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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與理由:
貴院依法受理的申請人與×××、×××等糾紛一案,為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現特申請貴院委托相關鑒定機構對申請人是否構成傷殘及傷殘等級(賠償指數)進行鑒定。
此致
法院審理過程中,查實張三于受傷前一周在白河縣醫院和白河縣社會保險經辦中心以患有“慢性化膿性中耳炎、右鼓膜穿孔”辦理準備住院治療的手續,隨即調取張三受傷住院治療的全部病歷資料,依法對其人身損害進行醫學鑒定。安康市中心醫院接受委托,于2009年11月4日作出醫學鑒定結論,認為顱底骨折診斷不成立。張三不服,申請重新醫學鑒定。本案經安康市中級人民法院司法技術室專業人員進行技術審核,作出審核意見,白河縣法院對張三輕傷(偏重)的鑒定結論不予采信,判決被告人無罪、賠償張三受傷的經濟損失。二審中,也因輕傷鑒定結論不成立而認為不構成犯罪,案件經二審調解賠償張三受傷的經濟損失結案。
二、資料摘抄
(一)鑒定資料
1、某鑒定所于2009年6月17日作出的鑒定結論:張三中型顱腦損傷、顱底骨折、右耳外傷性鼓膜穿孔、右耳腦脊液漏、右耳聽力減退達66分貝,傷情程度屬輕傷(偏重)。
2、安康市中心醫院于2009年11月4日對張三作出的醫學鑒定結論:顱底骨折診斷不成立。
(二)湖北省十堰市某醫院住院病歷資料摘錄
1、外科病程記錄
(1)2009 年4 月13 日8PM(首程):患者于6 小時前被人打傷,傷及頭面胸腰多處……。2008 年曾因鼻竇炎行手術治療,2004年曾患有右耳急性中耳炎史,后治愈。體格檢查:……左右顳部各有一約2×2.5cm包塊,壓痛(+),右顴及鼻部皮膚青紫,局部腫脹,雙鼻腔可見血痂瘀積,右耳廓及耳道有血痂瘀積,伴淡血性液外滲,胸廓擠壓征(+),左側第4肋近胸骨處有一2.5×2cm皮膚瘀斑,左右肋弓叩痛(+),上腹部壓痛(+),左側腰部及背部各有一約4×3.0cm 皮膚青紫區,左脛骨近端前方組織腫脹。初步診斷:1、輕型顱腦損傷;2、外耳出血待查:耳道損傷? 腦脊液耳漏? 3、全身多處軟組織損傷;4、肺挫傷,肋骨骨折?
(2)2009 年4 月14 日9AM:雙側鼻腔可見少量血痂殘留,右耳外耳道內仍見血痂淤積伴少量淡血性液外滲。
(3)2009年4 月15 日9AM:雙側鼻腔血痂已清除,未見滲出,右耳廓及外耳道血痂已清除,內見少量淡血性液滲出。五官科會診示:右耳鼓膜穿孔,腦脊液漏,聽力減退。診斷:1、中型顱腦損傷,顱底骨折;2、右耳外傷性鼓膜穿孔,腦脊液耳漏;3、全身多處軟組織損傷;4、肺挫傷。
2、五官科會診記錄
(1)2009年4月15日9AM:右耳外耳道少許血痂附著,鼓膜窺視不清。診斷:右耳聾待查原因,外傷?腦脊液耳漏?外耳道清理后查:右耳鼓膜中央中度穿孔,表面見少許膿性分泌物。電測聽:右中度傳導耳聾。診斷:右外傷耳膜穿孔。處理:環丙沙星滴耳液1支。建議:病情穩定后轉我科手術治療。
(2)2009年4月26日8:30AM:右耳膜見穿孔,鼓室略潮。診斷:石耳膜穿孔,腦脊液漏。
(三)調查資料
1、白河縣人民法院調取白河縣醫院耳鼻喉科的門診日志載明:張三于2009年4月6日就診,診斷為慢性化膿性中耳炎。
2、白河縣人民法院調取白河縣社會保險經辦中心出具的證明:張三于2009年4月6日在本中心登記住院并領取“白河縣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轉院診治審批表”一式兩份,本次登記住院治療的疾病是“右耳鼓膜穿孔”。
3、安康市中級人民法院司法技術室法醫會同白河縣人民法院法官于2010年1月l0日赴湖北省十堰市某醫院,調查耳鼻喉科某主治醫生的筆錄證實:在對張三會診過程中,未發現耳道內有腦脊液;2009年4月26日會診時診斷“腦脊液耳漏”,是根據外科病歷記錄將原載明的診斷予以羅列而形成的。
三、審核閱片
調取審閱張三于2009年4月13日在湖北省十堰市某醫院做顱腦CT檢查的光片顯示:顱骨未見骨折,顱內未發現異常,未發現顱內積氣,未見頭皮軟組織腫脹。
四、審核分析
(一)關于“腦脊液耳漏”問題
腦脊液耳漏系顱中窩或者顱后窩骨折累及中耳腔、并鼓膜破裂時,腦脊液進入鼓室經外耳道流出。因此,外傷性腦脊液耳漏不是單獨的診斷,是顱底骨折并鼓膜破裂的臨床表現之一,確定了腦脊液耳漏,即可確定顱底骨折和鼓膜破裂(穿孔)的診斷。
此案中,張三住院病歷外科病程記錄和五官科會診記錄記載的臨床表現與作出的診斷出現了明顯的矛盾。其一,腦脊液耳漏與外耳道少許血痂并存,且鼓膜中度穿孔、表面見少許膿性分泌物。其二,懷疑腦脊液耳漏,卻未對腦脊液流出的部位、量及性狀等情況進行檢查、描述,更未作進一步化驗以確定是否為腦脊液。其三,張三在入院時做的顱腦CT檢查已經明確無顱底骨折,亦未發現顱內積氣。其四,外科記錄“左右顳部各有一約2.0×2.5cm 的包塊”,但在當日的CT 檢查卻未發現。其五,本案進入司法程序依法調查時,主治醫生對診斷腦脊液耳漏又出現不能自圓其說的解釋。
由此可見,張三的出院診斷是醫生主觀、草率的認定腦脊液耳漏,從而推斷出顱底骨折和鼓膜穿孔。法院查證的事實,也足以說明張三原患有右耳慢性化膿性中耳炎并鼓膜穿孔。因此,根據張三的病歷資料,結合查證的事實,診斷顱底骨折、右耳外傷性鼓膜穿孔、腦脊液耳漏不能成立,屬于錯誤診斷,右耳傳導性耳聾亦與外傷無關。
五、審核意見
1、某鑒定所認定張三存在的顱底骨折、腦脊液耳漏,系湖北省十堰市某醫院誤診,張三在2009年4月13日的外傷中,沒有造成這種損傷。該鑒定所認定張三右耳外傷性鼓膜穿孔,也系誤診,其鼓膜穿孔及傳導性耳聾系慢性化膿性中耳炎所致,與外傷無關。
2、某鑒定所于2009年6月17日對張三作出的傷情程度鑒定結論不能采用,張三的損傷,達不到《人體輕傷鑒定標準(試行)》規定的輕傷程度。
評述:此案是受害人指控被告人犯故意傷害罪附帶民事賠償的刑事自訴案件,受害人的傷情程度經司法鑒定構成輕傷時,人民法院將以被告人犯故意傷害罪依法判處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賠償受害人因人身損害所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因此,受害人傷情程度的鑒定結論是非常重要的證據之一。人民法院的審判人員雖然精通法律,但不熟悉涉及傷情程度的醫學專業知識,對于傷情程度鑒定中出現的質疑,只能借助于具有醫學專業知識的法醫工作者對傷情鑒定進行專業技術審核,以提供科學、準確的理論依據,確保案件得到公正裁判。
被鑒定人張三是執業多年的臨床醫師,對自身患有的疾病和外傷情況非常清楚,但其在受傷后醫院診療過程中,惡意隱瞞“慢性化膿性中耳炎并鼓膜穿孔”的病史,故意夸大傷情,導致醫院誤診。湖北省十堰市某醫院病歷資料出現的諸多矛盾和疑點,醫生對張三作出的錯誤診斷,是一般水平的臨床醫生都能夠注意和避免的問題,因此不難看出診治醫生極不負責任的執業態度,也反映了醫療行業管理上存在較大的疏漏。作為司法鑒定機構的鑒定人更應是精通醫學知識并具有較強法律意識的法醫專業技術人員,簡單的根據醫院出具的錯誤診斷依據鑒定標準作出輕傷鑒定結論,同樣反映出在對司法鑒定的管理和監督環節上存在大的漏洞。
此案經安康市中級人民法院司法技術室法醫專業人員對傷情程度鑒定進行技術審核,出具科學、嚴謹的審核意見,促使案件得到妥善處理。但我們通過近幾年來開展的法醫技術審核工作分析,類似的案例較多,且都因傷情爭議激化了矛盾,多引發纏訴和,產生了較壞的社會影響,應當引起對社會行業管理的思考。因此,建議盡快從制度上加強對司法鑒定機構、鑒定人和醫療機構及執業醫師進行有效管理和監督,以強化責任意識、法律意識,加大責任追究力度,確保人體損傷類涉訴案件的損傷結果客觀、準確,司法鑒定科學、嚴謹,保證案件的合理訴求得到公正處理,矛盾糾紛得到有效化解。
二一二年十一月十三日
被申請人:略
申請事項:
一、請求法院駁回被申請人的重新鑒定申請。
二、撤回(2013)法司鑒委字第355號選擇鑒定機構通知書。
事實及理由:
申請人訴被申請人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由貴院依法受理后,被申請人對蘇州大學司法鑒定所出具的鑒定意見持有異議,并向貴院提交了重新鑒定申請。2013年8月21日,申請人收到貴院郵寄送達的要求配合鑒定機構鑒定和延期審理的通知書及被申請人重新鑒定申請書。另外,2013年8月26日,申請人收到貴院郵寄送達的選擇鑒定機構通知書?,F申請人對被申請人的申請及貴院批準被申請人的申請持有異議,理由如下:
一、本次鑒定程序合法、鑒定主體合格。申請人傷情穩定后,向昆山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城北中隊申請傷殘鑒定,后該隊委托蘇州大學司法鑒定所對申請人傷殘等級、誤工時限、護理時限及人數、營養時限作出評定。
申請人認為此次鑒定不是單方委托鑒定,是申請人嚴格依照法律向交警部門申請后由昆山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城北中隊作為委托方,且蘇州大學司法鑒定所是經過行政許可的有相應資質的鑒定執業機構,此種程序下做出的司法鑒定意見在蘇州司法實踐中,具有很高的公信力。故本次鑒定程序合法、鑒定主體合格。
二、根據《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二十九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接受委托進行重新鑒定:
(一)原司法鑒定人不具有從事原委托事項鑒定執業資格的;
(二)原司法鑒定機構超出登記的業務范圍組織鑒定的;
(三)原司法鑒定人按規定應當回避沒有回避的;
(四)委托人或者其他訴訟當事人對原鑒定意見有異議,并能提出合法依據和合理理由的;
(五)法律規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需要重新鑒定的其他情形。
結合上述條文和本案具體情況綜合分析,可見能夠與被申請人提出重新鑒定申請相關聯的應該是上述第四項,即“委托人或者其他訴訟當事人對原鑒定意見有異議,并能提出合法依據和合理理由的”。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重新鑒定申請沒有合法依據和合理理由。
因為該申請書落款之處僅有被申請人處印章,連成文時間都沒有,最關鍵是沒有具備相應資質的法醫人員出具的專業意見,且沒有法醫及相關機構的簽章。申請人有理由相信該份重新鑒定申請書并非專業人員出具,故被申請人的申請理由不可與具備司法鑒定資質的司法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意見相抗衡。即被申請人不具備重新鑒定申請的合理理由。
三、被申請人重新鑒定申請是在浪費國家司法資源,違背國家保險立法精神的最大誠信原則,且給申請人帶來諸多不便。
綜上,申請人懇請貴院考慮上述理由,駁回被申請人的重新鑒定申請。
此致
再審被申請人:上海寶冶工業工程有限公司,注冊地:上海市蘊川路5300弄1號4—177室,經營地:上海市盤古路895號,法定代表人:趙新道,郵編201900,單位電話021-36213987
原審法院名稱及生效法律文書名稱案由:
一審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2008)寶民一(民)初字第6092號判決書。
二審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09)滬二中民一(民)終字第2511號判決書。
由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審查再審申請(2009)滬高民一(民)申字第1538號裁定書。
申請再審事由;
申請人因原審判決,裁定的事實不清,認定基本事實缺乏證據,申請人有據推翻其認定事實。且原審嚴重違反訴訟程序,不按規定質證,辨論,抹煞工傷復發確需治療的事實,混淆復發鑒定與再次鑒定的概念區別,適用法律錯誤等。故申請人不服(2009)滬高民一(民)申字第1538號駁回申請再審的民事裁定及一審、二審判決,依據《民訴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的第(一)、(二)、(四)、(五)、(六)、(十)項規定的情形申請最高人民法院撤銷原裁定及判決,立案再審。
再審訴訟請求:
1、請求撤銷滬高院裁定及一審、二審判決,立案再審,并將案由改回勞動合同糾紛案。
2、請求查明申請人工傷復發確需治療的事實及被申請人二次違約及違法終止勞動合同及退工的事實,依法判令被申請人順延與申請人的勞動合同,恢復勞動關系。
3、訴訟費,鑒定費等由被申請人承擔。
再審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一)、申請人按“勞動合同糾紛案”起訴,一審也按勞動合同糾紛案由立案。二審擅自改為“確認勞動關系”案由審理,高院亦按此審查,但本案糾紛是對終止勞動合同是否合約,是否合法的爭議,并非是在即成違法終止勞動合同的狀態下確認勞動關系是否存在的問題,因此申請人認為此案由應當改回“勞動合同糾紛”較為卻當。
(二)、原審事實不清,所查事實,缺乏證據,且有證據證明遺漏重要事實。
(1)、2007年12月7日寶冶公司向朱黎賓發出《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及《退工單》,是在區級初次鑒定為八級工傷未生效之前,屬違法終止合同行為,有八級工傷簽收日期為證,對此裁定書避而不談。
(2)、在市級再次鑒定為七級工傷之前及之后,被申請人均未對第一次違法終止勞動合同及退工的行為履行撤銷手續,并沒有恢復勞動關系的手續與證據。所謂“辦理了2007年12月5日的招工登記備案手續”并無實據。2007年12月7日終止合同及退工,哪能會在此之前招工登記,2007年12月5日及其后雙方根本未發生過招工的行為,又哪有招工登記備案手續,純屬虛擬。原審所查招工登記,恢復勞動關系的“事實”,缺乏證據。
(3)、2008年3月被申請人不僅又單方面強行辦理退工手續,而且又一次發生了《終止勞動合同通知》,原審卻未查明2008年3月重新辦理退工手續是退2007年12月5日的虛擬“招工”還是退2002年8月1日的招工?2008年3月的終止勞動合同及退工雖然是在市級再次鑒定七級工傷之后,但卻是在朱黎賓工傷股骨頸骨折手術后三年復發股骨頭壞死而再行手術治療期間。有出院小結及門診治療疾病證明為憑,原審裁定中遺漏朱黎賓工傷復發確需治療的重要事實,從而規避了不得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定情形,而且是違反“勞動合同”第30條所例對工傷職工終止合同需“協商一致”的規定的強行單方面終止合同。(有所訂“合同”第30條及未經申請人簽字的“經濟補償協議”為證)
(三)、原審裁定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不當。
(1)、裁定認為“根據相關規定,七級工傷人員合同期滿可以終止勞動關系”的情形是指治療結束評定等級后的正常情況,而申請人朱黎賓雖然相對于原受工傷而言已經市級再次鑒定七級工傷,停工留薪期和停工治療期已滿,似乎可以終止勞動關系。但申請人存在在區級對原受工傷鑒定八級工傷之后,市級再次鑒定(是對區級八級工傷鑒定結論不服而啟動的復核鑒定)七級工傷之前發生原受工傷手術后三年又股骨頭壞死而再次住院重新手術(有市六醫院07年12月4日及市八醫院08年1月14日的出院小結為證)出院后又連續門診治療至今,(有門診病歷及疾病證明單為憑)的特殊情況??梢娫趨^級初次鑒定之后出現工傷復發確需治療的事實。故暫不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第35條二款的規定。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6條規定,申請人朱黎賓應當重新繼續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包括工傷復發留薪期,復發治療期,醫療費及根據復發治療結束半年后,等待變化了的病情相對穩定了再進行新一論的復發鑒定)只有在復發鑒定評定新的工傷等級后才能按復發鑒定得出的工傷等級對照《工傷保險條例》有關規定確定是否終止勞動合同及是否終止勞動關系。故2008年3月的終止勞動合同及退工,相對于申請人朱黎賓的工傷復發和依法應享的待遇而言,復發治療留薪期,醫療期遠未期滿。因未經法定程序進行區級工傷復發鑒定,故盡管在市級再次鑒定之前已經出現復發住院治療的事實的情況,卻并不能由2008年2月的該次再次鑒定去包容和替代。因為與復發鑒定的程序和規定條件均不相符合。(即時間上不到治療結束半年后,治療狀況上還在治療期間,程序上由區級鑒定機構重新進行復發初次鑒定),2008年2月市級再次鑒定七級工傷,只能是對原受工傷區級初次鑒定的復核而已。裁定書所稱“不存在勞動合同不得終止的法定情形,終止勞動關系并無不當”的認定,實系掩蓋申請人工傷復發確需治療并且還在治療期間的事實,是對由此而引起的依法不得終止的法定情形的故意歪曲。
(2)原審裁定認為“朱黎賓2007年11月19日至12月4日及2007年12月5日至2008年1月14日住院治療的事實均發生在鑒定結論做出之前,故原審對朱黎賓再次鑒定的申請及責令寶冶公司恢復勞動關系請求不予支持亦無不妥的認定和推斷也是錯誤的。理由是上述住院治療及出院后的連續門診治療,出院小結和疾病證明單已清楚地表明是因原受工傷術后三年股骨頭壞死而再行手術和康復治療。完全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36條規定的:工傷職工工傷復發確需治療的事實要件,按《條例》第36條所轉指的第31條的規定,依法享有對復發后的傷情進行復發鑒定的權利,并只有依據法定程序經區級復發鑒定及其所定等級生效后才可最終確定所應享受的傷殘待遇。朱黎賓主張恢復被惡意阻斷的勞動關系后請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按法定程序進行工傷復發認定和復發鑒定,得出新的工傷等級。完全是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的正當要求。對于申請人工傷復發確需治療的事實,原審在確鑿的證據面前不肯認定,是舞弊不公的失責行為?,F行法律法規并沒有規定過發生于區級初次鑒定之后與市級再次鑒定之前的工傷復發確需治療的事實,并在市級再次鑒定之后,尚在門診連續治療的住院治療情況不屬于工傷復發,且未經區級復發鑒定的工傷復發職工不可以申請復發鑒定,或未經復發鑒定而可以強行終止勞動關系的法律依據。又朱黎賓向原審并沒有申請“再次鑒定”而只因被申請人惡意阻斷勞動關系而致申請人無法進入以勞動關系存續為必要條件的工傷復發認定程序,但原審卻本末倒置地無理推卻工傷復發未經相關部門認定而抹煞工傷復發確需治療的事實的情況下,申請人朱黎賓申請原審法院對07年11月19日至08年1月14日的住院治療及以后連續門診治療的出院小結,疾病證明等醫學資料送交相關專業部門通過司法鑒定或咨詢作出是否屬于工傷復發確需治療的事實和性質的結論意見。是對原審法院僅據醫學資料不肯認定工傷復發確需治療的事實的充分舉證,此舉證因為客觀原因不能自行申報認定取證,只能申請法院通過委托司法鑒定實現取證。而原審法院對此拒絕申請,是不符合《民訴法》規定的。申請人的這種申請鑒定認定事實與性質的取證申請有別于對工傷評殘等級不服而提出的申請“再次鑒定”。故原審法院以上述住院治療事實發生在市級再次鑒定七級工傷之前而不認定工傷復發確需治療的事實,于法無據。并且“不采納”,“不接受”,“不支持”申請委托司法鑒定或咨詢取得結論的做法于法不合,實屬無證無據無理否定工傷復發確需治療的事實。
(四)、針對裁定書所謂:“朱黎賓稱原審法院對重要證據未予質證及剝奪其辯論權依據不足”之說,朱黎賓有必要再作申辯如下:
(1)、申請人提交過“勞動合同”和只有被申請人單方面簽字的“經濟補償協議書”復印件,用以證明被申請人違反合同第30條關于工傷職工終止合同需經“協商一致”的約定,單方面強行終止合同。如果已經質證,為何裁定書及判決書中均不提終止合同是否違約。
(2)、申請人提交過2007年10月31日的區勞動能力鑒委會所發鑒定通知。其通知的鑒定日期可以證明2007年11月19日至2008年1月14日的復發住院手術治療是在區級初次鑒定之后。如果已經質證為何不提復發治療情節未經區級鑒定。
(3)、申請人不僅提交了2007年11月19日至2008年1月14日二家醫院出院小結復印件,還提交了2008年1月14日之后的連續門診治療的病歷卡及疾病證明單,如果已經質證,為何不提被申請人單方面二次強行終止勞動合同均在朱黎賓工傷復發治療期間。
(4)、申請人提交過2006年12月14日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對被申請人提交的書面指示的復印件,如果已經質證,為何不提被申請人不執行行政指令逼迫申請人在治療期間倉促鑒定。
(5)、庭審現場并未錄像,申請人能拿什么證據證明法庭對上述證據沒有質證,被申請人及原審法官又能拿什么來證明進行過質證呢?
(6)、原審對本案重要爭議點根本不讓辯論清楚,否則怎么對于工傷手術后三年股骨頭壞死而住院治療的事實是否屬于工傷復發。其有關的醫學資料及傷情變化應由哪級機構鑒定,復發鑒定與對原受工傷不服而起的再次鑒定之間的區別,還有二次終止勞動合同是否違約,是否違法都沒有查明認清,尤其是二審主審法官不許朱黎賓的委托人宣讀意見,連被申請人的答辯狀竟是在庭審結束時交給申請人一方的。對于雙方異議之處未能展開辯論。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對2007年12月7日的違法終止合同及退工并無撤銷手續,2008年3月的第二次終止勞動合同及退工不僅在實體上即違約又違法,而且也不符合程序。原審離開證據和法律規定,嚴重違反訴訟程序,致使工傷復發確需治療或違約違法終止合同的事實不清,混淆復發鑒定與再次鑒定的概念,主觀武斷地認為復發住院治療在市級再次鑒定之前而不支持申請人請求恢復勞動關系的裁判是極其不公正的錯判。朱黎賓因為股骨頭壞死,目前工傷殘疾的等級遠不止原定七級,請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準于申請再審,維護工傷職工朱黎賓的合法權益。
此致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附:一審、二審判決書及滬高院裁定書復印件各一份
申請再審申請書副本一份
申請書中所提證據均已向原審及滬高院提交過
律師解答:
一、打官司需要準備哪些材料?
就本案而言,如幼兒家長,幼兒園即為被告。訴訟中法院一旦受理原告的,應在法定時間內向被告送達民事狀、原告提供的證據、開庭傳票、舉證通知書等法律文書及材料。自被告收到這些材料之日起,需在法院規定的時間內提交民事答辯狀、相關證據、調取證據申請書、證人出庭申請書等法律文書或材料。因此,幼兒園需要準備的材料:一為針對原告的狀撰寫一份民事答辯狀:二為搜集相關證據,證明自身答辯主張,否定原告主張,但作為被告,這些材料如有即提供,如無則不一定提供。不過幼兒園的主體資格證明材料、授權委托書等應依法院要求提供。
二、幼兒園在此次幼兒碰撞事件中應承擔哪些責任?
幼兒園是對就讀幼兒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教育機構,未盡職責范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幼兒遭受人身損害,或者幼兒致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本案中幼兒園可以主張不存在過錯,因為事發原因是幼兒未按老師要求的游戲規則去滑滑梯,那么孩子受傷即為一起意外事故。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可知,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但筆者認為幼兒園存有過錯,因為托班的孩子尚不足三周歲,認知能力非常差。對老師的要求有時并不能領會,所以老師在組織這個年齡段的孩子活動時,不但應做要求,也要做防范,如在滑梯下端站一個老師保護滑下來的幼兒,也許事情就可避免。對此應根據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至于幼兒園究竟有過錯與否,無過錯的話分擔多大比例的民事責任。有過錯的話承擔多大比例的賠償責任,則取決于法庭的最終認定。
三、和該幼兒相撞的孩子家長是否有責?
在本案中和該幼兒相撞的孩子家長不應承擔任何責任,因為這位家長的孩子是按游戲規則活動,沒有任何過錯,所以其監護人也不應承擔任何責任。反之如果是違反規則的幼兒撞傷了沒有違反規則的幼兒,則違反規則的幼兒家長應承擔一定的責任。
四、發生幼兒傷害事件后何時是了?如何對待幼兒后續治療問題?
發生幼兒傷害事件,受傷幼兒何時痊愈應以醫療機構出具的意見為準。就醫療費而言,賠償數額以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至于后續治療問題,也應以醫療機構的意見為據,是否需要后續治療,治療費是否確定都應有醫療機構或鑒定機構的證明,如無則只能在實際發生后另行主張。
被告:四川省星河建材總公司(以下簡稱星河建材公司)。
星河建材公司發明了一種生產仿古、仿歐浮雕系列產品的技術,并向國家專利局提出了專利申請,專利申請號為931153514號,但至訴訟結束時未被授予專利權。1994年9月26日,四川省綿陽市科學技術委員會經過鑒定,授予星河建材公司該項技術為“綿陽市1994年度科技成果二等獎”。德陽機電廠得知此消息后,為了使用該項技術生產此種浮雕系列產品,曾多次派出廠長、技術員和法律顧問對星河建材公司生產的浮雕產品及其技術,以及該產品的市場銷售情況進行了3個多月的考察、論證,并和星河建材公司草簽了兩次合同。至1994年11月18日,星河建材公司為甲方,德陽機電廠為乙方,雙方在綿陽市簽訂了由甲方將其發明的浮雕系列產品技術轉讓給乙方生產的聯合生產浮雕系列專利產品合同書(以下簡稱聯合生產合同書)。該合同書約定:甲方將浮雕系列專利產品技術傳授給乙方生產;該項專利技術價值人民幣18萬元,作為甲方與乙方聯合辦廠的投資;乙方每年向甲方交定額分成費,第一年2萬元,第二年2.5萬元,第三年3萬元,期滿后重新修訂,交費時間為每年6月交一半,12月交清當年全款;乙方在接受該項技術前,應向甲方支付技術培訓費、培訓材料費、技術使用費4萬元;乙方長期在甲方處購買模具,所購模具只限自用,如出售,按泄密條款處罰;甲方在收到4萬元后,為乙方安排培訓學員1至3名,讓學員能夠獨立操作學會為止,并提供技術資料;合同履行期限從1995年1月1日起至1997年12月31日。該合同還對違約責任作了規定。
合同簽訂后,德陽機電廠于1994年11月24日向星河建材公司支付了合同約定的4萬元費用,星河建材公司向德陽機電廠提供了專利申請號為931153514號的浮雕產品生產技術資料,并于同月28日起到12月下旬,兩次派出技術廠長對德陽機電廠的學員進行了培訓、指導,還作了產品生產示范。此后,星河建材公司應德陽機電廠的請求,于12月29日又派出兩名技術人員到德陽機電廠操作指導生產20天左右。德陽機電廠從1995年1月至5月間進行了試生產,并將部份產品出售,其中部份產品返銷給了星河建材公司,星河建材公司為此多付出434元的貨款。在此期間內,星河建材公司向德陽機電廠提供了價值16270元的浮雕產品生產模具。
從合同簽訂后至提起訴訟時,德陽機電廠除支付培訓費4萬元外,還投入了生產資金7.5萬余元,產品銷售收入5853.15元,還未使用的浮雕產品生產模具價值8100元,現庫存積壓產品6.8萬余元。
1995年6月13日,德陽機電廠以星河建材公司為被告,向綿陽市涪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稱:雙方合同簽訂后,我方向被告支付了4萬元的費用,但被告未按合同履行其義務,培訓不負責任,對我方生產中遇到的種種困難和急需解決的問題置之不理,致使我方于1995年4月23日被迫停產。此后,我方派人前往被告處主動協商解決,被告借口技改工作忙而不談此事。5月23日,我方為減少損失,再次函告被告要求提供一種模具,被告回信稱未付清款項之前無法提供。被告向我方提供的技術資料,不足一個月便收回,以后再未提供,而且所提供的技術資料嚴重失真。被告的嚴重違約行為給我方造成了10多萬元的經濟損失。要求法院判令被告退還技術培訓費4萬元,賠償損失2萬元,給付違約金1萬元,并解除雙方的聯合生產合同關系。
星河建材廠答辯稱:從合同簽訂時起至1995年5月23日,長達7個月的時間里,原告的浮雕產品進入了千家萬戶,怎能說我方提供的技術是假的和騙人的呢?原告接到技術資料后,很快掌握了生產技術,還曾帶著修改后的技術資料到我方進行技術反培訓。我方未曾收回過交給原告的技術資料,原告還在5月份又從我方領回一份新技術資料。1995年1月9日,原告將其生產的100張浮雕門板產品送我公司,驗收合格的就有69張。原告的主要目的是想拒付已經到期的分成款及16000余元的模具款。因此,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付清所欠的模具款及多收的我方的貨款,原告不得再生產該產品及類似產品。
「審判
綿陽市涪城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簽訂的聯合生產合同書,實為非專利技術轉讓合同。該合同雖是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的,但被告以其未取得國家專利局批準的科技發明專利,假冒專利技術轉讓給原告,并以18萬元的價值作投資,與原告聯合生產,被告的這種行為具有一定的欺詐性,故該合同無效。對此,被告應承擔主要責任。原告對該轉讓技術未認真審查,即盲目投資生產,以致造成損失,也負有一定責任。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理由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第十六條、第七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十三條之規定,該院于1995年8月19日判決如下:
一、雙方簽訂的聯合生產合同書無效。
二、被告星河建材公司退還原告德陽機電廠已支付的4萬元培訓費。
三、被告星河建材公司賠償原告德陽機電廠經濟損失74291.38元(含扣除被告多付原告的貨款434元),原告將未使用的和不合格的模具退還被告。
宣判后,星河建材公司不服,向綿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判決錯誤,本案合同應為有效合同。德陽機電廠應向我方支付模具款、超付的貨款和到期應交納的分成費。
德陽機電廠答辯稱:星河建材公司提供的技術資料嚴重失真,且該技術是假冒的專利技術,故合同應當無效,一審判決正確。
綿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上訴人以通過有關部門鑒定并經生產實踐證明是成熟可靠的非專利技術成果,與被上訴人簽訂的聯合生產合同書,是在雙方自愿基礎上達成的,符合有關法律規定,應為有效合同。在合同履行過程中,上訴人先后派人去被上訴人廠進行指導,協助生產,被上訴人將所生產的產品予以銷售,說明被上訴人已掌握了該項技術,上訴人的培訓、指導義務已經完成。而被上訴人卻未按約履行其支付費用的義務。由于被上訴人的違約行為,使該合同的履行已成為不必要,故該合同應當終止履行。被上訴人應按合同約定向上訴人支付到期的分成費和上訴人提供的模具款,并退還上訴人多付的購貨款。一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處理不當,上訴人上訴理由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于1995年11月至6月判決如下:
一、撤銷一審法院判決。
二、雙方當事人簽訂的聯合生產合同書終止履行。
三、德陽機電廠支付星河建材公司1995年1月至6月的定額分成費1萬元。
四、德陽機電廠支付星河建材公司模具款16270元,返還多收的星河建材公司貨款434元。
五、德陽機電廠返還星河建材公司提供的技術資料,不得再擅自使用、轉讓該項非專利技術成果,并負有保密義務。
以上給付內容在本判決送達后15日內一次履行完畢。
「評析
許何梅是河北保定清苑縣人,2005年她在保定打工時結識了當地人周勇。相處半年,兩人就登記結婚。由于婚前缺少了解,婚后沒多久周勇便露出暴戾的本性。只要許何梅一句話說的不順心,就會惹得他發一通脾氣,罵人、摔東西是常有的事。
起初,許何梅覺得夫妻之間吵架拌嘴在所難免,彼此磨合適應一段時間就好了。誰知她低估了周勇的脾氣,隨著時間一天天過去,情況非但沒有好轉,反而愈演愈烈。漸漸地,動嘴變成了動手,甚至在許何梅懷孕期間,周勇都曾對她大打出手。
周勇的所作所為傷透了許何梅的心,她開始后悔結婚,但一想到即將出生的孩子,又忍了下來。
2008年7月,他們的孩子樂樂出生,但周勇的脾氣一點兒沒有收斂,而且整日無所事事,不務正業。
沒有穩定的經濟收入,家里僅有的一些積蓄也讓周勇用在了不正當的花銷上,周勇與許何梅經常因經濟問題發生矛盾。2009年的一天晚上,兩人再次發生糾紛,周勇打了許何梅兩記耳光。許何梅憤怒至極,便與周勇撕扯在一起。拉扯中,周勇將許何梅打傷,并且還威脅她說,如果提出離婚,就殺了她的全家。
此后,許何梅每天都生活在恐懼之中,想盡快逃離不幸的婚姻。2010年的一天, 她從一個親戚那里聽說,北京東城區的一家加油站正在招聘服務員。許何梅覺得,外出打工對她來說剛好是個機會,一來可以貼補家用,二來可以與周勇分開一斷時間。于是,她把樂樂交給婆婆照顧,只身一人來到北京。
外出打工,短暫平靜
雖然工作比較辛苦,但許何梅并不覺得累,反而覺得日子更有奔頭了,生活上也有了保障,每個月一發工資就拿出一大半寄給婆婆,自己則省吃儉用還有了一些積蓄。
正在許何梅漸漸擺脫家暴陰影時,一個電話又打破了她平靜的生活。原來,她外出打工后,周勇也經朋友介紹到天津的一個建筑工地當搬運工。由于周勇性格暴躁,經常與工友發生爭執。一天他與工友因瑣事發生口角,將工友打傷,面臨刑事處罰。電話是周勇打來的,他希望許何梅能幫他一把。
念及夫妻情分,許何梅出錢幫周勇請了一位律師。在律師的爭取下,周勇最終被判了緩刑,但要支付11萬元的賠償款,這筆費用周勇根本無力負擔,最終也由許何梅墊付。
許何梅對周勇的幫助可以說是仁至義盡,經歷此事后,周勇也想有所改變,并向許何梅承諾以后不會再到外面惹是生非,想踏踏實實做點事情。
看到周勇有心悔改,許何梅心軟了,答應兩人共同支付3萬元首付,她負責每月還貸,購買一輛大型貨車,周勇以后便可以跑運輸賺一些生活費。愿望是好的,但跑運輸沒多久,周勇就覺得這份工作太辛苦而放棄。
事已至此,許何梅對周勇徹底死了心。2015年12月,她來到定州市法院要求離婚。由于周勇堅決不同意,再加上許何梅的家人擔心離婚會對樂樂產生不好的影響,最終在家人的勸說下,許何梅撤訴了。
2016年春節過后,許何梅回到北京繼續打工。誰知沒過幾天,周勇也跑到北京。他來到許何梅的宿舍,兩人發生爭執,周勇將許何梅從樓梯上推了下去,導致許何梅身上多處淤青。第二天,周勇又來到許何梅的單位,當著同事的面恐嚇說:許何梅如果與他離婚,他就殺了許何梅的全家,而且也不會讓許何梅有好日子過。
2月21日深夜,周勇拿著菜刀去恐嚇許何梅,這次許何梅選擇報警,東城區體育館路派出所出警并進行了處理。但周勇仍不罷休,3月12日,他再次拿著菜刀對許何梅進行威脅,還砸碎了許何梅宿舍里的一些物品。這一次,許何梅也撥打了110。
婦聯聯動,給力維權
S何梅如驚弓之鳥,遭受家暴的噩夢一直縈繞在腦海中,幾乎到了崩潰的邊緣。在極度恐懼中,她想到了娘家人――婦聯。
接到她的求助后,全國婦聯十分重視,認為這是典型的分手暴力,并把案件轉到河北省婦聯。省婦聯還指派省婦聯婦女兒童法律援助中心專職公益律師與許何梅聯系,詳細了解案情。
省婦聯主席賈玉英全程督導,還專程前往北京看望許何梅,面對面安撫寬慰、耐心疏導,鼓勵許何梅走出家暴陰影。
省婦聯認為許何梅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為了保護她的安全,婦聯希望幫助她向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不過,到底在哪里申請,成為擺在律師面前的一道難題。
許何梅遭受暴力的地點在北京,而施暴人周勇的老家在定州,根據反家庭暴力法的規定,許何梅可以選擇在兩者之一申請人身保護令。考慮到在北京申請,法院調查取證比較方便,律師最終決定向東城區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這一做法當時在全國范圍內并無先例。法院的答復是,需要提供許何梅的傷情鑒定及周勇言語暴力的證據才能立案。
律師又來到許何梅報警的派出所調取出警記錄,可民警卻說,依據相關規定,律師不能調取出警記錄,只能由法院和檢察院調取。
律師又回到法院,向法官解釋,周勇的暴力行為主要是威脅和恐嚇,反家庭暴力法有明確規定,威脅、恐嚇屬于家庭暴力行為,而且許何梅已經報警,但是派出所不同意律師調取出警記錄,希望法院予以協助。
其間,河北省婦聯還積極尋求全國婦聯的支持,協調幫助許何梅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在全國婦聯的指示下,北京市婦聯介入,及時與法院聯系。在兩地婦聯工作人員的努力下,法院同意立案,并要求許何梅補交在北京居住滿一年的證明。
與此同時,律師還提交了《調查取證申請書》,申請法院到派出所調取報警、出警記錄以及到許何梅的工作單位調查核實情況。
根據律師的申請,法院調取了出警記錄,并到許何梅的工作單位核實了情況。2016年4月20日,法院認為周勇的行為構成家庭暴力,向許何梅發出首份針對精神暴力做出的人身安全保護令:禁止周勇對許何梅實施家庭暴力;禁止周勇騷擾、跟蹤、接觸許何梅及其相關近親屬。這是全國首份跨省人身安全保護令,也是全國婦聯、河北省婦聯和北京市婦聯協調聯動,共同努力的結果。
雖然人身安全有了保障,但只要不離婚,許何梅就無法徹底擺脫家暴的陰影。可依據法律規定,第一次離婚,法院如果沒有判離或是調解和好,一般需要6個月以后,才能再次,除非有新的情況和新的理由。
2016年5月,許何梅再次來到定州市法院要求離婚。距離上次離婚,還未滿6個月,一般來說,法院是不會受理的。但許何梅在省婦聯公益律師的幫助下,以法院發出的人身安全保護令屬于法律規定的新情況和新理由,要求予以立案,最終法院采納了律師的說法。
6月3日,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當天,在法官和律師的共同努力下,雙方達成調解:許何梅與周勇協議離婚;樂樂由奶奶繼續撫養,許何梅每月支付撫養費600元;共同購買的貨車歸周勇所有,剩下的貸款由周勇償還。
飛來橫禍 兩姐妹一死一傷
(案發現場)
鄧國泉和妻子雷德鳳是四川省安縣黃土鎮的村民,夫婦倆先后共生育了3個女兒,如今3個孩子都已經成家立業。3個女兒都很懂事、孝順,這讓鄧國泉夫婦很是開心,在這個并不富有的家里,他們享受著天倫之樂。
可是,鄧國泉夫婦怎么也不會想到,2003年夏天從天而降的一場災難竟徹底毀滅了他們幸福和諧的家庭。
2003年5月26日早上5時40分,做蔬菜生意的大女兒鄧慧蘭和三女兒鄧翠蘭和往常一樣早早地起床。由于這天蔬菜太多,姐妹倆租用了鄰居朱遠太的三輪摩托車。父親鄧國泉千叮呤萬囑咐,要姐妹倆在路上一定要小心,注意安全。姐妹倆應聲后剛坐上三輪摩托車準備前往縣城時,突然,一輛同向行駛的紅旗牌轎車發了瘋似的直沖過來,狠狠地撞在姐妹倆乘坐的三輪摩托車上。還沒有等姐妹倆回過神來,摩托車已經被撞飛到了20多米外的綠化帶上。
眼前突然發生的一幕慘劇把鄧國泉嚇了個半死,他趕緊跑過去。然而,鄧國泉卻只找到了渾身血肉模糊、遍體鱗傷的三女兒鄧翠蘭,都沒有找到大女兒鄧慧蘭。找了好一陣,鄧國泉才在數米遠的紅旗牌轎車里發現了大女兒,原來大女兒被撞進了小車里??墒怯捎谑軅^重,大女兒鄧慧蘭已經停止了呼吸和心跳。
在發現大女兒尸體的紅旗轎車里,鄧國泉隨后還發現了另外兩名身負輕傷的男子,他們正是駕駛員何隆貴及隨行人員王強。可是,鄧國泉沒有想到,駕駛員在送鄧翠蘭去醫院的時候逃跑了。
交警認定 肇事車負全責受害者無責任
(鄧翠蘭如今癱瘓在床)
案發后不久,安縣公安局交警大隊趕到現場對事故進行了勘查,并扣留了車牌號為“川BA7255”的肇事紅旗牌轎車。當日下午,正當警方準備外出尋找失蹤的肇事司機何隆貴時,不料何隆貴卻主動來到了交警大隊。在調查中,何隆貴向辦案人員交代,他并不是肇事紅旗轎車的車主,車主是轎車里的隨行人員王強,他只是借來使用的。何隆貴同時還向交警大隊提供了王強的家庭住址等情況。
由于傷者鄧翠蘭傷情異常嚴重,考慮到治療需要不少費用,交警大隊隨即讓何隆貴回去找醫療費??墒?,何隆貴走后卻再無音訊。
就在何隆貴走后不久,辦案人員隨即從電腦里調出了這輛肇事紅旗牌轎車的相關資料??墒琴Y料卻顯示,該車車主并不是王強,而是一個叫董兵的人。辦案交警這才明白事情并非想像的那么簡單。辦案人員隨即根據資料顯示的電話號碼與車主董兵取得了聯系。
董兵來到交警大隊后,顯得非常震驚。董兵稱,他的車在3天前出現故障后,便交給了朋友王強開往修理廠進行修理,這次是王強在未經過他本人同意的情況下私自開出去的。
就在這起事件所涉及的當事人越來越多之時,正在醫院實施搶救的鄧翠蘭的病情變得惡化起來。由于醫療費開始日漸增多,鄧國泉不得不四處借錢給女兒治療。
鄧國泉于是找到交警大隊,可辦案交警卻叫他先設法把醫療費墊上。辦案交警說,價值26萬元的紅旗牌轎車最少能抵押10多萬元,加上幾萬元的保險費,至少也能賠償20多萬元。
想到有20多萬元的經濟支撐,鄧國泉及三女婿谷永華隨后開始四處借錢,為鄧翠蘭籌集了醫療費數萬元??蓭滋旌?,辦案交警卻告訴他們,警察所扣押的肇事紅旗牌轎車是車主按揭購買的。債臺高筑的鄧國泉一聽,心情異常沉重。
2003年6月10日,安縣交警大隊對這起重大交通事故做出了責任認定,認定何隆貴駕駛的紅旗轎車(搭乘王強)未按規定分道行駛且超速,應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三輪摩托車駕駛員朱遠太、乘車人鄧慧蘭、鄧翠蘭無違章行為,無責任。
隨后,交警部門按照何隆貴、王強及車主董兵提供的住址先后3次向3人發出了前來交警大隊進行調解的通知,可3人竟無一人前來調解。何隆貴對交警部門的責任認定不服,申請重新認定責任。2003年7月8日,綿陽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做出重新認定決定,維持了安縣交警大隊作出的責任認定。
缺席宣判 被告賠償66萬余
由于沒有籌到更多的錢進行手術,年僅30歲的鄧翠蘭胸部以下不幸高位癱瘓,除手和頭部以外,其余身體部位均喪失了活動能力。3個月后,傷者鄧翠蘭因無錢醫治而不得不出院。
2003年9月12日,安縣道路交通事故科學技術鑒定委員會對鄧翠蘭所受傷殘程度進行了鑒定,確定鄧翠蘭的傷殘程度為一級,需專人終身護理,才能生存。
交通事故發生后,安縣交警大隊就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兩次組織雙方調解,但何隆貴、董兵都無故不到場,因而無法達成調解協議。調解未成,陷入絕境的鄧國泉夫婦及孫子鄧平、鄧揚(死者鄧慧蘭之子)等4人一紙訴狀將何隆貴、王強、董兵告上安縣人民法院,要求三被告賠償鄧慧蘭死亡后的喪葬費、死亡補償費及被撫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等共計12萬元。
同時,傷者鄧翠蘭和朱遠太也將何隆貴、王強和董兵推上被告席,要求法院判令3名被告賠償鄧翠蘭各種損失60萬元,賠償朱遠太各種損失1萬元。
2003年11月25日,鄧慧蘭死亡賠償案在安縣法院開庭審理。被告王強和何隆貴經法院傳票傳喚未到庭,也未作答辯;被告董兵也未到庭,但其人辯稱,董兵未完全取得肇事紅旗牌轎車的所有權,所以不應承擔全部墊付責任。
在證據充分事實清楚的情況下,2003年12月13日,安縣法院作出一審缺席宣判:鄧慧蘭死亡喪葬費、賠償費及撫養人撫養費等共計80795.36元,由被告何隆貴承擔全部賠償責任,被告王強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被告董兵承擔墊付責任。
2004年2月25日,法院對傷者賠償案同樣進行了缺席宣判:鄧翠蘭的各種賠償金586128.86元,朱遠太的賠償金5875.46元,由何隆貴承擔全部賠償責任,王強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董兵承擔墊付責任。
判決書很快按照3人留下的地址郵寄了出去。3名被告收到判決書后,均未上訴,但同樣也沒有進行賠償。
判決不頂用 老漢叫賣法院判決書
(出賣判決書)
判決書宣布后的一個月里,3名被告仍然沒有露面,賠償金額更是一分錢也沒有支付。鄧國泉按照判決書上所留的3名被告的家庭住址進行逐一尋找,所尋之處根本沒有3人的蹤跡。
無奈之下,鄧國泉找到了安縣人民法院尋求幫助??砂部h法院的法官卻稱,按照法律規定,尋找被告的責任應由當事人鄧國泉承擔。
無奈,2004年3月30日,鄧國泉向安縣人民法院遞交了強制執行申請書。由于執行被告自稱是綿陽市涪城區人,安縣法院只得委托綿陽市涪城區法院強制執行。
鄧國泉帶著一絲希望向涪城區法院提交了強制執行申請書,可3天后他卻得到了更為失望的消息。涪城區法院的法官說,安縣法院判決書上3名被告的地址是假的,法院沒有辦法找到人。
隨后,鄧國泉再次來到安縣人民法院尋求解決,可安縣法院的法官卻叫他去找涪城區法院?!澳銈兿裉咂で蛞粯?,一會兒把我踢到這里,一會兒踢到那兒,叫我自己去找3名被告人,我怎么找得到嘛!”當著法官的面,鄧國泉急得哭了起來。
轉眼一年時間就要過去了,可3名被告卻一直杳無音訊。想到慘死的大女兒和她留下的無人照看的兒子以及躺在床上無法動彈的三女兒,絕望的鄧國泉隨即在心里產生了一個大膽而無奈的想法。
2004年4月初,鄧國泉請人寫了一張“出賣判決書” 的紙條。隨后,他和三女婿谷永華拿著這張寫有出賣判決書的紙條來到了安縣縣城,以半價也就是30萬元的價格出售那張法院的判決。4月12日這天,安縣縣城車水馬龍,異常熱鬧。50多歲的鄧國泉和女婿谷永華手拿“出賣判決書”的紙條,在大街上大聲地叫賣。鄧國泉對市民說,誰有本事收到這筆賠款,30萬元之外的錢就全部歸他。
鄧國泉和妻子雷德鳳是四川省安縣黃土鎮的村民,夫婦倆有三個女兒。
2003年5月26日早上5時40分許,做蔬菜生意的大女兒鄧慧蘭和三女兒鄧翠蘭像往常一樣早早地起床,剛坐上三輪摩托車準備前往縣城,突然一輛同向行駛的紅旗牌轎車發了瘋似地直沖過來,狠狠地撞在了兩人乘坐的三輪摩托車上。還沒等她倆回過神來,摩托車已經被撞飛到了20多米開外的綠化帶上。
眼前突然發生的一幕慘劇把鄧國泉嚇壞了。他瘋跑過去,然而只找到了渾身血肉模糊的三女兒鄧翠蘭,卻四處都沒有見到大女兒鄧慧蘭。找了好一陣,鄧國泉才在數米遠的紅旗牌轎車里發現了大女兒。原來大女兒被撞進了小車里,由于受傷過重,已經停止了呼吸和心跳。鄧國泉頓時老淚縱橫。
在發現大女兒尸體的紅旗轎車里,鄧國泉隨后發現了另外兩名身負輕傷的男子,他們正是駕駛員何隆貴及隨行人員王強。
鄧國泉氣憤地一把抓住何隆貴,哭著大叫道:“你是怎么開車的,公路這么寬,路上什么車都沒有,怎么會把我女兒撞死!”駕駛員何隆貴見鄧國泉氣勢洶洶的樣子,忙說:“老大爺,你不要哭,不要著急,我們還是先救這個活人!”鄧國泉回過神來,隨后他和駕駛員一起把三女兒鄧翠蘭抬上了一輛公共汽車,送往醫院搶救。
可是,鄧國泉萬萬沒有想到,駕駛員在送鄧翠蘭去醫院的時候逃跑了。
鄧翠蘭被送往醫院后,醫生隨即進行了檢查。經檢查,醫生發現傷者鄧翠蘭顱內血腫,骨盆骨折合并左股骨頭脫位,脾挫裂傷。
肇事車負全責,受害者無責任
案發后不久,安縣公安局交警大隊趕到現場對事故進行了勘查,并扣留了車牌號為川BA7255的肇事紅旗牌轎車。當日下午,正當警方準備外出尋找失蹤的肇事司機何隆貴時,不料何隆貴卻主動來到了交警大隊。在調查中,何隆貴向辦案人員交代,他并不是肇事紅旗轎車的車主,車主是轎車里的隨行人員王強,他只是借來使用的。何隆貴同時還向交警大隊提供了王強的家庭住址等情況。
由于傷者鄧翠蘭傷情異常嚴重,考慮到治療需要不少費用,交警大隊隨即叫何隆貴回去找醫療費。可是,何隆貴走后卻再無音訊,一去不復返。
就在何隆貴走后不久,辦案人員隨即從電腦里調出了這輛肇事紅旗牌轎車的相關資料。可是資料卻顯示,該車車主并不是王強,而是綿陽市涪城區一位叫董兵的建筑老板。辦案交警這才明白事情并非想像的那么簡單,隨即根據資料顯示的電話號碼與車主董兵取得了聯系。
董兵來到交警大隊后,顯得非常震驚。董兵稱,他的車在三天前出現故障后,便交給了朋友王強開往修理廠進行修理。出了事,只能是王強在未經過他本人同意的情況下私自開出去的。
就在這起事件所涉及的當事人越來越多之時,正在醫院接受治療的鄧翠蘭的病情惡化起來。由于醫療費用日漸增多,鄧國泉不得不四處借錢給女兒治療。
鄧國泉于是找到交警大隊,可辦案交警卻叫他先設法把醫療費墊上。辦案交警說,價值26萬元的紅旗牌轎車最少能抵押10多萬元,加上幾萬元的保險費,至少也能賠償20多萬元。
想到有20多萬元的經濟支撐,鄧國泉及三女婿谷永華便開始四處借錢,為鄧翠蘭籌集了數萬元醫療費。可幾天后,辦案交警意外地告訴他們,警察所扣押的肇事紅旗牌轎車是車主按揭購買的。債臺高筑的鄧國泉家一聽,立即傻了眼,心情異常沉重。
2003年6月10日,安縣交警大隊對這起重大交通事故作出了責任認定書,認定何隆貴駕駛的紅旗轎車(搭乘王強)未按規定分道行駛且超速,應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何隆貴對交警部門的責任認定不服,申請重新認定責任。2003年7月8日,綿陽市公安局交警支隊作出重新認定決定書,維持了安縣交警大隊作出的責任認定。
缺席宣判:被告賠償66萬余
由于沒有籌到更多的錢進行手術,年僅30歲的鄧翠蘭胸部以下不幸高位癱瘓。2003年9月12日,安縣道路交通事故科學技術鑒定委員會對鄧翠蘭所受傷殘程度進行了鑒定,確定鄧翠蘭的傷殘程度為一級,需專人終身護理,才能生存。
交通事故發生后,安縣交警大隊就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兩次組織雙方調解,但何隆貴、董兵都無故不到場,因而無法達成調解協議。
調解未成,陷入絕境的鄧國泉夫婦及孫子鄧平、鄧揚(死者鄧慧蘭之子)等4人,一紙訴狀將何隆貴、王強、董兵告上了安縣人民法院的被告席,要求三被告賠償鄧慧蘭死亡后的喪葬費、死亡補償費以及被撫養人的生活費、死亡賠償金等共計12萬元。
同時,傷者鄧翠蘭和三輪摩托司機朱遠太也將何隆貴、王強和董兵推上了被告席,要求法院判令三名被告賠償鄧翠蘭各種損失60萬元,賠償朱遠太各種損失1萬元。
2003年11月25日,鄧慧蘭死亡賠償案在安縣法院開庭審理。被告王強和何隆貴經法院傳票傳喚未到庭,也未作答辯;被告董兵也未到庭,但其人辯稱,董兵未完全取得肇事紅旗牌轎車的所有權,所以不應承擔全部墊付責任。
在證據充分事實清楚的情況下,2003年12月13日,安縣法院作出一審缺席宣判:鄧慧蘭死亡喪葬費、賠償費及撫養人撫養費等共計8萬余元,由被告何隆貴承擔全部賠償責任,被告王強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被告董兵承擔墊付責任。
2004年2月25日,法院對傷者賠償案同樣進行了缺席宣判:鄧翠蘭的各種賠償金58.6萬余元,朱遠太的賠償金5875.46元,由何隆貴承擔全部賠償責任,王強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董兵承擔墊付責任。
判決書很快按照三人留下的地址郵寄了出去。三名被告收到判決書后,均未上訴,但同樣也沒有進行賠償。
判決不頂用,老漢叫賣判決書
令鄧國泉一家不曾想到的是,判決書宣布后的一個月里,三名被告仍然沒有露面,賠償金額更是一分錢也沒有支付。而當他按照判決書上所留下的三名被告的家庭住址進行逐一尋找后,他吃驚地發現那里根本就沒有那三人。
無奈之下,鄧國泉找到了安縣人民法院尋求幫助??砂部h人民法院的法官卻稱,按照法律規定,尋找被告的責任應由當事人鄧國泉承擔。
無奈,2004年3月30日,鄧國泉向安縣人民法院遞交了強制執行申請書。由于執行被告自稱是綿陽市涪城區人,安縣法院只得委托綿陽市涪城區法院強制執行。
鄧國泉帶著一絲希望向涪城區法院提交了強制執行申請書,可三天后他卻得到了更為失望的消息。涪城區法院的法官說,安縣法院判決書上三名被告的地址是假的,法院沒有辦法找到人。
隨后,鄧國泉再次來到安縣人民法院尋求解決辦法,可安縣法院的法官卻叫他去找涪城區法院?!澳銈兿裉咂で蛞粯樱粫喊盐姨叩竭@里,一會兒踢到那兒,叫我自己去找三名被告人,我怎么找得到嘛!”當著法官的面,鄧國泉急得哭了起來。
轉眼一年時間就要過去了,可三名被告卻一直杳無音信。絕望的鄧國泉此時在心里產生了一個大膽而無奈的想法。
2004年4月初,鄧國泉找人幫忙寫了一張“出賣判決書”的紙條。隨后,4月12日這天,已經50多歲的鄧國泉和女婿谷永華手拿著“出賣判決書”的紙條,在大街上大聲地叫賣,以半價也就是30萬元的價格出售那張法院巨額判決。鄧國泉對街上的市民說,誰有本事收到這筆賠款,30萬元之外的錢就全部歸他。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所有企業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以下稱被保險人)。
第三條 工傷保險費用實行全市統籌,設立工傷保險基金,對工傷職工提供經濟補償,并逐步實行社會化管理服務。
第四條 工傷保險要與事故預防、職業病防治相結合。所有單位和職工必須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遵守勞動安全衛生法規制度,嚴格執行國家勞動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第五條 職工發生工傷或者職業病后,應當得到及時救治。本市逐步發展職業康復事業,幫助工殘職工從事適合其身體狀況的勞動。
第二章 工傷范圍及其認定
第六條 被保險人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負傷、致殘、死亡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從事本單位日常生產、工作或者本單位負責人臨時指定的工作的,在緊急情況下,雖未經本單位負責人指定但從事直接關系本單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二)經本單位負責人安排或者同意,從事與本單位有關的科學試驗、發明創造和技術改進工作的;
(三)在生產工作環境中接觸職業性有害因素造成職業病的;
(四)在生產、工作的時間和區域內,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傷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緊張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后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
(五)因履行職責遭致人身傷害的;
(六)從事搶險、救災、救人等維護國家、社會和公眾利益的活動的;
(七)因公、因戰致殘的軍人復員轉業到企業工作后舊傷復發的;
(八)因公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傷害或者失蹤的,或因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后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
(九)在上下班的規定時間和必經路線上,發生無本人責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責任的道路交通機動車事故的;
(十)國家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 被保險人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負傷、致殘、死亡的,不應認定為工傷:
(一)犯罪或者違法;
(二)自殺或者自殘;
(三)斗毆;
(四)酗酒;
(五)蓄意違章;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企業應當自工傷事故發生之日或者職業病確診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報告,三十日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企業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時,須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書;
(二)指定醫院或者醫療機構初次治療工傷的診斷書和職業病診斷證明;
(三)企業的工傷報告;
(四)工傷職工的身份證明及與企業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
(五)按照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必須提交的其他材料。
企業不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親屬可以直接向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企業工會組織也可代表工傷職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第九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接到工傷認定申請及相關材料后,對材料齊全、證據可靠的,應當在7日內作出是否認定為工傷的決定。
據以認定工傷的材料不全的,應書面通知企業限期補齊,需要調查取證的,應當及時進行,并在調查結束后7日內作出是否認定為工傷的決定。
認定工傷應當根據以下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書;
(二)指定醫院或者醫療機構初次治療工傷的診斷書和職業病診斷證明;
(三)企業的工傷報告,或者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職工的申請進行調查的工傷報告;
(四)工傷職工的身份證明及與企業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
(五)與認定工傷有關的其他材料。
工傷認定的結論應以書面形式通知企業和工傷職工。
第三章 勞動鑒定和工傷評殘
第十條 被保險人在工傷醫療期內治愈或者傷情處于相對穩定狀態,或者醫療期滿仍不能工作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評定傷殘等級并按規定定期復查傷殘狀況。
第十一條 各級勞動鑒定委員會應當按國家制定的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以下簡稱評殘標準),對因工負傷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傷殘后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和護理依賴程度進行等級鑒定。
符合評殘標準一級至四級為全部喪失勞動能力;五級至六級為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七級至十級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
傷殘待遇的確定和被保險人的安置以評定的傷殘等級及護理依賴程度為主要依據。
第四章 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二條 被保險人因工負傷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被保險人治療工傷或職業病所需的掛號費、診療費、住院費、醫療費、藥費、就醫路費全額報銷。
被保險人需要住院治療的,按照當地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三分之二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經批準轉外地治療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按照本企業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制定工傷、職業病醫療管理辦法,規范工傷醫療。
被保險人治療非工傷所致的疾病,其醫療費用按照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被保險人因工負傷或者患職業病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療的,實行工傷醫療期。
工傷醫療期是指被保險人因工負傷或者患職業病停止工作接受治療和領取工傷津貼的期限。
工傷醫療期應當按照輕傷和重傷的不同情況確定為一個月至二十四個月,嚴重工傷或者職業病需要延長醫療期的,最長不超過三十六個月。
工傷醫療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工傷醫療期的時間由指定治療工傷的醫院或醫療機構提出意見,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并通知企業和被保險人。
第十四條 被保險人在工傷醫療期內停發工資,改為按月發給工傷津貼。工傷津貼標準相當于被保險人本人受傷前十二個月內平均月工資。工傷醫療期滿或者評定傷殘等級后應當停發工傷津貼,改為享受傷殘待遇。
第十五條 被保險人因工負傷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的,應當退出生產、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按月發給傷殘撫恤金,標準分別為本人工資的90%至75%。其中:一級90%,二級85%,三級80%,四級75%;
(二)發給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相當于傷殘職工本人18至24個月工資。其中:一級24個月,二級22個月,三級20個月,四級18個月;
(三)舊傷復發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四)易地安家的,發給相當于本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6個月的安家補助費。旅途所需車船費、旅館費、行李搬運費和伙食補助費,按本單位職工出差標準報銷。
第十六條 被保險人工傷評殘后經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確認需要護理的,應當按月發給護理費。護理費依照全部護理依賴、大部分護理依賴和部分護理依賴三個等級,分別按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30%發給。
第十七條 工傷職工的養老和非工傷醫療按照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
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的,到達退休年齡時應辦理退休。傷殘撫恤金低于按養老保險規定計發的養老金標準的,按養老金標準計發;傷殘撫恤金高于按養老保險規定計發的養老金標準的,按傷殘撫恤金標準計發。
第十八條 被保險人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至十級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按傷殘等級分別發給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相當于傷殘職工本人6至16個月工資。其中:五級16個月,六級14個月,七級12個月,八級10個月,九級8個月,十級6個月;
(二)工傷人員復工后,因傷殘造成本人工資降低時,由企業按工資降低部分的90%發給在職傷殘補助金,晉升工資時,在職傷殘補助金予以保留;
(三)舊傷復發的,停工醫療期間按本人舊傷復發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享受工傷津貼和工傷醫療待遇。
(四)傷殘程度被評為五至十級,如本人愿意自謀職業并經企業同意的,或者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合同后本人自行擇業的,由企業發給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補助金標準為五級30個月、六級25個月、七級20個月、八級15個月、九級10個月、10級5個月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傷殘就業補助金的領取,不影響被保險人按照失業保險規定應當享受的失業救濟金待遇。
第十九條 因工死亡待遇:
(一)按月發給供養親屬撫恤金,配偶每月按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發給,其他供養親屬每人每月按30%發給,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按50%發給,直至失去供養條件為止;撫恤金總額不得超過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供養親屬的范圍和條件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供養親屬失去供養條件時不再享受該項撫恤金。
(二)發給其供養親屬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48個月的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三)按照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的標準發給喪葬補助金。
(四)因工致殘1-4級享受傷殘撫恤金期間死亡的,按本條(一)、(三)款的規定執行,并發給標準為24個月的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工亡補助金。
第二十條 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傷,應當首先按《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及有關規定處理。工傷保險待遇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一)交通事故賠償已給付了醫療費、喪葬費、護理費、殘疾用具費、誤工工資的,企業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再支付相應待遇,企業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先期墊付有關費用的,傷者或者親屬在獲得交通事故賠償后應當予以償還。
(二)交通事故賠償給付的死亡補償費或者殘疾生活補助費,已由傷亡者或者親屬領取的,工傷保險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或者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不再發給。如賠償費用低于工傷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補足差額部分。
(三)被保險人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者致殘的,除按照本條(一)、(二)項規定執行外,其他工傷保險待遇按照本規定的條款執行。
(四)由于交通肇事者逃逸或者其他原因,受傷害職工不能獲得交通事故賠償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本規定給予工傷保險待遇。
第二十一條 被保險人因工外出期間,因意外事故失蹤的,從事故發生的下個月起三個月內,本人工資照發,從第四個月起停發工資,對其供養親屬按月發給供養親屬撫恤金。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發給喪葬補助金和其余待遇。
當失蹤人重新出現并經法院撤銷死亡結論的,已領取了工傷待遇應當退回。
第二十二條 出國、出境人員的勞動關系在國內并參加了工傷保險的,在境外負傷、致殘或者死亡時,應當由境外有關方面承擔傷害賠償責任的,我國有關單位應當向外方索取傷害賠償。外方給付的賠償金應歸被保險人或者其親屬所有,但需償還有關單位墊付的費用。
獲得境外傷害賠償的,不再享受國內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或者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可享受其它工傷保險待遇。
境外傷害賠償金低于國內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或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補足其差額部分。
第二十三條 傷殘者需要安裝假肢、儀眼、鑲牙和配置代步車等輔助器具的,由醫院提出意見,經市或者區(縣)勞動鑒定委員會批準,其所需費用按國內普及型標準報銷。
第二十四條 享受傷殘撫恤金或者供養親屬撫恤金的被保險人到境外定居后,可以憑生存證明繼續領取撫恤金,也可以按照規定一次性領取有關待遇并同時終止工傷保險關系。生存證明應每年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一次。
第二十五條 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被保險人,在執行勞動教養期間或者犯罪服刑期間,其工傷保險待遇可以發給。
第二十六條 領取傷殘撫恤金的職工和因工死亡職工遺屬,本人自愿一次性領取待遇的,可以一次性計發有關待遇并終止工傷保險關系,具體辦法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制定。
第二十七條 工傷保險長期待遇實行定期調整制度。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上一年本市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率的一定比例,會同有關部門提出調整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二十八條 屬于本規定第三十八條范圍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其他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由企業支付。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工傷認定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支付納入統籌范圍的各項工傷保險待遇。
第五章 工傷保險基金
第二十九條 工傷保險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則統一籌集。
第三十條 工傷保險費的征繳適用《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9號)的規定。
第三十一條 工傷保險費根據各行業的傷亡事故風險和職業危害程度的類別實行行業差別費率(見附表)。
工傷保險費差別費率需要調整時,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三十二條 企業以上年度本企業被保險人月平均工資總額為基數,按照行業差別費率確定的標準,按月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三十三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據企業上一年度工傷事故發生頻率和工傷保險費用支出情況,適當調整企業下一年度工傷保險費率,實行浮動費率。
企業工傷保險費率的調整幅度為本行業標準費率的上下三檔,每年只能調整一檔,處于費率表最低檔和最高檔時不再調整。
企業發生工傷和職業病及使用工傷保險基金超過控制指標的,應當在行業標準費率的基礎上提高費率;低于控制指標的,應當降低費率。
實行浮動費率的具體辦法,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制定。
第三十四條 企業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在勞動保險費項下列支。
第三十五條 企業應繳納的工傷保險費,由市、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委托企業的開戶銀行代為扣繳。
第三十六條 工傷保險基金全部納入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由財政部門依法進行監督。
工傷保險基金要??顚S?,不得挪用或擠占,不得用于平衡財政收支。
第三十七條 工傷保險基金由下列收入構成:
(一)企業繳納的工傷保險費;
(二)滯納金;
(三)利息;
(四)各種捐贈;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資金。
第三十八條 工傷保險基金按照下列項目支出:
(一)達到致殘等級人員的醫療費;
(二)定期傷殘撫恤金;
(三)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四)護理費;
(五)喪葬補助金;
(六)供養親屬撫恤金;
(七)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八)殘疾輔助器具費;
(九)工傷職業康復費。
遇有特大工傷事故等特殊情況,工傷保險基金不敷支出時,由政府撥補。
第三十九條 建立健全工傷保險基金的預決算管理和財務、會計制度。
第六章 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
第四十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配合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督促企業貫徹落實國家的職業安全衛生法律法規和標準,采取宣傳、教育、檢查和獎懲等措施,并支持工傷和職業病預防的科學研究工作,促進企業改善勞動條件,加強安全生產管理,教育職工嚴格遵守勞動安全衛生操作規程,減少傷亡事故和職業病的發生。
第四十一條 通過工傷保險基金提留、民間贊助等方式籌集資金,逐步興辦工傷職業康復事業,幫助工傷殘疾人員恢復或者補償功能。發展職業康復事業應當充分利用現有條件,可以與有關醫院、療養院聯合舉辦,也可以建立工傷康復中心。
第四十二條 對具有一定勞動能力并需要通過專門培訓恢復或者提高勞動能力的工傷殘疾人,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及企業應當積極組織專門培訓,所需費用可以在工傷保險基金的職業康復費用中支付。
第七章 組織管理與監督
第四十三條 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是本市行政區域內企業工傷保險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工傷保險工作的規劃、制定政策、組織實施、管理和監督檢查。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工傷保險工作的具體實施和監督檢查。
第四十四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經辦工傷保險事務。其職責是:
(一)收繳和管理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二)撥付工傷職業康復費;
(三)管理工傷醫療和職業康復事業;
(四)按時編制工傷保險基金的預、決算草案,編報會計、統計報表;
(五)向企業和被保險人提供有關工傷保險的咨詢、查詢服務;
(六)組織推動對工傷職工的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
(七)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四十五條 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負責監督工傷保險政策、法規的執行和工傷保險基金的管理工作。
第四十六條 財政部門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加強對工傷保險基金的財務管理和監督。
審計部門應當定期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管理的工傷保險基金和其他財務收支情況進行審計,并對其內部審計工作予以指導和監督,依法處理其違法行為。
第八章 責任與處罰
第四十七條 勞動者在與企業形成勞動關系時,企業必須依照本規定對勞動者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企業實行租賃、兼并、轉讓、分立時,繼續經營者必須承擔原企業職工的工傷保險責任。
建設工程有若干企業承包或者企業實行內、外部經營承包時,工傷保險責任由職工的勞動關系所在企業承擔。
職工被借調、聘用或者勞務輸出期間發生工傷事故的,由借調、聘用或者勞務輸入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第四十八條 企業必須落實工傷醫療搶救措施,確保工傷職工得到及時救治,并做好工傷預防、病傷職工管理和傷殘鑒定申報工作。
第四十九條 企業必須如實申報工資總額和職工人數,及時報告工傷和職業病情況,不得瞞報、虛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工作人員了解工傷保險情況時,企業應當給予配合和協助。
第五十條 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職工,勞動關系終止、解除前或者轉換工作單位前,應當進行職業性康復檢查。發現患有職業病的,由原工作單位負責工傷保險的處理工作;在新單位發現患有職業病的,由新單位負責工傷保險的處理工作。
第五十一條 職工應當接受勞動安全衛生教育和培訓,服從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指導,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
第五十二條 工傷職工或者其親屬申請工傷認定時,應當如實反映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主要經過、現場證人和本人工資收入、家庭成員等情況。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調查了解工傷情況時,有關職工、當事人或者親屬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情況。
第五十三條 工傷職工經過勞動鑒定確認完全恢復或者部分恢復勞動能力可以工作的,應當服從企業的安排。
第五十四條 企業不按規定繳納工傷保險費或不按規定及時為工傷職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企業應當賠償由此給工傷職工造成的損失。
第五十五條 企業不按規定參加工傷保險和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由市、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規定進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