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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條例匯總十篇

時間:2023-02-27 11: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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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條例

篇(1)

寬進嚴出 免費登記備案

考慮到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點自身特點,條例在管理模式上堅持寬進嚴管,降低準入門檻,實行便捷的登記、備案管理。規定對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實行登記制度,對食品攤點實行備案制度,登記備案不收取任何費用。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應當在生產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張貼或者懸掛登記備案憑證、營業執照、從業人員健康證明,公示食品添加劑使用情況和食品安全承諾書等信息。從業人員應當每年進行健康檢查,持有效健康證明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

在監管措施上,條例突出服務理念,寓管理于服務之中。規定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點綜合治理、統籌規劃,改善生產經營環境;鼓勵和支持其進入集中區域、店鋪等固定場所生產經營;采取資金資助、場地租金優惠、就業服務等措施,鼓勵和支持其改進生產經營條件和工藝技術,創建品牌;組織免費教育培訓,提高從業者的素質。此外,條例還規定了隱患排查、信息報告、監督檢查、風險分級管理、抽查檢測、質量規范、信用管理、應急管理、信息公開等一系列事中事后監管制度和措施,提高監管效能,確保食品安全。

確定幼兒園、中小學校周邊禁止食品攤販點經營活動區域

據初步統計,截至2017年底,全省納入管理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飲、食品攤點共有近18萬家,從業人數33萬多人。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城市管理部門應當依據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按照科學規劃、合理布局、方便公眾的原則,劃定食品攤點經營區域、時段,確定幼兒園、中小學校周邊禁止食品攤販點經營活動區域,并向社會公布。

在劃定區域外,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城市管理部門根據群眾需求,在不影響安全、交通、市容市貌、環境保護等情況下,可以在城鎮非主干道兩側臨時指定一定路段、時段供食品攤販經營。但中小學校、幼兒園周邊不得確定為食品攤販經營活動區域。

關于小餐飲,據調查摸底,我省有9萬多家,這些小餐飲客觀上長期存在,在為群眾生活提供便利的同時,其本身因分布廣、散、亂,硬件設施較簡陋,從業人員安全意識較低等特點,食品安全風險較高,亟待加以規范。陜西、河北、遼寧、湖南、浙江等已經出臺的地方性法規也將小餐飲納入地方立法調整的范圍。根據我省實際,參照有關省份做法,條例將小餐飲納入了立法調整范圍。

確定生產經營的正面清單和負面清單

條例明確規定,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點應當依法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保證食品衛生、無毒、無害,對其生產經營食品的安全負責,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條例確定了生產經營的正面清單和負面清單,對原料采購、從業人員健康狀況、場所衛生條件等提出了明確要求;同時,對生產經營實施禁止目錄管理,對禁止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點生產加工、經營的食品作出了明確規定。

食品小作坊禁止生產加工下列食品:乳制品、罐頭制品、果凍、冷凍飲品、酒類、飲料(含瓶、桶裝飲用水)、醬油和食醋、預包裝肉制品;保健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和其他專供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食品添加劑;國家和省、設區的市規定禁止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的其他種類。

小餐飲不得經營裱花蛋糕、生食水產品以及國家、省、設區的市規定禁止其經營的其他食品。

食品攤點不得經營保健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和其他專供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裱花蛋糕、生食水產品、散裝酒、現制乳制品、散裝食醋、散裝醬油、散裝食用油;國家、省、設區的市規定禁止其經營的其他食品。

明確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的監管職責

在政府職責方面:明確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點監督管理與服務工作負責,將工作經費列入本級政府財政預算。根據政府職能轉變要求,結合業態特點和監管實際,條例堅持權責明確、事權下移的原則,明確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做好相關管理工作,規定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統一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點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與服務工作,落實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照本條例和上級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做好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點的相關監督管理與服務工作。

在部門職責方面:條例規定,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對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點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監督和指導;縣(市、區)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管、教育、公安、規劃、住建、城管、環衛、農業、衛生、環保、工商、質監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負責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點的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關于條例的法律責任

條例規定的法律責任與食品安全法的有關規定進行了銜接。一是堅持教育與懲戒相結合。規定的行政處罰根據違法行為輕重程度采取遞進式設計,一般規定警告、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罰款,拒不改正的吊銷登記證、注銷信息公示卡,體現人性化執法理念。二是合理設計罰款起點。根據食品安全法的授權,對違反禁止性規定的行為降低罰款起點,以增強基層監管執法的可操作性。三是保證法律責任體系完整。針對不同業態特點和不同性質的違法行為,規定了不同種類的行政處罰,并與治安處罰、民事責任、刑事責任相銜接。四是對各級政府和有關監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作為、亂作為等失職瀆職情形規定了明確的法律責任,嚴格落實問責制度。

山東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山東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點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山東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點的生產、經營及監管走上了法治化軌道?!稐l例》將于2017年6月1日起正式實施。

全省33萬人從事小作坊小餐飲 《條例》彌補立法空白

據初步統計,截至2017年底,全省納入管理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飲、食品攤點共有近18萬家,從業人數33萬多人。

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點在方便群眾生活、增加就業特別是解決弱勢群體生計方面有著重要的作用,山東省政府法制辦副主任李春田在介紹相關情況時表示,同時這些小食品業態具有規模小數量多分布散、生產經營條件差、市場主體資格不全、生產經營不規范等特點,一旦管理不到位,極易引發食品安全問題。

他表示,這些業態的管理涉及食品藥品監管、工商、衛生等多個部門,存在管理交叉和監管空白等問題,一直是基層食品監管的重點難點,做好立法工作,既是防控食品安全風險的需要,也是貫徹落實《食品安全法》立法授權、填補地方立法空白的客觀要求。

寬進嚴管 《條例》為生產經營劃定負面清單

山東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楊利對《條例》主要內容進行了介紹。記者了解到,《條例》共8章55條主要從政府和部門監督管理職責、管理模式和監管措施、從業者責任和行為規范等方面對山東省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點管理進行了規范。根據《條例》規定,本省行政區域內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點的生產經營以及監督管理與服務,適用本條例。

在政府職能方面,《條例》明確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點監督管理與服務工作負責,將工作經費列入本級政府財政預算。在部門職能方面,《條例規定》條例規定,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對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點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監督和指導;縣(市、區)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管、教育、公安、規劃、住建、城管、環衛、農業、衛生、環保、工商、質監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負責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點的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楊利表示,考慮到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點自身特點,《條例》明確,在管理模式上堅持寬進嚴管,降低準入門檻,實行便捷的登記、備案管理。其中,對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實行登記制度,對食品攤點實行備案制度,登記備案不收取任何費用;同時明確了登記備案的主體、需要提交的資料、登記備案的程序和時限等具體內容。

此外,《條例》在監管方面突出了服務理念,通過統籌規劃、改善經營環境、免費組織教育培訓等措施提高監管效能,確保食品安全。同時,《條例》確定了生產經營的正面清單和負面清單,對原料采購、從業人員健康狀況、場所衛生條件等提出了明確要求;同時,對生產經營實施禁止目錄管理,對禁止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點生產加工、經營的食品作出了明確規定。

監管實現無縫對接 《條例》護航食品安全

篇(2)

二、確保信息暢通準確,掌握工作主動權。當前,社會改革的力度加大,城建速度特別是河西新區的建設速度加快,征地拆遷、勞力安置等工作,必然帶來部分群體利益的再調整,這是群體性矛盾爆發的重要因素。針對當前社會矛盾所具有的動態性、可變性的特征,為及時準確的掌握第一手信息,把握工作的主動權,超前做好化解工作,防患于未然,要充分發揮人民調解信息員及黨、團員的骨干力量作用,及時了解掌握民情、社情,盡快取得第一手資料,去粗取精,由表及里的進行分析、判斷,為化解矛盾提供依據。

篇(3)

問:修訂條例的背景是什么?

 

答:我國既是生豬生產大國,也是生豬產品消費大國,多數地區群眾的日常肉食消費以豬肉為主。因此,生豬產品的質量安全,直接關系到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乃至生命安全。原《生豬屠宰管理條例》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以來,對于加強生豬屠宰管理,保證生豬產品質量,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從近年來的情況看,“放心肉”問題還沒有從根本上解決,生豬屠宰環節仍存在一些較為突出的問題。主要是:一些地區私屠濫宰活動屢禁不止;對生豬和生豬產品注水以及屠宰病害豬、注水豬的現象時有發生;銷售、使用病害肉、注水肉等不合格生豬產品的情況還不同程度地存在;有的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行為不夠規范,甚至成為制售病害豬肉、注水肉的窩點。這些問題,既有執法不嚴的原因,也有原條例的一些規定不夠完善的原因。因此,要切實解決人民群眾吃上“放心肉”的問題,需要在進一步加強執法的同時,對條例進行有針對性的修訂,明確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職責,修改、完善有關制度措施,加大對違法行為的懲處力度。

 

 

 

問:生豬定點屠宰是原條例確立的一項重要制度,這次修訂條例是否繼續實行這項制度?

 

答:實踐證明,生豬定點屠宰是一項行之有效的重要制度。修訂后的條例繼續維持了這一制度,同時,針對實踐中存在的問題,從四個方面對生豬定點屠宰制度作了進一步完善:

 

一是,完善了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設置規劃制度。為了把規劃責任落到實處,條例明確規定,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設置規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會同畜牧獸醫主管部門、環境保護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負責制訂。同時,將“適當集中”補充規定為制訂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設置規劃應當遵循的原則之一,以體現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向規模化、集約化發展的方向。

 

二是,適當上收了審查確定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的權限,將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由原條例規定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審查確定,修改為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審查確定。同時,為了強化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設置規劃的約束作用,還明確規定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在確定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時,應當征求省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的意見。

 

三是,為加強監督,增加了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名單公布和備案制度,規定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其確定的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名單及時向社會公布,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

 

四是,明確了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的退出機制,規定商務主管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生豬定點屠宰廠(場)不再具備本條例規定條件的,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達不到規定條件的,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取消其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資格。

 

 

 

問:我國地域遼闊,生豬定點屠宰制度在一些交通不便的邊遠地區是否可行,會不會因此影響當地群眾的肉食消費需要?

 

答:條例修訂時已經考慮到這些問題。加強生豬屠宰管理和方便群眾生活,二者不能對立起來。為了在實行生豬定點屠宰制度的同時,保障邊遠和交通不便農村地區的生豬產品供應,條例專門增加一條,規定:在邊遠和交通不便的農村地區,可以設置僅限于向本地市場供應生豬產品的小型生豬屠宰場點,具體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這樣規定,從制度上為解決邊遠和交通不便的農村地區群眾的肉食品消費問題留出了空間。

 

 

 

問:條例明確規定了國家推行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分級管理制度,這主要出于什么考慮?

 

答:目前,我國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的數量多、規模小、機械化程度低,產品質量安全狀況參差不齊。從長遠看,提高生豬產品質量安全,需要走規?;?、集約化的道路。因此,條例增加了一條規定:國家根據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的規模、生產和技術條件以及質量安全管理狀況,推行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分級管理制度。這條規定的目的在于鼓勵、引導、扶持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改進生產和技術條件,加強質量安全管理,提高生豬產品質量安全水平。

 

此外,條例還明確規定,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得限制外地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經檢疫和肉品品質檢驗合格的生豬產品進入本地市場。這是為了保證質量優、信譽好、品牌知名度高的生豬產品在地區間順暢流通,通過創造和維護良好的市場環境,鼓勵生豬屠宰加工企業做大做強,提高生豬產品質量安全水平。

 

 

 

問:這次修訂對生豬定點屠宰廠(場)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行為規范作了哪些完善?

 

答:補充、增加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及有關單位和個人的行為規范,是這次修訂條例的重點內容之一。針對實踐中存在的問題,條例對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增加規定的行為規范包括:不得出借、轉讓生豬定點屠宰證書和生豬定點屠宰標志牌;如實記錄其屠宰的生豬來源和生豬產品流向;如實記錄肉品品質檢驗結果;不得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生豬。對其他單位和個人,條例增加規定的行為規范主要是:不得冒用或者使用偽造的生豬定點屠宰證書或者生豬定點屠宰標志牌;不得對生豬或者生豬產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不得為未經定點違法從事生豬屠宰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生豬屠宰場所或者生豬產品儲存設施,或者為對生豬或者生豬產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場所。

 

 

 

問:條例修訂時在加強監督管理方面作了哪些規定?

 

答:條例專門設立了“監督管理”一章,從三個方面補充、完善了加強監督管理的內容:

 

一是,明確規定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生豬屠宰監督管理方面職責,包括加強對生豬屠宰監督管理工作的領導,及時協調、解決生豬屠宰監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二是,為了落實生豬屠宰監管責任,加大監管力度,明確規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嚴格履行職責,加強對生豬屠宰活動的日常監督檢查,并對商務主管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的程序和規范要求以及有關單位和個人配合監督檢查的義務作了規定。特別是,條例明確規定了商務主管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進入生豬屠宰等有關場所實施現場檢查;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情況;查閱、復制有關記錄、票據以及其他資料;查封與違法生豬屠宰活動有關的場所、設施,扣押與違法生豬屠宰活動有關的生豬、生豬產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設備。

 

三是,為了加強社會監督,及時發現和處理生豬屠宰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條例明確規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舉報制度,公布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受理對違反本條例規定行為的舉報,并及時依法處理。

 

 

 

問:對原條例有關法律責任的規定作了哪些完善?

 

答:為了進一步加大對違法行為的懲處力度,有效制止違法行為,條例從三個方面完善了有關法律責任的規定:

 

一是,增加規定了應當受到處罰的違法行為種類,包括:出借、轉讓生豬定點屠宰證書或者生豬定點屠宰標志牌;冒用或者使用偽造的生豬定點屠宰證書或者生豬定點屠宰標志牌;不建立或者實施肉品品質檢驗制度;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生豬,以及為未經定點違法從事生豬屠宰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生豬屠宰場所或者生豬產品儲存設施等。

 

篇(4)

一、商業三者險未到期的是否也必須在10月1日前投保交強險?

答:在20xx年7月1日前,已購買商業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并且保單尚未到期的,原商業三者險保單繼續有效。原商業三者險期滿后,應及時投保交強險。

二、駕駛人駕駛車輛上道路行駛須攜帶何種保險憑證?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簡稱《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條、《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以下簡稱《北京市實施辦法》)第十五條及《交強險條例》第四十五條的規定,駕駛人駕駛20xx年7月1日以后投保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必須在機動車前窗右上角粘貼交強險標志;摩托車要隨車攜帶交強險標志。20xx年7月1日以前投保商業第三者險且在有效期內的機動車,應當隨車攜帶商業第三者保險憑證。標志(憑證)丟失的,應及時到保險公司辦理相關手續。

三、如果車輛沒有投保交強險,或者攜帶的保險憑證不合格,交管部門如何處罰?法律依據是什么?

答:(一)如果駕駛人駕駛的機動車未按規定投保交強險,由交管部門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條規定扣留車輛,責令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投保交強險,對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處交強險基礎保費2倍的罰款后發還車輛;

(二)對隨車攜帶交強險標志但未按規定粘貼在機動車前窗右上角的(摩托車除外),交管部門依據《北京市實施辦法》第九十五條第(八)項規定處200元罰款并記1分,并當場責令駕駛人粘貼標志后放行;

(三)對未攜帶保險標志(憑證)的,由交管部門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條規定扣留車輛,駕駛人須提供相應的保險標志(憑證)后,交管部門按照《北京市實施辦法》第九十五條第(八)項的規定,對駕駛人處以200元罰款并記1分后發還機動車。

(四)對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保險標志的,或者使用其他機動車保險標志的,交管部門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條規定扣留車輛,對當事人處1800元罰款。責令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投保交強險,對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處交強險基礎保費2倍的罰款后發還車輛。

四、如果保險憑證遺失仍駕車上路,交管部門如何處理?

答:如發生這種情況,交管部門將視為未放置保險標志,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條規定扣留車輛。駕駛人須到投保的保險公司補辦相應的保險標志(憑證)后,到交管部門接受處理。交管部門將按照《北京市實施辦法》第九十五條第(八)項的規定,對駕駛人處以200元罰款并記1分后發還機動車。

五、沒有投保交強險的車輛是否可以驗車?

答:20xx年7月1日以前投保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且在有效期的,可以參加機動車檢驗。投保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已過期,且未投保交強險的,不予驗車。

六、使用簡易程序快速處理的交通事故如何確定賠償責任?

答:(一)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發生的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交通事故,經交通警察當場處理,各方當事人協商同意由機動車方當場賠付400元(含)以內的,交通警察在《簡易程序處理交通事故認定書》中記載后,機動車方當事人可持《認定書》到保險公司索賠(包括20xx年7月1日以前已經生效且在保險期的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

(二)機動車之間發生的交通事故,交通警察依法確定當事人的責任比例,由各方當事人到保險公司索賠。

七、使用一般程序處理的交通事故如何確定賠償責任?

答:(一)對于當事方車輛已經投保交強險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確定賠償責任,即: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擔賠償責任:1、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2、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3、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

(二)對于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當事人有條件報案、保護現場但沒有依法報案、保護現場,致使事故基本事實無法查清的交通事故,按照《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確定賠償責任,即: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當事人有條件報案、保護現場但沒有依法報案、保護現場,致使事故基本事實無法查清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先行賠償。超出責任限額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1、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一方當事人有上述行為的,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均有上述行為的,平均分擔賠償責任;2、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一方有上述行為,又沒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行人有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以及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

八、如何通知保險公司支付(墊付)搶救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條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因搶救受傷人員需要保險公司支付搶救費用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保險公司的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已投保交強險機動車發生的交通事故,因搶救受傷人員需要保險公司支付、墊付搶救費用的,由辦案民警制作《交通事故搶救支付(墊付)通知書》電傳通知各財產保險公司在京的分公司支付(墊付)搶救費用。

交通肇事逃逸事故受害人搶救費用的墊付問題,待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建立后再另行規定。

交強險相關知識鏈接:

一、什么是交強險?

交強險是我國首個由國家法律規定實行的強制保險制度?!稒C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定:交強險是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車人員和被保險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

二、為什么要實行交強險制度?

交強險是責任保險的一種。目前現行的商業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以下簡稱商業三責險)是按照自愿原則由投保人選擇購買。在現實中商業三責險投保比率比較低(20xx年約為35%),致使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后,有的因沒有保險保障或致害人支付能力有限,受害人往往得不到及時地賠償,也造成大量經濟賠償糾紛。因此,實行交強險制度就是通過國家法律強制機動車所有人或管理人購買相應的責任保險,以提高三責險的投保面,在最大程度上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時和基本的保障。

三、實施交強險制度對公眾有什么好處?

建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有利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獲得及時有效的經濟保障和醫療救治;有利于減輕交通事故肇事方的經濟負擔;有利于促進道路交通安全,通過獎優罰劣的費率經濟杠桿手段,促進駕駛人增強安全意識;有利于充分發揮保險的社會保障功能,維護社會穩定。

四、交強險和現行商業三責險有何差異?

1、賠償原則不同。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而商業三責險中,保險公司是根據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在交通事故中應負的責任來確定賠償責任。

2、保障范圍不同。除了《條例》規定的個別事項外,交強險的賠償范圍幾乎涵蓋了所有道路交通責任風險。而商業三責險中,保險公司不同程度地規定有免賠額、免賠率或責任免除事項。

3、具有強制性。根據《條例》規定,機動車的所有人或管理人都應當投保交強險,同時,保險公司不能拒絕承保、不得拖延承保和不得隨意解除合同。

4、經營原則不同。根據《條例》規定,交強險實行全國統一的保險條款和基礎費率,保監會按照交強險業務總體上不盈利不虧損的原則審批費率。

5、交強險實行分項責任限額。

五、交強險制度何時開始實施?什么人需要購買交強險?

根據《條例》規定,交強險制度于20xx年7月1日起實行。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自施行之日起3個月內要投保交強險,并在被保險機動車上放置保險標志。

六、原已投保的商業三責險是否有效?

在20xx年7月1日交強險制度實施前,已購買商業三責險并且保單尚未到期的,原商業三責險保單繼續有效,駕駛人應隨車攜帶保單原件或加蓋保險公司保單專用章或業務專用章的保險單(業務留存聯)復印件,備查。原商業三責險期滿后,應及時投保交強險。

七、什么是交強險責任限額?

交強險責任限額是指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險公司對每次保險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所承擔的最高賠償金額。交強險責任限額分為死亡傷殘賠償限額50000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8000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20xx元以及被保險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無責任的賠償限額。其中無責任的賠償限額分別按照以上三項限額的20%計算。即死亡傷殘無責賠償限額10000元、醫療費用無責賠償限額1600元、財產損失無責賠償限額400元。

八、交強險采取什么方式獎優罰劣費率浮動?

根據《條例》規定,交強險費率水平將與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道路交通事故掛鉤,安全駕駛者可以享有優惠的費率,交通肇事者將負擔高額保費。

九、交強險可以購買多份嗎?

每輛機動車只需投保一份交強險。投保人需要獲得更高的責任保障,可以選擇購買不同責任限額的商業三責險。

十、交強險的保險期間有多長?

《條例》規定,交強險的保險期間為1年。僅有四種情形下,投保人可以投保1年以內的短期交強險:

1、境外機動車臨時入境的;

2、機動車臨時上道路行駛的;

3、機動車距規定的報廢期限不足1年的;

4、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十一、購買交強險后是否不用再購買商業三責險?

交強險主要是承擔廣覆蓋的基本保障。對于更多樣、更高額、更廣泛的保障需求,消費者可以在購買交強險的同時自愿購買商業三責險和車損險等商業車險,使自己具有更高水平的保險保障。

十二、什么情況下保險公司將墊付受害人搶救費用?

道路交通事故具有突發性。為了確保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得到及時有效的救治,《條例》規定,對于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的、被保險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情況下,保險公司將在交強險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墊付搶救費用。同時對于墊付的搶救費用,保險公司有權向致害人追償。

十三、什么情況下救助基金將墊付受害人搶救費用?

搶救費用超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的;肇事機動車未參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機動車肇事后逃逸的。

十四、交強險死亡傷殘和醫療費用賠償項目是什么?

1、死亡傷殘賠償項目。喪葬費、死亡補償費、交通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護理費、康復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住宿費、誤工費、精神損害撫慰金(依照法院判決或者調解承擔)

2、醫療費用賠償項目。醫藥費、診療費、住院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后續治療費、整容費、營養費

十五、交強險的投保人或被保險人享有何種權利?

投保人或被保險人除了按照交強險條款約定在保險事故發生時獲得賠償以外,還享有以下權利:

1、投保人在投保時選擇具備從事交強險業務資格的保險公司,保險公司不得拒絕或者拖延承保。

2、簽訂交強險合同時,保險公司不得強制投保人訂立商業保險合同以及提出附加其他條件的要求。

3、保險公司不得解除交強險合同(除投保人對重要事項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

4、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被保險人或者受害人通知保險公司的,保險公司應當立即給予答復,告知被保險人或者受害人具體的賠償程序等有關事項。

5、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申請賠償保險金。保險公司應當自收到賠償申請之日起1日內,書面告知被保險人需要向保險公司提供的與賠償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6、保險公司應當自收到被保險人提供的證明和資料之日起5日內,對是否屬于保險責任做出核定,并將結果通知被保險人;對不屬于保險責任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對屬于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達成賠償保險金的協議后10日內,賠償保險金。

十六、投保人購買交強險有何注意事項?

投保人購買交強險要注意以下事項:

1、投保時,投保人應當如實填寫投保單,向保險公司如實告知重要事項,并提供被保險機動車的行駛證和駕駛證復印件;

2、簽訂交強險合同時,投保人應當一次支付全部保險費。不得在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之外,向保險公司提出附加其他條件的要求;

3、應當在被保險機動車上放置保險標志。

4、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機動車因改裝、加裝、使用性質改變等導致危險程度增加的,被保險人應當及時通知保險公司,并辦理批改手續。

5、交強險合同期滿,投保人應當及時續保,并提供上一年度的保險單。

6、被保險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被保險人應當及時采取合理、必要的施救和保護措施,并在事故發生后及時通知保險公司。同時,被保險人應當積極協助保險公司進行現場查勘和事故調查。發生與保險賠償有關的仲裁或者訴訟時,被保險人應當及時書面通知保險公司。

十七、什么情況下可以辦理退保?

篇(5)

當事人可以犧牲部分實體權利實現某些既得利益,或者只是為了恢復當事人之間的和睦關系,都是合理的價值取向。而調解的含義也允許對一些事實不清、責任不明的問題含糊不究,互諒互讓,以求達到解決糾紛而不傷和氣。調解在本質上表現為雙方當事人在合意的前提下通過協商、談判,就實體權利義務關系達成協議以解決爭議。所以只要當事人之間的合意既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禁止性規定,又不侵犯第三人的合法權益的話,無論在何種程度上自愿達成的調解協議,都是當事人依法行使處分權的體現。如果所有案件都要求在查明事實、分清責任的前提下進行調解,必然忽視了調解本身具有的靈活、效率、方便、簡捷的特點,會使效率和效益大打折扣,難以實現運用調解迅速、高效地解決民事糾紛的目的。

2、法律規定上的漏洞造成了當事人濫用反悔權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91條規定:“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民訴法的這一規定的確賦予了當事人行使處分權的充分自由,但是根據該規定,雙方當事人在審判人員的主持下即使經過協商,達成了調解協議,在調解書送達前任何一方都可以在沒有任何理由的情況下任意反悔而不會受到任何限制。由此造成的結果就是,雙方當事人已經達成的調解協議對當事人沒有任何約束力的情況,這不僅浪費了本來就有限的訴訟資源,而且更嚴重的是損害了對方當事人的信賴利益,使得當事人對于調解協議的約束效力大打折扣。

3、調解的監督機構不健全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82條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愿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可以申請再審。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的,應當再審?!痹趯嵺`中,由于是當事人親自簽訂調解協議,就算是調解違法,要求當事人自己提出證據,并證明調解違反自愿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幾乎是讓當事人陷于舉證不能,而法院證明自身的錯誤又談何容易,除非造成嚴重后果,大都會將錯就錯。[1]

(二)實務中的缺陷

1、自愿原則與司法強制性的矛盾

篇(6)

中圖分類號:DF7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0278(2012)02-079-01

在建立我國社會主義特色的法律的基礎上,我國還將繼續的進行新的法律制度的探索和改革。而立案調解制度正是當下我們正在進行的一種新的法律制度。

一、我國立案調解制度的現狀

(1)法律對立案調解的規定不明確。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立案調解這一程序。在立案庭開展立案調解與法院系統要求的立審分離是相矛盾的。立案庭是立案還是審案,不僅當事人困惑,立案法官在實際操作過程中也無章法可依,致使立案法官在啟動調解時和調解過程中難以積極行使職權。(2)法律對調解制度所作的規定不夠充分。現在的調解制度實行調審合一模式,法官往往起到了給當事人信息傳遞的作用,使法官與當事人討價還價,影響法官的尊嚴和法院的權威。(3)立案調解與法院內部管理相矛盾。法院將各部門的調解結案率、案件審理效率等作為考核審判工作好壞標準,開展立案調解使立案庭與各業務庭之間出現矛盾。(4)片面追求調解結案率 在司法實踐中某些法院及法官片面追求調解成功率的現象經常發生,為了盡快使當事人“達成”調解,不惜采取各種手段,嚴重損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這不利于我國的社會主義法治建設。

二、我國立案調解的對策

(1) 主動提出調解方案時應慎重。在案件事實不明、雙方當事人爭議大的情況下,適宜以宣傳糾紛處理規則、規勸遵紀守法的方式開展立案調解工作,不能偏聽偏信,防止因立案調解的不公正而造成矛盾激化。(2)應防止虛假訴訟,防止當事人利用調解侵犯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侵害第三人合法權益。對訴訟標的額大、雙方當事人“沒有對抗”就輕易達成調解協議的案件,法官應高度重視,認真分析當事人的調解動因,嚴格審查基本事實證據,必要時應實地調查。應審查調解雙方是否處分了不屬于自己的財產和權利,對調解協議處分或影響第三人權益的,應當追加第三人后再行調解。(3) 調解書表述案件事實應客觀公正,真實。原則上應表述雙方當事人陳述一致的事實,未經查明的事實不能作確認性質的表述,否則就超越了立案調解工作的范圍,也容易節外生枝。(4)應做好調解風險告知。當事人在立案調解階段達成的調解協議可能會出現事實和權利義務不一致的情形,調解達成協議后,應做好風險告知,當面詢問雙方當事人是否理解所達成的協議內容,是否原意接受由此產生的法律后果,讓當事人對事實和權責有正確、清晰的判斷,從而自愿行使其處分權,防止蒙騙或者誤解情況的發生,避免糾紛反復。(5)應堅持公正的調解程序。注意審查案件是否涉及當事人隱私或商業機密,應明確確認當事人的調解意愿,對調解申請、調解協議和自愿接受結果都應有雙方當事人的簽名確認。對調解協議內容不清、不準確或者今后執行難度較大的,應給予必要指導,加以修改完善。要始終保持公正、中立調解,主動告知當事人享有申請回避權利,為調解息訴提供可靠的程序保障。

三、立案調解的受案范圍

建議我國修訂民事訴訟法時將立案調解程序作為獨立程序確立,將立案調解程序盡快納入立法議程。在程序法中明確立案調解的案件范圍,明確立案調解程序,使之獨立于庭審調解之外。明確適用立案調解的案件范圍。筆者認為在立法時下列六種類型案件可納入立案調解的案件范圍:一是涉及社會利益,需要政府和相關部門配合的案件。二是人數眾多的共同訴訟、集團訴訟案件。三是案情復雜,當事人之間沖突激烈,且雙方都難以形成證據優勢的案件。四是相關法律法規沒有規定或者規定不明確,在適用法律方面有一定困難的案件。五是敏感性強、社會關注程度大的案件。六是申訴復查案件和再審案件。明確立案調解的運行模式。在建立立調解案件模式時,為了克服隨意性,就必須對案件流轉進行規范,在規范時還要考慮到效率和范圍問題,所以在案件立案后,要根據實踐經驗對案件按能調和不能調案件進行分流。法院立案庭主要對已經立案的、事實清楚的簡單案件、易于調解的案件進行調解。

四、結論

立案調解是對我國傳統法院調解的一項大膽改良,它立足于我國的司法實踐,創造性的借鑒了國外的先進經驗,符合現實需求并具有旺盛的生命力,正逐步成為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做好立案調解工作,不僅是新形勢下司法為民的新要求,也是人民法院積極參與構建和諧社會的必然舉措,更是黨和國家對人民群眾人文關懷的重要體現。我們相信,通過民事訴訟立法對立案調解進一步制度化、規范化,立案調解制度必將為法院調解注入新的活力,成為一種主流的糾紛解決高效機制。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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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附條件不的適用條件

附條件不制度是刑法上的“謙抑主義”法治理念在刑訴法上具體落實,就是說將一些本來構成犯罪行為的人不付諸審判,而設置考驗期限,讓其遵守考察內容規定,并履行法律規定義務方式來代替刑罰的處罰。2012年刑訴法第271條第1款對此制度適用條件做出規定:“對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規定的犯罪,可能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符合條件,但有悔罪表現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做出不的決定”。由此規定可知,附條件不的適用條件為:(1)未成年人犯罪必須是刑法分則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利罪,第五章侵犯財產罪,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中規定的罪名;(2)依照法律規定該未成年所犯的罪行可能被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3)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照法律規定應該能夠追究其刑事責任;(4)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具有悔罪表現,認罪態度好,向被害人賠禮道歉、積極賠償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由于附條件不制度是刑訴法上一項針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新設置的制度,此項制度在刑事司法實踐中的運用有助于解決我國當前刑事犯罪率居高不下與訴訟資源相對有限的矛盾,能夠很好分流部分輕微刑事案件,減輕檢察院審查和法院審判的壓力;給犯罪的未成年人一次改過自新、重新做人的機會,避免刑罰執行對其造成的負面影響,有利于使其能夠專心改造、接受教育,為以后重新融入正常社會生活打下良好的基礎。

二、附條件不的異議救濟

(1)公安機關對附條件不異議救濟

檢察機關針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做出附條件不決定,送達公安機關后,公安機關對此不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向檢察機關表達自己的訴求,行使法律賦予自己的救濟權利。2012年刑訴法第271條第2款對此做出規定:“對附條件不的決定,公安機關要求復議,提請復核的,適用本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的規定?!庇纱艘幎芍?,公安機關對附條件不決定異議的救濟途徑為:①公安機關對檢察機關做出的附條件不決定有異議向作出附條件不決定的檢察機關復議。②公安機關向作出附條件不決定的檢察機關提請復議不被接受的,可以向作出附條件不決定檢察機關的上級檢察院提請復核。

(2)被害人對附條件不異議救濟

檢察機關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做出附條件不決定,送達被害人后,被害人對此不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向檢察機關表達自己的訴求,行使法律賦予自己的救濟權利。2012年刑訴法第271條第2款對此做出規定:“對附條件不的決定,被害人申訴的,適用本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由此規定可知,被害人對附條件不決定異議的救濟途徑為:①被害人自收到檢察機關做出附條件不決定書后七日內向作出不決定檢察機關的上級檢察院申述。②對于作出不決定的上級檢察院維持下級檢察機關做出的附條件不決定,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作出不決定的同級法院。③被害人可以不經向作出附條件不的上級檢察院申述,直接向作出不決定檢察機關的同級法院。

(3)本人及法定人對附條件不異議救濟

檢察機關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做出附條件不決定,送達本人及其法定人后,本人及其法定人對檢察機關做出的不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向檢察機關表達自己的訴求,行使法律賦予自己的救濟權利。2012年刑訴法第271條第3款對此做出規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人對人民檢察院決定附條件不有異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決定。”由此規定可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人對附條件不決定有異議的,檢察機關應當直接作出決定,依法提起公訴,不再設置一定的附條件作為考察內容,由法院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否構成犯罪、構成何種罪行以及如何定罪量刑作出最終的判決。

三、附條件不的考察程序

(1)附條件不的考察機關

2012年刑訴法第272條第1款規定:“在附條件不的考驗期限內,由人民檢察院對附條件不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進行監督考察”。由此規定可知,附條件不的考察機關是人民檢察院。由檢察院對附條件不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進行監督考察是因為檢察院在決定對其適用附條件不前已經充分了解案件及個人詳細情況,有助于消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險性和社會危害性,避免其再次走入歧途繼續犯罪去危害社會,同時有利于檢察機關監督考察工作的順利進行,在考驗期滿后對其是否遵守法律規定最后作出不決定或者繼續提起公訴。

(2)附條件不的考察期限

2012年刑訴法第272條第2款規定:“附條件不的考驗期限為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從人民檢察院作出附條件不的決定之日起計算”。由此規定可知,附條件不的考察期限為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之所以法律規定不長不短的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附條件不的考察期限目的是檢驗檢察機關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做出的附條件不決定是否正確以及其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如果沒有遵守法律規定的四項義務時處于隨時可能被檢察機關追訴的狀態。

(3)附條件不的考查內容

2012年刑訴法第272條第3款規定:“被附條件不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二)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三)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準;(四)按照考察機關的要求接受矯治和教育”。由此規定可知,附條件不的考察內容為以上法律規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應當遵守的四項規定,之所以法律規定附條件不的考察內容目的是不但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提出明確具體的要求,便于他們認真的去遵守并且履行,而且也是為檢察院對被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否認真遵守法律規定為考驗期滿作出與否的決定作出正確、及時的判斷。

(4)附條件不考查結果

2012年刑訴法第273條第1款規定:“被附條件不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驗期限內有下列情形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撤銷附條件不的決定,提起公訴”。第273條第2款規定:“被附條件不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驗期限內沒有上述情形的,考驗期滿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做出不的決定”。由此規定可知,附條件不的考察結果為作出或者不決定。因為附條件不制度具有暫時性,就是說附有一定條件的前提下檢察機關做出的不決定具有可變性:如果所附的條件成就,便做出正式的不;如果所附的條件不能成就,還是要依法提起公訴。

【參考文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M].法律出版社,2012.

篇(8)

去年我與朋友在家打麻將,因為4人相互間都是朋友,沒有使用現金支付,打麻將采用了賒欠記賬形式,3個月時間下來,我共輸給朋友7500元,當時我打了借條,并按了手印,借款原因方面沒有寫明,我想問一下這張借條是否具備法律效力?

律師解答:

債權債務關系是一種合同關系。根據合同法的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賭博是一種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不但違法,開設賭場還會構成犯罪。

所以,賭債不受法律保護。

小知識:

賭資較大的話,打麻將也算賭博哦~

雖然對于賭資較大究竟是多大,全國沒有統一規定,但一般地,賭資在5000元左右時,警方會認定為賭博,會給予參與人相應處罰。

有些游戲機、轉轉機,每次只投入1元錢,但是輸贏在幾十到上百元,這種明顯以營利為目的的行為即使參與金額不大也會認定為賭博行為。

雖然賭債不受保護,但是借條受法律保護。就是說,如果你可以提供證據證明你所欠的債是賭債,那么,法院很可能會判你們之間的債務不受法律保護,從而,你可以不用還這筆賭債。當然,具體判定,還需視案件情況而定。

借條寫得不對,很可能讓你損失一大筆錢,那么寫借條時要注意哪些事項呢?

寫借條注意事項

1、借條應書寫規范

在民間借貸中,借據是主張債權的重要憑證,因此,在借款給他人時,應要求對方出具規范、無涂改的借條,并附上聯系方式和身份證號碼等信息。

給付對方借款時,盡量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進行,并保留好轉賬憑證。

2、明確區分借條和欠條

不要貪圖簡單方便就讓借款人出具一份欠條,欠條只能表明當事人之間存在債權債務關系,債權債務關系有多種,如拖欠勞務費、貨款、賠償款、房租等,都可以以欠條形式出現,因此,欠條本身無法直接對應借貸關系,會增加訴訟風險。

3、不要使用用模棱兩可的語言

比如:陳某借劉某十萬元。這樣的語言無法明確是誰向誰借錢,應當用借給而不是借,沒有明確方向性。

4、一手交錢一手交借條

借款人要謹慎書寫借條,特別是在尚未收到借款以及沒有借貸事實的情況下,輕易書寫借條,將可能承擔沒有得到借款但需要償還借款的風險。

5、借條這張紙要完整,沒有撕裂破損痕跡

篇(9)

這是我國第一部全面規范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購買、運輸和進口、出口行為的重要行政法規。

上世紀80年代以來,隨著世界問題的泛濫和化學合成生產的擴張,跨國走私、販運各種易制毒化學品和麻黃素活動劇增,中國易制毒化學品流入非法渠道用于制毒問題也日益嚴重。

為加強易制毒化學品管制,1988年,聯合國制定了《禁止非法販運品和精神藥物公約》(以下簡稱《八八公約》),經修正的附表中列管了22種易制毒化學品,這些易制毒化學品在中國均有生產。自1989年加合國《八八公約》以來,中國有關部門先后制定了多部部門規章,對易制毒化學品的生產、經營、運輸、進出口管理措施做了明確規定。

為了進一步加強對易制毒化學品的管理,1997年,中國政府開始制定全國性的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條例經過近8年的反復修改和論證,終于于2005年8月公布并于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條例》主要內容

根據易制毒化學品的管理環節,《條例》分為8章45條,同時在附表中列管了3類23種易制毒化學品。

實行分部門管理制度。根據主管部門的職責范圍,《條例》規定,藥品監管部門負責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和購買環節的管理;安全監管部門負責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環節的管理;公安機關負責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運輸及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購買和運輸環節的管理;商務部門和海關總署負責易制毒化學品進出口環節的管理;其他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依法加強易制毒化學品管理。

實行分類管理和許可制度。列管的23種易制毒化學品被分為三類,第一類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類、第三類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學配劑。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的生產、經營、購買、運輸和進口、出口均實行行政許可制度;第二類易制毒化學品的運輸和進口、出口實行行政許可制度,生產、經營和購買實行備案制度;第三類易制毒化學品的進口、出口實行行政許可制度,生產、經營、購買和運輸實行備案制度?!稐l例》規定,進口、出口易制毒化學品,應向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申請進口、出口許可證。海關憑許可證辦理通關手續。國家對易制毒化學品的進口、出口實行國際核查制度。

規定分級管理制度。為了方便企業和其他組織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條例》對易制毒化學品的生產、經營和購買實行分級管理。如,對第一類中的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生產、經營,由省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批;對第二類和第三類易制毒化學品的經營,分別向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和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購買第一類中的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向省級公安機關申請許可;購買第二類、第三類易制毒化學品,向縣級公安機關備案。

強調禁止走私或者非法生產、經營、購買、轉讓、運輸易制毒化學品。禁止使用現金或者實物進行易制毒化學品交易,但個人合法購買第一類中的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藥品制劑和第三類易制毒化學品的除外。生產、經營、購買、運輸和進口、出口易制毒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建立單位內部易制毒化學品管理制度。

對易制毒化學品的運輸實行運輸許可證或備案證明制度。對跨區的市級行政區域(直轄市為跨市界)或者在國務院公安部門確定的禁毒形勢嚴峻的重點地區跨縣級行政區域運輸第一類、第二類易制毒化學品的,分別向設區的市級和縣級公安機關申請運輸許可證,運輸第三類易制毒化學品的,向縣級公安機關備案。因治療疾病需要,患者、患者近親屬或者患者委托的人憑醫療機構出具的醫療診斷書和本人的身份證明,可以隨身攜帶第一類中的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藥品制劑,但是不得超過醫用單張處方的最大劑量。醫用單張處方最大劑量,由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規定、公布。

設定“誰許可、誰監督”的原則。各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加強對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購買、運輸和進口、出口的監督檢查。

列出了易制毒化學品分類和品種。將列管的23種易制毒化學品分成三類,第一類12種,第二類5種,第三類6種?!稐l例》將《八八公約》中單列的麻黃素、偽麻黃素、去甲麻黃素三種,以及我國增列的消旋麻黃素、甲基麻黃素、麻黃浸膏、麻黃浸膏粉等合并成麻黃素類物質,并增列了公約中未管制的黃樟油和三氯甲烷兩種。在被列管的易制毒化學品中,有用于制造海洛因的主要易制毒化學品醋酸酐;制造苯丙胺類興奮劑的主要易制毒化學品麻黃素、偽麻黃素、去甲麻黃素、1-苯基-2-丙酮、苯乙酸等;制造的主要易制毒化學品3,4-亞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黃樟腦、異黃樟腦、黃樟油、胡椒醛;制造可卡因的主要易制毒化學品高錳酸鉀;制造致幻劑LSD的主要易制毒化學品麥角酸、麥角胺、麥角新堿;制造安眠酮的主要易制毒化學品N-乙酰鄰氨基苯酸、鄰氨基苯甲酸;也有制毒所需的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乙醚等溶劑。

幾項特殊的管理規定

向重點國家或地區出口易制毒化學品的管理規定。為了貫徹國務院關于嚴格控制向制造、販運情況嚴重的國家或者地區出口易制毒化學品的要求,《條例》規定,對向制造、販運情形嚴重的國家或者地區出口易制毒化學品以及本《條例》列管品種以外的其他化學品的,可以在國際核查措施以外實施其他管制措施,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海關總署等有關部門規定、公布。

危險化學品或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特殊管理規定。易制毒化學品中的有些品種,同時也是危險化學品或者國家監管的藥品,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已經作出過規定的,《條例》對此作了必要的銜接:對屬于危險化學品和藥品的易制毒化學品的管理,除應當遵守本《條例》的規定外,還應當遵守法律、其他行政法規對危險化學品和藥品的有關規定。

為了加強對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管理,《條例》規定,對第一類中的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藥品單方制劑,由品定點經營企業經銷,且不得零售;對麻黃素等屬于重點監控物品范圍的易制毒化學品,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核定的企業從事進口、出口業務。進口第一類中的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除提交進口許可證外,還應當提交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進口藥品通關單。

便民利民的相關規定。為了減少行政許可,方便社會生產生活,《條例》規定,持有品和第一類購買印鑒卡的醫療機構購買第一類中的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無須申請購買許可證;個人自用購買少量高錳酸鉀無須備案。因治療疾病需要,患者、患者近親屬或者患者委托的人憑醫療機構出具的醫療診斷書和本人的身份證明,可以隨身攜帶第一類中的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藥品制劑,但是不得超過醫用單張處方的最大劑量。醫用單張處方最大劑量,由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規定、公布。

生產資格和倉儲場所的特殊規定?!稐l例》強調,申請生產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企業法定代表人和技術、管理人員要具有安全生產和易制毒化學品的有關知識,無犯罪記錄。《條例》要求,申請生產第一類中的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應當在倉儲場所等重點區域設置電視監控設施以及與公安機關聯網的報警裝置。

易制毒化學品海關管制規定

申請進口或者出口易制毒化學品,應當經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審批,取得進口或者出口許可證后,方可從事進口、出動。申請易制毒化學品出口許可的,還應當提交進口方政府主管部門出具的合法使用易制毒化學品的證明或者進口方合法使用的保證文件。

任何企業或單位以任何方式進口、出口或者過境、轉運、通運易制毒化學品,均應當如實向海關申報,并提交進口或者出口許可證。海關憑許可證辦理通關手續。進口第一類中的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還應當提交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進口藥品通關單。

易制毒化學品在境外與保稅區、出口加工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場所之間進出的,應當向海關提交進口或出口許可證。海關憑許可證辦理通關手續。

易制毒化學品在境內與保稅區、出口加工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場所之間進出的,或者在上述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場所之間進出的,無須申請易制毒化學品進口或者出口許可證。

麻黃素等屬于重點監控物品范圍的易制毒化學品,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核定的企業進口、出口。

國家對列入《向特定國家(地區)出口易制毒化學品管理目錄》的易制毒化學品向列入《特定國家(地區)目錄》所列國家(地區)的出口實行許可證管理。向特定國家(地區)出口易制毒化學品時,應向海關交驗有關出口許可證,海關憑出口許可證辦理有關出口驗放手續。出口許可證實行“一批一證”制和“一證一關”制。未經許可,不得向特定國家(地區)出口易制毒化學品。由保稅區、出口加工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場所向特定國家(地區)出口易制毒化學品,實行出口許可證管理。

國家對列入《核查化學品名稱及商品編碼》目錄的易制毒化學品的進出口實行國際核查制度。國際核查所用時間不計算在許可期限之內。對向制造、販運情形嚴重的國家或者地區出口易制毒化學品以及本《條例》規定品種以外的化學品的,可以在國際核查措施以外實施其他管制措施。在加工貿易合同備案審批時,各關應憑有效進口許可證辦理加工貿易登記手冊。加工貿易項下進口易制毒化學品須憑有效進口許可證方可存入保稅倉庫;對以轉口方式暫時進口的易制毒化學品不得存入保稅倉庫。

進出境人員隨身攜帶第一類中的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藥品制劑和高錳酸鉀,應當以自用且數量合理為限,并接受海關監管。進出境人員不得隨身攜帶上述第一類中的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藥品制劑和高錳酸鉀以外的易制毒化學品。

《條例》對非法進出口易制毒化學品的有關處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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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我定位.我們不能改變社會,但是我們可以改這自己,我們要做的就是調節自己,以適應社會的需要,要想有效的應對自己的心理壓力,首先的問題是要認識你自己。在不同的環境中認清自己的角色,懂得時刻轉變角色,不斷正確調整自己的情緒和壓力,時刻保持“積極的心態”認真對待每一天。

2、提高自我認識。要全面的認識自我,要有一個清醒的自我意識,既要看到自己的優點和長處,又要看到自己的缺點和不足。要學會從周圍的環境中獲取有關自我的真實反饋,避免來自自己的主觀理解帶來的誤差。欣賞自己、接納自己是一種積極的人格特征。一個人能正確認識自己就能接受自己,社會適應能力也就越強,反之,就會產生緊張不安的焦慮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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