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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資法律匯總十篇

時間:2023-06-13 16:2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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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資法律

篇(1)

中圖分類號:F061.2 文獻識別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6)08-00000-02

當前,各國對環境問題認識日益加深,我國政府對綠色發展也高度重視,將綠色發展理念寫入“十三五”發展規劃中,并將其設定為實現未來經濟發展終極目標的必然過程。然而長期以來對我國經濟發展起重要作用的外商直接投資在拉動經濟發展的同時,也帶來了較為嚴重的環境污染問題,亟待結合綠色發展理念加以規范和引導。文本援引南非、美國、韓國3個國家利用外商直接投資發展低碳綠色經濟的成功案例,分析了各國投資促進和貿易發展機構吸引外商參與綠色經濟發展的經驗做法,并提出促進我國綠色外商直接投資的政策建議。

一、我國及國外對發展綠色外商直接投資的認識

聯合國制定并于2016年1月1日啟動的《2030年可持續發展議程》,包含了為未來15年的17項可持續發展目標,具有豐富的綠色內涵。同時,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巴黎第21次會議上,195個成員國一致同意進一步采取措施以減少溫室氣體排放,保持全球溫度上升水平低于前工業水平2°C。而我國在《十三五規劃》中也從戰略的高度指出,要堅持綠色富國和綠色惠民,支持綠色清潔生產,推動建立綠色低碳循環發展產業體系,發展和建立綠色金融和綠色發展基金,實施企業循環式生產、產業循環式組合、園區循環式改造的循環發展計劃,著力推動形成綠色發展方式和生產方式。這些綠色發展行動計劃要求在能源、交通和其他幾十個行業進行變革,并需要數萬億美元的巨額投資。而低碳投資又稱為綠色投資,包括減少溫室氣體影響的生產工藝的投資、清潔能源投資及在生產和制造減少溫室氣體的相關產品的研究和生產投資等方面。綠色投資都是技術密集型和資本密集型產業,發展迅速。而我國,綠色產業和綠色發展實踐相對仍處于起步探索階段,需要充分借鑒外國利用外商直接投資發展綠色經濟的的經驗并利用綠色外商直接投資資本。

本文結合全球三個利用外商投資發展低碳綠色經濟的典型案例,分析了來自發達和新興市場國家不同地區和環境下投資促進和貿易發展機構吸引外商投資參與綠色經濟發展的經驗做法。三個案例分別是:南非利用外商投資發展可再生能源產業項目、波特蘭發展委員會吸引外商投資擴大地方清潔技術產業群、韓國蔚山生態工業園區中心建立園區公司網絡系統促進投資者發展綠色經濟。分析結果表明,各國、各地區的投資促進和貿易發展機構對發展綠色經濟發揮重要作用,同時,發展綠色經濟沒有完全、統一的解決方案,持續的綠色戰略必須適應當地環境。

二、國外促進綠色外商直接投資的主要做法

(一)南非利用外商投資發展可再生能源產業項目

一是突出綠色經濟發展地位。南非擁有大量的煤炭儲備,化石能源占全國能源供應的87%,能源獲取容易且廉價,但綠色經濟在南非經濟發展中占據突出位置。南非是非洲大陸上可再生能源方面,政府和企業合作領域的典范。據彭博新能源財經ClimateScope報告南非位居全球35個國家吸引低碳投資第三位。其成功主要得益于其良好的投資環境、簡潔便利的相關法律法規及政府大力支持環保企業。

二是簽訂綠色經濟發展協議并給予補貼。2011年,南非政府、商界、勞工組織和民間機構簽署了一項綠色經濟協議。該協議達成12項綠色經濟發展承諾,包括推廣可再生能源、回收使用工業廢水以及工業改造。其中,政府承諾將會購買40億瓦特利用可再生資源生產的電力。同時,政府撥款300萬美元用來幫助公司改造現有設備以利用可再生能源,這項撥款占改造總費用的30%。公司可用撥款來購買屋頂大陽能電池板等綠色設備。政府支持綠色產業的政策行動給南非外商投資者提供了投資方向,刺激了國外投資者投資興趣。

三是成立專業機構提供綠色投資服務。專門成立南非綠色投資促進機構,向外商投資機構提供信息幫助服務,使外商投標程序滿足本國政府條件。同時,向潛在投資者營銷投資機會,將外商資金用在再生能源發電方面,并使這些投資轉化成為國內可再生能源設備制造業的催化劑。此外,機構還提供可再生能源設備(如光伏電池設備)生產方面的技術知識,為投資者了解當地生產力和競爭力方面提供案例。

四是注重建立外商投資者與本地企業之間的聯系。南非在與西班牙GRI公司談判建立風力發電廠時,告知其本地供應商發展潛能,鼓勵其與本地企業建立聯系,實現共贏。通過外商投資和本地供應商的協作與相互支持,南非擁有了非洲第一家生產風塔的公司,并可組裝或制造可再生能源設備。

(二)美國波特蘭發展委員會吸引外商投資擴大地方清潔技術產業群

一是制定綠色技術發展計劃。波特蘭的公共政策和市民文化一直以綠色環保著稱,并有大量的清潔技術和綠色建筑公司,但沒有一家發展成為大公司,波特蘭也未充分利用其潛在外商直接投資綠地的地理優勢。為支持當地綠色企業出口綠色產品和服務并吸引外商直接投資。波特蘭發展委員會制定了全球貿易和投資計劃,并通過與布魯金斯學會的合作,將清潔技術作為其首要戰略計劃來發展。

二是舉辦投資招商會推薦新產品。在波特蘭和俄勒岡州的政府政策的領導下,委員會通過舉辦投資招商暨清潔技術創新發展會議,將擁有清潔技術的公司聚集在一起,來幫助他們在國內和國外的公司中尋找合作伙伴,從而開拓新市場。如通過招商會順利為儲能系統的清潔技術項目融資320萬美元作為其2015年的發展資金。

三是提供清潔技術創業創新安置服務。波特蘭發展委員會管理著60多家重點企業,包括它們的技術、市場、發展水平、國際足跡、融資需求等信息。這使得波特蘭發展委員會能夠站在一定的全局角度分析這些企業的優勢和差距,給予新創業創新企業有別于其他企業的發展和投資政策建議。考慮到大量波特蘭地區清潔技術公司創業失敗率高,委員會的援助對這些新公司的生存意義重大。

(三)韓國蔚山生態工業園區中心建立園區公司網絡系統促進投資者發展綠色經濟

一是創新綠色生態工業發展概念。韓國蔚山市工業區,是韓國最大的工業中心,區內有15個工業園區,而其中的Mipo和 Onsan工業園區就有約1200家公司和120000多名員工。但在這1200多家公司中僅有個別公司將綠色產業作為他們的主要業務。為測算這一集中區域內經濟活動對環境的影響并監控資源的浪費以限制污染輸出,韓國在2005年貿易、工業和能源大會上倡議將混合型工業過渡到綠色生態工業的概念。

二是成立韓國蔚山生態工業園中心。作為綠色生態工業發展計劃的一部分,朝鮮工業園區公司和韓國蔚山大都會在韓國蔚山工業區建立了韓國蔚山生態工業園中心,中心委員會包括負責工業園區管理的國家代表機構、私人企業、非政府組織和蔚山大學研發中心。園區中心主要為商業開發機構在綠色產品生產過程中識別投資機會,并從中幫助企業減少溫室氣體排放。除廢水處置和污染減排外,園區中心還試圖循環利用水資源,使得廢水和能源能夠相互轉化使用,從而提升資源利用效率。

三是制定潛在綠色項目并試點。為促進綠色項目發展,園區中心確定了一系列蒸汽循環的綠色潛在項目。潛在項目與利益相關方和研發中心共享,并共同調查項目的可行性,制定最終項目報告和商業案例。為顯示綠色概念的可行性,園區中心運行試點一些精心挑選的項目,隨著幾個試點案例的成功,園區成功建立了該園區大部分公司的銷售渠道和廢棄物分布點。

四是幫助企業建立共生關系以降低成本增加就業。園區中心幫助企業之間建立共生關系,并且與其他公司共享公共設施,從而實現集群效益,降低成本,增強生態友好性。如將冶煉企業排放的高濃度二氧化碳輸送到造紙企業用作產品加工用料,冶煉企業排放的熱蒸汽被輸送到造紙企業用作熱源。例如,Sungam市政廢物焚燒設備公司和Hyosung公司以500萬美元進行蒸汽網絡投資,每年節約成本累計700萬美元,并增加了150人的就業崗位。

五是幫助企業建立項目經濟效益愿景。每個共生項目開始前,園區中心都向投資者講明項目吸引力和將可能產生的經濟效益,并作出將會幫助其解決相關問題的承諾,以此募集投資者。共生項目的持續成功增強了投資者的信心,從而吸引了新投資者的參與。截至2014年底,韓國蔚山生態工業園區第一個共生項目已啟動8年,涉及31家企業,共節約7400萬美元成本,創造4500萬美元的新收入。

三、對我國促進綠色外商直接投資的經驗啟示

(一)政府政策支持是決定外商投資的關鍵。政府對于當地環保領域的政策和倡議是外商進行投資時首要考慮的因素之一。大多數綠色產業和技術相對年輕,對于市場和價值鏈來說,綠色產業早期的增長大部分來源于公共政策的支持。上述三個案例,政府在韓國蔚山的規劃愿景、南非政府的公共政策以及波特蘭當地政府對于環境保護的支持都有助于創造投資機會。

(二)投資促進機構發揮重要作用。投資促進機構和商業發展機構通過了解開發專業知識,針對合適的部門和活動創建和演示成功的商業案例,在促進綠色投資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同時,投資促進機構和合作伙伴需要跳出固有思維模式來識別利用外國直接投資發展其綠色經濟的機遇和途徑。綠色投資機會普遍存在于可再生能源的發展及現有經濟轉型和綠化中。而挑戰在于確定一個適當的目標區域,并選擇合適的方案來解決投資障礙。在不同的條件下要用不同種類的辦法,但都需要考慮當地市場狀況和投資促進機構所面臨的資源約束。

篇(2)

    近兩年,在全球金融危機的影響下,伴隨著人民幣國際化進程的加速以及境外投資本錢的降低,我國企業境外投資積極性高漲。然而,境外投資是一種國際戰略行為,除了企業不斷進步自身對法律制度(包括母國和東道國)的利用水平和法律風險規避能力外,還需要政府給予相對完備的全方位的法律政策支持,以保證投資行為的規范性和有效運行。本文擬分析我國境外投資的相關界定及立法體系現狀,并就我國企業境外投資法律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議。

    一、境外投資與境外并購

    境外投資與境外并購是兩個相關聯的概念。境外投資是指我國企業通過新設(獨資、合資、合作等)、收購、吞并、參股、注資、股權置換等方式在境外設立企業或取得既有企業所有權、治理權或產品支配權等權益的經濟活動。而境外并購系指國內企業及其控股的境外中資企業通過購買境外企業的股權或資產的方式(包括參股、股權置換等)獲得該企業的資產或經營控制權的投資行為。

    無論是新設還是收購、吞并或其他方式,企業投資的目的都是為了享有收益,使投資取得更大的回報。從現實來看,誰實際控制了企業,成為事實上的決策者,就可以享有各種收益。除了新設方式,要想取得境外企業的控制權,一般需要通過控股權取得,而控股權是由收購股權實現的,因此作為實現企業控制權轉移的主要手段的收購與吞并(即境外并購)便成為了眼下多數企業境外投資熱衷的模式。

    二、我國企業境外投資法律政策支持體系現狀

篇(3)

的主要政策措施

建立境外投資法律保障體系。日本政府先后制定了《外資法》、《外匯法》、《境外拓展對策資金貸款制度》、《日本貿易振興機構法》、《境外投資信用保證制度》等法律,將企業境外投資的服務管理機構設置、財稅、金融、保險等政策保障措施用法律的形式確定下來。這些法律明確了各項政策的目標、政策支持的對象和境外投資服務管理機構的職責,確保了境外投資企業的法律地位,規范了境外投資行為,為日本企業開拓國際市場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建立境外投資服務管理機構。除設立境外投資行政管理機構外,日本政府還專門出資建立一批官助民營、官民合營的境外投資中介服務機構。這些中介服務機構主要有日本貿易振興協會、中小企業振興事業團和各種形式的友好協會等。主要職責就是幫助企業提供境外投資可行性調研、境外投資融資保險、境外員工培訓、組織境外考察、舉辦境外投資推薦會等服務。

建立境外投資自由化制度。實行境外投資自由化改革,將《外匯法》和《外資法》作了修訂,不再采用境外投資審批制度,而采用資本交易項目備案制度,資本交易原則上可以自由進行。除極個別涉及軍事、國家安全等領域的投資項目外,境外投資額在1億日元以上需要到銀行備案,1億日元以下的投資項目已經完全自由。日本政府實施一系列境外投資自由化改革,取消了以往境外投資的諸多限制。為企業境外投資的快速發展創造了便利條件。

建立境外投資稅收支持制度。

①采用排除虧損國在外的綜合限額抵免的征稅辦法。在計算綜合抵免限額時,將虧損國的虧損額除外。這樣做實際上是增加了抵免限額,減輕了境外投資企業的稅收負擔。②采用稅收饒讓抵免的征稅辦法。東道國給予日本企業的稅收優惠視為已納稅款,允許從日本國內法人稅中抵扣。并根據稅收條約和締約對方國的國內法,把針對利息、股息和使用費等投資所得的減免額作為抵免對象。③實行境外投資損失準備金制度。就是將直接投資額的一定比例(如特定境外工程經營管理費用的7%)計入準備金,計入準備金的部分免稅。若投資虧損,虧損企業可從準備金中獲得相應補償;若未虧損,準備金累積5年,從第6年起,將準備金分成5份,逐年合并到應稅所得中進行納稅。對境外投資實行虧損準備金制度,實質上是由政府來分擔企業境外投資所面臨的部分風險。這個制度既減輕了境外投資企業的稅收負擔,又給虧損企業以補償,激發了企業境外投資的熱情。

建立境外投資金融保障制度。

設立日本進出口銀行、日本開發銀行等金融機構,為從事境外投資的企業提供融資支持。日本進出口銀行的主要職能是:為日本企業在國外企業中參股投資提供貸款:為日本企業對外國政府或企業提供貸款而給予貸款支持,并為企業在日本境外進行風險經營提供融資支持;為日本企業在境外經營項目所需資金提供貸款等。日本企業境外投資只需拿出相當于投資總額10%的資金,其余部分可向日本進出口銀行、日本開發銀行等政府金融機構申請外匯貸款。此外,中小企業金融公庫、國民生活金融公庫和商工金組合中央公庫三大中小企業政策性金融機構也設有境外投資支持資金,為中小企業開展境外投資提供低利息的特別貸款。日本金融機構給企業境外投資的最高貸款額度為2.5億日元,償還期限最長為15年。日本政府建立的境外投資融資制度,為缺少資金的企業提供了開展境外投資的可能,鼓勵了大批有潛力的新興企業擴大發展空間并走向國際舞臺。

建立海外投資保險支持制度。

日本境外投資保險制度的特點是,以國家輸出信用保險制度為基礎,以政府財政作為理賠后盾,采取單邊保險制度,即不與東道國訂立雙邊投資保護協定為法定前提,日本自然人、法人在國外投資都可以申請保險。境外投資保險的范圍包括外匯險、征收險和戰亂險。其中,外匯險是指東道國政府采取任何措施,限制或禁止外國投資者將其投資本金、利潤和其他合法收入兌換成外幣轉移出東道國境外的風險。征收險是指由于東道國政府實行征收或國有化措施,致使投保者的投資財產受到部分或全部損失的風險。戰亂險是指由于東道國發生戰爭、革命、暴亂、內亂等所導致的投資者財產損失的風險。日本境外投資保險制度規定,若投資者在承保范圍內發生損失,保險人只賠償被保險人90%的損失,其余10%的損失由被保險人自己承擔。保險期限最短3年。最長15年,期滿可以每年延長。日本境外投資保險制度的建立和不斷完善,降低了企業境外投資風險。消除了投資者的后顧之憂,推動了企業境外投資的快速發展。

日本政府鼓勵企業境外投資

的主要特點

投資國別不斷調整變化。戰后以來,日本企業境外投資先從發展中國家開始,然后再進入到發達國家。境外投資的國別和重點,根據國際經濟形勢的發展變化,在發展中國家和發達國家之間不斷調整變化。1970年以前,主要面向北美、歐洲、大洋洲等發達國家投資。20世紀70年代,對亞洲、中南美洲、中近東、非洲等發展中國家的投資增長迅速,超過了對發達國家的投資。80-90年代。境外投資的重點從發展中國家轉向發達國家。進入新世紀以來,日本對發達國家的投資逐漸下降,對發展中國家的投資不斷上升,特別是對中國的投資大幅度上升,但對發達國家的投資仍占較大比重。

投資部門主要以非制造業為主。1951-2004年,日本境外投資中,非制造業投資額占到65.3%,制造業投資額僅為31.2%。非制造業境外投資主要以金融保險、房地產、商業、礦產資源等產業為主。其中,1951-1980年非制造業境外投資主要以礦產業、商業和金融保險業投資為主,分別占投資總額的35.7%、16.9%和12.8%。制造業境外投資主要以電氣機械工業、運輸機械工業、化學工業、鋼鐵有色金屬工業、木材加工工業、紡織工業等產業為主。

投資方式在不同時期有所不同。20世紀80年代以前,日本境外投資主要采取在國外新建企業,將國

內的生產技術和管理經驗移植到國外。80年代以來,日本金融資本逐漸增強,境外投資主要采取兼并收購外國企業尤其是發達國家企業為主,曾一度出現并購美國企業。就股權投資而言,日本對發達國家投資主要以獨資方式為主,對發展中國家投資主要以合資方式為主。對發達國家采取獨資方式投資。主要是為了控制產品和服務的質量,保持生產和市場的靈活性。對發展中國家采取合資方式投資,主要是發展中國家對外資的控股比例限制較嚴,采取合資方式便于融入當地社會,利用當地優惠政策。

投資動機在不同階段也有不同重點。20世紀70年代以前,戰后恢復重建需要大量的原材料和先進技術,日本境外投資主要以獲取國外自然資源和國際先進技術、先進管理經驗為主。70年代,環境公害加劇,境外投資主要側重于把環境公害大的產業轉移到國外。80年代,日本企業國際競爭能力顯著提高,與歐美主要貿易伙伴的貿易摩擦加劇,境外投資主要側重于規避貿易壁壘、鞏固擴大國際市場份額。進入90年代,日本汽車、鋼鐵、家電、機械等產業產能嚴重過剩,日本通過擴大境外投資轉移過剩產能,調整國內產業結構,拓展國際市場。21世紀以來,日本政府把支持企業境外投資作為推進經濟全球化和區域經濟一體化的重要發展戰略,進一步調整優化了境外投資策略。一是繼續加大對歐美發達國家的投資,擴大歐洲統一大市場和北美自由貿易區內部的市場份額:二是加大對亞洲尤其是東亞各國的投資,以控制東亞經濟區的內部市場,確立東亞經濟集團的霸主地位。

投資主體有各類大中小企業、境外日資企業再投資等多元成分構成。日本境外投資是政府基金、大中小企業結合的群體型投資主體。為提高競爭能力,日本的綜合商社、工業企業、金融企業之間相互聯合,結成三位一體而又自成體系的境外投資主體。集貿易、金融、信息、技術開發等為一體的三菱商事、三井物產、住友商事等大型綜合商社和一些大型制造企業集團、跨國銀行集團是日本對發達國家投資的主體力量。中小企業則主要面向發展中國家投資。日本的大企業還與中小企業相互聯合,大企業向中小企業提供技術、信息、資金支持,中小企業為大企業生產配套零部件,共同到境外投資,形成相互補充的境外投資企業群體。同時,海外日資企業也是日本境外投資的重要力量。據調查,僅1993年,境外日資企業利潤再投資就達到129億美元,超過日本當年境外投資總額的111億美元。境外日本企業再投資主要集中在經營環境較好、經營效益較高的國家和地區。境外日資企業再投資除在當地法人所在國家或地區投資外,還向第三國或地區投資設立孫公司。

日本政府鼓勵企業境外投資

對浙江的啟示

適時研究制定浙江境外投資總體戰略。當前,浙江企業境外投資步伐不斷加快,發展勢頭很好,在投資規模和企業數量方面都已住居全國前列,成為中國企業境外投資的一支重要力量。但由于種種原因,不少企業境外投資還缺乏戰略意識,存在憑直覺決策的現象。這就需要從省級層面加強對境外投資的調查研究,加強規劃引導,加強宏觀指導,減少浙江企業境外投資的盲目性、隨機性,增強主動性、前瞻性、實效性。要適時研究制定浙江境外投資總體規劃,編制境外投資產業導向目錄,引導企業遵照產業導向目錄投資。要在深入調查研究的基礎上,適時對浙江境外投資作出總體部署,明確境外投資的戰略目標、戰略實施步驟、政策保障措施,在全國率先作些探索實踐,為國家制定境外投資政策積累經驗。

進一步完善境外投資法規保障體系。當前,我國境外投資的法律政策主要散見在有關的內部文件之中,尚沒有建立系統的法律體系。作為改革開放先行地區的浙江,要根據企業“走出去”的現實需要。加強對境外投資政策法規建設的探索實踐。①充分用好現有政策法規。②加強地方性境外投資法規建設。③繼續加強與有關國家省市簽訂友好協議。

進一步完善境外投資服務管理體系。當前,浙江境外投資服務管理機構還沒有完全建立。境內服務管理機構職能分散在不同部門。要積極順應浙江海外投資快速發展的需求,適時完善境外投資服務管理體系。①完善行政管理體系。②建立中介服務機構。③在境外建立服務管理機構。④建立網上信息服務平臺。⑤積極爭取駐外使(領)館的支持。⑥充分發揮海外華人的作用。

進一步完善境外投資政策保障體系。運用財稅、金融、保險等政策支持企業境外投資是各國各地區的普遍做法。特別是對正處在起步推進階段的浙江境外投資企業來說,更離不開政府政策的大力支持。①設立境外投資專項基金。可以由政府和境外投資企業聯合出資設立,支持境外投資項目可行性調查、境外投資技術人員培訓等。②加強金融保障。完善境外投資金融支持政策:加大金融支持力度,設立境外投資專項貸款制度,擴大信貸規模,提高信貸比例。③制定財稅支持政策。可以參照日本的做法,在關稅、所得稅、增值稅等方面給予優惠,采取排除虧損國在外的綜合限額抵免、稅收饒讓抵免和建立境外投資損失準備金制度等稅收支持措施。④建立境外投資保險制度。企業境外投資風險比國內要大,除一般性的風險外,還可能遇到來自政治方面的風險。要建立境外投資保險機構,完善境外投資保險制度,將戰爭險、外匯險、征用險、違約險納入保險范圍。降低企業境外投資風險。

大力培育浙江企業核心競爭能力。①著力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增強自主創新意識。加大技術創新投入,加強技術創新平臺建設,創新經營理念,提高技術創新、管理創新、經營模式創新能力。②加強跨國經營人才培養。加強國際商務、國際投資實務等方面的人才培養,造就一支能夠擔當浙江企業開拓國際市場重任的高水平的跨國經營管理人才隊伍。③實施差異化發展。學會從競爭對手和市場空缺中尋找機會,進入能夠發揮自身比較優勢的領域,走“專、精、特、新”發展之路,建立并強化浙江企業的比較優勢。④加強品牌建設。品牌競爭力是企業最為持久的核心競爭力。要大力創建自主品牌。提高浙江產品的科技含量、文化內涵、服務質量等附加值。⑤加強企業聯合。充分利用工業企業的生產規模和研發實力優勢、外貿企業的市場信息和銷售網絡優勢、金融企業的融資能力優勢,鼓勵境外投資企業以參股、聯營、兼并、收購等形式,組建集資本、技術、生產、貿易為一體的綜合性的跨國投資企業集團,提高浙江企業的國際競爭能力。

篇(4)

(一)國有資產按照國際資產評估標準委員會的定義,資產是占有和可控制的資源,通過這些資源,可以合理地預計一些未來的經濟利益,資產的所有權本身是無形的,但是擁有的資產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無形的。因而,國有資產是指為國家所有,并能為國家提供經濟和社會效益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和。根據概念的范圍不同,可以分為廣義上國有資產和狹義上的國有資產。廣義上的國有資產是指屬于國家所有的各種財產、物資、債權和其他權益。包括依據法律和行政權取得的國家財產、投資資產、收益資產和受贈資產。而狹義上的國有資產是指依據法律為國家所有,并能為國家提供未來效益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和。主要是指經營性國有資產。而根據學者的研究,經營性國有資產主要包括三部分:“(1)企業使用的國有資產。(2)行政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非經營性資產中,通過各種形式為獲取利潤轉作經營的資產。(3)國有資源中投入生產經營過程的資源。”⑥從國有資產的來源和范圍不同,可以把國有資產分為經營性國有資產、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和資源性國有資產。(二)中國國有資產中國法律對于國有資產內容、范圍的認識經歷了一個不斷變化的過程。早在1990年,《國家科委事業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實施辦法》規定:國有資產是指國家依據法律取得的,或由于國家資金投入、資產收益、接受饋贈取得的資產。無主資產屬于國有資產。而1993年《國有資產產權界定和產權糾紛處理暫行辦法》指出:國有資產是指國家依法取得和認定的,或者國家以各種形式對企業投資和投資收益、國家向行政事業單位撥款等形成的資產。2003年《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規定:企業國有資產是指國家對企業各種形式的投資和投資所形成的權益,以及依法認定為國家所有的其他權益。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六、七、八、九、十條的規定,和200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中央企業境外投資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等其他法律規定,中國國有資產包括:1.國有的土地、礦藏、水流、森林、草原、荒地、漁場等自然資源。2.國家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的財產。包括法律規定的國家機關,其擁有所有權的所有資產,國家機關、國有企業所屬和創辦的事業單位擁有所有權的全部資產,非國有機關和非國有企業創辦的事業單位中國有投資的部分,各種政黨和各級工會、共青團、婦女聯合會等人民團體中由國家撥款形成的資產。3.軍隊資產。4.全民所有制企業資產。包括國家直接投入的資產、企業通過生產經營、受贈等活動取得的所有資產。5.國家所有的公共設施、文物古跡,風景游覽區、自然保護區等。6.國家在國外的資產,包括資產和與資產有關的權益。7.國家對非國有單位的投資以及債權等其他資產。這里主要是指集體所有制企業中的國有資產部分、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中的國有資產部分和股份制、聯營企業中的國有資產部分。8.不能證實屬于集體或個人所有的財產等。中國國有資產是中國國家建設的經濟基礎,國有資產的經營及其收益是國家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因而,國有資產的管理在國民經濟監管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三)中國境外投資國有資產根據1999年財政部、外交部、國家外匯管理總局、海關總署聯合的《境外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規定:中國境外投資國有資產是指中國企業、事業單位和各級人民政府及政府有關部門以國有資產在境外及港、澳、臺地區投資設立的各類企業和非經營性機構中應屬國有的各項資產。具體包括:1.境內投資者向境外投資設立獨資、合資、合作企業或購買投票(或股權)以及境外機構在境外再投資形成的資本及其權益。2.境內投資者及其境外派出單位在境外投資設立非經營性機構,包括使館、領事館、記者站、各種辦事處、代表處等所形成的國有資產。3.在境外以個人名義持有的國有股權及物業產權。4.境外機構中應屬國家所有的無形資產。5.境外機構依法接受的贈予、贊助和經依法判決、裁決而取得的應屬國家所有的資產。6.境外其他應屬國家所有的資產。由此可見,中國境外投資國有資產主要包括境內國家機關、國家機構、企業以及企業的分支機構在國外投資的國有資產及其收益,境內國家機關、國家機構、企業以及企業的分支機在國外的非經營性機構的資產及其收益,境內國家機關、國家機構、企業以及企業的分支機在國外的無形資產等其他屬于國家所有的資產。這說明中國境外投資國有資產以經營性國有資產為核心,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和資源性國有資產所占比重較少。

篇(5)

境外投資審批流程

據易曉潔介紹,我國企業海外投資審批流程分為國內審批和國外審批兩個方面。在國內審批方面,國家發改委、商務部、外管局和國資委等部門在其中扮演非常重要的角色。

根據相關審批法律規定,中方投資額10億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資項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核準。涉及敏感國家和地區、敏感行業的境外投資項目不分限額,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核準。其中,中方投資額20億美元及以上,并涉及敏感國家和地區、敏感行業的境外投資項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提出審核意見報國務院核準。以上規定之外的境外投資項目實行備案管理。

商務部和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按照企業境外投資的不同情形,分別實行備案和核準管理。企業境外投資涉及敏感國家和地區、敏感行業的,實行核準管理。企業其他情形的境外投資,實行備案管理。接著境外直接投資獲得發改委、商務部等部門核準后,需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并獲得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證,以辦理相關外匯收支業務。

“為了避免同一個項目多家企業惡意競爭,國家發改委會先篩選比較適合承接該項目的企業,并發出‘小路條’,其他企業則被建議不要加入競標,否則將受到處罰。”易曉潔進一步解釋說,這種情況或將有改觀。2016年4月,國家發改委了針對2014年4月《境外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的修改征求意見稿,對“路條”制度有所改進,其中提出沒有拿到收接函的企業,依然能參加競標。

除了國內審批流程,境外審批同樣不可忽視。在境外進行投資活動或并購時,往往需要獲得目標公司所在國政府的批準。當地政府通常主要會從這幾個方面審核投資活動:投資活動所涉行業是否屬于外資限制行業,如石油、天然氣、媒體、電信、金融和銀行等;該交易是否會削弱競爭、觸犯反壟斷法;該交易是否會對國家安全和利益造成不利影響。

境外投資主要法律文件

以易曉潔的經驗看,在進行境外投資時,法律條款非常重要。“在中國企業海外投資初期,由于對法律文件重視不夠,對法律條款理解不夠深入,出現過慘痛失敗的案例”。她說。

境外并購主要涉及的法律文件可大致劃分為3個階段(見圖)。前期的法律文件包括保密協議、意向書、諒解備忘錄、主要商業條款清單和標書等。“接著最主要的條款就是股權收購協議和資產收購協議了。”易曉潔說,其中包括交易標的、價格條款、支付條件、陳述與保證條款、交割及交割的前提條件、交割前后的承諾、賠償條款、法律適用及爭議解決條款。

當然,境外并購還涉及其他一些交易文件,包括股東協議和公司章程、技術/商標許可協議、過渡期服務協議、其他附屬協議。由此可知,海外并購過程中協議非常復雜,但這些條款都非常重要。

易曉潔列舉了其中幾個重要條款加以說明。以股權收購協議或資產收購協議中的陳述與保證條款來說,它實際是從西方引進的條款,對中國企業來說比較陌生。即使進行了盡職調查,作為買方,對賣方的資產或股權情況仍然可能不甚清楚。在這種情況下,陳述與保證條款能夠保證股權或資產產權屬性的完整性和合法性。“在股權收購過程中,這個條款非常重要。”易曉潔說。

另一個重要內容是賠償條款。在股權收購協議或資本收購協議中,買方和賣方各有一些賠償義務。就賣方來說,如果其違反了陳述與保證條款,所陳述和保證的內容有漏洞,未履行披露義務,那么就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同時,違約金數額及如何進行賠償,也要在賠償條款中注明。

中國投資者作為新的股東加入目標企業之后,目標企業原有的股東協議就需要修正,雙方的權利義務也需要重新分配。因此,還需要簽訂一些附屬協議,作為披露補充,比如股東協議和公司章程。

法律文件缺陷案例――中鐵慘敗波蘭

2009年9月,中國中鐵旗下的兩家全資子公司中海外和中鐵隧道聯合上海建工集團及波蘭德科瑪有限公司(下稱“中海外聯合體”),中標波蘭A2高速公路中最長的A、C兩個標段,總里程49公里,總報價13億波蘭茲羅提(約合4.72億美元/30.49億人民幣)。項目規定,2012年5月31日必須建成通車。

中海外聯合體奪標的報價低于政府預算一半以上,一度引來低價傾銷的訟爭。工期已過大半時,工程量只完成不到20%。中海外承認,無法按13億茲羅提的報價如期完工。2011年6月初,中海外總公司最終決定放棄該工程,因為如果堅持完工,中海外聯合體可能因此虧損3.94億美元(約合25.45億元人民幣)。

篇(6)

【中圖分類號】F276.1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1069(2017)03-0005-02

1 引言

自21世紀以來,經濟全球化趨勢愈演愈烈,全球經濟聯系日趨緊密,國際化戰略步伐加快,國內很多發展勢頭強勁的企業邁出國門,跨國經營已經成為我國優質企業的常用經營方式。十報告已經明確指出,要適應經濟全球化新形勢,加快了“走出去”的步伐。而隨著國內企業“走出去”步伐的不斷加大,海外用工已成為企業“走出去”戰略中一個重要的組成部分[1]。海外用工主要包括從國內直接派往項目國的員工、投資項目國合作企業派出的員工和在投資項目國直接雇用的員工。中國籍外派員工,特別是負責人,作為“走出去”企業戰略和業務的直接執行人,在企業的海外發展中扮演著非常重要的角色。因此,海外投資企業的管理者需要十分重視中國籍外派員工的用工風險,妥善處理各種問題,以保證投資企業在海外的投資以及持續穩定的經營。

經過筆者調查和研究,大多數境外投資企業都在不同程度上面臨著用工風險。筆者對中國籍外派員工管理中存在的問題進行了分析,期望能引起相關政府和企業的重視,為境外投資企業提供幫助。

2 現狀

中國目前有大量的“走出去”企業,經筆者調研,大多數走出去都面臨著員工使用國內法違約問題。中國境外投資發展企業將資金、技術、人才引向海外,在海外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子公司,通常聘用中國籍員工任職經營管理人員。

中國境外投資企業海外發展不僅謀求自身贏利,更擔負政治使命和文化使命,用工管理問題將直接影響企業完成使命任務。境外投資企業很多是國內的優秀企業,企業海外發展為國家創造了大額外匯收入,提高中國企業國際市場的占有率,完成國家戰略部署,提升國家世界影響力,對外代表著企業、政府形象。中國境外投資發展企業的用工管理問題,除了影響企業本身發展,更重要的是將直接影響企業政治使命、文化使命的實現。

3 存在的問題

3.1 國內企業間的惡意競爭,損害中國企業形象

中國在境外投資發展企業在國外市場競爭激烈,相互爭奪人才屢見不鮮。由于中國市場經濟發展的滯后性,中國經營管理人員的培養起步較晚,導致具有跨國經營管理能力的人才稀缺,致使中國在境外投資企業中國企經營管理人員被挖至民企,民企之間以高薪利誘互相挖墻腳等現象層出不窮。現行勞動法律允許勞動者自由流動,但對中國境外投資發展企業而言,中國籍海外任職員工通常是運營、管理、技術、財務負責人,人員穩定關系著企業穩健運營。

3.2 海外經營人才培養成本高,員工違約成本低,企業成為弱勢群體

按照現有勞動法,勞動者可以提前30天通知辭職,此法律規定適合國內企業發展,但是,中國境外投資發展企業選拔、培養海外經營管理人才不易,需付出高額的資金、人力、時間成本[2],培養一名運營、管理、技術、財務負責人,其成本絲毫不亞于培養一名飛行員。中國籍海外任職員工隸屬核心部門,可替代性較小。員工惡意違約,按照現行勞動法律,非因培訓、競業禁止,企業不能得到救濟。

3.3 缺少有效處理中國籍海外任職員工勞動爭議的法律依據、政策導向

我國的勞動法在制定之初是以保護勞動者為基礎的,大量涉及了國內用工的問題,但是現行法律、政策未涉及中國籍員工在海外子公司工作爭議的處理辦法,這就導致發生爭議后,法院只能生搬硬套國內現行勞動法律,但明顯該類員工勞動關系發生在海外,導致適用法律與事實不符。甚至國內外同時存在兩個截然不同的判決結果,法院、企業處于兩難局面。

4 問題的思考和建議

建立有效的外派人員選擇機制。外派人員的素質關系到外派的成敗。如果外派人員的選擇標準不全面、外派選擇的程序不得當、選拔的方法不合適,企業很可能無法找到合適的外派人員,完成外派任務。為了提高外派成功率,跨國公司應完善人才選拔機制,建立全面有效的選擇標準[3],如進行工作能力、人際交往能力等方面的考察標準;合理地選擇方法如面談、標準化測試、心理評估等,以期順利完成外派任務。

政府出臺相關的政策法規,能夠為境外投資發展企業提供人才流動合理規制政策引導,降低企業培養人、用人風險。政府應在限制中資企業之間在海外不良競爭和惡意爭奪人才中起到引導作用。建議立法部門制定中國籍海外任職員工相關法律、司法解釋、政府規章,明確中國籍海外任職員工勞動爭議處理的法律依據。政府出臺導向性的政策,在勞動仲裁等方面摒除“勞動者是弱勢群體”慣性思維,從政治、法律角度,重新審視中國境外投資發展企業的勞工關系,保護企業用人管理權。

政府相關管理部門與企業建立長期溝通機制,與境外投資發展企業就相關問題進行共同且有效研討,加強涉外勞動實體法律、訴訟法律研究,明確適用法律依據,指導案例,以解決因現法律規定不明導致的判決不公等問題。目前國內針對境外投資企業在“走出去”的過程中有各種各樣的智庫,但是唯獨缺乏人才管理和建設方面的智庫、缺乏對于人才的管理和建設方面的研究、缺乏對于海外投資企業用工風險的分析、缺乏對于國內在相關方面與國外在制度方面存在的偏差如何進行有效解決的方法和解決辦法。

篇(7)

近年來,我國外匯儲備增長較快,不僅使經營管理外匯儲備面臨較大挑戰,也給我國的貨幣政策調控增加了難度。進一步開放個人境外投資,拓寬資金出境渠道,有利于有效緩解資金流入壓力,促進國際收支平衡,增大貨幣政策調控空間,滿足居民多元化投資意愿。但是,目前我國個人境外投資還存在法律制度不健全、監管有效性不高、投資渠道不暢等諸多問題。因此,開展個人境外投資管理研究,探索個人境外投資進一步放開的路徑和風險防范具有重要意義。

放開個人境外投資的必要性

有利于拓寬境外投資渠道,滿足境內投資需求。目前,合法合規的個人境外投資渠道主要包括:一是境內個人在境外設立特殊目的公司;二是通過QDII投資于境外有價證券;三是境內個人通過所屬公司或境內機構參與境外上市公司員工持股計劃、認股期權計劃;四是通過個人財產轉移,將資金匯到境外后再開展投資。這些渠道要么對資金用途有明確限定,要么投資額度有限,而且審批流程較為復雜,個人投資需求難以有效滿足。因此,研究探索個人境外投資管理,有利于拓寬境外投資渠道,滿足境內投資需求。

有利于完善個人境外投資統計監測,提高監管的有效性。在個人境外投資需求通過正常渠道難以滿足的情況下,部分投資者便通過分拆購匯、甚至通過違法手段將資金匯出。在外匯管理實踐中,較為常見的形式主要有:利用個人年度5萬美元購付匯額度,通過多人次分拆,陸續將資金匯出;將個人資金混同境內外資企業利潤、清算資金等匯出;通過地下錢莊跨境流動。這些個人境外投資資金以其他科目名義跨境流動,造成國際收支統計數據、個人結售匯統計數據失真,嚴重影響監管有效性。

有利于促進國際收支平衡,緩解我國外匯儲備增長壓力。截至2014年6月末,我國外匯儲備余額為39932億美元,同比增長14%。外匯儲備增長較快雖然增強了我國的對外償付能力,有利于防范國際收支風險,為國內經濟發展和深化改革創造良好的條件。但外匯儲備不斷攀升,導致央行以外匯占款形式被動投放基礎貨幣,加劇了流動性過剩壓力,對貨幣調控的自主性和有效性形成一定制約。鑒于目前個人境外投資需求較為迫切,拓寬個人境外投資渠道能夠有效緩解外匯儲備增長壓力。

我國現有的個人境外投資管理政策

個人境外投資的主要形式可以分為境外直接投資、境外證券投資以及其他境外投資。根據2008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境內機構、個人向境外直接投資或者從事境外有價證券、衍生產品發行、交易,應當按照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的規定辦理登記。國家規定需要事先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或者備案的,應當在外匯登記前辦理批準或者備案手續。也就是說,境內個人和境內機構一樣,在經過相關部門的審批或備案后,就可以開展境外投資,但事實上,目前居民個人開展境外投資要么無據可依,要么手續繁雜。

個人境外直接投資。個人境外直接投資是指境內個人通過設立、并購、參股等方式在境外設立或取得既有企業或項目所有權、控制權或經營管理權等權益的行為。目前境外直接投資主要相關管理部門為發改委、商務部、外匯管理局,但三部門境外直接投資的管理對象主要為企業。2004年,發改委《境外投資項目核準暫行管理辦法》,明確規定適用對象為我國境內各類法人的境外投資項目。2009年,商務部頒布《境外投資管理辦法》也規定,境外投資是指在我國依法設立的企業通過新設、并購等方式在境外設立非金融企業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業的所有權、控制權、經營管理權等權益的行為。目前涉及個人境外直接投資的文件為2005年印發的《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境內居民通過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資及返程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該《通知》認可個人境外直接投資行為,但僅限于境內居民自然人以其持有的境內企業資產或權益,在境外進行股權融資(包括可轉換債融資)為目的而直接設立或間接控制境外企業。

個人境外證券投資。目前個人如需投資于境外有價證券,需通過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辦理。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制度,即QDII,是指在一國境內設立,經該國有關部門批準從事境外證券市場的股票、債券等有價證券業務的證券投資基金,它是在貨幣沒有實現完全可自由兌換、資本項目尚未開放的情況下,有限度地允許境內投資者投資境外證券市場的一項過渡性的制度安排,該項制度于2006年4月由中國人民銀行宣布開始施行。符合條件的銀行、基金、券商、保險等金融機構均可申請成為QDII。2013年以來,QDII改革步伐逐漸加快,境外市場也穩步擴大,截至2014年9月26日,我國已累計批準QDII額度846.93億美元。2013年央行工作會議提出積極做好合格境內個人投資者(QDll2)試點相關準備工作,但目前尚未開展。

個人其他境外投資。境內公司員工參與境外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2007年1月,外匯局印發的《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規定,境內個人應該通過所屬公司或境內機構統一向外匯局申請辦理境外上市公司員工持股計劃、認股期權計劃等涉外匯業務。2012年2月,外匯局出臺了《關于境內個人參與境外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對境內個人參與境外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由核準管理改為登記管理,但境內公司或機構仍需開立專戶用于相關資金存放與支出。目前境內個人參與境外非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無相關規定。境內個人對外財產轉移。目前個人財產對外轉移的主要辦理依據是《個人財產對外轉移售付匯管理暫行辦法》(中國人民銀行第14號公告),《辦法》對境內個人對外財產轉移的主體資格、一次性匯出金額均進行了一定限制,體現了嚴格管理的思路。境內個人向境外提供貸款、提供對外擔保,目前暫無相關規定。但《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中提到,根據人民幣資本項目可兌換的進程,逐步放開對境內個人向境外提供貸款、借用外債、提供對外擔保以及直接參與境外商品期貨和金融衍生產品交易的管理,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個人境外投資試點區域。昆山試點個人境外直接投資。2013年初,國務院批復同意設立昆山深化兩岸產業合作試驗區,并允許在試驗區開展個人跨境人民幣業務試點。同年7月,中國人民銀行批復同意試驗區內個人以人民幣開展對外直接投資。目前昆山還未有相關業務辦理。上海試點開展各類個人境外投資。2013年12月,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金融支持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的意見》規定,在區內就業并符合條件的個人可按規定開展包括證券投資在內的各類境外投資。2014年5月,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分賬核算業務實施細則》和《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分賬核算業務風險審慎管理細則》,為區內個人進行包括證券投資在內的各類境外投資清除了障礙。

個人境外投資管理的國際經驗

總體來說,個人境外投資的管理主要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對個人境外投資與機構境外投資一視同仁,均采取較開放的管理政策和制度,此類主要為發達國家;另一類是對個人境外投資實施額度管理,此類主要為新興市場國家。

發達國家個人境外投資管理經驗。管理整體相對寬松,僅對個別行業、關鍵項目予以審查。美國、英國、德國、法國均對個人境外投資不實行外匯管制,無需經過事前批準。但對于一些金額較大、涉及產業安全的個人境外投資也予以一定監管。如在英國,可能會對英國產業安全或重要工業企業產生影響的投資項目,需接受一定審查和限制。注重對個人投資者的保護和鼓勵。一是實施稅收減免等優惠措施。在美國,投資者原則上需就其來自全世界的投資收入納稅,但是如果居民長期住在國外,則可以申請境外收入稅收減免。法國實行地域管轄的稅收原則,即只有境內產生的利潤在法國納稅。二是注重投資者保護。美國、英國、德國均與多個國家簽訂雙邊投資保護協定。此外,美國為投資可能產生的風險,如戰爭、匯兌限制等提供擔保。

新興市場國家個人境外投資管理經驗。實施限額管理。南非政府規定,居民個人每年跨境投資限額為四百萬蘭特,其中對境外居民或暫時在海外的南非居民發放貸款,每年不超過100萬蘭特。印度金融監管當局規定,居民個人每人每年向境外匯出資金限額為20萬美元。泰國政府規定,個人對外直接投資一年內超過1000萬美元的,需經中央銀行批準。設定投資者門檻。南非政府規定,個人境外投資者必須年滿18歲,且信譽良好。允許境內員工參與境外公司股權投資及股權激勵。新興市場國家雖然對個人境外投資普遍采取限額管理,但對境內個人參與境外公司股權投資及股權激勵較為寬松。南非、印度均允許個人參與境外公司發起的員工持股計劃。

我國進一步開放個人境外投資的路徑設計

個人境外投資進一步開放順序的選擇。目前我國境外投資法律體系不夠健全,監管手段尚不完善,投資者整體缺乏境外投資經驗,貿然全面開放個人境外直接投資存在較大風險。建議從風險可控的角度,采取漸進的開放模式,對境外投資的形式、地域、產業劃定一定范圍,待時機成熟后,再逐步擴大范圍。在個人境外投資形式上,可選擇先開放和實體經濟聯系更為緊密,風險也相對較小的個人境外直接投資;然后開放個人境外證券投資,最后開放個人境外放款。在個人境外投資的目標區域選擇上,建議先選擇港澳特別行政區,再擴大至法規較為健全、市場較為成熟的發達國家,最后擴大至所有已與中國簽訂雙邊投資保護協定的國家。在國內試點區域的選擇上,可先選擇經濟發展水平較高、民營經濟發達的地區,而后逐步擴大至全國。在貨幣的選擇上,為擴大人民幣境外使用范圍,可以本外幣同時推進。

個人境外投資管理模式的選擇。投資者資質。個人境外投資者應年滿18歲,且個人信用記錄良好。管理模式:限額管理,登記為主。建議對單個投資者按年度核定投資額度,額度以內的個人境外投資實施登記備案制,額度以上的個人境外投資實施審批制。管理部門。建議限額以上的個人境外投資由發改委審批,限額以下的個人境外投資到各地商務部門登記備案。鑒于目前外匯管理局在國際收支統計監測方面具有天然優勢,而且過去在機構境外投資監管方面也具有豐富經驗,建議由外匯管理局承擔起個人境外投資的后續監督管理職責。

個人境外投資風險防范措施。實行專戶管理,夯實數據基礎。目前上海自貿區的個人自由貿易賬戶即是對特定資金實行專戶管理的有益探索,但該賬戶的資金使用范圍更加廣泛,不太適合短期內在全國推廣。金融機構需定期向外匯局報送賬戶資金流動信息。加強監測分析。外匯局可在現有直接投資外匯管理信息系統中增設個人境外投資管理模塊,用于接收金融機構報送的個人境外投資信息,并進行實時監測分析,對非現場篩選出的異常個人境外投資交易進行延伸核查,有效防范資金異常流動。加強部門協調,建立監管體系。外匯局應主動加強與發改委、商務、稅務等部門的協調溝通和數據交換,實現對個人境外投資的協同監管。建立風險防范機制。與機構相比,個人資本流動更靈活,對各種經濟變量的反應更加靈敏,這易造成資本流動的大起大落。為避免對合法合規個人投資者的沖擊,建議采取隱性稅收的形式,即規定所有個人境外放款必須將放款金額的一定比例存放在中央銀行,如果資金按期返還,即可退還準備金。

個人境外投資進一步開放的配套措施

篇(8)

1.我國境外投資企業的所有權優勢

1.1核心的技術

在我國境外投資的企業中,主要有兩方面的優勢,其一,自主的核心技術的優勢和衍生核心技術的優勢。前者就是指完全由我國進行獨立的研制和開發,例如:航天發射、納米、生物技術、超導等高科技領域都在接近、甚至是超過了其他的發達的國家。而后者主要就是指能夠達到或是超過發達國家的技術成果。在不斷學習新的秘訣的過程中,不僅僅完全掌握了先進的技術,并且改進了引進的技術,開發出一套升級的技術成果,如我國的小屏幕彩電顯像技術、冰箱壓縮機技術等就屬于這種情況。擁有核心技術的最大優勢就是能夠向落后的國家進行直接的投資,也是能夠向發達的國家進行個別領域進行投資的最大優勢。

1.2對于技術的優勢

所謂先進技術是一個相對的概念,在一個國家是普及性技術甚至是被淘汰的技術,在另外一個國家就可能是絕對先進的技術或比較先進的技術。我國的企業一般都是通過向外投資,向更為落后的發展中國家轉讓一些對于他們較先進且很適用的技術本領,可以做到與東道國社會經濟基礎以及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目標相匹配。

1.3綜合的優勢

我國企業向境外投資無論是在資本上、技術上、人力資源和管理經驗方面,與其他發達國家相比較,都是很難抗衡的。但是與那些經濟發展落后的發展中的國家相比較還是比較先進的。這就具有了一定的優勢,而這種綜合的優勢就對我國在發展中國家從事直接投資活動的地區布局、產業布局、技術布局等具有重大影響。

1.4低成本的優勢

我國在資金投入的方面還沒進入過剩的階段,所以我國對外的直接投資的資金也是比較低的,但是與某些產業相比較,企業也會出現資金過剩的現象,而且資金的市場也是需要向買方的市場進行轉變。由于我國的勞動力水平比較低,并且價位也比較低廉,導致了很多的機械設備無法擁有,在技術方面擁有的半熟練水平的工人很多,工程技術人員也很多,并且價格也是最低的,這也是我國企業在從事國際承包中最重要的優勢。

2.我國企業境外投資的功能定位

我國企業從事境外投資的基本戰略方針就是充分利用兩個市場和兩種資源,其主要的目的有以下幾個方面。

2.1能夠充分發揮我國企業獨特優勢

我國企業從事境外投資的基本動因就是利潤的最大化。對于利潤最大化的追求,與我國企業所有權勢的配合度也是比較高的。投資的核心技術和品牌的優勢就是可以使我國企業通過境外的投資獲得一定的壟斷地位,而利用我國綜合要素優勢和適用技術優勢在落后發展中國家和一般發展中國家進行直接投資,可以充分發揮我國擁有大量中等成熟技術和成熟生產線的優勢,達到回避國內市場的激烈競爭、轉移過剩生產能力、延長產品生命周期、實現規模經濟經營、長久占領國外市場等目的。

2.2供應的類型是穩定戰略資源的供應

在以后發展的很長的一段時期內,我國的的制造產業無論是在創造財富還是在提高生產率方面,都需要進一步的提高和發展。但是我國屬于一個人均資源比較匱乏的國家,一些重要產品的資源消耗使得整個國家的資源負荷比較重。所以我們需要通過對外直接投資的方式來取得國外重要的資源開采的權利和資源銷售的權利。這樣不僅僅能夠突破制造業在國內資源的限制問題,還能夠使得境外投資的企業獲得更多的戰略物資的資源進口的壟斷,能夠有效的實現社會效益和企業效益的穩定發展。

3.我國企業境外投資的三大約束策略

根據有關部門的可靠性的調查,世界各國利用外資和對外直接投資的平均比例是1:1.1,發展中國家是1:0.13,而我國僅為1:0.05。對相關政策法律的欠缺和社會服務體系的欠缺還有就是微觀主體的缺欠就是我國境外投資發展滯后的最根本的原因。因此三個問題對我國企業境外投資約束是務必要消除的。

3.1要迅速的制定我國企業境外投資的總體計劃

這個總體計劃的規定,就能夠準確的把握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一些基本的進程,能夠深刻的體會到國際資本不斷變化的現狀和基本的趨勢,能夠明確的指出對外直接投資對我國企業在經濟發展中的作用。要提出我國對外直接投資的近期、中期和遠期目標;要明確規定鼓勵、限制和禁止境外投資的產業及地區,可以對我國境外投資的系統推進戰略投資提出可信的意見。國家和地區在制定經濟發展計劃的過程中,也要將對外直接的投資的問題,列到考慮的范圍中來。

3.2完善境外投資政策法律體系

篇(9)

2012年5月1日,國資委的《中央企業境外投資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令第28號,以下簡稱“境外投資監管辦法”)正式實施。隨同2011年實施的《中央企業境外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令第26號,以下簡稱“境外資產監管辦法”)和《中央企業境外國有產權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令第27號,以下簡稱“境外產權管理辦法”)一起,三個“辦法”構成了國資委對中央企業(以下簡稱“央企”)境外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制度體系。三項制度的頒發對我國央企大舉實施“走出去”戰略,培育具有國際競爭力的世界一流企業,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境外資產監管辦法》共七章四十條,主要內容是:明確了國資委、央企對境外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職責;提出了央企境外投資及后續管理過程中各個關鍵環節的管理要求;明確了境外企業生產經營活動中各項基礎管理工作的原則性要求;規定了境外企業重要經營管理事項的報告程序、內容和時限;從企業內部管理和外部監督兩個層面提出了境外國有資產監管工作內容和要求。

《境外產權管理辦法》共二十條,主要內容是:規范了境外國有產權登記和評估項目管理,對境外企業產權轉讓等國有產權變動事項的審核權限、基本程序、轉讓價格、轉讓方式、對價支付等做出了具體規定;明確了紅籌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管理的基本原則;規范了個人代持境外國有產權、設立離岸公司等事項。

《境外投資監管辦法》共十八條,主要內容是:通過定義境外投資的概念,明確了《境外投資監管辦法》適用的范圍;明確了國資委、央企對境外投資監管的職責;提出了境外投資活動應當遵守的原則;要求央企建立健全境外投資管理制度;規定了央企境外投資計劃報送制度;明確了主業境外投資項目備案和非主業境外投資項目審核的程序和內容;對提高境外投資決策質量和加強境外投資風險防范提出了要求。

整個監管制度體系從內部控制制度建設、境外投資與經營行為規范、重大事項報備、監督考核等方面,對境外國有資產監管做了詳細要求和規定,對維護境外國有資產權益、防止境外國有資產流失提供了充足的法律依據,使央企對外投資有法可依,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境外投資行為和國有境外資產的安全、可靠。

1.加強內控機制建設

與1999年財政部頒發的《境外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相比,國資委針對央企出臺的境外資產監管辦法中對制度建設提出了一系列規定,要求央企加強內部控制機制建設,建立健全境外資產管理相關制度,保證境外投資和經營管理有章可循、合規合法。

《境外資產監管辦法》指出,央企應當:“建立健全境外企業監管的規章制度及內部控制和風險防范機制”,“建立健全境外國有資產經營責任體系,對境外企業經營行為進行評價和監督,落實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責任”,“建立健全境外出資管理制度,對境外出資實行集中管理,統一規劃”,“建立健全離岸公司管理制度,規范離岸公司設立程序,加強離岸公司資金管理”,“建立境外大額資金調度管控制度,對境外臨時資金集中賬戶的資金運作實施嚴格審批和監督檢查”,“建立外派人員管理制度,明確崗位職責、工作紀律、工資薪酬等規定,建立外派境外企業經營管理人員的定期述職和履職評估制度”,“按照屬地化管理原則,統籌境內外薪酬管理制度”,“依據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境外國有產權管理制度,明確負責機構和工作責任,切實加強境外國有產權管理”,“建立和完善會計核算制度,會計賬簿及財務報告應當真實、完整、及時地反映企業經營成果、財務狀況和資金收支情況”,“建立健全境外企業重大事項管理制度和報告制度,加強對境外企業重大事項的管理”。

《境外投資監管辦法》中也規定,“中央企業應當根據企業國際化經營戰略需要制定境外投資規劃,建立健全企業境外投資管理制度,提高決策質量和風險防范水平”,“中央企業各級子企業應當依法建立健全境外投資管理制度,嚴格遵守中央企業境外投資管理規定,加強境外投資決策和實施的管理”。

篇(10)

二、放松個人境外投資外匯管理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一)必要性分析1.有利于規范個人境外投資行為,提高外匯管理政策有效性長期以來,我國境外投資管理體制對境內個人的境外投資活動一直未予政策認可,但實際上境內個人在境外從事各類投資的行為卻一直存在。制度的缺失導致一些確有投資需求和投資能力的境內個人,一方面通過外匯黑市、地下錢莊等方式轉移資金或以經常項目交易的名義辦理資金匯兌,非法外匯交易擾亂了外匯市場秩序;另一方面,繞開政策障礙迂回操作,通過多人分拆購匯聚集資金后帶出境外投資,造成申報用途與實際用途不符,從而直接影響到外匯管理政策的有效性和嚴肅性。放開個人境外投資,建立健全相關政策,不僅可為個人境外投資者提供便捷的資金流動渠道,提高外匯監管效率,而且可以實現個人境外投資的合法化,保護個人境外投資的合法權益。2.開展個人境外投資,能帶動其他產業的發展省內外近些年個人境外投資的成功經驗表明,境內個人境外投資加工制造產業和農、林、牧、漁等產業,能帶動省內要素輸出和富余勞動力的轉移。像浙商海外種田,不僅帶動五、六十萬剩余勞力在全球十幾個國家和地區從事農、林、牧、漁等開發,而且其所涉及的農業機械、化肥農藥、種子等大都來自本省和國內。江西作為農業大省,浙商海外種田對江西有一定借鑒意義。江西個人境外投資放開后,其個人在境外投資中所涉及的農林牧漁業及相關產業所需的農業機械、設備、農藥及種子(種畜、種苗)等若絕大部分由省內購進,那必定會帶動省內相關產業的發展。當然,在個人境外投資剛放開時,這種效果也許不大明顯,但一旦形成規模,其對相關產業的帶動將會愈加明顯。

(二)可行性分析1.目前江西省已進入全面發展對外直接投資的階段根據英國著名經濟學家鄧寧的“經濟發展四段論”,一個國家的人均國內生產總值在2000~4750美元之間的階段時,對外直接投資迅速增加;當人均國內生產總值超過5000美元的時候,“對外直接投資占經濟總量的規模和比重增大,成為經濟總體實力的重要力量”。為印證其效果,我們特選取商務部網站登載的2008~2013年我國各省市自治區對外直接投資排名中有關江西與中部另外五省的資料進行整理作一比較,如下表。表12008~2013年我國中部六省對外直接投資比較從表1可以看出,2008~2012年江西人均GDP(美元)處于鄧寧“經濟發展四段論”的第三階段。2008~2009年,當江西人均GDP處于第三階段初期時(2000~2500美元),江西對外直接投資在全國的排名處于26~27位,在中部6省的排名處連續兩年的末位;2010~2012年,當江西人均GDP上升至3000~4000美元區間時,江西對外直接投資不僅在總量上有大幅提升,而且在全國的排名已上升到19~22位,在中部6省的排名則超過了山西和河南2省。由此可見,鄧寧“經濟發展四段論”對江西省而言,具有較強的適用性和效率性。2013年江西人均GDP已達到5176.96美元(按當年美元兌人民幣匯率中間價計),也就是說全省已進入“經濟發展四段論”的第四階段。這一階段既是江西對外直接投資進入全面快速發展期,也是全省放開個人境外投資的最好時機。因此,在這一最佳節點上同時放開江西省境內個人境外投資,必然如虎添翼,對全省經濟的快速發展起有力的促進作用。2.江西民營經濟快速發展孕育出的富裕群體是開展個人境外投資的中堅力量近幾年,江西經濟取得了快速持續增長的好勢頭,在使人民的生活水平普遍得到進一步改善的同時,也孕育出了一批又一批的富裕群體。一是億萬富豪。據《江南都市報》2014年4月2日刊登的《2014年江西創富榜》顯示,江南都市報財富工作室以5億元為起點,共篩選出億萬富豪100位,總財富為1750億元,平均財富為17.5億元。從其分布來看,房地產占28%,股權投資或主營業務為投資的占16%,主營業務超10%的還有礦產業及醫藥(醫療器械)等。此外,據胡潤的2013年《中國財富報告》,江西共有億萬富豪840人,在全國所占比重為1.3%,列全國各省市區排名第18位。二是千萬富豪。據胡潤研究院和群邑智庫聯合的《中國財富報告》,2009年,江西共有千萬富豪7800人,至2013年底,江西共擁有千萬富豪9800人,在全國所占比重為0.93%,在全國各省市排名列第20位。《中國財富報告》還指出,在中國千萬富豪中,一般企業主所占比例為50%,職業股民占比為15%,炒房者占比為15%,金領(指在大型企業集團、跨國公司領取年薪的高層人士)約占20%。三是注冊資本為500萬以上的私營企業主。截至2013年底,江西省私營企業注冊資本500萬以上的達4.04萬戶,其中,1000萬以上至1億元(不包括1億)的有19969戶,億元以上的有717戶。我們認為,上述富裕群體將是江西省開展境外投資的中堅力量。首先是制造業。在各類富裕群體中,制造業的占比最大。但是,江西近些年經濟增速逐年放緩,也與經濟結構的調整以及制造業中過剩產能的增多不無關系。因而,此時如果放開個人境外投資,制造業的富裕群體出于分散風險、尋找海外資源、促進出口、擴大市場或開辟銷售網點等不同目的,直接進行個人境外投資的可能性加大。其次是房地產業。2014年上半年,江西房地產與全國多數省市一樣開始轉冷,究其原因,既有宏觀調控的原因,也有商品房源積壓過多以及房價已處于高位的因素。相比之下,美國及歐洲許多國家卻因受困于經濟增長的乏力,房地產市場相對而言更具有投資價值。因此,放開境內個人境外投資后,不僅房地產行業中的億萬富豪、千萬富豪會有不少投資境外的房地產業,甚至一些中產階層人士出于種種目的也會考慮境外購房。第三,證券市場。近幾年,我國股市長時間處于低迷狀態,截至去年5月,上海市場A股的平均市盈率只有9.8倍,這一估值水平比2008年10月末金融風暴肆虐時還低30%。我國股市長時間萎靡不振,導致上市公司的股價大大縮水,從而也在很大程度上影響到江西創富榜上億萬富豪的人均財富也大為減少。2011年江西創富榜的63位億萬富豪,平均財富為24.8億元,但至2013年江西創富榜上的80位億萬富豪,平均財富只有15.84億元,人均財富縮水8.97億元,縮水幅度達36.15%。而歐美和中國香港等股市較為成熟,投資環境相對穩定。因此,個人境外投資放開后,不少長期涉足國內資本市場的億萬富豪、千萬富豪以及其他一些具有一定投資實力的職業股民,一方面仍然會繼續涉獵國內資本市場尋找機會,另一方面,也有相當一部分還會參與境外證券投資。3.國際金融危機為境內個人境外投資歐美市場提供了外部條件由于次貸危機以及歐債危機的發生,近幾年歐美國家經濟發展緩慢,為刺激經濟增長,不少國家紛紛出臺優惠政策,鼓勵外商直接投資。像英國、法國等國家都先后出臺了不少針對外國投資者給予的優惠政策。美國目前雖然只承諾對外國投資和投資者給予全面的國民待遇,并強調對外投資的高水平保護,但在一些偏遠的州,地方政府也承諾提供一切可能的稅收和土地優惠等。上述優惠政策的出臺,都為境內個人境外投資歐美市場提供了難得的機遇。

三、對策建議

(一)放寬個人境外投資外匯管理1.總體原則:循序漸進,風險可控。從總體上說,個人境外投資應按照風險程度的高低逐步開放。在順序上應先放開與實物投資相關的的境外直接投資、境外放款等業務,后放開證券投資、境外購房等業務;先放開個人長期資本交易,后放開個人短期資本交易。在對外投資區域選擇上,也可以考慮先放開對中國香港和臺灣地區及亞洲周邊國家的投資,再放開對歐美等投資環境較為成熟國家的投資,最后再全部放開。對于先放開的項目,應加強政策評估,待時機條件成熟再放開下一項目。2.以登記制度為核心,實行限額管理。(1)實行事前登記制度。個人境外投資者應在開展境外投資前到外匯局進行登記,并符合一定的資格條件,如主體資格、行業性質等。由于不少投資者常年身處境外,因此對于境外投資事項的變更及年檢等信息,可以考慮允許投資者通過網上應用平臺進行申報。(2)實行限額管理。一方面適度提高部分原有的個人結售匯限額,可以考慮將個人結匯和境內個人購匯年度總額提高至每人每年等值10萬美元;另一方面,可以考慮根據個人境外投資者的資產狀況設定一定的投資限額,在投資限額內的購付匯可以自行在銀行辦理,并且不包括在個人結售匯限額內,超過限額的可以憑相關的證明材料到外匯局審批。3.對已經存在的個人境外投資實行“補登記”制度。從實踐看,雖然個人境外投資政策沒有放開,但已有一部分人通過地下錢莊、分拆結售匯等違規方式進行了境外投資。這部分境外投資由于缺乏合法手續,在境外會面臨較高的法律風險,資金安全難以保障。同時,這部分投資數據不明,也給國際收支統計平衡帶來不確定性。因此,可以考慮設計“補登記”手續。對于已通過違規途徑匯出資金,但確有真實投資背景,且符合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投資行為予以“補登記”,從而改變原來投資者的“灰色身份”為合法身份,使之受到國內、國外相關法律保護,為其創造更好的投資環境。4.逐步放寬個人境外證券投資。一方面,通過合理擴大投資范圍,加大產品研發力度,適當降低QDII準入門檻等措施進一步完善QDII制度。另一方面,以滬港通為契機,摸索進一步放寬個人境外證券投資的管理經驗。2014年11月10日,中國證監會與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聯合公告,批準上交所、聯交所、中國結算、香港結算開展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簡稱“滬港通”)。“滬港通”政策的實施,為投資者提供了更多的投資機會和更大的投資自主性。通過“滬港通”的運行,監管層可以加強政策評估,摸索和總結相關監管經驗,為將來推出“滬倫敦通”、“滬紐約通”等后序機制,進一步放寬個人境外證券投資管理打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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