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3-15 14:51:30
序論:好文章的創作是一個不斷探索和完善的過程,我們為您推薦十篇企業法務風險防控工作范例,希望它們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閱讀品質,帶來更深刻的閱讀感受。
包括因合同訂立不夠規范和完整引發的法律風險以及合同履行中沒有完全按照合同全面履行的原則、誠實信用的原則來履行合同引發的法律風險。全面履行原則要求合同當事人按合同約定的標的、數量、期限、履行地點、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同義務,是一種完成比較徹底的合同履行方式;誠信履行的原則要求合同當事人要做到講究信用、恪守諾言、誠實不欺,只能在不損害他人利益和社會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要以“誠實商人”的形象參加經濟活動,要求按照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的一種履行方式。一旦合同當事人不按照全面履行原則、誠信原則和合同法規定的其他原則履行合同就會產生法律風險,就會對企業造成重大損失。
2、企業兼并、改制和上市中的法律風險
企業并購會涉及種類繁多數量巨大的法律法規,操作復雜,對社會影響巨大,潛在的法律風險較高;在企業的改制過程中,由于企業管理者法律意識淡薄或不負責任,往往會出現用企業的財產對外擔保,形成各種隱性債務,導致企業財產大量流失,更有部分企業管理者利用企業改制機會,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私分企業財產,一旦陷入訴訟,則會面臨受到法律懲處的風險;企業上市可能涉及違法買賣國有資產等法律風險;對已上市的公司而言,如果不遵守公司法等相關法律規定,那么上市公司、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可能面臨訴訟,公司可能會出現被摘牌的法律風險。
3、知識產權法律風險
知識產權是一種非物質形態的特殊財產,雖然肉眼看不見,但是能給企業帶來巨大經濟利益,國外對知識產權的保護特別重視,相對于國外來說國內對知識產權的保護重視遠遠不夠,多數企業沒有意識到保護知識產權的重要性。由于保護不得力,導致企業自己的商標被仿冒、自己的專利被別人搶注、創造發明成果被別人竊取,或者自己盜用別人的知識產權成果,不斷陷于被別人的泥沼中,這樣不僅給企業帶來巨大損失,還弄得管理人員身心疲憊。從法律風險的解決成本來看,避免他人制造侵權產品比事后索賠更為經濟。
4、企業財務稅收、重大訴訟、人力資源管理方面的法律風險
財務稅收方面的法律風險主要表現為企業隱瞞收入、虛報利潤、賬外資金循環、偷稅漏稅和上市公司違規披露財務信息;訴訟法律風險主要表現為敗訴、無意義勝訴、勞動權益糾紛、群體性糾紛、公益訴訟和潛在的刑事訴訟風險。而人力資源法律風險涉及面試、試用、錄用、簽訂勞動合同、員工待遇、員工離職等系列問題,諸如此類問題都有相關法律法規約束,企業任何不遵守法律的行為都有可能給企業帶來法律風險,都有可能給企業造成不良影響和巨大損失。
二、產生企業法律風險的原因
導致企業產生法律風險的原因眾多,但是主要的有以下幾方面的原因:
1、企業法律風險防范意識不足
就我國目前企業管理現狀來看,大多企業忽視了法律風險的防控,企業內部從上到下普遍缺乏法律風險防范意識,大多數企業管理人員缺乏法律常識,輕視法律工作,他們普遍認為法律事務工作不能產生直接經濟效益,法律事務工作可有可無,因而在各種經營活動中,完全憑感覺行事,由于企業領導的這種錯誤認識,所以他們經常懷著僥幸心理,無視國家法律,盜取資源、破壞環境、偷稅漏稅,甚至進行肆無忌憚的違法亂紀活動。因而經常受到法律懲處,嚴重影響企業長期健康、穩定、可持續發展。
2、法律事務管理中出現的問題
由于法律高管法律意識淡薄,為了節省資金,大多企業既不設立法律事務機構,也不聘用法律顧問,又缺少對員工法律知識的教育培訓。即使有小部分企業設置法律事務機構,聘用一些兼職人員擔任法律顧問,但也只是徒具其表而已,這種僅有形式的法律事務機構由于領導不重視,經費投入嚴重不足,導致機構不能正常運轉,法律人員也不能完全參與到企業的重大經營決策之中,對重大決策中隱藏的潛在法律風險沒辦法分析論證,因而也沒辦法對此提供正確的應對化解之策,沒有充分發揮出法律事務機構和法律顧問的應有作用。
3、管理制度中存在的問題
不完善的內部管理制度是企業法律風險產生的制度根源。大多數企業沒有健全的制度,在公司設立、變更、合并、上市中沒有一系列合理的制度進行制約規范。眾所周知合同是企業經營中最基本的法律文本,因合同引發的糾紛是企業最為常見的糾紛,合同風險是企業法律風險的最主要內容。出現合同法律風險的原因主要是由于大多數企業沒有一個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也沒有一個專管合同運作的管理機構,導致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由于合同條款不完善而產生大量糾紛。由于企業沒有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對于一些經濟糾紛以及涉及到法律條例的事件,并沒有按照法律規則、制度進行很好的處理,企業經營活動沒有法律監督和參與,導致企業損失巨大。
三、企業法律風險控制體系的構建
誘發法律風險產生的原因很多,防控企業的法律風險是每個企業管理部門的重要職責。企業法律風險防控要從以下幾方面抓起:
1、提高企業中高級管理人員的法律風險防范意識
企業中的高級管理人員要改變舊有的“法律事務不能直接產生經濟利益”的思維習慣,要提高法律防控意識。企業法律風險不僅需要有效的法律風險控制環節來防范,而且還需要有企業高級管理人員較高的法律風險防范意識來保障,只有企業高級管理人員具有較高的法律風險防范意識才能加大對構建法律防控體系的投資,才能加大對企業員工法律培訓的力度,才能使所有企業員工信法、守法、執法,才能使企業依法經營。
2、建立法務部門,為企業依法經營保駕護航
法務部門是企業進行法律風險控制的主要機構,其主要職能是承擔企業日常的法律事務,法務部門的設立對企業法律風險的防范與控制具有重要意義。要在企業中設立專門的法律機構和專門的法律崗位,實行專職法律顧問制度。法律顧問列席企業重大會議,參與企業重大事項的研究、決策,對企業的重大活動中涉及法律事務的內容進行可行性論證,出具可行性的法律意見書,企業在進行各項決策時參考法律顧問所提出的意見,并將有用的意見進行歸納整理,為企業日后的經營決策提供參考依據,確保企業重大決策的合法性。
3、完善企業管理制度和工作機制,為企業法律風險防范創建有利條件
始終堅持“制度化管理與規范化運作”相結合原則,企業應當按照國家經濟法、勞動法及企業經營相關法律規定制定規章制度和管理辦法,不斷查找管理中的薄弱環節及時完善相關制度,堵塞管理漏洞。企業還應當加強對規章制度的有效管理,細化經濟活動中的法律事務,不斷完善企業行為的法律監督制度,強化企業管理制度建設。
4、及時、有效、全面處理法律糾紛
企業法律糾紛,必須經法務人員及時制定詳細的方案和步驟,準備相應的法律文件,及時解決處理。法律糾紛得不到及時解決或方法有誤,將會給企業造成不必要的損失。企業法務人員要根據實際情況綜合運用訴訟、仲裁等有效途徑,依法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避免企業因法律糾紛造成重大損失。
5、從其他方面進行法律風險控制
只是從增強企業員工的法律風險防范意識、構建法律事務部門、完善企業管理制度、全面處理法律糾紛對企業法律風險的有效控制還遠遠不夠,必須從多個角度出發,從多個方面進行防范。要逐步完善包括企業法人治理機構制度建設、企業風險評估機制建設、合同管理制度建設、知識產權管理制度建設、商業秘密管理制度建設、重大決策法律論證可行性制度建設等在內的各項適應企業實際的法律管理制度建設。
當然,國有企業在改革發展過程中也經歷了無數深刻教訓,尤其是一些造成國有資產幾千萬甚至上億損失的重大案件,充分證明了企業在法律風險防控機制建設上存在的問題和不足。這就要求我們必須進一步健全企業總法律顧問制度,不斷完善法律風險防控機制,為加快提升企業核心競爭力提供更加全面、更加有力的法律支撐。
(一)產業轉型升級,需要拓展法律風險防范領域在產業轉型升級的新趨勢下,要求法律風險防范超前介入。一要注重產業轉型升級相關法律的研究,將專業法律知識、風險防范與靈活使用有關鼓勵性政策,為企業的發展營造良好的政策法律環境。二要注重知識產權保護,對企業在轉型升級中獲得的新技術、新產品,及時運用專利、商標等知識產權手段予以保護,同時妥善處理企業知識產權糾紛,為企業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三要注重建立健全企業轉型升級中法律風險防范的工作機制和工作流程,實現法律風險防范在企業新領域的規范化和制度化。
(二)“走出去”發展戰略,需要法律風險防控機制向國際延伸加快實施“走出去”戰略,是中央企業提高國際競爭力的重要舉措。在“走出去”過程中,國際法律風險日益增大,這就要求我們必須加強企業法務工作者對外投資環境和法律政策的研究,提高企業法務工作者對外投資項目的參與度,并進行相關法律論證與調查,從而加強企業對外投資項目運營中的法律風險防范,降低法律風險。
(三)企業現代化管理,需要法律風險防控機制與企業管理有效融合對企業經營發展中各種法律風險的管理,是現代化企業內部實質管理的重要內容。讓法律風險防控機制更加快速融入企業管理,既是強化法律風險防控機制的重要手段,也是實現企業管理現代化的一個重要標志。隨著現代企業制度的不斷健全,中央企業不論是改制、重組,還是跨國經營等,都需要慎重研究、準確把握執行相關法律法規,強化法律審核把關,既維護好合法權益,又發揮法律風險防控機制在企業開發新產品、開展新業務、開拓新領域中的服務和保障作用。
二、法律風險防控機制建設中存在的不足
(一)法律顧問制度組織體系不夠健全1.企業總法律顧問專職率低。實行總法律顧問制度是企業法律顧問制度的核心,并且也是企業在法律風險防控機制建設上體現的重要內容,更是實現現代化企業法制工作上層次上水平的一個關鍵環節,盡管許多企業已設立了總法律顧問,但專職率不高。2.總法律顧問作用發揮還不夠顯著。雖然各大中央企業及其重要子企業,包括一些三級企業推行了總法律顧問制度,但發揮的作用差異較大。有的發揮的較好,但多數離總法律顧問制度的要求和做強、做優、做大中央企業的需求還有很大的差距。一是定位不夠準確。沒有準確理解總法律顧問是全面負責企業法律事務的高級管理人員,總是自覺地把總法律顧問當成法律專業人士或中層管理者,沒有全局觀和戰略眼光。二是職責不夠清晰,常常陷入抓法制宣傳教育、規章制度建設、合同審核管理、法律糾紛處理等具體的法律事務事項里,而忽視或者說沒有全面統籌協調處理企業決策、經營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務,參與企業重大經營決策,加強法律顧問隊伍建設等方面的職責。三是能力不夠匹配。有的總法律顧問沒有法律專業背景,其專業能力和專業實踐經驗不夠;有的雖有法律專業背景,但其組織協調能力、領導能力與總法律顧問的崗位職責不相匹配,在不同程度上影響了總法律顧問作用的發揮。3.法律顧問隊伍的素質和能力還存在一定的差距。各中央企業法律顧問總體知識結構和數量基本符合國資委的要求,但各企業之間有不均衡現象,出現了法律支持業務需求量與法律顧問數量配備不匹配的現象。有的企業工作繁重但法律顧問不足,想把法律風險防范做好變成空談。同時,法律顧問隊伍的素質參差不齊,具有律師資格或者是企業法律顧問資格,又有豐富的法律事務實際操作經驗的人員相對較少;既具有律師資格或企業法律顧問資格,又有企業管理經驗的法律顧問更少。
(二)法律風險防范未有效嵌入經營管理之中1.法律顧問參與企業管理的制度設計不健全,法律顧問獲取的信息不對稱。多數單位在制定規章制度時,對法律顧問參與重大經營管理活動的流程設計不具體、不完善,忽視了法律顧問在風險防范中的把關作用。獲得信息的不對稱直接導致了法律顧問無法準確分析、提示決策風險點和法律風險點,無法提供系統的法律解決方案。2.法律顧問參與企業重大經營決策及重大經營活動主要依賴于領導者個人的風險防范意識和對法律顧問個體的認知度,隨意性較大,沒有形成有效的制度約束,法律顧問的參與度還沒有完全成為風險防范的必經環節。往往在項目出現問題時要求法律顧問進行事后補救。3.法律事務在企業管理中的流程不能完全適應新形勢新任務對法律風險防范的新需求,導致法律事務工作流程及各業務管理環節的相互關系未能準確把握,從而導致法律顧問對經營管理事項分析及法律風險防范效果打折扣。
(三)合同風險防范有缺失1.合同簽約前的介入程度不深入。管理部門大多有一種模糊的認識,就是法律顧問僅對合同條款負責,只要將草擬的合同文本較法律顧問做書面審查即可,而忽視法律顧問應當對合同文本背后的法律風險進行評估與防范的作用。2.合同履約監控還有較大差距。傳統的合同管理重訂立輕履行、重業務輕法律的弊端依然存在,合同履約監控不到位,常常到了合同爭議無法調和了,才上報合同糾紛事項。3.合同績效評估工作尚未有效開展。合同績效評估是在重大合同履行完畢后,對合同履行效果或項目的整體履行情況進行客觀的評價,并根據評價結果以確定目標是否達到,檢驗項目是否合理和有效率,作為未來重大經營決策時的考量依據,有利于實現重大項目的最優控制和企業效益目標。
三、加強企業法律風險防控機制建設的對策建議
針對央企法律風險防控機制建設存在的不足,要以“建隊伍、強基礎、防風險、促發展”為總體工作思路,以法律風險防范為主線,借助規章制度體系建設平臺,力促經營者從對法律服務的理性需求到純熟地運用法律事務管理技能的轉變,力促法律顧問從純粹專業人士到企業管理者的轉變,達到企業規章制度、經濟合同和重大決策的法律把關率100%,逐步實現打造一支優秀的法律顧問隊伍,使之成為企業經營管理的關鍵支撐。具體從以下三方面加大力度:
(一)大力推進以總法律顧問制度為核心的組織網絡建設,營造合規文化在企業日常經營合規性合法性的要求下,法律事務機構深入管理工作是不可缺少的,企業重大事項及重大合同更是必經的、不可跨越的程序。要按照國資委的要求,在條件成熟的單位推行總法律顧問制度,落實人員和職責,明確法律事務機構設置和法律顧問的職能職責、權利,保證法律事務機構獨立設置比例達到80%。要做好法律人才的引進、培養工作,組織參加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考前培訓,使專職法律工作人員取得資格率達到80%,基本實現法律顧問工作隊伍的專業化。1.確立總法律顧問在風險控制管理中的領導地位,完善企業內部法律風險治理結構。總法律顧問全面負責并領導企業法律事務管理和風險控制的管理工作,直接參與企業經營決策;建立并健全法律事務機構;選拔并設置企業不同層級法律風險,在企業內部完善從主要負責人——總法律顧問——法律事務機構——法律顧問及隊伍自上而下的法律事務工作組織體系,做到各層面、各環節的法律風險有專人管、專人辦、專人參與的全面的企業法律顧問體系。2.組建懂管理、有素養、會改善的復合型隊伍。企業在法律人才的選配上應高度重視,選配高素質人才,按照崗位所需任職條件與要求,推進法律事務人員崗位等級制度,明確崗位職責,并通過委外培訓、學習和內部幫帶等多種形式,提升企業法律顧問專業能力水平,為建設以法律風險防控為重點的總法律顧問制度儲備人才。3.將法律風險理念納入企業文化范疇,強化風險思維模式。企業應從思想上、意識形態上滲透法律風險防范和控制思維模式,在法律風險防范和控制體系所轄范圍內開展增強風險防范意識的企業文化建設,從企業的決策層向中層管理人員,再向基層逐級推進,提高企業員工整體的法律素養,樹立防控法律風險以管理、事前、預防為主的理念,強化企業員工法律風險防控意識,從而影響并提高企業依法治理水平。
(二)建設并夯實法律風險管理制度體系為了保證法律風險防控工作真正行之有效、落到實處,企業應將依法治理的規章制度建設為總法律顧問制度建設的重點。1.確立法律顧問參與企業重大經營決策活動機制,為決策提供法律支持和服務。企業應緊繞生產經營中心,尊重法律事務工作,從根本上讓法務工作融入各項管理工作中,全面發揮法律工作的作用,使總法律顧問制度及其帶來的正面效應成為企業法律風險防控的堅實屏障。2.規范合同管理,大力推進信息化建設,建立合同全壽命周期管理模式,全面推進標準合同文本建設,實現供應商管理、預算成本管理、審價管理、合同管理、糾紛處理全生命閉環管理,有效防范合同風險。
由于房地產行業的特殊性、房地產開發過程的系統性和復雜性等特點,房地產開發法律風險呈現出以下主要特點:一是房地產開發涉及法律多且關聯性強。房地產開發涉及《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城鄉規劃法》、《建筑法》、《合同法》、《物權法》、《公司法》、《擔保法》、《招標投標法》等法律法規,這些法律共同作用,影響著房地產開發的整個過程。二是房地產開發法律風險的階段性特點明顯。房地產開發時間周期長,具有明顯的階段性,因各個階段主要任務不同其法律風險表現也是不同的。三是房地產開發法律風險多且具挑戰性。根據《物權法》的規定,房地產權屬于物權的范疇,而且是所有物權中最具份量的。房地產由于位置固定性、價值量大、附著于其上的社會關系復雜等特點,使國家針對房地產的產權確認、產權使用和讓渡等都從法律上進行了嚴格的規定,遠比一般物權復雜,這就決定了房地產開發面臨著更多、更具挑戰性的法律風險。綜上筆者認為,房地產業是高投入、高收益、高風險的行業,房地產企業的法律風險防控工作非常重要,必須采取“三點一線”模式,即以土地獲取階段防控為基點,以投資決策階段防控為難點,以建設銷售管理階段防控為重點,以完善的法律風險識別、分析、評估、防范流程管理為主線,實現“點線面”結合,對房地產開發項目實施全面、系統、完整的法律風險管理。
1、把土地獲取階段作為法律風險防控的基點,搞好項目立項可研論證和風險分析,把好企業法律風險防范第一關。房地產企業在進行項目開發運作之前,應注意對項目的可行性進行充分論證,詳細制作項目可行性報告、法律風險評估書、法律風險意見書等文件。對項目立項的依據手續、工作流程等都要規范,形成體系,使之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在項目立項的可行性研究論證的過程中,要結合規劃設計、拆遷安置補償和資金籌集等工作,應重點關注土地法律風險、市場法律風險、拆遷安置法律風險和和籌資法律風險,加強對項目開發經營的風險性分析、適用性分析和價值性分析,進行項目立項的可行性和不可行性比較,再決定是否進行項目運作,較大程度地降低房地產企業的經營風險和法律風險。實踐經驗也證明,項目運作前和企業重大經營決策前的法律風險預警是企業健康經營的第一道屏障。
2、把投資決策階段作為法律風險防控的難點,把握好投資的方向、力度和節奏,減輕企業法律風險防范負擔。房地產企業的法律風險體現在投資決策的全過程,何時何地開發何種類型的房地產,能否把握好投資的方向、力度和節奏,堅持“有所為有所不為”對于法律風險防范非常關鍵。房地產企業必須考慮有關開發區域、開發房地產類型、開發時機的法律風險,堅持分散投資的策略,對備選項目的城市布局、區位優勢、物業形態、消費市場等方面都要進行深入調研分析,全方位把控,確保摸清、看透、投準。房地產投資分散是通過開發結構的分散,達到減少風險的目的,一般分投資區域分散、投資時間分散、投資主體分散等方式。投資區域分散是將房地產投資分散到不同區域,從而避免某一特定地區經濟不景氣對投資的影響,達到降低風險的目的。投資時間分散則是要確定一個合理的投資時間間隔,從而避免因市場變化、或市場脈搏把握不好而帶來的損失。投資主體分散是通過尋求良好的合作伙伴,充分調動投資各方的積極性,雙方實現利益共享,風險同擔,最大限度的發揮自身優勢,避免各類風險的發生。
3、把項目建設銷售管理階段作為法律風險防控的重點,加強運營過程的合同管理,強化企業法律風險防范載體。投資房地產是一項收益與風險都很高的經營項目,而合同條款的嚴謹和完備程度決定了合同法律風險的大小。合同是房地產企業對外經濟往來最重要的載體,在當事人之間具有意定的“法律”效果。事實證明,房地產企業發生的大量的法律糾紛都與合同及相關法律文件的不規范、不嚴謹甚至不合法有關。而房地產開發項目的建設銷售管理階段是合同管理的重中之重,在招標模式、承包方式、承包合同、工期拖延、施工索賠、租售合同、銷售時機、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等方面都存在法律風險。因此,必須建立健全合同管理體系,重點完善對合作方履約信用和能力的審查機制;完善對合同的定價管理機制,嚴格執行招投標、審核定價制度;制定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實行合同審批領導聯簽、部門會簽制度,使合同管理有章可循;制作公司內部各種規范性的制式合同文本;對公司管理人員及相關經辦人員組織合同規范運作的專業培訓;建立公司合同跟蹤、付款的監督、保護機制和辦法,實行互相制約、層層把關的監督機制。通過系統的合同管理以及履約責任制的建立,有效防止法律風險的產生。
4、以法律風險識別、分析、評估、防范流程管理為主線,建立完善的企業法律風險內控體系。房地產開發是一個涉及面廣、關系到眾多市場主體切身利益的復雜系統工程,企業的各項經濟活動和對外交往都可能產生法律風險。及時建立房地產項目法律風險識別、分析、評估、防范一條龍流程管理制度模式,對防范法律風險至關重要。法律風險管理必須著力從四個方面下功夫:
一是要強化經營管理人員的法律意識,營造企業法治文化氛圍。加強員工法律意識培育是防范企業法律風險的前提和基礎。要使法律風險防控形成長效機制,必須營造良好的企業法治文化氛圍。企業的每位成員,尤其是高層管理人員和核心業務人員必須認真學習房地產開發經營相關的法律、法規以及規范性文件,關注新法新規的出臺。企業必須將學習培訓作為法律風險防范關口前移的重要手段,加強對相關法律知識的學習和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的法律意識和運用法律知識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提高法律風險的警覺性和預見性,從而有效地構建起防范法律風險的無形屏障。
二是要加強法務隊伍建設,健全企業法律風險防范機構。法律風險防范機構建立,必須對外聘請法律顧問,對內設立法務部門。外聘律師最重要作用并不在于訴訟階段,而在于非訴訟階段,即以事前防范為主,以事后處理為輔,在房地產開發各階段為企業解決經營中的重大決策和危機處理,審點工作和重要環節的法律風險,提出法律意見。只要充分發揮專業律師的作用,就能夠有效地避免簽約環節的失誤和疏漏,并及時為企業決策者提供專業的法律意見,從而順利完成房地產項目的開發。而內設的企業法律部門主要側重于企業日常法律事務的處理,負責與外聘律師的工作對接,內外銜接配合,更加細致準確地解決企業的法律問題。企業的法務部門應深入企業經濟活動,積極為重大決策發表法律意見,開展重要制度和重大合同的合法性審查,參與易發糾紛事件的預告防范和應急處置,提前介入訴訟糾紛,找好法務工作的切入點,將業務部門和法律部門的工作有效銜接起來,處理好業務開展和風險防控的關系,使法務工作與企業的經營活動融為一體,與職能部門形成合力,切實履行法律管理和服務職能。
目前,和法務審計相類似的概念還有“法務會計”。美國學者G.Jack Bologona 和 Robert J.Lindquist認為法務會計是運用相關的會計知識,對財務事項中有關法律問題的關系進行解釋與處理,并為法庭提供相關的證據,不管這些法庭是刑事方面的還是民事方面的。我國有學者賦予其更廣泛的內涵:從學科的角度來看,法務會計是適應市場經濟需要的,以會計理論和法學理論為基礎,融會計和法學為一體的新興邊緣學科;從實務的角度來看,法務會計是兩大中介平臺――注冊會計師和律師的橋梁和紐帶,是為適應市場經濟法制規范的需要,以法律規范為準繩,以會計資料為基礎,處理涉及法律法規的會計事項或者對經濟糾紛中的法律問題提出專家性意見的技術方法。
法務會計更側重于為法律裁判提供支撐,而對于為企業管理服務的內部審計中實施法務審計與之顯然不同,目前我國理論界對法務審計探討不多,但是基于企業的現實需要,開展法務審計成為企業管理的必然趨勢。本文僅就企業內部審計中的法務審計的部分問題做一探討。
二、法務審計的動因
1.法務審計的內部動因
科斯認為,企業作為一個經濟實體,是由為了共同經營目標的一群人結合而成立的。為了協調大家的活動,企業形成具有一定結構的組織,在其組織結構里都有某種程度的形式規范,從而把成員的行為約束在一定的制度和規范中。相反,企業內部人在法律的框架下享有自由的權利,但基于企業內部的原因,需要遵循企業的制度和規范,即:要讓渡或放棄部分法律賦予的權利。這種企業制度和規范與企業內部成員的自由,是一對矛盾的統一體,任何對企業制度和規范的違反和破壞勢必導致與企業“內部法律”不相符合,雖然這種違反或破壞有時候并不表示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要求。
目前,企業采用法制化管理的趨向變得越來越明顯,其表象為越來越多的決定都通過制度的形式固化下來,作為企業治理結構的重要組成部分。通常認為,制度就是法治化的決定,即以法律(或理解為成文)的形式確定一貫或通常的做法。
首先,制度的合法性本身需要考察。第一,企業內部規定必須要在合法的前提下。第二,下級企業內部規定必須要符合上級企業制度規范。任何不符合以上兩個約束條件的企業,內部制度既存在法律問題,也不符合集團企業利益。
其次,對制度的遵守情況需要考察。如前所述,企業制度就是“內部法律”。制度的確定,避免了人治的困惑,適當的制度安排,還能起到“授其權、限其利”的作用。在確定制度合法的基礎上,制度應當得到有效執行。
內部審計在企業治理、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內審的功能也涵蓋監督、服務等領域,法制化的企業內部管理也成為審計日益關注的問題。
2.法務審計的外部動因
作為社會經濟交往中常見的組織形式――法人,企業除了內部要依法管理以外,更多的涉法問題表現在對外交往上。所謂法律在這里可以簡單的理解成“規則”,市場經濟必須有游戲規則,而法律在經濟交往中充當了規則的作用。即使是想要刻意規避這些規則的行為,也必須通過法律的形式表現出來。所以可以說法律關系成為現代市場經濟交往中最重要和最普遍的關系之一。
法律關系不能簡單的理解成民事法律關系,雖然民事法律關系特別是合同關系在企業運行中極為普遍,但是民事法律關系僅僅是法律關系中重要的一支而已。涉及企業運作,除了民法,還可能具體涉及到行政法、經濟法、訴訟法、刑法等,這些涉及諸如政府和企業的關系,企業的法人治理結構,企業的運行規則等等,這些法律部門都是極為龐大的體系,他們共同規定了企業的組織結構和活動范圍,為企業達到自身目的奠定了制度基礎。由于法律關系的廣泛性和深入性,因此對法律風險的防范工作必然成為我們關注的重點之一。
綜上所述,構建一個如何應用法律解決內部審計中的問題或是提升內部審計的價值或法務在內審中的應用框架成為一個新興課題。
三、法律和內審的結合:企業法律風險的防范
20世紀50年代,風險管理與企業治理理論在歐美國家逐步形成。IIA認為:內部審計是一種旨在增加組織價值和改善組織運營的獨立、客觀的確認和咨詢活動。它通過系統化、規范化的方法來評價和改善風險管理、內部控制和治理程序的效果,以幫助實現組織目標。企業審計部門作為參與風險防控的機構,法律風險的防范成為其重大職能之一。
法律風險可以說是和企業相生相伴的,企業的存在就是風險得以滋生的基礎:企業必須面臨不同承擔的風險,對外由于市場規則存在風險,對內由于企業所有者和經營層利益的相異亦易滋生風險。而法律風險由內部演變到外部是風險控制的弱化表現,因此,內部審計部門的職能是通過各種途徑,阻斷法律風險外化的渠道,防止外化法律風險導致企業防范化解控制權的喪失。
建立企業法律風險的防范機制,應通過有關制度建設增強風險控制的主動性、前瞻性、計劃性和時效性。按照風險管理相關理論的要求,通過分析評估、風險控制管理、風險監控更新三個階段,構建科學的動態閉環運行制度。對企業法律風險防范一般有三個步驟:
1.法律風險分析評估。風險評估是對企業現有法律風險進行識別、歸類、評分和分級。首先,對企業進行全面深入的法律風險調查,發現和識別企業面臨的各方面法律風險,確定法律風險點、風險源、梳理具體的風險清單。其次,結合企業自身實際,根據法律管理工作的不同要求,企業經營管理的特點和企業經營戰略目標確定風險分類方法,對企業現有法律風險進行歸類。最后,依據風險發生的可能性、損失程度、損失范圍等,對各類法律風險進行評分和排序,劃分風險等級,提出下一階段風險管理的措施建議。
2.法律風險控制管理。在風險分析評估的基礎上,制定和實施企業法律風險防范戰略。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重點從風險預警和防范入手,制定各類風險的預警機制,預案機制和補救辦法。堅持對法律風險以事前防范、事中控制為主,事后補救為輔。全面落實企業管理層、部門、員工在法律風險防范機制中的職責和任務。
3.法律風險監控更新。指企業定期對法律風險防范機制所運用的方法、過程和結果進行整體的監督、評價,查找存在的問題和不足,分析原因,研究改進方案,對法律風險分析評估和控制管理進行改進、調整和更新。
四、內審在企業法律風險防范機制中的作用及與法務部門的關系
一般大型企業均設有審計部和法務部,當然如果只建有審計法務部則不存在部門之間分工的問題,但厘清審計部和法務部的職能對其內部分工也有參考意義。
作為對企業法律風險防范參與最多的兩個部門,審計部和法務部對法律風險管理各具有相應的優勢和劣勢。
審計部的優勢是:主動反應,定期審計;獲取信息及時,渠道多樣;不具針對性,企業難以掩蓋問題。劣勢是:缺乏風險管理的手段,缺乏專門人力資源,風險識別較為粗淺。
法務部的優勢是:專門人力資源和管理系統,專業性強,相對細致、深入。劣勢是:被動反應;專題形式,未形成定期檢查制度;針對性強,易遭到被審計單位抵觸;評估面窄;難以暴露專題外法律風險。
通過分析,可以看到審計部的比較優勢在于:
1.較廣泛的接觸企業法律風險。內部審計能覆蓋到企業管理的大多數部門,在審計過程中均能對相關法律風險進行測試。
2.較及時的接觸企業法律風險。審計分為定期審計和不定期審計,各種審計穿插,對于及時發現企業法律風險提供了時間基礎上的便利。
3.較常規的接觸企業法律風險。通過審計的形式揭示風險管理問題,較針對問題的專項檢查易獲得被審計單位的接受和配合。
因為審計過程的風險導向性,特別是在一般審計過程中對企業經濟業務深入分析,因此風險較為容易暴露。
基于上述分析,我們認為在法律風險防范中,應突出內審的特點,規避內審的劣勢。具體在風險防范各步驟中,應突出審計部的功能(見表1)。
審計部宜參與對法律風險的識別,確定是否屬于法律風險。若結合相應標準認為屬于無風險則審計通過;若認定為基本可控風險則提示被審計單位注意并在審計報告中披露;若認定為風險,則法務部全程參與,并在對公司領導的審計報告中披露。
五、法務審計模式
對法務審計,我們認為主要有兩大模式,一類是結合模式,一類是專項模式。
1.結合模式
結合模式即在普通審計工作中引入法務審計程序。通過一系列法務審計的規劃和技術,測試企業運行中的法律風險。
法務審計與目前開展的審計工作比較,內容涵蓋法律風險的識別,且將法律風險的測試作為重點之一,并將法律風險的審計融入審計工作的日常活動中。
前提:將法務審計的思維和審計傳統思維相結合,將法務審計測試程序和普通審計測試程序相結合。
適用范圍:該模式適用較為簡便,適合于各審計過程。
優點:類似于目前開展的審計工作,以審計人員習慣的操作模式出發;不具有針對性,覆蓋面廣;簡便、實用,審計風險相對較小,成本低。
缺點:覆蓋面廣,容易導致重點不突出;法務審計涉及傳統審計以外的知識,審計人員知識儲備不夠,可能由于培訓欠缺,專業敏感度低,對可能的風險無法認定。
2.專項模式
專項模式即對某一特殊類型的法律問題進行專項審計。
前提:內審人員必須是某一類型法律的行家或經過深入的培訓。對所有該方面的法律關系有深入的認識,對所有該方面的法律現象有判斷能力。
適用范圍:對集團內重點突出的法律問題或典型的法律問題進行審計。
優點:對企業內某一特定法律問題進行審計,可以通過審計掌握該問題的全貌,通過在審計過程中所遇問題的匯總,可以較為全面直觀的使問題的各方面變形得到暴露,可以較為方便的為決策部門提供依據,有利于風險的后續控制,可以通過專項審計的形式引起企業各單位重視并注重后期整改。
缺點是:
(1)審計成本高:對專項審計必須進行大量的前期準備工作:必須對某些法律精通;在對法律關系準確把握得同時,能識別法律事實的各項變種,因此有必要收集大量的案例。
(2)審計風險相對較大。對于專項檢查所涉及的內容,如果在審計中未被發現,則客觀默認或是承認被審計單位的做法不被法律所不許(特別是宣示自由精神的民法領域,即法無規定即自由),而審計部并不充當最終裁判者,如果真實發生法律糾紛,定性還有待法院判決。而法院通過一系列制度的設計并賦予當事人以申辯的權利能最大限度的保障當事人的合法利益并還原事實的本來面目。而審計部的工作只能預防和暴露在內審過程中可以發現的風險。
(3)對某些法律問題的實質性測試必須依賴傳統審計。法務審計雖然集中體現出審計的風險防范職能,也全面貫徹風險導向審計的思想,但是涉及定量問題,必須以賬項導向審計為基礎。專項模式往往時間短、規模大,發現的問題如果需要定量,必須擴大審計范圍,這依賴于賬項導向審計的基礎。而某些法律風險的發現也依賴傳統審計方法,如下述合同的執行情況,不能僅依賴于業務部門提供的材料,仍然需要通過賬實核對,賬務和業務的核對認定。
六、法務審計程序
法務審計程序包括以下三個階段:審前階段,測試階段和報告階段。
1.審前階段
(1)審計前期應當做簡要審前調查,編制審計方案,并確定可能的風險點。
合同法履行過程中可能的風險點采用列表形式提示,根據審前調查情況標注可能的風險點以提示在測試階段重點關注。
(2)應詳細研究涉及的法律制度,并收集必要的案例以幫助審計人員對法律的理解。2.測試階段
第一,對涉及相關法律的法制基礎審計。
以合同法為例,關于合同法的“法制基礎”是指制定的法律文件是否具有合法性。通過以下步驟來測試風險。
(1)考察制定制度的基礎是否合法完備。首先,考察企業是否有權制定制度和簽署法律文件;制定相關制度和簽署法律文件的授權情況,是否存在無權和越權問題。其次,考察單位制定制度或簽訂法律文件的流程,考察企業對制度或法律文件的制定簽署內部控制是否存在風險,是否存在授權不清或無法得到有效監控。
(2)考察制定的制度或簽署的法律文件的合法性。結合相關法律和上級企業制度,考察其成文制度或法律文件的合法性。考察制度的制定是否與現行法律法規和上級單位制度沖突,考察簽訂的法律文件是否與現行法律法規相沖突。重點關注:
①形式上的合法性,這是法務審計的起碼要求,要求企業首先制定制度和法律文件必須要式,避免“慣例”的出現,明確文件的具體內容和必備條款。以合同為例,其必備條款要遵循《合同法》和相關法律要求,必須記錄條款應當記錄,可選記錄條款測試若不記錄存在的風險;并分析這些條款是否對本單位有利,是否存在可能的風險。
②考察實質上的合法性。實質上的合法性相對較難,主要原因是不直觀,繁復的法律關系可能表現為一系列法律文件。審計過程中要以事件為線索,對涉及該事件的法律文件綜合研讀,確認法律事實和判定法律關系。并判斷是否存在事實的合法性或是否通過合法的形式規避法律,是否有導致風險的基礎和條件。
第二,對法律、制度和法律文件的執行情況審計。
首先,對內部控制測試,測試法律制度文件執行的內控。如合同簽訂、執行過程中的內控,如何明晰分工完成合同規定,確定有無風險。其次,通過專業的方法檢查執行情況是否謹遵法律法規和法律文件的要求,如是否按期交貨、收付款等,是否達到合同的目的。對執行情況的審計只是對法律文件的執行情況是否存在法律風險做出判斷,并不涉及傳統經營審計中的效益評估。
第三,對企業法律風險管理的審計。
考察審計對象是否事前對相關風險有足夠認識,是否分析可能的法律風險,是否有對口管理部門管理和跟蹤并針對可能的風險提出防范和化解的預案等,同時考察審計對象法律文件的管理情況,如合同的歸集管理,是否保持相關資料已備查等。
3.報告階段
審計報告對底稿匯總分析,特別強調合法性分析。報告包括如下內容:審計依據、審計的基本情況、主要問題和事項、審計分析和評價等。對審計對象的評價可以分為以下結論:
(1)合法,合法指審計對象嚴格遵循國家法律和企業制度,全面貫徹法律風險管理思想,并在工作中開展法律風險管理。基于法務審計的特性,合法的結論只能說明在企業運作中的適法性,并不表示審計意見包含或肯定其通過合法經營可以規避其他經營風險的結論。
(2)基本合法,對企業法律風險基本能夠得到控制,但需要有提高的地方。個別疵漏可以通過簡單的技術處理得到完善(雖然這些疵漏可能導致巨大風險,但風險未形成前是可以較為便利的彌補)。
一、公司法律風險的主要表現形式
在企業的生產與經營管理活動中,企業所面臨的法律風險具有多種存在形式,導致企業法律風險的影響因素也是多種多樣,這就決定了企業法律風險管理與防范的復雜性。按照企業法律風險的發生機理進行劃分,主要有以下三種表現形式:
首先,企業在進行重大決策時產生的法律風險,如企業的投資、融資、擔保,企業的重大購銷、戰略轉型,都會涉及到很大的企業利益和非常復雜的法律關系,有的企業可能會對經濟法規不熟悉,也有可能是為了自身利益而有意為之,導致企業在進行經濟決策時就埋下了潛在的法律風險。其次,企業在兼并、聯合、上市、改制的過程中,由于會涉及到復雜的稅法、競爭法、知識產權法、公司法等經濟法規,所以企業此時面臨的法律風險是非常復雜的,如國有企業在改制過程中,就可能出現國有資產流失和非法買賣等法律風險。再次,企業在日常經營活動中,還會面臨著合同契約風險,而且這類風險是最常見的。
二、加強公司法律風險管理及防范體系建設的必要性分析
(一)是企業實現健康、可持續發展的重要保障
企業要想實現生存與可持續發展,就必須在日常生產與經營活動中加強對法律風險的監控與管理。這是因為企業在日常經營活動中,會同其他企業主體發生十分復雜的經濟關系,而且在發展進程中不可避免的會發生利益格局的調整和人事關系的變動,企業只有在平時遵紀守法,嚴格按照國家的相關法律法規辦事,加強對法律風險的監控,才能確保企業實現健康、可持續發展。
(二)是企業參與國內外市場競爭的內在需求
自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市場經濟體制在不斷完善,對外開放的程度也在不斷加大,有的企業為了做大做強,也在積極踐行“走出去”戰略,這就需要企業必須具備應對國內外復雜市場競爭環境的能力,企業不僅要熟悉國內的相關法律法規,還需要對國際上的相關法律法規進行了解。只有這樣才能不斷增強企業的法律意識,提高依法辦事的效率和水平,提高自身在國內外市場上參與競爭的抗風險能力。
(三)是完善企業法律管理的必然選擇
面臨外部法律、政策環境和市場運營環境等方面的深刻影響,企業當前在國內外所面臨的法律風險的壓力在不斷增大,企業加強法律風險管理已經是勢在必行,加上當前消費者法律意識的不斷增強,對企業的法律風險防控能力無疑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企業必須增強自身依法經營和依法決策的意識,加快法律風險管理與防范體系的構建。
三、公司法律風險管理及防范體系的建設策略
(一)提高企業工作人員的法律風險意識
目前,很多企業的法律防范和管理能力不強,原因就在于企業的管理階層不具備相應的法律意識和防范意識,在一味強調經濟效益和發展速度的同時,卻忽略了自身的規范性經營和依法經營。因此,企業要想實現更好的生存與發展,增強生產經營的穩定性,防范自身出現衰落或經營失敗。企業的管理者和領導者就必須增強自身的法律意識,并由上而下對企業的相關責任人進行相關法律知識的培訓,讓企業的法律風險防控體系更加完善,組織管理結構更加健全,這樣才能為企業的法律風險的防控提供堅實的組織保障。
(二)增加企業法律管理的投入
有的企業的管理者和領導者雖然意識到了法律風險管理的重要性,但是由于受傳統落后管理思想的影響,或者在法律管理上不愿意過多的投入成本,所以常常在企業內部缺乏專業的法務部門和專業的法律風險管理人員。而企業法律風險問題的管控,不僅僅是法律法務部門和法律人員的事情,它需要企業內部的每個員工都具備相應的法律意識,明確法律風險管理的重點環節,通過法律管理成本投入的增加,構建全員參與的法律風險管理及防范體系。
(三)建立健全法律顧問制度
公司法律風險管理及防范體系的建設,還需要企業進一步建立健全法律顧問制度,這樣有助于企業從根本上防范企業法律風險,逐步建立起法律風險預警制度和監督制度,將企業法律風險的監管常態化、部門化和專業化。企業的法律顧問可以對企業領導者以及員工的法律知識進行宣傳和培訓,提高企業經營者依法經營和依法辦事的法律意識,建立起企業法律風險責任追究制度,從而將企業法律風險管理職責進行明確劃分,確保各項法律風險管理及防范措施的有效貫徹和執行。同時,對于一些大型企業而言,不僅要有總的法律顧問制度,還要成立企業專門開展的法律處理事務機構,配備專門的法律顧問人員。
(四)加快企業配套制度的建設
為了讓企業提前對法律風險進行預防和控制,企業還必須對相關配套管理制度進行建設和完善,使企業可以通過更加詳細的規制制度對企業可能涉及到的法律風險進行事前預防、事中控制、事后補救,為企業法律風險管理提供更多的制度保障。例如,《合同管理條例》、《企業會議規程》等企業制度的建設,可以有效規范企業各類合同的簽訂與管理,提高合同文本的規范性,對合同的執行進行嚴格的監控和審核,從而降低企業在商務談判和合同簽訂過程中可能出現的法律風險。同時,企業相關配套制度的建設,可以讓企業避免在面臨投資、融資、擔保,兼并、收購、重組,經濟決策、人事任免等工作時可能發生的錯誤和疏漏,提高對法律風險的管理能力和防范能力。此外,企業還應當結合知識產權保護、經濟糾紛處理、企業工商年檢、資質辦理、企業社會責任履行等事務,對企業的相關配套制度進行完善,為企業各類工作人員的法律風險的管控提供更多的協調與幫助工作。
(五)政府部門要加強法律風險管理的引導工作
文章編號:16723198(2015)13017602
企業法律風險是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由于企業外部法律環境發生變化,或企業故意或過失違反法律或約定義務或未按照法律規定行使權利,而對企業造成的負面后果的可能性或可能承擔的責任和損失。企業自從設立之日起就面臨著各種法律風險,涉及公司法、合同法、知識產權法、稅收法等法律法規,其表現形式復雜多變。與其他風險相比,法律風險具有更強的可預知性和可控制性。法律風險管理,是指將法律作為一種管理資源滲透于企業的生產經營管理中,依據法律和政策的監管要求,遵循風險管理的基本規則,明確法律風險環境信息、法律風險評估、法律風險應對、監督和檢查的全過程。它強調從管理的角度對法律風險進行識別、評價與控制,是一個持續循環、不斷改善的動態過程。也就是通過系統規范的操作流程增強法律管控能力,促使企業最大限度防控風險,得國內國際競爭優勢。
1企業法律風險管理起源及發展
1.1國家法律法規要求企業完善法律風險管理
2006年6月,國務院國資委了《中央企業全面風險管理指引》,對合同風險管理工作的總體原則、基本流程、組織體系、風險評估、管理策略、解決方案、監督與改進等進行了系統描述,并將企業法律風險作為企業全面風險管理的重要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法律風險管理是全面風險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對戰略風險、運營風險、財務風險、市場風險的管理起到支撐作用,把好法律風險這一關對企業風險控制具有統領全局的意義。2008年6月,財政部、證監會、審計署、銀監會、保監會五部門聯合了《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隨后《內部控制應用指引》、《內部控制評價指引》等配套指引相繼出臺,明確指出企業應圍繞總體經營目標,全面識別、系統分析生產經營中與實現經營目標相關的風險,科學合理確定風險應對策略,提高經營管理水平和風險防范能力,合理保證企業經營管理合法合規。
1.2企業目標戰略實現要求企業完善法律風險管理
美國美孚石油公司于1882年成立法律部以來,至今已有一百多年的歷史。在經濟全球化的環境下,企業可以在更大的范圍和更廣的領域合理配置資源,但市場競爭也將更加充分和空前激烈。我國加入WTO后國內外市場正在逐步融合,市場競爭規則越來越規范和透明。尤其近年來,國有大中型企業“走出去”的步伐不斷加快,面臨的市場競爭環境變得更為復雜,在國際市場上面臨的法律風險日益增多。企業需要提高認識,注重防范潛在的金融、市場、地域文化等風險,建立適應國際化要求的有效法律風險管理機制,合理控制風險,將法律風險管理前移,實現“事后補救”向“事前防范”的全面轉換,從源頭上進行防范和控制法律風險。
2企業法律風險管理基本原則
2.1納入企業全面風險管理原則
企業面臨的風險是多方面的,包括自然風險、投資風險、市場風險、財務風險等等,許多風險并不是截然分開的,存在交叉和重疊,往往可能會相互轉化。法律風險與其他各種風險的聯系最為密切,關聯度最高。法律風險管理作為企業風險管理體系的組成部分,法律風險管理體系建設的目的就在于以現行法律法規為依據,以對企業歷史數據的研究為基礎,通過系統科學的方法對企業法律風險進行定性和定量分析,掌握企業法律風險全局,確定重點,集中力量應對。通過實現企業法律風險與其他風險管理的有機整合,從而提高風險管理的整體效率和效果。
2.2融入企業經營管理過程的原則
法律風險產生于企業的經營管理活動中,其識別、分析、評價和應對都離不開企業經營管理過程。多年來的企業風險管理實踐使企業逐漸認識到,發生在企業內部不同管理部門,不同業務領域或不同的生產經營環節的風險,相互此消彼長,如果企業僅從某個部門、某項業務、某個環節角度去考慮風險,可能會造成資源的浪費,乃至貽誤風險管理時機。而企業自身更熟悉本企業的經營情況,更了解風險狀況,因此,企業法律風險管理應根據風險組織的特點貫穿于整個企業經營管理過程中。
2.3全員、全過程實施原則
員工是管理的根本。由于法律風險產生于企業日常經營活動的各個環節,法律風險管理不能僅僅依靠法律顧問、法務部門、律師事務所等外部資源,更要發揮企業自身的優勢,要企業全員參與法律風險防范機制建設和落實工作,包括企業的法務部門(或人員)、各崗位員工分工負責。注重發揮企業內部資源,將完整的企業法律風險管理機制嵌入企業各個部門的實際工作中。與企業日常經營管理的各個環節、各個業務流程,乃至各個崗位結合起來,以形成法律風險管理的長效機制。
2.4管理流程規范化規則
企業實施任何行為都需要遵守法律規定,法律是貫穿企業經營活動的一個基本依據。法律風險管理要根據企業經營管理的業務流程,將相應的法律風險管理要求嵌入企業的日常經營管理之中,使其滲透到企業經營的各個方面,實現流程管理。從整個企業運行出發,在充分診斷業務流程各環節,分析業務流程存在的法律風險點及評估法律風險的基礎上,以法律為依據,用市場經營的法則,著眼于建立一套統一、完整、清晰的管理流程、管理制度和應對機制,實現法律風險防控與企業管理完全對接,滿足企業法律風險管理流程化要求。
2.5持續改進原則
企業法律風險并非一成不變,而是動態發展的,隨著內外部法律環境的不斷變化,風險種類、性質和表現形式不斷發生變化。企業應實時跟蹤法律風險環境的變化,通過及時監督檢查法律風險管理流程的運行狀況,確保應對計劃的有效執行,并根據發現問題研究改進方法,對下一周期的法律評估和風險控制管理改進和調整,企業進入下一個法律風險管理循環,對隨時產生、發現的法律風險進行識別、分析、控制及效果測評,形成一個動態的法律風險管理和體系,使得法律風險管理流程成為一個可持續運轉的閉環。
2.6“預防第一”原則
當前,法律風險防范機制作為企業一項基本的戰略性的管理方式,就是將企業法律工作重心前移,變事后處理為事前預防,把法律風險防范作為企業一項常規性的管理工作,融入企業和個部門的實際工作中。對企業構建企業法律風險防范機制的目的在于增強企業法律風險管理的前瞻性、主動性、計劃性和時效性。通過定期法律風險體檢,依據嚴格的法律風險檢驗流程和規范,對企業法律風險環境和法律風險管理水平做出客觀、準確評判,并提出相應預防、改善措施,從而提高企業的抗風險能力,達到清除企業各類法律風險隱患的目的。
3企業法律風險管理策略
3.1提升企業法律風險管理能力
加強普法教育、法制宣傳和法律風險管理培訓,進一步強化企業決策者、管理者和普通員工增強法律風險意識,提高法律風險管理能力。牢固樹立“依法、合規、公平、誠信”的理念,使“依法經營、合規經營”真正地內化于心、外化于行、固化于制。一是通過多種形式法制宣傳、開展關鍵崗位人員法律知識培訓,以及普法教育進基層、進車間等途徑積極組織學法遵法、依法辦事,推動形成良好的法制環境。二是在各部門、各單位成立法律風險管理活動聯絡組,通過各環節法律風險管理情況匯報與溝通,建立貫穿上下級、各單位的風險管理信息傳遞渠道,實現信息共享和快速響應,形成信息“傳遞、研判、核實、分析、反饋”閉環機制。三是結合企業生產經營實際,明確工作流程,并逐步推進制度和標準進車間、入班組、到崗位,建立健全制度執行、檢查、評價、反饋、考核、改進的閉環管理機制,確保制度的嚴肅性、權威性和執行剛性。
3.2企業法律風險管理與企業管理工作有機結合
企業法律風險管理長效機制建立可以不斷提高管理水平和風險防御能力。企業通過對內控機制的整合,將法律風險防控機制進一步向日常經營管理活動延伸,嵌入人力資源、財務管理、物資采購、市場營銷、科技管理、國際業務、生產運營等業務流程,突出重點,進一步優化業務管控流程,構建法律風險防控機制的完整鏈條,全面提高法律風險事前、事中、事后防御能力,有效地消除和化解風險,全面提升企業法律風險防控能力。根據企業經營管理的業務流程,將相應的法律風險管理要求嵌入企業的日常經營管理之中,將其滲透到企業經營管理的各個方面,將法律風險管理與業務流程和管理環節的完全融合,實現流程管理。
3.3企業法律風險管理與企業發展緊密相連
關鍵詞 建筑施工 法律事務
一、建筑施工企業法律事務工作的必要性
(一)建筑施工行業特點
一是風險大。建筑行業是一個高風險的行業,被建筑工程耗時久、工期長、攤子大等問題困擾,導致該行業的風險高于其他行業。二是行業發展不規范。盡管我國出臺了一系列法律法規來對其進行約束與規范,但由于建筑行業涉及面廣,受各種因素影響,各種虛假招標、違法分包、拖欠工程款等現象都比較突出,對行業發展形成挑戰,暴露出行業發展不規范的現象。
(二)企業法律事務工作的價值
建筑施工企業法律事務工作最主要的價值就是建立有效的以事前防范事中控制為主的法律風險防范機制來預防風險的發生;一旦建筑施工企業出現問題,產生了矛盾和糾紛,通過法律事務工作的展開,與各方進行協調協商,采取各項措施盡量彌補企業所遭受的損失,避免企業遭受重創而一蹶不振;通過宣傳教育,可以提升企業的法律風險防范意識、提高員工的法律合規意識,盡量減少問題和糾紛的出現這三方面的價值。
二、建筑施工企業法律事務工作存在的問題
(一)對法律事務工作的重要性認識不足
由于企業對法律事務工作的重要性缺乏根本的認知,盡管多數建筑施工企業都設置了法律顧問,但法律事務工作大多集中在企業涉訴活動中或者是企業談判活動中,只是起到輔助作用。
(二)法律事務工作的重心偏移
法律事務工作的重心是法律風險的防范,但在建筑施工企業中,法律事務工作多集中在企業涉訴中,使得法律事務工作的預防價值無法充分發揮。在法律事務工作的展開中只能依據領導的安排與指示進行工作,不能參與到事前風險防范中,又缺乏對事中的有效控制,只能在糾紛產生后進行處理,無形中增加了企業的損失。
(三)法律事務工作人員的綜合素質與能力不足
現階段,多數建筑施工企業法律人員的法律服務能力和專業素質參差不齊,不能充分發揮防范風險的作用。在法律事務工作具體展開的過程中,法律人員對企業決策的流程、企業發展的內部外部環境缺乏必要的認知,對法律條文、涉訴案件的處理等缺乏必要的了解,在與司法機關、行政機關及企業所面對的形形的人群打交道時,缺乏必要的溝通協調能力。法律人員素質與能力的不足是制約法律事務工作展開的瓶頸。
三、加強建筑施工企業法律事務工作的對策及建議
(一)提升建筑施工企業的法律意識
筆者工作的央企,將依法治國、依法治企作為企業發展的基本方向,從而為全面防控法律風險、維護企業健康、持續發展提供了保障。建筑施工企業應該具備基本的法律意識,將法律事務工作提升至較高的位置,在企業生產經營管理決策的各個方面,都能夠將法律事務工作融入其中,從而發揮其在企業生產經營中的價值和作用。
(二)設總法律顧問
目前筆者工作的企業設總法律顧問,將總法律顧問制度、總法律顧問職責列入公司章程。明確總法律顧問的企業高管地位,從層次上保障總法律顧問在企業管理中尤其是重大決策中的知情權和話語權,從制度上保障企業實現依法管理、依法經營、依法決策的目標,使法律事務的開展更規范、有序。
(三)構建以預防為主、補救為輔的法律事務工作機制
1)法律事務工作的展開應形成以預防、防范為主的理念,采取積極的法律措施來預防法律糾紛的發生。2)完善企業合同管理制度,加強信息化建設。通過規范合同范本、參加合同談判、對合同進行網絡評審等手段實現合同管理規范化、程序化、科學化、合法化。3)建立企業授權委托書、規章制度、重大決策法律審核制度,盡可能地減少企業生產經營活動中的法律風險。4)發揮職能作用,積極處理法律糾紛,有效維護企業合法權益。5)開拓創新,積極探索法律管理與企業經營管理的融合。主要通過制度的完善與落實,對項目展開調研工作,尋找切入點,把法律工作嵌入到企業經營管理當中。真正實現法律工作由輔助服務型向戰略支撐型轉變;由事后救濟型向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型轉變的目標。
(四)加強法律顧問隊伍素質和能力建設
法律事務部門應該在企業內部加強法律知識的宣傳和普及,對管理人員、基層工作人員進行合同、法律風險防范等知識的培訓。利用多媒體、網絡、展板、宣傳標語等方式開展豐富多彩的法制宣傳教育活動,重點抓好企業領導、重要部門、關鍵人員的法律合規理念教育。
結語:
推進建筑施工企業的法律事務工作任重而道遠,作為法律工作人員一定要用清晰的頭腦,昂揚的斗志去分析問題,解決問題,探索合適的路徑,努力推動企業法律事務工作再上新臺階,為企業健康穩健發展保駕護航。
(一)企業法律風險管理概念
法律風險管理是將在企業日常經營管理中嵌入法律實務管理,在追求法律風險導致的不利后果最小化的同時,保證企業利益達到最大。通過全面的法律風險信息的采集和分析,并做出合理決策,從而能夠控制和預防法律風險不利后果的發生,即便不可避免其發生也要降其危害,這些法律風險的類型不僅僅是違法、違約、侵權,還包括單方的權益喪失。
(二)企業管理和法律風險管理
法律與企業的管理制度在目標和運行模式方面有許多共同點,法律的本身就是規則,其目的是建立整個社會的秩序,而企業管理也要依賴于各種規則,其目的是建立一個企業內部的秩序。“而法律風險管理則可以理解成一個交叉的學科,是企業管理與法律事務管理的重疊之處”[1]。它既可以理解為從企業管理的角度處理法律問題,也可以理解為從法律角度去實施企業管理。
二、國際貿易面臨的法律風險
(一)投資壁壘中的法律風險
關稅壁壘是國家為阻止外國某些商品輸入所采取的對其征收高額關稅的措施。外國在海關通關環節中,設置了各種程序性障礙以及不合理的進口稅費。這些措施給企業帶來了很大不便,完成這些程序,不僅花費較多費用而且延誤時間,如果中間出現問題,會導致貿易不能達成。
(二)貿易合同中的法律風險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風險總體分為合同簽訂階段的風險和合同履行階段的風險,其中合同簽訂階段的風險分為締約前存在的法律風險和合同簽訂階段存在的法律風險”[2]。例如國際設備采購采用招競標模式,在投標過程,招標文件是要約邀請,而投標才是要約,在設備商提交競標文件時實際就是對合同條款作出要約,而與客戶的協商過程,技術澄清階段實際都是合同條款的確定階段,因此這個時期作出的合同條款一旦作出是不可更改的,一旦客戶承諾,合同形成就為時已晚。因此簽訂前和訂立時的法律風險要重點重視。此時一般面臨的風險有國際慣例遵循中的法律風險,付款方式選擇,計算方法約定,交貨期約定、結算貨幣、貨物風險轉移約定不明的法律風險,每一個條款的疏忽或者約定不當都可能導致自身的損失。而合同履行階段的風險又可分為履約過程中的法律風險和產生糾紛后的法律風險,如對方違約產生的風險,交貨延誤產生的懲罰條款。
(三)國際結算中的法律風險
1.信用證使用法律風險。
信用證使用法律風險主要是信用證修改的法律風險。信用證修改的法律風險是指信用證修改必須由開證行進行,進口方與出口方協商一致時,進口方再向開證行申請修改。如果進口方擅自申請修改,出口方可以再接受修改通知時明示表示拒絕,如果未予拒絕,修改后的信用證條款可能加大出口方的責任,甚至出現軟條款,如果出口方提交的單據符合原信用證而不符合修改后的信用證,出口方將面臨因為單證不符而被拒絕付款的風險。
2.信用證欺詐法律風險。
信用證欺詐方面,出口方所面臨的欺詐主要包括:(1)軟條款欺詐。在信用證下,進口方有意在信用證中設置了很多軟條款,或者通過修改信用證設置了軟條款,如果出口方不認真審核,就可能在交單時被拒絕付款,而此時貨物已經運走,導致財貨兩空,典型的軟條款包括:客檢條款、在銀行付款前設定前提條件、設定可撤銷條款等。(2)偽造信用證欺詐。進口商利用偽造、變造的信用證繞過通知行直接寄出口商,引誘出口商發貨后造成貨物被騙取;或者已經不具備支付能力的銀行與進口商串通,向出口商直接開立信用證以騙取貨物。(3)寄送正本提單的欺詐。在近海貿易中,由于貨物會比信用證下的貨運單據更快到達目的地,為避免買方提貨的延遲,出現“將1/3的正本提單直寄開證申請人,2/3正本提單提交銀行議付”的規定。若進口方與船運公司勾結,提前把貨提走后消失,而只要3份正本提單中的任何一份被用來提貨,其他兩份就自動失效,出口方就會遭受更大損失。(4)可轉讓信用證欺詐。如果出口方接受了轉讓來的可轉讓信用證,由于出口方是第二受益人,只有第一受益人可以向銀行主張權利,如果部分權利受到了第一受益人的保留,第二受益人出口方的權利便受到各種限制。
三、外貿企業法律風險防范體系建設
(一)設立獨立法務部門,完善組織保障機制
由于海外市場需要對法律風險進行全方位系統的管理,而鑒于外貿企業的法律風險管理部門的復用度很嚴重,外貿企業應當建立獨立的法務部門,只有重視對外法律風險,在法律規定的框架內進行海外市場活動,才能使得企業合理的規避海外市場的法律風險,有效的維護企業自身的經濟利益。
(二)加??風險分析與流程管理,完善法律風險管理制度建設
1.建立法律風險分析評估機制。
法律風險分析評估機制的建立是為了外貿企業不斷的自我檢查,從不斷地審視來總結經驗預防風險,外貿企業應當通過定期的檢查自身所經歷的法律風險后果,來對產生風險的原因和實際解決的效果進行分析和總結,不僅要得到相應問題的解決方案積累,而且要通過事件自查并發現現存制度缺陷,從而進行完善。組織對關鍵法律風險事件進行沙盤推演,窮盡危害后果以設計風險應對方案,并將評估及方案報告向決策層進行
建議,使得決策層能夠充分了解風險后果后作出決策。
2.健全業務環節法律風險點管控。
(1)涉外貿易壁壘,對于當地市場國的環境保護法律、勞資保障法律要進行了解,對自身產品及包裝設計要滿足當地綠色要求。
(2)涉外營銷環節:在營銷環節要注重目標國的法律規定,對于營銷手段和營銷方案的設計等應當注重法律風險節點的控制。
(3)海外人力資源管理:對于海外本地化招聘以及本地人員管理等方面,要注重當地勞動保護法律規定,注意當地的藍色壁壘,規范本地人員招聘、雇傭、解雇的法律風險點。
(4)目標國知識產權管理:對于商標的注冊及延續環節要加強法律風險控制,及產品技術要充分利用國際條約和知識產權進行保護,加強專利權保護和申請環節的法律風險管理控制。
3.建立內部報告制度。
法律風險內部報告制度,便于外貿企業對于法律風險信息的實時管控,這種制度能夠更好的將法律風險管理融入外貿企業的經營管理,通過建立周報、月報的定期報告制度,使得各海外代表處和子公司的法律風險及業務開展情況等一些列信息得以上報,為法律風險管控提供了一個實時更新的風險管理信息庫,通過該信息庫,使得法律工作部門有效的對海外市場的法律風險進行及時和實時的跟蹤與控制。
4.完善合同管理制度。
根據自身產品、服務以及解決方案,設計海外合同模板,并推薦簽約方進行使用;合同審批制度應合理分配合同相關支持部門的權限,確保合同風險能夠分解解決;最后建立海外合同制定全過程的法律風險跟蹤機制,在海外投標和澄清過程中,法務人員要全程參與每一次意向性文件的簽署。
“為預防欺詐和違約行為給外貿企業帶來風險,應當善于適用相應的合同保護性金融工具,如預付款保函、履約保函以及信用證等,能夠有效能控制損失擴大”[3]。
5.加強客戶資信調查。
通過多通道客戶資信的調查,一線的市場人員通過市場渠道掌握客戶資信信息,一線的駐外財務要注重對客戶披露的財報進行分析,一線的法務通過對公司的內部人員和結構分析、盡職調查以及公司訴訟情況,掌握來了解分析資信情況。多方面渠道形成合力,才能建立起有效的客戶資信信息管理平臺,為海外市場法律風險控制提供有效的防控措施。
(三)推進培訓教育與道德培養,完善風險防范文化建設
當前國際金融危機的沖擊對企業法律風險的防范提出了新的挑戰。當前金融危機下我國企業可能面臨7大類法律風險:一是因為市場需求萎縮,資金鏈斷裂引發的違約風險;簽的合約不執行,違約所帶來的風險。二是因為行業整合,企業并購中盡職調查不確定性增加的風險。在這個整合過程中怎么樣搞好盡職調查,怎么樣處理好相關企業的債權債務關系也是非常重要的,弄不好就很容易留下后遺癥。三是在走出去投資并購時,境外法律環境發生變化帶來的風險。這方面我們遇到的情況也比較多,這些法律風險也要特別關注。四是有些國家在金融危機背景下,貿易保護主義抬頭,濫用世界貿易組織規則所帶來的風險。五是建筑施工企業面臨的工程款拖欠風險。這個不僅在國內,在國外的情況也比較突出。六是妥善處理勞動用工涉及的勞動合同方面的風險。怎么樣嚴格執行勞動合同法,應該講在現在金融危機的情況下對我們也是一個重要的課題。七是歷史遺留的債權債務提前引爆的風險。有一些情況,合同雙方都還比較信任,但是一到危機了,都擔心對方挺不過而提前倒下,使自己的債權落空,所以又重新按照相關程序來追討債務,而這也可能引起新的風險。面對此次金融危機,如何防范好危機中凸顯的這些法律風險,既對企業經營管理提出了新的嚴峻挑戰,更是對企業下一步發展,乃至生死存亡的一次重大考驗。在企業加強風險管理過程中,加強企業法律風險防范是最基本、最重要的一個要求。
(二)企業法律風險管理的現狀要求加強法律建設
法律風險的成因復雜,是包括外因和內因在內的多種因素組合的結果,但大多數法律風險是由于企業自身的原因引起的。企業的法律建設是我國大多數企業的軟肋,主要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企業沒有充分認識到法律建設的重要性和防控法律風險的緊迫性,基礎法律建設投入明顯不足。全球企業法律顧問協會、普華永道(全球公司法律部門調查)、《CorporateLegalTimes》及《全球律師》等機構的調查數據顯示,美國企業法律風險管理費用的平均投入為企業收入的1%,美國微軟的法律風險管理投入更是達到其收入的1.5%,其投入費用數額是驚人的。我國企業的法律風險平均分值為42分,這意味著我國企業法律風險管理的投入應為企業收入的0.42%,但實際上我國企業的投入僅為0.02%,僅為美國企業平均值的1/50。這說明中國企業面臨的法律風險環境變化將非常迅速,而企業高層管理人員對該風險變化的認識卻相對滯后,在法律風險管理方面的投入明顯不足。第二、法律風險管理意識薄弱。表現為企業在一些重大投資、經營、管理決策中缺乏專業法律人士的參與,有的甚至在執行過程中也沒有專業法律人士參與,更有的企業根本就沒有法律顧問或法務人員。有的企業雖設有法務部門,但其作用的發揮仍停留在法律風險轉化為法律事件后的事后救濟上,起的是救火隊的作用。法務人員、顧問律師遠離公司的核心決策圈,對公司的重大決策發揮不了應有的影響,無法全面識別企業存在的法律風險,更談不上采取有效的防范和控制措施,只起個擺設作用。在歐美國家,成熟的企業必備三種人才:律師、會計師、經濟師,公司的首席法務官(CLO)是企業核心高管,一般由執業十年以上的資深律師擔任,首席法務官列席董事會參與企業的所有重大決策,其在防范、控制企業法律風險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
(三)市場經濟的發展要求
企業加強法制建設市場經濟在一定程度上講就是法制經濟,作為市場經濟主體的企業必須依法經營管理、依法開展各種經濟活動,這是對企業最基本的要求。回顧和反思我國國有企業改革推進的過程,改革的市場方向無疑是正確的,但在肯定改革取得重大進展的同時,我們也看到,在政府和企業之間,在經營者和所有者之間,在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在企業與員工之間,一些具體的改革行為引起的爭議很多、糾紛很多,以至于多年之后一些后遺癥還難以完全消除。這種情況就給我們一種提示:企業改革發展,必須依法行事,用法保證。國企的改革,在轉變經濟主體性質的同時,還要完成經濟主體的行為規范從計劃經濟的行政框架到市場經濟法律框架的轉變。加強國有企業法制建設是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時代要求,是完善國資監管體系建設的迫切需要,是深化國企改革、規范推進國企改制的現實需要,是企業適應市場競爭環境變化、加快發展、做大做強的戰略措施。在世界經濟全球化的背景下,區域經濟合作日益加強,我國早已正式加入世貿組織,國內外市場正在逐步走向融合,我們的企業可以在更大的范圍和更廣的領域合理配置資源,但面臨的市場競爭也將更加充分和空前激烈。眾所周知,市場競爭環境的變化,既可能給企業帶來更加豐厚的競爭回報,也可能給企業帶來更多潛在的法律風險。我們的企業不僅需要在產品、科技、市場營銷、成本效益等方面盡快縮小與國內外大公司的差距,而且還需要盡快完善企業內部的科學決策機制和風險控制機制,盡快提高依法經營管理和依法維護合法權益的能力和水平。目前,我們的一些國有企業內部的法律機制還不健全,在適應市場競爭、應對入世挑戰中處于劣勢并可能因此付出高昂代價。這就要求我們的企業在利用兩個市場、兩種資源的過程中,必須抓緊建立健全防范經營風險的法律機制,努力提升運用法律控制風險的能力和水平,靈活運用合同、知識產權等各種法律手段及武器,努力為企業在市場競爭中爭取并鞏固技術優勢、產品優勢和服務優勢;要在國際經濟交往與合作中,學會并善于運用包括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非關稅措施在內的多種法律手段,保護自己、發展自己。
二、加強企業法律建設的對策思考
當前,市場經濟已經成為法制經濟,法律制度是保證市場正常秩序和競爭公平的主要手段。當前,在市場競爭中,領導干部必須遵照法律制度和市場規則辦事。作為公司,企業的對外經濟活動都要通過合同來完成,在合同的訂立上,對于企業的一些重大事項、重大決策,必須進行充分論證,使之完全符合法律法規的約束。在有些招標書中,有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悖的規定,即使投標人承諾認可,也不會受到法律的保護,仍會埋下隱患。作為管理層的領導干部,只有研究市場,增強自身的法律意識,才能把尊重法律、嚴格執行法律作為管理的一條重要原則,并組織帶領企業職工學法、用法,在企業內部形成用法律思考問題、處理問題的良好氛圍,真正用法律武器捍衛企業利益。
(一)企業經營決策者必須樹立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觀念
企業經營決策者必須認識到,在企業管理中除了依法行使權利、履行義務,還必須承擔起各種決策和行為的法律責任。企業的活動,均是由領導干部決策進行的,領導干部享有決策權和行使權,同時,也要為自己的決策和行為承擔法律責任。領導干部只有具備了基本的法律知識,清楚權利和責任的對等關系,才能逐漸形成與依法治企相一致的法律意識,才能主動地關注市場法律環境的變化,研究法律適用對本企業產生的影響。只有提高領導干部的法律意識,才能促使領導干部認真總結企業經營管理實踐中正確運用法律手段的經驗,提高運用法律思考問題、處理問題的能力,從而內化為企業的規章制度并加強其執行力,使其成為企業員工共同遵守的行為規范,使企業依法取得權利、依法行使權利和依法維護權利。在市場環境越來越復雜、法律法規越來越細化的情況下,企業必須具備較強的法律意識,加強對市場的研究和對法律法規的學習,做到依法作為,才能避免或減少市場風險。一是要加強領導干部及法律事務工作人員的學習。領導干部作為企業重大事項的決策者和執行者,在掌握基本法律知識的基礎上,必須系統學習與業務相關的法律知識,不僅要全面熟悉,而且要做到專業精通。二是要加強專業隊伍建設,提高企業整體法律素質。作為國有企業,在謀求發展的同時,還要承擔一定的社會責任,面對的內外部法律事務相對較多而且復雜,這就要求企業必須面對市場發展和企業需要,建設自己的專業隊伍,從而帶動企業整體素質的提高,促進企業健康穩定發展。
(二)加強企業法律建設,必須以市場和企業發展需要為導向
在市場經濟環境日新月異和轉型發展的復雜情況下,企業在發展過程中遇到的新情況和新問題越來越多,面臨的風險也越來越大。比如,在海外投資時,必須對國際法以及當地法律法規進行研究掌握,一方面可以避免因法律盲區而受到不應該的損失,另一方面也可以防止合作人鉆法律空子,給企業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失;在國內其他省份進行經營發展時,也存在同樣的法律問題。這就迫切需要企業以市場為導向,以需要為導向,在加快市場開發的同時,不斷提高法律意識,規避各種風險,保證企業健康穩定發展。
(三)加強企業法律建設,必須建立風險防控長效機制
企業的法律意識和內部控制的有效性直接影響著企業的權益,關系著企業的可持續發展。企業只有建立健全內部管理控制,才能從根本上防范經營風險,提高運營質量。建立風險內控體系的意義不僅在于適應市場發展的法律要求,從更高層面上來說,有助于完善現代企業制度,提高公司管理水平,為實現企業長遠發展戰略夯實基礎。企業規章制度的建立健全,可以有效保證企業活動合法有序進行。現實中,有的企業因勞動糾紛發生仲裁、訴訟,企業敗訴的居多,重要原因之一就是企業勞動用工制度的不健全;有的企業對于合同的訂立、權限、執行、監督、補充等沒有完善的管理規定,一旦發生問題,企業往往處于不利地位。這些都是因為企業建章建制不全或者不完善而存在的法律風險。
(四)加強企業法律建設,要真正落實依法決策、依法經營管理的責任
加強企業法律風險防范機制建設,必須落實依法決策、依法經營管理的責任。要“把依法決策、依法管理、依法經營作為考核企業經營管理人員的重要依據”,“把學習和掌握法律知識的情況作為領導干部年度考核和任用考察時的重要內容”。要進一步強化出資人對企業依法決策、依法經營管理情況的監管,指導和推動企業建立健全法律風險防范機制,切實促進企業加強內部監督和風險控制。要進一步強化責任追究制度,對違法違規違章造成國有資產重大損失的,要依據《中央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暫行辦法》的規定進行處理,堅決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凡因未履行職責或未正確履行職責等過錯行為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要對有關責任人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和處罰。
1.1 證據不足帶來的風險。建筑施工企業在工程項目中,一直處于劣勢地位,因為從項目的招投標開始到項目施工合同的談判與簽訂再到項目的施工過程,最后到項目結束收尾款,建筑施工企業為了能夠獲得項目的中標權往往會讓出自身的部分利益。這導致當風險來臨時,施工企業難以具有足夠的證據在法律上贏得勝利,而最終給企業帶來巨大的損失。
1.2 訴訟時效帶來的風險。建筑施工企業主要靠工程建設維持企業生存,在一個項目結束后會立即投入下一個項目,然而在前一個項目或者前幾個項目中,仍然有未收回的工程款,使得企業在發展中舉步維艱。由于工程施工項目并不只局限在同一個地區,所以施工企業在工程尾款追繳的過程相當漫長,這使得矛盾逐漸增加,而當不得不對簿公堂時,往往已經超出了法律所規定的訴訟時間。
1.3 維權方式帶來的風險。目前,我國的一部分建筑施工企業在企業管理層次上不高,往往是七八時年代的包工頭所起家成立的建筑公司,這些人在面對糾紛時所采用的維權方式非常的極端,不僅不能夠利用法律維護自身利益,反而會觸犯更加嚴重的刑法。在國家加強法制建設的今天,利用法律維護企業利益已經成為企業間解決矛盾的必經之路,所以在維權方式上,建筑施工企業一定要用正確的維權方式為企業爭取利益,而不能采用消極或者暴力等方式去增加更大的風險。
2 法律風險管理體系建設
2.1 法律風險管理體系建設的必要性。建筑施工企業成立法務部門,建立法律風險管理體系是為建筑施工企業面對法律糾紛問題進行有效評估和風險防控的有效方法。建筑施工企業的法律風險管理體系主要是圍繞拖欠工程款糾紛、設備租賃糾紛、債權糾紛等進行風險管理,針對可能存在的糾紛問題提前做出風險防范,當出現不可預料的風險問題時,可以依靠法律手段為自身維權,將自身的損失降到最低。在建筑施工企業發展進程中,擁有完善的法律風險管理體系,對于企業的長期發展具有非常重要的現實意義。
2.2 法律風險管理體系維護的權益。建筑施工企業法律風險管理體系建立的目標和宗旨就是維護建筑施工企業的法律權益。其所維護的權益內容主要包括一下幾方面內容。
2.2.1 明確建筑施工企業抗風險能力范圍。建筑施工企業的法務部門首先要對公司的整體經營狀況和經營能力進行分析,利用企業法律風險管理體系明確企業的抗風險能力范圍,對于企業可以承擔的風險進行匯總,對企業難以抗拒的風險進行分析,由此,可在企業所簽訂的合同中,將企業所要面對的風險降到最低。
2.2.2 建立高效的法律法規信息研究中心。我國建筑施工領域的法律法規正在不斷的完善,因此,要想利用法律武器維護企業的自身權益,就要對國家出臺的相關法律法規信息進行深入研究,同時要對新法規進行透徹的分析,以便出現新狀況時可以從容面對。
2.2.3 在法律框架下盡可能的為企業爭取權益。在現行法律框架下,研究企業所簽訂的合同和在出現不可預料風險時如何利用法律為企業爭取權益是建筑施工企業的法務部門主要的工作職責。只有對現行法律深入透徹的了解才能更好的利用。雖然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是如果沒有足夠的法律常識和法律意識,也往往難以維權,所以建筑施工企業要針對行業所涉及的法律進行細致分析,以便利用法律維護自身權益。
2.2.4 面對不可預料的風險可以做出準確的判斷。由于市場是不斷變化的,企業所面對的風險也存在不可預料性。所以要根據國家形勢、行業形勢、市場信息等對不可預料的風險提前掌握,并做出準確的判斷,及時調整企業戰略和企業經營方式,幫助企業規避風險。
2.2.5 針對出現的風險做出危機處理計劃。風險危機處理能力是一個企業綜合實力的表現,當出現風險后,企業必須要及時面對,不能選擇逃避,這就需要針對出現的風險做出準確的風險危機處理計劃,該計劃可以將企業所面對的風險問題進行有效的化解,讓企業所承擔較少的損失。
3 建筑施工企業法律風險的防范措施
3.1 建立符合企業自身的合同藍本。目前,建筑施工企業所實用的企業合同往往都采用通用式的范本,而通用式的范本在企業自身維權中,往往會導致將企業處于被動局面。所以,企業在制作或者是簽訂合同時,要通過企業的法務部門對合同進行深入的研究,對每一項條款和責任分擔都進行細致分析,為防范出現風險時可以利用合同的法律效應為自身維權。
3.2 合同規范化履行。合同作為企業間合作的法律依據,在出現風險時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企業在簽訂合同前,需要先對簽署的對方進行認真的調研,防止詐騙。在簽訂合同后雙方都要嚴格按照合同規范履行職責,如果一方違反了合同內容,可以依據法律申請賠償。
3.3 確保合同條款明確。在建筑施工合同中,對于涉及到雙方具體權益的條款必須要明確,譬如:工程款項的支付、工程質量的要求和工程材料的指標等,對于合同中的計量單位和施工明細要認真閱讀,確保因一字只差給企業照成不必要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