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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檢督察工作意見匯總十篇

時間:2022-12-24 02:2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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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檢督察工作意見

篇(1)

“法律的生命在于它的實行。執行是法律實行過程中的最后一道程序,是司法制度的終結性環節,是最直觀體現法律生命力的表現形式。歷史的經驗早已經告訴我們寄希望于一種機關的內部救濟與自律,正義常常會被擱置”。司法實踐中,執行難、執行亂等問題一直困擾著執行工作的開展,內部的救濟與自律還是外部的監督與制約,都關系到國家法律實行的權威性與有效性。從我國憲法規定來看,檢察機關有權利和義務保障國家法律統一與正確實施,民事執行活動既然也是適用國家法律的一種體現,檢察機關就有權力對其進行法律監督。為此,2012年新修訂的民事訴訟法第235條明確規定,人民檢察院有權對民事執行活動實行法律監督。然而如何監督,怎樣監督,監督什么等問題仍然是開展民事執行監督工作的難點。現行的民事執行運行機制缺乏有效的法律監督制約規范,執行人員的權力太大,導致執行中權力濫用,因此,為了限制權力的界線,實現私權的保護,維護法律的制約,探索民事執行法律監督機制,具有很強的實踐意義。

一、民事執行監督的概念

民事執行,也稱民事強制執行,是指當債務人拒不履行確定的生效執行的民事義務時,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據執行根據,采取民事執行措施,迫使債務人履行義務,從而實現債權人權利的法律活動。民事執行是實現私權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它具有以下特征:(1)執行程序必須依當事人申請才能啟動;(2)申請人必須提供裁判機關或者其他機關制作的、確定民事權利義務的生效的法律文書;(3)以債務人不履行義務為前提;(4)只能由人民法院實施。

民事執行監督有廣義和狹義兩種區分。廣義的民事執行監督是指各種機關、團體等權力監督主體對人民法院行使民事執行權時的各種行為進行的監督。狹義的民事執行監督即民事執行檢察監督,是指檢察機關運用法律賦予的監督權對民事執行活動的監督。

“法律實施的程度取決于法律本身的可實施性和可操作性”,它需要一定的法律環境,“也取決于執法者與司法者的素質、能力和水平,還取決于是否具有良好的實施土壤、環境和氣候。”還需要法律工作人員與當事人對法律有一定的理解,使法律得到善意、有效的解讀。現行法律賦予民事執行監督最有效的權力是法院內部的監督程序,然而權力越是集中越需要監督和制衡,因此,內部的監督制約對任何一種法律制度的實施都只能是有限的限制。而人民檢察院是擁有法律監督權的機關,其作為外部的監督機關對民事執行活動的介入更具科學性。人民檢察院的監督,是民事執行監督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外部監督的主力,有利于我國民事執行監督制度的進一步完善和發展。

二、現行民事執行檢察監督權的性質

權利的集中必然導致腐敗。司法實踐中,與執行難相隨的是執行亂,亂執行、亂收費、程序亂、措施亂等等現象必然反映出執行過程中的權力制約與權力監督的缺失。執行權的高度集中,當事人缺乏有力、有效的權利救濟,法律制度的不明確,使得當事人權利的保護出現漏洞。因此,要保障一項制度的合法有序的實施,就要加強權力的制約,以權力的制約促進執行監督的落實。民事執行權屬于國家公權力的一種體現,而民事執行檢察監督權是一項程序性的監督權力還是一項實體性的監督權力,理論界存在不同的看法。

程序性的監督權只是檢察機關對法院民事執行活動本身,包括執行程序、執行行為本身是否合法等直觀的法院的執行行為進行的一種監督;而實體監督權則會賦予監督機關一種啟動糾錯程序的權力,所涉及的內容當然包括執行行為、執行方式、執行程序、執行標的、執行機關、執行人員等一系列執行活動,針對其中違法情形,檢察機關有權立即采取措施進行糾正和處理,甚至可以阻止執行行為的進行。

民事執行檢察監督權是法律賦予的監督權,但是現行法律并未賦予檢察機關針對法院的執行活動可以直接予以糾正或者制止的權力,檢察機關只是對形式要件加以監督,對其中的相關行為提出檢察建議,而是否采納或者糾正,只有法院有權決定。由此來看,檢察機關的執行監督權只是一種程序性的監督權。因此,檢察機關對法院的執行權的監督力度與限制是有限的。對于其中涉及的等問題,行使執行監督權的檢察機關民行部門是無權介入的,而由反貪污賄賂或者反瀆職侵權部門進行調查。所以,現行民事執行檢察監督權的運行機制很薄弱,無法從深處介入法院的民事執行活動,對民事執行權的制約也只是形式上的保障。

三、如何完善民事執行檢察監督權

民事執行檢察監督權的設立是檢察院監督權與法院執行權及其內部救濟權相博弈的結果。法院對民事檢察監督權的抵觸,使得法檢兩家在檢察監督權上存在很多爭議,例如程序的啟動、監督方式等等,法檢兩家都有不同的理解。“兩高”的會簽文件(2011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下發的《關于在部分地方開展民事執行活動法律監督試點工作的通知》)同樣是法檢兩家相互妥協的產物,若在實踐中嚴格遵照執行,確實很難解決執行中的問題。《民事訴訟法》第224條規定:“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民事執行的大量工作都由基層人民法院實施。基層檢察院如何介入民事執行活動是落實檢察監督權的關鍵環節。要加強民事執行檢察監督權的權力運行,就應當賦予檢察機關更明確的監督范圍及監督措施。

第一,檢察監督權啟動程序。“兩高”會簽文件規定檢察監督只能依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申請啟動。在實踐中,還包括法院邀請檢察機關進行現場監督。要完善民事執行檢察監督權的啟動程序,還應當包括以下幾種情形:(1)檢察機關自行發現法院存在執行錯誤后而進行的監督;(2)上級檢察機關交辦的民事執行檢察監督案件。

第二,現場監督權。實踐中,法院在遇到社會影響較大、當事人抵觸強烈、執行較困難的案件時,邀請檢察機關現場監督。但是這種現場監督僅僅針對的是現場執行活動本身是否合法,并不涉及執行依據等實質內容。法院即不向檢察機關提供執行依據,檢察機關也無權事先閱卷了解案情。檢察機關的現場監督也只是流于形式,起不了實質作用。針對這種情形,首先,應當賦予檢察機關面對重大、疑難、影響較深的案件事前閱卷權,檢察機關介入執行程序前,法院應當說明執行理由并提供執行依據。其次,檢察機關認為需要進行現場監督的案件,可以事先與法院溝通協調,也可向辦案人員了解案件情況,查閱卷宗等。第三,檢察機關進行現場監督時,應當告知當事人檢察機關的身份、職責。第四,針對現場監督中出現的違法行為,檢察機關有權予以立即糾正,對民事執行活動中的相關行為提出檢察建議。

第三,暫緩執行檢察建議書。現行檢察機關的執行監督權只是一種程序性的監督權,在民事執行檢察監督的過程中若發現執行依據錯誤,檢察機關是否有權采取措施阻止法院的執行活動那?當然,法院并不希望檢察機關過多的介入,但是,民事執行活動一結束,整個民事訴訟案件即告終結,對執行活動受害一方當事人的權益的維護很難在事后得以實現。因此,檢察機關在下列情形下可以向法院發出暫緩執行檢察建議:(1)據以執行的生效民事裁判確有錯誤,需要法院再審的;(2)執行活動違法,涉及國家、集體、第三人合法權益的,執行后可能造成執行回轉困難,或者不能執行回轉的;(3)當事人在法院采取執行行為前向檢察機關提出申訴,檢察機關認為有必要進行審查處理的;(4)其他可以發出暫緩執行檢察建議書的情形。針對檢察機關提出的檢察建議,法院是否采納都應當說明和回復。

第四,糾正違法通知書。現行法律制度下,檢察機關只能通過提出書面檢察建議的方式對民事執行活動實施法律監督。對檢察建議是否采納取決于法院的決定,換言之,檢察機關對法院的民事執行監督是一種事后、形式監督。因此,為了加強檢察機關對法院執行活動的權力制約,針對法院執行中的下列行為檢察機關可以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1)執行行為、程序存在違法行為的;(2)檢察建議發出后,法院未作采納且未作回復的;(3)法院超標的扣押,不及時退還當事人的;(4)法院凍結、查封當事人財產,不及時解除的。

執行程序是關乎法律落實的一項關鍵制度,是保障法律權威、實現當事人權益的重要環節。“執行難”、“執行亂”是各種因素相互交織形成的社會問題,要解決這一問題,不光需要規范權力運行,更要實現“以權力制約權力、以權力補強權力、以權力補充權力”。

參考文獻

篇(2)

緊緊圍繞市委、市政府的重點工作和局各個時期的中心工作,通過組織督促、檢查及協調、反饋等手段及時了解重點工作進展情況、總結經驗教訓、提出建議,維護政令暢通,確保黨和國家方針政策及市委市政府的各項決策、工作部署及局中心工作得到貫徹落實。督查遵循依法行政、及時快辦、實事求是的原則,注重實效,著眼于有效解決問題,落實責任,推進工作順利開展。

二、效能督查的內容

效能督查的主要內容分為市以上領導機關交辦的工作、局務會議定的事項和其他需督查的重要工作的進展和完成情況。

市以上領導機關交辦的工作,主要為上級會議布置、領導會辦研究和以交辦單等形式明確我局的工作;局務會議定事項主要指有明確時間要求或其他可定性定量的工作,主要圍繞全市重點工作、局中心工作列入月度工作計劃的事項;其他需要督查的重要工作主要指局領導根據上級要求批示交辦的,要求有關科室(單位)提出意見、制定方案、抓好落實等事關全局的工作。

三、效能督查的方法

效能督查采用建立臺賬,發放任務交辦單,限期整改,會議反饋等方法進行。

(一)建立督查臺帳

凡列入督查的工作,均建立臺賬。局辦公室會同行政監察室對落實的事項進行梳理,根據督查要求建立跟蹤督查臺賬。

(二)發放任務交辦單

根據臺賬內容,按照各科室(單位)職能,建立交辦單。對各科室本月度重點工作和安排進行交辦。

(三)督查整改

督查組每月25日前后對交辦事項進行督查,督查由局辦公室、監察室組織,采取抽查、暗訪、檢查等形式進行。承辦人(單位、科室)對交辦的工作要積極主動完成。承辦人按時或提前完成后,主動向局辦公室反饋并報送成果。對交辦的事項由于情況特殊需要延長辦理時間的,承辦人要及時報告原因,提出對策措施,并按要求及時報告后期辦理進展情況。對無特殊情況不能按序時進度完成任務和在時限要求內未完成交辦單任務的科室(單位)和個人,督查組將下發《效能督查意見書》,責令整改,限期完成。對同一事項累計兩次發督查意見書仍未完成的,由局紀檢組予以告誡談話或通報批評或采取其他組織措施,并納入全年綜合考評。

(四)會議反饋

對上一月度督查結果,除特殊要求,一般由督查組在下一月度局務會上進行集中反饋,對共性存在問題進行針對性商討。

篇(3)

關鍵詞: 基層紀檢監察單位;工作滿意度;組織認同;工作特征

Key words: discipline inspection and supervision system;job satisfaction;organizational identity;working characteristics

中圖分類號:D630.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4311(2016)04-0042-03

0 引言

21世紀是一個經濟高速發展的時代,知識經濟作為經濟發展的核心,需要更多的關注。在知識經濟這種新的經濟形態中,任何一個組織都不會忽視“人力資源”的重要性。相對于企業的人力資源,紀檢監察單位的人力資源更具有特殊性,這是因為其特殊的政權形式的性質決定的,由于紀檢監察單位的公務員掌握了公民和國家賦予的公共權力,其行為的過程及結果必然代表著政府的公共形象,這就要求紀檢監察單位的公務員必須具有比普通企業的員工更高的道德品質和政治信仰,只有這樣其在執行國家的法律政策的過程中才會更加的嚴謹和公正,所以對紀檢監察單位的公務員要求更高,他們不僅要具有服務公眾的熱情、嚴謹的工作作風和端正的工作態度,還應該具備較高的政策領悟力、文化水平、法律觀念和道德品質等。

此外,由于紀檢監察單位工作性質的特殊性,導致該工作的束縛和關注很多,盡管如此,社會上大部分人還是認為紀檢監察單位的公務員工作滿意度還是很高的,因為該工作收入穩定,且社會地位高。然而事實上,一些相關研究指出我國紀檢監察單位的公務員工作滿意度并不高,這是因為隨著我國經濟體制的改革加深,我國的反腐倡廉和黨風廉政建設日益加劇,在這種形勢下,對紀檢監察單位公務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這些都影響著紀檢監察單位公務員的工作滿意度。可見公務員的工作滿意度并沒有達到預期,并且較低的工作滿意度影響公務員的領導水平、專業水平、心理水平以及解決問題的水平,如果這些方面處理不好,就會嚴重影響公務員的工作,不能適應當前形勢發展的要求。

1 相關理論綜述

過去關于工作滿意度的研究比較集中在企業員工、醫生、教師等行業,關于公共服務部門人員的相關研究比較少。McClelland(1961)發現私營部門的員工在很多方面的要求都比公共部門員工要低,比如權利需要、成就、從屬關系等。Lewis等(1991)指出80年代聯邦政府員工在薪酬與工作滿意度方面比70年代均有所下降,但滿意度比私營部門高。Leavitt(1996)認為對于公共部門員工來說,與其工作滿意度直接相關的因素是組織文化、內部水平和晉升機會等,而收入高低其實對公務員的工作滿意度影響很低。Yuan Ting(1997)將政府雇員工作滿意度的決定因素歸結為三個基本維度:工作特征;組織特征;個性特征。其中工作特征主要包括工作的重要性、技術運用、任務明確清楚、職業發展機會、薪酬滿意度;組織特征主要包括組織承諾、與同事和上司的關系;個性特征主要包括種族和性別、教育水平、公共精神、年齡等。Buckingham & Coffman(2002)認為工作滿意度影響因素包括社會及技術環境,自我實現和被別人認可等。Fred(2005)發現工作本身、薪水、晉升、上級管理、工作條件、工作團隊都會影響工作滿意度。

國內對公務員工作滿意度的研究發展較晚,比較注重對公務員工作滿意度影響因素的研究。李志、胡頌(2005)對公務員工作滿意度采用隨機抽樣問卷調查法,內容包括個人成長與發展、領導管理、工作環境與條件、工作回報等。黃信偉(2005)研究基層地稅局公務員工作滿意度,結果發現湖南省基層地稅局公務員整體工作滿意度和各維度的滿意度還是比較高的,各維度的滿意度由低到高依次為工作便利和晉升、報酬公平、工作自主性、工作樂趣、領導管理、工作舒適、工作和諧。程衛凱(2006)調查研究無錫市基層黨政干部工作滿意度,發現影響其工作滿意度的因素分別是人際關系、待遇、工作回報、工作壓力與挑戰、單位管理、內部公正與單位氛圍等。徐引(2007)研究JX省國稅系統公務員工作滿意度的影響因素中,將工作本身、工作結果和工作環境作為衡量滿意度的三個維度。衛士光(2008)調查湖北省國稅系統公務員工作滿意度,細化了之前的研究,在3個維度的基礎上將公務員工作滿意度的衡量維度擴展到8個,依次是工作本身、工作環境與條件、工作協作、薪酬公平性、領導、個人發展、部門整體滿意度和國稅管理。

針對之前工作滿意度研究的梳理,本研究從影響工作滿意度的個人屬性、組織認同、工作特征三個因素,來分析影響工作滿意度的關鍵因素,并提出改善的措施。

2 研究方法

2.1 量表設計

本研究采用了工作滿意度、組織認同與工作特征量表,編制一套調查問卷,主要包括指導語、被試者的個人屬性與施測題目。施測題目一共33題,其中關于工作特征的有8個題目,關于組織認同的有6個題目,關于滿意度的有13個題目,以上三組題均采用李克特五點式計分。所采用的工作特征問卷為Karasek(1979)編制,組織認同問卷為Mael和Ashforth(1992)編制,工作滿意度問卷為Spector(1985)編制。

2.2 樣本描述

研究的樣本為某地區基層紀檢監察單位的公務員。共發放問卷301份,有效回收問卷285份,有效回收率為94.68%。其中男性228人,占80%,女性57人,占20%;未婚16人,占5.61%,已婚269人,占94.39%;25歲以下5人,占1.75%,25-34歲52人,占18.25%,35-44歲101人,占35.44%,45-55歲108人,占37.89%,55歲及以上19人,占6.67%;大專及以下70人,占24.56%,本科195人,占68.42%,碩士20人,占7.02%;在紀檢監察系統的工齡5年以下122人,占42.81%,5-10年101人,占35.44%,11-15年30人,占10.53%,16-20年7人,占2.46%,21-30年21人,占7.37%,30年以上4人,占1.39%。

3 結果及分析

3.1 量表信度和效度檢驗

本研究對信度檢驗采用Cronbach’s α系數,檢驗結果如表1所示,使用的各分量表α值均在0.76~0.88之間,具有較好的信度。接下來采用Lisrel 8.70檢驗模型的結構效度,見表2,各項擬合指標均在可接受范圍內,問卷具有較好效度。

3.2 變量間的相關分析

由表3可以看出,工作強度對同事滿意度有正向影響,且影響顯著;決策自主對晉升滿意度和工作本身滿意度有正向影響,且影響非常顯著;工作要求對晉升滿意度和工作本身滿意度有顯著的正向影響,對報酬滿意度和交際滿意度的正向影響也非常顯著。工作強度正向顯著影響紀檢監察單位公務員的同事滿意度,說明基層紀檢監察單位工作強度比較大,任務重、時間緊,需要涉及的人和事很多,同事之間溝通、交流、合作的機會也多。決策自主一方面能夠有效發揮基層紀檢監察單位公務員的主觀能動性,增加公務員的工作熱情和動力,從而提高了工作本身的滿意度。另一方面,可以使公務員的自我意識付諸實現,增強工作信心,滿足自我內心需求,提升晉升滿意度。工作要求指基層紀檢監察單位的公務員合格、高效的完成工作,工作量的增加和工作重視度的加強直接導致晉升的可能性,而且高強度持續性的工作也會增加自身的充實感和工作成就感,而且較高的工作要求可以增加薪金報酬,擴大人際交往,所以對報酬和交際方面都有非常顯著的積極影響。

表3也說明組織認同對晉升滿意度、報酬滿意度、工作本身滿意度、交際滿意度、同事滿意度都有正向的影響,且影響都很顯著。基層紀檢監察單位公務員的組織認同感,不但將自己與其他非紀檢監察單位的人區分開,還會產生一種只有紀檢監察單位公務員群體的特殊感知。基層紀檢監察單位公務員組織認同感高,表示他的榮辱感與紀檢監察單位的榮和恥相聯系,個人和組織在很多方面都步履一致,而在相同的價值觀下同事之間的相處也會更加融洽,在這種形勢下,交際滿意度和同事滿意度一定較高。此外,若個人和組織從心理上具有一致性和歸屬感,那么相關人員在自身的工作中將更加認真負責,更加勇于面對和解決崗位中遇到的問題和挑戰,不斷提升工作本身滿意度。正是高度的歸屬感和工作的責任心,公務員更加積極和認真地投入到自身的工作崗位當中去,自然而然的其工作成績也會提高,進而得到了更多的晉升機會和獎勵,所以會有較高的晉升滿意度和報酬滿意度。

總之,工作特征對工作滿意度的五個維度都有顯著的積極影響,同時,組織認同對工作滿意度的五個維度也有十分顯著的正面影響。

4 結論

針對本研究的結果,對基層紀檢監察單位公務員工作滿意度的保障建議如下:①加強基層紀檢監察單位工作重要性和特殊性的認識。從因人就崗到因崗配人的轉變和從單兵突進到團隊協同的轉變。②增強基層紀檢監察單位的執行力。一是紀檢監察單位公務員要增強責任感、緊迫感,把工作做實做細。紀檢監察公務員要有等不得的緊迫感,慢不得的責任感,做事要力求今日事,今日畢,不能拖延推諉。二是紀檢監察黨委公務員要講求做事方法。基層單位紀檢監察工作千頭萬緒,但具體也可以細分為大事、難事、急事,處理事情注重根據輕重緩急程度來處理,就能切實提高基層單位紀檢監察工作的執行力。③提高基層紀檢監察單位公務員工資待遇。對于大部分公務員來講,工作的首要目的就是生存。因此提高紀檢監察單位公務員工資待遇才是實實在在看的見,摸得著的好處,也是進行人力資源優化的重要抓手。一是完善部門內工資績效分配體系。二是可以在現有崗位體系內提升紀檢監察單位公務員工資待遇。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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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

(一)規范業務分工制約機制

進一步優化稽查工作流程,嚴格執行選案、稽查、審理、執行四分離制度,科學分解內部職責分工,明確責任追究,提高選案的準確率、查案的正確率、審案的合格率和結案的執行率;建立健全稽查內部四個環節相互監督制約、上級稽查局對下級稽查局監督制約、稅務機關內部專業監督與社會輿論監督相結合的稽查執法監督制約體系,杜絕隨意執法和越權執法,以公正執法維護稅收公平正義。

(二)規范案件查處準入機制

根據上級局工作布置,市、縣稽查局擬訂全年工作計劃,立項報市局審批后實施。主管稅務機關在稅收工作中發現涉嫌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稅、抗稅案件及納稅評估應移送稽查局查處的案件經市、縣地稅局審批后交稽查局查處。對來源于舉報、上級交辦、其它部門轉辦等渠道的案件,由稽查局直接查處。稽查案件原則上實行屬地管理,上級局也可將案件交給下級局檢查,必要時上級局可直接查處或組織聯合檢查。

(三)規范稅收信息共享機制

一要規范和完善稽查內部各個崗位、環節之間以及地稅系統內部稽查與征收、管理部門之間的信息共享機制,提高信息傳遞的針對性、準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提高信息資源的利用效率和利用成果,充分發揮出由征、管、查三大系列構成的地方稅收征管機制的整體效應。二要規范和完善對外信息共享機制。對國、地稅雙方稽查計劃中同時安排的納稅戶檢查、上級布置的同行業稅收專項檢查、多方就同一納稅戶的舉報及其他檢查等,協調國稅以及其他部門實行聯合檢查,實行資源信息共查共享,形成檢查合力,減輕納稅人負擔。

(四)規范稽查工作協作機制

一要規范系統內部稽查與征管之間的工作協作。納稅人已申報形成的欠稅和日常檢查等工作屬于主管稅務機關日管工作。對上級局和市、縣地稅局舉報中心受理的屬于輕微違反稅收法規義務的行為,原則上轉主管稅務機關處理。主管稅務機關應在1個月內將處理結果報上級局或市、縣地稅局舉報中心。在稽查案件查處過程中,主管稅務機關和稅務有關部門應積極支持配合,不得為納稅人說情,干擾、影響正常檢查工作。實行檢查結論共享、共認的原則。對納稅人檢查后,若沒有發現明顯的新的違法線索,原則上不得對同一違規現象重復檢查,確保一個納稅人一年檢查次數不超過2次。二要規范與系統外部單位之間的工作協作。切實加強與國稅、公安、工商、銀行等部門間的協調配合,繼續做好國、地稅稽查部門聯合查處稅收違法案件、定期召開聯席會議、互通信息等方面工作,不斷鞏固和完善稅警協作辦案機制和情報交換機制。

二、進一步優化規范執法,規范管理方面

稅務稽查的工作程序是:稽查選案、稽查實施、稽查審理、處理決定執行。

這四個環節實行分工負責,形成相互合作、相互制約、彼此促進的運行機制,以保證準確有效地執行稅法。

(一)稽查選案

稽查選案是稅務稽查的第一個環節,根據納稅人的涉稅數據資料進行分析、對比、排列和組合,從中發現異常,列出稅務稽查的重點對象。選案選出的待查對象僅僅是說明該納稅人在某些方面和某些環節可能存在問題,但并不是肯定有問題。因為分析指標中的各種標準值參數或數據,也是人工經過大量調查分析研究得出的,有一定局限性,隨著時間的變化,這些參考數據也會變化。因而,選出的稽查對象,還需人工分析,并且要進一步調查予以證實,這就是稽查實施。

稅務稽查對象的確定方法:

1.計算機選案

根據收集的信息,如納稅人財務報表信息、稅款申報、繳稅信息、發票使用信息等,設定一定的選案指標,如稅負率等,由計算機自動分析,生成待查對象清冊。

2.隨機抽查

抽查是人工選擇稽查對象的基本方法。隨機抽查又叫做概率抽樣,它是按照概率規律來抽取稽查對象的方法。

3.舉報、轉辦、情報交換

舉報是指人民群眾或單位通過口頭、書面等形式向稅務機關報告偷稅、漏稅情報的一種方式。

轉辦是指同級政府的各個部門接到的反映偷稅的人民來信、來訪或其它部門發現的偷、漏稅行為以信函、電話、口頭等形式反映給稅務機關的各種案源。

交辦是上級黨政機關或上一級稅務機關交辦查處的各種偷、漏、稅案件。

情報交換是通過國際間的情報交換,得到的偷、漏、避稅的信息。

此外,對于稅收專項檢查,凡是屬于該行業的納稅人,一律納入檢查范圍。

(二)稽查實施

稽查實施是稅務稽查的第二個環節,也是核心環節,即稅務稽查人員按照稅收法律、法規、規章及稽查方案所確定的稽查范圍、種類、方式和內容等要求,依據稽查標準,采取科學有效的方法,有目標有步驟地進行稽查的實務操作活動。該環節是判斷選案是否準確,納稅人是否存在稅務違法、違章行為,以及對稅務違法行為如何定性的關鍵。實施稽查大多采取實地稽查的方式,就是到納稅人的生產經營場所、貨物存放地等進行檢查。實地稽查,也可以采取通知納稅人到一定地方詢問、調取賬簿資料檢查等方式進行。

(三)稽查審理

稽查審理是稅務稽查的第三個環節,即是稅務機關及其專門機構按照職責分工,在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依法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或者其他當事人是否有違法行為,應否及處以什么行政處罰或者作其他處理的審查判斷過程。通過稅務稽查審理有助于使稽查處理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手續完備,客觀公正。審理中發現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手續不齊等情況,審理人員應提出明確補充意見,通知稽查人員補充稽查,限期返回。不用再查的,審理人員應分兩種情況處理:(1)一般性案件,由審理人員擬定審理報告,制作《稅務處理決定書》。(2)對于大案、要案或者疑難案件,應由案件審理委員會集體審理后定案,定案有困難的,應當報經上級稅務機關審理定案。

對擬做出稅務行政處罰的,向當事人送達《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告知當事人已經查明的違法事實、證據、行政處罰的法律依據和擬將給予的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力,對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含本數)罰款或者對法人或者對其他組織作出1萬元以上(含本數)罰款的,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力。陳述或聽證材料無異議的,或者陳述或聽證材料有異議、進行二次審理后,由審理人員制作《稅務處理決定書》及《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交執行人員執行。對構成犯罪的稅收違法行為或達到移送標準的稅務案件,由審理部門制作《涉稅案件移送書》,報經縣以上稅務局局長簽發后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四)處理決定執行

處理決定執行是稽查工作的最后一道工序,即將發生法律效力的稅務處理或處罰決定送達納稅人并監督其執行的活動。這是稅務稽查程序中的最后一個階段,也是完成稅務稽查任務,使稅法得以真正實施的重要環節。如果受送達人對處理、處罰決定不服,不愿簽收稅務文書,這些文書的法律效力不會受影響。

(五)執法規范

對被查對象實施稽查,必須有2名以上稽查人員,進行稅務檢查時,應當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并有責任為被檢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的,被檢查人有權拒絕檢查。

若稽查人員與被查對象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近姻親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執法的其他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三、進一步完善稽查以查促收的工作

根據《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稅務檢查人員在依法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實施檢查時,必須出示稅務檢查證,下達《稅務檢查通知書》,被查對象應在《稅務文書送達回證》上簽收蓋章;對需要查處的涉稅案件,應在查前或初查后制作《立案審批表》;對立案查處的案件,稅務檢查完畢,應制作《稅務稽查報告》,檢查人員應在報告上面簽名,而且不準相互代簽,然后交由被查對象在報告封底“被查單位意見”欄簽屬意見;對依法應給予稅務處罰的案件,應在《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下達滿3日后,再下達《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對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案件,應制作并下達《不予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對依法不予加收稅收滯納金的,還應在《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中敘述說明。總之,稽查人員在執法過程中,要認真貫徹執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或規章的規定,自覺增強法律意識,工作按程序展開,按步驟推進,按要求完成,一環緊扣一環,始終不越規矩,整個執法活動要做到程序合法,依據充分,手續完備,行為規范。同時建議,稽查人員要不斷加強自身學習,提高執法水平,最大限度降低稽查執法風險。

四、進一步加強隊伍建設,增強素質能力

(一)加強領導班子建設

各級稽查局領導班子要以“建一流班子,帶一流隊伍,創一流業績,樹一流形象”為目標,不斷加強學習,著力提高政治理論水平和服務大局意識,提高領導藝術和管理能力,提高綜合素質和協調本領;不斷加強團結,貫徹落實好民主集中制原則,心往一處想、勁往一處使、智往一處用,提高領導班子的凝聚力和戰斗力;不斷加強調研,改進工作作風,改進領導方式方法,推動稽查工作實現創新發展。

(二)加強專業能力建設

以建設一支高層次、高素質、高技能的專業化稽查隊伍為目標,按照學以致用的原則,以推進專業能力建設為重點,進一步加大學習教育和培訓力度,培養出更多的專業性人才和復合型人才,使全體地稅稽查干部做到“三會四懂”即:會查賬、會取證、會寫作,懂法律、懂稅收、懂財會、懂電腦。鞏固和加強稽查人才庫建設,優化人才庫結構,構建完善多樣的專家型稽查人才庫。繼續鼓勵稽查干部參加稅收及相關專業的職稱或執業資格的學習培訓和考試,全面提升稽查人員的綜合業務素質。

(三)加強隊伍作風建設

篇(5)

為加強督導工作組織領導,局成立督導工作領導小組,接傳健任組長,葛建華任副組長,為成員,具體負責督導工作的組織、領導、指導、協調和計劃實施。下設3個督導工作小組,以局機關工作人員為主,各直屬單位辦公室(綜合科)負責人參與配合,每組3人,設組長1名,3個督導組長分別由擔任,各組長在局督導領導小組直接領導下,具體組織本組實施督導工作,負責召集組員,聯系車輛,確定被督查單位和督點,匯總反饋情況。

二、突出督導重點。

在督導對象上重點是基層直屬單位,分別為環衛處、市容監察大隊、客運管理處和西塘辦,執法管理單位是重中之重。在督導具體內容上要突出四個方面:一是執法管理難點、熱點問題;二是重點項目工程實施情況;三是上級交辦事項完成情況;四是一線執法管理人員在崗履職情況。在市容秩序管理方面要把出店經營、流動攤點、亂牽亂掛、車輛停放作為重點;在環境衛生管理方面要把路面、溝河保潔、街巷暴露垃圾清理,道路綠帶雜物清理,環衛管理盲區死角作為重點;在客運管理方面要把出租車不按規定使用計價器,公交車亂停靠,客運車輛內外衛生及容貌作為重點;在景觀管理方面要把各類配套設施是否完好齊全、河面漂浮雜物清理、綠地內雜草和雜物清理作為重點。

三、健全督導制度。

篇(6)

二是聯村走訪定期化。開展每月兩次的法制宣傳活動,在各個鄉鎮的人口聚集地發送宣傳資料,現場答疑。將典型的和有較大影響的案件整理編冊,如用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例提醒村民注意食品衛生安全,并對此類違法犯罪行為予以舉報。實行領導包鄉鎮、干警包村制,走訪縣域內16個鄉鎮,充分了解人民群眾對檢察機關的評價及反映強烈的問題。

篇(7)

我們要按照高檢院關于“適時介入偵查、引導偵查取證、強化偵查監督”的工作機制的要求,堅決、鞏固和完善這一機制。

1、適時介入偵查活動。把對證據的審查與引導公安機關的調查取證同步進行,按照審查批捕規格要求,對介入案件的證據收集、固定和甄別提出意見,引導偵查部門客觀、全面地收集證據。

2、把監督關口前移。及時了解發案、立案情況,在切實加強立案監督的同時,對偵查活動是否合法予以監督。

3、參與對重大案件的討論,共同分析案情,研究偵查措施,確定偵查力方向,對偵查活動中出現的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4、對于決定批捕案件其他重要證據未及時收集的,通過制作《提供法庭證據意見書》,列出需要在偵查過程中繼續收集的證據。對于不批捕通知補充偵查的案件,通過制作《退補捉綱》,進一步引導偵查取證。

5、參加必要的勘驗、檢查活動,對痕跡、物證、固定、鑒定、保存提出建議,必要時:可以要求復驗、復查。

6、對變更強制措施的情況進行審查,提出意見,糾正不捕又不放人、超期羈押、隨意改變強制措施等違法問題。

通過介入偵查、引導伙查取證,實現“四個轉變”。一是言詞證據由不確定性向穩定性轉變。二是實物證據間的關系由離散性向關聯性轉變。三是犯罪行為的物證由自然性向法律性轉變。四是取證行為由隨意性向規范性轉變。

二、大力推進主辦檢察官辦案責任制

主辦檢察官辦案責任制是辦案機制改革的重要突破,符合現代訴訟規律,有助于增強檢祭寫的辦案責任心,提高辦案效率,要大力推行,并在實踐的基礎上繼續探索和完善。

1、實行公開、公平競爭,擇優選拔主辦檢察官。在本院范圍內采取自愿報名、民主推薦、竟爭上崗、考核考評的方式,選拔出具有較強的政治素質和較高的業務素質,公正執法,忠于事實,具有法律本科以上文化程度的助理檢察員、檢察員為主辦檢察官人選,報檢察長批準后任命。

2、明確主辦檢察官的職責。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堅持適當放權,合理劃分檢察官的職權范圍,實現其責、權、利的統一。一是部分案件的批捕決定權。對常見的盜竊、交通肇事、故意傷害、搶劫、等五類案件中案情簡單明了、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犯罪嫌疑人,不再經科長審核,主辦檢察官在履行主管檢察長簽字的手續后,作出批捕決定。二是立案監督工作中,決定進行調查,向偵查機關發出《說明不立案理由通知書》。三是在偵查活動監督工作中,決定口頭糾正偵查機關的違法行為。

3、建立監督制約機制。為保證主辦檢察官嚴格執法,秉公辦案,確保工作的高效率和廉潔,要制訂有關的規章制度,規范約束主辦檢察官的工作及日常行為。

三、認真執行逮捕方式的改革

改革審查逮捕工作方式是對現行辦案機制的一項重大改革,是適應偵查監督工作的新形勢,為全面履行偵查監督職責和全面完成偵查監督的任務而采取的重大舉措。其目的是針對辦理審查逮捕案件時限緊、任務重、質量要求高的實際,通過簡化內部工作程序,變簡

單勞動為復雜勞動,強化辦案人員對于案情及證據的認定、分析和說明,提高工作效率,保證辦案質量,增強辦案人員的責任心,提高偵查監督干部的業務素質。在辦理審查逮捕案件工作中,我們必須按照高檢院《人民檢察院逮捕質量標準(試行)》和“兩個證據標準”的

規定認真執行。認真落實審查逮捕程序改革,堅持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律師制度,嚴格證據審查判斷,依法排除非法證據,嚴把事實認定和法律適法律關,防止發生錯捕、漏捕,進步捉高審查逮捕質量,努力做到辦案的法律較果、政治較果和社會較果的有機統一。

四、嚴厲打擊嚴重犯罪,維護社會

1、堅持把維護國家女全與社會穩定作為首要任務,深入開展打黑除惡專項斗爭,重點打擊黑惡勢力犯罪、嚴重暴力犯罪、多發財犯罪以及“黃賭毒”等犯罪。

2、不斷加大對破壞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及涉民生、侵害民利的經犯罪打擊力度,嚴厲打擊金融證券、商貿流通、市場管理、生態環境等和涉眾型經濟犯罪。

3、積極參加國務院有關部門統一部置的打擊侵犯知識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專項行動和食品安全專項整治活動,對重大案件依法從重從快批捕,切實維護人民生命健康和經濟利益。

4、堅決依法從嚴打擊在辦理征地拆遷、社會保障、醫療衛生、安全生產、食品監管等民生領域的職務犯罪以及涉及的職務犯罪,及時作出批捕決定,保持懲治腐敗的高壓態勢。

5、堅持寬嚴相濟,推進社會和諧。堅持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對于構建和諧社會產生了積極的作用,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對于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搶劫、販毒、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等嚴重犯罪和嚴重經濟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職務犯罪,依法從重打擊。對輕微犯罪特別是因親友、鄰里糾紛引發的刑事案件,以及初犯,偶犯、未成年人犯罪,除了主觀惡性大,社會危害嚴重外,根據案件具體情況,該寬的要寬,堅持少捕慎捕。對于輕微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認罪悔過,賠禮道歉,積極賠償損失、,并取得被害人的驚解,社會危害性不大的,依法從寬處理。

6、檢察機關要本著忠于法律、忠于人民、忠于黨的高度責任感,自覺接受公安機關的制約。檢察機關對公安機關復議、復核的不批準逮捕案件,要按照法定程序在規定的時限內辦理。經復議、復核,原決定確有錯誤,要堅決予以糾正,以維護法律的權威性。

五、加強與公安機關的聯系,推進立案監督工作取得成效

開展立案監督工作中必須重視與公安機關的聯系和溝通。一是由檢察院領導負責做好與公安機關的協調、溝通工作,二是由科領導負責做好與公安機關隊、所及辦案人員的關系。通過聯系與溝通,得到了公安機關的支持與配合,從而形成打擊合力。偵查監督部門,在依法履行職責中,發現公安機關應立案沒有立案的刑事案件,及時地向主管副檢察長作了匯報,主管副檢察長要親自與公安局領導溝通,雙方對案情進行了探討并交換了意見,對立案監督達成了共識,公安機關接到《要求說明不立案理由通知書》后應主動立案偵查。

開展立案監督工作堅持做到“能立、能捕、能訴、能判”,力求在“準”字上下功夫,確保辦案質量,實現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一是嚴格執照《刑事訴訟法》及高檢院、自治區院《刑事立案監督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開展工作;二是承辦人對立案監督線索進行認真細致的研究、分析,準確把握條件,后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理由的案件,必須經部門負責人審核后,報請檢察長批準,重大案件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三是對每一件案件線索,必要時還到案發地進行調查,收集證據,力求案件證據充分;四是經常、主

動向偵查機關了解案件偵查進展情況,防止立而不偵,久偵不結的現象。

篇(8)

一、“一法三卡”的由來

“一法三卡”指在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工作中采用的重大事故隱患和職業危害監控法及安全檢查提示卡、有毒有害化學物質信息卡、危險源點警示卡。事故隱患和職業危害監控法指在生產(工作)區域內對事故隱患和職業危害作業點采取排查、評估、建檔、立卡等措施,建立監督控制體系,促進隱患整改的群眾性勞動保護方法。有毒有害化學物質信息卡主要運用于化工行業,包括事故隱患作業點名稱、危險等級、易發生事故種類、防護措施、監控要求、緊急預案、責任人、檢查周期等內容的提示卡。危險源點警示卡則指通過在危險區域或崗位掛牌,提示存在的危險,讓員工提高警惕。安全檢查提示卡是一種作業現場安全檢查主要內容提示卡,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實用性和操作性,解決了工會在企業安全檢查中“查什么、怎么查”的問題。 上個世紀90年代初期,全國總工會開始推廣應用國際勞工局推薦的有毒有害化學物質信息卡,并結合我國的安全生產實際著手制定建筑安全檢查表和煤礦安全檢查表,把工會的安全檢查工作與促進企業對事故隱患的建檔和跟蹤整改結合起來,較好地解決了工會安全檢查查無結果和推進企業整改力度不夠等問題。

二、推廣應用“一法三卡”的重要意義

“一法三卡”是現代安全生產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是落實各級領導安全生產責任制和職工崗位責任制的重要措施,也是動員廣大職工全員、全方位、全過程參與安全生產管理的群眾性安全生產活動。通過推行“一法三卡”,不僅能進一步普及安全生產知識、加強企業安全管理、提高預防水平、杜絕或減少各類事故和職業危害發生,而且是提高工會勞動保護工作者和監督檢查員提高有效監督檢查的有力措施,也是廣大職工提高安全生產素質、增強自我保護意識的具體有效措施。

1、 “一法三卡”是貫徹落實黨的“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方針的具體體現。

“一法三卡”的核心就是注重對事故隱患和職業危害的提示檢查、危險警示和信息告知,最終實現重點監控,并針對存在的問題采取及時有效的預防措施,克服以往的亡羊補牢式的安全監督管理手段,促進和加強安全監督管理,是“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在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實際工作中的具體應用和實踐。

2、“一法三卡”是開展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工作的有效形式。

《工會法》、《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都賦予了工會組織在安全生產和職業危害防治工作中的職責和權力,但如何運用有效的形式,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和手段履行這些職責,仍然是一個值得各級工會勞動保護干部去認真研究和解決的課題,不能否認,當前在一些地區和單位,長期存在著監督檢查無手段、無措施、無針對性的“三無”現象,導致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工作流于形式,發揮不了應有的作用,與群眾的要求和法律法規賦予的職責相距甚遠。“一法三卡”為工會組織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有效開展群眾性的安全監督檢查活動提供了很好的形式和方法。

3、“一法三卡”是推動群眾性監督檢查與專業安全管理相結合的探索和實踐。

“一法三卡”體現了工會群眾性監督檢查的特色,又與企業的安全管理有效銜接,二者有機地結合在一起,互為補充,互相促進,體現了專管與群防的統一。

4、“一法三卡”是職工群眾自我教育,提高自我防護能力有效措施。

分析多年來安全生產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職工違章占了相當大的比重。而職工違章往往是由于不懂、不會和不重視。“一法三卡”通過簡單明了的應知應會,使職工知道遵章守紀;知道本崗位存在哪些事故隱患和職業危害;知道如何預防事故的發生;知道一旦發生事故怎樣進行緊急處置等等。因此,“一法三卡”將在防止職工習慣性違章,保證操作安全;提高職工安全生產意識,變“要我安全”為“我要安全,我會安全,我懂安全”等方面發揮重要的作用。

三、各級工會要加強推廣應用“一法三卡”的工作力度

各級工會要加強“一法三卡”推廣應用力度,提高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的科學性、規范性、針對性和實用性,使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更有實效,進而促進企業的事故隱患和職業危害的治理,更好地維護廣大職工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

1、加強領導,建立制度,為推廣和應用“一法三卡”提供組織保證。

各級工會要從思想上重視“一法三卡”的推廣應用工作,真正將這項工作納入到重要的議中日程,認真研究,著手制定推廣工作計劃,提出目標要求,建立相應的工作制度。特別是各企業工會組織,作為“一法三卡”經驗的具體組織實施者,更要注重結合本企業實際和安全生產需要,建立起必要的制度,確保“一法三卡”的有效推廣應用。

2、加強宣傳,廣造輿論,為推廣應用“一法三卡”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

各級工會組織要充分利用工會的宣傳教育陣地,通過各種形式和手段,宣傳介紹推廣“一法三卡”經驗的重要意義和其在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廣造輿論,擴大影響,不僅要讓從事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工作的同志認可,還要爭取得到政府行政部門的認同和支持。廣大職工群眾是傷亡事故和職業危害的直接受害者,也是搞好安全生產工作的主體和中堅力量,要注重對他們進行 “一法三卡”的宣傳與普及,取得他們的贊同和配合,為順利推廣應用“一法三卡”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

3、加強培訓,提高素質,為推廣“一法三卡”奠定堅實的基礎。

“一法三卡”是安全生產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的產物,作為一種有效的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形式,既方便靈活,又簡單實用,非常適合于工會組織開展的群眾性安全監督檢查和日常的安全生產管理。各級工會組織在實際推廣應用中,應該注重加強對勞動保護干部和監督員的培訓教育,使他們能夠深入了解、熟悉并最終熟練地掌握和運用這種方法去開展監督檢查工作。要通過舉辦培訓班、經驗交流會、現場觀察學習等形式,提高應用人員的素質,為推廣應用“一法三卡”奠定堅實的基礎。

篇(9)

根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和《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和再評價管理辦法》等法規的相關要求,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特制定山西省2021年醫療器械生產企業不良事件監測工作監督檢查計劃。

一、工作目標

 根據2021年全國醫療器械監督管理工作電視電話會議精神,更好的貫徹落實《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和再評價管理辦法》、《關于進一步加強藥品不良反應監測評價體系和能力建設的意見》的要求,進一步加強我省醫療器械不良事件日常監測工作,強化風險信號的發現識別,指導企業開展風險評估,推進風險信號的閉環管理,提高醫療器械生產企業開展醫療器械上市后風險監測意識,確保在國家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信息系統中產品注冊或備案數量占獲準注冊或備案產品達到100%。  

二、重點檢查項目

1. 醫療器械生產企業在國家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信息系統用戶資料注冊填報情況;

2. 醫療器械生產企業評價和處置嚴重不良事件及風險信號情況;

3. 醫療器械生產企業按規定時限編寫產品定期風險評價報告情況;

4.創新審批的醫療器械開展重點監測情況。

三、重點檢查內容

1.是否在生產質量管理體系中規定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相關制度和人員。

2.是否組織或參加《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和再評價管理辦法》相關法規培訓。

3.是否在國家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信息系統注冊、完善用戶信息,用戶信息中是否填寫監測負責人和聯系人信息和聯系方式,人員變動后是否及時更新。

4.是否在國家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信息系統登記全部產品注冊(備案)信息,新取得的注冊(備案)證書是否在30日內完成錄入工作。

5.是否按照規定時限分析、評價嚴重和死亡的醫療器械不良事件報告。

6.是否對醫療器械風險信號開展風險評價并撰寫風險評價報告,及時采取風險控制措施。

7.是否按照規定時限要求撰寫并向省藥物警戒中心提交產品定期風險評價報告。

8.是否按照要求妥善保存不良事件監測工作相關記錄和資料。

9.是否按要求對創新審批的醫療器械在首個注冊周期開展重點監測、撰寫并提交重點監測工作方案、重點監測報告和工作總結。

四、工作步驟

(一)3月15日-7月30日為自查階段

各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綜改示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要結合本轄區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方案,組織本轄區第一類醫療器械生產企業進行自查。省局委托省藥物警戒中心組織省內第二類及第三類醫療器械生產企業開展自查。(見附件1)

(二)7月30日-9月20日為檢查階段

省局組織省藥物警戒中心根據各類醫療器械生產企業自查情況和市級監測中心工作情況進行監督抽查,重點抽查:1、無菌植入性高風險醫療器械及防疫物資生產企業;2、不認真落實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責任的企業。抽查采取飛行檢查模式,對于抽查中發現不符合法規要求的將責令改正,并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按照法規要求予以處罰。

(三)9月20日-11月15日為總結階段

各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綜改示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要認真進行總結,全面分析存在的問題,保證轄區內醫療器械生產企業在國家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信息系統中產品注冊或備案數達標。并于2021年11月25日前形成2021年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工作日常監管總結(含: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工作監管基本情況、主要措施和經驗、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及處理措施、開展檢查情況、風險分析管控情況)及《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工作監管數據匯總表》(見附件3)報省局醫療器械監管處郵箱。省藥物警戒中心于2021年12月10日前形成全省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工作匯總報告并報我處郵箱。

五、工作要求

1.加強組織領導。各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綜改示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在落實屬地監管責任的基礎上,結合轄區工作實際制定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工作檢查方案,對轄區內第一類醫療器械生產企業采取全覆蓋檢查。(見附件2)

2.抓好法規培訓工作。省藥物警戒中心要做好醫療器械生產企業、各市監測及監管人員的法規宣貫培訓工作,將《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和再評價管理辦法》、《醫療器械注冊人開展產品不良事件風險評價指導原則》等法規及技術指導文件作為主要培訓內容,并結合日常檢查工作狠抓落實。

3.做好監督抽查工作。省局將根據工作需要,從各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綜改示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各抽調2名熟悉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工作的專職人員參與檢查工作。各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綜改示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于6月30日前將專職人員信息(見附件5)報省局醫療器械監管處郵箱。

4.采取風險控制措施。各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綜改示范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山西省藥物警戒中心對企業報告的風險信號要監督企業采取風險控制措施,經分析研判,認為企業采取的控制措施不足以有效防范風險的,采取警示信息、暫停生產銷售和使用、責令召回、要求其修改說明書和標簽等監管措施。

 

附件:1.醫療器械生產企業不良事件自查報告

2.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工作檢查要點(試行)

      3.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工作監管數據匯總表

4.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工作現場檢查記錄表

5.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工作檢查人員信息表

 

 

 

 

 

 

 

 

 

 

 

 

 

 

 

 

 

 

 

附件1    

醫療器械生產企業不良事件自查報告

企業名稱

 

法定代表人

 

生產地址

 

生產范圍

 

注冊產品數

Ⅰ類

Ⅱ類

Ⅲ類

 

 

 

產品主要

銷往省份

 

一、自查依據

1. 《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及再評價管理辦法》

2. 《醫療器械注冊人開展不良事件監測工作指南》

注:企業應對照上述兩個文件逐條進行自查。

二、企業不良事件開展情況

 

企業可從以下幾方面展開說明:1、組織機構與人員;2、持有人職責與義務;3、個例醫療器械不良事件;4、群體醫療器械不良事件;5、定期風險評價報告;6、重點監測;7、風險控制;8、再評價。

 

 

 

 

 

 

 

 

 

 

 

 

 

三、自查中發現的問題

 

三、整改措施及計劃

  

四、整改結果

 

 

 

 

年    月    日

五、企業認為需說明的其他問題

 

 

 

 

 

 

 

 

附件2        

                       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工作檢查要點(試行)

類別

編號

內容

要點

《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和再評價管理

辦法》條款

1、組織機構與人員

1.1

建立包括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和再評價工作制度及醫療器械安全事件應急預案等醫療器械質量管理體系。

設立或指定部門開展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工作。

檢查持有人的組織結構圖和文件。

1.組織構架中應該有負責不良事件監測工作的部門或指定其他相關部門負責不良事件監測工作。

2.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工作制度,應至少包含不良事件監測工作領導小組、監測工作部門和人員、監測工作培訓管理、不良事件調查、不良事件應急處置、不良事件監測記錄管理等相關規定。

第一章第三條

第二章第十四條

1.2

配備與產品相適應的人員從事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相關工作。

檢查負責不良事件監測工作的部門人員的配備情況,包括人員的學歷證書、資質證書和培訓記錄。

1.從事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和再評價的人員應具有醫學、藥學或醫療器械相關專業的背景和實際監測工作能力;

2.監測人員應接受過不良事件監測的相關培訓及考核,且每年不得少于1次。

第二章第十四條

2、職責與義務

2.1

持有人應當注冊為國家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信息系統用戶,主動維護其用戶信息,報告醫療器械不良事件。持有人應當持續跟蹤和處理監測信息;產品注冊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在系統中立即更新。

1.查看持有人是否有注冊用戶能夠登錄國家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系統,是否及時對產品注冊信息進行更新,是否通過該系統按照要求報告醫療器械不良事件;

2.查看持有人在國家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系統中的信息和監測機構掌握數據是否一致情況。

第二章第十四條

第三章第十九條

第三章第二十條

2.2

持有人應當公布電話、通訊地址、郵箱、傳真等聯系方式,指定聯系人,主動收集來自醫療器械經營企業、使用單位、使用者等的不良事件信息

通過查看書面文件或與工作人員交流了解持有人器械安全性信息收集途徑,評估信息來源是否全面;

查看具體收集途徑的有效性,如電話、網站等;

了解如何開展文獻檢索及報告工作等。

第三章第二十條

2.3

持有人應當建立并保存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記錄。記錄應當保存至醫療器械有效期后2年;無有效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植入性醫療器械的監測記錄應當永久保存

查看持有人是否有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記錄,監測記錄的保存年限是否符合要求。

第三章第二十二條

3、個例醫療器械不良事件

3.1

個例報告:持有人發現或者獲知可疑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的,應當立即調查原因,導致死亡的應當在7日內報告;導致嚴重傷害、可能導致嚴重傷害或者死亡的應當在20日內報告。

1.檢查持有人是否按照要求報告個例醫療器械不良事件報告,登錄持有人用戶直接查看報告情況、核對報告時限;

2.核對國家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系統,查看是否存在逾期未處理的不良事件。

 

第三章第二十五條

 

3.2

境外報告:進口醫療器械的境外持有人和在境外銷售國產醫療器械的持有人,應當主動收集其產品在境外發生的醫療器械不良事件。其中,導致或者可能導致嚴重傷害或者死亡的,境外持有人指定的人和國產醫療器械持有人應當自發現或者獲知之日起30日內報告。

1.檢查持有人是否按照要求報告不良事件,登錄持有人用戶直接查看報告情況,核對報告時限;

2.核對境外持有人是否與其指定的人建立了信息傳遞機制,并采取了及時處理措施。查看相關記錄及在線報告情況。

第二章第十五條

第三章第二十七條

3.3

個例報告的評價:持有人在報告醫療器械不良事件后或者通過國家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信息系統獲知相關醫療器械不良事件后,應當按要求開展后續調查、分析和評價,導致死亡的事件應當在30日內,導致嚴重傷害、可能導致嚴重傷害或者死亡的事件應當在45日內向持有人所在地省級監測機構報告評價結果。對于事件情況和評價結果有新的發現或者認知的,應當補充報告。

1.檢查持有人是否在時限要求內按照要求對死亡、致嚴重傷害、可能導致嚴重傷害或者死亡的事件開展調查、分析和評價工作。

2.是否根據后續調查情況提交了補充報告(必要時);

3.如果各級監測機構對持有人的個例評價結果存在異議的,是否重新開展了調查和評價工作。

第三章第二十九條

4、群體醫療器械不良事件

4.1

群體事件的報告:企業應建立醫療器械安全事件應急預案,持有人發現或者獲知群體醫療器械不良事件后,應當在12小時內通過電話或者傳真等方式報告不良事件發生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必要時可以越級報告,同時通過國家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信息系統報告群體醫療器械不良事件基本信息,對每一事件還應當在24小時內按個例事件報告。

查看企業是否建立醫療器械安全事件應急預案:

1.檢查12小時內電話或者傳真報告的證明;

2.檢查在線填報的群體醫療器械不良事件基本信息;

3.檢查24小時內填報的群體事件涉及的所有個案報告。

 

第三章第三十一條

 

4.2

群體事件的調查:持有人發現或者獲知其產品的群體醫療器械不良事件后,應當立即暫停生產、銷售,通知使用單位停止使用相關醫療器械,同時開展調查及生產質量管理體系自查,并于7日內向所在地及不良事件發生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監測機構報告。

查看持有人調查處理過程,調查應當包括產品質量狀況、傷害與產品的關聯性、使用環節操作和流通過程的合規性等。自查應當包括采購、生產管理、質量控制、同型號同批次產品追蹤等。

第三章第三十二條

 

 

群體事件的控制:持有人應當分析事件發生的原因,及時風險信息,將自查情況和所采取的控制措施報所在地及不良事件發生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必要時應當召回相關醫療器械。

檢查持有人對群體事件采取的控制措施,重點關注是否及時風險信息,是否按時限向監管部門報告,是否及時采取了控制措施。

第三章第三十二條

 

5、定期風險評價報告

5.1

PRER報告提交:持有人應當自產品首次批準注冊或者備案之日起,每滿一年后的60日內完成上年度產品上市后定期風險評價報告。其中,經藥品監管總局注冊的,應當提交至國家監測機構;經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注冊的,應當提交至所在地省級監測機構。第一類醫療器械的定期風險評價報告由持有人留存備查。獲得延續注冊的醫療器械,應當在下一次延續注冊申請時完成本注冊周期的定期風險評價報告,并由持有人留存備查。

1. 查看產品注冊證明文件;

2. 在首個注冊周期內的醫療器械,查看既往定期風險評價報告。

3.獲得延續注冊的醫療器械,查看延續注冊申請時完成的本注冊周期內定期風險評價報告(如符合)。

第三章第三十九條

5.3

PRER報告內容審核:定期風險評價報告內容應符合要求

1. 報告內容至少應包含:產品基本信息、國內外上市情況、既往風險控制措施、不良事件報告信息、其他風險信息、產品風險分析、本期結論等。

2. 查看定期風險評價報告中醫療器械的風險信息匯總在其生命周期內是否是連續、不間斷的。

 

第三章第五節第三十八條

6、重點監測

6.1

醫療器械重點監測品種涉及的持有人應當按照醫療器械重點監測工作方案的要求開展工作,主動收集其產品的不良事件報告等相關風險信息,撰寫風險評價報告,并按要求報送至重點監測工作組織部門。

1.持有人重點監測實施方案,包括制定的程序文件及相關文件;重點監測方案報送至相關重點監測工作組織部門的記錄;

2.重點監測實施方案的內容應至少包含設立監測點、監測期、監測方法、數據分析方法、同類產品風險文獻分析等要點;

3.重點監測實施的過程性記錄:包括設立監測點、主動收集不良事件報告、風險評估工作、年度總結報告等;

4.產品風險評價報告及報送記錄:應至少包含產品概述、監測情況分析、文獻及研究資料分析、風險分析和評價、控制措施等要點。

第四章第四十五條

6.2

創新醫療器械持有人應當加強對創新醫療器械的主動監測,制定產品監測計劃,主動收集相關不良事件報告和產品投訴信息,并開展調查、分析、評價。

創新醫療器械持有人應當在首個注冊周期內,每半年向國家監測機構提交產品不良事件監測分析評價匯總報告。

1.查看注冊證明性文件提出的上市后持續關注和研究的要求,檢查創新醫療器械產品持有人是否制定了產品監測計劃,并符合了上市前提出的相關持續研究要求。

2.查看產品監測計劃程序文件及相關文件。

3.監測實施的過程性記錄:是否設立了監測點;查看主動收集、調查、分析、評價產品主要用戶的不良事件報告和產品投訴信息的相關記錄;

4.查看監測分析評價匯總報告提交記錄。

第四章第四十七條

7、風險控制

7.1

持有人通過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發現存在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合理風險的醫療器械,應當根據情況采取風險控制措施,并報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持有人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與用械安全相關的風險及處置情況。

查看具體產品風險控制的檔案資料,包括是否根據產品風險的情況,采取了控制措施,措施是否有效。

第五章第四十八條

 

7.2

省級以上監測機構在醫療器械不良事件報告評價和審核、不良事件報告季度和年度匯總分析、群體不良事件評價、重點監測、定期風險評價報告等過程中,發現醫療器械存在不合理風險的,應當提出風險管理意見,及時反饋持有人并報告相應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持有人應當根據收到的風險管理意見制定并實施相應的風險控制措施。

查看持有人是否針對收到的風險管理意見采取相應的控制措施。查看監測系統的反饋記錄和省級以上監測機構的書面文件,并一對一核對企業是否針對每項風險管理意見采取了措施。

第五章第五十一條

 

7.3

進口醫療器械在境外發生醫療器械不良事件,或者國產醫療器械在境外發生醫療器械不良事件,被采取控制措施的,境外持有人指定的人或者國產醫療器械持有人應當在獲知后24小時內,將境外醫療器械不良事件情況、控制措施情況和在境內擬采取的控制措施報藥品監管總局和國家監測機構,抄送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及時報告后續處置情況。

查看持有人是否按照要求和時限報告境外醫療器械不良事件情況、控制措施情況和在境內擬采取的控制措施。

第五章第五十三條

8、再評價

8.1

持有人主動開展:持有人主動開展醫療器械再評價的,應當制定再評價工作方案。通過再評價確定需要采取控制措施的,應當在再評價結論形成后15日內,提交再評價報告。其中,藥品監管總局批準注冊或者備案的醫療器械,持有人應當向國家監測機構提交;其他醫療器械的持有人應當向所在地省級監測機構提交。

1.檢查再評價工作方案;

2.檢查是否開展以下工作:根據產品上市后獲知和掌握的產品安全有效信息、臨床數據和使用經驗等,對原醫療器械注冊資料中的綜述資料、研究資料、臨床評價資料、產品風險分析資料、產品技術要求、說明書、標簽等技術數據和內容進行重新評價;

3.檢查再評價報告提交情況,再評價報告應當包括產品風險受益評估、社會經濟效益評估、技術進展評估、擬采取的措施建議等。

第六章第五十五條、五十六條、五十七條、五十八條

 

8.2

監管部門責令開展:省級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開展再評價的,持有人應當在再評價實施前和再評價結束后30日內向相應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及監測機構提交再評價方案和再評價報告。

再評價實施期限超過1年的,持有人應當每年報告年度進展情況。

1.檢查持有人是否按照要求在再評價實施前和結束后30日內提交再評價方案和報告。再評價報告應當包括產品風險受益評估、社會經濟效益評估、技術進展評估、擬采取的措施建議等;

2.是否根據監管部門的審核意見采取了相應風險控制措施;

3.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持有人開展的再評價結論有異議的,持有人應當按照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要求重新確認再評價結果或者重新開展再評價。

第六章第五十九條、六十條

 

 

 

附件3

 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工作監管數據匯總表

填報單位:(公章)               數據截止日期:  年  月   日

監督

管理

綜合

情況

 

第三類醫療器械生產企業

第二類醫療器械生產企業

第一類醫療器械生產企業

總計

自查家次

 

 

 

 

自查覆蓋率(%)

 

 

 

 

檢查家次

 

 

 

 

檢查覆蓋率(%)

 

 

 

 

限期整改家次

 

 

 

 

整改完成家次

 

 

 

 

填表人:                          聯系電話:

 

 

 

附件4

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工作現場檢查記錄表

單位名稱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法定

代表人

 

地  址

 

檢查日期

 

檢查類型

日常監督檢查     

跟蹤檢查

檢查方式

通知檢查    飛行檢查   

產品分類

£第一類醫療器械生產企業 £第二類醫療器械生產企業£第三類醫療器械生產企業

檢查依據

£《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

£《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和再評價管理辦法》

《醫療器械生產質量管理規范》

其他                                      

序號

不符合相關法規文件的條款/條款號

(關鍵項目前加*)

不符合項描述

 

 

 

 

 

 

不符合項共  項:其中關鍵項  項,一般項  項。

檢查組成員簽字

組員

 

組長

 

觀察員

 

被檢查單位確認檢查

結果

 

簽字:

(加蓋公章)

                                           年   月   日

備注

 

附件5

  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工作檢查人員信息表

姓名

性別

單位

部門

聯系方式

 

 

 

 

 

 

 

 

 

 

 

 

 

 

 

 

 

 

 

 

 

 

 

 

 

 

 

 

 

 

 

 

 

 

 

 

 

 

 

 

 

 

 

 

 

 

 

 

 

 

 

 

 

 

 

 

 

 

 

 

 

 

 

 

 

篇(10)

一、目標要求

圍繞當前社會各界普遍關注的“創業發展辦事難”遇到的一些問題,積極發揮紀檢監督職能作用,全面、深入、系統地剖析造成“辦事難”的原因,以“內部流程優化、政務公開深化”為著力點,加強執法監察和效能監察,促進行政機關提高工作效率,提升服務質量,切實解決“辦事難”問題,進一步優化我市創業、創新、發展軟環境,全面推進民政各項工作,為實現我市經濟社會發展新跨越提供有力保障。

二、督辦主體

這次活動的督辦主體是市民政局紀檢組。(包括紀檢組授權督辦的有關人員)

三、督辦對象

這次活動的督辦對象為市民政局機關各業務科室及婚姻登記中心、殯儀館、救助管理站等“窗口”服務單位以及上述單位(科室)的有關人員。

四、督辦內容

(一)圍繞重點難點,推進“辦事難”問題的專項破解。圍繞市政府的中心工作,通過深入基層調查研究、組織參與市委市政府組織的“陽光投訴”、梳理群眾投訴舉報件和向社會公開征集等方式,每年確定一批黨委政府關心、群眾普遍關注的涉及民政工作業務方面的問題,通過專項督辦,集中力量予以突破和解決,并從制度、機制層面加以規范。

(二)圍繞辦事程序,推進政府部門履行職能流程優化。督促局機關有關科室進一步嚴格界定各項職能,及時解決職能交叉、缺位、越位的情況。清理行政認可和非許可審批事項,進一步完善政務公開內容。按照建立健全窗口式、一站式服務機制的要求,簡化辦事程序、提升辦事效率。進一步規范和減少在行政許可、行政征收、行政檢查、行政處罰等方面的自由裁量權。

(三)圍繞辦事效能,推進集中辦事窗口和基層站所提升服務質量。通過開展基層站所民主評議活動,推進集中辦事窗口和基層站所的規范化建設,健全完善窗口辦事規則,全面推行AB崗、首問負責制、限時辦結制、一次性告知制、公示制等辦事制度。積極倡導“把方便留給群眾、把麻煩留給干部”和“群眾動嘴、干部跑腿”的服務理念,完善服務網絡和服務平臺,真正做到便民利民,提高服務質量。

(四)圍繞政務公開,推進“陽光行政”和依法行政。局機關各業務科室及“窗口”單位各項工作規范、辦事程序公布于辦事大廳,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暢通群眾訴求渠道,進一步規范聽證制等辦事公開制度和復議制、申述制等行政救濟制度,切實維護民政服務對象的合法權益。

(五)圍繞勤政廉政,推進部門干部規范履職。進一步加強對中層干部的廉政勤政教育,開展中層干部述職述廉活動;嚴肅查處行政不作為、行政亂作為、趨利性行政、憑關系行政以及吃拿卡要、效率低下、推諉扯皮等嚴重影響民政服務對象辦事的違法違紀問題;強化效能考核和行政問責,進一步推動和完善干部輪崗制,促進中層干部依法辦事、廉潔從政。

五、督辦方式

(一)快速處理投訴。通過向社會公布“辦事難”舉報電話和舉報信箱,采取自辦、協辦、轉辦等方式快速處理相關投訴件,并建立催辦和督辦機制,做到事事有著落,件件有回音,努力解決民政服務對象反映突出的“辦事難”問題。

(二)加強督查督辦。嚴格執行效能建設“四條禁令”,不定期開展對集中辦事窗口的監督檢查,并通過發整改通知書、建議函、監察建議書等方式,切實查糾機關工作人員執行制度不嚴、勞動紀律松懈、辦事拖拉扯皮、服務態度惡劣和吃拿卡要等不良行為。

(三)實施行政問責。受到投訴經查屬實或明查暗訪中發現的行政過錯行為,要按照相關黨紀法規啟動行政問責程序,在追究當事人責任的同時,還要追究所在科室(站、所)負責人責任。督辦工作中發現的違法違紀問題,予以立案查處。

(四)公開通報曝光。充分利用媒體、網站、簡報等載體,對正面典型、好的做法進行通報宣傳,增強示范效應;對反面典型則予以公開批評或曝光,起到查處個案、教育警示一批的作用。

六、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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