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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業稅收管理匯總十篇

時間:2023-06-15 17:2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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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一)混淆建筑業的納稅主體,計稅收入申報隨意性強

具體表現有兩種形式。一是簽訂內部承包合同,收取固定利潤或管理費,合同內容上明確被承包工程的各種稅收由承包者負責。從合同性質上說,這屬于內部合同,對外沒有效力,所謂的承包者負擔稅收也是依據不足的。從現行的營業稅法規解釋來說,建筑業只有在工程分包或轉包的條件下才構成分包或轉包者為納稅人,否則只能是發包者為納稅人,可在實踐中卻難以界定。土建工程多元化的經營方式,出現不規范的無序行為,造成了在稅務法律法規的空白。二是掛靠工程。一般是掛靠者自己找工程,自己落實資金,自己組織施工,僅以被掛靠人合法的名義去從事建筑施工業務,被掛靠人通常按約定的比例收取管理費。因此,在稅收處理關系上,也同樣存在第一種形式的問題。

(二)財務會計管理混亂

建筑業基本上設有財務會計部門,但真正精通建筑專業的會計人員卻很少,可以說是屬于會計質量不高的行業。現在的建筑企業采用靈活的經營機制,大量采取承包、掛靠經營,導致賬戶所反映的數據有很大的水份,普遍存在未按時結轉工程結算收入,成本核算不準確,虛列或多列成本等問題。在現實生活中,可以發現大量建筑承包商實際暴富與賬上所反映的會計信息存在巨大的反比,一邊是名車豪宅,一邊是微利虧損,真正按承包所得足額上交所得稅的幾乎微乎其微。所以可以得出的結論是賬證失真,甚至存在做假賬的現象。

(三)對外來施工企業稅收管理水平滯后

由于建筑市場的開放,目前外來施工企業占本地建筑業的營業額逐年增大。雖然外來施工企業所占份額很大,但稅務機關在納稅管理上卻遠不如對本地施工企業的強,大多采取“守株待兔”的管理方法,企業只開張發票讓其交一次稅,很少歸并到日常管理去。在實踐中對外來施工企業管理現行只有以《外出經營許可證》作為唯一的聯系證據,只要有《外經證》就不要就地交納企業所得稅,而機構所在地對《外經證》管理也是相當松懈,很少真正核實外出經營稅收交納情況,出現了經營地與所在地兩頭都不管的漏洞,使《外經證》未成為企業所得稅管理的有效措施,反而有點讓納稅人逃稅作借口的味道。

客觀方面,外來施工單位在施工地很少有財務會計部門,涉稅事項聯系相對不便,賬證核算也不健全,稅務機關很難及時掌握其經營情況,做出相應的措施。但是,造成問題主要還是主觀原因。首先在思想上,稅務機關一直以來偏重營業稅管理,對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印花稅及其他稅費管理不夠重視,很少主動與建設單位、城建部門取得聯系,也沒有經常去工程施工現場去核查。其次,沒有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行業稅收管理制度,長期以來,建筑業稅收管理政策在一個地區不相統一,除營業稅相對統一外,其他稅費各地執行都不相同,甚至相差很遠,如個人所得稅征收率就差別較大。再次,執行政策沒有完全到位,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施工單位外出經營作出了一些具體的稅務規定,但在實際中執行力度有限。

二、加強建筑業稅收管理的有效措施

(一)加強行業稅收征管,強化“源頭控管”

首先要加大對建筑業的稽查力度。建筑業的稅收占地方稅收收入的比重較大,應及時采取“以查促管”的辦法,采用自查和開展調查的稽查方法,對少數自查不認真的企業予以重點檢查,加大處罰力度。要積極探索對建筑業有效的征管辦法。根據其行業特點加強征管,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從招投標環節入手,對建筑施工企業名稱、項目施工地點、總投資額、建設單位等情況建立相應臺賬,及時掌握工程的進度及工程分包、轉包等情況,實行有效的跟蹤監控。

(二)加強行業稅收征管與推進建筑市場規范化相結合

1.加大《建筑業管理條例》的執行力度。對行業的業主、承包商、中介服務機構、建筑工程合同以及法律責任等六個方面作具體規定,明確相關部門的職能范圍,對其實施監督管理。

2.規范工程招投標。全部工程應由招標委員會負責,在工程開標前,首先確保工程所需資金已當位,嚴防工程完工后形成壞賬;其次工程中標后,單方不得隨意壓級壓價以降低工程造價。

3.規范收入的確認方式。將施工企業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的幾種體現收入實現的確認方式明確化,使行業統一按相同模式操作,建筑業企業不能如實提供計稅收入,或因墊資及建設方資金不到位造成不能準確反映計稅收入的,按形象工程進度核定計稅收入,計算應納稅款。已完工建筑工程項目,不論是否結清工程價款,一律按決算金額清算稅款;尚未決算的暫按預算造價或工程進度結算稅款,待決算后進行清算。

4.將建設單位列入建筑行業稅收繳納的責任主體。規定建設單位應對稅收繳納情況負有一定的責任,實行與建筑施工企業管理上的雙向監控,實行利益約束,以達到規范市場管理,加強稅收征管的目的。

(三)規范內部承包工程管理

對施工單位實行內部承包按期上繳固定利潤或管理費的經營行為,可確認為施工單位為建筑業的納稅義務人。即不論在簽訂合同上是否所列稅收由內部承包人負責,也不論內部承包人是否上繳利潤和向建設單位收取的工程款是否通過施工單位帳戶核算,該工程的納稅人均為施工單位。稅務機關認定所有的涉稅事宜均由施工單位負責承擔(除承包人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外),由施工單位履行納稅義務。如果內部承包人行為構成涉稅違法違規的,施工單位連同內部承包人共同承擔稅務行政責任和司法責任。這樣認定的依據是《建筑法》明確規定施工單位承包建筑工程后不得再承包,否則屬于違法。從合同法上說,內部承包合同只能是施工單位內部的權利義務關系的確定,實行內部承包可理解為是工程責任制的承包,并沒有改變與外部各種關系的法律地位,內部承包即使出現了問題,也只能說是內部管理不善的問題,追究責任的應是施工單位。

(四)加強掛靠工程管理

對掛靠施工單位上交一定比例管理費的經營行為,可比照分包工程稅收處理政策,確認掛靠人為納稅義務人,被掛靠施工單位為扣繳義務人。理由是被掛靠施工單位沒有投入經營資金,不承擔風險,僅僅為掛靠人提供合法經營的名義。因此,如果掛靠人行為構成涉稅違法違規的話,被掛靠施工單位全部要承擔稅務行政責任和司法責任,顯然是不合理的。這種工程掛靠行為從開始就存在形式上的不合法,可已既成事實了,而表示事實的真實意思是掛靠人,按照規定同樣能構成營業稅的納稅人,獨立承擔稅務行政責任和司法責任。被掛靠施工單位既然提供了名義,收取了管理費,并使用稅務機關統一發票,就要負責扣繳掛靠人應交納的各種稅收。

(五)規范財務會計行為

這需要經過長期不懈的努力,不可能是一朝一夕的事。首先,要落實各項財務會計的培訓制度,強化會計人員的職業道德,在思想上杜絕做假賬,在行動上兼顧企業與國家利益。其次,要經常開展會計稅收專業業務的輔導咨詢,提高辦稅水平,準確核算收入和支出,真實反映企業的生產經營情況。再次,要加強對會計人員和辦稅人員的考核,對工作成績出色的,要在物質上和精神上給予表彰,對違反國家財經紀律的行為,特別是對做假賬、故意偷稅等十分嚴重的行為,要采取嚴厲措施,該吊銷會計證的要吊銷會計證,該行政處罰的要行政處罰,該追究司法責任的要追究司法責任。

(六)加強對外來施工企業的稅收管理

首先,要主動聯系,巡視管理。建立工程作業信息傳遞制度,主動與計劃、城建、土管、銀行等部門溝通,及時掌握本區域工程作業動態情況和基本資料。建立工程現場巡視制度,對在建工程進行定期或不定期實地稽核,及時做好稅收宣傳咨詢,督促施工單位按時辦理各種涉稅事宜。

篇(2)

農村建房戶大都是利用農閑時節進行房屋的新建和翻新,從事房屋新建和翻蓋的建筑施工隊也都是季節性的,沒有固定的人員組織,基本上是由一人牽頭,臨時承攬、臨時組織、干完分錢,攬活再組織的形式。農村零散建筑業表現為以下幾個特點:

(一)農民建房時間的不確定性。農民在建房前,必須先向鄉鎮的土地管理所申請批準宅基地,然后才可以建房,但批了宅基地后,有當時就蓋房的,也有

三、五年不蓋,直到自己有足夠的資金時,才開始施工建房,在施工前也不用和任何單位打招呼,造成稅務機關無法及時準確掌握農民建房情況。

(二)農村建筑施工隊不成規模。由于農民建房比較零散,基本都是個人建房,投資規模小,不需要大型的建筑工具,大部分的建筑施工隊都只具有最基本的施工工具,其中一些還是建筑施工人員自己的,屬于有工程就集中在一起干,沒有工程就散伙,沒有固定的組織機構。工人的工資由承攬人員根據工程情況實行日工資或包工,沒有工程時就各自務農,不再發放工資。

(三)建房戶投資的靈活性。農民修建房屋的計劃性很差,往往在建房過程中根據自己的喜好不斷地調整設計和投資額,或者實際投資遠遠大于計劃數,或者由于資金的不足其實際投資額小于計劃數,出現很大的差距。

(四)稅源分散,稅源監控的難度大。農村零散建筑業施工隊分布在各個行政村或自然村,而建房戶更是每個村都有,稅源較為分散,給本來就征管力量不足的稅務機關帶來很大的困難,稅收監控和稅款征收的難度較大。

(五)納稅意識差。由于納稅主體納稅觀念淡薄,對實現的應稅收入能逃則逃,能漏則漏,加之又無正規財務計賬,當稅務干部檢查時百般抵賴,給管理工作造成困難。

二、對加強農村零散建筑營業稅管理的幾點建議

如何才能加強對農村零散建筑營業稅的管理呢,筆者認為應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一)廣開宣傳渠道,加大稅法宣傳力度。一是通過多種群眾喜聞樂見的形式,大力開展稅法宣傳,切實提高全社會的納稅意識,在全社會尤其是農村形成納稅光榮、偷稅可恥的良好納稅氛圍;二是切實開展具有較強針對性的農村建筑業營業稅的專項稅法宣傳。這幾年,我們在稅法宣傳上的投資不少,但效果確并不明顯,其根本的一個原因是針對性不強,只是進行表層的宣傳,對單稅種的深入宣傳少,造成一些納稅人知道應該依法納稅,但究竟納什么稅,如何納稅卻一知半解。因此,要加強對營業稅的宣傳,尤其是面向農村的建房戶和建筑施工隊,使其了解應該納稅、怎樣納稅、納多少稅、偷稅要受到什么處罰的問題,促使其主動納稅;三是認真開展納稅輔導,針對建房戶和建筑施工隊關心的和弄不清的稅收問題,及時提供納稅輔導,以保證稅收征管的準確到位。

(二)充分依托社會力量,搞好協稅、護稅工作。一是鄉鎮村干部要經常深入各村開展工作,對農村的農民建房情況進入深入了解。建立由鄉鎮土地管理所、包村干部和稅務所干部組成農村零散建筑業協稅、護稅組織,健全稅收聯席會制度,定期召開聯席會,由包村干部和土地管理所及時向稅務所通報農村建房情況。二是積極依靠社會力量,加強對建筑施工隊的稅收監控。建立健全村委會負責制度,村委會要詳細掌握轄片內的建筑施工隊的數量,并對承攬人員和施工隊情況進行登記,掌握承攬房屋數量。建立建筑施工隊施工情況動態監控臺賬,加強對建筑施工隊實現營業稅的征收管理,稅務所根據建筑施工隊承攬的房屋數量和建筑工程費,依據《石家莊市建筑業稅收征收管理辦法(試行)》,及時向建筑施工隊下達《限期繳納稅款通知書》,確保稅款的足額入庫。新晨

篇(3)

農村建房戶大都是利用農閑時節進行房屋的新建和翻新,從事房屋新建和翻蓋的建筑施工隊也都是季節性的,沒有固定的人員組織,基本上是由一人牽頭,臨時承攬、臨時組織、干完分錢,攬活再組織的形式。農村零散建筑業表現為以下幾個特點:

(一)農民建房時間的不確定性。農民在建房前,必須先向鄉鎮的土地管理所申請批準宅基地,然后才可以建房,但批了宅基地后,有當時就蓋房的,也有三、五年不蓋,直到自己有足夠的資金時,才開始施工建房,在施工前也不用和任何單位打招呼,造成稅務機關無法及時準確掌握農民建房情況。

(二)農村建筑施工隊不成規模。由于農民建房比較零散,基本都是個人建房,投資規模小,不需要大型的建筑工具,大部分的建筑施工隊都只具有最基本的施工工具,其中一些還是建筑施工人員自己的,屬于有工程就集中在一起干,沒有工程就散伙,沒有固定的組織機構。工人的工資由承攬人員根據工程情況實行日工資或包工,沒有工程時就各自務農,不再發放工資。

(三)建房戶投資的靈活性。農民修建房屋的計劃性很差,往往在建房過程中根據自己的喜好不斷地調整設計和投資額,或者實際投資遠遠大于計劃數,或者由于資金的不足其實際投資額小于計劃數,出現很大的差距。

(四)稅源分散,稅源監控的難度大。農村零散建筑業施工隊分布在各個行政村或自然村,而建房戶更是每個村都有,稅源較為分散,給本來就征管力量不足的稅務機關帶來很大的困難,稅收監控和稅款征收的難度較大。

(五)納稅意識差。由于納稅主體納稅觀念淡薄,對實現的應稅收入能逃則逃,能漏則漏,加之又無正規財務計賬,當稅務干部檢查時百般抵賴,給管理工作造成困難。

二、對加強農村零散建筑營業稅管理的幾點建議

如何才能加強對農村零散建筑營業稅的管理呢,筆者認為應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一)廣開宣傳渠道,加大稅法宣傳力度。一是通過多種群眾喜聞樂見的形式,大力開展稅法宣傳,切實提高全社會的納稅意識,在全社會尤其是農村形成納稅光榮、偷稅可恥的良好納稅氛圍;二是切實開展具有較強針對性的農村建筑業營業稅的專項稅法宣傳。這幾年,我們在稅法宣傳上的投資不少,但效果確并不明顯,其根本的一個原因是針對性不強,只是進行表層的宣傳,對單稅種的深入宣傳少,造成一些納稅人知道應該依法納稅,但究竟納什么稅,如何納稅卻一知半解。因此,要加強對營業稅的宣傳,尤其是面向農村的建房戶和建筑施工隊,使其了解應該納稅、怎樣納稅、納多少稅、偷稅要受到什么處罰的問題,促使其主動納稅;三是認真開展納稅輔導,針對建房戶和建筑施工隊關心的和弄不清的稅收問題,及時提供納稅輔導,以保證稅收征管的準確到位。

(二)充分依托社會力量,搞好協稅、護稅工作。一是鄉鎮村干部要經常深入各村開展工作,對農村的農民建房情況進入深入了解。建立由鄉鎮土地管理所、包村干部和稅務所干部組成農村零散建筑業協稅、護稅組織,健全稅收聯席會制度,定期召開聯席會,由包村干部和土地管理所及時向稅務所通報農村建房情況。二是積極依靠社會力量,加強對建筑施工隊的稅收監控。建立健全村委會負責制度,村委會要詳細掌握轄片內的建筑施工隊的數量,并對承攬人員和施工隊情況進行登記,掌握承攬房屋數量。建立建筑施工隊施工情況動態監控臺賬,加強對建筑施工隊實現營業稅的征收管理,稅務所根據建筑施工隊承攬的房屋數量和建筑工程費,依據《石家莊市建筑業稅收征收管理辦法(試行)》,及時向建筑施工隊下達《限期繳納稅款通知書》,確保稅款的足額入庫。

篇(4)

一、建筑施工企業和企業的稅收管理的現狀

(1)我國的建筑市場管理比較混亂。目前,建筑市場管理人員的素質比較低,一些建筑施工企業在施工資質方面欠缺,其等級較低,這其中包括一些個體建筑戶、包工隊為承攬建筑工程等,這些工程采取不同的經營方式,例如分包、轉包、掛靠等,施工資質較高的企業向一些建筑隊收取一定的管理費用后,任其對工程實施管理,且這些人員納稅觀念淡薄,不利于企業稅收的管理。(2)我國建筑施工企業征收不協調,存在以票控稅的管理問題。目前,建筑施工企業的稅收管理有效模式就是以票控稅,但在征管運行中存在著不協調性,而實際中,大多數施工隊工程大多是由施工部門先墊資,且一些施工單位稅金沒有按規定及時入庫,產生這種問題的原因主要是在開票時很繁瑣,開票時需要管理部門的核實證明或者其他證明,以致稅務管理的不協調。(3)建筑施工企業的財務管理工作不規范。一些建筑施工企業掛靠許多的單位,以致企業本身的誠信度較低,這樣就會造成建筑施工企業在報送材料時,很容易出現誤差,建筑施工企業對資產負債的核算不規范,企業成本核算混亂,建筑施工企業掛靠的企業提供的發票單據與實際的施工情況不相符合,企業沒有按照規范申報所得稅,導致部分工程結算不及時,因此,稅款的也不能按時申報。(4)部分建筑施工企業缺少納稅的意識,對于稅法的認識較清。目前,建筑企業存在欠稅的問題是由于流動資金不足,以致企業沒有能力繳納稅款,造成欠稅的問題,這些問題主要是歸因于部分建筑施工企業的納稅意識比較淺薄。

二、建筑施工企業稅收管理問題產生的原因

(1)建筑施工企業的部分經營環節不夠透明。建筑施工企業的作業流動性較大,施工項目的分布面廣,野外作業的情況較多,在流動的過程中,施工企業的經營行為不夠透明,施工企業在傳統的管理模式下注冊的是地稅務機關,這些機關對于施工企業的經營狀態,往往在事后追討方面不夠重視。(2)建筑施工企業的市場管理機制不健全。在市場管理方面,企業的綜合控稅力度不夠,一些稅務部門與相關建審計、監察等部門缺乏必要的溝通與協調。

三、建筑施工企業稅收管理問題的解決措施

(1)建筑施工企業要制定規范的企業所得稅稅收會計核算制度。企業根據標準和財務制度才能進行會計核算,企業可以對企業財務人員進行培訓,從而提高企業財務核算的技能,建筑施工企業要改革現行的稅收管理體制,以信息化管理為核心工作,制定合理的專業化分工體制,通過宣傳培訓,使得財務人員熟悉稅收政策,以不斷提高企業所得稅的核算水平。(2)建筑施工企業要建立內部監控制度。工程的合同要規范,工程項目的各項支出要得到嚴格的控制,加強質量監督。(3)建筑施工企業要建立健全的項目核算申報制度,強化企業員工的法制觀念。建筑施工企業要針對企業自身的特點,實行項目的細則劃分,明細項目的申報制度。納稅人要對項目進行明細申報,按照合同要求完成進度,建筑施工單位要嚴格按照相關條例實施申報。同時,施工企業要強化企業員工的法制觀念,對企業員工進行相關法制方面的教育,加大建筑企業人員依法納稅的法律意識教育,以維護企業自身的利益。(4)對外來施工企業要加強稅收管理工作。對于外來的施工企業要進行登記,根據外來企業自身的經營情況,外來企業的經營管理要規范。一些外來企業缺少專門的財務管理部門,因此,這些企業涉及到稅務方面的問題,就會帶來很多的不便,導致稅務機關對外來企業的經營情況很難掌握。對外來施工企業的施工合同要進行仔細的審核,在施工期間,外來施工企業要對工程款支付情況進行認真的監控和審核,以防止企業所得稅流失。

綜上所述,隨著我國建筑行業的發展,建筑行業的發展已不再是單一的對外承接施工任務,從而提供勞務作業,建筑行業的發展也有了創新的手段,目前,很多建筑行業都開始自行開發建筑產品,但是建筑施工企業的進一步變化也增加了企業稅收管理問題的負擔,建筑施工企業需要加強對稅務問題的管理,以促進建筑行業穩定持續的發展。

參考文獻

篇(5)

原營業稅時期,各地方稅務機關通過二十余年的征管實踐,建立起了以流轉稅管理為基礎,涵蓋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等其他稅種的建筑業稅收管控模式。其代表性的制度文件為《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不動產、建筑業營業稅項目管理及發票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6]128號)。概括來講,其管控手段主要有以下幾方面:一是項目登記制度,要求納稅人簽訂工程合同后到工程所在地稅務機關辦理項目登記,稅務機關采集有關工程信息,作為對工程納稅情況進行監控的基礎;二是以票控稅制度。要求外來異地建筑企業在項目地代開發票預繳稅款,建設單位支付工程款必須憑項目所在地的發票作為稅收憑證,通過控制發票來有效管控稅源;三是集中管轄,對涉及本市多個轄區的重大工程項目集中統一到某個區局辦理登記和納稅,加強稅源管控;四是委托代征,對重大市政工程項目,委托建設單位代征施工總包及分包單位應繳納的各項稅收,從源頭上防止稅源流失。

二、營改增后跨地區經營建筑企業征管模式及問題

篇(6)

一、建筑業的基本特點及其對稅收管理的影響

(一)建筑業的基本特點

1.開發和生產項目的特殊性

建筑行業開發和生產項目的特殊性主要表現為.開發和生產項目的單件性、流動性和長期性。與國民經濟整體發展一樣.建筑業同樣具有周期性,且從投入到產出的運行周期往往較長。

2.與其他產業的關聯性

建筑業與國民經濟其他多個行業具有較強的產業關聯性,比如水泥、鋼鐵、玻璃、木材、家電、塑料等各種行業或產業,均在建筑業生產經營中扮演相應角色。正因為此,建筑業也為我國社會經濟發展做出較大貢獻。

3.對國家政策的敏感性

國家和政府出臺新的政策極易給建筑業帶來明顯影響,比如國家各項稅費在影響建筑業成本核算基礎上,使企業利潤回報率出現變動.再如政府在建筑業投資規模的大小也直接影響到建筑業規模的變化。

(二)建筑業行業特點對稅收管理產生的影響

1.稅源變動不易把握

由于建筑業很容易受到國家產業政策的影響,其稅收收入計劃、預測等難以保證準確無誤,使得建筑企業決策和稅收征管把握難度較大。

2.所得稅管理難度較大

建筑業常出現開發項目實施時間持續一年以上的情況。對建筑企業征收企業所得稅,如果按照正常的以 會計 年度為單位,則很難對收入、配比結轉成本等進行準確 計算 。加上有效開發項目具的流動性.給個人所得稅的征收和管理造成更大不便。

3.稅務稽查工作復雜

建筑業牽涉其他多個行業,這給某些建筑企業在成本費用上造假提供機會。此外,由于全國各地執行稅收政策并非完全一致,則一些建筑企業到稅負較低的地區申請代開發票,甚至使用假發票。建筑業材料票使用增值稅發票,在上述情況下,地方地稅部門稽查難度明顯增加。

二、建筑企業稅收征管中常見問題

(一)會計核算不規范

目前。建筑業企業賬面核算不實、明虧實盈、逃避稅務機關監管、偷逃企業所得稅等現象嚴重。一則營業收入申報不真實,其主要原因在于建筑企業掛靠單位多、財務制度不健全、誠信度偏低、賬證不規范等問題普遍存在.比如將工程款結算收入或者合同外工程收入、工程差價收入等掛“其他應收款”,再如處理涉私建筑項目時,將私人合伙建房的部分收入以略低于稅務機關所確定的最低申報價格入賬甚至不入賬,私自帳外經營,故意偷漏稅款。二則企業列支成本費用隨意性較大、成本費用較高.尤其是虛列各種名目開支.如人工費、廣告費、業務招待費、借款利息等費用。

(二)個人所得稅監管不到位

在建筑業稅收收入構成中。營業稅占據較大比例.個人所得稅所占比重甚小,稅務機關對個人所得稅監管不到位,導致出現較多問題:代扣代繳義務時間滯后、收入難以把握、分包工程常被遺漏、逃稅避稅現象嚴重。比如企業承接分包工程所得收入應計人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扣繳的計稅金額,但在人賬時往往被遺漏,再如個人承包人或掛靠人開具材料發票抵賬,用以逃避工薪所得的個人所得稅

(三)營業稅計稅金額申報不足

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相關內容,納稅人從事建筑、裝飾、修繕工程作業時,不管其與對方采取何種方式結算.納稅人營業額均應將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價款包含在內。在施工過程中,建筑企業需要與其他多種行業產生聯系.但相當一部分建筑企業自行采購原材料,只向施工單位支付施工費用則申報繳納營業稅時,施工單位納稅人也只依照所得旋工費進行申報。對于常發生的綠化、木門、水泥路、路燈、電梯等配套及零星工程,均以各種建筑材料、設備等發票形式直接計入且有賬目,以減少計稅金額。納稅人申報納稅只以施工費為依據,則漏掉了建筑施工過程中自購原材料費用及其他動力價款應繳納的營業稅。

(四)營業稅征收難度大

目前.我國建筑企業營業稅相關稅收政策規定不夠合理和明確,客觀上助推了納稅人稅款申報延時、稅款交付拖欠等不良現象的產生.十分不利于營業稅征管工作的開展。首先,稅收政策中關于建筑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規定過多、過細,在實際操作中遭遇較多難題,尤其是按照建筑營業稅納稅人工程價款結算方式的不同,現行政策規定了不同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使得納稅人巧用規定故意延緩稅款繳納期限,稅務機關在未能全面掌握工程價款結算方式的情況下.很難確定建筑施工單位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其次.稅收政策關于建筑營業稅納稅地點規定的多樣性也成為稅收征管難度的誘因,《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對營業稅納稅地點做出分散性規定,導致多數建筑企業不按時繳納稅金或者稅金分毫不繳,由于時間、空間、人力成本的限制.主管稅務部門無法準確掌握工程進度、成本核算、企業勞務、企業收入等具體情況,進而造成施工企業拖欠、少繳稅款。

三、加強建筑業稅收管理的主要對策

(一)完善稅源監控機制

做好稅源監控應從管理流程和管理內容兩個角度人手。

1.規范管理流程

規范管理流程,應實行有序的項目登記,包括項目開工登記即在辦理開工許可手續前,建設單位須與施工單位一同到稅務機關辦理建筑業稅收項目登記手續;項目變更登記,即在施工過程中出現停緩建等較大變動時,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須到地稅部門辦理項目變更登記手續:項目注銷登記,即建設單位須在建筑項目竣工驗收后.主動到主管地稅機關辦理項目注銷登記手續,進行結清代征稅款、交回《委托代征稅款證書》、代扣代征稅款憑證等一系列稅收事宜。

2.細化管理內容

細化管理內容應實施雙向申報方式,即建筑單位和建筑 企業 需在建筑項目被納入正常的稅收管理軌道后,分別向項目所在地稅收征收分局、機構所在地稅收征收分局申報納稅。其中建筑單位應定期明細申報,對工程進度、付款情況、代征稅款、工程材料供給等詳情進行分項目申報,并建立健全代征稅款臺賬,按月解報稅款。建筑企業則首先根據法定要求,辦理相關納稅申報手續,并據工程進度將《建筑業稅收明細申報表》報送至機構所在地稅收征收分局處.以將稅源監控延伸至具體的建筑項目,提高納稅申報準確性。

(二)有機協調工作局面

1.明確機構定位和職責

在建筑企業稅收征管過程中。對建筑項目所在地稅收征收分局、建筑企業機構所在地稅收收分局、建筑業稅收管理員的地位、職責應予以定位和明確。建筑項目所在地稅收征收分局同時監督建設單位代征稅款申報、解繳、代征稅款及時足額入庫,以及施工、貸款結算、開工與竣工驗收等各個不同過程,并將稅收信息傳遞給機構所在地稅收征收分局。建筑企業機構所在地稅收征收分局既要負責對納稅人據項目預算和工程進度實施納稅申報情況的監督.又要對財務核算、稅款繳納等內容予以監管,以向項目所在地稅收征收分局傳遞及時性信息,做好定期分析對比工作。

2.實現動態控制和相互制約

建筑企業稅收專業化管理和動態控制要求,稅務機關專人、專職、專責地對建筑項目施以跟蹤管理方式,其目的在于監管建設單位代扣稅款是否合法、建設項目施工進度如何、涉稅動態信息是否可靠,并及時發現問題、解決問題,確保稅款從開工到項目竣工驗收均能夠及時足額入庫。建筑業內部機構應相互協調、彼此制約,比如施工單位機構所在地稅收征收機構、建筑項目所在地稅收征收機構共同、定期對比析納稅申報詳情,及時查找漏項工作、申報不及時等問題。

3.構建信息化管理平臺

隨著 計算 機技術不斷翻新,建筑業信息化水平目益提高,其信息化管理訴求也日漸提高。比如借助于平臺信息集成功能,對建筑企業內外信息資源有效整合;再如以信息化管理平臺的比對預警功能,實現稅源智能化管理;或者以平臺多元化查詢功能,提升稅收管理效能,此點最利于建筑行業企業各個職能部門與稅收管理員的溝通,以全面及時地監控和了解稅源情況。

(三)拓展稅收管理范圍

1.擴充稅源信息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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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建筑施工 企業 稅收管理 問題 措施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建筑施工企業取得了較大的發展,為國家的基礎設施建設和經濟發展貢獻了自己的力量。但是,由于施工企業所從事的業務建設周期長、投資金額大,且存在總承包、分包、轉包和 BOT 等多種經營模式,因而其納稅管理比較復雜,稅收管理相對問題較多,造成稅負較重,甚至出現重復納稅現象,企業利益受損,需要進一步的加強理順。在這種情況下,施工企業要實現效益最大化,必須認真進行稅收管理。為此,本文對建筑施工企業稅收管理存在的問題及應對措施進行了探討,希望對提高建筑施工企業的經濟效益有所幫助。

一、建筑施工企業稅收管理存在的問題

(一)建筑施工企業營業稅方面

1.一般情況下,施工企業應按營業稅中建筑安裝業稅目征收 3%的營業稅,但在實際工作中由于施工企業選擇的業務運營模式的不同,往往存在被動征收高稅率稅目的風險,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①對合營工程、聯營工程,若建筑工程承包公司不與建設單位簽訂建設安裝工程合同,只是負責工程的組織協調業務,只能收取相應的管理費。對工程承包公司的這類業務,稅務部門一般按服務業稅目適用 5%的稅率征收營業稅。②企業將閑置的用于工程作業的鏟車、推土車、吊車等工程作業車租借給建筑單位使用,按天數或包月收取租賃費用,稅務部門對出租車輛單位按租賃業稅目適用 5%的稅率征收營業稅。③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五、六條的規定,銷售自產貨物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的銷售行為,應當分別就貨物的銷售額征收增值稅,提供建筑業勞務收入征收營業稅。若未分別核算,稅務部門則根據企業主業的性質,一般會按較高的稅目征收增值稅。

2.施工企業的納稅管理必須遵循獨特的規定,尤其是營業稅計算時營業額的確定比較復雜,若不加以管理,則存在擴大應稅營業額的風險,主要有以下三種情況:一是根據新《營業稅暫行條例》的規定,納稅人將建筑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在營業稅的計稅依據的扣除上,《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六條明確規定:“取得的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該項目金額不得扣除。”也就是說,工程總承包人應當以分包人提供的發票作為營業額扣除的依據,不能提供發票或提供的發票不符合要求的,分包額應當組成總承包人的營業稅計稅依據,并且總承包人應為營業稅納稅義務人;總承包人全額繳納營業稅后,并不能抵銷分包人的應納稅款,分包人仍應按營業稅法規定,就其提供建筑業應稅勞務所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依據繳納營業稅。二是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的規定,建設方提供的設備價款不征收營業稅,這實際上是一條稅收優惠政策,應合理加以利用。然而按照施工企業傳統的核算方法,一般將安裝工程作業所安裝的設備價值作為安裝工程產值,營業額包括設備價款。這樣,由于建設方提供的機器設備包含在施工合同的產值中,便擴大了計稅營業額。三是從事建筑、修繕、裝飾工程作業的納稅人,無論與對方如何結算,其計稅依據均應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的價款。要注意有甲供材料條款的施工合同,其情況比較復雜。因甲方所供材料價格往往高于施工企業專業、批量自購的材料價格,這樣便無形中擴大了營業稅的計稅營業額;同時對實際價格高于合同單價的甲供材料,施工企業往往只向建設方進行材料價差的索賠,而忽視了由于甲供材價差所額外承擔的稅費,從而無形中增加了額外的稅負。

(二)建筑施工企業所得稅方面

1.工程成本未能配比列支,應稅所得額提前確認,加重了納稅負擔。例如,對于跨年度的長期勞務,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 14 號―――收入》的規定,在資產負債表日(一般是 12 月31 日),勞務的收入可以可靠估計的,應按完工百分比法確認勞務收入和成本,以此辦法確認的會計利潤是符合實際的。稅法對長期勞務收入的確認,與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基本相符;但對相應成本的確認,與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有所差異。稅法強調的是合法性、真實性原則,對未能及時取得正式發票的工程成本,不能予以結轉,因此,造成了稅法上的成本與收入不配比,致使企業提前反映利潤,從而提前繳納所得稅。顯然,這既增加了企業的稅負,又減少了企業的現金流。

2.收入確認方法不一,成本列支暫估入賬與稅法不一致。施工企業根據會計制度將長期勞務分期確認收入和成本,且往往存在暫估成本的做法,即按工程預計總成本與完工百分比的乘積記入當期“工程結算成本”科目。這樣做顯然不符合稅法規定。許多施工企業采取不同的收入確認方法,或分期確認、或視同完成合同法確認。但對于建設單位中途要求開具發票進行結算的,只能在開具發票時確認收入,工程成本也只能在未取得正式發票的情況下進行結轉。

3.成本票據難以規范,工程核算不夠健全,存在稅收管理問題。根據施工企業業務的特點,許多企業對工程項目的施工管理實行“項目經理”管理模式。這種管理模式的特點是:企業與項目經理(承包方)簽訂承包合同,以工程結算價款扣除一定的管理費、稅金、利潤等款項作為承包標的額;工程的施工管理、人員配備、材料、設備購置等一切工程支出概由承包方負責。然而,由于承包方對工程成本的確認不夠規范,工程票證、單據的取得較為隨意,虛假代開等不規范發票隨時流入企業,且工程的各項賬面成本支出也與預算書、實際發生數相差甚遠。

4.取得的發票不合法不合規。發票內容填寫不完整、內容涂改及字跡潦草,特別是開具的發票不填寫日期,常常造成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難以確認,導致滯后納稅申報、占壓稅款等問題。此外,施工企業還普遍存在以下問題:①一部分原材料購入時無法取得發票。由于大部分原材料如沙、石、土等購入時大都無法取得發票,企業千方百計以其他方式來彌補,如采取虛列工資表或用其他發票替代。②低稅負發票取代高稅負發票。企業為降低稅負,往往以容易取得的低稅負發票替代較高稅負的發票,造成成本項目串混。③隨意使用不同版本(限額)的發票,在未界定發票使用范圍的情況下,有的企業開具幾百元乃至幾十元金額也使用萬元版甚至是百萬元版的發票,有些企業往往在這方面做文章,常常給企業納稅管理帶來不少難題。④假發票問題嚴重。從納稅管理角度看,假發票是屬非法憑證的一種,在征收企業所得稅時要予以剔除,補征企業所得稅并處罰款,還可能按發票管理規定給予處罰。

(三)施工企業其他涉稅管理問題

1.有些施工企業為減少營業稅額,往往盡量簽訂分包合同,這樣會增加印花稅稅額。

2.有的企業為降低勞務分包所占總分包的比例或勞務分包方無法提供有效票據,采取支付工資的方式支付勞務費,這樣會使代扣個人所得稅產生逃稅的風險,甚至會被勞動保障部門要求補繳勞動保險金等。

二、建筑施工企業加強稅收管理的措施

(一)將高納稅義務轉化為低納稅義務

當同一經濟行為可以采用多種方案實施時,納稅人應盡量避開高稅負的方案,將高納稅義務轉化為低納稅義務,以獲得節稅收益。《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五條規定,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為混合銷售行為。除本細則第六條的規定外,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非增值稅應稅勞務,不繳納增值稅。《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六條規定,納稅人的下列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分別核算貨物的銷售額和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并根據其銷售貨物的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繳納營業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貨物的銷售額:①銷售自產貨物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的行為;②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可見,對于生產建筑材料并提供建筑業勞務的單位,一定要將銷售額和應稅勞務額分開核算,以減少應納增值稅額。

(二)加強合同管理

與工程相關的各項業務應與建設方簽訂建筑施工合同,避免單獨簽訂服務合同,如合營、聯營工程,對這些業務,施工企業應明確地與建設方簽訂建設施工合同,將有關租賃業務的內容包含到這些分包合同中,避免按“服務業”稅目征收營業稅;施工用的各種設備的租賃盡量簽訂機械分包、勞務分包或專業分包合同,避免按“租賃業”稅目征收營業稅。

(三)盡量減少納稅營業額

(1)企業在從事安裝工程作業時,應盡量不將設備價值作為安裝工程產值,可由建設單位提供機器設備,施工企業只負責安裝,取得的只是安裝費收入,使其營業額中不包括所安裝設備的價款,從而達到節稅的目的。(2)為避免材料價格及材料價差所帶來的超額稅負,應盡量減少甲供材金額或在合同中約定超額稅負的索賠條款,減少不必要的納稅負擔。(3)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建筑業的總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額減去付給分包人的價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需要注意的是,選擇訂立合同的分包企業,必須擁有施工資質,否則,總承包人不能取得完稅證明,也就不能按余額納稅,反而增加了納稅支出。

(四)延期繳納稅款

企業現金流若出現短缺,可懇請主管稅務機關同意,暫時延緩納稅,這樣,就可以通過延期納稅把現金留在企業用于周轉和投資,提高資金使用效率,降低稅負的邊際稅率,獲得延期納稅收益。(1)在建筑安裝勞務收入的確認上,根據《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對跨年度的長期勞務可以分期確定。既然是“可以”,就存在選擇的空間“,分期確認”與“勞務完工時確認”兩者均未脫離稅法。因此,企業期末對長期勞務合同收入的確定,可在會計制度的基礎上,根據稅法相關規定,在工程勞務的收入不能可靠估計(尤其是合同的總收入和總成本不能可靠估計)的情況下,在稅務機關尚未確定具體預繳辦法時,宜在勞務合同完成時確認收入的實現。(2)會計上,對于施工企業為確認勞務收入而配比預估的工程成本的做法,稅法上認為不具有合法性,因此,對跨年度工程,在工程未完工結算前,為避免會計核算中出現預估成本,應盡量在勞務合同完成時確認收入。(3)平時零星承接的施工項目,承建部門向建設單位預收或收取工程款時,應盡量開具收款收據,最后決算時再換開建筑安裝業發票,以延緩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五)規范成本核算

營業稅中分包額的扣除和所得稅中成本的認可都需要以有效的財務會計資料為依據,尤其是要有合法票據,因此施工企業特別要把握好發票的合法性問題,對取得的大額發票、外地發票和因污損、褶皺、揉搓等原因無法辨認的發票,尤其要認真審核,以免產生不必要的涉稅糾紛。企業在日常采購原材料時,材料的采購地要與發票的開具地一致,且要與購銷合同中的原材料品種、價款等項目相符,對于大額發票的價款支付要盡可能采取轉賬支付方式結算貨款,以便充分證明企業在取得發票上的真實、合法。

總之,建筑施工企業稅收管理工作是一項長期復雜的工作,需要領導重視,需要企業各個業務部分的配合和支持。財務管理人員應當不斷學習新知識,在業務實踐中不斷總結提高。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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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2012年“營改增”在上海的試點取得了喜人的效果后,“營改增”的使用范圍也隨著擴大。事實上,增值稅取代營業稅作為經濟稅收的主要政策是符合歷史發展的潮流的,也是促進和完善我國國民經濟健康發展重要手段。在此,建筑設計行業作為現代服務行業主要部分,也屬于“營改增”政策的覆蓋范圍之內。在實施“營改增”稅改政策兩年后,筆者在這個過程中發現了建筑設計行業營改增中稅收管理仍然存在著很多的問題和缺陷。接下來,本文就將存在的問題作為線索,進行“營改增”稅收管理的探討。

一、營改增的實施背景

在我國的稅收結構中,雖然營業稅和增值稅都是重要的流轉稅在運行,但是在市場經濟中,仍然是以營業稅作為主體,以增值稅作為附加進行稅收征收工作。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進入到一個高速發展階段,第三產業逐漸成為了國民經濟的重要支柱,其產業鏈也在不斷地擴大和延長。因此,實行營業稅的弊端也隨之暴露了出來,重復征收的問題在近幾年不斷地發酵,極大地增加了建筑設計企業的稅收負擔,嚴重阻礙了企業的健康、良好的發展。因此,國稅局在2011年里連續頒發了兩個重要文件:《關于印發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方案〉 的通知》和 《關于在上海市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這兩個政策文件都為“營改增”的稅收改革政策的試點奠定了理論基礎,由此為代表正式地拉開了我國的稅制體制改革的帷幕,成為了21世紀中國稅制改革的里程碑。

二、建筑設計行業營改增的實施中出現的問題

1.“營改增”業務中存在缺陷

“營改增”業務中存在的首要缺陷就是企業的財務管理。在實行“營改增”后,由于建筑設計行業屬于文化創意類企業作為征稅對象,在實行增值稅作為主要稅收政策后,其企業的納稅對象和抵扣對象也隨之大幅增加,并且由于增值稅的征收標準、管理手段等都與之前的營業稅有著很大程度的不同,而建筑設計企業項目工期基本較長從而使收入的確認增加了一定的難度。因此,財務管理中,納稅這一塊的操作工作開展十分艱難,也就不利于稅收部門對其開展稅收管理工作。

2.稅務管理效率偏低

現行的“營改增”政策中,增值稅實施的載體就是“票控稅”。票控稅,顧名思義就是以票據來實行稅額的抵扣。在實際的稅務管理工作的開展過程中,由于納稅的主體不同,再加上需要票據嚴格地符合規范,導致了票據種類的多樣化情況的出現,在一定程度上為稅務管理人員在進行抵扣項目核對的工作時設置了障礙,所以使得稅務部門在開展稅務管理工作中存在著效率偏低的現象。

3.稅制設計上存在問題

當前,雖然“營改增”稅制改革政策已經實行了三年多的時間,但是其還是沿用營業稅時所使用的稅收體制,這樣對以建筑設計行業為代表的現代服務業是極為不公平的,因為這一行業中是以腦力勞動作為主要增值的部分,而現行的稅收體制恰好是排除了這一抵扣項目,導致以建筑設計行業為代表的現代服務業的稅負是非常的重。因此非常不利于以建筑設計行業為代表的我國現代服務業的蓬勃發展,從而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我國的國民經濟的良好、健康發展。

三、加強建筑設計行業的稅收管理的建議

1.完善“營改增”相關業務的管理規定

根據企業原納稅的會計體制不符合現象的“營改增”稅制改革政策這一情況,我國的財務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可以牽頭制定并完善“營改增”相關業務的管理規定,使得企業納稅部分的會計審核體制能夠符合“營改增” 稅制改革政策。從而能夠更好地貫徹落實“營改增”政策,并且還能夠充分彰顯“營改增”政策的優點,在最大限度內減輕企業的稅務負擔[3]。

2.加強稅務管理隊伍建設,提高稅務管理水平

針對稅務管理效率偏低這一問題上,相關部門可以通過加強稅務管理隊伍的建設,通過培訓和進修,提高稅務管理人員的專業知識水平和專業技能水平。更好地開展稅務管理工作,提高其實際的稅收征管的效率,更好地為企業為社會進行服務。

3.優化稅制設計結構,優化增值稅抵扣環節

針對當前稅制設計上存在的問題,可以通過立法機制,對稅制設計結構進行優化和改革,通過加強對“營改增”政策的推廣,通過其覆蓋率的不斷擴大來優化和延伸增值稅的抵扣環節,并且將人力、腦力勞動也作為主要的抵扣項目列入稅制體制中,使得能夠最大限度內杜絕重復征稅的現象和降低企業的稅負成本。

4.減少企業稅率級次

理想中的增值稅稅率是排除摒棄多種檔次的,這也是我國當下急需要實現的一個目的,而且,在世界范圍內也將會是一個潮流。增值稅需要單一征收,因為單稅制有很大優點,統一進行征收,就會排除差別待遇,不公平的現象出現,這對我國經濟發展是有意而無害的。目前已經有很多國家實行了增值稅的政策,并且實行增值稅的這些國家實行的都是單一稅值,只有一小部分國家采用不同的檔次要求。從經濟發展的朝向和目前大多數國家的政策制定上來看,在服務類行業實行單一增值稅是很有必要的,因為稅值的統一對國家稅務部門的稅務征收工作提供了很大方便,也能夠有效促進服務業經濟的發展,在適應市場的同時,還兼顧到了公平的原則,是很有必要的。

5.合理安排企業業務模式,增加可抵扣成本比重

建筑設計企業“營改增”后,應當合理安排企業業務運作模式,在購進商品及勞務時,盡量獲取合法的、足額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便進項抵扣,從而降低企業稅負。并且建筑設計企業還應從自身的實際情況出發,完善相關財務核算制度,評估“營改增”對企業自身的影響,積極申請相關稅收優惠政策,在財務管理中盡量避免因管理制度不健全使專用發票超過認證期限而給企業帶來損失。從而使企業能充分發揮“營改增”帶來的發展機遇,爭取將不利的影響降到最低。

綜上所述,通過對“營改增”稅收改革政策的背景、意義等進行了科學細致的分析和探討,我們可以得知,“營改增”這一稅制改革政策作為當前主要貫徹的國家政策,在上海試點取得了優異成績后,如何優化覆蓋范圍內相關行業的稅收管理成為了當前擺在我們眼前首要解決的問題。

結語

因此,筆者通過不斷地摸索和總結,發表了幾點切實可行,并且十分具有針對性的相關措施和建議,希望能夠為改革和完善建筑設計行業營改增中稅收管理貢獻一份力量。對政府來說,如何將“營改增”貫徹落實到實處,并且還要實行良好是一項非常巨大挑戰。所以,政府必須要在“營改增”貫徹落實的過程中,不斷地調整和優化現行的稅制體制的改革,以便適應未來可能發生的變化和情況。與此同時,筆者還期待我國的相關政府部門能夠加強對“營改增”政策落實、出現的問題的重視程度,用以促進和實現稅收政策對我國的國民經濟的良好監督,為實現幫助企業減輕稅負負擔和增加國民經濟的活力提供保障。對建筑設計行業來說,在“營改增”政策試行中由于抵扣認證環節尚不完善,企業必須積極主動地采取相應改進措施,為自身創造出良好的稅收環境。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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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市地方稅務機關負責本市房地產和建筑業項目屬地化稅收管理的監督和指導。

區、縣(市)地方稅務機關負責本轄區內房地產和建筑業項目屬地化稅收管理,具體履行下列職責:

(一)受理房地產和建筑業項目的報驗登記或者項目登記;

(二)與同級城鄉規劃、城鄉建設、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門建立信息溝通機制,及時了解已批準立項的房地產和建筑業項目的基本信息;

(三)對上級傳遞、自行采集和納稅人報送的項目信息、申報信息、入庫信息進行登記、錄入、匯總、分析、傳遞、比對;

(四)對稅收政策進行宣傳解釋,及時反饋征管工作中出現的問題;

(五)掌握房地產和建筑業項目進度及項目結算情況,監控房地產和建筑業項目的納稅申報、稅款繳納情況,負責項目的營業稅及其附加稅費、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印花稅、土地增值稅的征收管理,確保稅款及時、足額入庫;

(六)對使用銷售房地產和建筑業發票的納稅人實行分類管理,并監督納稅人合法取得、使用和開具發票;

(七)房地產和建筑業項目銷售完畢或者工程竣工后,及時清繳稅款,繳銷發票,注銷報驗登記或者項目登記。

第四條房地產和建筑業企業所得稅由納稅人機構所在地區、縣(市)地方稅務機關征收管理,對財務核算健全,能夠正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實行查賬征收企業所得稅;對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納稅人,實行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第五條房地產和建筑業項目的納稅人,應當在取得建筑施工許可證、簽訂建筑業務工程合同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項目登記。

房地產和建筑業項目所在地與其機構所在地在同一區、縣(市)的,納稅人應當持有關資料到其機構所在地的區、縣(市)地方稅務機關辦理項目登記;房地產和建筑業項目所在地與其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區、縣(市)的,納稅人應當持有關資料到項目所在地的區、縣(市)地方稅務機關同時辦理報驗登記和項目登記。

房地產和建筑業項目實行獨立登記和申報。

第六條辦理房地產業項目登記,納稅人應當提供下列資料:

(一)《房地產項目登記表》的紙質和電子文檔;

(二)法人代表身份證、營業執照副本和稅務登記證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三)外來企業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或者其他經營活動稅收證明;

(四)項目核準通知、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項目規劃許可證、土地使用證、建筑工程項目施工許可證、商品房(預)銷售許可證、房源平面圖、房地產銷售合同復印件;

(五)地方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有關資料。

第七條辦理建筑業項目登記,納稅人應當提供下列資料:

(一)《建筑業項目登記表》的紙質和電子文檔;

(二)法人代表身份證、營業執照副本和稅務登記證副本及復印件;

(三)工程中標通知書原件及復印件;

(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監理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五)分包、轉包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六)工程預算資料、施工許可證原件及復印件;

(七)外來施工企業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或者其他經營活動稅收證明;

(八)地方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八條區、縣(市)地方稅務機關受理房地產和建筑業項目納稅人申報后,對資料齊全,審驗合格的,給予辦理項目登記手續,退還原件,留存《房地產項目登記表》、《建筑業項目登記表》及所需資料的復印件,建立項目登記管理檔案;對資料不齊全的,應當在取得后逐步補齊。

第九條房地產和建筑業項目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納稅人應當自登記內容發生變化之日起30日內,持《房地產項目登記表》或者《建筑業項目登記表》的紙質和電子文檔,到房地產和建筑業項目所在地的區、縣(市)地方稅務機關進行變更項目登記。

第十條房地產和建筑業項目銷售完畢或者工程竣工注銷的,納稅人應當自房地產和建筑業項目銷售完畢或者工程竣工并結清稅款后30日內,持下列資料到其項目所在地的區、縣(市)地方稅務機關辦理核銷項目登記。納稅人項目所在地與其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區、縣(市),并已辦理報驗登記的,應當同時辦理注銷報驗登記。

辦理核銷項目登記,應當提供下列資料:

(一)《房地產項目登記表》或者《建筑業項目登記表》的紙質和電子文檔;

(二)房地產和建筑業項目的稅收繳款書;

(三)建筑業項目竣工結算報告或者工程結算報告書;

(四)未使用的發票;

(五)地方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有關資料。

第十一條納稅人應當按月向房地產和建筑業項目所在地的區、縣(市)地方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并按照要求在申報期內填報下列資料:

(一)《房地產銷售明細表》、《房源平面圖》、《建筑業工程項目稅收管理申報表》;

(二)施工監理部門出具的施工進度證明(工程監理月報)、建設單位確認的施工進度證明和開具銷售不動產、建筑業發票的電子信息;

(三)房地產項目撥款和建筑業項目收款的電子信息;

(四)項目所在地區、縣(市)地方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

第十二條符合下列條件的納稅人,可以在房地產和建筑業項目所在地,申請為自開票納稅人,領購并自行開具由項目所在地的區、縣(市)地方稅務機關批準發售的發票:

(一)依法辦理稅務登記證;

(二)執行房地產和建筑業項目屬地化稅收管理辦法;

(三)按照規定進行房地產和建筑業報驗登記和項目登記;

(四)使用滿足稅務機關規定的信息采集、傳輸、比對、開票和申報的項目管理軟件。

第十三條不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條件房地產和建筑業項目的納稅人為代開票納稅人,代開票納稅人應當提供下列資料,由項目所在地的區、縣(市)地方稅務機關為其代開發票:

(一)完稅憑證;

(二)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三)不動產銷售、建筑勞務合同或者其他有效證明;

(四)《外出經營稅收管理證明》;

(五)中標通知書等工程項目證書,無項目證書的工程項目,納稅人應提供書面材料,包括工程施工地點、工程總造價、參建單位、聯系人和聯系電話等;

(六)地方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條自開票納稅人應當在發票打印軟件控制下開具機打《省銷售不動產統一發票》、《省建筑業統一發票》和《商品房銷售預收款專用票據》。

房地產項目取得《商品房(預)銷售許可證》后,項目所在地的區、縣(市)地方稅務機關應當按照房地產項目的月銷售不動產數量,采取定量審批、報舊換新的方式供應《省銷售不動產統一發票》,不得超量供應。

第十五條房地產和建筑業項目所在地的區、縣(市)地方稅務機關應當通過省房地產建筑業項目稅收管理系統中納稅評估模塊,按月對納稅人項目信息、納稅申報信息和發票開票信息之間的邏輯關系進行審核比對,評估納稅申報的真實性,并對比對結果作出下列處理:

(一)比對結果相符的,系統將自動通過;

(二)比對結果不符的,屬于納稅人計算錯誤造成比對異常的,將申報資料退還納稅人修改后重新報送,并補繳稅款;

(三)其他原因出現的異常,應當采取案頭分析、約談舉證、實地調查等方式進行核實。

第十六條區、縣(市)地方稅務機關應當對轄區內房地產項目的下列信息進行比對和評估:

(一)對項目地點、土地面積、建筑面積、投資規模、房屋套數、房屋用途、轉讓土地面積、轉讓金額等稅源基礎信息的比對;

(二)通過按月對項目的《房源平面圖》信息與房地產銷售明細表進行比對,評估銷售收入的真實性;

(三)已錄入的相關數據,不符合省房地產建筑業項目稅收管理系統中的內設公式,按照系統的提示,進行營業稅比對;

(四)預售款票據金額按照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其他房地產項目適用的預征率計算的土地增值稅應預征稅額與相應入庫稅額比對。

第十七條區、縣(市)地方稅務機關應當對轄區內建筑業項目下列信息進行比對和評估:

(一)將建筑業項目稅收管理申報表與建筑業項目稅收管理巡查工作記錄的相關內容進行比對,評估項目施工進度及納稅申報的真實性;

(二)已錄入的相關數據,不符合省房地產建筑業項目稅收管理系統中的內設公式,按照系統的提示,進行營業稅比對。

第十八條房地產和建筑業企業機構所在地區、縣(市)地方稅務機關應當通過省房地產建筑業項目稅收管理系統,及時掌握本轄區內企業在其他區、縣(市)生產經營狀況和稅收繳納情況,并與項目所在地的區、縣(市)地方稅務機關建立信息溝通機制。

第十九條區、縣(市)地方稅務機關應當對房地產和建筑業稅收實行協同管理,相互控管,實現上下游企業稅收信息共享,提高稅收征管效能。

第二十條房地產和建筑業項目實現的各項稅收,應當按照我市現行財政體制確定的分成比例和入庫級次,分別繳入市級和項目所在地的區、縣(市)級國庫。

第二十一條地方稅務機關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有行政處分權的部門應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嚴重違反房地產和建筑業項目屬地化稅收管理制度,影響稅收征管工作的;

篇(10)

一、工作目的

建立政府主導、財政局、地稅局主抓、相關部門緊密配合的建筑業稅收護稅、協稅管理機制,堵塞稅款流失漏洞,確保國家稅收及時、足額入庫,為實現我縣建筑業稅收征收管理的科學化、精細化、信息化管理打下基礎。

二、組織領導

成立建筑業稅收協作管理領導小組。組長由人民政府縣長任杰同志擔任,副組長由縣財政局楊宗戰、地稅局張濤同志擔任,成員由財政局、地稅局、計劃局、建設局、審計局、監察局、教育局、衛生局、交通局等單位主要負責人組成。領導小組負責全縣建筑業市場稅收管理的組織、協調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縣地稅局,辦公室主任由張濤同志兼任,副主任由地稅局副局長何鵬同志擔任,負責處理日常事宜。

三、工作職責

財政局:負責對建筑企業向由財政撥付資金的建設單位提供的稅務發票、工程款項支付的監督管理,配合建筑業稅收協作管理辦公室對建筑工程稅款征收管理;對未按照相關規定及時、足額繳納稅款或者未按照規定提供地稅局開具的稅務發票的建筑企業,財政局在其職權范圍內可以暫停撥付或者不予撥付建設資金。

地稅局:建筑業稅收征收管理工作,執行相關稅收法律法規;嚴格按照《省地方稅務局不動產建筑業營業稅項目管理實施辦法》、《地方稅務局不動產建筑業營業稅項目管理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加強對建筑工程項目基本情況、稅收征管信息數據的采集、分析、比對,對建筑業稅收實施監控;負責對建筑企業的應繳未交稅款堅決依法征收到位;負責對建筑業稅收管理領導小組工作中的稅收政策指導;向市地稅局、縣政府報送有關稅收征收管理情況,為領導決策提供相關信息。

計劃局:負責向建筑業稅收協作管理辦公室提供全縣所有工程項目的立項和審批信息(登記底冊)。

建設局:負責向建筑業稅收協作管理辦公室及時提供工程項目的中標企業的相關資料復印件(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聯系方式)以及工程的預算書和雙方簽訂的合同書或者協議書。負責對管轄工程項目竣工驗收前納稅情況的審核把關,對未按規定繳納稅款或者未提供地稅局開具的稅務發票的建筑企業不得辦理竣工驗收一切手續。

審計局:負責對建設單位依法取得的發票進行監督審核,對未索取地稅機關開具的稅務發票或者未繳清稅款的建設項目,不予提供審計結論,并及時向稅收協作管理辦公室進行信息反饋。

監察局:負責對所有的工程項目納稅情況進行全程監督,對造成稅款流失的相關單位和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

其他行政、事業單位單獨招標的工程項目,必須向稅收協作管理辦公室提供工程項目中標企業的相關資料復印件(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聯系方式)以及工程的預算書和雙方簽訂的合同或者協議;付款時必須索取地稅機關開具的稅務發票,否則應予以拒付。

四、管理要求

(一)計劃、財政、建設、交通、衛生以及教育等部門在辦理工程項目審批(核準備案)、政府投資撥付時要查驗項目稅務登記和納稅情況。相關部門在辦理工程項目竣工驗收手續和備案時必須查驗建筑企業的完稅證明,凡無完稅證明的或者雖有完稅證明但稅款未足額繳納的,不得組織竣工驗收和備案。

(二)縣域內的建設單位和個人只能接收地稅局認定的建筑業自開票納稅人開具的建筑業自開發票和本縣地稅機關蓋章開具的建筑業發票或稅務機關統一代開發票。任何單位和個人一律不得接受以外的建筑安裝發票或代開發票。

(三)建設局應將企業的納稅情況作為實施資質管理和信用管理以及工程竣工驗收的重要依據。對未按本《實施意見》規定開具發票、繳納稅款的施工企業和監理企業、招標機構,取消其在承接業務的資格;對未按規定取得發票的建設單位,一經發現,責令限期改正,對未按規定改正的,其它相關部門暫不予辦理工程項目的竣工驗收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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