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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論:好文章的創作是一個不斷探索和完善的過程,我們為您推薦十篇道路運輸范例,希望它們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閱讀品質,帶來更深刻的閱讀感受。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道路運輸事業有了很大的發展。至2003年底,全國從事道路旅客運輸經營的車輛約149.5萬輛,旅客年周轉量7695.6億人公里;貨車510.8萬輛,貨物年周轉量7099.5億噸公里;道路運輸從業人員1535.4萬人;與道路運輸相關的客運站9630個、貨運站1654個,汽車維修經營者33.75萬戶,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3095個。
隨著我國加入WTO,進入我國道路運輸領域的外商已達1000多家,更多外商,包含國際上跨國公司也將進入我國道路運輸市場,《條例》實施,一方面可以確保國內企業和國外企業的公平競爭,保護國內、國外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可以為外商在我國投資道路運輸業提供法律保障,履行我國政府的對外承諾。我國已與10個國家簽訂了政府間雙邊汽車運輸協定,與有關國家簽署了3個政府間多邊汽車運輸協定。
道路運輸安全
道路運輸安全涉及人民群眾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目前存在的道路運輸安全隱患有下列幾種:
1、客運車輛、貨運車輛未按照國家規定標定車輛核定人數或載重量。常常出現人貨混裝(附照片)、超重、超寬、超高、超長的超載現象,造成了運輸安全隱患,大多數交通事故由此造成。
2、使用報廢、擅自改裝和其他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車輛從事道路運輸經營。
3、假冒偽劣汽車配件進入維修市場,造成道路運輸安全隱患。
4、危險品運輸未按正常操作規程,運輸人員違章作業。
5、從事道路運輸的車輛應當檢測合格,駕駛人員應當符合相關條件。
為實施道路運輸條例,保障道路運輸安全,建議如下:
1、嚴格執行道路運輸條例,定時定點檢查違規車輛及違規運輸人員,除了罰款之外,重者甚至吊銷駕駛執照,查扣違規車輛。
貨品道路運輸協議一
托運人: ___________,地址: ___________,
電話: ___________,聯系人: ___________,
承運人: ___________, 地址: ___________,
電話: ___________, 聯系人: ___________,
收貨人: ___________,電話: ___________,
根據國家有關運輸規定,經過雙方充分協商,訂立如下條款,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 貨物名稱: ,規格: ,數量: ,重 公斤,價值:人民幣 元。
第二條 貨物起運地點:成都市 街 號
貨物到達地點: 市 街 號
第三條 貨物承運日期:__年 月 日,貨物運到期限 :__年6 月 日前。
第四條 運輸質量及安全要求:承運人必須保證貨物無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等。
第五條 貨物裝卸責任和方法 :貨物起運及到達后的裝卸均由承運人負責,承運人應在托運人指定的地點完成貨物裝卸。
第六條 收貨人領取貨物及驗收辦法:貨物運達后承運人應立即通知收貨人,由收貨人指定卸貨地點,在卸貨地當場進行驗收,并對貨物是否完好等情況開具驗收單(一式兩份,一份交承運人 ,一份交托運人存底)。
第七條 運輸費用、結算方式 :本次運輸運費 元,本合同簽訂后托運人預付定金 元,貨物到達卸貨并由收貨人確認貨物完好無損后7日內支付剩余的費用。
第八條 貨物托運后,托運人需要變更到貨地點或收貨人,或者取消托運時,有權向承運人提出變更合同的內容或解除合同的要求,但必須在貨物未運到目的地之前通知承運人,并應按有關規定付給承運人所需費用。
承運人應在貨物到達以后,收貨人未驗收前妥善保管貨物。
第九條 違約責任
1、托運人未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托運的貨物,托運人應按其價值的5%償付給承運人違約金。
2承運人如將貨物錯運到貨地點或接貨人,應無償運至合同規定的到貨地點或接貨人,并且不能超過本合同第三條約定的貨物運到期限。如造成貨物逾期到達的,承運人應償付托運人違約金 元。
3、運輸過程中貨物發生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等任何情況,承運人應按貨物的實際損失(包括包裝費、運雜費)賠償托運人,并向托運人支付違約金 元。
第十條 本合同如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雙方友好協商,協商不成,交由合同簽訂地法院裁決。
第十一條 本合同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托運人:(蓋章) 承運人:(蓋章)
代表人:(簽字) 代表人:(簽字)
本合同簽訂時間:__年 月 日。
本合同簽訂地點:成都市 區 路(街) 號。
貨品道路運輸協議二
委托方: 貿易公司 (以下簡稱甲方)
承運方:物流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乙方)
鑒于甲方和乙方依法設立且合法存續,雙方本著公平、平等、等價有償和誠信原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就甲方委托乙方承運貨物事宜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信守:
第一條:運輸費用
1、1 甲乙雙方建立戰略商業伙伴關系,乙方給甲方最優惠的價格。
1、2 運輸費用以甲乙雙方簽章確認的乙方報價單為準,該報價單作為本合同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3 如果乙方需變更價格,須提前1個月書面通知甲方。經甲方書面確認后,方可執行,否則,甲乙雙方按變更前的價格結算。
第二條:甲方責任
2、1 運輸時間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甲方預報當月運輸計劃,貨柜數量根據甲方所提供的數量而訂,以便乙方提前調配車輛,確保運力。
2、2 甲方需調用車輛前,應提前一至兩天向乙方傳真書面的《托運單》并注明裝柜地點和時間、貨物名稱、箱型、重量及卸貨地點,聯系人及電話,落重日期等。并對所提供托運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2、3 特殊原因需臨時增加拖柜量,提前24小時通知乙方,經雙方協商同意后,由乙方安排拖柜來廠裝貨。
2、4 廠方正常裝柜時間為每天24小時。
甲方按協議約定及時與乙方結清各項費用。
第三條:乙方責任
3、1 乙方所提供的車輛必須是技術性能良好,證照齊全、合法、有效,并購買了交強險、商業險、物流責任險。貨物啟運前,乙方須向甲方提供承運車輛及駕駛員的基本資料復印件(行駛證、營運證、保險卡、駕駛證、身份證)
3、2 乙方需按甲方《托運單》準時安排貨柜到工廠裝貨,如遇特殊原因不能準時到廠,需提前6小時書面通知甲方,并經甲方同意后方可延遲。否則,所產生的費用由乙方承擔。
3、3 貨物運輸過程中若發生意外交通事故,無論是否導至貨物損壞,乙方在啟動交通事故救急預案的同時,還應及時通知甲方,并隨時通報事故處理情況。
3、4 本協議為甲方商業機密,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否則,由此所產生的后果由乙方負責。
3、5 乙方在運輸過程中對甲方的貨物造成損壞、丟失的風險責任由乙方承擔,對造成經濟損失的,由乙方負責。
第四條:費用及結算方式:
4、1 乙方車輛按計劃時間正常到達甲方指定工廠或倉庫,如廠方無法即時裝貨,所產生的壓夜費用為 元/天,由甲方支付。
4、2 運輸費用以月結方式結算,乙方需在次月5日前將上月的月結對帳單傳給甲方,甲方須在10天內核對完后回傳給乙方確認,經雙方確認無誤后,提交給甲方財務部,于10個工作日內將該費用按以下約定的方式支付給乙方。
4、3 乙方同意采用以下方式收款:
由甲方將款項付至乙方如下賬號:
賬戶名: 物流有限公司
開戶行: 建行 支行
賬 號:
以上信息如有變更,乙方應書面通知(需加蓋公章)。
第五條:合同的終止
5、1 如因不可抗力(僅指戰爭 四級以上地震)無法履行本合同的,本合同自動終止,甲 乙雙方承擔各自的損失,互不追究責任。
5、2 乙方在一個月內延遲到柜 10 次,六個月內累計延遲到柜 60 次,甲方有權終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違約責任。
5、3 除上述外,甲、乙任何一方終止合同,需提前二個月以書面報告形式告知對方。
貨品道路運輸協議三
甲方(托運方)
聯系人: 聯系人手機: 聯系人電話(傳真):
乙方(承運方)
聯系人: 聯系人手機: 聯系人電話(傳真):
甲乙雙方根據《合同法》及國家有關運輸規定,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就甲方貨物委托乙方承運有關事宜。經過友好、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雙方共同遵守執行。
1、 甲方委托乙方承運貨物基本情況:
貨物名稱 規格、型號 包裝狀況 數量 重量 體積 貨物價值 備注
表(略)
2、 貨物起運地點:
三、貨物到達地點:
四、貨物送達提貨方式:送貨上門 收貨人自提
五、運輸費用
送達地 每立方價 每公斤價 送達時限 送達地 每立方價 每公斤價 送達時限
表(略 )
六、運輸雜費:保管費:
接貨費: 送貨費:
叉車費: 包裝費:
七、結算方式:發貨后付款(現付) 貨到后付款(提付)
憑簽收回單付款(憑簽收回單付款每 天結算一次)
八、甲方委托乙方代收的貨款,乙方保證在收到貨款后,一星期內交付給甲方發生的銀行匯款手續費,由甲方承擔。
九、甲方委托乙方運輸的貨物不得夾帶、匿藏危險物品和禁運物品。因夾帶、匿藏危險和禁運物品被查處,由甲方承擔全部法律責任和經濟責任。
十、甲方委托乙方運輸的貨物,包裝必須符合安全運輸要求,對包裝不符合安全運輸要求的貨物,乙方有權拒絕承運。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對不符合包裝要求的貨物重新包裝,費用由甲方承擔。
十一、乙方自接收甲方貨物后,應在約定的時限內,將貨物送達到甲方指定的送達地。乙方在運輸過程中,因發生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和特殊情況(交通事故、道路封鎖)乙方應及時通知甲方,雙方協商處理。
十二、乙方承運甲方的貨物在收貨人簽收前承擔安全責任。貨物滅失、短少、損壞、污染由乙方按貨物出廠價向甲方賠償。
十三、乙方承運的貨物,外包完好無損,乙方不承擔包裝內貨物的任何損失。收貨人簽收將貨物提走后,乙方對甲方貨物安全責任中止。
十四、乙方承運甲方的貨物,在運輸過程中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造成貨物滅失、毀損,乙方不承擔違約的責任,按成本價賠償甲方損失。
十五、甲方每次發貨應實提供下列資料,如因不相符、不真實所造成的一切損失,由甲方承擔。(貨物名稱、數量、立方數或重量數、收貨人姓名、電話、詳細地址)
十六、其他約定:
十七、本合同有效期200 年 月 日起至200 年 月 日止。
十八、本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爭議,雙方友好協商解決。不能協商解決,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簽約地人民法院提請訴訟。
十九、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甲方委托人: 乙方委托人:
第一條 為了維護道路運輸市場秩序,保障道路運輸安全,保護道路運輸有關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道路運輸業的健康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從事道路運輸經營以及道路運輸相關業務的,應當遵守本條例。
前款所稱道路運輸經營包括道路旅客運輸經營(以下簡稱客運經營)和道路貨物運輸經營(以下簡稱貨運經營);道路運輸相關業務包括站(場)經營、機動車維修經營、機動車駕駛員培訓。
第三條 從事道路運輸經營以及道路運輸相關業務,應當依法經營,誠實信用,公平競爭。
第四條 道路運輸管理,應當公平、公正、公開和便民。
第五條 國家鼓勵發展鄉村道路運輸,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提高鄉鎮和行政村的通班車率,滿足廣大農民的生活和生產需要。
第六條 國家鼓勵道路運輸企業實行規模化、集約化經營。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封鎖或者壟斷道路運輸市場。
第七條 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主管全國道路運輸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的道路運輸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道路運輸管理工作。
第二章道路運輸經營
第一節 客運
第八條 申請從事客運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并經檢測合格的車輛;
(二)有符合本條例第九條規定條件的駕駛人員;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申請從事班線客運經營的,還應當有明確的線路和站點方案。
第九條 從事客運經營的駕駛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取得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
(二)年齡不超過60周歲;
(三)3年內無重大以上交通責任事故記錄;
(四)經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有關客運法律法規、機動車維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識考試合格。
第十條 申請從事客運經營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提出申請并提交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規定條件的相關材料:
(一)從事縣級行政區域內客運經營的,向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二)從事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跨2個縣級以上行政區域客運經營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三)從事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客運經營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依照前款規定收到申請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審查完畢,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予以許可的,向申請人頒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并向申請人投入運輸的車輛配發車輛營運證;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對從事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客運經營的申請,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依照本條第二款規定頒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前,應當與運輸線路目的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協商;協商不成的,應當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決定。
客運經營者應當持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第十一條 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客運經營者,需要增加客運班線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十條的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審查客運申請時,應當考慮客運市場的供求狀況、普遍服務和方便群眾等因素。
同一線路有3個以上申請人時,可以通過招標的形式作出許可決定。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公布客運市場供求狀況。
第十四條 客運班線的經營期限為4年到8年。經營期限屆滿需要延續客運班線經營許可的,應當重新提出申請。
第十五條 客運經營者需要終止客運經營的,應當在終止前30日內告知原許可機關。
第十六條 客運經營者應當為旅客提供良好的乘車環境,保持車輛清潔、衛生,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在運輸過程中發生侵害旅客人身、財產安全的違法行為。
第十七條 旅客應當持有效客票乘車,遵守乘車秩序,講究文明衛生,不得攜帶國家規定的危險物品及其他禁止攜帶的物品乘車。
第十八條 班線客運經營者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后,應當向公眾連續提供運輸服務,不得擅自暫停、終止或者轉讓班線運輸。
第十九條 從事包車客運的,應當按照約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線路運輸。
從事旅游客運的,應當在旅游區域按照旅游線路運輸。
第二十條 客運經營者不得強迫旅客乘車,不得甩客、敲詐旅客;不得擅自更換運輸車輛。
第二節 貨運
第二十一條 申請從事貨運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并經檢測合格的車輛;
(二)有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條件的駕駛人員;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條 從事貨運經營的駕駛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取得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二)年齡不超過60周歲;(三)經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有關貨運法律法規、機動車維修和貨物裝載保管基本知識考試合格。
第二十三條 申請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的,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5輛以上經檢測合格的危險貨物運輸專用車輛、設備;
(二)有經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考試合格,取得上崗資格證的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
(三)危險貨物運輸專用車輛配有必要的通訊工具;(四)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條 申請從事貨運經營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提出申請并分別提交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規定條件的相關材料:
(一)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經營以外的貨運經營的,向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二)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的,向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依照前款規定收到申請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審查完畢,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予以許可的,向申請人頒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并向申請人投入運輸的車輛配發車輛營運證;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貨運經營者應當持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第二十五條 貨運經營者不得運輸法律、行政法規禁止運輸的貨物。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辦理有關手續后方可運輸的貨物,貨運經營者應當查驗有關手續。
第二十六條 國家鼓勵貨運經營者實行封閉式運輸,保證環境衛生和貨物運輸安全。
貨運經營者應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貨物脫落、揚撒等。
運輸危險貨物應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險貨物燃燒、爆炸、輻射、泄漏等。
第二十七條 運輸危險貨物應當配備必要的押運人員,保證危險貨物處于押運人員的監管之下,并懸掛明顯的危險貨物運輸標志。
托運危險貨物的,應當向貨運經營者說明危險貨物的品名、性質、應急處置方法等情況,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包裝,設置明顯標志。
第三節 客運和貨運的共同規定
第二十八條 客運經營者、貨運經營者應當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職業道德教育,確保道路運輸安全。
道路運輸從業人員應當遵守道路運輸操作規程,不得違章作業。駕駛人員連續駕駛時間不得超過4個小時。
第二十九條 生產(改裝)客運車輛、貨運車輛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標定車輛的核定人數或者載重量,嚴禁多標或者少標車輛的核定人數或者載重量。
客運經營者、貨運經營者應當使用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車輛從事道路運輸經營。
第三十條 客運經營者、貨運經營者應當加強對車輛的維護和檢測,確保車輛符合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不得使用報廢的、擅自改裝的和其他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車輛從事道路運輸經營。
第三十一條 客運經營者、貨運經營者應當制定有關交通事故、自然災害以及其他突發事件的道路運輸應急預案。應急預案應當包括報告程序、應急指揮、應急車輛和設備的儲備以及處置措施等內容。第三十二條 發生交通事故、自然災害以及其他突發事件,客運經營者和貨運經營者應當服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的統一調度、指揮。
第三十三條 道路運輸車輛應當隨車攜帶車輛營運證,不得轉讓、出租。
第三十四條 道路運輸車輛運輸旅客的,不得超過核定的人數,不得違反規定載貨;運輸貨物的,不得運輸旅客,運輸的貨物應當符合核定的載重量,嚴禁超載;載物的長、寬、高不得違反裝載要求。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五條 客運經營者、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分別為旅客或者危險貨物投保承運人責任險。
第三章 道路運輸相關業務
第三十六條 申請從事道路運輸站(場)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經驗收合格的運輸站(場);
(二)有相應的專業人員和管理人員;
(三)有相應的設備、設施;
(四)有健全的業務操作規程和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十七條 申請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相應的機動車維修場地;
(二)有必要的設備、設施和技術人員;
(三)有健全的機動車維修管理制度;
(四)有必要的環境保護措施。
第三十八條 申請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健全的培訓機構和管理制度;
(二)有與培訓業務相適應的教學人員、管理人員;
(三)有必要的教學車輛和其他教學設施、設備、場地。
第三十九條 申請從事道路運輸站(場)經營、機動車維修經營和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的,應當向所在地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分別附送符合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規定條件的相關材料。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審查完畢,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道路運輸站(場)經營者、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和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持許可證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第四十條 道路運輸站(場)經營者應當對出站的車輛進行安全檢查,禁止無證經營的車輛進站從事經營活動,防止超載車輛或者未經安全檢查的車輛出站。
道路運輸站(場)經營者應當公平對待使用站(場)的客運經營者和貨運經營者,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道路運輸車輛進站從事經營活動。
道路運輸站(場)經營者應當向旅客和貨主提供安全、便捷、優質的服務;保持站(場)衛生、清潔;不得隨意改變站(場)用途和服務功能。
第四十一條 道路旅客運輸站(場)經營者應當為客運經營者合理安排班次,公布其運輸線路、起止經停站點、運輸班次、始發時間、票價,調度車輛進站、發車,疏導旅客,維持上下車秩序。
道路旅客運輸站(場)經營者應當設置旅客購票、候車、行李寄存和托運等服務設施,按照車輛核定載客限額售票,并采取措施防止攜帶危險品的人員進站乘車。
第四十二條 道路貨物運輸站(場)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定的業務操作規程裝卸、儲存、保管貨物。
第四十三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技術規范對機動車進行維修,保證維修質量,不得使用假冒偽劣配件維修機動車。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公布機動車維修工時定額和收費標準,合理收取費用。
第四十四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對機動車進行二級維護、總成修理或者整車修理的,應當進行維修質量檢驗。檢驗合格的,維修質量檢驗人員應當簽發機動車維修合格證。
機動車維修實行質量保證期制度。質量保證期內因維修質量原因造成機動車無法正常使用的,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無償返修。
機動車維修質量保證期制度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制定。
第四十五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不得承修已報廢的機動車,不得擅自改裝機動車。
第四十六條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定的教學大綱進行培訓,確保培訓質量。培訓結業的,應當向參加培訓的人員頒發培訓結業證書。
第四章國際道路運輸
第四十七條 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中國政府與有關國家政府簽署的雙邊或者多邊道路運輸協定確定的國際道路運輸線路。
第四十八條 申請從事國際道路運輸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照本條例第十條、第二十五條規定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企業法人;
(二)在國內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滿3年,且未發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責任事故。
第四十九條 申請從事國際道路運輸的,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交符合本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條件的相關材料。省、自治區、直轄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審查完畢,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應當向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備案;不予批準的,應當向當事人說明理由。國際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持批準文件依法向有關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第五十條 中國國際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在其投入運輸車輛的顯著位置,標明中國國籍識別標志。
外國國際道路運輸經營者的車輛在中國境內運輸,應當標明本國國籍識別標志,并按照規定的運輸線路行駛;不得擅自改變運輸線路,不得從事起止地都在中國境內的道路運輸經營。
第五十一條 在口岸設立的國際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出入口岸的國際道路運輸的監督管理。
第五十二條 外國國際道路運輸經營者經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批準,可以依法在中國境內設立常駐代表機構。常駐代表機構不得從事經營活動。
第五章執法監督
第五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實施道路運輸管理工作的指導監督。
第五十四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執法隊伍建設,提高其工作人員的法制、業務素質。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應當接受法制和道路運輸管理業務培訓、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崗執行職務。
第五十五條 上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對下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執法活動進行監督。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監督制度,對其工作人員執法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十六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執行職務時,應當自覺接受社會和公民的監督。
第五十七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建立道路運輸舉報制度,公開舉報電話號碼、通信地址或者電子郵件信箱。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進行舉報。交通主管部門、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及其他有關部門收到舉報后,應當依法及時查處。
第五十八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應當嚴格按照職責權限和程序進行監督檢查,不得亂設卡、亂收費、亂罰款。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應當重點在道路運輸及相關業務經營場所、客貨集散地進行監督檢查。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公路路口進行監督檢查時,不得隨意攔截正常行駛的道路運輸車輛。
第五十九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有2名以上人員參加,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證件。
第六十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實施監督檢查時,可以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情況,查閱、復制有關資料。但是,應當保守被調查單位和個人的商業秘密。
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接受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有關資料或者情況。
第六十一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實施道路運輸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車輛超載行為的,應當立即予以制止,并采取相應措施安排旅客改乘或者強制卸貨。
第六十二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實施道路運輸監督檢查過程中,對沒有車輛營運證又無法當場提供其他有效證明的車輛予以暫扣的,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變相收取保管費用。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四條 不符合本條例第九條、第二十三條規定條件的人員駕駛道路運輸經營車輛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2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經許可擅自從事道路運輸站(場)經營、機動車維修經營、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客運經營者、貨運經營者、道路運輸相關業務經營者非法轉讓、出租道路運輸許可證件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收繳有關證件,處20xx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六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客運經營者、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者未按規定投保承運人責任險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第六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客運經營者、貨運經營者不按照規定攜帶車輛營運證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客運經營者、貨運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一)不按批準的客運站點停靠或者不按規定的線路、公布的班次行駛的;
(二)強行招攬旅客、貨物的;
(三)在旅客運輸途中擅自變更運輸車輛或者將旅客移交他人運輸的;
(四)未報告原許可機關,擅自終止客運經營的;(五)沒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貨物脫落、揚撒等的。
第七十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客運經營者、貨運經營者不按規定維護和檢測運輸車輛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客運經營者、貨運經營者擅自改裝已取得車輛營運證的車輛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道路運輸站(場)經營者允許無證經營的車輛進站從事經營活動以及超載車輛、未經安全檢查的車輛出站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道路運輸車輛進站從事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道路運輸站(場)經營者擅自改變道路運輸站(場)的用途和服務功能,或者不公布運輸線路、起止經停站點、運輸班次、始發時間、票價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3000元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七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使用假冒偽劣配件維修機動車,承修已報廢的機動車或者擅自改裝機動車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沒收假冒偽劣配件及報廢車輛;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其經營許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機動車維修經營者簽發虛假的機動車維修合格證,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其經營許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不嚴格按照規定進行培訓或者在培訓結業證書發放時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其經營許可。
第七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外國國際道路運輸經營者未按照規定的線路運輸,擅自從事中國境內道路運輸或者未標明國籍識別標志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運輸;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3萬元以上6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照本條例規定的條件、程序和期限實施行政許可的;
(二)參與或者變相參與道路運輸經營以及道路運輸相關業務的;
(三)發現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的;
(四)違反規定攔截、檢查正常行駛的道路運輸車輛的;
(五)違法扣留運輸車輛、車輛營運證的;
(六)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七)其他違法行為。
第七章附則
第七十七條 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之間的道路運輸,參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十八條 外商可以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采用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獨資形式投資有關的道路運輸經營以及道路運輸相關業務。
第七十九條 從事非經營性危險貨物運輸的,應當遵守本條例有關規定。
第八十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依照本條例發放經營許可證件和車輛營運證,可以收取工本費。工本費的具體收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交通主管部門核定。
第八十一條 出租車客運和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第八十二條 本條例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相關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修改如下:
四十、將《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十條第一款中的“申請從事客運經營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提出申請并提交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規定條件的相關材料”修改為“申請從事客運經營的,應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后,按照下列規定提出申請并提交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規定條件的相關材料”。刪去第四款。
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中的“申請從事貨運經營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提出申請并分別提交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規定條件的相關材料”修改為“申請從事貨運經營的,應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后,按照下列規定提出申請并分別提交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規定條件的相關材料”。刪去第三款。
第三十九條增加一項,作為第一項:“(一)取得企業法人資格”。
第四十條第一款中的“應當向所在地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修改為“應當在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后,向所在地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刪去第二款。
第五十三條修改為:“外國國際道路運輸經營者依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常駐代表機構不得從事經營活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修改前相關條款:
第十條 申請從事客運經營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提出申請并提交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規定條件的相關材料:
(一)從事縣級行政區域內客運經營的,向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二)從事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跨2個縣級以上行政區域客運經營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三)從事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客運經營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依照前款規定收到申請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審查完畢,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予以許可的,向申請人頒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并向申請人投入運輸的車輛配發車輛營運證;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對從事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客運經營的申請,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依照本條第二款規定頒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前,應當與運輸線路目的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協商;協商不成的,應當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決定。
客運經營者應當持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第二十五條 貨運經營者不得運輸法律、行政法規禁止運輸的貨物。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辦理有關手續后方可運輸的貨物,貨運經營者應當查驗有關手續。
出申請,并分別附送符合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規定條件的相關材料。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審查完畢,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道路運輸站(場)經營者、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和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持許可證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第四十條 道路運輸站(場)經營者應當對出站的車輛進行安全檢查,禁止無證經營的車輛進站從事經營活動,防止超載車輛或者未經安全檢查的車輛出站。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和道路運輸相關業務經營活動的,應當遵守本條例。
前款所稱的道路運輸經營包括道路旅客運輸經營、道路貨物運輸經營;道路運輸相關業務經營包括站(場)服務經營、機動車維修經營、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經營。
第三條縣級以上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運輸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道路運輸管理工作。
公安、建設、工商、物價、質量技術監督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道路運輸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道路運輸工作的領導,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制定本行政區域道路運輸發展規劃。
第五條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積極創造條件,推行城市公共交通和鄉村客運的統一規劃、統一政策和統一管理。
積極發展鄉村客運,扶持鄉鎮和行政村提高班車通車率,推進鄉村客運班車公交化,為農村居民提供安全、經濟、便捷的運輸服務,促進城鄉協調發展。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證道路運輸管理經費。道路運輸管理經費列入政府財政預算。
第二章道路運輸經營
第一節道路旅客運輸經營
第七條班車客運、旅游客運和包車客運經營者,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本條例規定。
班車客運(包括定線旅游客運)經營者應當按照批準的客運站點停靠,按規定的線路、班次行駛,不得站外攬客。
包車客運(包括非定線旅游客運)經營者應當按照約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線路行駛,不得沿途攬客。
第八條同一客運線路有三個以上申請人的,應當通過服務質量招投標形式作出許可決定。
通過服務質量招投標取得班線經營權的客運經營者,在招投標確定的期限內應當按照承諾的服務質量提供服務。
第九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許可經營線路后,應當對班線客運經營者投入營運的車輛配發客運班車標志牌。
第十條新建、改建、擴建縣鄉公路的,應當將相關的鄉村客運站點等設施同時設計、同時建設、同時驗收。
鄉村客運班車實行公交化運行的,道路、站點、車輛和行駛等應當符合安全保障要求。
第十一條鄉村客運票價的確定應當考慮經營成本和農村居民的承受能力。
公交化運行的鄉村客運班車應當減收或者免收養路費和客運附加費等規費。
第十二條從事出租車客運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按規定取得出租車營運權;
(二)有符合規定要求的駕駛人員和經檢測合格的車輛;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與相應的責任承擔能力;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出租車營運權的投放總量應當根據當地城市交通規劃、道路運輸發展規劃,結合現有出租車有效里程使用率等指標,綜合考慮出租車客運市場供求狀況后確定。
投放出租車營運權應當公開、公平、公正。出租車營運權應當確定合理的使用期限。本條例實施前未確定營運權使用期限的,應當在車輛更新時確定。
第十四條出租車應當噴刷出租車車輛標志色;設置出租車專用待租標志、頂燈;安裝出租車里程計價表;標明起步價、車公里運價等運費標準、經營者名稱或者姓名以及監督電話。
出租車應當按照營運車輛的要求進行維護和檢驗,確保車輛符合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
第十五條從事出租車客運經營的駕駛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年齡不超過六十周歲;
(二)取得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并在三年內無重大以上交通責任事故記錄;
(三)經市、縣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有關法律、法規和服務規范、服務知識、機動車維修、旅客急救基本技能等內容考試合格。
符合前款規定的駕駛人員,由市、縣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核發出租車駕駛員客運資格證。出租車駕駛人員應當持證上崗。
出租車駕駛員客運資格的考試范圍、標準等具體辦法由省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規定。
第十六條出租車駕駛人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出租車里程計價表顯示的金額收取運費,與乘客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在核定的營運區域內營運,不得異地駐點營運;
(三)不得拒絕載客、途中甩客、故意繞道、強行拼載乘客。
第十七條申請從事出租車客運經營的,應當向市、縣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交符合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條件的相關材料。
市、縣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審查完畢,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予以許可的,向申請人頒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并向申請人投入的營運車輛配發車輛營運證;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二節道路貨物運輸經營
第十八條鼓勵道路貨物運輸車輛重型化、廂式化。重型車輛和廂式車輛通行費、養路費的噸收費標準應當低于其他車輛。
省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省財政、價格部門制定具體的優惠政策,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十九條非本省注冊的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在本省駐點經營道路貨物運輸業務的,須到本省營運地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登記,并按本省規定繳納規費。
前款所稱的駐點經營是指外省籍的營運車輛,其貨物運輸連續兩次以上起訖地都在本省境內,或者起訖地一端為本省境內,另一端為車籍地省以外的道路貨物運輸。
第二十條各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為鮮活農產品運輸車輛提供方便、及時的服務,確保鮮活農產品運輸暢通有序。
本省的經營性貨運車輛,在有效裝載空間超過百分之七十以上的整車運輸鮮活農產品時,憑本省動植物檢疫證書或者鮮活農產品產地證明,免費通行本省收費公路(含橋梁、隧道)。
第二十一條非本省注冊的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者,需在本省境內承運危險貨物的,應當在承運前五日內憑車籍地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有效證件及危險貨物運輸合同到本省起運地市、縣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辦理備案登記手續。
第三節其他規定
第二十二條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公布服務內容、費目費率,執行國家、省規定的道路運輸價格和收費標準,使用由稅務部門監制的發票、車票。
第二十三條道路運輸營運車輛應當隨車攜帶車輛營運證、客運班車標志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涂改、轉讓、出租或者使用偽造、涂改、轉讓、出租的經營許可證、車輛營運證、客運班車標志牌。
第二十四條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建立行車安全檔案和安全情況報告制度,定期向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告道路運輸安全情況。
重、特大交通事故應當在事故發生后規定時間內上報車籍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不得隱瞞不報、少報或者遲延報告。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接到報告后,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報告本級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和上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第二十五條乘客不得攜帶易燃、易爆、劇毒、有放射性、腐蝕性等影響公共安全和衛生的物品乘車;貨主不得在托運普通貨物運輸時夾帶危險品。
旅客運輸經營者應當拒絕攜帶前款物品的乘客乘車,普通貨物運輸經營者不得承運夾帶危險品的貨物。
第二十六條旅客運輸經營者應當為旅客提供良好的乘車環境,保持車輛清潔、衛生,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在運輸過程中發生侵害旅客人身、財產安全的違法行為。
第二十七條汽車租賃經營者不得以提供駕駛服務等方式從事或變相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
第二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下達的搶險、救災、戰略物資等緊急道路運輸任務和指令性計劃運輸,由同級人民政府交通行政管理部門組織實施。道路運輸經營者必須服從統一調度,確保如期完成。
政府應當對按規定承擔運輸任務的經營者給予相應補償。
第二十九條旅客運輸經營者、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者應當分別為旅客或者危險貨物投保承運人責任險。
投保承運人責任險的最低限額由省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規定;國家有規定的,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三章道路運輸相關業務經營
第一節站(場)服務經營
第三十條旅客運輸站(場)經營者應當公平合理安排客運班車的發班時間和班次,公平對待進站發班的客運車輛,不得拒絕接納經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批準的車輛進站(場)營運,也不得擅自接納未經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批準的車輛進站(場)營運。
旅客運輸經營者與旅客運輸站(場)經營者對客運班車發班方式和發班時間的安排發生爭議的,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決定。
第三十一條二級(含)以上旅客運輸站(場)應當配備并使用行包安全檢查設備。
乘客應當配合旅客運輸站(場)對行包的安全檢查;拒不接受安全檢查的,旅客運輸站(場)有權拒絕其進站、乘車。強行進站、乘車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旅客運輸站(場)經營者應當加強安全宣傳教育,嚴格執行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條貨運站(場)經營包括貨物集散服務、貨運配載服務、貨運服務和倉儲理貨服務。
貨運站(場)經營者應當方便貨物集散和車輛出入,為進場的貨運經營者提供便捷、安全的配套服務。
第三十三條貨運配載、經營者應當將受理的運輸貨物交由有相應經營資格的承運人承運,不得承接應當辦理而未辦理準運手續的貨物運輸業務。
第三十四條倉儲理貨經營者應當按照貨物的性質、保管要求和有效期限,對貨物分類存放,保證倉儲貨物完好。
第二節機動車維修與維修質量檢驗經營
第三十五條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場地、設備、設施、技術人員、管理制度和環境保護措施應當符合機動車維修業開業的國家標準、地方標準。
第三十六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技術規范對機動車進行維修,保證維修質量,不得使用假冒偽劣配件維修機動車;公布機動車維修工時定額和收費標準,合理收取費用;按規定執行維修質量保證期制度。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查驗配件合格證書,按規定要求保存能夠證明進貨來源的原始發票、單證等,建立進貨臺賬;
(二)對機動車進行二級維護、總成修理、整車修理的,按規定要求建立機動車維修檔案。
第三十七條從事機動車維修質量檢驗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規定標準的檢驗場地及設備、設施;
(二)有必要的技術和管理人員;
(三)有健全的檢驗管理制度;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十八條申請從事機動車維修質量檢驗經營的,應當向設區的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附送符合前條規定條件的相關材料。
設區的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完畢,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予以許可的,向申請人頒發經營許可證;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三十九條機動車維修質量檢驗經營者應當經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計量認證,取得計量認證合格證書后,方可從事機動車維修質量檢驗經營。
第四十條機動車維修質量檢驗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進行檢驗,確保檢驗結果準確,如實提供檢驗結果證明,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機動車維修質量檢驗經營者應當在經營場所公布其收費項目和標準,按價格部門核定的標準收費。
機動車維修質量檢驗經營者應當為經其檢驗的機動車建立檢驗檔案。
第三節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經營
第四十一條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經營的場地、設備、設施、教學人員、管理制度應當符合機動車駕駛員培訓開業的國家標準、地方標準。
第四十二條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理論教學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二年以上機動車駕駛經歷;
(二)具有規定要求的學歷、職業資格、技術職稱;
(三)經省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其理論知識和教學能力考試合格。
第四十三條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操作教學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年齡不超過六十周歲;
(二)具有汽車相關專業中職或者高中以上學歷;
(三)具有規定年限的駕駛經歷及安全駕駛經歷;
(四)經省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其理論知識、駕駛技能和教學能力考試合格。
第四十四條教學人員應當持教練員證上崗,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教學期間不得離崗;
(二)不得索要學員財物;
(三)按照統一的教學大綱實施教學,如實填寫教學日志和培訓記錄。
第四十五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經營者應當如實簽署培訓記錄。
培訓合格的,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經營者應當頒發培訓結業證書。
第四十六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經營者和教學人員應當在核定的教學場地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教練路線、時間進行培訓。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經營者和教學人員不得利用非教練車輛從事駕駛培訓。
第四十七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機動車駕駛員培訓過程的監管,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培訓記錄受理駕駛證考試科目申請。
第四十八條任何國家機關以及駕駛員培訓和考試主管部門不得參與或者變相參與駕駛員培訓經營活動。
第四章監督檢查
第四十九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行政監督檢查制度,依法對道路運輸和道路運輸相關業務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道路運輸和道路運輸相關業務經營者應當接受并配合檢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
第五十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在執行檢查任務時,應當持有效執法證件,按規定著裝,佩戴標志,文明執法。
道路運輸監督檢查專用車輛,應當設置統一、便于識別的道路運輸稽查標志和示警燈。
第五十一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應當嚴格按照職責權限和程序進行監督檢查,不得亂設卡、亂收費、亂罰款。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應當重點在道路運輸和道路運輸相關業務經營場所、客貨集散地和經省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檢查站,依法對道路運輸和道路運輸相關業務經營活動實施監督檢查。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公路路口進行監督檢查時,不得攔截正常行駛的道路運輸車輛,但攔截已發現有違法經營行為嫌疑的車輛或者被舉報有違法經營行為嫌疑的車輛除外。
第五十二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實施道路運輸監督檢查過程中,對沒有車輛營運證又無法當場提供其他有效證件的車輛予以暫扣的,應當出具省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統一印制的暫扣憑證,并對車載旅客改乘其他車輛提供必要幫助,所需費用由經營者承擔;車載的鮮活物品或者易腐爛、易變質物品,經營者應當自行及時處理。
經營者提供車輛營運證等合法營運憑證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立即發還被暫扣車輛。
查實屬于無車輛營運證從事經營,或者經營者在車輛被暫扣之日起二十日內不提供有效證明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照本條例規定作出處罰決定,并將處罰決定依法送達經營者。經營者履行處罰決定后,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立即發還被暫扣車輛。
經營者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復議,不提訟,也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暫扣的車輛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變相收取保管費用。車輛在被暫扣期間因保管不善造成損壞或者滅失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依法賠償。
第五十三條道路運輸經營者有違反本條例規定行為又無法當場處理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以暫扣車輛營運證,并責令其在規定期限內接受處理。
暫扣車輛營運證的,應當簽發省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統一印制的證,并及時通告車籍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第五十四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無經營許可證又無法當場提供其他有效證明的道路運輸相關業務經營者,可以暫扣其設備、設施等有關物品并按本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處理。
第五十五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公開辦事制度,建立舉報制度,接受社會監督;對當事人的投訴應當受理,并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答復和處理。
第五十六條省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制定相應的信用考核辦法,積極引導、促進道路運輸行業信用建設。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規定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經營許可證或者使用偽造、涂改、無效的經營許可證、車輛營運證從事出租車客運經營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經營許可證或者使用偽造、涂改、無效的經營許可證從事機動車維修質量檢驗經營,或者機動車維修質量檢驗經營者提供虛假車輛檢驗報告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以及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吊銷經營許可證。
第六十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許可事項實施監督檢查時,發現經營者未按規定對已經核準的車輛進行維護和檢驗、使用不符合相應技術標準的車輛或者改變已經核準的場地、設備、設施等,導致其與相應許可條件不符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經營者逾期不改正的,吊銷車輛營運證、經營許可證。
第六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并處吊銷班線客運經營權、經營許可證:
(一)班線客運經營者不按規定的客運站點停靠或者不按規定的線路、公布的班次行駛的;
(二)違反規定聘用無相應從業資格證的人員從事道路運輸和道路運輸相關業務經營活動的;
(三)道路運輸經營者未按規定實施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
(四)道路運輸經營者未按規定期限報告道路運輸安全情況或者隱瞞、拖延不報、謊報道路運輸安全重、特大交通事故的;
(五)旅客運輸站(場)經營者拒不執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關于客運班車發班方式和發班時間決定的;
(六)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經營者或者教學人員在未經核定的教學場地或者利用非教練車輛從事駕駛培訓經營活動的。
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可處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一)班車客運(包括定線旅游客運)經營者站外攬客的;
(二)包車客運(包括非定線旅游客運)經營者沿途攬客的;
(三)出租車駕駛人員有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行為的;
(四)外省籍的營運車輛在本省駐點營運,未按規定辦理登記手續、繳納規費的;
(五)非本省注冊的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者在本省境內承運危險貨物,未按規定辦理備案登記手續的;
(六)道路運輸經營者未按規定提供貨運發票或者旅客車票的;
(七)旅客運輸站(場)經營者未按規定使用行包安全檢查設備的;
(八)道路貨運、貨運配載經營者將受理的運輸貨物交由不具有經營資格的承運人承運的;
(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有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行為的;
(十)機動車維修質量檢驗經營者未按規定建立機動車檢驗檔案的;
(十一)駕駛培訓教學人員有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行為的;
(十二)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經營者未如實簽署培訓記錄的。
第六十三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不依照本條例規定的條件、程序和期限實施行政許可的;
(二)參與或者變相參與道路運輸和道路運輸相關業務經營的;
(三)發現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的;
(四)違反規定攔截、檢查正常行駛的道路運輸車輛的;
(五)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非法利益的;
(六)其他違法行為的。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引言
隨著交通運輸量的加大,在道路運輸中,危險貨物運輸量呈現出品種多,頻次高的特點,嚴重的影響到道路運輸的安全。危險貨物運輸存在諸多的安全隱患,如果發生交通事故,將會造成巨大的影響,威脅到人們的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的穩定,所以研究道路危貨運輸對我國的交通運輸有重要的意義。
1 危險貨物運輸事故的特點
1.1 危險貨物本身在事故起因中起重要的作用
在道路運輸中,所運輸的危險貨物本身就是事故的起因,其運輸的貨物性質直接影響到事故的危險級別。其中危險貨物有易燃易爆易腐蝕品,以及可以引起危險事故的物品,一旦發生事故,將會造成極大的損失。如果運輸的危險貨物泄漏后,可能會直接威脅到人們的身體健康,嚴重的情況下還會造成擴散,污染空氣,引起社會的動蕩。
1.2 危險貨物的性質決定事故后果
事故是由能量的意外釋放而導致的。危險貨物運輸事故中的能量主要包括機械能和化學能。危險貨物的能量是危險貨物運輸事故中的主要能量。
1.3 危險貨物運輸事故的發生,必然有危險貨物的意外的、失控的、人們不希望的化學或物理變化。這些變化是導致事故的最根本的原因。
1.4 危險貨物運輸事故具有突發性、延時性、長期性和社會性。
1.5 危險貨物運輸事故往往造成慘重的人員傷亡和巨大的經濟損失
由于危險貨物特殊的易燃、易爆、毒害、放射性等危險性,危險貨物運輸事故往往造成慘重的人員傷亡和巨大的經濟損失,特別是有毒氣體的大量意外泄漏的災難性中毒事故,以及爆炸品或易燃易爆氣體液體的災難性爆炸事故等。
2 我國當前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存在的主要問題
在經濟快速發展的形勢下,道路運輸事業得到了快速的發展,從事道路運輸的企業數量有所增加,針對危險貨物運輸呈現出了新的特點。
新增的很多運輸企業大多規模小,不具備危險貨物運輸的資質,駕駛從業人員安全觀念淡薄,致使運輸事故頻發。在新增的小型貨物運輸企業中,很多企業為了獲取更高的經濟利益,安全意識淡薄,不注重安全設施的投入,致使車輛存在巨大的安全隱患。有些車輛已經超出了使用的年限或者不適宜從事貨物運輸,不注意對車輛的檢修。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的駕駛人員沒有專業的從業資格,文化水平較低,對于危險貨物運輸的相關知識不了解,缺乏基礎的安全常識。這些都是危險貨物運輸中存在的問題,對于道路運輸來講,存在巨大的安全隱患。
前些年我國政府實行了政企分開制度,從此對于企業的安全管理與日常運營放松了監督檢查的力度,而在這個階段,交通運管部門的人員也出現了調整,在此期間,對于安全監督工作疏于管理,監察不力。而有些企業趁此時機鉆空子,很多不符合危險貨物運輸資質的企業紛紛進入市場,致使道路運輸市場秩序混亂,安全事故頻發。
3 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事故影響因素分析
3.1 管理原因
從政府的層面來講,主要是對危險貨物運輸的管理不嚴,監督檢查力度不夠造成的。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對于從事危險貨物運輸企業的資質沒有嚴格的審查。第二,沒有做好應急搶救的相關措施,出現事故后不能第一時間將形勢控制在最小范圍內。第三,在道路管理方面不夠嚴格,在鐵路道口等位置的安全設施不夠完善,導致事故頻發。第四,對于危險化學物品的市場監督力度不夠,技術支持落后,缺少市場檢查力度。第五,在道路運輸中的危險貨物運輸方面的法律法規不夠全面,相關的體系標準不夠健全。
從運輸企業的層面來講,主要是因為運輸企業的安全意識淡薄,違章操作多,致使安全事故頻發,主要體現在如下幾個方面:第一,無證經營,不具備危險貨物運輸的資質。第二,對于危險貨物的包裝等不合格,駕駛人員經驗少,沒有基礎的安全知識。第三,在貨物運輸的過程中,對于停靠的地點沒有注意,往往停靠在危險地點,存在巨大的安全隱患。
3.2 車輛、包裝和設備設施的缺陷
車輛、包裝和設備設施的缺陷是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的最大危險。主要有兩類:一類是車上的危險貨物容器或危險貨物包裝、固定的缺陷;另一類是車輛本身的缺陷,主要包括制動、轉向系統,行駛系統,發動機等的缺陷。車輛、包裝和設備設施的缺陷主要是管理原因和人的失誤所致。要減少因運輸設備導致的運輸事故,政府主管部門要加強監督管理,嚴審經營資質條件,嚴格把關。對不按規定進行車輛和容器檢測,或使用檢測不合格的車輛和容器,甚至使用報廢車輛拼裝,或自行改裝車輛、自行改造容器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的,應該予以嚴厲處罰,直至追究其法律責任。
3.3 路況與環境方面的原因
路況與環境方面因素的影響方式是間接的,通過影響人、車、危險貨物及其包裝幾個方面來使事故發生可能性增大;使駕駛難度增加,車輛不易控制,從而使人的失誤增多。
對危險貨物安全運輸提出以下要求:全面了解道路狀況和沿途的環境,慎選行車路線和行車時間;駕駛員應熟悉行車路線和沿途情況;嚴防高溫暴曬出車,必要時應采取隔熱降溫措施,或在夜間運輸;遇潮容易引起燃燒、爆炸或產生有毒氣體的危險化學品,不應在陰雨天運輸,除非具有良好的包裝、裝卸條件和防潮遮雨措施;應密切關注天氣狀況,盡量避免在雨、雪、大霧等天氣下行車。
3.4 操作違章或失誤
裝卸人員的失誤主要有:超重裝載、超高裝載、過量充裝、危險貨物固定不牢、配載不當、包裝不嚴或包裝方法不當、容器閥門沒有擰緊,以及其他違反裝卸操作規程的行為。押運人員的失誤主要是指司機違章隨意停車、搭乘無關人員、擅離職守、粗心大意、沒有定時停車檢查、危險貨物安全知識缺乏、不能識別危險情況、遇到危險情況沒有正確處理等。駕駛員的失誤主要表現為:疲勞駕駛,在雨雪天氣、道路轉彎及十字路口處,車速過快,違章超車、行車等;行車路線選擇不當,違章從入口密集處通過,道路不熟,出現意外等;違章隨意停靠,違章搭乘無關人員,違章客貨混裝,在客車上攜帶危險貨物等。維修人員的失誤主要是車輛維修保養不善,檢查不仔細,使有缺陷的車輛上路,以及在易燃易爆環境下動火修理車輛等。
4 結束語
道路運輸業的發展對我國的交通運輸有極大的促進作用,同時提高了經濟發展的速度。在道路運輸的過程中,會有危險貨物的運輸,如果管理不夠嚴格,發生安全事故,將會造成極大的經濟損失,威脅人身安全。在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中,應該加強管理,完善監督管理機制,保證道路運輸的安全運行,為交通運輸業的發展奠定堅實的基礎。
參考文獻
中圖分類號:TD327.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914X(2016)02-0024-01
1 我國道路運輸管路存在的問題
現今,我國運輸管理機構沿用了“市、區分級負責”的傳統管理體制。隨著市場經濟的逐漸成熟及交通運輸業的飛速發展,顯露出這種體制相應的制約了運管機構職能的發揮。
第一,人員編制不太規范,機構性質不相統一。以我市為例,按照交通部門對運輸管理機構每百臺車定一人、每百站定三人的假想,運管隊伍應該是高效的隊伍。但由于我市的交管所都分地方政府來進行管理,而我市運管局對區交管所并沒有人事權屬關系,以至區運管機構的人員與業務的不平衡,存在“管事不管人,管人不管事”等眾多問題,甚至個別運管人員素質不夠、業務能力不夠、服務意識淡薄現象都會出現。此外,我市各區縣運管所的建制不同,多為科級建制還有股級建制。科級單位是對一個區的道路運輸行業進行管理和指導工作,還要分析預測運輸市場的發展變化,實際能量有限,缺位問題難免會在道路運輸管理工作中出現,平時疲于完成各項任務以及處置各種道路營運中出現的問題,認真去思考道路運輸行業的發展問題真的很難靜下心來。
第二,執法分離后其弊端日趨明顯。我市交通行政執法總隊于2006年成立,在主城區,行政審批管權與執法處罰權分離開始實行,這避免了執法部門間的推諉等現象,可以相互監督,提升我市的交通形象。
第三,職權責任不明確。對外來說,運管部門的職責是對道路客運,貨運經營,站經營等的管理,行使著法律給予的對以上行為的行政許可、道路運輸安全監管權,并在某種意義上維護著社會的穩定。但是這些管理職權被公安、農機等部門所肢解,所以出現了管理重疊現象。
交通行業代表著城市的形象,象征著城市的證明程度。假如駕駛員談吐不文明,著裝不雅觀,不遵守交通規則,則很大程度的影響了外地人會城市的評價,特別是出租車了客車的司機,影響力尤為重要,公司應該經常和駕駛員進行溝通,要求注重服務質量,經濟效益居后考慮。掛靠的經營模式被多數貨運公司采用,公司只要收取管理費后,其他都不做要求,所以貨運駕駛員的服務態度有待完善。
2、解決我國道路管理問題的具體措施
(1)加快運管機構編制體制改革步伐。
我國部分運營部門的機構體質進行了相應的改革,比如新疆運營機構已經納入了公務員管理,江蘇、陜西和山西等省市也積極的探索著管理部門。云南省積極主動的在爭取省交通廳、省編委辦公室和省人事廳等部門的支持,也已經將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納入了公務員管理。然后采取了清理編制、經費控制、嚴格控制人事調動等措施推進機構改革。三是“從嚴控制,逢進必考”的原則會運營工作人員新增錄用。
(2)加大監管力度,發揮市場調節功能。
有力措施、應對市場變化、維護市場穩定應在政府的統一領導下進行,嚴格加強監督管理運輸市場尤其是出租汽車市場,徹底清理無照經營車輛。為了給合法經營的出租車創造好的經營環境,我們要嚴格整治黑車,這樣才能規范市場秩序。認真摸索和研究各種運輸市場主體的準入和退出以及日常監管機制。出租車經營推行市場化時首先我們要放開出租車這個行業的特殊經營權,讓營權成為真正的商品,這樣做就僅僅減少了政府的批準指標權力,把政府不該管理的是交給了市場,再者,在行業的內部應該建立起競爭的機制,獎優罰劣。
(3)明確權責關系,充分發揮區縣運管機構職能。
一是權責一致,調整好職責權限,明確市區級運營機構的權利和責任,“誰審批誰管理誰負責”的任務要嚴格落實好。“好處大家搶,麻煩大家讓”的現象不能出現。二是要明確落實區運營機構在區里的責任,這樣就可以更好的參加地方交通規劃以及建設。此外,為了維護運營部門的威信,我們要盡可能的做到著裝統一,現今運營機構的“卸裝”現象導致上門指導檢查工作經常產生誤會誤解,無形中破壞了運營部門的形象。
(4)建立和完善客運市場準入、監管和退出機制,規范客運市場管理。?在市場準入中我們要深化客運部門的班線管理改革,大力推行客運經營線路。在招投標時要公開,公平,公正的選擇經營者,隨著公司實行經營化模式,從根部來規范客運經營工作,提高行車安全體系。在市場監督管理工作上,企業質量信譽考核制要大力推行。要年度質量信譽考核客運企業的經營行為、誠實信用貸款、安全生產、服務質量,然后對考核結果做相應的處理。決不放過對公司蓄意制造不穩定事件,對違法經營活動以及非法堵塞交通等行為。
(5)創建道路運輸企業品牌。
第一,要加強管理者的品牌意識。如果管理者對品牌沒有深刻的認識,沒有品牌意識,那就不可能打造出運輸企業的自己的品牌。所以管理者要做好品牌創建的策劃,加強品牌意識,創立品牌和組織,創建規劃,對品牌進行落實,創建責任,對品牌的管理和維護工作進行強化。第二則是要加強員工的培訓教育工作。單位員工是品牌創建的一部分,道路運輸企業的品牌創建對員工的素質要求也漸漸提高了。通過對員工進行有計劃的培訓,有目標的比武,有組織的練兵來提高道路運輸企業里員工的業務技能和綜合素質;通過通過持之以恒的教育和高級服務制來提高員工的文明素質和服務意識。在工作中發現并培養員工心里的先進典型,并逐步培養成企業品牌。第三,加強安全的管理工作。安全是道路運輸企業的重中之重,通過利用衛星定位,電子巡更,電子監控,行車記錄儀和危險品檢查儀等科技設備來逐漸完善企業安全管理制度。第四,要加強企業品牌的管理工作。對企業品牌有計劃的進行宣傳維護,通過舉報各類競賽創建和評比等工作來對品牌進行提升,充分利用板報和簡報廣播等媒介廣泛宣傳,制造品牌創建氛圍,提高顧客的認知度。
3、結束語
隨著我國經濟的逐漸發展,道路運輸得到了飛速發展。因為道路交通具有靈活機動的特征,因此它成為了人們最普遍采用的運輸方式,成為了主要運輸方式之一,以道路運輸為主體交通運輸方式已經成為了人的運輸大動脈。道路運輸的快速發展與管理息息相關,只有管理好道路運輸才能保證市場持續穩定的發展。
參考文獻
[1] 楊曉光等.城市道路交通設計指南[M].北京:商務印書館,2008.
1運輸需求與運輸量
“需求”與“需要”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有支付能力的需要,構成對商品或服務的需求。運輸需求是指在一定的時間內,一定價格水平下,社會經濟生活在貨物與旅客空間位移方面所提出的具有支付能力的需要。運輸需求具備兩個條件即具有實現位移的愿望和具備支付能力,缺少任一條件都不能構成現實的運輸需求。論文論文參考網社會經濟活動對運輸的需求是通過運輸量的形式反映出來的。運輸量是運輸需求與運輸供給、服務水平的相互作用的結果,即在現有運輸能力下所實現的運輸需求。在運輸能力完全滿足運輸需求的條件下,運輸量不能代表社會經就是活動對運輸的需求,僅代表被一定運輸設施所限制的運輸需求量,尚未被滿足的運輸需求部分就是潛在的運輸需求。顯然,當運輸設施得到改進,運輸能力得到加強時,潛在運輸需求就會轉化為運輸量。正是潛在運輸需求影響著運輸供給使得運輸業在技術、經濟可行的情況下,努力增加運輸供給滿足運輸需求。運輸業的發展是在不斷誘發潛在運輸需求、不斷挖掘潛在運輸需求,并使得這些潛在運輸需求得以實現的過程中使運輸業自身得到發展。
2運輸需求產生的原因
2.1空間差異是運輸需求產生的直接原因。空間差異主要表現在自然資源、社會了展和經濟狀況三個方面。
2.1.1自然狀況方面的差異是地區直接在自然條件方面相互比較而表現出來的不同,這些自然狀況主要指自然資源和地理條件。自然資源的分布使得某些資源集中于一些地區,而其他地區由于資源的稀缺不得不從資源集中的地區輸人資源。自然資源比較豐富的地區由于在本地區需求不足或由于技術條件限制而利用率相對較低下,也努力尋求其他地區的需求,以擴大本地區資源的利用效果,就必然產生運輸需求。地區的地理頒布以及在運輸網絡中的位置也對運輸需求產生較大的影響。在其他條件相同的前提下,地理位置好,運輸需求產生的可能性就比較大。反之,由于地理位置比較偏遠,交通不暢,運輸條件不好,必然會對運輸需求的生成起到消極的作用。
2.1.2社會狀況方面的差異作用表現在各地區人口、文化方面的不同。在通常情況下,由于人口密度分布不均,就造成人口密度較大的地區生活、就業等相對困難,迫使一些人到其他地區去尋找新的生活和工作場所,進而形成了一定規模的流動人口。各地區生產和生活方式的不同,形成各地區不同的工作、休息、節假日時間以及社會組織結構和管理方法這樣就使各地區之間產生頻繁的社會交往,由此對運輸需求產生影響。
2.1.3經濟規模和結構等方面的差異使得各地區的物資調人調出量和頻繁程度在不同的時期有很大的差別。對于經濟規模較大的地區,其物資消耗量相對較大,同時,其產品產量也比較高,因而與其他地區的物資交流就更加頻繁。經濟結構方面的差異,形成了地區之間在整個社會生產活動中的相互補充、相互信賴,建立地區之間不可分割的經濟聯系,這種聯系貫穿在整個生產活動過程中,使得生產、流通、分配和消費的各個過程有效地聯系起來,此外專業化的社會分工提高了地區之間相互聯系的強度,新的科學核技術轉化為生產力,將進一步促進地區經濟格局的不斷變化,從而使運輸需求不斷產生很大的變化。
2.2經濟發展是運輸需求產生的重要前提。經濟發展是一個牽動整個經濟活動中各部門和各個環節不斷變動的過程,經濟活動中各環節之間的聯系在很大程度上是以運輸聯系為基礎的。經濟發展的不同階段對經濟結構、社會分工與協作、地區分工與協作以及生產的專業化程度有不同的要求,并要求經濟結構按經濟發展的要求進行調整和重新配置,以保證經濟發展的順利進行。經濟結構的變化將導致一些行業的高速發展,而這種變化必然要引起各行業的某些生產要素重新配置,這也造成運輸需求的變化。
2.3運輸網絡是運輸需求產生的必要基礎。運輸網絡系統將各經濟區域通過運輸線路聯系在一起,是各經濟區域賴以實現相互之間運輸聯系的數量的必要基礎條件。同時,運輸網絡也決定了各經濟區域之間運輸聯系的數量、強度、速度及旅客與貨箋的流向。隨著國民經濟的發展,地區之間、部門之間、企業之間以及城市和鄉村之間的聯系不斷加強,社會分工更加細化,對各種類型的協作在求進一步提高,形成了相互之間的依賴和制約關系。運輸網絡使得各經濟區域之間的聯系得以實現,從而也對各經濟區域的經濟發展與繁榮、社會進步產生積極的影響,并促進資源的全理配置。
3運輸需求特性分析
3.1需求的普遍性和廣泛性。現代人類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都離不開人和物的空空間位移,因此運輸需求不但幾乎是所有經濟和社會主體的普遍需求,而且廣泛存在于人類社會生活的各個角落。
3.2需求的復雜性和多樣性。運輸業面對的是種類日益繁多的貨物和各種不同身份和出行目的的人群,運輸需求不僅表現在數量上,而且包括安全、速度、方便、舒適等質量上的要求。
3.3需求的派生性。運輸需求只是社會經濟和派生需求,運輸本身不是目的,而是實現生產和生活中的其他需求不可缺少的環節和手段。
3.4需求空間的特定性。運輸需求是運輸消費者指定的不同空間地點間的位移,具有特定的空間要求。
3.5需求的時間特定性。運輸需求在發生時間上的統計特征也呈現一定的規律性,客運需求的產生時間主要受人們的工作和生活節律的支配,貨運需求的產生時間一般受各種社會生產活動規律的制約,引起運輸生產在時間上的波動性和不均衡性。
3.6需求的部分可替代性。一般而言,在不同的運輸需求間不能互相替代,但在某些情況下,從本源性需求功效的同一性出發,可以對實現本源性需求所需的客貨位移作出替代性的安排。例如,對發電用煤的運輸可用攻距離高壓輸電來替代,對參加會議的旅客運輸可用現代通訊手段如電視會議來替代。
道路運輸需求與供給特性的分析,是道路運力配置的理論基礎。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道路運輸需求從量的需求轉為質的需求。旅客運輸中商務、莊稼活的客流大幅度增加,貨物運輸需求從品種單一、價值低、運量大的大宗貨物發展的多品種、高附加值、小批量、高時效性的貨物運輸,運輸速度、運輸時間、方便及時、舒適程度等已成為重要的需求因素。運輸需求分析是運輸供給的基礎,運輸供給只有從數量與質量兩方面滿足運輸需求的特點,才是有效供給。
參考文獻:
1 淺析道路運輸需求分析 - 城市建設理論研究(電子版) - 2011(21)
2 抓住建立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的歷史機遇加快廣西國際道路運輸業的發展 第三屆亞歐道路運輸大會 - 2005
引言
公路是國民經濟體系中的重要基礎設施,國家經濟發展、人民生活保障和國防安全,乃至文化、宗教、科技等社會活動的開展都離不開公路運輸的支持。隨著我國經濟發展水平的不斷提高,道路交通運輸任務日漸繁重,各地來往通行車輛規模與日俱增,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帶來了更為嚴峻的考驗。道路交通安全事故頻繁發生,不但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更直接威脅到通行人員的人身健康安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問題已經引起全社會的廣泛關注,成為政府和道路交通安全部門亟需解決的重要問題。
1當前我國道路運輸安全生產管理存在的主要問題
1.1運輸市場規范化建設尚未完成
改革開放以來,各行各業都實現了飛速發展,道路運輸業作作國民經濟體系中不可或缺的基礎產業而言更是實現了跨越式發展。每年進入道路運輸行業的企業和個人數量急劇增加。運輸主體的增多,在提高了我國道路運輸水平的同時,也帶來許多問題。由于企業數量多,素質良莠不齊,許多企業單純是為了追求經濟效益而進入運輸業,自身管理水平和業務能力較低,日常生產中只是想方設法提高企業經濟收入,而忽視安全生產,無視安全生產相關規章制度,造成超載、超速、爭客搶客等現象十分嚴重,不僅容易造成行業糾紛、矛盾,還使得乘客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甚至威脅到乘客的人身安全。大量統計數據顯示,運輸違規經營、操作是導致公路交通安全事故的重要因素。
1.2安全管理機構缺失
我國公路交通運輸業發展到現在,已經形成了形式各異,種類繁多的經營主體、經營模式和管理方式,這就給道路交通運輸安全管理帶來了很大困難。從企業性質上看,交通運輸企業存在國有企業、股份制企業及其它類型企業等多種類型,企業自身性質的不同,決定了其安全生產管理的模式也不相同,由此導致運輸企業在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建立上還很不完善,特別是專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缺乏,給公路運輸企業安全生產管理造成了很大負面影響。
1.3安全管理制度體系尚未建立
公路運輸企業運營過程中涉及到的內容極多,企業運行活動日趨復雜,要保證生產經營活動的正常有序運行,必須要有一套與之相適應的制度體系進行規范。特別是隨著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的逐步深入,企業間的競爭日漸白熱化,競爭的內容也也體現在企業經營的方方面面,牽涉到企業管理者精力的絕大部分。由此導致企業管理者對安全生產的注意力下降,企業安全管理制度缺位,或者雖有制度卻缺乏執行效果,職責不清,權限不明的情況十分嚴重。安全生產制度的缺位,使得運輸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成為無根之木,無本之源,根本無法健康開展。
1.4安全管理制度落實不到位
除了安全管理制度規范缺乏外,許多企業由于缺乏專業的安全管理人員,或者是對安全生產管理缺乏重視的原因,雖有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但卻無法保證落實。安全生產制度單純停留在字面上,沒有轉化為實際行動,發揮實際效力。很多企業管理者缺乏對安全生產管理的充分重視,漠視安全生產管理,僥幸心理廣泛存在。且結果就是安全生產管理落實不力,難以充分發揮應有作用。
1.5從業人員業務水平較低
由于缺乏高度重視和統一規范的管理,當前運輸企業的工作人員業務水平普遍較低,特別是和安全生產相關的知識、技能匱乏是影響公路運輸企業安全生產的重要因素。公路運輸企業進入門檻較低,許多從業人員文化水平不高,并且沒有受過專業培訓。工作知識、技能多數情況下都是通過邊工作邊學習的方式獲取的。由于安全知識、技能與企業經濟效益和職工經濟收入沒有直接關系,導致職工嚴重缺乏對安全生產的關注,安全意識淡漠,更加不會主動學習安全生產知識、技能。其結果就是運輸行業工作者日常工作中安全隱患大量存在。
1.6安全資金投入嚴重不足
安全生產要真正落到實處,必須要在人員、設備、資金等方面予以充分的投入。從近期看會導致企業經營成本增加,降低經濟效益。而許多運輸企業為了追求經濟效益,主動減少安全生產投入,甚至不對安全生產進行投入。這樣雖然在短期內會降低由于安全生產投入造成的經營成本,但從長期角度看無疑會增加企業運營的風險。沒有足夠的投入,安全生產措施就無法落實到位,安全生產自然就無從提及。
2道路運輸存在問題原因分析
上述問題的存在是多種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形成原因基本有以下幾個方面:
(1)缺乏對安全生產的充分重視。
人是所以社會活動中的關鍵因素。作為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主體,企業對于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視程度直接影響到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實際效果。許多企業過于追求經濟效益,對于安全生產管理缺乏足夠的重視,直接導致安全生產管理投入不足,管理制度不完善或執行力度不到位等后果。
(2)缺乏科學的管理經驗。
由于缺乏應有的重視,許多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工作都有兼職人員完成,這些工作人員除了安全生產外,還有其他工作職責,不僅精力有限,而且往往缺乏足夠的專業知識和技能,特別是安全生產管理經驗不足,影響了工作的有效開展。
(3)執法監督力度不夠。
企業作為經濟組織,追求經濟效益是其根本屬性,基于這個原因,當經濟效益和安全生產產生沖突時往往會犧牲安全生產。因此,政府行政管理部門必須充分發揮作用,履行監管職責,用行政手段對企業行為予以規范約束和正確引導。
3加強道路運輸企業安全生產管理的建議
針對上述存在問題,建議政府運輸管理部門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加強管理:一是要建立健全運輸市場準入機制,規范運輸市場,加強對公路運輸企業資質的審查、審核。嚴格遵照國家和行業相關規定,逐項審核運輸企業資質條件,對于不符合要求的,堅決不允許進入運輸市場。二是實施運輸車輛定期維護、檢查制度。由主管單位指定有資質的技術單位,對公路運輸營運車輛就安全性、可靠性、動力性和經濟性等方面的指標進行定期檢查、檢測,根據車輛狀況進行評級,營運車輛必須達到對應標準后方可投入運輸經營。運輸企業必須嚴格遵照相關規定,定期車輛送檢,不參加檢測或檢測不達標的不允許進行營運活動。三是加強對車輛駕駛員自制的審核工作,堅決執行執證上崗制度。定期開展駕駛員培訓教育,強化安全生產意識,提高安全生產業務技能。
4結束語
公路交通運輸是社會生產、生活活動正常實施的生命線。我國是陸地大國,公路交通運輸事業的發展水平,對于國民經濟建設發展更是有著直接且至關重要的影響。政府行政管理部門必須高度重視公路運輸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切實采取有效措施,加強交通運輸安全生產管理力度,引導企業規范經營,合法經營,推動我國公路運輸事業的健康穩定發展。
參考文獻
我國目前的道路運輸管理體制中,縣級以上地方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道路運輸管理工作,包括行政許可、監督檢查、行政處罰等,其日常的執法活動必須按照行政法及道路運輸有關法規、規章中的行政程序進行。
所謂行政程序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在行使行政權力,實施行政活動過程中所遵循的方式、步驟、順序以及時限的總和,即行政主體實施行政行為的空間與時間表現形式。
在我國存在著“重實體輕程序”的現象,法律文化傳統一向不重視程序法規范的作用。目前的現狀是行政權力膨漲,運用混亂、控制不力,公民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有效的保護;同時生產力發展水平落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設要求能有高效率的行政權力行使。
基于此,行政程序的作用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限制行政權力的恣意行使,防止對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遭受行政權力的侵害;二是使行政決定具有確定性、合法性,維護行政權力、提高行政效率。
例如,《行政處罰法》第一條就表明了立法目的是“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有效實施行政管理,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道路運輸條例》第一條規定“保護道路運輸有關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道路運輸行政處罰規定》第一條規定“保護道路運輸經營者、旅客、貨主和其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為體現上述精神,道路運輸行政法規及規章設立了一系列具體的程序來規范行政權力的運行,略述如下。
1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
行政處罰種類繁多,它對行政相對人利益的影響很大,因此需要對這種權力的行使規定一個正式而嚴格的程序以保障相對人的切身利益。然而,其中一些較輕的處罰如警告、小額罰款等對當事人的利益影響甚小,而正式、嚴格的行政程序一般手續繁瑣、費用較高,國家所付出的較之當事人受到保護的利益更大。《交通行政處罰規定》第十條規定了道路運輸行政處罰簡易程序即:“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五十元以下,對法人或其他組織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第十五條規定“交通管理部門必須對案件情況進行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證據;必要時,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進行檢查”即為道路運輸行政處罰的普通程序。兩種程序的不同在于普通程序有著嚴格的調查、質證、抗辯、決定、送達等規定,而簡易程序較為簡便,可以“當場”作出決定。
2聽證程序
其目的在于保護行政相對人的重大利益,因為聽證能擴大相對人的行政參與權,收集各方面意見和建議便于行政決策切實可行,通過為當事人提供辯論、陳述自己觀點的機會以避免行政機關片面地作出行政決定。
《交通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五條確定了行政處罰的聽證程序。在普通程序基礎上,對“交通管理部門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證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交通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規定行政許可的聽證程序“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施交通行政許可應當聽證的事項,或者交通行政許可實施機關認為需要聽證的其它涉及公共利益的行政許可事項”〔第二十條〕;“交通行政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沖突的,實施機關在作出交通行政許可決定前,應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力”。
聽證程序的核心是抗辯,即當事人可以對于自己不利的證據提出異議并要求指控方加以證明,同時可以提出利于自己的證據。當事人通過這種參與、介入對行政行為的事實和理由加以論證,防止了行政專橫和自由裁量權的恣意行使,保持了行政權力與相對人權利的平衡。
3申辯和質證程序
《交通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一條規定“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執法人員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應當采納”。《交通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申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
這些規定,一方面可以使行政主體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注意到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促使依法行政;二是允許當事人申辯、質證,可以澄清事實、避免失誤、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三是可以促進法治觀念的形成。當事人在申辯質證過程中,可以增強維護主體權利的意識,受到生動的法制教育,有利于法治觀念的培養。
4職能分離程序
(1)辦案與決定處罰相分離。在普通程序中,規定由執法人員調查或檢查、收集證據,而由行政機關負責人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并作出處罰決定,重大復雜的違法行為導致的行政處罰還應由行政機關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在聽證程序中,要求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
(2)罰款決定的機關與收繳罰款的機構相分離。作出罰款決定的機關不得自行收繳罰款,由當事人在規定時間內到指定的銀行交納罰款。同時罰款必須全部上交國庫,任何行政機關或個人都不得以任何形式私分截留。
5說明理由程序
《交通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一條“規定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講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的理由和依據告知當事人”。第二十條“交通管理部門…告知給予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交通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第十七條規定“實施機關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決定的,…說明理由…”
理由,是行政決定作出者對法律、政策和自由裁量權所持的觀點的解釋說明,也就是對行政決定的事實依據和法律政策適用及其相互之間的對應關系的認識。行政機關如果不對這種理由作出說明,就會使得行政權力行使趨于草率、專橫,當事人往往也無法明了其理由及行政機關所執行的法律政策的意義,不利于法律和政策的順利實施。因此說明行政處罰決定的理由有助于限制自由裁量權力的恣意行使、促進合理、謹慎行政,有助于行政處罰決定的可靠性、穩定性,對人民法院的司法審查也有助益能成立。
6資訊公開程序
資訊公開是現代行政程序的重要制度之一,指有關行政主體活動的情況和資料,凡是涉及相對人權利義務、不屬于法律法規規定應予保密的范圍,都應依法向社會公開,任何公民、組織均可依法查閱或復制。資訊公開制度是行政相對人參與行政的體現,可以增進公民對政府的信任,加強公民和政府之間的溝通和合作,調動公民參與行政的積極性。此外,也便于公民對行政機關的活動進行監督。《交通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和《交通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都確立了公開原則,規定對行政處罰和行政許可的結果必須公布,后者還規定了進行公示的方式。
7通知程序
通知指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行為或其他管理活動時,將應該讓公民了解的事項通過一定的途徑告知。通知的對象不僅指利害關系人,有時也針對一般公眾。聽證程序中規定,行政機關應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1運輸需求與運輸量
“需求”與“需要”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有支付能力的需要,構成對商品或服務的需求。運輸需求是指在一定的時間內,一定價格水平下,社會經濟生活在貨物與旅客空間位移方面所提出的具有支付能力的需要。運輸需求具備兩個條件即具有實現位移的愿望和具備支付能力,缺少任一條件都不能構成現實的運輸需求。社會經濟活動對運輸的需求是通過運輸量的形式反映出來的。運輸量是運輸需求與運輸供給、服務水平的相互作用的結果,即在現有運輸能力下所實現的運輸需求。在運輸能力完全滿足運輸需求的條件下,運輸量不能代表社會經就是活動對運輸的需求,僅代表被一定運輸設施所限制的運輸需求量,尚未被滿足的運輸需求部分就是潛在的運輸需求。顯然,當運輸設施得到改進,運輸能力得到加強時,潛在運輸需求就會轉化為運輸量。正是潛在運輸需求影響著運輸供給使得運輸業在技術、經濟可行的情況下,努力增加運輸供給滿足運輸需求。運輸業的發展是在不斷誘發潛在運輸需求、不斷挖掘潛在運輸需求,并使得這些潛在運輸需求得以實現的過程中使運輸業自身得到發展。
2運輸需求產生的原因
2.1空間差異是運輸需求產生的直接原因。空間差異主要表現在自然資源、社會了展和經濟狀況三個方面。
2.1.1自然狀況方面的差異是地區直接在自然條件方面相互比較而表現出來的不同,這些自然狀況主要指自然資源和地理條件。自然資源的分布使得某些資源集中于一些地區,而其他地區由于資源的稀缺不得不從資源集中的地區輸人資源。自然資源比較豐富的地區由于在本地區需求不足或由于技術條件限制而利用率相對較低下,也努力尋求其他地區的需求,以擴大本地區資源的利用效果,就必然產生運輸需求。地區的地理頒布以及在運輸網絡中的位置也對運輸需求產生較大的影響。在其他條件相同的前提下,地理位置好,運輸需求產生的可能性就比較大。反之,由于地理位置比較偏遠,交通不暢,運輸條件不好,必然會對運輸需求的生成起到消極的作用。
2.1.2社會狀況方面的差異作用表現在各地區人口、文化方面的不同。在通常情況下,由于人口密度分布不均,就造成人口密度較大的地區生活、就業等相對困難,迫使一些人到其他地區去尋找新的生活和工作場所,進而形成了一定規模的流動人口。各地區生產和生活方式的不同,形成各地區不同的工作、休息、節假日時間以及社會組織結構和管理方法這樣就使各地區之間產生頻繁的社會交往,由此對運輸需求產生影響。
2.1.3經濟規模和結構等方面的差異使得各地區的物資調人調出量和頻繁程度在不同的時期有很大的差別。對于經濟規模較大的地區,其物資消耗量相對較大,同時,其產品產量也比較高,因而與其他地區的物資交流就更加頻繁。經濟結構方面的差異,形成了地區之間在整個社會生產活動中的相互補充、相互信賴,建立地區之間不可分割的經濟聯系,這種聯系貫穿在整個生產活動過程中,使得生產、流通、分配和消費的各個過程有效地聯系起來,此外專業化的社會分工提高了地區之間相互聯系的強度,新的科學核技術轉化為生產力,將進一步促進地區經濟格局的不斷變化,從而使運輸需求不斷產生很大的變化。
2.2經濟發展是運輸需求產生的重要前提。經濟發展是一個牽動整個經濟活動中各部門和各個環節不斷變動的過程,經濟活動中各環節之間的聯系在很大程度上是以運輸聯系為基礎的。經濟發展的不同階段對經濟結構、社會分工與協作、地區分工與協作以及生產的專業化程度有不同的要求,并要求經濟結構按經濟發展的要求進行調整和重新配置,以保證經濟發展的順利進行。經濟結構的變化將導致一些行業的高速發展,而這種變化必然要引起各行業的某些生產要素重新配置,這也造成運輸需求的變化。
2.3運輸網絡是運輸需求產生的必要基礎。運輸網絡系統將各經濟區域通過運輸線路聯系在一起,是各經濟區域賴以實現相互之間運輸聯系的數量的必要基礎條件。同時,運輸網絡也決定了各經濟區域之間運輸聯系的數量、強度、速度及旅客與貨箋的流向。隨著國民經濟的發展,地區之間、部門之間、企業之間以及城市和鄉村之間的聯系不斷加強,社會分工更加細化,對各種類型的協作在求進一步提高,形成了相互之間的依賴和制約關系。運輸網絡使得各經濟區域之間的聯系得以實現,從而也對各經濟區域的經濟發展與繁榮、社會進步產生積極的影響,并促進資源的全理配置。
3運輸需求特性分析
3.1需求的普遍性和廣泛性。現代人類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都離不開人和物的空間位移,因此運輸需求不但幾乎是所有經濟和社會主體的普遍需求,而且廣泛存在于人類社會生活的各個角落。
3.2需求的復雜性和多樣性。運輸業面對的是種類日益繁多的貨物和各種不同身份和出行目的的人群,運輸需求不僅表現在數量上,而且包括安全、速度、方便、舒適等質量上的要求。
3.3需求的派生性。運輸需求只是社會經濟和派生需求,運輸本身不是目的,而是實現生產和生活中的其他需求不可缺少的環節和手段。
3.4需求空間的特定性。運輸需求是運輸消費者指定的不同空間地點間的位移,具有特定的空間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