或擔保人的章程或成立文件或違反或觸犯擔保人簽訂的任何契約或協議或對擔保人本身或其任何資產有約束力的文件;或超越擔保人借款或擔保的權限(不論是受擔保人的章程或其他協議所限制的),或超越擔保人董事會的權限,或導致或迫使在其本身的任何資產上設置任何抵押;
(e)擔保人沒有拖欠任何應付之其他貸款本金和利息,亦未在擔保人已簽下的任何契約、信托契約、協議或其他文件中發生或因任何事情的發生和存在而構成任何文件中所定下的違約事件;
(f)沒有人正在在任何法院、裁判所、仲裁處或政府機關對擔保人或其資產提出訴訟,此訴訟將會嚴重影響擔保人的財務、業務、資產及其他狀況;
(g)除法定的優先債務以外,擔保人在本擔保書下所承擔的責任為直接的及無條件的,而其付款責任均在任何時間與其他無抵押的債務享有同等地位;
(h)擔保人在本擔保書簽署之日時并未違反任何有關借款的協議,或不履行或違反任何其他協議,該等違約會對擔保人有不利影響;
(i)擔保人已經向人及債權人充分和準確地披露了其在本擔保書簽約日時存在的全部實際的重要債務;
(j)擔保人向人及債權人提供的最近審定的年度財務報表已經按照_________法律與條件以及公認的常用會計原則編制妥當。上述財務報表連同其所附記錄均真實和清楚地反映了該報表所涉及期間擔保人的財務狀況,同時自上述財務報表完成后,擔保人的營運、業務、資產、債務或(財務或其他)狀況未發生實際不利變化;
(k)擔保人沒有任何未在其最近審定財務報表或其所附記錄未予以披露的任何重要債務或任何重要的未實現的損失或預期的損失;
(l)擔保人向人及債權人提供(不論是否遵循本擔保書的任何條款而提供)關于擔保人的一切資料,均在提供資料的當日為真實的、完全的和準確的;
(m)擔保人在本擔保書項下的全部應付款項無任何稅項引致的扣減或預扣。
8.擔保人在此向人(作為債權人的人)陳述、保證和承諾,在本擔保書有效期內:
(a)第7條款所包含的每一項陳述與保證,就當時存在的事實與情況而言,在實質方面每一天都將是真實與正確的;
(b)擔保人將以恰當及有效的方式維持和經營其業務;
(c)擔保人將盡快(但無論如何不遲于本擔保書簽約日后擔保人的每個財政年度結束后的一百八十(180)天將擔保人在該年度經審核的年度財務報表副本(連同有關的董事和會計師報告副本)交付人,上述副本須經擔保人的任何一名董事證明為其各自原文的真實副本;
(d)擔保人將迅速向人交付人及/或任何債權人可能不時合理要求的有關擔保人的財務資料或其他資料;
(e)如發生任何事情從而影響擔保人在本擔保書內的責任能力時,擔保人將盡快通知人;
(f)擔保人將維持與履行其在本擔保書內的一切權利與義務,及確保本擔保書的有效性及合法性并取得所有需要的批準,同時使這些批準保持完全有效,遵守與任何上述批準有關的一切條款、條件與限制(如有的話);
(g)擔保人將不會在未經人的書面同意前(人在此不會無理地拒絕擔保人的請求)將其全部或大部分資產設定抵押、或出售或轉讓(不論通過單一交易或若干有關或無關交易,也不論一次或在一段時間內交易);
(h)擔保人將不會在未經人的書面同意前(人在此不會無理地拒絕擔保人的請求)與任何其他公司或人士合并或并入任何其他公司或人士;
(i)擔保人將不會在未經人書面同意前(人在此同意不會無理地拒絕擔保人的請求)將其營業性質作重大改變,不論這種改變是通過單一交易或若干有關或無關交易,一次或在一段時間及通過出售、轉讓、收購或其他任何方式,但如該改變不會削弱擔保人的擔保能力則無須經人同意,但擔保人須盡快以書面通知人;
(j)擔保人將不會在未經人書面同意前(人在此同意不會無理地拒絕擔保人的請求)回購或減少其發行的股份或將其資本或資產分配給其股東。
9.本擔保書由擔保人獨立承擔責任。若有第三者為借款人向人及/或任何債權人出具擔保書或抵押,則本擔保書是完全獨立及不受該等擔保書或抵押影響。
10.擔保人在此聲明和承諾放棄要求人及/或任何債權人首先向借款人或其他人士采取法律訴訟,或將抵押物先行變賣之權利。
11.擔保人在此承諾,在貸款債務未還清以前,它不會行使及在此放棄因法定原因而擁有的代位權或向借款人(不論是否與本擔保書下的責任有關與否)作出索償。擔保人亦不會與人和債權人在借款人的破產或清算的索償中競爭,人和各債權人將優先于擔保人向借款人追索債款。擔保人將不分享及不要求分享人和債權人在所持有其他抵押品及擔保所享有的權益和權利。如擔保人違反本條款的規定所收的任何款項(不包括擔保人向借款人收取的擔保費用及律師費用),它將會以信托人的身份代人和債權人持有該筆款項以作為債務的持續擔保。
12.如擔保人與債權人之間達成任何解除本擔保書或其他和解的協議,該擔保解除或和解協議的條件是借款人或其他人士向債權人所出具之擔保、或所支付的款項沒有因任何有關破產、清算、關閉、解散或無法償還債務的法律或法規而遭取消、禁止或減值。若人或任何債權人需按法律的要求退還任何有關債務的款項予付款人,擔保人在此的責任將繼續有效。而在計算擔保人所應付的款項時,該些債權人曾經收過但要退還給付款人的款項將不計算在內。而人及債權人可在本擔保書解除后或和解協議簽訂后繼續執行本擔保書及向擔保人追討欠款。
13.擔保人在本擔保書項下應付之一切款額必須如數支付給人及債權人,不得從中抵銷或反索借款人欠擔保人的任何款項,亦不得從中扣減現行的或將來的任何稅項(人及債權人本身的總利潤應課稅項除外)或其他費用或預扣稅。
14.凡按本擔保書規定的應付款項,應以債務原幣支付,如擔保人以其他貨幣支付,應以可即時使用及自由兌換的貨幣,按人或各債權人當天匯率折算,匯予人或各債權人。
15.本擔保書是持續性的不可撤銷的保證,并將連續保持有效,直至借款人在貸款協議下所欠之一切款項全部償還給債權人為止。但是,擔保人的擔保責任隨貸款額的歸還而相應減少,并且在債務全部清還給債權人時解除。本擔保書為附加保證,但不取代人和債權人現在或將來所持有的有關債務的任何其他擔保及抵押品。擔保人承諾及同意當人及債權人在追討擔保人欠款或執行本擔保書時,人及債權人無須先追討借款人或第三者欠款或提出訴訟,亦無須先對人和債權人持有的其他抵押品或其他擔保作出處分或強制執行。
16.若擔保書內某些條款在將來被宣布或被裁定為不合法、無效或法律上不能執行,該等條款應視作為并未列入本擔保書內,而不影響本擔保書其余條款之有效性。
17.人及各債權人因追討本擔保書之到期款項而支出的一切費用(以全數償還為準)及所蒙受的一切損失,由擔保人負責賠償。擔保人承諾在人的書面要求下須即時支付和清償該等款項。
18.(a)本擔保書對簽訂雙方權利和義務的規定對各當事人各自的繼承人及受讓人均有效和有約束力。惟擔保人不得將本擔保書下的任何權利、利益及責任轉讓他人。
(b)如任何貸款人按貸款協議的條款,轉讓其于貸款協議項下的全部或部分權益,該貸款人也可將其于本擔保書下的全部權益或有關部分同時轉讓予受讓人,而在此情況下所有本擔保書下所指的貸款人將包括該受讓人。
(c)擔保人于本擔保書下所作之聲明、保證、承諾及安排將不會受任何貸款人轉讓本擔保書或貸款協議的權益所影響,任何貸款人名稱之更改或其合并,或被吞并等情況亦不影響擔保人在本擔保書下的責任。
19.(a)本擔保書項下須發出或提出的每一項通知、要求或其他通訊應采取書面形式,并按下述地址由專人遞送或用掛號郵寄(或收件人在三天前預先通知其他各方指定的其他地址)方式通知對方:_________。
(b)本擔保書項下發出的任何通知、要求或其他通訊,在下述情況下應被視為已經有效送達:a)如由專人遞交,在遞交時由收件人簽收后即為送達;b)如用掛號信發出,在郵寄后兩個工作天即為送達。
(c)除非人另有規定,否則任何一方就本擔保書向另一方發出或提出的每項通知、要求或其他通訊,及一方在本擔保書項下需要交付予另一方的任何其他文件或契約須以英文或中文書寫。
20.(a)除非人與擔保人以書面簽署確認,否則本擔保書任何條款均不得以口頭形式或其他形式修改、放棄、撤銷或終止。
(b)人或債權人不行使或延遲行使其在本擔保書規定的權利和權益均不會構成或被視為其對該等權利的放棄。而人或債權人在某次行使權利或部分的權利將不會妨礙或影響其日后行使其余的權利或權益。人或債權人可以同時行使,亦可以分別行使,亦可以累積,上述權利、權益和賠償辦法,故此將不會排除法律所賦予人或債權人的權利及其他賠償辦法。
21.本擔保書受_________法律管轄并按_________法律進行解釋。擔保人和人在此不可撤銷地同意與本擔保書有關的任何法律行動或訴訟可在_________法院進行,并不可撤銷地服從_________法院的管轄權。但這不損害或限制人及各債權人及擔保人在擔保人或其資產所在的任何管轄地區的所賦予的權利和權力。
22.本擔保書用中文書寫,一式兩份,均具有同等效力,擔保人及人各執一份。
c有限公司(蓋章):_________
授權代表(簽):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銀行貸款合同匯集2017銀行貸款合同(3) | 返回目錄合同【一】
銀行小額借款合同
借款人(以下稱甲方):
貸款人(以下稱乙方):
法定代表人:
本合同所稱貸款人是指具有開辦消費信貸業務資格的中國銀行各分支機構(不包括港澳及海外分支機構);
本合同所稱借款人是指在中國銀行各分支機構取得消費貸款的自然人。
甲方向乙方申請小額信用消費貸款,乙方根據甲方的資信狀況向甲方發放小額信用消費貸款。為維護甲、乙雙方利益,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甲、乙雙方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共同遵守執行。
第一條 借款金額
甲方向乙方借款______(幣別) _______萬_______仟_______佰_______拾_______元_______角_______分。
第二條 借款期限
甲方借款期限為______個月(自合同生效之日起)。
第三條 借款利率和計息方法
借款利率為(月/年)息__________,在本合同履行期間,如遇國家利率調整,本合同項下貸款利息不變。貸款利息自貸款發放之日起計算。
第四條 貸款的適用范圍
本合同項下的信用消費貸款可用于正常消費及勞務等費用支付。
第五條 本合同所稱債務是指借款人應向貸款人償還、支付的全部款項,包括貸款本金、利息、罰息、費用、違約金、賠償金及其他一切款項。
第六條 用款方式
甲方的借款由乙方以轉賬形式劃入甲方在中國銀行開立的活期存款賬戶后由甲方用于消費。
第七條 還款方式
本合同項下的貸款本息采用一次性或分期還本付息法。若采用一次性還本付息法,貸款到期后,甲方應按約定將貸款本息存入本人活期存款賬戶,并授權甲方將貸款的本金及利息從其活期存款賬戶中一次性或分期劃扣。若采用分期還本付息法,甲方授權乙方在每個還款期規定時間自動從其活期存款賬戶中扣除還款本息。
第八條 提前還款
本合同項下貸款允許甲方提前償還貸款本息,可不收取提前還款承擔費。
第九條 展期貸款處理
甲方如不能按合同規定的期限償還貸款本息,應于還款到期日前30個工作日向貸款人提出書面展期申請。展期申請經甲方審查批準后,甲乙雙方應簽訂展期協議,乙方有權對展期貸款加收利息及罰息。
第十條 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按合同約定發放貸款;
2.甲方應按合同規定的還款期限歸還貸款本息;
3.甲方必須按約定用途使用貸款,不得將貸款挪用;
4.甲方應按乙方要求定期提供其有關經濟收入的證明;
5.甲方在未清償貸款本息之前,不得辦理存款賬戶或信用卡賬戶清戶手續;
6.乙方有權檢查、監督貸款的使用情況;
7.乙方按合同規定期限及時發放貸款;
8.乙方在貸款到期時有權從甲方的活期存款賬戶或信用卡賬戶內直接劃款。
第十一條 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和解除本合同。當事人的任何一方要求變更合同內容或解除合同須以書面形式提前1個月通知合同的另一方。未達成協議前,原合同繼續有效。
第十二條 違約責任
1.甲方未按本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乙方有權對違約使用部分按________計收違約金;
2.甲方未按本合同規定歸還貸款本息,乙方有權對逾期貸款按計(加)收利息;
3.在合同有效期內,甲方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乙方有權停止發放尚未劃付的貸款,并可提前收回已發放的貸款本息:
3.1 甲方未按合同規定用途使用貸款;
3.2 甲方拒絕或阻撓乙方對貸款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3.3 甲方曾向乙方提供過虛假的資料;
3.4 甲方與其他法人或經濟組織簽訂有損乙方權益的合同和協議;
3.5 甲方死亡、失蹤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后無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其法定繼承人、受遺贈人、監護人拒絕履行借款合同;
3.6 甲方發生其他影響其償債能力或缺乏償債誠意的行為;
3.7 甲方與特約商戶之間的糾紛影響還款的行為。
4.由于乙方的原因未能按合同規定及時發放貸款,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應按影響天數和數額,每天付給甲方萬分之______的違約金。
第十三條 費用
與本合同有關的費用均由借款人支付或償付,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四條 本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
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或者通過調解解決。協商或調解不成,可以向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起訴,或者向合同簽訂地的合同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在協商和訴訟期間,本合同不涉及爭議部分的條款,雙方仍需履行。
第十五條 甲、乙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六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金融規章執行。
第十七條 合同生效和終止
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蓋章后生效,至合同項下貸款本息全部清償完畢后終止。
第十八條 合同附件
《中國銀行小額信用消費貸款借款申請表》、乙方身份證影印件、購物發票影印件以及乙方要求的其他相關資料。
第十九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份,甲、乙雙方及合同見證人各執一份。
甲方:(簽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簽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合同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二】
銀行借貸合同
借款人:
貸款人:
借款人因出口生產需要,向貸款人申請流動資金外匯貸款,經貸款人審查同意發放。雙方為了保證貸款的順利實施,并維護各自的經濟權益,特簽訂本合同如下:
一、貸款金額:____萬美元,包括應付利息____萬美元。
二、貸款期限:____年,自第一筆用匯之日起至還清全部貸款本息止。
三、貸款利率及計收方法:1.按貸款人總行制定的流動資金外匯貸款利率執行,貸款期內利率固定為借款人第一筆用匯之日總行公布的流動資金貸款利率水平。或2.按貸款人自營統籌資金貸款利率執行,貸款利息每____計收一次,結息日____(從存款帳戶中扣收要寫明)。
四、貸款用途:本貸款本金部分限于支付____費用,必須專款專用,未經貸款人同意,不得挪作他用。應付利息部分限用于償付本貸款到期利息,不得挪作其他支付。
五、貸款使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三個月內,借款人應提出訂貨卡片。提出訂貨卡片之日起五個月內應對外簽訂貿易合同。貿易合同付本需送交貸款人,以便對外開證、付匯。如遇特殊情況需延期定貨的,應事先經貸款人同意。借款人未按上述要求提出訂貨卡片和簽訂貿易合同的,貸款人有權撤銷貸款。
六、用款計劃:根據支付進度,本項貸款提款計劃為:
____月____萬美元;
____月____萬美元;
____月____萬美元;
貸款人允許借款人按實際情況調整用款計劃。提款期到期,未提用貸款,如借貸雙方無其他約定,借款人不得再繼續支用貸款。
七、貸款償還:借款人以新增出口創匯和人民幣銷售收入或其他資金歸還貸款,借款人保證在本合同規定的貸款期限內按下列計劃償還貸款:
____月____萬美元;
____月____萬美元;
如貸款項目提前實現經濟效益,借款人應提前償還貸款;如月度還款計劃不能實現,借款人應事先提出調整還款計劃,并經貸款人同意,否則貸款人將按貸款違約處理;如借款人不能按期還款,最遲在貸款到期前十五天應向貸款人提出書面展期申請,屆時貸款人可按有關規定作出處理意見。逾期或貸款人不同意展期的貸款,自過期之日起,加收20%~50%的罰息。
為有利于還款,借款人應在貸款人處開立還款準備金帳戶,將用于還款的人民幣資金先予存入,待處匯額度落實后再結匯償還貸款。
八、還款擔保:本合同項下的貸款本息由____作為借款人的擔保人,并由擔保人向貸款人出具擔保函,作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一旦借款人不能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經貸款人發出書面通知,由擔保單位承擔還本付息責任。本貸款項下有關進出口結算業務,應通過中國銀行進出口業務部敘做。
九、違約和違約處理:
(一)下列情況均屬借款人違約:1.借款人未能按合同計劃用款和還本付息。2.未經貸款人同意改變貸款用途或挪作他用。3.未經貸款人同意借款人私用轉賣用貸款購置的物品。4.借款人違反本合同其他條款事項。
(二)根據違約情況,貸款人有權采取下列措施:1.注銷借款人未使用的貸款。2.對違約部分貸款加收最高為50%的罰息。3.凍結借款人在貸款人處的存款,并追回貸款。4.向貸款擔保人追索貸款。5.借款人和擔保人未能履行合同還款責任時,貸款人有權從借款人和擔保人在各金融單位存款帳戶中主動扣收還貸款項。6.采取其他必要手段直至依法索償應付未付貸款本息及費用。
十、合同生效:本合同經雙方簽蓋章后生效。本合同共四份,雙方各執兩份。本合同若有其他未盡事宜,雙方進一步商定補充條款。
借款人(蓋章) 貸款人(蓋章)
企業負責人 銀行負責人
財務負責人 經辦人員
簽約日期:
銀行貸款購銷合同范本銀行貸款合同(4) | 返回目錄銀行貸款購銷合同范本
借款人(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貸款人(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向乙方申請借款,乙方經審查并根據__________同意發放貸款。為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甲乙雙方遵照有關法律規定,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執行。
第一條 借款金額
甲方向乙方貸款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借款用途
甲方借款將用于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借款期限
甲方借款期限自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第四條 貸款利率和利息
貸款利率按________息________計算,按________結息。
貸款利息自貸款轉存到甲方指定的賬戶之日起計算。在合同有效期內,如遇利率調整,按人民銀行規定調整。
此外,1995年8月21日,被告曉升公司以電報和特快專遞等書面形式通知原告國際銀行向被告厚泰公司主張權利。國際銀行收到了上述信函,但直至1996年10月5日才向法院起訴。
[裁判要旨]
原告國際銀行和被告厚泰公司、被告曉升公司三方簽訂的《外匯綜合貸款額度借款合同》合法有效,當事人均應依法履行。國際銀行已經依約履行了自己的貸款義務,厚泰公司未依約還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厚泰公司應當承擔違約的民事責任。根據《借款合同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國際銀行有權限期追回貸款,并按銀行規定加收罰息。最高人民法院法發〔1994〕8號《關于審理經濟合同糾紛案件有關保證的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規定:“保證合同中沒有約定保證責任期限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在被保證人承擔責任的期限內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如果在主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后,書面要求債權人向被保證人為訴訟上的請求,而債權人在收到保證人的書面請求后一個月內未行使訴訟請求權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曉升公司關于其可免除擔保責任的答辯意見,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可予采納。據此,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法院于1996年12月12日判決:
一、被告厚泰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償還原告國際銀行貸款本金港幣80萬元及從1996年1月1日起至該款清償之日止的利息、罰息,利率按借款合同的約定。
二、駁回原告國際銀行對被告曉升公司的訴訟請求。
第一審宣判后,原告國際銀行不服,向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上訴稱:保證責任期限是指依法律的規定或當事人約定,保證人只在一定的期限內承擔保證責任。因此保證責任期限約定是否明確,不能以是否有具體的年月日來衡量。曉升公司于1995年2月15日向上訴人出具的擔保書第三條明確約定:“本擔保書為不可撤銷和持續的全責擔保書。本擔保書將持續有效直至借款合同項下借款方所欠貴行的全部貸款本息、逾期加息及其他費用完全清償時為止。”只要當事人明確約定了擔保責任到什么時候為止,就應當認定期限是明確的。因此,本案應當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經濟合同糾紛有關保證的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關于“保證合同中約定有保證責任期限的,保證人在約定的保證責任期限內承擔保證責任”的規定處理。請求撤銷原判,改判借款方償付貸款本金、利息和逾期罰息;判令曉升公司對此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判令被上訴人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
被上訴人厚泰公司經依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
被上訴人曉升公司辯稱:原判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當駁回上訴人對曉升公司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經二審認為:
當事人三方簽訂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上訴人國際銀行依約履行了貸款義務,被上訴人厚泰公司理應依約還貸。本案上訴爭議的焦點是被上訴人曉升公司能否免除保證責任。解決這個問題的關鍵在于曉升公司給國際銀行出具的保證書中對保證責任期限的約定是否明確。 保證責任期限應當是一個恒定的時間段,即有明確的起始時間和終止時間。沒有這個時間段,就無法確定義務人何時履行義務,履行義務是否違約。本案擔保書第三條約定中,由于借款方的實際還款日期不能確定,保證人的保證責任期限也就無法確定。這種約定具有不確定性,實際操作中沒有意義。保證責任與保證責任期限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保證責任明確不等于保證責任期限也是明確的。因此這一條約定,正是《關于審理經濟合同糾紛有關保證的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所指的情況。司法解釋針對保證責任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情況,規定了保證人向債權人行使催告權的期間,有利于督促債權人及時行使權利,保證人及時履行義務。曉升公司在保證責任期限約定不明確的情況下,以電報和特快專遞等書面形式通知國際銀行向厚泰公司主張權利,國際銀行作為債權人卻無視自己的權利, 在接到曉升公司的函電后,沒有根據函電的要求在規定期限內起訴,直至1996年10月才提起訴訟,已逾催告期限。曉升公司的保證責任應當免除。原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處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應當維持。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應予駁回。
綜上,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于1997年10月22日判決: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1
[評析]
信貸實踐中,約定“保證責任承擔至主債務消滅之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至借款人全部償還貸款本息時止” 等的,不在少數, 本案所涉《擔保書》第三條 “本擔保書將持續有效直至借款合同項下借款方所欠全部貸款本息、逾期加息及其他費用完全清償時止” 的約定,即屬此類。對此類約定性質的認定,直接影響了類似個案的處理,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銀行信貸資產的安全性。
一、立法及司法政策的演進
關于“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至借款人全部償還貸款本息時止” 等此類約定的性質和法律后果,我國立法和司法前后政策并不一致。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以下簡稱《擔保法》)施行(1995年10月1日)之前,對此類約定的性質認定,主要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經濟合同糾紛案件有關保證的若干問題的規定》(法發〔1994〕8號)(以下簡稱《保證司法解釋》),該規定第11條規定:“保證合同中沒有約定保證責任期限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在被保證人承擔責任的期限內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如果在主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后,書面要求債權人向被保證人為訴訟上的請求,而債權人在收到保證人的書面請求后一個月內未行使訴訟請求權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該司法解釋對保證期間采取“意思主義”,如當事人已明確約定保證期間,保證人應在保證期間內承擔保證責任,保證期間經過,債權人未向保證人主張保證債權的,保證人免責。如當事人對保證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則保證人應在主債務人履行期內承擔保證責任,主債務不消滅,保證債務依然存在。同時,賦予保證人以催告權,旨在督促債權人及時行使權利,避免債務人財務狀況惡化、財產流失等情況造成財產損失。2應當注意的是,《保證司法解釋》對于保證期間采取了“明確約定”、“沒有約定”、“約定不明”三分法,但后兩種約定的法律后果是一致的。對“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止”的約定,則被解釋為對保證期間約定不明確,與對保證期間沒有約定同其效力。?
我國《擔保法》第25條第1款規定:“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第26條第1款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由此可見,《擔保法》對保證期間采取了“有約定”和“沒有約定”的兩分法,并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合同推定了一個“6個月”的法定保證期間,確立了“保證期間法定主義”,亦即,任何保證債務,均有保證期間的適用,約定了保證期間的保證債務適用約定的保證期間,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債務適用法定的保證期間。在我國《擔保法》上并沒有規定對保證期間“約定不明確”這種情形,在解釋上應視為“沒有約定”,而適用法定保證期間。“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止”的約定,如系“保證期間約定不明”,則應視為對保證期間沒有約定,而將保證期間推定為“6個月”。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李國光在全國經濟審判工作座談會(1998年11月23日)上,就“關于適用擔保法的一些重要問題”強調指出: “關于如何處理保證期間約定不明的問題。保證期間是擔保法中的一個重要問題,目前市場交易中采取保證擔保的方式比較多,當事人對保證期間的約定也極不規范,在審理有關案件時當事人爭執很大,審判人員也認識不一致。問題主要出現在當事人對保證期間約定不明的情況下,如約定”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這種沒有約定保證期間具體截止日期,究竟是應該參照擔保法對”沒有約定“的規定,推定為半年,還是應該參照訴訟時效的規定,將保證期間定為兩年,在審判實踐中爭論較大。我們考慮,這種情況畢竟不同于當事人根本沒有約定,僅僅是該約定沒有確定明確的期間,如果完全按照沒有約定處理,也不盡合理。因此,參照訴訟時效的規定將保證期間確定為兩年比較合適。但是,必須明確這段期間是保證期間,它與訴訟時效具有根本不同的性質,因此不存在訴訟時效那樣的中止、中斷情況。”正是在這種思想的指導下,2000年12月8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擔保法司法解釋》第32條第2款規定:“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2年。”據此,“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止”的約定,為“保證期間約定不明”,但將保證期間推定為“2年”。
上述變化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立法者和司法者對保證人和債權人利益的衡平,但其中法理,不可不辨。
二、條件抑或期限-“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止”的性質
本案發生于《擔保法》實施之前,法院依《保證司法解釋》的規定處理本案,在法律適用上無疑是正確的,如本案發生在《擔保法》、《擔保法司法解釋》實施之后,也只會發生處理結果上的變化,而其中解釋論,即“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止”系“保證期間約定不明”,則是共同的,但該論斷不無檢討的必要。
本案在將案涉《擔保書》第三條 “本擔保書將持續有效至借款合同項下借款方所欠貸款方的全部貸款本息、逾期加息及其他費用完全清償時為止”解釋為“保證責任期限約定不明確”時認為:“保證責任期限應當是一個恒定的時間段,即有明確的起始時間和終止時間。沒有這個時間段,就無法確定義務人何時履行義務,履行義務是否違約。本案擔保書第三條約定中,由于借款方的實際還款日期不能確定,保證人的保證責任期限也就無法確定。這種約定具有不確定性,實際操作中沒有意義。”而原告認為:“保證責任期限是指法律的規定或當事人約定,保證人只在一定的期限內承擔保證責任。因此,保證責任期限約定是否明確,不能仍是否有具體的年月日來衡量”,并進而認為,案涉《擔保書》第三條已明確約定了保證責任到什么時候為止,因此,該條可解釋為已對保證期間作了明確約定。
本案中,原告的主張和法院的裁判均承認案涉《擔保書》第三條的約定是關于保證期間的約定,其主要分歧在于,法院認為該條約定的期間不確定,屬對保證期間約定不明,而原告認為該條已明確約定了保證期間。這兩種不同的解釋對于本案的處理結果具有實質性的區別。如將該條解釋為“保證期間約定不明”,依《保證司法解釋》第11條的規定,保證人應在主債務人承擔責任的期限內承擔保證責任,但保證人有催告權,主債權人在保證人行使催告權后怠于行使其對主債務人的權利,保證人免責;如將該條解釋為“保證期間約定明確”,依《保證司法解釋》第10條的規定,保證人應在主債務消滅之前承擔保證責任,無催告期間的適用。
本文認為,這里首先需要討論的是,案涉《擔保書》第三條的約定是否屬于關于保證期間的約定。保證期間究競是訴訟時效期間抑或除斥期間,理論上多有疑問,但其屬于期間的一種,應無爭議。通說認為,作為法律行為附款的期限,3應是將來確定的事實。4 “主債務本息還清”、“借款合同項下借款方所欠貸款方的全部貸款本息、逾期加息及其他費用完全清償”等是否是將來確定的事實?有學者認為:“‘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的約定看起來沒有明確的終結時間,但主債務的清償通常是能夠實現的,其實現之時就是保證期間的結束之日,實際上保證期間是以主債務的結束時間為終止時間,相當于約定了明確的保證期間認定方法。”5本文對此不敢茍同。本息是否還清取決于當事人的履約能力等多方面的因素,因此,“借款合同項下借款方所欠全部貸款本息、逾期加息及其他費用完全清償”、“主債務本息還清”等事實并非將來確定會發生,并不具有必然性,將之認定為期限,混淆了條件和期限的區分。
條件和期限均系當事人對其意思表示效力所附加的限制,構成意思表示的一部,6均以將來的事實為內容,其主要區別在于條件是針對客觀上不確定的事實,而期限則是確定發生的事實。7關于期間與條件的區別,自羅馬法以來,學者設有四大原則以為區別:(1)時期確定,到來亦確定,為期間,如“明年10月1日”;(2)時期確定,能否到來不確定,為條件,如“甲成年時”,甲的成年固然確定,但其能否到來不確定,若甲未達成年而死亡,則所約定的將來事實不能實現;(3)時期不確定,到來確定,為期間(不確定期間),如“下次下雨時”;(4)到期不確定,到來亦不確定,為條件,如“乙考上大學時”,乙能否考取難以預料,而其于何時考取大學更屬不可知。依此推斷,“本擔保書將持續有效直至借款合同項下借款方所欠全部貸款本息、逾期加息及其他費用完全清償時止”、“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止”屬“時期不確定,到來亦不確定”的情形,應為條件。因此,本案中,原告和法院將案涉《擔保書》第三條的約定解釋為保證期間,值得商榷。
本案中,前引法院裁判要旨將案涉《擔保書》第三條的約定認定為不確定期間。確定期間和不確定期間是以期間之到來時間確定與否為標準所作的分類。所謂確定期間,是指附期限事實之發生,及其發生的時期均已確定者;所謂不確定期間,是指附期限之事實必然會發生,但其發生之時期尚未確定者。8前者如“自2003年10月1日至2004年10月1日”,后者如“下次下雨時”。本案中,“借款合同項下借款方所欠貸款方的全部貸款本息、逾期加息及其他費用完全清償”這一事實本身不是必然會發生的,雖然其發生的時期尚未確定,亦不能據以認定該約定為不確定期間。
本文以為,案涉《擔保書》第三條的約定與期間的屬性不合,自不屬于保證期間的約定,本案所涉《擔保書》對于保證期間沒有約定。但由于《保證司法解釋》對保證期間沒有約定和約定不明確在法律效果上作同一處理,因此,將“借款合同項下借款方所欠貸款方的全部貸款本息、逾期加息及其他費用完全清償”解釋為期間抑或條件,對案件處理結果并沒有實質性影響,但如依《擔保法司法解釋》,將上述約定解釋(約定不明的)期間,則保證人應在主債務履行期限滿后2年內承擔保證責任;如將上述約定解釋為條件,則保證人應在主債務履行期屆滿后6個月內承擔保證責任(此時,當事人對保證期間未作約定,應依《擔保法》第25、26條的規定予以推定)。兩種結果大相徑庭,對此類約定的性質加以厘清,甚為必要。
三、《擔保法司法解釋》第32條第2款之分析與評價
本案如發生在《擔保法司法解釋》施行之后,則應適用該解釋第32條第2款的規定,保證人曉升公司應在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兩年內承擔保證責任,本案處理結果則正好相反。
《擔保法司法解釋》第32條第2款規定:“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2年。”之所以如此規定,理由如下:
在這種約定中,對于保證期間還是作出了約定的,只是沒有明確約定具體的時間,畢竟不同于根本沒有約定,而且在這種約定中,體現出債權人是采取最大限度的可能來保證自己債權的實現,如果完全認定為無效,從而適用六個月的規定,對債權人未免有所不公。從另一角度考慮,雖然訴訟時效經過中止、中斷、延長,也可能最終持續很長時間,但這畢竟是不斷地發生法律所規定的事由,累積而成。如果承認這種約定的效力,必然造成以當事人以事先的約定排除法律規定訴訟時效的結果,使保證人處于一種隨時可能承擔責任的不利境地,顯然也是不合適的。當事人約定的期間如果超出訴訟時效,則超出的部分應當認定為無效,沒有超出的部分仍可認定為有效。9
上述規定及其理由尚值商榷:
第一,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止”本身不屬于關于期間的約定,已如前述,自不應解釋為“對于保證期間還是作出了約定的,只是沒有明確約定具體的時間”。這種約定實際上表述了保證債務的從屬性。
傳統民法理論認為,保證之債為擔保主債而設,保證債務具有從屬性、附隨性,即保證債務的主債務之存在為前提,因主債務之消滅而消滅,保證債務原則上與其所擔保的主債務同其命運。信貸實踐中,象本案所稱《擔保書》第三條的約定體現了保證債務從屬于主債務的屬性,只要被擔保的主債務未消滅,保證人的保證債務即存在。此種約定若無保證期間的強制適用,應是保證債務的當然之理,亦即無須約定,即應適用。但由于我國《擔保法》規定的保證期間具有強制性和法定性,無論當事人是否約定有保證期間,保證債務均有保證期間的限制。因此,如當事人在這種約定之外沒有約定保證期間,則因對保證期間沒有約定,而適用法定的保證期間。有學者認為,這種約定符合保證的目的,且并不違背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沒有必要變更其內容。10本文認為,在我國實行保證期間法定主義的制度設計之下,這種主張幾無實現的可能。
將在性質上屬于保證債務從屬性的約定解釋為“在這種約定中,體現出債權人是采取最大限度的可能來保證自己債權的實現”,完全正確,但稱“如果完全認定為無效,從而適用六個月的規定,對債權人未免有所不公”,則有失偏頗。因為在當事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情況下,保證債務在存續上的從屬性本應屬當然之理,主債務存在,保證債務即存在,但我國《擔保法》強制性地補充當事人的意思,規定了“六個月”的法定保證期間,對保證人利益的關愛,躍然紙上。《擔保法司法解釋》第32條第2款將同一情況的兩種不同情形(約定和未約定保證債務的從屬性)作出不同處理,在邏輯上無法自圓其說,也與我國《擔保法》法定保證期間的立法宗旨相悖。
第二,我國《擔保法》關于保證期間的適用僅有約定和法定兩種,在約定保證期間與法定保證期間之間不存在約定不明的獨立情形。在解釋上,對保證期間約定不明,即視為沒有約定,而應適用法定保證期間。因此,即使將“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止”解釋為關于保證期間的約定,亦應認定其屬“保證期間約定不明”,自應推定適用法定保證期間-“六個月”。《擔保法司法解釋》第32條第2款在對保證期間“有約定”、“沒有約定”之外,再規定一種“約定不明”,并為其推定一個不同于《擔保法》規定的法定保證期間(兩年),實有越權之嫌。
第三,保證期間制度與訴訟時效制度相互獨立,各有其特定的規則。訴訟時效制度意在維護交易秩序和安全,屬以社會為本位的立法,而保證期間制度旨在衡平當事人之間的利益,著眼于個人的利益,因此,時效利益一般不得事先拋棄,但保證期間可得自由約定。同時,訴訟時效期間為可變期間,保證期間為不變期間。主債務的訴訟時效期間雖為兩年,但其可因時效的中止、中斷而變動,亦可因特殊情形之發生而延長,累計可延長至20年,因此,那種認為主債務存續期間僅為兩年,并進而認為作為從債務的保證債務的保證期間不能超過兩年的觀點,理由尚不充分。例如,保證合同中約定的保證期間為3年,主債務的訴訟時效期間因多次中斷而延至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后4年。此時,保證期間并未超過主債務訴訟時效期間,并不違反保證債務的從屬性。?
第四,保證期間在性質上已被確定為除斥期間,11作為訴訟時效的補充,除斥期間制度之設旨在解決在某些特定的場合,如果不對權利人行使權利的期間另加限制,則仍有可能使某些民事法律關系處于不確定的狀態的情形。因此,一般而言,除斥期間要短于訴訟時效期間。同時,保證期間制度體現了對保證人利益的傾斜,即如果債權人不及時行使保證債權,則保證人免責。將“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止”認定為對保證期間約定不明確,并進而將保證期間推定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2年,則債權人不用急于向保證人行使保證債權,對保證人保護不周。《擔保法司法解釋》第32條第2款的規定不僅沒有準確理解我國擔保法上保證期間制度的立法原意,也沒有很好地把握保證期間制度與保證債務從屬性之間的固有沖突。我國《民法通則》第136條規定,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如果出租人與保證人簽訂的保證合同對保證期間約定不明,將保證期間認定為主債務履行屆滿之日起2年,豈不保證期間比訴訟時效的期間要長出1年,顯然對保證人有失公平。12
? 綜上,本文認為,“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還清時止”的約定,不能認定為明確約定了保證期間,應視為對保證期間沒有約定,而應適用法定保證期間。
第二條公司物流管理部和財務部員工,無論何種用工形式,在接到聘用通知后應馬上著手辦理《擔保書》(見附件)一式三份(公司、擔保人、被擔保人各執一份),并在報到之前交公司核實后方給予辦理入職手續。
第三條公司從事銷售工作的員工無論何種用工形式,從試用期開始,必須交納不少于3萬元的風險保證金。
第四條人力資源部全面負責公司員工擔保的管理工作。
二.擔保責任
第五條在特殊崗位員工(被擔保人)因公違反公司制度或主、客觀原因給河南恩湃電力技術有限公司造成經濟損失應由其個人承擔賠償責任時(包括借款未還私自離職),擔保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六條擔保人提供擔保的期限為自員工(被擔保人)報到入職之日起至員工(被擔保人)與公司解除勞動關系之后六個月內,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擔保期限的,擔保期限另行約定。
第七條擔保人擔保額不低于該員工月工資總額的3倍。
三.擔保資格
第八條擔保人可以是員工(被擔保人)的朋友、近親屬,也可是本公司在職員工(但不可互相擔保),同時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擔保人必須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2.具備鄭州市戶籍,并且是電力系統員工。
3.在鄭州市有住所并有正當職業及固定經濟收入來源(由擔保人工作單位提供加蓋其單位公章的收入證明)。
四.擔保核對和變更
第九條到公司應聘特殊崗位員工在報到入職前須將其擔保人的詳細資料,提交至人力資源部審核。由人力資源部負責與擔保人簽署擔保書,擔保人還須提供身份證原件供核驗及復印存檔。
第十條公司人力資源部對特殊崗位員工每年核對擔保一次,必要時每半年核對擔保一次或隨時核對擔保。核對方式包括:電話問詢、家訪等。
第十一條擔保人工作單位、住址、電話或相關信息有變更時,員工應馬上通知人力資源部更新擔保人資料。
第十二條如擔保人因故喪失擔保資格,員工應立即自動按規定另行更換擔保。
第十三條發生以上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情況而員工不予呈報事后被察知者,視情節輕重予以處罰。
第十四條員工因故須更換擔保人者,應告知理由并另擇擔保人,重新辦理擔保手續,核準后發還原擔保書。
第十五條公司認為擔保人不適當時,有權隨時通知被擔保人更換擔保。
總承包商付款供貨擔保函_________(供貨商):鑒于貴方與_________(以下簡稱總承包商)就_________項目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簽訂編號為_________的《買賣合同》(以下簡稱主合同),應總承包商的申請,我方愿就總承包商履行主合同約定的貨款支付
保險保證合同債權人(甲方):_________保證人(乙方):_________乙方詳知甲方與人_________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簽訂的編號為_________的《保險合同》的各項內容,自愿為該《保險合同》提供擔保。
不可撤銷外匯額度擔保書_________銀行:根據_________公司_________號文的申請,貴行同意向其提供外匯貸款(大寫)_________元,本保證人愿意為該項貸款的外匯額度擔保。
無條件的不可撤銷的保證書編號:_________受益人:_________根據_________(以下簡稱被擔保人)的申請,我單位同意作為被擔保人的保證人承擔按期償還你公司與被擔保人簽訂的_________號合同項下的貸款本息、手續費以及履行有關義務的保證責任,特此開立本保證書,
不可撤銷擔保書_________行:根據_________(借款人)的申請,貴行同意向其提供外匯貸款(大寫)_________美元(或其它外幣),配套人民幣貸款(大寫)_________。本保證人同意為該項貸款擔保。特此開立本保證書。
工程保證契約立保證書人_________今因_________新建工程,水電工程承包人_________工程行與業主_________訂立合約承包,工程費計人民幣_________元整。
借款保函_________(受益人):_________(委托人)系我行客戶,其結算保證金存款戶帳號_________,該單位已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與你方簽訂借款合同,編號_________,金額_________元。
履約類保函_________(受益人):_________(委托人)系我行客戶,其結算保證金存款戶帳號_________。該單位已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與你方簽訂_________(合同或向_________工程投標)編號_________。
承包商履約保函_________(業主):鑒于貴方與_________(以下簡稱承包商)就_________項目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簽訂編號為_________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簡稱主合同),應承包商申請,我方愿就承包商履行主合同約定的義務以保證
承包商履約委托保證合同委托保證人(承包商,以下稱甲方):_________住所: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電話:_________傳真:_________保證人(以下稱乙方):_________住所: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電話:_________傳真:_________鑒于甲方與____
工程建設招標投標合同銀行保證書致_________:根據_________合同中合同條件第60.6款的規定,_________(以下稱“承包人”)應向業主支付一筆金額為_________大寫為_________的銀行保證金作為其按合同條款履約的擔保。
引進國外設備信用證結算保函_________(受益人):_________(委托人)系我行客戶,其結算保證金存款戶帳號_________,該單位已同_________(外商)簽訂引進_________(設備)合同,合同編號_________,金額_________(外匯),并已向貴行申請開立信用證,我行已接受
不可撤銷保證書編號:_________受益人:_________根據_________(以下簡稱被擔保人)的申請,我單位同意作為被擔保人的保證人承擔按期償還你公司與被擔保人簽訂的_________號合同項下的貸款本息、手續費以及履行有關義務的保證責任,特此開立本保證書,
信用擔保書致_________分行:根據你行與_________(下稱借款人)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簽訂的貸款合同向借款人提供_________的貸款。
外匯擔保合同申請人:_________受托銀行:_________申請人按照《中國人民建設銀行外匯擔保辦法》向受托銀行申請開具外匯保函,其受益人為_________。
保證合同合同編號:_________借款人名稱:_________(以下稱甲方)住所: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開戶金融機構:_________帳號:_________電話: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傳真:_________貸款人名稱:_________(以下稱乙方)住所:__
擔保合同(供借款保證用)合同編號:_________保證人(甲方):_________住所: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開戶金融機構及賬號:_________貸款銀行(乙方):_________住所: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人):_________為確保乙方與_________簽訂的_____
公司債券擔保合同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甲乙雙方經協商,就乙方為甲方發行公司債券提供擔保達成協議如下:一、甲方為籌集_________工程建設資金,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同意,決定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
流動資金擔保借款合同合同編號:_________──────────────────────────────────│經 (以下簡稱貸款方)與(以下簡稱借款方),充分協商,簽訂 │ │本合同,共同遵守。
引進設備結算信用證擔保協議書合同編號:_________委托人:_________地址:_________受托銀行: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委托人)為引進_________(設備名稱)_________(數量),總價格_________,已向_________(開證行)申請開立信用證。
履約擔保協議書合同編號:_________委托人:_________地址:_________受托銀行:_________地址:_________委托人_________依照《中國人民建設銀行擔保業務暫行辦法》向受托銀行_________申請出具人民幣保函,受托銀行同意出具此項保函。
預收款退款擔保協議書委托人:_________地址:_________受托銀行:_________地址:_________委托人_________與_________(建設單位)簽訂工程建設承包合同(合同編號_________),承包_________工程。
履約擔保書根據本擔保書,_________(承包人名稱)做為委托人(以下稱承包人,)和_________(擔保公司,證券公司或保險公司名稱)做為擔保人共同向債權人_________(雇主名稱)(以下稱雇主)承擔支付人民幣_________元的責任,承包人和擔保人均受
分期付款租賃保函_________(受益人):_________(委托人)系我行客戶,其結算保證金存款戶帳號_________。該單位已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與你方簽訂_________合同,編號_________,金額_________元。
分期付款(租賃)擔保協議書編號:_________委托人:_________地址:_________受托銀行:_________地址:_________委托人_________擬向_________(供貨人或出租人)購入(或租賃)_________,同時按照《_________擔保業務暫行辦法》向_________(受托銀行)申請出具
保證合同書編號:_________保證人(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住所:_________電話:_________傳真: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開戶金融機構:_________賬號:_________借款人(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
貸款擔保意向書編號:_________──────────────────────────────────│中國工商銀行分行縣支行││辦事處││廠向貴行貸款元,我廠愿為其擔保元,如││借款單位不能按期歸還銀行貸款,由我廠承擔償還貸款本息責任
國際工程履約保函格式_________號合同履約保函題目:_________致_________:鑒于_________公司(以下簡稱_________)就油田地面設施施工、試運和移交與_________(以下簡稱承包商)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簽訂了_________號合同(以下簡稱合同)
貸記卡保證合約編號:_________甲方:_________(保證人)乙方:_________(發卡機構)為保證乙方債權的實現,甲方自愿為_________(以下簡稱被保證人),其有效身份證件號或單位注冊號(或編號)為_________,向乙方領用貸記卡提供保證擔保。
信用卡擔保合約(單位卡)_________銀行_________分(支)行(以下簡稱甲方)和保證人_________為_________信用卡申領人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就乙方向甲方申領_________幣信用卡(以下簡稱_________卡)提供擔保簽訂如下合約:一、保證人(單位卡保證人必須為
信用卡擔保合約(個人卡)_________銀行_________分(支)行(以下簡稱甲方)和保證人_________為_________信用卡申領人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就乙方向甲方申領_________幣信用卡(以下簡稱_________卡)提供擔保簽訂如下合約:一、保證人承認《_________人民
北京市市場場地租賃保證金合同合同編號:_________ 出租人(甲方):_________承租人(乙方):_________保管人(第三方):北京市市場協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三方就編號為的《北京市市場場地租賃合同》
總承包商付款(分包)委托保證合同委托保證人(總承包商,以下稱甲方):_________住所: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電話:_________保證人(以下稱乙方):_________住所: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電話:_________鑒于甲方與_________(以下簡稱分包商)就___
網上政府采購預交保證金協議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根據《_________》的有關規定,甲乙雙方共同簽訂如下協議:一、乙方自愿按規定數額預交保證金(含投標保證金和履約保證金),作為參加甲方組織的網上投標的信譽保證,無特殊原因有效期內不予退還。
總承包商付款(分包)保函_________(分包商):鑒于貴方與_________(以下簡稱總承包商)就_________項目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簽訂編號為_________的《分包合同》(以下簡稱主合同),應總承包商的申請,我方愿就總承包商履行主合同約定的工程款支
業主支付保函(試行)_________(承包商):鑒于貴方與_________(以下簡稱業主)就_________項目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簽訂編號為_________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簡稱主合同),應業主的申請,我方愿就業主履行主合同約定的工程款支付義
建筑工程業主支付擔保合同合同編號:_________甲方(擔保人):_________公司法定代表人:_________住址:_________郵編: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乙方(被擔保人):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住址:_________郵編: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本建筑
總承包商付款(供貨)委托保證合同委托保證人(總承包商,以下稱甲方):_________住所: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電話:_________保證人(以下稱乙方):_________住所: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電話:_________鑒于甲方與(以下簡稱供貨商)于_________年_
業主支付委托保證合同委托保證人(以下稱甲方):_________住所: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電話:_________傳真:_________保證人(以下稱乙方):_________住所: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電話:_________傳真:_________鑒于甲方與_________(以
投標委托保證合同委托保證人(以下稱甲方):_________住所: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電話:_________保證人(以下稱乙方):_________住所: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電話:_________鑒于甲方參加_________項目的投標,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
第一條為加強公司的內部管理,保證員工遵守公司各項規章制度以及法律法規,防范因特殊崗位員工的失職或違規給公司帶來的風險,維護公司權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公司物流管理部和財務部員工,無論何種用工形式,在接到聘用通知后應馬上著手辦理《擔保書》(見附件)一式三份(公司、擔保人、被擔保人各執一份),并在報到之前交公司核實后方給予辦理入職手續。
第三條公司從事銷售工作的員工無論何種用工形式,從試用期開始,必須交納不少于3萬元的風險保證金。
第四條人力資源部全面負責公司員工擔保的管理工作。
二.擔保責任
第五條在特殊崗位員工(被擔保人)因公違反公司制度或主、客觀原因給河南恩湃電力技術有限公司造成經濟損失應由其個人承擔賠償責任時(包括借款未還私自離職),擔保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六條擔保人提供擔保的期限為自員工(被擔保人)報到入職之日起至員工(被擔保人)與公司解除勞動關系之后六個月內,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擔保期限的,擔保期限另行約定。
第七條擔保人擔保額不低于該員工月工資總額的3倍。
三.擔保資格
第八條擔保人可以是員工(被擔保人)的朋友、近親屬,也可是本公司在職員工(但不可互相擔保),同時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擔保人必須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2.具備鄭州市戶籍,并且是電力系統員工。
3.在鄭州市有住所并有正當職業及固定經濟收入來源(由擔保人工作單位提供加蓋其單位公章的收入證明)。
四.擔保核對和變更
第九條到公司應聘特殊崗位員工在報到入職前須將其擔保人的詳細資料,提交至人力資源部審核。由人力資源部負責與擔保人簽署擔保書,擔保人還須提供身份證原件供核驗及復印存檔。
第十條公司人力資源部對特殊崗位員工每年核對擔保一次,必要時每半年核對擔保一次或隨時核對擔保。核對方式包括:電話問詢、家訪等。
第十一條擔保人工作單位、住址、電話或相關信息有變更時,員工應馬上通知人力資源部更新擔保人資料。
第十二條如擔保人因故喪失擔保資格,員工應立即自動按規定另行更換擔保。
第十三條發生以上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情況而員工不予呈報事后被察知者,視情節輕重予以處罰。
第十四條員工因故須更換擔保人者,應告知理由并另擇擔保人,重新辦理擔保手續,核準后發還原擔保書。
第十五條公司認為擔保人不適當時,有權隨時通知被擔保人更換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