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3-13 11:02:49
序論:好文章的創作是一個不斷探索和完善的過程,我們為您推薦十篇金融合法化論文范例,希望它們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閱讀品質,帶來更深刻的閱讀感受。
民間金融具有明顯的內生性,與中國鄉土社會特有的社會信任關系、經濟組織結構和文化傳統密切相關。20世紀80年代初期,在一些經濟比較發達的地區,出現了大量的民間金融組織,如合會、輪回、標會、當鋪、私人錢莊、掛戶企業的融資非?;钴S,并在20世紀80年生了影響廣泛的浙江樂清“抬會”事件和蒼南、平陽“排會”事件。
民間金融游離于正規金融之外,存在著交易隱蔽、監管缺失、法律地位不確定、風險不易控制,以及容易滋生非法融資、洗錢犯罪等問題。因此,必須加強對民間融資行為的規范和引導,趨利避害,促進其健康發展。
一、概念論述
1.民間金融的概念
民間金融,又成為“地下金融”,按照它的性質劃分,可以分為灰色金融和黑色金融。灰色金融一般指的合理不合法,但對社會有益的金融活動,如親戚朋友之間的友情借貸、企業之間的互相融資等。而黑色金融則指極不合理也不合法并對社會有害的金融活動,如一些非法集資進行金融詐騙、地下錢莊組織資金然后卷款外套等。
2.民間金融對社會經濟的負面影響
(1)對國家金融秩序的穩定造成極大威脅
一方面,民間金融擴大了貨幣供應量,導致流通中的貨幣量無法準確計量,央行難以把握貨幣總量的變動,降低了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的有效性。另一方面,民間金融建立在非制度信任之上,其自身存在較大的金融風險。如果一個較具規模的民間金融組織崩盤,會對整個國家金融秩序必然產生一定的沖擊。
(2)影響了銀行等金融機構的正常業務所得
民間金融分流了本該流入正規金融體系的資金。相對于銀行而言,民間借貸的存款利率較高,自然更容易吸收儲蓄。同時,非法買賣外匯直接造成銀行收入的損失。民間匯兌手續快捷,且不受用匯額度限制,減少了本該屬于銀行的手續費收入和外匯利差所得。
(3)助長犯罪,威脅社會安全
民間金融的不透明性,常常被犯罪分子用來進行金融詐騙。由于民間金融是被法律禁止的,所以交易過程不受法律保護。如果地下錢莊崩盤或有意詐騙,存款人只會血本無歸;如果貸款人無法償還貸款,很容易遭受暴力逼債,其結果往往是家破人亡。同時,民間金融為犯罪分子的黑錢提供漂白渠道,可以利用地下錢莊輕易進入正常流通領域,而漂白后的錢又反過來資助犯罪行為。
二、民間金融合法化的建議對策
1.完善民間金融的相關法律法規
民間金融產生具有明顯的自發性特征,缺乏相應法律保障是其面臨的首要制約因素。應著手為其提供更好的法制環境,加快我國有關非吸收存款類放款人的立法進程,建議盡快推出《放款人條例》,對借貸雙方的權利義務、交易方式、契約要件、違約責任和權益保障等方面加以明確,賦予民間金融合法的法律地位,將民間金融和個人放貸納入合法化和規范化程序。
2.地方政府減少干預民間金融機構
對于合法化的民營金融機構,政府一定要停止對其業務的干預,讓其在法律法規的約束下,在市場機制的約束下正常運轉,優勝劣汰。
3.區分好“灰黑色金融”
黑色金融破壞了市場秩序的正常和穩定,必須嚴厲打擊和管制。主要途徑是通過制定各種法律法規,由有關當局對各種違法違規行為進行限制與糾錯,包括批評、譴責、警告、處罰等具體措施。此外,運用宣傳教育手段,提高人們的市場道德意思。
4.鼓勵民間資本的進入
政府應當鼓勵民間資本的進入,可以適當的放開部分銀行的控制權,如對于農村信用社,可以利用中國人民銀行承擔50%不良資產的政策,將50%不良資產處置作為成本,把農信社的“殼資源”賣給民間投資者,徹底實現農村信用社“民營化”,從而促進農村信用社支農作用的發揮等。
與此相對應,政府要降低金融準入門檻,允許那些股東人數、資本金、經營者資格及其他條件達到法律規定標準的規模較大的私人錢莊、金融合會以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的形式進行注冊、登記,規范管理,接受監督,將其轉變為正規的、合法的民間金融組織。
三、民間金融合法化后的監管
1.完善相應的法律體系
應盡快完善目前民間金融的法律體系,逐步形成以《民間金融法》為基本法,《放貸人條例》、《私募基金管理辦法》、《企業委托貸款管理辦法》和典當行等中介機構行業管理辦法等專項法規、規章為補充的規范體系,給予民間金融活動合法的生存發展空間,明確參與民間金融活動相關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和責任,提供充足、明確的法律依據。
(1)明確民間金融的監管主體
建議在銀監會下,設立民間金融監管部,負責對民間金融機構的監督。由于民間金融建立在血緣、地緣和業緣的基礎上,主要為本地區中小企業和城鄉居民承擔融資功能,其主要業務集中于存款、貸款等傳統性業務,帶有明顯的區域性。因此,應主要由金融監管當局的地方派出機構對其實施監管。
(2)全面的監管內容
金融高風險性決定了監管當局首先應對民間金融機構的市場準入進行監管。監管內容應主要就民間金融機構開業的具體條件,登記注冊的程序、最低資本額要求、經營的業務范圍、管理人員的資格審查以及內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進行審核,保證合格的民間金融組織得到合法身份和長效的管理機制。
其次,對民間金融機構的經營活動應重點監管其流動I生風險,主要:(1)制定存貸款比例。(2)規定一定期限內的資產負債缺口限額。(3)適用單獨的備付金率,以應對突然的大額資金提取。
2.健全民間金融機構的公司制治理結構
按照我國《公司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完善民間金融組織治理結構的要求應當包括:合適的組織結構,明確權責劃分界限、提高決策效率;完備的規章制度,約束業務行為;有效的內部風險資產評級,揭示和控制信用風險;獨立的內部審計機構,評價內控系統的完善程度、有效性和效率。
3.建立相應的存款保險制度
從制度構建來看,本文認為可以專門成立民間金融存款保險公司,存款保險機構作為相對獨立的法人經濟實體,屬于中介組織。其具有在投保銀行破產或關閉后賠付保費的義務,還有監督管理投保銀行的權利,協助中國人民銀行和銀監會對宣布破產或關閉的投保銀行進行接管或破產清理,保證民間金融機構的清償能力,保證存款人的利益。
四、結論
本論文通過對民間金融的概念等進行了描述,從民間金融機構合法化的角度,如何進行監管提出了自己的建議:
(1)完善民間金融的相關法律法規;
(2)地方政府停止干預民間金融機構;
(3)區分好“灰黑色金融”;
(4)鼓勵民間資本的進入;
一段時間以來,不斷暴發的擔保公司倒閉和非法集資案引起了人們對民間金融監管的再次重視。民間金融發展有助于緩和中小企業融資困境,但是只有適當監管之下,民間金融才能得到穩步發展。
一、民間金融存在的合理性
民間金融是世界范圍內普遍存在的一種現象,對此有不同的稱呼,如非正規金融、類金融、地下金融、體制外金融等。亞洲發展銀行在《非正規金融:來自亞洲的發現》(1990)一書中將其定義為“不受政府對于資本金、儲備金和流動性、存貸利率限制、強制性信貸目標以及審計報告等要求約束的金融部門”,這一定義比較全面的概括了民間金融特點,為大多數人所接受。
民間金融的存在有其合理的成份。民間金融的歷史要遠遠長于正規金融,在正規金融產生以前,所有的金融都屬于民間金融。因此正規金融是在民間金融基礎上建立起來的。而在正規金融建立后,民間金融仍然有其存的土壤。
1.正規金融留下了大量的市場空間。正規金融制度下的金融企業和金融市場對于進入的融資者都設置了或高或低的門檻,目的在于降低正規金融風險。這樣在客觀上就把一部分有金融需求的企業和個人擋在了門外,這就為非正規金融的存在和發展提供了市場空間。這一市場空間中最大的一個群體就是中小企業,中小企業由于經營歷史時間短,缺少可供抵押的資產,加之經營不穩定性強,被排除在正規金融之外。其發展所需要的外源融資不得不依賴非正規金融。
2.金融壓抑制造了民間金融空間。一些國家特別是發展中國家,為了扶持重工業的發展,采取了壓抑金融的策略。政府壓低利率,并引導資金向重工業方向投入,其他產業則難以得到發展的資金。而這些產業往往是市場需要的產業,有市場,有利潤。這樣民間金融就填補了這部分空白。除一般意義的金融抑制外,我國的金融抑制還體現為所有制抑制,即正規金融主要服務于國有企業和國有經濟,大量民營企業長期排除在正規金融體系外。而我國經濟增長的主要動力就在于民營企業的發展,支持民營企業發展動力之一的金融主要靠民間融資解決。
3.交易費用也會給民間金融創造空間。處理金融業務是要付出成本,比如收集信息、現場考察、賬面處理等,這些成本不論融資數額大小都要付出,而且往往與地理遠近成正比,這樣對于一些小額的處于偏遠地區的項目,單位成本就會很高,因而被正規金融放棄。對于民間金融來說,這些成本則可能會比較低,比如民間金融不需要正規的檔案材料,與客戶比較近等,與正規金融相比交易成本要低很多。
4.民間金融也是對迅速變化的市場需求的一種反應。市場需求往往變化迅速,需要相應的金融創新以滿足這一需求。正規金融的產品創新需要市場達到一定的規模,而且創新需要經歷一定的程序,所費時間比較長,特別是在金融管制比較嚴重的國家,金融創新更受到了監管部門的嚴格限制。民間金融受管制比較少,經營靈活,可以迅速地進行金融創新滿足市場需求。
民間金融的存在有其合理性,它對正規金融起了良好的補充,提升了經濟的效率,彌補了正規金融的不足。因此許多國家對于民間金融給予了一定的成長空間。民間金融的形式多樣,一些民間金融形式得到全球推廣,其理論及運作模式被正規金融采納。比較重要的民間金融形式主要有:
二、我國民間金融存在的問題及監管需求
與世界其他地區一樣,我國也存在著多樣性的民間金融機構。這些機構在促進金融資源重新分配,促進經濟發展的同時,其存在的負面影響也開始顯現出來。
1.非法集資。民間金融發展障礙之一就是資金來源短缺,而只允許銀行吸收公眾存款,限制其他金融機構包括民間金融機構吸收公眾資金是很多國家普遍實行的金融管制措施。而民間金融機構總有擴大規模的沖動,在資金來源如股東出資、內源融資增長速度難以達到自己意愿速度時,他們就會求諸于私下吸收公眾資金,這種私下吸收公眾資金的行為除非發生糾紛很難查覺。而一旦走向非法集資這一步,就走向不歸路。民間金融風險識別與控制能力弱,容易發生風險,而風險發生,金融脆弱性的危害就顯現了,公眾的擠兌行為很快就會讓民間金融機構破產,引發群體性討債事件。
2.利率高企。民間金融資金普遍比正規金融的資金利息高出很大一截。利率之所以高原因有多種,一是與正規金融爭奪資金不得不提高利率;二是民間金融的活動往往難以得到法律支持,其面對的客戶風險相對比較大,這造成其經營風險相對較高;三是資金需求高拉升了資金的使用成本。高利率對于民間金融是一種傷害,根據逆向選擇理論可知,金融機構利潤率與利率水平呈倒U形關系,當利率高于一定水平之上,一些優質的客戶會退出貸款市場,只會留下一些劣質客戶,此后利率上升優質客戶越少,金融機構風險越高,利潤率下降越嚴重。因此高利率也是造成民間金融易發生危機的重要原因。
3.隱藏犯罪行為。缺少監管的民間金融隱藏著諸多犯罪行為。一是暴力收賬,即對未償還的款項采取暴力、脅迫手段追償,引發刑事案件,與之相對應的還會伴隨著強制借款與高利貸借款,讓借款人陷入困境;二是涉嫌洗錢或資助犯罪,由于缺少對資金來源和去向的監控,一些非法所得投入到民間金融進行流轉孽息,或者在投向上不加篩選讓非法行為得到了資金;三是龐氏騙局,龐氏騙局在包括中國在內的發展中國家和轉型國家相當普遍,在發達國家也常會發生,投資者對高額回報吸引,早期投資者會有所收獲,但隨后投資者成為受害者,而且這種騙局無論在總金額還是牽涉的投資者規模都很大,影響嚴劣;四是詐騙,冒充身份詐騙客戶資金或者虛構情節詐騙民間金融機構的資金在民間金融領域時有發生,給當事人造成巨大損失。
當前民間金融存在的這些問題迫切需要相應的機構擔負起監管的責任。但我國的民間金融的監管卻存在諸多問題。
1.缺少監管主體。我國金融監管的主體是人民銀行與銀監會、證監會與保監會(俗稱一行三會),這些監管機構主要針對的是正規金融機構,包括銀行、證券、保險以及少量的其他類型的持金融牌照的機構,對于未持金融牌照民間金融機構,這些監管機構并不承擔監管責任,即使有些法律法規或者文件要求其擔負監管職能,但在實際運作過程中這些機構會或明或暗地拒絕承擔。有些民間金融機構雖然有名義上的主管部門,如典當行主管部門為政府商務部門,融資性擔保公司為發改委等,但大量的民間金融機構沒有主管部門,只要經地方工商局批準就可以營業,結果造成大量所謂的理財公司、投資公司、咨詢公司等號稱合法性機構公開吸收公眾資金。而頒發營業執照的工商部門并不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而其他部門則沒有監管的職能。
2.缺少監管的能力。監管能力包括幾個方面,一是監管授權,即對于當下的形形的金融機構需要確定監管的主體,當下地方政府面對諸多疑似非法集資行為也想進行監管,但是卻沒有明確部門有類似的監管授權。二是監管人員不足,相對于數量眾多的民間金融機構,政府監管人數存在著不足的問題,一般情況下,金融機構的設立都需要經監管部門審批,監管部門可以通過設置門檻提高金融機構的水平,另一方面也在于通過控制數量規避監管人員不足問題。而現在大量從事金融業務的機構的存在已經既成事實,即使以后歸口監管,也存在著監管人手不足的問題。三是監管人員專業性不足,對民間金融的監管現在主要由政府的金融辦負責,與一行三會相比,金融辦歷史短,人員來源多樣,對金融監管本身都需要一個熟悉過程,加之民間金融要比正規金融更復雜,就民間金融發展方向、監管的重點等需要專業判斷方面存在較嚴重不足。
3.缺少監管的法律法規。民間金融的監管需要立法先行,但相關的法律法規卻存在諸多不足。一是法律法規不健全,除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和商業保理公司有相應的法律法規外,其他類型的民間金融機構都沒有針對性的法律法規進行規范,只能依靠民法、刑法或者司法解釋進行監管和處理。二是法律法規的可執行性低,既有的法律法規很多都是原則性規定,執行的程序條件都未規定,被監管的民間金融機構不清楚如何遵守法律法規,監管者也難以給出明確的監管信號,造成監管者與被監管者矛盾。三是法律法規的制定原則缺少嚴格的論證,例如對民間金融機構實行審慎監管還是非審慎監管,監管標準是否以資本金為準,資金的來源與使用有何規定,是否對公司的公司治理進行干預以及干預的標準是什么,公司的檔案記錄如何規定等等。這些內容對于監管方式及民間金融機構的發展非常關鍵,需要在法律法規中體現出來。
三、世界其他國家民間金融監管的經驗
世界各國對于民間金融的監管還沒有形成完整的體系,不過一些國家對此進行了實踐,積累了一定的經驗。總體來說,對于民間金融監管模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1.對民間金融立法規范使之遵守正規金融的監管標準。針對一些數量多、規模大、經營成熟的民間金融進行專門立法監管,使之正規化。如美國信用社曾是美國民間金融主要的組織形式,為此美國國會頒布《聯邦信用社法》(1934)給予其合法身份并設立專門監管機構監管,他們繳納存款保險并受存款保險公司監管。美國的社區銀行是非正規金融轉為正規金融的典范,美國的社區銀行為獨立的銀行和儲蓄機構,服務于中小企業和社區居民,其資產規模小,分支機構少,主要在居民聚集區經營,其組織形式可以為商業銀行,也可以是儲蓄機構和互助儲蓄機構,社區銀行要遵守商業銀行的基本監管規則,只是其監管的標準要比一般商業銀行寬松。我國臺灣地區也存在著諸如合會、地下錢莊等民間金融組織形式,雖經嚴歷打擊仍然存在,1989年臺灣實行民間金融“合法化”運動,通過了新《銀行法》,允許銀行設立自由,部分民間地下金融迅速浮出水面注冊為銀行,進入正規發展軌道。
2.立法保護民間金融但發揮其自身特點。比較典型的是德國的合作金融,德國是世界合作金融的發源地,1847年萊富埃森(Raiffeisen)創立了農村信用合作社,之后發展為萊富埃森合作銀行;此后舒爾茨創立城市信用合作社,后發展為大眾合作銀行。1889年德國頒布了《合作社法》,以法律形式把合作社組織形式、運營模式等固定下來,為合作社的發展提供了法律保障。1895年德國組建中英合作銀行,并成立全國合作銀行協會。到現在合作銀行遍布德國城鄉,成為德國主要金融服務提供者。臺灣民間金融合法化運動中,1999年通過了《民法債編》,以法律形式將合會等金融組織列為已有民事法律體系規范的對象,對民間金融作出了明確的規范。
3.將民間金融轉化成正規金融。這類模式的典型代表是日本。日本很久以來就存在輪轉型互助基金稱為“無盡”(Muji),為當地的家庭和中小型企業提供資金。1915年日本出臺《無盡業法》,把無盡進行合并組成多家聯合股份公司,規定了注冊資本、組成人數、組織形式、存續期等,成為法律認可的組織。二戰后日本出現了許多小型金融公司,在客戶存入適當金額后可以一次性獲得高于其存入的金額的貸款,稱為互助無盡,這種組織形式顯然比無盡更為健全,為此1951年日本通過《互助銀行法案》,把無盡轉變為互助銀行,開始向商業銀行轉變。到20世紀80年代,互助銀行業務范圍與一般銀行已經無差異,日本金融顧問委員會于1985年開始倡導把互助銀行轉變為商業銀行。在1989年和1990年間,日本所有互助銀行轉變為商業銀行。
4.對民間金融進行扶持。一般來說政府對于民間金融的發展持一種消極立場,但由于民間金融在提供金融服務方面具有正規金融不具備的優勢,特別是普惠金融概念的提出,世界很多國家的政府開始重視民間金融的發展,采取措施推動民間金融開展業務。這方面的典型是小額貸款公司。小額貸款主要向低收入人群提供貸款,采取諸如群貸的方式降低風險。改變了過去金融主要向富人提供服務的經營特點,因而受到世界銀行的推薦。世界許多國家都在本國推行這類業務。
上述對民間金融監管的成功案例可以看出有幾個特點,一是對民間金融的作用給予承認而非取締,監管的介入是為了更好地發揮民間金融的既有作用;二是監管同時把民間金融運營模式標準化,以利于在更大范圍內推廣;三是特別注重自律組織在監管中的作用,上述民間金融在進行監管后都成立了相應的自律組織(協會),在增強監管針對性同時可以降低監管成本;四是把民間金融機構納入監管的模式多樣化,不搞一刀切。
四、對我國民間金融監管的建議
把民間金融置于監管之下無論對于民間金融本身還是對于社會利益都是必要的。但具體到監管體制的建設,則需要多方面考慮。
1.監管要讓民間金融合法化與透明化。金融業從事的是資金的往來,與生產制造業最大的不同是無形化因而隱蔽性很強,對其打壓不會讓民間金融消失,只會讓其轉入地下。當民間金融轉入地下時,其風險不會消失而且由于無法對其監控,其結果是只有當問題很嚴重時才會暴發出來,給社會造成巨大損失。因此對民間金融監管目的之一就是讓民間金融能夠透明化,陽光化,而要做到這一點就是讓其合法化。民間金融所隱藏的涉嫌犯罪行為也只有通過透明化才能最大限度地壓低。針對不同的民間金融建立起從一般民法到專業化法律的一系列法律體系,讓民間金融在法律框架下運轉。
2.民間金融的監管應當采用多種模式。我國幅原遼闊,經濟發展水平層次多樣,經濟類型眾多,對金融需求多樣,因此民間金融機構的類型眾多。監管應當針對不同類型的民間金融機構設置不同的監管制度,對民間金融監管采取適度原則,防止過度監管使民間金融失去低成本與靈活性。對于那些服務于眾多客戶群體的民間金融,可以更標準化,監管相對嚴格,以利于推廣;對于那些針對客戶群體比較少,不宜標準化,在進行監管時尊重其經營特點,減少政府干預。
3.注重發揮自律組織的作用。對于民間金融監管來說自律組織非常重要,與政府監管相比,行業協會的自律管理更具成本優勢與信息優勢,并能有效規范行業內經營。對于監管當局來說,自律組織可以承擔相當部分的監管職能,面對數量眾多的民間金融機構,其組織與管理量很大,這是監管當局在人力上難以勝任的;其次自律組織可以起到與政府部門協調的功能,民間金融機構的需求多樣,其發展過程中需要政府部門解決某些問題和出臺扶持政策,自律組織可以與政府部門協商解決;三是自律組織可以對本類型的民間金融機構發展與完善提供規劃,就存在的問題解決的方案。
4.監管需要確定一些標準的監管規則。對于民間金融監管,一些核心內容需要明晰。一是吸收公眾存款,雖然世界一些國家允許民間金融吸收公眾存款,但是從金融脆弱性角度來說我國不應當放開這一規定,把民間金融機構單體規??刂圃谝欢ǚ秶鷥仁呛侠淼摹6切畔⒐_,民間金融的資金往來應當進行登記,在電子信息化與網絡化下,這種信息的登記成本已經很低,可以考慮信貸登記系統向民間金融開放,換取其信息的登記,做到激勵相容。三是民間金融治理架構與組織管理架構,由于其資金來源不是吸收公眾存款,其資金來源、股權結構、治理結構與組織管理結構可以由機構自身決定,只是提供指導意見,由于金融行業的特殊性,可以建議民間金融機構聘用專業人士進行管理與運營,特別高層管理人員聘用有正規金融從來經歷的人員擔非常有必要。
參考文獻:
[1]范寶文.民間金融監管模式創新研究[D].碩士論文,山東大學,2013,5.
[2]劉少軍.我國民間金融的功能定位與監管體制研究[J].中國政法大學學報,2012,5.
我國是一個人口眾多,農村人口占大多數的發展中國家,農業在我國是安天下、穩民心的基礎產業和戰略產業。隨著農村工商業的迅速發展和農村經濟產業化、市場化程度的提高,資金需求呈現剛性增長態勢,對金融服務的要求也趨向多樣化。但是,在現階段農村金融體系所提供的金融支持與金融服務遠遠不能適應農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要求,農村金融體制的改革相對落后于農村經濟結構和產業結構的調整步伐,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受到嚴重的資金“瓶頸”。這種農村金融支持的缺失,使農村陷入了一種“資金少——效益差——農村貧困——資金更少——效益更差——農村更貧困”的惡性循環當中,嚴重制約著農業生產的發展和農民的增收,使得許多地區尤其是中西部地區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因缺乏金融支持而無法正常啟動。
一般認為,農村金融支持的缺失與農村經濟的發展水平和市場化程度不高密切相關,但從理論上講,相關的制度安排不合理以及缺乏必要的政策引導也是不容忽視的因素。制度經濟學認為,金融制度是一種節約交易費用與增進資源配置效率的制度安排,其產生與變遷既不是隨意的,也不是按照某種意志與外來模式人為安排的,它并不僅僅是一種有形的框架,而是一系列相互關聯的演進過程的結晶。也就是說,我國農村金融扶持的缺失很大程度上是由制度因素引起的。因此,中央連續5年的1號文件都提出要加快改革和創新農村金融體制,提出要針對農村金融需求的特點,按照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要求,建立一種既能彌補“市場失靈”,又能避免“政府失靈”的充滿生機和活力的融資機制,引導社會資金回流農村,建立健全功能齊全、結構優化、產權明晰、機制完善、監管有力、具有可持續發展能力的農村金融體系,加強和改善農村金融服務,促進農村社會經濟全面發展,滿足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合理資金需要。具體而言,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完善農村金融支持的制度安排。
一、國家或政府層面
首先,應該完善農村金融的法律法規建設,強化農村金融支持的制度環境。-_一方面,根據農村金融的特點,加強農村金融的立法工作。一是在《商業銀行法》的基礎上,針對農村金融發展實際,盡快制定出臺專門的農村金融服務法、農村金融監管法,如《農村金融法》或《農村合作金融法》等,就農村金融性質、法定存款準備金、市場準入退出機制等方面作出明確規定,使各種合法資金放心進入農村金融組織,結束農村金融機構長期以來參照《公司法》和《商業銀行法》經營管理的無序局面;二是借鑒國外的實踐,制定有關支持或鼓勵農村金融發展的法律法規,如《農村金融服務促進法》、《農業保險法》等,支持農村金融的發展;三是要盡快修訂完善《破產法》、《刑法》、《擔保法》、《物權法》等法律法規,為農村金融的良性運轉提供法律支持。另一方面,大力推行依法行政。在處理和協調農村經濟金融事務中要真正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地方政府要自覺克服地方保護主義,大力支持司法公正,保障政府信用,杜絕不應有的行政干預。
其次,國家和政府應該大力推進農村信用體系建設,完善農村信用擔保和失信懲罰機制。一個良好的農村信用環境是農村金融和農村經濟健康發展的重要保證,因而要著眼長遠,突出重點,注重實效,建立起有效的農村信用體系,改善農村信用環境。在這方面,應該充分發揮國家和政府的主導作用。一方面,是政府要帶頭講誠信,提高行政的公信力;另一方面,政府和司法機關要把農村信用體系建設列為政績考核指標,以形成齊抓共管、綜合治理的農村信用環境工作機制。此外,工商、稅收、金融、司法、新聞媒體等有關部門要聯手打擊逃廢債務行為,運用行政、經濟、法律等多種手段對失信者進行嚴厲懲罰,為農村信用體系建設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
另外,國家還應該要大力推進農村金融體系的配套改革,包括農村土地產權政策、財政金融政策、農村社會保障政策等改革,比如構建農村金融財政補償機制和稅收優惠機制等。
二、金融機構層面
(一)正規性金融層面
我國農村地區的正規性金融機構主要包括四個部分:農村信用社、四大國有商業銀行、郵政儲蓄和政策性農村金融機構即農業發展銀行。由于他們各自的立足點不同,因而應該根據各自的業務重點進行相應的體制創新,以促進農村金融的發展。
第一,繼續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堅持農村信用社支農地位不動搖。農村信用社改革的根本目的就是激活其作為農村金融主力軍和聯系農民金融紐帶的作用,真正成為服務“三農”發展的社區性金融機構,但目前的農村信用社改革已經出現了“去農化”傾向,有著強烈的商業化趨向,主要表現在“合作”性質退化,“商業”性質增強。因此,農村信用社的改革務必堅持“三農”方向,防止“去農化”,堅持為“三農”服務的宗旨不能動搖。當前要著力抓好法人治理結構和機制建設,大力抓好經營和發展,壯大農村信用社的資金實力,進一步增強支農服務功能,發揮好支農主力軍作用。
第二,大力推動商業性金融立足農村市場,尋找新的利潤增長點。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改造是大方向,但這并不意味著將從農村市場全面退出,應該通過市場化手段發揮支農作用,在農村市場尋找新的利潤增長點。即在加強風險控制的同時,發掘優質客戶,并根據農村市場的特點,積極進行金融產品和服務的創新,開發出適合農村經濟發展的存、貸款種類,在支持“三農”的同時,兼顧自己的盈利目標,開拓經營范圍。
第三,加大政策性金融支農力度,增強其“三農”服務功能。一是對農業發展銀行重新定位,將其營業網點鋪設到縣級及中心鄉鎮,并延伸服務對象,在做好傳統的糧棉油購銷儲備信貸業務的同時,應適當拓寬業務范圍,積極介入農村基礎設施建設、農業科技開發推廣、農業綜合開發等政策性金融業務,辦理其他金融機構、外國政府和國際組織的轉貸、委托業務,開展形式多樣的支農活動,探索農村政策性金融的新路子。二是充分發揮開發性金融的作用,將開發性金融推進到“縣域經濟”和“三農”領域。進一步擴大國家開發銀行的“開發性金融”的功能,使國家開發銀行能夠參與“三農”開發,發揮開發性金融的杠桿作用,引導金融資源流向農村。
第四,加快郵政儲蓄機構的改革,組建郵政儲蓄銀行,充分發揮其網絡優勢,更好地為“三農”服務。目前,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已被批準籌建,其業務重點將是面向城市社區和廣大農村地區,與其他商業銀行形成良好的互補關系,來支持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
(二)民間金融層面
由于我國農村地區正規性金融的長期缺失,使得農村民間金融異?;钴S,在農村經濟發展中發揮著不可或缺的作用。但是,農村民間金融缺乏必要的金融監管,蘊含著極大的金融風險,影響到農村地區的安定與團結?!虼?,應該積極推動民間金融合法化,引導民間金融的合理、健康運行,使之成為農村正規金融的有效補充??芍贫ā睹耖g融資法》等相關的法律使民間金融合法化,這樣既可以規范民間金融行為,又能使其獲得應有的權益和保護;同時降低市場準入門檻,減少行業行政許可審批,允許民間以多種形式興辦金融業,特別是大力發展小額信貸組織和互助合作金融組織,條件成熟時可考慮設立民營銀行,構建競爭性的農村金融組織體系,更好為“三農”服務。此外,銀行監管部門不僅要加強對民間金融的監管,更要根據實際情況,在民間金融組織內部建立有效的內部監管機制,及時、準確地披露經營狀況和經營風險。
三、其他層面
農村民間金融是指由農村中的個體、家庭和微小企業等經濟實體投資和經營,依靠民間信用,在官方監管之外的金融交易。主要形式有:民間借貸、合會、銀背、私人錢莊、農村合作基金會等。近幾年,中國農村民間金融呈現出:資金規模較大、分布地域廣、發生率存在地區差異、利率浮動大的特點。農村民間金融雖然表現出極強的自生能力和可持續性,但相對于制度化的正規金融組織而言,我國農村民間金融組織一直沒有合法地位,處于灰色地帶。
一、我國農村民間金融成因分析
我國農村民間金融之所以能夠廣泛存在,表現出極強的生命力和持續性,主要有以下幾方面原因。
1.新農村建設中,資金需求旺盛是民間融資發展的重要原因。伴隨著新農村建設的全面展開,農民收入和消費水平的逐步提高,正規金融的信貸支持已遠遠不能滿足農村經濟發展和消費的增長。一方面,隨著收入增加,農民傾向于把大量的資金用于建房、買車等炫耀性消費上,而不是投資生產。這種消費方式具有很強的負的外部效應,刺激其他農民效仿,結果造成私人赤字,對付這種赤字的手段不外乎:民間借貸、正規金融的信貸支持。另一方面,農村大型的農用機械及耐用消費品的購買更需要大量資金,盡管國家給予購買農機具予以財政補貼,但是并沒有完全滿足農民的投資需求,因而農民需要依賴民間借貸。
2.農民人均收入逐年增加,閑置資金較多,投資渠道狹窄,為民間融資提供了充足的資金來源。新農村建設過程中,農村地區的經濟快速發展,農民個人收入顯著提高,社會閑散資金也就隨之增多,為民間金融提供了資金保證。由于銀行存款利率較低,大量的民間資金便急于尋找出路。農村資本市場落后及投資信息體系不發達,相關的配套設施缺乏,農村沒有證券營業部,農民無從獲得股票、外匯市場的即時信息,再加上證券公司、保險公司、基金公司等金融機構對農村市場的開發不夠重視,對其產品的宣傳沒有深入到農村市場。適合農民需要的金融理財產品的缺乏,造成農民投資渠道狹窄,為民間融資提供了充足的資金來源。
3.農村正規金融服務“三農”功能弱化。我國的農村金融體系由股份制商業銀行、農業發展銀行、農村信用社和郵政儲蓄組成,而資本市場、信托等其他金融形式在農村幾乎不存在?,F有的金融機構越來越呈現出“脫農”的特征:(1)股份制商業銀行從農村市場退出,農村金融服務功能弱化。(2)隨著糧棉流通體制改革的深化,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的政策性金融業務空間越來越窄,難以充分發揮政府金融支農的作用。(3)農村信用社體制改革,不少選擇了商業銀行、股份合作制模式,使得農村信用社改革越來越遠離合作金融。(4)郵政儲蓄只吸納存款,不發放貸款,吸收的存款除少部分以支農貸款形式返回農村外,絕大部分流出農村。據統計,平均每年全國通過銀行、郵政儲蓄兩條渠道從農村抽走的資金在6000億元左右,平均每個縣3億元。
4.國家的宏觀調控政策進一步緊縮了正規金融供給,客觀上促進了民間融資的活躍。2004年以來,針對我國投資增長過快、糧食和能源原材料價格大幅度上漲等經濟發展中的一些不穩定因素,中國人民銀行為了平抑物價、遏制經濟過熱,采取了適度偏緊的貨幣政策,如調高了法定存款準備率和利率、減少了貨幣供給、收縮了銀行信貸等,使得市場資金趨緊。造成農村中小企業生產周轉資金缺口進一步擴大,轉而尋求民間融資的現象,客觀上促進了民間融資的活躍。
5.民間金融運作自身所呈現的獨特優勢。(1)民間金融信息成本、管理成本低。民間金融由于交易雙方在地緣、人緣和血緣上的便利,因而能夠低成本收集和處理借款人的信息,“軟信息”的把握使得貸款人能夠較好識別借款人的還款能力,及時了解貸款的風險程度,進而降低貸款的監督成本。(2)民間金融的門檻較低、程序少。銀行貸款手續繁雜且收費較高,與農村中小企業和廣大農戶資金需求短、快、急的特點不相適應。而民間金融經營方式靈活,手續簡單,一般情況下,既無需貸前調查,也無需貸后檢查。(3)民間金融的擔保機制靈活。民間借貸雙方居住地域相近且接觸較多,許多在正規金融市場上不能作為抵押和擔保的可以用于民間借貸市場中,如房產、土地、設備等。同時,民間金融市場上存在一種社會擔保機制,借貸雙方在確立信用關系的同時,信譽擔保會給借款人施加更有效的約束。
二、新農村建設中民間金融的績效評價
民間金融在我國廣大農村地區廣泛存在,具有天然的生存優勢,為農村經濟的發展提供了強有力的資金支持。任何事物的存在都是一把“雙刃劍”,民間金融對農村經濟的影響既有積極的一面,也有消極的方面。
1.民間金融對農村社會、經濟積極影響。(1)緩解農戶的信貸約束,滿足農戶的消費需求。由于信息不對稱、農戶收入不確定性以及抵押品不足等原因,正規金融對農戶貸款,尤其是消費性貸款普遍存在著“惜貸”行為,而農戶往往需要預支未來進行消費,比如婚喪嫁娶、修繕房屋、看病買藥等。特別是在欠發達的西部地區,農村金融不發達,農戶的信貸約束在正規金融組織中得不到緩解。而民間金融在一定程度上填補了這一空白,緩解了農戶的信貸約束。在經濟相對發達的東部地區,正規金融雖然發揮了一定的作用,但農戶的消費需求仍不能完全得到滿足,信貸約束仍然存在。該地區活躍的民間金融組織,則為農戶提供了更多的金融服務,使得農戶受到的消費限制進一步降低。因此,無論正規金融發達與否,地區民間金融始終在放松農戶信貸約束、克服其消費的資金限制方面,發揮了重要的作用。(2)有助于解決農村中小企業融資問題,促進其持續發展。農村金融資源短缺對農村中小企業發展的約束已是社會各界的共識。資金瓶頸一直是其發展的重要障礙。從我國金融機構涉農貸款比例偏低以及鄉鎮企業貸款余額占金融機構貸款余額的份額逐年減少的現狀可以看出,我國農村中小企業很難獲得銀行的貸款支持。民間融資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農村中小企業的這種壓力,提供了一種較為靈活的融資渠道。國際金融公司對北京、成都、順德和溫州等六百多家私營企業的調查表明,對中小企業而言,民間金融市場是其外源融資的最大來源。(3)優化資源配置。金融體系對資源的有效配置有兩個條件:一是資金的價格由市場自主形成,反映市場供求;二是金融機構能充分利用信息,對資金需求者進行甄別,通過交易對象的選擇來控制風險,客觀上起到優化資源配置的作用。農村民間金融的利率不受國家管制,由市場自主形成,比較真實地反映了資金的市場供求關系,而且能充分利用社區內的信息,對交易對象做出全面的判斷和選擇,回避風險的同時也就相對有效地配置了有限的金融資源。(4)推動農村金融市場形成多樣化競爭格局。在農村金融市場中,由于民間金融機構的參與,其中的利益分配必將發生許多變化。這有利于增強農村金融市場的競爭氣氛,形成多樣化的競爭格局,尤其對打破我國農村金融市場中事實上的壟斷局面更是具有直接意義。民間金融的存在和適度發展對農村正規金融施加壓力,這種壓力有助于農村正規金融挖掘內部潛力、提高金融服務質量,同時農村正規金融的這種回應行為也有助于民間金融把較高的名義利率降下來以便增強自身的市場競爭力,非正規金融和正規金融之間的這種良性互動關系對我國農村金融市場的發育是至關重要的。(5)為農民提供更多的就業機會,緩解就業壓力。農村民間金融業通過直接和間接兩種形式為農村社會提供了就業機會。其一,通過促進資本投入量的增加吸納更多的就業人數;其二,農村民間金融領域直接吸納了從業者。
2.民間金融對農村社會、經濟的消極影響。(1)民間金融在一定程度上削弱金融宏觀調控的力度。民間金融的運作導致一部分資金從正規金融機構體系中分流出來,造成資金的“體外循環”。如果過多的資金流入政府控制之外的民間金融市場,則意味著國家經濟宏觀調控能力的減弱,政策效果下降。例如,當經濟過熱,政府實行緊縮性貨幣政策時,處在政府貨幣政策作用之外的民間金融反而會利用正規金融力量減弱之機,加強信貸活動,以牟取更多利潤,這將抵消貨幣政策的緊縮效果,使得經濟難以“軟著陸”。另外,民間金融活動的隱蔽性導致有關民間金融活動的稅收無法收繳。按照國家規定,儲戶利息收入必須繳納所得稅,但在民間金融活動中,國家沒有相應措施對其進行有效規范,減少了國家的稅收收入。(2)民間金融在一定程度上會擾亂正常的金融秩序。當前我國農村民間金融的運作機制還不規范,內在風險較大,一旦釋放出來,不僅造成金融秩序的混亂,而且可能導致社會的不安定。民間金融的發展容易導致信用危機,我國的國有商業銀行有國家信用做保障,而民間金融組織不但沒有國家信用作擔保,甚至連基本的法律保證和法律規范都沒有,因而潛在風險極大。此外,由于民間金融缺乏政府必要的監管和約束機制,加之一些民間金融組織具有投機性和非法集資等特點,與廣大群眾的利益攸關,一旦產生風險,很有可能引起社會震動。(3)民間金融的存款安全性得不到保障,經營風險大。處于農村地區的大部分民間金融機構,沒有建立規范的內部控制制度,沒有嚴格的財務管理及審計稽核制度,其籌資、征信、信用審核、授信、風險承擔等能力低下,人員素質也不高。此外,民間金融機構大多不提取存款準備金和呆賬準備金以抵御風險,經營風險極大。(4)一些民間金融組織依靠暴力手段維護民間信用體系的運轉,有可能演變成為具有黑社會性質的經濟組織。這種情況在東北地區比較嚴重。東北地區的民間金融不同于南方,南方的民間金融是建立在中小經濟的需求之上的,頗具民營中小銀行的雛形。東北則不同,民間金融更多的是同“地下經濟”聯系在一起,存在著嚴重的非法性,甚至牽涉到黑勢力,潛伏著無法預計的危機。
三、新農村建設中民間金融的監管制度創新
目前,我國現有相關法律法規對農村民間金融監管還比較滯后,因此我們應當轉變觀念、承認民間金融積極作用的前提下,構建適合農村民間金融發展的監管體系,克服其消極影響,使其更好地為新農村建設服務。
1.健全相關的法律制度,規范管理農村民間金融組織。由于民間金融機構具有分散性和地方性的特征,使其風險大、可控性差。面臨道德風險、尋租風險、流動性風險、內部人控制風險、經營風險以及退出風險等,為此,應加快建立健全與民間金融發展有關的法律法規。通過立法著重解決兩個核心問題,一是明確國家對民間金融的宏觀政策,通過國家法律形式對民間金融進行必要的界定,使民間金融有法可依;金融監管當局必須依照法律法規和條例監管農村民間金融組織的業務活動,規范農村金融秩序;農村民間金融組織也必須按照法律規范經營,以減少經營風險。二是明確民間金融管理的主體、職責和內容,對民間金融的用途、期限、利率做出指導性的規定。另外,還應加快農村保險和信用體系建設,包括農業保險制度、存款保險制度、信用擔保體系等。
2.加快利率化市場改革,允許農村民間金融組織的利率與經營風險掛鉤。以小額信貸為例,由于貸款主要用于農業生產,而農業易受自然條件、市場等多種因素影響,因此貸款風險較高,再加上每筆貸款數額雖小,但都需進行貸前審查貸后監管等,相應管理成本較高,這些都需要市場化的利率來彌補。然而,如果農村民間金融組織的合法化意味著將其納入國家金融監管體系,那么目前的低利率管制和有限的利率浮動空間將無法補償農村民間金融的高風險和高成本。因此,必須加快利率市場化改革,通過農村金融監管組織,對利率變動情況進行定期監測。在此基礎上,合理確定利率,這是農村民間金融合法化的制度條件之一,也是金融資源按市場規律有效配置的基本標志。
3.探索適合農村民間金融發展的監管機制。加強農村民間金融監管是在農村金融市場運作中保證民間金融機構安全和提高資產質量的內在要求,也是農村經濟發展的重要保證。為此,對農村民間金融的發展要做好以下兩個方面的工作:一是建立農村民間金融風險預警機制。其作用是及時轉移和化解民間金融組織出現的風險,防止危機的蔓延。設立由有關金融專家組成的危機評估機構,與監管責任部門配合,監測區域內外各種風險、危機對本區域內各金融機構的影響,進行追蹤分析、預測,建立警報機制。二是建立有效的危機處理機制。危機處理機制最直接的作用就是在金融體系的某一部分出現嚴重問題時,對其采取有效措施處理,避免危機的蔓延。危機處理體系主要通過兩種方式發揮作用:一類是救的,主要是針對經救助后有可能繼續維持經營,并能逐步化解風險的金融企業,救助的方式主要有股東注資、新募股、債轉股等自我救助方式以及收購、兼并、政府注資、央行再貸款等外部救助方式。另一類是處置性的主要針對危機嚴重惡化、救助成本極大、或雖經救助仍可能無法繼續經營的金融企業,處置的方式主要是有條件破產,如兌付個人存款后行政關閉、兌付個人存款后托管、清理完債權債務后清盤破產等。
4.發展和完善正規金融,鼓勵民間金融與非正規金融的連接,構筑一體化金融市場體系?,F有農村民間金融存在的原因之一是由于我國正規金融的服務不到位所導致的。因而要大力發展和完善正規金融機構和服務,鼓勵正規金融機構的金融服務創新,替代部分農村民間金融。另外,要充分利用正規金融機構的資金優勢和民間金融的信息和履約機制的優勢,將二者連接,構筑一體化農村金融體系,從而更好地為民營經濟發展提供資金支持。
參考文獻:
1.李丹紅:“農村民間金融發展現狀與重點改革政策”,載《金融研究》2000年第5期。
2.趙連友:“我國民間金融邊緣化問題及對策研究”,載《新疆財經》2006年第6期。
3.莒娜:“論民間金融的規范化發展”,載《經濟研究導刊》2007年第2期。
4.朱信凱、劉剛:“非正規金融緩解農戶消費信貸約束的實證分析”,載《經濟理論與經濟管理》2007年第4期。
5.柳松、程昆:“中國農村非正規金融:績效、缺陷與治理”,載《農業經濟問題》2005年第8期。
2.用戶參與對信息安全管理有效性的影響——多重中介方法
3.基于信息安全風險評估的檔案信息安全保障體系構架與構建流程
4.論電子檔案開放利用中信息安全保障存在的問題與對策
5.美國網絡信息安全治理機制及其對我國之啟示
6.制度壓力、信息安全合法化與組織績效——基于中國企業的實證研究
7.“棱鏡”折射下的網絡信息安全挑戰及其戰略思考
8.再論信息安全、網絡安全、網絡空間安全
9.“云計算”時代的法律意義及網絡信息安全法律對策研究
10.計算機網絡信息安全及其防護對策
11.網絡信息安全防范與Web數據挖掘技術的整合研究
12.現代信息技術環境中的信息安全問題及其對策
13.處罰對信息安全策略遵守的影響研究——威懾理論與理性選擇理論的整合視角
14.論國民信息安全素養的培養
15.國民信息安全素養評價指標體系構建研究
16.高校信息安全風險分析與保障策略研究
17.大數據信息安全風險框架及應對策略研究
18.信息安全學科體系結構研究
19.檔案信息安全保障體系框架研究
20.美國關鍵基礎設施信息安全監測預警機制演進與啟示
21.美國政府采購信息安全法律制度及其借鑒
22.“5432戰略”:國家信息安全保障體系框架研究
23.智慧城市建設對城市信息安全的強化與沖擊分析
24.信息安全技術體系研究
25.電力系統信息安全研究綜述
26.美國電力行業信息安全工作現狀與特點分析
27.國家信息安全協同治理:美國的經驗與啟示
28.論大數據時代信息安全的新特點與新要求
29.構建基于信息安全風險評估的檔案信息安全保障體系必要性研究
30.工業控制系統信息安全研究進展
31.電子文件信息安全管理評估體系研究
32.社交網絡中用戶個人信息安全保護研究
33.信息安全與網絡社會法律治理:空間、戰略、權利、能力——第五屆中國信息安全法律大會會議綜述
34.三網融合下的信息安全問題
35.云計算環境下信息安全分析
36.信息安全風險評估研究綜述
37.淺談網絡信息安全技術
38.云計算時代的數字圖書館信息安全思考
39.“互聯網+金融”模式下的信息安全風險防范研究
40.故障樹分析法在信息安全風險評估中的應用
41.信息安全風險評估風險分析方法淺談
42.計算機網絡的信息安全體系結構
43.用戶信息安全行為研究述評
44.數字化校園信息安全立體防御體系的探索與實踐
45.大數據時代面臨的信息安全機遇和挑戰
46.企業信息化建設中的信息安全問題
47.基于管理因素的企業信息安全事故分析
48.借鑒國際經驗 完善我國電子政務信息安全立法
49.美國信息安全法律體系考察及其對我國的啟示
50.論網絡信息安全合作的國際規則制定
51.國外依法保障網絡信息安全措施比較與啟示
52.云計算下的信息安全問題研究
53.云計算信息安全分析與實踐
54.新一代電力信息網絡安全架構的思考
55.歐盟信息安全法律框架之解讀
56.組織信息安全文化的角色與建構研究
57.國家治理體系現代化視域下地理信息安全組織管理體制的重構
58.信息安全本科專業的人才培養與課程體系
59.美國電力行業信息安全運作機制和策略分析
60.信息安全人因風險研究進展綜述
61.信息安全:意義、挑戰與策略
62.工業控制系統信息安全新趨勢
63.基于MOOC理念的網絡信息安全系列課程教學改革
64.信息安全風險綜合評價指標體系構建和評價方法
65.企業群體間信息安全知識共享的演化博弈分析
66.智能電網信息安全及其對電力系統生存性的影響
67.中文版信息安全自我效能量表的修訂與校驗
68.智慧城市環境下個人信息安全保護問題分析及立法建議
69.基于決策樹的智能信息安全風險評估方法
70.互動用電方式下的信息安全風險與安全需求分析
71.高校信息化建設進程中信息安全問題成因及對策探析
72.高校圖書館網絡信息安全問題及解決方案
73.國內信息安全研究發展脈絡初探——基于1980-2010年CNKI核心期刊的文獻計量與內容分析
74.云會計下會計信息安全問題探析
75.智慧城市信息安全風險評估模型構建與實證研究
76.試論信息安全與信息時代的國家安全觀
77.IEC 62443工控網絡與系統信息安全標準綜述
78.美國信息安全法律體系綜述及其對我國信息安全立法的借鑒意義
79.淺談網絡信息安全現狀
80.大學生信息安全素養分析與形成
81.車聯網環境下車載電控系統信息安全綜述
82.組織控制與信息安全制度遵守:面子傾向的調節效應
83.信息安全管理領域研究現狀的統計分析與評價
84.網絡信息安全及網絡立法探討
85.神經網絡在信息安全風險評估中應用研究
86.信息安全風險評估模型的定性與定量對比研究
87.美國信息安全戰略綜述
88.信息安全風險評估的綜合評估方法綜述
89.信息安全產業與信息安全經濟分析
90.信息安全政策體系構建研究
91.智能電網物聯網技術架構及信息安全防護體系研究
92.我國網絡信息安全立法研究
93.電力信息安全的監控與分析
94.從復雜網絡視角評述智能電網信息安全研究現狀及若干展望
95.情報素養:信息安全理論的核心要素
96.信息安全的發展綜述研究
97.俄羅斯聯邦信息安全立法體系及對我國的啟示
1 問題的提出
對我國的非正規金融產生與興起的原因,已有的文獻大都從以下兩個方向展開:一條思路是沿著麥金農的非正規金融源于金融抑制的觀點進行拓展,如史晉川(1997)、張軍(1998)等的研究;另一條思路是沿著 Stiglitz和Weiss(1981)的信貸配給均衡的框架進行研究,如林毅夫(2003)、林毅夫(2005)等認為,信貸活動中的信息不對稱是非正規金融產生和廣泛的根本原因,從信息經濟學的角度為我們提供了一個新的理論視角。應當說,這兩種觀點都可以用來解釋我國的非正規金融的起源問題,但他們都無法解釋非正規金融為什么會在我國的經濟體制改革后逐步壯大興起。首先,金融抑制并非產生于改革之后,相反,改革前我國的金融抑制尤為突出;其次,不完全信息是銀行信貸過程中不可避免的一個問題,不會因改革而有所改變;最后,在我國這樣一個具有“二重結構”的國家里,中央政府的強大控制力也不會因改革而失效,但非正規金融為什么會屢禁不止。從這個意義上說,它們都沒有很好的解釋我國非正規金融的產生問題。
根據諾斯和托馬斯的雙層制度安排假說,制度安排可分為基礎性制度安排和次級制度安排。前者一般由政府充當制度供給主體,通過引入法律、法規、政令等手段加以實施?;A性制度安排具有較大的穩定性和滯后性。
后者是個人或個人團體在獲利機會誘導下自發倡導實施的,多表現為私人間的契約安排,具有非正式的特征。在漸進改革進程中。次級制度安排大體上是對現存基礎性制度安排的彌補和修正,在某些范疇甚至是一定程度的背離,從而導致對基礎性制度安排進行根本性的修改。次級制度安排之所以存在,根本原因在于基礎性制度供給和需求之間的矛盾。作者認為,非正規金融是我國經濟制度轉軌過程,因正規金融制度供給滯后于中小企業和社會居民對制度服務的需求,由中小企業和社會居民在正規金融制度邊際進行非正式制度創新的結果。因此只有從我國的經濟制度變遷入手,才能找到非正規金融產生的原因,正確把握非正規金融的發展趨勢。
2 非正規金融的制度經濟學分析
2.1 制度環境變遷:非正規金融的產生的制度需求因素
分析制度環境是指一系列用來建立生產、交換、與分配基礎的政治、社會和法律的基本規則。從邏輯上講,如果法律上或政治上的某些變化可能會使制度環境發生變遷,并導致利用現存的外部利潤機會獲利成為可能,那么與制度環境相關的制度安排就會處于非均衡狀態,不得不做出一些調整或在其邊界進行制度創新。
在經濟體制改革以前,我國實行的是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這種制度選擇從功能上使得金融實際上成了政府財政的一部分。社會資金大都通過財政手段進行分配,銀行的作用只是充當政府的“出納”,金融對經濟發展所起的作用非常有限。在此階段,一方面非公有制經濟 被普遍禁止;另一方面,由于經濟的貨幣化水平低,人們 在解決其基本生活需要后幾乎沒有多少貨幣剩余。因此,雖然我國存在深度的金融抑制,但在這種制度環境下,金融制度的供給與制度需求是相適應的,整個金融制度處于均衡狀態,非正規金融根本沒有任何的生存空間。
1979年以后,我國開始了以市場為導向的漸進式的經濟體制改革。這次改革的后果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首先,所有制結構和經濟資源分配方式的不協調。我國的私營企業不斷的發展壯大,對經濟資源的需求不斷擴大,但在金融資源分配方面,為公有制經濟特別是國 有經濟提供更多的金融支持仍是我國正規金融機構的首要任務,對中小企業的資金需求無暇顧及,個私企業從正規金融部門融資變得十分困難。按照新制度經濟學理論,當正規金融的進人變得更昂貴時,中小企業必然會尋找新的金融服務機會、形成相應的規則和約束并使之合理化,即從非正規金融部門籌集資金。
其次,國家對經濟活動的控制程度也有所改變。在經濟體制改革以前,政府利用其在政治、經濟資源上的絕對的控制權,對經濟活動進行嚴格的管制。與此相適應的是政府在制度的供給方面長期居于壟斷地位,未得到政府允許的任何制度創新都是非法的,以此將其他個人或團體排除在制度創新的空間之外。改革開放以后,政府逐漸放松了對經濟活動的管制,將一部分經濟資源的控制權從政府手中轉移到私人部門,為權利主體的多元化創造了條件。
最后,經濟運行的貨幣化程度日益提高。改革開放后,收入的貨幣化分配逐漸取代了傳統經濟制度下的實物分配,我國居民在滿足其基本生活需要之后,積累了大量的剩余貨幣。為使其貨幣資產保值增值,社會居民或組織在運用其貨幣資產時要兼顧安全性、流動性與收益性建立在地緣基礎上的非正規金融正好可以滿足這種要求,因此,數量巨大的民間資本所有者受利益驅動而成為非正規金融的供給者或中介人,將小規模的短期儲蓄集中起來,為各種類型的非公有制企業提供資金供給,促進貨幣或資本向投資轉化,對正規金融產生“擠出”效應。
2.2 正規金融制度變遷:非正規金 融產生的制度供給因素分析
雖然在我國社會、經濟制度環境變遷中成長起來的中小企業和社會居民對金融制度服務產生強烈的需求,但在我國,中小企業和社會居民只是正規金融制度的接受者。我國的正規金融制度變遷是強制性制度變遷,即它是由政府通過法令等手段進行的,政府在制度選擇與制度變革中處于主動地位,是正規金融制度的決定者。由于制度供求主體的地位不同,兩者的制度效益分析的出發點也不盡相同,對于作為制度接受者的中小企業和社會居民來說,只要現有的制度安排使得其凈效益不是可供選擇的制度安排中最大的一個,就會使其產生對新的制度服務的需求和新的制度安排的需求以及新制度的潛在供給,即原有的制度安排因供給不能滿足需求而處于非均衡狀態。作為制度供給者的政府,其制度變遷的供給雖然也是建立在制度成本和效益分析的基礎之上,但所依據的不是制度的個別凈效益,而是制度的社會成本和社會效益。由于制度需求和制度供給中存在個人效益與社會效益的差異,因此在現實生活中,因制度變遷的供給不足而導致的制度非均衡是一種常見的現象。這一點在我國的正規金融制度變遷的歷史過程中表現得尤為突出。
改革開放后,國民收入的大部分以各種金融資產的形式,經過銀行完成由儲蓄向投資的轉化,原有的“大財政、小銀行”格局發生了根本性變化,國家利用財政手段支持國有經濟發展受到了一定程度的限制,這使得國家在金融制度安排和變遷過程中必然要加強對正規金融機構的控制,通過國有金融系統對金融活動壟斷,從居民儲蓄中獲得大量的資金剩余,為公有制經濟發展籌集所需資金,對中小企業的資金需求采取制度性歧視政策,盡量少地滿足其融資需求。由此可見,政府作為金融制度的供給者,由于受到自身偏好以及意識形態的影響,在進行金融制度安排時并不一定以國民財富最大化為目標,必然會導致制度供給結構扭曲。即使政府能夠克服以上影響,但由于其有界理性、社會科學知識的局限性以及設計、建立金融制度安排所需信息的復雜性 ,它仍然不能校正制度安排的供給不足。此外,由于政府缺乏管理市場經濟的經驗,對變革的金融制度供給采取“摸著石頭過河”方式逐步進行的,對正規金融制度的強制性變遷存在著認識和組織、發明或引進 、菜單選擇、啟動時間等四重時滯,因此這種強制性的金融制度變遷并不能完全反映市場的需求 。
在金融制度變遷中,即使政府放松對正規金融機構的控制,金融行業的經營特點也會造成金融服務的供給不足。首先,隨著金融體制改革的深化,正規金融機構逐步成為自負盈虧的經營實體,安全性 、流動性和收益性兼顧成為其經營目標。商業銀行按照商業化、市場化原則對貸款行為進行規范,信貸標準日趨嚴格。而民營中小企業由于信息不透明,信息不對稱和道德風險比大企業要高得多。正規金融部門對中小企業群體自然會抑制其貸款沖動。另外,中小企業的資金需求具有“時間急、頻率高、額度小”的特點,正規金融部門貸款手續繁雜,不能及時滿足中小企業的資金需求,同時“頻率高、額度小”的資金需求也提高了銀行提供單位貸款的交易成本。
由于政府對正規金融機構的控制以及正規金融機構的經營特點,使得我國的銀行信貸分配存在嚴重的不平等現象。據資料顯示,在我國整非國有經濟部門從國家銀行系統中獲得的貸款不足銀行貸款的 20%,有組織的銀行系統中 80%多的信貸都被分配給了國有經濟部門。而在直接投融資中,我國資本市場的發展被定位于為國有企業改革服務,在股票發行中,有限的額度基本都被分配給國有企業,迄今為止,股票市場中,上市的民營企業不足 10%,通過發行股票籌資的比重則更低。
3 結 語
總之,在我國經濟制度發生巨大變革的社會背景下,制度環境的變遷不僅生產出對非正規金融有著強烈需求的中小企業,也生產出擁有大量貨幣剩余的私人部門和允許多樣化權利主體進行制度創新的基本的制度安排。由于正規金融制度的供給不足,金融制度供求失衡意味著現存制度下的巨大利益空間,因而孕育著巨大的制度變遷收益。為了爭取現有制度安排下不能獲得的外部利潤,他們必然會在現有制度的邊際進行金融制度創新,導致我國非正規金融最終得以產生,發展和壯大。由此可見,我 國的非正規金融具有 內生性 ,因此對非正規金融不能采取簡單的取締態度,必須通過立法途徑引導非正規金融合法化,正規化,推動我國的經濟發展。聯系到我國經濟發展面臨世界性金融危機沖擊的現實,政府更應當充分發揮非正規金融的優勢,促進我國經濟的快速增長。
參考文獻
[1]杜朝運,許文彬.制度變遷背景下非正規金融成因及出路初探[J].福建論壇,1 999,(3).
一、引言
長期以來,民間金融在我國被列為地下金融或灰色金融進行一味地整治,企圖利用行政手段來解決民間金融問題。實踐證明并不成功,出現了“整”而不倒,“治”而不順的局面。根據央行調查統計司對民間融資的調查推算,我國目前的民間融資規模約為9500億元,占GDP的6.96%左右,占本外幣貸款的5.92%左右。如此大規模的資金在體制外循環,蘊含著很大的金融風險。在經濟金融全球化的背景下,為維護我國正常金融秩序、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安全,客觀上要求對體制外循環的資金進行規范和整頓。但不容忽視的是我國的經濟體制正處于由計劃向市場的轉型時期,在這一漸進的體制變遷過程中,整個社會的經濟呈現出明顯的二元特征。城鄉經濟和金融發展極不平衡;同時,多種所有制成分、多種經營形式、多種經營層次并存的情況在我國也將長期存在。為此,數量眾多的中小企業和分布在廣闊農村的農戶,由于其自身的一些弱點決定了他們不可能完全通過正規金融部門獲得龐大資金需求的滿足,有相當一部分需要求助于民間金融。這是我國民間金融發展的原動力。這就意味著我國的民間金融將長期存在下去,是我國金融結構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二、民間金融的內涵界定
到底何謂民間金融,理解角度不同,對其內涵的概念表述也不同。姜旭朝認為:“民間金融就是為民間經濟融通資金的所有非公有制經濟成分的資金運動?!边@一界定主要是從資金服務對象角度考慮的。而美國經濟學家吉利斯以是否納入國家的金融監管體系為標準,把民間金融定義為:“未能納入國家金融監管體系的非正規金融機構”。另外,還有學者從經營權角度對其進行界定,認為“民間金融是由民營金融機構提供的各種金融服務和與此相關的金融交易關系的總和”。可見,民間金融是一個綜合性的概念,從不同角度分析,自然會得出不同的結論。但是,上述對民間金融概念的表述都是將制度作為一個外生變量,即假設制度不變。事實上,我國目前的經濟體制帶有明顯的轉型特征。在這一過程中分析民間金融,制度因素是不能不考慮的,因為制度的變遷對民間金融的產生和發展具有決定性的作用。因此,可以從制度經濟學的視角對民間金融進行界定:民間金融是指經濟體制變遷過程中,經濟主體(自然人或法人)在正規金融體制以外,進行的合理的資金融通活動,它的產生屬于需求誘致型的金融制度安排。
但需要注意的是,雖然民間金融和非正規金融有著很大的交叉,但卻屬于兩個不盡相同的范疇。民間金融只是非正規金融的一種特殊形式,而非正規金融是正規金融體系之外的補充。相對于其他形式的非正規金融而言,民間金融帶有更多的一般性,主要是金融管制的產物,是在主流金融體制之外而生的體制外金融形式。
三、我國民間金融的運行特征
近年來,我國的民間資本在農村經濟、民營經濟和社會發展進程中扮演著越來越重要的角色,對民營經濟的資金需求起到了巨大的支持作用??傮w來看,呈現出以下幾個顯著特征:
1發展速度快,融資規模逐年擴大。近年來,隨著市場經濟主體的日益多元化和快速的發展,民間金融的融資規模逐年擴大。我國的民間金融主要發源地在農村,從1986年開始,農村的民間借貸規模己經超過了正規信貸規模,而且每年以19%的速度增長(何安耐,胡必亮。2008)。2005年末,央行的統計數據認為,目前我國民間融資規模在1萬億元人民幣以上,民間融資規模與正規途徑融資規模之比平均達到28.07%。
2活躍程度與民營經濟發展程度以及區域金融生態發展有關。經濟發達、金融生態環境較好的地區,民間借貸相對不太活躍,對正規金融的替代作用有限;商品活躍程度低、民營經濟欠發達地區,民間借貸相對平穩,規模較小,利率低于全國平均水平,借貸行為集中在生活消費領域;而民營經濟較為發達、商品集散的沿海地區和中部部分省份,資金流動性強,資金需求旺盛,民間借貸活躍,民間融資規模大,利率高,如湖南、山西等。
3參與范嗣和參與主體更趨廣泛化。從參與來看,民間金融融入了農業、制造業、采掘業、房地產、商貿餐飲業、養殖業等多種行業。從參與主體來看,民間金融的借貸主體擴大到城鄉居民、個體私營業主和機關公務員等個人和群體。
4形式多樣化發展。除個人和企業間直接借貸、企業集資、私募基金、資金中介以及地下錢莊形式外,還有合會、小額貸款公司、商品寄賣行、典當行等機構大量參與民間借貸,但“向別的企業或者個人借”和“職工集體融資”是民間融資的主要方式,占民間借貸的絕對比重。
5缺乏約束,潛藏著較大的風險。民間金融活動主要包括微觀風險、中觀風險和宏觀風險三個層次。微觀風險指的是民間金融活動給交易各方帶來的風險;中觀風險多出現在以“一對多”為主要特征的集中型民間金融活動中,通常會對一個地區的金融和社會穩定帶來負面沖擊;宏觀風險則是民間金融活動的加總對整個宏觀經濟運行產生的潛在影響。由于民間金融活動缺乏應有的風險約束機制,不需要外力的干預即可實現契約的完全履行,但在中觀風險和宏觀風險的防范與控制方面往往超出了民間金融活動參與主體的能力掌控范圍,易產生較強的負外部性。
四、規范發展民間金融的必要性分析
(一)民間金融缺乏監管可能產生的負面影響
1影響國家宏觀調控的效果,不利于國家產業政策的實施。由于受民間金融的自發性、盲目性、逐利性以及民間融資主體生產經營和管理素質所限,大部分資金流向進入門坎低、短期內能看到收益的行業。這類行業的相當一部分是當前的需求熱點,以高耗能、高污染和技術水平低的行業和項目為主。這樣,民間金融不僅助長了熱點行業過熱,同時也形成更多的低水平重復建設的生產過剩,影響總供求的平衡和國家宏觀調控目標的實現。
2對正規金融機構的業務造成沖擊。民間金融缺乏制度保障,存在制度風險;民間金融資金規模普遍較小,抵御市場風險的能力差;加之民間金融存在的組織結構不健全、管理落后等問題,導致民間金融具有較大風險性。由于民間借貸活動的頻繁發生,個別人嘗到了甜頭,在利益的驅動下,便開始非法吸收存款、高利率發放貸款,辦起了非法“地下錢莊”,擾亂了金融秩序。
3引致矛盾和糾紛,影響經濟和社會穩定。民間借貸通常是在借貸雙方都認可的利益條件下,通過口頭約定或簡單履約的情況下進行交易的,手續簡便,很不規范,缺少必要的抵押擔保制約和法律程序,整個交易極具風險,從而容易引發債權、債務糾紛。也正是由于民間金融機構的“地下性”,有時甚至會被非法的經濟活動和經濟組織所利用,可能導致區域性金融風險,擾亂了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
(二)規范發展民間金融的積極作用
1有利于為巨大的民間資本尋找出路。我國民間資本存量的絕對值是巨大的,已成為繼國有資本、跨國資本之后的第三支力量。由于正規的投資渠道匱乏和理財知識所限,大量的民間資本游離于正規金融體系之外,民間資本或者閑置或者低效運轉,缺少合理出路。讓這些資金找到合適的投資渠道,既滿足了民間資本的逐利需求,又對國家經濟發展有益。
2有利于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改革開放以來,中小企業發展非常迅速,成為我國經濟發展的一支生力軍,但目前我國的金融機構信貸門檻過高。而且貸款手續復雜、耗時長、成本高,且對借款人資格審查、擔保人經濟狀況都有嚴格的界定標準,中小企業由于自身的規模小、資質差等因素使得其獲得貸款的成本較高、幾率較低,中小企業所得到的銀行信貸還不到貸款總額的30%。3有利于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的實施。由于民間融資松散性、盲目性、不規范性以及隨意性,民間融資不可能完全適應國家產業政策的要求,對國家宏觀經濟運行及其調控造成沖擊,在一定程度上將阻礙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的有效實施。民間融資會造成大量資金體外循環,不利于經濟結構調整,影響國家利率政策實施,截流信貸資金來源等。還可能擾亂正常的金融秩序,甚至釀成相當大的金融風險,妨礙中央銀行現金管理,造成金融風險防范與監管的盲區。規范化發展民間金融則可促使政府監管民間資本的流向,從而與國家的宏觀調控政策保持一致。
五、規范化發展民間金融的建議
必須認識到,民間金融不是一種可有可無的制度安排,而是與正規金融并行的重要制度安排。但是,為了克服民間金融所存在的先天弊端,有必要對民間金融加以扶持和引導,形成較為完善的民間金融服務體系。
1改變政府角色定位。我國經濟發展帶有明顯的政府主導型特征,如果沒有政府的首肯和政府角色定位的轉變,民間金融的規范化發展是沒有保障的。在對待民間金融問題上,政府一方面應提供寬松的政策環境,允許其以多種利率水平、多種投融資渠道自由存在,而不是一味地打壓和簡單地取締;另一方面應在民間金融合法化后,將其角色定位于為民間金融規范化發展提供服務,在法律框架內放任民間金融的發展,減少不正當干預。
2制定和完善相關法律法規,確立民間金融的合法身份。如小額貸款公司的經營管理與《貸款通則》、《擔保法》、《商業銀行法》等相關法規有一定沖突,而監管部門尚未確定相關制度。因此,在發展民間金融的同時,要嚴把市場準人關,維護市場主體的質量,建立健全市場退出機制。按照法律規定和市場原則實行破產,以保證中小金融機構健康高效地運行。同時應加快制定、完善和落實《放貸人條例》、《民間融資法》、《合同法》等法規體系,使合法的民間金融機構走上法制化軌道。
3實施差別化監管政策,建立健全外部監管。民間金融的規范發展,需要強有力的外部金融監管作依托,否則可能產生制度變遷中的更大風險。在建立民間金融監管制度的基礎上,制定具有操作性的差別化監管機制和模式,矯正民間金融發展中存在的經營管理和信用不規范等突出問題。同時還應建立跟蹤監測體系,防范民間借貸風險。
4促進民間金融與正規金融之間的有效合作和適度競爭。民間金融和正規金融可以發揮各自的比較優勢開展合作,如可以利用民間金融部門的信息優勢降低正規金融部門的信息搜尋成本;利用正規金融機構的資金優勢彌補民間金融機構資金不足的缺陷,提高整個市場的金融交易水平。另外,兩者可以利用各自的優勢在一個好的金融秩序下進行公平有序地競爭,享有公平競爭的機會,滿足不同層次的金融需求。
一、背景
資產證券化是世界金融領域中的重要創新。它不僅在宏觀方面改善了金融市場中普遍存在的信息不對稱現象,降低了由于搜集信息所產生的交易成本,提高了金融體系的運作效率;而且在微觀方面它能夠增加長期資本的流動性,有效的解決了商業銀行中長期存在的短寸長貸的矛盾,并且帶來了新的中間業務,成為商業銀行收入新增長點,改善了商業銀行的財務狀況,此外,在分散風險的同時也為不同風險偏好的企業和個人投資者提供更為廣泛的市場。而以住房抵押貸款為標的的證券則格外引人關注,它在歷史上一直風靡,占據著資產證券化市場的大部分份額,卻又在金融風暴中被指責為罪魁禍首。
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于20世紀60年代最早開始于美國,并在八九十年代獲得了迅速發展。在美國市場上,發行總量從1985年的8億美元,到1992年的1888億美元,平均增長了157%。到1997年底,,全美4萬多億美元未清抵押貸款余額已經有50%以上實現了證券化。1999年,MBS市場更是首次超過了國債市場規模(3.28萬億美元)成為第一大證券市場。之后美國住房抵押貸款繼續發展,到2007年,抵押貸款余額達到GDP的105.17%,MBS市場也隨之在不斷擴大。
在我國,由于金融起步較晚,金融體制不健全,市場不完善等一系列原因,金融創新產品一度缺乏,直到2005年中國建設銀行才推出第一只MBS—建元證券。之后又不斷有銀行推出此類產品,如國開行發起的“開元2005—1”和“開元2006—1”信貸資產支持證券(ABS),興業銀行發行的“2007—1”信貸資產支持證券,以及建設銀行于2007年再次發行的“建元2007—1”個人住房抵押貸款支持證券。但就其規模和發展來看,遠遠不能解決住房抵押貸款長時間的積累和日益增加的貸款購房需求之間的矛盾。
然而,正待市場進一步擴大的時候,2008年爆發的金融危機給了我們剛剛起步的道路一個警示,使得我們不得不重新審視此類產品,事實上,出于審慎的態度,銀監會在金融風暴后已聲稱暫停了資產證券化進程。在金融市場日益復雜化和全球化的過程中,鼓勵金融創新和金融產品多樣化的方向毋庸置疑,而如何防范風險,有效管理等問題則日益突出。因此,在吸取國外經驗教訓的同時,探究分析近年來MBS在我國的發展現狀和特點在以后的發展道路中就顯得尤為重要。
二、我國資產證券化歷程
我國資產證券化起步雖然較晚,但在金融和政府當局的配合和推進下,發展迅速,主要歷程如下:
1、起步階段
我國資產證券化起源于海南省三亞地產的投資證券,1992年三亞市開發建設總公司以三亞丹州小區800畝土地為發行標的物,公開發行了2億元的3年期投資證券;1996年,珠海市為支持高速公路的建設,曾在海外發型了2億元的債券;1997年,重慶市政府與亞洲擔保及豪升ABS(中國)控股公司簽訂了中國第一個以城市為基礎的ABS計劃合作協議,成為我國開展資產證券化的一項重要突破;1998年,中國人民銀行牽頭組織“MBS研究”,表明中央銀行已經開始關注這項業務:2000年3月,中集集團與荷蘭銀行在深圳簽署了總金額為8000萬美元的應收賬款證券化項目協議,這是國內首次應收賬款證券化,同年,批準了中國建設銀行,中國工商銀行為住房貸款證券化的試點單位。
2、發展階段
2002年,中國建設銀行加快了住房貸款證券化業務的準備,它與德國施豪銀行簽署了合資合同等文件,籌建合資住房儲蓄銀行;與澳大利亞麥格理銀行簽訂合作協議,準備合作引進住房抵押貸款引薦業務,并在上海成立了麥格理管理咨詢(上海)有限公司,開展以二手房市場為重點的住房抵押貸款引薦業務;2003年中集集團以海外應收賬款為支持,發行了三年期的證券‘同年,華融公司推出國內首個資產處置信托項目;到了2004年,政府推動了證券化的發展,《國務院關于推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的若干意見》,中明確提出要積極探索并開發資產證券化品種;此后一系列規章的出臺規范了市場規則,推動證券化進入實質階段。
3、規范階段
2005年3月21日,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推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的若干意見》,改善商業銀行資產負債結構,促進金融創新,經國務院批準,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工作正式啟動。國家開發銀行和中國建設銀行作為試點單位,分別于年底在銀行間市場發行了41.77億元的信貸資產支持證券和30.17億元的個人住房抵押貸款支持證券。標志著我國資產證券化工作取得了實質性的進展。
之后不斷有銀行進行資產證券化業務。2007年以來,包括浦發銀行、興業銀行、招商銀行、中信銀行等在內的股份制商業銀行都相繼加入了發行資產支撐證券化產品的行列。截至2008年1月,全國信貸資產支持證券發行的總規模達到了410.26億元。
然而,2008年金融危機爆發后,出于審慎態度,銀監會暫時叫停了資產證券化業務,使得資產證券化進程陷入停滯狀態,2009年到2010年期間沒有任何證券化資產產生。而銀監會則強調暫停并非叫停,在危機的根源尚未探討清楚,資產定價沒有合適的標準的情況下,證券化產品投放市場后,價格波動會比較大,容易給投資者造成損失。這一確定在當時引起熱議,褒貶不一。但無疑使得大家看到金融創新在分散和轉移風險的同時,并不能消除風險,風險積聚后的爆發對經濟的影響可能更為惡劣。審慎監管是十分必要的。
三、現狀分析與建議
我國的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市場仍然處于發展初期,由于制度和技術限制等原因,目前我國的MBS市場還很不成熟,主要表現為發行金額較小,流通范圍有限,風險衡量和管理能力低,收益率與市場需求不匹配,相關法律制度不健全導致SPV相對缺位以及擔保和保險制度受到限制。鑒于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能夠為商業銀行提供流動性,促進多方位多層次金融機構的發展,推動資本市場的多元化發展,同時為住房抵押貸款一級市場提供再貸款資金,外加我國住房需求的快速增加,更快更廣泛的推行住房抵押貸款證券是我國金融市場健全發展的必然之選。因此,根據上文的分析,為促進MBS市場穩健發展,筆者提出以下相關建議:
首先,要加快發展住房抵押貸款的一級市場。住房抵押貸款一級市場是進行證券化的資金基礎,沒有相當規模的資產支持和規范的一級市場,證券化市場的發展規模和風險控制就得不到保證。進一步發展一級市場的主要措施有:(1)擴大住房抵押貸款的規模。雖然近年來我國住房抵押貸款市場發展迅速,但整體規模還較小,2004年末我國住房抵押貸款余額僅為GDP的12%,而同期英國的比例為59%,美國64%,日本41%,并且呈現地理分布不平衡的狀況。因此,具體的,我國可以采取適當降低首付款比例;在固定利率還款方式之外嘗試更多的還款方式以匹配居民收入水平的不斷變化;創造新的貸款品種滿足不同需求等措施。(2)規范住房抵押貸款的發放運作機制。良好的市場秩序和規范的程序能夠更快更穩的促進一級市場發展,因此有必要在發放程序,貸款合同等方面實行進行規范,施行統一的標準。(3)加快個人信用制度的建設。加快建立完善的個人信用制度,全面衡量個人的信用歷史,通過一定的技術性手段,建立合理的評估方法,科學衡量信用等級,以便得到具體的,具有可操作行的風險防范和規避參照體系。具體的措施可以有:在完善存款實名制的基礎上逐步擴展個人存款戶的范圍,利用目前身份證制度建立起個人基本賬戶編碼制度,針對不同客戶類別建立信用評級模型,進行較為科學準確的風險衡量等等。
其次,大力培育機構投資者。機構投資者的多元化能夠促進MBS市場參與主體和持有人的多元化,有助于風險的有效分散。主要可以從一下幾個方面著手:(1)對現行法律作適當修改,進一步放寬保險資金,養老資金和商業銀行資金的運用限制,是這些長期資金的機構投資者能夠進入市場,增加需求;(2)鼓勵證券投資基金的發展。投資基金的介入能解決個人無法成為MBS市場投資者的難題,同時能更有效的進行資金分流,分散風險;(3)適量引入海外投資者,有助于引領和推動本國相關機構的發展。
再次,加快促進建立規范的中介服務機構。(1)在證券化發展初期和社會信用體系滯后的情況下,可以推行政府主導的信用擔保機制,有政府或政府成立的專門性機構為資產提供擔保。(2)加強保險業在MBS中的作用。保險業在促進MBS發行和流通方面具有重要意義。但我國保險業是非常欠發達的。促進保險業和MBS的融合即有助于MBS的穩健,又能夠促進保險業市場的拓展。因此,應當鼓勵促進保險公司開展住房抵押貸款保險業務,同時要借鑒國外經驗進行專業化規范化經營管理,加快學習相關計量技術,設計出更多的保險產品,如除住房財產保險外,還可針對不同借款人的健康狀況和信用狀況相關的壽險和信用保險等,從而保證證券化資產的質量。
最后,完善有關的法律制度也是極其重要的。在促進MBS市場的發展的時期,應當修改《公司法》、《擔保法》、《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中與MBS沖突的條款,或者增加對證券化給予特殊豁免的條款。如關于SPV設立的問題,可以由政府出資或出面建立SPV公司,可以逐步使SPV的設立和MBS發行合法化,在“真實出售”上的問題,可以給予契約變更的確認和超額抵押特殊的豁免。但最終要在法律上構建出專門性的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法律體系。除此之外,在相關會計制度和稅收制度上給予一定優惠和特殊規定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的外部環境。
參考文獻:
[1]過新偉,王學鴻.關于我國住房抵押證券化(MBS)的思考.經濟問題探討,2009.
[2]王超.建元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定價研究.吉林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7.
[3]李沛釗.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MBS)的方法研究——我國應選擇的模式、工具和定價模型.西南財經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8.
[4]龔望,黃綏彪.我國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存在的障礙及對策.商業時代,2009.
[5]建元2005-1個人住房抵押證券化信托.中國債券信息網.
[6]田青.我國發展住房抵押證券化的思考.財經縱橫,2009.
[7]王芳.我國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的必要性.信陽農業高等??茖W校學報,2009.
[8]崔佃光.我國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可行性探討.當代經濟,2009.
[9]王化爭,談俊琦.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模式比較及啟示.數量經濟技術經濟研究,2005.
[10]沈娟,向蘭丹.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MBS):流動性和風險機制.中國商界,2010.
[11]馬華琴.我國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風險問題研究.鄭州大學碩士學位論文, 2009.
[12]陳曉東.近年國內學術界關于資產證券化問題的研究綜述.生產力研究,2004.
[13]顏哲,童陳香.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中的信息不對稱探究.重慶建筑大學學報, 2006.
[14]曹俊,呂德宏.后金融危機時代我國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淺析.管理學家,2010.
[15]戴英華.我國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的法律問題及其對策.現代商業,2008.
[16]陳玉京.中美住房金融理論與政策:房地產資本運動的視角.人民出版社, 2009.52-70.
本文先從概念入手,給出這種新型委托貸款的界定。然后再分析它的優勢、障礙及解決方法。
一、相關概念的界定
《貸款通則》第七條規定:委托貸款,系指由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及個人等委托人提供資金,由貸款人(即受托人)根據委托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代為發放、監督使用并協助收回的貸款。貸款人只收取手續費,不承擔貸款風險。
本文所說的用委托貸款解決農民貸款難的途徑,是指農民作為委托貸款的借款人的一種新型的特殊的委托貸款。此種貸款的委托人依舊可以是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及個人,任何愿意提供貸款給農民的主體;受托人不再只局限于金融機構,也可以是個人;借款人可以是農民自己,也可以是農村企業。
二、用委托貸款解決農民貸款難的優勢
1.三贏局面(微觀)。(1)對委托人。首先,對于委托人來講是收益率的上升,把剩余資金存入銀行一年期的存款利率僅為3.87%(截至07年12月14日),而把錢貸出去每年的貸款利率肯定會比存款利率高。其次,還有利于委托人拓寬投資渠道,分散風險,促進儲蓄向投資的轉化。
(2)對受托人。主要是擴大了業務收入。目前,銀行的業務收入過于單一,傳統的存貸業務的收入占絕對比例,而發展中間業務,是銀行擴大業務收入的重要途徑。委托貸款的業務收入是手續費,它不受貸款風險和貸款效益的直接影響,因而比利差收入更為穩定,而且成本費用極低,業務收入幾乎等同于可實現利潤。此外,還有利于分散銀行的風險和增加其競爭力。如果受托人是個人,主要也是增加了其收入。
(3)對借款人。主要是貸款可以得到滿足。從瑞安市對十個村一百戶農戶問卷調查得出:瑞安市農戶對投入農業生產和經營的主要資金來源,有51%選擇自有資金,25%為民間借貸,24%為申請貸款。這說明還有49%的農民希望通過借貸途徑獲得資金,而金融貸款僅能滿足不到其中一半的農民貸款需求,農民貸款需求仍有較大空間。從該資料中不難得出,如果針對農民的委托貸款得到推廣就可以滿足部分農民的貸款需求,從而可以解決農民的生產和生活問題,促進農村的發展。
2.兩個促進(中觀)。(1)有助于促進資金從城市到農村的流動。目前,普通的城市企業和廣大年的城市居民即使是有剩余資金想投資農村也沒有好的途徑。如果推廣委托貸款這種方法,就能使得原來并不了解的雙方成為資金鏈條的兩極,從而打破從城市到農村的資金無通道的局面。
(2)有助于促進農村內部資金的循環利用。委托方當然可以是農民自己,他們之間信息基本是對稱的,部分富裕的農民或有資金剩余的農民完全可以通過這種有法律保護的途徑把錢借給其他農民,從而使得農村本身的資金得到更加充分有效的利用,緩解農村資金的外流。
3.杠桿效應(宏觀)。政府為了解決三農問題從各個方面作了大量工作,如果財政撥款是在給農民輸血的話,那金融貸款就是在造血。而在金融貸款中委托貸款和其他貸款相比就在于它很強大的杠桿效應。如果將委托貸款比作一個支點,將政府所作出的工作比作所用的力,那這個杠桿撬動的就不只是原來的那種政策性貸款所帶來的微小的資金量,而是整個社會巨大的資金量,其中不僅包括農村自身的也抱括城市的,不僅包括企業、機構,也包括個人的。這是其它貸款所沒有的。此外,這一方法還有打壓高利貸,制止地下錢莊和地下金融,以及緩解流動性過剩的作用。
三、用委托貸款解決農民貸款難的障礙(風險分類)雖然這種委托貸款有諸多優勢,但是推廣它也存在許多障礙。站在委托人的立場上,分析這種特殊的委托貸款實現的障礙,可以從源自借款人的風險和受托人的風險這兩個方面加以說明:
1.借款人的風險
目前,國內的各商業銀行的委托貸款業務的借款對象主要是針對市政建設、舊城改造、道路開發等項目,而作為政策性銀行的農發行的委托貸款則針對的是有相當規模的農村企業,這中間均沒農民。農民難以成為委托貸款的主角,主要是源于其貸款風險相對于其他貸款主體的風險更高。主要是以下兩點:
(1)是自然風險。其廣泛意義上指由于自然現象或物理現象所導致的風險,如洪水、地震、風暴、火災、泥石流等所致的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風險。本文指的是農業生產季節性強、周期長,受自然資源和自然災害影響大,導致農民收入不穩定,從而會導致貸款的風險。
(2)是信息風險。這一點主要是指城市資金流向農村的障礙。具體而言,由于地域差異,作為借款人的農民比委托人擁有更多的信息,前者更確切地知道的這筆貸款的風險與前景。委托人由于地域原因更愿意將錢借給相對熟悉的市政部門。
2.受托人的風險。本文指的受托人不再只局限于金融機構,還包括個人。一方面可以使得這種貸款更加靈活便于推廣,另一方面還可以是地下金融合法化。但這樣做本身會帶來受托人的信用風險。委托人將資金委托給受托人(個人非金融機構),如果沒有有效的約束機制,受托人有可能將資金據為己有,也有可能和借款人串通故意制造不良貸款。
四、針對障礙的幾點建議
1.開展業務宣傳。目前,社會公眾普遍對委托貸款都缺乏了解,更不用說針對農民的委托貸款了。這是制約業務發展的關鍵間題,這個問題不解決就無法發展客戶,委托貸款就會成為無源之水。解決這個間題的最好辦法就是全方位大力開展業務宣傳。在宣傳過程中應該重點宣傳以農民為借款人的委托貸款。
2.建立農村試點。由于該項業務屬于創新,應該尋找一個比較合適的農村作為試點,向該村農民詳細介紹,對有意借款的農民提供一定的幫助。將其各種情況和建議記錄下來,及時的分析并調整政策。待試點取得成功之后再加以推廣。鑒于我國農村的地區性差異很大,推廣時應該因地制宜,不應一刀切。
3.構建信息平臺。鑒于目前我國金融運行體制和當前的有關制度規定,建議由農業銀行和農村信用社牽頭,其它各商業銀行參與,定期針對農民的委托貸款供求的相關信息。經辦行可先大量收集資金供求信息,匯總后一批一批地定期通過報紙、電視、網絡等新聞媒介向社會,構建一個促進委托人和借款人能夠相互了解、相互溝通的信息平臺??梢钥陀^公正的借款人的基本情況,委托人所要求的條件和欲提供資金數目等內容,使資金供需雙方真正得以相互溝通,以提高簽約的成功率。
4.協助設計產品。受托人作為專業的金融機構比委托人和借款人具有更多的專業知識,可以針對不同的貸款雙方設計不同的委托貸款的產品。設計時可以考慮以下幾點:抵押、擔保和信用的選擇,一次性和分期還款的選擇,利率的確定,借款期限長短的確定等等。
5.引入保險機制。針對自然風險,可采用在委托貸款中引入貸款保險的方法,讓保險公司對這種委托貸款進行承保,降低這種風險對委托人造成的損失;也可以讓農民購買農業保險,避免遭受災害之后沒有收入,造成違約。建議這些保費應該由國家財政或地方財政出一部分,以鼓勵這種方式的推廣。
6.進行風險評級。受托人可以仿照西方銀行“6C”原則(借款人的品德(Character)、才能(Capacity)、資本(Capital)、擔保品(Collateral)、經營環境(Condition)、事業的連續性(Continuity)),設計一種專門針對這種農民作為借款人的風險評價標準??梢愿鶕韵聨讉€方面來評價:過去的借貸情況,抵押品情況,年收入情況,家庭成員的情況等等。評價的語言應該淺顯易懂,便于農民的理解。7.進行財政補貼。為了這種新型貸款的發展,就要得到廣大農民的認同,政府可以進行一定的財政補貼以減輕農民的費用支出,補貼大小可以參考每筆這種特殊委托貸款的費用。建議政府將補貼給與促成委托貸款的受托人,這樣一方面可以鼓勵銀行或信用社的積極性,另一方面可避免將補貼直接給委托人和借款人的容易引發的道德風險。
8.監控貸款使用。受托人應積極主動地利用自己的貸款監控系統幫助委托人監控借款人的借款資金使用情況,并將有關信息及時告知委托人。對發現借款資金使用上存在的安全性問題時,應主動及時地協助委托人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防范,將貸款風險降到最低??傊@種委托貸款的推廣雖然有一定的障礙,但是它本身具有的強大優勢是其他貸款所少有的??梢赃M行科學合理的規劃,盡量減少其弊端,讓它成為解決農村金融問題的新途徑。
制度非均衡是導致制度變遷的前提條件,也是國際貨幣體系改革的內在動機。在現行國際貨幣體系中,這種制度非均衡因素主要有兩點。
1.主體行為錯位。一般地說,國際貨幣制度包括國際儲備資產的確定、匯率制度的協調與國際收支的調節方式等幾個方面。1973年之后布雷頓森林體系崩潰,西方國家的貨幣制度進入一種有管理的浮動匯率時期,但作為布雷頓森林時代標志的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和世界銀行卻依舊在國際經濟金融活動中發揮著巨大的作用。布雷頓森林體系究其來源實際上是二戰之后英美兩個大國在各自提出的“凱恩斯計劃”與“懷特計劃”之間斗爭的結果,代表了資本主義大國利益。由于IMF殘存的舊有的國際貨幣體系的痼疾,使它不但沒有發揮應有的最后貸款人作用,反而因其在金融危機中開出一些不適當的“藥方”而備受世人的非議。
IMF成立于1945年,是一個旨在穩定國際匯價、消除妨礙世界貿易的外匯管制,并通過提供短期信貸解決成員國國際收支暫不平衡問題的國際機構,是當今世界上最重要的國際金融組織,與世界銀行和WTO并列稱為世界三大經濟“聯合國”。50多年來,IMF對世界各國的國際貿易政策、匯率確定和貨幣政策都產生重大的影響。IMF始終以體現美國的國家利益為主線,美國在基金組織中一國所占的份額就達到18%,擁有絕對的否定權。IMF對會員國的貸款規模極其有限,而在資金分配方面又存在著不合理之處,其貸款按會員國交納的份額分配,主要發達工業國占有份額的最大比重,但目前貸款資金最需要的都是發展中國家。另外,IMF提供貸款時附加的限制性條件極其苛刻,這種限制性條件是指IMF會員國在使用它的貸款時必須采取一定經濟調整措施,以便在IMF貸款項目結束或即將結束時能夠恢復對外收支的平衡。IMF同其它金融機構一樣,在發放貸款時必須考慮貸款資金的回收問題,以保證它擁有的資金能夠循環使用,就此而言,IMF發放貸款時附加限制性條件顯然是無可非議的,然而從IMF近年來對一些發展中國家實行貸款限制性條件的實際結果看,由于IMF對發展中國家國際收支失衡的原因分析不夠準確和全面,附加貸款條件規定的緊縮和調整措施卻給借款國的經濟帶來了很大的負面影響。
在金融危機中,接受IMF的資金援助的東南亞各國都被迫按其所開的“藥方”進行調整和改革,而這些“藥方”都是:要求危機國采取財政緊縮和貨幣緊縮政策,提高利率以吸引外資進入并進一步穩定匯率;要求亞洲各國整頓金融機構,加速開放市場并邁向自由化,取消不平等的補貼政策等。IMF的這些限制性條件,產生了適得其反的效果,比如要求加速資本流動自由化,反倒進一步加劇了金融市場的動蕩;此外IMF對這些面臨匯率風暴沖擊的國家采取強制措施,不但無法恢復投資人的信心,反而加劇了資本的外逃;提高利率又迫使私人企業的資金成本大幅提高,從而加速破產的速度,并引發通貨膨脹的急劇上升。馬來西亞總理馬哈蒂爾指責美國借IMF對遭受金融危機的國家貸款之名,實行“經濟殖民主義”的掠奪。美國以援助為籌碼逼迫東南亞各國開放國內市場,并要求實行緊縮的貨幣政策和財政政策,這樣更動搖了市場的信心,使東南亞的金融危機進一步蔓延。
2.制度缺位。1973年布雷頓森林體系以美元為中心的固定匯率徹底瓦解,1976年簽訂以浮動匯率制合法化、黃金非貨幣化為主要內容的牙買加協議從此宣告一個時代的結束,國際金融進入了一個沒有體系的時期(注:學術界對布雷頓森林體系崩潰以后的國際貨幣體系沒有一個統一的定義,有人稱其為“沒有體系的體系”,也有人將其歸納為牙買體系。它的內容是實行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具有多元化的國際儲備資產,多樣化的匯率安排,多種形式的國際收支調節手段及各國相對靈活的國內宏觀政策選擇,這種制度使國際金融市場發生重大變化。)。這種國際貨幣體系不存在“超國家”的制度因素,因此在某種意義上,它只是各國對外貨幣政策和法規的簡單集合。其特征表現為:各國對外貨幣政策轉向自由放任,取消各種限制性制度,允許貨幣逐步走向自由流動和貨幣價格的自由浮動,市場成為調節經濟的主要手段。新制度經濟學認為:“市場本身就是一種制度,這種制度包含了一大批附屬的制度,并且與社會中其他制度的復合體相互作用。總之,經濟不只是市場機制,它還包括那些形成市場、構建市場和通過市場起作用或引導市場起作用的制度”(注:《簡明帕氏新經濟學辭典》第33頁,中國經濟出版社1991年版。)。后布雷頓森林時代所謂的“沒有體系”是當前國際金融制度安排的總體特征,由于這種體系所造成的制度缺位使國際金融體系處于一定程度的無序狀態,這是導致金融危機的又一個重要原因。這種制度缺位具體表現在:
(1)在金融危機的援救過程中缺乏最后的貸款者。目前,隨著經濟金融全球化的發展,全球金融市場正在形成,資本的跨國境流動加快,客觀上要求金融監管標準全球統一和國家干預國際化。亞洲金融危機暴露出目前國際貨幣體系存在天然的缺陷——缺少“世界中央銀行”,作為監管世界中央金融市場的“警察”和扮演國際最后貸款者。而這樣的職責由IMF來承擔是困難的,不改革現行的國際貨幣體系,不進行國際經濟秩序和制度的創新,難以防止貨幣危機的再次發生。
(2)迅速膨脹的國際資本市場缺乏國際監督和防險措施。由于國際資本流動的背后,有銀行業的支持,使資本市場出現了所謂“高杠桿操作問題”;金融衍生工具的快速發展,使金融交易量增長大大加快,而這種金融衍生產品的出現,使習慣于集中管理的監管制度更難實施,金融衍生工具在很大程度上由避險的工具演變成高風險的投資工具,金融危機爆發的突然性,使金融監管相形失色;“信心”這類心理因素的影響越來越大,信息傳播的高速度,媒介的某種傾向性,使信心越來越難以穩定,越來越容易大幅波動。
(3)世界各國尤其是新興的發展中國家還沒有形成平穩的與金融自由化、經濟一體化相匹配的國際資本市場對接機制。資本的全球化將全世界的各個國家都卷了進來,新興的發展中國家在對貨幣的自由兌換、國際收支的調節、外匯儲備的選擇與管理上還不能適應國際資本流動與變化的節奏。這一方面是國際資本運動非核心國與核心國之間在經濟制度安排上的不銜接,同時也是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經濟制度的不銜接,國際經濟金融組織與各國經濟制度的不銜接。金融的自由化進程過于迅速,出現了無序、波動過大和惡意投機以致破壞自由市場的趨勢。自由化進程已帶來三個問題:一是投機性成份超過投資性的程度;二是金融經濟的虛擬化發展到超過真實經濟太大太多的程度;三是自由化發展到發達國家失控、發展中國家經濟安全受到威脅的程度。
(4)對以對沖基金(HedgeFund)為主要代表的國際壟斷資本缺乏必要的間接管理。亞洲金融危機的導火索是國際投機炒家運用對沖基金這種高杠桿的金融銜生工具瘋狂炒作引起的。1998年10月傳出的關于美國長期資本管理公司向國際15家大銀行融資35億美元以挽救險些倒閉的頹勢,反過來說明,對沖基金是有錢的游戲,它具有高回報,同時銀行向其貸款風險也是相當大的。美聯儲主席格林斯潘提出要通過監管銀行來加強有關對沖基金的管理,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詹姆斯·托賓提出征收資本交易稅的設想,也是對國際資本流動尤其是短期游資對各國金融市場的沖擊的一定限制,值得引起人們的注意。
二、國際貨幣體系的制度變革與創新
任何時期的國際貨幣體系都是對當時的世界經濟現實作出的客觀選擇,現存的金融體制不是為今天全球化的世界經濟所設計的。發展中國家經濟在國際金融體制中的影響日益增強,仍以西方發達國家為主導的現行貨幣體系顯然不能適應這一變化,它不能從根本上滿足金融市場全球化、全球資金一體化以及信息技術高度發達的客觀要求,因此現行國際貨幣體系面臨越來越嚴峻的挑戰。制度非均衡存在必然產生制度需求,這里的制度需求也包括兩個方面,一是為適應外部環境客觀形勢的變化進行制度變革,另一方面是為填補制度缺位而進行制度創新。這種制度變革與創新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改進或創建新的國際金融機構。(1)加強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功能。IMF在后布雷頓森林時代也曾起到過很大作用,但它在職能安排上已不適應新形勢變化的要求。一是受美國及其它西方發達國家干預的色彩太濃;二是在其貸款的份額、對全球資本流動的監測和預警系統方面存在極大缺陷。目前需進一步擴大其防范和支持當事國化解金融危機的能力,協調成員國的貨幣政策,提供中長期貸款以協助其克服國際收支的困難。(2)提高世界銀行在穩定國際金融體制中的作用,提升世界銀行發展委員會的職能。如讓世界銀行承擔部分化解受害國金融風險的支持功能;發揮區域性國際金融機構如亞洲開發銀行的作用,加強對遭受危機襲擊的國家實施資金援助。(3)許多經濟學家都主張建立一個最后貸款人,來避免產生金融不穩定的過度道德風險。IMF難以擔當最后貸款人的重責,我們傾向于建立一個諸如“世界金融組織”(WFO)的機構,制定新的規則和宗旨,提高發展中國家在國際金融中的地位和作用,使發展中國家與發達國家平等參與國際資本流動和國際金融運行規則的制定,規范國際金融市場行為。(4)以國際清算銀行為中心,建立國際金融風險預警系統,提高國際金融預防風險的能力,為IMF或其它國際金融機構提供基礎性材料,向有關成員國發出金融風險的預警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