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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水務工程建設年度績效考核的作用和工作路線
2.1績效考核在水務工程建設管理中的作用
績效考核工作是工程建設管理的重要內容,為水行政主管部門工程建設管理和人力資源管理提供反饋信息,是對工程現場項目法人和參建人員進行制度性考核和客觀性評價的重要依據,是調動建設處和參建人員積極性的重要環節。
(1)績效考核是工程主要建管人員任用的依據。通過績效考核,能夠對工程建設主要建管人員的工程建設管理能力進行摸底和評價,從而作為建管人員在工程建設崗位上任用的依據。
(2)績效考核是加強建設管理、實現年度建設目標的重要手段。通過績效考核,明確各現場建設單位的年度建設目標、責任、重點工作以及基建程序、時間節點、質量、安全等多方面的要求,對于規范工程建設管理,實現工程建設目標具有重要的促進作用。
2.2工程建設績效考核的工作路線
水行政主管部門要梳理制定管轄范圍內的年度水務工程建設任務分解表,結合年度任務制定年度績效考核標準、辦法。同時,要求工程現場項目法人根據各自的年度工程建設任務,做好年度建設目標績效考核申報工作。根據績效考核實際工作需要,主管部門要及時組織考核組做好績效考核工作。水務工程建設績效考核重點是:要充分圍繞工程年度建設目標任務做好績效考核工作,各工程項目法人的職能工作是除了完成上級主管部門安排的年度建設投資任務外,還應做好工程日常建設管理、財務管理,保證工程建設過程中不出現質量安全事故以及違法違紀現象。
3水務工程建設績效考核存在的問題
3.1缺少計劃和指導
完整的績效考核必須要有績效考核計劃和績效考核管理,通過計劃安排,讓被考核單位明確自己的任務,通過考核管理,在過程中提高工程建設管理水平。若是年初不申報,年中不管理,年底直接考核,結果只能是使考核工作流于形式。
3.2考核工作集中一次完成
水務工程建設考核涉及建設管理、進度、質量安全控制、防汛度汛、財務管理等多方面工作,若是統一集中在年底一次考核,除造成考核工作時間緊、任務重,很難在短時間內對各建設處進行細致考核,工作深度不夠外,對于一些在年中節點要求完成的工作的考核作用不明顯,失去了考核工作本身應起到的督促、督查作用。
3.3考核過程不透明
考核結果被當做機密,會很大程度影響工程績效考核作用的發揮。不將真正的考核結果和對考核結果的解釋直接反饋給被考核者,容易給人以“暗箱操作”的印象,損害被考核單位的積極性。同時,對于考核中發現的問題若不能及時反饋給被考核單位,也會使項目法人單位不知道自己的工作表現中那些需要改進,哪些需要加強。
3.4考核結果缺乏有效運用
為了考核而考核現象普遍存在,發現了問題,卻不解決問題。無視績效考核作為分配依據所發揮的管理功能及所起的杠桿調節作用,缺少對考核結果及導致結果的原因的深入調查分析,缺少對發現問題針對性的改進建議,導致被考核者應付考核,做表面文章,這對考核工作的有效開展十分不利。
4績效考核管理工作的建議
4.1考核工作要結合水務工程建設及早布置
水行政主管部門要高度重視績效考核工作,著力加強績效考核工作,研究水務工程建設形勢,部署任務,明確責任,細化措施,且年初就要布置績效考核工作,做到考核工作和建設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落實、同檢查。合理制定績效考核計劃和辦法標準,項目法人應設立專職績效考核工作聯絡員,在日常工作中貫徹落實績效考核工作精神,解決工程建設中出現的問題。
4.2考核體系要完善,建立有效溝通渠道和考核反饋機制
水行政主管部門要根據實際情況,組建績效考核管理機構,為加強領導,應由主要領導擔任績效考核工作組負責人。同時,要正確認識績效考核是績效管理的一個重要環節,完整的績效管理包括績效計劃、績效執行、績效考核、績效反饋等階段。在績效考核前,要做好績效考核計劃工作;在平時,要加強對工程建設管理的指導和檢查工作;考核結果出來后,要幫助項目法人查找不足,提高改進,推動建設管理水平整體提高。
4.3根據考核內容節點完成時間要求安排考核計劃
工程建設一般按水務年度推進,防汛應急準備工作應安排至每年的汛前完成考核;前期工作、基建程序可以安排在10月、11月進行考核;質量、安全、建設管理等工作應在日常工作中給予考核,并將日常考核所得分數加入到年終考核分數中,作為年底績效考核的重要組成部分;年度建設目標等一般安排在年底進行考核。
4.4要理順管理體制,完善相關的政策法規體系
績效考核工作涉及面廣,難度大,在考核過程中只有積極爭取有關方面的理解、支持,及時總結考核經驗,加快推廣行之有效的績效考核模式,才能不斷理順績效考核管理體制,實現以考核促發展的好局面。同時,績效考核工作需要政策法規的支撐,要通過完善政策法規體系,保障和規范考核工作的順利進行,進一步推進依法考核,確保考核工作公平、公開、公正。
4.5要結合實際,分級分類考核
在考核標準的制定過程中,要將績效考核和行政主管部門內部的其他管理辦法以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有機結合起來,堅持民主集中的原則,廣泛征求意見后再制定頒布。考核標準也要根據工程性質的不同作相應調整,以增強考核指標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4.6要切實加強考核工作及其考核結果的使用
要通過細化考核內容,將水行政主管部門的建設目標向項目法人貫徹,進一步統一思想,提高認識。通過實施有效激勵措施,增強項目法人及其組成人員的工作積極性和動力;通過績效指標和績效目標的設定,使水行政主管部門不再過多參與工程具體建設管理,集中精力做好監督、指導和考核工作;要通過考核,進一步優化人力資源配置,強化項目法人的責任。
2005年9月14日,被告昌浩公司通過招投標與被告勞聯公司簽訂一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由被告勞聯公司承建昌浩公司開發的六安世紀景園小區一期1號樓工程,合同價款482萬元。該份合同報六安市工商局和六安經濟技術開發區建設管理辦公室備案。同日,兩被告又簽訂一份《補充施工合同》,對世紀景園一期1號樓工程的合同價款進行了重新約定,調整為“382萬元,一次包死,不做任何調整”。雙方還約定了付款方式,其中保修金為19.1萬元。該份《補充施工合同》未予備案。2005年10月13日,原告張顯成在沒有對該工程作任何的概預算的情況下,與被告勞聯公司簽訂《施工合同》一份,約定:“由張顯成承包六安世紀景園小區一號樓工程,合同工期按發包方(勞聯公司)與昌浩公司簽定該工程的總承包合同為準。合同價款為382萬元,承包方(張顯成)應付發包方稅金及管理費40萬元……保證以該工程總承包合同保修期為準”。隨后,原告依約組織人員、材料,按合同約定組織施工,2006年10月,該工程通過竣工驗收,但原告在隨后的核算中卻發現其已為該工程實際支付了510余萬元工程款。
綜上成本管理論文,原告請求:1.判決被告勞聯公司據實付清下欠原告的工程承包款1287652.19元(不含維修保證金19.1萬元);2.被告勞聯公司承擔自工程交付之日至今的利息及其他相關損失;3.被告勞聯公司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4.被告昌浩公司作為發包方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責任。被告勞聯公司答辯稱,原告是自愿與勞聯公司簽訂了工程款為382萬元的工程合同。另外,其與昌浩公司就世紀景園1號樓的工程承建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后,又簽訂了《補充施工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款為382萬元,其與昌浩公司的關系,與原告無關,因此,原告的訴請無事實依據,請求駁回論文格式模板。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勞聯公司在承建六安世紀景園一期1號樓工程后,將其轉包于沒有資質的個人張顯成,所簽訂的《合同》,顯然違反了法律禁止性規定,應屬無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同,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該《解釋》第二十二條又規定“當事人約定按照固定價結算工程價款,一方當事人請求對建設工程造價進行鑒定的,不予支持”。可見,由張顯成承建并經竣工驗收的六安世紀景園一期1號樓工程價款,當應確定為382萬元,故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爭議焦點
本案中,爭議的焦點主要有以下兩個方面:1、在建設工程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情形下,承包人如何請求支付工程價款,是參照合同約定的382萬元,還是實際決算的510萬元?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條規定:“建設工程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承包人只能請求參照合同約定的382萬元支付工程價款。2、被告勞聯公司與昌浩公司簽訂的兩份合同是否屬于陰陽合同,以及原告張顯成是否有權請求參照備案合同約定的482萬元價款進行給付。
法理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條規定:“建設工程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依照該規定,實際上排除了承包人依照實際決算的510萬元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權利。該規定是基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后,已經履行的內容不能使用返還的方式使合同回復到簽約前的狀態,而采取了折價補償的方式,確定了參照合同約定結算工程價款的補償原則成本管理論文,其目的在于避免無效合同價款高于有效合同而超出當事人簽訂合同的預期。
昌浩公司通過招投標與勞聯公司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在同一天簽訂的《補充施工合同》相比照,對方對合同價款進行了重新約定,且差距甚大,顯然是對合同內容進行了實質性的變更。此外,《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分別在六安市工商局和六安經濟技術開發區建設管理辦公室予以了備案登記,而《補充施工合同》卻未予備案。可見,昌浩公司與勞聯公司先后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補充施工合同》應為陰陽合同。但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另行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經過備案的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應當以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根據”的規定,有權參照備案合同約定的價款進行工程結算的主體只能是簽訂陰陽合同的當事人,即勞聯公司。張顯成并非《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當事人,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張顯成無權請求參照備案合同約定的482萬元的價款進行給付。
本案啟示
本案原告張顯成之所以在訴訟中敗訴,請求參照備案合同的482萬元支付和參照實際決算的510萬元支付工程價款都未得到支持,一個很重要的原因即是其應該在與勞聯公司簽訂施工合同前,未對該工程進行概預算,對即將發生的工程價款沒有一個大概的認識,從而造成了本可避免的損失。不具備相應承包資質的施工企業或者個人即使與發包方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但因其不具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主體的資質,因此,其與發包方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最終會導致無效。在此情況下,合同中約定的工程價款就異常重要,因此,進行工程概預算,對不具備相應承包資質的施工企業或者個人來說,意義重大。
設計概算是在初步設計或擴大初步設計階段,由設計單位根據初步設計或擴大初步設計圖紙,概算定額、指標,工程量計算規則,材料、設備的預算單價,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有關費用定額或取費標準等資料預先計算工程從籌建至竣工驗收交付使用全過程建設費用經濟文件。簡言之,即計算建設項目總費用。施工預算是施工單位內部為控制施工成本而編制的一種預算。它是在施工圖預算的控制下,由施工企業根據施工圖紙、施工定額并結合施工組織設計,通過工料分析,計算和確定擬建工程所需的工、料、機械臺班消耗及其相應費用的技術經濟文件。施工預算實質上是施工企業的成本計劃文件論文格式模板。施工概預算主要作用有:(1)是考核工程成本、確定工程造價的主要依據;(2)是編制標底、投標文件、簽訂承發包合同的依據;(3)是工程價款結算的依據 ;(4)是施工企業編制施工計劃的依據;(5)是企業加強施工計劃管理、編制作業計劃的依據。
在進行具體工程概預算時,以下幾個方面尤為注意:
首先,要堅持科學求實的原則。概預算專業人員在編制概預算時,應該堅持科學的態度,實事求是地進行概預算。深入調查研究成本管理論文,充分收集調查第一手材料,了解工程實際和施工過程,對相關圖紙做詳細了解,正確運用定額,做到量實,價值,費用準確。堅決制止巧立名目地過高估算,也不能少算漏算。
其次,努力提升概預算人員素質。概預算人員要熟悉本專業的概算、預算和費用定額,熟悉建筑材料預算價格,樹立強烈的工程造價控制意識,精心設計,大膽采用新工藝、新材料,把技術與經濟統一起來。一旦突破相應的概算,則必須返工,返工費由設計單位自負,嚴重的,還應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最后,借助相關技術設備,進行輔助編制。建筑工程概預算編制是個異常枯燥、復雜、抄錄計算量非常大的工作。傳統的手工編制工作中,概預算編制人員不得不在大量的定額條目及各種計算表之間進行反復抄錄和校對,如此一來,就會因為大量重復性的抄錄和計算,浪費了大量的時間和精力,效率低,速度慢,而且還不準確。所以,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在編制建筑工程概預算時,利用計算機,設置科學高效的概預算程序來輔助完成相關編制很有必要,這是現今提高概預算工作的效率和質量的重要保證。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發包方和承包方為完成特定的建筑安裝工程任務,明確相互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無效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指雖經發包人和承包人雙方當事人協商訂立,但因不具備合同生效的條件,不能產生法律約束力的、合同。目前,我國建筑行業利潤高,投資回報快,而建筑市場的管理則比較混亂。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簽訂及履行過程中,存在著諸如承包人無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簽訂合同,以及違法分包、非法轉包等等違法行為,形成了大量的無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雖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為無效建設工程合同的認定及處理提供了比較具體的法律依據,但在司法實踐中,由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特殊性,對于合同無效的認定與處理依然存在著不同的看法。為了能給現有爭議的解決提供一些思路,有必要對無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類型及其處理原則進行探討。
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生效的條件
無效合同本質上是合同已成立,但因欠缺合同生效的法定條件而不產生法律的約束力,因此,判斷無效的建設工程合同,首先要對建設工程合同生效的條件進行探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規定,一般合同生效的條件包括簽訂合同的當事人應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簽訂合同的內容及形式不違反法律、法規或社會公共利益。基于建設工程合同的特殊性,它的生效除要符合上述的基本條件外,還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當事人具有與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相適應的締約能力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發包人,可以是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具有民事行為能力進行住宅建造的公民個人,但作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主體的承包人一方,一般都是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建筑施工企業。除了具有民事行為能力外,他們還必須具有與簽訂建設工程合同相適應的締約能力,即這些建筑施工企業還必須取得建設工程相應的資質,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訂立合同。
(二)不違反建設工程的基本建設程序
一項工程從計劃建設到建成投產使用,要經過許多階段和環節,有其客觀規律性,這種規律性與基本建設項目的技術經濟特點有著密切的關系,國家對此客觀規律性總結的基礎上,通過工程建設法規規定了工程項目建設基本程序,要求在工程建設活動中必須遵守。比如,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簽訂前還必須經過報建,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通過招標投標程序才能簽訂建設工程合同等。
二、無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類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解釋》,并結合建設工程合同生效的條件,可將無效建設工程合同分為以下類型:
(一)承包主體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由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標的特殊性,決定了其合同主體的特殊性。工程建設技術含量高,社會影響很大,所以法律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主體的資格有嚴格地限制。根據我國《建筑法》第13條的相關規定,只有經注冊登記,領有營業執照,并向國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取得相應資質證書的建筑施工企業,才具有訂立合同的民事權利能力及民事行為能力。除此之外的任何個人及單位都不得承包工程,也不具有簽約的主體資格。由此可見,沒有通過注冊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個人或單位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或者雖領取了營業執照但未取得相應資質證書的建筑施工企業訂立的合同,都因主體不合格而屬于無效合同。另外,建設
工程施工企業資質有等級之分,不同資質等級承攬業務的范圍不同,建筑施工企業必須在自己資質證書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由此可見,超越資質等級與他人訂立的建設工程合同也屬于無效合同。
(二)冒用有資質建筑施工企業的名義與他人訂立的合同
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簽訂過程中,冒用有資質企業的名義與他人簽訂的合同有以下幾種情形:(1)沒有資質或者低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或者符合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與他人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2)沒有資質或者低資質的實際施工人掛靠在有資質或者符合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下與他人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無論是借用還是掛靠,其簽訂合同的過程無非存在著兩種情形:一是具體施工人以欺騙的手段與發包人訂立的合同,這種合同由于一方存在著欺騙行為而導致合同無效。二是對于一些國家投資或國家控股的項目,發包人本著肥水不流外人田的心理,利用手中的權力,想把工程發包給與自己有利益關系單位或個人,若此單位或個人不具備相應的資質要求,發包人便相互串通,通過借用資質或掛靠的方式訂立的合同。從形式上看,簽訂合同的承包主體都是符合法律規定的,但履行合同的實際施工人卻不具備法律規定相應資質條件,因此,這種合同屬于雙方惡意串通,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因此也屬于無效合同。
(三)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而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招標投標法》第3條規定了建設工程強制招標的范圍,是為了保證工程的質量及防治在工程分包過程中的腐敗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若將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通過直接發包與他人簽訂的合同,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屬于無效合同。招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若在建設工程招投標過程中,招標人與個別投標人惡意串通、內定中標人、設置障礙排斥他人、收取投標人賄賂等,以及投標人之間串通作弊、假借資質參與競爭等行為,因違背招投標原則而致使中標無效的,招標人與無效中標人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也屬于無效合同。
(四)違法分包或者非法轉包訂立的合同
所謂違法分包是指總承包單位違反法律規定將建設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或者將建設工程主體結構分包出去,或者未經建設單位同意分包工程,或者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行分包的行為。非法轉包是指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給他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承包的行為。我國《合同法》及《建筑法》都明令禁止禁止違法分包、禁止轉包。違法分包、非法轉包所訂立的建設施工合同違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屬于無效合同。
(五)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發包人有受賄行為或者承包人有行賄行為的合同
工程項目以招投標的方式發包,在招投標過程中,招標人有受賄行為或者投標人有行賄行為影響不公平競爭的,屬于違法招標的范疇,雙方當事人所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當然無效。《解釋》第一條第三款的規定包含了招投標活動中存在腐敗行為導致的中標無效,簽訂的合同屬無效合同。而涉及國家安全或者國家秘密等直接發包的工程,若在訂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過程中,發包人有受賄行為或承包人有行賄行為的,《解釋》并為涵蓋,此行為同樣違反了我國法律的禁止性規定,所訂立的合同也屬于無效合同。
三、無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處理原則
無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訂立,嚴重擾亂了我國的工程建設市場,尤其是大量的建設工程合同履行完畢之后被確定無效,不僅會給合同雙方帶來較大的經濟損失,也導致了大量質量不合格建筑的產生,因此,要對無效的建設工程合同產生的法律后果加以重視,確立處理的原則,及時進行處理。
(一)合同不再履行原則
無效合同自始對當時人雙方沒有法律約束力,因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已經訂立,但尚未履行,被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無效的,雙方當事人均不得再履行合同;或者合同已經履行但尚未履行完畢被確認無效的,終止履行合同,尚未履行部分不再履行。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而言,確立此原則,是對當事人違法行為的及時糾正,以免因合同的繼續履行導致更嚴重的法律后果。因此,在建設實踐中,應加強對合同的監管,及時發現不具備生效條件的合同,并及時確認其無效。
(二)承擔締約過失責任的原則
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合同簽訂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因過錯而導致另一方的信賴利益的損失,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對于無效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而言,若在合同的簽訂過程中,因一方的過錯導致合同無效的,過錯方應賠償因合同無效而給對方造成的實際損失;若雙方都有過錯的,依過錯大小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無論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尚未履行的,還是尚未履行完畢的,或者已經履行完畢的,一旦合同被確認為無效,過錯方都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承擔締約過失責任的主要方式是賠償對方的實際損失,而不包括尚未實現的利益。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締約過失責任應由無過錯方舉證。
(三)工程質量至上,折價補償原則
如今建設工程領域已成為促進國民經濟快速發展的重要因素,但違法分包、轉包、“黑白合同”等問題也呈現蔓延的態勢。2005年到2011年,浙江法院共受理一審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21563件,一半以上涉及“黑白合同”。這一現象的存在是發包方和承包方經濟搏弈的結果,其形成具有深刻而復雜的社會背景。而在司法實踐中,準確界定“黑白合同”的法律性質及處理原則,正確理解適用相關法律法規,對穩定建筑市場、保護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義。
一、“黑白合同”的概念
建設工程領域中的“黑白合同”又稱“陰陽合同”,尚沒有明確的法律定義,一般認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簽訂的兩份或兩份以上實質性內容相異的合同。其中一份作了登記、備案等公示稱為“白合同”,而另一份僅由雙方當事人持有稱為“黑合同”。雙方當事人一般通過簽訂“黑白合同”來規避政府的行政監管,掩蓋雙方之間不規范的施工行為。
從形式上看,有的是在招標前,雙方先簽訂“黑合同”,再來開展招投標工作,即所謂的虛假招標;有的是在中標后,雙方簽訂“白合同”的同時,簽訂一份“黑合同”,雙方約定以“黑合同”作為實際履行的依據;有的是在“白合同”簽訂后,在無法定變更情形下,雙方以補充協議的形式對中標合同中的工期、價款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變更形成“黑合同”。
從內容上來看,發包方往往利用優勢地位在 “黑合同”中要求承包方墊資施工、壓低工程價款,縮短工期而無趕工費、提高質量標準而無費用補償、肢解工程另行發包等。當然在實踐中,也有承包方反過來利用發包人工期緊等因素,從而簽訂有利于自己的“黑合同”。
二、原因分析
“黑白合同”大量存在,必然有著一系列的社會原因,主要與建筑市場的市場特點以及建設工程監督管理體系不健全有關。
一方面,目前建筑市場競爭激勵,僧多粥少、供大于求,形成買方市場。發包方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往往對承包方提出種種苛刻要求,而承包方為了獲得項目,只能簽訂“黑白合同”來滿足發包方并形式上符合法律要求。
另一方面,面對龐大復雜的建筑市場,建設主體的行業自律、保險公司等的市場、社會監督體系尚未完全建立,而政府監管注重節點管理,缺乏過程監管。政府有建設工程合同備案的要求,但對合同履行過程監督較少。這就給建設主體簽訂“黑白合同”等違規行為提供了可乘之機。
三、“黑白合同”效力判定
“黑白合同”以哪份為準,說法不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司法解釋》)第二十一條“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另行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經過備案的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應當以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根據。”部分人據此認為白合同有效,黑合同無效,這是實踐中比較突出一個誤區。實際上司法解釋并沒有認定黑白合同的效力,只是明確了黑白合同的結算問題。這種誤區會影響合同雙方的私權自治和契約自由權利的行使,無法實現立法本意。
合同本質是雙方意思表示一致。 因此,“黑白合同”的效力應明確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并判定雙方的意思表示是否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不能簡單一刀切。筆者認為分“黑白合同”效力應分以下三種情況認定:
(一)在發包人與承包人簽約或招標過程中,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雙方簽訂的“黑白合同”均無效
實踐中,招標人在招、投標之前與潛在的投標人進行實質性內容談判,簽訂了協議,有的甚至在實行招標投標之前施工方就已進場施工,然后雙方再按照政府部門的監管要求舉行招、投標,簽訂用于備案的合同。或者一些施工者的資質未達到該工程的要求甚至沒有資質,借用他人名義參加投標,中標后雙方也簽訂“黑白合同”。
這些情形下產生的黑合同違反《司法解釋》第1條這一強制性規定,應被認定為無效。如果將這些所謂白合同確認為有效合同,就意味著虛假招標合法,借用資質合法,因此這種情況下,白合同雖然經過備案也改變不了其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本質,也應認定為無效。
如茶亭公司訴東匯公司裝飾裝修合同糾紛一案,東匯公司與茶亭公司于2005年10月7日簽訂《裝飾安裝施工合同》,約定茶亭公司承包施工東匯公司的東匯商務廣場1-4號樓裝飾安裝業務,合同價款為1900萬元。同年10月25日,雙方另行簽訂了《建筑裝飾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工程內容為東匯商務廣場3-4號樓裝飾安裝,合同價款為1060萬元,該合同經上海市建筑建材業受理服務中心備案。茶亭公司進行施工并交付,后雙方就工程款結算依據產生糾紛訴至法院。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鑒于茶亭公司的施工資質,其不能承接工程價款超過1200萬元的施工項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不具備相應法律資質的單位簽訂的建設施工合同,屬于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合同,應認定為無效。因此,雖然雙方簽訂的1060萬元的合同經過備案,但該簽約的行為,是為了掩蓋雙方當事人實際履行的1900萬元合同是無效合同的這一事實,且事后雙方亦未按該份備案合同予以履行,所以備案合同不能作為解決雙方爭議的依據。雙方當事人簽訂的合同無效,但現已施工完畢,當事人亦進行了結算,所以應按雙方的實際履行情況認定本案基本事實,以此來認定工程價款。茶亭公司主張以備案合同進行結算,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不應得到支持。
(二)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發包方與承包方沒有違反招投標法等強制性規定時“黑白合同”的效力認定
1.項目沒有發生客觀條件變化時的情形
(1)實質性內容以“白合同”為準。我國《招投標法》第46條規定“……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因此,對于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雙方將中標合同備案,又簽訂了一份關于工期、質量、價款等條款與備案合同不一致的“黑合同”,那么上述條款應以“白合同”為準。如備案合同約定工程質量為優良,而“黑合同”中約定質量為合格;項目沒有發生變更,但在“黑合同”中將價款調低等等,“黑合同”中的這些條款應認定為無效。
(2)“黑合同”中的非實質性條款有效。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黑合同”非實質性條款與“白合同”不一致,但未違反或背離“白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則只要符合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此時便不應被認定為無效,而應該認定為對白合同的補充,其效力應當為法律所承認。
2.具備法定變更條件的所謂“黑合同”有效
《招標投標法》第46條雖然規定了不得簽訂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但并不是說招投標形成的建設工程合同絕對不能做實質性內容的變更。在客觀條件發生變化,雙方就此簽訂了與“白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黑合同”而未備案,準確講應該是合同變更,此種變更只要不違背法律強制性規定,就應認定為合法。但無法定變更條件,雙方為規避法律或是壓低價款簽訂“變更協議”,實際為“黑合同”。是“黑合同”還是有效的合同變更,應以下兩個方面判斷:
(1)是否具有法定變更理由。 如果“黑合同”是在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且雙方對此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則應認為合同變更。因為客觀情況發生根本性變化即招投標時的條件都已不具備時,當時所體現的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和第三者的合法權益也發生了根本性變化,此時如果不允許雙方當事人對合同實質性內容做出變更,則不符合立法宗旨。比如施工合同履行中,生產工藝流程的重大調整、設計優化、新頒布的法律、標準、規范引起的變更以及工程地質勘察資料不準確等而引起的設計變更導致 “同一建設工程”工期、價款等發生變化,雙方簽訂補充協議雖然與白合同實質性內容不同,但是合法的合同變更。
(2)是否達到一定變更的量。除了具備變更的法定條件,還需要達到一定變更的 “量”,才能成為對中標合同的實質性變更,這還有賴于法官的自由裁量。如果變更的量較少,不影響到原先招投標的主要施工內容的,那么就不應當將此列為實質性內容的不同。但如果涉及到的內容足以占據到一個比較高的比例的,則應當認定為實質性內容的不同。但這一比例,目前在法律上未有所明確,需要法官在案件的審理中,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認定當事人在訂立備案合同中是否有規避法律的行為。
(三)對于依法不屬于必須招投標“黑白合同”效力判定
建設工程合同是發包人與承包人約定由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為此支付價款的合同。建設工程合同具有自身顯著特點。首先它是一個包括建筑工程設計、勘察、監理、材料采購、工程擔保、施工、后期的工程保修以及工程的分包轉包在內的復合合同;其次,作為合同標的的建設工程具有投資大、工期長、材料設備消耗多、質量要求高、受自然環境影響約束等特點。目前建設工程市場建設施工企業競爭激烈,從市場供需關系看,建設施工企業處于弱勢地位,作為承包人的建設施工企業在建設工程合同中也面臨較多法律風險。本文擬分析承包人可能面臨的法律風險并提出防范措施及建議,以期對承包人有所裨益。
一、合同主體資質的風險及防范
合同主體問題是涉及到合同效力的一個重要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9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由于工程建設本身的特殊性,如投資大、周期長、質量要求高等,法律規定在建設工程合同中,承包人必須具有施工的相應資質。如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一條規定,承包人若未取得相應建筑施工資質或超越資質等級簽訂建設工程合同,建設工程合同無效。但該《解釋》第二條同時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而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法院應予支持。據此,在因承包人資質問題導致的合同無效情況下,承包人得到合理補償的前提是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對于建設施工企業來說,為避免因施工資質的原因導致建設工程合同被認定無效的風險,就應在簽約前確認自身相關資質符合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的要求。
二、權利義務不對等的風險及防范
《合同法》第十六章設專章規定了建設工程合同,是十五種有名合同的一種。從法律屬性來看,建設工程合同是民事合同,承包人和發包人是處于平等地位的民事法律主體,這和一方處于管理者地位而另一方處于被管理者地位的行政合同有明顯區別。但實踐中,承包人與發包人卻通常處于不平等地位,承包人被迫接受合同中對己方不利的約定,導致雙方的權利義務不對等。對于承包人來說,下列條款應予以注意:
(一)支付條款
支付條款是建設工程合同中核心條款之一,但因承包人與發包人地位事實上的不平等,合同價款支付進度規定模糊、支付進度滯后或不規定發包人違反支付進度時應承擔的違約責任等情況時有發生。因此,承包人應充分重視價款支付條款,積極爭取明確約定發包人支付價款的方式、支付進度及發包人違反支付進度約定應承擔的違約責任等內容。實踐中,合同約定因承包人延誤工期應承擔違約金,承包人應積極爭取對等的權利,約定發包人在違反支付進度約定時應對等支付違約金。
(二)爭議解決條款
由于地方保護主義及發包人與當地仲裁及司法系統的良好關系,在發生爭議時,發包人更傾向于選擇由發包人所在地仲裁庭或法院管轄。相反,承包人則應盡可能爭取由承包人所在地仲裁庭或法院管轄。雙方如無法達成協議時,可選擇雙方都能接受的第三地仲裁委員會仲裁,或雙方都能接受的第三地法院訴訟。合同中不管是約定以仲裁還是以訴訟方式解決爭議,都要符合我國仲裁法或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并且應以明確的、無歧義的語言加以約定。尤其要避免或審或裁的模糊約定條款,因為根據法律規定,或審或裁的約定條款意味著仲裁約定無效,發生爭議后只能進行訴訟而不能要求以仲裁方式解決爭議。如果合同中對管轄法院的約定不明,則根據《訴訟法》的規定,爭議將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這意味著若承包人因受損害提起訴訟,則只能由發包人所在地法院管轄,對承包人來說訴訟的成本及結果的不確定性加大。
三、合同重要條款缺失及表述不嚴謹的風險及防范
建設工程合同通常采用合同范本,但合同范本的水平高低不同,不同程度存在雙方權利義務規定的不明確、某些重要條款甚至核心條款缺失、合同表述不規范不嚴密等情況,甚至合同約定前后矛盾,導致出現爭議時由于合同本身的原因使當事人各執一詞。即便合同范本不存在上述問題,其作為參考文本也無法完全滿足實踐中千差萬別的情況,必須根據實際情況修改某些條款或填寫某些空白,而經辦人員個人素質及責任心的差距也可能導致修改后的合同條款表達不嚴謹、甚至前后矛盾。
為防止發生上述風險,承包人應一方面加強與發包人的共同協商,強化對合同范本的審查,不迷信所謂權威部門的合同范本,仔細研究擬采用的合同范本,及時提出并修改其中約定不明確甚至表達相互矛盾的條款。另一方面應加強經辦人員專業培訓,對合同范本有修改或填寫的,應對合同各組成文件進行前后對照、詳細分析檢查,必要時請求法律專業人員的審查,以免發生風險,筆者對這兩種風險提出防范措施。
四、固定總價合同風險及防范
固定總價合同,俗稱“一口價合同”、“包死價合同”,是指合同總價一次包死,固定不變,即不再因為環境的變化和工程量的增減而變化的一類合同。發包人喜歡采用此種合同,除了結算簡便的優點外,主要是希望通過簽訂固定總價合同將合同履行過程中的一切風險轉移給承包人。在此種合同中,承包人主要面臨兩種風險,筆者對這兩種風險提出防范措施:
(一)價格風險及防范
1.報價計算錯誤的風險,即純粹是由于計算錯誤引起的風險。
2.漏報項目的風險。在固定總價合同中,承包人所報合同價格應包含完成合同規定的所有工程的費用,任何工程漏報風險及由此引發的各種損失均應由承包人自行承擔。
3.市場變動風險。承包人在報價時必須對市場變化做充分的估計,減少因通貨膨脹、供需變動或其他原因帶來的風險造成的損失。
(二)工程量風險及防范
1.工程量計算錯誤的風險
實踐中,發包人通常會提供工程量清單及圖紙等資料,以便承包人據此投標報價。承包人必須認真復核和計算工程量,避免由于工程量計算錯誤帶來風險和損失。
2.合同中工程范圍不確定或不明確、表達含糊不清,或預算時工程項目未列造成的風險。例如在某固定總價合同約定:“合同價款所定義的工程范圍包括工程量表中列出的,以及工程量表未列出的但為本工程安全、穩定、高效率運行所需的工程”。很明顯,如果承包人在工程量計算時未包含發包人指令增加的新的分項工程,即所謂的“工程安全、穩定、高效率運行所需的工程”,那么承包人將無法得到相應分項的工程款。但由于增項工程未在工程量表中列出,是否涉及工程設計的修改,應加強與發包人的溝通并予以明確。
3.合同中對工程技術要求不清的風險。比如合同規定某設備應使用“最新技術”這種模糊表述,承包人將因無法確切把握發包人所要求的技術標準而面臨風險。如果發包人技術標準要求包含有主觀性要求,承包人應要求合同中的技術細節描述足夠清晰,并保證這些細節是對該主觀性要求的約束性及客觀性解釋。
五、違法分包轉包風險及防范
我國法律并非一律禁止分包轉包。《合同法》第272條第二款規定了禁止分包轉包的情況,即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據此可知:
(一)禁止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即承包人可以將部分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只有在將全部的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時,才是法律所禁止的。
(二)禁止承包人將其承包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
《合同法》第272條第三款規定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我國建筑法也有與合同法上述關于分包轉包類似的禁止性規定。
承包工程者完成發包人委托的工程項目的施工,發包人按期驗收并支付報酬的合同就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一種特殊合同,不但要滿足合同生效的基本要求,也要符合強制性規范的要求,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資質就是一項強制性要件。本文以我國現行的行法律、 法規為依據,淺析施工資質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影響。
一、施工資質的概念及性質辯析
⒈施工資質的概念。資質即資格,民事主體在某行業所具備的能力、潛質、資格、技術、經驗等,取得主管部門對其頒發的具備從事該行業的資格憑證。現階段在我國有關資質的定義是,公民具備某專業的技能、知識,主管部門對其頒發的從事相關行業的準入憑證,如醫師資格證書、注冊建造師資格證書等。規定,從事有關建筑活動的單位、企業,根據其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及設備、建筑工程業績等資質條件,對其進行資質等級的劃分,在資質合格的情況下取得等級資質證書后,可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之內從事建筑業的相關活動。
⒉施工資質的性質。①施工資質與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按照《建筑法》的規定,建筑施工企業只有在有營業執照并且具有施工資質的情況下才可以從事建筑經營活動。如果企業法人的經營范圍除了建筑施工外,還有其它不需要審批許可的目的范圍,也即是該企業具備建筑施工外目的范圍的權利能力,那么該企業就具備了一般民事權利能力;②施工資質與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是指法人作為民事主體,享受權利的同時也要承擔民事義務。那么建筑活動企業法人在取得施工資質即特殊權利能力的同時,也就取得了從事建筑施工活動特殊的民事行為能力。如果企業沒有施工資質,也就不具備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為能力,當事人在無民事行為能力情況下所簽訂的合同也是無效合同,不受法律保護;③施工資質與法人的經營范圍。經營范圍是指公司設立登記時所記載其生產和經營商品的類別及服務范圍,能夠反映法人業務的經營方向和活動的內容。從事建筑施工經營的企業法人不僅僅需要具備一般經營范圍的手續,只有在具有施工資質證書的情況下才能夠取得合法的建筑施工的特殊的民事主體資格。如果施工企業法人所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不在施工資質等級規定的范圍之內,按照相關規定,就可以否定合同效力;④施工資質屬強制性規定范疇。所謂強制性規定,就是法律要求人們必須遵守,并且不能隨其意愿隨意更改或者排除,如果違反也將會受到法律的制裁。施工資質就屬于強制性規定。因為施工資質不但是取得建筑施工權利能力及行為能力的前提,也關系到建筑企業的民事主體資格的問題。同時建筑法律、行政法律法規對施工資質有禁止性的規定,如果建筑企業違反施工資質中的強制性規定,就要收到相關法律的懲罰。
二、強制性規定對合同效力的影響
我國《合同法》中規定,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為無效合同,可以起到阻止或者減少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違法行為,能夠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公平秩序。但是在確認合同無效時也要維護合同法的首要原則,即契約“自由、合同效力”的原則。究其根本,強制性規定影響合同效力的根源是“利益”。國家利益、集體利益、個人利益是利益的三個層次的分類,其中集體利益、個人利益都必須為國家利益讓步,國家利益又包括國家政治利益、國家安全利益、國家的社會經濟秩序。如果當事人的合同違反國家利益,就屬于無效合同。
三、施工資質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影響分析
⒈施工資質強制性規定屬管理性或效力性辨析。建筑工程的產品質量直接關系到公民的生命安全、財產利益。存在施工企業將建設工程層層轉包、分包漁利,施工中不按設計規范、偷工減料,甚至出賣資質及執照等現象,嚴重影響建筑市場秩序。所以相關法律就應用而生,例如《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筑法》都對建筑施工企業的施工資質進行強制性規定。是屬于效力性強制性規定還是管理性強制性規定,與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效力密切相關,如果是管理性強制性規定,如果企業違反規定,不會影響到合同效力,僅僅收到行政處罰,如果是施工資質為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在違反規定的情況下不但會受到行政處罰,還可以否定施工合同效力。從法律解釋上分析,讓欠缺施工資質的企業簽訂的施工合同繼續執行,建筑工程完全有可能出現嚴重的質量安全問題,嚴重危急公民的生命、財產安全,對社會公共利益造成巨大的危害,同時欠缺施工資質的企業或個人承攬工程,也會擾亂建筑市場的秩序,甚至使其出現混亂的局面。所以從建筑法上來說,施工資質不但具有行政管理性規定而且具有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從利益上分析,國家對施工資質等級的管理主要是為工程的發包人提供便利,從而能讓其選擇合適的承包人,此時,施工資質發揮的是“公共服務性”的性質,在這一層上說沒有充分的依據否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所以不能簡單的界定施工資質屬于那種,應該齊全相關的細節法律,從而方便界定法人應該承擔的責任。
⒉違反施工資質強制性規定的類型及對合同效力的影響。無論是采用法律解釋或者利益權衡的方法判斷施工資質的強制性規定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影響,最終還是由仲裁員或法官進行詮釋。詮釋的標準是:①是否取得施工資質。《建筑法》規定,如果承包人不具備相應的建筑施工企業施工資質,那么所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②是否超越施工資質等級。有關法律規定超越施工資質等級承攬工程合同無效;③如果借用施工資質,那么借用施工資質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
建筑施工合同被判無效后,相關承包人要歸還因合同所取得的財產,如果不能返還,也應該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要賠償對方所遭受的損失,如果雙方都有錯,就各自承擔各自的相應責任。
結論
施工資質是建筑施工企業進入建筑市場的資格,如果違背《建筑法》關于施工資質的規定,所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應為無效合同。為避免豆腐渣工程的出現,確保建筑工程的質量及維護社會的公共利益,對只以利益為目的的違法合同要嚴肅查處。資質是行政法規、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效力具有決定性作用的是承包人的資質條件。不過嚴格的的資質管理制度應該減少行政法規對民事活動的干預。但是建筑業蓬勃發展下工程質量故事頻發,工程非法轉包的情況下需要嚴格控制行業準入的條件,發揮揮資質強制性規定的作用,規范引導市場的行為和維護施工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使建筑行業健康發展。
參考文獻
[1]王利明:《法律解釋學導論---以民法為視角》[M],法律出版社年版,2009.
[2]鐘瑞棟:《民法中的強制性規范---公法與私法“接軌”的規范配置問題》[J],法律出版社年版,2009.
[3]沈德詠、奚曉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關于合同法解釋(二)理解與適用》[J],人民法院出版社年版,2009.
[4]廖正江. 《建設工程合同條款精析及實務風險案解》.中國法制出版社. 2011.
0引言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工程建設中的重要法律文書,現代建設工程規模越來越大,相應的合同關系越來越復雜,合同條款越來越多,為更好的促進施工合同合法簽訂和履行,促進建設工程投資的監督管理,必須切實加強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審計工作。
實施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審計,應重點針對施工合同實質性條款中的核心條款——工程造價,隨著《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在國內的實施,工程計價模式由傳統的定額計價“控制量、指導價、競爭費”改革為工程量清單計價“企業自主報價、市場競爭形成價格”,工程計價模式的改革深刻影響了施工合同價格的形成,從建設市場的經濟活動來看,由于缺乏與工程量清單計價模式相配套的合同示范文本,參與工程建設的各方在運用工程量清單計價模式進行計價時出現了一些問題,如何順應計價模式的改革,提高建設工程投資審計質量、防范審計風險,切實做好施工合同的審計,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審計工作面臨的新課題。
1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審計的重點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內容包括工程范圍、建設工期、中間交工工程的開工和竣工時間、工程質量、工程造價、技術資料交付時間、材料和設備供應責任、撥款和結算、竣工驗收、質量保修范圍和質量保證期、雙方相互協作等條款。
要做好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審計工作,必須要深刻理解、準確把握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實質性內容。施工合同實質性內容是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確定雙方當事人基本權利與義務的條款。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工程施工承包人的主要義務是按期保質完成施工任務,并享有按合同約定得到工程款項的權利;工程施工發包人的主要義務是按時足額支付工程價款,并享有按合同約定期限接受符合合同約定質量目標的工程產品。從中分析出工程價款、工程質量和施工工期對簽訂施工合同雙方的利益影響最大,決定了雙方的基本權利與義務,屬于施工合同的實質性內容。因此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進行審計的重點必然是針對施工合同實質性內容,其中對工程價款的審計更是施工合同審計的重中之重,施工合同條款的審計重點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1 審查施工合同的符合性及完備性首先要熟悉招標、投標文件,關注施工合同條款與招標文件以及投標承諾的符合性,檢查是否存在背離條款;其次檢查對于在招投標過程中形成的補遺,修改、書面答疑、詢標紀要、各種協議等是否均已作為合同文件的組成部分,是否明確解釋順序。
1.2 審計施工合同通用條款內容的重點檢查合同當事人的法人資質、合同內容是否符合相關法律和法規的要求;檢查合同的內容是否與招標文件的要求相符合;檢查合同條款是否全面、合理,有無遺漏關鍵性內容,有無不合理的限制性條件,法律手續是否完備;檢查合同雙方是否具有資金、技術及管理等方面履行合同的能力;檢查合同是否明確規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檢查合同是否存在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者利益等導致合同無效的風險;檢查合同是否有過錯方承擔締約過失責任的規定;檢查合同是否有按優先解釋順序執行合同的規定。
1.3 審計施工合同專用條款內容的重點檢查合同是否明確規定工程范圍,工程范圍是否包括工程地址、建筑物數量、結構、建筑面積、工程批準文號等;檢查合同的工程質量標準是否符合有關規定;檢查質量保證期是否符合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管理的規定,是否有履約保函;檢查合同是否明確規定工期,以及總工期及各單項工程的工期能否保證項目工期目標的實現;檢查合同工程造價計算原則、計費標準及其確定辦法是否合理;檢查所規定的付款和結算方式是否合適;對合同中關于工程價款結算調整條件應在合同專用條款部分針對招標文件作詳細約定,避免合同在執行過程中在施工、竣工結算階段產生爭議;檢查合同是否明確規定設備和材料供應的責任及其質量標準、檢驗方法;檢查隱蔽工程的工程量的確認程序及有關內部控制是否健全,有無防范價格風險的措施;檢查中間驗收的內部控制是否健全,交工驗收是否以有關規定、施工圖紙、施工說明和施工技術文件為依據;檢查合同所規定的雙方權力和義務是否對等,有無明確的協作條款和違約責任。
1.4 對于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的施工合同重點審計其條款是否符合《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的有關規定:合同中只有類似的變更工程的價格,可以約定參照類似價格變更合同價款給與差價補償原則,防止不平衡報價;尤其是對于清單中沒有涉及到的項目變更,其定價原則、方式要明確,建議可以采用參照定額組價的模式,即工程人機材耗量參考定額,人機材單價采用信息單價,取費參照投標報價;對于工程量變化綜合價格的調整,建議事前約定工程量變化超過規定幅度值時綜合單價的調整公式;對材料價格較大幅度變化等因素造成的價格調整,應約定分擔原則或調價公式;在施工過程中變更施工方案、采取趕工措施等是否增加費用,也應加以明確。
2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審計中常出現的一些問題及對策
2.1 工程變更及現場簽證的造價爭議由于建設工程項目的唯一性、一次性、固定性等特點,在工程施工過程中,工程變更及現場簽證是不可避免的,特別是在實際工作中常常遇到因為工程變更的費用問題,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互相扯皮,影響工期,甚至工程質量。如某體育館工程合同約定:如工程變更的數量超過工程量清單該項工程量的±15%時,應考慮調整該部分工程單價。在實際施工過程中,土方量超出了工程量清單中土方的15%以上,因此施工單位要求調整超出部分土方挖運的綜合單價。建設單位則認為:施工單位在中標后沒有按照合同約定進行?[標,對工程量清單的土方量沒有異議,應視為對工程量清單的認可,應執行中標單價,不予調整。施工單位認為是地址勘探報告深度不夠,招標單位編制工程量清單不夠準確等原因。為此雙方扯皮,互不相讓。因此在合同審計時應特別注重對工程變更索賠條款的審查,不能把工程變更的原因局限于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兩方,應根據產生工程變更的根本原因,本著“誰的責任誰負責”原則,對參建建設工程的勘探、設計、招標、監理等各方的合同都明確規定雙方的責、權、利。各方各司其職,工程變更中扯皮現象將會大大減少,有利工程建設的順利進行。
2.2 工程投標中不平衡報價的應對在工程量清單計價模式下,采用不平衡報價策略已成為施工單位的慣用策略,不平衡報價法是相對通常的正常報價而言的,是在建設工程項目的投標總價確定后,投標方根據招標文件的付款條件,合理地調整投標文件中子項目的報價,在不抬高總價以免影響中標的前提下,實施項目時能夠盡早、更多地結算工程款,并能夠贏得更多利潤的一種投標報價方法。由于建筑市場信息的不對稱,有經驗的施工單位可能比建設單位更清楚工程量實際會發生的數量,當發現有缺項、漏項或兩者之間有較大差別時,大多會采用不平衡報價法。在進行施工合同審計時應采取對施工單位此部分超額利潤的反索賠措施,當此此部分超額利潤超過一定比率時,應約定可以按實調整合同價格。
2.3 “陰陽合同”的危害及的對策“陰陽合同”,又稱“黑白合同”,其概念主要出現在《招標投標法》頒布之后,“陰合同”是建設雙方私下簽訂的合同,未經合法的招投標程序且未在建設主管部門備案,反之是“陽合同”。 “陰陽合同”區分針對的是招投標和備案程序。“陽合同”程序合法,對外公開,但不實際履行,主要應付政府監管;“陰合同”私下簽訂,只為當事人所知但實際履行。雖然“陰陽合同”的標的完全一樣,但在具體的合同價款、工期、工程款撥付條件等實質內容方面則有較大差異。分析“陰陽合同”產生的原因,建設單位大多為追求成本最小化及逃避監管等,施工單位因為建設市場競爭激烈,大多屬于被動接受。“陰陽合同”不僅擾亂了建設市場公平競爭的秩序,而且使雙方的權責失去約束,極易產生爭議,影響工程進度,甚至工程的質量安全。因此在合同審計時應嚴格依照《招標投標法》第43條規定:在確定中標人前,招標人不得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第46條規定:招標人和中標人應在文件發出后30日后簽訂合同,雙方不得再簽訂違背原來合同實質內容的其他協議。對“陰合同”的效力進行認定,盡管“陰合同”體現了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但“陰合同”為私下協議,未按《招標投標法》進行招投標程序,違反了《招標投標法》等43條、第46條強制性規定,且該合同未在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按《合同法》第52條規定的情形,為無效合同。當然合同審計只是一種防范手段,要從源頭上治理 “陰陽合同”,應該建立行業誠信體系,制訂行業自律規范,促使各主體之間及內部自覺維護建設市場正常秩序,自覺抵制“陰陽合同”,政府相關部門應加強監管、聯合管理,從制度上杜絕“陰陽合同”的出現。
3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審計的一些思考
當前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大多采用簽訂前審計,但實際在施工合同履行過程中仍會出現不少合同違約現象:發包方未及時撥付工程進度款、中途停工、固定造價合同遇到主要材料漲價風險過大、工程提前交付、逾期交付、拒絕驗收、拖欠工程款、拒交工程等等,因此對施工合同的審計應該是貫穿于工程建設的全過程。施工合同跟蹤審計事先必須有著非常明確的、恰當的目的或目標,跟蹤審計模式很容易使審計人員偏離正確的定位而侵入項目管理者的職責范圍,審計監督不能越位參與建設過程中的項目管理,因為介入了項目管理,反而使審計監督的作用弱化,客觀性受損,審計風險加大。所以進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全過程跟蹤審計應準確把握跟蹤審計的控制點和介入深度,重點針對合同履行過程中對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的監督,同時應在積極探索試點的基礎上總結已有的經驗,建立健全施工合同審計程序和審計規范,使合同審計逐步進入程序化、規范化、制度化的軌道中。最大限度地提高審計工作質量,防范審計風險。
參考文獻:
一、案情介紹
原告:龔某
被告:上海某房地產投資咨詢有限公司第八分公司(以下簡稱八分公司)
被告:上海某房地產投資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總公司)
第三人:張某某、倪某某
第三人張某某委托第三人倪某某出賣其所有的位于崇明縣農場南壩新村的產權房屋(系爭房屋),倪某某遂委托被告八分公司掛牌出賣。之后被告八分公司通知倪某某,原告有購買該房的意向,倪某某便立即帶原告去看該出賣房屋,并言明該房屋價格為人民幣72000元。原告看完房屋后表示愿意購買,并出具購買承諾書。一周后,原告與被告八分公司簽訂該房屋的《轉讓協議書》,該協議書上的甲方署名為第三人倪某某和八分公司職員石某,在協議書尾部落款處甲方位置蓋有被告上海某房地產投資咨詢有限公司第八分公司的印章。協議約定被告將該房屋轉讓給原告,房款為72000元。原告于是向被告支付了全部房款72000元。
兩天后,原告與第三人張某某在崇明縣房屋交易中心辦理該房屋過戶登記手續時,按交易中心的要求,又填寫了一份該房屋的買賣合同《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原告和被告八分公司雙方為少交稅款而將購房款寫為55000元。該房屋已辦妥過戶登記手續。
原告訴稱:原告和房屋產權人張某某簽訂的《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中,居間介紹、等中介均為空白,據此原告認為被告八分公司不是該買賣房屋的產權人,無權對該房屋進行轉讓;且當初說是場區的房屋,但實際該房屋并非在場區,而是在南壩,被告八分公司存在欺詐,故《轉讓協議書》應為無效。原告訴請判令《轉讓協議書》無效,確認《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有效,責令被告返還多收取的房款17000元。
二、案件焦點
根據原告訴請,本案爭議的焦點確定為以下幾個方面:(1)八分公司系有權處分,還是無權處分。(2)八分公司是否構成欺詐。(3)陰陽合同效力的認定。本案當事人先后簽訂了兩個合同,《轉讓協議書》訂立在先,約定的價款為72000元,《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訂立在后,約定的價款為55000元,兩者的效力如何,當事人又該按照何者來履行,這是本案爭議的關鍵所在。故本文將著重討論這一焦點,對其他爭議則簡單論述。
三、陰陽合同的效力認定問題
所謂陰陽合同,又稱黑白合同,是指合同的當事人出于規避政府管理或經濟利益最大化的動機而對同一單交易所簽訂的兩份內容不一致的合同。其中一份提交給相關部門查驗和備案,但合同當事人并不實際履行,稱為“陽合同”;而另一份僅為合同當事人所掌握,但約定照此實際履行,稱為“陰合同”。陰陽合同本多見于建設工程施工領域,是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為規避國家的招投標管理的法律規定而采取的一種合同形式。但隨著社會的發展,該現象已拓展到房屋買賣合同、房屋租賃合同、勞務合同以及勞動合同等領域,成為涉訴的多發因素。本案就是這種情況,原、被告就同一套房屋簽訂了兩份不同的買賣合同,其中一份是《轉讓協議書》,另一份則是在房屋主管部門過戶時簽訂的《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這一陰一陽兩個合同的效力如何,成為解決本案爭議的最關鍵因素。
(一)現行法的規定
我國《招標投標法》第46條第二款中提到的雙方再行訂立的其他協議指的就是“陰合同”問題,但該條并沒有對陰合同的效力作出規定。最高院2004年出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1條 對建設工程合同中出現的陰陽合同效力問題作了規定,認為陰合同無效。我們暫且不論該觀點是否正確,單就該解釋適用的領域而言,它與此處所指的陰陽合同的效力認定問題就不可同日而語。因為該司法解釋僅是針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而我們此處所言的是房屋買賣合同。
在房屋買賣領域,迄今為止我國尚無法律或行政法規對其中簽訂的陰陽合同問題作出規定。僅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在2005年12月16日的《關于審理“二手房”買賣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中,對此問題作出了答復 。根據該解答的意見,對陰陽合同效力的認定,實行“后合同優先原則”,但是后合同違法時例外;舉證責任則原則上是分配給提出異議一方的。雖然該解答僅屬于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的指導性意見,在審理案件時不能直接援引,但該解答所提供的解決思路是具有相當參考價值的。
(二)學說爭論
學術界對陰陽合同的效力問題亦存在很大的爭議,形成了以下三種觀點:
1.無效說
即“陰合同”和“陽合同”都無效。此種觀點認為,當事人雙方以訂立陰陽合同為手段,試圖達到規避國家管理、實現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目的,符合《合同法》第52條第2款“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情形,故兩份合同均為無效 。
2.陽合同有效說
此觀點認為,陽合同為符合法律強制性規定的合同,且在主管部門備案,應為有效;與之相反,“陰合同”為雙方私下協議,且雙方以此規避政府的管理,違反了法律強制性的規定,同時該合同未在主管部門備案,形式上欠缺生效要件,應為無效。
3.陰合同有效說
持該觀點的人認為,“陰合同”是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真實體現,實踐中履行的也是該合同,因此陰合同生效,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三)研究結論
結合前述實務及理論分析,筆者認為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分析陰陽合同效力問題:
1.登記備案與合同效力的關系
根據我國《物權法》第15條的規定可知,我國采取的是登記對抗主義,登記與否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因此,盡管陰合同沒有進行登記,但它并不一定無效;盡管陽合同在登記主管部門進行了登記備案,但是登記并不能對其效力問題作出保證,其并非一定是有效合同。
2.需分析哪一個合同是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
在雙方當事人就同一事項簽訂了兩個合同的情形,從實際履行來看,應從哪一合同為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去分析問題,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才可作為判定雙方權利、義務的依據。在房屋買賣合同中,很顯然陰合同才符合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而陽合同僅僅是出于掩蓋某種非法目的而訂立的,并非雙方真實意思的體現。
3.需分析合同是否符合法律的規定
我國《合同法》第44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因此,已經成立的合同是否生效,還要看其是否符合法律的規定。與此同時,《合同法》第52條規定了合同無效的五種情形。結合該規定,房屋買賣中的陽合同由于系雙方當事人為了逃避納稅等國家管理而訂立的,符合第二項“惡意串通損害國家利益”及第三項“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情形,因此屬于無效合同。而陰合同則不具有此種目的,不存在上述無效情形。
綜上所述,房屋買賣中的陰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的體現,亦不存在法定的無效情形,因此自成立時生效。而陽合同并非當事人真實意思的體現,且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因此無效。司法實踐中,法院在處理“陰陽合同”房地產買賣合同糾紛時,通常也是認定“陽合同”為無效合同。
四、本案其他爭議
(一)被告八分公司系有權處分,還是無權處分
關于無權處分的效力,按照對《合同法》第51條的反對解釋,若權利人未予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仍未取得處分權,則無權處分行為歸于無效。在本案中,若一旦認定被告無權處分成立,則會導致雙方之間的轉讓協議書歸于無效,原告的訴求就會得到支持。那么被告八分公司究竟有沒有處分權,是否構成無權處分呢?
在本案中,被告八分公司雖不是涉案房屋的所有權人,但是它作為合法成立的房屋中介公司,系經過第三人倪某某的委托授權,依照約定來提供媒介服務,而第三人倪某某亦經過房屋產權人張某某的授權,有權對其房屋進行處分,因此倪某某選擇中介商提供房屋買賣媒介服務的行為亦是有權源的。如此一來,八分公司所從事的居間服務行為就是有權處分。原告以《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中居間介紹、等中介均為空白提出的抗辯,是不成立的。
(二)被告八分公司是否構成欺詐
欺詐是以使人發生錯誤認識為目的的故意行為,具有如下構成要件:(1)行為人主觀上存在欺詐的故意。(2)具有欺詐行為,通常表現為虛構事實、歪曲事實、隱瞞事實、存在告知義務時的將錯就錯。(3)表意人因欺詐陷入錯誤。如果表意人雖遭欺詐,卻不為所惑;或者雖陷于錯誤,卻并非欺詐所致,都不屬于受欺詐行為。(4)表意人因錯誤而為意思表示。上述要件必須相互結合,欠缺其中任何一個方面,都不能構成欺詐。
中圖分類號:D923文獻標識碼: A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客戶的方法,是法律風險法律風險防范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防治方法,其實質是客戶的合同法律風險管理的方法。發包人法律風險管理屬于一種發展中的全新理念。它所強調的是法律風險控制與企業管理的有機結合。在合同風險防控領域,這種以法律專業人才為主的防控活動,強調主動收集企業及法律環境方面的風險信息,分析企業的交易行為中潛在的風險,從企業切身利益角度尋找最為合適的折中方案,并在平衡控制成本、企業效率與風險防范之后,通過科學的方式,控制合同文本之內及簽訂與履行中的各類法律風險,并將某些控制方案有機地融入企業的管理活動之中。因此,控制企業從事法律風險發生后的補救轉變為事前預防,企業法律風險最低的成本最小化和安全利益最大化。實踐中,一個完備的建設工程合同法律防控體系應當包括一個完整的建設工程合同管理體系以及建設工程合同法律風險評價系統。
1.完善發包人建設工程合同督理體系
首先一個完整的建設工程合同管理體系可以通過前期工作減少法律風險、降低訴訟成本、保證企業利益。具體的流程應當保證以下幾點:
(1)合同主體選擇管理
避免因不當的選擇形成締約過失責任,以及因為招標等程序問題影響整個工程的進展。
(2)合同簽訂及生效的管理
從內部完善審批制度和合同簽訂及履行的標準程序,杜絕因合同簽訂及履行的隨意性而產生的風險。
(3)建立完整的合同文本管理、檔案管理制度
發包人應建立完整的合同文本管理、檔案管理制度,并保證合同任何階段的檔案集中管理,可防止因缺少證據而喪失權益。
(4)危機事務處理管理
在合同履行中如果出現違約、突發公共事件等,可以有條不紊地及時采取有力措施,防止損失發生或防止損失擴大。
2.建立發包人建設工程合同法律風險評價系統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系統,法律風險的識別,需要法律風險管理的分析,有效的手段的選擇,建立法律風險評估系統,減少法律風險,及時有效地控制法律風險的概率,取得最低的傷害。建設工程合同的法律風險的具體措施,確定可見的建設合同和人承包的法律風險的預防控制,包括對具體的防治措施分析三個實施步驟。
2.1建設工程合同法律風險的識別
實踐中進行針對發包人一方在建設工程合同法律風險的識別,需要大量的前期準備工作的支持,如筆者在實習中參與了針對我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在建筑工程領域法律風險專項防控研究工作,參與調閱建筑工程公文檔案、基建檔案1347件,建設工程財務檔案61件,并根據要求在對涉秘檔案實施了簽訂保密承諾書等保密措施后對其中664份文件進行了復制、查閱。同時還收集含概各級法院對建筑糾紛等典型判例,并廣泛收集整理了包括我國在建設工程領域基本法律法規、招標投標、建筑規劃、環境保護、國家民用建筑設計規范標準(房屋)建造設計規定、施工管理、質量管理、工程監理、竣工驗收、結算決算、安全生產、勞動保護及該分公司所在省份在建設工程領域的地方性法規、行業規范等十四個領域的法律法規共176部。在綜合篩查了該分公司過往簽署的合同和該地區建設工程合同常見糾紛之后,作出了符合該分公司自身運營特點的法律風險識別報告。
2.2建設工程合同發包人法律風險的分析
它實際上是對開發商的建設合同法估計和衡量風險,科學的風險管理方法的使用,通過統計、計算、分析各個已識別出的法律風險,并計算出各個法律風險的出現的頻率,作出有針對性的法律風險防控體系提供科學嚴謹的數據與理論依據。建設工程合同發包人法律風險的分析由法律風險發生概率的計算與造成損失的估算,以及綜合這兩者數據之后對法律風險進行風險評級構成:
(1)建設工程合同發包人法律風險的概率分析
要進行建設工程合同發包人法律風險的概率分析,需要通過公司歷史合同檔案的整理和統計,并參照地區內法院關于建筑工程合同糾紛的判例,對各個已識別的法律風險點的發生頻數。一個簡單的例子:在風險識別過程中,審查了發包人簽訂的1000份合同,在1000份合同中發現有5份合同的合同當事人名稱與其在合同上印章所記載的名稱不符,那么該法律風險發生的概率就是5/1000。因此,通過計算在各合同風險概率,概率高風險重點防治的法律風險。實踐中進行概率分析的時候會遇到某一法律風險從未發生的情形,這里就需要風險管理人根據已知情況參照過往經驗進行估計,從而給出一個確定的概率,或者直接將該類風險單獨劃歸為極小概率事件,并不給出確定的值。
(2)建設工程合同發包人法律風險致損估算
所謂的法律風險造成的損失估計,其估計法可能會導致損失的大小。建設工程合同發包人的法律風險所導致的損失亦可分為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無論是直接損失還是間接損失,基本上可以歸為兩類:商譽的損失和經濟損失。通過對損失數額的定量分析,對于容易照成直接損失并且損失后果嚴重的法律風險則為需要高度防范的對象。
2.3建設工程合同發包人法律風險的評級
綜合建設工程合同中法律風險的概率分析結果與致損估算結果,將法律風險按風險系數進行級別劃分,便于發包人對法律風險防控的重點進行科學的掌握。具體劃分方法是:首先,將建設工程合同發包人法律風險的概率系數賦予固定的值,以上文中某法律風險的5/1000的概率為例,那么它的概率系數可以看成是5(每1/1000看作1);而該風險可能對企業帶來的經濟損失假設為20萬,則該風險的損失系數可以看成是2 (每10萬元看作1);將該法律風險的概率系數乘以它的損失系數,得到的就是它的風險系數10。
3.建設工程合同法律風險的防控方法
常見的法律風險的具體防控方法包括消極規避法、積極預防法、成本控制法、風險轉移法等方法,具體闡述如下:
(1)消極規避法。即為預防可能發生的法律風險而采取消極的方式避免其發生。比如,假設B為了避免發生與A簽約后,A違約而導致的法律風險,則B選擇不與A簽約,從而完全避免發生這個法律風險。消極規避法極易影響合同目的的實現。因此一般不太采用此法。
(2)積極預防法。即積極主動的取系列措施,降低、消滅可能引發法律風險發生的因素。再以上文為例:假設B為了確保合同相對人不會違約而引發法律風險,則在簽約前選擇數個合同主體進行調研,分析對方的違約率,再從中選擇違約率最低的一方簽約。積極預防法能有效的預防控制法律風險的發生,
(3)成本控制法。成本控制法是合同主體將可能發生的法律風險作為商業成本計算到支出項目中。因為收益與風險往往是并存的,當可得收益遠遠大于可能的風險損失時,風險管理者一般會根據自身風險承受能力與預期目標綜合抉擇。成本控制法一般包括兩類情形:一類是把可能的風險損失納入成本,損失發生時以利潤沖抵;第二類則是建立專項的風險基金。
(4)風險轉移法。即將可能發生的風險分擔或轉移給其他主體,比如轉讓、保險等方法。并且經濟成本小,因而被常被采用。
參考文獻:
在我國現代化建設發展過程中,建筑業是國民經濟的支柱產業,它解決了大量的勞動就業問題,也帶動了相關產業(建筑材料、家電、家具等)的發展。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建筑市場競爭更加激烈,有限的土地資源不斷減少。工程建設的各方面的成本也不斷增加。如何合理有效地控制工程建設成本,促進有限的資金創造出更大的經濟效益,就顯得迫在眉睫。建設工程全過程包括項目的決策、設計、招投標、工程施工、工程竣工結算等幾個階段,招投標階段是很重要的。雖然工程開發建設的各個階段成本控制各有其特點,所起的作用和重要程度也有所不同。但筆者認為,控制好工程招投標階段中的成本至關重要。
1 建設工程招投標進行成本控制管理的重要性
1.1 有利于預測工程成本,編制成本計劃
一項工程進行到招投標階段,就要預先做好各個招投標方案,擇優選取既能保證工程質量優質,又能將成本控制的方案。有利于預測工程成本,編制成本計劃。
1.2 有利于明確人員崗位職責,將成本控制落到實處
招投標工作是一項繁雜且十分重要的工作,預先選用有成本控制經驗的專業人員,并明確各自的職責,各司職責,做好招投標項目策劃。責任、權力、利益三者相結合,可使成本控制真正落到實處,節省工程預算成本,獲取更大的經濟效益。
2 招標操作成本控制
2.1 招標流程中工程成本控制
2.1.1 自行招標:經報請有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同意自行招標的,建設單位應組織建立高效的招標項目團隊。高效體現在招標水平、能力、成本控制經驗上須具有相當的優勢。
2.1.2 委托招標:建設單位不具備自行招標能力時應委托招標機構進行項目的招標工作,這種情況不能盲目委托低價收費、服務一般的有資質的招標機構。重點考核招標機構在項目上擬配備的專業人員能力、執業資格、業績等與編制招標文件有關的執業水平。項目招標范圍、招標內容、合同的主要條款等需要達成的招標目的,應保持與招標機構的有效溝通,合法、合規地完成即定招標預期。
2.1.3 經報請有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同意邀請招標,可以向經調研滿足招標基本要求的5-8家潛在投標人發出投標邀請并做好保密工作。這樣可以避免串標、圍標,人為抬高報價等,達到公平、公開招標的目的,用以降低報價,節約工程成本。
2.2 招標文件編制中的成本控制
認真學習規范,認真審閱文件,在編制招標文件時應該對圖紙存在的疑點進行反復比較,和其他設計者進行溝通,在保證功能的前提下,更新性價比高的材料以及工藝來降低成本。
平時收交材料應該將幾個方面信息進行結合,在認質認價過程中進行多方市場調研,確定合理價格,確保單位利益不受損失。開標過程公平,公開,公正等原則,接受監督,有必要時進行二次開標,二次報價,在技術條件相同時,選擇合理低價中標。
3 減少廢標發生概率
3.1 增強招標工作的計劃性,通常情況下不得隨意取消招標任務。招標單位在處理招標任務時,一定要分清緩急輕重,周密組織,確保整個招標采購工作有順序進行,避免因無序工作而導致招標任務取消。
3.2 打足招標預算,避免因不合理預算導致廢標,同時使招標預算保持足夠的張力,既要讓中標單位有利可圖,也要實現低成本采購,使招標預算兼具“彈性”和“剛性”的品質。
當出現無效投標和廢標情形時,盡量以法定情形為準,減少人為約定因素,招標文件對重要事項特別是廢標和無效投標情形應以黑體標示,為潛在投標人提供業務輔導和咨詢、以“友情提醒”,出現廢標情形和無效投標情形時,應仔細慎重。
3.3 對同類或類似項目合并分包招標。一方面可對招標項目實行橫向合并,在集中招標的實務操作中打破地城的限制,實現同類招標項目更大程度地提高集中招標的規模。以減小工程成本;另一方面可對采購項目實行縱向合并,對不同的招標項目,比如產品或工程的性質、類別、功能等基本相近或是相同的,應進行合并。
3.4 在工程招投標階段的成本控制與管理 1 嚴格依據工程招投標管理的法律制度
建設工程招投標制度是建設單位控制工程造價的有效手段,各單位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充分利用招投標這一有效競爭手段進行工程造價控制。也就要求招標文件編制的規范和嚴謹,并進行嚴格審核。 2 招標文件要明確評標原則
招投標文件根據建筑市場行情,合理地確定控制價,既不能過分追求成本控制,而不考慮合理成本范圍,同時也謹防投標單位以“低價中標,高價索賠”的方式來獲得項目施工的資格,要真正體現合情合理原則。而且還要明確工程地址、現場條件、狀況、工程概要、工程招標范圍、工程承包方式、計價依據、工程預付款、進度款支付及結算方式、工期、質量要求、技術要求、評標細則、截標時間、評標時間、投標報價要求、合同價的確定方式、投標書的符合性要求、主要合同條款、施工圖紙及圖紙會審答疑內容、工程量清單等實質性的內容,這些條款的責任、約定必須清晰、準確、有制約性,且可操作性強。
此外,還有一點很重要,必須另外明確投標人統一計價口徑、統一計量依據,以標價合理等綜合條件選擇合適的施工單位,從而提高招標工作質量在堅持“公開、公平、公正、誠實信用、獨立、接受行政監督”六大基本原則下,選擇一個既能降低工程造價成本,又能保證工程按質按時完成的中標單位。充分熟悉并理解整個招標文件的內容,防止今后工程實施中施工單位提出索賠。
4 招投標實際操作過程的成本控制
在招投標階段成本控制管理工作主要是通過計算工程量清單、編制招標控制價,為最終確定投標價格提供依據。施工單位根據施工現場的實際情況,技術部門提出施工技術措施;生產部門提出施工組織方案和設備配備規模;勞資部門提出工種結構和人員規模;結合招標文件規定的材料供應方式確定出施工中各種消耗材料價格;財務部門根據項目經理部管理人員數量、交通工具及檢驗工具等配備情況計算出現場管理費用;最后根據招標文件規定的工期要求,按上述各方案計算出工程的總體施工費用預算,即完成工程圖紙規定的內容的直接花費,稱之為施工預算。然后根據招標文件規定的營業稅金計取比例和方式確定工程應交稅金,再加上招投標費用(購標書、差旅費、公關費用等),預計發生的交工后保修服務費(保修期內發生的維修費和保修斯滿后的預留保修費清算、銀行撤銷戶、服務人員的差旅費)等費用構成了企業承攬該項工程的全部直接支出,稱之為工程預算成本,并依此可作為招投標的最低報價。
5 結論
要在合同中約定驗收標準,以避免延誤工期,以次充好,或增加后期使用維護成本。定期或不定期開展招標成本控制經驗交流會,推廣行之有效的招標成本控制方法,使得招標工程成本控制既低并且合理。
總之,在招標過程中,要不斷提高業務水平,積累經驗,增強成本意識,運用各種行之有效的方法和招標策劃方案,為公司成本控制做出應有的貢獻。
參考文獻
1張偉:工程項目成本管理與控制討論[J].中州建設,2005.(8) : 50
2張志宏:工程項目成本管理與控制[J].山西交通利一技,2005.(3):88-89
3萬天,佐熊峰:如何加強工程項目成本管理[J].江西煤炭科技,2005年,(3): 73-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