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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金融論文匯總十篇

時間:2023-03-20 16: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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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金融論文

篇(1)

但需要注意的是,雖然民間金融和非正規金融有著很大的交叉,但卻屬于兩個不盡相同的范疇。民間金融只是非正規金融的一種特殊形式,而非正規金融是正規金融體系之外的補充。相對于其他形式的非正規金融而言,民間金融帶有更多的一般性,主要是金融管制的產物,是在主流金融體制之外而生的體制外金融形式。

2、我國民間金融的運行特征

近年來,我國的民間資本在農村經濟、民營經濟和社會發展進程中扮演著越來越重要的角色,對民營經濟的資金需求起到了巨大的支持作用。總體來看,呈現出以下幾個顯著特征:

1發展速度快,融資規模逐年擴大。近年來,隨著市場經濟主體的日益多元化和快速的發展,民間金融的融資規模逐年擴大。我國的民間金融主要發源地在農村,從1986年開始,農村的民間借貸規模己經超過了正規信貸規模,而且每年以19%的速度增長(何安耐,胡必亮。2008)。2005年末,央行的統計數據認為,目前我國民間融資規模在1萬億元人民幣以上,民間融資規模與正規途徑融資規模之比平均達到28.07%。

2活躍程度與民營經濟發展程度以及區域金融生態發展有關。經濟發達、金融生態環境較好的地區,民間借貸相對不太活躍,對正規金融的替代作用有限;商品活躍程度低、民營經濟欠發達地區,民間借貸相對平穩,規模較小,利率低于全國平均水平,借貸行為集中在生活消費領域;而民營經濟較為發達、商品集散的沿海地區和中部部分省份,資金流動性強,資金需求旺盛,民間借貸活躍,民間融資規模大,利率高,如湖南、山西等。

3參與范嗣和參與主體更趨廣泛化。從參與來看,民間金融融入了農業、制造業、采掘業、房地產、商貿餐飲業、養殖業等多種行業。從參與主體來看,民間金融的借貸主體擴大到城鄉居民、個體私營業主和機關公務員等個人和群體。

4形式多樣化發展。除個人和企業間直接借貸、企業集資、私募基金、資金中介以及地下錢莊形式外,還有合會、小額貸款公司、商品寄賣行、典當行等機構大量參與民間借貸,但“向別的企業或者個人借”和“職工集體融資”是民間融資的主要方式,占民間借貸的絕對比重。

5缺乏約束,潛藏著較大的風險。民間金融活動主要包括微觀風險、中觀風險和宏觀風險三個層次。微觀風險指的是民間金融活動給交易各方帶來的風險;中觀風險多出現在以“一對多”為主要特征的集中型民間金融活動中,通常會對一個地區的金融和社會穩定帶來負面沖擊;宏觀風險則是民間金融活動的加總對整個宏觀經濟運行產生的潛在影響。由于民間金融活動缺乏應有的風險約束機制,不需要外力的干預即可實現契約的完全履行,但在中觀風險和宏觀風險的防范與控制方面往往超出了民間金融活動參與主體的能力掌控范圍,易產生較強的負外部性。

3、規范發展民間金融的必要性分析

(一)民間金融缺乏監管可能產生的負面影響

1影響國家宏觀調控的效果,不利于國家產業政策的實施。由于受民間金融的自發性、盲目性、逐利性以及民間融資主體生產經營和管理素質所限,大部分資金流向進入門坎低、短期內能看到收益的行業。這類行業的相當一部分是當前的需求熱點,以高耗能、高污染和技術水平低的行業和項目為主。這樣,民間金融不僅助長了熱點行業過熱,同時也形成更多的低水平重復建設的生產過剩,影響總供求的平衡和國家宏觀調控目標的實現。

2對正規金融機構的業務造成沖擊。民間金融缺乏制度保障,存在制度風險;民間金融資金規模普遍較小,抵御市場風險的能力差;加之民間金融存在的組織結構不健全、管理落后等問題,導致民間金融具有較大風險性。由于民間借貸活動的頻繁發生,個別人嘗到了甜頭,在利益的驅動下,便開始非法吸收存款、高利率發放貸款,辦起了非法“地下錢莊”,擾亂了金融秩序。

3引致矛盾和糾紛,影響經濟和社會穩定。民間借貸通常是在借貸雙方都認可的利益條件下,通過口頭約定或簡單履約的情況下進行交易的,手續簡便,很不規范,缺少必要的抵押擔保制約和法律程序,整個交易極具風險,從而容易引發債權、債務糾紛。也正是由于民間金融機構的“地下性”,有時甚至會被非法的經濟活動和經濟組織所利用,可能導致區域性金融風險,擾亂了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

(二)規范發展民間金融的積極作用

1有利于為巨大的民間資本尋找出路。我國民間資本存量的絕對值是巨大的,已成為繼國有資本、跨國資本之后的第三支力量。由于正規的投資渠道匱乏和理財知識所限,大量的民間資本游離于正規金融體系之外,民間資本或者閑置或者低效運轉,缺少合理出路。讓這些資金找到合適的投資渠道,既滿足了民間資本的逐利需求,又對國家經濟發展有益。

2有利于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改革開放以來,中小企業發展非常迅速,成為我國經濟發展的一支生力軍,但目前我國的金融機構信貸門檻過高。而且貸款手續復雜、耗時長、成本高,且對借款人資格審查、擔保人經濟狀況都有嚴格的界定標準,中小企業由于自身的規模小、資質差等因素使得其獲得貸款的成本較高、幾率較低,中小企業所得到的銀行信貸還不到貸款總額的30%。

3有利于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的實施。由于民間融資松散性、盲目性、不規范性以及隨意性,民間融資不可能完全適應國家產業政策的要求,對國家宏觀經濟運行及其調控造成沖擊,在一定程度上將阻礙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的有效實施。民間融資會造成大量資金體外循環,不利于經濟結構調整,影響國家利率政策實施,截流信貸資金來源等。還可能擾亂正常的金融秩序,甚至釀成相當大的金融風險,妨礙中央銀行現金管理,造成金融風險防范與監管的盲區。規范化發展民間金融則可促使政府監管民間資本的流向,從而與國家的宏觀調控政策保持一致。

4、規范化發展民間金融的建議

必須認識到,民間金融不是一種可有可無的制度安排,而是與正規金融并行的重要制度安排。但是,為了克服民間金融所存在的先天弊端,有必要對民間金融加以扶持和引導,形成較為完善的民間金融服務體系。

1改變政府角色定位。我國經濟發展帶有明顯的政府主導型特征,如果沒有政府的首肯和政府角色定位的轉變,民間金融的規范化發展是沒有保障的。在對待民間金融問題上,政府一方面應提供寬松的政策環境,允許其以多種利率水平、多種投融資渠道自由存在,而不是一味地打壓和簡單地取締;另一方面應在民間金融合法化后,將其角色定位于為民間金融規范化發展提供服務,在法律框架內放任民間金融的發展,減少不正當干預。

2制定和完善相關法律法規,確立民間金融的合法身份。如小額貸款公司的經營管理與《貸款通則》、《擔保法》、《商業銀行法》等相關法規有一定沖突,而監管部門尚未確定相關制度。因此,在發展民間金融的同時,要嚴把市場準人關,維護市場主體的質量,建立健全市場退出機制。按照法律規定和市場原則實行破產,以保證中小金融機構健康高效地運行。同時應加快制定、完善和落實《放貸人條例》、《民間融資法》、《合同法》等法規體系,使合法的民間金融機構走上法制化軌道。

3實施差別化監管政策,建立健全外部監管。民間金融的規范發展,需要強有力的外部金融監管作依托,否則可能產生制度變遷中的更大風險。在建立民間金融監管制度的基礎上,制定具有操作性的差別化監管機制和模式,矯正民間金融發展中存在的經營管理和信用不規范等突出問題。同時還應建立跟蹤監測體系,防范民間借貸風險。

4促進民間金融與正規金融之間的有效合作和適度競爭。民間金融和正規金融可以發揮各自的比較優勢開展合作,如可以利用民間金融部門的信息優勢降低正規金融部門的信息搜尋成本;利用正規金融機構的資金優勢彌補民間金融機構資金不足的缺陷,提高整個市場的金融交易水平。另外,兩者可以利用各自的優勢在一個好的金融秩序下進行公平有序地競爭,享有公平競爭的機會,滿足不同層次的金融需求。

5推進利率市場化改革,規范民間金融行為。所謂利率市場化。是指利率由交易主體根據資金的數量結構、期限結構和風險結構自主決定。要積極地推進利率市場化改革進程,逐步取消利率的行政管糊,盡快形成以市場供求為導向的利率形成機制,充分發揮利率在民間融資中的作用。利率市場化不僅有利于優化資源配置,提高銀行資金運作效率,而且有利于民間金融活動由隱蔽性向透明性轉變,減少民間金融的監管成本,降低其活動風險。

5、結語

篇(2)

二、溫州民間金融市場主體發展現狀剖析

(一)現代企業制度的滯后制約著借入方市場主體的培育壯大從條例設計內涵來看,現代企業制度始終貫穿著主體的確立及發展。但從企業規范程度看,傳統的溫州企業大多數以家族制為主,尚未完全建立起產權明晰、財務規范、信息透明、管理科學的現代企業制度。據統計,全市中小企業50%以上存在財務管理制度不健全的狀況,許多中小企業缺乏足夠的財務審計部門承認的財務報表和良好的經營記錄;60%以上的中小企業信用等級是3B或3B以下。此外,企業與企業主的一元化運作模式,混淆了條例所倡導的民間融資主體及其行為,降低了借貸用途的透明度,不利于主體規范行為的實踐。雖然溫州自2012年下半年開始啟動中小企業改制提升工程以來,累計已新增近400家股份有限公司,超過了過去34年的總和,但長期所形成的“不規范”意識仍使投資者的“敬而遠之”,直接影響著企業定向債的發行以及民間資金管理企業定向集合資金的投向等。據統計,截至2014年底,溫州僅有9家企業登記備案定向債發行,備案金額1.62億元,但成功發行僅7000萬元。

(二)“三類中間服務”市場主體運行仍面臨著諸多體制機制問題1.民間資金專業管理尚未形成規模效應目前,溫州已培育發展12家民間資金管理企業(即民間資本管理公司),注冊資本共計12.5億元。截至2014年底,12家公司共組織39億元資金投向1020個項目,其中發行定向集合資金共7期6.05億元,占資金投向總額的15.5%。從規模來看,大部分資金來源于民間資本管理公司自身投入的資本金。與《條例》施行后的民間借貸備案登記總額94億元相比,僅占6%。換個角度來說,大部分民間資金仍是以借貸形式在市場上流動,還未能有效歸入專業化運作軌道。造成這一現象主要原因是受投資項目難找、專業人才匱乏、股權投資退出渠道不暢等因素影響。但從更深層次分析來看,如何提升民間資本管理公司專業能力及其衍生出來的公信力更值得我們深思,這也是目前條例制度設計中未能充分考慮的一個“短板”。雖然《條例》對民間資金管理企業的準入已作了更為嚴格的限制,要求注冊資本不得低于5000萬元,且為實繳貨幣資本。但受工商注冊登記制度改革影響,注冊資本由實繳制改為認繳制,使得條例所規制的5000萬元的實繳貨幣資本淪為形式,易造成主體源頭管理上失控,脫離了類金融主體審慎發展的原則,引發部分民間資金管理企業“空殼化”運作,給整個行業健康發展帶來巨大的沖擊。2.民間融資公共服務機構的可持續發展問題亟待破解(1)可持續經營經費來源不足《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將民間借貸服務中心定位為民間融資公共服務機構,并賦予其受托承擔民間借貸備案等一系列準公共服務職能。從本質上來看,民間借貸的備案等職能屬于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范疇,但除個別民間借貸服務中心享受小額地方財政補助或收取微額場租外,大部分中心沒有收入來源,處于虧本運營狀態。據初步測算,全市7家民間借貸服務中心年平均運行成本在300萬元左右,長期以往必將影響中心的正常運轉。(2)業務轉型創新滯后按原先設計方案來看,民間借貸服務中心主要定位于為場內入駐單位提供信息服務,對于場外各類民間融資信息服務中介的服務缺乏有效的著力點。而《條例》賦予中心開展從業人員培訓、權益轉讓服務、理財咨詢等職能,以及其依托民間借貸備案職能所建立起來的民間借貸備案信息(即民間借貸征信)的挖掘運用工作,受信息量不足、人才因素、資源公共性等因素制約,仍未能有效開展,還需要長時間的積累與探索。3.民間融資信息服務企業良莠不齊截至2014年底,溫州經備案登記的民間融資信息服務企業已達72家,注冊資本最低為100萬元、最高達5000萬元。從運營模式來看,既有純信息中介平臺模式、又有債權轉讓以及信用擔保模式;既有純線上或線下模式、又有線上和線下相結合模式等,整體上呈現出運營模式互聯網化、業務運營多樣化等特點。受制于國家層面相關金融法規滯后等影響,民間融資信息服務行業長期處于“無準入門檻、無行業標準”的狀態。即便是《條例》出臺后,溫州對民間融資信息服務企業的注冊資本、股東構成、高管人員也沒有任何前提條件。這一制度設計不足,造成了當前民間融資信息服務企業業務運營的多樣化、同質化,導致整體行業魚龍混亂,部分甚至已經違悖設立時的定位初衷、偏離正確的軌道,并觸及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違法從事資金融通等紅線底線。

(三)合格的借出方市場主體隊伍建設還存在“軟硬”環境不匹配現象投資者是市場賴以生存發展的基礎,投資者的成熟是市場成熟的重要推動力,沒有成熟的投資者,不可能有成熟的市場。相比證券、期貨等成熟市場,民間金融市場的合格投資者隊伍建設仍任重道遠。從當前投資者結構與行為現狀分析來看,投資者逐利性和盲目性特征仍然非常明顯,風險意識總體上還不強。以P2P平臺為例,部分投資者受高利驅使受騙上當或發生不良損失等情況時有發生,進一步凸顯投資者風險識別能力的不足。此外,從市場培育情況來看,溫州雖已搭建了金融資產交易中心、股權營運中心等平臺并發揮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但在判斷合格投資者風險識別能力、推進合格投資者教育、探索投資者分類管理等方面仍存在不足,制約了理性而成熟的投資者隊伍的形成。

三、規范發展民間金融市場主體的幾點建議

(一)加快推進民間資金管理企業“擴面提質”,切實發揮其民間資金向產業資本轉化的引導作用《條例》設立民間資金管理企業的主要目的是為了集聚并提升民間資金的專業化運作能力,解決“投資難和融資難”這一關聯問題,實現“小資本與大項目”的對接。為此,要以《條例》施行為契機,鼓勵民間資金管理企業“質與量”齊頭并進,做強做大龍頭企業,完善資金專業化服務網絡,放寬服務地域限制,促進專業服務“下沉”或“普惠”。同時,要積極吸引溫州區域外成熟的資產管理公司入駐,完善人才隊伍建設及相關政策,推進服務“屬地化”,著力將溫州打造成“區域民間資本專業運營中心”,形成專業化金融服務產業支撐體系。

(二)繼續深化中小企業改制提升工程,激發市場主體活力與長期以來“溫州模式”下企業自身的不規范發展相對應的是民間借貸的地下野蠻生長,從某種意義上來說也是造成了前幾年“借貸風波”出現的一個重要原因。在現行條例制度框架設計下,如何發揮民間融資“三條河流”(民間借貸、定向債券、定向集合資金)作用,首先要解決企業自身存在的體制束縛。為此,不僅在繼續推進企業改制工作,引導更多的企業規范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更要對已經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企業,給予政策傾斜,尤其是在資金投向、與資本市場對接等方面,形成正向激勵作用。可以探索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引入競爭機制,增強中小企業的發展新動力,促進民間融資市場規范秩序的重建。

(三)積極探索民間融資公共服務平臺“轉型升級”之路,實現可持續發展1.要以改革創新思維重新思考民間借貸服務中心定位根據《條例》有關規定,依法賦予其相應的職能,探索開展從業人員培訓、權益轉讓服務、理財咨詢等業務,逐步搭建形成以“民間借貸征信服務”為基礎的權益轉讓“二級市場”。2.要形成適合中小企業發展區域性資本市場體系要以原溫州股權營運中心未上市股權轉讓平臺試點為基礎,引導其朝著具有獨立的市場定位、特別的制度安排、不同的運作模式的方向,逐步形成適合溫州中小企業發展區域性資本市場體系。3.進一步完善金融產品服務產業鏈鼓勵溫州金融資產交易中心研發定向融資產品、資產收益權轉讓產品、定向投資產品、公私合營(PPP)產品、中小企業融資保證保險產品,進一步完善企業融資、百姓投資的金融產品服務產業鏈,開拓高成長中小企業融資藍海業務。

篇(3)

當前我國銀行業發展的一個重要問題是缺乏一個合理的體系,中國金融業形成了高度的壟斷局面和對民間金融的壓制,國有金融機構處于絕對主導地位,雖然對金融業進行了股權結構多元化、投資主體多樣化的改革,一些中小金融機構如城市商業銀行、農村信用社等實際上還是準國有金融機構,更多還是官商,而不是金融商人。可以說,在我國,能夠得到法律認可、納入了政府監管體系的金融機構,包括農村信用社和城市信用社都成了官辦金融的性質,而民營金融機構不能得到法律的認可。農村合作基金會雖然得到了地方致府的認可,甚至被鄉政府直接控制,但同樣因為沒有獲得監管部門的金融業務許可證而處于不合法地位,最后被作為非法金融組織取締。目前雖已引起重視,但由于缺乏法律保障,民間借貸市場還處于半地下狀態。由于對農村有益、對農民有利,我國民間金融始終客觀存在并頑強發展。又由于完全處于非法的狀態,為高利貸的滋生創造了廣闊的空間和肥沃的土壤,其結果是不利于農村經濟的健康發展。

2.民間金融潛伏著金融風險,容易滋生個人非法金融問題

民間金融組織盡管逐步形成了與運行特點相適應的內部管理體系,但由于資金來源和運用的巨大局限性,使資金鏈斷裂的可能性非常高。脫離法規和政府部門的保護,其合法的風險控制手段也比較有限。一旦風險失控,少數實際控制人會為其小團體或個人的利益鋌而走險,進一步擴大風險或直接從事犯罪活動,從而嚴重傷害其他參與人的利益。民間金融機構的“地下性”,決定了其處于白色和黑色之間的灰色地帶。其所處的特殊地帶,決定了民間金融機構很容易與“黑色”產生某種聯系。有一些人利用民間金融機構的不透明性從事詐騙活動;還有一些民間金融機構與地下經濟關系密切,甚至被犯罪分子用于洗錢,刺激了地下經濟和犯罪活動;更有一些民間金融機構與黑社會勾結,干擾了正常的社會秩序。

3.民間金融容易產生經濟糾紛

民間金融雖然一直比較活躍,但不具備合法地位,無法實現規范發展,是一種建立在“哥倆好”的非制度信任上的,且相當部分的民間借貸仍然采取了口頭約定等簡單形式,利率普遍較高,其粗陋的形式與較高的利率,既制約了資金需求,也成為眾多法律糾紛的根源。由于民間金融特別是民間借貸,大多是一種關系型的借貸方式,還款的激勵約束機制沒有得到硬化,當債務人預計到其違約收益遠遠高于其社會信用喪失的成本時,道德風險就會產生。許多無序的民間融資導致大量糾紛(如合同糾紛、利率糾紛、擔保糾紛和借據糾紛等)。民間借貸大多以借款人的信譽為基礎,借貸關系的締結少有抵押擔保,債權入對借款人的償債行為缺乏足夠的把握和制約能力。

4.民間金融對政府的宏觀調控活動產生影響

民間金融一定程度上會干擾政府的貨幣政策,擾亂正常金融秩序,政府的宏觀調控目標由于民間金融的影響可能難以實現。例如人民銀行正減少貨幣供給量,提高了再貼現率。正規金融機構的利率也相應提高,而民間金融并未提高利率,于是正規金融提供的資金減少了,而民間金融提供的資金卻增加了。一些民間金融機構從一開始就有先天的痼疾,脫離了中央銀行的監管,業務經營存在不規范,如高息攬存,盲目貸款。正規金融機構的資金價格由國家確定,而民間借貸的利率是雙方自發商定,兩種定價方法存在天然矛盾。且民間借貸大都是在資金需求迫切,銀行無法解決的情況下發生,基本上是一個賣方市場,利率水平通常畸高,民間借貸形成的貨幣流量也難以預測和控制。

二、規范民間金融發展

1.盡快建立健全與民間金融相關的法律法規

應按照當前社會經濟發展狀況適當修改1998年6月30國務院頒布施行的《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建議國家各級立法和規章制度的制定部門,要按照職責權限,在深入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完善有關法律和規章制度,進一步細化和明確界定合法與違法的界限,賦予民間融資合法的法律地位,并通過法律保護合約雙方的合法權益,以保證民間金融有合理的生存和發展空間。

2.規范民間金融,將民間金融納入金融監管范圍

加強民間金融監管,是在金融市場運作中保證民間金融機構安全和提高資產質量的內在要求。要使民間金融活而不亂,實現發展、效率、穩定三者的最優結合,監管方式的科學化和調控方式的靈活有效是最為關鍵的一環。政府在對民間金融監管中應該擺正自身的位置,以引導、監控為己任,而不是對其進行過多的干預。曾經在廣大農村興盛的農村合作基金會衰敗的一個主要原因就是政府進行了過多的行政干預。前車之鑒應引以為戒。作為政府,要從完善法律、制度、政策人手,在嚴格市場準入條件、提高準備金率和資金充足率及實行風險責任自負的情況下,引導和鼓勵民營的小額信貸銀行、合作銀行、私人銀行等多種形式的民間金融健康發展,達到合法、公開、規范,并納入到金融體系中加以監管,以增加金融服務供給。

3.建立起相關保險制度和貸款抵押擔保機制,化解金融服務風險

篇(4)

良好的信用能夠為開展各種經濟交易活動提供基礎,同時也是社會發展的重要前提。當前市場環境下中小企業的信用狀況較差,絕大多數中小企業都不具備完善的內部控制機制。部分中小企業甚至會惡意負債,騙取信貸資金,之后通過申請破產倒閉來逃脫債務。這就導致我國中小企業很難建立起良好的信譽,信貸機構對中小企業的經營行為一般不會作出正面預估,同時就更不會為中小企業提供信貸融資服務。中小企業貸款難,很大程度上在于缺乏有效的信用擔保。調查發現,中小企業貸款難的首要原因是,中小企業無法提供資產抵押;其次是中小企業無法讓一些信譽好的企業為其提供保證,以及銀行對企業所處的行業現狀不滿意。

(二)政策制定不科學,執行不到位

金融部門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對計劃經濟時期的金融體制實施了一系列的改革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然而這些政策的服務對象多是大中型企業,對于中小企業有益的并不多。以四大國有銀行為例,金融主管部門對于中小企業雖然也有政策上的扶持,但大多都是空頭支票,或者敷衍了事。溫州作為中小企業發展較為發達的地區同樣面臨此類問題,近年來溫州市出臺了《溫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意見》等文件,但在執行的過程中銀行也會想盡辦法進行規避。中小企業在無法得到正規金融渠道融資的情況下,要維持其經營發展就必然要尋找方便、靈活、條件較為寬松的融資方式。由此,民間融資發展就成為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關鍵。

二、吉林省民間融資發展及對中小企業的促進作用

(一)吉林省民間金融發展現狀

吉林省民間金融發展相對滯后,由于民間金融具有一定的隱蔽性,我們分析吉林省城鄉居民儲蓄存款數量及比重,從而對吉林省的民間金融規模進行研究。針對吉林省的投資現狀,2003年—2014年間吉林省城鄉居民儲蓄存款比重從65.3%下降到25.4%,與此同時,城鄉居民存款余額的增長率慢于金融機構存款余額的增長率。排除了實物和證券投資的一部分影響,分析發現,近年來,吉林省民間金融正在逐步發展。小額信貸公司、典當行等正規民間金融機構正逐漸興起,吉林省民間金融正逐步向規范化前進。吉林省民間金融發展具有以下新特點。

1.民間融資逐步呈現出專業化趨勢。由于民間融資為個人及中小企業提供極大的便利,這一金融行為已在社會公眾的思想觀念上獲得了廣泛的認同,使得原來“見不得光”的民間金融逐漸向專業化金融機構發展。并且由于正規銀行對中小企業“惜貸”的行為日益嚴重,使得中小企業必須選擇更為便利和快捷的方式進行資金的融通,在一定程度促進了民間融資流動更加活躍。

2.民間融資行為漸趨理性,信譽程度逐漸增加。由于民營中小企業的發展對民間融資的需求日益強勁,并且能提供較高的投資回報率,從而擴大了民間融資理性選擇的范圍。與此同時,民間融資相關主體的風險意識也在不斷提高,對信譽要求很高,形成了特定的民間融資市場準入制度,違約成本不斷增加,使得一部分民間閑置資金轉而進入實體經濟以獲取更大的利益。

3.民間融資借貸手續靈活、簡便。民間借貸是需要一定的手續的,包括簡單載明借貸雙方、日期、還款金額或利息的簡要憑據。民間借貸中一半以上是私下達成的交易,對借方來說,手續簡便,在中小企業急需資金時辦理非常方便。

(二)吉林省民間金融對中小企業經濟的影響

1.民間金融對中小企業市場環境的影響。盡管有組織的民間金融機構數量日趨增多,但由于經營規模較小,資本不充足,經營范圍窄,風險集中,一旦發生風險損失則會發生經營困難甚至破產倒閉。同時它們也沒有像正規銀行那樣有國家作為最后的貸款人。以吉林省部分典當行為例,雖然目前資產質量都很好,但是由于經營范圍受到極大限制,嚴重依賴當地的經濟發展,又因為人們對其信用有一定的質疑,擠兌風險比較大。并且由于民間金融機構不能夠有效地分散地區的風險,又沒有國家信用支持,所以它們對于風險的化解能力是非常有限的,擠兌的風險較大,并且一旦發生擠兌行為,會導致資金流動性變差,甚至導致資金鏈斷裂,危機中小企業的生存。

2.民間金融影響政府對中小企業的決策措施。民間金融的隱蔽性使得政府的宏觀調控通常達不到預期的效果,從而進一步放大對于中小企業錯誤決策的損失。因此,需要提升融資的科學性評估。對吉林省地區的調查也同樣存在著民間金融干擾宏觀經濟調控,在新一輪宏觀調控實施以后,民間借貸利率明顯上升,規模大幅增加,使得一些即將面臨倒閉的企業得以繼續生存和擴張。然而,一些人利用能從銀行取得借款的便利條件,向有資金需求的客戶發放高息“貸款”,從中賺取利潤,對銀行資金構成了一定威脅。由此可見,一方面民間金融繞開宏觀調控政策的要求,強烈的趨利動機很容易導致資金聚集在房地產等高回報行業,形成資金的無效配置,使得一些高技術產業難以獲得充足資金進行研發,不利于國家產業結構的調整。另一方面,由于民間金融游離于金融監管范圍之外,缺乏一套完善的風險控制機制,容易導致風險的失控。由于民間借貸利率較高,儲蓄存款進入民間借貸市場,干擾了金融秩序國家沒有相關部門對其進行詳細統計分析,如果大量社會資金在金融部門體外循環,金融監管部門無法對其實施有效的監督管理,容易影響國家對宏觀經濟和區域經濟運行狀態的準確判斷。

(三)限制了中小企業帶動地區經濟發展的作用

中小企業對帶動地區經濟發展起著重要的作用。這是因為改革開放為我國中小企業為中小企業發展提供了非常好的發展機會,而中小企業又憑其靈活、發展迅速的優勢得到了較好的發展,并在我國許多地區的經濟發展中發揮了重要作用。中小企業帶動地區經濟發展(在我國主要是民營企業)離不開資金的保證,而這其中作為主要融資渠道是否暢通,是否有足夠的數量保證則是中小企業帶動地區經濟發展的關鍵。學者徐偉、郭為運用金融活躍度來衡量區域民間金融,他們將金融活躍度定義為各地區私營企業數量與當期全國私營企業總量之比。公式如下:金融活躍度=各地區私營企業數量/當期全國私營企業總量*100%他們認為,在區域民間金融發達的地區,人們創業的機會相對較多,該地區的私營企業數量相比之于金融不發達地區可能更多,帶動地區經濟發展的作用的就更大。由此也可以推出,民間金融活躍度大的地區經濟發展程度較高。吉林省與吉林省金融活躍度對照表。由表1可見吉林省的金融活躍度一直較低與浙江省,因此吉林省中小企業發展層度較低,吉林省中小企業帶動地區經濟的作用較差。

三、吉林省民間融資支持吉林省中小企業發展的建議

(一)進一步完善民間金融合理監管制度

首先各種民間金融形式和組織存在的各種風險在于缺乏政府主導的監管,如出臺“民間借貸人管理條例”明確受國家法律保護的民間借貸主體以及民間借貸活動范圍和民間借貸活動方式,爭取將民間借貸活動早些納入法律規范。政府應在加強民間金融監管的同時,應進一步降低組建小額貸款公司的門檻,鼓勵民間資本通過組建小額貸款公司來從事借貸活動,鼓勵大型企業為中小企業提供資金的支持,比如在技術研發方面。

(二)建立中小企業金融機構體系

雖然吉林省很多中小民營企業的規模較小,融資數額也較小,但是其融資次數較多。若其完全依靠正規金融獲得貸款,那么企業無法及時地獲得資金進行周轉。正規金融機構給中小民營企業提供小額信貸的審批程序較為復雜,花費時間較長。所以,在很多情況下,中小企業就錯過了許多發展的機會。因此,政府有必要引導和規范不具備高利貸性質的民間借貸、合會、私人錢莊成為專門的小額貸款機構。這些機構對中小企業來講,門檻低、手續簡便、利率和期限靈活,能滿足中小民營企業的融資需求,也能夠促進民間資金的有效配置。在民間金融相對發達的溫州市,民間資本非常豐富,交易活動非常頻繁,并且當地的中小民營企業主很容易接受符合企業發展的新事物。在政府適當的政策鼓勵下,吉林省可以向溫州學習,成為“天使投資人”,引領吉林省“天使投資市場”的發展。這樣的措施既豐富了面向中小民營企業的民間金融服務層次,又改善了對中小民營企業的融資服務質量,利于民間金融與中小企業發展共生關系,向互惠共生模式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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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信息優勢信息對稱是效率市場的基本條件。民間金融組織的社區性質明顯,資金的融入者和融出者之間一般為親戚朋友和熟人,對借款人的道德水平和還款能力都有比較清楚的了解,有效地解決了借貸雙方信息不對稱的問題,從而使民間金融獲得了較正規金融信息充足上的競爭優勢。這種優勢既反映在貸款人對借款人還款能力的甄別上,也反映在它對貸款的監督過程中。

1.3融資效率優勢民間資本市場融資效率高,適應市場經濟發展需要。民間融資手續簡便,一般只需幾天,符合農村個人、個體經營者和民營企業生產經營資金周轉的特點,與銀行申貸程序繁雜、辦理相關手續多、授信條件苛刻、審批時間長等相比,民間融資更易受到青睞。此外,民間融資債權債務關系明確,合約雙方多以個人名義出現,不涉及企業之間利益關系,借款人對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借款人的還款意識和經濟責任相應增強,所以償債率高,信用風險較小。

1.4預算硬約束俗話說:親兄弟明白帳,一旦借貸關系建立,不管雙方何種關系,其預算約束關系便自動生成。較之正規金融領域存在的裙帶關系、關系貸款等要優越得多。其次,民間借貸受鄉土社會村規民約的制約和本土文化習俗的影響,具有明顯的社會輿論監督作用,從而使具有道德風險傾向者卻步,使不具備還貸能力的人難以進入民間借貸市場,因而使民間借貸的風險得以降低。

近年來,“三農”融資越來越表現出民間融資熱的趨勢,并已滲透到農村經濟生活的各個方面,特別是農村集鎮、城鄉結合部、專業化市場等經濟活動較為活躍的地區表現尤為突出(蒲祖河,2009)。

2農村民間金融組織的正面效應

2.1緩解了我國農村金融資源的匱乏,推動農村經濟發展近年來,四大國有商業銀行經營重心向大城市、大企業集中,大量經營網點被撤銷,農村信用社已成為政府主導農村金融市場的最后一個堡壘,這無疑導致農村金融供給嚴重不足。而農村對資金的需求卻很旺盛,造成了供需上的不平衡,這就催生了民間金融在農村的發展。民間金融在農村的蓬勃發展,緩解了農村金融資源供需上的矛盾,縮小了城鄉之間在金融資源占有上的差距,有效推動了農村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東部地區農村的快速發展,民間金融可以說起到了舉足輕重的作用。

2.2有利于農民建立現代信用觀念,還有利于改善社會信用環境農村民間金融組織幫助農民建立資金的有償使用和增值收益的現代信用觀念,從而有助于民間借貸主體發展良好的社會信用關系。我國農村地區普遍存在的民間借貸形式是無息的,有很強的互質,我國居民尤其是農民向來是重儲蓄輕投資,由于文化水平和社會環境的限制,以及我國利率低水平現狀,人們可投資的渠道極少,民間金融組織的“草根性”符合了我國當前農村經濟發展的特點,為資金供給者和需求者提供了良好的媒介,改善了整個社會的信用環境。

2.3分散銀行的信貸風險和促進正規金融機構服務的改善民間金融獨有的競爭力和生命力使正規金融有危機感,迫使正規金融進行全面的改革,從而提高整個金融體系的競爭力。在與民間金融的競爭中,國有商業銀行和農信社的金融服務有了很大改善。在競爭中國有商業銀行也開始開拓新的市場,如工商銀行開辦個體私營貸款,建設銀行推出了個人創業貸款,農業銀行則簡化了貸款審批手續減少貸款申請的批準時間。這應該是民間金融對農村工業化和城鎮化的貢獻之一。

2.4促進金融創新今天很多正規的金融活動,在起初就是一種非正規金融活動。例如,今天己經達到年規模數以億元計的同業拆借活動,起初就是非正規金融;再如,今天的股票市場,在20世紀80年代末期也是非正規金融。來自民間和基層的民間金融是完全市場化的,它會應市場需求而進行金融創新,而且這些創新往往具有可操作性和持久性,不可否認,民間金融是金融創新的重要源泉之一。

3民間金融組織的負面效應

3.1民間金融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金融宏觀調控的力度由于民間金融的運作導致一部分資金從正規金融機構體系中分流出,造成資金的“體外循環”,如果過多的資金流入政府控制之外的民間金融市場,則意味著國家經濟宏觀調控能力的減弱、政策效果的下降。例如,當經濟過熱,政府實行緊縮策時,處在政府貨幣政策作用之外的民間金融反而會利用正規金融力量減弱之機,加強信貸活動牟取更多利潤這將抵消貨幣政策的緊縮效果,使得經濟難以“軟著陸”。

3.2民間金融組織內部管理制度不規范農村民間金融組織沒有建立規范的內部控制制度,沒有嚴格的財務管理及審計稽核制度,其籌資、征信、信用審核、授信、風險承擔等能力低下,加之大多屬于私下交易,許多無序的農村民間金融活動導致大量糾紛,如合同糾紛、利率糾紛、擔保糾紛和借據糾紛等。由于農民的法律意識和信用意識薄弱,有時甚至出現逼死人命的事件或引發刑事案件,危害嚴重,增加社會的不穩定因素。

3.3民間信貸投資方向不規范貸款不問用途是大部分民間金融組織的特點之一。配置資金不考慮國家產政策,而是單純以獲利多少為目的。實踐中有時會出現資金配置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情況,導致產業結構的不合理。即使國家限制的產業,只要效益好,他也全力支持。如:一些污染嚴重的紡織漂染、化工甚至賭博等丑惡現象也在放款之列。由于缺乏對每筆貸款貸前、貸中、貸后嚴格的調查和審核,使農村民間金融風險加劇。作為一種自發性的私營金融活動,民間金融組織資金的力量較小,本身又無雄厚的經濟實力作擔保,大部分情況下是全部負債經營,而操作人員又缺乏必要的專業知識,因此經營安全性不高,信用水平低下。一旦市場發生急劇變化,遇到貸款逾期收不回,造成呆帳時,極易出現倒閉破產情況。

從我國農村經濟發展的實踐可以總結出:農村民間金融組織對農村經濟的貢獻是更重要的。對于農村民間金融組織給農村經濟帶來的消極影響,主要是其組織不完善、運行不規范導致,因此我們要加強對農村民間金融組織運行機制的研究,引導民間金融組織逐步走向規范化,以減少其不利影響,充分發揮民間金融對農村經濟的積極作用。

參考文獻:

[1]趙永亮.我國農村民間金融的規范和發展[J].2008(12),開放導報:88-91.

[2]蒲祖河,“三農”融資需求與發展民間資本市場研究[J].統計與決策.2009(10):12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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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求民間融資的主體主要是從銀行等金融機構無法獲得貸款的居民與企業。而利率市場化后,隨著存款“脫媒”情況的緩解,可貸資金總量的增加,銀行等金融機構滿足居民與企業貸款需求的能力也將增強,這必然減少參與民間借貸的主體。貸款利率放開后,銀行等金融機構能夠根據不同的收益與風險比來為不同的投資者制定個性化利率,理論上所有的投資者都能夠獲得貸款機會,這同樣大大減少了參與民間借貸的主體。因此,社會對民間借貸資金的需求也必然減少。再次,民間借貸主體的信用水平可能下降。尋求民間融資的主體主要是從銀行等金融機構無法獲得貸款的居民與企業,這些主體中不乏一些信用良好,但是缺乏抵押品或是擔保的居民與企業,不乏一些擁有較大發展潛力的項目但資金缺乏的投資者,也不乏一些選擇風險高收益高項目的風險偏好投資者。貸款利率管制時,由于銀行等金融機構不能有效的根據收益風險比來制定貸款利率,因此它們也沒有將這些潛在的貸款對象區別出來的能力與動力。利率市場化后,根據收益風險比,這些潛在的貸款者實際上是銀行增加收入的較為優質的貸款對象,根據不同的貸款利率這些主體都有極大的可能獲得銀行等金融機構的貸款,而一旦銀行等金融機構將這些主體從民間借貸市場“奪走”,勢必將拉低民間借貸市場主體的信用水平。

二、利率市場化下民間金融的發展機遇

隨著我國利率市場化進程的加深,我國民間金融市場將面臨資金供給下降、資金需求下降、借貸主體的信用水平下降等沖擊,我國民間金融市場似乎走向了“死胡同”。但實際上,民間金融不可能消亡。從發達國家的金融市場發展來看,即使在當前金融市場最為發達的美國,其民間金融市場也保持著相當的活力。相對于銀行等正規金融機構,民間金融特有的優勢并沒有改變,利率市場化帶給民間金融市場的不僅僅是沖擊,也有機遇:首先,民間金融的相對優勢猶在。一是民間金融資金規模小,覆蓋率高。

相對于銀行等金融機構的信貸規模,民間金融規模很小,10萬以內甚至幾千、幾百一筆的借貸金額普遍存在,這種規模的借貸對銀行等金融機構來說規模效應太低,不利于成本控制。同時民間金融無處不在,覆蓋全國各地沒有死角,這是銀行等金融機構無法比擬的;二是民間金融程序簡單,快捷方便。銀行等金融機構對于一筆貸款的發放,必須對貸款者的信用水平、資產狀況、資金用途等進行全面的審核、審批,過程復雜且耗時長。而民間借貸的主要貸款對象往往是“熟人”、“親人”,或者“熟人”、“親人”所推薦的關系戶,其信用水平、資產狀況等在平時的生活交往中基本確定,并不需要進行專門的考察,也不需要復雜的審批過程,借貸的程序簡單快速,這對一些急需資金“救急”的居民與企業可謂“及時雨”;三是信息不對稱性更低。對于銀行來說,完全掌握貸款者的信息是十分困難的,難免出現信息不對稱而招到“騙貸”。而對于民間借貸,借貸雙方的關系較為密切,在長期的交往中,相互的了解也較為細致,信用考察也更加針對性,因此,一定程度上,民間借貸的信息比銀行等金融機構的貸款更加透明。四是民間借貸能夠接納的風險比銀行等金融機構更高。對于銀行等金融機構來說,雖然理論上可以按照收益風險比來確定貸款利率從而發放貸款,但是銀行等金融機構要通過人行、銀監會等相關監管機構的監管,必須控制不良貸款率,這就使得銀行等金融機構無法接納風險過高的貸款,即使貸款者能夠支付較高的利率。而民間借貸則不受這些政策限制,只要有主體為了獲得高收益而愿意承擔相應的風險,就能實現供需雙方的資金融通。

其次,民間利率與銀行等金融機構的利率將趨向統一。長期以來,我國民間利率的綜合水平遠高于銀行等金融機構,其原因在于民間高利貸、標會、地下錢莊的非法金融活動拉高了民間利率。利率市場化后,銀行等金融機構滿足社會融資需求的能力將大大提高,這會抑制民間高利貸、標會、地下錢莊的發展,同時伴隨著利率市場化,政府對民間金融的監管將更加嚴密,民間高利貸、標會、地下錢莊也會進一步的受到抑制,因此,長期來看民間利率的綜合水平有降低趨勢。這極大地保證了貸款者的利益,降低了貸款者的融資成本,有利于民間金融市場的可持續發展。當然,由于民間借貸風險依舊高于銀行等金融機構的貸款,根據收益風險對稱原則,民間借貸利率依舊會長期的高于銀行等金融機構的貸款利率。

再次,民間金融市場作為正規金融市場的補充其市場定位將更加明確。利率市場化要求經濟社會具備完善的市場運行與監管機制,因此,政府的監管以及法律制度必將趨于完善,民間金融市場將更加規范,民間金融的違約風險將極大的降低,民間金融市場不再是投機倒把的場所。在政府監管與法律制度的規范下,民間金融市場對風險的識別能力也將極大提升,這極大地提升了民間借貸市場的信用度。居民與企業轉向民間借貸的原因將主要是為了獲得民間借貸相對于銀行等金融機構所具備的獨特優勢,而不是為了“圈錢”、“騙錢”,民間金融也不再是高利貸的代名詞,民間金融市場將作為正規金融市場的補充而長期存在與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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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辦高校金融學專業實踐教學存在的問題

(一)實踐教學缺乏系統設計

目前,高校的金融學專業實踐教學體系基本包括課程實踐、專業實踐和畢業實習幾個部分,雖然各環節都得到了按部就班的執行,但是在實踐教學內容的具體實施過程中卻存在較大問題,主要表現為:課程實踐相對較為僵化和滯后,不能為學生提供前瞻性的金融實踐內容相關信息;專業實踐由于受到金融行業發展特點和實訓基地的制約,基本流于形式;畢業實習又由于學生忙于畢業前的各項工作而無法安心完成。因此,民辦高校雖然很重視實踐教學,但卻無法有效發揮其作用,導致學生在實踐教學環節的學習過程中無法真正受益。

(二)實訓基地建設有待加強

目前,很多民辦高校的金融學專業實訓基地建設相對較為薄弱。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是校內實訓基地建設不夠完備。由于受各方面條件所限,很多民辦高校缺少項目齊全、設備先進的專業實驗室,還有些高校金融學專業學生人數與試驗設施比例失衡,以致在時間和空間上都無法滿足全部專業學生進行實踐的要求。另一方面是校外實訓基地形同虛設。金融行業的發展特點促使很多單位不愿意接收畢業生,即使接收也僅限于讓學生從事一些簡單的體力勞動,基本無法接觸金融實際業務,導致學生實習興趣不高,還有些學生只能自行聯系實習單位,而此種情況更不利于學校對學生專業技能提升的把握與掌控。

(三)專業教師團隊能力不足

教師是教學環節執行順利與否的重要決定因素,教師的綜合能力和素質直接決定了教學質量的好壞。因此,優質的師資團隊是實踐教學形成良好效果的保障。在金融學專業實踐教學執行過程中,由于專業教師團隊存在一定不足,導致專業實踐教學難以順利開展。首先,師資團隊結構不夠合理。專業教師多數是從高校畢業后直接進入民辦高校從事教學工作,由于缺少在金融行業一線的工作經驗,在對學生進行實踐技能操作指導方面存在一定困難,不能有效指導學生分析和解決操作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其次,部分民辦高校也在逐步引入行業專家和兄弟院校有經驗的教師為學生授課,以解決本校教師實踐經驗不足的問題,但是外聘教師在教學環節執行和教學管理方面不如專任教師熟悉情況,會導致教學效果大打折扣。

三、民辦高校金融學專業實踐教學改革對策

(一)構建“點—線—面”實踐教學體系

實踐教學作為金融學專業學生本科階段學習任務的重要組成部分,要貫穿學生每個學習環節。因此,對于民辦高校而言,必須結合本校實際,構建科學合理的實踐教學體系,保證學生實踐技能培養的連續性,通過由淺入深的培養計劃,讓學生對金融學專業技能操作形成立體性認識,加強對自己所學專業的認同感,優化實踐效果。“點—線—面”實踐教學體系是以金融學專業學生的人才培養方案為依托,以課程實踐作為教學點,通過專業實踐將課程點連成課程線,最終利用校內外實訓基地形成實訓平臺(課程面),達到全面提升學生實踐能力的目標。首先,對課程點進行教學方法改革。針對金融學專業的主干課程,如《貨幣銀行學》《國際金融》《證券投資學》《金融市場學》《投資銀行學》《商業銀行經營管理》《國際結算》《保險原理》《人身保險》《財產保險》等課程進行教學改革。改變傳統的教學方法,綜合利用多媒體、視頻、網絡等資源,為學生進行金融經典問題和熱點問題分析。將案例教學、微信課堂、翻轉課堂、專題討論等多種教學方式綜合運用,實現傳統教學手段與現代教學方法的有機結合。同時,以教師為核心,與學生共同進行專項科研立項的研究,通過社會調查等方式,讓學生將理論與實踐有機結合,提升學生的創新能力和解決問題的能力。其次,將優化的課程點穿成課程線。金融學專業的課程主線可以分為投資業務、銀行業務和保險業務。民辦高校可以將專業課程按照此三大類業務進行匯總,在匯總后形成《金融基礎技能訓練》和《金融綜合技能訓練》兩門專項課程。在此基礎上可以根據各民辦高校的實際情況,利用實踐學期和第二課堂等機會,讓學生進行操作流程訓練,全面掌握綜合理財業務操作、銀行業務流程和保險業務流程操作的基本要求和注意事項。最后,為學生提供校內外實訓平臺,即課程面。學生的課程線知識強化要借助校內實訓基地萬成,民辦高校要為學生提供完備的校內實訓環境,保證學生能夠按時、保質保量地完成實訓課程任務。而校外實訓基地則通過為學生提供頂崗實習的機會,讓學生能夠深入理解在學校學習的知識與金融行業實際業務操作之間的差別,以便幫助學生對學習成果進行修正。

(二)加強實訓基地建設

1.完善校內實訓基地

金融學專業實踐教學是學生實踐能力培養的重要環節。因此,要為學生提供一個先進的仿真實踐環境。所以,校內實訓基地建設顯得十分重要。校內實訓基地要在實踐教學軟硬件設備、實驗室管理人員配備等方面為學生實踐提供充足的資源保障。通過建立外匯模擬交易實驗室、證券模擬交易實驗室、期貨模擬交易實驗室、模擬銀行和模擬保險公司等專業實驗室,滿足學生在外匯、證券、期貨、銀行業務、保險業務方面的實踐操作要求,為學生提供金融投資交易、統計分析、模擬競賽方面的條件,以提升學生的實踐操作技能。同時,要結合金融行業投資操作的時間和空間特點,為學生提供一個開放性的實訓環境,方便學生根據投資時間和投資地域的變化靈活選擇實驗室進行學習和訓練。

2.拓展校外實訓基地

金融行業涉及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信托公司、理財公司等多種金融機構,這就要求民辦高校在選擇校外實訓基地時也必須保障多元化特色。民辦高校要實現與金融機構的深度合作,在簽訂校企合作協議時要為學生爭取更多項目更廣范圍的實踐機會和實踐操作便利條件。如在保證金融安全的前提下允許學生親自參與業務流程的各環節操作,由工作經驗豐富的工作人員為學生進行業務演示和注意事項的講解,增加學生頂崗實習的人數并合理延長實習時間等等。同時,學校也可以憑借自身優勢,為企業在人員培訓、理論指導方面提供便利條件,實現雙向互助的良性循環。

(三)構建高素質專業教師團隊

1.教師實踐教學能力培養

實踐教師隊伍是構建金融學專業實踐教學體系的基礎,民辦高校要針對教師團隊實踐經驗不足的問題對教師進行專項訓練。首先,開設系列專題培訓課,通過制定系統性培訓計劃方案,有計劃、有步驟地對教師進行培訓,以提升教師的專業素養和實踐技能,要求教師結合自己的主講課程,在深入掌握理論知識的同時,強化實務分析能力和實踐操作能力。其次,鼓勵教師參與行業培訓,考取相關職業資格證書,獲得“雙師”資格,以便更好地對學生進行專業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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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營經濟轉型升級的有關金融支持體系國內外研究現狀及評述

1.關于金融與經濟關系,金融促進論被普遍接受,Schumacher從信用創造的視角、Keynes從銀行體系的視角、Gurley和Shaw從金融中介的視角分別論述了金融對經濟的重要影響。之后,Goldsmith、Mckinnon和Shaw等人通過理論和實證分析,建立了金融結構論、金融深化論和內生增長論,形成金融發展理論體系。金融結構論認為,金融變量的數量與結構變化是經濟增長的重要因素(Gurley和Shaw,1960;Goldsmith,1966);金融深化論則從制度因素層面論述了一國金融體系與經濟增長之間的互相促進和互相制約關系,認為發展中國家的經濟落后在于金融抑制,主張實行金融自由化政策(McKinnon和Shaw,1973);內生增長理論認為,金融市場是內生的,金融中介平衡可產生更高經濟增長率(Bencivenga和Smith,1993)。而國內外學者(King和Levine,1993;岳彩軍,2008;黃學超,2009;孫力軍,2009)還運用計量模型進行實證研究得出金融發展對于經濟增長具有促進作用的結論;沈坤容和張成(2004)、艾洪德(2004)、王樹華和方先明(2006)研究得出,金融發展水平差異是不同地區經濟水平差異的重要原因;尹優平(2008)、吳擁政(2009)研究表明,金融對經濟的影響在不同時期、不同區域有階段性差異。

2.關于金融支持體系和金融生態環境,(周小川,2004;徐小林,2005)認為金融支持體系建立應改善金融生態環境,所謂金融生態環境指微觀層面的金融環境,包括法律、社會信用體系、會計與審計準則、中介服務體系、企業改革的進展及銀企關系等方面的內容,并且認為區域金融生態的差異主要在于各地行政干預程度、司法維護債權人權益的力度及商業文化的差異;李揚和王國剛(2005)通過區域金融水平差異的比較分析得出,法制環境、經濟發展水平、金融發展水平、金融機構獨立性、信用文化五個要素對區域金融水平差異的貢獻達到75%;高小瓊(2005)認為,在金融生態鏈中,法治環境是根本,制度環境是保障,信用環境是基礎,三者缺一不可。(于淑俐、辛波,2007)認為良好的金融生態對于打造“資金洼地”、實現銀企雙贏具有重要作用,金融生態就是競爭力。

3.關于金融支持體系和民營經濟轉型升級關系,(史晉川,2003,2005;蔣永志,2005;陳時興,2009)突出了地方民營金融與民營經濟之間的聯動效應。周業(2005)認為,“浙江金融現象”證明,地方政府是區域金融生態環境建設的主導。沙虎居(2006)分析認為,良好的金融生態環境使得金融發展成為經濟增長的助推器,而地方政府主動充當了金融生態環境建設的主導者,聯手金融部門用市場化手段改善經濟金融運行環境,提升經濟金融發展質量。

二、對浙江的借鑒經驗

以上文獻綜述從金融與經濟關系、金融生態環境、金融支持體系和民營經濟轉型升級的關系這三方面評述了它們之間辯證關系,這些文獻的研究思路、方法和結論對于浙江民營經濟轉型升級的金融支持體系研究都具有重要的指導和借鑒作用。

1.浙江民營經濟轉型升級與金融支持體系的關系

浙江民營經濟轉型升級與金融支持體系兩者是相互依存的互動關系。民營經濟的可持續健康發展是浙江經濟騰飛的強大基礎,而支撐其發展的重要基礎是地方金融的改革發展以及兩者之間形成的良性互動機制。可以收集積累浙江民營經濟與地方金融發展歷程的相關數據資料,并對這些資料進行了歸納處理,得出兩者之間存在正相關關系,可初步建立浙江金融與民營經濟兩者互動關系的框架模型。

2.研究浙江民營經濟轉型升級的金融支持的必要性

研究浙江民營經濟轉型升級的金融支持體系構建,可建立浙江這種特定區域環境下,地方金融發展與民營經濟轉型升級的良性互動機制,從而細化“金融與經濟關系在不同區域、不同時間具有不同特征”這一論斷,對于豐富金融發展理論具有一定價值。可為其他地區民營經濟轉型升級中的金融支持路徑提供經驗參考范式,為其他地方政府改善金融生態,引導和促進金融業的改革創新,促進民營經濟轉型升級提供借鑒,也為浙江當前繼續保持經濟、金融平穩較快發展做出有益的探討。

3.浙江民營經濟轉型升級的金融支持的政策依據

可以收集積累浙江省政府對于民營經濟和地方金融發展所制定的各種政策,對于地方金融發展所提出的規劃、制定的方案,為地方金融發展所提供的政策、財稅和環境支持措施;在實施“八八戰略”、推進發展模式轉型,轉換政府服務理念、增強金融良性發展合力,聯手打造“信用浙江”、提高經濟社會信用水平,推動金融改革開放、營造競爭性市場環境所做出的努力,強調金融支持體系中的金融生態環境建設的主導者應是地方政府,地方政府作為社會經濟各種制度的創建者和維護者,可以通過法律制度創新、金融體系創新、市場監管創新來為地方金融發展和民營企業轉型升級提供制度和環境保障,并且增強服務職能,聯手金融部門等運用多種手段改善金融生態環境,從而有力支撐民營經濟轉型升級。

參考文獻:

[1]錢程,基于信用缺失的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的分析[J].生產力研究,2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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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階段,我國金融界和法律界雖未對民間金融的內涵達成共識,但對民間金融是“處于國家監管的正式金融體系之外的金融行為”的這一特征都是認可的。民間金融運行形式主要集中于私人借貸、私人錢莊、合會、企業連結貸款等,這些常見的運行形式也已被學界的專家學者們所認同。

在我國目前的刑法體系中,主要通過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的兩個罪名進行嚴厲的打擊,以維護銀行系統對于金融行為的壟斷地位以及國家的金融管理秩序。所以,本文主要就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對民間金融活動的入罪標準與刑事規則體系完善展開論述。

二、目前我國對民間金融活動的立法現狀

(一)我國立法對民間金融活動合法地位確認的缺失

目前,我國所有從事金融業活動的經營主體或組織的設立都要經過我國金融業特許機關—央行或銀監會的批準或審核。因此,除了對具有直接性私人合同關系(如個人借貸)的交易行為提出了法律上的明確合法地位之外,其他凡未經央行或銀監會批準的從事和設立合會、私人錢莊、民間集資或其他形式的民間金融組織和活動均未有明確的法律規定。而且《中國人民銀行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商業銀行法》等也均不涉及民間金融相關法律地位確認內容。在這種情況下,可能會導致一些合理且確有必要存在的民間金融交易形式由于法律地位確認的缺失而被認列入從事類似于非法集資、放高利貸等非法金融活動的非法金融機構之列。

(二)民事法律對民間金融活動的規定過于簡單

以民間借貸為例,在民事法律中只是規定了普通的民間借貸關系,即自然人之間的借貸、自然人與法人之間的借貸、自然人與其他組織之間的借貸以及企業內部的集股融資進行了法律規定和確認[1]。所以,處理民間借貸糾紛時,雖然有民法通則、合同法、《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等法律法規與司法解釋做依據,但是仍然缺少一部專門規范民間借貸的法律法規,使得民間借貸和非法集資的邊界依然模糊,判案時易引發分歧。

(三)行政法規對民間金融活動過多的否定

針對目前金融市場出現的各種民間金融組織,我國金融監管機關對其是否合法的判斷依據主要是國務院制定的《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關于取締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有關問題的答復》、《關于取締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中有關問題的通知》等部門規章。其規定指出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中國人民銀行依法批準,不得擅自設立金融機構或者擅自從事金融業務活動。這意味著我國的民間金融組織形式,如合會、私人錢莊等擅自向特定多數人或者不特定多數人從事或者主要從事吸收存款、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票據貼現等金融活動的機構都被視為非法金融活動和非法金融機構,一概不被法律所認可。[2]

三、民間金融活動入罪標準完善

(一)合理運用前置法認定民間金融活動罪與非罪界限

在實踐中,長期以來一直存在“刑事問題刑法來解決,民事問題民法來解決”這樣的固定思維方式,在犯罪的認定過程中,很少注意運用民法的前置分析。近年來,在刑法界引起廣泛關注的“犯罪的二次性違法”理論,即主張在對不作為故意殺人、婚內、財產犯罪的認定中運用民法理論來分析刑法問題,并指出不能簡單地直接從刑法中尋找依據,而是應當首先從能否構成犯罪的刑法規定賴于建立的其他前置性法律當中去尋找。筆者認為,基于刑法對民法的保障屬性,在刑法與民法交錯問題的處理中,要注重運用民法的前置分析。

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為例,行為人吸收公眾存款用于貨幣、資本經營以外的正當的生產、經營活動的,是否構成犯罪?實踐中存在肯定說和否定說,《非法集資解釋》則采取了折中的態度:“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能夠及時清退吸收資金,可以免于刑事處罰;情節輕微的,不作為犯罪處理。”[3]對于上面所述情形運用民法前置處理是否更加妥當?答案是肯定的。對于這類情況,可以賦予被害人自行選擇維權方式的權利。被害人可以選擇到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來主張自己的債權,也可以讓自己的“存款”繼續“用于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二)常見民間金融活動入罪標準的確定

目前,我國對于非法集資行為進行認定的法律依據主要是2010年1月最高院出臺的《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正如前文所述,該《解釋》首次對非法集資相關行為從法律要件與實體要件兩個方面進行界定,并首次提出了不以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判定行為,的確較之前的行為界定標準而言,具有較大的進步空間。然而,根據經濟發展的現實狀況與實踐中的行為表現來看,該《解釋》只是解決了部分應急性疑難問題,而且其部分規定也存在的一定的不合理之處。鑒于此,本文認為對非法集資與民間借貸的區分應從籌資本質、籌資影響、籌資基礎三個部分進行界定。

在籌資本質方面認定,應把握非法集資和民間借貸行為的內在本質即行為方式和目的。既然是被視為非法從事金融業務行為,其行為運作特點和運作目的理應體現出與銀行等金融機構相同的金融特征,即吸收資金的用途是投資或轉貸謀利。這在行為表述用的是“存款” 一詞,而非“資金”也得以證明,“存款”在金融學中具有特定含義,是指類似于銀行等金融機構對社會公眾的剩余資金的一種吸收,與之相對應的是貸款。刑法第175條沒有表述為非法吸收公眾資金,而是表述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也是表明成立本罪要求行為人從事金融業務。如果將吸收公眾存款用于貨幣、資本經營之外的生產、經營活動,認定本罪,實際上就意味著否定了部分民間借貸的合法性。[4]換言之,籌資人吸收資金的目的如果是用于自身生活或生產需要,則所吸收的資金不屬于存款性質,應是資金或借款。但當籌資人吸收的資金是用于發放貸款謀利,則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行為。如果不從行為運作特點和目的上嚴格界定去兩者之間的區別,極易將民間借貸的合法籌資行為界定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行為。[5]

在籌資影響方面,我國民間借貸行為范圍相對比較窄,有一定的邊界性,出借人一般是向親戚、朋友等自己比較熟悉的人借款,其范圍的擴展和延伸也具有相對的地域限制,而且其產生的影響相對較小。而非法集資行為多半是無范圍限制和地域限制,大多數是向社會泛的采用散發小廣告、發宣傳單、派人勸說等非法方式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借款范圍非常廣泛,而且產生的影響較大。

在籌資的基礎方面,民間借貸的交易雙方之間是既基于金錢利益又基于人情因素,甚至有時候人情占主要原因。而非法集資的交易雙方之間則純粹是基于金錢利益為基礎,投資者多半是受到非法集資一方的高利率許諾誘惑。

四、民間金融活動刑事規則體系完善

(一)制定法律確認民間借貸合法地位

現行的民間借貸存在監管缺位、法律地位不確定、風險不易監控以及容易滋生非法融資、洗錢犯罪等問題。筆者認為我國應借鑒日本和臺灣做法,制定《民間借貸法》,確認民間借貸合法地位。例如,日本于1915年制定《無盡業法》,對無盡(合會)的會金總額、運轉期限、成員數量都進行嚴格限定,從而規范了無盡的運營。根據臺灣和日本的民間金融經驗:對待民間金融既不能放任自流,也不能過份壓制,而是在充分尊重金融市場運行規律的基礎上,健全法律制度,賦予民間金融合法化地位并加強法律監管。

(二)設置前置處理程序

在實體法方面,對涉及民間借貸的罪名,可增設一個行政處理前置程序。可以參考《刑法修正案七》中對偷稅罪的修改,對集資詐騙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等增加一個行政處理前置程序,可規定:犯集資詐騙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經公安機關通知,在限定期限內全額退還被害人本金及合法利息并依法繳納罰款,受過行政處罰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相關行政處罰,可由行政法規來另行規定,比如規定:公安機關接到公眾舉報并查證屬實后,可視情況責令嫌疑人在3至6個月內向被害人償還本息,并要求其向金融主管部門繳納罰款等。

注釋:

①楊興培、朱可人,《論民間融資行為的刑法應對與出入罪標準》,載《東方法學》2012年第4期。

②參見肖瓊,《我國民間金融法律制度研究》,中南大學博士論文,2012年5月,第62頁。

③參見 張明楷,《刑法學》,法律出版社,2011年7月第四版,第687頁。

④張明楷,《刑法學》,法律出版社,2011年7月第四版,第687頁。

⑤參見肖瓊,《我國民間金融法律制度研究》,中南大學博士論文,2012年5月,第62頁。

參考文獻:

[1]肖瓊,《我國民間金融法律制度研究》,中南大學博士論文,2012年5月。

[2]騰昭君,《民間金融法律制度研究》,中央民族大學博士論文,2011年4月。

[3]胡運鋒,《我國民間金融問題研究》,武漢大學碩士論文,2005年5月。

[4]楊興培、劉慧偉,《論刑法介入民間金融活動的原則和界限》,載《海峽法學》,2012年9月第3期。

篇(10)

1.三十年農村經歷體驗對農村金融有自己感性的認識

作者生于農村長于農村20年,對農業、農民、農村有比較深刻的認識、了解,對“三農”有著自己獨特的情感;在農村工作整整十年(1993-2003),這十年是中國經濟社會快速轉型的十年,對中國的經濟社會特別是農業、農村、農民有了進一步的認識、更深理性的思考;妻子在鄉鎮農村信用社工作,家住在鄉鎮農村信用社內,對經濟金融產生濃厚的興趣,特別是1998年亞洲金融危機之后,考研時也曾連續3年報考五道口人行金融研究所,這十年是恰恰是中國金融大調整、大變革、大改革,農村金融更是如此,1994年4月組建農發行,1998年3月職能調整,對農村金融有自己親身經歷、觀察和思考。譬如經歷工作所在鄉鎮農村基金會成立、發展、瘋狂、關閉和清算,自己并被迫入股,成為基金會的股東,耳聞目睹退股辛酸和艱難;再如目睹農村信用社與農行的“脫鉤”和“分家”,二者之間有類似“父子一家”的上下領導關系演變為“兄弟兩家”的平等競爭關系,員工由“同事”變為“同行”,目睹它們各種利益糾紛,辦公樓、家屬院等“一分為二”,自己也只好搬家。在郵政儲蓄工作的同學經常講述,分配給他們儲蓄任務,目睹20世紀90年代農村金融機構之間的爭儲大戰;目睹同事之間、鄰里之間等各種各樣的資金借貸,給借貸雙方帶來實實在在的益處,也有個別意外風險。這雖是作者自己對一地的觀察和體驗,但是“窺一管而知全貌”,為作者更深入的了解、研究農村金融提供感性素材;同時這種巨變及其帶來的混亂對三農造成嚴重影響,作者有一種非常強烈責任感和使命感要為有效更快解決“三農”問題,是作者把農村金融作為一個整體來研究根本原因。

2.全面系統經濟學理論學習使作者有更多理性的思考

2003至2009年讀研讀博的求學,一方面系統學習經濟理論,特別是讀博期間在華中科技大學被稱為“發展經濟學之父”張培剛①教授及其研究發展經濟學導師指導之下,深入學習發展經濟學理論,對農村金融的改革與發展具有更加深刻、更加系統的認識。

隨著中國社會主義市場體系的逐步完善,國民經濟三十多年的快速發展,金融在經濟社會中的作用日益顯現并逐漸強大,已滲透到經濟社會各個領域。金融作用和功能的發揮與一國金融體系的完善有著密切的關系,中國金融改革也基本上是沿著不斷完善中國金融體系進行的,然而由于中國經濟結構存在明顯的二元制結構,中國金融改革也存在城鄉二元制結構,城市金融體系相對比較完善、發達,而農村金融體系明顯滯后,這樣不完善的農村金融體系嚴重影響農村金融作用和功能的發揮。因此,構建農村金融體系也成為農村金融改革甚至整個金融改革的重點和難點。這是作者選擇研究農村金融體系的一個重要原因。

該書是在作者博士論文的基礎上修改完成,得到了一批學者的指點,凝聚著眾多專家的智慧。張培剛教授在世紀名篇《農業與工業化》中討論農業國如何實現工業化的問題,作者深受大師的思想影響,認為中國在走向工業化和現代化過程之中必須注意農村金融的重要作用,應著重討論如何構建農村金融體系以有效發揮農村金融的重要作用。

二、該書可能的創新之處或者自己獨特的觀點和結論

1.明確提出構建我國農村金融體系的指導理論

以往我國農村金融體系構建,是遵循認傳統的“機構觀”的“結構――功能――行為績效”的思路,陷入就機構論機構的困境,根本無法適應“三農”的多元化、多層次的情況,無法滿足“三農”對資金的巨大需求;目前構建農村金融體系應遵循“功能觀”的“外部環境――功能――結構”的思路,即從分析系統的目標和外部環境出發,演繹出外部環境對金融功能的需求,然后探究通過何種載體來承擔和實現其功能,根據“功能觀”,判斷我國農村金融體系基本功能缺失,大量儲蓄不能有效轉化為貸款,資金外流嚴重。

2.準確概括農村金融體系與及其所處環境的特點和關系

農村金融體系所處環境――弱質農業、弱勢農民、薄弱農村,嚴重影響了它的拓展,造成它病弱、脆弱;反過來看,病弱、脆弱的農村金融體系也減少對“三弱”“三農”的支持。要“一弱支三弱”,從政策要求上講,有義不容辭的義務,從現實能力上來看,有心卻無力的困境。最為關鍵的是,盡快建立起適應目前弱質農業、弱勢農民、薄弱農村的金融體系,只有全面系統分析農村金融所處的經濟環境,才能建立起適應“三農”特點的農村金融體系,不深入分析了解實際情況,就不可能找到農村金融體系虛弱的原因,也不可能建立起適合我國“三農”的金融體系。考慮農村金融及其服務對象的特點,應該采取更多的優惠和扶持政策,引導各種社會資金投向“三農”領域,鼓勵農民和社會增加農業投入,提高農村金融機構融資能力,緩解農村資金緊張狀況,變“抽血”為“回血”、“補血”,反哺縣域經濟,更好地為“三農”服務。

3.較為科學合理定位四種官方農村金融機構

農行股份制改造須按照市場經濟規律,但須符合基本國情;須考慮農行服務“三農”特殊的情況,也不應該完全按照商業化模式來實施;新農村建設資金需求規模巨大,離不開農業銀行的大力支持;須有利于發揮自己獨特的優勢和長處,發揮縣域商業金融主渠道作用,拓寬服務“三農”的領域。

把農業發展銀行定位于“建設新農村的政策性銀行”,充分發揮服務新農村建設和“三農”的需要,傳統意義上的政策性銀行的定位已經遠遠不能適應時代要求,把服務覆蓋到“三農”中所有市場失靈領域;加大籌集資金力度,實現融資渠道多元化。

農村信用社最大的問題是自身能力虛弱,難以發揮“一農支“三農”的作用;進一步理順體制和機制,進一步深化農村信用社產權改革,因地制宜采取三層次產權模式;目標定位于“三農”,業務創新服務于“三農”,力爭解決“貸款難”和“難貸款”的情況。

郵政儲蓄源源不斷地從農村抽吸資金,加劇了農村金融中的資金供求矛盾;消除隱形擔保、顯性補貼、稅收優惠的扭曲機制,建立郵政儲蓄資金回流農村機制,增強其服務“三農”功能,實現“取之于農,用之于農”的良性循環。

4.首次明確提出民間金融的獨特優勢

首次明確提出民間金融的獨特優勢在于“社會人際關系效應”,并據此分析三類新型民間金融機構。“社會人際關系效應”,它有四種效應組成:(1)“信息效應”,貸款人較好地處理信息不對稱產生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2)“成本效應”,具有對貸款實施監督和跟蹤管理的便利條件;(3)“抵押效應”,民間金融能夠充分利用民間資源條件進行抵押,最為特殊的抵押品――人的道德或信譽;(4)“信譽效應”或者“道德效應”,來自社區圈子內的道德約束力,具有天然獨特的超越經濟優勢的約束。因此民間金融更適合于為經濟實力弱小的農戶、個體工商戶和中小企業服務,提高金融的服務范圍和主體;民間金融經營靈活,快捷高效,能到達正規金融達不到的地方和領域,所以拓展了金融服務的廣度和深度。

村鎮銀行――農村的社區銀行,其社區性體現在農村“村鎮”,服務對象主要為當地農民、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提供金融服務”;貸款公司――特殊的小額信貨組織,小額信貸是以反貧困、促發展為宗旨的信貸方式,完全不同于正規商業銀行的特殊的制度安排來解決交易成本和信息成本問題,我國貸款公司特殊性在于“只貸不存”;農村資金互助社――回歸合作金融的機構,合作金融仍具有廣闊市場空間,必須積極多渠道融資解決其資金短缺問題。

5.我國農村金融體系發展與我國農村經濟的經驗實證

利用計量經濟學工具分析我國農村金融體系發展(規模、結構和效率)與我國農村經濟(農業、農民、農業經濟)的經驗實證關系。利用改革開放30年的時間序列數據,以VAR模型為基礎的協整理論,包括單位根檢驗,根據滯后長度準則選取VAR模型的最優滯后期,根據特征方程根的倒數值判斷VAR模型的穩定性,協整檢驗、向量誤差修正模型(VECM模型)、Granger因果關系檢驗、脈沖響應函數等,這部分的篇幅較大,論述較為規范和嚴謹,為學習、研究時間序列數據的讀者提供一個規范的參考模板,值得一讀。

總之,該書構建完整清晰農村金融體系為中國農村金融體系構建和改革提供極其具有參考價值的藍圖,也必將進一步有力推動農村金融研究的發展與繁榮,為繁榮學術思想又添一部重要的力作,具有重大理論價值和重要應用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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