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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匯總十篇

時間:2022-10-31 20:5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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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高新技術企業是指:在《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見附件)內,持續進行研究開發與技術成果轉化,形成企業核心自主知識產權,并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注冊一年以上的居民企業。

第三條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應遵循突出企業主體、鼓勵技術創新、實施動態管理、堅持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依據本辦法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可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稱《稅收征管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以下稱《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申請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第五條科技部、財政部、稅務總局負責指導、管理和監督全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

第二章組織與實施

第六條科技部、財政部、稅務總局組成全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稱“領導小組”),其主要職責為:

(一)確定全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方向,審議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報告;

(二)協調、解決認定及相關政策落實中的重大問題;

(三)裁決高新技術企業認定事項中的重大爭議,監督、檢查各地區認定工作;

(四)對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出現重大問題的地區,提出整改意見。

第七條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科技部,其主要職責為:

(一)提交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報告;

(二)組織實施對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的檢查;

(三)負責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的專家資格的備案管理;

(四)建立并管理“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

(五)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八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同本級財政、稅務部門組成本地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機構(以下稱“認定機構”),根據本辦法開展下列工作:

(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

(二)接受企業提出的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復審;

(三)負責對已認定企業進行監督檢查,受理、核實并處理有關舉報;

(四)選擇參與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的專家并報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第九條企業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后,應依照本辦法第四條的規定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減稅、免稅手續。

享受減稅、免稅優惠的高新技術企業,減稅、免稅條件發生變化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不再符合減稅、免稅條件的,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未依法納稅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予以追繳。同時,主管稅務機關在執行稅收優惠政策過程中,發現企業不具備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應提請認定機構復核。復核期間,可暫停企業享受減免稅優惠。第三章條件與程序

第十條高新技術企業認定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在中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注冊的企業,近三年內通過自主研發、受讓、受贈、并購等方式,或通過5年以上的獨占許可方式,對其主要產品(服務)的核心技術擁有自主知識產權;

(二)產品(服務)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

(三)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30%以上,其中研發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10%以上;

(四)企業為獲得科學技術(不包括人文、社會科學)新知識,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產品(服務)而持續進行了研究開發活動,且近三個會計年度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小于5,000萬元的企業,比例不低于6%;

2.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5,000萬元至20,000萬元的企業,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20,000萬元以上的企業,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全部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企業注冊成立時間不足三年的,按實際經營年限計算;

(五)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當年總收入的60%以上;

(六)企業研究開發組織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轉化能力、自主知識產權數量、銷售與總資產成長性等指標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

第十一條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程序如下:

(一)企業自我評價及申請

企業登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對照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條件,進行自我評價。認為符合認定條件的,企業可向認定機構提出認定申請。

(二)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1.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申請書;

2.企業營業執照副本、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3.知識產權證書(獨占許可合同)、生產批文,新產品或新技術證明(查新)材料、產品質量檢驗報告、省級以上科技計劃立項證明,以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4.企業職工人數、學歷結構以及研發人員占企業職工的比例說明;

5.經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鑒證的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研究開發費用情況表(實際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實際經營年限),并附研究開發活動說明材料;

6.經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鑒證的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的財務報表(含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實際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實際經營年限)以及技術性收入的情況表。

(三)合規性審查

認定機構應建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評審專家庫;依據企業的申請材料,抽取專家庫內專家對申報企業進行審查,提出認定意見。

(四)認定、公示與備案

認定機構對企業進行認定。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上公示15個工作日,沒有異議的,報送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上公告認定結果,并向企業頒發統一印制的“高新技術企業證書”。

第十二條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自頒發證書之日起有效期為三年。企業應在期滿前三個月內提出復審申請,不提出復審申請或復審不合格的,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到期自動失效。

第十三條高新技術企業復審須提交近三年開展研究開發等技術創新活動的報告。

復審時應重點審查第十條(四)款,對符合條件的,按照第十一條(四)款進行公示與備案。

通過復審的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有效期為三年。期滿后,企業再次提出認定申請的,按本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高新技術企業經營業務、生產技術活動等發生重大變化(如并購、重組、轉業等)的,應在十五日內向認定管理機構報告;變化后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應自當年起終止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需要申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按本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辦理。

高新技術企業更名的,由認定機構確認并經公示、備案后重新核發認定證書,編號與有效期不變。

第四章罰則

第十五條已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有下述情況之一的,應取消其資格:

(一)在申請認定過程中提供虛假信息的;

(二)有偷、騙稅等行為的;

(三)發生重大安全、質量事故的;

(四)有環境等違法、違規行為,受到有關部門處罰的。

被取消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企業,認定機構在5年內不再受理該企業的認定申請。

第十六條參與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的各類機構和人員對所承擔認定工作負有誠信以及合規義務,并對申報認定企業的有關資料信息負有保密義務。違反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相關要求和紀律的,給予相應處理。

第五章附則

第十七條原《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外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和辦法》(國科發火字[1996]018號)、原《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和辦法》(國科發火字[2000]324號),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停止執行。

篇(2)

高新技術企業是在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內,持續進行研究開發與技術成果轉化,形成企業核心自主知識產權,并以此為基礎開展生產經營活動,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注冊一年以上的居民企業。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經國務院批準,現將《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及其附件《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印發。

(來源:文章屋網 )

篇(3)

關鍵詞:

高新技術企業;會計核算;研發經費

中圖分類號:F2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3198(2012)24016501

1研發經費單獨建賬問題

1.1研發經費的會計處理規定

《企業會計準則》和《企業會計制度》對研發費用的會計處理的規定是明晰的。即《企業會計準則》把企業內部研究開發項目,區分為研究階段和開發階段,研究階段的支出在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開發階段的支出先在“研發支出”科目中歸集,項目研發完成時對照條件符合資本化的,確認為無形資產,否則計入當期損益。《企業會計制度》則規定:研究與開發費用應于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在“管理費用——研究與開發費”科目中核算,企業內部自行開發依法申請取得的無形資產,其入賬價值或其成本僅限于依法取得時發生的注冊費、律師費等費用。

但是,《企業會計準則》和《企業會計制度》對研究和開發費的核算規定又是不完整和粗放的。一方面,不少企業在對產品、技術、材料、工藝、標準等項目的研發過程中,在消耗料、工、費的同時,也可能會產出一些東西,如樣品或衍生的廢料,它們有的可對外銷售,而對于這些產出的樣品及廢料銷售收入如何進行核算,是列入銷售收入還是沖減研發費用?《企業會計準則》和《企業會計制度》都沒有明確的規定;對外購受讓、受贈、并購等方式取得的知識產權及其攤銷,盡管性質上與研究和開發費沒有區別,但會計核算上也并不全部直接列入研究和開發費。同時,會計核算上的研究與開發費用,除高新技術領域內項目的研發支出,還包括其他為提高企業投入產出效益而開展的所有研發活動的支出。另外就是高新企業認定時委托外部機構研發的費用,只確認其80%。

此外,有些完全根據訂單生產“非標”產品的企業,由于每一批次規格標準都不一樣,技術部門都要重新計算設計,存在一定的風險,但相對于一般意義上的新產品研發來說要小得多,并且通常來說這種“非標”產品的研發與生產過程是合二為一的,產生樣品也即成品的可能性往往比較大,與此相適應的會計核算與一般的生產企業類似通過“生產成本”科目歸集。假如這樣的產品能被認定為高新產品,它所對應的研發支出顯然是有其特殊性的。也就是說,《企業會計準則》和《企業會計制度》既于財務會計報告的目標,它單一的“管理費用——研發費用”與《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及其《指引》中規范的高新技術企業研發費用的內涵是有區別的,不應混為一談。

1.2高新企業評審對會計核算的要求

2008年,科技部、財政都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印發的國科發火(2008)362號《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規定:企業申請《高新技術企業證書》,申請享受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應對包括直接研究開發活動和可以計入的間接研究開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進行歸集,企業應“設置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專用研發費用輔助核算賬目,提供相關憑證及明細表,并按本《工作指引》要求進行核算”。對輔助核算賬目的格式和各項費用科目的歸集范圍也作出了規定,但沒有規定與企業正常會計核算項目的直接對應關系。

2010 年,浙江省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開展2010年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申請工作的通知》(浙高企認辦[2010] 1 號)第一部分第三條第 2 點規定:申請認定企業必須按研發項目單獨核算。中介機構必須在企業研發項目已單獨核算的基礎上,根據《辦法》和《工作指引》的要求進行專項審計。

此外,財政部(2007)194號、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2008)116號、浙江省科技廳浙科發計(2008)241號、浙江省科技廳浙高企認辦(2012)5號等也都對企業研發費用的核算歸集提出了總體要求,就是“單獨核算,準確歸集”。

然而,“單獨核算”是指統一在一個會計科目單獨核算所有的研發費用,還是在遵循《企業會計準則》和《企業會計制度》的框架下,對原先在各個不同科日中涉及與研發相關的成本費用單列子目反映,各文件中均無明確解釋。本人理解,《企業會計準則》、《企業會計制度》與上述文件規范的目標不同,不存在誰服從誰的問題,而應該是相互兼容的,因此,企業發生的研發費用,在按照《企業會計準則》和《企業會計制度》適當歸類的情況下,不管在那一科目核算,只要在該科目之下設置相應的“研發費用”項目并準確歸集核算,即為符合了上面文件中要求的“單獨核算,準確歸集”。否則,文件中“設置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專用研發費用輔助核算賬目,提供相關憑證及明細表,并按本《工作指引》要求進行核算”就成為多余的廢話,因為你直接利用“管理費用——研發費用”明細賬就可以了,何必要什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專用研發費用用輔助核算賬目”。

但是,現實中,各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機構,特別是市 (地)省一級機構,卻有將“單獨核算”往統一在一個會計科目核算所有的研發費用的導向,從對企業提出單獨核算進而不斷地要求必須單獨建賬,到逐步要求經中介機構審計的的年度財務報表

附注中必須有“管理費用——研發費用”的披露并與研發費用專項審計報告中確認的數額相近以至必須相等,就說明了這一點。

1.3片面理解“單獨核算”對會計工作的影響

由于國家對高新技術企業的優惠政策比較實在,凡產

品符合《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內的,在各級高新

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機構的引導下,企業會計都會有意無意的逐步偏離準則 (制度)導向渠道,增加財務報表附注披露內容,按照其要求統一在一個會計科目,即“管理費用——研發費用”中核算所有的研發費用,這種不符合經濟業務實質的核算方法,加上高新技術產品定性和研發費用統計定量上的模糊性,很可能使企業產生大量的賬外資產,或者使企業的管理費用水平和銷售毛利率同時虛高,.喪失會計信息的一致性和可比性。

2體會與建議

(1)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應主要以有自主知識產權的產品為導向。我們認同研發投入與形成高新技術產品有一定的正相關系,為鼓勵企業研發投入,企業所得稅稅前加計扣除政策已經體現了這種支持,但在結果相同的情況下,我們更應該鼓勵企業少化錢多辦事、辦實事,提高投入產出率,而不是相反。《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及配套文件激勵的最終目標肯定是促使企業不斷推出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高新技術產品,研發支出的持續投入只是為了服務于這一目標,而不是其本身,只有當高新技術產品的自主知識產權不能確定時,對研發投入的分析評價可以對二者之間是否存在關聯提供一個借鑒。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取消對研發支出標準的強制規定,將有利于企業集中精力研發產品,而不必分心去把握支出是否達標;

(2)準確把握企業會計目標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及配套文件所要求“單獨核算,準確歸集”的體現形式,理清二者的邊界和互相借鑒補充的方式。企業會計、中介機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機構應互相尊重,把“研發費用用輔助核算賬目”作為連接企業會計核算、專項審計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審核工作的橋梁,而不要期冀對方的工作能完全適合自己的需要。在基本原則框架無誤的情況下,多運用說)、補充報告,不要輕易提請對已生效財務報告、文件的修改,既有失嚴謹,也不切實際,特別是以最新的規定、理解去規范以前年度相對規范的提法,更是如此。

(3)充分調研各種類形研發活動在投入產出方面的特點,提出高新技術產品定性、向外部研發機構、人員支付費用程序、方法和研發費用在統計定量上的指導意見,彌補政策缺失帶來理解和操作上不一致。

參考文獻

篇(4)

一、企業自我評價報告

(一)企業基本情況。

(二)企業科技創新、高新技術特征總結。

(三)近三年開展研究開發等技術創新活動的報告。

(四)對照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自我評價。

(五)高新技術產品(服務)中主要產品的核心技術,并闡述其與知識產權、技術領域的關聯性。各技術領域如涉及軟件開發及技術服務的企業需提供相應軟件著作權對應軟件產品的運行界面截圖。

(六)企業總收入的構成情況說明。

以上材料須同時將電子版發送至郵箱:568948158@qq.com。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申請書

網絡在線打印并簽名、加蓋企業公章。

企業依法成立證明材料

營業執照等相關注冊登記證件的復印件,特殊行業的需提供經營行政許可證。

知識產權相關材料

知識產權證書、專利說明頁、參與制定標準情況等。企業自主研發獲得授權的知識產權可直接附證書復印件、專利說明頁,通過受讓、受贈或并購等方式獲得的知識產權,還必須增加國家知識產權局的備案證明。

科研項目立項證明

按照立項時間的先后順序,已驗收結題項目需附驗收結題報告,以單個項目為單元進行立項證明和驗收結題報告等資料的歸集整理。

科技成果轉化

附企業成果轉化匯總表(表2),按照匯總表的順序逐次對每一項成果的轉化情況簡要進行說明,同時提供與之對應的該項成果的證明材料和轉化的證明材料。

研究開發組織管理水平

包括總體情況與四項指標符合情況的具體說明,并依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明確的研究開發組織管理水平四項指標順序提供材料。

八、企業高新技術產品(服務)的關鍵技術和技術指標

具體文字說明,并附相關生產批文、認證認可和資質證書、產品質量檢驗報告等材料。

九、企業職工和科技人員情況說明材料

包括在職、兼職和臨時聘用人員數、人員學歷結構、科技人員名單及其工作崗位等,填寫《企業職工情況表》(表3),并提供相應人員的社保繳費憑證。

十、專項審計報告或專項鑒證報告

經具有資質并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相關條件的中介機構出具的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實際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實際經營年限,下同)研究開發費用、近一個會計年度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專項審計或鑒證報告,并附研究開發活動說明材料,同時需提供中介機構資質證明材料復印件(包括營業執照副本、執業資格證、至少6個在冊職工注冊會計師資格證書,2018、2019、2020注冊會計師事務所或稅務師事務所年檢公告,在職人員花名冊等;企業與中介簽訂合作協議時應要求中介機構作出符合相應資質要求的承諾)。

十一、經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鑒證的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

包括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并提供中介機構的資質證明材料(營業執照、執業證書、至少2個在冊職工注冊會計師資格證)。

十二、近三個會計年度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

包括主表A表及附表。

十三、企業網絡申請材料上傳附件清單

(一)知識產權

1、知識產權證書(已發放)及最近一次繳費證明,授權通知書及繳費收據等;

2、相關專管機關出具的變更證明(通過轉讓、受贈、并購獲得的知識產權)、協議和備案證明等;

3、Ⅱ類知識產權未重復使用聲明等其他證明材料。

4、軟件著作權對應的軟件產品運行界面截圖展示。

(二)人力資源

包括:勞動合同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企業人員花名冊(含人力資源情況表的所有內容)等。

(三)企業研究開發活動

包括:科技項目立項報告,結題報告或驗收報告,委托開發或合作開發協議。

(四)上年度高新技術產品(服務)

1、企業高新技術產品(服務)的關鍵技術和技術指標的具體說明,產品相關的生產批文、認證認可和資質證書、產品質量檢驗報告、用戶使用報告、銷售發票等。

2、高新技術產品(服務)的核心技術,其與技術領域的關聯性及對應知識產權對其的支撐作用說明。

(五)科技成果轉化

1、科技成果證明材料,已關聯的IP無需提供。

2、無關聯IP的科技成果證明,科技成果評價報告、經登記的科技成果、經備案含技術指標的企業標準,有技術指標的技術規程、軟件測評報告等。

3、轉化結果證明材料,包含以下內容:

(1)合同、發票、客戶驗收報告等材料;

(2)新產品:新產品證書、生產批文(藥類的)、銷售合同、訂單、銷售發票、檢測報告、企業標準等一種或多種材料;

 

(3)新設備:設備說明書、設備備案文件、發票等;

(4)新技術應用:多個使用單位的推廣應用證明、解決產品性能質量或生產效率問題情況等;

(5)樣品/樣機:檢測報告、毒理報告、用戶報告、說明書等。

(六)研究開發與技術創新管理組織

1、《研發項目管理制度》、《研發費用財務管理制度》、研發費用輔助臺賬等。

2、企業研發機構建立證明材料、研發設備清單、產學研合作協議等;

3、《科技成果管理及激勵制度》、創新創業平臺相關制度等證明文件等。

4、《科技人員培訓制度》、《職工技能培訓制度》、《人才引進措施》、《研發人員績效考核制度》等。

(七)企業參與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制定

包括:企業參與編制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檢測方法、技術規范等材料(提供封面及主要頁即可)。

(八)近三年財務審計報告

包括:近三年企業財務審計報表,包含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財務情況說明書、審計單位營業執照、執業證書、至少2個在冊職工注冊會計師資格證等。

(九)近三年研發費用專項審計報告和近一年高新產品(服務)收入專項審計報告

1、近一年的高新產品(服務)收入明細表,編制說明、審計單位營業執照、執業證書、至少6個在冊職工注冊會計師資格證、三年年檢公告、員工花名冊、事務所承諾函等。

2、近三年研發項目情況表、近三年的研究開發費用支出匯總表、三年研發費用結構明細表,明細表編制說明、情況說明、審計單位營業執照、資格證書、事務所承諾函等。

(十)近三年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

包括:2018—2020年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主頁、《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表》(A100000)、《一般企業收入明細表》(A101010)、《期間費用明細表》(A104000)(小型微利企業可不提供)、《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A107012,按規定不能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的企業不提供)、《高新技術企業優惠情況及明細表》(A107041)(老高新技術企業需提供)六張表。

 

 

 

 

 

 

 

 

 

表1

企業注冊登記表

企業名稱

 

注冊時間

 

注冊類型

 

外資來源地

 

注冊資金

 

所屬行業

 

企業規模

 

行政區域

 

組織機構代碼/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稅務登記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企業所得稅主管稅務機關

 

企業所得稅

征收方式

查賬征收核定征收

通信地址

 

郵政編碼

 

企業法定

代表人

姓名

 

手機

 

身份證號/護照號

 

電話

 

傳真

 

E-mail

 

聯系人

姓名

 

手機

 

電話

 

傳真

 

E-mail

 

企業是否上市

是否

上市時間

 

股票代碼

 

上市類型

 

是否屬于國家級高新區內企業

是否

高新區名稱

 

表2

企業科技成果轉化匯總表

序號

科技成果名稱

科技成果來源

轉化年度

成果轉化形式

轉化結果

證明材料

 

 

 

 

 

 

 

 

 

 

 

 

 

 

 

 

 

 

 

 

 

 

 

 

 

 

 

 

 

 

 

 

 

 

 

 

 

 

 

 

 

 

 

 

 

 

 

 

 

 

 

 

 

 

 

 

 

 

 

 

 

 

 

 

 

 

 

 

 

 

 

 

 

 

 

 

 

 

 

 

 

 

 

 

備注:證明材料應圍繞科技成果轉化鏈條來提供,即科技成果的證明材料和轉化結果的證明材料。

 

表3

企業職工基本情況表

序號

姓名

職務/職稱

身份證號

社保號

在職、兼職或外聘

是否科技人員

 

 

 

 

 

 

 

 

 

 

 

 

 

 

 

 

 

 

 

 

 

 

 

 

 

 

 

 

 

 

 

 

 

 

 

 

 

 

 

 

 

 

 

 

 

 

 

 

 

 

 

 

 

 

 

 

 

 

 

 

 

 

 

 

 

 

 

 

 

 

 

 

 

 

 

 

 

 

 

 

 

 

 

 

 

 

 

 

 

 

 

 

 

 

 

 

 

 

 

 

 

 

 

 

篇(5)

中圖分類號:F270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2)30-0041-02

為了扶持和鼓勵高新技術企業的發展,2008年1月1日開始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按照上述規定,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于2008年聯合制定了《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認定辦法》)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簡稱《工作指引》),對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進行了規范。截至2010年底,全國各地認定機構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已經突破了3萬家,發揮了高新技術企業政策的導向和推動作用,有效地促進了高新技術產業化。但是,在實際運行中,現行認定方法也暴露出一些問題,需要進一步明確或加以改進。

一、主要產品(服務)的概念不清晰

《認定辦法》規定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第一個條件是:在中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注冊的企業,近三年內通過自主研發、受讓、受贈、并購等方式,或通過五年以上的獨占許可方式,對其主要產品(服務)的核心技術擁有自主知識產權。

但是,以什么樣的標準來界定主要產品,定性還是定量,《認定辦法》和《工作指引》并沒有明確。在具體操作中,各地的理解不一、執行尺度也就不一樣。一方面,有的地方認為主要產品應該是占企業銷售收入比重最大的產品,那么在認定中,企業只有對占銷售收入比重最大的產品的核心技術擁有自主知識產權才符合條件。如果企業只是對占銷售收入比重不大甚至很小的產品的核心技術擁有自主知識產權,但對占銷售收入比重最大的產品的核心技術沒有自主知識產權,則不符合條件;另一方面,有的地方則認為不需要這么嚴格,既然國家沒有規定,就不要加以限制,只要是企業的產品就可以認定為主要產品。那么在認定中,只要企業對自己的任意一款產品的核心技術擁有自主知識產權就符合條件,而不管該產品占銷售收入比重是多少。上述兩種理解存在較大差異,從而導致在認定中不同省市認定口徑或執行尺度不一樣,同樣情況的企業,在不同的地方,有的可以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而有的則沒有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這嚴重影響了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公平性。

筆者認為,關于主要產品的界定問題,既要達到鼓勵企業技術創新的目的,又要保持口徑一致、保證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公平。從便于操作和科學地角度出發,以產品占銷售收入的比重作為衡量標準是可行的。

具體來說,以產品銷售收入占銷售收入總額50%以上的產品作為主要產品是最準確的說法,但是這樣掌握過于嚴厲或教條。考慮目前企業的產品可能多種多樣的經營實際,可以按照產品銷售收入占銷售收入總額比重最大的產品作為主要產品,再寬松一點掌握,可以按照企業應用了自主知識產權的若干種產品的合計銷售收入占銷售收入總額比重最大的若干種產品作為主要產品。總的來說,不管是按哪種方法或口徑掌握主要產品的界定標準,最關鍵的是全國要統一口徑,避免各地因理解不同而在具體的認定中執行尺度差異過大,人為造成高新技術企業認定中的不公平,建議國家有關部門對此盡早明確。

二、自主知識產權的規定不合理

《認定辦法》和《工作指引》規定高新技術企業必須有自主知識產權,但是對企業獲得知識產權的途徑比較寬松,無論是企業自主研發獲得的,還是通過受讓、受贈、并購等方式獲得的,甚至通過五年以上獨占許可方式獲得的,都可以視為企業的自主知識產權。

在《工作指引》中關于自主知識產權的具體評價方法中,沒有將自主知識產權的獲得方式作為評價指標,僅僅按照自主知識產權的數量評價,對企業自主研發獲得的知識產權并沒有任何鼓勵措施。企業為了盡快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往往通過受讓、受贈、并購、五年以上獨占許可方式快速獲得自主知識產權,實際上這些自主知識產權可能對企業發展沒有實質性幫助作用,與企業主營業務也沒有太大關系。

企業通過受讓、受贈、并購、獨占許可等方式獲得的自主知識產權并不能真實反映企業的自主創新能力,這樣的政策導向不利于企業加強自主研發,不能真正達到刺激和促進企業加強自主創新能力建設的目的。

我們要清醒地看到,只引進而不注重技術的消化吸收和再創新,勢必削弱自主研究開發的能力,拉大與世界先進水平的差距。事實也告訴我們,在關系國民經濟命脈和國家安全的關鍵領域,真正的核心技術是買不來的。因此,筆者建議,為了鼓勵企業自主研發、提高自主創新能力,一是在具體認定過程中,對于企業通過自主研發獲得的知識產權和通過其他方式取得的知識產權應該區別對待,在對企業通過自主研發獲得的知識產權賦予更高的分值;二是通過其他方式獲得知識產權的高新技術企業,在初次認定通過后,應要求企業加強自主創新,在三年后的復核中,對這類企業應要求企業有通過自主研發獲得的知識產權,從而督促企業提高自主研發能力。

三、科技人員和研發人員的條件剛性不足

雖然《工作指引》對科技人員和研發人員均進行了具體的定義,但是在實踐中仍然無法準確衡量,科技人員和研發人員的口徑彈性較大,企業和認定部門之間容易產生爭議。如,《工作指引》中規定研發人員包括的輔助人員是指參與研究開發活動的熟練技工。企業在申報時有的為了湊夠數量,將一些不參與研究開發活動的技工也作為了輔助人員,有時候甚至輔助人員的數量遠遠超過了研發人員,而認定部門在具體審核時既無法把握技工參與研發活動達到什么程度算參與,也無法界定究竟有哪些技工參與了研究開發活動。在具體實踐中,能夠作為抓手的只有是否簽訂了勞動合同和是否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因此,只要這些科技人員和研發人員和企業簽訂了合同并且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就可以了,這樣就造成了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30%以上和研發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10%以上條件的剛性不足。

筆者建議:有關部門應對進一步細化科技人員和研發人員的口徑,如,可以考慮將專職研發人員占總人數的比例作為認定條件,同時降低10%的比例要求,這樣可以提高認定條件的剛性,便于操作;也可以鼓勵企業增加專職研發人員、從而提高研發實力。

四、中介機構鑒證和專家評審制度的約束機制不健全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不僅是中國一項重大的產業政策,而且還影響著數以百億計的稅收優惠政策的實施效果,關系重大。為保證質量,《認定辦法》和《工作指引》引入了中介機構鑒證和專家評審制度,但是對中介機構鑒證和專家評審的質量如何進行監督和約束規定得不夠全面。

(一)中介機構管理

目前,高新技術企業認定部門對中介機構出具的關于研發費用和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的專項審計報告既沒有統一格式,也缺乏對審計質量的監督。根據《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關于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專項審計指引〉的通知》(會協[2008]83號),符合條件的中介機構應該按照《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專項審計指引》的要求進行專項審計,并出具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專項審計指引》規定格式的研究開發費用專項審計報告與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專項審計報告。但是國家有關部門并沒有明確要求中介機構在進行高新技術企業專項審計時采取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規定的統一格式。在缺乏統一要求的情況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中的中介機構關于研發費用和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的專項審計格式混亂,審計質量參差不齊。在利益驅動下,有的中介機構在審計證據受限的情況下,仍然會出具標準的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甚至幫助企業弄虛作假。

筆者建議:一是統一審計規范和格式。國家有關部門應明確規定中介機構要按照《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專項審計指引》的要求進行專項審計,并出具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專項審計指引》規定格式的研究開發費用專項審計報告與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專項審計報告;二是完善對中介機構審計質量的監督制度。國家有關部門應出臺相應的監督制度,要求各地認定部門采取適當方式,如聘請財務專家或其他機構對中介機構的審核結果進行復核,對不符合要求的中介機構應該取消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中介機構資格,并按規定予以處罰,同時由企業重新聘請符合條件的中介機構進行鑒證。

(二)專家評審制度

為了保證認定的公平性,國家有關部門在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中引入了盲審制度,即認定機構在將企業的有關電子材料通過網絡工作系統分發給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的專家時,要在電子材料中將企業身份信息隱去。

但是由于多種原因,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全國專家庫至今尚未建立,再加上網絡工作系統建設問題,盲審制度一直沒有實施。目前,各地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還是由本省專家進行評定,且在認定過程中多數沒有實行盲審制度。由于地域限制和專家數量、研究領域等原因,在專家評審階段可能存在問題,如,可能導致認定受少數專家的影響,而且有些專家可能與企業之間因為在某些研發項目上有過接觸而存在影響客觀公正的因素,不利于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從約束機制來說,據筆者了解,多數省市沒有建立對專家評審意見進行復審制度,導致專家的評審意見無人監督。

筆者建議:一是科技部要盡快建立全國專家庫,提高評審專家的隨機性,增強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公平性;二是要加快完善認定網站,加緊推行專家盲審制度,提高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獨立性;三是建立對專家評審意見的復審制度,形成對專家評審意見的有效監督。

參考文獻:

篇(6)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扶持和鼓勵高新技術企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稱《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稱《實施條例》)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高新技術企業是指:在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內,持續進行研究開發與技術成果轉化,形成企業核心自主知識產權,并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注冊的居民企業。

第三條: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應遵循突出企業主體,鼓勵技術創新、實施動態管理、堅持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 依據本辦法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可依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稱《稅收征管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以下稱《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申請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第五條: 科技部、財政部、稅務總局負責全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的指導、管理和監督。

第二章 組織與實施

第六條: 科技部、財政部、稅務總局組成全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稱領導小組),其主要職責為:

(一)確定全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方向,審議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報告;

(二)協調、解決認定管理及相關政策落實中的重大問題;

(三)裁決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事項中的重大爭議,監督、檢查各地區認定管理工作,對發現問題指導整改。

第七條: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由科技部、財政部、稅務總局相關人員組成,辦公室設在科技部,其主要職責為:

(一)提交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報告,研究提出政策完善建議;

(二)指導各地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組織開展對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對發現的問題提出整改處理建議;

(三)負責各地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備案管理,公布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名單,核發高新技術企業證書編號;

(四)建設并管理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

(五)完成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同本級財政、稅務部門組成本地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機構(以下稱認定機構)。認定機構下設辦公室,由省級、計劃單列市科技、財政、稅務部門相關人員組成,辦公室設在省級,計劃單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認定機構主要職責為:

(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每年向領導小組辦公室提交本地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報告;

(二)負責將認定后的高新技術企業按要求報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對通過備案的企業頒發高新技術企業證書;

(三)負責挑選參與認定工作的評審專家(包括技術專家和財務專家),并加強監督管理;

(四)負責對已認定企業進行監督檢查,受理、核實并處理復核申請及有關舉報等事項,落實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提出的整改建議;

(五)完成領導小組辦公室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九條: 通過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其資格自頒發證書之日起有效期為三年。

第十條: 企業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后,自高新技術企業證書頒發之日所在年度起享受收稅優惠,可依照本辦法第四條的規定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稅收優惠手續。

第三章 認定條件與程序

第十一條: 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企業申請認定時須工商注冊滿一年以上;

(二)企業通過自主研發,受染,受贈、并購等方式,獲得對其主要產品(服務)在技術上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識產權;

(三)企業主要產品(服務)的技術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

(四)企業從事研發和相關技術創新活動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實際經營期不滿三年的按實際經營時間計算,下同)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同期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小于2億元(含)的企業,比例不低于4%;

2.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2億元以上的企業,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全部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同期總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業創新能力評價應達到相應要求。

第十二條: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程序如下:

(一)企業申請

企業對照本辦法進行自我評價,認為符合認定條件的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注冊登記,向認定機構提出認定申請,申請時提交下列材料:

1.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申請書;

2.證明企業依法成立的相關注冊登記證件;

3.知識產權證明材料、科研項目立項證明、科技成果轉化、研究開發的組織管理等相關料;

4.企業高新技術產品(服務)的關鍵技術和技術指標、生產批文、認證認可和相關資質證書、產品質量檢驗報告等相關材料;

5.企業職工和科技人員情況說明材料;

6.經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研究開發費用和近一個會計年度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專項審計或鑒證報告,并附研究開發活動說明材料;

7.經具有資質的中介鑒證的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包括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

8.近三個會計年度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

(二)專家評審

認定機構應在符合評審要求的專家中,隨機抽取組成專家組,專家組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評審,提出評審意見。

(三)審查認定

認定機構結合專家組評審意見,對申請企業進行綜合審查,提出認定意見并報領導小組辦公室。認定企業由領導小組辦公室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公示10個工作日,無異議的,予以備案,并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公告,由認定機構向企業頒發統一印制的高新技術企業證書有異議的,由認定機構進行核實處理。

第十三條: 企業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后,應每年4月底前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填報上一年度知識產權、科技人員、研發費用、經營收入等年度發展情況報表。

第十四條: 對于涉密企業,按照國家有關保密工作規定,在確保涉密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按認定工作程序組織認定。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科技部、財政部、稅務總局建立隨機抽查和重點檢查機制,加強對各地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對存在問題的認定機構提出整改意見并前期改正,問題嚴重的給予通報批評,逾期不改的暫停其認定管理工作。

第十六條: 對已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企業,有關部門在日常管理過程中發現其不符合認定條件的,應提請認定機構復核,復核期間暫停企業享受稅收優惠。復核后確認不符合認定條件的,由認定機構取消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并由主管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符合認定條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稅收優惠。

第十七條: 高新技術企業發生更名或與認定條件有關的重大變化(如分立、合并、重組以及經營業務發生變化等)應在三個月內向認定機構報告,企業更名的,經認定機構審核符合認定條件的,重新核發認定證書,編號與有效期不變;企業發生與認定條件有關的重大變化的,經認定機構審核符合認定條件的,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不變,不符合認定條件的,自更名或條件變化年度起取消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

第十八條: 跨認定機構管理區域整體遷移的高新技術企業,在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有效期內完成遷移的,其資格繼續有效;跨認定機構管理區域部分搬遷的,由遷入地認定機構按照本辦法重新認定。

第十九條: 已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認定機構取消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

(一)在申請認定過程中存在嚴重弄虛作假行為的; (二)有嚴重偷、騙稅行為的;

(三)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有嚴重環境違法行為的;

(四)未按期報告更名或與認定條件有關重大變化情況,或累計兩年未填報年度發展情況報表的。

被取消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企業,按《稅收征管法》及有關規定,追繳其自發生上述行為之日所屬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

第二十條: 參與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的各類機構和人員對所承擔的有關工作負有誠信、合規、保密義務。違反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相關要求和紀律的,給予相應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科技部、財政部、稅務總局根據本辦法制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科技部、財政部、稅務總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xx年1月1日起實施。原《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國科發火字[20xx]172號)同時廢止。

基本優勢

1、促進企業科技轉型

創新是企業發展的根本動力,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政策是一項引導政策,目的是引導企業調整產業結構,走自主創新、持續創新的發展道路,激發企業自主創新的熱情,提高科技創新能力。

高新技術企業圖片2、提升企業品牌形象

說明負責人具備較強的創新意識、較高的市場開拓能力和經營管理水平。說明企業是國家重點支持的具有高成長性的企業,具有較好的潛在經濟效益。

3、享受稅收減免優惠政策

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可執行15%(認定前25%)的優惠稅率,稅率降低10個點,稅額減少40%。

4、提高企業市場價值

證明企業在本領域中具有較強的技術創新能力、高端技術開發能力,有利于企業開拓國內外市場;是企業投標時的重要條件。

5、提高企業資本價值

高新技術企業是吸引地方政府、行業組織對企業實施優惠政策和資金扶持的重要條件,也更具有吸引風險投資機構和金融機構的實力,從而推動企業快速投入到產業化經營中去。

優勢分析

成本領先分析

根據波特的理論,成本優勢是企業可能獲得的競爭優勢之一,基于此,許多企業將成本管理提高到了戰略的地位,制定了成本領先的目標,加強了企業的成本控制和規劃。盡管影響企業成本的因素很多,但從戰略的角度來看,主要有規模經濟和學習曲線效應。

一項價值活動的成本常常受制于規模經濟。規模經濟產生于以不同的方式和更高的效率來進行更大范圍活動的能力;產生于更大的銷量中分攤無形成本和研發費用的能力;也產生于隨著一項活動的擴大,支持該項活動所需基礎設施和間接費用的增長低于其擴大的比例。規模經濟的關鍵是需求要有價格彈性,然而,高新技術產品的創新程度很高,具有較強的壟斷性,沒有完全替代品,因而其需求的價格彈性較小,價格和銷量之間缺少必然的聯系。另一方面,高新技術產品的供求雙方存在嚴重的信息不對稱,顧客無從得知什么樣的價格才是合理的,所以降價并不一定能帶來銷量的增長,規模經濟效應也就無從發揮。

篇(7)

1 企業申報

依法經營,規范管理是申報高企的前提,堅決杜絕投機取巧,弄虛作假的行為發生。企業申報材料要嚴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要求提交申請材料真實有效材料,避免濫竽充數多多益善得不良意識存在。目前企業研發費用的歸集財務核算問題比較突出,很多企業沒有完全按照高企認定管理辦法進行收入和費用的會計核算。一方面應加強財務人員培訓,提高財務人員的積極參與意識,做到熟悉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的相關政策規定,對研發費用的歸集核算及高新技術產品收入核算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要求。“高企認定辦法”規定企業申報高企需提交下列申請材料:(1)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申請書;(2)企業營業執照副本、稅務登記證(復印件);(3)知識產權證書(獨占許可合同)、生產批文,新產品或新技術證明(查新)材料、產品質量檢驗報告、省級以上科技計劃立項證明,以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4)企業職工人數、學歷結構以及研發人員占企業職工的比例說明;(5)經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鑒證的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研究開發費用情況表(實際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實際經營年限),并附研究開發活動說明材料;(6)經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鑒證的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的財務報表(含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實際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實際經營年限)以及技術性收入的情況表。上述六項除第1項是從高企認定管理網上按規定提交打印生成外,其它均屬企業在生產經營管理中形成的滿足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必備資料,企業應提供真實有效材料,避免濫竽充數,現實工作中很多企業把不屬于高企認定必備材料裝訂進去(如:榮譽證書,人員畢業證等),企業既讓費人力物力不說,還給專家評審帶來不必要的工作量。總之,申報材料應遵循真實,簡約,準確,效用原則,力戒繁冗。

2 評審認定

企業申報資料上報后在滿足評審條件下有專家對企業上報材料按照“高企認定辦法” 及《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稱《工作指引》)進行評審,目前主要從自主知識產權、研究開發組織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轉化能力、以及資產與銷售額成長性等四項指標評價企業利用科技資源進行創新、經營創新和取得創新成果等方面的情況。該四項指標采取加權記分方式,須達到70分以上(不含70分)才能達到高企認定標準。四項指標權重結構詳見下表:

1:在評審過程中核心自主知識產權(30分)`研究開發的組織管理水平(20分)兩項比較清晰判斷,科技成果轉化能力項下專家評判依據不太一致,應該對《工作指引》關于科技成果轉化能力(30分)進一步解讀,技術成果轉化的判斷依據是:企業以技術成果形成產品、服務、樣品、樣機等。成果轉化量化項目數有些專家簡單等同高新技術產品數,作為企業可能多項成果轉化在同一個產品了,作為評審專家還應對“高企認定辦法”《工作指引》進行精新研讀,從而避免判斷認定不精準,給企業造成不公平。

2:成長性指標中總資產增長(10分)建議修改為凈資產增長,從企業財務的角度,總資產的增長不能很好地反映企業的效益質量,企業逐年增加負債也會保證企業總資產的增長。也是容易人為調控因素之一,作為凈資產增長才能更好的反應企業的發展質量效益。

3:高新技術產品的界定,“高企認定辦法”規定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當年總收入的60%以上是高新技術企業必要條件,企業申報材料 對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的界定要求有中介機構按照“高企認定辦法”出具專項審計報告,從法律的角度應具有至高權威,除非違規虛假。在實際評審過程中對高新技術產品的界定始終存有爭議,存有主觀臆斷現象,缺乏客觀公正。

4:中介機構審計工作質量還有待提高,管理有待規范。加強中介機構的職業責任,在出具報告的同時,指導企業完善財務管理,保證所出具的報告與企業會計帳表協調一致,報告的數據依據充分合理。多數中介機構在資質上沒有問題,個別審計機構存在著未嚴格遵守會計準則要求,出具了與企業實際情況不符的審計報告,特別在研發費用歸集方面,未能真正有效地指導企業完善相關管理和財務核算,為了使企業的研發占比達到規定比例隨意歸集相關費用。一些中介機構的從業人員對高企認定政策理解不透徹,如對研究開發費用占總收入的比例進行鑒證過程中,對所認定的研究開發費用是否符合高新技術企業的研發項目要求往往難以作出準確判斷。因此,中介機構很難對高新企業的幾大核心要素作出客觀公正地評判。存在利益驅動下的不嚴肅,失去了報告的權威有效性。在今后高企認定工作建議行業管理部門進一步規范中介機構的審計活動,對中介機構應加大檢查力度,督促中介機構加強自律不出違規報告。對有問題的中介機構建議列入不誠信單位,直至取消中介資格。

篇(8)

由于我國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出臺,使在原內、外資企業所得稅體系下的稅收優惠政策被取消,新的稅收優惠中規定,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可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同時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內新設的高新技術企業,可按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但實施條例僅規定高新技術企業應具備的一般特征,沒有規定更細化的認定條件。科技部、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認定管理辦法”)及《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明確規定了高新技術企業的主要認定條件和相關管理程序。

認定管理辦法明確可享受稅收優惠的高新技術企業范圍

高新技術企業是指《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內,持續進行研究開發與技術成功轉化,形成企業核心自主知識產權,并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注冊的居民企業。

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須同時滿足下列六大條件

1.核心自主知識產權

在中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注冊的企業,近三年內通過自主研發、受讓、受贈、并購等方式,或通過5年以上的獨占許可方式,對其主要產品(服務)的核心技術擁有自主知識產權。

2.產品(服務)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

企業從事的業務必須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所指明的8大類領域的范圍,即:

(1)電子信息技術

(2)生物與新醫藥技術

(3)航空航天技術

(4)新材料技術

(5)高技術服務業

(6)新能源與節能技術

(7)資源與環境技術

(8)高新技術改造傳統產業

3.符合學歷要求員工的人數

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30%以上,其中研發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10%以上。

4.近三個會計年度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要求

企業為獲得科學技術(不包括人文、社會科學)新知識,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產品(服務)而持續進行了研究開發活動,且近三個會計年度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小于5000萬元的企業,比例不低于6%;

(2)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5000萬元至20000萬元的企業,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20000萬元以上的企業,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全部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企業注冊成立時間不足三年的,按實際經營年限計算。

5.技術性收入要求

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當年總收入的60%以上。

6.其他要求

企業研究開發組織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轉化能力、自主知識產權數量、銷售與總資產成長性等指標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機構

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負責指導、管理和監督全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以上三部門將共同組成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領導小組。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同本級財政、稅務部門組成本地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機構負責本地區內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

申請高新技術企業的主要流程

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資格的企業,向認定機構提交所需申請資料。認定機構認定評審專家庫內的專家對申報企業審查后,提出認定意見。認定機構將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在網上公示15個工作日,無異議的,頒發“高新技術企業證書”。企業取得資格后,仍需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以享受15%的低稅率優惠。

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自頒發證書之日起有效期為三年,三年后經復審合格有效期可延長三年。通過復審后的資質有效期屆滿時,如再次提出認定申請時,視同為初次申請認定。

尚待進一步明確的重要事項

1.關于“獨占”的含義。據本刊到截稿時獲知的有關信息,“獨占”的含義是指在世界范圍內獨占,而非僅僅在中國獨占。如果某些外商投資企業的境外母公司希望保留知識產權,根據這一要求,這些外商投資企業將很難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

2.認定管理辦法研究開發費用的比例做了限制,但哪種類型的費用屬于研究開發費用,目前仍未明確,以及科技人員的概念尚未作清晰定義。

3.與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即“5+1”地區)的高新技術企業“兩免三減半”政策的銜接問題。認定管理辦法要求申請企業必須注冊一年以上,這一點與國發[2007]40號文件的內容有欠協調。根據40號文件,2008年1月1日以后在“5+1”地區登記注冊的高新技術企業可享受“兩免三減半”的優惠政策,而“注冊一年以上”的要求可能使企業從第二年才享受優惠政策。

4.企業持有期限已經達到三年以上的核心自主知識產權是否符合法規要求。

上述列示一些尚待明確事項的要點,需要等待即將出臺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來加以明確。

本刊建議

1.有關企業應繼續相關部門的最新文件的,并與主管稅法機關保持適當有效的溝通。

2.由于申請過程中將要遞交大量涉及主客觀指標評定的材料,技術研發部門與財務部門的緊密合作非常重要,建議企業從前瞻性的角度對內部組織結構進行調整,減少未來的時間和資源耗費。

3.認定條件對大專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以及其中研發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作出比例規定,可能導致研發經驗豐富但學歷偏低的員工無法計入在內。若未來比例條件沒有變更,實際難于達到條件的企業,可以考慮精簡未來人員編制,生產外包等方案。

4.鑒于更多具體的實施細則與政府管理主體尚未落實到位,且資格申請要求嚴格,希望獲取高新技術資質的企業應按照25%的稅率(或其他適用過渡稅率)做季(月)度企業所得稅預繳。由于上述時間差異和是否能取得高新技術資質的不確定性,在編制財務報表時,應進行恰當的會計處理和財務披露。

(國科發火[2008]172號;2008年4月14日)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所得稅預繳問題的通知

隨著我國新企業所得稅法的實施,不同稅制下的內外資房地產開發企業將首度在新稅法的背景下按照統一政策進行月(季)度所得稅預繳。最近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所得稅預繳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在2008年企業所得稅預繳問題提出了相關的政策要求。

通知明確內、外資房地產開發企業按此文件規定預繳企業所得稅

通知第五條規定:本通知適用于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的居民納稅人。

這就意味著包括內、外資的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作為居民納稅人,都要按照此文件規定預繳企業所得稅。

通知確定預計利潤率的標準

房地產開發企業須就預售收入(開發項目未完工前采取預售方式銷售取得的預售收入)預繳企業所得稅。項目完工后,再按實際利潤進行調整。

預計利潤率暫按以下規定的標準確定:

1.非經濟適用房開發項目

(1)位于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區和郊區的,不得低于20%。

(2)位于地級市、地區、盟、州城區及郊區的,不得低于15%。

(3)位于其他地區的,不得低于10%。

2.經濟適用房開發項目,不得低于3%。

企業需注意到:上述利潤率,僅適用于月(季)度預繳申報,并不適用于按實際利潤據實繳納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

通知規定文件開始執行時間

自2008年1月1日起執行。已按原預計利潤率辦理完畢2008年第一季度預繳的外商投資房地產開發企業,從二季度起按通知執行。

通知相關規定,與國稅發[2006]31號文規定預售收入按預計毛利率計算毛利額再減期間費用稅金計算利潤總額預繳是否不同?

通知規定采取據實預繳房地產開發企業所得稅是在利潤總額基礎上計算確定的,利潤總額中已經扣除了企業的期間費用和稅金,因此,通知與國稅發[2006]31號規定是一致的。

(國稅函[2008]299號;2008年4月11日)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認真落實抗震救災及災后重建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

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5月19日緊急了抗震救災及災后重建的有關稅收優惠政策,要求各級財政稅務機關,認真貫徹落實好現行稅收法律、法規中可以適用于抗震救災及災后重建的有關稅收優惠政策。具體如下:

企業所得稅方面:

1.企業實際發生的因地震災害造成的財產損失,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2.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按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法規鏈接】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所稱公益性捐贈,是指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政府,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公益事業的捐贈。

3.《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五十三條: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扣除。年度利潤總額,是指企業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計算的年度會計利潤。

個人所得稅方面:

1.因地震災害造成重大損失的個人,可減征個人所得稅。具體減征幅度和期限由受災地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2.對受災地區個人取得的撫恤金、救濟金,免征個人所得稅。

3.個人將其所得向地震災區的捐贈,按照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從應納稅所得中扣除。

【法規鏈接】

1.《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第二款: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事業和其他公益事業捐贈的部分,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從應納稅所得中扣除。

2.《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稅法第六條第二款所說的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事業和其他公益事業的捐贈,是指個人將其所得通過中國境內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和其他社會公益事業以及遭受嚴重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的捐贈。捐贈額未超過納稅義務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3.特殊規定:

財稅[2000]30號文:個人通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包括中國紅十字會)向紅十字事業的捐贈,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時準予全額扣除。

財稅[2003]204號文:個人向中華慈善總會的捐贈,準予在繳納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4.本刊在“法規選登”刊發《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個人向汶川地震災區捐款有關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的政策》,供大家參考,個稅扣除的注意事項請咨詢當地稅務機關。

房產稅方面:

1.經有關部門鑒定,對毀損不堪居住和使用的房屋和危險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產稅。

2.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在大修期間免征房產稅,免征稅額由納稅人在申報繳納房產稅時自行計算扣除,并在申報表附表或備注欄中作相應說明。

契稅方面:

因地震災害滅失住房而重新購買住房的,準予減征或者免征契稅,具體的減免辦法由受災地區省級人民政府制定。

資源稅方面:

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過程中,因地震災害遭受重大損失的,由受災地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減征或免征資源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方面:

納稅人因地震災害造成嚴重損失,繳納確有困難的,可依法申請定期減免城鎮土地使用稅。

車船稅方面:

已完稅的車船因地震災害報廢、滅失的,納稅人可申請退還自報廢、滅失月份起至本年度終了期間的稅款。

進出口稅收方面:

對外國政府、民間團體、企業、個人等向我國境內受災地區捐贈的物資,包括食品、生活必需品、藥品、搶救工具等,免征進口環節稅收。

具體政策詳見本刊“法規選登”《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救災捐贈物資免征進口稅收的暫行辦法》。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四川省等遭受強烈地震災害地區延期申報納稅的通知

5月12日,四川、重慶、甘肅、陜西、云南、青海和湖北等省市遭受強烈地震災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現就上述地區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延期申報納稅事宜通知如下:

一、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因地震災害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可以延期辦理;其應繳納的稅款,可以延期繳納。延期時限由各省市在最長不超過三個月的期限內自行核準。核準期限屆滿,因災情影響仍無法正常繳納稅款的,應上報稅務總局。延期期間,納稅人的應納稅款一律不加收滯納金、不罰款。

二、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因受地震災害影響而無法認證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在90天之內進行認證。申報資料暫不作“一窗式”票表比對,待申報納稅正常后,將申報納稅期內申報表銷項數據、進項數據分別相加,與稅務機關采集的累計報稅信息、認證信息進行總額比對。

受災期間,稅務總局不對受災地區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四小票數據采集工作進行考核。

三、對因強烈地震災害導致本省(市)出口企業不能按期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的,以及全國其他地區出口企業因受災地區企業原因導致退稅單證沒有收齊影響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的,稅務機關可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企業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68號)文件第4條規定,辦理出口企業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延期手續。

四、各級稅務機關要及時通過網站、12366納稅服務熱線、短信以及電視、廣播等多種渠道,將上述延期申報納稅等有關規定事項盡快告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

(國稅函[2008]409號;2008年5月16日)

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關于全力做好地震災區金融服務工作的緊急通知(第1號)

當前,抗震救災工作進入關鍵階段,為盡快向災區群眾提供最急需的金融服務,滿足災區居民基本生活需求,并為災后重建做好準備,人民銀行和銀監會決定對受到地震災害影響的四川、甘肅、陜西、重慶、云南等重災省市實施恢復金融服務的特殊政策。現將各項特殊金融服務政策緊急通知如下:

一、切實履行“六項服務承諾”,保證各項捐贈和救助資金及時到位。銀行業金融機構都要切實履行“六項服務承諾”,特事特辦,確保抗震救災捐款、匯款通道順暢運行;做好救災款項的支付清算服務,確保救災款項第一時間到達指定收款人賬戶;做好資金調運和匯劃,保障災區客戶提取現金的需求,保證救災款項及時入賬和撥付;在保證安全的基礎上,設法恢復受災地區網點的正常營業,特殊情況下可設臨時營業點,以保證客戶辦理業務的需求;對有關抗震救災的國際救助資金快速辦理,并盡可能減免費用;開啟抗震救災綠色授信通道,積極做好抗震救災貸款投放,支持抗震救災物資的及時采購和流通,對電力、通訊、公路、鐵路等受災害影響大的行業和企業采取特殊的金融服務支持,保證信貸審批效率,確保救災貸款及時到位。

二、緊急布設服務網點,確保受災群眾在安置點就近獲得銀行服務。由當地銀監會派出機構和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協調指定,在每個受災群眾集中安置區域,至少要有一家銀行業金融機構設立網點,只要技術條件具備的,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全力支持與合作,加緊改造相關系統,實現上述網點可受理其他銀行業務,并免收客戶各類相關跨行費用。同時,其他各金融機構要抓緊修復受損較小的營業網點,在保證員工人身和財產安全的前提下,及時恢復對外營業。對損毀嚴重、傷亡較重,不能正常營業的網點,各銀行業金融機構總行要從全系統調配專業人員支援災區,滿足災區網點正常營業的人員需求。根據災區需要,安排充足的業務運作機具和相關設備,確保ATM機、電腦、發電機、不間斷電源和保險箱等支持設備及時到位。要及時公告通知客戶網點變更情況,確保受災群眾能夠就近獲得金融服務。當地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要采取一切措施確保災區現金供應和支付結算渠道暢通,幫助受損機構特別是當地農村信用社開展支付業務;當地銀監會派出機構可以執行簡便快捷、易行易控的特殊準入政策安排,同時做好臨時銀行營業網點非營業時間的安全管控。

三、千方百計做好資金調度,采取靈活有效措施,確保受災群眾方便提取存款。根據受損的實際情況,盡一切力量保障受災群眾的存款支取。對于持有效存款憑證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及時辦理。對于有效存款憑證缺失,但存款人可以提供其他有效證明信息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可向其先行支付5000元以下的現金。對于其他可能出現的各類特殊情況,當地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和銀監局要及時組織商業銀行迅速做出反應,提出安全可行的解決辦法。對短期內恢復營業有困難的金融機構,當地銀監局可協調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提供必要的技術和業務支持。

四、妥善安排好災害發生前已發放貸款的管理。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充分考慮到受災地區群眾和企業的實際困難,對災區不能按時償還各類貸款的單位和個人,不催收催繳、不罰息,不作不良記錄,不影響其繼續獲得災區其他救災信貸支持。對借款人主動還款的,應及時周到地做好相應的服務工作。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及時將上述措施以信函或公告等方式通知借款人。

五、盡快做好受災群眾金融權益調查、跟蹤和確認工作,盡力保障客戶存款和銀行資金等重要信息的安全。銀行業金融機構在開展抗震救災的同時,及時摸清各類財產,包括營業場所(如營業大樓、金庫)、業務運作設備(如電腦、ATM機、POS機)、各類檔案資料(如檔案、合同、賬冊)等受災情況,對各類財產損失要分門別類,準確評估登記;要保護好客戶和銀行機構各類業務數據和交易信息,盡快恢復備份數據;實時跟蹤當地政府主管部門確認的罹難和失蹤人員名單,嚴格確認客戶身份信息,并及時核對其與本行相關債權債務基本信息,耐心妥善地處理好其家屬和直接相關人員的查詢核實工作。

六、切實做好抗震救災和災區重建的信貸工作。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加大資源調配力度,優先保證抗震救災急需物資生產與流通的信貸需求。要抓緊制訂災區重建的信貸支持計劃,合理調整信貸資源地區配置,從信貸總量、信貸資金和授信審查等多方面優先支持災區重建。

七、加強安全保衛,嚴防金融欺詐。確保重災致損營業網點的安全,在保證人員搜救通道的前提下維護好劃定的警戒線,設定專人輪流守護損毀的金庫、保險箱、現金尾款箱等現場,確保現金安全。其他部分受損的網點和臨時網點要做好金庫守護和運鈔安全工作,嚴格實施安全控制,保證網點安全運營。嚴防各類針對受災地區銀行服務的違法犯罪行為,發現問題應及時報告當地公安部門和監管部門,采取有效措施及時加以制止,同時保障銀行員工人身和銀行財產安全。

八、加強協調,密切合作,為災區恢復金融服務提供有力支持。有條件的重災省市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和銀監會派出機構應適時公布服務熱線電話或設置呼叫中心,及時了解災區人民金融服務需求,并做好災區金融服務政策等相關咨詢工作;各銀行業金融機構總行應盡全力對受災地區網點提供支持,在可能和急需的情況下,積極協助受災地區分支機構,配合當地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和銀監會派出機構對其他金融機構提供必要的幫助,共同做好恢復災區金融服務工作。

本通知相關內容適用四川、甘肅、陜西、重慶、云南等重災省市,具體災區范圍由當地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和銀監局以縣為單位進行劃定。本通知從發文之日起施行,直至救災工作基本結束,具體時間由當地人民銀行和銀監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銀發[2008]152號;2008年5月19日)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關于個人向汶川地震災區捐款有關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的政策

四川汶川地區發生了嚴重的地震災害后,廣大納稅人積極踴躍向災區捐贈。為了進一步鼓勵納稅人的捐贈行為,支持抗震救災,現就個人向地震災區捐贈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明確如下:

一、納稅人通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包括中國紅十字會)向紅十字事業的捐贈,以及納稅人通過中華慈善總會、北京市慈善協會和其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準予全額扣除等機構向四川汶川地震災區捐贈,在計征個人所得稅時,準予在當期應納稅所得額中全額扣除。

除上述機構以外,個人將其所得通過中國境內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向遭受嚴重自然災害地區的捐贈,捐贈額未超過納稅義務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準予在當期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納稅人向上述單位捐贈時,以取得相應的捐贈專用票據作為抵扣個人所得稅的憑證。

二、由于此次災情嚴重、緊急,納稅人以銀行轉賬、電匯或通過郵局匯款等方式向非營利性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進行捐贈,未能及時取得正式捐贈票據的,可以暫按匯款憑據作為當期計稅時的抵扣依據,事后以取得接受捐贈的單位開據的正式捐贈票據作為正式稅款抵扣依據。

三、對于單位統一將個人的捐贈款匯總捐贈的,代扣代繳單位在取得統一的捐贈票據后,將與其相對應的個人捐款的明細單附后,以此作為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依據。

(2008年5月16日)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救災捐贈物資免征進口稅收的暫行辦法

一、為有利于災區緊急救援,規范救災捐贈進口物資的管理,制定本辦法。

二、對外國民間團體、企業、友好人士和華僑、香港居民和臺灣、澳門同胞無償向我境內受災地區捐贈的直接用于救災的物資,在合理數量范圍內,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

三、享受救災捐贈物資進口免稅的區域限于新華社對外和民政部《中國災情信息》公布的受災地區。

四、免稅進口的救災捐贈物資限于:

1.食品類(不包括調味品、水產品、水果、飲料、酒等);

2.新的服裝、被褥、鞋帽、帳篷、手套、睡袋、毛毯及其他維持基本生活的必需用品等;

3.藥品類(包括治療、消毒、抗菌等)、疫苗、白蛋白、急救用醫療器械、消殺滅藥械等;

4.搶救工具(包括擔架、橡皮艇、救生衣等);

5.經國務院批準的其他直接用于災區救援的物資。

五、救災捐贈物資進口免稅的審批管理。

1.救災捐贈進口物資一般應由民政部(中國國際減災十年委員會)提出免稅申請,對于來自國際和友好國家及香港特別行政區、臺灣、澳門紅十字會和婦女組織捐贈的物資分別由中國紅十字會、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提出免稅申請,海關總署依照本規定進行審核并辦理免稅手續。免稅進口的救災捐贈物資按渠道分別由民政部(如涉及國務院有關部門,民政部應會同相關部門)、中國紅十字會、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負責接收、管理并及時發送給受災地區。

2.接受的捐贈物資,按國家規定屬配額、特定登記和進口許可證管理的商品,應向有關部門申請配額、登記證明和進口許可證,海關憑證驗放。

3.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加強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將免稅進口的救災捐贈物資轉讓、出售、出租或移作他用,如違反上述規定,由海關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有關條款規定處理。

六、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捐贈的救災物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三十九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六條有關規定執行,不適用本辦法。

篇(9)

中圖分類號:F276.4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7-9416(2012)07-0138-03

1、引言

目前,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工作是根據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2008年4月聯合頒布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及《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來開展的。企業通過提交包含企業基本信息,財務信息,人員信息等反映企業狀況的資料進行申請,由于所提交信息需經有專業資格的中介機構進行鑒證,所以信息具有極強的真實性。因此,為輔助主管部門全面及時地了解高新技術企業的信息,推動高新技術企業良性發展,提升企業競爭力,對高新技術企業的相關數據進行分析,建立一個基于高新技術企業數據的統計分析系統很有必要,也迫在眉睫。

2、背景

近年來,國際科技競爭日益激烈,自主創新能力已成為一個國家的核心競爭力。發達國家憑借強大的技術優勢和市場優勢,在國際競爭中長期處于壟斷地位,我國由于高新技術企業的發展起步較晚,受到外部關鍵技術封鎖和自身創新能力不足的雙重制約,企業普遍面臨著低端鎖定困局。隨著經濟全球化和我國市場體制的推進,我國已進入必須依靠科技進步和自主創新推動社會經濟發展的新時期。堅持走中國特色自主創新道路,努力建設創新型國家,已成為新時期國家發展的重大戰略方針。

為推動高新技術企業發展,國家出臺了各種政策對高新技術企業進行扶持。通過高新技術認定的企業可以享受財稅優惠,政策傾斜等各種扶持政策;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屬于企業無形資產,在企業的生產經營中也發揮著巨大的作用。

廣東省所轄的珠三角高新產業帶是由科技部批準的三個國家級高新技術產業帶之一,是一個依托交通干線融合、集散人口、產業、城鎮、物流、能流、信息流的線狀空間地域綜合體,這種獨特的空間地域綜合體帶動著區域經濟系統的迅速發展。同時,珠三角高新產業帶也是我們目前高新技術產業規模最大、發展速度最快、產品出口額所占比重最高的高新技術產業帶。

3、目的與意義

通過對高新技術企業數據進行分析,建設一個基于高新技術企業數據的統計分析及應用系統,對高新技術產業以及相關產業進行深入研究是本系統的主要目的,主要功能包括數據導入、數據錄入、數據分析、信息查詢檢索等。本系統可以使主管部門全面掌握高新技術產業宏觀狀況,為其戰略決策,政策規劃等提供數據支持;同時系統也可以在屏蔽敏感數據之后為各產業研究科研院所提供數據支持,并且可以為各高新技術企業提供服務,通過本系統使其了解當前廣東省高新技術產業狀況,了解自己所處位置,為企業的發展指明方向。

當前,廣東省正在實施“雙提升”,“雙轉移”戰略,系統的建成將對提高廣東高新技術產業競爭力,完善創新創業環境,推進核心技術的創新與轉化提供數據分析支持,在促進可持續發展過程中貢獻力量,發揮作用。

高新區作為高新技術企業的集散地,也是廣東省實施“雙提升”戰略的突破口,系統的建成將對高新區的資金、人才、科技、國際化等方面的規劃起到強有力的支持作用。

4、系統主要內容

系統主要是通過對經認定高新技術企業數據進行研究分析,創建一個基于高新技術企業數據的統計分析及應用系統。其主要功能包括數據導入、數據錄入、數據分析、信息查詢等等;系統全面支撐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使省科技廳能夠及時掌握高新技術產業宏觀狀況,為領導決策做出數據支持。具體說來,該系統由以下幾大部分構成:

(1)與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以下簡稱“認定網”)進行數據對接,以實現企業基礎性數據的導入;

(2)提供企業以附件形式呈現的數據錄入接口;

(3)建立廣東高新技術企業數據倉庫,對企業申報數據進行統計分析、查詢功能;

(4)為企業的申報認定工作提供決策支持,包括:服務跟蹤功能,與國家、廣東省產業生態地理信息系統數據接口進行數據交換。

系統主要由數據采集,企業數據統計分析,企業數據導入等幾個功能模塊組成。

系統功能模塊圖如圖1。

篇(10)

近年來,我國高新技術企業發展迅速,越來越受到國家和社會的重視,國家為了鼓勵和扶持高新技術企業的發展,制定了《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并提供了一系列政策上的優惠措施。隨著高新技術企業的發展,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專項審計工作也越來越重要,為國家鼓勵和扶持高新技術企業政策的落實發揮著保駕護航的作用。

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專項審計現狀

(一)技術領域定義模糊

高新技術企業能夠得到國家的政策扶植,并享受資金、稅收、資源、融資等方面較為有力的支持,所以很多企業都想通過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獲得相關扶持,從而促進企業的快速發展。在利益的驅動下,部分企業往往會使用包裝的辦法,將那些原本沒有達到高新技術水平的產品,通過某種方式,將其包裝成符合標準的產品,而審計人員雖是財務方面的專家,但卻是高新技術領域的外行,所以,對于企業申報的產品或服務是否符合標準往往拿不準,對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的確定存在一定困難,進而加大了審計風險。

(二)企業科技投入不足

由于企業科技投入不足,我國科技型中小企業的總體經費占銷售收入的比重仍偏低,雖然近年來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企業科研經費已逐年增加,但是科研經費增長的速度與高新技術企業發展比起來仍存在一定差距,科技投入不足,我國多渠道投融資體系尚未形成,對企業科技投入引導的力度也不夠。

(三)研發費用核算不規范

許多企業的管理工作不規范,會計核算不健全,主要體現在研發內部控制制度不完善,相關記錄的不完整,對研發活動的了解不夠專業、深入,研發活動也缺乏規范性,企業的工作人員將應計入研發費用的投入未計入,不應計入的亂計入。同時,進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專項審計的審計人員,也僅僅只核對企業提供的研發費用投入比例是否符合規定,只停留在表面的形式上,對數據背后費用的真實性,完整性一概不知,加大了審計風險。一些申報企業在財務上經過研發費用科目核算的發生額與輔助賬上核算的發生額差異較大,研發費用審計需做以下界定:如何準確界定企業研發人員及其工資薪酬,都對審計人員的專業勝任能力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二、審計中的應對措施探討及建議

(一)積極尋求行業管理部門和行業技術專家的幫助

許多高新技術產品(服務)的認定和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的確定存在一定困難,因此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專項審計難度較以往大大增加,許多地方都超出了注冊會計師專業勝任能力的范疇。因此,在不熟悉的工作領域中審計,為了降低審計風險,積極尋求行業管理部門和行業技術專家的幫助不失為一個穩妥的方法。

(二)審計先進理論方法和技術的應用

在高新技術企業專項審計工作中,應加強審計先進理論方法和技術的應用,特別是對計算機技術、會計電算化、財務分析的應用,網絡化和電算化是專項審計發展的必然趨勢。審計人員需應通過網絡化和電算化分析企業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會計核算是否規范,高新技術產品(服務)認定是否存在問題,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確認是否存在困難,研發費用核算是否合規,各項費用界定工作是否存在問題,研發費用分攤標準是否科學、合規。

(三)提高審計人員職業素質

針對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專項審計工作存在的問題,不斷細化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專項審計中的各項要求,分解審計工作中出現的技術難點,配備具有專業勝任的審計人員進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專項審計工作。對那些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中弄虛做假的企業,對其委托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專項審計工作堅決予以拒絕。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專項審計工作對審計人員的專業素質提出了更高要求,同時對其綜合素質的要求也非常高,除卻過硬的專業技術,面對困境不放棄、面對利益誘惑能拒絕的精神也是必備的。

(四)加大科技投入應成為企業發展的原動力

政府應不遺余力的調動企業科技投入的積極性,加大對科技的引導性投入,充分發揮科研水平的領導作用,優化國家對高新技術企業的各項扶植政策,發揮高新技術產業的政策導向作用。拓寬科技型中小企業投融資渠道,鼓勵企業在技術開發、設備改造、項目引進等方面技術創新的投入,整體提升高新技術企業的綜合技術和整體水平。

三、結束語

綜上所述,由于高新技術企業能夠得到國家的政策扶植,享受資金、稅收、資源、融資等方面較為有力的支持,加上在政策上面有一些見解差異等,由此導致了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專項審計工作中存在著各種各樣的不足和問題,面對復雜多變的經濟環境,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專項審計人員應以較高的職業素質在專項審計這項工作發揮巨大作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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