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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論:好文章的創作是一個不斷探索和完善的過程,我們為您推薦十篇農村建房申請書范例,希望它們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閱讀品質,帶來更深刻的閱讀感受。
一、我現住住房,是1985年建的簡陋磚混水泥房,至今己30年,雖經過多次整修,但破損處仍然較多,修修補補既難解決漏雨漏風問題,也影響房屋外觀。因而建新房非常有必要。
二、我現居住的房屋一共4間(樓上四間陋雨,可用四間),60多平方米,要住9人,還要堆放糧食、農具、雜物等,顯得十分擁擠。由于目前我在外地務工,因此還可勉強居住,但過年過節回家,居住問題已非常嚴峻,并且不可能一輩子在外務工,遲早會返鄉,住房問題更嚴峻,因此建新房成為家族中亟需解決的問題。
三、大兒子生孩子,小兒子都到了談婚的年紀,并且已經屬于晚婚晚育年齡,同輩都已生兒育女,年齡問題將不能再拖,要求必須要新房才肯結婚,由于住房遲遲得不到解決,婚事也一拖再拖。為了讓父母放心我的終身大事,順利成家,建新房成為亟待解決的難題。
四、考慮到一些具體需求,因此不在以前地基上建而要另外采用地皮建房。1、原來地皮面積滿足不了現在建房面積的需求。左右比較狹窄,面積較小,不能滿足一個四世同堂家族的住房面積需求。2、重新拆了舊房建新房需要一筆很大的拆遷費用,將給家庭帶來嚴重的經濟負擔,是家庭富裕的拉路虎,有悖國家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構想。3、拆遷出來的磚瓦已經無多大的作用,滿足不了建新房的物質要求,屬于資源的浪費,違背了國家建設資源節約型社會的意志。
五、這些年來,黨的政策越來越好,我也通過自己的辛勤努力工作,收入也一年比一年增加。通過這幾年的的奮斗和不斷積攢,已基本上攢夠了建新房(建成磚混水泥房)的費用。只要上級一批準,我就能馬上動工。
村民委員會:
因我分家后,無房居住(說明申請建房的理由即可),現經村民小組同意,我擬在XXX,占用耕地XXX平方米修建住房。根據農村居民建房的有關規定,特向XXX村委會申請,敬望批準為謝。
申請人:xxx
20xx年x月x日
宅基地申請書2
南徐村委會:
我叫xxx,是南徐大隊上坳村農民。
由于現住房屋是1990年前后修建的簡陋土坯房,至今己近20多年,雖經過多次整修,但破損處仍然較多,加之2008年受汶川大地震影響,房屋開始出現不同程度裂縫,同時,現有住房地基下面是地坑和窯洞,經長期風吹雨淋地坑不斷塌陷滑坡,目前塌方地界已與現有住房不到五米的距離,房屋隨時都有坍塌的危險,已經嚴重危及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為了家人安全,我擬在現有宅基地南面的`自留地上,新修建住房一處。
根據農村居民建房的有關規定,特向南徐村委會申請宅基地一處,敬望批準為謝!
特此申請!
申請人:xxx
20xx年x月x日
宅基地申請書3
村民委員會:
舊房改造申請書1尊敬各級人民政府:
我是__縣鳳城鎮__村__組村民___,我家住房為老式木結構瓦房,乞今已有90余年歷史,是父母遺留給我和弟弟共同財產(兄弟兩家各半座)。我共有家7口人,全部擠著居住在近40平方米半座木房,由于建造時期資金短缺,房屋質量欠佳。年長月久房屋損壞更加嚴重,現在房子即將倒塌,木質墻體本身經歷風雨,也已百孔千瘡,岌岌可危不敢住人,以至兩個20余歲孩子打工回來只能寄宿舍在鄰居家,故現鄭重向上級領導提出危房改造這一申請。
我知道,上級政府部門及有關領導時刻關心我們老百姓生活和人生安全,而我家危房狀況已迫在眉睫,刻不容緩。加之家里經濟困難,暫時無法重新建房,懇請有關部門實地核查,以便及時給予危房經濟救助,確保政府有關農村危房改造惠民政策公正實施,真正做到惠民。我深信上級主管部門會正視我家危房改造問題,敬請上級政府核查批準為盼。
特此申請!
此致
敬禮
申請人:___
二0__年四月十四日
舊房改造申請書2__村民委員會:
我是縣__鎮__村__組村民___,我家住房為原生產隊倉庫近40平方米木質結構瓦房,乞今已有60余年歷史。目前全家5口人全部擠著居住在近40平方米木房。由于建造時期資金短缺,房屋質量欠佳,年長月久房屋損壞更加嚴重,現在房子即將倒塌,木質墻體本身經歷風雨,也已百孔千瘡,岌岌可危不敢住人,以至三個20余歲孩子們打工回來只好寄宿舍在鄰居家中。
由于經濟困難,暫時無法重新建房。現欣聞政府有關惠民政策,及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懇請村委及鎮政府及時核查危房險情,幫助向上級申請給予危房改造救助資金為盼。
特此申請!
申請人:___
20__年_月__日
舊房改造申請書3__鎮人民政府:
我系__鎮__村__組村民,全家(幾)人,現有泥磚房_間,約__平方米,其中一間廚房,一間房間。自建房至今,已有_年,加上年久失修及連續幾年遭遇風雨災害。自(年份)年起,房屋出現了許多裂縫,房頂上瓦片經常出現漏水現象。
目前房屋已經搖搖欲墜,險象環生,危及全家生命安全。我全家_人屬低保戶,由于經濟困難,暫時無法重新建房;現欣聞政府有關惠民政策,及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懇請村委及鎮政府及時核查危房險情,幫助向上級申請給予危房改造救助資金為盼。特此申請。
此致
敬禮
申請人:___
20__年_月__日
舊房改造申請書4尊敬的領導:
我家位于水江至魚泉路段旁,于__年修建平房三間〔石頭墻〕,面積約140平米〔包括豬圈〕。因家庭困難,房屋年久失修,部分墻體開始下陷和裂縫,屋頂漏水,居住危險。另一方面由于人口增加至七口,我家的平房已經完全住不下。故于20x_x_10月向水江規劃部門提交了舊房改建的申請,希望將危房部分重新修繕和在平房的基礎升建一層。但遲遲得不到主管部門的許可和批準。
多次找到規劃部門的工作人員和領導,得到的答復是還要領導同意,或者領導不在,說他們不是領導,現申請已拖了一個多月了,真不知什么時候才能得到辦理。而另一方面我家的周圍在不斷地拆建樓房,問說是領導同意了。經過了解說他們才符合規劃政策。
所以我和家人都非常無助和困惑?
一,這樣的申請到底需要多少個工作日,我們合理的申請為什么拖著不予辦理?
二,如果說幾個人合伙建房才叫符合政策,我們老百姓的實際困難就不應該解決嗎?
三,是不是有錢有關系的人才能建房,而像我們這樣貧困的百姓就不予解決住房問題?難道說我們的領導只講政績,就不管老百姓的疾苦嗎?
故真誠的'懇請上級領導,百忙之中關心一下像我們這樣的貧困的弱勢群體和老百姓,幫助解決一下民生問題!
此致
敬禮!
舊房改造申請書5鎮人民政府:
我是__村__組村民,全家_口人,全部擠著居住在近__平方米的一座木房,該房屋建于八十年代,幾經修繕仍能維持居祝但____年__月的一場暴雨,使我房屋背坡塌方,泥石均擠壓到我的房屋,暫時出外居住,且背坡上仍有裂隙,隨時都有再次塌方的危險。
今年雨季,背坡再次出現塌方,泥石再次擠壓我的房屋,危危在及,存在嚴重的安全隱患,已不敢居祝現向人民政府申請,希望將我戶納入危房改造項目,以得到政府的支持,我戶好將房屋遷建到安全地帶。目前,我戶已經自備了部分建房材料,并平整了新的地基,望上級給予盡快批準為謝!
(二) 農村居民戶除身邊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確需另立門戶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戶標準(267平方米)的;
(三) 回村落戶的離休、退休、退職的干部、職工、復退軍人和回村定居的華僑、僑眷、港澳臺同胞,需要建房而又無宅基地的;
(四) 原宅基地因影響城鄉規劃,需要收回或搬遷而又無宅基地的。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安排宅基地用地:
(一) 買賣、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房屋的;
(二) 違反計劃生育超生的;
(三) 一戶一子(女)有一處宅基地的;
(四) 戶口已遷出的;
(五) 年齡未滿十八歲的;
(六)其它按規定不應安排宅基地用地的; 農村居民宅基地用地,以戶為單位,在城市規劃及規劃控制范圍內,每戶不得超過134平方米,其它范圍不超過167平方米。
申請書范本1
申請人:姓名,個人介紹
申請事項:
申請農村宅基地以新建住房。
事實和理由:
一、申請人現住的房屋,還是以前父母建的簡陋瓦房,至今己近50年,雖經過多次整修,但破損處仍然較多,修修補補既難解決漏雨漏風問題,也影響房屋外觀,因而建新房非常有必要。
二、我現居住的房屋一共五間,90多平方米,由我兄弟兩家和我父母共計三家共同居住。我們兄弟都已成家,兩家共用人數已經達到14人,人均住房面積僅有5平方米左右,現在的房屋根本就住不下,為了改善現有的住房狀況,必須建新房。
三、這些年來,黨的政策越來越好,我們農民的收入也一年比一年增加。我通過多年的辛勤勞動,不斷積攢,已基本上攢夠了建新房(建成磚混水泥房)的費用。只要上級一批準,我就能馬上動工。
特此申請,敬請貴村委會核實情況,審核批準為盼。
此致
XX村村民委員會
申請人:
申請書范本2
申請人XXX,男,1972年6月27日,住XXX小寨村五組。聯系電話:
申請人XXX,女,1972年6月27日,住XXX小寨村五組,系XXX之妻。聯系電話:
申請事項:請求人民政府審核、批準申請人在XX鎮范圍內選定一處宅基地作為修建房屋使用。
申請事由:申請人XXX家住XX縣XX鎮小寨村五組,于1996年,申請人XXX因與XXX結婚,婚后,二申請人共同居住在男方家里。因申請人的父母在之前自行修建一棟房屋,故在申請人XXX和XXX結婚以后,便與申請人的大哥XXX共同居住在一棟房屋里。但考慮到申請人XXX長期在XXX鎮煤礦上打工,故二申請人在婚后不久即搬到XXX鎮煤礦上居住,直至今日。
20**年10月12日,為支援國家相應政策,根據XX縣人民政府的指示,XX縣XX鎮人民政府對位于盤南電廠廠址規劃內房屋進行拆遷,后與大多數村民簽訂了《房屋拆遷協議》,對房屋的拆除的時間、補償價款等作出了約定。當時因二申請人長期在外務工,有關部門在對房屋進行拆遷時,沒有為二申請人選定宅基地。
20**年6月,因二申請人長期在外,且無固定的居住場所,想要回家自籌資金修建一套房屋,但因盤南電廠廠址規劃區域內已經不能再修建房屋,要求申請人另尋他處作宅基地使用。
第二條*市國土資源局高明分局(以下簡稱“國土資源分局”)是我區農村宅基地的主管部門,鎮(街道)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鎮(街道)建設、規劃管理部門的協助下,負責實施本轄區農村宅基地的管理。
第三條農村宅基地是指農村居民經依法批準,用于建造住宅(包括住房及與居住生活相關的廚房、廁所、禽畜舍、庭院等輔助用房、設施)的用地。
第二章規劃與供地
第四條農村宅基地建設應符合鎮(街道)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建設規劃和城鎮總體規劃。
(一)各鎮(街道)要根據《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結合城鎮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工作,按照控制總量、合理布局、集約用地、保護耕地的原則,委托有資質的規劃編制單位,力爭用3年左右的時間,編制完善本轄區村莊建設規劃;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要積極指導和協助鎮(街道)編制完善村莊建設規劃。
(二)村莊建設規劃應當從農村實際出發,尊重村民意愿,體現地方和農村特色。村莊建設規劃的內容應包括:規劃區范圍,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電、垃圾收集、畜禽養殖場所等農村生產、生活服務設施及公益事業等各項建設的用地布局、建設要求,以及對耕地等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遺產保護、防災減災等的具體安排。
第五條各鎮(街道)要有計劃、有步驟地引導農村居民住宅建設逐步向城鎮和中心村集中。
對城鎮規劃區內的農村居民住宅建設,應當集中建設公寓式農村居民住宅小區,西江新城規劃區內以及“城中村”不再單獨安排宅基地;對城鎮規劃區外的農村居民住宅建設,鼓勵以集中聯建的形式建設農村居民新村;在規劃撤并的村莊范圍內,停止審批新建、重建、改建住宅;對于規劃搬遷的村莊,可采取異地置換等方式鼓勵農村居民搬遷到新規劃的居住區內,以盤活農村土地資源,加快城市化進程。
第六條農村住宅建設要充分利用村內的空閑地、舊宅基地以及荒坡地、廢棄地。凡村內有空閑地、舊宅基地未利用的,原則上不批準占用新的農用地特別是耕地用于農民住宅建設。農村住宅建設禁止占用基本農田。
第七條農村宅基地限于用地者興建自住房屋,禁止非法買賣、出租或以合作建房的形式變相買賣土地。
第三章申請與審批
第八條農村宅基地屬于農民集體所有,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不得申請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權。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可以向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申請宅基地:
(一)因自然災害影響,原住宅必須搬遷的;
(二)因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鎮規劃、舊村鎮改造,原住宅必須調整搬遷的;
(三)已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確需分戶建房的;
(四)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條新批準農村宅基地的面積按每戶100平方米以下的標準執行。
原有宅基地超出法定標準面積的,分戶時應予以扣減;一戶多宅的,分戶時不予安排新宅基地。
第十條農村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申請宅基地:
(一)已擁有一處宅基地的;
(二)出賣、出租、贈與他人或以其它形式轉讓宅基地的;
(三)改變宅基地用途的;
(四)以所有家庭成員作為一戶申請批準宅基地后,不具備分戶條件而以分戶為由申請宅基地的;
(五)其他不符合申請宅基地條件的。
第十一條農村居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住宅用地。對符合有關規定的,可以退出其舊宅基地移建新住宅。
確需退出舊宅基地移建新住宅的,必須與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舊房拆除合同,確保舊房按期拆除,并將舊宅基地退還村集體,且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注銷舊宅基地使用證。退還舊宅基地后,符合農村宅基地申請條件的,可辦理領取新建住宅宅基地使用權證手續。
第十二條申請農村宅基地,必須提供下列材料:
(一)戶主身份證明或戶籍證明;
(二)建房用地申請書;
(三)已經編制了村莊建設規劃的村需提供規劃部門出具的規劃意見;尚未編制村莊建設規劃的村暫由鎮(街道)建設環保辦公室出具審批意見,并報規劃部門備案。
(四)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會議討論通過的宅基地使用方案;
(五)審批機關按照法律法規認為需要的其他文件、資料。
第十三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申請宅基地,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使用村內原住宅用地、空閑地、荒山、荒坡地或其他土地的,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提出書面申請,如實填寫《農村村民建房用地申請書》,并提供相應必備材料;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集體討論通過后,在《農村村民建房用地申請書》上簽署意見,再由申請人送鎮(街道)國土資源管理所;國土資源管理所負責進行現場踏勘核查,并予以張榜公布15天,公布期滿無異議的,提交鎮政府(街道辦)審核后,送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規定的時限內對是否符合建房條件、用地面積、宅基地位置等進行審核,經審核無異議的,報區政府批準后,由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實行發證公告,公告期滿無異議的,予以發證。
(二)成片規劃建設農村住宅,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并由用地者繳交有關稅費。占用耕地的,由用地者負責開墾與所占用耕地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或繳納耕地開墾費。
第十四條在農村宅基地管理和規劃建設中,法律法規和政策沒有明確規定向農村居民征收的稅費項目,一律不得征收。
第十五條農村居民在宅基地上建造的住宅,因戶主外遷而轉讓給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的,由雙方到鎮(街道)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申辦變更土地登記手續。
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和十七屆三中全會精神,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以改變缺乏生存條件的山區、庫區貧困農戶的生存環境,改善生產生活條件,最終走上富裕道路為目的,采取上級扶助與自力更生相結合,移民扶貧搬遷與新農村建設相結合的辦法,積極穩妥地組織安排缺乏生存條件的山區、庫區貧困農戶實行移民搬遷,共享社會平均資源,推進社會和諧建設。
二、目標任務
年全縣完成1048人(其中異地搬遷942人;深山移民56人;生態移民50人)的移民扶貧搬遷任務(各有關鄉鎮任務見附表)。
三、范圍對象
(一)范圍
移民扶貧工作的地域范圍主要是生產生活條件差,生存環境惡劣的深山區、庫區、地質災害頻發區以及少數民族聚集區。
1、生存條件惡劣,經常性發生山體滑坡、泥石流、水旱自然災害頻發,嚴重威脅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地區;
2、至今未通路、通電、通郵、通廣播電視,教育醫療等基礎設施條件差的地區;
3、居住分散、人口密度低、行政管理成本較高的地方;
4、信息閉塞、土地資源有限、貧瘠、缺乏脫貧致富基本條件的地方;
5、扶貧開發投入成本高,致富潛力難以發揮的地方;
6、生產和生活條件非常艱苦的少數民族聚居區。
符合上述移民搬遷條件的地方,以居住點或自然村為單位按照政府引導、群眾自愿、先易后難、先遠后近的原則,實行整體搬遷。
(二)對象
移民扶貧工作的對象是指上述范圍內的貧困群眾。具體對象為:
1、移民扶貧搬遷村組范圍內,2009年12月31日前有當地戶口的常住農業人口。
2、在移民扶貧搬遷村組范圍內,于2009年12月底前因婚姻男到女家或女到男家,雖未辦理戶口遷入手續,但事實上已經結婚并領取了結婚證的農業人口。
3、父母符合移民安置對象條件,其子女雖未辦理戶口登記手續,符合計劃生育條件,不屬超生的子女。
4、長期居住在移民搬遷村組范圍內的,雖屬非農業人口,但沒有任何經濟來源和生活保障的企業下崗人員,殘缺人員。
5、移民搬遷村組范圍內,原屬農業戶口,因上學、參軍戶口已遷出的現役義務兵軍人和在校學生。
以下人員不能列為移民扶貧安置對象:
(1)已經死亡,但未注銷戶口的;
(2)取得了合法婚姻手續,離開了搬遷范圍的原居住地,雖未辦理戶口遷出手續的;
(3)在職干部,職工和有固定退休養老金、生活補助金來源的離退休人員。
四、安置方式
因地制宜,因戶制宜,群眾自愿選擇,采取無土安置,集中安置與分散安置相結合,鼓勵移民投親靠友,自謀出路,自謀出路安置享受同等的資金補助。
五、工作步驟
年的移民扶貧工作從年1月開始至年12月底結束,按前期準備、組織實施,檢查驗收三個步驟進行。
(一)前期準備
1、宣傳發動。召開村組干部和搬遷戶主會,廣泛深入地宣傳移民扶貧的有關政策、措施、辦法,使移民扶貧工作深入人心,家喻戶曉。
2、調查摸底。組成專門調查組,對擬作整體搬遷的村和居住點基礎設施狀況,居住人口,家庭經濟狀況,受災情況等進行全面的摸底調查,初步確定移民對象;選擇和確定擬作移民安置的地點、方式、人數等。
3、編制方案。有關鄉鎮根據縣實施意見,制訂本鄉鎮移民扶貧實施方案,對需要搬遷的農戶進行分類排隊,合理確定批次和對象。
4、確定移民安置對象。移民扶貧搬遷對象通過以下程序確定。
(1)農戶申請——由自愿移民搬遷的農戶提出申請,填寫《移民扶貧搬遷申請書》。
(2)村級審核——村委會收到《申請書》后對自愿移民的農戶進行資格審查,核定有關情況并簽署意見蓋章后推薦到所在鄉鎮政府。
(3)鄉級審核——鄉鎮政府收到《申請書》后按照上級規定的移民扶貧范圍、人數和對象條件對申請移民的農戶進行嚴格審查,對符合條件擬作移民搬遷的農戶,將名單在村一級張榜公布,征求群眾意見,接受群眾監督,之后在《申請書》內簽署意見,加蓋公章送交縣移民扶貧辦公室。
(4)縣級審批——縣移民扶貧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收到各鄉鎮遞交的農戶《申請書》后,組織人員到鄉鎮、村進行核實,逐戶審批。經再次在鄉村張榜公布征求群眾意見后,最后正式確定移民扶貧農戶名單。
5、落實移民安置點。有關鄉鎮落實好集中安置和分散安置點,搞好集中安置點規劃設計。
(二)組織實施
1、縣扶貧和移民辦審查確定移民搬遷對象,審批搬遷計劃;鄉鎮發放《搬遷通知書》,與移民戶簽訂《移民扶貧安置協議書》,移民對象填寫《移民扶貧分戶審批表》。
2、建設移民安置點。縣扶貧和移民辦和鄉鎮組織搞好集中安置點的“三通一平”工程。籌集的配套資金,各成員單位爭取的有關資金,用于安置點基礎設施建設。移民戶按規劃設計要求分戶實施建房。
3、縣扶貧和移民辦根據移民建房進度發放建房補助款。集中安置的個人建房補助資金,根據工作進度按比例分三次發放。第一次為移民扶貧領導小組辦公室批準為移民對象,開始建房并搞好地腳樑后發放30%;第二次在移民戶建好第一層房后,發放40%;第三次在移民戶搬遷入住,經縣移民扶貧領導小組辦公室驗收后發放30%。分散安置和投親靠友自行安置的移民戶搬遷入住并經縣移民扶貧領導小組辦公室驗收后,憑有關房地產手續且資料齊全一次性發給建房補助。
移民扶貧異地搬遷直接用于個人建房補助3000元/人,就近避災搬遷的移民每戶建房補助4000元,市縣配套資金主要用于集中安置點基礎設施建設。
(三)檢查驗收
縣扶貧和移民辦組織有關單位對有關鄉鎮的移民安置、搬遷戶的生產生活情況進行檢查驗收,整理歸檔各種資料。
六、工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
移民扶貧搬遷是省、市確定的民生工程,也是縣委、縣政府今年要著重辦好的實事之一。各有關鄉鎮要從踐行科學發展觀的高度,本著對人民群眾高度負責的態度,切實加強對此項工作的領導;要成立移民扶貧工作領導小組,鄉鎮黨政主要領導要切實履行好“第一責任人”的職責,并抽調專人負責,抓好各個環節的工作,確保移民戶在年底前能搬遷入住新居。
(二)落實工作責任
移民扶貧工作政策性強、時間緊、要求高、涉及面廣、難度大。各有關鄉鎮和縣直單位要根據省政府出臺的若干政策,各司其職,各負其責,落實工作責任,周密安排部署,認真組織實施,確保各項工作有序進行。
(三)注重搬遷實效。
二、基本原則
(一)依法登記原則。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定,開展新農村規劃區內房屋權屬登記,登記后的農村房屋所有權受法律保護。
(二)統一受理原則。由所在鄉鎮統一受理新農村規劃區內房屋所有權主體(自然人或法人)辦理房屋產權證的書面申請。
(三)統一審查原則。由縣房產局統一對鄉鎮分批上報的新農村規劃區內房屋權屬和面積進行調查、核實和登記發證。
三、登記范圍
全縣新農村規劃區內集體土地上取得合法土地使用證明,經規劃批準建設的房屋,可以申請權屬登記,領取《房屋產權證》。
《房屋產權證》是權利人依法享有新農村集體土地上房屋所有權的證明。憑證辦理房屋轉移、繼承、分割、抵押和征遷安置、補償手續等。
四、登記發證程序
(一)申請建設用地使用權
新農村規劃區內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發證工作由縣國土局會同各鄉鎮政府辦理。建設用地權利人(自然人或法人)向鄉鎮國土資源管理所提出書面申請,填寫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登記申請書,并提交《土地登記辦法》規定的申請材料,鄉鎮國土資源管理所受理并進行認真初審,鄉鎮政府簽署意見,縣國土局統一審核并報縣政府審批后,發放土地權利證書或出具土地使用登記預審證明。
(二)申請建設規劃許可證
在新農村規劃區內進行房屋建設,由農村居民(包括自然人、法人)向鄉鎮規劃建設管理所提出書面申請,填寫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申請書,并提交《城鄉規劃法》規定的申請材料。鄉鎮規劃建設管理所受理并進行認真初審后,報鄉鎮政府審查批準,頒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并報縣建設局備案。房屋建設不得占用農用地;確需占用農用地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有關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后,按程序報縣建設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三)申請房屋產權登記
申請辦理新農村規劃區內房屋權屬登記的,由所在鄉鎮規劃建設管理所統一受理。申請時應提交以下材料(原件):
1、如實填寫縣房產局統一制定的格式申請書;
2、權利人身份證明(含單位法人證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
3、土地權利證書或土地使用登記預審證明;
4、建設規劃許可證;
5、房屋墻界證明;
6、房屋竣工驗收備案證明(或房屋安全檢驗證明、房屋質量質檢報告);
7、房屋面積測繪報告或村民住房平面圖(由取得相應測繪資質的房產測繪機構出具)。
(四)受理
凡在新農村建設規劃區內建房且提供材料符合要求的,縣房產局應予受理并登記造冊。申請人提供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應當一次性告知需補充的材料。
(五)審核
1、初審
由縣房產局設立的新農村房屋登記受理部門對鄉鎮規劃建設管理所呈報的申請人提交的資料進行審查,審查內容主要是申請人主體資格證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及個人身份證明的合法性,房屋的土地使用權來源及建房手續合法性,房屋建筑年代、層次、結構、面積、界址正確性,并簽署初審意見。符合有關規定的提交房屋登記具體業務操作部門復審。
2、復核
房屋登記具體業務操作部門對初審結果進行審查,并簽署審核意見。符合有關規定的,開始登記內業操作,整理登記卷宗,報送縣房產局。
3、公告
縣房產局對所報送卷宗主要內容根據《房屋登記辦法》之規定進行公告,公告期為30日。
(六)登記和頒發《房屋產權證》
公告期滿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縣房產局依法予以登記,按規定記載于房屋登記簿,頒發《房屋產權證》,并在其《房屋產權證》及《房屋登記簿》上土地權屬性質中注明“集體土地”。
申請人或鄉鎮政府統一到縣房產局領取《房屋產權證》。
五、職責分工
(一)縣房產局負責新農村房屋登記發證工作,制定《縣新農村房屋登記發證業務細則》及相關制度、業務規范。
第二條市中心城市規劃區內建設以外農村村民在土地改建住宅及其管理活動。
本辦法所稱城市規劃區的具體范圍,由市人民政府在編制的城市總體規劃中劃定。
第三條農村村民建房應當堅持依據規劃、節約用地、合理布局、相對集中和依法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農村村民建房應當在城市總體規劃和村莊規劃確定的農村居住點范圍合理安排。冷水灘區范圍內的村莊規劃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編制,報市規劃主管部門審批。零陵區范圍內的村莊規劃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編制,經區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報市規劃主管部門審批。村莊規劃應當與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協調。
第二章建房條件和標準
第五條農村村民建房必須符合市城市總體規劃、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市中心城市一體化規劃、片區控制性詳細規劃、鄉(鎮)總體規劃和村莊規劃的要求,嚴格執行“一戶一宅”的政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村村民可以申請建房:
(一)因結婚等原因,確需分戶建房的;
(二)因村鎮規劃或建設項目實施需調整宅基地的;
(三)原宅基地被征收,該戶所在的村、居委會或者村民小組建制尚未撤銷且具備易地建房條件的;
(四)現有住房屬危房的;
(五)因發生或者預防自然災害及水淹區村民房屋需要重建、擴建或遷建的;
(六)經區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回原籍落戶且沒有住房的;
(七)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
第六條嚴禁占用基本農田建設住宅,嚴格控制占用耕地建房,嚴格按城市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的要求退讓道路紅線。
第七條農村村民申請建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準:
(一)村民將原住房出賣、出租、贈予他人或者將原住房改作他用的;
(二)未成年人;
(三)現有宅基地或現有住房面積已經達到標準的;
(四)一戶有一處以上宅基地的;
(五)原有住宅征地時已進行補償安置的;
(六)在本市其它地方已有宅基地或者原有宅基地在拆遷時已給予補償的;
(七)土地權屬有爭議的;
(八)區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它情形。
第八條農村村民住房建設必須符合《市城市規劃技術管理規定》的要求。
第九條宅基地面積標準:
(一)村民建房每戶總用地面積(包括住房、雜房、廁所和畜舍),使用荒山荒地的不超過210平方米,使用耕地的不超過130平方米,使用村內空閑地和其它用地的不超過180平方米;
(二)農村村民在原有宅基地上改建或者重建住宅,其原有宅基地面積超過本辦法規定標準的,用地面積可按本辦法規定標準適當放寬但最高不得超過15%。
(三)每戶村民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易地新建住宅的村民連同原有宅基地有兩處的,申請易地新建住宅的村民應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供拆除原住宅的書面承諾書,建房戶必須承諾在新住宅建成后3個月內無償拆除原住宅,逾期不拆除的,依法進行。原宅基地由村組或居委會收回,統一安排使用。
第十條農村村民住宅建設須符合國家建筑安全規定,且不得影響消防、交通、城市基礎設施、公用設施、公共綠地,并妥善處理通風采光關系。
第十一條農村村民申請建房應按國家有關規定提供與個人建房相關的資料。
第三章審批程序
第十二條農村村民建房必須按村莊規劃實施。村莊規劃未審批前,村民建房只能在傳統宅基地上建設。村莊規劃審批后,必須按規劃建設。
第十三條農村村民在原宅基地或非農用地上建房按下列程序審批:
(一)以戶為單位向常住戶口所在地村民小組提出建房申請,由村民小組召集全組村民討論建宜,并由村民小組成員在申請報告上簽署意見,簽署同意建房意見的村民戶數應不少于全組村民總戶數的三分之二。全組村民總戶的三分之二簽署同意建房的意見后,才能加蓋村民小組的公章、簽署情況屬實的意見,并報村委會審查。
(二)村委會或居委會接到村民建房的申請后,將該戶申請建房宅基地面積、建房位置等情況進行核實,并簽署情況屬實的意見,報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
(三)建房戶持由村民小組成員簽署意見的建房申請書,到常住戶口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領取并填寫《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申請表》,提供建房位置圖、工程設計方案、個人身份證、戶口簿復印件等資料。
(四)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接到村民委員會、居委會報送的《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申請表》和建房申請人書面申請材料后10個工作日內,召集鄉(鎮)建設、國土、農業等有關站所對是否符合村民建房條件、宅基地面積、建房位置、房屋層數、高度等方面進行審核,對符合規劃及建房條件的,在《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申請表》上簽署審批意見,發放《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對影響規劃或不符合建房條件的不予審批,并書面告知申請人。
(五)村民應在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后六個月內到國土管理部門辦理用地手續。
(六)建房戶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和村民建房的國土手續后才可申請定點放線。
第十四條嚴格控制農村村民在耕地上建房,如確需在耕地和其它農用地上建房的,按下列程序辦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一)以戶為單位向常住戶口所在地村民小組提出建房申請,由村民小組召集全組村民討論建宜,并由村民小組成員在申請報告上簽署意見,簽署同意建房意見的村民戶數應不少于全組村民總戶數的三分之二。全組村民總戶的三分之二簽署同意建房的意見后,才能加蓋村民小組的公章、簽署情況屬實的意見,并報村委會審查。
村委會、居委會接到村民建房的申請后,將該戶申請建房的家庭人員、宅基地面積、建房位置等情況進行核實,并簽署情況屬實的意見,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二)建房戶持由村民小組成員簽署意見的建房申請書,到常住戶口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辦事處領取并填寫《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申請表》,提供建房位置圖、工程設計方案、個人身份證、戶口簿復印件等資料。
(三)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接到村民委員會、居委會報送的《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申請表》和建房申請人書面申請材料后7個工作日內,召集鄉(鎮)建設、國土、農業等有關站所對是否符合村民建房條件、用地面積、建房位置、房屋層數、高度等方面進行初步審查,提出審核意見,并將審核意見同申請材料一并報送區建設局。
(四)區建設局在收到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后,在8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查,并在《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申請表》上簽署審查意見,并由區建設局代辦《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五)市規劃主管部門在收到區建設局審查意見和申請材料后,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查決定,并在《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申請表》上簽署審批意見。對符合規劃及建房條件的,函告國土管理部門,由國土管理部門辦理農用地轉用手續。對影響規劃或不符合建房條件的不予審批,并書面告知申請人。
(六)辦理農用地轉用手續后,建房戶持農用地轉用手續到市規劃主管部門領取《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并持《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在六個月內到國土管理部門辦理用地手續。
(七)建房戶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和村民建房的國土手續后才可申請定點放線。
第十五條農村村民經批準占用耕地建房,不能自行補充數量相同、質量相當的耕地的,應繳納開墾費。所占耕地由區政府進行補充。
第十六條經批準建房的建房戶應當在開工前向鄉(鎮)人民政府申請定點放線、確定宅基地四至界線。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接到申請報告后5個工作日內會同村組、鄉(鎮)建設、國土、農業等有關站所到現場定點放線,實地確認宅基地內建筑物的平面位置、層數和高度等,并提出相應要求。
建房戶應當嚴格按照用地批準文件和《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施工。
第十七條農村村民建房在完工后3個月內,應向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申請組織竣工驗收。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接到竣工驗收申請后5個工作日內,會同建設、國土、農業等有關站所及村組進行竣工驗收。驗收合格后由鄉(鎮)人民政府統一發放《鄉村建設工程竣工綜合驗收合格證》。
《鄉村建設工程竣工綜合驗收合格證》作為村民辦理房屋產權證必需提供的主要材料之一。
第十八條農村村民建房在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之日起三年內未竣工的,建房戶應申請延期或重新辦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第四章職責
第十九條市規劃主管部門的職責:
(一)負責對村莊規劃進行審批并對規劃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負責核發村民在農用地上建房的《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第二十條區建設局的職責:
(一)對村民在農用地上建房進行審查,并代辦村民在農用地上建房的《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二)派專業技術人員進駐鄉鎮,在規劃管理方面對鄉(鎮)進行指導和把關,并對鄉鎮的規劃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零陵區建設局受市質監安監部門委托,對零陵區范圍內村民建房的質量和安全進行管理。
第二十一條市國土資源局的職責:
(一)負責主管、指導全市農民建房用地工作;
(二)負責對農村村民建房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指標分批次批準農村村民建房用地農轉用;
(三)對農村村民建房耕地占補平衡的落實情況和有關費用繳納情況把關。
第二十二條區國土資源局的職責:
(一)負責本轄區內的村民建房用地管理;
(二)負責農村村民建房的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管理,組織資料報批;
(三)負責農村村民建房的各種規費的征繳工作;
(四)負責農村村民建房占用耕地“占補平衡”工作;
(五)負責對市國土資源局分批次批準農轉用的農村村民建房用地審批落實到戶;
(六)負責農村村民建房用地的登記確權工作;
(七)負責依法查處農村村民違法占地建房行為。
第二十三條國土資源所的職責:
(一)負責對農村村民建房用地申請資料的審核工作;
(二)負責對農村村民建房用地的資格審查工作;
(三)參與農村村民建房用地的選址、放線、竣工驗收工作;
(四)負責對違法占地的動態巡查工作,做到及時發現、制止、報告農村村民違法占地建房行為;
(五)區國土資源局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四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職責:
(一)配備相應的機構和工作人員,并將村莊規劃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二)負責組織編制村莊規劃并拿出村民建房的年度計劃;
(三)對建房戶上報的建房材料進行審查;
(四)對村民建房條件及相關標準進行審查;
(五)對村民在農用地上建房選址、規劃、用地的可行性進行初步審查,并提出審查意見;
(六)對村民在原宅基地和非農地上建房進行審批,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七)組織相關部門對村民建房進行定點放線、竣工驗收,核發《建設工程竣工綜合驗收合格證》;
(八)會同村委會、居委會收回易地新建住宅的村民原有宅基地,交村組統一安排使用;
(九)對轄區范圍內的村民建房的質量和安全進行管理;
(十)加強對本轄區內村民住房建設的執法檢查,發現在鄉鎮、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應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依法拆除;
(十一)對本轄區內耕地保護工作負第一責任,配合國土部門加大對違法占地建房,特別是違法占用耕地建房行為的制止、打擊力度。
第二十五條村委會、居委會職責:
(一)負責村民建房條件的審查及申報工作,并對村民建房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二)參加村民建房定點放線、竣工驗收,并簽署意見;
(三)會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收回易地新建住宅的村民原有宅基地,交村組統一安排使用;
(四)加強本村村民建房的管理,發現有違反國家和本辦法規定行為的,立即予以勸阻、制止,并及時上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第五章罰則
第二十六條農村村民未經批準擅自建房或違反《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房,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法予以查處。
第二十七條嚴禁非法買賣、轉讓宅基地使用權。對非法買賣、轉讓宅基地使用權的,按非法買賣轉讓土地處理。
第二十八條農村村民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的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設住宅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非法批準農村住房用地的,其批準的文件無效,對非法批準農村村民建設用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并依法收回非法批準使用的土地。非法批準土地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條農村村民申請建房,有關部門不得收取法律法規規定之外的其它費用;依法應當收取的費用,必須嚴格按照省、市物價部門核準的收費項目和標準收取;違規收取費用的,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申請。由戶主本人或戶口簿上的其他人向村委會遞交不動產證審批表,由村委會進行審批,審批通過后,需要村委會簽署意見及加蓋公章。然后去房屋管理部門遞交相關資料。
受理。房屋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接受申請人提交的資料,進入正常的受理程序,審核資料,并決定是否同意,同時還需要相關負責人簽字。
審批。資料審核通過后,需要按照相應的流程,將審批表交給各級領導簽署審批意見。
第一條 為了規范房屋登記行為,維護房地產交易安全,保障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房屋登記,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房屋登記,是指房屋登記機構依法將房屋權利和其他應當記載的事項在房屋登記簿上予以記載的行為。房屋登記包括所有權登記、抵押權登記、地役權登記、預告登記、其他登記。
本條例所稱權利人,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權、房地產抵押權、地役權等房地產權利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第四條 市、縣(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內房屋登記工作。
市、縣(市)房屋登記機構(以下簡稱登記機構)受同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委托,負責房屋登記的日常工作。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房屋登記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登記機構應當建立本行政區統一的房屋登記簿。
房屋登記簿是房屋權利歸屬和內容的根據,由登記機構管理。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六條 房屋登記,應當在房屋所在地的登記機構辦理。
辦理房屋登記,一般依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申請;
(二)受理;
(三)審核;
(四)記載于登記簿;
(五)發放房屋權屬證書或者登記證明。
登記機構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或者經審核認為必要時,可以就登記事項進行公告,公告期限為三十日。公告期滿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登記機構予以登記。
第七條 房屋應當按照基本單元進行登記。房屋基本單元是指有固定界限、可以獨立使用并且有明確、唯一的編號(幢號、室號等)的房屋或者特定空間。
國有土地范圍內成套住房,以套為基本單元進行登記;非成套住房,以房屋的幢、層、間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為基本單元進行登記。集體土地范圍內村民住房,以宅基地上獨立建筑為基本單元進行登記;在共有宅基地上建造的村民住房,以套、間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為基本單元進行登記。
非住房以房屋的幢、層、套、間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為基本單元進行登記。
第八條 申請房屋登記,應當由有關當事人共同申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單方申請:
(一)依法建造房屋取得房屋權利的;
(二)經公證的繼承、遺贈、贈與、買賣取得房屋權利的;
(三)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取得房屋權利的;
(四)有本條例所列變更登記情形之一的;
(五)房屋滅失的;
(六)放棄房屋權利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因協議離婚分割房屋權利的,權利人可以憑離婚證書、民政部門備案的財產分割協議書單方申請房屋登記。
第九條 共有房屋,應當由共有人共同申請房屋登記。
按份共有的單個共有人可以就處分本人所擁有份額單獨申請房屋登記,但應當提供其他按份共有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書面證明。
第十條 未成年人的房屋,應當由其監護人代為申請登記。監護人代為申請的,應當提交證明監護人身份的材料。監護人為父母的,應提交戶籍證明;監護人為人民法院指定的,應當提交法律文書;監護人為以上兩種情形之外的,應當提交經公證的監護證明材料。因處分未成年人房屋申請登記的,還應當提交為未成年人利益的書面保證。
其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房屋登記參照前款規定。
第十一條 申請房屋登記,申請人應當使用中文名稱或者姓名,并提交身份證明。申請人提交的證明原件是外文的,應當提供經公證的中文譯本。
當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為申請房屋登記。
自然人委托申請的,人應當提交身份證明、經公證的授權委托書。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委托申請的,人應當提交身份證明、委托人身份證明和授權委托書。
境外當事人委托人申請房屋登記的,其授權委托書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公證、認證。
第十二條 申請房屋登記,申請人應當向登記機構提交申請登記的材料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應當提交經有關單位確認與原件一致的復印件。
申請人對申請登記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不得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
第十三條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登記材料齊備的,登記機構應當受理并出具受理憑證,申請日為受理日。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登記材料不齊備的,登記機構不予受理,并一次性書面告知補正要求,材料補齊日為受理日。
第十四條 登記機構應當查驗申請登記材料,并根據不同登記申請就申請登記事項是否是申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申請登記房屋是否為共有房屋、房屋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是否同意更正,以及申請登記材料中需進一步明確的其他有關事項詢問申請人。詢問結果應當經申請人簽字確認,并歸檔保留。經詢問登記后,登記簿記載的房屋所有權人為實際所有權人,再辦理該房屋相關登記時不再審查是否存在共有人。
登記機構認為申請登記房屋的有關情況需要進一步證明的,可以要求申請人補充材料。
第十五條 辦理下列房屋登記,登記機構應當實地查看,并將查看結果予以記載:
(一)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
(二)在建房屋抵押權登記;
(三)因房屋滅失導致的房屋所有權注銷登記;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登記機構實地查看時,申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六條 自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登記機構應當于下列時限內,將申請登記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或者作出不予登記的決定:
(一)房屋所有權登記,國有土地范圍內為三十個工作日,集體土地范圍內為六十個工作日;
(二)抵押權、地役權登記為十個工作日;
(三)預告登記、更正登記為十個工作日;
(四)查封登記、預查封登記為三個工作日;
(五)異議登記為一個工作日。
公告時間不計入前款規定時限。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登記時限的,經登記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原時限的一倍。
法律、法規對登記時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七條 經登記機構審核符合登記規定的,應當將規定的登記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記載日為登記日;不符合登記條件的,不予登記并書面告知理由。
第十八條 登記機構將申請登記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之前,申請人可以撤回登記申請。
第十九條 登記機構應當根據房屋登記簿的記載,填寫并向權利人發放房屋權屬證書。
房屋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房屋權利的證明,包括《房屋所有權證》、《房屋他項權證》。
預告登記、在建房屋抵押權登記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在房屋登記簿上予以記載后,由登記機構發放登記證明。
申請共有房屋登記的,登記機構應當在登記簿、房屋所有權證書上注明共有字樣。
集體土地范圍內的房屋登記,登記機構應當在登記薄、房屋權屬證書或者登記證明上注明集體土地字樣。
第二十條 以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的房屋設定抵押的,登記機構應當在房屋登記簿和《房屋所有權證》上作他項權利記載后,《房屋所有權證》由抵押人收執,并向抵押權人頒發《房屋他項權證》。
在建房屋在抵押期間竣工的,抵押人在辦理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時,登記機構應當收回抵押登記證明,在房屋登記簿上載明在建房屋抵押已轉為現房抵押,向抵押人頒發《房屋所有權證》,并為抵押權人換發《房屋他項權證》。
預購商品房在抵押期間竣工的,抵押人在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時,登記機構應當在房屋登記簿上載明預購商品房抵押已轉為現房抵押,向抵押人頒發《房屋所有權證》,并為抵押權人換發《房屋他項權證》。
第二十一條 房屋權屬證書和登記證明記載的內容與房屋登記簿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房屋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房屋登記簿為準。
第二十二條 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遺失或者滅失的,權利人應當在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十五日期滿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經權利人申請,登記機構予以補發,并將有關事項在房屋登記簿上予以記載,補發的證書或者登記證明上應當注明補發字樣。自補發之日起,原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同時作廢。
在補發集體土地范圍內村民住房的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前,登記機構應當就補發事項在房屋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公告。
房屋權屬證書或者登記證明破損的,權利人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換發。換發前,登記機構應當查驗并收回原房屋權屬證書或者登記證明。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由登記機構直接登記:
(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直管的;
(二)依法沒收歸國家所有的;
(三)人民法院裁判歸國家所有的;
(四)房屋權利人申請放棄房屋所有權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具有前款第(二)、(三)項規定情形的,依法作出沒收決定或者裁判的機關應當書面通知登記機構。
登記機構直接登記的房屋,不頒發房屋權屬證書,登記結果應當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機構不予登記:
(一)未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明、規劃許可的;
(二)申請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房屋權屬證明材料的;
(三)申請登記事項與房屋登記簿記載沖突的;
(四)被依法查封或者限制房屋權利的;
(五)申請人申請登記的權屬內容與權利來源證明材料不一致的;
(六)房屋已被依法征收、沒收,原權利人申請登記的;
(七)申請登記房屋不能特定或者不具有獨立利用價值的;
(八)法律、法規和本條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在房屋拆遷凍結期限內的繼承、初始登記、法院裁判、仲裁裁決、房改售房、企業改制等情形準予登記。
第二十五條 申請房屋登記的,申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登記費。
第三章 國有土地范圍內房屋登記
第一節 所有權登記
第二十六條 依法建造房屋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土地使用權證明;
(四)建設工程符合規劃的證明;
(五)房屋已竣工的證明;
(六)房屋測繪報告;
(七)其他必要材料。
第二十七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時,應當對建筑區劃內依法屬于全體業主共有的公共場所、公共服務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等房屋一并申請登記,由登記機構在房屋登記簿上予以記載,不頒發房屋權屬證書。
第二十八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當在有關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實發生后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
(一)買賣、互換;
(二)贈與、繼承、接受遺贈;
(三)房屋分割、合并;
(四)以房屋出資入股;
(五)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分立、合并或者破產;
(六)劃撥;
(七)依照生效的法律文書發生房屋所有權轉移;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條 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除提交申請書、申請人身份證明、房屋所有權證書外,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提交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
(一)因買賣、互換、分割、合并、抵債、以房屋出資入股等原因致使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提交相關的合同。因拍賣致使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還應當提交拍賣成交確認書;
(二)因贈與、繼承和遺贈等原因致使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提交公證機構出具的公證書;
(三)因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分立、合并、破產等原因致使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分立、合并、破產的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批準文件;
(四)因劃撥致使房屋所有權轉移的,提交批準劃撥的文件;
(五)其他依照生效的法律文書發生房屋所有權轉移的,提交相關的法律文書;
(六)抵押人轉讓抵押房屋的所有權,還應當提交抵押權人的身份證明、抵押權人同意抵押房屋轉讓的書面證明、房屋他項權證書。
第三十條 依據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依法建造的房屋、繼承或者受遺贈取得房屋所有權,權利人轉讓該房屋所有權或者以該房屋設定抵押權時,應當將房屋登記到權利人名下后,再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或者房屋抵押權設立登記。
依據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取得房屋所有權,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房屋登記機構予以登記,房屋權利已記載于房屋登記簿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予以辦理,并在房屋登記簿上記載依據生效的法律文書予以登記的事實。
第三十一條 經依法登記的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但不發生房屋所有權轉移的,權利人應當申請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
(一)房屋權利人姓名或者名稱改變的;
(二)房屋坐落的街路名稱、門牌號發生改變的;
(三)依法改變房屋面積、層數的;
(四)同一所有權人分割、合并房屋的;
(五)房屋用途依法改變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條 申請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除提交申請書、申請人身份證明、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登記證明外,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提交證明發生變更事實的材料:
(一)房屋權利人姓名或者名稱改變的,提交公安機關出具的姓名改變證明或者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名稱改變證明文件;
(二)房屋面積、層數改變的,提交房屋測繪資料和有關部門出具的批準文件;
(三)同一所有權人分割、合并房屋的,提交房屋測繪資料;
(四)房屋用途改變的,提交有關部門出具的批準文件。
房屋坐落的街路名稱、門牌號發生改變的,依據有關部門出具的證明辦理變更登記。
第三十三條 經依法登記的房屋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權利人應當自事實發生后申請房屋所有權注銷登記:
(一)房屋滅失的;
(二)放棄所有權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條 申請房屋所有權注銷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
(四)證明房屋所有權消滅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經依法登記的房屋存在他項權利時,所有權人申請注銷登記的,應當提供他項權利人的書面同意材料。
因房屋拆遷申請注銷登記的,拆遷人應當自與被拆遷人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協議之日起三十日內,持拆遷許可證和房屋所有權證書申請辦理。未辦理注銷登記的,不得辦理商品房預售手續。
第三十五條 經登記的房屋所有權消滅后,原權利人未申請注銷登記的,登記機構可以依據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生效征收決定辦理注銷登記,將注銷依據、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原房屋所有權證書收回或者公告作廢。
第二節 抵押權登記
第三十六條 以房屋設定抵押,申請抵押權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主債權合同;
(四)抵押合同;
(五)房屋所有權證書;
(六)土地使用權證明;
(七)其他必要材料。
以居民住宅房屋和獨立成幢且有多個所有權人的非住宅房屋申請抵押權登記的,可以不提交土地使用權證明。
第三十七條 以在建房屋設立抵押權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主債權合同;
(四)抵押合同;
(五)土地使用權證明;
(六)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七)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
(八)其他必要材料。
第三十八條 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抵押權設立登記,登記機構應當將下列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
(一)抵押當事人、債務人的姓名或者名稱;
(二)被擔保債權的數額;
(三)登記時間。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第三十八條所列事項發生變化或者發生法律、法規規定變更抵押權的,當事人應當申請抵押權變更登記。
第四十條 申請抵押權變更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他項權證書;
(四)抵押人與抵押權人變更抵押權的書面協議;
(五)其他必要材料。
因抵押當事人姓名或者名稱發生變更,或者抵押房屋坐落的街路名稱、門牌號發生變更申請變更登記的,無需提交前款第(四)項材料。
因被擔保債權的數額發生變更申請抵押權變更登記的,還應當提交其他抵押權人的書面同意文件。
第四十一條 經依法登記的房屋抵押權因主債權轉讓而轉讓的,主債權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申請抵押權轉移登記,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他項權證書;
(四)抵押權發生轉移的證明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四十二條 經依法登記的房屋抵押權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權利人應當申請抵押權注銷登記:
(一)主債權消滅;
(二)抵押權已經實現;
(三)抵押權人放棄抵押權;
(四)法律、法規規定抵押權消滅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 申請抵押權注銷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他項權證書;
(四)證明房屋抵押權消滅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四十四條 已經登記的在建房屋抵押權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申請變更登記、轉移登記、注銷登記,當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登記證明;
(四)證明在建房屋抵押權發生變更、轉移或者消滅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四十五條 以房屋設定最高額抵押,申請最高額抵押權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
(四)土地使用權證明;
(五)最高額抵押合同;
(六)一定期間內將要連續發生的債權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記原因證明材料;
(七)其他必要材料。
第四十六條 當事人將最高額抵押權設立前已存在債權轉入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范圍,申請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已存在債權的合同;
(二)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同意將該債權納入最高額抵押權擔保范圍的書面材料。
第四十七條 對符合設立條件的最高額抵押權登記,除應當按本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在房屋登記簿上予以記載外,登記機構還應當將最高債權額、債權確定的期間記載于房屋登記簿,并明確記載其為最高額抵押權。
第四十八條 變更最高額抵押權登記事項以及法律、法規規定變更最高額抵押權的其他情形,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申請最高額抵押權變更登記。
第四十九條 申請最高額抵押權變更登記,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他項權證書;
(四)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尚未確定的證明材料;
(五)最高額抵押權發生變更的證明材料;
(六)其他必要材料。
因最高債權額、債權確定的期間發生變更申請變更登記的,還應當提交其他抵押權人書面同意文件。
第五十條 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確定前,最高額抵押權發生轉移,申請最高額抵押權轉移登記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他項權證書;
(四)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尚未確定的證明材料;
(五)最高額抵押權發生轉移的證明材料;
(六)其他必要材料。
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確定前,債權人轉讓部分債權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登記機構不得辦理最高額抵押權轉移登記。當事人約定最高額抵押權隨同部分債權的轉讓而轉移的,應當在辦理最高額抵押權確定登記之后,依據本條 例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辦理抵押權轉移登記。
第五十一條 經依法登記的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確定,申請最高額抵押權確定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他項權證書;
(四)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已經確定的證明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五十二條 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最高額抵押權確定登記,登記機構應當將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已經確定的事實記載于房屋登記簿。
當事人協議確定或者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確定了債權數額的,登記機構可以依照當事人一方的申請將債權數額確定的依據、事實記載于房屋登記簿。
第三節 地役權登記
第五十三條 在房屋上設立地役權的,當事人可以申請地役權登記。
申請地役權登記的,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
(四)設定地役權的合同;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五十四條 對符合規定條件的地役權設立登記,登記機構應當將有關事項分別記載于需役地和供役地房屋登記簿,并將地役權合同附于需役地和供役地房屋登記簿。
第五十五條 已經登記的地役權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當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申請變更登記、轉移登記、注銷登記: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登記證明;
(四)證明地役權發生變更、轉移或者消滅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四節 預告登記
第五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申請預告登記:
(一)預購商品房的;
(二)以預購商品房設定抵押的;
(三)房屋所有權轉讓、抵押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預告登記后,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書面同意,處分該房屋申請登記的,登記機構不予辦理。
預告登記后,債權消滅或者自能夠進行相應的房屋登記之日起三個月內,當事人未申請登記的,預告登記失效;當事人在辦理相應房屋登記時,應當同時申請注銷預告登記。
第五十七條 申請預購商品房預告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已登記備案的商品房預售合同;
(四)當事人關于預告登記的約定;
(五)其他必要材料。
預售人未按約定與預購人申請預告登記的,預購人可以單方申請預告登記。
預購人單方申請預購商品房預告登記,預售人與預購人在商品房預售合同中對預告登記附有條件和期限的,預購人應當提交相應的證明材料。
第五十八條 申請預購商品房抵押權預告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預購商品房預告登記證明;
(四)主債權合同;
(五)抵押合同;
(六)當事人關于預告登記的約定;
(七)其他必要材料。
第五十九條 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預告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
(四)房屋所有權轉讓合同;
(五)當事人關于預告登記的約定;
(六)其他必要材料。
第六十條 申請房屋抵押權預告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預告證明;
(四)主債權合同;
(五)抵押合同;
(六)當事人關于預告登記的約定;
(七)其他必要材料。
第五節 其他登記
第六十一條 權利人、利害關系人認為房屋登記簿記載的事項有錯誤的,可以申請更正登記。申請更正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證明房屋登記簿記載錯誤的材料。
申請更正登記的事項涉及第三人房屋權利的,有關權利人應當共同申請。
利害關系人申請更正登記的,還應當提供權利人書面同意的證明。
房屋登記簿記載確有錯誤的,應當予以更正;需要更正房屋權屬證書內容的,應當書面通知權利人換領房屋權屬證書;房屋登記簿記載無誤的,不予更正,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六十二條 登記機構發現房屋登記簿的記載錯誤,不涉及房屋權利歸屬和內容的,應當書面通知有關權利人在規定期限內辦理更正登記;當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辦理更正登記的,登記機構可以依據相關材料或者有效的法律文書對房屋登記簿的記載予以更正,并書面通知當事人。
對于涉及房屋權利歸屬和內容的房屋登記簿的記載錯誤,登記機構應當書面通知有關權利人在規定期限內辦理更正登記;辦理更正登記期間,權利人因處分其房屋權利申請登記的,登記機構應當暫緩辦理。
第六十三條 利害關系人認為房屋登記簿記載的事項錯誤,房屋登記簿記載的房屋權利人不同意更正,且利害關系人不能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文書或者行政機關有效文件,證明房屋登記簿記載的有關內容侵害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的,可以申請異議登記。申請異議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證明房屋登記簿記載錯誤的材料;
(四)其他必要材料。
第六十四條 異議登記期間,房屋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處分房屋申請登記的,登記機構應當暫緩辦理。
權利人處分房屋申請登記,登記機構受理登記申請但尚未將申請登記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之前,第三人申請異議登記的,登記機構應當中止辦理原登記申請,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六十五條 異議登記申請人在異議登記之日起十五日內,不能提交起訴、仲裁已受理的證明材料的,異議登記失效。登記機構應當注銷異議登記。
異議登記不當,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向申請人請求損害賠償。
第六十六條 異議登記期間,異議登記申請人提請訴訟、仲裁,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或者駁回其訴訟、仲裁請求的,異議登記申請人或者房屋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可以持申請書、申請人身份證明、相應的證明文件等材料申請注銷異議登記。
異議登記被注銷后,原申請人就同一事項再次申請異議登記的,登記機構不予受理。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房屋權利歸屬或者權利內容與房屋登記簿記載的權利狀況不一致的,登記機構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申請或者有關法律文書,辦理相應的登記。
第六十八條 司法機關、仲裁委員會發生法律效力的文書或者行政機關有效證明文件,證明當事人以隱瞞真實情況、提交虛假材料等非法手段獲取房屋權屬證書或者登記證明的,登記機構可以撤銷原房屋登記,收回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或者公告作廢。但房屋權利為他人善意取得的除外。
第六十九條 人民法院依法對下列房屋進行查封或者預查封時,登記機構應當協助辦理查封登記或者預查封登記:
(一)被執行人已辦理權屬登記的房屋;
(二)作為被執行人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已辦理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且尚未出售的房屋;
(三)被執行人購買的已由房地產開發企業辦理了房屋權屬初始登記的房屋;
(四)被執行人購買的辦理了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備案手續或者商品房預告登記的房屋。
依法對房屋進行查封、預查封前,人民法院應當向登記機構查詢該房屋的權屬及相關信息。
第七十條 對登記機構已經受理被執行人轉讓房屋的登記申請,尚未記載于登記簿的,可以協助辦理查封、預查封登記;已記載于登記簿的,不予協助辦理查封、預查封登記。
查封、預查封的房屋不符合本條例第六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或者查封、預查封的房屋權屬相關內容與登記機構記載的房屋權屬內容不一致的,不予協助辦理查封、預查封登記。
解除查封、預查封或者查封、預查封期限屆滿、輪候查封效力消滅的,登記機構應當注銷查封、預查封登記。
第四章 集體土地范圍內房屋登記
第七十一條 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的村民住房和依法利用其他集體所有建設用地建造的房屋,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申請房屋登記。
法律、法規對集體土地范圍內房屋登記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二條 依法建造房屋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宅基地使用權證明或者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明;
(四)符合城鄉規劃要求的證明;
(五)房屋測繪報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圖;
(六)其他必要材料。
申請村民住房所有權初始登記的,申請人還應當提交其屬于房屋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證明。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的,還應當提交經村民會議同意或者村民會議授權經村民代表會議同意的證明材料。
第七十三條 登記機構受理村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申請的,應當將申請登記事項在房屋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進行公告,公告期限為三十日。經公告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方可予以登記。
第七十四條 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
(四)宅基地使用權證明或者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明;
(五)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
(六)其他必要材料。
申請村民住房所有權轉移登記的,還應當提交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轉移的證明。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還應當提交經村民會議或者由村民會議授權經村民代表會議同意的證明。
第七十五條 依法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筑物設立抵押,申請抵押權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主債權合同;
(四)抵押合同;
(五)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明;
(六)房屋所有權證書;
(七)其他必要材料。
第七十六條 辦理集體土地范圍內房屋的變更登記、注銷登記、地役權登記、預告登記、更正登記、異議登記、查封登記、預查封登記等房屋登記,可以參照適用國有土地范圍內房屋登記的有關規定。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七條 當事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條規定享有房地產權利但未及時申請登記,導致登記機構仍依房屋登記簿記載的內容辦理登記,造成其損害的,由當事人承擔。
第七十八條 非法印制、偽造、變造房屋權屬證書或者登記證明,或者使用非法印制、偽造、變造的房屋權屬證書或者登記證明的,由房屋登記機構予以收繳;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九條 因當事人隱瞞有關情況,提交錯誤、虛假材料,或者唆使他人冒充權利人申請登記,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條 登記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辦理房屋登記,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由登記機構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登記機構承擔賠償責任后,對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登記錯誤的工作人員,有權追償。
第八十一條 房屋登記機構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涂改、毀損、偽造房屋登記簿;
(二)對不符合登記條件的登記申請予以登記,或者對符合登記條件的登記申請不予登記;
(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
第六章 附 則
第八十二條 具有獨立價值的特定空間以及碼頭、油庫等其他建筑物、構筑物的登記,可以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八十三條 本條例自 20xx年7月1日起施行。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的《長春市城市房屋權屬登記條例》同時廢止。
房屋登記計費方式1、房屋登記費,是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對房屋權屬依法進行各類登記時,向申請人收取的費用。
2、房屋登記費按件收取,不得按照房屋的面積、體積或者價款的比例收取。
3、住房登記一套為一件;非住房登記的房屋權利人按規定申請并完成一次登記的為一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